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報告及審查
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及第二輪審查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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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_20211006081832_9901961.pdf
- 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 第五章 C 節。(衛福部保護司) (3-9)2021
-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
- 120.2018 年至 2020 年間共計協助 108 款次 支)
- 182.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
-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A.教育及職業培
-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C)禁止宣
- 98.83%。另實施校園問卷抽測調查,瞭解
- 第七章。
-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31.3%。 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 89.43%,107 學年度達成率為 91.76%,
- 35.7 萬個就學機會,實際就讀人數 235.2012 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衛福部
-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範
- 376.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 380.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置
- 382.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估
- 386.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8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 39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校 案》
- 2.05%,顯示輔導有一定成效。(衛
- 39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正學
- 40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為之防制與取締及特殊境遇之轉介、安
- 416.2019 年修正《少事法》,新增少年因精
- 421.2019 年修正《少事法》,增訂多元處遇 育院及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收容保護
- 437.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處
- 36_20211006081850_5065627.pdf
- 1.41% 1.43% 1.49%
-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
-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 1.2019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 2.2020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 3.2021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 2.2017 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查緝數據大幅增加,係因該年 7-8 月暑期青春專案將
-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爰本表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 一、為避免不適當的家外安置,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委託安置之通報、調查、安
- 二、委託安置定義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第 62 條
- 三、適用對象
- 四、申請委託安置條件
-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
-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 七、調查評估指標
- 八、安置決策評估
- 九、安置處遇
- 十、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圖及調查評估表:如
- 一、兒少主要照顧者評估(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
- 二、兒少個人評估
- 三、家庭系統
- 四、社區支持系統
-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 (一) 健康風險因子
- (二)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
- 2.2016及2017年度為核定數、2018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9年度尚無資料。
- 3.2018年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 二、國合會海外志工服務團自 2016 年迄今總計派遣達 54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國、吐瓦
-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 92.57 94.95 94.15 83.96 91.68
- 90.58 92.68 92.75 82.68 女 91.66 89.95
-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 36_20211006082325_6668447.pdf
- 一、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係透過滿意度問卷
- 二、相關成效說明如下:
- (一)2020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4場,總計480
- (二)2020年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4場(北、中、
- 61.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顯示,
- 1.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開始施
- 2.2016年的調查,全球28國參與,施測學生達9萬
- 90.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 為提升自殺通報個案其家庭支持,本部已督請各
- 90.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 位建立橫向聯繫,以持續提供個案其及家庭所需
- 10.3%;109年0至17歲自殺通報人數為3893人,30
- 11.7%。
- 98.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任。
來源 PDF: 36_20211006081832_9901961.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修正對照表-回應書面意見版
總論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 2014 年 6 月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 1. 《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規定,
(下稱 CRC)施行法》 ,同年 11 月 20 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兒童及
日施行。我國依《CRC》第 44 條第 1 款 少年(下稱兒少)原則上與成年人享有同
規定,於 2016 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 等基本人權。《憲法》另規定國家應實施
2021 年提出本(第 2)次報告,說明 2016 兒童福利政策;6 至 12 歲兒童享有基本
年至 2021 年為落實《CRC》所採取之各 教育權;應特別保護從事勞動之兒童。
項措施及進展。
(衛福部社家兒 1)(3-1) (衛福部)
我國自 1963 年至 1971 年接受「聯合國
2.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理逾 2.
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援助,促進國
15 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納兒童及
內兒童福利。為宣示政府重視兒童福利,
少年(下稱兒少) 、民間團體、專家學者
於 1979 年參照聯合國「國際兒童年」宣
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並由行政院兒
布「台灣兒童年」 ,於 1995 年向國際宣示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
遵守《兒童權利公約》 (下稱《CRC》 )的
兒權小組)最終確認。
(衛福部社家兒 1)
精神。(衛福部)
(3-2)
3.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 ,成為首部針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 對特定人口群的福利法案。1989 年制定
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關於締 《少年福利法》。為進一步符合《CRC》
約國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款(b)項提交 精神及規範,2003 年合併《兒童福利法》
的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 及《少年福利法》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則》格式撰寫,包含首次國家報告國際 法》;2011 年再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審查委員提供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 與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 。(衛福
應,惟不含首次國家報告無任何變更且 部)
持續進行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措施。 4. 民間團體自 1992 年起即推動簽署與加入
(衛福部社家兒 1)(3-3) 《 CRC 》, 1995 年 號 召 萬 人 連 署 簽 訂
《CRC》,積極參與兒少法規制定與修
正、議題倡導、各項計畫方案委託並扮演
重要角色。2014 年在民間團體及立法委
員倡議下,完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下稱《CRC 施行法》 ,參附件總-1)之
制定,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立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過我國擬加入《CRC》條約案,總統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簽署加入書。
(衛福
部)
5.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
1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
組」應於施行後 2 年內提出國家報告。並
遵照《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CRC 首次國家報告撰寫準則》、《CRC
定期國家報告撰寫準則》格式撰寫。 (衛
福部)
2
Ⅰ一般執行措施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保留及聲明
衛福部(保護司)、國防部、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
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定書》 。惟我國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班
隊招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 《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
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婦幼保護等相
關法規,完全遵循前揭議定書精神,制
(修)定法令規範事項。詳細辦理情形參
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d 小節。(國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3-4)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第 6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衛福部(社家署、保護司)、司法院、教育部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規定,2014 國內法律之實踐與檢視
年至 2015 年間優先針對兒少直接相關法
規(逾 3,000 部)進行檢視,2016 年至 2018 6. 《CRC 施行法》第 2 條揭櫫《CRC》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明定各級政
年間,全面檢視所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
府應依《CRC》規定檢視法規,於 2019 年
則,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條經
前完成法規增修、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
2014 年已制定法規檢視作業流程,2015 年
反《CRC》之虞,餘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月 20 日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共 7 類 13 部
27 條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
18 條,預計 2017 年完成檢修(參附件 1-
在研議中(參附件 1-1)。(衛福部社家兒
1)。(立法院)
1)(3-5)
7. 兒少福利、權益及保護法規,以衛生福利部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6)
為中央主管機關。法規均參照《CRC》修正,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評估機 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對受虐及疏忽
制及其指標,擬具我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兒童建立責任通報及保護安置機制;2003
作業試辦流程,政府提出法案過程中,應 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保護措施
透過研究、調查或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
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法案對兒少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 專章;2011 年大幅修訂《兒少法》 ,增訂身
及兒權專家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估;倘認 分、健康、安全、教育、社會參與、表意、
對兒少權益影響評估資訊不足、有影響兒 福利與保護等措施,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
少權益之虞、配套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 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1995 年制定《兒
研究調查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015 年呼應司
案內容。目前業已擇定 11 部會、19 部法 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下稱釋字)第 623 號,
案於 2021 年至 2024 年試辦,參附件 1-2。 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衛福部社家兒 1)(3-6) 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2015 年
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衛福部保護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優先適用《CRC》(7)
司、社家兒 1)
7. 有關是否修正《CRC 施行法》第 9 條,明
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 8. 兒少教育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1944 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1979 年制
《CRC》,涉及國際公約於我國法律位階
定《國民教育法》 ,保障國民教育階段之受
一致性規範,經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尚無
教權;1984 年制定《特殊教育法》 ,保障身
共識:或有認為修法有利於國內法律牴觸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
時,處理原則明確;或有認為《CRC》第
1999 年訂定《教育基本法》,確立教育方針;
41 條已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競合時之
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提供學
處理原則,且我國已透過法規檢視確保國
齡前幼教保障。(教育部)
內法規符合《CRC》,實務適用並無疑義,
首要在加強《CRC》知能訓練以鼓勵法官 9.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分別以司法院、法務
實務運用。 (衛福部社家兒 1) (3-7) 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71 年施行《少年事
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 ,1997 年修正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採「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束」原
8. 2018 年起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及其授權子 《少年輔育院條例》所訂少年受刑人及感
法: (參第 78 點、第 87 點、第 92 點、第 化教育之執行及機構管理,隸屬法務部。
100 點、第 113 點、第 132 點、第 134 點、 (司法院、法務部)
第 156 點及第 222 點)(衛福部社家兒 1)
10.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以勞動部為中央主管
(3-8)
機關。1984 年制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5 年
基法》),明定童工專章;2013 年明定童工
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視顯有困
工時上限、納入未滿 15 歲提供勞務獲領報
難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早介入機制;增
酬之兒少。另教育部於 2013 年訂定《高級
列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條款及不良機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構退場機制;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回
法》,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 (勞動部、教育
溯分析機制;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處
部)
罰;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監視器並予以
管理。 11. 前開法規,除訂有行政罰外,並規定得於法
(b) 友善育兒環境及維護兒少安全:鐵路 定情形下由法院介入處理,包括民事、刑
4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列車應設置孕婦幼童優先座;明定幼 事、行政訴訟、少年及家事等事件。 (司法
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 10 年。 院)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計、
各級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兒少參
與(兒少參與);提供收出養兒少尋親 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服務(身分權);建立早產、重病與危 15. 為使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兒少政策,各級政
及生命兒童所需藥品及醫材之緊急 府依法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兒少專案或協調
處理機制(生存權)。 會議,包括《CRC 施行法》第 6 條( 「行
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
9. 2018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性剝削
法》第 10 條(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
行為之定義增列「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推動小組」)、第 25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
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會議」)、第 28 條(「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會
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另相關防制措施參
議」)、第 76 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
第五章 C 節。(衛福部保護司) (3-9)2021
中心審議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年公布修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條(「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第 9 條(
「非
款規定,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
營利幼兒園審議會」)、第 39 條(「幼兒權
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
益申訴評議會」)等。(衛福部社家兒 1)
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 7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 16. 推動《CRC》國內法化,各級政府邀請民間
被害人之保護。(法務部) 團體共同檢視法規;國家報告撰寫作業則
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邀請民間團體提供意
10. 2019 年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兒少參
見;國際審查籌備作業亦由政府、民間團
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確保兒少參與機
體及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共同研議。
(衛福部
會。(衛福部社家兒 1)(3-10)
社家兒 1)
11.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明定廣播、
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
以助長自殺之內容(如詳細描述自殺個案
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通報人、自殺行為人
及其親友之個資應予保密;設跨部會自殺
防治諮詢會;建置自殺防治通報機制及關
懷訪視作業(參第 89 點及第 90 點)
(衛福
部心口司)(新增)
兒少教育法規
12. 2017 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
,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
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
施等,協助解決其辦學困境,實踐教育機
會平等及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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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部)
(3-11)
13. 2018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
《幼照法》),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下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
員消極資格,規範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日
內應檢具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教保
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
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
所為各項行為、體罰或性騷擾行為。(教育
部)(3-12)
14. 2019 年修正《教師法》,將「受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列為「解聘
教師且終身不得任教」或「1 至 4 年不得
任教」之事由,避免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
(教育部)(3-13)
15. 2019 年全面修正《家庭教育法》
、2020 年
修正其施行細則,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專業
人力;主動提供新生兒父母、婚姻及出生
登記等對象有關家庭教育資源及服務;有
需求家庭經社政評估與轉介機制,串連家
庭教育中心與學校資源;結合大眾傳播媒
體及資訊科技,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相關課
程(參第 173 點及第 175 點)。(教育部)
(3-14)
16.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
生,修正校園霸凌定義為相同或不同學校
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
發生之霸凌行為;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
具備防制意識、及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
報義務與程序;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
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
記載事項,降低填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
力;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
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規範校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長及教職員工通報之責,不受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是否具名而影響事件調查(參第
162 點及第 164 點)。(教育部)(3-15)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17.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
事法》)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另增訂強化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
合聯繫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下
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復等重
要措施(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司法
院)(3-16)
C.國家行動計畫
衛福部(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18)
18.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性、待協
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研擬我國全面性行動
計畫,包括: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
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刻正
邀集相關機關以 2021 至 2025 年為期程擬
具工作項目。另配合兩公約全國性人權行
動計畫之制定,納入兒少平等及不歧視權
利,實施期程為 2021 年至 2024 年。(衛
福部社家兒 1)(3-18)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點、 B.中央及地方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施行
第 21 點) 狀況監督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立法院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19) 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19. 行政院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組 17. 「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由行
協調兒少政策。為確保院兒權小組有充分 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幕僚機關衛生
人力和財力,以執行職務,幕僚機關每年 福利部政務次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各部
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期程、經費 會、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共 20 人組成,
與人力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查。相關經 每季召開 1 次會議,進行協調、研究、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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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費雖未能納入公務預算,惟均優先納入公 議、諮詢、宣導、教育訓練,督導各級政府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對穩定。2016 年至 機關,並受理違反《CRC》之申訴。
(衛福
2019 年間,推動跨機關法規檢視、專業人 部社家兒 2)
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 18. 針對跨部會之兒少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方案,並且培力兒少參與院兒權小組。 (衛 組,包括「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
「發
福部社家兒 1、2)(3-19)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家
20. 為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重大兒
組:(3-20) 少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 制協調會議」、「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性別
稱《社安網計畫》),因應貧窮、失業、 平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
藥酒癮、精神疾病、社會排除、疏離、 會」
、「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家庭教育諮
暴力行為、家庭或婚姻破裂等複雜、多 詢委員會」、
「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等。
元社會問題,行政院成立專案協調小 (衛福部社家兒 2、教育部、內政部)
組,補足各網絡間之缺漏,本部與各部 19.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 10 條,成立「兒
會、地方政府間持續辦理跨部會、跨體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由首長擔任召
系之溝通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服務的 集人,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協調、
障礙,即時介入處在危機中的家庭,並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政策,必要
及早介入因生活轉銜或生活事件導致 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參第 77 點)。
個人或家庭風險升高的脆弱家庭,進而 另應針對早期療育、托育、安全、課後照
協助一般家庭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支 顧、幼兒教保、保母管理及性剝削防制等
持體系與提供預防性服務(皆包含兒 業務,建立定期督導、專案協調或諮詢會
少),補綴社會安全網的缺漏。 (衛福部 議(參第 15 點)。(衛福部社家兒 2)
社家企)
,為院際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1 點)
(b) 2019 及 2020 年修正《少事法》
合作訂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 21.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兒少福利之政策規劃、
年事件聯繫辦法》,法院處理少年事件 預算編列與執行、《CRC》及兒少法規落實
時,可透過「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 情形等,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
關」、「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 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
府」、「司法院與行政院」之聯繫機制, 施計畫》,每 2 年邀請專家學者考核,考
強化與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 核結果作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依據。
人之聯繫,布建少年所需之教育、醫療、 (衛福部社家兒 2)
社政等資源,研商尋求最適合少年之轉
向措施或個別化處遇。(司法院)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21)
21.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事涉國
會組織增設事宜,立法院將於審議國會改
8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革相關法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
意見。目前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兒童權
利專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對有影響兒童權
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
專家或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視法案及參
與座談提供意見,俾供立委審查法案時之
參考。2018 至 2020 年涉及兒童權利法案
評估報告計有 14 篇,其中 12 篇法案評估
報告座談會或書審有邀請兒童權利領域
之學者專家參與研討。
(立法院)(3-21)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13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衛福部(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2、23)
22. 各級政府編列與兒少相關預算涵蓋發展、 執行《CRC》之預算
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面向, 12. 《CRC 施行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
預算編列 2017 年計新臺幣(以下同)2,464 規定各級政府應共同推動《CRC》
,積極促
億元、2018 年 2,538 億元、2019 年 2,819 進兒少權益之實現,並優先編列相關預算。
億元,逐年增加,其中以教育最高,年平 (衛福部社家兒 1)
均數達 1,586 億元,其次為福利 635 億元、 13. 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衛生、醫療、
保護 299 億元。相關數據參附件 1-3。 (衛 福利及文化等多元面向。預算編列 2014 年
福部社家兒 1)(3-22) 448 億元、2015 年 469 億元,主要係新增
23. 與 9 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 推動高中職輔助學費措施、育兒津貼與托
案,進行公共預算知能及參與預算培力活 育費用補助、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計畫經
動,並蒐集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算之辦 費。相關數據參附件 1-2。(主計總處)
理情形,公告於 CRC 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衛福部社家兒 1)(3-23)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集(24)
24.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正各統
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別、性別、地
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並建置兒少統計專
區(CRC 資訊網),定期彙整各部會兒少
相關統計,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衛福部
社家兒 1)(3-24)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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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外交部、衛福部(保護司、疾管署)、內政部
25.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合作及援助,包
含人道援助、物資、醫藥、教育及資訊設 國際援助
備、文化等計畫,參附件 1-4。(外交部) 14.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援助,包含經濟
(3-25) 建設、物質、醫藥、教育及資訊設備、文化
26.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3-26) 等資助計畫,參附件 1-3。(外交部、衛福
(a) 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 部國合組)
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
定,於遣返前,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應委託
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
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前述服務,僅限於國內提供)
(衛福部
保護司)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兒少性
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我
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運用,加強個案轉
銜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衛福部保護
司)
(c) 針對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案於遣
返前可移送移民署庇護所,並依人口販
運防制法規定提供安置保護、通譯、膳食
及醫療等支持服務。 (內政部)
(d) 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自
2016 年至 2020 年間,與 7 個國家(包含
薩爾瓦多共和國、巴拿馬共和國、帛琉共
和國、聖文森、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比利
時、菲律賓)與美國、日本、越南、印尼、
澳洲等 21 個國家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或
協定清單,積極與國際社會合作,共同防
制並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內政
部)
2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疫情期間,我國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之視
訊會議與論壇,分享「臺灣模式」
,協助各
國共同抗疫。另亦參與全球疫苗與預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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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射聯盟(GAVI)、流行病防範創新聯盟
(CEPI)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合作主
導的「COVID-19 疫苗全球取得機制」
(COVAX),集中全球力量,投資疫苗廠
加速研發與產製,同時協助低收入國家得
以公平取得疫苗。 (衛福部疾管署)(3-27)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監察院、司法院、
法務部、教育部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督(28、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0 點)
29)
28. 2020 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0. 依我國憲政體制,有關《CRC 施行法》推
動進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
組織法》 ,並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施政報告;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就侵害
為我國依據法律所設立之專責人權機構,
或違反人權案件,得提案糾正或函請政府
具有《巴黎原則》強調之要件與功能,職
機關改善。2011 至 2015 年監察院調查報
權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
告涉及兒少議題者,共計 86 案,以教育權
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作為,對
案 件 最 多 ( 31% ), 其 次 為 生 存 權 案 件
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國際
(24%) 、性侵害案件(14%) 。
(衛福部社
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
家兒 1、監察院)
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與建
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
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提出獨立
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
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
(監察院)(3-28)
29. 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 10 人,由監察院
院長及 9 位監察委員兼任,其中有 7 位來
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
作,包括兒少權利領域之代表。該會設有
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 3 組編
制與人力,依法處理兒少權利等各類新增
人權業務,並辦理兒少座談等活動;未來
將依職權,針對本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
意見,以有效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監督政府
落實本公約之功能。(監察院)(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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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申訴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序;結
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30 至 36)
30.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
理、調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陳情案件,除
現有機制外,更新增遠距視訊陳情方式。
(監察院)(3-30)
31.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
《幼照法》規定,教保
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
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時,得向教
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訴訟。(教育部)(3-31)
32.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 (3-32)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略以,
各級學校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或其
他基本權利之保障,不因其身分係大
學生或高中、國中及小學學生而有不
同,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
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
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司法院)
(b) 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
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明定申訴
案件應由獨立委員會審查及規範申訴
程序應確保兒少隱私不受侵害等;督
導學校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
及申訴程序的資訊,將相關資訊列入
學生手冊及相關網站;成立學生事務
輔導團,暢通學生申訴管道並入校協
助。
(教育部)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
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
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審
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
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
訴事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1-5。(教育
部)
(d) 中途學校區分獨立式中途學校與合作
式中途學校。獨立式中途學校係依《中
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學生獎懲
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地方主管
機關備查;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制度
與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
置機構)相同,參第 34 點。
(教育部)
33.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依《高級中等學校建
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
令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
織及運作辦法》。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之
組成為獨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開審
議、保密等規定;2018 年起放寬及降低建
教生申訴案件門檻,舉凡陳情信件或電子
郵件,皆送交申訴審議會授權之秘書小組
判定處理方式(如交付學校協調、實地專
案考核或轉請學校查明),後續處理結果
並需提申訴審議會備查。陳情數據參附件
1-6。 (教育部) (3-33)
34.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督促兒少安置機構及
縣市政府建置內部及外部申訴制度,兒少
可透過通訊軟體、電話、實體信箱或電子
郵件等多元途徑提出申訴,另為使兒少感
到安全且免於報復恐嚇等負面影響,申訴
調查應遵守保密原則。(衛福部社家兒 3)
(3-34)
35.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依收容
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監獄行刑法》
及《羈押法》:(法務部)(3-35)
(a) 以適當方式告知收容少年與其權利義務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相關之重要規定(含申訴管道及程序的
資訊),並製作手冊使用。
(b) 收容少年如對機關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
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因機關對其依法請
求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2 個月內不依
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受損害或因收容處遇之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均得提起申訴,必要
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選任輔佐人,
機關不得因申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施
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申訴相關內容
原則應予保密。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外部委
員,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具
高度外部獨立性,機關應依該委員會之
決議作成申訴決定。又為保障兒少申訴
之表意權,審議時須通知收容少年、委任
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36. 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依《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
法》
,服務所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主
動提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獨立及公
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免遭受不
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局視需要結合社
會及教育體系提供兒少感染者所需支持
及保護措施。(衛福部疾管署)(3-36)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點)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社工司、照護司、心
口司)、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通
傳會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7)
37.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附件 1-
7。(衛福部社家兒 2)(3-37) 22. 1990 年將《CRC》翻譯為中文出版,2000
年改版增加兒少權利之濫觴、公約制定過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升與教
程及逐條解說等內容。2014 年依《CRC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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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訓練(38、39) 行法》提出《落實 CRC 推動計畫》由各級
政府對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辦理
38. 2019 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情形參附件 1-4);建置《CRC》資訊平台
實施計畫》,對象包含一般公務人員及公
(http://crc.sfaa.gov.tw);根據民眾、兒少與公
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目標為
務人員需求,製作數位學習教材及各版本
2020 年至 2026 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
條文釋義;補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
涵 蓋 率 達 20%、兒 少 事務專 業人員達
多元宣導活動。(衛福部社家兒 2)
60%,各機關自辦訓練已應建立成效評估
方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政府機關所 23. 2016 年 11 月辦理記者會及國際研討會,公
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開發表本報告,相關資料均公布於《CRC》
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參附件 1-8。
(衛 資訊平台。(衛福部社家兒 2)
福部社家兒 2)(3-38)
39. 針對教育人員、托育人員、社會工作(下
稱社工)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矯
正人員、檢察機關人員、司法人員、廣電
媒體從業人員,辦理增進兒童權利認知課
程,訓練內容參附件 1-9。(司法院、通傳
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社
家兒 2、醫事司、心口司、社工司、照護
司)(3-39)
I.兒少權利與企業
經濟部、衛福部(食藥署)、勞動部、通傳會、
環保署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社會及
商業部門合作(40 至 53)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40.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 18 歲者不
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列為年度
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再於 2021
年檢查重點增列青少年、童工、技術生等
族群較易從事行業之常見災害相關預防
措施,每年進行滾動式修正。另針對僱用
青少年較多之事業單位,辦理工讀生與部
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2019 年計
1,092 場次(違規 308 場次),違反法令之
事業單位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規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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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罰。另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賣場、超商、
餐飲業及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加強實施
安全衛生檢查,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工作場
所安全衛生設施與措施。(勞動部)
(3-40)
41. 凡 受 僱 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事業單位
之勞工,不論年齡,均一體適用基本
工 資 規 定 。 為使勞資雙方了解勞動基準
法令規定,2020 年 辦理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研 習 會 計 26 場 共 2,493 人次。(勞動
部)(新 增)
42. 透過多元管道向青少年打工族群加強宣
導勞工保險(下稱勞保)
、就業保險(下稱
就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相關法令
如下:(勞動部)(新增 )
(a) 考量年輕學子均有上網及使用臉書習
慣,除透過廣播、報紙方式宣導,亦利
用全球資訊網、電子報、臉書粉絲團及
製作網路宣導影片等多元管道,不定期
刊登打工學生勞保、就保、勞退權益相
關注意事項,以簡單易懂的文字、案例
及圖片向打工學生宣導正確勞保、就保、
勞退觀念及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之救濟途
徑。
(b) 持續辦理校園深耕勞動保障說明會,使
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年輕學生或畢業生
進入職場前,或利用平日課餘或寒、暑
假期間打工學生,能及早瞭解勞保、就
保、勞退等勞動保障相關資訊與個人職
場權益,2020 年共辦理 35 場次宣導會,
合計 1,863 位學生參加。
(c) 每年於暑假工讀旺季前,發函通知各事
業單位,如有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工
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就保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d) 鼓勵青少年打工族群可透過多元查詢管
道,如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號加設籍
戶口名簿戶號至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
16
詢,或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
卡銀行(郵局)實體 ATM,查詢個人投
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情形,雇主如
有未依規定投保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可
即時向雇主反映或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43. 設置 24 小時 1955 勞工申訴專線及網路民
意信箱,民眾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反勞
動法令,可隨時反映。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亦提供受理民眾陳情管道諸如 1999 專
線、受理民眾申訴櫃台等,並設有協助勞
資爭議調解之服務。此外,青少年如遇有
勞資爭議,可就近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
解之申請。(勞動部)(新增 )
44. 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勞
動部)(3-41)
(a) 結合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
關活動;
(b) 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
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
服務;
(c) 運用就業服務據點,對有就業需求之少
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務,透
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
訓練或推介就業,必要時運用就業促進
工具降低就業障礙,協助儘速就業。
(d) 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青少年線上進
行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詢、就業媒合
等多元服務。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45.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持
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建
立自律機制與申訴管道,定期舉辦兒少網
路安全宣導活動,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
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定並敦促業者落
實自律準則。針對網路平台業者防治網路
霸凌參第 166 點。(通傳會)(3-42)
46. 辦理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增進廣電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之理解與重視。
(通傳會)
(3-43)
47. 有關傳播媒體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
受不良資訊影響,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第 286 點至第 287 點及本
次第 122 點;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8 點及
第 121 點。(新增 )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48.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器、食品器具
之衛生標準,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
生標準》
、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
標準》對於嬰 幼 兒 食品 中 重 金 屬 (鉛 、
鎘、錫 )等及真菌毒素訂定限量、針對
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具訂定《嬰兒 奶嘴
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食
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專 供 3 歲
以下嬰 幼 兒 使 用 之 食 品 器 具 及 容 器 ,
不得添加之塑化劑種類及嬰幼兒奶
瓶 不 得 使 用 含 雙 酚 A 之 塑 膠 材 質。業
者 違 反 規 定,已 有 相 關 法 條 裁 處。 (衛
福部食藥署) (3-44)
49.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規範, 2018 年
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
廣告處理原則》,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
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依「行為人故意違
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
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以加強裁處。另提升
食品廣告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2019 年訂
定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
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
則》。(衛福部食藥署)(3-45)
50. 有 關 廠 商 進 行 疫 苗 兒 童 實 驗 , 針 對
COVID-19,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式,考量
高風險群在中老年人、慢性疾病者,國內
試驗疫苗規劃以成人及高風險族群優先,
18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待具備足夠成人安全性資訊後,方依序收
納較低年齡族群。針對腸病毒,其高風險
群在兒童,臨床試驗原則亦先收納年齡較
大的兒童,待安全性資訊確認後,方收納
年齡較小的兒童。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
心業於 2018 年發布《腸病毒疫苗臨床研
發策略指導原則》作為研發參考。(衛福
部食藥署) (3-46)
51. 有關噪音管制,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
,場所、工程及設施位於未滿 18
歲學生集中場所(如學校)50 公尺距離內
者,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行為,依裁罰基準
擇定裁處金額乘以 2 計算罰鍰金額。(環
保署)
(3-47)
確保商業無侵害兒少權益情事
5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
輔導辦法》規定,公司或企業近 3 年因嚴
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該辦法之
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
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研發
投抵租稅優惠者必須符合最近 3 年內,未
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資格條件,以維護「環
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
相關法規之權利(含兒少權利)保護。
(經
濟部)
(3-48)
53.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公司從
事國外投資應依投資金額事先申請核准
或事後報備。2017 年起均於核准(備)公司
投資時,逐案加註公司及所投資事業從事
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確實遵循所在國之法
律規定,主動實踐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防
止國外運營企業侵犯人權。另《外國人投
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資條例》規定,外國人來臺投資者應事先
申請核准,外國公司申請來臺投資經各相
關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公司在國外有重大
侵害人權事件時,將綜合相關審查意見,
審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民健康、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准駁之決定。(經濟
部)(3-49)
20
Ⅱ兒少之定義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A.國內法律對兒少之定義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保護司)、司法院、 24. 《兒少法》第 2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
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 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指未滿 12 歲
經濟部、勞動部、國防部、農委會、文化部、 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通傳會、中選會 人。(衛福部社家兒 1)
54.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請參附件 2-1,2019 年
兒少共 3,702,207 人(占總人口數 16%) ,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界定
男性 1,925,998 人,女性 1,776,209 人;已
婚者共計 239 人,男性 0 人,女性 239 義務教育之年齡
人。(內政部)(3-50) 25.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及《強迫入學條例》
第 2 條規定,義務教育年齡為 6 至 15 歲。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婚年齡
服兵役(含自願入伍及徵召入伍)之最低年齡
(55)
55. 2021 年修正《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役之年
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2023 年施行,
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不同資
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並將
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分,於訓
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
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
別修正為 17 歲及 18 歲。(法務部)(3-
始能服役。(國防部)
51)
56. 配合成年年齡修正,檢討修正 33 項涉及 投票之最低年齡
青年權益下修 18 歲法案。生活(買手機、 27. 《憲法》第 130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租房子、簽契約)、金融(開銀行帳戶、 免法》第 11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電子)支付) 、 第 14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
商業(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洽公 年滿 20 歲之國民,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訴 銷者外,有選舉及公民投票權。 (內政部)
訟(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結社(擔任 得結婚之最低年齡
人民團體會員)將由 20 歲調降為 18 歲。
(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經 28. 《民法》第 980 條、第 973 條規定,男未
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男
濟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文化部、
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婚。
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國防部) (3-52)
(法務部)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法定成年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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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57. 2019 年修正《少事法》,少年保護事件之 29. 《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滿 20 歲
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年齡為 12 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不再 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未滿 7 歲之
受司法處遇。(司法院、法務部)(3-53)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
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法務部)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58. 2016 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 30. 《中華民國刑法》 (下稱《刑法》)第 18 條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 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無須負擔刑事責任,
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得有限度減
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 輕其刑事責任。並先由少年法院依《少事
分為「輔導十五歲級」 (未滿 15 歲之人不 法》之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法務部、司法
宜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 12 歲 院)
之兒童不宜觀賞)、
「限制級」(未滿 18 歲 性自主之最低年齡
之人不宜觀賞),與我國電影片、錄影節
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通傳會) (3- 31. 《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
男女為性交者,處以刑責,對未滿 14 歲
54)
之男女為性交者加重刑罰,故性自主之最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低年齡為 16 歲。(法務部)
59. 因應世界潮流放寬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 毋須家長許可,可提請法院聲請之最低年齡
齡,2018 年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 7 32. 兒少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則上應得其法定
條規定,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中 代理人同意,但依:(司法院)
華民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中選會)
(3-
(a)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及《行政訴訟
55)
法》第 27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
國民參加政黨之最低年齡 結婚者可獨立為起訴等訴訟行為;7
60. 2017 年頒布施行《政黨法》,明定政黨不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允
得招收未滿 16 歲之國民為黨員。(內政 許獨立營業者,就關於其營業之民事、
部)(新增) 行政訴訟事件,亦同。
(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得獨立提起刑事
自訴。
(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7 歲以
上之未成年人或雖未滿 7 歲而能證明
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事
件,可毋庸經家長同意,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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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聲請。
自願至法庭作證之年齡
33. 為他人案件作證之年齡,法律並未明定。
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
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惟對未滿 16 歲
之人,考量其身心之發育未臻健全,智慮
欠周,不解或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其效
果,故《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明定其作
證不得命其具結,以免受偽證罪之處罰。
(司法院)
因司法保護或福利安置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
年齡
34. 《刑法》 、《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規
定,可以監禁、羈押之最低年齡為 14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依《少事
法》第 85 條之 1 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
其拘束人身自由之保護處分,最低年齡為
7 歲。(法務部、司法院)
35. 《兒少法》及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安置均無最低年齡限
制。年滿 18 歲後,如因就學、經評估無
法返家或自立者,可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
20 歲止。(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1)
童工及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最低年齡
36. 《勞基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
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
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
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
部)
3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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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醫療治療諮詢、醫療治
療或手術之最低年齡
38. 《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規定,未成
年人實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同意書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但情況緊急
者,得無須簽署同意書,即可實施。 (衛福
部醫事司)
限制吸菸、飲酒之最低年齡
39.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吸菸、飲酒。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衛福部
社家兒 1、財政部)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40.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閱聽限制級出版品。
(文化部)
41.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
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錄影節目帶、電影片
及其廣告片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觀賞)、輔導 15 歲級(未滿 15 歲之
人不得觀賞)、輔導 12 歲級(未滿 12 歲
之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
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
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
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文化
部)
42. 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電視節目分
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輔
導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 歲
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觀
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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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人皆可觀賞)。(通傳會)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分級分齡
43.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
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用) 、保護級(6
歲以上始可使用)、輔導 12 歲級(12 歲以
上始可使用)、輔導 15 歲級(15 歲以上始
可使用)及限制級(18 歲以上始得使用) 。
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遊戲
場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經濟部)
考領駕駛執照之最低年齡
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 18 歲
之人不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交通部)
購買公益彩券之最低年齡
45.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不得
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 18 歲之
人。(財政部)
持有信用卡之最低年齡
4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
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須年滿 20 歲,附
卡持卡人須年滿 15 歲。(金管會)
參與行政程序之最低年齡
47.《行政程序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人,有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
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
為。行為能力之規定參第 29 點。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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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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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A.禁止歧視原則
衛福部(社家署、健保署、疾管署)、行政院
性平處、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勞動部、
原民會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
48. 《憲法》第 7 條規定,我國人民,無分男
(61 至 74)
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61.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顯示,少年樣 一律平等。(衛福部社家兒 1)
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視,8.5%
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 49. 2009 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或膚色 2.9%、個人意見或主張 2.9%占
2012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比較高) ,並公告調查結果供各界參閱及
公約施行法》 、2014 年實施《身心障礙者
各機關規劃參考。 (衛福部社家兒 1)(3-
權利公約施行法》與《CRC 施行法》 ,落
56)
實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
62. 2020 年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編纂《兒少 (衛福部社家兒 1)
反歧視案例彙編》 ,包含性別刻板印象、
性傾向、原住民、安置身分、司法少年、 50. 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
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衛福部
身心障礙及年齡歧視,提供從事兒少工
社家兒 1、教育部)
作專業人員使用。 (衛福部社家兒 1、2)
,明定人民享 51. 兒少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63.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
9 條規定投保資格者,均應參加健保,獲
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
得醫療保障。(衛福部健保署)
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
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 52. 依《醫療法》 、《人工生殖法》
、《優生保健
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依《文化部推 法》 、
《醫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 ,禁
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 ,辦理文化平 止醫院、醫師為性別篩選行為,參第 71
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 點。(衛福部健康署、性平處)
相關活動。文化權利促進參第八章 C 節。 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文化部) 條規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
64. 《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離島、 緩、身心障礙、中低或低收入戶家庭為
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 由,拒絕收托。(衛福部社家家支)
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教 54. 為促進身心障礙兒少融入社會,《身心障
育部) 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
65. 《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 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74 條規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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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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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其教育、醫療、居住、遷徙、就業等權益,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不得有歧視對待;傳播媒體亦不得為歧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 視或偏見報導。另《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第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
為由,予以歧視。爰求職或受僱少年倘 教育預算、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各級
認雇主有違反前開就業歧視禁止規定, 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建議檢具具體事證,逕洽工作所在地之 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衛福社家障福、
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又每年度透過 教育部)
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補
5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第 11 條
助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職場平 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
權相關宣導活動、印製摺頁及手冊,並 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以臉書、網站等多元宣導方式,落實禁 務中心,並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
止就業歧視之觀念。
(勞動部)
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且維護文化。另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含多元性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 4 條規定,應優先確保不利條件
6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下稱
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原民會、教
《108 課綱》)依《CRC 施行法》
、《身心
育部)
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施行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之精神,將人權 5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
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於領域課程中實 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7 條規定,
施;2018 年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 對感染愛滋病毒兒少,不得拒絕其就學、
心」,並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2019 年 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為其他不公平
發展「雙性人議題」教案示例,提供教學 之待遇;中央各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反歧
現場參考使用。另為增益性別平等教育 視之教育及宣導計畫。 《人類免疫缺乏病
社會推展與社會溝通,製作懶人包,運 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申
用網路社群媒體、網路通訊軟體、網站、 訴制度,保障其權益。(衛福部疾管署)
廣播節目、報章專刊及學術刊物、公函 57. 無國籍或非本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
等方式,並結合社會資源進行性別平等 可之兒少,如有就醫、就學、就養之需要,
教育宣導。 (教育部)
依《兒少法》第 22 條、
《國民教育法》及
67. 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議題執行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
阻力之因應措施:(教育部) 療費用補助辦法》等規定,確保享有與本
(a) 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同或傾 國兒少同等權益。(衛福部社家兒 2、教
向,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依《性別 育部)
平等教育法》由主管機關調查並要求
改善。
(b)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主
動說明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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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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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及甄
選 LGBTI 議題教案,供教師參用。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辦
理 LGBTI 議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性別
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
職員工性別、特質、認同或傾向,將
多元性別議題融入各類非正式課程。
(f)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
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相關研習。
68. 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性別
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訂定
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
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年以「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及
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
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及廣告中
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及「辦理
民意調查」等策略,推動多元性別權益
保障,提升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
之認識與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
務輔導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及多元家
庭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行政院
性平處)
69. 依 聯 合 國 2019 年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以生殖
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等 3 領域的 5 指
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將我國資
料代入計算,我國性別平等表現為全球
第 6 名,居亞洲之冠。(行政院性平處)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70.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
際公約》,1971 年起生效。2020 年行政
院核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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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約推動計畫》,全面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
利之保障。(內政部)
71.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
,規定應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
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
教育需求;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
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
族學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及維護文化;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
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原民
會、教育部)
72. 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文化權利和特別保護
措施參第八章C節及第九章B節。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73. 為確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
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
適當之調整,2020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修正草案納入合理調整原則。
(衛福社家障福)
74.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護及
勞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75)
75. 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
本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112 點。
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如下:
(a) 2017 年起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
置費用,提供妥善照顧。(勞動部)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原
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籍)
新生嬰兒,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在臺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之規定,修正為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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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保,不受等待期之限制。另提供與我
國幼童相同之常規疫苗預防接種服
務。(衛福部健保署、疾管署)
(c) 政府以專案核准發放外僑居留證後,
是類兒少得持前開居留證及相關資料
就讀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地
方政府依《兒少法》協助就讀國民中
小學。(教育部)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76.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措
施參第 137 點;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辦理
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及社會救助措
施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34 點及本次第
178 點、第 283 點、第 284 點;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扶弱措施參第 298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立法與措施
(77、79) 58.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
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兒
77. 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邀集醫療、福利、
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少權益受到
司法及教育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焦點
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
團體座談,透過案例、問題分析和建議,
護。(衛福部社家兒 1)
製作《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提供不
(衛福部 59. 《兒少法》第 56 條、第 61 條規定,緊
同領域之兒少實務工作者參考。
社家兒 1) 急保護、安置,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並
尊重其意願;安置期間,非為保護兒少之
78. 為落實《CRPD》平等工作權之精神,並
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
兼顧兒少生命安全,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身體檢查。(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居家式托育服
務提供者、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 60.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明定
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消 對遭遺棄及走失兒少之保護及安置方
極資格原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式,對未能尋獲父母或親屬之兒少,依其
違常」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 最佳利益,委託兒少福利機構代覓合適
傷害兒童之虞」,並對不適任人員明定 之收養人,對無法出養之兒少,協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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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管理及查調程序,參第 134 點。(教育 於寄養家庭或機構。(衛福部社家兒 3)
部、衛福部社家兒 1) 6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44 條
79. 司法訴訟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如 規定,法院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下。(司法院) 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時,應考量未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調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
查、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處遇、 兒少或社工員之意見。若於裁判後發生
保護處分、資料保密及紀錄塗銷等特 家暴事件,法院得依請求,以兒少最佳利
別規定,參第 418 點。 益改定之。(衛福部保護司)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社工 6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被
陪同出庭、程序不公開、身分資訊保密、 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機
隱私保護、程序監理人、調解前置、暫 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
時處分、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強制執行 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 15 條之 1 增訂
特別規定等保護措施。 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
(c) 持續辦理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少最佳 (訊)問。衛生福利部預計於 2017 年提
利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兒童司法訪談員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
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參用。(衛福部保護
司)
6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行使事件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家
事事件法》並設有社工訪視、陪同出庭、
選任程序監理人等制度加以保障。(司法
院)
64. 《民法》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規
定,法院依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
人之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兒少)之
最佳利益;第 1080 條規定,法院為收養
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認可或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衡酌兒少最佳
利益。(法務部)
確保兒少機構服務與設施標準符合兒少最佳
利益
65. 對幼兒園、兒少福利機構及兒少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之設施標準與人員資格
等,訂定相關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置
標準及評鑑辦法,範定機構安置兒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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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合理人數、各項服務措施、建築管理(含
空間設置樓地板面積、特殊需求、消防安
全及查核)、專業人員規定(含資格、配
置比例、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等)。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支、兒 3)
66. 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除訂有積極資
格及訓練辦法外,亦有消極資格限制,如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少、行為不
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
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
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等情事,且主管機
關負有主動查證義務。(衛福部社家家
支、兒 3、教育部)
67. 為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依《兒少法》第 84
條規定,由各該機構主管機關辦理實地
評鑑,並輔導評鑑欠佳之機構進行改善。
(衛福部社家兒 3)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點) 點)
衛福部(社家署、統計處、健康署、心口司、
疾管署)、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
金管會
68. 《憲法》第 15 條、第 155 條至第 157 條
80.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 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揭示人民
關嬰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 的生存權應予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扶助與救濟;應保
參附件 3-1 至 3-3。(衛福部統計處)
護母性,實施婦幼福利政策;推行衛生保
81.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2016 年至 健及全民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礙者、原
2019 年為 95 人。因瘧疾、小兒麻痺症 (衛福部社家兒 1)
住民族的自立與發展。
及急性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為 0;與呼 69. 《兒少法》第 23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吸道感染相關之疾病為流感及侵襲性肺 第 14 條之 1 規定,對因懷孕或生育而遭
炎鏈球菌感染症,死亡人數分別為 78 及 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應保障受教權
2 人,參附件 3-4。(衛福部疾管署) 並予適當協助。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
82.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少事 學生繼續就學人數,參附件 3-1。(衛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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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防治措施 部社家兒 1、教育部)
參第 86 點至第 88 點;兒少自殺死亡人 70. 除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流產外,違
數,參附件 3-7、3-8,防治措施參第 89 法墮胎者依《刑法》第 288 條至第 292 條
點至第 91 點。(衛福部統計處) 處罰。(衛福部健康署、法務部)
83. 2016 年至 2019 年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 71. 成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 ,於《醫師
計 159 人,以駕駛過失(含駕駛致傷害、 法》禁止醫師為非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
重傷害、死亡)居多計 67 件,參附件 3- 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於《醫事檢驗師法》
9。(內政部) 禁止醫事檢驗師為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
84. 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 為;於《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增修「出
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07 點)。(法 生性別比之監測及記錄」為人工生殖機
務部) 構許可之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及定期
監測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性別
85. 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比、輔導訪查、掃蕩違規廣告、性別教育
權,2020 年修正《保險法》,以未滿 15
等。(衛福部健康署)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 72. 《兒少法》第 49 條、第 56 條規定,禁
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 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
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 立即危險或傷害、影響身心健康等情形,
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 並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
費扣除額之一半。(金管會) 置。(衛福部保護司)
事故傷害防制 73.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15
權,
86. 跨部會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92 點),院兒權小
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
組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兒少死亡情形,
之日起發生效力。(金管會)
督導權責機關分析死因以推動適切之因
應策略。(衛福部社家兒 2) 74.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關
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情形、嬰兒死亡人
87. 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視、
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兒少年中人口
篩選原則」、「成立輔導團隊協助縣市推
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兒少事故傷害死
動兒童死因回溯」及「建立兒童死亡高
亡率、兒少自殺死亡率,參附件 3-2 至 3-
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型」等 3 項計畫,
7。(衛福部統計處)
持續檢討改進分析機制與作業流程。 (衛
福部健康署) 75. 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A 節。兒少
發展與貧窮、父母責任、健康、生活水準、
88.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最大宗為「運輸
教育及休閒、人身保護等,參第五章至第
事故」,參附件 3-5。從下列 3 方面加強
八章。
交通安全:(衛福部統計處、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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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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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育部、內政部)
(a) 交通安全教育:
i. 學校教育:2020 年編製「五學習階
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架構」 ,並編製
供學校教師教學之「兒童安全過路
口」、「安全騎乘自行車」等主題教
材,依各學習階段學生之成長特性
與安全需求,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各
級學校適齡適性之交通安全教育,
將交通安全教育知能融入正式領域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或團體活動時
間教學實施。
ii. 大眾宣導:製作廣播帶、影片、懶人
包與圖文集等,並透過廣播、交通安
全入口網及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 等
方式推播。並加強縣市政府教育局
與監理所站合作辦理,大型車內輪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的 交 通安 全 體 驗 課
程,提升自行車騎士的道路交通事
故風險感知能力。
(b) 學童通學環境:透過妥善規劃、設計
與施工提供學童無安全顧慮之行走環
境,包括學校規劃通學巷、改善家長
接送區、增設人行空間等校園周邊交
通改善計畫。
(c) 交通規範及執法:
i. 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時段
妥適規劃勤務重點,並全力配合《道
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執行各項事故防制作為。
ii. 2020 年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規範自行車搭載 6 歲以下兒童,駕
駛人須年滿 18 歲,使用貼有合格標
章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並加裝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兒童座椅
等。
iii. 對校區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路邊
聯合稽查,原則每週 2 次,並按縣市
需求機動增加次數。
iv. 加強執法取締未成年無照駕駛。
v.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交通
事故改善程度。即時查詢全國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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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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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縣市兒少發生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傷
人數及學校周邊肇事熱點分析。
自殺防治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論性
意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89 至 91)
89.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少自
殺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層及流行
病學變項進行分析,持續推動跨部會資
料庫串連以評估相關因素,並定期召開
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針對兒少自殺
死亡、通報資料及各項防治作為、成效
等,諮詢專家學者及兒少意見,並請各
部會針對青少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
加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
理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
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強連結個案所在
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等防治作為。自殺
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件
3-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49 點及
第 250 點。(衛福部心口司)
90.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供自殺
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對象,並
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
降低再自殺企圖。(衛福部心口司)
91. 學校應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
防工作計畫》執行,並分由中央、地方
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
作,提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溝通協調機
制;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
諮詢服務」及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
合作機制。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
據、編列配合經費,參附件 3-11。校園
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略:(教育部)
(a) 提升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
師、行政人員)對辨識潛在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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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學生及危機處理知能。
(b)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習,
強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的認識。
(c) 《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加專任
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數,並藉
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輔導人力之專
業知能。
(d) 加強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
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縣市校園
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並
按季檢討。
(e)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估校
園樓層三樓以上的陽台之危險性,增
設牆內擺設簡易掛式花架或懸吊式花
盆,增加攀爬難度、減低靠近翻落的
危險。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85 點) D.尊重兒少表意權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心口司、健康署)、
司法院、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表意
《憲法》對於兒少表意權之保障
權(92 至 108)
, 7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明
92.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行法》
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聘兒
結社之自由。(衛福部社家兒 1)
少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
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2017 至 2020 福利及健康權益之表意
年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包含身心障 77.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處理
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決策情 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
形,參附件 3-12。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 意見;第 10 條,主管機關得邀請少年代
及衛生福利部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案 表列席「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與政府參採情形,參附件 3-13。
(衛福部 (參第 19 點);第 38 條,政府應結合機
社家兒 2) 構團體提供機會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
93.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兒少權益倡議團體 務。地方政府多已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兒
研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衛福部社
略,包含:擴充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 家兒 2)
法制保障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營造 78. 地方政府負責督促安置機構,使兒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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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社會尊重兒少意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 參與機構內相關會議,並建立申訴制度。
兒少表意及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 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探視及
事務能力、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 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衛福
施。2020 年與兒少培力實務工作團隊合 部社家兒 3)
作編寫《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 79. 兒少遭受家庭暴力之表意,參第 61 點。
事項》,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 兒少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之表意, 《性騷
落實尊重兒少意見。(衛福部社家兒 1、 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
2) 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含兒少)充分陳述
94. 兒少申訴機制參第一章 G 節,兒少事務 意見及答辯機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參第 38 於偵審程序定有表意權保障,參第 62 點。
點及第 39 點。(新增) (衛福部保護司)
校園內學生表意 80. 兒少依《醫療法》規定之醫療同意權,參
第 38 點。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95.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
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期間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聽會。 (教
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 及《優生
育部)
保健法》第 9 條規範遭受性侵害、亂倫、
96.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愛滋檢驗、墮胎等情事之被害人隱私保
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訓練研習,提升教 護及醫療同意權。 (衛福部保護司、醫事
育人員對於兒少表意之重視及認知。(教 司、健康署、疾管署)
育部)
教育權益之表意
97. 2018 年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與
署長有約活動平台,2019 年建置「高級 8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55 條
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
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 ,學
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
生可透過該網站瞭解教育部主管各高中
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學校校規規定,提供實務運作建議,或
代表參加。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即時連結至「署長信箱」 ,由專人分辦處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學校
理。(教育部)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經合
98.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理比率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級中
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青少年諮 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
詢會,目前共遴選出 14 名青少年委員, 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
其中 12 至 18 歲青少年委員 8 名,定期 數之十分之一以上。(教育部)
召開會議。 (教育部)
勞動權益之表意
99.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原則,強調學生 8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規定,建教生因建
表意權,包括應常設或以任務編組服裝
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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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儀容委員會,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 調及申訴。(教育部)
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 司法程序之表意
方式,廣納學生意見。(教育部)
8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審理未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學生參與課綱審查(100、 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應注意子女之
101) 意願。《家事事件法》規定,親子事件之
100.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 審理,應使兒少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 之機會;復設有不公開法庭、友善法院環
入學生代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 境、社工陪同、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
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家事調查官、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委託主
100%。(教育部)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兒少心理專家
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裁判書個人資料
10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
去識別化等制度。(司法院)
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辦理學
生代表委員遴選,並訂有性別、原住民、 84. 《少事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偵審少年
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名額規 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
定。 (教育部) 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有選任輔佐人
之權利。另設有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年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102、103)
之人、輔佐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場陪同
102. 2020 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 及陳述意見之機制。(司法院)
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占會議組織
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高級中 少年矯正學校之表意
等教育法》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 85.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表為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 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得對各項
具有行使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
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資訊交 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
流平台網站,學生得逕行交流或提出參 教之不當處置時,少年亦得向矯正學校
與校務會議相關疑義。(教育部) 「申訴委員會」申訴。另少年矯正學校定
期召開班會,並設有意見箱,少年得以公
103.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
開或保密方式反映問題。(法務部)
治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
與達 100%;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
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其
達成率 2019 年達 98%;高級中等學校
之校務會議成員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代表比率達 100%。(教育部)
10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針
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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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關服務計畫,過程中學生本人及家
長應受邀出席,並得視學生需求邀請專
業人員參與,服務內容請參第 232 點及
第 241 點。(教育部)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105. 《少事法》規定,少年如察覺自身有危
害健全成長之情形1,得請求由少年輔導
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協助;又《少輔
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草案)規定少輔會
得依輔導對象需求,請其他相關機關提
供協助;並得將輔導對象之意見回饋列
為少輔會定期自我評鑑指標之一。
(內政
部)
106.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
應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少年無法為完
全之陳述者,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
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
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
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
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
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請兒少心理衛
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另詢問或訊問
少年時,應告知其觸法事實及曝險事由,
如有變更應再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
得依法令請求法律扶助等。(司法院)
107.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
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認證實施
計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強化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訊(詢)問被害人之專業職
能,提升證詞之可信度。(法務部)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1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
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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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針
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
協助,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
並修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核表,規範
主管機關應查核所轄機構確有落實前開
機制;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
請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
願。(衛福部社家兒 3)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權(109
至 111)
109.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含
兒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能成效
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定之權利,
心理諮商/治療為醫療行為,亦需符合相
關規定。兒童醫院評鑑基準第 2.1 章明
定有關兒童人權及權利的相關政策、規
範。未來將研擬發展適用兒童之醫病共
享決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SDM)
教材,以增進兒童對病情之理解能力。
(衛福部醫事司)
110.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年人
經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與未成
年人意願不同時,臨床實務上會由醫療
團隊啟動家庭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及其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通,
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護。
(衛福部
醫事司)
111. 《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具
醫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或因懷孕
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者,得依本人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成
年人則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政府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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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提供協助輔導機制,未成年懷孕服務及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參第 281 點及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畫》參第 248 點。(衛福部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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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民權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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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A.姓名和國籍
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112)
112. 有關非本國籍新生兒,業訂有《外來人 出生通報與登記
口 在 臺 所 生 新 生 兒 註 記 標 準 作 業 流 86. 《兒少法》第 14 條規定,胎兒出生後 7
程》。另針對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 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資料(含死產者)
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2017 通報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兒 1)
年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 87. 《戶籍法》第 6 條、第 48 條、第 48 條
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 之 2 及第 79 條與《出生資料網路通報
《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 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在國內出生未
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經協尋生母行蹤 滿 12 歲之國民,應於 60 日內為出生登
及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 記,逾期經催告仍未登記者,政府逕為
該國籍或逾 3 個月(生母於境內,協尋 出生登記。(內政部)
6 個月)無回應,即可認定為無國籍人,
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其申請歸化, 88. 非本國籍新生兒,依《外來人口在臺所
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程》建檔管
或由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在協尋生母
理,並通知該新生兒之父、母應於 30 日
期間,協助安置兒少,並暫依生母國籍
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
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且
為其子女申請外僑居留證。(內政部)
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
化國籍(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參 89. 對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
第 75 點)。(內政部)(3-103) 兒少,首重協助取得國籍、戶籍或居留
證件,未取得前,主管機關應依《兒少
法》第 22 條規定協助福利服務、就醫、
就學等事宜。(衛福部社家兒 2)
取得姓名
90.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
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
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子女姓氏
之變更,分為任意變更(父母於子女未
成年前約定變更、子女成年後自行決定
變更)及宣告變更。變更姓氏有次數及
條件限制。同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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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
共同收養子女時,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
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法
務部)
91.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及其
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
為之。國民與非本國籍人結婚,其所生
子女的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
姓名之習慣;非本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
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內政部)
取得國籍
92. 我國 2000 年修正之《國籍法》關於出
生原則上採血統主義,例外採出生地主
義。基此,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者,
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
時為我國國民者,具我國國籍;出生我
國領域內,父母無可考或無國籍,亦具
我國國籍。兒少之父母歸化我國國籍,
該兒少得申請隨同歸化。具我國國籍之
兒少,其國籍不因任何因素自動失效,
欲喪失我國國籍者,應申請並經許可後
始得生效。(內政部)
93. 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依 2014 年
「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女之逾期
居停留外來人口身分及非本國籍新生
兒通報相關問題會議紀錄」、2015 年修
正函頒之《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
記標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移民署查
處非法外來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 18
歲兒少工作標準作業流程》,視個案狀
況專案准其在臺居留,保障在臺生活、
就學及就醫等權益,嗣後並得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參第 57 點。(內政部)
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
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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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94.《兒少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保存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少身分、
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兒童及少年
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明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收養人親職
準備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身世告知」 ,
保障被收養人知其父母之權利。(衛福
部社家家支)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B.維護身分
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
113. 為使兒少收養事件尋親服務依法有據, 95. 《民法》第 1064 條、第 1065 條規定,
2019 年增訂《兒少法》第 21 條之 1, 非婚生子女得因生父之認領、撫育、生
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 父與生母結婚或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
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另為保障 存在,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婚生子
被收養兒少之身分權,設置「兒少收養 女有同等權利。(法務部)
資訊中心」保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尋 96.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採
親流程及提供尋親服務。(衛福部社家 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住民兒少為非原
家支)(3-104) 住民者收養、非婚生子女,其原住民身
114. 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療院所 分不喪失。非基於兒少個人意願,其父
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 母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拋棄原住民
記,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性別變 身分。(原民會)
更登記須檢附「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 97.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規定,在臺蒙
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 藏族得申請取得蒙藏族身分。蒙藏族與
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非蒙藏族結婚或被收養、年滿 20 歲自
無庸重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辦理出生 願拋棄身分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
別之性別變更登記。為避免雙性兒童有 分,但不影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
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2018 年訂
族身分。(蒙藏會)
定《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
性建議原則》,並建立「未成年雙性人 98. 政府積極協助受安置兒少與原生家庭
或親屬重聚,並依兒少意願主動提供原
之性別矯正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單
生家庭資訊。相關措施並列入「2015 年
(16 家)。(內政部、衛福部醫事司)(3-
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
105,新增)
鑑項目」。(衛福部社家兒 3)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C.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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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115、
116) 99. 兒少表示意見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115. 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3-106) 100.依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表達意
116. 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發行 見,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
校園刊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 範圍。我國並未設置通訊傳播兒少表示
競賽投稿件數統計參附件 4-1。
《高級中 意見權利之申訴機制,惟另置「傳播內
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規 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
定,不得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 報告》。另要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
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 為主要收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
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另每年辦理校 收、近用與表達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
園刊物編輯研習營,對全國高中職校刊 監理機制,於進行定期評鑑及換照作業
社指導教師,宣導兒少表現自由權利。 時,宣導尊重閱聽兒少之意見,並納入
(教育部)(3-107) 節目製播之參考。(通傳會)
101.政府鼓勵兒少創作,補助辦理兒少文學
營及文學獎。(文化部)
102.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學校刊物,應尊重並
保障學生之編輯採訪獨立,不得為合法
性審查外之內容審查。(教育部)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103 點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至 115 點)
通傳會、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
117. 行動寬頻滲透率為 124.13%。
(通傳會) 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 ,推動「優良
(3-108) 兒少電視節目和網站標章」、
「電視節目
118. 在資訊素養提升方面,《108 課綱》在 分級細緻化」、「提高兒少電視節目比
國中小的部分,將科技領域列為部定課 例」
、「建立管理防護機制」、
「尊重兒少
程,包含「資訊科技」與「生活科技」 觀點與意見表達」等措施。(通傳會)
兩個科目;在高中的部分,將「科技資 104.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
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心素養。為解決 略》,揭示兒少有以下權利:(通傳會)
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相關課 (a) 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與商
程之師資問題,媒合大學協助開課,規 業利益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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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劃遠距教學、運用直播共學、線上數位 (b) 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
學習等多元管道,以落實《108 課綱》
。 干涉或不法侵害;
(教育部)(3-109) (c) 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絕露
出於媒體;
118-1.「數位學伴計畫」以大學學伴制為概
(d) 近用通訊傳播媒體與自由表意;
念,運用網路進行陪伴與學習,招募、
(e) 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
培植大學生擔任偏遠地區國中小
(f)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DOC 學童之學伴,藉由視訊設備與
線上學習平臺,讓教學端(大學生)與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學習端(國中小/DOC 學童)以定時、 105.《兒少法》第 39 條、第 40 條明定,政
定點、集體方式,每週 2 次(每次 2 堂 府應鼓勵創作兒少文學、視聽出版品與
課,每堂課 45 分鐘),進行一對一線 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聽出版品;
上即時陪伴與學習,為偏遠地區的學 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童打造更多元的數位學習與環境,藉 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辦理兒少
以提升學童學習動機與興趣,105 年 優良讀物評選,建置「兒童文化館」網
至 109 年執行成果如附件 4-1-1。(教 站,提供國內外童書獲獎資訊。輔導辦
育部)(新增) 理兒童國際影展,開拓國際多元文化視
119.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增訂 野。(文化部、經濟部)
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 106.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小
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應符合 學圖書館,並於 13 縣市設置行動書車
「普」級或「護」級規定,與敏感性情 巡迴服務及招募閱讀志工,擴展偏鄉兒
節之警示訊息、依分級標識或時段提供 少閱讀資源;另於全國 100 處托育資源
節目親子鎖。有關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中心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 0 至
58 點次。(通傳會)(3-110) 3 歲兒童閱讀。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
120.2018 年至 2020 年間共計協助 108 款次 支)
分級不符之遊戲軟體進行改善(2018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年:42 款次、2019 年:31 款次、2020 107.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廣
年:35 款次);同時要求 218 款次未標 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
示分級或級別標示錯誤之遊戲軟體改 辦法》,分為 5 級。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
善或下架(2018 年:64 款次、2019 年: 成員含兒少團體代表。電影片映演業者
69 款次、2020 年:85 款次),皆已輔導 應要求觀眾出示年齡證明。不得提供兒
完成改善;並針對未標示遊戲軟體分級 少觀看未符年齡限制之電影片。父母或
之業者移送地方政府裁罰總計 3 件。 成年人不顧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
(2018 年:1 件、2020 年:2 件)
【已製 觀看,將勸導依規定處罰。(文化部)
表】
108.遊戲軟體: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
121.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針對讀者年齡層 法》,建立 5 級制分級規範;公告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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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分析,2020 年學童(6-11 歲)全年借 參照表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
閱冊數為 1,247 萬冊(15.56%)、青少 輔導業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整揭露分
年(12-17 歲)全年借閱冊數為 533 萬 級資訊;邀集學者、社會團體及遊戲軟
(6.65%)。另公共圖書館現多朝向以 體上下游業者,成立自律組織「數位遊
分齡分眾方式進行館藏和空間規劃,區 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建立溝通平
分不同族群需求,可改善讀者聲音干擾 台。參第 43 點及第 286 點。(經濟部)
問題。(教育部)(新增) 109.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出版品及錄
122. 持續推動《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 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規
讀與聊書計畫》 ,建置學校社區共讀站, 範,輔導業者自律分級,違反者依法處
統計至 2019 年,平均每生擁有圖書冊 罰。(文化部)
數為國民小學 38.1 冊、國民中學 21.74 110.新聞紙:《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新聞
冊。托育資源中心至 2020 年增加為 166 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
處,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 為兼顧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採先自律
閱讀。(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支)(3- 後他律機制,由報業公會建立「自律」
111) 機制,成立審議委員會,於閱聽人陳情、
申訴、投訴後,開會審議會員之報導內
容並處置。公會如未於 3 個月內審議,
或審議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
由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
審議,違者依法處罰。
(文化部、衛福部
保護司)
111.網際網路: 《兒少法》第 46 條之 1 及第
9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
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
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
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接
取或瀏覽,違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依
同法第 46 條,我國成立「i-WIN 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受理不妥網路內容之申
訴,依案件性質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通
傳會)
112.廣播電視、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及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規定,廣
告及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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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之 1 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規定,業者應就
其播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播出內容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核處(參第 42 點)。
2012 年委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
章」評選,評選結果半年公告一次。 (通
傳會)
113.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難以分級,民主
國家多採業者自律或過濾、條件接取等
技術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目前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等下載平臺已自律
分級。(通傳會)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的語
言需要
114.客家族群:依《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
規定,委託營運客家電視頻道,開發適
合兒少觀賞之節目;以國小中高年級生
為對象,舉辦夏令營,鼓勵兒少之媒體
參與。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
(客委會)
115.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
設置原住民族電視臺,製播兒少族語教
學節目。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原民
會)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118 點) 118 點)
教育部
123.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學校 116.《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
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蒞校演講、活 教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信仰自
動演出等,應注意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 由,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
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 動之自由。(內政部)
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惟校外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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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如對學校禁止入校有疑慮,可向教育 117.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慣安
主管機關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逕行諮 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有
詢、申訴。並增訂監督、溝通、申訴機 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不得
制及流程,以及學校、權責單位與民間 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教活動。並納入兒
團體、校外人士間的溝通機制。(教育 少評鑑項目。(衛福部社家兒 3)
部)(3-112、新增)
118.思想自由,參第三章 D 節及本章 C 節。
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
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明定,學校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 、
《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
、《教育基本法》等,尊重
及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
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教
育部)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首次第 119 點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至 121 點)
內政部、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結社
自由(124 至 126) 119.《憲法》相關規定參第 76 點。
《集會遊
124. 《集會遊行法》對於參加集會遊行者未 行法》未以年齡限制參加者,惟集會、
加以年齡限制。惟為維護公共秩序所必 遊行及籌組團體的負責人,限於成年
要,集會遊行負責人須於集會遊行舉辦 人。(內政部)
及進行、結束時,負有法律作為義務, 120.《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高
因兒少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 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
以負責人責任。(內政部)(3-113) 生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教育部)
125. 《社會團體法》草案刪除發起人之規 121.《工會法》並未限定勞工加入工會之年
定,並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否具行為 齡,童工符合規定亦可加入,並有相關
能力取消相關規範,刻正由行政院審查 選舉權利。惟參酌《民法》,《工會法》
中;該法未制定前仍依《人民團體法》 第 19 條規定,工會理、監事之被選舉
相關規範執行。2021 年先修正現行《人 權年齡限制為 20 歲。另《勞資會議實
民團體法》規定,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 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年滿 15 歲,
須『年滿 20 歲』修正為『成年』,以配 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
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政策,促進青 表之權。(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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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年結社權利。(內政部)(3-114)
126. 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學校
規劃(含學生建議成立)之社團,其成
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
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至 1.5 倍為原
則。各校每學年需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
團開辦數量與情形。 (教育部) (3-115)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G.保護隱私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 122.依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受《憲法》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27 至 129) 第 22 條所保障。(法務部)
127. 2018 年曾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123.《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規定,如
生,就學校政策或規定是否能保障個人 隱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得
2
隱私進行意向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國 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不法侵害他人隱
中、高中學生有高度認同。(教育部) 私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3-116) 請求損害賠償。 《兒少法》第 66 條規定,
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應予保
12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密。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有
注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或
可能負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處罰責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
任。(法務部)
犯罪或攜帶違法(違禁)物品,或為避
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 124.《兒少法》第 69 條規範,媒體對(a)受
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高級中等以下 保護兒少(b)緊急安置個案(c)施用毒品
學校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 或管制藥品兒少(d)否認子女之訴、收養
砲、彈藥、刀械及毒品等違禁物品,有 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
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
不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 人(e)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
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教育部)
(3- 或被害人之身分不得報導或記載。地方
117) 主管機關應查察媒體有無上開情事,接
受民眾陳情或申訴,如查屬實應依法核
129. 地方政府轄屬學校違反輔導管教措施
處。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前開
或嚴重侵害學生隱私權,除函文要求改
2
各級學校(含國小)係運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 ,分別以抽樣或普查方
式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之評估檢核,其中主題 2: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之第
4 項,即針對學生隱私權部分實施檢核(如不公告成績、不任意搜查書包、不揭露個人健康狀況等) 。經
2018 年調查結果,在 5 點量表上國中、高中學生在 5 點量表上表示同意的程度皆高於 4 屬高程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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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進,必要時將其督導作為列為補助「辦 兒少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亦納入審查
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參 項目。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校園巡迴
據,並將正向管教措施辦理情形列為 宣導,請師生共同監督平面媒體是否有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 揭露兒少個資等情事。(衛福部保護司、
育補助款」之考核項目;非屬地方政府 通傳會、文化部)
轄屬學校,除即時函文要求改正及回復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
相關精進作為外,必要時由學務工作輔 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
導團入校協助釐明及給予建議修正事 均明定應妥善維護被害兒少之隱私,提
項,或列為公立學校校長考核、私校獎
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境、調查不公開、
補助款之參據;另依《學校訂定教師輔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身分資訊,違反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有 者,依法核處。(衛福部保護司)
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
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 126.《少事法》、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警察
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規定,任何
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
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
數參附件 4-2。(教育部)(3-118)
式,洩漏有關少年案件之記事或照片、
130. 有關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時,應注意 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等,亦不得
維護學生之隱私,參第 263 點。(教育 任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
部)(新增) 監視器畫面拍攝;警察單位可設置具隱
131. 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私保 密性之「少年保護室」;《少事法》並有
障規定,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 少年前科資料塗銷之規定。(內政部)
查個人物品時均提前預告,申訴管道參 127.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除法定情
第 34 點。(衛福部社家兒 3) (3-119) 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涉及兒少之
132. 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 司法文書,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或去識別
監視攝影設備,保障受托幼童人身安 化後公開;違反者,依法處罰。
(司法院)
全,惟為兼顧隱私權,授權中央主管機 128.《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
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 導工作人員負保密義務;《性別平等教
訂定辦法。
(衛福部社家家支)
(3-120) 育法》第 22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規定,校
園性別事件之資料應予保密。倘學生發
現資料疑遭不當洩漏,可申訴陳情,校
園性別事件可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8 條規定,申請調查。(教育部)
129.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訂有院生資料保
密與個人隱私權益保障的規定,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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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查個人物
品時均提前預告。受安置兒少認隱私受
到侵害,可循機構內外申訴管道陳情。
(衛福部社家兒 3)
130.《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
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
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兒科專科
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已訂有兒少隱私及
保密訓練課程。對罹患精神疾病、愛滋
病、性病、罕見疾病、油症及其遺屬等,
分別依《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油症
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等保障。
(衛福
部醫事司、心口司、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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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暴力侵害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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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 176 點至 185 點)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司法院、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
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教育部
相關措施
保護措施
133. 兒少保護通報、受虐人數及類型、重大兒
虐案件死亡人數、保護安置處理情形、兒 176.《兒少法》第 49 條、第 51 條及第 56 條
少保護緊急及繼續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1 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
至5-8。(衛福部保護司、司法院)(3-121) 待及性虐待等不當行為,包括利用兒少從
事危險活動、行乞、犯罪;利用身心障礙
134. 2019年修正《兒少法》,增訂下列保護措
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妨礙國民教育
施:(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內政部)
機會;強迫婚嫁及引誘自殺等。違反者依
(3-122)
法處罰。(衛福部保護司)
(a) 司法早期介入機制:當社工查訪因難,
經檢察機關尋查不到,涉有犯罪嫌疑 177.設置「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建立
時,可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處理,2019年 責任通報制度。 《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醫
至2020年,兒少保護案件啟動司法早 事、社工、教育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
期介入件數共178案。各地方警察機關 員,知悉兒少有受虐、疏忽等不當對待情
執行成效,參附件5-9。
(衛福部保護司、 事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兒少保護通
內政部)
報件數及案件類型參附件 5-34。(衛福部
(b) 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對
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訂有消極 保護司)
資格限制,且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查證 178.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須評估兒少之
義務(首次第66點)
,為進一步防堵不 安全狀態,決定保護安置或與有保護兒少
適任人員在不同體系流竄,明定主管
能力及意願之家庭成員擬訂安全計畫。積
機關應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學
校、兒少機構查詢。(衛福部保護司) 極推動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
(c)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透過科學調 評估及風險評估,並持續追蹤研究成效。
查瞭解兒童死因,找出可矯正之原因 有關兒少保護個案件數及兒少保護安置
與建議,避免再度發生(參第87點)。 事件統計參附件 5-35 至 5-37。
(衛福部保
並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相驗案 護司、司法院)
件建立死亡原因檢視機制,由警察機
關報驗時,填報「相驗案件聯絡事項 179.《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列為保護個案
表」,檢察機關於相案或偵案終結前,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兒少
由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6 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以檢 安全與安置評估、心理輔導、精神治療、
視、釐清兒童確切死亡原因。
(法務部)
戒癮治療等,並要求施虐家長接受 4 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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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新增) 小時之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親職能力及
(d)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任何 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能。(衛福部保
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責任通報
護司)
人員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提高對其罰
緩上限,以達嚇阻之效。 (衛福部保護 180.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主管機
司) 關得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或宣告終止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及調 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終止
查處理辦法》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知悉
收養關係。(司法院)
或接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應於24
小時內完成評估;為免漏接個案,明定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所有案件均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人員 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合
處理,以強化兒虐案件之執行力;且應 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
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緊急安置之
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述
兒少應通知實際(非戶籍所在地)就讀
學校,確保通知有效性。 (衛福部保護 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
司) 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
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及第 53 點/免受一切形式 (衛福部保護司)
暴力之全面性行動計畫 (135 至 141)
182.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
135. 行政院2018年核定《社安網計畫》結合跨 治小組實施計畫》,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
部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內 立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檢視重大兒虐個
政部及法務部)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 案通報處遇過程有無違法及疏失之處,分
第一線的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 析風險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之具體建
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社安網 議。(衛福部保護司)
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參附件5-
預防措施
10,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執行
情形參附件5-11。(衛福部社家企)(3- 183.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123) 遇實施計畫》 ,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
教育人員、托育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
136. 《社安網計畫》分3年逐步補助全國社工
心、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有失業、
人員總計3,021名,視所從事之案件風險
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
提供風險加給。 (衛福部社工司)(3-124)
姻失調等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動提供預
(a) 《社安網計畫》於 2018 年至 2020 年
防性服務以增強家庭權能,辦理成果參附
分年聘用社工人力,至 2020 年達總計
3,021 名,分年人力及經費需求參附件 件 5-38。(衛福部社家支)
5-12。為使保護性社工人力專業久任, 184.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對於公部門保護性社工自 312 薪點起 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逾期未完成預防接
聘,薪點折合率為每點 133.6 元,且保
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保
護性業務比重達 80%以上者每月加領
風險工作費 3,000 元,與一般性社工薪 逾一年、領有政府經濟扶助、矯正機關收
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18 歲等特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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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資維持一定差距,輔以配搭相關執業 體,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或兒少保護
安全措施。(衛福部社工司) 事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
(b) 兒少保護公部門社工人力數為551名, 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5-39。(衛福部社
以每年平均服務案件量為2萬件估算, 家支)
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為1:36案,經《社 185.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
安網計畫》補充公部門兒少保護社工 服務計畫》,將失業家庭納入輔導對象,結
人力至676名,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降 合社區力量,提供弱勢家庭支持性服務。
至1:30案。(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衛福部社家支)
(c) 為保障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理
薪資,同時建立補助民間團體社工人
員依年資及風險等級之階梯專業服務
費,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會福利
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 (衛福部社
工司)(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入、高
風險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務的管道
(137至139)
137.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
福利服務:(衛福部社家署家支組、教育
部) (3-125)
(a) 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透過福利諮詢、
資源轉介、預防宣導、親職知能等多元
服務方案,增強脆弱家庭權能。並為協
助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布建各類型家庭型
態支持服務,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
源共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 ,透過
公私協力模式提供家務指導、婚姻與家
庭協談輔導、照顧者喘息等支持服務,
提升家庭及成員本身各項功能,並增進
家庭關係維繫。社會(家庭)福利服務
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5-13、5-14 (衛福
部社家支)
(b) 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力量
辦理「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以
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介,延伸發展親子
活動、少年輔導團體等活動,促使專業
社工得以接觸家庭,在提供服務之外亦
可發掘處於不利情境脆弱家庭之兒少,
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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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心合作,共同提供家庭所需之服務,辦
理成果參附件5-15。(衛福部社家支)
(c) 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透過
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針對育
有6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
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
升家庭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以提升父
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及技巧,預
防兒童遭受不當照顧或虐待。 (衛福部社
家支)
(d) 賡續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
案」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184點)
,發現符
合脆弱家庭服務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
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
理成果參附件5-16。(衛福部社家支)
(e) 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參附件5-
17。(教育部)(新增)
138.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求
助平台,輔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集中篩派
案機制,透過跨系統資料串接即時掌握
家庭風險因子,提升派案效能,使兒少
保護案件通報後能於24小時內完成派
案。
(衛福部社家企)
(b) 運用介接數據資料於脆弱家庭個案管
理系統及保護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家
庭歸戶圖」,將個案資料以家庭為歸戶
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接案時取得
以家庭歸戶之跨系統資訊,俾利掌握家
庭整體樣貌及風險預警。(衛福部保護
司)
(c) 2018年7月起全台補助成立7家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針對疑似重大兒
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及處遇,並啟動司
法早期介入,遏止傷害擴大,並由政府
補助受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
相關費用。2018年7月至2020年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辦理情形請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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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件5-18。(衛福部保護司)(3-126)
139.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制:
(a) 《地方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
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規定,地方
政府受理成人保護通報案件時,倘評估
有在學中之目睹兒少,即知會各教育主
管機關,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轄屬學
校,以利各級學校掌握個案相關資訊。
學校視學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邀請社
政、衛政或警政等單位與會,與主責社
工保持聯繫,並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
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
導,其學生有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
或重大違規行為等,配合其特殊需求,
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
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
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教
育部)
(b)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任輔
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即具有臨床心
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者)。面對學生多元個案類型,整合、
運用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人力,使學生
得到完善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能,提供
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支持與保護,完善
跨網絡系統合作,提供專業適切的學生
個別化輔導處遇,並提升學校輔導與教
育功能。(教育部)(3-127)
140. 2019年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
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致力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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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進就業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
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提
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機會及津貼補
助,排除就業障礙協助順利就業。2019年
提供求職登記35人次,推介就業21人次。
2020年提供求職登記103人次,推介就業
59人次。(勞動部)
141.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家庭
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介至地方政
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庭暴力事件服
務處或函請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
他適當之人陪同或協助陪同兒少出庭,並
得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
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聽取子
女意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
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概況參附件5-
19。(司法院)(3-128)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首次第 229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措
點) 施及醫療照護
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化部 檢視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142.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童傷 229.經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生育禮俗,未有對
害情形。(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 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形。(內政部、
化部)(3-129) 客委會、原民會、蒙藏會)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 335 點至 341 點)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性剝削及性虐待
衛福部(保護司)、司法院、內政部、通傳會
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143. 2017年修正《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整 335.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 、
「性侵 條例》,2015 年大幅修正整部法規為《兒
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各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計於 2017
警察機關共查獲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數為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性交易」一詞修正
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件5-20。地方檢察署 為「性剝削」,該條例第 2 條明文禁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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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 種型態之兒少性剝削。違法者除刑事罰
結情形參附件5-21。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 外,另增加行政罰。對兒少性剝削者經法
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必須接受一定時數之
31條至第40條、第42條與第45條之裁判結 輔導教育,另提供遭受性剝削兒少之父
果,參附件5-22。(內政部、法務部、司法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8 至 50
院)(3-13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以增強其家庭功能。
(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
144.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
例》規定,應辦理三級防制教育宣導,並 336.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執
於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報告及檢討。 行計畫》 、
《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 ,加強查
2020年因應網路性剝削樣態,將拍攝製造 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兒少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與影像之案件 22 條至第 29 條以暴力、集團性犯罪型態
型態列為年度重點宣導項目,強化預防成 強迫少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兒少性交易
效。(衛福部保護司)(3-131) 案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8-16 至 8-18。
(內政
部)
145. 針對性侵害及性騷擾防制作為,說明如
下: 337.《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
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
(a) 為鼓勵社會大眾發現兒少疑似遭受性
行為或性交行為;亦不得利用兒少拍攝或
侵害應立即協助通報,研發製作相關預
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
防宣導教案教材,如兒童性侵害防治教
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案光碟、兒童少年網路性侵害防治教
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
案,宣導內容包含男童也可能遭受性侵
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衛福部
害,提醒加害者之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可
保護司)
能造成的傷害,與相關法律責任等,宣
導對象包括所有兒少。 338.對於受補助之文化表演藝術,透過審查及
(b) 持續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考評機制,檢視演出內容,避免利用兒少
之1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 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題材。並將兒少性剝
施計畫」,供相關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參 削防制規定列為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課
考。截至2021年,業提供161名專業人 程,納入結業測驗範圍。於旅館從業人員
士名冊供需用機關運用。另製作「兒童 訓練場合,宣導通報責任及保護措施。 (文
性侵害案件應用司法訪談標準程序教 化部、交通部)
學影片」,以利司法檢調人員及專業人 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保護
士精進訪談技術。 處遇
(c)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教導學生保護自
己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並透過各 339.保護安置:檢警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於
24 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決定通
式會議及研習,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通
報機制,建立並暢通學生受害之求助 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送交適當場所緊急
安置。緊急安置 72 小時後經評估有必要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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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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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d) 發展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之 繼續安置者,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
教案,協助教師融入教學,提升學生的 出審前報告聲請裁定繼續(緊急)安置,
自我保護意識了解自己的身體界限、 期間不得逾 3 個月。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安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求助資源等知 置者期間不得逾 2 年,有繼續安置之必要
識。 者,應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
(e) 建立友善校園安全空間,減少校園空 置,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年。准許安置
間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及 事件統計參附件 8-19。(衛福部保護司、
明確的指標系統及緊急求助系統,積 司法院)
極防治校園性別事件。各級學校2017
340.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年至2020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 第 22 條規定,應設置中途學校,聘請社
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
參附件5-23。(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中
(新增)
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
146. 鑒於網路兒少性剝削議題日益嚴重,為回 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途學校
應各界關注議題,邀集專家學者檢討《兒 分為合作式及獨立式,合作式中途學校裁
少性剝削條例》,針對持有兒童少年色情 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
製品第1次被查獲者及觀覽兒少為性交、 況、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參附件 8-20 至
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研議是否由行 8-22。(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政罰修正為刑罰,已召開4次《兒少性剝 341.司法偵訊:(衛福部保護司)
削條例》修法研商會議。(衛福部保護司) (a) 警察及司法人員詢(訊)問兒少性剝
(3-132) 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
147. 為使大眾了解現今網路兒少性剝削之危 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險,製作多項宣導素材,如<上網篇>、< (b) 被害人已經合法訊問,別無必要者,
惡魔篇>、<解謎兒少性剝削>等,置於官 不得再行傳喚。受詢(訊)問或詰問
網;另製作「防治兒少私密照外流教育推 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
廣素材」,於臉書、Line、官網等陸續上 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等人得
架,另於 Google 聯播網、APP 廣告聯播 陪同在場。
網、FACEBOOK、Instagram 等平臺露出宣 (c)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
導。針對防範網路誘拐議題,與民間團體 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童及少年
合作研發《網路兒少性剝削專業人員工作 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
手冊》。(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
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148. iWIN 於2018年前並無兒少性私密影像外
(d) 訊問兒少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並提
流之相關申訴選項,民眾可能依主觀判斷
供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隔
以色情、暴力等選項進行申訴,2018年至
2020年 iWIN 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 離之。
影像外流案件參附件5-24。2018年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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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屬「重
大案件」,應於接獲相關申訴後1天內立即
處理。如出現於境內網路平臺,iWIN 將
提醒業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先
行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
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如
出現於屬境外網路平臺,iWIN 將聯絡該
平臺業者移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
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
通知國際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容,並
將兒少私密影像編碼後轉請跨國大型平
臺阻止該影像再被上傳;若未能移除,則
將其網址列入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通傳會)(3-133)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149.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列為性剝削保護個
案者,依被害人保護流程辦理;未列為保
護個案者,則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
協助(包含社會福利服務、教育、衛政、警
政、民政、含法律諮詢、及其他服務資源),
並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提供適切的保護
與服務。(衛福部保護司)(3-134)
結論性意見第 92 點及第 93 點/性剝削緊急安
置程序(150)
150. 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人,地方主管機關
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緊急安置及向
法院提出聲請,並依法院裁定結果安置被
害人於兒少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
校或其他適當之服務。法院裁定兒少保護
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或撤銷
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25。(衛福部保護司、
司法院)(3-135)
151.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就相關
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置,以保護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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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被害人之隱私。(司法院)(3-136)
152. 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
採多元處遇模式,評估兒少需求落實家庭
處遇,亦得令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
親職教育輔導。(衛福部保護司)(3-137)
153. 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之被害人,不論其是
否有接受安置服務,返家後地方主管機關
均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
之協助,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衛福部保護司)(3-138)
153-1.2020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列為保護性個案
者,共有918人,並由其依個案需求提供
安置服務、諮詢協談、陪同偵訊、就學輔
導、心理諮商、就業、經濟扶助、法律、
戒治、社會適應、親職教育或輔導、網路
安全、資源連結及出庭等服務,總計服務
人次共23,396服務人次。
154. 司法院於2020年1月通函所屬各法院,對
於案件被害人如非本國籍者,若認無繼續
協助審理之必要,為保障被害人返國權益
及便利主管機關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原籍
國(地),宜主動通知原案件移送機關或於
其函詢時,明確回覆該被害人是否已可返
國,俾利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司法院)
(3-139)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H.不受酷刑或其他形
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131 點至 136 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
點、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第 307 點) 權利
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教育部、
通傳會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及第 57 點/禁止體罰(155、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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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56)
禁止家內體罰
155.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說明 131.《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
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126 條、
如下:(法務部)(3-140)
第 286 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幼童
(a) 該規定其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護教 發育罪之處罰規定。另《少事法》第 78 條
養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權 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
對子女為適當之管教。所謂「必要」, 作。(法務部、司法院)
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
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定之。如果逾此 132.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參第五
章 I 節。
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
苛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害子女心理 133.《教育基本法》、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
等,為濫用親權之行為,除得依《民法》 用條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停止親權,倘對於子女造成身體受傷, 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即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對於校長及教師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
生,應依《教師法》規定予以懲處。(教育
(b) 《刑法》第 286 條明文禁止凌虐 16 歲以
部)
下兒童而妨害其身體發育之行為;另可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等適 134.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強制住院,依《精神
時介入。因我國《民法》
、《刑法》
、公法 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期間,醫療機構
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其免於遭 須善盡病人權益保護之責任;任何人不得
受父母加諸身心之不當懲戒之規範,因 對其有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或留置無
此應無刪除《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 生活自理能力之罹患精神疾病兒少於易
定之需要。 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定目的,限
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法
156. 2019年兒虐事件屬父母不當管教者約占
令,於必要範圍內為之1。
(衛福部心口司)
兒少保護開案案件27%。透過向社會大眾
宣導,使國人知悉體罰對兒少會產生之負 135.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之兒少,父母或
面影響以及正向教養之知能,嗣國人對於 監護人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調地
管教兒少之觀念改變後,併同修正《兒少 方主管機關與社福團體,做必要之矯治輔
法》。另為促進國人改變使用不當方式管 導;警察人員受理上述事件,除依法處理
教兒少的觀念,自2021年起訂定每年4月 外,應予以口頭勸導,遇有輔導需求,轉
為兒少保護宣導月,辦理記者會、論壇、 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內政部)
研討會等系列宣導活動,以落實公約及 136.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終結兒少受暴的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
目標。
(衛福部保護司)(3-141) 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法務部)
禁止校園體罰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A.教育及職業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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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訓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157
至 160)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
尊嚴及本公約規定(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
157. 《教育基本法》、
《教師法》、
《幼照法》規
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 257.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參第 133 點。(教育
造成身心之侵害。對於教師(含校長)體 部)
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應依《公立高級中等 258.《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明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公立高級 定地方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予以懲 生獎懲規定,並經專家學者先行審查是否
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依《教師法》 、 符合《憲法》等規定。另參第 118 點。(教
《幼照法》應予解聘(參第13點)。教師 育部)
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受行政處分,參附
259.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學
件5-25-1。(教育部)(3-142)
生學籍管理辦法》未訂定開除學籍相關規
158. 為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發生,並加強 定。另《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
教師正向管教與零體罰之概念,相關具體 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作為如下: 使各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教育
(a)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正 部)
發布實施,因應準則修正重新訂定《各 260.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之救
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實施計畫》,併檢 濟措施:(教育部)
視校園霸凌問卷名稱及項目內容。
(a) 幼兒園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b) 透過經費補助及定期辦理轄管高級中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申訴。
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納
入「安全校園、安全教室」課程議題, (b)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
透過講座方式提升教師主動發覺及辨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
識能力;另補助地方政府對所主管學 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校以專題討論與分享方式辦理校內教 (c)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
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研習。 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
(c) 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加強宣導正向 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
管教及零體罰政策,並積極協助教師 及決議之申訴事件。
加強輔導管教知能。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C)禁止宣
(d) 2019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少年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保護辨識、通報暨輔導知能研習計91
場次,共8,400人次參與;2020年辦理教 307. 《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保專業知能研習計122場次,共7,868人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司法院)
次參與。(教育部) (新增)
159. 為了解校園實況,定期透過校園體罰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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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測調查,抽測結果(無受體罰之學生比
率 ) 由 2017 年 98.38% 上 升 至 2019 年
98.83%。另實施校園問卷抽測調查,瞭解
學生遭受體罰情形之數據參附件5-26,違
反《幼照法》裁罰統計參附件5-27。(教
育部)(3-143)
160.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參第
32點。(教育部)(3-144)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護
(161)
161.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
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
近親屬,及聯繫該管少年法院(庭)。亦刻
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草案》,並參照《CRC》、《哈瓦那規則》
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得對收容少
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採取必要措施,預
防及處理收容少年遭受不法侵害。矯正學
校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參第39點(附件1-
9)。(法務部)(3-145)
161-1.2016年至2020年兒少安置機構發生工
作人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身體虐待等
情,經通報並成案者,每年平均計6件,為
避免上開情事,每年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
練,強化機構專業人員對於認識與落實
CRC 權益保障,另於2020年修訂兒少安置
機構輔導查核表,列入定期檢視機構有無
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待遇或處罰兒少情形之項目。(衛福部社
家兒3)(新增)
校園霸凌防制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校園霸凌防制(162 至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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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擴大保護(併參第16點)。為提高被霸凌
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舉意願,並降低填
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力,使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修正將檢舉人、申請人所須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等資料刪除,另對於行為人及當
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
密。(教育部)(3-147)
163. 為鼓勵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得善
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巧,建置「橄欖
枝中心」,並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
的概念,鼓勵衝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恢復
關係,並作為防制霸凌之促進策略,推動
辦理情形參附件5-28:校園霸凌通報、確
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5-29、5-30「防
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防制
校園霸凌專區(網站)留言板」服務統計
參附件5-31。(教育部)(3-148)
164.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正
後,擴大對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同或不
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
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16點),倘教
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依據《校園霸凌
防制準則》透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運
作機制給予進行調查,並視其案件情節移
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教育部)(3-
149)
165. 為提升師生對霸凌防制及共同經營安全
教室之觀念與知能,研擬「安全教室」優
良示例,包含班級安全環境規劃、教師班
級經營成功案例模式、友善校園課程教案
等項目。 (教育部)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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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網路霸凌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訴
(166、167)
166. iWIN 已細緻化內部網路霸凌處理標準及
程序,包括如何定義案件危急程度、訂定
不同程度案件的處理時程及相關通報流
程輔導網路平台業者建立網路霸凌自律
準則並與 iWIN 並建立聯繫管道即時處理
重大危害案件。(通傳會) (3-150)
167. 於2019年8月起至各縣市教育網路更新建
置不適合存取過濾系統及設備,截至同年
12月有效總阻擋次數達1億4,715萬5,444
次以上有關色情、血腥、暴力等兒少不宜
接觸之文字或圖片。(教育部) (3-151)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首次第 181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I.防止兒少
點、第 308 點至第 315 點) 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忽;及協
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司法院、法務部、
施
教育部、勞動部
168.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現依《108課綱》實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心」,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合
施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少年觀護所
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
收容之少年如肄業,依法學校應保留學
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述
籍,並由少觀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
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
校。另依《兒少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
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
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為消弭安置學生
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甫入矯正機關身心狀態不穩定狀況及安
(衛福部保護司)
置其間情緒、心理狀態之評估,依《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d)禁止宣
作業要點》,補助矯正學校聘任輔導教師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08 點至第
及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所需經費,現設置2 315 點)
校2分校合計12員專業輔導人力(臨床心 308.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分別以中學
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供專 方式設置及與合作學校設置補習學校分
業輔導,協助少年矯正機關安置學生輔導 校,以協助少年收容人完成基本教育;少
相關事宜,以保障受教權益。矯正學校及 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學校應保留
少年觀護所收容兒少人數參附件5-32、5- 學籍,並得督導進修學校課程。另依《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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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33、少年矯正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5- 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
34。(法務部)(3-152) 轉銜及復學辦法》,針對安置輔導或施以
感化教育之兒少,成立協調小組執行轉銜
169. 2019年《少事法》修正後,施用毒品兒少
及復學教育計畫,目前尚無不接受學生轉
之輔導措施,說明如下(併參第396點):
銜及復學之學校。(法務部、教育部)
(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 (3-
153) 309.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
(a) 因《少事法》業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由教育單位進行
繫,使少年重返家庭、學校及社區。法官、
輔導。
少年保護官定期或不定期探視少年,執行
(b) 少年如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由少輔 安置輔導之機構亦按月將輔導紀錄函報
會進行輔導,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提 少年法庭。另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法
供其家庭必要之協助。倘其為在學,則
官每月考核少年矯正機關執行刑罰、感化
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加 教育之情形。(司法院、法務部)
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
蹤;倘其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結合民 310.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措施如下(執
行成果參附件 8-4):(法務部、教育部)
間團體施以輔導。
(a) 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會,邀請法官、
(c) 少年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仍得依
少年保護官參與,或舉辦親職教育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其接受觀察、
座等活動。
勒戒。
(b) 實施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169-1.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
領」之兒少毒品防制政策,督導直轄市、 (c) 培養一技之長,辦理技能訓練並輔導
縣(市)政府針對施用3、4級毒品之非在學 參加技能檢定。
兒少提供輔導,並依兒少需求協助連結 (d)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協助輔導工作。
戒癮資源、諮商輔導資源、治療資源、生
(e) 落實出校(院)追蹤輔導及轉銜復學,
活技能訓練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資源
通知社政單位提早評估並提供轉介輔
等,以改善其人際關係及生活適應等相
導服務。另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
關問題;其餘在學、施用2級以上毒品之
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
兒少案件則分別由學校及司法單位處
法》協助銜接學業。
遇。2020年通報數944件,其中在學共377
件(施用2級以上毒品82件、施用3、4級毒 311.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本章 C 節(第
品295件)、非在學共514件(施用2級以上 329 點至第 333 點)。
毒品119件、施用3、4級毒品395件),經 312.少年執行有期徒刑經假釋者,依《少事法》
調查未施用毒品者53件。 第 82 條應付保護管束,出校當天即須向
170. 《兒少法》規定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 法院報到。執行前 3 個月內,由少年保護
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 官每月至少會談 2 次,每 3 個月訪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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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且依《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居所或工作場所、就讀學校。(司法院)
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 313.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及《性侵害犯
兒少及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1年,相 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由少年矯正機
關數據參附件5-35。並訂定《兒童及少年 關辦理犯性侵害案件之少年專業處遇業
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 務。遴聘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
服務作業規定》並依「兒童及少年受感化 專業人員入校(院)協助實施治療、輔導,
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 另於個案出校(院)前,將處遇及評估資
程圖(參附件5-35-1)」執行後追輔導及自 料送地方主管機關,緊密銜接社區機關,
立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程,建置「全國兒
透過內控與外控機制,避免再犯。犯性侵
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以落 害案件進入少年矯正機關人數參附件 8-
實派案及受理、服務紀錄資訊化、流程控 5。(法務部)
管,強化對兒少離院生活及輔導之掌握。
314.《兒少法》第 67 條、第 68 條規定,政府
(衛福部社家支)(3-154)
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
171.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且依《少事法》
受重傷者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及 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兒少為前揭以外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法務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
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 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追蹤輔導執行成果
協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緊急資助金、心 參附件 8-6。(衛福部社家支、法務部)
理諮商輔導、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其他
315.辦理就業促進課程或宣導,強化少年就業
之協助。(法務部)(3-155)
意願、求職技巧及就業能力。對有就業意
172. 強化安置結束賦歸社會需自立之弱勢少 願者,透過單一窗口提供一案到底就業服
年就業,請參第429點,附件9-22。(勞動 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7。(勞動部)
部) (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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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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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首 第五章/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
次第 137 點) 能力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健康署)
173.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137.依《家庭教育法》 ,各地方政府成立「家
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 庭教育中心」,結合學校及民間團體辦
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1及活動;另應會 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實施個別化親職教
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 育,提供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地方家 等。另透過以社區為基礎之公私協力托
庭教育中心及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聯 育資源中心、在地化親職教育與「育兒
繫及串聯,提升民眾對家庭和親職教育 親職網」等多元方式,提供資源,辦理
之認識,對於有家庭教育需求之家庭, 成果參附件 5-1。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
應及時提供適切資源與轉介服務援手, 支)
以有效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另補助高
級中等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
工作計畫,108 學年度共計補助 166 校,
補助金額共新臺幣 903 萬 7,516 元,參
與學生達 18 萬 9,794 人次。(教育部)
(3-157)
17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教育部主
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
大違規事件時,應即通知其家長,就違
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學校
提供個案會議、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
程、家庭教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及家
庭教育諮商等全部或一部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計畫1。(教育部)(3-158)
175.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多媒體學習教材及
方案,家庭教育中心將「管教態度、方
式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及「瞭
解不同年齡階段子女之發展特徵」列為
親職教育之重點議題,尤重宣導休息、
遊戲、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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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並推動「共親職」理念。家庭教育中心
人力現況及服務統計參附件 6-1 至附件
6-4。(教育部)(3-159)
176.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及兒童健康手冊
內,針對父母提供新生兒衛教指導服
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針對育
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
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
提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2019
年共服務 2 萬 1,470 人次。(衛福部健
康署、社家家支)(3-160)
177. 運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方
式,針對脆弱家庭提供親職教育與親子
服務方案,2019 年共服務 4 萬 3,157 人
次。參第 137 點。(衛福部社家支) (3-
161)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B.父母責任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原民會
178. 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生活協助(弱 138.《民法》第 1084 條、第 1089 條規定,
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 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醫療協助(三 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
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全 行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法務部)
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罕見疾病、血友症
及愛滋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協助(補 139.《兒少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父母
或監護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之責;
助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兒免學費、原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少之
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友善職場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維
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辦理情形參
護兒少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衛
附件 6-5 至 6-14。另為使投入職場之家
福部社家兒 1)
長得以兼顧就業及育兒,2018 年訂定
「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 140.因應少子女化趨勢,2008 年行政院核定
服務試辦計畫」 ,由企業、機關(構)調查 《人口政策白皮書》,2013 年納入友善
員工托育需求,擇定居家式托育、托育 育兒環境政策措施,定期滾動修正。另
家園或托嬰中心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 2015 年行政院核定《家庭政策》,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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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服務。企業托兒措施參第 286 點。
(衛 家庭照顧兒少之功能,整合資源,分擔
福部社家支)(3-162) 家庭照顧責任。
(國發會、內政部、衛福
部社家支)
179.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37 點;早期療
育服務參第 259 點至第 262 點;「未滿 141.為協助父母育兒,政府提供下列支持措
6 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托育服務 施,另參第六章 D 節。辦理情形參附件
及補助參第 286 點;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5-2 至 5-17:
參第 288 點。(教育部、原民會、衛福 (a) 福利:辦理早期療育服務、托育服
部社家支、兒 1)(3-163) 務(含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
、
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弱勢
兒少(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
家庭生活扶助、兒少醫療補助、父
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就業者家
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等。
(衛福部社
家支、兒 1)
(b) 教育:辦理平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
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提供 5 歲幼
童免學費之學前教育,經濟弱勢者
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3 歲以上
未滿 5 歲之原住民兒童就讀幼兒園
費用另行補助。(教育部、原民會)
(c) 勞動: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家庭照顧假、保障工作哺
乳時間、縮短工時或調整工時、推
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
施或措施等。(勞動部)
(d) 租稅:《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 萬
5,000 元。(財政部)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首次第 142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
149 點) 母分離的權利
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142.《民法》第 1055 條、第 1089 條之 1 規
內政部 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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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180.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
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共同
務實施計畫》,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
擔任,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法
體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引導家長以子
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餘參第 63
女利益為依歸,處理父母對子女親權之
點。(法務部)
行使或負擔爭議,共同合作負擔親職教
養之角色與責任。2020 年 1 月至 6 月 143.《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計提供 327 個家庭服務。(衛福部社家 不當對待兒少,如致其生命、身體或自
支)(3-164) 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地方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181.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家事
72 小時),延長安置並以 3 個月為限。
事件審理細則》規定,就涉及未成年子
安置期間須提供定期會面,其父母、監
女之家事事件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執
護人等亦得依法申請探視。(衛福部保
行概況參附件 6-15。
(司法院)
(3-165)
護司)
182. 刻正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外
國人於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 14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
院審理保護令事件,可核發包括暫定對
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
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以及外國人曾
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衛福部
為國人配偶,且曾在臺居留,對未成年
保護司)
親生子女行使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
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在臺合法停留期間 145.《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申請居留,以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或會面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
條、 《少年
交往權利。 (內政部)(3-166)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
183.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
少年矯正機關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
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
活動;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
法》,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
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
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
面交往者,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
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法務部)
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均納為得繼
續居留對象,並增列相關證明文件規 146.《監獄行刑法》 、
《羈押法》規定,得准
定。(內政部) (3-167)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184.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子女,以一同安全送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返原屬國為優先處理原則。運用「就業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安定基金」補助費用,自 2020 年起,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法務部)
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立 3 地臨時安置處
所;如查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失聯移工 147.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影
不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置,安心等 響子女之保護、照顧者,優先協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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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待遣返。(內政部)(3-168) 生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中穩定成
長。如兒少父母拒絕接受協助及改善生
185. 為減少兒少保護個案非必要之家外安
活處境,影響兒少生命、身體安全者,
置,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參附件 6-16)
依《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緊
導入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
急保護安置兒少。(衛福部保護司)
輔助工具,以引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護
因子,透過強化家庭參與擬定安全計 148.《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
畫,降低不必要之家外安置。至有關家 辦法》規定,法院可視個案需求命父母
長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委託安置,行政 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定
機關應採取之評估機制,參第 203 點。 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內容之暫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 (3-169) 時處分。(司法院)
186.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149.因出養案件與父母分離之程序與處置,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參本章 G 節。
則》第 73 條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
發受書信,各機關並依少年收容性質準
用 2020 年施行之《監獄行刑法》或《羈
押法》等規定,實施發收信措施,以保
證兒少最佳利益,各少年矯正機關亦辦
理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動,參附件 5-
34,其中 2020 年懇親活動,有 1,311 位
收容少年及 2,533 位家屬參與,並有親
子教育座談活動 48 次,共 669 人次參
與;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
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透過書面資料或
協請具有相關語言專長人員,協助其聯
繫親屬並辦理接見及通信。(法務部)
(3-170)
187. 隨母入監(所)子女,2020 年 7 月 2 日
統計共 42 名,平均年齡 1 年 3 個月,
參附件 6-17。另提供隨母入監(所)子
女相關措施參第 219 點。(法務部)(3-
171)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D.與家庭團
152 點) 聚的權利
外交部、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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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88. 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150.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時,須申請核准;申請出境,除有禁止 時,須向外交部或移民署申請核准;申
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法予以查驗出 請出境,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
國。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依法予以查驗出國。(內政部)
依親簽證件數參附件 6-18。大陸配偶許 151.為符合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
可長期居留或定居,其親生子女初次來 家庭團聚權之精神,已研修外來人口強
臺探親年齡在 16 歲以下,在臺合法居 制遣返規定,包括《外國人強制驅逐出
住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停留 183 日 國處理辦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
以上,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數額 制出國處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
60 人;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可申請其 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在我
20 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專案長期居 國領土內之外國人,須經法定程序方能
留,每年數額 300 人。(內政部、外交 強制(限令、驅逐)出國(境)
;已取得
部)(3-172) 居留(永居、定居)權之外國人,在強
189. 因應 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家庭 制(限令、驅逐)出國(境)前,並須
團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制措施, 經公正人士組成之「強制(驅逐)出國
並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隔離、檢疫之社 (境)及限令出國案件審查會」審查。
區管理量能等,逐步開放邊境管制。 (衛 (內政部)
福部社家兒 1)(3-173) 152.2011 至 2015 年共計核發 2,178 件註記
190. 為嚴守及強化社區防疫安全,針對自國 為「TC」(在台設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
外入境者及 COVID-19 確定病例接觸 成年子女之簽證代碼)之外籍未成年子
者,實施「1 人 1 戶」居家檢疫/隔離措 女停、居留簽證(參附件 5-18)
,協助渠
施,惟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得彈性准予 等來臺團聚。(外交部)
兒少等具共同照顧需求者,居家檢疫/
隔離期間同住。(衛福部疾管署)(3-
174)
191. 有關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
統計,請參附件 6-19。(衛福部社家兒
3)(新增)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次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E.父母負擔
153 點至第 157 點) 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
192.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首次 153.依《民法》規定父母應共同提供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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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3-175) 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費用。父母離婚
後,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
養義務。(法務部)
154.《兒少法》第 6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
關針對因遭受疏忽、虐待或家庭遭受重
大變故而受保護安置之兒少,得向其扶
養義務人收取必要之生活費等費用。
(衛福部保護司)
15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
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
可核發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用之通常保護令。(衛福部保護司)
15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8 條
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迫使兒少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法院得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命其父母、原監
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衛福部保護司)
157.《少事法》第 60 條規定,執行少年保
護事件保護處分所需之教養費用,法院
得命扶養義務人負擔全部或一部。(司
法院)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F.無法在家
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第 161 點) 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
的兒少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為主
的替代性照顧(193 至 199)
19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
,明定兒少安置
,兒少遭不當對待(參第 143
除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外,兒少得 158.依《兒少法》
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教養之,並於 點),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
2020 年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明定 生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
安置兒少時,以適當之親屬為優先,次 安置或輔助。以親屬家庭為優先,次為
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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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為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 結束仍無法返家、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
第三人。為擴大親屬安置服務量能,將 年,協助培養自立生活能力。 (衛福部保
透過訂定親屬安置服務工作指引,並持 護司、社家兒 3)
續興辦公私協力親屬安置多元服務方 159.兒少之保護安置、停止父母親權等,均
案,支持親屬家庭照顧功能,期逐年提 應由法院裁判之。(司法院)
升我國親屬安置比率。 (衛福部保護司)
160.安置教養機構設置及安置兒少定期評
(3-177)
估機制,參第三章 B 節及本章 J 節;收
194. 為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擬修正《兒童 出養程序參本章 G 節。
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研議
放寬年齡與婚姻限制;增訂特殊需求兒 161.機構安置、寄養家庭、長期安置、無依
兒少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等數據參附
少照顧加給及專業津貼;明定主管機關
件 5-19 至 5-23,親屬安置數據參附件
應保障損害賠償條款等,另 2019 年起
5-36。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家支)
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
化計畫》,提供寄養家庭專業加給、喘
息服務、到宅支持服務、健康檢查、諮
商輔導及教育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
照顧支持等措施與服務,服務成果參附
件 6-20。(衛福部社家兒 3)(3-178)
195. 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
驗計畫》,對具有特殊需求,經評估不
適宜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者,例如身
心障礙、患有特殊疾病、偏差行為、嚴
重情緒困擾等兒少,由專業人員提供類
家庭之團體家庭照顧。(衛福部社家兒
3)(3-180)
196. 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品質,除訂定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查
核表」,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每家機構每
年至少查核 1 次,最近一次機構評鑑結
果為乙等以下之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2
次外(衛福部社家兒 3) (3-184)
。中央
與地方政府並定期辦理聯合評鑑,
2018 年所辦理之聯合評鑑,共計 97 家
機構參與。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機
構,先予以輔導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
過之機構,業請主管機關應依《兒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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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第 108 條規定,可視機構改善程度進行
相關處分,情節嚴重者則命其停辦。為
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 2019 年辦理評
鑑指標優化研究計畫,做為未來研議評
鑑指標之參考(衛福部社家兒 3)(3-
183)
。另為使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
圍,提供適齡適性之照顧,以滿足兒少
不同發展階段需求,透過指標引導機構
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並定期召
開家庭會議,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
予以適切指導及協助,讓兒少能依其心
智年齡參與決策。(衛福部社家兒 3)
(3-181)
。至於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
置時間統計參附件 6-21。(衛福部社家
兒 3)(3-182)
197. 2019 年進行家外安置需求推估及現行
安置模式執行成效評估研究,盤點各縣
市安置資源供需落差,引導地方主管機
關布建適足之安置資源,並發展家外安
置兒少全人發展評估指標,作為照顧品
質與成效之參考。
198.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工
作小組」,依《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
準則》進行現況檢討,據以擬訂我國兒
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截至 2021 年 6 月
底,該工作小組業已召開 8 次以上會議
完成政策草案,並辦理座談會蒐集地方
政府、民間團體、家外安置單位與兒少
代表意見,俟草案內容更臻完備後,冀
於 2021 年底前提報院兒權小組核定。
該草案內容將以充實社區服務資源支
持家庭功能、協助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
長、預防非必要之安置為優先;並朝向
精進家外安置品質努力,包括強化親屬
安置、寄養家庭與團體家庭等家庭式照
顧資源,鼓勵及輔導安置機構提供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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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家庭化及小規模照顧模式,並提升照顧
特殊需求兒少之專業能量。(衛福部社
家兒 3)
(3-176)
198-1.針對兒少安置機構投注之資源除逐
年修訂專業服務費補助規定與提高補
助額度之外,將透過財務查核調查照
顧成本,研擬機構會計制度一致性規
定並建立照顧成本計算標準,再據此
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討論訂定合
(衛福部社家兒 3)
理安置費用。 (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法院裁定安置(199 至
200)
199. 降低不必要之兒少保護家外安置,參第
203 點。
(衛福部保護司)(3-185)
200. 對於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等自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兒少安置機
構請求安置兒少者,2019 年訂頒《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
託安置作業流程》,地方主管機關應結
合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
持系統,並尊重兒少表意,經評估無安
置必要者,應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
當資源;並應清查轄內兒少安置機構既
有自行收容個案,透過團隊決策評估其
繼續安置必要性與返家可行性,依個案
需求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容個案已
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120 人。
(衛福
部社家兒 3)(3-186)
201. 為保障社區弱勢少年及結束家外安置
少年權益,補助辦理《提升少年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經由專職
社工人員評估少年需求提供自立宿舍、
租屋房租、押金、生活費及學雜費等補
助,並連結就學、就業及醫療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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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強化社區網絡資源運用與開發,以協助
少年在社區中適應成長。服務情形參附
件 6-22、6-23。
(衛福部社家支)
(3-187)
202.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及長期安置等數據
參附件 6-24 至 6-27,親屬安置數據參
附件 5-4、5-5。(衛福部保護司、社家
兒 3)(3-188)
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86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J.家外安置
至第 187 點) 兒少之定期評估
186.《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兒
衛福部(社家署)
少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自由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要性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地方主管
評估(203) 機關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並以 72 小
203.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 時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置,應向
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參附件 6- 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
28),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 為限;同法 65 條規定,安置 2 年以上
人等依《兒少法》申請委託安置者,主 之兒少,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
管機關應於 30 日內先行調查評估,並 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爰針對
於 45 日內安排團體決策會議,確認必 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包括緊急安
要性,並評估符合兒少需求之安置資 置評估,及每 3 個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
源,減少轉換安置。確認安置後,最長 續安置評估,及安置滿 2 年後須提出中
以 1 年為原則,每 3 個月定期評估,確 長期處遇之評估。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
認處遇計畫的適切性與繼續安置的必 兒 3)
要性。另原生家庭應至少每 3 個月至安 187.重視兒少於「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
置單位訪視 1 次,倘確認需長期安置, 安置後」之表意權,參第 78 點、第 83
應擬定長期處遇計畫。安置決策前、安 點。(衛福部社家兒 3)
置期間及安置後均納入兒少意見。(衛
福部社家兒 3)(3-189)
204. 經列為兒少保護個案,將由社工依家庭
的功能與需求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並提
供家庭支持服務,如提供親職教育、心
理治療與輔導、就學輔導、安置個案會
面探視等服務,積極協助原生家庭提升
照顧功能、增進家長親職能力、修復家
庭及兒少關係等,並透過安置期間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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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探視、漸進式返家服務,增能並評估親
子關係修復情形及生活照顧功能,以利
安置兒少盡快返回原生家庭。以 2019
年資料為例,處遇中案件計 24,593 件
次,其中家庭維繫案計 17,156 件,家
庭重整案計 7,437 件,共計提供服務
26,840 人次。(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服務
(205、206)
205. 對於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持續提供返
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及少年自立生活
服務。編修「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
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社工實務手
冊」,傳遞實務經驗、訂立服務規則與
工作方法並定期辦理社工專業人員教
育訓練。(衛福部社家支)(3-190)
206. 每年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
畫》,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無法返家
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力培育、探索及
自立生活準備,透過生活技能培養與自
立探索,建構家庭及社區生活能力,協
助其逐步發展社會適應與人際網絡,
2018 年至 2020 年平均每年補助 15 個
機構辦理安置兒少自立培力方案。(衛
福部社家兒 3)(3-191)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G.收養
一般收養
衛福部(社家署)、輔導會
207. 2019 年 6 月修正《全部供給制就養榮 162.《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參照《民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
法》第 1077 條及《CRC》精神,刪除
不予認可。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人
收養子女者以一口為限給予補給之規
被收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
定,保障兒童不因親生或收養而具不同
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法務部)
權益。(輔導會) (3-192)
163.兒少收出養,除須符合前開《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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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內收 定外,並應依《兒少法》第 16 條、第 17
養(208、209) 條規定,委託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代覓收養人,為出養之必要性訪視調
208.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9 個
查,作成評估報告送法院參考(繼親或
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
一定親屬間收養除外),並以國內優先
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件 6-29 至 6-
收養為原則。目前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
31:(衛福部社家支)(3-193)
許可者,共有 9 家機構(計 13 處服務
(a) 2016 年至 2019 年計有 3,857 位兒少 單位)。(司法院、衛福部社家支)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屬國內收養者
164.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時,得命家事調查
高達 8 成 5,僅約 1 成 5 因未能媒
官、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機構等進行訪
合到適當之國內收養人,爰辦理跨
視,提出報告及建議。亦可命收養人與
國境收養。非血緣關係收養,國內收
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定時間,或命收養
養比率從 2016 年 42.66%提高至
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或藥、
2020 年 6 月達 49.59%。
酒癮檢測等必要事項。認可或駁回聲請
(b) 辦理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少者
之裁定,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俾利主
計 283 位,其中有超過 9 成 7 被國
管機關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司
內收養,僅少數被跨國境收養。
法院)
(c) 屬特殊需求兒少者(含年齡較大、有
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計 811 165.《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未
位,其中約 3 成被國內收養,約 7 成 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
因國內收養家庭較不易接受,爰基 可。被收養者如為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
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媒合國外 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由收養終
家庭收養。 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或得其
同意。另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主管機
209.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辦
關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符合法定事由
理電視、廣播 905 檔次及戶外媒體宣
時,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
導,透過補助媒合服務者辦理收養特殊
務部)
需求兒少服務方案、落實媒合服務者許
可審查與業務檢查及研修評鑑指標等 跨國境收養
方法輔導媒合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 166.《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
(衛福部社家支) (3-194) 及管理辦法》 (下稱《收出養媒合管理辦
210. 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衛福部社家支) 法》)第 21 條規定,媒合服務者辦理跨
(3-195) 國境收養時,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
養之證明文件。已建置「兒童及少年收
(a) 《民法》有關收出養規定,由法院依
出養服務資訊系統」,使各媒合服務者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收養及終止
可共享被出養兒少資訊,增加國內收養
收養。2016 年至 2019 年計 4,058 人
機會並縮短等待期間。 (衛福部社家支)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其中屬兒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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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55 人(占 6.28%)
。參附件 6-32、6- 167.法院認可涉及外國、大陸或香港澳門地
33。 區人民收出養事件時,審酌事項同第
(b) 2017 年研究結果發現,終止收養原 164 點,並注意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因主要為離婚、原生家庭狀況好轉、 用法》第 54 條1。(司法院)
管教議題、生父要求子女回復姓氏、
原生家庭反悔及利用收養解決監護 168.依《兒少法》及《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
規定,兒少之國內出養及跨國境出養服
問題等。
務流程、審查標準、所受服務及權益保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收養
障皆相同。(衛福部社家支)
之評估及審查,除每年辦理收養事
件訪視(調查)社工專業訓練,精進 169.《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
社工訪視評估知能與報告撰寫品質 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應
外,並於 2019 年辦理共識活動,以 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或授權
加強司法人員對未成年收出養之認 之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
識,凝聚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 查,確保收養行為符合各該國之規定。
者跨專業共識。 目前計 6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11 個國
家超過 30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接受海牙公約(211)
養服務。(衛福部社家支)
211.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海牙會議
170.《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
《跨國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規
媒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及基準,並透過業
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管
務檢查及評鑑,加強監督機構收費用
理辦法》明定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
途,避免媒合服務者巧立名目收費或收
合服務許可者應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
取超額費用。(衛福部社家支)
服務達 3 年以上、評鑑結果達甲等以
上,且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 171.收出養相關數據,參附件 5-24 至 5-27。
或授權之合法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 (司法院、衛福部社家支)
機關進行審查。媒合服務機構協助兒少
辦理跨國境收養時,並應提供已進行國
內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衛福部社家
支)(3-196)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首次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H.非法移轉
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社家署)、外交部
212.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情形 172.《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規定,略
誘未滿 20 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
參附件 6-34、6-35。
(法務部)(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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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海牙公 監督權之人者,處以刑責;移送被誘人
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件(213) 出我國領域外者,加重刑責。上開規定
未遂犯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執
213. 為避免兒少被擅帶離境、協助遭擅帶離
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情形參
境兒少儘速返國,已參考《國際兒童拐
附件 5-28 至 5-29。(法務部)
帶公約》精神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
(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 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流程》(參附件 6-36) ,透過失蹤人口協 尋措施
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 173.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境,倘已出境則可透過駐外單位跨境協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參附
尋及訪視,或透過司法互助機制進行調 件 5-30),設置單一窗口,受理通報並
查取證,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參附件 提供民眾諮商、案件進度追蹤及資源連
6-37、6-38。(衛福部社家支)(3-198) 結服務。案件繫屬我國法院者,如屬與
214. 2016 年至 2019 年未成年兒少遭父母或 我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且經社工開案服務 依協議內容調查取證;如屬與我國無司
者,計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尋獲率 法互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基於互惠原
高達 9 成以上(769 位,占 92.43%)。數 則協處。案件非繫屬我國法院者,由駐
據參附件 6-39 至 6-41。(衛福部社家 外單位協助,透過跨境協尋及訪視,了
支、內政部) (3-199) 解兒少受照顧狀況。辦理情形參附件 5-
31 至 5-32。(衛福部社家支)
215. 針對尚未尋獲之遭擅帶離家兒少,除由
各部會賡續依作業流程協尋外,社工亦 174.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隨父母或
會提供家屬心理輔導、情緒關懷與支持 親屬離家失蹤者,可由失蹤人之親屬等
及法律諮詢,陪伴家屬處理子女遭擅帶 報案後,由全國各警察機關實施查尋。
離家議題。(衛福部社家支)(3-200) 兒少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失蹤案件統計
參附件 5-33。(內政部)
216. 2019 年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
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 (IPCA)
,並 175.針對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之
於 5 月 31 日在台北召開首屆「台美合 國境管制作法如下:(內政部)
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聯合委 (a) 移民機關依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
員會」,有助強化雙方就相關議題之溝 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
通、協調及資訊分享,確保兒童福利。 或出境」之裁定,禁止攜帶兒少出
(外交部) (3-201) 國。
(b)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確認遭擅帶離家
之失蹤兒少尚未出境後,通報移民
機關註記。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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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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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分離的權利
法務部
217. 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入監(所)及在 146.《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規定,得准
監時,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有 12 歲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其子女受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照顧情形,如遇收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協助照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法務部)
表,向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通
報。參附件 6-42(法務部) (3-202)
218.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2020 年
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子女,於入、
出監(所)時,均經監獄通知子女戶籍所
在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協助家庭相關需
求。(法務部) (3-203)
219. 運用民間企業捐贈款等社會資源,設置
溫馨之保育室,採購嬰、幼兒生活用品、
設備及教養書籍、玩具等,辦理親職與
幼兒發展專題或課程;於女子監獄,延
聘保育人員提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
童遊樂設施,鋪設安全地墊,提供安全
的戶外活動空間;辦理《2 歲以上的受
攜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園就讀方案》,
保障幼兒受教機會。(法務部) (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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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A.生存及發展權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
220.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節、 188.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I 節、
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權併參第四章、
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
第七章。
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3-205)
221.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189.推動降低新生兒、嬰兒及兒童死亡率策
略,包括:以生命歷程觀點達成全人健
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善周產
康促進之目的、減少先天性畸形死亡、
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生兒及
降低早產兒死亡、減少周產期感染、限
兒童可預防的死亡。(衛福部醫事司)
制人工生殖胚胎植入數及降低事故傷害
(3-206)
及嬰兒猝死症等。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222.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次預防保健服務及衛教指導,並辦理居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 家安全環境檢核。(衛福部健康署)
童,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
通報及處理機制。並成立「兒童困難取 190.推動兒少預防接種,依《傳染病防治法》
第 27 條設置疫苗基金,統籌採購疫苗、
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
規劃預防接種政策、交付執行。可預防
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時,經
之疾病多已控制,甚至根除。 (衛福部疾
由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申請或尋求
管署)
諮詢與協助。(衛福部社家兒 1、衛福
部醫事司)(3-207) 191.整合衛生福利及教育主管機關,透過傳
播媒體強化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設置安
因應 COVID-19
心專線,提供 24 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
223. 為阻絕疫情蔓延,實施入出國(境)管 務;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網路資訊,
制措施,以維護臺灣境內 370 萬名兒 若有教唆自殺等違反《兒少法》之不當
少生命、生存及健康權。(衛福部社家 內容者,向「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兒 1)(3-208) 申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監測分析
224. 因應疫情對經濟弱勢族群生活影響, 自殺通報及死亡數據,據以研擬防治策
訂定《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 略。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
生活補助計畫》 ,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 由各級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
收入戶兒少以及領有弱勢扶助、津貼 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
及補助者於 2020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每 (衛福部心口司、教育部)
人每月發給 1,500 元。(衛福社家兒 1) 192.定每年 5 月 15 日為「兒童安全日」,推
(3-209) 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結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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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會,落實人身、居家、交通、校園、
225.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群聚感染,地方
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安全等
政府輔導轄內機構訂定防疫應變整備
9 大面向之推動策略。2011 年修正《兒
作戰計畫,針對確診個案之住宿安排
少法》,增列兒少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
及照顧人力調度等進行規劃,另運用
制措施,並於 2012 年成立「兒童及少年
資訊系統,定期勾稽比對機構工作人
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 ,每半年召開協
員名單,即時掌握是否具感染風險。截
調會議,整合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
至 2020 年底,各地方政府均已協助轄
資源。(衛福部社家兒 2)
內兒少安置機構完備防疫計畫並進行
沙盤推演或觀摩演練,倘發生社區感 193.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交通運
染,將協助調度支援人力與資源。(衛 輸事故、意外之淹死及溺水、意外墜落,
福部社家兒 3)(3-210) 歷年統計參附件 6-1。預防措施如下:
(衛
福部統計處、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
(a)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訂定兒
童專用車相關規範,並加強兒童交
通安全相關違規執法,包括汽車須
安置兒童安全座椅、6 歲以下兒童不
可單獨留置車內等。
(b) 加強游泳池、水域遊憩設施設備管
理與查核,經常發生溺水之河段設
立告示牌,以預防發生意外之淹死
及溺水。
(c) 將兒童防墜議題宣導工作,納入地
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考核之評分標
準。
B.身心障礙兒少
(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B.身心障礙兒少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照護司)、教育
部、內政部、勞動部、文化部、法務部、經
濟部、農委會、故宮
226. 2014 年《CRPD 施行法》
,將《CRPD》
國內法化,並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家
報告,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告, 19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定國家對於
過程皆重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者及其代表團體的參與。 (衛福部社家 教育訓練、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
障)(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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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衛福
資格認定
部社家障福)
227.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請, 資格認定
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統計 195.2012 年起全面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
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助且經 求評估新制,以 8 大類身體結構及功能
過鑑定程序之報告率,而非實際上肢 作為分類,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依
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之盛 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行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等面向,考量整體障礙是否影響生活需
比參附件 7-1。(衛福部照護司、衛福 求等因素評估鑑定,依規定核發身心障
部社家障)(3-212) 礙證明。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比參附件 6-2。(衛福部照護司)
就醫無障礙
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
228. 2019 年推動《就醫無礙計畫》,逐年
制定各類公版資源提供醫療院所使 196.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
用,提升醫療院所就醫友善度。醫療院 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
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公告資料,2020 年 要點》,規範辦理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
由原約 1 萬 7,000 家增加至 2 萬餘家, 就業、就養之轉銜服務;各機關協調機
2021 年擴大辦理無障礙調查項目,提 制;全生涯無接縫服務。(衛福部社家障
供民眾就醫參考。 (衛福部醫事司)(3- 福、勞動部)
213) 19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就醫部分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與 負擔費用減收至 50 元。2002 年起推動
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229、231 至 246) 《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提供特
定身心障礙者與發展遲緩兒童牙醫服
支持與發展措施
務。對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兒童之塗氟給
229. 加強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經濟安全, 付,間隔由 6 個月放寬至 3 個月。2006
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同時併領生 年起推行《小兒腦性麻痺中醫優質門診
活補助費與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補 照護試辦計畫》,對 12 歲以下腦性麻痺
助。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 患者,提供中醫醫療照護服務,並強化
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身心 主要照顧者對病童的居家照護能力。 (衛
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受益人數 福部心口司、健保署)
參附件 7-2 至 7-6。(衛福部社家障)
198.制定《特殊教育法》規範各階段教育之
(2-197)
辦理場所;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醫療
230.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 相關資源,進行復健、訓練治療;依身
點》 ,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有 心礙障學生障礙程度減免學雜費;對無
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緊急查尋對 法自行上下學者,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
象。(內政部)(3-215) 補助交通費。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88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公立課
特殊教育
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且
231. 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 (期程為 108 免收費。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
至 112 學年度),及《高級中等學校提 件 6-3。各少年矯正機關對有特殊教育
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 ,在特殊教 需求之收容少年,依《少年矯正機關特
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年的 7%下降 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 ,連結特殊教育資
至 2019 年的 5%,落實零拒絕、融合 源,視需求提報、轉銜及申請專業服務
教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一般 巡迴輔導。2013 年底施行《兒童及少年
學校有負責特殊教育事宜之教師,各 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
校皆已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且 學辦法》,2014 年迄今少年矯正機關身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皆設有特殊教育資 心障礙兒少轉銜復學人數共計 10 人。
源中心,以支持一般學校特教專業資 (教育部、法務部)
源;普通班教師需於職前教育修畢特
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每年參加特殊教 199.《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
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有職業類科
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教育部)
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
(3-216)
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232.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 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
受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 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
《強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少
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又設置「職
幾乎全部入學,中途離校(dropout)的 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供畢業後無
比率在 0.08%以下低於非障礙學生。依 縫就業轉銜服務。另依《身心障礙者權
學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包括專 益保障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輔具、點字及有聲 班,依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
教科書、就學費用優待/減免。為確保 不同,開設免費職業訓練課程,除有特
學生接受適性教育, 《特殊教育法施行 殊調整訓練方式外,並有專業人員輔導
細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及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個別 受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數參附件
化教育計畫(下稱 IEP)。身心障礙兒 6-4。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
少就學情形參附件 7-7;身心障礙學前 重建服務窗口及專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相關統計參附 員,有效連結及運用多元職業重建服務
件 7-8。(教育部)(3-217) 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 (教育
233.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部、勞動部)
輔導及服務辦法》
,應提供所有身心障 200.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領有身心
礙學生轉銜服務。學生進入各教育階
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按障礙程度及經濟
段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 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安置於身
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提供 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
8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轉銜資料予安置學校召開訂定 IEP 會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評估有使用輔具
議。(教育部)(新增) 需求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另按身心
障礙者障礙等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234.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
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數、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6-5
會」
,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
至 6-8。(衛福部社家障福)
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
相關資源配置,則訂有《教育部特殊教 20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及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依
辦法》。(教育部)(3-218) 需求評估結果辦理各項服務,為家長提
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
235.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兼具身心障礙與資
其他提升照顧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
優特質,兩特質交互作用、影響的遮蔽
歷年成果參附件 6-9。(衛福部社家障
效果,使其才能不易被發掘,爰於《特
福)
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
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 202.提供休閒文化等支持服務如下:(交通
資優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相關法 部、通傳會、文化部)
源雖已初具,惟在鑑定、安置及教學輔 (a)辦理復康巴士、訂定《身心障礙者搭
導等推動實務缺乏明確規範,以致各 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
縣市推動品質不一,身心障礙資優學 法》、《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
生之出現率過低,且相關輔導支持系 置辦法》、輔導藝文場館設置輪椅專
統之建置未臻完善,爰訂定《加強推動 用步道、席次、身心障礙廁所及提供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發掘與輔導方案》, 優惠票等。
以利實務推動遵循,俾身心障礙資優
(b)訂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學生潛能發展。(教育部)(新增)
無障礙網站之檢測標準、方式、頻率
236.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與認證標章核發相關辦法,並開發
管理辦法》規定,針對身心障礙兒少應 新版無障礙網頁檢測軟體。
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
(c)依《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
業人員進行個案輔導,其建築、設施及
作業要點》,補助民間團體改作優良
設備,應使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使用
出版品供身心障礙者閱讀(聽)。
機會,招收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7-9;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參 (d)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提供身心
附件 7-10。另 2020 年補助國立暨私立 障礙兒少導覽服務。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 20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外交部)
計畫。(教育部)(3-219)
237.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補助身心障
90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另補助主管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聘任特
殊教育助理人員。(教育部)(3-220)
238. 2016 年建置「校園無障礙管理系統」
,
督導學校確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如有修
繕需求,可隨時向學校提出;新設部
分,教育部針對主管學校設立「無障礙
諮詢小組」 ,規劃並建置有利於行動不
便學生之最少限制之物理環境。如學
生仍有其他需求,均可透過與教師反
映或 IEP 等方式提出。另參《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69 點。(教育部)
(3-221)
239. 2020 年補助全國高中、國中、國小及
幼兒園建置無障礙空間 352 校次。
(教
育部)(3-222)
240.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
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
通費。;國民教育階段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供交通服務;2018 年訂
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補
助各地方政府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車。另辦理「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肢障、聽語障、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
心」
,其模式購置後,將輔具提供予有
需求之學生使用,參《CRPD》第 2 次
國家報告第 158 點。
(教育部)
(3-223)
241.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轉
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 ,提供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礙學
生適性輔導安置,增進就學率,畢業率
91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達 80%。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
技職教育人數參附件 7-11。(教育部)
(3-224)
242.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就
業,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窗口,依據《身心障礙者就
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銜接身心
障礙畢業生就業,提供職業重建相關
服務,2019 及 2020 年分別提供 190 人
及 122 人轉銜服務,協助 95 人及 91
人就業。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有就
業需求之身心障礙少年,提供就業諮
詢及推介就業,2019 及 2020 年分別協
助身心障礙少年 130 人及 85 人就業;
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40 點。
(勞動部)(3-224-1)
文化與休閒
243. 輔導休閒農業業者及教育場域及國家
公園設無障礙設施,以及提供免費輪
椅租借服務,並持續推動《各國家公園
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2020-
2023 年)。(農委會、內政部)(3-
225)
244.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戲
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遊
戲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規
範。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全之遊戲
空間,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動
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以 2
年為一期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
境考評,除將兒童遊戲場區域之可及
與近用列為抽驗重點外,亦鼓勵地方
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
戲設施,於規劃設計階段即邀相關社
區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附設兒童遊
92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戲 場 調 查 統 計 參 附 件 7-12 。 另 參
《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點及
270 點。(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社
家兒 2)(3-226)
245. 有關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
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
13,另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58 點至 273 點參與文化生活、康樂、
休閒及體育活動內容。
(文化部、故宮)
(3-227)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246.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學齡
前均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學齡期則進
入特殊教育系統,機構配合教育單位
特教資源,提供個別照顧服務計畫。另
為提供支持性服務,2019 年辦理《家
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
畫》:
(a)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跨專業在地評估
小組,針對特殊需求或身心障礙兒
童評估及媒合所需資源,亦運用長
期照顧之居家照顧、專業服務、交通
接送等服務。
(b) 補助機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導
入外部督導與輔導資源,提供醫療、
特教、早療或心理支持介入等所需
資源與專業培力。
(c) 截至 2020 年,補助經費總計 5,382
萬餘元,服務成果參附件 6-20。(衛
福部社家兒 3)(3-228、新增)
247.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礙
學生精進措施包含導入特教資源、健
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強
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研訂《少年
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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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法務部)(3-229)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第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措
204 點至第 333 點) 施及醫療照護
衛福部(健康署、統計處、醫事司、心口司、
照護司、社家署、疾管署、健保署)、法務
部、教育部、環保署
產前/後照顧
248.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
婦(兒)追蹤關懷計畫》,2020 年由 204.《憲法》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
11 縣市共同推動,針對健康風險因子、 第 10 條明定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及全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全程未 民健康保險。 《兒少法》第 4 條明定國家
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提供孕期至產 對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
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 療育、身心障礙重建等兒少,提供服務
轉介服務,執行率及收案條件分析請 及措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提供兒
參附件 7-14。(衛福部健康署)
(3-230) 少健康保險,保障兒少疾病治療及恢復
健康之權利。(衛福部社保司)
249. 有關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
15;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 產前/後照顧
率統計參附件 7-16;孕婦死亡率及主 205.《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明定應
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17;原住民婦女 實施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孕前、產前、
產檢交通補助參第 376 點。 (衛福部健 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嬰幼
康署、統計處)。(3-231) 兒健康服務;避孕器材與藥品之使用及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施行人工流產、結紮的條件。《兒少法》
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50 條規定交
250. 截至 2019 年已培育 593 名醫學系公費
通與醫療措施優先照顧孕婦,並禁止任
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計 11 位及兒
何人及孕婦為有害胎兒行為。2009 年修
科專科醫師計 19 位,助產師(士)187
正《菸害防制法》 ,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
位。培育之公費生畢業後均分發返鄉
之範圍。(衛福部健康署)
服務,履約完成後近約 7 成續留於原
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近 10 年(2008 206.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免費提供婦
年至 2019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女懷孕期間 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
3,340 人增至 4,401 人,每萬兒童人口 檢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前檢查
之兒科醫師數由 6.42 增加至 11.12,成 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10。(衛福部健康
長率 32%。2015 年至 2017 年共補助 署)
34 家醫院 90 組團隊辦理兒科重難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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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提升兒科臨 207.2014 年起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
床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 (衛福部照護 指導服務,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孕期,
司、衛福部醫事司)(3-232) 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給予評估及衛
251.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院 教,並提供「早產防治衛教指導」 ,於孕
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畫: 婦產檢時進行早產評估。(衛福部健康
醫療院所》 ,以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 署)
健康照護制度可行模式,強化未滿 3 歲 208.補助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產前遺傳
幼兒初級健康照護服務,總計收案人 診斷費用每案最高 5,000 元;低收入戶、
數達 3 萬 5,890 人。有關《優化兒童醫 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療照護計畫》參第 221 點。 (衛福部醫 者,每案最高補助 8,500 元。產前遺傳
事司) (3-233) 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
252. 有關兒少醫療同意權參第 109 點至第 11。(衛福部健康署)
111 點;人體試驗之兒少醫療同意權參 209.建置孕產婦關懷諮詢免付費專線及關懷
第 407 點。(幕僚單位)(3-234) 網站,提供雲端孕產管理工具,研發「雲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端好孕守」APP。(衛福部健康署)
253. 有關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展
18;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 初級保健
天缺陷參附件 7-19;新生兒聽力篩檢 210.透過《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
結果參附件 7-20;新生兒先天性代謝 冊》 ,作為疫苗接種紀錄,嬰幼兒接種比
異常疾病篩檢成果參附件 7-21;兒童 率參附件 6-12。(衛福部疾管署)
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
22;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參 211.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加強新生兒
健康醫療照顧,提供聽力篩檢服務、補
附件 7-23。
(衛福部健康署、社家家支)
助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並提
(3-235)
供確診個案後續治療及諮詢服務,歷年
254.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及 成果參附件 6-13 至 6-14;另補助設有兒
流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國內 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提供 7 歲
嬰幼兒常規疫苗的接種,維持常規疫
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
苗基礎劑 96%以上,追加劑 93%以上 率參附件 6-15。(衛福部健康署)
之高接種完成率。嬰幼兒各項常規疫
苗接種率參附件 7-24。(衛福部疾管 21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衛福部健康
署、健保署、社家家支)
署)(3-236)
(a) 提供一般復健檢查、物理治療、職能
255. 每年均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職
治療、語言治療、心理社會復健及精
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流感
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接種 神醫療等數十項早療診療項目健保
給付。
作業。(衛福部疾管署)(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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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56. 國家近 5 年導入的新疫苗政策如下: (b) 研訂《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
(衛福部疾管署、健康署)(3-238) ,提供 6 歲以下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 多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功能評估及
腦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 諮詢,並轉介社政與教育資源。
日本腦炎疫苗。 (c) 提供中醫優質門診,參第 197 點。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
(d) 依各縣市 0 至 6 歲現住兒童人數、
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苗
幅員廣度及醫療資源,輔導每縣市 1
接種處置費(19 劑次) ;推動國一女
至 4 家醫院成為評估醫院或「兒童
生子宮頸疫苗衛教與接種服務。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目前共 47 家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辦理
象擴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的低收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品質
及中低收入戶學幼童;並將 B 型肝
提升計畫》。
炎免疫球蛋白(HBIG)之接種對象
擴及「母親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s (e) 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抗原)陽性之新生兒」 ,提升阻絕母 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
子垂直傳染成效;同時改採用 4 價 名兒童每月最高 3,000 至 5,000 元之
流感疫苗。 療育費及交通費,歷年補助情形參
附件 5-2。
257.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 21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滿 4 歲及滿 5 歲兒童
員 1 人;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 視力篩檢服務,並將學齡前及國小兒童
人員 2 人,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 照顧者近視防治之宣導教育、滿 4 歲及
力參附件 7-25。(教育部)(新增) 5 歲兒童視力篩檢率、疑似異常個案完
成確診率、高風險近視兒童關懷率等列
257-1.查幼兒園護理人員人力配置係依「幼
為地方主管機關考評指標必辦項目。歷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7 條規定,合計
年成果參附件 6-16。(衛福部健康署)
招收幼兒總數 60 人以下者,以特約或
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61 人至 200 人 214.補助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一次牙齒塗氟
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 防齲服務;未滿 12 歲之低收入戶、身心
員;201 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 障礙、設籍偏遠、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
人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 兒童則每 3 個月一次。(衛福部心口司)
護理人員之配置含括專任、特約及兼 215.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學生健康
任等進用方式,現有統計以專任為主, 檢查實施辦法》開設健康課程;學校應
未納入特約及兼任方式,查 109 學年 設置健康中心並配置護理人員;定期辦
度第 2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配置專任護 理學生健康檢查,推動預防、矯治及追
理人員計 731 人,爰公私立幼兒園實 蹤輔導作業;配合辦理入學後預防接種;
際護理人員配置情形優於統計資料。 傳染病防疫及監控;加強照顧身心障礙、
(教育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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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等學生;補助 1、
257-2.我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推動
4、7 年級生健檢費用;高中以下學校禁
「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 ,並就篩檢
菸且不得販售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另,
(孕婦愛滋篩檢、臨產婦愛滋快速篩
少年收容人罹病時,可於矯正機關內診
檢、新生兒愛滋篩檢)、醫療及照護等
治或戒護外醫、保外醫治,其自 2013 年
三方面提供服務,建構完備的母子垂
起並已全面納入健保。 (教育部、法務部)
直感染防疫網,及早提供預防措施。
(衛福部疾管署)(新增) 216.依法令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中低
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醫療相
257-3.我國提供感染愛滋孕產婦及所生嬰幼
關費用等,並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
兒於孕期、產程中及產後所需的預防
人關懷專案》,協助在臺藏族兒少醫療
性或治療性照護,包括:預防母子垂直
照護。(原民會、衛福部疾管署、蒙藏
感染愛滋藥品、無健保身分之愛滋孕
會)
婦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補助等,另為
避免哺餵母乳造成母子垂直感染,亦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補助母乳替代品、定期追蹤檢驗費用 217.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兒童
及專人協助監控服藥管理費用,以確 醫院,並辦理兒科照護指標、兒科重難
保疑似感染愛滋寶寶獲得良好的照 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2003 年至
護。2020 年我國母子垂直感染寶寶案 2014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1,754 人增
例數為 0 案,成效良好,經評估防治 至 3,895 人,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
成效可納入國家報告之中。 (衛福部疾 數由 3.28 增加至 8.71,增加率 166%,
管署)(新增) 且 2013 至 2015 年兒科住院醫師每年平
257-4.我國愛滋防治工作係依據「愛滋防治 均招收率均達 89%以上,2015 年招收率
第六期五年計畫」規劃執行(期程為 更達 100%。
2017-2021 年),透過衛生福利部愛滋 218.預防接種政策,參第 190 點、第 210 點。
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邀集各 219.提供適當營養,參第 221 點、第 222 點。
部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與
220.提供清潔飲水,依《自來水法》及《飲
會,就國內愛滋疫情及防治、醫療照
用水管理條例》由自來水事業及環保機
護、檢驗技術、衛生教育宣導及權益保
關共同把關飲用水水質,另劃設公告
障等議題深入討論,跨部會合作強化
113 處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愛滋防治服務體系量能,並結合縣市
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政府、醫事機構及民間團體等共同合
作,運用新媒體或既有通路加強年輕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害
族群(含兒少)衛教宣導及進行愛滋防 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治工作。此外,新一期計畫「2030 消 221.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
除愛滋第一期計畫」(期程為 2022- 法,依據《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
2026 年)業經行政院審查核定,將賡續 動框架》制定全國營養目標、政策和策
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 (衛福部疾管 略,明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健康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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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署)(新增) 食教育,提供符合兒少營養需求之餐飲。
另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嬰兒
258.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病毒感染者
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維護兒童飲食安
(包含兒少)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
全。(衛福部健康署、食藥署)
之醫療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2 年
後則由健保支付,2020 年支付每位感 222.2001 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2015
染者(包含兒少)醫療費用平均為 17 年達 182 家,是類醫院出生數涵蓋率達
萬元。有關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80.7%;2015 年 6 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
參附件 7-26;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 率達 45.4%,趨近世界衛生組織 2025 年
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50%目標。2010 年公布《公共場所母乳
(缺各年度數據)參附件 7-27;受性 哺育條例》 ,營造親善哺乳環境;並依《性
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相關統 別工作平等法》提供育有 1 歲以下幼兒
計參附件 7-28。(衛福部疾管署)(3- 的母親每天 2 次、每次 30 分鐘哺乳時
239) 間。(衛福部健康署)
早期療育 223.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禁止任何
人供應菸品給兒少,並對吸菸之兒少施
259. 2013 年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以戒菸教育。(衛福部健康署)
服務實施計畫》 ,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就
近於社區中接受服務,服務地區由 224.幼兒與學童為流感重症及腸病毒重症高
2014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19 年達 危險及高傳播群體,透過多元化衛教,
92 個鄉鎮區。為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落 加強宣導正確防治知識;並提供幼兒與
實挹注資源,業將地方政府辦理社區 學童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另建置「環境
療育服務事項納入 2020 年度社會福利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臺,納
考核指標。有關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 入環境衛生議題。 (衛福部疾管署、環保
形,請參附件 7-29。(衛福部社家支) 署)
(3-240) 225.2016 年 6 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資料指
260.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辦 出,雲林縣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生恐因
理以下措施: 六輕環境汙染,有肝病變隱憂。為維護
(a) 2019 年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地 學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督請雲林縣政府
區布建計畫》(2019 年至 2021 年), 儘速研擬學生後續安置事宜,惟因家長
2020 年已於 33 個鄉鎮區提供服務, 堅持留在許厝分校就讀,幾經溝通後,
並針對衛生、社福、教育 3 類資源不 已於 2016 年 9 月 5 日協請橋頭國小調
足的 37 個鄉鎮區推動《社區療育服 整 6 間教室供學生上課,教育部持續給
務計畫》已全數完成布建;刻正進行 予支持及協助。(教育部)
衛生或社福、社福或教育、衛生或教 226.事故傷害安全,參第 19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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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等 2 類資源不足的 130 個鄉鎮區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布建,已完成 123 個鄉鎮區,服務覆
蓋率 94.61%。(衛福部社家支)(3- 227.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
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辦理青
241)
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建置「性福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知識
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中心
及線上會談服務;於各縣市設置 71 家
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施,
「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兩性交
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參與院所得
往及生育健康(含避孕方法)等服務及
加計 20%,辦理情形參附件 7-30;如
諮詢。(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性平
屬《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
處)
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以巡迴醫療方
式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 228.生育調節等措施參第 205 點。本人或其
育服務之院所,得加計 30%。(衛福 配偶、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
部健保署)(3-241) 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等情
形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生育
261. 2019 年訂定社區療育服務(含到宅服
調節服務醫療費用。(衛福部健康署)
務)工作指引、品質管理指標範例等電
子書,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專業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藥
知能與實作策略。 (衛福部社家支)
(3- 物濫用
242)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利
262. 有關早期療育措施參《CRPD》第 2 次 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
國家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 (幕僚單 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
位)(3-243) 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
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
肥胖防治
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衛福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63 至 266) 部保護司)
263. 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
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
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
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教育 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
部)(3-244) 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犯
264.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 行為,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
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國中 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
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的 教育、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31.3%。 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相關數據參附件 7-31。辦理措施如下: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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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辦 331.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經裁定觀察、勒
計畫》: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胖防 戒者,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提
治指引,促進健康食物的攝取、促進 供宗教、生涯及戒毒輔導,人文、衛生
身體活動、兒童早期的飲食和身體活 及法治教育等課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動、學齡兒童的健康、營養和身體活 向經裁定強制戒治者,依《戒治處分執
動及體重管理等五大項於學校、家 行條例》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
庭、醫院及社區規劃多層次介入策 適應期三階段施予課程。經法院裁定感
略,包括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追蹤轉 化教育者,則由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引進
介,預計於 5 所學校介入試辦。(衛
專業藥癮醫療與輔導資源,協助其戒癮。
福部健康署) (法務部)
(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系
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現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方
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常學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醫療端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追蹤轉介,與臺東縣教育處合作試辦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
中。(衛福部健康署)
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
避免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為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衛福
與國際接軌,從現行之健康醫院認證
部保護司、教育部)
標準中,研議訂定健康醫院兒童青少
年認證標準、操作流程、評價方式, 333.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計 157 家,提供
預計至少於 3 家不同層級醫療院所 兒少毒品濫用者戒癮醫療服務,另辦理
試辦。(衛福部健康署) 《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補助計
(睡足 8 小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 畫》
,降低戒癮醫療經濟負擔。建立校園
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天使 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平台,視需要
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於 2 小 提供戒癮服務,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
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鐘以上、 所及矯正學校亦為該計畫外展服務範
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為宣導重 圍。(衛福部心口司、法務部)
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教育部)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及食譜範例》,辦理《我國小學食育教
材之開發計畫》,配合《108 課綱》,
開發適合我國小學各教育階段之食
育教材。督導政府加強校園健康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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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制班或個案輔
導。(教育部)
學生體適能
265.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學
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
次;結果應彙送教育部體育署彙整,政
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經統計,通過基本門檻(亦即 4 項體
適能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上)的學
生,105 學年度為 59.95%,106 學年度
為 60.38%,107 學年度為 60.76%。另
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檢測時,審
慎進行,確保學生隱私。
(教育部)
(3-
246)
266.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培育學生運動
知能,激發學生運動動機與興趣,養成
規律運動習慣,奠定終身參與身體活
動的能力與態度,訂定《學生每週在校
運動 150 分鐘方案》 。高中職以下學校
(含五專前 3 年)可依下列措施進行:
(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
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
(3)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4)推動
各類班際競賽。106 學年度達成率為
89.43%,107 學年度達成率為 91.76%,
顯示逐年達成推動目標。 (教育部) (3-
247)
267. 考量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較
難覓,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
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土地
做為室外活動空間,室外活動空間面
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
補足。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
基準》規範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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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地板面積,倘學生活動空間不足者,得
利用鄰近公共活動空間。 《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以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
法》均已就學校校地面積大小進行規
範。(教育部)(3-248)
促進心理健康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心理健康服
務實效性(269 至 270)
268. 為鼓勵學校加強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自 110 學年度起由國、高中健康促進
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議題,藉由學校、家
庭、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單位跨部
會合作參與,提升個人健康知能和生
活品質,普及師生健康態度與行為之
實踐,共同營造健康校園。(教育部)
(新增)
269.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相關
心理健康之作為如下: (教育部、衛福
部心口司)(3-249、3-250)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入補
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康
促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動;
另規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國、高
中先行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辦
理。
(b) 設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臺」網站,作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
正確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之
資源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習,
增進學生之心理健康,並配合其舉
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加,營造心
理衛生資源共享共好的學習環境。
(c)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2019 年止,298 個鄉鎮市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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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率 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
諮商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
安心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外,
並評估個案需求,轉介或連結其他
服務資源。
270. 有關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9 點至
第 91 點。(幕僚單位)(3-251)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271.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
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時數相關規
定。為使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加多
元,除傳統實體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
外,亦得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其
他傳輸媒體途徑,以互動或諮商關懷
輔導方式為之;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
不得少於 2 小時。未滿 18 歲吸菸者 1
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272. 針對電子煙危害教育宣導,以二、三手
菸、戒菸、電子煙危害為宣導主軸,整
合電視、廣播、網路社群行銷、戶外及
平面媒體等多元方式傳播,提高菸害
防制宣導效益。(衛福部健康署)(3-
252)
273. 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
畫》實施宣導,另補助地方政府所轄屬
學校及各國立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
經費,將菸、檳危害納入議題推展。(教
育部)(3-253)
274.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略
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
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媒體
管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精不
耐症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檳榔防
制整合計畫》,加強菸酒檳整合防制宣
導(衛福部健康署)(3-254)。
10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75. 有關使用數位產品與視力保健宣導作
為如下:
(a) 製作各類型素材並運用多元管道進
行具實證之衛教宣導提升兒童、家
長及主要照顧者正確近視防治知
能。(衛福部健康署)(新增)
(b) 2020 年編製《手機還我 孩子不哭》
手冊,提供家長瞭解 3C 產品對兒
童健康的影響、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及針對生活中最常遇到的 3C 育兒
情境,收錄專家的建議及可靠且實
用的 NO 3C 教養秘笈。(衛福部健
康署)(新增)
(c) 為避免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
電子類產品,以致有害身心健康,
爰進行相關兒少保護觀念宣導活
動。(衛福部保護司)
(d) 視力保健以「近視疾病易失明,戶
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
3010 眼安康(近距離用眼每 30 分
鐘休息 10 分鐘)」為宣導重點,並
依據《建議 3C 產品加註警語行政
指導原則》 ,建議學童在善用數位產
品的同時,更應培養良好的實用習
慣,健康、安全的使用科技。 (教育
部)(新增)
276. 以多元衛教宣導方式宣導正確防治知
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及生
病在家休息等措施,以減少病毒傳播。
(衛福部疾管署)(3-255)
277. 製作以 COVID-19 及其他疾病為主題
之「小喜與朋友們」繪本,並錄製中英
文版本防疫歌曲,辦理歌唱比賽,邀請
國小以下兒童響應防疫。2020 年疾病
擬 人 企 劃 共 發 布 13 名 新 角 色 含
(COVID-19),提升兒少族群對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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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病認識,強化宣導防疫措施。
(衛福部
疾管署)(3-256)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生
育保健計畫 (278 至 281)
278. 學校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
題內容,說明如下:(教育部)
(a) 現行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相關內容業
已納入課綱,並設有課審會學生代
表委員,蒐集兒少代表意見。 (新增)
(b) 《108 課綱》總綱明定學校課程設
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等
議題,內涵包含將生理性別、性傾
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多樣性的
尊重納入。(3-257)
(c) 學校應依《108 課綱》實施「性教育」
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題內容,並
得因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
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課程包括
性行為的正確觀念、性病預防方法
與關懷,如何面對懷孕事實及如何
取得適當資訊及支持服務等。(3-
257)
279. 為提升國民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師之專
業知能,成立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群
及中央輔導團,透過中央─地方─學
校三級輔導體系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
校推動健康教育課程,提供在課程、教
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等面向之專
業諮詢服務,將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確
切落實於國中小學校課程中。 (教育
部)(新增)
280. 為增進兒少與家長性教育相關知能,
建立健康性教育態度,辦理以下措施:
(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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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 出版家長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手
冊及學習光碟,提供父母自學及親
職教育活動使用;除配發各直轄市
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及指定寄存
圖書館利用推廣外,電子檔並以上
傳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供瀏覽下載。
(b) 建置「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
網站,邀集專家學者撰寫衛教文章,
並提供正確青少年性健康促進相關
衛教資源。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相關機構等
可協助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資
源,提供家長瞭解兒少的性健康及
生育保健問題諮詢。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宣導推廣辦
理家長及青少年諮詢專線,提供各
式性議題的諮詢服務。
281. 為協助未成年懷孕學生,辦理以下措
施:
(a)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要點》規定,學校遇有未成年學生
懷孕時,應成立工作小組,並啟動
各項協助措施及資源,提供懷孕或
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
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
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並依學
籍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
性措施,以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教育部)(3-259)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將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
費用納入保險給付範圍。(教育部)
(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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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並新增
手機版網站,提供即時諮詢與求助
管道;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相
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扶助、心理
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兒指
導等服務。另辦理「未成年懷孕業
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衛福部社
家支)(3-259)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D.社會安全保障及
至第 237 點) 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衛福部(社家署、社工司、健保署)、勞動
部、教育部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23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險為主,社
282.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7- 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
32。(衛福部健保署)(3-266) (衛福部社工司)
283.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參附件 232.社會保險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主,兒少投
7-33;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保人數參附件 6-17。15 歲以上之童工依
以及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應參加
活補助參附件 7-34 至 7-36。(衛福部 勞保,並依法請領保險給付。依《兒童
社工司) (3-267) 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提供 3 歲以下兒
童住院及門診部分負擔補助及中低收入
284.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戶兒少健保費補助。國民年金保險將被
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
保險人死亡時遺有之未成年子女,納為
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兒少領取人數與金
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
額參附件 6-18。(衛福部社保司、健保
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上、
署、社家兒 1、勞動部)
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付午
餐費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教育部)
(3- 233.育兒津貼併參第 141 點及附件 5-2 至 5-
268) 17。父母未就業自行育兒家庭育兒津貼,
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就業家
285. 有關「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
庭托育費用補助,每月補助 2,000 元至
業少年」服務參第 140 點;另青春展
5,000 元;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
翼青少年專班 2020 年訓練人數計 19
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每名兒少每
人。 (勞動部)(3-269)
107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對受家暴、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未婚懷孕、離婚、喪偶、入獄等家庭重
與托育服務(286)
大變故情形,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例》,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286. 分擔幼兒照顧責任之四大策略:(3- 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子女教
270) 育補助。補助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貧困學
生午餐。 (衛福部社家兒 1、家支、教育
(a) 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部)
i. 積 極 布 建 公 共 托 育 設 施 , 截 至
2020 年底之公共化托育設施累計 234.依《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提供持續
性之生活扶助,含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可達 264 家(包括社區公共托育家
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醫療補
園 110 處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154
助。地方政府並得視實際需要與財力,
家) 、收托名額 8,711 人。未滿 2 歲
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
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參附件 7-
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生育補助、傷
37。(衛福部社家家支)
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住宅補貼等。地
ii. 2 歲至 5 歲公共化幼兒園的比率從 方政府亦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物資
30%逐年提高到 40%,亦即 2017 援助。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參
年到 2020 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附件 6-19。(衛福部社工司)
1,247 班,增加 6 萬個名額。2020
年整體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含公
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共計可提供 提供就業父母的托兒服務措施
35.7 萬個就學機會,實際就讀人數 235.2012 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衛福部
29 萬 7,797 人,占就學人數 51%; 社家支、教育部)
說明及數據參附件 7-38。有關 5 歲
2 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7-39。 (教育
為衛生福利部,依《兒少法》提供:
部)
(a)居家式托育服務,訂定《居家式托育
(b) 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
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加強
i. 政府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托育
管理,提升托育品質。
人員(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
(b)機構式托育服務,訂定《兒童及少年
立幼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
分攤費用,每月提供 6000 元之托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
育費用補助,將每名兒童托育費用
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
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 10%至 15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督導地方政府
%(約 8,000 元~1.2 萬元)以內;
管理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案,辦理
2021 年 8 月起增加至 7,000 元,並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未滿 2 歲
提前至第 2 胎加發補助;2022 年
108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8 月並提高至 8,500 元。 兒童。2012 年起輔導地方政府辦理
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提供 0 至
ii. 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要求準公
3 歲兒童家庭社區化且近便性的托
共托嬰中心 2021 年應有 85%托育
育資源、親職教育等,辦理情形參附
人員投保薪資達 2 萬 8,000 元,
件 6-20。
2022 年應全數達成;並建立品質
及管理機制,穩定托育服務品質, 2 至 5 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2021 年起獎助準公共托嬰中心優 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建
化照顧比增聘托育人員之相關成 立幼兒園管理與規範,確保幼教品質,
本,以及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 就學人數參附件 6-21。
務品質獎助,參附件 7-40。 (衛福 236.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部社家家支) 及管理辦法》,提供國小兒童課外時間
(c)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前, 生活照顧及作業輔導,低收入戶、身心
家中育有 0 至 2 歲嬰幼兒的父母,至 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收費,兒童課後照
少一方須未就業,未同時請領育嬰留 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附件 5-11 至 5-
職停薪津貼,且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12。(教育部)
%者,每名幼兒可領到每月 2,500 元 237.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 《性
之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後,不再限 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定父母就業狀況,且由 0 至 2 歲延伸 一定規模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
到 4 歲,讓在家自行照顧嬰幼兒的父 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於 2016 年修正擴
母或未接受公共化與準公共教保服 大適用範圍,由原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
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亦可獲得津 上放寬至 100 人以上之雇主:(勞動部)
貼。另為鼓勵多胎次,針對第三胎以
(a)雇主自行或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
上兒童,每月再加發 1,000 元;2021
構,新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已
年 8 月起增加到 3,500 元,提前至第
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雇主
二胎加發補助,預計有 11 萬人受益;
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到 5,000 元,參
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件 6-22。
附件 7-41。(衛福部社家兒 1)
(b)辦理宣導與諮詢活動、維運「企業托
(d)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
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 、編製及
i. 2016 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雇 提供參考資料與範例。另對未提供
主應提供托兒設(措)施之範圍由僱用 托兒服務的雇主,進行調查與輔導,
250 人以上,擴大至 100 人以上,100 人 提供評估建議及辦理資訊。
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
兒措施情形參附件 7-42。 (勞動部) (3-
17、3-270)
ii. 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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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增加補助經費次
數,由 1 年 1 次增為 1 年 2 次,並放寬
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
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
機構之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費補
助,最高補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
件 7-43;另提高雇主新建托兒設施補助
額度上限,從 20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
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
(勞動部)(3-17、3-270)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
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 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
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首次第 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38 點至第 239 點)
司法院、內政部、財政部
287.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 23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參第五
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44。
(內政部)
(3- 章 B 節。父母應負擔兒少扶養費用,參
271) 第五章 E 節。
288.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特 239.每位兒少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
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 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對
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2 萬 弱勢家庭,政府提供經濟協助,參本章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理情形參 D 節。另依《住宅法》及《整合住宅補貼
附件 7-45。(財政部)(3-272) 資源實施方案》,民眾申請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
289. 2017 年修正《住宅法》 ,社會住宅出租
女、安置或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成
歲者、受家暴及性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子
年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已由 10%提
女、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及三代同
高至 30%以上。(內政部)(3-273)
堂者,其評點權重可加分,以優先獲得
290.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 補貼並提供優惠利率。自購住宅貸款利
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推動合作式 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6-
父母親職,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 23。(內政部)
則》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
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
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司法
院)(3-274)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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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91.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
準,參第 75 點。(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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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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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6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A.教育及職業
培訓
教育部、原民會、僑委會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92. 幼兒園生師比依規定 3 至 5 歲班為 1: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15,2 歲專班為 1:8;國民中小學及高 240.《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
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 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6 至 12
率參附件 8-1 至 8-3。6 歲至 14 歲學齡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免費受基本教育,
人口淨在學率之數據參附件 8-4。 (教育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各級政府
部)(3-276) 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
升學之學生。(教育部)
293.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保障非學校型 241.《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係 6
態實驗教育學生平等之受教權,非學校 至 15 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
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參附件 8-5。
(教 近 5 年學齡兒童就學率皆約為 98%,
育部)(3-277) 2015 年識字率為 98.6%。另依《高級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294. 學校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應依
施條例》,父母得申請自行教育子女。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小
立變更停辦辦法》規定,於合併計畫中
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
載明學生之權益處理。(教育部)(3-
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278)
參附件 7-1 至 7-4。(教育部)
295. 建立對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務
督導及查核機制,加強對私立學校負債 242.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給予偏
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源,以期提升
管理,追蹤學校改善情形及進行必要之
偏鄉學生學習成效。(教育部)
輔導,以維護學校穩健經營,保障學生
受教權益。
(教育部)(3-279) 243.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我國
學校就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
296.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嚴重
法》提供僑生每年回國接受教育機會。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
(教育部、僑委會)
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量實施原則》,協助國民中小學及教保 244.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併參第 54 點、第
服務機構辦理停課、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198 點,提供視覺與聽覺障礙學生合適
量事項。對於短暫返臺銜接學習者,得 之教學方式與教具,並訂定《各教育階
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 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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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方式臨時安置就學。
(教育部)
(3-280)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
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297. 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81 點,
(教育部)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參附件 8-6。(教育部)(3-281) 245.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
例》,建置「教育儲蓄戶」,保障經濟弱
298. 高級中等教育(大多就學年齡約 15 歲至
勢學生就學權益。(教育部)
18 歲)階段扶弱措施如下: (教育部)
(3-282)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 246.100 學年度起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
技能學程免雜費,109 學年度受益人 計畫》 ,維護幼兒受教權,並提升 5 歲幼
次,共計 6 萬 958 人次。 兒入園率,參附件 7-5。(教育部)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關費
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
用減免。
(c) 提供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協助就讀
金、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247.《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教育
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工讀獎助金 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
等。 費方式辦理:家庭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
(d) 就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 學生,就讀高職免學費,就讀私立高中
戶,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學生順利就 比照公立學費;逐年全面實施就讀高職
學。 免學費,家庭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下學生,
(e) 建置「圓夢助學網」,整合其他中央 就讀高中亦免學費。高級中等學校學費
部會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各民間團體 收費數額表參附件 7-6。(教育部)
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248.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辦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 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宣導,
(299 至 302) 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並提供升學
299. 目前高級中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 建議。(教育部)
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數之比率 249.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類:一
低於 1.6%;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 為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以基本學科為
平均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占當年度國民 主之普通型高中;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
平均所得比率低於 2.5%。
(教育部)
(3- 主之技術型高中;提供基本學科、專業
283) 及實習學科課程之綜合型高中;以特定
300. 就讀高職者,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免納 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之單科型高中。一
學費,無家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之限制; 為專科學校,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
就讀公私立高中者,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旨,教授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
148 萬以下者,亦免納學費,惟超過家 力。(教育部)
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者,公立高中不補 250.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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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助,私立高中則考量家庭經濟負擔給予 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定額補助,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 貸款作業要點》,畢業後 1 年再攤還本
形,參附件 8-7;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 息。如有還款困難,可申請緩繳本金或
費數額表參附件 8-8。
(教育部)
(3-284) 延長還款年限。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
件 7-7。(教育部)
30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規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係由主管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機關訂定,代辦費則由學校經家長會、 251.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導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通過,按收支平 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展,
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 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資訊。
之。(教育部)(3-285) 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
30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 建立不同升學管道。104 學年度大學考
款制度設有寬限期、只繳息期、緩繳期、 試入學分發錄取率為 95.58%。
(教育部)
延長還款期限、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 252.就學貸款措施參第 250 點。(教育部)
息等 5 項緩繳措施;此外,教育部認定
重大災害影響,也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為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減輕 COVID-19 疫情衝擊調降利率, 學輔導辦法》
,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更將放寬疫情緩繳 學及輔導等措施,結合教育、內政、警
期低所得門檻至 4 萬元,並加倍延長只 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源,找回
繳息期時間與緩繳期申請次數。就學貸 中輟生。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8-9、附件 8-10。
(教 統計參附件 7-8,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
育部)(3-286) 及中離率統計參附件 7-9。(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303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至 309)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
則》
,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
303.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協尋及輔導復
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
學工作,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
求,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地區及原
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
住民公費生比率達 70%,惟近 2 年因配
育及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
合各縣市亦有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如
程。(教育部)
雙專長等),需以公費方式培育,爰下
修比率為 60%。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
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法》規定, 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教育與社福體系
將依需求預計於 110 學年度開辦偏遠地 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
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教育部) 活支持」
,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
(3-287) 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導。(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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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304.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防制霸凌
例》、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256.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 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推動法治、
要點》,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 人權、品德、生命教育及配套措施,建
資源;另依《偏遠地區學校認定及分類 置多元管道反映霸凌事件,並提供多元
標準》 ,將學校區分為偏遠、特殊偏遠與 求助管道。校園霸凌人數參附件 7-10。
極度偏遠學校三類,並依縣市政府不同 (教育部)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經費。執
行措施如下:(教育部)(3-288)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弱勢 息及引導
學生,補助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費用。 261.建教合作,參第八章 C(a)節。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
262.《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列「生
經費得全額補助。
涯發展教育」為重大議題之ㄧ,將自我、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
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等,融
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之師資。
入課程及活動體驗,協助學生了解自我
(d) 新增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偏鄉教育發
興趣、性向及能力;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展之整合性經費,及偏遠地區學校
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
「設施設備」 、「教師專業發展」與「學
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安排學
生多元學習試探」經費,2019 年度補
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級
助經費共計 10 億 8,197 萬 331 元、
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會。 (教
2020 年度補助經費共計 10 億 9,318
萬 958 元;受益之偏遠地區學校學生 育部)
人數,總計約 9 萬 4,395 人(含偏遠 263.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推動各項
學校、特殊偏遠學校、極度偏遠學 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參附件 7-11)。
校)。 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
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
305. 考量教育政策發揮之成效需長時間累
旗艦計畫》,協助其學習符合產業需求
積觀察,爰規劃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技能。對離校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
狀況調查、研究,以瞭解《偏遠地區學
就業旗艦計畫》、《明師高徒計畫》,
校教育發展條例》通過後,各項補助案、
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
委辦案資源挹注情形並評估成效,作為
能,促進其就業。(勞動部)
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教育部)(新增) 264.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整合勞動
部、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源,協
306. 有關偏鄉學校學生午餐 2021 年投注約
35 億元新(擴)建中央廚房、成立食材 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
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
採購策略聯盟、補助午餐人力薪資、運
1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輸及維運費用,確保學童繳交之午餐費 訓練,執行概況參附件 7-12。(教育部、
用 8 成 5 以上用於食材費用,提升食材 勞動部)
供應一致性與穩定性,讓偏鄉學童享有 265.建置「台灣就業通」與「青年職訓資源
和都會區同等之飲食照顧。(教育部) 網」網站,提供有就業意願之青年職前
30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訓練與就業相關資訊,或由公立就業服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離島、 務機構協助求職者釐清就業方向,提高
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 少年就業意願及能力,協助其適性就業。
定公立國民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且公 (勞動部)
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 國際合作與交流
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補助情形參附件
266.併參附件 1-3。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推
6-10。(教育部)(3-289)
動計畫》
,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國際交流
308.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結合僑 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尊重與欣賞
界青年投入國內偏鄉兒少教育,挹注我 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國際及全球議題,
國偏鄉兒少學習英語教學資源,辦理情 學習跨文化溝通的知識與技巧以達培養
形參附件 8-11。
(教育部、僑委會)(3- 兒少國際觀之教育目標。國中小學生參
290) 與國際交流統計參附件 7-13。
(外交部、
309. 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科、 教育部)
數學科待加強比率,較 2014 年皆降低
1%;參與學習扶助(108 年以前稱【補救
教學】)之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成長測
驗進步率,國語文與數學皆達 50%。 (教
育部)(3-291)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兒少
至都市求學(310)
310. 有關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之協助支持
措施如下:(教育部)
(3-292)
(a) 學習扶助措施: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
則》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
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辦理原住民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食
費、提供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
助學金。(教育部、原民會)(新增)
1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b) 提供課輔措施:辦理《原住民學生課
後扶植計畫》及鼓勵發展原住民學生
發展多元智能;另亦訂有《都市原住
民族發展計畫》,提供學前補助及課
輔措施。
(c) 就讀適應措施: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原
民籍學生銜接不同學制時之就讀適
應措施,參本章 C 節。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與中離生資源
(311、314)
311. 建構中輟生三級預防工作,並建置「教
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
統」,由各國民中小學即時通報學生輟
學、尋獲及復學狀況,俾有效掌握全國
中輟人數。(教育部)(新增)
312.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
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除與
警政、移民單位、社政及各縣市政府相
互合作外,透過通報系統每日比對行蹤
不明學生資料,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
狀況,與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
統介接,並由各地方政府主動提供相關
協助。(教育部)(新增)
313. 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
輔導強化策略》,每月彙整地方政府中
輟人數消長情形,要求本月中輟人數較
上個月且較去年同月上升之縣市,召開
中輟專案檢討會議,並將相關紀錄函文
教育部備查;每半年召開「中輟業務聯
繫會議」,並督導地方政府所屬輟學人
數多、輟學率高之學校加強掌握學生狀
況,即時追蹤、輔導。
(教育部)(新增)
314. 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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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程者,可選擇就讀多元教育輔導措施,
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
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資源式中途班、
合作式中途班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
教育輔導措施。(教育部)(新增)
315. 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學校,於學生
畢業前召開相關會議評估曾有中輟經
驗之學生,無升學意願或性向不明者,
及早轉銜至《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承辦單位。(教育部)(3-294)
316. 檢視近年來全國尚輟人數與尚輟率,從
93 學年度結束之 4,156 人(尚輟率 0.145
%)已逐年下降至 108 學年 425 人(尚
輟率 0.024%)。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
尚輟率統計與年級分布參附件 8-12。
(教育部)(新增、3-293)
317.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措施
實施計畫》,協助學校規劃並辦理多元
彈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
輔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教育部)(3-295)
318.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
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強
化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並連結相關
網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學生。提供救助
服務基本資訊,結合勞動、法務、警政
及社政等機關資源製作中途離校學生
資源宣導表,供學校、地方政府參用。
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相關
統計參附件 8-13、附件 8-14。
(教育部)
(3-296)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息及引導
319.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並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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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興趣、
性向及能力;總綱之課程目標「三、促
進生涯發展」明列未來將持續引導學生
建立「尊嚴勞動」的觀念,且社會領域
已將勞動教育納入學習內容。(教育部)
(3-297)
320. 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與地方
政府合作,辦理輔導會談、生涯探索課
程或活動、工作體驗,以資源整合、多
元協尋、輔導扶助及關懷訪視策略,協
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
發展,扶助適性轉銜至高中職就學、就
業或參加職訓。執行概況參附件 8-15。
(教育部)(3-298)
321. 為針對青少年生涯探索及職能學習,且
考量青少年因心智及興趣尚未穩定而
發生經常中斷之狀況,工作體驗採短期
方式辦理,以協助其快速瞭解各行各業
工作,發掘自我特質及工作興趣,並提
供津貼,增加完成體驗之意願;完成工
作體驗後,依個別需求協助參加職業訓
練培養專業職能,或轉銜勞政單位進行
就業協助。(教育部)(新增)
322. 有關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另參第 44 點。(幕僚單位)(新增)
323.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辦理以下措施:
(教
育部)(3-299、新增)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於建教生
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
練前,應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
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
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
權益等相關知能,並編定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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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職前訓練。
(b)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
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共同課程講
授「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
簡介」課程,109 學年度共計 6,174 人
參與基礎及職前訓練課程。
(c) 針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政人員,
透過每年辦理「建教合作申辦業務說
明會」或「精進知能研習」加強其勞
動權益知能。
324. 建教僑生專班除就讀生源不同外,有關
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高中職建
教合作班相同,均係依據《高級中等學
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辦理,其權益保障內容範圍包括每月生
活津貼給付、訓練時間排定、休息及休
假規定、訓練契約簽訂、勞工保險辦理、
學校輔導訪視實施、協調及申訴等權益
維護事項。
(教育部)
325.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升學就業概況調查」,掌握應屆畢業生
當年度 9 月底之流向。調查結果於次年
5 月公布。統計數據參附件 8-16。
(教育
部)(3-300)
國際合作與交流
326.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少
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附件
8-17、8-18。(教育部)(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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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B.教育目標
教育部
人權教育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327 至 332) 267.《憲法》第 158 條揭示,教育文化,應
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327. 《108 課綱》社會領域中,於課程目標、
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據
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人權教育
此,
《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目的是以培
相關內涵,此外「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
針對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
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
議題,詳列其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
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
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
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
適時、適切地融入各領域或學科,引導
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學生反思人性尊嚴檢視各種偏見與歧
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視,或檢討人際對待公平性。(教育部)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302)
(教育部)
328.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全面發展兒少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體之
畫》 ,實施期程為 2017 年至 2021 年,
潛能
落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
友善校園環境」 、
「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 268.《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教保
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加強教師專業倫 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
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 、
「普及宣導人 以達維護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豐
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培養合群
項策略。(教育部)(3-303) 習性、拓展美感經驗、發展創意思維、
建構文化認同及啟發關懷環境之目標。
329.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
(教育部)
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基準》,引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融入各項教育議 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
。2019 年
題(含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 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個面向,提
建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發展平臺,各師 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
資培育之大學應定期填報各學年度課 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
程規劃教育專業課程資料。(教育部) 等七大學習領域,和性別平等教育、環
(3-304) 境教育、資訊教育、家政教育、人權教
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
330. 依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
大議題。(教育部)
施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導群,成
員由學者專家及中央輔導團教師以夥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定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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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並成立人 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權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形成中央─ 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康,
地方─學校之「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人 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
(教育
權教育研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教育 部)
部)(3-305)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
331. 人權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齡層 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
研發人權教材。 (教育部)(3-306、新 畫》
,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及依課表授
增) 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辦理教師進修第
(a) 國中小教育階段:建置國民中小學課 二專長學分班、教學示例、觀課活動及
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研 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育
發 25 件教學資源,並不定期上傳更 品質。(教育部)
新教學資源專區。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
,
(b)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建置人權教育資 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發展趨
源中心網站,研發 70 件教學資源, 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並不定期上傳更新教學資源專區。 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
,進而優化離
332. 近年持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於學生課 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縮短學習落差。
業外參與課綱制定及自治會組織已有 (教育部)
相關成果,參第 100 點、第 101 點及第 273.補助學校進行多語多元文化教學,並舉
103 點。(教育部)(3-307) 辦國際日活動,促成兒少對新住民、客
結論性意見第79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懲 家、原住民等族裔父母之文化及價值觀
處措施(333、334) 的認同與尊重。(教育部)
33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74.支援海外僑教,並於海內外辦理各項華
注意事項》揭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目 裔青少年研習及參訪活動,使華裔青少
的、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 年有機會了解其父母、祖先之文化、語
臚列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 言及價值觀。(僑委會)
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之一般管教 275.訂定《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 ,成立「教
措施及正向管教措施例示,業檢視是否 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辦理《人權教
符合 CRC,於 2020 年修正。另辦理及 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置計畫》將人
補助「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有 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辦理人權
關教師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 與公民教育知能研習活動,落實人權教
生,參第 157 點及第 158 點。(教育部) 育之推展。(教育部)
(3-308)
334.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規定之原則》明訂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
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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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
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
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
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
省及靜坐反省。(教育部)(3-309)
335. 有關學生申訴,參第 32 點;另 2018 年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實務
工作坊計有 1 場次,參與人員包括本部
國教署學生事務、輔導工作輔導團,計
120 人參加;2019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案件工作手冊說明會計有 3 場
次,參與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及全國高級
中等學校業務相關承辦人員,計 531 人
參加。(教育部)(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80 點/教官退出校園(336)
336.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在保
障現職教官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及校園
安定無虞之前提下,推動教官人力轉型
方案,預計 2023 年教官人數下降至
1,980 人(2020 年 8 月教官人數為 2,731
人),所產生之人力缺額,將逐年編列經
費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學務校
安專業人力達 80%。(教育部)(3-310)
337. 為確保校安專業人力銜接,2007 年起公
布《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
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教育
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人力要點》,明定進用人力之業務
內容。(教育部)(新增)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原住民和少數族群
354 點至 364 點) 兒少
原民會、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客委會 354.我國 2015 年兒少共 404 萬 3,357 人,其
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8,538 人,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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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兒少為 64 人;藏族兒少為 85 人,客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338 至 351)
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82 萬
338. 我國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人,人。
(內政部、原民會、蒙藏會、客委會)
其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6,758 人,
蒙族兒少為 41 人,藏族兒少為 104 人, 保有宗教之權利
客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71 355.《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
萬人。 (內政部、原民會、文化部、客委 之自由(參第 116 點)
。政府尊重境內少
會)(3-311) 數宗教信仰者,包含其兒少與其他成員
共同奉行其所選擇宗教之傳統固有禮
339. 《108 課綱》總綱規定,國民小學階段
拜、戒律、躬行及講授宗教信仰方式的
本土語文課程的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
權利。(內政部)
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
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 享有文化之權利及相關措施
習。至於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學校
356.《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
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 保障原住民族學生教育權,各級政府應
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開課班級 提供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學
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19。提供 19 歲 生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的機會,並
以下免費報考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語 進行民族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依
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0 至附件 8-22。 《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各
(教育部、客委會、原民會)(3-312)
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與教材應採多民族
340.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傳承、 觀點,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價值觀。
復振及發展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 並列有《部落學校設立計畫》、《社區及
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並據以修訂《108 課 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補助計畫》 ,推展以
綱》 ,成立「本土語文」 、
「臺灣手語」課 民族教育為特色之校本課程,推動原住
程綱要修訂小組。因應措施如下: (教育 民族實驗學校。(教育部、原民會)
部)(3-313) 357.2003 年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 措施」
,落實保障及提升新住民子女教育
育,以多元管道培育國家語言師資, 文化相關權益;2005 年設立「外籍配偶
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 照顧輔導基金」(2016 年更名為「新住
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臺灣手語 民發展基金」),提供經費補助,確保新
部分,調查一般、特教學生選習臺灣 住民子女享有多元文化及母語傳承的學
手語意願,推估師資需求,規劃辦理 習環境(參附件 8-25)
;2015 年成立「行
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啟動 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強化跨部會
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方案,以提 合作,保障新住民家庭在臺權益。 (內政
供學校教師完善教學支援。 部)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含閩南語、 358.每年定期辦理「在臺藏族藏曆新年聯歡
客家語、原住民族語、閩東語及臺灣 活動」、「成吉思汗大祭」、「在臺蒙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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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將列為部定課程,未來高級中 少年騎術營及射箭營」等活動,使在臺
等以下學校皆需開設國家語言課程 蒙藏族兒少了解並延續本族傳統文化。
供學生選習。 (蒙藏會)
341.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 359.為推動客家文化活動,鼓勵地方政府及
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等基本權 團體辦理客家節慶系列活動、客家大戲
利。(幕僚單位)(3-314) 巡演、客家傳統戲曲等;客家電視頻道
每年製播至少 90 小時之兒少節目,另藉
342.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保員
輔導、補助方式,鼓勵製播客家兒童節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會,參第 71
目及拓增跨媒體合作機會。(客委會)
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
育活動,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約 1~3 360.為利涉及家事事件原住民族或新住民之
萬人次參加,並期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 兒少,得透過與父或母會面交往日期之
化且適切的推動模式(原民會)(3-315) 訂定,參與、了解其傳統文化之機會,
司法單位彙整相關機關及團體提供之原
343. 2019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住民族、東南亞國家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
期,上網公告並函知各法院,供其處理
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高級中等
家事事件擬定會面交往日期等之參考。
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
(司法院)
《108 課綱》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
族語言進行教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 使用自己語言權利之措施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 36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
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 國小學生應修習一種本土語言,國中部
文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中小 分,係依學生意願選習,其中包括原住
學開設族語課程經費。109 學年度補助 民族語。新住民語言預計依《十二年國
國中小族語開課經費及交通費共 1 億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另訂有《高
4,447 萬 4,396 元;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
中等學校族語開課經費共 597 萬 6207 日活動實施要點》
,鼓勵各校及幼兒園得
元。(教育部、原民會)(3-316、新增) 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344.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 儘可能使用學校所在社區多數居民日常
能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所使用之本土語言,並應兼顧地區少數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 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開課班級數
要點》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原住 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26。(教育部)
民族社團,鼓勵於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 362.為確保本族兒少學習自己民族語言的權
時間辦理社團活動,促進多元文化之理 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 2 期六
解及尊重。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
年計畫(2014-2019 年)》
,包括《族語
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社團計 216 校。
(教 保母托育獎助計畫》、《沈浸式族語教學
育部)(3-317、新增) 幼兒園計畫》 、沈浸式族語體驗營、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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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會話班、族語學習家庭、《原住民教
345.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會族語紮根計畫》。(原民會)
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包括原住 363.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案》
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 與文化推廣活動,使兒少獲得相關知識。
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 訂定《蒙藏委員會設置蒙藏語文進修班
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 注意事項》
,輔導在臺蒙藏族兒少進修本
他文化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 族語言文化,每年定期並依不同學齡層
量。(教育部)(3-318) 開辦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數及
比率參附件 8-27。(蒙藏會)
346. 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育
與家庭教育》
,以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建 364.訂定《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營造生活化
立多元學習管道,營造學習環境,提供 的客語學習環境。補助公私立國民中、
原住民參與學習及成長之機會。(原民 小學、幼兒園辦理「客語生活學校」 、
「客
會)(3-319) 家文化技藝樂學」、
「客語課後學藝」、
「客
語沉浸式教學」等計畫,內容包含客語
347.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住
演講、朗讀、話劇等社團、比賽及活動,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
以生活化、公共化、教學化、多元化等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原住民族電視臺,
原則推廣客語。訂定《客家出版品補助
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語新聞播報,製播
作業要點》,補助客家圖書、連續性刊物
兒少族語學節目。(原民會)(3-320)
及客語教材等出版品。19 歲以下客語能
348. 2018 年《客家基本法》新增第 12 條第 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8。(客委會)
1 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
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
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
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
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
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
提供客家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
之法源依據。(原民會)(3-321)
349.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訂
明培育客語師資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
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優先進
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證明之合
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等規定,以利發
展客語學習環境。另 2020 年已將客語
師資納入師資培育。
(客委會) (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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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350.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含
教學創意手冊),減少客語非母語、都會
區或非客庄地區教師摸索時間,並確保
客語教學品質;亦可讓有經驗(客語)
教師視不同年齡、地域需求,靈活運用
設計教學。(客委會)(3-323)
351. 2008 年起每年於聯合國所定之國際移
民日(12 月 18 日)前後舉辦系列活動,
並經中英文媒體報導,強化宣導對多元
文化之尊重。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
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參附件 8-23。
(內
政部)(3-324)
352.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
選」活動,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融入教
學課程,並透過教師互相觀摩教學方式
及教案,激發多元文化創意教學。每年
亦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
化或國際日活動。另推動國中小新住民
語文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
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
赴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教育
部)(3-325)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至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C.休閒、娛樂
287 點) 和文化活動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食藥署)
、
文化部、內政部、經濟部、通傳會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53.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分為部 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
定課程及校訂課程,其中「校訂課程」 準》、《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
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係由 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
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 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及休閒活動,
學生適性發展,如跨領域探究課程、社 設置並充實各種教學設備,辦理方式如
團活動、技藝課程、戶外教育…等。為 下:(教育部)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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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落實教學正常化,訂定《國民中學教學 (a) 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
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督導縣市政府 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所轄學校針對編班、課程規劃及實施、 (b)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
教學活動、評量及行政配套落實正常化 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
教學,俾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教育 建築美學。
部)(3-326)
(c) 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
354. 《108 課綱》總綱規定,學校宜在課程 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及教
綱要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社 育輔助器材。
區需求、產業概況等因素,經由教師、
(d)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
家長、業界、專家學者等的共同參與,
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
建立符應學生需求之特色課程。(教育
部)(3-327) 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 《國民中小學
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後輔導每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具
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周
足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355
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
至 358)
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以上皆以自由參與
355.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66 點。 為原則。(教育部)
(幕僚單位)(3-328)
校園外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356 至 358)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範
356.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學校得於 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
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 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 (衛福部社家兒 2)
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且每週至少
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 279.各級政府均有辦理適合兒少參與之活
動,如音樂會、兒童劇、書展、插畫展、
定是否參加。2021 年針對未符上開規定
親子閱讀、藝術教育課程等;並以團隊
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發函督導
巡演、行動博物館等方式,縮小城鄉差
修正,並持續追蹤。另若有學生投訴在
距。另設有兒童館,服務兒少群體。 (文
校作息事項,則透過輔導團入校輔導機
化部)
制,經評估後編組輔導團入校進行諮詢
輔導,俾利落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學 校 學 生 在 校 作 息 時 間 規 劃 注 意 事 280.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定期
項》」。(教育部)(3-329、新增) 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
357. 透過每年辦理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議」,參第 192 點。(衛福部社家兒 2)
務工作會議,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於 281.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
親師座談或班親會時機,向家長宣導教
128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有關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 級中學設備標準》,明定遊戲器材之設
內涵。
(教育部)(3-330) 置,首應考量安全性,舉凡器材之設計、
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安全防護設
358. 透過相關會議及教師增能研習,鼓勵老
施,各種器材、設備、活動場地,應採
師規劃多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作業,減
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不適用時,即應予
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並針對學生的
封閉,張貼警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
學習能力,提供適量的作業並;建議寒
(教育部)
暑假作業宜結合校本課程、社區文化、
學生學習潛能及需求等原則,發展多元 282.對機械遊樂設施,依《建築法》、《機
性、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 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
另依《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 關規定,主管機關定期全面抽查及複查,
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
學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擬考,且 現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附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草
(教育部)(3-331) 案,預定於 2016 年底前發布。(內政部)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283.對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設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行業附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權
設兒童遊樂設施及無障礙遊具設計,應
(359、360)
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規或其他國際相
359.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參附件 6- 關標準。另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
11;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升
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 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衛福部社家兒
設置遊戲空間,地方政府應每年至少辦 2、經濟部)
理 1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教
284.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玩具等高風險性
育部)(3-332)
兒童用品為應施檢驗商品,須符合檢驗
360. 對非機械之兒童遊樂設施,訂頒《兒童 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
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使兒少 識,始得出廠或輸入;另依同法執行該
充分參與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於該管 類商品之市場檢查計畫,以保護兒童安
理規範修正草案,新增點次明列「新設
全。(經濟部)
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設置者得諮
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 285.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之內部設
備及措施,研商《腸病毒防治查核重點》
,
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經統計截至 109
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環境消毒及衛
年 8 月新設遊戲場規劃前邀請兒少參與
生教育宣導等,並協助執行兒童遊樂設
工作坊有 74 場次,共約 2,638 位兒少
施室外周邊環境清潔及消毒。(衛福部疾
參加。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管署)
7-12。(衛福部社家兒 2)(3-333)
361. 目前國內各類型遊樂設施集中於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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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市,遊戲設施多為制式且冒險性較不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與廣電媒體管理
足,仍有賴各地方政府規劃公園附設遊 286.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 108
戲場時納入整體考量。另,為維護身心 點):(經濟部)
障礙兒童遊戲權益,近年來地方政府積
(a) 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導
極籌設共融遊戲場,經統計截至 109 年
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正確遊戲觀念
11 月地方政府提報公園附設共融遊戲
及分級規範,並提升地方執法人員
場計 125 處,可增加身心障礙兒童參與
專業知識。
休閒娛樂活動機會。 (衛福部社家兒 2)
(3-334) (b) 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供民
眾了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並提供
362.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243 點
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制。
至第 245 點。(幕僚單位)(3-335)
363. 有關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教育 287.《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
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滿 15 歲者
部)(3-336)
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及滯
(a)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完成公共化幼
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
兒園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訂定《公共
滿 18 歲者進入。廣電媒體、網際網路不
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畫》,預計補
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規定,參第 40 點至
助改善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共計 838
第 42 點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經濟
園;另有關私立幼兒園改善遊戲場部
部、通傳會)
分,業補助 19 縣市 1,443 園遊戲場改
善工程。
(b) 有關改善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補助情
形,2018 年至 2022 年將補助 1,845
校,約 18 億 9,583 萬 5,287 元,其中
國教署業經行政院於 2020 年 7 月 6 日
核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公立國民小
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截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國教署業核定 22 縣市
共 1,813 校,經費約為 18.70 億元,預
計於 2021 年底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改
善,另為使有效執行上開計畫及進度
控管,署業委請雲林科技大學團隊協
助辦理。
364.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演、展
示、導覽、營隊活動、圖書借閱及製播
廣播節目等方式提供兒少參與學習。兒
少入館人次統計參附件 8-24。國立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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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
臺灣美術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以
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
育,持續規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之常
設展及藝文展覽,並辦理適合親子觀賞
之表演藝術節目,兒少入館人次調查統
計參附件 8-25。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
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參附件 8-26。(文
化部、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3-337)。
365.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
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補助全
台藝文館所與學校合作發展體驗課程
外,亦搭配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獲
補助案,將兩部會歷年發展之美感體驗
課程上傳至教育部「藝拍即合」媒合網
站,鼓勵各縣市每年至少需有 6 校參與
申請體驗課程。(教育部)(3-338)
131
IX 特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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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緊急狀況之兒少/ (a)難民兒少(首次第 288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少(a)
點至 290 點) 難民兒少
內政部、外交部
366.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護個 288.《難民法》草案業於 2016 年函送立法院
審議,遇有相關個案將轉介非政府組
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
織。(內政部)
慣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量後,給予
當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曾將當事人送 289.無法獲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少
返至可能遭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 相關服務,參第 57 點、第 89 點。
(衛福
家或地區。(內政部) (3-339) 部社家兒 2)
367.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
(外交部)(3- 29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1-3。(外交部)
340)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 /A.緊急狀況之兒少
(首次第 291 點) (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國防部、教育部
368.每年均檢視兵役法規及次年度軍事校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
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國防部)
院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格均依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配合教
育部課綱指導,排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國、高中部授課內容。配合募兵制
政策推動,國防部訂定各項招生簡章,
自願招募對象屬 18 歲以上之人,不包含
兒少在內。(國防部)(3-341)
369.為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實施後,
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自 2018
年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底止,汰
除報廢作業達 70%;並持續配合年度重
大軍訓人員工作研習宣導《CRC》之核
心理念。
(教育部)(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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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教育
部
街頭兒少通報
370.《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
少,責任通報人員或任何人發現是類情
形,均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衛福部
保護司、社工司) (3-343)
371.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
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
離校學生通報系統」
,與社政系統之「兒
少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 、「脆弱家庭
個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統連結機制,
共案共管。
(教育部)(3-344)
街頭兒少之處遇
372.倘有發現兒少遭遺棄街頭之情形經通
報後,主管機關將視個案狀況及家庭需
求,將案件派給家防中心或社會(家庭)
福利服務中心給予協助。社福(家庭)
福利服務中心對於因貧困、照顧系統薄
弱、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致兒
少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 次以上之個
案家庭,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 (衛福部
保護司、社工司) (3-345)
373.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
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
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力,另「對結
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
,併參第 205、206 點。
適應協助」 (衛福
部社家支)(3-346)
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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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 (文化權利部分移至 VIII /C 節)
保護司、社家署、照護司)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及第 88 點/原住民
族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74 至 384)
降低嬰兒死亡率
374.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機
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以多元
管道進行健康傳播;並推動《周產期高
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強
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規律產檢並建立
健康識能(執行成效參第 248 點);於
《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推動低出
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計畫,降低可預防
之死亡,併參第 221 點。(衛福部健康
署、照護司、原民會) (3-347)
375.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依《原
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補
助對象為:(衛福部健保署、原民會)
(3-
348)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
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
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 20 歲之
兒少。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
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
原住民。
(c) 2020 年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相
關數據參附件 9-2。
(原民會)(新增)
376.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新增補助孕
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
費。為減輕原住民族地區孕婦產檢之交
通上經濟障礙,提升產檢的利用率及早
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母嬰健康,新增補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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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孕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
交通費,截至 2020 年底共計補助 980 人
次。(衛福部照護司)(3-349)
原住民族教育多元文化知能
377.為培育原民重點學校教師修習原住民
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自 2018 年
起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
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原住民學
生權益及尊重差異:
(a) 督導縣市政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
機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工(含專職族語老師等)
,對於多元文
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
成長。
(b) 辦理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師資(含專職
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師人員)在職進修
之課程,強化教師在多元文化教育及
原住民族文化課程上的教學知能,增
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全國共計 10,739
名教師(含專職族語老師等)應受訓,
截至 2019 年 6,835 人完成,佔 64%,
2020 年共 7,644 人完成,達 71%。多
元文化課程研習促使學校師生認識原
住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族群差異,進
而增進跨族群及跨文化之相互瞭解。
(c) 補助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
等,108 學年度補助 15 縣市共 151 名
專職族語老師,109 學年核定 16 縣市
181 名專職族語老師。
(d) 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結合部落踏查、
部落會議、村運動會等部落重大節慶。
2020 年度辦理 15 場次,參與人數約
2,300 人。(教育部)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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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378.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補助以利穩定就
學,參第 310 點。(教育部)(3-351)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379.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
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
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參第 71 點。(教育部)(3-352)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380.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置
時,可安置於合適之第三人,另於《兒
少法施行細則》明定,第三人係指與兒
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人,原住
民族之兒少若須被安置時,另可擴及至
部落中與兒少有依附關係之特定人。
(衛福部保護司) (3-353)
381.針對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其安排
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培養照
顧者之文化敏感度,落實以文化為本的
照顧實務,寄養家庭教育訓練已納入多
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
分之戶數參附件 9-3,有關寄養家庭為
原住民家庭之統計,參附件 9-4。
(衛福
部社家兒 3)(3-354)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82.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估
輔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兒少之施虐家長
親職教育,依其個別化需求提供適當之
內涵與執行方式。(衛福部保護司)(3-
355)
383.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規定,於少年
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
觸法或有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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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
者,裁定命其接受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
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意
見,交由輔導或教育等適當之機關、團
體或個人(含原住民族)為之,並受少年
保護官之指導。(司法院)(3-356)
384.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權
利,參第八章第 C 節。(2-319)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a)
(首次第 316 點至 325 點) 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勞動部、教育部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
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兒少勞動保護(385 至
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390)
316.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
385.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19 年 15 歲至未
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範未滿
滿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及銷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
售工作人員居多,占 5 成 9,技藝有關
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
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次
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
之,占 3 成 8。2016 至 2019 年底勞工保
項,未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
險未滿 18 歲投保人數由 2 萬 9,011 人減
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勞動部)
為 2 萬 4,612 人,參附件 9-5;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 317.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無接
案件數,參附件 9-6。(勞動部) ( 3-358) 縫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196 點。弱勢
青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8。
兒少勞動保護 (勞動部)
386.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8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歲以下學生校外勞動實況調查與研
318.最低受僱年齡,參第 36 點;《勞基法》
究」,瞭解進修部(夜間部)未滿 18 歲學
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
生之校外勞動實況。另成立「跨部會兒
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
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並就「加
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
強勞動檢查」、「辦理教育訓練」、「優
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勞動部)
化宣導及輔導」及「加強跨部會及機關
合作」等四面向作為相關政策之擬定。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137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勞動部、教育部) (3-359) 319.《勞基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
387.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2019 年 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每週工
計有 39 間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院參 作時間不得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
加,以強化未滿 18 歲兒少在職場安全衛 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
生觀念。另為防止企業違法行為,參第 作。(勞動部)
40 點。(勞動部) (3-360) 32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
388.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
已備案之技術生案件數及人數,參附件 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
9-7。(勞動部)(3-360-1) 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明定前開危害性
389.關於本國籍非法童工情形,依違反勞動
工作之認定標準。同條第 3 項規定,受
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雇主
僱者如經同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之醫師
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置備法定代理人
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採醫
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規定案件數,
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
2019 年計 7 件,2020 年計 5 件。 (勞動
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
部) (3-360-2)
施。2015 年查有 2 家事業單位違反本條
390.有關建教班僑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 規定。(勞動部)
高中建教合作班相同,參第 324 點。(教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育部)(新增)
321.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
(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基法》
第 77 條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勞動部)
322.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
,訂定《教育部處理違
反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裁處違規學
校或機構,並編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
須知手冊》。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
教合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與抽
訪。(教育部)
323.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得依
《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雇主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
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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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罰金。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3 項
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5 條
規定,處以罰鍰。(勞動部)
324.為落實《勞基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
工)、第 64 條至第 69 條(技術生)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
規定,除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
檢查重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結果參附件 8-
9。(勞動部)
325.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以其雇主為
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者處 4 倍罰鍰。
2015 年建教生專案檢查共查核 60 件,
其中未於建教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
保共 2 件。(勞動部)
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326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點至 334 點) 藥物濫用
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
海洋委員會、司法院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326.各地方政府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
39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針, 結合法務、教育、衛生福利機關辦理反
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措施; 毒工作,建立毒品危害防護網。加強學
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及拒絕成 生反毒知能及法治教育,辦理反毒健康
癮物質)納入《108 課綱》
「健康與體育 小學堂等題庫教學。(法務部、教育部)
領域」中。(教育部)(3-361)
3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成
39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持續 年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
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加強學 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 6 條) 、引誘他
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止,全 人施用(第 7 條)
、轉讓(第 8 條)毒品
國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1,942 班, 者,加重其刑。(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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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完成至少一次之入班反毒宣導。 328.訂頒《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與執
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覺接收到反毒 行方案》
、《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
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8(教育部) (3-362) 工作計畫》、《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
39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校 案》
,加強查緝各類毒品案件及提供者,
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承)計 並以少年學生毒品案件為查緝標的。不
138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9.94%(全年 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及
通報數 461 人)。(教育部) (3-363) 辦理專案行動,清查各級學校校園毒品
之可能來源管道。另由警政與教育單位
39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網,
召開定期聯繫會議,整合網絡,加強防
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警方巡
制。(內政部)
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提高青少
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巡邏密度、熱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利
點,並每季檢討。(教育部)(3-364) 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
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
395.《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
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
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
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
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
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衛福
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依案件緊急
部保護司)
度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2019
年共 901 件通報。(衛福部保護司)(3-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365)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
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
396.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
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
(a) 兒童如有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之 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犯
行為,或少年有施用第 1 級至第 4 級 行為,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
毒品之行為,2016 至 2019 年,適用 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
《少事法》之規定,由少年法院處理。 教育、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
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b) 自 2020 年起,因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之行為均不再由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施用第 3 級、第 4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
級毒品由虞犯轉變為曝險少年,改由 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少輔會、教育、社政單位提供輔導服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務。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i. 少年如有施用第 3 級或第 4 級毒品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
之行為,由少輔會進行輔導,並連
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
結相關網絡資源提供兒少及其家庭
避免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相關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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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倘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衛
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2019 年計輔 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導 255 人。另依《兒少法》第 102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協
33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為犯罪行為。成
iii. 倘為在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製造、運
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
輸、販賣毒品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針對校
故意對其犯罪者,依《兒少法》第 112 條
園內高關懷及藥物濫用個案,規劃
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011 至 2015
多元適性教育活動,並加強資源連
年期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之毒品
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校
案嫌疑人計 2,335 人,其中 18 人未滿 18
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
歲,所占比率為 1%,查處情形參附件 8-
件 9-9。2019 年至 2020 年個案輔導
14 及 8-15。(法務部、海巡署)
完成後,1 年內再犯率為 2.5%。 (教
育部)
iv. 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就學,
並補助是類少年輔導考照所需資源
之經費。(教育部)
v. 2020 年通報數 944 件(在學 377 件,
非在學 514 件,經調查未施用毒品
者 53 件)。經縣市政府輔導結案後,
追蹤半年內再度因施用毒品被通報
比率 2019 年、2020 年分別為 1.08%、
2.05%,顯示輔導有一定成效。(衛
福部保護司)(新增)
(c)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少年接受觀察、勒
戒。
(司法院)
(d)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運
輸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刑罰
或保護處分之統計資料參附件 9-10。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3-366)
39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正學
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辦理小團體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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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378 人參與;家屬參與相關課程者
1,907 人;辦理個案研討會/課程檢討/復
歸轉銜會議等 81 場(2020 年因應新冠防
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執行情
形參附件 9-11。(法務部)(3-367)
398.為整合學校、社區及民間團體資源,針
對高關懷或課後乏人照顧學生,規劃多
元適性教育活動,2020 年申請法務部毒
品防制基金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
元適性教育計畫」、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
輔導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少年輔導
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
輔導計畫」。有關各部會毒品防制基金
運用成效,參附件 9-12。(法務部)(3-368)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99.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略
行動》,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樓與社
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園幫派販
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引
誘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易熱點、加強
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及新興毒品等,
並積極追溯毒品來源,保護兒少不致非
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
品及精神藥物。2016 年至 2019 年止,
查獲毒品案嫌疑人共計 1,461 人,其中
計有 1 人未滿 18 歲。(海洋委員會)(3-
369)
400.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賣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13。(法務部)(3-
370)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第 342 點) 性剝削及性虐待
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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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針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
兒少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安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9-14、9-15。
(衛福部 342.保護安置服務參第 339 點。保護安置結
保護司、教育部)(3-371) 束後,應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
402.有關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參 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
第 153 點。(3-372) 1 年或至其年滿 20 歲止。另安置於中途
學校者,透過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
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
觀念,建立正確價值觀,並配合職業技
能訓練,協助其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8-23。
(衛
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誘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e)
拐(首次第 346 點至 353 點) 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
內政部、外交部、衛福部(保護司)、勞動部 人口販運防制
403.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6 點。司法警察 346.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止並保護兒
少免遭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警察機關
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
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務部專責檢察
人為兒少人數,2019 年 107 人(國人 95
官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近年陸續與印
人,外籍 8 人)、2018 年 113 人(國人 109
尼、諾魯等多國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
人、外籍 4 人)。(內政部、外交部) (3-
口販運合作協定,有助於遏止非法移轉
373)
兒少。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案件
404.為協助外籍性剝削兒少返國後之持續 被害人為兒少人數參附件 8-24。(內政
追蹤輔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有關兒 部、外交部)
少保護或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
資源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 347.《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
兒少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之行為,
應用,以加強個案轉銜服務。 (衛福部保
違反者除刑事罰外,得處以罰鍰,並得
護司)(3-374)
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為杜絕私下販
405.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家 《兒少法》訂有收出養規定,參第 166
嬰,
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以上),經 點。(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家支)
統計自 2016 年至 2019 止,16 歲以上未
滿 18 歲之移工計 52 人。為防制移工遭 348.《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
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
受人口販運,建立完整性權益保障機制
之。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
如下: (勞動部)(3-375)
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以行政及刑事罰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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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減輕移工經 則。國民在境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
濟負擔;規範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備 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
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
例處罰。我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使移工於
入國前即暸解來臺工作須負擔之相關 官販運案例。(衛福部醫事司)
費用。 349.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至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行入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外勞
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不得違
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為防制外勞
反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件;設置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諮詢及申 遭受人口販運,推動具體措施如下: (勞
訴;建立通譯人員陪同詢問機制。 動部)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制; (a) 減少仲介剝削:訂定《私立就業服務
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工現場
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國
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內仲介收費標準,成立「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並建置「直接聘僱跨國
選工網站系統」,協助雇主自行招募
外籍勞工。
(b) 減少雇主剝削:《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之護
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另《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雇主
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薪資。
(c) 提供申訴管道及宣導:建置「1955」
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提供申訴管道。
另於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服務櫃檯,
辦理講習並分送手冊;委託廣播電
台製播中外語節目宣導之。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50.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口販
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庇護安
置、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
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
服務、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
(訊)問、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
之協助。(內政部)
兩岸與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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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目前我國近年查處非法入出國案件,僅
於 2015 年查獲一起無國籍女童(4 歲)
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處
理給予協助;餘偷渡犯均為成年人。另
因外國籍偷渡犯罪案以越南籍為甚,已
透過警政駐外機關協調、聯繫,蒐集該
地區相關情資,積極防制兒少遭受誘
拐、買賣或販運情事。(海巡署)
352.積極參與國際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
口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區)簽署
合作了解備忘錄、協定或建立聯繫窗
口。(外交部、陸委會)
35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外交部)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d)
第 343 點至 345 點) 任何形式的剝削
其他形式剝削之防制
衛福部(醫事司)、法務部
343.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406.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3-376)
407.有關《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 344.依《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研
究對象權益之規範,相關研究案件除須
研究對象權益之規範,請參首次國家報
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亦須於同
告第 344 點。針對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
意前以其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以履行知
之參與者,於未滿 7 歲或受監護宣告之
情同意程序。藥品臨床試驗,另受《藥
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範。
(衛福部
於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
醫事司、食藥署)
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人體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 345.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高級
應用,包含研究者之申請使用,應擬訂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
計畫,並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練注意事項》第 3 點明定,體育班及運
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福部醫事 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
司)(3-377) 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
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 3 小
408.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究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教育
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意書
及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IRB) 部)
外,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應經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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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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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少年法庭同
意後方得實施。基於少年最佳利益保護
原則,進行研究時需有輔導人員在場協
助(社工、心理或輔導老師),前揭人
員亦可由研究團隊具輔導專業之人員
在場協助,避免少年受二次傷害。(法
務部)(3-378)
D.觸法之兒少/ (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292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a)兒
點至 301 點) 少司法體系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
(保護司、社家署)、勞動部 預防兒少犯罪
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至第 97 點/少年司法體 292.1979 年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
系(409 至 430) 以「一般預防」(保護、教育及輔導)、
「特別預防」 (偏差傾向之輔導、偏差行
40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為之防制與取締及特殊境遇之轉介、安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翻轉虞犯印記,將 置與輔導)及「再犯預防」 (觀護、矯治
曝險少年去標籤化;限縮曝險少年司 處遇及更生保護)之三級預防措施,結
法介入事由,改採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運用家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保障程序權。 戶訪查、傳播媒體、宣導活動等多元管
(c) 引進修復式司法。
(3-379) 道,向兒少宣導犯罪預防知識,並協助
及輔導觸法兒少重建正確觀念與行為
模式。(法務部、內政部)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293.辦理《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結合
410.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法治教育,規劃體能、休閒及知識學習
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會、警 活動,並針對易衍生兒少犯罪之場所及
政機關之兒少偏差行為之分工,協助提 地區執行臨檢查察、取締與協尋勤務。
供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作為。(內政 (內政部)
部)(3-380) 294.預防兒少施用毒品,參第 326 點至第 328
411.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重點包 點。
括:(法務部) (3-382) 295.《兒少法》第 52 條規定,兒少有嚴重偏
(a) 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 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b) 建構與《社安網計畫》中對於脆弱家庭 照顧兒少之人矯正無效時,得向政府申
的支持服務、學生輔導機制之措施與
請協調適當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資源結合。
(c) 針對施用毒品問題,運用毒品防制基 依本條申請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參附
146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金及少輔會之資源,以減少毒品新生 件 8-1。(衛福部社家兒 3)
人口,降低再犯人數。
建置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的兒少司法體
412.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偏差 系
行為兒少之個案轉介時,應先初步了解
296.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個案情形,本於權責提供協助,若發現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
有《兒少法》第 53、54 條情事時,應於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並由少年法
24 小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院依調查結果,就其觸法行為嚴重性及
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於輔導個
個別情況綜合判斷,採取保護處分為優
案期間,得依其需求,請求其他網絡單
先、刑事處罰為例外之原則。(司法院)
位支援,透過跨網絡會議,連結相關單
位資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如 297.依《少事法》,7 歲至未滿 18 歲觸犯刑
在案輔導中之個案因其他新的事由涉 罰法律之兒少,原則以保護事件處理,
及其他網絡單位依法需介入協助者,得 僅 14 歲以上觸法少年,犯最輕本刑為 5
與該網絡各單位共案提供服務。(衛福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事件繫屬後
部保護司)(新增) 已滿 20 歲,或有特別情況而少年法官認
為必要時,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追
413.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及
訴。另對 12 歲以上有觸法之虞少年設有
社政主管機關。相關輔導服務內容參第
虞犯制度(觸犯刑罰法律兒少及少年虞
412 點、第 415 點。(3-381)
犯行為事件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釋
414.各地方法院依 2020 年施行之《少事法》, 字第 664 號認為,限制經常逃學(家)
將未滿 12 歲之司法繫屬兒少,轉介社政 虞犯少年的人身自由,有違《憲法》規
評估輔導者 118 人。社政機關接獲轉介 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少年人格權。現正
之觸法兒童,經評估兒童身心發展與家 通盤檢討中,擬限縮虞犯類型,嚴格虞
庭功能後,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或兒 犯構成要件。(司法院)
少保護之處遇服務計 70 人,轉介教育輔
298.《少事法》第 24 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導計 33 人。(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
415.觸法兒童之教育輔導機制:(教育部) 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
(3-383) 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同法第 70 條
(a) 2020年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2 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亦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
(市)○○學校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 定、證據裁判原則) 、第 156 條(自白之
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 任意性)、第 95 條(權利告知、不得作
成效檢核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 不實之自白)、第 99 條(通譯)規定。
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 另同法有第 31 條至第 32 條(輔佐人)、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及 第 71 條(不羈押原則) 、第 72 條(隔離
國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 訊問) 、第 73 條(審判不公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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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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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制之依循。強化學校管理系統與支持 (司法院)
機制,並透過需求評估等會議,連結相 (a) 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所定被告
關人員,擬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 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
強化網絡之轉銜合作。 為無罪之規定,亦適用少年事件。
(b) 2020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程,
(b) 被控罪名直接告知,答辯時提供適
並邀集各地方政府辦理「少年事件處
當協助:
《少事法》明定於偵查、調
理法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其犯
工作說明會」 ;另研議「教師及學校人
罪事實或虞犯事由及有選任輔佐人
員針對偏差行為兒童專業增能課程」
之權利;調查時得傳喚少年、法定代
及相關教材。
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
(c) 2020年召開會議建立以校安系統(校
將相關期日及處所通知輔佐人,少
安中心或校外會)為接獲警察機關通
年得隨時選任輔佐人,或經指定輔
知接案窗口,續由各地方政府接案窗
佐人;審理時應給少年之法定代理
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
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
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
述意見之機會;少年並得依《法律扶
處理。
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c) 兒少不得被迫作證或自證己罪:兒
少不得被迫作證參第 33 點。《刑事
416.2019 年修正《少事法》,新增少年因精
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於訊問刑事
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時,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
者,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同法第
業人士協助,除由通譯協助外,並得以
181 條、第 186 條並規定,證人恐因
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接受詢(訊)
陳述致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
問或表達。2017 年至 2019 年,法律扶
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並應告以
助基金會受理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
得拒絕證言。前述不自證己罪之規
之少年,申請法律扶助之件數共 5,753
定,亦適用兒少。
件,准予扶助件共 4,931 件,扶助比率
為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 (d) 得要求較高層公正機關再為審查:
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16、 不服少年保護事件裁定,得提起抗
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參附件 9-17。少年 告或聲請重新審理;不服少年刑事
刑事案件若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第 1 案件裁判,得循上訴、再審、非常上
及第 5 條之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會 訴或抗告等程序救濟。
駁回申請。(司法院)(3-384、新增) (e) 通譯服務:少年有聽覺、語言障礙或
417.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語言不通者,得使用通譯,並得以文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 字訊問或為陳述。2006 年起建立特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法官處理 約通譯制度共 19 種語言類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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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時,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須依少 276 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傳譯報酬費
年的「需保護性」(包括身心狀況、教育 用由國庫負擔。
程度、經歷、家庭情形、成長環境及其 (f) 法律扶助:少年涉犯最輕本刑為 3
他必要事項)考量少年最佳利益決定最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適合的處遇。(司法院)(3-385) 一審案件;具原住民身分;因神經系
418.《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 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
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少年 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形之一,且
行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能力且符 未經選任輔佐人,得依《法律扶助
合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處理)」,並 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審前調 (g) 司法過程尊重兒少隱私:少年保護
查、轉向處遇、非刑罰之多元保護處分、 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不公開、少年
處理程序及個案資料不公開、輔佐人、 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得不公開;《少
前案紀錄塗銷、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 事法》第 83 條規定少年事件之資
不服之救濟程序等制度。(司法院)(3- 料,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
386) 他方式揭示,第 83 條之 1 並有將少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之
多樣化處置 規定;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處罰。
419.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施, 299.1999 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2012 年
參第 20 點。(司法院)(3-387)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改制為臺
420.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則依
介輔導參附件 9-18 及 9-19、交付安置輔 同法設置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業務。 (司
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9-20。 (司法院)(3- 法院)
388) 300.少年矯正機關分為少年觀護所、少年輔
421.2019 年修正《少事法》,增訂多元處遇 育院及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收容保護
措施、建資源聯繫整合平台;參第 412 事 件 及刑 事 案件 少 年 ;少年輔育院收
點。(司法院)(3-389) 容執行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矯正學校
收容執行徒刑、拘役之少年及受感化教
422.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及
育處分少年。(法務部)
經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及因
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處所,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規劃漸進式由中途學校先行轉型兼收 多樣化處置
司法兒少,提供多元處遇服務,並擬訂 301.《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或虞犯行
《補助辦理獨立式中途學校作業要 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
點》,以保障學生最佳教育利益。(教育 定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
部)(3-390) 42 條規定得交付安置輔導。地方法院兒
423.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工 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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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將輔導教師、特教教師、社工師及 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
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式員額 2013 年起施行《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
編制,以加強學生輔導教育工作。另組 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 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 2014 年轉
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復學機制。
(法 銜人數計 324 人;2015 年計 283 人。
(司
務部)(3-391) 法院、教育部)
424.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收
容處遇實施條例》,併參第 161 點。(法
務部)(3-392)
425.《少事法》2019 年修正公布後,即研議
少年觀護所鑑別流程及相關工作,目前
由各機關心理師、社工師及矯正人員共
同參與鑑別工作,以提供少年法院審理
少年案件所需之鑑別報告。矯正學校相
關人員教育訓練參第 39 點(附件 1-8)
。
(法務部)(新增)
426.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對
觸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兒少
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跨專業
支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
進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務;並透過專
業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專業人員照顧知
能。(衛福部社家兒 3)(3-393)
427.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
機構人數,參附件 9-21。(社家署社兒
3)(新增)
428.《兒少法》規定針對《少事法》交付安
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
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
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少年離院
(校)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輔導處所
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由後追單位提早
進入安置輔導處所/少年矯正學校訪視,
以利建立關係及規劃返家、自立準備計
畫,並運用「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
150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個案管理系統」介接資訊,將後追轉銜
派案及處理、服務紀錄資訊化,以強化
後追輔導之服務效益。(衛福部社家支)
(3-394)
429.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
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
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
業,2016 年至 2019 年協助離開少年矯
正機關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
件 9-22。(勞動部) (3-395)
修復式司法
430.《少事法》規定對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之
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得斟酌
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並轉介福利
或教養機構輔導。2019 年 6 月 19 日修
正公布之《少事法》多元處遇相關規定,
截至 2021 年 2 月,經法院調查終結裁
定不付審理且轉介輔導共 190 件。(司
法院)(3-396、新增)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b)被
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次第 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任何方式的拘
302 點至 306 點) 留、監禁或羈押)
司法院、法務部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之適當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奪自
由「應符法律規定」 、
「為最後手段」 、
「最短
措施(431)
之適當時限」
431.《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
302.《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
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
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
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繼續收
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月,有繼續收
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月。
已揭示應為最不得已之措施;2019 年該
少年刑事案件,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
151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法修正時,增訂少年、其法定代理人、 不得羈押。(司法院)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 被剝奪自由少年應受人道待遇,特別是與成
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強化對 年犯隔離、與家人保持聯繫
少年之保護。 (司法院)(3-397)
303.少年受刑人由檢察官依「法務部指定各
432.《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收 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執行,雖
容書中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儘量 先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接收調查,惟
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決 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經確認少年受
定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有特殊情狀 刑人未有涉嫌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
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服藥、 中之暫緩移監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
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宜於收容書記 (矯正學校)接續執行。(法務部)
載,以促請少年觀護所注意,並加強與
該所之聯繫、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 30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少年
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等。另《少事法》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
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各少年矯正機關
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司法院)(3-
之處遇,除以個別化方式實施外,依適
398)
性需求,提供教育、技能(藝)訓練等
433.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之 資源並養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
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構統稱 與家人聯繫規定,參第 145 點。(法務
為少年矯正機關。我國少年矯正機關設 部)
置現況為 4 所少年矯正學校(其中 2 所
為分校)及 21 所少年觀護所(2 所為專 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機關提出異議,要求
設、16 所為合署辦公、3 所為附設分所)。 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
(法務部)(3-399) 305.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適當協助
參第 298 點。
434.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署
辦公或附設之少年觀護所應確實區隔 306.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件,
收容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生活區 依《少事法》
、《提審法》
、《少年法院(庭)
域及動線;待送明陽中學執行之少年受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刑人於暫收容期間亦應與成年收容人 法》等辦理如下:(內政部)
為前開區隔措施。(法務部) (3-400) (a) 自逮捕、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將少
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院(庭)處
435.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理。
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作為
(b)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108 課
少年之人到場。
綱》維護所有收容少年受教育權利。 (法
(c) 選任輔佐人(含律師)權利,參第 298
務部)(3-401)
點。
436.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等 (d) 不可以誘導或暗示方式詢問少年。
說明,參第 161 點,併回應結論性意見 (e) 被逮捕、拘禁時,應於 24 小時內將
152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第 38 點及 94 點。(法務部)(3-402) 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
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
437.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處
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理法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置者
(f)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教或
計有 453 名,其年齡以 12 歲以上至未
護送返家;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
滿 18 歲者為多(約占七成一),性別以
學校帶回輔導。
男性為多(約占六成八),安置時間以
未滿 2 年為多(約占五成六),平均安
置時間約為 1.8 年。法院依《少事法》
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
參附件 9-23。(法務部)(3-403)
438.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
收容時間參附件 9-24(法務部)(3-404)
439.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容少年技
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
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定期
由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
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
合作方案,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參訓人
數參附件 9-25(勞動部)(3-404-1)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c)禁
期徒刑(首次第 307 點) 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司法院
307.《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
440.《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
院)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
第 307 點。(司法院)(3-405)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員 ---
培訓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
441.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及
15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參
第 38、39 點,併參附件 1-8。
(法務部、
司法院)(3-406)
442.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
訊(詢)問訓練,參第 107 點。
(法務部)
(3-407)
443.法務部矯正署 2019 年起開辦辦理「少年
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收容少年之矯
正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參訓統計參
附件 9-26,以提升其少年保護業務核心
職能,並加強瞭解少年特性,提供適性
處遇。另推動收容少年鑑別工作,透過
諮商晤談、行為觀察、身體健康檢查等
鑑別流程,製作鑑別報告提供少年法院
(庭)審理少年案件之參考。(法務部)
(3-408)
444.為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事
件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繫,藉
以提升工作成效,2019 年辦理「少年警
察工作研習班」,課程內容包含少年毒
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
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少年犯罪行
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
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
及少年實務問題等。(內政部)(3-409)
154
X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關於買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5、
446)
445.《兒少年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賣
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
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列舉之被害樣
態納入保護範圍,承認被害兒童之脆弱
處境並提供適當支持服務。(衛福部保
護司) (3-410)
446.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及防
制人口販運工作,請參第五章 C 節及第
九章 C 節 d 小節。(衛福部保護司、內
政部) (3-411)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
議定書》
國防部
447.我國各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後年齡均逾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
18 歲。(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第 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
役之年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
291 點)(國防部) (3-412)
不同資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8) 分,於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
滿 18 歲),始能服役。
448.各機關落實推動《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
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
請參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3-413) 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155
來源 PDF: 36_20211006081850_5065627.pdf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目錄
Ⅰ一般執行措施 ........................................................................................................... 1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 1
附件 1-2(第 6 點)試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之法律案一覽表 ................ 5
附件 1-3(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首附 1-2) ................................................... 7
附件 1-4(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 8
附件 1-5(第 32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 12
附件 1-6(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 13
附件 1-7(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 14
附件 1-8(第 38 點、第 441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
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首附 1-4) ..... 15
附件 1-9(第 39 點、第 161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
訓練內容 ........................................................................................... 16
Ⅱ兒少之定義 ............................................................................................................. 18
附件 2-1 (第 54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 18
Ⅲ一般性原則 ............................................................................................................. 21
附件 3-1(第 80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 21
附件 3-2(第 80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 22
附件 3-3(第 80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 23
附件 3-4(第 81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
表 ....................................................................................................... 35
附件 3-5(第 82、88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 37
附件 3-6(第 82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 43
附件 3-7(第 82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4
附件 3-8(第 82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5
附件 3-9(第 83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46
附件 3-10(第 89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 47
附件 3-11(第 91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49
附件 3-12(第 92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 51
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附件 3-13(第 92 點)2020 年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案情形 ....................................................... 51
IV 公民權與自由 ....................................................................................................... 55
附件 4-1(第 11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 55
附件 4-1-1(第 118-1 點)「數位學伴計畫」執行成果 .......................... 55
附件 4-2(第 12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 56
V 暴力侵害兒少 ........................................................................................................ 58
附件 5-1(第 13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 58
附件 5-2(第 13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
35)...................................................................................................... 59
附件 5-3(第 133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首附 5-36) ........................... 64
附件 5-4(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5
附件 5-5(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6
附件 5-6(第 13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法》 ....................................................................................... 67
附件 5-7(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1
附件 5-8(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1
附件 5-9(第 13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
據 ....................................................................................................... 71
附件 5-10(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 72
附件 5-11(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
執行情形 ........................................................................................... 73
附件 5-12(第 13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經費需求一覽表 .. 74
附件 5-13(第 13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 74
附件 5-14(第 13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 75
附件 5-15(第 137 點)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
理情形(首附 5-4) .............................................................................. 75
附件 5-16(第 13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 75
附件 5-17(第 137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 76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 76
附件 5-19(第 14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陪同出庭」執行概況統計表 ....................................................... 77
附件 5-20(第 14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
I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 77
附件 5-21(第 143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
偵查終結情形 ................................................................................... 77
附件 5-22(第 143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 80
附件 5-23(第 145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 82
附件 5-24(第 148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
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 82
附件 5-25(第 150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 83
附件 5-25-1(第 15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
受行政處分情形 ............................................................................... 85
附件 5-26(第 159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
率)...................................................................................................... 85
附件 5-27(第 159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
罰統計 ............................................................................................... 85
附件 5-28(第 163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 86
附件 5-29(第 163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 86
附件 5-30(第 163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 87
附件 5-31(第 163 點) 「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
板」服務統計 ................................................................................... 87
附件 5-32(第 168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 87
附件 5-33(第 168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 88
附件 5-34(第 168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 89
附件 5-35(第 170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
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 90
附件 5-35-1(第 170 點)兒少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
流程圖 ............................................................................................... 91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92
附件 6-1(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 92
附件 6-2(第 175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
計 ....................................................................................................... 93
附件 6-3(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
II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93
附件 6-4(第 175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
程議題統計 ....................................................................................... 94
附件 6-5(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 94
附件 6-6(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 95
附件 6-7(第 17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 95
附件 6-8(第 17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 95
附件 6-9(第 17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
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 96
附件 6-10(第 178 點、第 30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 96
附件 6-11(第 178 點、第 359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
12)...................................................................................................... 96
附件 6-12(第 17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 97
附件 6-13(第 178 點)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首附 5-14) .................................................... 97
附件 6-14(第 17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 97
附件 6-15(第 18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 98
附件 6-16(第 185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 99
附件 6-17(第 187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100
附件 6-18(第 188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
證統計(首附 5-18) .......................................................................... 100
附件 6-19(第 19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 100
附件 6-20(第 194 點、第 246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
計畫服務成果 ................................................................................. 101
附件 6-21(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 101
附件 6-22(第 201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 102
附件 6-23(第 201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 102
附件 6-24(第 202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 103
附件 6-25(第 202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 104
附件 6-26(第 202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 105
附件 6-27(第 202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 106
附件 6-28(第 20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
安置作業流程 ................................................................................. 107
附件 6-29(第 208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 5-24) ........... 113
IV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附件 6-30(第 208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 5-25) ....................... 113
附件 6-31(第 208 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 5-26) ....................... 113
附件 6-32(第 210 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 5-27) ............................... 114
附件 6-33(第 210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
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15
附件 6-34(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首附 5-28) .......................................... 119
附件 6-35(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附 5-29) ...................................................... 119
附件 6-36(第 213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 120
附件 6-37(第 213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 121
附件 6-38(第 213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 121
附件 6-39(第 214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 121
附件 6-40(第 214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 122
附件 6-41(第 214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
附 5-33) ........................................................................................... 123
附件 6-42(第 217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8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
及通報情形 ..................................................................................... 124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125
附件 7-1 (第 227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 125
附件 7-2(第 229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首附 6-5) ........................................................................ 126
附件 7-3(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 128
附件 7-4(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 130
附件 7-5(第 229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
(首附 6-8) ........................................................................................ 132
附件 7-6(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
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 132
附件 7-7(第 232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 133
附件 7-8(第 232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
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 133
附件 7-9(第 236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 134
附件 7-10(第 236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V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 134
附件 7-11(第 241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 134
附件 7-12(第 244 點、第 360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 135
附件 7-13(第 245 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
障礙兒少活動 ................................................................................. 136
附件 7-14(第 248 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
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 137
附件 7-15(第 249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 6-10) ................... 138
附件 7-16(第 249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 6-11)
......................................................................................................... 138
附件 7-17(第 249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 138
附件 7-18(第 253 點)2018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 140
附件 7-19(第 253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
陷 ..................................................................................................... 140
附件 7-20(第 253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 141
附件 7-21(第 253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 141
附件 7-22(第 253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 141
附件 7-23(第 253 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 6-16)
......................................................................................................... 142
附件 7-24(第 254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143
附件 7-25(第 257 點)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力統計 ................. 144
附件 7-26(第 258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 146
附件 7-27(第 258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
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146
附件 7-28(第 258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 146
附件 7-29(第 259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 147
附件 7-30(第 260 點)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辦理情形 ......................................................................................... 147
附件 7-31(第 26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 147
附件 7-32(第 282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 148
附件 7-33(第 283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 149
附件 7-34(第 283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 149
附件 7-35(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 150
附件 7-36(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 151
附件 7-37(第 286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
20).................................................................................................... 152
附件 7-38(第 286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 152
V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附件 7-39(第 286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 153
附件 7-40(第 286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 153
附件 7-41(第 286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 154
附件 7-42(第 286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
施情形(首附 5-15) .......................................................................... 155
附件 7-43(第 286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
附 6-22) ........................................................................................... 155
附件 7-44(第 287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
附 6-23) ........................................................................................... 156
附件 7-45(第 288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 156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157
附件 8-1(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
附 7-2) ............................................................................................. 157
附件 8-2(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157
附件 8-3(第 292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 158
附件 8-4(第 292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 158
附件 8-5(第 293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 158
附件 8-6(第 29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 159
附件 8-7(第 300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人數 .................... 159
附件 8-8(第 300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 159
附件 8-9(第 302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
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 160
附件 8-10(第 302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
表 ..................................................................................................... 161
附件 8-11(第 308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 162
附件 8-12(第 316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
尚輟率 ............................................................................................. 162
附件 8-13(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 163
附件 8-14(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 163
附件 8-15(第 320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 163
附件 8-16(第 32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 164
附件 8-17(第 326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 165
附件 8-18(第 32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 165
附件 8-19(第 339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165
附件 8-20(第 339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6
VI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附件 8-21(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6
附件 8-22(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7
附件 8-23(第 35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
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首附 8-25).............................. 167
附件 8-24(第 364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 168
附件 8-25 (第 364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169
附件 8-26 (第 364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 170
IX 特別保護措施 ..................................................................................................... 171
附件 9-1(第 367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 171
附件 9-2(第 375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
費支出一覽表 ................................................................................. 172
附件 9-3(第 381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 173
附件 9-4(第 381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173
附件 9-5(第 385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 173
附件 9-6(第 38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
件數 ................................................................................................. 174
附件 9-7(第 388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 175
附件 9-8(第 392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 176
附件 9-9(第 39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 177
附件 9-10(第 39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
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數 ............................................. 177
附件 9-11(第 397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
統計表 ............................................................................................. 182
附件 9-12(第 39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 183
附件 9-13(第 400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 184
附件 9-14(第 401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首附 8-23) ...................................................................................... 184
附件 9-15(第 40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 184
附件 9-16(第 416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
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 185
附件 9-17(第 41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
扶助之案由分析 ............................................................................. 185
附件 9-18(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
附 8-3) ............................................................................................. 186
VIII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書面意見後附件
附件 9-19(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
(首附 8-4) ........................................................................................ 187
附件 9-20(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
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 189
附件 9-21(第 427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 189
附件 9-22(第 429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
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189
附件 9-23(第 437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
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 190
附件 9-24(第 438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 190
附件 9-25(第 439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
專班參訓情形 ................................................................................. 192
附件 9-26(第 443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
形 ..................................................................................................... 192
IX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Ⅰ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 CRC 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辦理情形
未有違反
第 1 條、第 12 條、第
1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司法院 毋須修法
40 條
2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第 19 條
3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4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及第 19 條
5 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 第 4 條、第 18 條 銓敘部 毋須修法
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第 3 條、第 12 條、第
9 民法第 1055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9 條、第 18 條
第 1 條、第 3 條、第
10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6 條及第 19 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
11 第9條 外交部 毋須修法
則第 13 條第 1 項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
12 第 26 條 國防部 毋須修法
費作業規定第 6 點
13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 第 24 條、第 29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教育部
14 第 12 條、第 31 條 毋須修法
障法第 4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15 第 18 條、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建
16 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議新增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7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5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8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9條
1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5 條 第 3 條、第 14 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
20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1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42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2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92 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23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條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
24 第3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辦法第 8 條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
25 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設置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要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6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
27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國家通訊傳播委
28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條之 1 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
29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第 28 條 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第 2 條、第 3 條、第
30 大陸委員會 毋須修法
關係條例第 65 條 9 條、第 21 條
行政院
3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9 條 第 32 條 毋須修法
農業委員會
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第 40 條 司法院 完成修法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 第 18 條 銓敘部 法制作業中
3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4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第 3 條、第 9 條、第
5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 完成修法
12 條及第 18 條
許可辦法第 14 條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6 第 6 條、第 28 條 內政部 完成修法
6點
7 民法第 973 條 完成修法
第2條 法務部
8 民法第 980 條 完成修法
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9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法制作業中
10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 第 1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6 條、第 19 條、
11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1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 第 19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3 條、第 24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13 第 29 條、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條
第 3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
第 16 條、第 19 條、
14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8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15 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7點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
16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7 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8 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業要點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
19 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20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例第 45 條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21 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3點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
22 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3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完成修法
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2 條、第 3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4 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榮 6 條、第 21 條、第 26 完成修法
輔導委員會
眷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3 條、第 6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5 完成修法
會工友工作規則第 12 點 18 條、第 24 條 輔導委員會
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 行政院
26 第1條 完成修法
場曝露指引第 2 點 環境保護署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 行政院
27 第 24 條 完成修法
基準 環境保護署
尚在研議中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5 引渡法第 2 條 第 37 條 法務部 研議中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條經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反《CRC》
之虞,餘截至 2021 年 6 月,不符合《CRC》者計 27 條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在研議中。
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2(第 6 點)試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之法律案一覽表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1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 衛生福利部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3 衛生福利部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第 12 條)
4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 衛生福利部 優生保健法
6 衛生福利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
7 衛生福利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
8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 衛生福利部 菸害防制法(第 3 章至第 5 章)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10 衛生福利部
條、第 15 條之 1)
11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12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
13 衛生福利部 精神衛生法
14 衛生福利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5 衛生福利部 人工生殖法
16 衛生福利部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1 條)
17 衛生福利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57 條)
18 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5 條之 3、第 16 條、第 16 條之 2)
19 教育部 原住民族教育法
20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法
21 教育部 教師法
22 教育部 國民教育法
23 教育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4 教育部 高級中等教育法
25 教育部 教育基本法
26 教育部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27 教育部 特殊教育法
28 教育部 學生輔導法
29 教育部 強迫入學條例
30 教育部 學校衛生法
31 教育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2 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33 教育部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34 教育部 家庭教育法
35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36 內政部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37 內政部 社會團體法草案(第 4 條、第 7 條、第 15 條)
38 內政部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20 條)
國籍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39 內政部
16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至第 11 條、第 17 條、第 25 條、
40 內政部
第 28 條、第 31 條、第 38 條之 1、第 38 條之 2、第 42 條)
41 內政部 建築法(第 77 條之 3)
42 法務部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43 法務部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
44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至第 9 條)
45 法務部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46 法務部 少年輔育院條例
47 法務部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48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第 5 章)
49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
50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章)
51 勞動部 工會法(第 19 條)
52 勞動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53 勞動部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54 經濟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55 經濟部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56 經濟部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
57 環境保護署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
58 國家發展委員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6 條)
5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26 條之 1)
6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28 條)
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
62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
63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64 文化部 文化基本法(第 14 條)
備註:另納入院兒權小組決議應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之未來新制定法案。
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3(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
(首附 1-2)
單位:千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歷年 歷年
分類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平均預算數 平均占比
發展 2,386,781 0.97% 2,980,522 1.17% 14,302,042 5.07% 6,556,448 2.51%
福利 63,514,526 25.78% 63,406,136 24.98% 63,732,923 22.60% 63,551,195 24.37%
兒
健康 28,828,928 11.70% 28,944,236 11.40% 31,991,850 11.35% 29,921,671 11.48%
少
教育 149,815,259 60.80% 156,431,126 61.63% 169,559,095 60.13% 158,601,826 60.83%
預
保護 1,772,573 0.72% 2,000,179 0.79% 2,322,842 0.82% 2,031,865 0.78%
算
其他 86,968 0.04% 75,340 0.03% 64,283 0.02% 75,530 0.03%
總計 246,405,035 253,837,539 281,973,034 260,738,536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2,778,361,000 2,844,538,000 2,990,941,000
兒少預算占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8.87% 8.92% 9.43%
註2
比率
國內生產毛額
17,501,181,000 17,793,139,000 18,925,767,000
(GDP)
兒少預算占
1.41% 1.43% 1.49%
GDP 比率
平均每位兒少
63.17 67.18 76.16
可分配預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
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將各級政府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彙總,稱為歲出毛額,因其包含各
級政府間移轉收支等重複列計部分,故經扣除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歲出淨額。資料範圍為本年
度實際執行數(實現數與應收/應付數),加計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中保留數之實際執行數。
2、 分類定義:
(1)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2)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3)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4)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5)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6)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3、地方政府兒少預算刻正檢誤中。
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4(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
年別 事項
協助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多明尼加等國政府防治茲卡病毒疫情
2016
(含兒童)。
賑濟尼加拉瓜、貝里斯、巴拉圭、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多明尼加、
2016-2018 墨西哥、薩爾瓦多、秘魯、阿根廷及烏拉圭等國颶風、水災及地震天災災民(含
兒童)。
協助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赴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及巴拉圭等國義診(含兒童)、
協助臺灣路竹會赴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義診(含兒童)、協助國際外科學會中華
2016-2019
民國總會赴巴拉圭義診(含兒童)、及協助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團赴聖文森義診
(含兒童)。
每年提供人道援助食米予非洲國家,與慈濟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合作濟助各國
2016-2020 飢荒災民及受糧食不足所苦之民眾(含兒童),包括南非、辛巴威、賴索托、莫
三比克、波札那、獅子山及史瓦帝尼王國等國,2020 年並增加援贈索馬利蘭。
協助臺灣佛教團體靈鷲山與教廷共同在緬甸推動包含兒童在內之人道援助計
2017
畫。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助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迪亞
2019 倡議」(Nadia’s Initiative)50 萬美元,協助遭伊斯蘭國(ISIS)種族屠殺與迫
害之伊拉克少數族裔亞茲迪族重建家園,受援對象包含兒童。
1. 辦理國際人道援外協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包括捐贈友邦及友好國家共 23
國醫療口罩、熱像儀、額溫槍、電動病床、生理監視器、核酸分析儀暨檢
測試劑、防護衣、隔離衣、呼吸器等相關防疫物資及提供「入境檢疫系統」
原始碼,並媒合我國醫療院所透過視訊會議協助友邦強化防疫工作(含兒
2020 童)。
2.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贈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
迪亞倡議」10 萬片口罩,協助伊拉克 Sinjar 地區難民(含兒童)及醫護人
員對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
3. 與教廷合作捐贈非洲地區人民(含兒童)10 萬片口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
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年別 事項
贊助美國海倫凱勒基金會於布吉納法索東部 Gourma 省及 Komondjari 省推動
2004-2017
砂眼防治計畫,發送學童盥洗器具,並教導清潔衛生。
1. 資 助 巴 拉 圭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巴 國 衛 生 部 「 全 國 兒 童 暨 家 庭 福 利 中 心
(CEBINFA)」慶祝兒童節活動。
2. 提供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中小學生獎學金。
2016-2018 3. 配合聖多美普林西比政府教育政策,興建幼稚園校舍,以改善該國幼童學
習環境。
4. 我國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執行「非洲一盞燈」計畫,採購我國產太陽能燈,
分送至布吉納法索各地小學,以改善當地學童學習環境。
1.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及「學校維修計畫」。
2. 協助布吉納法索政府於 2017 年及 2018 年推動「安置流浪兒計畫」,提供
該國婦女部年度經費以瞭解各行政區流浪兒情形,並給予保障安置,降低
境內流浪兒人數。
3. 我國駐布吉納法索醫療團於 2017 年及 2018 年執行「孕產婦及新生兒保健
2017-2018
功能提升計畫」,透過照護人員能力建構及強化醫療照護機構功能,降低
布國中南部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
4. 資助拉脫維亞 Skrunda 市辦理當地身心殘障青少年復健課程及 Burtnieku
市公益團體辦理地方弱勢兒童及青少年音樂及舞蹈營活動暨成果發表音
樂會。
1. 資助海地 Verrettes 市 Terre Nette 村小學興建計畫、貝松市 Michelle Tardieu
圖書館資訊設備採購計畫、南部省 Camp-Perrin 市立公立資訊中心建置計
畫及學校整建計畫。
2. 資助貝里斯慈善機構 Samuel Haynes Institute of Excellence(SHIE)興建托育
2018 中心。
3. 捐贈毛毯予南非低收入戶家庭,贊助南非約翰尼斯堡學校推動淨水省水與
智慧照明節電監測系統、納米比亞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孤兒院建置淨水省水
流量監測系統。
4. 捐贈史瓦帝尼王國偏鄉學校電腦設備,援建偏鄉學校電腦教室。
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事項
1. 資助巴拉圭 Niños de Acosta Ñ u 兒童醫院建置醫療資訊系統。
2.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學生合唱團強化計畫」及「學生交響樂團
強化計畫」及「兒童發展中心計畫」。
3. 資助貝里斯「社區殘障兒童就地復健計畫」。
2019
4. 資助海地「棄兒救助公民行動」(ACIED)設置緊急安置中心及收容街頭兒
童。
5. 捐贈土耳其 Maras 省公立學校成立數位電腦教室。
6. 資助斯洛伐克「兒童心臟基金會」兒童醫療器材。
1. 資助瓜地馬拉第一夫人辦公室社會工作局(SOSEP)辦理貧童書包計畫。
2020 2. 資助宏都拉斯「快樂就學計畫-提升偏鄉教育品質學童書包文具捐贈計
畫」。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年別 事項
協助普賢教育基金會及阿彌陀佛關懷協會非洲執行委員會合作辦理「海外正
體中文教學計畫」
,選派我國籍師資赴非洲史瓦帝尼、馬拉威、賴索托、納米
2013-2019
比亞、莫三比克、馬達加斯加等國任教,幫助弱勢學童習得第二專長語言並
認識本國文化。
協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做世界的媽媽」計畫,每年資助瓜
2015-2020 地馬拉、宏都拉斯、海地、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史瓦帝尼及馬拉威等 7 國
計 20 名貧童。
協助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在臺舉辦「第四屆世界兒童睡眠醫學會暨第十四屆台
2016
灣睡眠醫學學會年會」,就睡眠醫學治療方面進行國際專業交流。
2016、 補助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肯亞醫療團」,赴肯亞首都奈洛比貧
2018、2019 困社區進行義診(含兒童)。
2016 至 2018 年協助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培力計畫」
,舉
辦研討會倡議防止家暴並分享提升婦女權益之國際經驗,提供部分女權落後
2016-2021
之亞洲國家夥伴 NGO 小額補助及辦理亞洲女孩人權獎。另於 2019 至 2021
年協助該基金會續辦該計畫,項目包括:獎助亞洲女孩教育方案、舉辦亞洲
1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事項
女孩培力營、選拔亞洲女兒奨、以及籌組亞洲女孩人權大使團參加聯合國婦
女地位委員會等。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中越小學閱讀推廣計畫」,於越南中部多所
2017-2020
小學成立愛心閱覽室,增進當地學童閱讀及學習能力。
1.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緬甸 NGO Meikswe Myanmar 合作辦理「緬甸
社區幼兒照顧計畫」,於緬國北部建造幼兒照顧中心,辦理照顧者培訓及
2018-2019 促進臺緬雙邊幼教人才交流,以幫助家長改善照護技能及培育親職教師。
2. 協助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與愛緬基金會辦理「2018 年資助緬
甸基礎建設及貧困兒童援助計畫」,提供貧苦學童糧食及濟助孤兒院。
協助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與「加拿大兒童相信基金會(CB)」合作辦理「打造
2019 友善兒童社區之『孩童創意學習中心』計畫」,於巴拉圭與印度建造學習中
心,並舉辦兒童權利相關論壇,增加當地對兒童權利之認知與性別平等知識。
協助普賢基金會捐贈輪椅及殘障器材予宏都拉斯、巴拉圭、尼加拉瓜、海地
2019
及貝里斯身心障礙人士(含兒童)。
協助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與尼加拉瓜兒童燒燙傷協會(APROQUEN)合作辦
理「中南美洲燒傷復健專業人員兩年期培訓計畫」,針對尼加拉瓜和宏都拉
2020
斯燒傷專業人員發展壓力衣製作進階課程,加強和改善其壓力衣製作,提升
燒燙傷患者醫療品質。
資料來源: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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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5(第 32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原處分 原處分 維持 不受理、
階段 年別 總計
全部撤銷 部分撤銷 原處分 撤回、其他
2018 85 7 8% 10 12% 20 23% 48 57%
國中
2019 74 7 9% 7 9% 43 58% 17 23%
2016 641 241 38% 57 9% 274 43% 69 11%
2017 559 218 37% 48 8% 196 33% 126 21%
高中
2018 421 264 50% 47 9% 142 27% 75 14%
2019 411 149 36% 46 11% 164 40% 61 15%
2016 192 58 30% 27 14% 89 46% 18 9%
教育部 2017 198 71 36% 18 9% 81 41% 28 14%
主管高中 2018 157 58 37% 28 18% 44 28% 27 17%
2019 174 64 37% 25 14% 66 38% 19 1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係併同教育部統計處公務報表進行調查,國中部分係於 2018 年
始進行調查。
2.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有關國中學生申訴遭
不受理、撤回及其他之原因,應回歸各地方政府所訂之申訴制度及實務現場進行分析。
經詢部分地方政府不受理之原因主要是所提案件未符法定要件(如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或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出申訴);撤回部分則大可歸因學生及家長多半希透
過便捷之方式處理問題,倘若認為學校處理不當,除向校內提起申訴,亦會同時選擇透
過電洽、或寫陳情信等方式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倘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妥適,並於即
撤回原申訴案件,免經需時較長的救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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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6(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年別 件數 陳情案件之類型及件數 結案數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22 22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2016 4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1 11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8 8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2 2
2017 2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3 3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5 5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6 6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8 8
2018 26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9 9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7 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2019 13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2 2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1 1
202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3 3
6
(迄2020.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 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已將法定申訴流程予以圖
像化,並將申訴書格式及相關申訴處理資訊的說明及下載建置於建教合作資訊網。
2. 2019 年編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手冊時,除將法定申訴程序以漫畫方式呈現於《建教生
勞動人權/勞動權益手冊》 ,並於基礎及職前訓練輔以「微電影」及「建教生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知識宣導網」宣導;並改版建教合作資訊網以青少年喜愛之年輕活潑化呈現,
讓正值青少年時期之建教生能快速透過圖解方式瞭解。
3. 2020 年建教合作申辦說明會會議資料及簡報中,對各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各學校強調須
對建教生加強宣導申訴之管道。另並發文要求各校教師落實 2 週訪視,了解建教生實
施,針對法定申訴機制及相關陳情管道再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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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7(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辦理機關 作為
1. 製作 6 則綠色化學小學教材簡報教案,達到化學物質低毒、減毒與減量的綠
色化學觀念扎根,引導學生對目前日漸重視之環境與全球問題加強觀念。
2. 與國語日報合作,於 109 年 6 月開始每月撰寫專欄文章 1 則,以生活中常見
的化學物質為主題,如立可白、塑化劑、石綿、珍珠奶茶等。
3. 完成 8 場次「環境與兒少保護校園座談會」,透過校園座談會教 導兒少了
解環境保護及兒童權利的觀念;同時了解兒童對於該 議題的想法,並培養
其表達能力。
4. 撰擬環保署 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期望作為未來推動兒童環境人權
之教材,並出席「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討論會議。
行政院環境
5. 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台,納入環境保護之題目、教
保護署
案(材)、影片,使兒童透過網站獲取環境基本知識,進而培養正確的環境
態度;此外亦邀集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辦理「幼兒園教師環境教育編寫研習
營」,於「關懷大自然~與 環境的對話」及「閱讀大自然~綠繪本好好玩」
等兩門課程 中,融入環境保護基本知識,讓幼兒教師對於環境教育教材有
實質的收穫,並轉化為教材方案,已達教育之效。
6. 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兒童得以了解環境相關知識及資訊,並藉由趣味的環教
活動(如「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 ,使兒童主動觀察周遭的自然生態、人
文歷史、生活情境(如食、衣、住、行),引領兒童向環境發出關懷、與人
權建立互動,反思現狀且實踐改變,進而尊重自然環境。
分眾辦理各項宣導素材包括:身心障礙者有聲書、點字書及手語版;兒童少年
文字、圖畫、動畫及影片易讀版;國中小不同年齡層教材教案;國內通用語言,
衛生福利部
包括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等版本;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教材及條文釋義;
新住民以英語、印尼語、閩南語、泰語製作《CRC》宣導懶人包。
家庭教育中心將《CRC》納入親職教育推廣活動重點議題進行課程活動或宣導,
另研發 CRC 家長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種子人員培訓計畫(執行期間為 2020
教育部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預計完成 35 個單元,並將針對家庭教育中心舉辦應用
培訓活動 3 梯次,進而於親職教育活動中推廣。
針對宗教組織及職業團體,提供《CRC》相關宣導資料及訊息,並於全國性社
內政部 會團體會務培力研習、全國性及省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會務研習課程進行宣
導,以提升職業團體對《CRC》精神及內涵之認識。
1. 舉辦說明會、座談會、演講或講習等共 113 場次。
2. 利用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進行口頭宣傳等共 25 場次。
3. 轉發 CRC 相關印製刊物、書面資料或張貼海報等文字(書面)方式宣導共
法務部
974 次。
4. 利用網頁或電子跑馬燈刊登 CRC 相關資訊等電子化方式共 751 次。
5. 辦理 CRC 相關影片欣賞共 85 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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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8(第 38 點、第 441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
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首附 1-4)
單位:人數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18 2019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及行政人員);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一審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司法院
一審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 638 422
(附註:調查保護室人員包含主任調查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等。)
監察院 公務人員 12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人員 0 70
戶政人員、移民事務人員、警察(婦幼警察
內政部 353 1,113
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國防部 公務人員 8 6
財政部 公務人員 47 0
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師、軍訓教
教育部 464 93,098
官、護理教師
法務部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 78 1,417
經濟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3 1
交通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7 313
勞動部 公務人員 14 1
文化部 公務人員、專案助理、導覽員 18 23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托育人員、
衛生福利部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 21,296 34,248
員、心理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1
大陸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2
海洋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5
僑務委員會 公務人員 12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社工員、遺孤承辦人、醫事人員、護理師、行
450 751
委員會 政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0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公務人員 5 3
總計 23,415 131,48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自 2019 年起每年函請政府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相關
資料。
2. 附表包含所轄地方政府及公私立部門之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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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9(第 39 點、第 161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1. 每年向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鼓勵宣導開設各類重大教育議題(人權教育及兒童權
利等)相關課程1。
2. 2019 年起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 108
課綱) ,加強宣導融入人權教育議題,並辦理《CRC》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於研
習後辦理滿意度調查及研習前、後測驗,以掌握訓練品質及成效。辦理教育人
員教育訓練及品質成效參下表。
全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
年別 國中小數量 比例
數量
2020 3,346 2,929 87.54%
說明:課程內容納入 CRC 教育議題方式,係於正式課程、主題課程、融入式課程
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發教材(案)1 件(含以上),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
育現場使用,藉以宣達兒童權利公約並使學生(兒少)瞭解其內涵。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教師數 參訓數 參訓率
教育人員
2020 19 萬 5,086 人 12 萬 763 人 61.90%
教育部國教署主管國立高級中學及特教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
練參訓率
年別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2020 231 209 90.47%
各縣市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學制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國小 2,586
2020 國中 760 3,334 92.51%
高中職 258
3. 2020 年出版「CRC 教育人員宣導手冊」
,手冊內容採工具書的角度敘寫,蒐集
常見情境,透過案例分析,並匯集教育現場需求,作為教學的參考依據,並提
供實體書及網路下載。
托育人員 依「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皆已開設《CRC》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019 年開設「人權教育議題專題」計有 36 所大學,56 系所開設 154 小時,4879 人次修
1
習,另有人權(含 CRC)相關課程,如兒童福利、處境不利兒童輔導、特殊兒童教育等相關課程,計有 39 所
大學共 228 系所開設,共 8,581 人次師資生修習‧綜上,修習相關課程之師資生總計 13,46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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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課程。
每年度辦理公職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訓練已包含《CRC》課程。
社工人員 2021 年新進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將納入《CRC》為基礎必修課程,講述《CRC》
中兒童應享有權益及現行《兒少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重點及概念。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推動
醫事人員
兒童權利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增加是類課程。
1. 2019 年起將《CRC》納入「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教育訓練,搭配原有課程內
容(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
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
警察人員 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等),施以密集訓練。(2-44)
2. 針對警察機關從事婦幼安全工作專責人員,2016 年起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
員訓練2,課程內容包括《CRC》介紹與兒少保護工作進階實務與策進、《兒少
性剝削條例》偵辦實務分析等。
2018 年起將《CRC》納入新進矯正人員訓練課程,訓練內容主要為《CRC》一般
性原則,並以滿意度問卷施測。另 2019 年起開辦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服務
矯正人員 於少年矯正機關(含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少年觀護所)之矯正人員施以訓練,課程內
容以《CRC》為主,並輔以情緒、行為、精神醫學及家庭動力學等課程,從各方角
度瞭解少年,以確保收容少年受到符合《CRC》要求之對待。
辦理《CRC》宣導、平時訓練、司法官職前訓練課程,並著重《CRC》一般性原則。
檢察機關 另要求職權涉及兒少事務專業之檢察機關,2019 年起至少每年辦理 3 次以上之
人員 《CRC》相關宣導或訓練,參與專業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
官、錄事、法警等。
每年持續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
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
監理人等對兒少權益之認知。2017 至 2020 年統計數據如下表。
法官及法官以外人員 CRC 相關課程教育訓練資料
司法人員 年度 研習人次 年度相關課程時數
2017 3712 169
2018 2746 170
2019 2321 167
2020 1209 85
廣電媒體 辦理《CRC》宣導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
從業人員 與重視,2019 年起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以上專業訓練3。
資料來源: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2
截至 2019 年底止,計辦理 31 梯次,共 1,528 人參訓。
3
2019 年:辦理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共計 1 場,總計 140 人參訓;辦理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
展研討會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26 人參訓。2020 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 4 場,總計 480 人
參訓;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66 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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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Ⅱ兒少之定義
附件 2-1 (第 54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總人口數 23,539,816 23,571,227 23,588,932 23,603,121
兒少人口數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兒少占總人口比率 16.94% 16.55% 16.02% 15.69%
0 至 11 歲兒童人口 2,449,649 2,437,779 2,414,712 2,389,411
兒童占總人口比率 10.41% 10.34% 10.24% 10.12%
12 至 17 歲少年人口 1,537,553 1,462,883 1,363,808 1,312,796
少年占總人口比率 6.53% 6.21% 5.78% 5.56%
0歲 196,873 183,442 170,572 168,211
1歲 216,007 210,181 197,260 183,215
2歲 214,590 216,300 210,485 197,667
3歲 197,963 214,516 216,231 210,503
4歲 237,630 197,960 214,431 216,205
5歲 201,142 237,687 197,941 214,439
6歲 169,367 201,057 237,529 197,799
7歲 195,401 169,223 200,824 237,288
8歲 199,267 195,282 169,089 200,725
9歲 206,089 199,183 195,197 169,071
10 歲 206,976 206,073 199,125 195,206
11 歲 208,344 206,875 206,028 199,082
12 歲 218,583 208,263 206,825 205,973
13 歲 227,389 218,477 208,215 206,751
14 歲 246,260 227,354 218,475 208,216
15 歲 257,011 246,270 227,396 218,524
16 歲 305,886 256,917 246,180 227,337
17 歲 282,424 305,602 256,717 245,995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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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2.依婚姻狀況及性別分
單位:人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23,539,816 3,987,202 257,011 305,886 282,424
總計 男 11,719,270 2,076,815 133,726 159,589 147,434
女 11,820,546 1,910,387 123,285 146,297 134,990
計 10,183,254 3,986,744 257,010 305,780 282,073
未婚 男 5,458,744 2,076,802 133,726 159,588 147,422
女 4,724,510 1,909,942 123,284 146,192 134,651
計 10,364,347 423 1 101 321
2016 有偶 男 5,220,813 12 — 1 11
女 5,143,534 411 1 100 310
計 1,673,523 34 — 5 29
離婚 男 794,574 1 — — 1
女 878,949 33 — 5 28
計 1,318,692 1 — — 1
喪偶 男 245,139 — — — —
女 1,073,553 1 — — 1
計 23,571,227 3,900,662 246,270 256,917 305,602
總計 男 11,719,580 2,030,735 128,699 133,670 159,409
女 11,851,647 1,869,927 117,571 123,247 146,193
計 10,149,283 3,900,271 246,270 256,827 305,301
未婚 男 5,437,667 2,030,733 128,699 133,670 159,407
女 4,711,616 1,869,538 117,571 123,157 145,894
計 10,365,393 365 — 86 279
2017 有偶 男 5,220,089 2 — — 2
女 5,145,304 363 — 86 277
計 1,718,652 26 — 4 22
離婚 男 814,912 — — — —
女 903,740 26 — 4 22
計 1,337,899 — — — —
喪偶 男 246,912 — — — —
女 1,090,987 — — — —
計 23,588,932 3,778,520 227,396 246,180 256,717
總計 男 11,712,91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11,876,019 1,812,547 108,304 117,553 123,184
計 10,106,799 3,778,166 227,396 246,106 256,437
2018 未婚 男 5,412,10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4,694,696 1,812,193 108,304 117,479 122,904
計 10,362,098 327 — 71 256
有偶 男 5,216,794 — — — —
女 5,145,304 327 — 71 256
1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1,763,667 26 — 3 23
離婚 男 835,237 — — — —
女 928,430 26 — 3 23
計 1,356,368 1 — — 1
喪偶 男 248,779 — — — —
女 1,107,589 1 — — 1
計 23,603,121 3,702,207 218,524 227,337 245,995
總計 男 11,705,186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11,897,935 1,776,209 103,923 108,264 117,473
計 10,064,411 3,701,940 218,524 227,284 245,781
未婚 男 5,387,695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4,676,716 1,775,942 103,923 108,211 117,259
計 10,356,627 239 — 53 186
2019 有偶 男 5,211,725 — — — —
女 5,144,902 239 — 53 186
計 1,808,456 28 — — 28
離婚 男 855,466 — — — —
女 952,990 28 — — 28
計 1,373,627 — — — —
喪偶 男 250,300 — — — —
女 1,123,327 — — — —
資料來源:內政部
2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Ⅲ一般性原則
附件 3-1(第 80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811 390.7 所有死亡原因 772 396.7 所有死亡原因 752 416.3 所有死亡原因 671 383.3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1 166 80.0 152 78.1 135 74.7 141 80.5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2 117 56.4 107 55.0 102 56.5 74 42.3
疾患 疾患 疾患 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3 56 27.0 80 41.1 55 30.4 70 40.0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4 事故傷害 46 22.2 事故傷害 59 30.3 事故傷害 51 28.2 事故傷害 46 26.3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42 2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9 20.0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7 20.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7 15.4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6 32 15.4 23 11.8 27 14.9 26 14.9
(SIDS) (SIDS) 血液疾患 血液疾患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7 26 12.5 17 8.7 22 12.2 24 13.7
血液疾患 心臟病除外) (SIDS) (SIDS)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肺炎 17 8.2 肺炎 17 8.7 21 11.6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8 10.3
心臟病除外)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9 16 7.7 13 6.7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6 8.9 腦之其他疾患 9 5.1
心臟病除外) 血液疾患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10 腦之其他疾患 13 6.3 敗血症 12 6.2 肺炎 8 4.4 肺炎 6 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2(第 80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472 36.7 所有死亡原因 1,387 35.2 所有死亡原因 1,358 35.4 所有死亡原因 1,236 33.0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1 394 9.8 379 9.6 396 10.3 350 9.4
況 況 況 況
2 事故傷害 239 6.0 事故傷害 245 6.2 事故傷害 228 5.9 事故傷害 190 5.1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3 202 5.0 185 4.7 177 4.6 180 4.8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4 惡性腫瘤 112 2.8 惡性腫瘤 100 2.5 惡性腫瘤 97 2.5 惡性腫瘤 99 2.6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5 46 1.1 43 1.1 55 1.4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2 1.4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群
6 肺炎 34 0.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5 0.9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7 1.0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7 32 0.8 肺炎 27 0.7 肺炎 31 0.8 加害(他殺)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29 0.7 加害(他殺) 27 0.7 23 0.6 23 0.6
(SIDS)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群
9 流感 20 0.5 23 0.6 敗血症 19 0.5 流感 21 0.6
(SIDS)
10 加害(他殺) 19 0.5 敗血症 20 0.5 加害(他殺) 12 0.3 肺炎 1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3(第 80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4,148 168,161.5 198,683.5 251,794.0 142 32 25 48 415.8 19.0 12.6 19.1
臺北市 27,785 146,184.0 130,260.0 156,635.5 106 22 17 22 381.5 15.0 13.1 14.0
桃園市 23,752 104,482.0 127,410.5 160,327.0 86 20 13 44 362.1 19.1 10.2 27.4
臺中市 25,653 137,964.0 156,361.5 200,471.5 80 31 18 32 311.9 22.5 11.5 16.0
臺南市 14,630 78,816.5 91,763.5 118,719.0 52 17 23 30 355.4 21.6 25.1 25.3
高雄市 21,691 112,098.0 133,955.0 177,763.0 119 17 11 43 548.6 15.2 8.2 24.2
宜蘭縣 3,526 17,641.0 22,637.0 30,600.0 9 6 2 9 255.2 34.0 8.8 29.4
新竹縣 5,566 30,836.5 36,448.5 40,558.0 25 4 6 6 449.2 13.0 16.5 14.8
苗栗縣 4,698 25,943.0 29,335.0 37,709.0 15 2 5 13 319.3 7.7 17.0 34.5
彰化縣 13,741 55,115.0 67,455.0 91,214.5 38 8 7 11 276.5 14.5 10.4 12.1
南投縣 3,615 17,142.5 23,729.0 33,971.5 11 3 4 9 304.3 17.5 16.9 26.5
雲林縣 4,764 25,337.0 34,250.0 47,966.0 14 6 2 7 293.9 23.7 5.8 14.6
嘉義縣 2,920 15,380.0 21,376.5 33,121.0 10 8 1 5 342.5 52.0 4.7 15.1
屏東縣 5,125 27,712.0 38,056.0 54,233.0 30 6 2 9 585.4 21.7 5.3 16.6
臺東縣 1,531 8,434.5 11,033.5 14,914.5 7 4 2 2 457.2 47.4 18.1 13.4
花蓮縣 2,673 13,196.0 16,071.5 21,828.5 23 3 1 10 860.5 22.7 6.2 45.8
澎湖縣 1,010 4,020.5 4,046.5 5,844.0 4 1 0 2 396.0 24.9 0.0 34.2
基隆市 2,512 11,424.0 16,760.5 23,822.0 7 3 1 1 278.7 26.3 6.0 4.2
新竹市 4,539 26,371.0 29,919.5 32,498.5 24 4 3 8 528.8 15.2 10.0 24.6
嘉義市 2,208 11,255.5 15,856.5 21,486.5 8 2 0 3 362.3 17.8 0.0 14.0
金門縣 1,352 5,672.0 4,410.0 5,765.0 1 2 1 2 74.0 35.3 22.7 34.7
連江縣 161 645.0 515.5 67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207,600 1,043,831.5 1,210,334.5 1,561,915.5 811 201 144 316 390.7 19.3 11.9 2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7,661 87,142.5 103,630.5 131,204.0 82 18 10 24 464.3 20.7 9.6 18.3
臺北市 14,393 75,263.0 68,021.0 81,695.5 61 9 11 13 423.8 12.0 16.2 15.9
桃園市 12,318 54,119.5 66,747.5 83,843.5 42 12 7 35 341.0 22.2 10.5 41.7
臺中市 13,290 71,499.5 81,350.0 104,140.0 42 16 13 25 316.0 22.4 16.0 24.0
臺南市 7,707 40,866.5 47,740.5 61,984.5 26 10 17 16 337.4 24.5 35.6 25.8
高雄市 11,216 58,037.5 69,588.5 92,340.0 68 13 8 27 606.3 22.4 11.5 29.2
宜蘭縣 1,851 9,223.0 11,718.0 15,983.0 5 3 1 7 270.1 32.5 8.5 43.8
新竹縣 2,887 15,918.0 19,157.0 21,302.5 15 2 3 4 519.6 12.6 15.7 18.8
苗栗縣 2,426 13,416.5 15,431.5 19,996.0 6 2 4 9 247.3 14.9 25.9 45.0
彰化縣 7,129 28,625.0 35,447.5 47,995.5 20 3 5 8 280.5 10.5 14.1 16.7
南投縣 1,885 8,889.0 12,302.0 17,743.0 7 1 2 7 371.4 11.2 16.3 39.5
雲林縣 2,425 13,151.0 18,089.5 25,231.0 8 5 1 6 329.9 38.0 5.5 23.8
嘉義縣 1,526 8,014.0 11,220.5 17,400.0 3 5 1 4 196.6 62.4 8.9 23.0
屏東縣 2,680 14,483.5 19,939.0 28,290.5 17 3 2 5 634.3 20.7 10.0 17.7
臺東縣 813 4,380.5 5,825.0 7,783.0 3 3 0 2 369.0 68.5 0.0 25.7
花蓮縣 1,369 6,913.5 8,406.0 11,447.0 13 1 0 9 949.6 14.5 0.0 78.6
澎湖縣 522 2,106.5 2,079.5 3,094.0 2 1 0 2 383.1 47.5 0.0 64.6
基隆市 1,253 5,915.5 8,705.0 12,456.5 3 3 0 0 239.4 50.7 0.0 0.0
新竹市 2,328 13,692.5 15,664.0 16,972.0 11 3 1 6 472.5 21.9 6.4 35.4
嘉義市 1,131 5,876.5 8,316.0 11,262.0 4 1 0 3 353.7 17.0 0.0 26.6
金門縣 720 2,972.0 2,280.5 2,976.5 1 1 1 2 138.9 33.6 43.9 67.2
連江縣 90 318.5 287.5 380.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7,620 540,824.0 631,946.5 815,520.0 439 115 87 214 407.9 21.3 13.8 2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487 81,019.0 95,053.0 120,590.0 60 14 15 24 363.9 17.3 15.8 19.9
臺北市 13,392 70,921.0 62,239.0 74,940.0 45 13 6 9 336.0 18.3 9.6 12.0
桃園市 11,434 50,362.5 60,663.0 76,483.5 44 8 6 9 384.8 15.9 9.9 11.8
臺中市 12,363 66,464.5 75,011.5 96,331.5 38 15 5 7 307.4 22.6 6.7 7.3
臺南市 6,923 37,950.0 44,023.0 56,734.5 26 7 6 14 375.6 18.4 13.6 24.7
高雄市 10,475 54,060.5 64,366.5 85,423.0 51 4 3 16 486.9 7.4 4.7 18.7
宜蘭縣 1,675 8,418.0 10,919.0 14,617.0 4 3 1 2 238.8 35.6 9.2 13.7
新竹縣 2,679 14,918.5 17,291.5 19,255.5 10 2 3 2 373.3 13.4 17.3 10.4
苗栗縣 2,272 12,526.5 13,903.5 17,713.0 9 0 1 4 396.1 0.0 7.2 22.6
彰化縣 6,612 26,490.0 32,007.5 43,219.0 18 5 2 3 272.2 18.9 6.2 6.9
南投縣 1,730 8,253.5 11,427.0 16,228.5 4 2 2 2 231.2 24.2 17.5 12.3
雲林縣 2,339 12,186.0 16,160.5 22,735.0 6 1 1 1 256.5 8.2 6.2 4.4
嘉義縣 1,394 7,366.0 10,156.0 15,721.0 7 3 0 1 502.2 40.7 0.0 6.4
屏東縣 2,445 13,228.5 18,117.0 25,942.5 13 3 0 4 531.7 22.7 0.0 15.4
臺東縣 718 4,054.0 5,208.5 7,131.5 4 1 2 0 557.1 24.7 38.4 0.0
花蓮縣 1,304 6,282.5 7,665.5 10,381.5 10 2 1 1 766.9 31.8 13.0 9.6
澎湖縣 488 1,914.0 1,967.0 2,750.0 2 0 0 0 409.8 0.0 0.0 0.0
基隆市 1,259 5,508.5 8,055.5 11,365.5 4 0 1 1 317.7 0.0 12.4 8.8
新竹市 2,211 12,678.5 14,255.5 15,526.5 13 1 2 2 588.0 7.9 14.0 12.9
嘉義市 1,077 5,379.0 7,540.5 10,224.5 4 1 0 0 371.4 18.6 0.0 0.0
金門縣 632 2,700.0 2,129.5 2,788.5 0 1 0 0 0.0 37.0 0.0 0.0
連江縣 71 326.5 228.0 29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9,980 503,007.5 578,388.0 746,395.5 372 86 57 102 372.1 17.1 9.9 13.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1,621 170,639.0 194,725.5 241,932.5 136 21 23 46 430.1 12.3 11.8 19.0
臺北市 25,004 148,467.0 129,706.5 149,298.0 90 12 9 20 359.9 8.1 6.9 13.4
桃園市 23,430 112,495.0 125,064.5 155,484.0 90 14 16 42 384.1 12.4 12.8 27.0
臺中市 24,410 144,174.5 153,728.5 192,685.5 76 31 11 31 311.3 21.5 7.2 16.1
臺南市 13,914 81,308.0 89,583.5 113,833.5 47 8 13 30 337.8 9.8 14.5 26.4
高雄市 20,474 115,134.0 129,971.5 170,307.5 115 21 14 31 561.7 18.2 10.8 18.2
宜蘭縣 3,347 17,931.0 21,875.0 29,256.0 15 3 2 7 448.2 16.7 9.1 23.9
新竹縣 4,948 31,637.5 36,252.0 39,894.0 15 9 6 12 303.2 28.4 16.6 30.1
苗栗縣 3,865 25,398.5 28,279.0 36,425.0 18 5 5 12 465.7 19.7 17.7 32.9
彰化縣 13,110 56,597.0 64,591.0 87,537.5 41 10 4 20 312.7 17.7 6.2 22.8
南投縣 3,356 16,919.0 22,597.5 32,357.0 13 8 1 11 387.4 47.3 4.4 34.0
雲林縣 4,542 25,251.5 32,589.5 46,100.0 18 4 3 15 396.3 15.8 9.2 32.5
嘉義縣 2,845 15,193.5 19,976.5 31,646.5 3 1 2 4 105.4 6.6 10.0 12.6
屏東縣 4,843 28,169.5 36,180.5 51,548.5 28 4 3 18 578.2 14.2 8.3 34.9
臺東縣 1,497 8,367.0 10,629.5 14,260.0 10 2 1 3 668.0 23.9 9.4 21.0
花蓮縣 2,438 13,348.0 15,600.0 20,857.0 18 4 0 4 738.3 30.0 0.0 19.2
澎湖縣 1,032 4,110.5 3,865.0 5,668.5 3 0 1 3 290.7 0.0 25.9 52.9
基隆市 2,245 12,031.5 16,128.0 22,459.5 9 0 2 7 400.9 0.0 12.4 31.2
新竹市 4,332 26,930.5 29,965.5 31,921.0 17 7 4 4 392.4 26.0 13.3 12.5
嘉義市 1,925 11,605.5 15,334.0 20,401.0 5 3 1 4 259.7 25.8 6.5 19.6
金門縣 1,302 5,623.5 4,398.0 5,703.5 5 0 0 3 384.0 0.0 0.0 52.6
連江縣 136 656.5 527.5 642.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94,616 1,071,988.0 1,181,568.5 1,500,218.0 772 167 121 327 396.7 15.6 10.2 2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229 88,291.5 101,469.5 126,213.0 81 14 13 26 499.1 15.9 12.8 20.6
臺北市 12,875 76,487.0 67,495.0 78,000.0 51 4 4 12 396.1 5.2 5.9 15.4
桃園市 12,177 58,305.5 65,389.0 81,343.5 45 4 11 25 369.5 6.9 16.8 30.7
臺中市 12,797 74,747.5 80,019.5 99,970.5 45 18 5 22 351.6 24.1 6.2 22.0
臺南市 7,187 42,052.5 46,674.5 59,344.5 28 4 9 17 389.6 9.5 19.3 28.6
高雄市 10,622 59,641.0 67,464.5 88,612.0 59 12 8 22 555.5 20.1 11.9 24.8
宜蘭縣 1,740 9,413.5 11,302.0 15,274.5 6 2 1 4 344.8 21.2 8.8 26.2
新竹縣 2,587 16,327.0 19,010.0 20,975.5 9 7 5 8 347.9 42.9 26.3 38.1
苗栗縣 2,001 13,112.5 14,830.0 19,365.5 6 4 0 7 299.9 30.5 0.0 36.1
彰化縣 6,808 29,468.0 33,864.5 46,083.0 14 8 3 14 205.6 27.1 8.9 30.4
南投縣 1,718 8,793.0 11,721.0 16,868.0 7 4 0 3 407.5 45.5 0.0 17.8
雲林縣 2,316 13,045.5 17,186.0 24,240.5 9 0 0 14 388.6 0.0 0.0 57.8
嘉義縣 1,460 7,932.0 10,494.0 16,637.5 1 1 2 3 68.5 12.6 19.1 18.0
屏東縣 2,553 14,716.0 18,938.5 26,912.0 12 1 1 13 470.0 6.8 5.3 48.3
臺東縣 794 4,354.0 5,576.0 7,476.5 6 1 0 0 755.7 23.0 0.0 0.0
花蓮縣 1,272 6,964.0 8,188.5 10,889.0 11 3 0 2 864.8 43.1 0.0 18.4
澎湖縣 565 2,173.0 1,992.5 2,987.0 2 0 1 2 354.0 0.0 50.2 67.0
基隆市 1,144 6,221.0 8,373.0 11,788.0 5 0 1 4 437.1 0.0 11.9 33.9
新竹市 2,233 13,922.0 15,700.5 16,647.5 8 4 2 3 358.3 28.7 12.7 18.0
嘉義市 1,022 6,009.0 8,030.5 10,710.0 3 2 0 3 293.5 33.3 0.0 28.0
金門縣 682 2,954.0 2,295.0 2,944.5 4 0 0 2 586.5 0.0 0.0 67.9
連江縣 79 328.5 286.5 36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0,861 555,258.0 616,300.5 783,648.5 412 93 66 206 408.5 16.7 10.7 2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5,392 82,347.5 93,256.0 115,719.5 55 7 10 20 357.3 8.5 10.7 17.3
臺北市 12,129 71,980.0 62,211.5 71,298.0 39 8 5 8 321.5 11.1 8.0 11.2
桃園市 11,253 54,189.5 59,675.5 74,140.5 45 10 5 17 399.9 18.5 8.4 22.9
臺中市 11,613 69,427.0 73,709.0 92,715.0 31 13 6 9 266.9 18.7 8.1 9.7
臺南市 6,727 39,255.5 42,909.0 54,489.0 19 4 4 13 282.4 10.2 9.3 23.9
高雄市 9,852 55,493.0 62,507.0 81,695.5 56 9 6 9 568.4 16.2 9.6 11.0
宜蘭縣 1,607 8,517.5 10,573.0 13,981.5 9 1 1 3 560.0 11.7 9.5 21.5
新竹縣 2,361 15,310.5 17,242.0 18,918.5 6 2 1 4 254.1 13.1 5.8 21.1
苗栗縣 1,864 12,286.0 13,449.0 17,059.5 12 1 5 5 643.8 8.1 37.2 29.3
彰化縣 6,302 27,129.0 30,726.5 41,454.5 27 2 1 6 428.4 7.4 3.3 14.5
南投縣 1,638 8,126.0 10,876.5 15,489.0 6 4 1 8 366.3 49.2 9.2 51.6
雲林縣 2,226 12,206.0 15,403.5 21,859.5 9 4 3 1 404.3 32.8 19.5 4.6
嘉義縣 1,385 7,261.5 9,482.5 15,009.0 2 0 0 1 144.4 0.0 0.0 6.7
屏東縣 2,290 13,453.5 17,242.0 24,636.5 16 3 2 5 698.7 22.3 11.6 20.3
臺東縣 703 4,013.0 5,053.5 6,783.5 4 1 1 3 569.0 24.9 19.8 44.2
花蓮縣 1,166 6,384.0 7,411.5 9,968.0 7 1 0 2 600.3 15.7 0.0 20.1
澎湖縣 467 1,937.5 1,872.5 2,681.5 1 0 0 1 214.1 0.0 0.0 37.3
基隆市 1,101 5,810.5 7,755.0 10,671.5 4 0 1 3 363.3 0.0 12.9 28.1
新竹市 2,099 13,008.5 14,265.0 15,273.5 9 3 2 1 428.8 23.1 14.0 6.5
嘉義市 903 5,596.5 7,303.5 9,691.0 2 1 1 1 221.5 17.9 13.7 10.3
金門縣 620 2,669.5 2,103.0 2,759.0 1 0 0 1 161.3 0.0 0.0 36.2
連江縣 57 328.0 241.0 27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755 516,730.0 565,268.0 716,569.5 360 74 55 121 384.0 14.3 9.7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8,745 165,907.0 197,360.0 227,957.5 124 24 21 30 431.4 14.5 10.6 13.2
臺北市 22,663 144,395.0 133,122.5 140,519.0 101 22 11 14 445.7 15.2 8.3 10.0
桃園市 22,568 116,370.0 127,273.0 147,746.0 69 25 8 35 305.7 21.5 6.3 23.7
臺中市 22,518 144,263.5 156,709.5 181,533.5 66 22 17 36 293.1 15.2 10.8 19.8
臺南市 12,275 80,169.5 90,774.5 106,937.0 48 17 6 19 391.0 21.2 6.6 17.8
高雄市 20,041 113,069.0 130,349.0 159,630.0 111 18 19 38 553.9 15.9 14.6 23.8
宜蘭縣 3,067 17,732.0 21,770.5 27,445.0 23 5 2 7 749.9 28.2 9.2 25.5
新竹縣 4,436 31,072.0 37,220.0 38,602.5 17 4 6 6 383.2 12.9 16.1 15.5
苗栗縣 3,332 23,220.0 28,335.5 34,423.0 11 5 6 12 330.1 21.5 21.2 34.9
彰化縣 12,316 55,666.0 64,099.5 82,321.0 29 7 7 22 235.5 12.6 10.9 26.7
南投縣 3,217 16,241.0 22,144.5 30,242.0 11 0 3 8 341.9 0.0 13.5 26.5
雲林縣 4,086 24,338.5 31,947.0 43,374.0 14 6 1 13 342.6 24.7 3.1 30.0
嘉義縣 2,563 14,558.0 19,272.0 29,480.0 16 2 2 8 624.3 13.7 10.4 27.1
屏東縣 4,637 27,715.0 35,423.5 48,122.5 35 7 4 12 754.8 25.3 11.3 24.9
臺東縣 1,497 8,150.5 10,410.0 13,453.0 9 7 4 11 601.2 85.9 38.4 81.8
花蓮縣 2,407 13,129.0 15,441.0 19,604.5 24 5 2 4 997.1 38.1 13.0 20.4
澎湖縣 875 4,161.0 3,782.0 5,356.5 5 2 0 0 571.4 48.1 0.0 0.0
基隆市 2,193 12,094.0 15,951.5 20,699.5 12 0 2 5 547.2 0.0 12.5 24.2
新竹市 3,964 26,764.5 31,064.0 30,902.0 13 11 2 4 328.0 41.1 6.4 12.9
嘉義市 1,873 11,504.5 15,265.5 18,933.5 11 2 0 3 587.3 17.4 0.0 15.8
金門縣 1,246 5,348.5 4,482.5 5,468.5 3 1 2 2 240.8 18.7 44.6 36.6
連江縣 137 627.5 545.0 59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80,656 1,056,496.0 1,192,742.5 1,413,345.5 752 192 125 289 416.3 18.2 10.5 2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835 85,752.0 102,709.0 118,944.5 74 13 12 18 498.8 15.2 11.7 15.1
臺北市 11,654 74,418.0 69,122.5 73,475.5 60 9 6 11 514.8 12.1 8.7 15.0
桃園市 11,753 60,436.5 66,324.0 77,390.5 32 11 6 25 272.3 18.2 9.0 32.3
臺中市 11,603 74,886.5 81,441.5 94,208.5 44 11 11 27 379.2 14.7 13.5 28.7
臺南市 6,332 41,447.5 47,264.5 55,728.0 26 10 4 13 410.6 24.1 8.5 23.3
高雄市 10,424 58,577.5 67,706.5 83,064.5 62 10 8 24 594.8 17.1 11.8 28.9
宜蘭縣 1,566 9,283.5 11,281.5 14,274.0 10 3 1 2 638.6 32.3 8.9 14.0
新竹縣 2,334 16,046.5 19,411.0 20,307.5 9 2 4 5 385.6 12.5 20.6 24.6
苗栗縣 1,676 11,954.5 14,798.5 18,337.5 5 4 3 11 298.3 33.5 20.3 60.0
彰化縣 6,285 29,011.5 33,521.0 43,296.0 16 5 3 15 254.6 17.2 8.9 34.6
南投縣 1,696 8,454.5 11,508.0 15,741.5 6 0 3 5 353.8 0.0 26.1 31.8
雲林縣 2,150 12,491.5 16,822.0 22,746.0 10 4 0 10 465.1 32.0 0.0 44.0
嘉義縣 1,295 7,588.0 10,105.0 15,500.0 7 1 0 4 540.5 13.2 0.0 25.8
屏東縣 2,358 14,489.5 18,517.0 25,045.5 14 3 2 9 593.7 20.7 10.8 35.9
臺東縣 780 4,265.5 5,436.0 7,078.5 3 5 4 5 384.6 117.2 73.6 70.6
花蓮縣 1,268 6,823.0 8,126.0 10,229.0 16 2 0 4 1,261.8 29.3 0.0 39.1
澎湖縣 471 2,221.0 1,960.0 2,801.0 2 1 0 0 424.6 45.0 0.0 0.0
基隆市 1,154 6,229.5 8,265.0 10,897.0 8 0 1 4 693.2 0.0 12.1 36.7
新竹市 2,000 13,802.5 16,288.5 16,094.5 7 6 0 4 350.0 43.5 0.0 24.9
嘉義市 1,006 5,915.0 8,037.0 9,898.0 4 1 0 0 397.6 16.9 0.0 0.0
金門縣 644 2,798.0 2,359.0 2,829.0 1 1 1 2 155.3 35.7 42.4 70.7
連江縣 73 328.5 288.5 337.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357 547,220.5 621,292.0 738,223.5 416 102 69 198 445.6 18.6 11.1 2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910 80,155.0 94,651.0 109,013.0 50 11 9 12 359.5 13.7 9.5 11.0
臺北市 11,009 69,977.0 64,000.0 67,043.5 41 13 5 3 372.4 18.6 7.8 4.5
桃園市 10,815 55,933.5 60,949.0 70,355.5 37 14 2 10 342.1 25.0 3.3 14.2
臺中市 10,915 69,377.0 75,268.0 87,325.0 22 11 6 9 201.6 15.9 8.0 10.3
臺南市 5,943 38,722.0 43,510.0 51,209.0 22 7 2 6 370.2 18.1 4.6 11.7
高雄市 9,617 54,491.5 62,642.5 76,565.5 49 8 11 14 509.5 14.7 17.6 18.3
宜蘭縣 1,501 8,448.5 10,489.0 13,171.0 13 2 1 5 866.1 23.7 9.5 38.0
新竹縣 2,102 15,025.5 17,809.0 18,295.0 8 2 2 1 380.6 13.3 11.2 5.5
苗栗縣 1,656 11,265.5 13,537.0 16,085.5 6 1 3 1 362.3 8.9 22.2 6.2
彰化縣 6,031 26,654.5 30,578.5 39,025.0 13 2 4 7 215.6 7.5 13.1 17.9
南投縣 1,521 7,786.5 10,636.5 14,500.5 5 0 0 3 328.7 0.0 0.0 20.7
雲林縣 1,936 11,847.0 15,125.0 20,628.0 4 2 1 3 206.6 16.9 6.6 14.5
嘉義縣 1,268 6,970.0 9,167.0 13,980.0 9 1 2 4 709.8 14.3 21.8 28.6
屏東縣 2,279 13,225.5 16,906.5 23,077.0 21 4 2 3 921.5 30.2 11.8 13.0
臺東縣 717 3,885.0 4,974.0 6,374.5 6 2 0 6 836.8 51.5 0.0 94.1
花蓮縣 1,139 6,306.0 7,315.0 9,375.5 8 3 2 0 702.4 47.6 27.3 0.0
澎湖縣 404 1,940.0 1,822.0 2,555.5 3 1 0 0 742.6 51.5 0.0 0.0
基隆市 1,039 5,864.5 7,686.5 9,802.5 4 0 1 1 385.0 0.0 13.0 10.2
新竹市 1,964 12,962.0 14,775.5 14,807.5 6 5 2 0 305.5 38.6 13.5 0.0
嘉義市 867 5,589.5 7,228.5 9,035.5 7 1 0 3 807.4 17.9 0.0 33.2
金門縣 602 2,550.5 2,123.5 2,639.5 2 0 1 0 332.2 0.0 47.1 0.0
連江縣 64 299.0 256.5 258.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87,299 509,275.5 571,450.5 675,122.0 336 90 56 91 384.9 17.7 9.8 1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7,965 161,096.5 199,516.5 216,301.5 140 26 15 53 500.6 16.1 7.5 24.5
臺北市 20,986 136,987.5 135,907.0 134,175.0 72 25 10 23 343.1 18.2 7.4 17.1
桃園市 22,493 117,477.5 129,406.0 141,084.5 76 14 13 26 337.9 11.9 10.0 18.4
臺中市 21,209 141,230.5 159,167.0 172,480.5 53 21 18 28 249.9 14.9 11.3 16.2
臺南市 11,711 77,620.5 92,158.0 101,002.5 34 17 8 17 290.3 21.9 8.7 16.8
高雄市 19,150 110,472.0 131,103.0 150,270.5 104 26 14 27 543.1 23.5 10.7 18.0
宜蘭縣 3,053 17,346.0 21,849.5 25,745.5 13 7 1 8 425.8 40.4 4.6 31.1
新竹縣 4,422 30,485.0 38,037.0 37,544.0 15 5 3 13 339.2 16.4 7.9 34.6
苗栗縣 3,050 21,426.0 28,360.5 32,633.0 19 4 5 4 623.0 18.7 17.6 12.3
彰化縣 12,249 54,545.0 63,667.0 77,434.0 26 9 5 21 212.3 16.5 7.9 27.1
南投縣 3,135 15,922.5 21,801.0 28,213.0 18 2 2 7 574.2 12.6 9.2 24.8
雲林縣 4,194 23,529.5 31,427.5 40,693.0 13 2 3 13 310.0 8.5 9.5 31.9
嘉義縣 2,937 13,998.0 18,758.5 27,201.5 6 3 1 9 204.3 21.4 5.3 33.1
屏東縣 4,706 27,161.0 34,956.5 44,698.5 20 5 5 6 425.0 18.4 14.3 13.4
臺東縣 1,467 7,973.5 10,196.5 12,664.0 10 0 0 3 681.7 0.0 0.0 23.7
花蓮縣 2,411 12,879.0 15,381.5 18,417.0 14 2 5 8 580.7 15.5 32.5 43.4
澎湖縣 988 4,125.5 3,747.5 5,014.0 6 0 0 0 607.3 0.0 0.0 0.0
基隆市 2,062 11,874.0 15,800.5 19,225.5 12 0 1 2 582.0 0.0 6.3 10.4
新竹市 3,871 26,211.0 31,913.5 30,119.5 15 6 0 4 387.5 22.9 0.0 13.3
嘉義市 1,676 11,231.5 15,203.5 17,602.0 4 2 2 4 238.7 17.8 13.2 22.7
金門縣 1,194 4,999.0 4,580.0 5,216.5 1 1 0 0 83.8 20.0 0.0 0.0
連江縣 145 597.5 543.5 566.5 0 0 0 1 0.0 0.0 0.0 176.5
總計 175,074 1,029,188.5 1,203,481.5 1,338,302.0 671 177 111 277 383.3 17.2 9.2 2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444 83,227.0 103,648.0 112,951.5 79 16 8 32 546.9 19.2 7.7 28.3
臺北市 10,857 70,576.5 70,534.0 70,072.0 45 13 4 14 414.5 18.4 5.7 20.0
桃園市 11,715 61,034.0 67,243.0 74,023.5 49 11 8 16 418.3 18.0 11.9 21.6
臺中市 11,028 73,339.5 82,621.0 89,624.0 31 10 9 12 281.1 13.6 10.9 13.4
臺南市 6,046 40,149.5 47,849.0 52,700.5 18 12 4 8 297.7 29.9 8.4 15.2
高雄市 9,857 57,338.5 67,960.5 78,297.5 59 16 7 13 598.6 27.9 10.3 16.6
宜蘭縣 1,573 9,005.5 11,379.0 13,359.0 9 5 0 5 572.2 55.5 0.0 37.4
新竹縣 2,305 15,834.0 19,742.0 19,713.5 7 3 2 9 303.7 18.9 10.1 45.7
苗栗縣 1,610 10,985.5 14,744.5 17,396.0 10 4 4 4 621.1 36.4 27.1 23.0
彰化縣 6,384 28,365.0 33,203.5 40,825.5 17 2 4 17 266.3 7.1 12.0 41.6
南投縣 1,614 8,287.5 11,343.5 14,661.0 8 0 1 6 495.7 0.0 8.8 40.9
雲林縣 2,214 12,059.5 16,505.5 21,292.0 8 0 2 11 361.3 0.0 12.1 51.7
嘉義縣 1,524 7,243.0 9,820.5 14,293.0 2 1 0 4 131.2 13.8 0.0 28.0
屏東縣 2,421 14,138.5 18,268.0 23,275.5 8 4 1 4 330.4 28.3 5.5 17.2
臺東縣 794 4,161.5 5,351.5 6,660.0 8 0 0 2 1,007.6 0.0 0.0 30.0
花蓮縣 1,279 6,697.0 8,080.5 9,648.5 6 1 5 7 469.1 14.9 61.9 72.6
澎湖縣 502 2,209.0 1,950.5 2,614.5 6 0 0 0 1,195.2 0.0 0.0 0.0
基隆市 1,087 6,112.5 8,180.5 10,111.0 4 0 1 1 368.0 0.0 12.2 9.9
新竹市 2,022 13,506.0 16,720.0 15,688.0 4 2 0 3 197.8 14.8 0.0 19.1
嘉義市 862 5,793.5 8,037.5 9,169.0 1 2 0 1 116.0 34.5 0.0 10.9
金門縣 596 2,599.0 2,396.5 2,729.0 0 1 0 0 0.0 38.5 0.0 0.0
連江縣 78 320.5 287.0 314.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0,812 532,982.5 625,866.0 699,418.5 379 103 60 169 417.3 19.3 9.6 2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521 77,869.5 95,868.5 103,350.0 61 10 7 21 451.2 12.8 7.3 20.3
臺北市 10,129 66,411.0 65,373.0 64,103.0 27 12 6 9 266.6 18.1 9.2 14.0
桃園市 10,778 56,443.5 62,163.0 67,061.0 27 3 5 10 250.5 5.3 8.0 14.9
臺中市 10,181 67,891.0 76,546.0 82,856.5 22 11 9 16 216.1 16.2 11.8 19.3
臺南市 5,665 37,471.0 44,309.0 48,302.0 16 5 4 9 282.4 13.3 9.0 18.6
高雄市 9,293 53,133.5 63,142.5 71,973.0 45 10 7 14 484.2 18.8 11.1 19.5
宜蘭縣 1,480 8,340.5 10,470.5 12,386.5 4 2 1 3 270.3 24.0 9.6 24.2
新竹縣 2,117 14,651.0 18,295.0 17,830.5 8 2 1 4 377.9 13.7 5.5 22.4
苗栗縣 1,440 10,440.5 13,616.0 15,237.0 9 0 1 0 625.0 0.0 7.3 0.0
彰化縣 5,865 26,180.0 30,463.5 36,608.5 9 7 1 4 153.5 26.7 3.3 10.9
南投縣 1,521 7,635.0 10,457.5 13,552.0 10 2 1 1 657.5 26.2 9.6 7.4
雲林縣 1,980 11,470.0 14,922.0 19,401.0 5 2 1 2 252.5 17.4 6.7 10.3
嘉義縣 1,413 6,755.0 8,938.0 12,908.5 4 2 1 5 283.1 29.6 11.2 38.7
屏東縣 2,285 13,022.5 16,688.5 21,423.0 12 1 4 2 525.2 7.7 24.0 9.3
臺東縣 673 3,812.0 4,845.0 6,004.0 2 0 0 1 297.2 0.0 0.0 16.7
花蓮縣 1,132 6,182.0 7,301.0 8,768.5 8 1 0 1 706.7 16.2 0.0 11.4
澎湖縣 486 1,916.5 1,797.0 2,399.5 0 0 0 0 0.0 0.0 0.0 0.0
基隆市 975 5,761.5 7,620.0 9,114.5 8 0 0 1 820.5 0.0 0.0 11.0
新竹市 1,849 12,705.0 15,193.5 14,431.5 11 4 0 1 594.9 31.5 0.0 6.9
嘉義市 814 5,438.0 7,166.0 8,433.0 3 0 2 3 368.6 0.0 27.9 35.6
金門縣 598 2,400.0 2,183.5 2,487.5 1 0 0 0 167.2 0.0 0.0 0.0
連江縣 67 277.0 256.5 252.5 0 0 0 1 0.0 0.0 0.0 396.0
總計 84,262 496,206.0 577,615.5 638,883.5 292 74 51 108 346.5 14.9 8.8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4(第 81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1.依年齡別
單位:人
疾病類別/死 腸病毒感染併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退伍軍人病
亡年齡(歲) 發重症 感染症
合計 95 78 7 3 3 2 1 1
0 9 3 2 3 0 0 1 0
1 14 12 1 0 0 0 0 1
2 11 9 2 0 0 0 0 0
3 11 9 2 0 0 0 0 0
4 8 8 0 0 0 0 0 0
5 5 5 0 0 0 0 0 0
6 6 5 0 0 0 1 0 0
7 3 3 0 0 0 0 0 0
8 3 3 0 0 0 0 0 0
9 5 5 0 0 0 0 0 0
10 2 2 0 0 0 0 0 0
11 3 3 0 0 0 0 0 0
12 3 3 0 0 0 0 0 0
13 2 1 0 0 0 1 0 0
14 1 0 0 0 1 0 0 0
15 6 4 0 0 2 0 0 0
16 3 3 0 0 0 0 0 0
17 0 0 0 0 0 0 0 0
3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年度與性別
單位:人
侵襲性肺炎
疾病類別/ 腸病毒感染 流行性腦脊
年別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鏈球菌感染 退伍軍人病
性別 併發重症 髓膜炎
症
小計 30 26 1 2 1 0 0 0
2016 女性 17 15 1 0 1 0 0 0
男性 13 11 0 2 0 0 0 0
小計 13 9 0 1 1 2 0 0
2017 女性 7 6 0 0 0 1 0 0
男性 6 3 0 1 1 1 0 0
小計 19 15 2 1 0 0 1 0
2018 女性 16 14 1 0 0 0 1 0
男性 3 1 1 1 0 0 0 0
小計 33 28 4 0 0 0 0 1
2019 女性 18 18 0 0 0 0 0 0
男性 15 10 4 0 0 0 0 1
合計 95 78 7 4 2 2 1 1
總計 女性 58 53 2 0 1 1 1 0
男性 37 25 5 4 1 1 0 1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死因檔。
說明:
1. 死因判斷方法係以法定傳染病通報確診或極可能個案,佐以統計處法定死因檔進行個案綜合研判關聯死因。
2. 死亡年齡係以統計處法定資料為主。
3. 地區別以通報時之居住地為主,若該值為缺失或不詳則依戶籍地進行歸類。
4. 資料截止時間:2020/07/01。
3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5(第 82、88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307 239 115 109 4 8 9 20 83 39 35 9 29 19 20
2017 327 245 132 120 3 23 9 24 54 43 3 8 35 27 20
2018 295 228 123 109 3 11 10 28 53 41 0 12 37 12 18
2019 282 190 97 90 3 8 5 23 54 38 0 16 52 24 16
死亡率
2016 7.6 6.0 2.9 2.7 0.1 0.2 0.2 0.5 2.1 1.0 0.9 0.2 0.7 0.5 0.5
2017 8.3 6.2 3.3 3.0 0.1 0.6 0.2 0.6 1.4 1.1 0.1 0.2 0.9 0.7 0.5
2018 7.7 5.9 3.2 2.8 0.1 0.3 0.3 0.7 1.4 1.1 0.0 0.3 1.0 0.3 0.5
2019 7.5 5.1 2.6 2.4 0.1 0.2 0.1 0.6 1.4 1.0 0.0 0.4 1.4 0.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0 123 28 27 2 6 7 13 67 37 26 4 0 17 10
2017 147 120 34 29 1 18 6 10 51 42 3 6 1 16 10
2018 131 107 23 20 2 6 6 18 52 40 0 12 1 10 13
2019 131 100 31 30 1 5 3 11 49 36 0 13 0 19 12
死亡率
2016 6.1 5.0 1.1 1.1 0.1 0.2 0.3 0.5 2.7 1.5 1.1 0.2 0.0 0.7 0.4
2017 6.0 4.9 1.4 1.2 0.0 0.7 0.2 0.4 2.1 1.7 0.1 0.2 0.0 0.7 0.4
2018 5.4 4.4 0.9 0.8 0.1 0.2 0.2 0.7 2.1 1.6 0.0 0.5 0.0 0.4 0.5
2019 5.5 4.2 1.3 1.2 0.0 0.2 0.1 0.5 2.0 1.5 0.0 0.5 0.0 0.8 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0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3 46 6 6 1 1 1 0 37 30 4 3 0 2 5
2017 64 59 9 8 0 5 0 2 43 41 0 2 0 1 4
2018 58 51 1 0 1 3 0 1 45 38 0 7 0 2 5
2019 59 46 5 5 0 1 0 0 40 33 0 7 0 5 8
死亡率
2016 25.5 22.2 2.9 2.9 0.5 0.5 0.5 0.0 17.8 14.5 1.9 1.4 0.0 1.0 2.4
2017 32.9 30.3 4.6 4.1 0.0 2.6 0.0 1.0 22.1 21.1 0.0 1.0 0.0 0.5 2.1
2018 32.1 28.2 0.6 0.0 0.6 1.7 0.0 0.6 24.9 21.0 0.0 3.9 0.0 1.1 2.8
2019 33.7 26.3 2.9 2.9 0.0 0.6 0.0 0.0 22.8 18.8 0.0 4.0 0.0 2.9 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5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5 40 13 13 1 4 4 5 13 6 6 1 0 11 4
2017 52 38 16 12 0 7 5 4 6 1 3 2 0 10 4
2018 48 38 18 17 0 3 1 10 6 2 0 4 0 6 4
2019 43 31 16 16 0 4 2 4 5 3 0 2 0 8 4
死亡率
2016 5.3 3.8 1.2 1.2 0.1 0.4 0.4 0.5 1.2 0.6 0.6 0.1 0.0 1.1 0.4
2017 4.9 3.5 1.5 1.1 0.0 0.7 0.5 0.4 0.6 0.1 0.3 0.2 0.0 0.9 0.4
2018 4.5 3.6 1.7 1.6 0.0 0.3 0.1 0.9 0.6 0.2 0.0 0.4 0.0 0.6 0.4
2019 4.2 3.0 1.6 1.6 0.0 0.4 0.2 0.4 0.5 0.3 0.0 0.2 0.0 0.8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6-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42 37 9 8 0 1 2 8 17 1 16 0 0 4 1
2017 31 23 9 9 1 6 1 4 2 0 0 2 1 5 2
2018 25 18 4 3 1 0 5 7 1 0 0 1 1 2 4
2019 29 23 10 9 1 0 1 7 4 0 0 4 0 6 0
死亡率
2016 3.5 3.1 0.7 0.7 0.0 0.1 0.2 0.7 1.4 0.1 1.3 0.0 0.0 0.3 0.1
2017 2.6 1.9 0.8 0.8 0.1 0.5 0.1 0.3 0.2 0.0 0.0 0.2 0.1 0.4 0.2
2018 2.1 1.5 0.3 0.3 0.1 0.0 0.4 0.6 0.1 0.0 0.0 0.1 0.1 0.2 0.3
2019 2.4 1.9 0.8 0.7 0.1 0.0 0.1 0.6 0.3 0.0 0.0 0.3 0.0 0.5 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2-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7 116 87 82 2 2 2 7 16 2 9 5 29 2 10
2017 180 125 98 91 2 5 3 14 3 1 0 2 34 11 10
2018 164 121 100 89 1 5 4 10 1 1 0 0 36 2 5
2019 151 90 66 60 2 3 2 12 5 2 0 3 52 5 4
死亡率
2016 10.1 7.4 5.6 5.2 0.1 0.1 0.1 0.4 1.0 0.1 0.6 0.3 1.9 0.1 0.6
2017 12.0 8.3 6.5 6.1 0.1 0.3 0.2 0.9 0.2 0.1 0.0 0.1 2.3 0.7 0.7
2018 11.6 8.6 7.1 6.3 0.1 0.4 0.3 0.7 0.1 0.1 0.0 0.0 2.5 0.1 0.4
2019 11.3 6.7 4.9 4.5 0.1 0.2 0.1 0.9 0.4 0.1 0.0 0.2 3.9 0.4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6(第 82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22 11 11 37 24 13 22 15 7 27 23 4
臺北市 6 4 2 16 8 8 12 7 5 15 10 5
桃園市 31 19 12 31 18 13 31 18 13 19 12 7
臺中市 31 24 7 24 17 7 29 23 6 19 9 10
臺南市 42 26 16 19 15 4 10 5 5 16 10 6
高雄市 23 17 6 29 19 10 24 17 7 15 11 4
宜蘭縣 8 7 1 4 2 2 6 3 3 8 7 1
新竹縣 6 5 1 10 7 3 4 3 1 9 7 2
苗栗縣 7 4 3 6 5 1 10 8 2 5 5 0
彰化縣 14 9 5 16 9 7 13 10 3 17 12 5
南投縣 8 6 2 8 4 4 7 6 1 3 2 1
雲林縣 6 6 0 11 9 2 16 12 4 8 7 1
嘉義縣 5 5 0 3 3 0 4 2 2 5 2 3
屏東縣 7 7 0 10 6 4 7 4 3 10 7 3
臺東縣 5 3 2 5 2 3 14 6 8 2 1 1
花蓮縣 8 5 3 7 5 2 4 2 2 8 8 0
澎湖縣 3 2 1 1 1 0 2 1 1 0 0 0
基隆市 1 1 0 4 2 2 3 3 0 0 0 0
新竹市 4 4 0 1 1 0 6 4 2 2 1 1
嘉義市 1 0 1 2 1 1 2 0 2 1 0 1
金門縣 1 1 0 1 1 0 2 2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總計 239 166 73 245 159 86 228 151 77 190 134 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7(第 82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7 6 1 9 4 5 4 1 3 10 4 6
臺北市 2 1 1 3 3 0 5 2 3 7 6 1
桃園市 5 3 2 4 1 3 10 6 4 5 3 2
臺中市 3 2 1 2 1 1 4 0 4 4 4 0
臺南市 2 1 1 5 3 2 4 1 3 4 3 1
高雄市 4 4 0 2 1 1 5 2 3 8 2 6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新竹縣 1 0 1 2 1 1 1 0 1 1 0 1
苗栗縣 0 0 0 2 0 2 0 0 0 1 1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0 0 0 3 3 0
南投縣 0 0 0 2 0 2 2 0 2 1 1 0
雲林縣 1 1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縣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屏東縣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花蓮縣 1 1 0 0 0 0 0 0 0 1 1 0
澎湖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竹市 2 2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市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9 22 7 35 17 18 37 13 24 52 31 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8(第 82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12-17 歲
年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死亡人數
2016 0 0 0 1 1 0
2017 0 0 0 3 1 2
2018 0 0 0 5 2 3
2019 0 0 0 4 2 2
死亡率
2016 0.0 0.0 0.0 1.9 3.7 0.0
2017 0.0 0.0 0.0 5.8 3.8 7.9
2018 0.0 0.0 0.0 9.9 7.7 12.3
2019 0.0 0.0 0.0 8.2 7.9 8.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9(第 83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刑事案件總類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故意殺人 10 5 5 7 4 3 5 3 2 11 8 3
強制性交 - - - - - - 1 - 1 - - -
性交猥褻 - - - 1 - 1 1 - 1 - - -
毒品 1 - 1 - - - - - - - - -
公共危險 1 1 - - - - 2 1 1 - - -
傷害(不含駕駛過失) - - - 6 5 1 3 1 2 1 - 1
遺棄 - - - 3 2 1 - - - - - -
妨害自由 1 1 - - - - - - - - - -
妨害家庭(婚姻) - - - - - - 1 - 1 - - -
過失致死(不含駕駛過
15 6 9 10 8 2 8 2 6 3 2 1
失)
駕駛過失 11 10 1 22 13 9 16 11 5 18 13 5
違反保護令罪 - - - 1 1 - - - - - - -
總計 39 23 16 50 33 17 37 18 19 33 23 10
資料來源:內政部
4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0(第 89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單位:人次,%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42 329 781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19 45.2 家庭成員問題 144 43.8 225 28.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6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11 26.2 學校適應問題 104 31.6 家庭成員問題 222 28.4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7 16.7 72 21.9 感情因素 199 25.5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2 4.8 感情因素 49 14.9 學校適應問題 133 17
自殺通報人次 27 381 97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9 33.3 家庭成員問題 159 41.7 343 35.3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7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9 33.3 學校適應問題 136 35.7 家庭成員問題 288 29.6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3 11.1 87 22.8 感情因素 218 22.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遭受暴力 1 3.7 感情因素 38 10 學校適應問題 191 19.6
自殺通報人次 72 754 1558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54.2 家庭成員問題 288 38.2 723 46.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2018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37 51.4 264 35 家庭成員問題 485 31.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16 22.2 學校適應問題 247 32.8 感情因素 324 20.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4.2 感情因素 89 11.8 學校適應問題 318 20.4
4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95 1242 205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45 47.4 509 41 1060 51.6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9 自殺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41.1 家庭成員問題 507 40.8 家庭成員問題 609 29.7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27 28.4 學校適應問題 416 33.5 學校適應問題 454 22.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3.2 感情因素 180 14.5 感情因素 372 18.1
自殺通報人次 246 2136 3082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104 42.3 955 44.7 1755 56.9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20 自殺 第 2 名家庭成員問題 89 36.2 家庭成員問題
830 915 29.7 38.9 家庭成員問題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40 16.3 學校適應問題 721 33.8 學校適應問題 712 23.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 4 名 感情因素 24 9.8 感情因素 277 13 感情因素 510 1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表格係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之自殺原因欄位進行統計分析,該欄位係醫療機構及各政府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於
知悉有自殺行為(包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情事時填報。
2. 單一自殺個案可能有多重自殺原因,因此自殺原因欄位可複選,占率總和可能>100%。
3. 近年透過《自殺防治法》(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提供自殺通報之法源依據,並擴大責任通報人員之範圍,且持續向各部會及各縣
市宣導,依法落實自殺通報,讓有自殺企圖之個案,均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爰自殺通報人數有逐年成長之
趨勢。
4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1(第 91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1. 2016 年-2019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之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百分比
年度
死 傷 死 傷 死 傷
2016 - 112 4 395 24 359 894 0.060%
2017 1 135 4 486 26 620 1,272 0.050%
2018 1 214 9 782 20 947 1,973 0.080%
2019 1 352 9 1,335 37 1,339 3,073 0.127%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下載統計
說明:
(1)教育部加強宣導第一線人員對自我傷害高危險群學生之辨識及危機處理,並依「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流程辦理;通報數據亦包
含具有自我傷害之意念者(知悉即通報) ,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利加強預防工作及消弭
黑數;惟逐年少子化趨勢,經加強宣導通報數據攀升,相對百分比數據亦增加。
(2)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於知悉事件發生時,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落實通報(校內、外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另依衛生福利部之自殺防
治法規定,同步進行通報。
(3)另有關維護個案隱私權,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另教育部辦理本業務,一律以密件方式處
理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案件。
2. 2018-2019 年校園學生自殺死亡之數據
年度 死 性別 年齡 學制 學生身分別 家庭狀況
亡 男 女 7~ 15~ 18 國 國 高 一 休 退 轉 延 僑 進 其 三 雙 隔 父 父 母 其
人 14 17 歲 小 中 中 般 學 學 學 畢 生 修 他 代 親 代 母 歿 歿 他
歲 歲 以 職 生 生 生 生 生 部 同 離
數 上 學 堂 異
生
2018 30 16 14 8 15 7 1 9 20 22 - - 1 - - 2 5 2 15 2 11 1 - 11
2019 47 32 15 4 27 15 1 9 37 32 3 - 3 - - 5 4 3 27 1 10 1 2 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學生自殺身亡分析:
(a) 高級中等以下各學籍學生自殺死亡率,以高中職學生占居高,其次國中、國小。
(b)性別以男性居多。
(c) 自殺地點多為家中,多採取跳樓、上吊、燒炭等致死率高方法。
(d)非輔導室關懷個案(事前無求助)占八成。
(e) 發生原因中,多為情緒困擾、負面自我價值、家人情感因素等為主,惟 2019 年生理方
面的精神疾病略趨上升。
4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 2019-2020 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補助(委辦)經費(元)
經費項目
2019 年 2020 年
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30,913,100 31,451,600
補助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10,105,000 11,141,500
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畫(2019 年補助 27 所、2020 年
4,925,500 4,500,000
補助 15 所種子學校)
2018-2019 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生命教育專案辦公室先導
計畫」
5,820,768 2,500,000
2020 年委託國立羅東高中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工
作計畫」
委託國立羅東高商辦理「2019-2020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
2,500,000 2,000,000
畫」
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
單位:校,場,人次
執行成效
補助經費
年別 設置生命教育資
(單位:千元) 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源中心學校 參與總人次
(場次)
(校)
2018 13,943 55 2,576 552,668
2019 12,041 56 1,402 293,513
2020 3,475 48 712 48,028
2021 5,333 49 - -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配合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及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之五大核心素養,修正 2020 年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之補助項目,如跨領域教師社群之共備、
教學示例等,爰該年度相關經費及其成效(場次、人次)因補助項目不同,相較 2018、
2019 年而有所差異。
5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2(第 92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單位:人數
兒少代表
年齡 特殊處境
成人
年別 6 歲~ 12 歲~
總計 男性 女性 原住民 身心障 委員
18 歲以
未滿 12 未滿 18
新住民
族 上
礙
歲 歲
2017 326 148 160 1 296
13 23 29
9 -
2018 352 162 167 4 305
15 23 43
4 413
2019 355 172 183 4 305
16 27 46
8 370
2020 392 186 206 8 338
18 33 46
5 3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成人委員」包含各縣市政府首長及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等。
附件 3-13(第 92 點)2020 年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
案情形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1. 社 政 機 關 於 因應少年事件中,少年無可受 【參採】
少年司法事 責付之適當法定代理人、家長 地方社政機關與法院間已建立
件提供緊急 或親屬情形,請社政機關應提 合作機制。
照顧服務。 供安置、保護或協助。
(1)由財團法人形式之第三方 【不參採】
機構進行安置機構評鑑, 歷年委託專業社團法人辦理,且
確保獨立性與公正性。 評鑑人員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2)安置機構評鑑納入受安置 【參採】
兒少意見。 機構評鑑過程已納入抽訪安置
兒少。
2. 安 置 兒 少 權 (3)改善受安置兒少申訴流程 【參採】
行政院兒 益。 與保密性。 納入機構評鑑指標及輔導查核
少福利與 項目,並邀請兒少參與指標優化
權益推動 計畫。
小組 (4)增加社工訪視安置兒少頻 【部分參採】
率。 針對兒少保護案件開案服務未
滿 12 個月案件,現行均由社工
每月訪視至少 1 次。
(1)擬定「預防兒少網路霸凌指 【納入研議】
導原則」,並明訂主管機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現
關。 行保障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機
3. 兒 少 網 路 社
(2)建置獨立網路監管體系模 制之周延性,研議網路安全管理
群安全與保
式,規範社群軟體、媒體業 模式。
護措施。
者與網路業者。
(3)將網路霸凌樣態納入「校園 【參採】
霸凌防治準則」,並加強宣 2020 年 7 月修正「校園霸凌防治
5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導、提升教師辨識與處理 準則」,並持續辦理宣導與教育
網路霸凌知能、落實校內 訓練及校內心理輔導機制及資
心理輔導機制、協助學生 源連結。
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4. 更友善兒少 (1)每年辦理 1 次行政院層級 【部分參採】
參與中央與 會議,聚焦討論兒少提案。 請衛生福利部試辦中央兒少代
地方政府定 表大會,聚焦討論兒少提案。
期協調與決 (2)兒少提案格式不拘形式,並 【參採】
策機制之相 簡化提案流程。 兒少提案之用字遣詞以可溝通
關建議。 為原則,格式儘量給予彈性。
(3)請中央更細緻瞭解地方政 【參採】
府辦理兒少培力及參與決 每年定期蒐整地方政府協助兒
策情形,落實兒少參與。 少參與政府決策與協調機制之
程序與方式,以及公假准駁情
況,輔導地方政府促進兒少參
與。
(4)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兒少參 【不參採】
與兒少福利與權益委員會 現階段宜優先由地方政府與地
或其他同性質會議事宜之 方兒少討論地方適用方式。
注意事項及原則」。
(5)兒少參與過程得向學校請 【參採】
公假。 持續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學
務工作會議及校長會議等會議、
活動加強宣導。
(1)盤點地方政府以少年為主 【參採】
體之公設場館數量。 社家署已彙整各部會及各地方
政府公設之社福設施、社會教育
機構、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體
育場館等場館數量及資訊。
(2)兒少文化及休閒娛樂權益 【參採】
之 考 核 指 標 納 入 兒 少 意 該項指標已納入兒少相關意見。
衛福部兒
見。
少 福 利 與 1.保障兒少休閒
(3)督促地方政府對於現有之 【部分參採】
權益推動 權益。
公設場館,提供兒少優惠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及地方政
小組
措施。 府社會局(處)管理之兒少福利服
務中心已提供學生租借優惠,其
餘場館宜由各場館主管機關自
行評估兒少租借優惠。
(4)新建或改建少年場館應納 【參採】
入少年意見。 各地方政府於規劃基礎建設時,
邀請兒少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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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1)地方政府將學生輔導諮商 【參採】
資源建立網站。 地方政府已設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提供輔
導資源。
(2)研擬各級學校的輔導室線 【參採】
2. 改 善 校 園 輔
上預約機制。 教育部已建置學生輔導諮商中
導機制。
心個案暨服務管理系統。
(3)提供全國各級學校輔導老 【參採】
師之最低人員需求額度, 教育部已提供輔導教師需求額
和過去相關輔導工作評鑑 度,並將輔導工作納入學校校務
紀錄。 評鑑,評鑑結果等第已公告。
(1)增加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部分參採】
開辦家庭性教育的相關系 相關出版品已上傳網站提供家
列講座,同時加強宣導家 庭教育推展機構利用。
庭性教育。
(2)月經相關知識因應兒少初 【參採】
經年齡趨勢,調整教育課 教育部擬將相關意見函請教科
3. 改善我國學 綱安排。相關教案會議並 書出版社納入編寫考量。學校課
童性知識缺 納入兒少意見。 程發展委員會包含學生代表反
乏現象。 映兒少意見。
(3)加強辦理國中小教師研習 【參採】
性知識、情感教育。 將請師資培育之大學將性知識
及情感教育適度納入課程內容。
(4)建置適合兒少的性教育學 【參採】
習平臺。 已建置適合兒少的性教育學習
平臺。
(1)對於法律規定「類菸品」定 【納入研議】
義,增列加熱菸、電子煙等 請衛福部將兒少意見納入研議,
相關產品,並提高「供應類 未來討論相關事宜,可邀請兒少
菸品者」之罰鍰。 代表與會。
衛福部兒 (2)採用青少年能理解、感興趣 【參採】
保護兒少免於
少事故傷 的 方 式 宣 導 防 制 新 興 菸 衛福部未來討論宣導事宜,可邀
新興菸品之危
害防制推 品。 請兒少代表與會。
害。
動小組 (3)提前規劃配套機制,例如增 【納入研議】
列預算、擴編取締稽查人 請衛福部將兒少意見納入研議,
力、加強宣傳舉報管道、提 未來討論相關事宜,可邀請兒少
高民眾檢舉獎金等,藉以 代表與會。
有效推動菸害防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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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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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IV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4-1(第 11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單位:件
類別 電子
總計 合計 書刊類 報紙類 觀摩組
年別 刊物類
2016 162 119 25 3 15
2017 135 85 24 3 23
2018 693 134 93 22 4 15
2019 128 86 22 5 15
2020 134 94 17 5 18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1-1(第 118-1 點)「數位學伴計畫」執行成果
單位:所、人數、校數
年別 大學校數 參與大學生數 國民中小學校數 參與學童數
2016 26 1,800 96 1,292
2017 26 2,000 111 1,512
2018 26 2,500 127 1,749
2019 26 2,500 120 1,654
2020 26 2,600 128 1,663
資料來源:教育部
5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4-2(第 12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單位:人
學年度 職稱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教師 0 0 0
106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3 1 0
107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108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1 0
109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總計 5 2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年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統計。
2.懲處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獎
懲
要點(2020 該筆教師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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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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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 暴力侵害兒少
附件 5-1(第 13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單位:件,人,%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校園 資訊不
移 其他 霸凌 詳、歷
年別 司 民 戶 村 執行 鄰居 家內 家外 、 性 重複 史事件
總計 社會 教保 案主
醫事 教育 保育 法 業 政 (里 兒少 父或 及社 或非屬
合計 工作 服務 警察 合計 親友 主動 其他 虐待 事件 騷擾 通報
人員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 )幹 福利 母 會人 、吸 法定通
人員 人員 求助
員 人 員 事 業務 士 毒等 報事由
員 人員
2016 54,597 44,889 3,070 11,561 16,076 180 169 12,985 676 10 35 57 70 9,708 2,193 1,137 3,171 1,935 1,272 22,307 7,247 6,767 13,270 5,006
2017 59,912 51,092 3,626 13,789 18,262 211 117 14,005 980 6 23 27 46 8,820 1,988 1,045 2,740 1,822 1,221 21,141 6,732 6,346 14,630 11,063
2018 59,915 51,731 3,833 13,616 18,991 247 159 14,214 597 11 12 20 31 8,184 1,958 920 2,327 1,760 1,212 20,543 6,924 6,438 14,911 11,099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兒少保護
教 其他 重複通
校 園
保 保 執行 鄰居 兒少 報等其
年別 社會 移民 村 案主 村 霸凌
總計 醫事 教育 育 服 司法 戶政 兒少 父或 及社 家內 家外 性剝 脆弱 他情形
合計 工作 警察 業務 (里) 合計 親友 主動 里 、性騷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員 人員 福利 母 會人 事件 事件 削 家庭
人員 人員 幹事 求助 長 擾、吸
員 人 業務 士
毒等
員 人員
2019 73,973 64,199 5,131 15,623 25,428 190 388 15,044 636 16 70 135 1,538 9,774 2,787 1,224 3,204 22 2,537 23,498 7,991 7,520 1,502 5,916 27,5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包括: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行為,及知悉兒少本身有施用毒品或充當不良
場所侍應等。又同一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別通報情形。
2. 2019 年起,配合行政院核定《社會網計畫》,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及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業整合為單一通報窗口,
故通報數據增加至 7 萬 3 千餘件,另通報案件類型項目改依案件後續流向之服務體系予以分類。
5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第 13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35)
1.兒少受虐人數
單位:人
0 至未滿 3 歲 3 至未滿 6 歲 6 至未滿 9 歲 9 至未滿 12 歲 12 至未滿 15 歲 15 至未滿 18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9,461 4,156 5,305 737 560 594 504 718 617 814 628 780 1,485 513 1,511
2017 9,389 3,626 5,763 552 497 480 480 577 470 714 625 786 1,746 517 1,945
2018 9,186 3,542 5,644 515 405 469 450 598 512 688 639 764 1,734 508 1,904
2019 11,113 4,832 6,281 565 449 634 596 955 667 917 676 946 2,010 815 1,8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
遺棄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濫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520 4,775 5,745 38 36 1,232 1,045 352 413 290 2,198 610 544 1,613 1,160 292 242 330 107
2017 9,389 3,626 5,763 31 13 495 391 121 150 510 3,556 572 497 1,568 996 81 67 248 92
2018 9,186 3,542 5,644 30 13 484 383 118 147 498 3,483 559 487 1,532 975 79 66 242 90
2019 11,113 4,832 6,281 20 16 527 400 158 180 749 3,422 666 591 2,342 1,476 73 68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18 歲女性受性虐待案件較男性明顯為高,查屬家外性侵害案件高達 8 成,屬男女朋友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案件更佔 2 成,主要在
於少女進入國中階段,因求學、交友、青春期身心變化等因素,更容易接觸其他成年或非成年之異性,較容易面臨他人施加不符其年齡、含
有性議題之各種行為。
5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1) 家內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6,537 3,389 3,148 38 36 589 469 177 238 52 459 610 544 1,631 1,160 292 242 0 0
2017 5,247 2,661 2,586 31 13 382 333 121 150 66 530 572 497 1,408 996 81 67 0 0
2018 5,221 2,684 2,537 30 13 369 306 108 143 64 553 559 487 1,475 969 79 66 0 0
2019 7,139 3,815 3,324 20 16 507 379 158 169 116 713 659 580 2,282 1,399 73 68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兒少家內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845 36 153 24 2 439 107 84 0
3-未滿 6 歲 831 12 103 33 39 273 276 95 0
6-未滿 9 歲 1,116 9 168 41 48 175 590 85 0
2016
9-未滿 12 歲 1,304 5 203 65 67 118 750 96 0
12-未滿 15 歲 1,262 9 201 124 139 68 624 97 0
15-未滿 18 歲 1,179 3 230 128 216 81 444 77 0
總計 6,537 74 1,058 415 511 1,154 2,791 534 0
0-未滿 3 歲 713 30 165 27 5 369 90 27 0
3-未滿 6 歲 734 6 106 32 52 253 250 35 0
6-未滿 9 歲 898 3 114 47 55 111 539 29 0
2017
9-未滿 12 歲 1,042 2 114 61 90 91 643 41 0
12-未滿 15 歲 1,039 8 126 88 144 85 555 33 0
15-未滿 18 歲 865 9 100 73 252 56 352 23 0
6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總計 5,247 44 715 271 596 1,069 2,404 148 0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714 20 141 31 6 392 93 31 0
3-未滿 6 歲 755 5 102 26 46 293 258 25 0
6-未滿 9 歲 970 5 119 24 65 153 574 30 0
2018
9-未滿 12 歲 1,041 2 100 48 97 86 690 18 0
12-未滿 15 歲 984 7 119 50 196 79 508 25 0
15-未滿 18 歲 757 4 94 72 207 43 321 16 0
總計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890 19 179 20 20 459 168 25 0
3-未滿 6 歲 1,123 2 102 35 70 394 489 31 0
6-未滿 9 歲 1,518 1 193 40 95 163 996 30 0
2019
9-未滿 12 歲 1,445 6 170 72 139 109 930 19 0
12-未滿 15 歲 1,373 4 136 103 310 74 720 26 0
15-未滿 18 歲 790 4 106 57 195 40 378 10 0
總計 7,139 36 886 327 829 1,239 3,681 141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3) 家外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3,983 1,386 2,597 0 0 643 576 175 175 238 1,739 0 0 0 0 0 0 330 107
2017 4,141 965 3,176 0 0 113 58 0 0 444 3,026 0 0 160 0 0 0 248 92
2018 3,965 858 3,107 0 0 115 77 10 4 434 2,930 0 0 57 6 0 0 242 90
2019 3,974 1,017 2,957 0 0 20 21 0 11 633 2,709 7 11 60 77 0 0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4) 兒少家外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253 0 208 43 2 0 0 0 0
3-未滿 6 歲 120 0 59 36 25 0 0 0 0
6-未滿 9 歲 212 0 119 33 60 0 0 0 0
2016
9-未滿 12 歲 289 0 119 67 103 0 0 0 0
12-未滿 15 歲 1,130 0 149 70 897 0 0 0 14
15-未滿 18 歲 1,977 0 565 100 889 0 0 0 423
總計 3,983 0 1,219 350 1,977 0 0 0 437
0-未滿 3 歲 48 0 29 0 4 0 15 0 0
3-未滿 6 歲 81 0 8 0 45 0 28 0 0
6-未滿 9 歲 155 0 17 0 106 0 32 0 0
2017
9-未滿 12 歲 249 0 17 0 181 0 51 0 0
12-未滿 15 歲 1,632 0 21 0 1,574 0 22 0 15
15-未滿 18 歲 1,977 0 79 0 1,561 0 12 0 325
總計 4,141 0 171 0 3,470 0 160 0 340
0-未滿 3 歲 45 0 33 2 4 0 6 0 0
3-未滿 6 歲 64 0 9 1 43 0 11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19 1 103 0 12 0 0
2018
9-未滿 12 歲 216 0 19 1 175 0 20 0 1
12-未滿 15 歲 1,575 0 23 3 1,526 0 9 0 14
15-未滿 18 歲 1,930 0 89 6 1,513 0 5 0 317
總計 3,965 0 192 14 3,364 0 63 0 332
0-未滿 3 歲 34 0 7 0 4 10 13 0 0
6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未滿 6 歲 73 0 2 1 43 3 24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4 1 102 1 27 0 0
2019 9-未滿 12 歲 223 0 4 0 174 1 44 0 0
12-未滿 15 歲 1,583 0 5 3 1,516 2 19 0 38
15-未滿 18 歲 1,926 0 19 6 1,503 1 10 0 387
總計 3,974 0 41 11 3,342 18 137 0 4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6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重大兒虐案件死亡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2016 27 17 10
2017 29 16 13
2018 15 10 5
2019 23 10 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重大兒虐係指兒少遭受家內嚴重虐待或殺子自殺。
附件 5-3(第 133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首附 5-36)
1.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年別 總計 男 女 住家中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341 4,603 5,738 3,981 4,916 15 14 50 61 100 144 23 35 135 200 210 255 89 113
2017 10,262 4,523 5,739 3,992 4,875 11 17 32 93 85 166 17 31 113 182 93 207 180 168
2018 10,040 4,664 5,377 4,112 4,746 26 22 56 57 100 174 18 23 66 85 111 187 175 83
2019 11,799 5,885 5,914 5,219 5,052 56 23 51 95 205 231 14 32 67 96 157 223 116 1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係指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
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
或兒少保護個案於調查前已被安置。
2. 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依原住民/非原住民區分)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住家中
非原住 原住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年別 總計 非 非
民 民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非原 非原 非原 非原 原住 非原 非原 原 原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民 住民 住民 住民 民 住民 住民 住 住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2016 10,341 9,585 756 8697 200 29 0 98 13 238 6 57 1 312 23 461 4 183 19
2017 10,262 9,586 676 8487 380 27 1 113 12 202 49 47 1 282 13 262 38 317 31
2018 10,040 9,437 603 8477 381 47 1 94 19 229 45 41 0 132 19 298 35 228 30
2019 11,799 11,223 576 9990 281 59 20 120 26 367 69 28 18 136 27 321 59 202 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4(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 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84 72 31 72 61 100 48
2017 404 73 66 60 77 89 39
2018 435 53 72 87 86 81 56
2019 661 93 96 97 149 159 6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8 年-2019 年緊急安置人次上升比率達 52%,經分析其中 0-未滿 6 歲緊急安置人次
上升達 64%,主要係因 0-未滿 6 歲兒童脆弱性較高,倘未就學就托難被外人及時察覺
與救援等,爰兒少保護社工人員特別關注未滿 6 歲嬰幼兒之人身安全,也導致安置人
次顯有上升。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9 0 8 0 4 12 5
2017 28 7 7 2 3 7 2
2018 48 3 7 5 10 15 8
2019 79 8 16 10 19 13 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111 34 6 27 21 21 2
2017 125 35 25 21 31 11 2
2018 113 25 31 34 15 6 2
2019 146 26 32 27 39 19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44 38 17 45 36 67 41
2017 251 31 34 37 43 72 35
2018 274 25 34 48 61 60 46
2019 436 59 48 60 91 126 5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5(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858 147 60 209 134 228 80
2017 643 149 103 94 124 121 52
2018 490 63 82 106 97 79 63
2019 589 100 98 91 125 128 4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58 7 15 15 14 7 0
2017 48 13 11 4 3 13 4
2018 41 2 8 9 7 9 6
2019 46 5 10 6 10 7 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35 74 20 94 54 80 13
2017 295 90 56 47 65 28 9
2018 151 29 42 45 23 8 4
2019 163 34 35 30 42 19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465 66 25 100 66 141 67
2017 300 46 36 43 56 80 39
2018 298 32 32 52 67 62 53
2019 380 61 53 55 73 102 3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6(第 13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
1. 依年齡分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年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未滿 3 歲 1,266 706 560 289 154 135 976 552 424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987 460 527 181 86 95 803 373 430 3 1 2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974 429 545 161 73 88 812 355 457 1 1 -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23 459 464 143 60 83 779 399 380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40 257 583 152 40 112 685 217 468 3 -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38 159 479 80 18 62 556 141 415 2 - 2
合計 5,628 2,470 3,158 1,006 431 575 4,611 2,037 2,574 11 2 9
未滿 3 歲 183 105 78 42 25 17 140 80 60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31 60 71 31 14 17 98 45 53 2 1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97 91 106 32 11 21 165 80 85 - - -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81 85 96 31 14 17 150 71 79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95 43 152 41 10 31 153 33 120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2 45 77 14 4 10 108 41 67 - - -
總計 1,009 429 580 191 78 113 814 350 464 4 1 3
未滿 3 歲 306 162 144 79 36 43 227 126 10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05 96 109 40 21 19 164 75 89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08 100 108 36 18 18 172 82 90 - - -
2017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05 104 101 26 9 17 179 95 84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88 62 126 27 6 21 161 56 10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57 41 116 16 4 12 141 37 104 - - -
總計 1,269 565 704 224 94 130 1,044 471 573 1 - 1
6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未滿 3 歲 395 218 177 87 46 41 308 172 136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98 135 163 59 29 30 239 106 133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53 106 147 40 17 23 212 88 124 1 1 -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56 123 133 38 16 22 218 107 111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1 68 143 35 9 26 175 59 116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7 38 139 30 6 24 146 32 114 1 - 1
總計 1,590 688 902 289 123 166 1,298 564 734 3 1 2
未滿 3 歲 382 221 161 81 47 34 301 174 127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53 169 184 51 22 29 302 147 155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316 132 184 53 27 26 263 105 158 - - -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81 147 134 48 21 27 232 126 106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46 84 162 49 15 34 196 69 127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2 35 147 20 4 16 161 31 130 1 - 1
總計 1,760 788 972 302 136 166 1,455 652 803 3 - 3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
裁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
之情形。
6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國籍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國籍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中華民國 18,715 8,237 10,478 3,537 1,538 1,999 15,159 6,692 8,467 19 7 12
印尼 16 4 12 9 3 6 7 1 6 - - -
日本 4 4 - 1 1 - 3 3 - - - -
菲律賓 7 7 - - - - 7 7 - - - -
總計
越南 5 - 5 2 - 2 3 - 3 - - -
中國大陸 7 - 7 1 - 1 6 - 6 - - -
其他外國籍 29 8 21 5 1 4 24 7 17 - - -
總計 18,783 8,260 10,523 3,555 1,543 2,012 15,209 6,710 8,499 19 7 12
中華民國 4,120 1,725 2,395 839 361 478 3,275 1,362 1,913 6 2 4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3 3 - 1 1 - 2 2 - - - -
菲律賓 2 2 - - - - 2 2 - - - -
2016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125 1,730 2,395 840 362 478 3,279 1,366 1,913 6 2 4
中華民國 4,545 1,993 2,552 915 383 532 3,627 1,610 2,017 3 - 3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1 1 - - - - 1 1 - - - -
2017
菲律賓 4 4 - - - - 4 4 - - - -
越南 1 - 1 - - - 1 - 1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6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551 1,998 2,553 915 383 532 3,633 1,615 2,018 3 - 3
中華民國 4,931 2,214 2,717 901 410 491 4,027 1,803 2,224 3 1 2
印尼 9 4 5 6 3 3 3 1 2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1 1 - - - - 1 1 - - - -
2018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3 - 3 1 - 1 2 - 2 - - -
其他外國籍 8 4 4 2 1 1 6 3 3 - - -
總計 4,952 2,223 2,729 910 414 496 4,039 1,808 2,231 3 1 2
中華民國 5,119 2,305 2,814 882 384 498 4,230 1,917 2,313 7 4 3
印尼 7 - 7 3 - 3 4 - 4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 - -
2019
越南 4 - 4 2 - 2 2 - 2 - - -
中國大陸 4 - 4 - - - 4 - 4 - - -
其他外國籍 21 4 17 3 - 3 18 4 14 - - -
總計 5,155 2,309 2,846 890 384 506 4,258 1,921 2,337 7 4 3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之
情形。
7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7(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2016 384 29 7.55% 111 28.91% 244 63.54%
2017 404 28 6.93% 125 30.94% 251 62.13%
2018 435 48 11.03% 113 25.98% 274 62.99%
2019 661 79 11.95% 146 22.09% 436 65.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8(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例 人次 比例
2016 858 58 6.76% 335 39.04% 465 54.20%
2017 643 48 7.47% 295 45.88% 300 46.66%
2018 490 41 8.37% 151 30.82% 298 60.82%
2019 589 46 7.81% 163 27.67% 380 64.5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9(第 13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據
參與不定期討論會議 共同討論訪視困難或 強制執行進入個案
年別
(場次) 拒絕訪視個案
2019 16 10 0
2020 68 34 3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2020 年 3 件強制進入個案於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社政發動,警政執行。
7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10(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11(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執行情形
1.2019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成效評估方案 2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多元處遇資源培力計畫 6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6
心理健康類
家庭暴力相對人庭前認知輔導服務方案 11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之發展計畫 6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3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38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23
以家庭為核心之家暴事件服務方案 31
保護服務類 精進兒少保護專業服務量能計畫 17
充實集中派案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12
脆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7
家庭支持類
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8
總計 32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2020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方案 15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方案 18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6
心理健康類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行為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3
充實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9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 17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45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27
家庭暴力被害人復原服務方案 19
保護服務類 家庭暴力被害人多元文化服務方案 17
親屬安置服務方案/家庭處遇服務創新方案/安全、風險 18
評估或家庭處遇督導與訓練方案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20
家庭支持類 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13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 19
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14
總計 2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2021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方案 15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方案 19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8
心理健康類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行為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2
充實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8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 10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39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31
家庭暴力被害人復原服務方案 18
保護服務類 家庭暴力被害人多元族群服務方案 15
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復原服務計畫 6
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9
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18
家庭支持類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 19
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22
總計 2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2(第 13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經費需求一覽表
1.社工人力
單位:人
年別
計畫項目
2018 2019 2020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力 615 958 1,154
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 42 80 83
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 176 342 498
《社會安網計畫》
個案新增保護社工人力
新增人力
兒少保護醫療整合中心人力 8 8 8
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 106 214 283
圖)服務人力
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 41 66 88
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 31 31 31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人力 876 876 876
總計 1,895 2,575 3,0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3(第 13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單位:個,人
7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承辦服務之
年別 社工人數 接案訪視家庭數 開案服務家庭數 納入輔導兒少人數
民間團體數
2016 79 218 27,758 11,182 18,648
2017 77 218 25,630 10,337 19,010
2018 53 147 24,399 8,056 16,4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配合行政院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與兒少高風
險家庭服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屬中低度風
險家庭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之民間團體,漸
進式轉型辦理多元化與專精化家庭服務方案。綜上因素,2018 年兒少高風險家庭服
務數、團體數及社工人數相較前年度降低。
附件 5-14(第 13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單位:處、人、家庭數
社會福利服務 脆弱家庭受理服務數
年別 社工人數
中心布建數 受理通報總數 諮詢或關懷服務 脆弱家庭服務
2019 131 685 67,145 29,326 37,8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社安網計畫》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求助平台於 2019 年正式受理通報,故脆弱家庭
受理通報與服務數自 2019 年起開始統計。
附件 5-15(第 137 點)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情形(首附 5-4)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16 49 16,902,000 743,739 - - -
2017 39 14,465,500 400,287 85 8,968,000 322,326
2018 40 12,637,000 701,852 104 23,864,456 399,529
2019 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5 37,836,088 794,8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自 2017 年開辦;「弱勢兒少社區照
顧」 自 2019 年起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2.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案件數自 2019 年前以申請團體數計
算,2020 年後以地方政府統包為單位計算。
附件 5-16(第 13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護情 需列入脆
其他資 不需社工後
年別 已關懷人數 事,主管機關需 弱家庭追 其他
源轉介 續處遇
依法介入調查 蹤評估
資料
2016 23,265 69 493 1,379 18,969 2,355
來
2017 1,209 3 26 49 785 346
2018 1,252 9 48 84 747 364 源:
2019 1,631 5 62 66 1,008 490 衛生
福利部
說明:依歷年實際執行經驗,2016 年重新檢討本方案,考量《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政府
7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對經濟弱勢個案應派員訪視,為避免因重複訪視造成人力資源重複耗費及對案家的
頻繁打擾,爰自 2017 年起關懷對象刪除「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或弱勢兒童及
少年生活扶助者、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者」 ,回歸救助系統協助,如有發現高風險家
庭情形則循《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機制進行通報。另為加強查訪行方不明兒童,另
增列「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關懷對象。
附件 5-17(第 137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單位:人
年別 主管機關 應聘數 實聘數
地方政府 573 485
2017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01 484
2018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48 534
2019
教育部 26 24
地方政府 690 557
2020
教育部 26 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
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 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 20 校以
下者,置 1 人,21 校至 40 校者,置二人,41 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
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3. 《學生輔導法》自 2014 年公布後,教育部向行政院申請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經行政院 2018
年 10 月核予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員額 26 名,並於 2019 年 5
月起甄試進用。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件數,場次,人次
辦理教育訓 辦理教育訓
驗傷評估 身心治療 家長親職衛教服務 練、個案研討 練、個案研討
年別 或聯繫會議 或聯繫會議
(件數) (件數) (件數)
(場次) (參與人次)
2018
110 29 131 4,903
7 月-12 月
2019 167 77 248 9,373
2020 186 190 370 236 5,93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因《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於 2018 年 7 月始核定,故本表僅提供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之統計資料。
7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自 2018 年 7 月起補助成立 7 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下稱兒保醫療中心)」
,
按健保 6 大分區,臺北區補助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亞東紀念醫院,北區補助
林口長庚醫院,中區補助中國醫療大學兒童醫院,南區補助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高屏區補助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東區補助花蓮慈濟醫院,以兼顧區域衡平
性及服務就近性。
3.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衛教服務於 2020 年始新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
內,爰統計數據僅有 2020 年。
附件 5-19(第 14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概
況統計表
年別 合計人次
2017 3,119
2018 2,755
2019 3,406
2020 3,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統計表為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情形。
2.統計資料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年度統計。
附件 5-20(第 14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
數
單位:件,人數
年別 查獲案件(件) 犯罪嫌疑人(人數) 各警察機關救援人數
2017 2,948 3,081 715
2018 700 848 497
2019 765 996 720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1.《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修正施行,故本表提供 2017 年以後之統計資料。
2.2017 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查緝數據大幅增加,係因該年 7-8 月暑期青春專案將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至第 40 條等散布性交、猥褻圖片或訊息之案件納入評
比項目;為提升是類案件偵辦品質,2018 年及 2019 年青春專案再將散布兒少性剝
削影(圖)像修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始予以核分,致使數據下降。
附件 5-21(第 143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別 項目 合計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第 31 條 383 45 32 269 37
第 32 條 281 114 1 117 49
第 33 條 37 4 - 30 3
2017
第 35 條 2 - - 2 -
第 36 條 120 74 8 25 13
第 38 條 1,028 72 406 457 93
7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第 40 條 1,710 201 136 1,053 320
第 45 條 - - - - -
其他法條 4 2 - 2 -
總計 3,565 512 583 1,955 515
第 31 條 288 50 59 165 14
第 32 條 325 120 2 185 18
第 33 條 13 7 - 5 1
第 35 條 7 3 - 1 3
第 36 條 174 129 6 28 11
2018
第 38 條 141 23 30 73 15
第 40 條 601 51 50 413 87
第 45 條 29 15 1 11 2
其他法條 5 4 - 1 -
總計 1,583 402 148 882 151
第 31 條 119 14 12 79 14
第 32 條 261 119 5 112 25
第 33 條 20 8 - 9 3
第 35 條 16 11 - 5 -
第 36 條 215 164 5 22 24
2019
第 38 條 76 12 21 29 14
第 40 條 395 35 35 265 60
第 45 條 309 182 21 93 13
其他法條 9 4 - 5 -
總計 1,420 549 99 619 153
第 31 條 113 20 9 62 22
第 32 條 171 114 5 42 10
第 33 條 21 11 - 7 3
第 35 條 4 - - 3 1
第 36 條 335 225 10 53 47
2020
第 38 條 135 41 25 47 22
第 40 條 160 15 10 96 39
第 45 條 164 74 16 66 8
其他法條 4 3 - - 1
總計 1,107 503 75 376 15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 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他包括移送調解、通
緝、移轉管轄、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改作自訴及其他簽結等。
3. 其他法條包含第 34、39、42、43 條。
4. 近 5 年(2016 年至 2020 年)相關資料進行分析發現,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案件偵查終結 9,249 人中,以不起訴處分占 48.9%最多,起訴占比自 2017
7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年起逐年上升且於 2020 年(占 45.4%)已高於不起訴處分(占 34.0%);不起訴
理由則有九成七為犯罪嫌疑不足。經檢視 2020 年不起訴處分書,以犯罪嫌
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者,經研析有下列情形:
(1)依據卷內事證,不能確認影片內容為兒少,或無法確認被告主觀上知悉
被害人年紀,故難以認定被告具主觀犯意。
(2)與法條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3)在論壇刊登訊息,但該論壇已設警示,未滿 18 歲不得進入,過去法院也
曾以此為由,判決無罪。
(4)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或無法確認警方移送之被告即為行為人。
(5)被害人指訴內容與客觀證據不符。
7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2(第 143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單位: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無 逾十 不
年別 違反法條 人數 逾六 逾一 逾二 逾三 逾五 逾七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死 期 年至 拘 罰 其刑 無罪 免訴 受 錯 緝 回 回 他
計 六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十 理
刑 徒 十五 役 金 誤
以下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五年
刑 年以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
總計 206 199 - - 149 11 10 3 19 - - 2 - 5 - - 7 - - - - - - -
第 31 條 9 7 - - 2 - - - - - - - - 5 - - 2 - - - - - - -
第 32 條 26 26 - - - 2 4 2 18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2 2 - - - - - - - - - 2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 第 36 條 24 24 - - 7 9 6 1 1 - -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4 33 - - 33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11 107 - - 107 - - - - - - - - - - - 4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48 229 - - 130 13 46 1 26 - 9 - - 4 - - 10 4 1 - 3 1 - -
第 31 條 9 9 - - 5 - - - - - - - - 4 - - - - - - - - - -
2018
第 32 條 61 57 - - 1 1 30 1 24 - - - - - - - 1 3 - - - - - -
第 33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第 36 條 48 48 - - 12 9 16 - 2 - 9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9 45 - - 42 3 - - - - - - - - - - 4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79 69 - - 69 - - - - - - - - - - - 5 1 1 - 2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92 248 - - 117 16 48 6 34 1 23 1 - 2 - 1 38 - - - 3 2 - -
第 31 條 38 15 - - 13 - - - - - - - - 2 - - 23 - - - - - - -
第 32 條 54 46 - - 1 4 18 3 20 - - - - - - - 7 - - - 1 - - -
第 33 條 6 6 - - - - 1 - 1 1 2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019 第 36 條 91 89 - - 13 11 29 3 13 - 20 - - - - - 1 - - -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5 14 - - 13 1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1 24 - - 24 - - - - - - - - - - 1 6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6 53 - - 53 - - - - - - - - - - - - - - - 1 2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並呈現其裁判結果。
2.因《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故僅提供 2017 年至 2019 年之統計資料。
8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3(第 145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
人數
單位:人
年別 類別 性別 總計 合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男 69 16 28 16 9
性侵害屬實 256
女 187 40 103 37 7
2017
男 367 103 185 71 8
性騷擾屬實 1,668
女 1,301 277 659 346 19
男 85 23 40 19 3
性侵害屬實 268
女 183 53 94 35 1
2018
男 366 118 168 75 5
性騷擾屬實 1,775
女 1,409 280 679 445 5
男 58 10 30 16 2
性侵害屬實 226
女 168 42 87 39 0
2019
男 487 100 247 132 8
性騷擾屬實 2,010
女 1,523 249 769 491 14
男 64 9 37 15 3
性侵害屬實 233
女 169 26 90 47 6
2020
男 569 133 253 174 9
性騷擾屬實 2,257
女 1,688 281 830 562 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資料為「學校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且調查屬實之事件」。
2.「高中」係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
附件 5-24(第 148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單位:件數,%
年別 申訴件數 已移除相關內容比例
2018 16 100%
2019 16 100%
2020 62 98.4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說明:尚未移除之網頁均為境外平臺,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除將持續溝通外,均已列入
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8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5(第 150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單位: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無 逾十 不
年別 違反法條 人數 逾六 逾一 逾二 逾三 逾五 逾七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死 期 年至 拘 罰 無罪 免訴 受
計 六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十 其刑 錯 緝 回 回 他
刑 徒 十五 役 金 理
以下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五年 誤
刑 年以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
總計 206 199 - - 149 11 10 3 19 - - 2 - 5 - - 7 - - - - - - -
第 31 條 9 7 - - 2 - - - - - - - - 5 - - 2 - - - - - - -
第 32 條 26 26 - - - 2 4 2 18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2 2 - - - - - - - - - 2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 第 36 條 24 24 - - 7 9 6 1 1 - -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4 33 - - 33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11 107 - - 107 - - - - - - - - - - - 4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48 229 - - 130 13 46 1 26 - 9 - - 4 - - 10 4 1 - 3 1 - -
第 31 條 9 9 - - 5 - - - - - - - - 4 - - - - - - - - - -
2018 第 32 條 61 57 - - 1 1 30 1 24 - - - - - - - 1 3 - - - - - -
第 33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第 35 條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第 36 條 48 48 - - 12 9 16 - 2 - 9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9 45 - - 42 3 - - - - - - - - - - 4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79 69 - - 69 - - - - - - - - - - - 5 1 1 - 2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92 248 - - 117 16 48 6 34 1 23 1 - 2 - 1 38 - - - 3 2 - -
第 31 條 38 15 - - 13 - - - - - - - - 2 - - 23 - - - - - - -
第 32 條 54 46 - - 1 4 18 3 20 - - - - - - - 7 - - - 1 - - -
第 33 條 6 6 - - - - 1 - 1 1 2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019 第 36 條 91 89 - - 13 11 29 3 13 - 20 - - - - - 1 - - -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5 14 - - 13 1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1 24 - - 24 - - - - - - - - - - 1 6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6 53 - - 53 - - - - - - - - - - - - - - - 1 2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並呈現其裁判結果。
2.因《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故僅提供 2017 年至 2019 年之統計資料。
8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5-1(第 15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受行政處分情形
單位: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級中等學校
年度
104 年 89 39 26
105 年 133 70 30
106 年 111 55 31
107 年 104 56 34
108 年 124 53 39
總計 561 273 160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26(第 159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率)
學年度 國中 國小 合計
105-2 97.24% 97.04% 97.13%
106-1 98.47% 98.31% 98.38%
106-2 99.01% 98.30% 98.65%
107-1 98.85% 98.31% 98.56%
107-2 98.79% 98.87% 98.83%
108-1 99.15% 98.58% 98.83%
資料來源: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說明:
1. 上表數據是校園內學生「從未被體罰或被處罰要做某些特定動作」的比例,以 108-1 學
期為例,有 98.83%的學生回饋在本學期間均未受到教師體罰,亦即仍有 1.17%的學生疑
似有受教師體罰之情事存在。
2.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隨機取樣方式,各地方政府至少抽測轄內 10 分之 1
學校,30 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 1 班,31 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61 班以上學校
每年級抽測 3 班。
3. 抽測對象:國中一、二、三年級及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附件 5-27(第 159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體罰 不當管教 性騷擾
2018 0 0 0 0
2019 10 5 5 0
2020 6 4 2 0
總計 16 9 7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幼照法》於 2018 年 6 月 27 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新增第 46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8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爰本表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起進行統計。
2.本表裁罰依據《幼照法》第 46 條規定。
附件 5-28(第 163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年別 辦理內容
辦理修復式正義處遇作為工作坊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校園宣導 12 場
2017
次、家長論壇 2 場次。
辦理世界人權日修復式正義跨領域教案發表工作坊(研發 3 份教案) 1 場次、處遇作為
2018 工作坊 5 場次、提升教師人權法治知能研習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初
進階工作坊 2 場次、校園宣導 33 場次及家長論壇 5 場次。
辦理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校園事件說明會 1 場次、初進階工作坊 13 場次、各項教學
2019 資源之推廣活動 4 場次、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11 場次、校園宣導 77 場次及家長論
壇 6 場次。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2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3 場次、防
2020 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1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處遇作為工作坊 5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
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暨世界咖啡館論壇 2 場次及橄欖枝行動方案辦理家長論壇 4 場次。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29(第 163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單位:件數
年別 總計 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 國中 國小
通報 607 (91) 127 (11) 205 (48) 275 (32)
2016
確認 167 (26) 38 (10) 74 (9) 55 (7)
通報 599 (114) 130 (22) 185 (53) 284 (39)
2017
確認 145 (32) 24 (12) 67 (14) 54 (6)
通報 563 (104) 132 (20) 190 (40) 241 (44)
2018
確認 170 (35) 42 (11) 70 (13) 58 (11)
通報 792 (139) 180 (32) 244 (61) 368 (46)
2019
確認 210 (31) 57 (10) 84 (8) 69 (13)
2020 通報 502 (100) 116 (24) 176 (38) 210 (38)
(1/1-7/20) 確認 126 (20) 34 (2) 61 (15) 31 (3)
2020 通報 520 (142) 114 (27) 199 (64) 207 (51)
(7/21-12/31) 確認 98 (33) 12 (6) 55 (21) 31 (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3 條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
檢舉之。或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
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相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經檢舉,學校即依前開準則
進行通報列管,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啟動調查程序,惟經調查統整後,
仍以非屬校園霸凌事件(如師對生體罰、不當管教、師生衝突等)居多,因而產生通報及
確認案件數之差異。
2. 數據後方括弧內,為性霸凌數據,以利識別。
8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0(第 163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單位:件數
年別 肢體霸凌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關係霸凌 網路霸凌 總計 性霸凌
通報 232 6 179 126 64 607 91
2016
確認 64 2 54 29 18 167 26
通報 274 1 167 113 44 599 114
2017
確認 74 0 39 23 9 145 32
通報 233 5 193 88 44 563 104
2018
確認 75 2 54 20 19 170 35
通報 325 7 257 134 69 792 139
2019
確認 78 2 81 31 18 210 31
2020 通報 186 0 174 82 60 502 100
(1/1-7/20) 確認 53 0 49 15 9 126 20
2020 通報 199 1 187 72 61 520 142
(7/21-12/31) 確認 43 1 37 10 7 98 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性霸凌案件均依據性平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爰單獨提列統計項目以利識別。
附件 5-31(第 163 點)「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服務統計
單位:件、則
年別 0800 專線 留言板
2016 243 231
2017 154 164
2018 121 148
2019 179 199
2020 252 1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32(第 168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計 12 歲 22 歲
男 女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未滿 以上
2016 865 775 90 - - 1 2 36 76 100 164 215 233 22 16
2017 854 752 102 - - 1 5 21 60 97 153 228 250 23 16
2018 795 670 125 - - - 5 17 80 101 146 181 227 18 20
2019 650 564 86 - - - - 25 46 84 118 183 152 13 29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矯正學校包含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8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3(第 168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計 男 女 12 歲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歲
未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上
2016 4,733 4,010 723 16 48 153 453 714 836 1,095 728 440 248 2 -
2017 4,303 3,732 571 19 47 163 349 562 819 1,100 656 338 245 3 2
2018 3,541 3,069 472 13 21 109 302 437 629 958 567 313 186 1 5
2019 3,442 3,007 435 4 24 92 317 466 618 857 608 285 166 4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8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4(第 168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項目
連結 追蹤 轉銜
懇親及參訪活動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培養一技之長
特殊教育資源 輔導 復學
年別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083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891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5456 人次。 28 班次,受訓學員 738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6 3,641 人 288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879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0957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3 名
人次,家屬 7683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450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082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607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4074 人次。 22 班次,受訓學員 500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7 4,110 人 19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750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2760 短期技能訓練 17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家屬 7394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343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117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932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298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723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8 4,214 人 206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4064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4596 短期技能訓練 31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家屬 5936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543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1805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89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4792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645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9 3,349 人 21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477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6360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5 名
人次,家屬 5355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513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5-10-1 統計人數不同,係因附件 5-10-1 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
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統計其人數。然本表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揭人數外,
另有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本表之人數與附件 5-10-1 不同。
8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5(第 170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
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單位:人
安置輔導期滿或 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
年別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2016 59 620
2017 80 771
2018 34 663
2019 31 558
總計 204 2,61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68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輔導或感
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9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5-1(第 170 點)兒少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
感化教育期滿者 感化教育免除或
停止執行者
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前一個
期滿前三個月填具個案轉介評估
單報送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月填具個案轉介評估單,報送少年戶
(市)政府社會局(處) 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
通過 未通過
(含機關撤回)
將未通過結果通知少年
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
少年出院(校)當日,將個案轉介
評估單報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非屬機關聲請者,機關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當日,先以電
話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儘速補送個案轉介評估單。
2. 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收到「結束、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後續追蹤輔導
個案轉介評估(報到)單」
,應於 1 個月內進行訪視評估,並與少年建立關係以利銜接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9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6-1(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縣市別 專任 兼任
基隆市 - 1(處長)
臺北市 1 -
新北市 1 -
桃園市 1 -
新竹市 - 1(督學)
新竹縣 1 -
苗栗縣 1 -
臺中市 1 -
彰化縣 - 1(處長)
南投縣 1 -
雲林縣 1 -
嘉義市 - 1(處長)
嘉義縣 - 1(處長)
臺南市 1 -
高雄市 1 -
屏東縣 1 -
宜蘭縣 1 -
花蓮縣 1 -
臺東縣 1 -
澎湖縣 - 1(處長)
金門縣 1 -
連江縣 - 1(處長)
總計 15 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 1 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經統計 22 個縣市中 15 個縣市為專任,有 7 個縣市由教育處處長、督學兼任之。
9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第 175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總計 推廣活動 諮詢輔導 推廣活動兼諮詢輔導 行政類
1,668 781 846 442 41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3(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人次,件,人數
家庭教育活動
年別 受益人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2016 11,241 858,573 354,605 503,968
2017 14,725 1,534,541 712,723 821,818
2018 15,433 1,298,675 592,903 705,772
2019 14,908 1,092,144 507,568 584,572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年別
件數
合計 男 女 未註記
2016 10,367 3,248 7,119 -
2017 10,001 2,800 5,677 1,524
2018 11,366 3,566 6,647 1,153
2019 10,752 3,821 6,801 130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別 服務兒少數 受益家長人數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617 360 257 705 186 519
2017 1,330 924 406 1,358 483 875
2018 868 585 283 952 301 651
2019 1,624 961 663 2,086 765 132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家庭教育活動包括採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提供家庭教育
相關資料及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所提供之服務等稱
之。
9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第 175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程議題統計
單位:場次,人次
2019 年 2020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受益人次
場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726 109,086 37,220 71,866 3,490 105,229 35,739 69,490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2,736 108,549 37,280 71,269 3,704 114,302 39,059 75,243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755 108,272 44,099 64,173 2,942 111,851 39,982 71,869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2,224 122,063 46,484 75,579 2,755 85,783 28,954 56,8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由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至教育部建置之「家庭教育成果填報系統」填報,
該系統自 2019 年始增列「課程議題選項」,各場次活動之課程議題得複選。
附件 6-5(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137,938 2,796,728,434
2017 129,847 2,707,905,683
2018 129,705 2,584,117,658
2019 121,890 2,498,099,2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
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
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地方政府每人每月發給 2,047 元至 2,479 元。
9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6(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單位:人,次,元
納入高風險家 納入兒保個案 社工訪視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庭輔導人數 輔導人數 次數
2016 6,916 1,039 677 32,135 129,665,655
2017 5,611 845 489 29,786 105,143,187
2018 5,139 744 556 27,038 96,693,823
2019 4,345 1,667 384 29,151 82,954,0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 說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含脆弱家庭) 、經濟急困且有子
女需要照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
勢家庭度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
2. 另依據 2018 年行政院核定《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服務案件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通過
縣市核定之緊急生活扶助案件將轉介至脆弱家庭體系提供服務,因此導致納入高風險家
庭輔導人數增加,補助經費則依受益人數逐漸下降。
附件 6-7(第 17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20,616 430,747,456
2017 20,093 439,866,632
2018 20,655 467,661,363
2019 20,079 458,950,291
2020 19,273 460,653,7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附件 6-8(第 17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單位:人次,元
三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15,117,905 1,919,158,071 1,523,453 919,462,066
2017 15,265,253 1,947,211,377 1,472,902 892,272,252
2018 14,963,253 1,986,464,146 1,375,776 853,963,657
2019 14,525,291 1,965,019,569 1,323,109 824,507,0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系統自動產生,
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9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9(第 17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單位:億元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藥費專款預算 89.505 124.495 139.595 152.324 155.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為維護罕見疾病、血友病兒童病人之就醫權益,健保自 2005 年起設置罕見疾病、血
友病藥費專款預算;2017 年起設置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
2、2017 年至 2020 年之專款預算數,含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
費。2016 年之專款預算數,不含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
附件 6-10(第 178 點、第 30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67,654 245,907
2017 70,028 257,909
2018 69,616354,893
2019 71,508 454,64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附件 6-11(第 178 點、第 359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單位:家,人
年別 家數 招收人數
2016 724 18,976
2017 757 26,002
2018 794 26,733
2019 783 26,94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由鄉(鎮、市、區) 、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
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9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2(第 17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348,129 5,764,678,189
2017 387,411 6,322,191,234
2018 407,424 6,585,805,706
2019 362,222 5,687,465,71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13(第 178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首附 5-14)
單位:班,人,元,人次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年別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5 1,062 20,160,000 19,788 178,094,951
2017 61 1,181 23,640,000 21,790 195,676,074
2018 63 1,231 25,110,000 20,134 180,346,422
2019 60 1,155 24,960,000 18,558 164,734,207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自 2014 年實施。
附件 6-14(第 17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單位:元,人,%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別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16 8,607,505,311 85,655 14,909 17.41 70,746 82.59
2017 8,802,905,693 85,022 15,050 17.70 69,972 82.30
2018 8,563,247,574 81,333 14,739 18.12 66,594 81.88
2019 8,428,650,055 79,025 15,038 19.03 63,987 80.97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2.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
險局依其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核發,核發第一個月即計入初次核付人數。
9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5(第 18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2016 8,547
2017 8,534
2018 8,671
2019 9,372
2020 8,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親職教育」課程執行情形,統計資料
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就年度統計。
9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6(第 185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集中受理篩派案窗口受理通報
24 小時內分流分級分類
派保護服務案件
指派社工人員訪視調查,進行
結構化安全及風險評估,並於
4 日或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轉介脆弱家庭服務方案
安全 有計畫才安全 不安全
視個案與教育、 保護安置
否 警政、民政等網
是否為保 絡合作
護性案件
轉介其他服務資源
是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返家評估
追蹤評估及服務
與教育、警政、
返家後家庭維繫 檢調、民政、衛
否 生醫療、勞政等
至少 1 年 網絡單位合作
是否結案
1. 安全:兒少所在家戶並無造成嚴重傷害之立即危險。
是 2. 有計畫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雖存在危險因素,但其
家戶內成員有保護能力和因應對策,可與家庭擬訂
結案 安全計畫,兒少可留在家中生活。
3. 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有立即性危險因素,且家庭缺
乏保護能力,應立即移出家外進行保護安置。
9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7(第 187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單位:人,年
年別 入監(所)人數 12 月底留監(所)人數 平均年齡(月齡)
2016 68 33 8.5
2017 79 40 7.1
2018 78 44 8.1
2019 72 32 8.8
2020 76 48 10.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平均年齡(月齡)為入監(所)時之年齡(月齡)。
附件 6-18(第 188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首附 5-18)
單位:件
年別 簽證核發件數
2016 413
2017 416
2018 425
2019 417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6-19(第 19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1.寄養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
轉介其他機
其他親屬接回
年度 總計 返家 構或寄養家庭 自立生活 其他
或被收養
安置
2016 683 349 146 164 11 13
2017 727 372 145 173 11 26
2018 714 341 156 191 8 18
2019 644 330 139 144 13 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機構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
其他親屬
法院裁定期 轉介其他安 升學、就業或獨
年度 總計 返家 接回或被 其他
滿或變更 置機構 立生活等
收養
2016 376 75 72 67 109 21 32
2017 302 50 62 33 98 26 33
2018 265 54 43 40 79 17 32
2019 246 38 46 44 63 24 3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0(第 194 點、第 246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果
單位:人次
類型 寄養家庭支持資源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
服務(含諮商、復
專業 喘息 到宅 健康 諮商 教育
健、療育、外展護
年別 加給 服務 支持 檢查 輔導 訓練
理、照顧服務等)
2019 2,300 1,230 207 572 236 137 場 2,746
2020 2,868 1,805 422 342 504 77 場 4,99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自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附件 6-21(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安置兒少 安置年限
2 個 月 6 個 月 12 至未 24 個月
跨轄 本轄 2 個月 36 個月
總計 總計 至 未 滿 至 未 滿 滿 24 個 至 未 滿
安置 安置 以下 以上
6 個月 12 個月 月 36 個月
2017 3,034 1,297 1,737 3,034 173 353 439 623 375 1,071
2018 3,016 1,340 1,676 3,016 146 405 356 632 402 1,075
2019 2,822 1,231 1,591 2,822 156 393 298 563 405 1,007
2020 2,689 1,165 1,524 2,689 157 371 267 503 358 1,0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跨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外之機構;本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內之機構。
2. 因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於 2017 年改版更新,且部分使用人員未依系統
正常程序進行個案派、結案流程,爰提供 2017 年起數據。
3. 附件 6-21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4 之數據係由
地方政府自行計算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
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用系統資料。
10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2(第 201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單位:案次
個案失聯
個案 個案未 案主已 其他(個
已可提 或失蹤,
穩定 就學、 滿 20 社政 案死亡、
供兒少 個案 經 協 尋 未
個案就 就業 未就 歲(或 或司 移 居 國
年別 總計 安全發 入監
學穩定 至少 業,但 具成年 法安 果,且追 外 、 入
展的環 服刑
3個 能穩定 行為能 置 蹤 輔 導 已 伍、因病
境
月 生活 力) 屆滿 1 年 治療等)
2016 63 5 4 34 10 3 0 0 2 5
2017 94 5 12 41 4 13 1 3 3 12
2018 111 7 15 34 13 17 2 1 2 20
2019 115 7 20 55 6 9 2 0 2 14
2020 118 11 10 40 16 18 3 1 0 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23(第 201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單位:人
個案 就業服
社會暨 團體活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參加 其他
心理評 務(職 就學 動輔導 個案
年別 房租 房租 生活 交通費 學雜 職業 雜項
估與處 涯探索 輔導 及教育 訪視
費 押金 費 補助 費 訓練 費用
置費 等) 訓練
津貼
2016 105 30 218 79 100 65 1
8 44 33 369 442
2017 122 36 217 61 103 49 2
8 67 50 360 438
2018 103 31 204 59 88 68 0
12 66 51 510 439
2019 117 20 251 63 102 56 0
11 157 110 505 4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方案自 2014 年起按服務項目分類統計辦理成果情形。
10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4(第 202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機構數 安置人數 安置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
其他 少年性
核定 少年
第 23 第 23 第 23 依法 剝削防
年別 公設 床位 第 第 第 事件
總計 公立 私立 總計 男 女 條第 1 條第 1 第 1 項 得安 制條例
民營 數 52 56 62 處理
項第 9 項第 10 第 11 置保 第 16
條 條 條 法
款 款 款 護情 條及第
事 19 條
2017 124 9 17 98 5,211 3,148 1,583 1,565 137 120 44 43 726 1533 133 216 196
2018 122 9 17 96 5,076 2,985 1,485 1,500 124 92 32 29 811 1394 181 171 151
2019 119 9 17 93 4,878 2,795 1,398 1,397 99 114 23 28 835 1247 156 129 164
2020 118 9 18 91 4,879 2,662 1,336 1,326 70 111 12 25 831 1,256 106 103 14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因床位數較少的機構不符營運成本,爰近年歇業的機構多屬床位數少的小型機構,然因新立案的機構床位數
較多,且有部分機構擴充規模,致機構雖減少,床位數仍增加。
2. 附件 6-21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4 之數據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計算
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
用系統資料。
10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5(第 202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別 家庭數
總計 男 女
2016 1,299 1,622 786 836
2017 1,193 1,621 769 852
2018 1,018 1,605 766 839
2019 1,027 1,550 762 788
2020
1,069 1,646 801 845
(6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6(第 202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別 年齡別 總計 委託安置 自行申請
合計 合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0至6歲 307 56 30 17 5 4 251 118 133 307 56
6 至 12 歲 652 323 168 126 15 14 329 161 168 652 323
2016 12 至 18
1,269 1,145 465 464 119 97 124 57 67 1,269 1,145
歲
合計 2,228 1,524 663 607 139 115 704 336 368 2,228 1,524
0至6歲 279 62 34 23 3 2 217 95 122 279 62
6 至 12 歲 659 337 173 142 12 10 322 165 157 659 337
2017 12 至 18
1,175 1,047 446 451 74 76 128 61 67 1,175 1,047
歲
合計 2,113 1,446 653 616 89 88 667 321 346 2,113 1,446
0至6歲 299 73 42 26 4 1 226 114 112 299 73
6 至 12 歲 600 322 181 128 10 3 278 125 153 600 322
2018 12 至 18
1,217 1,082 473 492 57 60 135 70 65 1,217 1,082
歲
合計 2,116 1,477 696 646 71 64 639 309 330 2,116 1,477
0至6歲 308 51 31 16 3 1 257 125 132 308 51
6 至 12 歲 605 308 169 123 11 5 297 154 143 605 308
2019 12 至 18
1,192 1,053 501 472 44 36 139 64 75 1,192 1,053
歲
合計 2,105 1,412 701 611 58 42 693 343 350 2,105 1,412
0至6歲 307 63 35 27 1 0 244 117 127 307 63
2020 6 至 12 歲 644 319 184 128 4 3 325 163 162 644 319
(6 12 至 18
月) 歲 1,138 1,009 492 473 24 20 129 57 72 1,138 1,009
合計 2,089 1,391 711 628 29 23 698 337 361 2,089 1,3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委託安置:係指透過地方政府安置之個案,包括依《兒少法》第 56 條兒少保護個案及第
62 條家長委託個案。
2.自行申請:係指家長未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而逕行委託機構進行安置之個案,惟為提供
兒少相關處遇服務,此類個案仍由兒少戶籍地主管機關負責協助。
10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7(第 202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單位:人
無依兒童 遭遺棄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82 8 4 4 74 38 36
2017 68 8 4 4 60 24 36
2018 42 7 4 3 35 22 13
2019 31 3 0 3 28 16 12
資料來源: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10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28(第203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108 年 10 月 16 日社家幼字第 1080601194 號函訂頒
一、為避免不適當的家外安置,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委託安置之通報、調查、安
置決策評估等機制,以維護是類兒少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委託安置定義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第 62 條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利害
關係人等自行向該機構申請安置者。兒少機構接獲後,應立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
關;如有人籍不一情形,準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理原則。
(三)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委託安置或由保護安置轉委託安置者,
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納入本作業流程。
(四)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
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
四、申請委託安置條件
(一)兒少有偏差行為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
果。
(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四)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五)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委託安置者。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
先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
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於申請後 30
10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會議時間:受理申請 45 日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3. 參與成員:督導、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申請人(父母、家屬、利害關係人)及
外部專家學者 1 至 2 名,經主管機關評估,如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參與會議顯
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會議決策結果:
1.決定安置:
(1)最適安置類型:親屬、寄養家庭、機構及其他適當處所。
(2)安置期間:最長以 1 年為原則,如因家庭狀況須延長安置期間,應經繼續
安置評估。
(3)安置費用:視家庭經濟能力討論支付金額及方式。
(4)家庭重整: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維繫親情。
(5)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並進行媒合
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2.不予安置:依個案及家庭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連結適當的資源與處遇
協助。
九、安置處遇
(一)定期評估:每 3 個月進行定期評估及檢視兒少安置情形與家庭處遇執行情形。
10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二)聯繫及訪視頻率:
1. 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弱家庭訪視頻率,執行家庭處遇計畫。
2. 每 3 個月至少到安置單位訪視兒少 1 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照顧計畫。
(三)繼續安置評估:原訂安置期限屆滿前 3 個月,須召開團體決策評估會議決定是
否繼續安置。
(四)長期輔導計畫:安置 2 年以上兒少,應訂定長期輔導計畫,包含兒少監護權變
更、停止親權、出養、生涯規劃及轉銜等。
(五)家庭重整服務:依家庭處遇計畫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十、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一)結束安置評估指標:
1. 家庭狀況改善返家:
(1)主要照顧者有半年以上的穩定收入與住所。
(2)家庭有正向改變的意願與行動並配合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等。
(3)有穩定的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
(4)委託安置原因消失。
(5)有其他適當的照顧者。
2. 其他親屬接回照顧。
3. 被收養。
4. 就業獨立生活(含自立生活服務)。
5. 死亡。
6. 其他。
(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由主管機關後續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三)結案:提出結案評估報告。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圖及調查評估表:如
附件 1 及附件 2。
10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安
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兒
置 少法第 52 條及 62 條向地方政府社會局
評 處申請委託安置者
估
特殊情形需逕予 臨時安置係
臨時安置者 指兒少因父
母入獄及其
否 他 重 大 變
循兒少保 故,須立即
是 兒少保在 是
護機制 提供安置。
案服務者 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
者
否 否
進行調查
申請後 30 日完成
評估報告
不安置 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提供或轉介 不安置
適當資源與 申請後 45 日內完
安 處遇協助 成
團體決策會議
置
服 安置
務
1.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
2.媒合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兒少安置期間:
1.每 3 個月定期評估,檢視處遇計畫
2.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家訪視頻率,且至少每 3 個月到安置單位訪視 1
繼續
次
安置
屆滿安置期召開團體決策
結束
結束
安置
會議評估是否繼續安置
安置結束
安置
結 結束
束 安置
安 結束安置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置
結案
11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縣(市)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調查評估表
案件來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個案姓名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身分字號
□女
戶籍地址 重要關係人 手機:
居住地址 □同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市話:
申請委託 □兒少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或偏差行為情形
安置條件 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果。
□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其他(請敘明)
家系圖
(家庭生
態圖)
評估指標(功能量表以五分法計分:1 分為功能最低、5 分為功能最高,請依家庭實際狀況
進行評估勾選)
一、兒少主要照顧者評估(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照顧能力
2.對兒少態度
3.兒少被照顧情形
4.因應困境能力
二、兒少個人評估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安置意願(兒
少表意)
2.身心狀況
3.特殊需求
11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三、家庭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家庭環境
2.經濟狀況
3.親屬互動往來
情形
四、社區支持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正式資源(公
部門使用)
2.非正式資源
(鄰居、朋
友、其他團
體)
歷年接受主管機關服
務情形(例如經費補
助、身心障礙或早期
療育個管服務、兒少
保護、脆弱家庭等)
綜合評估與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團體決策會議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11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29(第208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5-24)
單位:人
當年度收養 未滿18歲
年別 戶籍登計數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總計
(全年齡) 近親及繼親關係 非血緣關係 (非血緣關係)
2016 1,944 1,040 747 125 168
2017 1,922 1,016 749 116 151
2018 1,821 883 638 137 108
2019 1,795 918 629 142 147
2020 1,800 891 611 144 136
總計 9,282 4,748 3,374 664 7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6-30(第208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5-25)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2016 168 50 24 18 5 4 50 3 14
2017 151 43 18 21 2 3 47 2 15
2018 108 29 18 16 3 2 26 4 10
2019 147 48 12 15 5 4 41 6 16
2020 136 57 18 15 3 2 32 2 7
合計 710 227 90 85 18 15 196 17 62
比率 100 31.97 12.68 11.97 2.54 2.11 27.61 2.39 8.7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
之媒合服務者。
附件6-31(第208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5-26)
單位:人
一般兒少 特殊需求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2016 293 72 68 4 221 57 164
2017 267 69 66 3 198 50 148
2018 245 72 72 0 173 65 108
2019 289 70 70 0 219 72 147
2,020 280 66 65 1 214 79 135
總計 1,374 349 341 8 1,025 323 7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之
媒合服務者。
2.特殊需求兒少指年齡為3歲以上、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者。
11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32(第210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5-27)
單位:人,%
年別 當年度終止收養戶籍登計數 未滿18歲 18歲以上
2016 1,053 72 981
2017 1,071 66 1,005
2018 997 51 946
2019 937 66 871
2020 1,017 77 940
總計 5,075 332 4,743
比率 100 6.54 93.46
資料來源:內政部
11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3(第 210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未滿 3 歲 970 475 495 968 473 495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684 365 319 673 358 315 11 7 4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587 263 324 569 255 314 18 8 10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433 202 231 407 188 219 26 14 12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550 249 301 515 227 288 35 22 1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52 294 358 613 280 333 39 14 25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未滿 3 歲 275 141 134 273 139 134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80 98 82 176 95 81 4 3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53 73 80 150 71 79 3 2 1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5 53 72 117 49 68 8 4 4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58 67 91 142 58 84 16 9 7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03 90 113 191 86 105 12 4 8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未滿 3 歲 254 129 125 254 129 12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69 85 84 167 85 82 2 - 2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31 59 72 126 56 70 5 3 2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3 61 62 116 58 58 7 3 4
11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4 64 80 138 59 79 6 5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91 89 102 182 86 96 9 3 6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未滿 3 歲 227 106 121 227 106 12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43 82 61 142 82 60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25 55 70 123 54 69 2 1 1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87 34 53 83 33 50 4 1 3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8 55 73 120 50 70 8 5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37 62 75 125 55 70 12 7 5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未滿 3 歲 214 99 115 214 99 11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92 100 92 188 96 92 4 4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78 76 102 170 74 96 8 2 6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8 54 44 91 48 43 7 6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0 63 57 115 60 55 5 3 2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1 53 68 115 53 62 6 - 6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
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1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國籍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中華民國 3,298 1,601 1,697 3,169 1,535 1,634 129 66 63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2 1 1 2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總計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322 139 183 321 138 183 1 1 -
中國大陸 66 22 44 66 22 44 - - -
其他外國籍 4 2 2 4 2 2 - - -
國籍不詳 175 79 96 174 79 95 1 - 1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中華民國 931 452 479 887 428 459 44 24 20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1 1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2016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3 32 51 83 32 51 - - -
中國大陸 17 6 11 17 6 11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55 28 27 54 28 26 1 1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中華民國 841 409 432 813 396 417 28 13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2017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6 43 43 85 42 43 1 1
11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中國大陸 25 8 17 25 8 17 - - -
其他外國籍 1 1 - 1 1 - - - -
國籍不詳 59 26 33 59 26 33 - - -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中華民國 727 349 378 700 335 365 27 14 13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1 - 1 1 - 1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8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66 24 42 66 24 42 - - -
中國大陸 12 5 7 12 5 7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41 16 25 41 16 25 - - -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中華民國 799 391 408 769 376 393 30 15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9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87 40 47 87 40 47 - - -
中國大陸 12 3 9 12 3 9 - --
其他外國籍 3 1 2 3 1 2 - - -
國籍不詳 20 9 11 20 9 11 - - -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
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1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4(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
件數(首附 5-28)
單位:件,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年別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6 14 14 2 2
2017 20 23 4 4
2018 14 14 4 4
2019 18 18 1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刑法第 241 條:Ⅰ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Ⅲ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242 條:Ⅰ移送前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6-35(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
附 5-29)
單位: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科刑 科刑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年別 總 免 總 免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計 刑 計 刑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下 滿 未滿 未滿 下 滿 未滿 未滿
2016 11 11 3 3 5 - - - 2 2 - - 1 1 - -
2017 8 8 2 2 4 - - - 1 1 - - 1 - - -
2018 17 17 6 1 10 - - - - - - - - - - -
2019 13 13 7 2 4 - - - 1 1 - - 1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11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6(第 213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12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7(第 213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單位:戶
年別 總計 父系或父系親屬 母系或母系親屬 其他
2016 161 34 126 1
2017 174 30 144 0
2018 196 37 154 5
2019 153 33 120 0
2020 119 31 88 0
總計 803 165 632 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指尚未辦理收養之案繼父母或不詳。
附件 6-38(第 213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單位:戶
新住民家庭
年別 總計 一般家庭
小計 大陸及港澳地區 越南 印尼 其他
2016 161 88 73 21 37 6 9
2017 174 107 67 23 38 4 2
2018 196 134 62 23 25 6 8
2019 153 107 46 19 19 3 5
2020 119 96 23 9 9 0 5
總計 803 532 271 95 128 19 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新住民家庭係指一方具本國籍,另一方非本國籍或原非本國籍後取得本國籍身
分者。
附件 6-39(第 214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單位:戶,人
當年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年別 當年求助家庭數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
小計 未出境 已出境 不詳
2016 161 197 110 64 23 133
2017 174 208 140 44 24 173
2018 196 238 175 54 9 213
2019 153 189 138 39 12 171
2020 119 148 130 15 3 146
總計 803 980 693 216 71 8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指該年度與歷年遭擅帶離家兒少於該年度被尋獲者。
3. 980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其中約 7 成(693 位,占 70.7%)尚未被帶出境,約 2 成 2 已出境
(216 位,占 22.04%),另有近 1 成(71 位,占 7.24%)無法確認其行蹤。
12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0(第 214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0至未滿3歲 3至未滿7歲 7至未滿12歲 12至未滿18歲
2016 197 60 70 54 13
2017 208 75 70 44 19
2018 238 86 92 47 13
2019 189 53 72 47 17
2020 148 45 58 34 11
總計 980 319 362 226 7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12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1(第 214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附 5-33)
單位:件,%
未滿 7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年別
尋獲率 尋獲率 尋獲率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319 188 131 303 178 125 94.98 143 80 63 138 77 61 96.50 106 43 63 106 43 63 100.00
2017 327 173 154 314 166 148 96.02 131 71 60 127 70 57 96.95 108 52 56 106 51 55 98.15
2018 361 201 160 340 192 148 94.18 121 68 53 120 67 53 99.17 95 42 53 94 41 53 98.95
2019 272 133 139 249 120 129 91.54 130 70 60 125 68 57 96.15 112 57 55 106 53 53 94.64
總計 1,279 695 584 1,206 656 550 - 525 289 236 282 228 - 421 194 227 412 188 224 -
資料來源:內政部
12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2(第 217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8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形
單位:人
宣導人數 評估後無
通報人數 開案者 已轉介 須提供服
新收期間 在監期間
務
2019 74,327 445,348 262 128 16 22
2020 64,967 426,085 341 216 12 27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為各矯正機關按月統計報表彙整,通報人數為矯正機關通報社政評估人數,開
案者為社政單位開案管理人數。
12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7-1 (第 227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單位:人,%
0~未滿 3~未滿 6~未滿 12~未滿 15~未滿
類別 總計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3歲 6歲 12 歲 15 歲 18 歲
視覺障礙者 802 12 0.74 40 0.51 243 1.35 225 2.07 282 2.07
聽覺機能障礙者 2,937 362 22.40 548 7.04 863 4.81 557 5.12 607 4.46
平衡機能障礙者 25 1 0.06 2 0.03 13 0.07 3 0.03 6 0.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1,118 10 0.62 207 2.66 516 2.88 193 1.77 192 1.41
肢體障礙者 4,140 266 16.46 616 7.91 1,413 7.87 814 7.48 1,031 7.57
智能障礙者 15,200 17 1.05 787 10.11 5,356 29.84 3,737 34.36 5,303 38.94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2,032 162 10.02 274 3.52 640 3.57 389 3.58 567 4.16
顏面損傷者 103 5 0.31 10 0.13 35 0.20 20 0.18 33 0.24
植物人 24 1 0.06 1 0.01 4 0.02 3 0.03 15 0.11
失智症者 8 - - - - 3 0.02 - - 5 0.04
自閉症者 8,359 27 1.67 836 10.74 3,598 20.05 1,925 17.70 1,973 14.49
慢性精神病患者 230 - - 1 0.01 13 0.07 33 0.30 183 1.34
多重障礙者 9,064 164 10.15 1,205 15.48 3,440 19.17 1,911 17.57 2,344 17.21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216 3 0.19 27 0.35 56 0.31 50 0.46 80 0.59
因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897 222 13.74 360 4.62 86 0.48 91 0.84 138 1.01
其他障礙者 1,126 13 0.80 30 0.39 472 2.63 308 2.83 303 2.22
新制類別無法對應舊制類別者 5,563 351 21.72 2,842 36.50 1,196 6.66 617 5.67 557 4.09
男 34,180 973 60.21 5,122 65.78 12,201 67.98 7,200 66.20 8,684 63.76
合計 女 17,664 643 39.79 2,664 34.22 5,746 32.02 3,676 33.80 4,935 36.24
總計 51,844 1,616 100 7,786 100 17,947 100 10,876 100 13,619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數據係 2019 年底最新統計。
12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第 229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首附 6-5)
單位:人,人次,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總人 總人 總人 總人 倍以下者
縣市 經費 經費 經費 經費
次 次 次 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8,139 138,350 27,087 133,067 25,908 127,348 25,541 2,050 1,138 582 408 453 313 339 213 7,132 5,199 4,701 3,013 125,697
臺北市 7,864 48,322 7,710 47,340 7,459 46,093 7,437 1,700 1,101 545 392 252 188 187 127 970 758 706 512 46,139
桃園市 12,718 61,377 12,574 61,204 12,332 60,357 12,240 1,002 540 285 179 154 103 110 70 3,478 2,588 2,274 1,458 61,256
臺中市 22,812 115,994 22,297 113,455 21,105 108,467 20,893 2,037 1,142 575 333 448 325 313 211 5,517 4,144 3,563 2,285 107,945
臺南市 19,667 96,868 18,864 93,300 18,177 89,839 17,821 1,342 688 368 207 303 197 235 151 5,075 3,913 3,253 2,089 88,218
高雄市 27,844 142,715 26,816 137,402 25,330 129,400 24,774 2,449 1,305 480 298 630 455 440 314 6,707 4,896 4,125 2,673 126,207
宜蘭縣 4,588 22,938 4,396 21,947 4,207 21,056 4,201 356 165 102 66 104 71 92 50 1,119 819 741 515 20,533
新竹縣 3,104 15,327 2,935 14,587 2,753 13,774 2,716 264 116 49 24 41 37 46 26 801 586 476 251 13,688
苗栗縣 5,931 29,913 5,679 28,629 5,457 27,584 5,390 529 234 91 46 90 64 47 36 1,634 1,131 919 567 27,298
彰化縣 13,406 65,952 13,814 67,928 13,680 67,644 12,275 1,141 589 166 100 490 287 430 218 3,177 2,358 2,067 1,253 61,221
南投縣 6,089 30,412 5,963 29,401 5,292 26,343 5,128 490 185 81 49 67 52 67 41 1,510 1,039 990 558 25,543
雲林縣 9,250 47,273 8,808 45,061 8,366 42,988 8,188 969 483 187 107 183 116 100 53 2,255 1,441 1,454 839 42,114
嘉義縣 7,158 33,968 6,847 32,599 6,497 30,975 6,394 437 129 71 37 129 66 106 52 2,013 1,276 1,326 753 30,348
屏東縣 11,913 62,112 11,374 59,473 10,713 56,156 10,522 1,364 586 235 133 241 140 198 92 2,731 2,000 1,759 1,043 55,307
臺東縣 3,499 19,744 3,473 19,572 3,301 18,591 3,200 572 232 110 70 146 84 127 74 621 409 476 279 17,888
花蓮縣 5,189 26,238 5,052 25,547 4,850 24,748 4,693 541 247 115 62 100 70 84 42 1,188 854 871 520 24,154
澎湖縣 1,319 6,902 1,254 6573 1,183 6144 1,121 149 66 26 12 24 16 11 7 296 200 205 108 5,828
基隆市 4,527 21,730 4,440 21,039 4,200 19,952 4,070 172 125 45 40 46 21 18 23 1,287 1,025 777 492 19,305
新竹市 2,733 13,766 2,708 13,661 2,621 13,288 2,586 240 126 47 43 43 25 27 26 720 575 419 294 13,168
12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嘉義市 2,603 12,994 2,493 12,498 2,367 11,990 2,417 255 128 56 32 50 29 37 25 667 488 392 259 12,745
金門縣 227 1,228 157 1001 115 755 125 25 11 5 4 7 4 5 6 21 16 12 8 708
連江縣 22 129 19 115 18 110 19 5 1 2 0 0 0 0 1 4 2 3 2 107
總計 200,602 1,014,252 194,761 985,399 185,913 943,490 181,751 18,089 9,337 4,223 2,642 4,001 2,663 3,019 1,858 48,923 35,717 31,509 19,771 925,41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生活補助: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補助
收容安置者,按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
2.計算方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及經費。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12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單位:人,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期底 期底 期底 期底 未滿 18 歲
經費 經費 經費 男 女 經費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期底人數 男 女 經費
合計 43,300 8,025,157 45,930 8,504,326 47,841 8,801,920 12,591 8,051 4,540 123,944 12,591 8,051 4,540 123,944
新北市 7,448 1,258,926 8,282 1,446,378 8,584 1,422,727 1,487 817 670 15,371 1,487 817 670 15,371
臺北市 5,551 1,223,865 5,982 1,306,918 6,381 1,317,663 2,170 1,427 743 18,089 2,170 1,427 743 18,089
桃園市 2,670 469,509 2,946 519,421 2,635 514,971 1,000 692 308 11,124 1,000 692 308 11,124
臺中市 5,404 999,066 5,134 989,265 5,226 1,033,807 1,598 1,011 587 16,282 1,598 1,011 587 16,282
臺南市 2,180 431,503 2,259 443,098 2,286 457,719 807 567 240 7,858 807 567 240 7,858
高雄市 3,560 624,173 4,066 642,238 4,865 776,209 2,110 1,356 754 14,137 2,110 1,356 754 14,137
宜蘭縣 1,589 290,266 1,687 295,380 1,759 317,375 213 119 94 3,534 213 119 94 3,534
新竹縣 1,086 196,716 1,111 198,627 1,196 211,938 220 158 62 3,293 220 158 62 3,293
苗栗縣 1,356 255,557 1,688 275,943 1,348 280,426 105 90 15 1,278 105 90 15 1,278
彰化縣 2,186 384,353 2,186 398,062 2,227 411,569 914 547 367 8,272 914 547 367 8,272
南投縣 1,588 305,081 1,657 312,648 1,625 312,030 174 115 59 2,870 174 115 59 2,870
雲林縣 1,691 319,236 1,820 341,257 2,048 374,926 279 150 129 3,713 279 150 129 3,713
嘉義縣 1,655 290,045 1,608 285,091 1,532 284,504 219 157 62 2,284 219 157 62 2,284
屏東縣 822 166,137 861 192,631 942 193,145 99 49 50 1,527 99 49 50 1,527
臺東縣 827 161,884 806 159,104 910 164,898 147 104 43 2,742 147 104 43 2,742
花蓮縣 1,237 210,119 1,297 244,659 1,312 245,902 364 213 151 5,191 364 213 151 5,191
澎湖縣 229 40,409 232 41,989 242 41,812 36 35 1 279 36 35 1 279
基隆市 451 76,359 413 83,844 502 93,274 108 62 46 942 108 62 46 942
新竹市 475 84,819 498 85,564 499 89,081 289 175 114 2,652 289 175 114 2,652
嘉義市 1,118 199,845 1,224 203,331 1,557 223,572 182 148 34 1,690 182 148 34 1,690
12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金門縣 161 34,539 154 35,898 139 30,739 60 59 1 740 60 59 1 740
連江縣 16 2,750 19 2,980 26 3,633 10 0 10 76 10 0 10 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
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2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單位:人,人次,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4,978 113,795 16,167 115,345 12,949 98,841 10,774 5,795 4,979 100,218 983 561 422 10,062
臺北市 12,131 85,614 12,215 87,374 11,647 86,944 9,219 4,813 4,406 74,647 791 436 355 7,320
桃園市 4,539 48,172 5,304 54,062 4,642 49,999 4,465 2,517 1,948 46,467 551 303 248 6,364
臺中市 7,823 76,549 8,883 88,291 8,752 86,508 7,275 3,988 3,287 71,076 755 433 322 9,082
臺南市 9,494 93,228 8,055 75,238 6,216 59,602 5,309 2,920 2,389 50,431 352 211 141 4,520
高雄市 10,121 99,028 13,157 131,739 11,105 113,211 8,914 4,905 4,009 89,779 504 314 190 6,374
宜蘭縣 2,090 19,181 2,234 21,309 1,708 16,192 1,477 787 690 13,318 96 47 49 916
新竹縣 1,292 14,046 1,298 13,527 1,238 13,223 1,224 699 525 12,615 133 81 52 2,013
苗栗縣 3,144 30,987 3,470 33,714 3,128 30,557 1,548 876 672 15,809 92 61 31 1,134
彰化縣 4,255 41,571 4,333 41,325 4,456 43,789 3,649 2,083 1,566 32,884 238 136 102 2,742
南投縣 2,176 20,117 2,193 19,781 2,353 21,403 2,412 1,334 1,078 20,976 92 52 40 1,147
雲林縣 2,786 26,169 3,103 29,226 2,527 25,730 2,618 1,412 1,206 26,881 132 79 53 1,641
嘉義縣 1,779 16,759 1,849 17,303 1,839 17,324 1,543 811 732 15,056 73 45 28 1,075
屏東縣 3,286 31,866 3,746 34,903 3,018 30,896 2,897 1,574 1,323 30,257 123 65 58 1,489
臺東縣 764 6,885 1,080 9,727 1,101 10,838 926 534 392 9,097 62 46 16 922
花蓮縣 1,005 9,489 1,134 11,477 945 10,137 832 492 340 9,595 64 42 22 718
澎湖縣 366 4,345 423 3,683 311 3,593 279 149 130 2,850 12 7 5 267
基隆市 1,330 14,181 1,368 14,719 1,132 11,551 983 563 420 9,502 53 38 15 552
新竹市 1,423 15,161 1,319 13,250 1,160 10,892 1,218 665 553 10,611 163 98 65 1,733
嘉義市 1,310 12,090 1,207 11,300 1,162 10,810 1,099 578 521 9,154 48 29 19 480
金門縣 251 2,694 325 3,558 282 2,807 248 152 96 2,379 37 23 14 260
連江縣 26 271 24 680 24 237 28 18 10 217 2 1 1 14
總計 86,369 782,198 92,887 831,531 81,695 755,083 68,937 37,665 31,272 653,820 5,356 3,108 2,248 60,824
13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輔具費用補助:針對經評估有使用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3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5(第 229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首附 6-8)
單位:家,人
核定安置 實際安置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年別 機構數
服務人數 服務人數 男 女
2016 272 22,607 18,687 2,097 1,116
2017 271 22,429 18,450 1,958 978
2018 271 22,387 18,221 1,815 895
2019 269 22,374 18,043 1,594 8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截至 2019 年底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69 所,可服務 2 萬 2,374 人,目前已服務
1 萬 8,043 人,尚可服務 4 千餘人,服務率為 80.6%。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
間照顧、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
期辦理機構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服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2. 本表實際安置服務人數包含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者。
附件 7-6(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單位:人,人次
家庭關懷訪視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2016 6,168 44,835 3,540 23,997 3,878 90,384
2017 4,441 59,987 4,256 23,375 3,905 107,867
2018 5,057 54,029 3,476 27,558 2,352 70,838
2019 6,654 63,361 4,131 28,339 2,338 65,09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整體成果。
13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7(第 232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單位:人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學年度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01,536 15,483 39,817 25,516 20,720 6,013 209 637 964 4,203 862 461 352 0
106 103,708 16,980 39,729 26,006 20,993 5,768 222 589 871 4,086 868 440 292 130
107 105,468 18,033 40,735 25,667 21,033 7,017 219 601 818 5,379 779 423 303 142
108 109,518 19,644 43,038 26,223 20,613 5,021 226 607 763 3,425 687 368 257 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計」指「身心障礙兒少各就學情形占全國就學兒少比率」。
2. 依據《幼照法》第 1 條規定,制定該法之目的係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復依《特殊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因此,學前階段為教育與照顧功能兼具,
爰本表納入學前階段。
附件 7-8(第 232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申請審核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心理諮商 社會工作
學年度 總數 聽能服務
通過人數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105 21,552 6,433 4,132 7,928 8,661 622 170 39
106 25,559 7,291 5,525 9,301 9,602 830 255 46
107 29,854 8,248 6,395 10,844 10,984 1,278 325 28
108 31,844 9,511 6,271 11,710 12,415 1,246 182 2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聽能服務係指對聽障兒童的聽覺狀況、助聽效果及其所處的聲學環境進行觀察和評估,通過有效的聽力服務,使聽障兒童的聽覺處
於最佳狀態。
13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9(第 236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
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單位:家,人
家數 人數
總數 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 實際招收兒少數 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數
779 242 26,805 9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0(第 236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補助一般學校 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年別 受益人次(含低收入戶、身心
身心障礙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障礙、原住民)
2016 67,654 8,187 245,907 854 10,493
2017 70,028 8,574 257,909 791 11,088
2018 69,616 8,655 354,893 903 12,319
2019 71,508 10,584 454,644 897 13,29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1(第 241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單位:人
技職教育
年別
高職 特殊學校
2016 15,113 4,235
2017 16,132 4,222
2018 16,287 4,038
2019 15,642 3,568
2020 15,042 3,235
資料來源:教育部、勞動部
說明:接受技職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包含就讀綜合高中之學生數據。
13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2(第244點、第360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總家數 備查家數 共融、特色遊戲場
新北市 414 270 22
臺北市 432 394 30
桃園市 337 52 17
臺中市 561 90 21
臺南市 337 11 3
高雄市 466 9 -
宜蘭縣 18 5 2
新竹縣 79 4 -
苗栗縣 27 3 1
彰化縣 97 3 -
南投縣 17 0 2
雲林縣 13 0 -
嘉義縣 16 6 -
屏東縣 35 6 2
臺東縣 9 0 -
花蓮縣 26 17 -
澎湖縣 18 1 1
基隆市 32 3 2
新竹市 98 4 21
嘉義市 29 3 1
金門縣 4 3 -
連江縣 - 0 -
全國性 3 0 -
總計 3,068 884 1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總家數係內政部提供。
2. 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該規範修正(2017 年 1 月 25 日)前已設置之兒童
遊戲場設施,應於 3 年內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3. 共融、特色遊戲場家數係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分析研究」
時,配合調查之地方政府提供。
13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3(第245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2017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國立嘉義特殊學校共同舉辦「芳心未礙─小探索家的
故宮奇幻旅程」,設置 6 個精彩主題站點,分別為動畫影片欣賞、陶瓷文化、織
品文化、香藝文化、茶文化及虛擬藝廊 VR 體驗,運用複製文物、遊戲輔具、動
畫影片,並搭配多種趣味手作活動,結合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等多感
官體驗,讓學生在充滿趣味的過程中領略文史藝術之美。
2018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導盲犬協會合作「戊戌狗年喜迎上元」特展開幕活動,
邀請臺中惠明學校、臺中啟明學校學生與導盲犬,強化對身心障礙觀眾多元友善
的服務。
配合白手杖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台灣盲人重建院南部院區及中部院
區兩團視障觀眾及陪伴者至南院參與「故宮亞洲藝術節—新加坡月」-「甘榜格南
伊斯蘭教香水體驗」,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國父紀念館辦理「博愛樂悠揚.國館粽飄香」活動,邀請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合唱團學生 22 人及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樂團 6 人表演,並與啟明學校師生一起
2019 進行包粽子體驗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泰國月活動邀請聽障團體到院欣賞泰國面具舞蹈劇
「孔劇(Khon)」,並邀請特教學校參與服飾體驗等活動,拉近觀眾與博物館之
間距離,以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社團法人嘉義市關懷自閉症協會及國立雲林特殊教
2020
育學校學子參訪,及親近故宮資源,以彌平文化落差,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
2019- 國立國父紀念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合辦「線條到網絡:陳澄波與他的書畫收藏展」
,
2020 設置「畫作觸覺體驗區」,提供視覺障礙者參與體驗藝術
13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4(第248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1. 2017 至 2020 年度執行率
單位:個,案,%
年別 參與縣市數 預計收案數 實際收案數 收案達成率
2017 4 1,115 980 87.9
2018 6 1,424 1,212 85
2019 9 1,946 2,074 106.6
2020 11 2,382 3,503 14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2017 至 2020 年度各收案條件之人數
單位:人
收案條件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一) 健康風險因子
目前有吸菸 107 人 269 人 428 人 483 人
目前有喝酒 25 人 74 人 149 人 201 人
多胞胎 25 人 79 人 135 人 224 人
確診為妊娠高血壓 53 人 115 人 197 人 318 人
確診為妊娠糖尿病 74 人 218 人 470 人 802 人
0人
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 14 人 19 人
(2018 年新增)
0人
心理衛生問題 89 人 116 人
(2018 年新增)
(二)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
未滿 20 歲 103 人 250 人 424 人 1,341
低/中低收入戶 57 人 103 人 133 人 165
7人
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
(2020 年新增)
(三) 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 23 人
檢個案之新生兒 (2020 年新增)
總計 980 人 1,212 人 2,074 人 3,503 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同一個案之收案條件可包含 1 項以上之危險因子。
13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5(第249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6-10)
單位:%
年別 平均利用率 至少 1 次利用率 至少 4 次利用率
2016 94.8 98.7 97.7
2017 94.7 98.8 97.8
2018 94.5 98.8 97.9
2019 94.3 98.7 97.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平均利用率=(活產孕婦當年及前ㄧ年產檢人次/當年活產孕婦人*10)*100%
2.至少 1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1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3.至少 4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4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附件7-16(第249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6-11)
單位:件,案,%
年別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6 53,438 1,534 27.13
2017 46,413 1,379 25.53
2018 42,953 1,387 24.95
2019 43,878 1,451 26.8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至 18 週進行,故
以全國健保第二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
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情形。
附件7-17(第249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ICD-10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國際死因 死亡原因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分類號碼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O00-O99 所有死亡原因 24 11.6 19 9.8 22 12.2 28 16.0
1 O88 產科栓塞 12 5.8 9 4.6 7 3.9 9 5.1
2 O72 產後出血 5 2.4 4 2.1 3 1.7 5 2.9
伴有(合併或併
3 O14 發)明顯蛋白尿的 1 0.5 1 0.5 3 1.7 3 1.7
妊娠性高血壓
其他 6 2.9 5 2.6 9 5.0 11 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3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說明:
1. 2016 年出生數計 207,600 人;2017 年出生數計 194,616 人;2018 年出生數計 180,656
人;2019 年出生數計 175,074 人。
2. 孕婦其他死亡原因包含:異位妊娠(子宮外孕)、子癲症、未特定的母體高血壓、妊娠期
生殖泌尿道感染(症)、其他已知或疑似胎兒問題的母體(醫療)照護、胎盤早期剝離、產
程(臨產)及分娩其他併發症、其他產科病況。
3. 關於孕婦死亡率增加之可能原因:
(1) 孕產婦平均生育年齡高齡化:依人口統計資料顯示,2018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以上者共計 54,406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1%;2019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以
上者共計 54,162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9%。另,2019 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 32.12 歲、
生育第 1 胎平均年齡為 31 歲,2019 年(31 歲)較 2009 年(29.3 歲)上升 5.8%。
(2) 妊娠風險因子:高血壓、子癲前症、糖尿病等,為主要常見之孕期合併症,國內外統
計數據顯示,高齡產婦的子癲前症風險平均比一般孕婦高出近兩倍。世界衛生組織
(WHO)2014 年的跨國研究顯示,35 歲以上高齡產婦,與 20 至 35 歲間的孕婦相
比,罹患子癲前症的風險高出 1.78 倍。
(3) 出生人數減少:因孕婦死亡人數較少,加上出生人數減少,每年新增或減少 1-2 名個
案,皆會對統計數字產生影響,造成死亡率值大幅變動。
(4) 為改善孕產婦死亡統計品質,衛福部統計處依國際作法,於 2014 年將「懷孕情形」
欄位納入新版死亡證明書,2015 年孕產婦死亡率資料已與國際作法一致,較趨近完
整,並還原真正死因及過去死亡人數低估情形。
4. 與 OECD 國家(34 個國家)相比(2017 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2019 年,16 0/0000),排名
第 34 名,低於墨西哥,高於匈牙利、土耳其、葡萄牙、紐西蘭、智利、芬蘭、韓國、捷
克共和國、立陶宛、希臘、加拿大、英國、愛爾蘭、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拉
脫維亞、瑞士、比利時、日本、瑞典、西班牙、德國、義大利、以色列、奧地利、波蘭、
荷蘭、澳大利亞、丹麥、愛沙尼亞、冰島、盧森堡及挪威。
13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18(第 253 點)2018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單位:歲,人,%
出生體重(公克)
產婦 總計 未滿 2500 公克
2500 公克以上
年齡 (低出生體重)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632 100.00 93 14.72 539 85.28
18-19 1,787 100.00 212 11.86 1,575 88.14
20-24 15,580 100.00 1,391 8.93 14,189 91.07
25-29 42,401 100.00 3,475 8.20 38,926 91.80
30-34 66,161 100.00 6,102 9.22 60,059 90.78
35-39 45,524 100.00 5,174 11.37 40,350 88.63
40-44 8,565 100.00 1,075 12.55 7,490 87.45
45-49 403 100.00 91 22.58 312 77.42
≧50 31 100.00 12 38.71 19 61.29
合計 181,084 100.00 17,625 9.73 163,459 90.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19(第 253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
單位:克,週,人,%
嬰兒狀況 活產嬰兒數 百分比
體重
<1,500 373 3.6
1,500-2,499 3,092 30.2
≥2,500 6,770 66.2
週數
<37 3,712 36.3
37-41 6,514 63.6
≥42 9 0.1
外觀明顯先天缺陷 79 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107 年人工生殖施術結果分析年報。
14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0(第 253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單位:人,%
發現異 完成確 確診聽 完成確
年別 篩檢人數 篩檢率 應確診數
常數 診人數 損人數 診率
2016 204,964 98.9 2,417 2,296 2,282 1046 99.4
2017 192,306 98.9 2,181 2,094 2,069 978 98.8
2018 177,595 98.8 2,018 1,926 1,911 889 99.2
2019 172,520 98.9 2,116 2,007 1,998 907 9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0 至 2011 年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新生兒聽力篩檢;2012 年 3 月 15 日起全面補助新生兒
聽力篩檢,2013 年起成果為當年出生個案追蹤至隔年 6 月底統計結果。
附件 7-21(第 253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單位:案,%,人
年別 篩檢案數 篩檢率 發現異常個案數
2016 207,420 99.5 4,191
2017 193,651 99.9 3,670
2018 180,488 99.4 3,657
2019 175,514 99.7 3,88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22(第 253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1. 總利用率
單位:人次,%
男 女
項目
總人次 總利用率
年別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16 1,129,651 78.7 584,708 78.6 691,131 78.8
2017 1,102,846 77.7 570,293 77.5 532,550 77.9
2018 1,071,399 78.4 553,350 78.2 518,049 78.6
2019 1,048,240 80.3 (暫無資料更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
定將第 5 次(1.5 至 2 歲)、第 7 次(3 歲至 7 歲)檢查結果上傳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系
統。
2. 總利用率=未滿 7 歲兒童當年度接受預防保健人次/該年中人口數推估(0 歲人口數ⅹ3
次+1 歲人口數ⅹ2 次+2 歲人口數ⅹ1 次+[3 歲+4 歲+5 歲+6 歲人口數 ] /4 ⅹ1 次)ⅹ100%。
14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 各次利用率
單位:%
平均
年別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利用率
2016 80.2 84.2 95.2 88.6 37.8 79.4 87.8 78.7
2017 78.7 82.6 92.9 83.4 61.8 73.1 73.7 77.7
2018 81.3 84.2 93.1 83.2 73.0 68.7 69.4 78.4
2019 83.8 85.7 92.6 82.8 76.6 69.4 74.8 8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7 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年齡層為 0 至 2 個月、2 至 4 個月、4 至 10 個月、10 至 18 個
月、1.5 歲至 2 歲、2 至 3 歲、3 至未滿 7 歲,7 次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身長、
體重、頭圍、營養狀態、一般檢查、髖關節篩檢、隱睪、眼睛檢查、心雜音、口腔檢
查等)及發展診察。
附件7-23(第253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6-16)
單位:人,%
疑似異常個案
年別 幼童數 篩檢數 篩檢率 初篩異常率 異常確診率
完成確診率
2016 366,484 360,998 98.5 15.11 98.9 79.54
2017 419,556 427,117 101.8 14.92 99.53 80.31
2018 413,134 421,948 102.1 15.54 99.59 80.17
2019 398,609 415,085 104.1 15.17 99.96 80.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各年度之幼童數,是該年度居住於各縣市滿 4 歲及滿 5 歲之幼童總數;篩檢數大於幼
童數之可能原因為幼童跨幼兒園或跨縣市就讀,不同篩檢時間皆納入計算所致。
14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4(第 254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劑別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 日本腦炎疫苗
結合型肺炎鏈球 水痘 麻疹腮腺炎德國
卡介苗 五合一疫苗 B 型肝炎疫苗 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
菌疫苗 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麻痺混合疫苗
年別 單一劑 第三劑 第四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二劑 第三劑 單一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四劑 單一劑
2016 98.21 97.55 94.66 98.72 97.79 96.41 93.34 97.92 98.16 97.35 96.12 93.58 96.70 94.63
2017 97.52 97.78 88.04 98.68 97.85 97.95 95.75 98.15 98.43 95.73 96.32 93.51 94.58 94.06
2018 97.95 98.03 95.23 98.85 98.07 97.92 95.76 98.23 98.57 96.61 97.09 82.88 95.53
2019 98.15 98.29 96.03 98.96 98.44 98.21 96.39 98.57 98.86 97.21 97.45 90.93 96.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015 年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納入常規預防接種,2016 年納入統計。
2.2017 及 2018 年因涉疫苗轉銜接種,部分已完成 3 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兒童,其銜接之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須至滿五歲至
入國小前接種。
14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5(第 257 點)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力統計
1.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學校
應編護理人員人數 學校聘任校護人數 不足人數
校數(校) 多編人力 聘任率
(正式員額) (含約聘僱) (含未編員額)
縣市別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職 職 職 職 職
基隆市 40 11 4 55 43 12 4 59 43 12 5 60 0 0 0 0 0 0 1 1 100.00 100.00 125.00 101.69
臺北市 140 59 37 236 191 78 69 338 195 80 78 353 0 0 0 0 4 2 9 15 102.09 102.56 113.04 104.44
新北市 206 61 32 299 292 91 58 441 293 92 59 444 0 0 0 0 1 1 1 3 100.34 101.10 101.72 100.68
桃園市 185 57 17 259 235 84 31 350 219 76 31 326 16 8 0 24 0 0 0 0 93.19 90.48 100.00 93.14
新竹市 30 13 3 46 42 18 6 66 42 18 6 66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新竹縣 84 29 2 115 102 32 3 137 101 32 3 136 1 0 0 1 0 0 0 0 99.02 100.00 100.00 99.27
苗栗縣 111 30 4 145 117 32 4 153 117 34 4 155 0 0 0 0 0 2 0 2 100.00 106.25 100.00 101.31
臺中市 229 70 28 327 286 91 50 427 286 92 53 431 0 0 0 0 0 1 3 4 100.00 101.10 106.00 100.94
彰化縣 171 38 5 214 185 46 10 241 180 40 4 228 5 2 6 13 0 0 0 0 97.30 95.65 40.00 94.61
南投縣 137 31 1 169 141 33 2 176 124 31 2 157 17 2 0 19 0 0 0 0 87.94 93.94 100.00 89.20
雲林縣 151 29 4 184 155 30 6 191 158 33 6 197 0 0 0 0 3 3 0 6 101.94 110.00 100.00 103.14
嘉義市 19 8 0 27 23 10 0 33 24 11 0 35 0 0 0 0 1 1 0 2 104.35 110.00 無需聘任 106.06
嘉義縣 122 23 2 147 125 24 3 152 127 25 2 154 0 0 1 1 2 1 0 3 101.60 104.17 66.67 101.32
臺南市 209 58 4 271 238 71 6 315 245 71 6 322 0 0 0 0 7 0 0 7 102.94 100.00 100.00 102.22
高雄市 240 80 28 348 282 101 49 432 262 94 40 396 20 7 9 36 0 0 0 0 92.91 93.07 81.63 91.67
屏東縣 163 35 4 202 165 38 6 209 166 38 7 211 0 0 0 0 1 0 1 2 100.61 100.00 116.67 100.96
花蓮縣 101 23 2 126 102 25 2 129 103 25 2 130 0 0 0 0 1 0 0 1 100.98 100.00 100.00 100.78
宜蘭縣 73 23 1 97 77 26 1 104 77 26 1 104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臺東縣 87 21 1 109 87 22 1 110 87 22 1 110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澎湖縣 37 14 0 51 37 15 0 52 10 7 0 17 27 8 0 35 0 0 0 0 27.03 46.67 無需聘任 32.69
金門縣 18 5 0 23 19 5 0 24 19 5 0 24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連江縣 3 5 0 8 3 5 0 8 3 5 0 4 0 4 0 4 0 0 0 0 100.00 20.00 無需聘任 50.00
總計 2556 723 179 3458 2947 889 311 4147 2881 869 310 4060 86 31 16 133 20 11 15 46 97.76 97.75 99.68 97.90
資料來源:教育部
14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 地方政府所屬私立學校
應編護理人員人數 學校聘任校護人數 不足人數
校數(校) 多編人力 聘任率
(正式員額) (含約聘僱) (含未編員額)
縣市別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職 職 職 職 職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北市 8 1 31 40 9 1 38 48 10 1 34 45 0 0 4 4 1 0 0 1 111.11 100.00 89.47 93.75
新北市 5 0 31 36 6 0 46 52 4 0 46 50 2 0 0 2 0 0 0 0 66.67 無需聘任 100.00 96.15
桃園市 2 3 17 22 2 3 28 33 2 3 28 33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新竹市 1 1 0 2 1 2 0 3 1 4 0 5 0 0 0 0 0 2 0 2 100.00 200.00 無需聘任 166.67
新竹縣 2 1 0 3 3 1 0 4 2 1 0 3 1 0 0 1 0 0 0 0 66.67 100.00 無需聘任 75.00
苗栗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中市 4 2 24 30 5 2 40 47 4 2 36 42 1 0 4 5 0 0 0 0 80.00 90.00 100.00 89.36
彰化縣 0 0 3 3 0 0 5 5 0 0 4 4 0 0 1 1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80.00 80.00
南投縣 1 1 0 2 1 1 0 2 4 1 0 5 0 0 0 0 3 0 0 3 400.00 100.00 無需聘任 250.00
雲林縣 3 2 0 5 3 3 0 6 3 2 0 5 0 1 0 1 0 0 0 0 100.00 66.67 無需聘任 83.33
嘉義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嘉義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南市 1 1 0 2 1 1 0 2 1 1 0 2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高雄市 0 1 10 11 0 1 18 19 0 0 13 13 0 1 5 6 0 0 0 0 無需聘任 0.00 72.22 68.42
屏東縣 1 1 0 2 1 1 0 2 1 1 0 2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花蓮縣 1 0 0 1 1 0 0 1 1 0 0 1 0 0 0 0 0 0 0 0 100.00 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100.00
宜蘭縣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臺東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澎湖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總計 30 15 117 162 34 17 176 227 34 17 162 213 4 2 14 20 4 2 0 6 100.00 100.00 92.05 93.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4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6(第 258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單位:人
新通報愛滋病毒感染者
年別 性別
人數 每十萬人口所佔比例
女 0 0
2016
男 17 0.81
女 2 0.11
2017
男 25 1.22
女 0 0
2018
男 18 0.90
女 3 0.17
2019
男 12 0.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6 年至 2019 年通報確診當下為 18 歲以下兒少人數。
2. 分母為各年度未滿 18 歲之男性及女性人數。
附件 7-27(第 258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單位:人,%
居住情形 個案數 比率
與家人居住 28 88%
在外求學租屋 2 6%
安置於機構 2 6%
總計 32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資料截算至 2020 年 6 月。
附件 7-28(第 258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單位:人
疾病
年度 性別 總計
梅毒 淋病
女 4 46
2016 175
男 30 95
女 1 50
2017 175
男 27 97
女 3 25
2018 134
男 28 78
女 7 29
2019 160
男 38 8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係統計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兒少。
14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9(第 259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7,562 48,393,000
2017 43,112 48,780,000
2018 51,973 39,200,000
2019 53,814 39,957,0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係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
每月最高 3,000 元至 5,000 元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
附件 7-30(第 260 點)《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辦理情形
單位:人,點,家
年別 收案人數 經費支出 參與院所數
2016 981 1,455,400 28
2017 954 1,890,200 22
2018 1,475 3,513,200 29
2019 1,497 4,126,800 27
2020(第 1-3 季) 1,510 1,768,000 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1(第 26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單位:%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類別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適中 64.0 63.9 64.2 63.7 64.6 62.8 64.8 62.4
過輕 7.9 6.7 8.2 6.9 7.9 6.5 8.0 6.3
過重 13.2 12.7 13.0 12.6 12.9 12.9 12.8 13.0
肥胖 14.9 16.8 14.6 16.9 14.6 17.7 14.3 1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BMI 值計算。
2.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數據係配合學生健康檢查以學年度統計,並於每年 6 月彙整完
畢。
14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2(第 282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單位:人,%
兒少 兒少 兒少 補助兒少健保人數
項目
人口總數 投保人數 投保比率 身心障 原住民 弱勢
年別
(A) (B) (B/A) 礙兒少 兒少 兒少
2016 3,987,202 3,892,785 97.63 44,674 29,978 1,025
2017 3,900,662 3,807,548 97.61 43,555 28,516 1,130
2018 3,778,520 3,692,105 97.71 42,255 27,664 1,216
2019 3,702,207 3,619,842 97.78 42,085 27,222 1,13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之資格認定: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二、因懷孕或生
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
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14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3(第 283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單位:人,%
貧窮人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 中低收入戶兒少
兒少
年別 總人口數 總計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人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2016 23,539,816 3,987,202 682,207 2.90 324,046 1.38 358,161 1.52 117,012 2.93 17.15 135,819 3.41 19.91
2017 23,571,227 3,900,662 667,682 2.83 317,257 1.35 350,425 1.49 109,281 2.80 16.37 130,804 3.35 19.59
2018 23,588,932 3,778,520 649,994 2.76 311,526 1.32 338,468 1.43 103,575 2.74 15.93 121,967 3.23 18.76
2019 23,603,121 3,702,207 638,707 2.71 304,470 1.29 334,237 1.42 98,508 2.66 15.42 118,589 3.20 18.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4(第 283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單位:人,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項目
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012 2,417 3,967
中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886 4,226 7,123
長期安置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0 534 585
總計 2,898 7,177 11,675
申請開戶率 31% 44% 49%
帳戶儲金總金額(元) 47,627,264 153,856,203 345,104,0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資格為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a)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b)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者。
(c)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14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5(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1,134,366 3,474,756,781 1,014,585 3,180,840,081 960,402 3,007,666,175 896,974 2,811,199,798
新北市 180,151 417,590,868 133,946 359,580,419 121,775 326,675,095 110,534 296,326,001
臺北市 166,192 934,859,554 157,998 875,423,753 149,748 825,967,115 141,737 777,866,422
桃園市 76,214 205,396,730 79,242 213,557,190 81,785 220,410,575 89,184 240,350,880
臺中市 181,667 489,592,565 148,998 401,549,610 147,435 397,337,325 140,462 378,545,090
臺南市 61,461 165,637,395 55,588 149,809,660 51,114 137,752,230 44,462 119,825,090
高雄市 150,891 405,800,305 130,114 350,027,620 108,920 293,304,774 94,835 255,580,325
宜蘭縣 18,820 50,694,827 16,449 44,310,686 15,133 40,757,677 13,834 37,208,339
新竹縣 18,058 48,666,310 17,033 45,903,935 16,266 43,836,870 15,117 40,740,315
苗栗縣 21,457 57,826,615 17,561 47,326,895 16,759 45,165,505 15,877 42,788,515
彰化縣 26,258 70,900,060 25,960 69,962,200 25,871 69,722,345 25,114 67,682,230
南投縣 17,053 46,276,635 16,300 43,928,500 15,088 40,598,537 13,471 36,304,345
雲林縣 33,609 90,576,255 34,611 93,276,645 33,946 90,972,910 30,732 83,443,681
嘉義縣 11,852 31,962,485 10,416 28,071,120 10,010 26,976,950 9,346 25,187,470
屏東縣 56,892 153,260,021 54,663 147,314,801 53,468 144,096,260 50,779 136,849,405
臺東縣 38,024 102,474,680 36,839 99,281,105 34,828 93,861,460 28,650 77,211,750
花蓮縣 33,421 90,069,595 32,992 88,913,440 35,363 95,303,285 33,183 89,428,185
澎湖縣 5,785 15,590,575 5,191 13,989,745 4,516 12,170,620 3,725 10,038,875
基隆市 14,914 40,193,230 19,649 52,954,055 18,276 49,253,820 15,459 41,662,005
新竹市 12,724 34,291,180 12,422 33,477,290 11,716 31,556,481 11,612 31,294,340
嘉義市 7,373 19,871,308 7,266 19,581,870 7,338 19,775,910 7,231 19,487,545
金門縣 1,261 2,626,491 1,069 2,023,248 752 1,558,896 1,318 2,732,214
連江縣 289 599,097 278 576,294 295 611,535 312 646,7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6(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7(第 286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20)
單位:人,家,%
居家式 機構式
未滿 2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托育供給
年別 歲兒童 居家托育人員 私立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覆蓋率
數
登記托育人員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2016 412,880 24,259 23,611 710 12,174 98 3,143 9.4
2017 393,623 25,750 24,015 784 13,744 123 3,838 10.6
2018 367,832 26,240 25,364 852 15,528 182 4,479 12.3
2019 351,426 26,272 25,379 925 16,432 216 5,030 13.3
2020 334,680 27,099 26,161 1,003 18,644 264 5,932 15.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未滿 2 歲兒童送托率=未滿 2 歲家外送托總人數(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當年度未
滿 2 歲兒童數×100%。
附件 7-38(第 286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1) 2017 至 2019 年度共累計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951 班,增加約 2 萬 5,000 餘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達 20.8
萬個名額。另 2019 年完成備查之準公共幼兒園計 1,098 園,增加逾 11 萬個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平價幼兒園比率從 38.8%(公共化)
提高到 55.1%(公共化及準公共)成長逾 16%,合計提供近 32 萬個平價就學機會。
(2) 為落實政策便民之效能,本部國教署已建置全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管理系統、協調各有關機關資料介接,簡化申請及審核相關作業流程,
並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幼兒家長諮詢,此外,亦透過推播相關宣傳影片,以利幼兒家長知悉相關資訊及可獲得之政府協助。
15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9(第 286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單位:%
學年度 入園率
105 96.28
106 96.85
107 95.77
108 96.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40(第 286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1. 受益人數與補助金額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83,893 43,647 40,246 1,486,196,848
2017 90,133 46,978 43,155 1,578,854,494
2018 95,950 50,034 45,916 1,959,770,680
2019 68,040 35,743 32,297 2,528,500,6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托育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
單位:元,月
公 共 化 ( 公 設 民 營 托 嬰 中 準公共 (簽約之私立托嬰
補助金額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
補助條件 第3胎 第3胎
第1胎 第2胎 第1胎 第2胎
以上 以上
稅率未達 20% 3,000 4,000 6,000 7,000
2018/8/1~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8,000 9,000
2021/7/31
低收入戶 7,000 8,000 10,000 11,000
稅率未達 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2021/8/1~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2022/7/31
低收入戶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稅率未達 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2022/8/1
起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托育費用補助自 2021 年 8 月起分兩階段提高金額,第一階段自 2021 年 8 月起增加
1,000 元,第二階段自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 1,500 元;另自 2021 年 8 月起提前自第二
胎加發 1,000 元,並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的規定。
2021 年預計 7.7 萬人受益。
15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1(第 286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1. 受益人數與補助金額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263,520 136,616 126,904 5,193,371,012
2017 258,364 134,185 124,179 5,069,596,976
2018 393,641 203,831 189,810 6,435,651,337
2019 447,765 231,920 215,845 8,727,200,906
2020 341,329 176,425 164,904 4,825,914,9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原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於 2018 年 8 月取消未就業限制。
2. 育兒津貼補助金額一覽表
單位:元
排序
第 1 名子女 第 2 名子女 第 3 名以上子女
經濟條件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2,500 3,500
2018/8/1~
2021/7/31 中低收入戶 4,000 5,000
低收入戶 5,000 6,000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3,500 4,000 4,500
2021/8/1~
2022/7/31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低收入戶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2022/8/1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起
低收入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育兒津貼自 2021 年 8 月起分兩階段提高金額,第一階段自 2021 年 8 月起增加 1,000
元,並提前至第二胎加發補助,第二階段自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 500 元。
15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2(第 286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首附 5-15)
單位:%
年別 合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16 51.6 1.4 50.2
2017 63.4 1.3 62.1
2018 65.6 1.2 64.4
2019 67.4 1.2 66.2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7-43(第 286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附 6-22)
單位:家,千元
項目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年別
2016 214 13,241
2017 180 12,170
2018 238 16,242
2019 308 22,123
合計 1,426 99,166
資料來源:勞動部
15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4(第 287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附 6-23)
單位:戶
育有未成年子 安置、寄養結束無 受家暴及性侵害之
年別 申請項目 總計 特殊境遇家庭 單親家庭 三代同堂
女 3 人以上 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 被害者及其子女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6 240 0 10 29 - 147
2016
租金補貼 13,209 5,552 1 158 812 - 6,686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03 252 0 10 15 - 126
2017
租金補貼 13,012 5,277 3 145 739 - 6,848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74 277 0 11 27 - 159
2018
租金補貼 13,206 5,218 3 137 778 - 7,070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92 270 0 32 28 - 162
2019
租金補貼 13,722 5,168 4 283 698 - 7,569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86 1,735 0 100 191 1,182 1,078
總計
租金補貼 111,067 37,339 39 1,403 5,210 26,595 40,481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7-45(第 288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單位:萬戶,億元
年別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16 62.6 7.0
2017 62.8 6.7
2018 61.0 20.5
2019 - -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1.年別指課稅年度。
2.2016及2017年度為核定數、2018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9年度尚無資料。
3.2018年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156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1(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附 7-2)
1.全國專任教師
單位:人,%
全國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95,081 48,063 54,575 12.22 10.97 16.42
106 94,403 46,770 53,962 12.00 10.63 15.92
107 95,670 46,452 52,963 11.96 10.19 15.31
108 96,604 46,606 52,153 12.12 9.87 14.58
資料來源:教育部
2.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
單位:人,%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7 12,398 4,847 1,612 5.23 7.69 9.4
108 12,413 4,762 調查中 5.13 7.18 調查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 2017 年 12 月 6 日發布,爰提供自 2018 年起之偏遠
地區學校相關數據。
附件 8-2(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單位:人
代理教師人數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1,044 5,602 3,436 2,166 922 調查中
106 11,704 5,325 3,742 2,448 859 調查中
107 13,020 5,762 3,980 2,774 929 調查中
108 13,986 6,563 4,220 2,833 942 調查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
157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3(第 292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
國小畢業生 國中畢業生 升學率
學年度
升學率 升學率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科
105 100.00 99.75 95.80 79.33
106 100.00 99.78 95.95 79.25
107 100.00 99.80 94.30 79.42
108 100.00 99.78 93.04 79.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4(第 292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單位:%
國小 國中
學年度 6~11 歲 12~14 歲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105 97.37 97.45 97.29 97.76 97.80 97.72
106 97.23 97.28 97.17 97.68 97.75 97.60
107 97.09 97.14 97.04 97.47 97.48 97.46
108 96.98 97.03 96.93 97.29 97.28 97.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淨在學率=各該級教育相當學齡學生人數÷各該相當學齡人口數×100(人口數資料採
每年 8 月底人口數計算)。
附件 8-5(第 293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單位:人次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
105 4,985 3,183 1,015 787
106 5,598 3,663 1,005 930
107 7,282 4,385 1,414 1,483
108 8,245 5,058 1,610 1,577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8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6(第 29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單位:人,%
懷孕人數 繼續就學人數 比率
學年度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105 233 105 165 88 70.08 83.81
106 238 76 177 70 74.37 92.11
107 325 87 246 85 75.70 97.7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為求統計數字精準,自 108 學年度起,學生懷孕人數將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資料比對,相關
數據需俟 2021 年 4 月後產出。
2.繼續就學係指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不因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事由而申
請休學或退學。
3.查 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各縣市回復國小學生懷孕人數均為 0 人。
附件 8-7(第 300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人數
單位:人次
學年度 106 107 108 109
人次 1,110,793 1,016,431 929,810 568,14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8(第 300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單位:新臺幣元
學校公私立別
學生就讀學制
公立 私立
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6,240 元 12,170 元至 23,484 元
農業類、工業類、商業類、
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專業群科、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建教合作教 藝術與設計類之設計 群
(一年級、二年級)
育班、實用
藝術與設計類之藝術 群
技能學程
(一、二年級)、藝術類(三 6,240 元 25,730 元至 34,567 元
年級)
進修部(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9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9(第 302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單位:人次,人,元
高中職
學年度 項目 總計
公立 私立
貸款人次 16,846 1,799 15,047
106 貸款人數 10,428 1,207 9,221
貸款金額 252,308,494 28,449,951 223,858,543
貸款人次 14,710 1,871 12,839
107 貸款人數 9,189 1,213 7,976
貸款金額 234,568,209 30,218,923 204,349,286
貸款人次 11,564 1,810 9,754
108 貸款人數 10,570 1,598 8,972
貸款金額 211,191,617 35,593,690 175,597,92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於 2014 年實施高中職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後,就學貸款之申請人數與金額逐年下調。
2.以 107 學年度設算,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為 9,189 人,平均每學年貸款金額為 2 萬 5,528
元,學生於畢業後 1 年開始償還,還款期限如為 6 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4 元;如
搭配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還款措施,學生畢業後 1 年原應開始償還之貸款,
可申請至多 8 年內暫不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後可再申請 8 年僅負擔利息 57 元,並於第
17 年起按月攤還本息 828 元,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仍為學生可負擔之範圍。
160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0(第 302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 高雄銀行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
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承貸地區 臺北市 高雄市
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撥付學期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106-1 4,226,652 36,282,804 40,509,456 11,277 0 11,277 122,119 566,694 688,813
106-2 3,978,732 32,907,577 36,886,309 10,880 0 10,880 131,908 574,229 706,137
107-1 3,525,427 28,358,170 31,883,597 10,026 0 10,026 122,548 573,823 696,371
107-2 3,379,773 26,377,138 29,756,911 10,300 0 10,300 123,680 576,482 700,162
108-1 3,068,750 23,164,454 26,233,204 10,563 0 10,563 120,418 547,656 668,074
108-2 2,804,892 20,643,351 23,448,243 9,266 0 9,266 117,742 518,667 636,40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包含歷年度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之利息補助,非單純為學年度申請之資料(包含前學年度學生申請政府應付之利息資料)。
161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1(第 308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單位:個,人
年別 參與縣市數 參與學校(單位)數 返國服務志工人數 受益學生人數
2016 19 67 469 3,364
2017 17 67 452 3,529
2018 17 86 605 4,194
2019 17 93 561 4,293
2020 1 6 32 300
總計 71 319 2,119 15,680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說明:
1.統計資料含寒假(南半球)及暑假營隊。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附件 8-12(第 316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1. 各學年度總計
單位:人,%
學年度 學生總數 總再輟率 總復學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105 1,839,627 50.64 85.43 560 0.030
106 1,786,590 48.86 86.74 465 0.026
107 1,777,276 47.32 85.49 510 0.029
108 1,771,384 49.35 87.63 425 0.0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再輟率=總再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2. 總復學率=(該學年度復學人數+非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尚輟人數)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3. 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尚輟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2. 該學年度各年級輟學人數分布一覽表
單位:人
學年度 1 年級 2 年級 3 年級 4 年級 5 年級 6 年級 7 年級 8 年級 9 年級 總計
105 118 58 52 85 125 473 1,052 1,435 48 3,446
106 63 51 41 60 69 126 481 932 1,299 3,134
107 64 58 47 45 53 92 470 933 1,375 3,137
108 1 60 44 52 42 70 495 981 1,341 3,08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原新生未入學及中輟生通報,皆統一至「中輟通報系統」進行通報登錄。因應法
規修訂,105 年至 106 年間完成「學生資源網」系統建置,以供新生未入學個案通報,
至始與中輟生通報系統分開獨立通報,爰 105 學年度 1 年級輟學人數及 9 年級輟學人
數,與次一學年度相較會有驟減及驟增之情形。
162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3(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全國高級中等學 國立學校 縣市立學校 私立學校 全國
學年度 中離人數
校學生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率
105 776,113 21,615 4,313 3,566 13,736 2.785
106 745,464 20,282 4,441 3,326 12,515 2.721
107 696,875 16,691 3,691 3,155 9,845 2.395
108 642,812 14,587 3,554 2,801 8,232 2.26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中離人數係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稱《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視為休學之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休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
證明書之學生。
2.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當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2011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4. 108 學年度中離人數總計 1 萬 4,587 人,中離因素以個人因素最高,共計有 9,484 人,佔
65%,其次為學校因素共計 2,739 人,佔 18.8%;其中個人因素中最高為因志趣不合者,
計有 5,054 人,佔 34.6%;學校因素中最高為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者,計有 1,028 人,
佔 7.0%。
附件 8-14(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單位:人,學年度
年度
2016 2017 2018 2019
年級別
一年級 13,688 12,103 9,110 7,991
二年級 5,683 6,047 5,469 4,522
三年級 2,244 2,132 2,112 2,074
合計 21,615 20,282 16,691 14,58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當學年度結束之 7 月 31 日為準。
附件 8-15(第 320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別 扶助人數 具輔導成效人數
2017 431 377
2018 497 343
2019 382 26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原《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更名。
163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6(第 32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1.年度合計
單位:人
學年 離校 畢業生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度 時間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年
104 250,172 206,481 82.54 28,901 11.55 12,959 5.18 1,831 0.73
6月
2017 年 96,730 96,663 15,867 11,406 8,133 3,275 942 626
105 233,642
6月
2018 年 99,544 99,855 16,982 11,013 8,380 4,058 937 519
106 241,288
6月
2019 年 94,539 95,875 15,483 10,278 8,777 4,420 969 681
107 231,022
6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之事實為準。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5 7,367 2,004 920 1,794 935 999 520 128 67
106 8,278 2,297 1,072 21,97 1,011 963 594 101 43
107 8,128 2,212 1,060 2,025 995 1,037 557 151 6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3.全國國中畢業生升學數據
單位:人
已升學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105 236,042 121,552 113,976
106 224,751 116,303 107,994
107 209,978 109,181 100,33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164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7(第 326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單位:校,%
參與國際交流 占全國中小學 各級學校參與國際交流之比率
年別
之校數 總校數之比率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16 1,480 35.73 27.13 42.89 69.64
2017 1,544 37.27 27.58 46.58 73.02
2018 1,583 38.22 27.20 49.84 76.59
2019 1,454 35.10 26.83 47.42 57.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18(第 32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用資訊科技導入多元工具及資源協助教師豐富教材內容設計,並協助 2 所小學與 4 所
中學打造友善資訊教學環境,亦適時回應露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改採線上教學之需求,
提升教師教學質量及學童學習動機。
二、國合會海外志工服務團自 2016 年迄今總計派遣達 54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國、吐瓦
魯、尼加拉瓜及史瓦帝尼等 9 個國家,協助小學、國高中之英文、數理、會計、商概、
電腦、資通訊、桌球、音樂及舞蹈等教學工作以及英語和音樂師資培訓等服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8-19(第 339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單位:班,人
語言別 開班數 學生人數
原住 原住
學年度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民語 民語
105 91,711 70,280 9,982 11,449 1,339,719 1,154,153 136,113 49,453
106 58,617 40,086 8,548 9,983 1,063,362 908,062 110,353 44,947
107 60,905 41,182 9,212 10,511 1,140,968 969,967 127,748 43,2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5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0(第 339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A 卷(基礎級、初級) B 卷(中級、中高級) B 卷(高級、專業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1571 864 55.00 201 86 42.79 5 0 0.00
2017 2315 1393 60.17 216 97 44.91 8 1 12.50
2018 3969 1805 45.48 332 110 33.13 17 2 11.76
2019 5189 2052 39.55 386 95 24.61 28 2 7.14
2020 7337 3292 44.87 395 115 29.11 31 2 6.4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9 歲以下考生免繳報名費。
附件 8-21(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6,629 5,910 89.15 7,375 3,270 51.53 3,375 1,587 47.02
2017 7,095 6,501 91.63 5,380 1,922 45.58 1,961 717 36.56
2018 10,433 9,250 88.66 8,536 2,422 36.65 2,155 399 18.52
2019 12,577 11,231 89.44 9,950 2,117 30.12 2,026 498 24.58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說明:19 歲以下考生免繳報名費。
166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2(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11,053 4,985 45.10 7,174 3,937 54.88 0 0 0 176 1 0 0 0 0
2017 11,140 5,074 45.55 6,790 3,677 54.15 0 0 0% 0 0 0 0 0 0
2018 11,350 2,902 25.57 7,125 2,932 41.15 685 21 3.07 24 0 0 0 0 0
2019 12,820 3,556 27.74 6,349 2,809 44.24 1,003 28 2.79 0 0 0 0 0 0
2020 13,991 3,642 26.03 6,648 3,055 45.95 1,288 26 2.02 25 0 0 0 0 0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考生皆免繳報名費。
附件 8-23(第 35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
計畫情形(首附 8-25)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多元文化 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16 56 85,815,105 25 64,981,495 31 20,833,610
2017 75 66,382,893 31 34,116,227 44 32,266,666
2018 86 92,516,951 41 76,161,768 45 16,355,183
2019 95 98,331,694 50 72,105,574 45 26,226,120
2020 119 84,371,699 59 75,556,997 60 8,814,70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2016 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
及在臺需求規劃辦理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提供經費補助。
167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4(第 364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社教機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356,900 347,915 339,103 377,811 335,436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202,430 193,730 104,179 172,652 116,041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53,741 66,849 73,158 64,359 45,743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379,346 339,108 275,698 306,737 308,55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145,062 141,600 142,858 203,659 198,48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5,493 4,466 5,579 3,138 519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421,182 296,670 270,175 328,244 259,487
國家圖書館 55,871 55,043 54,728 55,801 62,046
總計 1,620,025 1,445,381 1,265,478 1,512,401 1,326,3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皆為免費入館,其中:
(1) 國家圖書館係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館藏著重在學
術性質的書籍,限制入館年齡須為 16 歲以上,爰本表所提供國家圖書館之資料為 16
至 18 歲之入館人次統計。
(2)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定位為公共圖書館,以全民為服務對象,惟未
區分年齡統計入館人次,爰未列入本表。
168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5 (第 364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單位:人次
場所名稱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備註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40,592 185,069 135,117 133,966 115,585 統計優惠票(6-12 歲)+學生票
國立國父紀念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372,322 144,697 165,792 172,400 98,246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歷史博物館 0 (修館 0 (修館
8,800 10,702 7,015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整建中) 整建中)
國立臺灣博物館 169,733 143,435 172,194 179,976 173,034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6,535 25,671 30,200 43,920 67,809 以免票+學生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美術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家人權博物館 - - - - 31,436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109 年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2,636 3,722 3,696 6,891 4,831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210,584 202,337 212,440 197,178 7,630 以半票、家庭票、免票人數按比例概估
國立臺灣文學館 32,983 39,218 35,336 34,965 15,207 剪票人員統計(目視)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2019 年 配合園區進行文資修復作業,基於安全考量,導覽
尚未 尚未 尚未
8 月 15 225 參觀人有年齡管制限制,並採上網預約申請週三、
成立 成立 成立
日成立 六導覽,非全園開放參觀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28,591 109,179 53,096 49,074 23,154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243,891 214,341 195,518 139,229 75,488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6,610 6,530 6,740 6,125 4,980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總計 1,243,277 1,084,901 1,017,144 963,724 617,625
資料來源:文化部
169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6 (第 364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社福設施 社會教育機構 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 體育場館 其他 合計
新北市 72 104 12 19 292 499
臺北市 22 6 42 35 182 287
桃園市 28 2 13 20 317 380
臺中市 17 45 24 20 241 347
臺南市 23 1 10 13 501 548
高雄市 7 65 10 16 295 393
宜蘭縣 14 - 15 12 - 41
新竹縣 1 - 4 8 - 13
苗栗縣 7 - 5 33 228 273
彰化縣 7 4 5 13 - 29
南投縣 1 1 1 1 1 5
雲林縣 9 21 12 6 155 203
嘉義縣 4 20 1 8 349 382
屏東縣 4 38 2 27 17 88
臺東縣 10 16 3 9 79 117
花蓮縣 6 2 6 9 96 119
澎湖縣 4 5 1 3 25 38
基隆市 5 9 1 7 2 24
新竹市 10 6 6 12 30 64
嘉義市 5 2 1 1 6 15
金門縣 1 - 1 2 - 4
連江縣 5 6 3 5 13 32
全國性 - 15 28 1 - 44
總計 262 368 206 280 2,829 3,9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資料於 2020 年 7 月底統計彙整。
2. 本統計未列入刻正建造中或閉館修繕、尚未開始營運是類館場。
3. 中央部會(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客委員及原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各項設
施分類:社福設施(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親子館、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
會教育機構(如博物館、教育館、圖書館…)、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如美學館、文化中心、
藝文中心…)、體育場館(如國民運動中心、運動設施、羽球(網球)場、游泳池…)、其他(如:
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活動中心…)等相關公設場館,惟不包含學校設置僅供該校師生使用
者。
17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IX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1(第 367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與土耳其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在土國東南部哈泰(Hatay)省援建可容納 1,500
2016
名學生之敘利亞難民學校。
贊助「中華人權協會臺北海外服務團(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與
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泰
2017-2018
緬邊境難民營幼兒園營養午餐計畫」,協助泰緬邊境 5 個難民營約 4,144 名難
民幼童食用營養午餐。
在約旦辦理「援助敘利亞難民營家庭計畫」 (Ishrak Program-Strengthening
2018-2019
Families in Jordan’s Refugee Camps)。
與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難
民營營養補充及教育計畫(2019-2020)」,提供泰國中部及北部共 9 個難民營
2019-2020
營養補充及相關教育計劃。受益嬰兒 3 千餘人,並有 7 千名照顧者接受營養
教育培訓。
在約旦境內敘利亞難民營辦理「青少女賦權倡議計畫」 (Adolescent Girls’
2020
Empowerment Initiative)。
資料來源:外交部
17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第 375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費支出一覽表
單位:人次,元
補助原住民年滿 55 歲及未滿 20 歲保費減免人次 設籍蘭嶼鄉原住民第二、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保
總人次 應撥付總金額
及金額 費減免
月份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1 59,184 44,328,816 2,366,840 46,695,656 1,279 937,621 20,593 958,214 60,463 47,653,870
2 59,511 44,573,739 10,783,353 55,357,092 1,279 937,939 181,332 1,119,271 60,790 56,476,363
3 59,017 44,203,733 1,119,006 45,322,739 1,291 946,805 30,444 977,249 60,308 46,299,988
4 59,398 44,489,102 7,275,037 51,764,139 1,269 930,893 82,962 1,013,855 60,667 52,777,994
5 58,919 44,130,331 2,066,491 46,196,822 1,282 939,917 69,702 1,009,619 60,201 47,206,441
6 59,303 44,417,947 6,709,542 51,127,489 1,303 955,722 154,220 1,109,942 60,606 52,237,431
7 58,620 43,906,380 1,437,331 45,343,711 1,300 961,630 37,159 998,789 59,920 46,342,500
8 58,788 44,032,212 7,615,083 51,647,295 1,324 972,055 305,163 1,277,218 60,112 52,924,513
9 58,253 43,631,497 1,102,528 44,734,025 1,324 97,251 31,458 1,003,979 59,577 45,738,004
10 58,492 43,810,508 6,150,788 49,961,296 1,318 967,879 70,110 1,037,989 59,810 50,999,285
11 57,914 43,377,586 1,408,869 44,786,455 1,325 972,286 46,160 1,018,446 59,239 45,804,901
12 58,426 43,761,074 6,576,969 50,338,043 1,349 990,114 108,605 1,098,719 59,775 51,436,762
總計 705,825 528,662,925 54,611,837 583,274,762 15,643 10,610,112 1,137,908 12,623,290 721,468 595,898,052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1. 保費沖抵補收:追溯自始未加保及中斷保險費開列之追收或追退之保險費淨值。
2. 保費更正調整:投保金額調高或降低之保險費淨值。
3. 為配合政府單位年度結算作業 11 及 12 月份應撥付金額,係依 10 月當月保費金額據以結算,其與實際應撥付數之差異部分,將於次
年度 1 月份保費中沖抵補收。
17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3(第 381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單位:戶數
年別 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寄養家庭
2016 1,299 85
2017 1,193 92
2018 1,018 90
2019 1,027 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4(第 381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單位:人數
寄養家庭
年別 總計 安置機構
小計 一般寄養家庭 原住民寄養家庭
2016 662 205 188 17 457
2017 661 204 187 17 457
2018 633 186 169 17 447
2019 674 213 193 20 4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原住民兒少未能安置於原住民寄養家庭可能係因考量不同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安置時
未能媒合到適合之原住民寄養家庭,抑或該轄原住民寄養家庭與兒少存在供需數量落
差等。
附件 9-5(第 385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單位:人,人次
年別 總計 未滿 15 歲 15 歲以上至未滿 16 歲 16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
2016 年底 29,011 3 2,329 26,679
2017 年底 29,638 1 2,106 27,531
2018 年底 27,180 4 1,905 25,271
2019 年底 24,612 6 1,534 23,072
按性別(人)
男 14,351 6 840 13,505
女 10,261 - 694 9,567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 23,372 6 1,457 21,909
原住民 1,240 - 77 1,163
按投保單位所在地區(人次)
臺北市 6,974 - 290 6,684
新北市 3,459 - 218 3,241
臺中市 2,820 1 199 2,620
桃園市 2,701 - 178 2,523
17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高雄市 1,716 1 88 1,627
彰化縣 1,501 - 139 1,362
臺南市 1,377 - 104 1,273
其他地區 4,426 4 329 4,093
按投保單位行業(人次)
住宿及餐飲業 10,086 2 413 9,671
批發及零售業 6,917 4 328 6,585
製造業 3,118 - 339 2,779
教育業 1,448 - 187 1,261
其他服務業 1,154 - 173 981
其他行業 2,251 - 105 2,146
按月投保薪資(人次)
未達基本工資 18,306 5 948 17,353
基本工資以上 6,668 1 597 6,070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1.本表為各年底在職人數,不含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者、育嬰留職停薪
繼續加保者等。
2.投保者可能在 2 個以上單位加保,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3.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係因其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附件 9-6(第 38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單位:件次
年別 總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至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至未滿 15 歲
2016 1,080 360 608 112
2017 729 265 419 45
2018 605 201 355 49
2019 918 313 548 57
按性別
男 504 166 300 38
女 414 147 248 19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族 887 305 528 54
原住民族 31 8 20 3
按工作地區
臺北市 761 275 438 48
桃園市 102 32 64 6
臺南市 34 2 28 4
新北市 25 11 12 2
彰化縣 10 2 8 -
其他地區 27 2 22 3
17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按行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628 214 375 39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
197 79 108 10
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
82 18 56 8
務業
批發及零售業 7 2 5 -
其他服務業 4 - 4 -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1.本表資料係以許可案件數統計,1 人可能有 2 件以上之許可案件。
2.工作地區為可複選項目,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附件 9-7(第 388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單位:件、人次
年別 案件數 人次
2016 129 1,537
2017 176 1,434
2018 177 1,573
2019 301 2,816
按工作地區
2020 327 2,256
新北市 31 77
臺北市 101 750
桃園市 10 11
臺中市 61 330
臺南市 32 271
高雄市 48 317
宜蘭縣 3 103
新竹縣 1 1
苗栗縣 - -
彰化縣 - -
南投縣 3 20
雲林縣 5 33
嘉義縣 7 53
屏東縣 3 8
臺東縣 - -
花蓮縣 5 10
澎湖縣 2 90
基隆市 - -
新竹市 1 21
嘉義市 2 3
金門縣 1 11
連江縣 - -
17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加工出口區 8 142
科學園區 3 5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工作地區為 2020 年統計數字。
附件 9-8(第 392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單位:%
年別 選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合計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男 89.94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女 92.6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男 90.48
92.57 94.95 94.15 83.96 91.68
2016 女 93.0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8.48
90.58 92.68 92.75 82.68 女 91.66 89.95
道與資訊
男 88.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57 93.65 88.06 88.37 90.14
女 92.13
男 88.26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14 93.82 87.94 87.64 90.01
2017 女 91.89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5.80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道與資訊 女 89.47
男 90.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83 93.73 93.37 87.48 91.52
女 92.81
男 90.49
201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28 94.17 93.33 87.10 91.61
女 92.80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11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道與資訊 女 90.30
男 90.95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44 93.66 93.59 87.62 91.89
女 92.92
男 91.23
2019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90 93.93 93.38 87.24 91.92
女 92.6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85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道與資訊 女 89.8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立陽明大學「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式
蒐集資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象,採多階段分層群集抽樣(Multi-stages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method),最後抽出率達全國學生數 5%,每年有效樣本約 10
萬份以上。
17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9(第 39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男 585 1 127 457
2016
女 364 4 234 126
男 568 3 165 400
2017
女 194 1 95 98
男 361 3 105 253
2018
女 127 0 59 68
男 401 3 137 261
2019
女 103 2 47 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附件 9-10(第 39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
罰之終結人數
1. 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並論以保護處分之人數
單位:人
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12 13 14 15 16 17 12 13 14 15 16 17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年別 性別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合計 1,112 - 6 21 109 172 307 497 859 - 2 26 71 130 249 381
2016 男 827 - 1 11 64 133 216 402 660 - 1 18 49 85 194 313
女 285 - 5 10 45 39 91 95 199 - 1 8 22 45 55 68
合計 553 - 2 18 41 66 165 261 755 - 4 22 55 135 230 309
2017 男 419 - 11 25 50 123 210 587 - 3 13 40 105 190 236
女 134 - 2 7 16 16 42 51 168 - 1 9 15 30 40 73
合計 399 - 2 8 29 59 113 188 391 - 2 10 23 50 99 207
2018 男 280 - 1 3 15 39 74 148 294 - 1 6 14 41 73 159
女 119 - 1 5 14 20 39 40 97 - 1 4 9 9 26 48
合計 419 - - 9 34 63 122 191 302 - 1 4 26 44 76 151
2019 男 328 - - 6 23 51 94 154 236 - 1 2 20 34 60 119
女 91 - - 3 11 12 28 37 66 - - 2 6 10 16 32
17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
2.以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並論以刑罰之人數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3 - 1 2 - -
2019 男 3 - 1 2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23 - 2 6 14 1
2016 男 19 - 2 4 12 1
女 4 - - 2 2 -
合計 30 3 3 8 16 -
2017 男 26 3 3 6 14 -
女 4 - - 2 2 -
17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合計 33 1 10 8 13 1
2018 男 28 1 7 8 11 1
女 5 - 3 - 2 -
合計 17 1 3 2 10 1
2019 男 12 1 3 2 5 1
女 5 - - - 5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3)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29 5 11 34 78 1
2016 男 120 4 10 33 73 -
女 9 1 1 1 5 1
合計 109 2 11 34 61 1
2017 男 96 2 9 26 58 1
女 13 - 2 8 3 -
合計 151 5 20 54 71 1
2018 男 140 5 17 49 68 1
女 11 - 3 5 3 -
合計 128 7 14 44 63 -
2019 男 108 6 12 35 55 -
女 20 1 2 9 8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名係包含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3、4、5 項及第 5 條第 2、3、4 項者。
4.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7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4)施用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施用)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 1
2016 男 1 - - - - 1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7 男 - - - - - -
女 1 - - - 1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9 男 - - - -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8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5)其他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其他)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9 男 1 - - - 1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8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1(第 397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數,場次
2020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8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9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截至 10 月底)
個案研討 個案研討 個案研討
機關名稱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銜會議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誠正中學
30 181 12 30 312 13 44 24 8
桃園分校
誠正中學
95 12 3 26 41 16 13 25 8
彰化分校
誠正中學 0 497 4 11 426 5 11 217 2
明陽中學 43 49 4 48 76 3 27 47 3
總計 168 739 23 115 855 37 95 313 2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
18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2(第 39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年別 金額
機關 計畫名稱 2019 年執行成效
2019 2020
1.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 3、4 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
工作,108 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報個案共計 901 人,依規定進行相關
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 100%。兒少非在學施用第 3 級、第 4 級毒品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 個案計 346 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
衛生福利部 48,235,000 48,235,000
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率達 9 成 3,提供服務次數達 8,433 人次。
2.為強化家長對兒少照顧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少拒
毒、戒毒之能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 831 人,實
際提供人數計 727 人,比率達 87%。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
適性教育活動補助實施 108 年度補助 80 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
教育部 計畫(2019 年名稱:偏遠 48,784,000 47,830,000 關照之場域內,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
地區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人數共計 4,212 位。
活動補助計畫)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108 年度共計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621,000 785,000 辦理活動 95 場次,受益人次 1 萬 6,520 人;109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89 場次,
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受益人次 2 萬 1,737 人。
內政部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4,641,000 4,628,000 年辦理輔導相關活動,108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186 場次,受益人次 5,826 人;
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109 年度共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 566 場次,受益人次 6,572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18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3(第 400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單位:人
起訴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緩起
通常程 聲請簡
年別 項目別 總計 訴處
序提起 易判決 依職權 一般
分
公訴 處刑
少年 178 167 - - - 7 4
2016
18 歲以上 9,389 6,133 - - - 1,935 1,321
少年 157 137 - - - 7 13
2017
18 歲以上 11,096 7,188 1 - - 2,525 1,382
少年 280 252 - - - 14 14
2018
18 歲以上 12,647 8,272 2 - - 2,841 1,532
少年 228 209 - - - 6 13
2019
18 歲以上 13,129 8,769 1 - - 2,916 1,44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少年犯係指依據《少事法》第 27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
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者,不包含保護事件。
附件 9-14(第 401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16 68 46 22
2017 52 33 19
2018 49 30 19
2019 39 30 9
總計 139 69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附件 9-15(第 40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2016 39 5 24 10
2017 28 1 20 7
2018 29 3 10 16
2019 25 4 12 9
2020 25 5 10 10
總計 18 76 52
資料來源: 教育部
18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6(第 416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單位:件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36 80 40 120 13
新北分會 143 69 55 124 17
士林分會 85 42 22 64 6
桃園分會 229 183 29 212 27
新竹分會 38 14 16 30 4
苗栗分會 7 2 4 6 0
臺中分會 99 36 33 69 17
彰化分會 88 71 11 82 5
南投分會 40 24 8 32 12
雲林分會 44 28 14 42 1
嘉義分會 51 39 7 46 3
臺南分會 121 80 33 113 12
高雄分會 76 35 29 64 6
橋頭分會 36 23 12 35 9
屏東分會 53 25 25 50 10
臺東分會 17 11 6 17 10
花蓮分會 68 50 18 68 44
宜蘭分會 51 41 7 48 8
基隆分會 63 43 13 56 10
澎湖分會 7 3 4 7 0
金門分會 9 7 2 9 1
馬祖分會 1 1 0 1 0
原住民族法律
0 0 0 0 0
服務中心
總計 1,462 907 388 1,295 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各地區之原住民族,如有法律扶助需求,可就近向所在地之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扶助,
非僅得使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之資源。
附件 9-17(第 41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
單位:件數
年度 2017 2018 2019
排序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1 妨害性自主罪 217 妨害性自主罪 319 妨害性自主罪 452
2 傷害罪 86 傷害罪 1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00
3 竊盜罪 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9 傷害罪 184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3 殺人罪 38 殺人罪 65
5 殺人罪 15 竊盜罪 30 竊盜罪 60
總計 370 536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
18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8(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附 8-3)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審理
其他(含
犯最輕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 移送
事件
本刑為 開始 (轉)管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繫屬
五年以 犯罪情 應不付 審理 轄、協
合計 後 合計 轉介 交付
上有期 節重大 審理 合計 告誡 其他 尋、併
已滿 輔導 管教
徒刑之 辦)
20 歲
罪
總計 20,436 286 177 98 11 5,446 3,415 2,031 102 1,409 518 2 12,106 2,5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6,863 286 177 98 11 4,394 2,697 1,697 62 1,189 444 2 9,960 2,223
2016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2,938 - - - - 672 590 82 20 35 27 - 1,948 318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35 - - - - 380 128 252 20 185 47 - 198 57
總計 20,810 339 204 110 25 5,899 3,574 2,325 94 1,574 657 - 11,867 2,705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435 338 204 109 25 5,107 3,131 1,976 68 1,328 580 - 10,508 2,482
2017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697 - - - - 408 330 78 11 42 25 - 1,120 169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78 1 - 1 - 384 113 271 15 204 52 - 239 54
總計 19,995 320 221 89 10 5,709 3,514 2,195 112 1,508 574 1 11,068 2,8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120 320 221 89 10 4,996 3,170 1,826 64 1,259 503 - 10,100 2,704
2018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182 - - - - 273 217 56 19 28 9 - 769 140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93 - - - - 440 127 313 29 221 62 1 199 54
總計 20,599 275 197 67 11 6,010 3,623 2,387 143 1,537 707 - 11,020 3,294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319 275 197 67 11 5,099 3,141 1,958 106 1,252 600 - 10,077 2,868
2019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852 - - - - 134 106 28 9 11 8 - 395 323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66 - - - - 263 226 37 4 13 20 - 356 47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762 - - - - 514 150 364 24 261 79 - 192 56
18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
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3.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
供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附件 9-19(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首附 8-4)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犯最 訓誡 保護管束
其他
輕本 事件 犯
(含移
刑為 繫屬 罪 不 不 安 感
訓誡並 保護管 送(轉 )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合 五年 後已 情 合 應 宜 置 化
其他 合計 予假日 保護 束並命 管轄、
計 以上 滿 節 計 交 交 訓誡 輔 教
生活輔 管束 勞動服 協尋、
有期 20 重 付 付 導 育
導 務 併辦)
徒刑 歲 大
之罪
總計 11,153 52 48 3 1 140 113 27 - 9,677 1,624 2,560 4,088 653 138 614 1,284
少年觸犯刑
9,095 52 48 3 1 130 108 22 - 8,226 1,435 2,259 3,386 514 108 524 687
罰法律事件
2016 少年虞犯行
1,881 - - - - 5 2 3 - 1,292 125 254 661 139 24 89 584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77 - - - - 5 3 2 - 159 64 47 41 - 6 1 13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816 71 53 11 7 159 128 31 - 9,470 1,737 2,533 3,787 699 128 586 1,116
2017 少年觸犯刑
9,492 71 53 11 7 149 120 29 - 8,544 1,573 2,327 3,352 638 111 543 728
罰法律事件
18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少年虞犯行
1,109 - - - - 8 6 2 - 739 105 154 364 61 12 43 362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215 - - - - 2 2 - - 187 59 52 71 - 5 - 26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083 60 50 3 7 196 164 31 1 8,790 1,649 2,426 3,578 629 67 441 1,037
少年觸犯刑
9,100 60 50 3 7 186 157 28 1 8,038 1,489 2,236 3,262 580 59 412 816
罰法律事件
2018 少年虞犯行
793 - - - - 5 3 2 - 581 93 135 269 49 6 29 207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90 - - - - 5 4 1 - 171 67 55 47 - 2 - 14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062 84 66 6 12 160 123 29 8 8,606 1,764 2,331 3,516 578 66 351 1,212
少年觸犯刑
9,122 84 66 6 12 141 114 25 2 7,919 1,628 2,185 3,193 526 61 326 978
罰法律事件
少年虞犯行
402 - - - - 5 4 1 - 268 52 47 129 22 4 14 129
2019 為事件
少年曝險行
391 - - - - 8 2 - 6 280 24 67 147 30 1 11 103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47 - - - - 6 3 3 - 139 60 32 47 - - - 2
罰法律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 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
少年部分之資料。
3.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供
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8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0(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
數
單位:人
12 歲 12 歲以上 13 歲以上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年別 性別 總計 未滿 13 歲未滿 14 歲未滿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138 6 12 27 42 22 19 10
2016 男 97 4 5 22 29 14 14 9
女 41 2 7 5 13 8 5 1
128 5 20 27 30 29 12 5
2017 男 98 5 18 17 25 21 10 2
女 30 - 2 10 5 8 2 3
67 2 9 11 18 9 15 3
2018 男 45 2 8 7 12 7 8 1
女 22 - 1 4 6 2 7 2
66 - 4 16 20 11 10 5
2019 男 52 - 4 12 15 7 9 5
女 14 - - 4 5 4 1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呈現少年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終結,經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的少年及
兒童保護事件人數《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參照),並區分其年齡及性別統計資
料。
3.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
《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附件 9-21(第 427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單位:人
年別 人數
2019 129
2020 1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2(第 429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6 5 2
2017 16 9
2018 54 18
2019 68 45
資料來源:勞動部
18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3(第 437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年齡 性別 安置時間 平均安置時間
年別 合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男 女 未滿 2 年 2 年以上 日
2016 75 1 1 55 18 45 30 48 27 575
2017 98 0 1 78 19 64 34 43 55 679
2018 109 0 1 72 36 78 31 68 41 706
2019 98 0 0 70 28 66 32 65 33 630
2020 73 0 0 48 25 56 17 30 43 734
總計 453 1 3 323 126 309 144 254 199 3,324
5 年平均
91 0 1 65 25 62 29 51 40 665
(人數)
5 年平均
100 0 1.1 71.43 27.47 68.13 31.87 56.04 43.96 1.8 年
(%) 資料
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4(第 438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單位:日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739 752 629 - - 508 778 642 665 700 648 665 822 1,256 1,565
2017 740 754 636 - - 640 689 623 660 637 638 652 858 1,262 1,484
2018 731 743 665 - - - 640 709 730 702 648 705 748 1,173 1,161
2019 689 708 560 - - - - 611 644 641 620 653 686 1,179 1,262
資料來源:法務部
19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少年觀護所
單位:日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35 35 33 27 35 34 32 35 38 44 38 16 12 12 -
2017 35 36 30 29 27 36 31 36 38 43 39 17 12 5 21
2018 34 35 28 32 30 36 32 32 37 39 41 18 10 14 12
2019 33 34 29 34 32 34 34 33 35 38 37 14 12 45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191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9-25(第 439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情形
年別 參訓人數
2016 38
2017 73
2018 57
2019 46
2020 53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5-34 培養一技之長人數不同,係因本表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
原則」統計人數。然附件 5-34 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
揭人數外,另有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附件 5-34 之人數與本表參訓人數
不同。
附件 9-26(第 443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次
年別 期別 人次
2019 第1期 46
2020 第2期 44
2020 第3期 41
2020 第4期 3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19 年開辦 1 班期,2020 年開辦 3 班期。
192
來源 PDF: 36_20211006082325_6668447.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2.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
本點文字修正如下:
理逾8 15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
2.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理逾15場次
納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民間團
社團法人中華藍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納民間團體、兒童及少年
1 總論 2 體、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 衛福部(社家署)
天行動聯盟 (下稱兒少)、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
,並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並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組)最終確
下稱院兒權小組)最終確認。
認。
財團法人靖娟兒
建議於附件列表說明擇定哪些部會及
2 1/B 6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補充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1-2。
法案試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作業。
會
8.(a)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
,5年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視
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早介入
財團法人靖娟兒
8 機制;增列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條款 同意修正。
3 1/B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a) 及不良機構退場機制;建立6歲以下兒
會
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加重對兒少為
不當行為處罰;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
監視器並予以管理。
【衛福部(社家署)】
1.《兒少法》第33條之3係為強制規範,行政機關
8.(b)友善育兒環境:鐵路列車應設置
並無裁量是否設置孕婦幼童優先座之權限,爰保
孕婦幼童優先座;公共停車場於靠近
留「應」之規定。
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
2.《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
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
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停車場之應設置位置、及中
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明定幼童專用
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遊戲場相關規定,非2018年
財團法人靖娟兒 車車齡不得逾10年。
8 衛福部(社家署) 後兒少法之修法重點,亦非配合母法修正經列管
4 1/B 童安全文教基金 (b)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限制主要目的在
(b) 交通部 之子法,爰本點不與增列。
會 維護幼兒乘車安全,非友善育兒環境
3.為符合原文內容,(b)「友善育兒環境」改為
,建請將(b)內容移除,並於本節增加
「友善育兒及維護兒少安全」。
(d)維護兒少安全:修訂中華民國國
【交通部】
家標準有關遊戲場相關規定,以回應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3
目前兒少身心發展需求;明定幼童專
條已明定公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
用車車齡不得逾10年。
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
有鑑於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
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
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
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
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
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
財團法人台灣兒 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
建議加入2021年刑法第222條之修正相
5 1/B 9 童暨家庭扶助基 法務部 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
關說明。
金會 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
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
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業於
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0
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71號令公布修
正。
財團法人台灣兒
同意修正。
6 1/B 13 童暨家庭扶助基 建議「註三」刪除。 幕僚單位
金會
第 1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1條第2款規定,避免
「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
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
社團法人中華藍 直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申請人或其
7 1/B 16 教育部 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
天行動聯盟 代理人對質」此一情形容易造成栽贓
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
冤案。本點應該取消或重新定義。
形者,不在此限。
【衛福部(社家署)】
1.行動計畫係由各權責機關逐步規劃未來4年所欲
執行之行動與目標,應具可行性與前瞻性;所需
預算則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考量國家報告字數限制,且行動計畫尚未定稿
,僅先說明規劃議題及期程,爰不增列。
【法務部】
1.參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子法修訂情
形,考量國際立法關於成少差別處遇及少年最佳
利益之要求,本部刻正邀集相關部會逐一審查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條文,以求
符合法律面上「成少分離」之原則,保障少年收
容人之權益。
2.有關督導所屬機關嚴禁體罰之行動,本部矯正
署組織法第1條業明定矯正署有監督所屬少年矯正
機關之職權與義務,爰前揭行動雖屬已在推動之
政策目標。惟推動方式部分,除以往以行政函令
指導外,本部矯正署近來已就少年機關所發生之
重大事件,精進通報機制,加強與相關部會及地
方政府之橫向聯繫,必要時,並直接指派視察及
業務督導人員親赴機關瞭解事發經過,以掌握機
關當前業務推動情形,俾即時因應調整及預防類
似事件發生;本部矯正署並自108年底開始辦理
「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依每年度相關法規修
正、矯正人員實際需要,滾動式調整訓練課程及
財團法人勵馨社 增列說明此行動計畫與目前已在推動 衛福部(社家署)
師資,俾使教育課程達與時俱進及具前瞻性之目
8 1/C 18 會福利事業基金 的政策及宣導等有何不同,其前瞻性 法務部
標。
會 為何?經費預算如何? 司法院
3.有關協助司法少年復歸之行動雖屬已在推動之
政策目標,惟推動方式部分,除依少年矯正學校
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教學實施章相關規定辦理外
,本部矯正署近年配合少年矯正學校110年之設置
,於編制內配置相關專業輔導人力,提升目前機
制之服務量能,包含設置特教教師、輔導教師及
心理、社工專輔人員,以深化收容少年教育及輔
導量能,並強化家庭支持及出校轉銜措施,協助
收容少年復歸家庭、學校及社區。
4.至經費預算部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視每期
聘請師資及受訓人數而有不同,約2萬元至4萬元
不等,皆由矯正署訓練業務經費項下支應;協助
司法少年復歸行動所需,已納入少年矯正學校年
度經費及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設置費用。
【司法院】本院行動計畫包含落實司法少年多元
處遇及轉向措施、委託少年事件修復促進程序及
個案行動研究、召開少年事件修復促進者培訓諮
詢委員會及辦理相關培訓課程、落實對於少年事
件少年出庭應訊之程序保障及友善出庭措施、修
正少事法以增加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之程序規
定、強化主任調查保護官之業務協調、領導能力
持續因應業務需要,並規劃辦理少年調查(保
護)官在職研習等,並逐年編列經費,賡續辦
理。
第 2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涵蓋範圍廣泛,涉及民
間、中央與地方各部門及各體系間之合作,為暢
通合作管道,本計畫主要以水平或垂直之跨部會/
宜以圖示表達「專案協調小組」與各
20 社團法人中華藍 跨體系溝通會議為主,並非成立專案協調小組;
9 1/D 「體系」之間的關係,並以此做為未
(a) 天行動聯盟 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服務介入的焦點,由
來詳細規劃之依據。
「以個人為中心」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期
可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之服務
模式,爰無針對特定年齡別單獨提供服務。
建議修正成:
衛福部(社家署) 2018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稱《社安
網計畫》),係為因應貧窮、失業、藥酒癮、精神
疾病、社會排除、疏離、暴力行為、家庭或婚姻
破裂等複雜、多元社會問題,及補足各網絡間之
缺漏,本部與各部會、地方政府間持續辦理跨部
財團法人靖娟兒
20 請斟酌修正文字,加強內容與兒少的 會、跨體系之溝通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服務的
10 1/D 童安全文教基金
(a) 連結。 障礙,即時介入處在危機中的家庭,並及早介入
會
因生活轉銜或生活事件導致個人或家庭風險升高
的脆弱家庭,進而協助一般家庭建構以社區為基
礎的支持體系與提供預防性服務(皆包含兒少),
補綴社會安全網的缺漏。
立法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針對涉及兒童
財團法人台灣兒 權利,有影響兒童權利疑慮之相關法案,將邀請
11 1/D 21 童暨家庭扶助基 請立法院寫出目前之具體作法。 立法院 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或兒少團體代表參與法
金會 案評估座談會,期藉由不同角度之多元觀點,讓
法案有關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之面向更為周全。
該結論性意見「確認對於兒少最重要
之議題,以及在各種場合如何使兒少
意見被聽取;於立法決策階段建立兒
少表意機制,藉此強化國家層級的兒
社團法人台北市 少參與」,故為忠實回應審查委員期 107年至109年涉及兒童權利法案評估報告計有14
12 1/D 21 基督教教會聯合 待,建請補充國家報告撰寫期間,立 立法院 篇,其中12篇法案評估報告座談會或書審有邀請
會乘風少年學園 法院曾在哪些議題邀請「兒童、少 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參與研討。
年、學生及其為主體組成的團體代
表」、「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或「兒童少年團體代表」及其相關數
據(不同類別的參與人數)。
請於附件說明「兒童權利專家學者資
財團法人靖娟兒 107年至109年涉及兒童權利法案評估報告計有14
料庫機制」及其成效,如資料庫的專
13 1/D 21 童安全文教基金 立法院 篇,其中12篇法案評估報告座談會或書審有邀請
家學者有多少、涵蓋哪些領域、實際
會 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參與研討。
影響那些法案或政策。
該點應予取消,因為兒少「表意權」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公共預算的第19號
僅應關注於事物之內涵與理解,實無
社團法人中華藍 一般性意見、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18點,
14 1/E 23 須進入推動業務之財物安排工作。尤 衛福部(社家署)
天行動聯盟 兒少相關預算應以包含兒少在內公開對話,確保
其是兒少為在學期間自有其學校課業
透明及參與的方式編製。爰保留本點。
之本務,不宜佔用兒少過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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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搜尋CRC資訊網,未看到與民間團
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案之培力
成果,以及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算
之辦理情形,僅在「推動兒童權利公
本報告第23點說明與9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
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
與預算培力方案,並蒐集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算
告書見台灣參與式預算案例,但仍無
之辦理情形,近期將公告於CRC資訊網供各界參
兒少參與預算的部份。建議提供與民
考。
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案之
培力成果,包含培力形式、參與兒少
社團法人臺灣兒 人數/年齡等資料,以及說明各地方政
15 1/E 23 衛福部(社家署)
童權益聯盟 府實際辦理兒少參與預算之情形。
2. 結論性意見第18點,委員會建議應
依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書,兒少預算的
編制應包含兒少參與、公開對話。第 有關兒少參與預算,蒐集他國及各地方政府推動
一輪審查會議回應目前規劃從地方(學 模式,並於109年與9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
校或社區場域)做起,並與民間團體合 與預算方案,培力各年齡層兒少公共預算知能及
作進行兒少參與預算培力。建議敘明 小規模演練。業敘明執行規劃。
規劃納入國家報告,以利瞭解台灣兒
少參與預算未來的進程。
1.經詢衛福部有關附件所列兒少預算,係包含中
央及地方政府之相關經費,若僅提供教育部經費
,恐造成經費無法勾稽之情事。
2.再查本部兒少經費係以項目作為編列明細,每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一項目各學制均可能為使用對象,故若以各級學
16 1/E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議」第3點(增列各級學制教育經費)。 制為標的提供本部兒少預算,恐無法明確呈現各
金會
學制實際使用狀況。
3.另有關各級學校經費支出,業已公布於中華民
國教育統計刊物(可至教育部統計處網站連結)供
各界查閱。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正各
統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別、性
財團法人勵馨社 別、地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並建置
17 1/E 24 會福利事業基金 兒少統計專區(CRC資訊網),定期彙 衛福部(社家署) 配合修正。
會 整各部會兒少相關統計,追蹤兒少相
關議題的發展,提供一站式查詢服
務。
在第一輪討論會中與會代表多對統計
數據表達「缺少實質內涵表示」之意 1.兒少統計專區另有設置知識分享區,公告兒少
見,惟第24點中仍表示以數字為主要 相關調查報告,說明調查結果及分析(例如:兒
社團法人中華藍 內容,請另加入「性質分析」俾能呈 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
18 1/E 24 衛福部(社家署)
天行動聯盟 現事件之「量」與「性」之全貌。譬 2.第24點係為回應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如,討論弱勢家庭,除呈現當事人年 19、20點改善數據蒐集,質性分析將視議題於特
齡與職業等因素外,特須陳述造成弱 定章節討論,爰不予增列。
勢事件之原因。
針對涉及人口販運議題,自2016年至2020年間,
財團法人台灣兒 臺灣相關部會共計與7個國家(包含薩爾瓦多共和
26
19 1/F 童暨家庭扶助基 建議具體寫出2016年後簽訂之MOU。 內政部 國、巴拿馬共和國、帛琉共和國、聖文森、馬紹
(d)
金會 爾群島共和國、比利時、菲律賓)簽署有關防制人
口販運合作協定或備忘錄。
我國自COVID-19疫情開始至今,仍持續透過視訊
方式,與各國交流防疫經驗,共同提升區域聯防
社團法人中華藍 著眼於臺灣疫情防控發生重大失誤, 量能,防範COVID-19對全球造成之威脅。另我國
20 1/F 27 衛福部(疾管署)
天行動聯盟 此點應予取消。 仍持續參與「COVID-19疫苗全球取得機制」(
COVAX),積極爭取疫苗分配,同時協助低收入國
家取得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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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提之兩公約獨立評估意見業置
財團法人台灣兒
建議增列2020年提出之兩公約平行報 於官網首頁/人權報告/專案報告
21 1/G 29 童暨家庭扶助基 監察院
告。 (https://nhrc.cy.gov.tw/News.aspx?n=663&sms
金會
=9127)。
【教育部】
為確保幼兒接受妥適之教保服務與權益,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於2011年6月29日制定,2012年1月1日
財團法人台灣兒
請確定是否為本次國家報告之年度之 施行時,即訂有申訴評議規定。
22 1/G 31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修法。 【幕僚單位】
金會
考量申訴機制於首次國家報告未提及,屬定期國
家報告新增內容,雖非近5年新修法,為完整呈現
,爰保留。
1.因國小學制學校多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
或導正學生行為,故暫無針對國小學生申訴案件
進行統計;再申訴、訴願案件包含學生依國民教
附件為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應包 育法向縣(市)政府提出之案件,需再向各縣市政
含國小生,且應有不服申訴結果提起 府調查;另行政訴訟則係人民向行政法院所提之
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統計。請 保障權益或法律上之利益相關措施,目前尚無法
23 1/G 32 1-4 鄭胤宏 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申訴結果遭撤銷之統計, 明確統計其數據。
以便得知各校處理申訴是否合法得 2.有關前項相關數據之統計,本部爾後將研議其
當。 納入統計之可行性。
3.另有關所提申訴案件原處分撤銷及原處分部分
撤銷統計,已列入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1-5
統計內容供參。
【教育部】
1.有關一般學校學生申訴制度,高級中等教育法
係於102年6月27日制定;國民教育法則於100年11
月15日修正增訂發布,非本次國家報告年度之修
法。
財團法人台灣兒 2.獨立式中途學校係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
32(b) 請確定是否為本次國家報告之年度之
24 1/G -(d)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法》,於105年12月8日修訂,規定學生獎懲及建
修法。
金會 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非本
次國家報告年度之修法。
【幕僚單位】
考量申訴機制於首次國家報告未提及,屬定期國
家報告新增內容,雖非近5年新修法,為完整呈現
,爰保留。
註9:2015年成立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
,每年針對學務工作項目提供相關知
能培訓,及協助學校落實推動相關工
作及處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相
32 社團法人台灣全 關作為,並於每季召開諮詢輔導評估
25 1/G (b) 國媽媽護家護兒 會議邀集專家、學者代表、學校代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註9 聯盟 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針對受理之
陳情案逐案討論及逐案列管詳實查處
,必要時由學生事務輔導團成員入校
訪查,抽訪學校代表及學生代表陳述
意見,藉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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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申訴案件類別目前多為學生因獎懲、曠課
過多遭輔導轉學或因遭懲處比例過重等因素而提
1.建請補充學校學生申訴案件涵蓋哪
出,如需進行類別統計,尚需就個案內容研析後
些類別,其中撤銷處分、維持處分、
,始能為適切之分類,以免統計結果失真,後續
社團法人台北市 不受理或撤回的類別比例。
32 將再就學校填報現況,研議納入統計調查之可行
26 1/G 基督教教會聯合 2.另,因行政疏失所導致之申訴案件 教育部
(c) 性。
會乘風少年學園 ,是否有相關因應措施,如:透過研
2.如肇生因行政疏失所導致之申訴案件,除就當
習或教育訓練傳遞合理的行政程序所
事人進行適切檢討外,將再於相關會議(學務工作
彰顯的CRC價值。
會議或輔導主任會議)中宣導,將其納入校內研
習、教師增能活動中宣導,以避免類案再生。
為愛滋患者進行病情隱密,從一方面
看是維護患者的隱私,惟就另一方面
而言,卻足以置患者於險境之中,例
如飲食禁忌與運動傷害等,若不知患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社團法人中華藍 者情況責難做妥善處理,更遑論支持 保障條例》第4條,提供感染者(含兒少)權益之保
27 1/G 36 衛福部(疾管署)
天行動聯盟 與保護。進而言之,亦失去對其他學 障,業已建立相關申訴管道及程序,並提供相關
生之適當保護。終極而言之,若不能 申訴資訊。
以正常態度面對愛滋病患者,則歧視
陰影永難消除。故此點宜重審酌內容
改寫。
【衛福部(社家署)】
1.部分機關CRC教育訓練規劃為兩年辦理一次,故
隔一年度有訓練人數為零人之情形。另,部分機
關表示其權責業務涉兒少事務關聯性低,故填報
機關內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人數亦少。
2.依據2019年11月11日通過之《CRC教育訓練及成
效評核實施計畫》,機關應為2020年10月至2026
年12月辦理的實體及數位課程進行成效評核測驗
,考量2020年度評核實施時間較短,且部分機關
已於10月前完成教育訓練,機關間比較之基準點
不一致,易生誤解,爰規劃自2021年開始將教育
1. 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
訓練品質與成效納入調查。
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表
,有多個機關訓練人數為零人,或是
衛福部(社家署)
個位數,請補充說明原由。 【交通部】
交通部
2. 依結論性意見第21點後段委員會關 經查交路字第1085006552號函復貴部107年度兒少
28 1/H 38 黃建維 環保署
切缺乏訓練品質及成效的資訊。請以 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
國防部
量化及質化分析呈現訓練品質與成效 數應為7人,請修正。
通傳會
,並提供109年參訓者學習成效評估, 【環保署】
與實體及數位課程訓後成效測驗之平 1.經本署調查,本署兒少事務相關人員於107年無
均分數。 接受CRC相關訓練,故於108年積極鼓勵參訓,參
訓人數因此大幅增加達70人。109年雖受疫情影響
,仍有25人參與相關線上課程。
2.有關109年參訓者學習成效評估,因相關訓練單
位並無提供訓後成績,建議訓練單位可回饋相關
訓練成果予受訓人員及服務機關知悉。
【國防部】
本部108年計6員接受台灣展翅協會製作CRC原則性
條文教練訓練。
【通傳會】
未克出席CRC教育訓練之人員已利用e等公務園完
成線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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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實施《CRC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實施計畫》,對象包含一般公務人員
及公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
目標為2020年至2026年累計一般公務
財團法人靖娟兒 依《CRC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辦理期間
人員受訓涵蓋率達20%、兒少事務專業
29 1/H 38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為2020年至2026年,同意提案者修改意見,將"
人員達60%,各機關自辦訓已應建立成
會 應"修改為"已"。
效評估方式或運用CRC題庫評估。政府
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人員
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參附
件1-7。
同勞動部110年5月14日勞動綜1字第1100155639號
致衛生福利部書函(諒達),並再次提供如下:
41.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結合國高
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設置專屬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諮詢、履歷健檢、
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服務;運用就業服務據點,
對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
服務,透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
訓練或推介就業,必要時運用就業促進工具降低
就業障礙,協助儘速就業。另已建置台灣就業通
網站提供青少年線上進行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
詢、就業媒合等多元服務。
[新增點次1]為強化未滿18歲兒少勞動權益,勞動
部已於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將青少年、童工、
技術生等族群較易從事行業之常見災害相關預防
措施,列為年度檢查重點,每年進行滾動式修
正。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
未滿18歲之青少年勞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
作。勞動部已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賣場、超
商、餐飲業及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加強實施安
全衛生檢查,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工作場所安全衛
生設施與措施,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新增點次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透過多元管道向青
少年打工族群加強宣導勞保、就保、勞退相關法
令如下:
1.考量年輕學子均有上網及使用臉書習慣,勞工
保險局除透過廣播、報紙方式宣導,亦利用全球
資訊網、電子報、臉書粉絲團及製作網路宣導影
片等多元管道,不定期刊登打工學生勞保、就
保、勞退權益相關注意事項,以簡單易懂的文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字、案例及圖片向打工學生宣導正確勞保、就
議」第1點(補充有關少年求職管道、 保、勞退觀念及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之救濟途徑。
財團法人台灣兒 2.持續辦理校園深耕勞動保障說明會,使各大專
職業安全、保障基本工資、網路打工
30 1/I 童暨家庭扶助基 勞動部 院校、高中職年輕學生或畢業生進入職場前,或
現況、友善救濟方式。)中有關保障基
金會 利用平日課餘或寒、暑假期間打工學生,能及早
本工資、網路打工現況此二者之相關
措施與作為。 瞭解勞保、就保、勞退等勞動保障相關資訊與個
人職場權益,109年勞工保險局共辦理35場次宣導
會,合計1,863位學生參加。
3.每年於暑假工讀旺季前,發函通知各事業單位
,提醒雇主如有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工讀生到
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以維護其權益。
4.鼓勵青少年打工族群可透過勞保局提供之多元
查詢管道,如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號加設籍戶
口名簿戶號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或以郵政
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郵局)實體ATM
,查詢個人投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情形,雇
主如有未依規定投保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可即時
向雇主反映或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第 7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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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點次3]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
勞工,不論年齡,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規定。自
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以下
同)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0元。違反者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本部並於2020
年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計26場,2,493人次,
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確保兒少之勞動條件
權益。
[新增點次4]另有關便民的救濟管道部分,勞動部
已設有24小時之1955勞工申訴專線及網路民意信
箱,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反勞動法令,可
隨時反映。此外,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亦提供受理
民眾陳情管道諸如1999專線、受理民眾申訴櫃台
等,並設有協助勞資爭議調解之服務。此外,青
少年如遇有勞資爭議,可就近向勞務提供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之申請,以期儘速解決勞資爭議。
有關建議提供就業服務相關數據,已於勞動部勞
財團法人勵馨社
建議在附件中提出相關數據:服務人 動統計查詢網可供查詢(首頁/族群勞動統計/青少
31 1/I 44 會福利事業基金 勞動部
次、媒合率、提供的工具等。 年)。(網址:
會
https://www.mol.gov.tw/statistics/2462/2464/)
45.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持續推
45.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下稱 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iWIN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 與申訴管道,定期舉辦兒少網路安全宣導活動,
務提供者建立自律與監督機制,定期 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
社團法人台灣全
舉辦兒少網路安全宣導活動, 召開多 定並敦促業者落實自律準則。針對網路平台業者
32 1/I 45 國媽媽護家護兒 通傳會
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 防治網路霸凌參第154點。
聯盟
同擬定業者落實自律準則。 針對網路 【幕僚單位】
平台業者防治網路霸凌參第154 點。 點次誤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45點文字應
(不確定與第154點次的關聯) 改為「針對網路平台業者防治網路霸凌參第166
點。」
45.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
財團法人靖娟兒 服務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定期舉辦
33 1/I 45 童安全文教基金 兒少網路安全宣導活動,召開多方利 幕僚單位 定稿後將全篇檢視調整之點次並修正。
會 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
定業者自律準則。針對網路平台業者
防治網路霸凌參第148 154點。
一、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係透過滿意度問卷
了解廣電從業人員對於專業訓練課程之理解與滿
意度。
二、相關成效說明如下:
(一)2020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4場,總計480
人參訓,問卷回收人數為463份,整體滿意度平均
財團法人靖娟兒 請補充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對廣
為94.15%,平均有96.56%參與者同意該次培訓課
34 1/I 46 童安全文教基金 電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之理解之 通傳會
程內容有助提升相關專業知能(課程內容多元,其
會 成效。
中包含兒少權益)。
(二)2020年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4場(北、中、
南、東),總計266人參訓,問卷回收人數為214份
,整體滿意度平均為96.49%,平均有99.67%參與
者認同該次培訓課程內容有助了解相關專業知能
(課程內容多元,其中包含兒少權益)。
第 8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47.有關傳播媒體發展適當準則,保護
財團法人靖娟兒 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參首次國家
35 1/I 47 童安全文教基金 報告第107點至第113點、第286點至第 幕僚單位 定稿後將全篇檢視調整之點次並修正。
會 287點及本次第120122點;電視節目分
級參第58點及第119121點。
補充說明如下:
1.《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於110年6月
30日發布廢止,自110年7月1日起移列為「食品中
微生物衛生標準」管理。
2.《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於107年
5月8日訂定,對於嬰幼兒食品中重金(鉛、鎘、
財團法人台灣兒 錫)等及真菌毒素訂定限量。考量嬰幼兒等特殊敏
請確定是否為本次國家報告之年度之
36 1/I 48 童暨家庭扶助基 衛福部(食藥署) 感族群之飲食風險,於110年2月4日修3.增訂嬰兒
修法。
金會 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
途嬰幼兒配方食品於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
三、《嬰兒奶嘴之亞硝胺限量標準》於74年4月29
日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於73年3
月30日公告,兩者標準最近一次修正於102年8月
20日修正,係因法源依據修正,未影響兒少族群
原有權益。
【幕僚單位】
考量國家報告字數限制,爰不增列。
【金管會】
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並明定
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本會刻正研修信用卡正
卡申請人之年齡限制,並將於前開民法施行日期
前完成修正。
【經濟部】
請就目前修法進度加以更新,且其中
財團法人台灣兒 金管會 1.關於公有市場攤位申請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文字示例請具體呼應,如:辦信用卡
37 2 56 童暨家庭扶助基 經濟部 第10條、第35條業於1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由20
之法定年齡是否已下修並未見相關修
金會 衛福部(健保署) 歲修正為須已成年;
法。
2.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部分,因涉及行為能
力之規定,係連結民法規定,故經濟部並未修正
相關法規。
【衛福部(健保署)】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相關條文,對於申請健保費分期付款之申請人,
並無年齡之限制,故成年年齡之修正,尚不影響
渠等辦理健保費分期之權益。
61.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顯示,
少年樣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
視,8.5%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
社團法人台灣全 情形以容貌或膚色 2.9%、個人意見或
調查報告可至CRC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知識分享
38 3/A 61 國媽媽護家護兒 主張2.9%占比較高),並「公告調查 衛福部(社家署)
區下載。爰不增列。
聯盟 結果供各界參閱及各機關規劃參
考」。
建議以附件方式公告調查結果或附上
連結。
第 9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教育部】
1.原增列點次文字:藉由對主管國、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實施學生獎懲規定檢視,其中將情感教育
(交往互動)及禁止侵害隱私列為檢視重點,經檢
視,有關情感教育(交往互動)仍有待修正事項(例
如:同學互動未遵守份際、違反男女相處規範、未
經允許擅自進入異性獨處之室內者等項)學校比率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為4.1%;「禁止侵害隱私」仍有待修正事項(例
議」第1點補充有關研發友善校園問卷 如:學生逃避安全檢查即懲處)學校比率為0.4%。
教育部
,以了解校園不歧視情形相關作為說 後續將請學校予以修正並結合視導機制進行追
明。 蹤。
2.研發友善校園問卷改為針對學校獎懲規定檢視
有無不友善情形,並列出和不歧視相關的「情感
教育」及「禁止侵害隱私」補充說明。
【幕僚單位】
考量內容主要說明情感教育及禁止侵害隱私,與
財團法人台灣兒 校園不歧視無直接相關,爰將禁止侵害隱私改列
39 3/A 童暨家庭扶助基 於第四章G節。
金會
勞動部110年5月14日勞動綜1字第1100155639號致
衛生福利部書函(諒達),並再次提供如下:
[新增點次]《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
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
議」第2點(針對少年就業有無遭受歧 歧視。爰求職或受僱少年倘認雇主有違反前開就
勞動部
視問題,以及倘若遭受歧視之具體精 業歧視禁止規定,建議檢具具體事證,逕洽工作
進措施予以補充)。 所在地之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
權益。又,每年度透過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
治研習會、補助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職
場平權相關宣導活動、印製摺頁及手冊,並以臉
書、網站等多元宣導方式,落實禁止就業歧視之
觀念。
64.《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
財團法人靖娟兒
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
40 3/A 64 童安全文教基金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之
會
教保服務。
1.有關補充2016至2020年兒少申訴案件統計部分
,勞動部已設有24小時之1955勞工申訴專線及網
路民意信箱,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反勞動
財團法人台灣兒 建議仍應具體呈現與兒少相關者,建
法令,可隨時反映。此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亦
41 3/A 65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可補充2016-2020年度與兒少相關之 勞動部
提供受理民眾陳情管道諸如1999專線、受理民眾
金會 申訴案件統計。
申訴櫃台等,並設有協助勞資爭議調解之服務。
2.勞動部尚無針對申訴人身分個別之案件統計資
料。
“多元性別 一詞在國教育的諮詢會
議時,多有討論,後來建議改用「性
別的多樣性」。
社團法人台灣全
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清楚涵蓋了多元的
42 3/A 國媽媽護家護兒 幕僚單位 刪除括弧文字。
性別觀點,另施行細則第13、14條,
聯盟
也都有清楚說明,不需再贅詞。
建議「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含多元性
別)」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含多元性別) 幕僚單位 刪除括弧文字。
第 10 頁,共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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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開始施
行,我國學生於性別平等意識的提升,有顯著進
步。比利時布魯塞爾總部,於2017年11月7日公開
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計畫初步評比結果。
2.2016年的調查,全球28國參與,施測學生達9萬
4000人。臺灣共有150所國中,總計4436名學生參
加評比。調查結果顯示,臺灣學生的公民認知的
平均分數為581分,高於國際平均值517分,總排
名第二,僅次於丹麥。與2009年所做的前一次調
查時,名次從第四名提升到第二名;得分也從559
分成長到581分。這次的調查顯示,臺灣學生對於
性別平權的支持度高於國際平均值和丹麥並列第
二,女學生比男學生更支持性別平權,可見我國
社團法人台灣跨
長年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顯有卓效。
43 3/A 66 虹者權益促進協 另建議以附件提供數據調查,了解近
3.依據性平法第17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
會 年我國在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後,學生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
對於性別平等意識提升情況之成效。
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
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
課程。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係採融
入課程方式進行。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
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涵蓋情感教育、性教
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
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多元化課程,以提升學生
之性別平等意識。
4.因性別平等教育係採融入課程方式進行,且性
別平等意識如性別平等知能、防止性別歧視、性
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係反映於國民生活表現
及態度,難以單一量化數據表示,爰建請維持以
文字說明方式呈現。
社團法人台灣全 本點次係回應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對於多
67.針對多元性別(下稱LGBTI)議題執
44 3/A 67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元性別(LGBTI)兒少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阻
行阻力之因應措施
聯盟 力之因應方案,爰建請仍維持原回應文字。
67.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 性
別多樣性(Gender Diversity)議題
執行阻力之因應措施:
(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
及甄選 LGBTI 性別多樣性議
題教案,供教師參用。
社團法人台灣跨 本點次係回應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對於多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
45 3/A 67 虹者權益促進協 教育部 元性別(LGBTI)兒少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阻
,辦理 LGBTI 性別多樣性議
會 力之因應方案,爰建請仍維持原回應文字。
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
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
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特質、認
同或傾向,將多元性別性別多樣性議
題融入各類非正式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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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67.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
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
,訂定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
別社會性別的多樣性及多元家庭(含
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等)
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因多元性別一詞係指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
年以「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 與雙性人等,且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
社團法人台灣全
導及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 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46 3/A 68 國媽媽護家護兒 行政院性平處
資源辦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業經本院性別平等會委
聯盟
媒體及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 員多次討論並簽奉核定正式對外公告,爰不予修
性描繪」及「辦理民意調查」等策略 正。
,推動多元性別LGBTI權益保障,提升
民眾對多元性別LGBTI及多元家庭之認
識與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務
輔導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LGBTI及多
元家庭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
68.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
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
,訂定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
別性別的多樣性及多元家庭(含同性
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等)之認
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年以
「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及
因多元性別一詞係指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
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
與雙性人等,且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
辦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
中華兒少愛滋關 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47 3/A 68 及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 行政院性平處
懷防治協會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業經本院性別平等會委
繪」及「辦理民意調查」等策略,推
員多次討論並簽奉核定正式對外公告,爰不予修
動多元性別LGBTI權益保障,提升民眾
正。
對多元性別LGBTI及多元家庭之認識與
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務輔導
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LGBTI及多元家
庭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
同性婚姻此文句違反公投結果,請改
為同性家庭。
68.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
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
,訂定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
別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
非婚同居家庭等)多元的性別特質之
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年
因多元性別一詞係指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
以「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
與雙性人等,且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
社團法人台灣跨 及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
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48 3/A 68 虹者權益促進協 源辦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 行政院性平處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業經本院性別平等會委
會 體及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
員多次討論並簽奉核定正式對外公告,爰不予修
描繪」及「辦理民意調查」等策略,
正。
推動多元性別權益保障,提升民眾對
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 多元的性別特質
之認識與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
業務輔導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及多
元家庭權益 多元的性別特質宣導納入
輔導考核指標。
財團法人台灣兒
49 3/A 76 童暨家庭扶助基 建議刪除參考首次國家報告之字句。 幕僚單位 同意刪除。
金會
第 12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
【衛福部(統計處)】
第 89 點,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已研析
已更新,如附檔書面意見回應附件1。
台灣家長守護婦 近 10 年兒少自殺死亡趨勢。查附件
50 3/C 82 3-7 衛福部(統計處) 【幕僚單位】
幼權益協會 3-7兒少自殺死亡人數,僅呈現4年兒
本次國家報告主要呈現2016年以後新作為,2015
少自殺死亡人數。請補足其餘6年之兒
年前統計數據可參首次國家報告。
少自殺死亡人數數據 。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
【衛福部(統計處)】
稿 第 89 點,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已研
原住民族委員會僅提供2016-2019年原住民族人口
析近 10 年兒少自殺死亡趨勢。查附
台灣家長守護婦 註記檔予本部計算原住民族相關死因統計,爰僅
51 3/C 82 3-8 件3-8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僅呈 衛福部(統計處)
幼權益協會 呈現此4年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
現4年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請補
【幕僚單位】
足其餘 6 年之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
本次國家報告主要呈現2016年以後新作為。
數數據 。
首次國家報告第192點次已摘要敘明兒童及少年安
全實施方案之執行情形及管考機制。本點次係於
非僅定期檢視兒少死亡情形,依據
財團法人靖娟兒 首次國家報告基礎上,延伸說明行政院兒權小組
《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之管考
52 3/C 86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兒少死亡情形,督導相關
規定,應敘明乃每半年以執行績效總
會 機關分析死因以推動適切之因應策略。考量提案
指標檢視方案執行成效。
者建議內容已列於首次國家報告,爰建議免增
列。
【教育部】
學校可檢視學生通學之實需,依權責提案納入各
參考日、韓推動學童通學環境改善的 縣市政府(道安聯席會議)相關會議研議,以強
政策經驗,建議我國業務主管機關在 化學校周邊通學設施建設及改善;另教育部配合
管考措施方面,應可以統計表方式, 每學年度檢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周邊通學設備建
財團法人靖娟兒 呈現每年各項規劃、設計與施工之改 構情形,並提供建議予學校參酌,以作為後續精
88 教育部
53 3/C 童安全文教基金 善情形,包含改善方式、項目、類 進之依據。
(b) 交通部
會 型、數量在內等資訊,並也建議應同 【交通部】
步將相關通學環境之宣導與執法措施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3,881校,各校特性與問題
(及情形)一併呈現,方便查詢了解政 各異,前開通學環境改善措施涉及各縣市政府交
策推動現況,並滾動調整。 通、道路工程、執法、監理、教育以及學校的主
管權責。
2.本部將轉知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內政部消防署前一輪已回應】
因「意外之淹死及溺水」、「呼吸的其他意外威
脅」事件,消防機關主要係負責後端之緊急救護
工作,以人命搶救為考量,無年齡之分,爰「減
少」兒少溺水事件1節,非屬本署業務,無相關資
料可提供。
【衛福部社家署】
1.依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意外之淹死及溺
水」權責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水利
署、交通部觀光局、教育部體育署;「呼吸的其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他意外威脅」權責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衛
議」第2點(補充近5年新作為及成效,
54 3/C 童暨家庭扶助基 衛福部(社家署) 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尤針對死因前三名之「意外之淹死及
金會 2.依據「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預期績效總
溺水」、「呼吸的其他意外威脅」)
指標,針對水域安全,將游泳技能及溺水救生納
入學校教育、加強辦理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
游泳池設施設備及救生員配置;針對居家安全,
辦理玩具及一般兒童商品檢驗及查核、兒童防墜
議題宣導講習活動、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人員
教育訓練及工作檢討會議,另新生兒衛教指導服
務參第176點。
【幕僚單位】
死因前三名之「意外之淹死及溺水」、「呼吸的
其他意外威脅」補充於註腳說明。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議」第4點(補充12-17歲少年交通事故 前已修正CRC第二次國家報告二稿第88點(a)ii文
55 3/C 童暨家庭扶助基 交通部
傷害防治作為,尤針對較常使用之自 字。
金會
行車)。
第 13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
稿 第 89 點,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已研
【衛福部(心口司)】
析近 10 年兒少自殺死亡趨勢。查附
台灣家長守護婦 補充2011年至2015年資料如書面意見回應附件2。
56 3/C 89 3-10 件3-10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 衛福部(心口司)
幼權益協會 【幕僚單位】
因統計,僅呈現5年兒少自殺原因統
本次國家報告主要呈現2016年以後新作為。
計。 請補足其餘 5 年之兒少自殺自
殺原因統計數據 。
89.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
少自殺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層
及流行病學變項進行分析,持續推動
跨部會資料庫串連以評估相關因素,
並定期召開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
針對兒少自殺死亡、通報資料及各項
防治作為、成效等,諮詢專家學者及 本部已督請各縣市衛生局之關懷訪視員,於訪視
兒少意見,並請各部會針對青少年、 時,應適時提供家屬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情緒
中華兒少愛滋關
57 3/C 89 學生等年輕人口群,加強推動於校 衛福部(心口司) 支持及個案照護技巧及危機辨識等相關知能,以
懷防治協會
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理健康促進 增加家長對於自殺防治之認識,建議仍維持原文
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之辨識及 字。
評估,以及加強連結個案所在場域之
心理健康資源等防治作為。並增加家
長對自殺防治認識宣導。自殺防治通
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件3-
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68 點及
第 269點。
90.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 為提升自殺通報個案其家庭支持,本部已督請各
供自殺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 縣市衛生局之關懷訪視員,應提升對於兒少自殺
中華兒少愛滋關
58 3/C 90 對象,並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及家
懷防治協會 個案之敏感度,積極提供個案及其家庭所需之心
庭關懷訪視服務,降低再自殺企圖 理健康或精神醫療資源,並於訪視時,提供家屬
21。 衛福部(心口司) 相關危機辨識知能及緊急求助管道,並與社政單
90.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 位建立橫向聯繫,以持續提供個案其及家庭所需
社團法人台灣全 供自殺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 之服務及資源,提升訪視服務成效。建議仍維持
59 3/C 90 國媽媽護家護兒 對象,並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及家 文字「...並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
聯盟 庭關懷訪視服務,降低再自殺企圖 ,降低再自殺企圖」。
21。
1.個案有自殺行為後,30天內再自殺風險較高。
依據統計,108年0至17歲自殺通報人數為2535人
,30天內再自殺人數為261人,30天內再自殺率為
10.3%;109年0至17歲自殺通報人數為3893人,30
天內再自殺人數為455人,30天內再自殺率為
11.7%。
2.惟有關再自殺企圖之數據,僅能從自殺防治通
報系統之資料進行分析,其數據因前揭之限制,
其涵蓋族群僅能局限於「兩次自殺皆有被通報」
之個案。舉例來說:個案第一次自殺沒有被通報
,第二次自殺被通報;或是個案第一次有被通報
除了兒少企圖自殺通報、關懷訪視服 ,第二次自殺未被通報,雖前揭2種情況個案實質
務之人次提升之外,請說明兒少「再 上皆有再自殺之情事,但因網絡單位未落實通報
台灣家長守護婦
60 3/C 90 自殺企圖」是否有降低?若有,請說 衛福部(心口司) ,將無法列入計算。
幼權益協會
明比例為何?若無降低,請說明原因 3.108年自殺防治法公布施行,已明定責任通報人
及具體改善方案。 員,各類人員依該法第11條規定,於知悉個案有
自殺行為情事時,應依法通報。統計資料也顯示
,109年之自殺通報量相較於108年已有大幅增加
,個案有自殺行為而未被通報之情況亦將逐年減
少。因此自殺通報統計數據之上升,並不一定能
代表台灣兒少再自殺企圖情況增加。
4.本部將持續鼓勵各相關單位依法通報,並籲請
教育單位及各縣市衛生局之關懷訪視員,應提升
對於兒少自殺個案之敏感度,積極提供個案於校
園或社區所需之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或精神醫療
資源,並於訪視時,提供家屬相關危機辨識知能
及緊急求助管道,以降低其再自殺風險。
第 14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3. 2019-2020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附件3-11點次誤植,已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
台灣家長守護婦 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
61 3/C 91 3-11 教育部 附件3-11修正為第3點及第4點,並補充修正部分
幼權益協會 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
文字。
育」
建議說明近年增加之專任輔導教師及 附件3-11點次誤植,有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
財團法人靖娟兒
91 專任輔導人員人數,及藉由研習及定 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
62 3/D 童安全文教基金 教育部
(c) 期培訓增加輔導人力之專業知能之成 育」,同意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3-11修
會
效。 正為第4點。
1.衛福部自2020年起試行邀請兒少代表參與行政
院與衛福部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僅係單一
1. 建請補充兒少參與中央政府兒少福
部會作為。又兒少代表係由各縣市兒少推舉選出
利與權益推動會議的人數統計(與附
,並非由衛福部進行遴選,將兒少特殊處境納入
件3-12同)。
社團法人台北市 考量,故無法如附件3-12呈現兒少代表具特殊處
2. 建請說明附件3-12 成人委員人數
63 3/D 92 3-12 基督教教會聯合 衛福部(社家署) 境人數。綜上,建議暫不新增或補充附件呈現兒
是涵括哪些類別。
會乘風少年學園 少參與中央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人數。
(如: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
2.可參考所提意見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
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
件3-12,增加說明成人委員包含「各縣市政府首
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等)
長及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
等」。
1.各縣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條遴選兒少代表,並提供培力與交流意見之
平臺,與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
附件3-12 2020年兒少代表增加37位, 代表共同討論兒少權益事項。
一般兒少代表增加29位,特殊處境原 2.考量兒少權益議題廣泛多元,衛福部督導各縣
住民族增加2位、新住民增加6位,身 市確保兒少代表之多元性。各縣市亦未對特定之
心障礙相較2019年卻減少了3位。建議 特殊處境兒少限定參與比例,而是以多元性為目
社團法人臺灣兒 於國家報告內說明特殊處境兒少代表 標,故歷年各類特殊處境兒少人數略有增減。爰
64 3/D 92 3-12 衛福部(社家署)
童權益聯盟 的名額比例分配原則,以及人數改變 此,建議免納入國家報告。
之原因。另,除了目前原住民族、新 3.另,衛福部藉由對各縣市定期調查,引導各縣
住民與身心障礙3種特殊處境,是否增 市鼓勵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新住民、中輟或中
加其他類型以確保不同族群兒童之表 離、家外安置、經濟弱勢等六類特殊處境兒少參
意權。 與政府決策與協調機制。(因兒少代表為中輟或中
離、家外安置、經濟弱勢情形為近二年新增調查
項目,數據尚不完整,建議免納入本次國家報告
附件呈現。)
1.教育部國教署於有關學生事務之相關法規或議
題研議,如學生服儀原則制定、校外人士協助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訂定、校規
1. 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外,教育 制度研議(如學生獎懲及申訴制度、在校作息、開
部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訂定或修正許多 放外食等)、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撰寫等,均會
行政與立法措施時,皆有邀請兒少參 納入兒少代表參與討論,透過兒少以各種形式與
與(如:地方政府兒少代表、學校推 教學現場之校長、主任進行意見交流,使教育部
薦或自主報名的學生代表),建請補 國教署各項法規及政策研訂更符合兒少實際需
充列表與兒少參與人數統計。 求。
2.至所提列表統計兒少參與人數部分,因涉及各
該業管單位,本部後續將研議納入調查統計之可
行性。
社團法人台北市
65 3/D 95 基督教教會聯合 教育部 1.為鼓勵青少年參與教育公共事務,教育部國教
會乘風少年學園 署自108年起成立青少年諮詢會,提供專責處理兒
少對教育事務建言之平臺,青少年諮詢會委員將
針對關注議題研議提案,並於任期內陸續舉行的
定期會議中進一步討論。凡經決議,則送交相關
2. 為使審查委員了解國家落實CRC實 業務單位進一步評估參採,以推動更符合兒少權
質內涵,建請補充政府參採或如何權 益的教育政策及計畫。
衡兒少參與相關會議所提出的相關建 2.另教育部國教署亦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與
議,可列點說明。 署長有約」活動,邀請各分區參與學生透過審議
式民主方式凝聚通則性校園問題,由學生做出提
案後,再由教育部國教署針對提案內容進行研議
,規劃未來工作事項,並在各場次的「署長有
約」活動中由署長親自對提案做出回應,達到鼓
勵青年參與及保障兒少表意權的目標。
第 15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教育部國教署署長信箱所陳情案件多為民眾反
映學校不當行政措施或教師不當言行相關案件,
由教育部國教署函請學校說明妥處後向陳情人回
復,教育部國教署署長信箱網頁亦可填寫滿意度
調查。
建請補充「署長信箱」申訴案件的分 2.有關學生申訴案件目前多為學生就事件之調查
社團法人台北市 類及其占比,以及是否參照CRC理解學 處置措施不服而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6 3/D 97 基督教教會聯合 生對於申訴案件的處理過程,是否對 教育部 ,由署長信箱進行申訴案件分類及佔比將無法反
會乘風少年學園 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類 映是否對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
似滿意程度之調查。 3.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未來將請各
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提供諮詢管道與聯繫窗口
,以便提供學生諮詢服務;教育部國教署亦將於
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設置學生申訴服務專區
,以提供相關諮詢協助,並進行相關案件分類統
計。
1.依教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
點第1項第1款,青少年代表12人至14人:透過公
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12歲至24歲青少年擔
98.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任。
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 2.目前現任為第3屆,遴選委員14名,任期自110
台灣家長守護婦
67 3/D 98 青少年諮詢會,共遴選出 13 名十二 教育部 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其中12歲~18歲8名、
幼權益協會
至十八歲青少年委員,定期召開會 19歲~24歲6名。
議。 3.本(98)點次建議修正為「2019年訂定《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
青少年諮詢會,目前共遴選出14名青少年委員,
其中12至18歲青少年委員8名,定期召開會議。」
1.依教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
點第1項第1款,青少年代表12人至14人:透過公
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12歲至24歲青少年擔
建請提供教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 任。
員的年齡分佈(未滿16歲、16~18 2.教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現任委員為第3
社團法人台北市 歲、19~20歲、超過20歲)、正在就讀 屆,任期自110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委員背
68 3/D 98 基督教教會聯合 學籍(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大 教育部 景資訊如下:
會乘風少年學園 學、碩士班、博士班)、性別、原住 (1)年齡:未滿16歲1名、16~18歲7名、19~20歲6
民、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比例 名
等資料。 (2)學制:國民中學1名、高級中等學校7名、大學
6名
(3)性別:男性9名、女性5名
(4)身份:新住民子女4名、身心障礙身分1名
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
建請提供目前各層級的高級中等學校 共24位:
課程審議會中,學生代表的年齡分佈 1.年齡:未滿16歲0名、16~18歲4名、19~20歲4
社團法人台北市 (未滿16歲、16~18歲、19~20歲、超 名、超過20歲16名。
69 3/D 100 基督教教會聯合 過20歲)、正在就讀學籍(國民中 教育部 2.學制:國民中學0名、高級中等學校3名、大專
會乘風少年學園 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學、碩士班、 院校18名、碩士班1名、就業2名。
博士班)、性別、原住民、新住民子 3.性別:男性15名、女性9名。
女、身心障礙身分比例等資料。 4.身分:原住民族1名、新住民子女4名、身心障
礙身分2名。
第 16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查「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
102點次之原文為「第2020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占會議組
織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 。《高級中等教
1.2021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高級中
育法》 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
等教育法》
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具有行使提案討論、審
2.原文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是否
議表決之權利」,「以下」為誤植,已請衛福部
為誤植,國民中小學仍未有學生代表
協助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報告二稿第102點次文
,抑或教育部已建議各級學校,只是
字,將「以下」兩字刪除。
仍待時機成熟完備法令。
2.另有關所提國民中小學仍未有學生代表,涉及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有關校務會議成員之
規定,本部國教署將納入未來國民教育法修法研
議。
有關提案者所提「建請提供是否有對於學生參與
情形進行調查及其相關訊息,並有無協助解決學
生參與之困境」,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分,回
應說明如下:
1.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修正明定學生代表
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110年5月26日華總
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定自
3.建請提供是否有對於學生參與情形
社團法人台北市 1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為緩衝。因全國高級
進行調查及其相關訊息,並有無協助
70 3/D 102 基督教教會聯合 教育部 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8%參與情形之調查,
解決學生參與之困境。
會乘風少年學園 需俟110年10月1日各校完備法定程序後,本部國
教署將規劃於11月進行調查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代表8%參與情形,預計於110年12月全部調查。
2.為協助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應行注意事項
,後續將於110年7月底前通函檢送「高級中等學
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參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提供學校辦理。
有關提案者所提「建請列出實際參與情形及滿意
度調查」,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分,回應說明
如下:
1.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修正明定學生代表
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110年5月26日華總
一義字第110000492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定自
1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為緩衝。因全國高級
4.建請列出實際參與情形及滿意度調
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8%參與情形之調查,
查,並列於附件。
需俟110年10月1日各校完備法定程序後,本部國
教署將規劃於11月進行調查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代表8%參與情形,預計於110年12月全部調查。
2.為協助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應行注意事項
,後續將於110年7月底前通函檢送「高級中等學
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參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提供學校辦理。
為落實安置機構相關申訴,本署於2018年將兒少
機構內部申訴機制項目,納入機構輔導查核項目
所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核表」若 ,目前規定主管機關每年進行2次輔導查核;2019
社團法人臺灣兒 旨在規範主管機關查核所轄機構確有 年增列建立外部申訴機制,並透過業務聯繫會議
71 3/D 108 衛福部(社家署)
童權益聯盟 落實兒少表意,建請說明該查核表之 ,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申訴處理機制,包含
執行成效。 調查機制、處理程序及回復申訴的期限等,以完
備安置兒少之申訴機制,並提供給安置兒少及其
家長知悉。
第 17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11.《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
證明具醫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
【衛福部(健康署)】
或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
本點次建議修正訴求為未成年懷孕人工流產等相
家庭生活者,得依本人自願施行人工
財團法人勵馨社 關協助機制,建請改分社家署主政。
流產,未成年人則需經其法定代理人 衛福部(健康署)
72 3/D 111 會福利事業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同意,政府並應提供可近性的協助輔 衛福部(社家署)
會 有關民團建議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111點文字
導機制,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
修正,回應說明如下:民間團體建議文字與報告
輔導服務方案參第 281 點及《周產期
內容意思一致,爰不予修正。
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參
第 248 點。
1. 我國之懷孕未成年人於現行法下,
無論是遭受性侵害、繼續懷孕將危及 【衛福部(健康署)】
其身心健康等情形,若其欲人工流產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
,仍一律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報告 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
文字雖稱已提供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之
但針對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雖 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包括「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
能行使同意卻未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
決定之情形,則未見到回應,建請為 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
衛生福利部應於報告中提出相應機 協助。」爰本項建請新增衛福部社家署回復。
制;例如:針對特殊處境兒少應有其 【衛福部(社家署)】
他方式因應,如第三方協助機制等來 同下第2點說明
因應。
1.人工流產涉及個人生育決定,且我國未有法律
授權建立通報制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財團法人勵馨社 有關病歷、醫療、性生活等個人資料屬特種個資
衛福部(健康署)
79 3/D 111 會福利事業基金 ,非該條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情形
衛福部(社家署)
會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宜由公權力介入
蒐集,仍有爭議。
2.現行衛福部社家署及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辦理
「未成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未成年少女懷孕服
2. 衛福部應提出我國未成年人施行人
務流程」,倘若有社會福利機構、學校、醫療院
工流產情形之統計資料,以利提出建
所及戶政事務所等專業人員發現或接觸到未成年
置相關協助機制。
懷孕少女或未成年小爸媽,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
有相關需求,並取得當事人同意後依照流程協助
轉介到各地方政府,提供未成年懷孕少女或未成
年小爸媽相關資源或福利服務等整合性服務。
3.有關未成年人人工流產諮詢輔導機制,本署110
年業委託辦理之「人工流產諮詢與諮商服務模式
先驅計畫」,將納入未成年人人工流產諮詢/諮商
服務模式,強化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輔導機制與
功能。
114.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
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 【內政部】
辦理登記,該性別係屬「生理出生時 有關建議將「生理性別」文字修正為「出生時指
指定性別」。性別變更登記須檢附「2 定性別」1節,查本部此段所敘內容,旨在說明戶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 政機關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登載之「出生別」係依
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 醫療院所出生證明所載之生理上性別予以判定,
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無庸重 內政部 因此,稱「生理性別」僅係描述上開事實情況,
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辦理出生別之 衛福部(健康署) 並非為名詞定義,爰建議無須修正為「出生時指
性別變更登記。為避免雙性兒童有過 定性別」。
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2018年訂定 【衛福部(健康署)】
《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 有關出生證明書之「出生者之性別」欄位係指新
性建議原則》,並建立「未成年雙性 生兒於出生當下,由接生者依新生兒之生理性別
財團法人勵馨社 人之性別矯正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 判定後填報。
74 4/B 114 會福利事業基金 單(16家)。
會
第 18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會
我國近十年出生通報統計年報雖有統 1.本部訂立《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
計性別不明兒童,每年統計僅均為2名 性建議原則》及建立「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
以下、十年來共5名,與聯合國等國際 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單,係為利各類醫事人員
統計資料落差甚大,以108年出生通報 及醫事機構遵守及提供民眾參考依據,爰無相關
活產性176,000人中雙性人卻僅有2名 統計或研究資料。
,比例上落差極大,建請提出以下相 2.有關國內有多少雙性人曾於未成年時接受手術
關資料:國內已有多少雙性人曾於未 衛福部(醫事司) 之統計,依健保署統計105年至108年期間申報器
成年時受不當手術或治療?衛福部訂 官切除手術之就醫人數及人次如下:
立《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 年度 人數 人次
同性建議原則》及建立「未成年雙性 105 6 7
人之性別矯正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 106 3 3
單之實施成效如何?有無進行相關統 107 4 4
計或研究? 108 4 4
1.經調查,高級中等學校24所偏鄉學校高二學生
,在高一上學期選修科技資訊課程計637位,同意
1. 請於附件補充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 課程內容使其成長收穫很多的學生數計526位,滿
媒體素養課程,學生學習滿意度。 意度達82.6%。
2. 當前為解決偏鄉相關問題,教育部 2.感謝委員對數位學伴計畫的肯定。教育部「數
培訓大專校院學生,運用資訊工具與 位學伴計畫」以大學學伴制為概念,運用網路進
資源導入教學,透過線上即時陪伴與 行陪伴與學習,招募、培植大學生擔任偏遠地區
學習的「數位學伴計畫」,協助提升 國中小/DOC學童之學伴,藉由視訊設備與線上學
75 4/D 118 黃建維 教育部
偏遠地區學童學習動機與興趣,此計 習平臺,讓教學端(大學生)與學習端(國中小/DOC
畫成效良好,建議教育部將其歷次國 學童)以定時、定點、集體方式,每週2次(每次2
中小兒少滿意度調查放進國家報告, 堂課,每堂課45分鐘),進行一對一線上即時陪伴
相信國際審查委員樂見我國對於偏鄉 與學習,為偏遠地區的學童打造更多元的數位學
兒少,擁有促進兒少城鄉學習機會均 習與環境,藉以提升學童學習動機與興趣,105年
等的機會。 至109年執行成果如附件。另本計畫僅有對執行相
關單位人員做問卷調查,沒有對國中小兒少進行
滿意度調查。
123.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學校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蒞校
演講、活動演出等,應注意不得為特
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
社團法人台灣跨
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
76 4/E 123 虹者權益促進協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情事。惟校外團體如對學校禁止入校
會
有疑慮,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指
定專責單位逕行諮詢、申訴。並增訂
監督、溝通、申訴機制及流程,以及
學校、權責單位與民間團體、校外人
士間的溝通機制。
財團法人台灣兒
非在第2次國際審查期間完成之法令
77 4/F 125 童暨家庭扶助基 幕僚單位 採納建議,本點刪列。
(亦即仍為草案者)建議不須陳述。
金會
1.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學生表意權,本部國教署
分以109年9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07895A號
函請主管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109年9月29
1.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0599號函請各直轄市政
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只保障國立 府教育局及各地方政府,調查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與社團權利, 社團之發展狀況,並依調查結果分別函請各該主
並非每個市立學校的兒少皆可以受到 管機關落實督導。
保障。 2.本部國教署亦將持續督導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確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
團體活動時間規劃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學生社
團,以維護學生參與社團之權益。
2. 各校每學年需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
每學年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團開辦數量與情形,
團開辦數量與情形點,請補充說明統
係由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填報,另有關國中小社團
計來源為全國學校,還是只有教育部
78 4/F 126 黃建維 教育部 數則由本部國教署另案發函各地方政府統計。
主管學校。
第 19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
學校團體活動時間規劃說明及注意事項」第1點規
定略以,各校可因應實際需求,於團體活動課程
安排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會活動。
2.復依前開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社團活動依學生
3. 有學校安排高三學生社團為「學術 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
性社團」,實質上兒少不能自由選擇 社團,並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
社團,社團時間也是拿來考試使用, 3.綜上,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
請教育部排除與此類似相關數據。 ,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學生選社依其興趣、性向
,以自願選社為優先選社辦理。有關學術性社團
活動時間用來考試部分,本部將督請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及各地方政府所主管學校及本署所主管
學校,依上開注意事項辦理,以維護兒少參與社
團之權益。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1.補充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127點之註腳。
財團法人台灣兒
議」(請補充隱私權調查分析,如公、 2.教育部國教署未來將針對前開指標隱私權部分
79 4/G 127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私立學校、性別差異等,並納入國小 進行分類(如公、私立學校;性別差異等)分析,
金會
部分)。 並依據分析結果擬定相關因應政策。
1.有關所詢不當管教相關調查項目(申訴類別-體
罰、侵犯隱私、性騷擾等相關申訴類別),目前尚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提供不當管教相關調查項目(總受
無統計相關內容,因涉個人隱私,未來將再研議
80 4/G 129 基督教教會聯合 理人數、申訴類別-體罰、侵犯隱私、 教育部
是否納入調查統計項目之可行性。
會乘風少年學園 性騷擾等相關申訴類別)。
2.體罰案件受行政處分統計表詳見CRC第2次國家
報告二稿附件5-25-1。
附件5-2所列之統計表,與衛生福利部
統計處官網目前可供下載獲取之統計
資料項目不符,後者有「其他」項目
,前者卻無,雖兩者最終整理之年度 有關兒少保護案件「受虐類型」統計項目,雖105
合計數字相同,但後者所列之「其 年及108年公務統計資料有包含「其他」統計細項
他」項目統計數量龐大,即便在國家 ,然考量「其他」項目尚難解釋兒少受到不當對
財團法人靖娟兒
報告的呈現上,已將該項目底下的數 待的內涵為何,爰透過系統資料勾稽,將社工人
81 5/A 133 5-2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保護司)
字釐清並分配至其他各項目中,而使 員手動勾選「其他」類型數據歸納為正確的不當
會
其合計總數統一,但究其根本,每年 對待類型,以呈現真實的受虐類型數據;另兒少
定期發布之統計項目與數字,實不應 保護受虐類型公務統計110年起已刪除「其他」項
僅在國家報告中呈現,應有其每年統 目,以避免爭議。
一之格式,亦不應朝令夕改,或每四
年才對外整理釐清,有違數據公開透
明之意旨。
附件5-4、附件5-5表格數據,建議重
新檢視、修正,或補充數據落差之說
台灣全國兒少安
82 5/A 133 5-4 明。各分齡層中:其總安置數與親屬 衛福部(保護司) 本案前已修正如附件5-4、5-5
置機構聯盟
安置、家庭寄養、機構安置之總和不
吻合。
舉例說明:
(1)附件5-4緊急安置中,2016年0-3歲
總安置為88人次;但2016年0-3歲的親
屬安置(0人次)、家庭寄養(34人次)、
機構安置(38人次),加總總和為72人
台灣全國兒少安
83 5/A 133 5-4 次(小於總安置人次:88)。 衛福部(保護司) 本案前已修正如附件5-4、5-5
置機構聯盟
(2)附件5-4緊急安置中,2016年12-15
歲總安置為90人次,但2016年12-15歲
的親屬安置(12人次)、家庭寄養(21人
次)、機構安置(67人次),加總總和為
100人次(大於總安置人次:90)。
第 20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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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5-5繼續安置中,2019年0-3
歲總安置為129人次;但2019年0-3歲
台灣全國兒少安
84 5/A 133 5-5 親屬安置(5人次)、家庭寄養(34人 衛福部(保護司) 本案前已修正如附件5-4、5-5
置機構聯盟
次)、機構安置(61人次),加總總和為
100人次(小於總安置人次129)。
1.附件5-10,社安網中關於家庭重整
針對兒少保護安置個案,除提供個案安置相關服
的部分,除了安置服務、長期輔導計
務外,社工亦以家庭為中心,評估家庭功能,擬
台灣全國兒少安 畫、自立生活以外,應該尚有針對安
85 5/A 135 5-10 衛福部(保護司) 定家庭處遇計畫,包括提供親職教育、心理諮商
置機構聯盟 置兒少原生家庭提供之相關服務。
輔導、就學輔導及就業協助等服務,106年至109
2.建議於附件5-10圖表中,補充此類
年服務人次共37萬953人次、37萬2,577人次、37
相關服務的圖示說明。
萬4,777人次及38萬6,757人次。
124.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107年至109年分
年聘用社工人力,至109年達總計3,021名,分年
人力及經費需求如附件檔。除充實社工人力之外
,為使保護性社工人力專業久任,提高留任率之
改善措施如下:
1.對於公部門保護性社工自312薪點起聘,薪點折
合率為每點133.6元,且保護性業務比重達80%以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上者每月加領風險工作費3,000元,即為4萬4,683
86 5/A 136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7點(補充結構性改善…)末段 衛福部(社工司)
元;最高晉升至424薪點,即為5萬9,646元,並與
金會 「…提高留任率之改善措施」。
一般性社工薪資維持一定差距。
2.輔以配搭相關執業安全措施,建立友善執業環
境,以使保護性社工專業久任。
3.為保障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理薪資,同
時建立補助民間團體社工人員依年資及風險等級
之階梯專業服務費,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
會福利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
兒少保護公部門社工人力數為551名,
以每年平均服務案件量為2萬件估算,
財團法人靖娟兒
136 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為1:36案,經
87 5/A 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保護司) 本案係更正錯字,謝謝指正。
(b) 《社安網計畫》補充公部門兒少保護
會
社工人力至676名,平均每人負荷案件
量降至1:30案。
有關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5-11(第135點)
社團法人台灣全 「《社安網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
附件5-15第3個表格,統計至2021年?
88 5/A 137 5-15 國媽媽護家護兒 衛福部(社家署) 案執行情形」,本署每年年中接受地方政府及團
月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聯盟 體申請下一年度之多元服務方案,故表3為2021年
全年度核定補助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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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依據:
(1)學生輔導法第11條規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學
校班級數達55班以上及學校主管機關每20校置1人
,並依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於106年8月1日起
逐年增加。
(2)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
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
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
員。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
1.附件5-17學校專業輔導人力,每年 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專業輔導人員
實聘人數皆少於應聘人數,約100人左 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
台灣全國兒少安 調其服務區域,以提供偏鄉小校輔導資源,於107
89 5/A 137 5-17 右。 教育部
置機構聯盟 年8月1日起逐年完成設置。
2.建議應補充說明為何每年都有聘用
人力不足之情形。 2.查部分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因地處偏遠招募
不易及招募多次無人報考或報名人數少,教育部
將請各地方政府持續依法辦理專輔人員招聘事
宜。
3.後續精進作為:
(1)教育部國教署每3年調查各地方政府校數及班
級數,據以調整補助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數,倘
期間因校數或班級數下降,致使該縣市應聘專業
輔導人員人數減少,教育部仍依原核定人數予以
補助,檢討期程以101至103年,每3年類推。為因
應學生輔導議題增加,完善預防與輔導機制,現
行以107至109年應聘數推估110年補助各地方政府
專業輔導人員補助員額數,以降低少子化衝擊及
提供適切專業輔導人員人力資源予地方政府統籌
運用。
(2)為提升久任意願並建置完善薪資制度,教育部
國教署業於110年1月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
(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提高每年
每位專輔人員最高核定計畫金額上限,其計畫金
額上限範圍涵蓋至督導人員及專輔人員職等晉級
上限之人事費,以鼓勵各地方政府採計專輔人員
年資晉薪。
(3)為了解各縣市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情形
社團法人台灣全
建議補充說明地方政府應聘與實聘人 ,按季定期督管,請各地方政府應聘足專業輔導
90 5/A 137 5-17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數差的原因 人員,並可由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輔諮中心業務
聯盟
費,編列聘請醫師、兼任專輔人員支援三級輔導
工作,必要時,結合相關網絡資源,以提供完善
輔導服務。
(4)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輔人員人事費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
經費。以建立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作與溝通
之平台,並持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政府確依
「學生輔導法」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辦理專輔人員設置事宜。
1.查本方案2019年共服務2萬1,470 人次。另服務
家庭之照顧者15歲~未滿20歲2.38%、20歲~未滿30
財團法人勵馨社 1. 數據的呈現? 歲15.44%、30歲~未滿40歲52.94%、40歲~未滿50
137
91 5/A 會福利事業基金 2. 使用者年齡的分析? 衛福部(社家署) 歲16.17%、50歲以上13.08%。
(c)
會 3. 成效的評估? 2.為評估服務成效,本署刻正編制育兒指導服務
工作指引手冊,提供服務指引並研訂成效評估指
標,以供服務單位運用。
財團法人台灣兒
137 維持參首次國家報告,俾指引翻閱首次國家報告
92 5/A 童暨家庭扶助基 建議刪除參考首次國家報告之字句。 幕僚單位
(d) 相關內容。
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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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點次內容及附件5-18之數據,
無法清楚表達「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
本部自107年7月起補助成立7家「兒少保護區域醫
財團法人靖娟兒 合中心」是否平均布建於國內各區域
138 療整合中心(下稱兒保醫療中心)」,為兼顧區域
93 5/A 5-18 童安全文教基金 ,建議於附件或註腳說明羅列7個中 衛福部(保護司)
(c) 衡平性及服務就近性,按健保6大分區,每區補助
會 心、各中心之服務範圍及已補助給受
1家。
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之費
用規模。
139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任輔
94 5/A 黃建維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b) 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1.有關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9-25資料,係
勞動部填報與少年矯正機關(包括誠正中學、誠正
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明陽中學)合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之績效。
95 5/A 140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12點(附件5-10-1請補充說明參 勞動部 2.該職業訓練專班合作方式係依《辦理少年矯正
金會 訓人數偏低原因)。 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
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勞
動部研議合作方案,至少年矯正機關內辦理,其
中參訓學員名單由少年矯正機關提供。
145.(d)發展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性
財團法人勵馨社 霸凌之教案,協助教師融入教學,提
145
96 5/A 會福利事業基金 升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了解自己的身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d)
會 體界限、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求助
資源等知識。
1. 附件5-25,依年齡數據與依國籍數
據,兩者並不吻合。例如:依年齡表
中,2016年,總計120人;但依國籍表
1.附件5-25「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之
中,2016年,總計有563人。2017-
人數」之「依年齡」表1、「依國籍」表2,係法
2019的數據,依年齡與依國籍之數據
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裁定聲
,也都不一致。
請繼續安置、安置於中途學校等、停止安置之人
台灣全國兒少安 2. 附件5-25的兩個表皆在呈現地方法
97 5/C 150 5-25 司法院 數統計資料。
置機構聯盟 院辦理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安置情形,
2.兩表數據會有落差,乃因部分原始資料不明
年齡表的說明2註明該表依《兒少性剝
確、篩選條件易有偏誤,致無法正確判讀資料與
削條例》,國籍表的說明2註明該表依
統合。爰釐清調整校正後,以回歸原設定條件為
《兒少法》;這樣的說明仍未釐清為
宜,提供如原報表,免生疑慮。
何兩表會有數據落差。
◆建議針對數據進行檢視或更清楚地
提供數據落差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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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少性剝削證人證人除依規定保護其身分資料
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必要者,於偵查或審理
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
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
詰問時,亦同。
2.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5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
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
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
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被害人為兒童或
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
98 5/C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7點(補充性剝削證人保護及陪 司法院
,並得陳述意見。」準此,為落實本條陪同制度
金會 伴出庭等措施)。
,本院業於100年2月21日修正「法院辦理性侵害
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明定「被害人為
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審判
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及「法院辦理性侵
害犯罪案件,得安排陪同人坐於被害人之側,以
利其在場陪同,並應注意維護陪同人之人身安
全。」另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
護之重要事項第3點規範「如果您是兒童或少年,
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您到法院,他
們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亦同此旨。
1.以2019年為例,案件數依地區別依序為高雄市
156件、彰化縣106件、新北市92件、臺北市84
件、桃園市61件、臺中市57件、臺南市42件等較
多,原因係因人口數較多,其餘縣市差異不大。
1. 除全國資料外,建請補充各縣市相 2.2017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查緝數據大幅增加,係
關數據,以呈現了解不同縣市兒少遭 因當年7月至8月暑期青春專案將「兒童及少年性
受性剝削之差異。 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至第40條等散布性交、猥
社團法人台北市 2. 2017年有2948性剝削案件,但到 褻圖片或訊息之案件納入評比項目;為提升是類
99 5/C 143 5-20 基督教教會聯合 2018及2019年數據掉到700多件,有實 內政部 案件偵辦品質,2018年及2019年青春專案再將散
會乘風少年學園 質突破與效果。建請補充當年是否因 布兒少性剝削影(圖)像修正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推動相關政策或行政措施,還是社會 始予以核分,致使數據下降。警政署將賡續推動
氛圍影響,導致此成效,彰顯國家實 兒少保護及相關查緝工作,由各直轄市、縣(市)
質推動落實CRC。 政府警察局針對可疑之場所或色情業者、不法集
團等加強查察取締;並與民間團體合作,積極偵
辦利用網路平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
誘、媒介或使兒少遭受性剝削犯罪行為,以遏阻
戕害兒少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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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
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
起公訴」;同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案件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
嫌疑不足者」;同法第253條之1則規定:「被告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
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
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
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從而,如檢察官
依調查事證綜合判斷後,仍無法達到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第1項所規定之起訴門檻,仍應依第252條
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案件已達
起訴門檻,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參酌刑法第57條
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且認以緩起訴處分
為適當者,除提起公訴外,亦得諭知緩起訴處
分。
2、又如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除兒少本人外,其
法定代理人依得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
1. 建請補充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之 提起獨立告訴。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告
標準,2017-2019年皆以不起訴為數據 訴後,接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得依刑事訴
大宗,即便2020年不起訴數據下降, 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
但仍部分高於整體比例。兒少及其家 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人願意去報警走司法程序即是希望相 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者,
法務部 仍得依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得於接受處分
對人有受到相對應的懲處避免兒少再
遭傷害,希望能說明不起訴的原因, 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
或可讓前端社政、警政人員知悉需預 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備怎樣程度的證據才有利於辦案與判
決。
社團法人台北市 3、另就近5年(即105年至109年)之相關資料進行
5-21
100 5/C 143 基督教教會聯合 分析發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5-22
會乘風少年學園 偵查終結9,249人中,雖以不起訴處分占48.9%最
多,惟起訴占比自106年起逐年上升且於109年(占
45.4%)已高於不起訴處分(占34.0%);不起訴理由
則有九成七為犯罪嫌疑不足。經檢視109年度不起
訴處分書,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者,經研析有下列情形:
(1)依據卷內事證,不能確認影片內容為兒少,或
無法確認被告主觀上知悉被害人年紀,故難以認
定被告具主觀犯意。
(2)與法條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3)在論壇刊登訊息,但該論壇已設警示,未滿18
歲不得進入,過去法院也曾以此為由,判決無
罪。
(4)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或無法確認警方移送之被告
即為行為人。
(5)被害人指訴內容與客觀證據不符。
至案件是否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條所定起訴
之門檻,仍應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及卷內事證綜
合判斷,如未達起訴門檻,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各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2015 年大幅修正整部法規為《兒童及少年性
2. 建請相關機關補充說明,如何因應
剝削防制條例》,於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
時代變遷與社會氛圍造成《兒童及少
「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該條例第 2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
條明文禁止各種型態之兒少性剝削,除了傳統之
第三款規範的樣式逐漸改變,以彰顯
衛福部(保護司) 對價性交外,新增第二至第四款樣態,包含利用
國家依兒少成長環境需求,落實CRC期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待。如:兒少自拍裸照傳給他人亦算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
違法?猥褻行為之定義?檳榔西施算
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
是供人觀覽嗎?
物品;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
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建請補充相關行政措施與兒少性剝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
防制成果間的關聯性,包括:
,應辦理三級防制教育宣導,並於兒少性剝削防
1. 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報告及檢討
制諮詢會報告及檢討。2020年因應網路性剝削樣
社團法人台北市 內容
態案件數逐年增加(第三款),將拍攝製造兒少性
101 5/C 144 基督教教會聯合 2. 宣導的項目及成效。 衛福部(保護司)
交猥褻行為之照片與影像之案件型態列為年度重
會乘風少年學園 如:在兒少性剝削案件中發現亮點(
點宣導項目,強化預防成效,各部會均有其宣導
像:裸照頻傳),故在諮詢會報告或
特色,並於每次諮詢會擇定二部會作為下次宣導
進行檢討,還是特別加強哪部分的宣
報告單位。
導。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
係被害人向學校性平會申請調查,爰提供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性平法受理調查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補充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訴總受理 案件數如下:
102 5/C 145 5-23 基督教教會聯合 教育部
案件。 (1)2017年:2,501案
會乘風少年學園
(2)2018年:2,426案
(3)2019年:2,622案
(4)2020年:3,226案
從108年開始進行統計,將108及109年資料更新如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補充「未列為保護個案者,則視
書面意見回應附件3,相關服務資源包含社會福利
103 5/C 149 基督教教會聯合 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之實 衛福部(保護司)
服務、教育、衛政、警政、民政、司法(含法律諮
會乘風少年學園 際執行情況與數據。
詢)及其他服務資源。
財團法人勵馨社 1. 數據與分析? 親職教育輔導係針對父母提升相關的知能及技巧
104 5/C 152 會福利事業基金 2. 課程的內涵(性私密影像與性產業 衛福部(保護司) ,課程內涵多為家庭課題,並非以遭受之對待分
會 兩者的背景差異)? 類,目前無相關數據可提供。
109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評估列為保護性個案者,共有918人,並由其
財團法人勵馨社 1. 數據與分析? 依個案需求提供安置服務、諮詢協談、陪同偵
105 5/C 153 會福利事業基金 2. 回到八大的比例? 衛福部(保護司) 訊、就學輔導、心理諮商、就業、經濟扶助、法
會 3. 自立的協助? 律、戒治、社會適應、親職教育或輔導、網路安
全、資源連結及出庭等服務,總計服務人次共
23,396服務人次。
1.有關所詢不當管教相關調查項目(申訴類別-體
罰、侵犯隱私、性騷擾等相關申訴類別),目前尚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提供不當管教相關調查項目(總受
157 無統計相關內容,因涉個人隱私,未來將再研議
106 5/D 基督教教會聯合 理人數、申訴類別-體罰、侵犯隱私、 教育部
158 是否納入調查統計項目之可行性。
會乘風少年學園 性騷擾等相關申訴類別)。
2.體罰案件受行政處分統計表參見CRC第2次國家
報告二稿附件5-25-1。
1.108年本部國教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少年
保護辨識、通報暨輔導知能研習計91場次,共
8,400人次參與;109年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計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122場次,共7,868人次參與顯示本部國教署辦理
158 議」第2點(第142點至第144點…)末段
107 5/D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場次逐年提升。
(d) 「…通報訓練覆蓋【率】」,僅列出
金會 2.另查108年度教保服務人員受通報訓練覆蓋率約
場次/人次。
為15.75%;109年度教保服務人員受通報訓練覆蓋
率約為14.34%,嗣後將賡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俾逐年提升通報訓練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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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關於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中第30點至
第31點已有提及申訴機制如下:
30.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理、調
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陳情案件,除現有機制外,
第160點、第32點均未提到教保服務機 更新增遠距視訊陳情方式。
108 5/D 160 黃建維 構的幼生,造受權益侵害之救濟措施 教育部 31.有關幼兒教保權益,《幼照法》規定,教保服
,請補充說明。 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
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
服務機構處理時,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
方主管關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
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該段落標題為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
台灣全國兒少安 構體罰,但第161點只有矯正機關的內 尊重幕僚單位決定是否刪除兒少安置機構,如不
109 5/D 161 衛福部(社家署)
置機構聯盟 容, 刪除,則161點補充內容入下:據本部統計,2016
◆建議於標題刪除安置機構。 年至2020年兒少安置機構發生工作人員對院生有
不當管教或身體虐待等情,經通報並成案者,每
粗體標題雖寫「禁止矯正機關、安置 年平均計6件,為避免上開情事,本部社家署每年
機構體罰」,然161點次僅提及少年矯 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強化機構專業人員對於
正機關,並未說明禁止安置機構體罰 認識與落實CRC權益保障,另於2020年修訂兒少安
社團法人臺灣兒 置機構輔導查核表,列入定期檢視機構有無酷刑
110 5/D 161 之作為,而當前安置機構仍有不當對 衛福部(社家署)
童權益聯盟 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
待事件。建議提供禁止安置機構體罰
之相關政策法規,以及在矯正機關與 兒少情形之項目。
安置機構使用體罰的相關統計數據。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明定,對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要藥品等
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
通報,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並完成調查報
告,後續分別由教育、社政及少年法院(庭)依兒
少施用毒品級數及在學情形,分工給予兒少輔
導。
2.爰本部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
領」之兒少毒品防制政策,督導直轄市、縣(市)
政府針對施用3、4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提供輔導
財團法人勵馨社 1. 是否有在學與非在學數據? ,並依兒少需求協助連結戒癮資源、諮商輔導資
169 源、治療資源、生活技能訓練及其他社會福利服
111 5/E 會福利事業基金 2. 非在學之輔導機制,地方政府與民 衛福部(保護司)
(b) 務資源等,以改善其人際關係及生活適應等相關
會 間單位的合作模式為何?成效如何?
問題;其餘在學、施用2級以上毒品之兒少案件則
分別由學校及司法單位處遇。109年通報數944件
,其中在學共377件(施用2級以上毒品82件、施用
3、4級毒品295件)、非在學共514件(施用2級以上
毒品119件、施用3、4級毒品395件),經調查未施
用毒品者53件。
3.又上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結案後,追
蹤半年內再度因施用毒品被通報比率108年、109
年分別為1.08%、2.05%,顯示輔導有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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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主要實施對象係為學生,
合先敘明。
2.次依家庭教育法第13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會同家
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辦理親職教育。再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
校教育事務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
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
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
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
計畫、教學計畫、學生 學習計畫或其他相 關事
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備註42,務實
112 6/A 173 黃建維 教育部 項。
上並非每位家長皆會出席家長會,請
3.為提升家長參與,進而增強親師溝通與家庭聯
問如何向家長落實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
繫支持系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所轄高級中等學
課程,敬請補充說明。
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作計畫,並納入學
校針對家長辦理相關職教育及活動。
4.現行學校除針對家長辦理講座外,亦會依本身
特色與資源,推動多元活動吸引家長參與,例如
國立臺南女中以「孩子,我好想靠近你」為主題
,辦理家長成長小團體活動,並結合心理演劇技
術,引導家長以心理劇帶領家長覺察與孩子互動
狀態,增進對親子互動認識與了解,提升親子互
動。
173.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
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
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
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並納入輔導考核指標。以法規修訂
及落實、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 為配合並落實政府行政減量政策,現行皆避免實
社團法人台灣全
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地方家庭教育中 施評鑑或考核等作業,以減輕學校行政負荷,爰
113 6/A 173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心及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聯繫及串 所指《家庭教育法》相關規定,暫無納入相關輔
聯盟
聯,提升民眾對家庭和親職教育之認 導考核指標;餘無修正意見。
識,對有家庭教育需求之家庭,應及
時提供適切資源與轉介服務,以有效
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另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作
計畫,108學年度參與學生達18萬
9,794人次。
1.為落實家庭教育於學校課程與活動中,教育部
國教署補助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
職教育工作計畫,以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
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108學年度共計補助166校
建議於附件增列年度家庭教育經費、
社團法人台灣全 ,補助金額共新臺幣903萬7,516元,參與學生達
全國高中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
114 6/A 173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18萬9,794人次。
作計畫達成率、學生參與達成率和目
聯盟 2.另為瞭解各校推展理家庭教育之辦理情形,教
標達成率。
育部國教署每半年請學校填報辦理情形函調查表
,由於現行調查以人次為填報數據,故無法呈現
相關達成率等數據,擬於111年起改以人數為填報
數據,並統計相關達成率等成果。
1.教育部依第1輪審查第5場會議紀錄提供主任層
級現況統計表,先予敘明。
2.2019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家庭教育法第7條,訂
附件6-1僅列出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主 有主任之專任與兼任層級規定,各家庭教育中心
台灣全國兒少安
115 6/A 175 6-1 任層級及專任情況,是否有其他專任 教育部 所進用實際執行家庭教育法第7條第1項各款事項
置機構聯盟
人員?人數為何? 之編制內人員與非編制內之聘用、約用、僱用、
調用及臨時人員工作人員,均為專任人員。2020
年各地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專任人員計186人(編
制內人員計78人、非編制內人員計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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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教 1.為協助學校落實於學生有重大違規行為或特殊
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 行為時,提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
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應即通知其家 之人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教育部國
長,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 教署於年度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補助計畫中納入
評估,學校提供個案會議、家庭訪 本項目,提供轄管學校 依各校狀況申請相 關經
社團法人台灣全
問、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詢、 費。108學年度補助154所學校,總計補助250萬87
116 6/A 174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家庭教育輔導及家庭教育諮商等全部 元,共服務13,783人次。
聯盟
或一部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 2.為瞭解各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教育部國教署每半年請學校填報辦理情形函調查
表,由於現行調查以人次為填報數據,故無法呈
建議在附件補充增列家庭教育諮商暨 現相關達成率等數據,擬於111年起改以人數為填
輔導計畫的經費,除了服務人次請說 報數據,並統計相關達成率等成果。
明實際達成成效。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親職教育服務之提供主要依家長的需求(教養議題
議」第1點(請研議將家庭教育親職服
117 6/A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或孩子年齡層等)規劃,並透過多元管道推廣,故
務統計...)之「分年齡與職業進行統
金會 無特別針對參與者年齡及職業進行統計。
計」。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1.家庭教育中心推廣CRC成效,請參CRC第2次國家
財團法人台灣兒
議」第2.3.4點(略為「呈現家庭教育 報告二稿附件6-4。
118 6/A 童暨家庭扶助基 教育部
中心推廣CRC成效」、「補助推動生命 2.有關補助推動生命教育相關經費及成效,請參
金會
教育相關經費及成效」)。 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3-11第4點。
對於外籍移工之子女其身分權保障,首重協助取
得國籍或居留證件等身分,本項係屬內政部權責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內政部身分權益辦理情形,已於國家報告稿第
議」第3點(有關外籍移工之子女3. 有
119 6/C 童暨家庭扶助基 衛福部(社家署) 四章公民權與自由呈現,參第112點。另相關福
關外籍移工之子女,在無法確認國籍
金會 利、就醫、就學權益,已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
前,如何確保身分權之保障)。
稿第三章一般性原則不歧視措施呈現,參第75
點。
1.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即為審判獨
立原則,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
重要原則,因此,事實審法院就刑罰之量定本有
依法裁量之權,承辦法官唯本良知,據調查所得
的卷證資料,依法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按第一輪第五場會議主席裁示之意見 本於確信,獨立判斷。又法院量刑時係以行為人
「法官予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時, 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
是否需要考量行為人有未成年子女, ,所量定之刑在法定刑範圍內,復無違反比例原
社團法人台灣廢
120 6/C 180 建議司法院做為參考斟酌。」惟未見 司法院 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尊重法官對
除死刑推動聯盟
司法院於本次國家報告二稿中就此等 於個案之判斷裁量。準此,法官量刑時就被告有
會議結論,有任何資料的增補或說明 未成年子女是否予以考量或斟酌,屬法官就具體
,還請補正以俾完整。 個案斟酌裁量之範疇。
2.依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法院於量刑調查程序進
行時,大多會訊問被告之生活狀況,如:經濟狀
況、收入、家庭人口數、有無配偶、長輩或子女
等,故法院於審酌刑法第57條第4款「犯罪行為人
之生活狀況時」,將視案件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將
被告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納入量刑審酌事項。
因應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家庭團
社團法人台灣全 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制措施,
121 6/D 189 國媽媽護家護兒 並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隔離、檢疫之 幕僚單位 已刪除贅字。
聯盟 社區管理量能等,逐步開放邊境管制
逐步開放邊境管制。
附件6-19雖已列出結案人數及返家人
已修改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6-19,並增列
台灣全國兒少安 數,但返家人數明顯偏低。
122 6/D 191 6-19 衛福部(社家署) 安置個案除返家外其他親屬接回等結案原因統
置機構聯盟 ◆請提供除返家外,安置個案其他結
計。
案原因及數據。
第 29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本司於110年將會面探視納入保護資訊系統欄位進
123 6/D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2點(兒少安置期間與父母的會 衛福部(保護司) 行統計,故尚無法提供兒少安置期間與父母的會
金會 面交往,請補充相關數據...)。 面交往之數據。
財團法人台灣兒 建議刪除參考首次國家報告之字句, 有關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責任相關措施部分,
124 6/E 192 童暨家庭扶助基 並請確認於2016-2020年間無相關作 幕僚單位 維持參首次國家報告,俾指引翻閱首次國家報告
金會 為。 相關內容。
結論性意見第42點指出政府提供給私
立機構的資源可能無法使其招聘和保
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第194點
僅提到政府對寄養家庭的資源挹注,
台灣全國兒少安 然而未提到對於安置機構的資源投注 針對兒少安置機構投注之資源除逐年修訂專業服
125 6/F 194
置機構聯盟 情況、面對安機構人力招聘困境的對 務費補助規定與提高補助額度之外,將透過財務
策、及從第一次國際審查後的精進措 查核調查照顧成本,研擬機構會計制度一致性規
施。 衛福部(社家署) 定並建立照顧成本計算標準,再據此與各直轄
◆建議增列對安置機構資源投注情形 市、縣(市)政府討論訂定合理安置費用,另本
及改善規劃措施。 部社家署亦積極爭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經費
,期協助機構轉型與發展專業。
結論性意見第42.45點是有關我國機構
財團法人台灣兒 安置現況與提升家庭照顧之可能扞格
126 6/F 童暨家庭扶助基 以及去機構化之理念、立場與作為,
金會 但相關內容卻僅敘明我國對機構安置
管理之作為
結論性意見第43點強調親屬安置之相 1.查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193點敘明2019年《兒
關作為(委員會欣見政府設定目標,提 少法》修法納入兒少得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教養
高兒少接受正式親屬照顧之比率。委 等相關內容。有關提案者意見,建議於第193點後
財團法人台灣兒
員會建議政府評估能否透過放寬親屬 補充說明。
127 6/F 童暨家庭扶助基 衛福部(保護司)
照顧者的申請資格及補助門檻,促進 2.補充內容:為擴大親屬安置服務量能,將透過
金會
親屬照顧持續增加),建議相關內容應 訂定親屬安置服務工作指引,並持續興辦公私協
有一點次明確說明,而非僅列於替代 力親屬安置多元服務方案,支持親屬家庭照顧功
性照顧政策之敘述中。 能,期逐年提升我國親屬安置比率。
1.法院受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聲請安置事件時,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得視個案需要,為兒少
選任程序監理人、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徵詢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
結論性意見第46點是針對我國立法與 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並讓關係人及兒少有陳述
財團法人台灣兒 司法在家外安置之相關作為,但本次 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通譯、兒少心理或其
128 6/F 童暨家庭扶助基 報告第200.203點實為行政部門作為之 司法院 他專業人士協助。
金會 精進,建議就立法、司法等相關作為 2.少年事件部分,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為
加以敘明。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前,應請少年調
查官進行審前調查,並透過協商式審理機制,讓少
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
有表達意願或意見之機會;少年如有語言不通、
因精神或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情形,得請通
譯、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請說明附件6-21中安置年限24個月至
未滿36個月人數及36個月以上人數加
總與附件6-26機構長期(2年以上)安置
台灣全國兒少安 人數落差的原因。 已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6-21與附件6-
129 6/F 196 6-21 衛福部(社家署)
置機構聯盟 例:附件6-21、2019年24個月至未滿 26。
36個月人數為412人、36個月以上人數
為1,065人,合計為1,477人;附件6-
26為1,481人。
附表6-24的2020年公設民營及私立機
台灣全國兒少安
130 6/F 202 6-24 構數有誤(應為兩欄數值填反),請 衛福部(社家署) 已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6-24。
置機構聯盟
修正。
第 30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經列為兒少保護個案,將由社工依家庭的功能與
需求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並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如提供親職教育、心理治療與輔導、就學輔導、
台灣全國兒少安 建議說明家庭重整及家庭維繫執行情
131 6/G 204 衛福部(保護司) 安置個案會面探視等服務。以108年資料為例,處
置機構聯盟 況並提供相關數據佐證。
遇中案件計24,593件次,其中家庭維繫案計
17,156件,家庭重整案計7,437件,共計提供服務
26,840人次。
1.本部透過強化社安網計畫充實兒保社工人力,
降低社工案件負荷量,並結構性的改善社工薪資
待遇,促使人力穩定,進而提升家庭處遇品質。
自107年2月以前,公部門兒保社工551名,至109
年公部門社工達676名,私部門投入兒少保護家庭
財團法人勵馨社 1. 實施家庭重整服務之主責單位人力
處遇、親職教育人力約362名。社工案件負荷比已
132 6/G 204 會福利事業基金 穩定度? 衛福部(保護司)
由1:36降為1:30。 2.檢視社工案件負荷雖下降
會 2. 成效不彰的檢討?
,惟通報調查案件持續攀升,故本部持續透過社
安網第二期計畫補足社工人力外,並爭取經費補
助地方政府發展多元家庭處遇服務方案,並透過
教育訓練,深化社工人員家庭處遇服務技巧,建
立跨網絡合作機制等,以利落實家庭處遇服務。
有關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服務,因不
同縣市採行自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分由兒
台灣全國兒少安 建議提供結束安置兒少後追服務之執 保、性剝削或社福等部門主責社工提供服務,本
133 6/G 205 衛福部(社家署)
置機構聯盟 行情形、成效數據。 部社家署結束家外安置之後追服務未能含括保護
性服務的全貌,為避免對整體服務統計造成誤解
,爰暫不提供資料開放。
請說明「平均每年補助15個機構辦理
台灣全國兒少安 安置兒少自立培力方案」,該項目是
134 6/G 206 衛福部(社家署) 該項目僅為本部社家署補助之機構數。
置機構聯盟 否有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方案補助
數。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議」第3.4點(針對附件6-18請在補充
【衛福部(社家署)】
財團法人台灣兒 司法安置及社政安置的人數; 請權責
衛福部(社家署) 已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6-25
135 6/G 童暨家庭扶助基 機關提供保護安置案件原生家庭至安
衛福部(保護司) 【衛福部(保護司)】
金會 置機構訪視兒少之情形,以及提供家
已新增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204點。
庭之家庭處遇內容進行統計),若已呈
現於其他附件亦請敘明。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議」第1點(補充隨母入監的政府新作
已修正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217點,併附附件
136 6/I 童暨家庭扶助基 為,以及轉介受刑人家庭接受脆弱家 法務部(矯正署)
6-42。
金會 庭服務方案數據)中有關轉介脆家數
據。
第 31 頁,共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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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之原則,法官審判時,依據刑
法第57條第4款之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
1.按第一輪第五場會議主席裁示「家 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對於量刑的影響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實務上確實有個案進行評估有無符 ,如工作狀態、經濟狀態、是否有同住者、是否
合兒少最佳利益,會後會回去再搜尋 有配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扶養親屬等
司法院
相關判決理由。」惟未見司法院於本 情狀酌定量刑。另司法實務判決亦有參酌兒童權
次國家報告二稿中就此等會議結論, 利公約並考量兒童之基本權利,包括兒童權利公
有任何資料的增補或說明,還請補正 約第3條之兒童最佳利益、第6條之兒童生存與發
以俾完整。 展等,至法官對具體個案量刑之裁量,所宣告之
刑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亦未逾法定刑範圍
,原則上應予尊重。
137 6/J 217 6-42 廢死聯盟
1.本部矯正署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21日修正之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
2.另,矯正署雖於附件6-42有增加 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6點、第3條第5點,常態性
『附件6-42(第217點)矯正機關收容人 辦理收容人12歲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事
12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 宜。
形』此一表格,然CRC就兒童之定義乃 2.另收容人未成年子女(含12-18歲)如為高度風險
法務部(矯正署)
18歲以下,而該附件統計資料則僅顯 家庭,屬保護性事件,則依「兒童及少年通報與
示12歲以下子女照顧情形,似漏了12- 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辦理通報。
18歲兒童之統計,還請補正於該附件 3.因前二點皆以線上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辦理
表格,以俾完整。 通報,相關人數統計已一併計入CRC第2次國家報
告二稿附件6-42,未就12-18歲兒童另作區隔統
計。
本計畫針對家外安置之兒少,經各直轄市、縣(
除提供附件6-20《家外安置兒少替代 市)政府在地評估小組整體評估其特殊需求,給
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果外, 予所需之相應資源,不因安置處所不同而給予差
246 社團法人臺灣兒
138 7/B 建議提供以各項服務、各安置類型化 衛福部(社家署) 別處遇,範圍包括安置在寄養家庭、安置機構、
(c) 童權益聯盟
分的補助經費統計表,瞭解實際補助 身障機構或其他類型之機構,後續將參採所提意
狀況。 建議,請申請單位提供更詳細的服務成果與經費
執行狀況,以檢核其計畫執行成效。
1.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各幼兒園篩 1.本篩檢資料係由各地方衛生局、所結合幼托
檢方式不一,有縣市統一中班由校外 園所教保人員針對現住於轄區內學齡前滿4歲及5
醫生或護理師檢查,有些為教保人員 歲兒童辦理視力篩檢服務及疑似異常個案轉介眼
或由家長做幫幼生進行視力篩檢,請 科醫療院所複檢成果
139 7/C 253 7-23 黃建維 衛福部(健康署)
說明該表統計篩檢方式為何。 2.各年度之幼童數,是該年度居住於各縣市滿4歲
2.釐清該數據的「幼童數」,是否為 及滿5歲之幼童總數;篩檢數大於幼童數之可能原
當年我國總幼童數,以及篩檢數大於 因為幼童跨幼兒園或跨縣市就讀,不同篩檢時間
幼童數可能的原因。 皆納入計算所致。
同意修正文字
1.為讓家長及學生充分瞭解HPV疫苗,於接種前提
供學生HPV疫苗衛教手冊、同意書及接種紀錄卡,
並入校提供團體衛教說明。在家長及學生膫解同
(b)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 意下,於接種前由醫師評估學生身體狀況後再提
常規預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 供接種服務。
中華兒少愛滋關 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19 劑 2.上述HPV疫苗手冊、同意書及接種紀錄卡,皆有
140 7/C 256 衛福部(健康署)
懷防治協會 次);推動提供國一女生子宮 說明接種HPV疫苗後可能發生的反應,此外,製作
頸疫苗接種服務,並清楚告知 HPV疫苗衛教資料,如:HPV疫苗衛教手冊、校園
版HPV疫苗宣導影片、HPV疫苗懶人包等,內容淺
風險。
顯易懂並兼具圖文,有助於學生與家長理解,相
關衛教素材並置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
eid=1751)
第 32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256.(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
社團法人台灣全
常規預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
141 7/C 256 國媽媽護家護兒 衛福部(健康署) 無修正意見。
疫苗接種處置費(19 劑次);推動國
聯盟
一女生子宮頸疫苗衛教與接種服務。
1.查幼兒園護理人員人力配置係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第17條規定,合計招收幼兒總數60人以
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61人至200
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201
未看到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含附設幼 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142 7/C 257 7-25 黃建維 兒園)護理人員人力配置情況,請補充 教育部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護理人員之配置
資料。 含括專任、特約及兼任等進用方式,現有統計以
專任為主,未納入特約及兼任方式,查109學年度
第2學期公私立幼兒園配置專任護理人員計731人
,爰公私立幼兒園實際護理人員配置情形優於統
計資料。
1. CRC第三號一般性意見26點「為預
防兒童經母體感染愛滋病毒,締約國 我國自2005年1月1日起開始推動「孕婦全面篩檢
必須採取步驟,包括提供基本藥物, 愛滋計畫」,並就篩檢(孕婦愛滋篩檢、臨產婦愛
如抗反轉錄病毒藥物,以及適當的產 滋快速篩檢、新生兒愛滋篩檢)、醫療及照護等三
前、接生和產後照顧,向懷孕婦女及 方面提供服務,建構完備的母子垂直感染防疫網
其伴侶,提供自願的愛滋病毒諮詢和 ,及早提供預防措施。
化驗服務。」
我國提供感染愛滋孕產婦及所生嬰幼兒於孕期、
產程中及產後所需的預防性或治療性照護,包
括:預防母子垂直感染愛滋藥品、無健保身分之
2. 在國家報告未看到我國孕婦抗反轉 愛滋孕婦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補助等,另為避免
錄病毒藥物是否補助,對於防治HIV產 哺餵母乳造成母子垂直感染,亦補助母乳替代
前與產後感染防制作為與成效建議列 品、定期追蹤檢驗費用及專人協助監控服藥管理
入國家報告。 費用,以確保疑似感染愛滋寶寶獲得良好的照
護。2020年我國母子垂直感染寶寶案例數為0案,
衛福部(疾管署) 成效良好,經評估防治成效可納入國家報告之
中。
我國愛滋防治工作係依據「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
計畫」規劃執行(期程為2017-2021年),透過衛生
3. CRC第三號一般性意見40點「委員
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邀集各
會請締約國在報告中詳細指出,在國
部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與會,就國內
家管轄範圍內與兒童和愛滋病毒/愛滋
愛滋疫情及防治、醫療照護、檢驗技術、衛生教
病相關的、最重要的優先工作,概述
育宣導及權益保障等議題深入討論,跨部會合作
今後五年國家為解決已確定的問題,
強化愛滋防治服務體系量能,並結合縣市政府、
打算實施的活動計畫。」本國家報告
醫事機構及民間團體等共同合作,運用新媒體或
查無以上訊息,我國對於兒少HIV最重
既有通路加強年輕族群(含兒少)衛教宣導及進行
要的優先工作與計畫為何,建議有關
愛滋防治工作。此外,新一期計畫「2030消除愛
單位納入國家報告。
滋第一期計畫」(期程為2022-2026年)業經行政院
審查核定,將賡續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
我國愛滋防治工作係依據「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
143 7/C 258 7-27 黃建維
計畫」規劃執行(期程為2017-2021年),透過衛生
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邀集各
部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與會,就國內
4. 表7-27只看的出來2020年有32人確 愛滋疫情及防治、醫療照護、檢驗技術、衛生教
診HIV,卻無其他年度數據,無法得知 育宣導及權益保障等議題深入討論,跨部會合作
衛福部(疾管署)
我國對於HIV兒少人數變化,建議列入 強化愛滋防治服務體系量能,並結合縣市政府、
其他年度兒少確診數。 醫事機構及民間團體等共同合作,運用新媒體或
既有通路加強年輕族群(含兒少)衛教宣導及進行
愛滋防治工作。此外,新一期計畫「2030消除愛
滋第一期計畫」(期程為2022-2026年)業經行政院
審查核定,將賡續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
第 33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衛福部(健保署)】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在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
依規定給與保險給付。故預防性投藥非屬健保給
付範圍。
2.另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保障條例第16條規定: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
5. 我國對於「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
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由
投藥PEP」,為自費約3萬元不等,除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了性侵被害人外的兒少避免其受限於
3.綜上,對於「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經濟因素,無法即時於72小時內接受 衛福部(疾管署、健
屬預防性投藥,非屬健保給付範圍。
預防性投藥,建議疾管署將預防性投 保署)
【衛福部(疾管署)】
藥,納入公費或健保補助或納入《高 教育部
針對性侵被害人提供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
,實務上接觸性侵受害者或相關事件通報之單位
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給付,以為護兒
為各縣市政府家暴中心或社會局,各縣市政府已
少健康權。
納入相關補助項目內辦理。
【教育部】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團體保險條例第17 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
付範圍:第二款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
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費用。
263.依《學校衛生法》、《學生健康
檢查實施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
144 7/C 263 黃建維 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查工作手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
權。
學生體適能檢測項目,其中有關身體質量指數
國家報告:「另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 (BMI)項目,係以學生之身高、體重為計算參據,
適能檢測時,審慎進行,確保學生隱 實務上之作法,大部分皆由教師依學生現有之最
私」。目前「體適能檢測」,基本上 新健康檢查資料計算得之,不會因現場檢測而有
145 7/C 265 黃建維 為全班一節課分批施測,同學間可互 教育部 身高體重數據被同學看到之疑慮。另體育署前以
相看到彼此測驗結果,請教育部說明 109年9月2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90032665號
進行體適能檢測時,確保學生隱私做 函,請各級學校配合體育署體適能資料暨游泳與
法。 自救能力上傳作業時,已另提醒學校進行體適能
檢測時應審慎進行,並確保學生隱私。
推動各類班際競賽,如果是班際體育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
競賽,建議增加「體育」二字,如果 實施在校SH150情形之調查數據,其中有關「推動
146 7/C 266 黃建維 教育部
統計數並非單體育競賽,數據建議不 各類班際競賽」係專指體育競賽,未包括非體育
宜列入。 競賽之數據。
268.為鼓勵學校加強促進學生心理健
康,自 110 學年度起由國、高中健康
促進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議題,藉由學
台灣家長守護婦
147 7/C 268 校、家庭、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教育部 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態攸關其健康品質與生活適應
幼權益協會
單位跨部會合作參與,提升個人健康 ,也影響其專注力與學習能力,因此推動心理健
知能和生活品質,普及師生健康態度 康促進為各級學校重要的教育議題。目前本部國
與行為之實踐,共同營造健康校園。 教署已委請臺師大進行健康促進學校規劃正向心
理健康議題策略及指標,並研議納入「教育部國
請說明國、高中健康促進學校 如何進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
行 與學校、家庭、社區、中央及地方 實施計畫」。
台灣家長守護婦
148 7/C 268 各單位合作推動心理健康議題? 具體 教育部
幼權益協會
方案、具體目標、實施成效、檢討內
容為何?
第 34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269.《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
相關心理健康之作為如下: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
入補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
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
推動;另規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
國、高中先行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
辦理。
(b) 設置「『心快活』 心理健康學習
平臺」網站,作為推動心理健康宣 【衛福部(心口司)】
導、正確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 無意見。
台灣家長守護婦 教育部、衛福部(心
149 7/C 269 之資源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習 【教育部】
幼權益協會 口司)
,增進學生之心理健康,並配合其舉 提案者所建議文字與國家報告二稿第269點文字相
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加,營造心理 同,爰無修正意見。
衛生資源共享共好
的學習環境。
(c)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
至 2019 年止, 298 個鄉鎮市區(涵
蓋率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
商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安心
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外,並評估
個案需求,轉介或連結其他服務資
源。
有關教育部出版之家長性別意識成數位學習手冊
財團法人勵馨社 僅出版相關光碟,卻沒有提到如何讓 及學習光碟,除配發各直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
280
150 7/C 會福利事業基金 這些資源可以有效且廣泛的讓家長得 教育部 中心及指定寄存圖書館利用推廣外,電子檔並以
(a)
會 知與使用? 上傳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全球資訊網供瀏 覽下
載。
社團法人台灣全 280.(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宣導
151 7/C 280 國媽媽護家護兒 推廣辦理家長及青少年諮詢專線59,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聯盟 提供各式性議題的諮詢服務。
284.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
經費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
餐費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 依據「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
社團法人台灣全
入戶、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 點」第4點規定,補助對象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
152 7/D 284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訪視認定或相關證明文件(含父母非 入戶、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之4
聯盟
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 類貧困學生,爰此,文字建議不調整修正。
任一方身障)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國民
中小學學生。
建議參考附件7-37表格,將公立、非
營利及準公共化幼兒園班級增設狀況
財團法人靖娟兒
286 ,依類別呈現,並與私立幼兒園班級 109學年度幼兒園學校概況詳見書面意見回應附件
153 7/D 7-38 童安全文教基金 教育部
(a) 及收托人數增減情形並列統計,始能 4。
會
較清楚了解目前政府在擴大公共化教
保服務能量之推動現況。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概況調查」調查結果於次年7月初公布,統計數據
154 8/A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12點(12. 附件8-15(第300點) 教育部 參附件8-15。(因統計處目前尚未公布資料,他
金會 ,請補充說明其他類別所指內容)。 類:俟7月初統計處公布後再行彙整),另前已補充
說明於第300點。
312.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
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除與警政、移民單位、社政及各
社團法人台灣全
縣市政府相互合作外,透過通報系統
155 8/A 312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每日比對行蹤不明學生資料,確實掌
聯盟
握全國學生中輟狀況,與脆弱家庭個
案管理平台資訊系統介接,並由各地
方政府主動提供相關協助。
第 35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156 8/B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1點(請補充兒童權利教育成 教育部 已補充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第332點。
金會 效)。
1.有關中央或地方政府學生服儀常見之申訴案件
大可分為以下4類:
(1)轉彎處罰:學生因為未服從學校正向之輔導管
教措施,(如因假日生活輔導愛校服務無故未到校
者),遭記過處分。
(2)髮禁(如學校規定學生以不燙、不染、不抹髮
社團法人台北市 膠、不怪異等要求)。
建請補充中央及地方政府列出1999申
157 8/B 334 基督教教會聯合 教育部 (3)於天冷時對添加保暖衣物施加不必要限制,學
訴管道的案件數及申訴處理情形。
會乘風少年學園 生除有特別許可外,不得穿著非規定之服裝,如
外套、襯衣等。
(4)禁止混搭,不准學生混搭校服。
2.經統計,上開4類以轉彎處罰之申訴案件最多,
髮禁次之,其中案件若係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則
函請地方政府調查督導改善;若為本部主管學校
,則列入專案追蹤,並限期改善。
本部國教署2018年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案件實務工作坊計有1場次,參與人員包括本部國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補充相關工作坊及說明會的統計
教署學生事務、輔導工作輔導團計120人;2019年
158 8/B 335 基督教教會聯合 場次、類別,參與人員的師生或其他 教育部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工作手冊說明會
會乘風少年學園 參與人員比率。
計有3場次,參與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及全國高級中
等學校業務相關承辦人員計531人。
【客委會】
本會同意民間團體修正文字內容,無修正意見。
339. ...提供19 歲以下兒少免費報考 教育部 【原民會】
159 8/C 339 黃建維 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 客委會 已更新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8-22。
計參附件 8-20 至附件 8-22。 原民會 【教育部】
就辦理教育部閩南語認證部分,同意依書面建議
新增文字修正本點次內容。
備註第68點《108課綱》總綱規定:
「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 本部國教署於110年5月27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 1100044033號通函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
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 府,請未訂定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
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 政府依據相關規定訂定完整規範;亦請業訂定相
160 8/D 356 黃建維 教育部
安排。」請教育部針對「1縣市僅訂定 關規定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重
高級中等學校階段規定,6縣市僅訂定 行檢視規範內容,並視需要進行更新修正,以維
國中小階段規定,尚餘1縣市未訂定」 護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相關
學校督促盡速依課綱訂定,以維護學 權益。
生在校作息之保障。
第 36 頁,共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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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於103年11月28日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7點第8項附則(三)規定
略以,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
動,由各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
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
規定自行安排。目前22縣市中14縣市已完備相關
建請補充其他非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規定,另有1縣市僅訂定高級中等學校階段規定,
社團法人台北市 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6縣市僅訂定國中小階段規定,尚餘1縣市未訂定
161 8/D 356 基督教教會聯合 ,並請補充各地方政府受理相關投訴 教育部 任一學習階段相關規定。
會乘風少年學園 案件統計及處理方式,藉此彰顯 CRC 2.針對投訴案件,查本部國教署110年3月20日至
價值。 110年4月12日所收案件,含針對非教育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相關事宜之
陳情,態樣以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出缺席狀況之輔
導與管教措施、非學習節數活動內容、參與狀況
登記措施疑義等為主;處理方式為向案校瞭解相
關辦理情形,並回復陳情人及督請案校就校內相
關規定未臻完備處進行修正。
該次審查會議會後已進一步詢問本建議提問人-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財團法人台灣兒 特公盟參與國際民間組織討論遊戲場議題,尚無
議」第10點(10. 請了解兒童街道遊戲
162 8/D 童暨家庭扶助基 衛福部(社家署) 具體合作成果,且為單一民間單位作為,而衛福
單一窗口政策執行單位聯絡方式,增
金會 部社家署補助案件多屬一般性兒少活動未具國際
加點次說明相關內容)。
意義類型,故建議免納國家報告。
地方政府經常封街辦理各類大型活動,倘各類活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動都須設置單一活動窗口,實務上窒礙難行,目
163 8/D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第11點(請補充具國際意義公私協 衛福部(社家署) 前僅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設立
金會 力的少年相關活動或據點)。 街道兒童遊戲場單一政策窗口,建議尊重各地方
政府規劃,且免納入國家報告。
現行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受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及
調查時,倘受虐兒少為學齡期以上又有就學輔導
相關議題,社工人員將運用「兒少保護網絡資訊
交換平臺」查詢兒少是否有中輟、中離及相關就
學輔導紀錄等;據109年統計資料,兒少保護派案
衛福部(保護司)
調查案件且同時為中輟列管個案之案件數為210人
,直轄市、縣(市)社政單位已依個案情形提供其
安全及風險評估、安置服務、心理輔導及治療、
經濟扶助、就學輔導、家長親職教育、申請物資
資源、連結托育服務等必要之措施與協助。
建請補充「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
報及復學系統」、「高級中等學校中 1.「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與
社團法人台北市 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兒少保護 衛福部保護司「兒少保護網路資訊交換平台」、
164 9/A 371 基督教教會聯合 網絡資訊交換平台」、「脆弱家庭個 衛福部社家署「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建立系
會乘風少年學園 案管理平台」,如何進行跨網絡合作 統介接,透過每日勾稽系統資料及比對,截至109
機制,並提供同時在案的服務涵蓋率 年底服務的脆弱家庭中有653個家庭有中輟議題學
,以理解系統服務的執行成效。 生,由個管社工依家庭問題與需求,提供經濟扶
助、急難救助、親職教育等服務,並連結網絡單
位及學生輔導系統,共同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2.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業已介接衛福部「脆弱
教育部
家庭個案管理平台」,每日比對相關個案並於中
離系統註記有開案及未開案案件相關回饋訊息(開
/結案日期、主責社工、電話及電子信箱等),供
學校及地方政府知悉掌握,109年度計有744名共
同個案。
3.另教育部國教署規劃預計本(110)年完成中途離
校學生通報系統與衛福部「兒少保護網路資訊交
換平台」系統介接,供學校及地方政府知悉掌
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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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責社工媒合合適寄
附件9-3,可看到具原住民身分的寄養
養家庭時,皆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若轄內有
家庭有85-90戶,但從附件9-4中,原
原住民寄養家庭亦會優先安排。
台灣全國兒少安 住民兒少安置在原住民寄養家庭的人
165 9/B 381 衛福部(社家署) 2.原住民兒少未能安置於原住民寄養家庭可能係
置機構聯盟 數只有不到20人。
因考量不同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安置時未能媒合
◆建議:補充說明須安置之原住民兒
到適合之原住民寄養家庭,抑或該轄原住民寄養
少未能進入原住民寄養家庭之原因。
家庭與兒少存在供需數量落差等。
1.查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
健康之未滿15歲受僱勞工,由其雇主依勞工保險
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保。另按勞動部統計顯示,
未滿15歲之工作者,與事業單位間多未具僱傭關
係,爰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
基準及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應由受領勞務者為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其投保商業保險,提供保障。另依同辦法第7條規
財團法人台灣兒 議」第3點(附件9-4(第358點),請 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檢具投保計畫書等文
9/C
166 童暨家庭扶助基 補充說明未滿15歲從事專案許可勞動 勞動部 件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
金會 工作卻未保勞保之原因及保障勞動權 取得許可後,檢具投保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
益措施)。 備查。
2.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為「年底」人數統計,
而未滿15歲經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
動案件數則為「全年」申請許可案件數(人次)
統計,因未滿15歲者仍處義務教育階段,從事勞
動多為寒暑假期間,僅極少數於年底(12月31日)
有從事勞動,故二者無法逕行比較。
39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 同意修正建議。
社團法人台灣全 育方針,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 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針,規劃校
9/C
167 391 國媽媽護家護兒 各項措施;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 教育部 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措施;另將藥物教育(
(b)
聯盟 用藥及拒絕成癮物質)納入《108 課 包 括正確 用藥及拒 絕成癮物 質)納入 《108 課
綱》「健康與體育領域」中。 綱》「健康與體育領域」中。
39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
,持續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 建議維持原提供文字。
,加強學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加強學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止,全國
社團法人台灣全
9/C 2019 年止,全國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 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1,942 班,均已完
168 392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b) 計 4 萬 1,942 班,均已完成至少一 成至少一次之入班反毒宣導。並持續結合公私機
聯盟
次之入班反毒宣導。 2019 年各階段 購,辦理多元宣導活動,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
別學生自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 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8。
附件 9-8。
39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
社團法人台灣全
9/C 生校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
169 393 國媽媽護家護兒 教育部 有關提案者所建議文字,無修正意見。
(b) 承)計 138人,占整體通報比率
聯盟
29.94%(全年通報數461 人)。
39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
社團法人台灣全 邏網,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
9/C
170 394 國媽媽護家護兒 巡、警方巡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 內政部 針對團體建議修正文字部分,無修正意見。
(b)
聯盟 式,提高青少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
所巡邏密度、熱點,並每季檢討。
391-394點次應該歸在健康權-基本健
社團法人台灣全 康與福利的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本小節為避免兒少濫用之特別保護措施,並無將
9/C
171 國媽媽護家護兒 依據結論性建議第90、91條,委員會 幕僚單位 兒少施用毒品是為犯罪,爰相關點次仍保留於第
(b)
聯盟 建議政府將毒品的使用視為健康問題 九章。
,而不是犯罪。
第 38 頁,共 39 頁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國家報告)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配合「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兒少毒品防制
政策,督導縣市政府針對施用三、四級毒品之非
在學兒少提供輔導,並依兒少需求協助連結戒癮
社團法人台北市 建請補充少年施用毒品數據下降之因 資源、諮商輔導資源、治療資源、生活技能訓練
9/C
172 396 基督教教會聯合 ,與相關政策推動及警方積極查緝的 衛福部(保護司) 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資源;2020年通報數944件
(b)
會乘風少年學園 關聯性。 (在學377件,非在學514件,經調查未施用毒品者
53件)。經縣市政府輔導結案後,追蹤半年內再度
因施用毒品被通報比率2019年、2020年分別為
1.08%、2.05%,顯示輔導有一定成效。
財團法人台灣兒 並未具體回覆「第一輪審查會議決
9/C
173 童暨家庭扶助基 議」(針對建教合作外籍生如何預防勞 教育部 已填寫於9/C(a)第390點,參第324點。
(d)
金會 力剝削、申訴及協助做法)。
財團法人台灣兒
9/C
174 407 童暨家庭扶助基 建議刪除參考首次國家報告之字句。 幕僚單位 同意修正建議。
(e)
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兒 建議刪除參考首次國家報告之字句,
9/D
175 440 童暨家庭扶助基 並請確認於2016-2020年間無相關作 幕僚單位 2016-2020年間卻無相關具體作為。
(c)
金會 為。
第 39 頁,共 39 頁
來源 PDF: 36_20211006082343_1043123.pdf
附件 1-兒少自殺死亡人數
單位:人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合計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4 2 2 8 6 2 6 0 6 1 1 0 3 3 0
臺北市 2 1 1 1 0 1 4 3 1 3 1 2 2 1 1
桃園市 5 3 2 2 2 0 5 3 2 3 2 1 1 0 1
臺中市 2 2 0 1 0 1 1 0 1 6 4 2 2 2 0
臺南市 1 0 1 2 0 2 1 0 1 2 0 2 1 0 1
高雄市 6 4 2 4 4 0 1 0 1 1 1 0 3 1 2
宜蘭縣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新竹縣 2 2 0 1 1 0 1 1 0 0 0 0 0 0 0
苗栗縣 1 0 1 0 0 0 1 0 1 0 0 0 0 0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南投縣 1 0 1 3 2 1 1 1 0 0 0 0 0 0 0
雲林縣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0 0 0
嘉義縣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屏東縣 1 0 1 0 0 0 2 1 1 1 1 0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2 0 2 0 0 0 0 0 0
花蓮縣 1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澎湖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基隆市 1 1 0 0 0 0 2 0 2 0 0 0 0 0 0
新竹市 0 0 0 0 0 0 0 0 0 2 1 1 0 0 0
嘉義市 0 0 0 1 0 1 1 0 1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7 15 12 24 16 8 30 11 19 20 11 9 14 7 7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合計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4 3 1 7 6 1 9 4 5 4 1 3 10 4 6
臺北市 2 2 0 2 1 1 3 3 0 5 2 3 7 6 1
桃園市 2 2 0 5 3 2 4 1 3 10 6 4 5 3 2
臺中市 3 3 0 3 2 1 2 1 1 4 0 4 4 4 0
臺南市 0 0 0 2 1 1 5 3 2 4 1 3 4 3 1
高雄市 6 4 2 4 4 0 2 1 1 5 2 3 8 2 6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新竹縣 0 0 0 1 0 1 2 1 1 1 0 1 1 0 1
苗栗縣 0 0 0 0 0 0 2 0 2 0 0 0 1 1 0
彰化縣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3 3 0
南投縣 2 2 0 0 0 0 2 0 2 2 0 2 1 1 0
雲林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縣 1 1 0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屏東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花蓮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1 1 0
澎湖縣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1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竹市 1 1 0 2 2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市 0 0 0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3 19 4 29 22 7 35 17 18 37 13 24 52 31 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2-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原因 人次 占該年齡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1064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84 36.1
2011 第 2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89 27.2
自殺原因
第 3 名 感情因素 284 26.7
第 4 名 其他人際關係因素 210 19.7
自殺通報人次 1028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66 35.6
2012 第 2 名 感情因素 291 28.3
自殺原因
第 3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52 24.5
第 4 名 其他人際關係因素 169 16.4
自殺通報人次 951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01 31.7
2013 第 2 名 感情因素 281 29.5
自殺原因
第 3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87 19.7
第 4 名 學校適應問題 141 14.8
自殺通報人次 1168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2 33.6
2014 第 2 名 感情因素 296 25.3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197 16.9
第 4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96 16.8
自殺通報人次 1158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84 33.2
2015 第 2 名 感情因素 288 24.9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215 18.6
第 4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60 13.8
自殺通報人次 1152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85 33.4
2016 第 2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304 26.4
自殺原因
第 3 名 感情因素 250 21.7
第 4 名 學校適應問題 248 21.5
自殺通報人次 1381 100.0
2017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456 33.0
自殺原因
第 2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433 31.4
年別 原因 人次 占該年齡層比率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336 24.3
第 4 名 感情因素 256 18.5
自殺通報人次 2384 100.0
第 1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003 42.1
2018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812 34.1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602 25.3
第 4 名 感情因素 416 17.4
自殺通報人次 3390 100.0
第 1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596 47.1
2019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1155 34.1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915 27.0
第 4 名 感情因素 555 1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格係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之自殺原因欄位進行統計分析,該欄位係醫療機構及各
政府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於知悉有自殺行為(包含「自殺企圖」
及「自殺死亡」)情事時填報。
附件 3-未列為保護個案者,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之數據
單位:人
年別 男 女 總數
108 5 50 55
109 218 413 63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4-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概況(幼兒園)
單位:人,校
校數 班級數 學生人數
公立 2,104 - 583,406
非營利 232 - 160,363
私立 4,111 - 24,434
總計 6,447 - 398,60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兒少拿取抗憂鬱藥物人數比例統計表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兒少曾拿
13,595 14,896 17,076 20,739 24,167
藥人數
兒少總人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3,615,967
口數
兒少拿藥
0.34% 0.38% 0.45% 0.56% 0.67%
人數比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藥品定義:藥品 ATC 碼前 4 碼符合 N06A 之 TCAs、SSRIs、SNRIs 及其他抗憂鬱藥物
2.統計條件:當年度兒少有拿過抗憂鬱藥物人數(至少 1 次)
附件 6-兒少身心科就醫人數比例統計表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兒少曾就
93,582 99,322 109,281 122,316 134,733
醫人數
兒少總人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3,615,967
口數
兒少就醫
2.35% 2.55% 2.89% 3.3% 3.73%
人數比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條件為當年度兒少有到過身心科就醫人數(至少 1 次)。
來源 PDF: 37_20211021115223_5727616.pdf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總論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1. 2014 年 6 月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下 1. 《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規定,
稱 CRC)施行法》 ,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 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兒童及
我國依《CRC》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於 少年(下稱兒少)原則上與成年人享有同
2016 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21 年提出 等基本人權。 《憲法》另規定國家應實施兒
本(第 2)次報告,說明 2016 年至 2021 童福利政策;6 至 12 歲兒童享有基本教育
年為落實《CRC》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進 權;應特別保護從事勞動之兒童。
展。 2. 我國自 1963 年至 1971 年接受「聯合國兒
童福利基金會」(UNICEF)援助,促進國內
2.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理逾
兒童福利。為宣示政府重視兒童福利,於
15 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納兒童及
1979 年參照聯合國「國際兒童年」宣布「台
少年(下稱兒少)、民間團體、專家學者
灣兒童年」 ,於 1995 年向國際宣示遵守《兒
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並由行政院兒童
童權利公約》(下稱《CRC》)的精神。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
3.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成為首部針
小組)最終確認。
對特定人口群的福利法案。1989 年制定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 《少年福利法》 。為進一步符合《CRC》精
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 、《關於締約國 神及規範,2003 年合併《兒童福利法》及
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款(b)項提交的定 《少年福利法》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則》格 法》;2011 年再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式撰寫,包含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 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
提供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應,惟不含 4. 民間團體自 1992 年起即推動簽署與加入
首次國家報告無任何變更且持續進行之 《 CRC 》, 1995 年 號 召 萬 人 連 署 簽 訂
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措施。 《CRC》 ,積極參與兒少法規制定與修正、
議題倡導、各項計畫方案委託並扮演重要
角色。2014 年在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倡議
下,完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
《CRC 施行法》 ,參附件總-1)之制定,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11 月 20 日施
行。立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過我國
擬加入《CRC》條約案,總統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簽署加入書。
5.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
「行
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應
於施行後 2 年內提出國家報告。並遵照《國
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
《CRC 首次國
家報告撰寫準則》 、
《CRC 定期國家報告撰
寫準則》格式撰寫。
1
Ⅰ一般執行措施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保留及聲明
衛福部(保護司)、國防部、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
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定書》 。惟我國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班
隊招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 《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
例》)、
《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婦幼保護等相
關法規,完全遵循前揭議定書精神,制
(修)定法令規範事項。詳細辦理情形參
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d 小節。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第 6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國內法律之實踐與檢視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規定,2014
6. 《CRC 施行法》第 2 條揭櫫《CRC》規定
年至 2015 年間優先針對兒少直接相關法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明定各級政
規(逾 3,000 部)進行檢視,2016 年至 2018
府應依《CRC》規定檢視法規,於 2019 年
年間,全面檢視所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
前完成法規增修、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則,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條經
2014 年已制定法規檢視作業流程,2015 年
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
11 月 20 日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共 7 類 13 部
反《CRC》之虞,餘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條,預計 2017 年完成檢修(參附件 1-
27 條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
1)。
在研議中(參附件 1-1)。
7. 兒少福利、權益及保護法規,以衛生福利部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6)
為中央主管機關。法規均參照《CRC》修正,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評估機 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對受虐及疏忽
制及其指標,擬具我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兒童建立責任通報及保護安置機制;2003
作業試辦流程,政府提出法案過程中,應 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保護措施
透過研究、調查或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 專章;2011 年大幅修訂《兒少法》 ,增訂身
法案對兒少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 分、健康、安全、教育、社會參與、表意、
及兒權專家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估;倘認 福利與保護等措施,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
2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對兒少權益影響評估資訊不足、有影響兒 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1995 年制定《兒
少權益之虞、配套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015 年呼應司
研究調查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 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下稱釋字)第 623 號,
案內容。目前業已擇定 11 部會、19 部法 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於 2021 年至 2024 年試辦。 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2015 年
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優先適用《CRC》(7)
8. 兒少教育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7. 有關是否修正《CRC 施行法》第 9 條,明
1944 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1979 年制
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
定《國民教育法》 ,保障國民教育階段之受
《CRC》,涉及國際公約於我國法律位階
教權;1984 年制定《特殊教育法》,保障身
一致性規範,經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尚無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
共識:或有認為修法有利於國內法律牴觸
1999 年訂定《教育基本法》
,確立教育方針;
時,處理原則明確;或有認為《CRC》第
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供學
41 條已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競合時之
齡前幼教保障。
處理原則,且我國已透過法規檢視確保國
內法規符合《CRC》,實務適用並無疑義, 9.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分別以司法院、法務
首要在加強《CRC》知能訓練以鼓勵法官 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71 年施行《少年事
實務運用1。 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1997 年修正
採「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束」原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8. 2018 年起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少年輔育院條例》所訂少年受刑人及感
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及其授權子 化教育之執行及機構管理,隸屬法務部。
2
法: (參第 78 點、第 87 點、第 92 點、第
10.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以勞動部為中央主管
100 點、第 113 點、第 132 點、第 134 點、
機關。1984 年制定《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
第 156 點及第 222 點)
基法》),明定童工專章;2013 年明定童工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5 年內
工時上限、納入未滿 15 歲提供勞務獲領報
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視顯有困難
酬之兒少。另教育部於 2013 年訂定《高級
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早介入機制;增列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條款及不良機構退
法》,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
場機制;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
析;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處罰;明定托 11. 前開法規,除訂有行政罰外,並規定得於法
1
司法院 2014 年 12 月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司法院人權專區」,張貼 CRC、法院裁判中引用該公約之案號清單等各
類人權公約相關資料。截至 2020 年 6 月,共有 7 件大法官解釋、4,829 件裁判書引用 CRC。
2
因應《兒少法》修正,檢討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居家式
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兒童及少年保
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
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
理利用辦法》等 10 部授權子法。(教育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1)
3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嬰中心應加裝監視器並予以管理。 定情形下由法院介入處理,包括民事、刑
(b) 友善育兒環境:鐵路列車應設置孕婦幼 事、行政訴訟、少年及家事等事件。
童優先座;明定幼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
10 年。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計、各級 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兒少參與(兒少
15. 為使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兒少政策,各級政
參與) ;提供收出養兒少尋親服務(身分
府依法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兒少專案或協調
權) ;建立早產、重病與危及生命兒童所
會議,包括《CRC 施行法》第 6 條(
「行
需藥品及醫材之緊急處理機制 (生存
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
權)。
法》第 10 條(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
9. 2018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性剝削 推動小組」)、第 25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
行為之定義增列「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會議」)、第 28 條(「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會
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議」)、第 76 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
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另相關防制措施參 中心審議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第五章 C 節。 條(「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第 9 條(
「非
營利幼兒園審議會」)、第 39 條(「幼兒權
10. 2019 年修正《CRC 施行法》,明定兒少參
益申訴評議會」)等。
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確保兒少參與機
會。 16. 推動《CRC》國內法化,各級政府邀請民間
團體共同檢視法規;國家報告撰寫作業則
11.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明定廣播、
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邀請民間團體提供意
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
見;國際審查籌備作業亦由政府、民間團
以助長自殺之內容(如詳細描述自殺個案
體及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共同研議。
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通報人、自殺行為人
及其親友之個資應予保密;設跨部會自殺
防治諮詢會;建置自殺防治通報機制及關
懷訪視作業(參第 89 點及第 90 點)
兒少教育法規
12. 2017 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 ,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
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
施等,協助解決其辦學困境,實踐教育機
會平等及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
13. 2018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
《幼照法》),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下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
員消極資格,規範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日
4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內應檢具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教保
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
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
所為各項行為3、體罰或性騷擾行為。
14. 2019 年修正《教師法》,將「受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列為「解聘
教師且終身不得任教」或「1 至 4 年不得
任教」之事由,避免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
15. 2019 年全面修正《家庭教育法》
、2020 年
修正其施行細則,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專業
人力;主動提供新生兒父母、婚姻及出生
登記等對象有關家庭教育資源及服務;有
需求家庭經社政評估與轉介機制,串連家
庭教育中心與學校資源;結合大眾傳播媒
體及資訊科技,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相關課
程(參第 173 點及第 175 點)。
16.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
生,修正校園霸凌定義為相同或不同學校
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
發生之霸凌行為;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
具備防制意識、及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
報義務與程序;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
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
記載事項,降低填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
力;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
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規範校
長及教職員工通報之責,不受申請人或其
3
指《兒少法》第 49 條所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
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
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
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
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
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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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代理人是否具名而影響事件調查 (參第
162 點及第 164 點)。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17.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
事法》)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另增訂強化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
合聯繫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下
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復等重
要措施(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
C.國家行動計畫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18)
18.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性、待協
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研擬我國全面性行動
計畫,包括: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
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刻正
邀集相關機關以 2021 至 2025 年為期程擬
具工作項目。另配合兩公約全國性人權行
動計畫之制定,納入兒少平等及不歧視權
利,實施期程為 2021 年至 2024 年。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點、 B.中央及地方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施行
第 21 點) 狀況監督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19) 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19. 行政院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組 17. 「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由行
協調兒少政策。為確保院兒權小組有充分 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幕僚機關衛生
人力和財力,以執行職務,幕僚機關每年 福利部政務次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各部
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期程、經費 會、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共 20 人組成,
與人力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查。相關經 每季召開 1 次會議,進行協調、研究、審
費雖未能納入公務預算,惟均優先納入公 議、諮詢、宣導、教育訓練,督導各級政府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對穩定。2016 年至 機關,並受理違反《CRC》之申訴。
2019 年間,推動跨機關法規檢視、專業人
18. 針對跨部會之兒少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
組,包括「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發
方案,並且培力兒少參與院兒權小組。
6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家
20. 為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重大兒
組:
少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
制協調會議」、「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
「性別
稱《社安網計畫》),因應貧窮、失業、
平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
藥酒癮、精神疾病、社會排除、疏離、暴
會」
、「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 、
「家庭教育諮
力行為、家庭或婚姻破裂等複雜、多元社
詢委員會」、
「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等。
會問題,行政院成立專案協調小組,補足
各網絡間之缺漏,定期召開跨部會溝通 19.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 10 條,成立「兒
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服務的障礙,補綴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由首長擔任召
社會安全網的缺漏。 集人,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協調、
(b) 2019 及 2020 年修正《少事法》,為院際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政策,必要
合作訂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 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參第 77 點)。
年事件聯繫辦法》,法院處理少年事件 另應針對早期療育、托育、安全、課後照
時,可透過「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 顧、幼兒教保、保母管理及性剝削防制等
4
關」、 「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府」 業務,建立定期督導、專案協調或諮詢會
5 6
、「司法院與行政院」之聯繫機制,強化 議(參第 15 點)。
與相關機關(構) 、學校、團體或個人之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1 點)
聯繫,布建少年所需之教育、醫療、社政
等資源,研商尋求最適合少年之轉向措 21.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兒少福利之政策規劃、
施或個別化處遇。 預算編列與執行、《CRC》及兒少法規落實
情形等,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21)
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
21.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事涉國 施計畫》,每 2 年邀請專家學者考核,考
會組織增設事宜,立法院將於審議國會改 核結果作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依據。
革相關法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
意見。目前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兒童權
利專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對有影響兒童權
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
專家或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視法案及參
4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少年法庭在處理少年事件的任一階段,均得經由「處理
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機制,徵詢適當的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者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
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福利措
施的相關會議,有效整合及連結少年所需資源,達到處遇個別化的目的。
5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 條,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或與地方政府共同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府」聯繫會議,並由少年法院
之院長擔任主席;若有議題需要,亦可邀請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提供意見,以協助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或調查保
護室與地方政府首長、單位主管溝通對話、開發不同資源。
6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則由司法院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或與行政院共同召開
「司法院與行政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
7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與座談提供意見,俾供立委審查法案時之
參考。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13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2、23) 執行《CRC》之預算
22. 各級政府編列與兒少相關預算涵蓋發展、 12. 《CRC 施行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
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面向, 規定各級政府應共同推動《CRC》 ,積極促
預算編列 2017 年計新臺幣(以下同)2,464 進兒少權益之實現,並優先編列相關預算。
億元、2018 年 2,538 億元、2019 年 2,819
13. 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衛生、醫療、
億元,逐年增加,其中以教育最高,年平
福利及文化等多元面向。預算編列 2014 年
均數達 1,586 億元,其次為福利 635 億元、
448 億元、2015 年 469 億元,主要係新增
保護 299 億元。相關數據參附件 1-2。
推動高中職輔助學費措施、育兒津貼與托
23. 與 9 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 育費用補助、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計畫經
案,進行公共預算知能及參與預算培力活 費。相關數據參附件 1-2。
動,並蒐集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算之辦
理情形,公告於 CRC 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集(24)
24.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正各統
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別、性別、地
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並建置兒少統計專
區(CRC 資訊網),定期彙整各部會兒少
相關統計,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25.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合作及援助,包 國際援助
含人道援助、物資、醫藥、教育及資訊設
14.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援助,包含經濟
備、文化等計畫,參附件 1-3。
建設、物質、醫藥、教育及資訊設備、文化
26.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 等資助計畫,參附件 1-3。
(a) 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
定,於遣返前,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應委託
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
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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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前述服務,僅限於國內提供)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兒少性
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我
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運用,加強個案轉
銜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c) 針對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案於遣
返前可移送移民署庇護所,並依人口販
運防制法規定提供安置保護、通譯、膳食
及醫療等支持服務。
(d) 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與
美國、日本、越南、印尼、澳洲等 21 個
國家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或協定清單,
積極與國際社會合作,共同防制並打擊
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
2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疫情期間,我國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之視
訊會議與論壇,分享「臺灣模式」7,協助
各國共同抗疫。另亦參與全球疫苗與預防
注射聯盟(GAVI)、流行病防範創新聯盟
(CEPI)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合作主
導的「COVID-19 疫苗全球取得機制」
(COVAX)
,集中全球力量,投資疫苗廠
加速研發與產製,同時協助低收入國家得
以公平取得疫苗。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督(28、
29)
28. 2020 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0 點)
組織法》
,並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為我國依據法律所設立之專責人權機構, 20. 依我國憲政體制,有關《CRC 施行法》推
具有《巴黎原則》強調之要件與功能,職 動進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
7
為因應 COVID-19,我國秉持審慎以對、迅速應變、超前部署、公開透明等四大原則,透過專業化的指揮體系、
嚴謹的邊境管制、得宜的防疫物資生產分配、居家檢疫隔離與關懷管制並重、科技的運用、資訊的公開透明、精
準的篩檢及疫調等策略,有幸將疫情控制得宜,開創抗疫的「臺灣模式」 。
9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權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 施政報告;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就侵害
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作為,對 或違反人權案件,得提案糾正或函請政府
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國際 機關改善。2011 至 2015 年監察院調查報
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 告涉及兒少議題者,共計 86 案,以教育權
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與建 案 件 最 多 ( 31% ), 其 次 為 生 存 權 案 件
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 (24%)、性侵害案件(14%)。
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提出獨立
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
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
29. 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 10 人,由監察院
院長及 9 位監察委員兼任,其中有 7 位來
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
作,包括兒少權利領域之代表。該會設有
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 3 組編
制與人力,依法處理兒少權利等各類新增
人權業務,並辦理兒少座談等活動;未來
將依職權,針對本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
意見,以有效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監督政府
落實本公約之功能。
申訴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序;結
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30 至 36)
30.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
理、調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陳情案件8,除
現有機制外,更新增遠距視訊陳情方式。
31.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
《幼照法》規定,教保
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
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時,得向教
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訴訟。
32.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
8
針對 2014 年至 2019 年調查兒少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彙編出版兒少人權工作實錄。
10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略以,
各級學校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或其他
基本權利之保障,不因其身分係大學生
或高中、國中及小學學生而有不同,因
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遭受侵
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
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以為救濟。
(b) 《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
定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明定申訴
案件應由獨立委員會審查及規範申訴
程序應確保兒少隱私不受侵害等;督導
學校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及
申訴程序的資訊,將相關資訊列入學生
手冊及相關網站;成立學生事務輔導團
9
,暢通學生申訴管道並入校協助。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違
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
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
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主管
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學校應設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
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
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相
關數據參附件 1-4。
(d) 中途學校10區分獨立式中途學校與合作
式中途學校。獨立式中途學校係依《中
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學生獎懲及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地方主管機關
備查;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制度與兒少
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機構)
相同,參第 34 點。
9
2015 年成立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每年針對學務工作項目提供相關知能培訓,及協助學校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及處
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相關作為,並於每季召開諮詢輔導評估會議邀集專家、學者代表、學校代表、學生代
表針對受理之陳情案逐案討論及逐案列管詳實查處,必要時由學生事務輔導團成員入校訪查,抽訪學校代表及學
生代表陳述意見,藉以保障學生權益。
10
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
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33.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依《高級中等學校建
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
令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
織及運作辦法》。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之
組成為獨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開審
議、保密等規定;2018 年起放寬及降低建
教生申訴案件門檻,舉凡陳情信件或電子
郵件,皆送交申訴審議會授權之秘書小組
判定處理方式(如交付學校協調、實地專
案考核或轉請學校查明),後續處理結果
並需提申訴審議會備查。陳情數據參附件
1-5。
34.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督促兒少安置機構及
縣市政府建置內部及外部申訴制度,兒少
可透過通訊軟體、電話、實體信箱或電子
郵件等多元途徑提出申訴,另為使兒少感
到安全且免於報復恐嚇等負面影響,申訴
調查應遵守保密原則。
35.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依收容
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監獄行刑法》
及《羈押法》:
(a) 以適當方式告知收容少年與其權利義務
相關之重要規定(含申訴管道及程序的
資訊),並製作手冊使用。
(b) 收容少年如對機關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
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因機關對其依法請
求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2 個月內不依
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受損害或因收容處遇之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均得提起申訴,必要
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選任輔佐人,
機關不得因申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施
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申訴相關內容
原則應予保密。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外部委
員,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具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高度外部獨立性,機關應依該委員會之
決議作成申訴決定。又為保障兒少申訴
之表意權,審議時須通知收容少年、委任
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36. 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依《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
法》
,服務所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主
動提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獨立及公
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免遭受不
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局視需要結合社
會及教育體系提供兒少感染者所需支持
及保護措施。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點)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7)
22. 1990 年將《CRC》翻譯為中文出版,2000
37.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附件 1-
年改版增加兒少權利之濫觴、公約制定過
6。
程及逐條解說等內容。2014 年依《CRC 施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升與教 行法》提出《落實 CRC 推動計畫》由各級
育訓練(38、39) 政府對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辦理
情形參附件 1-4);建置《CRC》資訊平台
38. 2019 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http://crc.sfaa.gov.tw);根據民眾、兒少與公
實施計畫》,對象包含一般公務人員及公
務人員需求,製作數位學習教材及各版本
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目標為
條文釋義;補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
2020 年至 2026 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
多元宣導活動。
涵 蓋 率 達 20% 、 兒 少 事 務 專 業 人 員 達
60%,各機關自辦訓練應建立成效評估方 23. 2016 年 11 月辦理記者會及國際研討會,公
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政府機關所轄 開發表本報告,相關資料均公布於《CRC》
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 資訊平台。
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參附件 1-7。
39. 針對教育人員、托育人員、社會工作(下
稱社工)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矯
正人員、檢察機關人員、司法人員、廣電
媒體從業人員,辦理增進兒童權利認知課
程,訓練內容參附件 1-8。
I.兒少權利與企業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社會及
商業部門合作(40 至 53)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40.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 18 歲者不
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列為年度
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再於 2021
年檢查重點增列青少年、童工、技術生等
族群較易從事行業之常見災害相關預防
措施,每年進行滾動式修正。另針對僱用
青少年較多之事業單位,辦理工讀生與部
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2019 年計
1,092 場次(違規 308 場次),違反法令之
事業單位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規定裁
罰。另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賣場、超商、
餐飲業及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加強實施
安全衛生檢查,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工作場
所安全衛生設施與措施。
41. 凡 受 僱 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事業單位
之勞工,不論年齡,均一體適用基本
工 資 規 定 。 為使勞資雙方了解勞動基準
法令規定,2020 年 辦理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研 習 會 計 26 場共 2,493 人次。
42. 透過多元管道向青少年打工族群加強宣
導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
勞就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相關法
令如下:
(a) 考量年輕學子均有上網及使用臉書習
慣,除透過廣播、報紙方式宣導,亦利
用全球資訊網、電子報、臉書粉絲團及
製作網路宣導影片等多元管道,不定期
刊登打工學生勞保、就保、勞退權益相
關注意事項,以簡單易懂的文字、案例
及圖片向打工學生宣導正確勞保、就保、
14
勞退觀念及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之救濟途
徑。
(b) 持續辦理校園深耕勞動保障說明會,使
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年輕學生或畢業生
進入職場前,或利用平日課餘或寒、暑
假期間打工學生,能及早瞭解勞保、就
保、勞退等勞動保障相關資訊與個人職
場權益,2020 年共辦理 35 場次宣導會,
合計 1,863 位學生參加。
(c) 每年於暑假工讀旺季前,發函通知各事
業單位,如有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工
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就保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d) 鼓勵青少年打工族群可透過多元查詢管
道,如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號加設籍
戶口名簿戶號至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
詢,或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
卡銀行(郵局)實體 ATM,查詢個人投
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情形,雇主如
有未依規定投保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可
即時向雇主反映或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43. 設置 24 小時 1955 勞工申訴專線及網路民
意信箱,民眾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反勞
動法令,可隨時反映。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亦提供受理民眾陳情管道諸如 1999 專
線、受理民眾申訴櫃台等,並設有協助勞
資爭議調解之服務。此外,青少年如遇有
勞資爭議,可就近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
解之申請。
44. 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a) 結合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
關活動;
(b) 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
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
服務;
(c) 運用就業服務據點,對有就業需求之少
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務,透
15
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
訓練或推介就業,必要時運用就業促進
工具降低就業障礙,協助儘速就業。
(d) 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青少年線上進
行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詢、就業媒合
等多元服務。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45.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1(下稱 iWIN)
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
建立自律機制,定期舉辦兒少網路安全宣
導活動,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
律意見,共同擬定業者自律準則。針對網
路平台業者防治網路霸凌參第 154 點。
46. 辦理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增進廣電
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之理解與重視。
47. 有關傳播媒體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
受不良資訊影響,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第 286 點至第 287 點及本
次第 122 點;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8 點及
第 121 點。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48.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器、食品器具
之衛生標準,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
生標準》 、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
標準》對於嬰 幼 兒 食 品 中 重 金 屬 (鉛 、
鎘 、錫 )等及真 菌毒 素訂定限量 、針對
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具訂定《嬰兒 奶嘴
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食
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專 供 3 歲
以下嬰 幼 兒 使 用 之 食 品 器 具 及 容 器 ,
不得添加之塑化劑種類及嬰幼兒奶
瓶 不 得 使 用 含 雙 酚 A 之 塑 膠 材 質。業
者違反規定,已有相關法條裁處。
49.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規範, 2018 年
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
16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廣告處理原則》,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
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依「行為人故意違
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
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以加強裁處。另提升
食品廣告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2019 年訂
定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
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
則》。
50. 有 關 廠 商 進 行 疫 苗 兒 童 實 驗 , 針 對
COVID-19,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式,考量
高風險群在中老年人、慢性疾病者,國內
試驗疫苗規劃以成人及高風險族群優先,
待具備足夠成人安全性資訊後,方依序收
納較低年齡族群。針對腸病毒,其高風險
群在兒童,臨床試驗原則亦先收納年齡較
大的兒童,待安全性資訊確認後,方收納
年齡較小的兒童。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
心業於 2018 年發布《腸病毒疫苗臨床研
發策略指導原則》作為研發參考。
51. 有關噪音管制,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
,場所、工程及設施位於未滿 18
歲學生集中場所(如學校)50 公尺距離內
者,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行為,依裁罰基準
擇定裁處金額乘以 2 計算罰鍰金額。
確保商業無侵害兒少權益情事
5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
輔導辦法》規定,公司或企業近 3 年因嚴
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該辦法之
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
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11
《兒少法》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2.申訴機制之
建立及執行。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6.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研發
投抵租稅優惠者必須符合最近 3 年內,未
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資格條件,以維護「環
境保護」
、「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
相關法規之權利(含兒少權利)保護。
53.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公司從
事國外投資應依投資金額事先申請核准
或事後報備。2017 年起均於核准(備)公司
投資時,逐案加註公司及所投資事業從事
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確實遵循所在國之法
律規定,主動實踐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防
止國外運營企業侵犯人權。另《外國人投
資條例》規定,外國人來臺投資者應事先
申請核准,外國公司申請來臺投資經各相
關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公司在國外有重大
侵害人權事件時,將綜合相關審查意見,
審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民健康、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准駁之決定。
18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Ⅱ兒少之定義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A.國內法律對兒少之定義
54.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請參附件 2-1,2019 年 24. 《兒少法》第 2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
兒少共 3,702,207 人(占總人口數 16%) , 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指未滿 12 歲
男性 1,925,998 人,女性 1,776,209 人;已 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婚者共計 239 人,男性 0 人,女性 239 人。
人。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界定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婚年齡
義務教育之年齡
(55)
25.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及《強迫入學條例》
55. 2021 年修正《民法》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2 條規定,義務教育年齡為 6 至 15 歲。
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2023 年施行,
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並將男 服兵役(含自願入伍及徵召入伍)之最低年齡
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修正為 17 歲及 18 歲。
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役之年
56. 配合成年年齡修正,檢討修正 33 項涉及 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不同資
青年權益下修 18 歲法案。生活(買手機、 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分,於訓
租房子、簽契約)、金融(開銀行帳戶、 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 ,
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電子)支付) 、 始能服役。
商業(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洽公
投票之最低年齡
(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訴
訟(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結社(擔任 27. 《憲法》第 130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人民團體會員)將由 20 歲調降為 18 歲 免法》第 11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2
。 第 14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
年滿 20 歲之國民,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銷者外,有選舉及公民投票權。
57. 2019 年修正《少事法》,少年保護事件之
得結婚之最低年齡
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年齡為 12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不再 28. 《民法》第 980 條、第 973 條規定,男未
受司法處遇。 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男
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婚。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12
有關 18 歲所需學習之各領域相關課程已納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中,依據總綱課程架構,規劃各領
域/科目之課程。
19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58. 2016 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定成年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
29. 《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滿 20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
歲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
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
年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未滿 7 歲
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
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
分為「輔導十五歲級」 (未滿 15 歲之人不
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宜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 12 歲
之兒童不宜觀賞) 、「限制級」(未滿 18 歲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之人不宜觀賞),與我國電影片、錄影節
30. 《中華民國刑法》 (下稱《刑法》)第 18 條
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
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無須負擔刑事責任,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得有限度減
輕其刑事責任。並先由少年法院依《少事
59. 因應世界潮流放寬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
法》之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齡,2018 年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中 性自主之最低年齡
華民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31. 《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
國民參加政黨之最低年齡 男女為性交者,處以刑責,對未滿 14 歲
之男女為性交者加重刑罰,故性自主之最
60. 2017 年頒布施行《政黨法》,明定政黨不
低年齡為 16 歲。
得招收未滿 16 歲之國民為黨員。
毋須家長許可,可提請法院聲請之最低年齡
32. 兒少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則上應得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但依:
(a)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及《行政訴訟
法》第 27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
結婚者可獨立為起訴等訴訟行為;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允
許獨立營業者,就關於其營業之民
事、行政訴訟事件,亦同。
(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得獨立提起刑事
自訴。
(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7 歲以
上之未成年人或雖未滿 7 歲而能證明
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
20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事件,可毋庸經家長同意,向法院提
出聲請。
自願至法庭作證之年齡
33. 為他人案件作證之年齡,法律並未明定。
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
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惟對未滿 16 歲
之人,考量其身心之發育未臻健全,智慮
欠周,不解或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其效
果,故《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明定其作
證不得命其具結,以免受偽證罪之處罰。
因司法保護或福利安置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
年齡
34. 《刑法》 、
《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規
定,可以監禁、羈押之最低年齡為 14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依《少事
法》第 85 條之 1 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
其拘束人身自由之保護處分,最低年齡為
7 歲13。
35. 《兒少法》及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安置均無最低年齡限
制。年滿 18 歲後,如因就學、經評估無
法返家或自立者,可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
20 歲止。
童工及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最低年齡
36. 《勞基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
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
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
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3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未滿
13
安置輔導並未對兒童人身自由為限制;2011 至 2015 年,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受感化教育者每年均僅有
1 人,且執行時均已滿 12 歲。
21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醫療治療諮詢、醫療治
療或手術之最低年齡
38. 《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規定,未成
年人實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同意書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但情況緊急
者,得無須簽署同意書,即可實施。
限制吸菸、飲酒之最低年齡
39.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吸菸、飲酒。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40.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閱聽限制級出版品。
41.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
告宣傳品使用辦法》,錄影節目帶、電影
片及其廣告片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
人不得觀賞)、輔導 15 歲級(未滿 15 歲
之人不得觀賞)、輔導 12 歲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
之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
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
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42. 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電視節目
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
、
輔導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
導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
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
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一
般人皆可觀賞)。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分級分齡
22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43.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
分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用)、保護級
(6 歲以上始可使用)、輔導 12 歲級(12
歲以上始可使用) 、輔導 15 歲級(15 歲以
上始可使用)及限制級(18 歲以上始得使
用)。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
子遊戲場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考領駕駛執照之最低年齡
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 18 歲
之人不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購買公益彩券之最低年齡
45.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不得
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 18 歲之
人。
持有信用卡之最低年齡
4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
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須年滿 20 歲,附
卡持卡人須年滿 15 歲。
參與行政程序之最低年齡
47.《行政程序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人,有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
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
為。行為能力之規定參第 29 點。
23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Ⅲ一般性原則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A.禁止歧視原則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
48. 《憲法》第 7 條規定,我國人民,無分
(61 至 74)
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61.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14顯示,少年 上一律平等。
樣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視,
49. 2009 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8.5%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容 貌 或膚色 2.9%、 個人意見 或主張
2012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2.9%占比較高),並公告調查結果供各
公約施行法》 、2014 年實施《身心障礙者
界參閱及各機關規劃參考。
權利公約施行法》與《CRC 施行法》 ,落
62. 2020 年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編纂《兒少 實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
反歧視案例彙編》 ,包含性別刻板印象、
50. 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
性傾向、原住民、安置身分、司法少年、
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身心障礙及年齡歧視,提供從事兒少工
作專業人員使用。 51. 兒少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
第 9 條規定投保資格者,均應參加健保,
63.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明定人民
獲得醫療保障。
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
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 52. 依《醫療法》、《人工生殖法》、《優生保
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 健法》 、《醫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 ,
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依《文 禁止醫院、醫師為性別篩選行為,參第
化部推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71 點。
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
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推廣相關活動。文化權利促進參第八章
條規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
C 節。
緩、身心障礙、中低或低收入戶家庭為
64. 《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離島、 由,拒絕收托。
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
54. 為促進身心障礙兒少融入社會, 《身心障
之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
65. 《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 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74 條規定,對
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其教育、醫療、居住、遷徙、就業等權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 益,不得有歧視對待;傳播媒體亦不得
14
《兒少法》規定,主管機關每 4 年針對兒少身心發展、健康狀態、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
統計及分析。本調查針對學齡前兒童(0 歲至未滿 6 歲) 、國小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及國中、高中職
(12 歲至未滿 18 歲)分層隨機抽樣,分別以實際訪問、兒童攜表請家長填答、輔導學生自填方式施測。
24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為歧視或偏見報導。另《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 第 9 條、第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
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求職或受僱少年 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優先辦理身心障礙
倘認雇主有違反前開就業歧視禁止規 教育、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
定,可檢具具體事證,逕洽工作所在地 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之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又每年度辦
5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第 11 條
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補助
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
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職場平權
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相關宣導活動、印製摺頁及手冊,並以
務中心,並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
臉書、網站等多元宣導方式,落實禁止
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且維護文化。另
就業歧視之觀念。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含多元性別) 細則第 4 條規定,應優先確保不利條件
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6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下稱
《108 課綱》)依《CRC 施行法》
、《身心 5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
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施行法》 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7 條規定,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之精神,將人 對感染愛滋病毒兒少,不得拒絕其就學、
權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於領域課程中實 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為其他不公
施;2018 年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 平之待遇;中央各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反
心」,並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2019 年 歧視之教育及宣導計畫。 《人類免疫缺乏
發展「雙性人議題」教案示例,提供教 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
學現場參考使用。另為增益性別平等教 申訴制度,保障其權益。
育社會推展與社會溝通,製作懶人包,
57. 無國籍或非本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
運用網路社群媒體、網路通訊軟體、網
可之兒少,如有就醫、就學、就養之需
站、廣播節目、報章專刊及學術刊物、
要,依《兒少法》第 22 條、《國民教育
公函等方式,並結合社會資源進行性別
法》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
平等教育宣導。
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等規定,確保
67. 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議題執行 享有與本國兒少同等權益。
阻力之因應措施:
(a) 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同或傾
向,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由主管機關調查並要求
改善。
(b)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主
動說明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
(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及甄
選 LGBTI 議題教案,供教師參用。
25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辦
理 LGBTI 議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性
別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
教職員工性別、特質、認同或傾向,
將多元性別議題融入各類非正式課
程。
(f)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
計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相關研習。
68. 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性別
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訂定
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
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
庭等)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年以「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及
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
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及廣告中
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及「辦
理民意調查」等策略,推動多元性別權
益保障,提升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
庭之認識與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
業務輔導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及多元
家庭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
69. 依 聯 合 國 2019 年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
,以生殖
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等 3 領域的 5 指
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將我國資
料代入計算,我國性別平等表現為全球
第 6 名,居亞洲之冠。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70.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
際公約》,1971 年起生效。2020 年行政
院核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
約推動計畫》 ,全面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
利之保障。
26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71.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
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滿足
其教育需求;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
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
民族學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及維護文
化;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
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
72. 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文化權利和特別保護
措施參第八章C節及第九章B節。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73. 為確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
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
及適當之調整,2020 年《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納入合理調整原則。
74.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護及
勞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75)
75. 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
本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112 點。
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如下:
(a) 2017 年起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
置費用15,提供妥善照顧。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原
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
籍)新生嬰兒,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
件,在臺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
健保之規定,修正為自出生之日起參
加健保,不受等待期之限制16。另提
供與我國幼童相同之常規疫苗預防
15
截至 2019 年底,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人數總計 42 人,經費總計新臺幣 709 萬 4 元。
16
外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兒加入健保人數,2018 年 342 人、2019 年 256 人。
27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接種服務。
(c) 政府以專案核准發放外僑居留證後,
是類兒少得持前開居留證及相關資
料就讀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協助就讀國民
中小學。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76.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措
施參第 137 點;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辦理
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及社會救助措
施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34 點及本次第
178 點、第 283 點、第 284 點;高級中
等教育階段扶弱措施參第 298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立法與措施
(77、79)
58.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
77. 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邀集醫療、福利、 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
司法及教育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焦點 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少權益受
團體座談,透過案例、問題分析和建議, 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
製作《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提供 保護。
不同領域之兒少實務工作者參考。
59. 《兒少法》第 56 條、第 61 條規定,緊
78. 為落實《CRPD》平等工作權之精神,並 急保護、安置,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兼顧兒少生命安全,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並尊重其意願;安置期間,非為保護兒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居家式托育服 少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務提供者、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 訊問或身體檢查。
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消
60.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明定
極資格原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對遭遺棄及走失兒少之保護及安置方
違常」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
式,對未能尋獲父母或親屬之兒少,依
有傷害兒童之虞」,並對不適任人員明
其最佳利益,委託兒少福利機構代覓合
定管理及查調程序,參第 134 點。
適之收養人,對無法出養之兒少,協助
79. 司法訴訟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 安置於寄養家庭或機構。
如下。(司法院)
6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44 條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調查、
規定,法院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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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處遇、保護 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時,應考量未
處分、資料保密及紀錄塗銷等特別規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
定,參第 418 點。 兒少或社工員之意見。若於裁判後發生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社工 家暴事件,法院得依請求,以兒少最佳
陪同出庭、程序不公開、身分資訊保密、 利益改定之。
隱私保護、程序監理人、調解前置、暫
6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被
時處分、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強制執行
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
特別規定等保護措施。
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
(c) 持續辦理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少最佳
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 15 條之 1 增
利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訂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
(訊)問。衛生福利部預計於 2017 年提
兒童司法訪談員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
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參用。
6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行使事件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家
事事件法》並設有社工訪視、陪同出庭、
選任程序監理人等制度加以保障。
64. 《民法》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規
定,法院依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
人之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兒少)
之最佳利益;第 1080 條規定,法院為收
養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認可
或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衡酌兒少最
佳利益。
確保兒少機構服務與設施標準符合兒少最
佳利益
65. 對幼兒園、兒少福利機構及兒少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之設施標準與人員資格
等,訂定相關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
置標準及評鑑辦法,範定機構安置兒少
之合理人數、各項服務措施、建築管理
(含空間設置樓地板面積、特殊需求、
消防安全及查核)
、專業人員規定(含資
格、配置比例、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
數等)。
29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66. 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除訂有積極資
格及訓練辦法外,亦有消極資格限制,
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少、行為
不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
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等情事,且
主管機關負有主動查證義務。
67. 為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依《兒少法》第
84 條規定,由各該機構主管機關辦理實
地評鑑,並輔導評鑑欠佳之機構進行改
善。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點) 點)
80.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 68. 《憲法》第 15 條、第 155 條至第 157 條
關嬰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 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揭示人民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的生存權應予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
參附件 3-1 至 3-3。 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扶助與救濟;
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幼福利政策;推行
81.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2016 年至
衛生保健及全民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
2019 年為 95 人。因瘧疾、小兒麻痺症
礙者、原住民族的自立與發展。
及急性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為 0;與呼
吸道感染相關之疾病為流感及侵襲性 69. 《兒少法》第 23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肺炎鏈球菌感染症,死亡人數分別為 78 第 14 條之 1 規定,對因懷孕或生育而遭
及 2 人,參附件 3-4。 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應保障受教權
並予適當協助。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
82.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少
學生繼續就學人數,參附件 3-1。
事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防治措
施參第 86 點至第 88 點;兒少自殺死亡 70. 除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流產外,
人數,參附件 3-7、3-8,防治措施參第 違法墮胎者依《刑法》第 288 條至第 292
89 點至第 91 點。 條處罰。
83. 2016 年至 2019 年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 71. 成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於《醫師
計 159 人,以駕駛過失(含駕駛致傷害、 法》禁止醫師為非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
重傷害、死亡)居多計 67 件,參附件 3- 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於《醫事檢驗師法》
9。 禁止醫事檢驗師為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
為;於《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增修
84. 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
30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期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07 點)。 「出生性別比之監測及記錄」為人工生
殖機構許可之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
85. 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及定期監測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
權,2020 年修正《保險法》 ,以未滿 15
性別比、輔導訪查、掃蕩違規廣告、性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
別教育等。
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
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 72. 《兒少法》第 49 條、第 56 條規定,禁
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 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
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 立即危險或傷害、影響身心健康等情形,
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並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
置。
事故傷害防制
73.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86. 跨部會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
權,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15
案》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92 點),院兒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權小組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兒少死亡
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
情形,督導權責機關分析死因以推動適
之日起發生效力。
切之因應策略。
74.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關
87. 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視、
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情形、嬰兒死亡人
篩選原則」17、 「成立輔導團隊協助縣市
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兒少年中人口
推動兒童死因回溯」18及「建立兒童死亡
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兒少事故傷害
高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型」19等 3 項計
死亡率、兒少自殺死亡率,參附件 3-2 至
畫,持續檢討改進分析機制與作業流
3-7。
程。
75. 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A 節。兒少
88.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最大宗為「運輸
發展與貧窮、父母責任、健康、生活水
事故」,參附件 3-5。20從下列 3 方面加
準、教育及休閒、人身保護等,參第五
強交通安全:
章至第八章。
(a) 交通安全教育:
i. 學校教育:2020 年編製「五學習階
17
2020 年完成強化兒童死因回溯分析醫療紀錄與資訊蒐集標準作業流程、醫療紀錄表單及教育訓練教材。自
2021 年辦理兒科/急診科專科醫師教育訓練中。
18
(a)2020 年完成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工作手冊,訂定標準作業機制,以供試辦地方政府辦理轄區兒童死因回
溯分析參據。自 2021 年起將針對案數較多縣市發展二階分析機制。
(b)2020 年優先針對兒童死亡高風險的縣市(臺東、花蓮)推動,2021 年將再擴大至東部以外縣市,預計於 5
至 8 個縣市推動。
19
完成兒童死亡、高風險兒童及預測模型相關文獻回顧結果,模型預測力以邏輯斯迴歸和隨機森林表現最
佳,建議未來可再利用更新年度資料進行各年齡層預測模型驗證,及實際應用此預測分析所開發之風險評估
工具之適用性。
20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超過 20 人以上者包括「意外溺死或淹沒」及「呼吸的其他意外威脅」,針對水域
安全,加強辦理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及觀光旅遊業專業人員教育訓練;針對居家安全,辦理托育服務環境
安全檢核教育訓練及檢討會議,另新生兒衛教指導服務參第 160 點。
31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架構」,並編製
供學校教師教學之「兒童安全過路
口」、「安全騎乘自行車」等主題教
材,依各學習階段學生之成長特性
與安全需求,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各
級學校適齡適性之交通安全教育,
將交通安全教育知能融入正式領域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或團體活動時
間教學實施。
ii. 大眾宣導:製作廣播帶、影片、懶人
包與圖文集等,並透過廣播、交通安
全入口網及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 等
方式推播。並加強縣市政府教育局
與監理所站合作辦理,大型車內輪
差與視野死角的交通安全體驗課
程,提升自行車騎士的道路交通事
故風險感知能力。
(b) 學童通學環境:透過妥善規劃、設計
與施工提供學童無安全顧慮之行走
環境,包括學校規劃通學巷、改善家
長接送區、增設人行空間等校園周邊
交通改善計畫。
(c) 交通規範及執法:
i. 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時段
妥適規劃勤務重點,並全力配合《道
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
執行各項事故防制作為。
ii. 2020 年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規範自行車搭載 6 歲以下兒童,駕
駛人須年滿 18 歲,使用貼有合格標
章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並加裝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兒童座椅
等。
iii. 對校區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路邊
聯合稽查,原則每週 2 次,並按縣
市需求機動增加次數。
iv. 加強執法取締未成年無照駕駛。
v.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交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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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事故改善程度。即時查詢全國及各
縣市兒少發生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
傷人數及學校周邊肇事熱點分析。
自殺防治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論性
意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89 至 91)
89.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少自
殺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層及流行
病學變項進行分析,持續推動跨部會資
料庫串連以評估相關因素,並定期召開
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針對兒少自殺
死亡、通報資料及各項防治作為、成效
等,諮詢專家學者及兒少意見,並請各
部會針對青少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
加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
理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
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強連結個案所在
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等防治作為。自殺
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
件 3-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68 點
及第 269 點。
90.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供自殺
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對象,並
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
降低再自殺企圖21。
91. 學校應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
防工作計畫》執行,並分由中央、地方
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
作,提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溝通協調機
制;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
諮詢服務」及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
合作機制。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
21
依據自殺通報資料,2020 年兒少自殺企圖通報 5,464 人次、關懷訪視服務 34,621 人次,分別較 2019 年上
升 61.2%及 34.2%,顯見透過立法及宣導,已有效促使各單位通報自殺企圖個案,並得以將其納入關懷對
象。
33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據、編列配合經費,參附件 3-11。校園
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略:
(a) 提升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
師、行政人員)辨識潛在高危險群學
生及危機處理知能。
(b)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習,
強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的認識。
(c) 《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加專任
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數,並藉
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輔導人力之
專業知能。
(d) 加強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
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縣市校
園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
並按季檢討。
(e)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估校
園樓層三樓以上的陽台之危險性,增
設牆內擺設簡易掛式花架或懸吊式
花盆,增加攀爬難度、減低靠近翻落
的危險。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85 點) D.尊重兒少表意權
《憲法》對於兒少表意權之保障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表
意權(92 至 108) 7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明
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
92.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行
會、結社之自由。
法》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
聘兒少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 福利及健康權益之表意
詢及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2017 至
77.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處理
2020 年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包含身
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
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決
意見;第 10 條,主管機關得邀請少年代
策情形,參附件 3-12。兒少代表參與於
表列席「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定期協調與決策
(參第 19 點);第 38 條,政府應結合機
機制提案與政府參採情形,參附件 3-
構團體提供機會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
13。
務。地方政府多已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兒
93.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兒少權益倡議團體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研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
78. 地方政府負責督促安置機構,使兒少得
34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略,包含:擴充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 參與機構內相關會議,並建立申訴制度。
法制保障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營造 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探視
社會尊重兒少意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 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兒少表意及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
79. 兒少遭受家庭暴力之表意,參第 61 點。
事務能力、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
兒少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之表意, 《性騷
施。另與兒少培力實務工作團隊合作編
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
寫《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
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含兒少)充分陳
項》,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落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性侵害犯罪防治
實尊重兒少意見。
法》於偵審程序定有表意權保障,參第
94. 兒少申訴機制參第一章 G 節,兒少事務 62 點。
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參第 38
80. 兒少依《醫療法》規定之醫療同意權,
點及第 39 點。
參第 38 點。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校園內學生表意 11 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 及
95.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規範遭受性侵害、
正期間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聽會。
亂倫、愛滋檢驗、墮胎等情事之被害人
96.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 隱私保護及醫療同意權。
下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訓練研習,提升
教育權益之表意
教育人員對於兒少表意之重視及認知。
8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55 條
97. 2018 年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與
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
署長有約活動平台22,2019 年建置「高
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
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
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
站」,學生可透過該網站瞭解教育部主
生代表參加。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各高中學校校規規定,提供實務運作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
建議,或即時連結至「署長信箱」 ,由專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
人分辦處理。
經合理比率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
98.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
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青少年諮 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
詢會,共遴選出 13 名青少年委員,定期 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召開會議23。
勞動權益之表意
99.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
22
提出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參與及校園資源分配、學生權利及學生申訴等 122 件議題進行討論及溝通。
23
2019 年第 1 屆委員共計召開 4 次定期會及 3 次會前會,委員共計提案 34 件,目前解除列管 6 件,剩餘案
件持續於 2020 年第 2 屆青少年諮詢會持續列管。截至第 2 屆共計總提案數 90 件,其中進入定期會議共計
37 件,提出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務會議之規定,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之法定人數比例、課
綱審議與學習歷程檔案之研究創新宣導、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以降低學生自殺率等議題。
35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原則,強調學生
8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表意權,包括應常設或以任務編組服裝
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規定,建教生因建
儀容委員會,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
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
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
調及申訴。
方式,廣納學生意見。
司法程序之表意
結 論性意 見第 77 點 /學 生參與 課綱審 查
(100、101) 8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審理未
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應注意子女之
100.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
意願。
《家事事件法》規定,親子事件之
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
審理,應使兒少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入學生代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
之機會;復設有不公開法庭、友善法院
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環境、社工陪同、隔別訊問、程序監理
100%。
人、家事調查官、專業家事調解委員、
10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 委託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兒少心
及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辦理 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裁判書個
24
學生代表委員遴選 ,並訂有性別、原住 人資料去識別化等制度。
民、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名
84. 《少事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偵審少年
額規定。
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102、 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有選任輔佐
103) 人之權利。另設有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
年之人、輔佐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場
102. 2020 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
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機制。
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占會議組織
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 《高級中 少年矯正學校之表意
等教育法》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
85.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表為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
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得對各項
具有行使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
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資訊
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
交流平台網站,學生得逕行交流或提出
教之不當處置時,少年亦得向矯正學校
參與校務會議相關疑義。
「申訴委員會」申訴。另少年矯正學校
103.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 定期召開班會,並設有意見箱,少年得
治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 以公開或保密方式反映問題。
與達 100%;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
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其
24
2016 年召開 3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審議大會代表 4 人及分組審議會代表 18 人。2017 年召開
1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程分組審議會代表 2 人。因屆期,2020 年召開學
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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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達成率 2019 年達 98%;高級中等學校
之校務會議成員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
生代表比率達 100%。
10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針
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
育及相關服務計畫,過程中學生本人及
家長應受邀出席,並得視學生需求邀請
專業人員參與,服務內容請參第 232 點
及第 241 點。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105. 《少事法》規定,少年如察覺自身有危
害健全成長之情形25,得請求由少年輔
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協助;又《少
輔會設置及實施辦法》(草案)規定少輔
會得依輔導對象需求,請其他相關機關
提供協助;並得將輔導對象之意見回饋
列為少輔會定期自我評鑑指標之一。
106.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
應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少年無法為完
全之陳述者,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
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
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
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
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
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請兒少心
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另詢問或
訊問少年時,應告知其觸法事實及曝險
事由,如有變更應再告知、少年得保持
緘默、得依法令請求法律扶助等。
107.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
害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認證實
施計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強化檢察
25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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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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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檢察事務官訊(詢)問被害人之專
業職能,提升證詞之可信度。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108.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26,
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
導及協助,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
策,並修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核表,
規範主管機關應查核所轄機構確有落
實前開機制;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
護人申請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
少之意願。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權
(109 至 111)
109.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含
兒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能成效
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定之權利,
心理諮商/治療為醫療行為,亦需符合相
關規定。兒童醫院評鑑基準第 2.1 章明
定有關兒童人權及權利的相關政策、規
範。未來將研擬發展適用兒童之醫病共
享決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SDM)
教材,以增進兒童對病情之理解能力。
110.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年人
經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與未成
年人意願不同時,臨床實務上會由醫療
團隊啟動家庭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及其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通,
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護。
111. 《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具
26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少年齡
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38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醫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或因懷孕
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者,得依本人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成
年人則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政府並
提供協助輔導機制,未成年懷孕服務及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參第 281 點及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畫》參第 248 點。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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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民權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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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A.姓名和國籍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112)
出生通報與登記
112. 有關非本國籍新生兒,業訂有《外來人
86. 《兒少法》第 14 條規定,胎兒出生後 7
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
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資料(含死產者)
程》。另針對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
通報主管機關。
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2017 年
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 87. 《戶籍法》第 6 條、第 48 條、第 48 條
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 之 2 及第 79 條與《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
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 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標準作業流程》,經協尋生母行蹤及洽 12 歲之國民,應於 60 日內為出生登記,
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該國 逾期經催告仍未登記者,政府逕為出生
籍或逾 3 個月(生母於境內,協尋 6 個 登記。
月)無回應,即可認定為無國籍人,由
88. 非本國籍新生兒,依《外來人口在臺所
社會福利機關(構)代其申請歸化,或
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程》建檔管理,
由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在協尋生母期
並通知該新生兒之父、母應於 30 日內依
間,協助安置兒少,並暫依生母國籍核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為其子
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且認
女申請外僑居留證。
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
國籍27(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參第 89. 對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
75 點)。 少,首重協助取得國籍、戶籍或居留證
件,未取得前,主管機關應依《兒少法》
第 22 條規定協助福利服務、就醫、就學
等事宜。
取得姓名
90.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面
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
由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子女姓氏之變
更,分為任意變更(父母於子女未成年
前約定變更、子女成年後自行決定變更)
及宣告變更。變更姓氏有次數及條件限
27
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止,內政部移民署共核發 72 件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51 件依生母國籍,另有 21 件
轉為無國籍,16 件已歸化我國國籍。
40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制。同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
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
子女時,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
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91.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及其
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
為之。國民與非本國籍人結婚,其所生
子女的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
姓名之習慣;非本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
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取得國籍
92. 我國 2000 年修正之《國籍法》關於出生
原則上採血統主義,例外採出生地主義。
基此,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者,或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
為我國國民者,具我國國籍;出生我國
領域內,父母無可考或無國籍,亦具我
國國籍。兒少之父母歸化我國國籍,該
兒少得申請隨同歸化。具我國國籍之兒
少,其國籍不因任何因素自動失效,欲
喪失我國國籍者,應申請並經許可後始
得生效。
93. 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依 2014 年
「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女之逾期居
停留外來人口身分及非本國籍新生兒通
報相關問題會議紀錄」、2015 年修正函
頒之《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
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處非
法外來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 18 歲兒
少工作標準作業流程》 ,視個案狀況專案
准其在臺居留,保障在臺生活、就學及
就醫等權益,嗣後並得申請歸化我國國
籍,參第 57 點。
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
顧」的權利
41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94.《兒少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保存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少身分、
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兒童及少年收
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明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收養人親職準
備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身世告知」 ,保
障被收養人知其父母之權利。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B.維護身分
113.為使兒少收養事件尋親服務依法有據, 95. 《民法》第 1064 條、第 1065 條規定,
2019 年增訂《兒少法》第 21 條之 1,明 非婚生子女得因生父之認領、撫育、生
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 父與生母結婚或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
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另為保障被 在,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婚生子女
收養兒少之身分權,設置「兒少收養資 有同等權利。
訊中心」保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尋親
96.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採
流程及提供尋親服務。
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住民兒少為非原
114.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療院所 住民者收養、非婚生子女,其原住民身
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 分不喪失。非基於兒少個人意願,其父
記,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性別變更 母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拋棄原住民身
登記須檢附「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 分。
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
97.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規定,在臺蒙
「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藏族得申請取得蒙藏族身分。蒙藏族與
無庸重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辦理出生
非蒙藏族結婚或被收養、年滿 20 歲自願
別之性別變更登記。為避免雙性兒童有
拋棄身分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
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2018 年訂定
但不影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
《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
分。
性建議原則》,並建立「未成年雙性人
之性別矯正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單 98. 政府積極協助受安置兒少與原生家庭或
(16 家)。 親屬重聚,並依兒少意願主動提供原生
家庭資訊。相關措施並列入「2015 年度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項
目」。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C.表現自由
42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115、 99. 兒少表示意見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116)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115.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集 100.依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表達意
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見,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
範圍。我國並未設置通訊傳播兒少表示
116.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發行
意見權利之申訴機制,惟另置「傳播內
校園刊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
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
競賽投稿件數統計參附件 4-1。
《高級中
報告》
。另要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為
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規
主要收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收、
定,不得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
近用與表達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監理
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
機制,於進行定期評鑑及換照作業時,
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另每年辦理校
宣導尊重閱聽兒少之意見,並納入節目
園刊物編輯研習營,對全國高中職校刊
製播之參考。
社指導教師,宣導兒少表現自由權利。
101.政府鼓勵兒少創作,補助辦理兒少文學
營及文學獎。
102.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學校刊物,應尊重並
保障學生之編輯採訪獨立,不得為合法
性審查外之內容審查。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103 點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至 115 點)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
117.行動寬頻滲透率28為 124.13%。
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 ,推動「優良
118.在資訊素養提升方面,
《108 課綱》在國 兒少電視節目和網站標章」、「電視節目
中小的部分,將科技領域列為部定課 分級細緻化」、「提高兒少電視節目比
程,包含「資訊科技」與「生活科技」 例」、「建立管理防護機制」、「尊重兒少
兩個科目;在高中的部分,將「科技資 觀點與意見表達」等措施。
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心素養。為解決
104.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
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相關課
略》,揭示兒少有以下權利:
程之師資問題,媒合大學協助開課29,規
(a) 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與商
劃遠距教學、運用直播共學、線上數位
業利益剝削;
學習等多元管道,以落實《108 課綱》
。
(b) 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干
28
行動寬頻滲透率=行動寬頻用戶數/人口數。
29
108 及 109 學年度已有 11 所大學與偏遠學校合作開設科技領域與媒體素養等相關課程。
43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涉或不法侵害;
119.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增訂
(c) 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絕露
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
出於媒體;
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應符合
(d) 近用通訊傳播媒體與自由表意;
「普」級或「護」級規定,與敏感性情
(e) 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
節之警示訊息、依分級標識或時段提供
(f)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節目親子鎖。有關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8
點次。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120.2018 年至 2020 年間共計協助 108 款次 105.《兒少法》第 39 條、第 40 條明定,政
分級不符之遊戲軟體進行改善(2018 府應鼓勵創作兒少文學、視聽出版品與
年:42 款次、2019 年:31 款次、2020 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聽出版品;
年:35 款次);同時要求 218 款次未標 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示分級或級別標示錯誤之遊戲軟體改 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辦理兒少
善或下架(2018 年:64 款次、2019 年: 優良讀物評選,建置「兒童文化館」網
69 款次、2020 年:85 款次),皆已輔導 站,提供國內外童書獲獎資訊。輔導辦
完成改善;並針對未標示遊戲軟體分級 理兒童國際影展,開拓國際多元文化視
之 業 者 移送地方政府裁罰總計 3 件 野。
(2018 年:1 件、2020 年:2 件)。
106.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小學
121.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 30,針對讀者年齡 圖書館,並於 13 縣市設置行動書車巡迴
層分析,2020 年學童(6-11 歲)全年借 服務及招募閱讀志工,擴展偏鄉兒少閱
閱冊數為 1,247 萬冊(15.56%)
、青少年 讀資源;另於全國 100 處托育資源中心
(12-17 歲)全年借閱冊數為 533 萬 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 0 至 3 歲
(6.65%)。另公共圖書館現多朝向以分 兒童閱讀。
齡分眾方式進行館藏和空間規劃,區分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不同族群需求,可改善讀者聲音干擾問
107.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廣
題。
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
122.持續推動《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 法》,分為 5 級。「電影片分級審議會」
讀與聊書計畫》 ,建置學校社區共讀站, 成員含兒少團體代表。電影片映演業者
統計至 2019 年,平均每生擁有圖書冊 應要求觀眾出示年齡證明。不得提供兒
數為國民小學 38.1 冊、國民中學 21.74 少觀看未符年齡限制之電影片。父母或
冊。托育資源中心至 2020 年增加為 166 成年人不顧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觀
處,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 看,將勸導依規定處罰。
閱讀。
108.遊戲軟體: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建立 5 級制分級規範;公告分級參照表
30
截至 2019 年,政府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43 所及館外服務站 208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書、 期刊、
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5,642 萬 0,910 冊(件種),設置 10 萬 7,234 席閱覽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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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輔導業
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整揭露分級資訊;
邀集學者、社會團體及遊戲軟體上下游
業者,成立自律組織「數位遊戲產業自
律推動委員會」 ,建立溝通平台。參第 43
點及第 286 點。
109.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出版品及錄
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規
範,輔導業者自律分級,違反者依法處
罰。
110.新聞紙:《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新聞
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
為兼顧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採先自律
後他律機制,由報業公會建立「自律」
機制,成立審議委員會,於閱聽人陳情、
申訴、投訴後,開會審議會員之報導內
容並處置。公會如未於 3 個月內審議,
或審議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
由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
審議,違者依法處罰。
111.網際網路:《兒少法》第 46 條之 1 及第
9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
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
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
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接
取或瀏覽,違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依
同法第 46 條,我國成立「i-WIN 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受理不妥網路內容之申
訴,依案件性質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112.廣播電視、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及《有
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規定,廣告及節
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廣播電
視法》第 26 條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 28 條規定,業者應就其播送之電
視節目予以分級;播出內容違反前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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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者依法核處(參第 42 點)
。2012 年委
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評選,
評選結果半年公告一次。
113.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難以分級,民主
國家多採業者自律或過濾、條件接取等
技術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目前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等下載平臺已自律
分級。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的語
言需要
114.客家族群:依《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規
定,委託營運客家電視頻道,開發適合
兒少觀賞之節目;以國小中高年級生為
對象,舉辦夏令營,鼓勵兒少之媒體參
與。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
115.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
設置原住民族電視臺,製播兒少族語教
學節目。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118 點) 118 點)
123.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學校邀
116.《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
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蒞校演講、活動
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
演出等,應注意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
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之
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
自由。
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惟校外團體
如對學校禁止入校有疑慮,可向教育主 117.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慣安
管機關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逕行諮詢、 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有
申訴。 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不得
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教活動。並納入兒
少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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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思想自由,參第三章 D 節及本章 C 節。
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議
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
定注意事項》第 2 點明定,學校訂定學
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等,尊重及
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
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首次第 119 點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至 121 點)
內政部、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結社
自由(124 至 126)
119.《憲法》相關規定參第 76 點。《集會遊
124.《集會遊行法》對於參加集會遊行者未 行法》未以年齡限制參加者,惟集會、
加以年齡限制。惟為維護公共秩序所必 遊行及籌組團體的負責人,限於成年人。
要,集會遊行負責人須於集會遊行舉辦
120.《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高級
及進行、結束時,負有法律作為義務,
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
因兒少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
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以負責人責任。
121.《工會法》並未限定勞工加入工會之年
125.《社會團體法》草案刪除發起人之規定,
齡,童工符合規定亦可加入,並有相關
並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否具行為能力
選舉權利。惟參酌《民法》,《工會法》
取消相關規範,刻正由行政院審查中;
第 19 條規定,工會理、監事之被選舉權
該法未制定前仍依《人民團體法》相關
年齡限制為 20 歲。另《勞資會議實施辦
規範執行。2021 年先修正現行《人民團
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年滿 15 歲,有選
體法》規定,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
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
滿 20 歲』修正為『成年』,以配合《民
權。
法》下修成年年齡政策,促進青年結社
權利。
126.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學校規
劃(含學生建議成立)之社團,其成員
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學
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至 1.5 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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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每學年需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團
開辦數量與情形31。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G.保護隱私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27 至 129) 122.依釋字第 603 號,「隱私權」受《憲法》
127.2018 年曾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第 22 條所保障。
就學校政策或規定是否能保障個人隱 123.《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規定,如隱
私進行意向調查32,調查結果顯示國中、 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得請
高中學生有高度認同。 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不法侵害他人隱私
128.《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或有 求損害賠償。《兒少法》第 66 條規定,
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 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應予保密。
罪或攜帶違法(違禁)物品,或為避免 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有可能
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 負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處罰責任。
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高級中等以下學 124.《兒少法》第 69 條規範,媒體對(a)受保
校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砲、 護兒少(b)緊急安置個案(c)施用毒品或
彈藥、刀械及毒品等違禁物品,有合理 管制藥品兒少(d)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
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不得 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
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 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e)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
129.地方政府轄屬學校違反輔導管教措施或 被害人之身分不得報導或記載。地方主
嚴重侵害學生隱私權,除函文要求改 管機關應查察媒體有無上開情事,接受
進,必要時將其督導作為列為補助「辦 民眾陳情或申訴,如查屬實應依法核處。
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參 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前開兒少
據,並將正向管教措施辦理情形列為 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亦納入審查項目。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 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校園巡迴宣導,
育補助款」之考核項目;非屬地方政府 請師生共同監督平面媒體是否有揭露兒
轄屬學校,除即時函文要求改正及回復 少個資等情事。
31
經統計高級中等學校 2019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720,2020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479,國民中學 2019 年社團
數 1 萬 8,438,2020 年社團數 1 萬 8,531;國民小學 2019 年社團數 3 萬 401,2020 年社團數 2 萬 9,689,因
少子化影響,部分教育階段社團數據略顯下降。
32
各級學校(含國小)係運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分別以抽樣或普查方式
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之評估檢核,其中主題 2: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之第 4 項,
即針對學生隱私權部分實施檢核(如不公告成績、不任意搜查書包、不揭露個人健康狀況等) 。經 2018 年調
查結果,在 5 點量表上國中、高中學生在 5 點量表上表示同意的程度皆高於 4 屬高程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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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精進作為外,必要時由學務工作輔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
導團入校協助釐明及給予建議修正事
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
項,或列為公立學校校長考核、私校獎
均明定應妥善維護被害兒少之隱私,提
補助款之參據;另依《學校訂定教師輔
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境、調查不公開、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有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身分資訊,違反者,
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
依法核處。
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126.《少事法》、《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警察
數參附件 4-2。 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規定,任何
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
130.有關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時,應注意
洩漏有關少年案件之記事或照片、姓名、
維護學生之隱私,參第 263 點。
居住處所、就讀學校等,亦不得任少年
131.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私保障 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
規定,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查 畫面拍攝;警察單位可設置具隱密性之
個人物品時均提前預告,申訴管道參第 「少年保護室」;《少事法》並有少年前
34 點。 科資料塗銷之規定。
132.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 127.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除法定情
監視攝影設備,保障受托幼童人身安 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涉及兒少之
全,惟為兼顧隱私權,授權中央主管機 司法文書,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或去識別
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 化後公開;違反者,依法處罰。
訂定辦法。
128.《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
工作人員負保密義務;《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 22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規定,校園性別
事件之資料應予保密。倘學生發現資料
疑遭不當洩漏,可申訴陳情,校園性別
事件可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
規定,申請調查。
129.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訂有院生資料保密
與個人隱私權益保障的規定,且機構不
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查個人物品
時均提前預告。受安置兒少認隱私受到
侵害,可循機構內外申訴管道陳情。
130.《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
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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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兒科專科醫師
訓練課程基準已訂有兒少隱私及保密訓
練課程。對罹患精神疾病、愛滋病、性
病、罕見疾病、油症及其遺屬等,分別
依《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罕
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油症患者健康
照護服務條例》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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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暴力侵害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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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 176 點至 185 點)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
133. 兒少保護通報、受虐人數及類型、重大 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兒虐案件死亡人數、保護安置處理情 相關措施
形、兒少保護緊急及繼續安置之人數參
附件5-1至5-8。 保護措施
134. 2019年修正《兒少法》 ,增訂下列保護措 176.《兒少法》第 49 條、第 51 條及第 56 條
施: 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
虐待及性虐待等不當行為,包括利用兒
(a) 司法早期介入機制:當社工查訪因
少從事危險活動、行乞、犯罪;利用身
難,經檢察機關尋查不到,涉有犯罪
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妨礙
嫌疑時,可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處理,
國民教育機會;強迫婚嫁及引誘自殺等。
2019年至2020年,兒少保護案件啟動
違反者依法處罰。
司法早期介入件數共178案。各地方
警察機關執行成效,參附件5-9。 177.設置「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建立
(b) 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對 責任通報制度。《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
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訂有消 醫事、社工、教育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
極資格限制,且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查 之人員,知悉兒少有受虐、疏忽等不當
證義務(首次第66點) ,為進一步防堵 對待情事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兒少
不適任人員在不同體系流竄,明定主 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參附件 5-34。
管機關應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
178.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須評估兒少
學校、兒少機構查詢。
之安全狀態,決定保護安置或與有保護
(c)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33:透過科學
兒少能力及意願之家庭成員擬訂安全計
調查瞭解兒童死因,找出可矯正之原
畫。積極推動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
因與建議,避免再度發生(參第87
之安全評估及風險評估,並持續追蹤研
點)。並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相
究成效。有關兒少保護個案件數及兒少
驗案件建立死亡原因檢視機制,由警
保護安置事件統計參附件 5-35 至 5-37。
察機關報驗時,填報「相驗案件聯絡
事項表」,檢察機關於相案或偵案終 179.《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列為保護個案
結前,由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兒
填具「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 少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評估、
表」,以檢視、釐清兒童確切死亡原 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心理輔導、精神
33
兒童死因回溯:2020 年優先針對兒童死亡高風險縣市,2021 年起依全年死亡案件數不同,發展因地制宜
的推動模式,預計於 5 至 8 縣市推動,循序漸進於 2023 年擴及所有縣市。2020 年針對回溯結果發現可預
防之原因,將於 2021 年進行降低兒童死因行動策略討論與政策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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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治療、戒癮治療等,並要求施虐家長接
(d)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任何 受 4 至 50 小時之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
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 、責任通
34
親職能力及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
報人員 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提高對
35
能。
其罰緩上限 ,以達嚇阻之效。
36
180.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主管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及調
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或宣告終
查處理辦法》,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知
止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
悉或接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應於
終止收養關係。
24小時內完成評估;為免漏接個案,
明定所有案件均由主管機關指派相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關人員處理,以強化兒虐案件之執行 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
力;且應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37;緊 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
急安置之兒少應通知實際(非戶籍所 域,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
在地)就讀學校,確保通知有效性。 複陳述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
技能,並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及第 53 點/免受一切形
制,提供心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
式暴力之全面性行動計畫 (135 至 141)
置等服務措施。
135. 行政院2018年核定《社安網計畫》結合
182.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
跨部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
防治小組實施計畫》 ,督導地方主管機關
內政部及法務部)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
成立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檢視重大兒
層、第一線的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
虐個案通報處遇過程有無違法及疏失之
的互助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
處,分析風險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之
《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具體建議。
參附件5-10,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
務方案執行情形參附件5-11。 預防措施
136. 《社安網計畫》分3年逐步補助全國社 183.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工人員總計3,021名,視所從事之案件風 處遇實施計畫》
,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
34
特定禁止行為係包括:《兒少法》第 43 條: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者; 《兒少法》第 49 條: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
參觀、利用兒少行乞、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兒少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
強迫、引誘)兒少、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兒少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
命或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帶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5
責任通報人係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
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36
罰鍰上限由新臺幣 30 萬元提高至 60 萬元(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由 3 萬元提高至 6 萬元(責
任通報人未盡通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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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二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30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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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提供風險加給。 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員警、就業服
務中心、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有
(a) 《社安網計畫》於 2018 年至 2020 年
失業、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
分年聘用社工人力,至 2020 年達總
病、婚姻失調等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
計 3,021 名,分年人力及經費需求參
動提供預防性服務以增強家庭權能,辦
附件 5-12。為使保護性社工人力專業
理成果參附件 5-38。
久任,對於公部門保護性社工自 312
薪點起聘,薪點折合率為每點 133.6 184.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
元,且保護性業務比重達 80%以上者 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逾期未完成預防接
每月加領風險工作費 3,000 元,與一 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
般性社工薪資維持一定差距,輔以配 保逾一年、領有政府經濟扶助、矯正機
搭相關執業安全措施。 關收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18 歲等
(b) 兒少保護公部門社工人力數為 551 特定群體,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或
名,以每年平均服務案件量為 2 萬件 兒少保護事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
估算,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為 1:36 政單位訪視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5-39。
案,經《Z 社安網計畫》補充公部門
185.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至 676 名,平均每
顧服務計畫》,將失業家庭納入輔導對
人負荷案件量降至 1:30 案。
象,結合社區力量,提供弱勢家庭支持
(c) 為保障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
性服務。
理薪資,同時建立補助民間團體社工
人員依年資及風險等級之階梯專業
服務費,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
會福利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入、
高風險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務的管
道(137至139)
137.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
與福利服務:
(a) 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透過福利諮
詢、資源轉介、預防宣導、親職知能等
多元服務方案,增強脆弱家庭權能。並
為協助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布建各類型
家庭型態支持服務,輔導地方政府結
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
服務」,透過公私協力模式提供家務指
導、婚姻與家庭協談輔導、照顧者喘息
等支持服務,提升家庭及成員本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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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功能,並增進家庭關係維繫。社會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辦理成果參附
件5-13、5-14。
(b) 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力
量 辦 理「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
案」,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介,延伸
發展親子活動、少年輔導團體等活動,
促使專業社工得以接觸家庭,提供服
務之外亦可發掘處於不利情境脆弱家
庭之兒少,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庭)
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共同提供家庭所
需服務,辦理成果如附件5-15。
(c) 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透
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針
對育有6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
求之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
詢及提升家庭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
以提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
及技巧,預防兒童遭受不當照顧或虐
待。
(d) 賡續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
方案」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184點)
,發
現符合脆弱家庭服務或兒少保護事件
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
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5-16。
(e) 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參附件5-
17。
138.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求
助平台,輔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集中篩
派案機制,透過跨系統資料串接即時
掌握家庭風險因子,提升派案效能,
使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後能於24小時
內完成派案。
(b) 運用介接數據資料於脆弱家庭個案
管理系統及保護資訊系統,完成建置
「家庭歸戶圖」,將個案資料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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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歸戶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接
案時取得以家庭歸戶之跨系統資訊,
俾利掌握家庭整體樣貌及風險預警。
(c) 2018年7月起補助成立7家兒少保護
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針對疑似重大兒
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及處遇,並啟動
司法早期介入,遏止傷害擴大,並由
政府補助受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
原所需相關費用。2018年7月至2020
年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辦理
情形請參附件5-18。
139.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制:
(a) 《地方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
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規定,地方
政府受理成人保護通報案件時,倘評
估有在學中之目睹兒少,即知會各教
育主管機關,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轄
屬學校,以利各級學校掌握個案相關
資訊。學校視學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
邀請社政、衛政或警政等單位與會,與
主責社工保持聯繫,並依《學生輔導
法》規定,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
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
輔導之三級輔導,其學生有嚴重適應
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
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
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
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學校執行
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
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
機關(構)協助。
(b)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任輔
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即具有臨床
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
書者)
。面對學生多元個案類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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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人力,使學
生得到完善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
中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能,提
供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提供專業適切
的學生個別化輔導處遇,並提升學校
輔導與教育功能。
140. 2019年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
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致
力促進就業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
工作津貼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
定費用,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機
會及津貼補助,排除就業障礙協助順利
就業。2019年提供求職登記35人次,推
介就業21人次。2020年提供求職登記
103人次,推介就業59人次。
141.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家
庭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介至地
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或函請主管機關指派社工
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或協助陪同
兒少出庭,並得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
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
適當方式聽取子女意見。地方政府駐法
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同
出庭」概況參附件5-19。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 (首次第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
229 點) 措施及醫療照護
檢視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142.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童 229.經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生育禮俗,未有
傷害情形。 對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形。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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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 335 點至 341 點)
(C)性剝削及性虐待
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143. 2017年修正《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整 335.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 、
「性 制條例》,2015 年大幅修正整部法規為
侵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預計於
各警察機關共查獲案件及犯罪嫌疑人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性交易」一
數為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件5-20。地方 詞修正為「性剝削」 ,該條例第 2 條明文
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 禁止各種型態之兒少性剝削。違法者除
件偵查終結情形參附件5-21。地方法院 刑事罰外,另增加行政罰。對兒少性剝
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 削者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必須接受
剝削條例》第31條至第40條、第42條與 一定時數之輔導教育,另提供遭受性剝
第45條之裁判結果,參附件5-22。 削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之人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以增強
144.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
其家庭功能。
例》規定,應辦理三級防制教育宣導,
並於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報告及檢 336.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討。2020年因應網路性剝削樣態,將拍 執行計畫》
、《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
,加
攝製造兒少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與影 強查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像之案件型態列為年度重點宣導項目, 例》第 22 條至第 29 條以暴力、集團性
強化預防成效。 犯罪型態強迫少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
兒少性交易案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8-16 至
145. 針對性侵害及性騷擾防制作為,說明如
8-18。
下:
337.《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
(a) 為鼓勵社會大眾發現兒少疑似遭受
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
性侵害應立即協助通報,研發製作相
褻行為或性交行為;亦不得利用兒少拍
關預防宣導教案教材,如兒童性侵害
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
防治教案光碟、兒童少年網路性侵害
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
防治教案,宣導內容包含男童也可能
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
遭受性侵害,提醒加害者之加害行為
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
對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傷害,與相關法
物品。
律責任等,宣導對象包括所有兒少。
(b) 持續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338.對於受補助之文化表演藝術,透過審查
之1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 及考評機制,檢視演出內容,避免利用
施計畫」,供相關單位辦理教育訓練 兒少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題材。並將兒
參考。截至2021年,業提供161名專業 少性剝削防制規定列為導遊、領隊職前
人士名冊供需用機關運用。另製作 訓練課程,納入結業測驗範圍。於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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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兒童性侵害案件應用司法訪談標 從業人員訓練場合,宣導通報責任及保
準程序教學影片」,以利司法檢調人 護措施。
員及專業人士精進訪談技術。
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保
(c)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教導學生保護自
護處遇
己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並透過各
式會議及研習,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通 339.保護安置:檢警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
報機制,建立並暢通學生受害之求助 於 24 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決
管道。 定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送交適當場
(d) 發展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之 所緊急安置。緊急安置 72 小時後經評估
教案,協助教師融入教學,提升學生 有必要繼續安置者,安置後 45 日內,向
的自我保護意識。 法院提出審前報告聲請裁定繼續(緊急)
(e) 建立友善校園安全空間,減少校園空 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被害人經法
間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及 院裁定安置者期間不得逾 2 年,有繼續
明確的指標系統及緊急求助系統,積 安置之必要者,應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
極防治校園性別事件。各級學校2017 院裁定延長安置,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年至2020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 1 年。准許安置事件統計參附件 8-19。
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
340.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人數參附件5-23。
第 22 條規定,應設置中途學校,聘請社
146. 鑒於網路兒少性剝削議題日益嚴重,為 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
回應各界關注議題,邀集專家學者檢討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
《兒少性剝削條例》,針對持有兒童少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
年色情製品第1次被查獲者及觀覽兒少 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
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研 途學校分為合作式及獨立式,合作式中
議是否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已召開4 途學校裁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
次《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研商會議。 安置學生概況、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
參附件 8-20 至 8-22。
147. 為使大眾了解現今網路兒少性剝削之
危險,製作多項宣導素材,如<上網篇>、 341.司法偵訊:
<惡魔篇>、<解謎兒少性剝削>等,置於 (a) 警察及司法人員詢(訊)問兒少性剝
官網;另製作「防治兒少私密照外流教 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
育推廣素材」 ,於臉書、Line、官網等陸 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
續上架,另於 Google 聯播網、APP 廣 見。
告聯播網、FACEBOOK、Instagram 等平 (b) 被害人已經合法訊問,別無必要者,
臺露出宣導。針對防範網路誘拐議題, 不得再行傳喚。受詢(訊)問或詰問
與民間團體合作研發《網路兒少性剝削 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
專業人員工作手冊》。 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等人得
陪同在場。
148. iWIN 於2018年前並無兒少性私密影像
(c)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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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外流之相關申訴選項,民眾可能依主觀 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童及
判斷以色情、暴力等選項進行申訴,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保護外,
2018年至2020年 iWIN 接獲民眾申訴 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
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參附件5-24。 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2018年起受理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 (d) 訊問兒少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並提
外流案件屬「重大案件」 ,應於接獲相關 供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隔
申訴後1天內立即處理。如出現於境內 離之。
網路平臺,iWIN 將提醒業者依《兒少性
剝削條例》規定,先行移除,並通知警
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提供
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如出現於屬境外
網路平臺,iWIN 將聯絡該平臺業者移
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蹤及被剝
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通知國際
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容,並將兒少
私密影像編碼後轉請跨國大型平臺阻
止該影像再被上傳;若未能移除,則將
其網址列入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149.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列為性剝削保護
個案者,依被害人保護流程辦理;未列
為保護個案者,則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
務資源協助,並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提
供適切的保護與服務。
結論性意見第 92 點及第 93 點/性剝削緊急
安置程序(150)
150. 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人,地方主管機
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緊急安置
及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依法院裁定結果
安置被害人於兒少福利機構、寄養家
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服務38。法院
裁定兒少保護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
置及停止或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
38
服務內容包含醫療、教育機構。安置期間提供生活適應、陪同偵訊、陪同就醫、就學、職業探索 與就業
輔導等相關服務。
59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25。
151.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就相
關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置,以保護
兒少被害人之隱私。
152. 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兒少,地方主管機
關採多元處遇模式,評估兒少需求落實
家庭處遇,亦得令被害人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
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153. 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之被害人,不論其
是否有接受安置服務,返家後地方主管
機關均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
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
滿20歲止。
154. 司法院於2020年1月通函所屬各法院,
對於案件被害人如非本國籍者,若認無
繼續協助審理之必要,為保障被害人返
國權益及便利主管機關儘速將其安全
送返原籍國(地),宜主動通知原案件移
送機關或於其函詢時,明確回覆該被害
人是否已可返國,俾利後續行政程序之
進行。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H.不受酷刑或其他形
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131 點至 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
136 點、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第 307 點) 之權利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及第 57 點/禁止體罰
(155、156)
禁止家內體罰
155.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說 131.《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明如下: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126
條、第 286 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
60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 該規定其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護教 害幼童發育罪之處罰規定。另《少事法》
養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 第 78 條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
權對子女為適當之管教。所謂「必要」
, 及強制工作。
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
132.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參第
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定之。逾此範圍
五章 I 節。
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
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害子女心理等, 133.《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教育人員
為濫用親權之行為,除得依《民法》停 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止親權,倘對於子女造成身體受傷,即 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不受任
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何體罰。對於校長及教師違法處罰或不
當管教學生,應依《教師法》規定予以
(b) 《刑法》第 286 條明文禁止凌虐 16 歲
懲處。
以下兒童而妨害其身體發育之行為;
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
《兒少法》 134.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強制住院,依《精
等適時介入。因我國《民法》 、《刑法》 、 神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期間,醫療
公法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其免 機構須善盡病人權益保護之責任;任何
於遭受父母加諸身心之不當懲戒之規 人不得對其有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
範,因此應無刪除《民法》有關父母懲 或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罹患精神疾病
戒權規定之需要39。 兒少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
定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
156. 2019年兒虐事件屬父母不當管教者約
應遵守法令,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占兒少保護開案案件27%。透過向社會
大眾宣導,使國人知悉體罰對兒少會產 135.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之兒少,父母
生之負面影響以及正向教養之知能,嗣 或監護人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
國人對於管教兒少之觀念改變後,併同 調地方主管機關與社福團體,做必要之
修正《兒少法》 。另為促進國人改變使用 矯治輔導;警察人員受理上述事件,除
不當方式管教兒少的觀念,自2021年起 依法處理外,應予以口頭勸導,遇有輔
訂定每年4月為兒少保護宣導月,辦理 導需求,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
記者會、論壇、研討會等系列宣導活動,
136.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以落實公約及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
終結兒少受暴的目標。
應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
禁止校園體罰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A.教育及職業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157 培訓
至 160)
39
《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懲戒權,係限於必要範圍內,縱當事人於個案中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之依據,如
認定逾越必要程度,甚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如桃園地院 98 年度易字第 439 號判決)
,故無修訂民法懲戒
權規定之必要。至於是否逾越必要範圍,現行法係依個案事實認定,無法透過數據呈現,建議不增列相關
數據。
61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157.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幼照法》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
規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
尊嚴及本公約規定(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
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含校長)
體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應依《公立高級 257.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參第 133 點。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
258.《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應訂
法》予以懲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定學生獎懲規定,並經專家學者先行審
依《教師法》 、
《幼照法》應予解聘(參
查是否符合《憲法》等規定。另參第 118
第13點)。
點。
158. 為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發生,並加
259.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高級中等學校學
強教師正向管教與零體罰之概念,相關
生學籍管理辦法》未訂定開除學籍相關
具體作為如下:
規定。另《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
(a)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正 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
發布實施,因應準則修正重新訂定 服務,使各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實施計
260.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之救
畫》,併檢視校園霸凌問卷名稱及項
濟措施:
目內容。
(b) 透過經費補助及定期辦理轄管高級 (a) 幼兒園 教保服 務有 損 及幼兒 權益
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 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
納入「安全校園、安全教室」課程議 申訴。
題,透過講座方式提升教師主動發覺
(b)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
及辨識能力;另補助地方政府對所主
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管學校以專題討論與分享方式辦理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
校內教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研習。
訴。
(c) 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加強宣導正
向管教及零體罰政策,並積極協助教 (c)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
師加強輔導管教知能。 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
(d) 2019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少 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
年保護辨識、通報暨輔導知能研習計 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
91場次,共8,400人次參與;2020年辦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C)禁止宣
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計122場次,共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7,868人次參與。
307. 《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159. 定期透過校園體罰問卷抽測調查40,無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受體罰之學生比率由2017年98.38%上
升至2019年98.83%,問卷抽測調查數據
40
抽測調查結果(無受體罰之學生比率)已由 2017 年 98.38%上升至 2019 年 98.83%。
62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參附件5-26,違反《幼照法》不得體罰
等相關裁罰統計參附件5-27。
160.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參
第32點。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護
(161)
161.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 41,違背紀律少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
應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
或最近親屬,及聯繫該管少年法院(庭)。
亦刻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
施條例草案》,並參照《CRC》、《哈
瓦那規則》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
不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採
取必要措施,預防及處理收容少年遭受
不法侵害。矯正學校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參第39點(附件1-8)。
校園霸凌防制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校園霸凌防制(162 至
165)
162.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擴大保護(併參第16點)。為提高被霸凌
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舉意願,並降低
填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力,使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
影響,修正將檢舉人、申請人所須檢附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資料刪除,另對於
行為人及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
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
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163. 為鼓勵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得
41
有關禁止體罰之具體措施,包含辦理校內特教研習及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宣導少年管教觀念,另對獲報疑
似體罰案件,如查證屬實,即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以培養管教人員對於學生管教之正確價值與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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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善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巧,建置
「橄欖枝中心」 ,並導入「和解圈」修復
式正義的概念,鼓勵衝突當事人進行對
話、恢復關係,並作為防制霸凌之促進
策略,推動辦理情形參附件5-28:校園
霸凌通報、確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
5-29、5-30「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
200-885)、「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
留言板」服務統計參附件5-31。
164.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
正後,擴大對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同
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
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16
點),倘教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依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透過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運作機制給予進行調查,並
視其案件情節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
師成績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審議。
165. 為提升師生對霸凌防制及共同經營安
全教室之觀念與知能,研擬「安全教室」
優良示例,包含班級安全環境規劃、教
師班級經營成功案例模式、友善校園課
程教案等項目。
防制網路霸凌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訴
(166、167)
166. iWIN 已細緻化內部網路霸凌處理標準
及程序,包括如何定義案件危急程度、
訂定不同程度案件的處理時程及相關
通報流程輔導網路平台業者建立網路
霸凌自律準則並與 iWIN 並建立聯繫管
道即時處理重大危害案件。
167. 於2019年8月起至各縣市教育網路更新
建置不適合存取過濾系統及設備,截至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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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同年12月有效總阻擋次數達1億4,715萬
5,444次以上有關色情、血腥、暴力等兒
少不宜接觸之文字或圖片。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首次第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I.防止兒
181 點、第 308 點至第 315 點) 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忽;
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相關措施
168.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現依《108課綱》實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施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少年觀護
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
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依法學校應保留
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
學籍,並由少觀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
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
學校。另依《兒少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述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
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為消弭安
並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
置學生甫入矯正機關身心狀態不穩定
心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
狀況及安置其間情緒、心理狀態之評
施。
估,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矯正學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d)禁止宣
校聘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聘任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08 點至第
所需經費,現設置2校2分校合計12員專 315 點)
業輔導人力(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308.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分別以中學
社會工作師)提供專業輔導,協助少年
方式設置及與合作學校設置補習學校分
矯正機關安置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以保
校,以協助少年收容人完成基本教育;
障受教權益。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
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學校應
容兒少人數參附件5-32、5-33、少年矯正
保留學籍,並得督導進修學校課程。另
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5-34。
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169. 2019年《少事法》修正後,施用毒品兒 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針對安置輔
少之輔導措施,說明如下(併參第396 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少,成立協調小
點): 組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目前尚無
不接受學生轉銜及復學之學校。
(a) 因《少事法》業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由教育單位進 309.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行輔導。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與執
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
(b) 少年如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由少
保持聯繫,使少年重返家庭、學校及社
輔會進行輔導,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
區。法官、少年保護官定期或不定期探
提供其家庭必要之協助。倘其為在
視少年,執行安置輔導之機構亦按月將
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
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庭。另檢察官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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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加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斷後之 年法院(庭)法官每月考核少年矯正機
轉介與追蹤;倘其為非在學,由地方 關執行刑罰、感化教育之情形。
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310.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措施如下
(c) 少年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仍得依 (執行成果參附件 8-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其接受觀 (a) 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會,邀請法官、
察、勒戒。 少年保護官參與,或舉辦親職教育
170. 《兒少法》規定對依《少事法》處理之 講座等活動。
兒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 (b) 實施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務。且依《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
(c) 培養一技之長,辦理技能訓練並輔
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
導參加技能檢定。
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
少1年,相關數據參附件5-35。並訂定《兒 (d)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協助輔導工作。
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 (e) 落實出校(院)追蹤輔導及轉銜復
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並依「兒童 學,通知社政單位提早評估並提供
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 轉介輔導服務。另依《兒童及少年受
介輔導服務流程圖」執行後追輔導及自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
立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程,建置「全國 復學辦法》協助銜接學業。
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
以落實派案及受理、服務紀錄資訊化、 311.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本章 C 節
(第 329 點至第 333 點)。
流程控管,強化對兒少離院生活及輔導
之掌握。 312.少年執行有期徒刑經假釋者,依《少事
法》第 82 條應付保護管束,出校當天即
171.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
須向法院報到。執行前 3 個月內,由少
屬、受重傷者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年保護官每月至少會談 2 次,每 3 個月
人,以及兒少為前揭以外犯罪行為之被
訪視少年居所或工作場所、就讀學校。
害人,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緊 313.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及《性侵害犯
急資助金、心理諮商輔導、生活重建、 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由少年矯正機
支持陪伴及其他之協助。 關辦理犯性侵害案件之少年專業處遇業
務。遴聘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
172. 強化安置結束復歸社會需自立之弱勢
等專業人員入校(院)協助實施治療、
少年就業,請參第429點,附件9-22。
輔導,另於個案出校(院)前,將處遇
及評估資料送地方主管機關,緊密銜接
社區機關,透過內控與外控機制,避免
再犯。犯性侵害案件進入少年矯正機關
人數參附件 8-5。
314.《兒少法》第 67 條、第 68 條規定,政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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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
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且依《少事
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
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
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追蹤輔
導執行成果參附件 8-6。
315.辦理就業促進課程或宣導,強化少年就
業意願、求職技巧及就業能力。對有就
業意願者,透過單一窗口提供一案到底
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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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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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首 第五章/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
次第 137 點) 能力
173.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137. 依《家庭教育法》,各地方政府成立「家
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 庭教育中心」,結合學校及民間團體辦
42
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另應會同 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實施個別化親職教
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 育,提供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地方家庭 等。另透過以社區為基礎之公私協力
教育中心及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聯繫 托育資源中心、在地化親職教育與「育
及串聯,對有家庭教育需求之家庭,應 兒親職網」等多元方式,提供資源,辦
及時提供適切資源與轉介服務,以有效 理成果參附件 5-1。
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另補助高級中等
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作計
畫,108 學年度參與學生達 18 萬 9,794
人次。
17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教育部主
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
大違規事件時,應即通知其家長,就違
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學校
提供個案會議、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
程、家庭教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及家
庭教育諮商等全部或一部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計畫43。
175.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多媒體學習教材及
方案,家庭教育中心將「管教態度、方
式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及「瞭
解不同年齡階段子女之發展特徵」列為
親職教育之重點議題,尤重宣導休息、
42
(a)實體班親會:108 學年度下學期辦理國小共 2,157 所,國中共 701 所,餘則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
別約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聯繫學生家長。(b)家庭訪問:為促進親師合作機制,結合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功能,
建立多元輔導管道,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以提高輔導學生之效果,依《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
訪問實施原則》規定,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
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辦理,其實施到府訪問國小共 2,072 所,國中共 766 所、實施電話訪問國小
共 2,051 所,國中共 823 所、實施個別訪談國小共 2,340 所,國中共 812 所。
43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108 學年度總計提供家長諮詢服務共 2 萬 2,885 人次;家庭處遇服務共 1 萬 8,611 人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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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性,
並推動「共親職」理念。家庭教育中心
人力現況及服務統計參附件 6-1 至附件
6-4。
176.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及兒童健康手冊
內,針對父母提供新生兒衛教指導服
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針對育
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
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
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2019 年共
服務 2 萬 1,470 人次。
177. 運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方
式,針對脆弱家庭提供親職教育與親子
服務方案,2019 年共服務 4 萬 3,157 人
次。參第 137 點。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B.父母責任
138.《民法》第 1084 條、第 1089 條規定,
178. 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生活協助(弱 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
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醫療協助(三 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
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全
139.《兒少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父母
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罕見疾病、血友症
或監護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之責;
及愛滋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協助(補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少之
助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兒免學費、原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維
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友善職場
護兒少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辦理情形參
附件 6-5 至 6-14。另為使投入職場之家 140.因應少子女化趨勢,2008 年行政院核定
長得以兼顧就業及育兒,2018 年訂定 《人口政策白皮書》,2013 年納入友善
《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 育兒環境政策措施,定期滾動修正。另
服務試辦計畫》
,由企業、機關(構)調查 2015 年行政院核定《家庭政策》
,強調家
員工托育需求,擇定居家式托育、托育 庭照顧兒少之功能,整合資源,分擔家
家園或托嬰中心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 庭照顧責任。
育服務。企業托兒措施參第 286 點。
141.為協助父母育兒,政府提供下列支持措
179.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37 點;早期療 施,另參第六章 D 節。辦理情形參附件
育服務參第 259 點至第 262 點;「未滿 5-2 至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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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托育服務
(a) 福利:辦理早期療育服務、托育服務
及補助參第 286 點;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含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弱
參第 288 點。
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弱勢兒
少(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
生活扶助、兒少醫療補助、父母未就
業家庭育兒津貼、就業者家庭部分
托育費用補助等。
(b) 教育:辦理平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
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提供 5 歲幼
童免學費之學前教育,經濟弱勢者
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3 歲以上未
滿 5 歲之原住民兒童就讀幼兒園費
用另行補助。
(c) 勞動: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家庭照顧假、保障工作哺乳
時間、縮短工時或調整工時、推動雇
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
施等。
(d) 租稅:《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
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 萬 5,000
元。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首次第 142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母
149 點) 分離的權利
180.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 142.《民法》第 1055 條、第 1089 條之 1 規
實施計畫》,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 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
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引導家長以子女 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利益為依歸,處理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 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共同擔
使或負擔爭議,共同合作負擔親職教養 任,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法院
之角色與責任。2020 年 1 月至 6 月計提 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餘參第 63
供 327 個家庭服務。 點。
181.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家事 143.《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不
事件審理細則》規定,就涉及未成年子 當對待兒少,如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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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之家事事件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執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地方主
行概況參附件 6-15。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
,延長安置並以 3 個月為限。安置
182. 刻正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外
期間須提供定期會面,其父母、監護人
國人於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
等亦得依法申請探視。
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
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以及外國人曾 14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
為國人配偶,且曾在臺居留,對未成年 審理保護令事件,可核發包括暫定對未
親生子女行使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
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在臺合法停留期間 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申請居留,以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或會面
145.《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交往權利。
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
《少年
183.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
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少年矯正機關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活
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 動;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求,
往者,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 各少年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
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均納為得繼續居 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
留對象,並增列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184.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子女,以一同安全送 146.《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規定,得准
返原屬國為優先處理原則。運用「就業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安定基金」補助費用,自 2020 年起,與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民間團體合作設立 3 地臨時安置處所;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如查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失聯移工不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置,安心等待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
遣返。
147.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影響
185. 為減少兒少保護個案非必要之家外安 子女之保護、照顧者,優先協助改善生
置,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參附件 6-16) 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中穩定成長。
導入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 如兒少父母拒絕接受協助及改善生活處
輔助工具,以引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護 境,影響兒少生命、身體安全者,依《兒
因子,透過強化家庭參與擬定安全計 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緊急保護
畫,降低不必要之家外安置。至有關家 安置兒少。
長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委託安置,行政
148.《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
機關應採取之評估機制,參第 203 點。
法》規定,法院可視個案需求命父母禁
186.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定其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內容之暫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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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 73 條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 分。
受書信,各機關並依少年收容性質準用
149.因出養案件與父母分離之程序與處置,
2020 年施行之《監獄行刑法》或《羈押
參本章 G 節。
法》等規定,實施發收信措施,以保證
兒少最佳利益,各少年矯正機關亦辦理
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動,參附件 5-34,
其中 2020 年懇親活動,有 1,311 位收容
少年及 2,533 位家屬參與,並有親子教
育座談活動 48 次,共 669 人次參與;
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求,各
少年矯正機關亦透過書面資料或協請
具有相關語言專長人員,協助其聯繫親
屬並辦理接見及通信。
187. 隨母入監(所)子女,2020 年 7 月 2 日
統計共 42 名,平均年齡 1 年 3 個月,
參附件 6-17。另提供隨母入監(所)子女
相關措施參第 219 點。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D.與家庭團
152 點) 聚的權利
188. 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150.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時,須申請核准;申請出境,除有禁止 時,須向外交部或移民署申請核准;申
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法予以查驗出 請出境,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
國。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依法予以查驗出國。
依親簽證件數參附件 6-18。大陸配偶許
151.為符合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家
可長期居留或定居,其親生子女初次來
庭團聚權之精神,已研修外來人口強制
臺探親年齡在 16 歲以下,在臺合法居
遣返規定,包括《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
住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停留 183 日以
處理辦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
上,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數額 60
出國處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人;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可申請其 20
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在我國領
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專案長期居留,每
土內之外國人,須經法定程序方能強制
年數額 300 人。
(限令、驅逐)出國(境);已取得居留
189. 因應 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家庭團 (永居、定居)權之外國人,在強制(限
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制措施,並 令、驅逐)出國(境)前,並須經公正人
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隔離、檢疫之社區 士組成之「強制(驅逐)出國(境)及限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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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量能等,逐步開放邊境管制逐步開 令出國案件審查會」審查。
放邊境管制。
152.2011 至 2015 年共計核發 2,178 件註記
190. 為嚴守及強化社區防疫安全,針對自國 為「TC」 (在台設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
外入境者及 COVID-19 確定病例接觸 年子女之簽證代碼)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者,實施「1 人 1 戶」居家檢疫/隔離措 停、居留簽證(參附件 5-18) ,協助渠等
施,惟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得彈性准予 來臺團聚。
兒少等具共同照顧需求者,居家檢疫/隔
離期間同住。
191. 有關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
統計,請參附件 6-19。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次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E.父母負擔
153 點至第 157 點) 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192.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首次 153.依《民法》規定父母應共同提供未成年
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費用。父母離婚後,
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
務。
154.《兒少法》第 6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
針對因遭受疏忽、虐待或家庭遭受重大
變故而受保護安置之兒少,得向其扶養
義務人收取必要之生活費等費用。
15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
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可
核發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之通常保護令。
15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8 條
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迫使兒少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法院得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命其父母、原監
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157.《少事法》第 60 條規定,執行少年保護
事件保護處分所需之教養費用,法院得
命扶養義務人負擔全部或一部。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F.無法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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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第 161 點) 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
的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為主
的替代性照顧(193 至 199)
19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安置
除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外,兒少得 158.依《兒少法》,兒少遭不當對待(參第 143
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教養之,並於 2020 點),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
年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明定安置兒 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安
少時,以適當之親屬為優先,次為與兒 置或輔助。以親屬家庭為優先,次為寄
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 養家庭、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對安置結
束仍無法返家、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年,
194. 為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擬修正《兒童
協助培養自立生活能力。
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研議
放寬年齡與婚姻限制;增訂特殊需求兒 159.兒少之保護安置、停止父母親權等,均
少照顧加給及專業津貼;明定主管機關 應由法院裁判之。
應保障損害賠償條款等,另 2019 年起
160.安置教養機構設置及安置兒少定期評估
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
機制,參第三章 B 節及本章 J 節;收出
化計畫》
,提供寄養家庭專業加給、喘息
養程序參本章 G 節。
服務、到宅支持服務、健康檢查、諮商
輔導及教育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照 161.機構安置、寄養家庭、長期安置、無依
顧支持等措施與服務,服務成果參附件 兒少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等數據參附件
6-20。 5-19 至 5-23,親屬安置數據參附件 5-36。
195. 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
驗計畫》
,對具有特殊需求,經評估不適
宜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者,例如身心
障礙、患有特殊疾病、偏差行為、嚴重
情緒困擾等兒少,由專業人員提供類家
庭之團體家庭照顧。
196. 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品質,除訂定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查
核表」,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每家機構每
年至少查核 1 次,最近一次機構評鑑結
果為乙等以下之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2 次
外,中央與地方政府並定期辦理聯合評
鑑, 2018 年所辦理之聯合評鑑,共計
97 家機構參與。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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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構,先予以輔導後辦理複評,複評
未通過之機構,業請主管機關應依《兒
少法》第 108 條規定,可視機構改善程
度進行相關處分,情節嚴重者則命其停
辦。為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 2019 年
辦理評鑑指標優化研究計畫,做為未來
研議評鑑指標之參考。另為使兒少安置
機構營造家庭氛圍,提供適齡適性之照
顧,以滿足兒少不同發展階段需求,透
過指標引導機構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
分小家,並定期召開家庭會議,針對兒
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協
助,讓兒少能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
至於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
計參附件 6-21。
197. 2019 年進行家外安置需求推估及現行
安置模式執行成效評估研究,盤點各縣
市安置資源供需落差,引導地方主管機
關布建適足之安置資源,並發展家外安
置兒少全人發展評估指標,作為照顧品
質與成效之參考。
198.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
小組」,依《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
則》進行現況檢討,據以擬訂我國兒少
替代性照顧政策,截至 2021 年 6 月底,
該工作小組業已召開 8 次以上會議完成
政策草案,並辦理座談會蒐集地方政
府、民間團體、家外安置單位與兒少代
表意見,俟草案內容更臻完備後,冀於
2021 年底前提報院兒權小組核定。該草
案內容將以充實社區服務資源支持家
庭功能、協助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
預防非必要之安置為優先;並朝向精進
家外安置品質努力,包括強化親屬安
置、寄養家庭與團體家庭等家庭式照顧
資源,鼓勵及輔導安置機構提供接近家
庭化及小規模照顧模式,並提升照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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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需求兒少之專業能量。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法院裁定安置(199 至
200)
199. 降低不必要之兒少保護家外安置,參第
203 點。
200. 對於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等自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兒少安置機
構請求安置兒少者,2019 年訂頒《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
託安置作業流程》,地方主管機關應結
合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
持系統,並尊重兒少表意,經評估無安
置必要者,應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
當資源;並應清查轄內兒少安置機構既
有自行收容個案,透過團隊決策評估其
繼續安置必要性與返家可行性,依個案
需求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容個案已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120 人。
201. 為保障社區弱勢少年及結束家外安置
少年權益,補助辦理《提升少年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經由專職
社工人員評估少年需求提供自立宿舍、
租屋房租、押金、生活費及學雜費等補
助,並連結就學、就業及醫療等服務,
強化社區網絡資源運用與開發,以協助
少年在社區中適應成長。服務情形參附
件 6-22、6-23。
202.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及長期安置等數據
參附件 6-24 至 6-27,親屬安置數據參
附件 5-4、5-5。
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86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J.家外安置
至第 187 點) 兒少之定期評估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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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203)
203.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 186.《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兒
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參附件 6- 少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自由
28),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地方主管
等依《兒少法》申請委託安置者,主管 機關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並以 72 小時
機關應於 30 日內先行調查評估,並於 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置,應向法
45 日內安排團體決策會議,確認必要 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為
性,並評估符合兒少需求之安置資源, 限;同法 65 條規定,安置 2 年以上之兒
減少轉換安置。確認安置後,最長以 1 少,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
年為原則,每 3 個月定期評估,確認處 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爰針對家外
遇計畫的適切性與繼續安置的必要性。 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包括緊急安置評
另原生家庭應至少每 3 個月至安置單位 估,及每 3 個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
訪視 1 次,倘確認需長期安置,應擬定 置評估,及安置滿 2 年後須提出中長期
長期處遇計畫。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 處遇之評估。
及安置後均納入兒少意見。
187.重視兒少於「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
204. 針對家外安置之兒少及其家庭,提供家 安置後」之表意權,參第 78 點、第 83
庭重整服務,積極協助原生家庭提升照 點。
顧功能、增進家長親職能力、修復家庭
及兒少關係等,並透過安置期間會面探
視、漸進式返家服務,增能並評估親子
關係修復情形及生活照顧功能,以利安
置兒少盡快返回原生家庭。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服務
(205、206)
205. 對於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持續提供返
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及少年自立生活服
務。編修「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
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社工實務手冊」,
傳遞實務經驗、訂立服務規則與工作方
法並定期辦理社工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206. 每年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
畫》,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無法返家
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力培育、探索及
自立生活準備,透過生活技能培養與自
立探索,建構家庭及社區生活能力,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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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其逐步發展社會適應與人際網絡,
2018 年至 2020 年平均每年補助 15 個
機構辦理安置兒少自立培力方案。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G.收養
一般收養
207. 2019 年 6 月修正《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 162.《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
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參照《民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法》第 1077 條及《CRC》精神,刪除收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
養子女者以一口為限給予補給之規定, 不予認可。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人
保障兒童不因親生或收養而具不同權 被收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
益。 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內收 163.兒少收出養,除須符合前開《民法》規
養(208、209) 定外,並應依《兒少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委託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208.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9 個
代覓收養人,為出養之必要性訪視調查,
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
作成評估報告送法院參考(繼親或一定
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件 6-29 至 6-
親屬間收養除外),並以國內優先收養為
31:
原則。目前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
(a) 2016 年至 2019 年計有 3,857 位兒少 共有 9 家機構(計 13 處服務單位)。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屬國內收養者高
164.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時,得命家事調查官、
達 8 成 5,僅約 1 成 5 因未能媒合到
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機構等進行訪視,
適當之國內收養人,爰辦理跨國境收
提出報告及建議。亦可命收養人與被收
養。非血緣關係收養,國內收養比率
養人共同生活一定時間,或命收養人接
從 2016 年 42.66%提高至 2020 年 6
受親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或藥、酒癮
月達 49.59%。
檢測等必要事項。認可或駁回聲請之裁
(b) 辦理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少者
定,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
計 283 位,其中有超過 9 成 7 被國內
關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
收養,僅少數被跨國境收養。
(c) 屬特殊需求兒少者(含年齡較大、有 165.《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未成
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計 811 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位,其中約 3 成被國內收養,約 7 成 被收養者如為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
因國內收養家庭較不易接受,爰基於 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由收養終止後
兒少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媒合國外家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或得其同意。
庭收養。 另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主管機關或利
害關係人,得於符合法定事由時,向法
209.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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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電視、廣播 905 檔次及戶外媒體宣導, 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透過補助媒合服務者辦理收養特殊需
跨國境收養
求兒少服務方案、落實媒合服務者許可
審查與業務檢查及研修評鑑指標等方 166.《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
法輔導媒合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 管理辦法》(下稱《收出養媒合管理辦
法》)第 21 條規定,媒合服務者辦理跨
210. 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
國境收養時,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
(a) 《民法》有關收出養規定,由法院依 養之證明文件。已建置「兒童及少年收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收養及終止 出養服務資訊系統」 ,使各媒合服務者可
收養。2016 年至 2019 年計 4,058 人 共享被出養兒少資訊,增加國內收養機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其中屬兒少者 會並縮短等待期間。
255 人(占 6.28%)
。參附件 6-32、6-
167.法院認可涉及外國、大陸或香港澳門地
33。
區人民收出養事件時,審酌事項同第 164
(b) 2017 年研究結果發現,終止收養原因
點,並注意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主要為離婚、原生家庭狀況好轉、管
第 54 條44。
教議題、生父要求子女回復姓氏、原
生家庭反悔及利用收養解決監護問 168.依《兒少法》及《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
題等。 規定,兒少之國內出養及跨國境出養服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收養 務流程、審查標準、所受服務及權益保
之評估及審查,除每年辦理收養事件 障皆相同。
訪視(調查)社工專業訓練,精進社工
169.《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
訪視評估知能與報告撰寫品質外,並
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應檢
於 2019 年辦理共識活動,以加強司
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或授權之證
法人員對未成年收出養之認識,凝聚
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者跨專業
確保收養行為符合各該國之規定。目前
共識。
計 6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11 個國家超過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接受海牙公約(211) 30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養服務。
211.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海牙會議 170.《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媒
《跨國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規 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及基準,並透過業務
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管 檢查及評鑑,加強監督機構收費用途,
理辦法》明定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 避免媒合服務者巧立名目收費或收取超
合服務許可者應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 額費用。
服務達 3 年以上、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
171.收出養相關數據,參附件 5-24 至 5-27。
且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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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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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之合法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機
關進行審查。媒合服務機構協助兒少辦
理跨國境收養時,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
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首次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H.非法移轉
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212.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172.《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規定,略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情形 誘未滿 20 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
參附件 6-34、6-35。 督權之人者,處以刑責;移送被誘人出
我國領域外者,加重刑責。上開規定未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海牙公
遂犯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執行
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件(213)
《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情形參附
213. 為避免兒少被擅帶離境、協助遭擅帶離 件 5-28 至 5-29。
境兒少儘速返國,已參考《國際兒童拐
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帶公約》精神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
尋措施
(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
流程》(參附件 6-36) ,透過失蹤人口協 173.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參附件
境,倘已出境則可透過駐外單位跨境協 ,設置單一窗口,受理通報並提供
5-30)
尋及訪視,或透過司法互助機制進行調 民眾諮商、案件進度追蹤及資源連結服
查取證,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參附件 務。案件繫屬我國法院者,如屬與我國
6-37、6-38。 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依協
議內容調查取證;如屬與我國無司法互
214. 2016 年至 2019 年未成年兒少遭父母或
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基於互惠原則協
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且經社工開案服務
處。案件非繫屬我國法院者,由駐外單
者,計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尋獲率
位協助,透過跨境協尋及訪視,了解兒
高達 9 成以上(769 位,占 92.43%)。數
少受照顧狀況。辦理情形參附件 5-31 至
據參附件 6-39 至 6-41。
5-32。
215. 針對尚未尋獲之遭擅帶離家兒少,除由
174.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隨父母或
各部會賡續依作業流程協尋外,社工亦
親屬離家失蹤者,可由失蹤人之親屬等
會提供家屬心理輔導、情緒關懷與支持
報案後,由全國各警察機關實施查尋。
及法律諮詢,陪伴家屬處理子女遭擅帶
兒少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失蹤案件統計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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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離家議題。 附件 5-33。
216. 2019 年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 175.針對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之
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 (IPCA)
,並於 國境管制作法如下:
5 月 31 日在台北召開首屆「台美合作處
(a) 移民機關依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
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聯合委員
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
會」 ,有助強化雙方就相關議題之溝通、
或出境」之裁定,禁止攜帶兒少出
協調及資訊分享,確保兒童福利。
國。
(b)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確認遭擅帶離家
之失蹤兒少尚未出境後,通報移民
機關註記。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母
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分離的權利
217. 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入監(所)及在 146.《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規定,得准
監時,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有 12 歲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其子女受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照顧情形,如遇收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協助照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
表,向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通
報。參附件 6-42。
218.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2020 年
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子女,於入、
出監(所)時,均經監獄通知子女戶籍所
在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協助家庭相關需
求。
219. 運用民間企業捐贈款等社會資源,設置
溫馨之保育室,採購嬰、幼兒生活用品、
設備及教養書籍、玩具等,辦理親職與
幼兒發展專題或課程;於女子監獄,延
聘保育人員提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
童遊樂設施,鋪設安全地墊,提供安全
的戶外活動空間;辦理《2 歲以上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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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園就讀方案》,
保障幼兒受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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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A.生存及發展權
點)
188.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I 節、
220.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節、 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權併參第四章、
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 第七章。
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 45。 189.推動降低新生兒、嬰兒及兒童死亡率策
221.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略,包括:以生命歷程觀點達成全人健
46
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善周 康促進之目的、減少先天性畸形死亡、
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生兒 降低早產兒死亡、減少周產期感染、限
及兒童可預防的死亡。 制人工生殖胚胎植入數及降低事故傷
害及嬰兒猝死症等。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222.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7 次預防保健服務及衛教指導,並辦理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 居家安全環境檢核。
童,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
通報及處理機制。並成立「兒童困難取 190.推動兒少預防接種,依《傳染病防治法》
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 第 27 條設置疫苗基金,統籌採購疫苗、
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時,經 規劃預防接種政策、交付執行。可預防
由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申請或尋求 之疾病多已控制,甚至根除。
諮詢與協助。 191.整合衛生福利及教育主管機關,透過傳
因應 COVID-19 播媒體強化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設置安
心專線,提供 24 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
223. 為阻絕疫情蔓延,實施入出國(境) 務;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網路資
管制措施,以維護臺灣境內 370 萬名 訊,若有教唆自殺等違反《兒少法》之
兒少生命、生存及健康權。 不當內容者,向「i-WIN 網路內容防護
224. 因應疫情對經濟弱勢族群生活影響, 機構」申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監
訂定《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 測分析自殺通報及死亡數據,據以研擬
生活補助計畫》,針對低收入戶及中 防治策略。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低收入戶兒少以及領有弱勢扶助、津 規定,由各級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
45
菸品危害、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等輔導措施以及未成年懷孕之生育保健等健康、保健、醫療措施參本章
第 C 節。
46
執行步驟與方法: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建立分級分區的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跨院際整合資源,
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規劃國家級的兒童困難診斷疾病平台、
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推動創新研發與轉譯應用、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推展脆弱
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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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及補助者47 於 2020 年 4 月至 6 月 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
期間每人每月發給 1,500 元。 級輔導。
225.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群聚感染,地方 192.定每年 5 月 15 日為「兒童安全日」
,推
政府輔導轄內機構訂定防疫應變整 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結合
備作戰計畫,針對確診個案之住宿安 相關部會,落實人身、居家、交通、校
排及照顧人力調度等進行規劃,另運 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安
用資訊系統,定期勾稽比對機構工作 全等 9 大面向之推動策略。2011 年修
人員名單,即時掌握是否具感染風 正《兒少法》,增列兒少安全維護及事
險。截至 2020 年底,各地方政府均 故傷害防制措施,並於 2012 年成立「兒
已協助轄內兒少安置機構完備防疫 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每
計畫並進行沙盤推演或觀摩演練,倘 半年召開協調會議,整合相關中央部會
發生社區感染,將協助調度支援人力 及地方政府資源。
與資源。
193.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交通
運輸事故、意外之淹死及溺水、意外墜
落,歷年統計參附件 6-1。預防措施如
下:
(a)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訂定兒
童專用車相關規範,並加強兒童交
通安全相關違規執法,包括汽車須
安置兒童安全座椅、6 歲以下兒童不
可單獨留置車內等。
(b) 加強游泳池、水域遊憩設施設備管
理與查核,經常發生溺水之河段設
立告示牌,以預防發生意外之淹死
及溺水。
(c) 將兒童防墜議題宣導工作,納入地
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考核之評分
標準。
B.身心障礙兒少(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B.身心障礙兒少
點)
47
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
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
孫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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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2014 年《CRPD 施行法》
,將《CRPD》 19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定國家對
國內法化,並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 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
家報告,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 境、教育訓練、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
告,過程皆重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 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的參與。
資格認定
資格認定
195.2012 年起全面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
227.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 求評估新制,以 8 大類身體結構及功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 作為分類,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依
請,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 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統計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 等面向,考量整體障礙是否影響生活需
助且經過鑑定程序之報告率,而非實 求等因素評估鑑定,依規定核發身心障
際上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 礙證明。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傷者之盛行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 比參附件 6-2。
數及百分比參附件 7-1。
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
就醫無障礙
196.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
228. 2019 年推動《就醫無礙計畫》,逐年 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
48
制定各類公版資源 提供醫療院所使 要點》,規範辦理身心障礙者就醫、就
用,提升醫療院所就醫友善度。醫療 學、就業、就養之轉銜服務;各機關協
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公告資料,2020 調機制;全生涯無接縫服務。
年由原約 1 萬 7,000 家增加至 2 萬餘
19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就醫部分
家,2021 年擴大辦理無障礙調查項
負擔費用減收至 50 元。2002 年起推動
目,提供民眾就醫參考。
《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提供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與 特定身心障礙者與發展遲緩兒童牙醫
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229、231 至 246) 服務。對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兒童之塗
氟給付,間隔由 6 個月放寬至 3 個月。
支持與發展措施
2006 年起推行《小兒腦性麻痺中醫優
229. 加強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經濟安全, 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 ,對 12 歲以下腦
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同時併領 性麻痺患者,提供中醫醫療照護服務,
生活補助費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 並強化主要照顧者對病童的居家照護
補助。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 能力。
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
198.制定《特殊教育法》規範各階段教育之
數、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辦理場所;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醫療
48
包括研發適用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單張範本、開發圖庫與教育訓練教材、彙整資源表、辦理標竿學習、修
訂友善就醫流程及研析獎補助方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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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數參附件 7-2 至 7-6。 相關資源,進行復健、訓練治療;依身
心礙障學生障礙程度減免學雜費;對無
230.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
法自行上下學者,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
點》,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
補助交通費。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緊急查尋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公立課
對象。
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且
特殊教育 免收費。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
件 6-3。各少年矯正機關對有特殊教育
231. 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期程為
需求之收容少年,依《少年矯正機關特
108 至 112 學年度),及《高級中等
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連結特殊教育
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
資源,視需求提報、轉銜及申請專業服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年
務巡迴輔導。2013 年底施行《兒童及少
的 7%下降至 2019 年的 5%,落實零
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
拒絕、融合教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
及復學辦法》,2014 年迄今少年矯正機
性發展。一般學校有負責特殊教育事
關身心障礙兒少轉銜復學人數共計 10
宜之教師,各校皆已成立特殊教育推
人。
行委員會,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皆設
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支持一般學 199.《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
校特教專業資源;普通班教師需於職 及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有職業
前教育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每 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 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
49
。 評估;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
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
232.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
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又設
受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
置「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供畢
《強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
業後無縫就業轉銜服務。另依《身心障
少幾乎全部入學,中途離校(dropout)
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
的比率在 0.08%以下低於非障礙學
訓練專班,依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
生。依學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
別程度不同,開設免費職業訓練課程,
包括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輔具、點
除有特殊調整訓練方式外,並有專業人
字及有聲教科書、就學費用優待/減
員輔導及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 15 至
免。為確保學生接受適性教育, 《特殊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
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團
數參附件 6-4。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
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專責職業
特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下稱
重建個案管理員,有效連結及運用多元
。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
IEP)
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順
件 7-7;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
利就業。
49
2016 年至 2019 年教師參加特教研習超過 3 小時之比率分別為 79%、77%、76%、76%。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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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相關統計參附件 7-8。
200.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領有身心
233.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按障礙程度及經濟
輔導及服務辦法》,應提供所有身心 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安置於身
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學生進入各教育 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
階段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評估有使用輔具
應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提 需求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另按身心
供轉銜資料予安置學校召開訂定 IEP 障礙者障礙等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會議。 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數、
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6-5
234.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
至 6-8。
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 20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
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 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相關資源配置,則訂有《教育部特殊 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各項服務,為家長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 提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
運作辦法》50。 及其他提升照顧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
務。歷年成果參附件 6-9。
235.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具身心障礙與資
優特質,兩特質交互作用、影響的遮 202.提供休閒文化等支持服務如下:
蔽效果,使其才能不易被發掘,爰於
(a) 辦理復康巴士、訂定《身心障礙者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
辦法》、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
不利之資優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
設置辦法》、輔導藝文場館設置輪
導,相關法源雖已初具,惟在鑑定、
椅專用步道、席次、身心障礙廁所
安置及教學輔導等推動實務缺乏明
及提供優惠票等。
確規範,以致各縣市推動品質不一,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之出現率過低,且 (b) 訂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辦理
相關輔導支持系統之建置未臻完善, 無障礙網站之檢測標準、方式、頻
爰訂定《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資優學生 率與認證標章核發相關辦法,並開
發掘與輔導方案》,以利實務推動遵 發新版無障礙網頁檢測軟體。
循,裨益身心障礙資優學生潛能發
(c) 依《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
展。
作業要點》,補助民間團體改作優
236.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良出版品供身心障礙者閱讀(聽)
。
及管理辦法》規定,針對身心障礙兒
(d) 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提供身心
少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
障礙兒少導覽服務。
50
108 學年度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重新安置人數如下:申請鑑定學生人數 3,461 人,核發鑑定證明
書計 3,167 人;申請重新安置人數計 76 人,同意重新安置人數計 65 人。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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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或專業人員進行個案輔導,其建
20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
築、設施及設備,應使身心障礙兒童
有平等使用機會,招收身心障礙兒少
人數參附件 7-9;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補助情形參附件 7-10。另 2020 年
補助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
237.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
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補助身
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另補助
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51。
238. 2016 年建置「校園無障礙管理系統」
,
督導學校確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如有
修繕需求,可隨時向學校提出;新設
部分,教育部針對主管學校設立「無
障礙諮詢小組」,規劃並建置有利於
行動不便學生之最少限制之物理環
境。如學生仍有其他需求,均可透過
與教師反映或 IEP 等方式提出。另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69 點。
239. 2020 年補助全國高中、國中、國小及
幼兒園建置無障礙空間 352 校次。
240.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
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
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
助其交通費;國民教育階段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供交通服務;2018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
點》,補助各地方政府汰換身心障礙
51
107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196 名,所需經費計約 6,390 萬元;108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160 名,所需經費計約 4,832 萬元;109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224 名,所需經費計約 7,778 萬元。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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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另辦理「大專校院及高
級中等學校肢障、聽語障、視障學生
教育輔具中心」 ,其模式購置後,將輔
具提供予有需求之學生使用,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158 點。
241.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
轉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 ,提供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礙
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增進就學率,畢
業率達 80%。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
接受技職教育人數參附件 7-11。
242.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
就業,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依據《身心障礙
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銜
接身心障礙畢業生就業,提供職業重
建相關服務,2019 及 2020 年分別提
供 190 人及 122 人轉銜服務,協助 95
人及 91 人就業。另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對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少年,提
供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2019 及 2020
年分別協助身心障礙少年 130 人及
85 人就業;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
告第 240 點。
文化與休閒
243. 輔導休閒農業業者及教育場域及國
家公園設無障礙設施,以及提供免費
輪椅租借服務,並持續推動《各國家
公園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 52
(2020-2023 年)。
244.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
戲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
52
已建置並公告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遊客中心無障礙步道」等 14 處活動場所,可提供約 11.6 公里無
障礙步道,另園區內已設置哺(集)乳室 40 間、親子廁所 20 間及親子車位 70 處等友善服務設施,提供
於國家公園遊客享有安全、便利及隱密性之體貼環境。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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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
規範。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全之遊
戲空間,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
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以 2 年為一期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
礙環境考評,除將兒童遊戲場區域之
可及與近用列為抽驗重點外,亦鼓勵
地方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設
兒童遊戲設施,於規劃設計階段即邀
相關社區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附設
兒童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7-12。另
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點
及 270 點。
245.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
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
13,另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58 點至 273 點參與文化生活、康樂、
休閒及體育活動內容。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246.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學齡
前均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學齡期則進
入特殊教育系統,機構配合教育單位
特教資源,提供個別照顧服務計畫。
另為提供支持性服務, 2019 年辦理
《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
化計畫》:
(a)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跨專業在地評
估小組,針對特殊需求或身心障礙
兒童評估及媒合所需資源53,亦運
用長期照顧之居家照顧、專業服
務、交通接送等服務。
(b) 補助機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導
入外部督導與輔導資源,提供醫
療、特教、早療或心理支持介入等
所需資源與專業培力。
53
包括托育、早療、特教、外展護理、復健、心理輔導、諮商或治療等。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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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截至 2020 年,補助經費總計 5,382
萬餘元,服務成果參附件 6-20。
247.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精進措施包含導入特教資源、
健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
強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研訂《少
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
案》。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第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
204 點至第 333 點) 措施及醫療照護
產前/後照顧
248.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
婦(兒)追蹤關懷計畫》,2020 年由 204.《憲法》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
11 縣市共同推動,針對健康風險因 第 10 條明定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及全
子、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全 民健康保險。《兒少法》第 4 條明定國
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54,提供孕 家對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
期至產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 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等兒少,提供服
追蹤及轉介服務,執行率及收案條件 務及措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提供
分析請參附件 7-14。 兒少健康保險,保障兒少疾病治療及恢
復健康之權利。
249. 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15;產
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統 產前/後照顧
計參附件 7-16;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
205.《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明定
因統計參附件 7-17;原住民婦女產檢
應實施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孕前、產
交通補助參第 376 點。
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嬰幼兒健康服務;避孕器材與藥品之使
用及施行人工流產、結紮的條件。《兒
250. 截至 2019 年已培育 593 名醫學系公
少法》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50 條
費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計 11 位
規定交通與醫療措施優先照顧孕婦,並
及兒科專科醫師計 19 位,助產師(士)
禁止任何人及孕婦為有害胎兒行為。
187 位。培育之公費生畢業後均分發
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 ,將孕婦納
返鄉服務,履約完成後近約 7 成續留
入不得吸菸之範圍。
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近 10 年
54
健康風險因子(菸酒、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確診為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
民/新住民、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及心理衛生問題)、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 20 歲、低/中低收入戶、受
家暴未經產檢個案)及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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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至 2019 年)執業兒科專科
206.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免費提供婦
醫師由 3,340 人增至 4,401 人,每萬
女懷孕期間 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
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6.42 增加
波檢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前檢
至 11.12,成長率 32%。2015 年至 2017
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10。
年共補助 34 家醫院 90 組團隊辦理兒
科重難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提 207.2014 年起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
升兒科臨床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 指導服務,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孕
期,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給予評估
251.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
及衛教,並提供「早產防治衛教指導」 ,
院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
於孕婦產檢時進行早產評估。
畫:醫療院所》 ,以發展家庭為中心的
幼兒健康照護制度可行模式,強化未 208.補助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產前遺
滿 3 歲幼兒初級健康照護服務,總計 傳診斷費用每案最高 5,000 元;低收入
收案人數達 3 萬 5,890 人。有關《優 戶、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
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參第 221 點。 地區者,每案最高補助 8,500 元。產前
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統計參
252. 有關兒少醫療同意權參第 109 點至第
附件 6-11。
111 點;人體試驗之兒少醫療同意權
參第 407 點。 209.建置孕產婦關懷諮詢免付費專線及關
懷網站,提供雲端孕產管理工具,研發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雲端好孕守」APP。
253. 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18;人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
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
展初級保健
陷參附件 7-19;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
參附件 7-20;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210.透過《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
疾病篩檢成果參附件 7-21;兒童預防 冊》,作為疫苗接種紀錄,嬰幼兒接種
保健服務55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22; 比率參附件 6-12。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參附
211.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加強新生兒
件 7-23。
健康醫療照顧,提供聽力篩檢服務、補
254.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及 助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並提
流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國 供確診個案後續治療及諮詢服務,歷年
內嬰幼兒常規疫苗的接種,維持常規 成果參附件 6-13 至 6-14;另補助設有
疫苗基礎劑 96%以上,追加劑 93%以 兒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提供 7
上之高接種完成率。嬰幼兒各項常規 歲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
疫苗接種率參附件 7-24。 用率參附件 6-15。
55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將第 5 次(1.5 至
2 歲)、第 7 次(3 歲至 7 歲)檢查結果上傳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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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每年均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 21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
(a) 提供一般復健檢查、物理治療、職
流感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
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社會復健
接種作業。
及精神醫療等數十項早療診療項
256. 國家近 5 年導入的新疫苗政策如下: 目健保給付。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
(b) 研訂《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
腦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提供 6 歲以
日本腦炎疫苗。
下多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功能評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
估及諮詢,並轉介社政與教育資
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苗
源。
接種處置費(19 劑次) ;推動國一
女生子宮頸疫苗接種服務。 (c) 提供中醫優質門診,參第 197 點。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
(d) 依各縣市 0 至 6 歲現住兒童人數、
象擴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的低
幅員廣度及醫療資源,輔導每縣市
收及中低收入戶學幼童;並將 B 型
1 至 4 家醫院成為評估醫院或「兒
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之接種對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目前共 47
象擴及「母親為 B 型肝炎表面抗
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辦理
原(s 抗原)陽性之新生兒」 ,提升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品
阻絕母子垂直傳染成效;同時改採
質提升計畫》。
用 4 價流感疫苗。
(e) 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257.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
補助實施計畫》,依經濟狀況補助
下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
每名兒童每月最高 3,000 至 5,000
理人員 1 人;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
元之療育費及交通費,歷年補助情
護理人員 2 人,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
形參附件 5-2。
員人力參附件 7-25。
21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滿 4 歲及滿 5 歲兒
258.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童視力篩檢服務,並將學齡前及國小兒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童照顧者近視防治之宣導教育、滿 4 歲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病毒感染
及 5 歲兒童視力篩檢率、疑似異常個案
者(包含兒少)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
完成確診率、高風險近視兒童關懷率等
內之醫療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列為地方主管機關考評指標必辦項目。
2 年後則由健保支付,2020 年支付每
歷年成果參附件 6-16。
位感染者(包含兒少)醫療費用平均
為 17 萬元。有關兒少愛滋感染者確 214.補助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一次牙齒塗
診人數,參附件 7-26;兒少愛滋感染 氟防齲服務;未滿 12 歲之低收入戶、
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 身心障礙、設籍偏遠、離島及原住民族
人數及比率(缺各年度數據)參附件 地區兒童則每 3 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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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
215.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康
數,相關統計參附件 7-28。
檢查實施辦法》開設健康課程;學校應
早期療育 設置健康中心並配置護理人員;定期辦
理學生健康檢查,推動預防、矯治及追
259. 2013 年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蹤輔導作業;配合辦理入學後預防接
服務實施計畫》,協助發展遲緩兒童
種;傳染病防疫及監控;加強照顧身心
就近於社區中接受服務,服務地區由
障礙、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等學生;補
2014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19 年
助 1、4、7 年級生健檢費用;高中以下
達 92 個鄉鎮區。為督導地方政府依
學校禁菸且不得販售有害身心健康之
法落實挹注資源,業將地方政府辦理
物質。另,少年收容人罹病時,可於矯
社區療育服務事項納入 2020 年度社
正機關內診治或戒護外醫、保外醫治,
會福利考核指標。有關早期療育費用
其自 2013 年起並已全面納入健保。
辦理情形,請參附件 7-29。
216.依法令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中低
260.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辦
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醫療相
理以下措施:
關費用等,並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
(a) 2019 年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
人關懷專案》,協助在臺藏族兒少醫療
地區布建計畫》(2019 年至 2021
照護。
年),2020 年已於 33 個鄉鎮區提
供服務,並針對衛生、社福、教育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3 類資源不足的 37 個鄉鎮區推動
217.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兒
《社區療育服務計畫》已全數完成
童醫院,並辦理兒科照護指標、兒科重
布建;刻正進行衛生或社福、社福
難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2003 年
或教育、衛生或教育等 2 類資源不
至 2014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1,754
足的 130 個鄉鎮區布建,已完成
人增至 3,895 人,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
123 個鄉鎮區,服務覆蓋率 94.61
醫師數由 3.28 增加至 8.71,增加率
%。
166%,且 2013 至 2015 年兒科住院醫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
師每年平均招收率均達 89%以上,2015
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中
年招收率更達 100%。
心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
218.預防接種政策,參第 190 點、第 210 點。
施,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參與院
所得加計 20%,辦理情形參附件 7- 219.提供適當營養,參第 221 點、第 222 點。
30;如屬《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 220.提供清潔飲水,依《自來水法》及《飲
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以巡 用水管理條例》由自來水事業及環保機
迴醫療方式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 關共同把關飲用水水質,另劃設公告
動早期療育服務之院所,得加計 113 處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30%。 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261. 2019 年訂定社區療育服務(含到宅服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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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務)工作指引、品質管理指標範例等 害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電子書,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專
221.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
業知能與實作策略。
法,依據《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
262. 有關早期療育措施參 CRPD 第 2 次 動框架》制定全國營養目標、政策和策
國家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 略,明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健康飲
食教育,提供符合兒少營養需求之餐
肥胖防治
飲。另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63 至 266)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
銷管理辦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
263. 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康檢查實
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維護兒
施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童飲食安全。
學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手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222.2001 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
2015 年達 182 家,是類醫院出生數涵
264.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蓋率達 80.7%;2015 年 6 個月以下純
年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國
母乳哺育率達 45.4%,趨近世界衛生組
中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
織 2025 年 50%目標。2010 年公布《公
的 29.5% 微 幅 增 加 至 2019 年 的
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營造親善哺乳
31.3%。相關數據參附件 7-31。辦理
環境;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育
措施如下:
有 1 歲以下幼兒的母親每天 2 次、每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
次 30 分鐘哺乳時間。
辦計畫》 :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胖
防治指引,促進健康食物的攝取、促 223.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 ,禁止任何
進身體活動、兒童早期的飲食和身 人供應菸品給兒少,並對吸菸之兒少施
體活動、學齡兒童的健康、營養和身 以戒菸教育。(衛福部健康署)
體活動及體重管理等五大項於學
224.幼兒與學童為流感重症及腸病毒重症
校、家庭、醫院及社區規劃多層次介
高危險及高傳播群體,透過多元化衛
入策略,包括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
教,加強宣導正確防治知識;並提供幼
追蹤轉介,預計於 5 所學校介入試
兒與學童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另建置
辦。
「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
(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
臺,納入環境衛生議題。
系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
現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 225.2016 年 6 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資料
常學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醫 指出,雲林縣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生恐
療端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制 因六輕環境汙染,有肝病變隱憂。為維
至後端追蹤轉介,與臺東縣教育處 護學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督請雲林縣政
合作試辦中。 府儘速研擬學生後續安置事宜,惟因家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 長堅持留在許厝分校就讀,幾經溝通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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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為 後,已於 2016 年 9 月 5 日協請橋頭國
與國際接軌,從現行之健康醫院認 小調整 6 間教室供學生上課,教育部持
證標準中,研議訂定健康醫院兒童 續給予支持及協助。
青少年認證標準、操作流程、評價方
226.事故傷害安全,參第 192 點。
式,預計至少於 3 家不同層級醫療
院所試辦。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
(睡足 8 小
227.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宣
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天
導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辦理
使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於 2
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建置「性
小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鐘以
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
上、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為宣
知識及線上會談服務;於各縣市設置
導重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級中
71 家「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兩
等以下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
性交往及生育健康(含避孕方法)等服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
務及諮詢。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及食譜範例》 ,辦理《我國小學食育 228.生育調節等措施參第 205 點。本人或其
教材之開發計畫》 ,配合《108 課綱》
, 配偶、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
開發適合我國小學各教育階段之食 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等情
育教材。督導政府加強校園健康體 形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生育
位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制班或個 調節服務醫療費用。
案輔導。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學生體適能 藥物濫用
265.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
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 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
測一次;結果應彙送教育部體育署彙 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
整,政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 通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
常模。經統計,通過基本門檻(亦即 分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
4 項體適能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 查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上)的學生,105 學年度為 59.95%,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106 學年度為 60.38%,107 學年度為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
60.76%。另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
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
檢測時,審慎進行,確保學生隱私。
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
266.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 ,培育學生運動 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
知能,激發學生運動動機與興趣,養 犯行為,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
成規律運動習慣,奠定終身參與身體 行,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
活動的能力與態度,訂定《學生每週 療、教育、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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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運動 150 分鐘方案》。高中職以 毒品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
下學校(含五專前 3 年)可依下列措 12。
施進行: (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
331.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經裁定觀察、
健身運動(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
勒戒者,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活動,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
提供宗教、生涯及戒毒輔導,人文、衛
配合實施(3)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生及法治教育等課程;有繼續施用毒品
(4)推動各類班際競賽。106 學年度
傾向經裁定強制戒治者,依《戒治處分
達成率為 89.43%,107 學年度達成率
執行條例》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
為 91.76%,顯示逐年達成推動目標。
會適應期三階段施予課程。經法院裁定
267. 考量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 感化教育者,則由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引
較難覓,《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 進專業藥癮醫療與輔導資源,協助其戒
設備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 癮。
土地做為室外活動空間,室外活動空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
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
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面積補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施設備基準》規範每生享有之校地面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積及樓地板面積,倘學生活動空間不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足者,得利用鄰近公共活動空間。 《普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
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以及
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避免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均已就學校校地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面積大小進行規範。
333.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計 157 家,提供
促進心理健康
兒少毒品濫用者戒癮醫療服務,另辦理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心理健康服 《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補助
務實效性(269 至 270) 計畫》,降低戒癮醫療經濟負擔。建立
校園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平台,視
268. 為鼓勵學校加強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需要提供戒癮服務,少年輔育院、少年
自 110 學年度起由國、高中健康促進
觀護所及矯正學校亦為該計畫外展服
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議題,藉由學校、
務範圍。
家庭、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單位
跨部會合作參與,提升個人健康知能
和生活品質,普及師生健康態度與行
為之實踐,共同營造健康校園。
269.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相關
心理健康之作為如下: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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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
康促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
動;另規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
國、高中先行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
題辦理。
(b) 設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臺」網站,作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
正確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
之資源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
習,增進學生之心理健康,並配合
其舉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加,營
造心理衛生資源共享共好的學習
環境。
(c)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2019 年止,298 個鄉鎮市區(涵蓋
率 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
諮商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
安心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外,
並評估個案需求,轉介或連結其他
服務資源56。
270. 有關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9 點
至第 91 點。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271.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時數相關
規定。為使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加
多元,除傳統實體課堂講授或諮商輔
導外,亦得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
或其他傳輸媒體途徑,以互動或諮商
關懷輔導方式為之;辦理戒菸教育之
時數,不得少於 2 小時。未滿 18 歲
吸菸者 1 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272. 針對電子煙危害教育宣導,以二、三
56
安心專線 2019 年提供 14 歲以下兒少 225 通(總服務量 0.2%)
,轉介情形如下:建議尋求心理諮商 4 人次
(1.9%)
;轉介醫療 6 人次(2.8%);轉介社政 2 人次(0.9%) ;15 至 24 歲 8,977 通(總服務量 9.8%)
,轉
介情形如下:建議尋求心理諮商 182 人次(2.2%) ;轉介醫療 497 人次(5.9%) ;轉介社政 29 人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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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菸、戒菸、電子煙危害為宣導主軸,
整合電視、廣播、網路社群行銷、戶
外及平面媒體等多元方式傳播,提高
菸害防制宣導效益。
273. 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
畫》實施宣導,另補助地方政府所轄
屬學校及各國立學校辦理健康促進
學校經費,將菸、檳危害納入議題推
展。
274.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
略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
媒體管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
精不耐症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
檳榔防制整合計畫》,加強菸酒檳整
合防制宣導。
275. 有關使用數位產品與視力保健宣導
作為如下:
(a) 製作各類型素材並運用多元管道
進行具實證之衛教宣導提升兒童、
家長及主要照顧者正確近視防治
知能。
(b) 2020 年編製《手機還我 孩子不哭》
手冊,提供家長瞭解 3C 產品對兒
童健康的影響、使用時的注意事
項,及針對生活中最常遇到的 3C
育兒情境,收錄專家的建議及可靠
且實用的 NO 3C 教養秘笈。
(c) 為避免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
用電子類產品,以致有害身心健
康,爰進行相關兒少保護觀念宣導
活動57。
(d) 視力保健以「近視疾病易失明,戶
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
57
2020 年辦理 1,247 場,約計 64 萬 8,634 人受益;2019 年辦理 3,848 場,約計 816 萬 2,103 人受益;2018 年
辦理 5,435 場,約計 1,495 萬 2,040 人受益;2017 年辦理 4,851 場,約計 176 萬 5,459 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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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眼安康(近距離用眼每 30 分
鐘休息 10 分鐘)」為宣導重點,並
依據《建議 3C 產品加註警語行政
指導原則》,建議學童在善用數位
產品的同時,更應培養良好的實用
習慣,健康、安全的使用科技。
276. 以多元衛教宣導方式宣導正確防治
知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
及生病在家休息等措施,以減少病毒
傳播。
277. 製作以 COVID-19 及其他疾病為主題
之「小喜與朋友們」繪本,並錄製中
英文版本防疫歌曲,辦理歌唱比賽,
邀請國小以下兒童響應防疫。2020 年
疾病擬人企劃共發布 13 名新角色含
(COVID-19)
,提升兒少族群對於疾
病認識,強化宣導防疫措施。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生
育保健計畫 (278 至 281)
278. 學校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
主題內容,說明如下:
(a) 現行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相關內容
業已納入課綱,並設有課審會學生
代表委員,蒐集兒少代表意見。
(b) 《108 課綱》總綱明定學校課程設
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等
議題,內涵包含將生理性別、性傾
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多樣性的
尊重納入。
(c) 學校應依《108 課綱》實施「性教
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題內
容,並得因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
需求,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課
程包括性行為的正確觀念、性病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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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方法與關懷,如何面對懷孕事實
及如何取得適當資訊及支持服務
等。
279. 為提升國民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師之
專業知能,成立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
群58及中央輔導團,透過中央─地方
─學校三級輔導體系協助各地方政
府及學校推動健康教育課程,提供在
課程、教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
等面向之專業諮詢服務,將性教育及
生育保健確切落實於國中小學校課
程中。
280. 為增進兒少與家長性教育相關知能,
建立健康性教育態度,辦理以下措
施:
(a) 出版家長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
手冊及學習光碟,提供父母自學及
親職教育活動使用。
(b) 建置「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
網站,邀集專家學者撰寫衛教文
章,並提供正確青少年性健康促進
相關衛教資源。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相關機構
等可協助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
資源,提供家長瞭解兒少的性健康
及生育保健問題諮詢。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辦理家長及
青少年諮詢專線59,提供各式性議
題的諮詢服務。
281. 未成年懷孕學生協助措施如下:
(a)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58
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群業於 108-109 學年度發展「青春期成長樂章」教學示例及「青春快樂行」標準本位
評量教學示例各 1 份,並辦理性教育相關主題之工作坊及研習 5 場次,俾強化健康教育教師落實性教育課
程與教學。
59
108 學年度來電諮詢家長計 55 人次、學生 168 人次。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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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要點》規定,學校遇有未成年學
生懷孕時,應成立工作小組,並啟
動各項協助措施及資源,提供懷孕
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
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
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並依學籍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
採取彈性措施,以維護懷孕學生受
教權益。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
例》將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
門診費用納入保險給付範圍。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
線」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
,並
新增手機版網站,提供即時諮詢與
求助管道;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
女相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扶助、
心理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
兒指導等服務。另辦理「未成年懷
孕業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D.社會安全保障及
至第 237 點) 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282.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23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險為主,社
7-32。 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
線。
283.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參附
件 7-33;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 232.社會保險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主,兒少投
戶,以及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 保人數參附件 6-17。15 歲以上之童工
學生活補助參附件 7-34 至 7-36。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應參
加勞保,並依法請領保險給付。依《兒
284.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提供 3 歲以
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
下兒童住院及門診部分負擔補助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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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費補助。國民年金保
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 險將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之未成年子
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 女,納為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兒少領取
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 人數與金額參附件 6-18。
付午餐費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233.育兒津貼併參第 141 點及附件 5-2 至 5-
285.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 17。父母未就業自行育兒家庭育兒津
年服務參第 140 點;另青春展翼青少 貼,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就
年專班 2020 年訓練人數計 19 人。 業家庭托育費用補助,每月補助 2,000
元至 5,000 元;遭遇不幸、高風險、經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每名
與托育服務(286)
兒少每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對受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家暴、未婚懷孕、離婚、喪偶、入獄等
家庭重大變故情形,依《特殊境遇家庭
286. 分擔幼兒照顧責任之四大策略:
扶助條例》,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
(a) 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
貼及子女教育補助。補助地方政府中小
i. 積極布建公共托育設施,截至
學校貧困學生午餐。
2020 年底之公共化托育設施累
計可達 264 家(包括社區公共托 234.依《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提供持續
育家園 110 處及公設民營托嬰中 性之生活扶助,含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心 154 家)、收托名額 8,711 人。 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醫療補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助。地方政府並得視實際需要與財力,
參附件 7-37。 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
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生育補助、傷
ii. 2 歲至 5 歲公共化幼兒園的比率
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住宅補貼等。地
從 30%逐年提高到 40%,亦即
方政府亦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物
2017 年到 2020 年增設公共化幼
資援助。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
兒園 1,247 班,增加 6 萬個名額。
參附件 6-19。
2020 年整體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含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共
計可提供 35.7 萬個就學機會,實
提供就業父母的托兒服務措施
際就讀人數 29 萬 7,797 人,占就
學人數 51%;說明及數據參附件 235.2012 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
7-38。有關 5 歲幼兒入園率,參
2 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附件 7-39。
為衛生福利部,依《兒少法》提供:
(b) 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
(a) 居家式托育服務,訂定《居家式托
i. 政府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托育 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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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人員(保母) 、私立托嬰中心及私 強管理,提升托育品質。
立幼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
(b) 機構式托育服務,訂定《兒童及少
同分攤費用,每月提供 6000 元之
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兒童及少
托育費用補助,將每名兒童托育
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 10
辦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至 15%(約 8,000 元~1.2 萬元)
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督導地
以內;2021 年 8 月起增加至 7,000
方政府管理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
元,並提前至第 2 胎加發補助;
案,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
2022 年 8 月並提高至 8,500 元。
未滿 2 歲兒童。2012 年起輔導地方
ii. 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要求準 政府辦理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
公共托嬰中心 2021 年應有 85% 提供 0 至 3 歲兒童家庭社區化且近
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 2 萬 8,000 便性的托育資源、親職教育等,辦
元,2022 年應全數達成;並建立 理情形參附件 6-20。
品質及管理機制,穩定托育服務
2 至 5 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品質,2021 年起獎助準公共托嬰
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心優化照顧比增聘托育人員之
建立幼兒園管理與規範,確保幼教品
相關成本,以及居家托育人員提
質,就學人數參附件 6-21。
升托育服務品質獎助,參附件 7-
40。 236.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及管理辦法》,提供國小兒童課外時間
(c)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前,
生活照顧及作業輔導,低收入戶、身心
家中育有 0 至 2 歲嬰幼兒的父母,
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收費,兒童課後照
至少一方須未就業,未同時請領育
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附件 5-11 至 5-
嬰留職停薪津貼,且綜合所得稅率
12。
未達 20%者,每名幼兒可領到每月
2,500 元之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 237.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
後,不再限定父母就業狀況,且由 0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
至 2 歲延伸到 4 歲,讓在家自行照 受僱者一定規模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
顧嬰幼兒的父母或未接受公共化與 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於 2016
準公共教保服務,且符合申領資格 年修正擴大適用範圍,由原僱用受僱者
者,亦可獲得津貼。另為鼓勵多胎 250 人以上放寬至 100 人以上之雇主:
次,針對第三胎以上兒童,每月再加
(a) 雇主自行或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
發 1,000 元;2021 年 8 月起增加到
構,新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已
3,500 元,提前至第二胎加發補助,
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雇
預計有 11 萬人受益;2022 年 8 月
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最
起再增加到 5,000 元,參附件 7-41。
高補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件
(d)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 6-22。
104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i. 2016 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 (b) 辦理宣導與諮詢活動、維運「企業
將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措)施之範 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
、編製
圍由僱用 250 人以上,擴大至 100 及提供參考資料與範例。另對未提
人以上,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 供托兒服務的雇主,進行調查與輔
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 導,提供評估建議及辦理資訊。
參附件 7-42。
ii. 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增加
補助經費次數,由 1 年 1 次增為
1 年 2 次,並放寬申請托兒措施
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受僱者
未滿 12 歲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
機構之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
費補助,最高補助 60 萬元,補助
情形參附件 7-43;另提高雇主新
建托兒設施補助額度上限,從
20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元;已設
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
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 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
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首次第 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38 點至第 239 點)
司法院、內政部、財政部
287.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 23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參第五
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44。 章 B 節。父母應負擔兒少扶養費用,
參第五章 E 節。
288.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
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 239.每位兒少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
女,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
2 萬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理情 對弱勢家庭,政府提供經濟協助,參本
形參附件 7-45。 章 D 節。另依《住宅法》及《整合住宅
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民眾申請自購住
289. 2017 年修正《住宅法》,社會住宅出
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育有未成
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
年子女、安置或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
成年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已由
滿 25 歲者、受家暴及性侵害之被害者
10%提高至 30%以上。
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及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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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三代同堂者,其評點權重可加分,以優
290.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
先獲得補貼並提供優惠利率。自購住宅
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推動合作
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參附
式父母親職,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
件 6-23。
細則》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
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
291.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
準,參第 75 點。
106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2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A.教育及職業
培訓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92. 幼兒園生師比依規定 3 至 5 歲班為 1:
15,2 歲專班為 1:8;國民中小學及高 240.《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
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 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
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 務;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6 至
率參附件 8-1 至 8-3。6 歲至 14 歲學齡 12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免費受基本教
人口淨在學率之數據參附件 8-4。 育,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各級
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
293.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無力升學之學生。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保障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學生平等之受教權60,非學 241.《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係 6
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參附件 8-5。 至 15 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
近 5 年學齡兒童就學率皆約為 98%,
294. 學校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應
2015 年識字率為 98.6%。另依《高級中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立變更停辦辦法》規定,於合併計畫中
實施條例》 ,父母得申請自行教育子女。
載明學生之權益處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
295. 建立對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務 小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
督導及查核機制,加強對私立學校負債 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
管理,追蹤學校改善情形及進行必要之 率參附件 7-1 至 7-4。
輔導,以維護學校穩健經營,保障學生
242.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 ,給予偏
受教權益。
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源,以期提升
296.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嚴重 偏鄉學生學習成效。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
243.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我國
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學校就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
量實施原則》,協助國民中小學及教保
法》提供僑生每年回國接受教育機會。
服務機構辦理停課、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量事項。對於短暫返臺銜接學習者,得 244.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併參第 54 點、第
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 198 點,提供視覺與聽覺障礙學生合適
方式臨時安置就學。 之教學方式與教具,並訂定《各教育階
60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更提供學生可自由選擇保有學籍(可取得修業或畢業證書途徑)或由主管機關核發學生身分證明之方式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訂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
辦法》以維護學生各項權益。
107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
297. 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81 點,
法》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達成獨立生活、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
參附件 8-6。
標。
298. 高級中等教育(大多就學年齡約 15 歲至
245.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
18 歲)階段扶弱措施如下:
例》 ,建置「教育儲蓄戶」 ,保障經濟弱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
勢學生就學權益。
技能學程免雜費,109 學年度受益人
次,共計 6 萬 958 人次。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關費
246.100 學年度起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
用減免。
育計畫》 ,維護幼兒受教權,並提升 5 歲
(c) 提供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7-5。
金、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工讀獎助金 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
等。 施協助就讀
(d) 就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
247.《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教育
戶,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學生順利就
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
學。
費方式辦理:家庭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
(e) 建置「圓夢助學網」,整合其他中央
學生,就讀高職免學費,就讀私立高中
部會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各民間團體
比照公立學費;逐年全面實施就讀高職
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免學費,家庭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下學生,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299
就讀高中亦免學費。高級中等學校學費
至 302)
收費數額表參附件 7-6。
299. 目前高級中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
248.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辦
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數之比率
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宣導,
低於 1.6%;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
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並提供升學
平均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占當年度國民
建議。
平均所得比率低於 2.5%。
249.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類:一
300. 就讀高職者,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免納
為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以基本學科為
學費,無家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之限制;
主之普通型高中;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
就讀公私立高中者,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主之技術型高中;提供基本學科、專業
148 萬以下者,亦免納學費,惟超過家
及實習學科課程之綜合型高中;以特定
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者,公立高中不補
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之單科型高中。一
助,私立高中則考量家庭經濟負擔給予
為專科學校,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
定額補助,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
旨,教授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
形,參附件 8-7;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
力。
費數額表參附件 8-8。
108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30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250.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規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係由主管 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機關訂定,代辦費則由學校經家長會、 貸款作業要點》,畢業後 1 年再攤還本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通過,按收支平 息。如有還款困難,可申請緩繳本金或
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 延長還款年限。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
之。 件 7-7。
30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款制度設有寬限期、只繳息期、緩繳期、
251.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
延長還款期限、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
導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
息等 5 項緩繳措施61;此外,教育部認
展,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
定重大災害影響,也可申請緩繳本金且
資訊。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
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
學方案,建立不同升學管道。104 學年
為減輕 COVID-19 疫情衝擊調降利率,
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錄取率為 95.58%。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更將放寬疫情緩繳
期低所得門檻至 4 萬元,並加倍延長只 252.就學貸款措施參第 250 點。
繳息期時間與緩繳期申請次數。就學貸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8-9、附件 8-10。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303
學輔導辦法》 ,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
至 309)
學及輔導等措施,結合教育、內政、警
303.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源,找回
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 中輟生。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求,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地區及原 統計參附件 7-8,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
住民公費生比率達 70%,惟近 2 年因配 數及中離率統計參附件 7-9。
合各縣市亦有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如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雙專長等),需以公費方式培育,爰下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
修比率為 60%。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則》
,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
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法》規定,
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協尋及輔導
將依需求預計於 110 學年度開辦偏遠地
復學工作,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
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
304.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教育及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導
例》、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課程。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
61
「寬限期」允許貸款學生畢業或退伍後滿 1 年開始還款; 「只繳息期」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申請至少 1 年,
共可申請 4 年;
「緩繳期」則同意平均所得未達 3.5 萬元的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
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4 次;
「延長還款期限」則同意一般借款人可延長 1.5 倍;低所得/低收/中低
收入戶可延長 2 倍。
109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要點》,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
資源;另依《偏遠地區學校認定及分類
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教育與社福體系
標準》,將學校區分為偏遠、特殊偏遠與
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
極度偏遠學校三類,並依縣市政府不同
活支持」,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經費。執
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導。
行措施如下: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 防制霸凌
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弱勢
256.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
學生,補助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費用。
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推動法治、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
人權、品德、生命教育及配套措施,建
經費得全額補助。
置多元管道反映霸凌事件,並提供多元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
求助管道。校園霸凌人數參附件 7-10。
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之師資。
(d) 新增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偏鄉教育發
展之整合性經費,及偏遠地區學校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設施設備」 、「教師專業發展」與「學
息及引導
生多元學習試探」經費,2019 年度補
助經費共計 10 億 8,197 萬 331 元、 257.建教合作,參第八章 C(a)節。
2020 年度補助經費共計 10 億 9,318
258.《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列
萬 958 元;受益之偏遠地區學校學生
「生涯發展教育」為重大議題之ㄧ,將
人數,總計約 9 萬 4,395 人(含偏遠
自我、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
學校、特殊偏遠學校、極度偏遠學
等,融入課程及活動體驗,協助學生了
校)。
解自我興趣、性向及能力; 《技術及職業
305. 考量教育政策發揮之成效需長時間累 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
積觀察,爰規劃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
狀況調查、研究,以瞭解《偏遠地區學 程;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
校教育發展條例》通過後,各項補助案、 國中九年級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
委辦案資源挹注情形並評估成效,作為 探機會。
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259.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推動各項
306. 有關偏鄉學校學生午餐 2021 年投注約 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參附件 7-11)
。
35 億元新(擴)建中央廚房、成立食材 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
採購策略聯盟、補助午餐人力薪資、運 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
輸及維運費用,確保學童繳交之午餐費 旗艦計畫》,協助其學習符合產業需求
用 8 成 5 以上用於食材費用,提升食材 技能。對離校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
供應一致性與穩定性,讓偏鄉學童享有 就業旗艦計畫》、《明師高徒計畫》,
和都會區同等之飲食照顧。 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
能,促進其就業。
30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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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離島、
260.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整合勞動
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
部、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源,協
定公立國民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且公
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
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
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
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補助情形參附件
訓練,執行概況參附件 7-12。
6-10。
261.建置「台灣就業通」與「青年職訓資源
308.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結合僑
網」網站,提供有就業意願之青年職前
界青年投入國內偏鄉兒少教育,挹注我
訓練與就業相關資訊,或由公立就業服
國偏鄉兒少學習英語教學資源,辦理情
務機構協助求職者釐清就業方向,提高
形參附件 8-11。
少年就業意願及能力,協助其適性就
309. 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科、 業。
62
數學科待加強比率,較 2014 年 皆降低
國際合作與交流
1%;參與學習扶助(108 年以前稱【補救
教學】)之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成長測 262.併參附件 1-3。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
驗進步率63,國語文與數學皆達 50%。 推動計畫》,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國際
交流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尊重與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兒少
欣賞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國際及全球
至都市求學(310)
議題,學習跨文化溝通的知識與技巧以
310. 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之協助支持措施 達培養兒少國際觀之教育目標。國中小
如下: 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參附件 7-13。
(a) 學習扶助措施: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
則》、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
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辦理原住民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食
費、提供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
助學金。
(b) 提供課輔措施:辦理《原住民學生課
後扶植計畫》及鼓勵發展原住民學生
發展多元智能;另亦訂有《都市原住
民族發展計畫》,提供學前補助及課
輔措施。
62
國中教育會考第一年舉辦。
63
進步率=成長測驗較篩選測驗進步之參與學習扶助學生人數/參與學習扶助學生人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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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讀適應措施: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原
民籍學生銜接不同學制時之就讀適
應措施,參本章 C 節。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與中離生資源
(311、314)
311. 建構中輟生三級預防工作64,並建置「教
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
統」,由各國民中小學即時通報學生輟
學、尋獲及復學狀況,俾有效掌握全國
中輟人數。
312.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
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除與
警政、移民單位、社政及各縣市政府相
互合作外,透過通報系統每日比對行蹤
不明學生資料,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
狀況,與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
統介接,並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協
助。
313. 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
輔導強化策略》,每月彙整地方政府中
輟人數消長情形,要求本月中輟人數較
上個月且較去年同月上升之縣市,召開
中輟專案檢討會議,並將相關紀錄函文
教育部備查;每半年召開「中輟業務聯
繫會議」,並督導地方政府所屬輟學人
數多、輟學率高之學校加強掌握學生狀
況,即時追蹤、輔導。
314. 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
程者,可選擇就讀多元教育輔導措施,
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
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資源式中途班、
64
一級預防:掌握中輟原因並減少危險因子;二級預防:早期發現有中輟之虞學生,並及時介入輔導;三級
預防:強化中輟生通報及協尋,協助復學輔導與就讀中介教育措施。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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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式中途班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
教育輔導措施。
315. 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學校,於學生
畢業前召開相關會議評估曾有中輟經
驗之學生,無升學意願或性向不明者,
及早轉銜至《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65
承辦單位。
316. 檢視近年來全國尚輟人數與尚輟率,從
93 學年度結束之 4,156 人(尚輟率 0.145
%)已逐年下降至 108 學年 425 人(尚
輟率 0.024%)。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
尚輟率統計與年級分布參附件 8-12。
317.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措施
實施計畫》,協助學校規劃並辦理多元
彈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
輔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
318.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
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強
化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並連結相關
網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學生。提供救助
服務基本資訊,結合勞動、法務、警政
及社政等機關資源製作中途離校學生
資源宣導表,供學校、地方政府參用。
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相關
統計參附件 8-13、附件 8-14。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息及引導
319.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並融
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興趣、
性向及能力;總綱之課程目標「三、促
進生涯發展」明列未來將持續引導學生
建立「尊嚴勞動」的觀念,且社會領域
65
原《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更名。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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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勞動教育納入學習內容。
320. 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與地方
政府合作,辦理輔導會談、生涯探索課
程或活動、工作體驗,以資源整合、多
元協尋、輔導扶助及關懷訪視策略,協
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
發展,扶助適性轉銜至高中職就學、就
業或參加職訓。執行概況參附件 8-15。
321. 為針對青少年生涯探索及職能學習,且
考量青少年因心智及興趣尚未穩定而
發生經常中斷之狀況,工作體驗採短期
方式辦理,以協助其快速瞭解各行各業
工作,發掘自我特質及工作興趣,並提
供津貼,增加完成體驗之意願;完成工
作體驗後,依個別需求協助參加職業訓
練培養專業職能,或轉銜勞政單位進行
就業協助。
322. 有關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另參第 44 點。
323.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辦理以下措施: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於建教生
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
練前,應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
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
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
權益等相關知能,並編定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
職前訓練。
(b)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
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共同課程講
授「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
簡介」課程66,109 學年度共計 6,174
66
課程內容含 4 小時(節)、安全衛生:2 至 4 小時(節) 、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工廠組織與勞
資關係:2 小時(節) 、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2 小時(節) 、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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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參與基礎及職前訓練課程。
(c) 針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政人員,
透過每年辦理「建教合作申辦業務說
明會」或「精進知能研習」加強其勞
動權益知能。
324. 建教僑生專班除就讀生源不同外,有關
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高中職建
教合作班相同,均係依據《高級中等學
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辦理,其權益保障內容範圍包括每月生
活津貼給付、訓練時間排定、休息及休
假規定、訓練契約簽訂、勞工保險辦理、
學校輔導訪視實施、協調及申訴等權益
維護事項。
325.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升學就業概況調查」,掌握應屆畢業生
當年度 9 月底之流向。調查結果於次年
5 月公布。統計數據參附件 8-16。
國際合作與交流
326.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少
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附件
8-17、8-18。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B.教育目標
人權教育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327 至 332) 267.《憲法》第 158 條揭示,教育文化,應
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327. 《108 課綱》社會領域中,於課程目標、
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據
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人權教育
此,
《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目的是以培
相關內涵,此外「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
針對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
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
議題,詳列其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
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
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
科為 10 小時(節)
,其餘各科為 8 小時(節)
、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2 小時(節)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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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適切地融入各領域或學科,引導 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
學生反思人性尊嚴檢視各種偏見與歧 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視,或檢討人際對待公平性。 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28.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畫》,實施期程為 2017 年至 2021 年, 全面發展兒少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體之
落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 潛能
友善校園環境」 、
「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
268.《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教保
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加強教師專業倫
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
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 、「普及宣導人
合,以達維護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
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豐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培養合
項策略。
群習性、拓展美感經驗、發展創意思維、
329.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 建構文化認同及啟發關懷環境之目標。
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
課程基準》,引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融入各項教育議
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個面向,提
題(含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
。2019 年
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
建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發展平臺,各師
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
資培育之大學應定期填報各學年度課
等七大學習領域,和性別平等教育、環
程規劃教育專業課程資料。
境教育、資訊教育、家政教育、人權教
330. 依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 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
施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導群,成 大議題。
員由學者專家及中央輔導團教師以夥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定課
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並成立人
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權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形成中央─
程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
地方─學校之「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人
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
權教育研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
331. 人權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齡層
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
研發人權教材。
畫》,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及依課表
(a) 國中小教育階段:建置國民中小學課
授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辦理教師進修
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研發
第二專長學分班、教學示例、觀課活動
25 件教學資源,並不定期上傳更新教
及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
學資源專區。
育品質。
(b)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建置人權教育資
源中心網站,研發 70 件教學資源,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
並不定期上傳更新教學資源專區。 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發展趨
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332. 近年持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於學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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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外參與課綱制定及自治會組織已有 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
,進而優化離
相關成果,參第 100 點、第 101 點及第 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縮短學習落
103 點。 差。
結論性意見第79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懲 273.補助學校進行多語多元文化教學,並舉
處措施(333、334) 辦國際日活動,促成兒少對新住民、客
家、原住民等族裔父母之文化及價值觀
33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的認同與尊重。
注意事項》揭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目
的、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 274.支援海外僑教,並於海內外辦理各項華
臚列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 裔青少年研習及參訪活動,使華裔青少
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之一般管教 年有機會了解其父母、祖先之文化、語
措施及正向管教措施例示,業檢視是否 言及價值觀。
符合 CRC,於 2020 年修正。另辦理及
275.訂定《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
,成立「教
補助「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67。
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辦理《人權教
有關教師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
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置計畫》將人
生,參第 157 點及第 158 點。
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辦理人權
334.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與公民教育知能研習活動,落實人權教
規定之原則》明訂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 育之推展。
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
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
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
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
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
省及靜坐反省。
335. 有關學生申訴,參第 32 點;另 2018 年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實務
工作坊計 120 人參加;2019 年辦理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工作手冊說明
會計 531 人參加。
結論性意見第 80 點/教官退出校園(336)
336.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在保
障現職教官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及校園
安定無虞之前提下,推動教官人力轉型
67
「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2018 年計 120 人參與,2019 年計 257 人參與,2020 年計 225 人參與;另補
助學校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計畫,2019 年共補助 129 校,舉辦 297 場次,合計 14,086 人
次參與,2020 年共補助 129 校,刻正辦理中。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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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預計 2023 年教官人數下降至
1,980 人(2020 年 8 月教官人數為 2,731
人),所產生之人力缺額,將逐年編列經
費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學務校
安專業人力達 80%。
337. 為確保校安專業人力銜接,2007 年起公
布《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
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教育
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人力要點》,明定進用人力之業務
內容。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原住民和少數族群
354 點至 364 點) 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338 至 351) 354.我國 2015 年兒少共 404 萬 3,357 人,其
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8,538 人,蒙
338. 我國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人,
族兒少為 64 人;藏族兒少為 85 人,客
其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6,758 人,
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82 萬
蒙族兒少為 41 人,藏族兒少為 104 人,
人。
客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71
萬人。 保有宗教之權利
339. 《108 課綱》總綱規定,國民小學階段 355.《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
本土語文課程的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 教之自由(參第 116 點)
。政府尊重境內
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 少數宗教信仰者,包含其兒少與其他成
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 員共同奉行其所選擇宗教之傳統固有
習。至於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學校 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宗教信仰方式
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 的權利。
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開課班級
享有文化之權利及相關措施
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19。19 歲以下
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356.《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
參附件 8-20 至附件 8-22。 保障原住民族學生教育權,各級政府應
提供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
340.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 ,傳承、
學生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的機會,
復振及發展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
並進行民族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
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並據以修訂《108 課
依《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
綱》 ,成立「本土語文」 、「臺灣手語」課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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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綱要修訂小組。因應措施如下:
(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與教材應採多
部)(3-313) 民族觀點,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價
值觀。並列有《部落學校設立計畫》
、《社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
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補助計畫》,
育,以多元管道培育國家語言師資,
推展以民族教育為特色之校本課程,推
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
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
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臺灣手語
部分,調查一般、特教學生選習臺灣 357.2003 年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
手語意願,推估師資需求,規劃辦理 措施」,落實保障及提升新住民子女教
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啟動 育文化相關權益;2005 年設立「外籍配
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方案,以提 偶照顧輔導基金」(2016 年更名為「新
供學校教師完善教學支援。 住民發展基金」)
,提供經費補助,確保
新住民子女享有多元文化及母語傳承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含閩南語、
的學習環境(參附件 8-25);2015 年成
客家語、原住民族語、閩東語及臺灣
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強化
手語)將列為部定課程,未來高級中
跨部會合作,保障新住民家庭在臺權
等以下學校皆需開設國家語言課程
益。
供學生選習。
358.每年定期辦理「在臺藏族藏曆新年聯歡
341.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
活動」
、「成吉思汗大祭」、
「在臺蒙族青
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等基本權
少年騎術營及射箭營」等活動,使在臺
利。
蒙藏族兒少了解並延續本族傳統文化。
342.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保員
359.為推動客家文化活動,鼓勵地方政府及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會,參第 71
團體辦理客家節慶系列活動、客家大戲
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
巡演、客家傳統戲曲等;客家電視頻道
育活動,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約 1~3
每年製播至少 90 小時之兒少節目,另
萬人次參加,並期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
藉輔導、補助方式,鼓勵製播客家兒童
化且適切的推動模式。
節目及拓增跨媒體合作機會。
343. 2019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360.為利涉及家事事件原住民族或新住民
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
之兒少,得透過與父或母會面交往日期
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高級中等
之訂定,參與、了解其傳統文化之機會,
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
司法單位彙整相關機關及團體提供之
《108 課綱》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
原住民族、東南亞國家之歲時祭儀放假
族語言進行教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
日期,上網公告並函知各法院,供其處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
理家事事件擬定會面交往日期等之參
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
考。
文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中小
學開設族語課程經費。109 學年度補助 使用自己語言權利之措施
國中小族語開課經費及交通費共 1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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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 萬 4,396 元;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
36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
中等學校族語開課經費共 597 萬 6207
定,國小學生應修習一種本土語言,國
元。
中部分,係依學生意願選習,其中包括
344.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 原住民族語。新住民語言預計依《十二
能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另訂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 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
要點》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原住 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鼓勵各校及
民族社團,鼓勵於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 幼兒園得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
時間辦理社團活動,促進多元文化之理 母語日」,儘可能使用學校所在社區多
解及尊重。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 數居民日常所使用之本土語言,並應兼
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社團計 216 校。 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
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26。
345.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362.為確保本族兒少學習自己民族語言的
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包括原住 權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 2 期
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 六年計畫(2014-2019 年)》
,包括《族
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 語保母托育獎助計畫》 、《沈浸式族語教
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 學幼兒園計畫》 、沈浸式族語體驗營、族
他文化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 語生活會話班、族語學習家庭、 《原住民
量。 教會族語紮根計畫》。
346. 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育 363.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案》
與家庭教育》 ,以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建 與文化推廣活動,使兒少獲得相關知
立多元學習管道,營造學習環境,提供 識。訂定《蒙藏委員會設置蒙藏語文進
原住民參與學習及成長之機會。 修班注意事項》,輔導在臺蒙藏族兒少
進修本族語言文化,每年定期並依不同
347.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住
學齡層開辦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
人數及比率參附件 8-27。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原住民族電視臺,
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語新聞播報,製播 364.訂定《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營造生活化
兒少族語學節目。 的客語學習環境。補助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幼兒園辦理「客語生活學校」 、
「客
348. 2018 年《客家基本法》新增第 12 條第
家文化技藝樂學」、「客語課後學藝」、
1 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
「客語沉浸式教學」等計畫,內容包含
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
客語演講、朗讀、話劇等社團、比賽及
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
活動,以生活化、公共化、教學化、多
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
元化等原則推廣客語。訂定《客家出版
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
品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客家圖書、連續
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
性刊物及客語教材等出版品。19 歲以下
提供客家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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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源依據。 客語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8。
349.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訂
明培育客語師資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
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優先進
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證明之合
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等規定,以利發
展客語學習環境。另 2020 年已將客語
師資納入師資培育。
350.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含
教學創意手冊)
,減少客語非母語、都會
區或非客庄地區教師摸索時間,並確保
客語教學品質;亦可讓有經驗(客語)
教師視不同年齡、地域需求,靈活運用
設計教學。
351. 2008 年起每年於聯合國所定之國際移
民日(12 月 18 日)前後舉辦系列活動,
並經中英文媒體報導,強化宣導對多元
文化之尊重。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
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參附件 8-23。
352.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
選」活動,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融入教
學課程,並透過教師互相觀摩教學方式
及教案,激發多元文化創意教學。每年
亦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
化或國際日活動。另推動國中小新住民
語文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
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
赴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至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C.休閒、娛樂
287 點) 和文化活動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53.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分為部 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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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課程及校訂課程,其中「校訂課程」 準》、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普通高
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係由 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
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 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及休閒活
學生適性發展,如跨領域探究課程、社 動,設置並充實各種教學設備,辦理方
團活動、技藝課程、戶外教育…等。為 式如下:
落實教學正常化,訂定《國民中學教學
(a) 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
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督導縣市政府
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所轄學校針對編班、課程規劃及實施、
教學活動、評量及行政配套落實正常化 (b)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
教學,俾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 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
建築美學。
354. 《108 課綱》總綱規定,學校宜在課程
綱要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社 (c) 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
區需求、產業概況等因素,經由教師、 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及
家長、業界、專家學者等的共同參與, 教育輔助器材。
建立符應學生需求之特色課程。
(d)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具 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
足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355
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國民中小
至 358)
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後輔導
355.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66 點。 每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
周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356 至 358)
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以上皆以自由參
356.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與為原則。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68,學校得
校園外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
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範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且每週 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
至少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 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
並決定是否參加。2021 年針對未符上開 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規定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發函
279.各級政府均有辦理適合兒少參與之活
督導修正,並持續追蹤。另若有學生投
動,如音樂會、兒童劇、書展、插畫展、
訴在校作息事項,則透過輔導團入校輔
68
針對尚有辦理招生之246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行調查,截至2020年11月9日,相關作息規定已明
列第一節上課以前活動,每週至少二日安排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等文字者,計215所,達全部87%;另已明列
每週全校集合之活動安排不超過二日者,計236所,達全部94%。
《108課綱》總綱規定: 「有關學生在校作
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針對各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訂定情形進行調查,截至109年
12月11日,已訂定完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者,計14縣市,另1縣市僅訂定高級中等
學校階段規定,6縣市僅訂定國中小階段規定,尚餘1縣市未訂定。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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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機制,經評估後編組輔導團入校進行 親子閱讀、藝術教育課程等;並以團隊
諮詢輔導,俾利落實《教育部主管高級 巡演、行動博物館等方式,縮小城鄉差
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距。另設有兒童館,服務兒少群體。
(文
事項》。 化部)
357. 透過每年辦理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務工作會議,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於
280.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定期
親師座談或班親會時機,向家長宣導教
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
育有關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
議」,參第 192 點。
內涵。
281.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
358. 透過相關會議及教師增能研習,鼓勵老
級中學設備標準》,明定遊戲器材之設
師規劃多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作業,減
置,首應考量安全性,舉凡器材之設計、
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並針對學生的
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安全防護設
學習能力,提供適量的作業並;建議寒
施,各種器材、設備、活動場地,應採
暑假作業宜結合校本課程、社區文化、
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不適用時,即應予
學生學習潛能及需求等原則,發展多元
封閉,張貼警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
性、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
另依《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 282.對機械遊樂設施,依《建築法》、《機
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
學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擬考,且 關規定,主管機關定期全面抽查及複
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查,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
勘查。現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規範-附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權 設備草案,預定於 2016 年底前發布。
(359、360)
283.對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設
359.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參附件 6-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行業
11;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及無障礙遊具設計,
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 應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規或其他國際
設置遊戲空間,地方政府應每年至少辦 相關標準。另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
理 1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 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
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
360. 對非機械之兒童遊樂設施,訂頒《兒童
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使兒少 284.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玩具等高風險性
充分參與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於該管 兒童用品為應施檢驗商品,須符合檢驗
理規範修正草案,新增點次明列「新設 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
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設置者得諮 識,始得出廠或輸入;另依同法執行該
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 類商品之市場檢查計畫,以保護兒童安
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經統計截至 2020 全。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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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新設遊戲場規劃前邀請兒少參與 285.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之內部
工作坊有 74 場次,共約 2,638 位兒少 設備及措施,研商《腸病毒防治查核重
參加。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點》,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環境消毒
7-12。 及衛生教育宣導等,並協助執行兒童遊
樂設施室外周邊環境清潔及消毒。
361. 目前國內各類型遊樂設施集中於直轄
市,遊戲設施多為制式且冒險性較不
足,仍有賴各地方政府規劃公園附設遊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與廣電媒體管理
戲場時納入整體考量。另,為維護身心
障礙兒童遊戲權益,近年來地方政府積 286.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 108
極籌設共融遊戲場,經統計截至 2020 年 點):
11 月地方政府提報公園附設共融遊戲
(a) 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導
場計 125 處,可增加身心障礙兒童參與
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正確遊戲觀念
休閒娛樂活動機會。
及分級規範,並提升地方執法人員
362.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243 點 專業知識。
至第 245 點。
(b) 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供民
363. 有關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 眾了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並提供
(a)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完成公共化幼 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制。
兒園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訂定《公共
287.《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
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畫》,預計補
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滿 15 歲
助改善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共計 838
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及
園;另有關私立幼兒園改善遊戲場部
滯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
分,業補助 19 縣市 1,443 園遊戲場改
未滿 18 歲者進入。廣電媒體、網際網
善工程。
路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規定,參第 40
(b) 有關改善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補助情
點至第 42 點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
形,2018 年至 2022 年將補助 1,845
校,約 18 億 9,583 萬元,預計於 2021
年底前完成改善。
364.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演、展
示、導覽、營隊活動、圖書借閱及製播
廣播節目等方式提供兒少參與學習。兒
少入館人次統計參附件 8-24。國立國父
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
臺灣美術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以
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
育,持續規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之常
設展及藝文展覽,並辦理適合親子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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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表演藝術節目,兒少入館人次調查統
計參附件 8-25。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
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參附件 8-26。
365.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
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補助全
台藝文館所與學校合作發展體驗課程
外,亦搭配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獲
補助案,將兩部會歷年發展之美感體驗
課程上傳至教育部「藝拍即合」媒合網
站,鼓勵各縣市每年至少需有 6 校參與
申請體驗課程。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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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特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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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緊急狀況之兒少/(a)難民兒少(首次第 288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少(a)
點至 290 點) 難民兒少
366.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護個 288.《難民法》草案業於 2016 年函送立法院
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慣 審議,遇有相關個案將轉介非政府組織。
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量後,給予當
289.無法獲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少相
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曾將當事人送返
關服務,參第 57 點、第 89 點。
至可能遭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家或
地區。 29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1-3。
367.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少(b)
(首次第 291 點) 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368.每年均檢視兵役法規及次年度軍事校院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院
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格均依《關 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配合教育部課綱
指導,排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高
中部授課內容。配合募兵制政策推動,國
防部訂定各項招生簡章,自願招募對象
屬 18 歲以上之人,不包含兒少在內。
369.為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實施後,無
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自 2018 年
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底止,汰除
報廢作業達 70%;並持續配合年度重大
軍訓人員工作研習宣導《CRC》之核心理
念。
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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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兒少通報
370.《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少,
責任通報人員或任何人發現是類情形,
均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371.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
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
校學生通報系統」,與社政系統之「兒少
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脆弱家庭個
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統連結機制,共案
共管。
街頭兒少之處遇
372.倘有發現兒少遭遺棄街頭之情形經通報
後,主管機關將視個案狀況及家庭需求,
將案件派給家防中心或社會(家庭)福利
服務中心給予協助。社會(家庭)福利服
務中心對於因貧困、照顧系統薄弱、照顧
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致兒少居住不
穩定,一年搬遷 3 次以上之個案家庭,
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
373.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
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
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力,另「對結束安
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
協助」,併參第 205、206 點。
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文化權利部分移至 VIII /C 節)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及第 88 點/原住民族
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74 至 384)
降低嬰兒死亡率
374.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機構
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以多元管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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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進行健康傳播;並推動《周產期高風險
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69》,強化弱
勢族群母嬰健康,規律產檢並建立健康
識能(執行成效參第 248 點);於《優化
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推動低出生體重
兒之追蹤關懷計畫,降低可預防之死亡,
併參第 221 點。
375.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依《原住
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補助
對象為: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
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
對象資格70,且年齡未滿 20 歲之兒少。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第二類、第三類71、第六類第二目之原
住民。
(c) 2020 年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數據參附件 9-2。
376.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新增補助孕婦
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費。
為減輕原住民族地區孕婦產檢之交通上
經濟障礙,提升產檢的利用率及早採取
有效措施,保障母嬰健康,新增補助孕婦
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費,
截至 2020 年底共計補助 980 人次。
原住民族教育多元文化知能
69
跟國立臺灣大學合作執行辦理「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之成效評估」 ,針對2017-2018年收案個案
與未成年孕產婦以傾向分數分配,分析結果收案之孕產婦其產檢照護利用較高,且早產、低出生體重及極
低出生體重風險較低。為建立周全服務網絡,將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擬合作模式,將加強縣市衛生單
位與原民單位合作,提升高風險原住民孕產婦服務可近性與成效。
70
全民健康保險第 6 類第 2 目,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6 款第 2 目,非屬第 1 款至第 5 款及
第 6 款第 1 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71
全民健康保險第 2 類,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2 款所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
業工會者」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全民健康保險第 3 類,係指《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3 款所「訂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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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377.為培育原民重點學校教師修習原住民族
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自 2018 年起
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使
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原住民學生
權益及尊重差異:
(a) 督導縣市政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應
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
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
(含專職族語老師等),對於多元文化
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
長。
(b) 辦理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師資(含專職
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師人員)在職進修
之課程,強化教師在多元文化教育及
原住民族文化課程上的教學知能,增
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全國共計 10,739
名教師(含專職族語老師等)應受訓,
截至 2019 年 6,835 人完成,佔 64%,
2020 年共 7,644 人完成,達 71%。多
元文化課程研習促使學校師生認識原
住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族群差異,進而
增進跨族群及跨文化之相互瞭解。
(c) 補助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
等,108 學年度補助 15 縣市共 151 名
專職族語老師,109 學年核定 16 縣市
181 名專職族語老師。
(d) 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結合部落踏查、
部落會議、村運動會等部落重大節慶。
2020 年度辦理 15 場次,參與人數約
2,300 人。
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378.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補助以利穩定就
學,參第 310 點。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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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
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
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參第 71 點。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380.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置
時,可安置於合適之第三人,另於《兒少
法施行細則》明定,第三人係指與兒少有
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人,原住民族
之兒少若須被安置時,另可擴及至部落
中與兒少有依附關係之特定人。
381.針對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其安排
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培養照
顧者之文化敏感度,落實以文化為本的
照顧實務,寄養家庭教育訓練已納入多
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
分之戶數參附件 9-3,有關寄養家庭為原
住民家庭之統計,參附件 9-4。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82.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估輔
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兒少之施虐家長親
職教育,依其個別化需求提供適當之內
涵與執行方式。
383.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規定,於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法
或有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
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裁
定命其接受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
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親職教育
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
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意見,交由輔
導或教育等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含
原住民族)為之,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
導。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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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權
利,參第八章第 C 節。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a)
(首次第 316 點至 325 點) 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兒少勞動保護(385 至
390)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
385.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19 年 15 歲至未滿 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及銷售工
316.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
作人員居多,占 5 成 9,技藝有關工作人
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規範未滿 15
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次之,占 3 成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
8。2016 至 2019 年底勞工保險未滿 18 歲
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
投保人數由 2 萬 9,011 人減為 2 萬 4,612
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
人,參附件 9-5;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
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方主管
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參附件
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9-6。
317.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無接縫
兒少勞動保護
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196 點。弱勢青
386.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8 歲 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8。
以下學生校外勞動實況調查與研究」 ,瞭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解進修部(夜間部)未滿 18 歲學生之校外
勞動實況。另成立「跨部會兒少職場安全 318.最低受僱年齡,參第 36 點;《勞基法》
衛生權益小組」,並就「加強勞動檢查」、 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
「辦理教育訓練」、「優化宣導及輔導」 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
及「加強跨部會及機關合作」等四面向作 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
為相關政策之擬定。 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387.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2019 年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計有 39 間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院參
319.《勞基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
加,以強化未滿 18 歲兒少在職場安全衛
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每週工
生觀念。另為防止企業違法行為,參第 40
作時間不得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點。
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作。
388.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32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
已備案之技術生72案件數及人數,參附件
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
72
技術生係指《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所稱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
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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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
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
389.關於本國籍非法童工情形,依違反勞動
性工作認定標準》明定前開危害性工作
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雇主違
之認定標準。同條第 3 項規定,受僱者
反《勞動基準法》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
如經同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之醫師評估
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規定案件數,2019 年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採醫師之
計 7 件,2020 年計 5 件。
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
390.有關建教班僑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高 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2015 年
中建教合作班相同,參第 324 點。 查有 2 家事業單位違反本條規定。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321.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含
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基法》第 77
條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罰金。
322.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
,訂定《教育部處理違
反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
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裁處違規學校
或機構,並編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須知
手冊》。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
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與抽訪。
323.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得依《勞基
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雇主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
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1 條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
金。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參第
320 點)
,得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處以罰
鍰。
324.為落實《勞基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
工)
、第 64 條至第 69 條(技術生)及《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
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規定,
除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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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
件專案檢查,檢查結果參附件 8-9。
325.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以其雇主為
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者處 4 倍罰鍰。
2015 年建教生專案檢查共查核 60 件,其
中未於建教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共
2 件。
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326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點至 334 點) 藥物濫用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326.各地方政府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39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針,
結合法務、教育、衛生福利機關辦理反毒
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措施;
工作,建立毒品危害防護網。加強學生反
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及拒絕成
毒知能及法治教育,辦理反毒健康小學
癮物質)納入《108 課綱》「健康與體育
堂等題庫教學。
領域」中。
3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成
39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持續
年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
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加強學
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 6 條) 、引誘他人
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止,全國
施用(第 7 條)
、轉讓(第 8 條)毒品者,
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1,942 班,
加重其刑。
均已完成至少一次之入班反毒宣導。
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覺接收到反毒訊 328.訂頒《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與執
息普及率參附件 9-8。 行方案》、《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
工作計畫》、《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
39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校安
案》,加強查緝各類毒品案件及提供者,
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承)計 138
並以少年學生毒品案件為查緝標的。不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9.94%(全年通報數
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及辦
461 人)。
理專案行動,清查各級學校校園毒品之
39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網, 可能來源管道。另由警政與教育單位召
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警方巡邏 開定期聯繫會議,整合網絡,加強防制。
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提高青少年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利
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巡邏密度、熱點,
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
並每季檢討。
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
395.《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 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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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 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行為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 24 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依案件緊急度於 4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2019 年共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
901 件通報73。
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僅於
396.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
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犯行為,
(a) 兒童如有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之行
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多以保
為,或少年有施用第 1 級至第 4 級毒品
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教育、社
之行為,2016 至 2019 年,適用《少事
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犯罪統計
法》之規定,由少年法院處理。
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b) 自 2020 年起,因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方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之行為均不再由少
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年法院處理;少年施用第 3 級、第 4 級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毒品由虞犯轉變為曝險少年,改由少輔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會、教育、社政單位提供輔導服務。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i. 少年如有施用第 3 級或第 4 級毒品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
之行為,由少輔會進行輔導,並連結 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避免
相關網絡資源提供兒少及其家庭相 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物濫
關之協助。 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ii. 倘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2019 年計輔
導 255 人。另依《兒少法》第 102 條 33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協助其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為犯罪行為。成年
支持陪伴兒少。 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製造、運輸、
iii. 倘為在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 販賣毒品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
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輔 對其犯罪者,依《兒少法》第 112 條規定
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針對校園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011 至 2015 年期
內高關懷及藥物濫用個案,規劃多 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之毒品案嫌疑
元適性教育活動,並加強資源連結 人計 2,335 人,其中 18 人未滿 18 歲,所
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校安 占比率為 1%,查處情形參附件 8-14 及
通報藥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5。
9-9。2019 年至 2020 年個案輔導完
成後,1 年內再犯率為 2.5%。
iv. 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就學,
73
通報案件 901 件中,單純施用第 3、4 級毒品計 347 件係非在學兒少,由地方政府追蹤輔導(輔導 255 人,
追輔率約 93.08%)
,其中 129 件司法繫屬個案,同步函送少年法院(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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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補助是類少年輔導考照所需資源
之經費。
(c)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少年接受觀察、勒
戒。
(d)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運輸
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刑罰或保
護處分之統計資料參附件 9-10。
39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正學
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辦理小團體課程,
計 378 人參與;家屬參與相關課程者
1,907 人;辦理個案研討會/課程檢討/復
歸轉銜會議等 81 場(2020 年因應新冠防
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執行情
形參附件 9-11。
398.為整合學校、社區及民間團體資源,針對
高關懷或課後乏人照顧學生,規劃多元
適性教育活動,2020 年申請法務部毒品
防制基金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
適性教育計畫」、「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
導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少年輔導委
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少
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
畫」。有關各部會毒品防制基金運用成
效,參附件 9-12。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99.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略
行動》
,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樓與社
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園幫派販
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引誘
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易熱點、加強壓制
安非他命、愷他命及新興毒品等,並積極
追溯毒品來源,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
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
藥物。2016 年至 2019 年止,查獲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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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共計 1,461 人,其中計有 1 人未
滿 18 歲。
400.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賣運輸案件偵查
終結情形參附件 9-13。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第 342 點) 性剝削及性虐待
401.針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身
少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 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家人數參附件 9-14、9-15。
342.保護安置服務參第 339 點。保護安置結
402.有關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參 束後,應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
第 153 點。 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 1
年或至其年滿 20 歲止。另安置於中途學
校者,透過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輔
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觀
念,建立正確價值觀,並配合職業技能訓
練,協助其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中途學
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8-23。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誘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e)
拐(首次第 346 點至 353 點) 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
403.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6 點。司法警察 人口販運防制
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
346.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止並保護兒
為兒少人數,2019 年 107 人(國人 95 人,
少免遭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警察機關
外籍 8 人)、2018 年 113 人(國人 109 人、
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務部專責檢察官
外籍 4 人)。
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近年陸續與印尼、諾
404.為協助外籍性剝削兒少返國後之持續追 魯等多國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
蹤輔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有關兒少 合作協定,有助於遏止非法移轉兒少。司
保護或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 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案件被害人為
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應用, 兒少人數參附件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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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強個案轉銜服務。
347.《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
405.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家 兒少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之行為,
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以上),經 違反者除刑事罰外,得處以罰鍰,並得公
統計自 2016 年至 2019 止,16 歲以上未 布其姓名或名稱。另為杜絕私下販嬰,
滿 18 歲之移工計 52 人。為防制移工遭 《兒少法》訂有收出養規定,參第 166 點。
受人口販運,建立完整性權益保障機制
348.《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供
如下:
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
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減輕移工經濟 前述規定者,處以行政及刑事罰則。國民
負擔;規範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備有經 在境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 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我
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使移工於入國前 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官販運案例。
即暸解來臺工作須負擔之相關費用。
349.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至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行入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外勞
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不得違反
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為防制外勞
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件;設置
遭受人口販運,推動具體措施如下: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諮詢及申訴;
建立通譯人員陪同詢問機制。 (a) 減少仲介剝削:訂定《私立就業服務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制; 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國內
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工現場 仲介收費標準,成立「直接聘僱聯合
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服務中心」並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
工網站系統」,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外
籍勞工。
(b) 減少雇主剝削: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
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之護照、
居留證件或財物,另《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雇主應全額
直接給付外勞薪資。
(c) 提供申訴管道及宣導:建置「1955」
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提供申訴管道。
另於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服務櫃檯,辦
理講習並分送手冊;委託廣播電台製
播中外語節目宣導之。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50.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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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人
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
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於
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兩岸與國際合作
351.目前我國近年查處非法入出國案件,僅
於 2015 年查獲一起無國籍女童(4 歲)
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處
理給予協助;餘偷渡犯均為成年人。另因
外國籍偷渡犯罪案以越南籍為甚,已透
過警政駐外機關協調、聯繫,蒐集該地區
相關情資,積極防制兒少遭受誘拐、買賣
或販運情事。
352.積極參與國際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
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區)簽署合
作了解備忘錄、協定或建立聯繫窗口。
35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d)
第 343 點至 345 點) 任何形式的剝削
其他形式剝削之防制
406.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343.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407.有關《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研 344.依《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研究
究對象權益之規範,請參首次國家報告 對象權益之規範,相關研究案件除須經
第 344 點。針對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 「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亦須於同意前
參與者,於未滿 7 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以其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以履行知情同意
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於滿 7 程序。藥品臨床試驗,另受《藥品優良臨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床試驗準則》之規範。
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人體
345.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 《高級中
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應用,包含
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
研究者之申請使用,應擬訂計畫,並經人
意事項》第 3 點明定,體育班及運動代
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
始得為之。
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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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究 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 3 小時為原則
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意書及 (包括課程應授時數)。
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IRB)外,
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應經當事人、其
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少年法庭同意後方
得實施。基於少年最佳利益保護原則,進
行研究時需有輔導人員在場協助(社工、
心理或輔導老師),前揭人員亦可由研究
團隊具輔導專業之人員在場協助,避免
少年受二次傷害。
D.觸法之兒少/(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292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a)兒
點至 301 點) 少司法體系
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至第 97 點/少年司法體系 預防兒少犯罪
(409 至 430)
292.1979 年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
40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以「一般預防」 (保護、教育及輔導)、
「特
別預防」 (偏差傾向之輔導、偏差行為之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74;翻轉虞犯印記,
防制與取締及特殊境遇之轉介、安置與
將曝險少年去標籤化75;限縮曝險少年
輔導)及「再犯預防」 (觀護、矯治處遇
司法介入事由,改採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及更生保護)之三級預防措施,結合中央
76
。 與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運用家戶訪查、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保障程序權77。 傳播媒體、宣導活動等多元管道,向兒少
(c) 引進修復式司法。 宣導犯罪預防知識,並協助及輔導觸法
兒少重建正確觀念與行為模式。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410.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293.辦理《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結合
法治教育,規劃體能、休閒及知識學習活
74
修法之前,少事法對未成年犯罪行為,警方做完警詢筆錄後會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由法官視個案情況裁定
收容、責付等處置;新法上路後,如遇 7 至 12 歲兒童犯罪,警方將改依《兒少法》通知家長、監護人及
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評估後續處置。
75
原本虞犯少年共 7 類,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逃家
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
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新法上路後,刪除前 4 類,並將後 3 類改稱為曝險少年。
76
2023 年 7 月之後,曝險少年將由地方政府所屬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
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
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
77
包括:保障少年的表意權、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應訊不孤單、溝通無障礙、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
離、夜間原則上不訊問、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
及救濟權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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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會、警政 動,並針對易衍生兒少犯罪之場所及地
機關之兒少偏差行為之分工,協助提供 區執行臨檢查察、取締與協尋勤務。
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作為。
294.預防兒少施用毒品,參第 326 點至第 328
411.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重點包 點。
括:
295.《兒少法》第 52 條規定,兒少有嚴重偏
(a) 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 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b) 建構與《社安網計畫》中對於脆弱家庭 顧兒少之人矯正無效時,得向政府申請
的支持服務、學生輔導機制之措施與資 協調適當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依本
源結合。 條申請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參附件 8-1。
(c) 針對施用毒品問題,運用毒品防制基金
建置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的兒少司法體系
及少輔會之資源,以減少毒品新生人
口,降低再犯人數。 296.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少
412.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偏差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並由少年法院
行為兒少之個案轉介時,應先初步了解
依調查結果,就其觸法行為嚴重性及個
個案情形,本於權責提供協助,若發現有
別情況綜合判斷,採取保護處分為優先、
《兒少法》第 53、54 條情事時,應於 24
刑事處罰為例外之原則。
小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少輔
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於輔導個案期 297.依《少事法》 ,7 歲至未滿 18 歲觸犯刑罰
間,得依其需求,請求其他網絡單位支 法律之兒少,原則以保護事件處理,僅 14
援,透過跨網絡會議,連結相關單位資 歲以上觸法少年,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
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如在案輔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導中之個案因其他新的事由涉及其他網 20 歲,或有特別情況而少年法官認為必
絡單位依法需介入協助者,得與該網絡 要時,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追訴。另
各單位共案提供服務。 對 12 歲以上有觸法之虞少年設有虞犯制
度(觸犯刑罰法律兒少及少年虞犯行為
413.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及社
事件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
。釋字第 664
政主管機關。相關輔導服務內容參第 412
號認為,限制經常逃學(家)虞犯少年的
點、第 415 點。
人身自由,有違《憲法》規定之比例原則,
414.各地方法院依 2020 年施行之《少事法》
, 侵害少年人格權。現正通盤檢討中,擬限
將未滿 12 歲之司法繫屬兒少,轉介社政 縮虞犯類型,嚴格虞犯構成要件。
評估輔導者 118 人。社政機關接獲轉介
298.《少事法》第 24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
之觸法兒童,經評估兒童身心發展與家
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
庭功能後,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或兒
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
少保護之處遇服務計 70 人,轉介教育輔
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同法第 70 條規定,
導計 33 人。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亦準用《刑
415.觸法兒童之教育輔導機制: 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證據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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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a) 2020年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2 判原則)、第 156 條(自白之任意性)、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 第 95 條(權利告知、不得作不實之自白) 、
(市)○○學校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 第 99 條(通譯)規定。另同法有第 31 條
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 至第 32 條(輔佐人) 、第 71 條(不羈押
成效檢核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 原則)、第 72 條(隔離訊問)、第 73 條
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各 (審判不公開)等規定。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及國
(a) 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所定被告
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之
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
依循。強化學校管理系統與支持機制,
無罪之規定,亦適用少年事件。
並透過需求評估等會議,連結相關人員
78
,擬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強化 (b) 被控罪名直接告知,答辯時提供適當
網絡之轉銜合作。 協助:《少事法》明定於偵查、調查
(b) 2020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程,並 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其犯罪事
邀集各地方政府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 實或虞犯事由及有選任輔佐人之權
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 利;調查時得傳喚少年、法定代理人
說明會」;另研議「教師及學校人員針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將相關
對偏差行為兒童專業增能課程」及相關 期日及處所通知輔佐人,少年得隨時
教材。 選任輔佐人,或經指定輔佐人;審理
(c) 2020年召開會議建立以校安系統(校安 時應給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
中心或校外會)為接獲警察機關通知接 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案窗口,續由各地方政府接案窗口通知 少年並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申
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 請法律扶助。
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c) 兒少不得被迫作證或自證己罪:兒少
不得被迫作證參第 33 點。《刑事訴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訟法》第 95 條規定,於訊問刑事被
416.2019 年修正《少事法》 ,新增少年因精神 告時,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
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同法第 181
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 條、第 186 條並規定,證人恐因陳述
士協助,除由通譯協助外,並得以文字、 致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
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接受詢(訊)問或表 言,法院或檢察官並應告以得拒絕證
達。2017 年至 2019 年,法律扶助基金 言。前述不自證己罪之規定,亦適用
會79受理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少年, 兒少。
申請法律扶助之件數共 5,753 件,准予
(d) 得要求較高層公正機關再為審查:不
扶 助 件 共 4,931 件 , 扶 助 比 率 為
78
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 、學生家長、輔諮中心、警政人員(少年隊)、少輔會、社
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79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 2004 年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為一公辦民營的法 律扶助機構,
主要在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
141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 服少年保護事件裁定,得提起抗告或
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16、准予 聲請重新審理;不服少年刑事案件裁
扶助之案由分析參附件 9-17。少年刑事 判,得循上訴、再審、非常上訴或抗
案件若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第 1 及第 5 告等程序救濟。
條之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會駁回申
(e) 通譯服務:少年有聽覺、語言障礙或
請。
語言不通者,得使用通譯,並得以文
417.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字訊問或為陳述。2006 年起建立特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少 約通譯制度共 19 種語言類別,計 276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80,法官處理時, 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傳譯報酬費用由
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須依少年的 國庫負擔。
「需保護性」
(包括身心狀況、教育程度、
(f) 法律扶助:少年涉犯最輕本刑為 3 年
經歷、家庭情形、成長環境及其他必要事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項)考量少年最佳利益決定最適合的處
審案件;具原住民身分;因神經系統
遇。
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
418.《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 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形之一,且未經
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少年行 選任輔佐人,得依《法律扶助法》第
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能力且符合 5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處理)」 ,並明定
(g) 司法過程尊重兒少隱私:少年保護事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審前調查、轉
件之調查、審理程序不公開、少年刑
向處遇、非刑罰之多元保護處分、處理程
事案件之審判程序得不公開;《少事
序及個案資料不公開、輔佐人、前案紀錄
法》第 83 條規定少年事件之資料,
塗銷、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不服之救濟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
程序等制度。
式揭示,第 83 條之 1 並有將少年前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之規定;
多樣化處置 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處罰。
419.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施, 299.1999 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2012 年
參第 20 點。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改制為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則依同
420.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
法設置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業務。
輔導參附件 9-18 及 9-19、交付安置輔導
終結人數參附件 9-20。 300.少年矯正機關分為少年觀護所、少年輔
育院及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收容保 護
421.2019 年修正《少事法》
,增訂多元處遇措
事 件 及 刑 事 案 件 少 年 ;少年輔育院收
80
2019 年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兒童如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由社政機關及教育機關本於《兒少法》 、
《學生輔導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教育基
本法》 、
《國民教育法》、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兒少年性剝削條例》等規定,透過輔導及教育方式
辦理,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維護。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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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施、建資源聯繫整合平台;參第 412 點。 容執行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矯正學校
收容執行徒刑、拘役之少年及受感化教
422.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及經
育處分少年。
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及因應
《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處所,規劃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漸進式由中途學校先行轉型兼收司法兒 多樣化處置
少,提供多元處遇服務,並擬訂《補助辦
301.《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或虞犯行
理獨立式中途學校作業要點》,以保障學
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
生最佳教育利益。
定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
423.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工 42 條規定得交付安置輔導。地方法院兒
作,將輔導教師、特教教師、社工師及心 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
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式員額編 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
制,以加強學生輔導教育工作。另組成 2013 年起施行《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
「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 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少
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復學機制。 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 2014 年轉銜人
數計 324 人;2015 年計 283 人。
424.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收容
處遇實施條例》,併參第 161 點。
425.《少事法》2019 年修正公布後,即研議
少年觀護所鑑別流程及相關工作,目前
由各機關心理師、社工師及矯正人員共
同參與鑑別工作,以提供少年法院審理
少年案件所需之鑑別報告。矯正學校相
關人員教育訓練參第 39 點(附件 1-8)
。
426.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對觸
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
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跨專業支
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進
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務;並透過專業人
員教育訓練,強化專業人員照顧知能。
427.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
構人數,參附件 9-21。
428.《兒少法》規定針對《少事法》交付安置
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
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
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少年離院(校)
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輔導處所召開個
143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案轉銜會議,並由後追單位提早進入安
置輔導處所/少年矯正學校訪視,以利建
立關係及規劃返家、自立準備計畫,並運
用「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
系統」介接資訊,將後追轉銜派案及處
理、服務紀錄資訊化,以強化後追輔導之
服務效益。
429.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
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
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業,
2016 年至 2019 年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
關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9-
22。
修復式司法
430.《少事法》規定對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之
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得斟酌情
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
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
人進行修復之程序,並轉介福利或教養
機構輔導。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之《少事法》多元處遇相關規定,截至
2021 年 2 月,經法院調查終結裁定不付
審理且轉介輔導共 190 件。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b)被
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次第 剝奪自由之兒少 (包括任何方式的拘
302 點至 306 點) 留、監禁或羈押)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之適當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奪自
措施(431) 由「應符法律規定」、「為最後手段」、「最短
之適當時限」
431.《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付
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302.《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
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繼續收容必 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
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個月,已 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月,有繼續收容
揭示應為最不得已之措施;2019 年該法 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月。少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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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修正時,增訂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 年刑事案件,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
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 羈押。
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強化對少年
被剝奪自由少年應受人道待遇,特別是與成
之保護。
年犯隔離、與家人保持聯繫
432.《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收
303.少年受刑人由檢察官依「法務部指定各
容書中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儘量尋
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執行,雖先
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決定
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接收調查,惟與
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有特殊情狀或
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經確認少年受刑
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服藥、有自
人未有涉嫌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之
傷或傷人之虞等),宜於收容書記載,以
暫緩移監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矯正學
促請少年觀護所注意,並加強與該所之
校)接續執行。
聯繫、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等。另《少
事法》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 30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
得羈押之。 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育實施通則》規定,各少年矯正機關之處
433.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之未
遇,除以個別化方式實施外,依適性需
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構統稱為
求,提供教育、技能(藝)訓練等資源並
少年矯正機關。我國少年矯正機關設置
養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與家人
現況為 4 所少年矯正學校(其中 2 所為
聯繫規定,參第 145 點。
分校)及 21 所少年觀護所(2 所為專設、
16 所為合署辦公、3 所為附設分所)。 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機關提出異議,要求
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
434.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署辦
公或附設之少年觀護所應確實區隔收容 305.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適當協助
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生活區域及動 參第 298 點。
線;待送明陽中學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於
306.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件,依
暫收容期間亦應與成年收容人為前開區
《少事法》 、《提審法》
、《少年法院(庭)
隔措施。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435.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法》等辦理如下:
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作為 (a) 自逮捕、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將少
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108 課 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院(庭)處
綱》維護所有收容少年受教育權利。 理。
(b)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436.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等說
少年之人到場。
明,參第 161 點,併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c) 選任輔佐人(含律師)權利,參第 298
38 點及 94 點。
點。
437.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處 (d) 不可以誘導或暗示方式詢問少年。
理法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置者 (e) 被逮捕、拘禁時,應於 24 小時內將
145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計有 453 名,其年齡以 12 歲以上至未滿 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
18 歲者為多(約占七成一),性別以男 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
性為多(約占六成八),安置時間以未滿 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2 年為多(約占五成六),平均安置時間 (f)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教或
約為 1.8 年。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 護送返家;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
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參附件 9- 學校帶回輔導。
23。
438.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
容時間參附件 9-24。
439.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容少年技
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
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定期由少
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合作方
案,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參訓人數參附件
9-25。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c)禁
期徒刑(首次第 307 點) 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440.《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 307.《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307 點。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員培 ---
訓
441.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及司
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參第 38、
39 點,併參附件 1-8。
442.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訊
(詢)問訓練,參第 107 點。
443.法務部矯正署 2019 年起開辦辦理「少年
保護業務研習班」 ,針對收容少年之矯正
146
民間意見徵詢/本文資料
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 首次國家報告
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81,參訓統計參附
件 9-26,以提升其少年保護業務核心職
能,並加強瞭解少年特性,提供適性處
遇。另推動收容少年鑑別工作,透過諮商
晤談、行為觀察、身體健康檢查等鑑別流
程,製作鑑別報告提供少年法院(庭)審
理少年案件之參考。
444.為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事件
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繫,藉以提
升工作成效,2019 年辦理「少年警察工
作研習班」,課程內容包含少年毒品犯罪
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
與犯罪偵查實務、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
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
樣與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
問題等。
81
課程內容包含與少年保護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學、兒童及少
年福利諮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
147
X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幕僚單位彙整版本-紅字)
A.《關於買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5、
446)
445.《兒少年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賣兒
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
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列舉之被害樣態
納入保護範圍,承認被害兒童之脆弱處
境並提供適當支持服務。
446.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及防制
人口販運工作,請參第五章 C 節及第九
章 C 節 d 小節。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
議定書》
447.我國各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後年齡均逾 18
歲。(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第 291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點)
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役之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8) 年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不同
資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分,
448.各機關落實推動《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
於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
歲),始能服役。
請參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院
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149
來源 PDF: 37_20211021115248_1196835.pdf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目錄
Ⅰ一般執行措施 ........................................................................................................... 1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 1
附件 1-2(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首附 1-2) ................................................... 5
附件 1-3(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 6
附件 1-4(第 32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 10
附件 1-5(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 11
附件 1-6(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 12
附件 1-7(第 38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
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首附 1-4).......................... 13
附件 1-8(第 39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14
Ⅱ兒少之定義 ............................................................................................................. 17
附件 2-1 (第 54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 17
Ⅲ一般性原則 ............................................................................................................. 21
附件 3-1(第 80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 21
附件 3-2(第 80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 22
附件 3-3(第 80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 23
附件 3-4(第 81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
表 ....................................................................................................... 35
附件 3-5(第 82、88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 37
附件 3-6(第 82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 43
附件 3-7(第 82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4
附件 3-8(第 82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5
附件 3-9(第 83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46
附件 3-10(第 89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 47
附件 3-11(第 91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49
附件 3-12(第 92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 51
附件 3-13(第 92 點)2020 年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案情形 ....................................................... 51
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IV 公民權與自由 ....................................................................................................... 55
附件 4-1(第 11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 55
附件 4-2(第 12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 55
V 暴力侵害兒少 ........................................................................................................ 57
附件 5-1(第 13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 57
附件 5-2(第 13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
35)...................................................................................................... 58
附件 5-3(第 133 點)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首附 5-36) ................... 63
附件 5-4(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3
附件 5-5(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4
附件 5-6(第 13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法》 ....................................................................................... 66
附件 5-7(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0
附件 5-8(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0
附件 5-9(第 13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
據 ....................................................................................................... 70
附件 5-10(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 71
附件 5-11(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
執行情形 ........................................................................................... 72
附件 5-12(第 13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經費需求一覽表 .. 73
附件 5-13(第 13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 74
附件 5-14(第 13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 74
附件 5-15(第 137 點)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
理情形(首附 5-4) .............................................................................. 75
附件 5-16(第 13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 75
附件 5-17(第 137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 75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 76
附件 5-19(第 14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陪同出庭」執行概況統計表 ....................................................... 76
附件 5-20(第 14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
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 77
附件 5-21(第 143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
偵查終結情形 ................................................................................... 77
I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5-22(第 143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 79
附件 5-23(第 145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 81
附件 5-24(第 148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
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 81
附件 5-25(第 150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性剝削條例》 ....................................................................... 82
附件 5-26(第 159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
率)...................................................................................................... 85
附件 5-27(第 159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
罰統計 ............................................................................................... 85
附件 5-28(第 163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 86
附件 5-29(第 163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 86
附件 5-30(第 163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 87
附件 5-31(第 163 點) 「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
板」服務統計 ................................................................................... 87
附件 5-32(第 168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 87
附件 5-33(第 168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 88
附件 5-34(第 168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 89
附件 5-35(第 170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
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 90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91
附件 6-1(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 91
附件 6-2(第 175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
計 ....................................................................................................... 92
附件 6-3(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92
附件 6-4(第 175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
程議題統計 ....................................................................................... 93
附件 6-5(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 93
附件 6-6(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 94
附件 6-7(第 17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 94
附件 6-8(第 17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 94
附件 6-9(第 17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
II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 95
附件 6-10(第 178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 95
附件 6-11(第 178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 95
附件 6-12(第 17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 96
附件 6-13(第 178 點)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首附 5-14) .................................................... 96
附件 6-14(第 17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 96
附件 6-15(第 18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 97
附件 6-16(第 185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 98
附件 6-17(第 187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99
附件 6-18(第 188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
證統計(首附 5-18) ............................................................................ 99
附件 6-19(第 19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 99
附件 6-20(第 194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
果 ....................................................................................................... 99
附件 6-21(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 100
附件 6-22(第 201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 100
附件 6-23(第 201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 101
附件 6-24(第 202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 102
附件 6-25(第 202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 103
附件 6-26(第 202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 104
附件 6-27(第 202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 105
附件 6-28(第 20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
安置作業流程 ................................................................................. 106
附件 6-29(第 208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 5-24) ........... 112
附件 6-30(第 208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 5-25) ....................... 112
附件 6-31(第 208 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 5-26) ....................... 112
附件 6-32(第 210 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 5-27) ............................... 113
附件 6-33(第 210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
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14
附件 6-34(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首附 5-28) .......................................... 118
附件 6-35(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附 5-29) ...................................................... 118
附件 6-36(第 213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IV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 119
附件 6-37(第 213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 120
附件 6-38(第 213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 120
附件 6-39(第 214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 120
附件 6-40(第 214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 121
附件 6-41(第 214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
附 5-33) ........................................................................................... 122
附件 6-42(第 217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2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
及通報情形 ..................................................................................... 123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125
附件 7-1 (第 227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 125
附件 7-2(第 229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首附 6-5) ........................................................................ 126
附件 7-3(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 128
附件 7-4(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 130
附件 7-5(第 229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
(首附 6-8) ........................................................................................ 132
附件 7-6(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
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 132
附件 7-7(第 232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 133
附件 7-8(第 232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
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 133
附件 7-9(第 236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 134
附件 7-10(第 236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 134
附件 7-11(第 241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 134
附件 7-12(第 244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 135
附件 7-13(第 245 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
障礙兒少活動 ................................................................................. 136
附件 7-14(第 248 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
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 137
附件 7-15(第 249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 6-10) ................... 138
附件 7-16(第 249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 6-11)
V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 138
附件 7-17(第 249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 138
附件 7-18(第 253 點)2018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 140
附件 7-19(第 253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
陷 ..................................................................................................... 140
附件 7-20(第 253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 141
附件 7-21(第 253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 141
附件 7-22(第 253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 141
附件 7-23(第 253 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 6-16)
......................................................................................................... 142
附件 7-24(第 254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143
附件 7-25(第 257 點)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力統計 ................. 144
附件 7-26(第 258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 146
附件 7-27(第 258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
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146
附件 7-28(第 258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 146
附件 7-29(第 259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 147
附件 7-30(第 260 點)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辦理情形 ......................................................................................... 147
附件 7-31(第 26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 147
附件 7-32(第 282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 148
附件 7-33(第 283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 149
附件 7-34(第 283 點)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數據 .................................. 149
附件 7-35(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 150
附件 7-36(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 151
附件 7-37(第 286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
20).................................................................................................... 152
附件 7-38(第 286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 152
附件 7-39(第 286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 153
附件 7-40(第 286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 153
附件 7-41(第 286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 154
附件 7-42(第 286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
附 6-22) ........................................................................................... 155
附件 7-43(第 286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
施情形(首附 5-15) .......................................................................... 155
附件 7-44(第 287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
附 6-23) ........................................................................................... 156
附件 7-45(第 288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 156
V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157
附件 8-1(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
附 7-2) ............................................................................................. 157
附件 8-2(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157
附件 8-3(第 292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 158
附件 8-4(第 292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 158
附件 8-5(第 293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 158
附件 8-6(第 29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 159
附件 8-7(第 300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人數 .................... 159
附件 8-8(第 300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 159
附件 8-9(第 302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
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 160
附件 8-10(第 302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
表 ..................................................................................................... 161
附件 8-11(第 308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 162
附件 8-12(第 316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
尚輟率 ............................................................................................. 162
附件 8-13(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 163
附件 8-14(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 163
附件 8-15(第 320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 163
附件 8-16(第 32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 164
附件 8-17(第 326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 165
附件 8-18(第 32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 165
附件 8-19(第 339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165
附件 8-20(第 339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6
附件 8-21(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6
附件 8-22(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7
附件 8-23(第 35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
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首附 8-25).............................. 167
附件 8-24(第 364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 167
附件 8-25 (第 364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169
附件 8-26 (第 364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 170
IX 特別保護措施 ..................................................................................... 171
附件 9-1(第 367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 171
附件 9-2(第 374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
VI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費支出一覽表 ................................................................................. 172
附件 9-3(第 381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 173
附件 9-4(第 381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173
附件 9-5(第 385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 173
附件 9-6(第 38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
件數 ................................................................................................. 174
附件 9-7(第 388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 175
附件 9-8(第 392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 176
附件 9-9(第 39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 176
附件 9-10(第 39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
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數 ............................................. 177
附件 9-11(第 397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
統計表 ............................................................................................. 182
附件 9-12(第 39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 183
附件 9-13(第 400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 184
附件 9-14(第 401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首附 8-23)單位:人 ...................................................................... 184
附件 9-15(第 40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 184
附件 9-16(第 416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
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 185
附件 9-17(第 41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
扶助之案由分析 ............................................................................. 185
附件 9-18(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
附 8-3) ............................................................................................. 186
附件 9-19(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
(首附 8-4) ........................................................................................ 187
附件 9-20(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
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 189
附件 9-21(第 427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 189
附件 9-22(第 429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
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189
附件 9-23(第 437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
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 190
附件 9-24(第 438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 190
VIII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9-25(第 439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
專班參訓情形 ................................................................................. 191
附件 9-26(第 443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
形 ..................................................................................................... 192
IX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X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Ⅰ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 CRC 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辦理情形
未有違反
第 1 條、第 12 條、第
1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司法院 毋須修法
40 條
2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第 19 條
3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4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及第 19 條
5 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 第 4 條、第 18 條 銓敘部 毋須修法
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第 3 條、第 12 條、第
9 民法第 1055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9 條、第 18 條
第 1 條、第 3 條、第
10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6 條及第 19 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
11 第9條 外交部 毋須修法
則第 13 條第 1 項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
12 第 26 條 國防部 毋須修法
費作業規定第 6 點
13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 第 24 條、第 29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教育部
14 第 12 條、第 31 條 毋須修法
障法第 4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15 第 18 條、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建
16 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議新增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7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5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8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9條
1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5 條 第 3 條、第 14 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1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
20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1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42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2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92 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23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條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
24 第3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辦法第 8 條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
25 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設置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要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6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
27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國家通訊傳播委
28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條之 1 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
29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第 28 條 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第 2 條、第 3 條、第
30 大陸委員會 毋須修法
關係條例第 65 條 9 條、第 21 條
行政院
3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9 條 第 32 條 毋須修法
農業委員會
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第 40 條 司法院 完成修法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 第 18 條 銓敘部 法制作業中
3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4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第 3 條、第 9 條、第
5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 完成修法
12 條及第 18 條
許可辦法第 14 條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6 第 6 條、第 28 條 內政部 完成修法
6點
7 民法第 973 條 完成修法
第2條 法務部
8 民法第 980 條 完成修法
2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9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法制作業中
10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 第 1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6 條、第 19 條、
11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1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 第 19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3 條、第 24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13 第 29 條、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條
第 3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
第 16 條、第 19 條、
14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8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15 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7點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
16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7 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8 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業要點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
19 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20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例第 45 條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21 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3點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
22 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3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完成修法
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2 條、第 3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4 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榮 6 條、第 21 條、第 26 完成修法
輔導委員會
眷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3 條、第 6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5 完成修法
會工友工作規則第 12 點 18 條、第 24 條 輔導委員會
3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 行政院
26 第1條 完成修法
場曝露指引第 2 點 環境保護署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 行政院
27 第 24 條 完成修法
基準 環境保護署
尚在研議中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5 引渡法第 2 條 第 37 條 法務部 研議中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4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2(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
(首附 1-2)
單位:千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歷年 歷年
分類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平均預算數 平均占比
發展 2,386,781 0.97% 2,980,522 1.17% 14,302,042 5.07% 6,556,448 2.51%
福利 63,514,526 25.78% 63,406,136 24.98% 63,732,923 22.60% 63,551,195 24.37%
兒
健康 28,828,928 11.70% 28,944,236 11.40% 31,991,850 11.35% 29,921,671 11.48%
少
教育 149,815,259 60.80% 156,431,126 61.63% 169,559,095 60.13% 158,601,826 60.83%
預
保護 1,772,573 0.72% 2,000,179 0.79% 2,322,842 0.82% 2,031,865 0.78%
算
其他 86,968 0.04% 75,340 0.03% 64,283 0.02% 75,530 0.03%
總計 246,405,035 253,837,539 281,973,034 260,738,536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2,778,361,000 2,844,538,000 2,990,941,000
兒少預算占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8.87% 8.92% 9.43%
註2
比率
國內生產毛額
17,501,181,000 17,793,139,000 18,925,767,000
(GDP)
兒少預算占
1.41% 1.43% 1.49%
GDP 比率
平均每位兒少
63.17 67.18 76.16
可分配預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
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將各級政府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彙總,稱為歲出毛額,因其包含各
級政府間移轉收支等重複列計部分,故經扣除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歲出淨額。資料範圍為本年
度實際執行數(實現數與應收/應付數),加計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中保留數之實際執行數。
2、 分類定義:
(1)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2)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3)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4)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5)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6)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3、地方政府兒少預算刻正檢誤中。
5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3(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
年別 事項
協助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多明尼加等國政府防治茲卡病毒疫情
2016
(含兒童)。
賑濟尼加拉瓜、貝里斯、巴拉圭、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多明尼加、
2016-2018 墨西哥、薩爾瓦多、秘魯、阿根廷及烏拉圭等國颶風、水災及地震天災災民(含
兒童)。
協助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赴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及巴拉圭等國義診(含兒童)、
協助臺灣路竹會赴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義診(含兒童)、協助國際外科學會中華
2016-2019
民國總會赴巴拉圭義診(含兒童)、及協助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團赴聖文森義診
(含兒童)。
每年提供人道援助食米予非洲國家,與慈濟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合作濟助各國
2016-2020 飢荒災民及受糧食不足所苦之民眾(含兒童),包括南非、辛巴威、賴索托、莫
三比克、波札那、獅子山及史瓦帝尼王國等國,2020 年並增加援贈索馬利蘭。
協助臺灣佛教團體靈鷲山與教廷共同在緬甸推動包含兒童在內之人道援助計
2017
畫。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助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迪亞
2019 倡議」(Nadia’s Initiative)50 萬美元,協助遭伊斯蘭國(ISIS)種族屠殺與迫
害之伊拉克少數族裔亞茲迪族重建家園,受援對象包含兒童。
1. 辦理國際人道援外協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包括捐贈友邦及友好國家共 23
國醫療口罩、熱像儀、額溫槍、電動病床、生理監視器、核酸分析儀暨檢
測試劑、防護衣、隔離衣、呼吸器等相關防疫物資及提供「入境檢疫系統」
原始碼,並媒合我國醫療院所透過視訊會議協助友邦強化防疫工作(含兒
2020 童)。
2.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贈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
迪亞倡議」10 萬片口罩,協助伊拉克 Sinjar 地區難民(含兒童)及醫護人
員對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
3. 與教廷合作捐贈非洲地區人民(含兒童)10 萬片口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
6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年別 事項
贊助美國海倫凱勒基金會於布吉納法索東部 Gourma 省及 Komondjari 省推動
2004-2017
砂眼防治計畫,發送學童盥洗器具,並教導清潔衛生。
1. 資 助 巴 拉 圭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巴 國 衛 生 部 「 全 國 兒 童 暨 家 庭 福 利 中 心
(CEBINFA)」慶祝兒童節活動。
2. 提供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中小學生獎學金。
2016-2018 3. 配合聖多美普林西比政府教育政策,興建幼稚園校舍,以改善該國幼童學
習環境。
4. 我國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執行「非洲一盞燈」計畫,採購我國產太陽能燈,
分送至布吉納法索各地小學,以改善當地學童學習環境。
1.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及「學校維修計畫」。
2. 協助布吉納法索政府於 2017 年及 2018 年推動「安置流浪兒計畫」,提供
該國婦女部年度經費以瞭解各行政區流浪兒情形,並給予保障安置,降低
境內流浪兒人數。
3. 我國駐布吉納法索醫療團於 2017 年及 2018 年執行「孕產婦及新生兒保健
2017-2018
功能提升計畫」,透過照護人員能力建構及強化醫療照護機構功能,降低
布國中南部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
4. 資助拉脫維亞 Skrunda 市辦理當地身心殘障青少年復健課程及 Burtnieku
市公益團體辦理地方弱勢兒童及青少年音樂及舞蹈營活動暨成果發表音
樂會。
1. 資助海地 Verrettes 市 Terre Nette 村小學興建計畫、貝松市 Michelle Tardieu
圖書館資訊設備採購計畫、南部省 Camp-Perrin 市立公立資訊中心建置計
畫及學校整建計畫。
2. 資助貝里斯慈善機構 Samuel Haynes Institute of Excellence(SHIE)興建托育
2018 中心。
3. 捐贈毛毯予南非低收入戶家庭,贊助南非約翰尼斯堡學校推動淨水省水與
智慧照明節電監測系統、納米比亞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孤兒院建置淨水省水
流量監測系統。
4. 捐贈史瓦帝尼王國偏鄉學校電腦設備,援建偏鄉學校電腦教室。
7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年別 事項
1. 資助巴拉圭 Niños de Acosta Ñ u 兒童醫院建置醫療資訊系統。
2.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學生合唱團強化計畫」及「學生交響樂團
強化計畫」及「兒童發展中心計畫」。
3. 資助貝里斯「社區殘障兒童就地復健計畫」。
2019
4. 資助海地「棄兒救助公民行動」(ACIED)設置緊急安置中心及收容街頭兒
童。
5. 捐贈土耳其 Maras 省公立學校成立數位電腦教室。
6. 資助斯洛伐克「兒童心臟基金會」兒童醫療器材。
1. 資助瓜地馬拉第一夫人辦公室社會工作局(SOSEP)辦理貧童書包計畫。
2020 2. 資助宏都拉斯「快樂就學計畫-提升偏鄉教育品質學童書包文具捐贈計
畫」。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年別 事項
協助普賢教育基金會及阿彌陀佛關懷協會非洲執行委員會合作辦理「海外正
體中文教學計畫」
,選派我國籍師資赴非洲史瓦帝尼、馬拉威、賴索托、納米
2013-2019
比亞、莫三比克、馬達加斯加等國任教,幫助弱勢學童習得第二專長語言並
認識本國文化。
協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做世界的媽媽」計畫,每年資助瓜
2015-2020 地馬拉、宏都拉斯、海地、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史瓦帝尼及馬拉威等 7 國
計 20 名貧童。
協助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在臺舉辦「第四屆世界兒童睡眠醫學會暨第十四屆台
2016
灣睡眠醫學學會年會」,就睡眠醫學治療方面進行國際專業交流。
2016、 補助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肯亞醫療團」,赴肯亞首都奈洛比貧
2018、2019 困社區進行義診(含兒童)。
2016 至 2018 年協助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培力計畫」
,舉
辦研討會倡議防止家暴並分享提升婦女權益之國際經驗,提供部分女權落後
2016-2021
之亞洲國家夥伴 NGO 小額補助及辦理亞洲女孩人權獎。另於 2019 至 2021
年協助該基金會續辦該計畫,項目包括:獎助亞洲女孩教育方案、舉辦亞洲
8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年別 事項
女孩培力營、選拔亞洲女兒奨、以及籌組亞洲女孩人權大使團參加聯合國婦
女地位委員會等。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中越小學閱讀推廣計畫」,於越南中部多所
2017-2020
小學成立愛心閱覽室,增進當地學童閱讀及學習能力。
1.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緬甸 NGO Meikswe Myanmar 合作辦理「緬甸
社區幼兒照顧計畫」,於緬國北部建造幼兒照顧中心,辦理照顧者培訓及
2018-2019 促進臺緬雙邊幼教人才交流,以幫助家長改善照護技能及培育親職教師。
2. 協助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與愛緬基金會辦理「2018 年資助緬
甸基礎建設及貧困兒童援助計畫」,提供貧苦學童糧食及濟助孤兒院。
協助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與「加拿大兒童相信基金會(CB)」合作辦理「打造
2019 友善兒童社區之『孩童創意學習中心』計畫」,於巴拉圭與印度建造學習中
心,並舉辦兒童權利相關論壇,增加當地對兒童權利之認知與性別平等知識。
協助普賢基金會捐贈輪椅及殘障器材予宏都拉斯、巴拉圭、尼加拉瓜、海地
2019
及貝里斯身心障礙人士(含兒童)。
協助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與尼加拉瓜兒童燒燙傷協會(APROQUEN)合作辦
理「中南美洲燒傷復健專業人員兩年期培訓計畫」,針對尼加拉瓜和宏都拉
2020
斯燒傷專業人員發展壓力衣製作進階課程,加強和改善其壓力衣製作,提升
燒燙傷患者醫療品質。
9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4(第 32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原處分 原處分 維持 不受理、
階段 年別 總計
全部撤銷 部分撤銷 原處分 撤回、其他
2018 85 7 8% 10 12% 20 23% 48 57%
國中
2019 74 7 9% 7 9% 43 58% 17 23%
2016 641 241 38% 57 9% 274 43% 69 11%
2017 559 218 37% 48 8% 196 33% 126 21%
高中
2018 421 264 50% 47 9% 142 27% 75 14%
2019 411 149 36% 46 11% 164 40% 61 15%
2016 192 58 30% 27 14% 89 46% 18 9%
教育部 2017 198 71 36% 18 9% 81 41% 28 14%
主管高中 2018 157 58 37% 28 18% 44 28% 27 17%
2019 174 64 37% 25 14% 66 38% 19 1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係併同教育部統計處公務報表進行調查,國中部分係於 2018 年
始進行調查。
2.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有關國中學生申訴遭
不受理、撤回及其他之原因,應回歸各地方政府所訂之申訴制度及實務現場進行分析。
經詢部分地方政府不受理之原因主要是所提案件未符法定要件(如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或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出申訴);撤回部分則大可歸因學生及家長多半希透
過便捷之方式處理問題,倘若認為學校處理不當,除向校內提起申訴,亦會同時選擇透
過電洽、或寫陳情信等方式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倘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妥適,並於即
撤回原申訴案件,免經需時較長的救濟過程。
10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5(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年別 件數 陳情案件之類型及件數 結案數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22 22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2016 4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1 11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8 8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2 2
2017 2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3 3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5 5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6 6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8 8
2018 26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9 9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7 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2019 13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2 2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1 1
202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3 3
6
(迄2020.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 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已將法定申訴流程予以圖
像化,並將申訴書格式及相關申訴處理資訊的說明及下載建置於建教合作資訊網。
2. 2019 年編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手冊時,除將法定申訴程序以漫畫方式呈現於《建教生
勞動人權/勞動權益手冊》 ,並於基礎及職前訓練輔以「微電影」及「建教生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知識宣導網」宣導;並改版建教合作資訊網以青少年喜愛之年輕活潑化呈現,
讓正值青少年時期之建教生能快速透過圖解方式瞭解。
3. 2020 年建教合作申辦說明會會議資料及簡報中,對各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各學校強調須
對建教生加強宣導申訴之管道。另並發文要求各校教師落實 2 週訪視,了解建教生實
施,針對法定申訴機制及相關陳情管道再加強宣導。
11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6(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辦理機關 作為
1. 製作 6 則綠色化學小學教材簡報教案,達到化學物質低毒、減毒與減量的綠
色化學觀念扎根,引導學生對目前日漸重視之環境與全球問題加強觀念。
2. 與國語日報合作,於 109 年 6 月開始每月撰寫專欄文章 1 則,以生活中常見
的化學物質為主題,如立可白、塑化劑、石綿、珍珠奶茶等。
3. 完成 8 場次「環境與兒少保護校園座談會」,透過校園座談會教 導兒少了
解環境保護及兒童權利的觀念;同時了解兒童對於該 議題的想法,並培養
其表達能力。
4. 撰擬環保署 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期望作為未來推動兒童環境人權
之教材,並出席「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討論會議。
行政院環境
5. 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台,納入環境保護之題目、教
保護署
案(材)、影片,使兒童透過網站獲取環境基本知識,進而培養正確的環境
態度;此外亦邀集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辦理「幼兒園教師環境教育編寫研習
營」,於「關懷大自然~與 環境的對話」及「閱讀大自然~綠繪本好好玩」
等兩門課程 中,融入環境保護基本知識,讓幼兒教師對於環境教育教材有
實質的收穫,並轉化為教材方案,已達教育之效。
6. 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兒童得以了解環境相關知識及資訊,並藉由趣味的環教
活動(如「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 ,使兒童主動觀察周遭的自然生態、人
文歷史、生活情境(如食、衣、住、行),引領兒童向環境發出關懷、與人
權建立互動,反思現狀且實踐改變,進而尊重自然環境。
分眾辦理各項宣導素材包括:身心障礙者有聲書、點字書及手語版;兒童少年
文字、圖畫、動畫及影片易讀版;國中小不同年齡層教材教案;國內通用語言,
衛生福利部
包括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等版本;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教材及條文釋義;
新住民以英語、印尼語、閩南語、泰語製作《CRC》宣導懶人包。
家庭教育中心將《CRC》納入親職教育推廣活動重點議題進行課程活動或宣導,
另研發 CRC 家長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種子人員培訓計畫(執行期間為 2020
教育部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預計完成 35 個單元,並將針對家庭教育中心舉辦應用
培訓活動 3 梯次,進而於親職教育活動中推廣。
針對宗教組織及職業團體,提供《CRC》相關宣導資料及訊息,並於全國性社
內政部 會團體會務培力研習、全國性及省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會務研習課程進行宣
導,以提升職業團體對《CRC》精神及內涵之認識。
1. 舉辦說明會、座談會、演講或講習等共 113 場次。
2. 利用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進行口頭宣傳等共 25 場次。
3. 轉發 CRC 相關印製刊物、書面資料或張貼海報等文字(書面)方式宣導共
法務部
974 次。
4. 利用網頁或電子跑馬燈刊登 CRC 相關資訊等電子化方式共 751 次。
5. 辦理 CRC 相關影片欣賞共 85 場次。
12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7(第 38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
參與人數(首附 1-4)
單位:人數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18 2019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及行政人員);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一審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司法院
一審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 638 422
(附註:調查保護室人員包含主任調查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等。)
監察院 公務人員 12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人員 0 70
戶政人員、移民事務人員、警察(婦幼警察
內政部 353 1,113
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國防部 公務人員 8 0
財政部 公務人員 47 0
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師、軍訓教
教育部 464 93,098
官、護理教師
法務部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 78 1,417
經濟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3 1
交通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0 313
勞動部 公務人員 14 1
文化部 公務人員、專案助理、導覽員 18 23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托育人員、
衛生福利部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 21,296 34,248
員、心理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1
大陸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2
海洋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5
僑務委員會 公務人員 12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社工員、遺孤承辦人、醫事人員、護理師、行
450 751
委員會 政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0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公務人員 5 3
總計 23,408 131,47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自 2019 年起每年函請政府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相關
資料。
2. 附表包含所轄地方政府及公私立部門之相關數據。
13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附件 1-8(第 39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1. 每年向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鼓勵宣導開設各類重大教育議題(人權教育及兒童權
利等)相關課程1。
2. 2019 年起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 108
課綱) ,加強宣導融入人權教育議題,並辦理《CRC》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於研
習後辦理滿意度調查及研習前、後測驗,以掌握訓練品質及成效。辦理教育人
員教育訓練及品質成效參下表。
全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
年別 國中小數量 比例
數量
2020 3,346 2,929 87.54%
說明:課程內容納入 CRC 教育議題方式,係於正式課程、主題課程、融入式課程
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發教材(案)1 件(含以上),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
育現場使用,藉以宣達兒童權利公約並使學生(兒少)瞭解其內涵。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教師數 參訓數 參訓率
教育人員
2020 19 萬 5,086 人 12 萬 763 人 61.90%
教育部國教署主管國立高級中學及特教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
練參訓率
年別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2020 231 209 90.47%
各縣市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學制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國小 2,586
2020 國中 760 3,334 92.51%
高中職 258
3. 2020 年出版「CRC 教育人員宣導手冊」
,手冊內容採工具書的角度敘寫,蒐集
常見情境,透過案例分析,並匯集教育現場需求,作為教學的參考依據,並提
供實體書及網路下載。
1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019 年開設「人權教育議題專題」計有 36 所大學,56 系所開設 154 小時,4879 人次修
習,另有人權(含 CRC)相關課程,如兒童福利、處境不利兒童輔導、特殊兒童教育等相關課程,計有 39 所
大學共 228 系所開設,共 8,581 人次師資生修習‧綜上,修習相關課程之師資生總計 13,460 人次‧
14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依「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皆已開設《CRC》
托育人員
課程。
每年度辦理公職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訓練已包含《CRC》課程。
社工人員 2021 年新進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將納入《CRC》為基礎必修課程,講述《CRC》
中兒童應享有權益及現行《兒少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重點及概念。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推動
醫事人員
兒童權利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增加是類課程。
1. 2019 年起將《CRC》納入「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教育訓練,搭配原有課程內
容(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
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
警察人員 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等),施以密集訓練。(2-44)
2. 針對警察機關從事婦幼安全工作專責人員,2016 年起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
員訓練2,課程內容包括《CRC》介紹與兒少保護工作進階實務與策進、《兒少
性剝削條例》偵辦實務分析等。
2018 年起將《CRC》納入新進矯正人員訓練課程,訓練內容主要為《CRC》一般
性原則,並以滿意度問卷施測。另 2019 年起開辦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服務
矯正人員 於少年矯正機關(含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少年觀護所)之矯正人員施以訓練,課程內
容以《CRC》為主,並輔以情緒、行為、精神醫學及家庭動力學等課程,從各方角
度瞭解少年,以確保收容少年受到符合《CRC》要求之對待。
辦理《CRC》宣導、平時訓練、司法官職前訓練課程,並著重《CRC》一般性原則。
檢察機關 另要求職權涉及兒少事務專業之檢察機關,2019 年起至少每年辦理 3 次以上之
人員 《CRC》相關宣導或訓練,參與專業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
官、錄事、法警等。
每年持續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
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
監理人等對兒少權益之認知。2017 至 2020 年統計數據如下表。
法官及法官以外人員 CRC 相關課程教育訓練資料
司法人員 年度 研習人次 年度相關課程時數
2017 3712 169
2018 2746 170
2019 2321 167
2020 1209 85
廣電媒體 辦理《CRC》宣導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
從業人員 與重視,2019 年起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以上專業訓練3。
資料來源: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2
截至 2019 年底止,計辦理 31 梯次,共 1,528 人參訓。
3
2019 年:辦理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共計 1 場,總計 140 人參訓;辦理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
展研討會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26 人參訓。2020 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 4 場,總計 480 人
參訓;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66 人參訓。
15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16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Ⅱ兒少之定義
附件 2-1 (第 54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總人口數 23,539,816 23,571,227 23,588,932 23,603,121
兒少人口數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兒少占總人口比率 16.94% 16.55% 16.02% 15.69%
0 至 11 歲兒童人口 2,449,649 2,437,779 2,414,712 2,389,411
兒童占總人口比率 10.41% 10.34% 10.24% 10.12%
12 至 17 歲少年人口 1,537,553 1,462,883 1,363,808 1,312,796
少年占總人口比率 6.53% 6.21% 5.78% 5.56%
0歲 196,873 183,442 170,572 168,211
1歲 216,007 210,181 197,260 183,215
2歲 214,590 216,300 210,485 197,667
3歲 197,963 214,516 216,231 210,503
4歲 237,630 197,960 214,431 216,205
5歲 201,142 237,687 197,941 214,439
6歲 169,367 201,057 237,529 197,799
7歲 195,401 169,223 200,824 237,288
8歲 199,267 195,282 169,089 200,725
9歲 206,089 199,183 195,197 169,071
10 歲 206,976 206,073 199,125 195,206
11 歲 208,344 206,875 206,028 199,082
12 歲 218,583 208,263 206,825 205,973
13 歲 227,389 218,477 208,215 206,751
14 歲 246,260 227,354 218,475 208,216
15 歲 257,011 246,270 227,396 218,524
16 歲 305,886 256,917 246,180 227,337
17 歲 282,424 305,602 256,717 245,995
資料來源:內政部
17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2.依婚姻狀況及性別分
單位:人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23,539,816 3,987,202 257,011 305,886 282,424
總計 男 11,719,270 2,076,815 133,726 159,589 147,434
女 11,820,546 1,910,387 123,285 146,297 134,990
計 10,183,254 3,986,744 257,010 305,780 282,073
未婚 男 5,458,744 2,076,802 133,726 159,588 147,422
女 4,724,510 1,909,942 123,284 146,192 134,651
計 10,364,347 423 1 101 321
2016 有偶 男 5,220,813 12 — 1 11
女 5,143,534 411 1 100 310
計 1,673,523 34 — 5 29
離婚 男 794,574 1 — — 1
女 878,949 33 — 5 28
計 1,318,692 1 — — 1
喪偶 男 245,139 — — — —
女 1,073,553 1 — — 1
計 23,571,227 3,900,662 246,270 256,917 305,602
總計 男 11,719,580 2,030,735 128,699 133,670 159,409
女 11,851,647 1,869,927 117,571 123,247 146,193
計 10,149,283 3,900,271 246,270 256,827 305,301
未婚 男 5,437,667 2,030,733 128,699 133,670 159,407
女 4,711,616 1,869,538 117,571 123,157 145,894
計 10,365,393 365 — 86 279
2017 有偶 男 5,220,089 2 — — 2
女 5,145,304 363 — 86 277
計 1,718,652 26 — 4 22
離婚 男 814,912 — — — —
女 903,740 26 — 4 22
計 1,337,899 — — — —
喪偶 男 246,912 — — — —
女 1,090,987 — — — —
計 23,588,932 3,778,520 227,396 246,180 256,717
總計 男 11,712,91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11,876,019 1,812,547 108,304 117,553 123,184
計 10,106,799 3,778,166 227,396 246,106 256,437
2018 未婚 男 5,412,10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4,694,696 1,812,193 108,304 117,479 122,904
計 10,362,098 327 — 71 256
有偶 男 5,216,794 — — — —
女 5,145,304 327 — 71 256
18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1,763,667 26 — 3 23
離婚 男 835,237 — — — —
女 928,430 26 — 3 23
計 1,356,368 1 — — 1
喪偶 男 248,779 — — — —
女 1,107,589 1 — — 1
計 23,603,121 3,702,207 218,524 227,337 245,995
總計 男 11,705,186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11,897,935 1,776,209 103,923 108,264 117,473
計 10,064,411 3,701,940 218,524 227,284 245,781
未婚 男 5,387,695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4,676,716 1,775,942 103,923 108,211 117,259
計 10,356,627 239 — 53 186
2019 有偶 男 5,211,725 — — — —
女 5,144,902 239 — 53 186
計 1,808,456 28 — — 28
離婚 男 855,466 — — — —
女 952,990 28 — — 28
計 1,373,627 — — — —
喪偶 男 250,300 — — — —
女 1,123,327 — — — —
資料來源:內政部
19
民間意見徵詢/附件
2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Ⅲ一般性原則
附件 3-1(第 80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811 390.7 所有死亡原因 772 396.7 所有死亡原因 752 416.3 所有死亡原因 671 383.3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1 166 80.0 152 78.1 135 74.7 141 80.5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2 117 56.4 107 55.0 102 56.5 74 42.3
疾患 疾患 疾患 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3 56 27.0 80 41.1 55 30.4 70 40.0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4 事故傷害 46 22.2 事故傷害 59 30.3 事故傷害 51 28.2 事故傷害 46 26.3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42 2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9 20.0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7 20.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7 15.4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6 32 15.4 23 11.8 27 14.9 26 14.9
(SIDS) (SIDS) 血液疾患 血液疾患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7 26 12.5 17 8.7 22 12.2 24 13.7
血液疾患 心臟病除外) (SIDS) (SIDS)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肺炎 17 8.2 肺炎 17 8.7 21 11.6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8 10.3
心臟病除外)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9 16 7.7 13 6.7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6 8.9 腦之其他疾患 9 5.1
心臟病除外) 血液疾患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10 腦之其他疾患 13 6.3 敗血症 12 6.2 肺炎 8 4.4 肺炎 6 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2(第 80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472 36.7 所有死亡原因 1,387 35.2 所有死亡原因 1,358 35.4 所有死亡原因 1,236 33.0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1 394 9.8 379 9.6 396 10.3 350 9.4
況 況 況 況
2 事故傷害 239 6.0 事故傷害 245 6.2 事故傷害 228 5.9 事故傷害 190 5.1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3 202 5.0 185 4.7 177 4.6 180 4.8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4 惡性腫瘤 112 2.8 惡性腫瘤 100 2.5 惡性腫瘤 97 2.5 惡性腫瘤 99 2.6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5 46 1.1 43 1.1 55 1.4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2 1.4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群
6 肺炎 34 0.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5 0.9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7 1.0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7 32 0.8 肺炎 27 0.7 肺炎 31 0.8 加害(他殺)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29 0.7 加害(他殺) 27 0.7 23 0.6 23 0.6
(SIDS)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群
9 流感 20 0.5 23 0.6 敗血症 19 0.5 流感 21 0.6
(SIDS)
10 加害(他殺) 19 0.5 敗血症 20 0.5 加害(他殺) 12 0.3 肺炎 1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3(第 80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4,148 168,161.5 198,683.5 251,794.0 142 32 25 48 415.8 19.0 12.6 19.1
臺北市 27,785 146,184.0 130,260.0 156,635.5 106 22 17 22 381.5 15.0 13.1 14.0
桃園市 23,752 104,482.0 127,410.5 160,327.0 86 20 13 44 362.1 19.1 10.2 27.4
臺中市 25,653 137,964.0 156,361.5 200,471.5 80 31 18 32 311.9 22.5 11.5 16.0
臺南市 14,630 78,816.5 91,763.5 118,719.0 52 17 23 30 355.4 21.6 25.1 25.3
高雄市 21,691 112,098.0 133,955.0 177,763.0 119 17 11 43 548.6 15.2 8.2 24.2
宜蘭縣 3,526 17,641.0 22,637.0 30,600.0 9 6 2 9 255.2 34.0 8.8 29.4
新竹縣 5,566 30,836.5 36,448.5 40,558.0 25 4 6 6 449.2 13.0 16.5 14.8
苗栗縣 4,698 25,943.0 29,335.0 37,709.0 15 2 5 13 319.3 7.7 17.0 34.5
彰化縣 13,741 55,115.0 67,455.0 91,214.5 38 8 7 11 276.5 14.5 10.4 12.1
南投縣 3,615 17,142.5 23,729.0 33,971.5 11 3 4 9 304.3 17.5 16.9 26.5
雲林縣 4,764 25,337.0 34,250.0 47,966.0 14 6 2 7 293.9 23.7 5.8 14.6
嘉義縣 2,920 15,380.0 21,376.5 33,121.0 10 8 1 5 342.5 52.0 4.7 15.1
屏東縣 5,125 27,712.0 38,056.0 54,233.0 30 6 2 9 585.4 21.7 5.3 16.6
臺東縣 1,531 8,434.5 11,033.5 14,914.5 7 4 2 2 457.2 47.4 18.1 13.4
花蓮縣 2,673 13,196.0 16,071.5 21,828.5 23 3 1 10 860.5 22.7 6.2 45.8
澎湖縣 1,010 4,020.5 4,046.5 5,844.0 4 1 0 2 396.0 24.9 0.0 34.2
基隆市 2,512 11,424.0 16,760.5 23,822.0 7 3 1 1 278.7 26.3 6.0 4.2
新竹市 4,539 26,371.0 29,919.5 32,498.5 24 4 3 8 528.8 15.2 10.0 24.6
嘉義市 2,208 11,255.5 15,856.5 21,486.5 8 2 0 3 362.3 17.8 0.0 14.0
金門縣 1,352 5,672.0 4,410.0 5,765.0 1 2 1 2 74.0 35.3 22.7 34.7
連江縣 161 645.0 515.5 67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207,600 1,043,831.5 1,210,334.5 1,561,915.5 811 201 144 316 390.7 19.3 11.9 2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7,661 87,142.5 103,630.5 131,204.0 82 18 10 24 464.3 20.7 9.6 18.3
臺北市 14,393 75,263.0 68,021.0 81,695.5 61 9 11 13 423.8 12.0 16.2 15.9
桃園市 12,318 54,119.5 66,747.5 83,843.5 42 12 7 35 341.0 22.2 10.5 41.7
臺中市 13,290 71,499.5 81,350.0 104,140.0 42 16 13 25 316.0 22.4 16.0 24.0
臺南市 7,707 40,866.5 47,740.5 61,984.5 26 10 17 16 337.4 24.5 35.6 25.8
高雄市 11,216 58,037.5 69,588.5 92,340.0 68 13 8 27 606.3 22.4 11.5 29.2
宜蘭縣 1,851 9,223.0 11,718.0 15,983.0 5 3 1 7 270.1 32.5 8.5 43.8
新竹縣 2,887 15,918.0 19,157.0 21,302.5 15 2 3 4 519.6 12.6 15.7 18.8
苗栗縣 2,426 13,416.5 15,431.5 19,996.0 6 2 4 9 247.3 14.9 25.9 45.0
彰化縣 7,129 28,625.0 35,447.5 47,995.5 20 3 5 8 280.5 10.5 14.1 16.7
南投縣 1,885 8,889.0 12,302.0 17,743.0 7 1 2 7 371.4 11.2 16.3 39.5
雲林縣 2,425 13,151.0 18,089.5 25,231.0 8 5 1 6 329.9 38.0 5.5 23.8
嘉義縣 1,526 8,014.0 11,220.5 17,400.0 3 5 1 4 196.6 62.4 8.9 23.0
屏東縣 2,680 14,483.5 19,939.0 28,290.5 17 3 2 5 634.3 20.7 10.0 17.7
臺東縣 813 4,380.5 5,825.0 7,783.0 3 3 0 2 369.0 68.5 0.0 25.7
花蓮縣 1,369 6,913.5 8,406.0 11,447.0 13 1 0 9 949.6 14.5 0.0 78.6
澎湖縣 522 2,106.5 2,079.5 3,094.0 2 1 0 2 383.1 47.5 0.0 64.6
基隆市 1,253 5,915.5 8,705.0 12,456.5 3 3 0 0 239.4 50.7 0.0 0.0
新竹市 2,328 13,692.5 15,664.0 16,972.0 11 3 1 6 472.5 21.9 6.4 35.4
嘉義市 1,131 5,876.5 8,316.0 11,262.0 4 1 0 3 353.7 17.0 0.0 26.6
金門縣 720 2,972.0 2,280.5 2,976.5 1 1 1 2 138.9 33.6 43.9 67.2
連江縣 90 318.5 287.5 380.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7,620 540,824.0 631,946.5 815,520.0 439 115 87 214 407.9 21.3 13.8 2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487 81,019.0 95,053.0 120,590.0 60 14 15 24 363.9 17.3 15.8 19.9
臺北市 13,392 70,921.0 62,239.0 74,940.0 45 13 6 9 336.0 18.3 9.6 12.0
桃園市 11,434 50,362.5 60,663.0 76,483.5 44 8 6 9 384.8 15.9 9.9 11.8
臺中市 12,363 66,464.5 75,011.5 96,331.5 38 15 5 7 307.4 22.6 6.7 7.3
臺南市 6,923 37,950.0 44,023.0 56,734.5 26 7 6 14 375.6 18.4 13.6 24.7
高雄市 10,475 54,060.5 64,366.5 85,423.0 51 4 3 16 486.9 7.4 4.7 18.7
宜蘭縣 1,675 8,418.0 10,919.0 14,617.0 4 3 1 2 238.8 35.6 9.2 13.7
新竹縣 2,679 14,918.5 17,291.5 19,255.5 10 2 3 2 373.3 13.4 17.3 10.4
苗栗縣 2,272 12,526.5 13,903.5 17,713.0 9 0 1 4 396.1 0.0 7.2 22.6
彰化縣 6,612 26,490.0 32,007.5 43,219.0 18 5 2 3 272.2 18.9 6.2 6.9
南投縣 1,730 8,253.5 11,427.0 16,228.5 4 2 2 2 231.2 24.2 17.5 12.3
雲林縣 2,339 12,186.0 16,160.5 22,735.0 6 1 1 1 256.5 8.2 6.2 4.4
嘉義縣 1,394 7,366.0 10,156.0 15,721.0 7 3 0 1 502.2 40.7 0.0 6.4
屏東縣 2,445 13,228.5 18,117.0 25,942.5 13 3 0 4 531.7 22.7 0.0 15.4
臺東縣 718 4,054.0 5,208.5 7,131.5 4 1 2 0 557.1 24.7 38.4 0.0
花蓮縣 1,304 6,282.5 7,665.5 10,381.5 10 2 1 1 766.9 31.8 13.0 9.6
澎湖縣 488 1,914.0 1,967.0 2,750.0 2 0 0 0 409.8 0.0 0.0 0.0
基隆市 1,259 5,508.5 8,055.5 11,365.5 4 0 1 1 317.7 0.0 12.4 8.8
新竹市 2,211 12,678.5 14,255.5 15,526.5 13 1 2 2 588.0 7.9 14.0 12.9
嘉義市 1,077 5,379.0 7,540.5 10,224.5 4 1 0 0 371.4 18.6 0.0 0.0
金門縣 632 2,700.0 2,129.5 2,788.5 0 1 0 0 0.0 37.0 0.0 0.0
連江縣 71 326.5 228.0 29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9,980 503,007.5 578,388.0 746,395.5 372 86 57 102 372.1 17.1 9.9 13.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1,621 170,639.0 194,725.5 241,932.5 136 21 23 46 430.1 12.3 11.8 19.0
臺北市 25,004 148,467.0 129,706.5 149,298.0 90 12 9 20 359.9 8.1 6.9 13.4
桃園市 23,430 112,495.0 125,064.5 155,484.0 90 14 16 42 384.1 12.4 12.8 27.0
臺中市 24,410 144,174.5 153,728.5 192,685.5 76 31 11 31 311.3 21.5 7.2 16.1
臺南市 13,914 81,308.0 89,583.5 113,833.5 47 8 13 30 337.8 9.8 14.5 26.4
高雄市 20,474 115,134.0 129,971.5 170,307.5 115 21 14 31 561.7 18.2 10.8 18.2
宜蘭縣 3,347 17,931.0 21,875.0 29,256.0 15 3 2 7 448.2 16.7 9.1 23.9
新竹縣 4,948 31,637.5 36,252.0 39,894.0 15 9 6 12 303.2 28.4 16.6 30.1
苗栗縣 3,865 25,398.5 28,279.0 36,425.0 18 5 5 12 465.7 19.7 17.7 32.9
彰化縣 13,110 56,597.0 64,591.0 87,537.5 41 10 4 20 312.7 17.7 6.2 22.8
南投縣 3,356 16,919.0 22,597.5 32,357.0 13 8 1 11 387.4 47.3 4.4 34.0
雲林縣 4,542 25,251.5 32,589.5 46,100.0 18 4 3 15 396.3 15.8 9.2 32.5
嘉義縣 2,845 15,193.5 19,976.5 31,646.5 3 1 2 4 105.4 6.6 10.0 12.6
屏東縣 4,843 28,169.5 36,180.5 51,548.5 28 4 3 18 578.2 14.2 8.3 34.9
臺東縣 1,497 8,367.0 10,629.5 14,260.0 10 2 1 3 668.0 23.9 9.4 21.0
花蓮縣 2,438 13,348.0 15,600.0 20,857.0 18 4 0 4 738.3 30.0 0.0 19.2
澎湖縣 1,032 4,110.5 3,865.0 5,668.5 3 0 1 3 290.7 0.0 25.9 52.9
基隆市 2,245 12,031.5 16,128.0 22,459.5 9 0 2 7 400.9 0.0 12.4 31.2
新竹市 4,332 26,930.5 29,965.5 31,921.0 17 7 4 4 392.4 26.0 13.3 12.5
嘉義市 1,925 11,605.5 15,334.0 20,401.0 5 3 1 4 259.7 25.8 6.5 19.6
金門縣 1,302 5,623.5 4,398.0 5,703.5 5 0 0 3 384.0 0.0 0.0 52.6
連江縣 136 656.5 527.5 642.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94,616 1,071,988.0 1,181,568.5 1,500,218.0 772 167 121 327 396.7 15.6 10.2 2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229 88,291.5 101,469.5 126,213.0 81 14 13 26 499.1 15.9 12.8 20.6
臺北市 12,875 76,487.0 67,495.0 78,000.0 51 4 4 12 396.1 5.2 5.9 15.4
桃園市 12,177 58,305.5 65,389.0 81,343.5 45 4 11 25 369.5 6.9 16.8 30.7
臺中市 12,797 74,747.5 80,019.5 99,970.5 45 18 5 22 351.6 24.1 6.2 22.0
臺南市 7,187 42,052.5 46,674.5 59,344.5 28 4 9 17 389.6 9.5 19.3 28.6
高雄市 10,622 59,641.0 67,464.5 88,612.0 59 12 8 22 555.5 20.1 11.9 24.8
宜蘭縣 1,740 9,413.5 11,302.0 15,274.5 6 2 1 4 344.8 21.2 8.8 26.2
新竹縣 2,587 16,327.0 19,010.0 20,975.5 9 7 5 8 347.9 42.9 26.3 38.1
苗栗縣 2,001 13,112.5 14,830.0 19,365.5 6 4 0 7 299.9 30.5 0.0 36.1
彰化縣 6,808 29,468.0 33,864.5 46,083.0 14 8 3 14 205.6 27.1 8.9 30.4
南投縣 1,718 8,793.0 11,721.0 16,868.0 7 4 0 3 407.5 45.5 0.0 17.8
雲林縣 2,316 13,045.5 17,186.0 24,240.5 9 0 0 14 388.6 0.0 0.0 57.8
嘉義縣 1,460 7,932.0 10,494.0 16,637.5 1 1 2 3 68.5 12.6 19.1 18.0
屏東縣 2,553 14,716.0 18,938.5 26,912.0 12 1 1 13 470.0 6.8 5.3 48.3
臺東縣 794 4,354.0 5,576.0 7,476.5 6 1 0 0 755.7 23.0 0.0 0.0
花蓮縣 1,272 6,964.0 8,188.5 10,889.0 11 3 0 2 864.8 43.1 0.0 18.4
澎湖縣 565 2,173.0 1,992.5 2,987.0 2 0 1 2 354.0 0.0 50.2 67.0
基隆市 1,144 6,221.0 8,373.0 11,788.0 5 0 1 4 437.1 0.0 11.9 33.9
新竹市 2,233 13,922.0 15,700.5 16,647.5 8 4 2 3 358.3 28.7 12.7 18.0
嘉義市 1,022 6,009.0 8,030.5 10,710.0 3 2 0 3 293.5 33.3 0.0 28.0
金門縣 682 2,954.0 2,295.0 2,944.5 4 0 0 2 586.5 0.0 0.0 67.9
連江縣 79 328.5 286.5 36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0,861 555,258.0 616,300.5 783,648.5 412 93 66 206 408.5 16.7 10.7 2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5,392 82,347.5 93,256.0 115,719.5 55 7 10 20 357.3 8.5 10.7 17.3
臺北市 12,129 71,980.0 62,211.5 71,298.0 39 8 5 8 321.5 11.1 8.0 11.2
桃園市 11,253 54,189.5 59,675.5 74,140.5 45 10 5 17 399.9 18.5 8.4 22.9
臺中市 11,613 69,427.0 73,709.0 92,715.0 31 13 6 9 266.9 18.7 8.1 9.7
臺南市 6,727 39,255.5 42,909.0 54,489.0 19 4 4 13 282.4 10.2 9.3 23.9
高雄市 9,852 55,493.0 62,507.0 81,695.5 56 9 6 9 568.4 16.2 9.6 11.0
宜蘭縣 1,607 8,517.5 10,573.0 13,981.5 9 1 1 3 560.0 11.7 9.5 21.5
新竹縣 2,361 15,310.5 17,242.0 18,918.5 6 2 1 4 254.1 13.1 5.8 21.1
苗栗縣 1,864 12,286.0 13,449.0 17,059.5 12 1 5 5 643.8 8.1 37.2 29.3
彰化縣 6,302 27,129.0 30,726.5 41,454.5 27 2 1 6 428.4 7.4 3.3 14.5
南投縣 1,638 8,126.0 10,876.5 15,489.0 6 4 1 8 366.3 49.2 9.2 51.6
雲林縣 2,226 12,206.0 15,403.5 21,859.5 9 4 3 1 404.3 32.8 19.5 4.6
嘉義縣 1,385 7,261.5 9,482.5 15,009.0 2 0 0 1 144.4 0.0 0.0 6.7
屏東縣 2,290 13,453.5 17,242.0 24,636.5 16 3 2 5 698.7 22.3 11.6 20.3
臺東縣 703 4,013.0 5,053.5 6,783.5 4 1 1 3 569.0 24.9 19.8 44.2
花蓮縣 1,166 6,384.0 7,411.5 9,968.0 7 1 0 2 600.3 15.7 0.0 20.1
澎湖縣 467 1,937.5 1,872.5 2,681.5 1 0 0 1 214.1 0.0 0.0 37.3
基隆市 1,101 5,810.5 7,755.0 10,671.5 4 0 1 3 363.3 0.0 12.9 28.1
新竹市 2,099 13,008.5 14,265.0 15,273.5 9 3 2 1 428.8 23.1 14.0 6.5
嘉義市 903 5,596.5 7,303.5 9,691.0 2 1 1 1 221.5 17.9 13.7 10.3
金門縣 620 2,669.5 2,103.0 2,759.0 1 0 0 1 161.3 0.0 0.0 36.2
連江縣 57 328.0 241.0 27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755 516,730.0 565,268.0 716,569.5 360 74 55 121 384.0 14.3 9.7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8,745 165,907.0 197,360.0 227,957.5 124 24 21 30 431.4 14.5 10.6 13.2
臺北市 22,663 144,395.0 133,122.5 140,519.0 101 22 11 14 445.7 15.2 8.3 10.0
桃園市 22,568 116,370.0 127,273.0 147,746.0 69 25 8 35 305.7 21.5 6.3 23.7
臺中市 22,518 144,263.5 156,709.5 181,533.5 66 22 17 36 293.1 15.2 10.8 19.8
臺南市 12,275 80,169.5 90,774.5 106,937.0 48 17 6 19 391.0 21.2 6.6 17.8
高雄市 20,041 113,069.0 130,349.0 159,630.0 111 18 19 38 553.9 15.9 14.6 23.8
宜蘭縣 3,067 17,732.0 21,770.5 27,445.0 23 5 2 7 749.9 28.2 9.2 25.5
新竹縣 4,436 31,072.0 37,220.0 38,602.5 17 4 6 6 383.2 12.9 16.1 15.5
苗栗縣 3,332 23,220.0 28,335.5 34,423.0 11 5 6 12 330.1 21.5 21.2 34.9
彰化縣 12,316 55,666.0 64,099.5 82,321.0 29 7 7 22 235.5 12.6 10.9 26.7
南投縣 3,217 16,241.0 22,144.5 30,242.0 11 0 3 8 341.9 0.0 13.5 26.5
雲林縣 4,086 24,338.5 31,947.0 43,374.0 14 6 1 13 342.6 24.7 3.1 30.0
嘉義縣 2,563 14,558.0 19,272.0 29,480.0 16 2 2 8 624.3 13.7 10.4 27.1
屏東縣 4,637 27,715.0 35,423.5 48,122.5 35 7 4 12 754.8 25.3 11.3 24.9
臺東縣 1,497 8,150.5 10,410.0 13,453.0 9 7 4 11 601.2 85.9 38.4 81.8
花蓮縣 2,407 13,129.0 15,441.0 19,604.5 24 5 2 4 997.1 38.1 13.0 20.4
澎湖縣 875 4,161.0 3,782.0 5,356.5 5 2 0 0 571.4 48.1 0.0 0.0
基隆市 2,193 12,094.0 15,951.5 20,699.5 12 0 2 5 547.2 0.0 12.5 24.2
新竹市 3,964 26,764.5 31,064.0 30,902.0 13 11 2 4 328.0 41.1 6.4 12.9
嘉義市 1,873 11,504.5 15,265.5 18,933.5 11 2 0 3 587.3 17.4 0.0 15.8
金門縣 1,246 5,348.5 4,482.5 5,468.5 3 1 2 2 240.8 18.7 44.6 36.6
連江縣 137 627.5 545.0 59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80,656 1,056,496.0 1,192,742.5 1,413,345.5 752 192 125 289 416.3 18.2 10.5 2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835 85,752.0 102,709.0 118,944.5 74 13 12 18 498.8 15.2 11.7 15.1
臺北市 11,654 74,418.0 69,122.5 73,475.5 60 9 6 11 514.8 12.1 8.7 15.0
桃園市 11,753 60,436.5 66,324.0 77,390.5 32 11 6 25 272.3 18.2 9.0 32.3
臺中市 11,603 74,886.5 81,441.5 94,208.5 44 11 11 27 379.2 14.7 13.5 28.7
臺南市 6,332 41,447.5 47,264.5 55,728.0 26 10 4 13 410.6 24.1 8.5 23.3
高雄市 10,424 58,577.5 67,706.5 83,064.5 62 10 8 24 594.8 17.1 11.8 28.9
宜蘭縣 1,566 9,283.5 11,281.5 14,274.0 10 3 1 2 638.6 32.3 8.9 14.0
新竹縣 2,334 16,046.5 19,411.0 20,307.5 9 2 4 5 385.6 12.5 20.6 24.6
苗栗縣 1,676 11,954.5 14,798.5 18,337.5 5 4 3 11 298.3 33.5 20.3 60.0
彰化縣 6,285 29,011.5 33,521.0 43,296.0 16 5 3 15 254.6 17.2 8.9 34.6
南投縣 1,696 8,454.5 11,508.0 15,741.5 6 0 3 5 353.8 0.0 26.1 31.8
雲林縣 2,150 12,491.5 16,822.0 22,746.0 10 4 0 10 465.1 32.0 0.0 44.0
嘉義縣 1,295 7,588.0 10,105.0 15,500.0 7 1 0 4 540.5 13.2 0.0 25.8
屏東縣 2,358 14,489.5 18,517.0 25,045.5 14 3 2 9 593.7 20.7 10.8 35.9
臺東縣 780 4,265.5 5,436.0 7,078.5 3 5 4 5 384.6 117.2 73.6 70.6
花蓮縣 1,268 6,823.0 8,126.0 10,229.0 16 2 0 4 1,261.8 29.3 0.0 39.1
澎湖縣 471 2,221.0 1,960.0 2,801.0 2 1 0 0 424.6 45.0 0.0 0.0
基隆市 1,154 6,229.5 8,265.0 10,897.0 8 0 1 4 693.2 0.0 12.1 36.7
新竹市 2,000 13,802.5 16,288.5 16,094.5 7 6 0 4 350.0 43.5 0.0 24.9
嘉義市 1,006 5,915.0 8,037.0 9,898.0 4 1 0 0 397.6 16.9 0.0 0.0
金門縣 644 2,798.0 2,359.0 2,829.0 1 1 1 2 155.3 35.7 42.4 70.7
連江縣 73 328.5 288.5 337.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357 547,220.5 621,292.0 738,223.5 416 102 69 198 445.6 18.6 11.1 2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910 80,155.0 94,651.0 109,013.0 50 11 9 12 359.5 13.7 9.5 11.0
臺北市 11,009 69,977.0 64,000.0 67,043.5 41 13 5 3 372.4 18.6 7.8 4.5
桃園市 10,815 55,933.5 60,949.0 70,355.5 37 14 2 10 342.1 25.0 3.3 14.2
臺中市 10,915 69,377.0 75,268.0 87,325.0 22 11 6 9 201.6 15.9 8.0 10.3
臺南市 5,943 38,722.0 43,510.0 51,209.0 22 7 2 6 370.2 18.1 4.6 11.7
高雄市 9,617 54,491.5 62,642.5 76,565.5 49 8 11 14 509.5 14.7 17.6 18.3
宜蘭縣 1,501 8,448.5 10,489.0 13,171.0 13 2 1 5 866.1 23.7 9.5 38.0
新竹縣 2,102 15,025.5 17,809.0 18,295.0 8 2 2 1 380.6 13.3 11.2 5.5
苗栗縣 1,656 11,265.5 13,537.0 16,085.5 6 1 3 1 362.3 8.9 22.2 6.2
彰化縣 6,031 26,654.5 30,578.5 39,025.0 13 2 4 7 215.6 7.5 13.1 17.9
南投縣 1,521 7,786.5 10,636.5 14,500.5 5 0 0 3 328.7 0.0 0.0 20.7
雲林縣 1,936 11,847.0 15,125.0 20,628.0 4 2 1 3 206.6 16.9 6.6 14.5
嘉義縣 1,268 6,970.0 9,167.0 13,980.0 9 1 2 4 709.8 14.3 21.8 28.6
屏東縣 2,279 13,225.5 16,906.5 23,077.0 21 4 2 3 921.5 30.2 11.8 13.0
臺東縣 717 3,885.0 4,974.0 6,374.5 6 2 0 6 836.8 51.5 0.0 94.1
花蓮縣 1,139 6,306.0 7,315.0 9,375.5 8 3 2 0 702.4 47.6 27.3 0.0
澎湖縣 404 1,940.0 1,822.0 2,555.5 3 1 0 0 742.6 51.5 0.0 0.0
基隆市 1,039 5,864.5 7,686.5 9,802.5 4 0 1 1 385.0 0.0 13.0 10.2
新竹市 1,964 12,962.0 14,775.5 14,807.5 6 5 2 0 305.5 38.6 13.5 0.0
嘉義市 867 5,589.5 7,228.5 9,035.5 7 1 0 3 807.4 17.9 0.0 33.2
金門縣 602 2,550.5 2,123.5 2,639.5 2 0 1 0 332.2 0.0 47.1 0.0
連江縣 64 299.0 256.5 258.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87,299 509,275.5 571,450.5 675,122.0 336 90 56 91 384.9 17.7 9.8 1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7,965 161,096.5 199,516.5 216,301.5 140 26 15 53 500.6 16.1 7.5 24.5
臺北市 20,986 136,987.5 135,907.0 134,175.0 72 25 10 23 343.1 18.2 7.4 17.1
桃園市 22,493 117,477.5 129,406.0 141,084.5 76 14 13 26 337.9 11.9 10.0 18.4
臺中市 21,209 141,230.5 159,167.0 172,480.5 53 21 18 28 249.9 14.9 11.3 16.2
臺南市 11,711 77,620.5 92,158.0 101,002.5 34 17 8 17 290.3 21.9 8.7 16.8
高雄市 19,150 110,472.0 131,103.0 150,270.5 104 26 14 27 543.1 23.5 10.7 18.0
宜蘭縣 3,053 17,346.0 21,849.5 25,745.5 13 7 1 8 425.8 40.4 4.6 31.1
新竹縣 4,422 30,485.0 38,037.0 37,544.0 15 5 3 13 339.2 16.4 7.9 34.6
苗栗縣 3,050 21,426.0 28,360.5 32,633.0 19 4 5 4 623.0 18.7 17.6 12.3
彰化縣 12,249 54,545.0 63,667.0 77,434.0 26 9 5 21 212.3 16.5 7.9 27.1
南投縣 3,135 15,922.5 21,801.0 28,213.0 18 2 2 7 574.2 12.6 9.2 24.8
雲林縣 4,194 23,529.5 31,427.5 40,693.0 13 2 3 13 310.0 8.5 9.5 31.9
嘉義縣 2,937 13,998.0 18,758.5 27,201.5 6 3 1 9 204.3 21.4 5.3 33.1
屏東縣 4,706 27,161.0 34,956.5 44,698.5 20 5 5 6 425.0 18.4 14.3 13.4
臺東縣 1,467 7,973.5 10,196.5 12,664.0 10 0 0 3 681.7 0.0 0.0 23.7
花蓮縣 2,411 12,879.0 15,381.5 18,417.0 14 2 5 8 580.7 15.5 32.5 43.4
澎湖縣 988 4,125.5 3,747.5 5,014.0 6 0 0 0 607.3 0.0 0.0 0.0
基隆市 2,062 11,874.0 15,800.5 19,225.5 12 0 1 2 582.0 0.0 6.3 10.4
新竹市 3,871 26,211.0 31,913.5 30,119.5 15 6 0 4 387.5 22.9 0.0 13.3
嘉義市 1,676 11,231.5 15,203.5 17,602.0 4 2 2 4 238.7 17.8 13.2 22.7
金門縣 1,194 4,999.0 4,580.0 5,216.5 1 1 0 0 83.8 20.0 0.0 0.0
連江縣 145 597.5 543.5 566.5 0 0 0 1 0.0 0.0 0.0 176.5
總計 175,074 1,029,188.5 1,203,481.5 1,338,302.0 671 177 111 277 383.3 17.2 9.2 2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444 83,227.0 103,648.0 112,951.5 79 16 8 32 546.9 19.2 7.7 28.3
臺北市 10,857 70,576.5 70,534.0 70,072.0 45 13 4 14 414.5 18.4 5.7 20.0
桃園市 11,715 61,034.0 67,243.0 74,023.5 49 11 8 16 418.3 18.0 11.9 21.6
臺中市 11,028 73,339.5 82,621.0 89,624.0 31 10 9 12 281.1 13.6 10.9 13.4
臺南市 6,046 40,149.5 47,849.0 52,700.5 18 12 4 8 297.7 29.9 8.4 15.2
高雄市 9,857 57,338.5 67,960.5 78,297.5 59 16 7 13 598.6 27.9 10.3 16.6
宜蘭縣 1,573 9,005.5 11,379.0 13,359.0 9 5 0 5 572.2 55.5 0.0 37.4
新竹縣 2,305 15,834.0 19,742.0 19,713.5 7 3 2 9 303.7 18.9 10.1 45.7
苗栗縣 1,610 10,985.5 14,744.5 17,396.0 10 4 4 4 621.1 36.4 27.1 23.0
彰化縣 6,384 28,365.0 33,203.5 40,825.5 17 2 4 17 266.3 7.1 12.0 41.6
南投縣 1,614 8,287.5 11,343.5 14,661.0 8 0 1 6 495.7 0.0 8.8 40.9
雲林縣 2,214 12,059.5 16,505.5 21,292.0 8 0 2 11 361.3 0.0 12.1 51.7
嘉義縣 1,524 7,243.0 9,820.5 14,293.0 2 1 0 4 131.2 13.8 0.0 28.0
屏東縣 2,421 14,138.5 18,268.0 23,275.5 8 4 1 4 330.4 28.3 5.5 17.2
臺東縣 794 4,161.5 5,351.5 6,660.0 8 0 0 2 1,007.6 0.0 0.0 30.0
花蓮縣 1,279 6,697.0 8,080.5 9,648.5 6 1 5 7 469.1 14.9 61.9 72.6
澎湖縣 502 2,209.0 1,950.5 2,614.5 6 0 0 0 1,195.2 0.0 0.0 0.0
基隆市 1,087 6,112.5 8,180.5 10,111.0 4 0 1 1 368.0 0.0 12.2 9.9
新竹市 2,022 13,506.0 16,720.0 15,688.0 4 2 0 3 197.8 14.8 0.0 19.1
嘉義市 862 5,793.5 8,037.5 9,169.0 1 2 0 1 116.0 34.5 0.0 10.9
金門縣 596 2,599.0 2,396.5 2,729.0 0 1 0 0 0.0 38.5 0.0 0.0
連江縣 78 320.5 287.0 314.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0,812 532,982.5 625,866.0 699,418.5 379 103 60 169 417.3 19.3 9.6 2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521 77,869.5 95,868.5 103,350.0 61 10 7 21 451.2 12.8 7.3 20.3
臺北市 10,129 66,411.0 65,373.0 64,103.0 27 12 6 9 266.6 18.1 9.2 14.0
桃園市 10,778 56,443.5 62,163.0 67,061.0 27 3 5 10 250.5 5.3 8.0 14.9
臺中市 10,181 67,891.0 76,546.0 82,856.5 22 11 9 16 216.1 16.2 11.8 19.3
臺南市 5,665 37,471.0 44,309.0 48,302.0 16 5 4 9 282.4 13.3 9.0 18.6
高雄市 9,293 53,133.5 63,142.5 71,973.0 45 10 7 14 484.2 18.8 11.1 19.5
宜蘭縣 1,480 8,340.5 10,470.5 12,386.5 4 2 1 3 270.3 24.0 9.6 24.2
新竹縣 2,117 14,651.0 18,295.0 17,830.5 8 2 1 4 377.9 13.7 5.5 22.4
苗栗縣 1,440 10,440.5 13,616.0 15,237.0 9 0 1 0 625.0 0.0 7.3 0.0
彰化縣 5,865 26,180.0 30,463.5 36,608.5 9 7 1 4 153.5 26.7 3.3 10.9
南投縣 1,521 7,635.0 10,457.5 13,552.0 10 2 1 1 657.5 26.2 9.6 7.4
雲林縣 1,980 11,470.0 14,922.0 19,401.0 5 2 1 2 252.5 17.4 6.7 10.3
嘉義縣 1,413 6,755.0 8,938.0 12,908.5 4 2 1 5 283.1 29.6 11.2 38.7
屏東縣 2,285 13,022.5 16,688.5 21,423.0 12 1 4 2 525.2 7.7 24.0 9.3
臺東縣 673 3,812.0 4,845.0 6,004.0 2 0 0 1 297.2 0.0 0.0 16.7
花蓮縣 1,132 6,182.0 7,301.0 8,768.5 8 1 0 1 706.7 16.2 0.0 11.4
澎湖縣 486 1,916.5 1,797.0 2,399.5 0 0 0 0 0.0 0.0 0.0 0.0
基隆市 975 5,761.5 7,620.0 9,114.5 8 0 0 1 820.5 0.0 0.0 11.0
新竹市 1,849 12,705.0 15,193.5 14,431.5 11 4 0 1 594.9 31.5 0.0 6.9
嘉義市 814 5,438.0 7,166.0 8,433.0 3 0 2 3 368.6 0.0 27.9 35.6
金門縣 598 2,400.0 2,183.5 2,487.5 1 0 0 0 167.2 0.0 0.0 0.0
連江縣 67 277.0 256.5 252.5 0 0 0 1 0.0 0.0 0.0 396.0
總計 84,262 496,206.0 577,615.5 638,883.5 292 74 51 108 346.5 14.9 8.8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4(第 81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1.依年齡別
單位:人
疾病類別/死 腸病毒感染併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退伍軍人病
亡年齡(歲) 發重症 感染症
合計 95 78 7 3 3 2 1 1
0 9 3 2 3 0 0 1 0
1 14 12 1 0 0 0 0 1
2 11 9 2 0 0 0 0 0
3 11 9 2 0 0 0 0 0
4 8 8 0 0 0 0 0 0
5 5 5 0 0 0 0 0 0
6 6 5 0 0 0 1 0 0
7 3 3 0 0 0 0 0 0
8 3 3 0 0 0 0 0 0
9 5 5 0 0 0 0 0 0
10 2 2 0 0 0 0 0 0
11 3 3 0 0 0 0 0 0
12 3 3 0 0 0 0 0 0
13 2 1 0 0 0 1 0 0
14 1 0 0 0 1 0 0 0
15 6 4 0 0 2 0 0 0
16 3 3 0 0 0 0 0 0
17 0 0 0 0 0 0 0 0
3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年度與性別
單位:人
侵襲性肺炎
疾病類別/ 腸病毒感染 流行性腦脊
年別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鏈球菌感染 退伍軍人病
性別 併發重症 髓膜炎
症
小計 30 26 1 2 1 0 0 0
2016 女性 17 15 1 0 1 0 0 0
男性 13 11 0 2 0 0 0 0
小計 13 9 0 1 1 2 0 0
2017 女性 7 6 0 0 0 1 0 0
男性 6 3 0 1 1 1 0 0
小計 19 15 2 1 0 0 1 0
2018 女性 16 14 1 0 0 0 1 0
男性 3 1 1 1 0 0 0 0
小計 33 28 4 0 0 0 0 1
2019 女性 18 18 0 0 0 0 0 0
男性 15 10 4 0 0 0 0 1
合計 95 78 7 4 2 2 1 1
總計 女性 58 53 2 0 1 1 1 0
男性 37 25 5 4 1 1 0 1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死因檔。
說明:
1. 死因判斷方法係以法定傳染病通報確診或極可能個案,佐以統計處法定死因檔進行個案綜合研判關聯死因。
2. 死亡年齡係以統計處法定資料為主。
3. 地區別以通報時之居住地為主,若該值為缺失或不詳則依戶籍地進行歸類。
4. 資料截止時間:2020/07/01。
3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5(第 82、88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307 239 115 109 4 8 9 20 83 39 35 9 29 19 20
2017 327 245 132 120 3 23 9 24 54 43 3 8 35 27 20
2018 295 228 123 109 3 11 10 28 53 41 0 12 37 12 18
2019 282 190 97 90 3 8 5 23 54 38 0 16 52 24 16
死亡率
2016 7.6 6.0 2.9 2.7 0.1 0.2 0.2 0.5 2.1 1.0 0.9 0.2 0.7 0.5 0.5
2017 8.3 6.2 3.3 3.0 0.1 0.6 0.2 0.6 1.4 1.1 0.1 0.2 0.9 0.7 0.5
2018 7.7 5.9 3.2 2.8 0.1 0.3 0.3 0.7 1.4 1.1 0.0 0.3 1.0 0.3 0.5
2019 7.5 5.1 2.6 2.4 0.1 0.2 0.1 0.6 1.4 1.0 0.0 0.4 1.4 0.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0 123 28 27 2 6 7 13 67 37 26 4 0 17 10
2017 147 120 34 29 1 18 6 10 51 42 3 6 1 16 10
2018 131 107 23 20 2 6 6 18 52 40 0 12 1 10 13
2019 131 100 31 30 1 5 3 11 49 36 0 13 0 19 12
死亡率
2016 6.1 5.0 1.1 1.1 0.1 0.2 0.3 0.5 2.7 1.5 1.1 0.2 0.0 0.7 0.4
2017 6.0 4.9 1.4 1.2 0.0 0.7 0.2 0.4 2.1 1.7 0.1 0.2 0.0 0.7 0.4
2018 5.4 4.4 0.9 0.8 0.1 0.2 0.2 0.7 2.1 1.6 0.0 0.5 0.0 0.4 0.5
2019 5.5 4.2 1.3 1.2 0.0 0.2 0.1 0.5 2.0 1.5 0.0 0.5 0.0 0.8 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0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3 46 6 6 1 1 1 0 37 30 4 3 0 2 5
2017 64 59 9 8 0 5 0 2 43 41 0 2 0 1 4
2018 58 51 1 0 1 3 0 1 45 38 0 7 0 2 5
2019 59 46 5 5 0 1 0 0 40 33 0 7 0 5 8
死亡率
2016 25.5 22.2 2.9 2.9 0.5 0.5 0.5 0.0 17.8 14.5 1.9 1.4 0.0 1.0 2.4
2017 32.9 30.3 4.6 4.1 0.0 2.6 0.0 1.0 22.1 21.1 0.0 1.0 0.0 0.5 2.1
2018 32.1 28.2 0.6 0.0 0.6 1.7 0.0 0.6 24.9 21.0 0.0 3.9 0.0 1.1 2.8
2019 33.7 26.3 2.9 2.9 0.0 0.6 0.0 0.0 22.8 18.8 0.0 4.0 0.0 2.9 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5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5 40 13 13 1 4 4 5 13 6 6 1 0 11 4
2017 52 38 16 12 0 7 5 4 6 1 3 2 0 10 4
2018 48 38 18 17 0 3 1 10 6 2 0 4 0 6 4
2019 43 31 16 16 0 4 2 4 5 3 0 2 0 8 4
死亡率
2016 5.3 3.8 1.2 1.2 0.1 0.4 0.4 0.5 1.2 0.6 0.6 0.1 0.0 1.1 0.4
2017 4.9 3.5 1.5 1.1 0.0 0.7 0.5 0.4 0.6 0.1 0.3 0.2 0.0 0.9 0.4
2018 4.5 3.6 1.7 1.6 0.0 0.3 0.1 0.9 0.6 0.2 0.0 0.4 0.0 0.6 0.4
2019 4.2 3.0 1.6 1.6 0.0 0.4 0.2 0.4 0.5 0.3 0.0 0.2 0.0 0.8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6-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42 37 9 8 0 1 2 8 17 1 16 0 0 4 1
2017 31 23 9 9 1 6 1 4 2 0 0 2 1 5 2
2018 25 18 4 3 1 0 5 7 1 0 0 1 1 2 4
2019 29 23 10 9 1 0 1 7 4 0 0 4 0 6 0
死亡率
2016 3.5 3.1 0.7 0.7 0.0 0.1 0.2 0.7 1.4 0.1 1.3 0.0 0.0 0.3 0.1
2017 2.6 1.9 0.8 0.8 0.1 0.5 0.1 0.3 0.2 0.0 0.0 0.2 0.1 0.4 0.2
2018 2.1 1.5 0.3 0.3 0.1 0.0 0.4 0.6 0.1 0.0 0.0 0.1 0.1 0.2 0.3
2019 2.4 1.9 0.8 0.7 0.1 0.0 0.1 0.6 0.3 0.0 0.0 0.3 0.0 0.5 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2-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7 116 87 82 2 2 2 7 16 2 9 5 29 2 10
2017 180 125 98 91 2 5 3 14 3 1 0 2 34 11 10
2018 164 121 100 89 1 5 4 10 1 1 0 0 36 2 5
2019 151 90 66 60 2 3 2 12 5 2 0 3 52 5 4
死亡率
2016 10.1 7.4 5.6 5.2 0.1 0.1 0.1 0.4 1.0 0.1 0.6 0.3 1.9 0.1 0.6
2017 12.0 8.3 6.5 6.1 0.1 0.3 0.2 0.9 0.2 0.1 0.0 0.1 2.3 0.7 0.7
2018 11.6 8.6 7.1 6.3 0.1 0.4 0.3 0.7 0.1 0.1 0.0 0.0 2.5 0.1 0.4
2019 11.3 6.7 4.9 4.5 0.1 0.2 0.1 0.9 0.4 0.1 0.0 0.2 3.9 0.4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6(第 82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22 11 11 37 24 13 22 15 7 27 23 4
臺北市 6 4 2 16 8 8 12 7 5 15 10 5
桃園市 31 19 12 31 18 13 31 18 13 19 12 7
臺中市 31 24 7 24 17 7 29 23 6 19 9 10
臺南市 42 26 16 19 15 4 10 5 5 16 10 6
高雄市 23 17 6 29 19 10 24 17 7 15 11 4
宜蘭縣 8 7 1 4 2 2 6 3 3 8 7 1
新竹縣 6 5 1 10 7 3 4 3 1 9 7 2
苗栗縣 7 4 3 6 5 1 10 8 2 5 5 0
彰化縣 14 9 5 16 9 7 13 10 3 17 12 5
南投縣 8 6 2 8 4 4 7 6 1 3 2 1
雲林縣 6 6 0 11 9 2 16 12 4 8 7 1
嘉義縣 5 5 0 3 3 0 4 2 2 5 2 3
屏東縣 7 7 0 10 6 4 7 4 3 10 7 3
臺東縣 5 3 2 5 2 3 14 6 8 2 1 1
花蓮縣 8 5 3 7 5 2 4 2 2 8 8 0
澎湖縣 3 2 1 1 1 0 2 1 1 0 0 0
基隆市 1 1 0 4 2 2 3 3 0 0 0 0
新竹市 4 4 0 1 1 0 6 4 2 2 1 1
嘉義市 1 0 1 2 1 1 2 0 2 1 0 1
金門縣 1 1 0 1 1 0 2 2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總計 239 166 73 245 159 86 228 151 77 190 134 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7(第 82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7 6 1 9 4 5 4 1 3 10 4 6
臺北市 2 1 1 3 3 0 5 2 3 7 6 1
桃園市 5 3 2 4 1 3 10 6 4 5 3 2
臺中市 3 2 1 2 1 1 4 0 4 4 4 0
臺南市 2 1 1 5 3 2 4 1 3 4 3 1
高雄市 4 4 0 2 1 1 5 2 3 8 2 6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新竹縣 1 0 1 2 1 1 1 0 1 1 0 1
苗栗縣 0 0 0 2 0 2 0 0 0 1 1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0 0 0 3 3 0
南投縣 0 0 0 2 0 2 2 0 2 1 1 0
雲林縣 1 1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縣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屏東縣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花蓮縣 1 1 0 0 0 0 0 0 0 1 1 0
澎湖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竹市 2 2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市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9 22 7 35 17 18 37 13 24 52 31 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8(第 82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12-17 歲
年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死亡人數
2016 0 0 0 1 1 0
2017 0 0 0 3 1 2
2018 0 0 0 5 2 3
2019 0 0 0 4 2 2
死亡率
2016 0.0 0.0 0.0 1.9 3.7 0.0
2017 0.0 0.0 0.0 5.8 3.8 7.9
2018 0.0 0.0 0.0 9.9 7.7 12.3
2019 0.0 0.0 0.0 8.2 7.9 8.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9(第 83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刑事案件總類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故意殺人 10 5 5 7 4 3 5 3 2 11 8 3
強制性交 - - - - - - 1 - 1 - - -
性交猥褻 - - - 1 - 1 1 - 1 - - -
毒品 1 - 1 - - - - - - - - -
公共危險 1 1 - - - - 2 1 1 - - -
傷害(不含駕駛過失) - - - 6 5 1 3 1 2 1 - 1
遺棄 - - - 3 2 1 - - - - - -
妨害自由 1 1 - - - - - - - - - -
妨害家庭(婚姻) - - - - - - 1 - 1 - - -
過失致死(不含駕駛過
15 6 9 10 8 2 8 2 6 3 2 1
失)
駕駛過失 11 10 1 22 13 9 16 11 5 18 13 5
違反保護令罪 - - - 1 1 - - - - - - -
總計 39 23 16 50 33 17 37 18 19 33 23 10
資料來源:內政部
4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0(第 89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單位:人次,%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42 329 781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19 45.2 家庭成員問題 144 43.8 225 28.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6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11 26.2 學校適應問題 104 31.6 家庭成員問題 222 28.4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7 16.7 72 21.9 感情因素 199 25.5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2 4.8 感情因素 49 14.9 學校適應問題 133 17
自殺通報人次 27 381 97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9 33.3 家庭成員問題 159 41.7 343 35.3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7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9 33.3 學校適應問題 136 35.7 家庭成員問題 288 29.6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3 11.1 87 22.8 感情因素 218 22.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遭受暴力 1 3.7 感情因素 38 10 學校適應問題 191 19.6
自殺通報人次 72 754 1558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54.2 家庭成員問題 288 38.2 723 46.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2018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37 51.4 264 35 家庭成員問題 485 31.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16 22.2 學校適應問題 247 32.8 感情因素 324 20.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4.2 感情因素 89 11.8 學校適應問題 318 20.4
4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95 1242 205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45 47.4 509 41 1060 51.6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9 自殺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41.1 家庭成員問題 507 40.8 家庭成員問題 609 29.7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27 28.4 學校適應問題 416 33.5 學校適應問題 454 22.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3.2 感情因素 180 14.5 感情因素 372 18.1
自殺通報人次 246 2136 3082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104 42.3 955 44.7 1755 56.9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20 自殺 第 2 名家庭成員問題 89 36.2 家庭成員問題
830 915 29.7 38.9 家庭成員問題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40 16.3 學校適應問題 721 33.8 學校適應問題 712 23.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 4 名 感情因素 24 9.8 感情因素 277 13 感情因素 510 1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表格係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之自殺原因欄位進行統計分析,該欄位係醫療機構及各政府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於
知悉有自殺行為(包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情事時填報。
2. 單一自殺個案可能有多重自殺原因,因此自殺原因欄位可複選,占率總和可能>100%。
3. 近年透過《自殺防治法》(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提供自殺通報之法源依據,並擴大責任通報人員之範圍,且持續向各部會及各縣
市宣導,依法落實自殺通報,讓有自殺企圖之個案,均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爰自殺通報人數有逐年成長之
趨勢。
4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1(第 91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1. 2016 年-2019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之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百分比
年度
死 傷 死 傷 死 傷
2016 - 112 4 395 24 359 894 0.060%
2017 1 135 4 486 26 620 1,272 0.050%
2018 1 214 9 782 20 947 1,973 0.080%
2019 1 352 9 1,335 37 1,339 3,073 0.127%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下載統計
說明:
(1)教育部加強宣導第一線人員對自我傷害高危險群學生之辨識及危機處理,並依「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流程辦理;通報數據亦包
含具有自我傷害之意念者(知悉即通報) ,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利加強預防工作及消弭
黑數;惟逐年少子化趨勢,經加強宣導通報數據攀升,相對百分比數據亦增加。
(2)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於知悉事件發生時,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落實通報(校內、外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另依衛生福利部之自殺防
治法規定,同步進行通報。
(3)另有關維護個案隱私權,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另教育部辦理本業務,一律以密件方式處
理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案件。
2. 2018-2019 年校園學生自殺死亡之數據
年度 死 性別 年齡 學制 學生身分別 家庭狀況
亡 男 女 7~ 15~ 18 國 國 高 一 休 退 轉 延 僑 進 其 三 雙 隔 父 父 母 其
人 14 17 歲 小 中 中 般 學 學 學 畢 生 修 他 代 親 代 母 歿 歿 他
歲 歲 以 職 生 生 生 生 生 部 同 離
數 上 學 堂 異
生
2018 30 16 14 8 15 7 1 9 20 22 - - 1 - - 2 5 2 15 2 11 1 - 11
2019 47 32 15 4 27 15 1 9 37 32 3 - 3 - - 5 4 3 27 1 10 1 2 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學生自殺身亡分析:
(a) 高級中等以下各學籍學生自殺死亡率,以高中職學生占居高,其次國中、國小。
(b)性別以男性居多。
(c) 自殺地點多為家中,多採取跳樓、上吊、燒炭等致死率高方法。
(d)非輔導室關懷個案(事前無求助)占八成。
(e) 發生原因中,多為情緒困擾、負面自我價值、家人情感因素等為主,惟 2019 年生理方
面的精神疾病略趨上升。
4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2019-2020 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補助(委辦)經費(元)
經費項目
2019 年 2020 年
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30,913,100 31,451,600
補助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10,105,000 11,141,500
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畫(2019 年補助 27 所、2020 年 4,925,500 4,500,000
補助 15 所種子學校)
2018-2019 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生命教育專案辦公室先導 5,820,768 2,500,000
計畫」
2020 年委託國立羅東高中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工
作計畫」
委託國立羅東高商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畫」 2,500,000 2,000,000
3.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
單位:校,場,人次
執行成效
補助經費
年別 設置生命教育資
(單位:千元) 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源中心學校 參與總人次
(場次)
(校)
2018 13,943 55 2,576 552,668
2019 12,041 56 1,402 293,513
2020 3,475 48 712 48,028
2021 5,333 49 - -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配合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及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之五大核心素養,修正 2020 年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之補助項目,如跨領域教師社群之共備、
教學示例等,爰該年度相關經費及其成效(場次、人次)因補助項目不同,相較 2018、
2019 年而有所差異。
5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3-12(第 92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單位:人數
兒少代表
年齡 特殊處境
成人
年別 6 歲~ 12 歲~
總計 男性 女性 18 歲以 原住民 身心障 委員
未滿 12 未滿 18 新住民
上 族 礙
歲 歲
2017 326 148 160 1 296 29 13 23 9 -
2018 352 162 167 4 305 43 15 23 4 413
2019 355 172 183 4 305 46 16 27 8 370
2020 392 186 206 8 338 46 18 33 5 3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3-13(第 92 點)2020 年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
案情形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1. 社 政 機 關 於 因應少年事件中,少年無可受 【參採】
少年司法事 責付之適當法定代理人、家長 地方社政機關與法院間已建立
件提供緊急 或親屬情形,請社政機關應提 合作機制。
照顧服務。 供安置、保護或協助。
(1)由財團法人形式之第三方 【不參採】
機構進行安置機構評鑑, 歷年委託專業社團法人辦理,且
確保獨立性與公正性。 評鑑人員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2)安置機構評鑑納入受安置 【參採】
兒少意見。 機構評鑑過程已納入抽訪安置
兒少。
2. 安 置 兒 少 權 (3)改善受安置兒少申訴流程 【參採】
益。 與保密性。 納入機構評鑑指標及輔導查核
行政院兒
項目,並邀請兒少參與指標優化
少福利與
計畫。
權益推動
(4)增加社工訪視安置兒少頻 【部分參採】
小組
率。 針對兒少保護案件開案服務未
滿 12 個月案件,現行均由社工
每月訪視至少 1 次。
(1)擬定「預防兒少網路霸凌指 【納入研議】
導原則」,並明訂主管機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現
關。 行保障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機
3. 兒 少 網 路 社 (2)建置獨立網路監管體系模 制之周延性,研議網路安全管理
群安全與保 式,規範社群軟體、媒體業 模式。
護措施。 者與網路業者。
(3)將網路霸凌樣態納入「校園 【參採】
霸凌防治準則」,並加強宣 2020 年 7 月修正「校園霸凌防治
導、提升教師辨識與處理 準則」,並持續辦理宣導與教育
5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網路霸凌知能、落實校內 訓練及校內心理輔導機制及資
心理輔導機制、協助學生 源連結。
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4. 更友善兒少 (1)每年辦理 1 次行政院層級 【部分參採】
參與中央與 會議,聚焦討論兒少提案。 請衛生福利部試辦中央兒少代
地方政府定 表大會,聚焦討論兒少提案。
期協調與決 (2)兒少提案格式不拘形式,並 【參採】
策機制之相 簡化提案流程。 兒少提案之用字遣詞以可溝通
關建議。 為原則,格式儘量給予彈性。
(3)請中央更細緻瞭解地方政 【參採】
府辦理兒少培力及參與決 每年定期蒐整地方政府協助兒
策情形,落實兒少參與。 少參與政府決策與協調機制之
程序與方式,以及公假准駁情
況,輔導地方政府促進兒少參
與。
(4)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兒少參 【不參採】
與兒少福利與權益委員會 現階段宜優先由地方政府與地
或其他同性質會議事宜之 方兒少討論地方適用方式。
注意事項及原則」。
(5)兒少參與過程得向學校請 【參採】
公假。 持續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學
務工作會議及校長會議等會議、
活動加強宣導。
(1)盤點地方政府以少年為主 【參採】
體之公設場館數量。 社家署已彙整各部會及各地方
政府公設之社福設施、社會教育
機構、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體
育場館等場館數量及資訊。
(2)兒少文化及休閒娛樂權益 【參採】
之 考 核 指 標 納 入 兒 少 意 該項指標已納入兒少相關意見。
衛福部兒 見。
1.保障兒少休閒
少福利與 (3)督促地方政府對於現有之 【部分參採】
權益。
權益推動 公設場館,提供兒少優惠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及地方政
小組 措施。 府社會局(處)管理之兒少福利服
務中心已提供學生租借優惠,其
餘場館宜由各場館主管機關自
行評估兒少租借優惠。
(4)新建或改建少年場館應納 【參採】
入少年意見。 各地方政府於規劃基礎建設時,
邀請兒少提供建議。
2. 改 善 校 園 輔 (1)地方政府將學生輔導諮商 【參採】
5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會議名稱 兒少提案議題 兒少意見 機關參採情形
導機制。 資源建立網站。 地方政府已設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提供輔
導資源。
(2)研擬各級學校的輔導室線 【參採】
上預約機制。 教育部已建置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個案暨服務管理系統。
(3)提供全國各級學校輔導老 【參採】
師之最低人員需求額度, 教育部已提供輔導教師需求額
和過去相關輔導工作評鑑 度,並將輔導工作納入學校校務
紀錄。 評鑑,評鑑結果等第已公告。
(1)增加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部分參採】
開辦家庭性教育的相關系 相關出版品已上傳網站提供家
列講座,同時加強宣導家 庭教育推展機構利用。
庭性教育。
(2)月經相關知識因應兒少初 【參採】
經年齡趨勢,調整教育課 教育部擬將相關意見函請教科
3. 改善我國學 綱安排。相關教案會議並 書出版社納入編寫考量。學校課
童性知識缺 納入兒少意見。 程發展委員會包含學生代表反
乏現象。 映兒少意見。
(3)加強辦理國中小教師研習 【參採】
性知識、情感教育。 將請師資培育之大學將性知識
及情感教育適度納入課程內容。
(4)建置適合兒少的性教育學 【參採】
習平臺。 已建置適合兒少的性教育學習
平臺。
(1)對於法律規定「類菸品」定 【納入研議】
義,增列加熱菸、電子煙等 請衛福部將兒少意見納入研議,
相關產品,並提高「供應類 未來討論相關事宜,可邀請兒少
菸品者」之罰鍰。 代表與會。
衛福部兒 (2)採用青少年能理解、感興趣 【參採】
保護兒少免於
少事故傷 的方式宣導防制新興菸 衛福部未來討論宣導事宜,可邀
新興菸品之危
害防制推 品。 請兒少代表與會。
害。
動小組 (3)提前規劃配套機制,例如增 【納入研議】
列預算、擴編取締稽查人 請衛福部將兒少意見納入研議,
力、加強宣傳舉報管道、提 未來討論相關事宜,可邀請兒少
高民眾檢舉獎金等,藉以 代表與會。
有效推動菸害防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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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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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IV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4-1(第 11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單位:件
類別 電子
總計 合計 書刊類 報紙類 觀摩組
年別 刊物類
2018 134 93 22 4 15
2019 396 128 86 22 5 15
2020 134 94 17 5 18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2(第 12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單位:人
學年度 職稱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教師 0 0 0
106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3 1 0
107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108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1 0
109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總計 5 2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年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統計。
2.懲處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獎懲
要點(2020 該筆教師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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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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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 暴力侵害兒少
附件 5-1(第 13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單位:件,人,%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校園 資訊不
移 其他 霸凌 詳、歷
年別 司 民 戶 村 執行 鄰居 家內 家外 、 性 重複 史事件
總計 社會 教保 案主
醫事 教育 保育 法 業 政 (里 兒少 父或 及社 或非屬
合計 工作 服務 警察 合計 親友 主動 其他 虐待 事件 騷擾 通報
人員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 )幹 福利 母 會人 、吸 法定通
人員 人員 求助
員 人 員 事 業務 士 毒等 報事由
員 人員
2016 54,597 44,889 3,070 11,561 16,076 180 169 12,985 676 10 35 57 70 9,708 2,193 1,137 3,171 1,935 1,272 22,307 7,247 6,767 13,270 5,006
2017 59,912 51,092 3,626 13,789 18,262 211 117 14,005 980 6 23 27 46 8,820 1,988 1,045 2,740 1,822 1,221 21,141 6,732 6,346 14,630 11,063
2018 59,915 51,731 3,833 13,616 18,991 247 159 14,214 597 11 12 20 31 8,184 1,958 920 2,327 1,760 1,212 20,543 6,924 6,438 14,911 11,099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兒少保護
教 其他 重複通
校 園
保 保 執行 鄰居 兒少 報等其
年別 社會 移民 村 案主 村 霸凌
總計 醫事 教育 育 服 司法 戶政 兒少 父或 及社 家內 家外 性剝 脆弱 他情形
合計 工作 警察 業務 (里) 合計 親友 主動 里 、性騷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員 人員 福利 母 會人 事件 事件 削 家庭
人員 人員 幹事 求助 長 擾、吸
員 人 業務 士
毒等
員 人員
2019 73,973 64,199 5,131 15,623 25,428 190 388 15,044 636 16 70 135 1,538 9,774 2,787 1,224 3,204 22 2,537 23,498 7,991 7,520 1,502 5,916 27,5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包括: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行為,及知悉兒少本身有施用毒品或充當不良
場所侍應等。又同一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別通報情形。
2. 2019 年起,配合行政院核定《社會網計畫》,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及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業整合為單一通報窗口,
故通報數據增加至 7 萬 3 千餘件,另通報案件類型項目改依案件後續流向之服務體系予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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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第 13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35)
1.兒少受虐人數
單位:人
0 至未滿 3 歲 3 至未滿 6 歲 6 至未滿 9 歲 9 至未滿 12 歲 12 至未滿 15 歲 15 至未滿 18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9,461 4,156 5,305 737 560 594 504 718 617 814 628 780 1,485 513 1,511
2017 9,389 3,626 5,763 552 497 480 480 577 470 714 625 786 1,746 517 1,945
2018 9,186 3,542 5,644 515 405 469 450 598 512 688 639 764 1,734 508 1,904
2019 11,113 4,832 6,281 565 449 634 596 955 667 917 676 946 2,010 815 1,8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
遺棄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濫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520 4,775 5,745 38 36 1,232 1,045 352 413 290 2,198 610 544 1,613 1,160 292 242 330 107
2017 9,389 3,626 5,763 31 13 495 391 121 150 510 3,556 572 497 1,568 996 81 67 248 92
2018 9,186 3,542 5,644 30 13 484 383 118 147 498 3,483 559 487 1,532 975 79 66 242 90
2019 11,113 4,832 6,281 20 16 527 400 158 180 749 3,422 666 591 2,342 1,476 73 68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18 歲女性受性虐待案件較男性明顯為高,查屬家外性侵害案件高達 8 成,屬男女朋友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案件更佔 2 成,主要在
於少女進入國中階段,因求學、交友、青春期身心變化等因素,更容易接觸其他成年或非成年之異性,較容易面臨他人施加不符其年
齡、含有性議題之各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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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1) 家內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6,537 3,389 3,148 38 36 589 469 177 238 52 459 610 544 1,631 1,160 292 242 0 0
2017 5,247 2,661 2,586 31 13 382 333 121 150 66 530 572 497 1,408 996 81 67 0 0
2018 5,221 2,684 2,537 30 13 369 306 108 143 64 553 559 487 1,475 969 79 66 0 0
2019 7,139 3,815 3,324 20 16 507 379 158 169 116 713 659 580 2,282 1,399 73 68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兒少家內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年別 身心虐待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845 36 153 24 2 439 107 84 0
3-未滿 6 歲 831 12 103 33 39 273 276 95 0
6-未滿 9 歲 1,116 9 168 41 48 175 590 85 0
2016
9-未滿 12 歲 1,304 5 203 65 67 118 750 96 0
12-未滿 15 歲 1,262 9 201 124 139 68 624 97 0
15-未滿 18 歲 1,179 3 230 128 216 81 444 77 0
總計 6,537 74 1,058 415 511 1,154 2,791 534 0
0-未滿 3 歲 713 30 165 27 5 369 90 27 0
3-未滿 6 歲 734 6 106 32 52 253 250 35 0
6-未滿 9 歲 898 3 114 47 55 111 539 29 0
2017
9-未滿 12 歲 1,042 2 114 61 90 91 643 41 0
12-未滿 15 歲 1,039 8 126 88 144 85 555 33 0
15-未滿 18 歲 865 9 100 73 252 56 352 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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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總計 5,247 44 715 271 596 1,069 2,404 148 0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714 20 141 31 6 392 93 31 0
3-未滿 6 歲 755 5 102 26 46 293 258 25 0
6-未滿 9 歲 970 5 119 24 65 153 574 30 0
2018
9-未滿 12 歲 1,041 2 100 48 97 86 690 18 0
12-未滿 15 歲 984 7 119 50 196 79 508 25 0
15-未滿 18 歲 757 4 94 72 207 43 321 16 0
總計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890 19 179 20 20 459 168 25 0
3-未滿 6 歲 1,123 2 102 35 70 394 489 31 0
6-未滿 9 歲 1,518 1 193 40 95 163 996 30 0
2019
9-未滿 12 歲 1,445 6 170 72 139 109 930 19 0
12-未滿 15 歲 1,373 4 136 103 310 74 720 26 0
15-未滿 18 歲 790 4 106 57 195 40 378 10 0
總計 7,139 36 886 327 829 1,239 3,681 141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3) 家外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3,983 1,386 2,597 0 0 643 576 175 175 238 1,739 0 0 0 0 0 0 330 107
2017 4,141 965 3,176 0 0 113 58 0 0 444 3,026 0 0 160 0 0 0 248 92
2018 3,965 858 3,107 0 0 115 77 10 4 434 2,930 0 0 57 6 0 0 242 90
2019 3,974 1,017 2,957 0 0 20 21 0 11 633 2,709 7 11 60 77 0 0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4) 兒少家外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19 年)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253 0 208 43 2 0 0 0 0
3-未滿 6 歲 120 0 59 36 25 0 0 0 0
6-未滿 9 歲 212 0 119 33 60 0 0 0 0
2016
9-未滿 12 歲 289 0 119 67 103 0 0 0 0
12-未滿 15 歲 1,130 0 149 70 897 0 0 0 14
15-未滿 18 歲 1,977 0 565 100 889 0 0 0 423
總計 3,983 0 1,219 350 1,977 0 0 0 437
0-未滿 3 歲 48 0 29 0 4 0 15 0 0
3-未滿 6 歲 81 0 8 0 45 0 28 0 0
6-未滿 9 歲 155 0 17 0 106 0 32 0 0
2017
9-未滿 12 歲 249 0 17 0 181 0 51 0 0
12-未滿 15 歲 1,632 0 21 0 1,574 0 22 0 15
15-未滿 18 歲 1,977 0 79 0 1,561 0 12 0 325
總計 4,141 0 171 0 3,470 0 160 0 340
0-未滿 3 歲 45 0 33 2 4 0 6 0 0
3-未滿 6 歲 64 0 9 1 43 0 11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19 1 103 0 12 0 0
2018
9-未滿 12 歲 216 0 19 1 175 0 20 0 1
12-未滿 15 歲 1,575 0 23 3 1,526 0 9 0 14
15-未滿 18 歲 1,930 0 89 6 1,513 0 5 0 317
總計 3,965 0 192 14 3,364 0 63 0 332
0-未滿 3 歲 34 0 7 0 4 10 13 0 0
6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未滿 6 歲 73 0 2 1 43 3 24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4 1 102 1 27 0 0
2019 9-未滿 12 歲 223 0 4 0 174 1 44 0 0
12-未滿 15 歲 1,583 0 5 3 1,516 2 19 0 38
15-未滿 18 歲 1,926 0 19 6 1,503 1 10 0 387
總計 3,974 0 41 11 3,342 18 137 0 4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6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重大兒虐案件死亡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2016 27 17 10
2017 29 16 13
2018 15 10 5
2019 23 10 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重大兒虐係指兒少遭受家內嚴重虐待或殺子自殺。
附件 5-3(第 133 點)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首附 5-36)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年別 總計 男 女 住家中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341 4,603 5,738 3,981 4,916 15 14 50 61 100 144 23 35 135 200 210 255 89 113
2017 10,262 4,523 5,739 3,992 4,875 11 17 32 93 85 166 17 31 113 182 93 207 180 168
2018 10,040 4,664 5,377 4,112 4,746 26 22 56 57 100 174 18 23 66 85 111 187 175 83
2019 11,799 5,885 5,914 5,219 5,052 56 23 51 95 205 231 14 32 67 96 157 223 116 1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係指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
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
或兒少保護個案於調查前已被安置。
附件 5-4(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 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84 88 39 71 58 90 38
2017 404 108 73 58 63 70 32
2018 435 64 83 93 80 65 50
2019 661 137 104 91 130 140 5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8 年-2019 年緊急安置人次上升比率達 52%,經分析其中 0-未滿 6 歲緊急安置人次
上升達 64%,主要係因 0-未滿 6 歲兒童脆弱性較高,倘未就學就托難被外人及時察覺
與救援等,爰兒少保護社工人員特別關注未滿 6 歲嬰幼兒之人身安全,也導致安置人
次顯有上升。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9 0 8 0 4 12 5
2017 28 7 7 2 3 7 2
2018 48 3 7 5 10 15 8
2019 79 8 16 10 19 13 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111 34 6 27 21 21 2
2017 125 35 25 21 31 11 2
2018 113 25 31 34 15 6 2
2019 146 26 32 27 39 19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44 38 17 45 36 67 41
2017 251 31 34 37 43 72 35
2018 274 25 34 48 61 60 46
2019 436 59 48 60 91 126 5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5(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858 211 81 187 118 193 68
2017 643 185 115 85 103 106 49
2018 490 74 97 108 88 67 56
2019 589 129 103 85 109 118 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58 7 15 15 14 7 0
2017 48 13 11 4 3 13 4
2018 41 2 8 9 7 9 6
2019 46 5 10 6 10 7 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35 74 20 94 54 80 13
2017 295 90 56 47 65 28 9
2018 151 29 42 45 23 8 4
2019 163 34 35 30 42 19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465 66 25 100 66 141 67
2017 300 46 36 43 56 80 39
2018 298 32 32 52 67 62 53
2019 380 61 53 55 73 102 3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6(第 13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
1. 依年齡分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年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未滿 3 歲 1,266 706 560 289 154 135 976 552 424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987 460 527 181 86 95 803 373 430 3 1 2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974 429 545 161 73 88 812 355 457 1 1 -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23 459 464 143 60 83 779 399 380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40 257 583 152 40 112 685 217 468 3 -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38 159 479 80 18 62 556 141 415 2 - 2
合計 5,628 2,470 3,158 1,006 431 575 4,611 2,037 2,574 11 2 9
未滿 3 歲 183 105 78 42 25 17 140 80 60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31 60 71 31 14 17 98 45 53 2 1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97 91 106 32 11 21 165 80 85 - - -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81 85 96 31 14 17 150 71 79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95 43 152 41 10 31 153 33 120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2 45 77 14 4 10 108 41 67 - - -
總計 1,009 429 580 191 78 113 814 350 464 4 1 3
未滿 3 歲 306 162 144 79 36 43 227 126 10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05 96 109 40 21 19 164 75 89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08 100 108 36 18 18 172 82 90 - - -
2017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05 104 101 26 9 17 179 95 84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88 62 126 27 6 21 161 56 10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57 41 116 16 4 12 141 37 104 - - -
總計 1,269 565 704 224 94 130 1,044 471 573 1 - 1
6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未滿 3 歲 395 218 177 87 46 41 308 172 136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98 135 163 59 29 30 239 106 133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53 106 147 40 17 23 212 88 124 1 1 -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56 123 133 38 16 22 218 107 111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1 68 143 35 9 26 175 59 116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7 38 139 30 6 24 146 32 114 1 - 1
總計 1,590 688 902 289 123 166 1,298 564 734 3 1 2
未滿 3 歲 382 221 161 81 47 34 301 174 127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53 169 184 51 22 29 302 147 155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316 132 184 53 27 26 263 105 158 - - -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81 147 134 48 21 27 232 126 106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46 84 162 49 15 34 196 69 127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2 35 147 20 4 16 161 31 130 1 - 1
總計 1,760 788 972 302 136 166 1,455 652 803 3 - 3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
裁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
之情形。
6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國籍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國籍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中華民國 18,715 8,237 10,478 3,537 1,538 1,999 15,159 6,692 8,467 19 7 12
印尼 16 4 12 9 3 6 7 1 6 - - -
日本 4 4 - 1 1 - 3 3 - - - -
菲律賓 7 7 - - - - 7 7 - - - -
總計
越南 5 - 5 2 - 2 3 - 3 - - -
中國大陸 7 - 7 1 - 1 6 - 6 - - -
其他外國籍 29 8 21 5 1 4 24 7 17 - - -
總計 18,783 8,260 10,523 3,555 1,543 2,012 15,209 6,710 8,499 19 7 12
中華民國 4,120 1,725 2,395 839 361 478 3,275 1,362 1,913 6 2 4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3 3 - 1 1 - 2 2 - - - -
菲律賓 2 2 - - - - 2 2 - - - -
2016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125 1,730 2,395 840 362 478 3,279 1,366 1,913 6 2 4
中華民國 4,545 1,993 2,552 915 383 532 3,627 1,610 2,017 3 - 3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1 1 - - - - 1 1 - - - -
2017
菲律賓 4 4 - - - - 4 4 - - - -
越南 1 - 1 - - - 1 - 1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6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551 1,998 2,553 915 383 532 3,633 1,615 2,018 3 - 3
中華民國 4,931 2,214 2,717 901 410 491 4,027 1,803 2,224 3 1 2
印尼 9 4 5 6 3 3 3 1 2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1 1 - - - - 1 1 - - - -
2018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3 - 3 1 - 1 2 - 2 - - -
其他外國籍 8 4 4 2 1 1 6 3 3 - - -
總計 4,952 2,223 2,729 910 414 496 4,039 1,808 2,231 3 1 2
中華民國 5,119 2,305 2,814 882 384 498 4,230 1,917 2,313 7 4 3
印尼 7 - 7 3 - 3 4 - 4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 - -
2019
越南 4 - 4 2 - 2 2 - 2 - - -
中國大陸 4 - 4 - - - 4 - 4 - - -
其他外國籍 21 4 17 3 - 3 18 4 14 - - -
總計 5,155 2,309 2,846 890 384 506 4,258 1,921 2,337 7 4 3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之
情形。
6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7(第 13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2016 384 29 7.55% 111 28.91% 244 63.54%
2017 404 28 6.93% 125 30.94% 251 62.13%
2018 435 48 11.03% 113 25.98% 274 62.99%
2019 661 79 11.95% 146 22.09% 436 65.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8(第 13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例 人次 比例
2016 858 58 6.76% 335 39.04% 465 54.20%
2017 643 48 7.47% 295 45.88% 300 46.66%
2018 490 41 8.37% 151 30.82% 298 60.82%
2019 589 46 7.81% 163 27.67% 380 64.5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9(第 13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據
參與不定期討論會議 共同討論訪視困難或 強制執行進入個案
年度
(場次) 拒絕訪視個案
2019 16 10 0
2020 68 34 3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2020 年 3 件強制進入個案於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社政發動,警政執行。
7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10(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11(第 135 點)《社安網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執行情形
1.2019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成效評估方案 2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多元處遇資源培力計畫 6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6
心理健康類
家庭暴力相對人庭前認知輔導服務方案 11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之發展計畫 6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3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38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23
以家庭為核心之家暴事件服務方案 31
保護服務類 精進兒少保護專業服務量能計畫 17
充實集中派案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12
脆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7
家庭支持類
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8
總計 32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2020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方案 15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方案 18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6
心理健康類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行為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3
充實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9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 17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45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27
家庭暴力被害人復原服務方案 19
保護服務類 家庭暴力被害人多元文化服務方案 17
親屬安置服務方案/家庭處遇服務創新方案/安全、風險 18
評估或家庭處遇督導與訓練方案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20
家庭支持類 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13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 19
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14
總計 2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3.2021 年多元服務方案核定補助情形
單位:件數
類別 補助方案名稱 核定補助案件數
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方案 15
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服務方案 19
未成年性侵害事件行為人處遇服務方案 8
心理健康類
智能障礙性侵害加害人/行為人多元處遇服務試辦方案 2
充實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公空間及設施設備計畫 8
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 10
社會救助及 經濟弱勢家戶自立發展多元服務方案 39
社工類 「實(食)物給付」方案 31
家庭暴力被害人復原服務方案 18
保護服務類 家庭暴力被害人多元族群服務方案 15
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復原服務計畫 6
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9
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18
家庭支持類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 19
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 22
總計 2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2(第 13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經費需求一覽表
1.社工人力
單位:人
年別
計畫項目
2018 2019 2020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力 615 958 1,154
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 42 80 83
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 176 342 498
《社會安網計畫》
個案新增保護社工人力
新增人力
兒少保護醫療整合中心人力 8 8 8
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 106 214 283
圖)服務人力
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 41 66 88
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 31 31 31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人力 876 876 876
總計 1,895 2,575 3,0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分年經費需求
單位:千元
年別
計畫項目
2018 2019 2020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力 483,295 702,718 832,192
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 291,346 349,270 351,118
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 158,809 292,623 417,921
險個案新增保護社工人力
《社安網計畫》
兒少保護醫療整合中心人力 35,956 37,674 37,674
補助經費
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 102,026 189,520 244,821
企圖)服務人力
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 69,251 86,837 101,030
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 19,607 19,607 19,607
執行本計畫教育宣導資訊系統 24,875 37,000 37,000
建置輔導考核研究發展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人力 645,497 645,497 645,497
總計 1,830,662 2,360,746 2,686,8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3(第 13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單位:個,人
承辦服務之
年別 社工人數 接案訪視家庭數 開案服務家庭數 納入輔導兒少人數
民間團體數
2016 79 218 27,758 11,182 18,648
2017 77 218 25,630 10,337 19,010
2018 53 147 24,399 8,056 16,4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配合行政院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與兒少高風險家
庭服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屬中低度風險家庭
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之民間團體,漸進式轉型辦
理多元化與專精化家庭服務方案。綜上因素,2018 年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數、團體數及
社工人數相較前年度降低。
附件 5-14(第 13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單位:處、人、家庭數
社會福利服務 脆弱家庭受理服務數
年別 社工人數
中心布建數 受理通報總數 諮詢或關懷服務 脆弱家庭服務
2019 131 685 67,145 29,326 37,8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社安網計畫》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求助平台於 2019 年正式受理通報,故脆弱家庭
受理通報與服務數自 2019 年起開始統計。
7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15(第 137 點)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情形(首附 5-4)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16 49 16,902,000 743,739 - - -
2017 39 14,465,500 400,287 85 8,968,000 322,326
2018 40 12,637,000 701,852 104 23,864,456 399,529
2019 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5 37,836,088 794,8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自 2017 年開辦;「弱勢兒少社區照
顧」 自 2019 年起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2.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案件數自 2019 年前以申請團體數計
算,2020 年後以地方政府統包為單位計算。
附件 5-16(第 13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護情 需列入脆
其他資 不需社工後
年別 已關懷人數 事,主管機關需 弱家庭追 其他
源轉介 續處遇
依法介入調查 蹤評估
2016 23,265 69 493 1,379 18,969 2,355
2017 1,209 3 26 49 785 346
2018 1,252 9 48 84 747 364
2019 1,631 5 62 66 1,008 4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依歷年實際執行經驗,2016 年重新檢討本方案,考量《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政府
對經濟弱勢個案應派員訪視,為避免因重複訪視造成人力資源重複耗費及對案家的
頻繁打擾,爰自 2017 年起關懷對象刪除「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或弱勢兒童及
少年生活扶助者、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者」 ,回歸救助系統協助,如有發現高風險家
庭情形則循《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機制進行通報。另為加強查訪行方不明兒童,另
增列「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關懷對象。
附件 5-17(第 137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單位:人
年別 主管機關 應聘數 實聘數
地方政府 573 485
2017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01 484
2018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48 534
2019
教育部 26 24
2020 地方政府 690 557
7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教育部 26 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
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 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 20 校以
下者,置 1 人,21 校至 40 校者,置二人,41 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
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3. 《學生輔導法》自 2014 年公布後,教育部向行政院申請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經行政院 2018
年 10 月核予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員額 26 名,並於 2019 年 5
月起甄試進用。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件數,場次,人次
辦理教育訓 辦理教育訓
驗傷評估 身心治療 家長親職衛教服務 練、個案研討 練、個案研討
年別 (件數) (件數) (件數) 或聯繫會議 或聯繫會議
(場次) (參與人次)
2018
110 29 131 4,903
7 月-12 月
2019 167 77 248 9,373
2020 186 190 370 236 5,93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因《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於 2018 年 7 月始核定,故本表僅提供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之統計資料。
2.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衛教服務於 2020 年始新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
內,爰統計數據僅有 2020 年。
附件 5-19(第 14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概
況統計表
年別 合計人次
2017 3,119
2018 2,755
2019 3,406
2020 3,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統計表為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情形。
2.統計資料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年度統計。
7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0(第 143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
數
單位:件,人數
年別 查獲案件(件) 犯罪嫌疑人(人數) 各警察機關救援人數
2017 2,948 3,081 715
2018 700 848 497
2019 765 996 720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修正施行,故本表提供 2017 年以後之統計資料。
附件 5-21(第 143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別 項目 合計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第 31 條 383 45 32 269 37
第 32 條 281 114 1 117 49
第 33 條 37 4 - 30 3
第 35 條 2 - - 2 -
第 36 條 120 74 8 25 13
2017
第 38 條 1,028 72 406 457 93
第 40 條 1,710 201 136 1,053 320
第 45 條 - - - - -
其他法條 4 2 - 2 -
總計 3,565 512 583 1,955 515
第 31 條 288 50 59 165 14
第 32 條 325 120 2 185 18
第 33 條 13 7 - 5 1
第 35 條 7 3 - 1 3
第 36 條 174 129 6 28 11
2018
第 38 條 141 23 30 73 15
第 40 條 601 51 50 413 87
第 45 條 29 15 1 11 2
其他法條 5 4 - 1 -
總計 1,583 402 148 882 151
第 31 條 119 14 12 79 14
第 32 條 261 119 5 112 25
第 33 條 20 8 - 9 3
第 35 條 16 11 - 5 -
第 36 條 215 164 5 22 24
2019
第 38 條 76 12 21 29 14
第 40 條 395 35 35 265 60
第 45 條 309 182 21 93 13
其他法條 9 4 - 5 -
總計 1,420 549 99 619 153
7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第 31 條 113 20 9 62 22
第 32 條 171 114 5 42 10
第 33 條 21 11 - 7 3
第 35 條 4 - - 3 1
第 36 條 335 225 10 53 47
2020
第 38 條 135 41 25 47 22
第 40 條 160 15 10 96 39
第 45 條 164 74 16 66 8
其他法條 4 3 - - 1
總計 1,107 503 75 376 15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 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他包括移送調解、通
緝、移轉管轄、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改作自訴及其他簽結等。
3. 其他法條包含第 34、39、42、43 條。
7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2(第 143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單位: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無 逾十 不
年別 違反法條 人數 逾六 逾一 逾二 逾三 逾五 逾七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死 期 年至 拘 罰 其刑 無罪 免訴 受 錯 緝 回 回 他
計 六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十 理
刑 徒 十五 役 金 誤
以下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五年
刑 年以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
總計 206 199 - - 149 11 10 3 19 - - 2 - 5 - - 7 - - - - - - -
第 31 條 9 7 - - 2 - - - - - - - - 5 - - 2 - - - - - - -
第 32 條 26 26 - - - 2 4 2 18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2 2 - - - - - - - - - 2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 第 36 條 24 24 - - 7 9 6 1 1 - -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4 33 - - 33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11 107 - - 107 - - - - - - - - - - - 4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48 229 - - 130 13 46 1 26 - 9 - - 4 - - 10 4 1 - 3 1 - -
第 31 條 9 9 - - 5 - - - - - - - - 4 - - - - - - - - - -
2018
第 32 條 61 57 - - 1 1 30 1 24 - - - - - - - 1 3 - - - - - -
第 33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第 36 條 48 48 - - 12 9 16 - 2 - 9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9 45 - - 42 3 - - - - - - - - - - 4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79 69 - - 69 - - - - - - - - - - - 5 1 1 - 2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92 248 - - 117 16 48 6 34 1 23 1 - 2 - 1 38 - - - 3 2 - -
第 31 條 38 15 - - 13 - - - - - - - - 2 - - 23 - - - - - - -
第 32 條 54 46 - - 1 4 18 3 20 - - - - - - - 7 - - - 1 - - -
第 33 條 6 6 - - - - 1 - 1 1 2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019 第 36 條 91 89 - - 13 11 29 3 13 - 20 - - - - - 1 - - -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5 14 - - 13 1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1 24 - - 24 - - - - - - - - - - 1 6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6 53 - - 53 - - - - - - - - - - - - - - - 1 2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並呈現其裁判結果。
2.因《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故僅提供 2017 年至 2019 年之統計資料。
8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3(第 145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
人數
單位:人
年別 類別 性別 總計 合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男 69 16 28 16 9
性侵害屬實 256
女 187 40 103 37 7
2017
男 367 103 185 71 8
性騷擾屬實 1,668
女 1,301 277 659 346 19
男 85 23 40 19 3
性侵害屬實 268
女 183 53 94 35 1
2018
男 366 118 168 75 5
性騷擾屬實 1,775
女 1,409 280 679 445 5
男 58 10 30 16 2
性侵害屬實 226
女 168 42 87 39 0
2019
男 487 100 247 132 8
性騷擾屬實 2,010
女 1,523 249 769 491 14
男 64 9 37 15 3
性侵害屬實 233
女 169 26 90 47 6
2020
男 569 133 253 174 9
性騷擾屬實 2,257
女 1,688 281 830 562 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資料為「學校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且調查屬實之事件」。
2.「高中」係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
附件 5-24(第 148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單位:件數,%
年別 申訴件數 已移除相關內容比例
2018 16 100%
2019 16 100%
2020 62 98.4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說明:尚未移除之網頁均為境外平臺,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除將持續溝通外,均已列入
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8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5(第 150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1.依年齡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或撤銷安置
年別 年齡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265 9 256 147 4 143 73 4 69 45 1 4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 1 2 - - - 1 - 1 2 1 1 - - -
總計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0 5 75 50 3 47 21 2 19 9 - 9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9 3 176 97 1 96 48 2 46 34 - 34 - - -
合計 120 4 116 91 2 89 22 2 20 7 - 7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2016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34 2 32 26 1 25 7 1 6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84 2 82 65 1 64 13 1 12 6 - 6 - - -
合計 55 2 53 20 1 19 21 1 20 14 - 1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 - 1 - - - 1 - 1 - - - - -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1 1 10 9 1 8 1 - 1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42 1 41 11 - 11 18 1 17 13 - 13 - - -
2018 合計 42 - 42 15 - 15 14 - 14 13 - 13 - - -
8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 - 14 5 - 5 5 - 5 4 - 4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8 - 28 10 - 10 9 - 9 9 - 9 - - -
合計 48 3 45 21 1 20 16 1 15 11 1 10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 1 1 - - - - - - 2 1 1 - - -
2019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 2 19 10 1 9 8 1 7 3 - 3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5 - 25 11 - 11 8 - 8 6 - 6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性剝削條例》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於中途學校等、停止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定准許
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2.依國籍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年別 國籍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1,452 53 1,399 676 30 646 447 16 431 320 7 313 9 - 9
總計 中華民國 1,441 53 1,388 675 30 645 439 16 423 318 7 311 9 - 9
越南 11 - 11 1 - 1 8 - 8 2 - 2 - - -
中華民國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2016
越南 - - - - - - - - - - - - - - -
總計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8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中華民國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2017 越南 - - - - - - - - - - - - - - -
總計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中華民國 297 6 291 95 1 94 111 3 108 85 2 83 6 - 6
2018 越南 3 - 3 - - - 3 - 3 - - - - - -
總計 300 6 294 95 1 94 114 3 111 85 2 83 6 - 6
中華民國 278 7 271 71 2 69 108 3 105 98 2 96 1 - 1
2019 越南 8 - 8 1 - 1 5 - 5 2 - 2 - - -
總計 286 7 279 72 2 70 113 3 110 100 2 98 1 - 1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8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6(第 159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率)
學年度 國中 國小 合計
105-2 97.24% 97.04% 97.13%
106-1 98.47% 98.31% 98.38%
106-2 99.01% 98.30% 98.65%
107-1 98.85% 98.31% 98.56%
107-2 98.79% 98.87% 98.83%
108-1 99.15% 98.58% 98.83%
資料來源: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說明:
1. 上表數據是校園內學生「從未被體罰或被處罰要做某些特定動作」的比例,以 108-1 學
期為例,有 98.83%的學生回饋在本學期間均未受到教師體罰,亦即仍有 1.17%的學生疑
似有受教師體罰之情事存在。
2.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隨機取樣方式,各地方政府至少抽測轄內 10 分之 1
學校,30 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 1 班,31 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61 班以上學校
每年級抽測 3 班。
3. 抽測對象:國中一、二、三年級及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附件 5-27(第 159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體罰 不當管教 性騷擾
2018 0 0 0 0
2019 10 5 5 0
2020 6 4 2 0
總計 16 9 7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幼照法》於 2018 年 6 月 27 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新增第 46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爰本表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起進行統計
2.本表裁罰依據《幼照法》第 46 條規定。
8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28(第 163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年別 辦理內容
辦理修復式正義處遇作為工作坊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校園宣導 12 場
2017
次、家長論壇 2 場次。
辦理世界人權日修復式正義跨領域教案發表工作坊(研發 3 份教案) 1 場次、處遇作為
2018 工作坊 5 場次、提升教師人權法治知能研習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初
進階工作坊 2 場次、校園宣導 33 場次及家長論壇 5 場次。
辦理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校園事件說明會 1 場次、初進階工作坊 13 場次、各項教學
2019 資源之推廣活動 4 場次、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11 場次、校園宣導 77 場次及家長論
壇 6 場次。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2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3 場次、防
2020 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1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處遇作為工作坊 5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
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暨世界咖啡館論壇 2 場次及橄欖枝行動方案辦理家長論壇 4 場次。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29(第 163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單位:件數
高中職
年別 總計 國中 國小
(含特殊教育學校)
通報 607 (91) 127 (11) 205 (48) 275 (32)
2016
確認 167 (26) 38 (10) 74 (9) 55 (7)
通報 599 (114) 130 (22) 185 (53) 284 (39)
2017
確認 145 (32) 24 (12) 67 (14) 54 (6)
通報 563 (104) 132 (20) 190 (40) 241 (44)
2018
確認 170 (35) 42 (11) 70 (13) 58 (11)
通報 792 (139) 180 (32) 244 (61) 368 (46)
2019
確認 210 (31) 57 (10) 84 (8) 69 (13)
2020 通報 502 (100) 116 (24) 176 (38) 210 (38)
(1/1-7/20) 確認 126 (20) 34 (2) 61 (15) 31 (3)
2020 通報 520 (142) 114 (27) 199 (64) 207 (51)
(7/21-12/31) 確認 98 (33) 12 (6) 55 (21) 31 (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3 條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
檢舉之。或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
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相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經檢舉,學校即依前開準則
進行通報列管,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啟動調查程序,惟經調查統整後,
仍以非屬校園霸凌事件(如師對生體罰、不當管教、師生衝突等)居多,因而產生通報及
確認案件數之差異。
2. 數據後方括弧內,為性霸凌數據,以利識別。
8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0(第 163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單位:件數
年別 肢體霸凌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關係霸凌 網路霸凌 總計 性霸凌
通報 232 6 179 126 64 607 91
2016
確認 64 2 54 29 18 167 26
通報 274 1 167 113 44 599 114
2017
確認 74 0 39 23 9 145 32
通報 233 5 193 88 44 563 104
2018
確認 75 2 54 20 19 170 35
通報 325 7 257 134 69 792 139
2019
確認 78 2 81 31 18 210 31
2020 通報 186 0 174 82 60 502 100
(1/1-7/20) 確認 53 0 49 15 9 126 20
2020 通報 199 1 187 72 61 520 142
(7/21-12/31) 確認 43 1 37 10 7 98 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性霸凌案件均依據性平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爰單獨提列統計項目以利識別。
附件 5-31(第 163 點)「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服務統計
單位:件、則
年別 0800 專線 留言板
2016 243 231
2017 154 164
2018 121 148
2019 179 199
2020 252 1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32(第 168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計 12 歲 22 歲
男 女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未滿 以上
2016 865 775 90 - - 1 2 36 76 100 164 215 233 22 16
2017 854 752 102 - - 1 5 21 60 97 153 228 250 23 16
2018 795 670 125 - - - 5 17 80 101 146 181 227 18 20
2019 650 564 86 - - - - 25 46 84 118 183 152 13 29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矯正學校包含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8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3(第 168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計 男 女 12 歲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歲
未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上
2016 4,733 4,010 723 16 48 153 453 714 836 1,095 728 440 248 2 -
2017 4,303 3,732 571 19 47 163 349 562 819 1,100 656 338 245 3 2
2018 3,541 3,069 472 13 21 109 302 437 629 958 567 313 186 1 5
2019 3,442 3,007 435 4 24 92 317 466 618 857 608 285 166 4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8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4(第 168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項目
連結 追蹤 轉銜
懇親及參訪活動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培養一技之長
特殊教育資源 輔導 復學
年別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083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891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5456 人次。 28 班次,受訓學員 738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6 3,641 人 288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879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0957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3 名
人次,家屬 7683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450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082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607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4074 人次。 22 班次,受訓學員 500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7 4,110 人 19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750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2760 短期技能訓練 17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家屬 7394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343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2117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932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298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723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8 4,214 人 206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4064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4596 短期技能訓練 31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家屬 5936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543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宗教教誨共計 1805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689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4792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645 人; 正式教師 1 名
2019 3,349 人 21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477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6360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5 名
人次,家屬 5355 人次參加。 人次。 訓學員 513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9-26 統計人數不同,係因附件 9-25 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年矯
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統計其人數。然本表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揭人數外,另有
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本表之人數與附件 9-25 不同。
8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5-35(第 170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
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單位:人
安置輔導期滿或 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
年別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2016 59 620
2017 80 771
2018 34 663
2019 31 558
總計 204 2,61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68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輔導或感
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9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6-1(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縣市別 專任 兼任
基隆市 - 1(處長)
臺北市 1 -
新北市 1 -
桃園市 1 -
新竹市 - 1(督學)
新竹縣 1 -
苗栗縣 1 -
臺中市 1 -
彰化縣 - 1(處長)
南投縣 1 -
雲林縣 1 -
嘉義市 - 1(處長)
嘉義縣 - 1(處長)
臺南市 1 -
高雄市 1 -
屏東縣 1 -
宜蘭縣 1 -
花蓮縣 1 -
臺東縣 1 -
澎湖縣 - 1(處長)
金門縣 1 -
連江縣 - 1(處長)
總計 15 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 1 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經統計 22 個縣市中 15 個縣市為專任,有 7 個縣市由教育處處長、督學兼任之。
9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第 175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總計 推廣活動 諮詢輔導 推廣活動兼諮詢輔導 行政類
1,668 781 846 442 41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3(第 175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人次,件,人數
家庭教育活動
年別 受益人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2016 11,241 858,573 354,605 503,968
2017 14,725 1,534,541 712,723 821,818
2018 15,433 1,298,675 592,903 705,772
2019 14,908 1,092,144 507,568 584,572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年別
件數
合計 男 女 未註記
2016 10,367 3,248 7,119 -
2017 10,001 2,800 5,677 1,524
2018 11,366 3,566 6,647 1,153
2019 10,752 3,821 6,801 130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別 服務兒少數 受益家長人數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617 360 257 705 186 519
2017 1,330 924 406 1,358 483 875
2018 868 585 283 952 301 651
2019 1,624 961 663 2,086 765 132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家庭教育活動包括採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提供家庭教育
相關資料及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所提供之服務等稱
之。
9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第 175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程議題統計
單位:場次,人次
2019 年 2020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受益人次
場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726 109,086 37,220 71,866 3,490 105,229 35,739 69,490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2,736 108,549 37,280 71,269 3,704 114,302 39,059 75,243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755 108,272 44,099 64,173 2,942 111,851 39,982 71,869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2,224 122,063 46,484 75,579 2,755 85,783 28,954 56,8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由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至教育部建置之「家庭教育成果填報系統」填報,
該系統自 2019 年始增列「課程議題選項」,各場次活動之課程議題得複選。
附件 6-5(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137,938 2,796,728,434
2017 129,847 2,707,905,683
2018 129,705 2,584,117,658
2019 121,890 2,498,099,2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
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
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地方政府每人每月發給 2,047 元至 2,479 元。
9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6(第 17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單位:人,次,元
納入高風險家 納入兒保個案 社工訪視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庭輔導人數 輔導人數 次數
2016 6,916 1,039 677 32,135 129,665,655
2017 5,611 845 489 29,786 105,143,187
2018 5,139 744 556 27,038 96,693,823
2019 4,345 1,667 384 29,151 82,954,0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 說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含脆弱家庭) 、經濟急困且有子
女需要照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
勢家庭度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
2. 另依據 2018 年行政院核定《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服務案件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通過
縣市核定之緊急生活扶助案件將轉介至脆弱家庭體系提供服務,因此導致納入高風險家
庭輔導人數增加,補助經費則依受益人數逐漸下降。
附件 6-7(第 17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20,616 430,747,456
2017 20,093 439,866,632
2018 20,655 467,661,363
2019 20,079 458,950,2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附件 6-8(第 17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單位:人次,元
三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15,117,905 1,919,158,071 1,523,453 919,462,066
2017 15,265,253 1,947,211,377 1,472,902 892,272,252
2018 14,963,253 1,986,464,146 1,375,776 853,963,657
2019 14,525,291 1,965,019,569 1,323,109 824,507,0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系統自動產生,
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9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9(第 17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單位:億元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藥費專款預算 89.505 124.495 139.595 152.324 155.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為維護罕見疾病、血友病兒童病人之就醫權益,健保自 2005 年起設置罕見疾病、血
友病藥費專款預算;2017 年起設置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
2、2017 年至 2020 年之專款預算數,含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
費。2016 年之專款預算數,不含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
附件 6-10(第 178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67,654 245,907
2017 70,028 257,909
2018 69,616354,893
2019 71,508 454,64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附件 6-11(第 178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單位:家,人
年別 家數 招收人數
2016 724 18,976
2017 757 26,002
2018 794 26,733
2019 783 26,94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由鄉(鎮、市、區) 、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
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9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2(第 17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348,129 5,764,678,189
2017 387,411 6,322,191,234
2018 407,424 6,585,805,706
2019 362,222 5,687,465,71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13(第 178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首附 5-14)
單位:班,人,元,人次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年別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5 1,062 20,160,000 19,788 178,094,951
2017 61 1,181 23,640,000 21,790 195,676,074
2018 63 1,231 25,110,000 20,134 180,346,422
2019 60 1,155 24,960,000 18,558 164,734,207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自 2014 年實施。
附件 6-14(第 17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單位:元,人,%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別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16 8,607,505,311 85,655 14,909 17.41 70,746 82.59
2017 8,802,905,693 85,022 15,050 17.70 69,972 82.30
2018 8,563,247,574 81,333 14,739 18.12 66,594 81.88
2019 8,428,650,055 79,025 15,038 19.03 63,987 80.97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2.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
險局依其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核發,核發第一個月即計入初次核付人數。
9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5(第 181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2016 8,547
2017 8,534
2018 8,671
2019 9,372
2020 8,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親職教育」課程執行情形,統計資料
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就年度統計。
9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6(第 185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集中受理篩派案窗口受理通報
24 小時內分流分級分類
派保護服務案件
指派社工人員訪視調查,進行
結構化安全及風險評估,並於
4 日或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轉介脆弱家庭服務方案
安全 有計畫才安全 不安全
視個案與教育、 保護安置
否 警政、民政等網
是否為保 絡合作
護性案件
轉介其他服務資源
是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返家評估
追蹤評估及服務
與教育、警政、
返家後家庭維繫 檢調、民政、衛
否 生醫療、勞政等
至少 1 年 網絡單位合作
是否結案
1. 安全:兒少所在家戶並無造成嚴重傷害之立即危險。
是 2. 有計畫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雖存在危險因素,但其
家戶內成員有保護能力和因應對策,可與家庭擬訂
結案 安全計畫,兒少可留在家中生活。
3. 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有立即性危險因素,且家庭缺
乏保護能力,應立即移出家外進行保護安置。
9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17(第 187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單位:人,年
年別 入監(所)人數 12 月底留監(所)人數 平均年齡(月齡)
2016 68 33 8.5
2017 79 40 7.1
2018 78 44 8.1
2019 72 32 8.8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平均年齡(月齡)為入監(所)時之年齡(月齡)。
附件 6-18(第 188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首附 5-18)
單位:件
年別 簽證核發件數
2016 413
2017 416
2018 425
2019 417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6-19(第 19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單位:人
機構安置 寄養安置
年度 結束安置後返家 結束安置後返家
結束安置人數 結束安置人數
人數 人數
2016 376 75 712 349
2017 302 50 709 368
2018 265 54 713 449
2019 246 38 634 33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20(第 194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果
單位:人次
類型 寄養家庭支持資源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
服務(含諮商、復
專業 喘息 到宅 健康 諮商 教育
健、療育、外展護
年別 加給 服務 支持 檢查 輔導 訓練
理、照顧服務等)
2019 2,300 1,230 207 572 236 137 場 2,746
2020 2,868 1,805 422 342 504 77 場 4,99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自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9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1(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安置兒少 安置年限
2 個 月 6 個 月 12 至未 24 個月
跨轄 本轄 2 個月 36 個月
總計 總計 至 未 滿 至 未 滿 滿 24 個 至 未 滿
安置 安置 以下 以上
6 個月 12 個月 月 36 個月
2017 3,123 1,285 1,838 3,123 181 358 444 631 399 1,110
2018 3,113 1,331 1,782 3,113 153 412 363 645 409 1,131
2019 2,907 1,222 1,685 2,907 160 393 300 577 412 1,065
2020 2,763 1,151 1,612 2,763 159 373 268 506 368 1,08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跨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外之機構;本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內之機構。
2. 因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於 2017 年改版更新,且部分使用人員未依系統
正常程序進行個案派、結案流程,爰提供 2017 年起數據。
3. 附件 6-21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4 之數據係由
地方政府自行計算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
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用系統資料。
附件 6-22(第 201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單位:案次
個案失聯
個案 個案未 案主已 其他(個
已可提 或失蹤,
穩定 就學、 滿 20 社政 案死亡、
供兒少 個案 經 協 尋 未
個案就 就業 未就 歲(或 或司 移 居 國
年別 總計 安全發 入監
學穩定 至少 業,但 具成年 法安 果,且追 外 、 入
展的環 服刑
3個 能穩定 行為能 置 蹤 輔 導 已 伍、因病
境
月 生活 力) 屆滿 1 年 治療等)
2016 63 5 4 34 10 3 0 0 2 5
2017 94 5 12 41 4 13 1 3 3 12
2018 111 7 15 34 13 17 2 1 2 20
2019 115 7 20 55 6 9 2 0 2 14
2020 118 11 10 40 16 18 3 1 0 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3(第 201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單位:人
個案 就業服
社會暨 團體活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參加 其他
心理評 務(職 就學 動輔導 個案
年別 房租 房租 生活 交通費 學雜 職業 雜項
估與處 涯探索 輔導 及教育 訪視
費 押金 費 補助 費 訓練 費用
置費 等) 訓練
津貼
2016 105 30 218 79 100 651 8 44 33 369 442
2017 122 36 217 61 103 492 8 67 50 360 438
2018 103 31 204 59 88 680 12 66 51 510 439
2019 117 20 251 63 102 560 11 157 110 505 435
總計 713 182 1,380 454 597 11
327 64 334 244 2,442 2,9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方案自 2014 年起按服務項目分類統計辦理成果情形。
10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4(第 202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機構數 安置人數 安置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
其他 少年性
核定 少年
第 23 第 23 第 23 依法 剝削防
年別 公設 床位 第 第 第 事件
總計 公立 私立 總計 男 女 條第 1 條第 1 第 1 項 得安 制條例
民營 數 52 56 62 處理
項第 9 項第 10 第 11 置保 第 16
條 條 條 法
款 款 款 護情 條及第
事 19 條
2017 124 9 17 98 5,211 3,148 1,583 1,565 137 120 44 43 726 1533 133 216 196
2018 122 9 17 96 5,076 2,985 1,485 1,500 124 92 32 29 811 1394 181 171 151
2019 119 9 17 93 4,878 2,795 1,398 1,397 99 114 23 28 835 1247 156 129 164
2020 118 9 91 18 4,879 2,662 1,336 1,326 70 111 12 25 831 1,256 106 103 14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因床位數較少的機構不符營運成本,爰近年歇業的機構多屬床位數少的小型機構,然因新立案的機構床位數
較多,且有部分機構擴充規模,致機構雖減少,床位數仍增加。
2. 附件 6-21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4 之數據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計算
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
用系統資料。
10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5(第 202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別 家庭數
總計 男 女
2016 1,299 1,622 786 836
2017 1,193 1,621 769 852
2018 1,018 1,605 766 839
2019 1,027 1,550 762 788
2020
1,069 1,646 801 845
(6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6(第 202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別 年齡別 總計 委託安置 自行申請
合計 合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0至6歲 309 57 47 30 17 10 5 5 252 119 133
6 至 12 歲 644 315 277 158 119 38 20 18 329 161 168
2016 12 至 18
1,266 1,143 919 441 478 224 123 101 123 56 67
歲
合計 2,219 1,515 1,243 629 614 272 148 124 704 336 368
0至6歲 281 63 56 33 23 7 4 3 218 96 122
6 至 12 歲 650 328 301 165 136 27 15 12 322 165 157
2017 12 至 18
1,186 1,059 895 417 478 164 81 83 127 60 67
歲
合計 2,117 1,450 1,252 615 637 198 100 98 667 321 346
0至6歲 325 99 88 56 32 1 9 2 226 114 112
6 至 12 歲 679 401 377 215 162 24 14 10 278 125 153
2018 12 至 18
1152 1018 894 392 502 124 61 63 134 69 65
歲
合計 2156 1518 1359 663 696 159 84 75 638 308 330
0至6歲 310 54 50 33 17 4 3 1 256 124 132
6 至 12 歲 601 304 285 165 120 19 13 6 297 154 143
2019 12 至 18
1,262 1,123 1,016 478 538 107 61 46 139 64 75
歲
合計 2,173 1,481 1,351 676 675 130 77 53 692 342 350
0至6歲 338 63 61 39 22 2 2 0 275 132 143
2020 6 至 12 歲 633 287 268 154 114 19 13 6 346 181 165
(6 12 至 18
月) 歲 1,304 1,159 1,069 488 581 90 53 37 145 70 75
合計 2,275 1,509 1,398 681 717 111 68 43 766 383 3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委託安置:係指透過地方政府安置之個案,包括依《兒少法》第 56 條兒少保護個案及第
62 條家長委託個案。
2.自行申請:係指家長未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而逕行委託機構進行安置之個案,惟為提供
兒少相關處遇服務,此類個案仍由兒少戶籍地主管機關負責協助。
10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27(第 202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單位:人
無依兒童 遭遺棄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82 8 4 4 74 38 36
2017 68 8 4 4 60 24 36
2018 42 7 4 3 35 22 13
2019 31 3 0 3 28 16 12
資料來源: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10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28(第203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108 年 10 月 16 日社家幼字第 1080601194 號函訂頒
一、為避免不適當的家外安置,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委託安置之通報、調查、安
置決策評估等機制,以維護是類兒少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委託安置定義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第 62 條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利害
關係人等自行向該機構申請安置者。兒少機構接獲後,應立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
關;如有人籍不一情形,準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理原則。
(三)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委託安置或由保護安置轉委託安置者,
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納入本作業流程。
(四)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
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
四、申請委託安置條件
(一)兒少有偏差行為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
果。
(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四)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五)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委託安置者。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
先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
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於申請後 30
10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會議時間:受理申請 45 日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3. 參與成員:督導、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申請人(父母、家屬、利害關係人)及
外部專家學者 1 至 2 名,經主管機關評估,如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參與會議顯
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會議決策結果:
1.決定安置:
(1)最適安置類型:親屬、寄養家庭、機構及其他適當處所。
(2)安置期間:最長以 1 年為原則,如因家庭狀況須延長安置期間,應經繼續
安置評估。
(3)安置費用:視家庭經濟能力討論支付金額及方式。
(4)家庭重整: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維繫親情。
(5)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並進行媒合
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2.不予安置:依個案及家庭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連結適當的資源與處遇
協助。
九、安置處遇
(一)定期評估:每 3 個月進行定期評估及檢視兒少安置情形與家庭處遇執行情形。
10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二)聯繫及訪視頻率:
1. 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弱家庭訪視頻率,執行家庭處遇計畫。
2. 每 3 個月至少到安置單位訪視兒少 1 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照顧計畫。
(三)繼續安置評估:原訂安置期限屆滿前 3 個月,須召開團體決策評估會議決定是
否繼續安置。
(四)長期輔導計畫:安置 2 年以上兒少,應訂定長期輔導計畫,包含兒少監護權變
更、停止親權、出養、生涯規劃及轉銜等。
(五)家庭重整服務:依家庭處遇計畫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十、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一)結束安置評估指標:
1. 家庭狀況改善返家:
(1)主要照顧者有半年以上的穩定收入與住所。
(2)家庭有正向改變的意願與行動並配合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等。
(3)有穩定的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
(4)委託安置原因消失。
(5)有其他適當的照顧者。
2. 其他親屬接回照顧。
3. 被收養。
4. 就業獨立生活(含自立生活服務)。
5. 死亡。
6. 其他。
(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由主管機關後續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三)結案:提出結案評估報告。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圖及調查評估表:如
附件 1 及附件 2。
10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安
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兒
置 少法第 52 條及 62 條向地方政府社會局
評 處申請委託安置者
估
特殊情形需逕予 臨時安置係
臨時安置者 指兒少因父
母入獄及其
否 他 重 大 變
循兒少保 故,須立即
是 兒少保在 是
護機制 提供安置。
案服務者 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
者
否 否
進行調查
申請後 30 日完成
評估報告
不安置 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提供或轉介 不安置
適當資源與 申請後 45 日內完
安 處遇協助 成
團體決策會議
置
服 安置
務
1.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
2.媒合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兒少安置期間:
1.每 3 個月定期評估,檢視處遇計畫
2.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家訪視頻率,且至少每 3 個月到安置單位訪視 1
繼續
次
安置
屆滿安置期召開團體決策
結束
結束
安置
會議評估是否繼續安置
安置結束
安置
結 結束
束 安置
安 結束安置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置
結案
10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縣(市)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調查評估表
案件來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個案姓名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身分字號
□女
戶籍地址 重要關係人 手機:
居住地址 □同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市話:
申請委託 □兒少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或偏差行為情形
安置條件 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果。
□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其他(請敘明)
家系圖
(家庭生
態圖)
評估指標(功能量表以五分法計分:1 分為功能最低、5 分為功能最高,請依家庭實際狀況
進行評估勾選)
一、兒少主要照顧者評估(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照顧能力
2.對兒少態度
3.兒少被照顧情形
4.因應困境能力
二、兒少個人評估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安置意願(兒
少表意)
2.身心狀況
3.特殊需求
11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三、家庭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家庭環境
2.經濟狀況
3.親屬互動往來
情形
四、社區支持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正式資源(公
部門使用)
2.非正式資源
(鄰居、朋
友、其他團
體)
歷年接受主管機關服
務情形(例如經費補
助、身心障礙或早期
療育個管服務、兒少
保護、脆弱家庭等)
綜合評估與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團體決策會議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11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29(第208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5-24)
單位:人
當年度收養 未滿18歲
年別 戶籍登計數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總計
(全年齡) 近親及繼親關係 非血緣關係 (非血緣關係)
總計 7,482 3,857 2,763 520 574
2016 1,944 1,040 747 125 168
2017 1,922 1,016 749 116 151
2018 1,821 883 638 137 108
2019 1,795 918 629 142 147
附件6-30(第208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5-25)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2016 168 50 24 18 5 4 50 3 14
2017 151 43 18 21 2 3 47 2 15
2018 108 29 18 16 3 2 26 4 10
2019 147 48 12 15 5 4 41 6 16
合計 574 170 72 70 15 13 164 15 55
比率 100 29.62 12.54 12.20 2.61 2.26 28.57 2.61 9.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
之媒合服務者。
附件6-31(第208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5-26)
單位:人
一般兒少 特殊需求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2016 293 72 68 4 221 57 164
2017 267 69 66 3 198 50 148
2018 245 72 72 0 172 65 108
2019 289 70 70 0 219 72 147
總計 1,094 283 276 7 811 244 56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之
媒合服務者。
2.特殊需求兒少指年齡為3歲以上、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者。
11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6-32(第210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5-27)
單位:人,%
年別 當年度終止收養戶籍登計數 未滿18歲 18歲以上
2016 1,053 72 981
2017 1,071 66 1,005
2018 997 51 946
2019 937 66 871
2020 1,017 77 940
總計 5,075 332 4,743
比率 100 6.54 93.46
資料來源:內政部
11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3(第 210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未滿 3 歲 970 475 495 968 473 495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684 365 319 673 358 315 11 7 4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587 263 324 569 255 314 18 8 10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433 202 231 407 188 219 26 14 12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550 249 301 515 227 288 35 22 1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52 294 358 613 280 333 39 14 25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未滿 3 歲 275 141 134 273 139 134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80 98 82 176 95 81 4 3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53 73 80 150 71 79 3 2 1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5 53 72 117 49 68 8 4 4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58 67 91 142 58 84 16 9 7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03 90 113 191 86 105 12 4 8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未滿 3 歲 254 129 125 254 129 12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69 85 84 167 85 82 2 - 2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31 59 72 126 56 70 5 3 2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3 61 62 116 58 58 7 3 4
11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4 64 80 138 59 79 6 5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91 89 102 182 86 96 9 3 6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未滿 3 歲 227 106 121 227 106 12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43 82 61 142 82 60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25 55 70 123 54 69 2 1 1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87 34 53 83 33 50 4 1 3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8 55 73 120 50 70 8 5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37 62 75 125 55 70 12 7 5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未滿 3 歲 214 99 115 214 99 11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92 100 92 188 96 92 4 4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78 76 102 170 74 96 8 2 6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8 54 44 91 48 43 7 6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0 63 57 115 60 55 5 3 2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1 53 68 115 53 62 6 - 6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
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1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依國籍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中華民國 3,298 1,601 1,697 3,169 1,535 1,634 129 66 63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2 1 1 2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總計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322 139 183 321 138 183 1 1 -
中國大陸 66 22 44 66 22 44 - - -
其他外國籍 4 2 2 4 2 2 - - -
國籍不詳 175 79 96 174 79 95 1 - 1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中華民國 931 452 479 887 428 459 44 24 20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1 1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2016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3 32 51 83 32 51 - - -
中國大陸 17 6 11 17 6 11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55 28 27 54 28 26 1 1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中華民國 841 409 432 813 396 417 28 13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2017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6 43 43 85 42 43 1 1
11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中國大陸 25 8 17 25 8 17 - - -
其他外國籍 1 1 - 1 1 - - - -
國籍不詳 59 26 33 59 26 33 - - -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中華民國 727 349 378 700 335 365 27 14 13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1 - 1 1 - 1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8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66 24 42 66 24 42 - - -
中國大陸 12 5 7 12 5 7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41 16 25 41 16 25 - - -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中華民國 799 391 408 769 376 393 30 15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9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87 40 47 87 40 47 - - -
中國大陸 12 3 9 12 3 9 - --
其他外國籍 3 1 2 3 1 2 - - -
國籍不詳 20 9 11 20 9 11 - - -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
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1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4(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
件數(首附 5-28)
單位:件,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年別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6 14 14 2 2
2017 20 23 4 4
2018 14 14 4 4
2019 18 18 1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刑法第 241 條:Ⅰ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Ⅲ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242 條:Ⅰ移送前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6-35(第 212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
附 5-29)
單位: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科刑 科刑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年別 總 免 總 免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計 刑 計 刑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下 滿 未滿 未滿 下 滿 未滿 未滿
2016 11 11 3 3 5 - - - 2 2 - - 1 1 - -
2017 8 8 2 2 4 - - - 1 1 - - 1 - - -
2018 17 17 6 1 10 - - - - - - - - - - -
2019 13 13 7 2 4 - - - 1 1 - - 1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11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6(第 213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11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37(第 213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單位:戶
年別 總計 父系或父系親屬 母系或母系親屬 其他
2016 161 34 126 1
2017 174 30 144 0
2018 196 37 154 5
2019 153 33 120 0
總計 684 134 544 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指尚未辦理收養之案繼父母或不詳。
附件 6-38(第 213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單位:戶
新住民家庭
年別 總計 一般家庭
小計 大陸及港澳地區 越南 印尼 其他
2016 161 88 73 21 37 6 9
2017 174 107 67 23 38 4 2
2018 196 134 62 23 25 6 8
2019 153 107 46 19 19 3 5
總計 684 436 248 86 119 19 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經社工開案服務者。
2. 新住民家庭係指一方具本國籍,另一方非本國籍或原非本國籍後取得本國籍身
分者。
附件 6-39(第 214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單位:戶,人
當年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年別 當年求助家庭數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
小計 未出境 已出境 不詳
2016 161 197 110 64 23 133
2017 175 208 140 44 24 161
2018 196 238 175 54 9 317
2019 153 189 138 39 12 158
總計 684 832 563 201 68 7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經社工開案服務者。
2.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指該年度與歷年遭擅帶離家兒少於該年度被尋獲者。
3.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其中約 6 成 7(563 位,占 67.67%)尚未被帶出境,約 2 成 5 已
出境(201 位,占 24.16%),另有近 1 成(68 位,占 8.17%)無法確認其行蹤。
12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0(第 214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0至未滿3歲 3至未滿6歲 6至未滿12歲 12至未滿18歲
2016 197 60 53 71 13
2017 208 75 61 53 19
2018 238 86 76 63 13
2019 189 53 53 66 17
總計 832 274 243 253 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經社工開案服務者。
12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1(第 214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附 5-33)
單位:件,%
未滿 7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年別
尋獲率 尋獲率 尋獲率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319 188 131 303 178 125 94.98 143 80 63 138 77 61 96.50 106 43 63 106 43 63 100.00
2017 327 173 154 314 166 148 96.02 131 71 60 127 70 57 96.95 108 52 56 106 51 55 98.15
2018 361 201 160 340 192 148 94.18 121 68 53 120 67 53 99.17 95 42 53 94 41 53 98.95
2019 272 133 139 249 120 129 91.54 130 70 60 125 68 57 96.15 112 57 55 106 53 53 94.64
總計 1,279 695 584 1,206 656 550 - 525 289 236 282 228 - 421 194 227 412 188 224 -
資料來源:內政部
12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6-42(第 217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2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形
單位:人
宣導人數 評估後無
通報人數 開案者 已轉介 須提供服
新收期間 在監期間
務
2019 74,327 445,348 262 128 16 22
2020 64,967 426,085 341 216 12 27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為各矯正機關按月統計報表彙整,通報人數為矯正機關通報社政評估人數,開
案者為社政單位開案管理人數。
12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12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7-1 (第 227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單位:人,%
0~未滿 3~未滿 6~未滿 12~未滿 15~未滿
類別 總計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3歲 6歲 12 歲 15 歲 18 歲
視覺障礙者 802 12 0.74 40 0.51 243 1.35 225 2.07 282 2.07
聽覺機能障礙者 2,937 362 22.40 548 7.04 863 4.81 557 5.12 607 4.46
平衡機能障礙者 25 1 0.06 2 0.03 13 0.07 3 0.03 6 0.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1,118 10 0.62 207 2.66 516 2.88 193 1.77 192 1.41
肢體障礙者 4,140 266 16.46 616 7.91 1,413 7.87 814 7.48 1,031 7.57
智能障礙者 15,200 17 1.05 787 10.11 5,356 29.84 3,737 34.36 5,303 38.94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2,032 162 10.02 274 3.52 640 3.57 389 3.58 567 4.16
顏面損傷者 103 5 0.31 10 0.13 35 0.20 20 0.18 33 0.24
植物人 24 1 0.06 1 0.01 4 0.02 3 0.03 15 0.11
失智症者 8 - - - - 3 0.02 - - 5 0.04
自閉症者 8,359 27 1.67 836 10.74 3,598 20.05 1,925 17.70 1,973 14.49
慢性精神病患者 230 - - 1 0.01 13 0.07 33 0.30 183 1.34
多重障礙者 9,064 164 10.15 1,205 15.48 3,440 19.17 1,911 17.57 2,344 17.21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216 3 0.19 27 0.35 56 0.31 50 0.46 80 0.59
因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897 222 13.74 360 4.62 86 0.48 91 0.84 138 1.01
其他障礙者 1,126 13 0.80 30 0.39 472 2.63 308 2.83 303 2.22
新制類別無法對應舊制類別者 5,563 351 21.72 2,842 36.50 1,196 6.66 617 5.67 557 4.09
男 34,180 973 60.21 5,122 65.78 12,201 67.98 7,200 66.20 8,684 63.76
合計 女 17,664 643 39.79 2,664 34.22 5,746 32.02 3,676 33.80 4,935 36.24
計 51,844 1,616 100 7,786 100 17,947 100 10,876 100 13,619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數據係 2019 年底最新統計。
12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第 229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首附 6-5)
2016 2017 2018 2019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總人 總人 總人 總人 倍以下者
縣市 經費 經費 經費 經費
次 次 次 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8,139 138,350 27,087 133,067 25,908 127,348 25,541 2,050 1,138 582 408 453 313 339 213 7,132 5,199 4,701 3,013 125,697
臺北市 7,864 48,322 7,710 47,340 7,459 46,093 7,437 1,700 1,101 545 392 252 188 187 127 970 758 706 512 46,139
桃園市 12,718 61,377 12,574 61,204 12,332 60,357 12,240 1,002 540 285 179 154 103 110 70 3,478 2,588 2,274 1,458 61,256
臺中市 22,812 115,994 22,297 113,455 21,105 108,467 20,893 2,037 1,142 575 333 448 325 313 211 5,517 4,144 3,563 2,285 107,945
臺南市 19,667 96,868 18,864 93,300 18,177 89,839 17,821 1,342 688 368 207 303 197 235 151 5,075 3,913 3,253 2,089 88,218
高雄市 27,844 142,715 26,816 137,402 25,330 129,400 24,774 2,449 1,305 480 298 630 455 440 314 6,707 4,896 4,125 2,673 126,207
宜蘭縣 4,588 22,938 4,396 21,947 4,207 21,056 4,201 356 165 102 66 104 71 92 50 1,119 819 741 515 20,533
新竹縣 3,104 15,327 2,935 14,587 2,753 13,774 2,716 264 116 49 24 41 37 46 26 801 586 476 251 13,688
苗栗縣 5,931 29,913 5,679 28,629 5,457 27,584 5,390 529 234 91 46 90 64 47 36 1,634 1,131 919 567 27,298
彰化縣 13,406 65,952 13,814 67,928 13,680 67,644 12,275 1,141 589 166 100 490 287 430 218 3,177 2,358 2,067 1,253 61,221
南投縣 6,089 30,412 5,963 29,401 5,292 26,343 5,128 490 185 81 49 67 52 67 41 1,510 1,039 990 558 25,543
雲林縣 9,250 47,273 8,808 45,061 8,366 42,988 8,188 969 483 187 107 183 116 100 53 2,255 1,441 1,454 839 42,114
嘉義縣 7,158 33,968 6,847 32,599 6,497 30,975 6,394 437 129 71 37 129 66 106 52 2,013 1,276 1,326 753 30,348
屏東縣 11,913 62,112 11,374 59,473 10,713 56,156 10,522 1,364 586 235 133 241 140 198 92 2,731 2,000 1,759 1,043 55,307
臺東縣 3,499 19,744 3,473 19,572 3,301 18,591 3,200 572 232 110 70 146 84 127 74 621 409 476 279 17,888
花蓮縣 5,189 26,238 5,052 25,547 4,850 24,748 4,693 541 247 115 62 100 70 84 42 1,188 854 871 520 24,154
澎湖縣 1,319 6,902 1,254 6573 1,183 6144 1,121 149 66 26 12 24 16 11 7 296 200 205 108 5,828
基隆市 4,527 21,730 4,440 21,039 4,200 19,952 4,070 172 125 45 40 46 21 18 23 1,287 1,025 777 492 19,305
新竹市 2,733 13,766 2,708 13,661 2,621 13,288 2,586 240 126 47 43 43 25 27 26 720 575 419 294 13,168
嘉義市 2,603 12,994 2,493 12,498 2,367 11,990 2,417 255 128 56 32 50 29 37 25 667 488 392 259 12,745
12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金門縣 227 1,228 157 1001 115 755 125 25 11 5 4 7 4 5 6 21 16 12 8 708
連江縣 22 129 19 115 18 110 19 5 1 2 0 0 0 0 1 4 2 3 2 107
合計 200,602 1,014,252 194,761 985,399 185,913 943,490 181,751 18,089 9,337 4,223 2,642 4,001 2,663 3,019 1,858 48,923 35,717 31,509 19,771 925,41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生活補助: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補助
收容安置者,按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
2.計算方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及經費。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12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單位:人,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期底 期底 期底 期底 未滿 18 歲
經費 經費 經費 男 女 經費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期底人數 男 女 經費
合計 43,300 8,025,157 45,930 8,504,326 47,841 8,801,920 12,591 8,051 4,540 123,944 12,591 8,051 4,540 123,944
新北市 7,448 1,258,926 8,282 1,446,378 8,584 1,422,727 1,487 817 670 15,371 1,487 817 670 15,371
臺北市 5,551 1,223,865 5,982 1,306,918 6,381 1,317,663 2,170 1,427 743 18,089 2,170 1,427 743 18,089
桃園市 2,670 469,509 2,946 519,421 2,635 514,971 1,000 692 308 11,124 1,000 692 308 11,124
臺中市 5,404 999,066 5,134 989,265 5,226 1,033,807 1,598 1,011 587 16,282 1,598 1,011 587 16,282
臺南市 2,180 431,503 2,259 443,098 2,286 457,719 807 567 240 7,858 807 567 240 7,858
高雄市 3,560 624,173 4,066 642,238 4,865 776,209 2,110 1,356 754 14,137 2,110 1,356 754 14,137
宜蘭縣 1,589 290,266 1,687 295,380 1,759 317,375 213 119 94 3,534 213 119 94 3,534
新竹縣 1,086 196,716 1,111 198,627 1,196 211,938 220 158 62 3,293 220 158 62 3,293
苗栗縣 1,356 255,557 1,688 275,943 1,348 280,426 105 90 15 1,278 105 90 15 1,278
彰化縣 2,186 384,353 2,186 398,062 2,227 411,569 914 547 367 8,272 914 547 367 8,272
南投縣 1,588 305,081 1,657 312,648 1,625 312,030 174 115 59 2,870 174 115 59 2,870
雲林縣 1,691 319,236 1,820 341,257 2,048 374,926 279 150 129 3,713 279 150 129 3,713
嘉義縣 1,655 290,045 1,608 285,091 1,532 284,504 219 157 62 2,284 219 157 62 2,284
屏東縣 822 166,137 861 192,631 942 193,145 99 49 50 1,527 99 49 50 1,527
臺東縣 827 161,884 806 159,104 910 164,898 147 104 43 2,742 147 104 43 2,742
花蓮縣 1,237 210,119 1,297 244,659 1,312 245,902 364 213 151 5,191 364 213 151 5,191
澎湖縣 229 40,409 232 41,989 242 41,812 36 35 1 279 36 35 1 279
基隆市 451 76,359 413 83,844 502 93,274 108 62 46 942 108 62 46 942
新竹市 475 84,819 498 85,564 499 89,081 289 175 114 2,652 289 175 114 2,652
嘉義市 1,118 199,845 1,224 203,331 1,557 223,572 182 148 34 1,690 182 148 34 1,690
金門縣 161 34,539 154 35,898 139 30,739 60 59 1 740 60 59 1 740
12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連江縣 16 2,750 19 2,980 26 3,633 10 0 10 76 10 0 10 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
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2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單位:人,人次,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4,978 113,795 16,167 115,345 12,949 98,841 10,774 5,795 4,979 100,218 983 561 422 10,062
臺北市 12,131 85,614 12,215 87,374 11,647 86,944 9,219 4,813 4,406 74,647 791 436 355 7,320
桃園市 4,539 48,172 5,304 54,062 4,642 49,999 4,465 2,517 1,948 46,467 551 303 248 6,364
臺中市 7,823 76,549 8,883 88,291 8,752 86,508 7,275 3,988 3,287 71,076 755 433 322 9,082
臺南市 9,494 93,228 8,055 75,238 6,216 59,602 5,309 2,920 2,389 50,431 352 211 141 4,520
高雄市 10,121 99,028 13,157 131,739 11,105 113,211 8,914 4,905 4,009 89,779 504 314 190 6,374
宜蘭縣 2,090 19,181 2,234 21,309 1,708 16,192 1,477 787 690 13,318 96 47 49 916
新竹縣 1,292 14,046 1,298 13,527 1,238 13,223 1,224 699 525 12,615 133 81 52 2,013
苗栗縣 3,144 30,987 3,470 33,714 3,128 30,557 1,548 876 672 15,809 92 61 31 1,134
彰化縣 4,255 41,571 4,333 41,325 4,456 43,789 3,649 2,083 1,566 32,884 238 136 102 2,742
南投縣 2,176 20,117 2,193 19,781 2,353 21,403 2,412 1,334 1,078 20,976 92 52 40 1,147
雲林縣 2,786 26,169 3,103 29,226 2,527 25,730 2,618 1,412 1,206 26,881 132 79 53 1,641
嘉義縣 1,779 16,759 1,849 17,303 1,839 17,324 1,543 811 732 15,056 73 45 28 1,075
屏東縣 3,286 31,866 3,746 34,903 3,018 30,896 2,897 1,574 1,323 30,257 123 65 58 1,489
臺東縣 764 6,885 1,080 9,727 1,101 10,838 926 534 392 9,097 62 46 16 922
花蓮縣 1,005 9,489 1,134 11,477 945 10,137 832 492 340 9,595 64 42 22 718
澎湖縣 366 4,345 423 3,683 311 3,593 279 149 130 2,850 12 7 5 267
基隆市 1,330 14,181 1,368 14,719 1,132 11,551 983 563 420 9,502 53 38 15 552
新竹市 1,423 15,161 1,319 13,250 1,160 10,892 1,218 665 553 10,611 163 98 65 1,733
嘉義市 1,310 12,090 1,207 11,300 1,162 10,810 1,099 578 521 9,154 48 29 19 480
金門縣 251 2,694 325 3,558 282 2,807 248 152 96 2,379 37 23 14 260
連江縣 26 271 24 680 24 237 28 18 10 217 2 1 1 14
13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合計 86,369 782,198 92,887 831,531 81,695 755,083 68,937 37,665 31,272 653,820 5,356 3,108 2,248 60,8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輔具費用補助:針對經評估有使用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3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5(第 229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首附 6-8)
單位:家,人
核定安置 實際安置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年別 機構數
服務人數 服務人數 男 女
2016 272 22,607 18,687 2,097 1,116
2017 271 22,429 18,450 1,958 978
2018 271 22,387 18,221 1,815 895
2019 269 22,374 18,043 1,594 8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截至 2019 年底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69 所,可服務 2 萬 2,374 人,目前已服務
1 萬 8,043 人,尚可服務 4 千餘人,服務率為 80.6%。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
間照顧、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
期辦理機構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服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2. 本表實際安置服務人數包含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者。
附件 7-6(第 229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單位:人,人次
家庭關懷訪視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2016 6,168 44,835 3,540 23,997 3,878 90,384
2017 4,441 59,987 4,256 23,375 3,905 107,867
2018 5,057 54,029 3,476 27,558 2,352 70,838
2019 6,654 63,361 4,131 28,339 2,338 65,09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整體成果。
13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7(第 232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單位:人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學年度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01,536 15,483 39,817 25,516 20,720 6,013 209 637 964 4,203 862 461 352 0
106 103,708 16,980 39,729 26,006 20,993 5,768 222 589 871 4,086 868 440 292 130
107 105,468 18,033 40,735 25,667 21,033 7,017 219 601 818 5,379 779 423 303 142
108 109,518 19,644 43,038 26,223 20,613 5,021 226 607 763 3,425 687 368 257 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計」指「身心障礙兒少各就學情形占全國就學兒少比率」。
2. 依據《幼照法》第 1 條規定,制定該法之目的係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復依《特殊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因此,學前階段為教育與照顧功能兼具,
爰本表納入學前階段。
附件 7-8(第 232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申請審核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心理諮商 社會工作
學年度 總數 聽能服務
通過人數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105 21,552 6,433 4,132 7,928 8,661 622 170 39
106 25,559 7,291 5,525 9,301 9,602 830 255 46
107 29,854 8,248 6,395 10,844 10,984 1,278 325 28
108 31,844 9,511 6,271 11,710 12,415 1,246 182 2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聽能服務係指對聽障兒童的聽覺狀況、助聽效果及其所處的聲學環境進行觀察和評估,通過有效的聽力服務,使聽障兒童的聽覺處
於最佳狀態。
13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9(第 236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
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單位:家,人
家數 人數
總數 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 實際招收兒少數 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數
779 242 26,805 9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0(第 236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補助一般學校 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年別 受益人次(含低收入戶、身心
身心障礙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障礙、原住民)
2016 67,654 8,187 245,907 854 10,493
2017 70,028 8,574 257,909 791 11,088
2018 69,616 8,655 354,893 903 12,319
2019 71,508 10,584 454,644 897 13,29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1(第 241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單位:人
技職教育
年別
高職 特殊學校
2016 15,113 4,235
2017 16,132 4,222
2018 16,287 4,038
2019 15,642 3,568
2020 15,042 3,235
資料來源:教育部、勞動部
說明:接受技職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包含就讀綜合高中之學生數據。
13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2(第244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總家數 備查家數 共融、特色遊戲場
新北市 414 270 22
臺北市 432 394 30
桃園市 337 52 17
臺中市 561 90 21
臺南市 337 11 3
高雄市 466 9 -
宜蘭縣 18 5 2
新竹縣 79 4 -
苗栗縣 27 3 1
彰化縣 97 3 -
南投縣 17 0 2
雲林縣 13 0 -
嘉義縣 16 6 -
屏東縣 35 6 2
臺東縣 9 0 -
花蓮縣 26 17 -
澎湖縣 18 1 1
基隆市 32 3 2
新竹市 98 4 21
嘉義市 29 3 1
金門縣 4 3 -
連江縣 - 0 -
全國性 3 0 -
總計 3,068 884 1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總家數係內政部提供。
2. 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該規範修正(106 年 1 月 25 日)前已設置之兒童
遊戲場設施,應於 3 年內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3. 共融、特色遊戲場家數係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分析研究」
時,配合調查之地方政府提供。
13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3(第245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2017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國立嘉義特殊學校共同舉辦「芳心未礙─小探索家的
故宮奇幻旅程」,設置 6 個精彩主題站點,分別為動畫影片欣賞、陶瓷文化、織
品文化、香藝文化、茶文化及虛擬藝廊 VR 體驗,運用複製文物、遊戲輔具、動
畫影片,並搭配多種趣味手作活動,結合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等多感
官體驗,讓學生在充滿趣味的過程中領略文史藝術之美。
2018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導盲犬協會合作「戊戌狗年喜迎上元」特展開幕活動,
邀請臺中惠明學校、臺中啟明學校學生與導盲犬,強化對身心障礙觀眾多元友善
的服務。
配合白手杖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台灣盲人重建院南部院區及中部院
區兩團視障觀眾及陪伴者至南院參與「故宮亞洲藝術節—新加坡月」-「甘榜格南
伊斯蘭教香水體驗」,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國父紀念館辦理「博愛樂悠揚.國館粽飄香」活動,邀請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合唱團學生 22 人及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樂團 6 人表演,並與啟明學校師生一起
2019 進行包粽子體驗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泰國月活動邀請聽障團體到院欣賞泰國面具舞蹈劇
「孔劇(Khon)」,並邀請特教學校參與服飾體驗等活動,拉近觀眾與博物館之
間距離,以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社團法人嘉義市關懷自閉症協會及國立雲林特殊教
2020
育學校學子參訪,及親近故宮資源,以彌平文化落差,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
2019- 國立國父紀念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合辦「線條到網絡:陳澄波與他的書畫收藏展」
,
2020 設置「畫作觸覺體驗區」,提供視覺障礙者參與體驗藝術
13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4(第248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1. 2017 至 2020 年度執行率
單位:個,案,%
年別 參與縣市數 預計收案數 實際收案數 收案達成率
2017 4 1,115 980 87.9
2018 6 1,424 1,212 85
2019 9 1,946 2,074 106.6
2020 11 2,382 3,503 14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2017 至 2020 年度各收案條件之人數
單位:人
收案條件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一) 健康風險因子
目前有吸菸 107 人 269 人 428 人 483 人
目前有喝酒 25 人 74 人 149 人 201 人
多胞胎 25 人 79 人 135 人 224 人
確診為妊娠高血壓 53 人 115 人 197 人 318 人
確診為妊娠糖尿病 74 人 218 人 470 人 802 人
0人
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 14 人 19 人
(2018 年新增)
0人
心理衛生問題 89 人 116 人
(2018 年新增)
(二)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
未滿 20 歲 103 人 250 人 424 人 1,341
低/中低收入戶 57 人 103 人 133 人 165
7人
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
(2020 年新增)
(三) 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 23 人
檢個案之新生兒 (2020 年新增)
總計 980 人 1,212 人 2,074 人 3,503 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同一個案之收案條件可包含 1 項以上之危險因子。
13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7-15(第249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6-10)
單位:%
年別 平均利用率 至少 1 次利用率 至少 4 次利用率
2016 94.8 98.7 97.7
2017 94.7 98.8 97.8
2018 94.5 98.8 97.9
2019 94.3 98.7 97.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平均利用率=(活產孕婦當年及前ㄧ年產檢人次/當年活產孕婦人*10)*100%
2.至少 1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1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3.至少 4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4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附件7-16(第249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6-11)
單位:件,案,%
年別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6 53,438 1,534 27.13
2017 46,413 1,379 25.53
2018 42,953 1,387 24.95
2019 43,878 1,451 26.8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至 18 週進行,故
以全國健保第二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
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情形。
附件7-17(第249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ICD-10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國際死因 死亡原因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分類號碼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O00-O99 所有死亡原因 24 11.6 19 9.8 22 12.2 28 16.0
1 O88 產科栓塞 12 5.8 9 4.6 7 3.9 9 5.1
2 O72 產後出血 5 2.4 4 2.1 3 1.7 5 2.9
伴有(合併或併
3 O14 發)明顯蛋白尿的 1 0.5 1 0.5 3 1.7 3 1.7
妊娠性高血壓
其他 6 2.9 5 2.6 9 5.0 11 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3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說明:
1. 2016 年出生數計 207,600 人;2017 年出生數計 194,616 人;2018 年出生數計 180,656
人;2019 年出生數計 175,074 人。
2. 孕婦其他死亡原因包含:異位妊娠(子宮外孕)、子癲症、未特定的母體高血壓、妊娠期
生殖泌尿道感染(症)、其他已知或疑似胎兒問題的母體(醫療)照護、胎盤早期剝離、產
程(臨產)及分娩其他併發症、其他產科病況。
3. 關於孕婦死亡率增加之可能原因:
(1) 孕產婦平均生育年齡高齡化:依人口統計資料顯示,2018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以上者共計 54,406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1%;2019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以
上者共計 54,162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9%。另,2019 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 32.12 歲、
生育第 1 胎平均年齡為 31 歲,2019 年(31 歲)較 2009 年(29.3 歲)上升 5.8%。
(2) 妊娠風險因子:高血壓、子癲前症、糖尿病等,為主要常見之孕期合併症,國內外統
計數據顯示,高齡產婦的子癲前症風險平均比一般孕婦高出近兩倍。世界衛生組織
(WHO)2014 年的跨國研究顯示,35 歲以上高齡產婦,與 20 至 35 歲間的孕婦相
比,罹患子癲前症的風險高出 1.78 倍。
(3) 出生人數減少:因孕婦死亡人數較少,加上出生人數減少,每年新增或減少 1-2 名個
案,皆會對統計數字產生影響,造成死亡率值大幅變動。
(4) 為改善孕產婦死亡統計品質,衛福部統計處依國際作法,於 2014 年將「懷孕情形」
欄位納入新版死亡證明書,1042015 年孕產婦死亡率資料已與國際作法一致,較趨近
完整,並還原真正死因及過去死亡人數低估情形。
4. 與 OECD 國家(34 個國家)相比(2017 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2019 年,16 0/0000),排名
第 34 名,低於墨西哥,高於匈牙利、土耳其、葡萄牙、紐西蘭、智利、芬蘭、韓國、捷
克共和國、立陶宛、希臘、加拿大、英國、愛爾蘭、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拉
脫維亞、瑞士、比利時、日本、瑞典、西班牙、德國、義大利、以色列、奧地利、波蘭、
荷蘭、澳大利亞、丹麥、愛沙尼亞、冰島、盧森堡及挪威。
13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18(第 253 點)2018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單位:歲,人,%
出生體重(公克)
產婦 總計 未滿 2500 公克
2500 公克以上
年齡 (低出生體重)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632 100.00 93 14.72 539 85.28
18-19 1,787 100.00 212 11.86 1,575 88.14
20-24 15,580 100.00 1,391 8.93 14,189 91.07
25-29 42,401 100.00 3,475 8.20 38,926 91.80
30-34 66,161 100.00 6,102 9.22 60,059 90.78
35-39 45,524 100.00 5,174 11.37 40,350 88.63
40-44 8,565 100.00 1,075 12.55 7,490 87.45
45-49 403 100.00 91 22.58 312 77.42
≧50 31 100.00 12 38.71 19 61.29
合計 181,084 100.00 17,625 9.73 163,459 90.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19(第 253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
單位:克,週,人,%
嬰兒狀況 活產嬰兒數 百分比
體重
<1,500 373 3.6
1,500-2,499 3,092 30.2
≥2,500 6,770 66.2
週數
<37 3,712 36.3
37-41 6,514 63.6
≥42 9 0.1
外觀明顯先天缺陷 79 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107 年人工生殖施術結果分析年報。
14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0(第 253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單位:人,%
發現異 完成確 確診聽 完成確
年別 篩檢人數 篩檢率 應確診數
常數 診人數 損人數 診率
2016 204,964 98.9 2,417 2,296 2,282 1046 99.4
2017 192,306 98.9 2,181 2,094 2,069 978 98.8
2018 177,595 98.8 2,018 1,926 1,911 889 99.2
2019 172,520 98.9 2,116 2,007 1,998 907 9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0 至 2011 年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新生兒聽力篩檢;2012 年 3 月 15 日起全面補助新生兒
聽力篩檢,2013 年起成果為當年出生個案追蹤至隔年 6 月底統計結果。
附件 7-21(第 253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單位:案,%,人
年別 篩檢案數 篩檢率 發現異常個案數
2016 207,420 99.5 4,191
2017 193,651 99.9 3,670
2018 180,488 99.4 3,657
2019 175,514 99.7 3,88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22(第 253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1. 總利用率
單位:人次,%
男 女
項目
總人次 總利用率
年別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16 1,129,651 78.7 584,708 78.6 691,131 78.8
2017 1,102,846 77.7 570,293 77.5 532,550 77.9
2018 1,071,399 78.4 553,350 78.2 518,049 78.6
2019 1,048,240 80.3 (暫無資料更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總利用率=未滿 7 歲兒童當年度接受預防保健人次/該年中人口數推估(0 歲人口數
ⅹ3 次+1 歲人口數ⅹ2 次+2 歲人口數ⅹ1 次+[3 歲+4 歲+5 歲+6 歲人口數 ] /4 ⅹ1 次)
ⅹ100%。
14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 各次利用率
單位:%
平均
年別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利用率
2016 80.2 84.2 95.2 88.6 37.8 79.4 87.8 78.7
2017 78.7 82.6 92.9 83.4 61.8 73.1 73.7 77.7
2018 81.3 84.2 93.1 83.2 73.0 68.7 69.4 78.4
2019 83.8 85.7 92.6 82.8 76.6 69.4 74.8 80.3
資料來源:健保署提供之兒童預防保健經費核銷檔及內政部 7 歲以下兒童年中人口數。衛生
福利部
說明:7 歲以下 7 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年齡層為 0 至 2 個月、2 至 4 個月、4 至 10 個月、10
至 18 個月、1.5 歲至 2 歲、2 至 3 歲、3 至未滿 7 歲,7 次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
(身長、體重、頭圍、營養狀態、一般檢查、髖關節篩檢、隱睪、眼睛檢查、心雜
音、口腔檢查等)及發展診察。
附件7-23(第253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6-16)
單位:人,%
疑似異常個案
年別 幼童數 篩檢數 篩檢率 初篩異常率 異常確診率
完成確診率
2016 366,484 360,998 98.5 15.11 98.9 79.54
2017 419,556 427,117 101.8 14.92 99.53 80.31
2018 413,134 421,948 102.1 15.54 99.59 80.17
2019 398,609 415,085 104.1 15.17 99.96 80.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4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4(第 254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劑別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 日本腦炎疫苗
結合型肺炎鏈球 水痘 麻疹腮腺炎德國
卡介苗 五合一疫苗 B 型肝炎疫苗 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
菌疫苗 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麻痺混合疫苗
年別 單一劑 第三劑 第四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二劑 第三劑 單一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四劑 單一劑
2016 98.21 97.55 94.66 98.72 97.79 96.41 93.34 97.92 98.16 97.35 96.12 93.58 96.70 94.63
2017 97.52 97.78 88.04 98.68 97.85 97.95 95.75 98.15 98.43 95.73 96.32 93.51 94.58 94.06
2018 97.95 98.03 95.23 98.85 98.07 97.92 95.76 98.23 98.57 96.61 97.09 82.88 95.53
2019 98.15 98.29 96.03 98.96 98.44 98.21 96.39 98.57 98.86 97.21 97.45 90.93 96.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015 年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納入常規預防接種,2016 年納入統計。
2.2017 及 2018 年因涉疫苗轉銜接種,部分已完成 3 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兒童,其銜接之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須至滿五歲至
入國小前接種。
14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5(第 257 點)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力統計
1.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學校
應編護理人員人數 學校聘任校護人數 不足人數
校數(校) 多編人力 聘任率
(正式員額) (含約聘僱) (含未編員額)
縣市別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職 職 職 職 職
基隆市 40 11 4 55 43 12 4 59 43 12 5 60 0 0 0 0 0 0 1 1 100.00 100.00 125.00 101.69
臺北市 140 59 37 236 191 78 69 338 195 80 78 353 0 0 0 0 4 2 9 15 102.09 102.56 113.04 104.44
新北市 206 61 32 299 292 91 58 441 293 92 59 444 0 0 0 0 1 1 1 3 100.34 101.10 101.72 100.68
桃園市 185 57 17 259 235 84 31 350 219 76 31 326 16 8 0 24 0 0 0 0 93.19 90.48 100.00 93.14
新竹市 30 13 3 46 42 18 6 66 42 18 6 66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新竹縣 84 29 2 115 102 32 3 137 101 32 3 136 1 0 0 1 0 0 0 0 99.02 100.00 100.00 99.27
苗栗縣 111 30 4 145 117 32 4 153 117 34 4 155 0 0 0 0 0 2 0 2 100.00 106.25 100.00 101.31
臺中市 229 70 28 327 286 91 50 427 286 92 53 431 0 0 0 0 0 1 3 4 100.00 101.10 106.00 100.94
彰化縣 171 38 5 214 185 46 10 241 180 40 4 228 5 2 6 13 0 0 0 0 97.30 95.65 40.00 94.61
南投縣 137 31 1 169 141 33 2 176 124 31 2 157 17 2 0 19 0 0 0 0 87.94 93.94 100.00 89.20
雲林縣 151 29 4 184 155 30 6 191 158 33 6 197 0 0 0 0 3 3 0 6 101.94 110.00 100.00 103.14
嘉義市 19 8 0 27 23 10 0 33 24 11 0 35 0 0 0 0 1 1 0 2 104.35 110.00 無需聘任 106.06
嘉義縣 122 23 2 147 125 24 3 152 127 25 2 154 0 0 1 1 2 1 0 3 101.60 104.17 66.67 101.32
臺南市 209 58 4 271 238 71 6 315 245 71 6 322 0 0 0 0 7 0 0 7 102.94 100.00 100.00 102.22
高雄市 240 80 28 348 282 101 49 432 262 94 40 396 20 7 9 36 0 0 0 0 92.91 93.07 81.63 91.67
屏東縣 163 35 4 202 165 38 6 209 166 38 7 211 0 0 0 0 1 0 1 2 100.61 100.00 116.67 100.96
花蓮縣 101 23 2 126 102 25 2 129 103 25 2 130 0 0 0 0 1 0 0 1 100.98 100.00 100.00 100.78
宜蘭縣 73 23 1 97 77 26 1 104 77 26 1 104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臺東縣 87 21 1 109 87 22 1 110 87 22 1 110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澎湖縣 37 14 0 51 37 15 0 52 10 7 0 17 27 8 0 35 0 0 0 0 27.03 46.67 無需聘任 32.69
金門縣 18 5 0 23 19 5 0 24 19 5 0 24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連江縣 3 5 0 8 3 5 0 8 3 5 0 4 0 4 0 4 0 0 0 0 100.00 20.00 無需聘任 50.00
總計 2556 723 179 3458 2947 889 311 4147 2881 869 310 4060 86 31 16 133 20 11 15 46 97.76 97.75 99.68 97.90
資料來源:教育部
14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 地方政府所屬私立學校
應編護理人員人數 學校聘任校護人數 不足人數
校數(校) 多編人力 聘任率
(正式員額) (含約聘僱) (含未編員額)
縣市別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高中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職 職 職 職 職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北市 8 1 31 40 9 1 38 48 10 1 34 45 0 0 4 4 1 0 0 1 111.11 100.00 89.47 93.75
新北市 5 0 31 36 6 0 46 52 4 0 46 50 2 0 0 2 0 0 0 0 66.67 無需聘任 100.00 96.15
桃園市 2 3 17 22 2 3 28 33 2 3 28 33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新竹市 1 1 0 2 1 2 0 3 1 4 0 5 0 0 0 0 0 2 0 2 100.00 200.00 無需聘任 166.67
新竹縣 2 1 0 3 3 1 0 4 2 1 0 3 1 0 0 1 0 0 0 0 66.67 100.00 無需聘任 75.00
苗栗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中市 4 2 24 30 5 2 40 47 4 2 36 42 1 0 4 5 0 0 0 0 80.00 90.00 100.00 89.36
彰化縣 0 0 3 3 0 0 5 5 0 0 4 4 0 0 1 1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80.00 80.00
南投縣 1 1 0 2 1 1 0 2 4 1 0 5 0 0 0 0 3 0 0 3 400.00 100.00 無需聘任 250.00
雲林縣 3 2 0 5 3 3 0 6 3 2 0 5 0 1 0 1 0 0 0 0 100.00 66.67 無需聘任 83.33
嘉義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嘉義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臺南市 1 1 0 2 1 1 0 2 1 1 0 2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高雄市 0 1 10 11 0 1 18 19 0 0 13 13 0 1 5 6 0 0 0 0 無需聘任 0.00 72.22 68.42
屏東縣 1 1 0 2 1 1 0 2 1 1 0 2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無需聘任 100.00
花蓮縣 1 0 0 1 1 0 0 1 1 0 0 1 0 0 0 0 0 0 0 0 100.00 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100.00
宜蘭縣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0 0 0 0 0 0 0 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臺東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澎湖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無需聘任無需聘任 無需聘任 -
總計 30 15 117 162 34 17 176 227 34 17 162 213 4 2 14 20 4 2 0 6 100.00 100.00 92.05 93.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4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6(第 258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單位:人
新通報愛滋病毒感染者
年別 性別
人數 每十萬人口所佔比例
女 0 0
2016
男 17 0.81
女 2 0.11
2017
男 25 1.22
女 0 0
2018
男 18 0.90
女 3 0.17
2019
男 12 0.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6 年至 2019 年通報確診當下為 18 歲以下兒少人數。
2. 分母為各年度未滿 18 歲之男性及女性人數。
附件 7-27(第 258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單位:人,%
居住情形 個案數 比率
與家人居住 28 88%
在外求學租屋 2 6%
安置於機構 2 6%
總計 32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資料截算至 2020 年 6 月。
附件 7-28(第 258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單位:人
疾病
年度 性別 總計
梅毒 淋病
女 4 46
2016 175
男 30 95
女 1 50
2017 175
男 27 97
女 3 25
2018 134
男 28 78
女 7 29
2019 160
男 38 8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係統計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兒少。
14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29(第 259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7,562 48,393,000
2017 43,112 48,780,000
2018 51,973 39,200,000
2019 53,814 39,957,0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係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
每月最高 3,000 元至 5,000 元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
附件 7-30(第 260 點)《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辦理情形
單位:人,點,家
年別 收案人數 經費支出 參與院所數
2016 981 1,455,400 28
2017 954 1,890,200 22
2018 1,475 3,513,200 29
2019 1,497 4,126,800 27
2020(第 1-3 季) 1,510 1,768,000 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1(第 26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單位:%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類別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適中 64.0 63.9 64.2 63.7 64.6 62.8 64.8 62.4
過輕 7.9 6.7 8.2 6.9 7.9 6.5 8.0 6.3
過重 13.2 12.7 13.0 12.6 12.9 12.9 12.8 13.0
肥胖 14.9 16.8 14.6 16.9 14.6 17.7 14.3 1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BMI 值計算。
2.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數據係配合學生健康檢查以學年度統計,並於每年 6 月彙整完
畢。
14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2(第 282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單位:人,%
兒少 兒少 兒少 補助兒少健保人數
項目
人口總數 投保人數 投保比率 身心障 原住民 弱勢
年別
(A) (B) (B/A) 礙兒少 兒少 兒少
2016 3,987,202 3,892,785 97.63 44,674 29,978 1,025
2017 3,900,662 3,807,548 97.61 43,555 28,516 1,130
2018 3,778,520 3,692,105 97.71 42,255 27,664 1,216
2019 3,702,207 3,619,842 97.78 42,085 27,222 1,13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之資格認定: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二、因懷孕或生
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
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14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3(第 283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單位:人,%
貧窮人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 中低收入戶兒少
兒少
年別 總人口數 總計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人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2016 23,539,816 3,987,202 682,207 2.90 324,046 1.38 358,161 1.52 117,012 2.93 17.15 135,819 3.41 19.91
2017 23,571,227 3,900,662 667,682 2.83 317,257 1.35 350,425 1.49 109,281 2.80 16.37 130,804 3.35 19.59
2018 23,588,932 3,778,520 649,994 2.76 311,526 1.32 338,468 1.43 103,575 2.74 15.93 121,967 3.23 18.76
2019 23,603,121 3,702,207 638,707 2.71 304,470 1.29 334,237 1.42 98,508 2.66 15.42 118,589 3.20 18.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4(第 283 點)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數據
單位:人,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項目
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012 2,417 3,967
中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886 4,226 7,123
長期安置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0 534 585
總計 2,898 7,177 11,675
申請開戶率 31% 44% 49%
帳戶儲金總金額(元) 47,627,264 153,856,203 345,104,0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資格為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i. 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ii.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者。
iii.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14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5(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1,134,366 3,474,756,781 1,014,585 3,180,840,081 960,402 3,007,666,175 896,974 2,811,199,798
新北市 180,151 417,590,868 133,946 359,580,419 121,775 326,675,095 110,534 296,326,001
臺北市 166,192 934,859,554 157,998 875,423,753 149,748 825,967,115 141,737 777,866,422
桃園市 76,214 205,396,730 79,242 213,557,190 81,785 220,410,575 89,184 240,350,880
臺中市 181,667 489,592,565 148,998 401,549,610 147,435 397,337,325 140,462 378,545,090
臺南市 61,461 165,637,395 55,588 149,809,660 51,114 137,752,230 44,462 119,825,090
高雄市 150,891 405,800,305 130,114 350,027,620 108,920 293,304,774 94,835 255,580,325
宜蘭縣 18,820 50,694,827 16,449 44,310,686 15,133 40,757,677 13,834 37,208,339
新竹縣 18,058 48,666,310 17,033 45,903,935 16,266 43,836,870 15,117 40,740,315
苗栗縣 21,457 57,826,615 17,561 47,326,895 16,759 45,165,505 15,877 42,788,515
彰化縣 26,258 70,900,060 25,960 69,962,200 25,871 69,722,345 25,114 67,682,230
南投縣 17,053 46,276,635 16,300 43,928,500 15,088 40,598,537 13,471 36,304,345
雲林縣 33,609 90,576,255 34,611 93,276,645 33,946 90,972,910 30,732 83,443,681
嘉義縣 11,852 31,962,485 10,416 28,071,120 10,010 26,976,950 9,346 25,187,470
屏東縣 56,892 153,260,021 54,663 147,314,801 53,468 144,096,260 50,779 136,849,405
臺東縣 38,024 102,474,680 36,839 99,281,105 34,828 93,861,460 28,650 77,211,750
花蓮縣 33,421 90,069,595 32,992 88,913,440 35,363 95,303,285 33,183 89,428,185
澎湖縣 5,785 15,590,575 5,191 13,989,745 4,516 12,170,620 3,725 10,038,875
基隆市 14,914 40,193,230 19,649 52,954,055 18,276 49,253,820 15,459 41,662,005
新竹市 12,724 34,291,180 12,422 33,477,290 11,716 31,556,481 11,612 31,294,340
嘉義市 7,373 19,871,308 7,266 19,581,870 7,338 19,775,910 7,231 19,487,545
金門縣 1,261 2,626,491 1,069 2,023,248 752 1,558,896 1,318 2,732,214
連江縣 289 599,097 278 576,294 295 611,535 312 646,7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6(第 283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7(第 286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20)
單位:人,家,%
居家式 機構式
未滿 2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托育供給
年別 歲兒童 居家托育人員 私立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覆蓋率
數
登記托育人員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2016 412,880 24,259 23,611 710 12,174 98 3,143 9.4
2017 393,623 25,750 24,015 784 13,744 123 3,838 10.6
2018 367,832 26,240 25,364 852 15,528 182 4,479 12.3
2019 351,426 26,272 25,379 925 16,432 216 5,030 13.3
2020 334,680 27,099 26,161 1,003 18,644 264 5,932 15.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未滿 2 歲兒童送托率=未滿 2 歲家外送托總人數(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當年度未
滿 2 歲兒童數×100%。
附件 7-38(第 286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1) 2017 至 2019 年度共累計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951 班,增加約 2 萬 5,000 餘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達 20.8
萬個名額。另 2019 年完成備查之準公共幼兒園計 1,098 園,增加逾 11 萬個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平價幼兒園比率從 38.8%(公共化)
提高到 55.1%(公共化及準公共)成長逾 16%,合計提供近 32 萬個平價就學機會。
(2) 為落實政策便民之效能,本部國教署已建置全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管理系統、協調各有關機關資料介接,簡化申請及審核相關作業流程,
並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幼兒家長諮詢,此外,亦透過推播相關宣傳影片,以利幼兒家長知悉相關資訊及可獲得之政府協助。
15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39(第 286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單位:%
學年度 入園率
105 96.28
106 96.85
107 95.77
108 96.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40(第 286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1. 受益人數與補助金額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83,893 43,647 40,246 1,486,196,848
2017 90,133 46,978 43,155 1,578,854,494
2018 95,950 50,034 45,916 1,959,770,680
2019 68,040 35,743 32,297 2,528,500,6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托育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
單位:元,月
公 共 化 ( 公 設 民 營 托 嬰 中 準公共 (簽約之私立托嬰
補助金額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
補助條件 第3胎 第3胎
第1胎 第2胎 第1胎 第2胎
以上 以上
稅率未達 20% 3,000 4,000 6,000 7,000
2018/8/1~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8,000 9,000
2021/7/31
低收入戶 7,000 8,000 10,000 11,000
稅率未達 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2021/8/1~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2022/7/31
低收入戶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稅率未達 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2022/8/1
起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托育費用補助自 2021 年 8 月起分兩階段提高金額,第一階段自 2021 年 8 月起增加
1,000 元,第二階段自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 1,500 元;另自 2021 年 8 月起提前自第二
胎加發 1,000 元,並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的規定。
2021 年預計 7.7 萬人受益。
15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1(第 286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1.受益人數與補助金額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263,520 136,616 126,904 5,193,371,012
2017 258,364 134,185 124,179 5,069,596,976
2018 393,641 203,831 189,810 6,435,651,337
2019 447,765 231,920 215,845 8,727,200,906
2020 341,329 176,425 164,904 4,825,914,9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原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於 2018 年 8 月取消未就業限制。
2. 育兒津貼補助金額一覽表
單位:元
排序
第 1 名子女 第 2 名子女 第 3 名以上子女
經濟條件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2,500 3,500
2018/8/1~
2021/7/31 中低收入戶 4,000 5,000
低收入戶 5,000 6,000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3,500 4,000 4,500
2021/8/1~
2022/7/31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低收入戶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2022/8/1
起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低收入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育兒津貼自 2021 年 8 月起分兩階段提高金額,第一階段自 2021 年 8 月起增加 1,000
元,並提前至第二胎加發補助,第二階段自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 500 元。
15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2(第 286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附 6-22)
單位:家,千元
項目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年別
2016 214 13,241
2017 180 12,170
2018 238 16,242
2019 308 22,123
合計 1,426 99,166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7-43(第 286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首附 5-15)
單位:%
年別 合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16 51.6 1.4 50.2
2017 63.4 1.3 62.1
2018 65.6 1.2 64.4
2019 67.4 1.2 66.2
資料來源:勞動部
15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7-44(第 287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附 6-23)
單位:戶
育有未成年子 安置、寄養結束無 受家暴及性侵害之
年別 申請項目 總計 特殊境遇家庭 單親家庭 三代同堂
女 3 人以上 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 被害者及其子女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6 240 0 10 29 - 147
2016
租金補貼 13,209 5,552 1 158 812 - 6,686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03 252 0 10 15 - 126
2017
租金補貼 13,012 5,277 3 145 739 - 6,848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74 277 0 11 27 - 159
2018
租金補貼 13,206 5,218 3 137 778 - 7,070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92 270 0 32 28 - 162
2019
租金補貼 13,722 5,168 4 283 698 - 7,569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86 1,735 0 100 191 1,182 1,078
總計
租金補貼 111,067 37,339 39 1,403 5,210 26,595 40,481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7-45(第 288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單位:萬戶,億元
年別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16 62.6 7.0
2017 62.8 6.7
2018 61.0 20.5
2019 - -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1.年別指課稅年度。
2.2016及2017年度為核定數、2018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9年度尚無資料。
3.2018年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156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1(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附 7-2)
1.全國專任教師
單位:人,%
全國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95,081 48,063 54,575 12.22 10.97 16.42
106 94,403 46,770 53,962 12.00 10.63 15.92
107 95,670 46,452 52,963 11.96 10.19 15.31
108 96,604 46,606 52,153 12.12 9.87 14.58
資料來源:教育部
2.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
單位:人,%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7 12,398 4,847 1,612 5.23 7.69 9.4
108 12,413 4,762 調查中 5.13 7.18 調查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 2017 年 12 月 6 日發布,爰提供自 2018 年起之偏遠
地區學校相關數據。
附件 8-2(第 292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單位:人
代理教師人數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1,044 5,602 3,436 2,166 922 調查中
106 11,704 5,325 3,742 2,448 859 調查中
107 13,020 5,762 3,980 2,774 929 調查中
108 13,986 6,563 4,220 2,833 942 調查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
157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3(第 292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
國小畢業生 國中畢業生 升學率
學年度
升學率 升學率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科
2016 100.00 99.75 95.80 79.33
2017 100.00 99.78 95.95 79.25
2018 100.00 99.80 94.30 79.42
2019 100.00 99.78 93.04 79.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4(第 292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單位:%
國小 國中
學年度 6~11 歲 12~14 歲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105 97.37 97.45 97.29 97.76 97.80 97.72
106 97.23 97.28 97.17 97.68 97.75 97.60
107 97.09 97.14 97.04 97.47 97.48 97.46
108 96.98 97.03 96.93 97.29 97.28 97.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淨在學率=各該級教育相當學齡學生人數÷各該相當學齡人口數×100(人口數資料採
每年 8 月底人口數計算)。
附件 8-5(第 293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單位:人次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
105 4,985 3,183 1,015 787
106 5,598 3,663 1,005 930
107 7,282 4,385 1,414 1,483
108 8,245 5,058 1,610 1,577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8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6(第 29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單位:人,%
懷孕人數 繼續就學人數 比率
學年度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105 233 105 165 88 70.08 83.81
106 238 76 177 70 74.37 92.11
107 325 87 246 85 75.70 97.7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為求統計數字精準,自 108 學年度起,學生懷孕人數將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資料比對,相關
數據需俟 2021 年 4 月後產出。
2.繼續就學係指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不因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事由而申
請休學或退學。
3.查 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各縣市回復國小學生懷孕人數均為 0 人。
附件 8-7(第 300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人數
單位:人次
學年度 106 107 108 109
人次 1,110,793 1,016,431 929,810 568,14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8(第 300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單位:新臺幣元
學校公私立別
學生就讀學制
公立 私立
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6,240 元 12,170 元至 23,484 元
農業類、工業類、商業類、
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專業群科、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建教合作教 藝術與設計類之設計 群
(一年級、二年級)
育班、實用
藝術與設計類之藝術 群
技能學程
(一、二年級)、藝術類(三 6,240 元 25,730 元至 34,567 元
年級)
進修部(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9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9(第 302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單位:人次,人,元
高中職
學年度 項目 總計
公立 私立
貸款人次 16,846 1,799 15,047
106 貸款人數 10,428 1,207 9,221
貸款金額 252,308,494 28,449,951 223,858,543
貸款人次 14,710 1,871 12,839
107 貸款人數 9,189 1,213 7,976
貸款金額 234,568,209 30,218,923 204,349,286
貸款人次 11,564 1,810 9,754
107 貸款人數 10,570 1,598 8,972
貸款金額 211,191,617 35,593,690 175,597,92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於 2014 年實施高中職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後,就學貸款之申請人數與金額逐年下調。
2.以 107 學年度設算,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為 9,189 人,平均每學年貸款金額為 2 萬 5,528
元,學生於畢業後 1 年開始償還,還款期限如為 6 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4 元;如
搭配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還款措施,學生畢業後 1 年原應開始償還之貸款,
可申請至多 8 年內暫不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後可再申請 8 年僅負擔利息 57 元,並於第
17 年起按月攤還本息 828 元,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仍為學生可負擔之範圍。
160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0(第 302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 高雄銀行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
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承貸地區 臺北市 高雄市
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撥付學期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106-1 4,226,652 36,282,804 40,509,456 11,277 0 11,277 122,119 566,694 688,813
106-2 3,978,732 32,907,577 36,886,309 10,880 0 10,880 131,908 574,229 706,137
107-1 3,525,427 28,358,170 31,883,597 10,026 0 10,026 122,548 573,823 696,371
107-2 3,379,773 26,377,138 29,756,911 10,300 0 10,300 123,680 576,482 700,162
108-1 3,068,750 23,164,454 26,233,204 10,563 0 10,563 120,418 547,656 668,074
108-2 2,804,892 20,643,351 23,448,243 9,266 0 9,266 117,742 518,667 636,40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包含歷年度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之利息補助,非單純為學年度申請之資料(包含前學年度學生申請政府應付之利息資料)。
161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1(第 308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單位:個,人
年別 參與縣市數 參與學校(單位)數 返國服務志工人數 受益學生人數
2016 19 67 469 3,364
2017 17 67 452 3,529
2018 17 86 605 4,194
2019 17 93 561 4,293
2020 1 6 32 300
總計 71 319 2,119 15,680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說明:
1.統計資料含寒假(南半球)及暑假營隊。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附件 8-12(第 316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1. 各學年度總計
單位:人,%
學年度 學生總數 總再輟率 總復學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2016 1,839,627 50.64 85.43 560 0.030
2017 1,786,590 48.86 86.74 465 0.026
2018 1,777,276 47.32 85.49 510 0.029
2019 1,771,384 49.35 87.63 425 0.0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再輟率=總再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2. 總復學率=(該學年度復學人數+非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尚輟人數)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3. 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尚輟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2. 該學年度各年級輟學人數分布一覽表
單位:人
學年度 1 年級 2 年級 3 年級 4 年級 5 年級 6 年級 7 年級 8 年級 9 年級 總計
2016 118 58 52 85 125 473 1,052 1,435 48 3,446
2017 63 51 41 60 69 126 481 932 1,299 3,134
2018 64 58 47 45 53 92 470 933 1,375 3,137
2019 1 60 44 52 42 70 495 981 1,341 3,08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原新生未入學及中輟生通報,皆統一至「中輟通報系統」進行通報登錄。因應法
規修訂,105 年至 106 年間完成「學生資源網」系統建置,以供新生未入學個案通報,
至始與中輟生通報系統分開獨立通報,爰 105 學年度 1 年級輟學人數及 9 年級輟學人
數,與次一學年度相較會有驟減及驟增之情形。
162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3(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全國高級中等學 國立學校 縣市立學校 私立學校 全國
學年度 中離人數
校學生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率
105 776,113 21,615 4,313 3,566 13,736 2.785
106 745,464 20,282 4,441 3,326 12,515 2.721
107 696,875 16,691 3,691 3,155 9,845 2.395
108 642,812 14,587 3,554 2,801 8,232 2.26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中離人數係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稱《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視為休學之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休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
證明書之學生。
2.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當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2011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4. 108 學年度中離人數總計 1 萬 4,587 人,中離因素以個人因素最高,共計有 9,484 人,佔
65%,其次為學校因素共計 2,739 人,佔 18.8%;其中個人因素中最高為因志趣不合者,
計有 5,054 人,佔 34.6%;學校因素中最高為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者,計有 1,028 人,
佔 7.0%。
附件 8-14(第 3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單位:人,學年度
年度
2016 2017 2018 2019
年級別
一年級 13,688 12,103 9,110 7,991
二年級 5,683 6,047 5,469 4,522
三年級 2,244 2,132 2,112 2,074
合計 21,615 20,282 16,691 14,58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當學年度結束之 7 月 31 日為準。
附件 8-15(第 320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別 扶助人數 具輔導成效人數
2017 431 377
2018 497 343
2019 382 26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原《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更名。
163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6(第 32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1.年度合計
單位:人
學年 離校 畢業生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度 時間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年
104 250,172 206,481 82.54 28,901 11.55 12,959 5.18 1,831 0.73
6月
2017 年 96,730 96,663 15,867 11,406 8,133 3,275 942 626
105 233,642
6月
2018 年 99,544 99,855 16,982 11,013 8,380 4,058 937 519
106 241,288
6月
2019 年 94,539 95,875 15,483 10,278 8,777 4,420 969 681
107 231,022
6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之事實為準。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5 7,367 2,004 920 1,794 935 999 520 128 67
106 8,278 2,297 1,072 21,97 1,011 963 594 101 43
107 8,128 2,212 1,060 2,025 995 1,037 557 151 6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3.全國國中畢業生升學數據
單位:人
已升學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105 236,042 121,552 113,976
106 224,751 116,303 107,994
107 209,978 109,181 100,33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164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17(第 326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單位:校,%
參與國際交流 占全國中小學 各級學校參與國際交流之比率
年別
之校數 總校數之比率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16 1,480 35.73 27.13 42.89 69.64
2017 1,544 37.27 27.58 46.58 73.02
2018 1,583 38.22 27.20 49.84 76.59
2019 1,454 35.10 26.83 47.42 57.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18(第 32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用資訊科技導入多元工具及資源協助教師豐富教材內容設計,並協助 2 所小學與 4 所
中學打造友善資訊教學環境,亦適時回應露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改採線上教學之需求,
提升教師教學質量及學童學習動機。
二、國合會海外志工服務團自 2016 年迄今總計派遣達 54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國、吐瓦
魯、尼加拉瓜及史瓦帝尼等 9 個國家,協助小學、國高中之英文、數理、會計、商概、
電腦、資通訊、桌球、音樂及舞蹈等教學工作以及英語和音樂師資培訓等服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8-19(第 339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單位:班,人
語言別 開班數 學生人數
原住 原住
學年度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民語 民語
105 91,711 70,280 9,982 11,449 1,339,719 1,154,153 136,113 49,453
106 58,617 40,086 8,548 9,983 1,063,362 908,062 110,353 44,947
107 60,905 41,182 9,212 10,511 1,140,968 969,967 127,748 43,2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5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0(第 339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A 卷(基礎級、初級) B 卷(中級、中高級) B 卷(高級、專業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1571 864 55.00 201 86 42.79 5 0 0.00
2017 2315 1393 60.17 216 97 44.91 8 1 12.50
2018 3969 1805 45.48 332 110 33.13 17 2 11.76
2019 5189 2052 39.55 386 95 24.61 28 2 7.14
2020 7337 3292 44.87 395 115 29.11 31 2 6.45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21(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6,629 5,910 89.15 7,375 3,270 51.53 3,375 1,587 47.02
2017 7,095 6,501 91.63 5,380 1,922 45.58 1,961 717 36.56
2018 10,433 9,250 88.66 8,536 2,422 36.65 2,155 399 18.52
2019 12,577 11,231 89.44 9,950 2,117 30.12 2,026 498 24.58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166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2(第 339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年齡 應考人數 通過人數 通過率
8 183 50 27.32%
9 544 195 35.85%
10 1,443 575 39.85%
11 2,393 1,082 45.22%
12 2,758 1,081 39.20%
13 3,010 1,212 40.27%
14 2,847 1,094 38.43%
15 1,397 535 38.30%
16 941 362 38.47%
17 964 365 37.86%
18 418 164 39.23%
19 148 62 41.89%
總計 17,046 6,777 39.76%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附件 8-23(第 35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
計畫情形(首附 8-25)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多元文化 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16 56 85,815,105 25 64,981,495 31 20,833,610
2017 75 66,382,893 31 34,116,227 44 32,266,666
2018 86 92,516,951 41 76,161,768 45 16,355,183
2019 95 98,331,694 50 72,105,574 45 26,226,120
2020 119 84,371,699 59 75,556,997 60 8,814,70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2016 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
及在臺需求規劃辦理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提供經費補助。
附件 8-24(第 364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167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單位:人次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社教機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356,900 347,915 339,103 377,811 335,436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202,430 193,730 104,179 172,652 116,041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53,741 66,849 73,158 64,359 45,743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379,346 339,108 275,698 306,737 308,55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145,062 141,600 142,858 203,659 198,48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5,493 4,466 5,579 3,138 519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421,182 296,670 270,175 328,244 259,487
國家圖書館 55,871 55,043 54,728 55,801 62,046
總計 1,620,025 1,445,381 1,265,478 1,512,401 1,326,3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皆為免費入館,其中:
(1) 國家圖書館係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館藏著重在學
術性質的書籍,限制入館年齡須為 16 歲以上,爰本表所提供國家圖書館之資料為 16
至 18 歲之入館人次統計。
(2)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定位為公共圖書館,以全民為服務對象,惟未
區分年齡統計入館人次,爰未列入本表。
168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5 (第 364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單位:人次
場所名稱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備註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40,592 185,069 135,117 133,966 115,585 統計優惠票(6-12 歲)+學生票
國立國父紀念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372,322 144,697 165,792 172,400 98,246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歷史博物館 0 (修館 0 (修館
8,800 10,702 7,015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整建中) 整建中)
國立臺灣博物館 169,733 143,435 172,194 179,976 173,034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6,535 25,671 30,200 43,920 67,809 以免票+學生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美術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家人權博物館 - - - - 31,436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109 年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2,636 3,722 3,696 6,891 4,831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210,584 202,337 212,440 197,178 7,630 以半票、家庭票、免票人數按比例概估
國立臺灣文學館 32,983 39,218 35,336 34,965 15,207 剪票人員統計(目視)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2019 年 配合園區進行文資修復作業,基於安全考量,導覽
尚未 尚未 尚未
8 月 15 225 參觀人有年齡管制限制,並採上網預約申請週三、
成立 成立 成立
日成立 六導覽,非全園開放參觀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28,591 109,179 53,096 49,074 23,154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243,891 214,341 195,518 139,229 75,488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6,610 6,530 6,740 6,125 4,980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總計 1,243,277 1,084,901 1,017,144 963,724 617,625
資料來源:文化部
169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8-26 (第 364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社福設施 社會教育機構 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 體育場館 其他 合計
新北市 72 104 12 19 292 499
臺北市 22 6 42 35 182 287
桃園市 28 2 13 20 317 380
臺中市 17 45 24 20 241 347
臺南市 23 1 10 13 501 548
高雄市 7 65 10 16 295 393
宜蘭縣 14 - 15 12 - 41
新竹縣 1 - 4 8 - 13
苗栗縣 7 - 5 33 228 273
彰化縣 7 4 5 13 - 29
南投縣 1 1 1 1 1 5
雲林縣 9 21 12 6 155 203
嘉義縣 4 20 1 8 349 382
屏東縣 4 38 2 27 17 88
臺東縣 10 16 3 9 79 117
花蓮縣 6 2 6 9 96 119
澎湖縣 4 5 1 3 25 38
基隆市 5 9 1 7 2 24
新竹市 10 6 6 12 30 64
嘉義市 5 2 1 1 6 15
金門縣 1 - 1 2 - 4
連江縣 5 6 3 5 13 32
全國性 - 15 28 1 - 44
總計 262 368 206 280 2,829 3,9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資料於 2020 年 7 月底統計彙整。
2. 本統計未列入刻正建造中或閉館修繕、尚未開始營運是類館場。
3. 中央部會(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客委員及原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各項設
施分類:社福設施(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親子館、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
會教育機構(如博物館、教育館、圖書館…)、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如美學館、文化中心、
藝文中心…)、體育場館(如國民運動中心、運動設施、羽球(網球)場、游泳池…)、其他(如:
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活動中心…)等相關公設場館,惟不包含學校設置僅供該校師生使用
者。
17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IX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1(第 367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與土耳其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在土國東南部哈泰(Hatay)省援建可容納 1,500
2016
名學生之敘利亞難民學校。
贊助「中華人權協會臺北海外服務團(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與
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泰
2017-2018
緬邊境難民營幼兒園營養午餐計畫」,協助泰緬邊境 5 個難民營約 4,144 名難
民幼童食用營養午餐。
在約旦辦理「援助敘利亞難民營家庭計畫」 (Ishrak Program-Strengthening
2018-2019
Families in Jordan’s Refugee Camps)。
與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難
民營營養補充及教育計畫(2019-2020)」,提供泰國中部及北部共 9 個難民營
2019-2020
營養補充及相關教育計劃。受益嬰兒 3 千餘人,並有 7 千名照顧者接受營養
教育培訓。
在約旦境內敘利亞難民營辦理「青少女賦權倡議計畫」 (Adolescent Girls’
2020
Empowerment Initiative)。
資料來源:外交部
17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第 374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費支出一覽表
單位:人次,元
補助原住民年滿 55 歲及未滿 20 歲保費減免人次 設籍蘭嶼鄉原住民第二、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保
及金額 費減免 總人次 應撥付總金額
月份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1 59,184 44,328,816 2,366,840 46,695,656 1,279 937,621 20,593 958,214 60,463 47,653,870
2 59,511 44,573,739 10,783,353 55,357,092 1,279 937,939 181,332 1,119,271 60,790 56,476,363
3 59,017 44,203,733 1,119,006 45,322,739 1,291 946,805 30,444 977,249 60,308 46,299,988
4 59,398 44,489,102 7,275,037 51,764,139 1,269 930,893 82,962 1,013,855 60,667 52,777,994
5 58,919 44,130,331 2,066,491 46,196,822 1,282 939,917 69,702 1,009,619 60,201 47,206,441
6 59,303 44,417,947 6,709,542 51,127,489 1,303 955,722 154,220 1,109,942 60,606 52,237,431
7 58,620 43,906,380 1,437,331 45,343,711 1,300 961,630 37,159 998,789 59,920 46,342,500
8 58,788 44,032,212 7,615,083 51,647,295 1,324 972,055 305,163 1,277,218 60,112 52,924,513
9 58,253 43,631,497 1,102,528 44,734,025 1,324 97,251 31,458 1,003,979 59,577 45,738,004
10 58,492 43,810,508 6,150,788 49,961,296 1,318 967,879 70,110 1,037,989 59,810 50,999,285
11 57,914 43,377,586 1,408,869 44,786,455 1,325 972,286 46,160 1,018,446 59,239 45,804,901
12 58,426 43,761,074 6,576,969 50,338,043 1,349 990,114 108,605 1,098,719 59,775 51,436,762
總計 705,825 528,662,925 54,611,837 583,274,762 15,643 10,610,112 1,137,908 12,623,290 721,468 595,898,052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1. 保費沖抵補收:追溯自始未加保及中斷保險費開列之追收或追退之保險費淨值。
2. 保費更正調整:投保金額調高或降低之保險費淨值。
3. 為配合政府單位年度結算作業 11 及 12 月份應撥付金額,係依 10 月當月保費金額據以結算,其與實際應撥付數之差異部分,將於次
年度 1 月份保費中沖抵補收。
17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3(第 381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單位:戶數
年別 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寄養家庭
2016 1,299 85
2017 1,193 92
2018 1,018 90
2019 1,027 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4(第 381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單位:人數
寄養家庭
年別 總計 安置機構
小計 一般寄養家庭 原住民寄養家庭
2016 662 205 188 17 457
2017 661 204 187 17 457
2018 633 186 169 17 447
2019 674 213 193 20 4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5(第 385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單位:人,人次
年別 總計 未滿 15 歲 15 歲以上至未滿 16 歲 16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
2016 年底 29,011 3 2,329 26,679
2017 年底 29,638 1 2,106 27,531
2018 年底 27,180 4 1,905 25,271
2019 年底 24,612 6 1,534 23,072
按性別(人)
男 14,351 6 840 13,505
女 10,261 - 694 9,567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 23,372 6 1,457 21,909
原住民 1,240 - 77 1,163
按投保單位所在地區(人次)
臺北市 6,974 - 290 6,684
新北市 3,459 - 218 3,241
臺中市 2,820 1 199 2,620
桃園市 2,701 - 178 2,523
高雄市 1,716 1 88 1,627
彰化縣 1,501 - 139 1,362
臺南市 1,377 - 104 1,273
17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其他地區 4,426 4 329 4,093
按投保單位行業(人次)
住宿及餐飲業 10,086 2 413 9,671
批發及零售業 6,917 4 328 6,585
製造業 3,118 - 339 2,779
教育業 1,448 - 187 1,261
其他服務業 1,154 - 173 981
其他行業 2,251 - 105 2,146
按月投保薪資(人次)
未達基本工資 18,306 5 948 17,353
基本工資以上 6,668 1 597 6,070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1.本表為各年底在職人數,不含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者、育嬰留職停薪
繼續加保者等。
2.投保者可能在 2 個以上單位加保,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3.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係因其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附件 9-6(第 38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單位:件次
年別 總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至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至未滿 15 歲
2016 1,080 360 608 112
2017 729 265 419 45
2018 605 201 355 49
2019 918 313 548 57
按性別
男 504 166 300 38
女 414 147 248 19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族 887 305 528 54
原住民族 31 8 20 3
按工作地區
臺北市 761 275 438 48
桃園市 102 32 64 6
臺南市 34 2 28 4
新北市 25 11 12 2
彰化縣 10 2 8 -
其他地區 27 2 22 3
按行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628 214 375 39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97 79 108 10
17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82 18 56 8
批發及零售業 7 2 5 -
其他服務業 4 - 4 -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表資料係以許可案件數統計,1 人可能有 2 件以上之許可案件。
2.工作地區為可複選項目,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附件 9-7(第 388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單位:件、人次
年別 案件數 人次
2016 129 1,537
2017 176 1,434
2018 177 1,573
2019 301 2,816
按工作地區
2020 327 2,256
新北市 31 77
臺北市 101 750
桃園市 10 11
臺中市 61 330
臺南市 32 271
高雄市 48 317
宜蘭縣 3 103
新竹縣 1 1
苗栗縣 - -
彰化縣 - -
南投縣 3 20
雲林縣 5 33
嘉義縣 7 53
屏東縣 3 8
臺東縣 - -
花蓮縣 5 10
澎湖縣 2 90
基隆市 - -
新竹市 1 21
嘉義市 2 3
金門縣 1 11
連江縣 - -
加工出口區 8 142
科學園區 3 5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工作地區為 2020 年統計數字。
17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8(第 392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單位:%
年別 選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合計
男 89.94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女 92.68
男 90.4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2.57 94.95 94.15 83.96 91.68
2016 女 93.08
男 88.4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90.58 92.68 92.75 82.68 89.95
道與資訊 女 91.66
男 88.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57 93.65 88.06 88.37 90.14
女 92.13
男 88.26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14 93.82 87.94 87.64 90.01
2017 女 91.89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5.80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道與資訊 女 89.47
男 90.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83 93.73 93.37 87.48 91.52
女 92.81
男 90.49
201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28 94.17 93.33 87.10 91.61
女 92.80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11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道與資訊 女 90.30
男 90.95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44 93.66 93.59 87.62 91.89
女 92.92
男 91.23
2019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90 93.93 93.38 87.24 91.92
女 92.6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85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道與資訊 女 89.8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立陽明大學「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式
蒐集資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象,採多階段分層群集抽樣(Multi-stages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method),最後抽出率達全國學生數 5%,每年有效樣本約 10
萬份以上。
附件 9-9(第 39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男 585 1 127 457
2016
女 364 4 234 126
男 568 3 165 400
2017
女 194 1 95 98
2018 男 361 3 105 253
17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女 127 0 59 68
男 401 3 137 261
2019
女 103 2 47 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附件 9-10(第 39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
罰之終結人數
1. 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並論以保護處分之人數
單位:人
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12 13 14 15 16 17 12 13 14 15 16 17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年別 性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合計 1,112 - 6 21 109 172 307 497 859 - 2 26 71 130 249 381
2016 男 827 - 1 11 64 133 216 402 660 - 1 18 49 85 194 313
女 285 - 5 10 45 39 91 95 199 - 1 8 22 45 55 68
合計 553 - 2 18 41 66 165 261 755 - 4 22 55 135 230 309
2017 男 419 - 11 25 50 123 210 587 - 3 13 40 105 190 236
女 134 - 2 7 16 16 42 51 168 - 1 9 15 30 40 73
合計 399 - 2 8 29 59 113 188 391 - 2 10 23 50 99 207
2018 男 280 - 1 3 15 39 74 148 294 - 1 6 14 41 73 159
女 119 - 1 5 14 20 39 40 97 - 1 4 9 9 26 48
合計 419 - - 9 34 63 122 191 302 - 1 4 26 44 76 151
2019 男 328 - - 6 23 51 94 154 236 - 1 2 20 34 60 119
女 91 - - 3 11 12 28 37 66 - - 2 6 10 16 32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
17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以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並論以刑罰之人數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3 - 1 2 - -
2019 男 3 - 1 2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23 - 2 6 14 1
2016 男 19 - 2 4 12 1
女 4 - - 2 2 -
合計 30 3 3 8 16 -
2017 男 26 3 3 6 14 -
女 4 - - 2 2 -
合計 33 1 10 8 13 1
2018 男 28 1 7 8 11 1
女 5 - 3 - 2 -
合計 17 1 3 2 10 1
2019 男 12 1 3 2 5 1
女 5 - - - 5 -
17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3)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29 5 11 34 78 1
2016 男 120 4 10 33 73 -
女 9 1 1 1 5 1
合計 109 2 11 34 61 1
2017 男 96 2 9 26 58 1
女 13 - 2 8 3 -
合計 151 5 20 54 71 1
2018 男 140 5 17 49 68 1
女 11 - 3 5 3 -
合計 128 7 14 44 63 -
2019 男 108 6 12 35 55 -
女 20 1 2 9 8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名係包含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3、4、5 項及第 5 條第 2、3、4 項者。
4.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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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4)施用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施用)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 1
2016 男 1 - - - - 1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7 男 - - - - - -
女 1 - - - 1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9 男 - - - -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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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5)其他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其他)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9 男 1 - - - 1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81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1(第 397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數,場次
2020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8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9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截至 10 月底)
個案研討 個案研討 個案研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討會/課
機關名稱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程檢討/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復歸轉
銜會議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誠正中學
30 181 12 30 312 13 44 24 8
桃園分校
誠正中學
95 12 3 26 41 16 13 25 8
彰化分校
誠正中學 0 497 4 11 426 5 11 217 2
明陽中學 43 49 4 48 76 3 27 47 3
總計 168 739 23 115 855 37 95 313 2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
182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2(第 39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年別 金額
機關 計畫名稱 2019 年執行成效
2019 2020
1.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 3、4 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
工作,108 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報個案共計 901 人,依規定進行相關
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 100%。兒少非在學施用第 3 級、第 4 級毒品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 個案計 346 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
衛生福利部 48,235,000 48,235,000
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率達 9 成 3,提供服務次數達 8,433 人次。
2.為強化家長對兒少照顧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少拒
毒、戒毒之能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 831 人,實
際提供人數計 727 人,比率達 87%。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
適性教育活動補助實施 108 年度補助 80 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
教育部 計畫(2019 年名稱:偏遠 48,784,000 47,830,000 關照之場域內,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
地區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人數共計 4,212 位。
活動補助計畫)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108 年度共計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621,000 785,000 辦理活動 95 場次,受益人次 1 萬 6,520 人;109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89 場次,
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受益人次 2 萬 1,737 人。
內政部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4,641,000 4,628,000 年辦理輔導相關活動,108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186 場次,受益人次 5,826 人;
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109 年度共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 566 場次,受益人次 6,572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183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3(第 400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單位:人
起訴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緩起
通常程 聲請簡
年別 項目別 總計 訴處
序提起 易判決 依職權 一般
分
公訴 處刑
少年 178 167 - - - 7 4
2016
18 歲以上 9,389 6,133 - - - 1,935 1,321
少年 157 137 - - - 7 13
2017
18 歲以上 11,096 7,188 1 - - 2,525 1,382
少年 280 252 - - - 14 14
2018
18 歲以上 12,647 8,272 2 - - 2,841 1,532
少年 228 209 - - - 6 13
2019
18 歲以上 13,129 8,769 1 - - 2,916 1,44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少年犯係指依據《少事法》第 27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
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者,不包含保護事件。
附件 9-14(第 401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
23)單位:人
年別 合計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16 68 46 22
2017 52 33 19
2018 49 30 19
2019 39 30 9
總計 139 69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附件 9-15(第 40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2016 39 5 24 10
2017 28 1 20 7
2018 29 3 10 16
2019 25 4 12 9
2020 25 5 10 10
總計 18 76 52
資料來源: 教育部
184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6(第 416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單位:件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36 80 40 120 13
新北分會 143 69 55 124 17
士林分會 85 42 22 64 6
桃園分會 229 183 29 212 27
新竹分會 38 14 16 30 4
苗栗分會 7 2 4 6 0
臺中分會 99 36 33 69 17
彰化分會 88 71 11 82 5
南投分會 40 24 8 32 12
雲林分會 44 28 14 42 1
嘉義分會 51 39 7 46 3
臺南分會 121 80 33 113 12
高雄分會 76 35 29 64 6
橋頭分會 36 23 12 35 9
屏東分會 53 25 25 50 10
臺東分會 17 11 6 17 10
花蓮分會 68 50 18 68 44
宜蘭分會 51 41 7 48 8
基隆分會 63 43 13 56 10
澎湖分會 7 3 4 7 0
金門分會 9 7 2 9 1
馬祖分會 1 1 0 1 0
原住民族法律
0 0 0 0 0
服務中心
總計 1,462 907 388 1,295 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各地區之原住民族,如有法律扶助需求,可就近向所在地之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扶助,
非僅得使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之資源。
附件 9-17(第 41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
單位:件數
年度 2017 2018 2019
排序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1 妨害性自主罪 217 妨害性自主罪 319 妨害性自主罪 452
2 傷害罪 86 傷害罪 1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00
3 竊盜罪 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9 傷害罪 184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3 殺人罪 38 殺人罪 65
5 殺人罪 15 竊盜罪 30 竊盜罪 60
總計 370 536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
185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18(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附 8-3)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審理
其他(含
犯最輕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 移送
事件
本刑為 開始 (轉)管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繫屬
五年以 犯罪情 應不付 審理 轄、協
合計 後 合計 轉介 交付
上有期 節重大 審理 合計 告誡 其他 尋、併
已滿 輔導 管教
徒刑之 辦)
20 歲
罪
總計 20,436 286 177 98 11 5,446 3,415 2,031 102 1,409 518 2 12,106 2,5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6,863 286 177 98 11 4,394 2,697 1,697 62 1,189 444 2 9,960 2,223
2016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2,938 - - - - 672 590 82 20 35 27 - 1,948 318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35 - - - - 380 128 252 20 185 47 - 198 57
總計 20,810 339 204 110 25 5,899 3,574 2,325 94 1,574 657 - 11,867 2,705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435 338 204 109 25 5,107 3,131 1,976 68 1,328 580 - 10,508 2,482
2017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697 - - - - 408 330 78 11 42 25 - 1,120 169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78 1 - 1 - 384 113 271 15 204 52 - 239 54
總計 19,995 320 221 89 10 5,709 3,514 2,195 112 1,508 574 1 11,068 2,8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120 320 221 89 10 4,996 3,170 1,826 64 1,259 503 - 10,100 2,704
2018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182 - - - - 273 217 56 19 28 9 - 769 140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93 - - - - 440 127 313 29 221 62 1 199 54
總計 20,599 275 197 67 11 6,010 3,623 2,387 143 1,537 707 - 11,020 3,294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319 275 197 67 11 5,099 3,141 1,958 106 1,252 600 - 10,077 2,868
2019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852 - - - - 134 106 28 9 11 8 - 395 323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66 - - - - 263 226 37 4 13 20 - 356 47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762 - - - - 514 150 364 24 261 79 - 192 56
186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
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3.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
供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附件 9-19(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首附 8-4)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犯最 訓誡 保護管束
其他
輕本 事件 犯
(含移
刑為 繫屬 罪 不 不 安 感
訓誡並 保護管 送(轉 )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合 五年 後已 情 合 應 宜 置 化
其他 合計 予假日 保護 束並命 管轄、
計 以上 滿 節 計 交 交 訓誡 輔 教
生活輔 管束 勞動服 協尋、
有期 20 重 付 付 導 育
導 務 併辦)
徒刑 歲 大
之罪
總計 11,153 52 48 3 1 140 113 27 - 9,677 1,624 2,560 4,088 653 138 614 1,284
少年觸犯刑
9,095 52 48 3 1 130 108 22 - 8,226 1,435 2,259 3,386 514 108 524 687
罰法律事件
2016 少年虞犯行
1,881 - - - - 5 2 3 - 1,292 125 254 661 139 24 89 584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77 - - - - 5 3 2 - 159 64 47 41 - 6 1 13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816 71 53 11 7 159 128 31 - 9,470 1,737 2,533 3,787 699 128 586 1,116
2017 少年觸犯刑
9,492 71 53 11 7 149 120 29 - 8,544 1,573 2,327 3,352 638 111 543 728
罰法律事件
187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少年虞犯行
1,109 - - - - 8 6 2 - 739 105 154 364 61 12 43 362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215 - - - - 2 2 - - 187 59 52 71 - 5 - 26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083 60 50 3 7 196 164 31 1 8,790 1,649 2,426 3,578 629 67 441 1,037
少年觸犯刑
9,100 60 50 3 7 186 157 28 1 8,038 1,489 2,236 3,262 580 59 412 816
罰法律事件
2018 少年虞犯行
793 - - - - 5 3 2 - 581 93 135 269 49 6 29 207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90 - - - - 5 4 1 - 171 67 55 47 - 2 - 14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062 84 66 6 12 160 123 29 8 8,606 1,764 2,331 3,516 578 66 351 1,212
少年觸犯刑
9,122 84 66 6 12 141 114 25 2 7,919 1,628 2,185 3,193 526 61 326 978
罰法律事件
少年虞犯行
402 - - - - 5 4 1 - 268 52 47 129 22 4 14 129
2019 為事件
少年曝險行
391 - - - - 8 2 - 6 280 24 67 147 30 1 11 103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47 - - - - 6 3 3 - 139 60 32 47 - - - 2
罰法律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 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
少年部分之資料。
3.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供
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88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0(第 42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
數
單位:人
12 歲 12 歲以上 13 歲以上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年別 性別 總計 未滿 13 歲未滿 14 歲未滿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138 6 12 27 42 22 19 10
2016 男 97 4 5 22 29 14 14 9
女 41 2 7 5 13 8 5 1
128 5 20 27 30 29 12 5
2017 男 98 5 18 17 25 21 10 2
女 30 - 2 10 5 8 2 3
67 2 9 11 18 9 15 3
2018 男 45 2 8 7 12 7 8 1
女 22 - 1 4 6 2 7 2
66 - 4 16 20 11 10 5
2019 男 52 - 4 12 15 7 9 5
女 14 - - 4 5 4 1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呈現少年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終結,經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的少年及
兒童保護事件人數《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參照),並區分其年齡及性別統計資
料。
3.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
《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附件 9-21(第 427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單位:人
年別 人數
2019 129
2020 1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2(第 429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6 5 2
2017 16 9
2018 54 18
2019 68 45
資料來源:勞動部
189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附件 9-23(第 437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年齡 性別 安置時間 平均安置時間
年別 合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男 女 未滿 2 年 2 年以上 日
2016 75 1 1 55 18 45 30 48 27 575
2017 98 0 1 78 19 64 34 43 55 679
2018 109 0 1 72 36 78 31 68 41 706
2019 98 0 0 70 28 66 32 65 33 630
2020 73 0 0 48 25 56 17 30 43 734
總計 453 1 3 323 126 309 144 254 199 3,324
5 年平均
91 0 1 65 25 62 29 51 40 665
(人數)
5 年平均
100 0 1.1 71.43 27.47 68.13 31.87 56.04 43.96 1.8 年
(%) 資料
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4(第 438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單位:日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739 752 629 - - 508 778 642 665 700 648 665 822 1,256 1,565
2017 740 754 636 - - 640 689 623 660 637 638 652 858 1,262 1,484
2018 731 743 665 - - - 640 709 730 702 648 705 748 1,173 1,161
2019 689 708 560 - - - - 611 644 641 620 653 686 1,179 1,262
資料來源:法務部
190
民間意見徵詢/資料附件
2.少年觀護所
單位:日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35 35 33 27 35 34 32 35 38 44 38 16 12 12 -
2017 35 36 30 29 27 36 31 36 38 43 39 17 12 5 21
2018 34 35 28 32 30 36 32 32 37 39 41 18 10 14 12
2019 33 34 29 34 32 34 34 33 35 38 37 14 12 45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附件 9-25(第 439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情形
年別 參訓人數
2016 38
2017 73
2018 57
2019 46
2020 53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5-34 培養一技之長人數不同,係因本表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
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統計人數。然附件 5-34 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揭人數外,
另有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附件 5-34 之人數與本表參訓人數不同。
191
民間意見徵詢/會議資料附件
附件 9-26(第 443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次
年別 期別 人次
2019 第1期 46
2020 第2期 44
2020 第3期 41
2020 第4期 3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19 年開辦 1 班期,2020 年開辦 3 班期。
192
來源 PDF: 37_20211021120853_8171026.pdf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三稿)修正對照表-定稿會議版
總論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 2014 年公布施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1. 2014 年 6 月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 1. 《中華民國憲法》 (下稱《憲法》)規定,
CRC)施行法》,依《CRC》於 2016 年 (下稱 CRC)施行法》 ,同年 11 月 20 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兒童及
提出首次國家報告,及 2021 年提出本 日施行。我國依《CRC》第 44 條第 1 款 少年(下稱兒少)原則上與成年人享有同
(第 2 次)次報告,說明 2016 年至 2021 規定,於 2016 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 等基本人權。 《憲法》另規定國家應實施
年落實《CRC》之各項措施及進展。 (衛 2021 年提出本(第 2)次報告,說明 2016 兒童福利政策;6 至 12 歲兒童享有基本
福部社家兒 1)(4-1) 年至 2021 年為落實《CRC》所採取之各 教育權;應特別保護從事勞動之兒童。
項措施及進展。 (衛福部社家兒 1)(3-1) (衛福部)
2. 本報告撰寫過程,廣納民間團體、兒童
我國自 1963 年至 1971 年接受「聯合國
及少年(下稱兒少)意見,並由行政院 2.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理逾 2.
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援助,促進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 15 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納兒童及
內兒童福利。為宣示政府重視兒童福利,
院兒權小組)確認。(衛福部社家兒 1) 少年(下稱兒少) 、民間團體、專家學者
於 1979 年參照聯合國「國際兒童年」宣
(4-2) 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見,並由行政院兒
布「台灣兒童年」 ,於 1995 年向國際宣示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 遵守《兒童權利公約》 (下稱《CRC》 )的
兒權小組)最終確認。
(衛福部社家兒 1)
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關於締 精神。(衛福部)
(3-2)
約國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款(b)項提交 3.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 ,成為首部針
的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 對特定人口群的福利法案。1989 年制定
則》格式撰寫,含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 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關於締 《少年福利法》。為進一步符合《CRC》
意見之後續行動回應,至於惟首次國家 約國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款(b)項提交 精神及規範,2003 年合併《兒童福利法》
報告中持續進行之政策與措施則不再納 的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 及《少年福利法》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入。(衛福部社家兒 1)(4-3) 則》格式撰寫,包含首次國家報告國際 法》 ;2011 年再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審查委員提供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 與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 。(衛福
應,惟不含首次國家報告無任何變更且 部)
持續進行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措施。 4. 民間團體自 1992 年起即推動簽署與加入
(衛福部社家兒 1)(3-3) 《 CRC 》, 1995 年 號 召 萬 人 連 署 簽 訂
《CRC》,積極參與兒少法規制定與修
正、議題倡導、各項計畫方案委託並扮演
重要角色。2014 年在民間團體及立法委
員倡議下,完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下稱《CRC 施行法》 ,參附件總-1)之
制定,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立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過我國擬加入《CRC》條約案,總統
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簽署加入書。(衛福
部)
5.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
組」應於施行後 2 年內提出國家報告。並
遵照《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CRC 首次國家報告撰寫準則》、《CRC
定期國家報告撰寫準則》格式撰寫。 (衛
福部)
1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Ⅰ一般執行措施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保留及聲明 A.保留及聲明
衛福部(保護司)、國防部、內政部 衛福部(保護司)、國防部、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
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 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定書》。惟兵役及婦幼保護相關法規1,係 定書》 。惟我國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班
遵循前揭議定書精神制(修)定,參第五 隊招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 《兒童及少年
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d 小 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
節。 (國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4- 例》)、
《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婦幼保護等相
4) 關法規,完全遵循前揭議定書精神,制
(修)定法令規範事項。詳細辦理情形參
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d 小節。(國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3-4)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第 6 點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第 6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衛福部(社家署、保護司)、司法院、教育部 衛福部(社家署、保護司)、司法院、教育部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2014 年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規定,2014 國內法律之實踐與檢視
至 2015 年間優先檢視兒少直接相關法規, 年至 2015 年間優先針對兒少直接相關法
2016 年至 2018 年間,全面檢視所有法規 規(逾 3,000 部)進行檢視,2016 年至 2018 6. 《CRC 施行法》第 2 條揭櫫《CRC》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明定各級政
命令及行政規則,不符者專案列管,參附 年間,全面檢視所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
府應依《CRC》規定檢視法規,於 2019 年
件 1-1。(衛福部社家兒 1)(4-5) 則,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條經
前完成法規增修、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6) 2014 年已制定法規檢視作業流程,2015 年
反《CRC》之虞,餘截至 2020 年 12 月,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評估機 11 月 20 日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共 7 類 13 部
27 條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
制及其指標,已擇定 11 部會、19 部法案 18 條,預計 2017 年完成檢修(參附件 1-
在研議中(參附件 1-1)。(衛福部社家兒
於 2021 年至 2024 年試辦我國兒少權利影 1)。(立法院)
1)(3-5)
響評估作業。期間如有提出法案制(修) 7. 兒少福利、權益及保護法規,以衛生福利部
定,應透過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其對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6) 為中央主管機關。法規均參照《CRC》修正,
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及兒權專家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評估機 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對受虐及疏忽
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估,倘認評估資訊不 制及其指標,擬具我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兒童建立責任通報及保護安置機制;2003
足、未落實兒少參與、有影響兒少權益之 作業試辦流程,政府提出法案過程中,應 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保護措施
虞或配套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研究調 透過研究、調查或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 專章;2011 年大幅修訂《兒少法》 ,增訂身
查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案內 法案對兒少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 分、健康、安全、教育、社會參與、表意、
容,並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衛福部社家兒 及兒權專家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估;倘認 福利與保護等措施,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
1)(4-6) 對兒少權益影響評估資訊不足、有影響兒 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1995 年制定《兒
少權益之虞、配套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修法明定優先適用《CRC》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015 年呼應司
研究調查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
(7) 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下稱釋字)第 623 號,
案內容。目前業已擇定 11 部會、19 部法 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7. 修正《CRC 施行法》第 9 條,明定國內法
案於 2021 年至 2024 年試辦,參附件 1-2。 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2015 年
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CRC》 ,涉 (衛福部社家兒 1)(3-6) 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衛福部保護
各國際公約於我國法律位階一致性規範,
尚無共識。已透過法規檢視確保國內法規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優先適用《CRC》(7) 司、社家兒 1)
符合《CRC》 ,並推動法案之兒少權利影響 7. 有關是否修正《CRC 施行法》第 9 條,明 8. 兒少教育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評估,實務適用並無疑義。 (衛福部社家兒 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 1944 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1979 年制
1)(4-7) 《CRC》,涉及國際公約於我國法律位階 定《國民教育法》 ,保障國民教育階段之受
一致性規範,經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尚無 教權;1984 年制定《特殊教育法》,保障身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共識:或有認為修法有利於國內法律牴觸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
8. 2018 年起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時,處理原則明確;或有認為《CRC》第 1999 年訂定《教育基本法》
,確立教育方針;
2
障法》 (下稱《兒少法》)及其授權子法(參
1
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班隊招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婦幼保護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2
因應《兒少法》修正,檢討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
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
2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第 72 點、第 77 點、第 83 點、第 95 點、 41 條已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競合時之 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提供學
第 112 點、第 114 點及第 188 點)
:(衛福 處理原則,且我國已透過法規檢視確保國 齡前幼教保障。(教育部)
部社家兒 1)(4-8) 內法規符合《CRC》 ,實務適用並無疑義, 9.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分別以司法院、法務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明定犯家暴罪者,5 首要在加強《CRC》知能訓練以鼓勵法官 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71 年施行《少年事
年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司法及早介入 實務運用。(衛福部社家兒 1) (3-7) 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 ,1997 年修正
兒少訪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案件時;、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採「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束」原
明定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及不良機構退 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場機制、;進行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 8. 2018 年起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少年輔育院條例》所訂少年受刑人及感
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及其授權子
分析、;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處罰、; 化教育之執行及機構管理,隸屬法務部。
法: (參第 78 點、第 87 點、第 92 點、第
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監視器並予以管 (司法院、法務部)
100 點、第 113 點、第 132 點、第 134 點、
理。
第 156 點及第 222 點)(衛福部社家兒 1) 10.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以勞動部為中央主管
(b) 友善育兒及維護兒少安全:明定鐵路列
(3-8) 機關。1984 年制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車應設置孕婦幼童優先座、;明定幼童專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5 年 基法》),明定童工專章;2013 年明定童工
用車車齡不得逾 10 年。
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視顯有困 工時上限、納入未滿 15 歲提供勞務獲領報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計、各級
難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早介入機制;增 酬之兒少。另教育部於 2013 年訂定《高級
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兒少參與、;提供
列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條款及不良機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收出養兒少尋親服務、;建立早產、重病
構退場機制;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回 法》,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 (勞動部、教育
與危及生命兒童所需藥品及醫材之緊急
溯分析機制;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處 部)
處理機制。
罰;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監視器並予以 11. 前開法規,除訂有行政罰外,並規定得於法
9. 2018 年 2015 年全文修正《兒童及少年性 管理。 定情形下由法院介入處理,包括民事、刑
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 (b) 友善育兒環境及維護兒少安全:鐵路 事、行政訴訟、少年及家事等事件。 (司法
例》),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除原有對 列車應設置孕婦幼童優先座;明定幼 院)
兒少之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外,利用兒少 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 10 年。
為性交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計、
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物品,使兒少坐檯 各級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兒少參 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行為 與(兒少參與) ;提供收出養兒少尋親 15. 為使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兒少政策,各級政
皆予以規範納入性剝削之定義,性剝削之 服務(身分權) ;建立早產、重病與危 府依法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兒少專案或協調
定義增列「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 及生命兒童所需藥品及醫材之緊急 會議,包括《CRC 施行法》第 6 條(「行
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擴大 處理機制(生存權)。
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
受保護兒少範圍,相關防制措施參第五章
9. 2018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性剝削 法》第 10 條(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
C 節。(衛福部保護司)(4-9)
行為之定義增列「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推動小組」)、第 25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
10. 2019 年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兒少參 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會議」)、第 28 條(「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會
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衛福部社家兒 1) 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另相關防制措施參 議」)、第 76 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
(4-10) 第五章 C 節。(衛福部保護司) (3-9)2021 中心審議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兒少教育法規 年公布修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條(「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第 9 條(「非
款規定,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 營利幼兒園審議會」)、第 39 條(「幼兒權
11. 2017 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 益申訴評議會」)等。(衛福部社家兒 1)
例》,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
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 7 年以 16. 推動《CRC》國內法化,各級政府邀請民間
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
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
施,以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及確保各地區教 團體共同檢視法規;國家報告撰寫作業則
被害人之保護。 (法務部)
育均衡發展,參第 256 點。(教育部)(4- 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邀請民間團體提供意
12) 10. 2019 年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兒少參 見;國際審查籌備作業亦由政府、民間團
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確保兒少參與機 體及專家學者組成小組共同研議。
(衛福部
12. 2018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
會。(衛福部社家兒 1)(3-10) 社家兒 1)
《幼照法》),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下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 11.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明定廣播、
員消極資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 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
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不 以助長自殺之內容(如詳細描述自殺個案
得對兒少所為之各項行為、體罰或性騷 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通報人、自殺行為人
擾,參第 132 點及第 133 點。(教育部) 及其親友之個資應予保密;設跨部會自殺
(4-13) 防治諮詢會;建置自殺防治通報機制及關
懷訪視作業(參第 89 點及第 90 點)
(衛福
13. 2019 年修正《教師法》,明定對於受《兒
部心口司)(新增)
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處罰之教師,將解聘
並依情節輕重 1 年至 4 年或終身不得任 兒少教育法規
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等 10 部授權子法。(教育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1)
3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教育部)(4-14) 12. 2017 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14. 2019 年修正《家庭教育法》 、2020 年修正 例》,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
其施行細則,明定政府應提升家庭教育中 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
心專業人力3;主動提供新生兒家長及國民 施等,協助解決其辦學困境,實踐教育機
小學新生之家長等對象家庭教育之相關 會平等及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教
資料;其他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可經社政單 育部)(3-11)
位轉介,串連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提供課 13. 2018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
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結合大眾傳播媒 《幼照法》),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體及資訊科技,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參第 (下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
145 點及第 146 點。(教育部)(4-15) 員消極資格,規範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日
15.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內應檢具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教保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 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
生;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通報義務與程 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
序,不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名而影 所為各項行為、體罰或性騷擾行為。(教育
響事件調查;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霸 部)(3-12)
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 14. 2019 年修正《教師法》,將「受兒童及少
載事項,降低舉報人心理壓力;增訂不得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列為「解聘
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等調 教師且終身不得任教」或「1 至 4 年不得
查規定,參第 137 點。(教育部)(4-16) 任教」之事由,避免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教育部)(3-13)
16.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 15. 2019 年全面修正《家庭教育法》 、2020 年
事法》)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 修正其施行細則,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專業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另增訂強化 人力;主動提供新生兒父母、婚姻及出生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 登記等對象有關家庭教育資源及服務;有
合聯繫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下 需求家庭經社政評估與轉介機制,串連家
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復式司 庭教育中心與學校資源;結合大眾傳播媒
法資源,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
(司法院) 體及資訊科技,鼓勵推展家庭教育相關課
(4-17) 程(參第 173 點及第 175 點)。(教育部)
(3-14)
16.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
生,修正校園霸凌定義為相同或不同學校
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
發生之霸凌行為;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
具備防制意識、及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
報義務與程序;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
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
記載事項,降低填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
力;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
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規範校
長及教職員工通報之責,不受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是否具名而影響事件調查(參第
162 點及第 164 點)。(教育部)(3-15)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17.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
事法》)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另增訂強化
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
合聯繫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下
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復等重
3
2019 年修正《家庭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各地方政府所設之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 1 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經統計截至 2020 年底,22 個縣
市中,15 個縣市主任為專任,有 7 個縣市主任由教育處處長、督學兼任之;中央補助進用專業人力經費、2019 年補助 23 名,2020 年增為 47 名;2020 年志工 1,668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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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要措施(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司法
院)(3-16)
C.國家行動計畫 C.國家行動計畫
衛福部(社家署) 衛福部(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17)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18)
17.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性、待協 18.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性、待協
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納入我國全面性行動 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研擬我國全面性行動
計畫,包括: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計畫,包括: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 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
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以 2021 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刻正
年至 2025 年為期程擬具工作項目。(衛福 邀集相關機關以 2021 至 2025 年為期程擬
部社家兒 1)(4-18) 具工作項目。另配合兩公約全國性人權行
動計畫之制定,納入兒少平等及不歧視權
利,實施期程為 2021 年至 2024 年。(衛
福部社家兒 1)(3-18)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點、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點、 B.中央及地方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施行
第 21 點) 第 21 點) 狀況監督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立法院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立法院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18)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19) 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18. 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組協調跨 19. 行政院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組 17. 「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由行
機關兒少政策。為確保其有充分資源執行 協調兒少政策。為確保院兒權小組有充分 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幕僚機關衛生
職務,每年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 人力和財力,以執行職務,幕僚機關每年 福利部政務次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各部
期程、經費與人力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 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期程、經費 會、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共 20 人組成,
查。2016 年至 2020 年間,推動跨機關法 與人力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查。相關經 每季召開 1 次會議,進行協調、研究、審
規檢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 費雖未能納入公務預算,惟均優先納入公 議、諮詢、宣導、教育訓練,督導各級政府
性意見後續行動方案,並培力兒少參與政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對穩定。2016 年至 機關,並受理違反《CRC》之申訴。 (衛福
府決策與協調過程。 (衛福部社家兒 1、2) 2019 年間,推動跨機關法規檢視、專業人 部社家兒 2)
(4-19) 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 18. 針對跨部會之兒少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方案,並且培力兒少參與院兒權小組。 (衛
19. 推動國家重大政策之跨體系協調:(4-20) 組,包括「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發
福部社家兒 1、2)(3-19)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家
(下稱《社安網計畫》),因應複雜、多 20. 為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重大兒
元社會問題,定期召開跨部會溝通平台 組:(3-20) 少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
會議,暢通跨體系服務的障礙,參第 115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 制協調會議」 、
「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
「性別
點。(衛福部社家企) 稱《社安網計畫》),因應貧窮、失業、 平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
(b) 2019 及 2020 年為院際合作訂定《少年 藥酒癮、精神疾病、社會排除、疏離、 會」、
「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 、
「家庭教育諮
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暴力行為、家庭或婚姻破裂等複雜、多 詢委員會」 、「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等。
法》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透過「處理 元社會問題,行政院成立專案協調小 (衛福部社家兒 2、教育部、內政部)
4
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 、 「處理少年 組,補足各網絡間之缺漏,本部與各部 19.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 10 條,成立「兒
5
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府」 、 「司法院與 會、地方政府間持續辦理跨部會、跨體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由首長擔任召
6
行政院」之聯繫機制,強化相關單位或 系之溝通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服務的 集人,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協調、
個人之聯繫,布建少年所需資源,研商 障礙,即時介入處在危機中的家庭,並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政策,必要
尋求最適合少年之轉向措施或個別化 及早介入因生活轉銜或生活事件導致 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參第 77 點)。
處遇。 (司法院) 個人或家庭風險升高的脆弱家庭,進而 另應針對早期療育、托育、安全、課後照
協助一般家庭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支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20) 顧、幼兒教保、保母管理及性剝削防制等
持體系與提供預防性服務(皆包含兒 業務,建立定期督導、專案協調或諮詢會
20. 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採階段性做法,先 少),補綴社會安全網的缺漏。 (衛福部 議(參第 15 點)。(衛福部社家兒 2)
建立兒童權利專家學者資料庫,對有影響 社家企)
兒童權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專家學者或兒 (b) 2019 及 2020 年修正《少事法》,為院際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1 點)
4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少年法庭在處理少年事件的任一階段,均得經由「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機制,徵詢適當的機關(構)學
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者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福利措施
的相關會議,有效整合及連結少年所需資源,達到處遇個別化的目的。
5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 條,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或與地方政府共同召開「處理
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府」聯繫會議,並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若有議題需要,亦可邀請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提供意見,以協助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或調查保護
室與地方政府首長、單位主管溝通對話、開發不同資源。
6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則由司法院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或與行政院共同召開「司法院與行政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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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童團體代表提供意見,俾供立法委員審查 合作訂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 21.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兒少福利之政策規劃、
法案時參考。(立法院)(4-21) 年事件聯繫辦法》,法院處理少年事件 預算編列與執行、《CRC》及兒少法規落實
時,可透過「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 情形等,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
關」、「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 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
府」、「司法院與行政院」之聯繫機制, 施計畫》,每 2 年邀請專家學者考核,考
強化與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 核結果作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依據。
人之聯繫,布建少年所需之教育、醫療、 (衛福部社家兒 2)
社政等資源,研商尋求最適合少年之轉
向措施或個別化處遇。(司法院)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21)
21.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事涉國
會組織增設事宜,立法院將於審議國會改
革相關法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
意見。目前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兒童權
利專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對有影響兒童權
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
專家或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視法案及參
與座談提供意見,俾供立委審查法案時之
參考。2018 至 2020 年涉及兒童權利法案
評估報告計有 14 篇,其中 12 篇法案評估
報告座談會或書審有邀請兒童權利領域
之學者專家參與研討。(立法院)(3-21)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13 點)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13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衛福部(社家署) 衛福部(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1、22)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2、23)
21. 各級政府編列兒少預算涵蓋發展、福利、 22. 各級政府編列與兒少相關預算涵蓋發展、 執行《CRC》之預算
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面向,預算編 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面向, 12. 《CRC 施行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8 條
列逐年增加,參附件 1-2。
(衛福部社家兒 預算編列 2017 年計新臺幣(以下同)2,464 規定各級政府應共同推動《CRC》 ,積極促
1)(4-22) 億元、2018 年 2,538 億元、2019 年 2,819 進兒少權益之實現,並優先編列相關預算。
億元,逐年增加,其中以教育最高,年平 (衛福部社家兒 1)
22. 與 9 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
均數達 1,586 億元,其次為福利 635 億元、 13. 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衛生、醫療、
案,培力各年齡層兒少公共預算知能及小
保護 299 億元。相關數據參附件 1-3。 (衛
規模演練,並蒐集他國及各地方政府推動 福利及文化等多元面向。預算編列 2014 年
福部社家兒 1)(3-22)
模式供各界參考。(衛福部社家兒 1)(4- 448 億元、2015 年 469 億元,主要係新增
23) 23. 與 9 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方 推動高中職輔助學費措施、育兒津貼與托
案,進行公共預算知能及參與預算培力活 育費用補助、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計畫經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集(23)
動,並蒐集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算之辦 費。相關數據參附件 1-2。(主計總處)
23. 建置兒少統計網站專區,依年齡別、性別、 理情形,公告於 CRC 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地區及族群等分類,提供一站式查詢服 (衛福部社家兒 1)(3-23)
務。(衛福部社家兒 1)(4-24)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集(24)
24.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正各統
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別、性別、地
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並建置兒少統計專
區(CRC 資訊網),定期彙整各部會兒少
相關統計,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衛福部
社家兒 1)(3-24)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外交部、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外交部、衛福部(保護司、疾管署)、內政部
24. 我國對外國兒少之國際合作及援助,包含 25.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合作及援助,包
人道援助、物資、醫藥、教育及資訊設備、 含人道援助、物資、醫藥、教育及資訊設 國際援助
文化等計畫,參附件 1-3。
(外交部)
(4-25) 備、文化等計畫,參附件 1-4。(外交部) 14.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援助,包含經濟
25.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4-26) (3-25) 建設、物質、醫藥、教育及資訊設備、文化
(a) 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案於送返 26.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3-26) 等資助計畫,參附件 1-3。(外交部、衛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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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前移送移民署庇護所,並依《兒少性剝 (a) 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 部國合組)
削條例》 、《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提供 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
安置保護、通譯、膳食及醫療服務。 (內 無戶籍國民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
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定,於遣返前,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應委託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提供兒少性剝削 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
保護防制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實 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
務工作者加強個案轉銜及後續追蹤輔 (前述服務,僅限於國內提供)(衛福部
導。 (衛福部保護司) 保護司)
(c) 2016 年至 2020 年與 7 個國家簽署移民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兒少性
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或瞭解 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我
備忘錄或協定清單,共同防制並打擊人 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運用,加強個案轉
口販運。(內政部) 銜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衛福部保護
司)
(c) 針對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案於遣
返前可移送移民署庇護所,並依人口販
運防制法規定提供安置保護、通譯、膳食
及醫療等支持服務。(內政部)
(d) 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自
2016 年至 2020 年間,與 7 個國家(包含
薩爾瓦多共和國、巴拿馬共和國、帛琉共
和國、聖文森、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比利
時、菲律賓)與美國、日本、越南、印尼、
澳洲等 21 個國家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或
協定清單,積極與國際社會合作,共同防
制並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內政
部)
2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疫情期間,我國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之視
訊會議與論壇,分享「臺灣模式」,協助各
國共同抗疫。另亦參與全球疫苗與預防注
射聯盟(GAVI)、流行病防範創新聯盟
(CEPI)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合作主
導的「COVID-19 疫苗全球取得機制」
(COVAX),集中全球力量,投資疫苗廠
加速研發與產製,同時協助低收入國家得
以公平取得疫苗。 (衛福部疾管署)(3-27)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衛福部(社家署)、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 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監察院、司法院、
教育部 法務部、教育部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督(26)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督(28、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0 點)
26. 2020 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9)
組織法》並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8. 2020 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0. 依我國憲政體制,有關《CRC 施行法》推
動進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
為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該專 組織法》 ,並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施政報告;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就侵害
責人權機構具有《巴黎原則》強調之要件 為我國依據法律所設立之專責人權機構,
或違反人權案件,得提案糾正或函請政府
與功能。,委員 10 人(由監察院院長及 9 具有《巴黎原則》強調之要件與功能,職
機關改善。2011 至 2015 年監察院調查報
位監察委員兼任) ,委員組成專業多元(包 權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
告涉及兒少議題者,共計 86 案,以教育權
括兒少權利)。其中 7 位來自多元人權(包 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作為,對
案 件 最 多 ( 31% ), 其 次 為 生 存 權 案 件
括兒少權利)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作。 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國際
(24%) 、性侵害案件(14%) 。
(衛福部社
職權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 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
家兒 1、監察院)
權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作為, 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與建
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國 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
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人權標 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提出獨立
準,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 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
究與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 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 (監察院)(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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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人權狀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提 29. 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 10 人,由監察院
出獨立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人權教育; 院長及 9 位監察委員兼任,其中有 7 位來
促進國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監察院) 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
(4-28、29) 作,包括兒少權利領域之代表。該會設有
申訴機制 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 3 組編
制與人力,依法處理兒少權利等各類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序;結
人權業務,並辦理兒少座談等活動;未來
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27 至 32)
將依職權,針對本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
27.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 意見,以有效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監督政府
理、調查及處理兒少陳情案件7,並新增遠 落實本公約之功能。(監察院)(3-29)
距視訊陳情方式。(監察院)(4-30)
申訴機制
28.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
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序;結
人,得依《幼照法》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 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30 至 36)
異議,不服處理時,得向其所在地之地方 30.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
主管機關申訴,不服評議決定者,得依法 理、調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陳情案件,除
提起訴願或訴訟。(教育部)(4-31) 現有機制外,更新增遠距視訊陳情方式。
(監察院)(3-30)
29.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校園申訴機制:(4-32)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略以, 31.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 《幼照法》規定,教保
各級學校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或其他 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基本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
措施遭受侵害時,得按性質依法提起行 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時,得向教
政爭訟。(司法院) 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b) 《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 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
定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申訴案件 訴願或訴訟。(教育部)(3-31)
應由獨立委員會審查及規範申訴程序 32.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3-32)
應確保兒少隱私不受侵害等;督導學校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略以,
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及程序 各級學校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或其
資訊;成立學生事務輔導團8,暢通學生
他基本權利之保障,不因其身分係大
申訴管道並入校協助。 (教育部) 學生或高中、國中及小學學生而有不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違 同,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
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 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
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者得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
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學校 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司法院)
(下稱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b) 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
會」,審議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 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明定申訴
訴事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1-4。 (教育部) 案件應由獨立委員會審查及規範申訴
(d) 安置(疑似或)遭受性剝削兒少至中途 程序應確保兒少隱私不受侵害等;督
學校9。獨立式中途學校依《中途學校教 導學校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
育實施辦法》規定學生獎懲及建立學生 及申訴程序的資訊,將相關資訊列入
申訴制度;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制度同 學生手冊及相關網站;成立學生事務
與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 輔導團,暢通學生申訴管道並入校協
機構)相同,參第 31 點。(教育部) 助。(教育部)
(e)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訂定《高級中等學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
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
法》,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之組成為獨 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
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開審議、保 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
密規定;2018 年起舉凡陳情信件或電子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
郵件,皆送交申訴審議會授權之秘書小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審
組判定處理方式,處理結果需提交申訴 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
審議會備查。陳情數據參附件 1-5。 (教
7
針對 2014 年至 2019 年調查兒少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彙編出版兒少人權工作實錄。
8
2015 年成立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每年針對學務工作項目提供相關知能培訓,及協助學校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及處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相關作為,並於每季召開諮
詢輔導評估會議邀集專家、學者代表、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針對受理之陳情案逐案討論及逐案列管詳實查處,必要時由學生事務輔導團成員入校訪查,抽訪學
校代表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藉以保障學生權益。
9
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之學校。
8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部) (4-33) 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
訴事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1-5。(教育
30. (原內容移至第 29 點(e))
部)
31.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兒少安置機構及主管 (d) 中途學校區分獨立式中途學校與合作
機關應地方政府建置內、外部申訴制度, 式中途學校。獨立式中途學校係依《中
可透過多元途徑提出申訴,另申訴調查應 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學生獎懲
遵守保密原則。(衛福部社家兒 3)
(4-34) 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地方主管
32.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依其收 機關備查;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制度
容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監獄行刑 與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
法》及《羈押法》:(法務部)(4-35) 置機構)相同,參第 34 點。
(教育部)
(a) 告知其權利義務重要規定,含申訴管道 33.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依《高級中等學校建
及程序的資訊。 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
(b) 收容少年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令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
或因收容處遇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 織及運作辦法》。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之
付爭議,得提起申訴,必要時得委任律師 組成為獨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開審
為代理人或選任輔佐人,機關不得因其 議、保密等規定;2018 年起放寬及降低建
提出申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而施以歧 教生申訴案件門檻,舉凡陳情信件或電子
視待遇或藉故懲罰,申訴內容應予保密。 郵件,皆送交申訴審議會授權之秘書小組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外部委 判定處理方式(如交付學校協調、實地專
員,由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機 案考核或轉請學校查明),後續處理結果
關應依該小組之決議作成申訴決定。審 並需提申訴審議會備查。陳情數據參附件
議時須通知收容少年、委任代理人及輔 1-6。 (教育部) (3-33)
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34.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督促兒少安置機構及
縣市政府建置內部及外部申訴制度,兒少
可透過通訊軟體、電話、實體信箱或電子
郵件等多元途徑提出申訴,另為使兒少感
到安全且免於報復恐嚇等負面影響,申訴
調查應遵守保密原則。(衛福部社家兒 3)
(3-34)
35.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依收容
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監獄行刑法》
及《羈押法》:(法務部)(3-35)
(a) 以適當方式告知收容少年與其權利義務
相關之重要規定(含申訴管道及程序的
資訊),並製作手冊使用。
(b) 收容少年如對機關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
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因機關對其依法請
求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2 個月內不依
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受損害或因收容處遇之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均得提起申訴,必要
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選任輔佐人,
機關不得因申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施
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申訴相關內容
原則應予保密。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外部委
員,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具
高度外部獨立性,機關應依該委員會之
決議作成申訴決定。又為保障兒少申訴
之表意權,審議時須通知收容少年、委任
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36. 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依《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
法》
,服務所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主
9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動提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獨立及公
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免遭受不
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局視需要結合社
會及教育體系提供兒少感染者所需支持
及保護措施。(衛福部疾管署)(3-36)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點)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點)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社工司、照護司、心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社工司、照護司、心
口司)、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通 口司)、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通
傳會 傳會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3)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7)
33.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附件 1- 37.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附件 1-
6。(衛福部社家兒 2)(4-37) 7。(衛福部社家兒 2)(3-37) 22. 1990 年將《CRC》翻譯為中文出版,2000
年改版增加兒少權利之濫觴、公約制定過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升與教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升與教
程及逐條解說等內容。2014 年依《CRC 施
育訓練(34、35) 育訓練(38、39)
行法》提出《落實 CRC 推動計畫》由各級
34. 2019 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38. 2019 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政府對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辦理
實施計畫》,各機關自辦訓練已建立評估 實施計畫》,對象包含一般公務人員及公 情形參附件 1-4);建置《CRC》資訊平台
方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目標為 2020 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目標為 (http://crc.sfaa.gov.tw);根據民眾、兒少與公
年至 2026 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涵蓋 2020 年至 2026 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 務人員需求,製作數位學習教材及各版本
率達 20%、兒少事務專業人員達 60%,各 涵蓋率達 20%、兒 少 事務專 業人 員 達 條文釋義;補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
機關數據參附件 1-7。(衛福部社家兒 2) 60%,各機關自辦訓練已應建立成效評估 多元宣導活動。(衛福部社家兒 2)
(4-38) 方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政府機關所
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23. 2016 年 11 月辦理記者會及國際研討會,公
35. 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辦理增進兒 開發表本報告,相關資料均公布於《CRC》
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參附件 1-8。 (衛
童權利認知課程,訓練內容參附件 1-8。 資訊平台。(衛福部社家兒 2)
福部社家兒 2)(3-38)
(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
部、醫事司、心口司、社工司、照護司) (4- 39. 針對教育人員、托育人員、社會工作(下
39) 稱社工)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矯
正人員、檢察機關人員、司法人員、廣電
媒體從業人員,辦理增進兒童權利認知課
程,訓練內容參附件 1-9。(司法院、通傳
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社
家兒 2、醫事司、心口司、社工司、照護
司)(3-39)
I.兒少權利與企業 I.兒少權利與企業
衛福部(食藥署)、勞動部、通傳會、環保署 經濟部、衛福部(食藥署)、勞動部、通傳會、
環保署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社會及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社會及
商業部門合作(36 至 45)
商業部門合作(40 至 53)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36.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 18 歲者不
得從事危險或有害工作,並列為勞動檢查 40.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 18 歲者不
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列為年度
之監督檢查重點。2021 年檢查重點增列青
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再於 2021
少年、童工、技術生等族群易從事行業之
年檢查重點增列青少年、童工、技術生等
常見災害預防措施。針對僱用青少年較多
族群較易從事行業之常見災害相關預防
之事業單位,辦理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
措施,每年進行滾動式修正。另針對僱用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
青少年較多之事業單位,辦理工讀生與部
之賣場、超商、餐飲業及營造工地等工作
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2019 年計
場所,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督促事業
1,092 場次(違規 308 場次),違反法令之
單位強化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與措施。
事業單位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規定裁
(勞動部)(4-40)
罰。另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賣場、超商、
37. 辦理校園深耕勞動保障說明會,並透過廣 餐飲業及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加強實施
播、報紙、網路等多元管道,向青少年打 安全衛生檢查,督促事業單位強化工作場
工族群宣導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 所安全衛生設施與措施。 (勞動部)(3-40)
休金正確觀念及救濟途徑。 (勞動部)
(4-
10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42) 41.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事業單 位
38. 青少年如遇有勞資爭議,可利用 24 小時 之勞工,不論年齡,均一體適用基本
1955 勞工申訴專線及網路民意信箱,地方 工 資 規 定 。 為使勞資雙方了解勞動基準
勞動主管機關亦提供民眾陳情管道如 法令規定,2020 年 辦理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1999 專 線、申訴櫃台等,並設有協助勞資 研習會計 26 場共 2,493 人次。(勞動
爭議調解之服務。(勞動部)(4-43) 部)(新增 )
39. 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結合國 42. 透過多元管道向青少年打工族群加強宣
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 導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
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諮 就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相關法令
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服務; 如下:(勞動部)(新增 )
對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 (a) 考量年輕學子均有上網及使用臉書習
化就業服務,並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 慣,除透過廣播、報紙方式宣導,亦利
訓練或推介就業;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提 用全球資訊網、電子報、臉書粉絲團及
供青少年線上進行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 製作網路宣導影片等多元管道,不定期
詢、就業媒合等多元服務。(勞動部)(4- 刊登打工學生勞保、就保、勞退權益相
44) 關注意事項,以簡單易懂的文字、案例
及圖片向打工學生宣導正確勞保、就保、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勞退觀念及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之救濟途
40.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0(下稱 iWIN) 徑。
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 (b) 持續辦理校園深耕勞動保障說明會,使
建立自律機制與申訴管道,定期舉辦兒少 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年輕學生或畢業生
網路安全宣導活動,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 進入職場前,或利用平日課餘或寒、暑
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定並敦促業者 假期間打工學生,能及早瞭解勞保、就
落實自律準則。針對網路平台業者防治網 保、勞退等勞動保障相關資訊與個人職
路霸凌參第 140 點。(通傳會)(4-45) 場權益,2020 年共辦理 35 場次宣導會,
41. 傳播媒體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 合計 1,863 位學生參加。
良資訊影響,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 (c) 每年於暑假工讀旺季前,發函通知各事
第 113 點、第 286 點至第 287 點及本報告 業單位,如有僱用暑期工讀生,應於工
第 49 點及第 102 點。(4-47) 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就保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d) 鼓勵青少年打工族群可透過多元查詢管
42.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道,如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號加設籍
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器、食品器具 戶口名簿戶號至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
之衛生標準11,業 者 違 反 規 定,已 有 相 詢,或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
關 法 條 裁 處 。(衛福部食藥署)(4-48) 卡銀行(郵局)實體 ATM,查詢個人投
43.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2018 年公告 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情形,雇主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廣告 有未依規定投保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可
處理原則》加重罰鍰額度,於法定罰鍰額 即時向雇主反映或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依「行 43. 設置 24 小時 1955 勞工申訴專線及網路民
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 意信箱,民眾如發現事業單位涉有違反勞
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2019 年 動法令,可隨時反映。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訂定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 亦提供受理民眾陳情管道諸如 1999 專
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線、受理民眾申訴櫃台等,並設有協助勞
準則》。(衛福部食藥署)(4-49) 資爭議調解之服務。此外,青少年如遇有
44. 有關廠商進行疫苗兒童實驗:(衛福部食 勞資爭議,可就近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
藥署)(4-50) 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
(a)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 解之申請。(勞動部)(新增 )
: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式,以成人及 44. 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勞
19)
10
《兒少法》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
事項: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6.推
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11
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2020 年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包含嬰兒食品類,自 2021 年 7 月實施。2018 年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
準》,對於嬰 幼 兒 食 品 中 重 金 屬 (鉛 、 鎘 、 錫 )等 及 真 菌 毒 素 訂 定 限 量 , 考 量 嬰 幼 兒 等 特 殊 敏 感 族 群 之 飲 食 風 險 , 2021 年 增 訂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 食 品 及 特 殊 醫 療 用 途 嬰 幼 兒 配 方 食 品 於 縮 水 甘 油 脂 肪 酸 酯 之 限 量 。 針對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具訂定《嬰 兒 奶嘴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專 供 3 歲 以下嬰 幼 兒 使 用 之 食 品 器 具 及 容 器 , 不 得 添 加 之 塑 化 劑 種 類 及 嬰 幼 兒 奶 瓶 不 得 使 用 含 雙 酚 A 之 塑 膠 材
質。
11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高風險族群優先,續依序收納較低年齡 動部)(3-41)
族群資訊。 (a) 結合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
(b) 腸病毒:臨床試驗原則先收納年齡較大 關活動;
的兒童,待確認安全性後,方收納年齡 (b) 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
較小的兒童。 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
服務;
45. 有關噪音管制:,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
(c) 運用就業服務據點,對有就業需求之少
案件裁罰基準》,場所、工程及設施位於
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務,透
未滿 18 歲學生集中場所(如學校)50 公
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
尺距離內者,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行為,依
訓練或推介就業,必要時運用就業促進
裁罰基準擇定裁處金額乘以 2 計算罰鍰金
工具降低就業障礙,協助儘速就業。
額。(環保署)(4-51)
(d) 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青少年線上進
行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詢、就業媒合
等多元服務。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45.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持
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建
立自律機制與申訴管道,定期舉辦兒少網
路安全宣導活動,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
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定並敦促業者落
實自律準則。針對網路平台業者防治網路
霸凌參第 166 點。(通傳會)(3-42)
46. 辦理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增進廣電
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之理解與重視。
(通傳會)(3-43)
47. 有關傳播媒體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
受不良資訊影響,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第 286 點至第 287 點及本
次第 122 點;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8 點及
第 121 點。(新增 )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48.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器、食品器具
之衛生標準,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
生標準》 、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
標準》對於嬰 幼 兒 食品 中 重 金 屬 (鉛 、
鎘、錫)等及真菌毒素訂定限量、針對
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具訂定《嬰兒奶嘴
之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食
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專 供 3 歲
以下嬰 幼 兒 使 用 之 食 品 器 具 及 容 器 ,
不得添加之塑化劑種類及嬰幼兒奶
瓶 不 得 使 用 含 雙 酚 A 之 塑 膠 材 質。業
者 違 反 規 定,已 有 相 關 法 條 裁 處。 (衛
福部食藥署)(3-44)
49.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規範, 2018 年
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
廣告處理原則》,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
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依「行為人故意違
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
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以加強裁處。另提升
食品廣告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2019 年訂
定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
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
則》。(衛福部食藥署)(3-45)
50. 有 關 廠 商 進 行 疫 苗 兒 童 實 驗 , 針 對
12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COVID-19,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式,考量
高風險群在中老年人、慢性疾病者,國內
試驗疫苗規劃以成人及高風險族群優先,
待具備足夠成人安全性資訊後,方依序收
納較低年齡族群。針對腸病毒,其高風險
群在兒童,臨床試驗原則亦先收納年齡較
大的兒童,待安全性資訊確認後,方收納
年齡較小的兒童。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
心業於 2018 年發布《腸病毒疫苗臨床研
發策略指導原則》作為研發參考。(衛福
部食藥署)(3-46)
51. 有關噪音管制,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
,場所、工程及設施位於未滿 18
歲學生集中場所(如學校)50 公尺距離內
者,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行為,依裁罰基準
擇定裁處金額乘以 2 計算罰鍰金額。(環
保署)(3-47)
確保商業無侵害兒少權益情事
5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
輔導辦法》規定,公司或企業近 3 年因嚴
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該辦法之
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助。
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
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研發
投抵租稅優惠者必須符合最近 3 年內,未
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資格條件,以維護「環
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
相關法規之權利(含兒少權利)保護。(經
濟部)(3-48)
53.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公司從
事國外投資應依投資金額事先申請核准
或事後報備。2017 年起均於核准(備)公司
投資時,逐案加註公司及所投資事業從事
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確實遵循所在國之法
律規定,主動實踐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防
止國外運營企業侵犯人權。另《外國人投
資條例》規定,外國人來臺投資者應事先
申請核准,外國公司申請來臺投資經各相
關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公司在國外有重大
侵害人權事件時,將綜合相關審查意見,
審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民健康、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准駁之決定。(經濟
部)(3-49)
13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Ⅱ兒少之定義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A.國內法律對兒少之定義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保護司)、司法院、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保護司)、司法院、 24. 《兒少法》第 2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
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 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 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指未滿 12 歲
經濟部、勞動部、國防部、農委會、文化部、 經濟部、勞動部、國防部、農委會、文化部、 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通傳會、中選會 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通傳會、中選會 人。(衛福部社家兒 1)
46.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參附件 2-1。 (內政部) 54.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請參附件 2-1,2019 年
(4-54) 兒少共 3,702,207 人(占總人口數 16%) ,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界定
男性 1,925,998 人,女性 1,776,209 人;已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婚者共計 239 人,男性 0 人,女性 239 義務教育之年齡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婚年齡 人。(內政部)(3-50) 25.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及《強迫入學條例》
(47) 第 2 條規定,義務教育年齡為 6 至 15 歲。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47. 2021 年修正《民法》 、
《民法總則施行法》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婚年齡
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將成年年齡由 服兵役(含自願入伍及徵召入伍)之最低年齡
20 歲修正為 18 歲,並將男女最低訂婚及 (55)
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 17 歲 55. 2021 年修正《民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
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役之年
及 18 歲,於 2023 年施行。並檢討修正 33 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2023 年施行,
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不同資
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 18 歲法案12。 (法務 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並將
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分,於訓
部、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 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
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
經濟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文化 別修正為 17 歲及 18 歲。(法務部)(3-
始能服役。(國防部)
部、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國防部) 51)
(4-55) 56. 配合成年年齡修正,檢討修正 33 項涉及 投票之最低年齡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青年權益下修 18 歲法案。生活(買手機、 27. 《憲法》第 130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租房子、簽契約)、金融(開銀行帳戶、 免法》第 11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48. 2019 年修正《少事法》,少年保護事件之
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電子)支付) 、 第 14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
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年齡為 12
商業(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洽公 年滿 20 歲之國民,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不再
(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訴 銷者外,有選舉及公民投票權。 (內政部)
受司法處遇。(司法院、法務部)(4-57)
訟(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結社(擔任 得結婚之最低年齡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人民團體會員)將由 20 歲調降為 18 歲。
49. 2016 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經 28. 《民法》第 980 條、第 973 條規定,男未
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男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 濟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文化部、
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婚。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 國發會、金管會、僑委會、國防部) (3-52)
(法務部)
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 法定成年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57. 2019 年修正《少事法》,少年保護事件之
分為「輔導十五歲級」 (未滿 15 歲之人不
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年齡為 12 29. 《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滿 20 歲
宜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 12 歲 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不再
之兒童不宜觀賞) 、「限制級」(未滿 18 歲 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未滿 7 歲之
受司法處遇。(司法院、法務部)(3-53)
之人不宜觀賞),與我國電影片、錄影節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
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通傳會) (4-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法務部)
58) 58. 2016 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 30. 《中華民國刑法》 (下稱《刑法》)第 18 條
50. 2018 年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 ,年滿 18 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無須負擔刑事責任,
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得有限度減
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
(中選會)(4-59) 輕其刑事責任。並先由少年法院依《少事
分為「輔導十五歲級」 (未滿 15 歲之人不
國民參加政黨之最低年齡 法》之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法務部、司法
宜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 12 歲
院)
51. 2017 年頒布施行《政黨法》,明定政黨不 之兒童不宜觀賞) 、「限制級」(未滿 18 歲
得招收未滿 16 歲之國民為黨員。(內政 之人不宜觀賞),與我國電影片、錄影節 性自主之最低年齡
部)(4-60) 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通傳會) (3- 31. 《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
54) 男女為性交者,處以刑責,對未滿 14 歲
12
生活(買手機、租房子、簽契約)、金融(開銀行帳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電子)支付)、商業(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 、洽公(申辦戶籍謄本、健保費
分期付款)
、訴訟(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結社(擔任人民團體會員)將由 20 歲調降為 18 歲。有關 18 歲所需學習之各領域相關課程已納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依據總綱課程架構,規劃各領域/科目之課程。
14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之男女為性交者加重刑罰,故性自主之最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低年齡為 16 歲。(法務部)
59. 因應世界潮流放寬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
齡,2018 年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 7 毋須家長許可,可提請法院聲請之最低年齡
條規定,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中 32. 兒少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則上應得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但依:(司法院)
華民國國民有公民投票權。 (中選會)
(3-
55) (a)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及《行政訴訟
法》第 27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
國民參加政黨之最低年齡
結婚者可獨立為起訴等訴訟行為;7
60. 2017 年頒布施行《政黨法》,明定政黨不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允
得招收未滿 16 歲之國民為黨員。(內政 許獨立營業者,就關於其營業之民事、
部)(新增) 行政訴訟事件,亦同。
(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得獨立提起刑事
自訴。
(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7 歲以
上之未成年人或雖未滿 7 歲而能證明
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事
件,可毋庸經家長同意,向法院提出
聲請。
自願至法庭作證之年齡
33. 為他人案件作證之年齡,法律並未明定。
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
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惟對未滿 16 歲
之人,考量其身心之發育未臻健全,智慮
欠周,不解或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其效
果,故《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明定其作
證不得命其具結,以免受偽證罪之處罰。
(司法院)
因司法保護或福利安置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
年齡
34. 《刑法》 、《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規
定,可以監禁、羈押之最低年齡為 14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依《少事
法》第 85 條之 1 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
其拘束人身自由之保護處分,最低年齡為
7 歲。(法務部、司法院)
35. 《兒少法》及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安置均無最低年齡限
制。年滿 18 歲後,如因就學、經評估無
法返家或自立者,可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
20 歲止。(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1)
童工及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最低年齡
36. 《勞基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
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
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
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
部)
3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5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勞動部)
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醫療治療諮詢、醫療治
療或手術之最低年齡
38. 《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規定,未成
年人實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
同意書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但情況緊急
者,得無須簽署同意書,即可實施。 (衛福
部醫事司)
限制吸菸、飲酒之最低年齡
39.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吸菸、飲酒。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
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衛福部
社家兒 1、財政部)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40.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閱聽限制級出版品。
(文化部)
41.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
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錄影節目帶、電影片
及其廣告片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觀賞)、輔導 15 歲級(未滿 15 歲之
人不得觀賞)、輔導 12 歲級(未滿 12 歲
之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
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
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
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文化
部)
42. 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電視節目分
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 、輔
導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 歲
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
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觀
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一般
人皆可觀賞)。(通傳會)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分級分齡
43.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
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用) 、保護級(6
歲以上始可使用)、輔導 12 歲級(12 歲以
上始可使用)、輔導 15 歲級(15 歲以上始
可使用)及限制級(18 歲以上始得使用) 。
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遊戲
場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
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經濟部)
考領駕駛執照之最低年齡
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 18 歲
之人不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交通部)
購買公益彩券之最低年齡
45.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不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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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 18 歲之
人。(財政部)
持有信用卡之最低年齡
4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
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須年滿 20 歲,附
卡持卡人須年滿 15 歲。(金管會)
參與行政程序之最低年齡
47.《行政程序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人,有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
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
為。行為能力之規定參第 29 點。
(法務部)
17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Ⅲ一般性原則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A.禁止歧視原則
衛福部(社家署、健保署、疾管署)、行政院 衛福部(社家署、健保署、疾管署)、行政院
性平處、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勞動部、 性平處、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勞動部、
原民會 原民會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
48. 《憲法》第 7 條規定,我國人民,無分男
(52 至 63) (61 至 74)
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52. 2020 年編纂《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
,包 61.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顯示,少年樣 一律平等。(衛福部社家兒 1)
含性別刻板印象、性傾向、原住民、安 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視,8.5%
置身分、司法少年、身心障礙及年齡歧 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 49. 2009 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視,提供從事兒少工作專業人員使用。 或膚色 2.9%、個人意見或主張 2.9%占
2012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並公告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納入 比較高) ,並公告調查結果供各界參閱及
公約施行法》 、2014 年實施《身心障礙者
歧視感受問項結果13 ,調查結果已供各 各機關規劃參考。 (衛福部社家兒 1)(3-
權利公約施行法》與《CRC 施行法》 ,落
界參閱及各機關規劃參考。 (衛福部社家 56)
實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
兒 1、2)(4-62) 62. 2020 年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編纂《兒少 (衛福部社家兒 1)
53. 《幼照法》明定,優先確保處於離島、 反歧視案例彙編》 ,包含性別刻板印象、
偏遠地區,或有經濟、身心、文化與族 性傾向、原住民、安置身分、司法少年、 50. 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
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衛福部
群需要協助之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 身心障礙及年齡歧視,提供從事兒少工
社家兒 1、教育部)
務。(教育部)(4-64) 作專業人員使用。 (衛福部社家兒 1、2)
54. 《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 63.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明定人民享 51. 兒少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規定投保資格者,均應參加健保,獲
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
得醫療保障。(衛福部健保署)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 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
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 52. 依《醫療法》、
《人工生殖法》
、《優生保健
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 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依《文化部推 法》、
《醫師法》及《醫事檢驗師法》,禁
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勞動部)
(4-65) 廣文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
,辦理文化平 止醫院、醫師為性別篩選行為,參第 71
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 點。(衛福部健康署、性平處)
55.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
,明定人民享
相關活動。文化權利促進參第八章 C 節。 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
(文化部)
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 條規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
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受歧 64. 《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離島、 緩、身心障礙、中低或低收入戶家庭為
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文化權利促進 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 由,拒絕收托。(衛福部社家家支)
參第八章 C 節。(文化部)(4-63) 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教 54. 為促進身心障礙兒少融入社會, 《身心障
育部)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
(下稱 65. 《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對求職人或 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74 條規定,對
5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其教育、醫療、居住、遷徙、就業等權益,
《108 課綱》)將人權及性別平等教育議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不得有歧視對待;傳播媒體亦不得為歧
題於領域課程中實施。 (教育部)
(4-66)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 視或偏見報導。另《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57. 針對多元性別議題執行阻力之因應措 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第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
施:(教育部) (4-67) 為由,予以歧視。爰求職或受僱少年倘 教育預算、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各級
(a) 2018 年成立高中「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認雇主有違反前開就業歧視禁止規定, 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中心」 ,培訓種子教師研習,研發及甄 建議檢具具體事證,逕洽工作所在地之 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衛福社家障福、
選多元性別議題教案。 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又每年度透過 教育部)
(b)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 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補 5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第 11 條
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研習。 助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職場平 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
(c) 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性別平等學習環 權相關宣導活動、印製摺頁及手冊,並 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
境,將多元性別議題融入各類非正式 以臉書、網站等多元宣導方式,落實禁 務中心,並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
課程。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 止就業歧視之觀念。(勞動部) 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且維護文化。另
同或傾向而差別待遇,由主管機關調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含多元性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
查並要求改善。
細則第 4 條規定,應優先確保不利條件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辦 6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下稱
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原民會、教
13
《兒少法》規定,主管機關每 4 年針對兒少身心發展、健康狀態、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本調查針對學齡前兒童(0 歲至未滿 6 歲) 、
國小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及國中、高中職(12 歲至未滿 18 歲)分層隨機抽樣,分別以實際訪問、兒童攜表請家長填答、輔導學生自填方式施測。少年樣本
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視,8.5%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或膚色 2.9%、個人意見或主張 2.9%占比較高)。
18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理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108 課綱》)依《CRC 施行法》
、《身心 育部)
(e)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說 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施行法》 5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
明疑義並正向溝通。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之精神,將人權 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7 條規定,
(f) 製作懶人包,運用網路、廣播、報章 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於領域課程中實 對感染愛滋病毒兒少,不得拒絕其就學、
刊物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宣導。 施;2018 年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 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為其他不公平
心」,並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2019 年
58. 將「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性 之待遇;中央各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反歧
發展 「雙性人議題」 教案示例,提供教學
別平等重要議題,訂定性別平等推動計 視之教育及宣導計畫。 《人類免疫缺乏病
現場參考使用。另為增益性別平等教育
畫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 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申
社會推展與社會溝通,製作懶人包,運
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訴制度,保障其權益。(衛福部疾管署)
用網路社群媒體、網路通訊軟體、網站、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廣播節目、報章專刊及學術刊物、公函 57. 無國籍或非本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
年推動「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 可之兒少,如有就醫、就學、就養之需要,
等方式,並結合社會資源進行性別平等
及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 依《兒少法》第 22 條、
《國民教育法》及
教育宣導。(教育部)
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及廣告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
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及「辦 67. 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議題執行 療費用補助辦法》等規定,確保享有與本
理民意調查」等策略。(行政院性平處) 阻力之因應措施:(教育部) 國兒少同等權益。(衛福部社家兒 2、教
(4-68) (a) 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同或傾 育部)
向,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依《性別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平等教育法》由主管機關調查並要求
59.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 改善。
際公約》 ,1971 年生效。2020 年核定《消 (b)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主
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 動說明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
畫》 ,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利之保障。 (內 (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及甄
政部)(4-70) 選 LGBTI 議題教案,供教師參用。
60.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 ,鼓勵各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辦
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 理 LGBTI 議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民文化之教學方法滿足學生教育需求;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性別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 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
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職員工性別、特質、認同或傾向,將
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教 多元性別議題融入各類非正式課程。
育班;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 (f)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
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 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相關研習。
參第 287 點。
(原民會、教育部)
(4-71) 68. 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性別
61. 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文化權利和特別保護 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訂定
措施參第八章C節及第九章B節。(4- 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
72) 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
等)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年以「法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及
62. 2021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識讀」、「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
納入合理調整原則,確保機關、學校、 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及廣告中
機構、法人或團體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 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及「辦理
礙需求調整。(衛福社家障福)(4-73) 民意調查」等策略,推動多元性別權益
63.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護及 保障,提升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
勞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4- 之認識與接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
74) 務輔導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及多元家
庭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
(行政院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性平處)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64)
69. 依 聯 合 國 2019 年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64. 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94 點,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以生殖
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如下: (4-75) 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等 3 領域的 5 指
14
(a) 2017 年起補助安置費用 。(勞動部) 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將我國資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原 料代入計算,我國性別平等表現為全球
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籍) 第 6 名,居亞洲之冠。(行政院性平處)
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健保,不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14
截至 2020 年底,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人數總計 73 人,經費總計新臺幣 1,576 萬 7,922 元。
19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受原居留滿 6 個月之等待期限制15。 70.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
另提供與我國幼童相同之常規疫苗預 際公約》,1971 年起生效。2020 年行政
防接種服務。 (衛福部健保署、疾管署) 院核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
(c) 獲發外僑居留證後,得就讀我國高級 約推動計畫》 ,全面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
中等以下學校,由地方政府協助就讀 利之保障。(內政部)
國民中小學。(教育部)
71.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 ,規定應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
65.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措 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
施參第 117 點;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辦理 教育需求;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
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及社會救助措 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
施參第 148 點、第 238 點、第 239 點; 教保服務中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扶弱措施參第 250 族學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及維護文化;
點。(4-76)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
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 (原民
會、教育部)
72. 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文化權利和特別保護
措施參第八章C節及第九章B節。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73. 為確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
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
適當之調整,2020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修正草案納入合理調整原則。
(衛福社家障福)
74.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護及
勞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75)
75. 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
本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112 點。
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如下:
(a) 2017 年起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
置費用,提供妥善照顧。(勞動部)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原
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籍)
新生嬰兒,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在臺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
之規定,修正為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健
保,不受等待期之限制。另提供與我
國幼童相同之常規疫苗預防接種服
務。(衛福部健保署、疾管署)
(c) 政府以專案核准發放外僑居留證後,
是類兒少得持前開居留證及相關資料
就讀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地
方政府依《兒少法》協助就讀國民中
小學。(教育部)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76.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措
施參第 137 點;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辦理
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及社會救助措
施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34 點及本次第
178 點、第 283 點、第 284 點;高級中等
15
外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兒加入健保人數,2018 年 342 人、2019 年 2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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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育階段扶弱措施參第 298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 衛福部(社家署)、司法院、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立法與措施
(66、67) (77、79) 58.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
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兒
66. 製作《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透過 77. 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邀集醫療、福利、
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少權益受到
醫療、福利、司法及教育等領域之案例、 司法及教育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焦點
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
問題分析和建議,提供兒少實務工作者 團體座談,透過案例、問題分析和建議,
護。(衛福部社家兒 1)
參考。(衛福部社家兒 1)(4-77) 製作《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提供不
同領域之兒少實務工作者參考。 (衛福部 59. 《兒少法》第 56 條、第 61 條規定,緊
67. 司法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保障如下: (司
社家兒 1) 急保護、安置,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並
法院)(4-79)
尊重其意願;安置期間,非為保護兒少之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調查、 78. 為落實《CRPD》平等工作權之精神,並
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
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處遇、保護 兼顧兒少生命安全,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身體檢查。(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
處分、資料保密及紀錄塗銷等特別規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居家式托育服
定,參第 348 點。 務提供者、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 60.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明定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社會 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消 對遭遺棄及走失兒少之保護及安置方
工作人員(下稱社工)陪同出庭、程序 極資格原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式,對未能尋獲父母或親屬之兒少,依其
不公開、身分資訊保密、隱私保護、程 違常」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 最佳利益,委託兒少福利機構代覓合適
序監理人、調解前置、暫時處分、子女 傷害兒童之虞」,並對不適任人員明定 之收養人,對無法出養之兒少,協助安置
會面交往及交付強制執行特別規定等 管理及查調程序,參第 134 點。(教育 於寄養家庭或機構。(衛福部社家兒 3)
保護措施。 部、衛福部社家兒 1) 6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44 條
(c) 持續對法官等所屬人員辦理兒少最佳 79. 司法訴訟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如 規定,法院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利益專業訓練課程。 下。(司法院) 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時,應考量未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調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
查、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處遇、 兒少或社工員之意見。若於裁判後發生
保護處分、資料保密及紀錄塗銷等特 家暴事件,法院得依請求,以兒少最佳利
別規定,參第 418 點。 益改定之。(衛福部保護司)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社工 6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被
陪同出庭、程序不公開、身分資訊保密、 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機
隱私保護、程序監理人、調解前置、暫 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
時處分、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強制執行 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 15 條之 1 增訂
特別規定等保護措施。 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
(c) 持續辦理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少最佳 (訊)問。衛生福利部預計於 2017 年提
利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兒童司法訪談員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
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參用。(衛福部保護
司)
6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行使事件應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家
事事件法》並設有社工訪視、陪同出庭、
選任程序監理人等制度加以保障。 (司法
院)
64. 《民法》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規
定,法院依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
人之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兒少)之
最佳利益;第 1080 條規定,法院為收養
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認可或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衡酌兒少最佳
利益。(法務部)
確保兒少機構服務與設施標準符合兒少最佳
利益
65. 對幼兒園、兒少福利機構及兒少課後照
21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顧服務班與中心之設施標準與人員資格
等,訂定相關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置
標準及評鑑辦法,範定機構安置兒少之
合理人數、各項服務措施、建築管理(含
空間設置樓地板面積、特殊需求、消防安
全及查核)、專業人員規定(含資格、配
置比例、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等)。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支、兒 3)
66. 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除訂有積極資
格及訓練辦法外,亦有消極資格限制,如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少、行為不
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
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
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等情事,且主管機
關負有主動查證義務。(衛福部社家家
支、兒 3、教育部)
67. 為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依《兒少法》第 84
條規定,由各該機構主管機關辦理實地
評鑑,並輔導評鑑欠佳之機構進行改善。
(衛福部社家兒 3)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點) 點) 點)
衛福部(社家署、統計處、健康署、心口司、 衛福部(社家署、統計處、健康署、心口司、
疾管署)、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 疾管署)、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
金管會 金管會
68. 《憲法》第 15 條、第 155 條至第 157 條
68.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相 80.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 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揭示人民
關數據參附件 3-1 至 3-3。(衛福部統計 關嬰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
的生存權應予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處)(4-80)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扶助與救濟;應保
參附件 3-1 至 3-3。(衛福部統計處)
69.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參附件 3-4。 護母性,實施婦幼福利政策;推行衛生保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少事 81.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2016 年至 健及全民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礙者、原
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防治措施參 2019 年為 95 人。因瘧疾、小兒麻痺症 住民族的自立與發展。
(衛福部社家兒 1)
第 73 點;兒少自殺死亡人數參附件 3- 及急性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為 0;與呼 69. 《兒少法》第 23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7、3-8,防治措施參第 74 點至第 76 點; 吸道感染相關之疾病為流感及侵襲性肺 第 14 條之 1 規定,對因懷孕或生育而遭
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統計,參附件 3-9。 炎鏈球菌感染症,死亡人數分別為 78 及 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應保障受教權
(衛福部疾管署、統計處、內政部) (4- 2 人,參附件 3-4。(衛福部疾管署) 並予適當協助。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
81、4-82、4-83) 82.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少事 學生繼續就學人數,參附件 3-1。(衛福
70. 《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 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防治措施 部社家兒 1、教育部)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務部) (4-84) 參第 86 點至第 88 點;兒少自殺死亡人 70. 除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流產外,違
數,參附件 3-7、3-8,防治措施參第 89
71. 為避免 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法墮胎者依《刑法》第 288 條至第 292 條
點至第 91 點。(衛福部統計處)
權,2020 年修正《保險法》,以未滿 15 處罰。(衛福部健康署、法務部)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83. 2016 年至 2019 年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 71. 成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於《醫師
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 計 159 人,以駕駛過失(含駕駛致傷害、 法》禁止醫師為非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
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 重傷害、死亡)居多計 67 件,參附件 3- 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於《醫事檢驗師法》
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 9。(內政部) 禁止醫事檢驗師為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
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 84. 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 為;於《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增修「出
費扣除額之一半。(金管會)(4-85) 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07 點)。(法 生性別比之監測及記錄」為人工生殖機
72.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應進行 6 歲以 務部) 構許可之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及定期
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 85. 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監測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性別
分析結果。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 比、輔導訪查、掃蕩違規廣告、性別教育
權,2020 年修正《保險法》,以未滿 15
16
案件檢視、篩選原則」 、 「成立輔導團 等。(衛福部健康署)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16
2020 年完成強化兒童死因回溯分析醫療紀錄與資訊蒐集標準作業流程、醫療紀錄表單及教育訓練教材。自 2021 年辦理兒科/急診科專科醫師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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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隊協助縣市推動兒童死因回溯」17及「建 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 72. 《兒少法》第 49 條、第 56 條規定,禁
立兒童死亡高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型」 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 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
18
等 3 項計畫,持續檢討改進分析機制 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 立即危險或傷害、影響身心健康等情形,
與作業流程。(衛福部健康署)(4-87) 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 並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
費扣除額之一半。(金管會)
事故傷害防制 置。(衛福部保護司)
73.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最大宗為「運輸 事故傷害防制 73.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且保障兒少生存
事故」,參附件 3-5。19從下列 3 方面加 86. 跨部會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權,《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15
強交通安全:(衛福部統計處、交通部、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92 點) ,院兒權小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
教育部、內政部)(4-88) 組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兒少死亡情形, 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
(a) 交通安全教育:編製「五學習階段交 督導權責機關分析死因以推動適切之因 之日起發生效力。(金管會)
通安全基本能力架構」等交通安全主 應策略。(衛福部社家兒 2)
題教材,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 74.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關
使用;製作多元宣導素材,並辦理大 87. 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視、 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情形、嬰兒死亡人
型車內輪差與視野死角的交通安全體 篩選原則」、「成立輔導團隊協助縣市推 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兒少年中人口
驗課程,提升交通事故風險感知能力。 動兒童死因回溯」及「建立兒童死亡高 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兒少事故傷害死
(b) 學童通學環境:學校規劃通學巷、改 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型」等 3 項計畫, 亡率、兒少自殺死亡率,參附件 3-2 至 3-
善家長接送區、增設人行空間。
持續檢討改進分析機制與作業流程。 (衛 7。(衛福部統計處)
(c) 交通規範及執法:2020 年修正《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 ,規範自行車搭載 6 歲 福部健康署) 75. 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A 節。兒少
以下兒童,駕駛人須年滿 18 歲,使用 88.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最大宗為「運輸 發展與貧窮、父母責任、健康、生活水準、
合格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事故」,參附件 3-5。從下列 3 方面加強 教育及休閒、人身保護等,參第五章至第
並加裝兒童座椅等;警察機關針對上、
交通安全:(衛福部統計處、交通部、 八章。
下學時段妥適規劃勤務重點,對校區
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路邊聯合稽 教育部、內政部)
(a) 交通安全教育:
查,並加強執法取締未成年無照駕駛;
i. 學校教育:2020 年編製「五學習階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交通事
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架構」 ,並編製
故改善程度。
供學校教師教學之「兒童安全過路
自殺防治 口」、「安全騎乘自行車」等主題教
材,依各學習階段學生之成長特性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論性
與安全需求,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各
意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74 至 76) 級學校適齡適性之交通安全教育,
74.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少自 將交通安全教育知能融入正式領域
殺死亡趨勢,定期召開跨部會自殺防治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或團體活動時
間教學實施。
諮詢會,諮詢兒少意見,並請各部會加
ii. 大眾宣導:製作廣播帶、影片、懶人
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理 包與圖文集等,並透過廣播、交通安
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之 全入口網及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 等
辨識及評估,及連結個案所在場域之心 方式推播。並加強縣市政府教育局
理健康資源。兒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件 與監理所站合作辦理,大型車內輪
3-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21 點及 差 與 視 野 死 角 的 交 通安 全 體 驗 課
程,提升自行車騎士的道路交通事
第 222 點。(衛福部心口司)(4-89)
故風險感知能力。
75.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明定擴大 (b) 學童通學環境:透過妥善規劃、設計
責任通報對象,建置自殺防治通報機制, 與施工提供學童無安全顧慮之行走環
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 , 境,包括學校規劃通學巷、改善家長
接送區、增設人行空間等校園周邊交
以及並明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
通改善計畫。
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助長自殺之內
(c) 交通規範及執法:
容。(衛福部心口司)(4-90) i. 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時段
76. 學校應依《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妥適規劃勤務重點,並全力配合《道
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工作計畫》執行,並由中央、地方政府
執行各項事故防制作為。
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
ii. 2020 年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提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 規範自行車搭載 6 歲以下兒童,駕
17
(a)2020 年完成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工作手冊,訂定標準作業機制,以供試辦地方政府辦理轄區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參據。自 2021 年起將針對案數較多縣市發展二階分
析機制。
(b) 2020 年優先針對兒童死亡高風險東部縣市(臺東、花蓮)推動,2021 年再擴大至其他東部以外縣市,預計於 5 至 8 個縣市推動
18
完成兒童死亡、高風險兒童及預測模型相關文獻回顧結果,模型預測力以邏輯斯迴歸和隨機森林表現最佳,建議未來可再利用更新年度資料進行各年齡層預測模
型驗證,及實際應用此預測分析所開發之風險評估工具之適用性。
19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超過 20 人以上者亦包括「意外溺死或淹沒」及「呼吸的其他意外威脅」 ,針對水域安全,將游泳技能及溺水救生納入學校教育、加強辦理
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游泳池設施設備及救生員配置;針對居家安全,辦理玩具及一般兒童商品檢驗及查核、兒童防墜議題宣導講習活動、托育服務環境安全
檢核人員教育訓練及工作檢討會議,另新生兒衛教指導服務參第 14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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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編列配合經費, 駛人須年滿 18 歲,使用貼有合格標
參附件 3-11。校園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 章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並加裝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兒童座椅
略:(教育部)(4-91)
等。
(a)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習, iii. 對校區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路邊
並提升學校人員辨識潛在高危險群學 聯合稽查,原則每週 2 次,並按縣市
生及危機處理知能。 需求機動增加次數。
(b) 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 iv. 加強執法取締未成年無照駕駛。
員人數,藉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其 v.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交通
事故改善程度。即時查詢全國及各
專業知能。
縣市兒少發生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傷
(c) 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府召
人數及學校周邊肇事熱點分析。
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強化策略報告,
並按季檢討。 自殺防治
(d)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估校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論性
園三樓以上樓層之危險性並予改善。 意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89 至 91)
89.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少自
殺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層及流行
病學變項進行分析,持續推動跨部會資
料庫串連以評估相關因素,並定期召開
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針對兒少自殺
死亡、通報資料及各項防治作為、成效
等,諮詢專家學者及兒少意見,並請各
部會針對青少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
加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之心
理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
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強連結個案所在
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等防治作為。自殺
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件
3-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49 點及
第 250 點。(衛福部心口司)
90.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供自殺
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對象,並
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
降低再自殺企圖。(衛福部心口司)
91. 學校應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
防工作計畫》執行,並分由中央、地方
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
作,提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溝通協調機
制;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
諮詢服務」及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
合作機制。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
據、編列配合經費,參附件 3-11。校園
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略:(教育部)
(a) 提升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
師、行政人員)對辨識潛在高危險群
學生及危機處理知能。
(b)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習,
強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的認識。
(c) 《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加專任
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數,並藉
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輔導人力之專
業知能。
(d) 加強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
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縣市校園
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並
按季檢討。
24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e)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估校
園樓層三樓以上的陽台之危險性,增
設牆內擺設簡易掛式花架或懸吊式花
盆,增加攀爬難度、減低靠近翻落的
危險。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85 點)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85 點) D.尊重兒少表意權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健康署)、司法院、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心口司、健康署)、
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 司法院、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表意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表意
《憲法》對於兒少表意權之保障
權(77 至 90) 權(92 至 108)
77.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行法》 , 7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明
, 92.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行法》
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
應聘一定比例兒少代表參與政府決策與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聘兒
結社之自由。(衛福部社家兒 1)
協調過程。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參與 少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
決策情形參附件 3-12。
(衛福部社家兒 2) 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2017 至 2020 福利及健康權益之表意
(4-92) 年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包含身心障 77.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處理
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決策情
78.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團體共同擬定「培 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
形,參附件 3-12。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
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略,含: 意見;第 10 條,主管機關得邀請少年代
及衛生福利部定期協調與決策機制提案
擴充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法制保障 表列席「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與政府參採情形,參附件 (衛福部
3-13。
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營造社會尊重 (參第 19 點);第 38 條,政府應結合機
社家兒 2)
兒少意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兒少表意 構團體提供機會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
及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事務能力、 93.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兒少權益倡議團體 務。地方政府多已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兒
提供友善兒少參與支持措施。另編寫《保 研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 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衛福部社
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供各 略,包含:擴充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 家兒 2)
機關(構)參考。 (衛福部社家兒 1、2) 法制保障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營造 78. 地方政府負責督促安置機構,使兒少得
(4-93) 社會尊重兒少意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 參與機構內相關會議,並建立申訴制度。
兒少表意及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
校園內學生表意 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探視及
事務能力、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 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衛福
79.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期間, 施。2020 年與兒少培力實務工作團隊合 部社家兒 3)
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聽會。(教育 作編寫《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
部)(4-95) 事項》,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 79. 兒少遭受家庭暴力之表意,參第 61 點。
兒少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之表意, 《性騷
80. 2018 年成立高中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 落實尊重兒少意見。(衛福部社家兒 1、
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
活動平台20,2019 年建置「高級中等學 2)
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含兒少)充分陳述
校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 ,使學生瞭 94. 兒少申訴機制參第一章 G 節,兒少事務
意見及答辯機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解教育部主管各高中學校校規規定,俾 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參第 38 於偵審程序定有表意權保障,參第 62 點。
提供實務運作建議。(教育部)(4-97) 點及第 39 點。(新增) (衛福部保護司)
81.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校園內學生表意
80. 兒少依《醫療法》規定之醫療同意權,參
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目前遴選 14
名青少年委員,定期召開會議21。 (教育 95.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 第 38 點。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期間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聽會。 (教 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部) (4-98)
育部) 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 及《優生
82.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下稱 保健法》第 9 條規範遭受性侵害、亂倫、
國中)及國民小學(下稱國小)學生服 96.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愛滋檢驗、墮胎等情事之被害人隱私保
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訓練研習,提升教
裝儀容規定原則,應常設或以任務編組
護及醫療同意權。 (衛福部保護司、醫事
育人員對於兒少表意之重視及認知。(教
服裝儀容委員會,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 司、健康署、疾管署)
育部)
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廣納學生意
見。(教育部) (4-99) 97. 2018 年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與 教育權益之表意
署長有約活動平台,2019 年建置「高級 8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55 條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學生參與課綱審查(83、
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 ,學 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生學
84)
生可透過該網站瞭解教育部主管各高中 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
8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 學校校規規定,提供實務運作建議,或 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 即時連結至「署長信箱」 ,由專人分辦處 代表參加。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20
提出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參與及校園資源分配、學生權利及學生申訴等 122 件議題進行討論及溝通。
21
2019 年第 1 屆委員共計召開 4 次定期會及 3 次會前會,委員共計提案 34 件,目前解除列管 6 件,剩餘案件持續於 2020 年第 2 屆青少年諮詢會持續列管。截至第 2
屆共計總提案數 90 件,其中進入定期會議共計 37 件,提出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務會議之規定,明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之法定人數比例、課綱審議與
學習歷程檔案之研究創新宣導、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以降低學生自殺率等議題。
25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入學生代表22。(教育部) (4-100) 理。(教育部)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經合
8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 98.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理比率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級中
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辦理學 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青少年諮
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
生代表委員遴選23 ,並訂有性別、原住 詢會,目前共遴選出 14 名青少年委員,
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
民、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名 其中 12 至 18 歲青少年委員 8 名,定期
數之十分之一以上。(教育部)
額規定。 (教育部) (4-101) 召開會議。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85、86) 99.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 勞動權益之表意
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原則,強調學生 8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85. 2021 年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經選舉
表意權,包括應常設或以任務編組服裝 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規定,建教生因建
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之當然成
儀容委員會,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 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
員,且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8%,具有
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 調及申訴。(教育部)
行使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設立
方式,廣納學生意見。(教育部)
高中學生自治組織資訊交流平台網站, 司法程序之表意
學生得逕行交流或提出參與校務會議相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學生參與課綱審查(100、 8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審理未
關疑義。(教育部) (4-102) 101) 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應注意子女之
86.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 100.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 意願。《家事事件法》規定,親子事件之
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協 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 審理,應使兒少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助高中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 入學生代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 之機會;復設有不公開法庭、友善法院環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必 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境、社工陪同、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
要協助24。(教育部)(4-103) 100%。(教育部) 家事調查官、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委託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兒少心理專家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10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
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裁判書個人資料
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辦理學
87. 《少事法》規定,少年察覺有危害自身 去識別化等制度。(司法院)
生代表委員遴選,並訂有性別、原住民、
健全成長之情形25 ,得請求少年輔導委
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名額規 84. 《少事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偵審少年
員會(下稱少輔會)協助;又《少輔會
定。 (教育部) 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
設置及實施辦法》 (草案)規定少輔會得
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有選任輔佐人
依輔導對象需求,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102、103)
之權利。另設有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年
(內政部)(4-105) 102. 2020 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 之人、輔佐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場陪同
88.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 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占會議組織 及陳述意見之機制。(司法院)
應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高級中
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無法為完全陳 等教育法》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 少年矯正學校之表意
述者,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 表為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 85.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士協助;不通曉詢問或訊問詢(訊)問 具有行使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得對各項
之人所使用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 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資訊交 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
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並得以文字、 流平台網站,學生得逕行交流或提出參 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
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詢(訊) 與校務會議相關疑義。(教育部) 教之不當處置時,少年亦得向矯正學校
問。另應告知其觸法事實及曝險事由, 103.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 「申訴委員會」申訴。另少年矯正學校定
如有變更應再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 期召開班會,並設有意見箱,少年得以公
治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
得依法令請求法律扶助等。 (司法院)
(4- 開或保密方式反映問題。(法務部)
與達 100%;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
106) 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其
89.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 達成率 2019 年達 98%;高級中等學校
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認證實施 之校務會議成員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計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強化檢察官、 代表比率達 100%。(教育部)
檢察事務官訊(詢)問被害人之專業知 10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針
能,提升證詞可信度。
(法務部)
(4-107) 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及相關服務計畫,過程中學生本人及家
長應受邀出席,並得視學生需求邀請專
90.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26 ,
業人員參與,服務內容請參第 232 點及
培力及協助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讓兒
22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100%。
23
2016 年召開 3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審議大會代表 4 人及分組審議會代表 18 人。2017 年召開 1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
程分組審議會代表 2 人。因屆期,2020 年召開學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
24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治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與達 100%;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其達成率
2021 年達 100%。
25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6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26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並規範主管 第 241 點。(教育部)
機關應查核所轄機構確有落實;保護安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探視及會面
交往時,應尊重兒少意願。 (衛福部社家 105. 《少事法》規定,少年如察覺自身有危
害健全成長之情形,得請求由少年輔導
兒 3)(4-108)
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協助;又《少輔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草案)規定少輔會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權(91 得依輔導對象需求,請其他相關機關提
至 93) 供協助;並得將輔導對象之意見回饋列
為少輔會定期自我評鑑指標之一。
(內政
91.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含
部)
兒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能成效
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定之權利。 106.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
兒童醫院評鑑基準明定兒童人權及權利 應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的相關政策、規範。未來將研擬發展適 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少年無法為完
用兒童之醫病共享決策(Shared Decision 全之陳述者,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
Making,SDM)教材,以增進兒童對病 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
情之理解能力。 (衛福部醫事司)
(4-109) 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
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
9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年人
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
經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
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請兒少心理衛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
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另詢問或訊問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與未成
少年時,應告知其觸法事實及曝險事由,
年人意願不同時,由醫療團隊啟動家庭
如有變更應再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
會議溝通,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
得依法令請求法律扶助等。(司法院)
護。(衛福部醫事司)
(4-110)
93. 《優生保健法》規定,未成年人施行人 107.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
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認證實施
工流產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政府並提
計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強化檢察官、
供未成年人懷孕協助及輔導機制,參第
檢察事務官訊(詢)問被害人之專業職
204 點及第 231 點。(衛福部健康署)
能,提升證詞之可信度。(法務部)
(4-111)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108.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針
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
協助,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
並修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核表,規範
主管機關應查核所轄機構確有落實前開
機制;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
請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
願。(衛福部社家兒 3)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權(109
至 111)
109.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含
兒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能成效
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定之權利,
心理諮商/治療為醫療行為,亦需符合相
關規定。兒童醫院評鑑基準第 2.1 章明
定有關兒童人權及權利的相關政策、規
範。未來將研擬發展適用兒童之醫病共
享決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SDM)
教材,以增進兒童對病情之理解能力。
(衛福部醫事司)
110.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年人
經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
27
定稿會議/第一場次會議(20210909)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與未成
年人意願不同時,臨床實務上會由醫療
團隊啟動家庭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及其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通,
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護。
(衛福部
醫事司)
111. 《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具
醫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或因懷孕
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者,得依本人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成
年人則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政府並
提供協助輔導機制,未成年懷孕服務及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參第 281 點及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畫》參第 248 點。(衛福部健康署)
28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IV 公民權與自由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A.姓名和國籍
內政部 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94)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112)
94. 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通報及登記,參首 112. 有關非本國籍新生兒,業訂有《外來人 出生通報與登記
次國家報告第 88 點。針對生父不詳, 口 在 臺 所 生 新 生 兒 註 記 標 準 作 業 流 86. 《兒少法》第 14 條規定,胎兒出生後 7
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 程》。另針對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 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資料(含死產者)
依兒少,依《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 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2017 通報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兒 1)
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 年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 87. 《戶籍法》第 6 條、第 48 條、第 48 條
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 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 之 2 及第 79 條與《出生資料網路通報
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協尋生母行蹤, 《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 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在國內出生未
協尋期間,應安置兒少,並暫依生母國 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經協尋生母行蹤 滿 12 歲之國民,應於 60 日內為出生登
籍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 及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
記,逾期經催告仍未登記者,政府逕為
且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 該國籍或逾 3 個月(生母於境內,協尋 出生登記。(內政部)
歸化國籍27(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相關權 6 個月)無回應,即可認定為無國籍人,
益參第 64 點)。(內政部)(4-112) 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其申請歸化, 88. 非本國籍新生兒,依《外來人口在臺所
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程》建檔管
或由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在協尋生母
理,並通知該新生兒之父、母應於 30 日
期間,協助安置兒少,並暫依生母國籍
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
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且
為其子女申請外僑居留證。(內政部)
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
化國籍(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參 89. 對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
第 75 點)。(內政部)(3-103) 兒少,首重協助取得國籍、戶籍或居留
證件,未取得前,主管機關應依《兒少
法》第 22 條規定協助福利服務、就醫、
就學等事宜。(衛福部社家兒 2)
取得姓名
90.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
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
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子女姓氏
之變更,分為任意變更(父母於子女未
成年前約定變更、子女成年後自行決定
變更)及宣告變更。變更姓氏有次數及
條件限制。同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
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
共同收養子女時,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
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法
務部)
91.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及其
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
為之。國民與非本國籍人結婚,其所生
子女的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
姓名之習慣;非本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
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內政部)
取得國籍
92. 我國 2000 年修正之《國籍法》關於出
生原則上採血統主義,例外採出生地主
義。基此,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者,
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
時為我國國民者,具我國國籍;出生我
國領域內,父母無可考或無國籍,亦具
27
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止,內政部移民署共核發 72 件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51 件依生母國籍,另有 21 件轉為無國籍,16 件已歸化我國國籍。
29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我國國籍。兒少之父母歸化我國國籍,
該兒少得申請隨同歸化。具我國國籍之
兒少,其國籍不因任何因素自動失效,
欲喪失我國國籍者,應申請並經許可後
始得生效。(內政部)
93. 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依 2014 年
「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女之逾期
居停留外來人口身分及非本國籍新生
兒通報相關問題會議紀錄」、2015 年修
正函頒之《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
記標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移民署查
處非法外來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 18
歲兒少工作標準作業流程》,視個案狀
況專案准其在臺居留,保障在臺生活、
就學及就醫等權益,嗣後並得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參第 57 點。(內政部)
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
顧」的權利
94.《兒少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保存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少身分、
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兒童及少年
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明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收養人親職
準備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身世告知」 ,
保障被收養人知其父母之權利。(衛福
部社家家支)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B.維護身分
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 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
95. 2019 年增訂《兒少法》,有關兒少收養 113. 為使兒少收養事件尋親服務依法有據, 95. 《民法》第 1064 條、第 1065 條規定,
案件,明定主管機關政府應提供收養尋 2019 年增訂《兒少法》第 21 條之 1, 非婚生子女得因生父之認領、撫育、生
親服務,。並已設置「兒少收養資訊中 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 父與生母結婚或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
心」保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尋親流程 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另為保障 存在,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婚生子
及提供尋親服務及提供尋親服務。(衛 被收養兒少之身分權,設置「兒少收養 女有同等權利。(法務部)
福部社家家支)(4-113) 資訊中心」保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尋 96.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採
親流程及提供尋親服務。(衛福部社家
96. 戶政機關依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 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住民兒少為非原
家支)(3-104)
上所載之生理性別辦理出生登記。檢附 住民者收養、非婚生子女,其原住民身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 114. 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療院所 分不喪失。非基於兒少個人意願,其父
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 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 母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拋棄原住民
28
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即可辦 記,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性別變 身分。(原民會)
理出生別之性別變更登記。(內政部、 更登記須檢附「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 97.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規定,在臺蒙
衛福部醫事司)(4-114) 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 藏族得申請取得蒙藏族身分。蒙藏族與
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非蒙藏族結婚或被收養、年滿 20 歲自
無庸重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辦理出生 願拋棄身分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
別之性別變更登記。為避免雙性兒童有 分,但不影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
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2018 年訂 族身分。(蒙藏會)
定《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
性建議原則》,並建立「未成年雙性人 98. 政府積極協助受安置兒少與原生家庭
或親屬重聚,並依兒少意願主動提供原
之性別矯正手術」轉介建議醫院名單
生家庭資訊。相關措施並列入「2015 年
(16 家)。(內政部、衛福部醫事司)(3-
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
105,新增)
鑑項目」。(衛福部社家兒 3)
28
為避免雙性兒童有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之虞,2018 年訂定《未成年雙性人之性別矯正手術共同性建議原則》
。
30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C.表現自由
教育部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98)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115、
97. 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116) 99. 兒少表示意見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4-115) 115. 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3-106) 100.依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表達意
98. 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發行
校園刊物,相關統計參附件 4-1。《高級 116. 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發行 見,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
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 校園刊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 範圍。我國並未設置通訊傳播兒少表示
項》,規定不得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作 競賽投稿件數統計參附件 4-1。
《高級中 意見權利之申訴機制,惟另置「傳播內
為懲處要件。(教育部)(4-116) 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規 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
定,不得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 報告》。另要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
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 為主要收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
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另每年辦理校 收、近用與表達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
園刊物編輯研習營,對全國高中職校刊 監理機制,於進行定期評鑑及換照作業
社指導教師,宣導兒少表現自由權利。 時,宣導尊重閱聽兒少之意見,並納入
(教育部)(3-107) 節目製播之參考。(通傳會)
101.政府鼓勵兒少創作,補助辦理兒少文學
營及文學獎。(文化部)
102.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學校刊物,應尊重並
保障學生之編輯採訪獨立,不得為合法
性審查外之內容審查。(教育部)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103 點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103 點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至 115 點) 至 115 點)
通傳會、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經濟 通傳會、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
部
(通傳會)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
117. 行動寬頻滲透率為 124.13%。
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 ,推動「優良
99. 我國 2020 年 6 月行動寬頻滲透率29為 (3-108)
兒少電視節目和網站標章」 、「電視節目
125.65%。(通傳會)(4-117) 118. 在資訊素養提升方面,《108 課綱》在 分級細緻化」、「提高兒少電視節目比
100. 《108 課綱》在國中小階段,將科技領 國中小的部分,將科技領域列為部定課 例」 、「建立管理防護機制」 、 「尊重兒少
域列為部定課程;在高中「科技資訊與 程,包含「資訊科技」與「生活科技」 觀點與意見表達」等措施。(通傳會)
媒體素養」為核心素養。為解決偏鄉開 兩個科目;在高中的部分,將「科技資
設相關課程之師資問題,媒合大學協助 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心素養。為解決 104.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
略》,揭示兒少有以下權利:(通傳會)
開課,運用遠距教學、直播共學、線上 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相關課
(a) 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與商
學習等落實;並辦理《數位學伴計畫》 程之師資問題,媒合大學協助開課,規
30 業利益剝削;
,執行成果參附件 4-2。 (教育部)(4- 劃遠距教學、運用直播共學、線上數位
(b) 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
118) 學習等多元管道,以落實《108 課綱》 。
干涉或不法侵害;
(教育部)(3-109)
101. 2019 年各縣市教育網路建置不適合存 (c) 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絕露
取過濾系統及設備,有效阻擋有關色 118-1.「數位學伴計畫」以大學學伴制為概 出於媒體;
情、血腥、暴力等兒少不宜接觸之文字 念,運用網路進行陪伴與學習,招募、 (d) 近用通訊傳播媒體與自由表意;
或圖片。 (教育部) (4-167) 培植大學生擔任偏遠地區國中小 (e) 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
/DOC 學童之學伴,藉由視訊設備與
102.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增訂 (f)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線上學習平臺,讓教學端(大學生)與
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
學習端(國中小/DOC 學童)以定時、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應符合
定點、集體方式,每週 2 次(每次 2 堂 105.《兒少法》第 39 條、第 40 條明定,政
「普」級或「護」級,並依敏感性情節
課,每堂課 45 分鐘),進行一對一線 府應鼓勵創作兒少文學、視聽出版品與
加註警示訊息、依分級標識或時段提供
上即時陪伴與學習,為偏遠地區的學 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聽出版品;
節目親子鎖。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49 點。
童打造更多元的數位學習與環境,藉 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遊戲分級改善數據參附件 4-3。(通傳
以提升學童學習動機與興趣,105 年 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辦理兒少
會、經濟部)(4-119、4-120)
29
行動寬頻滲透率=行動寬頻用戶數/人口數。
30
「數位學伴計畫」以大學學伴制為概念,運用網路進行陪伴與學習,招募、培植大學生擔任偏遠地區國中小/DOC 學童之學伴,藉由視訊設備與線上學習平
臺,讓教學端(大學生)與學習端(國中小/DOC 學童)以定時、定點、集體方式,每週 2 次(每次 2 堂課,每堂課 45 分鐘),進行一對一線上即時陪伴與學習,為偏遠
地區的學童打造更多元的數位學習與環境,藉以提升學童學習動機與興趣。
31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至 109 年執行成果如附件 4-1-1。(教 優良讀物評選,建置「兒童文化館」網
103.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 31 ,並持續推動
育部)(新增) 站,提供國內外童書獲獎資訊。輔導辦
《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讀與聊
理兒童國際影展,開拓國際多元文化視
書計畫》,建置學校社區共讀站。托育 119.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增訂
野。(文化部、經濟部)
資源中心至 2020 年增加為 166 處,購 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
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閱讀。 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應符合 106.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小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支) (4-121、 「普」級或「護」級規定,與敏感性情 學圖書館,並於 13 縣市設置行動書車
4-122) 節之警示訊息、依分級標識或時段提供 巡迴服務及招募閱讀志工,擴展偏鄉兒
節目親子鎖。有關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少閱讀資源;另於全國 100 處托育資源
58 點次。(通傳會)(3-110) 中心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 0 至
3 歲兒童閱讀。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
120.2018 年至 2020 年間共計協助 108 款次
支)
分級不符之遊戲軟體進行改善(2018
年:42 款次、2019 年:31 款次、2020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年:35 款次);同時要求 218 款次未標 107.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廣
示分級或級別標示錯誤之遊戲軟體改 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
善或下架(2018 年:64 款次、2019 年: 辦法》
,分為 5 級。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
69 款次、2020 年:85 款次),皆已輔導 成員含兒少團體代表。電影片映演業者
完成改善;並針對未標示遊戲軟體分級 應要求觀眾出示年齡證明。不得提供兒
之業者移送地方政府裁罰總計 3 件。 少觀看未符年齡限制之電影片。父母或
(2018 年:1 件、2020 年:2 件)
【已製 成年人不顧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
表】 觀看,將勸導依規定處罰。(文化部)
121.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針對讀者年齡層 108.遊戲軟體: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
分析,2020 年學童(6-11 歲)全年借 法》,建立 5 級制分級規範;公告分級
閱冊數為 1,247 萬冊(15.56%)、青少 參照表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
年(12-17 歲)全年借閱冊數為 533 萬 輔導業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整揭露分
(6.65%)。另公共圖書館現多朝向以 級資訊;邀集學者、社會團體及遊戲軟
分齡分眾方式進行館藏和空間規劃,區 體上下游業者,成立自律組織「數位遊
分不同族群需求,可改善讀者聲音干擾 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建立溝通平
問題。(教育部)(新增) 台。參第 43 點及第 286 點。(經濟部)
122. 持續推動《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 109.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出版品及錄
讀與聊書計畫》 ,建置學校社區共讀站, 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規
統計至 2019 年,平均每生擁有圖書冊 範,輔導業者自律分級,違反者依法處
數為國民小學 38.1 冊、國民中學 21.74 罰。(文化部)
冊。托育資源中心至 2020 年增加為 166 110.新聞紙:《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新聞
處,購置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 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
閱讀。(教育部、衛福部社家家支)(3- 為兼顧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採先自律
111) 後他律機制,由報業公會建立「自律」
機制,成立審議委員會,於閱聽人陳情、
申訴、投訴後,開會審議會員之報導內
容並處置。公會如未於 3 個月內審議,
或審議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
由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
審議,違者依法處罰。(文化部、衛福部
保護司)
111.網際網路:
《兒少法》第 46 條之 1 及第
9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
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
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
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接
取或瀏覽,違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依
同法第 46 條,我國成立「i-WIN 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受理不妥網路內容之申
訴,依案件性質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通
31
截至 2020 年,政府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44 所及館外服務站 230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書、期刊、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5,793 萬 4,472 冊(件
種),設置 9 萬 7,431 席閱覽座位。
32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傳會)
112.廣播電視、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及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規定,廣
告及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之 1 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規定,業者應就
其播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播出內容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核處(參第 42 點)。
2012 年委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
章」評選,評選結果半年公告一次。 (通
傳會)
113.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難以分級,民主
國家多採業者自律或過濾、條件接取等
技術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目前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等下載平臺已自律
分級。(通傳會)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的語
言需要
114.客家族群:依《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
規定,委託營運客家電視頻道,開發適
合兒少觀賞之節目;以國小中高年級生
為對象,舉辦夏令營,鼓勵兒少之媒體
參與。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
(客委會)
115.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
設置原住民族電視臺,製播兒少族語教
學節目。另建置語言學習網站。(原民
會)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至
118 點) 118 點) 118 點)
教育部 教育部
104.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 123.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範 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學校 116.《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
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演講、活動 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蒞校演講、活 教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信仰自
時,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 動演出等,應注意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 由,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
傳或活動,且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 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 動之自由。(內政部)
突之情事。(教育部)(4-123) 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惟校外團
體如對學校禁止入校有疑慮,可向教育 117.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慣安
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有
主管機關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逕行諮
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不得
詢、申訴。並增訂監督、溝通、申訴機
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教活動。並納入兒
制及流程,以及學校、權責單位與民間
少評鑑項目。(衛福部社家兒 3)
團體、校外人士間的溝通機制。(教育
部)(3-112、新增) 118.思想自由,參第三章 D 節及本章 C 節。
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之人權
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明定,學校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 、
《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
《教育基本法》等,尊重
及維護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
學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 (教
33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部)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首次第 119 點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首次第 119 點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至 121 點) 至 121 點)
內政部、教育部 內政部、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結社 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結社
自由(105 至 106) 自由(124 至 126) 119.《憲法》相關規定參第 76 點。
《集會遊
105. 《集會遊行法》對參加集會遊行者未有 124. 《集會遊行法》對於參加集會遊行者未 行法》未以年齡限制參加者,惟集會、
年齡限制。惟因集會遊行負責人須為集 加以年齡限制。惟為維護公共秩序所必 遊行及籌組團體的負責人,限於成年
會遊行負有法律作為義務,因兒少未具 要,集會遊行負責人須於集會遊行舉辦 人。(內政部)
完全行為能力,不宜課以負責人責任。 及進行、結束時,負有法律作為義務, 120.《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高
(內政部)(4-124) 因兒少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 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
以負責人責任。 (內政部)(3-113)
106. 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生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教育部)
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明定 125. 《社會團體法》草案刪除發起人之規 121.《工會法》並未限定勞工加入工會之年
學校社團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 定,並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否具行為 齡,童工符合規定亦可加入,並有相關
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至 能力取消相關規範,刻正由行政院審查 選舉權利。惟參酌《民法》,《工會法》
1.5 倍為原則。(教育部)(4-126) 中;該法未制定前仍依《人民團體法》 第 19 條規定,工會理、監事之被選舉
相關規範執行。2021 年先修正現行《人 權年齡限制為 20 歲。另《勞資會議實
民團體法》規定,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 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年滿 15 歲,
須『年滿 20 歲』修正為『成年』,以配 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
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政策,促進青 表之權。(勞動部)
年結社權利。(內政部)(3-114)
126. 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學校
規劃(含學生建議成立)之社團,其成
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
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至 1.5 倍為原
則。各校每學年需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
團開辦數量與情形。
(教育部)
(3-115)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G.保護隱私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 122.依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受《憲法》
第 22 條所保障。(法務部)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07 至 109)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27 至 129)
107. 依 2018 年調查顯示,高中以下學生, 127. 2018 年曾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123.《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規定,如
隱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得
對學校保障個人隱私的政策或規定具 生,就學校政策或規定是否能保障個人
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不法侵害他人隱
有高度認同。(教育部)(4-127) 隱私進行意向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國
私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中、高中學生有高度認同。(教育部)
10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請求損害賠償。 《兒少法》第 66 條規定,
(3-116)
注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或 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應予保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 12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密。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有
犯罪或攜帶違法(違禁)物品,或為避 注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或 可能負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處罰責
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 任。(法務部)
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高級中等以下 犯罪或攜帶違法(違禁)物品,或為避
學校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 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 124.《兒少法》第 69 條規範,媒體對(a)受
保護兒少(b)緊急安置個案(c)施用毒品
砲、彈藥、刀械及毒品等違禁物品,有 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高級中等以下
或管制藥品兒少(d)否認子女之訴、收養
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學校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
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
不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 砲、彈藥、刀械及毒品等違禁物品,有
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
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教育部)(4- 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
人(e)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
128) 不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
或被害人之身分不得報導或記載。地方
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教育部) (3-
109. 學校違反輔導管教措施或嚴重侵害學 主管機關應查察媒體有無上開情事,接
117)
生隱私權,除要求改進,必要時將由學 受民眾陳情或申訴,如查屬實應依法核
務工作輔導團入校協助,據以列為校長 129. 地方政府轄屬學校違反輔導管教措施 處。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前開
考核、獎補助款之參據,高中「侵害隱 或嚴重侵害學生隱私權,除函文要求改 兒少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亦納入審查
私權」受懲處人數參附件 4-4。(教育部) 進,必要時將其督導作為列為補助「辦 項目。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校園巡迴
34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4-129) 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參 宣導,請師生共同監督平面媒體是否有
據,並將正向管教措施辦理情形列為 揭露兒少個資等情事。(衛福部保護司、
110.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應維護學生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 通傳會、文化部)
私,參第 216 點。(教育部)(4-130)
育補助款」之考核項目;非屬地方政府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性侵
111. 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私保 轄屬學校,除即時函文要求改正及回復 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
障規定,申訴管道參第 31 點。
(衛福部 相關精進作為外,必要時由學務工作輔 均明定應妥善維護被害兒少之隱私,提
社家兒 3) (4-131) 導團入校協助釐明及給予建議修正事 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境、調查不公開、
112. 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 項,或列為公立學校校長考核、私校獎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身分資訊,違反
監視攝影設備,惟為兼顧隱私權,授權 補助款之參據;另依《學校訂定教師輔 者,依法核處。(衛福部保護司)
中央主管機關就設置、管理等事項訂定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有
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 126.《少事法》、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辦法。(衛福部社家家支)(4-132)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
《警察
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
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規定,任何
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
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
式,洩漏有關少年案件之記事或照片、
數參附件 4-2。(教育部)(3-118)
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等,亦不得
130. 有關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時,應注意 任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
維護學生之隱私,參第 263 點。(教育 監視器畫面拍攝;警察單位可設置具隱
部)(新增) 密性之「少年保護室」;《少事法》並有
131. 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私保 少年前科資料塗銷之規定。(內政部)
障規定,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 127.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除法定情
查個人物品時均提前預告,申訴管道參 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涉及兒少之
第 34 點。(衛福部社家兒 3) (3-119) 司法文書,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或去識別
132. 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 化後公開;違反者,依法處罰。 (司法院)
監視攝影設備,保障受托幼童人身安 128.《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
全,惟為兼顧隱私權,授權中央主管機 導工作人員負保密義務;《性別平等教
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 育法》第 22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訂定辦法。 (衛福部社家家支) (3-120) 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規定,校
園性別事件之資料應予保密。倘學生發
現資料疑遭不當洩漏,可申訴陳情,校
園性別事件可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8 條規定,申請調查。(教育部)
129.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訂有院生資料保
密與個人隱私權益保障的規定,且機構
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檢查個人物
品時均提前預告。受安置兒少認隱私受
到侵害,可循機構內外申訴管道陳情。
(衛福部社家兒 3)
130.《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
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
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兒科專科
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已訂有兒少隱私及
保密訓練課程。對罹患精神疾病、愛滋
病、性病、罕見疾病、油症及其遺屬等,
分別依《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油症
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等保障。
(衛福
部醫事司、心口司、疾管署)
35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V 暴力侵害兒少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 176 點至 185 點) 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 176 點至 185 點)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 、司法院、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
、司法院、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
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 教育部 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相關措施
113. 兒少保護、受虐人數及類型、安置相關統 133. 兒少保護通報、受虐人數及類型、重大兒 保護措施
計數據參附件 5-1 至 5-8。(衛福部保護 虐案件死亡人數、保護安置處理情形、兒 176.《兒少法》第 49 條、第 51 條及第 56 條
司、司法院)(4-133) 少保護緊急及繼續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1 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
至5-8。
(衛福部保護司、司法院)
(3-121) 待及性虐待等不當行為,包括利用兒少從
114.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增訂下列保護措
施:(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內政部) 134. 2019年修正《兒少法》,增訂下列保護措 事危險活動、行乞、犯罪;利用身心障礙
(4-134) 施:(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內政部) 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妨礙國民教育
(a) 司法早期介入:社工查訪因難,經警察 (3-122) 機會;強迫婚嫁及引誘自殺等。違反者依
機關尋查不到,涉有犯罪嫌疑時,可報 法處罰。(衛福部保護司)
司法早期介入機制:當社工查訪因難,
(a)
請檢察機關處理。各地方警察機關執 經檢察機關尋查不到,涉有犯罪嫌疑 177.設置「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建立
行成效,參附件5-9。
(衛福部保護司、 時,可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處理,2019年 責任通報制度。 《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醫
內政部) 至2020年,兒少保護案件啟動司法早 事、社工、教育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
期介入件數共178案。各地方警察機關
(b) 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明定兒少福 員,知悉兒少有受虐、疏忽等不當對待情
執行成效,參附件5-9。
(衛福部保護司、
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消極資格限制; 事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兒少保護通
內政部)
且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查證義務,並應 (b) 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對 報件數及案件類型參附件 5-34。(衛福部
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學校、兒少 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訂有消極 保護司)
機構查詢。(衛福部保護司) 資格限制,且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查證
178.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須評估兒少之
(c)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針對6歲以下兒童 義務(首次第66點),為進一步防堵不
安全狀態,決定保護安置或與有保護兒少
死亡司法相驗案件終結前,由檢察官 適任人員在不同體系流竄,明定主管
機關應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學 能力及意願之家庭成員擬訂安全計畫。積
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6歲以下兒
校、兒少機構查詢。(衛福部保護司) 極推動兒少保護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
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以檢視、釐清、 (c)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透過科學調 評估及風險評估,並持續追蹤研究成效。
分析兒童確切死亡原因,參第72點。 查瞭解兒童死因,找出可矯正之原因 有關兒少保護個案件數及兒少保護安置
(法務部)(新增) 與建議,避免再度發生(參第87點)。 事件統計參附件 5-35 至 5-37。
(衛福部保
(d) 加重處罰:提高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 並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相驗案
護司、司法院)
禁止行為、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延 件建立死亡原因檢視機制,由警察機
關報驗時,填報「相驗案件聯絡事項 179.《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列為保護個案
遲通報,提高對其之罰緩上限,以達嚇
表」,檢察機關於相案或偵案終結前,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兒少
阻之效。(衛福部保護司)
由檢察官督同法醫(檢驗員)填具「6 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及調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以檢
查處理辦法》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知悉 安全與安置評估、心理輔導、精神治療、
視、釐清兒童確切死亡原因。 (法務部)
或接獲兒少保護通報後,應於24小時 (新增) 戒癮治療等,並要求施虐家長接受 4 至 50
內完成評估,指派相關人員處理,且應 (d)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任何 小時之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親職能力及
及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 (衛福部保 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責任通報 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能。(衛福部保
人員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提高對其罰 護司)
護司)
緩上限,以達嚇阻之效。 (衛福部保護
司) 180.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主管機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及第 53 點/兒少免受一切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及調 關得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或宣告終止
形式暴力(115 至 120)
查處理辦法》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知悉 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終止
115. 2018 年核定《社安網計畫》跨部會強化 或接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應於24 收養關係。(司法院)
社區基層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 小時內完成評估;為免漏接個案,明定
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兒少保護 所有案件均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人員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處理,以強化兒虐案件之執行力;且應 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合
整體概念圖參附件 5-10。
(衛福部社家企)
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緊急安置之 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
(4-135)
兒少應通知實際(非戶籍所在地)就讀 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述
116. 《社安網計畫》為使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 學校,確保通知有效性。 (衛福部保護 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
力專業久任,分 3 年逐步補助全國社工人 司)
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
員並視所從事之案件提供風險加給,分年 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及第 53 點/免受一切形式
人力及經費需求參附件 5-11,並與一般性 (衛福部保護司)
暴力之全面性行動計畫 (135 至 141)
社工薪資維持一定差距,輔以配搭相關執
182.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
業安全措施。《社安網計畫》補充公部門 135. 行政院2018年核定《社安網計畫》結合跨
部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內 治小組實施計畫》,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至 662 名,平均每人負
政部及法務部)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 立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檢視重大兒虐個
36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荷案件量為 1:30 案。同時建立補助民間 第一線的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 案通報處遇過程有無違法及疏失之處,分
團體社工人員依年資及風險等級補助專 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社安網 析風險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之具體建
業服務費,以促進公私協力。(衛福部社 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參附件5- 議。(衛福部保護司)
工司、保護司)(新增) 10,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服務方案執行 預防措施
情形參附件5-11。(衛福部社家企)(3-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入、高 183.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123)
風險家庭支持服務(117至119) 遇實施計畫》 ,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
136. 《社安網計畫》分3年逐步補助全國社工
117.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 教育人員、托育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
人員總計3,021名,視所從事之案件風險
福利服務: (衛福部社家支、教育部)(4- 心、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有失業、
提供風險加給。 (衛福部社工司)(3-124)
137) 貧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
(a) 《社安網計畫》於 2018 年至 2020 年 姻失調等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動提供預
(a) 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辦理相 分年聘用社工人力,至 2020 年達總計 防性服務以增強家庭權能,辦理成果參附
關服務方案:(衛福部社家支) 3,021 名,分年人力及經費需求參附件
件 5-38。(衛福部社家支)
i. 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針對 5-12。為使保護性社工人力專業久任,
脆弱家庭,提供福利諮詢、家務指 對於公部門保護性社工自 312 薪點起 184.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
導、婚姻與家庭協談輔導、照顧者 聘,薪點折合率為每點 133.6 元,且保 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逾期未完成預防接
護性業務比重達 80%以上者每月加領 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保
喘息等支持服務,提升家庭權能及
風險工作費 3,000 元,與一般性社工薪
成員功能,以增進家庭關係維繫。 逾一年、領有政府經濟扶助、矯正機關收
資維持一定差距,輔以配搭相關執業
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辦理成 安全措施。(衛福部社工司) 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18 歲等特定群
果參附件 5-12、5-13。 體,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或兒少保護
(b) 兒少保護公部門社工人力數為551名, 事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
ii. 辦理「脆弱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
以每年平均服務案件量為2萬件估算, 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5-39。(衛福部社
務方案」,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
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為1:36案,經《社 家支)
介,使專業社工接觸家庭並提供家
安網計畫》補充公部門兒少保護社工
庭所需之服務,並與社會(家庭) 185.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
人力至676名,平均每人負荷案件量降
福利服務中心合作。辦理成果參附 服務計畫》 ,將失業家庭納入輔導對象,結
至1:30案。(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件 5-14。 合社區力量,提供弱勢家庭支持性服務。
(c) 為保障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理
iii. 針對育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 (衛福部社家支)
薪資,同時建立補助民間團體社工人
導需求之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 員依年資及風險等級之階梯專業服務
親職諮詢及提升家庭知能團體課程, 費,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會福利
提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 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 (衛福部社
工司)(新增)
(b) 賡續辦理「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
方案」(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84 點),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入、高
俾及時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 風險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務的管道
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5-15。 (137至139)
118.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4- 137.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助與
138) 福利服務:(衛福部社家署家支組、教育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線上求 部) (3-125)
助平台,成立集中篩派案機制,透過跨 (a) 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透過福利諮詢、
系統資料串接即時掌握家庭風險因子, 資源轉介、預防宣導、親職知能等多元
服務方案,增強脆弱家庭權能。並為協
使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後於24小時內完成
助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布建各類型家庭型
派案。(衛福部社家企)
態支持服務,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
(b) 運用介接數據資料完成建置「家庭歸戶 源共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 ,透過
圖」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接案時 公私協力模式提供家務指導、婚姻與家
掌握家庭整體樣貌及風險。 (衛福部保護 庭協談輔導、照顧者喘息等支持服務,
司) 提升家庭及成員本身各項功能,並增進
(c) 2018年7月起補助成立7家、2021年擴增 家庭關係維繫。社會(家庭)福利服務
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5-13、5-14 (衛福
補助10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
部社家支)
針對疑似重大兒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及 (b) 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力量
處遇,並啟動司法早期介入,並補助受 辦理「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以
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費用。 課後臨托與照顧為媒介,延伸發展親子
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辦理情形參 活動、少年輔導團體等活動,促使專業
附件5-16。(衛福部保護司) 社工得以接觸家庭,在提供服務之外亦
可發掘處於不利情境脆弱家庭之兒少,
119.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制:受 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
理成人保護通報案件時,倘評估有在學中 心合作,共同提供家庭所需之服務,辦
之目睹兒少,即轉知轄屬學校。學校視學 理成果參附件5-15。(衛福部社家支)
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並依《學生輔導法》 (c) 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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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規定,視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 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體,針對育
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 有6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
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
導。各高中以下學校已有進用輔導教師及
升家庭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以提升父
專業輔導人員(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 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及技巧,預
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者)。面對學生多 防兒童遭受不當照顧或虐待。 (衛福部社
元個案類型,整合、運用專任輔導教師及 家支)
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使學生得到完善服務 (d) 賡續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
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調派功能, 案」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184點),發現符
合脆弱家庭服務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
提升服務效能,提供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
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
支持與保護,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提供
理成果參附件5-16。(衛福部社家支)
專業適切的學生個別化輔導處遇,並提升 (e) 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參附件5-
學校輔導與教育功能。學校專業輔導人力 17。(教育部)(新增)
聘用情形,參附件 5-17。(教育部)(4-
138.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
139、新增)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求
120.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家庭
助平台,輔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集中篩派
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介至地方政
案機制,透過跨系統資料串接即時掌握
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庭暴力事件服
家庭風險因子,提升派案效能,使兒少
務處或函請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
保護案件通報後能於24小時內完成派
他適當之人陪同或協助陪同兒少出庭,並
案。(衛福部社家企)
得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
(b) 運用介接數據資料於脆弱家庭個案管
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聽取子
理系統及保護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家
女意見。「陪同出庭」概況參附件 5-18。
庭歸戶圖」,將個案資料以家庭為歸戶
(司法院)(4-141)
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接案時取得
以家庭歸戶之跨系統資訊,俾利掌握家
庭整體樣貌及風險預警。(衛福部保護
司)
(c) 2018年7月起全台補助成立7家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針對疑似重大兒
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及處遇,並啟動司
法早期介入,遏止傷害擴大,並由政府
補助受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
相關費用。2018年7月至2020年兒少保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辦理情形請參附
件5-18。(衛福部保護司)(3-126)
139.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制:
(a) 《地方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
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規定,地方
政府受理成人保護通報案件時,倘評估
有在學中之目睹兒少,即知會各教育主
管機關,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轄屬學
校,以利各級學校掌握個案相關資訊。
學校視學生需求召開個案會議,邀請社
政、衛政或警政等單位與會,與主責社
工保持聯繫,並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
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
導,其學生有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
或重大違規行為等,配合其特殊需求,
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
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
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教
38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部)
(b)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任輔
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即具有臨床心
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者)。面對學生多元個案類型,整合、
運用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人力,使學生
得到完善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能,提供
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支持與保護,完善
跨網絡系統合作,提供專業適切的學生
個別化輔導處遇,並提升學校輔導與教
育功能。(教育部)(3-127)
140. 2019年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
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致力促
進就業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
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提
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機會及津貼補
助,排除就業障礙協助順利就業。2019年
提供求職登記35人次,推介就業21人次。
2020年提供求職登記103人次,推介就業
59人次。(勞動部)
141.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家庭
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介至地方政
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庭暴力事件服
務處或函請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
他適當之人陪同或協助陪同兒少出庭,並
得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
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聽取子
女意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
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概況參附件5-
19。(司法院)(3-128)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首次第 229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首次第 229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措
點) 點) 施及醫療照護
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化部 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化部 檢視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121.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少傷 142.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童傷 229.經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生育禮俗,未有對
害情形。(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 害情形。(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文 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形。(內政部、
化部)(4-142) 化部)(3-129) 客委會、原民會、蒙藏會)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 335 點至 341 點)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 335 點至 341 點)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性剝削及性虐待
衛福部(保護司)、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衛福部(保護司)、司法院、內政部、通傳會
通傳會、教育部
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122.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 143. 2017年修正《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整
335.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例》規定,辦理三級防制教育宣導,並於 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 、
「性侵 條例》,2015 年大幅修正整部法規為《兒
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檢討。針對防範網 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各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預計於 2017
路誘拐議題,與民間團體合作研發《網路 警察機關共查獲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數為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性交易」一詞修正
兒少性剝削專業人員工作手冊》。(衛福
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件5-20。地方檢察署 為「性剝削」,該條例第 2 條明文禁止各
部保護司)(4-147) 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 種型態之兒少性剝削。違法者除刑事罰
123. 2018 年至 2020 年 iWIN 接獲民眾申訴兒 結情形參附件5-21。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 外,另增加行政罰。對兒少性剝削者經法
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參附件 5-19。2018 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必須接受一定時數之
年起受理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外流案 31條至第40條、第42條與第45條之裁判結 輔導教育,另提供遭受性剝削兒少之父
39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件應於接獲申訴後 1 天內立即處理。如出 果,參附件5-22。
(內政部、法務部、司法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8 至 50
現於境內網路平臺,將提醒業者先行移除 院)(3-13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以增強其家庭功能。
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 90 144.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 (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
天供調查;如屬境外網路平臺,將聯絡業 例》規定,應辦理三級防制教育宣導,並 336.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執
者移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蹤及被 於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報告及檢討。 行計畫》 、
《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 ,加強查
剝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通知國 2020年因應網路性剝削樣態,將拍攝製造 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際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容;若未能移 兒少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與影像之案件 22 條至第 29 條以暴力、集團性犯罪型態
除,則將其網址列入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 型態列為年度重點宣導項目,強化預防成 強迫少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兒少性交易
單。(通傳會)(4-148) 效。(衛福部保護司)(3-131) 案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8-16 至 8-18。
(內政
124. 整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 、
「性 145. 針對性侵害及性騷擾防制作為,說明如 部)
侵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 下: 337.《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
各警察機關查獲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數為 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
(a) 為鼓勵社會大眾發現兒少疑似遭受性
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件 5-20。地方檢察署 行為或性交行為;亦不得利用兒少拍攝或
侵害應立即協助通報,研發製作相關預
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
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
防宣導教案教材,如兒童性侵害防治教
結情形參附件 5-21。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 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案光碟、兒童少年網路性侵害防治教
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
案,宣導內容包含男童也可能遭受性侵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 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衛福部
害,提醒加害者之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可
判結果,參附件 5-22。(內政部、法務部、 保護司)
能造成的傷害,與相關法律責任等,宣
司法院)(4-143)
導對象包括所有兒少。 338.對於受補助之文化表演藝術,透過審查及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b) 持續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 考評機制,檢視演出內容,避免利用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92 點及第 93 點/性剝削緊急安 之1專業人士培訓及推薦資料留用實 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題材。並將兒少性剝
置程序(125 至 128) 施計畫」,供相關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參 削防制規定列為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課
考。截至2021年,業提供161名專業人 程,納入結業測驗範圍。於旅館從業人員
125.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
士名冊供需用機關運用。另製作「兒童 訓練場合,宣導通報責任及保護措施。 (文
人,向法院聲請緊急安置,並依裁定結果
性侵害案件應用司法訪談標準程序教 化部、交通部)
安置於兒少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
學影片」,以利司法檢調人員及專業人 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保護
校或提供其他適當之服務。法院裁定兒少
士精進訪談技術。
保護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或 處遇
(c)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教導學生保護自
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 5-23。(衛福部保
己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並透過各 339.保護安置:檢警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於
護司、司法院)(4-150) 24 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決定通
式會議及研習,落實校園性別事件通
126.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就相關 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送交適當場所緊急
報機制,建立並暢通學生受害之求助
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置,以保護兒少 安置。緊急安置 72 小時後經評估有必要
管道。
被害人之隱私。(司法院) (4-151) 繼續安置者,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
(d) 發展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之
出審前報告聲請裁定繼續(緊急)安置,
127. 經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被害人,應評估兒 教案,協助教師融入教學,提升學生的
期間不得逾 3 個月。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安
少需求落實家庭處遇,亦得令被害人父 自我保護意識了解自己的身體界限、
置者期間不得逾 2 年,有繼續安置之必要
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受 8 小時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求助資源等知
者,應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
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衛 識。
置,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年。准許安置
福部保護司) (4-152) (e) 建立友善校園安全空間,減少校園空
事件統計參附件 8-19。(衛福部保護司、
間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及
128. 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不論是否接受安 司法院)
明確的指標系統及緊急求助系統,積
置服務,返家後均應提供就學、就業、自
極防治校園性別事件。各級學校2017 340.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 1 年
年至2020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 第 22 條規定,應設置中途學校,聘請社
或至其年滿 20 歲止。(衛福部保護司)
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
(4-153)
參附件5-23。(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中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新增) 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
129. 減少校園空間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照明設 146. 鑒於網路兒少性剝削議題日益嚴重,為回 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途學校
備、明確指標及緊急求助系統,積極防治 分為合作式及獨立式,合作式中途學校裁
應各界關注議題,邀集專家學者檢討《兒
校園性別事件。各級學校 2016 年至 2020 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
少性剝削條例》,針對持有兒童少年色情
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 況、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參附件 8-20 至
製品第1次被查獲者及觀覽兒少為性交、
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參附件 5-24。 8-22。(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研議是否由行
(教育部) 政罰修正為刑罰,已召開4次《兒少性剝 341.司法偵訊:(衛福部保護司)
削條例》修法研商會議。(衛福部保護司) (a) 警察及司法人員詢(訊)問兒少性剝
(3-132) 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
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147. 為使大眾了解現今網路兒少性剝削之危
(b) 被害人已經合法訊問,別無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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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險,製作多項宣導素材,如<上網篇>、< 不得再行傳喚。受詢(訊)問或詰問
惡魔篇>、<解謎兒少性剝削>等,置於官 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
網;另製作「防治兒少私密照外流教育推 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等人得
廣素材」,於臉書、Line、官網等陸續上 陪同在場。
架,另於 Google 聯播網、APP 廣告聯播 (c)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
網、FACEBOOK、Instagram 等平臺露出宣 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童及少年
導。針對防範網路誘拐議題,與民間團體 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
合作研發《網路兒少性剝削專業人員工作 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
手冊》。(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d) 訊問兒少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並提
148. iWIN 於2018年前並無兒少性私密影像外
供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隔
流之相關申訴選項,民眾可能依主觀判斷
離之。
以色情、暴力等選項進行申訴,2018年至
2020年 iWIN 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
影像外流案件參附件5-24。2018年起受理
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屬「重
大案件」,應於接獲相關申訴後1天內立即
處理。如出現於境內網路平臺,iWIN 將
提醒業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先
行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
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如
出現於屬境外網路平臺,iWIN 將聯絡該
平臺業者移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
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
通知國際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容,並
將兒少私密影像編碼後轉請跨國大型平
臺阻止該影像再被上傳;若未能移除,則
將其網址列入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通傳會)(3-133)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149.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列為性剝削保護個
案者,依被害人保護流程辦理;未列為保
護個案者,則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
協助(包含社會福利服務、教育、衛政、警
政、民政、含法律諮詢、及其他服務資源),
並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提供適切的保護
與服務。(衛福部保護司)(3-134)
結論性意見第 92 點及第 93 點/性剝削緊急安
置程序(150)
150. 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人,地方主管機關
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緊急安置及向
法院提出聲請,並依法院裁定結果安置被
害人於兒少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
校或其他適當之服務。法院裁定兒少保護
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或撤銷
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25。(衛福部保護司、
司法院)(3-135)
151.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就相關
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置,以保護兒少
被害人之隱私。(司法院)(3-136)
152. 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
採多元處遇模式,評估兒少需求落實家庭
處遇,亦得令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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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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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親職教育輔導。(衛福部保護司)(3-137)
153. 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之被害人,不論其是
否有接受安置服務,返家後地方主管機關
均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
之協助,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衛福部保護司)(3-138)
153-1.2020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列為保護性個案
者,共有918人,並由其依個案需求提供
安置服務、諮詢協談、陪同偵訊、就學輔
導、心理諮商、就業、經濟扶助、法律、
戒治、社會適應、親職教育或輔導、網路
安全、資源連結及出庭等服務,總計服務
人次共23,396服務人次。
154. 司法院於2020年1月通函所屬各法院,對
於案件被害人如非本國籍者,若認無繼續
協助審理之必要,為保障被害人返國權益
及便利主管機關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原籍
國(地),宜主動通知原案件移送機關或於
其函詢時,明確回覆該被害人是否已可返
國,俾利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司法院)
(3-139)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H.不受酷刑或其他形
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131 點至 136 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131 點至 136 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
點、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第 307 點) 點、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第 307 點) 權利
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教育部、 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教育部、
通傳會 通傳會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及第 57 點/禁止體罰(130、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及第 57 點/禁止體罰(155、
131) 156)
禁止家內體罰 禁止家內體罰
130. 《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 155.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說明 131.《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
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有關建議刪除該規 如下:(法務部)(3-140) 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126 條、
定,說明如下:(法務部)(4-155) 第 286 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幼童
(a) 該規定其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護教
發育罪之處罰規定。另《少事法》第 78 條
(a) 該規定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護教養之 養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權
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
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權對子 對子女為適當之管教。所謂「必要」,
作。(法務部、司法院)
女為適當之管教。所謂「必要」 ,應按子 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
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性 康及性格、過失之輕重定之。如果逾此 132.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參第五
格及過失之輕重定之。如逾必要範圍而 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 章 I 節。
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 苛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害子女心理 133.《教育基本法》 、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
段、或言語暴力傷害子女心理,即為濫 等,為濫用親權之行為,除得依《民法》 用條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用親權之行為,除得依《民法》或《兒 停止親權,倘對於子女造成身體受傷, 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少法》停止親權外,倘對於子女造成子 即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對於校長及教師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
女身體受傷,即可能構成《刑法》傷害 (b) 《刑法》第 286 條明文禁止凌虐 16 歲以 生,應依《教師法》規定予以懲處。
(教育
罪或重傷罪。 下兒童而妨害其身體發育之行為;另可 部)
(b) 《刑法》第 286 條明文禁止凌虐未滿 18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等適 134.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強制住院,依《精神
歲之兒少而妨害其身體發育之行為;另 時介入。因我國《民法》 、
《刑法》 、公法 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期間,醫療機構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等 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其免於遭 須善盡病人權益保護之責任;任何人不得
適時介入。因我國《民法》 、《刑法》
、公 受父母加諸身心之不當懲戒之規範,因 對其有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或留置無
法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其免於 此應無刪除《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 生活自理能力之罹患精神疾病兒少於易
遭受父母加諸身心不當懲戒之規範,因 定之需要。 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定目的,限
此應無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之 156. 2019年兒虐事件屬父母不當管教者約占 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法
42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必要。 兒少保護開案案件27%。透過向社會大眾 令,於必要範圍內為之1。
(衛福部心口司)
宣導,使國人知悉體罰對兒少會產生之負 135.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之兒少,父母或
131. 20192020 年兒虐事件兒少保護開案案件
面影響以及正向教養之知能,嗣國人對於
屬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不當管教者案件 監護人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調地
管教兒少之觀念改變後,併同修正《兒少
約占兒少保護開案案件 36%。自 2021 年 方主管機關與社福團體,做必要之矯治輔
法》。另為促進國人改變使用不當方式管
起訂定每年 4 月為兒少保護宣導月,辦理 導;警察人員受理上述事件,除依法處理
教兒少的觀念,自2021年起訂定每年4月
宣導活動,透過向社會宣導,使國人知悉 外,應予以口頭勸導,遇有輔導需求,轉
為兒少保護宣導月,辦理記者會、論壇、
體罰對兒少之負面影響,透過宣導活動促 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內政部)
研討會等系列宣導活動,以落實公約及
進管教兒少之觀念改變,以建立國人正向
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終結兒少受暴的 136.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教養之知能(衛福部保護司)(4-156)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
目標。(衛福部保護司)(3-141)
禁止校園體罰 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法務部)
禁止校園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132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A.教育及職業培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157
至 134) 訓
至 160)
132.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幼照法》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
規定,學生不應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 157. 《教育基本法》 、
《教師法》、《幼照法》規 尊嚴及本公約規定(第 257 點至第 260 點)
教師(含校長)體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應 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
257.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參第 133 點。(教育
依法予以懲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造成身心之侵害。對於教師(含校長)體
部)
應予解聘,參第 13 點。教師因違法處罰 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應依《公立高級中等
(體罰)事件受行政處分,參附件 5-25。為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高級 258.《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明
、
杜絕校園體罰事件,加強正向管教與零體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予以懲 定地方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
罰之概念,補助地方政府對所主管學校以 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依《教師法》 、 生獎懲規定,並經專家學者先行審查是否
專題討論方式辦理校內教育人員正向管 《幼照法》應予解聘(參第13點)。教師 符合《憲法》等規定。另參第 118 點。(教
教知能研習。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加強 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受行政處分,參附 育部)
宣導正向管教及零體罰政策,積極協助教 件5-25-1。(教育部)(3-142) 259.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學
師輔導管教知能。
(教育部) (4-157、158) 158. 為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發生,並加強 生學籍管理辦法》未訂定開除學籍相關規
133. 實施校園問卷抽測調查,以瞭解學生遭受 教師正向管教與零體罰之概念,相關具體 定。另《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
體罰情形,數據參附件 5-26,違反《幼照 作為如下: 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法》裁罰統計參附件 5-27。(教育部)(4- 使各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教育
(a)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正
159) 部)
發布實施,因應準則修正重新訂定《各
134.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參第 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實施計畫》 ,併檢 260.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之救
29 點。(教育部)(4-160) 視校園霸凌問卷名稱及項目內容。 濟措施:(教育部)
(b) 透過經費補助及定期辦理轄管高級中 (a) 幼兒園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納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申訴。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護 入「安全校園、安全教室」課程議題,
(135) (b)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
透過講座方式提升教師主動發覺及辨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
135.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識能力;另補助地方政府對所主管學
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 校以專題討論與分享方式辦理校內教
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 育人員正向管教知能研習。 (c)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
近親屬,及聯繫該管少年法院(庭)。亦 (c) 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加強宣導正向 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
刻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 管教及零體罰政策,並積極協助教師 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
例草案》,參照《CRC》、《哈瓦那規則》 加強輔導管教知能。 及決議之申訴事件。
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得對收容少 (d) 2019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少年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C)禁止宣
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 保護辨識、通報暨輔導知能研習計91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及處理收容少年遭受不法侵害。 (法務部) 場次,共8,400人次參與;2020年辦理教
307. 《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4-161) 保專業知能研習計122場次,共7,868人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司法院)
次參與。(教育部) (新增)
136. 2016 年至 2020 年兒少安置機構發生工作
人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身體虐待等情 159. 為了解校園實況,定期透過校園體罰問卷
事,經通報並成案者,每年平均計 6 件, 抽測調查,抽測結果(無受體罰之學生比
為避免上開情事,每年辦理專業人員在職 率 ) 由 2017 年 98.38% 上 升 至 2019 年
訓練,強化機構專業人員對於認識與落實 98.83%。另實施校園問卷抽測調查,瞭解
CRC 權益保障,另於 2020 年修訂兒少安 學生遭受體罰情形之數據參附件5-26,違
置機構輔導查核表,列入定期檢視機構有 反《幼照法》裁罰統計參附件5-27。(教
無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育部)(3-143)
格待遇或處罰兒少情形之項目。(衛福部 160.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參第
社家兒 3) (新增)
43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32點。(教育部)(3-144)
校園霸凌防制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校園霸凌防制(137 至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護
139)
(161)
137.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61.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
為提高被霸凌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舉
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
意願,刪除檢舉人、申請人須檢附身分證
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
明文件字號等規定,另對行為人及當事
近親屬,及聯繫該管少年法院(庭)。亦刻
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
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
草案》,並參照《CRC》、《哈瓦那規則》
密。此外,擴大對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
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得對收容少
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
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採取必要措施,預
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 15
防及處理收容少年遭受不法侵害。矯正學
點),倘教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透過
校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參第39點(附件1-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運作機制給予進
9)。(法務部)(3-145)
行調查,並視其案件情節移送教師評審委
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161-1.2016年至2020年兒少安置機構發生工
委員會審議。(教育部)(4-162、164) 作人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身體虐待等
情,經通報並成案者,每年平均計6件,為
138. 鼓勵學校善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巧,
避免上開情事,每年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
建置「橄欖枝中心」導入「和解圈」修復
練,強化機構專業人員對於認識與落實
式正義的概念,鼓勵衝突當事人進行對
CRC 權益保障,另於2020年修訂兒少安置
話、恢復關係,辦理情形參附件 5-28;校
機構輔導查核表,列入定期檢視機構有無
園霸凌通報、確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
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5-29、5-30、「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
待遇或處罰兒少情形之項目。(衛福部社
200-885)、「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
家兒3)(新增)
留言板」服務統計參附件 5-31。 (教育部)
(4-163) 校園霸凌防制
139. 提升師生對霸凌防制及共同經營安全教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校園霸凌防制(162 至 165)
室之觀念與知能,研擬「安全教室」優良 162.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示例,包含班級安全環境規劃、教師班級 擴大保護(併參第16點)。為提高被霸凌
經營成功案例模式、友善校園課程教案等 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舉意願,並降低填
項目。(教育部)(4-165) 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力,使申請人或其
網路霸凌防制 代理人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修正將檢舉人、申請人所須檢附身分證明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訴
文件字號等資料刪除,另對於行為人及當
(140)
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
140. 為細緻化 iWIN 內部網路霸凌處理標準及 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
程序,輔導網路平台業者建立網路霸凌自 密。(教育部)(3-147)
律準則並建立聯繫管道即時處理重大危
163. 為鼓勵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得善
害案件。(通傳會)(4-166)
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巧,建置「橄欖
枝中心」,並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
的概念,鼓勵衝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恢復
關係,並作為防制霸凌之促進策略,推動
辦理情形參附件5-28:校園霸凌通報、確
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5-29、5-30「防
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200-885)
、「防制
校園霸凌專區(網站)留言板」服務統計
參附件5-31。(教育部)(3-148)
164.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2020年修正
後,擴大對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同或不
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
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16點),倘教
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依據《校園霸凌
防制準則》透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運
44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作機制給予進行調查,並視其案件情節移
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或依
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教育部)(3-
149)
165. 為提升師生對霸凌防制及共同經營安全
教室之觀念與知能,研擬「安全教室」優
良示例,包含班級安全環境規劃、教師班
級經營成功案例模式、友善校園課程教案
等項目。 (教育部) (新增)
防制網路霸凌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訴
(166、167)
166. iWIN 已細緻化內部網路霸凌處理標準及
程序,包括如何定義案件危急程度、訂定
不同程度案件的處理時程及相關通報流
程輔導網路平台業者建立網路霸凌自律
準則並與 iWIN 並建立聯繫管道即時處理
重大危害案件。(通傳會) (3-150)
167. 於2019年8月起至各縣市教育網路更新建
置不適合存取過濾系統及設備,截至同年
12月有效總阻擋次數達1億4,715萬5,444
次以上有關色情、血腥、暴力等兒少不宜
接觸之文字或圖片。(教育部) (3-151)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首次第 181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首次第 181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I.防止兒少
點、第 308 點至第 315 點) 點、第 308 點至第 315 點) 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忽;及協
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
衛福部(社家署)、法務部、勞動部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司法院、法務部、
施
141.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依《108 課綱》實施 教育部、勞動部
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少年觀護所收 168.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現依《108課綱》實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
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央政府結合
容之少年如肄業,依法應保留學籍,並由 施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少年觀護所
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
少觀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校。另依 收容之少年如肄業,依法學校應保留學
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推動減少重複陳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 籍,並由少觀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
作業,提升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
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矯正學校聘任輔 校。另依《兒少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
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
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所需經費,協 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為消弭安置學生
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助少年矯正機關安置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甫入矯正機關身心狀態不穩定狀況及安
(衛福部保護司)
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兒少人數參 置其間情緒、心理狀態之評估,依《教育
附件 5-32、5-33、少年矯正輔導措施執行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d)禁止宣
成果參附件 5-34。(法務部)(4-168) 作業要點》,補助矯正學校聘任輔導教師 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08 點至第
及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所需經費,現設置2 315 點)
142. 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
校2分校合計12員專業輔導人力(臨床心 308.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分別以中學
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且依《少事法》
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供專
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方式設置及與合作學校設置補習學校分
業輔導 ,協助少年矯正機關安置學生輔導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 校,以協助少年收容人完成基本教育;少
相關事宜,以保障受教權益。矯正學校及
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數據參附件 5-35。 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學校應保留
少年觀護所收容兒少人數參附件5-32、5-
並依「矯正學校兒童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 學籍,並得督導進修學校課程。另依《兒
33、少年矯正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5-
分少年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 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
34。(法務部)(3-152)
圖(參附件 5-36)」執行後追輔導及自立 轉銜及復學辦法》,針對安置輔導或施以
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程,另建置「全國兒 169. 2019年《少事法》修正後,施用毒品兒少 感化教育之兒少,成立協調小組執行轉銜
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落實 之輔導措施,說明如下(併參第396點): 及復學教育計畫,目前尚無不接受學生轉
派案及受理、服務紀錄資訊化,強化對兒 (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 (3- 銜及復學之學校。(法務部、教育部)
少離院(校)生活及輔導之掌握。(衛福 153) 309.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1
部社家支)(4-170) (a) 因《少事法》業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條及第 22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
143.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性自主權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由教育單位進行 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
遭受侵害之人與其家屬,及前揭以外犯罪 輔導。 繫,使少年重返家庭、學校及社區。法官、
45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行為之兒少被害人,政府成立財團法人犯 少年保護官定期或不定期探視少年,執行
(b) 少年如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由少輔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經 安置輔導之機構亦按月將輔導紀錄函報
會進行輔導,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提
濟支持、心理諮商輔導、生活重建、支持 少年法庭。另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法
供其家庭必要之協助。倘其為在學,則
陪伴及其他之協助。(法務部)(4-171) 官每月考核少年矯正機關執行刑罰、感化
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加
教育之情形。(司法院、法務部)
144. 強化安置結束復歸社會需自立之弱勢少 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
年就業,請參第 357 點,附件 9-22。(勞 蹤;倘其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結合民 310.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措施如下(執
動部) (4-172) 間團體施以輔導。 行成果參附件 8-4):(法務部、教育部)
(c) 少年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仍得依 (a) 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會,邀請法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其接受觀察、 少年保護官參與,或舉辦親職教育講
勒戒。 座等活動。
169-1.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 (b) 實施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領」之兒少毒品防制政策,督導直轄市、 (c) 培養一技之長,辦理技能訓練並輔導
縣(市)政府針對施用3、4級毒品之非在學 參加技能檢定。
兒少提供輔導,並依兒少需求協助連結
(d)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協助輔導工作。
戒癮資源、諮商輔導資源、治療資源、生
活技能訓練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資源 (e) 落實出校(院)追蹤輔導及轉銜復學,
等,以改善其人際關係及生活適應等相 通知社政單位提早評估並提供轉介輔
關問題;其餘在學、施用2級以上毒品之 導服務。另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
兒少案件則分別由學校及司法單位處 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
遇。2020年通報數944件,其中在學共377 法》協助銜接學業。
件(施用2級以上毒品82件、施用3、4級毒 311.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本章 C 節(第
品295件)、非在學共514件(施用2級以上 329 點至第 333 點)。
毒品119件、施用3、4級毒品395件),經
312.少年執行有期徒刑經假釋者,依《少事法》
調查未施用毒品者53件。
第 82 條應付保護管束,出校當天即須向
170. 《兒少法》規定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 法院報到。執行前 3 個月內,由少年保護
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 官每月至少會談 2 次,每 3 個月訪視少年
且依《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居所或工作場所、就讀學校。(司法院)
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
兒少及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1年,相 313.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由少年矯正機
關數據參附件5-35。並訂定《兒童及少年
關辦理犯性侵害案件之少年專業處遇業
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
務。遴聘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
服務作業規定》並依「兒童及少年受感化
專業人員入校(院)協助實施治療、輔導,
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服務流
另於個案出校(院)前,將處遇及評估資
程圖(參附件5-35-1)」執行後追輔導及自
料送地方主管機關,緊密銜接社區機關,
立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程,建置「全國兒
透過內控與外控機制,避免再犯。犯性侵
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以落
害案件進入少年矯正機關人數參附件 8-
實派案及受理、服務紀錄資訊化、流程控
5。(法務部)
管,強化對兒少離院生活及輔導之掌握。
(衛福部社家支)(3-154) 314.《兒少法》第 67 條、第 68 條規定,政府
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
171.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且依《少事法》
受重傷者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及
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兒少為前揭以外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法務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
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
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追蹤輔導執行成果
協會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緊急資助金、心
參附件 8-6。(衛福部社家支、法務部)
理諮商輔導、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其他
之協助。(法務部)(3-155) 315.辦理就業促進課程或宣導,強化少年就業
意願、求職技巧及就業能力。對有就業意
172. 強化安置結束賦歸社會需自立之弱勢少
願者,透過單一窗口提供一案到底就業服
年就業,請參第429點,附件9-22。(勞動
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7。(勞動部)
部) (3-156)
46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首 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首 第五章/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
次第 137 點) 次第 137 點) 能力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健康署)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健康署)
145. 高中以下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173.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137.依《家庭教育法》 ,各地方政府成立「家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會同家長會對學生 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 庭教育中心」,結合學校及民間團體辦
及其家長等照顧者辦理親職教育。學校 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 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實施個別化親職教
及家庭教育中心、社區間網絡資源聯繫 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 育,提供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及串聯,對於有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 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地方家庭 等。另透過以社區為基礎之公私協力托
資源與轉介服務。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 教育中心及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聯繫 育資源中心、在地化親職教育與「育兒
時,應即通知家長,學校並提供個案會 及串聯,提升民眾對家庭和親職教育之 親職網」等多元方式,提供資源,辦理
議、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程(諮詢、 認識,對於有家庭教育需求之家庭,應 成果參附件 5-1。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
輔導、諮商等)。
(教育部)
(4-173、174) 及時提供適切資源與轉介服務援手,以 支)
有效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另補助高級
146.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手冊,推
中等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
動正向教養及「共親職」理念。家庭教
作計畫,108 學年度共計補助 166 校,
育中心人力現況及服務統計參附件 6-3
補助金額共新臺幣 903 萬 7,516 元,參
至附件 6-4。(教育部)(4-175)
與學生達 18 萬 9,794 人次。(教育部)
147. 透過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及發放兒童健 (3-157)
康手冊,提供父母新生兒衛教指導服
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參第 117 17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教育部主
點、附件 7-22。(衛福部健康署、社家
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
家支)(4-176)
大違規事件時,應即通知其家長,就違
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學校
提供個案會議、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
程、家庭教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及家
庭教育諮商等全部或一部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計畫。(教育部)(3-158)
175.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多媒體學習教材及
方案,家庭教育中心將「管教態度、方
式與技巧」 、
「親子溝通與技巧」及「瞭
解不同年齡階段子女之發展特徵」列為
親職教育之重點議題,尤重宣導休息、
遊戲、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性,
並推動「共親職」理念。家庭教育中心
人力現況及服務統計參附件 6-1 至附件
6-4。(教育部)(3-159)
176.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及兒童健康手冊
內,針對父母提供新生兒衛教指導服
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針對育
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
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
提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2019
年共服務 2 萬 1,470 人次。(衛福部健
康署、社家家支)(3-160)
177. 運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方
式,針對脆弱家庭提供親職教育與親子
服務方案,2019 年共服務 4 萬 3,157 人
次。參第 137 點。(衛福部社家支) (3-
161)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點)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B.父母責任
47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原民會、財政部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原民會
148. 政府為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經濟支 178. 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生活協助(弱 138.《民法》第 1084 條、第 1089 條規定,
持 (弱勢兒少緊急或一般生活扶助、特 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 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殊境遇家庭扶助)、醫療協助(三歲以下 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醫療協助(三 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
兒童門診及住院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 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全 行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法務部)
兒少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弱勢兒少疾 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罕見疾病、血友症
139.《兒少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父母
病住院及看護費、罕見疾病、血友症及 及愛滋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協助(補
或監護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之責;
愛滋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協助(補助 助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兒免學費、原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少之
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兒免學費、原住 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友善職場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維
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友善職場措 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辦理情形參
護兒少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衛
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辦理情形參附 附件 6-5 至 6-14。另為使投入職場之家
福部社家兒 1)
件 6-5 至 6-14。
(衛福部社家支) (4-178) 長得以兼顧就業及育兒,2018 年訂定
「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 140.因應少子女化趨勢,2008 年行政院核定
149.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17 點;早期療
服務試辦計畫」 ,由企業、機關(構)調查 《人口政策白皮書》,2013 年納入友善
育服務參第 213 點至第 215 點。(衛福
員工托育需求,擇定居家式托育、托育 育兒環境政策措施,定期滾動修正。另
部社家支、兒 1)(4-179)
家園或托嬰中心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 2015 年行政院核定《家庭政策》,強調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育服務。企業托兒措施參第 286 點。 (衛 家庭照顧兒少之功能,整合資源,分擔
與托育服務(150) 福部社家支)(3-162) 家庭照顧責任。 (國發會、內政部、衛福
150. 落實 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為全力 179.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37 點;早期療 部社家支)
支持家庭育兒,政府投入於 0-6 歲的幼 育服務參第 259 點至第 262 點;「未滿 141.為協助父母育兒,政府提供下列支持措
托經費,從 2016 年 154 億元增加至 6 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托育服務 施,另參第六章 D 節。辦理情形參附件
2021 年的 557 億元,並於 2023 年將大 及補助參第 286 點;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5-2 至 5-17:
幅增加到至 850 億元: (教育部、衛福 參第 288 點。(教育部、原民會、衛福 (a) 福利:辦理早期療育服務、托育服
部社家支、兒 1)(4-286) 部社家支、兒 1)(3-163) 務(含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式)
、
(a) 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政府積極推 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弱勢
動「0-6 歲育兒政策」,2017 年修正 兒少(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
《幼照法》 ,擴展多元教保服務模式, 家庭生活扶助、兒少醫療補助、父
讓家長放心托育子女;核定「擴大幼 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就業者家
兒教保公共化計畫」;推動「我國少 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等。
(衛福部社
子女化對策計畫」 ,採「擴展公共化」、 家支、兒 1)
「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育
(b) 教育:辦理平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兒津貼」3 大策略,達到擴展平價教
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
保、減輕家長負擔政策目標,第 1 期
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提供 5 歲幼
(2017-2020 年) 總計增加照顧 86
童免學費之學前教育,經濟弱勢者
萬多個家庭,已達 0-6 歲全面照顧之
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3 歲以上
目標,推動成果如下:
未滿 5 歲之原住民兒童就讀幼兒園
i. 擴大平價教保服務量: 費用另行補助。(教育部、原民會)
(i) 0-2 歲(未滿)幼兒:持續布建公 (c) 勞動: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
共托育設施,並結合準公共機制, 薪津貼、家庭照顧假、保障工作哺
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式托育保 乳時間、縮短工時或調整工時、推
母、私立托嬰中心合作,平價名額 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
累計至 2020 年約 8 萬 4 千個,較 施或措施等。(勞動部)
2016 年增加約 8 萬個名額。
(d) 租稅:《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
(ii) 2-6 歲(未滿)幼兒:整修學校空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間設公幼、興建公共幼兒園,並結 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 萬
合準公共機制,與符合一定條件 5,000 元。(財政部)
的私立幼兒園合作,平價名額累
計至 109 年約 36 萬個,較 105 年
增加約 18 萬個名額。
ii.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原僅針對育有 0-
2 歲(未滿)幼兒且未就業家長,依
其家庭經濟狀況不同,提供每月
2,500 元至 5 千元不等之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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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自 2018 年起擴大申請對象,取消未
就業限制,第 3 名以上子女再加發;
2019 年向上延伸至 5 歲(未滿)幼
兒。0-5 歲(未滿)受惠人數逾 87 萬
人,大幅增加了約 61 萬人受益。
(b) 第 2 期(2021-2024 年)透過「平價
教保續擴大」 、「育兒津貼達加倍」及
「就學費用再降低」等 3 大新措施新
作法,進一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i. 平價教保續擴大:規劃 2021-2014
年,0-2 歲(未滿)公共化托育設施,
再增加約 7 千個名額;2-6 歲(未滿)
公共化幼兒園,再增加 5 萬 5 千個名
額,持續推動準公共機制,讓育兒家
庭有更多就近選擇平價托育之機會。
ii. 育兒津貼達加倍
(i) 兩階段提高發放額度:2021 年,
0-5 歲(未滿)育兒津貼由每月
2,500 元提高至 3,500 元;2022 年,
再提高至每月 5 千元;另第 2 胎
及第 3 胎以上幼兒也會再加發,
進一步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ii) 再擴大發放對象:2021 年,正在
領育嬰留停津貼或其他弱勢補助
的家庭,也可以請領;就讀一般私
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者)之 5-
6 歲(未滿)幼兒,其就學補助也
比照育兒津貼額度發放。
iii. 托育、就學費用再降低
(i) 0-2 歲(未滿)幼兒:自 2021 年,
接受公共化機構(如公設民營托
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
公共機構(如準公共托嬰中心或
準公共保母)服務者,每月托育補
助各增加 1 千元,也就是即分別
增加到 4 千元及 7 千元;另自 2021
年起分別調升為 5,500 元和 8,500
元;另再增加第 2 胎、第 3 胎以
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
之補助也會再增加。
(ii) 2-6 歲(未滿)幼兒:2021 年起,
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
園者,家長每月繳費各減為 1,500
元、2,500 元、3,500 元;自明(111)
年 8 月起再減為 1 千元、2 千元、
3 千元,並依胎次遞減;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就讀公共
化及準公共幼兒園。
151. 《所得稅法》明定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額, 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2 萬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理情形
參附件 6-15。(財政部)(4-288)
152. 因應 COV-19 防疫期間,學校停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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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長需在家照顧兒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
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家
中有國小以下孩童、國高中(含五專前
三年)身心障礙學生孩童家庭防疫補
貼。(衛福部社家兒 1、教育部)
(新增)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首次第 142 點至第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首次第 142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
149 點) 149 點) 母分離的權利
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142.《民法》第 1055 條、第 1089 條之 1 規
內政部 內政部 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
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153.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 180.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
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共同
務實施計畫》,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 務實施計畫》,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
擔任,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法
引導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處理親權 體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引導家長以子
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餘參第 63
行使或負擔爭議,共同合作負擔親職教 女利益為依歸,處理父母對子女親權之
點。(法務部)
養子女之角色與責任。
(衛福部社家支) 行使或負擔爭議,共同合作負擔親職教
(4-180) 養之角色與責任。2020 年 1 月至 6 月 143.《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計提供 327 個家庭服務。(衛福部社家 不當對待兒少,如致其生命、身體或自
154.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家事
支)(3-164) 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地方
事件審理細則》,就涉及未成年子女之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家事事件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執行 181.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家事
72 小時),延長安置並以 3 個月為限。
概況參附件 6-16。(司法院)(4-181) 事件審理細則》規定,就涉及未成年子
安置期間須提供定期會面,其父母、監
女之家事事件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執
155.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以一同安全送返原 護人等亦得依法申請探視。(衛福部保
行概況參附件 6-15。
(司法院) (3-165)
屬國為優先。2020 年起,設立 3 地臨 護司)
時安置處所,如查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 182. 刻正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外
失聯移工不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 國人於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 14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
院審理保護令事件,可核發包括暫定對
置。(內政部)(4-184) 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
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以及外國人曾
156. 為預防不必要之家外安置,兒少保護工 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衛福部
為國人配偶,且曾在臺居留,對未成年
作流程(參附件 6-17)導入結構化決策 保護司)
親生子女行使或負擔親權、有撫育事實
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社工發掘家庭保
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在臺合法停留期間 145.《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護因子的輔助工具(參附件 6-17),引
申請居留,以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或會面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
《少年
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護因子,以降低不
交往權利。(內政部)(3-166)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
必要之家外安置。家長申請委託安置
32 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
,行政機關應採取之評估機制,參第 183.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少年矯正機關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
169 點。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4- 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
活動;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
185) 法》,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
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
157. 針對家外安置之兒少及其家庭,提供家 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
面交往者,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
庭重整服務,協助原生家庭提升照顧功 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法務部)
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均納為得繼
能、增進親職能力、修復家庭及兒少關
續居留對象,並增列相關證明文件規 146.《監獄行刑法》 、
《羈押法》規定,得准
係,並透過安置期間安排會面探視、漸
定。(內政部) (3-167)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進式返家服務,以利兒少盡快返回原生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家庭。(衛福部保護司)(4-204) 184.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子女,以一同安全送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返原屬國為優先處理原則。運用「就業
158.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及《少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安定基金」補助費用,自 2020 年起,
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法務部)
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立 3 地臨時安置處
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依收
所;如查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失聯移工 147.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影
容性質準用 2020 年施行之《監獄行刑
不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置,安心等 響子女之保護、照顧者,優先協助改善
法》或《羈押法》,實施相關措施,各
待遣返。(內政部)(3-168) 生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中穩定成
少年矯正機關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
長。如兒少父母拒絕接受協助及改善生
等活動,參附件 5-34;對非本國籍少年, 185. 為減少兒少保護個案非必要之家外安
活處境,影響兒少生命、身體安全者,
各少年矯正機關亦透過書面資料或協 置,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參附件 6-16)
依《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緊
請翻譯,協助聯繫並辦理接見及通信。 導入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
急保護安置兒少。(衛福部保護司)
(法務部)(4-186) 輔助工具,以引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護
因子,透過強化家庭參與擬定安全計 148.《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
159. 隨母入監(所)子女統計,參附件 6-18。
32
委託安置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及第 62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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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相關措施參第 185 點。 (法務部)(4- 畫,降低不必要之家外安置。至有關家 辦法》規定,法院可視個案需求命父母
187) 長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委託安置,行政 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定
機關應採取之評估機制,參第 203 點。 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內容之暫
160.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 (3-169) 時處分。(司法院)
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
法》,將離婚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186.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149.因出養案件與父母分離之程序與處置,
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參本章 G 節。
往者,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 則》第 73 條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
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納為得繼續居留 發受書信,各機關並依少年收容性質準
對象。(內政部) (4-183) 用 2020 年施行之《監獄行刑法》或《羈
押法》等規定,實施發收信措施,以保
證兒少最佳利益,各少年矯正機關亦辦
理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動,參附件 5-
34,其中 2020 年懇親活動,有 1,311 位
收容少年及 2,533 位家屬參與,並有親
子教育座談活動 48 次,共 669 人次參
與;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
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透過書面資料或
協請具有相關語言專長人員,協助其聯
繫親屬並辦理接見及通信。(法務部)
(3-170)
187. 隨母入監(所)子女,2020 年 7 月 2 日
統計共 42 名,平均年齡 1 年 3 個月,
參附件 6-17。另提供隨母入監(所)子
女相關措施參第 219 點。(法務部)(3-
171)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第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D.與家庭團
152 點) 152 點) 聚的權利
外交部、內政部 外交部、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
161. 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者,須申請核 188. 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150.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國
准;申請出境,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 時,須申請核准;申請出境,除有禁止 時,須向外交部或移民署申請核准;申
依法予以查驗出國。在臺有戶籍國人之 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法予以查驗出 請出境,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
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件數參附件 國。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依法予以查驗出國。(內政部)
6-19。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配 依親簽證件數參附件 6-18。大陸配偶許 151.為符合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
偶,其親生子女初次來臺探親年齡在 可長期居留或定居,其親生子女初次來 家庭團聚權之精神,已研修外來人口強
16 歲以下,在臺合法居住連續滿 4 年 臺探親年齡在 16 歲以下,在臺合法居 制遣返規定,包括《外國人強制驅逐出
且每年合法停留 183 日以上,可申請專 住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停留 183 日 國處理辦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
案長期居留;大陸配偶設籍後,可申請 以上,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數額 制出國處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
20 歲以下親生子女專案長期居留。 (內 60 人;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可申請其 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在我
政部、外交部)(4-188) 20 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專案長期居 國領土內之外國人,須經法定程序方能
留,每年數額 300 人。(內政部、外交 強制(限令、驅逐)出國(境)
;已取得
部)(3-172) 居留(永居、定居)權之外國人,在強
189. 因應 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家庭 制(限令、驅逐)出國(境)前,並須
團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制措施, 經公正人士組成之「強制(驅逐)出國
並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隔離、檢疫之社 (境)及限令出國案件審查會」審查。
區管理量能等,逐步開放邊境管制。 (衛 (內政部)
福部社家兒 1)(3-173) 152.2011 至 2015 年共計核發 2,178 件註記
190. 為嚴守及強化社區防疫安全,針對自國 為「TC」(在台設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
外入境者及 COVID-19 確定病例接觸 成年子女之簽證代碼)之外籍未成年子
者,實施「1 人 1 戶」居家檢疫/隔離措 女停、居留簽證(參附件 5-18)
,協助渠
施,惟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得彈性准予 等來臺團聚。(外交部)
兒少等具共同照顧需求者,居家檢疫/
隔離期間同住。(衛福部疾管署)(3-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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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91. 有關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
統計,請參附件 6-19。(衛福部社家兒
3)(新增)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次第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次第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E.父母負擔
153 點至第 157 點) 153 點至第 157 點) 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 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保護司)
162.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首次 192.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首次 153.依《民法》規定父母應共同提供未成年
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4-192) 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3-175) 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費用。父母離婚
後,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
養義務。(法務部)
154.《兒少法》第 6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
關針對因遭受疏忽、虐待或家庭遭受重
大變故而受保護安置之兒少,得向其扶
養義務人收取必要之生活費等費用。
(衛福部保護司)
15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
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
可核發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用之通常保護令。(衛福部保護司)
15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8 條
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迫使兒少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法院得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命其父母、原監
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衛福部保護司)
157.《少事法》第 60 條規定,執行少年保
護事件保護處分所需之教養費用,法院
得命扶養義務人負擔全部或一部。(司
法院)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F.無法在家
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第 161 點) 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第 161 點) 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
的兒少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為主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為主
的替代性照顧(163 至 168) 的替代性照顧(193 至 199)
16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
,兒少除安置於 193. 2019 年修正《兒少法》
,明定兒少安置
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亦得交付親 除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外,兒少得 158.依《兒少法》
,兒少遭不當對待(參第 143
屬或第三人教養。2020 年修正《兒少法 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教養之,並於 點),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
施行細則》,明定安置兒少時,以適當 2020 年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明定 生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
之親屬為優先,次為與兒少有長期正向 安置兒少時,以適當之親屬為優先,次 安置或輔助。以親屬家庭為優先,次為
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為提升親屬安 為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 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對安置
置服務量能,訂定工作指引、發展服務 第三人。為擴大親屬安置服務量能,將 結束仍無法返家、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
方案,以支持親屬家庭照顧功能,親屬 透過訂定親屬安置服務工作指引,並持 年,協助培養自立生活能力。(衛福部保
安置數據參附件 5-4、5-5。(衛福部保 續興辦公私協力親屬安置多元服務方 護司、社家兒 3)
護司)(4-193) 案,支持親屬家庭照顧功能,期逐年提 159.兒少之保護安置、停止父母親權等,均
升我國親屬安置比率。
(衛福部保護司) 應由法院裁判之。(司法院)
164.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工
(3-177)
作小組」進行現況檢討,據以擬定我國 160.安置教養機構設置及安置兒少定期評
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2021 年 9 月, 194. 為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擬修正《兒童 估機制,參第三章 B 節及本章 J 節;收
業完成政策草案。草案內容以支持家庭 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研議 出養程序參本章 G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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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功能、預防不必要的安置為優先,並朝 放寬年齡與婚姻限制;增訂特殊需求兒 161.機構安置、寄養家庭、長期安置、無依
向發展家庭式替代性照顧,健全替代性 少照顧加給及專業津貼;明定主管機關 兒少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等數據參附
照顧品質管理與兒少權益保障,以及培 應保障損害賠償條款等,另 2019 年起 件 5-19 至 5-23,親屬安置數據參附件
育兒少自立能力及強化支持資源等。 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3、家支)
5-36。
(衛福部社家兒 3)(4-198) 化計畫》,提供寄養家庭專業加給、喘
息服務、到宅支持服務、健康檢查、諮
165. 提供寄養家庭專業加給、喘息服務、到
商輔導及教育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
宅支持服務、健康檢查、諮商輔導及教
照顧支持等措施與服務,服務成果參附
育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照顧支持等
件 6-20。(衛福部社家兒 3)(3-178)
措施與服務,成果參附件 6-20。寄養家
庭數據參附件 6-21。
(衛福部社家兒 3) 195. 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實
(4-194) 驗計畫》,對具有特殊需求,經評估不
適宜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者,例如身
166. 對具有特殊需求,經評估不適宜安置於
心障礙、患有特殊疾病、偏差行為、嚴
機構或寄養家庭者,如身心障礙、患有
重情緒困擾等兒少,由專業人員提供類
特殊疾病、偏差行為、嚴重情緒困擾等
家庭之團體家庭照顧。(衛福部社家兒
兒少,以團體家庭的模式,提供類家庭
3)(3-180)
之團體家庭小規模、個別化之照顧服
務。(衛福部社家兒 3)(4-195) 196. 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品質,除訂定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查
167. 機構安置兒少人數相關統計參附件 6-
核表」,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每家機構每
22、附件 6-23。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品
年至少查核 1 次,最近一次機構評鑑結
質,辦理以下措施: (衛福部社家兒 3)
果為乙等以下之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2
(4-196)
次外(衛福部社家兒 3) (3-184)
。中央
(a) 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每家機構每年至 與地方政府並定期辦理聯合評鑑,
少查核 1 次,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之 2018 年所辦理之聯合評鑑,共計 97 家
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2 次外,中央與地 機構參與。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機
方政府並應定期辦理聯合評鑑,評鑑 構,先予以輔導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
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輔導後複評, 過之機構,業請主管機關應依《兒少法》
複評未通過之機構,依法視改善程度 第 108 條規定,可視機構改善程度進行
處分,情節嚴重者則命其停辦。 相關處分,情節嚴重者則命其停辦。為
(b) 為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辦理評鑑指 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 2019 年辦理評
標優化研究,做為未來研議評鑑指標 鑑指標優化研究計畫,做為未來研議評
之參考。 鑑指標之參考(衛福部社家兒 3)(3-
。另為使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
183)
(c) 引導機構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
圍,提供適齡適性之照顧,以滿足兒少
家,並定期召開家庭會議,參第 90
不同發展階段需求,透過指標引導機構
點。
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並定期召
168. 針對兒少安置機構投注之資源除逐年 開家庭會議,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
修訂專業服務費補助規定與提高補助 予以適切指導及協助,讓兒少能依其心
額度之外,將透過財務查核調查照顧成 智年齡參與決策。(衛福部社家兒 3)
本,研擬機構會計制度一致性規定並建 (3-181)
。至於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
立照顧成本計算標準,再據此與各直轄 置時間統計參附件 6-21。(衛福部社家
市、縣(市)政府討論研訂定合理安置 兒 3)(3-182)
費用。(衛福部社家兒 3)(新增)
197. 2019 年進行家外安置需求推估及現行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法院裁定安置(169) 安置模式執行成效評估研究,盤點各縣
169. 建立行政機關介入家長委託安置之評 市安置資源供需落差,引導地方主管機
估決策機制。除委託安置外,皆須經法 關布建適足之安置資源,並發展家外安
院裁定安置。2019 年訂頒《各直轄市、 置兒少全人發展評估指標,作為照顧品
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 質與成效之參考。
作業流程》(附件 6-24)
,對於兒少之家 198.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工
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安置兒少 作小組」,依《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
者,對於申請委託安置兒少之家長、監 準則》進行現況檢討,據以擬訂我國兒
護人或利害關係人等,由主管機關結合 少替代性照顧政策,截至 2021 年 6 月
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持 底,該工作小組業已召開 8 次以上會議
系統,尊重兒少表意,評估無安置必要 完成政策草案,並辦理座談會蒐集地方
者,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當資源; 政府、民間團體、家外安置單位與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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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並清查轄內兒少安置機構既有自行收 代表意見,俟草案內容更臻完備後,冀
容個案,透過團隊決策評估,並視個案 於 2021 年底前提報院兒權小組核定。
需求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該草案內容將以充實社區服務資源支
年底自行收容個案已從 2016 年 408 人 持家庭功能、協助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
減少至 76 人。(衛福部社家兒 3)(4- 長、預防非必要之安置為優先;並朝向
200) 精進家外安置品質努力,包括強化親屬
安置、寄養家庭與團體家庭等家庭式照
顧資源,鼓勵及輔導安置機構提供接近
家庭化及小規模照顧模式,並提升照顧
特殊需求兒少之專業能量。(衛福部社
家兒 3)(3-176)
198-1.針對兒少安置機構投注之資源除逐
年修訂專業服務費補助規定與提高補
助額度之外,將透過財務查核調查照
顧成本,研擬機構會計制度一致性規
定並建立照顧成本計算標準,再據此
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討論訂定合
理安置費用。
(衛福部社家兒 3)
(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法院裁定安置(199 至
200)
199. 降低不必要之兒少保護家外安置,參第
203 點。(衛福部保護司)(3-185)
200. 對於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等自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兒少安置機
構請求安置兒少者,2019 年訂頒《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
託安置作業流程》,地方主管機關應結
合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
持系統,並尊重兒少表意,經評估無安
置必要者,應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
當資源;並應清查轄內兒少安置機構既
有自行收容個案,透過團隊決策評估其
繼續安置必要性與返家可行性,依個案
需求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容個案已
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120 人。
(衛福
部社家兒 3)(3-186)
201. 為保障社區弱勢少年及結束家外安置
少年權益,補助辦理《提升少年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經由專職
社工人員評估少年需求提供自立宿舍、
租屋房租、押金、生活費及學雜費等補
助,並連結就學、就業及醫療等服務,
強化社區網絡資源運用與開發,以協助
少年在社區中適應成長。服務情形參附
件 6-22、6-23。
(衛福部社家支)
(3-187)
202.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及長期安置等數據
參附件 6-24 至 6-27,親屬安置數據參
附件 5-4、5-5。(衛福部保護司、社家
兒 3)(3-188)
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86 點 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86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J.家外安置
至第 187 點) 至第 187 點) 兒少之定期評估
186.《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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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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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少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自由
衛福部(社家署) 衛福部(社家署)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地方主管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要性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要性 機關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並以 72 小
評估(170) 評估(203) 時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置,應向
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
170. 安置之定期評估機制:(衛福部社家兒 203.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
為限;同法 65 條規定,安置 2 年以上
3)(4-203) 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參附件 6-
之兒少,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
28),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
(a) 委託安置之行政評估程序:申請委託 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爰針對
人等依《兒少法》申請委託安置者,主
安置者,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 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包括緊急安
管機關應於 30 日內先行調查評估,並
30 日內調查評估,並於 45 日內安排 置評估,及每 3 個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
於 45 日內安排團體決策會議,確認必
團體決策會議,並納入兒少意見表 續安置評估,及安置滿 2 年後須提出中
要性,並評估符合兒少需求之安置資
達,確認安置必要性及安置資源,減 長期處遇之評估。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
源,減少轉換安置。確認安置後,最長
少轉換安置。 兒 3)
以 1 年為原則,每 3 個月定期評估,確
(b) 保護安置之法院裁定安置程序:安置 認處遇計畫的適切性與繼續安置的必 187.重視兒少於「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
最長以 1 年為原則,每 3 個月定期 要性。另原生家庭應至少每 3 個月至安 安置後」之表意權,參第 78 點、第 83
評估。每 3 個月至少訪視原生家庭 1 置單位訪視 1 次,倘確認需長期安置, 點。(衛福部社家兒 3)
次,倘需長期安置,應擬定長期處遇 應擬定長期處遇計畫。安置決策前、安
計畫。安置過程均納入兒少意見。參 置期間及安置後均納入兒少意見。(衛
附件 6-25、6-26。 福部社家兒 3)(3-189)
171. 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204. 經列為兒少保護個案,將由社工依家庭
參附件 6-27。
(衛福部社家兒 3)
(4-191) 的功能與需求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並提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服務 供家庭支持服務,如提供親職教育、心
(172、173) 理治療與輔導、就學輔導、安置個案會
面探視等服務,積極協助原生家庭提升
172. 依《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
照顧功能、增進家長親職能力、修復家
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由社
庭及兒少關係等,並透過安置期間會面
工人員評估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需求,
探視、漸進式返家服務,增能並評估親
提供返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並提供自
子關係修復情形及生活照顧功能,以利
立宿舍、租屋房租、押金、生活費及學
安置兒少盡快返回原生家庭。以 2019
雜費等補助,並連結就學、就業及醫療
年資料為例,處遇中案件計 24,593 件
等自立生活服務。服務情形參附件 6-
次,其中家庭維繫案計 17,156 件,家
28、6-29。另編修「兒少結束家外安置
庭重整案計 7,437 件,共計提供服務
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社工實
26,840 人次。(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務手冊」,並定期辦理社工專業人員教
育訓練。(衛福部社家支)(4-205)
(4-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服務
201) (205、206)
173. 每年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無法返家 205. 對於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持續提供返
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力培育、探索及 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及少年自立生活
自立生活準備,透過生活技能培養與自 服務。編修「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
立探索,建構家庭及社區生活能力。(衛 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社工實務手
福部社家兒 3)(4-206) 冊」,傳遞實務經驗、訂立服務規則與
工作方法並定期辦理社工專業人員教
173-1. 經列為兒少保護個案,將由社工依家
育訓練。(衛福部社家支)(3-190)
庭功能與需求擬定家庭處遇計畫,並提
供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原生家庭提升照 206. 每年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
顧功能、增進家長親職能力、修復家庭 畫》,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無法返家
及兒少關係等,並評估親子關係修復情 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力培育、探索及
形,以利安置兒少盡快返回原生家庭。 自立生活準備,透過生活技能培養與自
(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立探索,建構家庭及社區生活能力,協
助其逐步發展社會適應與人際網絡,
2018 年至 2020 年平均每年補助 15 個
機構辦理安置兒少自立培力方案。(衛
福部社家兒 3)(3-191)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G.收養
一般收養
衛福部(社家署)、輔導會 衛福部(社家署)、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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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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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174. 2019 年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207. 2019 年 6 月修正《全部供給制就養榮 162.《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
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作 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參照《民 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業要點》,刪除收養子女者以一口為限 法》第 1077 條及《CRC》精神,刪除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
之補助規定,不因親生或收養而具不同 收養子女者以一口為限給予補給之規 不予認可。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人
權益。(輔導會) (4-207) 定,保障兒童不因親生或收養而具不同 被收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
權益。(輔導會) (3-192) 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法務部)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內收
養(175、176)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內收 163.兒少收出養,除須符合前開《民法》規
定外,並應依《兒少法》第 16 條、第 17
175.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9 養(208、209)
條規定,委託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個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 208.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9 個
代覓收養人,為出養之必要性訪視調
出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件 6-30 至 6- 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
查,作成評估報告送法院參考(繼親或
32:(衛福部社家支)(4-208) 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件 6-29 至 6-
一定親屬間收養除外),並以國內優先
31:(3-193)
(a) 2016 年至 2020 年計 4,748 位兒少辦 收養為原則。目前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
理收養戶籍登記之 4,748 位兒少中, (a) 2016 年至 2019 年計有 3,857 位兒少 許可者,共有 9 家機構(計 13 處服務
國內收養者約 8 成 5。非血緣關係收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屬國內收養者 單位)。(司法院、衛福部社家支)
養 , 之 國 內 收 養 比 率 從 2016 年 高達 8 成 5,僅約 1 成 5 因未能媒
164.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時,得命家事調查
42.66%提高至 2020 年 51.43%。 合到適當之國內收養人,爰辦理跨
官、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機構等進行訪
(b) 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少者超過 國境收養。非血緣關係收養,國內收
視,提出報告及建議。亦可命收養人與
逾 9 成 7 為國內收養;屬特殊需求 養比率從 2016 年 42.66%提高至
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定時間,或命收養
兒少者(含年齡較大、有身心障礙或 2020 年 6 月達 49.59%。
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或藥、
有特殊家庭背景)約 3 成為國內收 (b) 辦理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少者
酒癮檢測等必要事項。認可或駁回聲請
養,約餘 7 成餘因媒無國內收養家 計 283 位,其中有超過 9 成 7 被國
之裁定,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俾利主
庭較不易接受,爰協助媒合國外辦 內收養,僅少數被跨國境收養。
管機關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司
理跨國境收養。 (c) 屬特殊需求兒少者(含年齡較大、有
法院)
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計 811
176.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辦
位,其中約 3 成被國內收養,約 7 成 165.《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未
理透過媒體宣導、補助媒合服務者辦理
因國內收養家庭較不易接受,爰基 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
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方案、落實許可
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媒合國外 可。被收養者如為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
審查與業務檢查,以及業務研修評鑑指
家庭收養。(衛福部社家支) 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由收養終
標,輔導媒合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等方
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或得其
法,引導國人提升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 209.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辦
同意。另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主管機
願。(衛福部社家支)(4-209) 理電視、廣播 905 檔次及戶外媒體宣
關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符合法定事由
導 , 透過補助媒合服務者辦理收養特殊
177. 有關終止收養:(衛福部社家支)(4- 時,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
需求兒少服務方案 、 落實媒合服務者許
210) 務部)
可審查與業務檢查及研修評鑑指標等
(a) 《民法》規定,法院依養子女之最佳 方法輔導媒合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 跨國境收養
利益裁定收養及終止收養由法院依 (衛福部社家支)(3-194) 166.《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終止收養參
210. 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衛福部社家支) 及管理辦法》 (下稱《收出養媒合管理辦
附件 6-33、6-34。
(3-195) 法》)第 21 條規定,媒合服務者辦理跨
(b) 2017 年研究發現,終止收養原因主
國境收養時,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
要為離婚、原生家庭狀況好轉、管教 (a) 《民法》有關收出養規定,由法院依
養之證明文件。已建置「兒童及少年收
議題、生父要求子女回復姓氏、原生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收養及終止
出養服務資訊系統」,使各媒合服務者
家庭反悔及利用收養解決監護問題 收養。2016 年至 2019 年計 4,058 人
可共享被出養兒少資訊,增加國內收養
等。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其中屬兒少者
機會並縮短等待期間。 (衛福部社家支)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收養 255 人(占 6.28%) 。參附件 6-32、6-
之評估及審查,每年辦理收養事件 33。 167.法院認可涉及外國、大陸或香港澳門地
訪視(調查)社工專業訓練,並於 2019 (b) 2017 年研究結果發現,終止收養原 區人民收出養事件時,審酌事項同第
年辦理司法院人員與收養服務從業 因主要為離婚、原生家庭狀況好轉、 164 點,並注意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人員共識活動,加強司法人員對未 管教議題、生父要求子女回復姓氏、 用法》第 54 條1。(司法院)
成年收出養之認識凝聚司法人員與 原生家庭反悔及利用收養解決監護 168.依《兒少法》及《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
社工跨專業共識之活動。 問題等。 規定,兒少之國內出養及跨國境出養服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收養 務流程、審查標準、所受服務及權益保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接受跨國收養合作及
之評估及審查,除每年辦理收養事 障皆相同。(衛福部社家支)
兒童保護公約(178)
件訪視(調查)社工專業訓練,精進
169.《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
178.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跨國收養 社工訪視評估知能與報告撰寫品質
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
,《兒童及少年收 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應
外,並於 2019 年辦理共識活動,以
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或授權
出養媒合服務者管理辦法》明定申請從
56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應從 加強司法人員對未成年收出養之認 之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
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 3 年以上、評鑑 識,凝聚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 查,確保收養行為符合各該國之規定。
結果甲等以上,且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 者跨專業共識。 目前計 6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11 個國
受該國認可或授權之合法證明文件,並 家超過 30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接受海牙公約(211)
由中央主管機關政府進行審查。媒合服 養服務。(衛福部社家支)
務機構協助兒少辦理兒少跨國境收養 211.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海牙會議 170.《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
時,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養之證 《跨國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規
媒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及基準,並透過業
明文件。(衛福部社家支)(4-211) 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管
務檢查及評鑑,加強監督機構收費用
理辦法》明定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
途,避免媒合服務者巧立名目收費或收
合服務許可者應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
取超額費用。(衛福部社家支)
服務達 3 年以上、評鑑結果達甲等以
上,且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可 171.收出養相關數據,參附件 5-24 至 5-27。
或授權之合法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 (司法院、衛福部社家支)
機關進行審查。媒合服務機構協助兒少
辦理跨國境收養時,並應提供已進行國
內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衛福部社家
支)(3-196)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首次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首次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H.非法移轉
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社家署)、外交部 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社家署)、外交部
179.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212.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情形,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情形 172.《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規定,略
誘未滿 20 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
參附件 6-35、6-36。
(法務部) (4-212) 參附件 6-34、6-35。
(法務部)(3-197)
監督權之人者,處以刑責;移送被誘人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國際兒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海牙公 出我國領域外者,加重刑責。上開規定
童拐帶公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 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件(213) 未遂犯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執
件(180) 213. 為避免兒少被擅帶離境、協助遭擅帶離 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情形參
180. 參考《國際兒童拐帶公約》精神訂定《未 境兒少儘速返國,已參考《國際兒童拐 附件 5-28 至 5-29。(法務部)
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 帶公約》精神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 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參附件 6-37。 (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 尋措施
透過失蹤人口協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 流程》(參附件 6-36) ,透過失蹤人口協
防子女被擅帶出境;倘已出境則者可透 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 173.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參附
過駐外單位跨境協尋及訪視,或透過司 境,倘已出境則可透過駐外單位跨境協
件 5-30),設置單一窗口,受理通報並
法互助機制進行調查取證了解兒少受 尋及訪視,或透過司法互助機制進行調
提供民眾諮商、案件進度追蹤及資源連
照顧狀況,參附件 6-38、6-39。(衛福 查取證,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參附件
結服務。案件繫屬我國法院者,如屬與
部社家支)(4-213) 6-37、6-38。(衛福部社家支)(3-198)
我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
181. 2016 年至 2020 年經社工開案服務之未 214. 2016 年至 2019 年未成年兒少遭父母或 依協議內容調查取證;如屬與我國無司
成年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 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且經社工開案服務 法互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基於互惠原
且經社工開案服務者,兒少計 980 位, 者,計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尋獲率 則協處。案件非繫屬我國法院者,由駐
尋獲率近 9 成已被尋獲(865 位,占 高達 9 成以上(769 位,占 92.43%)。數 外單位協助,透過跨境協尋及訪視,了
88.27%),數據參附件 6-40 至 6-42。
(衛 據參附件 6-39 至 6-41。(衛福部社家 解兒少受照顧狀況。辦理情形參附件 5-
福部社家支、內政部) (4-214) 支、內政部) (3-199) 31 至 5-32。(衛福部社家支)
182. 2019 年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 215. 針對尚未尋獲之遭擅帶離家兒少,除由 174.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隨父母或
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 (IPCA)
,並 各部會賡續依作業流程協尋外,社工亦 親屬離家失蹤者,可由失蹤人之親屬等
於同年 5 月及 2020 年 11 月二度召開 會提供家屬心理輔導、情緒關懷與支持 報案後,由全國各警察機關實施查尋。
「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 及法律諮詢,陪伴家屬處理子女遭擅帶 兒少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失蹤案件統計
家聯合委員會」,強化雙方之溝通、協 離家議題。(衛福部社家支)(3-200) 參附件 5-33。(內政部)
調及資訊分享。(外交部) (4-216) 216. 2019 年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 175.針對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之
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 (IPCA)
,並 國境管制作法如下:(內政部)
於 5 月 31 日在台北召開首屆「台美合
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聯合委 (a) 移民機關依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
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
員會」,有助強化雙方就相關議題之溝
57
定稿會議/第二場次會議(202109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通、協調及資訊分享,確保兒童福利。 或出境」之裁定,禁止攜帶兒少出
(外交部) (3-201) 國。
(b)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確認遭擅帶離家
之失蹤兒少尚未出境後,通報移民
機關註記。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父母
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分離的權利
法務部 法務部
183. 矯正機關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 217. 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入監(所)及在 146.《監獄行刑法》 、
《羈押法》規定,得准
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關設有
顧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育有 監時,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
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飲食、衣類
12 歲以下子女者,均應確認其子女受 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有 12 歲
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並每季實施健
照顧情形,如需協助照顧,應予以向其 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其子女受
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尋找寄
子女所在地主管機關通報。參附件 6- 照顧情形,如遇收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
養家庭或協助安置。(法務部)
43(法務部) (4-217) 協助照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表,向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通
184.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2020 年
報。參附件 6-42(法務部) (3-202)
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子女,於入、
出監(所)時,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方 218.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2020 年
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 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子女,於入、
益,並協助家庭相關需求。(法務部) 出監(所)時,均經監獄通知子女戶籍所
(4-218) 在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
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協助家庭相關需
185. 矯正機關設置保育室,採購相關用品
求。(法務部) (3-203)
等,辦理親職與幼兒發展專題或課程;
於女子監獄,延聘保育人員提供照護示 219. 運用民間企業捐贈款等社會資源,設置
範,建置戶外兒童遊樂設施;辦理《2 溫馨之保育室,採購嬰、幼兒生活用品、
歲以上的受攜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園 設備及教養書籍、玩具等,辦理親職與
就讀方案》,保障幼兒受教機會。隨母 幼兒發展專題或課程;於女子監獄,延
入監(所)子女統計參附件 6-18 。(法 聘保育人員提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
務部) (4-219) 童遊樂設施,鋪設安全地墊,提供安全
的戶外活動空間;辦理《2 歲以上的受
攜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園就讀方案》,
保障幼兒受教機會。(法務部) (3-204)
58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點) 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A.生存及發展權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
186.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節、 220.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節、 188.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I 節、
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權併參第四章、
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 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
第七章。
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 33。(4-220) 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3-205)
187.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221.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189.推動降低新生兒、嬰兒及兒童死亡率策
34 略,包括:以生命歷程觀點達成全人健
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善周產 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善周產
康促進之目的、減少先天性畸形死亡、
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生兒及兒 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生兒及
降低早產兒死亡、減少周產期感染、限
童可預防的死亡率。(衛福部醫事司) 兒童可預防的死亡。(衛福部醫事司)
制人工生殖胚胎植入數及降低事故傷害
(4-221) (3-206)
及嬰兒猝死症等。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188.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222.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次預防保健服務及衛教指導,並辦理居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 家安全環境檢核。(衛福部健康署)
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通報 童,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
處理機制。成立「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 通報及處理機制。並成立「兒童困難取 190.推動兒少預防接種,依《傳染病防治法》
第 27 條設置疫苗基金,統籌採購疫苗、
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提供醫院 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
規劃預防接種政策、交付執行。可預防
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時,經由 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時,經
之疾病多已控制,甚至根除。 (衛福部疾
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之申請或尋求 由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申請或尋求
管署)
諮詢與等協助。(衛福部社家兒 1、衛 諮詢與協助。(衛福部社家兒 1、衛福
福部醫事司)(4-222) 部醫事司)(3-207) 191.整合衛生福利及教育主管機關,透過傳
播媒體強化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設置安
因應 COVID-19 因應 COVID-19
心專線,提供 24 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
189. 為減輕疫情對弱勢家庭兒少生活影響, 223. 為阻絕疫情蔓延,實施入出國(境)管 務;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網路資訊,
2020 年 4 月至 6 月以及 2021 年 5 月至 制措施,以維護臺灣境內 370 萬名兒 若有教唆自殺等違反《兒少法》之不當
7 月期間,針對經濟弱勢家庭兒少於原 少生命、生存及健康權。(衛福部社家 內容者,向「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有經濟補助之外,每人每月發 1,500 元。 兒 1)(3-208) 申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監測分析
(衛福社家兒 1)(4-224) 224. 因應疫情對經濟弱勢族群生活影響, 自殺通報及死亡數據,據以研擬防治策
訂定《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 略。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
生活補助計畫》
,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 由各級學校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
收入戶兒少以及領有弱勢扶助、津貼 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
及補助者於 2020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每 (衛福部心口司、教育部)
人每月發給 1,500 元。(衛福社家兒 1) 192.定每年 5 月 15 日為「兒童安全日」,推
(3-209) 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結合相
225.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群聚感染,地方 關部會,落實人身、居家、交通、校園、
政府輔導轄內機構訂定防疫應變整備 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安全等
作戰計畫,針對確診個案之住宿安排 9 大面向之推動策略。2011 年修正《兒
及照顧人力調度等進行規劃,另運用 少法》,增列兒少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
資訊系統,定期勾稽比對機構工作人 制措施,並於 2012 年成立「兒童及少年
員名單,即時掌握是否具感染風險。截 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 ,每半年召開協
至 2020 年底,各地方政府均已協助轄 調會議,整合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
內兒少安置機構完備防疫計畫並進行 資源。(衛福部社家兒 2)
沙盤推演或觀摩演練,倘發生社區感 193.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交通運
染,將協助調度支援人力與資源。(衛 輸事故、意外之淹死及溺水、意外墜落,
福部社家兒 3)(3-210) 歷年統計參附件 6-1。預防措施如下:
(衛
福部統計處、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
(a)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訂定兒
童專用車相關規範,並加強兒童交
通安全相關違規執法,包括汽車須
33
菸品危害、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等輔導措施以及未成年懷孕之生育保健等健康、保健、醫療措施參本章第 C 節。
34
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建立分級分區的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跨院際整合資源,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規
劃國家級的兒童困難診斷疾病平台、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推動創新研發與轉譯應用、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推展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
務方案。
59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安置兒童安全座椅、6 歲以下兒童不
可單獨留置車內等。
(b) 加強游泳池、水域遊憩設施設備管
理與查核,經常發生溺水之河段設
立告示牌,以預防發生意外之淹死
及溺水。
(c) 將兒童防墜議題宣導工作,納入地
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考核之評分標
準。
B.身心障礙兒少(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點) B.身心障礙兒少(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B.身心障礙兒少
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內政部、勞動 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照護司)、教育
部、文化部、法務部、故宮 部、內政部、勞動部、文化部、法務部、經
190.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 濟部、農委會、故宮
施行法》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 226.
2014 年《CRPD 施行法》
,將《CRPD》
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告,過程皆重 國內法化,並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家
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障礙者及其代 報告,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告, 19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定國家對於
表團體的參與。(衛福部社家障)(4- 過程皆重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226) 者及其代表團體的參與。 (衛福部社家 教育訓練、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
障)(3-211)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衛福
191. 身心障礙35類別兒少統計參附件 7-1。
部社家障福)
(衛福部社家障)(4-227) 資格認定
人身安全 227.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 資格認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請, 195.2012 年起全面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
192.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統計 求評估新制,以 8 大類身體結構及功能
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有身心障
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助且經 作為分類,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依
礙證明者」 ,納入緊急查尋對象。 (內政
過鑑定程序之報告率,而非實際上肢 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部)(4-230)
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之盛 等面向,考量整體障礙是否影響生活需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與 行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求等因素評估鑑定,依規定核發身心障
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193 至 202) 比參附件 7-1。(衛福部照護司、衛福 礙證明。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支持與發展 部社家障)(3-212) 比參附件 6-2。(衛福部照護司)
193. 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併領生活補 就醫無障礙 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
助費與日間照顧補助。各類身心障礙者 228. 2019 年推動《就醫無礙計畫》,逐年 196.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
補助、服務受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 制定各類公版資源提供醫療院所使 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
礙兒少人數、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 用,提升醫療院所就醫友善度。醫療院 要點》,規範辦理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
持服務受益人數參附件 7-2 至 7-6。
(衛 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公告資料,2020 年 就業、就養之轉銜服務;各機關協調機
福部社家障)(4-229) 由原約 1 萬 7,000 家增加至 2 萬餘家, 制;全生涯無接縫服務。 (衛福部社家障
特殊教育 2021 年擴大辦理無障礙調查項目,提 福、勞動部)
供民眾就醫參考。 (衛福部醫事司) (3- 19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就醫部分
194.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受
213)
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強 負擔費用減收至 50 元。2002 年起推動
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少幾乎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與 《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提供特
全部入學,中途離校(dropout)的比率 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229、231 至 246) 定身心障礙者與發展遲緩兒童牙醫服
在 0.08%以下,低於非障礙學生;各級 支持與發展措施 務。對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兒童之塗氟給
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付,間隔由 6 個月放寬至 3 個月。2006
229. 加強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經濟安全,
學輔導會」,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 年起推行《小兒腦性麻痺中醫優質門診
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同時併領生
置、輔導等事宜。另依學生需求提供各 照護試辦計畫》,對 12 歲以下腦性麻痺
活補助費與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補
項支持服務,包括專業人員及助理人 患者,提供中醫醫療照護服務,並強化
助。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
員、輔具、點字及有聲教科書、就學費 主要照顧者對病童的居家照護能力。 (衛
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身心
用優待/減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福部心口司、健保署)
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受益人數
規定學校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性訂
參附件 7-2 至 7-6。(衛福部社家障) 198.制定《特殊教育法》規範各階段教育之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下稱 IEP)。學生 辦理場所;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醫療
(2-197)
進入各教育階段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 相關資源,進行復健、訓練治療;依身
35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請,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統計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助且經過鑑定程
序之報告比率,而非實際上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之盛行率。
60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就讀學校應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 230.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 心礙障學生障礙程度減免學雜費;對無
會議,提供轉銜資料予安置學校以召開 法自行上下學者,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
點》,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有
訂定 IEP 會議。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 補助交通費。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緊急查尋對
參附件 7-7;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公立課
象。(內政部)(3-215)
請專業服務統計參附件 7-8。(教育部) 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且
特殊教育
(4-232) 免收費。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
195. 落實零拒絕、融合教育、受教機會均等 231. 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 (期程為 108 件 6-3。各少年矯正機關對有特殊教育
至 112 學年度),及《高級中等學校提 需求之收容少年,依《少年矯正機關特
及適性發展,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
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 ,在特殊教 殊教育支持網絡計畫》 ,連結特殊教育資
(期程為 108 至 112 學年度)及《高級
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年的 7%下降 源,視需求提報、轉銜及申請專業服務
中等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
至 2019 年的 5%,落實零拒絕、融合 巡迴輔導。2013 年底施行《兒童及少年
畫》,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教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一般 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
年的 7%下降至 2019 年的 5%。一般學
學校有負責特殊教育事宜之教師,各 學辦法》,2014 年迄今少年矯正機關身
校有負責特殊教育事宜之教師,且皆成
校皆已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且 心障礙兒少轉銜復學人數共計 10 人。
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各級教育主管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皆設有特殊教育資 (教育部、法務部)
機關並設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支持
源中心,以支持一般學校特教專業資 199.《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
特殊教育專業資源;普通班教師需於職
源;普通班教師需於職前教育修畢特
前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每年參加 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有職業類科
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每年參加特殊教
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教育 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
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教育部)
部)(4-231) 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3-216) 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
196.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
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優學生,應加強 232.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 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
受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 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又設置「職
鑑定與輔導之。惟在缺乏有關鑑定、安
《強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少 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供畢業後無
置及教學輔導等推動實務,缺乏明確規
幾乎全部入學,中途離校(dropout)的 縫就業轉銜服務。另依《身心障礙者權
範,以致各縣市推動品質不一,身心障
比率在 0.08%以下低於非障礙學生。依 益保障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
礙資優學生之出現率過低,且又相關輔
學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包括專 班,依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
導支持系統之建置未臻完善,爰另訂定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輔具、點字及有聲 不同,開設免費職業訓練課程,除有特
《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資優學生發掘與
教科書、就學費用優待/減免。為確保 殊調整訓練方式外,並有專業人員輔導
輔導方案》,俾實務推動遵循。(教育
學生接受適性教育, 《特殊教育法施行 及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
部)(4-235)
細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受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數參附件
19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個別 6-4。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
管理辦法》規定,應視身心障礙兒少需 化教育計畫(下稱 IEP)。身心障礙兒 重建服務窗口及專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要聘請特殊教育教師或專業人員,其建 少就學情形參附件 7-7;身心障礙學前 員,有效連結及運用多元職業重建服務
築、設施及設備應使其有平等使用機 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相關統計參附 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 (教育
會,招收人數參附件 7-9;兒童課後照 件 7-8。(教育部)(3-217) 部、勞動部)
顧服務班補助情形參附件 7-10。 (教育
233.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200.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領有身心
部)(4-236)
輔導及服務辦法》 ,應提供所有身心障 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按障礙程度及經濟
198. 2016 年建置「校園無障礙管理系統」, 礙學生轉銜服務。學生進入各教育階 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安置於身
督導學校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段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 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
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參《CRPD》 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提供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評估有使用輔具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69 點。提供教育輔 轉銜資料予安置學校召開訂定 IEP 會 需求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另按身心
具部分,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 議。(教育部)(新增) 障礙者障礙等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第 158 點。(教育部)(4-238、4-240) 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數、
234.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
199.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轉 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6-5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 ,提供轉銜 至 6-8。(衛福部社家障福)
會」
,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
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 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 20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及
導安置,增進就學率,畢業率達 80%。 相關資源配置,則訂有《教育部特殊教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依
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 需求評估結果辦理各項服務,為家長提
數參附件 7-11,併參《CRPD》第 2 次 辦法》。(教育部)(3-218) 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
國家報告第 240 點。 (教育部、勞動部) 其他提升照顧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
(4-241、4-242) 235.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兼具身心障礙與資
歷年成果參附件 6-9。(衛福部社家障
優特質,兩特質交互作用、影響的遮蔽
文化與休閒 福)
效果,使其才能不易被發掘,爰於《特
200.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戲 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 202.提供休閒文化等支持服務如下:(交通
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遊戲 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 部、通傳會、文化部)
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規範。 資優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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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 源雖已初具,惟在鑑定、安置及教學輔 (a)辦理復康巴士、訂定《身心障礙者搭
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辦理都市公園 導等推動實務缺乏明確規範,以致各 乘 國 內 大 眾 運 輸 工 具優 待 實 施 辦
綠地無障礙環境考評,鼓勵地方政府於 縣市推動品質不一,身心障礙資優學 法》、《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
規劃設計公園附設兒童遊戲設施時即 生之出現率過低,且相關輔導支持系 置辦法》 、輔導藝文場館設置輪椅專
邀相關社區兒童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 統之建置未臻完善,爰訂定《加強推動 用步道、席次、身心障礙廁所及提供
附設兒童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7-12。 身心障礙資優學生發掘與輔導方案》, 優惠票等。
另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以利實務推動遵循,俾身心障礙資優
(b)訂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點及 270 點。(內政部、經濟部、衛福 學生潛能發展。(教育部)(新增)
無障礙網站之檢測標準、方式、頻率
部社家兒 2)(4-244) 236.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與認證標章核發相關辦法,並開發
201.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 管理辦法》規定,針對身心障礙兒少應 新版無障礙網頁檢測軟體。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13,另 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
(c)依《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
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58 點 業人員進行個案輔導,其建築、設施及
作業要點》
,補助民間團體改作優良
至 273 點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 設備,應使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使用
出版品供身心障礙者閱讀(聽)。
體育活動內容。 (文化部、故宮)
(4-245) 機會,招收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7-9;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參 (d)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提供身心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附件 7-10。另 2020 年補助國立暨私立 障礙兒少導覽服務。
202.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學齡前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 20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外交部)
均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學齡期則進入特 計畫。(教育部)(3-219)
殊教育系統,配合特殊教育資源,提供
個別照顧服務計畫。另為提供特殊需求 237.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補助身心障
或身心障礙兒少支持性服務,2019 年辦
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另補助主管
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聘任特
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跨專業在地評
殊教育助理人員。(教育部)(3-220)
估小組,針對特殊需求或身心障礙兒童
評估及媒合所需資源;補助機構無障礙 238. 2016 年建置「校園無障礙管理系統」 ,
設施及設備,導入外部督導與輔導資 督導學校確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源,提供醫療、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 計規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如有修
心理支持等資源與專業培力,另補助機 繕需求,可隨時向學校提出;新設部
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截至 2020 年, 分,教育部針對主管學校設立「無障礙
補助經費總計 5,382 萬餘元,服務成果 諮詢小組」 ,規劃並建置有利於行動不
參附件 6-20。(衛福部社家兒 3)(4- 便學生之最少限制之物理環境。如學
246) 生仍有其他需求,均可透過與教師反
映或 IEP 等方式提出。另參《CRPD》
203.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礙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69 點。(教育部)
學生導入特殊教育資源、健全輔導資源
(3-221)
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強化與少年法院
(庭)聯繫、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 239. 2020 年補助全國高中、國中、國小及
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法務部)(4- 幼兒園建置無障礙空間 352 校次。
(教
247) 育部)(3-222)
240.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
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
通費。;國民教育階段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供交通服務;2018 年訂
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補
助各地方政府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車。另辦理「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肢障、聽語障、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
心」,其模式購置後,將輔具提供予有
需求之學生使用,參《CRPD》第 2 次
國家報告第 158 點。
(教育部)
(3-223)
241.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轉
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 ,提供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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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生適性輔導安置,增進就學率,畢業率
達 80%。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
技職教育人數參附件 7-11。(教育部)
(3-224)
242.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就
業,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窗口,依據《身心障礙者就
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銜接身心
障礙畢業生就業,提供職業重建相關
服務,2019 及 2020 年分別提供 190 人
及 122 人轉銜服務,協助 95 人及 91
人就業。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有就
業需求之身心障礙少年,提供就業諮
詢及推介就業,2019 及 2020 年分別協
助身心障礙少年 130 人及 85 人就業;
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40 點。
(勞動部)(3-224-1)
文化與休閒
243. 輔導休閒農業業者及教育場域及國家
公園設無障礙設施,以及提供免費輪
椅租借服務,並持續推動《各國家公園
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2020-
2023 年)。(農委會、內政部)(3-
225)
244.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戲
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遊
戲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規
範。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全之遊戲
空間,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動
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以 2
年為一期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
境考評,除將兒童遊戲場區域之可及
與近用列為抽驗重點外,亦鼓勵地方
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
戲設施,於規劃設計階段即邀相關社
區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附設兒童遊
戲 場 調 查 統 計 參 附 件 7-12 。 另 參
《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點及
270 點。(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社
家兒 2)(3-226)
245. 有關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
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
13,另參《CRPD》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58 點至 273 點參與文化生活、康樂、
休閒及體育活動內容。
(文化部、故宮)
(3-227)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246.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學齡
前均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學齡期則進
入特殊教育系統,機構配合教育單位
特教資源,提供個別照顧服務計畫。另
為提供支持性服務,2019 年辦理《家
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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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跨專業在地評估
小組,針對特殊需求或身心障礙兒
童評估及媒合所需資源,亦運用長
期照顧之居家照顧、專業服務、交通
接送等服務。
(b) 補助機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導
入外部督導與輔導資源,提供醫療、
特教、早療或心理支持介入等所需
資源與專業培力。
(c) 截至 2020 年,補助經費總計 5,382
萬餘元,服務成果參附件 6-20。(衛
福部社家兒 3)(3-228、新增)
247.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礙
學生精進措施包含導入特教資源、健
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強
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研訂《少年
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法務部)(3-229)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第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第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保健措
204 點至第 333 點) 204 點至第 333 點) 施及醫療照護
衛福部(健康署、統計處、醫事司、心口司、 衛福部(健康署、統計處、醫事司、心口司、
照護司、社家署、疾管署、健保署)、法務 照護司、社家署、疾管署、健保署)、法務
部、教育部、環保署 部、教育部、環保署
產前/後照顧 產前/後照顧
204.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 248.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
(兒)追蹤關懷計畫》,針對健康風險 婦(兒)追蹤關懷計畫》,2020 年由 204.《憲法》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
因子、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 11 縣市共同推動,針對健康風險因子、 第 10 條明定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及全
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36,提供孕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全程未 民健康保險。 《兒少法》第 4 條明定國家
期至產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追 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提供孕期至產 對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
蹤及轉介服務,執行率及收案條件分析 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 療育、身心障礙重建等兒少,提供服務
參附件 7-14。(衛福部健康署)(4-248) 轉介服務,執行率及收案條件分析請 及措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提供兒
參附件 7-14。(衛福部健康署)
(3-230) 少健康保險,保障兒少疾病治療及恢復
205. 產前檢查利用率參附件 7-15;產前遺傳
健康之權利。(衛福部社保司)
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16; 249. 有關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
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 15;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 產前/後照顧
17;原住民婦女產檢交通補助參第 310 率統計參附件 7-16;孕婦死亡率及主 205.《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明定應
點。(衛福部健康署、統計處) 。
(4-249) 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17;原住民婦女 實施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孕前、產前、
產檢交通補助參第 376 點。(衛福部健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嬰幼
康署、統計處)。(3-231) 兒健康服務;避孕器材與藥品之使用及
206. 截至 2021 年 8 月已培育 637 名在地養
成醫學系公費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施行人工流產、結紮的條件。《兒少法》
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50 條規定交
(含訓練中)計 21 位及兒科專科醫師計 250. 截至 2019 年已培育 593 名醫學系公費
通與醫療措施優先照顧孕婦,並禁止任
25 位,助產師(士)187 位。在地養成 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計 11 位及兒
何人及孕婦為有害胎兒行為。2009 年修
公費生畢業後分發返鄉服務,履約完成 科專科醫師計 19 位,助產師(士)187
正《菸害防制法》 ,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
後近 7 成續留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 位。培育之公費生畢業後均分發返鄉
之範圍。(衛福部健康署)
務。近 10 年(2008 年至 2020 年)執業 服務,履約完成後近約 7 成續留於原
兒科專科醫師由 3,340 人增至 4,469 人, 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近 10 年(2008 206.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免費提供婦
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6.42 增 年至 2019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女懷孕期間 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
加至 18.99,成長率 33%。2015 年至 2017 3,340 人增至 4,401 人,每萬兒童人口 檢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前檢查
年補助醫院團隊辦理兒科重難症醫療 之兒科醫師數由 6.42 增加至 11.12,成 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10。(衛福部健康
照護團隊獎勵方案,以提升服務品質。 長率 32%。2015 年至 2017 年共補助 署)
2020 年計畫參第 187 點、第 188 點及 34 家醫院 90 組團隊辦理兒科重難症
36
健康風險因子(菸酒、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確診為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及心理衛生問題)、社
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 20 歲、低/中低收入戶、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及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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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第 207 點。(衛福部照護司、衛福部醫 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提升兒科臨 207.2014 年起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
事司)(4-250) 床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 (衛福部照護 指導服務,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孕期,
司、衛福部醫事司)(3-232)
207.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院 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給予評估及衛
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畫: 251.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院 教,並提供「早產防治衛教指導」 ,於孕
醫療院所》,發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幼兒 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畫: 婦產檢時進行早產評估。(衛福部健康
健康照護制度模式,強化未滿 3 歲幼兒 醫療院所》 ,以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 署)
初級健康照護服務。(衛福部醫事司) 健康照護制度可行模式,強化未滿 3 歲 208.補助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產前遺傳
(4-251) 幼兒初級健康照護服務,總計收案人 診斷費用每案最高 5,000 元;低收入戶、
數達 3 萬 5,890 人。有關《優化兒童醫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療照護計畫》參第 221 點。 (衛福部醫 者,每案最高補助 8,500 元。產前遺傳
208. 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18;人工 事司)(3-233) 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
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參
附件 7-19;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參附件 252. 有關兒少醫療同意權參第 109 點至第 11。(衛福部健康署)
111 點;人體試驗之兒少醫療同意權參 209.建置孕產婦關懷諮詢免付費專線及關懷
7-20;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第 407 點。(幕僚單位)(3-234)
成果參附件 7-21;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 網站,提供雲端孕產管理工具,研發「雲
年利用率參附件 7-22;歷年學齡前兒童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端好孕守」APP。(衛福部健康署)
視力篩檢成果參附件 7-23。(衛福部健 253. 有關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展
康署、社家家支)(4-253) 18;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 初級保健
209.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及流 天缺陷參附件 7-19;新生兒聽力篩檢 210.透過《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
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嬰幼兒 結果參附件 7-20;新生兒先天性代謝 冊》 ,作為疫苗接種紀錄,嬰幼兒接種比
常規疫苗接種,維持常規疫苗基礎劑 異常疾病篩檢成果參附件 7-21;兒童 率參附件 6-12。(衛福部疾管署)
96%以上,追加劑 93%以上之高接種完 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
成率,參附件 7-24。每年針對 6 個月以 22;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參 211.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加強新生兒
健康醫療照顧,提供聽力篩檢服務、補
上幼兒至高中/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 附件 7-23。(衛福部健康署、社家家支)
助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並提
生,提供公費流感疫苗接種服務,並辦 (3-235)
供確診個案後續治療及諮詢服務,歷年
理校園集中接種作業。 (衛福部疾管署) 254.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及
成果參附件 6-13 至 6-14;另補助設有兒
(4-254、4-255) 流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國內 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療院所,提供 7 歲
210. 近 5 年導入疫苗政策如下:(衛福部疾 嬰幼兒常規疫苗的接種,維持常規疫 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
管署、健康署)(4-256) 苗基礎劑 96%以上,追加劑 93%以上
率參附件 6-15。(衛福部健康署)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 之高接種完成率。嬰幼兒各項常規疫
腦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日 苗接種率參附件 7-24。(衛福部疾管 21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衛福部健康
署、健保署、社家家支)
本腦炎疫苗。 署)(3-236)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 255. 每年均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職 (a) 提供一般復健檢查、物理治療、職能
防接種;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苗接 治療、語言治療、心理社會復健及精
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流感
種處置費;推動國一女生疫苗衛教 神醫療等數十項早療診療項目健保
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接種
與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接種服 給付。
作業。(衛福部疾管署)(3-237)
務。 (b) 研訂《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 256. 國家近 5 年導入的新疫苗政策如下: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提供 6 歲以下
(衛福部疾管署、健康署)(3-238)
象擴及國小六年級以下低收及中低 多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功能評估及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
收入戶學童;將 B 型肝炎免疫球蛋 諮詢,並轉介社政與教育資源。
腦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
白(HBIG)之接種對象擴及「母親
日本腦炎疫苗。 (c) 提供中醫優質門診,參第 197 點。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s 抗原)陽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
性之新生兒」 ,同時改採用 4 價流感 (d) 依各縣市 0 至 6 歲現住兒童人數、
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苗
疫苗。 幅員廣度及醫療資源,輔導每縣市 1
接種處置費(19 劑次) ;推動國一女 至 4 家醫院成為評估醫院或「兒童
211. 我國提供感染愛滋孕產婦及所生嬰幼 生子宮頸疫苗衛教與接種服務。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目前共 47 家
兒於孕期、產程中及產後所需的預防性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辦理
或治療性照護,包括:預防母子垂直感 象擴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的低收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品質
染愛滋藥品、無健保身分之愛滋孕婦剖 及中低收入戶學幼童;並將 B 型肝 提升計畫》。
腹產手術醫療費用補助等,另為避免哺 炎免疫球蛋白(HBIG)之接種對象
餵母乳造成母子垂直感染,亦補助母乳 (e) 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擴及「母親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s
替代品、定期追蹤檢驗費用及專人協助 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
抗原)陽性之新生兒」 ,提升阻絕母
監控服藥管理費用,以確保疑似感染愛 名兒童每月最高 3,000 至 5,000 元之
子垂直傳染成效;同時改採用 4 價
滋寶寶獲得良好的照護。2020 年我國母 療育費及交通費,歷年補助情形參
流感疫苗。
子垂直感染寶寶案例數為 0 案。(衛福 附件 5-2。
257. 依 《學校衛生法》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部疾管署)(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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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 21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滿 4 歲及滿 5 歲兒童
212.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員 1 人;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 視力篩檢服務,並將學齡前及國小兒童
人員 2 人,2021 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
者權益保障條例》,感染者自確診開始 照顧者近視防治之宣導教育、滿 4 歲及
力參附件 7-25。(教育部)(新增)
服藥 2 年內之醫療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 5 歲兒童視力篩檢率、疑似異常個案完
支應;2 年後則由健保支付。兒少愛滋 257-1.查幼兒園護理人員人力配置係依「幼 成確診率、高風險近視兒童關懷率等列
感染者確診人數,參附件 7-25;兒少愛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7 條規定,合計 為地方主管機關考評指標必辦項目。歷
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參附件 7-26;受性 招收幼兒總數 60 人以下者,以特約或 年成果參附件 6-16。(衛福部健康署)
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參附件 7- 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61 人至 200 人 214.補助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一次牙齒塗氟
27。(衛福部疾管署)(4-258) 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 防齲服務;未滿 12 歲之低收入戶、身心
員;201 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
早期療育 障礙、設籍偏遠、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
人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 兒童則每 3 個月一次。(衛福部心口司)
213. 依《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 護理人員之配置含括專任、特約及兼
畫》,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就近於社區中 任等進用方式,現有統計以專任為主, 215.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學生健康
接受服務,服務地區由 2014 年 34 個鄉 檢查實施辦法》開設健康課程;學校應
未納入特約及兼任方式,查 109 學年
鎮區提升至 2019 年達 92 個鄉鎮區。有 設置健康中心並配置護理人員;定期辦
度第 2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配置專任護
關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請參附件 7- 理學生健康檢查,推動預防、矯治及追
理人員計 731 人,爰公私立幼兒園實
28。(衛福部社家支)(4-259) 蹤輔導作業;配合辦理入學後預防接種;
際護理人員配置情形優於統計資料。
傳染病防疫及監控;加強照顧身心障礙、
214.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城鄉差距,辦理以 (教育部)(新增)
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等學生;補助 1、
下措施: (4-260) 257-2.我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推動 4、7 年級生健檢費用;高中以下學校禁
(a) 2019 年規劃《療育資源缺乏地區布建 「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 ,並就篩檢 菸且不得販售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另,
計畫》 (2019 年至 2021 年),2020 年 (孕婦愛滋篩檢、臨產婦愛滋快速篩 少年收容人罹病時,可於矯正機關內診
衛生、社福、教育 3 類資源不足的 37 檢、新生兒愛滋篩檢)、醫療及照護等 治或戒護外醫、保外醫治,其自 2013 年
個鄉鎮區已全數完成布建;其中 2 類 三方面提供服務,建構完備的母子垂 起並已全面納入健保。 (教育部、法務部)
資源不足的 130 個鄉鎮區持續布建 直感染防疫網,及早提供預防措施。
中,已完成 123 個鄉鎮區,服務覆蓋 216.依法令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中低
(衛福部疾管署)(新增)
率 94.61%。(衛福部社家支) 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醫療相
257-3.我國提供感染愛滋孕產婦及所生嬰幼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 關費用等,並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
兒於孕期、產程中及產後所需的預防
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中心 人關懷專案》,協助在臺藏族兒少醫療
性或治療性照護,包括:預防母子垂直
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施, 照護。(原民會、衛福部疾管署、蒙藏
感染愛滋藥品、無健保身分之愛滋孕
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參與院所得 會)
婦剖腹產手術醫療費用補助等,另為
加計 20%,辦理情形參附件 7-29;如
避免哺餵母乳造成母子垂直感染,亦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屬《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
補助母乳替代品、定期追蹤檢驗費用 217.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兒童
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以巡迴醫療方
及專人協助監控服藥管理費用,以確 醫院,並辦理兒科照護指標、兒科重難
式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
保疑似感染愛滋寶寶獲得良好的照 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2003 年至
育服務之院所,得加計 30%。(衛福
護。2020 年我國母子垂直感染寶寶案 2014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1,754 人增
部健保署)
例數為 0 案,成效良好,經評估防治 至 3,895 人,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
215. 早期療育措施參《CRPD》第 2 次國家 成效可納入國家報告之中。 (衛福部疾 數由 3.28 增加至 8.71,增加率 166%,
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幕僚單位) 管署)(新增) 且 2013 至 2015 年兒科住院醫師每年平
(4-262) 均招收率均達 89%以上,2015 年招收率
257-4.我國愛滋防治工作係依據「愛滋防治
肥胖防治 更達 100%。
第六期五年計畫」規劃執行(期程為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16 至 217) 2017-2021 年),透過衛生福利部愛滋 218.預防接種政策,參第 190 點、第 210 點。
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邀集各 219.提供適當營養,參第 221 點、第 222 點。
216. 依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部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與 220.提供清潔飲水,依《自來水法》及《飲
健康檢查,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教
會,就國內愛滋疫情及防治、醫療照 用水管理條例》由自來水事業及環保機
育部)(4-263)
護、檢驗技術、衛生教育宣導及權益保 關共同把關飲用水水質,另劃設公告
217.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 障等議題深入討論,跨部會合作強化 113 處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國中學 愛滋防治服務體系量能,並結合縣市 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則由 2016 年的 政府、醫事機構及民間團體等共同合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31.3%,參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害
作,運用新媒體或既有通路加強年輕
附件 7-30,肥胖防治措施如下:(教育 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族群(含兒少)衛教宣導及進行愛滋防
部、衛福部健康署)(4-264) 治工作。此外,新一期計畫「2030 消 221.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辦 法,依據《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
除愛滋第一期計畫」(期程為 2022-
計畫》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胖防治 動框架》制定全國營養目標、政策和策
2026 年)業經行政院審查核定,將賡續
指引,於學校、家庭、醫院及社區規 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 (衛福部疾管 略,明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健康飲
劃介入策略;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 食教育,提供符合兒少營養需求之餐飲。
署)(新增)
66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肥胖防治系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 258.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另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嬰兒
方式呈現學童歷年生長曲線,建立前 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端預防控制至後端追蹤轉介;《建構 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愛滋病毒感染者
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健康促 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維護兒童飲食安
(包含兒少)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
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從現行健 全。(衛福部健康署、食藥署)
之醫療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2 年
康醫院認證標準中,研訂健康醫院兒 後則由健保支付,2020 年支付每位感 222.2001 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2015
童青少年認證標準、操作流程、評價 染者(包含兒少)醫療費用平均為 17 年達 182 家,是類醫院出生數涵蓋率達
方式。(衛福部健康署) 萬元。有關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80.7%;2015 年 6 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
(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系 參附件 7-26;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 率達 45.4%,趨近世界衛生組織 2025 年
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現 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50%目標。2010 年公布《公共場所母乳
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常學 (缺各年度數據)參附件 7-27;受性 哺育條例》 ,營造親善哺乳環境;並依《性
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醫療端 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相關統 別工作平等法》提供育有 1 歲以下幼兒
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 計參附件 7-28。(衛福部疾管署)(3- 的母親每天 2 次、每次 30 分鐘哺乳時
追蹤轉介。(衛福部健康署) 239) 間。(衛福部健康署)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
早期療育 223.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禁止任何
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從
人供應菸品給兒少,並對吸菸之兒少施
現行健康醫院認證標準中,研訂健康 259. 2013 年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以戒菸教育。(衛福部健康署)
醫院兒童青少年認證標準、操作流 服務實施計畫》 ,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就
程、評價方式。(衛福部健康署) 近於社區中接受服務,服務地區由 224.幼兒與學童為流感重症及腸病毒重症高
37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 為宣導重 2014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19 年達 危險及高傳播群體,透過多元化衛教,
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級中等以下 92 個鄉鎮區。為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落 加強宣導正確防治知識;並提供幼兒與
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教育部) 實挹注資源,業將地方政府辦理社區 學童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另建置「環境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 療育服務事項納入 2020 年度社會福利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臺,納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考核指標。有關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 入環境衛生議題。 (衛福部疾管署、環保
及食譜範例》 ,辦理《我國小學食育教 形,請參附件 7-29。(衛福部社家支) 署)
材之開發計畫》,開發適合我國小學 (3-240) 225.2016 年 6 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資料指
各教育階段之食育教材,並加強校園 260.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辦 出,雲林縣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生恐因
健康體位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制班 理以下措施: 六輕環境汙染,有肝病變隱憂。為維護
或個案輔導。(教育部) (a) 2019 年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地 學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督請雲林縣政府
學生體適能 區布建計畫》(2019 年至 2021 年), 儘速研擬學生後續安置事宜,惟因家長
2020 年已於 33 個鄉鎮區提供服務, 堅持留在許厝分校就讀,幾經溝通後,
218.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學
並針對衛生、社福、教育 3 類資源不 已於 2016 年 9 月 5 日協請橋頭國小調
校每學年至少實施體適能檢測 1 次,並
足的 37 個鄉鎮區推動《社區療育服 整 6 間教室供學生上課,教育部持續給
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通過基
務計畫》已全數完成布建;刻正進行 予支持及協助。(教育部)
本門檻(亦即 4 項體適能均達常模百分
衛生或社福、社福或教育、衛生或教 226.事故傷害安全,參第 192 點。
等級 25 以上)的學生,105 學年度為
育等 2 類資源不足的 130 個鄉鎮區
59.95%,106 學年度為 60.38%,107 學
布建,已完成 123 個鄉鎮區,服務覆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年度為 60.76%。(教育部)(4-265)
蓋率 94.61%。(衛福部社家支)(3- 227.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
219. 訂定《學生每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方 241) 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辦理青
案》,高中職以下學校可依下列措施進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 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建置「性福
行:(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 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中心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知識
動(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 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施, 及線上會談服務;於各縣市設置 71 家
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3) 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參與院所得 「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兩性交
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4)推動各類班
加計 20%,辦理情形參附件 7-30;如 往及生育健康(含避孕方法)等服務及
際競賽。(教育部)(4-266) 屬《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 諮詢。(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性平
220. 因應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較 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以巡迴醫療方 處)
難覓,《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 式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 228.生育調節等措施參第 205 點。本人或其
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土地做 育服務之院所,得加計 30%。(衛福 配偶、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
為室外活動空間,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 部健保署)(3-241) 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等情
戲空間面積補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261. 2019 年訂定社區療育服務(含到宅服 形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生育
學設施設備基準》規範每生享有之校地 務)工作指引、品質管理指標範例等電 調節服務醫療費用。(衛福部健康署)
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倘活動空間不足, 子書,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專業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藥
得利用鄰近公共活動空間。《普通型高 知能與實作策略。 (衛福部社家支)
(3- 物濫用
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高級中等以 242)
37
睡足 8 小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天使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於 2 小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鐘以上、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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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 262. 有關早期療育措施參《CRPD》第 2 次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利
法》均已規範校地面積。 (教育部) (4- 國家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 (幕僚單 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
267) 位)(3-243) 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
促進心理健康 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
肥胖防治
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心理健康服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63 至 266)
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衛福
務實效性(221 至 222)
263. 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 部保護司)
221.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作為如 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下: (教育部、衛福部心口司) (4-269) 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
(a) 108 學年度將「心理健康」納入補助 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教育 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
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康促 部)(3-244) 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
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動;另
自 110 學年度將由國、高中先行列 264.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 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犯
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國中 行為,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
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辦理。
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的 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
(b) 設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31.3%。 教育、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
臺」網站,作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
相關數據參附件 7-31。辦理措施如下: 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正確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之
(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3-245)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資源平臺,俾營造心理衛生資源共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辦 331.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經裁定觀察、勒
享共好的學習環境。
計畫》: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胖防
(c)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戒者,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提
治指引,促進健康食物的攝取、促進
2020 年止,可於 311 個鄉鎮市區可 供宗教、生涯及戒毒輔導,人文、衛生
身體活動、兒童早期的飲食和身體活
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服務;安 及法治教育等課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動、學齡兒童的健康、營養和身體活
心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外,並 向經裁定強制戒治者,依《戒治處分執
動及體重管理等五大項於學校、家
評估個案需求,轉介或連結其他服 行條例》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
庭、醫院及社區規劃多層次介入策
務資源。 適應期三階段施予課程。經法院裁定感
略,包括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追蹤轉 化教育者,則由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引進
222. 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74 點至第 76 介,預計於 5 所學校介入試辦。(衛 專業藥癮醫療與輔導資源,協助其戒癮。
點。(幕僚單位)(4-270) 福部健康署) (法務部)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系
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現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方
223.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多元 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常學
有關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多元,除以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醫療端
實體課堂方式進行,亦得並透過網路或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
其他媒體辦理課程或諮商輔導,以互動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追蹤轉介,與臺東縣教育處合作試辦
或諮商關懷輔導方式為之。前述戒菸教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
中。(衛福部健康署)
育方式,不得少於 2 小時;,惟如未滿 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
18 歲吸菸者於 1 年內再次吸菸,得延長 避免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為
時數。(衛福部健康署)(4-271)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衛福
與國際接軌,從現行之健康醫院認證
224. 針對電子煙危害教育宣導,以二、三手 部保護司、教育部)
標準中,研議訂定健康醫院兒童青少
菸、戒菸、電子煙危害為主軸。,整合 年認證標準、操作流程、評價方式, 333.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計 157 家,提供
電視、廣播、網路社群行銷、戶外及平 預計至少於 3 家不同層級醫療院所 兒少毒品濫用者戒癮醫療服務,另辦理
面媒體等多元方式傳播,提高菸害防制 試辦。(衛福部健康署) 《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補助計
宣導效益。(衛福部健康署)(4-272)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 (睡足 8 小 畫》 ,降低戒癮醫療經濟負擔。建立校園
225.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略 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天使 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平台,視需要
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 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於 2 小 提供戒癮服務,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
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媒體管 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鐘以上、 所及矯正學校亦為該計畫外展服務範
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精不耐症 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為宣導重 圍。(衛福部心口司、法務部)
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檳榔防制整 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級中等以下
合計畫》,加強菸酒檳整合防制宣導。 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教育部)
(衛福部健康署)(4-274)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226. 運用多元管道進行數位產品與視力保
及食譜範例》,辦理《我國小學食育教
健宣導,提升兒童、家長及主要照顧者
材之開發計畫》,配合《108 課綱》,
正確近視防治知能;另訂定《建議 3C 產
開發適合我國小學各教育階段之食
品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建議學童
育教材。督導政府加強校園健康體位
在善用數位產品時,應培養良好使用習
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制班或個案輔
慣。
(衛福部健康署、教育部) (4-275)
68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導。(教育部)
227. 以多元衛教方式宣導正確疾病防治知
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及生 學生體適能
病在家休息等措施。另製作以 COVID- 265.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學
19 及其他疾病為主題之繪本,提升兒少 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
對疾病及防疫措施的認識。(衛福部疾 次;結果應彙送教育部體育署彙整,政
管署)(4-276、4-277) 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經統計,通過基本門檻(亦即 4 項體
適能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上)的學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生
生,105 學年度為 59.95%,106 學年度
育保健計畫(228 至 231)
為 60.38%,107 學年度為 60.76%。另
228. 學校實施之性教育及生育保健內容說 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檢測時,審
明如下:(教育部)(4-278) 慎進行,確保學生隱私。 (教育部) (3-
(a) 現行性教育及生育保健內容業已納入 246)
課綱,並設有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委
266.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 ,培育學生運動
員,蒐集兒少意見。
知能,激發學生運動動機與興趣,養成
(b) 《108 課綱》明定學校課程設計應適切
規律運動習慣,奠定終身參與身體活
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包含生
動的能力與態度,訂定《學生每週在校
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與對性別認
運動 150 分鐘方案》 。高中職以下學校
同多樣性的尊重,得因地區特性、學生
(含五專前 3 年)可依下列措施進行:
特質與需求,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
(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229. 為提升國中小健康教育教師專業知能, (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
成立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群及中央輔 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
導團,透過中央─地方─學校三級輔導 (3)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4)推動
體系,提供健康教育課程、教材、教學、 各類班際競賽。106 學年度達成率為
評量、行動研究等面向之專業諮詢服 89.43%,107 學年度達成率為 91.76%,
務。 (教育部)(4-279) 顯示逐年達成推動目標。 (教育部) (3-
230. 為增進兒少與家長性教育知能,辦理以 247)
下措施:(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4- 267. 考量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較
280) 難覓,《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
(a) 出版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手冊及 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土地
學習光碟,提供家長自學及親職教育 做為室外活動空間,室外活動空間面
活動使用。 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
(b) 建置「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網 補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
站,邀集專家學者撰寫衛教文章,提 基準》規範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及樓
供正確性健康衛教資源。 地板面積,倘學生活動空間不足者,得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 利用鄰近公共活動空間。 《普通型高級
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機構等,可協助 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以及《高級中等以
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資源,提供 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
性健康及生育保健問題諮詢。 法》均已就學校校地面積大小進行規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辦理家長及青 範。(教育部)(3-248)
少年諮詢專線,提供各式性議題的諮
促進心理健康
詢服務。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心理健康服
231. 未 成 年 懷 孕學生 協助措施 如下:(4-
務實效性(269 至 270)
281)
(a) 學校遇有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成立 268. 為鼓勵學校加強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工作小組,並啟動各項協助措施及資 自 110 學年度起由國、高中健康促進
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 學校推動心理健康議題,藉由學校、家
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 庭、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單位跨部
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 會合作參與,提升個人健康知能和生
性教育,並依學籍及成績評量等相關 活品質,普及師生健康態度與行為之
規定,採取彈性措施。 (教育部) 實踐,共同營造健康校園。(教育部)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 (新增)
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流 269.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相關
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納 心理健康之作為如下: (教育部、衛福
入給付範圍。 (教育部)
69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部心口司)(3-249、3-250)
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提供即時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入補
諮詢與求助管道;,並補助辦理未成 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康
年懷孕少女相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 促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動;
扶助、心理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 另規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國、高
及育兒指導整合性服務方案。;另辦 中先行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辦
理「未成年懷孕業務專業人員專業教 理。
育訓練」。(衛福部社家支) (b) 設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臺」網站,作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
結論性意見第 90 點及第 91 點/評估藥物濫
正確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之
用成效/毒品為健康非犯罪問題(232 至 233)
資源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習,
藥物濫用醫療協助 增進學生之心理健康,並配合其舉
232. 2017 年於誠正中學桃園及彰化分校依 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加,營造心
《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暨品質提 理衛生資源共享共好的學習環境。
升計畫》提供藥癮醫療服務迄今。2018 (c)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年依《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 2019 年止,298 個鄉鎮市區(涵蓋
畫》,於各少年矯正機關提供成癮概念 率 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
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處遇課程,並於 諮商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
2020 年辦理《科學實證毒品處遇模式實 安心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外,
施成效評估與策進研究計畫》,檢視處 並評估個案需求,轉介或連結其他
遇方案效能。(法務部)(4-287) 服務資源。
233. 2019 年補助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辦理收 270. 有關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9 點至
治少年之藥癮治療性社區及 2019 年開 第 91 點。(幕僚單位)(3-251)
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於 2020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年建置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俾利
政策分析。(衛福部心口司)(4-288) 271.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
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時數相關規
環境監測與宣導 定。為使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加多
結論性意見第 68 點/環境品質監測(234 至 元,除傳統實體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
236) 外,亦得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其
他傳輸媒體途徑,以互動或諮商關懷
234. 訂定《飲用水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
輔導方式為之;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
執行《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 ,
不得少於 2 小時。未滿 18 歲吸菸者 1
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稽查管制。針對
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未列管污染物項目採分級管制,每年依
序檢測監控。(環保署)(4-289) 272. 針對電子煙危害教育宣導,以二、三手
菸、戒菸、電子煙危害為宣導主軸,整
23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環境安全機制如下:
合電視、廣播、網路社群行銷、戶外及
(教育部)(4-290)
(a) 每學期實施人為及天然災害演練並結 平面媒體等多元方式傳播,提高菸害
合警政、消防、社政、民政及學生家 防制宣導效益。(衛福部健康署)(3-
長參與。 252)
(b)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
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 273. 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
作業流程》,俾應變偶(突)發空氣品 畫》實施宣導,另補助地方政府所轄屬
質惡化事件。 學校及各國立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
經費,將菸、檳危害納入議題推展。(教
236. 逐步擴充環境資訊及預警便民服務,引
育部)(3-253)
導民眾瞭解所處環境品質狀況。並持續
,減少民眾 274.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略
推動《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
環境荷爾蒙物質暴露。(環保署)(4- 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
292、4-293) 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媒體
管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精不
耐症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檳榔防
制整合計畫》 ,加強菸酒檳整合防制宣
導(衛福部健康署)(3-254)。
275. 有關使用數位產品與視力保健宣導作
為如下:
(a) 製作各類型素材並運用多元管道進
70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行具實證之衛教宣導提升兒童、家
長及主要照顧者正確近視防治知
能。(衛福部健康署)(新增)
(b) 2020 年編製《手機還我 孩子不哭》
手冊,提供家長瞭解 3C 產品對兒
童健康的影響、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及針對生活中最常遇到的 3C 育兒
情境,收錄專家的建議及可靠且實
用的 NO 3C 教養秘笈。(衛福部健
康署)(新增)
(c) 為避免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
電子類產品,以致有害身心健康,
爰進行相關兒少保護觀念宣導活
動。(衛福部保護司)
(d) 視力保健以「近視疾病易失明,戶
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
3010 眼安康(近距離用眼每 30 分
鐘休息 10 分鐘)」為宣導重點,並
依據《建議 3C 產品加註警語行政
指導原則》 ,建議學童在善用數位產
品的同時,更應培養良好的實用習
慣,健康、安全的使用科技。 (教育
部)(新增)
276. 以多元衛教宣導方式宣導正確防治知
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及生
病在家休息等措施,以減少病毒傳播。
(衛福部疾管署)(3-255)
277. 製作以 COVID-19 及其他疾病為主題
之「小喜與朋友們」繪本,並錄製中英
文版本防疫歌曲,辦理歌唱比賽,邀請
國小以下兒童響應防疫。2020 年疾病
擬 人 企 劃 共 發 布 13 名 新 角 色 含
(COVID-19),提升兒少族群對於疾
病認識,強化宣導防疫措施。 (衛福部
疾管署)(3-256)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生
育保健計畫 (278 至 281)
278. 學校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
題內容,說明如下:(教育部)
(a) 現行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相關內容業
已納入課綱,並設有課審會學生代
表委員,蒐集兒少代表意見。 (新增)
(b) 《108 課綱》總綱明定學校課程設
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等
議題,內涵包含將生理性別、性傾
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多樣性的
尊重納入。(3-257)
(c) 學校應依《108 課綱》實施「性教育」
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題內容,並
得因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
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課程包括
性行為的正確觀念、性病預防方法
與關懷,如何面對懷孕事實及如何
71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取得適當資訊及支持服務等。(3-
257)
279. 為提升國民中小學健康教育教師之專
業知能,成立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群
及中央輔導團,透過中央─地方─學
校三級輔導體系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
校推動健康教育課程,提供在課程、教
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等面向之專
業諮詢服務,將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確
切落實於國中小學校課程中。 (教育
部)(新增)
280. 為增進兒少與家長性教育相關知能,
建立健康性教育態度,辦理以下措施:
(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3-258)
(a) 出版家長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手
冊及學習光碟,提供父母自學及親
職教育活動使用;除配發各直轄市
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及指定寄存
圖書館利用推廣外,電子檔並以上
傳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供瀏覽下載。
(b) 建置「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
網站,邀集專家學者撰寫衛教文章,
並提供正確青少年性健康促進相關
衛教資源。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相關機構等
可協助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資
源,提供家長瞭解兒少的性健康及
生育保健問題諮詢。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宣導推廣辦
理家長及青少年諮詢專線,提供各
式性議題的諮詢服務。
281. 為協助未成年懷孕學生,辦理以下措
施:
(a)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要點》規定,學校遇有未成年學生
懷孕時,應成立工作小組,並啟動
各項協助措施及資源,提供懷孕或
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
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
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並依學
籍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
性措施,以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教育部)(3-259)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將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
費用納入保險給付範圍。(教育部)
(3-259)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 ,並新增
手機版網站,提供即時諮詢與求助
管道;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相
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扶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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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兒指
導等服務。另辦理「未成年懷孕業
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衛福部社
家支)(3-259)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點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點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D.社會安全保障及
至第 237 點) 至第 237 點) 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衛福部(社家署、社工司、健保署)、勞動 衛福部(社家署、社工司、健保署)、勞動
部、教育部 部、教育部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23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險為主,社
237.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7- 282.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7- 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
31。(衛福部健保署)(4-282) 32。(衛福部健保署)(3-266) (衛福部社工司)
238.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參附件 283.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參附件 232.社會保險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主,兒少投
7-32;2018 年推動「兒童與少年未來教 7-33;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保人數參附件 6-17。15 歲以上之童工依
育及發展帳戶方案」,由家長及政府共 以及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應參加
同合作的儲蓄機制,協助弱勢兒少累積 活補助參附件 7-34 至 7-36。(衛福部 勞保,並依法請領保險給付。依《兒童
未來教育及生涯發展的基金,辦理成 社工司)(3-267) 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提供 3 歲以下兒
果、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 284.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童住院及門診部分負擔補助及中低收入
補助參附件 7-33 至 7-35。
(衛福部社工 戶兒少健保費補助。國民年金保險將被
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
司)(4-283) 保險人死亡時遺有之未成年子女,納為
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兒少領取人數與金
239.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 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
額參附件 6-18。(衛福部社保司、健保
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補 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上、
署、社家兒 1、勞動部)
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 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付午
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 餐費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教育部) (3- 233.育兒津貼併參第 141 點及附件 5-2 至 5-
(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上、無 268) 17。父母未就業自行育兒家庭育兒津貼,
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付午餐費 285. 有關「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 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就業家
之國中小學生。(教育部)(4-284) 庭托育費用補助,每月補助 2,000 元至
業少年」服務參第 140 點;另青春展
5,000 元;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
240. 2019 年公告認定「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翼青少年專班 2020 年訓練人數計 19
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每名兒少每
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 人。(勞動部)(3-269)
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對受家暴、
致力促進就業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未婚懷孕、離婚、喪偶、入獄等家庭重
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 與托育服務(286) 大變故情形,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時工作津貼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費用,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例》 ,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子女教
機會及津貼補助,排除就業障礙協助順 286. 分擔幼兒照顧責任之四大策略:(3-
育補助。補助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貧困學
利就業。(勞動部)(4-140) 270)
生午餐。 (衛福部社家兒 1、家支、教育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a) 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部)
與托育服務(241) i. 積 極 布 建 公 共 托 育 設 施 , 截 至 234.依《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提供持續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2020 年底之公共化托育設施累計 性之生活扶助,含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可達 264 家(包括社區公共托育家
241. 落實 0 至 6 歲國家養,擴大平價教保服 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醫療補
園 110 處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154
務量能,及就學費用再降低等策略,參 助。地方政府並得視實際需要與財力,
家) 、收托名額 8,711 人。未滿 2 歲
第 150 點。同時,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 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
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參附件 7-
顧: 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生育補助、傷
37。(衛福部社家家支) 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住宅補貼等。地
(a) 2018 年訂定《企業、機關(構)提供
ii. 2 歲至 5 歲公共化幼兒園的比率從 方政府亦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物資
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由企
30%逐年提高到 40%,亦即 2017 援助。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參
業、機關(構)調查員工托育需求,擇
年到 2020 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附件 6-19。(衛福部社工司)
定居家式托育、托育家園或托嬰中心
1,247 班,增加 6 萬個名額。2020
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育服務。(衛福
年整體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含公
部社家支)(4-178)
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共計可提供 提供就業父母的托兒服務措施
(b) 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 35.7 萬個就學機會,實際就讀人數 235.2012 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衛福部
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增加補助經 29 萬 7,797 人,占就學人數 51%; 社家支、教育部)
費次數為 1 年 2 次,並放寬申請托兒 說明及數據參附件 7-38。有關 5 歲 2 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措施經費補助要件,補助情形參附件
73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7-36;另提高雇主新建托兒設施補助 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7-39。
(教育 為衛生福利部,依《兒少法》提供:
額度上限至 300 萬元。100 人以上事 部) (a)居家式托育服務,訂定《居家式托育
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 (b) 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 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加強
施情形參附件 7-37。(勞動部) 管理,提升托育品質。
i. 政府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托育
人員(保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 (b)機構式托育服務,訂定《兒童及少年
立幼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
分攤費用,每月提供 6000 元之托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
育費用補助,將每名兒童托育費用 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
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 10%至 15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督導地方政府
%(約 8,000 元~1.2 萬元)以內; 管理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案,辦理
2021 年 8 月起增加至 7,000 元,並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未滿 2 歲
提前至第 2 胎加發補助;2022 年 兒童。2012 年起輔導地方政府辦理
8 月並提高至 8,500 元。 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提供 0 至
3 歲兒童家庭社區化且近便性的托
ii. 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要求準公
育資源、親職教育等,辦理情形參附
共托嬰中心 2021 年應有 85%托育
件 6-20。
人員投保薪資達 2 萬 8,000 元,
2022 年應全數達成;並建立品質 2 至 5 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及管理機制,穩定托育服務品質, 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建
2021 年起獎助準公共托嬰中心優 立幼兒園管理與規範,確保幼教品質,
化照顧比增聘托育人員之相關成 就學人數參附件 6-21。
本,以及居家托育人員提升托育服 236.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務品質獎助,參附件 7-40。 (衛福 及管理辦法》,提供國小兒童課外時間
部社家家支) 生活照顧及作業輔導,低收入戶、身心
(c)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前, 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收費,兒童課後照
家中育有 0 至 2 歲嬰幼兒的父母,至 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附件 5-11 至 5-
少一方須未就業,未同時請領育嬰留 12。(教育部)
職停薪津貼,且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237.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 《性
%者,每名幼兒可領到每月 2,500 元 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之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後,不再限 一定規模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
定父母就業狀況,且由 0 至 2 歲延伸 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於 2016 年修正擴
到 4 歲,讓在家自行照顧嬰幼兒的父 大適用範圍,由原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
母或未接受公共化與準公共教保服 上放寬至 100 人以上之雇主:(勞動部)
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亦可獲得津
(a)雇主自行或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
貼。另為鼓勵多胎次,針對第三胎以
構,新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已
上兒童,每月再加發 1,000 元;2021
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雇主
年 8 月起增加到 3,500 元,提前至第
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
二胎加發補助,預計有 11 萬人受益;
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件 6-22。
2022 年 8 月起再增加到 5,000 元,參
附件 7-41。(衛福部社家兒 1) (b)辦理宣導與諮詢活動、維運「企業托
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編製及
(d)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
提供參考資料與範例。另對未提供
i. 2016 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雇 托兒服務的雇主,進行調查與輔導,
主應提供托兒設(措)施之範圍由僱用
提供評估建議及辦理資訊。
250 人以上,擴大至 100 人以上,100 人
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
兒措施情形參附件 7-42。
(勞動部)
(3-
17、3-270)
ii. 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
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增加補助經費次
數,由 1 年 1 次增為 1 年 2 次,並放寬
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
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
機構之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費補
助,最高補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
件 7-43;另提高雇主新建托兒設施補助
74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額度上限,從 20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
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
(勞動部)(3-17、3-270)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
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 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 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
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首次第 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首次第 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38 點至第 239 點) 238 點至第 239 點)
內政部、財政部 司法院、內政部、財政部
242.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 287.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 23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參第五
戶數參附件 7-38。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44。
(內政部)
(3- 章 B 節。父母應負擔兒少扶養費用,參
參第 151 點。
(內政部、財政部)
(4-287) 271) 第五章 E 節。
243. 2021 年修正《住宅法》,社會住宅出租 288.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特 239.每位兒少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
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成年 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 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對
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由 30%提高至 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2 萬 弱勢家庭,政府提供經濟協助,參本章
40%以上。(內政部)(4-289)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理情形參 D 節。另依《住宅法》及《整合住宅補貼
附件 7-45。(財政部)(3-272) 資源實施方案》,民眾申請自購住宅貸
244.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準,
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
參第 64 點。(4-291) 289. 2017 年修正《住宅法》
,社會住宅出租
女、安置或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成
歲者、受家暴及性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子
年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已由 10%提
女、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及三代同
高至 30%以上。(內政部)(3-273)
堂者,其評點權重可加分,以優先獲得
290.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 補貼並提供優惠利率。自購住宅貸款利
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推動合作式 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6-
父母親職,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 23。(內政部)
則》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
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
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司法
院)(3-274)
291.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
準,參第 75 點。(3-275)
75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2 點)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2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A.教育及職業
培訓
教育部、原民會、僑委會 教育部、原民會、僑委會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45. 幼兒園生師比依規定 3 歲至 5 歲班為 292. 幼兒園生師比依規定 3 至 5 歲班為 1: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1:15,2 歲專班為 1:8;國中小及高中 15,2 歲專班為 1:8;國民中小學及高 240.《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
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 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 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6 至 12
參附件 8-1 至 8-3。6 歲至 14 歲學齡人 率參附件 8-1 至 8-3。6 歲至 14 歲學齡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免費受基本教育,
口淨在學率參附件 8-4。(教育部)(4- 人口淨在學率之數據參附件 8-4。 (教育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各級政府
292) 部)(3-276) 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
升學之學生。(教育部)
246.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293.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國中小教育階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保障非學校型 241.《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係 6
段可選擇學校型態以外之教育方式;高 態實驗教育學生平等之受教權,非學校 至 15 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
中階段學生可自由選擇保有學籍,或由 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參附件 8-5。(教 近 5 年學齡兒童就學率皆約為 98%,
主管機關核發學生身分證明之方式,參 育部)(3-277) 2015 年識字率為 98.6%。另依《高級中
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對於未取得學 294. 學校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應依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籍學生,並訂有受教權益維護相關辦 施條例》 ,父母得申請自行教育子女。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
法,保障其權益。參與人次參附件 8-5。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小
立變更停辦辦法》規定,於合併計畫中
(教育部)(4-293) 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
載明學生之權益處理。(教育部)(3-
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247. 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應於合併 278)
參附件 7-1 至 7-4。(教育部)
計畫中載明學生權益處理;建立對私立 295. 建立對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務
高中之財務督導及查核機制,追蹤學校 督導及查核機制,加強對私立學校負債 242.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 ,給予偏
負債管理改善情形並給予必要輔導,維 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源,以期提升
管理,追蹤學校改善情形及進行必要之
護學校穩健經營、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偏鄉學生學習成效。(教育部)
輔導,以維護學校穩健經營,保障學生
(教育部)(4-294、4-295) 受教權益。(教育部)(3-279) 243.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我國
248.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嚴重 296.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嚴重 學校就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 法》提供僑生每年回國接受教育機會。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
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教育部、僑委會)
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量實施原則》 。短暫返臺銜接學習者,得 量實施原則》,協助國民中小學及教保 244.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併參第 54 點、第
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 服務機構辦理停課、課業學習及成績評 198 點,提供視覺與聽覺障礙學生合適
讀。 (教育部)(4-296) 量事項。對於短暫返臺銜接學習者,得 之教學方式與教具,並訂定《各教育階
249. 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31 點,高級 於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 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參附 方式臨時安置就學。 (教育部)
(3-280)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
件 8-6。(教育部)(4-297) 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297. 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81 點,
(教育部)
250. 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受教權,高中階段扶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弱措施如下: (教育部)(4-298) 參附件 8-6。(教育部)(3-281) 245.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 298. 高級中等教育(大多就學年齡約 15 歲至 例》,建置「教育儲蓄戶」,保障經濟弱
技能學程免雜費。 勢學生就學權益。(教育部)
18 歲)階段扶弱措施如下: (教育部)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關費
(3-282)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用減免。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 246.100 學年度起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
(c) 提供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學產基金 技能學程免雜費,109 學年度受益人 計畫》,維護幼兒受教權,並提升 5 歲幼
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學產基金急難 次,共計 6 萬 958 人次。 兒入園率,參附件 7-5。(教育部)
慰問金、工讀獎助金等。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關費
(d) 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戶,導入民間 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
用減免。
資源協助學生就學。 (c) 提供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協助就讀
(e) 建置「圓夢助學網」,整合政府及民 金、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247.《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教育
間團體獎助學金資訊。 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工讀獎助金 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 等。 費方式辦理:家庭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
(251 至 254) (d) 就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 學生,就讀高職免學費,就讀私立高中
251.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由主管機關訂 戶,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學生順利就 比照公立學費;逐年全面實施就讀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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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定,代辦費則由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 學。 免學費,家庭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下學生,
代表出席通過,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建置「圓夢助學網」,整合其他中央
(e) 就讀高中亦免學費。高級中等學校學費
並於收費前公告。(教育部)(4-301) 部會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各民間團體 收費數額表參附件 7-6。(教育部)
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252. 就讀高職者,全面免納學費;就讀高中, 248.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辦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148 萬以下者,亦免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 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宣導,
學費,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148 萬者, (299 至 302) 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並提供升學
就讀私立高中給予定額補助,高中職學 299. 目前高級中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 建議。(教育部)
費實際受補助情形,參附件 8-7;高級 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數之比率 249.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類:一
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參附件 8-8。 低於 1.6%;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 為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以基本學科為
(教育部)(4-300) 平均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占當年度國民 主之普通型高中;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
253. 高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該階段 平均所得比率低於 2.5%。
(教育部) (3- 主之技術型高中;提供基本學科、專業
學生人數比率低於 1.6%;且每學期平均 283) 及實習學科課程之綜合型高中;以特定
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占國民平均所得比 300. 就讀高職者,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免納 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之單科型高中。一
率低於 2.5%。(教育部)(4-299) 學費,無家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之限制; 為專科學校,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
就讀公私立高中者,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旨,教授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
254.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
148 萬以下者,亦免納學費,惟超過家 力。(教育部)
款制度設有 5 項緩繳措施 38 。為減輕
COVID-19 疫情衝擊調降利率,2020 年 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者,公立高中不補 250.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放寬疫情緩繳期低所得門檻至 4 萬元, 助,私立高中則考量家庭經濟負擔給予 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並加倍延長只繳息期時間與緩繳期申 定額補助,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 貸款作業要點》,畢業後 1 年再攤還本
請次數。就學貸款統計參附件 8-9、附 形,參附件 8-7;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 息。如有還款困難,可申請緩繳本金或
件 8-10。(教育部)(4-302) 費數額表參附件 8-8。(教育部)
(3-284) 延長還款年限。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
件 7-7。(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255 30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至 259) 規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係由主管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機關訂定,代辦費則由學校經家長會、
255.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251.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導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通過,按收支平
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 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展,
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
求,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地區及原 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資訊。
之。(教育部)(3-285)
住民公費生比率達 70%,;近 2 年配合 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
各縣市亦有特殊地區師資需求,需以公 30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 建立不同升學管道。104 學年度大學考
費方式培育,爰下修比率為 60%。另依 款制度設有寬限期、只繳息期、緩繳期、 試入學分發錄取率為 95.58%。
(教育部)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師 延長還款期限、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
252.就學貸款措施參第 250 點。(教育部)
資培育法》,依需求於 110 學年度開辦 息等 5 項緩繳措施;此外,教育部認定
偏遠地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教 重大災害影響,也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育部)(4-303) 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為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
減輕 COVID-19 疫情衝擊調降利率, 學輔導辦法》 ,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
256.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更將放寬疫情緩繳 學及輔導等措施,結合教育、內政、警
例》、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期低所得門檻至 4 萬元,並加倍延長只 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源,找回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
繳息期時間與緩繳期申請次數。就學貸 中輟生。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要點》,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
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8-9、附件 8-10。(教 統計參附件 7-8,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
資源;另依《偏遠地區學校認定及分類
育部)(3-286) 及中離率統計參附件 7-9。(教育部)
標準》 ,將學校區分為偏遠、特殊偏遠與
極度偏遠三類,給予不同比率補助經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303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費。執行措施如下: (4-304) 至 309)
(教育部)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 303.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則》,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
弱勢學生,補助課後照顧服務費用。 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 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協尋及輔導復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 求,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地區及原 學工作,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
經費得全額補助。 住民公費生比率達 70%,惟近 2 年因配 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中進用 合各縣市亦有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如 育及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
編制外代理教師。 雙專長等),需以公費方式培育,爰下 程。(教育部)
(d) 新增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偏鄉教育發 修比率為 60%。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
展之整合性經費,及偏遠地區學校 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法》規定, 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教育與社福體系
「設施設備」
、「教師專業發展」與「學 將依需求預計於 110 學年度開辦偏遠地 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
生多元學習試探」經費。 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教育部) 活支持」,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
38
「寬限期」允許貸款學生畢業或退伍後滿 1 年開始還款;「只繳息期」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申請至少 1 年,共可申請 4 年;
「緩繳期」則同意平均所得未達 3.5 萬
元的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4 次;
「延長還款期限」則同意一般借款人可延長 1.5 倍;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
戶可延長 2 倍;「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息」經教育部認定重大災害影響,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
77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3-287) 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導。(教育部)
257. 2021 年投注偏鄉學校學生午餐約 35 億
元新(擴)建中央廚房、成立食材採購 304.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防制霸凌
策略聯盟、補助薪資、運輸及維運費用, 例》、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256.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學
確保食材供應一致性與穩定性。(教育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 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推動法治、
部)(4-306) 要點》,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 人權、品德、生命教育及配套措施,建
資源;另依《偏遠地區學校認定及分類
258.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置多元管道反映霸凌事件,並提供多元
標準》,將學校區分為偏遠、特殊偏遠與
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偏鄉、原住民 求助管道。校園霸凌人數參附件 7-10。
極度偏遠學校三類,並依縣市政府不同
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小設 (教育部)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經費。執
立課後照顧班,且應優先招收低收入
行措施如下:(教育部)(3-288)
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補助情形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參附件 6-10。(教育部)(4-307)
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弱勢 息及引導
259.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結合僑 學生,補助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費用。 257.建教合作,參第八章 C(a)節。
界青年投入偏鄉兒少教育,挹注英語教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
學資源,辦理情形參附件 8-11。另辦理 258.《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列「生
經費得全額補助。
《數位學伴計畫》參第 100 點。(僑委 涯發展教育」為重大議題之ㄧ,將自我、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
會、教育部)(4-308) 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等,融
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之師資。
入課程及活動體驗,協助學生了解自我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兒少 (d) 新增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偏鄉教育發
興趣、性向及能力;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至都市求學(260) 展之整合性經費,及偏遠地區學校
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
「設施設備」 、「教師專業發展」與「學
260. 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支持措施如下: 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安排學
生多元學習試探」經費,2019 年度補
(4-310) 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級
助經費共計 10 億 8,197 萬 331 元、
(a)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 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會。(教
2020 年度補助經費共計 10 億 9,318
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育部)
萬 958 元;受益之偏遠地區學校學生
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原住民族委員 人數,總計約 9 萬 4,395 人(含偏遠 259.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推動各項
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 學校、特殊偏遠學校、極度偏遠學 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參附件 7-11)。
助學金實施要點》提供就學補助、住 校)。 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
宿伙食費及助學金。(教育部、原民 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
305. 考量教育政策發揮之成效需長時間累
會) 旗艦計畫》,協助其學習符合產業需求
積觀察,爰規劃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b) 辦理《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 技能。對離校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
狀況調查、研究,以瞭解《偏遠地區學
《鼓勵發展原住民學生發展多元智 就業旗艦計畫》、《明師高徒計畫》,
校教育發展條例》通過後,各項補助案、
能補助計畫》;另訂有《都市原住民族 以做中學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
委辦案資源挹注情形並評估成效,作為
發展計畫》,提供學前補助及課輔措 能,促進其就業。(勞動部)
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施。(原民會) (教育部)(新增) 260.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整合勞動
部、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源,協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306. 有關偏鄉學校學生午餐 2021 年投注約
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
35 億元新(擴)建中央廚房、成立食材
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與中離生資源(261 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
採購策略聯盟、補助午餐人力薪資、運
至 267) 訓練,執行概況參附件 7-12。(教育部、
輸及維運費用,確保學童繳交之午餐費
261. 建構中輟生三級預防工作,並建置「教 勞動部)
用 8 成 5 以上用於食材費用,提升食材
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 供應一致性與穩定性,讓偏鄉學童享有 261.建置「台灣就業通」與「青年職訓資源
統」,由各國中小即時通報學生輟學、尋 和都會區同等之飲食照顧。(教育部) 網」網站,提供有就業意願之青年職前
獲及復學狀況。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 訓練與就業相關資訊,或由公立就業服
30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般學校教育課程者,可選擇就讀其他具 務機構協助求職者釐清就業方向,提高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離島、
相同功能之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教育 少年就業意願及能力,協助其適性就業。
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
部)(4-311、4-314) (勞動部)
定公立國民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且公
262. 警政、移民單位、社政及各地方政府合 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 國際合作與交流
作,每日透過通報系統比對行蹤不明學 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補助情形參附件 262.併參附件 1-3。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推
生資料,並與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 6-10。(教育部)(3-289) 動計畫》,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國際交流
訊系統介接,由地方政府提供協助。(教
308.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結合僑 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尊重與欣賞
育部)(4-312)
界青年投入國內偏鄉兒少教育,挹注我 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國際及全球議題,
263. 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 國偏鄉兒少學習英語教學資源,辦理情 學習跨文化溝通的知識與技巧以達培養
導強化策略》,每月彙整中輟人數消長 形參附件 8-11。(教育部、僑委會)(3- 兒少國際觀之教育目標。國中小學生參
情形,適時召開檢討會議;每半年召開 290) 與國際交流統計參附件 7-13。 (外交部、
「中輟業務聯繫會議」,督導地方政府 教育部)
309. 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科、
所屬輟學人數多、輟學率高之學校。(教
78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育部)(4-313) 數學科待加強比率,較 2014 年皆降低
1%;參與學習扶助(108 年以前稱【補救
264. 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於學生畢業前
教學】)之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成長測
召開會議評估曾有中輟經驗且無升學
驗進步率,國語文與數學皆達 50%。 (教
意願或性向不明者,及早轉銜至《青少
育部)(3-291)
年生涯探索號計畫》39,參第 269 點。
(教育部)(4-315)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兒少
265. 當學年度結束時仍在輟學生統計參附 至都市求學(310)
件 8-12。(教育部)(4-316) 310. 有關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之協助支持
措施如下:(教育部)(3-292)
266.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措施
實施計畫》,協助學校規劃辦理多元彈 (a) 學習扶助措施: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輔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
穩定就學。(教育部)(4-317) 則》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
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267.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
辦理原住民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高級
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強
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食
化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連結相關網絡
費、提供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
資源協助中途離校學生。結合勞動、法
助學金。(教育部、原民會)(新增)
務、警政及社政製作資源宣導表,供學
校、地方政府參用。高中中離人數及中 (b) 提供課輔措施:辦理《原住民學生課
離率統計參附件 8-13、附件 8-14。(教 後扶植計畫》及鼓勵發展原住民學生
育部)(4-318) 發展多元智能;另亦訂有《都市原住
民族發展計畫》,提供學前補助及課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輔措施。
息及引導
(c) 就讀適應措施: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原
268.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並融 民籍學生銜接不同學制時之就讀適
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興趣、 應措施,參本章 C 節。
性向及能力;並持續引導「尊嚴勞動」
觀念。(教育部)(4-319)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269. 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 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與中離生資源
(311、314)
(a) 與地方政府合作,以資源整合、多元
協尋、輔導扶助及關懷追蹤策略,協 311. 建構中輟生三級預防工作,並建置「教
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 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
涯探索,適性轉銜就學就業。執行概 統」,由各國民中小學即時通報學生輟
況參附件 8-15。(教育部)(4-320) 學、尋獲及復學狀況,俾有效掌握全國
中輟人數。(教育部)(新增)
(b) 針對青少年職涯探索,且考量其因心
智及興趣尚未穩定,工作體驗採短期 312.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
方式辦理,並提供津貼,增加完成體 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除與
驗意願;續依個別需求提供職業訓練 警政、移民單位、社政及各縣市政府相
或就業服務等資源協助。(教育部) 互合作外,透過通報系統每日比對行蹤
(4-321) 不明學生資料,確實掌握全國學生中輟
狀況,與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
270. 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結合
統介接,並由各地方政府主動提供相關
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關
協助。(教育部)(新增)
活動;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
供職涯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 313. 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
涯輔導服務;對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提 輔導強化策略》,每月彙整地方政府中
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務,依就業能 輟人數消長情形,要求本月中輟人數較
力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建置 上個月且較去年同月上升之縣市,召開
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青少年線上職業 中輟專案檢討會議,並將相關紀錄函文
心理測驗、職涯諮詢、就業媒合等多元 教育部備查;每半年召開「中輟業務聯
服務。
(勞動部)(4-44)(第 1 場定稿會 繫會議」,並督導地方政府所屬輟學人
議決議自第一章 I 節移列) 數多、輟學率高之學校加強掌握學生狀
況,即時追蹤、輔導。(教育部)
(新增)
39
原《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更名。
79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271.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辦理以下措施:
(教 314. 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
育部)(4-323) 程者,可選擇就讀多元教育輔導措施,
(a)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
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權益保障 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資源式中途班、
內容包括每月生活津貼給付、訓練時 合作式中途班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之
間排定、休息及休假規定、訓練契約 教育輔導措施。(教育部)(新增)
簽訂、勞工保險辦理、學校輔導訪視 315. 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學校,於學生
實施、協調及申訴等權益維護事項。 畢業前召開相關會議評估曾有中輟經
(4-324) 驗之學生,無升學意願或性向不明者,
(b)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及早轉銜至《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提供建 承辦單位。(教育部)(3-294)
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取得職業科別
基本技能、安全衛生、倫理道德及勞 316. 檢視近年來全國尚輟人數與尚輟率,從
93 學年度結束之 4,156 人(尚輟率 0.145
動權益等知能。
%)已逐年下降至 108 學年 425 人(尚
(c)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輟率 0.024%)。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
尚輟率統計與年級分布參附件 8-12。
作業要點》,學校應於職前訓練講授
(教育部)(新增、3-293)
「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
介」課程。 317.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措施
(d) 每年辦理「建教合作申辦業務說明 實施計畫》,協助學校規劃並辦理多元
會」或「精進知能研習」加強建教合 彈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
作行政人員勞動權益知能。 輔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教育部)(3-295)
272. 每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
學就業概況調查」,掌握應屆畢業生當 318.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
年度 9 月底之流向。統計數據參附件 8- 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強
16。(教育部)(4-325) 化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並連結相關
網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學生。提供救助
國際合作與交流 服務基本資訊,結合勞動、法務、警政
273.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少 及社政等機關資源製作中途離校學生
教育與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附件 資源宣導表,供學校、地方政府參用。
8-17、8-18。(教育部)(4-326) 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相關
統計參附件 8-13、附件 8-14。
(教育部)
(3-296)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
息及引導
319.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並融
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興趣、
性向及能力;總綱之課程目標「三、促
進生涯發展」明列未來將持續引導學生
建立「尊嚴勞動」的觀念,且社會領域
已將勞動教育納入學習內容。 (教育部)
(3-297)
320. 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與地方
政府合作,辦理輔導會談、生涯探索課
程或活動、工作體驗,以資源整合、多
元協尋、輔導扶助及關懷訪視策略,協
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
發展,扶助適性轉銜至高中職就學、就
業或參加職訓。執行概況參附件 8-15。
(教育部)(3-298)
321. 為針對青少年生涯探索及職能學習,且
考量青少年因心智及興趣尚未穩定而
發生經常中斷之狀況,工作體驗採短期
方式辦理,以協助其快速瞭解各行各業
80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工作,發掘自我特質及工作興趣,並提
供津貼,增加完成體驗之意願;完成工
作體驗後,依個別需求協助參加職業訓
練培養專業職能,或轉銜勞政單位進行
就業協助。(教育部)(新增)
322. 有關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另參第 44 點。(幕僚單位)(新增)
323.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辦理以下措施:
(教
育部)(3-299、新增)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於建教生
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
練前,應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
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
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
權益等相關知能,並編定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
職前訓練。
(b)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
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共同課程講
授「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
簡介」課程,109 學年度共計 6,174 人
參與基礎及職前訓練課程。
(c) 針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政人員,
透過每年辦理「建教合作申辦業務說
明會」或「精進知能研習」加強其勞
動權益知能。
324. 建教僑生專班除就讀生源不同外,有關
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高中職建
教合作班相同,均係依據《高級中等學
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辦理,其權益保障內容範圍包括每月生
活津貼給付、訓練時間排定、休息及休
假規定、訓練契約簽訂、勞工保險辦理、
學校輔導訪視實施、協調及申訴等權益
維護事項。(教育部)
325.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升學就業概況調查」,掌握應屆畢業生
當年度 9 月底之流向。調查結果於次年
5 月公布。統計數據參附件 8-16。
(教育
部)(3-300)
國際合作與交流
326.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少
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附件
8-17、8-18。(教育部)(3-301)
81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B.教育目標
教育部 教育部
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274 至 277)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327 至 332) 267.《憲法》第 158 條揭示,教育文化,應
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
274. 《108 課綱》社會領域,於課程目標、 327. 《108 課綱》社會領域中,於課程目標、
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據
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人權教育 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人權教育
此,
《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目的是以培
內涵,此外「議題融入說明手冊」,詳 相關內涵,此外「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
列人權教育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心 針對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
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
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融 議題,詳列其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
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
入各領域或學科。(教育部) (4-327) 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
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
適時、適切地融入各領域或學科,引導
275.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學生反思人性尊嚴檢視各種偏見與歧
畫》 ,落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 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視,或檢討人際對待公平性。(教育部)
與之友善校園環境」 、
「發展並落實人權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302)
及公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加強教師專 (教育部)
業倫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 、「普及宣 328.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導人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 畫》,實施期程為 2017 年至 2021 年, 全面發展兒少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體之
4 項策略。(教育部)(4-328) 落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 潛能
友善校園環境」 、
「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 268.《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教保
276.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
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加強教師專業倫 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
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
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 、「普及宣導人 以達維護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豐
課程基準》,引導各師資培育大學於師
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培養合群
資職前教育課程融入各項教育議題(含
項策略。(教育部)(3-303) 習性、拓展美感經驗、發展創意思維、
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 (教育部)
建構文化認同及啟發關懷環境之目標。
(4-329) 329.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
(教育部)
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
277. 依《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施
課程基準》,引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
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導群,以及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融入各項教育議 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
人權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形成中央
題(含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 。2019 年 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個面向,提
─地方─學校之「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
建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發展平臺,各師 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
人權教育研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針
資培育之大學應定期填報各學年度課 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
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齡層研發人權教
程規劃教育專業課程資料。(教育部) 等七大學習領域,和性別平等教育、環
材。(教育部)(4-330、4-331)
(3-304) 境教育、資訊教育、家政教育、人權教
結論性意見第79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懲 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
330. 依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
處措施(278至279) 大議題。(教育部)
施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導群,成
278. 2020 年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員由學者專家及中央輔導團教師以夥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定課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揭示管教學生之目 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並成立人 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的、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 權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形成中央─ 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康,
臚列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及正向管 地方─學校之「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人 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教育
教措施。教師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 權教育研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教育 部)
教學生,參第 132 點。(教育部) (4-333) 部)(3-305)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
279.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331. 人權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齡層 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
規定之原則》,明定違反服裝儀容規定 研發人權教材。 (教育部)(3-306、新 畫》
,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及依課表授
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輔導或管教措 增) 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辦理教師進修第
施。惟僅限於正向管教、口頭糾正、列 (a) 國中小教育階段:建置國民中小學課 二專長學分班、教學示例、觀課活動及
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 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CIRN),研 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育
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教育部) 發 25 件教學資源,並不定期上傳更 品質。(教育部)
(4-334) 新教學資源專區。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
280. 學生申訴,參第 29 點。(教育部)(4- (b)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建置人權教育資 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發展趨
335) 源中心網站,研發 70 件教學資源, 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結論性意見第 80 點/教官退出校園(281) 並不定期上傳更新教學資源專區。 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進而優化離
281.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並推 332. 近年持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於學生課 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源,縮短學習落差。
動教官人力轉型方案所產生人力缺額, 業外參與課綱制定及自治會組織已有 (教育部)
逐年編列經費補助高中以上學校進用 相關成果,參第 100 點、第 101 點及第 273.補助學校進行多語多元文化教學,並舉
學務校安專業人力。(教育部)(4-336) 103 點。(教育部)(3-307)
82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辦國際日活動,促成兒少對新住民、客
結論性意見第79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懲
家、原住民等族裔父母之文化及價值觀
處措施(333、334)
的認同與尊重。(教育部)
33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揭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目 274.支援海外僑教,並於海內外辦理各項華
裔青少年研習及參訪活動,使華裔青少
的、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
年有機會了解其父母、祖先之文化、語
臚列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
言及價值觀。(僑委會)
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之一般管教
措施及正向管教措施例示,業檢視是否 275.訂定《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 ,成立「教
符合 CRC,於 2020 年修正。另辦理及 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辦理《人權教
補助「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有 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置計畫》將人
關教師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 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辦理人權
生,參第 157 點及第 158 點。(教育部) 與公民教育知能研習活動,落實人權教
(3-308) 育之推展。(教育部)
334.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規定之原則》明訂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
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
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
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
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
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
省及靜坐反省。(教育部)(3-309)
335. 有關學生申訴,參第 32 點;另 2018 年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實務
工作坊計有 1 場次,參與人員包括本部
國教署學生事務、輔導工作輔導團,計
120 人參加;2019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申訴案件工作手冊說明會計有 3 場
次,參與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及全國高級
中等學校業務相關承辦人員,計 531 人
參加。(教育部)(新增)
結論性意見第 80 點/教官退出校園(336)
336.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在保
障現職教官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及校園
安定無虞之前提下,推動教官人力轉型
方案,預計 2023 年教官人數下降至
1,980 人(2020 年 8 月教官人數為 2,731
人),所產生之人力缺額,將逐年編列經
費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學務校
安專業人力達 80%。(教育部)(3-310)
337. 為確保校安專業人力銜接,2007 年起公
布《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
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教育
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人力要點》,明定進用人力之業務
內容。(教育部)(新增)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次第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原住民和少數族群
354 點至 364 點) 354 點至 364 點) 兒少
原民會、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客委會 原民會、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客委會 354.我國 2015 年兒少共 404 萬 3,357 人,其
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8,538 人,蒙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282 至 291)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338 至 351)
族兒少為 64 人;藏族兒少為 85 人,客
282.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人,其中原 338. 我國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人, 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82 萬
83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住民兒少為 13 萬 6,758 人,蒙族兒少 其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6,758 人, 人。
(內政部、原民會、蒙藏會、客委會)
為 41 人,藏族兒少為 110 人,客家族 蒙族兒少為 41 人,藏族兒少為 104 人, 保有宗教之權利
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 71 萬人。 客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71
(內政部、原民會、文化部、客委會)(4- 萬人。 (內政部、原民會、文化部、客委 355.《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
之自由(參第 116 點)
。政府尊重境內少
338) 會)(3-311)
數宗教信仰者,包含其兒少與其他成員
282-1.為促進客家及原住民族群關係和諧, 339. 《108 課綱》總綱規定,國民小學階段 共同奉行其所選擇宗教之傳統固有禮
鼓勵客家及原住民青少年「以球會友, 本土語文課程的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 拜、戒律、躬行及講授宗教信仰方式的
文化交流」 ,自 2020 年起首次舉辦「原 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 權利。(內政部)
客青少年三對三籃球賽」,2021 年更結 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
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部會共 習。至於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學校 享有文化之權利及相關措施
同辦理,促進多元族群青少年交流,及 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 356.《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
臺灣各族群互敬互重、共存共榮。 (客委 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開課班級 保障原住民族學生教育權,各級政府應
會)(新增) 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19。提供 19 歲 提供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學
以下免費報考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語 生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的機會,並
283. 《108 課綱》規定國小階段本土語文(閩
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0 至附件 8-22。 進行民族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依
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閩
(教育部、客委會、原民會)(3-312) 《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各
東語文)納入部定課程每週一節課之規
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與教材應採多民族
定外,自 111 學年度起,國民中學階段 340.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 ,傳承、
觀點,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價值觀。
本土語文列入七、八年級部定課程,每 復振及發展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
並列有《部落學校設立計畫》、《社區及
週一節課,於九年級列為彈性學習課 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並據以修訂《108 課
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補助計畫》 ,推展以
程。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 綱》,成立「本土語文」 、「臺灣手語」課
民族教育為特色之校本課程,推動原住
19。19 歲以下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語 程綱要修訂小組。因應措施如下: (教育
民族實驗學校。(教育部、原民會)
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0 至附件 8-22。 部)(3-313)
(教育部、客委會、原民會)(4-339)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 357.2003 年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
措施」,落實保障及提升新住民子女教育
284.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 ,傳承、 育,以多元管道培育國家語言師資,
文化相關權益;2005 年設立「外籍配偶
復振及發展臺灣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 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
照顧輔導基金」(2016 年更名為「新住
語言及臺灣手語,據以修訂《108 課綱》 。 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臺灣手語
民發展基金」),提供經費補助,確保新
措施如下:(教育部)(4-340) 部分,調查一般、特教學生選習臺灣
住民子女享有多元文化及母語傳承的學
手語意願,推估師資需求,規劃辦理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 習環境(參附件 8-25)
;2015 年成立「行
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啟動
育;調查學生選習臺灣手語意願,推 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強化跨部會
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方案,以提
估師資需求,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培 合作,保障新住民家庭在臺權益。 (內政
供學校教師完善教學支援。
訓,及啟動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 部)
方案。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含閩南語、
客家語、原住民族語、閩東語及臺灣 358.每年定期辦理「在臺藏族藏曆新年聯歡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 活動」、「成吉思汗大祭」、「在臺蒙族青
手語)將列為部定課程,未來高級中
程,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皆需開 少年騎術營及射箭營」等活動,使在臺
等以下學校皆需開設國家語言課程
設。 蒙藏族兒少了解並延續本族傳統文化。
供學生選習。
285.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 (蒙藏會)
341.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
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等基本權
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等基本權 359.為推動客家文化活動,鼓勵地方政府及
利;另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 團體辦理客家節慶系列活動、客家大戲
利。(幕僚單位)(3-314)
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原住民族廣播 巡演、客家傳統戲曲等;客家電視頻道
電臺及電視臺,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語 342.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保員 每年製播至少 90 小時之兒少節目,另藉
新聞播報,製播兒少族語節目。(幕僚單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會,參第 71 輔導、補助方式,鼓勵製播客家兒童節
位、原民會)(4-341、4-347) 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
目及拓增跨媒體合作機會。(客委會)
育活動,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約 1~3
286.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保員
萬人次參加,並期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 360.為利涉及家事事件原住民族或新住民之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會,參第 60
兒少,得透過與父或母會面交往日期之
化且適切的推動模式(原民會)(3-315)
點;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 訂定,參與、了解其傳統文化之機會,
育與家庭教育》,提供原住民參與學習 343. 2019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司法單位彙整相關機關及團體提供之原
及成長之機會。 (原民會)(4-342、4-436) 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 住民族、東南亞國家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高級中等
287.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選 期,上網公告並函知各法院,供其處理
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住 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 家事事件擬定會面交往日期等之參考。
《108 課綱》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
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高級中等以 (司法院)
族語言進行教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
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 使用自己語言權利之措施
《108 課綱》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
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 36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
族語言進行教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
文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中小 國小學生應修習一種本土語言,國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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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生,應提 學開設族語課程經費。109 學年度補助 分,係依學生意願選習,其中包括原住
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 國中小族語開課經費及交通費共 1 億 民族語。新住民語言預計依《十二年國
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中小學 4,447 萬 4,396 元;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另訂有《高
開設族語課程經費。(教育部、原民會) 中等學校族語開課經費共 597 萬 6207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
(4-343) 元。(教育部、原民會)(3-316、新增) 日活動實施要點》
,鼓勵各校及幼兒園得
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
288.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344.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
儘可能使用學校所在社區多數居民日常
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能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所使用之本土語言,並應兼顧地區少數
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文化內涵,發展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
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開課班級數
原住民族課程及評量。(教育部)(4- 要點》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原住
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26。(教育部)
345) 民族社團,鼓勵於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
時間辦理社團活動,促進多元文化之理 362.為確保本族兒少學習自己民族語言的權
289.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
解及尊重。109 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 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 2 期六
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補助
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社團計 216 校。 (教 年計畫(2014-2019 年)》
,包括《族語
成立原住民族社團,促進多元文化之理
育部)(3-317、新增) 保母托育獎助計畫》、《沈浸式族語教學
解及尊重。 (教育部)(4-344)
幼兒園計畫》 、沈浸式族語體驗營、族語
345.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290. 2018 年修正《客家基本法》,提供客家 生活會話班、族語學習家庭、 《原住民教
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之法源依 會族語紮根計畫》。(原民會)
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包括原住
據。另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 363.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案》
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優
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 與文化推廣活動,使兒少獲得相關知識。
先進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證明
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 訂定《蒙藏委員會設置蒙藏語文進修班
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編撰適合
他文化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 注意事項》,輔導在臺蒙藏族兒少進修本
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含教學創意
量。(教育部)(3-318) 族語言文化,每年定期並依不同學齡層
手冊) ,減少客語非母語、都會區或非客
開辦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數及
庄地區教師摸索時間。(客委會)(4- 346. 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育
比率參附件 8-27。(蒙藏會)
348、4-349、4-350) 與家庭教育》 ,以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建
立多元學習管道,營造學習環境,提供 364.訂定《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營造生活化
291.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
原住民參與學習及成長之機會。(原民 的客語學習環境。補助公私立國民中、
選」,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融入教學課
會)(3-319) 小學、幼兒園辦理「客語生活學校」 、
「客
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
家文化技藝樂學」 、「客語課後學藝」 、
「客
或國際日活動。推動國中小新住民語文 347.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住
語沉浸式教學」等計畫,內容包含客語
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新住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
演講、朗讀、話劇等社團、比賽及活動,
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赴東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原住民族電視臺,
以生活化、公共化、教學化、多元化等
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新住民發展 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語新聞播報,製播
原則推廣客語。訂定《客家出版品補助
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 兒少族語學節目。(原民會)(3-320)
作業要點》,補助客家圖書、連續性刊物
化及語言文化體驗學習情形,參附件 8- 348. 2018 年《客家基本法》新增第 12 條第
及客語教材等出版品。19 歲以下客語能
(教育部、內政部)(4-352、4-351)
23。 1 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 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8。(客委會)
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
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
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
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
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
提供客家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
之法源依據。(原民會)(3-321)
349.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訂
明培育客語師資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
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優先進
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證明之合
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等規定,以利發
展客語學習環境。另 2020 年已將客語
師資納入師資培育。
(客委會) (3-322)
350.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含
教學創意手冊)
,減少客語非母語、都會
區或非客庄地區教師摸索時間,並確保
客語教學品質;亦可讓有經驗(客語)
教師視不同年齡、地域需求,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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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設計教學。(客委會)(3-323)
351. 2008 年起每年於聯合國所定之國際移
民日(12 月 18 日)前後舉辦系列活動,
並經中英文媒體報導,強化宣導對多元
文化之尊重。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
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
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參附件 8-23。 (內
政部)(3-324)
352.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
選」活動,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融入教
學課程,並透過教師互相觀摩教學方式
及教案,激發多元文化創意教學。每年
亦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
化或國際日活動。另推動國中小新住民
語文教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
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
赴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教育
部)(3-325)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至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至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C.休閒、娛樂
287 點) 287 點) 和文化活動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文化部 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疾管署、食藥署)
、
文化部、內政部、經濟部、通傳會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292. 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畫》 ,督導地方政府所轄學校針對編班、 353.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分為部 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
課程規劃及實施、教學活動、評量及行 定課程及校訂課程,其中「校訂課程」 準》、《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
政配套落實正常化教學。 (教育部)(4- 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係由 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
353) 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 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及休閒活動,
學生適性發展,如跨領域探究課程、社
293. 《108 課綱》規定,學校宜在課程綱要 設置並充實各種教學設備,辦理方式如
團活動、技藝課程、戶外教育…等。為
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社區需 下:(教育部)
落實教學正常化,訂定《國民中學教學
求、產業概況等因素,建立符合學生需 (a) 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
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督導縣市政府
求之特色課程。 (教育部)(4-354) 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所轄學校針對編班、課程規劃及實施、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具 教學活動、評量及行政配套落實正常化 (b)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
足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294 教學,俾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教育 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
至 297) 部)(3-326) 建築美學。
294.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19 點。 354. 《108 課綱》總綱規定,學校宜在課程 (c) 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
(幕僚單位)(4-355) 綱要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社 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及教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295 至 297) 區需求、產業概況等因素,經由教師、 育輔助器材。
家長、業界、專家學者等的共同參與,
295.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d)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
建立符應學生需求之特色課程。(教育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維護學生 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
部)(3-327)
正常作息,若有學生投訴,經評估有需 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
《國民中小學
要者則透過輔導團入校諮詢輔導。(教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具 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後輔導每
育部)(4-356) 足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355 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周
296. 每年辦理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工作 至 358) 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
會議,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應向家長推 355.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66 點。 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以上皆以自由參與
廣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重要 (幕僚單位)(3-328) 為原則。(教育部)
性。(教育部)(4-357)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356 至 358) 校園外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297. 鼓勵老師減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發 356.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範
展多元性、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學校得於 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
活動。另依《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 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 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
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 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 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原則》,學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 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且每週至少 (衛福部社家兒 2)
擬考,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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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實施。(教育部)(4-358) 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 279.各級政府均有辦理適合兒少參與之活
定是否參加。2021 年針對未符上開規定 動,如音樂會、兒童劇、書展、插畫展、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發函督導 親子閱讀、藝術教育課程等;並以團隊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權 修正,並持續追蹤。另若有學生投訴在 巡演、行動博物館等方式,縮小城鄉差
(298 至 302) 校作息事項,則透過輔導團入校輔導機 距。另設有兒童館,服務兒少群體。 (文
298.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參附件 6- 制,經評估後編組輔導團入校進行諮詢 化部)
11;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輔導,俾利落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立及管理辦法》,課後照顧中心應設置 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
280.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定期
遊戲或休憩空間,應每年至少辦理 1 次 項》」。(教育部)(3-329、新增)
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
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教育部) 357. 透過每年辦理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議」,參第 192 點。(衛福部社家兒 2)
(4-359) 務工作會議,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於
299.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200 點 親師座談或班親會時機,向家長宣導教 281.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普通高
級中學設備標準》,明定遊戲器材之設
至第 201 點。(幕僚單位)(4-362) 育有關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
置,首應考量安全性,舉凡器材之設計、
內涵。(教育部)(3-330)
300. 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教育部) 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安全防護設
(4-363) 358. 透過相關會議及教師增能研習,鼓勵老
施,各種器材、設備、活動場地,應採
(a) 為加速完成公共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 師規劃多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作業,減 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不適用時,即應予
及備查,訂定《公共化幼兒園遊戲場 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並針對學生的 封閉,張貼警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
改善計畫》,業補助 521 園;另業補 學習能力,提供適量的作業並;建議寒 (教育部)
助 1,480 園私立幼兒園遊戲場改善工 暑假作業宜結合校本課程、社區文化、
程。 學生學習潛能及需求等原則,發展多元 282.對機械遊樂設施,依《建築法》、《機
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
(b) 2018 年至 2022 年補助改善 1,845 校 性、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
關規定,主管機關定期全面抽查及複查,
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 另依《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
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
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兒少參與文化活動 現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學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擬考,且
301. 國立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演、展示、導 附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草
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覽、營隊活動、圖書借閱及製播廣播節 案,預定於 2016 年底前發布。(內政部)
(教育部)(3-331)
目等方式提供兒少參與學習,兒少入館 283.對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設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人次統計參附件 8-24。各該場館以多元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行業附
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規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權 設兒童遊樂設施及無障礙遊具設計,應
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之常設展、藝文 (359、360) 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規或其他國際相
展覽及適合親子觀賞之表演藝術節目, 359.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參附件 6- 關標準。另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
兒少入館人次調查統計參附件 8-25。中 11;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升
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 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 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衛福部社家兒
計表參附件 8-26。(文化部、教育部、 設置遊戲空間,地方政府應每年至少辦 2、經濟部)
衛福部社家兒 2)(4-364)。 理 1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教 284.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玩具等高風險性
302.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 育部)(3-332) 兒童用品為應施檢驗商品,須符合檢驗
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跨部會 360. 對非機械之兒童遊樂設施,訂頒《兒童 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
合作,補助全臺藝文館所、藝文團隊及 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使兒少 識,始得出廠或輸入;另依同法執行該
藝文工作者與學校合作發展體驗課程。 充分參與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於該管 類商品之市場檢查計畫,以保護兒童安
(教育部)(4-365) 理規範修正草案,新增點次明列「新設 全。(經濟部)
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設置者得諮 285.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之內部設
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 備及措施,研商《腸病毒防治查核重點》
,
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經統計截至 109
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環境消毒及衛
年 8 月新設遊戲場規劃前邀請兒少參與 生教育宣導等,並協助執行兒童遊樂設
工作坊有 74 場次,共約 2,638 位兒少 施室外周邊環境清潔及消毒。(衛福部疾
參加。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管署)
7-12。(衛福部社家兒 2)(3-333)
361. 目前國內各類型遊樂設施集中於直轄
市,遊戲設施多為制式且冒險性較不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與廣電媒體管理
足,仍有賴各地方政府規劃公園附設遊 286.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 108
戲場時納入整體考量。另,為維護身心 點):(經濟部)
障礙兒童遊戲權益,近年來地方政府積 (a) 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導
極籌設共融遊戲場,經統計截至 109 年 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正確遊戲觀念
11 月地方政府提報公園附設共融遊戲 及分級規範,並提升地方執法人員
場計 125 處,可增加身心障礙兒童參與
87
定稿會議/第三場次會議(202109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休閒娛樂活動機會。(衛福部社家兒 2) 專業知識。
(3-334) (b) 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供民
362.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243 點 眾了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並提供
至第 245 點。(幕僚單位)(3-335) 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制。
363. 有關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教育 287.《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
部)(3-336) 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滿 15 歲者
(c)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完成公共化幼 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及滯
兒園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訂定《公共 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
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畫》,預計補 滿 18 歲者進入。廣電媒體、網際網路不
助改善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共計 838 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規定,參第 40 點至
園;另有關私立幼兒園改善遊戲場部 第 42 點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經濟
分,業補助 19 縣市 1,443 園遊戲場改 部、通傳會)
善工程。
(d) 有關改善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補助情
形,2018 年至 2022 年將補助 1,845
校,約 18 億 9,583 萬 5,287 元,其中
國教署業經行政院於 2020 年 7 月 6 日
核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公立國民小
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截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國教署業核定 22 縣市
共 1,813 校,經費約為 18.70 億元,預
計於 2021 年底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改
善,另為使有效執行上開計畫及進度
控管,署業委請雲林科技大學團隊協
助辦理。
364.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演、展
示、導覽、營隊活動、圖書借閱及製播
廣播節目等方式提供兒少參與學習。兒
少入館人次統計參附件 8-24。國立國父
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
臺灣美術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以
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
育,持續規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之常
設展及藝文展覽,並辦理適合親子觀賞
之表演藝術節目,兒少入館人次調查統
計參附件 8-25。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
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參附件 8-26。(文
化部、教育部、衛福部社家署)(3-337)。
365.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
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補助全
台藝文館所與學校合作發展體驗課程
外,亦搭配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獲
補助案,將兩部會歷年發展之美感體驗
課程上傳至教育部「藝拍即合」媒合網
站,鼓勵各縣市每年至少需有 6 校參與
申請體驗課程。(教育部)(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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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IX 特別保護措施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緊急狀況之兒少/ (a)難民兒少(首次第 288 A.緊急狀況之兒少/ (a)難民兒少(首次第 288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少(a)
點至 290 點) 點至 290 點) 難民兒少
內政部、外交部 內政部、外交部
303. 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護 366.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護個 288.《難民法》草案業於 2016 年函送立法院
審議,遇有相關個案將轉介非政府組
個案,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慣 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
織。(內政部)
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量後,給予當 慣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量後,給予
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曾將當事人送返 當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曾將當事人送 289.無法獲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少
至可能遭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家 返至可能遭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 相關服務,參第 57 點、第 89 點。
(衛福
或地區。(內政部) (4-366) 家或地區。(內政部) (3-339) 部社家兒 2)
304. 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外交部) 367.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
(外交部)(3- 29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1-3。(外交部)
(4-367) 340)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 /A.緊急狀況之兒少
(首次第 291 點) (首次第 291 點) (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國防部、教育部 國防部、教育部
305. 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 368.每年均檢視兵役法規及次年度軍事校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
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國防部)
格均依《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院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格均依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配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合課綱,排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配合教
國、高中部授課內容。配合募兵制政策, 育部課綱指導,排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自願招募對象 18 歲以上。(國防部) 學校國、高中部授課內容。配合募兵制
(4-368) 政策推動,國防部訂定各項招生簡章,
自願招募對象屬 18 歲以上之人,不包含
306.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
兒少在內。(國防部)(3-341)
自 2018 年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
底止,汰除報廢作業達 70%。(教育部) 369.為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實施後,
(4-369) 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自 2018
年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底止,汰
除報廢作業達 70%;並持續配合年度重
大軍訓人員工作研習宣導《CRC》之核
心理念。(教育部)(3-342)
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教育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署、社工司)、教育
部 部
街頭兒少通報
307. 依《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 370.《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
少,任何人倘發現是類情形,均得向地 少,責任通報人員或任何人發現是類情
方主管機關通報。街頭兒少通報後,將 形,均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衛福部
視個案狀況及家庭需求,派案給家防中 保護司、社工司) (3-343)
心或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 371.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
福利服務中心對因貧困、照顧系統薄 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
弱、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致兒 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與社政系統之「兒
少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 次以上之個 少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 、「脆弱家庭
案家庭,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衛福 個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統連結機制,
部保護司、社工司) (4-372) 共案共管。(教育部)(3-344)
308. 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
街頭兒少之處遇
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中途
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與社政系統之「兒 372.倘有發現兒少遭遺棄街頭之情形經通
少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脆弱家 報後,主管機關將視個案狀況及家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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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庭個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統連結機 求,將案件派給家防中心或社會(家庭)
制,共案共管,相關服務資源參第 145 福利服務中心給予協助。社福(家庭)
點。(教育部)(4-371) 福利服務中心對於因貧困、照顧系統薄
弱、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致兒
309. 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
少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 次以上之個
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案家庭,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 (衛福部
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
保護司、社工司) (3-345)
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力,另「對結
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 373.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
適應協助」,併參第 172、173 點。(衛 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福部社家支)(4-373) 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
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力,另「對結
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
適應協助」
,併參第 205、206 點。
(衛福
部社家支)(3-346)
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文化權利部分移至 VIII /C 節)
原民會、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 原民會、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健康署、
保護司、社家署、照護司、健保署) 保護司、社家署、照護司)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及第 88 點/原住民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及第 88 點/原住民
族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10 至 320) 族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74 至 384)
降低嬰兒死亡率 降低嬰兒死亡率
310. 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374.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機
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新增補助孕 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以多元
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 管道進行健康傳播;並推動《周產期高
費。(衛福部照護司)(4-376) 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強
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規律產檢並建立
311. 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機
健康識能(執行成效參第 248 點);於
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推動
《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推動低出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
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計畫,降低可預防
計畫》,強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執行
之死亡,併參第 221 點。(衛福部健康
成效參附件 7-14;《優化兒童醫療照護
署、照護司、原民會) (3-347)
計畫》中推動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
計畫,降低可預防之死亡,併參第 187 375.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依《原
點。(衛福部健康署、照護司、原民會) 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補
(4-374) 助對象為:(衛福部健保署、原民會) (3-
348)
312. 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2020 年
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數據參附件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
9-2。依《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 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
施要點》補助對象如下:(衛福部健保 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 20 歲之
署、原民會)(4-375) 兒少。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者,須符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
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 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
之保險對象資格,且未滿 20 歲。
原住民。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
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 (c) 2020 年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相
原住民。 關數據參附件 9-2。
(原民會)(新增)
376.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
原住民文化師資與人力
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新增補助孕
313. 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權 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
利,參第八章第 C 節。(4-384) 費。為減輕原住民族地區孕婦產檢之交
314. 2018 年起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 通上經濟障礙,提升產檢的利用率及早
化研習,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 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母嬰健康,新增補
原住民學生權益及尊重差異:(原民會、 助孕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
教育部)(4-377) 交通費,截至 2020 年底共計補助 980 人
(a) 督導縣市政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次。(衛福部照護司)(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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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機 原住民族教育多元文化知能
會,並辦理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師資(含 377.為培育原民重點學校教師修習原住民
專職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師人員)在職 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自 2018 年
進修之課程。 起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
(b) 補助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 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原住民學
等,108 學年度補助 15 縣市共 151 名 生權益及尊重差異:
專職族語老師,109 學年核定 16 縣市
(a) 督導縣市政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法》
181 名專職族語老師。
應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研習
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機會,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315. 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協助以利穩定就 工(含專職族語老師等)
,對於多元文
學,參第 260 點。(教育部)(4-378) 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
成長。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b) 辦理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師資(含專職
316.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 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師人員)在職進修
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 之課程,強化教師在多元文化教育及
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原住民族文化課程上的教學知能,增
參第 60 點。(教育部)(4-379) 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全國共計 10,739
名教師(含專職族語老師等)應受訓,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截至 2019 年 6,835 人完成,佔 64%,
317.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可安置兒少 2020 年共 7,644 人完成,達 71%。多
於合適之第三人(參第 163 點)。若原住 元文化課程研習促使學校師生認識原
民族兒少若須將被安置時,另可擴及至 住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族群差異,進
部落中與兒少有依附關係之特定人。 而增進跨族群及跨文化之相互瞭解。
(衛福部保護司) (4-380) (c) 補助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
318. 針對優先為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 等,108 學年度補助 15 縣市共 151 名
其安排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 專職族語老師,109 學年核定 16 縣市
培養照顧者之文化敏感度,寄養家庭教 181 名專職族語老師。
育訓練已納入多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 (d) 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結合部落踏查、
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參附件 9-3, 部落會議、村運動會等部落重大節慶。
寄養家庭為原住民家庭統計參附件 9- 2020 年度辦理 15 場次,參與人數約
4。(衛福部社家兒 3)(4-381) 2,300 人。(教育部) (3-350)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19. 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估 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輔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家長親職教育,
依其原住民家長親職教育個別化需求, 378.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補助以利穩定就
學,參第 310 點。(教育部)(3-351)
提供適當之內涵之服務與執行方式。
(衛福部保護司)(4-382)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320. 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規定,於少年 379.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
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 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
觸法或有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 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 參第 71 點。(教育部)(3-352)
者,裁定命其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
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能。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 380.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置
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 時,可安置於合適之第三人,另於《兒
官意見,交由輔導或教育等適當之機 少法施行細則》明定,第三人係指與兒
關、團體或個人(含原住民族)為之,並 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人,原住
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司法院)(4-383) 民族之兒少若須被安置時,另可擴及至
部落中與兒少有依附關係之特定人。
(衛福部保護司) (3-353)
381.針對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其安排
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培養照
顧者之文化敏感度,落實以文化為本的
照顧實務,寄養家庭教育訓練已納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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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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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
分之戶數參附件 9-3,有關寄養家庭為
原住民家庭之統計,參附件 9-4。
(衛福
部社家兒 3)(3-354)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82.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估
輔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兒少之施虐家長
親職教育,依其個別化需求提供適當之
內涵與執行方式。(衛福部保護司)(3-
355)
383.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規定,於少年
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
觸法或有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
者,裁定命其接受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
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意
見,交由輔導或教育等適當之機關、團
體或個人(含原住民族)為之,並受少年
保護官之指導。(司法院)(3-356)
384.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權
利,參第八章第 C 節。(2-319)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a)
(首次第 316 點至 325 點) (首次第 316 點至 325 點) 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勞動部、教育部 勞動部、教育部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
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兒少勞動保護(321 至 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兒少勞動保護(385 至
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325) 390)
316.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
321. 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20 年 15 歲至未 385.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19 年 15 歲至未
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範未滿
滿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及銷 滿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及銷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
售工作人員居多,占 6 成 4,技藝有關 售工作人員居多,占 5 成 9,技藝有關
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
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次 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次
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
之,占 3 成 5。2016 年至 2020 年底勞 之,占 3 成 8。2016 至 2019 年底勞工保
項,未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
工保險 15 歲至未滿 18 歲投保人數由 2 險未滿 18 歲投保人數由 2 萬 9,011 人減
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勞動部)
萬 9,008 人減為 2 萬 1,387 人,參附件 為 2 萬 4,612 人,參附件 9-5;未滿 15
9-5;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 317.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無接
可從事勞動案件數,參附件 9-6;已備 案件數,參附件 9-6。(勞動部) ( 3-358) 縫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196 點。弱勢
案之技術生案件數及人數,參附件 9-7。 青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8-8。
兒少勞動保護
(勞動部) ( 4-385、388) (勞動部)
322. 成立「跨部會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 386.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8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歲以下學生校外勞動實況調查與研
組」,並就「加強勞動檢查」、「辦理 318.最低受僱年齡,參第 36 點;《勞基法》
究」,瞭解進修部(夜間部)未滿 18 歲學
教育訓練」、「優化宣導及輔導」及「加 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
生之校外勞動實況。另成立「跨部會兒
強跨部會及機關合作」等四面向作為保 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
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並就「加
護兒少勞動權益政策方向。(勞動部、教 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
強勞動檢查」、「辦理教育訓練」、「優
育部) (4-386) 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勞動部)
化宣導及輔導」及「加強跨部會及機關
323. 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以強化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合作」等四面向作為相關政策之擬定。
兒少在職場安全衛生觀念。另職業安全 (勞動部、教育部) (3-359) 319.《勞基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
衛生管理措施,參第 36 點。(勞動部) (4-
387.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2019 年 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每週工
387)
計有 39 間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院參 作時間不得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
324.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
加,以強化未滿 18 歲兒少在職場安全衛
之勞工,不論年齡,均一體適用基本工 作。(勞動部)
生觀念。另為防止企業違法行為,參第
92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資規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 40 點。(勞動部) (3-360) 32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
基本工資為新台幣(以下同)24,000 元, 388.經地方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
每小時基本工資為 160 元。違反《勞動 已備案之技術生案件數及人數,參附件 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
基準法》僱用童工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 9-7。(勞動部)(3-360-1) 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規定之案件數,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明定前開危害性
2019 年計 7 件,2020 年計 5 件。(勞動 389.關於本國籍非法童工情形,依違反勞動 工作之認定標準。同條第 3 項規定,受
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雇主
部) (4-389) 僱者如經同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之醫師
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置備法定代理人
325. 建教班僑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高中 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採醫
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規定案件數,
建教合作班相同,參第 271 點。(教育 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
2019 年計 7 件,2020 年計 5 件。 (勞動
部)(4-390) 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
部) (3-360-2)
施。2015 年查有 2 家事業單位違反本條
390.有關建教班僑生權益保障事項與國內 規定。(勞動部)
高中建教合作班相同,參第 324 點。(教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育部)(新增)
321.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
(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基法》
第 77 條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勞動部)
322.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訂定《教育部處理違
反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裁處違規學
校或機構,並編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
須知手冊》。另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
教合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與抽
訪。(教育部)
323.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得依
《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雇主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
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1 條
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罰金。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3 項
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5 條
規定,處以罰鍰。(勞動部)
324.為落實《勞基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
工)、第 64 條至第 69 條(技術生)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
規定,除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
檢查重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結果參附件 8-
9。(勞動部)
325.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以其雇主為
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者處 4 倍罰鍰。
2015 年建教生專案檢查共查核 60 件,
其中未於建教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
保共 2 件。(勞動部)
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326 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326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點至 334 點) 點至 334 點) 藥物濫用
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 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保護司)
、
海洋委員會、司法院 海洋委員會、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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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326.各地方政府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326. 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教育方針, 39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針, 結合法務、教育、衛生福利機關辦理反
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措施;並將 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措施; 毒工作,建立毒品危害防護網。加強學
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及拒絕成癮物 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及拒絕成 生反毒知能及法治教育,辦理反毒健康
質)納入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 癮物質)納入《108 課綱》
「健康與體育 小學堂等題庫教學。(法務部、教育部)
(教育部/學務司校安科)(4-391) 領域」中。(教育部)(3-361)
3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成
327. 運用多元宣導通路,持續提升學生識毒 39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持續 年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
知能及拒毒技巧。2020 年各階段別學生 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加強學 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 6 條) 、引誘他
自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8 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止,全 人施用(第 7 條)
、轉讓(第 8 條)毒品
(教育部/學務司校安科)(4-392) 國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1,942 班, 者,加重其刑。(法務部)
均已完成至少一次之入班反毒宣導。
328.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校
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覺接收到反毒 328.訂頒《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與執
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承)計 行方案》、
《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
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8(教育部) (3-362)
138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9.94%(全年 工作計畫》、《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
通報數 461 人)。(教育部)(4-393) 39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校 案》
,加強查緝各類毒品案件及提供者,
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承)計
329. 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網, 並以少年學生毒品案件為查緝標的。不
138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9.94%(全年
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警方巡 定期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及
通報數 461 人)。(教育部) (3-363)
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提高青少 辦理專案行動,清查各級學校校園毒品
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巡邏密度,並 39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網, 之可能來源管道。另由警政與教育單位
每季檢討。(教育部)(4-394) 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警方巡 召開定期聯繫會議,整合網絡,加強防
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提高青少 制。(內政部)
330. 《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
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巡邏密度、熱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福利
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
點,並每季檢討。(教育部)(3-364)
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報,於 24 小時 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
內進行分級分類並提出調查報告,2020 395.《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 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
年共 944 件通報。(衛福部保護司) (4- 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 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
395) 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 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
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依案件緊急 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件通報。
(衛福
331. 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4-396)
度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2019 部保護司)
(a) 兒童如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或 年共 901 件通報。(衛福部保護司)(3-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為,
少年施用第 1 級至第 4 級毒品,2016 365) 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
年至 2019 年適用《少事法》 ,由少年
396.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 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護處分,
法院處理。
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
(a) 兒童如有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之
(b) 因應 2019 年修正《少事法》 ,2020 年 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毒品,為虞犯
行為,或少年有施用第 1 級至第 4 級
起廢除觸法兒童之規定,爰兒童施用 行為,得為保護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
毒品之行為,2016 至 2019 年,適用
毒品由教育單位進行輔導,不再由少 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
《少事法》之規定,由少年法院處理。
年法院處理。 教育、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
(b) 自 2020 年起,因已廢除觸法兒童之規 犯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c) 少年施用第 3 級、第 4 級毒品由虞犯
定,爰兒童施用毒品之行為均不再由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轉變為曝險少年,改由少輔會、教育、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施用第 3 級、第 4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地
社政單位提供輔導服務。
級毒品由虞犯轉變為曝險少年,改由 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
i. 倘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 少輔會、教育、社政單位提供輔導服 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兒少法》
民間團體輔導。另依《兒少法》第 務。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
i. 少年如有施用第 3 級或第 4 級毒品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藥物濫用在學兒
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之行為,由少輔會進行輔導,並連 少,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
ii. 倘在學,由學校成立「春暉小組」
結相關網絡資源提供兒少及其家庭 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
進行輔導,加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
相關之協助。 避免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斷後之轉介與追蹤。針對校園內高
ii. 倘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衛
關懷及藥物濫用個案,規劃多元適
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2019 年計輔 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性教育活動。校安通報藥物濫用學
導 255 人。另依《兒少法》第 102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9-9。(教育部)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協
iii. 2019 年及 2020 年通報數 944 件(在 33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學 377 件,非在學 514 件,經調查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為犯罪行為。成
iii. 倘為在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小
未施用毒品者 53 件)。經縣市政府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製造、運
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連結及
輔導結案後,追蹤半年內再度因施 輸、販賣毒品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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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用毒品被通報比率 2019 年、2020 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針對校 故意對其犯罪者,依《兒少法》第 112 條
年分別為 1.08%、2.05%,顯示輔導 園內高關懷及藥物濫用個案,規劃 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011 至 2015
有一定成效。 (衛福部保護司) (新 多元適性教育活動,並加強資源連 年期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之毒品
增) 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校 案嫌疑人計 2,335 人,其中 18 人未滿 18
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 歲,所占比率為 1%,查處情形參附件 8-
(d)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
件 9-9。2019 年至 2020 年個案輔導 14 及 8-15。(法務部、海巡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其接受觀
完成後,1 年內再犯率為 2.5%。 (教
察、勒戒。(司法院)
育部)
(e)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運 iv. 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就學,
輸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刑罰 並補助是類少年輔導考照所需資源
或保護處分之統計參附件 9-10。(司 之經費。(教育部)
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v. 2020 年通報數 944 件(在學 377 件,
非在學 514 件,經調查未施用毒品
332. 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
者 53 件)。經縣市政府輔導結案後,
情形,參附件 9-11。(法務部)(4-397)
追蹤半年內再度因施用毒品被通報
333. 2020 年政府運用毒品防制基金辦理「防 比率 2019 年、2020 年分別為 1.08%、
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計畫」、 2.05%,顯示輔導有一定成效。(衛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及家長親職 福部保護司)(新增)
教育計畫」、「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少年輔導委
(c)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毒
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運
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少年接受觀察、勒
用成效參附件 9-12。(法務部) (4-398)
戒。(司法院)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d)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運
334. 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略 輸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刑罰
行動》,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樓與 或保護處分之統計資料參附件 9-10。
社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園幫派 (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3-366)
販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
引誘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易熱點、加 39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正學
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辦理小團體課程,
強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及新興毒品
計 378 人參與;家屬參與相關課程者
等,並積極追溯毒品來源,保護兒少不
1,907 人;辦理個案研討會/課程檢討/復
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
歸轉銜會議等 81 場(2020 年因應新冠防
醉藥品及精神藥物。2016 年至 2121 年
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執行情
7 月 31 日止,查獲毒品案嫌疑人共計
形參附件 9-11。(法務部)(3-367)
1,744 人,其中計有 2 人未滿 18 歲。地
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運輸案 398.為整合學校、社區及民間團體資源,針
件偵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13。 (海洋委 對高關懷或課後乏人照顧學生,規劃多
員會、法務部)(4-399、400) 元適性教育活動,2020 年申請法務部毒
品防制基金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
元適性教育計畫」、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
輔導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
「少年輔導
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品防制
輔導計畫」。有關各部會毒品防制基金
運用成效,參附件 9-12。(法務部)(3-368)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99.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略
行動》
,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樓與社
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園幫派販
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引
誘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易熱點、加強
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及新興毒品等,
並積極追溯毒品來源,保護兒少不致非
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
品及精神藥物。2016 年至 2019 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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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查獲毒品案嫌疑人共計 1,461 人,其中
計有 1 人未滿 18 歲。(海洋委員會)
(3-
369)
400.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賣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13。(法務部)(3-
370)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次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c)
第 342 點) 第 342 點) 性剝削及性虐待
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衛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335. 針對遭受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安 401.針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
置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返家 兒少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安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人數參附件 9-14、9-15。(衛福部保護 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9-14、9-15。
(衛福部 342.保護安置服務參第 339 點。保護安置結
司、教育部)(4-401) 保護司、教育部)(3-371) 束後,應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
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至少
336. 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參第 402.有關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參
1 年或至其年滿 20 歲止。另安置於中途
172 點。(4-402) 第 153 點。(3-372)
學校者,透過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
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
觀念,建立正確價值觀,並配合職業技
能訓練,協助其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8-23。(衛
福部保護司、教育部)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誘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誘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e)
拐(首次第 346 點至 353 點) 拐(首次第 346 點至 353 點) 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
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 內政部、外交部、衛福部(保護司)、勞動部 人口販運防制
337. 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5 點。司法警 403.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6 點。司法警察 346.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止並保護兒
少免遭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警察機關
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其被 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
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務部專責檢察
害人為受性剝削之兒少人數,參附件 9- 人為兒少人數,2019 年 107 人(國人 95
官偵辦人口販運案件。近年陸續與印
15-1。2020 年 164 人(國人 162 人、外 人,外籍 8 人)、2018 年 113 人(國人 109
尼、諾魯等多國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
籍 2 人)、2019 年 107 人(國人 95 人, 人、外籍 4 人)。(內政部、外交部) (3-
口販運合作協定,有助於遏止非法移轉
外籍 8 人)、2018 年 115 人(國人 109 人、 373)
兒少。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案件
外籍 6 人)。(內政部、外交部) (4-403) 404.為協助外籍性剝削兒少返國後之持續
被害人為兒少人數參附件 8-24。(內政
338. 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 追蹤輔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有關兒 部、外交部)
家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 ,2016 少保護或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
年至 2020 年止,當年度來臺之移工年 資源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 347.《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
兒少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之行為,
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移工計 54 人。 應用,以加強個案轉銜服務。 (衛福部保
違反者除刑事罰外,得處以罰鍰,並得
為防制移工遭受人口販運,權益保障機 護司)(3-374)
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為杜絕私下販
制如下:(勞動部)(4-405) 405.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家 嬰,《兒少法》訂有收出養規定,參第 166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以上),經 點。(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家支)
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規範移工申 統計自 2016 年至 2019 止,16 歲以上未
請入國簽證應備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
滿 18 歲之移工計 52 人。為防制移工遭 348.《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
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 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
結書,使移工於入國前即暸解來臺工 受人口販運,建立完整性權益保障機制
之。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
作須負擔之相關費用。 如下:(勞動部)(3-375)
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以行政及刑事罰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行入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則。國民在境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
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不得違 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減輕移工經
濟負擔;規範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備 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
反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件;設置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建立通譯人 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 例處罰。我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
員陪同詢問機制。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使移工於 官販運案例。(衛福部醫事司)
入國前即暸解來臺工作須負擔之相關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制; 349.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至
費用。
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工現場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外勞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行入
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為防制外勞
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不得違
反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件;設置 遭受人口販運,推動具體措施如下: (勞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諮詢及申 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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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訴;建立通譯人員陪同詢問機制。
(a) 減少仲介剝削:訂定《私立就業服務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制;
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工現場 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國
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內仲介收費標準,成立「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並建置「直接聘僱跨國
選工網站系統」,協助雇主自行招募
外籍勞工。
(b) 減少雇主剝削:《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之護
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另《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雇主
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薪資。
(c) 提供申訴管道及宣導:建置「1955」
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提供申訴管道。
另於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服務櫃檯,
辦理講習並分送手冊;委託廣播電
台製播中外語節目宣導之。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50.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口販
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庇護安
置、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
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
服務、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
(訊)問、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
之協助。(內政部)
兩岸與國際合作
351.目前我國近年查處非法入出國案件,僅
於 2015 年查獲一起無國籍女童(4 歲)
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處
理給予協助;餘偷渡犯均為成年人。另
因外國籍偷渡犯罪案以越南籍為甚,已
透過警政駐外機關協調、聯繫,蒐集該
地區相關情資,積極防制兒少遭受誘
拐、買賣或販運情事。(海巡署)
352.積極參與國際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
口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區)簽署
合作了解備忘錄、協定或建立聯繫窗
口。(外交部、陸委會)
35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外交部)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次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d)
第 343 點至 345 點) 第 343 點至 345 點) 任何形式的剝削
其他形式剝削之防制
衛福部(醫事司)、法務部 衛福部(醫事司)、法務部
339. 《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研究 406.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343.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對象權益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44 點。針 部分,參第四章 G 節。(3-376)
對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於未 407.有關《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 344.依《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障研
滿 7 歲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 究對象權益之規範,相關研究案件除須
研究對象權益之規範,請參首次國家報
人同意,於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 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亦須於同
告第 344 點。針對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
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人體生 意前以其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以履行知
之參與者,於未滿 7 歲或受監護宣告之
物資料庫資料、資訊之應用,包含研究 情同意程序。藥品臨床試驗,另受《藥
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者之申請使用,應擬訂計畫,並經人體 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範。
(衛福部
於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
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 醫事司、食藥署)
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得為之。(衛福部醫事司)(4-407) 意。人體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 345.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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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應用,包含研究者之申請使用,應擬訂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
340. 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究
計畫,並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練注意事項》第 3 點明定,體育班及運
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意書
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福部醫事 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
及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IRB)
司)(3-377) 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
外,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應經當事
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 3 小
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少年法庭同 408.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究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教育
意後方得實施。進行研究時需有輔導人 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意書
部)
員在場協助。(法務部)(4-408) 及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IRB)
外,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應經當事
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少年法庭同
意後方得實施。基於少年最佳利益保護
原則,進行研究時需有輔導人員在場協
助(社工、心理或輔導老師),前揭人
員亦可由研究團隊具輔導專業之人員
在場協助,避免少年受二次傷害。(法
務部)(3-378)
D.觸法之兒少/ (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292 D.觸法之兒少/ (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292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a)兒
點至 301 點) 點至 301 點) 少司法體系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
(保護司、社家署)、勞動部 (保護司、社家署)、勞動部 預防兒少犯罪
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至第 97 點/少年司法體 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至第 97 點/少年司法體 292.1979 年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
系(341 至 357) 系(409 至 430) 以「一般預防」(保護、教育及輔導)、
「特別預防」(偏差傾向之輔導、偏差行
341. 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4- 40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為之防制與取締及特殊境遇之轉介、安
409)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翻轉虞犯印記,將 置與輔導)及「再犯預防」 (觀護、矯治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翻轉虞犯印記, 處遇及更生保護)之三級預防措施,結
曝險少年去標籤化;限縮曝險少年司
將曝險少年去標籤化;限縮曝險少年 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運用家
法介入事由,改採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司法介入事由,改採行政輔導先行機 戶訪查、傳播媒體、宣導活動等多元管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保障程序權。
制。 道,向兒少宣導犯罪預防知識,並協助
(c) 引進修復式司法。(3-379)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程序保障權。 及輔導觸法兒少重建正確觀念與行為
(c) 引進修復式司法。 模式。(法務部、內政部)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293.辦理《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結合
410.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 法治教育,規劃體能、休閒及知識學習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會、警 活動,並針對易衍生兒少犯罪之場所及
342. 2020 年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政機關之兒少偏差行為之分工,協助提 地區執行臨檢查察、取締與協尋勤務。
辦法》,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 供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作為。(內政 (內政部)
員會、警政機關之分工,協助提供整合 部)(3-380) 294.預防兒少施用毒品,參第 326 點至第 328
資源等預防及輔導作為。(內政部) (4- 411.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重點包 點。
410) 括:(法務部)(3-382) 295.《兒少法》第 52 條規定,兒少有嚴重偏
343. 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偏差 (a) 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 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行為兒少之個案轉介時,應初步了解個 (b) 建構與《社安網計畫》中對於脆弱家庭 照顧兒少之人矯正無效時,得向政府申
案情形,本於權責提供協助,若有法定 的支持服務、學生輔導機制之措施與
請協調適當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資源結合。
通報事由,應於 24 小時通報直轄市、 依本條申請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參附
(c) 針對施用毒品問題,運用毒品防制基
縣(市)主管機關。於輔導個案期間,少 件 8-1。(衛福部社家兒 3)
金及少輔會之資源,以減少毒品新生
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於輔導個案 人口,降低再犯人數。 建置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的兒少司法體
期間,得依其需求,透過跨網絡會議,
412.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偏差 系
連結相關單位資源,共同擬訂計畫。 (衛
行為兒少之個案轉介時,應先初步了解 296.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福部保護司)(4-412)
個案情形,本於權責提供協助,若發現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
344. 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及 有《兒少法》第 53、54 條情事時,應於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並由少年法
社政主管機關,其中教育輔導機制: (教 24 小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院依調查結果,就其觸法行為嚴重性及
育部)(4-415、413) 少輔會、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於輔導個 個別情況綜合判斷,採取保護處分為優
(a) 2020 年函發「學校進行 7 歲以上未 案期間,得依其需求,請求其他網絡單 先、刑事處罰為例外之原則。(司法院)
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
、 位支援,透過跨網絡會議,連結相關單
297.依《少事法》,7 歲至未滿 18 歲觸犯刑
位資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如
98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 在案輔導中之個案因其他新的事由涉 罰法律之兒少,原則以保護事件處理,
效檢核表」及《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 及其他網絡單位依法需介入協助者,得 僅 14 歲以上觸法少年,犯最輕本刑為 5
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 與該網絡各單位共案提供服務。(衛福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事件繫屬後
提供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強化學 部保護司)(新增) 已滿 20 歲,或有特別情況而少年法官認
校管理系統與支持機制,並透過需求 413.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及 為必要時,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追
評估等會議,連結相關人員,擬訂個 訴。另對 12 歲以上有觸法之虞少年設有
社政主管機關。相關輔導服務內容參第
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強化網絡之轉 虞犯制度(觸犯刑罰法律兒少及少年虞
412 點、第 415 點。(3-381)
銜合作。 犯行為事件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釋
414.各地方法院依 2020 年施行之《少事法》 , 字第 664 號認為,限制經常逃學(家)
(b) 2020 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程, 將未滿 12 歲之司法繫屬兒少,轉介社政 虞犯少年的人身自由,有違《憲法》規
邀集地方政府辦理「《少事法》修法 評估輔導者 118 人。社政機關接獲轉介 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少年人格權。現正
後兒童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說 之觸法兒童,經評估兒童身心發展與家 通盤檢討中,擬限縮虞犯類型,嚴格虞
明會」;另研議「教師及學校人員針 庭功能後,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或兒 犯構成要件。(司法院)
對偏差行為兒童專業增能課程」及相 少保護之處遇服務計 70 人,轉介教育輔
關教材。 298.《少事法》第 24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
導計 33 人。(衛福部保護司)(新增)
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
(c) 2020 年建立以校安系統(校安中心或 415.觸法兒童之教育輔導機制:(教育部) 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
校外會)為接獲警察機關通知接案窗 (3-383) 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同法第 70 條
口,續由各地方政府接案窗口通知學 (a) 2020年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2 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亦
校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縣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
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市)○○學校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 定、證據裁判原則) 、第 156 條(自白之
345. 各地方法院依 2020 年施行之《少事法》
, 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 任意性)、第 95 條(權利告知、不得作
將未滿 12 歲之司法繫屬兒童,轉介社 成效檢核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 不實之自白)、第 99 條(通譯)規定。
政評估輔導者 118 人。社政機關接獲轉 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 另同法有第 31 條至第 32 條(輔佐人) 、
介之觸法兒童,經評估兒童身心發展與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及 第 71 條(不羈押原則) 、第 72 條(隔離
家庭功能後,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或 國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 訊問) 、第 73 條(審判不公開)等規定。
兒少保護之處遇服務計 70 人,轉介教 制之依循。強化學校管理系統與支持 (司法院)
育輔導計 33 人。(衛福部保護司)(4- 機制,並透過需求評估等會議,連結相 (a) 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所定被告
414) 關人員,擬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 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
強化網絡之轉銜合作。 為無罪之規定,亦適用少年事件。
(b) 2020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程,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b) 被控罪名直接告知,答辯時提供適
並邀集各地方政府辦理「少年事件處
當協助:《少事法》明定於偵查、調
346.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權,參第 88 點。 理法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其犯
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 工作說明會」 ;另研議「教師及學校人
罪事實或虞犯事由及有選任輔佐人
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16、准予扶助之案 員針對偏差行為兒童專業增能課程」
之權利;調查時得傳喚少年、法定代
由分析參附件 9-17。
(司法院)(4-416) 及相關教材。
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
(c) 2020年召開會議建立以校安系統(校
347. 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將相關期日及處所通知輔佐人,少
安中心或校外會)為接獲警察機關通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 年得隨時選任輔佐人,或經指定輔
知接案窗口,續由各地方政府接案窗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法官處理 佐人;審理時應給少年之法定代理
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
時,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須依少 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
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
年的「需保護性」,以少年最佳利益決 述意見之機會;少年並得依《法律扶
處理。
定最適合的處遇。(司法院)(4-417) 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348. 《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c) 兒少不得被迫作證或自證己罪:兒
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少年 少不得被迫作證參第 33 點。《刑事
行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能力且 416.2019 年修正《少事法》,新增少年因精 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於訊問刑事
符合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處理)」, 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時,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
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審前調 者,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同法第
查、轉向處遇、非刑罰之多元保護處分、 業人士協助,除由通譯協助外,並得以
181 條、第 186 條並規定,證人恐因
處理程序及個案資料不公開、輔佐人、 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接受詢(訊)
陳述致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
前案紀錄塗銷、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 問或表達。2017 年至 2019 年,法律扶
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並應告以
不服之救濟程序等制度。(司法院) (4- 助基金會受理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
得拒絕證言。前述不自證己罪之規
418) 之少年,申請法律扶助之件數共 5,753
定,亦適用兒少。
件,准予扶助件共 4,931 件,扶助比率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為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 (d) 得要求較高層公正機關再為審查:
多樣化處置 不服少年保護事件裁定,得提起抗
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16、
349. 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施, 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參附件 9-17。少年 告或聲請重新審理;不服少年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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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參第 19 點(b)。(司法院)(4-419) 刑事案件若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第 1 案件裁判,得循上訴、再審、非常上
及第 5 條之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會 訴或抗告等程序救濟。
350.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
駁回申請。(司法院)(3-384、新增)
介輔導參附件 9-18 及 9-19、交付安置 (e) 通譯服務:少年有聽覺、語言障礙或
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9-20。(司法院) 417.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 語言不通者,得使用通譯,並得以文
(4-420) 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處理 字訊問或為陳述。2006 年起建立特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法官處理 約通譯制度共 19 種語言類別,計
351. 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及
時,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須依少 276 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傳譯報酬費
經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及因
年的「需保護性」 (包括身心狀況、教育 用由國庫負擔。
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處所,
程度、經歷、家庭情形、成長環境及其
規劃由中途學校先行轉型兼收司法兒 (f) 法律扶助:少年涉犯最輕本刑為 3
他必要事項)考量少年最佳利益決定最
少,提供多元處遇服務,並擬訂《補助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適合的處遇。(司法院)(3-385)
辦理獨立式中途學校作業要點》,以保 一審案件;具原住民身分;因神經系
障學生受教權。(教育部)(4-422) 418.《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 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
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少年 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形之一,且
352. 推動少輔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工作,將
行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能力且符 未經選任輔佐人,得依《法律扶助
輔導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師及心
合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處理)」,並 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式員額編
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審前調
制。另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 (g) 司法過程尊重兒少隱私:少年保護
查、轉向處遇、非刑罰之多元保護處分、
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復學 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不公開、少年
處理程序及個案資料不公開、輔佐人、
機制。(法務部)(4-423) 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得不公開; 《少
前案紀錄塗銷、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 事法》第 83 條規定少年事件之資
353. 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 不服之救濟程序等制度。(司法院)(3- 料,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
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併參第 135 386) 他方式揭示,第 83 條之 1 並有將少
點。(法務部)(4-424)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之
354. 《少事法》2019 年修正公布後,少觀所 多樣化處置 規定;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處罰。
鑑別流程及相關工作,目前由各機關心
419.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施, 299.1999 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2012 年
理師、社工師及矯正人員共同參與鑑別
參第 20 點。(司法院)(3-387)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改制為臺
工作,以提供少年法院審理少年案件所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則依
需之鑑別報告。(法務部)(4-425) 420.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
介輔導參附件 9-18 及 9-19、交付安置輔 同法設置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業務。 (司
355. 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對
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9-20。 (司法院)(3- 法院)
觸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兒
388) 300.少年矯正機關分為少年觀護所、少年輔
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跨
育院及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收容保 護
專業支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務 421.2019 年修正《少事法》,增訂多元處遇
措施、建資源聯繫整合平台;參第 412 事 件 及刑 事 案件 少 年 ;少年輔育院收
品質精進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務;
點。(司法院)(3-389) 容執行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矯正學校
並透過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專業人
收容執行徒刑、拘役之少年及受感化教
員照顧知能。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 422.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及
育處分少年。(法務部)
安置機構人數,參附件 9-21。(衛福部 經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及因
社家兒 3)(4-426、427) 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處所,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
356. 少年離院(校)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 規劃漸進式由中途學校先行轉型兼收 多樣化處置
輔導處所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由後追 司法兒少,提供多元處遇服務,並擬訂 301.《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或虞犯行
單位提早進行訪視,以利建立關係及規 《補助辦理獨立式中途學校作業要 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
劃返家、自立準備計畫、並運用「全國 點》,以保障學生最佳教育利益。(教育 定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同法第
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介 部)(3-390) 42 條規定得交付安置輔導。地方法院兒
接資訊,將後追轉銜派案及處理、服務 423.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工 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
紀錄資訊化,以強化後追輔導之服務效 作,將輔導教師、特教教師、社工師及 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
益併參第 142 點。(衛福部社家支)
(4- 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式員額 2013 年起施行《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
428) 編制,以加強學生輔導教育工作。另組 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 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 2014 年轉
357. 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
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復學機制。 (法 銜人數計 324 人;2015 年計 283 人。
(司
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
務部)(3-391) 法院、教育部)
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
業,執行情形參附件 9-22。(勞動部) 424.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收
(4-429) 容處遇實施條例》,併參第 161 點。(法
修復式司法 務部)(3-392)
358. 《少事法》規定對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之 425.《少事法》2019 年修正公布後,即研議
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得斟酌 少年觀護所鑑別流程及相關工作,目前
情形,經少年、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 由各機關心理師、社工師及矯正人員共
100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 同參與鑑別工作,以提供少年法院審理
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並轉介福利或教 少年案件所需之鑑別報告。矯正學校相
養機構輔導。(司法院)(4-430) 關人員教育訓練參第 39 點(附件 1-8)
。
(法務部)(新增)
426.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對
觸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兒少
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跨專業
支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
進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務;並透過專
業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專業人員照顧知
能。(衛福部社家兒 3)(3-393)
427.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
機構人數,參附件 9-21。(社家署社兒
3)(新增)
428.《兒少法》規定針對《少事法》交付安
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
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
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少年離院
(校)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輔導處所
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由後追單位提早
進入安置輔導處所/少年矯正學校訪視,
以利建立關係及規劃返家、自立準備計
畫,並運用「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
個案管理系統」介接資訊,將後追轉銜
派案及處理、服務紀錄資訊化,以強化
後追輔導之服務效益。(衛福部社家支)
(3-394)
429.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
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
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
業,2016 年至 2019 年協助離開少年矯
正機關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
件 9-22。(勞動部) (3-395)
修復式司法
430.《少事法》規定對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之
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得斟酌
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並轉介福利
或教養機構輔導。2019 年 6 月 19 日修
正公布之《少事法》多元處遇相關規定,
截至 2021 年 2 月,經法院調查終結裁
定不付審理且轉介輔導共 190 件。(司
法院)(3-396、新增)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b)被
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次第 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次第 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任何方式的拘
302 點至 306 點) 302 點至 306 點) 留、監禁或羈押)
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 司法院、法務部
359. 《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之適當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奪自
由「應符法律規定」
、「為最後手段」
、「最短
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 措施(431)
之適當時限」
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繼續收
431.《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責
101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容必要者,不得延長逾 1 個月;2019 年 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 302.《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
該法修正時,增訂少年、其法定代理人、 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繼續收 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 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月,有繼續收
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司法 已揭示應為最不得已之措施;2019 年該 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月。
院)(4-431) 法修正時,增訂少年、其法定代理人、 少年刑事案件,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
360.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收 不得羈押。(司法院)
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強化對
容書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儘量尋 被剝奪自由少年應受人道待遇,特別是與成
少年之保護。(司法院)(3-397)
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決定 年犯隔離、與家人保持聯繫
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有特殊情狀或 432.《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收
其他應注意事項,宜於收容書記載,以 容書中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儘量 303.少年受刑人由檢察官依「法務部指定各
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執行,雖
促請少觀所注意,並加強與該所之聯 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決
先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接收調查,惟
繫、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等。另《少 定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有特殊情狀
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經確認少年受
事法》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 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服藥、
刑人未有涉嫌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
不得羈押。(司法院)(4-432) 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宜於收容書記
中之暫緩移監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
載,以促請少年觀護所注意,並加強與
361. 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之
(矯正學校)接續執行。(法務部)
該所之聯繫、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
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構統
等。另《少事法》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 30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少年
稱為少年矯正機關。設置現況為 4 所少
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司法院)(3- 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年矯正學校及 21 所少觀所(2 所為專
398) 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各少年矯正機關
設、16 所為合署辦公、3 所為附設分所)。
之處遇,除以個別化方式實施外,依適
(法務部)(4-433) 433.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之
性需求,提供教育、技能(藝)訓練等
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構統稱
362. 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署 資源並養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
為少年矯正機關。我國少年矯正機關設
辦公或附設之少觀所應確實區隔收容 與家人聯繫規定,參第 145 點。(法務
置現況為 4 所少年矯正學校(其中 2 所
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生活區域及 部)
為分校)及 21 所少年觀護所(2 所為專
動線;待送執行之少年受刑人於暫收容
設、16 所為合署辦公、3 所為附設分所)。 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機關提出異議,要求
期間亦應與成年收容人為前開區隔措
(法務部)(3-399) 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
施。(法務部)(4-434)
363. 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434.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署 305.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適當協助
辦公或附設之少年觀護所應確實區隔 參第 298 點。
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作
收容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生活區 306.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件,
為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108
域及動線;待送明陽中學執行之少年受
課綱》維護收容少年受教權(併參第 141 依《少事法》 、
《提審法》
、《少年法院(庭)
刑人於暫收容期間亦應與成年收容人
點)。(法務部)(4-435) 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為前開區隔措施。(法務部) (3-400) 法》等辦理如下:(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8 點及 94 點(364)
435.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a) 自逮捕、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將少
364. 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參 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作為 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院(庭)處
第 135 點。(法務部)(4-436) 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108 課 理。
365. 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容少年技 綱》維護所有收容少年受教育權利。 (法 (b)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 務部)(3-401) 少年之人到場。
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定期由 436.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等 (c) 選任輔佐人(含律師)權利,參第 298
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需求調查,辦理 點。
說明,參第 161 點,併回應結論性意見
職業訓練專班,參訓人數參附件 9-23。 (d) 不可以誘導或暗示方式詢問少年。
第 38 點及 94 點。(法務部)(3-402)
(勞動部)(4-439) (e) 被逮捕、拘禁時,應於 24 小時內將
437.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處 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
366. 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事法》 理法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置者
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
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置者計有 計有 453 名,其年齡以 12 歲以上至未 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453 名,年齡、性別及平均安置時間參 滿 18 歲者為多(約占七成一),性別以 (f)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教或
附件 9-24。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 男性為多(約占六成八),安置時間以 護送返家;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
少年平均收容時間參附件 9-25。(法務 未滿 2 年為多(約占五成六),平均安 學校帶回輔導。
部)(4-437、338) 置時間約為 1.8 年。法院依《少事法》
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
參附件 9-23。(法務部)(3-403)
438.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
收容時間參附件 9-24(法務部)(3-404)
439.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容少年技
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
102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定期
由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
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
合作方案,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參訓人
數參附件 9-25(勞動部)(3-404-1)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c)禁
期徒刑(首次第 307 點) 期徒刑(首次第 307 點) 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司法院 司法院
307.《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
367. 《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犯罪者,不 440.《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
院)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院)(4-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
440) 第 307 點。(司法院)(3-405)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員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員 ---
培訓 培訓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 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
368. 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及 441.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及
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參 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參
第 34、35 點,併參附件 1-8。(法務部、 第 38、39 點,併參附件 1-8。
(法務部、
司法院)(4-441) 司法院)(3-406)
369. 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 442.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
訊(詢)問訓練,參第 89 點。(法務 訊(詢)問訓練,參第 107 點。
(法務部)
部)(4-442) (3-407)
370. 2019 年起開辦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 443.法務部矯正署 2019 年起開辦辦理「少年
班」,針對收容少年之矯正機關同仁予 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收容少年之矯
以在職訓練參附件 9-26。(法務部)
(4- 正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參訓統計參
443) 附件 9-26,以提升其少年保護業務核心
職能,並加強瞭解少年特性,提供適性
371. 2019 年辦理「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以
處遇。另推動收容少年鑑別工作,透過
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事件
諮商晤談、行為觀察、身體健康檢查等
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繫,藉以
鑑別流程,製作鑑別報告提供少年法院
提升工作成效。(內政部)(4-444)
(庭)審理少年案件之參考。(法務部)
(3-408)
444.為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事
件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繫,藉
以提升工作成效,2019 年辦理「少年警
察工作研習班」,課程內容包含少年毒
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
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少年犯罪行
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
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事件處理法
及少年實務問題等。(內政部)(3-409)
103
定稿會議/第四場次會議(20210916)
X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定稿初稿/幕僚單位版)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輪/二稿)
A.《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 A.《關於買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CRC 任擇議定書》
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372、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5、
373) 446)
372. 《兒少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賣兒 445.《兒少年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賣
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 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
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列舉之被害樣態 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列舉之被害樣
納入保護範圍,承認被害兒童脆弱處境 態納入保護範圍,承認被害兒童之脆弱
並提供支持服務。(衛福部保護司) (4- 處境並提供適當支持服務。(衛福部保
445) 護司) (3-410)
373. 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及人口販運防 446.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及防
制工作,參第五章 C 節及第九章 C 節 制人口販運工作,請參第五章 C 節及第
d 小節。(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4- 九章 C 節 d 小節。(衛福部保護司、內
446) 政部) (3-411)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
議定書》 議定書》
國防部 國防部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375) 447.我國各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後年齡均逾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
18 歲。(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第 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
374. 我國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年齡均逾 18 役之年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
291 點)(國防部) (3-412)
歲。(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第 291 不同資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
點)(國防部) (4-447)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48) 分,於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
滿 18 歲),始能服役。
375. 落實《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448.各機關落實推動《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
CRC 任擇議定書》 ,參第九章 A 節 b 小 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校
節。 (4-448) 請參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3-413) 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104
來源 PDF: 37_20211021120910_7690376.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初稿)附件
目錄
Ⅰ一般執行措施 ........................................................................................................... 1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 1
附件 1-2(第 21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1、
GDP 比率暨各分類 2 占比(首附 1-2) ................................................ 5
附件 1-3(第 24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 7
附件 1-4(第 29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 12
附件 1-5(第 30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 13
附件 1-6(第 33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 14
附件 1-7(第 34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
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首附 1-4).......................... 15
附件 1-8(第 35 點、第 368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
訓練內容 ........................................................................................... 16
Ⅱ兒少之定義 ............................................................................................................. 18
附件 2-1 (第 46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 18
Ⅲ一般性原則 ............................................................................................................. 21
附件 3-1(第 68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 21
附件 3-2(第 68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 23
附件 3-3(第 68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 25
附件 3-4(第 69 點)2016-2020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
表 ....................................................................................................... 40
附件 3-5(第 69、73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 42
附件 3-6(第 69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 48
附件 3-7(第 69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9
附件 3-8(第 69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50
附件 3-9(第 69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51
附件 3-10(第 74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 52
附件 3-11(第 76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54
附件 3-12(第 77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 55
IV 公民權與自由 ....................................................................................................... 57
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件 4-1(第 98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57
附件 4-2(第 100 點)「數位學伴計畫」執行成果 ................................ 57
附件 4-3(第 102 點)遊戲分級改善數據 .............................................. 57
附件 4-4(第 10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 58
V 暴力侵害兒少 ........................................................................................................ 59
附件 5-1(第 11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 59
附件 5-2(第 11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
35)...................................................................................................... 60
附件 5-3(第 113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首附 5-36) ........................... 65
附件 5-4(第 11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6
附件 5-5(第 11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7
附件 5-6(第 11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法》 ....................................................................................... 68
附件 5-7(第 11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3
附件 5-8(第 11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 73
附件 5-9(第 11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
據 ....................................................................................................... 73
附件 5-10(第 11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 74
附件 5-11(第 11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需求一覽表............... 75
附件 5-12(第 11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 75
附件 5-13(第 11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75
附件 5-14(第 117 點)脆弱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
衛星)辦理情形(首附 5-4) ................................................................ 76
附件 5-15(第 11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 76
附件 5-16(第 11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 77
附件 5-17(第 119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 77
附件 5-18(第 120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陪同出庭」執行概況統計表 ....................................................... 78
附件 5-19(第 123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
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 78
附件 5-20(第 124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
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 78
附件 5-21(第 124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
偵查終結情形 ................................................................................... 79
I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件 5-22(第 124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 81
附件 5-23(第 12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性剝削條例》 ....................................................................... 84
附件 5-24(第 129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 88
附件 5-25(第 132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受
行政處分情形 ................................................................................... 88
附件 5-26(第 133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
率)...................................................................................................... 89
附件 5-27(第 133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
罰統計 ............................................................................................... 89
附件 5-28(第 138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 90
附件 5-29(第 138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 90
附件 5-30(第 138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 91
附件 5-31(第 138 點) 「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
板」服務統計 ................................................................................... 91
附件 5-32(第 141 點)矯正學校出校人數 ............................................ 91
附件 5-33(第 141 點)少年觀護所出所人數 ........................................ 91
附件 5-34(第 141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 93
附件 5-35(第 142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
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 95
附件 5-36(第 142 點)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校後轉介輔導
服務流程圖 ....................................................................................... 96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98
附件 6-1(第 146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 98
附件 6-2(第 146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
計 ....................................................................................................... 99
附件 6-3(第 146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
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99
附件 6-4(第 146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
程議題統計 ..................................................................................... 100
附件 6-5(第 14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 100
附件 6-6(第 14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 101
附件 6-7(第 14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 101
II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件 6-8(第 14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 101
附件 6-9(第 14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
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 102
附件 6-10(第 148 點、第 258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 102
附件 6-11(第 148 點、第 298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
12).................................................................................................... 102
附件 6-12(第 14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 103
附件 6-13(第 148 點)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首附 5-14) .................................................. 103
附件 6-14(第 14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 103
附件 6-15(第 151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 104
附件 6-16(第 154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 104
附件 6-17(第 156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 105
附件 6-18(第 159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106
附件 6-19(第 161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
證統計(首附 5-18) .......................................................................... 106
附件 6-20(第 165 點、第 202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
計畫服務成果 ................................................................................. 106
附件 6-21(第 165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 106
附件 6-22(第 167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 107
附件 6-23(第 167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 108
附件 6-24(第 169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
安置作業流程 ................................................................................. 109
附件 6-25(第 170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 115
附件 6-26(第 170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 116
附件 6-27(第 17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 116
附件 6-28(第 172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 117
附件 6-29(第 172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 117
附件 6-30(第 175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 5-24) ........... 118
附件 6-31(第 175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 5-25) ....................... 118
附件 6-32(第 175 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 5-26) ....................... 118
附件 6-33(第 177 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 5-27) ............................... 119
附件 6-34(第 177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
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20
IV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件 6-35(第 179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首附 5-28) .......................................... 124
附件 6-36(第 179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附 5-29) ...................................................... 124
附件 6-37(第 180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 125
附件 6-38(第 180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 126
附件 6-39(第 180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 126
附件 6-40(第 181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 126
附件 6-41(第 181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 127
附件 6-42(第 181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
附 5-33) ........................................................................................... 128
附件 6-43(第 185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8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
及通報情形 ..................................................................................... 129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130
附件 7-1 (第 191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 130
附件 7-2(第 193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首附 6-5) ........................................................................ 131
附件 7-3(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 134
附件 7-4(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 136
附件 7-5(第 193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
(首附 6-8) ........................................................................................ 139
附件 7-6(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
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 139
附件 7-7(第 194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 140
附件 7-8(第 194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
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 140
附件 7-9(第 197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141
附件 7-10(第 19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 141
附件 7-11(第 199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 141
附件 7-12(第 200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 142
附件 7-13(第 201 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
V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障礙兒少活動 ................................................................................. 143
附件 7-14(第 204 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
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 144
附件 7-15(第 205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 6-10) ................... 145
附件 7-16(第 205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 6-11)
......................................................................................................... 145
附件 7-17(第 205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 146
附件 7-18(第 208 點)2019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 148
附件 7-19(第 208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
陷 ..................................................................................................... 148
附件 7-20(第 208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 149
附件 7-21(第 208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 149
附件 7-22(第 208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 149
附件 7-23(第 208 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 6-16)
......................................................................................................... 150
附件 7-24(第 209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151
附件 7-25(第 212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 152
附件 7-26(第 212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
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152
附件 7-27(第 212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 152
附件 7-28(第 213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 153
附件 7-29(第 214 點)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辦理情形 ......................................................................................... 153
附件 7-30(第 217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 153
附件 7-31(第 237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 154
附件 7-32(第 238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 155
附件 7-33(第 238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 155
附件 7-34(第 238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 156
附件 7-35(第 238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 157
附件 7-36(第 241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
附 6-22) ........................................................................................... 158
附件 7-37(第 241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
施情形(首附 5-15) .......................................................................... 158
附件 7-38(第 242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
附 6-23) ........................................................................................... 159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160
附件 8-1(第 245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
V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 7-2) ............................................................................................. 160
附件 8-2(第 245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160
附件 8-3(第 245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 161
附件 8-4(第 245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 161
附件 8-5(第 246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 161
附件 8-6(第 249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 162
附件 8-7(第 252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 ............................ 162
附件 8-8(第 252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 162
附件 8-9(第 254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
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 163
附件 8-10(第 254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
表 ..................................................................................................... 164
附件 8-11(第 259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 165
附件 8-12(第 265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
尚輟率 ............................................................................................. 165
附件 8-13(第 267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 166
附件 8-14(第 267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 166
附件 8-15(第 269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 166
附件 8-16(第 272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 167
附件 8-17(第 273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 168
附件 8-18(第 273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 168
附件 8-19(第 283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168
附件 8-20(第 283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9
附件 8-21(第 283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169
附件 8-22(第 283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 170
附件 8-23(第 291 點)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
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語言文化體驗學習情形(首附 8-25).......... 170
附件 8-24(第 301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 171
附件 8-25 (第 301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172
附件 8-26 (第 301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 173
IX 特別保護措施 ..................................................................................................... 174
附件 9-1(第 304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 174
附件 9-2(第 312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
費支出一覽表 ................................................................................. 175
VI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附件 9-3(第 318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 176
附件 9-4(第 318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176
附件 9-5(第 321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 177
附件 9-6(第 321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
件數 ................................................................................................. 178
附件 9-7(第 321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 179
附件 9-8(第 327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 180
附件 9-9(第 331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 181
附件 9-10(第 331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
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數 ............................................. 181
附件 9-11(第 332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
統計表 ............................................................................................. 186
附件 9-12(第 333 點)毒品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 187
附件 9-13(第 334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 189
附件 9-14(第 335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首附 8-23) ...................................................................................... 189
附件 9-15(第 335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 189
附件 9-15-1(第 337 點)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案件被害人為遭受性
剝削兒少人數 ................................................................................. 190
附件 9-16(第 346 點)2020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
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 191
附件 9-17(第 34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
扶助之案由分析 ............................................................................. 192
附件 9-18(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
附 8-3) ............................................................................................. 193
附件 9-19(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
(首附 8-4) ........................................................................................ 195
附件 9-20(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
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 198
附件 9-21(第 355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 198
附件 9-22(第 357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
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198
附件 9-23(第 365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
專班參訓情形 ................................................................................. 199
附件 9-24(第 366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
VIII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附件
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 200
附件 9-25(第 366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 200
附件 9-26(第 370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
形 ..................................................................................................... 202
IX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Ⅰ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 CRC 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二度檢視後未有違反
第 1 條、第 12 條、第 40
1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司法院
條
2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18
司法院
條、第 19 條
3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4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18 條
司法院
及第 19 條
5 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 第 4 條、第 18 條 銓敘部
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第9條 內政部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 第9條 內政部
第 3 條、第 12 條、第 9
9 民法第 1055 條 法務部
條、第 18 條
第 1 條、第 3 條、第 6 條
10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及第 19 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第9條 外交部
13 條第 1 項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作業
12 第 26 條 國防部
規定第 6 點
13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 第 24 條、第 29 條 教育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教育部
14 第 12 條、第 31 條
4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5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第 18 條、第 24 條 教育部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建議新增
16 第 24 條 教育部
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17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18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 條
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1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5 條 第 3 條、第 14 條 交通部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
20 第6條 交通部
及宣導辦法第 5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2
21 第6條 交通部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2
22 第6條 交通部
條
2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 第6條 交通部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
24 第3條 衛生福利部
8條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
25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防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3 點
26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8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29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
30 大陸委員會
例第 65 條 第 21 條
行政院
3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9 條 第 32 條 農業委員會
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第 40 條 司法院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 第 18 條 銓敘部
3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4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
第 3 條、第 9 條、第 12 條
5 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內政部
及第 18 條
14 條
6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6 點 第 6 條、第 28 條 內政部
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7 民法第 973 條
第2條 法務部
8 民法第 980 條
9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10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 第 18 條 教育部
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8
11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 教育部
條
1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 第 19 條 教育部
第 13 條、第 24 條、第 29
13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教育部
條、第 31 條、第 3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 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8
14 教育部
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8 條 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
15 第 12 條 教育部
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7 點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16 第 12 條 教育部
規定之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17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 第 31 條 教育部
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18 第 28 條 教育部
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
19 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 第 28 條 教育部
務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0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45 條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21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3 點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22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3 點
23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
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 國家退除役官兵輔導
24 供給制就養榮民榮眷補給作業要 第 21 條、第 26 條 委員會
點第 3 點
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 第 3 條、第 6 條、第 18 國家退除役官兵輔導
25
工作規則第 12 點 條、第 24 條 委員會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 行政院
26 第1條
露指引第 2 點 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
27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4 條
環境保護署
尚在研議中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第9條 內政部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第9條 內政部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第9條 內政部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第9條 內政部
5 引渡法第 2 條 第 37 條 法務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條經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反《CRC》
之虞,餘截至 2021 年 6 月,不符合《CRC》者計 27 條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在研議中。
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2(第 21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1、GDP 比率暨各分類 2 占比(首附 1-2)
單位:千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2020 歷年 歷年
分類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平均預算數 平均占比
發展 2,385,708 0.63% 3,057,770 0.77% 1,824,741 0.44% 1,815,815 0.42% 3,028,011 0.56%
福利 68,790,652 18.06% 68,815,225 17.23% 69,475,365 16.65% 72,308,116 16.61% 93,129,786 17.11%
健康 29,125,739 7.65% 29,263,692 7.33% 28,504,767 6.83% 27,849,790 6.40% 38,247,996 7.03%
兒少預算 教育 278,724,818 73.17% 296,155,682 74.15% 315,129,906 75.51% 330,801,940 75.97% 406,937,449 74.75%
保護 1,805,669 0.47% 2,045,490 0.51% 2,295,731 0.55% 2,523,482 0.58% 2,890,124 0.53%
其他 86,968 0.02% 75,420 0.02% 130,846 0.03% 113,490 0.03% 135,575 0.02%
總計 380,919,554 399,413,279 417,361,356 435,412,635 544,368,94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2,778,360,526 2,845,491,403 2,911,648,111 3,241,948,588
兒少預算占
13.71% 14.04% 14.33% 13.43%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國內生產毛額(GDP) 17,983,347,000 18,375,022,000 18,932,525,000 19,660,346,000
兒少預算占
2.12% 2.17% 2.20% 2.21%
GDP 比率
平均每位兒少
97.66 105.71 112.73 120.41
可分配預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
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將各級政府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彙總,稱為歲出毛額,因其包含各級政府間移轉收支等重複列計部分,故經扣除
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歲出淨額。資料範圍為本年度實際執行數(實現數與應收/應付數),加計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中保留數之實際執行數。
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2、 分類定義:
(1)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2)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3)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4)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5)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6)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3、 地方政府兒少預算刻正檢誤中。
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3(第 24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含兒童)
年別 事項
協助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多明尼加等國政府防治茲卡病毒疫情(含
2016
兒童)。
賑濟尼加拉瓜、貝里斯、巴拉圭、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多明尼加、墨
2016-2018 西哥、瓜地馬拉、薩爾瓦多、秘魯、阿根廷及烏拉圭等國颶風、水災及地震天災
災民(含兒童)。
協助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赴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及巴拉圭等國義診(含兒童)、協
助臺灣路竹會赴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義診(含兒童)、協助國際外科學會中華民國
2016-2019
總會赴巴拉圭義診(含兒童)、及協助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團赴聖文森義診(含兒
童)。
每年提供人道援助食米予非洲國家,與慈濟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合作濟助各國飢荒
災民及受糧食不足所苦之民眾(含兒童),包括海地、尼加拉瓜、宏都拉斯、薩爾
2016-2020
瓦多、瓜地馬拉、南非、辛巴威、賴索托、莫三比克、波札那、獅子山及史瓦帝
尼王國等國,2020 年並增加援贈索馬利蘭。
2017 協助臺灣佛教團體靈鷲山與教廷共同在緬甸推動包含兒童在內之人道援助計畫。
每年依「糧食人道援外計畫」辦理援贈食用白米予帛琉、馬紹爾群島,2020 年增
2018-2020
加援贈予巴紐人民(含兒童)。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助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迪亞倡
2019 議」(Nadia’s Initiative)50 萬美元,協助遭伊斯蘭國(ISIS)種族屠殺與迫害之
伊拉克少數族裔亞茲迪族重建家園,受援對象包含兒童。
1. 辦理國際人道援外協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包括捐贈友邦及友好國家共 23 國
醫療口罩、熱像儀、額溫槍、電動病床、生理監視器、核酸分析儀暨檢測試
劑、防護衣、隔離衣、呼吸器、奎寧等相關防疫物資及提供「入境檢疫系統」
原始碼,並媒合我國醫療院所透過視訊會議協助友邦強化防疫工作(含兒童)。
2020
2.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贈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迪亞
倡議」10 萬片口罩,協助伊拉克 Sinjar 地區難民(含兒童)及醫護人員對抗
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
3. 與教廷合作捐贈非洲地區人民(含兒童)10 萬片口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
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4. 援贈斐濟 Yasa, Ana 風災受災人民(含兒童)人道援助賑濟。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年別 事項
贊助美國海倫凱勒基金會於布吉納法索東部 Gourma 省及 Komondjari 省推動砂
2004-2017
眼防治計畫,發送學童盥洗器具,並教導清潔衛生。
1. 資 助 巴 拉 圭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巴 國 衛 生 部 「 全 國 兒 童 暨 家 庭 福 利 中 心
(CEBINFA)」慶祝兒童節活動。
2. 提供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中小學生獎學金。
3. 配合聖多美普林西比政府教育政策,興建幼稚園校舍,以改善該國幼童學習
環境。
2016-2018
4. 我國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執行「非洲一盞燈」計畫,採購我國產太陽能燈,
分送至布吉納法索各地小學,以改善當地學童學習環境。
5. 我國駐史瓦帝尼技術團與嘉義基督教醫院自 2016 年至 2019 年共同執行「史
瓦帝尼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第一期)」,透過強化史國醫療照護
機構功能,提升該國孕產婦及嬰兒保健效能。
1.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及「學校維修計畫」。
2. 協助布吉納法索政府於 2017 年及 2018 年推動「安置流浪兒計畫」,提供該
國婦女部年度經費以瞭解各行政區流浪兒情形,並給予保障安置,降低境內
流浪兒人數。
3. 我國駐布吉納法索醫療團於 2017 年及 2018 年與花蓮慈濟醫院共同執行「孕
2017-2018
產婦及新生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透過照護人員能力建構及強化醫療照護
機構功能,降低布國中南部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
4. 資助拉脫維亞 Skrunda 市辦理當地身心殘障青少年復健課程及 Burtnieku 市
公益團體辦理地方弱勢兒童及青少年音樂及舞蹈營活動暨成果發表音樂
會。
1. 資助海地 Verrettes 市 Terre Nette 村小學興建計畫、貝松市 Michelle Tardieu
2018 圖書館資訊設備採購計畫、南部省 Camp-Perrin 市立公立資訊中心建置計畫
及學校整建計畫。
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事項
2. 資助貝里斯慈善機構 Samuel Haynes Institute of Excellence(SHIE)興建托育中
心。
3. 捐贈毛毯予南非低收入戶家庭,贊助南非約翰尼斯堡學校推動淨水省水與
智慧照明節電監測系統、納米比亞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孤兒院建置淨水省水
流量監測系統。
4. 捐贈史瓦帝尼王國偏鄉學校電腦設備,援建偏鄉學校電腦教室。
1. 資助巴拉圭 Niños de Acosta Ñ u 兒童醫院建置醫療資訊系統。
2.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學生合唱團強化計畫」及「學生交響樂團強
化計畫」及「兒童發展中心計畫」。
3. 資助貝里斯「社區殘障兒童就地復健計畫」。
4. 資助海地「棄兒救助公民行動」(ACIED)設置緊急安置中心及收容街頭兒童。
5. 捐贈土耳其 Maras 省公立學校成立數位電腦教室。
6. 資助斯洛伐克「兒童心臟基金會」兒童醫療器材。
2019 7. 我國駐史瓦帝尼技術團與嘉義基督教醫院及花蓮慈濟醫院自 2019 年至 2023
年共同執行「史瓦帝尼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第二期)」,將第一
期計畫的執行經驗擴大至全國境內擇定之各級醫療院所,續透過強化史國
醫療照護機構功能,提升該國孕產婦及嬰兒保健效能。
8. 我國駐瓜地馬拉技術團自 2019 年至 2022 年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共同執行「瓜地馬拉運用醫療科技提升孕產婦與新生兒保健功能計畫」,
協助首都瓜地馬拉省及聖羅莎省擇定之 2 間醫院及 2 間生產中心提升孕產
婦及新生兒照護功能。
1. 資助瓜地馬拉第一夫人辦公室社會工作局(SOSEP)辦理貧童書包計畫。
2. 資助宏都拉斯「快樂就學計畫-提升偏鄉教育品質學童書包文具捐贈計
畫」。
3. 巴拉圭原住民小朋友慶祝兒童節活動。
2020
4. 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及「學校維修計畫」。
5.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中小學生獎學金。
6. 聖露西亞中小學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計畫」。
7. 墨西哥「兒童英雄公立小學」電腦設備。
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事項
8. 智利兒童醫療防護用品。
9. 在諾魯推動「諾魯膳食多元推廣訓練計畫」,辦理「蔬菜栽培及養雞訓練班」
及「諾魯國中家政烹飪班」等課程與活動,提升諾魯民眾及師生健康、安全
飲食之觀念及烹調技能。
我國駐索馬利蘭技術團自 2021 年至 2023 年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共同執行「索馬利蘭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助強化索國
2021
首都哈爾格薩所在區域 Maroodi Jeex 擇定之醫療機構提升孕產婦及嬰兒保
健能量。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年別 事項
協助普賢教育基金會及阿彌陀佛關懷協會非洲執行委員會合作辦理「海外正體
中文教學計畫」
,選派我國籍師資赴非洲史瓦帝尼、馬拉威、賴索托、納米比亞、
2013-2020
莫三比克、馬達加斯加等國任教,幫助弱勢學童習得第二專長語言並認識本國
文化。
協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做世界的媽媽」計畫,每年資助瓜地
2015-2020 馬拉、宏都拉斯、海地、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史瓦帝尼及馬拉威等 7 國計 20
名貧童。
協助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在臺舉辦「第四屆世界兒童睡眠醫學會暨第十四屆台灣
2016
睡眠醫學學會年會」,就睡眠醫學治療方面進行國際專業交流。
2016、 補助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肯亞醫療團」
,赴肯亞首都奈洛比貧困社
2018、2019 區進行義診(含兒童)。
2016 至 2018 年協助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培力計畫」
,舉辦
研討會倡議防止家暴並分享提升婦女權益之國際經驗,提供部分女權落後之亞
洲國家夥伴 NGO 小額補助及辦理亞洲女孩人權獎。另於 2019 至 2021 年協助
2016-2021
該基金會續辦該計畫,項目包括:獎助亞洲女孩教育方案、舉辦亞洲女孩培力
營、選拔亞洲女兒奨、以及籌組亞洲女孩人權大使團參加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
會等。
1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年別 事項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中越小學閱讀推廣計畫」
,於越南中部多所小學
2017-2020
成立愛心閱覽室,增進當地學童閱讀及學習能力。
1.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緬甸 NGO Meikswe Myanmar 合作辦理「緬甸社
區幼兒照顧計畫」,於緬國北部建造幼兒照顧中心,辦理照顧者培訓及促進
臺緬雙邊幼教人才交流,以幫助家長改善照護技能及培育親職教師。
2. 協助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與愛緬基金會辦理「2018 年資助緬甸
2018-2019 基礎建設及貧困兒童援助計畫」,提供貧苦學童糧食及濟助孤兒院。
3. 協助世界展望會辦理「菲律賓兒童營養整合行動計畫」
,在社區提供照護者
包括餵養、兒童照護、公共及個人衛生等訓練,並興建衛生站(1 站)與修復
舊有衛生站(2 站),以協助目標地區 5 歲以下兒童能被適當扶養,提升其營
養狀況,並改善當地家庭(包括兒童)取得健康與營養服務之可近性。
協助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與「加拿大兒童相信基金會(CB)」合作辦理「打造友
2019-2020 善兒童社區之『孩童創意學習中心』計畫」,於巴拉圭與印度建造學習中心,並
舉辦兒童權利相關論壇,增加當地對兒童權利之認知與性別平等知識。
協助普賢基金會捐贈輪椅及殘障器材予宏都拉斯、巴拉圭、尼加拉瓜、海地及
2019
貝里斯身心障礙人士(含兒童)。
協助泰國梅道診所(Mac Tao Clinic)辦理「強化泰緬弱勢移工社會網及服務能
2019 力計畫」
,於泰國噠(Tak)省邊境地區舉辦兒童保護議題,提供法律諮詢及社
區宣導活動等權利論壇,增加當地弱勢移工族群對兒童權利之認知及維護。
協助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與尼加拉瓜兒童燒燙傷協會(APROQUEN)合作辦理
「中南美洲燒傷復健專業人員兩年期培訓計畫」,針對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燒
2020
傷專業人員發展壓力衣製作進階課程,加強和改善其壓力衣製作,提升燒燙傷
患者醫療品質。
協助泰國梅道診所辦理「降低 Covid-19 疫情對噠省邊境地區邊緣族群衝擊之強
2020-2021 化醫療照護服務計畫」,主要工作包括於泰國噠省邊境地區之移民學習中心
(migrant learning centers)提供急救物資及訓練,以提升學童健康。
資助帛琉教育部採購平板電腦、筆電,協助改善帛國學童數位落差。
資料來源:外交部
1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4(第 29 點)2016-2019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原處分 原處分 維持 不受理、
階段 年別 總計
全部撤銷 部分撤銷 原處分 撤回、其他
2018 85 7 8% 10 12% 20 23% 48 57%
國中
2019 74 7 9% 7 9% 43 58% 17 23%
2016 641 241 38% 57 9% 274 43% 69 11%
2017 559 218 37% 48 8% 196 33% 126 21%
高中
2018 421 264 50% 47 9% 142 27% 75 14%
2019 411 149 36% 46 11% 164 40% 61 15%
2016 192 58 30% 27 14% 89 46% 18 9%
教育部 2017 198 71 36% 18 9% 81 41% 28 14%
主管高中 2018 157 58 37% 28 18% 44 28% 27 17%
2019 174 64 37% 25 14% 66 38% 19 1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係併同教育部統計處公務報表進行調查,國中部分係於 2018 年
始進行調查。
2.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有關國中學生申訴遭
不受理、撤回及其他之原因,應回歸各地方政府所訂之申訴制度及實務現場進行分析。
經詢部分地方政府不受理之原因主要是所提案件未符法定要件(如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或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出申訴);撤回部分則大可歸因學生及家長多半希透
過便捷之方式處理問題,倘若認為學校處理不當,除向校內提起申訴,亦會同時選擇透
過電洽、或寫陳情信等方式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倘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妥適,並於即
撤回原申訴案件,免經需時較長的救濟過程。
(補充 2020 年數據)
1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5(第 30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年別 件數 陳情案件類型 件數 結案數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22 22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2016 4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1 11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8 8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2 2
2017 2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3 3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5 5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6 6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8 8
2018 26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9 9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7 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2019 13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2 2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1 1
202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3 3
6
(迄2020.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 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已將法定申訴流程予以圖
像化,並將申訴書格式及相關申訴處理資訊的說明及下載建置公告於建教合作資訊網。
2. 2019 年編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手冊時,除將法定申訴程序以漫畫方式呈現於《建教生
勞動人權/勞動權益手冊》 ,並於基礎及職前訓練輔以「微電影」及「建教生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知識宣導網」宣導;並改版建教合作資訊網以青少年喜愛之年輕活潑化呈現,
讓正值青少年時期之建教生能快速透過圖解方式瞭解。
3. 2020 年建教合作申辦說明會會議資料及簡報中,對各申請辦理建教合作之學校強調須
對建教生加強宣導申訴管道。並發文要求各校教師落實 2 週訪視,了解建教生實施情
形,針對法定申訴機制及相關陳情管道再加強宣導。
1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6(第 33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辦理機關 作為
1. 製作 6 則綠色化學小學教材簡報教案,達到化學物質低毒、減毒與減量的綠
色化學觀念扎根,引導學生對目前日漸重視之環境與全球問題加強觀念。
2. 與國語日報合作,於 109 年 6 月開始每月撰寫專欄文章 1 則,以生活中常見
的化學物質為主題,如立可白、塑化劑、石綿、珍珠奶茶等。
3. 完成 8 場次「環境與兒少保護校園座談會」 ,透過校園座談會教導兒少了解
環境保護及兒童權利的觀念;同時了解兒童對於該議題的想法,並培養其表
達能力。
4. 撰擬環保署 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期望作為未來推動兒童環境人權
之教材,並出席「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討論會議。
行政院環境
5. 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台,納入環境保護之題目、教
保護署
案(材)、影片,使兒童透過網站獲取環境基本知識,進而培養正確的環境
態度;此外亦邀集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辦理「幼兒園教師環境教育編寫研習
營」,於「關懷大自然~與 環境的對話」及「閱讀大自然~綠繪本好好玩」
等兩門課程 中,融入環境保護基本知識,讓幼兒教師對於環境教育教材有
實質的收穫,並轉化為教材方案,已達教育之效。
6. 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兒童得以了解環境相關知識及資訊,並藉由趣味的環教
活動(如「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 ,使兒童主動觀察周遭的自然生態、人
文歷史、生活情境(如食、衣、住、行),引領兒童向環境發出關懷、與人
權建立互動,反思現狀且實踐改變,進而尊重自然環境。
分眾辦理各項宣導素材包括:身心障礙者有聲書、點字書及手語版;兒童少年
文字、圖畫、動畫及影片易讀版;國中小不同年齡層教材教案;國內通用語言,
衛生福利部
包括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等版本;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教材及條文釋義;
新住民以英語、印尼語、閩南語、泰語製作《CRC》宣導懶人包。
家庭教育中心將《CRC》納入親職教育推廣活動重點議題進行課程活動或宣導,
另完成研發 CRC 家長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種子人員培訓計畫(執行期間為
教育部
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預計完成 35 個單元,並將針對家庭教育中心舉
辦應用培訓活動 3 梯次,進而於親職教育活動中推廣。
針對宗教組織及職業團體,提供《CRC》相關宣導資料及訊息,並於全國性社
內政部 會團體會務培力研習、全國性及省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會務研習課程進行宣
導,以提升職業團體對《CRC》精神及內涵之認識。
1. 舉辦說明會、座談會、演講或講習等共161場次。
2. 利用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進行口頭宣傳等共6場次。
3. 於電視、廣播或平面媒體播映影片或廣播文案共8767次。
法務部 4. 轉發 CRC 相關印製刊物、書面資料或張貼海報等文字(書面)方式宣導共
824次。
5. 利用網頁或電子跑馬燈刊登 CRC 相關資訊等電子化方式共399次。
6. 辦理 CRC 相關影片欣賞共119場次。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1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7(第 34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
參與人數(首附 1-4)
單位:人數
年度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18 2019 2020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及行政人員);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一審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司法院 638 422 334
一審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
(附註:調查保護室人員包含主任調查保護
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等。)
監察院 公務人員 12 4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人員 0 70 25
戶政人員、移民事務人員、警察(婦幼警
內政部 353 1,113 2,361
察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國防部 公務人員 8 0 33
財政部 公務人員 47 0 3
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師、軍
教育部 464 93,098 144,689
訓教官、護理教師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
法務部 78 1,417 761
人
經濟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3 1 4
交通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7 313 344
勞動部 公務人員 14 1 2
文化部 公務人員、專案助理、導覽員 18 23 8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托育人
衛生福利部 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 21,296 34,248 159,586
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1 4
大陸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2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2 1
海洋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5 59
僑務委員會 公務人員 12 1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社工員、遺孤承辦人、醫事人員、護理
450 751 828
委員會 師、行政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0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公務人員 5 3 3
總計 23,415 131,475 309,05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9 年起每年函請政府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2. 附表包含所轄地方政府及公私立部門之相關數據。
1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附件 1-8(第 35 點、第 368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1. 每年向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鼓勵宣導開設各類重大教育議題(人權教育及兒童權
利等)相關課程1。
2. 2019 年起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 108
課綱) ,加強宣導融入人權教育議題,並辦理《CRC》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於研
習後辦理滿意度調查及研習前、後測驗,以掌握訓練品質及成效。辦理教育人
員教育訓練及品質成效參下表。
全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
年別 國中小數量 比例
數量
2020 3,346 2,929 87.54%
說明:課程內容納入 CRC 教育議題方式,係於正式課程、主題課程、融入式課程
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發教材(案)1 件(含以上),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
育現場使用,藉以宣達兒童權利公約並使學生(兒少)瞭解其內涵。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教師數 參訓數 參訓率
教育人員
2020 19 萬 5,086 人 12 萬 763 人 61.90%
教育部國教署主管國立高級中學及特教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
練參訓率
年別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2020 231 209 90.47%
各縣市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學制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國小 2,586
2020 國中 760 3,334 92.51%
高中職 258
3. 2020 年出版「CRC 教育人員宣導手冊」
,手冊內容採工具書的角度敘寫,蒐集
常見情境,透過案例分析,並匯集教育現場需求,作為教學的參考依據,並提
供實體書及網路下載。
依「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皆已開設《CRC》
托育人員
課程。
1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019 年開設「人權教育議題專題」計有 36 所大學,56 系所開設 154 小時,4879 人次修
習,另有人權(含 CRC)相關課程,如兒童福利、處境不利兒童輔導、特殊兒童教育等相關課程,計有 39 所
大學共 228 系所開設,共 8,581 人次師資生修習‧綜上,修習相關課程之師資生總計 13,460 人次‧
1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1 章附件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每年度辦理公職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訓練已包含《CRC》課程。
社工人員 2021 年新進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將納入《CRC》為基礎必修課程,講述《CRC》
中兒童應享有權益及現行《兒少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重點及概念。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推動
醫事人員
兒童權利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增加是類課程。
1. 2019 年起將《CRC》納入「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教育訓練,搭配原有課程內
容(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
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
警察人員 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等),施以密集訓練。(2-44)
2. 針對警察機關從事婦幼安全工作專責人員,2016 年起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
員訓練2,課程內容包括《CRC》介紹與兒少保護工作進階實務與策進、《兒少
性剝削條例》偵辦實務分析等。
2018 年起將《CRC》納入新進矯正人員訓練課程,訓練內容主要為《CRC》一般
性原則,並以滿意度問卷施測。另 2019 年起開辦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服務
矯正人員 於少年矯正機關(含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少年觀護所)之矯正人員施以訓練,課程內
容以《CRC》為主,並輔以情緒、行為、精神醫學及家庭動力學等課程,從各方角
度瞭解少年,以確保收容少年受到符合《CRC》要求之對待。
辦理《CRC》宣導、平時訓練、司法官職前訓練課程,並著重《CRC》一般性原則。
檢察機關 另要求職權涉及兒少事務專業之檢察機關,2019 年起至少每年辦理 3 次以上之
人員 《CRC》相關宣導或訓練,參與專業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
官、錄事、法警等。
每年持續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
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
監理人等對兒少權益之認知。2017 至 2020 年統計數據如下表。
法官及法官以外人員 CRC 相關課程教育訓練資料
司法人員 年度 研習人次 相關課程時數
2017 3712 169
2018 2746 170
2019 2321 167
2020 1209 85
廣電媒體 辦理《CRC》宣導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
從業人員 與重視,2019 年起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以上專業訓練3。
資料來源: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2
截至 2019 年底止,計辦理 31 梯次,共 1,528 人參訓。
3
2019 年:辦理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共計 1 場,總計 140 人參訓;辦理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
展研討會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26 人參訓。2020 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 4 場,總計 480 人
參訓;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66 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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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2 章附件
Ⅱ兒少之定義
附件 2-1 (第 46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總人口數 23,539,816 23,571,227 23,588,932 23,603,121 23,561,236
兒少人口數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3,615,967
兒少占總人口比率 16.94% 16.55% 16.02% 15.69% 15.35%
0 至 11 歲兒童人口 2,449,649 2,437,779 2,414,712 2,389,411 2,352,964
兒童占總人口比率 10.41% 10.34% 10.24% 10.12% 9.99%
12 至 17 歲少年人口 1,537,553 1,462,883 1,363,808 1,312,796 1,263,003
少年占總人口比率 6.53% 6.21% 5.78% 5.56% 5.36%
0歲 196,873 183,442 170,572 168,211 157,307
1歲 216,007 210,181 197,260 183,215 177,373
2歲 214,590 216,300 210,485 197,667 183,276
3歲 197,963 214,516 216,231 210,503 197,323
4歲 237,630 197,960 214,431 216,205 210,023
5歲 201,142 237,687 197,941 214,439 215,813
6歲 169,367 201,057 237,529 197,799 213,958
7歲 195,401 169,223 200,824 237,288 197,348
8歲 199,267 195,282 169,089 200,725 236,734
9歲 206,089 199,183 195,197 169,071 200,333
10 歲 206,976 206,073 199,125 195,206 168,677
11 歲 208,344 206,875 206,028 199,082 194,799
12 歲 218,583 208,263 206,825 205,973 198,612
13 歲 227,389 218,477 208,215 206,751 205,500
14 歲 246,260 227,354 218,475 208,216 206,320
15 歲 257,011 246,270 227,396 218,524 207,797
16 歲 305,886 256,917 246,180 227,337 218,036
17 歲 282,424 305,602 256,717 245,995 226,738
資料來源:內政部
1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2 章附件
2.依婚姻狀況及性別分
單位:人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23,539,816 3,987,202 257,011 305,886 282,424
總計 男 11,719,270 2,076,815 133,726 159,589 147,434
女 11,820,546 1,910,387 123,285 146,297 134,990
計 10,183,254 3,986,744 257,010 305,780 282,073
未婚 男 5,458,744 2,076,802 133,726 159,588 147,422
女 4,724,510 1,909,942 123,284 146,192 134,651
計 10,364,347 423 1 101 321
2016 有偶 男 5,220,813 12 — 1 11
女 5,143,534 411 1 100 310
計 1,673,523 34 — 5 29
離婚 男 794,574 1 — — 1
女 878,949 33 — 5 28
計 1,318,692 1 — — 1
喪偶 男 245,139 — — — —
女 1,073,553 1 — — 1
計 23,571,227 3,900,662 246,270 256,917 305,602
總計 男 11,719,580 2,030,735 128,699 133,670 159,409
女 11,851,647 1,869,927 117,571 123,247 146,193
計 10,149,283 3,900,271 246,270 256,827 305,301
未婚 男 5,437,667 2,030,733 128,699 133,670 159,407
女 4,711,616 1,869,538 117,571 123,157 145,894
計 10,365,393 365 — 86 279
2017 有偶 男 5,220,089 2 — — 2
女 5,145,304 363 — 86 277
計 1,718,652 26 — 4 22
離婚 男 814,912 — — — —
女 903,740 26 — 4 22
計 1,337,899 — — — —
喪偶 男 246,912 — — — —
女 1,090,987 — — — —
計 23,588,932 3,778,520 227,396 246,180 256,717
總計 男 11,712,91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11,876,019 1,812,547 108,304 117,553 123,184
計 10,106,799 3,778,166 227,396 246,106 256,437
未婚 男 5,412,10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2018
女 4,694,696 1,812,193 108,304 117,479 122,904
計 10,362,098 327 — 71 256
有偶 男 5,216,794 — — — —
女 5,145,304 327 — 71 256
計 1,763,667 26 — 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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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2 章附件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離婚 男 835,237 — — — —
女 928,430 26 — 3 23
計 1,356,368 1 — — 1
喪偶 男 248,779 — — — —
女 1,107,589 1 — — 1
計 23,603,121 3,702,207 218,524 227,337 245,995
總計 男 11,705,186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11,897,935 1,776,209 103,923 108,264 117,473
計 10,064,411 3,701,940 218,524 227,284 245,781
未婚 男 5,387,695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4,676,716 1,775,942 103,923 108,211 117,259
計 10,356,627 239 — 53 186
2019 有偶 男 5,211,725 — — — —
女 5,144,902 239 — 53 186
計 1,808,456 28 — — 28
離婚 男 855,466 — — — —
女 952,990 28 — — 28
計 1,373,627 — — — —
喪偶 男 250,300 — — — —
女 1,123,327 — — — —
計 23,561,236 3,615,967 207,797 218,036 226,738
總計 男 11,673,765 1,880,382 108,254 114,331 118,737
女 11,887,471 1,735,585 99,543 103,705 108,001
計 9,999,542 3,615,748 207,797 217,990 226,565
未婚 男 5,354,988 1,880,382 108,254 114,331 118,737
女 4,644,554 1,735,366 99,543 103,659 107,828
計 10,322,361 202 — 46 156
2020 有偶 男 5,192,150 0 — 0 0
女 5,130,211 202 — 46 156
計 1,849,802 17 — — 17
離婚 男 874,409 0 — — 0
女 975,393 17 — — 17
計 1,389,531 — — — —
喪偶 男 252,218 — — — —
女 1,137,313 — — — —
資料來源:內政部
2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Ⅲ一般性原則
附件 3-1(第 68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016 2017 2018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811 390.7 所有死亡原因 772 396.7 所有死亡原因 752 416.3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1 166 80.0 152 78.1 135 74.7
常 異常 異常
2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117 56.4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107 55.0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102 56.5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
3 56 27.0 80 41.1 55 30.4
疾患 的疾患 的疾患
4 事故傷害 46 22.2 事故傷害 59 30.3 事故傷害 51 28.2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42 2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9 20.0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7 20.5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
6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32 15.4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3 11.8 27 14.9
患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
7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 26 12.5 17 8.7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2 12.2
除外)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
8 肺炎 17 8.2 肺炎 17 8.7 21 11.6
除外)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娩、生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除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
9 16 7.7 13 6.7 產之併發症所影響之胎兒及 16 8.9
外) 患
新生兒
10 腦之其他疾患 13 6.3 敗血症 12 6.2 肺炎 8 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2019 2020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671 383.3 所有死亡原因 586 363.3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
1 141 80.5 105 65.1
體異常 體異常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
2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74 42.3 79 49.0
關的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
3 70 40.0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76 47.1
關的疾患
4 事故傷害 46 26.3 事故傷害 39 24.2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7 15.4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9 18.0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
6 26 14.9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3 14.3
疾患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娩、生
7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4 13.7 產之併發症所影響之胎兒及 19 11.8
新生兒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娩、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
8 生產之併發症所影響之胎 18 10.3 18 11.2
兒及新生兒 疾患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
9 腦之其他疾患 9 5.1 11 6.8
除外)
10 肺炎 6 3.4 肺炎 11 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2(第 68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2017 2018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472 36.7 所有死亡原因 1,387 35.2 所有死亡原因 1,358 35.4
1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394 9.8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379 9.6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396 10.3
2 事故傷害 239 6.0 事故傷害 245 6.2 事故傷害 228 5.9
先 天 性 畸形 變形 及 染色 體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
3 202 5.0 185 4.7 177 4.6
異常 常 常
4 惡性腫瘤 112 2.8 惡性腫瘤 100 2.5 惡性腫瘤 97 2.5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
5 46 1.1 43 1.1 55 1.4
外) 外) 外)
6 肺炎 34 0.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5 0.9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7 1.0
7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32 0.8 肺炎 27 0.7 肺炎 31 0.8
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29 0.7 加害(他殺) 27 0.7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3 0.6
9 流感 20 0.5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3 0.6 敗血症 19 0.5
10 加害(他殺) 19 0.5 敗血症 20 0.5 加害(他殺) 12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2019 2020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236 33.0 所有死亡原因 1,086
29.7
1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350 9.4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328
9.0
2 事故傷害 190 5.1 事故傷害 184
5.0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3 180 4.8 143
異常 異常 3.9
4 惡性腫瘤 99 2.6 惡性腫瘤 84
2.3
5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2 1.4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2
1.4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
6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4 0.6 44
除外) 1.2
7 加害(他殺) 24 0.6 加害(他殺) 26
0.7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
8 23 0.6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3
外) 0.6
9 流感 21 0.6 肺炎 20
0.5
10 肺炎 16 0.4 腦血管疾病 13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3(第 68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4,148 168,161.5 198,683.5 251,794.0 142 32 25 48 415.8 19.0 12.6 19.1
臺北市 27,785 146,184.0 130,260.0 156,635.5 106 22 17 22 381.5 15.0 13.1 14.0
桃園市 23,752 104,482.0 127,410.5 160,327.0 86 20 13 44 362.1 19.1 10.2 27.4
臺中市 25,653 137,964.0 156,361.5 200,471.5 80 31 18 32 311.9 22.5 11.5 16.0
臺南市 14,630 78,816.5 91,763.5 118,719.0 52 17 23 30 355.4 21.6 25.1 25.3
高雄市 21,691 112,098.0 133,955.0 177,763.0 119 17 11 43 548.6 15.2 8.2 24.2
宜蘭縣 3,526 17,641.0 22,637.0 30,600.0 9 6 2 9 255.2 34.0 8.8 29.4
新竹縣 5,566 30,836.5 36,448.5 40,558.0 25 4 6 6 449.2 13.0 16.5 14.8
苗栗縣 4,698 25,943.0 29,335.0 37,709.0 15 2 5 13 319.3 7.7 17.0 34.5
彰化縣 13,741 55,115.0 67,455.0 91,214.5 38 8 7 11 276.5 14.5 10.4 12.1
南投縣 3,615 17,142.5 23,729.0 33,971.5 11 3 4 9 304.3 17.5 16.9 26.5
雲林縣 4,764 25,337.0 34,250.0 47,966.0 14 6 2 7 293.9 23.7 5.8 14.6
嘉義縣 2,920 15,380.0 21,376.5 33,121.0 10 8 1 5 342.5 52.0 4.7 15.1
屏東縣 5,125 27,712.0 38,056.0 54,233.0 30 6 2 9 585.4 21.7 5.3 16.6
臺東縣 1,531 8,434.5 11,033.5 14,914.5 7 4 2 2 457.2 47.4 18.1 13.4
花蓮縣 2,673 13,196.0 16,071.5 21,828.5 23 3 1 10 860.5 22.7 6.2 45.8
澎湖縣 1,010 4,020.5 4,046.5 5,844.0 4 1 0 2 396.0 24.9 0.0 34.2
基隆市 2,512 11,424.0 16,760.5 23,822.0 7 3 1 1 278.7 26.3 6.0 4.2
新竹市 4,539 26,371.0 29,919.5 32,498.5 24 4 3 8 528.8 15.2 10.0 24.6
嘉義市 2,208 11,255.5 15,856.5 21,486.5 8 2 0 3 362.3 17.8 0.0 14.0
金門縣 1,352 5,672.0 4,410.0 5,765.0 1 2 1 2 74.0 35.3 22.7 34.7
連江縣 161 645.0 515.5 67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207,600 1,043,831.5 1,210,334.5 1,561,915.5 811 201 144 316 390.7 19.3 11.9 2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7,661 87,142.5 103,630.5 131,204.0 82 18 10 24 464.3 20.7 9.6 18.3
臺北市 14,393 75,263.0 68,021.0 81,695.5 61 9 11 13 423.8 12.0 16.2 15.9
桃園市 12,318 54,119.5 66,747.5 83,843.5 42 12 7 35 341.0 22.2 10.5 41.7
臺中市 13,290 71,499.5 81,350.0 104,140.0 42 16 13 25 316.0 22.4 16.0 24.0
臺南市 7,707 40,866.5 47,740.5 61,984.5 26 10 17 16 337.4 24.5 35.6 25.8
高雄市 11,216 58,037.5 69,588.5 92,340.0 68 13 8 27 606.3 22.4 11.5 29.2
宜蘭縣 1,851 9,223.0 11,718.0 15,983.0 5 3 1 7 270.1 32.5 8.5 43.8
新竹縣 2,887 15,918.0 19,157.0 21,302.5 15 2 3 4 519.6 12.6 15.7 18.8
苗栗縣 2,426 13,416.5 15,431.5 19,996.0 6 2 4 9 247.3 14.9 25.9 45.0
彰化縣 7,129 28,625.0 35,447.5 47,995.5 20 3 5 8 280.5 10.5 14.1 16.7
南投縣 1,885 8,889.0 12,302.0 17,743.0 7 1 2 7 371.4 11.2 16.3 39.5
雲林縣 2,425 13,151.0 18,089.5 25,231.0 8 5 1 6 329.9 38.0 5.5 23.8
嘉義縣 1,526 8,014.0 11,220.5 17,400.0 3 5 1 4 196.6 62.4 8.9 23.0
屏東縣 2,680 14,483.5 19,939.0 28,290.5 17 3 2 5 634.3 20.7 10.0 17.7
臺東縣 813 4,380.5 5,825.0 7,783.0 3 3 0 2 369.0 68.5 0.0 25.7
花蓮縣 1,369 6,913.5 8,406.0 11,447.0 13 1 0 9 949.6 14.5 0.0 78.6
澎湖縣 522 2,106.5 2,079.5 3,094.0 2 1 0 2 383.1 47.5 0.0 64.6
基隆市 1,253 5,915.5 8,705.0 12,456.5 3 3 0 0 239.4 50.7 0.0 0.0
新竹市 2,328 13,692.5 15,664.0 16,972.0 11 3 1 6 472.5 21.9 6.4 35.4
嘉義市 1,131 5,876.5 8,316.0 11,262.0 4 1 0 3 353.7 17.0 0.0 26.6
金門縣 720 2,972.0 2,280.5 2,976.5 1 1 1 2 138.9 33.6 43.9 67.2
連江縣 90 318.5 287.5 380.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7,620 540,824.0 631,946.5 815,520.0 439 115 87 214 407.9 21.3 13.8 2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487 81,019.0 95,053.0 120,590.0 60 14 15 24 363.9 17.3 15.8 19.9
臺北市 13,392 70,921.0 62,239.0 74,940.0 45 13 6 9 336.0 18.3 9.6 12.0
桃園市 11,434 50,362.5 60,663.0 76,483.5 44 8 6 9 384.8 15.9 9.9 11.8
臺中市 12,363 66,464.5 75,011.5 96,331.5 38 15 5 7 307.4 22.6 6.7 7.3
臺南市 6,923 37,950.0 44,023.0 56,734.5 26 7 6 14 375.6 18.4 13.6 24.7
高雄市 10,475 54,060.5 64,366.5 85,423.0 51 4 3 16 486.9 7.4 4.7 18.7
宜蘭縣 1,675 8,418.0 10,919.0 14,617.0 4 3 1 2 238.8 35.6 9.2 13.7
新竹縣 2,679 14,918.5 17,291.5 19,255.5 10 2 3 2 373.3 13.4 17.3 10.4
苗栗縣 2,272 12,526.5 13,903.5 17,713.0 9 0 1 4 396.1 0.0 7.2 22.6
彰化縣 6,612 26,490.0 32,007.5 43,219.0 18 5 2 3 272.2 18.9 6.2 6.9
南投縣 1,730 8,253.5 11,427.0 16,228.5 4 2 2 2 231.2 24.2 17.5 12.3
雲林縣 2,339 12,186.0 16,160.5 22,735.0 6 1 1 1 256.5 8.2 6.2 4.4
嘉義縣 1,394 7,366.0 10,156.0 15,721.0 7 3 0 1 502.2 40.7 0.0 6.4
屏東縣 2,445 13,228.5 18,117.0 25,942.5 13 3 0 4 531.7 22.7 0.0 15.4
臺東縣 718 4,054.0 5,208.5 7,131.5 4 1 2 0 557.1 24.7 38.4 0.0
花蓮縣 1,304 6,282.5 7,665.5 10,381.5 10 2 1 1 766.9 31.8 13.0 9.6
澎湖縣 488 1,914.0 1,967.0 2,750.0 2 0 0 0 409.8 0.0 0.0 0.0
基隆市 1,259 5,508.5 8,055.5 11,365.5 4 0 1 1 317.7 0.0 12.4 8.8
新竹市 2,211 12,678.5 14,255.5 15,526.5 13 1 2 2 588.0 7.9 14.0 12.9
嘉義市 1,077 5,379.0 7,540.5 10,224.5 4 1 0 0 371.4 18.6 0.0 0.0
金門縣 632 2,700.0 2,129.5 2,788.5 0 1 0 0 0.0 37.0 0.0 0.0
連江縣 71 326.5 228.0 29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9,980 503,007.5 578,388.0 746,395.5 372 86 57 102 372.1 17.1 9.9 13.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1,621 170,639.0 194,725.5 241,932.5 136 21 23 46 430.1 12.3 11.8 19.0
臺北市 25,004 148,467.0 129,706.5 149,298.0 90 12 9 20 359.9 8.1 6.9 13.4
桃園市 23,430 112,495.0 125,064.5 155,484.0 90 14 16 42 384.1 12.4 12.8 27.0
臺中市 24,410 144,174.5 153,728.5 192,685.5 76 31 11 31 311.3 21.5 7.2 16.1
臺南市 13,914 81,308.0 89,583.5 113,833.5 47 8 13 30 337.8 9.8 14.5 26.4
高雄市 20,474 115,134.0 129,971.5 170,307.5 115 21 14 31 561.7 18.2 10.8 18.2
宜蘭縣 3,347 17,931.0 21,875.0 29,256.0 15 3 2 7 448.2 16.7 9.1 23.9
新竹縣 4,948 31,637.5 36,252.0 39,894.0 15 9 6 12 303.2 28.4 16.6 30.1
苗栗縣 3,865 25,398.5 28,279.0 36,425.0 18 5 5 12 465.7 19.7 17.7 32.9
彰化縣 13,110 56,597.0 64,591.0 87,537.5 41 10 4 20 312.7 17.7 6.2 22.8
南投縣 3,356 16,919.0 22,597.5 32,357.0 13 8 1 11 387.4 47.3 4.4 34.0
雲林縣 4,542 25,251.5 32,589.5 46,100.0 18 4 3 15 396.3 15.8 9.2 32.5
嘉義縣 2,845 15,193.5 19,976.5 31,646.5 3 1 2 4 105.4 6.6 10.0 12.6
屏東縣 4,843 28,169.5 36,180.5 51,548.5 28 4 3 18 578.2 14.2 8.3 34.9
臺東縣 1,497 8,367.0 10,629.5 14,260.0 10 2 1 3 668.0 23.9 9.4 21.0
花蓮縣 2,438 13,348.0 15,600.0 20,857.0 18 4 0 4 738.3 30.0 0.0 19.2
澎湖縣 1,032 4,110.5 3,865.0 5,668.5 3 0 1 3 290.7 0.0 25.9 52.9
基隆市 2,245 12,031.5 16,128.0 22,459.5 9 0 2 7 400.9 0.0 12.4 31.2
新竹市 4,332 26,930.5 29,965.5 31,921.0 17 7 4 4 392.4 26.0 13.3 12.5
嘉義市 1,925 11,605.5 15,334.0 20,401.0 5 3 1 4 259.7 25.8 6.5 19.6
金門縣 1,302 5,623.5 4,398.0 5,703.5 5 0 0 3 384.0 0.0 0.0 52.6
連江縣 136 656.5 527.5 642.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94,616 1,071,988.0 1,181,568.5 1,500,218.0 772 167 121 327 396.7 15.6 10.2 2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229 88,291.5 101,469.5 126,213.0 81 14 13 26 499.1 15.9 12.8 20.6
臺北市 12,875 76,487.0 67,495.0 78,000.0 51 4 4 12 396.1 5.2 5.9 15.4
桃園市 12,177 58,305.5 65,389.0 81,343.5 45 4 11 25 369.5 6.9 16.8 30.7
臺中市 12,797 74,747.5 80,019.5 99,970.5 45 18 5 22 351.6 24.1 6.2 22.0
臺南市 7,187 42,052.5 46,674.5 59,344.5 28 4 9 17 389.6 9.5 19.3 28.6
高雄市 10,622 59,641.0 67,464.5 88,612.0 59 12 8 22 555.5 20.1 11.9 24.8
宜蘭縣 1,740 9,413.5 11,302.0 15,274.5 6 2 1 4 344.8 21.2 8.8 26.2
新竹縣 2,587 16,327.0 19,010.0 20,975.5 9 7 5 8 347.9 42.9 26.3 38.1
苗栗縣 2,001 13,112.5 14,830.0 19,365.5 6 4 0 7 299.9 30.5 0.0 36.1
彰化縣 6,808 29,468.0 33,864.5 46,083.0 14 8 3 14 205.6 27.1 8.9 30.4
南投縣 1,718 8,793.0 11,721.0 16,868.0 7 4 0 3 407.5 45.5 0.0 17.8
雲林縣 2,316 13,045.5 17,186.0 24,240.5 9 0 0 14 388.6 0.0 0.0 57.8
嘉義縣 1,460 7,932.0 10,494.0 16,637.5 1 1 2 3 68.5 12.6 19.1 18.0
屏東縣 2,553 14,716.0 18,938.5 26,912.0 12 1 1 13 470.0 6.8 5.3 48.3
臺東縣 794 4,354.0 5,576.0 7,476.5 6 1 0 0 755.7 23.0 0.0 0.0
花蓮縣 1,272 6,964.0 8,188.5 10,889.0 11 3 0 2 864.8 43.1 0.0 18.4
澎湖縣 565 2,173.0 1,992.5 2,987.0 2 0 1 2 354.0 0.0 50.2 67.0
基隆市 1,144 6,221.0 8,373.0 11,788.0 5 0 1 4 437.1 0.0 11.9 33.9
新竹市 2,233 13,922.0 15,700.5 16,647.5 8 4 2 3 358.3 28.7 12.7 18.0
嘉義市 1,022 6,009.0 8,030.5 10,710.0 3 2 0 3 293.5 33.3 0.0 28.0
金門縣 682 2,954.0 2,295.0 2,944.5 4 0 0 2 586.5 0.0 0.0 67.9
連江縣 79 328.5 286.5 36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0,861 555,258.0 616,300.5 783,648.5 412 93 66 206 408.5 16.7 10.7 2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5,392 82,347.5 93,256.0 115,719.5 55 7 10 20 357.3 8.5 10.7 17.3
臺北市 12,129 71,980.0 62,211.5 71,298.0 39 8 5 8 321.5 11.1 8.0 11.2
桃園市 11,253 54,189.5 59,675.5 74,140.5 45 10 5 17 399.9 18.5 8.4 22.9
臺中市 11,613 69,427.0 73,709.0 92,715.0 31 13 6 9 266.9 18.7 8.1 9.7
臺南市 6,727 39,255.5 42,909.0 54,489.0 19 4 4 13 282.4 10.2 9.3 23.9
高雄市 9,852 55,493.0 62,507.0 81,695.5 56 9 6 9 568.4 16.2 9.6 11.0
宜蘭縣 1,607 8,517.5 10,573.0 13,981.5 9 1 1 3 560.0 11.7 9.5 21.5
新竹縣 2,361 15,310.5 17,242.0 18,918.5 6 2 1 4 254.1 13.1 5.8 21.1
苗栗縣 1,864 12,286.0 13,449.0 17,059.5 12 1 5 5 643.8 8.1 37.2 29.3
彰化縣 6,302 27,129.0 30,726.5 41,454.5 27 2 1 6 428.4 7.4 3.3 14.5
南投縣 1,638 8,126.0 10,876.5 15,489.0 6 4 1 8 366.3 49.2 9.2 51.6
雲林縣 2,226 12,206.0 15,403.5 21,859.5 9 4 3 1 404.3 32.8 19.5 4.6
嘉義縣 1,385 7,261.5 9,482.5 15,009.0 2 0 0 1 144.4 0.0 0.0 6.7
屏東縣 2,290 13,453.5 17,242.0 24,636.5 16 3 2 5 698.7 22.3 11.6 20.3
臺東縣 703 4,013.0 5,053.5 6,783.5 4 1 1 3 569.0 24.9 19.8 44.2
花蓮縣 1,166 6,384.0 7,411.5 9,968.0 7 1 0 2 600.3 15.7 0.0 20.1
澎湖縣 467 1,937.5 1,872.5 2,681.5 1 0 0 1 214.1 0.0 0.0 37.3
基隆市 1,101 5,810.5 7,755.0 10,671.5 4 0 1 3 363.3 0.0 12.9 28.1
新竹市 2,099 13,008.5 14,265.0 15,273.5 9 3 2 1 428.8 23.1 14.0 6.5
嘉義市 903 5,596.5 7,303.5 9,691.0 2 1 1 1 221.5 17.9 13.7 10.3
金門縣 620 2,669.5 2,103.0 2,759.0 1 0 0 1 161.3 0.0 0.0 36.2
連江縣 57 328.0 241.0 27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755 516,730.0 565,268.0 716,569.5 360 74 55 121 384.0 14.3 9.7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8,745 165,907.0 197,360.0 227,957.5 124 24 21 30 431.4 14.5 10.6 13.2
臺北市 22,663 144,395.0 133,122.5 140,519.0 101 22 11 14 445.7 15.2 8.3 10.0
桃園市 22,568 116,370.0 127,273.0 147,746.0 69 25 8 35 305.7 21.5 6.3 23.7
臺中市 22,518 144,263.5 156,709.5 181,533.5 66 22 17 36 293.1 15.2 10.8 19.8
臺南市 12,275 80,169.5 90,774.5 106,937.0 48 17 6 19 391.0 21.2 6.6 17.8
高雄市 20,041 113,069.0 130,349.0 159,630.0 111 18 19 38 553.9 15.9 14.6 23.8
宜蘭縣 3,067 17,732.0 21,770.5 27,445.0 23 5 2 7 749.9 28.2 9.2 25.5
新竹縣 4,436 31,072.0 37,220.0 38,602.5 17 4 6 6 383.2 12.9 16.1 15.5
苗栗縣 3,332 23,220.0 28,335.5 34,423.0 11 5 6 12 330.1 21.5 21.2 34.9
彰化縣 12,316 55,666.0 64,099.5 82,321.0 29 7 7 22 235.5 12.6 10.9 26.7
南投縣 3,217 16,241.0 22,144.5 30,242.0 11 0 3 8 341.9 0.0 13.5 26.5
雲林縣 4,086 24,338.5 31,947.0 43,374.0 14 6 1 13 342.6 24.7 3.1 30.0
嘉義縣 2,563 14,558.0 19,272.0 29,480.0 16 2 2 8 624.3 13.7 10.4 27.1
屏東縣 4,637 27,715.0 35,423.5 48,122.5 35 7 4 12 754.8 25.3 11.3 24.9
臺東縣 1,497 8,150.5 10,410.0 13,453.0 9 7 4 11 601.2 85.9 38.4 81.8
花蓮縣 2,407 13,129.0 15,441.0 19,604.5 24 5 2 4 997.1 38.1 13.0 20.4
澎湖縣 875 4,161.0 3,782.0 5,356.5 5 2 0 0 571.4 48.1 0.0 0.0
基隆市 2,193 12,094.0 15,951.5 20,699.5 12 0 2 5 547.2 0.0 12.5 24.2
新竹市 3,964 26,764.5 31,064.0 30,902.0 13 11 2 4 328.0 41.1 6.4 12.9
嘉義市 1,873 11,504.5 15,265.5 18,933.5 11 2 0 3 587.3 17.4 0.0 15.8
金門縣 1,246 5,348.5 4,482.5 5,468.5 3 1 2 2 240.8 18.7 44.6 36.6
連江縣 137 627.5 545.0 59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80,656 1,056,496.0 1,192,742.5 1,413,345.5 752 192 125 289 416.3 18.2 10.5 2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835 85,752.0 102,709.0 118,944.5 74 13 12 18 498.8 15.2 11.7 15.1
臺北市 11,654 74,418.0 69,122.5 73,475.5 60 9 6 11 514.8 12.1 8.7 15.0
桃園市 11,753 60,436.5 66,324.0 77,390.5 32 11 6 25 272.3 18.2 9.0 32.3
臺中市 11,603 74,886.5 81,441.5 94,208.5 44 11 11 27 379.2 14.7 13.5 28.7
臺南市 6,332 41,447.5 47,264.5 55,728.0 26 10 4 13 410.6 24.1 8.5 23.3
高雄市 10,424 58,577.5 67,706.5 83,064.5 62 10 8 24 594.8 17.1 11.8 28.9
宜蘭縣 1,566 9,283.5 11,281.5 14,274.0 10 3 1 2 638.6 32.3 8.9 14.0
新竹縣 2,334 16,046.5 19,411.0 20,307.5 9 2 4 5 385.6 12.5 20.6 24.6
苗栗縣 1,676 11,954.5 14,798.5 18,337.5 5 4 3 11 298.3 33.5 20.3 60.0
彰化縣 6,285 29,011.5 33,521.0 43,296.0 16 5 3 15 254.6 17.2 8.9 34.6
南投縣 1,696 8,454.5 11,508.0 15,741.5 6 0 3 5 353.8 0.0 26.1 31.8
雲林縣 2,150 12,491.5 16,822.0 22,746.0 10 4 0 10 465.1 32.0 0.0 44.0
嘉義縣 1,295 7,588.0 10,105.0 15,500.0 7 1 0 4 540.5 13.2 0.0 25.8
屏東縣 2,358 14,489.5 18,517.0 25,045.5 14 3 2 9 593.7 20.7 10.8 35.9
臺東縣 780 4,265.5 5,436.0 7,078.5 3 5 4 5 384.6 117.2 73.6 70.6
花蓮縣 1,268 6,823.0 8,126.0 10,229.0 16 2 0 4 1,261.8 29.3 0.0 39.1
澎湖縣 471 2,221.0 1,960.0 2,801.0 2 1 0 0 424.6 45.0 0.0 0.0
基隆市 1,154 6,229.5 8,265.0 10,897.0 8 0 1 4 693.2 0.0 12.1 36.7
新竹市 2,000 13,802.5 16,288.5 16,094.5 7 6 0 4 350.0 43.5 0.0 24.9
嘉義市 1,006 5,915.0 8,037.0 9,898.0 4 1 0 0 397.6 16.9 0.0 0.0
金門縣 644 2,798.0 2,359.0 2,829.0 1 1 1 2 155.3 35.7 42.4 70.7
連江縣 73 328.5 288.5 337.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357 547,220.5 621,292.0 738,223.5 416 102 69 198 445.6 18.6 11.1 2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910 80,155.0 94,651.0 109,013.0 50 11 9 12 359.5 13.7 9.5 11.0
臺北市 11,009 69,977.0 64,000.0 67,043.5 41 13 5 3 372.4 18.6 7.8 4.5
桃園市 10,815 55,933.5 60,949.0 70,355.5 37 14 2 10 342.1 25.0 3.3 14.2
臺中市 10,915 69,377.0 75,268.0 87,325.0 22 11 6 9 201.6 15.9 8.0 10.3
臺南市 5,943 38,722.0 43,510.0 51,209.0 22 7 2 6 370.2 18.1 4.6 11.7
高雄市 9,617 54,491.5 62,642.5 76,565.5 49 8 11 14 509.5 14.7 17.6 18.3
宜蘭縣 1,501 8,448.5 10,489.0 13,171.0 13 2 1 5 866.1 23.7 9.5 38.0
新竹縣 2,102 15,025.5 17,809.0 18,295.0 8 2 2 1 380.6 13.3 11.2 5.5
苗栗縣 1,656 11,265.5 13,537.0 16,085.5 6 1 3 1 362.3 8.9 22.2 6.2
彰化縣 6,031 26,654.5 30,578.5 39,025.0 13 2 4 7 215.6 7.5 13.1 17.9
南投縣 1,521 7,786.5 10,636.5 14,500.5 5 0 0 3 328.7 0.0 0.0 20.7
雲林縣 1,936 11,847.0 15,125.0 20,628.0 4 2 1 3 206.6 16.9 6.6 14.5
嘉義縣 1,268 6,970.0 9,167.0 13,980.0 9 1 2 4 709.8 14.3 21.8 28.6
屏東縣 2,279 13,225.5 16,906.5 23,077.0 21 4 2 3 921.5 30.2 11.8 13.0
臺東縣 717 3,885.0 4,974.0 6,374.5 6 2 0 6 836.8 51.5 0.0 94.1
花蓮縣 1,139 6,306.0 7,315.0 9,375.5 8 3 2 0 702.4 47.6 27.3 0.0
澎湖縣 404 1,940.0 1,822.0 2,555.5 3 1 0 0 742.6 51.5 0.0 0.0
基隆市 1,039 5,864.5 7,686.5 9,802.5 4 0 1 1 385.0 0.0 13.0 10.2
新竹市 1,964 12,962.0 14,775.5 14,807.5 6 5 2 0 305.5 38.6 13.5 0.0
嘉義市 867 5,589.5 7,228.5 9,035.5 7 1 0 3 807.4 17.9 0.0 33.2
金門縣 602 2,550.5 2,123.5 2,639.5 2 0 1 0 332.2 0.0 47.1 0.0
連江縣 64 299.0 256.5 258.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87,299 509,275.5 571,450.5 675,122.0 336 90 56 91 384.9 17.7 9.8 1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7,965 161,096.5 199,516.5 216,301.5 140 26 15 53 500.6 16.1 7.5 24.5
臺北市 20,986 136,987.5 135,907.0 134,175.0 72 25 10 23 343.1 18.2 7.4 17.1
桃園市 22,493 117,477.5 129,406.0 141,084.5 76 14 13 26 337.9 11.9 10.0 18.4
臺中市 21,209 141,230.5 159,167.0 172,480.5 53 21 18 28 249.9 14.9 11.3 16.2
臺南市 11,711 77,620.5 92,158.0 101,002.5 34 17 8 17 290.3 21.9 8.7 16.8
高雄市 19,150 110,472.0 131,103.0 150,270.5 104 26 14 27 543.1 23.5 10.7 18.0
宜蘭縣 3,053 17,346.0 21,849.5 25,745.5 13 7 1 8 425.8 40.4 4.6 31.1
新竹縣 4,422 30,485.0 38,037.0 37,544.0 15 5 3 13 339.2 16.4 7.9 34.6
苗栗縣 3,050 21,426.0 28,360.5 32,633.0 19 4 5 4 623.0 18.7 17.6 12.3
彰化縣 12,249 54,545.0 63,667.0 77,434.0 26 9 5 21 212.3 16.5 7.9 27.1
南投縣 3,135 15,922.5 21,801.0 28,213.0 18 2 2 7 574.2 12.6 9.2 24.8
雲林縣 4,194 23,529.5 31,427.5 40,693.0 13 2 3 13 310.0 8.5 9.5 31.9
嘉義縣 2,937 13,998.0 18,758.5 27,201.5 6 3 1 9 204.3 21.4 5.3 33.1
屏東縣 4,706 27,161.0 34,956.5 44,698.5 20 5 5 6 425.0 18.4 14.3 13.4
臺東縣 1,467 7,973.5 10,196.5 12,664.0 10 0 0 3 681.7 0.0 0.0 23.7
花蓮縣 2,411 12,879.0 15,381.5 18,417.0 14 2 5 8 580.7 15.5 32.5 43.4
澎湖縣 988 4,125.5 3,747.5 5,014.0 6 0 0 0 607.3 0.0 0.0 0.0
基隆市 2,062 11,874.0 15,800.5 19,225.5 12 0 1 2 582.0 0.0 6.3 10.4
新竹市 3,871 26,211.0 31,913.5 30,119.5 15 6 0 4 387.5 22.9 0.0 13.3
嘉義市 1,676 11,231.5 15,203.5 17,602.0 4 2 2 4 238.7 17.8 13.2 22.7
金門縣 1,194 4,999.0 4,580.0 5,216.5 1 1 0 0 83.8 20.0 0.0 0.0
連江縣 145 597.5 543.5 566.5 0 0 0 1 0.0 0.0 0.0 176.5
總計 175,074 1,029,188.5 1,203,481.5 1,338,302.0 671 177 111 277 383.3 17.2 9.2 2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444 83,227.0 103,648.0 112,951.5 79 16 8 32 546.9 19.2 7.7 28.3
臺北市 10,857 70,576.5 70,534.0 70,072.0 45 13 4 14 414.5 18.4 5.7 20.0
桃園市 11,715 61,034.0 67,243.0 74,023.5 49 11 8 16 418.3 18.0 11.9 21.6
臺中市 11,028 73,339.5 82,621.0 89,624.0 31 10 9 12 281.1 13.6 10.9 13.4
臺南市 6,046 40,149.5 47,849.0 52,700.5 18 12 4 8 297.7 29.9 8.4 15.2
高雄市 9,857 57,338.5 67,960.5 78,297.5 59 16 7 13 598.6 27.9 10.3 16.6
宜蘭縣 1,573 9,005.5 11,379.0 13,359.0 9 5 0 5 572.2 55.5 0.0 37.4
新竹縣 2,305 15,834.0 19,742.0 19,713.5 7 3 2 9 303.7 18.9 10.1 45.7
苗栗縣 1,610 10,985.5 14,744.5 17,396.0 10 4 4 4 621.1 36.4 27.1 23.0
彰化縣 6,384 28,365.0 33,203.5 40,825.5 17 2 4 17 266.3 7.1 12.0 41.6
南投縣 1,614 8,287.5 11,343.5 14,661.0 8 0 1 6 495.7 0.0 8.8 40.9
雲林縣 2,214 12,059.5 16,505.5 21,292.0 8 0 2 11 361.3 0.0 12.1 51.7
嘉義縣 1,524 7,243.0 9,820.5 14,293.0 2 1 0 4 131.2 13.8 0.0 28.0
屏東縣 2,421 14,138.5 18,268.0 23,275.5 8 4 1 4 330.4 28.3 5.5 17.2
臺東縣 794 4,161.5 5,351.5 6,660.0 8 0 0 2 1,007.6 0.0 0.0 30.0
花蓮縣 1,279 6,697.0 8,080.5 9,648.5 6 1 5 7 469.1 14.9 61.9 72.6
澎湖縣 502 2,209.0 1,950.5 2,614.5 6 0 0 0 1,195.2 0.0 0.0 0.0
基隆市 1,087 6,112.5 8,180.5 10,111.0 4 0 1 1 368.0 0.0 12.2 9.9
新竹市 2,022 13,506.0 16,720.0 15,688.0 4 2 0 3 197.8 14.8 0.0 19.1
嘉義市 862 5,793.5 8,037.5 9,169.0 1 2 0 1 116.0 34.5 0.0 10.9
金門縣 596 2,599.0 2,396.5 2,729.0 0 1 0 0 0.0 38.5 0.0 0.0
連江縣 78 320.5 287.0 314.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0,812 532,982.5 625,866.0 699,418.5 379 103 60 169 417.3 19.3 9.6 2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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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521 77,869.5 95,868.5 103,350.0 61 10 7 21 451.2 12.8 7.3 20.3
臺北市 10,129 66,411.0 65,373.0 64,103.0 27 12 6 9 266.6 18.1 9.2 14.0
桃園市 10,778 56,443.5 62,163.0 67,061.0 27 3 5 10 250.5 5.3 8.0 14.9
臺中市 10,181 67,891.0 76,546.0 82,856.5 22 11 9 16 216.1 16.2 11.8 19.3
臺南市 5,665 37,471.0 44,309.0 48,302.0 16 5 4 9 282.4 13.3 9.0 18.6
高雄市 9,293 53,133.5 63,142.5 71,973.0 45 10 7 14 484.2 18.8 11.1 19.5
宜蘭縣 1,480 8,340.5 10,470.5 12,386.5 4 2 1 3 270.3 24.0 9.6 24.2
新竹縣 2,117 14,651.0 18,295.0 17,830.5 8 2 1 4 377.9 13.7 5.5 22.4
苗栗縣 1,440 10,440.5 13,616.0 15,237.0 9 0 1 0 625.0 0.0 7.3 0.0
彰化縣 5,865 26,180.0 30,463.5 36,608.5 9 7 1 4 153.5 26.7 3.3 10.9
南投縣 1,521 7,635.0 10,457.5 13,552.0 10 2 1 1 657.5 26.2 9.6 7.4
雲林縣 1,980 11,470.0 14,922.0 19,401.0 5 2 1 2 252.5 17.4 6.7 10.3
嘉義縣 1,413 6,755.0 8,938.0 12,908.5 4 2 1 5 283.1 29.6 11.2 38.7
屏東縣 2,285 13,022.5 16,688.5 21,423.0 12 1 4 2 525.2 7.7 24.0 9.3
臺東縣 673 3,812.0 4,845.0 6,004.0 2 0 0 1 297.2 0.0 0.0 16.7
花蓮縣 1,132 6,182.0 7,301.0 8,768.5 8 1 0 1 706.7 16.2 0.0 11.4
澎湖縣 486 1,916.5 1,797.0 2,399.5 0 0 0 0 0.0 0.0 0.0 0.0
基隆市 975 5,761.5 7,620.0 9,114.5 8 0 0 1 820.5 0.0 0.0 11.0
新竹市 1,849 12,705.0 15,193.5 14,431.5 11 4 0 1 594.9 31.5 0.0 6.9
嘉義市 814 5,438.0 7,166.0 8,433.0 3 0 2 3 368.6 0.0 27.9 35.6
金門縣 598 2,400.0 2,183.5 2,487.5 1 0 0 0 167.2 0.0 0.0 0.0
連江縣 67 277.0 256.5 252.5 0 0 0 1 0.0 0.0 0.0 396.0
總計 84,262 496,206.0 577,615.5 638,883.5 292 74 51 108 346.5 14.9 8.8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縣市 2020 年兩性
3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0歲 12 至 17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歲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5,465 158,862.0 200,133.5 209,018.0 100 33 13 44 392.7 20.8 6.5 21.1
臺北市 18,399 127,488.5 137,757.0 130,419.0 64 10 8 13 347.8 7.8 5.8 10
桃園市 21,005 116,309.5 130,551.5 136,888.0 66 11 9 38 314.2 9.5 6.9 27.8
臺中市 19,185 137,022.0 160,212.5 166,591.5 46 12 14 18 239.8 8.8 8.7 10.8
臺南市 10,489 75,038.5 92,414.5 97,560.5 36 15 10 17 343.2 20 10.8 17.4
高雄市 18,561 108,405.5 130,834.0 144,252.5 85 14 13 27 457.9 12.9 9.9 18.7
宜蘭縣 2,812 17,135.0 21,844.5 24,574.0 11 3 0 7 391.2 17.5 0 28.5
新竹縣 4,207 30,388.0 38,515.0 37,067.0 23 8 4 6 546.7 26.3 10.4 16.2
苗栗縣 2,744 20,513.5 28,239.5 31,193.5 12 4 0 7 437.3 19.5 0 22.4
彰化縣 11,790 53,848.5 62,847.0 73,476.0 27 10 4 21 229 18.6 6.4 28.6
南投縣 3,068 16,087.5 21,508.0 26,463.5 11 4 2 5 358.5 24.9 9.3 18.9
雲林縣 3,933 23,069.5 30,699.0 38,660.5 6 3 6 7 152.6 13 19.5 18.1
嘉義縣 2,859 13,806.0 18,139.0 25,312.5 16 2 2 2 559.6 14.5 11 7.9
屏東縣 4,385 26,812.5 34,501.5 41,955.0 28 3 5 6 638.5 11.2 14.5 14.3
臺東縣 1,350 7,833.5 10,025.0 12,007.0 13 4 3 10 963 51.1 29.9 83.3
花蓮縣 2,131 12,706.5 15,351.0 17,462.5 10 1 0 6 469.3 7.9 0 34.4
澎湖縣 956 4,136.0 3,771.0 4,743.0 2 0 0 0 209.2 0 0 0
基隆市 1,948 11,761.5 15,561.0 18,221.5 3 2 1 4 154 17 6.4 22
新竹市 3,482 25,306.5 32,416.5 29,722.0 19 6 2 9 545.7 23.7 6.2 30.3
嘉義市 1,386 10,970.5 15,033.5 16,683.0 7 2 2 4 505.1 18.2 13.3 24
金門縣 1,023 4,830.5 4,613.0 5,075.5 1 1 0 1 97.8 20.7 0 19.7
連江縣 110 587.0 542.5 553.5 0 0 0 2 0 0 0 361.3
總計 161,288 1,002,918.5 1,205,510.0 1,287,899.5 586 148 98 254 363.3 14.8 8.1 19.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0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097 82,125.5 103,743.5 109,241.5 51 19 7 30 389.4 23.1 6.7 27.5
臺北市 9,640 65,717.5 71,355.0 68,058.5 34 4 2 10 352.7 6.1 2.8 14.7
桃園市 10,856 60,372.5 67,819.0 71,851.5 41 4 5 25 377.7 6.6 7.4 34.8
臺中市 9,901 71,189.0 83,166.5 86,550.0 26 5 5 8 262.6 7 6 9.2
臺南市 5,521 38,834.5 47,859.5 50,922.5 23 12 7 12 416.6 30.9 14.6 23.6
高雄市 9,632 56,275.5 67,689.0 75,226.0 54 7 8 20 560.6 12.4 11.8 26.6
宜蘭縣 1,420 8,832.5 11,385.0 12,754.5 5 3 0 3 352.1 34 0 23.5
新竹縣 2,124 15,876.5 19,917.5 19,420.0 11 5 2 4 517.9 31.5 10 20.6
苗栗縣 1,425 10,519.0 14,590.5 16,593.0 3 3 0 7 210.5 28.5 0 42.2
彰化縣 6,213 27,964.5 32,745.0 38,797.5 11 5 4 12 177 17.9 12.2 30.9
南投縣 1,624 8,358.0 11,198.0 13,722.5 6 2 2 3 369.5 23.9 17.9 21.9
雲林縣 2,033 11,882.0 16,018.5 20,270.5 4 0 4 5 196.8 0 25 24.7
嘉義縣 1,469 7,110.5 9,468.5 13,311.0 12 2 1 1 816.9 28.1 10.6 7.5
屏東縣 2,307 13,931.5 18,000.0 21,918.5 19 1 3 3 823.6 7.2 16.7 13.7
臺東縣 691 4,080.0 5,278.5 6,334.5 7 4 3 7 1013 98 56.8 110.5
花蓮縣 1,132 6,620.5 8,074.5 9,175.5 9 0 0 6 795.1 0 0 65.4
澎湖縣 514 2,195.0 1,975.5 2,479.5 2 0 0 0 389.1 0 0 0
基隆市 990 6,075.5 8,025.0 9,564.0 2 2 1 3 202 32.9 12.5 31.4
新竹市 1,846 13,026.0 16,926.0 15,531.0 9 2 0 7 487.5 15.4 0 45.1
嘉義市 711 5,683.5 7,922.5 8,708.5 4 2 0 2 562.6 35.2 0 23
金門縣 542 2,482.5 2,401.0 2,679.0 0 0 0 1 0 0 0 37.3
連江縣 60 318.5 285.5 303.5 0 0 0 2 0 0 0 659
總計 83,748 519,470.5 625,844.0 673,413.0 333 82 54 171 397.6 15.8 8.6 25.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0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2,368 76,736.5 96,390.0 99,776.5 49 14 6 14 396.2 18.2 6.2 14
臺北市 8,759 61,771.0 66,402.0 62,360.5 30 6 6 3 342.5 9.7 9 4.8
桃園市 10,149 55,937.0 62,732.5 65,036.5 25 7 4 13 246.3 12.5 6.4 20
臺中市 9,284 65,833.0 77,046.0 80,041.5 20 7 9 10 215.4 10.6 11.7 12.5
臺南市 4,968 36,204.0 44,555.0 46,638.0 13 3 3 5 261.7 8.3 6.7 10.7
高雄市 8,929 52,130.0 63,145.0 69,026.5 31 7 5 7 347.2 13.4 7.9 10.1
宜蘭縣 1,392 8,302.5 10,459.5 11,819.5 6 0 0 4 431 0 0 33.8
新竹縣 2,083 14,511.5 18,597.5 17,647.0 12 3 2 2 576.1 20.7 10.8 11.3
苗栗縣 1,319 9,994.5 13,649.0 14,600.5 9 1 0 0 682.3 10 0 0
彰化縣 5,577 25,884.0 30,102.0 34,678.5 16 5 0 9 286.9 19.3 0 26
南投縣 1,444 7,729.5 10,310.0 12,741.0 5 2 0 2 346.3 25.9 0 15.7
雲林縣 1,900 11,187.5 14,680.5 18,390.0 2 3 2 2 105.3 26.8 13.6 10.9
嘉義縣 1,390 6,695.5 8,670.5 12,001.5 4 0 1 1 287.8 0 11.5 8.3
屏東縣 2,078 12,881.0 16,501.5 20,036.5 9 2 2 3 433.1 15.5 12.1 15
臺東縣 659 3,753.5 4,746.5 5,672.5 6 0 0 3 910.5 0 0 52.9
花蓮縣 999 6,086.0 7,276.5 8,287.0 1 1 0 0 100.1 16.4 0 0
澎湖縣 442 1,941.0 1,795.5 2,263.5 0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958 5,686.0 7,536.0 8,657.5 1 0 0 1 104.4 0 0 11.6
新竹市 1,636 12,280.5 15,490.5 14,191.0 10 4 2 2 611.2 32.6 12.9 14.1
嘉義市 675 5,287.0 7,111.0 7,974.5 3 0 2 2 444.4 0 28.1 25.1
金門縣 481 2,348.0 2,212.0 2,396.5 1 1 0 0 207.9 42.6 0 0
連江縣 50 268.5 257.0 250.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77,540 483,448.0 579,666.0 614,486.5 253 66 44 83 326.3 13.7 7.6 1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4(第 69 點)2016-2020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1.依年齡別
單位:人
疾病類別/死 腸病毒感染併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退伍軍人病
亡年齡(歲) 發重症 感染症
合計 98 81 7 3 3 2 1 1
0 9 3 2 3 0 0 1 0
1 15 13 1 0 0 0 0 1
2 12 10 2 0 0 0 0 0
3 11 9 2 0 0 0 0 0
4 8 8 0 0 0 0 0 0
5 5 5 0 0 0 0 0 0
6 6 5 0 0 0 1 0 0
7 4 4 0 0 0 0 0 0
8 3 3 0 0 0 0 0 0
9 5 5 0 0 0 0 0 0
10 2 2 0 0 0 0 0 0
11 3 3 0 0 0 0 0 0
12 3 3 0 0 0 0 0 0
13 2 1 0 0 0 1 0 0
14 1 0 0 0 1 0 0 0
15 6 4 0 0 2 0 0 0
16 3 3 0 0 0 0 0 0
17 0 0 0 0 0 0 0 0
4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2.依年度與性別
單位:人
侵襲性肺炎
疾病類別/ 腸病毒感染 流行性腦脊
年別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鏈球菌感染 退伍軍人病
性別 併發重症 髓膜炎
症
小計 30 26 1 2 1 0 0 0
2016 女性 17 15 1 0 1 0 0 0
男性 13 11 0 2 0 0 0 0
小計 13 9 0 1 1 2 0 0
2017 女性 7 6 0 0 0 1 0 0
男性 6 3 0 1 1 1 0 0
小計 19 15 2 1 0 0 1 0
2018 女性 16 14 1 0 0 0 1 0
男性 3 1 1 1 0 0 0 0
小計 33 28 4 0 0 0 0 1
2019 女性 18 18 0 0 0 0 0 0
男性 15 10 4 0 0 0 0 1
小計 3 3 0 0 0 0 0 0
2020 女性 1 1 0 0 0 0 0 0
男性 2 2 0 0 0 0 0 0
合計 98 81 7 4 2 2 1 1
總計 女性 59 54 2 0 1 1 1 0
男性 39 27 5 4 1 1 0 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死因檔
說明:
1. 死因判斷方法係以法定傳染病通報確診或極可能個案,佐以統計處法定死因檔進行個案綜合研判關聯死因。
2. 死亡年齡與死因等記載係以統計處法定死亡通報系統資料為主;兒少年齡判定係依法律定義指18歲以下個案。
3. 死因判定資料可能因後續流行病學調查或取得更多臨床證據後,經綜合研判而修正。
4. 資料截止時間:2021/09/01。
4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5(第 69、73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307 239 115 109 4 8 9 20 83 39 35 9 29 19 20
2017 327 245 132 120 3 23 9 24 54 43 3 8 35 27 20
2018 295 228 123 109 3 11 10 28 53 41 0 12 37 12 18
2019 282 190 97 90 3 8 5 23 54 38 0 16 52 24 16
2020 271 184 96 80 5 9 10 21 43 37 0 6 52 26 9
死亡率
2016 7.6 6.0 2.9 2.7 0.1 0.2 0.2 0.5 2.1 1.0 0.9 0.2 0.7 0.5 0.5
2017 8.3 6.2 3.3 3.0 0.1 0.6 0.2 0.6 1.4 1.1 0.1 0.2 0.9 0.7 0.5
2018 7.7 5.9 3.2 2.8 0.1 0.3 0.3 0.7 1.4 1.1 0.0 0.3 1.0 0.3 0.5
2019 7.5 5.1 2.6 2.4 0.1 0.2 0.1 0.6 1.4 1.0 0.0 0.4 1.4 0.6 0.4
2020 7.4 5.0 2.6 2.2 0.1 0.2 0.3 0.6 1.2 1.0 0.0 0.2 1.4 0.7 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0 123 28 27 2 6 7 13 67 37 26 4 0 17 10
2017 147 120 34 29 1 18 6 10 51 42 3 6 1 16 10
2018 131 107 23 20 2 6 6 18 52 40 0 12 1 10 13
2019 131 100 31 30 1 5 3 11 49 36 0 13 0 19 12
2020 126 95 27 26 0 6 9 15 38 33 0 5 4 21 6
死亡率
2016 6.1 5.0 1.1 1.1 0.1 0.2 0.3 0.5 2.7 1.5 1.1 0.2 0.0 0.7 0.4
2017 6.0 4.9 1.4 1.2 0.0 0.7 0.2 0.4 2.1 1.7 0.1 0.2 0.0 0.7 0.4
2018 5.4 4.4 0.9 0.8 0.1 0.2 0.2 0.7 2.1 1.6 0.0 0.5 0.0 0.4 0.5
2019 5.5 4.2 1.3 1.2 0.0 0.2 0.1 0.5 2.0 1.5 0.0 0.5 0.0 0.8 0.5
2020 5.3 4.0 1.1 1.1 0.0 0.3 0.4 0.6 1.6 1.4 0.0 0.2 0.2 0.9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0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3 46 6 6 1 1 1 0 37 30 4 3 0 2 5
2017 64 59 9 8 0 5 0 2 43 41 0 2 0 1 4
2018 58 51 1 0 1 3 0 1 45 38 0 7 0 2 5
2019 59 46 5 5 0 1 0 0 40 33 0 7 0 5 8
2020 50 39 3 3 0 1 1 1 33 31 0 2 - 8 3
死亡率
2016 25.5 22.2 2.9 2.9 0.5 0.5 0.5 0.0 17.8 14.5 1.9 1.4 0.0 1.0 2.4
2017 32.9 30.3 4.6 4.1 0.0 2.6 0.0 1.0 22.1 21.1 0.0 1.0 0.0 0.5 2.1
2018 32.1 28.2 0.6 0.0 0.6 1.7 0.0 0.6 24.9 21.0 0.0 3.9 0.0 1.1 2.8
2019 33.7 26.3 2.9 2.9 0.0 0.6 0.0 0.0 22.8 18.8 0.0 4.0 0.0 2.9 4.6
2020 31.0 24.2 1.9 1.9 0.0 0.6 0.6 0.6 20.5 19.2 0.0 1.2 0.0 5.0 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5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5 40 13 13 1 4 4 5 13 6 6 1 0 11 4
2017 52 38 16 12 0 7 5 4 6 1 3 2 0 10 4
2018 48 38 18 17 0 3 1 10 6 2 0 4 0 6 4
2019 43 31 16 16 0 4 2 4 5 3 0 2 0 8 4
2020 43 35 15 15 0 4 5 6 5 2 0 3 0 6 2
死亡率
2016 5.3 3.8 1.2 1.2 0.1 0.4 0.4 0.5 1.2 0.6 0.6 0.1 0.0 1.1 0.4
2017 4.9 3.5 1.5 1.1 0.0 0.7 0.5 0.4 0.6 0.1 0.3 0.2 0.0 0.9 0.4
2018 4.5 3.6 1.7 1.6 0.0 0.3 0.1 0.9 0.6 0.2 0.0 0.4 0.0 0.6 0.4
2019 4.2 3.0 1.6 1.6 0.0 0.4 0.2 0.4 0.5 0.3 0.0 0.2 0.0 0.8 0.4
2020 4.3 3.5 1.5 1.5 0.0 0.4 0.5 0.6 0.5 0.2 0.0 0.3 0.0 0.6 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6-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42 37 9 8 0 1 2 8 17 1 16 0 0 4 1
2017 31 23 9 9 1 6 1 4 2 0 0 2 1 5 2
2018 25 18 4 3 1 0 5 7 1 0 0 1 1 2 4
2019 29 23 10 9 1 0 1 7 4 0 0 4 0 6 0
2020 33 21 9 8 0 1 3 8 0 0 0 0 4 7 1
死亡率
2016 3.5 3.1 0.7 0.7 0.0 0.1 0.2 0.7 1.4 0.1 1.3 0.0 0.0 0.3 0.1
2017 2.6 1.9 0.8 0.8 0.1 0.5 0.1 0.3 0.2 0.0 0.0 0.2 0.1 0.4 0.2
2018 2.1 1.5 0.3 0.3 0.1 0.0 0.4 0.6 0.1 0.0 0.0 0.1 0.1 0.2 0.3
2019 2.4 1.9 0.8 0.7 0.1 0.0 0.1 0.6 0.3 0.0 0.0 0.3 0.0 0.5 0.0
2020 2.7 1.7 0.7 0.7 0.0 0.1 0.2 0.7 0.0 0.0 0.0 0.0 0.3 0.6 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2-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因暴露
其他
事故 與接觸 暴露於
年別 意外溺
合計 有毒物 跌倒 煙霧、 其他及未 自殺 他殺 其他
機動車 死或淹 呼吸的
質所致 (落) 火災與 暴露於 明示之非
交通事 沒 其他意
的意外 火焰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故 外威脅
中毒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7 116 87 82 2 2 2 7 16 2 9 5 29 2 10
2017 180 125 98 91 2 5 3 14 3 1 0 2 34 11 10
2018 164 121 100 89 1 5 4 10 1 1 0 0 36 2 5
2019 151 90 66 60 2 3 2 12 5 2 0 3 52 5 4
2020 145 89 69 54 5 3 1 6 5 4 0 1 48 5 3
死亡率
2016 10.1 7.4 5.6 5.2 0.1 0.1 0.1 0.4 1.0 0.1 0.6 0.3 1.9 0.1 0.6
2017 12.0 8.3 6.5 6.1 0.1 0.3 0.2 0.9 0.2 0.1 0.0 0.1 2.3 0.7 0.7
2018 11.6 8.6 7.1 6.3 0.1 0.4 0.3 0.7 0.1 0.1 0.0 0.0 2.5 0.1 0.4
2019 11.3 6.7 4.9 4.5 0.1 0.2 0.1 0.9 0.4 0.1 0.0 0.2 3.9 0.4 0.3
2020 11.3 6.9 5.4 4.2 0.4 0.2 0.1 0.5 0.4 0.3 0.0 0.1 3.7 0.4 0.2
4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6(第 69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22 11 11 37 24 13 22 15 7 27 23 4 25 14 11
臺北市 6 4 2 16 8 8 12 7 5 15 10 5 4 1 3
桃園市 31 19 12 31 18 13 31 18 13 19 12 7 24 17 7
臺中市 31 24 7 24 17 7 29 23 6 19 9 10 16 8 8
臺南市 42 26 16 19 15 4 10 5 5 16 10 6 13 12 1
高雄市 23 17 6 29 19 10 24 17 7 15 11 4 22 16 6
宜蘭縣 8 7 1 4 2 2 6 3 3 8 7 1 3 3 0
新竹縣 6 5 1 10 7 3 4 3 1 9 7 2 9 5 4
苗栗縣 7 4 3 6 5 1 10 8 2 5 5 0 7 6 1
彰化縣 14 9 5 16 9 7 13 10 3 17 12 5 11 6 5
南投縣 8 6 2 8 4 4 7 6 1 3 2 1 3 2 1
雲林縣 6 6 0 11 9 2 16 12 4 8 7 1 5 4 1
嘉義縣 5 5 0 3 3 0 4 2 2 5 2 3 6 3 3
屏東縣 7 7 0 10 6 4 7 4 3 10 7 3 8 6 2
臺東縣 5 3 2 5 2 3 14 6 8 2 1 1 13 10 3
花蓮縣 8 5 3 7 5 2 4 2 2 8 8 0 3 3 0
澎湖縣 3 2 1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基隆市 1 1 0 4 2 2 3 3 0 0 0 0 2 2 0
新竹市 4 4 0 1 1 0 6 4 2 2 1 1 7 4 3
嘉義市 1 0 1 2 1 1 2 0 2 1 0 1 2 1 1
金門縣 1 1 0 1 1 0 2 2 0 0 0 0 1 1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總計 239 166 73 245 159 86 228 151 77 190 134 56 184 124 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7(第 69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7 6 1 9 4 5 4 1 3 10 4 6 11 4 7
臺北市 2 1 1 3 3 0 5 2 3 7 6 1 9 5 4
桃園市 5 3 2 4 1 3 10 6 4 5 3 2 8 2 6
臺中市 3 2 1 2 1 1 4 0 4 4 4 0 5 2 3
臺南市 2 1 1 5 3 2 4 1 3 4 3 1 2 1 1
高雄市 4 4 0 2 1 1 5 2 3 8 2 6 4 3 1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3 0 3
新竹縣 1 0 1 2 1 1 1 0 1 1 0 1 0 0 0
苗栗縣 0 0 0 2 0 2 0 0 0 1 1 0 0 0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0 0 0 3 3 0 4 2 2
南投縣 0 0 0 2 0 2 2 0 2 1 1 0 1 1 0
雲林縣 1 1 0 0 0 0 0 0 0 2 1 1 0 0 0
嘉義縣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0 0 0
屏東縣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3 1 2
臺東縣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0 0 0
花蓮縣 1 1 0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澎湖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竹市 2 2 0 0 0 0 0 0 0 2 1 1 1 0 1
嘉義市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9 22 7 35 17 18 37 13 24 52 31 21 52 22 3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8(第 69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12-17 歲
年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死亡人數
2016 0 0 0 1 1 0
2017 0 0 0 3 1 2
2018 0 0 0 5 2 3
2019 0 0 0 4 2 2
死亡率
2016 0.0 0.0 0.0 1.9 3.7 0.0
2017 0.0 0.0 0.0 5.8 3.8 7.9
2018 0.0 0.0 0.0 9.9 7.7 12.3
2019 0.0 0.0 0.0 8.2 7.9 8.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備註:原住民資料 2020 年還未出。
5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9(第 69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刑事案件總類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故意殺人 10 5 5 7 4 3 5 3 2 11 8 3
強制性交 - - - - - - 1 - 1 - - -
性交猥褻 - - - 1 - 1 1 - 1 - - -
毒品 1 - 1 - - - - - - - - -
公共危險 1 1 - - - - 2 1 1 - - -
傷害(不含駕駛過失) - - - 6 5 1 3 1 2 1 - 1
遺棄 - - - 3 2 1 - - - - - -
妨害自由 1 1 - - - - - - - - - -
妨害家庭(婚姻) - - - - - - 1 - 1 - - -
過失致死(不含駕駛過
15 6 9 10 8 2 8 2 6 3 2 1
失)
駕駛過失 11 10 1 22 13 9 16 11 5 18 13 5
違反保護令罪 - - - 1 1 - - - - - - -
總計 39 23 16 50 33 17 37 18 19 33 23 10
資料來源:內政部
5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10(第 74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單位:人次,%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42 329 781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19 45.2 家庭成員問題 144 43.8 225 28.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6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11 26.2 學校適應問題 104 31.6 家庭成員問題 222 28.4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7 16.7 72 21.9 感情因素 199 25.5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2 4.8 感情因素 49 14.9 學校適應問題 133 17
自殺通報人次 27 381 97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9 33.3 家庭成員問題 159 41.7 343 35.3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7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9 33.3 學校適應問題 136 35.7 家庭成員問題 288 29.6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3 11.1 87 22.8 感情因素 218 22.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遭受暴力 1 3.7 感情因素 38 10 學校適應問題 191 19.6
自殺通報人次 72 754 1558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54.2 家庭成員問題 288 38.2 723 46.4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2018 自殺 第 2 名 學校適應問題 37 51.4 264 35 家庭成員問題 485 31.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16 22.2 學校適應問題 247 32.8 感情因素 324 20.8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4.2 感情因素 89 11.8 學校適應問題 318 20.4
5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0-11 歲 12-14 歲 15-17 歲
自殺通報人次
年別 占該年齡 占該年齡 佔該年齡
及原因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原因 人次
層比率 層比率 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95 1242 2053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45 47.4 509 41 1060 51.6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19 自殺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9 41.1 家庭成員問題 507 40.8 家庭成員問題 609 29.7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27 28.4 學校適應問題 416 33.5 學校適應問題 454 22.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4名 感情因素 3 3.2 感情因素 180 14.5 感情因素 372 18.1
自殺通報人次 246 2136 3082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1名 學校適應問題 104 42.3 955 44.7 1755 56.9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2020 自殺 第 2 名家庭成員問題 89 36.2 家庭成員問題
830 915 29.738.9 家庭成員問題
原因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
第3名 40 16.3 學校適應問題 721 33.8 學校適應問題 712 23.1
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第 4 名 感情因素 24 9.8 感情因素 277 13 感情因素 510 1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表格係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之自殺原因欄位進行統計分析,該欄位係醫療機構及各政府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於
知悉有自殺行為(包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情事時填報。
2. 單一自殺個案可能有多重自殺原因,因此自殺原因欄位可複選,占率總和可能>100%。
3. 近年透過《自殺防治法》 (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提供自殺通報之法源依據,並明定責任通報人員之範圍,且持續向各部會及各縣市
宣導,依法落實自殺通報,讓有自殺企圖之個案,均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再自殺企圖,爰自殺通報人數有逐年成長之趨勢。
5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附件 3-11(第 76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1. 2016 年-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之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百分比
年度
死 傷 死 傷 死 傷
2016 - 112 4 395 24 359 894 0.060%
2017 1 135 3 486 26 620 1,272 0.050%
2018 1 214 9 782 20 947 1,973 0.080%
2019 1 352 9 1,335 38 1,339 3,074 0.127%
2020 2 1,193 19 3,045 25 2,454 6,738 0.283%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下載統計
說明:
(1)教育部加強宣導第一線人員對自我傷害高危險群學生之辨識及危機處理,並依「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流程辦理;通報數據亦包
含具有自我傷害之意念者(知悉即通報) ,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利加強預防工作及消弭
黑數;惟逐年少子化趨勢,經加強宣導通報數據攀升,相對百分比數據亦增加。
(2)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於知悉事件發生時,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落實通報(校內、外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另依衛生福利部之自殺防
治法規定,同步進行通報。
(3)另有關維護個案隱私權,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另教育部辦理本業務,一律以密件方式處
理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案件。
(4)衛生福利部於 2019 年 6 月訂定發布「自殺防治法」
,加強自殺防治及通報作業。基於依
法通報觀念的提升,爰校安通報率上升。
2. 2016-2020 年校園學生自殺死亡之數據
年度 死 性別 年齡 學制 學生身分別 家庭狀況
亡 男 女 7~ 15~ 18 國 國 高 一 休 退 轉 延 僑 進 其 三 雙 隔 父 父 母 其
人 14 17 歲 小 中 中 般 學 學 學 畢 生 修 他 代 親 代 母 歿 歿 他
歲 歲 以 職 生 生 生 生 生 部 同 離
數 上 學 堂 異
生
2016 28 20 8 3 18 7 - 4 24 16 3 - 3 - 1 4 1 3 10 3 10 1 1 -
2017 30 16 14 4 20 6 1 3 26 23 2 - - - - 2 3 5 13 - 9 - 2 1
2018 30 16 14 8 15 7 1 9 20 22 - - 1 - - 2 5 2 15 2 11 1 - 11
2019 48 32 16 4 28 16 1 9 38 33 3 - 3 - - 5 4 3 27 1 11 1 2 3
2020 46 24 22 11 24 11 2 19 25 42 1 - - - - 1 2 3 24 - 13 1 2 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學生自殺身亡分析:
(a) 高級中等以下各學籍學生自殺死亡率,以高中職學生占居高,其次國中、國小。
(b)性別以男性居多。
5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c) 自殺地點多為家中,多採取跳樓、上吊、燒炭等致死率高方法。
(d)非輔導室關懷個案(事前無求助)占八成。
(e) 發生原因中,多為情緒困擾、負面自我價值、家人情感因素等為主,惟 2019 年生理方
面的精神疾病略趨上升。
3. 2019-2020 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補助(委辦)經費(元)
經費項目
2019 年 2020 年
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30,913,100 31,451,600
補助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10,105,000 11,141,500
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畫(2019 年補助 27 所、2020 年
4,925,500 4,500,000
補助 15 所種子學校)
2018-2019 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生命教育專案辦公室先導
計畫」
5,820,768 2,500,000
2020 年委託國立羅東高中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專業發展中心工
作計畫」
委託國立羅東高商辦理「2019-2020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
2,500,000 2,000,000
畫」
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
單位:千元,校,場,人次
執行成效
補助經費
年別 設置生命教育資
(千元) 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源中心學校 參與總人次
(場次)
(校)
2018 13,943 55 2,576 552,668
2019 12,041 56 1,402 293,513
2020 3,475 48 712 48,028
2021 5,333 49 - -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配合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及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之五大核心素養,修正 2020 年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之補助項目,如跨領域教師社群之共備、
教學示例等,爰該年度相關經費及其成效(場次、人次)因補助項目不同,相較 2018、
2019 年而有所差異。
附件 3-12(第 77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單位:人數
5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3 章附件
兒少代表
年齡 特殊處境
成人
年別 6 歲~
12 歲~
總計 男性 女性 18 歲以 原住民 身心障 委員
未滿 12
未滿 18 新住民
上 族 礙
歲歲
2017 326 148 160 1
296 29 11 22 9 -
2018 352 162 167 4
305 43 14 22 4 -
2019 355 172 183 4
305 46 14 26 8 370
2020 392 186 206 8
338 46 17 34 5 3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成人委員」包含各縣市政府首長及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等,自
2019 年起針對各縣市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委員名冊進行分析。
2. 部分縣市未就 2017 年至 2018 年兒少代表進行性別分析,爰該年度總計數據與男女性合
計不一致。
5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4 章附件
IV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4-1(第 98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單位:件
類別 電子
總計 合計 書刊類 報紙類 觀摩組
年別 刊物類
2016 162 119 25 3 15
2017 135 85 24 3 23
2018 134 93 22 4 15
817
2019 128 86 22 5 15
2020 138 96 18 5 19
2021 120 82 15 8 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2(第 100 點)「數位學伴計畫」執行成果
單位:所、人數、校數
年別 大學校數 參與大學生數 國民中小學校數 參與學童數
2016 26 1,800 96 1,292
2017 26 2,000 111 1,512
2018 26 2,500 127 1,749
2019 26 2,500 120 1,654
2020 26 2,600 128 1,66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3(第 102 點)遊戲分級改善數據
單位:款次
事由 未標示分級或
分級不符改善 未標示分級移送裁罰
年別 標示錯誤
2016 35 63 1
2017 75 86 2
2018 42 64 1
2019 31 69 0
2020 35 85 2
總計 218 367 6
資料來源:經濟部
5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4 章附件
附件 4-4(第 109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單位:人
學年度 職稱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教師 0 0 0
106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3 1 0
107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108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1 0
109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總計 5 2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年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統計。
2.懲處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獎懲
要點(2020 該筆教師申誡)。
5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V 暴力侵害兒少
附件 5-1(第 113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單位:件,人,%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校園 資訊不
移 其他 霸凌 詳、歷
年別 司 民 戶 村 執行 鄰居 家內 家外 、 性 重複 史事件
總計 社會 教保 案主
醫事 教育 保育 法 業 政 (里 兒少 父或 及社 或非屬
合計 工作 服務 警察 合計 親友 主動 其他 虐待 事件 騷擾 通報
人員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 )幹 福利 母 會人 、吸 法定通
人員 人員 求助
員 人 員 事 業務 士 毒等 報事由
員 人員
2016 54,597 44,889 3,070 11,561 16,076 180 169 12,985 676 10 35 57 70 9,708 2,193 1,137 3,171 1,935 1,272 22,307 7,247 6,767 13,270 5,006
2017 59,912 51,092 3,626 13,789 18,262 211 117 14,005 980 6 23 27 46 8,820 1,988 1,045 2,740 1,822 1,221 21,141 6,732 6,346 14,630 11,063
2018 59,915 51,731 3,833 13,616 18,991 247 159 14,214 597 11 12 20 31 8,184 1,958 920 2,327 1,760 1,212 20,543 6,924 6,438 14,911 11,099
兒少保護通報來源(件次) 社會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安全 兒少保護
教 其他 鄰居 網事 重複通
校 園
保 保 戶 村 執行 及社 件諮 兒少 報等其
年別 社會 移民 案主 村 霸凌、
總計 醫事 教育 育 服 司法 政 (里 兒少 父或 會人 詢(件 家內 家外 性剝 脆弱 他情形
合計 工作 警察 業務 合計 親友 主動 里 性 騷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員 人 )幹 福利 母 士 次) 事件 事件 削 家庭
人員 人員 求助 長 擾、吸
員 人 員 事 業務
毒等
員 人員
2019 73,973 64,199 5,131 15,623 25,428 190 388 15,044 636 16 70 135 1,538 9,774 2,787 1,224 3,204 22 2,537 23,498 7,991 7,520 1,502 5,916 27,546
2020 82,713 74,653 5,396 15,944 33,170 274 529 17,041 713 1 75 53 1,547 8,060 2,411 1,030 2,378 32 2,209 18,028 25,227 9,772 11,106 2,186 17,793 27,9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包括: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行為,及知悉兒少本身有施用毒品或充當不
良場所侍應等。又同一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別通報情形。
2.2019 年起,配合行政院核定《社會網計畫》
,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及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業整合為單一通報窗口,故通報數據增
5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加至 7 萬 3 千餘件,2020 年起將「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通報」一併納入篩派案,爰 2020 年兒少總通報案件次為 10 萬 741 件次(兒
少保護通報 82,713 件次,加計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通報 18,028 件次),另通報案件類型係依案件後續流向之服務體系予以分類。
附件 5-2(第 113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35)
1.兒少受虐人數
單位:人
0 至未滿 3 歲 3 至未滿 6 歲 6 至未滿 9 歲 9 至未滿 12 歲 12 至未滿 15 歲 15 至未滿 18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9,461 4,156 5,305 737 560 594 504 718 617 814 628 780 1,485 513 1,511
2017 9,389 3,626 5,763 552 497 480 480 577 470 714 625 786 1,746 517 1,945
2018 9,186 3,542 5,644 515 405 469 450 598 512 688 639 764 1,734 508 1,904
2019 11,113 4,832 6,281 565 449 634 596 955 667 917 676 946 2,010 815 1,883
2020 12,610 5,475 7,135 628 518 750 685 1,064 779 973 746 1,076 2,254 984 2,15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
遺棄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濫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520 4,775 5,745
38 36 1,232 1,045 352 413 290 2,198 610 544 1,613 1,160 292 242 330 107
2017 9,389 3,626 5,76331 13 495 391 121 150 510 3,556 572 497 1,568 996 81 67 248 92
2018 9,186 3,542 5,64430 13 484 383 118 147 498 3,483 559 487 1,532 975 79 66 242 90
2019 11,113 4,832 6,281
20 16 527 400 158 180 749 3,422 666 591 2,342 1,476 73 68 297 128
2020 12,610 5,475 7,135
17 30 2,386 2,084 237 358 437 2,555 835 920 1,038 839 80 105 445 2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12-18 歲女性受性虐待案件較男性明顯為高,查屬家外性侵害案件高達 8 成,屬男女朋友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案件更佔 2 成,主
要在於少女進入國中階段,因求學、交友、青春期身心變化等因素,更容易接觸其他成年或非成年之異性,較容易面臨他人施加
6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不符其年齡、含有性議題之各種行為。
2. 2020 年 7 月起,兒少受虐類型刪除「不當管教」一項,爰與以前年度比較大幅降低。
(1) 家內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20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6,537 3,389 3,148 38 36 589 469 177 238 52 459 610 544 1,631 1,160 292 242 0 0
2017 5,247 2,661 2,586 31 13 382 333 121 150 66 530 572 497 1,408 996 81 67 0 0
2018 5,221 2,684 2,537 30 13 369 306 108 143 64 553 559 487 1,475 969 79 66 0 0
2019 7,139 3,815 3,324 20 16 507 379 158 169 116 713 659 580 2,282 1,399 73 68 0 0
2020 7,992 4,151 3,841 17 30 2,094 1,489 212 248 102 785 750 633 896 551 80 105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兒少家內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20 年)
年別 身心虐待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845 36 153 24 2 439 107 84 0
3-未滿 6 歲 831 12 103 33 39 273 276 95 0
6-未滿 9 歲 1,116 9 168 41 48 175 590 85 0
2016
9-未滿 12 歲 1,304 5 203 65 67 118 750 96 0
12-未滿 15 歲 1,262 9 201 124 139 68 624 97 0
15-未滿 18 歲 1,179 3 230 128 216 81 444 77 0
總計 6,537 74 1,058 415 511 1,154 2,791 534 0
0-未滿 3 歲 713 30 165 27 5 369 90 27 0
6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3-未滿 6 歲 734 6 106 32 52 253 250 35 0
6-未滿 9 歲 898 3 114 47 55 111 539 29 0
2017 9-未滿 12 歲 1,042 2 114 61 90 91 643 41 0
12-未滿 15 歲 1,039 8 126 88 144 85 555 33 0
15-未滿 18 歲 865 9 100 73 252 56 352 23 0
總計 5,247 44 715 271 596 1,069 2,404 148 0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714 20 141 31 6 392 93 31 0
3-未滿 6 歲 755 5 102 26 46 293 258 25 0
6-未滿 9 歲 970 5 119 24 65 153 574 30 0
2018
9-未滿 12 歲 1,041 2 100 48 97 86 690 18 0
12-未滿 15 歲 984 7 119 50 196 79 508 25 0
15-未滿 18 歲 757 4 94 72 207 43 321 16 0
總計 5,221 43 675 251 617 1,046 2,444 145 0
0-未滿 3 歲 890 19 179 20 20 459 168 25 0
3-未滿 6 歲 1,123 2 102 35 70 394 489 31 0
6-未滿 9 歲 1,518 1 193 40 95 163 996 30 0
2019
9-未滿 12 歲 1,445 6 170 72 139 109 930 19 0
12-未滿 15 歲 1,373 4 136 103 310 74 720 26 0
15-未滿 18 歲 790 4 106 57 195 40 378 10 0
總計 7,139 36 886 327 829 1,239 3,681 141 0
0-未滿 3 歲 1,074 28 371 35 18 506 75 41 0
3-未滿 6 歲 1,339 6 506 50 104 473 174 26 0
6-未滿 9 歲 1,743 3 955 69 103 167 409 37 0
2020
9-未滿 12 歲 1,533 2 831 69 142 113 335 41 0
12-未滿 15 歲 1,474 5 601 147 305 88 310 18 0
15-未滿 18 歲 829 3 319 90 215 36 144 22 0
總計 7,992 47 3,583 460 887 1,383 1,447 185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3) 家外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20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3,983 1,386 2,597 0 0 643 576 175 175 238 1,739 0 0 0 0 0 0 330 107
2017 4,141 965 3,176 0 0 113 58 0 0 444 3,026 0 0 160 0 0 0 248 92
2018 3,965 858 3,107 0 0 115 77 10 4 434 2,930 0 0 57 6 0 0 242 90
2019 3,974 1,017 2,957 0 0 20 21 0 11 633 2,709 7 11 60 77 0 0 297 128
2020 4,618 1,324 3,294 0 0 292 595 25 110 335 1,770 85 287 142 288 0 0 445 2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4) 兒少家外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次(2016 年),人(2017-2020 年)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253 0 208 43 2 0 0 0 0
3-未滿 6 歲 120 0 59 36 25 0 0 0 0
6-未滿 9 歲 212 0 119 33 60 0 0 0 0
2016
9-未滿 12 歲 289 0 119 67 103 0 0 0 0
12-未滿 15 歲 1,130 0 149 70 897 0 0 0 14
15-未滿 18 歲 1,977 0 565 100 889 0 0 0 423
總計 3,983 0 1,219 350 1,977 0 0 0 437
0-未滿 3 歲 48 0 29 0 4 0 15 0 0
3-未滿 6 歲 81 0 8 0 45 0 28 0 0
6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6-未滿 9 歲 155 0 17 0 106 0 32 0 0
2017 9-未滿 12 歲 249 0 17 0 181 0 51 0 0
12-未滿 15 歲 1,632 0 21 0 1,574 0 22 0 15
15-未滿 18 歲 1,977 0 79 0 1,561 0 12 0 325
總計 4,141 0 171 0 3,470 0 160 0 340
0-未滿 3 歲 45 0 33 2 4 0 6 0 0
3-未滿 6 歲 64 0 9 1 43 0 11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19 1 103 0 12 0 0
2018
9-未滿 12 歲 216 0 19 1 175 0 20 0 1
12-未滿 15 歲 1,575 0 23 3 1,526 0 9 0 14
15-未滿 18 歲 1,930 0 89 6 1,513 0 5 0 317
總計 3,965 0 192 14 3,364 0 63 0 332
0-未滿 3 歲 34 0 7 0 4 10 13 0 0
3-未滿 6 歲 73 0 2 1 43 3 24 0 0
6-未滿 9 歲 135 0 4 1 102 1 27 0 0
9-未滿 12 歲 223 0 4 0 174 1 44 0 0
2019
12-未滿 15 歲 1,583 0 5 3 1,516 2 19 0 38
15-未滿 18 歲 1,926 0 19 6 1,503 1 10 0 387
總計 3,974 0 41 11 3,342 18 137 0 425
0-未滿 3 歲 425 0 127 1 6 153 138 0 0
3-未滿 6 歲 249 0 127 14 45 35 28 0 0
6-未滿 9 歲 223 0 120 1 54 20 28 0 0
2020
9-未滿 12 歲 408 0 183 14 100 55 56 0 0
12-未滿 15 歲 1,389 0 141 14 936 74 166 0 58
15-未滿 18 歲 1,914 0 179 91 964 35 14 0 631
總計 4,618 0 887 135 2,100 372 430 0 68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6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3.重大兒虐案件死亡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2016 27 17 10
2017 29 16 13
2018 15 10 5
2019 23 10 13
2020 21 10 1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重大兒虐係指兒少遭受家內嚴重虐待或殺子自殺。
附件 5-3(第 113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首附 5-36)
1.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年別 總計 男 女 住家中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341 4,603 5,738 3,981 4,916 15 14 50 61 100 144 23 35 135 200 210 255 89 113
2017 10,262 4,523 5,739 3,992 4,875 11 17 32 93 85 166 17 31 113 182 93 207 180 168
2018 10,040 4,664 5,377 4,112 4,746 26 22 56 57 100 174 18 23 66 85 111 187 175 83
2019 11,799 5,885 5,914 5,219 5,052 56 23 51 95 205 231 14 32 67 96 157 223 116 162
2020 13451 6,580 6,871 5,827 5,639 10 31 97 112 201 344 13 34 104 119 181 315 147 27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係指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
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
或兒少保護個案於調查前已被安置。
2. 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依原住民/非原住民區分)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住家中
非原住 原住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年別 總計 非 非 非 非
民 民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非原住 原 原 非原 非原 非原 原 原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民 住 住 住民 住民 住民 住 住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2016 10,341 9,585 756 8,697 200 29 0 98 13 238 6 57 1 312 23 461 4 183 19
2017 10,262 9,586 676 8,487 380 27 1 113 12 202 49 47 1 282 13 262 38 317 31
2018 10,040 9,437 603 8,477 381 47 1 94 19 229 45 41 0 132 19 298 35 228 30
2019 11,799 11,223 576 9,990 281 59 20 120 26 367 69 28 18 136 27 321 59 202 76
2020 13,451 12,317 1,134 10,678 788 37 4 159 50 464 81 43 4 168 55 415 81 353 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4(第 11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 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84 72 31 72 61 100 48
2017 404 73 66 60 77 89 39
2018 435 53 72 87 86 81 56
2019 661 93 96 97 149 159 67
2020 795 116 134 106 147 209 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8 年-2019 年緊急安置人次上升比率達 52%,經分析其中 0-未滿 6 歲緊急安置人次
上升達 64%,主要係因 0-未滿 6 歲兒童脆弱性較高,倘未就學就托難被外人及時察覺
與救援等,爰兒少保護社工人員特別關注未滿 6 歲嬰幼兒之人身安全,也導致安置人
次顯有上升。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9 0 8 0 4 12 5
2017 28 7 7 2 3 7 2
2018 48 3 7 5 10 15 8
2019 79 8 16 10 19 13 13
2020 41 4 2 5 6 19 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111 34 6 27 21 21 2
2017 125 35 25 21 31 11 2
2018 113 25 31 34 15 6 2
2019 146 26 32 27 39 19 3
2020 209 47 57 29 41 31 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44 38 17 45 36 67 41
2017 251 31 34 37 43 72 35
2018 274 25 34 48 61 60 46
2019 436 59 48 60 91 126 51
2020 545 65 75 72 100 159 7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5(第 11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858 147 60 209 134 228 80
2017 643 149 103 94 124 121 52
2018 490 63 82 106 97 79 63
2019 589 100 98 91 125 128 47
2020 768 123 131 107 139 203 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58 7 15 15 14 7 0
2017 48 13 11 4 3 13 4
2018 41 2 8 9 7 9 6
2019 46 5 10 6 10 7 8
2020 47 10 2 5 8 18 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35 74 20 94 54 80 13
2017 295 90 56 47 65 28 9
2018 151 29 42 45 23 8 4
2019 163 34 35 30 42 19 3
2020 223 51 60 34 40 31 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465 66 25 100 66 141 67
2017 300 46 36 43 56 80 39
2018 298 32 32 52 67 62 53
2019 380 61 53 55 73 102 36
2020 496 62 69 68 89 154 5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6(第 113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
1. 依年齡分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年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未滿 3 歲 1,266 706 560 289 154 135 976 552 424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987 460 527 181 86 95 803 373 430 3 1 2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974 429 545 161 73 88 812 355 457 1 1 -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23 459 464 143 60 83 779 399 380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40 257 583 152 40 112 685 217 468 3 -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38 159 479 80 18 62 556 141 415 2 - 2
合計 5,628 2,470 3,158 1,006 431 575 4,611 2,037 2,574 11 2 9
未滿 3 歲 183 105 78 42 25 17 140 80 60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31 60 71 31 14 17 98 45 53 2 1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97 91 106 32 11 21 165 80 85 - - -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81 85 96 31 14 17 150 71 79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95 43 152 41 10 31 153 33 120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2 45 77 14 4 10 108 41 67 - - -
總計 1,009 429 580 191 78 113 814 350 464 4 1 3
未滿 3 歲 306 162 144 79 36 43 227 126 10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05 96 109 40 21 19 164 75 89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08 100 108 36 18 18 172 82 90 - - -
2017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05 104 101 26 9 17 179 95 84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88 62 126 27 6 21 161 56 10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57 41 116 16 4 12 141 37 104 - - -
總計 1,269 565 704 224 94 130 1,044 471 573 1 - 1
6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未滿 3 歲 395 218 177 87 46 41 308 172 136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98 135 163 59 29 30 239 106 133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53 106 147 40 17 23 212 88 124 1 1 -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56 123 133 38 16 22 218 107 111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1 68 143 35 9 26 175 59 116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7 38 139 30 6 24 146 32 114 1 - 1
總計 1,590 688 902 289 123 166 1,298 564 734 3 1 2
未滿 3 歲 382 221 161 81 47 34 301 174 127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53 169 184 51 22 29 302 147 155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316 132 184 53 27 26 263 105 158 - - -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81 147 134 48 21 27 232 126 106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46 84 162 49 15 34 196 69 127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2 35 147 20 4 16 161 31 130 1 - 1
總計 1,760 788 972 302 136 166 1,455 652 803 3 - 3
未滿 3 歲 469 253 216 102 53 49 367 200 167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501 241 260 63 27 36 438 214 224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421 174 247 58 25 33 363 149 214 - - -
2020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321 156 165 49 25 24 272 131 141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347 107 240 71 16 55 276 91 18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03 47 156 32 3 29 171 44 127 - - -
總計 2,262 978 1,284 375 149 226 1,887 829 1,058 0 0 0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
裁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
之情形。
6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2.依國籍
單位:人次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年別 國籍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中華民國 18,715 8,237 10,478 3,537 1,538 1,999 15,159 6,692 8,467 19 7 12
印尼 16 4 12 9 3 6 7 1 6 - - -
日本 4 4 - 1 1 - 3 3 - - - -
菲律賓 7 7 - - - - 7 7 - - - -
總計
越南 5 - 5 2 - 2 3 - 3 - - -
中國大陸 7 - 7 1 - 1 6 - 6 - - -
其他外國籍 29 8 21 5 1 4 24 7 17 - - -
總計 18,783 8,260 10,523 3,555 1,543 2,012 15,209 6,710 8,499 19 7 12
中華民國 4,120 1,725 2,395 839 361 478 3,275 1,362 1,913 6 2 4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3 3 - 1 1 - 2 2 - - - -
菲律賓 2 2 - - - - 2 2 - - - -
2016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125 1,730 2,395 840 362 478 3,279 1,366 1,913 6 2 4
中華民國 4,545 1,993 2,552 915 383 532 3,627 1,610 2,017 3 - 3
印尼 - - - - - - - - - - - -
日本 1 1 - - - - 1 1 - - - -
2017
菲律賓 4 4 - - - - 4 4 - - - -
越南 1 - 1 - - - 1 - 1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7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總計 4,551 1,998 2,553 915 383 532 3,633 1,615 2,018 3 - 3
中華民國 4,931 2,214 2,717 901 410 491 4,027 1,803 2,224 3 1 2
印尼 9 4 5 6 3 3 3 1 2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1 1 - - - - 1 1 - - - -
2018
越南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3 - 3 1 - 1 2 - 2 - - -
其他外國籍 8 4 4 2 1 1 6 3 3 - - -
總計 4,952 2,223 2,729 910 414 496 4,039 1,808 2,231 3 1 2
中華民國 5,119 2,305 2,814 882 384 498 4,230 1,917 2,313 7 4 3
印尼 7 - 7 3 - 3 4 - 4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 - -
2019
越南 4 - 4 2 - 2 2 - 2 - - -
中國大陸 4 - 4 - - - 4 - 4 - - -
其他外國籍 21 4 17 3 - 3 18 4 14 - - -
總計 5,155 2,309 2,846 890 384 506 4,258 1,921 2,337 7 4 3
中華民國 5,700 2,551 3,149 962 404 558 4,734 2,145 2,589 4 2 2
印尼 7 - 7 1 - 1 6 - 6 - - -
日本 - - -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 - -
2020
越南 13 - 13 - - - 13 - 13 - - -
中國大陸 3 1 2 - - - 3 1 2 - - -
其他外國籍 19 10 9 10 10 - 9 - 9 - - -
總計 5,742 2,562 3,180 973 414 559 4,765 2,146 2,619 4 2 2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7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4.本表人次係以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之案件為據,可能有同一人歷經繼續及多次延長之情形,並可能在案件審理過程出現跨月或跨年度之
情形。
7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7(第 113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人次 占比
2016 384 29 7.55% 111 28.91% 244 63.54%
2017 404 28 6.93% 125 30.94% 251 62.13%
2018 435 48 11.03% 113 25.98% 274 62.99%
2019 661 79 11.95% 146 22.09% 436 65.96%
2020 795 41 5.16% 209 26.29% 545 68.5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8(第 113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個案之各類安置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次,%
親屬安置 家庭寄養 機構安置
年別 總安置人次
人次 比率 人次 比例 人次 比例
2016 858 58 6.76% 335 39.04% 465 54.20%
2017 643 48 7.47% 295 45.88% 300 46.66%
2018 490 41 8.37% 151 30.82% 298 60.82%
2019 589 46 7.81% 163 27.67% 380 64.52%
2020 766 47 6.14% 223 29.11% 496 64.7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9(第 114 點)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 70-1 條相關數據
參與不定期討論會議 共同討論訪視困難或 強制執行進入個案
年度
(場次) 拒絕訪視個案
2019 16 10 0
2020 68 34 3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2020 年 3 件強制進入個案於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社政發動,警政執行。
7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10(第 115 點)《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整體概念圖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11(第 116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需求一覽表
單位:人
年別
計畫項目
2018 2019 2020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力 615 958 1,154
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 42 80 83
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 176 342 498
《社會安網計畫》
個案新增保護社工人力
新增人力
兒少保護醫療整合中心人力 8 8 8
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含自殺企 106 214 283
圖)服務人力
加害人處遇協調服務人力 41 66 88
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 31 31 31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人力 876 876 876
總計 1,895 2,575 3,0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2(第 117 點)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單位:個,人
承辦服務之
年別 社工人數 接案訪視家庭數 開案服務家庭數 納入輔導兒少人數
民間團體數
2016 79 218 27,758 11,182 18,648
2017 77 218 25,630 10,337 19,010
2018 53 147 24,399 8,056 16,4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配合行政院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與兒少高風險家
庭服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屬中低度風險家庭
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之民間團體,漸進式轉型辦
理多元化與專精化家庭服務方案。綜上因素,2018 年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數、團體數及
社工人數相較前年度降低。
附件 5-13(第 117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單位:處、人、家庭數
社會福利服務 脆弱家庭受理服務數
年別 社工人數
中心布建數 受理通報總數 諮詢或關懷服務 脆弱家庭服務
2019 131 685 67,145 29,326 37,819
2020 139 906 86,460 45,641 40,8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社安網計畫》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求助平台於 2019 年正式受理通報,故脆弱家庭
受理通報與服務數自 2019 年起開始統計。
7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14(第 117 點)脆弱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情形(首附 5-
4)
脆弱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年別 (守護家庭小衛星)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16 49 16,902,000 743,739
- - -
2017 39 14,465,500 400,287
85 8,968,000 322,326
2018 40 12,637,000 701,852
104 23,864,456 399,529
2019 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5 37,836,088 794,846
2020 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76 45,020,056 1,586,3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自2017年開辦;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自2019年起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2021年修正方案名
稱為「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附件 5-15(第 117 點)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護情 需列入脆
其他資 不需社工後
年別 已關懷人數 事,主管機關需 弱家庭追 其他
源轉介 續處遇
依法介入調查 蹤評估
2016 23,265 69 493 1,379 18,969 2,355
2017 1,209 3 26 49 785 346
2018 1,252 9 48 84 747 364
2019 1,631 5 62 66 1,008 490
2020 1,302 5 99 71 793 3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依歷年實際執行經驗,2016 年重新檢討本方案,考量《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政府
對經濟弱勢個案應派員訪視,為避免因重複訪視造成人力資源重複耗費及對案家的
頻繁打擾,爰自 2017 年起關懷對象刪除「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或弱勢兒童及
少年生活扶助者、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者」 ,回歸救助系統協助,如有發現高風險家
庭情形則循《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機制進行通報。另為加強查訪行方不明兒童,另
增列「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關懷對象。
7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16(第 118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件數,場次,人次
辦理教育訓 辦理教育訓
驗傷評估 身心治療 家長親職衛教服務 練、個案研討 練、個案研討
年別 或聯繫會議 或聯繫會議
(件數) (件數) (件數)
(場次) (參與人次)
2018
110 29 131 4,903
7 月-12 月
2019 167 77 248 9,373
2020 186 190 370 236 5,93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因《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於 2018 年 7 月始核定,故本表僅提供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之統計資料。
2.自 2018 年 7 月起補助成立 7 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下稱兒保醫療中心)」
,
按健保 6 大分區,臺北區補助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亞東紀念醫院,北區補助
林口長庚醫院,中區補助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南區補助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高屏區補助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東區補助花蓮慈濟醫院,以兼顧區域衡平
性及服務就近性。
3.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衛教服務於 2020 年始新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
內,爰統計數據僅有 2020 年。
附件 5-17(第 119 點)學校專業輔導人力聘用情形
單位:人
年別 主管機關 應聘數 實聘數
地方政府 530 486
2016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573 485
2017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01 484
2018
教育部 - -
地方政府 648 534
2019
教育部 26 24
地方政府 690 557
2020
教育部 26 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
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
合計 20 校以下者,置 1 人,21 校至 40 校者,置二人,41 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
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7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3. 《學生輔導法》自 2014 年公布後,教育部向行政院申請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經行政
院 2018 年 10 月核予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員額 26 名,並
於 2019 年 5 月起甄試進用。
附件 5-18(第 120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概
況統計表
年別 合計人次
2017 3,119
2018 2,755
2019 3,406
2020 3,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統計表為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情形。
2. 統計資料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年度統計。
附件 5-19(第 123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統
計
單位:件數,%
年別 申訴件數 已移除相關內容比例
2018 16 100%
2019 16 100%
2020 62 98.4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說明:尚未移除之網頁均為境外平臺,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除將持續溝通外,均已列入
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附件 5-20(第 124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單位:件,人數
年別 查獲案件(件) 犯罪嫌疑人(人數) 各警察機關救援人數
2017 2,948 3,081 715
2018 700 848 497
2019 765 996 720
2020 840 1,062 908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
1. 《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修正施行,故本表提供 2017 年以後之統計資料。
2. 2017 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查緝數據大幅增加,係因該年 7-8 月暑期青春專案將《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至第 40 條等散布性交、猥褻圖片或訊息之案件納入評比項目;為
提升是類案件偵辦品質,2018 年及 2019 年青春專案再將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圖)像修正
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始予以核分,致使數據下降。
7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1(第 124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別 項目 合計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第 31 條 383 45 32 269 37
第 32 條 281 114 1 117 49
第 33 條 37 4 - 30 3
第 35 條 2 - - 2 -
第 36 條 120 74 8 25 13
2017
第 38 條 1,028 72 406 457 93
第 40 條 1,710 201 136 1,053 320
第 45 條 - - - - -
其他法條 4 2 - 2 -
總計 3,565 512 583 1,955 515
第 31 條 288 50 59 165 14
第 32 條 325 120 2 185 18
第 33 條 13 7 - 5 1
第 35 條 7 3 - 1 3
第 36 條 174 129 6 28 11
2018
第 38 條 141 23 30 73 15
第 40 條 601 51 50 413 87
第 45 條 29 15 1 11 2
其他法條 5 4 - 1 -
總計 1,583 402 148 882 151
第 31 條 119 14 12 79 14
第 32 條 261 119 5 112 25
第 33 條 20 8 - 9 3
第 35 條 16 11 - 5 -
第 36 條 215 164 5 22 24
2019
第 38 條 76 12 21 29 14
第 40 條 395 35 35 265 60
第 45 條 309 182 21 93 13
其他法條 9 4 - 5 -
總計 1,420 549 99 619 153
第 31 條 113 20 9 62 22
第 32 條 171 114 5 42 10
第 33 條 21 11 - 7 3
第 35 條 4 - - 3 1
第 36 條 335 225 10 53 47
2020
第 38 條 135 41 25 47 22
第 40 條 160 15 10 96 39
第 45 條 164 74 16 66 8
其他法條 4 3 - - 1
總計 1,107 503 75 376 153
7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 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他包括移送調解、通
緝、移轉管轄、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改作自訴及其他簽結等。
3. 其他法條包含第 34、39、42、43 條。
4. 近 5 年(2016 年至 2020 年)相關資料進行分析發現,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案件偵查終結 9,249 人中,以不起訴處分占 48.9%最多,起訴占比自 2017
年起逐年上升且於 2020 年(占 45.4%)已高於不起訴處分(占 34.0%);不起訴
理由則有九成七為犯罪嫌疑不足。經檢視 2020 年不起訴處分書,以犯罪嫌
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者,經研析有下列情形:
(1)依據卷內事證,不能確認影片內容為兒少,或無法確認被告主觀上知悉
被害人年紀,故難以認定被告具主觀犯意。
(2)與法條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3)在論壇刊登訊息,但該論壇已設警示,未滿 18 歲不得進入,過去法院也
曾以此為由,判決無罪。
(4)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或無法確認警方移送之被告即為行為人。
(5)被害人指訴內容與客觀證據不符。
8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2(第 124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單位: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無 逾十 不
年別 違反法條 人數 逾六 逾一 逾二 逾三 逾五 逾七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死 期 年至 拘 罰 其刑 無罪 免訴 受 錯 緝 回 回 他
計 六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十 理
刑 徒 十五 役 金 誤
以下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五年
刑 年以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
總計 206 199 - - 149 11 10 3 19 - - 2 - 5 - - 7 - - - - - - -
第 31 條 9 7 - - 2 - - - - - - - - 5 - - 2 - - - - - - -
第 32 條 26 26 - - - 2 4 2 18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2 2 - - - - - - - - - 2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 第 36 條 24 24 - - 7 9 6 1 1 - -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4 33 - - 33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11 107 - - 107 - - - - - - - - - - - 4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48 229 - - 130 13 46 1 26 - 9 - - 4 - - 10 4 1 - 3 1 - -
第 31 條 9 9 - - 5 - - - - - - - - 4 - - - - - - - - - -
2018
第 32 條 61 57 - - 1 1 30 1 24 - - - - - - - 1 3 - - - - - -
第 33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第 36 條 48 48 - - 12 9 16 - 2 - 9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9 45 - - 42 3 - - - - - - - - - - 4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79 69 - - 69 - - - - - - - - - - - 5 1 1 - 2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92 248 - - 117 16 48 6 34 1 23 1 - 2 - 1 38 - - - 3 2 - -
第 31 條 38 15 - - 13 - - - - - - - - 2 - - 23 - - - - - - -
第 32 條 54 46 - - 1 4 18 3 20 - - - - - - - 7 - - - 1 - - -
第 33 條 6 6 - - - - 1 - 1 1 2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019 第 36 條 91 89 - - 13 11 29 3 13 - 20 - - - - - 1 - - -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5 14 - - 13 1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1 24 - - 24 - - - - - - - - - - 1 6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6 53 - - 53 - - - - - - - - - - - - - - - 1 2 - -
總計 359 329 - - 326 119 34 75 9 65 2 20 2 - 3 - - 16 - 4 9 1 -
第 31 條 8 7 - - 4 4 - - - - - - - - 3 - - 1 - - - - - -
第 32 條 77 68 - - 68 1 12 16 2 35 2 - - - - - - 5 - - - 4 -
2020
第 33 條 3 3 - - 3 - - - - - - 1 2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2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8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第 36 條 146 141 - - 141 5 21 59 7 30 - 19 - - - - - 3 - 1 - 1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21 18 - - 18 17 1 - - - - - - - - - - - - 3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9 15 - 15 15 - - - - - - - - - - - 3 - - - - 1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83 77 - - 77 77 - - - - - - - - - - - 2 - - - 4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並呈現其裁判結果。
2.因《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故僅提供 2017 年至 2019 年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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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3(第 12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1.依年齡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 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或撤銷安置
年別 年齡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265 9 256 147 4 143 73 4 69 45 1 4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 1 2 - - - 1 - 1 2 1 1 - - -
總計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0 5 75 50 3 47 21 2 19 9 - 9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9 3 176 97 1 96 48 2 46 34 - 34 - - -
合計 120 4 116 91 2 89 22 2 20 7 - 7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2016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34 2 32 26 1 25 7 1 6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84 2 82 65 1 64 13 1 12 6 - 6 - - -
合計 55 2 53 20 1 19 21 1 20 14 - 1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 - 1 - - - 1 - 1 - - - - -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1 1 10 9 1 8 1 - 1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42 1 41 11 - 11 18 1 17 13 - 13 - - -
2018 合計 42 - 42 15 - 15 14 - 14 13 - 13 - - -
8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 - 14 5 - 5 5 - 5 4 - 4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8 - 28 10 - 10 9 - 9 9 - 9 - - -
合計 48 3 45 21 1 20 16 1 15 11 1 10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 1 1 - - - - - - 2 1 1 - - -
2019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 2 19 10 1 9 8 1 7 3 - 3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5 - 25 11 - 11 8 - 8 6 - 6 - - -
合計 69 3 66 24 1 23 21 21 23 1 22 1 1
未滿 3 歲 2 1 1 - - - 1 - 1 1 1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2020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 - 2 - - - - - - 2 2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2 - 22 10 10 7 - 7 5 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43 2 41 14 1 13 13 - 13 15 15 1 1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性剝削條例》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於中途學校等、停止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定准許之
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8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2.依國籍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 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年別 國籍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1,452 53 1,399 676 30 646 447 16 431 320 7 313 9 - 9
總計 中華民國 1,441 53 1,388 675 30 645 439 16 423 318 7 311 9 - 9
越南 11 - 11 1 - 1 8 - 8 2 - 2 - - -
合計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2016 中華民國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合計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2017 中華民國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越南 - - - - - - - - - - - - - - -
合計 300 6 294 95 1 94 114 3 111 85 2 83 6 - 6
2018 中華民國 297 6 291 95 1 94 111 3 108 85 2 83 6 - 6
越南 3 - 3 - - - 3 - 3 - - - - - -
合計 286 7 279 72 2 70 113 3 110 100 2 98 1 - 1
2019 中華民國 278 7 271 71 2 69 108 3 105 98 2 96 1 - 1
越南 8 - 8 1 - 1 5 - 5 2 - 2 - - -
合計 268 10 258 71 2 69 84 5 79 110 2 108 3 1 2
2020 中華民國 263 10 253 68 2 66 82 5 77 110 2 108 3 1 2
越南 5 - 5 3 - 3 2 - 2 - - - -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 經法院裁
8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8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4(第 129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
人數
單位:人
年別 類別 性別 總計 合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男 76 26 41 9 0
性侵害屬實 290
女 214 34 131 47 2
2016
男 384 102 200 75 7
性騷擾屬實 1,664
女 1280 238 714 316 12
男 69 16 28 16 9
性侵害屬實 256
女 187 40 103 37 7
2017
男 367 103 185 71 8
性騷擾屬實 1,668
女 1,301 277 659 346 19
男 85 23 40 19 3
性侵害屬實 268
女 183 53 94 35 1
2018
男 366 118 168 75 5
性騷擾屬實 1,775
女 1,409 280 679 445 5
男 58 10 30 16 2
性侵害屬實 226
女 168 42 87 39 0
2019
男 487 100 247 132 8
性騷擾屬實 2,010
女 1,523 249 769 491 14
男 64 9 37 15 3
性侵害屬實 233
女 169 26 90 47 6
2020
男 569 133 253 174 9
性騷擾屬實 2,257
女 1,688 281 830 562 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資料為「學校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且調查屬實之事件」。
2.「高中」係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
附件 5-25(第 132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違法處罰(體罰)事件受行政處分情形
單位: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級中等學校
年度
2016 133 70 30
2017 111 55 31
2018 104 56 34
2019 124 53 39
2020 159 68 38
總計 631 302 172
資料來源:教育部
8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6(第 133 點)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率)
學年度 國中 國小 合計
105-2 97.24% 97.04% 97.13%
106-1 98.47% 98.31% 98.38%
106-2 99.01% 98.30% 98.65%
107-1 98.85% 98.31% 98.56%
107-2 98.79% 98.87% 98.83%
108-1 99.15% 98.58% 98.83%
108-2 98.74% 98.64% 98.69%
資料來源: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說明:
1. 上表數據是校園內學生「從未被體罰或被處罰要做某些特定動作」的比例,以 108-1 學
期為例,有 98.83%的學生回饋在本學期間均未受到教師體罰,亦即仍有 1.17%的學生疑
似有受教師體罰之情事存在。
2.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隨機取樣方式,各地方政府至少抽測轄內 10 分之 1
學校,30 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 1 班,31 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61 班以上學校
每年級抽測 3 班。
3. 抽測對象:國中一、二、三年級及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附件 5-27(第 133 點)違反《幼照法》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體罰 不當管教 性騷擾
2018 0 0 0 0
2019 10 5 5 0
2020 6 4 2 0
總計 16 9 7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幼照法》於 2018 年 6 月 27 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新增第 46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
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爰本表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起進行統計。
2.本表裁罰依據《幼照法》第 46 條規定。
8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28(第 138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年別 辦理內容
辦理校園霸凌修復和解圈工作坊 5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處遇之和解會談工作研習 1
2016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
辦理修復式正義處遇作為工作坊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校園宣導 12 場
2017
次、家長論壇 2 場次。
辦理世界人權日修復式正義跨領域教案發表工作坊(研發 3 份教案) 1 場次、處遇作為
2018 工作坊 5 場次、提升教師人權法治知能研習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初
進階工作坊 2 場次、校園宣導 33 場次及家長論壇 5 場次。
辦理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校園事件說明會 1 場次、初進階工作坊 13 場次、各項教學
2019 資源之推廣活動 4 場次、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11 場次、校園宣導 77 場次及家長論
壇 6 場次。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2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3 場次、防
2020 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1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處遇作為工作坊 5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
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暨世界咖啡館論壇 2 場次及橄欖枝行動方案辦理家長論壇 4 場次。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計畫期程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提供計畫期間相關辦理情形。
附件 5-29(第 138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單位:件數
高中職
年別 總計 國中 國小
(含特殊教育學校)
通報 607 (91) 127 (11) 205 (48) 275 (32)
2016
確認 167 (26) 38 (10) 74 (9) 55 (7)
通報 599 (114) 130 (22) 185 (53) 284 (39)
2017
確認 145 (32) 24 (12) 67 (14) 54 (6)
通報 563 (104) 132 (20) 190 (40) 241 (44)
2018
確認 170 (35) 42 (11) 70 (13) 58 (11)
通報 792 (139) 180 (32) 244 (61) 368 (46)
2019
確認 210 (31) 57 (10) 84 (8) 69 (13)
2020 通報 502 (100) 116 (24) 176 (38) 210 (38)
(1/1-7/20) 確認 126 (20) 34 (2) 61 (15) 31 (3)
2020 通報 520 (142) 114 (27) 199 (64) 207 (51)
(7/21-12/31) 確認 98 (33) 12 (6) 55 (21) 31 (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3 條規定,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
檢舉之。或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
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相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經檢舉,學校即依前開準則進
行通報列管,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啟動調查程序,惟經調查統整後,仍以
非屬校園霸凌事件(如師對生體罰、不當管教、師生衝突等)居多,因而產生通報及確認
案件數之差異。
2.數據後方括弧內,為性霸凌數據,以利識別。
9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30(第 138 點)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單位:件數
年別 肢體霸凌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關係霸凌 網路霸凌 總計 性霸凌
通報 232 6 179 126 64 607 91
2016
確認 64 2 54 29 18 167 26
通報 274 1 167 113 44 599 114
2017
確認 74 0 39 23 9 145 32
通報 233 5 193 88 44 563 104
2018
確認 75 2 54 20 19 170 35
通報 325 7 257 134 69 792 139
2019
確認 78 2 81 31 18 210 31
2020 通報 186 0 174 82 60 502 100
(1/1-7/20) 確認 53 0 49 15 9 126 20
2020 通報 199 1 187 72 61 520 142
(7/21-12/31) 確認 43 1 37 10 7 98 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性霸凌案件均依據性平事件處理流程辦理,爰單獨提列統計項目以利識別。
附件 5-31(第 138 點)「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服務統計
單位:件、則
年別 0800 專線 留言板
2016 243 231
2017 154 164
2018 121 148
2019 179 199
2020 252 1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32(第 141 點)矯正學校出校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計 12歲 22歲
男 女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未滿 以上
2016 865 775 90 - - 1 2 36 76 100 164 215 233 22 16
2017 854 752 102 - - 1 5 21 60 97 153 228 250 23 16
2018 795 670 125 - - - 5 17 80 101 146 181 227 18 20
2019 650 564 86 - - - - 25 46 84 118 183 152 13 29
2020 473 408 65 - - - 1 6 23 49 81 119 153 15 2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矯正學校包含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附件 5-33(第 141 點)少年觀護所出所人數
單位:人
9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計 男 女 12歲 12歲 13 14 15 16 17 18 19 20歲 21 22歲
未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上
2016 4,733 4,010 723 16 48 153 453 714 836 1,095 728 440 248 2 -
2017 4,303 3,732 571 19 47 163 349 562 819 1,100 656 338 245 3 2
2018 3,541 3,069 472 13 21 109 302 437 629 958 567 313 186 1 5
2019 3,442 3,007 435 4 24 92 317 466 618 857 608 285 166 4 1
2020 3,492 3,140 352 2 21 125 319 464 677 867 563 282 168 3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9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附件 5-34(第 141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單位:人,人次
項目
連結 追蹤 轉銜
懇親及參訪活動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培養一技之長
特殊教育資源 輔導 復學
年別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
1.宗教教誨共計 2,083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計 8,91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5,456 人次。 28 班次,受訓學員 738 人; 正式教師 1 名 3,641
2016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288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0,957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3 名 人次
3,879 人次,家屬 7,683 人
人次。 訓學員 450 人。
次參加。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
1.宗教教誨共計 2,082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計 6,607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4,074 人次。 22 班次,受訓學員 500 人; 正式教師 1 名 4,110
2017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190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2,760 短期技能訓練 17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
3,750 人次,家屬 7,394 人
人次。 訓學員 343 人。
次參加。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
1.宗教教誨共計 2,117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計 6,932 人次。
教誨少年計 52,98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723 人; 正式教師 1 名 4,214
2018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206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4,596 短期技能訓練 31 班次,受 代理教師 4 名 人次
4,064 人次,家屬 5,936 人
人次。 訓學員 543 人。
次參加。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
1.宗教教誨共計 1,805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計 6,898 人次。
教誨少年計 47,920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645 人; 正式教師 1 名 3,349
2019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210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6,360 短期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 代理教師 5 名 人次
3,477 人次,家屬 5,355 人
人次。 訓學員 513 人。
次參加。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 1.宗教教誨共計 2,267 次,受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計 914 人次。 教誨少年計 17,658 人次。 28 班次,受訓學員 490 人; 正式教師 1 名 4,488
2020 277 人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9,446 短期技能訓練 39 班次,受 代理教師 5 名 人次
1,309 人次,家屬 2,529 人 人次。 訓學員 876 人。
9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5 章附件
次參加。
註:因新冠肺炎緣故,部分
活動暫緩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9-23 統計人數不同,係因附件 9-23 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6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年
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統計其人數。然本表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揭人數外,另
有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本表之人數與附件 9-23 不同。
9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5-35(第 142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
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單位:人
安置輔導期滿或 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
年別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2016 59 620
2017 80 771
2018 34 663
2019 31 558
2020 38 352
總計 242 2,9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68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輔導或感
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9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5-36(第 142 點)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校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
感化教育期滿者 感化教育免除或
停止執行者
出校準備:家庭聯繫並作 出校準備:家庭聯繫並作
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
期滿前三個月填具個案轉介評估 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前三個月
單報送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填具個案轉介評估單,報送少年戶籍
(市)政府社會局(處) 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社政後追社工入校輔導 社政後追社工入校輔導
通過免除或停 未通過免除或
止感化教育 停止感化教育
將未通過結果通知少
年 戶 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少年出院(校)當日,將個案轉介
評估單報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非屬機關聲請者,機關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當日,先以電
話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儘速補送個案轉介評估單。
2. 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收到「結束、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後續追蹤輔導
個案轉介評估(報到)單」,應於1個月內進行訪視評估,並與少年建立關係以利銜接
9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3. 感化教育處所若評估少年有精神疾患等特殊需求,需較長轉銜時間,應及早邀集地方
政府後追社工召開轉銜評估會議,協調後追社工提早進入,及時連結各網絡以利轉銜
合作。「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親子關係不良、家庭功能不彰等,轉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時一併告知特殊需求及重大情事,俾利社政訪視評估。
4. 就少年出校準備、需求評估等會議,矯正學校應通知個案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
局(處)追蹤輔導人員及少年保護官參加。就「感化教育免除或停止者」
,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追蹤輔導人員與少年保護官聯繫。
5. 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非屬機關聲請者,機關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當日,先以電
話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儘速補送個案轉介評估單。
6. 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收到「結束、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後續追蹤輔導
個案轉介評估(報到)單」,應於1個月內進行訪視評估,並與少年建立關係以利銜接
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7. 感化教育處所若評估少年有精神疾患等特殊需求,需較長轉銜時間,應及早邀集地方
政府後追社工召開轉銜評估會議,協調後追社工提早進入,及時連結各網絡以利轉銜
合作。「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親子關係不良、家庭功能不彰等,轉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時一併告知特殊需求及重大情事,俾利社政訪視評估。
8. 就少年出校準備、需求評估等會議,矯正學校應通知個案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
局(處)追蹤輔導人員及少年保護官參加。就「感化教育免除或停止者」
,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追蹤輔導人員與少年保護官聯繫。
9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6-1(第 146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級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縣市別 專任 兼任
基隆市 - 1(處長)
臺北市 1 -
新北市 1 -
桃園市 1 -
新竹市 - 1(督學)
新竹縣 1 -
苗栗縣 1 -
臺中市 1 -
彰化縣 - 1(處長)
南投縣 1 -
雲林縣 1 -
嘉義市 - 1(處長)
嘉義縣 - 1(處長)
臺南市 1 -
高雄市 1 -
屏東縣 1 -
宜蘭縣 1 -
花蓮縣 1 -
臺東縣 1 -
澎湖縣 - 1(處長)
金門縣 1 -
連江縣 - 1(處長)
總計 15 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 1 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經統計 22 個縣市中 15 個縣市為專任,有 7 個縣市由教育處處長、督學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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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第 146 點)2020 年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現況統計
單位:人
總計 推廣活動 諮詢輔導 推廣活動兼諮詢輔導 行政類
1,668 781 846 442 41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3(第 146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人次,件,人數
家庭教育活動
年別 受益人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2016 11,241 858,573 354,605 503,968
2017 14,725 1,534,541 712,723 821,818
2018 15,433 1,298,675 592,903 705,772
2019 14,908 1,092,144 507,568 584,572
2020 12,454 641,252 259,384 381,868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年別
件數
合計 男 女 未註記
2016 10,367 3,248 7,119 -
2017 10,001 2,800 5,677 1,524
2018 11,366 3,566 6,647 1,153
2019 10,752 3,821 6,801 130
2020 10,391 2,477 6,500 1,414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別 服務兒少數 受益家長人數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617 360 257 705 186 519
2017 1,330 924 406 1,358 483 875
2018 868 585 283 952 301 651
2019 1,624 961 663 2,086 765 1321
2020 1,549 896 653 2,850 1,167 1,6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家庭教育活動包括採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提供家庭教育
相關資料及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所提供之服務等稱
之。
9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4(第 146 點) 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程議題統計
單位:場次,人次
2019 年 2020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受益人次
場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726 109,086 37,220 71,866 3,490 105,229 35,739 69,490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2,736 108,549 37,280 71,269 3,704 114,302 39,059 75,243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755 108,272 44,099 64,173 2,942 111,851 39,982 71,869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2,224 122,063 46,484 75,579 2,755 85,783 28,954 56,8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由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至教育部建置之「家庭教育成果填報系統」填報,
該系統自 2019 年始增列「課程議題選項」,各場次活動之課程議題得複選。
附件 6-5(第 148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137,938 2,796,728,434
2017 129,847 2,707,905,683
2018 129,705 2,584,117,658
2019 121,890 2,498,099,276
2020 147,405 2,516,064,01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
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
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地方政府每人每月發給 2,047 元至 2,479 元。
10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6(第 148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單位:人,次,元
納入高風險家 納入兒保個案 社工訪視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庭輔導人數 輔導人數 次數
2016 6,916 1,039 677 32,135 129,665,655
2017 5,611 845 489 29,786 105,143,187
2018 5,139 744 556 27,038 96,693,823
2019 4,345 1,667 384 29,151 82,954,006
2020 3,728 2,086 230 19,620 70,827,83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含脆弱家庭) 、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
照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勢家庭
度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
2.另依據 2018 年行政院核定《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服務案件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通過
縣市核定之緊急生活扶助案件將轉介至脆弱家庭體系提供服務,因此導致納入高風險家
庭輔導人數增加,補助經費則依受益人數逐漸下降。
3.受益人數為每月各縣(市)主管機關回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統計數據。
附件 6-7(第 148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20,616 430,747,456
2017 20,093 439,866,632
2018 20,655 467,661,363
2019 20,079 458,950,291
2020 19,273 460,653,7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附件 6-8(第 148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單位:人次,元
三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15,117,905 1,919,158,071 1,523,453 919,462,066
2017 15,265,253 1,947,211,377 1,472,902 892,272,252
2018 14,963,253 1,986,464,146 1,375,776 853,963,657
2019 14,525,291 1,965,019,569 1,323,109 824,507,056
2020 11,448,315 1,614,727,287 1,268,789 797,713,8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系統自動產生,
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10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9(第 148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單位:億元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藥費專款預算 89.505 124.495 139.595 152.324 155.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為維護罕見疾病、血友病兒童病人之就醫權益,健保自 2005 年起設置罕見疾病、血
友病藥費專款預算;2017 年起設置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
2、2017 年至 2020 年之專款預算數,含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
費。2016 年之專款預算數,不含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
附件 6-10(第 148 點、第 258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67,654 245,907
2017 70,028 257,909
2018 69,616 354,893
2019 71,508 454,644
2020 77,219 470,99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附件 6-11(第 148 點、第 298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單位:家,人
年別 家數 招收人數
2016 724 18,976
2017 757 26,002
2018 794 26,733
2019 783 26,946
2020 779 26,98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由鄉(鎮、市、區) 、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
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10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12(第 148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348,129 5,764,678,189
2017 387,411 6,322,191,234
2018 407,424 6,585,805,706
2019 362,222 5,687,465,71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13(第 148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首附 5-14)
單位:班,人,元,人次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年別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5 1,062 20,160,000 19,788 178,094,951
2017 61 1,181 23,640,000 21,790 195,676,074
2018 63 1,231 25,110,000 20,134 180,346,422
2019 60 1,155 24,960,000 18,558 164,734,207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自 2014 年實施。
附件 6-14(第 148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單位:元,人,%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別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16 8,607,505,311 85,655 14,909 17.41 70,746 82.59
2017 8,802,905,693 85,022 15,050 17.70 69,972 82.30
2018 8,563,247,574 81,333 14,739 18.12 66,594 81.88
2019 8,428,650,055 79,025 15,038 19.03 63,987 80.97
2020 8,374,964,670 76,711 14,241 18.56 62,470 81.44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2.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
保險局依其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核發,核發第一個月即計入初次核付人數。
10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15(第 151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單位:萬戶,億元
年別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16 62.6 7.0
2017 62.8 6.7
2018 61.0 20.6
2019 60.2 20.9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1.年別指課稅年度。
2.2016至2018年度為核定數、2019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20年度尚無資料。
3.2018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附件 6-16(第 154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2016 8,547
2017 8,534
2018 8,671
2019 9,372
2020 8,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親職教育」課程執行情形,統計資料
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就年度統計。
10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17(第 156 點)兒少保護案件處理流程圖
集中受理篩派案窗口受理通報
24 小時內分流分級分類
派保護服務案件
指派社工人員訪視調查,進行
結構化安全及風險評估,並於
4 日或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轉介脆弱家庭服務方案
安全 有計畫才安全 不安全
視個案與教育、 保護安置
否 警政、民政等網
是否為保 絡合作
護性案件
轉介其他服務資源
是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返家評估
追蹤評估及服務
與教育、警政、
返家後家庭維繫 檢調、民政、衛
否 生醫療、勞政等
至少 1 年 網絡單位合作
是否結案
1. 安全:兒少所在家戶並無造成嚴重傷害之立即危險。
是 2. 有計畫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雖存在危險因素,但其
家戶內成員有保護能力和因應對策,可與家庭擬訂
結案 安全計畫,兒少可留在家中生活。
3. 不安全:兒少所在家戶有立即性危險因素,且家庭缺
乏保護能力,應立即移出家外進行保護安置。
10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18(第 159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單位:人,年
年別 入監(所)人數 12 月底留監(所)人數 平均年齡(月齡)
2016 68 33 8.5
2017 79 40 7.1
2018 78 44 8.1
2019 72 32 8.8
2020 76 48 10.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平均年齡(月齡)為入監(所)時之年齡(月齡)。
附件 6-19(第 161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首附 5-18)
單位:件
年別 簽證核發件數
2016 413
2017 416
2018 425
2019 417
2020 526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6-20(第 165 點、第 202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果
單位:人次
類型 寄養家庭支持資源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
服務(含諮商、復
專業 喘息 到宅 健康 諮商 教育
健、療育、外展護
年別 加給 服務 支持 檢查 輔導 訓練
理、照顧服務等)
2019 2,300 1,230 207 572 236 137 場 2,746
2020 2,868 1,805 422 342 504 77 場 4,99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自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附件 6-21(第 165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別 家庭數
總計 男 女
2016 1,299 1,622 786 836
2017 1,193 1,621 769 852
2018 1,018 1,605 766 839
2019 1,027 1,550 762 788
2020 1,047 1,588 786 8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2(第 167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安置兒少 安置年限
2 個 月 6 個 月 12 至未 24 個月
跨轄 本轄 2 個月 36 個月
總計 總計 至 未 滿 至 未 滿 滿 24 個 至 未 滿
安置 安置 以下 以上
6 個月 12 個月 月 36 個月
2017 3,034 1,297 1,737 3,034 173 353 439 623 375 1,071
2018 3,016 1,340 1,676 3,016 146 405 356 632 402 1,075
2019 2,822 1,231 1,591 2,822 156 393 298 563 405 1,007
2020 2,689 1,165 1,524 2,689 157 371 267 503 358 1,0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跨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外之機構;本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內之機構。
2. 因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於 2017 年改版更新,且部分使用人員未依系統
正常程序進行個案派、結案流程,爰提供 2017 年起數據。
3. 附件 6-22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3 之數據係由
地方政府自行計算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
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用系統資料。
10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3(第 167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機構數 安置人數 安置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
其他 少年性
核定 少年
第 23 第 23 第 23 依法 剝削防
年別 公設 床位 第 第 第 事件
總計 公立 私立 總計 男 女 條第 1 條第 1 第 1 項 得安 制條例
民營 數 52 56 62 處理
項第 9 項第 10 第 11 置保 第 16
條 條 條 法
款 款 款 護情 條及第
事 19 條
2017 124 9 17 98 5,211 3,148 1,583 1,565 137 120 44 43 726 1533 133 216 196
2018 122 9 17 96 5,076 2,985 1,485 1,500 124 92 32 29 811 1394 181 171 151
2019 119 9 17 93 4,878 2,795 1,398 1,397 99 114 23 28 835 1247 156 129 164
2020 118 9 18 91 4,879 2,662 1,336 1,326 70 111 12 25 831 1,256 106 103 14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因床位數較少的機構不符營運成本,爰近年歇業的機構多屬床位數少的小型機構,然因新立案的機構床位數
較多,且有部分機構擴充規模,致機構雖減少,床位數仍增加。
2. 附件 6-22 之數據係由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產製;附件 6-23 之數據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計算
並填報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爾後為避免數據落差,將強化上開系統功能並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填報與妥善利
用系統資料。
10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6-24(第169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108 年 10 月 16 日社家幼字第 1080601194 號函訂頒
一、為避免不適當的家外安置,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委託安置之通報、調查、安
置決策評估等機制,以維護是類兒少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委託安置定義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第 62 條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利害
關係人等自行向該機構申請安置者。兒少機構接獲後,應立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
關;如有人籍不一情形,準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處理原則。
(三)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委託安置或由保護安置轉委託安置者,
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納入本作業流程。
(四)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
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
四、申請委託安置條件
(一)兒少有偏差行為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
果。
(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四)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五)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委託安置者。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
先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
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於申請後 30
10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會議時間:受理申請 45 日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3. 參與成員:督導、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申請人(父母、家屬、利害關係人)及
外部專家學者 1 至 2 名,經主管機關評估,如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參與會議顯
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會議決策結果:
1.決定安置:
(1)最適安置類型:親屬、寄養家庭、機構及其他適當處所。
(2)安置期間:最長以 1 年為原則,如因家庭狀況須延長安置期間,應經繼續
安置評估。
(3)安置費用:視家庭經濟能力討論支付金額及方式。
(4)家庭重整: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維繫親情。
(5)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並進行媒合
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2.不予安置:依個案及家庭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連結適當的資源與處遇
協助。
九、安置處遇
(一)定期評估:每 3 個月進行定期評估及檢視兒少安置情形與家庭處遇執行情形。
11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二)聯繫及訪視頻率:
1. 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弱家庭訪視頻率,執行家庭處遇計畫。
2. 每 3 個月至少到安置單位訪視兒少 1 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照顧計畫。
(三)繼續安置評估:原訂安置期限屆滿前 3 個月,須召開團體決策評估會議決定是
否繼續安置。
(四)長期輔導計畫:安置 2 年以上兒少,應訂定長期輔導計畫,包含兒少監護權變
更、停止親權、出養、生涯規劃及轉銜等。
(五)家庭重整服務:依家庭處遇計畫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十、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一)結束安置評估指標:
1. 家庭狀況改善返家:
(1)主要照顧者有半年以上的穩定收入與住所。
(2)家庭有正向改變的意願與行動並配合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等。
(3)有穩定的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
(4)委託安置原因消失。
(5)有其他適當的照顧者。
2. 其他親屬接回照顧。
3. 被收養。
4. 就業獨立生活(含自立生活服務)。
5. 死亡。
6. 其他。
(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由主管機關後續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三)結案:提出結案評估報告。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圖及調查評估表:如
附件 1 及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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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安
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兒
置 少法第 52 條及 62 條向地方政府社會局
評 處申請委託安置者
估
特殊情形需逕予 臨時安置係
臨時安置者 指兒少因父
母入獄及其
否 他 重 大 變
循兒少保 故,須立即
是 兒少保在 是
護機制 提供安置。
案服務者 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
者
否 否
進行調查
申請後 30 日完成
評估報告
不安置 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提供或轉介 不安置
適當資源與 申請後 45 日內完
安 處遇協助 成
團體決策會議
置
服 安置
務
1.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
2.媒合安置資源、安排健檢及簽定委託安置契約
兒少安置期間:
1.每 3 個月定期評估,檢視處遇計畫
2.原生家庭比照高脆家訪視頻率,且至少每 3 個月到安置單位訪視 1
繼續
次
安置
屆滿安置期召開團體決策
結束
結束
安置
會議評估是否繼續安置
安置結束
安置
結 結束
束 安置
安 結束安置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置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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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縣(市)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調查評估表
案件來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2 條申請主管機關安置
個案姓名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身分字號
□女
戶籍地址 重要關係人 手機:
居住地址 □同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市話:
申請委託 □兒少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或偏差行為情形
安置條件 嚴重,且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果。
□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助照顧
□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且無其他直系親屬可協
助照顧
□長期經濟陷困、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其他(請敘明)
家系圖
(家庭生
態圖)
評估指標(功能量表以五分法計分:1 分為功能最低、5 分為功能最高,請依家庭實際狀況
進行評估勾選)
一、兒少主要照顧者評估(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照顧能力
2.對兒少態度
3.兒少被照顧情形
4.因應困境能力
二、兒少個人評估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安置意願(兒
少表意)
2.身心狀況
3.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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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三、家庭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家庭環境
2.經濟狀況
3.親屬互動往來
情形
四、社區支持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正式資源(公
部門使用)
2.非正式資源
(鄰居、朋
友、其他團
體)
歷年接受主管機關服
務情形(例如經費補
助、身心障礙或早期
療育個管服務、兒少
保護、脆弱家庭等)
綜合評估與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團體決策會議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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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5(第 170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別 年齡別 總計 委託安置 自行申請
合計 合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0至6歲 307 56 30 17 5 4 251 118 133 307 56
6 至 12 歲 652 323 168 126 15 14 329 161 168 652 323
2016 12 至 18
1,269 1,145 465 464 119 97 124 57 67 1,269 1,145
歲
合計 2,228 1,524 663 607 139 115 704 336 368 2,228 1,524
0至6歲 279 62 34 23 3 2 217 95 122 279 62
6 至 12 歲 659 337 173 142 12 10 322 165 157 659 337
2017 12 至 18
1,175 1,047 446 451 74 76 128 61 67 1,175 1,047
歲
合計 2,113 1,446 653 616 89 88 667 321 346 2,113 1,446
0至6歲 299 73 42 26 4 1 226 114 112 299 73
6 至 12 歲 600 322 181 128 10 3 278 125 153 600 322
2018 12 至 18
1,217 1,082 473 492 57 60 135 70 65 1,217 1,082
歲
合計 2,116 1,477 696 646 71 64 639 309 330 2,116 1,477
0至6歲 308 51 31 16 3 1 257 125 132 308 51
6 至 12 歲 605 308 169 123 11 5 297 154 143 605 308
2019 12 至 18
1,192 1,053 501 472 44 36 139 64 75 1,192 1,053
歲
合計 2,105 1,412 701 611 58 42 693 343 350 2,105 1,412
0至6歲 307 63 62 35 27 1 1 0 244 117 127
6 至 12 歲 643 318 311 183 128 7 4 3 325 163 162
2020 12 至 18
1128 999 956 488 468 43 24 19 129 57 72
歲
合計 2,078 1,380 1,329 706 623 51 29 22 698 337 3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委託安置:係指透過地方政府安置之個案,包括依《兒少法》第 56 條兒少保護個案及第
62 條家長委託個案。
2.自行申請:係指家長未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而逕行委託機構進行安置之個案,惟為提供
兒少相關處遇服務,此類個案仍由兒少戶籍地主管機關負責協助。
11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6(第 170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單位:人
無依兒童 遭遺棄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82 8 4 4 74 38 36
2017 68 8 4 4 60 24 36
2018 42 7 4 3 35 22 13
2019 31 3 0 3 28 16 12
資料來源: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附件 6-27(第 171 點)兒少機構安置及寄養安置後返家統計
1.寄養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
轉介其他機
其他親屬接回
年度 總計 返家 構或寄養家庭 自立生活 其他
或被收養
安置
2016 683 349 146 164 11 13
2017 727 372 145 173 11 26
2018 714 341 156 191 8 18
2019 644 330 139 144 13 18
2020 645 278 160 155 10 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機構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
其他親屬
法院裁定期 轉介其他安 升學、就業或獨
年度 總計 返家 接回或被 其他
滿或變更 置機構 立生活等
收養
2016 376 75 72 67 109 21 32
2017 302 50 62 33 98 26 33
2018 265 54 43 40 79 17 32
2019 246 38 46 44 63 24 31
2020 287 43 43 29 123 16 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28(第 172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單位:案次
個案失聯
個案 個案未 案主已 其他(個
已可提 或失蹤,
穩定 就學、 滿 20 社政 案死亡、
供兒少 個案 經 協 尋 未
個案就 就業 未就 歲(或 或司 移 居 國
年別 總計 安全發 入監
學穩定 至少 業,但 具成年 法安 果,且追 外 、 入
展的環 服刑
3個 能穩定 行為能 置 蹤 輔 導 已 伍、因病
境
月 生活 力) 屆滿 1 年 治療等)
2016 63 5 4 34 10 3 0 0 2 5
2017 94 5 12 41 4 13 1 3 3 12
2018 111 7 15 34 13 17 2 1 2 20
2019 115 7 20 55 6 9 2 0 2 14
2020 118 11 10 40 16 18 3 1 0 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29(第 172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單位:人
個案 就業服
社會暨 團體活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參加 其他
心理評 務(職 就學 動輔導 個案
年別 房租 房租 生活 交通費 學雜 職業 雜項
估與處 涯探索 輔導 及教育 訪視
費 押金 費 補助 費 訓練 費用
置費 等) 訓練
津貼
2016 105 30 218 79 100 1 65 8 44 33 369 442
2017 122 36 217 61 103 2 49 8 67 50 360 438
2018 103 31 204 59 88 0 68 12 66 51 510 439
2019 117 20 251 63 102 0 56 11 64 46 505 435
2020 127 25 207 38 89 0 53 12 113 75 387 5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方案自 2014 年起按服務項目分類統計辦理成果情形。
11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6-30(第175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5-24)
單位:人
當年度收養 未滿18歲
年別 戶籍登計數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總計
(全年齡) 近親及繼親關係 非血緣關係 (非血緣關係)
2016 1,944 1,040 747 125 168
2017 1,922 1,016 749 116 151
2018 1,821 883 638 137 108
2019 1,795 918 629 142 147
2020 1,800 891 611 144 136
總計 9,282 4,748 3,374 664 7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6-31(第175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5-25)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2016 168 50 24 18 5 4 50 3 14
2017 151 43 18 21 2 3 47 2 15
2018 108 29 18 16 3 2 26 4 10
2019 147 48 12 15 5 4 41 6 16
2020 136 57 18 15 3 2 32 2 7
合計 710 227 90 85 18 15 196 17 62
比率 100 31.97 12.68 11.97 2.54 2.11 27.61 2.39 8.7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
之媒合服務者。
附件6-32(第175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5-26)
單位:人
一般兒少 特殊需求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2016 293 72 68 4 221 57 164
2017 267 69 66 3 198 50 148
2018 245 72 72 0 173 65 108
2019 289 70 70 0 219 72 147
2020 280 66 65 1 214 79 135
總計 1,374 349 341 8 1,025 323 7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之
媒合服務者。
2.特殊需求兒少指年齡為3歲以上、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者。
11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6-33(第177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5-27)
單位:人,%
年別 當年度終止收養戶籍登計數 未滿18歲 18歲以上
2016 1,053 72 981
2017 1,071 66 1,005
2018 997 51 946
2019 937 66 871
2020 1,017 77 940
總計 5,075 332 4,743
比率 100 6.54 93.46
資料來源:內政部
11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34(第 177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未滿 3 歲 970 475 495 968 473 495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684 365 319 673 358 315 11 7 4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587 263 324 569 255 314 18 8 10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433 202 231 407 188 219 26 14 12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550 249 301 515 227 288 35 22 1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52 294 358 613 280 333 39 14 25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未滿 3 歲 275 141 134 273 139 134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80 98 82 176 95 81 4 3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53 73 80 150 71 79 3 2 1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5 53 72 117 49 68 8 4 4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58 67 91 142 58 84 16 9 7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03 90 113 191 86 105 12 4 8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未滿 3 歲 254 129 125 254 129 12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69 85 84 167 85 82 2 - 2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31 59 72 126 56 70 5 3 2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3 61 62 116 58 58 7 3 4
12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4 64 80 138 59 79 6 5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91 89 102 182 86 96 9 3 6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未滿 3 歲 227 106 121 227 106 12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43 82 61 142 82 60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25 55 70 123 54 69 2 1 1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87 34 53 83 33 50 4 1 3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8 55 73 120 50 70 8 5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37 62 75 125 55 70 12 7 5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未滿 3 歲 214 99 115 214 99 11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92 100 92 188 96 92 4 4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78 76 102 170 74 96 8 2 6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8 54 44 91 48 43 7 6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0 63 57 115 60 55 5 3 2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1 53 68 115 53 62 6 - 6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
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2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2.依國籍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中華民國 3,298 1,601 1,697 3,169 1,535 1,634 129 66 63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2 1 1 2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總計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322 139 183 321 138 183 1 1 -
中國大陸 66 22 44 66 22 44 - - -
其他外國籍 4 2 2 4 2 2 - - -
國籍不詳 175 79 96 174 79 95 1 - 1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中華民國 931 452 479 887 428 459 44 24 20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1 1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2016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3 32 51 83 32 51 - - -
中國大陸 17 6 11 17 6 11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55 28 27 54 28 26 1 1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中華民國 841 409 432 813 396 417 28 13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2017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6 43 43 85 42 43 1 1
12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中國大陸 25 8 17 25 8 17 - - -
其他外國籍 1 1 - 1 1 - - - -
國籍不詳 59 26 33 59 26 33 - - -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中華民國 727 349 378 700 335 365 27 14 13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1 - 1 1 - 1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8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66 24 42 66 24 42 - - -
中國大陸 12 5 7 12 5 7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41 16 25 41 16 25 - - -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中華民國 799 391 408 769 376 393 30 15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9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87 40 47 87 40 47 - - -
中國大陸 12 3 9 12 3 9 - --
其他外國籍 3 1 2 3 1 2 - - -
國籍不詳 20 9 11 20 9 11 - - -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
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12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35(第 179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
件數(首附 5-28)
單位:件,人
《刑法》第241條 《刑法》第242條
年別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6 14 14 2 2
2017 20 23 4 4
2018 14 14 4 4
2019 18 18 1 1
2020 19 19 2 2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刑法第 241 條:Ⅰ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Ⅲ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242 條:Ⅰ移送前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6-36(第 179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
附 5-29)
單位:人
《刑法》第241條 《刑法》第242條
科刑 科刑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年別 總 免 總 免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計 刑 計 刑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下 滿 未滿 未滿 下 滿 未滿 未滿
2016 11 11 3 3 5 - - - 2 2 - - 1 1 - -
2017 8 8 2 2 4 - - - 1 1 - - 1 - - -
2018 17 17 6 1 10 - - - - - - - - - - -
2019 13 13 7 2 4 - - - 1 1 - - 1 - - -
2020 11 11 5 2 4 - - - -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12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37(第 180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12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38(第 180 點)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統計
單位:戶
年別 總計 父系或父系親屬 母系或母系親屬 其他
2016 161 34 126 1
2017 174 30 144 0
2018 196 37 154 5
2019 153 33 120 0
2020 119 31 88 0
總計 803 165 632 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指尚未辦理收養之案繼父母或不詳。
附件 6-39(第 180 點)發生擅帶事件之家庭類型統計
單位:戶
新住民家庭
年別 總計 一般家庭
小計 大陸及港澳地區 越南 印尼 其他
2016 161 88 73 21 37 6 9
2017 174 107 67 23 38 4 2
2018 196 134 62 23 25 6 8
2019 153 107 46 19 19 3 5
2020 119 96 23 9 9 0 5
總計 803 532 271 95 128 19 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新住民家庭係指一方具本國籍,另一方非本國籍或原非本國籍後取得本國籍身
分者。
附件 6-40(第 181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單位:戶,人
當年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年別 當年求助家庭數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
小計 未出境 已出境 不詳
2016 161 197 110 64 23 133
2017 174 208 140 44 24 173
2018 196 238 175 54 9 213
2019 153 189 138 39 12 171
2020 119 148 130 15 3 146
總計 803 980 693 216 71 86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指該年度與歷年遭擅帶離家兒少於該年度被尋獲者。
3. 980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其中約 7 成(693 位,占 70.7%)尚未被帶出境,約 2 成 2 已出境
(216 位,占 22.04%),另有近 1 成(71 位,占 7.24%)無法確認其行蹤。
12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41(第 181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0至未滿3歲 3至未滿7歲 7至未滿12歲 12至未滿18歲
2016 197 60 70 54 13
2017 208 75 70 44 19
2018 238 86 92 47 13
2019 189 53 72 47 17
2020 148 45 58 34 11
總計 980 319 362 226 7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12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42(第 181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附 5-33)
單位:件,%
未滿 7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年別
尋獲率 尋獲率 尋獲率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319 188 131 303 178 125 94.98 143 80 63 138 77 61 96.50 106 43 63 106 43 63 100.00
2017 327 173 154 314 166 148 96.02 131 71 60 127 70 57 96.95 108 52 56 106 51 55 98.15
2018 361 201 160 340 192 148 94.18 121 68 53 120 67 53 99.17 95 42 53 94 41 53 98.95
2019 272 133 139 249 120 129 91.54 130 70 60 125 68 57 96.15 112 57 55 106 53 53 94.64
總計 1,279 695 584 1,206 656 550 - 525 289 236 282 228 - 421 194 227 412 188 224 -
資料來源:內政部
12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6 章附件
附件 6-43(第 185 點) 矯正機關收容人 18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形
單位:人
宣導人數 評估後無
通報人數 開案者 已轉介 須提供服
新收期間 在監期間
務
2019 74,327 445,348 262 128 16 22
2020 64,967 426,085 341 216 12 27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為各矯正機關按月統計報表彙整,通報人數為矯正機關通報社政評估人數,開
案者為社政單位開案管理人數。
12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7-1 (第 191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單位:人,%
0~未滿 3~未滿 6~未滿 12~未滿 15~未滿
類別 總計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3歲 6歲 12 歲 15 歲 18 歲
視覺障礙者 762 17 1.07 41 0.51 246 1.33 198 1.89 260 2.01
聽覺機能障礙者 2,889 339 21.36 533 6.61 906 4.89 516 4.93 595 4.59
平衡機能障礙者 25 - 0.00 4 0.05 10 0.05 4 0.04 7 0.05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1,048 8 0.50 202 2.50 493 2.66 162 1.55 183 1.41
肢體障礙者 4,031 267 16.82 650 8.06 1,377 7.43 771 7.37 966 7.45
智能障礙者 14,623 16 1.01 808 10.02 5,419 29.26 3,480 33.26 4,900 37.81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1,923 153 9.64 266 3.30 621 3.35 385 3.68 498 3.84
顏面損傷者 95 3 0.19 10 0.12 36 0.19 19 0.18 27 0.21
植物人 17 - 0.00 1 0.01 5 0.03 2 0.02 9 0.07
失智症者 5 - 0.00 - 0.00 - 0.00 4 0.04 1 0.01
自閉症者 8,897 36 2.27 876 10.86 3,994 21.56 2,004 19.15 1,987 15.33
慢性精神病患者 262 - 0.00 - 0.00 14 0.08 37 0.35 211 1.63
多重障礙者 8,807 150 9.45 1,155 14.32 3,505 18.92 1,793 17.13 2,204 17.00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208 1 0.06 16 0.20 66 0.36 47 0.45 78 0.60
因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865 228 14.37 382 4.74 53 0.29 86 0.82 116 0.89
其他障礙者 1,111 16 1.01 30 0.37 483 2.61 275 2.63 307 2.37
新制類別無法對應舊制類別者 6,033 353 22.24 3,092 38.33 1,295 6.99 681 6.51 612 4.72
男 34,246 975 61.44 5,420 67.20 12,564 67.83 7,003 66.92 8,284 63.91
合計 女 17,355 612 38.56 2,646 32.80 5,959 32.17 3,461 33.08 4,677 36.09
總計 51,601 1,587 100 8,066 100 18,523 100 10,464 100 12,961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數據係 2020 年底最新統計。
13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2(第 193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首附 6-5)
單位:人,人次,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總人 總人 總人 總人 倍以下者
縣市 經費 經費 經費 經費
次 次 次 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8,139 138,350 27,087 133,067 25,908 127,348 25,541 2,050 1,138 582 408 453 313 339 213 7,132 5,199 4,701 3,013 125,697
臺北市 7,864 48,322 7,710 47,340 7,459 46,093 7,437 1,700 1,101 545 392 252 188 187 127 970 758 706 512 46,139
桃園市 12,718 61,377 12,574 61,204 12,332 60,357 12,240 1,002 540 285 179 154 103 110 70 3,478 2,588 2,274 1,458 61,256
臺中市 22,812 115,994 22,297 113,455 21,105 108,467 20,893 2,037 1,142 575 333 448 325 313 211 5,517 4,144 3,563 2,285 107,945
臺南市 19,667 96,868 18,864 93,300 18,177 89,839 17,821 1,342 688 368 207 303 197 235 151 5,075 3,913 3,253 2,089 88,218
高雄市 27,844 142,715 26,816 137,402 25,330 129,400 24,774 2,449 1,305 480 298 630 455 440 314 6,707 4,896 4,125 2,673 126,207
宜蘭縣 4,588 22,938 4,396 21,947 4,207 21,056 4,201 356 165 102 66 104 71 92 50 1,119 819 741 515 20,533
新竹縣 3,104 15,327 2,935 14,587 2,753 13,774 2,716 264 116 49 24 41 37 46 26 801 586 476 251 13,688
苗栗縣 5,931 29,913 5,679 28,629 5,457 27,584 5,390 529 234 91 46 90 64 47 36 1,634 1,131 919 567 27,298
彰化縣 13,406 65,952 13,814 67,928 13,680 67,644 12,275 1,141 589 166 100 490 287 430 218 3,177 2,358 2,067 1,253 61,221
南投縣 6,089 30,412 5,963 29,401 5,292 26,343 5,128 490 185 81 49 67 52 67 41 1,510 1,039 990 558 25,543
雲林縣 9,250 47,273 8,808 45,061 8,366 42,988 8,188 969 483 187 107 183 116 100 53 2,255 1,441 1,454 839 42,114
嘉義縣 7,158 33,968 6,847 32,599 6,497 30,975 6,394 437 129 71 37 129 66 106 52 2,013 1,276 1,326 753 30,348
屏東縣 11,913 62,112 11,374 59,473 10,713 56,156 10,522 1,364 586 235 133 241 140 198 92 2,731 2,000 1,759 1,043 55,307
臺東縣 3,499 19,744 3,473 19,572 3,301 18,591 3,200 572 232 110 70 146 84 127 74 621 409 476 279 17,888
花蓮縣 5,189 26,238 5,052 25,547 4,850 24,748 4,693 541 247 115 62 100 70 84 42 1,188 854 871 520 24,154
澎湖縣 1,319 6,902 1,254 6573 1,183 6144 1,121 149 66 26 12 24 16 11 7 296 200 205 108 5,828
基隆市 4,527 21,730 4,440 21,039 4,200 19,952 4,070 172 125 45 40 46 21 18 23 1,287 1,025 777 492 19,305
13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新竹市 2,733 13,766 2,708 13,661 2,621 13,288 2,586 240 126 47 43 43 25 27 26 720 575 419 294 13,168
嘉義市 2,603 12,994 2,493 12,498 2,367 11,990 2,417 255 128 56 32 50 29 37 25 667 488 392 259 12,745
金門縣 227 1,228 157 1001 115 755 125 25 11 5 4 7 4 5 6 21 16 12 8 708
連江縣 22 129 19 115 18 110 19 5 1 2 0 0 0 0 1 4 2 3 2 107
總計 200,602 1,014,252 194,761 985,399 185,913 943,490 181,751 18,089 9,337 4,223 2,642 4,001 2,663 3,019 1,858 48,923 35,717 31,509 19,771 925,417
2020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5,595 2,056 1,122 586 411 433 316 328 211 7,147 5,224 4,721 3,040 130,497
臺北市 7,500 1,729 1,113 582 405 257 203 194 129 974 747 684 483 48,302
桃園市 12,538 1,076 573 323 193 165 122 121 87 3,523 2,595 2,290 1,470 65,629
臺中市 20,967 2,100 1,194 586 345 447 321 322 217 5,476 4,127 3,546 2,286 112,998
臺南市 17,441 1,340 680 330 198 288 182 236 133 4,967 3,850 3,173 2,064 89,627
高雄市 24,472 2,351 1,256 423 273 624 443 431 286 6,731 4,900 4,090 2,664 129,289
宜蘭縣 4,232 368 170 94 60 107 76 94 56 1,109 815 757 526 21,506
新竹縣 2,685 258 123 46 27 44 31 47 24 791 575 464 255 14,060
苗栗縣 5,305 540 242 68 44 88 56 67 43 1,594 1,114 905 544 28,038
彰化縣 12,140 1,154 578 184 100 469 296 410 212 3,109 2,321 2,043 1,264 63,443
南投縣 4,977 474 179 73 47 64 50 64 39 1,488 998 951 550 25,854
雲林縣 8,147 988 456 184 110 193 123 110 59 2,240 1,431 1,423 830 43,589
嘉義縣 6,281 440 139 64 36 125 64 102 50 1,982 1,255 1,286 738 31,075
屏東縣 10,523 1,369 593 235 130 248 145 201 94 2,717 2,015 1,740 1,036 56,387
13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臺東縣 3,067 552 216 113 68 133 81 119 65 591 400 459 270 17,578
花蓮縣 4,646 552 253 111 54 107 87 89 47 1,159 825 853 509 24,992
澎湖縣 1,067 138 60 16 10 30 13 13 9 286 199 189 104 5,746
基隆市 3,987 168 121 45 40 41 20 17 22 1,269 1,030 742 472 19,663
新竹市 2,603 243 136 44 43 42 26 30 28 712 588 419 292 13,830
嘉義市 2,472 289 149 54 27 48 27 49 26 661 484 397 261 13,395
金門縣 125 22 11 7 3 9 4 5 6 23 15 12 8 723
連江縣 21 5 1 2 0 0 0 1 1 5 2 2 2 118
總計 180,791 18,212 9,365 4,170 2,624 3,962 2,686 3,050 1,844 48,554 35,510 31,146 19,668 956,33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生活補助: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補助
收容安置者,按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
2.計算方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及經費。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13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單位:人,千元
2019 2020
2016 2017 2018
未滿 18 歲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合計 43,300 8,025,157 45,930 8,504,326 47,841 8,801,920 12,591 8,051 4,540 123,944 13,976 8,809 5,167 126,384
新北市 7,448 1,258,926 8,282 1,446,378 8,584 1,422,727 1,487 817 670 15,371 2,020 1,391 629 16,544
臺北市 5,551 1,223,865 5,982 1,306,918 6,381 1,317,663 2,170 1,427 743 18,089 1,712 954 758 15,498
桃園市 2,670 469,509 2,946 519,421 2,635 514,971 1,000 692 308 11,124 1,150 751 399 12,077
臺中市 5,404 999,066 5,134 989,265 5,226 1,033,807 1,598 1,011 587 16,282 2,009 1,256 753 18,670
臺南市 2,180 431,503 2,259 443,098 2,286 457,719 807 567 240 7,858 1,019 645 374 8,920
高雄市 3,560 624,173 4,066 642,238 4,865 776,209 2,110 1,356 754 14,137 2,196 1,407 789 15,081
宜蘭縣 1,589 290,266 1,687 295,380 1,759 317,375 213 119 94 3,534 149 70 79 2,496
新竹縣 1,086 196,716 1,111 198,627 1,196 211,938 220 158 62 3,293 164 105 59 2,425
苗栗縣 1,356 255,557 1,688 275,943 1,348 280,426 105 90 15 1,278 288 247 41 2,491
彰化縣 2,186 384,353 2,186 398,062 2,227 411,569 914 547 367 8,272 926 533 393 7,433
南投縣 1,588 305,081 1,657 312,648 1,625 312,030 174 115 59 2,870 132 91 41 2,154
雲林縣 1,691 319,236 1,820 341,257 2,048 374,926 279 150 129 3,713 248 117 131 3,115
嘉義縣 1,655 290,045 1,608 285,091 1,532 284,504 219 157 62 2,284 252 152 100 2,570
屏東縣 822 166,137 861 192,631 942 193,145 99 49 50 1,527 388 249 139 3,102
臺東縣 827 161,884 806 159,104 910 164,898 147 104 43 2,742 156 119 37 2,765
花蓮縣 1,237 210,119 1,297 244,659 1,312 245,902 364 213 151 5,191 320 187 133 3,973
澎湖縣 229 40,409 232 41,989 242 41,812 36 35 1 279 34 34 0 251
基隆市 451 76,359 413 83,844 502 93,274 108 62 46 942 184 86 98 1,367
新竹市 475 84,819 498 85,564 499 89,081 289 175 114 2,652 329 194 135 2,901
嘉義市 1,118 199,845 1,224 203,331 1,557 223,572 182 148 34 1,690 238 180 58 1,883
13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金門縣 161 34,539 154 35,898 139 30,739 60 59 1 740 51 38 13 585
連江縣 16 2,750 19 2,980 26 3,633 10 0 10 76 11 3 8 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僅提供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3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4(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單位:人,人次,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4,978 113,795 16,167 115,345 12,949 98,841 10,774 5,795 4,979 100,218 983 561 422 10,062
臺北市 12,131 85,614 12,215 87,374 11,647 86,944 9,219 4,813 4,406 74,647 791 436 355 7,320
桃園市 4,539 48,172 5,304 54,062 4,642 49,999 4,465 2,517 1,948 46,467 551 303 248 6,364
臺中市 7,823 76,549 8,883 88,291 8,752 86,508 7,275 3,988 3,287 71,076 755 433 322 9,082
臺南市 9,494 93,228 8,055 75,238 6,216 59,602 5,309 2,920 2,389 50,431 352 211 141 4,520
高雄市 10,121 99,028 13,157 131,739 11,105 113,211 8,914 4,905 4,009 89,779 504 314 190 6,374
宜蘭縣 2,090 19,181 2,234 21,309 1,708 16,192 1,477 787 690 13,318 96 47 49 916
新竹縣 1,292 14,046 1,298 13,527 1,238 13,223 1,224 699 525 12,615 133 81 52 2,013
苗栗縣 3,144 30,987 3,470 33,714 3,128 30,557 1,548 876 672 15,809 92 61 31 1,134
彰化縣 4,255 41,571 4,333 41,325 4,456 43,789 3,649 2,083 1,566 32,884 238 136 102 2,742
南投縣 2,176 20,117 2,193 19,781 2,353 21,403 2,412 1,334 1,078 20,976 92 52 40 1,147
雲林縣 2,786 26,169 3,103 29,226 2,527 25,730 2,618 1,412 1,206 26,881 132 79 53 1,641
嘉義縣 1,779 16,759 1,849 17,303 1,839 17,324 1,543 811 732 15,056 73 45 28 1,075
屏東縣 3,286 31,866 3,746 34,903 3,018 30,896 2,897 1,574 1,323 30,257 123 65 58 1,489
臺東縣 764 6,885 1,080 9,727 1,101 10,838 926 534 392 9,097 62 46 16 922
花蓮縣 1,005 9,489 1,134 11,477 945 10,137 832 492 340 9,595 64 42 22 718
澎湖縣 366 4,345 423 3,683 311 3,593 279 149 130 2,850 12 7 5 267
基隆市 1,330 14,181 1,368 14,719 1,132 11,551 983 563 420 9,502 53 38 15 552
新竹市 1,423 15,161 1,319 13,250 1,160 10,892 1,218 665 553 10,611 163 98 65 1,733
嘉義市 1,310 12,090 1,207 11,300 1,162 10,810 1,099 578 521 9,154 48 29 19 480
金門縣 251 2,694 325 3,558 282 2,807 248 152 96 2,379 37 23 14 260
連江縣 26 271 24 680 24 237 28 18 10 217 2 1 1 14
總計 86,369 782,198 92,887 831,531 81,695 755,083 68,937 37,665 31,272 653,820 5,356 3,108 2,248 60,824
13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2020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0,958 5,877 5,081 105,172 877 504 373 10,340
臺北市 7,757 4,104 3,653 67,300 682 392 290 6,705
桃園市 4,220 2,363 1,857 43,470 508 301 207 5,731
臺中市 7,224 3,960 3,264 66,849 874 472 402 10,711
臺南市 5,123 2,816 2,307 48,678 402 239 163 5,008
高雄市 7,980 4,413 3,567 81,601 475 304 171 5,928
宜蘭縣 1,477 850 627 14,943 111 62 49 1,355
新竹縣 1,437 845 592 14,301 150 80 70 1,942
苗栗縣 1,511 919 592 14,299 94 54 40 1,161
彰化縣 3,583 2,012 1,571 30,833 249 151 98 2,596
南投縣 2,065 1,180 885 16,307 88 51 37 780
雲林縣 2,371 1,292 1,079 26,427 126 83 43 1,794
嘉義縣 1,295 696 599 12,229 52 32 20 623
屏東縣 2,714 1,416 1,298 27,907 134 78 56 1,563
臺東縣 850 493 357 8,814 54 40 14 669
花蓮縣 948 526 422 9,887 78 49 29 875
澎湖縣 250 135 115 2,591 28 17 11 314
基隆市 882 520 362 7,596 46 25 21 421
新竹市 1,187 634 553 11,255 184 117 67 1,964
嘉義市 743 409 334 6,194 74 37 37 880
金門縣 294 160 134 2,801 50 33 17 453
連江縣 23 15 8 307 2 2 - 10
總計 64,892 35,635 29,257 619,762 5,338 3,123 2,215 61,820
13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輔具費用補助:針對經評估有使用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50%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13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5(第 193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各年齡層)(首附 6-8)
單位:家,人
核定安置 實際安置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年別 機構數
服務人數 服務人數 男 女
2016 272 22,607 18,687 2,097 1,116
2017 271 22,429 18,450 1,958 978
2018 271 22,387 18,221 1,815 895
2019 269 22,374 18,043 1,594 821
2020 267 21,805 18,230 1,502 7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截至 2020 年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67 所,可服務 2 萬 1,805 人,已服務 1 萬
8,230 人,尚可服務 3 千餘人,服務率為 83.60%。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間
照顧、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期
辦理機構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
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2. 本表實際安置服務人數包含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者。
附件 7-6(第 193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單位:人,人次
家庭關懷訪視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2016 6,168 44,835 3,540 23,997 3,878 90,384
2017 4,441 59,987 4,256 23,375 3,905 107,867
2018 5,057 54,029 3,476 27,558 2,352 70,838
2019 6,654 63,361 4,131 28,339 2,338 65,094
2020 5,757 54,167 4,931 29,145 2,227 75,4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整體成果。
13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7(第 194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單位:人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學年度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01,536 15,483 39,817 25,516 20,720 6,013 209 637 964 4,203 862 461 352 0
106 103,708 16,980 39,729 26,006 20,993 5,768 222 589 871 4,086 868 440 292 130
107 105,468 18,033 40,735 25,667 21,033 7,017 219 601 818 5,379 779 423 303 142
108 109,518 19,644 43,038 26,223 20,613 5,021 226 607 763 3,425 687 368 257 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計」指「身心障礙兒少各就學情形占全國就學兒少比率」。
2. 依據《幼照法》第 1 條規定,制定該法之目的係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復依《特殊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因此,學前階段為教育與照顧功能兼具,
爰本表納入學前階段。
附件 7-8(第 194 點)105-108 學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人數與服務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申請審核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語言治療 心理諮商 社會工作
學年度 總數 聽能服務
通過人數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服務
105 21,552 6,433 4,132 7,928 8,661 622 170 39
106 25,559 7,291 5,525 9,301 9,602 830 255 46
107 29,854 8,248 6,395 10,844 10,984 1,278 325 28
108 31,844 9,511 6,271 11,710 12,415 1,246 182 2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聽能服務係指對聽障兒童的聽覺狀況、助聽效果及其所處的聲學環境進行觀察和評估,通過有效的聽力服務,使聽障兒童的聽覺處
於最佳狀態。
14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9(第 197 點)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寒假)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
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單位:家,人
家數 人數
總數 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 實際招收兒少數 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數
779 242 26,805 93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0(第 19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補助一般學校 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年別 受益人次(含低收入戶、身心
身心障礙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障礙、原住民)
2016 67,654 8,187 245,907 854 10,493
2017 70,028 8,574 257,909 791 11,088
2018 69,616 8,655 354,893 903 12,319
2019 71,508 10,584 454,644 897 13,29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11(第 199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單位:人
技職教育
年別
高職 特殊學校
2016 15,113 4,235
2017 16,132 4,222
2018 16,287 4,038
2019 15,642 3,568
2020 15,042 3,23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接受技職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包含就讀綜合高中之學生數據。
14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7-12(第200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總家數 備查家數 共融、特色遊戲場
新北市 414 270 22
臺北市 432 394 30
桃園市 337 52 17
臺中市 561 90 21
臺南市 337 11 3
高雄市 466 9 -
宜蘭縣 18 5 2
新竹縣 79 4 -
苗栗縣 27 3 1
彰化縣 97 3 -
南投縣 17 0 2
雲林縣 13 0 -
嘉義縣 16 6 -
屏東縣 35 6 2
臺東縣 9 0 -
花蓮縣 26 17 -
澎湖縣 18 1 1
基隆市 32 3 2
新竹市 98 4 21
嘉義市 29 3 1
金門縣 4 3 -
連江縣 - 0 -
全國性 3 0 -
總計 3,068 884 1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總家數係內政部提供。
2. 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該規範修正(2017 年 1 月 25 日)前已設置之兒童
遊戲場設施,應於 3 年內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3. 共融、特色遊戲場家數係 2020 年 11 月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
分析研究」時,配合調查之地方政府提供。
14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7-13(第201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2017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國立嘉義特殊學校共同舉辦「芳心未礙─小探索家的
故宮奇幻旅程」,設置 6 個精彩主題站點,分別為動畫影片欣賞、陶瓷文化、織
品文化、香藝文化、茶文化及虛擬藝廊 VR 體驗,運用複製文物、遊戲輔具、動
畫影片,並搭配多種趣味手作活動,結合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等多感
官體驗,讓學生在充滿趣味的過程中領略文史藝術之美。
2018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導盲犬協會合作,邀請臺中惠明學校、臺中啟明學校
學生共 43 人與 10 隻導盲犬參與「戊戌狗年喜迎上元」特展開幕活動,強化對身
心障礙觀眾多元友善的服務。
配合白手杖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台灣盲人重建院南部院區及中部院
區兩團視障觀眾及陪伴者共 37 人至南院參與「2018 故宮亞洲藝術節—新加坡月」
-「甘榜格南伊斯蘭教香水體驗」,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國父紀念館辦理「博愛樂悠揚.國館粽飄香」活動,邀請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合唱團學生 22 人及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樂團 6 人表演,並與啟明學校師生一起
2019 進行包粽子體驗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2019 故宮亞洲藝術節-泰國月」期間辦理無障礙團體
參訪,邀請聽障團體到院欣賞泰國面具舞蹈劇「孔劇(Khon)」,並邀請特教學
校參與服飾體驗活動,共計 88 人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2019 故宮亞洲藝術節-蒙古月」期間邀請社團法人嘉
2020 義市關懷自閉症協會及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學子共計 70 人參訪,以提升多元
族群文化參與機會,落實藝術扎根及文化平權。
2019- 國立國父紀念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合辦「線條到網絡:陳澄波與他的書畫收藏展」
,
2020 設置「畫作觸覺體驗區」,提供視覺障礙者參與體驗藝術。
14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7-14(第204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數
1. 2017 至 2020 年度執行率
單位:個,案,%
年別 參與縣市數 預計收案數 實際收案數 收案達成率
2017 4 1,115 980 87.9
2018 6 1,424 1,212 85
2019 9 1,946 2,074 106.6
2020 11 2,382 3,503 14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2017 至 2020 年度各收案條件之人數
單位:人
收案條件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一) 健康風險因子
目前有吸菸 107 人 269 人 428 人 483 人
目前有喝酒 25 人 74 人 149 人 201 人
多胞胎 25 人 79 人 135 人 224 人
確診為妊娠高血壓 53 人 115 人 197 人 318 人
確診為妊娠糖尿病 74 人 218 人 470 人 802 人
0人
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 14 人 19 人
(2018 年新增)
0人
心理衛生問題 89 人 116 人
(2018 年新增)
(二)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
未滿 20 歲 103 人 250 人 424 人 1,341
低/中低收入戶 57 人 103 人 133 人 165
7人
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
(2020 年新增)
(三) 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 23 人
檢個案之新生兒 (2020 年新增)
總計 980 人 1,212 人 2,074 人 3,503 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同一個案之收案條件可包含 1 項以上之危險因子。
14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7-15(第205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6-10)
單位:%
年別 平均利用率 至少1次利用率 至少4次利用率
2016 95.9 98.7 97.7
2017 95.8 98.7 97.8
2018 95.7 98.8 98.0
2019 95.7 98.7 97.9
2020 96.1 99.0 98.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平均利用率=[該年度活產產婦實際進行產檢次數(歸胎)/該年度活產產婦應進行產檢次
數(歸胎)]*100%
2. 至少1次利用率=[該年度活產產婦至少利用1次產檢胎數(歸胎)/該年度活產產婦應利用
至少1次產檢胎數(歸胎)]*100%
3. 至少4次利用率=[該年度活產產婦至少利用4次產檢胎數(歸胎)/該年度活產產婦應利用
至少4次產檢胎數(歸胎)]*100%
附件7-16(第205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6-11)
單位:件,案,%
年別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6 53,438 1,534 27.13
2017 46,413 1,379 25.53
2018 42,953 1,387 24.95
2019 43,878 1,451 26.81
2020 40,341 1,308 25.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至 18 週進行,故
以全國健保第二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
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情形。
14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7-17(第205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ICD-10 2017 2018 2019 2020
順位 國際死因 死亡原因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分類號碼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O00-O99 所有死亡原因 19 9.8 22 12.2 28 16.0 21 13.0
1 O88 產科栓塞 9 4.6 7 3.9 9 5.1 10 6.2
2 O72 產後出血 4 2.1 3 1.7 5 2.9 3 1.9
伴有(合併或併
3 O14 發)明顯蛋白尿的 1 0.5 3 1.7 3 1.7 4 2.5
妊娠性高血壓
其他 5 2.6 9 5.0 11 6.3 4 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7年出生數計194,616人;2018年出生數計180,656 人;2019年出生數計175,074人;
2020年出生數計161,288人。
2. 孕婦其他死亡原因包含:異位妊娠(子宮外孕)、子癲症、未特定的母體高血壓、妊娠期
生殖泌尿道感染(症)、其他已知或疑似胎兒問題的母體(醫療)照護、胎盤早期剝離、產
程(臨產)及分娩其他併發症、其他產科病況。
3. 關於孕婦死亡率增加之可能原因:
(1) 孕產婦平均生育年齡高齡化:依人口統計資料顯示,2018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
上者共計54,406人,佔總出生數之30.1%;2019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上者共計
54,162人,佔總出生數之30.9%;2020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上者共計50,974人,
佔總出生數之31.6%。另,2019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32.12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
31歲,2019年(31歲)較2009年(29.3歲)上升5.8%。
(2) 妊娠風險因子:高血壓、子癲前症、糖尿病等,為主要常見之孕期合併症,國內外統計
數據顯示,高齡產婦的子癲前症風險平均比一般孕婦高出近兩倍。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4年的跨國研究顯示,35歲以上高齡產婦,與20至35歲間的孕婦相比,罹患子癲前症
的風險高出1.78倍。
(3) 出生人數減少:因孕婦死亡人數較少,加上出生人數減少,每年新增或減少1-2名個案,
皆會對統計數字產生影響,造成死亡率值大幅變動。
(4) 為改善孕產婦死亡統計品質,衛福部統計處依國際作法,於2014年將「懷孕情形」欄位
納入新版死亡證明書,2015年孕產婦死亡率資料已與國際作法一致,較趨近完整,並還
原真正死因及過去死亡人數低估情形。
4. 與 OECD 國家(36個國家)相比(2018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2020年,13.00/0000),排名第
14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29名,低於墨西哥、盧森堡、美國、葡萄牙、拉脫維亞、立陶宛、土耳其、智利,高於
希臘、韓國、匈牙利、法國、加拿大、奧地利、捷克、英國、斯洛維尼亞、澳大利亞、
瑞士、瑞典、芬蘭、比利時、以色列、日本、義大利、斯洛伐克共和國、德國、荷蘭、
西班牙、挪威、紐西蘭、丹麥、波蘭、愛沙尼亞、冰島、愛爾蘭。
14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18(第 208 點)2019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單位:歲,人,%
出生體重(公克)
產婦 總計 未滿2500公克
2500公克以上
年齡 (低出生體重)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538 100.00 87 16.17 451 83.83
18-19 1,796 100.00 193 10.75 1,603 89.25
20-24 15,081 100.00 1,426 9.46 13,655 90.54
25-29 40,861 100.00 3,548 8.68 37,313 91.32
30-34 63,277 100.00 6,098 9.64 57,179 90.36
35-39 44,810 100.00 5,299 11.83 39,511 88.17
40-44 9,179 100.00 1,246 13.57 7,933 86.43
45-49 418 100.00 106 25.36 312 74.64
≧50 42 100.00 16 38.1 26 61.9
合計 176,002 100.00 18,019 10.24 157,983 89.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產婦年齡不詳共 4 案。
附件 7-19(第 208 點)2018 年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
單位:克,週,人,%
嬰兒狀況 活產嬰兒數 百分比
體重
<1,500 373 3.6
1,500-2,499 3,092 30.2
≥2,500 6,770 66.2
週數
<37 3,712 36.3
37-41 6,514 63.6
≥42 9 0.1
外觀明顯先天缺陷 79 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108 年人工生殖施術結果分析年報。
14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20(第 208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單位:人,%
發現異 完成確 確診聽 完成確
年別 篩檢人數 篩檢率 應確診數
常數 診人數 損人數 診率
2016 204,964 98.9 2,417 2,296 2,282 1046 99.4
2017 192,303 98.9 2,181 2,094 2,069 978 98.8
2018 177,595 98.8 2,018 1,926 1,911 889 99.2
2019 172,520 98.9 2,116 2,007 1,998 907 9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0 至 2011 年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新生兒聽力篩檢;2012 年 3 月 15 日起全面補助新生兒
聽力篩檢,2013 年起成果為當年出生個案追蹤至隔年 6 月底統計結果。
附件 7-21(第 208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單位:案,%,人
年別 篩檢案數 篩檢率 發現異常個案數
2016 207,420 99.5 4,191
2017 193,651 99.9 3,670
2018 180,488 99.4 3,657
2019 175,514 99.7 3,888
2020 161,579 99.6 3,63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22(第 208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首附 6-15)
1. 總利用率
單位:人次,%
男 女
項目
總人次 總利用率
年別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16 1,129,642 78.7 584,708 78.6 544,934 78.8
2017 1,102,846 77.7 570,294 77.5 532,552 77.9
2018 1,071,399 78.4 553,350 78.2 518,049 78.6
2019 1,048,240 80.3 541,296 80.1 506,944 8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總利用率=未滿 7 歲兒童當年度接受預防保健人次/該年中人口數推估(0 歲人口數
ⅹ3 次+1 歲人口數ⅹ2 次+2 歲人口數ⅹ1 次+[3 歲+4 歲+5 歲+6 歲人口數 ] /4 ⅹ1 次)
ⅹ100%。
14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2. 各次利用率
單位:%
平均
年別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利用率
2016 80.2 84.2 95.3 88.6 37.8 79.4 87.8 78.7
2017 78.7 82.6 92.9 83.4 61.8 73.1 73.7 77.7
2018 81.3 84.2 93.1 83.2 73.0 68.7 69.4 78.4
2019 83.8 85.7 92.6 82.8 76.6 69.4 74.8 8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7 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年齡層為 0 至 2 個月、2 至 4 個月、4 至 10 個月、10 至 18 個
月、1.5 歲至 2 歲、2 至 3 歲、3 至未滿 7 歲,7 次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身長、
體重、頭圍、營養狀態、一般檢查、髖關節篩檢、隱睪、眼睛檢查、心雜音、口腔檢
查等)及發展診察。
附件7-23(第208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6-16)
單位:人,%
疑似異常個案
年別 幼童數 篩檢數 篩檢率 初篩異常率 異常確診率
完成確診率
2016 366,484 360,998 98.5 15.11 98.9 79.54
2017 419,556 427,117 101.8 14.92 99.53 80.31
2018 413,134 421,948 102.1 15.54 99.59 80.17
2019 398,609 415,085 104.1 15.17 99.96 80.91
2020 401,070 417,490 104.1 15.91 99.08 80.1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各年度之幼童數,是該年度居住於各縣市滿 4 歲及滿 5 歲之幼童總數;篩檢數大於幼
童數之可能原因為幼童跨幼兒園或跨縣市就讀,不同篩檢時間皆納入計算所致。
15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24(第 209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劑別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 日本腦炎疫苗
結合型肺炎鏈球 水痘 麻疹腮腺炎德國
卡介苗 五合一疫苗 B 型肝炎疫苗 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
菌疫苗 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麻痺混合疫苗
年別 單一劑 第三劑 第四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二劑 第三劑 單一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四劑 單一劑
2016 98.21 97.55 94.66 98.72 97.79 96.41 93.34 97.92 98.16 97.35 96.12 93.58 96.70 94.63
2017 97.52 97.78 88.04 98.68 97.85 97.95 95.75 98.15 98.43 95.73 96.32 93.51 94.58 94.06
2018 97.95 98.03 95.23 98.85 98.07 97.92 95.76 98.23 98.57 96.61 97.09 82.88 95.53
2019 98.15 98.29 96.03 98.96 98.44 98.21 96.39 98.57 98.86 97.21 97.45 90.93 96.49
2020 98.38 98.42 96.07 99.33 98.53 98.55 96.93 98.55 98.82 97.62 97.36 93.83 97.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2017 及 2018 年因涉疫苗轉銜接種,部分已完成 3 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兒童,其銜接之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須至滿五歲至
入國小前接種。
15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25(第 212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單位:人
新通報愛滋病毒感染者
年別 性別
人數 每十萬人口所佔比例
女 0 0
2016
男 17 0.81
女 2 0.11
2017
男 25 1.22
女 0 0
2018
男 18 0.90
女 3 0.17
2019
男 12 0.62
女 1 0.06
2020
男 8 0.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6 年至 2020 年通報確診當下為 18 歲以下兒少人數。
2. 分母為各年度未滿 18 歲之男性及女性人數。
附件 7-26(第 212 點)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單位:人,%
居住情形 個案數 比率
與家人居住 26 84
在外求學租屋 4 13
安置於機構 1 3
總計 31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資料截算至 2020 年 12 月。
附件 7-27(第 212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單位:人
疾病
年度 性別 總計
梅毒 淋病
女 4 46
2016 175
男 30 95
女 1 50
2017 175
男 27 97
女 3 25
2018 134
男 28 78
女 7 29
2019 160
男 38 86
女 8 68
2020 272
男 32 1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說明:本表係統計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兒少。
附件 7-28(第 213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7,562 48,393,000
2017 43,112 48,780,000
2018 51,973 39,200,000
2019 53,814 39,957,000
2020 56,382 483,770,0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係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
每月最高 3,000 元至 5,000 元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
附件 7-29(第 214 點)《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辦理情形
單位:人,點,家
年別 收案人數 經費支出 參與院所數
2016 981 1,455,400 28
2017 954 1,890,200 22
2018 1,475 3,513,200 29
2019 1,497 4,126,800 27
2020 1,525 4,133,200 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0(第 217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單位:%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類別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適中 64.0 63.9 64.2 63.7 64.6 62.8 64.8 62.4
過輕 7.9 6.7 8.2 6.9 7.9 6.5 8.0 6.3
過重 13.2 12.7 13.0 12.6 12.9 12.9 12.8 13.0
肥胖 14.9 16.8 14.6 16.9 14.6 17.7 14.3 1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BMI 值計算。
2.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數據係配合學生健康檢查以學年度統計,並於每年 6 月彙整完
畢。
15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1(第 237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單位:人,%
兒少 兒少 兒少 補助兒少健保人數
項目
人口總數 投保人數 投保比率 身心障 原住民 弱勢
年別
(A) (B) (B/A) 礙兒少 兒少 兒少
2016 3,987,202 3,892,785 97.63 44,674 29,978 1,025
2017 3,900,662 3,807,548 97.61 43,555 28,516 1,130
2018 3,778,520 3,692,105 97.71 42,255 27,664 1,216
2019 3,702,207 3,619,842 97.78 42,085 27,222 1,132
2020 3,615,967 3,538,359 97.85 42,001 26,077 1,01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之資格認定: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二、因懷孕或生
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
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15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2(第 238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單位:人,%
貧窮人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 中低收入戶兒少
兒少
年別 總人口數 總計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人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2016 23,539,816 3,987,202 682,207 2.90 324,046 1.38 358,161 1.52 117,012 2.93 17.15 135,819 3.41 19.91
2017 23,571,227 3,900,662 667,682 2.83 317,257 1.35 350,425 1.49 109,281 2.80 16.37 130,804 3.35 19.59
2018 23,588,932 3,778,520 649,994 2.76 311,526 1.32 338,468 1.43 103,575 2.74 15.93 121,967 3.23 18.76
2019 23,603,121 3,702,207 638,707 2.71 304,470 1.29 334,237 1.42 98,508 2.66 15.42 118,589 3.20 18.57
2020 23,561,236 3,615,967 625,922 2.66 300,241 1.27 325,681 1.38 93,954 2.60 15.01 114,313 3.16 18.2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3(第 238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單位:人,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2020
項目
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012 2,417 3,967 5,697
中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886 4,226 7,123 10,639
長期安置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0 534 585 687
總計 2,898 7,177 11,675 17,023
申請開戶率 31% 44% 49% 54%
帳戶儲金總金額(元) 47,627,264 153,856,203 345,104,061 632,913,2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資格為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a)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b)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者。
(c)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15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4(第 238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1,134,366 3,474,756,781 1,014,585 3,180,840,081 960,402 3,007,666,175 896,974 2,811,199,798 859,742 2,761,672,758
新北市 180,151 417,590,868 133,946 359,580,419 121,775 326,675,095 110,534 296,326,001 104,082 290,189,868
臺北市 166,192 934,859,554 157,998 875,423,753 149,748 825,967,115 141,737 777,866,422 141,277 750,918,681
桃園市 76,214 205,396,730 79,242 213,557,190 81,785 220,410,575 89,184 240,350,880 92,220 258,400,440
臺中市 181,667 489,592,565 148,998 401,549,610 147,435 397,337,325 140,462 378,545,090 137,654 385,706,508
臺南市 61,461 165,637,395 55,588 149,809,660 51,114 137,752,230 44,462 119,825,090 39,299 110,115,798
高雄市 150,891 405,800,305 130,114 350,027,620 108,920 293,304,774 94,835 255,580,325 80,348 225,135,096
宜蘭縣 18,820 50,694,827 16,449 44,310,686 15,133 40,757,677 13,834 37,208,339 12,885 36,025,849
新竹縣 18,058 48,666,310 17,033 45,903,935 16,266 43,836,870 15,117 40,740,315 13,817 38,715,234
苗栗縣 21,457 57,826,615 17,561 47,326,895 16,759 45,165,505 15,877 42,788,515 14,725 41,259,450
彰化縣 26,258 70,900,060 25,960 69,962,200 25,871 69,722,345 25,114 67,682,230 27,242 76,332,084
南投縣 17,053 46,276,635 16,300 43,928,500 15,088 40,598,537 13,471 36,304,345 12,387 34,708,374
雲林縣 33,609 90,576,255 34,611 93,276,645 33,946 90,972,910 30,732 83,443,681 30,045 84,185,269
嘉義縣 11,852 31,962,485 10,416 28,071,120 10,010 26,976,950 9,346 25,187,470 9,122 25,559,844
屏東縣 56,892 153,260,021 54,663 147,314,801 53,468 144,096,260 50,779 136,849,405 47,788 133,901,976
臺東縣 38,024 102,474,680 36,839 99,281,105 34,828 93,861,460 28,650 77,211,750 25,815 72,333,630
花蓮縣 33,421 90,069,595 32,992 88,913,440 35,363 95,303,285 33,183 89,428,185 34,477 96,590,027
澎湖縣 5,785 15,590,575 5,191 13,989,745 4,516 12,170,620 3,725 10,038,875 3,177 8,901,954
基隆市 14,914 40,193,230 19,649 52,954,055 18,276 49,253,820 15,459 41,662,005 13,300 37,266,600
新竹市 12,724 34,291,180 12,422 33,477,290 11,716 31,556,481 11,612 31,294,340 11,728 32,861,856
嘉義市 7,373 19,871,308 7,266 19,581,870 7,338 19,775,910 7,231 19,487,545 7,050 19,754,100
金門縣 1,261 2,626,491 1,069 2,023,248 752 1,558,896 1,318 2,732,214 1,003 2,161,465
連江縣 289 599,097 278 576,294 295 611,535 312 646,776 301 648,65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5(第 238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地區別 人次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月)
總計 479,738 3,045,780,312
新北市 51,637 324,339,581
臺北市 40,555 257,848,690
桃園市 43,231 274,862,698
臺中市 80,170 509,720,860
臺南市 31,641 201,173,478
高雄市 64,474 409,925,692
宜蘭縣 7,931 50,313,370
新竹縣 6,664 42,369,712
苗栗縣 9,147 58,156,626
彰化縣 26,921 171,163,718
南投縣 6,935 44,092,730
雲林縣 23,308 148,105,188
嘉義縣 7,146 45,434,268
屏東縣 28,805 183,142,190
臺東縣 10,526 66,924,308
花蓮縣 15,022 95,283,453
澎湖縣 2,357 14,985,806
基隆市 9,360 59,510,880
新竹市 7,137 45,377,046
嘉義市 5,579 35,471,282
金門縣 1,108 7,044,664
連江縣 84 534,07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6(第 241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附 6-22)
單位:家,千元
項目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年別
2016 214 13,241
2017 180 12,170
2018 238 16,242
2019 308 22,123
2020 349 22,560
合計 1,289 86,336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7-37(第 241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首附 5-15)
單位:%
年別 合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16 51.6 1.4 50.2
2017 63.4 1.3 62.1
2018 65.6 1.2 64.4
2019 67.4 1.2 66.2
2020 68.4 1.1 67.3
資料來源:勞動部
15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7 章附件
附件 7-38(第 242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附 6-23)
單位:戶
育有未成年子 安置、寄養結束無 受家暴及性侵害之
年別 申請項目 總計 特殊境遇家庭 單親家庭 三代同堂
女 3 人以上 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 被害者及其子女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920 240 0 10 29 494 147
2016
租金補貼 30,644 5,552 1 158 812 17,435 6,686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926 252 0 10 15 523 126
2017
租金補貼 30,778 5,277 3 145 739 17,766 6,848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994 277 0 11 27 520 159
2018
租金補貼 31,429 5,218 3 137 778 18,223 7,070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011 270 0 32 28 519 162
2019
租金補貼 32,844 5,168 4 283 698 19,122 7,569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845 216 0 28 24 435 142
2020
租金補貼 39,397 5,851 8 513 856 23,076 9,093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696 1,255 0 91 123 2,491 736
總計
租金補貼 165,092 27,066 19 1,236 3,883 95,622 37,266
資料來源:內政部
15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1(第 245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附 7-2)
1.全國專任教師
單位:人,%
全國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95,081 48,063 54,575 12.22 10.97 16.42
106 94,403 46,770 53,962 12.00 10.63 15.92
107 95,670 46,452 52,963 11.96 10.19 15.31
108 96,604 46,606 52,153 12.12 9.87 14.58
資料來源:教育部
2.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
單位:人,%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7 12,398 4,847 1,612 5.23 7.69 9.4
108 12,413 4,762 1,661 5.13 7.18 8.4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 2017 年 12 月 6 日發布,爰提供自 2018 年起之偏遠
地區學校相關數據。
附件 8-2(第 245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單位:人
代理教師人數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11,044 5,602 3,436 2,166 922 -
106 11,704 5,325 3,742 2,448 859 -
107 13,020 5,762 3,980 2,774 929 272
108 13,986 6,563 4,220 2,833 942 28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惟「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於 2017 年 12 月 6 日發布,爰提供自 2018 年起之偏遠地區學校相關數據。
16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3(第 245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
國小畢業生 國中畢業生 升學率
學年度
升學率 升學率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科
105 100.00 99.75 95.80 79.33
106 100.00 99.78 95.95 79.25
107 100.00 99.80 94.30 79.42
108 100.00 99.78 93.04 79.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4(第 245 點)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單位:%
國小 國中
學年度 6~11 歲 12~14 歲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105 97.37 97.45 97.29 97.76 97.80 97.72
106 97.23 97.28 97.17 97.68 97.75 97.60
107 97.09 97.14 97.04 97.47 97.48 97.46
108 96.98 97.03 96.93 97.29 97.28 97.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淨在學率=各該級教育相當學齡學生人數÷各該相當學齡人口數×100(人口數資料採
每年 8 月底人口數計算)。
附件 8-5(第 246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單位:人次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
105 4,985 3,183 1,015 787
106 5,598 3,663 1,005 930
107 7,282 4,385 1,414 1,483
108 8,245 5,058 1,610 1,577
109 8,744 5,420 1,735 1,589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6(第 249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單位:人,%
懷孕人數 繼續就學人數 比率
學年度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高中 國中
105 233 105 165 88 70.08 83.81
106 238 76 177 70 74.37 92.11
107 325 87 246 85 75.70 97.7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為求統計數字精準,自 108 學年度起,學生懷孕人數將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資料比對,相關
數據需俟 2021 年 4 月後產出。
2.繼續就學係指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不因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事由而申
請休學或退學。
3.查 105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各縣市回復國小學生懷孕人數均為 0 人。
附件 8-7(第 252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
學年度 106 107 108 109
人次 1,110,793 1,016,431 929,810 568,14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8(第 252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單位:新臺幣元
學校公私立別
學生就讀學制
公立 私立
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6,240 元 12,170 元至 23,484 元
農業類、工業類、商業類、
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專業群科、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建教合作教 藝術與設計類之設計 群
(一年級、二年級)
育班、實用
藝術與設計類之藝術 群
技能學程
(一、二年級)、藝術類(三 6,240 元 25,730 元至 34,567 元
年級)
進修部(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9(第 254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單位:人次,人,元
高中職
學年度 項目 總計
公立 私立
貸款人次 16,846 1,799 15,047
106 貸款人數 10,428 1,207 9,221
貸款金額 252,308,494 28,449,951 223,858,543
貸款人次 14,710 1,871 12,839
107 貸款人數 9,189 1,213 7,976
貸款金額 234,568,209 30,218,923 204,349,286
貸款人次 11,564 1,810 9,754
108 貸款人數 10,570 1,598 8,972
貸款金額 211,191,617 35,593,690 175,597,92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於 2014 年實施高中職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後,就學貸款之申請人數與金額逐年下調。
2.以 107 學年度設算,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為 9,189 人,平均每學年貸款金額為 2 萬 5,528
元,學生於畢業後 1 年開始償還,還款期限如為 6 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4 元;如
搭配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還款措施,學生畢業後 1 年原應開始償還之貸款,
可申請至多 8 年內暫不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後可再申請 8 年僅負擔利息 57 元,並於第
17 年起按月攤還本息 828 元,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仍為學生可負擔之範圍。
16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10(第 254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 高雄銀行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
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承貸地區 臺北市 高雄市
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撥付學期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106-1 4,226,652 36,282,804 40,509,456 11,277 0 11,277 122,119 566,694 688,813
106-2 3,978,732 32,907,577 36,886,309 10,880 0 10,880 131,908 574,229 706,137
107-1 3,525,427 28,358,170 31,883,597 10,026 0 10,026 122,548 573,823 696,371
107-2 3,379,773 26,377,138 29,756,911 10,300 0 10,300 123,680 576,482 700,162
108-1 3,068,750 23,164,454 26,233,204 10,563 0 10,563 120,418 547,656 668,074
108-2 2,804,892 20,643,351 23,448,243 9,266 0 9,266 117,742 518,667 636,40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包含歷年度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之利息補助,非單純為學年度申請之資料(包含前學年度學生申請政府應付之利息資料)。
16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11(第 259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單位:個,人
年別 參與縣市數 參與學校(單位)數 返國服務志工人數 受益學生人數
2016 19 67 469 3,364
2017 17 67 452 3,529
2018 17 86 605 4,194
2019 17 93 561 4,293
2020 1 6 32 300
總計 71 319 2,119 15,680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說明:
1.統計資料含寒假(南半球)及暑假營隊。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附件 8-12(第 265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1. 各學年度總計
單位:人,%
學年度 學生總數 總再輟率 總復學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105 1,839,627 50.64 85.43 560 0.030
106 1,786,590 48.86 86.74 465 0.026
107 1,777,276 47.32 85.49 510 0.029
108 1,771,384 49.35 87.63 425 0.0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再輟率=總再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2. 總復學率=(該學年度復學人數+非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尚輟人數)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3. 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尚輟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2. 該學年度各年級輟學人數分布一覽表
單位:人
學年度 1 年級 2 年級 3 年級 4 年級 5 年級 6 年級 7 年級 8 年級 9 年級 總計
105 118 58 52 85 125 473 1,052 1,435 48 3,446
106 63 51 41 60 69 126 481 932 1,299 3,134
107 64 58 47 45 53 92 470 933 1,375 3,137
108 1 60 44 52 42 70 495 981 1,341 3,08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原新生未入學及中輟生通報,皆統一至「中輟通報系統」進行通報登錄。因應法
規修訂,105 年至 106 年間完成「學生資源網」系統建置,以供新生未入學個案通報,
至始與中輟生通報系統分開獨立通報,爰 105 學年度 1 年級輟學人數及 9 年級輟學人
數,與次一學年度相較會有驟減及驟增之情形。
16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13(第 267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全國高級中等學 國立學校 縣市立學校 私立學校 全國
學年度 中離人數
校學生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率
105 776,113 21,615 4,313 3,566 13,736 2.785
106 745,464 20,282 4,441 3,326 12,515 2.721
107 696,875 16,691 3,691 3,155 9,845 2.395
108 642,812 14,587 3,554 2,801 8,232 2.26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中離人數係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稱《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視為休學之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休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
證明書之學生。
2.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當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2011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4. 108 學年度中離人數總計 1 萬 4,587 人,中離因素以個人因素最高,共計有 9,484 人,佔
65%,其次為學校因素共計 2,739 人,佔 18.8%;其中個人因素中最高為因志趣不合者,
計有 5,054 人,佔 34.6%;學校因素中最高為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者,計有 1,028 人,
佔 7.0%。
附件 8-14(第 267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單位:人,學年度
年度
2016 2017 2018 2019
年級別
一年級 13,688 12,103 9,110 7,991
二年級 5,683 6,047 5,469 4,522
三年級 2,244 2,132 2,112 2,074
合計 21,615 20,282 16,691 14,58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當學年度結束之 7 月 31 日為準。
附件 8-15(第 269 點)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別 扶助人數 具輔導成效人數
2017 431 377
2018 497 343
2019 382 265
2020 351 258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說明:原《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更名。
附件 8-16(第 272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1.年度合計
單位:人
學年 離校 畢業生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度 時間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年
104 250,172 206,481 82.54 28,901 11.55 12,959 5.18 1,831 0.73
6月
2017 年 96,730 96,663 15,867 11,406 8,133 3,275 942 626
105 233,642
6月
2018 年 99,544 99,855 16,982 11,013 8,380 4,058 937 519
106 241,288
6月
2019 年 94,539 95,875 15,483 10,278 8,777 4,420 969 681
107 231,022
6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之事實為準。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5 7,367 2,004 920 1,794 935 999 520 128 67
106 8,278 2,297 1,072 21,97 1,011 963 594 101 43
107 8,128 2,212 1,060 2,025 995 1,037 557 151 6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3.全國國中畢業生升學數據
單位:人
已升學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105 236,042 121,552 113,976
106 224,751 116,303 107,994
107 209,978 109,181 100,33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16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17(第 273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單位:校,%
參與國際交流 占全國中小學 各級學校參與國際交流之比率
年別
之校數 總校數之比率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16 1,480 35.73 27.13 42.89 69.64
2017 1,544 37.27 27.58 46.58 73.02
2018 1,583 38.22 27.20 49.84 76.59
2019 1,454 35.10 26.83 47.42 57.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18(第 273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用資訊科技導入多元工具及資源協助教師豐富教材內容設計,並協助 3 所小學與 4 所
中學打造友善資訊教學環境,亦適時回應露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改採線上教學之需求,
提升教師教學質量及學童學習動機。
二、 國合會海外服務工作團自 2016 年迄今每年平均派遣達 4 至 9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
國、吐瓦魯、尼加拉瓜及史瓦帝尼等國,協助小學、國高中之英文、數理、會計、商
概、電腦、桌球、音樂及舞蹈等教學工作以及英語師資培訓等服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8-19(第 283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單位:班,人
語言 開班數 學生人數
別
客家 原住 原住
學年度 總計 閩南語 閩東語 總計 閩南語 閩東語 客家語
語 民語 民語
105 91,711 70,280 - 9,982 11,449 1,339,719 1,154,153 - 136,113 49,453
106 58,617 40,086 - 8,548 9,983 1,063,362 908,062 - 110,353 44,947
107 60,905 41,182 - 9,212 10,511 1,140,968 969,967 - 127,748 43,253
108 70,248 44,025 44 9,744 64,422 1,137,732 985,227 496 109,903 42,106
109 69,633 42,048 22 7,961 56,851 972,310 841,280 248 94,407 36,37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依據 110 年 3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6363B 號函修正發布之總綱新增閩東語
文。
16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20(第 283 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A 卷(基礎級、初級) B 卷(中級、中高級) B 卷(高級、專業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1571 864 55.00 201 86 42.79 5 0 0.00
2017 2315 1393 60.17 216 97 44.91 8 1 12.50
2018 3969 1805 45.48 332 110 33.13 17 2 11.76
2019 5189 2052 39.55 386 95 24.61 28 2 7.14
2020 7337 3292 44.87 395 115 29.11 31 2 6.4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9 歲以下考生免繳報名費。
附件 8-21(第 283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6,629 5,910 89.15 7,375 3,270 51.53 3,375 1,587 47.02
2017 7,095 6,501 91.63 5,380 1,922 45.58 1,961 717 36.56
2018 10,433 9,250 88.66 8,536 2,422 36.65 2,155 399 18.52
2019 12,577 11,231 89.44 9,950 2,117 30.12 2,026 498 24.58
2020 4,568 4,236 92.73 9,601 2,145 30.42 1,597 294 26.13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說明:19 歲以下考生免繳報名費。
16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22(第 283 點)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11,053 4,985 45.10 7,174 3,937 54.88 0 0 0 176 1 0 0 0 0
2017 11,140 5,074 45.55 6,790 3,677 54.15 0 0 0% 0 0 0 0 0 0
2018 11,350 2,902 25.57 7,125 2,932 41.15 685 21 3.07 24 0 0 0 0 0
2019 12,820 3,556 27.74 6,349 2,809 44.24 1,003 28 2.79 0 0 0 0 0 0
2020 13,991 3,642 26.03 6,648 3,055 45.95 1,288 26 2.02 25 0 0 0 0 0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考生皆免繳報名費。
附件 8-23(第 291 點)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語
言文化體驗學習情形(首附 8-25)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多元文化 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16 56 85,815,105 25 64,981,495 31 20,833,610
2017 75 66,382,893 31 34,116,227 44 32,266,666
2018 86 92,516,951 41 76,161,768 45 16,355,183
2019 95 98,331,694 50 72,105,574 45 26,226,120
2020 119 84,371,699 59 75,556,997 60 8,814,70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2016 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
及在臺需求規劃辦理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提供經費補助。
17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24(第 301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社教機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356,900 347,915 339,103 377,811 335,436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202,430 193,730 104,179 172,652 116,041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53,741 66,849 73,158 64,359 45,743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379,346 339,108 275,698 306,737 308,55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145,062 141,600 142,858 203,659 198,48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5,493 4,466 5,579 3,138 519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421,182 296,670 270,175 328,244 259,487
國家圖書館 55,871 55,043 54,728 55,801 62,046
總計 1,620,025 1,445,381 1,265,478 1,512,401 1,326,3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皆為免費入館,其中:
(1) 國家圖書館係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館藏著重在學
術性質的書籍,限制入館年齡須為 16 歲以上,爰本表所提供國家圖書館之資料為 16
至 18 歲之入館人次統計。
(2)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定位為公共圖書館,以全民為服務對象,惟未
區分年齡統計入館人次,爰未列入本表。
17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25 (第 301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單位:人次
場所名稱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備註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40,592 185,069 135,117 133,966 115,585 統計優惠票(6-12 歲)+學生票
國立國父紀念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372,322 144,697 165,792 172,400 98,246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歷史博物館 0 (修館 0 (修館
8,800 10,702 7,015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整建中) 整建中)
國立臺灣博物館 169,733 143,435 172,194 179,976 173,034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6,535 25,671 30,200 43,920 67,809 以免票+學生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美術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家人權博物館 - - - - 31,436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109 年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2,636 3,722 3,696 6,891 4,831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210,584 202,337 212,440 197,178 7,630 以半票、家庭票、免票人數按比例概估
國立臺灣文學館 32,983 39,218 35,336 34,965 15,207 剪票人員統計(目視)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2019 年 配合園區進行文資修復作業,基於安全考量,導覽
尚未 尚未 尚未
8 月 15 225 參觀人有年齡管制限制,並採上網預約申請週三、
成立 成立 成立
日成立 六導覽,非全園開放參觀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28,591 109,179 53,096 49,074 23,154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243,891 214,341 195,518 139,229 75,488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6,610 6,530 6,740 6,125 4,980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總計 1,243,277 1,084,901 1,017,144 963,724 617,625
資料來源:文化部
17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8 章附件
附件 8-26 (第 301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社福設施 社會教育機構 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 體育場館 其他 合計
新北市 72 104 12 19 292 499
臺北市 22 6 42 35 182 287
桃園市 28 2 13 20 317 380
臺中市 17 45 24 20 241 347
臺南市 23 1 10 13 501 548
高雄市 7 65 10 16 295 393
宜蘭縣 14 - 15 12 - 41
新竹縣 1 - 4 8 - 13
苗栗縣 7 - 5 33 228 273
彰化縣 7 4 5 13 - 29
南投縣 1 1 1 1 1 5
雲林縣 9 21 12 6 155 203
嘉義縣 4 20 1 8 349 382
屏東縣 4 38 2 27 17 88
臺東縣 10 16 3 9 79 117
花蓮縣 6 2 6 9 96 119
澎湖縣 4 5 1 3 25 38
基隆市 5 9 1 7 2 24
新竹市 10 6 6 12 30 64
嘉義市 5 2 1 1 6 15
金門縣 1 - 1 2 - 4
連江縣 5 6 3 5 13 32
全國性 - 15 28 1 - 44
總計 262 368 206 280 2,829 3,9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資料於 2020 年 7 月底統計彙整。
2. 本統計未列入刻正建造中或閉館修繕、尚未開始營運是類館場。
3. 中央部會(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客委員及原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各項設
施分類:社福設施(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親子館、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
會教育機構(如博物館、教育館、圖書館…)、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如美學館、文化中心、
藝文中心…)、體育場館(如國民運動中心、運動設施、羽球(網球)場、游泳池…)、其他(如:
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活動中心…)等相關公設場館,惟不包含學校設置僅供該校師生使用
者。
17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IX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1(第 304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與土耳其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在土國東南部哈泰(Hatay)省援建可容納 1,500
2016
名學生之敘利亞難民學校。
贊助「中華人權協會臺北海外服務團(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與
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泰
2017-2018
緬邊境難民營幼兒園營養午餐計畫」,協助泰緬邊境 5 個難民營約 4,144 名難
民幼童食用營養午餐。
在約旦辦理「援助敘利亞難民營家庭計畫」 (Ishrak Program-Strengthening
2018-2019
Families in Jordan’s Refugee Camps)。
與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難
民營營養補充及教育計畫(2019-2020)」,提供泰國中部及北部共 9 個難民營
2019-2020
營養補充及相關教育計劃。受益嬰兒 3 千餘人,並有 7 千名照顧者接受營養
教育培訓。
在約旦境內敘利亞難民營辦理「青少女賦權倡議計畫」 (Adolescent Girls’
2020
Empowerment Initiative)。
資料來源:外交部
17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2(第 312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費支出一覽表
單位:人次,元
補助原住民年滿 55 歲及未滿 20 歲保費減免人次 設籍蘭嶼鄉原住民第二、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保
及金額 費減免 總人次 應撥付總金額
月份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1 59,184 44,328,816 2,366,840 46,695,656 1,279 937,621 20,593 958,214 60,463 47,653,870
2 59,511 44,573,739 10,783,353 55,357,092 1,279 937,939 181,332 1,119,271 60,790 56,476,363
3 59,017 44,203,733 1,119,006 45,322,739 1,291 946,805 30,444 977,249 60,308 46,299,988
4 59,398 44,489,102 7,275,037 51,764,139 1,269 930,893 82,962 1,013,855 60,667 52,777,994
5 58,919 44,130,331 2,066,491 46,196,822 1,282 939,917 69,702 1,009,619 60,201 47,206,441
6 59,303 44,417,947 6,709,542 51,127,489 1,303 955,722 154,220 1,109,942 60,606 52,237,431
7 58,620 43,906,380 1,437,331 45,343,711 1,300 961,630 37,159 998,789 59,920 46,342,500
8 58,788 44,032,212 7,615,083 51,647,295 1,324 972,055 305,163 1,277,218 60,112 52,924,513
9 58,253 43,631,497 1,102,528 44,734,025 1,324 97,251 31,458 1,003,979 59,577 45,738,004
10 58,492 43,810,508 6,150,788 49,961,296 1,318 967,879 70,110 1,037,989 59,810 50,999,285
11 57,914 43,377,586 1,408,869 44,786,455 1,325 972,286 46,160 1,018,446 59,239 45,804,901
12 58,426 43,761,074 6,576,969 50,338,043 1,349 990,114 108,605 1,098,719 59,775 51,436,762
總計 705,825 528,662,925 54,611,837 583,274,762 15,643 10,610,112 1,137,908 12,623,290 721,468 595,898,052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1. 保費沖抵補收:追溯自始未加保及中斷保險費開列之追收或追退之保險費淨值。
2. 保費更正調整:投保金額調高或降低之保險費淨值。
3. 為配合政府單位年度結算作業 11 及 12 月份應撥付金額,係依 10 月當月保費金額據以結算,其與實際應撥付數之差異部分,將於次
年度 1 月份保費中沖抵補收。
17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3(第 318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單位:戶數
年別 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寄養家庭
2016 1,299 85
2017 1,193 92
2018 1,018 90
2019 1,027 95
2020 1,051 1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4(第 318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單位:人數
寄養家庭
年別 總計 安置機構
小計 一般寄養家庭 原住民寄養家庭
2016 692 205 152 53 487
2017 687 204 144 60 483
2018 695 186 140 46 509
2019 698 213 168 45 485
2020 700 243 187 56 4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原住民兒少未能安置於原住民寄養家庭可能係因考量不同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安置時
未能媒合到適合之原住民寄養家庭,抑或該轄原住民寄養家庭與兒少存在供需數量落
差等。
17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5(第 321 點)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單位:人,人次
年(底)別 總計 15 歲以上至未滿 16 歲 16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
2016 29,008 2,329 26,679
2017 29,637 2,106 27,531
2018 27,176 1,905 25,271
2019 24,606 1,534 23,072
2020 21,387 1,341 20,046
按性別(人)
男 12,382 766 11,616
女 9,005 575 8,430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 20,221 1,263 18,958
原住民 1,166 78 1,088
按投保單位所在地區(人次)
臺北市 5,532 257 5,275
新北市 3,095 177 2,918
臺中市 2,490 172 2,318
桃園市 2,414 146 2,268
高雄市 1,451 105 1,346
彰化縣 1,355 134 1,221
臺南市 1,231 73 1,158
其他地區 4,171 284 3,887
按投保單位行業(人次)
住宿及餐飲業 8,781 373 8,408
批發及零售業 5,794 288 5,506
製造業 2,795 309 2,486
教育業 1,347 129 1,218
其他服務業 930 140 790
其他行業 2,092 109 1,983
按月投保薪資(人次)
未達基本工資 15,886 799 15,087
基本工資以上 5,853 549 5,304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1.本表資料為各年底在職人數,不含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者、育嬰留職
停薪繼續加保者等。
2.投保者可能在 2 個以上單位加保,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3.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係因其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17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6(第 321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未滿 6 歲 6 歲至未滿 12 歲 12 歲至未滿 15 歲
2016 1,080 360 608 112
2017 729 264 420 45
2018 605 201 355 49
2019 918 313 548 57
2020 943 392 487 64
按性別
男 504 203 265 36
女 439 189 222 28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族 897 386 453 58
原住民族 46 6 34 6
按工作地區
臺北市 811 350 416 45
桃園市 59 22 30 7
屏東縣 27 1 19 7
新竹縣 20 10 9 1
其他地區 40 12 24 4
按行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511 207 264 40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344 151 174 19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73 29 41 3
其他服務業 6 3 3 -
批發及零售業 5 2 3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2 - 2 -
製造業 1 - - 1
支援服務業 1 - - 1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表資料為全年許可案件數,每 1 案為 1 人次。
2.工作地區為可複選項目,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17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7(第 321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單位:件、人次
年別 案件數 人次
2016 129 1,537
2017 176 1,434
2018 177 1,573
2019 301 2,816
2020 327 2,256
按性別
男 - 1,088
女 - 1,168
按工作地區
總計 327 2,256
新北市 31 77
臺北市 101 750
桃園市 10 11
臺中市 61 330
臺南市 32 271
高雄市 48 317
宜蘭縣 3 103
新竹縣 1 1
苗栗縣 - -
彰化縣 - -
南投縣 3 20
雲林縣 5 33
嘉義縣 7 53
屏東縣 3 8
臺東縣 - -
花蓮縣 5 10
澎湖縣 2 90
基隆市 - -
新竹市 1 21
嘉義市 2 3
金門縣 1 11
連江縣 - -
加工出口區 8 142
科學園區 3 5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性別及工作地區為 2020 年統計數字。
17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8(第 327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單位:%
年別 選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合計
男 89.94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女 92.68
男 90.4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2.57 94.95 94.15 83.96 91.68
2016 女 93.08
男 88.4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90.58 92.68 92.75 82.68 89.95
道與資訊 女 91.66
男 88.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57 93.65 88.06 88.37 90.14
女 92.13
男 88.26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14 93.82 87.94 87.64 90.01
2017 女 91.89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5.80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道與資訊 女 89.47
男 90.3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83 93.73 93.37 87.48 91.52
女 92.81
男 90.49
2018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28 94.17 93.33 87.10 91.61
女 92.80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11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道與資訊 女 90.30
男 90.95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44 93.66 93.59 87.62 91.89
女 92.92
男 91.23
2019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90 93.93 93.38 87.24 91.92
女 92.68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85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道與資訊 女 89.80
男 89.77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54 93.31 92.12 83.73 90.21
女 90.68
2020 男 89.92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73 93.65 91.86 82.92 90.27
女 90.64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 男 87.97
89.18 91.54 90.29 82.70 88.67
道與資訊 女 89.4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立陽明大學「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式
蒐集資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象,採多階段分層群集抽樣(Multi-stages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method),最後抽出率達全國學生數 5%,每年有效樣本約 10
萬份以上。
18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9(第 331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男 585 1 127 457
2016
女 364 4 234 126
男 568 3 165 400
2017
女 194 1 95 98
男 361 3 105 253
2018
女 127 0 59 68
男 401 3 137 261
2019
女 103 2 47 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附件 9-10(第 331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
罰之終結人數
1. 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並論以保護處分之人數
單位:人
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12 13 14 15 16 17 12 13 14 15 16 17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年別 性別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合計 1,112 - 6 21 109 172 307 497 859 - 2 26 71 130 249 381
2016 男 827 - 1 11 64 133 216 402 660 - 1 18 49 85 194 313
女 285 - 5 10 45 39 91 95 199 - 1 8 22 45 55 68
合計 553 - 2 18 41 66 165 261 755 - 4 22 55 135 230 309
2017 男 419 - 11 25 50 123 210 587 - 3 13 40 105 190 236
女 134 - 2 7 16 16 42 51 168 - 1 9 15 30 40 73
合計 399 - 2 8 29 59 113 188 391 - 2 10 23 50 99 207
2018 男 280 - 1 3 15 39 74 148 294 - 1 6 14 41 73 159
女 119 - 1 5 14 20 39 40 97 - 1 4 9 9 26 48
合計 419 - - 9 34 63 122 191 302 - 1 4 26 44 76 151
2019 男 328 - - 6 23 51 94 154 236 - 1 2 20 34 60 119
女 91 - - 3 11 12 28 37 66 - - 2 6 10 16 32
合計 446 - 1 7 34 86 117 201 244 - 2 6 18 47 66 105
2020 男 352 - - 3 16 65 98 170 203 - - 4 16 41 58 84
女 94 - 1 4 18 21 19 31 41 - 2 2 2 6 8 21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8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
2.以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並論以刑罰之人數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3 - 1 2 - -
2019 男 3 - 1 2 - -
女 - - - - - -
合計 0 - - - - -
2020 男 0 - - - - -
女 0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23 - 2 6 14 1
2016 男 19 - 2 4 12 1
女 4 - - 2 2 -
2017 合計 30 3 3 8 16 -
18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男 26 3 3 6 14 -
女 4 - - 2 2 -
合計 33 1 10 8 13 1
2018 男 28 1 7 8 11 1
女 5 - 3 - 2 -
合計 17 1 3 2 10 1
2019 男 12 1 3 2 5 1
女 5 - - - 5 -
合計 19 1 1 3 14 -
2020 男 17 1 1 3 12 -
女 2 2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3)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29 5 11 34 78 1
2016 男 120 4 10 33 73 -
女 9 1 1 1 5 1
合計 109 2 11 34 61 1
2017 男 96 2 9 26 58 1
女 13 - 2 8 3 -
合計 151 5 20 54 71 1
2018 男 140 5 17 49 68 1
女 11 - 3 5 3 -
合計 128 7 14 44 63 -
2019 男 108 6 12 35 55 -
女 20 1 2 9 8 -
合計 142 3 17 37 85 -
2020 男 132 2 14 36 80 -
女 10 1 3 1 5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18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名係包含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3、4、5 項及第 5 條第 2、3、4 項者。
4.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4)施用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施用)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 1
2016 男 1 - - - - 1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7 男 - - - - - -
女 1 - - - 1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9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20 男 - - - -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8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5)其他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其他)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9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20 男 - - - -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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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1(第 332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數,場次
2018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9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20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個案研討 個案研討 個案研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會/課程檢 小團體 家屬參 討會/課
機關名稱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討/復歸轉 課程 與相關 程檢討/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銜會議 課程 復歸轉
銜會議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誠正中學
30 181 12 30 312 13 44 104 13
桃園分校
誠正中學
95 12 3 26 41 16 29 32 15
彰化分校
誠正中學 0 497 4 11 426 5 11 217 4
明陽中學 43 49 4 48 76 3 35 47 5
總計 168 739 23 115 855 37 119 400 37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
18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2(第 333 點)毒品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年別 金額
機關 計畫名稱 2019年執行成效 2020年執行成效
2019 2020
衛生福利部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 48,235,000 48,235,000 1.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 1.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
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 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
遇工作,2019年受理兒少施用毒品 遇工作,針對個案進行個別會談、
通報個案共計901人,依規定進行 連結心理輔導與治療,2020年受理
相關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 兒 少 施 用 毒品 通 報 個案 共 計 944
100%。兒少非在學施用第3級、第 人,依規定進行相關調查、評估、
4級毒品個案計346人,並由縣市政 處置、轉介達100%。
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 2.為強化家長對兒少身心健康照顧之
追蹤輔導比率達9成3,提供服務次 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
數達8,433人次。 及陪伴兒少拒毒、戒毒之能力,通
2. 為強化家長對兒少照顧責任,藉由 知兒少藥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
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 務人數計891人,實際提供人數計
少拒毒、戒毒之能力,通知兒少藥 767人,比率達86.08%。
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 3.兒少非在學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
831人次,實際提供人數計727人, 個案計379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
比率達87%。 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
導比率達9成1,提供服務次數達
11,134人次。
18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教育部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 48,784,000 47,830,000 2019年補助80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 2020年補助110所學校辦理多元適性
適性教育活動補助實施 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 活動,共計5,843名學生參與;反毒行
計畫(2019年名稱:偏遠 關照之場域內,避免在外遊蕩,降低 動舞臺車偏鄉校園巡迴演出達50場
地區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 次,參與學生共計6,665人,藉由戲劇
活動補助計畫) 加人數共計4,212位。 演出深植反毒意識,反應熱烈。
內政部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621,000 785,000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
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2019年共 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2020年共
計辦理活動95場次,受益人次16,520 計辦理活動89場次,受益人次21,737
人。 人。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4,641,000 4,628,000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
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 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
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活動,2019年共 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活動,2020年共
計辦理活動186場次,受益人次5,826 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566場次,受益
人。 人次6,572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18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3(第 334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單位:人
起訴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緩起
通常程 聲請簡
年別 項目別 總計 訴處
序提起 易判決 依職權 一般
分
公訴 處刑
少年 178 167 - - - 7 4
2016
18歲以上 9,389 6,133 - - - 1,935 1,321
少年 157 137 - - - 7 13
2017
18歲以上 11,096 7,188 1 - - 2,525 1,382
少年 280 252 - - - 14 14
2018
18歲以上 12,647 8,272 2 - - 2,841 1,532
少年 228 209 - - - 6 13
2019
18歲以上 13,128 8,769 - - - 2,916 1,443
少年 249 214 - - - 17 18
2020
18歲以上 13,336 8,812 - - - 3,100 1,424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少年犯係指依據《少事法》第 27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
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者,不包含保護事件。
附件 9-14(第 335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16 68 46 22
2017 52 33 19
2018 49 30 19
2019 39 30 9
2020 41 37 4
總計 249 176 7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15(第 335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2016 39 5 24 10
2017 28 1 20 7
2018 29 3 10 16
2019 25 4 12 9
2020 25 5 10 10
總計 18 76 52
資料來源: 教育部
18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5-1(第 337 點)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案件被害人為遭受性剝削兒少人數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本國人 外國人
2018 115 109 6
2019 107 95 12
2020 164 162 2
總計 386 366 16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
1. 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案件優先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
,且經 2017 年大幅修正施行,
可由衛生福利部統籌主政。
2. 惟因該條例部分內容與人口販運有關,且外籍遭剝削人數增加,本部移民署自 2018 年
起主動區分外籍與國人,統計有關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案件數量。
19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6(第 346 點)2020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單位:件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208 87 81 168 10
新北分會 338 166 111 277 36
士林分會 103 52 32 84 12
桃園分會 418 277 91 368 59
新竹分會 64 15 35 50 6
苗栗分會 25 12 5 17 3
臺中分會 208 79 71 150 16
彰化分會 120 68 36 104 3
南投分會 42 18 17 35 6
雲林分會 32 18 12 30 1
嘉義分會 54 26 11 37 1
臺南分會 197 101 74 175 11
高雄分會 162 80 56 136 11
橋頭分會 60 26 22 48 16
屏東分會 126 65 46 111 21
臺東分會 62 34 25 59 32
花蓮分會 127 73 48 121 79
宜蘭分會 68 46 12 58 6
基隆分會 72 41 23 64 5
澎湖分會 4 3 0 3 1
金門分會 10 6 2 8 0
馬祖分會 0 0 0 0 0
原住民族法律
9 5 4 9 9
服務中心
總計 2,509 1,298 814 2,112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各地區之原住民族,如有法律扶助需求,可就近向所在地之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扶助,
非僅得使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之資源。
19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7(第 346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
單位:件數
年度 2017 2018 2019 2020
排序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妨害性自 妨害性自 妨害性自 妨害性自主
1 217 319 452 459
主罪 主罪 主罪 罪
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防
2 傷害罪 86 傷害罪 100 200 189
防制條例 制條例
毒品危害
3 竊盜罪 29 49 傷害罪 184 傷害罪 184
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 詐欺背信及
4 23 殺人罪 38 殺人罪 65 130
防制條例 重利罪
5 殺人罪 15 竊盜罪 30 竊盜罪 60 殺人罪 62
總計 370 536 961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
192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8(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附 8-3)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審理
其他(含
犯最輕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 移送
事件
本刑為 開始 (轉)管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繫屬
五年以 犯罪情 應不付 審理 轄、協
合計 後已 合計 轉介 交付
上有期 節重大 審理 合計 告誡 其他 尋、併
滿 20 輔導 管教
徒刑之 辦)
歲
罪
總計 20,436 286 177 98 11 5,446 3,415 2,031 102 1,409 518 2 12,106 2,5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6,863 286 177 98 11 4,394 2,697 1,697 62 1,189 444 2 9,960 2,223
2016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2,938 - - - - 672 590 82 20 35 27 - 1,948 318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35 - - - - 380 128 252 20 185 47 - 198 57
總計 20,810 339 204 110 25 5,899 3,574 2,325 94 1,574 657 - 11,867 2,705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435 338 204 109 25 5,107 3,131 1,976 68 1,328 580 - 10,508 2,482
2017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697 - - - - 408 330 78 11 42 25 - 1,120 169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78 1 - 1 - 384 113 271 15 204 52 - 239 54
總計 19,995 320 221 89 10 5,709 3,514 2,195 112 1,508 574 1 11,068 2,8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120 320 221 89 10 4,996 3,170 1,826 64 1,259 503 - 10,100 2,704
2018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182 - - - - 273 217 56 19 28 9 - 769 140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693 - - - - 440 127 313 29 221 62 1 199 54
總計 20,599 275 197 67 11 6,010 3,623 2,387 143 1,537 707 - 11,020 3,294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18,319 275 197 67 11 5,099 3,141 1,958 106 1,252 600 - 10,077 2,868
2019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852 - - - - 134 106 28 9 11 8 - 395 323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66 - - - - 263 226 37 4 13 20 - 356 47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762 - - - - 514 150 364 24 261 79 - 192 56
193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總計 22,779 388 299 68 21 6,720 4,176 2,544 115 1,562 867 - 11,956 3,715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21,221 388 299 68 21 5,976 3,644 2,332 95 1,435 802 - 11,279 3,578
2020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 - - - - - - - - - - - - -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1002 - - - - 270 225 45 4 19 22 - 627 105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556 - - - - 474 307 167 16 108 43 - 50 32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
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3.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
供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94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19(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首附 8-4)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犯最 訓誡 保護管束
其他
輕本 事件 犯
(含移
刑為 繫屬 罪 不 不 安 感
訓誡並 保護管 送(轉 )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合 五年 後已 情 合 應 宜 置 化
其他 合計 予假日 保護 束並命 管轄、
計 以上 滿 節 計 交 交 訓誡 輔 教
生活輔 管束 勞動服 協尋、
有期 20 重 付 付 導 育
導 務 併辦)
徒刑 歲 大
之罪
總計 11,153 52 48 3 1 140 113 27 - 9,677 1,624 2,560 4,088 653 138 614 1,284
少年觸犯刑
9,095 52 48 3 1 130 108 22 - 8,226 1,435 2,259 3,386 514 108 524 687
罰法律事件
2016 少年虞犯行
1,881 - - - - 5 2 3 - 1,292 125 254 661 139 24 89 584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77 - - - - 5 3 2 - 159 64 47 41 - 6 1 13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816 71 53 11 7 159 128 31 - 9,470 1,737 2,533 3,787 699 128 586 1,116
少年觸犯刑
9,492 71 53 11 7 149 120 29 - 8,544 1,573 2,327 3,352 638 111 543 728
罰法律事件
2017 少年虞犯行
1,109 - - - - 8 6 2 - 739 105 154 364 61 12 43 362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215 - - - - 2 2 - - 187 59 52 71 - 5 - 26
罰法律事件
2018 總計 10,083 60 50 3 7 196 164 31 1 8,790 1,649 2,426 3,578 629 67 441 1,037
195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少年觸犯刑
9,100 60 50 3 7 186 157 28 1 8,038 1,489 2,236 3,262 580 59 412 816
罰法律事件
少年虞犯行
793 - - - - 5 3 2 - 581 93 135 269 49 6 29 207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90 - - - - 5 4 1 - 171 67 55 47 - 2 - 14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062 84 66 6 12 160 123 29 8 8,606 1,764 2,331 3,516 578 66 351 1,212
少年觸犯刑
9,122 84 66 6 12 141 114 25 2 7,919 1,628 2,185 3,193 526 61 326 978
罰法律事件
少年虞犯行
402 - - - - 5 4 1 - 268 52 47 129 22 4 14 129
2019 為事件
少年曝險行
391 - - - - 8 2 - 6 280 24 67 147 30 1 11 103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147 - - - - 6 3 3 - 139 60 32 47 - - - 2
罰法律事件
總計 10,834 54 49 3 2 158 121 30 7 9,356 1,831 2,587 3,840 585 57 456 1,266
少年觸犯刑
10,104 54 49 3 2 147 118 28 1 8,823 1,762 2,514 3,524 540 54 429 1,080
罰法律事件
少年虞犯行
2020 0 - - - - - - - - - - - - - - - -
為事件
少年曝險行
673 0 0 0 0 3 1 2 0 486 40 66 305 45 3 27 184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57 0 0 0 0 8 2 0 6 47 29 7 11 0 0 0 2
罰法律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9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1. 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 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
少年部分之資料。
3.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供
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97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20(第 350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
數
單位:人
12 歲 12 歲以上 13 歲以上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年別 性別 總計 未滿 13 歲未滿 14 歲未滿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138 6 12 27 42 22 19 10
2016 男 97 4 5 22 29 14 14 9
女 41 2 7 5 13 8 5 1
128 5 20 27 30 29 12 5
2017 男 98 5 18 17 25 21 10 2
女 30 - 2 10 5 8 2 3
67 2 9 11 18 9 15 3
2018 男 45 2 8 7 12 7 8 1
女 22 - 1 4 6 2 7 2
66 - 4 16 20 11 10 5
2019 男 52 - 4 12 15 7 9 5
女 14 - - 4 5 4 1 -
57 - 2 8 20 11 7 9
2020 男 46 - 2 7 17 5 7 8
女 11 - - 1 3 6 - 1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呈現少年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終結,經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的少年及
兒童保護事件人數《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參照),並區分其年齡及性別統計資
料。
3.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
《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附件 9-21(第 355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數
單位:人
年別 人數
2019 129
2020 1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2(第 357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6 5 2
2017 16 9
2018 54 18
198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2019 68 45
2020 42 22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9-23(第 365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
年別 參訓人數
2016 38
2017 73
2018 57
2019 46
2020 53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5-34 培養一技之長人數不同,係因本表為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6 年
5 月 20 日發訓字第 10525003701 號令「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
原則」統計人數。然附件 5-34 為針對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
揭人數外,另有作業基金補助少年單位技訓人數,爰附件 5-34 之人數與本表參訓人數
不同。
19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24(第 366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年齡 性別 安置時間 平均安置時間
年別 合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男 女 未滿 2 年 2 年以上 日
2016 75 1 1 55 18 45 30 48 27 575
2017 98 0 1 78 19 64 34 43 55 679
2018 109 0 1 72 36 78 31 68 41 706
2019 98 0 0 70 28 66 32 65 33 630
2020 73 0 0 48 25 56 17 30 43 734
總計 453 1 3 323 126 309 144 254 199 3,324
5 年平均
91 0 1 65 25 62 29 51 40 665
(人數)
5 年平均
100 0 1.1 71.43 27.47 68.13 31.87 56.04 43.96 1.8 年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25(第 366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單位:日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歲未滿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22歲以上
2016 739 752 629 - - 508 778 642 665 700 648 665 822 1,256 1,565
2017 740 754 636 - - 640 689 623 660 637 638 652 858 1,262 1,484
2018 731 743 665 - - - 640 709 730 702 648 705 748 1,173 1,161
2019 689 708 560 - - - - 611 644 641 620 653 686 1,179 1,262
2020 659 683 509 - - - 502 736 598 610 589 571 656 1,136 1,155
資料來源:法務部
200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2.少年觀護所
單位:日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歲未滿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22歲以上
2016 35 35 33 27 35 34 32 35 38 44 38 16 12 12 -
2017 35 36 30 29 27 36 31 36 38 43 39 17 12 5 21
2018 34 35 28 32 30 36 32 32 37 39 41 18 10 14 12
2019 33 34 29 34 32 34 34 33 35 38 37 14 12 45 1
2020 36 37 31 23 30 31 35 36 39 43 38 17 14 59 79
資料來源:法務部
201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定稿)/第 9 章附件
附件 9-26(第 370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次
年別 期別 人次
2019 第1期 46
2020 第2期 44
2020 第3期 41
2020 第4期 3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19 年開辦 1 班期,2020 年開辦 3 班期。
202
來源 PDF: 37_20211021122628_6501735.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政策建議)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國家報告內容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有關「兒少平等與歧視」,係為國家人權行動
計畫草案人權議題三項下之子議題之一,刻正
應對「兒少平等與歧視」進行定義
社團法人中華 由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討論中,
1 1/C 18 ,以免在製作具體方法時出現操作 衛福部(社家署)
藍天行動聯盟 詳細資料請參人權大步走網站
內容歧異。
(https://www.humanrights.moj.gov.tw/17725/17819
/17826/29537/Nodelist)
院兒權小組每年度檢討推動CRC後續規劃與期程
非為常規預算經費,容易發生經費
,衛福部據以提出具創新性、實驗性、整合
短促問題,宜以常規預算編列,俾
社團法人中華 性、中長程計畫,符合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宗
2 1/D 19 利與立法院之專責小組以及第22點 衛福部(社家署)
藍天行動聯盟 旨。另經評估近年公益彩券回饋金係穩定且充
中所敘述之地方政府預算相呼應,
裕之資源,未來將持續評估並爭取以公務預算
藉以保障各項規劃完整實施。
挹注常態推動CRC工作事項。
1.依結論性意見第13點,委員會建
議立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於
制定影響兒少及其人權之法案時,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之結論性一件
由委員會諮詢兒少、專業團體和公 ,事涉國會組織增設事宜,本院將於審議國會
民團體的意見。 改革相關法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意
3 1/D 21 黃建維 2.建議將歷次相關法案制定過程中 立法院 見。目前立法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針
,諮詢兒少的方式與兒少表達之意 對涉及兒童權利疑慮之相關法案,將邀請兒童
見呈現出來。 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或兒少團體代表參與法案
3.成立兒童委員會之前,設置的兒 評估座談會。
童權利專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建議
廣納不同族群相關兒少。
立法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針對涉及兒
社團法人中華 既為兒少相關事項,邏輯上宜併邀 童權利疑慮之相關法案,將邀請兒童權利領域
4 1/D 21 立法院
藍天行動聯盟 家長團體與教師一同參與。 之學者專家或兒少團體代表參與法案評估座談
會。有關家長團體部分,列入評估。
1. 結論性意見第20點委員會建議
改善數據蒐集系統,並增設中央數
據蒐集單位。目前兒少統計專區彙
整各部會數據統計資料,提供原統
計檔案,並未將數據資料做進一步 有關兒少統計資料蒐集,業優先建置一站式查
的處理。不僅是統計資料基準不一 衛福部(社家署) 詢,並可透過專區搜尋功能查找資料。至依資
,當資料檔案數龐大時找尋資料是 料關聯性進階搜尋可於未來視預算研議規劃。
相當困難,也不易在檔案與檔案間
發現數據的關聯性,實是不符合有
效的數據蒐集系統,建議提供未來
社團法人臺灣 修正方向。
1/E 24
兒童權益聯盟
2. CRC第17點說明兒童有獲取適當
資訊之權利。然使用CRC資訊網點
至兒童版時,卻沒有兒少統計專區
,故是將資料之取得限定於年齡較 有關CRC資訊網兒童版新增統計專區,可於未來
衛福部(社家署)
大的兒童,侵害了其他兒童取得資 視預算研議規劃。
訊之權利,顯現兒少統計專區對兒
童的不友善。建議製作兒童版兒少
統計專區以利兒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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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1.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規
定,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指定
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警
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爰內政
部就本條例係以在國內查緝偵辦為核心業務。
2.又依上述條例第3章被害人安置服務及「人口
販運防制法」第20條規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
年如屬於人口販運罪名樣態時,仍優先適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
該點成現之業務實屬外交部與移民 護。
署業管,形式上屬於「跨國犯罪」 3.本點係國際合作之撰述,並非針對跨國犯罪
之一,因此進行相關業務方式,絕 ,倘有涉及我國及外國業務合作機制部分,得
無可能由衛福部單獨進行,故而此 請外交部予以協助,並由衛福部為統合窗口,
社團法人中華 點內容應改為在各該部會設立聯絡 衛福部(保護司)、 移民署將就業管範圍提供協助。
5 1/F 26
藍天行動聯盟 窗口,遇事以彙辦方式進行。 內政部、外交部
其次尤其不宜以東南亞國家在地兒
【衛福部(保護司)】
少為指定保護對象,而應進行單一
依人口販運防治法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
部門統管所有國別相關兒少,以免
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或檢察官
陷入歧視議題。
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經其鑑別之被害人倘屬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則由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評估予以保護安置或其
他處理。按近三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外籍兒少性剝削個案都是來自東南亞國家,爰透
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兒少性剝削
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以利第一線實務工
作者於個案返國後,透過轉介當地機構持續追
蹤,降低其再受害風險。
1.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簡稱GANHRI)」於2019年4月就
全球124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符合《巴黎原
則》程度之結果,有80個完全符合《巴黎原
則》之國家人權機構;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中,共有48個為監察機關,約占四成,包括傳
統監察機關及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其中有32
個為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會員。國際上,監察機關被認定為
國家人權機構之一種型態,是因其主要職責之
一係受理及調查民眾對政府不滿的陳情,包括
違反人權事件,但重大人權侵害事件之發生,
大多與政府部門有關,包括政府直接侵害人權
,及政府對人權侵害消極不作為等情形。尤其
當國際人權規範一旦國內法化,傳統監察機關
1、國家人權機構應恢復設置於總
對公部門進行調查時,即得檢視人權標準落實
統之下獨立行使職權。
執行情形,特別是第二代及第三代人權涉及經
2、監察院功能為稽查政府機關,
濟、社會、文化,乃至環境與消費者權利之保
對於民間機構實無法律規範效力,
28- 社團法人中華 護,多與公權力之執行有關,自然也是監察機
6 1/G 因此,若民間犯事將發生無權過問 監察院
29 藍天行動聯盟 關調查的範疇。因此,2008年12月18日聯合國
窘境。
大會第63/169號決議中強調監察機關在促進及
3、若勉強行之,則易遭興訟,不
保障人權之重要角色,2009年12月18日聯合國
僅無法達成任務反傷監察院做為國
大會第64/161號決議更鼓勵監察機關依據《巴
家最高監察部門之地位。
黎原則》揭示標準積極強化職能,以利發揮國
家人權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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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外,2017年間「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
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
家應邀來臺評估各方案之可行性,並於106年11
月提出評估報告時,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
架構下,可透過增、修法律方式,使監察院在
原有促進善治之職責外,新增人權保障之法定
職責,以儘速達成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
之國家人權機構之目標。為回應各界期待,設
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並有效
發揮功能,監察院經多年研議討論,於2020年5
月1日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自2020年8月1日正式揭牌運作
,我國人權促進與保障上旋即邁入全新的里程
碑,逐步完善人權立國之理念。
教育部國教署於定期辦理之諮詢輔導評估會議
32 社團法人台灣
中,已納入家長代表,並針對受理之陳情案逐
7 1/G (b) 全國媽媽護家 家長為利害關係人應予以納入。 教育部
案討論、列管詳實查處及提供相關意見,必要
註9 護兒聯盟
時再由學生事務輔導團入校訪查。
1、綜觀本條立意為善,然而,就
兒少相對之教育歷程而言,似與教
育學理與宗旨有違背之處。
2、與兒少年齡相對應之教育層級
為小學、初中及高中,在此階段中
,著重在形塑學生之觀念與行為,
並基於此一學齡階段之學生為不具
備「完全行為力」,故導正學生行 1.學生申訴案件目前多為學生就事件之調查處
為與教導學生處理學科課程以外之 置措施不服而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事項,必須著眼於訓育而非形式上 ,以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
為法律本質之「申訴管道」。 2.所提申訴機制係為提供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
3、換言之,無論學生對師長教導 ,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所為之救濟制度
或同儕相處有任何意見,皆應鼓勵 ,相關案件、措施,經學校調查處置仍未妥適
公開為之,面對師長與同儕進行討 ,得由學生、學生自治組織或其法定代理人以
社團法人中華 論,從而建立面對困難勇於承擔之 教育部 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
8 1/G 32
藍天行動聯盟 人格,絕非強調法律形式之「申訴 司法院 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相
管道」。 關規範係為完善學生救濟制度規範。
4、再則,處理「申訴問題」允宜 3.另教育部國教署所成立之學生事務輔導團性
將師生家長視為一體,而非將學生 質係提供學生事務諮詢輔導服務,並協助學校
與教師及家長置於對立面,反將對 處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事件,必要時入
學生缺少深入瞭解之域外「輔導團 校訪查係為了解學校之措施與相關人員包含學
入校」作為解決方案。 生之意見,以協助學校、學生及家長共同解決
5、若以文稿所擬議之方案施行, 問題。
實際上便是強迫老師、學生與家長
進行法律式之爭鬥陰影下,製造了
學生更大更深的困境。
6、至於受收容與受矯正之兒少,
其實是訓育無法達至教育效果或因
其他特殊原因所生「結果端」其處
理方式自然各隨其性質而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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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保障安置機構兒少權益,並推展兒童權利
公約之兒少表意精神,本署近2年責成直轄市、
縣(市)政府(下稱主管機關)透過輔導查核
據實務工作者之經驗,兒少鮮少使 機制,逐步督導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確保其內部
用申訴機制,但在新聞上卻可見安 申訴管道暢通,當兒少循機構內部申訴管道未
置機構虐童、性侵等侵害兒童權利 獲妥適處理時,亦可透過主管機關外部申訴管
之事。除督促安置機構與各地方政 道,例如首長信箱、市民熱線或機構管理專線
府建置內外部申訴管道外,應瞭解 等進行投訴。
社團法人臺灣
9 1/G 34 此申訴管道是否對兒少友善,且兒 衛福部(社家署) 2.此外,本部社家署調查,109年兒少安置機構
兒童權益聯盟
少於機構遇到困難時是否能有效反 有申訴案件計21家,共79件申訴案,申訴兒少
應兒少的聲音。建議提供近5年申 年齡集中在15至18歲,透過機構內部申訴管道
訴機制之建置率、申訴管道類型、 ,係以書面方式提出為主,最多是反映生活常
申訴案件量、使用率等資料,以利 規事件、其次是同儕互動問題,多數由機構內
瞭解現行申訴機制之功效。 部溝通處理或檢討改善;無申訴但兒少有反映
或建議案件計87家,係因院生所提需求或建議
,已於機構內家庭會議或與院長有約等機制處
理。
有關針對教育人員辦理兒童權利公約知能增能
,說明如下:
1.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又簡稱CRC)人權素養課
程培力營:透過工作坊模式,將CRC教學現場實
務經驗及觀念與學校事務結合研討,同時落實
跨領域人權意識之型塑,培養與會教師對兒權
公約應有概念,發展人權通識教材供教學使用
,109年度共計50名教師參與。
2.辦理推動CRC教育人員培力教案研發工作坊:
社團法人社團 透過教師間交流學習,實務討論及分享,配合
10 1/H 39 1-8 法人台灣好鄰 請補充教育訓練成效評估之結果。 教育部 推動CRC觀念進行規劃設計,作為各縣市及各校
居協會 辦理教師增能及教學之教材,並落實兒少人權
之精神,使學校行使職權及教育時,應符合CRC
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全面落實兒少權利
之保障並增加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職
員CRC相關知能,108-109年度共計123名教師參
與。
3.辦理CRC主管人員研習:透過專題演講方式,
增加與精實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管及各
地方政府承辦人員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知能
,107-109年度共計995名學校主管人員參與。
1.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服務的
對象是各類型高中與特教學校,然
有關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教育部國教署另設
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亦包含國
有中央課程與教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協
民中小學、大專院校等,國民中小
助推動推動國民教育階段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等
學之性別平等教育教案較為缺乏,
課程及教學活動,鼓勵教師針對性別平等教學
建議可依循此模式增設符合國民中
進行教學方法之創新,研發性別平等融入教材
小學需求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及教案,以強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以利教師及學校有更完備之系統
性資源可運用。
1.教育部除建置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亦
財團法人勵馨 運用大眾媒體及刊物宣導方式,如發行性別平
11 3/A 66 社會福利事業 教育部 等教育季刊(迄今已出版至第93期),深究性
基金會 別重要議題;持續委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
2. 性別平等教育社會通展與社會 「性別教育easy go」廣播節目;自102年起每
溝通,偏重於網路推展恐忽略台灣 年辦理臺灣女孩日競賽活動,110年則於國立科
民眾之數位使用習慣殊異,偏鄉與 學教育館辦理女孩日特展,希望藉由每年辦理
數位資源缺乏地區,仍仰賴實體管 的女孩日活動,宣導促進女孩健康成長,保障
道與人際網絡的交流,建請加強相 女孩權益,及性別平等觀念。另也鼓勵及補助
關公民教育策略,避免過度投注資 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活動,以結合民間
源於數位管道,而複製城鄉的性別 資源共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增益推動成
平等知能差距。 效。
2.另有關強化學生公民教育部分,本署性別平
等教育資源中心業完成性平議題融入公民與社
會學科課程地圖示例,提供教師教學運用以提
升學生性別平等之公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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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點次係倘家長對於學校執行性別平等教育
課程有疑慮時,可邀請家長共同參與,針對家
財團法人勵馨 除了課程邀請外是否有其他更積極 長疑義進行主動說明及正向有效的溝通與互
67
12 3/A 社會福利事業 的有效作為,讓家長可以獲得性別 教育部 動。
(b)
基金會 平等相關資訊,或參與溝通平台?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家長代
表為性平會委員,參與學校性平教育之運作。
1. 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及成果(
108年至111年)之109年執行成果
中,議題三(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
針對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提及,
偏見)之媒體宣導及識讀策略,仍
仍以「兩性平權」為名之兒少培力活動一節,
見到以「兩性平權」為名的兒少培
經查係通傳會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廣電媒體
力活動,應積極與委外單位溝通我
專業素養培訓與公民培力推廣計畫」相關活動
國「性別平等教育」之多元內涵,
,相關意見將轉請通傳會參考辦理。
不宜再複製二元對立的性別框架,
恐違反了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之目的。
2. 在訂定議題三之媒體宣導及識
讀策略目標時,期許性別平等教育
財團法人勵馨 季刊能發揮推廣性別議題的功能,
13 3/A 68 社會福利事業 然而,該季刊多年來以學者、專家 行政院性平處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季刊過於學術,建議委外由
基金會 專業編輯團隊進行轉型,以發揮媒體宣導及識
委員擔任主編,內容多以學術研究
讀之目標一節,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為主,並非一般大眾可及,亦缺乏
出版原則」,該季刊係為推廣性別平等教育、
貼近社會大眾所需之教育內容,建
深究性別重要議題、鼓勵性別學術研究,目前
請委外由專業編輯團隊進行轉型,
主要係發送公私立學校及圖書館,提供教師專
由教育部擔任指導單位,以更親民
業學習及教學應用。該季刊常年徵稿,邀稿之
的內容達到公眾教育功能,例如臺
對象為性別平等教育領域實務工作者或專家學
中女兒館辦理之《好感》女孩培力
者,民間團體亦可投稿、與編輯團隊討論開設
雜誌,以貼近兒少的方式,兼具女
專欄及特定主題,經至少二名審查人匿名審查
孩培力與創新,即是成功的例子。
,及編輯會議審議通過後刊登。相關意見將轉
或如臺中市政府於2012-2016年所
請教育部參考辦理。
出版的性別議題刊物《性不性別由
你》,亦是貼近市民的易讀性平刊
物,更能符合性平議題推廣目標。
【交通部】
1.有關研提意見,本部非常重視,所以就公共
運輸系統設置兒童安全座椅等其他友善兒童的
安全管理機制詢問各相關單位進行評估,各單
位多表示考量兒童隨其年齡及重量增加,乘坐
運輸工具時之兒童保護裝置(安全座椅或坐墊)
亦會隨之改變,又載運係不特定對象,每個幼
童成長發展情形不一,再加上衛生因素及幼童
乘坐之舒適性考量,尚難隨車準備通用所有幼
童之安全座椅,且國際上均未強制公共運輸業
者提供兒童保護裝置。為友善兒童安全搭乘環
境,本部將持續蒐集國外相關案例資訊,並視
社會發展及環境變遷審慎研議,俾完善兒童搭
乘公共運輸系統之安全機制。
2.為改善偏鄉地區交通問題,公路總局自105年
起推動偏鄉地區「幸福巴士」計畫,以多元運
具並搭配就學或就醫需求之固定班次,以及預
約派遣、彈性路線等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
之運輸服務。滿足偏鄉民眾與學童最後一哩行
的需求,截至110年5月31日止,該計畫已於全
國101個鄉鎮區共推動246條路線營運,全國偏
政府措施包含:法規制定、加強稽 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88.61%;另為整
財團法人勵馨 查、教育宣導等,但缺乏具體實質 合偏鄉補助計畫,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公路總
86- 交通部
14 3/C 社會福利事業 協助的計畫,如兒童安全座椅的補 局輔導屏東縣滿州鄉於109年12月24日推動幸福
88 教育部
基金會 助或提供,偏鄉兒少缺乏交通工具 巴士2.0整合示範服務,導入科技平台整合教育
下的上下學措施。 部教育優先區及衛福部、原民會等補助資源,
公路總局未來將持續於偏鄉地區推動幸福巴士
計畫,並加強整合各部會資源,以完善偏鄉公
共運輸。
第 5 頁,共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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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
規範各領域/科目之必修授課時數或學分數,
「交通安全教育」係屬「安全教育」議題之一
部分,學習主題含「安全教育概論」、「日常
生活安全」均可融入交通安全教育。採取素養
導向視情境適時融入實施,以達到知識、情意
與技能整合應用的最佳教學成效。
2.為解決偏遠地區學生就學及通學問題,以縮
短城鄉教育差距,提供學校均等發展,教育部
提供「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通學交通費實施計畫」及「教育優先區計
畫」等補助資源,並配合相關部會資源整合,
以補實偏遠地區學生通學便利性。
1.根據研究,含括疾病、家庭、教育、社會福
利、就業及經濟等多重因素,都可能造成兒童
本附件中,0-11歲兒童2016-2018 及青少年自殺率的上升。因此,青少年自殺防
年自殺原因第1名為「家庭成員問 治需要建立跨領域、跨部會合作的機制,以共
題」, 2019-2020 年第1名為「學 同面對及處理青少年自殺問題。
校適應問題」。請說明: 2.本部將持續透過設置「自殺防治諮詢會(下稱
1. 權責機關針對2016-2018年自殺 該會)」,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兒少自殺防
台灣家長守護 原因第1名「家庭成員問題」之具 治工作,針對「家庭成員問題」、「學校適應
15 3/C 89 3-10 衛福部(心口司)
婦幼權益協會 體因應策略或方案為何?具體目標 問題」之個案,將協助家庭及教育相關單位持
為何?成效評估指標為何? 續協助推動心理健康措施,提升個案於家庭及
2. 權責機關針對2019-2020年自殺 學校之支持。
原因第1名「學校適應問題」之具 3.惟因自殺原因多元,且有其遠因、近因等,
體因應策略或方案為何?具體目標 爰較難將單一自殺原因予以量化評效,惟本部
為何?成效評估指標為何? 將持續監測自殺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滾動檢
討自殺防治策略與方案,強化推動兒少心理健
康及自殺防治策措施。
1.自殺防治法於108年公布施行,自殺通報有其
法源依據,且已明定自殺通報責任人員,爰相
關人員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須依法通報。109
年之兒少通報人次、關懷訪視服務人次皆較過
去有所上升。讓有自殺企圖之青少年個案得以
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期降低個案之再自
本附件中「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 殺企圖。
或其他精神疾病」自2016-2020年 2.本部督請訪員於關懷訪視過程,持續衛教個
佔兒少自殺原因之比例攀升、年齡 案及其家屬,遇有心理問題或情緒困擾時,應
層下降。請說明: 主動就醫,及時接受治療。另透過立法明定學
1. 針對「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 校人員等各類人員須依法通報,年紀較輕的自
或其他精神疾病」自2016-2020年 殺個案之通報量,相較於往年逐步上升。爰此
佔兒少自殺原因之比例攀升、年齡 ,前開原因皆很可能造成「憂鬱傾向、罹患憂
台灣家長守護
16 3/C 89 3-10 層下降,權責機關請提出說明可能 衛福部(心口司) 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之年輕比例上升及通報
婦幼權益協會
之原因為何? 平均年齡下降之趨勢。
2. 針對「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 3.本部將持續協助教育部強化教職員對精神疾
或其他精神疾病」自2016-2020年 病之認識及對自殺風險之敏感度;並要求各縣
佔兒少自殺原因之比例攀升、年齡 市衛生局之關懷訪視員,應提升對於有憂鬱傾
層下降,權責機關請提出具體因應 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之兒少自殺個
策略或方案為何?具體目標為何? 案,對其身心變化之敏感度,積極提供或協助
成效評估指標為何? 轉介精神醫療或心理健康資源,並提供家屬相
關危機辨識知能及緊急求助管道。
4.惟因自殺原因多元,且有其遠因及近因,較
難將單一自殺原因予以量化評效,惟本部將持
續監測自殺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滾動檢討自
殺防治策略與方案,強化推動兒少心理健康及
自殺防治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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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政策建議)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國家報告內容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考量自殺關懷訪視,仍需以個案所需之支持
及服務資源為出發點,為集中訪視量能,建議
仍維持文字「...並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
訪視服務,降低再自殺企圖」。
附件3-10自殺原因與家庭成員問題 2.惟為提升其家庭支持,本部已持續請各縣市
社團法人台灣
息息相關,尤其對於年齡層越低的 衛生局之關懷訪視員,應提升對於兒少自殺個
17 3/C 90 全國媽媽護家 衛福部(心口司)
兒少,建議關懷訪視服務應納入家 案之敏感度,積極提供個案個案及其家庭所需
護兒聯盟
庭其他成員。 之心理健康或精神醫療資源,並於訪視時,提
供家屬相關危機辨識知能及緊急求助管道,並
與社政單位建立橫向聯繫,以持續提供個案其
及家庭所需之服務及資源,提升訪視服務成
效。
1.依據「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
1. 「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 畫」,經遴選後,共計15校辦理,每校分3年3
培訓計畫」 2019 年補助 27 所, 期補助,2019年補助第1期及第2期種子學校計
降至 2020 年補助 15 所種子學校 27校(部分學校無2期皆申請),2020年補助第3
的原因為何?提升各縣市生命教育 期計15校。
校園文化種子學校的具體策略為 2.上開計畫之具體策略為循序漸進培訓種子學
何? 校,具備生命教育校園文化推動策略發展之專
業知能,作為各地區推動生命教育核心團隊。
1.2020年委託國立羅東高中辦理「生命教育專
業發展中心工作計畫」,主要計畫內容為推動
2.2020 分別委託羅東高中及羅東 國中小生命教育議題融入課程,共同與縣市生
高商辦理 「 2020 年生命教育專 命教育中心學校密切合作,並分區提供專業諮
業發展中心工作計畫」、「 2020 詢,研發教材示例、辦理教師培力工作提供及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畫」之 協助各縣市規劃課程所需;實施成效辦理培訓
計畫內容、實施成效、對於提升學 種子教師計7場次、生命教育特色校園訪談計2
生心理健康之幫助為何? 場、疫情下的生命教育直播計5場、生命教育學
習主題應用與教學直播計5場、成果發表計2
台灣家長守護 場、分區提供專業諮詢計20場次、開發專題教
18 3/C 91 3-11 教育部
婦幼權益協會 學教案計12件(含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潛在
課程)。另研發相關生命教育課程融入學生面對
挫折忍受力、復原力等教案。
2.2020年委託羅東高商辦理「生命教育資源中
心工作計畫」,主要計畫內容為高級中等學校
之非正式課程、潛在課程推動生命教育研習活
動,實施執行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
計畫、辦理全國高級中學學校教師暨校園自我
傷害防治研習、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生命教
育哲學思辨營,並共同與教育部學特司推動生
命教育特色校園文化計畫等成效,鼓勵學校依
3. 羅東高商受委託辦理「 2020
其特性發展自主特色校園文化,塑造生命教育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畫」一
推動模式,建立優質友善校園環境。
個年度 ,為何補助 委辦 經費為
3.承上,上開委託學校係分別協助國中小及高
2019 、 2020 兩個年度?請說明
級中等學校推動生命教育相關工作;羅東高中
原因。
承辦生命教育議題融入課程並研發學生面對挫
折忍受力、復原力之教案、羅東高商承辦校園
自我傷害防治研習,以協助學校教師提升專業
知能,加強學生覺察自我價值或提升學生心理
健康促進之復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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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附件所列「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請說
明:
1. 補助經費由2018年13,943元逐
業於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3-11第4點補助
年降至2021年5,333元,設置生命
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由2018年逐年降
計畫暨推動生命教育」項下說明,依據教育部
至2021年49 所學校,原因為何?
生命教育中程計畫及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之五大
台灣家長守護 改善經費補助不足的具體方式為
19 3/C 91 3-11 教育部 核心素養,修正2020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
婦幼權益協會 何?
導工作計畫-推動生命教育之補助項目,如跨領
2. 執行成效不斷下降(設置生命
域教師社群之共備、教學示例等,爰該年度相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由2018年55校降
關經費及其成效(場次、人次、申請校所)因補
至2021年49校、生命教育相關研習
助項目不同,相較2018、2019年而有所差異。
由2018年2,576場降至2020年僅712
場),請說明原因為何?請提出說
明具體改善策略。建議可以考慮與
民間實施生命教育有成之團體合作
辦理生命教育。
【衛福部(心口司)】
第3點回應說明:
依據本部「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之流行病學調
1. 兒少拿取抗憂鬱的藥物比例有 查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結果,我國9至13歲兒童
財團法人勵馨
89- 多少? 衛福部(健保署、心 青少年憂鬱症、持續性憂鬱症、侵擾性情緒失
20 3/C 社會福利事業
91 2. 身心科就醫的比例有多少? 口司) 調症的終身盛行率分別為1.7%、0.8%及0.3%。
基金會
3. 兒少憂鬱的指數與類型分析? 【衛福部(健保署)】
請參書面意見回應附件5、6。
1. 依結論性意見第76點委員會肯
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催生學生自
治組織,但關切該法未被有效落
1.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除全校性學生
實。雖已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
會外,其餘自治組織應由學生依個人意願參加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
,以保障學生結社自由權益。
意事項》,但有些技術型高中因故
2.教育部將持續於學務相關會議持續宣導推動
未成立各科或群自治組織(例如O
輔導技術型高中學生成立各科或群自治組織。
O科學會),以至於各科對於該科
學生有關討論會議,無法推派各科
別學生代表,參與各科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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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規定
略以,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21 3/D 100 黃建維 教育部 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
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
2. 雖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 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
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
100%,但技術型高中一間學校有多 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
種科別或跨群類,舉例商業管理群 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當中,有包含資處科、會計科、國 2.復依下開規定,學生代表為高級中等學校教
貿科、商經等,在各技術型高中課 育階段課發會之當然成員:
程發展委員會卻只有少數學生代表 (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
,建議技術型高中各科可以推派至 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
少一位學生代表出席課程發展委員 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
會(備註:基本上高職各科科主任 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
皆為委員,所以組織人數可能會比 校務會議定之。
普高多),降低非本科學生審查其 (2)教育部106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他科課程計畫,或無法一次完整提 1060098374B號令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
出全校不同科別學生對於課程計畫 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所召開之會
建議。 議,包括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職業學
校群科課程綱要總綱、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總綱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
之課發會,並自即日生效。
3.綜上,學生代表為高級中等學校課發會之當
然成員,但其人數及組成,尊重各校校務會議
決定之。
3. 曾發現有學校請學生代表簽署
案內所提事項,教育部國教署將列入每年辦理
尚未召開會議之簽到表,或是簽到
之學務主任研習、訓育組長研習、年度全國高
表使用非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職
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及參與之培力研習營等進
章,請教育部要建立查核機制,並
行宣導,以避免學校不慎違法或涉及偽造文書
請學校公告會議紀錄與會議簽到表
等情形發生。
,避免與實際情況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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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書面報告點次103點文
字:「2019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治組
織達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與達100%;
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
神之組織章程,其達成率2019年達98%,高級中
1. 曾發現有學校未將中央法規規 等學校之校務會議成員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定「應」有學生(會)代表參加之會 代表比率達100%。」
議,納入會議參與,請教育部協助 2.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學生代表人數不得
落實,並提供中央法規規定「應」 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業於110年5月11日修
有學生代表實際參加各項學校會議 正,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之比例。 3.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第2點: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但特殊學校不在此限。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2點:學生代表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以
22 3/D 103 黃建維 教育部 上。
2. 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
訊及活動網站」資料目前仍有學生
自治組織章程,「實施」與「修
1.教育部於學務相關會議持續宣導《高級中等
正」均要獲得「學校(校長)核可
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
(準)」後才可以「實施」修正後的
事項》之規定。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
組織章程,此舉疑似有學校人員介
規定,如有涉及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
入學生組織之嫌(結論性意見第76
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有經
點中段),也違反《高級中等學校
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
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
2.函請學校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及
作注意事項》組織章程只需報學校
活動網站」上傳最新修訂之學生會組織章程。
「備查」,請教育部確保學生以民
主參與程序提出組織章程修正,不
受到學校介入。
1. 結論性意見60點兒童權利委員
會認為,凡是具備充分理解能力之
兒少,縱使父母不同意,仍可以自
主接受醫療。關於我國兒少接受免 醫事司
費匿名愛滋(HIV)篩檢,有些衛生 一、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對於病情、
所同意兒少自行接受篩檢,不需提 醫療選項及可能成效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
供相關證明文件,有些則要求未成 決定之權利。又醫療法並未明文限制知情同意
年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及由法定代 權之年齡。惟書面簽署同意書文字,仍需由成
理人陪同及填寫同意書」至衛生所 年人簽署。
辦理,可能導致一些兒少無法取得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
家長同意或不敢跟家長說,因而影 人得立預立醫療決定,旨在確保意願人有足夠
響兒少無法得知是否得到HIV。 之思慮能力,可主張生命權與自主權。
三、如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意願不同時,臨
床實務上會由醫療團隊啟動家庭會議,邀請法
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
2. 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 衛福部(醫事司、疾 通,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護。
23 3/D 109 黃建維 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1 管署) 四、提案者之重點在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
條未成年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 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之1條規定
性」,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即時同 ,建議應以疾管署意見為主。
意,並經兒少本身同意醫事人員才 疾管署
得進行檢驗,「必要性或急迫性」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各衛生所標準不一,故建議衛生福 益保障條例》第15-1條,考量篩檢之醫療行為
利部統一將匿名HIV篩檢,只需兒 有益於公共衛生及防疫,爰第二項定明因醫療
少本身同意即可接受篩檢,不需而 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
外透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到場等即 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
可進行,以落實《病人自主權利 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前揭
法》。 條文對於兒少接受愛滋篩檢,提供權益之保障
,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未成年之青少年接
受愛滋篩檢服務。
3. 並建請政府依據CRC第3號一般
性意見第20點,與22點「締約國應
確保所有兒童獲得自願、保密的愛
滋病毒諮詢和化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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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注意事項》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
24 4/C 116 黃建維 教育部 本案將循程序辦理補正作業。
系統查無資料,請教育部補放至系
統。
建議應增加明確訂定《校外人士協
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
意事項》之相互監督、溝通、申訴
機制及流程,以利民間團體在執行
進校教學或活動時,能即時具體得
到需修正及改善之建議,協助民間 已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
社團法人台灣 團體適時修正課程內容及調整師資 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
25 4/E 123 跨虹者權益促 人力。使各民間團體能得到平等的 教育部 事項,另外於學校端也應指定相對應之專責處
進協會 進校原則,以及民間團體在不慎違 室負責相關之諮詢或申訴。相關案件之妥處將
反注意事項,使得學校向上層權責 列入地方年度補助款考核項目。
單位反應時,能得到來自學校或權
責單位透明且明確的修正建議,減
低民間團體、學校與權責單位間不
必要之誤解,並保障民間團體之公
民權。
1.有關學生宿舍安全檢查部分,學校應依本部
國教署「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
理注意事項」,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住宿
學生代表、住宿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生
請教育部用各種管道向兒少宣導( 活輔導教官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學生宿舍管
尤其是國中小學生),如學校違法 理委員會研商訂定宿舍管理要點,並提經校務
26 4/G 128 黃建維 教育部
實施「校園安全檢查」,兒少該如 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以維護學生
何處理與應對。 隱私及自主權,確保學生人格發展權益。
2.本案將運用學務工作及其他相關會議等適當
時機進行宣導,並將相關資訊放置於本部國教
署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鄉學生宣導。遇有
相關陳情案件,將協助諮詢協處。
學校依教育部函文規定於學生畢業
有關學生健康檢查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已
後發還「健康檢查紀錄表」,曾發
列入國家報告第263點,另本署業於110年6月10
27 4/G 130 黃建維 生學校委託其他同學發還給學生本 教育部
日(臺教國署1080064814號)函請各學校務必依
人,請教育部要求學校落實學生隱
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學生健康檢查資料管理。
私方式處理。
1、家庭支持類2020年較2019年,增列補助「發
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離婚及家庭衝
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等項
,經分析導致補助案件數減少原因,主因「脆
1.附件5-11,社安網補助之多元服 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原係補助民間
務方案中,在家庭支持類的方案數 團體,惟自2020年改補助地方政府以統籌所轄
,自2019年後明顯減少,如: 團體需求提出1案整合計畫申請,故補助案數減
台灣全國兒少
28 5/A 135 5-11 2019(145件)、2020(66件)、 衛福部(社家署) 少,但實際補助單位並未影響。
安置機構聯盟
2021(78件)。 2、經查「脆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2.建議:補充說明家庭支持類補助 108年核定37,836千元、補助16縣市辦理121個
方案數減少之原因。 社區方案;109年核定45,020千元、補助20縣市
辦理156個社區方案;110年核定61,550千元、
補助19縣市辦理192個衛星(至110年6月)。顯示
各縣市需求持續增加,社區支持服務方案並無
減少,且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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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減少家外安置,服務數據不應 為協助與支持家庭,本署係以家庭維繫、育兒
減少、反倒應加強家庭支持類方案 家庭支持及協助家庭問題解決等三大面向規劃
之補助,以達到社區資源的擴充, 各項服務方案,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及推展
台灣全國兒少
29 5/A 137 5-17 進而避免兒少進入安置或協助安置 衛福部(社家署) 社會福利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家庭
安置機構聯盟
兒少安心返家。 支持類服務,近年並透過鼓勵發展家庭社區支
2.建議:政府應對如何加強補助家 持及少年服務,將視社會及家庭需求,持續加
庭支持類方案,提出相關規劃。 強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1.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22條規
定,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
置人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於106年
8月1日起逐年增加。
2.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第5項
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
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
人員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
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
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
日起,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3.109學年度專任輔導教師與109年專業輔導人
員聘任情形如下,專任輔導教師聘任率已達99%
以上,僅各地方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率
略低:
(1)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置2,607人,實
置2,601人,聘任率99.78%。
(2)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置504人
,實置504人,聘任率100%。
(3)各地方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置690人,
實置557人,聘任率80.72%。
(4)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應置
24人,實置24人,聘任率100%。
4.查部分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因地處偏遠招
募不易及招募多次無人報考或報名人數少,教
育部將請各地方政府持續依法辦理專輔人員招
1.建議教育部針對學校專業輔導人 聘事宜。
台灣全國兒少 力聘用不足問題,提出未來改進計 5.後續精進作為:
30 5/A 教育部 (1)教育部國教署每3年調查各地方政府校數及
安置機構聯盟 畫,以保障有輔導需求之兒少接受
服務之權益。 班級數,據以調整補助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數
,倘期間因校數或班級數下降,致使該縣市應
聘專業輔導人員人數減少,教育部仍依原核定
人數予以補助,檢討期程以101至103年,每3年
類推。為因應學生輔導議題增加,完善預防與
輔導機制,現行以107至109年應聘數推估110年
補助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補助員額數,以
降低少子化衝擊及提供適切專業輔導人員人力
資源予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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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提升久任意願並建置完善薪資制度,教育
部國教署業於110年1月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提高每年每位專輔人員最高核定計畫金額上限
,其計畫金額上限範圍涵蓋至督導人員及專輔
人員職等晉級上限之人事費,以鼓勵各地方政
府採計專輔人員年資晉薪。
(3)為了解各縣市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情
形,按季定期督管,請各地方政府應聘足專業
輔導人員,並可由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輔諮中
心業務費,編列聘請醫師、兼任專輔人員支援
三級輔導工作,必要時,結合相關網絡資源,
以提供完善輔導服務。
(4)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專輔人員人事費及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運作經費。以建立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
作與溝通之平台,並持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
政府確依「學生輔導法」及「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辦理專輔人員設置事宜。
1.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
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以下簡稱學籍轉銜及復
學辦法),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
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
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
處。倘學校拒絕是類兒少入學,依前開規定辦
理。
2.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專任輔導教師及專輔人員人事費及
2. 機構安置特殊需求兒少的就學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並依「教育部國
問題:常有因學區內學校無足夠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
專業輔導人力,而拒絕是類兒少入
學的情形。除教育單位歧視安置機
台灣全國兒少
31 5/A 構兒少外,從附件5-17統計,可凸 教育部
安置機構聯盟
顯出背後原因尚出於:教育單位應 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第6點第
聘用而未聘用專業輔導人力。建議 3、4款規定,補助衛生福利部所屬兒童及少年
教育部應正視安置機構特殊需求兒 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
少就學及輔導資源。 及兼任輔導教師。以建立完備輔導系統,並持
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政府確依「學生輔導
法」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辦理專
輔人員設置事宜。
3.教育部國教署為維護安置機構兒少其受教權
益,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
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協助及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安置機構兒少就
學及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
保障兒少就學權益。
3. CRC國家報告第一次民間審查會
議後,教育部援引《兒童及少年受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
查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137點次及附表5-17係
復學辦法》回應機構安置兒少受教
台灣全國兒少 屬脆弱家庭服務及學校輔導人力相關議題,本
32 5/A 137 5-17 育歧視的問題;然該辦法實施之具 教育部
安置機構聯盟 部無援引《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體情形與成效,教育部未提出任何
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回復說明。
數據或說明。建議教育部實際了解
各地方政府實施情形,提出現況問
題分析及具體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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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書面意見(政策建議)之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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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22條規
定,明訂專任輔導教師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
置人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於106年
8月1日起逐年增加。
2.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第5項
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
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
人員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
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
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
日起,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3.109學年度專任輔導教師與109年專業輔導人
員聘任情形如下,專任輔導教師聘任率已達99%
以上,僅各地方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率
略低:
(1)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置2,607人,實
置2,601人,聘任率99.78%。
(2)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置504人
,實置504人,聘任率100%。
(3)各地方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置690人,
實置557人,聘任率80.72%。
(4)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應置
24人,實置24人,聘任率100%。
4.查部分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因地處偏遠招
募不易及招募多次無人報考或報名人數少,教
社團法人台灣 對於地方政府學校專輔人力聘不足
育部將請各地方政府持續依法辦理專輔人員招
33 5/A 137 5-17 全國媽媽護家 的問題,請補充說明將如何限期改 教育部
聘事宜。
護兒聯盟 善或解決專輔人力之需。
5.後續精進作為:
(1)教育部國教署每3年調查各地方政府校數及
班級數,據以調整補助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數
,倘期間因校數或班級數下降,致使該縣市應
聘專業輔導人員人數減少,教育部仍依原核定
人數予以補助,檢討期程以101至103年,每3年
類推。為因應學生輔導議題增加,完善預防與
輔導機制,現行以107至109年應聘數推估110年
補助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補助員額數,以
降低少子化衝擊及提供適切專業輔導人員人力
資源予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2)為提升久任意願並建置完善薪資制度,教育
部國教署業於110年1月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提高每年每位專輔人員最高核定計畫金額上限
,其計畫金額上限範圍涵蓋至督導人員及專輔
人員職等晉級上限之人事費,以鼓勵各地方政
府採計專輔人員年資晉薪。
(3)為了解各縣市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情
形,按季定期督管,請各地方政府應聘足專業
輔導人員,並可由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輔諮中
心業務費,編列聘請醫師、兼任專輔人員支援
三級輔導工作,必要時,結合相關網絡資源,
以提供完善輔導服務。
(4)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專輔人員人事費及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運作經費。以建立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
作與溝通之平台,並持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
政府確依「學生輔導法」及「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辦理專輔人員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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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
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
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
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學校
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
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
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學校
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
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
施。
2.後續精進作為:
(1)教育部國教署每3年調查各地方政府校數及
班級數,據以調整補助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人數
,倘期間因校數或班級數下降,致使該縣市應
聘專業輔導人員人數減少,教育部仍依原核定
人數予以補助,檢討期程以101至103年,每3年
類推。為因應學生輔導議題增加,完善預防與
1. 地方政府學校專業輔導人力, 輔導機制,現行以107至109年應聘數推估110年
應聘數與時聘數差額日漸擴大,從 補助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補助員額數,以
2017年的88人,到2020年共缺少 降低少子化衝擊及提供適切專業輔導人員人力
137 113人,請問兒少要如何妥善接受 資源予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34 5/A 黃建維 教育部
(e) 專業輔導?
2. 建請教育部督促學校依《學生 (2)為提升久任意願並建置完善薪資制度,教育
輔導法》第十條聘足專業輔導人力 部國教署業於110年1月1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
,以利兒少可以接受專業輔導。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提高每年每位專輔人員最高核定計畫金額上限
,其計畫金額上限範圍涵蓋至督導人員及專輔
人員職等晉級上限之人事費,以鼓勵各地方政
府採計專輔人員年資晉薪。
(3)為了解各縣市政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任情
形,按季定期督管,請各地方政府應聘足專業
輔導人員,並可由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輔諮中
心業務費,編列聘請醫師、兼任專輔人員支援
三級輔導工作,必要時,結合相關網絡資源,
以提供完善輔導服務。
(4)教育部國教署每年持續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置專輔人員人事費及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運作經費。以建立完備輔導系統及跨專業合
作與溝通之平台,並持續加強宣導,請各地方
政府確依「學生輔導法」及「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辦理專輔人員設置事宜。
1.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第22條規定,專任
輔導教師國小每24班置1人,國中每15班置1人
,高中職每12班置1人,自106年8月1日起逐年
增加,並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
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明訂設置規劃期
程。高中職預訂於110學年度增置完畢,國中於
114學年度增置完畢,國小於120學年度增置完
畢。
請教育部督導全國各級學校,依據 2.教育部國教署每年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學生輔導法》第十條聘任「專 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
任」輔導教師,避免學校引用只有 師實施要點」補助各地方政府增置專任輔導教
139
35 5/A 黃建維 「法規命令」位階的《國民小學與 教育部 師人事費及兼任輔導教師減授鐘點費。
(b)
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3.教育部國教署為協助縣市立中小學,改善輔
制準則》,以至於10多年後我國專 導資源及學生輔導人力不足現象,加速布建輔
任輔導教師才全數到位。 導資源,已於110年4月23日修正「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
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
,即本部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縣市考量
縣市立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與該縣市
如有相當比率學生中途輟學、離校、家庭功能
不全或其他有輔導需求等其他中小學,合聘運
用。以充實學校輔導人力資源,落實學校三級
輔導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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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說明:
1.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應屬高中(職)就學階段
,以輔導就學為優先,惟考量雖屬於就學階段
,仍有少數因家庭經濟困頓或支持度不足等因
素,致無法繼續升學或穩定就學,雖有就業需
求卻因學歷技能不足而不易謀職就業,勞動部
及所屬分署配合參與教育部中途離校學生、未
就學未就業學生輔導業務聯繫會議及分區工作
輔導會議,共同研議是類學生就業輔導事宜,
並協助各地方政府教育單位連結就業服務資
源。
2.有關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所提
未就學未就業者總體數一節,經查110年3月11
日「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
詢第一輪審查會議」中,主席已說明該總體數
未就學未就業者(根據監察院報告 應為教育部權管(勞動部110年5月14日勞動綜1
財團法人勵馨
人數有數千人)與其服務之人數懸 字第1100155639號致衛生福利部書函之附件(
36 5/A 140 社會福利事業 勞動部
殊甚大,該辦法之宣導管道、觸及 諒達)。
基金會
率、使用率、成效不彰之因?
3.為協助「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
年」就業,勞動部業於108年3月5日公告認定其
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10款致力促進就業之
對象。透過全國各公立就業服務據點,針對少
年需求提供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並提供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
作津貼、僱用獎助津貼等補助,協助其順利就
業。另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受理由教育、
社政、法院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轉介有就業需求
之少年,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興趣探索、職涯
規劃、職場趨勢、履歷自傳撰寫等就業促進課
程,強化就業準備。
4.2020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15歲以上未
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受理各單位轉介個
案133人;求職登記95人次;推介就業50人次。
附件5-23為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
被害人屬實人數,屬實定義按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
為「調查屬實」。然前揭案件尚能
害及性騷擾屬實案,經救濟程序重新調查案件
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
數:
訴訟,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或學
37 5/C 145 5-23 鄭胤宏 教育部 (1)2017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3案
校)亦能主動重新調查。請教育部
(2)2018年:性侵害1案、性騷擾0案
提供性平案件調查結果遭撤銷、學
(3)2019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1案
校主動重新調查、中央或地方主管
(4)2020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0案
機關主動要求學校重新調查之統計
,以便得知各校進行調查是否合法
得當。
為建立對兒少友善與尊重的氛圍,及鼓勵社會
大眾發現兒童少年疑似遭受性侵害應立即協助
僅研發宣導教材,對於如何推廣以
財團法人勵馨 通報113保護專線,本部持續以電視、廣播、戶
145 讓更多兒少及其家長知道並無提出
38 5/C 社會福利事業 衛福部(保護司) 外媒體等大眾媒體進行宣導,強化民眾有關
(a) 相關措施,建議應有具體宣導管道
基金會 「尊重身體自主權」及「自我保護」觀念,110
與策略。
年亦辦理論壇及製作懶人包,作為相關宣導素
材並透過網路平台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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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幼兒園兒少不當對待事件發生,教育部
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1.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已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知能、兒童及少年福
2019年與2010共計七人不當管教案 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責任通報及
件,其中兩人均發生在同樣的私立 輔導)等項目為政策與法令類別必辦項目。
39 5/D 159 黃建維 幼兒園,希望下次國家報告時,不 教育部 2.現行法令已明定條文,確保幼兒接受合宜之
要有同樣幼兒園,發生不止一次不 教育照顧,並落實不適任人員通報管理。
當管教或體罰事件。 3.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
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
提供各地方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執行參考。
4.落實幼兒園之裁罰及稽查及於全國教保資訊
網提供查詢幼兒園裁罰紀錄之功能。
1.目前有關申訴及救濟程序之管道問題,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中提到:
我國法規未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或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
其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註冊時提供,
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
幼生家長對於有損及幼兒權益,申
,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
訴及救濟程序之管道,可能導致幼
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
40 5/D 160 黃建維 生父母向主管機關申訴時,超過 教育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
《幼教法》30日內申訴之規定,而
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
無法申訴,建議教保服務機構,每
訟。
年主動提供申訴及救濟程序之管
2.有關案內所提幼生家長對於有損及幼兒權益
道。
,應主動於註冊提供申訴及救濟程序之管道之
建議,將納入評估研議。
1.有關CRC第2次國家報告二稿附件5-29所列各
附件5-29為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
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係各年度
確認件數統計。然前揭案件尚能申
經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
復、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
序完備確認後,所得統計之最終數據。
訟,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或學校)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
亦能主動重新調查。請教育部提供
41 5/D 163 5-29 鄭胤宏 教育部 侵害及性騷擾屬實案,經救濟程序重新調查案
性平案件調查結果遭撤銷、學校主
件數:
動重新調查、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1)2017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3案
主動要求學校重新調查之統計,以
(2)2018年:性侵害1案、性騷擾0案
便得知各校進行調查是否合法得
(3)2019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1案
當。
(4)2020年:性侵害0案、性騷擾0案
1.為掌握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確
實依家庭教育法,於111年5月10日前完成專業
人員達進用總數1/2以上規定,教育部於核定補
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專業人員名額時
,請縣市確實依所提109年-111年充實人力進程
表辦理,教育部並據此作為後續管考與追蹤縣
市執行情形。另教育部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家
庭教育中心人員之配置基準參照表」,參考內
政部統計月報家戶數、區域幅員與住宅密度為
建議政府應提高家庭教育中心之人
台灣全國兒少 考量,直轄市以每8萬戶配置1名工作人員,縣
42 6/A 175 6-1 力及功能已確實達到支持家庭的功 教育部
安置機構聯盟 市以每2萬戶以配置1名工作人員,作為配置家
能。
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數之參照基準,並納入第2
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執行策略,提供各縣
市政府參考辦理。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逐年提升家庭教育
專業外,強化所設家庭教育中心之網絡資源聯
繫功能亦為重點工作之一,進用1名社會工作相
關專業人員,擔任資源串接與相關機關單位協
防聯繫之角色,加強與學校學生輔導及社政等
體系合作,落實發揮家庭教育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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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方案提供服務內容,親職諮詢係屬到宅育
兒指導服務項目之一,而針對數據個別統計經
查2019年到宅育兒指導服務共服務2萬1,470 人
建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到宅育兒指 次,其中親職諮詢與示範服務1,887人次。另提
導、親職諮詢、提升家長之能團體 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服務1萬5,289人次。
財團法人勵馨 課程等服務之個別統計,包含:各 2.查本方案服務家庭之照顧者15~未滿20歲占
176-
43 6/A 社會福利事業 項服務使用家長之年齡、地區、族 衛福部(社家署) 2.38%、20歲~未滿30歲15.44%、30歲~未滿40歲
177
基金會 群、國籍及成效評估,以利後續評 52.94%、40歲~未滿50歲16.17%、50歲以上
估拓展相關服務觸角,補足大眾育 13.08%。本方案暫未針對家長之地區、族群、
兒之多元需求。 國籍、成效評估等進行數據統計。惟為評估服
務成效,本署刻正編製育兒指導服務工作指引
手冊,提供服務指引並研訂成效評估指標,以
供服務單位運用。
本部社家署業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針對兒
少返家前(後)之處遇評估,應納入脆弱家庭
建議:保護安置、委託安置皆採團
服務及透過跨網絡團隊合作,進行返家前的家
體決策結案機制,其中需納入跨體
庭重整及返家後的家庭維繫等服務,並由直轄
台灣全國兒少 系成員參與評估(包含教育,醫療
44 6/D 191 衛福部(社家署) 市、縣(市)政府之主責社工邀集安置單位、
安置機構聯盟 等)、且須確定社區資源到位,讓
原生家庭或親屬、重要他人等,以及社區、警
個案及其家庭在返家後仍有相關資
政、教育醫療等網絡成員,定期評估處遇狀
源協助。
況、兒少最佳利益及兒少意見,以共同評估兒
少安置與返家之決定,並銜續兒少返家後服務
合作。
1.108年4月24日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業於第56條明文增列親屬
及第三人為兒少交付安置對象,為落實前揭規
1.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法規與
定,並擴展親屬安置服務,本部又於109年6月
制度修訂,建立客觀指標進行親屬
研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
安置之篩選媒合、評估適當人選及
親屬安置服務工作指引」,修正重點內容包含:
執行方式之措施作為,以利協助地
社團法人台灣 親屬安置評估指標、召開團體決策或親屬家庭
45 6/F 193 方政府及受託單位推展親屬安置服 衛福部(保護司)
世界展望會 會議、親屬安置費用比照寄養安置費以及跨轄
務方案。
親屬安置處理方式等,俾縣市政府有所遵循。
2.建議提供有利於親屬安置之資源
2.另為強化親屬安置資源與支持,自106年起持
與支持,增加親屬安置之誘因,建
續透過公彩補助發展親屬安置家庭支持性服務
置完整之替代性照顧策略。
方案,並將支持親屬安置與重要第三人提供穩
定及安全之兒少照顧之行動與策略納入兒少替
代性照顧政策,以強化親屬安置服務量能。
對於兒少應安置或返家的決定,過往主要依靠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責社工的評估,然而
為避免安置決策過程缺乏適切的評估機制,本
建議政府應積極協助安置兒少返家 部社家署業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的目標,但不能以「縮短安置時 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透過團隊
間」作為策略原則,應以為「原始 決策機制,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責社工
台灣全國兒少
46 6/F 196 安置原因消滅」或「個案處遇目標 衛福部(社家署) 納入家外安置單位、家庭重要成員及相關資源
安置機構聯盟
達一定完成度」做為考量依據(處 網絡,並以兒少最佳利益考量進行討論,以減
遇目標應含:開案議題及安置後發 少非必要的安置,並避免在原生家庭功能未回
掘之議題)。 復,只因安置期滿就將兒少送回原生家庭,依
據上開作業流程規定,結束安置之評估指標包
括家庭狀況改善、由其他親屬接回照顧、獨立
生活等,尚需經決策團隊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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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家署)】
依本部社家署訂定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安置
決定形成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責社工
應對該案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以
維繫親情,並於兒少安置期間每3個月進行定期
建議所有安置個案都應訂定家庭處 評估,檢視兒少安置與受照顧狀況,以及家庭
遇計畫且確實落實,以積極協助兒 處遇執行情形,與安置單位共同協助兒少返家
台灣全國兒少 衛福部(保護司、社
47 6/G 204 少返家,且應讓安置單位了解安置 並掌握進程。
安置機構聯盟 家署)
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執行進度,以 【衛福部(保護司)】
協助兒少返家。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
針對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提
出家庭處遇計畫,包含家庭功能評估、安全與
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等服務,為落
實訂定家庭處遇計畫,本部持續透過社福績效
考核及定期檢視會議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執
行。
附件6-19顯示結束機構安置後返家
人數佔結束機構安置總人數15%, 針對兒少保護安置個案,除提供個案安置相關
共38人;結束寄養家庭安置後返家 服務外,社工亦以家庭為中心,評估家庭功能
社團法人臺灣 占52%,共330人。點次204僅敘述 ,家庭擬定處遇計畫,包括提供親職教育、心
48 6/G 204 6-19 衛福部(保護司)
兒童權益聯盟 提供家外安置之兒少與其家庭支持 理諮商輔導、就學輔導及就業協助等服務,106
服務,未能直接知道支持服務的效 年至109年服務人次共37萬953人次、37萬2,577
益。建議提供支持服務之服務量、 人次、37萬4,777人次及38萬6,757人次。
服務成果與受益兒少/家庭數等資
1.為減少結束安置後追服務追輔不到兒少之困
境,本署業訂有「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
續追蹤輔導與少年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
規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於兒少離院前應提早入
院轉銜與個案建立關係,以利後續追輔之進
行。
2.配合委託安置結案評估採團隊決策模式,結
束安置應落實團隊評估並研議轉銜服務;又安
置機構/矯正學校若評估個案有特殊需求需較長
建議政府針對後追方案困境(後追 轉銜時間,應及早邀集地方政府後追社工召開
社工常追蹤不到兒少),提出具體 轉銜評估會議,透由後追社工提早進入,及時
台灣全國兒少
49 6/G 205 改善措施,如:正式委託寄養家庭 衛福部(社家署) 連結各網絡資源以利轉銜合作。
安置機構聯盟
服務單位/安置機構進行後追服務 3.至針對補助安置機構等進行後追輔導,現行
,並進行給予人力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後追方案業包含
安置機構等對象,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地方實際需求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4.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規
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服務項目即包括追蹤輔導
,爰當直轄市、縣(市)政府後追社工難以追
蹤到兒少時,建議可與安置機構協力,共同關
心兒少結束安置後之返家或自立生活情形,並
適時提供相關服務。
1.本部目前尚無出養童等待期之相關統計資料
,爰無法比較一般兒少與特殊需求兒少等待期
之差異。
2.機構協助出養兒少與收養家庭媒合時,需將
1. 收養的等待期,一般與特殊需
衛福部(社家署) 兒少需求、身心狀況與收養家庭期待及能力同
求兒童的差異?
時納入考量,倘收養家庭照顧能力無法滿足兒
少需要,或兒少本身與收養家庭期待有落差,
將不易媒合成功,爰兒少被收養所需時程須視
個案具體情形而定,尚無一定標準。
第 19 頁,共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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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國家報告內容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由地方政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規定協助安置之出養兒少,其等待期因受安
置服務所需之費用,係由扶養義務人負擔,或
由地方政府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
2.關於自行向機構求助出養並有安置需求個案
部分,本部已責請地方政府基於協助弱勢家庭
2. 等待期的照顧費用通常由誰買
財團法人勵馨 立場,補助媒合成功前之安置費用(地方政府至
單?政府要求國內收養優先但提供
50 6/H 209 社會福利事業 衛福部(社家署) 少負擔當地兒童委託安置費用2/3金額,最高補
殘補式配套,導致民間機構營運成
基金會 助6個月),以減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負擔。
本高。
又父母因故無法對其子女盡扶養義務而擬出養
之決定對兒童及少年身分權影響重大,地方主
管機關有必要及早知悉與提供必要之協助,故
機構接受民眾委託出養服務時,宜主動轉介地
方政府,地方政府即可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規定提供相關協助。
政府目前提供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少之相關
育兒協助措施(如兒童發展篩檢、療育補助、到
3. 特殊需求的國內收養不僅是宣 宅、到社區療育據點或其他定點之療育服務、
導做得不足,更應該促進醫療與後 個案管理服務、特殊教育及教育費用補助、輔
衛福部(社家署)
續多重早療的具體協助,而不是丟 具補助等),收養家庭亦一體適用。政府與收出
給養父母或是國外解決。 養媒合服務機構於收養後也持續對於收養家庭
追蹤輔導,視其需要提供心理諮商、輔導、親
職教育或喘息等支持服務。
建議政府建立整體安置兒少資料庫
,整合不同系統,並以兒少為主體
紀錄安置歷程、安置處所等相關服 【衛福部(社家署)】
務資訊,並將其他兒少安置服務資 有關「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個案及追蹤系統」之
源納入系統(如護理之家、身心障 統計範圍與項目,本部社家署每年均依實務需
礙機構),以完整呈現安置概況。 求調整欄位與設計,至與其他系統(例如「保
台灣全國兒少 (建議可參考國外安置資料庫的建 護司訊系統」)整合的議題,目前已介接部份
51 衛福部(社家署)
安置機構聯盟 置,提供完整且開放的資訊及視覺 欄位,將持續擴充系統功能。未來也將參考國
化統計https://explore- 外兒少家外安置之統計項目與架構,整合國內
education- 各類兒少家外安置之公務統計報表,以利進行
statistics.service.gov.uk/find 國際比較。
-statistics/children-looked-
after-in-england-including-
adoptions/2020)
【衛福部(健康署)】
有關「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畫」之成效評估中計算收案達成率,其中預估
收案數係各年度參與計畫之地方政府衛生局依
轄區高風險孕產婦現況分析及需求、轄區婦幼
財團法人勵馨 相關資源、合作院所服務量能等,自行提報之
兒少資源縣市盤點:醫療?早療? 衛福部(健康署、社
52 7/C 248 社會福利事業 預估收案數。
托育?人口數與需求比? 家署)
基金會 【衛福部(社家署)】
本案團體詢問為《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
蹤關懷計畫》之服務對象母群體中有多少早期
療育服務需求,因統計事涉醫事司對於針對健
康風險因子、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之相關
統計,本署無相關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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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讓家長及學生充分瞭解HPV疫苗,於接種前
提供學生HPV疫苗衛教手冊、同意書及接種紀錄
卡,並入校提供團體衛教說明。在家長及學生
膫解同意下,於接種前由醫師評估學生身體狀
況後再提供接種服務。
2.上述HPV疫苗手冊、同意書及接種紀錄卡,皆
社團法人台灣
HPV疫苗不良反應讓學生與家長清 有說明接種HPV疫苗後可能發生的反應,此外,
53 7/C 256 全國媽媽護家 衛福部(健康署)
楚告知。 製作HPV疫苗衛教資料,如:HPV疫苗衛教手
護兒聯盟
冊、校園版HPV疫苗宣導影片、HPV疫苗懶人包
等,內容淺顯易懂並兼具圖文,有助於學生與
家長理解,相關衛教素材並置於本部國民健康
署網站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
odeid=1751)
本年度學校護理人員人力統計表發
考量各縣市因財政狀況及少子化減班趨勢,班
現,高級中等學校不足113名護理
級數俟後可能要再調整,爰採分批進用方式逐
人員,請教育部督導學校依據《學
54 7/C 257 7-25 黃建維 教育部 年增置40班以上學校第2位校護員額。本部亦將
校衛生法》第 7 條盡快聘足護理
持續督導學校依學校衛生法等相關法令進用學
人員,並說明為何為何學校不足
校護理人員。
113名護理人員。
【衛福部(心口司)】
第3點回應說明:
1. 兒少拿取抗憂鬱的藥物比例有 依據本部「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之流行病學調
財團法人勵馨
269 多少? 衛福部(健保署、心 查委託科技研究計畫」結果,我國9至13歲兒童
55 7/C 社會福利事業
(c) 2. 身心科就醫的比例有多少? 口司) 青少年憂鬱症、持續性憂鬱症、侵擾性情緒失
基金會
3. 兒少憂鬱的指數與類型分析? 調症的終身盛行率分別為1.7%、0.8%及0.3%。
【衛福部(健保署)】
請參書面意見回應附件5、6。
【衛福部(心口司)】
辦理108年及109年度「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
,金額為各縣市80萬元整,非屬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
1. 請說明 108 、 109 年度中央
【教育部】
補助地方政府「心理健康」, 在
1.心理健康議題為108及109年度健康促進學校
各個縣市的補助情形為何?佔中央
輔導計畫之自選議題,就各縣市函送本部國教
補助經費之多少百分比?
衛福部(心口司)、 署之成果報告顯示,新北市、新竹縣、嘉義縣
2. 請說明 108 、 109 年度中央
教育部 有自主推動此議題,並設計快樂指標等項目衡
補助各地方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
量執行成果,已納入補助款項目。
校
2.經查本部國教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
計畫之經費為多少?佔中央補助經
促進計畫,108學年度補助經費3,090萬5,000
費之多少百分比?
元;109學年度補助經費3,511萬7,370元;所轄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108年度共計補助236校,
經費598萬2,000元;109年度共計補助193校,
經費4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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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係依據各縣市執行成果
及推動計畫審查優劣、所屬學校(含偏遠地區)
校數或學生數、地方政府投入經費資源、健康
教育非專長授課比率、健康檢查資料上傳及本
部國教署年度經費籌措等情形分配,並參酌各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調整補助比率,以不超過原
縣市申請經費為原則。
台灣家長守護 2.另「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係發表心理
56 7/C 269
婦幼權益協會 健康相關文章及辦理衛教推廣活動,為強化兒
3. 請說明《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童及青少年心理健康發展,本部每年函發各縣
之 具體實施計畫、具體目標、成 市宣導正確使用該平台之心理健康資訊與專業
效指標、檢討內容分別為何? 協助,促進兒童及青少年對於該平台之資訊運
4. 請說明「『心快活』 心理健康 用與理解,以及自我心理狀況的重視與積極的
教育部、衛福部(心
學習平臺」網站推動心理健康宣 促進心理健康。
口司)
導之 成效如何?提升師生使用比
率的具體方案為何? 【衛福部(心口司)】
5. 請說明提升在地心理健康諮詢 「『心快活』 心理健康學習平臺」辦理國中小
服務涵蓋率的具體方案為何? 組及高中職組各項競賽活動,包含:搜網競
賽、插圖設計競賽、心理健康口號標語設計競
賽、徵文競賽等活動,促進師生對於平台資訊
之運用與理解,並使網站瀏覽量逐年增加,109
年全年度瀏覽人次達72 萬5,619人次,為前3年
半累積瀏覽人次(36 萬8,436 人次)2 倍。
書面意見第5點回應說明:
本部透過「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請各地方
政府衛生局提供轄內民眾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
服務,逐步擴增轄區行政區域之心理諮商服務
據點,並建立因地制宜之服務機制。
6. 安心專線 2019 年提供 14 歲
以下兒少 225 通 總服務量
0.2%)0.2%),請說明 兒少使用安
心專 線比例較少之原因為何?若 本部考量青少年活動場域多在校園,將持續請
安心專線並非兒少主要尋求之資源 教育部向兒少人口群、各級學校推廣使用1925
項目,請在安心專線之外,提出 衛福部(心口司) 安心專線,並請各校以網站連結方式,運用自
其他具體可觸及兒少的心理資源? 殺防治相關資源,以建立青少年於校園以外之
建議可與各個在地團體,如宗教團 求助管道。
體、兒少或家庭關懷協會合作,以
提供兒少心理資源使用的可近性、
便利性。
社團法人台灣 108 學年度來電諮詢家長計 55 人 有關所提建議,教育部國教署將發文函請縣市
57 7/C 280 全國媽媽護家 次、學生 168 人次。應該多加宣 教育部 政府教育局(處)及國教署轄屬學校多加宣導及
護兒聯盟 導,讓家長和學生多加使用。 利用。
目前網站的文章標題能出現兩性交
往等字眼,充分感受到撰寫人性別
知能之欠缺與不足,建議應該全面
盤點網站內容及插圖是否符合性別
財團法人勵馨 經檢視本署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之相關衛教
280 平等意識及多元性別知能,否則更
58 7/C 社會福利事業 衛福部(健康署) 文章內容,均已修正「兩性」用詞,未來新增
(b) 有再製性別刻板之疑慮,同時也讓
基金會 之衛教文章內容將更謹慎留意相關用詞。
多元性別的學生感到被排除而沒有
發揮本網站應有之功能。未來更應
邀請具備性別知能的專家來撰稿。
參考網站:人際與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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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家署)】
考量未滿20歲年齡層多為求學階段學生,易面
臨經濟弱勢、育兒知能與照顧功能不足、家庭
支持系統不佳等多重問題,仍有必要給予充分
協助。本署業於110年1月20日未成年懷孕少女
處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務第1次業務檢討與聯
繫會議與地方政府達成共識,未成年懷孕服務
方案服務年齡維持未滿20歲,不因民法成年年
齡下修而限縮服務對象。
因應未成年年齡將由未滿20歲修改
財團法人勵馨 【教育部】
為18歲,協助未成年懷孕之各項措 教育部、衛福部(社
59 7/C 281 社會福利事業 1.查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3點
施、政策將會如何因應?是否會縮 家署)
基金會 規定,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成立
減現有協助?
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學生輔
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成年學生或已婚學
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
,學校 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2.學校應依上開規定,依成年或未成年懷孕學
生之需求整合校內外輔導協助資源,提供個案
必要之協助,不因是否成年而縮減現有協助,
以維護其受教權,故未有因未成年年齡由未滿
20歲修改為18歲,而有縮減現有協助之情形。
依據「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
社團法人台灣 點」第4點規定,補助對象係指低收入戶、中低
因應疫情及多媒體通訊軟體普及,
60 7/D 284 全國媽媽護家 教育部 收入戶、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
不需限制一定要訪視確認。
護兒聯盟 定之4類貧困學生,另家庭訪視執行方式則可由
學校自行彈性規劃。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6條
第4項明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復依地
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學前教育興辦及管理
幼兒園生師比方面仍有縣市109年 為地方政府權責,爰地方政府應督導轄屬幼兒
共查獲23間師生比不足之幼兒園, 園落實法規規定,並應適時辦理稽查事宜。
61 8/A 292 黃建維 建請權責機關依法落實幼兒園師生 教育部 2.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稽查,本部國教署每年
比,以保障幼兒接受幼兒教育之受 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協助辦理幼兒園落實
教品質。 稽查並加強查核頻率,且持續督導各縣市主管
機關督促轄內教保服務機構遵守幼照法規定,
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以確實符合幼照法規
範。
1.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
母安心就業,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
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各地
方政府所轄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財團法人財團 僅指定公立國民小學設立課後照顧
,提供以家庭作業寫作及生活照顧為主之服
法人勵馨社會 班尚不足夠,應加入降低人數門檻
務。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後照顧
62 8/A 307 福利事業基金 的限制,以及及延長照護時間的可 教育部
班、課後照顧中心每班兒童,以15人為原則,
會社會福利事 能性(如延長至18:30以因應主要
至多不得超過25人。」係為維護服務品質所訂
業基金會 照顧者不同的下班時間)。
之原則性規範。
2.學校辦理時間係依學校情況,與社區、家長
及教師等協商後自行決定,並儘量配合一般家
長上班時間及需要。
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社會領域,
建議社會領域課程在國小學習階段
已在國小階段納入「兒童在生活中擁有許多權
提供系統性的兒童權利教學。現階
利(可包括生存權、學習權、表意權、隱私權、
段社會領域及人權議題課綱皆僅列
身體自主權及不受歧視的權利等)與責任(可包
舉如遊戲權、生存與身分權以及隱
括遵守規範、尊重他人或維護公共利益等)」之
私權等權利,因此建議從四大權利
學習內容。社會領域教科書依據新課綱編審,
社團法人台灣 (生存、受保護、發展與參與權)著
63 8/B 327 教育部 已納入相關內容;教師亦依據教科書及補充教
好鄰居協會 手,進行系統性的教學。根據台灣
材進行相關課程與教學。
好鄰居一年多來在19所國小93個班
2.本部國教署已成立社會領域輔導群及人權教
級進行CRC教學的經驗,普遍學生
育輔導群,透過中央 地方 學校之三級輔導
表示沒聽過兒童權利,又或是無法
體系,將兒童權利公約中有關遊戲權、生存權
將遊戲權、隱私權等與兒童權利聯
與身分權以及隱私權等權利納入相關研習內容
結。
,增加教師教學知能。
第 23 頁,共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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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辦理人權教育
相關教師在職進修增能學分班,補助對象為: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 師範大學設置之
進修學院。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本年度已核定補助2所師培大學辦理2班次
人權教育增能學分班,提供80人次修課機會。
(師藝司)
2.教育部國教署人權教育資源中心與民間團體
建議在職教師之教育訓練以及人權 合作如下:
(特別是兒童權利)教材之開發,應 (1)109年8月20~22日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富邦
329 加強與民間團體合作,委託民間團 文教基金會合辦「人權議題融入教學 實作體
社團法人台灣 驗與設計工作坊」,選擇白色恐怖時期小說文
64 8/B 330 體辦理。例如社團法人台灣好鄰居 教育部
好鄰居協會 本為素材,並以「關鍵字分析」等形式,提升
331 協會之國際夥伴在兒童權利教材開
發上已有20年之專業,並且在韓 教師對轉型正義與歷史脈絡之認識,同時提供
國、蒙古等國家有成功經驗。 教學現場更多討論人權議題的可能方法。
(2)109年12月19日與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大眾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合辦「教室
外的人權課系列(一) 民主的滋味推廣暨實作
工作坊」。藉由飲食主題的帶入,擴展人權議
題的廣度,並藉由與社會的互動交流,一方面
提升教師對人權議題課程的開發知能,一方面
使參與者瞭解人權課程實施的創新形式。希望
透過相關的料理食譜實作教學,提升教師、學
生及一般民眾對於沉重的人權議題的觸及與認
同。
本部國教署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人權
教育輔導群相關計畫,每年開發「世界人權日
教學包」,並從歷屆自主計畫、教案甄選、工
作坊中盤整人權教育教案,放至「國民中小學
課程及教學資源整合平臺」,供有興趣教師從
社團法人台灣 請補充教學資源實際使用在教學上
65 8/B 331 教育部國教署 事教學使用。此平臺與人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好鄰居協會 的成效。
(教學資源專區),均不定期更新教學資源,並
供教師教學參考運用,有利教師將人權議題融
入各學科,引導青少年理解尊重與包容、自由
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人權觀念,落實在日常
生活之中,達成人權教育向下扎根的目標。
原住民兒少應優先安排、安置於符 1.本項建議增列社家署為權責單位
合其文化的寄養家庭,但目前實務 2.為提升兒少保護社工進行安置評估之文化敏
台灣全國兒少
66 9/B 381 上似乎並未如此操作。 衛福部(保護司) 感度,本部發展之SDM安全評估工具,已將案家
安置機構聯盟
◆建議:政府了解問題原因,並提 的文化背景題項納入,提醒社工於進行安置評
出未來改善措施。 估時,應考量家庭文化與語言因素。
1.為因應疫情期間家長面臨經濟收入受到衝
第2次國家報告新增了因應COVID-
擊、兒少居家上課自主學習等雙重壓力,我國
19的內容,包含:健康照顧、就學
除發放12歲以下子女防疫補貼、推動擴大急難
社團法人台灣 維護、心理衛生、經濟安全、替代
67 紓困方案,以適時減輕家長的經濟壓力外,另
世界展望會 性照顧等項目。但未有「兒少保
賡續加強暴力零容忍之宣導,鼓勵社區鄰里民
護」之內容及相關作為,故建議如
眾多關懷,並請學校教師於進行線上教學時,
下:
協同注意學生在家情形,以積極發掘停課期間
遭受不當對待之兒少。
1.因應COVID-19疫情所產生影響與
2.另有關疫情期間兒少保護社工人員的應變措
配合政府警戒作為,造成主要照顧
衛福部(保護司) 施,本部前於109年4月、110年5月函頒相關服
者居家上班或失業、工作不穩定、
務原則,包含:(1)疫情期間仍應依兒童及少年
經濟收入減少,而兒少亦停課在家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執行兒少保護個案訪視服務
自主學習,容易形成兒少照顧、經
工作,如評估個案安全性得透過視訊、電話聯
社團法人台灣 濟與教養壓力共同並存,衍生兒少
68 繫、協請網絡單位訪視等措施替代,即可據以
世界展望會 受虐之風險;另在案中之兒少保護
處理。(2)另社工人員於訪視前,應透過網絡單
個案,亦因疫情嚴峻造成社工家庭
位確認個案是否為居家檢疫或隔離個案,並事
面訪頻率降低,對於兒少身心受虐
先詢問個案的T(旅遊史)O(職業別)C(接觸
危機掌握亦下降,建請中央主管機
史)C(是否有群聚症狀),並強化個人防護措
關針對疫情趨勢訂立兒少保護相關
施。
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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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章節 點次 附件 提案者 書面意見/國家報告內容 建議權責機關 回應說明/補充內容
1.教育部國教署已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高級中等學
校線上教學資訊設備借用實施計畫」及「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提供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
2.因應疫情或災變發生時,低收入
申請實施計畫」,辦理相關資訊設備借用。
戶、偏鄉地區或其他社經條件居於
2.另教育部國教署亦已盤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劣勢的家庭,因電子設備缺乏或網
社團法人台灣 學生居家線上學習之設備現況,請各校優先調
69 路通訊不穩定,使兒少因停課需在 教育部
世界展望會 度校內資訊設備,提供家戶無相關設備之學生
家線上學習影響其平等受教權,建
在家使用。若校內調度支援後仍有不足者,依
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配套措
45 個 均 質 化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內 學 校 互 相 調 度 支
施。
援;如仍有不足者,再由各區召集學校向教育
部國教署指定之4所設備支援中心(臺灣師範大
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中興大學附屬高級中
學、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及臺東高級中學)
申請借用,爰設備供應數量充足。
1.教育部國教署業於110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100062651A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
政府與本部國教署轄管學校,請加強宣導轄屬
學校持續關懷學生、幼兒有無受虐、家庭暴力
等事件發生,並利用線上學習機會,提醒同學
各種預防觀念,使學生能夠學會自我保護,建
立應有的危機意識;於防疫停課期間關懷不間
3.因應疫情或災變發生時,兒少因
斷,透過臉書、班級群組等知悉有前開情形,
停課需在家上課,而原目睹兒少服
社團法人台灣 立即辦理通報。如為輔導關懷學生,仍應持續
70 務由學校單位負責提供,因此故中 教育部
世界展望會 關注與關懷。
斷服務,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
2.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學生停止到校上課,各
關配套措施。
級學校疫情期間對於學生的關懷與輔導諮商不
中斷,教育部於110年7月1日發布「嚴重特殊傳
染性疾病期間各級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通
訊關懷與輔導諮商參考原則」,透過電話、通
訊軟體等方式聯繫關懷學生,評估學生當前身
心情形、提供可用資源及應對策略,減輕學生
心理壓力,穩定當下身心狀態。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全國為第三級警戒期
間,應盡量避免不必要之移動,個案處遇亦須
4.因應疫情或災變發生時,至相關
於遵守防疫相關規範之前提下,以兒少最佳利
法院審理等程序皆受影響,包含延
益為優先考量進行處遇服務,司法程序雖延後
後等,對於兒少相關廷審議中斷,
社團法人台灣 ,個案服務仍應持續,如評估個案安全性得透
71 影響而少權益,包含保護令、監護 衛福部(保護司)
世界展望會 過視訊、電話聯繫、協請網絡單位訪視等措施
權改訂、保護安置審訊、兒童探視
替代,即可據以處理,惟倘因相關司法程序中
權交付等,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斷影響個案權益重大,實務上則視個案情形向
相關配套措施。
法院聲請或討論以其他方式審理案件,以維護
個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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