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三屆第5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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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13-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5次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pdf
- 壹、報告案
- 一、兒少代表李承諺:
- 二、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三、何委員素秋:
- 四、范委員巽綠:
- (一) 第 5 案:本案如何委員(素秋)提醒,研議運用學校
- (二) 第 8 案:教育部持續配合勞動部政策,投入職業安全
- (三) 第 9 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設置「學前教育
- 五、白委員麗芳(李主任宏文代)
- (一) 第 7 案:請衛生福利部說明預期提出國家替代性照顧
- (二) 第 9 案:為發現且防制兒虐事件,建議落實幼兒園與
- 六、王委員偉華:
- 七、陳委員逸玲:
- 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九、葉委員大華:
- 十、兒少代表張耿榮:
- 十一、劉委員士豪:
- 十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十三、葉委員郁菁:
- 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十五、兒少代表謝有朋:
- 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十七、蘇委員兼執行秘書麗瓊:
- 十八、葉委員大華:
- 十九、主席:
- (一) 洽悉。
- (二) 第 1 案及第 5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 (三) 第 7 案:委員提出有關兒少替代性照顧之議題與精
- (四) 第 8 案:
- (五) 第 9 案:委員提出有關防制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兒虐
- (六) 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與相關部會共同努
- 一、兒少代表張耿榮:
- (一) 原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後,實施普通高級中
- (二) 請問因收容少年性別安排課程之差異及其緣故(關於簡
- (三) 建議法務部矯正署提供矯正學校普通課程專班及技職專
- 二、兒少代表范智鈞:
- 三、陳委員逸玲:
- (一) 附議兒少代表張耿榮發言(二)。
- (二) 建議少年矯正教育管考機制納入受矯正教育學生之參
- (三) 各縣市協助離院少年後續追蹤與自立生活之社工人力不
- 四、白委員麗芳(李主任宏文代)
- 五、葉委員大華:
- 六、蔡委員坤湖:
- (一) 少年觀護所鑑別工作是否與法院少年調查官職責重疊。
- (二) 建議少年矯正學校定位趨於教育部設置特殊學校,依學
- (三) 考量矯正系統之兒少多半家庭功能不彰,成長過程可能
- (四) 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數為小眾之群體(如女性)通常無
- 七、胡委員中宜:
- (一) 關於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續追蹤及自立生活服務,
- (二)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就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前訪
- 八、何委員素秋:
- 九、兒少代表謝有朋:
- (一) 請問矯正機關對於兒童處遇之政策 (關於簡報第 8
- (二) 建議法務部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訪矯正學校環境,了解其
- 十、張委員斗輝:
- 十一、法務部(矯正署)
- (一) 少年矯正教育由原進修部改為日間學校,以提供收容
- (二) 收容少年離校前三個月,由衛生福利部各社會福利
- (三) 部分少年離校後逕服兵役等情形,列為「未就學就
- (四) 矯正學校分校在改制過程中將為身心障礙少年設置
- (五) 本部矯正署每年由教育部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邀請
- (六) 兒童免入矯正體系。
- (七) 觀護所收容少年因男女分區收容以確保其生活不互
- (八) 少年矯正機關附設少年觀護所均依循 CRC 保障兒童
- 十二、司法院:
- (一) 依據少事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命少年觀護所對
- (二) 為少年矯正體系增聘心理師與社工師專業人力,於
- (三) 為少年觀護所短期收容(未滿 2 個月)少年於教
- 十三、教育部:
- (一) 針對矯正學校課程實施、教學運作、學生輔導、後追
- (二) 本部每半年召開特殊教育工作委員會,協助矯正學校
- (三) 本部協助少年矯正學校以 108 年課綱進行課程規劃及
- 十四、劉委員士豪:
- 十五、兒少代表范智鈞:
- (一) 建議召開專案會議安排本小組委員參訪少年矯正處
- (二) 建議教育部與法務部研議少年矯正教育課程規劃過
- 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為協助社工為結束感化教育少年後續追蹤輔導,本
- (二) 為協助結束感化教育少年就學就業轉銜,於矯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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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列管事項順序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三屆第 4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一、兒少代表李承諺:
第 4 案:關注日前媒體報導「南韓 N 號房」事件,請問
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可否查緝匿
名社群以防止兒童性剝削影像再遭散布。
二、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第 4 案:有關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影像事證刪除或移除,
經相關單位討論,宜依現行相關法令機制辦理。對於民
間團體建議參考國外作法之積極作為,刻正請內政部警
政署研議。
三、何委員素秋:
第 5 案:提醒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應合作,致力推動使
偏鄉、原鄉及離島地區國小附設有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以符合本提案主題。
四、范委員巽綠:
(一) 第 5 案:本案如何委員(素秋)提醒,研議運用學校
空間整合跨部會多元化服務,包括公共化、準公共化
幼兒園、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保母等以符
合偏鄉地區需求。
(二) 第 8 案:教育部持續配合勞動部政策,投入職業安全
衛生權益教育與培力工作。
(三) 第 9 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設置「學前教育
組」統籌規劃 2 至 6 歲幼兒相關事務。
1
五、白委員麗芳(李主任宏文代)
:
(一) 第 7 案:請衛生福利部說明預期提出國家替代性照顧
政策(草案)之期程。
(二) 第 9 案:為發現且防制兒虐事件,建議落實幼兒園與
托嬰中心內部工作人員虐童行為之責任通報機制。
六、王委員偉華:
第 7 案:對於遭遇暫時性或永久性剝奪家庭環境之兒
童,應以家庭和社區照顧模式優先。建議優先推動親屬
寄養家庭、提高寄養兒少的照顧費用,並改善各縣市寄
養資源落差。
七、陳委員逸玲:
第 7 案:觀察目前寄養家庭較無意願接受特殊需求兒少
安置,或兒少需求不適合一般寄養家庭,建議國家替代
性照顧政策關注寄養家庭培力,以及鼓勵專業寄養家庭
之措施。
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第 7 案:委員有關本案意見,已納入國家替代性照顧政
策(草案)討論,本部替代性照顧政策小組預期於本
(109)年 8 月份完成該草案。
九、葉委員大華:
第 8 案:
1、籲請勞動部對於各兒少職業安全議題(如夜間工作安
全、未成年勞工職災率較成年人高、未成年勞工之高風
險群體、勞動檢查與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力不足及相關法
令檢討等)
,依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內涵論述保
障兒少職場安全之具體策略。
2、教育部對於夜間部學生勞動調查顯示未成年勞工於職場
遭受低薪、長工時、勞保未納保等問題,籲請勞動部應
2
將相關部會所蒐集之兒少職場安全問題、勞動現況調查
等資料與相關策略,納入勞動部政策研議並提出具體對
策。
十、兒少代表張耿榮:
第 8 案:建議勞動部召開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溝通平台
邀請兒少及就業兒少參與,提供兒少反映其就業問題與
困境之機會。
十一、劉委員士豪:
第 8 案:
1、關於保障兒少職場安全的整合策略,勞動部已於本
(109)年 3 月 11 日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會議進
行報告,內容略以:勞動部對於 108 年起提出之青
少年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強化策略包含加強勞動檢
查、辦理教育訓練、宣導與輔導及加強跨機關合
作,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建立青年就業專
區,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徵才活動、求職安
全等資訊,以及線上職涯測量評估工具等。
2、勞動部為保障未成年勞工職業安全,訂有許多措施
並滾動強化,包含實施青少年職業安全檢查、專案
檢查及教育訓練等。統計資料顯示,102 年至 108 年
間青少年職災人數明顯下降。
3、勞動部後續召開青少年職業安全相關會議將邀請兒
少代表參與。
十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第 8 案:
1、本部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溝通平台邀請兒少相關團
體及專家參與,前針對未成年勞工超商夜間工作制
定 單 人 執行 職務 安 全 精 進 做法 供 四 大超 商遵 照 辦
3
理。
2、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地方政府定期召開職業安全
聯繫會報,針對青少年職災個案追蹤與檢討。
3、本部規劃辦理中央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績
效評核,協助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推動青少年職業
安全工作。
十三、葉委員郁菁:
第 9 案:
1、建請以單一檢索平台公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
托育人員不適任人員資訊,俾利公眾監督。
2、建請積極研議公開評鑑及訪視輔導相關法規依據,
俾協助地方政府據以辦理,有助於提升兒少照顧品
質。
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第 9 案:
1、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教保服
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有任何人對兒少有不當行為時,應依相關法律通
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部並注意個資保護
事宜。
2、為確保地方政府落實稽查幼兒園工作,本部補助稽
查人力,並規定每季填報稽查記錄。
3、為確保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無不適任情事,本
部自 107 年起業透由資訊系統介接方式與衛生福利
部進行比對及管控。
4、為增進教保服務人員的知能與服務品質,本部辦理
幼兒園評鑑、教保服務人員研習及教保服務機構輔
導機制等。
4
十五、兒少代表謝有朋:
關於兒少參與政府決策機制:
1、為協助兒少委員適應會議步調,建議政府機關應設
法強化友善兒少參與之場域、環境等因素,並建議
於 會 議 前使 兒少 與 會 議幕 僚、 相 關 機關 召開 會 前
會,促進兒少了解會議議題與議事規則,減少認知
落差。
2、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意見,
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作業不宜延後,惟建議社
家署應就本屆(試行期間)運作之疑慮及瑕疵進行
檢討與改善,包含代表團內部運作、培力單位角色
與工作釐清等。
3、本小組上(第三屆第 4)次會議決定請衛生福利部評
估建立輔導機制,協助兒少代表參與公共事務,據
此,建議邀請具兒少培力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
體組成輔導團,陪同中央兒少代表參與政策議題並
提供培力。
4、有關遴選中央兒少代表機制相關會議,建請邀請過
往曾完整參與相關會議討論之兒少參與討論。
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關於兒少參與政府決策機制:本部於本(109)年 3 月
18 日召開有關遴選中央兒少代表工作會議,除檢討前
次遴選實務運作情形以外,並說明後續遴選期程與預
備工作。該次會議邀請地方政府及現任中央兒少代表
團推派兒少參與,並無邀請特定兒少與會。本部參考
與會者意見調整工作期程與配套措施,盼有助於確保
遴選作業之公正公平。
十七、蘇委員兼執行秘書麗瓊:
5
關於兒少參與政府決策機制:兒少代表所提召開會前
會等意見,有助於會議效率,衛生福利部將納入未來
規劃參考。
十八、葉委員大華:
關於兒少參與政府決策機制:
1、建議 CRC 相關諮詢委員會議運作模式與作業流程對
兒少諮詢委員參與應更為友善,包含可透過舉行會
前會,或視兒少代表提案之內容,於正式會議上廣
邀關心兒少議題之多元公民團體、家長或專業人士
到場,作為陪伴團體(或支援團體),提供兒少代表
多元視角與提供支持資源。
2、各直轄市、縣(市)兒少培力資源不均,建議中央政府
應使兒少代表培力資源注意城鄉差距的平衡,並讓
資源的布建更為普及與到位。
3、因應防疫考量,及未來後疫情時代來臨,建議可多
運用兒少熟悉之社交媒介,以遠距視訊會議方式開
放更多地方政府兒少代表參與機會。
十九、主席:
(一) 洽悉。
(二) 第 1 案及第 5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 第 7 案:委員提出有關兒少替代性照顧之議題與精
進策略包含推動優先親屬安置、提高寄養家庭安置
費用及發展專業寄養家庭等,請衛生福利部納入研
議。
(四) 第 8 案:
1、請勞動部參考葉委員(大華)意見,依據 CRC 精
神慎重檢討兒少職場安全相關議題與策略。
2、為重建並加強勞動部原設置青少年安全衛生溝通平
6
臺功能,請提高該協調機制主持層級,並就該機制
名稱、功能、目標及兒少參與方式等事項納入研
議。
(五) 第 9 案:委員提出有關防制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兒虐
事件精進策略包含落實內部工作人員責任通報機
制、公開評鑑及訪視輔導相關資訊等,請衛生福利
部與教育部賡續研議。
(六) 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與相關部會共同努
力,促進兒少參與機制愈趨完善與順暢。
第二案:「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機關運作現況調查及轉銜復學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法務部)
一、兒少代表張耿榮:
(一) 原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後,實施普通高級中
等學校教育是否有助於收容少年。若在矯正學校實施
技職教育習得一技之長,將有助於快速復歸社會。
(二) 請問因收容少年性別安排課程之差異及其緣故(關於簡
報第 16 頁)
。
(三) 建議法務部矯正署提供矯正學校普通課程專班及技職專
班學生比例,供本小組委員參考。
二、兒少代表范智鈞:
關於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復學轉銜情形為「不
詳」者,107 年人數較 106 年下降,請問其意謂法務部已
改善追蹤離院少年之機制,抑或僅因追蹤期間屆滿而解
除後續追蹤。
三、陳委員逸玲:
(一) 附議兒少代表張耿榮發言(二)。
(二) 建議少年矯正教育管考機制納入受矯正教育學生之參
與。
7
(三) 各縣市協助離院少年後續追蹤與自立生活之社工人力不
穩定,且資源整合、督導機制亦有待加強,建議中央
加強引導。
四、白委員麗芳(李主任宏文代)
:
請問法務部對於受矯正教育少年復歸社會所需心理
層面之協助。
五、葉委員大華:
關於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復學轉銜情形為「未
就學就業」,尤其具有身心障礙或特殊用藥處境者,請問
各矯正學校是否已盤點完成相關輔導資源或建置適性轉
銜網絡。
六、蔡委員坤湖:
(一) 少年觀護所鑑別工作是否與法院少年調查官職責重疊。
(二) 建議少年矯正學校定位趨於教育部設置特殊學校,依學
生輔導法設置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
(三) 考量矯正系統之兒少多半家庭功能不彰,成長過程可能
較未接受正向教養,建議評估矯正教育納入替代性家
庭教育之可行性。
(四) 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數為小眾之群體(如女性)通常無
專屬且符合需求之環境配置。建議參考安置機構家庭
化之構想,正視小規模的矯正單位設置需求。
七、胡委員中宜:
(一) 關於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續追蹤及自立生活服務,
建請關注專業社工人力不穩定、專業知能提升及地方
資源不均問題。
(二)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就觸法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前訪
視評估機制相互協調與協力。
八、何委員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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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少年矯正體系之評鑑機制。
九、兒少代表謝有朋:
(一) 請問矯正機關對於兒童處遇之政策 (關於簡報第 8
頁)
。
(二) 建議法務部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訪矯正學校環境,了解其
日常作息、管教處遇、生活場域之友善性。
十、張委員斗輝:
毒品收容少年下降,顯示本部新世代反毒策略 1.0 政
策目標奏效,經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並
與相關機關針對觸法少年議題進行諸多討論,將以客製
化的處遇方式為後續發展方向。
十一、法務部(矯正署)
:
(一) 少年矯正教育由原進修部改為日間學校,以提供收容
少年完整教育且作為轉銜機制。按收容少年需求安
排就讀普通班(升學導向)或技能班(就業導向)。
普通班課程內容亦非全然以升學為目標,而是提高
收容少年之學習興趣,或是提升學習能力。
(二) 收容少年離校前三個月,由衛生福利部各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之後追與自立機制輔導人員介入協助。
(三) 部分少年離校後逕服兵役等情形,列為「未就學就
業」情形。
(四) 矯正學校分校在改制過程中將為身心障礙少年設置
特殊教育教師,且參考中途學校規劃,每班 1 名輔
導教師。
(五) 本部矯正署每年由教育部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邀請
專家學者就收容少年生活環境、教育方式及管理措
施為實地訪視評鑑。
(六) 兒童免入矯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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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觀護所收容少年因男女分區收容以確保其生活不互
相干擾,且女性收容人數極少,通常也較短暫,故
課程上以同步教學或視訊設備的方式。
(八) 少年矯正機關附設少年觀護所均依循 CRC 保障兒童
最佳利益精神,確保成人與少年分別收容,有專屬
之動線、設施與專業人力服務。
十二、司法院:
(一) 依據少事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命少年觀護所對
於收容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以提供鑑別報
告,供少年調查官作為處遇之意見。
(二) 為少年矯正體系增聘心理師與社工師專業人力,於
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是否將確實配置於少年矯正
業務。
(三) 為少年觀護所短期收容(未滿 2 個月)少年於教
育、社政及醫療層面之需求,建請法務部與相關機
關建立聯繫平台以適時連結專業服務。
十三、教育部:
(一) 針對矯正學校課程實施、教學運作、學生輔導、後追
事宜等,本部與法務部每三個月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
導委員會共同討論。另依「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
項督導辦法」,每年實地訪視,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
施。
(二) 本部每半年召開特殊教育工作委員會,協助矯正學校
設置特殊教育支持系統,並進駐特殊教育教師及專業
團隊。
(三) 本部協助少年矯正學校以 108 年課綱進行課程規劃及
建制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協助學生多元選修與彈性學
習等,並與法務部間設有學生轉銜和復學的協調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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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使少年結束矯正教育後可順利轉銜至一般學校。
十四、劉委員士豪:
勞動部 108 年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構收容少年
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為結束感化教育復歸社會之
少年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服務等,108 年計
輔導收容少年職業訓練 46 人,並轉介各分署採一案到
底服務模式。倘少年離校後進行職業訓練,勞動部另
補助職業訓練課程費用 80%~100%,並輔導其訓練後就
業。
十五、兒少代表范智鈞:
(一) 建議召開專案會議安排本小組委員參訪少年矯正處
所事宜。
(二) 建議教育部與法務部研議少年矯正教育課程規劃過
程納入兒少參與。
十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為協助社工為結束感化教育少年後續追蹤輔導,本
部社家署編製社工實務手冊並每年辦理教育訓練。
(二) 為協助結束感化教育少年就學就業轉銜,於矯正機
關提報免除或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使社工提早
進入感化教育處所進行訪視評估。
(三) 本部將與法務部矯正署就社工入校(所)訪視評估之空
間、工作安排進行協調。
十七、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研議確認少年矯正學校之定
位,積極整合多方資源,配置專業人力、基礎建設
與硬體設施,強化轉銜機制及預先部署,及時提供
少年復歸學校及社會必要之資源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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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應視個別差異或具特殊
教育、照顧需求,請法務部連結相關資源提供適切
處遇。
(四) 請法務部針對環境、設施、教育資源或專業工作人
員有無不足加以盤點並予改善。
(五) 請法務部安排本小組委員與兒少代表參訪少年矯正
機關,並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委員聯繫事宜。
第三案:「全國少年輔導委員會運作現況」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內政部)
一、蔡委員坤湖:
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組織結構、定
位、職權功能,以及如何實現以家庭為核心的少年保護
工作等,應評估實務運作情形與需求予以規劃。
二、黃委員莉雲:
簡報原稱「司法退縮」一詞建議改為「司法後盾」,
意指依據「司法最後手段」原則推動行政先行措施,以
司法為後盾妥適處理少年觸法問題。
三、司法院: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提供轄內兒少的福利與輔導工作,
以及預防兒少偏差行為與觸法行為,不應限於少事
法第 18 條職責。
(二) 關於曝險少年處遇衝突,或可於現階段研議少輔會
變革過程協調相關機制,期資源相互協力避免浪
費。
(三) 因應少事法修正,法院新增工作包含聯繫會議召開
與實地訪查等,人力與經費使用均難認減少,且司
12
法權與行政權分立,經費各自獨立,應無本院與行
政院經費挪勻之可能性。
四、兒少代表謝有朋:
(一) 部會「輔導分工原則」定位建議改為「資源網絡協
助原則」
(關於簡報第 7 頁)
。
(二) 查「個案輔導」占業務量比例甚低,建議少輔會以
「個案輔導」為業務重點(關於簡報第 9 頁)。
五、葉委員大華:
(一) 建議少輔會定位為地方政府少年保護網絡之個案管
理及資源轉介中心。
(二) 針對少輔會基礎建設不足、人力不足且缺乏穩定專
責人力等問題,建議運用前瞻計畫及其他相關計畫
資源優先加以補強。
六、胡委員中宜:
(一) 建議內政部應把握相關計畫資源挹注時機,填補少
輔會人力需求。
(二) 請問教育部因應 109 年 6 月 19 日少事法修正規定施
行,對於兒童觸法事件之相應安排。
七、教育部:
本部因應 109 年 6 月 19 日少事法修正規定施行,已
研擬相關處遇方案、流程圖與評估表等,刻正與縣市溝
通,加強教育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及輔導策略。
八、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請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並持續蒐集各方意見,為少
年輔導委員會之定位、職權、人力配置、相關機制
間協力分工及資源布建,研擬具體可行之辦法,以
達專業輔導及整合資源目的。
13
貳、討論案:
案由:為提升非營利幼兒園之教學品質及每位學生之受教權,建
請依據該班招收特殊需求學生人數,依比例降低每班學生
人數,並增加教師助理員的人力補助,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臺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協會孫委員世恒)
一、范委員巽綠:
提案委員所揭問題與建議,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持續
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下稱早療小組)
會議研議,將請提案委員所屬團體賡續參與討論。
二、何委員素秋:
建議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為發展遲緩或特殊教育需求
兒少學前教育資源與措施進行整體規劃。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各委員意見將納入本部早療小組會議通盤研議。
四、主席:
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於早療小組會議續行研議。
參、臨時提案:
第一案:針對中離生通報、轉銜及就業輔導機制的落實,以及與民
間服務資源網絡銜接之相關建議,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秘書長大華)
一、范委員巽綠:
教育部近期舉辦焦點對談以形成相關方案。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一) 本部持續加強指導私立學校聘用充足輔導教師。
(二) 本部將積極邀請民間團體共同研議有關連結民間相關
資源提供學生多元學習及學分採認事宜。
(三) 本部賡續推動學生輔導法相關法令修正以因應連結警
政系統協尋高中職以上中途離校學生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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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席:
為因應中途離校學生之困境,請教育部按提案委員所
提辦法,與民間團體及相關部會研議服務資源網絡與輔導
措施。
第二案:當兒少觸法移送法院,若無得到場陪訊或受責付之法定代
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致法院無
適格之人得裁定責付時,為避免將兒童或少年收容於少年
觀護所中,宜交由社政機關進行安置、保護或協助,提請
討論如何建置相關機制。(提案人:兒童及少年代表謝有
朋、官芸如、張耿榮、范智鈞、李承諺)
一、兒少代表謝有朋:
針對兒少暫時無依情形,建議依照無依兒童及少年安
置處理辦法處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部與司法院於 108 年曾就緊急照顧服務合作機制深
入討論;倘涉兒少法第 53、54 條情事,司法人員另通報
地方主管機關以為必要之安置及保護。
三、主席:
法院對於責付不能之兒少,如有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應通報之情事,依規定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為必要
之保護及安置。無前開應通報情事,但家長暫時無法將少
年帶回者,各地方法院業與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建立提供緊
急照顧服務之合作機制。實務執行如有疑義,再請衛生福
利部納入與司法院定期聯繫會議予以協調。
第三案:為提升受安置輔導之兒少權益,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查
現行之安置機構相關措施及評鑑制度尚有可改進之處,為
確保落實該制度,提請討論如何改善及建置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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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兒童及少年代表范智鈞、謝有朋、官芸如、張
耿榮、李承諺)
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
:
(一) 本部委託第三方獨立單位執行安置機構評鑑,評鑑方式
包含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
(二) 申訴管道除申訴專線以外,可向主責社工提出申訴。
(三) 本部依「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
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所訂訪視頻率係訪視頻率之底
線,並就服務紀錄定期抽查且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
二、蘇委員兼執行秘書麗瓊:
(一) 評鑑年度之間,尚有就評鑑不佳之縣市為改善、複評作
業。
(二) 申訴管道之改善例如:為保密申訴人,申訴信箱避開監
視器或行政辦公室;加強宣導使用免付費之申訴專線
113 等。
三、何委員素秋:
機構評鑑機制於符合利益迴避原則之前提下,建議可
以納入同儕評鑑方式。
四、兒少代表張耿榮:
(一) 建請改善安置機構內申訴管道近便性且不受監控,俾保
障申訴人身分保密。
(二) 附議何委員關於機構評鑑機制納入同儕評鑑方式之意
見。
五、白委員麗芳(李主任宏文代)
:
參考外國設置申訴管道經驗,特別安排申訴專線接線
人員具有相關處境並進行培力,使接線人員較易了解申訴
人申訴內容。
六、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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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議改善申訴機制、評鑑機制納入受安置兒少代表。
(二) 因應法院為司法安置機制之一方,建議安置機構評鑑納
入法院代表參與。
七、主席:
委員與兒少代表所提關於安置機構評鑑指標之研修應
納入兒少及法院代表參與,採用同儕評鑑方式,以及提高
安置兒少申訴管道之近便性與保密性等意見,請衛生福利
部納入研議,以保障安置兒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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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791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5次會議紀錄.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9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江雨潔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三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三屆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
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促
進兒少參與機制愈趨完善與順暢。
三、第三屆第 4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1 案及第 5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四、第 7 案:委員提出有關兒少替代性照顧之議題與精進策略
包含推動優先親屬安置、提高寄養家庭安置費用及發展專
業寄養家庭等,請衛生福利部納入研議。
五、第 8 案:
(一) 請勞動部參考葉委員(大華)意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精神慎重檢討兒少職場安全相關議題與策略。
(二) 為重建並加強勞動部原設置青少年安全衛生溝通平臺功
能,請提高該協調機制主持層級,並就該機制名稱、功
能、目標及兒少參與方式等事項納入研議。
1
六、第 9 案:委員提出有關防制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兒虐事件精
進策略包含落實內部工作人員責任通報機制、公開評鑑及
訪視輔導相關資訊等,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賡續研議。
七、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相關機關就未完成
事項積極協調辦理,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
請本小組委員參與。
第二案:「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機關運作現況調查及轉銜復學情形」
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法務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研議確認少年矯正學校之定位,積極
整合多方資源,配置專業人力、基礎建設與硬體設施,強
化轉銜機制及預先部署,及時提供少年復歸學校及社會必
要之資源或協助。
三、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應視個別差異或具特殊教育、
照顧需求,請法務部連結相關資源提供適切處遇。
四、請法務部針對環境、設施、教育資源或專業工作人員有無
不足加以盤點並予改善。
五、請法務部安排本小組委員與兒少代表參訪少年矯正機關,
並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委員聯繫事宜。
第三案:「全國少年輔導委員會運作現況」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內
政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參考委員意見並持續蒐集各方意見,為少年輔導
委員會之定位、職權、人力配置、相關機制間協力分工及
資源布建,研擬具體可行之辦法,以達專業輔導及整合資
源目的。
2
肆、討論案:為提升非營利幼兒園之教學品質及每位學生之受教權,
建請依據該班招收特殊需求學生人數,依比例降低每班
學生人數,並增加教師助理員的人力補助,提請討論。
(
提案委員:臺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協會孫委員世恒)
決議: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
動小組會議續行研議。
伍、臨時提案:
第一案:針對中離生通報、轉銜及就業輔導機制的落實,以及與民間
服務資源網絡銜接之相關建議,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台灣
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秘書長大華)
決議:為因應中途離校學生之困境,請教育部按提案委員所提辦
法,與民間團體及相關部會研議服務資源網絡與輔導措施。
第二案:當兒少觸法移送法院,若無得到場陪訊或受責付之法定代理
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致法院無適格
之人得裁定責付時,為避免將兒童或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中,宜交由社政機關進行安置、保護或協助,提請討論如何
建置相關機制。
(提案人:兒童及少年代表謝有朋、官芸如、
張耿榮、范智鈞、李承諺)
決議:法院對於責付不能之兒少,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通報之情事,依規定應通報地方主
管機關為必要之保護及安置。無前開應通報情事,但家長
暫時無法將少年帶回者,各地方法院業與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建立提供緊急照顧服務之合作機制。實務執行如有疑
義,再請衛生福利部納入與司法院定期聯繫會議予以協調。
第三案:為提升受安置輔導之兒少權益,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查現
行之安置機構相關措施及評鑑制度尚有可改進之處,為確保
落實該制度,提請討論如何改善及建置相關機制。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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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代表范智鈞、謝有朋、官芸如、張耿榮、李承諺)
決議:委員與兒少代表所提關於安置機構評鑑指標之研修應納入
兒少及法院代表參與,採用同儕評鑑方式,以及提高安置
兒少申訴管道之近便性與保密性等意見,請衛生福利部納
入研議,以保障安置兒少之權益。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
(下午 5 時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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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7915-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5次會議紀錄附件-簽到簿.pdf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02B37C2F-E5F4-4425-912C-6DA612BD33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