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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1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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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9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江雨潔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三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三屆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

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三屆第 5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2 案,第 7 案及第

10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 1 案:依報告案第四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四、第 6 案:請勞動部就「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歷次

會議推展保障兒少勞動權益之成果,於本小組(本屆)第

3 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五、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未完

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

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

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等資訊。

第二案:「107~108年度兒少死亡情形檢討」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決定:

1

一、洽悉。

二、請交通部適時將交通事故相關數據提供地方政府,協助各

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積極處理,因地制宜且

切實改善事故防制效能,保障兒童、少年與普遍國人之交

通安全權益。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務實且積極就

各高風險類型優先推動,提供中央與地方政府發展兒少死

亡防制策略之重要基礎資料。

四、關於防制兒少自殺與他殺之政策與措施,本院將於強化社

會安全網政策溝通平臺專案會議持續推動。

第三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進度」報告案。

(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國家報告作業期程與後續重要工作,請衛生福利部依

規劃執行,並請各權責機關合作推動,推動過程如有跨部

會協調之必要,另安排專案會議研議。

第四案:偏差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機制規劃與執行情形報告。

(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鑑於偏差行為少年預防及輔導之資源整備工作及觸法兒

童轉銜輔導機制業已完成,後續執行事宜請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辦理並逐步檢討,期能提

升對偏差行為兒少之輔導成效。

肆、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網路社群常見之匿名版樣態設置相關侵權防範機制及

2

兒少相關輔導與保護之作為,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李委

員承諺、謝委員有朋)

決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現行保障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

機制之周延性,並與委員、兒少及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網路

霸凌的態樣、研議網路安全管理模式,積極預防、關懷、

守護兒少身心與人格發展。

第二案:有關友善兒少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關小組之表意機制,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委

員、李委員承諺、官委員芸如、范委員智鈞、張委員耿榮、

謝委員有朋)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試辦中央兒少代表大會,並參考委員意見,

對於兒少提案之用字遣詞以可溝通為原則,格式儘量給予

彈性。另請蒐整地方政府協助兒少參與政府決策與協調機

制之程序與方式,以及公假准駁情況,積極輔導地方政府

落實且促進兒少參與。

第三案:有關強化我國精神疾患監護處分機制,提請討論。

(提案委

員:何委員素秋)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戮力合作,依權責分工儘速完成司

法精神醫院各項籌設工作及相關配套措施。

第四案:將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併入憲改推動事

項,列為憲法基本國策,使國際人權標準與憲法權利保障

接軌,並以此實質推動「在2030年前結束對兒少一切形式

暴力」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馮

委員喬蘭)

決議: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權責部會,依我國兒童

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3點後續行動方案所

列目標、期程推動,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修正之必要性,

以預防及保護兒童與少年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之侵害。

3

伍、臨時提案:

第一案: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修正公布後,地

方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或其他同性質會議)

產生較修法前更不友善於兒童及少年參與之情事,提請討

論。

(提案委員:謝委員有朋)

決議:併討論案第二案決議辦理。

第二案: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2條第1項第3款

修正規定,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提供,可依法院裁定接受

轉介輔導或執行少年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適當醫療機構或執

行其他適當措施之機構或處所名單,供法院審理參考,以符

法制並維少年權益。

(提案單位:司法院)

決議:有關各部會布建曝險少年教育與輔導資源,本小組秘書單

位業於108年7月15日彙整完竣並提供司法及行政單位參考

運用。請各部會依權責分工,積極布建與充實資源,採取

積極措施,保障少年之成長與適性發展。

第三案: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中之未成年子女,經常可能因當事人要

求而須出庭應訊,為保障其健全成長發展權及表意權,建請

主管機關促請地方政府,辧理推動「社區式(非法院轉介)

家事商談服務」時,得併推展倡議友善合作父母,以及子女

必須出庭時之相關服務方案,以維兒少權益。

(提案單位:

司法院)

決議:本案依衛生福利部建議,納入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執行情

形會議討論,並建請司法院仍宜運用既有資源辦理之。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

(晚上 6 時 10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列管事項順序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三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一、張委員淑慧:

第 6 案:請勞動部補充國家報告所需之原住民、童工

相關統計資料,並就兒少勞動權益及就業保障之精進

作為進行專案報告。

二、勞動部:

第 6 案:本部已成立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每

4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有關童工統計及青年非典型就

業等問題皆可於該平台討論。

三、范委員智鈞:

(一) 第 6 案:依據個人參與勞動部兒少職業安全及衛生

權益小組會議之經驗,會中並未看到遭受職場罷凌

的兒少個案其後續生活及就業情形,請相關單位加

強對兒少當事人之後續追蹤。

(二) 第 11 案:建請本小組繼續追蹤兒少安置及教養機

構評鑑機制及其後續研修與執行狀況。

(三) 第 12 案:請教育部盤整各級學校訂定服裝儀容規

定原則實施情形,並建請本小組繼續追蹤。

四、馮委員喬蘭:

第 7 案:建議研擬教保人員專業倫理守則,使相關實

務工作人員有具體依循之作法。

五、何委員素秋(周大堯處長代)

(一) 第 9 案:請教育部統計非營利幼兒園招收弱勢或身

1

心障礙兒童的比例是否符合原規劃之預期值。

(二) 第 11 案:安置機構評鑑機制仍處研究階段,相關

成果尚未明確,建議繼續列管。

六、李委員承諺:

(一) 第 11 案:安置機構兒少並未普遍被告知有關其應

獲保障的權益、申訴管道及處理原則等資訊,爰建

議本案繼續列管。

(二) 第 12 案:服儀規定原則函頒後,觀察多所學校落

實情形不佳,爰建議繼續列管。

七、謝委員有朋:

第 12 案:

1、 有關新頒服儀規定原則,應檢討落實情形,並期待

教育主管機關確實督導,將受申訴學校納入加強查

核對象,研議具體有效之罰則,以約束學校不法作

為。

2、 請教育部就近期接獲之各申訴案件妥處秉持勿枉勿

縱精神依法查辦,確實督導違法之學校就不法之規

章進行形式上及實質上的改正,要求該校將相關資

料提報教育主管機關並由機關主動審查,絕不可備

而不查。

3、 據悉,近期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刻正辦理

「撲滅黑心校規——還教育,一個清白」行動,此

期間已接獲諸多校園人權侵害申訴,於此般龐大之

申訴資料中可認校園人權的推動迫在眉睫,且確有

改善空間。

4、 特舉本人近期經手之私立淵明國民中學迫害學生髮

式案,本案於今(109)年 5 月 30 日提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惟直至同年 11 月 27 日才獲雲林

2

縣政府承辦人回覆該校已初步完備相關法制工作,

卻無法將學校修訂之規章附卷予提案人,又因現行

相關法規之不周延,致使主管機關無從執行相關罰

則、行政處分,致使無從究責。

5、 請教育部就現行法規進行檢討,研議制定以保障學

生權益免受任何形式迫害為立法主體精神之法律,

授權教育主管機關查處迫害學生權利之行為,其中

應有具體罰則,且處罰內容應能對不法學校造成影

響力、約束力,處罰涉案人員、減班減招等對不法

學校具一定程度之約束力。

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第 5 案:替代性照顧政策小組已召開 5 次分工小組

會議及 7 次委員會議,預計 110 年 6 月前提出草案

至本小組會議核備。

(二) 第 11 案:指標優化研究預計於 110 年 2 月結案,

完竣後續召開研商會議與縣市政府及機構代表確認

指標架構。除此,地方政府已建立外部申訴機制,

相關進度及辦理情形將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九、教育部:

(一) 第 9 案:非營利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兒童情形業有

相關資料,解除列管與否,尊重會議決議。

(二) 第 12 案:有關今年 8 月函頒之服儀規定原則,將

持續督導各縣市精進,並於下次會議報告落實情

形。

十、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第 7 案及第 10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 第 1 案:依報告案第四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3

(四) 第 6 案:請勞動部就「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

組」歷次會議推展保障兒少勞動權益之成果,於本

小組(本屆)第 3 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五)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等資訊。

第二案:「107~108 年度兒少死亡情形檢討」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報告內容詳如簡報(略)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關於「兒童死亡原因回

溯分析」推動情形,詳如簡報(略)

三、范委員智鈞:

請交通部重視兒少因「運輸事故」死亡之數據,

並且進一步分析原因,據以規劃道路或辦理交通安全

教育,減低此類可避免之事故再發生。

四、白委員麗芳:

籲請成立輔導團隊協助全國各縣市全面實施兒童

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下稱死因回溯),透過縣市比較

來分析降低兒童死亡之政策。

五、張委員淑慧:

(一) 期許兒童死因回溯有助於降低兒童的死亡率,且具

有預警兒虐風險的功能。

(二) 請政府加強自殺防治的積極作為。

(三)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近年推動高風險孕產婦健康

照護機制,請問與降低兒童因「周產期病況」死亡

的效益如何。

4

(四) 請問各縣市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後,如何具體達到政

策轉譯或者引導政策修正的模式。例如,對吸食毒

品的媽媽擬定輔導計畫、家庭支持方案等精進作

為。

(五) 推動兒童死因回溯時,跨單位資料蒐集障礙,建議

於縣市間建立相關聯繫機制,督促各縣市配合辦理。

六、官委員芸如:

(一) 關於衛福部(統計處)簡報第 7 頁「歷年兒少死亡

人數按死因分」,建議以每年度的兒少死亡率呈現。

(二) 依據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2020 年兒童交通安

全指標調查,52%的家長認為目前的交通安全環境

讓他們無法放心讓孩子自行上學。建議政府加強交

通安全教育宣導。

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一) 各縣市推動兒童死因回溯首要困難是跨單位的資料

蒐集,故目前透過委辦計畫協調縣市內衛政、民政、

社政、消防等單位針對兒童死亡個案提供相關資料,

以統整死亡個案之脈絡與原因,進而找到可預防的

原因。在試辦縣市促進跨單位資料交換的協調機制

成熟後,逐步推動到其他縣市。

(二) 明(110)年度優先輔導辦理兒童死因回溯的縣市,

目前規劃採用兩項指標來決定,分別是「兒童死亡

率」跟「平均餘命」

(三) 關於兒童死因回溯成果如何轉譯為政策,例如今

(109)年度發現幾項可避免的原因,包含母親在

懷孕的時候服用特定藥物導致兒童出生後之疾病,

故後續與相關的單位進行政策溝通與制度改善,提

高預警制度。

5

八、楊委員通軒:

(一) 建議依據少年騎車的模式,配合道路的改善來減少

運輸事故。

(二) 為校區規劃大眾運輸工具供學生往返使用,對於減

少學生運輸事故有立即且明顯的效果,惟偏鄉學校

的大眾運輸資源仍然缺乏。

九、李委員承諺:

據了解,偏鄉兒少就學往返常以電動車為交通工

具,而交通部今年度正討論是否將騎乘電動車的年齡

限制下修,提醒應有配套措施以回應偏鄉兒少的交通

需求。

十、祁委員文中(李專門委員昭賢代)

(一) 請委員參考附件 3-1、3-2 所列兒少事故傷害死因數

據,以 14~17 歲少年死亡居多,且與騎乘機車關

連。

(二) 經評估國內交通環境,且機車與自行車車流密度高。

為了改善運輸事故死亡人數,本部會同衛福部監控

兒少事故死亡數據,每月定期滾動檢討,包含加強

交通教育宣導、專案稽查與加強執法,此外,也定

期至各校宣導騎乘自行車的安全技巧。

(三) 推動公車入校園的學校,確實有效降低學生事故人

數。

(四) 本部運輸研究所研究顯示騎乘電動車年齡如果降低

到 16 歲,少年死亡人數將增加 1 倍以上,本部建議

少年使用比較慢速的電動自行車。

十一、陳委員逸玲:

各部會為防治青少年自殺訂有多項因應策略或

相關作為,惟兒少自殺人數仍然逐年增加,應評估

6

各部會措施作為之實質效益。

十二、張委員耿榮:

學生自殺事件頻傳,而學校諮商輔導人員的數

量十分不足,請問衛福部有無因應對策。

十三、謝委員有朋:

建議對於青少年自殺事件進行死亡原因回溯分

析,了解學生自殺的壓力來源來預防同類事情的發

生。

十四、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請交通部適時將交通事故相關數據提供地方政

府,協助各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積

極處理,因地制宜且切實改善事故防制效能,保

障兒童、少年與普遍國人之交通安全權益。

(三) 請衛福部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務實且積

極就各高風險類型優先推動,提供中央與地方政

府發展兒少死亡防制策略之重要基礎資料。

(四) 關於防制兒少自殺與他殺之政策與措施,本院將

於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溝通平臺專案會議持續推

動。

第三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進度」報告案。

(報告單

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報告內容詳如會議手

冊(略)

二、楊委員通軒: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多年,關於

7

國內法跟兩公約施行法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

CRC)牴觸時,是否讓國際法優先適用,建議採取一

致作法。

三、謝委員有朋:

依據 CRC 施行法,本小組應接受涉及違反 CRC

之申訴,建議秘書單位應研議增設申訴機制,或是修

法調整本項任務。

四、陳委員逸玲:

請各部會於業務上蒐集兒少相關數據時,增列兒

少統計專區所需之項目或分類。

五、范委員智鈞:

請問各項後續重要工作的執行期程。

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CRC 施行法與兩公約施行法均明定「具有國內法律

之效力」

,惟未明定 CRC 與國內法律牴觸時為優先

適用。

(二) 秘書單位前就本小組接受申訴機制之可行性進行委

託研究並召開多次諮詢會議,綜合各界意見評估,

本小組為任務編組,受理後仍需由各行政機關調查

與處理,亦有質疑行政機關受理中立性不足,且法

未賦予本小組調查之職權,爰建議先盤點各行政機

關兒少相關申訴機制,並協助各機關檢核其申訴機

制符合保密性、友善性等國際指標。

七、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有關國家報告作業期程與後續重要工作,請衛福部

依規劃執行,並請各權責機關合作推動,推動過程

如有跨部會協調之必要,另安排專案會議研議。

8

第四案:偏差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機制規劃與執行情形報告。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報告內容詳如簡報(略)。

二、賴委員淳良:

為發揮各行政機關預防及輔導偏差行為少年之定

位與功能,資源連結的能力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

少事法)修正條文順利實施的關鍵。以簡報第 9、14、

16 頁為例,個案由社政單位服務以後,是否會回到集

中派案的窗口。換言之,整體流程的單向箭頭是否有

雙向的可能性。

三、彭委員淑華:

目前所提供流程圖、程序或辦法仍是各自為政,

偏差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機制請少年輔導委員會

(下稱少輔會)、教育、勞政、社政等單位共同來建

立整體架構與流程,以及內部的分工與合作。

四、張委員淑慧:

(一) 附議彭委員(淑華)發言。

(二) 觀護所和矯正學校機關組織、服務流程與人力素質

(簡報第 8 頁)很重要,觀護所人員專業培訓、矯

正學校的教育與矯正系統整合的組織管理及人力培

育、矯正社工師的業務專業發展,對司法少年影響

很大,建議法務部應有積極作為。

(三) 關於嚴重行為偏差兒童之教育與輔導機制,是否納

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後

續修正。

(四) 少輔會應以成立地方一級機關為優先考量,如果只

能成為二級機關,建議少輔會組織發展參考美國、

日本東京警視廳新宿少年中心經驗,發展警察社工。

9

(五) 關於教育部訂定「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

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簡報第 12 頁)

,建議加強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功能角色,而非只做支援性角色。

同時也請加強各級學校老師嚴重偏差行為學生的輔

導知能和資源。

(六) 關於兒童歸位轉銜輔導情形(簡報第 15 頁)

,衛生

體系有 4 名兒童結案未轉介,請問個案輔導結案以

後,後續有何銜接的輔導作為,有無連結其他輔導

機制。

(七) 司法少年社會復歸轉銜是重要的環節,建議法務部

(矯正署)完善安置少年的自立預備、後追轉銜的

貫穿式服務。

五、謝委員有朋:

(一) 「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既以

少年為對象,不應將兒童納入。

(二) 引申司法院 109 年 6 月發布新聞稿:刑法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的行為,不罰。因此即使兒童

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我國法律上,也從來沒有

把兒童當成罪犯,自然沒有所謂「除罪化」的問題。

因此,不宜稱觸法兒童「除罪化」

(三) 建議針對教師進行培力,讓第一線教師及時提供輔

導。

六、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關於偏差行為少年之預防及輔導機制,行政院已

召集部會訂定通報與轉銜處理流程。

七、李委員麗芬:

因現行兒少法對於觸法兒童之預防及輔導措施尚

不完備,故於「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

10

案)」訂有兒童準用規定,以推動預防及輔導措施。

衛福部將納入兒少法修正條文整體考量。

八、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有鑑於偏差行為少年預防及輔導之資源整備工作及

觸法兒童轉銜輔導機制業已完成,後續執行事宜請

衛福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辦理並逐

步檢討,期能提升對偏差行為兒少之輔導成效。

貳、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網路社群常見之匿名版樣態設置相關侵權防範機

制及兒少相關輔導與保護之作為,提請討論。(提案

委員:李委員承諺、謝委員有朋)

一、李委員承諺: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依據生活實際經驗,學生事實上難以透過校方、警

方、檢方有校遏止校園中的網路霸凌事件,除了對

於受害學生的心理輔導、下架網路霸凌訊息以外,

希望學校教師、警察及相關機關(單位)都能思考

更有效積極的防制作為。

二、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網路霸凌議題前於 104 年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

會報討論各部會分工,並約束網路服務業者自律,移

除下架網路不適當內容。

三、蔡委員清華(戴副署長淑芬代):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納入網路霸凌事件,包

括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教育部也在今(109)

年度友善校園周明訂宣導主題為「網路旅程˙不留傷

11

痕—防治數位性別暴力」。也運用友善校園的經費補

助辦理「防治數位性別暴力」宣導活動。未來也將持

續對校長、教師、學生與家長宣導數位霸凌的防範。

四、內政部(警政署):

本部(警政署)今年 11 月再次針對法務部彙整的

「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彙整表」,向所屬

同仁宣達,依相關規定受理查辦。

五、白委員麗芳:

(一) 網路霸凌已列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建請重視

如何具體達到防制網路霸凌之效益。

(二) 附議本提案辦法一(一),關於要求業者有相關預防

措施,例如發文者貼文前,頁面跳出視窗加註警語

等。請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或其

他權責機關能納入討論,尤其是學生常用的匿名專

頁。

六、陳委員逸玲:

(一) 關於網路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據了解,提案說明

所列舉之 Facebook、Instagram、巴哈姆特已訂有社

群守則及檢舉機制。建議政府與業者增加合作,讓

學生與一般大眾知悉如何檢舉網路霸凌內容,使其

及時的移除或下架。

(二) 匿名專頁下面的留言並無匿名,即便是匿名,倘涉

及公然侮辱等刑事罪責仍可調閱相關資料,建議學

校與教師知悉這類匿名霸凌情事的救濟方式,對於

霸凌者或被霸凌者採取更積極有效的輔導或預防措

施,減少霸凌的發生。台灣展翅協會也有提供網路

諮詢的服務。

12

七、謝委員有朋:

網路霸凌可能造成學生壓力來源進而導致自殺行

為,提醒政府應注意此兩項議題的連結。

八、范委員智鈞:

(一) 除移除、下架霸凌資訊以外,建請進一步思考對受

害兒少的彌補措施,以及被截圖的霸凌資訊仍然被

持續傳播、追溯多層匿名的困難性等。

(二) 關注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引起外界反彈,而

其中機制對於兒少網路安全的保護是否可能獨立推

動,避免因此延宕對兒少的保障。

九、何委員素秋(周處長大堯代)

(一) 建議加強 iWIN 的功能與規模,並加強辦理宣導,

提升民眾對 iWIN 功能的認識。

(二) 期待內政部(警政署)的電信警察業務,對於網路

社群涉及犯罪行為能更積極的介入。

十、官委員芸如:

建議加強宣導 iWIN 功能。學生可能因為不熟悉

網路霸凌的申訴管道,致無法遏止霸凌。

十一、李委員承諺:

(一) 國際新聞報導 Pornhub 基於商業考量的壓力才下

架數千萬支色情影片,建請政府思考如何對網路

社群資訊有效的審查。

(二) 兒少循現行管道救濟,救濟行為卻往往遭受第二

次網路霸凌,提醒政府思考如何在兒少採取救濟

的過程提供支持。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會依照兒少法,成立 iWIN 接受申訴,案情

有明顯涉及霸凌或兒少私密,會跟業者溝通儘速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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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相關內容。霸凌案件大部分來自 Facebook 等大型

平台,iWIN 與 Facebook 建立快速聯繫的管道,透

過大型宣導活動加強兒少網路霸凌防治意識及民眾

正確使用觀念,透過素養的提升,預防霸凌發生。

十三、翁委員柏宗(黃參事金益代):

(一) iWIN 係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成立,法定七大任務

含「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

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

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

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六、推動網際網路

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

建立及推動。」運作至今有相當的成效,可安排

至本小組報告說明。

(二) 關於網路並非無法可管,網路上行為仍大部分可

介接界相關主管機關實體法規,至於網路治理是

否有需予補強法律強制力,後續仍應進行更多國

際觀測。

十四、主席:

請通傳會檢討現行保障兒少網路安全機制之周

延性,並與委員、兒少及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網路霸

凌的態樣、研議網路安全管理模式,積極預防、關

懷、守護兒少身心與人格發展。

第二案:有關友善兒少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

務相關小組之表意機制,提請討論。(提案委員:白

委員麗芳委員、李委員承諺、官委員芸如、范委員智

鈞、張委員耿榮、謝委員有朋)

※併同討論臨時提案第一案。

一、白委員麗芳: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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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謝委員有朋:

(一) 查澎湖縣與基隆市政府今(109)年仍未完成聘任

兒少委員,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督導該

等縣市儘速完成。

(二) 回應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處意見四,建議中

央訂定基本原則供地方政府依循,確立「尊重地方

自治與資源」與「保障兒少被聆聽的權利」兩者間

的權衡,讓政策成為青少年參與的力量。

三、張委員耿榮: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仍未聘

任兒少代表為委員,包含兒少沒有意願擔任委員等情

形,請衛福部以軟性方式關切地方政府運作狀況、提

供協助或輔導。

四、范委員智鈞:

(一) 年齡較小的兒少代表在參與公共事務過程,可能在

資料蒐集及提案上容易遇到障礙,建議政府提供協

助。

(二) 請中央主管機關持續關心地方政府遴聘兒少代表狀

況,促進各縣市落實兒少法,使兒少能參與政府決

策過程。

五、司法院:

兒少表意權於 CRC 第 12、13 條以及我國首次國

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31、32 點次所肯定,本

院贊同本提案(臨時提案第一案),主管機關與地方

政府對於營造兒少友善參與公共事務的環境與機制係

責無旁貸。對於各地兒少代表產生機制,應建立統一

的方式、程序和機制。此外,地方政府或學校對於兒

少公假的核可機制,不應因地區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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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委員淑慧:

建議研議讓其他中央兒少代表列席本小組會議的

可能性。

七、謝委員有朋:

(一) 重申本提案(臨時提案第一案)辦法三,請衛福部

盡快召開專案會議,邀請兒少代表、地方承辦人、

地方主管、培力承辦人,研議各縣市兒少參與相關

原則。

(二) 附議張委員(淑慧)意見。建議本小組會議能擴大

兒少參與,讓其他中央兒少代表以列席者身分參與

討論。

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現行委員會運作機制無法容納全數兒少參與,僅能

採取代表制,使兒少代表出席、列席委員會議。本

部肯定本提案(討論案第二案)所提中央兒少代表

大會方式,將於 110 年度規劃辦理,參與對象為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 60 名,並對於兒少提案方式盡量

放寬。希望培力單位在兒少提案形成過程提供協助

與輔導。

(二) 本部自 102 年起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地方兒少代表遴

選,對於各縣市發展落差與培力執行情形,已納入

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每 2 年定期檢討。兒少法第 10

條甫於 108 年 4 月施行,本部希望由地方政府與當

地兒少溝通討論地方遴選方式、出、列席委員會議

資格等,始能據以訂定共通性的原則。

九、李委員麗芬:

請各部會研議與兒少相關法令與政策時,邀請兒

少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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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席:

請衛福部試辦中央兒少代表大會,並參考委員意

見,對於兒少提案之用字遣詞以可溝通為原則,格式

儘量給予彈性。另請蒐整地方政府協助兒少參與政府

決策與協調機制之程序與方式,以及公假准駁情況,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落實且促進兒少參與。

第三案:有關強化我國精神疾患監護處分機制,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何委員素秋)

一、何委員素秋(周處長大堯代):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

(略)。

二、法務部:

(一) 有關司法精神鑑定部分,說明以下方針:

1、促請檢察官及早囑託鑑定。

2、促請檢察官囑託鑑定善用法務部提供之專家名

單。

3、促請檢察官應善盡調查證據之責,不宜僅以鑑定

結果作為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

4、促請檢察官注意被告是否有應於偵查中先付保安

處分之情。

5、促請檢察官注意調查被告責任能力之欠缺,是否

係被告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二) 有關精神疾患監護處分制度部分,說明以下方針:

1、監護處分之修正方向:鑑定及延長機制。

2、依受處分人情況予以多元處遇。

3、分級分流。

4、流動及迴轉機制。

5、轉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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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設置司法精神醫院。

三、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包含司法精神鑑定、精神疾患監護處分分級分流

處遇、轉銜機制、司法精神醫院等各面向內容均逐步

推動。

四、司法院:

(一) 本院刻正研議刑事訴訟程序中監護制度關於緊急監

護人部份。

(二) 對於疑有精神疾患之少年,得依職權送鑑定。另可

依據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連結相關資源,或依據同

法第 42 條第 2 項諭知令入相關處所實施治療。實際

上符合少年需求的治療處所相當有限,故法官較少

為之。建議行政機關提供和建置治療精神疾患或身

心特殊需求的少年的相關流程與處所,使少年得到

適當的協助,有利於將來復歸家庭與社會。

(三) 對於少年刑事案件中,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欠缺識

覺能力,依照少事法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定宣

告監護之保安處分。

五、白委員麗芳:

提醒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應注意成年人與未成年

人之分隔。

六、主席:

請衛福部與法務部戮力合作,依權責分工儘速完

成司法精神醫院各項籌設工作及相關配套措施。

第四案:將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併入憲改推

動事項,列為憲法基本國策,使國際人權標準與憲法

權利保障接軌,並以此實質推動「在 2030 年前結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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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一切形式暴力」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請討

論。(提案委員:馮委員喬蘭)

一、馮委員喬蘭: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或於民法增修禁止體罰之

規定,可再研議。

二、教育部:

有關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本部已著手建

立相關機制、辦理教育宣導、推動防治工作等。

三、法務部:

現行民法、刑法及兒少法皆已明定懲戒權行使及

濫用、親權濫用及保護未成年子女遭受不當懲戒之範

疇,有無必要刪除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之規定,宜再

審酌。

四、白委員麗芳:

推動禁止體罰或禁止一切形式暴力的同時,應將

父母、社會大眾對於體罰的定義納入考慮。

五、李委員承諺:

應向兒少宣導如遭不當懲戒及管教時的救濟方式。

六、陳委員逸玲:

家庭教育中心對於達成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

力此目標亦具有重要功能。

七、范委員智鈞:

建議可先透過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使

家長認知哪些管教措施為對兒少不當管教的違法樣態。

八、謝委員有朋:

近日新北市泰山高中籃球隊遭報導教練藉由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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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剃光頭」作為對學生的處罰,且聲稱「可以用剃

光頭來懲處的問題,都不會是太嚴重的問題,但我們

還是得給球員一點警惕。」,足可認已有體罰之實,

且更是有辱學生人格尊嚴,校園管教應透過對話溝通

而非體罰、羞辱的方式處理。

九、主席:

請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等權責部會,依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53 點後續行動方案

所列目標、期程推動,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修正之必

要性,以預防及保護兒童與少年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之

侵害。

參、臨時提案:

第一案: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修正公布

後,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或其他

同性質會議)產生較修法前更不友善於兒童及少年參

與之情事,提請討論。(提案委員:謝委員有朋)

主席:併討論案第二案決議辦理。

第二案: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2 條

第 1 項第 3 款修正規定,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提供,

可依法院裁定接受轉介輔導或執行少年安置輔導保護

處分之適當醫療機構或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機構或處

所名單,供法院審理參考,以符法制並維少年權益。

(提案單位:司法院)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

(略)。

二、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有關少年戒癮或精神照護之醫療資源,可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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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口司網站瀏覽獲取相關資訊。

三、李委員麗芬:

據立法理由,案由所稱「醫療機構」係指提供少

年所需醫療服務,而非一定處所。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前於 108 年 7 月 15 日已盤點各部會相關資源,並

送司法院參考。

五、主席:

有關各部會布建曝險少年教育與輔導資源,本小

組秘書單位業於 108 年 7 月 15 日彙整完竣並提供司法

及行政單位參考運用。請各部會依權責分工,積極布

建與充實資源,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少年之成長與適

性發展。

第三案: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中之未成年子女,經常可能因當

事人要求而須出庭應訊,為保障其健全成長發展權及

表意權,建請主管機關促請地方政府,辧理推動「社

區式(非法院轉介)家事商談服務」時,得併推展倡

議友善合作父母,以及子女必須出庭時之相關服務方

案,以維兒少權益。(提案人: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一、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

(略)。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有關提案建請地方政府充實友善兒少出庭服務資

源,囿於政府資源有限,現行各縣市依法已設置駐法

院家事服務中心,且依規定應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與本部社家署推動的社區式家

事商談服務,主要提供個別諮商、聯合商談等服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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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並不盡相同。因此,本案建議仍宜由司法機關協助

推動為宜。本部社家署預計於明(110)年初針對社

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執行情形進行討論,邀請司法院共

議研商。

三、白委員麗芳:

建議司法院放寬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廣納更多民間團體參與協助,搭配社區式家事商談服

務共同努力。

四、主席:

本案依衛福部建議,納入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執

行情形會議討論,並建請司法院仍宜運用既有資源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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