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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2次臨時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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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四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1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案:

第一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數位環

境下的兒少權利〉

,茲就該號一般性意見,提請檢視我

國對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保障之相關政策及措

施。

(提案單位:陳委員逸玲)

決議:

一、有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辦理

「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一節,請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會同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研議增列

調查兒少在數位環境中面臨之新風險,包含仇恨言論、

賭博、招募兒少參與非法或有害之活動等。

二、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防護

體系與網際犯罪偵防體系,並下設資通訊環境及網際

內容安全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辦,負責促進資

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等工作。

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先運用現有機制,邀集本小

組委員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及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檢視數位環境下的兒少

權利保障(含風險監測、教育與意識提升、資料收集與

研究規劃分工等)

,並於本小組 112 年度第 1 次委員會

1

議提出專案報告。

第二案:針對我國面臨敵方來犯之威脅,急需攸關兒少安全之

預備及防範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

員名謙、江委員瑜庭)

決議:

一、為推動全民國防,

「全民國防手冊」

(範本)修正過程,

請國防部考量視障者需求製作無障礙版本,並建議參

考兒少觀點,提供符合國人需求與易讀之國防資訊。另

建請國防部於辦理睦鄰相關活動時結合學校辦理,以

促進與兒少群體間對於國防議題之對話。

二、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避難知能,建請教育部參考國家安手冊內容,擬定幼兒

園、國中小及高中不同年齡段教學素材,並規劃定期辦

理演練,透過學校教育將全民國防知識從校園推廣到

家庭。

三、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容

納人數,並落實相關檢查工作,以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第三案:制定防止兒童拐帶之國際合作機制,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第 9 條之親子關係維繫權、第 10 條之不與父母分離原

則、第 11 條之禁止不法移置,以與國際接軌,提請討

論。

(提案委員:賴委員淳良)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部會賡續合作落

實「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並視實務執行需求滾動檢討調整。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肆、散會。

(中午 12 時 15 分)

2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四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討論案

第一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數位

環境下的兒少權利〉,茲就該號一般性意見,提請檢

視我國對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保障之相關政策及

措施。(提案單位:陳委員逸玲)

一、陳委員逸玲: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二) 除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對兒少

網路行為進行調查研究以外,請回應政府現行是否

設置對於網路風險(包含性剝削、網路霸凌、仇恨

言論等,不僅是網路行為調查)進行監測、示警、

業者監管之權責機關或跨網絡協調機制。

(三) 關於數位環境相關研究的缺乏: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我國兒童權利公約(下

稱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指出:政

府至今未有效掌握兒少數位環境議題基礎數據,

且各部門仍未進行相關數據系統化歸納、分析及

整體性研究。

2. 關注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0 年「青少年健

康行為調查報告」

、國家衛生研究院 101 年「兒童

與青少年行為長期發展研究計畫」均無談及兒少

數位環境、數位使用部分。原科技部(111 年改

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立臺灣師範

1

大學辦理「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計畫」初步就幼

兒使用 3C 產品的情形與身心影響提出學術研究

結論。

3. 承上,請回應政府統籌研究網路內容、數位工具

使用對於兒少身心健康的影響,以及兒少網路行

為與現實生活之交互關係之權責機關或跨網絡協

調機制。

(四) 建請教育部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教師與家長資訊素

養提升與融入教育。

(五)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跨網絡協調機

制,建議於該機制下設討論「兒少上網安全」。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二) 關於數位環境新興風險,本會除透過 iWIN 受理申

訴掌握相關風險以外,也透過「兒少網路行為問卷」

納入了解「自傷」、「成癮」、「霸凌」、「帳號被盜」

等危險行為情形,可參考提案說明增列。

(三) 回應李(麗芬)委員疑問,行政院原設置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之跨網絡協調機制仍持續運作,並未因新

設置數位發展部而停止。

(四) 兒少網路安全議題涉及面向廣泛,本會可就權責範

圍共同參與,惟考量兒少網路安全研究分散各部會,

且衛福部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

兒少法)主管機關,建議由衛福部作為統籌,對於

兒少權利政策及相關法令研擬始具備統整高度。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2

四、教育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五、數位發展部:

本部權責在於促進產業共榮及資通訊系統機密性、

完整性與可靠性,沒有做特許、沒有作監理,更不做

數位極權。本案關注網路內容對兒少身心健康之影響,

主要為網路內容安全與監理層面,並未移撥本部。爰

此,本案所提兒少網路內容安全與定期研究一節之後

續推動,建議免列本部。

六、白委員麗芳:

(一) 重申呼籲各部會關注到數位環境轉息瞬變,兒少在

數位環境尤其脆弱,不僅有性剝削與網路霸凌,而

是對整體身心健康之影響,故有設置統籌單位之必

要性。

(二)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既有機制,期許今年新

設置之數位發展部或研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作為統籌兒少網路安全機

制,有效因應數位環境變革串連跨部會推動

七、張委員淑慧:

(一) 呼應陳(逸玲)委員與白(麗芳)委員觀點,籲請

由數位發展部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我國兒少

網路安全之政策主管、監理單位,推動全國網路安

全之積極作為。

(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

不歧視原則,國家應確保所有兒少都能以對他們有

意義的方式平等、有效地進入數位環境。據此,請

關注保障包含身心障礙兒少與其他弱勢兒少在數位

環境的安全與平等地獲得資訊。

3

(三) 肯定教育部落實推動媒體素養教育,包含圖書館、

電視、廣播、網路、資訊等,建請就「網路與資訊

素養」加強。

八、梁委員朝勛:

(一) 有關兒少網路風險調查或意識提升面向,建議教育

部可以更積極協助學生參與調查或設計。

(二) 關注到數位發展部推動資訊安全、科技應用、遊戲

分級、宣導創新等相關議題,可能有助於兒少網路

安全。

九、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關注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

指出: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數位排斥現

象……;並鼓勵利用數位環境,就相關的立法、行政

和其他措施與兒少進行協商……;以及設置獨立的數

位環境監測與資訊傳播機構……等。據此,本案建議

應首先釐清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否有

所作為。

十、李委員麗芬:

(ㄧ) 關注到數位發展部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

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為組織目標,期許數位發展部

能作為促進兒少網路安全之重要角色,例如引導業

者完善網路安全與發表年度報告。

(二) iWIN 係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成立,其功能是否應予

強化或作為智庫角色有討論空間。

(三)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兒少網路安全

之跨網絡協調機制,請問目前運作情形以及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是否持續發布《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

策白皮書》

4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部依兒少法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

析,並公布結果。

十二、主席:

(一) 有關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使用網

際網路行為觀察」一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會同 iWIN 研議增列調查兒少在數位環境中面臨

之新風險,包含仇恨言論、賭博、招募兒少參與

非法或有害之活動等。

(二)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

防護體系與網際犯罪偵防體系,並下設資通訊環

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

辦,負責促進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協助

防治網路犯罪等工作。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先運用現有機制,邀集本小組委員與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

相關部會共同檢視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

(含風險監測、教育與意識提升、資料收集與研

究規劃分工等)

,並於本小組 112 年度第 1 次委員

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第二案:針對我國面臨敵方來犯之威脅,急需攸關兒少安全之

預備及防範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

員名謙、江委員瑜庭)

一、陳委員名謙: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二) 為促進兒少群體對於國防議題之知情權,期待國防

部不僅辦理營隊活動此類單向活動,而是參考教育

5

部「與署長有約」方式,建立與兒少友善對話之空

間。

(三) 建議於「防空疏散避難計畫」研擬過程納入兒少參

與,並請進一步說明計畫執行細節。

二、江委員瑜庭:

(一) 兒少各年齡層戰時應變與防災之需要,建請應為各

年齡層編訂適當教材(例如為幼齡者標示注音或使

內容更簡明)。

(二) 除使國人辨別警報聲以外,建議可納入炮彈聲之辨

別。

(三) 觀察各學校近年配合萬安演習實施,並無助於學生

掌握避難知能,建請此類大型演練能更為擬真,帶

領學生實際前往避難設施,並安排指揮或引導人員。

(四) 有關防空避難空間,經兒少實地走訪,部分地點為

車庫或堆置雜物,實際上無法容納多人避難,請問

內政部如何計算防空避難空間容納人數,以及該類

空間建議應備有糧食、乾淨飲水與發電設備。瑞士

設置國家防空避難所之規劃可為參考。

三、梁委員朝勛:

建議「全民國防手冊(範本)」設計過程可注重

以使用者需求出發,參考外國版本並且對各部會提供

資料進行適當轉譯,以及納入民間團體與兒少群體一

起討論,製作符合國人需求之國防指引與相關素材。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第 21 條

及 CRPD 施行法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

符合 CRPD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積極促

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此,提醒國防部應

6

本於權責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無障礙版本

(例如有聲書、點字版)

五、國防部:

(一) 兒少群體是全民國防之重要一環,本部依據全民國

防教育法推動之。

(二) 戰爭威脅與國防議題受社會各界關注,並透過立法

委員持續對話與監督。

(三) 本案期待強化學生對國防議題之認知一節,本部將

持續要求辦理。

(四) 本部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內容係提供全

民之國防基本指引,以圖帶文之易讀版,並以 QR

Code 提供警報聲響識別。各委員與機關代表所提修

正意見,本部將納入手冊修正過程討論,並建議地

方政府與各級學校可依需求調修手冊內容之呈現方

式。

(五) 本部於辦理國防教育或宣導活動過程,按活動主題

持續邀請相關團體參與,未來將持續配合推動兒少

權益,邀請兒少群體參與相關活動促進交流,共同

推動國防。

六、教育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七、蔡委員清華:

各級學校每年主要配合辦理兩場大型演練-

「921 國家防災日」與「萬安演習」

,可配合增加生存

應變與疏散避難相關演練。

八、內政部: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二) 本部會後提供防空避難空間計算相關資料供委員參

7

考。

九、主席:

(一) 為推動全民國防,「全民國防手冊」(範本)修正過

程,請國防部考量視障者需求製作無障礙版本,並

建議參考兒少觀點,提供符合國人需求與易讀之國

防資訊。另建請國防部於辦理睦鄰相關活動時結合

學校辦理,以促進與兒少群體間對於國防議題之對

話。

(二) 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避難知能,建請教育部參考國家安手冊內容,擬定

幼兒園、國中小及高中不同年齡段教學素材,並規

劃定期辦理演練,透過學校教育將全民國防知識從

校園推廣到家庭。

(三) 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

容納人數,並落實相關檢查工作,以維護國人生命

安全。

第三案:制定防止兒童拐帶之國際合作機制,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第 9 條之親子關係維繫權、第 10 條之不與父母分離

原則、第 11 條之禁止不法移置,以與國際接軌,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賴委員淳良)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提案委員因故請假,爰由本小組秘書單位宣讀本案

辦法:(略)

(二) 研處意見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三) 前於 110 年修正「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係因應內政部移民

署與警政署實務需求,詳述安檢管制作業流程。

8

二、李委員昆霖:

(一) 我國非「海牙兒童拐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下稱海牙

公約)之締約國,然其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之精神,與我國家事事件法立法目的相合,法院審

理家事事件以「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家事事件法第 1 條、CRC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參

照)

。又我國已於 103 年公布施行 CRC 施行法,明

文將 CRC 內國法化,縱無法直接適用海牙公約,亦

得透過司法裁判將本公約之內涵據為法理以資適用,

先予敘明。

(二) 關於本公約第 3 條之立即返還原則:

1. 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及家事事件法

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當事人主張他方非法

移送或留置子女,侵害其親權或探視權時,如依

外國確定裁判聲請我國法院強制執行,該外國法

院確定裁判須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並應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

執行。

2. 至提案建議指定專責機構,處理跨國子女拐帶問

題、建立遭拐帶子女找尋網路、建立協助父母以

及遭拐帶子女之必要法律以及諮商心理等機制、

設立跨國立即返還原則及其合作機制等,事涉國

家間司法互助、協議等事項及其實行,本院(司

法院,以下同)尊重權責機關處理。

(三) 關於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其程序:

1. 涉外家事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權,我國家事事件

法於第 53 條就婚姻訴訟事件有所規定;依同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98 條規定,於親子訴訟事件及

9

婚姻非訟訴訟事件準用之。至於涉外親子非訟事

件之國際審判管轄,相關法律雖無明文,惟受訴

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

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於認定有無國際民事

裁判管轄權時,除應斟酌個案原因事實及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外,尚應就該個案所涉及國際民事

訴訟利益與關連性等為綜合考量,並參酌內國民

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

基於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程序之迅速經濟等概

念,為判斷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3 號參照)。

2. 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1 條及 CRC 第 3 條第 1 項已揭

櫫以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而考量未

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除其年齡、性別、健康、意

願、人格發展需要等情況外,尚須綜合各項與未

成年子女生活有關之事項為斷,該等事項又多與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具連結關係,家事事

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關於未成年子女

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

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等此類親子

非訟事件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

地法院管轄。學者有認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

為符合 CRC 第 11 條抑制跨國誘綁行為之義務,

於發生國際綁架子女情事時,視我國為「誘綁國」

或「原居國」,分別目的性限縮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限制我國法院之「經常居所地

管 轄權 」,或類推 適用該 規定肯 認我國 法院之

「原經常居所地管轄權」。是決定涉外未成年子

10

女親子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權,應以未成年子女

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以符 CRC 第 3 條第 1 項意

旨。是否有明定親子非訟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依

據之必要,本院將參考外國立法例,再行研議。

(四) 法院刻正研議協助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

與子女交付執行方式,以及透過家事調解促成合作

父母,落實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三、司法院:

補充說明:

(一) 為保障子女陳述意見權、意願受尊重權並確保兒童

及父母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院亦持續透過國際司法

互助、協議,洽商以視訊會議方式,聽取兒童及父

母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明定當事人、證人或

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

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依聲請以聲音、影像傳送科技設備審理,法院亦得

依各國司法互助所需,進行跨國視訊審理。並在審

理過程中,考量以兒童慣居地為國際管轄因素,使

兒童有陳述意見、表達意願的機會,進而確保兒童

權利,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妥適處理兒童拐帶問題。

(二) 此外,依我國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審理過程中,

亦得運用社工陪同、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專

業調解等制度,並結合社工、心理、法律等不同領

域之專業資源,連結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及家庭暴

力服務處之資源,以協助當事人妥適、統合解決家

庭糾紛,並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內政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11

五、外交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六、白委員麗芳:

(一) 我國儘管國情特殊,仍將「友善父母」、「兒童最佳

利益」等原則入法,呼籲法院繼續將海牙公約納入

法理適用,與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之國際規範接軌。

(二) 憂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改定親權事件

暫時處分案)判決衍生部分觀點認為我國不採用海

牙公約精神。

(三) 現行與我國司法互助國家有限,建請駐外館處能協

助訪視或透過當地機構訪視以確認遭拐帶子女之安

全。

七、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建議進一步釐清提案委員期待落實立即返還原則

之方式,是於相關法令納入、訂定專法,抑或參考各

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做法,俾利討論。

八、主席:

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部會賡續

合作落實「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

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並視實務執行需求滾動檢討

調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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