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7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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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報告事項
- 參、討論事項
- 一、國立中興大學研提之「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案,
- 二、本次會議擬確認草案表列法規納入優先檢視之必要性,另
- 二、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須於本(104)年 11 月 19 日提出,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下午 17 時 30 分。
- 一、主席:感謝委託團隊針對優先法規產出過程之說明,請各位表示
- 二、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團隊篩選優先法規之方法論,提出 2 點疑
- (一)以兒童、少年等關鍵字搜尋相關法規,將遺漏重要兒少權益
- (二)攸關民眾權益者多為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草案目前僅有
- 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草案無教育法規,恐有不足。
- 四、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CRC 保障兒童遊戲權,惟相關法規
- 五、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建議以兒童、少年為主軸,通盤檢視相關福
- 六、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草案無教育法規,如網路使用或閱讀分
- 七、廖委員宗聖(委託團隊成員):回應各位先進意見如下:
- (一)本案辦理時限僅 3 個月,難以周全。
- (二)本案為優先檢視法規,按 CRC 施行法規定,未來 5 年尚須
- (三)團隊於檢視過程發現法規多符合 CRC 規定,可能牴觸 CRC
- (四)按 CRC 規定,非所有權益保障均須一步到位,尚有逐步落
- (五)有關建議檢視行政措施或法規落實情形,或可於之後全面檢
- 八、廖委員福特:建議開放民間團體提案,再行彙整、篩選優先法規。
- 九、主席:本部除委託團隊研提清單外,並函請各部會自行檢視、廣
- 十、台灣人權促進會:贊成廖委員宗聖提供之方法,能否以議題為
- 十一、業務單位:未來尚須辦理全面檢視,可再討論方法。
- 十二、賴委員恭利:
- (一)要求政府部門立即改進所有不周延之處,恐有困難。
- (二)目前檢視重點應在於現行法律如何與國際接軌,我國法律
- 十三、廖委員福特:建議確認機關配合義務,並廣徵民間團體意見。
- 十四、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納入優先檢
- 十五、李委員麗芬:建議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 十六、主席:
- (一)會後建議由業務單位辦理以下事宜:
- (二)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須於本(104)年 11 月 19 日提出,
- 十七、司法院:以下就草案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
- (一)我國與英國、美國、日本均設有虞犯制度,本院曾於 97
- (二)虞犯為保護事件,收容及感化教育均為保護處分,並非刑
- 十八、賴委員恭利:司法院修法小組曾討論是否廢除虞犯制度,當時
- 十九、陳委員竹上:因之後會議不克出席,謹簡要說明本人書面所提
- 二十、主席:感謝陳委員之說明,本部會將意見轉請相關部會參酌。
- 二十一、高委員玉泉(委託團隊成員):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虞
- 二十二、司法院:
- (一)CRC 第 40 條規定及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係要求不得將
- (二)少年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係利於法官審理時,得透過相
- 二十三、謝委員靜慧:現行少年保護處遇,觸法及非觸法少年適用相
- 二十四、賴委員恭利:
- (一)不建議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規,
- (二)有關草案將刑法第 295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規,建議增加
- 二十五、賴委員月蜜:
- (一)請團隊提供優先檢視法規產出流程簡報及 0-1 級法規清
- (二)現行許多法規保障年齡低於 18 歲,或未明定保障年
-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條文觀之,並未牴觸 CRC 規
- 二十六、廖委員福特:贊成團隊見解,虞犯制度為準刑法程序,限制
- 二十七、主席:感謝與會代表提供諸多意見,考量會議時間有限,民
- 二十八、鄧委員衍森: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應注意規範與實踐之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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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9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30 分
地點:本部疾病管制署 B1 大禮堂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案由一: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目前辦理進度。
決定:洽悉。
案由二:請國立中興大學簡要說明「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草案之產出方式及檢視成果。
決定:洽悉。
參、討論事項
案由:擬具「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案 1 份,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立中興大學研提之「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案,
計四類十部,權責機關包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勞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部等。
二、本次會議擬確認草案表列法規納入優先檢視之必要性,另
請與會代表協助盤點有無其他法規須再納入優先檢視清
單,俾利後續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研商。
決議:
一、「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次諮詢會議」業決議通過
法規檢視工作流程,請業務單位再次函請各部會依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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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規檢視作業,廣納民間團體意見。
二、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須於本(104)年 11 月 19 日提出,
時間緊迫,民間團體如尚有優先檢視法規提案,請於
9/8(二)中午前依業務單位提供格式,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
復,俾利辦理後續審認會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17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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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案由:擬具「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案 1 份,提請討論。
一、主席:感謝委託團隊針對優先法規產出過程之說明,請各位表示
意見。
二、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團隊篩選優先法規之方法論,提出 2 點疑
問如下:
(一)以兒童、少年等關鍵字搜尋相關法規,將遺漏重要兒少權益
議題,如童工、建教生等。
(二)攸關民眾權益者多為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草案目前僅有
法律,並無行政措施。
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草案無教育法規,恐有不足。
四、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CRC 保障兒童遊戲權,惟相關法規
付之闕如,是否有其他檢視方法。
五、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建議以兒童、少年為主軸,通盤檢視相關福
利、教育、衛生、勞工等法規。
六、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草案無教育法規,如網路使用或閱讀分
級等應再檢視。
七、廖委員宗聖(委託團隊成員):回應各位先進意見如下:
(一)本案辦理時限僅 3 個月,難以周全。
(二)本案為優先檢視法規,按 CRC 施行法規定,未來 5 年尚須
逐步檢視其餘法規及行政措施,並完成修正或改善,爰仍請
考量法規之優先性。
(三)團隊於檢視過程發現法規多符合 CRC 規定,可能牴觸 CRC
者多為行政措施或法規落實層面。
(四)按 CRC 規定,非所有權益保障均須一步到位,尚有逐步落
實之空間。
(五)有關建議檢視行政措施或法規落實情形,或可於之後全面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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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階段,直接訪談各縣市,蒐集主要兒少問題,由下往上推
動檢視工作。
八、廖委員福特:建議開放民間團體提案,再行彙整、篩選優先法規。
九、主席:本部除委託團隊研提清單外,並函請各部會自行檢視、廣
納民間團體意見後提報優先法規,本部期待各部會回復檢視成
果,亦期藉本會議廣納各界意見。
十、台灣人權促進會:贊成廖委員宗聖提供之方法,能否以議題為
主,由下往上推動檢視工作。
十一、業務單位:未來尚須辦理全面檢視,可再討論方法。
十二、賴委員恭利:
(一)要求政府部門立即改進所有不周延之處,恐有困難。
(二)目前檢視重點應在於現行法律如何與國際接軌,我國法律
尚稱合宜,問題在於行政措施及法規落實;又法規主管機
關各異,恐難要求主管機關配合。
十三、廖委員福特:建議確認機關配合義務,並廣徵民間團體意見。
十四、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納入優先檢
視法規。
十五、李委員麗芬:建議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納入優先檢視法規,另就兒少參與權,建議檢視相
關集會結社之年齡限制規定。
十六、主席:
(一)會後建議由業務單位辦理以下事宜:
1.函請各部會依據第 2 次諮詢會議通過之法規檢視工作流
程辦理法規檢視作業,廣納民間團體意見。
2.提供民間團體優先檢視法規提案格式。
(二)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須於本(104)年 11 月 19 日提出,
時間緊迫,民間團體如尚有優先檢視法規提案,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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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二)中午前依業務單位提供格式,免備文以電子郵件
回復,俾利辦理後續審認會議。
十七、司法院:以下就草案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
規表示意見:
(一)我國與英國、美國、日本均設有虞犯制度,本院曾於 97
年針對虞犯制度開會討論,惟無結論。
(二)虞犯為保護事件,收容及感化教育均為保護處分,並非刑
罰,就法條而言,本院不認為少年事件法第 3 條違反 CRC
規定。
十八、賴委員恭利:司法院修法小組曾討論是否廢除虞犯制度,當時
多數意見並不贊成,主要係考量社福體系尚無足夠服務能量,
司法院近年朝向福利先行之方向修法,惟無共識,虞犯制度之
去留問題十分複雜。
十九、陳委員竹上:因之後會議不克出席,謹簡要說明本人書面所提
優先檢視法規提案內容(略)。
二十、主席:感謝陳委員之說明,本部會將意見轉請相關部會參酌。
二十一、高委員玉泉(委託團隊成員):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虞
犯構成二方面之歧視,一為年齡歧視,二為社會經濟地位歧
視。惟參據國外民間團體所作全球調查,多數國家(含先進
國家)仍保有虞犯制度,團隊係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意
見提出問題,至如何回應、修正,尊重主管機關研處結果。
二十二、司法院:
(一)CRC 第 40 條規定及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係要求不得將
是類少年視為刑事罪犯看待,據此,本院不認為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 3 條違反 CRC 規定。
(二)少年事件法第 34 條規定係利於法官審理時,得透過相
關人員瞭解少年生活情形,據以判斷,俾保障少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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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並未違反 CRC 規定;至團隊建議將公共利益納入
本條得許旁人在場旁聽之要件,殊為不妥。
二十三、謝委員靜慧:現行少年保護處遇,觸法及非觸法少年適用相
同程序,且保護處分內涵亦無區隔,不無疑義。考量虞犯問
題複雜,有賴行政及司法部門協力,建議由行政院及司法院
共商政策走向。
二十四、賴委員恭利:
(一)不建議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規,
又考量少年最佳利益與公共利益時有牴觸,亦不贊同將
公共利益納入該條得許旁人在場旁聽之要件。
(二)有關草案將刑法第 295 條列為優先檢視法規,建議增加
對遺棄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人加重處罰之規定,精神贊
同,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業有加重
處罰規定,應無修正必要。
二十五、賴委員月蜜:
(一)請團隊提供優先檢視法規產出流程簡報及 0-1 級法規清
單供參。
(二)現行許多法規保障年齡低於 18 歲,或未明定保障年
齡,建議再行檢視。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條文觀之,並未牴觸 CRC 規
定;至同法第 34 條規定,近年來推動修復式司法,該
條所定相關人員均為重要關係人,且法官有裁量權,應
無違反 CRC 之虞。
二十六、廖委員福特:贊成團隊見解,虞犯制度為準刑法程序,限制
少年人身自由,惟對是類少年,捨棄前端社福、教育體系服
務,直接進入司法程序,顯有不當。
二十七、主席:感謝與會代表提供諸多意見,考量會議時間有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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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團體如尚有優先檢視法規提案,會後請依業務單位提供格
式於 9/8(二)中午前回復,本部亦期待各部會創設與民間團
體溝通管道,會後請業務單位函請各部會依先前議定流程辦
理法規檢視作業,廣納民間團體意見。
二十八、鄧委員衍森: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應注意規範與實踐之調和,
目前問題在於規範與實踐之落差,建議由密度高之規範先行
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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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166A733F-04F5-4263-9BE9-7A131CA181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