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報告及審查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三次國家報告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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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_20260421151908_5601431.pdf
-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 第五章 保護免受暴力侵害
- 72.5%。自 2021 年起訂定每年 4 月為兒少保護宣導月,透過宣導活動促進管教兒少之觀
-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第七章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第八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第九章 特別保護措施
- 368.2019 年起政府運用毒品防制基金辦理相關計畫,運用成效參附件 9-8;2021 年至 2025 年
- 一、目前未就各個犯罪類型,針對兒少犯罪訂定特別之法律效果規定,例如: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並未特
- 二、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為 14 歲以上,如對毒品犯罪改以罰金刑或其他處遇,則其他犯罪是否需為相同處理。
- 三、少年販賣第一級毒品,依刑法規定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會被判有期徒刑,又 14 歲以上未滿 18
- 四、法律體系上於總則中有減輕其刑規定,不會在個別犯罪行為訂定兒少減刑規定。
- 五、少年犯罪改以罰金刑或轉向處遇之立法,會有鼓勵成年人利用少年犯罪之疑慮。
- 第十章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 壹、前言
- 貳、締約國對於首次結論性意見已採取之措施及進展
- 參、關切重點與建議
- 一、一般執行措施(第 4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第 6 項)
- 第一章 E 節第 24 點
- 二、兒少之定義(第 1 條)
- 三、一般性原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12 條)
- 第一章 E 節第 26 點
- 第三章 C 節第 75 點
- 四、公民權與自由(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第四章 A 節第 97 點
- 第四章 D 節第 109 點
- 五、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 款,第 28 條第 2 款,第 34 條,第 37
- 第五章 A 節第 125 點
- 第五章 B 節第 140 點
- 六、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 5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8 條第 1 及 2 項、第 20 條、
- 第六章 F 節第 190 至
- 第六章 G 節第 200 點
- 第六章 H 節第 205 至
- 七、身心障礙兒少(第 23 條)
- 八、基本健康與福利(第 6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至第
- 第七章 B 節第 266 點
- 第七章 B 節第 287 點
- 第七章 B 節第 270 至
- 九、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 第八章 B 節第 317 點
- 十、特別保護措施(第 22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5 條至第 36 條、第 37 條
- 第七章 B 節第 278 至
- 第九章 D 節第 381 點
- 第六章 C 節第 177、
- 第九章 D 節第 389 點
- 十一、公約任擇議定書的通過及採納
- 第十章 A 節第 398 點
- 肆、執行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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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 一、修法摘要:本草案將結社制度從現行之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亦無申請籌組之程
- 二、修法進度:前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惟第 9 屆會期未及完成立法程序,並
-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含兒童)
-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畫案例
-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
-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 第五章 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1.5 至 2 歲、2 至 3 歲、3 至未滿 7 歲,7 次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身長、體重、頭圍、
- 一、為確保兒少安置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申請安置之通報、
-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申請安置,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五十二
- 三、適用對象
- 四、申請安置情事
- 五、臨時安置:兒少有前點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並有臨時安置需要者,先提供臨時安置處
- 六、申請安置之程序:兒少有第四點所定情事者,其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逕向住居
- 七、通報轉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以下
- 八、申請安置之評估
- 九、團體決策會議
- 十、安置決策評估
- 十一、安置處遇
- 十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來源 PDF: 34_20260421151908_5601431.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二稿
目錄
總論 ..................................................................................................................................................... 3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 4
A.保留及聲明 .............................................................................................................................. 4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 4
C.國家行動計畫 .......................................................................................................................... 6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 6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 .............................................................................................................. 7
F.國際合作 .................................................................................................................................. 7
G.國家人權機構及申訴機制 ...................................................................................................... 8
H.宣傳及提高意識 .................................................................................................................... 10
I.兒少權利與企業 ..................................................................................................................... 10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 11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 12
A.不歧視原則 ............................................................................................................................ 12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 13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 14
D.尊重兒少意見 ........................................................................................................................ 17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 20
A.姓名和國籍 ............................................................................................................................ 20
B.維護身分 ................................................................................................................................ 20
C.表現自由 ................................................................................................................................ 20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 21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 22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 22
G.保護隱私 ................................................................................................................................ 22
第五章 保護免受暴力侵害 ............................................................................................................. 23
A.虐待和疏忽 ............................................................................................................................ 23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 ............................................................................................ 25
C.性剝削和性虐待 .................................................................................................................... 25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 28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 30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31
A.視兒少發展階段提供家庭教育及父母指導 ........................................................................ 31
B.協助父母履行責任及提供育兒支持 .................................................................................... 31
1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 33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 34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 34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 ............................................................................................ 35
G.定期審查安置狀況 ................................................................................................................ 36
H.收養 ........................................................................................................................................ 37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 37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相關措施 ............................................................. 38
第七章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39
A.身心障礙兒少 ........................................................................................................................ 39
B.兒少健康、衛生保健及醫療照護 ........................................................................................ 42
C.社會安全及兒童照顧 ............................................................................................................ 50
D.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 ........................................................................................ 50
第八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51
A.教育及職業培訓 .................................................................................................................... 51
B.教育目標 ................................................................................................................................ 53
C.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權利 ................................................................................................ 54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 ........................................................................................................ 56
第九章 特別保護措施 ..................................................................................................................... 58
A.緊急狀況之兒少/(a)難民兒少 ......................................................................................... 58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 58
A.緊急狀況之兒少/(c)街頭兒少 ......................................................................................... 58
B.原住民或少數族群 ................................................................................................................ 58
C.受剝削之兒少 ........................................................................................................................ 59
D.觸法之兒少 ............................................................................................................................ 60
第十章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 64
A.《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 64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 64
附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對照表 .................... 65
2
總論
1. 2014 年公布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CRC 施行法》)
,2016 年、2021 年分別提
出首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續於 2026 年提出第三次報告,說明 2021 年至 2025 年落實《兒
童權利公約》(下稱《CRC》)各項措施及進展。(衛福部)
2. 本報告撰寫過程,辦理民間意見徵詢及定稿審核會議,廣納民間團體、兒童及少年(下稱
兒少)意見,並經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組)確認。
(衛福
部)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關於締約國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款(b)項提交的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則》規定撰寫,含第
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應,至首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持續進行之政策與措
施則不再納入。(衛福部)
3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A.保留及聲明
4. 相關法規遵循《CRC》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
、
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精神制(修)定,參第五章 C 節、第
九章 A 節 b 小節、第十章。(國防部、內政部、衛福部)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結論性意見第 6 點 盡速完成法規檢視,並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
5. 2020 年再檢視中央及地方政府法規,2021 年提報計 14 條不符 CRC 精神之虞的中央政府
法律至院兒權小組會議列管,至 2025 年底尚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
《兒少法》)(建議新增條文)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0 條、
《社會團體法》草案未
完成修正,修法進度參附件 1-1。後續法律增修透過法案影響評估機制確保符合《CRC》
參第 6 點。(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 持續評估法案及措施符合國際標準(6)
6. 2021 年試辦將《CRC》精神融入法案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至 2024 年完成 9 部法案1;為
協助機關將《CRC》及國內法化國際人權公約之規範融入各項政府施政,並於研擬過程強
化兒少等受影響群體之實質參與,建立跨公約、整合性影響評估機制,2025 年起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陳報行政院審議前,均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截
至 2026 年 2 月底,已就法律案 13 案及計畫 53 案進行評估,後續並配合各部會人權工作
小組等機制進行事後監測。(衛福部、行政院人權處)
7. 立法院為強化法案審查對兒童權利之考量,針對涉及兒童權利之法案,檢視主管機關檢送
之「法案、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視需要邀請學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立法委員審
查參考;相關委員會則視個案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專家學者出席公聽會,提供專業意見。
2
(立法院)
增修兒少福利及保護法規
8. 行政院 2025 年函送《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予立法院審議,以完善兒童托育服務體系,法
案重點為因應家長需求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強化托育機構透明
度及管理規範、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
(衛福部)
1
計 9 部法案完成試辦,其中 6 部已完成立法作業或於立法院審議中,並公告至 CRC 資訊網,包含《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特殊教育法》 、
《學生輔導法》 、《民法》第 1085 條及《民法》親屬
、《性別平等教育法》
編;其餘 3 部於行政院或法規主管機關賡續辦理修法作業,包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 、《勞動基準
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例如,2025 年第 11 屆第 2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曾舉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
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另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曾就少年事件、虐童法制、
性別平等教育等涉及兒少權益之議題舉行公聽會,相關資料均公開登載於立法院網站供查詢。
4
9. 2023 年、2024 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
,以因應
新興網路兒少性剝削犯罪樣態,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
影像罪,並提高刑度門檻,相關防制措施參第五章 C 節。(衛福部)
修正兒少教育法規
10. 2021 年修正《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以符現場期待,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受
教權。2023 年訂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及修正《國民中
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強調兒少互動與適性學習,協助學生發展潛能及保障受教權。(教
育部)
11. 2022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下稱《教
保條例》) 。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 年
至 4 年不得進用,並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案件時,知悉通報及啟動調
查程序之時效。另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完善違法對待幼兒案
件調查處理流程。(教育部)
12. 2023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特教學
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且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
包括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可及性等精神,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
《CRC》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相符。(教育部)
13. 2023 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擴大本法適用之學校類型,並將教師、職員、工友及學
生等身分類型之定義提升至法律位階,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
協助措施,精進學校及主管機關之調查與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並強化主
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被害人得請求懲罰性
賠償金。 (教育部)
14. 2024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將「師對生」與「生對生」調查處理機制分離,參第
151 點;對「生對生」事件設置調和制度及涉故意傷害行為的準用處理程序;強化增訂被
行為人對學校終局實體處理向主管機關陳情途徑與行為人申訴之救濟途徑。(教育部)
15. 2024 年修正《學生輔導法》,以合理配置輔導人力、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增訂維
護兒少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強化跨專業、跨處室統合及相關人員專業知能,以提
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成效,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為主要方向。(教育部)
修正兒少司法程序法規
16. 2023 年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維護犯
罪被害兒少及少年司法程序最佳利益,參第 65、132 點,並於 2025 年調整少年保護事件
及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內容。(司法院、法務部)
17. 2022 年修正《行政訴訟法》,以利受訴訟救助之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
時,許其得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司法院)
5
C.國家行動計畫
結論性意見第 7 點 制定及實施全面性行動計畫(18)
18. 2024 年草擬兒少權利國家行動計畫,優先聚焦 4 大議題「落實兒少健康」 、
「家庭環境為主
之替代性照顧」 、「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 、
「健全少年司法體系」 ,並召開會議邀集各
界提出意見。後經盤點與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內容高度重複,且
該行動回應表已定期於院兒權小組會議列管辦理情形;又 4 大議題已分別納入《我國少子
女化對策計畫》 、《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
《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
畫》 、《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等我國中長程計畫;復行政院已規劃《新版國家人權行
動計畫》(2027 年至 2029 年),計畫中兒少議題包含「兒少表意權及公共事務參與」、「預
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 、
「健全司法少年體系」 ,其他議題亦保障特定兒少權利如「失能
重症兒童之健康權」 、「數位權益保障」 、
「多元性別者權利」等,為免疊床架屋,不再另訂
兒少權利國家行動計畫。(衛福部)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19. 2022 年設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為我國人權事務研議、發展之最高行政單位,掌理國
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指揮、督導各部會推行人權業務,及
綜理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
組及院兒權小組之運作,並透過人權教育、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指標及統計、國家人權行
動計畫等人權主流化政策工具,協助各機關將人權觀點融入政府施政。(行政院人權處)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 充分賦予院兒權小組權力(20)
20. 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組:(行政院人權處、衛福部)
(a) 每 4 個月開會一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以利追蹤列管案件辦理進度,並就議事
宣讀、討論議題篩選及公文程序簡化,以提升議事效率。
(b) 組成包含 1 名行政院督導跨部會業務之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5 名兒少代表、5 名專家
學者代表、7 名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及 9 名由次長(副部長)以上層級長官擔任之機關
代表。
(c) 為審議政府推動 CRC 重點工作,2021 年至 2025 年間,推動法規檢視、追蹤管考結論
性意見後續行動,並研討兒少參與政府會議機制、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心理健
康、自殺防治、酒害防治及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等議題。
21.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每年開會提出兒少權益及性別平權政策、法規
與行政措施之檢討,推動相關行政精進措施及教育訓練;2017 年至 2025 年 12 月,邀集專
家學者召開會議共 17 次,涉及兒少議題之提會討論共 19 案,涵蓋兒少司法程序保障、友
善出庭環環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議題。(司法院)
22. 2021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定期召開跨部會溝通平臺會議,暢通跨體系
服務障礙,並持續擴大服務對象、拓展初級預防資源、完善服務機制,以落實社會安全網
常態化,參第 121 點。(衛福部)
6
23. 處理少年事件之跨體系協調:
(a) 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於 2021 年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建置轉銜流程,
2022 年發布《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2024 年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召
開會議研議「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2025-2028 年)」,重新擬訂架構及預防策略內
容,每 4 年 1 期,推動預防兒少犯罪相關措施,由警政、教育、社政、衛政、勞政、矯
治及司法等單位組成跨體系協調平臺,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各項策略與執行成效,透過
情資共享、聯合稽查、社區宣導及高風險個案轉介等跨部會多機構分級分工原則,建立
即時應變與兒少保護資源整合機制,降低兒少觸法與被害風險。(司法院、內政部)
(b) 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司法院與行政院自 2021 年起,每
年至少召開一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與各部會協調少年司法相關業務運作,
迄今已召開 6 場次,俾使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復歸社會。各地方法院亦與轄區內縣市
政府建立聯繫機制,以利即時應變協調,並自 2021 年起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相關議
題聯繫會議;另為符合個別少年所需之服務及處遇,亦會視必要性召開相關諮詢或資
源整合會議。(司法院)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 持續增加兒少預算(24、25)
24. 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明定,各機關依《CRC 施行法》等執行國
際公約相關業務,應在其所獲配年度主管歲出概算額度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行政院主
計總處)
25. 各級政府編列兒少預算由 2021 年 5,061 億元逐年增加至 2024 年 5,923 億元,參附件 1-2。
(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 統一的方式蒐集及分類數據(26、27)
26. 2023 年訂定《各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性作業規範》,內容包括人權指標及統
計之建立流程、公開及檢討等事項,2024 年建立 255 項人權指標。並於 CRC 資訊網兒少
統計專區網頁,統一蒐整兒權統計資料,涉及處境不利群體資料則盡可能依其身分分類呈
現。(行政院人權處、衛福部)
27. 人權指標內容可能涉及兒少計 102 項指標(子指標細項計 161 項),行文各主責機關依權
責分工,適時依重要人口特徵(如性別〈含多元性別〉 、年齡、身心障礙、族群及地區等)
分類產製較細緻且具一致分類標準之兒少統計數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F.國際合作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 持續發展國際合作(28、29)
28. 我國對兒少之國際合作及援助,2021 年至 2025 年進行國際慈善人道援助、與友邦及友好
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畫,並協助民間團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辦理國際合作,參附件 1-3。
(外交部)
29.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
(a)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被害兒少為(或疑似)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優先
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該法之規定。 (衛福部)
(b) 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對於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於送返前依法提供安置保護、通
7
譯、膳食及醫療等服務。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安全遣返。(衛福部)
(c) 針對在臺灣遭受人口販運案件之外籍兒少被害人,相關負責安置保護機關或民間團體,
得依個案需求且符合《公私協力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回原籍國(地)作業流程》規定
要件時,洽請移民主管機關提供行政協助,將外籍兒少被害人護送至我國港口(機場) ,
以利其安全返回其原籍國(地)。(內政部)
(d) 2021 年至 2025 年 6 月,與日本簽署入出境管理事務資訊共享合作備忘錄。(內政部)
G.國家人權機構及申訴機制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 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監督(30)
30. 2020 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包括兒童權利等各類人權業務,並參考《巴黎原
則》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各項職權,包含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
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依我國法律及行政體制,發揮獨立監測政府落
實《CRC》之功能。(衛福部)
申訴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 持續改進申訴機制(31 至 41)
31. 監察院提供多元管道受理人民陳情,設置兒少陳情信箱、專用諮商室、專人接聽電話等管
道,提供兒少友善及便捷之陳情服務3。各機關依據監察院調查意見,進行檢討、修正與改
進主管業務之缺失,監察院也基於法定職權,持續追蹤機關之後續改善情形。(監察院)
32. 院兒權小組如有接獲申訴均移請權責機關處理,各機關申訴機制均邀集兒少與專家學者檢
核其保密性、友善性、透明性、保護性、獨立性、即時性及課責性。2023 年權責機關再次
檢視兒少就學、就業或家外安置過程申訴機制。(衛福部)
33. 校園申訴:
(a)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已規定建立申訴評議機制,2023 年修正《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強調申訴程序應具備獨立、
保密及兒少友善原則。另建置學者專家人才庫,並訂定相關運作規範,確保申評結果之
公正性。另持續辦理研習精進學校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專業知能,並推動各級學校將申
訴制度納入學生手冊及網站,並於 2025 年製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管道及機制易讀版,
廣為宣導。申訴統計參附件 1-4。建教生陳情統計參附件 1-5。(教育部)
(b) 國防部中正預校於 2024 年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通報時對於當事人及檢舉
人,及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應予保密。有關兒少申述流程已訂定相
關保密及安全措施。另視需要協請法律服務中心及簽訂合約之民間律師事務所等,協助
支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國防部)
3
2021 年至 2025 年,監察院受理 191 件來自兒少之陳情(尚無兒少利用視訊陳情),並完成 112 件關於兒少人
權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以涉及兒少生存權案件最多(占 29%) ,其次為教育權案件(占 26%)、第三為健康權
案件(占 8%)。對於違法或失職之機關或人員,監察院分別提出彈劾(4 案) 、糾舉(2 案),及糾正(68 案),
或限期機關改善。
8
34. 醫院申訴:
(a) 醫院設有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病人或家屬所提意見、抱怨及申訴,兒少就醫如需申訴,
可透過醫院申訴管道、地方衛生局或衛生福利部之首長信箱、電話等方式申訴,皆無年
齡限制,受理單位亦不得無故拒絕。(衛福部)
(b)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權益保障辦法》,服務所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主動提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
獨立及公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免遭受不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局視需要結合
社會及教育體系提供兒少感染者所需支持及保護措施,亦每年蒐整感染者(含兒少)申
訴事件及處理結果。(衛福部)
35. 兒少勞動權益申訴:(勞動部)
(a) 友善性方面,建置多元管道供民眾使用,除透過電子郵件、郵寄、電話、傳真、親臨等
方式外,並可利用 24 小時免付費多國語服務之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進行申訴。
(b) 保密性方面,依《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等,兒少提出申訴時,如提供
個人資料,均依法保密,如未提供個人資料,陳情內容與對象具體明確,仍依法受理。
(c) 獨立性方面,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另針對兒少陳情案件,
設有專人列管機制,逐案追蹤地方政府查處情形並進行統計。
36. 網路及傳播節目申訴:
(a) iWIN 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4(下稱 iWIN)每年透過 Facebook 社群平臺發布 20 篇包
含申訴途徑之兒少網路安全貼文。2023 年優化 iWIN 網站進入申訴系統之捷徑,於首頁
提供明顯之申訴功能圖示或文字,及申訴程序圖像化解說,提高使用申訴功能之直觀性,
並每年公布申訴統計報告5。(通傳會)
(b)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其節目製播準則訂定兒少節目製播原則,積極保障
兒少傳播權益,另制定處理一般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處理要
點,以建構觀眾申訴完整處理機制。(文化部)
37. 環境申訴:2024 年於公害污染陳情網頁受理系統建置兒少版頁面,介紹公害污染陳情樣態,
讓兒少了解各類環境污染案件可透過該管道陳情。(環境部)
38. 兒少安置機構申訴:機構及主管機關已建置內、外部申訴制度,透過 2023 年兒少安置機
構聯合評鑑,檢視機構內部申訴機制友善性、保密性及獨立性之落實程度,針對保障不足
情況,於 2025 年業務聯繫會議請主管機關督導改善。(衛福部)
39. 少年矯正場域申訴:參第二次報告第 31 點,並刻正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
案》及《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以周全保障收容少年申訴權利。(法務部)
40. 司法程序申訴:(司法院)
(a) 研議兒少陳情件數蒐集統計方式,擬於 2026 年增修司法院兒少陳情案件統計相關程式,
如:司法院官網兒童版增設兒童陳情信箱。
(b) 為提升司法安置少年面對不當對待之申訴權益等認知,2024 年提示各法院,執行安置
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
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a)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b)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c)內容
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d)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e)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宣導。(f)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
供者建立自律機制。(g)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5
公布網址:https://i.win.org.tw/report。
9
輔導處分時,應使少年理解安置輔導之目的及如何運用相關申訴機制,並應督促安置機
構建立暢通之申訴管道,少年保護官亦應定期探視、確認少年有無受不當對待,及採取
依法通報等相關必要措施。
(c) 2025 年編印「法官評鑑兒少易讀版宣導摺頁」,以利兒少理解司法救濟程序。
41. 性影像申訴:2023 年 8 月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全國單一窗口全年無休受理民眾性影像線
上申訴6,並提供電話及線上文字諮詢服務7,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至晚上 22 時。(衛
福部)
H.宣傳及提高意識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 加強意識提升與教育訓練;結論性意見第 71 點 宣傳結論性意見(42 至 47)
42. 《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2021 至 2024 年間累計受訓涵蓋率,一般公務人員
達 23%,兒少事務專業人員達 81%,達成計畫目標,並將《CRC》理念融入業務執行,參
附件 1-6。2025 年修正為《CRC 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依「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之
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重點,引導各機關於辦理訓練各階段(規劃、設計、實施及追蹤)
運用監測與評估策略,提升訓練品質。(衛福部)
43. 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辦理增進兒童權利認知課程,訓練內容參附件 1-7。 (司法院、
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福部)
44. 2021 年至 2025 年分眾辦理各項《CRC》宣導素材包括:(衛福部)
(a) 摺頁冊、身心障礙者有聲書、點字書及手語版影片;
(b) 兒童少年易於理解之文字、圖畫、繪本、動畫及影片、易讀版、網路廣播(podcast)、互
動式網頁;
(c)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下稱國中小學)不同年齡層教材教案;
(d) 國內通用語言,包括華語、臺語、客家語、英語等版本;
(e) 公務人員學習教材及案例彙編手冊。
45. 學校辦理親職教育等宣導或研習活動時,納入《CRC》精神;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
職教育宣導情形參第 158 點。(教育部)
46. 針對人民團體,提供《CRC》相關宣導資訊,並於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務培力研習、全國性
及省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會務研習課程進行宣導。(內政部)
47. 2023 年完成第二次結論性意見無障礙版(點字書、有聲書及手語版)、臺語及客家語版及
兒少版,並公告周知。 (衛福部)
I.兒少權利與企業
48. 為維護兒童飲食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
理辦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訂有相關規定。2024 年修
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
之加權事項,加重裁處力道。(衛福部)
49. 國際勞動組織(ILO)漁撈工作公約(C188)對於未成年人在漁船上工作有訂定保護規範,
6
線上網址:https://siarc.mohw.gov.tw/。
7
線上網址:https://siarc.mohw.gov.tw/consult.php。
10
為推動 ILO-C188 國內法化,2024 年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以符合其規定,並將施行
法草案及公約正體中文版報行政院審議。至 2025 年 6 月底前行政院已召開 2 場法案審查,
俟完成審查後轉立法院審議。(農業部)
50. 確保企業落實兒少勞動保護措施參第 365 至 367 點;輔導網路平臺業者、數位遊戲產業自
律相關機制參第 78、112、153 點。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51. 《兒少法》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 「少年」
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我國兒少人口至 2025 年約 324 萬人,男生 168 萬人,占 52%,
女生 156 萬人,占 48%,概況參附件 2-1。(衛福部、內政部)
52. 2021 年修正《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
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為 17 歲及 18 歲,於 2023 年施行;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國內法律對兒少之定義及各法律議題對最低年齡之界定,參首次及第二次報告第二章。
11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A.不歧視原則
53. 2021 年出版「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2022 年針對族群、外貌、性別、意見主張及年齡等
偏見樣態,推出摺頁、案例故事、動畫、主題網頁、兒童劇網路廣播(podcast)等宣導素
材,提升兒少、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之權利意識。2022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針對遭受歧視
情形進行分析,94.1%沒有感覺遭受歧視,5.9%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或
膚色 2.8%、個人意見或主張 2.2%占比較高)。(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 制定反歧視法(54)
54. 2022 年起為研議制定《反歧視法》,起草過程研究國內外立法例、辦理研討會、公聽會,
並邀請原住民、新住民、性別、兒少、身心障礙、宗教領域之專家學者、監察院國家人權
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召開 11 場諮詢與研商會議;2024 年辦理草案預告 60 日、3 場民間團體
意見交流會(包含兒少代表專場 1 場)、4 場分區公聽會,並邀請相關機關及國內外學者
專家召開研商會議;2025 年持續就相關議題進行研商,並修正草案,草案已將年齡列為禁
止歧視特徵之一。後續行政院將召開審查會議,經院會通過後,即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
院人權處)
性別平等
55. 將「去除性別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列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訂定性別目標「促進民眾
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新移民、單身、隔代教養)
,2022 年至 2025 年推動「鼓勵及促進媒體製播具性別平等觀點的內容」
之認識與接受度」 、
「推展及落實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社會)的性別意識培力」、
「營造性別平等的數
位/網路文化」及「認識、尊重及保障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型態」等策略。(性平處)
56. 為促進政府及學校的性別平等,除加強相關人員知能培訓,亦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納入
專案勞動檢查,強化性別平等的法遵與落實。(勞動部)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 監督校園性別平等(57)
57. 2023 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
(a) 增訂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至 2025 年 6 月,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案件計 8 件,計
有 2 件交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中,尚無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情
形。
(b) 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
i. 為完善推薦與遴選程序,並確保學生代表具備相應參與能力與代表性,2023年修正《教
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增訂學生代表之推薦條件與遴選
方式,自2024年起正式納入學生代表。
ii. 2024年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明定該組織
應包含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
12
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授權得於相關自治法規、辦法或規定中明定
學生代表相關規範。
58. 辦理「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審查,審查項目包括「行政組織與
運作」、「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及「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
推展」,每 4 年一輪。歷年書面審查結果均公告網站,對於待改進學校,除要求應針對所
列缺失召開會議檢討並提改進報告外,並透過四區推展中心提供相關資源。(教育部)
少數族群兒少
59. 《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文化之教學方
法滿足學生教育需求;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視需要辦理各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或實驗教育班;推動各級教育主管
機關及學校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推動全民原教,促進全體國民認識
族群差異,尊重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原民會、教育部)
60. 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文化權利和特別保護措施參第八章C節及第九章B節。
身心障礙兒少
61. 2024 年完成《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
,讓各機關瞭解合理調整內涵及實施流程,
訂定權責事項之合理調整指引,並適時納入主責法規或計畫。2025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修正草案明定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
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
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衛福部)
62.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享有福利、教育、休閒及表意等權益之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A 節。
家外安置兒少
63. 為維護安置兒少就學權益,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中設有就學等相關必填
欄位,以全面掌握安置兒少就學之情形,並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建立家外安置兒
少學籍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或視需要時召開跨局處協調會議」之指標,倘安置機
構遭遇前開困難,社政主管機關應積極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或個案研討會,以排除安置兒
少就學障礙。(衛福部)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 兒少最佳利益全面指導(64)
64. 依《兒少法》,處理兒少事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
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應優先處理。2024 年編製《兒少最佳利益指引》,透過國際文
獻探討及焦點團體,研訂符合實務需求之評估原則與步驟,並由實務工作者實際運用後撰
寫案例,供第一線人員參考,預計 2026 年 7 月完成。(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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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第 20 點 家事事件程序進行兒少最佳利益評估(65)
65. 司法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保障:(司法院)
(a) 《少事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參第二次報告第 63 點。
(b) 2022 年拍攝「少年出庭權益告知影片」
,讓少年瞭解相關權益及法庭環境;並編印「家
事事件程序監理人實務工作參考手冊」,以強化程序監理人功能,供其作業參考。
(c) 2023 年修正《少事法》
,規定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被害人程序參與及權益保護、授權
訂定曝險少年行為物之扣留保管規定、擴大責付與實施治療處所之範圍等。
(d) 2024 年與「未來親子學習平台」合作,出版「說出心理話」繪本,透過溫暖插圖及文
字,介紹法院運作及出庭時可能產生的疑惑,並鼓勵兒少勇敢表達自己的情感與需求。
另為強化保障家事事件程序之兒少表意權,舉辦研討會,邀請兒少代表與會發聲,進行
跨領域深度對話與多元觀點交融,併參第 95 點。
(e) 2025 年與廣播平台合作,宣導兒少於司法程序的主體權及表意權。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66. 嬰兒及兒少死因統計參附件 3-1 及 3-2,兒少死亡人數統計參附件 3-3,法定傳染病死亡參
附件 3-4,兒少非自然死亡參附件 3-5,最大宗為事故傷害死亡參附件 3-6,次為自殺死亡
參附件 3-7,又因刑事案件致死參附件 3-8。(內政部、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67)
67. 6 歲以下兒童表達能力有限,且鮮少參與社會活動,其死亡原因多與家庭環境高度相關,
外界不容易瞭解,需透過回溯分析,找出死亡原因及可預防性因素,故輔導地方政府辦理
6 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討論會議,綜整會議紀錄結果,每 2 年(2022 年、2024 年)定期公
布。針對兒少各類型死亡個案,已設有相應專業組織定期召開檢討及防治(制)會議,包
括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自殺防治會議、兒虐會議、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等,
依現行法規由各法定機制加強執行。(衛福部)
事故傷害防制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 交通事故防制(68)
68. 交通事故防制:
(a) 為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方針,強化各級政府道安運作機制,2023 年制定《道路交通安
全基本法》,推動《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2024 年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
要計畫》,相關部會依權責制定年度道安推動計畫、各縣市擬定年度道安執行計畫,旨
在改善道路交通環境,提升用路人的安全與便利性。並為提供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進行
校園周邊人行改善計畫之作業流程及改善措施參考,研訂「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
指引」。(交通部)
(b) 交通安全教育:為扎根高級中等以下(下稱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108 課綱》8)已將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列為
19 項議題之一。2021 年訂定高中以下各學習階段交通安全課程架構及教學模組,除以
部定課程實施外,2022 年起補助「安全教育重點學校計畫」經費,2025 年補助國中小
自 2019 年推動之新課綱。
8
14
28 校、高中 28 校,引導學校以校訂課程推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
(c) 交通工程:為確保安全之學童通學環境,推動《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
改善學校周邊內外通學路徑、規劃通學區、增設人行空間等工作。本計畫計補助 319 處
校園廊道,2022 年至 2025 年已完工 296 處。(內政部)
(d) 交通執法: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時段妥適規劃勤務重點,增加對違規民眾
之嚇阻作用;另持續督飭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計畫」,保障用
路人交通安全。另於校園周邊等易肇事及違規地點,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多功能科技
執法設備,取締交通違規,以遏阻違規駕駛投機心態。(內政部)
69. 高樓墜落防制:每年督導地方政府舉辦公寓大廈社區兒童防墜議題宣導講習活動9。(內政
部)
70. 學生水域安全: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水域安全維護工作分工辦理,每年製作水域安全宣導
影片,召開水域安全記者會,製作學生防溺與自救宣導短片,辦理公益託播,發布新聞稿
等,加強宣導水域安全觀念。依據校安通報資料統計,歷年學生溺水死亡人數已逐年下降
10
。(運動部)
71. 校園安全:每年進行前一年度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並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
報處理中心公布數據及結果。(教育部)
72. 托育及教保環境安全:
(a) 依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有相關訓練資格11,
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18 小時在職訓練;居家托育人員每 2
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 8 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衛福部)
(b) 2024 年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嚴謹規範居家
托育之分級訪視與輔導,包含不預約訪視、安排不同時段訪視、親見收托兒童、與兒童
互動及對談了解受照顧情形等。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員於居家托育人員初次收托
兒童之訪視頻率以每年 4 次為原則,且首次訪視應於收托後 30 日內完成;另針對具特
殊需求之兒童(如發展遲緩兒童、出養童、家外安置兒童,或所收任一兒童疑有照顧風
險或持續受傷情形者),得提高訪視頻率至每年至少 6 次;訪視過程中如發現兒童疑似
遭受不當對待,應依法即時通報,以強化居家托育之管理與保護機制。(衛福部)
(c) 2024 年修訂「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嚴謹規範托嬰中心之分級訪視與輔導,包
含訪視對象、輔導重點、頻率、訪視員資格及訪視輔導流程等,以利地方政府辦理訪視
輔導一致性規範。另 2022 年修編「托嬰中心評鑑指導手冊」與「評鑑指標」,供地方政
府辦理評鑑參考及運用,併責請地方政府每年不定期稽查托嬰中心以確保服務品質。 (衛
福部)
(d) 持續補助辦理教保服務人員安全教育相關研習(含 2 至 6 歲幼兒交通安全),透過基本
9
2021 年辦理 35 場、2022 年辦理 30 場、2023 年辦理 38 場、2024 年辦理 41 場。
10
從 94 年起學生溺水死亡人數 80 人,至 113 年學生溺水死亡人數為 12 人,溺水死亡學生數大幅減少,下降
率達 85%。
11
《兒少法》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應為成年,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
證者;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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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術訓練、緊急救護情境演練等,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危機處理能力。(教育部)
(e) 透過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安全的教學規劃與引導,協助幼兒辨識環境中危險因子,以提
升幼兒自我照護能力。(教育部)
(f) 持續對家長、托育及教保服務人員等嬰幼兒照顧者加強安全宣導,增加教保服務機構相
關人員之健康識能及健康行為。(教育部)
73. 兒童玩具安全:2021 年至 2025 年 11 月間,每年平均受理進口及國內產製兒童玩具商品報
驗至少 10,000 批,其中具電池電驅動玩具至少 500 批,經抽批檢驗符合 CNS 14276、4797
系列國家標準者,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於市場流通,將持續辦理兒童玩具商品檢驗。
(經濟部)
74. 兒虐預防參第五章 A 節及 D 節;少年勞動安全參第 365 至 367 點。
自殺防治
結論性意見第 22 點 強化自殺防治工作;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 強化心理健康服務(75 至 78)
75. 2024 年辦理「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結果
顯示,15 至 24 歲自殺死亡事件有 53.8%發生於非在學期間。2021 年有 11.3%於生前 1 年
曾有學籍異動紀錄(不含畢業)。生前 1 年曾被自殺關懷訪視觸及者為 20.9%、曾至精神
科門診就醫者為 43.7%。研究建議針對有學籍異動之通報個案優化關懷訪視流程、強化連
續性精神醫療,提升關懷訪視效能、針對校園自殺身亡事件,協助學校進行事後預防工作
等。於自殺防治諮詢會進行成果分享,並責請各單位參考研究成果,精進相關政策與服務。
心理健康促進措施參第 261、262 點。(衛福部)
76. 為強化教師及家長對兒少心理健康識能,2024 年由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與澳洲完
成簽約,正式引進心理急救訓練課程。2024 年完成第一批種子講師培訓共 15 人,2025 年
完成教材中文化及結合各地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健康急救員培訓。(衛福部)
77. 2024 年修正《學生輔導法》參第 15 點。學校應依《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執行,並由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提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
溝通協調機制,參附件 3-9;校園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略:(教育部)
(a) 補助地方政府及學校針對學校人員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等相關研習,提升對於學生心理
健康輔導覺察、辨識與處遇專業知能。
(b) 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數,藉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其專業知能。
(c) 發展相關多元教材教案,提供教師參考使用;並於相關輔導會議教學宣導。
(d) 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輔導強化策略報告。
(e) 定期檢核校園環境設施安全。
(f) 2021 年至 2025 年辦理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手冊推廣行動方案。
78. iWIN 制定暴力例示框架_自殺自殘(VC),針對網路上各種自殺自殘相關不當資訊,納入例
示框架修正類別,於 2024 年對框架修正內容列出明確版本。另 iWIN 每年輔導 30 家網路
平臺業者盤點現有自律機制,視個案情形促請該等業者增加防護機制或與 iWIN 建立溝通、
通報管道等,並每年舉辦兒少網路安全專員教育訓練課程,協助網路平臺業者了解其責任
及法規要求,其中包含《自殺防治法》介紹與應用。(通傳會)
16
D.尊重兒少意見
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 落實兒少表意(79 至 95)
79. 督導地方政府運用資源與支持措施,促進性別平等、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並定期
公布兒少關注之公共議題與意見參採情形。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情形參附件 3-10。(衛
福部)
80. 2021 年出版《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並發送各部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教育局、衛生局、各級政府所屬相關機關等,供專業人員參考運用。2022 年訂定「中央機
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包含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的管
道、兒少參與政府會議之支持措施,以及實務所需之跨機關協助邀請兒少代表注意事項,
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衛福部)
人權事務之表意
81.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2024 年修正
「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2025 年起於
前揭小組委員與列席名單,保障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國中以下兒少各 1 席次及性別比例,
參附件 3-11,並提供培力與支持措施,包含寄發公假函、提供出席費與交通費用補助、會
議資料導讀及會議場地提供無障礙設施等,確保多元兒少實質參與機會。(衛福部)
82. 行政院設有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係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參與相關立法與政策之
決策過程的重要機制。2023 年修正《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明定身
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須至少達整體四分之一,並增加身心障礙兒童或少年代表。(衛福
部)
83. 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12及制定新版計畫13、建立人權指標、法案及中長
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過程,皆納入兒少及民間團體意見討論。
(行政院人權處)
教育及文化之表意
84. 為保障身心障礙幼兒表達意見權益, 《特殊教育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幼兒鑑定
安置工作會議及幼兒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及幼
生本人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教育部)
85.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當然成員,且人數不得少於
成員總數 8%。2023 年修正《國民教育法》,增訂國中小學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並函
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與修正地方自治法規。2025 年再次函請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民中小
學,依規定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邀請學生自治組織
之代表;惟受邀列席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數,以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57 點 學校服儀規定(86)
12
2022 至 2024 年間召開 9 場次審查會議,邀集兒少代表及包含促進兒少權益之民間團體等共同審查,計 834
人次出席,各機關並依會議決議進行內容修正。
13
成立制定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院兒權小組等各相關人權任務編組代表及人權團體、
兒少領域等專家學者,制定過程落實公開透明參與,確保計畫從研擬、規劃、決策、執行,以及後續監督評估
與事後檢討建議等各階段過程,均納入兒少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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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依高中、國中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範各級學校應設服裝儀容委員會,循
民主程序,廣納學生意見,制定適宜之服裝儀容規定,並建立督導機制:(教育部)
(a) 2021 年起,督導學校服儀規定落實執行情形納入年度教育部視導項目及列入中央對地
方政府補助款考核指標,以促進落實辦理。
(b) 持續透過函釋加強宣導及落實執行學生服裝儀容原則相關規定;對於學生服裝儀容之民
意陳情案件持續列管並就違反學校進行督導查處。
87. 持續推動學生自治培力,鼓勵學校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知能工作坊,協助學生會及其他學生
自治組織健全發展,培養成員關注校園不同學生需求及為其爭取權益。持續依《教育部人
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聘任兒少代表,每 6 個月召開 1 次會議。另學生參與課綱審查參第
317、320 點。(教育部)
88. 2025 年制定《文化部邀請兒童、少年及青年代表參與文化事務參考原則》,包括適用對象
及範圍、參與方式、支持措施等,參與事務如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訪視會議、兒童互動體
驗空間滿意度調查、數位遊戲開發製作工作坊等,保障兒童、少年及青年文化近用權,支
持兒少及青年參與涉及自身權益之文化事務。(文化部)
89.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 2018 年成立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由院內代表、院外專家學者
與青年代表組成 13 至 18 名委員,每屆任期 2 年,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其中院外委員
的青年代表比例,自第 1 屆 23%增至第 4 屆(2024 年至 2025 年)62%。此外,在展覽和
教育推廣工作中亦積極邀請兒少觀眾參與,確保其觀點落實於實際策劃與服務14。(故宮)
環境及保護之表意
90. 2022 年修正《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設有 1 位兒少代表(委員),該小組每 6
個月召開 1 次會議,並視各環境政策議題邀集院兒權小組成員或臺美生態學校執行團隊中
關注相關議題之兒少,參與諮詢會議及工作坊,另針對兒少委員意見設有回應及管考機制。
(環境部)
91. 兒少勞動及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每 4 個月定期邀集兒少權益專家、職業安全衛生專家、
兒少代表、機關代表,以「加強勞動檢查」 、「辦理教育訓練」 、
「優化宣導及輔導」及「加
強跨部會及機關合作」等四面向,就兒少權益議題進行跨部會政策研商。(勞動部)
92. 為促進兒少安置機構中兒少表意,2023 年製作 CRC 實務工作手冊,每年辦理 CRC 教育訓
練,協助將尊重兒少意見落實於日常照顧工作,透過定期召開家庭會議15,培力兒少反映
問題或意見,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並規範主管機關有查核義務;兒少安置期間,
父母、監護人申請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意願。(衛福部)
93. 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邀集兒少出席表達意見參第 135 點。(衛福部)
94. 為提供兒少友善安心出庭環境,協助其表達真意,2023 年完成《友善兒少出庭工作手冊》 ,
且不定期向各法院調查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協助優化法院軟、硬體設備及空間規劃,
14
如 2024 年「公主駕到!清代文獻中的公主身影」特展邀請兒童參與前期主題選擇、互動設計及空間規劃;
2024 年起由青少年志工籌組工作團隊,辦理以 12 歲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故宮創意導覽小志工培訓計畫」
;
2025 年辦理兒童參與式設計工作坊,邀請兒少於新設置兒童探索空間的前期規劃中提供意見。
15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
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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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能提供兒少安心表意及參與討論之適切環境,進而有助於作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決定。
(司法院)
95. 另邀請德國科隆高等法院副院長及庭長分享實務經驗,邀請韓國調查官介紹兒童聽審權保
障作為;2024 年舉辦「兒少表意權之實踐與現況」及「子女表意權實例分享及意見回饋」
研習課程,探討《CRC》兒少表意權、憲法法庭「直接聽取權」之釋義16,及《家事事件
法》未成年子女表意等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問題;2024 年兒童人權月研討會,邀請兒少代表
出席相關司法程序座談會,深入探討少年與家事事件程序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兒少主體性
與表意權,以及考量少年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性時,如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兼顧被
害人及其家屬之情感需求。(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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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2022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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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A.姓名和國籍
96. 2024 年修正《姓名條例》
,增訂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2025 年訂定《臺
灣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指引》,參第 329 點。(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 保障無國籍兒少權益(97 至 100)
97. 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國籍歸化程序,參第二次報告第 91 點;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參第二次
報告第 60 點。
98. 2024 年修正《國籍法》,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之兒少,可由社福機關(構)代其申請
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
99. 2025 年訂定《父或母為失聯外籍移工之兒童及少年相關醫療及福利補助指引》,由地方政
府提供是類兒少醫療、生活扶助及安置服務等。(衛福部)
100. 為協助無國籍兒少順利就讀我國國中小學,業於《國民教育法》增列其入學法源,訂定《無
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明列無國籍學生就學相關事項。(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28 點 確保代理孕母出生的孩子權利(101)
101. 國人赴海外由代理孕母產下之新生兒,持當地法院登載父母姓名資料之判決書,得依《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辦理該新生兒定居事宜。(內政部)
B.維護身分
結論性意見第 26 點 被收養者獲得必要及適當的協助與諮詢(102)
102. 《兒少法》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衛福部)
(a) 中央設置兒少收養資訊中心保存被出養兒少的所有資訊,供被收養人尋親服務。
(b) 全國 22 個縣市政府、8 家媒合機構均可就近提供被收養人尋親服務。
(c) 針對尋親困難個案,縣市政府及媒合機構可向中央政府尋求協助,必要時邀集相關部會
召開專案會議共同合作,協助被收養人尋親。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 提供精卵捐贈者受孕出生的孩子資訊服務(103、104)
103. 《戶籍法》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人工生殖法》規定,
經由捐贈精卵人工生殖技術於受術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兒童,視為受術夫妻
之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父母欄位係依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如實登載。 (內政部、
衛福部)
104. 《人工生殖法》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精卵捐贈者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
料,及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管理前開資料,該等兒童成年後擬結婚、收養或被收養,得
查詢其行為有無違反《民法》禁止近親結婚或禁止近親收養等規定。(衛福部)
C.表現自由
105.公共事務兒少參與及支持性措施,參第三章 D 節;《集會遊行法》及《社會團體法》草
案保障兒少和平集會自由權,參本章 F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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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發行校園刊物,全國高中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
計參附件 4-1。(教育部)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107. 2025 年 12 月行動寬頻滲透率17為 121.5%。(通傳會)
108.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18,並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充實館藏,2026 年補助 3,382
校,補助校數比率達 100%。另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至 2025 年全國共 227 處,購置
兒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閱讀。(教育部、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 保護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109 至 113)
109. 《108 課綱》將「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心素養,並將媒體素養教育融入科技、社
會等相關領域實施,2022 學年度起補助經費,鼓勵學校以校訂課程實施。(教育部)
110. 為維護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相關部會共同成立 iWIN,以促進業者自律、建構事前
防護機制、推廣健康上網觀念等為核心,持續推動相關網路治理工作。(通傳會)
(a) iWIN 每年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彙整各界對保護兒少網路安全議題之意見,
作為業務執行參考。
(b) iWIN 每年深入校園辦理網路內容安全教育宣導,主題包括網路霸凌防制、網路兒少隱
私保護、網路交友及法規教育等。
(c) 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並於官網公布「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
容防護層級例示框架」,針對不同類型及層級之有害內容,訂定對應處理方式,作為處
理申訴案件之依據。
111. 《兒少法》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兒少遭受不當對
待、施用毒品或非法管制藥品、為家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
被害人,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
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前開兒少個資。為保護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並兼顧媒體
揭弊之社會公共利益,訂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 ,另為協助媒體業者報導
兒少事件時,兼顧保護兒少隱私及避免觸法,編製 2024 年《媒體報導兒少事件案例彙編》
,
並提供地方政府及媒體從業人員參考運用。(衛福部)
112.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明定遊戲應依其內容分 5 級;遊戲軟體在臺上市前,業者應
於數位娛樂軟體分級查詢網登錄資訊;另邀集專家學者、消保單位、兒少及政府單位成
立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針對市售熱門遊戲進行分級適切性審查,輔導業者確
實揭露、正確標示遊戲級別及警語;每年辦理宣導活動至少 10 場次,並持續向遊戲業者
宣導遊戲內容及廣宣應落實兒少法令規範,且要求其重視兒少保護議題且加強管理措施,
2025 年完成 12 場次宣導活動,共觸及 7,894 人次。遊戲分級改善數據參附件 4-2。(數
發部)
113. 個人資料保護參第 119 點;數位環境性暴力防制參第 140 至 144 點;網路霸凌防制參第
153、154 點;偏鄉學校數位優先措施參第 30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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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滲透率=行動寬頻用戶數/人口數。
截至 2024 年,政府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53 所及館外服務站 488 所、圖書巡迴車 61 輛,並設置 9 萬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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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閱覽座位;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書、期刊、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7,271 萬 1,870 冊(件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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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114. 《憲法》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參首次報告第 116 點。
115. 安置兒少時應考量其宗教習慣、安置機構應確保兒少享有信仰與參與宗教之權利,參首
次報告第 117 點。
116. 維護學生思想自由參首次報告第 118 點。有關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演講或活動時,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傳相關規範參第二次報告第 100 點。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 確保兒少集會結社權利(117、118)
117. 《集會遊行法》未對兒童參與集會或遊行訂有限制規定,又雖為準則許可制,實務上各
主管機關均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前提下,
以符合比例原則方式,維持整體社會秩序及兒少和平集會自由權。(內政部)
118. 人民團體法規於 2020 年修正《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後,對於會員資格已無年齡
限制,由團體章程自行訂定。針對《人民團體法》發起人須為成年人之規定,另擬具《社
會團體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將結社制度從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亦無申請籌組程序及發
起人年齡限制。(內政部)
G.保護隱私
119. 《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資合
理利用,明定個資之蒐用應具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與比例原則,且賦予當事人查詢、
閱覽、更正及刪除等權利。另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籌設,研擬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於 2025 年召開 2 場次意見交流會議,均邀請兒少出席參與及意見表達。(個資會
籌備處)
120.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或有危害他人
生命、身體之虞及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或違禁物品外,教師及學校不得對學生身體、其
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進行檢查。另透過相關會議請學校加強
宣導,提升教職員工生隱私權保障之法治知能,並提醒如公開公告有關學生資訊,或行
政流程涉及蒐集學生個人資料,須留意個人資訊隱私保護。高中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
處人數參附件 4-3。(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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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護免受暴力侵害
A.虐待和疏忽
121. 2021 年至 2025 年實施《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為落實兒少保護三級預防措施之
目標,擴增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社區及家庭韌性,提升前端
初級預防量能;優化保護通報及服務輸送,及早辨識脆弱家庭及兒少風險,即時介入危
機處遇,精進二級預防服務體系;完善被害人多元服務,整合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及自
殺防治服務,補強司法精神醫療,提供個別化且密集服務,深化三級預防策略。本計畫透
過跨部會分級分工服務網絡,串連民間社區互助力量,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積極實
踐國家對兒少權益之保障。(衛福部)
122. 為使公部門保護性社工人力專業久任,分 5 年逐步補助全國社工人員並視所從事之案件
提供風險加給,分年人力需求參附件 5-1,並與一般性社工薪資維持一定差距,輔以配搭
相關執業安全措施。民間團體社工依年資及風險等級補助專業服務費,以促進公私協力。
(衛福部)
123. 2022 年修正《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以強化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管理,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知悉機構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
不適任情形時,應通報主管機關;並裁罰知悉未依通報規定者。(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 檢視虐待及疏忽法律定義(124)
124. 參照《CRC》第 19 條及其一般性意見揭示之暴力態樣及定義,納入《兒少法》修法草案,
包含:疏忽照顧、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等態樣,持續邀集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研商。
(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32 點 持續投入兒少保護統計及教育訓練(125 至 128)
125. 兒少保護通報、受虐人數及類型、安置相關統計參附件 5-2 至 5-7。2024 年函頒《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 ,以利地方政府落實19。另訂
有《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 ,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兒少保護新進人員及專題教育訓練,
地方政府則依規定自行辦理兒少保護相關教育訓練,每人每年至少 20 小時。(衛福部、
司法院)
126. 訂頒《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暨流程》及《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
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暨流程》,提供地方政府處理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不當對待兒
少時有所依循。2025 年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分區調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督導、訪
視輔導人員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並將課程納入常態性教育訓練。(衛福部)
127. 校園預防暴力:(教育部)
(a) 依據 2024 年校安通報統計分析結果,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計通報 3 萬 144 件,5 萬 8,847
人次,國小的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每十萬學生通報人次最高,其次依序為高級中等學校
及國中。
(b) 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督導學校,辦理友善校園週等教育宣導活動或增能研習,強化師生
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辨識及處理能力。另 2021 年起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對
19
2025 年 1 至 6 月計 238 件處以罰鍰、128 件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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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承辦人員及學校辦理至少 1 場次增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補助款考核項目實施評核。
(c) 辦理並補助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研習,內容包含正向管教知能及輔導與管教策略等議
題,並在每年各地方政府友善校園計畫補助相關研習經費。
(d) 教師專業教育訓練納入 CRC 參附件 1-7;校園霸凌防制參第 149 點至第 152 點。
128. 體育運動預防暴力:(運動部)
(a) 每年辦理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或錄製線上課程20,提供專任運動教練學習與其訓練指
導有關知能之管道。
(b) 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講習會及專業進修活動,須將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納入
並單列 1 小時。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於《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所定課程融入兒
少訓練相關內容,俾建構完善兒少運動環境。
(c) 輔導特定體育團體依範本研訂《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處理流程》,並公告周知,且
於全國性運動賽會及推廣活動場所公開揭示21。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 保護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129 至 133)
129. 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受虐案件司法早期介入及三方(社政、檢警及醫療)合作流程》
,
針對疑似重大兒少虐待案件,規範三方合作流程22,由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或其他
醫療機構提供驗傷意見,經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會同網絡成員(警政、教育及醫療等)共同
評估,啟動司法早介程序,於調查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衛福部、內政部、法務部)
130. 社政醫療: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至 2025 年補助成立 12 家,針對疑似重大
兒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及處遇,啟動司法早期介入,並補助受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
原所需費用,辦理情形參附件 5-8。(衛福部)
131. 檢警調查:
(a) 為提升警察人員對於兒虐案件辨識敏感度,與長庚醫院共同編製「警政人員兒少保護手
冊」及「兒虐案件處理實境」教學影片,內容涵蓋常見兒虐型態、早期徵兆,及員警發
現疑似受虐兒童之處理流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均積極運用通訊軟體與網絡成員保持密
切聯繫,於接獲疑似重大兒虐案件相關訊息時,立即聯繫討論,並啟動調查及證據保全
等必要措施。另針對性侵害專責人員每年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詢問訓
練」23。(內政部)
(b) 《刑事訴訟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接
受訊問時,得由特定親屬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為提供兒少被害人友
善訊問環境,各地方檢察署均設室內色調溫和、布置溫馨、擺設有玩具、書籍等物、空
間獨立且保密之「溫馨談話室」,婦幼專組檢察官亦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
(訊)問訓練課程,並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避免兒少
被害人二次傷害。再者,案卷內各項資料及偵結書類均依法進行個人資料隱匿,以避免
20
2024 年已完成 1 門兒少相關線上課程。
21
截至 2025 年 8 月止,已有 24 個非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完成訂定及公告,將持續輔導賸餘 3 個協會完成訂定
事宜。
22
2021 年至 2024 年共計討論 325 件,啟動刑案偵辦者 313 件,2025 年共計討論 111 件,啟動刑案偵辦者 105
件,疑似重大兒虐案件啟動刑案偵辦率為 95.6%。
23
2021 年完訓覆蓋率約 5%;2022 年完訓覆蓋率 10.53%;2023 年完訓覆蓋率 10.74%;2024 年完訓覆蓋率 11.4%;
2025 年完訓覆蓋率 8.4%。
24
被害兒少遭識別。
(法務部)
132. 2023 年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少亦適用:(法務部)
(a) 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委派律師或轉介法扶律師協助被害人進行訴訟、對目睹犯罪
行為之人經評估後提供心理輔導等。
(b) 對故意致死、重傷、性侵害及以性私密影像犯罪等案件類型,法官及檢察官可核發犯罪
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不得騷擾被害人或下架、移除性私密影像等。
(c)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與隱私應予保障,對於媒體之錯誤報導,其可要求媒體更正、
移除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均會依其上述需求提供協
助。
133. 為減緩目睹家庭暴力對兒少身心之負面影響,《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2015 年將目睹家庭
暴力兒少納入保護範疇,並明定各地方政府受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時,應評估有無兒少
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且針對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提供或轉介相關輔導
資源。另考量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以學齡階段為主,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教育主管機關
應於各級學校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之輔導措施,有關在學階段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轉知學校依三級輔導機制評估與輔導辦理情形參附件 5-9。(衛福部)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
134. 檢視我國各族群之節慶及傳統禮俗活動,對於兒少從出生至成長階段皆未有傷害情形。
(內政部、文化部、客委會、原民會)
C.性剝削和性虐待
性剝削防制及處遇
135. 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邀集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機關代表成立兒少性剝削
防制諮詢會,並邀兒少出席表達意見。(衛福部)
136. 持續加強偵辦兒少涉入賣淫、製作及散布色情製品案件,並強化網路巡邏、臨檢取締及
跨境合作。另將受害兒少轉介至衛生、社政、教育等單位協作輔導復學或復歸社會。另持
續辦理遭性剝削之兒少經安置後擅離安置機構之協尋作業。(內政部)
137. 各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剝削案件數、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參附件 5-10,
防制人口販運培訓人數參附件 5-11。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
終結情形參附件 5-12。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裁判
結果,參附件 5-13。(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
138. 性剝削兒少之司法程序保護、安置及返家後協助,參第二次報告第 121 至 125 點、第 333
點。法院裁定兒少保護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 5-14。
緊急安置、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之人數及社區之輔導處遇追蹤服務人次統計參附件 5-15、
5-16、5-17、5-18。(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
25
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139. 各場域防治兒少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措施:
(a) 校園:減少校園空間安全死角、設置足夠照明設備、明確指標及緊急求助系統,積極防
治校園性別事件。各級學校 2021 年至 2023 年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
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參附件 5-19。(教育部)
(b) 安置機構:提升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及性騷擾敏感度,強化兒少自我保護意識,
並於機構死角設置監視器與探照燈,加強人員巡邏,預防是類事件發生。(衛福部)
(c) 工作場域:《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未成年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訂有特別申訴時效,兒
少被害人可於成年後 3 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另雇主於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
統通報接獲兒少被害人性騷擾申訴時,將警示提醒地方主管機關,即時掌握事業單位處
理情形。2024 年至 2025 年兒少被害人性騷擾申訴案件共 70 件,其中 7 件係於成年後
提出申訴。另《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就業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
人,應於時限內通報,並訂有相關罰則。(勞動部)
(d) 公共場所:考量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智慮未臻成熟,《性騷擾防治法》特
別增訂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申訴。2021 年至
2023 年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成立案件之被害人約 16%為未滿 18 歲者。(衛福部)
數位環境性暴力防制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 發展數位環境性暴力防制(140 至 144)
140. 透過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機制,推動跨部會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工作,2022 年至 2023
年陸續施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條
例》等修正草案,包括加重兒少性影像犯罪刑責、建立兒少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對加害
人施以處遇及登記報到,加強再犯預防等,以架構更臻綿密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網
絡。(性平處)
(a) 2023 年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並辦理教育訓練,以強化檢察機關偵
辦是類案件專業知能。(法務部)
(b) 2023 年及 2024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重點:(衛福部)
i. 增訂如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支付對價觀覽等犯罪態樣並加重相關刑責,例如無正當
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從行政罰修正為刑罰並加重至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增訂處罰境外犯之規定,防止我國人民於國境外從事兒少性剝削犯罪。
iii. 課予網路業者於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後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有關之網
頁資料;另應保留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至少180日。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限制接取。
141. 2023 年 8 月以前 iWIN 受理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參第二次報告第 119 點,
數據參附件 5-20。2023 年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提供民眾申訴及諮詢管道,由該中心通
知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通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
下架,數據參附件 5-21。同時針對被害人提供法令諮詢、報警流程教學、證據保留教學
及諮商管道轉介等服務。(通傳會、衛福部)
26
142. 2023 年起公私協力辦理《兒少性影像轉碼比對移除計畫》
,將兒少性影像轉為雜湊值後,
與國外合作之網路資料庫介接,比對相符的性影像,以攔阻上傳並協助下架,避免被害
兒少性影像持續在網路上散布。(衛福部)
143. 為增進網路治理,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建立 DNS RPZ 自律機制以停止
解析惡意或不當的網域名稱。為免妨礙網路自由,參照網域管理國際通例,其程序須經
法院判決、裁定或行政機關依法做成行政處分,始可啟動。爰處分機關依法令網際網路
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執行限制接取,並通知 TWNIC 協助,該中心將協調加入 DNS
RPZ 自律機制之 IASP 執行停止解析24。(數發部)
144. 為促進民眾及公部門對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認知,行政院引導各權責機關針對兒少網
路使用議題採取積極作為,包括辦理教案、研討會、文宣品及宣導活動等多元方式擴散
宣導;針對數位平臺業者辦理議題宣導;強化執法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新興議題認識與處
理知能等。(性平處)
(a) 籌組「跨部會教育宣導資源推動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專案諮詢會議25,透過「訂定
工作計畫、辦理主題宣導活動、建置發布相關資訊/資源之平臺、編製文宣品或教材、
人員培訓課程或機制及蒐集業管案例(含法規及因應措施)」等 6 面向工作規劃,全面
性推動防治教育宣導。(教育部)
(b) 賡續請相關部會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計畫》,強化兒少性剝削防制機
制及宣導,著重於兒少對於網路性剝削的辨識及認知,除預防兒少淪為受害者,也防止
兒少成為加害人。(衛福部)
(c) 兒少宣導:2025 年出版《小圓的魔鏡》(學齡前適讀)
、《神秘網友事件簿》(中低年齡
適讀)親子繪本,強化兒少對網路性剝削之認知與預防。(衛福部)
(d) 社工人員:為強化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對於新興數位網路兒少性剝削防制的認知及處遇,
2021 年、2024 年補助民間團體編製及更新數位網路兒少性剝削工作手冊,內容包含現
行法規、處遇流程及個案輔導經驗。(衛福部)
(e) 教育人員:發展「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教材包,掛載至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
源整合平臺(CIRN),並持續進行案例蒐整及發展相關教材,供教育現場使用。(教育部)
(f) 警察人員:每年於警政婦幼安全專業人員訓練班辦理性影像案件網絡聯繫及實務經驗分
享相關課程26,並每年辦理科技犯罪偵查教育訓練27。(內政部)
(g) 檢察人員:檢察機關為強化打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犯罪,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以強化偵
辦是類案件專業知能。(法務部)
24
2025 年截至 12 月底透過 DNS RPZ 自律機制停止解析私密性影像案件計 322 件(2023 年計 1 件、2024 年計
239 件、2025 年 322 件)
25
2022 年至 2025 年已召開 9 次專案諮詢會議。
26
2023 年至 2025 年參訓人數總計 899 人次,包含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隊長、業務組長、承辦人員、
分局家防官、分駐(派出)所所長、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
27
2022 年計調訓 183 人次;2023 年計調訓 296 人次;2024 年計調訓 173 人次;2025 年計調訓 151 人次。
27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禁止家內體罰
145. 擬具《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
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
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2025 年由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
146. 2024 年兒少保護開案案件屬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不當管教案件約占兒少保護開案案件
72.5%。自 2021 年起訂定每年 4 月為兒少保護宣導月,透過宣導活動促進管教兒少之觀
念改變,建立國人正向教養知能。(衛福部)
(a) 2021 年製作兒少保護宣導懶人包(包含嬰兒搖晃症、受虐損害腦部發展、居家安全、正
向管教以及理解慢飛天使等 5 項);2024 年製作「兒虐風險敏感度與責任通報知能」、
「主動關心,兒虐止息」及「勇於通報,你我做起」,運用多媒體宣導推播,使社會大
眾認知與預防並及時察覺兒虐情形進行通報。
(b) 2025 年辦理 4 場次終止兒虐,守護系列記者會,包括兒少受虐性腦傷的成因、嬰幼兒
帶養的困難、特殊需求兒少的教養策略,以及青少年 3C 產品引發家庭管教議題等,呼
籲大眾守護兒少,終止兒虐,及提供適當的帶養技巧,幫助家長因應與克服。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147.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律少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罰時,應進行個別
輔導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聯繫該管少年法院(庭)或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亦刻正研訂《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及《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
草案》,參照《CRC》
、《哈瓦那規則》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
獨監禁,及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及處理收容少年遭受不法侵害。(法務部)
148.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發生工作人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身體虐待等情事,每年辦理專業
人員在職訓練,提升應對困難個案專業能力,並透過主管機關平日定期輔導查核,確認
有無兒少權益受損情事,亦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輔導轄內安置處所訂定內部申訴機制,及
落實內外部申訴機制。2021 年至 2024 年前揭情事經通報並成案者,每年平均約 6 件,對
於發生不當對待之工作人員依法懲處,並對受害兒少進行輔導。(衛福部)
禁止校園、幼教及課後學習場域體罰及霸凌防制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 督導禁止體罰及霸凌防制(149 至 152)
149.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規定,學生不應受任何體罰及
霸凌行為。教師(含校長)體罰或違法處罰學生,應依法予以懲處28,倘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應予解聘。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違法對待幼兒之裁罰統計,參附件 5-
22,校園霸凌通報、確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 5-23,「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留言板」服務統計參附件 5-24。(教育部)
2024 年教育人員因對兒少施以身體和非身體虐待而受到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人數為 235 人,
28
佔教育人員總數 0.13%。
28
150. 2024 年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揭示管教學生之目的、原則、
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臚列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及正向管教措施。另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專業增能研習參第 127 點,並於教育部磨課師平臺上架兒少保護及輔導管教相關
數位課程,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多元管道進修。(教育部)
151. 2024 年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
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處理方式:(教育部)
(a) 「師對生」霸凌事件:
i. 高中以下學校於《解聘辦法》明定處理程序,透過具備專業性及公正性之調查小組,
有效維護學生權益,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另透過補助款考核,督管各地方主管
機關督導所屬學校進行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ii. 專科以上學校調查機制則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b) 「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創設「調和程序」,並設置處理
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29外聘,確保調和專業性與公正性。鼓勵學校善用修
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巧,一方面期透過學校教育學習過程,將人權、尊嚴及法制等概念
內化為青少年學生之價值觀及生活態度,另一方面在校園霸凌事件處理過程中,透過調
和程序,在處理小組委員引導下,促進衝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恢復關係,辦理情形參附
件 5-25。另運用社會情緒學習(SEL)引導學生,促進校園和諧。
152.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及損害兒少權
益(含體罰及霸凌案件)等行為,地方主管接獲通報後則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
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向管轄機關(如社政單位、警政單位等)通報及移送
調查。(教育部)
網路霸凌防制
153. iWIN 每年輔導 30 家網路平臺業者盤點現有自律機制,視個案情形促請該等業者增加防
護機制或與 iWIN 建立溝通、通報管道等,包含建立更細緻之防制網路霸凌自律準則及處
理程序,提供申訴管道供使用者即時通報重大危害案件。此外,iWIN 每年辦理校園網路
內容安全教育宣導至少 25 場,宣導主題包括網路霸凌防制等,並透過 Facebook 社群平
臺發布 20 篇包含申訴途徑之兒少網路安全貼文。(通傳會)
154. 校園網路霸凌事件處理及輔導措施明訂於《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範各校應依前開準
則辦理,並依調查後之處理建議訂定個別輔導措施;另提供反霸凌專線 1953 及反映信箱。
(教育部)
29
2024 年建置校園霸凌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截至 2025 年 8 月已有 1,460 人。
29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35 點 確保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復歸社會(155 至 157)
155.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6 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能計畫》及《兒少保護家庭充權計畫》,
前者由引導員針對 6 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之家庭提供到宅親職示範服務,以協助提升家
長親職知能30;後者針對兒少保護個案家庭之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務與資源,包含:
房屋修繕、居家安全環境改善、個別諮商輔導、到宅家事服務、兒少關懷陪伴等相關服務
資源,以改善家庭功能、協助家庭關係修復,並提升兒少照顧品質31。(衛福部)
156. 2022 年於《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下稱
兒少保護作業程序),增訂安置及家庭重整服務原則及結束安置應注意事項,規定兒少
安置後至遲應於 60 日內,應邀集兒少父母、監護人、親屬、重要他人、網絡單位等相關
人員討論安置後續及家庭重整計畫,以及兒少結束安置前應擬定返家準備計畫,如:增
加會面探視及漸進式返家頻率等事項;另兒少返家後 3 個月內每月應至少訪視 2 次。2024
年統計,結束安置返家後 1 年內再發生不當對待情形之比率為 5.9%。(衛福部)
157. 補助主管高中以下學校《家庭教育實施工作計畫》,藉由相關研習課程或活動,推動家庭
暴力防治及目睹家暴兒少、親職功能及子職教育等議題,參第 158 點。(教育部)
30
2025 年共服務 733 個家庭、1,194 名個案,服務涵蓋率為 64.5%。
31
2025 年服務涵蓋率為 53.5%。
30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A.視兒少發展階段提供家庭教育及父母指導
158. 2021 年發布《有家庭教育需求者評估基準》,針對有家庭教育需求者提供支持服務。高
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對學生實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會同家
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另應提供重大違規學生家長相關諮商或輔導,並藉由研習課程或活
動,提醒家長尊重子女意見,提升親子良性互動。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手冊,充
實家庭教育資源網各項學習資源,推動正向教養及「共親職」理念,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統
計參附件 6-1、6-2。(教育部)
159. 透過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及發放兒童健康手冊,提供未滿 7 歲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參附件
6-3;針對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環境安全指導、親職示範與諮詢,
並針對有需要的家庭辦理家庭知能團體課程,提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衛
福部)
B.協助父母履行責任及提供育兒支持
160. 為協助父母履行責任及支持父母育兒,提供經濟支持(弱勢兒少緊急或一般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醫療協助(3 歲以下兒童門診及住院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兒少全
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弱勢兒少疾病住院及看護費、罕見疾病、血友症及愛滋病兒少藥費
專款)及教育協助(補助課後照顧服務、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辦理情形參附件 6-
4 至 6-11。(教育部、原民會、衛福部)
161. 結合社區組織與民間團體提供脆弱家庭服務,支持父母育兒:(衛福部)
(a) 全國布建 156 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針對有複雜、多重議題脆弱家庭提供福利諮詢、經
濟扶助、婚姻與家庭協談輔導、喘息等家庭支持服務,以提升家庭功能。社會(家庭)
福利服務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 6-12。
(b) 結合社區組織與民間團體辦理《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提供課後臨托與照顧
服務、家庭關懷訪視、兒少團體與活動、家務指導、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寒暑假生活
輔導及休閒活動等,發展預防性及因地制宜的以社區為基礎之家庭關懷與支持服務。辦
理成果參附件 6-13。
(c) 辦理《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32,俾及早發現脆弱家庭或兒少保護個案,以
及時介入提供服務或轉介相關單位訪視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6-14。
結論性意見第 36 點 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家庭支持(162 至 164)
162. 為使身心障礙兒少得到父母適當照顧,《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家庭照顧假、減少或調整
工時、育嬰留職停薪之協助,並規定受僱者為以上權益之請假(或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且不得為不利之處分。勞動部每年於官網發布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針對受僱者
最近一年申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有提供特定對象之統
計調查。(勞動部)
32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對象係逕為出生登記、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
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保逾一年、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20 歲等特定群體。
31
163. 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家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喘
息服務」,讓家庭照顧者獲得喘息,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生活品質,辦理情形參附件 6-
15。(衛福部)
164. 對於父母難以負荷或照顧困難之身心障礙兒少,由政府部門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人
員提供及連結相關資源,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高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之機會。脆弱
家庭身心障礙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比,參附件 6-16。早期療育服務參第 252 至 254 點。
(衛福部)
嬰幼兒照顧
165. 2018 年、2025 年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併參第 166 至 170 點。落實「0 至 6
歲國家一起養」,採「擴展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3 大策略。
0 至 6 歲嬰幼兒照顧經費,從 2021 年 538 億元增加至 2025 年 1,021 億元。推動成果參附
件 6-17。(教育部、衛福部)
166. 2022 年修正《幼照法》
,採社區或部落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其需用公有不動產,得由
公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2023 年修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3 條第 3 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申租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辦理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處理方式」及租賃契約書格式,由地方政府
審認民間法人團體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適用法據後核轉辦理。至 2025 年底共出租
3 處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 0.63 公頃作為幼兒托育設施。(財政部)
167.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措施:
(a) 為鼓勵企業、機關(構)友善職場,使員工就近托育子女,2026 年修正《企業、機關
(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運用布建公共化托育設施經費補助政府機關
(構)一次性開辦費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33。(衛福部)
(b) 2023 年訂定、2026 年修正「衛生福利部協助政府機關(構)附設員工子女托嬰中心補
助作業要點」,除比照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收退費項目及金額辦理,優先收托員工子女及
孫子女者,可申請補助人事費用,協助托嬰中心營運34。(衛福部)
(c) 2024 年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雇主新興建托兒設
施者,最高補助金額由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高為 500 萬元。已設置托兒設施者,
補助改善或更新費用每年最高 50 萬元;雇主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或受僱者子女送托於
托兒服務機構,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助 60 萬元。統計參附件 6-18、6-19。
(勞動部)
168. 自 2026 年起,各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包含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
民年金保險及軍職人員,於既有的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生育補助外,再加給生育補助,
合計每胎 10 萬元;雙生以上比例增給;另針對未參加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生母,發
給生育補助每胎 10 萬元。(勞動部、人事總處、國防部、農業部、衛福部)
截至 2026 年 3 月止,已核定補助 10 處托嬰中心及 5 處職場保母開辦費。
33
截至 2026 年 3 月止,政府機關(構)已開辦 22 處員工子女托育設施(包含托嬰中心 18 處及職場保母 4 處),
34
已核定補助 8 處營運費(人事費)。
32
169. 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2021 年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加給 2 成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薪資替代率由 6 成提高至 8 成。2022 年修正
《就業保險法》放寬使父母可按自身需求選擇同時或分別請領津貼,鼓勵雙親共同分擔
養育子女責任。統計參附件 6-20。(勞動部)
170. 《所得稅法》明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024 年起擴大適用年齡,由 5 歲以下修正至 6
歲以下,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12 萬元,提高為第一名子女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
各為 22 萬 5,000 元,辦理情形參附件 6-21。(財政部)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171. 2022 年整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推動「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
案」 ,針對有意離婚、離婚中、已離婚或分居且育有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助其妥適處理
親密關係及擬定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引導雙方合作教養子女;本計畫提供家事商談、
陪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服務,縱兒少未與其中一方同住,仍得享有雙方關愛並可持
續與父母聯繫。服務統計參附件 6-22。(衛福部)
172.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以一同安全送返原屬國為優先。2020 年起設立 3 地臨時安置處所,
如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失聯移工不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置。2021 年至 2025 年 6 月
共安置 757 人(含 378 名子女)。(內政部)
173. 2023 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 ,明定外國人因國人配偶死亡、或曾為有戶籍國民之配偶,
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者,對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
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申請居留。此外,外國人於離婚後,其居留原因消失,但對其
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准
予繼續居留。(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38 點 預防兒少不必要安置(174 至 176)
174. 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導入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為輔助工具,引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
護因子,針對不安全之案件,透過訂定「有計畫才安全」降低不必要家外安置,參附件 6-
23。(衛福部)
175. 針對兒少保護個案,經調查後尚無家外安置需求者,提供家庭維繫服務;針對家外安置
兒少提供家庭重整服務,2021 年至 2024 年平均案件數分別為 23,092 件、4,907 件,比率
分別為 82%、18%,統計參附件 6-24。(衛福部)
176. 建立行政機關介入家長申請安置之評估決策機制,2022 年及 2024 年修正《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 ,參附件 6-25。新增兒少安置機構及收出
養媒合服務者通報轉介處理方式,對於申請安置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等,
由主管機關結合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持系統,增訂徵詢兒少意見機制,評
估無安置必要者,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當資源35。(衛福部)
35
2024 年申請安置經機制評估(含決定安置、不予安置、繼續安置及結束安置者)召開團體決策會議共 436
次,其中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及網絡單位之會議場次,分別為 436 次(100%)、426 次(97.71%)。
33
結論性意見第 66、67 點 提供矯正機關少年與家人聯繫及支持(177、178)
177.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少年得接
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少年矯正機關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動,參附件 6-26;對非
本國籍少年,各機關亦透過書面資料或協請翻譯,協助聯繫並辦理接見及通信;家屬或
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或學校接見者,2020 年起得申請行動接見,以手機進行遠距視訊接
見,提升便利性。(法務部)
178. 各少年矯正機關運用科技通訊措施(如家庭電子聯絡簿),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功能;少年
矯正學校於每季邀集網絡相關單位召開個案研討會,研討少年家庭情形及其功能狀況,
俾提供個案家庭協助。(法務部)
179. 隨母入監(所)子女相關措施參本章 J 節。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180. 外國人與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團聚相關措施參第 173 點。(內政部)
181. 2021 年至 2025 年核發在臺設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參附件 6-27。
(外交部)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182. 《民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少事法》規定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首次報
告第 153 點、第 155 點、第 157 點。另《兒少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少疏於保護、
照顧情節嚴重,或有該法禁止之不當行為,或未禁止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法院得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並得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及報酬。
183. 《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 18 歲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
犯以引誘、迫使或威脅兒少從事性行為、性交易、拍攝或散布兒少性影像等罪者,法院得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得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付扶養費用及報酬。
(衛福部)
184. 扶養費之給付係基於一定親屬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而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扶養費、
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之給付義務者,屬財產權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
執行法》所定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為之。關於扶養費之執行,若債務人一期未完全
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以確保扶養費持續供應,避免
債權人須逐期重新聲請執行,《家事事件法》已明文規定。(司法院)
185. 針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於 2023 年進行實證研究、2024 年進行質性研究,研擬符合我國需
求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評估、計算模型,作為法官辦案參考,妥適協助當事人處理家事
紛爭。(司法院)
34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
186. 《兒少法施行細則》規定,兒少安置順序為親屬、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
三人、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或其他機構,據此,2021 年起推動我國《兒少替代性照
顧政策》,六大目標包含: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生活成長、積極協助安置兒少重返原生家
庭、發展家庭式替代性照顧、優化機構式替代性照顧、健全替代性照顧品質管理與兒少
權益保障、培育少年自立能力及強化支持資源。經每年檢討執行現況,家庭式照顧處所
比率自 2022 年 43.9%增加至 2025 年 52.1%。2025 年滾動式修正政策內容,針對安置兒
少多元複雜之需求,增加「優化跨網絡協作」目標,強化醫療、教育與勞政跨體系合作,
以提升照顧品質。(衛福部)
187. 親屬安置:2023 年持續辦理《兒少保護親屬安置費用補助計畫》,補助親屬家庭部分安
置費用,以增加親屬家庭照顧安置兒少之意願,及《兒少保護親屬家庭媒合與支持計畫》 ,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提供親屬家庭多元化的支持服務與資源,2025 年各縣市共召
開親屬會議 192 次、媒合親屬安置共 132 件、服務家戶 331 戶,服務個案達 3,534 人次
(包含喘息服務、房屋租金、健康檢查、親職教育等多元服務)。(衛福部)
188. 寄養家庭:提供專業加給、喘息服務、到宅支持、健康檢查、諮商輔導及對特殊需求兒少
照顧支持等措施,成果參附件 6-28,數據參附件 6-29。(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 配置適當團體家庭資源(189)
189. 團體家庭:鼓勵家庭型態、著重依附關係,並依安置兒少特殊需求設置多元型態團體家
庭,自 2022 年 42 處增加至 2025 年設置 83 處,安置兒少人數亦從 100 人提升為 218 人,
另於《兒少法》修正作業中,將團體家庭納入法定安置資源。(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38 點至第 40 點 降低依賴安置機構,並確保其服務品質(190 至 196)
190. 確保兒少安置機構品質措施包括每家機構每年至少進行查核 3 次、每 4 年辦理聯合評鑑、
專業人員每年在職訓練至少 18 小時、引導機構依兒少年齡與需求設置如同家庭的居住環
境,並定期召開家庭會議等。另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兒少個人隱私保障規定,主管機關
透過日常定期輔導查核及 2023 年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確認機構落實隱私保障規定。
申訴管道參第 38 點,禁止體罰參第 148 點。(衛福部)
191. 2025 年盤點全國 29 家緊急短期安置機構管理措施,針對健康管理、生活管理及對外聯繫
規定進行檢視,並藉專家諮詢、CRC 教育訓練及聯繫會議,督導地方政府及機構檢視管
理作為之適切性,以兼顧安置兒少權益保障。(衛福部)
192. 以 2022 年評鑑指標為基礎,透過指標鑑別力分析、辦理兒少安置機構離院生及在院生訪
談、焦點團體及試評機制,優化其內容,期透過研擬適切評鑑指標及建立評鑑委員評分
標準,作為未來辦理實地評鑑之參考。預計 2026 年 10 月底公告評鑑指標。(衛福部)
193. 為培植及補充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力,針對非相關科系且曾服務或有興趣從事兒少福利
機構服務工作者,委託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提供實體課程及遠距教學,以
利各區學員提升上課的近便性。(衛福部)
194. 2025 年起實施《全國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會計處理一致性原則》,並辦理兒
少安置機構財務管理查核,以利計算照顧成本,據此與地方主管機關討論合理安置費用。
(衛福部)
35
195. 透過補助兒少安置機構修繕及添購設施設備,營造家庭式及創傷療育環境,並整合外展
醫療、復健、護理、諮商及輔具等個別化專業支持,全面優化安置兒少照顧服務,另藉由
提高專業服務費與增補機構營運費補助,減輕機構營運壓力,進而提升工作人員薪資福
利。(衛福部)
196. 為積極推廣家庭式安置,安置機構由 113 所降至 102 所,安置人數同步減少至 1,952 人;
親屬安置人數由 244 人成長至 410 人,佔比從 5.32%提升至 8.84% ;寄養家庭則維持穩
定,每年收容約 1,600 名兒少。數據顯示安置資源已顯著由大型兒少安置機構轉向親屬及
寄養家庭照顧模式。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統計參附件 6-29;機構安置兒少人數統計參附
件 6-30、6-31。(衛福部)
G.定期審查安置狀況
197. 緊急安置:《兒少法》規定,兒少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
危險之虞,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並以 72 小時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
置,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為限。(衛福部)
198. 申請安置: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 ,確認安置
後應每 3 個月針對兒少安置與家庭處遇執行情形定期評估,安置期滿前召開團體決策會
議評估是否繼續安置。(衛福部)
199. 2021 至 2025 年長期安置兒少從 1,956 人降至 1,725 人,展現家庭處遇與社會支持系統之
成效。另針對安置中的兒少,2019 年委託設計「全人發展評估量表」,2024 年參考國外
實證研究並結合實務與專家意見研修 2.0 版,作為安置兒少發展、需求與適應狀況之定期
評估工具。2 年以上安置兒少人數,參附件 6-32。(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41 點 確保兒少回到原生家庭或轉銜至合適且安全環境(200 至 202)
200. 針對家外安置之兒少及其家庭提供家庭重整服務,安置期間安排會面探視、漸進式返家
服務,並於兒少保護作業程序增訂安置及家庭重整服務原則及結束安置應注意事項,以
及訂定返家評估表就兒少及家庭安全、家庭功能及返家準備,包含服務計畫完成度、法
律議題解決、安置期間會面互動、漸進式返家達成度、兒少返家及家長意願等,透過多元
面向評估及團隊決策討論,周延返家決策,以維兒少安全返家,防範兒少返家後再受虐
事件發生,參第 156 點。(衛福部)
201. 兒少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結案原因包含返家、其他親屬接回或被收養、轉介其他機構或
寄養家庭安置、自立生活、升學或就業等,統計參附件 6-33。針對無法返家少年,於安
置期間落實生活技能培養與自立準備,以建立少年於社區自立生活能力。(衛福部)
202. 兒少結束家外安置依《兒少法》由社工提供返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協助兒少返家適應、
與原生家庭關係修復,並連結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服務,避免兒少再度家外安置。對於無
法返家少年提供房租補助、生活費、學雜費等經濟補助,及就學、就業及醫療等支持資
源,服務情形參附件 6-34、6-35。(衛福部)
36
H.收養
結論性意見第 43 點 提供收養特殊需求兒少家庭支持服務(203、204)
203. 2021 年至 2025 年共 272 位特殊需求兒少經媒合機構服務,由國內家庭完成收養。收養
概況參附件 6-36 至 6-38。(衛福部)
204. 收養家庭有關特殊需求兒少之支持及資源:(衛福部)
(a) 未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療育費用補助、社區療育服務、早期療育機構等資源。
(b) 6 至 18 歲身心障礙兒少:運用教育體系之特殊教育資源,並提供生活、就學、醫療復
健、輔具、輔具用電等補助。
(c) 提供特殊需求兒少收養家庭支持服務,如互助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諮商輔導及喘息服
務等。
結論性意見第 44 點 減少終止收養(205 至 207)
205. 《民法》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由法院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終止收養參附件 6-39、
6-40。(司法院、內政部)
206. 2021 年至 2025 年 8 家媒合機構辦理兒少出養共 497 位,並無任何一位兒少終止收養。
(衛福部)
207. 為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自 2024 年起兒少出養必要性評估由民間媒合機構評估改由
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訪視評估,倘透過相關支持協助仍無法提升家庭功能,確認有出養必
要性,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再辦理出養。(衛福部)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208.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情形,參附件 6-
41、6-42。(法務部)
209. 參考《國際兒童拐帶公約》精神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 ,參附件 6-43。透過失蹤人口協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境;已
出境者可透過駐外單位或司法互助機制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2021 年至 2024 年經社工
開案服務之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兒少計 570 位,逾 9 成已被尋獲,統計參附件 6-
44 至 6-46。(衛福部、內政部)
210. 2019 年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 (IPCA)
,並自同年起,
每年召開一次「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聯合委員會」 ,強化雙方溝通、協調
及資訊分享。 (外交部)
37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童相關措施
211. 矯正機關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育有 12 歲以下子
女者,均應確認其子女受照顧情形,如需協助照顧,應向其子女所在地主管機關通報,參
附件 6-47。(法務部)
212. 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矯正機關運用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介接脆弱家庭個案服務
平台,通知地方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隨母入出監(所)之兒童訪視評估,確認符合兒童不與
父母分離的權利及最佳利益原則,並由社工人員提出建議予矯正機關參考,參附件 6-48
至 6-50。(法務部、衛福部)
213. 矯正機關設置保育室,採購相關用品等,辦理親職與幼兒發展專題或課程;於女子監獄,
延聘保育人員提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童遊樂設施;辦理《2 歲以上的受攜幼兒於日間
送托幼兒園就讀方案》,保障幼兒受教機會。(法務部)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 制定刑事案件被告育有未成年子女之量刑指南(214、215)
214. 為落實《少事法》立法意旨及少年最佳利益,2025 年完成「少年刑事案件量刑機制之法
制研究」,刻正委託學者協助擬定《少年事件需保護性原則指引》,使司法裁判內容更符
少年需保護性事由,亦將持續研議訂定《少年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司
法院)
215. 有關刑事案件之成年被告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量刑審酌事項之可行性與具體標準,法
院科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 57 條臚列之各款量
刑審酌事項。檢、辯雙方,自得調取文件紀錄、訊問證人/被告或委託鑑定人,就育有未
成年子女、為子女主要照顧人、入監後對家庭經濟之影響、於家庭生活所扮演之角色等
事項進行調查並提出相關證據。(司法院)
38
第七章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A.身心障礙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45 點 確保身心障礙兒少權益措施(216 至 241)
全面檢視立法
216. 確保法律符合身心障礙兒少權利,法案權利影響評估參第 6 點、《融合教育相關法規研
析計畫》參第 224 點。(衛福部)
將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納入身心障礙綜合等級判定
217. 我國依需求與政策目的採不同身心障礙定義,並分別適用於取得社會保障、特殊教育、
就業支持與長期照顧等資格,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 2024 年將活動參與及環境
因素(de 碼)納入身心障礙綜合等級判定,使鑑定標準趨近《CRPD》精神。(衛福部)
218. 身心障礙36類別兒少統計參附件 7-1。(衛福部)
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
219. 《特殊教育法》規定,為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受教權並提供所需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
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並規定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另學生跨教
育階段或離開學校時,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確保服務銜接。身心障
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件 7-2、7-3;特殊教育集中式特教班及巡迴輔導班生師比參附件 7-
4;涉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生師比參附件 7-5;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
參附件 7-6。(教育部)
220. 2023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召開特殊教育諮詢會時,應包含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相關家長團體代表,以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另
於訂定同法授權法規及自治法規,應邀請特殊教育學生參與,又為強化身心障礙學生參
與及表達能力,編製表達力課程及教學模組,協助其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相關會
議中自主參與和表達。(教育部)
221. 為保障身心障礙幼兒受教權,除持續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落實優先入園外,亦持續提升
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能,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統計參附件 7-7。並推動《學
前融合教育輔導計畫》,透過專家入園輔導協助教保服務機構進行專業合作,調整教保
活動課程及環境,使身心障礙幼兒於融合目標及個別化協助下,得以發展潛能。另補助
成立學前融合教育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促進共學及實務交流。(教育部)
222. 訂定《第二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2023 至 2027 學年度)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推
動融合教育中程計畫》(2025 年至 2028 年),深化教師專業發展與提升特殊教育支持服
務,完善教育法規政策與制度,作為實施融合教育的明確指引;調整特殊教育班級生師
比,充實專業知能師資;穩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力,建構融合教育校園支持系統;升級
36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請,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統
計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助且經過鑑定程序之報告比率,而非實際上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
傷者之盛行率。
39
校園無障礙環境,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生活可及性;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表意權及申
訴權,提升學生參與學校教育機會。(教育部)
223. 2023 年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
導辦法》,並依《特殊教育法》督導地方政府於 2024 年訂定相關辦法自治法規,高中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
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教育部)
(a) 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
合作方式整合各專業人員,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
育服務。
(b) 學校應規劃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相關之教師專業進修研習,並整合相關資源,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資訊與諮詢、轉介相關機構及其他支持服
務,及辦理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c)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成效定期檢核,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
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224. 辦理《融合教育相關法規研析計畫》,同步就《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幼
照法》納入融合教育相關規定研議,以為後續研修相關法規之參據。(教育部)
225. 因應特殊教育學生差異化學習需求,辦理課程調整及差異化教學研習,提升各地方政府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知能,促進教師專業交流,並辦理學群科中心教師相
關研習活動,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教育部)
226. 2020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育,於師資職前教育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增設「聽力與語言需求次專長」,課程架構中基礎知識與方法應包含手語課程必修至少 3
學分,現有 3 所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培育。(教育部)
227.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視身心障礙兒少需要聘請特殊
教育教師或專業人員,建築、設施及設備應使其有平等使用機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招收人數參附件 7-8;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參附件 7-9。(教育部)
228. 學前特殊教育推動計畫、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就學相關措施、偏鄉地區巡迴輔導教師及特
教專業人力、提升特教助理人員專業知能、協助學校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協助身心障
礙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所需相關措施,參《CRPD》第三次報告第 56 至 59 點、第 89 點、
第 218 點。
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及其家庭支持性資源
229. 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及服務受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身心障礙者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受益人數參附件 7-10 至 7-14。(衛福部)
230. 身心障礙兒少家庭支持服務併參第 162 至 164 點及《CRPD》第三次報告第 176、177 點。
文化休閒及娛樂
231. 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2021 年起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就其規劃與
設計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兒童發展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2022 年完成共融
遊戲場設計參考手冊,並辦理教育訓練。推動無障礙兒童遊戲場國家標準,逐步引導地
方政府編列預算規劃興建共融遊戲場。至 2024 年底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的遊戲場已增
40
加為 1,026 處,包含公園、學校、文化教育機構、水利、醫院、社福機構等各場所附設之
兒童遊戲設施。(經濟部、衛福部)
232. 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考評,鼓勵地方政府改善公園通路、入口及兒童遊戲場無
障礙遊戲空間設施環境,並鼓勵規劃共融遊戲場。另公園空間、設施之規劃設計應邀地
方民意代表、兒童權益代表及身心障礙團體參與,且設施應符合《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
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及相關標準。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7-15。(內
政部、衛福部)
233. 為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文化近用權,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16。文化部附屬館所
除提供友善導覽服務,並改善館內無障礙硬體設施。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提升兒童家庭觀
眾於整體軟硬體服務設施之友善共融性,2024 年完成兒童展示教育空間之無障礙環境及
共融設施之設置。(文化部、故宮)
234.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參《CRPD》第三次報告第 317 至 334 點。
社會融合、參與及表意
235. 2024 年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增列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支持措
施,並督導地方政府於是類兒少參與會議(活動)時提供必要支持措施。針對地方政府兒
少參與公共事務相關人員,藉由教育訓練提升兒少權益及公共參與等相關知能,2024 年
計 61 人參加身心障礙議題相關訓練課程。另身心障礙兒少參加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
動小組、院兒權小組及衛生福利部兒權會議之保障席次參第 81 至 82 點。(衛福部)
236. 2023 年建置我國友善就醫資訊網,並公告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含兒童)之易讀版教材37。
(衛福部)
237. 每年召開「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諮詢座談會」 ,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含兒少)及各電
信業者研商精進電信服務。後續召開「電信業者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之服務內容與
優惠方案」會議,追蹤各電信業者前一年度辦理情形,請其落實照顧身心障礙團體(含兒
少)權益。另針對廣電媒體從業人員辦理增進「兒少權益保護」培訓課程,過程邀請具身
心障礙兒少專業之專家學者或公民團體代表參與,受訓人次參附件 1-7。(通傳會)
238.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於訴訟程序中之保護,2022 年修正《行政訴訟法》 ,增訂訴訟關係人如
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並得由具一定關係或受其信賴之人陪
同在場;另將不得令證人具結之保護範圍,擴及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
者。2023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
,增訂擴大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輔佐陪同範圍,及調整
具歧視性之法律用語等事項,並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將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納入
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司法院)
239. 2023 年訂定《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2024 年編印提供各法院法官參考使用。有關
少年事件部分:(司法院)
(a) 身心障礙少年於少年事件審理程序:少年法院(庭)依可提供的服務及措施,視少年
需要提供必要協助,使少年實質參與,落實少年主體權的尊重及正當程序保障,併參
《CRPD》第三次報告第 141 點。
(b) 身心障礙被害人、證人於少年法院司法協助指引:為保障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權利,
傳票應視程序檢附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俾利身心障
37
易讀版教材包含 3 式就醫知情同意書、1 式衛生教育單張、2 式醫病共享決策單張與 22 式就醫流程圖卡。
41
礙被害人於開庭前提出需求,法官應即為適當調整;法院傳喚證人前,宜向聲請傳喚證
人的當事人確認證人收件地址及身心狀況,如係職權傳喚,亦應職權調查確認。證人如
因身心障礙需要無障礙設施、通譯、影音或放大設備等調整措施,均應事前準備,以利
庭期進行。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240.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學齡前均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學齡期則進入特殊教育系
統,配合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個別照顧服務計畫。另為提供特殊需求或身心障礙兒少支
持性服務,2022 年起辦理《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跨專業在地
評估小組,評估及媒合醫療、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心理支持等資源與專業培力,另補助
機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2022 年至 2024 年總補助經費為 6,207 萬餘元,服務成果參附件
6-28。身心障礙兒少家外安置措施併參《CRPD》第三次報告第 248 至 249 點。(衛福部)
241. 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針對身心障礙收容少年導入特殊教育資源、
健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強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刻正研訂《少年矯正學
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及《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另少年矯正學校依學生障礙
類別及需求提供合理調整,透過個別化教育計畫、教輔小組晤談、抽離式特教課程等方
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適應並練習表達意見。(法務部)
B.兒少健康、衛生保健及醫療照護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242. 2021 年起推動《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加強周產期與兒
童緊急醫療照護資源整合,精進兒童重難罕症醫療照護品質及人才培育,包含重點醫院
分級強化流程與可近性、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居家照護、提升兒童發展篩檢異常發現
及聯合發展評估服務效能、補助 8 家核心醫院強化兒童重難罕症醫療照護團隊,並建立
兒童重症轉運團隊及兒童困難診斷疾病平台。2023 年於各縣市推動幼兒專責醫師制度,
截至 2025 年底,共 1,197 家院所、2,605 名醫師參與,全國行政區布建率達 98%,全年未
滿 3 歲幼兒收案人數共 27 萬 2,315 人,照護涵蓋率達全國幼兒人口 66%。(衛福部)
243. 截至 2025 年 6 月已培育 759 名在地養成醫學系公費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含訓練
中)計 24 位、兒科專科醫師計 34 位。在地養成公費生畢業後分發返鄉服務,履約完成
後近 7 成續留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2020 年至 2025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3,753 人
增至 3,800 人,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19.02 增加至 20.19。(衛福部)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 確定兒少醫療自主權(244)
244. 2023 年辦理「我國醫事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研究計畫,邀請
參加討論對象包括兒少專家及兒少代表,依研究結論,採漸進方式處理。短期目標包括:
建立友善兒少就醫環境、強化醫事人員與未成年人之醫病溝通能力等。預計於 2026 下半
年,透過前揭計畫,研訂逐期目標與推動作法,並納入開發特定醫療情境之協同決策指
引或病人決策輔助工具,俾供推動未成年人醫療自主權之政策參考。(衛福部)
42
產前/後照顧
245. 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 ,針對高風險孕產婦,提供孕期至產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轉介服務,收案數及執行率參附件 7-17。(衛福部)
246. 產前檢查利用率參附件 7-18;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率參附件 7-19;孕婦死亡率及
主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20;居住於山地原鄉婦女產檢及生產之交通補助參第 356 點。(衛
福部)
247. 2025 年起加碼實施《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對象為一方具我國國籍,妻之年齡未滿
45 歲之不孕夫妻,並針對懷孕機率較高之年輕族群提高補助金額,受補助者未滿 39 歲,
各胎首次補助金額最高 15 萬元;支持第 1 次療程失敗後再次嘗試,調高各胎第 2、3 次
補助金額;鼓勵成功生育者接續生第 2、3 胎,各胎次之第 1 至第 3 次申請,補助金額比
照第 1 胎方式調高,鼓勵民眾儘早規劃生育。(衛福部)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248. 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21;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參附件 7-22;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參附件 6-3。(衛福部)
249. 推動《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提供孕婦、臨產婦及新生兒愛滋篩檢服務38。2024 年 10
月起擴大將人工流產女性納入公費愛滋篩檢服務對象,採鼓勵方式,經本人口頭同意後
進行篩檢。另為加速確診時效,孕婦愛滋篩檢初篩陽性後,由公衛與醫療端合作,於 3 日
內進行確認檢驗,並提供確認感染之孕產婦及疑似/確診感染愛滋新生兒於孕期、產程中
及產後預防性或治療照護39。相關統計參附件 7-23 至 7-25。(衛福部)
250. 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參附件 7-26。每年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職及五專
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流感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接種作業。另 2025 年 10
月起 COVID-19 疫苗公費接種對象調整為 10 類對象,包含孕婦、6 個月以上未滿 6 歲幼
兒、6 個月內嬰兒之雙親等高風險族群,且 2026 年 1 月至 4 月擴大公費對象為滿 6 個月
以上尚未接種之民眾。接種單位於接種前應提供接種須知(包含接種效益及接種後可能
反應) ,並核對身分、年齡及接種史與量測體溫,經醫師評估後依接種原則執行;如為未
滿 18 歲公費接種對象,需請其家屬確實填妥接種評估及意願書再予接種。(衛福部)
251. 實施《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12-18 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計畫》 ,提升青少年牙醫
就醫率,透過早期發現、介入治療及衛教,降低未來根管治療及拔牙發生機率,辦理情形
參附件 7-27。(衛福部)
早期療育
252. 縮短早期療育資源城鄉差距措施:
(a) 依《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就近於全國 368 個鄉鎮
區接受服務,服務資源布建由 2019 年 92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25 年達 368 個鄉鎮區。早
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參附件 7-28。(衛福部)
38
2020-2024 年我國母子垂直感染個案數為 1 案,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消除愛滋母子垂直感染之結果指標(指
標為每十萬名活產新生兒小於 50 位感染者,我國為 0.17 位)
39
預防性或治療照護包含:提供預防母子垂直感染愛滋藥品、母乳替代品、定期追蹤檢驗、專人關懷服藥等服
務。
43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辦理情形參附件 7-29,山地離島地區
加成措施參第二次報告第 213 點。(衛福部)
253. 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加強提供先天性唇顎裂及顱顏畸
形症患者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包含發展遲緩兒童)牙醫醫療服務,其中發展遲緩兒童牙
醫服務費用申報得加計 50%,辦理情形參附件 7-30。(衛福部)
254. 早期療育措施參《CRPD》第三次報告第 54 點至 55 點、第 224 至 225 點。
肥胖防治及體適能
結論性意見第 48 點 改善兒少肥胖問題(255 至 260)
255. 參採《兒童及青少年生長身體質量指數(BMI)建議值》表中兒童 BMI 肥胖建議值,2025
年由臺中市及屏東縣政府試辦兒童及青少年健康體位轉介諮詢試辦服務,建立由前端(學
校端)預防控制至後端(醫療端)追蹤轉介。另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
相關規範參第 48 點。(衛福部)
256. 學校定期辦理健康檢查,異常者施予健康指導並通知家長,落實健康管理且追蹤複檢情
形,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參附件 7-31。持續推動高中以下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將健康體位(含健康飲食)列為主要推動議題,鼓勵學校辦理多元健康促進活動,並於執
行時增加兒少表意機會;並持續推動「85210」40策略,營造校園健康環境。另辦理《健
康促進學校輔導計畫》協助推動各健康議題,加強校園教育宣導或個案輔導等措施。透
過均衡飲食與珍食教育、食農教育、戶外教育等課程,輔以體重管理班及鼓勵戶外運動
等策略,每年透過績優學校遴選表揚,營造校園健康飲食與運動環境。(教育部)
257. 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及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食品及餐飲衛生輔
導訪視計畫》,張貼及推播「健康小常識」訊息或文章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以提
升家長營養及衛生教育知識,每月平均 4-5 則。另該平臺已建置學校端開立菜單之警示
畫面,倘六大類食物份數及熱量未達或超過《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之每日食
物內容階段值,藉由異常樣態警示與訊息傳達功能,提醒學校應調整菜單。(教育部)
258. 訂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並提醒學校及幼兒園,應避免提供油炸、甜品
及含糖飲料等刺激性餐食或調味。《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規定》規範國中以下學校販售
之飲品及點心,其熱量、脂肪、添加糖及鈉含量上限,並限制烘焙食品油糖比例;同時配
合「學校不要提供含糖食物當獎勵」之政策精神,引導學校避免以高糖食品作為獎勵。透
過販售管理與獎勵措施之整合,降低高油高糖攝取風險,營造健康校園飲食環境。另函
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飲食教育指導內容及規劃」,供學校教師、營養師依現場需求
適時與學校午餐、課程領域及議題互相結合運用。(教育部)
259. 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學校成立午餐供應會應納入學
生代表,除強化學生表意權,亦促進學生參與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學校午餐供應相關
事項等討論,了解健康飲食概念。(教育部)
260.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體適能檢測 1 次,並定期公告
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41。(運動部)
40
睡足 8 小時、天天 5 蔬果、課後久坐與看螢幕時間少於 2 小時、天天運動 1 小時、喝足白開水拒絕含糖飲料
(零含糖飲料)。
41
上傳率:2021 學年度為 92.01%,2022 學年度為 90.53%,2023 學年度為 88.75%。
44
心理健康促進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 強化心理健康服務(261、262)
261. 《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2025 年至 2030 年)兒少相關作為:(衛福部)
(a) 委託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分析兒童及青少年自殺死亡/通報數據及自殺防治策略建議並函
送教育部參考;另透過定期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諮詢兒少意見,加強推動於校園、
社區、勞動職場之心理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自殺風險之辨識及評估,及連結個案
所在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
(b) 布建 60 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推動在地心理諮商服務,設置 388 處心理諮商服務據
點,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服務42。
(c) 2023 年起推動「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43」,補助 15-30 歲年輕族群每人 3 次免費
心理諮商服務,並自 2024 年起擴大服務對象至 45 歲青壯世代。
(d) 推廣「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
,提升民眾心理健康知識,提供「情緒認識及處理」、
「親子溝通技巧」、「網路成癮」、「校園心理健康」、「特殊兒童心理照護」等數位
課程,並強化專業人員(含專輔老師)對青少年心理健康素養及網路成癮之處置知能。
262. 校園心理健康促進措施:
(a) 持續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正向心理健康促進列為主要推動
議題,鼓勵學校結合輔導室等跨處室資源,提供適當心理健康服務及辦理多元健康促進
活動,並於執行時增加兒少表意機會;另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廣資源或活動鼓勵親師生參
與,以提升親師生心理健康素養,建立校園正向氛圍及預防性支持機制。(教育部)
(b) 專科學校於 2021 年至 2025 年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計畫》均達 9 成。(教育部)
(c) 少年矯正學校自 2021 年起將輔導老師、特教老師、專輔人員納入編制,推動學生輔導、
生涯規劃、自殺防治及戒癮等心理健康促進方案。(法務部)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263. 2023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重點包含提高禁菸年齡至 20 歲、擴大禁菸場所(包含大專
校院、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 、全面禁止電子煙、加重罰則等,以保護及
避免青少年落入菸商行銷圈套。另補助縣市稽查檳榔攤販售菸品予未滿 20 歲國人的情況,
並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每年實地訪查是否有是類違法情形。 (衛福部)
44
264. 定期辦理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並將結果提供教育部青少年菸害防制政策擬定之參考。
2025 年衛教宣導主軸為「無菸環境與戒菸服務」,整合電視、廣播、網路社群行銷、戶外
及平面媒體等方式,提高宣導效益。並持續配合節慶不定期發布新聞,並透過多元媒體
管道,包括醫療健康類雜誌、社群網站及廣播等,傳遞拒絕勸酒文化、青少年不飲酒及酒
精不耐症等訊息,以提升飲酒危害認知。(衛福部)
42
2025 年截至 7 月底,服務 18 歲以下兒少共 1,000 人次,佔服務總量 7.5%。另安心專線除提供心理支持服務
外,並評估轉介或連結其他服務資源,2025 年截至 7 月底,服務 14 歲以下共 610 通,占服務總量 0.90%。
43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共服務 6 萬 6,288 人,其中 15-17 歲共 3,625 人(佔 5.47%)
,評估達
轉介風險人數 1,369 人(佔該年齡層服務個案 37.77%) 。
44
依 2023 年調查結果顯示,吸菸率而言,國中生由 2008 年 7.8%降至 2023 年 2.0%;高中職生由 2007 年 14.8%
降至 2023 年 6.7%。電子煙使用率而言,國中生由 2008 年 1.9%上升至 2023 年 3.2%;高中職生由 2008 年 3.4%,
上升至 2023 年 6.3%。
45
265. 辦理各式會議、研習及工作坊時向學校人員宣導,提醒學童使用 3C 產品時建立正確習
慣,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 3C 產品加註警語行政指導原則》,留意學生使用之
3C 產品,選擇符合該原則之產品,確保課堂中運用 3C 產品輔助教學時,降低使用過程
對學生視力產生額外負擔。並在課堂運用平板、電子白板等電子化設備輔助學習之餘,
透過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適時中斷用眼,維護視力健康。此外,鼓勵學校依據自身
校園特色、空間設備及設施規劃等因素,積極推動戶外活動,鼓勵下課教室淨空,確保學
生在課間、晨間等時段有足夠的戶外活動。(教育部)
性健康及多元性別
結論性意見第 49、50 點 審查性健康及生育保健教育(266 至 269)
266. 學校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措施:(教育部)
(a) 《108 課綱》已有相關學習重點,且課程審議會亦有學生代表提供兒少意見。2016 年後
課綱研修過程皆透過諮詢或相關調查,蒐集兒少意見。
(b)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
訂定「健康與體育領域健康教育專長」與「健康與護理科」之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
門課程,課程內涵包含性教育、學校性教育、家庭生活與性教育等健康教育基本學科知
能,以及透過教育議題課程方式,培育健康教育專長師資。
(c) 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手冊 2022 年增列「全面性教育的意涵及教學實踐」補充說明,包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利之主
含:
要內涵、2018 年 UNESCO《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之主要內涵、
「全面性教
育」8 個核心概念及主題、與《108 課綱》各領域/科目學習重點之對應關係等內容,提
供課程設計、教材編選及教學實施參考。
(d) 2025 年完成研究計畫,以全面性教育為比對框架,盤點《108 課綱》及國中小學教科書,
檢視現行課程主題不足之處。另辦理專家座談及問卷調查45,具體了解實施困境並提出
政策建議。研究成果作為未來課程發展與精進、學校性健康課程與性傳染病防治等業務
推動參酌。
(e) 辦理全面性教育研習與工作坊、研發中學性教育教學指引、建置教材資源、營造兒少表
意支持環境、推動多元生理用品教育、將性教育(含性傳染病防治及月經教育)納入《健
康促進學校計畫》,以及親職性教育宣導。
(f) 性教育列為補助大專校院《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必選議題或指定辦理項目,2024 年於
「健康促進學校─學校衛生工作指引(第六版)」增列全面性教育核心概念,引導各大
專校院推動並辦理宣導活動46。宣導主題包含性健康、親密關係、性自主權及性傳染病
防治等全面性教育核心概念,以培養學生正確知能,並具備尊重、平等且負責任之能力。
267. 增進兒少與家長性教育知能措施:
(a) 製作青少年性健康促進衛教素材,包含青春期變化、避孕、親子性溝通等主題,並上傳
至「健康九九+」網站供兒少、家長或專業人員等下載運用。(衛福部)
(b)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透過親職教育活動增進家長知能之辦理情形參附件6-2。(教育部)
(c) 編擬身心障礙女性學生通用易讀教材,提供不同兒少族群健康衛教資源。(教育部)
45
含括蒐集學生及父母(監護人)的意見與建議,及對縣市政府、學校及教師的調查和訪談。
46
經統計,各大專校院 2021 至 2024 年辦理性教育宣導活動,分別為 1,759 場、1,476 場、1,951 場及 2,369 場。
46
268. 未成年懷孕學生協助措施參第二次報告第 229 點。(教育部、衛福部)
269. 於全國大專校院相關主管會議宣導《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相關事宜47,
2021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辦理計 13 場次,必要時學校應整合各單位資源,提供輔導、轉
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等相關服務。
(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 確保 LGBTI 兒少獲得適當醫療及支持(270 至 273)
270. 2023 年辦理「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48,為維護多元性別者健康權益,
將「促進健康及照顧工作之性別平等」議題納入 2022 年至 2025 年性別平等重要議題,
包括增訂多元性別友善環境就醫指引、加強醫事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對於多元性別之敏
感度,並建構友善多元性別者之健康與照顧環境等。(性平處)
271. 為增進醫事相關人員對多元性別族群之文化敏感度及建立友善就醫環境,2024 年函頒周
知「LGBT+民眾醫療照護參考指引」,並請各醫事團體納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衛福部)
272. 針對家外安置兒少,安置單位應考量其年齡、族群、性別認同等特質,依其個別化需求提
供相關資源;另每年度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專業人員 CRC 教育培訓暨在職
訓練計畫」,課程主題包含性別平等意識培力(含 LGBTI 議題)課程,培養安置單位工
作人員性別友善知能。(衛福部)
273. 性別平等措施併參第 55 至 58 點。
物質濫用協助
274. 2020 年頒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 2021-2024 年)》,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
推動,中央部會於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下,依「防毒監控組」 、
「拒毒預防組」 、
「緝毒合作
組」
、「毒品戒治組」及「綜合規劃組」等工作分組,按毒品防制專案任務需要,指定權責
機關辦理。續於 2024 年頒訂《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 2025-2028 年)》,以阻
絕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抑制再犯為四大目標,持續推動反毒工作。
275. 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教育方針,落實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措施;並跨部會推動
「識毒」策略工作項目,強化兒少防護網絡及家庭支持服務。(教育部)
276. 運用多元宣導通路,依分層分齡原則,針對高中以下學校(至國小高年級)持續推動反毒
教育入班宣導,以提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持續調查青少年藥物濫用長期監測,
作為策略改進與評估之參考。各階段別學生自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7-32;校
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參附件 7-33。(教育部)
277. 《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
者,應立即通報,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並提出調查報告,2021 至 2024 年共 3,417
件通報。(衛福部)
47
宣導內容包括對學生(或其配偶、伴侶)因懷孕、曾懷孕、育有子女,應依其需求提供彈性辦理請假、彈性
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等協助。
48
調查結果顯示 45%受訪者表示曾因自己多元性別者之身分而遇到不友善語言或行為對待、48%受訪者表示曾
因多元性別身分而被歧視或有不舒服之感受、20%受訪者有焦慮情形、26%受訪者有憂鬱情形等
47
結論性意見第 63 點 施用毒品兒少保護措施(278 至 282)
278. 自 2020 年及 2021 年起,透過與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 2.0 政策協調事宜會議」及司法
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就少年有施用毒品、曝險或觸法行為等個別處遇需求,持
續與相關行政機關就少年福利保護、教育輔導、治療及就業需求等重要議題及資源布建
進行研商與溝通協調,例如強化新興毒品之檢驗量能、少年施用毒品貫穿式保護處理機
制、提供就學或職涯探索、職業訓練及相關補助等就業資源、受矯正教育逆境少年家庭
支持服務等具體策略及行動方案。(司法院)
279. 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處遇部分,少年法院實務上多以保護處分而非觀察勒戒處
理。少年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處遇部分,就曝險少年,2023 年起採行政輔導先行制
度,2024 年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處分共計 56 件,較 2023 年 266 人減少 78.95%。
法官就個案進行保護處分裁量前,需參酌少年調查官出具個案之審前調查報告,並就少
年需保護性及個案情節輕重判斷後,再依《少事法》規定,給予保護處分。綜上,自行政
輔導先行制度實行後,保護處分人數下降,且實務上多以保護處分而非觀察勒戒處理,
又於 2025 年「協商成少共犯議題會議」,司法院已就行政院所提少年持有第三、四級毒
品權責單位之議題進行具體回應,實已達成保障兒少之目標。(司法院)
280. 法院提供施用毒品少年之資源連結,除戒毒外,就心理、家庭等各項因素為綜合判斷,是
以轉介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少年人數,從 2024 年 459 人至 2025 年 664 人,轉介
人數顯著成長49。(司法院)
281. 為強化毒品濫用或成癮兒少之介入,至 2025 年 6 月底,各縣市衛生局輔導轄內精神照護
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共指定 148 家機構。持續補助兒少每人每年藥癮治療費用 4 萬
元,共補助 61 人。補助民間機構發展藥癮者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可收治兒少 48 床。
(衛福部)
282. 2018 年起依《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
,於各少年矯正學校提供成癮概念及戒癮
策略等七大面向處遇課程,2021 年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2024 年函頒
《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 ,使機關人員有所依循,強化處遇效能。另 2019
年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充個案管理人力,以協助處遇工作推動,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
志中學各配有 1 名個管師。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情形,參附件 7-34。(法
務部)
環境監測與宣導
283.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執行《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地方
環保機關執行稽查管制。未列管污染物項目採分級管理,依污染物關注程度規劃抽驗,
逐步建立全國背景資料。(環境部)
284.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部)
(a) 針對公約及國際關注化學物質,持續推動《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及《持久性有機污染
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彙整跨部會執行成果並公布於網站,強化管理。
(b) 對可能影響兒少健康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透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進行
49
就連結資源類型分析,在醫療連結或補助相關之轉介人數顯著上升(2024 年 90 人,2025 年 143 人);生涯
輔導或偏差行為輔導轉介人數下降(2024 年 144 人,2025 年 125 人);職涯相關服務之人數則大致持平(2024
年 121 人,2025 年 128 人);此外,轉介家長受親職教育的人數亦有上升(2024 年 3 人,2025 年 14 人)。
48
公告列管,並落實源頭控管、流向追蹤、輔導稽查及教育宣導等管理作為。
285. 規劃與執行第 1、2 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2020 年至 2027 年)
,第 1 期方案係推動空氣污
染減量、改善空氣品質,以固定源、逸散源、移動源及綜合策略等 4 大面向推動 27 項措
施;第 2 期方案則結合淨零排放路徑,從能源與產業轉型、綠運輸及循環經濟,發展減
污減碳策略,由 8 大面向推動 37 項措施。(環境部)
286. 高中以下學校環境安全機制:(教育部)
(a) 每學期實施人為及天然災害演練並結合警政、消防、社政、民政及家長參與。
(b)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應
變偶(突)發空氣品質惡化事件。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 環境及氣候變遷因應措施(287 至 290)
287. 2023 年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呼應巴黎協定,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義務,納
入 2050 年淨零排放目標,並強化政府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環境部)
288. 我國自主遵循氣候公約,於 2025 年「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提出 2035 年國家自定
貢獻 NDC 3.0(beta 版),以 2005 年為基準年,設定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於 2030 年減
量 28±2%、2035 年減量 38±2%。接著積極展開社會對話溝通,包含召開人權、性平、兒
福專家座談會議等,廣納產官學研及民間意見修訂,並核定「中華民國(臺灣)2035 年
國家自定貢獻 (NDC 3.0)」於官網公開,內容涵蓋「人權、性平、兒童及少年」等十大面
向,說明我國《CRC 施行法》制定推動,整合跨部會資源著重兒少氣候素養提升及對話
參與,發展具文化適切性之環境教育與韌性培力機制,以兼顧代間正義與族群平權,落
實多元永續核心價值。(環境部)
289. 為減少脆弱族群熱傷害,2025 年試辦高溫演練,各級政府共同啟動即時調適措施,包括
督導學校適時調整戶外課程等。另試辦「抗高溫涼適地圖(Cool Map)」平台,結合氣象資
訊、涼適點及飲水點,可供兒童戶外遊憩之參考。(環境部)
290. 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教育宣導:(環境部、教育部)
(a) 2020 年起於全臺共 11 處國中小學建置氣候變遷調適韌性設施-多功能智慧型雨水花園,
結合各校課程設計互動式教育,並辦理臺美學校師生線上交流,提升校園韌性,逐步落
實氣候變遷調適教育。
(b) 協力推動氣候變遷教育宣傳事項,優先以高中師生為主要推動對象,與學科中心合作舉
辦教師研習,並錄製線上課程,透過教師將氣候變遷知能融入學科中。另首次發布高中
氣候變遷教育線上課程《與 2050 淨零世代的對話》,將氣候政策及行動轉化為學生易
懂的語言,學生完整觀看影片、通過測驗並提出氣候行動後,可取得由環境部與教育部
雙部長署名之學習證明,該課程亦可作為高中教師課程補充教材,讓氣候教育向下扎根。
49
C.社會安全及兒童照顧
291.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及補助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弱勢兒少健保費人數參附件 7-
35。(衛福部)
292.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參附件 7-36、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參附
件 7-37、7-38;
《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方案》辦理成果參附件 7-39。 (衛福部)
293. 2024 年修正《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針對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立
高中以下學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家庭訪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
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原每名學生
補助午餐費為每餐 45 元,修正為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教育部)
294. 為減輕 COVID-19 疫情對弱勢家庭兒少生活影響,2021 年至 2023 年期間,針對經濟弱
勢家庭兒少於原有經濟補助之外,每人每月加發 250 元至 1,500 元。(衛福部)
295.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參第 165 至 167 點。
D.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
296.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40。2023 年修正《住宅法》
,針對經
濟或社會弱勢資格,由原本育有 3 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 2 名,擴大政府扶助範圍。
(內政部)
297. 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準,參第 99、100 點。政府支持父母育兒參第六章 B 節。
50
第八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A.教育及職業培訓
保障平等受教權
結論性意見第 53 點 確保幼兒教育品質(298 至 300)
298. 2024 年 2 歲至入國小前幼兒入園率達 83.4%,參附件 8-1。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負擔,提
升幼兒教保服務品質,以降低幼兒園 3 歲至入國小前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達 1:12 為
目標。公共化幼兒園自 2023 學年度起先行辦理,2025 學年度達成率已達 99%;準公共
幼兒園以 2024 學年度為整備年,自 2025 學年度起逐步調整(達成率約 53%),預計於
2026 學年度達成師生比 1:12。(教育部)
299. 幼兒園辦理基礎評鑑,針對未通過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未改善者依《幼照
法》規定裁罰。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應依《幼照法》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評鑑、檢查及輔
導。(教育部)
300. 2020 年修正《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將《CRC》、《CRC 施行法》
及一般性原則納入教保課程核心內容,各教保服務人員培育學校規劃其專業課程時,須
符應該項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核心內容,並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始可實施。(教育部)
301. 各類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比例參附件 8-2、8-3,國中小及高中職專任
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參附件 8-4 至 8-6。6 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參附件 8-7。(教育部)
302. 推動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國中小可選擇學校
型態以外教育方式;另訂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
教權益維護辦法》,保障高中學生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
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各階段非學校型態參與人次(含取得學
籍與未取得學籍者)參附件 8-8。(教育部)
303. 高中職免學費,2023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本國籍高中學生均不必繳納學費(重讀及透過
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除外)。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參附件 8-9;高中
學費收費數額表參附件 8-10。(教育部)
304. 高中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款制度設有 5 項緩繳措施50,就學貸款統計參附件 8-11、
8-12。2024 年修正就學貸款辦法,大幅降低申貸門檻及寬緩措施。(教育部)
305. 高中階段扶助弱勢學生措施參第二次報告第 248 點;原住民學生支持措施參第二次報告
第 258 點;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二次報告第 229 點,高中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
數參附件 8-13。(教育部)
50
「寬限期」允許貸款學生畢業或退伍後滿 1 年開始還款; 「只繳息期」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申請至少 1 年,
共可申請 4 年;「緩繳期」則同意平均所得未達 4 萬元的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
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4 次;
「延長還款期限」則同意一般借款人可延長 1.5 倍,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
可延長 2 倍;
「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息」經教育部認定重大災害影響,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
51
充實偏鄉教育資源
306.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求,每學年度
穩定核定培育公費生人數約 350 人,以充裕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另依《偏遠地區學
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法》開辦偏遠地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提供偏遠地區
學校一定服務年資且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進修師資職前培育課程51。(教育部)
307. 以「偏鄉學校數位優先」原則補助國中小學學習載具,偏遠地區學校師生配發 1 人 1 機,
非偏遠地區學校依班級數每 6 班配 1 機,平常用於課堂教學,疫情期間提供弱勢及多子
家庭使用,並開發多元學科、素養及議題數位內容,收錄至「教育部因材網」 ,另補助學
校採購所需校園數位內容與教學軟體,提供師生搭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與學習。 (教育部)
308. 2021 年核定《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提高學校自設廚房供應午餐之比率,增加營
養師及廚工薪資,讓孩子吃到營養健康又多樣化的菜色,投入金額超過 63.1 億元,受惠
學校約 1,312 校,約 24 萬人受益。另每年編列約 15 億元補助中央廚房及聯合採購群長
學校約 273 位營養師、1,131 名廚工、225 條生/熟食運輸路線及駕駛人力,並提高偏鄉午
餐費達 62 元等強化措施,全面提升偏鄉學校午餐品質。(教育部)
309.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結合僑界青年投入偏鄉兒少教育,挹注英語教學資源,辦
理情形參附件 8-14。(僑委會)
310. 給予偏鄉學校適足資源參第二次報告第 254 點;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
先指定公立國小設立課後照顧班,且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參
第二次報告第 256 點,補助情形參附件 6-9。(教育部)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311. 透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與建立
「全國國民中小學通報及復學系統」 ,隨時掌握各中輟學生個案狀況;另與警政、社政、
內政、移民等單位之系統介接,整合跨網絡資源,協助中輟學生穩定就學。各年度中輟統
計參附件 8-15。(教育部)
312. 定期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 ;另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強化策略》
,
每月彙整中輟人數消長情形,並持續督導地方政府適時召開檢討會議。(教育部)
313. 協助高中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連結相關資源參第二次報告第 264 點,高中中離人數及中離
率參附件 8-16。(教育部)
51
2025 年核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 9 所師培大學辦理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班 10 班,預計招收 450 名;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等 4 所師培大學辦理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班 4 班,預計招收 90 人。
52
少年職涯規劃與準備
314. 協助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
(a) 辦理《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參附件 8-17。(教育部)
(b) 2024 年辦理《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協助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升學未就業少年職涯
規劃與就業準備,並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提供職涯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
涯輔導,及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務,並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
參附件 8-18。(勞動部)
(c) 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等正確觀念及
救濟途徑。 (勞動部)
315. 高中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參附件 8-19。(教育部)
國際合作與交流
316. 國中小學師生參與國際交流計畫統計參附件 8-20,兒少教育與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
附件 8-21。(教育部、外交部)
B.教育目標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 課綱實施成效及納入兒少意見(317 至 320)
317. 《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52。
318. 配合《108 課綱》,大學考招制度最大變革為學習歷程檔案的參採,旨在降低傳統筆試成
績對入學機會的影響,同時鍛鍊學生非應試之實作能力。為瞭解《108 課綱》落實狀況,
透過研究計畫進行資料分析與學生座談,瞭解高中生對《108 課綱》和學習歷程檔案的體
驗與看法。亦取得 8 所公私立大學校務研究資料,探討上傳學習成果(申請入學)與透
過考試成績分發入學之高中畢業生,兩群體在大學學習適應情況之差異。續回饋研究成
果,作為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之參考。(教育部)
319. 針對大專校院考招宣導,透過多元形式向不同受眾及需求者傳遞考招資訊、蒐集升讀大
專校院考招制度、試題檢討、學習歷程檔案等建議。(教育部)
320. 《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
登記,辦理學生代表委員遴選53,並訂有性別、原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
名額。(教育部)
52
全國高中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100%。
53
2016 年召開 3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審議大會代表 4 人及分組審議會代表 18 人。2017 年召開 1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程分組審議會代表 2 人。因屆期,2020 年召開 3 場學
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2024 年召開 2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
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
53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 人權教育之兒權運用(321 至 326)
321. 《108 課綱》已將人權教育列為議題,並融入相關領域實施,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進
行規劃;並於《議題融入說明手冊》詳列人權教育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心素養、學習
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融入各領域或學科。(教育部)
322. 2025 年至 2028 年實施《教育部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實踐方案》,落實「符合人權價值的教
育環境」、「人權教育教學與學習的過程和工具」及「教育人員之人權教育素養與專業發
展」等 3 大面向理念。(教育部)
323. 依《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引導各
師資培育大學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融入各項教育議題(含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 ,每年
穩定提升開課校數,至 2023 年全體師培大學皆已於師培課程融入人權教育議題(含
《CRC》)54。(教育部)
324. 2024 年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推動中央、地方及學校
落實課程教學之支持輔導體系,並引導地方輔導團人權教育研習活動,發展及彙集人權
教育教學資源。(教育部)
325. 每年透過人權教育資源中心及學群科中心結合相關館所辦理人權議題相關活動至少 10
場次,確保不同族群之兒少權利被重視,並營造更友善環境。(教育部)
326.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社會領域著重幫助幼兒與自己、與他人及與周遭生活環境
建立互動關係,並學習反思自己與他人的需求,發展愛人惜物的態度,培養幼兒學習和
不同性別、年齡、社經背景、種族及身心狀態的人平等相待、和諧共處,以發展和諧的人
際關係及與自然共處的情懷。(教育部)
C.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權利
327. 2024 年兒少共 334 萬 2,385 人,其中原住民兒少為 14 萬 4,548 人,至 2025 年 8 月,蒙
族兒少為 36 人,藏族兒少為 116 人,客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依據「110 年度全國客
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推估客家族群兒少約為 83 萬人。(內政部、原民會、
文化部、客委會)
328. 《108 課綱》規定國小階段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閩東語文)納
入部定課程每週一節課;2022 學年度起,國中階段本土語文列入七、八年級部定課程,
每週一節課,於九年級列為彈性學習課程;高中階段將本土語言列入部定課程 2 學分,
校訂課程規劃 4 學分提供學生選修。本土語文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參附件 8-22。19 歲
以下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3 至 8-25。(教育部、
客委會、原民會)
54
師資生修習達 3 萬人次。
54
原住民族
329. 2024 年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再侷限於中文
文字。另 2025 年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明列原住民族常見之取用傳
統姓名名制及改名文化慣俗,以利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傳承傳統姓名命名文化。 (內
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60 點 原住民兒少參與(330)
330.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
播等基本權利,參第二次報告第 281 至 285 點。研擬召開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相關會議,
邀請原住民族兒少代表參與提供相關意見。原住民族兒少參加院兒權小組及衛生福利部
兒權會議之保障席次參第 81 點。(教育部、原民會)
客家族群
331. 《客家基本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學校教育階段以客語作為教學語言,並制定
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補助學校(幼兒園)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客語結合十二
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及學校型態客語雙語實驗教育計畫55。(客委會)
332. 2023 年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精進客語師資
培育及聘用制度,以完備教學現場所需客語師資。(客委會)
333. 為保障客家族群中使用客語少數腔調兒少語言文化權,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客語少數腔調
教學資源中心辦理教材研發、教師增能並提供行政資源與支援。(客委會)
334.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客語數位教材(含教學創意手冊),及十二年國教客語文數位
教材,並建置數位互動學習網站。另辦理學生客語夏令營及各類客家文化體驗系列活動,
提升客語使用能力,讓客家文化從小扎根。(客委會)
新住民族群
335.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推動國中小學新住民語文教學,編輯
教材、培訓師資、補助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赴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
畫等。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語言文化體驗學習情形,參
附件 8-26。(教育部、內政部)
336. 辦理新住民子女東南亞語文教學。依據《108 課綱》,將新住民語文列為國小語文領域選
修課程,國中納入彈性學習課程,並已編撰完成越、印、泰、柬、緬、馬、菲等 7 國語文
學習教材共 126 冊。(教育部)
55
2025 學年度共計 13,198 位學生參與。
55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
結論性意見第 58 點 上課時間規範及休息權(337 至 341)
337. 2024 年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明定督導機制、範圍、獎懲等相
關事項,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課程教學規畫及實施、學習評量實施;鼓勵老師減少
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發展多元性、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另依《國民中學及
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學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
擬考,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教育部)
338. 各級政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規範高中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時間及尊重學生自由參加等注意
事項。 (教育部)
339. 2022 年修訂《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重點為調降每
週全校集合活動的日數、調升每週第一節課前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的日數。另關於國中小
學生在校作息,依《地方制度法》
,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政府得考量地區需求訂定
之。且持續督考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辦理。(教育部)
340. 多次透過全國性會議及電子郵件提醒各地方政府應確實執行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查核及填
報。經統計 2021 年至 2025 年 6 月底止,各地方政府共查核 2 萬 513 家補習班,稽查合
格率達 100%。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查核機制,以掌握並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教育
部)
341. 建置家庭教育資源網,提供家長親職教育相關學習資源,以增進其認識子女不同年齡階
段之發展特徵與教養需求,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亦於親職教育活動中向家長宣導休息(睡
眠)、遊戲與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性,辦理情形參附件 6-2。(教育部)
結論性意見第 59 點 兒少參與都市計畫規劃(342)
34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階段,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意
見及舉辦座談會,刻正與地方政府研議如何於此期間增加兒少參與機制,並針對兒少參
與都市規劃作業,訂定通盤檢討議題、流程及意見處理等作業指引。(內政部)
遊戲設施安全保障
343.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每 3 年
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工作。持續督導學校及幼兒園依期程核實辦理定期檢驗。 (教
育部)
344. 每年 2 次彙整地方政府完成備查之兒童遊戲場檢驗資料,未完成備查者不得開放使用。
2024 年執行《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56,確保兒童遊戲場安全及提供身心障礙兒
少使用兒童遊戲設施之可及性。公園遊戲空間無障礙設施改善參第 232 點。(內政部)
345.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課後照顧中心應設置遊戲或休憩空間,
每年至少辦理 1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教育部)
56
總計補助各地方政府 343 案。
56
文化及休閒活動
346. 社教機構、文化場館兒少入館統計參附件 8-27、8-28。(教育部、文化部)
347. 推動《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邀集藝文場館與種子學校
發展國中小學習階段文化美感體驗課程,續媒合縣市所屬學校參與及運用相關課程57。(教
育部)
348. 鼓勵各級學校、教育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及民間團體至高中以下學校巡迴展演及辦理
課程與教學活動58。(教育部)
349. 身心障礙兒少文化及休閒參第 231 至 234 點。
57
至 2025 年計發展 152 件美感體驗課程,計 938 校參與。
58
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辦理 1,761 場次,共計 57 萬 8,183 人次參與。
57
第九章 特別保護措施
A.緊急狀況之兒少/(a)難民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61 點 難民兒少處遇程序(350 至 352)
350. 我國尚未遇有無人陪伴之難民兒少和尋求庇護兒少,如有是類陳情案件,將諮詢專家學
者意見並與相關政府機關共同審認,於現行法規框架下視況予以妥處。(內政部)
351. 《難民法》完成立法前,針對難民兒少建立個案處理具體規則,符合國際協議與程序標
準,以落實不遣返原則。(內政部)
352. 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外交部)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353.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已停止招收國中生,僅招收高中生,該校
性質及授課內容與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學校無異。軍事院校符合《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
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精神參第十章 B 節。(國防部)
A.緊急狀況之兒少/(c)街頭兒少
354. 《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規定,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收容
者,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相關法令予以安置。流落街頭之兒少
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辦法》處理。(衛福部)
355. 支持中輟或中離學生相關資源參第 311 至 313 點;脆弱家庭支持或兒少自立生活服務參
第 161、202 點。
B.原住民或少數族群
原住民醫療及福利
356. 依《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補助居住於山地原鄉之原住民孕
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產之交通費,2025 年擴大補助對象至居住於山地原鄉之非原
住民孕產婦。(衛福部)
357. 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機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推動《周產期高風
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參第 245 點。(衛福部)
358. 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補助原住民兒少健保費,辦理情形參附件 7-35、9-2。(衛
福部、原民會)
359. 原住民族兒少安置符合文化民情參第二次報告第 315、316 點。寄養家庭教育訓練納入多
元文化議題課程,安置處所得申請補助計畫,運用資源協助原住民兒少認識母體文化,
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參附件 9-3,原住民兒少安置情形參附件 9-4。(衛福部)
58
新住民保護及福利
360. 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住民及其子女處遇服務,由地方政府整合資源,經
通盤檢討評估後向新住民發展基金提出申請。另為照顧轄區內需要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
之設籍前新住民,地方政府得視財政需要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有關《新住民人身
安全保護計畫》及《設籍前婚姻移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補助情形參附
件 9-5。(內政部)
361. 提供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14 次)及 2 次產後健康
照護服務,與國人享有相同服務。(衛福部)
C.受剝削之兒少
362. 兒少性剝削和性虐待防制及處遇參第五章C節及E節;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9 點。
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363. 15 歲至未滿 18 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數由 2021 年底 2 萬 1,946 人增至 2025 年底 2 萬 4,587
人,2025 年底人數按行業別分,以住宿及餐飲業居多(占 5 成 1) ,批發及零售業次之(占
2 成 6),參附件 9-6。(勞動部)
364. 勞動權益申訴參第 35 點。
結論性意見第62點 未滿15歲兒少勞動措施(365至367)
365. 對於未滿 15 歲兒少從事工作者,訂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
審查辦法》,規範未滿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
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並就不同年齡工作者之每日工
作時間59予以規範。倘雇主違反童工及準用童工之保護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
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參附件 9-7。(勞動部)
366. 《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提供不分年齡的工作者安全徤康及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
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前揭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各款工作
別之場所或作業,定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認定標準》。未滿 15 歲兒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
查辦法》認定准予工作,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保障其職場安全健康。另持續
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強化兒少在職場安全衛生觀念。並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
之加油站、超商、餐飲業等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與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督促事業
單位強化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與措施,並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勞動部)
367. 2022 年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依法辦理登記
之事業單位員工,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皆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未滿 15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另年滿 15 歲以上之無一定
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或漁會會員,應透過所屬工會或漁會加保。此外,受僱於自
然人雇主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透過網站、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簡便方式
59
未滿 6 歲者不得超過 2 小時,6 歲以上未滿 12 歲者不得超過 3 小時,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者不得超過 4 小時。
59
加保。爰兒少從事勞動者,皆得按其勞動關係,依前開管道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60,獲
得工作安全保障。(勞動部)
利用兒少從事非法生產和販運毒品
368.2019 年起政府運用毒品防制基金辦理相關計畫,運用成效參附件 9-8;2021 年至 2025 年
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9。(法務部)
369. 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 ,查緝重點為販毒者據為販賣毒品之大樓與
社區、犯罪組織涉毒及校園幫派販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少年易遭引誘聚集施用地
點、毒品交易熱點、加強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及新興毒品等,並積極追溯毒品來源,保
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少從事非法
製造及販運此類藥物。(海洋委員會)
370. 定期由行政院召開之「治安會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開之「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緝毒合
作組」會議及「緝毒督導小組」督導會報,就毒品議題進行討論並研擬對應策略,有效打
擊毒品犯罪問題。2021 年迄 2025 年 6 月查獲毒品案嫌疑人共 684 人,其中 2 人未滿 18
歲。(海洋委員會)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 製造、販賣或運輸非法毒品的兒少改以替代處分(371)
371. 2023 年召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研商會議」
,就「是否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保對
於從事製造、販賣或運輸非法毒品的兒少,改以罰金刑及轉向處遇等替代處分」議題,經
取得專家學者共識確認毋需修法61。另有關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運輸等),
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刑罰或保護處分之統計參附件 9-10、9-11。(法務部、司法院)
D.觸法之兒少
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
372. 2020 年起觸法兒童不再適用《少事法》,修法前未滿 12 歲觸法兒童,原繫屬少年法院
(庭)者,轉銜至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共 118 人,經評估後由地方政府家防中心或社福中
心接續提供服務共 71 人,迄 2024 年底已結案者共 66 人,另 5 人持續由社政在案服務,
依兒少及其家庭需求提供保護或福利性相關資源連結;另餘 47 人因評估無福利服務或保
護需求,惟考量兒少仍在學中,爰轉介教育主管機關予以輔導。(衛福部)
373. 為確保 7 歲以上至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回歸教育體系後得到充分妥切的輔導與保護,
2020 年起,每年度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提供「警察機關通報各直轄市、縣(市)7 歲以上
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案」,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轉請學校提供輔導資源,請地方政府
60
依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未滿 18 歲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為 3 萬 57 人。
61
專家、學者之共識認毋需修法理由如下:
一、目前未就各個犯罪類型,針對兒少犯罪訂定特別之法律效果規定,例如:刑法第 271 條之殺人罪並未特
別訂定兒少犯殺人罪之法律效果,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重罪,如果法定刑僅有罰金刑,相較刑法只
科罰金之罪,明顯顯不相當。
二、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為 14 歲以上,如對毒品犯罪改以罰金刑或其他處遇,則其他犯罪是否需為相同處理。
三、少年販賣第一級毒品,依刑法規定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會被判有期徒刑,又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因情節輕微分別再減輕 1 次後,其宣告刑可能落入依少事法可緩刑之刑度範圍內。
四、法律體系上於總則中有減輕其刑規定,不會在個別犯罪行為訂定兒少減刑規定。
五、少年犯罪改以罰金刑或轉向處遇之立法,會有鼓勵成年人利用少年犯罪之疑慮。
60
確實掌握個案追輔情形外,建立跨局處、跨系統相關聯繫機制,加強統籌調派專業輔導
人力資源,使其有效運用資源、發揮職能、因應各種情況。(教育部)
374. 2021 年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會(下
稱少輔會)、警政機關之分工,協助提供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作為。2022 年頒布《少
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規定各地方政府少輔會應整合府內所屬各行政輔導
網絡單位資源,並視輔導對象需求,連結相關機關提供協助或輔導資源,如少年察覺有
危害自身健全成長之情形,少輔會與社政單位將積極協助。(內政部)
375. 針對「偏差兒少建立跨網絡資源連結與後續追蹤機制」,已於相關會議(如:全國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暨業務科科長業務聯繫會議等)持續宣導,並請地方政府督導學校,依據「少
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建立對少年偏差行為輔導,並與少輔會建立密切合
作機制。(教育部)
376.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自 2023 年施行,為利新制實施,就施行日前後繫屬法院之處
理原則、少輔會評估請求法院處理之具體指標與適時修訂、透過一、二級聯繫會議釐清
實務處理疑義等,編撰《少年曝險事件應注意事項(含 Q&A)》
,以利各法院及行政院所
屬機關參考運用。(司法院)
觸法少年司法程序保障
377. 《少事法》明定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少年之通知、同行、
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鑑定、通訊監察等強制措施,均應直接報請少年法院許可。(司
法院)
378. 2024 年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8 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參考指引》,以利法院及
各機關執行且須使用約束工具時,避免影響少年隱私,並防止少年傷害自己或他人或嚴
重破壞財物。(司法院)
379. 2024 年發布《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明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
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規範。(司法院)
380. 司法程序兒少表意權,參第 94 點,併參第二次報告第 84 點。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觸
犯刑罰法律之少年事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12、案由分析參附件 9-13。(司法院)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 不起訴未滿 14 歲兒少(381、382)
381. 《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少事法》將少年案件區分
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少年行為時已滿 14 歲,且犯最輕本
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已滿二十歲者、依調查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受刑事處
分為適當者,才依刑事程序處理,參第二次報告第 343 點及第 344 點。(司法院)
382. 少年刑事案件數統計參附件 9-14。少年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比
率參附件 9-15。(司法院)
61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多樣化處置
383.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參附件 9-16 及 9-17,交付安置輔導終結人數
參附件 9-18。(司法院)
384. 為強化兒少安置機構照顧法院交付安置少年之意願與量能,透過補助及輔導地方政府建
立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為照顧困難評估其特殊需求,為其媒合所需專業資源,或由該
小組成員實地至兒少安置機構照顧現場指導示範照顧技巧;並透過教育訓練,強化專業
人員照顧知能。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機構人數參附件 9-19,結束安置兒少之年
齡、性別及平均安置時間參附件 9-20。(衛福部)
385. 中途學校已因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處所,兼收司法兒少,提供多元處遇服務,
持續協助中途學校之經營,保障學生受教權。(教育部)
386. 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
(a) 2022 年起推動《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從少年進入矯正學校即提供家庭支持
服務,協助少年及其家庭之關係維繫,並於出校後至少追蹤 1 年。在學期間係由矯正學
校擔任少年個案主責角色,並於少年入校後,依需求擬訂個別處遇計畫,並連結相關服
務資源;針對少年家庭功能不彰或處境脆弱、有相關福利服務需求者,協助連結社區支
持性服務,於少年預備離校前進行服務轉銜,由各矯正學校每季定期召開聯繫會議,邀
集各網絡單位共同討論。2025 年度開案數為 455 件,服務達 32,468 人次,包含會談、
陪同接見、轉介資源、辦理心理輔導及治療、團體活動、外展活動及其他服務,提供以
家庭為中心之家庭支持性輔導及其他相關資源連結等服務。(衛福部)
(b) 依《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
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 1 年,矯正學校於少年感化教育期滿、免除或停止執行前 3 個
月,通知地方政府入校進行訪視評估、與少年建立關係,續於少年結束感化教育後,協
助其返家適應、復歸社會,並連結資源提供支持服務。另透過全國兒少安置及追蹤個案
管理系統,落實派案及受理、服務紀錄資訊化,強化對兒少離院(校)生活及輔導之掌
握,參附件 9-21、9-22。(衛福部)
387. 為協助依《少事法》施以感化教育之兒少受教權,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辦理相關獎勵及懲處事宜,積極促進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
學籍順利轉銜。(教育部)
388. 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協助
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業,執行情形參附件 9-23、9-24。(勞動部)
結論性意見第 68 點 實施修復式司法(389、390)
389. 《少事法》規定對觸法行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或得斟酌情形,經少
年、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之程序,
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司法院)
390. 刻正積極研議制定《少年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期透過法規面強化被害人及少年之
權益保障,亦積極邀請相關專家研議提升修復式司法案件量能之可行性。(司法院)
62
剝奪自由之措施-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
391. 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之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構統稱為少年
矯正機關。設置現況如下:(法務部)
(a) 4 所少年矯正學校:專門收容受感化教育處分及執行徒刑、拘役之少年,受感化教育者
收容年齡為 12 至 21 歲;執行徒刑、拘役者則為 14 至 23 歲,並致力提供與外界一般學
校相當之教育課程及輔導措施。
(b) 21 所少觀所(2 所為專設、16 所為合署辦公、3 所為附設分所):受裁定收容、羈押或
留置觀察的少年,收容年齡為 12 至 20 或 21 歲,目的為暫時保護家庭支持功能不彰或
流離失所之少年,或為追訴犯罪避免其逃亡、湮滅、偽造證據或串證等最後不得已的手
段,短期收容少年之措施。
392. 《少事法》規定收容少年條件及收容注意事項,參第二次報告第 355 點及第 356 點。收
容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區隔措施參第二次報告第 358 點,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參第
147 點。(司法院、法務部)
393. 少年矯正學校及少觀所收容兒少人數參附件 9-25,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參附件 9-26,
少年矯正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 6-26。(法務部)
394. 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作為少年收容
相關措施依據,並依《108 課綱》實施國中及高中教育。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設「少年矯正
教育指導委員會」,並納入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每 3 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共同協助少
年矯正學校教育、輔導等相關事項,並給予建議與指導事宜。少觀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
依法應保留學籍,並由少觀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校。少觀所辦理輔導及適性課程,
增進返校後之適應能力。(法務部、教育部)
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員培訓
395. 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及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參第 43 點,
併參附件 1-7。(法務部、司法院)
396. 持續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收容少年之矯正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參附件
9-27。(法務部)
397. 2025 年辦理「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針對防處少年事件工作重點及兒少保護工作,邀
請司法實務工作人員及專家學者進行授課。(內政部)
63
第十章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A.《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第 70 點 法規符合 OPSC 及執行(398、399)
398. 為與刑法性影像定義一致,2023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將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修正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另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並於立法說明敘明:所稱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參酌日本「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規制及處
罰並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係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
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衛福部)
399. 兒少性剝削相關法規修正及防治措施參第五章 C 節。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結論性意見第 70 點 法規符合 OPAC(400)
400. 軍事院校學生畢業任官年齡均逾 18 歲,且在學期間不涉參與戰鬥行動,無兒童捲入武裝
衝突問題之疑慮,2023 年完成業管法令檢視,相關制度符合《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
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精神。有關軍事院校學生招生參第 353 點。(國防部)
64
附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對照表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壹、前言
國際審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2
日審查中華民國(臺灣)首次國家報告(下稱首次國際審查) ,
1 無
並於 2017 年 11 月 24 日提出首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首
次結論性意見)。
委員會欣見中華民國(臺灣)提交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對問題
清單的書面回應,進一步加深我們對臺灣兒少權利狀況的瞭
2 解。委員會對能與政府許多部會的高階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 無
表示讚許。委員會也讚賞公民團體的積極參與,特別是兒少,
這對審查過程至關重要。
委員會感謝衛生福利部,特別是其 CRC 團隊,為委員會提供
3 無
實質的後勤協助。
貳、締約國對於首次結論性意見已採取之措施及進展
委員會欣見台灣在首次國際審查後為制定及修正相關法律所
做的最大努力。委員會特別肯定以下法律的制定及修正: 《自
4 殺防治法》(2019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21 無
年)
、《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2022 年)
、《兒少替
代性照顧政策》(2022 年)。
參、關切重點與建議
委員會提醒締約國注意《CRC》保障之所有權利,有其不可分
割性及相互依存性,並強調本結論性意見中所有建議的重要
性。委員會謹請中華民國政府(臺灣) (下稱政府)注意以下
必須優先處理的建議範圍:一般執行措施(第 6-14 點) ;保護
5 無
兒少免受暴力侵害(第 31-35 點) ;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
兒少(第 36-42 點)
;身心障礙兒少(第 45 點)
;心理健康(第
47 點);教育(第 53-57 點);休息、遊戲及休閒(第 58-59
點)。
一、一般執行措施(第 4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第 6 項)
立法
委員會讚賞政府啟動法規檢視的程序,期使國內法與《CRC》
一致。惟部分法律、法規及其他法案的制定尚未完成法規檢
6 視程序,仍有差距。委員會建議政府儘速完成所有法規檢視, 第一章 B 節第 5 點
並開始討論及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其與
《CRC》的內容及精神完全一致。
65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全面性政策及策略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努力著手起草兒少國家行動計畫,但對該
計畫尚未通過表示遺憾。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聯合國兒童權
7 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制定及實施全面性行動計畫,以 第一章 C 節第 18 點
落實《CRC》
,且納入地方政府、公民團體組織、專業人士、
兒少及父母(監護人)的參與。
協調
委員會讚賞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
兒權小組)協調政府部門的努力,但委員會關注院兒權小組
8 的性質及掌理範圍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其組織的能量及常規 第一章 D 節第 20 點
的功能。委員會建議充分賦予院兒權小組權力,使其成為一
個人員及資源充足,且能持續協調政府部門的常設政府機關。
資源配置
政府已編列大量預算用於社會保護、友善兒少司法、兒少優
質輔導服務、與保護兒少免受暴力及有害做法侵害。委員會
第一章 E 節第 24 點
9 建議政府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且
及第 25 點
持續增加各類攸關兒少權益的預算支出,並評估是類支出對
兒少當中最弱勢群體的影響。
教育訓練
委員會欣見政府努力宣導《CRC》
,特別是透過《CRC 教育訓
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然而,委員會關切:這些提高意識
的活動並未有效協調,尤其是政府官員、從事兒少相關工作 第一章 H 節第 42 點
10
的專業人員、媒體、父母(監護人)及兒少本身,仍然對《CRC》 至第 47 點
認識不足。委員會建議政府與公民團體及媒體合作,並在兒
少參與下,進一步加強其意識培訓方案。
國家監督
委員會欣見政府運用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持續監測的資
11 訊。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評估其法律及相關措施是否符合國 第一章 B 節第 6 點
際標準。
獨立監督
委員會欣見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於 2020 年成立及其為
兒少權利的初步努力。但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否依據聯合
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帶頭全面促進兒少權
利,並確實處理兒少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委員會建議政府
12 第一章 G 節第 30 點
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內設立一個人員、預算充足且訓練有素的
單位,全面處理兒少權利問題,或考慮設置獨立的兒少權利
機構。委員會建議政府尋求國際支持,使國家人權委員會能
全面發揮保障兒少權利的功能。
66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國際合作
委員會讚賞政府對處於人道主義危機中兒少的國際支持,以
及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從事國際工作的支持。此外,委員會欣 第一章 F 節第 28 點
13
見政府為國際知識及經驗交流以及與國際專家合作所做的努 及第 29 點
力。委員會鼓勵政府持續發展是類活動。
近用司法及申訴機制
對於兒少在教育、衛生、社會或其他體系中權利遭受侵害之
事件,政府已引進許多申訴程序,值得贊許。儘管如此,委員
會仍然關注兒少會因為各種障礙而不願通報自身權益遭受侵
害的事件,例如對申訴程序缺乏信任、害怕被識別、對申訴結 第一章 G 節第 31 點
14
果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改進申訴機制, 至第 41 點
以確保其對兒少友善、保密及獨立,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
委員會並建議兒少可以在所有環境中近用申訴管道,包括教
育、衛生、兒少保護及司法體系。
二、兒少之定義(第 1 條)
委員會欣見成年年齡已從 20 歲修改為 18 歲,並調整《民法》
15 第二章
男女結婚年齡。
三、一般性原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12 條)
不歧視
委員會欣見《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將重點放在制
定綜合性的平等法。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將年齡(不僅是保
16 第三章 A 節第 54 點
護老年人)列為平等法歧視的具體理由,並就該法擬訂之草
案徵詢兒少意見,尤其是關於友善兒少的申訴機制條款。
委員會認同政府努力蒐集有關兒少的數據,並按性別、身心
障礙程度與類別、地區及原住民身分進行分類。委員會建議
第一章 E 節第 26 點
17 所有政府部門以統一的方式蒐集及分類數據,並包括不同類
及第 27 點
別的身心障礙/損傷、被認定為 LGBTI 及低收入家庭兒少的
資訊。
委員會讚揚政府不斷努力促進政府及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
18 會建議對執行及落實層面進行強而有力的監督,以確保該政 第三章 A 節第 57 點
策在學校得到一致及有效的實施。
兒少最佳利益
委員會認可政府為實施最佳利益原則提供指導及案例研究所
做的努力。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所有相關的資訊及訓練,以
19 第三章 B 節第 64 點
確保其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中有
關第 3 條第 1 項的全面性指導。
67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委員會關注最佳利益原則在家事事件訴訟程序的適用。委員
20 會建議政府確保各類家事事件所有程序階段皆須進行兒少最 第三章 B 節第 65 點
佳利益評估。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
鑑於兒少的高死亡率,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為所有兒少
21 第三章 C 節第 67 點
建立單一且健全的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委員會認同政府為解決兒少自殺問題做出最大努力,例如制
定《自殺防治法》(2019 年)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
作計畫》,以及增加學校輔導資源之可用性。然而,自殺率持
第三章 C 節第 75 點
22 續上升,且重點是:自殺率上升並非歸因於兒少個人議題,而
至第 78 點
是導致心理不健康更廣泛的結構性議題,包括學業壓力、霸
凌及不當對待。委員會強調這些其他兒少權利議題的重要性,
應視為減少兒少自殺人數其整體性策略的一部分。
政府已經採取許多措施解決交通事故的死傷問題,包括交通
安全教育及建立校園安全停車區。委員會建議中央政府採取
23 第三章 C 節第 68 點
行動,確保地方層級確實執行相關法規,以及兒少對道路交
通及運輸政策制定的實質參與。
尊重兒少意見
委員會讚揚政府落實兒少表意權的重大進展,尤其在公共決
策方面。為能在這些成就基礎上再接再厲,委員會建議政府:
(1) 對於參與地方及中央政府決策之兒少,持續努力增加
其多樣性,特別是鼓勵年紀較小的兒童參與;
(2) 發展一個透明的系統,以蒐集及報告兒少觀點對法律 第三章 D 節第 79 點
24
及政策的影響; 至第 95 點
(3) 確保對父母(監護人)以及在家庭教育及兒少照顧設
施中,促進兒少被聽見的權利;
(4) 確保在學校、體育、休閒及其他課後活動中,兒少有安
全、保密及有效的機制提出與他們有關的議題。
四、公民權與自由(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3 條至第 17 條)
身分
委員會關注持續有報告呈現外籍人士(尤其是有關無居留證
的移工)在臺灣產子所面臨身分證件、居留權及(或)基本服
第四章 A 節第 97 點
25 務取得等問題,有時亦涉無國籍議題。委員會重申其 2017 年
至第 100 點
第 33 點結論性意見62,建議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處理此
類情況,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及其他權利。
62
33.委員會欣見政府作出努力,讓更多未被收養的無國籍兒童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國籍。委員會關注到在
某些報告中,提及生父不詳且外籍生母已返回原屬國之兒少的權利及身分問題,並建議政府採取適當措
施,確保這些兒少不會淪為無國籍人,也不會無法享有與台灣兒童相同的服務與利益。
68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委員會體認到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的任務,對於確定或
重新確定被收養者的身分至關重要,敦促政府配置在地化的
26 第四章 B 節第 102 點
資源及程序,確保申請人,特別是被收養者,在尋求資訊的過
程中,接受所有必要及適當的協助與諮詢。
有鑑於透過精卵捐贈者受孕出生的兒少,無法獲得出身相關
資訊的嚴重負面後果,委員會敦促政府確保親等關聯紀錄能 第四章 B 節第 103、
27
保存是類資訊,俾能於當事人的請求下,提供相關資訊並給 104 點
予適當支持。
委員會理解代理孕母在臺灣是非法的,惟強烈建議政府確保
任何透過代理孕母出生的孩子,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如果
28 預期的父母都居住在臺灣,均不得因其出生狀況而遭受歧視, 第四章 A 節第 101 點
且享有所有權利,包括保證其身分確立及維持的權利(特別
是姓名、國籍及家庭關係)。
獲得訊息、表現自由與隱私權
委員會欣見政府在《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
在數位環境下保護人權,包括兒少權利。委員會亦欣見政府
提出《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以及對偏鄉學校數位優先原則
第四章 D 節第 109 點
29 的承諾。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實施有關數位人權的計畫時:
至第 113 點
(1) 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
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納入考量;及
(2) 促進有效的兒少參與以符合《CRC》第 12 條。
集會及結社自由
委員會關注到政府對兒少加入與組織社團以及參加公共集會
能力的擔憂。委員會建議政府審查所有相關立法,包括《社會 第四章 F 節第 117、
30
團體法》及《集會遊行法》,以確保其符合《CRC》第 15 條 118 點
有關兒少自由結社及和平集會的權利。
五、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 款,第 28 條第 2 款,第 34 條,第 37
條(a)項和第 39 條)
虐待與疏忽法律定義
委員會肯定政府以法律及解釋文件定義虐待及疏忽之努力。
委員會建議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8 號及第 13 號一般
31 第五章 A 節第 124 點
性意見檢視虐待及疏忽的定義。委員會也建議將之運用在未
來行動上,包含數據蒐集及影響評估。
暴力根本原因分析及通報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對於全面預防暴力的努力,但關注暴力持
續發生的現象,尤其是學校。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投入教師、
第五章 A 節第 125 點
32 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處理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委
至第 128 點
員會也建議政府鼓勵更多關於暴力根本原因分析之研究,以
及暴力發生事件被通報的占比。
69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數位環境下的暴力
政府已開始處理性暴力各方面的立法及實際行動,包含數位
環境。然而,委員會關心學校與安置機構兒少性虐待案件增
第五章 B 節第 140 點
33 加。委員會建議政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發
至第 144 點
展處理數位環境性暴力的機制,並投入人力與預算資源,以
保護兒少權益。
保護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
為發展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之協調系統,政府已建立非常周
延的合作機制:
《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司法早期介入三方合作
,然而,委員會關切此機制的執行及成效。委員會建議 第五章 A 節第 129 點
流程》
34
針對此機制建立常規的定期評估。委員會建議政府思考建置 至第 133 點
Barnahus(兒童之家)
,它是個專門晤談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
之機構,並配置適當合格的專業人員處理。
政府已經在法律及實務方面為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提供很多
復歸社會的措施,但尚未看到成果。委員會建議政府密切追 第五章 E 節第 155 點
35
蹤這些法律及行政措施的成效,並進行資料分析,確保受害 至第 157 點
及目睹犯罪兒少能復歸社會。
六、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 5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8 條第 1 及 2 項、第 20 條、
第 21 條、第 25 條及第 27 條第 4 項)
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替代性照顧
委員會讚賞政府所提出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這份政策中
所發現的問題、解決策略及目標都很重要。委員會格外欣見
政策的重點有放在預防替代性照顧所需要的資源上。委員會 第六章 B 節第 162 點
36
建議應特別關注身心障礙兒少的家庭,使其能給予身心障礙 至第 164 點
兒少適當的照顧,包括促成及協助這些父母(監護人)的自助
團體,必要時,應提供喘息服務。
委員會欣見政府已規劃將團體家庭納入法定的替代性照顧資
源,因此,當住宿式照顧被視為兒少最佳利益時,能優先考量
37 第六章 F 節第 189 點
安置在團體家庭的照顧環境,而非大型的安置機構。委員會
建議政府應配置適當的資源以執行這項目標。
政府的替代性照顧體系,尚待發展一個全面性去機構化的策
略。委員會不僅關切占了大多數的私立安置機構,同時也注
意到,機構評鑑結果顯示有些私立安置機構需要立即及實質
性的改善。因此,委員會強烈建議: 第六章 C 節第 174 至
(1) 主管機關審核私立安置機構的設立許可時,應考量轄 176 點
38
內是否有機構安置的需求,而且審核條件應更為嚴格; 第六章 F 節第 190 至
(2) 為預防兒少不必要的安置,可透過有效的把關措施, 196 點
降低對私立安置機構的依賴,政府始能獨立且有效地
經常及定期監督(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28
點),同時應確保機構能及時進行必要之改善。
70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應確保私立住宿式照顧設施的品質,包
括透過聘用及留任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且不因機構無
第六章 F 節第 190 至
39 法從政府以外的資源獲得適當的資金而受到影響,並建議應
196 點
對私立照顧提供者(私立安置機構)的財務狀況予以深入的
審查。
委員會從可靠的報告中注意到有相當數量的安置機構對兒少
採取不適當的監視及管教措施,甚至可能過度限制兒少的隱
私及日常生活。委員會強烈建議對此類報告進行調查,主管 第六章 F 節第 190 至
40
機關應要求其許可設立的私立安置機構系統性地遵守聯合國 196 點
兒童替代照顧準則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 89、92、94 及 96 點
規定。
委員會鼓勵政府對現行的服務成效進行深度評估,以達到:
(1) 確保在家庭式及機構式替代性照顧中的兒少成功回到
第六章 G 節第 200 點
41 原生家庭的照顧中;
至 202 點
(2) 協助離開安置卻無法返家者能轉銜至合適且安全的環
境,包括在有督導及支持的環境下盡可能自立地生活。
委員會指出,雖然法院或執行刑後處分的檢察官對刑事案件
被告得酌情採取替代監禁刑罰的措施,但對育有未成年子女
者,缺乏量刑指南。委員會敦促政府諮詢司法界代表及其他
相關人士(包括兒少在內) ,制定專門針對此類案件的量刑指 第六章 J 節第 214、
42
南。這些指南應謹記兒少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及最佳利益, 215 點
建議法院僅在少數例外情況下判處監禁,以避免兒少與其受
刑的父母(監護人)分離以及可能被安置在替代性照顧的環
境中。
收養
委員會瞭解,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國內都不太願意收養身
心障礙兒少,因此許多身心障礙兒少都被國外收養。委員會
相信,透過以家庭為基礎的照顧,使這些兒少能夠留在台灣, 第六章 H 節第 203、
43
才符合他們的權利及最佳利益。委員會建議政府向收養身心 204 點
障礙兒少者提供適當的物資、實際及其他形式的持續協助,
包括推動養父母互助支持團體。
委員會關切到國內終止收養比率很高。雖然理解部分終止收
養案件可用社會文化因素解釋,但委員會建議政府改進現行
第六章 H 節第 205 至
44 措施,並檢視其能減少這類問題的程度,尤其是選擇、準備、
207 點
媒合及(或)收養後給予養父母的支持,以及確保在收養前後
都聽取並適當考慮兒少的意見。
71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七、身心障礙兒少(第 23 條)
委員會欣見政府對於《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承
諾,確保身心障礙者(包括兒少)的平等及不歧視。委員會建
議行動計畫的執行能與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
議,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9 號一般性意見(2007)
身心障礙兒少的權利一致。政府應採取所有必要的適當措施,
包括:
(1) 全面檢視相關立法,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特
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以確保貴國的法律能符合身
心障礙兒少的權利;
(2) 理解如何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在所有環境中都能享有充
分可能的社會融合、個人發展及參與,特別是在教育、
替代性照顧、司法系統、休閒及娛樂方面;
(3)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理解,應避免侷限在狹義的生理醫
學模式,而是優先從社會及以權利為本的角度加以理 第七章 A 節第 216 點
45
解; 至 241 點
(4) 建議在較廣泛的身心障礙定義範圍內蒐集有關兒少的
分類數據,包括隨著醫界對神經多樣性日漸增長的認
識,蒐集兒少因此所經驗的心理健康障礙數據;
(5) 確保身心障礙兒少能獲致有效且有品質的融合教育,
無論是在都會區或偏鄉,都能提供適當的資源及適格
的工作人員,以滿足所有身心障礙兒少的多元需求;
(6) 持續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及其家庭與照顧者足夠的支持
性資源;
(7) 促進身心障礙兒少獲得有意義的遊戲、休閒及娛樂的
機會,並發展適合各種能力兒少的遊戲場;
(8) 在執行協助身心障礙兒少的措施時,發展符合《CRC》
第 12 條及《CRPD》第 7 條規定的適當做法,讓身心
障礙兒少的聲音能被聽見。
八、基本健康與福利(第 6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和第 33 條)
同意
委員會仍然關心,在兒少有能力同意接受醫療的情況下,仍
需徵得其父母(監護人)的同意,例如當兒少尋求墮胎時。委
46 員會建議政府考慮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 第七章 B 節第 244 點
性意見第 101 點的建議,透過立法確定一個將醫療同意權轉
移給兒少的固定年齡。
72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心理健康
委員會欣見政府不斷努力為兒少提供有目標且適齡的心理健
康服務。然而,委員會仍然關注兒少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率,
尤其是高自殺率及部分兒少在心理健康服務方面可近性上的
落差。因此,委員會欣見政府在其《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
動計畫》中承諾加強資源,以因應年輕人的心理健康疾病。委 第三章 C 節第 75 點
員會建議在實施本計畫時: 至第 78 點
47
(1) 額外配置充足的預算資源,以確保有效提供適當的心理 第七章 B 節第 261、
健康服務; 262 點
(2) 進行研究以解決影響兒少心理健康狀況的結構性問題;
及
(3) 發展協助有心理健康狀況兒少的實務,並在執行相關協
助措施時納入兒少的觀點,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
定。
肥胖
委員會欣見政府為解決兒少肥胖問題而採取的試辦措施。然
而,委員會關注到肥胖率仍然很高,需要採取額外措施。因
此,委員會建議政府:
(1) 透過鼓勵兒少進行體能活動和健康的飲食選擇,擴大現
有措施的實施範圍,以解決肥胖問題; 第七章 B 節第 255 點
48
(2) 檢查其他措施,例如食品標籤和廣告規定等,是否也有 至 260 點
助於解決兒少肥胖問題;及
(3) 在尋求制定有效的、非污名化的措施解決兒少肥胖問題
時,確保兒少有被傾聽的權利,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
性健康
委員會讚賞政府長期致力於為兒少提供有關性健康及生殖健
康的有效教育。然而,許多兒少及非政府組織對該教育的可 第七章 B 節第 266 點
49
用性及內容表示關切;性傳染疾病的發生率仍然很高,在某 至 269 點
些情況下還在持續增加;且仍有相當數量的少女懷孕。
委員會重申其 2017 年建議政府對當前的性健康課程進行獨立
審查的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任何修改以提高其有效性。
所指審查係為確保課綱:
(1) 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22 號一般
性意見關於少年性健康與生殖健康的建議,以及聯合國
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少年健康與發展的第 4 號一般性
第七章 B 節第 266 點
50 意見(GC 4)以及關於少年權利的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
至 269 點
(GC 20);
(2) 適齡且具實證基礎;
(3) 與兒少共同設計,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確保有
效保護所有兒少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權,包括 LGBTI 及
身心障礙兒少;
(4) 提供相關資訊,包括:相互尊重的關係、同意權、以及
73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在兒少從事任何性活動之前的充權及保護措施;
(5) 對於懷孕兒少可使用的支持服務,提供適當資訊;及
(6) 考量父母(監護人)的意見,並教育他們有關兒少性健
康及生殖健康權的意義及重要性。
環境、氣候變遷與健康
委員會指出,兒少對環境品質及氣候變遷,及其對健康的潛
在負面影響表示擔憂。因此,委員會欣見政府在其《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處理氣候變遷對人權的影響。
委員會也建議政府:
(1) 採取特別措施以評估環境及氣候變遷對兒少權利的影
第七章 B 節第 287 點
51 響,包括檢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任務,以確保其有考
至 290 點
量到這些影響;
(2) 採取步驟以確保在制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的措施時,兒
少能有效參與,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及
(3) 以待決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兒少權利及氣候
變遷的第 26 號一般性意見為指引,制定此類措施。
LGBTI 兒少
委員會欣見政府在其《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
諾促進 LGBTI 族群(包括兒少在內)的平等與不歧視。委員
第七章 B 節第 270 至
52 會敦促政府徵詢 LGBTI 兒少意見,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所有必
273 點
要與適當的醫療及其他支持服務,使他們能夠享受《CRC》
規定的所有權利。
九、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幼兒教育
委員會認知到政府付出相當大的努力增加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機會。委員會建議政府擴大努力,確保兒童接受優質的幼兒 第八章 A 節第 298 點
53
教育,特別是確保所有幼兒教育工作者接受兒童權利方面的 至第 300 點
訓練,並檢視及降低目前的工作人員與兒童的比例。
課程綱要
委員會讚賞政府實現課程多樣化的目標,包括引入《108 課
綱》(以下簡稱新課綱)。委員會關切的是,兒少報告提到許多
學校繼續在狹隘的科目範圍內優先考慮學業成績,且不全然
遵守新課綱的要求。委員會建議:
第八章 B 節第 317 點
54 (1) 政府檢視其監督及查核新課綱實施狀況的系統,特別是
至第 320 點
確保蒐集及處理兒少對新課綱的體驗與看法;及
(2) 研究有關國家考試對兒少享有《CRC》第 29 條及聯合
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 號一般性意見教育權利的影響,
且這項研究應有兒少參與其中。
74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人權教育
委員會欣見政府目前為確保所有兒少在學校認識人權所做的
努力。委員會建議這些努力要特別聚焦在兒少權利上,讓兒 第八章 B 節第 321 點
55
少能將這些權利運用在他們的日常生活,同時檢視學校的政 至第 326 點
策及措施,確保其符合兒少權利。
學校與課外活動中的身體、情緒及心理虐待
委員會認知到政府已將霸凌的定義擴及包括教師霸凌學生。
然而,委員會深感關切:兒少仍然持續報告他們在學校與課
後活動中遭受身體、情緒及心理虐待,包括言語虐待。現有制
度不符合《CRC》
,其中教師的懲處與個別兒少受到影響的嚴
重程度關連,並且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委員會強烈 第五章 D 節第 149 點
56
敦促政府將其替換為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 至第 152 點
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第 8 號與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中之定義。從事兒少工作的教師
與其他人如有是類行為,無論對個別兒少的後果為何,都應
受到懲處,並在適當情況下受到刑事起訴。
學校服儀規定
委員會注意到兒少對學校服儀規定的擔憂。委員會建議,法
57 律應要求學校徵詢兒少意見,並確保服儀規定及其實施是無 第三章 D 節第 86 點
歧視性的,並符合他們享有之所有兒少權利。
休息、遊戲、休閒權
委員會對於兒少缺乏休息、遊戲及休閒活動的時間仍然深感
關切,這是由於兒少長時間在學校及課後教育中度過。委員
會建議:
(1) 上學時間的規定應強制執行並受監督; 第八章 D 節第 337 點
58
(2) 政府應考慮針對所謂的「補習班」,規範其上課時間與 至第 341 點
教學方法;及
(3) 持續努力告知父母(監護人),當休息與遊戲的時間有
限時,會對孩子的發育及健康產生負面影響。
為確保兒少享有遊戲與休閒的權利,且能安全地進行,委員
會建議引進立法,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確保兒少遊戲與休閒
59 第八章 D 節第 342 點
的權利得到解決,並在城鄉發展政策及規劃過程中徵求兒少
意見。
文化與原住民兒少
委員會承認政府付出相當大的努力促進原住民兒少的文化
60 權,及其說母語的機會。委員會建議政府與原住民兒少互動, 第八章 C 節第 330 點
納入他們的觀點,以有效支持原住民兒少享有他們的文化。
75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十、特別保護措施(第 22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5 條至第 36 條、第 37 條
(b)至(d)項、和第 38 條至第 40 條)
難民與尋求庇護者
考慮到臺灣特殊情形,以及缺乏對於難民與尋求庇護者支持
的共識,難以成功通過難民法,儘管如此,委員會仍關心被以 第九章 A 節第 350 點
61
個案處理的是類兒少情形。因此委員會鼓勵政府積極嘗試建 至第 352 點
立對待這些個案的具體規則,並符合國際協議與程序標準。
經濟剝削
委員會讚賞童工最低年齡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 138 號公約》 。
然而,委員會關注到有一些未滿 6 歲、6 歲至 11 歲、6 歲至
15 歲兒少有從事工作,且不清楚現行 15 歲以上童工的勞動
標準是否適用這些未滿 15 歲卻在工作的兒少。地方主管機關 第九章 C 節第 365 點
62
目前實務上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 至第 367 點
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辦理。但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必要措施,
確保未滿 15 歲兒少從事工作完全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 138
號公約》。
藥物濫用
委員會欣見兒少使用毒品不被視為違法者對待,而是視為曝
險兒少,並且提供適當指引與協助。然而,因處理施用毒品兒
第七章 B 節第 278 至
63 少的少年法庭可以決定採行保護或少年司法措施,可能會使
282 點
少年進入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委員會建議對所有施用毒
品的兒少皆採行保護措施,包含被認為藥物成癮的兒少。
製造、販賣或運輸非法毒品的兒少被起訴,如果罪名成立,最
高可判處 4 年有期徒刑。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
64 施,包括在必要時修法,以確保對於從事製造、販賣或運輸非 第九章 C 節第 371 點
法毒品的兒少,改以罰金刑及轉向處遇等替代處分,剝奪自
由應為最後手段。
觸法兒少
委員會欣見政府依據首次結論性意見修正《少年事件處理
法》 ,且未滿 12 歲兒童犯罪不
,意指廢除少年虞犯(身分罪)
會被起訴。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少年觸法行
第九章 D 節第 381 點
65 為得以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然而,委員會關
及第 382 點
切的是,這可能意指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判刑的 12 歲或
13 歲兒少會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委員會建議政府修正《少
年事件處理法》,確保不起訴未滿 14 歲的兒少。
76
點次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第三次國家報告點次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機關在會議過程中所提供的資訊,對於父
母(監護人)探視矯正機關的兒少是沒有任何限制的。然而,委
員會關切的是,這些機關自己設置的規定,可能導致家人探 第六章 C 節第 177、
66
視的限制或歧視。關於家人探視兒少與透過電話及(或)社群媒 178 點
體(social media)連絡的政策,委員會鼓勵政府提供矯正機
關一套相關規定。對於入監服刑的少年也應有類似規定。
委員會建議,收容兒少使其與父母(監護人)分離均能採取
第六章 C 節第 177、
67 《CRC》第 25 條的定期評估,特別注意兒少與父母(監護人)
178 點
團聚的可能性。
修復式司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提供少年法庭為兒少尋求外部組織提供
第九章 D 節第 389 點
68 修復式司法的可能性。委員會鼓勵政府儘快實施,成為少年
及第 390 點
法庭選項之一,並使修復式司法能整合為兒少司法的一部分。
買賣兒童、性剝削和性虐待兒童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採取措施處理網路散播性虐待影像問題
的過程中,已融入 OPSC 任擇議定書及 CRC 對兒童賣淫及色
情相關規定。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政策,包括 第十章 A 節第 398 點
69
《CRC》一般性原則的執行,以防止對兒少的買賣及性剝削, 及第 399 點
該政策應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其 OPSC 實施指南
中提出的所有建議。
十一、公約任擇議定書的通過及採納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任擇議定書(OPSC)和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之
任擇議定書(OPAC)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已努力將 OPSC 融入現行相關法令及措施。
第十章 A 節第 398 點
70 然而,委員會建議政府對所有法規進行檢視,以確保完全遵
至第 400 點
守 OPSC 及 OPAC 規定的義務。
肆、執行及報告
追蹤
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結論性意見完全落
實,並向兒少,包括不利處境下兒少都能廣泛宣傳。 並建議
71 第一章 H 節第 47 點
以國家語言廣泛宣傳第二次定期報告、問題清單的答復及本
結論性意見。
委員會肯定第二次報告能及時提交,並且在整個審查過程中
72 採取的透明和參與方式。委員會鼓勵政府繼續與公民團體, 總論
特別是兒少接觸,並承諾進行持續的定期審查。
77
來源 PDF: 34_20260421151924_1572129.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二稿【附件】
目錄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1
附件 1-1(第 5 點)2021 年至 2025 年法規檢視列管案尚未完成修法之修法
情形 ................................................................................................................. 1
附件 1-2(第 25 點)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GDP 比率暨各分
類比率 ............................................................................................................. 2
附件 1-3(第 28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 3
附件 1-4(第 33 點)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 9
附件 1-5(第 33 點)建教生陳情統計 ................................................................ 10
附件 1-6(第 42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
《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 11
附件 1-7(第 43 點、第 127 點、第 237 點、第 395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
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 13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15
附件 2-1(第 51 點)我國兒少人口概況-依年齡分 ........................................... 15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18
附件 3-1(第 66 點)嬰兒死因統計 .................................................................... 18
附件 3-2(第 66 點)兒少死因統計 .................................................................... 20
附件 3-3(第 66 點)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 22
附件 3-4(第 66 點)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 34
附件 3-5(第 66 點)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 ........................................................ 36
附件 3-6(第 66 點)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 .................................................... 42
附件 3-7(第 66 點)兒少自殺死亡人數 ............................................................ 43
附件 3-8(第 66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 44
附件 3-9(第 7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
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45
附件 3-10(第 79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 47
附件 3-11(第 81 點)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
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兒少代表統計 ................................................... 47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48
附件 4-1(第 10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 48
附件 4-2(第 112 點)遊戲分級改善數據........................................................... 48
附件 4-3(第 120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 49
I
第五章 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50
附件 5-1(第 122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需求一覽表 ............................ 50
附件 5-2(第 125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 ...................................... 51
附件 5-3(第 125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 .................. 52
附件 5-4(第 125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 .......................................................... 60
附件 5-5(第 125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1
附件 5-6(第 125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62
附件 5-7(第 12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
少法》 ........................................................................................................... 63
附件 5-8(第 130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 67
附件 5-9(第 133 點)在學階段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轉知學校依
三級輔導機制評估與輔導辦理情形 ........................................................... 67
附件 5-10(第 137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罪
之兒少性剝削案件數、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68
附件 5-11(第 137 點)各警察機關進行防制人口販運培訓人數 .................... 68
附件 5-12(第 137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
終結情形 ....................................................................................................... 69
附件 5-13(第 137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
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統計........................... 71
附件 5-14(第 138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
少性剝削條例》 ........................................................................................... 77
附件 5-15(第 138 點)遭受性剝削兒少安置人數統計 .................................... 81
附件 5-16(第 138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合作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
數 ................................................................................................................... 81
附件 5-17(第 138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 81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性剝削個案安置及社區之輔導處遇追蹤服務人
次 ................................................................................................................... 81
附件 5-19(第 139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
擾案件被害人屬實人數 ............................................................................... 82
附件 5-20(第 141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
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 82
附件 5-21(第 141 點)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兒少性影像申訴網址處理情形
....................................................................................................................... 82
附件 5-22(第 149 點)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違法對待幼兒事件
之裁罰統計 ................................................................................................... 83
附件 5-23(第 149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 84
附件 5-24(第 149 點) 「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
服務統計 ....................................................................................................... 85
附件 5-25(第 151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 86
II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87
附件 6-1(第 158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庭
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 87
附件 6-2(第 158 點、第 267 點、第 341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
理親職教育活動課程議題統計 ................................................................... 88
附件 6-3(第 159 點、第 248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 89
附件 6-4(第 160 點)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 .......................................... 89
附件 6-5(第 160 點)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 .................................. 89
附件 6-6(第 160 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 .......................................... 90
附件 6-7(第 160 點)兒少醫療補助統計 .......................................................... 90
附件 6-8(第 160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
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 90
附件 6-9(第 160 點、第 310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 .................. 90
附件 6-10(第 160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 ........................................ 91
附件 6-11(第 160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辦理情形 ...................... 91
附件 6-12(第 161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 92
附件 6-13(第 161 點)《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
星)辦理情形 ............................................................................................... 92
附件 6-14(第 161 點)《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 ........... 92
附件 6-15(第 163 點)未滿 18 歲之身心障礙兒少家庭使用《身心障礙者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服務統
計 ................................................................................................................... 93
附件 6-16(第 164 點)脆弱家庭身心障礙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比 ............ 93
附件 6-17(第 165 點)2021 年至 2025 年「0-6 歲國家一起養」推動成果 ... 94
附件 6-18(第 167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 ............ 94
附件 6-19(第 167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情形 ............................................................................................................... 94
附件 6-20(第 169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 ................................................ 95
附件 6-21(第 170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 .................................... 95
附件 6-22(第 171 點)家事商談服務統計 ........................................................ 95
附件 6-23(第 174 點)兒少保護案件以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結果統計
....................................................................................................................... 96
附件 6-24(第 175 點)兒少保護家庭維繫及重整服務統計 ............................ 96
附件 6-25(第 17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
作業規定 ....................................................................................................... 97
附件 6-26(第 177 點、第 393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 .. 102
附件 6-27(第 181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
計 ................................................................................................................. 103
附件 6-28(第 188 點、第 240 點)《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服務成果 103
附件 6-29(第 188 點、第 196 點)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 .............................. 103
III
附件 6-30(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 104
附件 6-31(第 196 點)兒少安置機構安置情形 .............................................. 104
附件 6-32(第 199 點)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 ............................... 105
附件 6-33(第 201 點)兒少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結案原因統計 .................. 106
附件 6-34(第 202 點)《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 ................ 106
附件 6-35(第 202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 107
附件 6-36(第 203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 .......................................... 107
附件 6-37(第 203 點)非血緣關係之兒少收養個案概況 .............................. 107
附件 6-38(第 203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 ...................................................... 108
附件 6-39(第 205 點)終止收養人數 .............................................................. 108
附件 6-40(第 205 點)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
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09
附件 6-41(第 208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
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 ................................................................................. 114
附件 6-42(第 208 點)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
確定有罪人數 ............................................................................................. 114
附件 6-43(第 209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 ................................................................................................. 115
附件 6-44(第 209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 .......................... 116
附件 6-45(第 209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 116
附件 6-46(第 209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 117
附件 6-47(第 211 點)矯正機關收容人 12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
報情形 ......................................................................................................... 117
附件 6-48(第 212 點)隨母入監(所)子女評估 ................................................ 117
附件 6-49(第 212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 118
附件 6-50(第 212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矯正機關轉介隨母入出監
(所)兒童評估及銜接服務流程圖 .............................................................. 119
第七章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120
附件 7-1(第 218 點)身心障礙兒少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 120
附件 7-2(第 219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 ................................................ 121
附件 7-3(第 219 點)一般學校統計涉學前階段安置人數情形 .................... 121
附件 7-4(第 219 點)特殊教育集中式特教班及巡迴輔導班班級生師比 .... 122
附件 7-5(第 219 點)涉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生師比 .................................... 122
附件 7-6(第 219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 ................ 122
附件 7-7(第 221 點)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統計 ........ 123
附件 7-8(第 227 點)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
兒少人數 ..................................................................................................... 123
附件 7-9(第 22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 123
附件 7-10(第 229 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IV
助費 ............................................................................................................. 124
附件 7-11(第 229 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
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130
附件 7-12(第 229 點)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133
附件 7-13(第 229 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含各年齡層) .. 136
附件 7-14(第 229 點)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
務人數 ......................................................................................................... 136
附件 7-15(第 232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 137
附件 7-16(第 233 點)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
兒少活動 ..................................................................................................... 138
附件 7-17(第 245 點)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
及各收案條件人次 ..................................................................................... 141
附件 7-18(第 246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 .................................................. 142
附件 7-19(第 246 點)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 .......................... 142
附件 7-20(第 246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 143
附件 7-21(第 248 點)2021 至 2024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比率 ....................... 144
附件 7-22(第 248 點)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 .............. 146
附件 7-23(第 249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 146
附件 7-24(第 249 點)2025 年 12 月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
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 146
附件 7-25(第 249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 147
附件 7-26(第 250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148
附件 7-27(第 251 點)《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12-18 歲青少年口腔
提升照護計畫》辦理情形 ......................................................................... 149
附件 7-28(第 252 點)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 .............................................. 149
附件 7-29(第 252 點)《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辦理情形 ..................................................................................................... 149
附件 7-30(第 253 點)《全民健康保險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辦理
情形 ............................................................................................................. 150
附件 7-31(第 256 點)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 150
附件 7-32(第 276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 151
附件 7-33(第 27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 .............................. 152
附件 7-34(第 282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
..................................................................................................................... 153
附件 7-35(第 291 點、第 358 點)全民健康保險兒少投保及補助人數 ...... 154
附件 7-36(第 292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 .................................. 154
附件 7-37(第 292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 155
附件 7-38(第 292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 156
附件 7-39(第 292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 157
V
附件 7-40(第 296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 .......... 158
第八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159
附件 8-1(第 298 點)全國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入園率 ........................ 159
附件 8-2(第 301 點)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數據 ............................ 159
附件 8-3(第 301 點)各類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比例 .... 159
附件 8-4(第 301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 ............ 159
附件 8-5(第 301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 ............................ 160
附件 8-6(第 301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 161
附件 8-7(第 301 點)6 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 161
附件 8-8(第 302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 161
附件 8-9(第 303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 ........................................ 161
附件 8-10(第 303 點)高級中等學校 2025 學年度學費收費數額表 ............ 162
附件 8-11(第 304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
貸款金額 ..................................................................................................... 162
附件 8-12(第 304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 163
附件 8-13(第 305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 164
附件 8-14(第 309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 164
附件 8-15(第 311 點)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中輟統計 .................................. 165
附件 8-16(第 313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 .............................. 165
附件 8-17(第 314 點)《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 166
附件 8-18(第 314 點)15-17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 166
附件 8-19(第 31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 167
附件 8-20(第 316 點)國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 .................. 168
附件 8-21(第 31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 169
附件 8-22(第 328 點)本土語文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170
附件 8-23(第 328 點)19 歲以下臺灣台語能力認證統計 ............................. 170
附件 8-24(第 328 點)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171
附件 8-25(第 328 點)19 歲以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統計 ..................... 171
附件 8-26(第 335 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
及語言文化體驗學習情形 ......................................................................... 172
附件 8-27(第 346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 172
附件 8-28(第 346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 173
第九章 特別保護措施 175
附件 9-1(第 352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 175
附件 9-2(第 358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4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費支
出一覽表 ..................................................................................................... 176
附件 9-3(第 359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 177
附件 9-4(第 359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 177
附件 9-5(第 360 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及設
VI
籍前新住民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 178
附件 9-6(第 363 點)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 179
附件 9-7(第 36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 180
附件 9-8(第 368 點)毒品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 181
附件 9-9(第 368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
結情形 ......................................................................................................... 186
附件 9-10(第 371 點)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審理事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及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且以保護處分終結之少年兒童行為時年齡與
性別 ............................................................................................................. 187
附件 9-11(第 371 點)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少
年兒童行為時年齡與性別 ......................................................................... 188
附件 9-12(第 380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事件准予扶助之件
數 ................................................................................................................. 193
附件 9-13(第 380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事件准予扶助之案
由分析 ......................................................................................................... 198
附件 9-14(第 382 點)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少年刑事特定字別訴訟案件受
理件數 ......................................................................................................... 199
附件 9-15(第 382 點)地方法院少年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經判處有期
徒刑或拘役統計 ......................................................................................... 200
附件 9-16(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 .......... 202
附件 9-17(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情形 .......... 203
附件 9-18(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
輔導之少年兒童行為時年齡與性別.......................................................... 205
附件 9-19(第 384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機構人數 .................. 205
附件 9-20(第 384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結束安
置者)平均安置時間 ................................................................................. 206
附件 9-21(第 386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
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 206
附件 9-22(第 386 點)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校後轉介輔導服務
流程圖 ......................................................................................................... 207
附件 9-23(第 388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
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208
附件 9-24(第 388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
參訓情形 ..................................................................................................... 208
附件 9-25(第 393 點)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人數 ...................... 209
附件 9-26(第 393 點)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 210
附件 9-27(第 396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形 .. 211
VII
VIII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1(第 5 點)2021 年至 2025 年法規檢視列管案尚未完成修法之修法情形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CRC》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第 3 條、第 19 條 衛生福利部
法(建議新增條文)
修法情形說明:
刻正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第19條規定,將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不正當
1 行為之內涵,修正為涵蓋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以落實兒
權公約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暴力之精神;本部於113年末召開三階段兒少法修
法政府機關研商會議、114年1月份召開3場次民間團體意見徵詢會議、114年7月至12
月並就前開會議相關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意見再度召開會議凝聚共識,後續將辦理
法規草案預告事宜。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2 修法情形說明:
刻正研議朝明定應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意願之方向進行修法,以
維護其表意權。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3 修法情形說明:
刻正研議朝明定應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意願之方向進行修法,以
維護其表意權。
社會團體法草案 第 15 條 內政部
修法情形說明:
一、修法摘要:本草案將結社制度從現行之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亦無申請籌組之程
4 序及發起人年齡限制。
二、修法進度:前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惟第 9 屆會期未及完成立法程序,並
因屆期不續審,內政部已重行陳報行政院,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核轉函送立
法院第 11 屆會期審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2020 年重新檢視我國法規是否符合《CRC》,至 2025 年 7 月,不符合《CRC》者餘 4
案尚在研議中。
1
附件 1-2(第 25 點)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GDP 比率暨各分類比率
單位:千元,%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歷年 歷年
分類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平均預算數 平均比率
發展 3,893,192 2,938,459 4,664,089 4,205,406 4,125,230 3,415,883 4,559,472 4,310,496 0.79
福利 72,511,989 67,300,241 87,336,917 84,699,455 98,574,772 94,688,174 111,552,982 92,494,165 17.04
健康 28,988,552 27,911,335 31,145,321 29,873,169 35,413,940 33,355,619 34,576,963 32,531,194 5.99
兒少預算 教育 397,562,324 388,278,026 390,522,997 387,062,574 412,673,960 415,033,446 434,797,036 408,889,079 75.31
保護 3,013,116 2,760,370 3,521,477 3,917,857 4,947,311 4,503,216 6,599,055 4,520,240 0.83
其他 200,505 146,400 155,630 116,740 209,219 178,122 247,852 203,302 0.04
總計 506,169,678 489,334,830 517,346,430 509,875,200 555,944,432 551,174,461 592,333,360 542,948,475
稅式支出 1,899,000 1,901,000 - -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3,360,265,147 3,652,373,012 4,033,625,949 4,079,447,000
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15.06 14.16 13.78 14.52
國內生產毛額(GDP) 21,773,291,000 22,820,430,000 23,596,734,000 25,459,855,000
兒少預算占 GDP 比率 2.32 2.27 2.36 2.33
平均每位兒少可分配預算 143.89 150.73 163.31 177.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
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將各級政府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彙總,稱為歲出毛額,扣除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歲出淨額。資料範圍為本年
度實際執行數加計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中保留數之實際執行數。
2. 分類定義:
(1)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2)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3)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4)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5)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6)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2
附件 1-3(第 28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含兒童)
年別 事項
1. 資助宏都拉斯風災後國家重建並賑濟宏國北部離島 Guanaja 市火災災
民。
2. 資助海地 814 南部震災人道援助計畫之醫療救援、急難物資與震災後糧
2021 食安全。
3. 補助羅慧夫顱顏基金會於 COVID-19 疫情期間捐贈 15,000 個立體醫療口
罩、1,000 件個人防護衣、40 支耳溫槍及 2 台空氣消毒機等防疫醫療物資
予越南河內國家兒童醫院。
補助天主教聖母聖心會辦理「愛無國界~『傳給人~資源共享與再生』」 ,捐助
2021-2023
醫療及生活物資予馬拉威民眾。
2021-2024 援助秘魯非政府組織「秘魯愛心」大眾鍋民生濟貧計畫。
1. 補助旅美僑民慈善組織「幫幫忙基金會」(SimplyHelp Foundation)運送
物資至索馬利蘭、海地、諾魯及吐瓦魯等地,提供當地民眾文具、服飾、
糧食、足球及其他生活物資等。
2. 協助「幫幫忙基金會」長期籌募援贈衣物、照明燈具、文具、醫療工作服
2021-2025 及足球等物資至尼加拉瓜(2021 年)、宏都拉斯(2021 年及 2022 年)、
聖文森(2021 年及 2023 年)、瓜地馬拉(2024 年及 2025 年)、貝里斯
(2024 年及 2025 年)及聖露西亞(2025 年)等友邦進行人道賑濟,改
善當地民生,展現我對國際社會之人道關懷,並促進我駐外館處與當地
人民之友好互動。
補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兒童資助計畫」
,提供亞洲、非洲、中東、東歐和
2021-2025 拉丁美洲等國家的脆弱社區與兒童支持,並提升該等國家飲水系統、醫療建
設及教育品質。
補助台灣路竹會赴斯里蘭卡、菲律賓、非洲馬達加斯加及奈及利亞義診;補
助國際外科學會中華民國總會赴墨西哥及瓜地馬拉義診;補助台北醫學大學
2021-2025 赴史瓦帝尼進行口腔義診;補助彰化縣社區健康發展服務協會赴蒙古義診。
醫療人員攜帶醫療器材、藥品及物資前往當地醫療資源不足區域,為當地民
眾及老弱婦孺看診。
1. 與慈濟基金會、世界展望會及好鄰居等民間組織合作提供人道援助食米
濟助受飢荒及糧食不足所苦之國家民眾,包括莫三比克、尚比亞、馬達加
斯加、獅子山共和國、辛巴威、賴索托。
2021-2025 2. 提供人道援助食米予尼加拉瓜、宏都拉斯、瓜地馬拉、海地及聖文森等
國,濟助各國受糧食不足所苦民眾。
3. 2023 年起每年辦理「糧食人道援外計畫」援贈食用白米予象牙海岸、南
非、史瓦帝尼、索馬利蘭、納米比亞、土耳其等國人民。
援贈蒙古幼兒園、中小學及各類身心障礙協會樂器、教學器材及相關資訊、
2021-2025
硬體設備,以及協助特殊奧運委員會辦理身障運動會等。
補助玩具圖書館協會辦理「台灣陪尼,傳愛學習零距離-史瓦帝尼」計畫,募
2022
集我二手電腦及玩具等愛心物資予史瓦帝尼當地兒童。
3
年別 事項
賑濟貝里斯麗莎颶風風災、援助巴拉圭水災、墨西哥 Guerrero 州豪雨風災、
智利 Bio Bio 省及 Valparaíso 省水災、La Araucania 省水災及火災、賑濟厄瓜
2022-2025 多 Cotopaxi 省豪雨災害、厄國 Chimborazo 省 Alausí縣及 Carchi 省 San Marcos
社區土石流、貝里斯南部及西部地區野火、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貝羅颶風災情
以及墨西哥 Chihuahua 州、Hidalgo 州及 Veracruz 州豪雨風災。
1. 補助台灣好鄰居協會辦理「蒙古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計畫」 ,協助裝修當
地心理諮商室 3 間,培訓心理健康服務提供者 71 名,辦理心理健康倡議
2023 活動 21 場,共計 2,614 名兒童參與。
2. 補助台北醫學大學赴尼泊爾執行「海外醫療服務團-2023 尼泊爾計畫」推
廣口腔衛教常識予當地民眾及學童,並進行牙科義診及口腔檢查。
1. 2023 年協助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NATMA)赴宏都拉斯義診,2024 年及
2025 年赴巴拉圭及貝里斯義診。
2. 2023 年協助國際外科學會(ICS)中華民國總會赴瓜地馬拉義診,2024 年赴
墨西哥及巴拉圭義診。
2023-2025
3. 2023 年協助亞東紀念醫院赴貝里斯義診。
4. 2024 至 2025 年協助馬偕醫院赴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國泰醫院赴聖露西
亞、台北榮民醫院赴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參與美軍「小安地列斯群島
義診隊」(LAMAT 24、LAMAT25)義診。
透過法國紅十字會捐助 25 萬歐元協助法國馬約特島(Mayotte)奇多(Chido)
2024
風災災後重建。
1. 補助愛女孩國際關懷協會辦理「2024 永續農村培力–衛教及 WaSH 計
畫」,教導烏干達婦女製作布衛生棉與月經衛教知識,並在 5 間學校建
置水井及雨水蒐集與過濾系統,以改善當地衛生知識不足及長年水資源
2024 匱乏之現況。
2. 補助愛女孩國際關懷協會辦理「2024 東非糧食安全供應鏈建立計畫」,
透過農業合作社、培訓、基礎建設及資訊系統建置等,提升糧食生產效
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及改善生活條件。
與梵蒂岡合作捐贈耶路撒冷柱石聖母學校(Colegio Español Ntra. Sra. del
2025
Pilar)2 萬歐元善款,協助巴勒斯坦弱勢兒童。
援贈瓜地馬拉國家防治災害協調中心(CONRED)撲滅森林火災行動小隊個人
2025
裝備以及地震後受災民眾帳篷及睡袋。
援贈烏克蘭文尼查市(Vinnytsia)所屬醫院「母親與孩童中心」醫療設備並補
2025
助該市 6 位醫療人員來台受訓。
補助愛女孩國際關懷協會辦理「2025 百萬布衛生棉計畫」,以協助烏干達、
2025 肯亞及索馬利蘭極度貧困地區透過布衛生棉生產與衛教、建立生產基地與倉
儲物流中心及培訓當地師資推廣衛生教育。
補助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辦理 2025 年「泰緬邊境兒少健康促
進計畫」,組織醫療團前往泰國美索地區兒少發展中心進行學生口腔衛教,
2025
並擴大兒少健康檢查與治療範圍,改善兒童與孕產婦營養不良狀況、減少因
環境衛生引發之蚊蟲傳染疾病與新興傳染病,受益人達 1,100 人次。
補助國立清華大學辦理「2025 國際志工史瓦帝尼團資訊教育服務」,提供史
2025 瓦帝尼學生資訊教育,並促進史國學生與台灣學童交流,受益者達 2,150 人
次。
4
年別 事項
補助社團法人德內ㄦ國際兒童助學會辦理「2025 年尼泊爾教學服務與教育援
2025
助計畫」,援助當地 16 所學校、孤兒院及佛學院,受惠學生達 4,350 人次。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畫案例
年別 事項
1. 資助尼加拉瓜「快樂兒童計畫」。
2. 資助巴西非政府組織「聯邦特區聖塞巴斯蒂昂社會體育文化促進機構」於
疫情期間捐贈生活物資予聯邦特區 4 個衛星城市之貧苦與身心障礙家庭。
3. 援助阿根廷布宜諾斯省社區幼兒園網路-兒童青少年暨家庭全國聯盟「鞏
2021
固兒童權利計畫」,為 37,000 名 3 至 5 歲清寒家庭兒童提供基礎教育。
4. 援助厄瓜多弱勢兒童文具用品。
5. 資助瓜地馬拉聖卡洛斯大學(USAC)與我合作推廣華語教學。
6. 捐助瓜地馬拉衛生部平板電腦進行疫苗施打登錄。
2021-2025
資助瓜地馬拉中華民國小學推廣華語教學。
(2015 年起)
我國駐瓜地馬拉技術團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共同執行「瓜地馬拉
2021-2022 運用醫療科技提升孕產婦與新生兒保健功能計畫」,藉由導入我國在婦幼領
(2019 年起) 域的專業醫療科技及經驗,協助首都瓜地馬拉省及聖羅沙省擇定的醫療院所
提升孕產婦及新生兒照護功能。
我國駐史瓦帝尼技術團與花蓮慈濟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共同執行「史瓦帝
2021-2023 尼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第二期)」,將第一期計畫執行經驗擴大
(2019 年起) 至史國全國境內擇定的各級醫療院所,續透過強化史國醫療照護機構功能,
提升孕產婦及嬰兒保健。
我國駐索馬利蘭技術團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共同執行「索馬利
2021-2023 蘭孕產婦及嬰兒保健功能提升計畫」,協助強化索國首都哈爾格薩所在區域
Maroodi Jeex 擇定的醫療機構提升孕產婦及嬰兒保健能量。
捐贈墨西哥 San Luis Potosí州 Cárdenas 市 Progreso 公立小學及 Michoacán 州
Sahuayo 市綜合照護中心(CAM Sahuayo)、San Luis Potosí 州 Valles 市近郊
Vicente Guerrero 中學、Jalisco 州 Zapopan 市 María Teresa Calderón Velasco 小
學、Yucatán 州偏鄉 Temozón 市 Maya 原民部落 Dzalbay 鎮、墨西哥市
Cuajimalpa 區 Xochiquétzal 小 學 、 Hidalgo 州 5 所 科 技 大 學 及 學 院 、
Aguascalientes 州首府 Aguascalientes 市 Margarita Maza de Juárez 小學、
2022-2025
Quintanara Roo 州 4 所中學、Cancún 市 Juan de la Barrera 普通中學及 Juan
José Arreola 技術中學、Jalisco 州 5 所高中、Chihuahua 州及 Jalisco 州 6 所高
中、Morelos 州 3 所中小學、Oaxaca 州 3 所中學、Morelos 州 Tierra y Libertad
中學及墨西哥州 6 所學校、Veracruz 州 4 所學校、墨西哥州 8 所中小學、
Puebla 州 3 所學校、Chiapas 州 10 所學校、Tlaxcala 州 Xiloxoxtla 市 CBTiS
303 公立中學優秀清寒學生電腦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
1. 援助智利 O’Higgins 省辦理「採購兒童及青少年體育用品計畫」、資助
Atacama 省境內弱勢家庭兒童觀摩「國際汎美運動會」。
2. 援贈巴拉圭 Acosta Ñ u 兒童醫院腦神經外科手術器材。
2023
3. 推動聖露西亞「地方建設計畫」改善兒童教育品質。
4. 援贈巴西「未成年教養機構」(AME)災後重建資源及基本食物籃,協助水
患受災孩童安度困境。
5
年別 事項
捐贈墨西哥 Guanajuato 州 Valle de Santiago 市、Puebla 州首府 Puebla 市、
2023-2024 Hidalgo 州 Nopala de Villagrán 市及 Zacualtipán 市等地弱勢家戶與學童書包
文具、禦寒毛毯及食物包等物資。
1. 我國駐瓜地馬拉技術團續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瓜國衛生部
共同合作執行「瓜地馬拉運用醫療科技提升孕產婦及新生兒保健功能計
畫(第二期)」,將執行範圍訂為瓜地馬拉省 Guatemala Central 衛生區並延
伸至 Chimaltenango 省內擇定的二、三級醫療院所,透過導入醫療科技及
提供人員能力建構強化該目標區醫療機構照護功能,進而提升孕產婦及
新生兒保健效能。
2023-2025
2. 捐贈墨西哥 San Luis Potosí州 Valles 市近郊 Vicente Guerrero 中學、Jalisco
州 Zapopan 市 María Teresa Calderón Velasco 小學、Aguascalientes 州首府
Aguascalientes 市、墨西哥市 Iztacalco 區、Veracruz 州 Tlapacoyan 市、
Hidalgo 州 Tezontepec de Aldama 市及 Puebla 州 Tepeaca 市、Nuevo Léon
州 Guadalupe 市及 Guanajuato 州、Jalisco 州 Guzmán 市及 Michoacán 州
Lázaro Cárdenas 市等地身障學童輪椅及輔具。
1. 援助哥倫比亞弱勢兒童生活物資及教育機構筆記型電腦、援助智利體育
社團體育用品等。
2024 2. 援贈阿根廷 Córdoba 省 4 所少年足球育成活動中心設備、ATINI 慈善機
構照料弱勢兒童交通工具及聖誕禮籃;援贈厄瓜多 Carchi 省 Cristóbal
Colón 鎮偏鄉學校電腦設備,改善學童資訊落差。
贊助巴拉圭第一夫人辦公室與兒童及青少年部共同執行之「玩具銀行計畫」 ,
2024-2025 募集全新及二手玩具發送弱勢孩童;援贈巴拉圭 Alto Paraná 省、Itapúa 省及
Minga Guazú 市兒童玩具。
1. 捐贈墨西哥 Hidalgo 州腳踏車,提升當地學童通學便利並降低輟學率;墨
西哥州、Hidalgo 州及 Oaxaca 州地方市鎮樂器,提供社區音樂教室協助
清寒孩童才藝學習。
2. 援助哥倫比亞 Antioquia 省公立學校筆記型電腦、Bólivar 省公立學校筆記
型電腦、Valle del Cauca 省「為卡利帶來微笑:一份玩具,一份夢想」計
畫、援助哥國弱勢嬰幼兒及孩童社福計畫、援助哥國排球學校體育計畫。
3. 援助秘魯林肯小學樂團樂器。
4. 援助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省「聖心學校」筆記型電腦、La Pampa 省「多
2025 媒體教室設備強化計畫」、阿京兒童青少年醫院「康樂設備強化計畫」、
Chaco 省「人民食堂年終關懷計畫」 、布宜諾斯艾利斯省「人民食堂計畫」
。
5. 援助烏拉圭 Rivera 省「希望種子聖誕愛心計畫」。
6. 援助巴西 Sergipe 州「社區弱勢家庭扶助計畫」。
7. 援助厄瓜多 Cañar 省「縮小數位落差教育計畫」及「兒童福祉遊戲與文化
活動計畫」 、Morona Santiago 省「弱勢學生數位教育平板電腦捐贈計畫」、
Napo 省「兒童聖誕糖果袋傳遞微笑計畫」。
8. 捐贈巴拉圭上巴拉納省東方市、明加瓜蘇市及省府耶誕玩具計畫;Itapúa
省省政府耶誕玩具計畫;Minga Guazú市市議會慶祝兒童節玩具計畫。
2025
資助瓜地馬拉國立聖卡洛斯大學(USAC)與我合作推廣華語教學。
(2019 年起)
6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年別 事項
援贈以色列「拯救兒童心臟基金會」(Save A Child’s Heart),以救治巴勒斯坦
2021
心臟病童及辦理醫事人員培訓計畫。
2021 年起補助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加拿大兒童相信基金會於巴拉
圭及印度合辦「早期兒童發展計畫」建立兒童友善社區,並提供財政及糧食
2021-2025 支援、購置教材及平板、辦理兒童繪本說故事活動及家長培訓課程等;2024
年補助前揭兩會辦理「巴拉圭兒童早期照顧與發展計畫」,包含幼兒教師及
家長培訓工作坊及兒童說故事課程等。迄今計 17,168 名兒童受益。
補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培力計畫」,迄今已
邁入第 13 年,期望藉由多元培力計畫培養具領導潛力的亞洲女孩,未來成
為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的重要領袖。以 2024 年亞洲女孩培力計畫為例,該
計畫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為目標,於孟加拉、以色列、印尼、尼泊爾、菲律賓、
2021-2025 阿富汗、烏茲別克、蒙古及台灣等多國辦理超過 50 場在地活動,主題涵蓋
性別平權、童婚防治、兒童受教權、氣候變遷及環境保護等,並邀請全球非
營利組織參與培力計畫執行,如孟加拉「跨社群資源籌備會」 (Building
Resources Across Communities, BRAC) 及 「 國 際 兒 童 組 織 」 (Children
International)等,協助各國提升女性及兒童平權。
協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計畫,每年資助瓜地馬拉、宏都
2021-2025
拉斯、海地、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史瓦帝尼及馬拉威等國計 20 名貧童。
1. 協助曹仲植基金會捐贈輪椅及輔具人道援助瓜地馬拉、貝里斯、巴拉圭、
宏都拉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文森及格瑞那丁以及聖露西亞等
2021-2025 國,改善當地弱勢身障人民生活品質。
2. 與慈濟基金會及紅十字會合作,發放地震、水災、火災及颶風等賑災物
資予宏都拉斯、墨西哥、智利及海地等國。
1. 2021 年我國與「糧食濟貧組織」(FFTP)合作援贈海地 8,800 公噸白米。
2. 我國與海地 FFTP 簽署 2022 年度援海食米捐贈協議書。
2021-2025
3. 2024 年我國與 FFTP 合作援助海地 8,240 噸及瓜地馬拉 1,000 公噸食米。
4. 2025 年我國與 FFTP 合作援助海地 7,920 噸及瓜地馬拉 990 公噸食米。
補助普賢教育基金會與阿彌陀佛關懷協會辦理「海外正體中文教學」,提升
馬拉威、賴索托、莫三比克、納米比亞、馬達加斯加及史瓦帝尼之 Amitofo
2022-2025
Care Center (ACC)圓通學校之學習品質,課程含中文教學、佛法教學、傳統
舞蹈及西洋棋等,提升非洲地區之學校教育及生活品質。
1. 由 駐 瓜 地 馬 拉 大 使 館 、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基 金 會 和 瓜 國 非 政 府 組 織
Guatemala Próspera 合作共同完成瓜國 Sacatepéquez 省 Sumpango 市公
立小學(Escuela Oficial Rural Mixta Las Flores)新教育設施,提供更優良的
2024 學習環境並有助提升校方行政管理效能。
2. 補助台灣口腔照護協會赴尼泊爾辦理「2024 年尼泊爾木斯塘詩禮那瀾陀
中小學健康促進照護服務計畫」 ,成功培訓當地衛教種子教師,教授學生
正確衛教觀念。
協助世界兒童權利組織(Terre des hommes, Tdh)辦理「強化烏克蘭受戰爭
影響之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心理健康及心理社會支持計畫」,以改善烏克
2024-2025
蘭 Ivano-Frankivska 州受戰爭影響之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之心理健康及心
理社會福祉。
7
年別 事項
1. 與以色列政府救難工作之動員組織 Pitchon-Lev 合作提供受戰事影響以
國家庭(含兒童)人道援助計畫。
2025
2. 與以色列非政府組織 Pitchon-Lev 合作推動「台灣夥伴計畫-促進以色列
高等教育機會均等」。
資料來源:外交部
8
附件 1-4(第 33 點)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單位:件,%
原處分 原處分 維持 不受理、
階段 年度 總計
全部撤銷 部分撤銷 原處分 撤回、其他
2021 年 2 月-
40 6 15% 5 13% 26 65% 3 12%
2021 年 6 月
2021 年 9 月-
46 4 7% 6 13% 31 68% 5 12%
2022 年 1 月
2022 年 2 月-
48 4 8% 12 25% 25 52% 7 15%
2022 年 6 月
2022 年 9 月-
34 6 17% 3 8% 19 56% 6 18%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2 月-
國中 72 8 11% 12 17% 41 57% 11 15%
2023 年 6 月
2023 年 9 月-
55 12 22% 5 9% 32 58% 6 11%
2024 年 1 月
2024 年 2 月-
65 13 20% 3 6% 33 50% 16 24%
2024 年 6 月
2024 年 9 月-
51 7 14% 3 6% 33 64% 8 16%
2025 年 1 月
2025 年 2 月-
95 10 10% 7 8% 55 58% 23 24%
2025 年 6 月
2021 年 2 月-
206 78 38% 19 9% 82 40% 27 13%
2021 年 6 月
2021 年 9 月-
182 59 32% 5 0% 99 54% 19 10%
2022 年 1 月
2022 年 2 月-
191 107 56% 17 1% 53 28% 14 1%
2022 年 6 月
2022 年 9 月-
99 16 16% 2 2% 47 47% 34 34%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2 月-
高中 111 34 31% 12 11% 43 39% 22 19%
2023 年 6 月
2023 年 9 月-
98 21 21% 7 7% 51 52% 19 19%
2024 年 1 月
2024 年 2 月-
142 41 29% 20 14% 57 40% 23 16%
2024 年 6 月
2024 年 9 月-
109 31 28% 12 11% 47 43% 19 18%
2025 年 1 月
2025 年 2 月-
158 45 28% 24 15% 69 44% 20 13%
2025 年 6 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國民教育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規定,並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學生申訴事
件。高中及國中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於每學年結束後辦理調查。
9
附件 1-5(第 33 點)建教生陳情統計
單位:件
年別 總 陳情案件類型 件數 結案數
計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2021 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2 2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1 1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1 1
2022 3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1 1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3 3
2023 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2024 2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2 2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3 3
2025 11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1 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每年編撰《建教生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 ,除將法定申訴程序以漫畫方式呈現於該手
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
2. 每年建教合作申辦說明會中,對各申請辦理建教合作之學校強調須對建教生加強宣導申
訴管道,要求各校教師落實 2 週訪視,了解建教生實施情形,針對法定申訴機制及相關陳
情管道再加強宣導。
3. 針對建教生陳情案件,送交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秘書小組判定,續交由學校、建教合作機構
查明,或視案情狀況,逕由教育部國教署進行專案考核;如有違反建教專法之情事,將依
法進行裁罰。
10
附件 1-6(第 42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
對象及參與人數
單位:人
年度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21 2022 2023 2024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及行政人員);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一審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
司法院 官; 230 213 264 421
一審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包含主任
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
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
導員、佐理員等)
立法院 公務人員 0 1 0 1
監察院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4 4 2 2
環境部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環境工程師 37 1 0 158
戶政人員、移民事務人員、警察(婦
內政部 3,854 540 494 716
幼警察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外交部 公務人員 2 2 2 1
國防部 公務人員 80 23 25 25
財政部 公務人員 2 2 2 2
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
教育部 189,388 208,852 216,430 228,544
師、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 觀護人、約聘僱人員、社工人員、心 561 772 872 883
理師、個案管理師等
經濟部 公務人員 4 5 5 9
交通部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4 11 18 14
勞動部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12 16 15 16
農業部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指導員 212 212 204 204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專案助理、
文化部 10 9 10 8
導覽員
數位發展部
(2022 年 8 公務人員 - - 0 1
月成立)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托
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
衛生福利部 50,183 50,777 169,761 50,379
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
行政人員
國家發展委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4 4 4 4
員會
大陸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2 2 2
金融監督管
公務人員 2 3 2 3
理委員會
11
年度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21 2022 2023 2024
海洋委員會 公務人員 179 68 47 11
僑務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1 1 1
國軍退除役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社工員、遺
官兵輔導委 孤承辦人、醫事人員、護理師、行政 537 706 637 690
員會 人員
原住民族委
公務人員、行政人員、社工人員 1 1 0 1,343
員會
國家通訊傳
公務人員 427 3 5 5
播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
公務人員 3 3 2 1
委員會
總計 245,740 262,231 388,804 283,4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9 年起每年函請政府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相關
資料。
2. 附表包含所轄地方政府及公私立部門之相關數據。
12
附件 1-7(第 43 點、第 127 點、第 237 點、第 395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
訓練內容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1. 每年向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鼓勵宣導開設各類重大教育議題(人權教育及兒童權
利等)相關課程1;並每年核定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人權教育(含《CRC》)」
增能學分班,提升在職教師人權相關知能。
2. 2019 年起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加強宣
導融入人權教育議題,並辦理《CRC》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於研習後辦理滿意
度調查及研習前、後測驗,以掌握訓練品質及成效。辦理教育人員教育訓練及
品質成效參下表。
全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納入《CRC》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年別 國中小數量 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比率
2024 3,366 3,344 99.35%
說明:課程內容納入 CRC 教育議題方式,係於正式課程、主題課程、融入式課程
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發教材(案)1 件(含以上),提供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教育現場使用,藉以宣達 CRC 並使學生(兒少)瞭解其內涵。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接受《CRC》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教師數 參訓數 參訓率
教育人員 2024 17 萬 3,999 人 16 萬 6,187 人 95.51%
各縣市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CRC》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學制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國小 2,586
2024 國中 780 3,652 100%
高中職 286
3. 2025 年編撰《兒童權利公約校園案例彙編參考手冊》,採工具書的角度敘寫,
蒐集常見情境,透過案例分析,匯集教育現場需求,作為教學的參考依據,手
冊內容包括不歧視、尊重兒少意見、自傷、數位性暴力、身心障礙兒少、霸凌
等 8 篇章,並涵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相關之案例
故事,提供予高、國中小各教育階段教師參考,並提供實體書及網路下載。
4. 國防部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每年度辦理法治教育暨 CRC 講習,由南部法
律服務中心法治官入校實施授課。2022 年參訓人員計軍職、文職人員 76 員;
2023 年參訓人員計學指部幹部、國、高中部入學學生計 796 員;2024 年參訓
人員計學指部幹部、國、高中部入學學生計 787 員。
托育人員 依《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已包含《CRC》課程。
1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023 學年度計有 49 所大學於師培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議題專題」
課程)融入人權教育(含《CRC》議題) ,開設如兒童福利、青少年問題與輔導、特殊兒童教育等課程,計 3 萬
8,311 人次師資生修習。
13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每年度辦理公職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訓練已包含《CRC》課程。
社工人員 2021 年新進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納入《CRC》為基礎必修課程,講述《CRC》
中兒童應享有權益及現行《兒少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重點及概念。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推動
醫事人員 兒童權利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增加是類課程。
1. 2019 年起將《CRC》納入「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教育訓練,搭配原有課程內
容(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
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
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等),施以密集訓練。
警察人員 2. 針對警察機關從事婦幼安全工作專責人員,2016 年起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
員訓練,課程內容包括《CRC》介紹與兒少保護工作進階實務與策進、 《兒少性
剝削條例》偵辦實務分析等。
2018 年起將《CRC》納入新進矯正人員訓練課程,訓練內容主要為《CRC》一般
性原則,並以滿意度問卷施測。另 2019 年起開辦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服務
於少年矯正機關(含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少年觀護所)之矯正人員施以訓練,課程
矯正人員
內容以《CRC》為主,並輔以情緒、行為、精神醫學及家庭動力學等課程,從各方
角度瞭解少年,以確保收容少年受到符合《CRC》要求之對待。
各檢察機關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辦理《CRC》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課程
檢察機關
內容包括《CRC》介紹與案例分享、兒少性剝削防制、婦幼案件專業知能及偵查實
人員
務等,增進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對兒少權益之認知。
每年總時數均逾 80 小時以上,對象涵蓋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程序監理人、
司法人員
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輔導)員等。
辦理《CRC》宣導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
與重視,每年至少辦理 3 堂以上專業訓練。
年別 學校數 堂數 參訓人數
電視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5 784
2021
廣電媒體 廣播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4 303
從業人員 2022 廣電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4 858
2023 廣電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3 360
2024 廣電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5 609
2025 廣電媒體專業素養訓練 6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
14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附件 2-1(第 51 點)我國兒少人口概況-依年齡分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總人口數 23,375,314 23,264,640 23,420,442 23,400,220 23,299,132
兒少人口數 3,517,700 3,432,173 3,404,197 3,342,385 3,243,464
兒少占總人口比率 15.05% 14.75% 14.54% 14.28% 13.92%
0-11 歲兒童人口 2,295,929 2,264,207 2,229,679 2,135,700 2,048,166
兒童占總人口比率 9.82% 9.73% 9.52% 9.13% 8.79%
12-17 歲少年人口 1,221,771 1,167,966 1,174,518 1,206,685 1,195,298
少年占總人口比率 5.23% 5.02% 5.01% 5.16% 5.13%
0歲 149,318 131,608 130,289 131,488 104,349
1歲 162,327 158,940 140,812 137,611 139,194
2歲 176,850 163,232 160,490 141,418 138,064
3歲 181,727 176,581 164,776 160,868 141,500
4歲 195,518 181,372 178,689 165,142 160,905
5歲 208,236 195,057 183,678 179,107 165,108
6歲 214,014 207,454 197,488 183,996 178,834
7歲 211,963 213,007 210,042 197,810 183,526
8歲 195,542 210,891 215,642 210,396 197,364
9歲 234,666 194,622 213,786 216,031 209,965
10 歲 198,693 233,615 197,231 214,247 215,587
11 歲 167,075 197,828 236,756 197,586 213,770
12 歲 193,155 166,328 200,327 237,163 197,072
13 歲 197,017 192,394 168,644 200,592 236,605
14 歲 203,807 196,240 194,763 168,931 200,047
15 歲 204,849 203,126 198,714 195,109 168,506
16 歲 206,372 204,211 205,652 199,038 194,604
17 歲 216,571 205,667 206,418 205,852 198,464
資料來源:內政部
15
2.依婚姻狀況及性別分
單位:人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男 5,294,375 1,828,503 107,099 107,545 113,627
未婚 女 4,576,242 1,688,998 97,750 98,778 102,794
合計 9,870,617 3,517,501 204,849 206,323 216,421
男 5,144,963 0 0 0 0
有偶 女 5,083,823 182 0 48 134
合計 10,228,786 182 0 48 134
男 886,180 0 0 0 0
2021 離婚 女 989,381 17 0 1 16
合計 1,875,561 17 0 1 16
男 253,178 0 0 0 0
喪偶 女 1,147,172 0 0 0 0
合計 1,400,350 0 0 0 0
男 11,578,696 1,828,503 107,099 107,545 113,627
總計 女 11,796,618 1,689,197 97,750 98,827 102,944
合計 23,375,314 3,517,700 204,849 206,372 216,571
男 5,236,428 1,782,197 106,223 106,703 107,147
未婚 女 4,528,686 1,649,769 96,903 97,462 98,359
合計 9,765,114 3,431,966 203,126 204,165 205,506
男 5,111,523 0 0 0 0
有偶 女 5,067,718 194 0 46 148
合計 10,179,241 194 0 46 148
男 897,331 0 0 0 0
2022 離婚 女 1,008,897 13 0 0 13
合計 1,906,228 13 0 0 13
男 253,854 0 0 0 0
喪偶 女 1,160,203 0 0 0 0
合計 1,414,057 0 0 0 0
男 11,499,136 1,782,197 106,223 106,703 107,147
總計 女 11,765,504 1,649,976 96,903 97,508 98,520
合計 23,264,640 3,432,173 203,126 204,211 205,667
男 5,248,161 1,766,155 103,784 107,433 107,800
未婚 女 4,561,040 1,637,996 94,930 98,219 98,572
合計 9,809,201 3,404,151 198,714 205,652 206,372
男 5,131,143 0 0 0 0
有偶 女 5,089,230 34 0 0 34
合計 10,220,373 34 0 0 34
2023
男 917,949 0 0 0 0
離婚 女 1,039,269 12 0 0 12
合計 1,957,218 12 0 0 12
男 256,014 0 0 0 0
喪偶 女 1,177,636 0 0 0 0
合計 1,433,650 0 0 0 0
16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男 11,553,267 1,766,155 103,784 107,433 107,800
2023 總計 女 11,867,175 1,638,042 94,930 98,219 98,618
合計 23,420,442 3,404,197 198,714 205,652 206,418
男 5,220,120 1,732,791 101,448 103,903 107,488
未婚 女 4,544,611 1,609,594 93,661 95,135 98,364
合計 9,764,731 3,342,385 195,109 199,038 205,852
男 5,114,764 0 0 0 0
有偶 女 5,075,194 0 0 0 0
合計 10,189,958 0 0 0 0
男 933,422 0 0 0 0
2024 離婚 女 1,063,537 0 0 0 0
合計 1,996,959 0 0 0 0
男 257,887 0 0 0 0
喪偶 女 1,190,685 0 0 0 0
合計 1,448,572 0 0 0 0
男 11,526,193 1,732,791 101,448 103,903 107,488
總計 女 11,874,027 1,609,594 93,661 95,135 98,364
合計 23,400,220 3,342,385 195,109 199,038 205,852
男 5,179,768 1,680,437 87,674 101,158 103,566
未婚 女 4,512,751 1,563,027 80,832 93,446 94,898
合計 9,692,519 3,243,464 168,506 194,604 198,464
男 5,074,531 0 0 0 0
有偶 女 5,035,287 0 0 0 0
合計 10,109,818 0 0 0 0
男 947,800 0 0 0 0
2025 離婚 女 1,086,194 0 0 0 0
合計 2,033,994 0 0 0 0
男 260,302 0 0 0 0
喪偶 女 1,202,499 0 0 0 0
合計 1,462,801 0 0 0 0
男 11,462,401 1,680,437 87,674 101,158 103,566
總計 女 11,836,731 1,563,027 80,832 93,446 94,898
合計 23,299,132 3,243,464 168,506 194,604 198,464
資料來源:內政部
17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附件 3-1(第 66 點)嬰兒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千活產
2021 2022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519 3.3 所有死亡原因 468 3.4
1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12 0.7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02 0.7
2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88 0.6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81 0.6
3 事故傷害 34 0.2 事故傷害 32 0.2
4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8 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17 *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6 0.2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6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 23 0.1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 15 *
7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 17 *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 15 *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娩、生產之併發症
8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除外) 12 * 11 *
所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9 肺炎 9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10 *
10 新陳代謝疾患 6 * 肺炎 9 *
(續下表)
18
單位:人,每千活產
2023 2024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461 3.4 所有死亡原因 465 3.5
1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79 0.6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95 0.7
2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76 0.6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疾患 75 0.6
3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 34 0.3 事故傷害 38 0.3
4 事故傷害 33 0.2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 27 0.2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3 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19 *
6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 17 *
7 肺炎 13 *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娩、生產之併發症
8 12 *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除外) 11 *
所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9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除外) 10 * 肺炎 11 *
10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 9 * 腦其他疾患 7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嬰兒死亡人數及死亡率係排除懷孕週數小於 22 週或出生體重小於 500 公克者。
2.死亡人數未滿 20 人者,易受小樣本影響,死亡率不具可靠性(Unreliable),爰以*呈現;排名可靠性也受其波及影響。
19
附件 3-2(第 66 點)兒少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1 2022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161 32.5 所有死亡原因 1,108 31.9
1 源於周產期的病況 351 9.8 源於周產期的病況 328 9.4
2 事故傷害 185 5.2 事故傷害 169 4.9
3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60 4.5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39 4.0
4 惡性腫瘤 86 2.4 惡性腫瘤 79 2.3
5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39 1.1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49 1.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6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7 1.0 48 1.4
19)
7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28 0.8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32 0.9
8 加害(他殺) 23 0.6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9 肺炎 15 * 肺炎 15 *
10 敗血症 11 * 加害(他殺) 14 *
(續下表)
20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3 2024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118 32.7 所有死亡原因 1,116 33.1
1 源於周產期的病況 326 9.5 源於周產期的病況 317 9.4
2 事故傷害 167 4.9 事故傷害 162 4.8
3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13 3.3 先天性畸形、變形與染色體異常 143 4.2
4 惡性腫瘤 89 2.6 惡性腫瘤 71 2.1
5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0 1.5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65 1.9
6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37 1.1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38 1.1
7 肺炎 22 0.6 肺炎 25 0.7
8 加害(他殺) 20 0.6 加害(他殺) 25 0.7
9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腦血管疾病 16 *
10 流行性感冒 10 * 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 16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死亡人數未滿 20 人者,易受小樣本影響,死亡率不具可靠性(Unreliable),爰以*呈現;排名可靠性也受其波及影響。
21
附件 3-3(第 66 點)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1 年總計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24,730 153,273.0 202,031.0 202,401.0 80 18 15 39 3.2 * * 19.3
臺北市 17,112 114,471.0 139,177.0 126,549.0 48 12 8 21 2.8 * * 16.6
桃園市 20,541 111,771.5 132,852.0 133,031.5 57 16 15 33 2.8 * * 24.8
臺中市 18,801 129,706.5 163,099.0 161,523.5 59 26 13 31 3.1 20.0 * 19.2
臺南市 9,895 70,748.5 93,597.0 94,792.5 42 13 4 16 4.2 * * *
高雄市 18,380 103,858.5 131,723.0 138,684.5 73 11 10 29 4.0 * * 20.9
宜蘭縣 2,862 16,715.5 21,852.0 23,636.5 9 1 1 7 * * * *
新竹縣 4,299 29,741.0 39,226.0 36,726.5 15 4 2 13 * * * *
苗栗縣 2,687 19,253.0 28,510.0 29,913.5 12 6 3 11 * * * *
彰化縣 11,553 52,070.5 62,636.0 69,795.0 19 10 4 10 * * * *
南投縣 2,888 15,815.0 21,534.5 24,897.5 6 7 4 8 * * * *
雲林縣 3,900 22,290.5 30,330.0 36,604.0 17 2 2 9 * * * *
嘉義縣 2,725 13,509.0 17,756.5 23,389.0 9 2 4 6 * * * *
屏東縣 4,235 26,012.5 34,567.5 39,538.0 18 11 4 11 * * * *
臺東縣 1,331 7,595.5 9,981.0 11,405.0 4 4 0 5 * * 0.0 *
花蓮縣 2,169 12,242.5 15,406.5 16,663.0 17 2 1 6 * * * *
澎湖縣 941 4,157.5 3,828.5 4,467.5 5 0 0 3 * 0.0 0.0 *
基隆市 1,861 11,360.5 15,570.5 17,320.0 5 1 0 3 * * 0.0 *
新竹市 3,530 23,983.5 33,037.5 29,548.0 17 4 1 7 * * * *
嘉義市 1,408 10,444.0 15,009.5 16,015.0 5 1 0 3 * * 0.0 *
金門縣 1,054 4,651.0 4,625.5 4,949.0 1 1 0 0 * * 0.0 0.0
連江縣 117 562.5 550.5 537.5 1 0 0 0 * 0.0 0.0 0.0
總計 157,019 954,233.0 1,216,901. 1,242,387. 519 152 91 271 3.3 15.9 7.5 21.8
(續下表) 0 0
22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1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2,794 79,217.5 104,558.5 105,806.5 53 13 10 21 4.1 * * 19.8
臺北市 8,850 59,109.0 72,062.0 66,027.5 28 5 4 12 3.2 * * *
桃園市 10,648 57,953.0 69,001.5 69,792.0 29 6 7 21 2.7 * * 30.1
臺中市 9,709 67,361.0 84,666.0 83,931.5 33 16 11 18 3.4 * * *
臺南市 5,187 36,683.5 48,479.0 49,336.0 27 5 1 10 5.2 * * *
高雄市 9,485 53,863.5 68,246.5 72,265.0 42 6 2 15 4.4 * * *
宜蘭縣 1,518 8,580.0 11,367.5 12,282.5 4 1 1 1 * * * *
新竹縣 2,128 15,523.5 20,237.5 19,259.0 10 4 1 9 * * * *
苗栗縣 1,373 9,922.5 14,681.5 15,836.5 7 2 2 8 * * * *
彰化縣 5,957 27,085.5 32,614.0 36,809.0 13 7 2 6 * * * *
南投縣 1,519 8,244.0 11,185.0 12,913.0 3 6 3 7 * * * *
雲林縣 2,022 11,503.0 15,745.5 19,206.5 8 2 2 7 * * * *
嘉義縣 1,410 6,935.5 9,238.0 12,316.0 6 2 2 5 * * * *
屏東縣 2,204 13,533.5 18,012.0 20,706.5 5 6 0 7 * * 0.0 *
臺東縣 718 3,974.5 5,211.0 6,046.0 1 1 0 5 * * 0.0 *
花蓮縣 1,086 6,392.5 8,116.0 8,748.0 10 0 1 4 * 0.0 * *
澎湖縣 490 2,187.0 2,022.0 2,318.5 2 0 0 2 * 0.0 0.0 *
基隆市 982 5,876.5 8,010.5 9,054.0 3 0 0 3 * 0.0 0.0 *
新竹市 1,812 12,402.5 17,172.0 15,496.5 10 4 1 6 * * * *
嘉義市 719 5,422.0 7,848.0 8,382.5 3 1 0 1 * * 0.0 *
金門縣 545 2,379.0 2,429.5 2,595.0 0 0 0 0 0.0 0.0 0.0 0.0
連江縣 64 309.0 284.5 293.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81,220 494,458.0 631,188.0 649,421.0 297 87 50 168 3.7 17.6 7.9 25.9
(續下表)
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1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1,936 74,055.5 97,472.5 96,594.5 27 5 5 18 2.3 * * *
臺北市 8,262 55,362.0 67,115.0 60,521.5 20 7 4 9 2.4 * * *
桃園市 9,893 53,818.5 63,850.5 63,239.5 28 10 8 12 2.8 * * *
臺中市 9,092 62,345.5 78,433.0 77,592.0 26 10 2 13 2.9 * * *
臺南市 4,708 34,065.0 45,118.0 45,456.5 15 8 3 6 * * * *
高雄市 8,895 49,995.0 63,476.5 66,419.5 31 5 8 14 3.5 * * *
宜蘭縣 1,344 8,135.5 10,484.5 11,354.0 5 0 0 6 * 0.0 0.0 *
新竹縣 2,171 14,217.5 18,988.5 17,467.5 5 0 1 4 * 0.0 * *
苗栗縣 1,314 9,330.5 13,828.5 14,077.0 5 4 1 3 * * * *
彰化縣 5,596 24,985.0 30,022.0 32,986.0 6 3 2 4 * * * *
南投縣 1,369 7,571.0 10,349.5 11,984.5 3 1 1 1 * * * *
雲林縣 1,878 10,787.5 14,584.5 17,397.5 9 0 0 2 * 0.0 0.0 *
嘉義縣 1,315 6,573.5 8,518.5 11,073.0 3 0 2 1 * 0.0 * *
屏東縣 2,031 12,479.0 16,555.5 18,831.5 13 5 4 4 * * * *
臺東縣 613 3,621.0 4,770.0 5,359.0 3 3 0 0 * * 0.0 0.0
花蓮縣 1,083 5,850.0 7,290.5 7,915.0 7 2 0 2 * * 0.0 *
澎湖縣 451 1,970.5 1,806.5 2,149.0 3 0 0 1 * 0.0 0.0 *
基隆市 879 5,484.0 7,560.0 8,266.0 2 1 0 0 * * 0.0 0.0
新竹市 1,718 11,581.0 15,865.5 14,051.5 7 0 0 1 * 0.0 0.0 *
嘉義市 689 5,022.0 7,161.5 7,632.5 2 0 0 2 * 0.0 0.0 *
金門縣 509 2,272.0 2,196.0 2,354.0 1 1 0 0 * * 0.0 0.0
連江縣 53 253.5 266.0 244.5 1 0 0 0 * 0.0 0.0 0.0
總計 75,799 459,775.0 585,713.0 592,966.0 222 65 41 103 2.9 14.1 7.0 17.4
(續下表)
24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2 年總計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21,273 145,705.0 205,317.0 195,079.0 61 26 21 32 2.9 17.8 10.2 16.4
臺北市 14,279 101,779.0 140,284.0 122,874.0 42 12 9 14 2.9 * * *
桃園市 17,982 106,120.5 136,767.0 128,747.0 59 16 15 37 3.3 * * 28.7
臺中市 17,721 121,937.0 167,606.0 156,415.0 44 22 12 23 2.5 18.0 * 14.7
臺南市 8,870 66,295.0 95,948.0 91,612.5 43 8 7 11 4.8 * * *
高雄市 15,959 98,997.0 134,390.5 132,861.0 58 17 7 29 3.6 * * 21.8
宜蘭縣 2,359 16,107.0 22,194.0 22,636.5 10 2 3 4 * * * *
新竹縣 4,038 28,949.5 40,282.5 36,145.5 17 4 5 12 * * * *
苗栗縣 2,298 18,016.5 29,135.5 28,513.0 6 3 4 5 * * * *
彰化縣 9,954 49,816.0 63,318.5 65,910.5 33 6 8 20 3.3 * * 30.3
南投縣 2,384 15,218.5 21,727.0 23,461.0 13 2 1 4 * * * *
雲林縣 3,311 21,458.5 30,384.0 34,435.0 8 4 2 15 * * * *
嘉義縣 2,265 13,155.0 17,682.5 21,659.5 12 1 1 5 * * * *
屏東縣 3,739 25,110.0 35,164.5 37,227.0 27 4 5 5 7.2 * * *
臺東縣 1,402 7,378.5 10,034.5 10,820.0 2 6 0 3 * * 0.0 *
花蓮縣 2,020 11,613.5 15,580.0 15,916.0 10 3 0 5 * * 0.0 *
澎湖縣 830 4,122.0 3,908.0 4,230.5 3 0 0 0 * 0.0 0.0 0.0
基隆市 1,587 10,795.5 15,880.0 16,485.0 2 3 3 8 * * * *
新竹市 3,007 22,588.0 33,701.5 29,155.5 12 6 5 4 * * * *
嘉義市 1,200 9,798.0 15,208.0 15,319.0 1 2 1 3 * * * *
金門縣 830 4,419.5 4,628.5 4,820.5 5 0 1 2 * 0.0 * *
連江縣 105 540.5 543.5 545.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37,413 899,920.0 1,239,685. 1,194,868. 468 147 110 241 3.4 16.3 8.9 20.2
(續下表) 0 5
25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2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1,008 75,144.5 106,142.5 101,861.5 31 12 15 20 2.8 * * 19.6
臺北市 7,315 52,538.5 72,671.5 64,051.0 19 10 4 9 * * * *
桃園市 9,221 54,965.0 70,955.0 67,467.5 33 11 6 24 3.6 * * 35.6
臺中市 9,214 63,192.0 86,938.0 81,340.0 28 10 7 18 3.0 * * *
臺南市 4,672 34,415.5 49,705.0 47,648.5 21 6 4 6 4.5 * * *
高雄市 8,290 51,285.0 69,735.5 69,117.5 45 12 3 21 5.4 * * 30.4
宜蘭縣 1,193 8,274.5 11,560.5 11,735.5 5 1 1 1 * * * *
新竹縣 2,117 15,038.5 20,775.5 18,970.0 8 3 3 8 * * * *
苗栗縣 1,203 9,308.5 14,993.5 15,015.5 3 2 2 2 * * * *
彰化縣 5,150 25,930.0 32,925.0 34,729.0 17 3 5 11 * * * *
南投縣 1,244 7,997.0 11,287.5 12,158.0 8 1 1 3 * * * *
雲林縣 1,727 11,089.5 15,713.5 18,050.5 3 4 0 10 * * 0.0 *
嘉義縣 1,190 6,739.5 9,186.5 11,423.5 9 1 0 3 * * 0.0 *
屏東縣 1,949 13,056.5 18,330.5 19,496.0 16 2 4 3 * * * *
臺東縣 710 3,881.0 5,217.5 5,718.0 2 4 0 2 * * 0.0 *
花蓮縣 1,077 6,067.0 8,184.5 8,342.5 5 1 0 5 * * 0.0 *
澎湖縣 411 2,166.0 2,069.0 2,178.5 1 0 0 0 * 0.0 0.0 0.0
基隆市 856 5,596.5 8,183.5 8,578.5 1 2 3 3 * * * *
新竹市 1,565 11,717.0 17,484.0 15,289.0 6 2 3 3 * * * *
嘉義市 607 5,097.0 7,894.0 7,986.5 0 0 1 3 0.0 0.0 * *
金門縣 433 2,266.5 2,447.0 2,514.5 3 0 0 2 * 0.0 0.0 *
連江縣 56 292.5 281.5 299.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71,208 466,058.0 642,681.0 623,970.5 264 87 62 157 3.7 18.7 9.6 25.2
(續下表)
26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2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0,265 70,560.5 99,174.5 93,217.5 30 14 6 12 2.9 * * *
臺北市 6,964 49,240.5 67,612.5 58,823.0 23 2 5 5 3.3 * * *
桃園市 8,761 51,155.5 65,812.0 61,279.5 26 5 9 13 3.0 * * *
臺中市 8,507 58,745.0 80,668.0 75,075.0 16 12 5 5 * * * *
臺南市 4,198 31,879.5 46,243.0 43,964.0 22 2 3 5 5.2 * * *
高雄市 7,669 47,712.0 64,655.0 63,743.5 13 5 4 8 * * * *
宜蘭縣 1,166 7,832.5 10,633.5 10,901.0 5 1 2 3 * * * *
新竹縣 1,921 13,911.0 19,507.0 17,175.5 9 1 2 4 * * * *
苗栗縣 1,095 8,708.0 14,142.0 13,497.5 3 1 2 3 * * * *
彰化縣 4,804 23,886.0 30,393.5 31,181.5 16 3 3 9 * * * *
南投縣 1,140 7,221.5 10,439.5 11,303.0 5 1 0 1 * * 0.0 *
雲林縣 1,584 10,369.0 14,670.5 16,384.5 5 0 2 5 * 0.0 * *
嘉義縣 1,075 6,415.5 8,496.0 10,236.0 3 0 1 2 * 0.0 * *
屏東縣 1,790 12,053.5 16,834.0 17,731.0 11 2 1 2 * * * *
臺東縣 692 3,497.5 4,817.0 5,102.0 0 2 0 1 0.0 * 0.0 *
花蓮縣 943 5,546.5 7,395.5 7,573.5 5 2 0 0 * * 0.0 0.0
澎湖縣 419 1,956.0 1,839.0 2,052.0 2 0 0 0 * 0.0 0.0 0.0
基隆市 731 5,199.0 7,696.5 7,906.5 1 1 0 5 * * 0.0 *
新竹市 1,442 10,871.0 16,217.5 13,866.5 6 4 2 1 * * * *
嘉義市 593 4,701.0 7,314.0 7,332.5 1 2 0 0 * * 0.0 0.0
金門縣 397 2,153.0 2,181.5 2,306.0 2 0 1 0 * 0.0 * 0.0
連江縣 49 248.0 262.0 246.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66,205 433,862.0 597,004.0 570,898.0 204 60 48 84 3.1 13.8 8.0 14.7
(續下表)
27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3 年總計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8,157 138,395.0 209,208.0 192,692.5 73 31 23 34 4.0 22.4 11.0 17.6
臺北市 15,920 92,378.0 142,332.0 123,123.0 43 8 8 18 2.7 * * *
桃園市 17,662 101,033.0 140,696.5 127,043.5 47 18 17 28 2.7 * * 22.0
臺中市 16,813 115,527.0 172,089.0 154,280.5 52 18 23 32 3.1 * 13.4 20.7
臺南市 9,241 62,668.5 98,110.0 89,690.5 35 9 10 16 3.8 * * *
高雄市 15,589 94,430.5 137,246.5 129,312.5 52 24 12 31 3.3 25.4 * 24.0
宜蘭縣 2,392 15,446.5 22,656.0 21,961.5 4 3 3 10 * * * *
新竹縣 3,974 28,126.5 41,270.0 36,067.0 14 3 7 13 * * * *
苗栗縣 2,268 16,953.5 29,619.0 27,609.5 6 6 4 7 * * * *
彰化縣 9,677 47,204.5 64,107.0 63,211.5 30 6 5 16 3.1 * * *
南投縣 2,388 14,535.0 21,928.0 22,431.0 8 3 5 5 * * * *
雲林縣 3,176 20,586.0 30,570.5 32,743.5 12 4 4 3 * * * *
嘉義縣 2,312 12,728.5 17,773.0 20,316.5 11 4 4 8 * * * *
屏東縣 4,222 24,095.5 35,837.5 35,456.5 23 4 2 9 5.4 * * *
臺東縣 1,454 7,173.5 10,094.5 10,397.0 10 1 1 3 * * * *
花蓮縣 1,828 11,076.0 15,694.0 15,404.0 13 2 0 9 * * 0.0 *
澎湖縣 754 4,009.5 4,026.5 4,083.0 2 0 0 1 * 0.0 0.0 *
基隆市 1,324 10,276.5 16,205.5 15,939.5 7 0 1 3 * 0.0 * *
新竹市 2,734 21,280.0 34,078.5 29,154.0 9 5 3 3 * * * *
嘉義市 1,193 9,209.5 15,369.5 14,908.5 5 1 6 1 * * * *
金門縣 719 4,155.5 4,731.0 4,845.0 5 0 2 0 * 0.0 * 0.0
連江縣 98 525.0 538.5 571.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33,895 851,813.5 1,264,181. 1,171,242. 461 150 140 250 3.4 17.6 11.1 21.3
(續下表) 0 0
28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3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9,270 71,355.5 108,046.0 100,455.0 44 19 11 16 4.7 * * *
臺北市 8,211 47,564.5 73,548.5 63,924.5 21 2 2 9 2.6 * * *
桃園市 9,132 52,301.5 72,962.5 66,453.5 25 12 11 17 2.7 * * *
臺中市 8,897 59,778.5 89,183.0 80,218.0 33 12 10 18 3.7 * * *
臺南市 4,814 32,536.5 50,734.5 46,718.0 16 6 7 13 * * * *
高雄市 8,137 48,822.0 71,199.0 67,152.5 30 15 7 18 3.7 * * *
宜蘭縣 1,251 7,941.5 11,810.5 11,351.0 2 2 2 5 * * * *
新竹縣 2,054 14,613.0 21,279.5 18,881.5 12 1 6 7 * * * *
苗栗縣 1,202 8,758.5 15,259.5 14,466.5 3 3 0 4 * * 0.0 *
彰化縣 5,004 24,532.0 33,395.0 33,271.5 17 3 4 8 * * * *
南投縣 1,236 7,653.5 11,420.5 11,622.0 5 2 3 4 * * * *
雲林縣 1,667 10,680.0 15,755.0 17,139.0 9 2 3 3 * * * *
嘉義縣 1,202 6,537.0 9,220.0 10,721.5 7 3 2 6 * * * *
屏東縣 2,133 12,486.5 18,686.5 18,558.5 7 3 2 4 * * * *
臺東縣 773 3,755.0 5,291.0 5,462.5 7 0 1 3 * 0.0 * *
花蓮縣 935 5,795.5 8,195.0 8,108.0 8 2 0 8 * * 0.0 *
澎湖縣 379 2,090.0 2,142.0 2,110.0 1 0 0 0 * 0.0 0.0 0.0
基隆市 693 5,382.5 8,340.5 8,285.5 4 0 1 3 * 0.0 * *
新竹市 1,435 11,041.5 17,612.5 15,300.0 3 2 2 2 * * * *
嘉義市 596 4,777.5 7,927.5 7,762.5 4 1 2 0 * * * 0.0
金門縣 376 2,130.5 2,478.5 2,535.0 3 0 2 0 * 0.0 * 0.0
連江縣 56 279.5 282.5 31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69,453 440,812.5 654,769.5 610,811.5 261 90 78 148 3.8 20.4 11.9 24.2
(續下表)
29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3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8,887 67,039.5 101,162.0 92,237.5 29 12 12 18 3.3 * * *
臺北市 7,709 44,813.5 68,783.5 59,198.5 22 6 6 9 2.9 * * *
桃園市 8,530 48,731.5 67,734.0 60,590.0 22 6 6 11 2.6 * * *
臺中市 7,916 55,748.5 82,906.0 74,062.5 19 6 13 14 * * * *
臺南市 4,427 30,132.0 47,375.5 42,972.5 19 3 3 3 * * * *
高雄市 7,452 45,608.5 66,047.5 62,160.0 22 9 5 13 3.0 * * *
宜蘭縣 1,141 7,505.0 10,845.5 10,610.5 2 1 1 5 * * * *
新竹縣 1,920 13,513.5 19,990.5 17,185.5 2 2 1 6 * * * *
苗栗縣 1,066 8,195.0 14,359.5 13,143.0 3 3 4 3 * * * *
彰化縣 4,673 22,672.5 30,712.0 29,940.0 13 3 1 8 * * * *
南投縣 1,152 6,881.5 10,507.5 10,809.0 3 1 2 1 * * * *
雲林縣 1,509 9,906.0 14,815.5 15,604.5 3 2 1 0 * * * 0.0
嘉義縣 1,110 6,191.5 8,553.0 9,595.0 4 1 2 2 * * * *
屏東縣 2,089 11,609.0 17,151.0 16,898.0 16 1 0 5 * * 0.0 *
臺東縣 681 3,418.5 4,803.5 4,934.5 3 1 0 0 * * 0.0 0.0
花蓮縣 893 5,280.5 7,499.0 7,296.0 5 0 0 1 * 0.0 0.0 *
澎湖縣 375 1,919.5 1,884.5 1,973.0 1 0 0 1 * 0.0 0.0 *
基隆市 631 4,894.0 7,865.0 7,654.0 3 0 0 0 * 0.0 0.0 0.0
新竹市 1,299 10,238.5 16,466.0 13,854.0 6 3 1 1 * * * *
嘉義市 597 4,432.0 7,442.0 7,146.0 1 0 4 1 * 0.0 * *
金門縣 343 2,025.0 2,252.5 2,310.0 2 0 0 0 * 0.0 0.0 0.0
連江縣 42 245.5 256.0 256.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64,442 411,001.0 609,411.5 560,430.5 200 60 62 102 3.1 14.6 10.2 18.2
(續下表)
30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4 年總計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16,262 130,207.5 205,914.0 197,777.5 59 17 19 35 3.6 * * 17.7
臺北市 17,047 85,522.5 139,949.0 127,388.0 48 14 10 28 2.8 * * 22.0
桃園市 16,906 96,315.0 139,639.5 130,328.0 58 24 11 37 3.4 24.9 * 28.4
臺中市 16,115 109,812.0 170,476.0 158,028.5 60 13 10 31 3.7 * * 19.6
臺南市 9,091 59,593.5 96,617.0 91,326.5 25 6 10 15 2.7 * * *
高雄市 15,525 89,678.0 135,255.0 130,568.5 62 16 21 26 4.0 * 15.5 19.9
宜蘭縣 2,431 14,774.0 22,459.0 22,032.0 7 2 3 7 * * * *
新竹縣 3,701 27,204.0 40,724.0 37,250.5 6 2 4 7 * * * *
苗栗縣 2,353 16,043.0 28,981.5 27,897.5 14 4 4 3 * * * *
彰化縣 8,878 44,317.5 62,463.0 62,914.5 29 7 10 13 3.3 * * *
南投縣 2,416 13,839.0 21,536.0 22,187.0 10 3 3 2 * * * *
雲林縣 6,979 19,675.5 29,827.5 32,205.5 21 4 3 19 3.0 * * *
嘉義縣 2,190 12,226.0 17,350.0 19,649.5 11 4 4 8 * * * *
屏東縣 4,376 23,215.0 35,425.0 34,862.0 15 3 5 7 * * * *
臺東縣 1,570 6,930.0 9,953.5 10,175.0 8 1 3 5 * * * *
花蓮縣 1,784 10,501.0 15,439.0 15,296.5 16 8 0 4 * * 0.0 *
澎湖縣 772 3,849.0 3,998.5 4,027.5 4 1 0 0 * * 0.0 0.0
基隆市 1,349 9,645.0 15,998.5 15,951.5 1 0 1 2 * 0.0 * *
新竹市 3,046 19,991.5 33,178.5 30,076.5 9 1 4 7 * * * *
嘉義市 1,142 8,686.0 15,050.5 15,020.5 1 1 0 1 * * 0.0 *
金門縣 730 3,786.0 4,731.5 5,045.5 1 2 0 1 * * 0.0 *
連江縣 106 484.5 539.0 593.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34,769 806,295.5 1,245,505. 1,190,601. 465 133 125 258 3.5 16.5 10.0 21.7
(續下表) 5 5
31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4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8,378 67,146.0 106,283.0 102,846.0 29 11 7 23 3.5 * * 22.4
臺北市 8,829 43,947.0 72,200.0 65,959.0 31 7 3 16 3.5 * * *
桃園市 8,797 49,778.5 72,463.5 67,967.0 32 18 7 23 3.6 * * 33.8
臺中市 8,322 56,925.0 88,363.5 81,997.0 36 8 6 17 4.3 * * *
臺南市 4,730 31,002.5 49,930.5 47,523.0 18 2 3 12 * * * *
高雄市 8,034 46,328.0 70,076.0 67,765.5 32 10 14 17 4.0 * * *
宜蘭縣 1,272 7,592.0 11,667.5 11,407.0 2 2 1 6 * * * *
新竹縣 1,918 14,106.5 21,073.0 19,417.5 5 1 2 5 * * * *
苗栗縣 1,166 8,317.5 14,949.0 14,556.5 7 4 1 1 * * * *
彰化縣 4,612 23,041.0 32,569.5 33,047.5 19 3 3 9 * * * *
南投縣 1,272 7,256.0 11,199.0 11,504.0 6 2 2 2 * * * *
雲林縣 3,615 10,235.5 15,338.5 16,821.0 14 3 2 17 * * * *
嘉義縣 1,125 6,303.5 8,983.5 10,355.5 7 1 2 5 * * * *
屏東縣 2,273 11,999.0 18,436.0 18,253.5 6 2 4 4 * * * *
臺東縣 800 3,617.0 5,231.0 5,320.5 4 0 2 5 * 0 * *
花蓮縣 924 5,507.0 8,041.5 8,082.0 11 4 0 4 * * 0.0 *
澎湖縣 381 1,971.0 2,139.5 2,084.0 2 0 0 0 * 0.0 0.0 0.0
基隆市 684 5,059.5 8,238.5 8,267.5 0 0 1 1 0.0 0.0 * *
新竹市 1,605 10,392.5 17,126.5 15,754.5 4 1 3 6 * * * *
嘉義市 609 4,473.0 7,736.0 7,871.0 0 1 0 0 0.0 * 0.0 0.0
金門縣 395 1,949.0 2,449.0 2,640.5 1 0 0 1 * 0.0 0.0 *
連江縣 67 261.0 286.0 32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69,808 417,208.0 644,780.5 619,765.0 266 80 63 174 3.8 19.2 9.8 28.1
(續下表)
32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24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活產數) (每千活產)
新北市 7,884 63,061.5 99,631.0 94,931.5 30 6 12 12 3.8 * * *
臺北市 8,218 41,575.5 67,749.0 61,429.0 17 7 7 12 * * * *
桃園市 8,109 46,536.5 67,176.0 62,361.0 26 6 4 14 3.2 * * *
臺中市 7,793 52,887.0 82,112.5 76,031.5 24 5 4 14 3.1 * * *
臺南市 4,361 28,591.0 46,686.5 43,803.5 7 4 7 3 * * * *
高雄市 7,491 43,350.0 65,179.0 62,803.0 30 6 7 9 4.0 * * *
宜蘭縣 1,159 7,182.0 10,791.5 10,625.0 5 0 2 1 * 0.0 * *
新竹縣 1,783 13,097.5 19,651.0 17,833.0 1 1 2 2 * * * *
苗栗縣 1,187 7,725.5 14,032.5 13,341.0 7 0 3 2 * 0.0 * *
彰化縣 4,266 21,276.5 29,893.5 29,867.0 10 4 7 4 * * * *
南投縣 1,144 6,583.0 10,337.0 10,683.0 4 1 1 0 * * * 0.0
雲林縣 3,364 9,440.0 14,489.0 15,384.5 7 1 1 2 * * * *
嘉義縣 1,065 5,922.5 8,366.5 9,294.0 4 3 2 3 * * * *
屏東縣 2,103 11,216.0 16,989.0 16,608.5 9 1 1 3 * * * *
臺東縣 770 3,313.0 4,722.5 4,854.5 4 1 1 0 * * * 0.0
花蓮縣 860 4,994.0 7,397.5 7,214.5 5 4 0 0 * * 0.0 0.0
澎湖縣 391 1,878.0 1,859.0 1,943.5 2 1 0 0 * * 0.0 0.0
基隆市 665 4,585.5 7,760.0 7,684.0 1 0 0 1 * 0.0 0.0 *
新竹市 1,441 9,599.0 16,052.0 14,322.0 5 0 1 1 * 0.0 * *
嘉義市 533 4,213.0 7,314.5 7,149.5 1 0 0 1 * 0.0 0.0 *
金門縣 335 1,837.0 2,282.5 2,405.0 0 2 0 0 0.0 * 0.0 0.0
連江縣 39 223.5 253.0 268.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64,961 389,087.5 600,725.0 570,836.5 199 53 62 84 3.1 13.6 10.3 14.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 0 歲死亡人數及死亡率係排除懷孕週數小於 22 週或出生體重小於 500 公克者。
3.死亡人數未滿 20 人者,易受小樣本影響,死亡率不具可靠性(Unreliable),爰以*呈現。
33
附件 3-4(第 66 點)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1.依年齡別(發病日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人
疾病類別/死亡 腸病毒感染 侵襲性肺炎鏈 流行性腦脊髓
合計 流感併發重症 結核病 HIV/AIDS 退伍軍人病
年齡(歲) 併發重症 球菌感染症 膜炎
0 12 2 10 0 0 0 0 0
1 3 2 1 0 0 0 0 0
2 2 1 0 0 0 1 0 0
3 2 2 0 0 0 0 0 0
4 2 2 0 0 0 0 0 0
5 8 5 0 0 0 3 0 0
6 1 0 0 0 0 1 0 0
7 6 6 0 0 0 0 0 0
8 4 4 0 0 0 0 0 0
9 2 2 0 0 0 0 0 0
10 3 3 0 0 0 0 0 0
11 4 3 0 0 0 1 0 0
12 2 2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0 0
14 0 0 0 0 0 0 0 0
15 2 2 0 0 0 0 0 0
16 0 0 0 0 0 0 0 0
17 0 0 0 0 0 0 0 0
總計 53 36 11 0 0 6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4
2.依年度與性別(發病日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人
疾病類別/ 流感併發重 腸病毒感染 侵襲性肺炎鏈 流行性腦脊
年別 總計 結核病 HIV/AIDS 退伍軍人病
性別 症 併發重症 球菌感染症 髓膜炎
男性 0 0 0 0 0 0 0 0
2021 女性 0 0 0 0 0 0 0 0
計 0 0 0 0 0 0 0 0
男性 1 0 0 0 0 1 0 0
2022 女性 1 0 1 0 0 0 0 0
計 2 0 1 0 0 1 0 0
男性 5 3 1 0 0 1 0 0
2023 女性 4 3 0 0 0 1 0 0
計 9 6 1 0 0 2 0 0
男性 5 4 0 0 0 1 0 0
2024 女性 7 7 0 0 0 0 0 0
計 12 11 0 0 0 1 0 0
男性 16 9 6 0 0 1 0 0
2025 女性 14 10 3 0 0 1 0 0
計 30 19 9 0 0 2 0 0
男性 27 16 7 0 0 4 0 0
總計 女性 26 20 4 0 0 2 0 0
合計 53 36 11 0 0 6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死因判斷係以法定傳染病通報確診或極可能個案,佐以衛福部統計處(下稱統計處)死因檔進行綜合研判,並以法傳系統記載個案具死因關
聯性者。
2. 死亡年齡與死因等記載係以統計處死亡通報系統資料為主,年齡計算以足歲計算;兒少年齡判定係依法律定義指 18 歲以下個案。
3. 死因判定資料可能因後續流行病學調查或取得更多臨床證據後,經綜合研判而修正。上述 2021 年至 2024 年資料以傳染病年報關帳檔進
行分析,2025 年資料因年報尚未關帳與公告,仍可能因後續通報資料異動或流行病學調查而更新。
4. 上述資料年別(月份)係以發病日進行分類,且身分別為本國籍個案。資料下載為 2026 年 3 月 2 日,病例數資料仍可能因資料更新而修正。
35
附件 3-5(第 66 點)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7 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意外溺死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或淹沒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259 185 105 91 6 5 10 22 37 29 1 7 37 23 14
2022 247 169 82 77 3 17 10 21 36 32 2 2 49 14 15
2023 253 167 85 81 3 11 10 19 39 36 0 3 50 20 16
2024 262 162 80 77 2 3 13 13 51 39 3 9 65 25 10
死亡率
2021 7.3 5.2 2.9 2.6 * * * 0.6 1.0 0.8 * * 1.0 0.6 *
2022 7.1 4.9 2.4 2.2 * * * 0.6 1.0 0.9 * * 1.4 * *
2023 7.4 4.9 2.5 2.4 * * * * 1.1 1.1 0.0 * 1.5 0.6 *
2024 7.8 4.8 2.4 2.3 * * * * 1.5 1.2 * * 1.9 0.7 *
(續下表)
36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意外溺死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或淹沒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117 90 26 20 2 4 10 12 36 29 1 6 2 18 7
2022 108 81 13 12 2 14 6 12 34 32 1 1 5 13 9
2023 116 86 21 20 0 10 9 11 35 33 0 2 4 17 9
2024 121 84 23 22 1 1 9 7 43 36 3 4 2 25 10
死亡率
2021 5.0 3.9 1.1 0.9 * * * * 1.5 1.2 * * * * *
2022 4.7 3.6 * * * * * * 1.5 1.4 * * * * *
2023 5.2 3.8 0.9 0.9 0.0 * * * 1.6 1.5 0.0 * * * *
2024 5.5 3.8 1.1 1.0 * * * * 2.0 1.6 * * * 1.1 *
(續下表)
37
單位:人,每千活產
0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意外溺死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或淹沒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39 34 7 6 0 1 1 1 24 23 0 1 0 2 3
2022 43 32 0 0 1 2 0 0 29 28 1 0 0 3 8
2023 39 33 3 3 0 0 1 1 28 28 0 0 0 3 3
2024 49 38 3 3 1 0 0 1 33 32 0 1 0 4 7
死亡率
2021 0.2 0.2 * * 0.0 * * * 0.2 0.1 0.0 * 0.0 * *
2022 0.3 0.2 0.0 0.0 * * 0.0 0.0 0.2 0.2 * 0.0 0.0 * *
2023 0.3 0.2 * * 0.0 0.0 * * 0.2 0.2 0.0 0.0 0.0 * *
2024 0.4 0.3 * * * 0.0 0.0 * 0.2 0.2 0.0 * 0.0 * *
(續下表)
38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5 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意外溺死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或淹沒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51 35 15 11 0 3 4 3 10 6 1 3 0 13 3
2022 38 30 6 6 1 9 2 7 5 4 0 1 0 7 1
2023 47 34 12 11 0 5 4 8 5 4 0 1 0 9 4
2024 37 23 9 9 0 0 6 1 7 4 1 2 0 13 1
死亡率
2021 5.3 3.7 * * 0.0 * * * * * * * 0.0 * *
2022 4.2 3.3 * * * * * * * * 0.0 * 0.0 * *
2023 5.5 4.0 * * 0.0 * * * * * 0.0 * 0.0 * *
2024 4.6 2.9 * * 0.0 0.0 * * * * * * 0.0 * *
(續下表)
39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6-11 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意外溺死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或淹沒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27 21 4 3 2 0 5 8 2 0 0 2 2 3 1
2022 27 19 7 6 0 3 4 5 0 0 0 0 5 3 0
2023 30 19 6 6 0 5 4 2 2 1 0 1 4 5 2
2024 35 23 11 10 0 1 3 5 3 0 2 1 2 8 2
死亡率
2021 2.2 1.7 * * * 0.0 * * * 0.0 0.0 * * * *
2022 2.2 * * * 0.0 * * * 0.0 0.0 0.0 0.0 * * 0.0
2023 2.4 * * * 0.0 * * * * * 0.0 * * * *
2024 2.8 1.8 * * 0.0 * * * * 0.0 * * * * *
(續下表)
40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2-17 歲
事故傷害
因暴露與接 暴露於
年別
總計 運輸 機動車 觸有毒物質 跌倒 煙霧、 意外溺死 其他 呼吸的 暴露於 其他及未明示 自殺 他殺 其他
事故 交通事故 所致的意外 (落) 火災與 或淹沒 其他意 自然力 之非運輸事故
中毒 火焰 外威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21 142 95 79 71 4 1 0 10 1 0 0 1 35 5 7
2022 139 88 69 65 1 3 4 9 2 0 1 1 44 1 6
2023 137 81 64 61 3 1 1 8 4 3 0 1 46 3 7
2024 141 78 57 55 1 2 4 6 8 3 0 5 63 0 0
死亡率
2021 11.4 7.6 6.4 5.7 * * 0.0 * * 0.0 0.0 * 2.8 * *
2022 11.6 7.4 5.8 5.4 * * * * * 0.0 * * 3.7 * *
2023 11.7 6.9 5.5 5.2 * * * * * * 0.0 * 3.9 * *
2024 11.8 6.6 4.8 4.6 * * * * * * 0.0 * 5.3 0.0 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死亡人數未滿 20 人者,易受小樣本影響,死亡率不具可靠性(Unreliable),爰以*呈現。
41
附件 3-6(第 66 點)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
單位:人
2021 2022 2023 2024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20 8 12 21 12 9 17 7 10 21 13 8
臺北市 13 5 8 4 3 1 7 3 4 6 3 3
桃園市 24 11 13 26 18 8 18 17 1 29 24 5
臺中市 28 18 10 19 13 6 27 19 8 13 8 5
臺南市 15 6 9 7 4 3 12 7 5 5 2 3
高雄市 12 5 7 19 16 3 13 11 2 17 12 5
宜蘭縣 2 1 1 3 2 1 4 1 3 2 2 0
新竹縣 9 8 1 7 5 2 11 7 4 5 4 1
苗栗縣 10 8 2 8 3 5 5 3 2 3 1 2
彰化縣 7 4 3 13 12 1 7 6 1 13 7 6
南投縣 7 5 2 4 3 1 9 6 3 3 2 1
雲林縣 7 7 0 7 6 1 5 4 1 13 12 1
嘉義縣 4 4 0 6 4 2 9 5 4 9 7 2
屏東縣 10 7 3 5 4 1 5 3 2 5 2 3
臺東縣 5 4 1 3 3 0 5 4 1 6 5 1
花蓮縣 6 4 2 5 3 2 8 8 0 8 5 3
澎湖縣 2 1 1 1 0 1 0 0 0 0 0 0
基隆市 2 2 0 6 4 2 2 2 0 0 0 0
新竹市 0 0 0 3 3 0 3 2 1 3 3 0
嘉義市 2 0 2 1 1 0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1 1 0 0 0 0 1 1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185 108 77 169 120 49 167 115 52 162 113 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2
附件 3-7(第 66 點)兒少自殺死亡人數
單位:人
2021 2022 2023 2024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8 2 6 9 4 5 11 5 6 10 4 6
臺北市 7 4 3 7 4 3 7 1 6 10 3 7
桃園市 6 3 3 7 4 3 7 0 7 11 6 5
臺中市 4 2 2 9 5 4 6 2 4 9 5 4
臺南市 1 0 1 0 0 0 2 2 0 2 2 0
高雄市 4 1 3 2 0 2 5 1 4 7 4 3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新竹縣 4 2 2 2 1 1 5 2 3 1 1 0
苗栗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彰化縣 0 0 0 4 1 3 2 1 1 2 1 1
南投縣 0 0 0 1 0 1 0 0 0 0 0 0
雲林縣 0 0 0 2 2 0 0 0 0 3 2 1
嘉義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屏東縣 0 0 0 0 0 0 2 0 2 1 0 1
臺東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花蓮縣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澎湖縣 1 0 1 0 0 0 1 0 1 0 0 0
基隆市 0 0 0 2 1 1 1 1 0 0 0 0
新竹市 2 2 0 2 1 1 0 0 0 4 3 1
嘉義市 0 0 0 1 1 0 1 0 1 1 0 1
金門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37 16 21 49 25 24 50 15 35 65 32 33
原住民 0 0 0 3 1 2 1 0 1 3 2 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3
附件 3-8(第 66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單位:人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刑事案件總類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故意殺人 13 10 3 6 4 2 7 5 2 8 4 4 7 3 4
強制性交 - - - - - - - - - - - - - - -
性交猥褻 - - - 2 - 2 - - - 1 - 1 - - -
毒品 - - - - - - - - - - - - - - -
公共危險 - - - 5 3 2 2 1 1 1 1 - 1 - 1
傷害
5 3 2 3 2 1 1 1 - 1 1 - 2 2 -
(不含駕駛過失)
遺棄 - - - 1 - 1 - - - - - - - - -
妨害自由 - - - - - - - - - - - - - - -
妨害家庭(婚姻) - - - - - - - - - - - - - - -
過失致死
13 7 6 11 4 7 13 7 6 9 7 2 11 5 6
(不含駕駛過失)
駕駛過失 13 9 4 8 6 2 17 9 8 11 9 2 11 4 7
違反保護令罪 - - - - - - - - - - - - - - -
總計 44 29 15 36 19 17 40 23 17 31 22 9 32 14 18
資料來源:內政部
44
附件 3-9(第 77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
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1. 2021 年至 2025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之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
單位: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比率
年別 死 傷 死 傷 死 傷
2021 0 1,255 11 3,792 30 2,823 7,911 0.335
2022 4 1,254 17 4,264 17 2,995 8,551 0.363
2023 2 1,581 18 5,916 23 4,081 11,621 0.497
2024 3 2,393 18 9,028 30 4,993 16,465 0.709
2025 1 3,268 22 13,581 37 5,823 22,732 0.967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下載統計
說明:
1. 教育部加強宣導第一線人員對自我傷害高危險群學生之辨識及危機處理,並依《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流程辦理;通報數據亦包含
具有自我傷害之意念者(知悉即通報) ,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利加強預防工作及消弭黑數;
惟逐年少子化趨勢,經加強宣導通報數據攀升,相對百分比數據亦增加。
2. 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於知悉事件發生時,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落實通報(校內、外通報) ,並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另依《自殺防治法》規
定,同步進行通報。
3. 另有關維護個案隱私權,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
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另教育部辦理本業務,一律以密件方式處
理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案件。
4. 2019 年 6 月訂定發布《自殺防治法》
,加強自殺防治及通報作業。基於依法通報觀念的提
升,爰校安通報率上升。
2. 2021 年至 2025 年校園學生自殺死亡之數據
單位:人
死 性別 年齡 學制 學生身分別
亡 16
年別 6- 13- 高 一 延畢、 特教生
人 歲 國 國 休學、 進修部
男 女 12 15 中 般 轉學、 外籍生 (含身心
以 小 中 退學生 學生
數 歲 歲 職 生 復學生 障礙生)
上
2021 41 17 24 2 10 29 0 11 30 29 0 2 2 5 3
2022 38 20 18 4 17 17 4 17 17 37 1 0 0 0 0
2023 43 13 30 2 20 21 2 18 23 32 3 3 1 2 2
2024 51 25 26 5 14 32 3 18 30 40 2 0 1 1 7
2025 60 26 34 1 21 38 1 22 37 44 3 0 0 2 1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學生自殺身亡分析:
1. 教育部辦理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分析及防治策略,探討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
以作為研擬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參考。
2. 高級中等以下各學籍學生自殺死亡率,以高中職學生占居高,其次國中、國小。
3. 性別以女性居多。
4. 自殺身亡事件最常發生於家中,最常使用的三種方法為高處墜落、上吊或窒息、及燒炭。
5. 使用校內資源比例接近五成,使用校外資源比例超過六成。
6. 相關因素包含精神疾病、家庭關係問題、自我傷害史以及學業相關問題。
45
3. 2021 年至 2025 年編列配合經費
單位:千元
補助(委辦)經費
經費項目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補助地方政府設置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35,687 44,949 52,036 56,661 50,461
業務
補助教育部學生輔
9,969 9,891 9,944 11,092 11,722
導諮商中心業務
補助地方政府所屬
國民中小學增置專 2,284,679 2,235,806 2,806,164 2,133,668 1,303,172
任輔導教師
補助教育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辦理校
4,109 4,518 5,167 5,501 6,017
園心理健康輔導方
案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友善校園學生事
5,333 3,190 10,000 12,526 10,364
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暨推動生命教育」
委託國立羅東高中
辦理「生命教育專業 2,500 2,500 2,500 2,500 3,250
發展中心工作計畫」
資料來源:教育部
46
附件 3-10(第 79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單位:人
兒少代表
年別 年齡 特殊處境
總計 男性 女性
6-未滿 12 歲 12-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原住民族 新住民 身心障礙
2021 412 184 228 3 355 54 15 41 6
2022 418 191 227 5 363 49 12 29 8
2023 414 187 227 10 329 75 19 32 15
2024 400 172 228 18 338 33 32 28 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3-11(第 81 點)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
小組兒少代表統計
單位:人
兒少代表
年別 學籍 特殊處境
總計 男性 女性
國中 高中 大學 原住民族 新住民 身心障礙
2025 15 6 9 9 6 0 3 0 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5 年起保障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國中以下兒少各 1 席次及性別比例。
47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4-1(第 106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單位:件
類別 電子
總計 合計 書刊類 報紙類 觀摩組
年別 刊物類
2021 120 82 15 8 15
2022 116 75 16 12 13
2023 526 107 75 16 10 6
2024 100 75 13 4 8
2025 83 64 13 4 2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2(第 112 點)遊戲分級改善數據
單位:款次
事由 未標示分級或 未標示分級移
抽查款數 抽查完成改善 分級不符改善
年別 標示錯誤 送裁罰
2021 100 97 30 49 3
2022 100 100 26 54 0
2023 100 100 29 59 0
2024 80 80 11 29 0
2025 80 80 15 32 0
累計 360 360 81 174 0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成立,成立前由經濟部權責)
48
附件 4-3(第 120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單位:人
學年度 職稱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教師 1 0 0
2021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2022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2023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2 0 0
2024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5 1 0
2025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總計 10 1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懲處依據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49
第五章 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附件 5-1(第 122 點)《社安網計畫》分年人力需求一覽表
單位:人
年別
計畫項目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人力 1,088 1,246 1,376 1,489 1,572
提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服務品質人力 0 121 121 121 121
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 97 111 146 178 253
保護性案件服務人力 498 698 898 1,098 1,275
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人力 0 25 47 60 79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人力 24 308 517 583 781
《社安網計畫》
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合併多重議題個案服務人力 279 329 376 392 420
人力
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服務人力 0 513 771 1,026 1,288
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方案管理人力 0 21 21 21 21
加害人處遇個案管理服務人力 90 129 159 167 167
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人力 0 638 698 755 826
少年偏差行為輔導服務人力 41 120 126 172 172
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督導人力 - - - - 33
「兒少保護服務業務」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業務」保
充實地方政府社 510 510 510 510 510
護服務人力
工人力配置及進
100 年補助充實保護性及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服務人力(含 200 名
用計畫人力 366 366 366 366 366
保護性社工及 166 名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社工)
總計 2,993 5,135 6,132 6,938 7,88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0
附件 5-2(第 125 點)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
單位:件次
兒少保護通報來源(件次) 兒少保護通報有效案件分流處理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保護服務
移 其他 社會安
年 保 民 戶 執行 鄰居 全網事 兒少保 重複通
社會 教保 村 案主 村 福利服
別 總計 醫事 教育 育 司法 業 政 兒少 父或 及社 件諮詢 護(含兒 兒少性 報等其
合計 工作 服務 警察 (里) 合計 親友 主動 里 務
人員 人員 人 人員 務 人 福利 母 會人 (件次) 少性侵 剝削 他情形
人員 人員 幹事 求助 長 害)
員 人 員 業務 士
員 人員
2021 79,328 71,729 4,779 15,231 31,697 214 443 17,201 643 5 63 40 1,413 7,599 2,319 983 2,262 20 2,015 15,492 44,593 2,407 15,757 15,976
2022 83,101 76,382 4,957 15,022 34,302 310 571 18,905 671 3 66 38 1,537 6,719 2,212 777 2,041 0 1,689 16,483 46,859 2,934 16,941 11,710
2023 103,035 97,237 6,172 17,074 46,425 415 933 23,369 883 3 54 40 1,869 5,798 1,933 678 1,631 0 1,556 19,327 56,796 4,332 19,406 15,774
2024 118,515 111,893 8,319 19,208 52,504 397 1,313 26,424 924 4 78 43 2,679 6,622 2,294 764 1,725 0 1,839 24,028 62,314 4,510 25,116 23,593
2025 136,592 128,090 9,639 20,813 61,773 491 1,573 29,596 1,171 2 59 39 2,934 8,502 2,902 939 2,245 31 2,372 24,665 73,077 4,366 25,760 27,89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包括: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行為,及知悉兒少本身有施用毒品或充當不良場所侍應等。又同一
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別通報情形。
2. 2019 年起,配合行政院核定《社安網計畫》,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及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業整合為單一通報窗口,2020 年起將「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
通報」一併納入篩派案,另通報案件類型係依案件後續流向之服務體系予以分類。
51
附件 5-3(第 125 點)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
1.兒少受虐人數
單位:人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11,523 5,108 6,415 595 482 774 615 1,022 760 937 779 953 1,920 827 1,859
2022 11,950 5,281 6,669 655 497 812 695 1,025 683 1,026 783 985 2,088 778 1,923
2023 12,646 5,649 6,997 668 534 968 698 1,178 825 1,196 944 987 2,178 652 1,818
2024 10,810 4,836 5,974 564 437 788 664 1,202 738 1,086 797 812 1,771 384 1,567
2025 9,898 4,451 5,447 644 478 769 551 1,016 690 961 663 738 1,701 323 1,3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
身心虐待
遺棄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11,523 5,108 6,415 24 16 3,032 2,209 317 300 689 3,138 686 578 48 63 312 111
2022 11,950 5,281 6,669 21 10 3,199 2,294 253 281 705 3,302 774 666 49 43 280 73
2023 12,646 5,649 6,997 21 5 3,756 2,611 249 281 713 3,400 709 605 59 59 142 33
2024 10,810 4,836 5,974 15 10 3,340 2,326 254 238 585 2,882 600 476 37 31 5 11
2025 9,898 4,451 5,447 15 5 3,125 2,045 209 227 452 2,657 620 486 30 27 -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未滿 18 歲女性受性虐待案件較男性明顯為高,查屬家外性侵害案件高達 8 成,屬男女朋友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案件更占 2 成,
主要在於少女進入國中階段,因求學、交友、青春期身心變化等因素,更容易接觸其他成年或非成年之異性,較容易面臨他人施加不
符其年齡、含有性議題之各種行為。
52
(1) 家內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
身心虐待
遺棄 目睹家暴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7,643 4,055 3,588 24 16 2,916 2,063 309 276 84 604 674 566 48 63
2022 7,516 4,003 3,513 21 10 2,822 1,972 228 251 166 697 717 540 49 43
2023 8,478 4,526 3,952 21 8 3,345 2,271 235 246 186 778 680 590 59 59
2024 7,727 4,120 3,607 15 10 3,102 2,218 193 200 197 679 576 469 37 31
2025 6,923 3,800 3,123 15 5 2,875 1,882 201 205 86 536 593 468 30 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 兒少家內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目睹家暴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1,015 19 475 37 6 462 16
3-未滿 6 歲 1,307 4 747 59 54 413 30
6-未滿 9 歲 1,689 3 1,290 85 99 179 33
2021 9-未滿 12 歲 1,478 4 1,115 117 141 84 17
12-未滿 15 歲 1,362 6 885 170 227 63 11
15-未滿 18 歲 792 4 467 117 161 39 4
總計 7,643 40 4,979 585 688 1,240 111
0-未滿 3 歲 1,007 18 466 40 11 453 19
3-未滿 6 歲 1,322 4 659 70 65 510 15
6-未滿 9 歲 1,484 2 1,158 69 97 129 28
2022 9-未滿 12 歲 1,469 0 1,100 107 164 82 16
12-未滿 15 歲 1,450 1 961 116 304 60 8
15-未滿 18 歲 784 6 450 77 222 23 6
總計 7,516 31 4,794 479 863 1,257 92
53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目睹家暴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1,127 13 544 43 8 497 22
3-未滿 6 歲 1,479 3 873 54 76 451 22
6-未滿 9 歲 1,752 4 1360 85 130 139 34
2023 9-未滿 12 歲 1,791 1 1362 91 228 82 27
12-未滿 15 歲 1,505 3 972 129 325 66 10
15-未滿 18 歲 824 5 505 79 197 35 3
總計 8,478 29 5,616 481 964 1,270 118
0-未滿 3 歲 941 8 481 36 13 395 8
3-未滿 6 歲 1,318 2 774 53 95 381 13
6-未滿 9 歲 1,730 4 1,418 70 141 73 24
2024 9-未滿 12 歲 1,610 2 1,270 80 168 75 15
12-未滿 15 歲 1,357 3 909 94 244 100 7
15-未滿 18 歲 771 6 468 60 215 21 1
總計 7,727 25 5,320 393 876 1,045 68
0-未滿 3 歲 913 14 430 37 5 414 13
3-未滿 6 歲 1,234 1 750 65 42 363 11
6-未滿 9 歲 1,554 2 1,206 71 110 153 12
2025 9-未滿 12 歲 1,409 2 1,216 82 107 81 11
12-未滿 15 歲 1,259 0 915 95 207 36 6
15-未滿 18 歲 554 1 330 56 151 12 4
總計 6,923 20 4,757 406 622 1,061 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4
(3) 家外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
遺棄 身心虐待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統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3,880 1,053 2,827 0 0 116 146 8 24 605 2,534 12 12 312 111
2022 4,434 1,278 3,156 0 0 377 322 25 30 539 2,605 57 126 280 73
2023 4,168 1,123 3,045 0 0 411 340 14 35 527 2,622 29 15 142 33
2024 3,083 716 2,367 0 0 238 108 61 38 388 2,203 24 7 5 11
2025 2,975 651 2,324 0 0 250 163 8 22 366 2,121 27 28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 兒少家外案件分齡及受虐類型統計
單位:人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0-未滿 3 歲 64 0 40 0 7 16 1
3-未滿 6 歲 74 0 26 2 45 1 0
6-未滿 9 歲 101 0 22 2 75 1 1
2021 9-未滿 12 歲 230 0 47 2 181 0 0
12-未滿 15 歲 1,508 0 57 9 1,385 4 0
15-未滿 18 歲 1,903 0 40 17 1,446 2 53
總計 3,880 0 262 32 3,139 24 368
0-未滿 3 歲 145 0 59 0 3 83 0
3-未滿 6 歲 185 0 102 0 45 38 0
6-未滿 9 歲 224 0 120 15 83 6 0
2022 9-未滿 12 歲 340 0 120 5 209 6 0
12-未滿 15 歲 1,623 0 131 15 1,400 50 27
15-未滿 18 歲 1,917 0 167 20 1,404 0 326
總計 4,434 0 699 55 3,144 183 353
0-未滿 3 歲 75 0 61 0 3 11 0
2023 3-未滿 6 歲 187 0 139 0 40 8 0
6-未滿 9 歲 251 0 154 9 81 7 0
9-未滿 12 歲 349 0 148 2 190 9 0
55
身心虐待
年別 年齡 合計 遺棄 兒少物質濫用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12-未滿 15 歲 1,660 0 131 13 1,492 0 24
15-未滿 18 歲 1,646 0 118 25 1,343 9 151
總計 4,168 0 751 49 3,149 44 175
0-未滿 3 歲 60 0 29 1 6 24 0
3-未滿 6 歲 134 0 59 0 70 5 0
6-未滿 9 歲 210 0 60 3 147 0 0
2024 9-未滿 12 歲 273 0 88 18 167 0 0
12-未滿 15 歲 1,226 0 60 31 1,135 0 0
15-未滿 18 歲 1,180 0 50 46 1,066 2 16
總計 3,083 0 346 99 2,591 31 16
0-未滿 3 歲 209 0 156 4 10 39 -
3-未滿 6 歲 86 0 30 3 47 6 -
6-未滿 9 歲 152 0 51 3 98 0 -
9-未滿 12 歲 215 0 90 5 120 0 -
2025
12-未滿 15 歲 1,180 0 47 6 1,127 0 -
15-未滿 18 歲 1,133 0 39 9 1,085 0 -
總計 2,975 0 413 30 2,487 45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 兒少保護施虐因素分析
單位:人數
缺乏親 習於體 負向情 有自殺 童年有
親密關 經濟 藥物 精神 未婚 人格
年別 職教育 罰或不 緒行為 酗酒 紀錄或 迷信 受虐 其他
係失調 因素 濫用 疾病 生育 違常
知識 當管教 特質 自殺意 經驗
2021 3,421 3,189 2,632 2,888 1,914 505 582 452 圖
466 312 58 36 7 279
2022 4,798 2,217 2,581 2,235 1,822 438 534 473 497 234 61 39 5 284
2023 5,320 2,320 2,649 2,474 2,137 445 607 458 556 277 55 38 17 284
2024 4,918 2,153 2,294 2,224 1,909 359 601 400 475 217 64 32 24 228
2025 4,582 2,079 2,178 2,071 1,656 329 586 345 460 213 59 26 7 25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6
(6) 身心障礙兒少保護障別及性別分析
單位:人數
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
年別 性別 合計 智能障 精神病 多重障 其他障 不詳
障礙 小計 視障 聲(語)障 聽障 肢障
礙 患 礙 礙
合計 11,527 9,497 1,274 286 2 18 7 9 22 178 752 756
男 5,076 4,076 677 128 1 11 3 4 9 98 423 323
2021
女 6,409 5,390 597 158 1 7 4 5 13 80 329 422
其他 42 31 0 0 0 0 0 0 0 0 0 11
合計 12,010 9,998 1,226 279 2 37 7 13 8 162 718 786
男 5,271 4,272 663 134 1 8 4 8 7 90 411 336
2022
女 6,692 5,695 559 145 1 29 3 5 1 72 303 438
其他 47 31 4 0 0 0 0 0 0 0 4 12
合計 12,744 10,489 1,378 338 7 25 5 13 11 179 800 877
男 5,655 4,545 748 168 6 9 2 6 8 95 454 362
2023
女 7,048 5,925 623 170 1 16 3 7 3 84 339 500
其他 41 19 7 0 0 0 0 0 0 0 7 15
合計 11,633 9,312 1,288 210 5 30 3 7 11 164 858 1,033
男 5,195 4,003 744 107 3 17 1 4 5 96 511 448
2024
女 6,377 5,282 538 103 2 13 2 3 6 68 341 557
其他 61 27 6 0 0 0 0 0 0 0 6 28
合計 10,371 8,097 1,234 212 1 42 6 8 7 160 798 1,040
男 4,656 3,482 698 107 0 14 3 3 3 94 474 476
2025
女 5,666 4,596 528 105 1 28 3 5 4 66 316 542
其他 49 19 8 0 0 0 0 0 0 0 8 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7
(7) 身心障礙兒少保護障別及年齡分析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件調查報告性別及身心障礙別統計
單位:人數
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
年別 性別 合計 智能障 精神病 多重障 其他障 不詳
障礙 小計 視障 聲(語)障 聽障 肢障
礙 患 礙 礙
0-未滿 3 歲 1,086 991 35 - - - - 1 1 8 25 60
3-未滿 6 歲 1,384 1,121 202 31 - - - 1 8 21 141 61
6-未滿 9 歲 1,792 1,491 222 54 - - 3 - 2 27 136 79
2021 9-未滿 12 歲 1,709 1,384 221 50 - 3 - 3 4 34 127 104
12-未滿 15 歲 2,872 2,346 302 68 1 5 3 2 6 39 178 224
15-未滿 18 歲 2,684 2,164 292 83 1 10 1 2 1 49 145 228
總計 11,527 9,497 1,274 286 2 18 7 9 22 178 752 756
0-未滿 3 歲 1,148 1,037 36 2 - 1 1 2 1 7 22 75
3-未滿 6 歲 1,514 1,240 170 20 1 - 1 3 1 18 126 104
6-未滿 9 歲 1,725 1,417 225 61 - - 3 4 2 29 126 83
2022 9-未滿 12 歲 1,782 1,428 254 72 1 3 1 2 - 48 127 100
12-未滿 15 歲 3,102 2,615 272 52 - 15 1 1 3 27 173 215
15-未滿 18 歲 2,739 2,261 269 72 - 18 - 1 1 33 144 209
總計 12,010 9,998 1,226 279 2 37 7 13 8 162 718 786
0-未滿 3 歲 1,209 1,107 38 4 - - - 1 - 3 30 64
3-未滿 6 歲 1,678 1,360 185 22 2 - 1 3 2 27 128 133
6-未滿 9 歲 2,036 1,660 257 64 1 1 1 4 3 36 147 119
2023 9-未滿 12 歲 2,141 1,701 303 86 3 2 2 2 2 38 168 137
12-未滿 15 歲 3,183 2,613 331 88 1 3 - - 1 39 199 239
15-未滿 18 歲 2,497 2,048 264 74 - 19 1 3 3 36 128 185
總計 12,744 10,489 1,378 338 7 25 5 13 11 179 800 877
0-未滿 3 歲 1,090 926 28 - - - - - 3 3 22 136
3-未滿 6 歲 1,497 1,179 180 15 1 1 1 3 4 25 130 138
6-未滿 9 歲 2,040 1,606 284 32 2 5 1 - - 36 208 150
2024 9-未滿 12 歲 2,060 1,635 263 40 1 8 - 1 3 27 183 162
12-未滿 15 歲 2,819 2,265 296 64 - 5 1 1 1 47 177 258
15-未滿 18 歲 2,127 1,701 237 59 1 11 - 2 - 26 138 189
總計 11,633 9,312 1,288 210 5 30 3 7 11 164 858 1,033
58
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
年別 性別 合計 智能障 精神病 多重障 其他障 不詳
障礙 小計 視障 聲(語)障 聽障 肢障
礙 患 礙 礙
0-未滿 3 歲 1,195 955 31 2 - - 1 1 - 1 26 209
3-未滿 6 歲 1,373 1,054 197 24 1 1 2 2 1 24 142 122
6-未滿 9 歲 1,795 1,340 274 44 - - 3 3 1 37 186 181
2025 9-未滿 12 歲 1,720 1,344 216 38 - 3 - - 1 19 155 160
12-未滿 15 歲 2,537 1,995 307 61 - 17 - 1 1 55 172 235
15-未滿 18 歲 1,751 1,409 209 43 - 21 - 1 3 24 117 133
總計 10,371 8,097 1,234 212 1 42 6 8 7 160 798 1,04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重大兒虐案件死亡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2021 23 15 8
2022 12 9 3
2023 18 12 6
2024 29 20 9
2025 23 16 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重大兒虐係指兒少遭受家內嚴重虐待或殺子自殺。
59
附件 5-4(第 125 點)兒少保護安置情形
1.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年別 總計 男 女 住家中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12,514 5,597 6,917
4,703 5,918 24 25 109 70 197 284 22 22 129 83 188 260 225 255
2022 12,967 5,758 7,209
4,939 6,197 18 37 66 97 198 270 29 40 73 115 180 246 255 207
2023 13,803 6,173 7,630
5,272 6,627 35 45 77 105 211 237 36 41 83 116 203 212 256 247
2024 12,262 5,610 6,652
4,936 5,899 24 16 63 55 147 209 24 16 87 76 118 170 211 211
2025 11,871 5476 6395 4,807 5,657 28 42 48 49 144 163 30 38 59 57 132 145 228 2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係指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
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
;或兒少保護個案
於調查前已被安置。
2. 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依原住民/非原住民區分)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非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原 住家中
原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年別 總計 住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非
住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民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民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2021 12,514 11,053 1,461 9,424 1,197 45 4 152 27 426 55 40 4 171 41 394 54 401 79
2022 12,967 11,500 1,467 9,897 1,239 49 6 141 22 407 61 64 5 163 25 368 58 411 51
2023 13,803 12,363 1,440 10,682 1,217 76 4 154 28 408 40 71 6 170 29 383 32 419 84
2024 12,262 11,093 1,169 9,827 1,008 33 7 105 13 323 33 33 7 147 16 261 27 364 58
2025 11,871 10,649 1,222 9,437 1,023 63 7 87 11 263 44 59 9 105 12 231 46 404 7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0
附件 5-5(第 125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709 120 111 154 127 141 56
2022 686 113 103 118 98 159 95
2023 710 113 99 129 157 130 82
2024 514 95 97 73 68 117 64
2025 475 93 62 85 89 103 4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49 1 10 13 11 9 5
2022 55 6 9 8 8 12 12
2023 80 9 12 15 10 19 15
2024 40 3 6 9 10 11 1
2025 70 13 10 11 17 13 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179 47 36 65 17 10 4
2022 163 51 24 33 20 24 11
2023 182 49 39 46 39 2 7
2024 118 27 36 20 16 14 5
2025 98 30 22 14 16 11 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481 72 65 76 99 122 47
2022 468 56 70 77 70 123 72
2023 448 55 48 68 108 109 60
2024 356 65 55 44 42 92 58
2025 307 50 30 60 56 79 3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1
附件 5-6(第 125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704 128 109 148 127 137 55
2022 683 120 107 117 97 155 87
2023 691 116 100 129 158 118 70
2024 491 102 105 75 64 99 46
2025 462 95 66 82 85 95 3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44 2 11 13 5 11 2
2022 69 7 12 11 14 13 12
2023 77 8 10 14 7 19 19
2024 40 2 4 9 11 12 2
2025 68 14 14 14 12 12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212 53 37 73 33 13 3
2022 188 60 30 39 23 26 10
2023 199 58 42 49 40 4 6
2024 163 34 55 27 24 18 5
2025 117 35 25 22 18 11 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21 448 73 61 62 89 113 50
2022 426 53 65 67 60 116 65
2023 415 50 48 66 111 95 45
2024 288 66 46 39 29 69 39
2025 277 46 27 46 55 72 3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2
附件 5-7(第 12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
1. 依年齡分
單位:人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年別 年齡 (第 56 條)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6,618 3,076 3,542 194 85 109 902 421 481 5,516 2,567 2,949 6 3 3
未滿 3 歲 833 407 426 35 16 19 139 63 76 658 327 331 1 1 -
3 歲至未滿 6 歲 760 373 387 20 11 9 86 39 47 653 323 330 1 - 1
6 歲至未滿 9 歲 717 365 352 21 10 11 92 55 37 603 300 303 1 - 1
2021 9 歲至未滿 12 歲 520 282 238 9 6 3 56 24 32 455 252 203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540 204 336 15 6 9 73 27 46 451 170 281 1 1 -
15 歲至未滿 18 歲 306 88 218 4 - 4 27 6 21 275 82 193 - - -
18 歲以上 60 13 47 - - - 4 1 3 55 12 43 1 - 1
不詳 2,882 1,344 1,538 90 36 54 425 206 219 2,366 1,101 1,265 1 1 -
合計 6,986 3,290 3,696 220 112 108 883 407 476 5,878 2,769 3,109 5 2 3
未滿 3 歲 985 524 461 65 39 26 160 91 69 760 394 366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803 380 423 23 9 14 92 38 54 688 333 355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869 422 447 27 17 10 91 46 45 751 359 392 - - -
2022 9 歲至未滿 12 歲 691 355 336 24 11 13 77 30 47 590 314 276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549 212 337 20 6 14 72 24 48 457 182 275 - - -
15 歲至未滿 18 歲 410 107 303 17 6 11 43 7 36 350 94 256 - - -
18 歲以上 62 15 47 - - - 1 1 - 61 14 47 - - -
不詳 2,617 1,275 1,342 44 24 20 347 170 177 2,221 1,079 1,142 5 2 3
合計 7,414 3,556 3,858 260 116 144 890 421 469 6,249 3,013 3,236 15 6 9
未滿 3 歲 1,182 628 554 73 34 39 184 95 89 924 498 426 1 1 -
2023 3 歲至未滿 6 歲 944 476 468 40 23 17 97 49 48 806 403 403 1 1 -
6 歲至未滿 9 歲 884 402 482 26 8 18 91 41 50 766 353 413 1 - 1
9 歲至未滿 12 歲 831 418 413 25 14 11 72 39 33 733 364 369 1 1 -
63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年別 年齡 (第 56 條)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12 歲至未滿 15 歲 691 293 398 37 16 21 86 31 55 564 245 319 4 1 3
15 歲至未滿 18 歲 496 131 365 19 4 15 57 15 42 418 112 306 2 - 2
18 歲以上 33 9 24 - - - 2 1 1 30 8 22 1 - 1
不詳 2,353 1,199 1,154 40 17 23 301 150 151 2,008 1,030 978 4 2 2
合計 7,746 3,820 3,926 246 123 123 849 426 423 6,630 3,262 3,368 21 9 12
未滿 3 歲 1,282 661 621 76 34 42 189 98 91 1,017 529 488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127 618 509 41 28 13 126 75 51 956 512 444 4 3 1
6 歲至未滿 9 歲 1,002 508 494 31 16 15 104 55 49 865 436 429 2 1 1
2024 9 歲至未滿 12 歲 898 479 419 16 10 6 78 40 38 803 428 375 1 1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824 355 469 22 6 16 89 36 53 708 310 398 5 3 2
15 歲至未滿 18 歲 554 179 375 11 1 10 32 8 24 507 170 337 4 - 4
18 歲以上 53 11 42 - - - 5 1 4 45 9 36 3 1 2
不詳 2,006 1,009 997 49 28 21 226 113 113 1,729 868 861 2 - 2
合計 7,870 4,003 3,867 212 108 104 748 385 363 6,878 3,501 3,377 32 9 23
未滿 3 歲 1,319 657 662 65 32 33 181 94 87 1,071 531 540 2 - 2
3 歲至未滿 6 歲 1,183 664 519 30 22 8 93 50 43 1,057 591 466 3 1 2
6 歲至未滿 9 歲 1,138 617 521 35 17 18 98 48 50 997 549 448 8 3 5
2025 9 歲至未滿 12 歲 939 491 448 24 12 12 70 37 33 838 440 398 7 2 5
12 歲至未滿 15 歲 888 384 504 19 6 13 66 25 41 800 352 448 3 1 2
15 歲至未滿 18 歲 491 179 312 10 2 8 22 7 15 456 169 287 3 1 2
18 歲以上 34 9 25 - - - - - - 32 9 23 2 - 2
不詳 1,878 1,002 876 29 17 12 218 124 94 1,627 860 767 4 1 3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依字別為「護」、「護更」,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報結之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人數。
2. 年齡係以受安置人出生日期至終結日期之經過年月計算,年齡不詳係因審判系統未維護受安置人出生日期。
3. 本表人數不含性別為「其他」者,前開性別及出生日期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64
2.依國籍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年別 年齡 (第 56 條)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6,618 3,076 3,542 194 85 109 902 421 481 5,516 2,567 2,949 6 3 3
中華民國 6,332 2,963 3,369 183 79 104 834 392 442 5,312 2,490 2,822 3 2 1
印尼 13 1 12 - - - 1 1 - 12 - 12 - - -
泰國 - - - - - - - - - - - - - - -
2021
越南 14 2 12 - - - - - - 14 2 12 - - -
中國大陸 1 - 1 - - - - - - 1 - 1 - - -
其他外國籍 38 18 20 - - - 6 3 3 32 15 17 - - -
國籍不詳 220 92 128 11 6 5 61 25 36 145 60 85 3 1 2
合計 6,986 3,290 3,696 220 112 108 883 407 476 5,878 2,769 3,109 5 2 3
中華民國 6,741 3,173 3,568 210 106 104 829 378 451 5,701 2,689 3,012 1 - 1
印尼 8 - 8 - - - - - - 8 - 8 - - -
泰國 - - - - - - - - - - - - - - -
2022
越南 12 - 12 - - - - - - 12 - 12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1 - 1 - - - - - - 1 - 1 - - -
國籍不詳 224 117 107 10 6 4 54 29 25 156 80 76 4 2 2
合計 7,414 3,556 3,858 260 116 144 890 421 469 6,249 3,013 3,236 15 6 9
中華民國 7,389 3,549 3,840 260 116 144 889 421 468 6,227 3,007 3,220 13 5 8
印尼 3 - 3 - - - - - - 3 - 3 - - -
泰國 - - - - - - - - - - - - - - -
2023
越南 9 - 9 - - - - - - 9 - 9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 - -
國籍不詳 13 7 6 - - - 1 - 1 10 6 4 2 1 1
65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年別 年齡 (第 56 條)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7,746 3,820 3,926 246 123 123 849 426 423 6,630 3,262 3,368 21 9 12
中華民國 7,736 3,817 3,919 245 123 122 846 425 421 6,625 3,260 3,365 20 9 11
印尼 4 2 2 1 - 1 2 1 1 1 1 - - - -
泰國 - - - - - - - - - - - - - - -
2024
越南 - - -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2 - 2 - - - 1 - 1 1 - 1 - - -
國籍不詳 4 1 3 - - - - - - 3 1 2 1 - 1
合計 7,870 4,003 3,867 212 108 104 748 385 363 6,878 3,501 3,377 32 9 23
中華民國 7,852 3,995 3,857 212 108 104 741 381 360 6,869 3,497 3,372 30 9 21
印尼 4 - 4 - - - 1 - 1 3 - 3 - - -
泰國 2 2 - - - - 1 1 - 1 1 - - - -
2025
越南 1 - 1 - - - 1 - 1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4 3 1 - - - 1 1 - 3 2 1 - - -
國籍不詳 7 3 4 - - - 3 2 1 2 1 1 2 - 2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依字別為「護」、「護更」,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報結之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人數。
2. 受安置人國籍不詳係因審判系統維護「國籍不詳」或未維護國籍資料;其他外國籍則係審判系統維護「其他外國籍」。
3. 本表人數不含性別為「其他」者,前開性別及出生日期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66
附件 5-8(第 130 點)《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件數,場次,人次
家長親職 辦理教育訓練、個案研討或
驗傷評估 身心治療
年別 衛教服務 聯繫會議
(件數) (件數)
(件數) 場次 參與人次
2021 1,003 399 1,228 303 10,300
2022 1,742 1,266 1,930 154 9,213
2023 622 2,345 4,290 203 8,962
2024 806 3,656 2,882 287 15,008
2025 1,398 4,054 3,394 372 19,12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畫》於 2018 年 7 月核定。自 2018 年 7 月起補助成立 7
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至 2025 年已擴大補助 12 家,按健保 6 大分區,臺
北區補助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亞東紀念醫院,北區補助林口長庚醫院、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中區補助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彰化基督教兒童
醫院,南區補助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高
屏區補助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醫院,東區補助花蓮慈濟醫院、台東馬偕紀
念醫院,以兼顧區域衡平性及服務就近性。
附件 5-9(第 133 點)在學階段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轉知學校依三級輔導機制評估與輔
導辦理情形
單位:件數,人數,比率
轉介教育資源
成人家庭暴力通 在學目睹家庭
年別 依三級輔導機制輔導
報案件數 暴力兒少人數
人數 轉知率
2021 124,717 19,058 14,441 76%
2022 131,671 19,533 16,137 83%
2023 141,198 20,813 17,443 84%
2024 150,504 21,985 18,827 86%
2025 160,955 23,656 20,706 8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67
附件 5-10(第 137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剝削案件
數、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單位:件,人
各警察機關救援人數
年別 查獲案件 犯罪嫌疑人
合計 本國人 外來人口
2021 63 94 106 105 1
2022 75 110 94 93 1
2023 66 135 92 92 0
2024 62 90 78 77 1
2025 65 91 93 91 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整體數據於 2021 至 2024 年間大致穩定,僅呈年度間正常波動;2025 年因統計期間截至
6 月,數值偏低,後續將依全年資料再行檢視。 《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施
行,因外籍兒少遭性剝削人數增加,自 2018 年起區分外國人與本國人,統計有關人口販
運之兒少性剝削案件人數。
附件 5-11(第 137 點)各警察機關進行防制人口販運培訓人數
單位:人
年別 培訓人數
2021 1,075
2022 1,097
2023 6,898
2024 6,875
2025 6,824
資料來源:內政部
68
附件 5-12(第 137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別 項目 合計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計 930 438 40 312 140
第 31 條 113 40 5 54 14
第 32 條 79 32 2 38 7
第 33 條 13 8 - 3 2
第 35 條 6 - - 3 3
2021 第 36 條 448 284 10 98 56
第 38 條 110 20 21 34 35
第 39 條 - - - - -
第 40 條 75 3 1 49 22
第 45 條 85 51 1 32 1
其他法條 1 - - 1 -
計 1,163 592 50 371 150
第 31 條 102 28 8 57 9
第 32 條 101 56 - 36 9
第 33 條 17 6 - 9 2
第 35 條 8 3 2 3 -
2022 第 36 條 693 431 15 160 87
第 38 條 110 22 20 46 22
第 39 條 1 - - 1 -
第 40 條 52 7 4 35 6
第 45 條 78 39 1 23 15
其他法條 1 - - 1 -
計 1,312 669 88 404 151
第 31 條 140 24 7 99 10
第 32 條 81 45 4 30 2
第 33 條 12 8 - 3 1
第 35 條 6 2 - 3 1
2023 第 36 條 767 498 31 142 96
第 38 條 115 35 22 30 28
第 39 條 38 6 8 23 1
第 40 條 46 5 3 34 4
第 45 條 107 46 13 40 8
其他法條 - - - - -
計 2,017 870 312 647 188
第 31 條 78 36 3 33 6
第 32 條 146 64 2 60 20
第 33 條 12 6 - 5 1
2024 第 35 條 13 6 - 5 2
第 36 條 963 639 20 191 113
第 38 條 158 41 36 56 25
第 39 條 469 23 221 211 14
第 40 條 32 7 3 19 3
69
年別 項目 合計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第 45 條 117 48 6 59 4
其他法條 29 - 21 8 -
計 1,633 912 98 423 200
第 31 條 124 51 9 57 7
第 32 條 88 60 1 22 5
第 33 條 16 11 - 4 1
第 35 條 27 12 - 12 3
2025 年 第 36 條 965 631 28 188 118
第 38 條 159 53 20 48 38
第 39 條 86 34 21 14 17
第 40 條 33 5 2 26 -
第 45 條 114 48 9 49 8
其他法條 21 7 8 3 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他包括移送調解、通緝、移轉管轄、移
送法院併案審理、改作自訴及其他簽結等。
2. 其他法條包含第 34、41、42、44 條。
70
附件 5-13(第 137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統計
1.裁判結果
單位:件次,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違反 件 人 無 不
年別 逾6 逾1 逾2 逾3 逾5 逾7 逾 10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法條 次 數 期 拘 罰 無罪 免訴 受
計 死刑 6 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 15 其刑 錯 緝 回 回 他
徒 小計 役 金 理
以下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15 年 年 誤
刑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總計 299 347 336 - - 335 105 26 121 9 49 1 23 1 - 1 - - 4 - 3 1 2 1 - -
第 31 條 10 12 11 - - 10 10 - - - - - - - - 1 - - - - - - 1 - - -
第 32 條 26 42 40 - - 40 - 5 17 2 16 - - - - - - - 1 - 1 - - - - -
第 33 條 4 4 3 - - 3 - - 2 - 1 - - - - - - - - - - - 1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1 - - 1 1 - - - - - - - - - - - - - - - - - - -
2021 第 36 條 198 199 195 - - 195 8 21 102 7 32 1 23 1 - - - - 1 - 2 1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0 30 29 - - 29 29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5 5 3 - - 3 3 - - - - - - - - - - - 1 - - - -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25 54 54 - - 54 54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312 339 327 - - 327 58 18 150 7 69 2 21 2 - - - - 7 - 2 1 2 - - -
第 31 條 6 6 6 - - 6 6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2 條 24 32 31 - - 31 1 1 20 - 9 - - - - - - - 1 - - - - - - -
2022
第 33 條 1 1 1 - - 1 - - - - - - 1 -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違反 件 人 無 不
年別 逾6 逾1 逾2 逾3 逾5 逾7 逾 10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法條 次 數 期 拘 罰 無罪 免訴 受
計 死刑 6 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 15 其刑 錯 緝 回 回 他
徒 小計 役 金 理
以下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15 年 年 誤
刑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第 36 條 248 257 248 - - 248 10 17 130 7 60 2 20 2 - - - - 5 - 2 1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4 14 14 - - 14 14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 3 3 - - 3 3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6 26 24 - - 24 24 - - - - - - - - - - - 1 - - - 1 - - -
總計 394 441 417 - - 414 92 21 167 25 76 3 30 - - 3 - - 10 - 7 - 7 - - -
第 31 條 11 11 11 - - 8 8 - - - - - - - - 3 - - - - - - - - - -
第 32 條 23 34 34 - - 34 1 3 12 1 17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1 1 1 - - 1 - - - - - - 1 -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 第 36 條 309 322 307 - - 307 19 18 155 24 59 3 29 - - - - - 5 - 4 - 6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21 22 20 - - 20 20 - - - - - - - - - - - - - 2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4 4 2 - - 2 2 - - - - - - - - - - - - - 1 - 1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25 47 42 - - 42 42 - - - - - - - - - - - 5 - - - - - - -
總計 473 522 496 - - 484 77 32 210 24 88 3 47 3 - 12 - - 11 - 1 4 8 - - 2
2024 第 31 條 11 11 11 - - 9 9 - - - - - - - - 2 - - - - - - - - - -
第 32 條 20 33 30 - - 30 1 4 11 1 13 - - - - - - - - - - - 3 - - -
72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管
違反 件 人 無 不
年別 逾6 逾1 逾2 逾3 逾5 逾7 逾 10 免除 轄 通 撤 駁 其
法條 次 數 期 拘 罰 無罪 免訴 受
計 死刑 6 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 15 其刑 錯 緝 回 回 他
徒 小計 役 金 理
以下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15 年 年 誤
刑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第 33 條 1 1 1 - - 1 - - - - - - -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6 條 359 385 368 - - 368 13 22 183 23 75 3 47 2 - - - - 7 - 1 2 5 - - 2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2 45 41 - - 41 20 5 16 - - - - - - - - - 3 - - 1 - - - -
第 39 條 9 15 14 - - 4 3 1 - - - - - - - 10 - - - - - 1 - - - -
第 40 條 5 5 5 - - 5 5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26 27 26 - - 26 26 - - - - - - - - - - - 1 - - - - - - -
總計 533 588 547 - - 543 101 39 219 33 98 3 48 2 - 4 - - 21 - 4 1 14 - - 1
第 31 條 13 14 12 - - 12 12 - - - - - - - - - - - 1 - - - 1 - - -
第 32 條 31 43 41 - - 41 5 2 13 5 16 - - - - - - - 1 - - - 1 - - -
第 33 條 1 1 1 - - 1 - - - - 1 - - -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2 2 2 - - 2 - - 1 - 1 - - - - - - - - - - - - - - -
2025 第 36 條 391 416 392 - - 392 20 27 185 27 80 3 48 2 - - - - 10 - 4 - 9 - - 1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0 40 37 - - 37 10 6 20 1 - - - - - - - - 1 - - - 2 - - -
第 39 條 20 20 18 - - 14 13 1 - - - - - - - 4 - - 1 - - 1 - - - -
第 40 條 1 1 1 - - 1 1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34 51 43 - - 43 40 3 - - - - - - - - - - 7 - - - 1 - - -
73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2. 裁判結果為罰金係指被告判處罰金者,不包含其他裁判結果併科罰金之情形。
3. 一案件如有被告同時涉犯不同法條者,於各涉犯法條列計 1 件次。
2.性別、年齡、國籍統計
單位:人
性別 年齡 國籍
違反 18 歲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年別 未滿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上 中華 中國 馬來
法條 計 男 女 計 計 香港 越南
18 歲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民國 大陸 西亞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總計 347 314 33 347 11 142 71 39 28 26 5 14 6 2 3 347 347 - - - -
第 31 條 12 11 1 12 - 1 2 1 3 4 - - - - 1 12 12 - - - -
第 32 條 42 33 9 42 - 9 10 3 4 6 1 5 4 - - 42 42 - - - -
第 33 條 4 4 - 4 - 2 - - 1 1 - - - - - 4 4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1 - - - 1 - - - - - - - 1 1 - - - -
2021 第 36 條 199 196 3 199 11 94 37 22 14 9 2 7 1 1 1 199 199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0 28 2 30 - 15 5 2 5 1 - - - 1 1 30 30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5 - 5 5 - 1 2 1 - 1 - - - - - 5 5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4 41 13 54 - 20 15 9 1 4 2 2 1 - - 54 54 - - - -
總計 339 323 16 339 11 146 74 42 18 26 13 4 4 - 1 339 338 1 - - -
第 31 條 6 6 - 6 - 2 1 - - 1 2 - - - - 6 6 - - - -
2022 第 32 條 32 27 5 32 - 5 12 7 2 2 3 - 1 - - 32 32 - - - -
第 33 條 1 1 - 1 - - - 1 - - - - - - - 1 1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性別 年齡 國籍
違反 18 歲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年別 未滿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上 中華 中國 馬來
法條 計 男 女 計 計 香港 越南
18 歲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民國 大陸 西亞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6 條 257 255 2 257 11 119 54 30 13 17 7 3 2 - 1 257 256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4 13 1 14 - 9 - - 1 3 1 - - - - 14 14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 1 2 3 - 2 - - - - - - 1 - - 3 3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26 20 6 26 - 9 7 4 2 3 - 1 - - - 26 26 - - - -
總計 441 414 27 441 20 205 83 40 30 30 13 9 3 - 8 441 439 - - 2 -
第 31 條 11 11 - 11 - 4 1 1 1 1 1 - - - 2 11 11 - - - -
第 32 條 34 29 5 34 - 13 9 1 4 3 2 - - - 2 34 34 - - - -
第 33 條 1 1 - 1 - - - - - 1 - - - - - 1 1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 第 36 條 322 318 4 322 20 160 58 28 16 21 9 4 3 - 3 322 320 - - 2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22 21 1 22 - 12 4 1 4 - - 1 - - - 22 22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4 4 - 4 - - 1 2 1 - - - - - - 4 4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47 30 17 47 - 16 10 7 4 4 1 4 - - 1 47 47 - - - -
總計 522 499 23 522 26 217 99 59 39 35 14 14 10 7 2 522 520 - 1 - 1
第 31 條 11 11 - 11 - 2 2 2 2 - 1 1 1 - - 11 11 - - - -
2024
第 32 條 33 26 7 33 - 12 5 3 4 5 1 2 - 1 - 33 33 - - - -
第 33 條 1 1 - 1 - - 1 - - - - - - - - 1 1 - - - -
75
性別 年齡 國籍
違反 18 歲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年別 未滿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上 中華 中國 馬來
法條 計 男 女 計 計 香港 越南
18 歲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民國 大陸 西亞
25 歲 30 歲 35 歲 40 歲 45 歲 50 歲 55 歲 60 歲 65 歲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6 條 385 379 6 385 26 174 74 43 24 19 5 6 8 4 2 385 385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5 43 2 45 - 24 5 5 4 5 1 - - 1 - 45 43 - 1 - 1
第 39 條 15 15 - 15 - 1 3 - 2 3 2 3 - 1 - 15 15 - - - -
第 40 條 5 4 1 5 - 1 2 1 1 - - - - - - 5 5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27 20 7 27 - 3 7 5 2 3 4 2 1 - - 27 27 - - - -
總計 588 537 51 588 22 274 115 62 43 32 20 4 7 6 3 588 586 2 - - -
第 31 條 14 13 1 14 - 3 - 2 5 2 1 - - 1 - 14 14 - - - -
第 32 條 43 38 5 43 - 17 10 7 4 1 1 2 - 1 - 43 43 - - - -
第 33 條 1 1 - 1 - - - 1 - - - - - - - 1 1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2 1 1 2 - 2 - - - - - - - - - 2 2 - - - -
2025 第 36 條 416 394 22 416 22 202 74 41 30 23 12 2 4 3 3 416 415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0 37 3 40 - 22 11 2 - 1 2 - 1 1 - 40 40 - - - -
第 39 條 20 20 - 20 - 6 10 1 1 1 1 - - - - 20 20 - - - -
第 40 條 1 1 - 1 - 1 - - - - - - - - - 1 1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1 32 19 51 - 21 10 8 3 4 3 - 2 - - 51 50 1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者。
2.本表被告性別、出生日期及國籍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76
附件 5-14(第 138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1.依年齡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兒童及少
總計 年福利機構、寄養家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年別 年齡
庭或其他適當處所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207 11 196 34 1 33 69 1 68 104 9 95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 - - 1 - 1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2021 9 歲至未滿 12 歲 1 - 1 - - - 1 - 1 - - -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8 1 7 - - - 4 - 4 4 1 3 - - -
15 歲至未滿 18 歲 54 - 54 13 - 13 18 - 18 23 - 23 - - -
18 歲以上 9 - 9 - - - 2 - 2 7 - 7 - - -
不詳 134 10 124 21 1 20 44 1 43 69 8 61 - - -
合計 178 10 168 44 4 40 66 1 65 68 5 63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2022 9 歲至未滿 12 歲 7 - 7 1 - 1 3 - 3 3 - 3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40 1 39 12 - 12 19 - 19 9 1 8 - - -
15 歲至未滿 18 歲 49 3 46 15 2 13 23 1 22 11 - 11 - - -
18 歲以上 4 - 4 1 - 1 - - - 3 - 3 - - -
不詳 78 6 72 15 2 13 21 - 21 42 4 38 - - -
合計 221 1 220 48 - 48 99 - 99 72 1 71 2 - 2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2023 3 歲至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至未滿 12 歲 2 - 2 1 - 1 1 - 1 - - - - - -
77
12 歲至未滿 15 歲 55 - 55 12 - 12 26 - 26 16 - 16 1 - 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92 1 91 27 - 27 45 - 45 19 1 18 1 - 1
18 歲以上 6 - 6 - - - 1 - 1 5 - 5 - - -
不詳 65 - 65 8 - 8 25 - 25 32 - 32 - - -
合計 187 1 186 41 - 41 88 - 88 53 1 52 5 - 5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2024 9 歲至未滿 12 歲 4 - 4 1 - 1 3 - 3 - - -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43 - 43 4 - 4 24 - 24 14 - 14 1 - 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76 - 76 12 - 12 37 - 37 25 - 25 2 - 2
18 歲以上 1 - 1 - - - 1 - 1 - - - - - -
不詳 63 1 62 24 - 24 23 - 23 14 1 13 2 - 2
合計 133 4 129 34 - 34 47 1 46 50 3 47 2 - 2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6 歲至未滿 9 歲 1 1 - - - - - - - 1 1 - - - -
2025 9 歲至未滿 12 歲 3 - 3 2 - 2 1 - 1 - - - - -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38 1 37 7 - 7 15 1 14 15 - 15 1 - 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54 - 54 8 - 8 20 - 20 25 - 25 1 - 1
18 歲以上 1 - 1 - - - - - - 1 - 1 - - -
不詳 36 2 34 17 - 17 11 - 11 8 2 6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字別係「護」、「護更」,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報結之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人數。
2. 年齡係以受安置人出生日期至終結日期之經過年月計算,年齡不詳係因審判系統未維護受安置人出生日期。
3. 本表人數不含性別為「其他」者,前開性別及年齡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78
2.依國籍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總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年別 年齡 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處所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207 11 196 34 1 33 69 1 68 104 9 95 - - -
中華民國 206 11 195 34 1 33 68 1 67 104 9 95 - - -
2021 泰國 - - - - - - - - - - -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國籍不詳 1 - 1 - - - 1 - 1 - - - - - -
合計 178 10 168 44 4 40 66 1 65 68 5 63 - - -
中華民國 173 10 163 42 4 38 64 1 63 67 5 62 - - -
2022 泰國 - - - - - - - - - - - - - - -
越南 1 - 1 - - - 1 - 1 - - - - - -
國籍不詳 4 - 4 2 - 2 1 - 1 1 - 1 - - -
合計 221 1 220 48 - 48 99 - 99 72 1 71 2 - 2
中華民國 221 1 220 48 - 48 99 - 99 72 1 71 2 - 2
2023 泰國 - - - - - - - - - - -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國籍不詳 - - - - - - - - - - - - - - -
合計 187 1 186 41 - 41 88 - 88 53 1 52 5 - 5
中華民國 186 1 185 41 - 41 87 - 87 53 1 52 5 - 5
2024 泰國 1 - 1 - - - 1 - 1 - -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國籍不詳 - - - - - - - - - - - - - - -
合計 133 4 129 34 - 34 47 1 46 50 3 47 2 - 2
中華民國 133 4 129 34 - 34 47 1 46 50 3 47 2 - 2
2025 泰國 - - - - - - - - - - -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國籍不詳 - - - - - - - - - - - - - - -
79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字別係「護」、「護更」,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報結之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人數。
2. 受安置人國籍不詳係因審判系統維護「國籍不詳」或未維護國籍資料。
3. 本表人數不含性別為「其他」者,前開性別及國籍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80
附件 5-15(第 138 點)遭受性剝削兒少安置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2021 80 75 67
2022 86 62 43
2023 106 75 66
2024 87 70 53
2025(1 月至 6 月) 36 15 1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6(第 138 點)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合作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21 47 35 12
2022 28 24 4
2023 57 39 18
2024 63 44 19
2025 37 27 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17(第 138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2021 10 3 7 0
2022 20 4 12 4
2023 17 5 6 6
2024 21 6 9 6
2025 34 9 14 11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18(第 138 點)兒少性剝削個案安置及社區之輔導處遇追蹤服務人次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2021 48,770
2022 42,548
2023 43,099
2024 43,086
2025 40,5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81
附件 5-19(第 139 點)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屬實
人數
單位:人
年別 類別 性別 總計 合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男 45 16 16 12 1
性侵害屬實 219
女 174 29 81 64 0
2021
男 688 181 342 164 1
性騷擾屬實 2,417
女 1,729 392 716 611 10
男 51 16 24 8 3
性侵害屬實 269
女 218 38 117 63 0
2022
男 646 172 335 137 2
性騷擾屬實 2,582
女 1,936 451 805 671 9
男 80 35 32 11 2
性侵害屬實 320
女 240 60 115 63 2
2023
男 1,163 323 545 288 7
性騷擾屬實 4,334
女 3,171 787 1,333 1,034 1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本表資料為「學校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且調查屬實之事件」。
2. 「高中」係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
附件 5-20(第 141 點)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接獲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統計
單位:件,%
年別 申訴件數 已移除相關內容比率
2021 185 100
2022 169 100
2023(1 月至 8 月) 192 75.43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說明:
1. 尚未移除之網頁均為境外平臺,iWIN 除將持續溝通外,均列入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2. iWIN 自 2018 年起受理民眾申訴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另因性影像中心於 2023 年 8
月 15 日成立,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案件轉由該中心受理,爰僅提供至 2023 年 8 月之資料。
附件 5-21(第 141 點)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兒少性影像申訴網址處理情形
單位:件數/網址數,%
年別 申訴件數 移除件數 網址移除率
2023(8 月至 12 月) 56(案件數) 47(案件數) 83.9
2024 2,641(網址數) 2,265(網址數) 85.8
2025(1 月至 8 月) 2,439(網址數) 2,339(網址數) 95.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性影像處理中心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成立,爰提供 2023 年 8 月起之資料;成立初期係以
案件數為統計單位,2024 年起以網址數為統計單位。
2. 尚未移除之案件/網址為無聯繫管道之平臺,後續將依法行政裁處或辦理限制接取程序。
82
附件 5-22(第 149 點)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違法對待幼兒事件之裁罰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體罰 不當管教 性騷擾
2021 11 8 3 0
2022 1 1 0 0
其他身心暴
年別 總計 身心虐待 體罰 霸凌 不當管教 性騷擾 力或不當對
待行為
2023 90 0 27 0 44 3 16
2024 177 2 33 1 106 4 31
2025 262 3 38 0 175 2 4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2021-2022 年:《幼照法》於 2018 年 6 月 27 日總統公布全文修正,新增第 46 條規定略
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 97 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體罰:處新臺幣 6 萬元
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二、性騷擾:處新臺幣 6 萬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三、不當管
教: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爰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統計對
象為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體罰、不當管教及性騷擾事件。
2. 2023-2025 年:2023 年 3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幼照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教保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
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前開
規定者,依《幼照法》第 50 條、第 58 條及《教保條例》第 40 條、第 46 條規定,視違法
行為之情節輕重,處行為人 6,000 元至 60 萬元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爰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統計對象為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之身心
虐待、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性騷擾及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83
附件 5-23(第 149 點)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1. 學制
單位:件
高中職
年別 總計 國中 國小
(含特殊教育學校)
通報 1,450
280 504 666
2021
確認 252
38 126 88
通報 1,791
391 630 770
2022
確認 217
33 111 73
通報 3,050
619 1,079 1,352
2023
確認 488
59 232 197
通報 4,079
797 1,412 1,870
2024 確認 312
42 138 132
調和 421
59 140 222
通報 4,307
815 1,507 1,985
2025 確認 239
27 98 114
調和 534
40 232 2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8 條規定,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調查學校
或主管機關檢舉。或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
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相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經檢舉,學校即依前開準
則進行通報列管,並啟動處理程序,惟經調查統整後,仍以非屬校園霸凌事件(如師對生
體罰、不當管教、師生衝突等)居多,因而產生通報及確認案件數之差異。
2. 2024 年 4 月 17 日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新增調和機制;性霸凌事件依校園性
別事件處理與彙整。
84
2. 校園霸凌類型
單位:件
年別 總計 肢體霸凌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關係霸凌 網路霸凌
通報 1,450 432 15 660 198 145
2021
確認 252 93 2 95 37 25
通報 1,791 428 17 866 284 196
2022
確認 217 67 1 93 25 31
通報 3,050 899 25 1,327 537 262
2023
確認 488 175 1 204 61 47
通報 4,079 1,305 25 1,679 701 369
2024 確認 312 113 0 143 33 23
調和 421 184 2 134 71 30
通報 4,307 1,565 38 1,652 664 388
2025 確認 239 85 0 94 35 25
調和 534 185 4 206 98 4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性霸凌事件依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彙整。
2.霸凌事件通報數增加,和教育部推動多項防制作為有關,包含啟用 1953 反霸凌專線,製
作 Call Me Card 發放給學生及家長宣導霸凌防制,加強宣導並要求學校「知悉即通報」等
措施,定期辦理各級學校承辦人員研習,通報增加亦代表整體社會對校園霸凌議題的重視
程度提升。
附件 5-24(第 149 點)「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服務統計
單位:件,則
年別 1953 專線 留言板
2021 3,545 218
2022 6,160 273
2023 8,127 284
2024 9,196 347
2025 9,169 708
資料來源:教育部
85
附件 5-25(第 151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年別 辦理內容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1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3 場次、防
制校園霸凌處遇作為工作坊 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 場次、防制
2021 校園霸凌初進階工作坊 3 場次、家長焦點座談會議 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及辦理培育修復式正義微課程教案種子教師 3 場次及防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32 場
次,共計 49 場次。
辦理校長研習會 2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5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理
2022 論與實務研習暨研究分析計畫 3 場次、家長座談會 3 場次及高中學校校園修復式正
義試教成果發表會 1 場次等,共計 14 場次。
辦理承辦人研討會 1 場次、國際研習會 1 場次、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5 場次、防
2023 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習暨研究分析計畫 3 場次、家長座談會 2 場次及校園修復
式正義教師增能研習 4 場次等活動,共計 16 場次。
辦理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和調查人員培訓 8 場次、大專校院暨縣市承辦人研習 4 場
次、法規說明 3 場次及人才庫回流訓 4 場次、高級中等學校校園修復式正義補充教
2024
材編撰-教師培力工作坊 3 場次、編修會議 1 場次及校園修復式正義教師增能研習 3
場次等活動,共計 26 場次。
辦理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和調查人員培訓 5 場次、人才庫進階訓計 6 場次、輔導人
員初階及進階輔導知能研習共計 6 場次、大專校院承辦人研習 2 場次、高級中等學
2025
校承辦人研習 2 場次、修復式正義及創傷知情工作坊 1 場次及高級中等學校校園修
復式正義教師增能研習 3 場次(預計),共計 25 場次。
資料來源:教育部
86
第六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6-1(第 158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
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人次,件,人
家庭教育活動
年別 受益人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2021 11,721 989,399 335,902 653,497
2022 14,855 682,003 262,898 419,105
2023 14,932 803,339 309,991 493,348
2024 15,099 868,746 323,719 545,027
2025 14,216 925,668 350,390 575,278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年別 件數
合計 男 女 未註記
2021 9,482 2,469 5,711 1,302
2022 13,072 5,043 6,319 1,710
2023 12,997 5,497 6,670 830
2024 11,321 4,202 6,640 479
2025 10,934 3,624 6,916 394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別 服務兒少數 受益家長人數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21 1,503 899 604 2,473 758 1,715
2022 1,235 736 499 3,798 1,256 2,542
2023 1,259 602 657 1,826 580 1,246
2024 1,415 713 702 3,659 1,029 2,630
2025 1,718 558 1,160 3,970 1,418 2,55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家庭教育活動包括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提供家庭教育相關資料及
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所提供之服務。
2. 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提供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婚姻教育、性別教育、
倫理教育、資源管理教育及情緒教育等家庭教育活動。
87
附件 6-2(第 158 點、第 267 點、第 341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課程
議題統計
單位:場,人次
2021 年 2022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受益人次
場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487 102,533 32,904 69,629 2,606 113,085 33,393 79,692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2,874 114,273 36,606 77,667 3,466 145,886 44,938 100,948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445 101,727 33,102 68,625 2,499 111,824 33,469 78,355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2,012 90,331 31,895 58,436 2,118 94,717 33,142 61,575
子女之情感教育
737 28,472 8,738 19,734 869 30,210 7,744 22,466
(含全面性教育)
2023 年 2024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受益人次
場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119 100,182 30,347 69,835 2,334 118,619 38,035 80,584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3,193 152,534 51,536 100,998 3,161 156,803 52,669 104,134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157 93,405 28,549 64,856 2,123 107,756 36,271 71,485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1,695 71,947 26,148 45,799 1,670 96,147 37,663 58,484
子女之情感教育
739 33,184 11,218 21,966 622 30,434 9,923 20,511
(含全面性教育)
2025 年
課程議題 受益人次
場次
合計 男 女
管教態度、方式
2,057 138,852 48,417 90,435
與技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 2,620 153,700 54,365 99,335
瞭解不同年齡階段
2,295 136,148 48,417 87,331
子女之發展特徵
親職角色與共親職 1,404 95,850 37,546 58,304
子女之情感教育
547 43,555 14,847 28,708
(含全面性教育)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本表資料由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至教育部建置之「家庭教育成果填報系統」填報,該系統
自 2019 年始增列「課程議題選項」,各場次活動之課程議題得複選。
2. 家庭教育中心藉由推動相關重點議題以符應《CRC》有關父母共同責任、尊重父母指導與兒少
發展、維護兒少健康(含休息、休閒與遊戲)、兒少家內表意權及增進家長性教育知能等重要
概念。
88
附件 6-3(第 159 點、第 248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單位:人次,%
男 女
年別 總人次 總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21 958,341 80.9 495,239 80.7 463,102 81.1
2022 870,757 78.6 450,614 78.6 420,143 78.6
2023 876,088 84.2 425,176 79.0 450,911 87.4
2024 840,118 84.1 433,708 83.9 406,410 84.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7 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年齡層為 0 至 2 個月、2 至 4 個月、4 至 10 個月、10 至 18 個月、
1.5 至 2 歲、2 至 3 歲、3 至未滿 7 歲,7 次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檢查(身長、體重、頭圍、
營養狀態、一般檢查、髖關節篩檢、隱睪、眼睛檢查、心雜音、口腔檢查等)及發展診察。
2. 總利用率=未滿 7 歲兒童當年度接受預防保健人次/該年中人口數推估(0 歲人口數ⅹ3 次
+1 歲人口數ⅹ2 次+2 歲人口數ⅹ1 次+[3 歲+4 歲+5 歲+6 歲人口數 ] /4 ⅹ1 次)ⅹ100%。
附件 6-4(第 160 點)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
單位:人,千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21 115,978 2,423,920
2022 108,754 2,433,136
2023 99,474 2,206,445
2024 98,456 2,249,0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
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
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2021 年至 2023 年地方政府每人每月發給 2,047 元至 2,479
元,2024 年起調增每人每月發給 2,197 元至 2,661 元。
附件 6-5(第 160 點)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
單位:人,千元
納入高風險家庭 納入兒保個案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輔導人數 輔導人數
2021 3,567 1,949 141 57,282
2022 2,779 1,828 14 45,610
2023 2,698 1,468 109 41,235
2024 2,583 1,114 22 36,5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含脆弱家庭) 、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
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勢家庭度
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
2. 受益人數為每月各縣(市)主管機關回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統計數據。補助經費
依實際受益人數調整。
89
附件 6-6(第 160 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
單位:人,千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21 15,628 445,165
2022 14,533 449,258
2023 14,917 464,505
2024 14,549 465,945
2025 第 1 季 10,366 111,2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
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附件 6-7(第 160 點)兒少醫療補助統計
單位:人次,千元
3 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21 6,591,965 1,449,412 1,200,918 774,099
2022 8,111,551 1,582,685 1,124,585 741,414
2023 10,633,774 1,878,641 1,060,774 713,379
2024 10,023,612 1,872,772 963,828 662,164
2025(截
4,060,541 755,048 356,894 249,532
至 5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系統自動產生,
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附件 6-8(第 160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單位:億元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藥費專款預算 170.66 181.24 192.60 207.48 258.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5 年藥費專款預算,含公務預算挹注罕見疾病預算 20 億元。
附件 6-9(第 160 點、第 310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百萬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21 79,353 503
2022 82,568 566
2023 86,752 565
2024 88,032 55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90
附件 6-10(第 160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
單位:家,人
年別 家數 招收人數
2021 800 27,126
2022 754 27,348
2023 774 28,011
2024 783 28,286
2025 788 28,06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由鄉(鎮、市、區)
、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
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附件 6-11(第 160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班,人,千元
2021 2022 2023 2024
縣市
受益人數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核定班數
臺北市 20 1 16 1 13 1 13 1
新北市 30 2 40 2 29 3 57 3
桃園市 138 11 118 8 144 10 143 9
台中市 42 3 45 3 71 5 44 3
台南市 37 2 37 2 37 2 37 3
高雄市 198 11 235 13 218 13 207 12
基隆市 40 2 40 2 21 21 47 3
新竹縣 59 3 57 2 58 3 79 4
新竹市 - - 20 1 30 2 30 2
彰化縣 13 1 10 1 25 2 27 2
南投縣 175 9 72 67 123 7 180 10
嘉義縣 26 2 30 2 31 2 33 2
嘉義市 10 1 10 1 7 1 10 1
屏東縣 308 17 177 136 275 17 349 20
花蓮縣 247 15 266 18 303 20 332 21
台東縣 492 24 412 47 460 25 571 29
宜蘭縣 15 1 - - - - 15 1
苗栗縣 - - 22 2 - - 12 1
共計 1,850 105 1,607 308 1,845 134 2,186 127
補助經費 51,522 53,545 46,186 60,65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1. 受益人數係為國小 1-6 年級。
2.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自 2014 年實施。
91
附件 6-12(第 161 點)脆弱家庭服務統計
單位:處,人,家庭數
社會福利服務 脆弱家庭受理服務數
年別 社工人數
中心布建數 受理通報總數 諮詢或關懷服務 脆弱家庭服務
2021 154 1,013 106,176 50,794 50,225
2022 156 1,174 77,085 50,245 51,554
2023 156 1,187 80,211 54,337 56,763
2024 156 1,331 83,675 58,026 60,57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求助平臺」於 2019 年正式受理通報。
附件 6-13(第 161 點)《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情形
單位:數,千元,人次
年別 據點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21 220 61,550 1,567,666
2022 466 121,064 2,011,783
2023 728 149,965 2,846,824
2024 811 156,400 2,791,831
2025 年
818 170,305 1,431,789
6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自 2022 年起辦理情形統計包含地方政府補助、委託或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之服務成果。
附件 6-14(第 161 點)《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 個案居住
需列入脆 不需社
已關懷 護情事,主 他轄,轉 其他資
年別 弱家庭追 工後續 其他 出境
人數 管機關需依 介其他縣 源轉介
蹤評估 處遇
法介入調查 市
2021 951 6 62 - 57 525 212 89
2022 1,244 6 126 - 82 807 203 20
2023 1,686 12 122 - 109 1,118 263 62
2024 1,802 13 185 212 43 1,171 126 52
2025年
1,121 7 89 127 8 809 56 25
6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92
附件 6-15(第 163 點)未滿 18 歲之身心障礙兒少家庭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服務統計
單位:人
受益人數
年別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喘息服務
2021 517 1,647
2022 498 1,656
2023 581 1,966
2024 639 2,220
2025 691 3,1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16(第 164 點)脆弱家庭身心障礙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比
單位:家,%
年別 有特殊照顧需求兒少 未進行安置、收出養案數 留在原生家庭比
2021 457 424 92.78%
2022 535 497 92.89%
2023 500 482 96.40%
2024 532 499 93.80%
2025 年
307 294 95.77%
1-6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93
附件 6-17(第 165 點)2021 年至 2025 年「0-6 歲國家一起養」推動成果
規劃至 2025 年,0 至未滿 2 歲幼兒公共化托育設施,可提供約 1 萬 1 千個
平價教保持續
名額;2021 年至 2024 年,2 至未滿 6 歲公共化幼兒園,再增加約 5 萬個名
擴大
額,持續推動準公共機制,讓育兒家庭有更多就近選擇平價托育之機會。
1. 兩階段提高發放額度:2021 年,0 至未滿 5 歲育兒津貼由每月 2,500 元
提高至 3,500 元;2022 年,再提高至每月 5,000 元;第 2 名及第 3 名以
上幼兒再加發。
育兒津貼達加
2. 再擴大發放對象:2021 年,正在領育嬰留停津貼或其他弱勢補助的家庭,
倍
可領;就讀一般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者)之 5 至未滿 6 歲幼兒,
其就學補助比照育兒津貼額度發放。2023 年,取消排富規定,讓所有未
滿 6 歲兒童都受惠。
1. 0 至未滿 2 歲:自 2021 年起,接受公共化機構(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機構(如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保母)服
務者,每月托育補助分別調升為 5,500 元和 8,500 元。另自 2024 年起分
別增加到 7,000 元及 1 萬 3,000 元;另再增加第 2 名、第 3 名以上、低
托育、就學費用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之補助。
再降低
2. 2 至未滿 6 歲:2021 年起,就讀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者,家長
每月繳費各減為 1,500 元、2,500 元、3,500 元;自 2022 年 8 月起再減為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並依胎次遞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
兒免費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
資料來源: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附件 6-18(第 167 點)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
單位:家,千元
年別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2021 331 28,771
2022 415 34,992
2023 453 27,223
2024 445 28,613
2025 476 36,343
總計 2,120 155,942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6-19(第 167 點)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
單位:%
年別 總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21 68.7 1.2 67.5
2022 70.3 1.3 69.0
2023 70.4 1.4 69.0
2024 78.2 1.7 76.5
2025 78.3 1.3 76.9
資料來源:勞動部
94
附件 6-20(第 169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
單位:千元,人,%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別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21 8,616,840
82,409 16,472 19.99 65,937 80.01
2022 10,255,408
92,062 23,470 25.49 68,592 74.51
2023 10,169,582
90,025 23,168 25.74 66,857 74.26
2024 10,790,045
93,587 25,282 27.01 68,305 72.99
2025 10,397,348
85,362 23,722 27.79 61,640 72.21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 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2. 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
保險局依其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核發,核發第 1 個月即計入初次核付人數。
附件 6-21(第 170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
單位:萬戶,億元
年別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21 54.2 19.1
2022 51.0 19.1
2023 49.4 18.3
2024 - -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
1. 年別指課稅年度。
2. 2021年度至2022年度為核定數、2023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24年度尚無資料。
附件 6-22(第 171 點)家事商談服務統計
單位:人次
年別 家事商談服務 《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實施計畫》 總計
2021 31,218 5,195 36,413
年別 《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
2022 10,850
2023 28,217
2024 28,937
2025 24,0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為加強整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2022 年推動《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
畫服務方案》。
95
附件 6-23(第 174 點)兒少保護案件以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結果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為不安全
2021 892
2022 854
2023 871
2024 636
2025 55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24(第 175 點)兒少保護家庭維繫及重整服務統計
單位:案數
年別 家庭維繫 家庭重整
2021 20,139 4,203
2022 22,093 4,552
2023 24,339 4,754
2024 25,800 6,1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96
附件 6-25(第 17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
2019 年 10 月 16 日社家幼字第 1080601194 號函訂定
2022 年 1 月 17 日社家幼字第 1110660045 號函修正
2024 年 9 月 4 日社家幼字第 1130660972 號函修正
一、為確保兒少安置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並建立兒童及少年(以下稱兒少)申請安置之通報、
調查、安置決策評估等機制,以維護是類兒少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申請安置,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稱主管機關)
申請安置。
三、適用對象
(一)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
(二)經保護資訊系統開案之兒少保護個案,逕採申請安置或由保護安置轉申請安置者,
循兒少保護個案定期評估機制處理,爰不納入本作業規定。
四、申請安置情事
(一)兒少有下列情事,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盡力禁止或矯正而無
效果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1.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
之工作。
2.有偏差行為,情節嚴重。
(二)兒少有下列情事,致其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1.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
2.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
3.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5.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申請安置者。
五、臨時安置:兒少有前點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並有臨時安置需要者,先提供臨時安置處
所;其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案服務者,由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申請安置之程序:兒少有第四點所定情事者,其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逕向住居
所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安置。
七、通報轉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稱兒少機構)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以下
稱媒合服務者),接獲下列求助時,應立即運用關懷 e 起來進行線上通報,並依集中篩
派案機制處理原則辦理:
(一)兒少機構接獲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安置時。
(二)媒合服務者接獲前款對象申請出養時。
八、申請安置之評估
(一)主管機關於受理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後三十日,提交評估表(如
附件一)。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逕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理。
(三)主管機關接獲媒合服務者通報申請安置之兒少家庭有出養需求者,應併同評估其
安置及出養之必要性,有出養必要性者,請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出養服務流程辦
理。
九、團體決策會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時機:
1. 申請安置:受理申請四十五日內。
97
2. 繼續安置或結束安置:原訂安置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二)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三)參與成員:督導、主責社工、安置單位、申請人(父母、家屬、利害關係人)及外
部專家學者一至二名與依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申請人有特
殊情形,參與會議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四)會議作成決定前,應徵詢兒少意見,確保其安置或返家意願。
十、安置決策評估
(一) 決定安置:
1. 最適安置類型:親屬、寄養家庭、機構及其他適當處所。
2. 安置期間:最長以一年為原則,如因家庭狀況須延長安置期間,應經繼續安置評估。
3. 安置費用:視家庭經濟能力討論支付金額及方式。
4. 家庭重整:訂定家庭處遇計畫與會面交往方式,維繫親情。
5. 回復申請者同意安置,個案為跨轄時,副知戶籍地主管機關,並進行媒合安置資源,
安排健檢及簽定申請安置契約。
(二) 不予安置:依個案及家庭需求,由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連結適當的資源與處遇協
助。
十一、安置處遇
(一) 定期評估:每三個月進行定期評估及檢視兒少安置情形、家庭處遇執行情形。
(二) 聯繫及訪視頻率:
1.每個月訪視或聯繫兒少至少一次,每二個月訪視兒少至少一次,並與安置單位討論
照顧計畫。
2.未滿六歲兒童安置六個月內,每個月應訪視兒童至少二次。
(三) 返家評估:
1. 經主管機關評估兒少可能返家時,訂定漸進式返家計畫。
2. 當兒少經主管機關評估無返家可能時,應依兒少之需求,提供長期安置、自立生活
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必要時,得依兒少法第七十一條聲請法院停止親權、改定監
護人。
(四) 出養:在安置期間經評估有出養需求之兒少,請依兒童及少年出養服務流程規定辦
理。
十二、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
(一) 結束安置評估指標:
1. 家庭狀況改善返家:
i. 主要照顧者有半年以上的穩定收入與住所。
ii. 家庭有正向改變的意願與行動並配合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等。
iii. 有穩定的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
iv. 申請安置原因消失。
v. 有其他適當的照顧者。
2. 其他親屬接回照顧。
3. 被收養。
4. 就業獨立生活(含自立生活服務)。
5. 死亡。
6. 其他。
(二) 結束安置及追蹤輔導:由主管機關後續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三) 結案:提出結案評估報告。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評估表及流程圖:如附件
一及附件二。
98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流程圖
99
縣(市)受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評估表
申請人 □兒少之□父 □母 □監護人 □實際照顧之人/稱謂______
通報單位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通報,機構名稱________ 聯絡人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通報,單位名稱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連絡電話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申請人 □男□女
兒少 □男□女
申請人
戶籍地址
申請人 □同戶籍地址
居住地址
申請人 (一)□兒少有下列情事,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
申請安置情事 禁止或矯正而無效果:
1.□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
2.□有偏差行為,情節嚴重。
(二)□兒少有下列情事,致其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
1.□父母雙方失蹤、死亡、入獄。
2.□父母一方或雙方罹患嚴重疾病、意外傷害或身心障礙。
3.□流落街頭或居無定所。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5.□其他特殊因素致有需要申請安置者。
勾選上列第(二)項各款情形者,是否有先臨時安置? □否□是,臨時安置單位:________
家系圖
(家庭生
態圖)
100
評估指標(功能量表以五分法計分:1分為功能最低、5分為功能最高,請依家庭實際狀況進行評
估勾選)
一、兒少主要照顧者評估(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照顧能力
2.對兒少態度
3.兒少被照顧情形
4.因應困境能力
二、兒少個人評估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安置意願(兒
少表意)
2.身心狀況
3.特殊需求
※「1.安置意願」及「3.特殊需求」項目不予計分,請依實際狀況於具體說明欄位描述兒少安置
意願及其個人特殊需求。
三、家庭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家庭環境
2.經濟狀況
3.親屬互動往來
情形
四、社區支持系統
評估面向 1 2 3 4 5 請具體說明
1.正式資源(公
部門使用)
2.非正式資源(鄰
居、朋友、其他
團體)
歷年接受主管機關服務情形
(例如經費補助、身心障礙
或早期療育個管服務、兒少
保護、脆弱家庭等)
主責社工綜合評估與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團體決策會議結論 會議日期: 年 月 日
會議成員:
□督導 □主責社工 □安置單位______ □申請人____
□外部專家學者_______ □相關單位人員______
會議決議:
□提供安置服務 □不予安置 □其他:
說明:
101
附件 6-26(第 177 點、第 393 點)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
單位:人,人次
項目 連結 追蹤 轉銜
懇親及參訪活動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培養一技之長
年別 特殊教育資源 輔導 復學
1.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1.宗教教誨共計 294 次,受教誨 職業訓練證照檢定類班別
暫停辦理家屬參訪活動。 少年計 5,936 人次。 23 班次,受訓學員 410 人; 正式教師 8 名 3,296 159
2021
2 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829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 萬 0,332 短期職業訓練 25 班次,受訓 代理教師 2 名 人次 人
家屬 4,011 人次參加。 人次。 學員 480 人。
1.宗教教誨共計 170 次,受教誨 職業訓練證照檢定類班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暫
少年計 2,307 人次。 25 班次,受訓學員 594 人; 正式教師 7 名 1,019 196
2022 停辦理家屬參訪活動及懇親會活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 萬 1,131 短期職業訓練 34 班次,受訓 代理教師 0 名 人次 人
動。
人次。 學員 899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844 1.宗教教誨共計 497 次,受教誨 職業訓練證照檢定類班別
人次。 少年計 2 萬 5,545 人次。 30 班次,受訓學員 784 人; 正式教師 7 名 2,917 142
2023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446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 萬 5,545 短期職業訓練 32 班次,受訓 代理教師 0 名 人次 人
次,家屬 4,622 人次參加。 人次。 學員 812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623 1.宗教教誨共計 384 次,受教誨 職業訓練證照檢定類班別
人次。 少年計 3,914 人次。 32 班次,受訓學員 727 人; 正式教師 9 名 3,053 172
2024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557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 萬 9,115 短期職業訓練 30 班次,受訓 代理教師 0 名 人次 人
次,家屬 5,114 人次參加。 人次。 學員 720 人。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695 1.宗教教誨共計 442 次,受教誨 職業訓練證照檢定類班別
人次。 少年計 5,107 人次。 52 班次,受訓學員 1,239 人; 正式教師 10 名 3,317 177
2025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634 人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 萬 8,082 短期職業訓練 39 班次,受訓 代理教師 1 名 人次 人
次,家屬 5,725 人次參加。 人次。 學員 962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與附件 9-27 統計人數不同,係附件 9-27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統計;本表
為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培養一技之長之人數,除含前揭人數外,另有補助少年單位技術訓練人數。
102
附件 6-27(第 181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
單位:件
年別 簽證核發件數
2021 1,024
2022 4,144
2023 795
2024 666
2025 704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6-28(第 188 點、第 240 點)《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服務成果
單位:戶數、人次
類型 寄養家庭支持資源(補助寄養家庭戶數)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
服務(含諮商、復健、
照顧 喘息 支持 健康 諮商 教育 療育、外展護理、照
分級 服務 服務 檢查 輔導 訓練 顧服務等)(接受服
年別 務兒少人次)
2022 336 697 119 352 93 597 24,997
2023 323 353 137 274 65 497 21,941
2024 317 396 122 373 53 556 66,56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2 年起辦理《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
附件 6-29(第 188 點、第 196 點)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別 家庭數
總計 男 女
2021 1,042 1,633 846 787
2022 1,012 1,582 816 766
2023 1,028 1,587 812 775
2024 1,048 1,616 847 769
2025 1,038 1,622 832 7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3
附件 6-30(第 196 點)機構安置兒少人數及安置時間統計
單位:人
安置兒少 安置年限
年別 2 個月-未滿 6 個月-未滿 12 個月-未滿 24 個月-未 36 個月以
總計 跨轄安置 本轄安置 總計 2 個月以下
6 個月 12 個月 24 個月 滿 36 個月 上
2021 2,545 1,106 1,439 2,545 66 271 239 541 376 1,052
2022 2,369 1,092 1,277 2,369 137 296 222 430 305 979
2023 2,197 1,058 1,139 2,197 118 314 243 400 243 879
2024 2,067 938 1,129 2,067 128 269 201 418 251 800
2025 1,952 847 1,105 1,952 85 273 190 362 281 7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跨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外之機構;本轄安置係指兒少安置於戶籍地內之機構。
附件 6-31(第 196 點)兒少安置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機構數 安置人數 安置法條
《兒少法》
《兒少性
核定 其他依
年別 公設 第 23 條 第 23 條 第 23 條 第 第 第 《少事 剝削條例》
總計 公立 私立 床位數 總計 男 女 法得安
民營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52 56 62 法》 第 16 條及
置保護
第 9 款 第 10 款 第 11 款 條 條 條 第 19 條
情事
2021 113 8 19 86 4,493 2,545 1,230 1,315 34 116 3 32 935 1,111 118 76 120
2022 114 8 19 87 4,464 2,369 1,179 1,190 31 96 6 33 898 1,015 100 74 116
2023 113 8 18 87 4,095 2,197 1,098 1,099 25 88 4 27 974 859 67 52 101
2024 106 8 17 81 3,735 2,067 1,064 1,003 25 82 2 23 886 916 49 30 54
2025 102 8 16 78 3,662 1,952 1,006 946 25 81 0 22 916 810 34 19 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4
附件 6-32(第 199 點)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別 年齡別 總計 透過政府交付 家長自行委託
合計 小計 小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計
0-未滿 6 歲 294 64 64 29 35 0 0 0 230 125 105
6-未滿 12 歲 642 289 289 173 116 0 0 0 353 171 182
2021 12-未滿 18 歲 858 741 738 389 349 3 1 2 117 60 57
18 歲以上 162 150 143 64 79 7 7 0 12 5 7
合計 1,956 1,244 1,234 655 579 10 8 2 712 361 351
0-未滿 6 歲 293 65 65 39 26 0 0 0 228 129 99
6-未滿 12 歲 661 276 276 155 121 0 0 0 385 199 186
2022 12-未滿 18 歲 846 729 723 382 341 6 3 3 117 62 55
18 歲以上 155 145 127 61 66 18 5 13 10 4 6
合計 1,955 1,215 1,191 637 554 24 8 16 740 394 346
0-未滿 6 歲 323 72 72 41 31 0 0 0 251 129 122
6-未滿 12 歲 581 213 213 109 104 0 0 0 368 201 167
2023 12-未滿 18 歲 760 653 651 351 300 2 1 1 107 54 53
18 歲以上 118 113 109 46 63 4 2 2 5 3 2
合計 1,782 1,051 1,045 547 498 6 3 3 731 387 344
0-未滿 6 歲 337 68 68 40 28 0 0 0 269 146 123
6-未滿 12 歲 569 219 219 114 105 0 0 0 350 182 168
2024 12-未滿 18 歲 736 636 634 347 287 2 2 0 100 51 49
18 歲以上 100 93 84 42 42 9 4 5 7 6 1
合計 1,742 1,016 1,005 543 462 11 6 5 726 385 341
0-未滿 6 歲 319 69 69 47 22 0 0 0 250 131 119
6-未滿 12 歲 575 242 242 129 113 0 0 0 333 173 160
2025 12-未滿 18 歲 735 639 638 346 292 1 0 1 96 48 48
18 歲以上 96 92 88 41 47 4 0 4 4 4 0
合計 1,725 1,042 1,037 563 474 5 0 5 683 356 3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委託安置:係指透過地方政府依《兒少法》交付機構安置之個案。
2. 自行申請:係指家長未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而逕行委託機構進行安置之個案,惟為提供兒少相
關處遇服務,此類個案仍由兒少戶籍地主管機關負責協助。
105
附件 6-33(第 201 點)兒少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結案原因統計
1.寄養家庭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次
其他親屬接回或 轉介其他機構或
年度 總計 返家 自立生活 其他
被收養 寄養家庭安置
2021 582 256 144 151 17 14
2022 602 267 153 142 12 28
2023 626 225 142 147 17 95
2024 529 181 132 168 14 34
2025 651 180 114 244 註 15 9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5 年「轉介其他機構或寄養家庭安置」係包含所有的轉換安置,例如從寄養家庭轉換
至團體家庭、其他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等。
2.兒少安置機構結案原因統計
單位:人次
升學、就業
其他親屬接 法院裁定 轉介其他
年度 總計 返家 或獨立生活 其他
回或被收養 期滿或變更 安置機構
等
2021 1,232 298 150 137 378 83 186
2022 1,184 263 145 109 373 89 205
2023 1,199 232 143 119 382 99 224
2024 1,084 263 113 66 79 108 455
2025 884 214 80 30 351 註 122 8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5 年「轉介其他安置機構」係包含所有的轉換安置,例如從安置機構轉換至團體家庭、
寄養家庭或其他安置機構等。
附件 6-34(第 202 點)《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
單位:人,人次
服務項目(人次)
團體
案件 個案
社會暨 就業服 活動
年別 數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參加 其他
心理評 務(職 就學 輔導 個案
(人) 房租 房租 生活 交通費 學雜 職業 雜項
估與處 涯探索 輔導 及教 訪視
費 押金 費 補助 費 訓練 費用
置費 等) 育訓
津貼
練
2021 536 123 33 240 50 105 0 99 14 144 91 459 515
2022 595 128 56 271 54 105 0 128 25 135 91 636 563
2023 658 133 43 235 44 122 2 84 30 152 94 692 605
2024 646 194 42 411 64 140 1 125 27 123 77 631 57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本方案自 2014 年起按服務項目分類統計,並依個案需求提供多元(得複選)服務。
2.資料以年度統計,2025 年尚無數據。
106
附件 6-35(第 202 點)辦理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結案原因
單位:案次
個案失聯 遷移他 其他(個
案主已
已可提供 個案穩 個案未就 或失蹤, 縣市或 案死亡、
個案 滿 20 歲 個案
兒少安全 定就業 學、未就 社政或 經協尋未 轉由其 移居國
年別 總計 就學 (或具成 入監
發展的環 至少 3 業,但能 司法安置 果,且追 他單位 外、入
穩定 年行為 服刑
境 個月 穩定生活 蹤輔導已 接續服 伍、因病
能力)
屆滿 1 年 務 治療等)
2021 169 5 21 60 11 14 2 1 1 35 19
2022 124 6 15 50 0 8 0 0 2 26 17
2023 139 1 20 59 4 17 5 1 1 15 16
2024 184 8 20 45 58 16 4 1 5 11 16
2025
38 1 3 8 16 1 1 0 0 8 0
年6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36(第 203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
單位:人
當年度收養 未滿18歲
年別 戶籍登計數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全年齡) 近親及繼親關係 非血緣關係 (非血緣關係)
2021 1,598 782 564 121 97
2022 1,667 800 585 105 110
2023 1,868 940 738 102 100
2024 2,096 1,054 857 89 108
2025 3,362 1,020 840 80 100
總計 10,591 4,596 3,584 497 51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6-37(第 203 點)非血緣關係之兒少收養個案概況
單位:人
一般兒少 特殊需求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2021 218 73 70 3 145 51 94
2022 215 46 45 1 169 60 109
2023 202 50 48 2 152 54 98
2024 197 33 33 0 164 56 108
2025 180 31 29 2 149 51 98
總計 1,012 233 225 8 779 272 5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之
媒合服務者。
2. 特殊需求兒少指年齡為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疾病、特殊家庭背景者。
107
附件 6-38(第 203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2021 97 44 6 10 4 3 24 2 4
2022 110 62 3 10 9 0 15 1 10
2023 100 65 4 11 4 0 8 3 5
2024 108 72 8 6 7 0 12 2 1
2025 100 63 7 7 1 0 14 2 6
總計 515 306 28 44 25 3 73 10 26
比率 100 59 5 9 5 1 14 2 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
之媒合服務者。
附件 6-39(第 205 點)終止收養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當年度終止收養戶籍登計數 未滿18歲 18歲以上
2021 771 34 737
2022 882 52 830
2023 878 40 838
2024 928 46 882
2025 826 53 773
總計 3,514 191 3,323
比率 100 5.44 94.56
資料來源:內政部
108
附件 6-40(第 205 點)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729 358 371 708 345 363 21 13 8
未滿 3 歲 160 98 62 160 98 62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69 81 88 168 80 88 1 1 -
2021 6 歲至未滿 9 歲 130 75 55 127 72 55 3 3 -
9 歲至未滿 12 歲 78 26 52 76 25 51 2 1 1
12 歲至未滿 15 歲 97 46 51 91 41 50 6 5 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95 32 63 86 29 57 9 3 6
合計 787 347 440 760 334 426 27 13 14
未滿 3 歲 150 67 83 150 67 83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69 93 76 167 92 75 2 1 1
2022 6 歲至未滿 9 歲 143 67 76 139 65 74 4 2 2
9 歲至未滿 12 歲 97 37 60 93 36 57 4 1 3
12 歲至未滿 15 歲 122 44 78 114 40 74 8 4 4
15 歲至未滿 18 歲 106 39 67 97 34 63 9 5 4
合計 917 433 484 900 426 474 17 7 10
未滿 3 歲 154 73 81 154 73 81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64 80 84 163 80 83 1 - 1
2023 6 歲至未滿 9 歲 198 100 98 195 98 97 3 2 1
9 歲至未滿 12 歲 135 60 75 131 58 73 4 2 2
12 歲至未滿 15 歲 136 64 72 132 62 70 4 2 2
15 歲至未滿 18 歲 130 56 74 125 55 70 5 1 4
合計 909 416 493 885 407 478 24 9 15
2024 未滿 3 歲 169 88 81 169 88 81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55 76 79 153 75 78 2 1 1
109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6 歲至未滿 9 歲 170 81 89 166 78 88 4 3 1
9 歲至未滿 12 歲 157 71 86 152 68 84 5 3 2
12 歲至未滿 15 歲 140 56 84 133 55 78 7 1 6
15 歲至未滿 18 歲 118 44 74 112 43 69 6 1 5
合計 942 450 492 916 437 479 26 13 13
未滿 3 歲 209 101 108 209 101 108 - - -
3 歲至未滿 6 歲 150 79 71 150 79 71 - - -
2025 6 歲至未滿 9 歲 180 87 93 178 87 91 2 - 2
9 歲至未滿 12 歲 155 63 92 143 56 87 12 7 5
12 歲至未滿 15 歲 143 80 63 137 75 62 6 5 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105 40 65 99 39 60 6 1 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字別為「養聲」、「司養聲」,終結情形為「准」且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者。
2. 認可收養係指案由為「認可收養」事件;終止收養係指案由為「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
3. 上開被收養人年齡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2.依國籍分
單位:人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729 358 371 708 345 363 21 13 8
中華民國 667 327 340 646 314 332 21 13 8
緬甸 - - - - - - - - -
2021 柬埔寨 - - - - - - - - -
印尼 1 - 1 1 - 1 - - -
日本 1 1 - 1 1 - - - -
韓國 - - - - - - - - -
110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馬來西亞 1 - 1 1 - 1 - - -
菲律賓 - - - - - - - - -
泰國 - - - - - - - - -
越南 26 12 14 26 12 14 - - -
香港 1 - 1 1 - 1 - - -
中國大陸 1 - 1 1 - 1 - - -
美國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5 2 3 5 2 3 - - -
國籍不詳 26 16 10 26 16 10 - - -
合計 787 347 440 760 334 426 27 13 14
中華民國 728 327 401 701 314 387 27 13 14
緬甸 - - - - - - - - -
柬埔寨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韓國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22
菲律賓 - - - - - - - - -
泰國 - - - - - - - - -
越南 30 10 20 30 10 20 - - -
香港 - - - - - - - - -
中國大陸 3 - 3 3 - 3 - - -
美國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26 10 16 26 10 16 - - -
合計 917 433 484 900 426 474 17 7 10
2023
中華民國 827 393 434 810 386 424 17 7 10
111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緬甸 - - - - - - - - -
柬埔寨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韓國 1 - 1 1 - 1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泰國 - - - - - - - - -
越南 65 27 38 65 27 38 - - -
香港 1 - 1 1 - 1 - - -
中國大陸 5 3 2 5 3 2 - - -
美國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18 10 8 18 10 8 - - -
合計 909 416 493 885 407 478 24 9 15
中華民國 792 371 421 768 362 406 24 9 15
緬甸 1 - 1 1 - 1 - - -
柬埔寨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1 - 1 1 - 1 - - -
2024 韓國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2 - 2 2 - 2 - - -
泰國 2 1 1 2 1 1 - - -
越南 89 37 52 89 37 52 - - -
香港 - - - - - - - - -
中國大陸 22 7 15 22 7 15 - - -
112
總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美國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 - - - - - - - -
合計 942 450 492 916 437 479 26 13 13
中華民國 830 397 433 804 384 420 26 13 13
緬甸 - - - - - - - - -
柬埔寨 1 1 - 1 1 - - - -
印尼 2 1 1 2 1 1 - - -
日本 1 1 - 1 1 - - - -
韓國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25
菲律賓 1 1 - 1 1 - - - -
泰國 - - - - - - - - -
越南 82 39 43 82 39 43 - - -
香港 - - - - - - - - -
中國大陸 23 8 15 23 8 15 - - -
美國 2 2 - 2 2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 - -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字別為「養聲」、「司養聲」,終結情形為「准」且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者。
2. 認可收養係指案由為「認可收養」事件;終止收養係指案由為「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
3. 被收養人國籍不詳係因審判系統維護「國籍不詳」或未維護國籍資料;其他外國籍則係審判系統維護「其他外國籍」。
4. 上開被收養人年齡、國籍皆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113
附件 6-41(第 208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
單位:件,人
《刑法》第241條 《刑法》第242條
年別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21 14 15 1 2
2022 25 29 - -
2023 5 5 - -
2024 8 8 - -
2025 19 20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刑法第241條:Ⅰ略誘未滿20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Ⅲ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Ⅳ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242條:Ⅰ移送前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6-42(第 208 點)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單位:人
《刑法》第241條 《刑法》第242條
科刑 科刑
1年 2年 1年 2年
年別 總 免 總 免
合計 6月 逾6月 以上 以上 3年 合計 6月 逾6月 以上 以上 3年
計 刑 計 刑
以下 1年未滿 2年 3年 以 以下 1年未滿 2年 3年 以
未滿 未滿 上 未滿 未滿 上
2021 4 4 2 - 2 - - - - - - - - - - -
2022 11 11 4 1 5 - 1 - - - - - - - - -
2023 11 11 6 - 4 1 - - - - - - - - - -
2024 7 7 3 2 1 - 1 - - - - - - - - -
2025 6 6 1 1 4 - - - -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114
附件 6-43(第 209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5
附件 6-44(第 209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
1.依家庭類型分
單位:戶
家庭類型
新住民家庭
年別 求助家庭數
一般家庭 大陸及港
小計 越南 印尼 其他
澳地區
2021 118 99 19 27 4 6
2022 135 101 34 29 3 20
2023 76 56 20 23 3 12
2024 144 118 26 38 7 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新住民家庭係指一方具本國籍,另一方非本國籍或原非本國籍後取得本國籍身分者。
2.依擅帶兒少離家者身分
單位:戶
年別 合計 父系或父系親屬 母系或母系親屬 其他
2021 118 32 85 1
2022 135 51 82 2
2023 76 27 49 0
2024 144 37 105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指尚未辦理收養之案繼父母或不詳。
附件 6-45(第 209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單位:人
是否出境 年齡別
尋獲兒少
年別 合計 0-未滿 3-未滿 7-未滿 12-未滿
未出境 已出境 不詳 人數
3歲 7歲 12歲 18歲
2021 141 125 13 3 54 47 32 8 123
2022 169 138 31 0 46 68 43 12 194
2023 94 67 24 3 30 38 21 5 92
2024 166 148 18 0 51 61 39 15 112
總計 570 478 86 6 181 214 135 40 5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項統計數據係指社工服務者。
2. 尋獲兒少人數指該年度與歷年遭擅帶離家兒少於該年度被尋獲者。
116
附件 6-46(第 209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單位:件,%
兒童 少年
年別 發生數 尋獲數 發生數 尋獲數
尋獲率 尋獲率
合計 男 女 (未含積案) 合計 男 女 (未含積案)
2021 336 182 154 286 0.85 82 34 48 77 0.94
2022 347 173 174 291 0.84 65 31 34 59 0.91
2023 320 161 159 275 0.86 70 32 38 60 0.86
2024 337 166 171 284 0.84 79 37 42 72 0.91
2025 307 149 158 257 0.84 98 47 51 88 0.90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6-47(第 211 點)矯正機關收容人 12 歲以下子女照顧需求調查及通報情形
單位:人
宣導人數 評估後無須
年別 通報人數 開案者 已轉介
新收期間 在監期間 提供服務
2021 78,175 372,479 248 137 21 65
2022 83,762 376,622 176 100 9 23
2023 140,573 324,822 193 87 11 19
2024 124,537 351,018 271 125 16 41
2025 115,972 385,532 278 179 8 22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為各矯正機關按月統計報表彙整,通報人數為矯正機關通報社政評估人數,開案
者為社政單位開案管理人數。
附件 6-48(第 212 點)隨母入監(所)子女評估
單位:案
隨母入監評估 兒童離開監
年份 合計
隨母入監(所) 委託親友照顧 地方政府安置 其他 所銜接服務
2021 110 40 4 1 16 49
2022 192 64 11 4 28 85
2023 113 54 4 1 14 40
2024 168 58 19 2 19 70
2025年
77 31 9 0 14 23
6月
總計 660 247 47 8 91 26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為矯正機關依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料,由社福中心社工進行訪視評估之案件數。
117
附件 6-49(第 212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單位:人,月齡
年別 入監(所)人數 12 月底留監(所)人數 平均年齡(月齡)
2021 84 37 12
2022 115 34 11
2023 93 42 11.9
2024 103 40 12.3
2025 109 44 12.2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平均年齡(月齡)為入監(所)時之年齡(月齡)。
118
附件 6-50(第 212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矯正機關轉介隨母入出監(所)兒童評估及銜
接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9
第七章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7-1(第 218 點)身心障礙兒少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單位:人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障礙類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總計 58,127 948 617 6,118 2,777 16,694 7,356 8,194 3,826 7,775 3,822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38,564 105 48 2,355 800 13,173 4,639 6,426 2,364 6,070 2,584
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眼、耳及 相關構造
3,942 295 216 378 304 806 612 373 312 367 279
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
57 - - 1 3 13 6 7 5 14 8
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
1,266 44 42 92 68 262 172 179 108 158 141
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
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 1,142 31 30 67 59 288 331 105 155 37 39
能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
135 - 1 3 4 23 25 16 13 28 22
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神經、肌肉 、骨骼
3,078 101 72 201 176 605 492 389 319 446 277
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
115 5 5 4 5 25 20 17 12 11 11
其功能
兩類別以上者 8,489 299 165 2,408 1,112 1,402 993 637 504 563 406
舊制轉換新制暫無法歸類者 1,339 68 38 609 246 97 66 45 34 81 5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數據係 2025 年底最新統計。
2. 截至 2025 年止,總兒少人口計 3,243,464 人,其中身心障礙兒少人口占總兒少人口比例為 1.79%。
120
附件 7-2(第 219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
單位:人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學年度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21 122,095 25,742
48,707 26,840
20,806 4,594 232 636 738
2,988 603
364 206 33
2022 127,418 27,709
52,257 26,574
20,878 4,466 208 698 710
2,850 610
378 189 43
2023 134,054 30,480
55,518 26,914
21,142 4,350 220 756 682
2,692 587
360 191 36
2024 140,615 33,316
57,347 28,606
21,346 4,307 221 766 691
2,629 589
355 201 33
2025 134,611 28,064
54,679 30,096
21,772 4,199 180 765 753
2,501 556
326 200 3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計」指「身心障礙兒少各學校型態各教育階段就學情形」。「在家教育」指「一般學校及特教學校其國小階段以上特教生在家進行教
育」。
2. 依據《幼照法》第 1 條規定,制定該法之目的係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復依《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因此,學前階段為教育與照顧功能兼具,爰本表納
入學前階段。
附件 7-3(第 219 點)一般學校統計涉學前階段安置人數情形
單位:人
學年度 集中式特教班 普通班
2021 1,543 24,199
2022 1,670 26,040
2023 1,756 28,724
2024 1,827 31,349
2025 1,873 30,496
資料來源:教育部
121
附件 7-4(第 219 點)特殊教育集中式特教班及巡迴輔導班班級生師比
單位:人,比例
集中式特教班 巡迴輔導班
學年度
學生數 教師數 生師比 學生數 教師數 生師比
2021 16,848 4,756 3.54 27,951 2,142 13.05
2022 16,889 4,805 3.51 30,337 2,540 11.94
2023 16,932 4,749 3.57 33,053 2,123 15.57
2024 17,228 4,872 3.54 35,908 2,303 15.59
2025 17,228 4,853 3.55 35,908 2,303 15.5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5(第 219 點)涉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生師比
單位:人
學年度 幼生數 教師數 生師比
2021 23,764 730 1:32
2022 25,573 793 1:32
2023 27,926 836 1:33
2024 30,691 928 1:33
2025 29,709 1,034 1:28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6(第 219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
單位:人
技職教育
年別
高職 特殊學校
2021 16,059 3,088
2022 16,036 2,930
2023 16,631 2,732
2024 15,630 2,406
2025 15,368 2,32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接受技職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包含就讀綜合高中之學生數據。
122
附件 7-7(第 221 點)全國身心障礙學前階段學生申請專業服務統計
單位:人數,人次
申請審核 物理治 職能治療 語言治 心理諮商 聽能 社會工
學年度 總計
通過人數 療服務 服務 療服務 服務 服務 作服務
2021 49,759
14,540 9,574 18,391 18,680 2,715 346 53
2022 55,729
15,706 10,821 20,592 20,758 3,179 326 53
2023 60,034
15,733 11,133 22,199 22,564 3,811 289 38
2024 66,331
18,225 11,772 24,849 24,916 4,472 292 30
2025 31,887
13,878 5,948 11,876 11,806 2,120 127 1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聽能服務係指對聽障兒童的聽覺狀況、助聽效果及其所處的聲學環境進行觀察和評估,通
過有效的聽力服務,使聽障兒童的聽覺處於最佳狀態。
附件 7-8(第 227 點)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具有身心障礙身分兒少人數
單位:家,人
家數 人數
年別 招收具有身心障 具有身心障礙身
總數 實際招收兒少數
礙身分兒少 分兒少數
2021 800 228 27,126 879
2022 754 222 27,348 800
2023 774 209 28,011 781
2024 783 213 28,286 756
2025 788 202 28,061 728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7-9(第 227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身心障礙兒少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補助一般學校 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原住民 身心障礙
2021 79,353 7,329 502,796 749 13,450
2022 82,568 7,590 587,756 795 15,599
2023 86,752 8,100 565,362 868 17,535
2024 88,032 11,664 550,762 910 19,30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23
附件 7-10(第 229 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 2.5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經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5,950 2,033 1,127 590 399 453 312 325 197 7,240 5,349 4,836 3,089 132,440
臺北市 7,668 1,751 1,142 591 410 271 206 193 136 1,025 754 693 496 49,119
桃園市 12,836 1,139 623 343 197 191 127 130 99 3,544 2,623 2,319 1,501 67,481
臺中市 21,134 2,145 1,197 611 352 472 355 326 220 5,464 4,145 3,551 2,296 114,256
臺南市 17,302 1,351 672 342 201 289 188 233 142 4,884 3,819 3,143 2,038 89,153
高雄市 24,632 2,303 1,223 396 248 611 458 423 266 6,829 5,011 4,147 2,717 129,578
宜蘭縣 4,299 381 180 90 63 119 76 102 58 1,111 827 764 528 21,894
新竹縣 2,741 276 124 52 27 44 30 47 28 806 575 471 261 14,410
苗栗縣 5,338 550 247 77 49 91 50 59 38 1,598 1,122 909 548 28,287
彰化縣 12,318 1,192 600 195 108 467 311 416 206 3,173 2,327 2,038 1,285 64,296
南投縣 4,927 450 180 68 41 76 49 71 44 1,482 996 934 536 25,558
雲林縣 7,783 950 437 169 100 157 87 100 43 2,125 1,403 1,392 820 41,871
嘉義縣 6,249 441 137 64 33 129 64 101 50 1,970 1,225 1,292 743 31,173
屏東縣 10,448 1,375 589 230 123 246 141 202 95 2,695 2,015 1,700 1,037 56,296
臺東縣 3,040 537 232 115 64 131 69 120 63 584 392 452 281 17,706
花蓮縣 4,714 576 267 124 65 114 83 87 37 1,161 839 846 515 25,604
澎湖縣 1,048 126 61 18 10 19 9 11 7 302 199 181 105 5,615
基隆市 3,971 202 119 50 40 48 26 22 23 1,194 1,016 757 474 19,715
新竹市 2,700 257 149 51 48 44 29 27 28 728 593 440 306 14,390
嘉義市 2,487 291 151 55 28 48 29 50 24 659 486 399 267 13,554
金門縣 123 20 9 5 5 9 4 3 6 22 16 16 8 706
連江縣 23 5 1 2 0 0 0 2 0 5 3 3 2 120
總計 181,731 18,351 9,467 4,238 2,611 4,029 2,703 3,050 1,810 48,601 35,735 31,283 19,853 963,222
(續下表)
124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2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 2.5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經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5,792 2,011 1,124 599 393 453 317 328 201 7,181 5,253 4,845 3,087 131,230
臺北市 7,527 1,755 1,159 592 412 228 173 180 129 987 738 694 480 48,658
桃園市 12,847 1,174 654 338 202 214 132 146 107 3,496 2,600 2,311 1,473 68,023
臺中市 20,888 2,210 1,258 604 356 458 342 333 217 5,305 4,043 3,487 2,275 113,793
臺南市 17,038 1,313 656 310 190 267 166 211 126 4,854 3,797 3,125 2,023 87,260
高雄市 24,387 2,278 1,219 388 238 561 408 400 253 6,818 5,053 4,096 2,675 128,344
宜蘭縣 4,235 388 191 96 72 114 76 98 55 1,077 804 748 516 21,690
新竹縣 2,738 274 126 44 26 52 33 43 31 814 565 465 265 14,730
苗栗縣 5,295 547 241 85 50 77 55 49 35 1,603 1,117 885 551 28,059
彰化縣 12,123 1,208 609 194 119 527 334 446 219 3,014 2,258 1,954 1,241 64,151
南投縣 4,787 429 168 58 41 78 50 76 43 1,446 968 914 516 24,971
雲林縣 7,525 933 438 163 92 132 62 99 36 2,041 1,362 1,374 793 40,735
嘉義縣 6,159 435 143 62 34 140 69 106 52 1,917 1,221 1,259 721 30,529
屏東縣 10,278 1,369 606 228 126 240 140 186 90 2,661 1,964 1,655 1,013 55,578
臺東縣 3,017 541 224 118 64 114 65 113 68 584 391 458 277 17,462
花蓮縣 4,659 588 277 125 68 103 75 93 35 1,154 827 812 502 25,439
澎湖縣 1,024 125 53 19 12 16 8 8 8 300 203 171 101 5,567
基隆市 3,806 313 146 68 48 61 34 35 27 1,073 831 722 448 19,531
新竹市 2,716 253 152 50 45 49 29 27 27 734 594 448 308 14,488
嘉義市 2,507 291 151 63 33 49 33 50 24 656 494 400 263 13,590
金門縣 126 20 8 5 4 6 2 2 3 24 20 20 12 707
連江縣 22 5 0 2 0 1 0 2 0 5 3 3 1 120
總計 179,496 18,460 9,603 4,211 2,625 3,940 2,603 3,031 1,786 47,744 35,106 30,846 19,541 954,655
(續下表)
125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3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 2.5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經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6,141 2,062 1,149 621 395 446 309 322 217 7,283 5,262 4,923 3,152 132,717
臺北市 7,708 1,784 1,191 594 418 246 184 185 141 996 751 724 494 49,813
桃園市 13,296 1,270 712 364 224 222 147 153 112 3,555 2,665 2,360 1,512 70,573
臺中市 21,450 2,314 1,298 607 371 483 345 354 231 5,439 4,129 3,559 2,320 117,216
臺南市 17,006 1,319 661 290 175 248 155 209 116 4,855 3,806 3,128 2,044 87,142
高雄市 24,548 2,284 1,236 370 234 559 402 409 255 6,835 5,089 4,158 2,717 129,354
宜蘭縣 4,316 406 202 100 80 119 79 96 57 1,089 825 753 510 22,184
新竹縣 2,739 273 133 41 24 55 35 45 27 803 571 464 268 14,436
苗栗縣 5,370 546 249 78 47 76 56 55 35 1,635 1,139 890 564 28,476
彰化縣 12,246 1,256 647 198 129 273 176 234 122 3,290 2,414 2,157 1,350 65,236
南投縣 4,848 428 171 58 42 85 51 80 41 1,447 976 928 541 25,239
雲林縣 7,676 968 456 164 95 132 67 96 41 2,056 1,391 1,396 814 41,737
嘉義縣 6,237 442 156 65 35 144 76 111 53 1,944 1,211 1,266 734 30,939
屏東縣 10,431 1,397 631 229 117 251 147 190 97 2,694 1,992 1,647 1,039 56,464
臺東縣 3,029 556 224 104 67 104 60 117 65 594 396 465 277 17,520
花蓮縣 4,732 588 270 110 66 122 80 107 40 1,170 842 817 520 25,773
澎湖縣 1,045 128 62 19 12 22 10 7 7 288 204 181 105 5,633
基隆市 3,842 317 156 71 44 57 32 41 32 1,072 830 734 456 19,910
新竹市 2,746 257 158 47 44 43 32 26 30 737 592 458 322 14,693
嘉義市 2,534 292 146 56 31 50 36 50 24 670 504 409 266 13,741
金門縣 127 21 7 5 4 7 3 2 3 25 20 19 11 719
連江縣 19 4 0 1 0 0 0 3 0 4 3 3 1 102
總計 182,086 18,912 9,915 4,192 2,654 3,744 2,482 2,892 1,746 48,481 35,612 31,439 20,017 969,617
(續下表)
126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4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 2.5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經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6,330 2,013 1,110 582 371 412 277 312 213 7,387 5,313 5,086 3,254 142,923
臺北市 7,885 1,799 1,218 604 418 249 193 189 155 1,023 782 745 510 54,413
桃園市 13,521 1,299 748 363 226 228 158 174 112 3,588 2,669 2,407 1,549 77,334
臺中市 21,919 2,380 1,338 595 383 504 359 371 236 5,529 4,215 3,633 2,376 128,069
臺南市 17,065 1,286 650 255 170 230 143 204 122 4,888 3,838 3,205 2,074 93,392
高雄市 24,707 2,311 1,241 296 208 565 388 457 266 6,868 5,149 4,195 2,763 139,893
宜蘭縣 4,307 405 205 104 75 114 83 92 61 1,081 832 759 496 23,853
新竹縣 2,714 281 145 43 24 50 29 42 24 784 570 453 269 15,731
苗栗縣 5,367 536 240 55 40 81 61 62 32 1,649 1,155 891 565 30,967
彰化縣 12,192 1,290 672 206 127 72 49 53 42 3,461 2,504 2,301 1,415 70,494
南投縣 4,717 419 170 55 42 129 75 115 62 1,362 927 849 512 26,981
雲林縣 7,731 971 461 154 97 146 74 98 34 2,072 1,390 1,390 844 45,585
嘉義縣 6,263 441 165 59 33 152 75 121 54 1,959 1,211 1,252 741 33,359
屏東縣 10,518 1,411 641 213 108 255 145 189 100 2,738 2,013 1,653 1,052 61,334
臺東縣 3,005 545 228 101 63 113 61 109 59 597 406 450 273 18,831
花蓮縣 4,760 604 260 106 61 119 85 113 42 1,175 864 814 517 28,294
澎湖縣 1,042 125 58 13 12 22 11 12 4 289 205 182 109 5,973
基隆市 3,896 310 148 59 31 60 36 50 34 1,092 842 758 476 21,561
新竹市 2,740 256 148 38 35 52 42 29 33 739 580 461 327 15,751
嘉義市 2,527 290 144 46 28 44 31 50 24 677 497 419 277 14,707
金門縣 126 20 7 4 4 7 3 2 4 25 19 21 10 758
連江縣 20 4 0 2 - - - 3 - 4 3 3 1 115
總計 183,352 18,996 9,997 3,953 2,556 3,604 2,378 2,847 1,713 48,987 35,984 31,927 20,410 1,050,318
(續下表)
127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5 年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 2.5 倍以下者
縣市 總人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經費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52,396 4,093 2,305 1,116 727 780 536 631 385 14,621 10,513 10,160 6,528 259,076
臺北市 14,169 3,254 2,222 1,031 730 437 302 330 263 1,886 1,414 1,376 924 80,083
桃園市 31,927 3,140 1,816 842 559 517 376 381 289 8,366 6,194 5,779 3,668 168,525
臺中市 44,093 4,942 2,835 1,213 777 1,051 732 727 464 11,055 8,359 7,213 4,725 236,141
臺南市 25,166 1,959 987 373 244 255 152 205 111 7,332 5,539 4,907 3,102 125,794
高雄市 36,152 3,548 1,888 464 336 817 575 653 385 9,994 7,416 6,097 3,979 180,369
宜蘭縣 6,027 606 316 152 108 161 114 135 92 1,485 1,137 1,040 681 30,208
新竹縣 5,347 550 303 75 48 92 64 88 49 1,541 1,105 900 532 28,611
苗栗縣 7,002 717 335 91 57 110 61 51 36 2,148 1,498 1,153 745 35,775
彰化縣 16,413 1,812 937 279 167 133 77 102 70 4,645 3,297 3,028 1,866 87,759
南投縣 6,242 559 233 74 54 178 104 149 89 1,815 1,217 1,104 666 33,000
雲林縣 9,257 1,234 579 192 126 135 86 102 39 2,430 1,665 1,661 1,008 50,595
嘉義縣 7,510 547 220 69 49 127 64 111 48 2,384 1,488 1,506 897 36,628
屏東縣 16,138 2,243 1,015 352 185 379 239 279 150 4,185 3,039 2,504 1,568 82,284
臺東縣 5,167 978 89 175 105 190 104 185 94 1,027 689 759 472 29,426
花蓮縣 6,179 823 355 168 96 144 98 127 59 1,513 1,115 1,042 639 36,169
澎湖縣 1,034 123 60 15 11 16 6 6 3 296 207 181 110 5,332
基隆市 6,547 558 261 116 67 92 57 64 47 1,829 1,385 1,287 784 32,067
新竹市 3,853 366 214 61 60 83 55 45 41 1,026 801 648 453 20,411
嘉義市 4,517 432 219 73 38 75 51 95 49 1,246 933 782 524 23,067
金門縣 257 38 15 6 8 14 6 11 10 51 38 41 19 1,276
連江縣 53 9 - 6 - 2 1 6 - 13 9 5 2 265
總計 305,446 32,531 17,504 6,943 4,552 5,788 3,860 4,483 2,773 80,888 59,058 53,173 33,892 1,582,8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28
1. 生活補助:針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按
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2024 年起調增為 4,049 元、5,437 元及 9,485 元)。
2. 2021 年至 2024 年計算方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及經費。2025 年起,則以實
際領取人次進行填報。
129
附件 7-11(第 229 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1 2022
日間照顧 住宿式 日間照顧 住宿式
縣市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517 889 628 10,616 274 132 142 4,440 1,707 1,027 680 12,064 220 111 109 3,320
臺北市 1,511 1,096 415 11,778 50 30 20 763 1,132 749 383 10,403 33 22 11 351
桃園市 811 477 334 6,761 297 224 73 4,661 582 326 256 4,906 246 165 81 3,796
臺中市 1,524 1,111 413 10,385 385 247 138 5,643 1,541 1,193 348 10,876 316 204 112 4,556
臺南市 964 586 378 7,421 146 104 42 2,114 837 530 307 6,755 91 72 19 1,375
高雄市 1,392 904 488 9,046 923 577 346 6,799 1,446 898 548 9,564 884 503 381 6,381
宜蘭縣 -- - - - 135 59 76 2,204 - - - - 90 52 38 1,516
新竹縣 - - - - 120 75 45 1,883 - - - - 88 65 23 1,285
苗栗縣 239 210 29 1,681 58 48 10 738 238 190 48 1,685 49 48 1 568
彰化縣 826 496 330 5,309 116 45 71 1,864 773 513 260 5,100 81 25 56 1,307
南投縣 12 0 12 113 70 46 24 1,200 8 0 8 76 48 36 12 806
雲林縣 97 49 48 691 179 95 84 2,573 89 63 26 535 136 69 67 1,991
嘉義縣 262 172 90 2,050 61 38 23 956 245 175 70 1,908 56 48 8 786
屏東縣 396 264 132 2,812 30 0 30 592 369 260 109 2,502 21 10 11 354
臺東縣 - - - - 115 83 32 1,985 - - - - 73 54 19 1,150
花蓮縣 162 83 79 1,331 159 90 69 2,272 155 85 70 1,365 125 62 63 1,829
澎湖縣 24 24 0 155 - - - - 23 23 0 159 - - - -
基隆市 192 67 125 1,288 26 18 8 332 251 130 121 1,743 22 10 12 294
新竹市 283 189 94 2,149 54 37 17 894 300 195 105 2,526 51 33 18 886
嘉義市 362 265 97 2,569 5 5 0 69 308 222 86 2,116 - - - -
金門縣 - - - - 33 26 7 387 - - - - 36 30 6 457
連江縣 - - - - - - - - 10 10 0 48 - - - -
總計 10,574 6,882 3,692 76,155 3,236 1,979 1,257 42,367 10,014 6,589 3,425 74,331 2,666 1,619 1,047 33,006
130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3 2024
日間照顧 住宿式 日間照顧 住宿式
縣市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662 986 676 11,569 244 114 130 3,738 1,457 838 619 10,527 240 93 147 3,852
臺北市 1,013 670 343 8,986 69 50 19 983 882 574 308 7,883 64 54 10 857
桃園市 465 261 204 3,916 172 116 56 2,568 380 230 150 3,491 113 75 38 1,871
臺中市 1,424 1,058 366 10,229 241 146 95 3,421 1,288 845 443 9,514 221 151 70 3,181
臺南市 709 444 265 5,457 83 72 11 1,250 460 281 179 3,511 45 38 7 739
高雄市 1,321 820 501 8,671 946 554 392 7,052 1,337 894 443 8,796 875 489 386 6,258
宜蘭縣 - - - - 66 54 12 1,197 - - - - 60 48 12 1,148
新竹縣 - - - - 40 33 7 526 - - - - 12 12 0 199
苗栗縣 255 192 63 1,836 65 53 12 696 220 153 67 1,650 42 28 14 511
彰化縣 681 480 201 4,529 80 37 43 1,295 635 425 210 4,319 94 57 37 1,449
南投縣 - - - - 42 30 12 632 - - - - 32 20 12 470
雲林縣 131 89 42 707 90 51 39 1,325 205 146 59 1,200 77 45 32 1,072
嘉義縣 322 237 85 2,350 53 45 8 666 270 171 99 2,014 48 36 12 601
屏東縣 362 254 108 2,398 15 12 3 252 407 291 116 2,844 12 12 0 198
臺東縣 - - - - 57 46 11 937 - - - - 48 36 12 685
花蓮縣 125 70 55 1,024 119 59 60 1,811 101 67 34 692 110 61 49 1,679
澎湖縣 - - - - - - - - - - - - - - - -
基隆市 252 134 118 1,573 4 0 4 63 226 107 119 1,454 - - - -
新竹市 320 196 124 2,544 36 24 12 616 316 179 137 2,559 33 33 0 557
嘉義市 239 180 59 1,703 - - - - 274 206 68 2,161 - - - -
金門縣 - - - - 21 21 0 282 - - - - 5 5 0 94
連江縣 12 12 0 91 - - - - 12 12 0 64 - - - -
總計 9,293 6,083 3,210 67,583 2,443 1,517 926 29,310 8,470 5,419 3,051 62,678 2,131 1,293 838 25,421
131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5
日間照顧 住宿式
縣市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264 837 427 8,688 248 82 166 4,088
臺北市 721 449 272 6,041 27 27 0 470
桃園市 355 200 155 3,197 67 51 16 1,107
臺中市 1,245 789 456 9,559 226 154 72 3,491
臺南市 545 346 199 4,251 37 37 0 619
高雄市 996 667 329 6,764 1,146 799 347 7,936
宜蘭縣 - - - - 60 48 12 1,149
新竹縣 - - - - 12 12 0 199
苗栗縣 200 133 67 1,373 12 0 12 225
彰化縣 154 107 47 1,092 523 369 154 4,742
南投縣 - - - - 24 12 12 358
雲林縣 202 139 63 1,169 74 51 23 1,017
嘉義縣 345 200 145 2,876 48 36 12 630
屏東縣 347 256 91 2,630 - - - -
臺東縣 - - - - 40 28 12 650
花蓮縣 93 67 26 638 82 40 42 1,254
澎湖縣 - - - - - - - -
基隆市 210 100 110 1,310 - - - -
新竹市 312 175 137 2,520 11 11 0 130
嘉義市 265 189 76 1,899 - - - -
金門縣 - - - - - - - -
連江縣 9 9 0 68 - - - -
總計 7,263 4,663 2,600 54,077 2,637 1,757 880 28,0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係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
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
132
附件 7-12(第 229 點)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1 2022
未滿 18 歲 未滿 18 歲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縣市 人次 男 女 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0,767 5,678 5,089 96,513 767 419 348 7,612 10,662 5,565 5,097 96,888 899 534 365 8,965
臺北市 7,064 3,651 3,413 61,303 531 307 224 5,192 7,377 3,796 3,581 67,322 585 318 267 5,688
桃園市 4,082 2,322 1,760 41,577 502 296 206 5,740 4,361 2,321 2,040 41,333 518 302 216 5,825
臺中市 7,098 3,918 3,180 61,906 718 397 321 8,315 7,310 3,949 3,361 62,868 791 457 334 8,837
臺南市 4,078 2,249 1,829 36,922 297 174 123 3,501 4,427 2,399 2,028 40,625 327 179 148 4,055
高雄市 7,863 4,305 3,558 78,758 468 299 169 5,151 7,457 4,014 3,443 71,819 496 294 202 5,872
宜蘭縣 1,362 745 617 13,609 79 40 39 986 1,521 838 683 14,118 103 50 53 1,166
新竹縣 1,163 654 509 10,526 135 81 54 1,677 1,274 692 582 11,648 136 72 64 1,608
苗栗縣 1,395 792 603 12,130 82 55 27 1,004 1,908 1,084 824 16,331 102 61 41 1,274
彰化縣 3,740 2,080 1,660 31,946 265 165 100 3,042 3,914 2,217 1,697 31,241 260 167 93 2,880
南投縣 2,082 1,169 913 17,677 93 52 41 1,209 2,071 1,204 867 16,291 85 56 29 1,039
雲林縣 2,160 1,230 930 22,284 106 62 44 1,296 2,208 1,207 1,001 22,165 102 61 41 1,252
嘉義縣 1,325 717 608 11,866 41 18 23 476 1,118 581 537 8,971 40 15 25 463
屏東縣 2,839 1,544 1,295 27,364 112 53 59 1,257 2,653 1,411 1,242 25,970 117 65 52 1,365
臺東縣 642 398 244 5,525 40 25 15 435 703 412 291 6,758 66 46 20 615
花蓮縣 820 478 342 7,632 75 39 36 1,112 988 571 417 9,063 99 47 52 1,116
澎湖縣 222 131 91 2,127 14 7 7 198 197 108 89 2,663 12 9 3 206
基隆市 942 554 388 8,302 59 35 24 753 943 486 457 8,707 54 33 21 552
新竹市 1,095 571 524 9,090 134 77 57 1,359 1,127 583 544 10,550 187 102 85 2,318
嘉義市 539 274 265 4,907 57 30 27 557 407 229 178 3,180 33 18 15 440
金門縣 265 144 121 2,674 24 13 11 185 253 139 114 2,268 27 19 8 217
連江縣 11 7 4 140 1 1 - 7 16 9 7 168 3 1 2 19
總計 61,554 33,611 27,943 564,775 4,600 2,645 1,955 51,062 62,895 33,815 29,080 570,945 5,042 2,906 2,136 55,772
(續下表)
133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3 2024
未滿 18 歲 未滿 18 歲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縣市 人次 男 女 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1,511 6,044 5,467 101,132 846 513 333 9,438 8,698 4,803 3,895 78,027 683 407 276 7,440
臺北市 8,414 4,355 4,059 73,300 574 322 252 6,532 8,854 4,546 4,308 80,428 672 390 282 7,231
桃園市 3,708 1,984 1,724 46,052 502 277 225 6,181 3,545 1,959 1,586 49,369 504 296 208 7,554
臺中市 6,591 3,642 2,949 70,792 770 448 322 10,133 6,312 3,479 2,833 69,125 739 429 310 9,425
臺南市 4,002 2,180 1,822 43,681 298 181 117 4,199 3,682 2,033 1,649 43,496 249 150 99 3,671
高雄市 5,890 3,177 2,713 68,145 451 255 196 6,646 6,022 3,359 2,663 72,268 454 280 174 6,206
宜蘭縣 1,332 773 559 14,470 101 65 36 1,306 1,216 673 543 12,085 93 46 47 1,081
新竹縣 987 528 459 11,471 150 85 65 2,172 1,002 589 413 12,391 159 105 54 2,582
苗栗縣 1,460 846 614 17,583 108 78 30 1,855 1,422 795 627 16,416 100 71 29 1,196
彰化縣 3,002 1,752 1,250 32,596 253 167 86 3,897 3,031 1,737 1,294 34,200 253 163 90 3,482
南投縣 1,826 1,063 763 14,459 100 69 31 1,116 2,058 1,140 918 16,826 76 36 40 931
雲林縣 1,792 989 803 18,880 111 63 48 1,498 1,825 1,039 786 20,150 129 75 54 1,958
嘉義縣 930 527 403 11,043 28 11 17 363 843 477 366 10,237 34 18 16 552
屏東縣 1,969 1,030 939 22,820 121 67 54 1,917 2,038 1,146 892 22,788 104 63 41 1,445
臺東縣 769 440 329 7,704 40 24 16 548 687 396 291 6,410 32 21 11 281
花蓮縣 825 470 355 9,045 84 46 38 1,163 790 449 341 10,535 76 49 27 970
澎湖縣 267 145 122 2,421 18 12 6 147 277 142 135 2,700 18 9 9 210
基隆市 1,060 583 477 12,773 75 38 37 1,050 903 478 425 11,298 60 33 27 963
新竹市 993 570 423 10,625 167 116 51 1,832 975 552 423 11,023 184 124 60 2,657
嘉義市 296 169 127 3,431 36 24 12 494 919 489 430 9,458 55 37 18 598
金門縣 228 108 120 2,849 25 12 13 235 211 116 95 2,442 29 19 10 355
連江縣 15 12 3 124 3 2 1 22 13 9 4 261 1 1 - 3
總計 57,867 31,387 26,480 595,395 4,861 2,875 1,986 62,741 55,323 30,406 24,917 591,933 4,704 2,822 1,882 60,791
(續下表)
134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5
未滿 18 歲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縣市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0,640 5,612 5,028 93,414 789 414 375 8,625
臺北市 9,287 4,752 4,535 83,779 712 408 304 8,044
桃園市 3,449 1,856 1,593 46,668 454 249 205 6,265
臺中市 6,079 3,323 2,756 69,651 690 387 303 9,002
臺南市 4,356 2,344 2,012 51,524 329 204 125 5,289
高雄市 5,769 3,113 2,656 68,381 441 267 174 6,224
宜蘭縣 1,227 658 569 12,363 71 29 42 994
新竹縣 953 557 396 11,919 135 87 48 2,066
苗栗縣 1,428 882 546 17,293 80 47 33 1,306
彰化縣 3,415 1,880 1,535 36,897 231 136 95 2,712
南投縣 2,111 1,123 988 15,369 64 29 35 618
雲林縣 1,762 990 772 19,986 106 68 38 1,677
嘉義縣 704 374 330 9,292 26 13 13 477
屏東縣 2,004 1,097 907 23,332 113 61 52 1,395
臺東縣 672 377 295 6,853 54 40 14 555
花蓮縣 795 445 350 11,231 84 51 33 815
澎湖縣 346 207 139 2,989 38 19 19 213
基隆市 848 477 371 9,454 66 38 28 731
新竹市 984 563 421 11,066 159 100 59 2,099
嘉義市 970 509 461 10,751 53 36 17 935
金門縣 198 115 83 2,093 19 12 7 220
連江縣 17 9 8 190 2 - 2 13
總計 58,014 31,263 26,751 614,495 4,716 2,695 2,021 60,27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輔具費用補助係針對經評估有使用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50%不等之補助。
135
附件 7-13(第 229 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人數(含各年齡層)
單位:家,人
核定安置 實際安置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年別 機構數
服務人數 服務人數 男 女
2021 267 21,894 17,779 1,428 717
2022 265 21,846 17,534 1,340 656
2023 266 21,695 17,375 1,258 657
2024 266 20,831 16,488 695 404
2025 264 20,641 16,392 671 37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截至 2025 年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64 所,可服務 2 萬 641 人,已服務 1 萬 6,392
人,尚可服務 4 千餘人,服務率為 79.41%。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間照顧、
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期辦理機構
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保
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2. 本表實際安置服務人數包含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者。
3. 本表自 2024 年起之數據未含早期療育人數。
附件 7-14(第 229 點)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
單位:人,人次
家庭關懷訪視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2021 5,609 54,244 4,318 23,638 2,226 69,153
2022 5,863 63,297 5,292 28,412 2,165 82,389
2023 7,610 63,214 4,895 29,355 2,438 68,937
2024 9,764 81,453 4,906 29,875 2,495 73,982
2025 8,221 74,621 6,402 38,530 2,614 79,4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整體成果。
136
附件 7-15(第 232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單位:家
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
縣市別 總家數 備查家數
遊戲設施(家數)
新北市 453 453 209
臺北市 446 446 72
桃園市 371 371 56
臺中市 655 655 207
臺南市 296 296 60
高雄市 432 432 24
宜蘭縣 10 10 -
新竹縣 79 62 1
苗栗縣 48 37 -
彰化縣 55 55 14
南投縣 17 17 7
雲林縣 27 19 2
嘉義縣 27 27 -
屏東縣 35 35 8
臺東縣 7 7 -
花蓮縣 22 22 6
澎湖縣 10 10 -
基隆市 5 5 1
新竹市 54 53 30
嘉義市 27 24 4
金門縣 3 3 3
連江縣 1 1 -
全國性 2 2 2
總計 3,082 3,042 7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及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遊戲設施(家數)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
供。
2. 調查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
137
附件 7-16(第 233 點)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開放中、北部地
區特教學校或班級報名,規劃故宮等無障礙景點之一日遊參訪行程,免費提供無
障礙交通接駁等服務,鼓勵身心障礙學子參與藝文休閒活動,並豐富其美感體驗
及藝術涵養;受疫情影響,共辦理 2 場次,計 23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專案計畫,開放中、南部地區學校
申請,以不同障別需求,規劃南部院區無障礙參訪行程,免費提供交通接駁、專
人導覽及安排手作文化體驗課程,以發揮博物館的教育功能,落實文化近用權,
共 1 所學校報名,計 226 人參與。
2021
國立臺灣博物館與財團法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辦理顱顏家庭活動,邀請先天顱
顏缺陷患者家庭參訪並參與親子手作體驗活動。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協助社團法人臺東縣自閉症協進會辦理「流動的愛~星畫星
話」活動,以自閉症兒童及家長為參與對象,以實際體驗之方式來了解流動畫概
念,在體驗流動畫的過程中讓家長及學員的身心靈都獲得療癒。
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藝啟.一起說故事——蘆葦青年藝術共融繪本展」,與財
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合辦,參觀人次 3,237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赴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三方共
同舉辦「跨越障礙.觸摸美麗─基隆學子翱遊故宮」,以基隆市鳥黑鳶作為活動
意象,探索茶與香的文化內涵,並透過複製文物觸摸導覽、平衡鳥紙卡彩繪等活
動,打造多感官環境及沉浸式體驗的學習場域;活動邀請校內師生及鄰近地區特
教班級、社福機構共同參與,尚有基隆私立二信高中學生全程擔任志工,落實普
特共融之精神,共計 18 場次,285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開放中、北部地
區特教學校或班級報名,規劃故宮等無障礙景點之一日遊參訪行程,免費提供無
障礙交通接駁等服務,鼓勵身心障礙學子參與藝文休閒活動,並豐富其美感體驗
及藝術涵養;共辦理 15 場次,計 235 人次參與。
2022 國立故宮博物院開發「大放翼彩」平衡鳥彩繪創作包,內容包含紙材、彩繪筆等
材料,以及發想文物介紹與操作步驟說明,郵寄提供給 2021 年因疫情取消參與
「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之師生,供特教班級師生自由運用,共
計服務 16 校、395 人次。
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南部院區辦理茶文化路線體驗營,規劃東亞茶文化展廳、兒童
創意中心泡茶體驗及茶球手作 DIY 一日參訪活動,邀請嘉義縣精神康扶之友協
會、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及嘉樂小作所參與,鼓勵身心障礙者接觸藝文活動,
共辦理 1 場次,25 人參與。
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心路帶路·文學體驗―心智障礙者體驗遊程」,委託心路
基金會高雄分會辦理,結合該館兒少及失智社群資源箱辦理推廣活動,總計 6 場
次。
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舉辦「走向島嶼中心‧閱讀在地工藝」主題書展活動,配
2021-2022 合青少年弱勢族群專屬走讀活動,展示點字雙視繪本書約 10 冊,以利身心障礙
兒少針對本次活動進行衍生性閱讀。
138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赴臺中市私立惠明盲校,辦理「跨越障礙.觸摸美麗─故宮之美
eye 在惠明」,以臺中大雅特產小麥為主題,結合惠明盲校永續特色課程與故宮
文物中的飲食文化,量身打造多感官趣味站點,並以「跨齡共學」、「普特共融」
為理念,邀請惠明盲校師生與鄰近學校一般生及特教生、身心障礙團體及社區長
青學堂長者等一同參與,共計 15 場次,367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開放中、北部地
2023 區特教學校或班級報名,規劃故宮等無障礙景點之一日遊參訪行程,免費提供無
障礙交通接駁等服務,鼓勵身心障礙學子參與藝文休閒活動,並豐富其美感體驗
及藝術涵養;共辦理 22 場次,計 396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專案計畫,開放新竹以南至屏東縣
市之臺灣西半部學校申請,以不同障別需求,規劃南部院區無障礙參訪行程,免
費提供交通接駁、專人導覽及安排手作文化體驗課程,以發揮博物館的教育功
能,落實文化近用權,共 1 所學校報名,計 59 人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赴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共同規劃辦理「故宮好玩藝」視障藝術教
學合作系列課程,以銅器為主題,透過複製文物觸摸體驗、導覽培力與藝術創作,
引導視障生發現故宮文物的趣味,共累計 26 小時教學時數。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開放中、北部地
區特教學校或班級報名,規劃故宮等無障礙景點之一日遊參訪行程,免費提供無
障礙交通接駁等服務,鼓勵身心障礙學子參與藝文休閒活動,並豐富其美感體驗
及藝術涵養;共辦理 29 場次,計 616 人次參與。
2024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專案計畫,開放新竹以南至屏東縣
市之臺灣西半部學校申請,以不同障別需求,規劃南部院區無障礙參訪行程,免
費提供交通接駁、專人導覽及安排手作文化體驗課程,以發揮博物館的教育功
能,落實文化近用權,共 1 所學校報名,計 27 人參與。
國立國父紀念館辦理「龍騰躍起幸福飛揚」新春揮毫活動,邀請國內致力於培育
唐氏症舞者及青少年舞者的「莉莉安舞團」演出。
國立故宮博物院規劃 12 月赴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理「跨越障礙.觸摸美麗─
故宮瑰寶遊北明」視障教學成果展示暨主題教育推廣活動,展出 2024 年的教學
合作成果,並呼應百年院慶展出精選複製文物,引導校內幼兒部至高中部的視障
生、鄰近學校特教生等一同參與,共規劃辦理 10 場次,計 128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學子樂遊故宮北院」參訪專案,今年度邀請國立
基隆特教學校於 12 月來訪,安排故宮導覽等一日遊參訪行程,免費提供無障礙
交通接駁等服務,鼓勵身心障礙學子參與藝文休閒活動,並豐富其美感體驗及藝
術涵養,計 71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定期辦理「聽聾共賞」手語導覽活動,由專業導覽人員解說,搭
2025 配專業手語翻譯、即時聽打服務等,4 月邀請台北市立啟聰學校高中部來訪,介
紹「看得見的紅樓夢」等展覽,共計 15 人次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專案計畫,開放新竹以南至屏東縣
市之臺灣西半部學校申請,以不同障別需求,規劃南部院區無障礙參訪行程,免
費提供交通接駁、專人導覽及安排手作文化體驗課程,以發揮博物館的教育功
能,落實文化近用權,共 2 所學校報名,計 60 人參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財團法人志玲姊姊慈善基金會合作,8 月邀請受基金會補助的
黃金小種子(0-6 歲發展遲緩兒)與家長們至南部院區參訪,規劃專人導覽,並
安排手作體驗活動(自製茶文化明信片及徽章),計 40 人參與。
139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財團法人志玲姊姊慈善基金會合作,為鎮院國寶《谿山行旅
圖》、《早春圖》、《萬壑松風圖》之美錄製華語語音導覽,並將音檔結合文物
影像製成影片,提供基金會使用,以擴及其服務對象。
國家語言支持辦理臺灣手語推廣活動、手語兒少宣導影片教材、手語結合台語、
性平觀念之公民繪本等計畫,補助相關案件計 11 案,補助金額共計 435 萬元。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提供展演場館優惠予包含身心障礙兒少等特殊族群發表
藝術創作平台,計 34 檔。
2021-2025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每年辦理文薈獎─全國身心障礙者文藝獎,鼓勵身心障礙
者從事藝文創作,分享創作視角。
國立臺灣美術館長期且常態性辦理「非視覺探索計畫」,以每月一次之頻次,由
藝術教師及本館受過完整 1:1 視障引導訓練之志工帶領視障觀眾,搭配該館當期
重點展覽,規劃一小時的非視覺導覽以及一小時的藝術創作工作坊。
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文學動動手—兒童手語夏令營」、古蹟裡的午茶時光—臺
灣手語導覽體驗遊程」、「小手華爾滋—兒童夏令營」、「看見文學·手影翩翩
2022-2025 —臺灣手語導覽體驗遊程」、這夏聽你說—臺灣手語夏令營」、「小手圓舞曲—
親子手語說故事」等,促進聽聾共融,手語向下扎根。
資料來源: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
說明:
1. 文化部附屬機構均提供友善導覽服務,包含語音導覽、專人導覽、口述影像導覽等,其中
大部分亦提供手語導覽服務,如國立臺灣博物館與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合作推出手語導
覽預約服務;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臺灣手語共融體驗營」 、
「臺灣臺語手語人權體驗營」;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理手語導覽特開活動等,供身心障礙兒少以多元管道理解展覽
內容。
2. 關於場館內硬體設施部分,文化部附屬機構均提供輪椅免費出借服務,並設置無障礙坡
道、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尿布台、婦幼停車格等;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國父紀念
館及國立中正紀念堂提供展演場地之場館,亦均於表演廳內設置輪椅席,部分場館陸續辦
理改善園區公共設施及鋪面,提供身心障礙兒少更友善的藝文參與空間。
3. 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持身心障礙證明者以及陪同者1人,可免費入場參觀及借用語音導覽
機,亦提供專人導覽、語音導覽、口述影像導覽、手語導覽等友善導覽服務,並備有點字
版參觀手冊及易讀易懂導覽手冊,以多元管道協助身心障礙兒少理解展覽內容。
4. 在硬體設施方面,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內設置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停車格、婦幼停車格、
無障礙電梯、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與尿布臺等,並提供輪椅免費借用服務、服務臺配置
「聽覺無障礙迴圈系統」 ;同時考量孩童與身心障礙者的觀展需求,調整展示高度並規劃
複製文物觸摸區等,提升身心障礙兒少的參觀友善度。南部院區兒童創意中心設置觸摸、
點字或多感官教具,提升身心障礙兒少的博物館友善體驗。
5. 「國立故宮博物院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諮詢會」於2025年成立,由院方代表及14名身心障
礙者或專家學者組成。同年召開第1次會議,針對參觀環境、交通指引、指標設計等議題,
就智能障礙青年等各障礙類型的需求進行研議,以強化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權益,2026年
1月辦理第2次諮詢會議完竣。
140
附件 7-17(第 245 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及各收案條件人次
1.執行率
單位:個,案,%
年別 參與縣市數 預計收案數 實際收案數 收案達成率 原住民收案數
2021 19 3,997 5,909 147.8 501
2022 22 6,295 7,579 120.4 599
2023 22 6,973 8,977 128.7 1,209
2024 22 8,435 10,095 119.7 1,35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各收案條件人次
單位:人次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收案條件
(一) 健康風險因子
目前有吸菸 677 720 771 911
目前有喝酒 157 119 151 174
多胞胎 601 590 565 729
確診為妊娠高血壓且教
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 193 169 177 137
為原住民、新住民
確診為妊娠糖尿病且教
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 444 508 678 496
為原住民、新住民
(二)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
未滿 20 歲 3 2,134 1,856 1,925 2,207
低/中低收入戶 3 721 1,454 1,699 1,840
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
7 26 29 34
(多數由社政單位轉介)
(三) 現居於山地原住民鄉 840
及非離島縣市之離島 - - (2023 年新 1,070
地區之孕產婦 3 增)
(四) 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
133 188 227 306
檢個案 3
(五) 其他 4 1,222 2,823 2,562 4,679
總計 6,862 8,453 9,624 12,5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計畫自 2017 年開始執行。
2. 同一個案之收案條件可包含 1 項以上之危險因子。
3. 透過高風險孕產婦管理系統每月定期交付之指定收案資料。
4. 其他收案條件包含高齡產婦、身心障礙、新住民、體重過重、藥物濫用、心理衛生問
題等。
141
附件 7-18(第 246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
單位:%
年別 平均利用率 產檢1次以上利用率 產檢4次以上利用率
2021 95.6 98.3 97.6
2022 95.1 98.5 97.8
2023 96.8 98.7 98.0
2024 96.7 98.5 97.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平均利用率=[當年度活產產婦各胎實際產檢次數/當年度活產產婦各胎應產檢次數]
*100%
2. 產檢1次以上利用率=[當年度活產產婦實際產檢1次以上胎數/當年度活產產婦應產檢1次
以上胎數]*100%
3. 產檢4次以上利用率=[當年度活產產婦實際產檢4次以上胎數/當年度活產產婦應產檢4次
以上胎數]*100%
附件 7-19(第 246 點)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
單位:件,案,%
年別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21 36,235 1,279 23.08
2022 33,091 1,160 24.08
2023 32,474 1,085 24.25
2024 31,014 1,079 23.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週至 18 週進行,故以全
國全民健康保險第 2 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
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情形。
2. 未滿 18 歲補助個案,包含可能生育先天異常兒之高危險群(如:經超音波或孕婦血清
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相關補助個案數為 2021 年:2 案;2022 年:4 案;2023 年:
6 案;2024 年:3 案,檢驗結果均為正常。
142
附件 7-20(第 246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ICD-10 2021 2022 2023 2024
順位 國際死因 死亡原因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分類號碼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O00-O99 所有死亡原因 22 14.0 18 * 12 * 11 *
1 O88 產科栓塞 8 * 5 * 2 * 4 *
2 O72 產後出血 6 * 4 * 4 * 1 *
伴有(合併或併
3 O14 發)明顯蛋白尿 - - 3 * - - 1 *
的妊娠性高血壓
其他 5 * - - 1 * -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死亡人數未滿20人者,易受小樣本影響,死亡率不具可靠性(Unreliable),爰以*呈現。
2.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2021年出生數計15萬7,019人;2022年出生數計13萬7,413人;2023
年出生數計13萬3,895人;2024年出生數計13萬4,769人。
3. 孕婦其他死亡原因包含:異位妊娠(子宮外孕) 、子癲症、未特定的母體高血壓、妊娠期
生殖泌尿道感染(症) 、其他已知或疑似胎兒問題的母體(醫療)照護、胎盤早期剝離、
產程(臨產)及分娩其他併發症、其他產科病況。
4. 關於孕婦死亡率增加之可能原因:
(1) 孕產婦平均生育年齡高齡化:依人口統計資料顯示,2021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
上者共計4萬9,673人,占總出生數之31.6%;2022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上者共
計4萬4,583人,占總出生數之32.4%;2023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上者共計4萬
2,810人,占總出生數之32.0%;2024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35歲以上者共計4萬3,380人,
占總出生數之32.2%。另,2024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32.52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
31.65歲,2024年(31.65歲)較2014年(30.51歲)上升3.7%。
(2) 妊娠風險因子:高血壓、子癲前症、糖尿病等,為主要常見之孕期合併症,國內外統計
數據顯示,高齡產婦的子癲前症風險平均比一般孕婦高出近兩倍。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4年的跨國研究顯示,35歲以上高齡產婦,與20至35歲間的孕婦相比,罹患子癲前症
的風險高出1.78倍。
(3) 出生人數減少:因孕婦死亡人數較少,加上出生人數減少,每年新增或減少1-2名個案,
皆會對統計數字產生影響,造成死亡率值大幅變動。
(4) 為改善孕產婦死亡統計品質,衛福部統計處依國際作法,於2014年將「懷孕情形」欄位
納入新版死亡證明書,2015年孕產婦死亡率資料已與國際作法一致,較趨近完整,並還
原真正死因及過去死亡人數低估情形。
5. 與 OECD 國家(38個國家)相比(最新數據為2022年),我國孕產婦死亡率(2024年,
8.1/105)排名第24名,低於韓國、加拿大、葡萄牙、芬蘭、立陶宛、土耳其、紐西蘭、哥
斯大黎加、智利、拉脫維亞、盧森堡、美國、墨西哥、哥倫比亞。
143
附件 7-21(第 248 點)2021 至 2024 年低出生體重兒童比率
單位:人,%
2021年
出生體重
產婦 總計 未滿2,500公克
2,500公克以上
年齡(歲) (低出生體重)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438 74 16.90 364 83.11
18-19 1,386 160 11.54 1,226 88.46
20-24 12,905 1,215 9.42 11,690 90.59
25-29 36,706 3,240 8.83 33,466 91.17
30-34 57,183 5,712 9.99 51,471 90.01
35-39 39,826 4,858 12.20 34,968 87.80
40-44 9,690 1,369 14.13 8,321 85.87
45-49 514 114 22.18 400 77.82
≧50 53 27 50.94 26 49.06
合計 158,702 16,769 10.57 141,933 89.4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2021 年出生通報資料檔。2.合計人數含產婦年齡不詳 1 案。
單位:人,%
2022年
出生體重
產婦 總計 未滿2,500公克
年齡 2,500公克以上
(低出生體重)
(歲)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376 62 16.49 314 83.51
18-19 1,143 135 11.81 1,008 88.19
20-24 11,017 1,145 10.39 9,872 89.61
25-29 31,636 2,836 8.96 28,800 91.04
30-34 49,903 4,941 9.90 44,962 90.10
35-39 34,806 4,190 12.04 30,616 87.96
40-44 9,575 1,465 15.30 8,110 84.70
45-49 587 145 24.70 442 75.30
≧50 64 27 42.19 37 57.81
合計 139,110 14,947 10.74 124,163 89.2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2022年出生通報資料檔。2.合計人數含產婦年齡不詳3案。
144
單位:人,%
2023年
出生體重
產婦
總計 未滿2,500公克
年齡 2,500公克以上
(低出生體重)
(歲)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357 52 14.57 305 85.43
18-19 1,053 117 11.11 936 88.89
20-24 10,084 1,054 10.45 9,030 89.55
25-29 31,486 2,935 9.32 28,551 90.68
30-34 49,362 4,929 9.99 44,433 90.01
35-39 33,115 4,098 12.38 29,017 87.62
40-44 9,409 1,448 15.39 7,961 84.61
45-49 693 190 27.42 503 72.58
≧50 55 19 34.55 36 65.45
合計 135,614 14,842 10.94 120,772 89.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2023 年出生通報資料檔。
單位:人,%
2024年
出生體重
產婦 總計 未滿2,500公克
年齡 2,500公克以上
(低出生體重)
(歲)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18 316 49 15.51 267 84.49
18-19 1,068 137 12.83 931 87.17
20-24 9,859 1,047 10.62 8,812 89.38
25-29 31,286 2,893 9.25 28,393 90.75
30-34 50,588 4,921 9.73 45,667 90.27
35-39 33,286 4,204 12.63 29,082 87.37
40-44 9,825 1,516 15.43 8,309 84.57
45-49 774 220 28.42 554 71.58
≧50 86 30 34.88 56 65.12
合計 137,088 15,017 10.95 122,071 89.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2024 年出生通報資料檔。
145
附件 7-22(第 248 點)人工生殖出生嬰兒體重、週數與先天缺陷
單位:人,%
年別 2021 2022 2023
活產嬰 活產嬰 活產嬰
嬰兒狀況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兒數 兒數 兒數
<1,500 302 3.1 394 3.4 325 2.8
體重(公克) 1,500-2,499 2,641 27.0 2,761 23.9 2,666 22.9
≥2,500 6,831 69.9 8,394 72.7 8,667 74.3
<37 2,962 30.3 3,238 28.0 3,075 26.4
週數(週) 37-41 6,807 69.6 8,300 71.9 8,571 73.5
≥42 5 0.1 11 0.1 12 0.1
外觀明顯先天缺陷 84 0.9 116 1.0 131 1.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數據係國民健康署 2021 年至 2023 年人工生殖施術結果分析年報。2024 年及 2025
年資料清整中。
附件 7-23(第 249 點)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單位:人,%
新通報愛滋病毒感染者
年別 性別
人數 每十萬人口所占比率
女 0 0
2021
男 8 0.43
女 1 0.06
2022
男 5 0.28
女 2 0.12
2023
男 1 0.06
女 0 0
2024
男 6 0.34
女 1 0.06
2025
男 3 0.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21 年至 2025 年通報確診當下為 18 歲以下兒少人數。
2. 分母為各年度未滿 18 歲之男性及女性人數。
附件 7-24(第 249 點)2025 年 12 月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
及比率
單位:人,%
居住情形 個案數 比率
與家人居住 4 67
在外求學租屋 2 33
安置於機構 0 0
總計 6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資料截算至 2025 年 12 月。
146
附件 7-25(第 249 點)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單位:人
疾病
年別 總計 性別
梅毒 淋病
女 13 83
2021 316 男 27 192
多元性別 0 1
女 40 79
2022 386 男 47 220
多元性別 0 0
女 78 148
2023 553 男 53 273
多元性別 0 1
女 114 102
2024 540 男 73 251
多元性別 0 0
女 154 82
2025 442 男 62 144
多元性別 0 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係統計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
147
附件 7-26(第 250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劑別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
結合型肺炎鏈球菌 水痘 麻疹腮腺炎德國
卡介苗 五合一疫苗 B 型肝炎疫苗 日本腦炎疫苗 性百日咳及不活化
疫苗 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小兒麻痺混合疫苗
年別 單一劑 第三劑 第四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二劑 第三劑 單一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一劑 第二劑 單一劑
2021 98.66 98.51 96.17 99.35 98.69 98.86 97.26 98.62 98.80 97.10 97.43 93.54 96.77
2022 98.09 98.04 95.65 98.95 98.26 98.45 96.91 98.47 98.57 96.16 97.08 93.03 95.97
2023 97.76 98.06 95.97 98.98 98.20 98.16 96.80 98.50 98.73 97.17 97.10 93.41 96.95
2024 97.72 98.29 96.10 99.11 98.40 98.28 97.08 98.48 98.78 97.41 97.06 93.97 97.1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25 年完成率須俟 2026 年 3 月公務報表確立後提供資料。
148
附件 7-27(第 251 點)《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12-18 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計畫》辦
理情形
單位:人,人次,千元
年別 服務人數 服務人次 醫療費用
2022 16,048 27,312 9,900
2023 61,811 121,498 46,900
2024 126,871 178,554 109,100
2025(1-5 月) 86,864 149,059 57,9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28(第 252 點)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21 59,865 448,697
2022 59,980 501,008
2023 64,620 566,253
2024 74,713 805,518
2025 85,045 1,003,8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係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
每月最高 3,000 元至 5,000 元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
附件 7-29(第 252 點)《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辦理情形
單位:家,人,千元
年別 參與院所數 收案人數 醫療費用
2021 25 1,816 4,526
2022 29 1,997 5,024
2023 31 2,192 5,397
2024 32 2,043 4,266
2025(1-6 月) 29 1,427 1,78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49
附件 7-30(第 253 點)《全民健康保險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辦理情形
單位:人,人次,千元
年別 服務人數 服務人次 醫療費用
2021 13,400 32,647 96,700
2022 13,584 34,519 103,900
2023 14,494 40,253 127,800
2024 15,274 41,126 152,000
2025(1-5 月) 11,645 17,645 69,8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1(第 256 點)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單位:%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類別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適中 65.6 62.7 64.3 61.2 64.5 61.9 65.9 63.2 66.4 63.5
過輕 8.9 7.4 8.6 7.6 9.2 8.0 10.3 8.3 10.0 8.2
過重 12.3 12.6 12.9 12.9 12.4 12.4 11.4 11.9 11.4 12.0
肥胖 13.1 17.3 14.2 18.3 14.0 17.8 12.4 16.7 12.2 16.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BMI 值計算。
2. 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數據係配合學生健康檢查以學年度統計,且數據係於隔年學年
度結束時進行彙整,再進行統計分析,約至 9 月份產出該學年度統計資料。
150
附件 7-32(第 276 點)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單位:%
年別 選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男 89.51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37 93.11 93.06
女 90.20
男 89.67
2021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1.46 93.67 92.87
女 90.02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道 男 83.55
80.85 86.71 87.26
與資訊 女 83.75
男 92.20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54 95.55 93.46
女 91.93
男 92.58
2022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3.21 95.73 93.68
女 92.17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道 男 88.42
89.49 92.42 88.75
與資訊 女 87.75
男 92.13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14 95.25 93.71
女 92.58
男 92.54
2023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3.25 95.62 93.81
女 93.00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道 男 90.76
91.41 93.68 92.83
與資訊 女 91.65
男 92.61
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3.15 95.18 94.54
女 92.57
男 93.18
2024 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 94.20 95.53 94.76
女 93.06
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源的管道 男 90.95
91.65 93.38 92.05
與資訊 女 91.2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
式蒐集資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象,採多階段分層群集抽樣(Multi-stages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method)
,最後抽出率達全國學生數 5%,每年有效樣本約 10 萬
份以上。
151
附件 7-33(第 27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級中等學校
男 302 2 101 199
2021
女 107 0 58 49
男 241 2 88 151
2022
女 62 0 24 38
男 321 4 128 189
2023
女 59 0 28 31
男 392 3 110 279
2024
女 111 5 72 34
男 419 4 119 296
2025
女 144 5 75 6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稱之毒品者。
2.高中以下學校藥物濫用學生校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承)情形:2021 年計 94 人,
佔整體通報比率 22.98%(全年通報數 409 人)。2022 年計 87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8.71%
(全年通報數 303 人)。2023 年計 107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8.16%(全年通報數 380 人)。
2024 年計 146 人,佔整體通報比率 29.03%(全年通報數 503 人)。2025 年計 141 人,佔整
體通報比率 25.04%(全年通報數 563 人)。
152
附件 7-34(第 282 點)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
單位:人,場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執行 個案研 個案研 個案研
個案研 個案研
處遇 討會/ 討會/ 討會/
家屬參 家屬參 家屬參 家屬參 討會/課 家屬參 討會/課
小團體 課程檢 小團體 課程檢 小團體 課程檢 小團體 小團體
與相關 與相關 與相關 與相關 程檢討/ 與相關 程檢討/
課程 討/復 課程 討/復 課程 討/復 課程(人 課程(人
課程 課程 課程 課程(人 復歸轉 課程(人 復歸轉
(人數) 歸轉銜 (人數) 歸轉銜 (人數) 歸轉銜 數) 次)
(人數) (人數) (人數) 數) 銜會議 次) 銜會議
機關 會議 會議 會議
(場次) (場次)
名稱 (場次) (場次) (場次)
敦品中學 26 31 4 57 0 2 68 0 2 123 0 3 48 0 4
勵志中學 63 1 7 44 16 7 47 12 3 62 6 4 61 14 12
誠正中學 116 9 19 86 0 6 99 0 8 47 2 7 13 0 2
明陽中學 28 0 13 32 0 4 8 0 3 2 0 4 8 0 6
資料來源:法務部
153
附件 7-35(第 291 點、第 358 點)全民健康保險兒少投保及補助人數
單位:人,%
兒少投保人數 補助兒少健保費人數
兒少人口總數 兒少投保比率
年別 (B) 身心障礙兒少 原住民兒少 弱勢兒少
(A) (B/A)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3,517,700 1,796,265 1,659,108 98.23% 28,826 13,796 12,363 11,182 512 447
2022 3,432,173 1,749,910 1,619,317 98.17% 29,040 13,602 11,856 10,684 563 474
2023 3,404,197 1,723,257 1,596,089 97.51% 30,449 14,188 11,445 10,257 600 496
2024 3,342,385 1,688,935 1,566,717 97.41% 32,117 14,748 11,472 10,370 470 439
2025
3,302,036 1,671,527 1,552,238 97.63% 32,968 14,825 11,465 10,519 213 219
(6 月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6(第 292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
單位:人,%
貧窮人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 中低收入戶兒少
兒少
年別 總人口數 總計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人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2021 23,375,312 3,517,700 608,256 2.60 295,901 1.27 312,355 1.34 90,245 2.57 14.84 107,010 3.04 17.59
2022 23,422,369 3,432,173 585,400 2.50 288,703 1.23 296,697 1.27 85,439 2.49 14.59 98,292 2.86 16.79
2023 23,420,207 3,404,197 564,081 2.41 277,364 1.18 286,717 1.22 79,746 2.34 14.14 93,005 2.73 16.49
2024 23,400,220 3,342,385 529,713 2.26 263,294 1.13 266,419 1.14 73,827 2.21 13.94 84,830 2.54 16.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兒少人口數來源為內政部兒少人口統計(參附件 2-1)。
154
附件 7-37(第 292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地區別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新北市 95,281 266,977 90,568 253,771 84,012 235,401 73,160 219,942
臺北市 137,012 728,301 133,441 700,280 125,517 647,349 116,611 672,918
桃園市 108,550 304,157 123,963 347,344 115,692 324,168 118,721 357,106
臺中市 136,363 382,089 137,319 384,767 131,445 368,308 122,555 368,624
臺南市 37,731 105,722 34,302 96,114 29,813 83,536 26,337 79,221
高雄市 70,760 198,269 65,419 183,304 60,862 170,535 59,610 179,306
宜蘭縣 13,761 38,455 15,465 43,162 15,685 43,732 15,883 47,713
新竹縣 12,781 35,812 14,240 39,900 13,009 36,451 14,207 42,734
苗栗縣 15,417 43,198 15,154 42,461 13,888 38,914 12,497 37,590
彰化縣 25,394 71,153 26,765 74,995 28,715 80,459 28,236 84,931
南投縣 10,180 28,524 9,261 25,949 8,748 24,511 9,586 28,834
雲林縣 30,308 84,886 28,864 80,869 27,518 77,104 26,225 78,664
嘉義縣 8,696 24,366 8,350 23,396 7,606 21,312 6,950 20,905
屏東縣 47,488 133,061 47,770 133,851 44,561 124,859 42,911 129,076
臺東縣 24,627 69,004 23,716 66,452 22,334 62,579 20,300 61,059
花蓮縣 37,316 108,611 37,047 103,770 34,250 95,968 32,539 97,748
澎湖縣 2,644 7,408 3,070 8,602 2,668 7,475 2,583 7,769
基隆市 12,719 35,638 12,276 34,397 10,820 30,317 9,221 27,715
新竹市 12,197 34,175 11,862 33,237 10,614 29,740 10,555 31,737
嘉義市 6,002 16,817 5,966 16,587 5,310 14,840 4,915 14,784
金門縣 850 1,831 699 1,506 513 1,105 368 851
連江縣 201 433 172 370 184 396 157 363
總計 846,278 2,718,896 845,689 2,695,094 793,764 2,519,070 754,127 2,589,6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5
附件 7-38(第 292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千元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地區別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新北市 48,936 311,135 54,979 349,556 57,277 364,167 49,219 330,951
臺北市 40,954 260,385 39,944 253,963 36,139 229,771 33,242 224,984
桃園市 49,918 317,378 54,003 343,351 48,135 306,042 46,289 313,720
臺中市 77,734 494,232 77,033 489,775 71,608 455,283 64,773 438,502
臺南市 29,963 190,504 26,832 170,598 22,634 143,906 18,946 129,306
高雄市 54,611 347,216 48,906 310,944 43,129 274,214 39,531 269,799
宜蘭縣 7,966 50,534 8,105 51,424 7,939 50,426 7,169 48,822
新竹縣 6,013 38,230 6,942 44,137 6,161 39,171 6,346 43,305
苗栗縣 9,212 58,569 8,490 53,979 7,549 47,996 6,279 42,833
彰化縣 23,525 149,571 22,463 142,819 22,529 143,239 20,804 142,036
南投縣 5,223 33,207 4,909 31,211 4,119 26,188 4,651 31,282
雲林縣 23,470 149,115 23,378 148,515 21,843 138,816 18,501 126,217
嘉義縣 6,626 42,128 6,020 38,275 5,231 33,258 4,536 30,921
屏東縣 27,703 176,135 26,432 168,054 23,148 147,174 20,244 138,165
臺東縣 10,809 68,723 10,276 65,334 8,687 55,231 7,173 48,880
花蓮縣 15,798 100,164 14,498 92,077 13,096 83,264 11,521 78,428
澎湖縣 2,107 13,396 2,121 13,485 1,589 10,102 1,223 8,346
基隆市 9,470 60,210 8,837 56,185 7,607 48,365 6,255 42,636
新竹市 7,185 45,682 6,498 41,314 5,749 36,552 5,511 37,592
嘉義市 4,767 30,308 4,313 27,011 3,709 23,560 2,950 19,979
金門縣 929 5,906 866 5,506 723 4,596 638 4,354
連江縣 88 559 82 521 113 718 115 784
總計 463,007 2,943,299 455,927 2,898,044 418,714 2,662,051 375,916 2,551,85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56
附件 7-39(第 292 點)「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數據
單位:人,%,千元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項目
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7,482 9,342 11,205 12,791
中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3,669 16,482 19,358 21,709
長期安置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773 902 1,043 1,141
總計 21,924 26,726 31,606 35,641
申請開戶率 56 60 63 64
帳戶儲金總金額(千元) 1,012,964 1,480,431 2,026,756 2,627,6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自 2017 年 6 月開辦,開戶資格為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之兒少:
(1) 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2) 依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 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157
附件 7-40(第 296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
單位:戶
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 安置、寄養結束
受家暴及性侵害之
年別 申請項目 合計 以上 無法返家且未滿 特殊境遇家庭 單親家庭 三代同堂
被害者及其子女
(2023 年調整為 2 人) 25 歲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681 1,810 0 43 25 568 235
2021
租金補貼 60,965 24,204 8 665 793 25,238 10,057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228 1,522 0 33 28 486 159
2022
租金補貼 52,465 48,324 10 3,543 588 -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094 1,433 0 22 19 479 141
2023
租金補貼 55,124 48,221 15 5,836 1,052 -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036 1,448 0 29 18 445 96
2024
租金補貼 79,080 67,633 32 9,190 2,225 -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2,778 1,942 0 55 12 639 130
2025
租金補貼 90,230 75,170 41 11,878 3,141 -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1,817 8,155 0 182 102 2,617 761
總計
租金補貼 337,864 263,552 106 31,112 7,799 25,238 10,057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
1.2023年修正住宅法,將社會弱勢條件由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調整成2人。
2.2022年起租金補貼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採依身分別加碼:1.單身青年、2.新婚家庭、3.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4.
經濟弱勢身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及5.社會弱勢身分(1.特殊境遇家庭2.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3.65歲
以上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5.身心障礙者6.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7.原住民8.災
民9.遊民10.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158
第八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1(第 298 點)全國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入園率
單位:%
學年度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入園率 73.6 76.9 81.0 83.4 8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2(第 301 點)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數據
單位:人
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數
2021 15,935
2022 16,374
2023 16,700
2024 16,970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3(第 301 點)各類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比例
單位:人,比例
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2024
16,970 26.98 4,288 6.82 40,915 65.05 720 1.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4(第 301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
1.全國專任教師
單位:人,比例
全國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21 98,106 46,080 51,201 12.14 9.57 13.81
2022 100,177 45,415 50,727 12.20 9.28 13.56
2023 101,475 45,117 50,649 12.17 9.10 13.29
2024 100,374 46,243 50,242 11.98 9.29 13.36
資料來源:教育部
2.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
單位:人,比例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21 13,118 5,087 1,785 4.92 6.55 5.89
2022 13,212 4,997 1,801 4.91 6.20 5.63
2023 13,236 4,947 1,836 4.90 5.91 5.21
2024 13,146 4,932 1,834 4.91 6.02 4.96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9
附件 8-5(第 301 點)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
單位:人
代理教師人數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人數
高中職 高中職
學年度 具有合 具有合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總人數 格教師 總人數 格教師
證 證
2021 16,120 7,069 4,698 3,506 1,287 -
2022 16,609 6,865 5,599 4,409 3,418 1,199 283 190
2023 16,870 6,991 5,703 4,459 3,419 1,204 282 187
2024 15,426 8,338 5,873 4,397 3,207 1,327 279 161
師培統計年報
2025 15,467 9,735
尚無 2025 年數據
代理教師比率 代理教師具合格教師證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2021 16.43% 15.34% 11,753 5,715
2022 16.59% 15.13% 10,150 5,464
2023 16.63% 15.49% 8,812 5,514
2024 15.37% 18.03% 7,504 5,891
師培統計年報
2025 15.51% 20.33%
尚無 2025 年數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有關高中職代理教師人數,係依教育部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填列,該年報目前更
新至 2024 年度,約 10 至 11 月期間公告新版。
160
附件 8-6(第 301 點)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
學年 國小畢業生 國中畢業生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
度
平均 男 女 平均 男 女 平均 男 女 平均 男 女
2021 100.00 100.00 100.00 99.81 99.77 99.85 96.69 95.53 97.80 82.42 79.73 85.69
2022 99.99 99.99 100.00 99.69 99.59 99.79 96.37 95.57 97.17 81.83 79.22 84.99
2023 99.99 99.99 99.99 99.70 99.65 99.75 96.36 95.37 97.33 82.64 80.26 85.48
2024 99.99 99.99 99.99 99.72 99.66 99.78 96.08 95.18 96.98 83.97 82.01 86.28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2025 年公告 2023 學年度畢業生(2024 年 6 月畢業)流向之統計資料,2024 學年度
(2025 年 6 月畢業)流量資料預計於 2026 年公告相關統計資料。
附件 8-7(第 301 點)6 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單位:%
國小 6-11 歲 國中 12-14 歲
學年度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2021 97.69 97.69 97.68 97.90 97.86 97.95
2022 98.62 98.64 98.61 98.75 98.70 98.80
2023 97.11 97.17 97.04 97.21 97.19 97.23
2024 96.69 96.79 96.58 96.90 96.87 96.9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淨在學率=各該級教育相當學齡學生人數÷各該相當學齡人口數×100(人口數資料採
每年 8 月底人口數計算)。
附件 8-8(第 302 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單位:人次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
2021 9,680 5,972 2,014 1,694
2022 10,609 6,595 2,224 1,790
2023 11,360 6,967 2,443 1,950
2024 12,312 7,110 2,827 2,375
2025 12,827 7,072 3,241 2,51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9(第 303 點)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
學年度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人次 733,934 703,783 885,725 882,428 856,78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有關 2025 學年度受益人數統尚在統計中,預計 12 月底提供。
161
附件 8-10(第 303 點)高級中等學校 2025 學年度學費收費數額表
單位:元
學校公私立別
學生就讀學制
公立 私立
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6,240 12,170 至 26,162
農業類、工業類、商業
專業群科、 類、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6,240 13,220 至 26,162
建教合作教育班、
設計群
實用技能學程 藝術與設計類
藝術群 6,240 25,730 至 38,509
進修部(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6,240 13,220 至 26,1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告。
附件 8-11(第 304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
單位:人次,人,元
高中職
學年度 項目 總計
公立 私立
貸款人次 9,889 1,506 8,383
2021 貸款人數 6,115 950 5,165
貸款金額 183,872,477 28,658,663 155,213,814
貸款人次 7,251 1,029 6,222
2022 貸款人數 5,089 793 4,296
貸款金額 130,093,835 17,801,461 112,292,374
貸款人次 7,705 1,319 6,386
2023 貸款人數 4,885 873 4,012
貸款金額 150,353,454 25,903,803 124,449,651
貸款人次 7,604 1,444 6,160
2024 貸款人數 4,773 927 3,846
貸款金額 149,478,280 27,280,629 122,197,65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2025 學年度下學期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結束,於結束後尚可開始計算貸款人數、人次及
貸款金額統計,故僅 2024 年資料。
2. 以 2024 學年度設算,假設就讀高中 3 年(6 學期)期間,平均每學年貸款 3 萬 1,317 元,
貸款總金額共 9 萬 3,951 元,如以利息 1.75%計算,於畢業 1 年以後,開始償還本金及利
息,分 6 年攤還(貸款 1 學期以 1 年攤還) ,每月償還本金及利息金額為新臺幣 1,377 元
(第一期應還本金 1,238 元+利息 139 元,利息隨還款期數遞減);如搭配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之新還款措施,可申請至多 12 年內暫不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後可再申請 12
年僅每月負擔利息,並於第 25 年起按月攤還本息,已申請緩繳本息 12 次後,再延長還
款期限,其利率由政府補貼 0.1%,借款人最長可至畢業後 37 年還清(畢業後 1 年、緩繳
本息 12 年、只繳息不還本 12 年及延長還款年限 12 年)。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
仍為學生可負擔之範圍。
162
附件 8-12(第 304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單位:元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 高雄銀行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桃園市、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
承貸地區 臺北市 高雄市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
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撥付日期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2020 年 8 月-12 月 2,505,577 18,118,496 20,624,073 8,395 0 8,395 109,721 475,273 584,994
2021 年 1 月-7 月 2,446,466 17,019,424 19,465,890 8,025 0 8,025 109,689 472,663 582,352
2021 年 8 月-12 月 2,256,539 15,479,471 17,736,010 6,904 0 6,904 106,734 452,675 559,409
2022 年 1 月-7 月 2,393,339 15,577,393 17,736,010 7,029 0 7,029 114,618 492,459 607,077
2022 年 8 月-12 月 2,429,020 15,207,504 17,636,524 6,381 0 6,381 112,042 537,318 649,360
2023 年 1 月-7 月 2,534,947 15,148,051 17,682,998 6,549 0 6,549 120,899 561,241 682,140
2023 年 8 月-12 月 2,035,396 11,436,287 13,471,683 5,671 0 5,671 109,069 488,526 597,595
2024 年 1 月-7 月 2,033,829 11,065,066 13,098,895 5,130 0 5,130 104,226 477,773 581,999
2024 年 8 月 12 月 1,959,198 10,541,097 12,500,295 4,319 0 4,319 81,625 457,084 538,709
2025 年 1 月-7 月 2,072,176 10,749,861 12,822,037 4,288 0 4,288 90,114 453,411 543,52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包含歷年度申請就學貸款學生之利息補助,非單純為學年度申請之資料(包含前學年度學生申請政府應付之利息資料)。
163
附件 8-13(第 305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單位:人,%
懷孕人數 當學年學生
學年度 休學
大專校院 高中 國中小 未曾休退人數
人數 比例
2021 5,687 753 60 5,012 1,488 23%
2022 5,570 757 77 4,732 1,672 2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為求統計數字精準,自 2019 學年度起,係以教育部該學年度學生學籍資料與衛福部「全
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醫令明細檔」比對後,針對其中因產檢/生產/流產就醫者產生
之統計結果。
2. 經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性別統計專區-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學生中 121-1 各級學校
學生懷孕事件統計目前最新更新為 2022 學年。
附件 8-14(第 309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單位:個,人
年別 參與縣市數 參與學校(單位)數 返國服務志工人數 受益學生人數
2021 2 15 177 1,030
2022 12 43 246 1,830
2023 12 94 623 4,307
2024 18 84 508 3,769
2025 16 68 415 3,026
總計 60 304 1,969 13,962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說明:
1. 統計資料含寒假(南半球)及暑假營隊。
2. 2021 年因 COVID-19 疫情影響,以海外青年志工線上遠距教學方式辦理。
3. 分析近 3 年辦理情形,每年均有 3 千名以上國中、小學生,透過海外青年提供之全英語
沉浸式教學受益,雖因我國少子女化影響,參與學校與受益學生數量有下降趨勢,但由
參與學校師長回饋表示,經過各國英語教學志工帶來生動活潑的互動教學,不但提升學
生們對英語學習的興趣、英語對話的自信,更拓展了對世界的國際觀與視野,相較一般
英語課程收穫更多元,爰對此活動咸表肯定。
164
附件 8-15(第 311 點)國民中小學各學年度中輟統計
單位:人,%
學年度 學生總數 總再輟率 總復學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2021 1,786,777 46.03 90.91 227 0.013
2022 1,800,630 45.43 90.53 256 0.014
2023 1,781,702 48.83 91.28 217 0.012
2024 1,763,149 49.28 89.80 234 0.01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再輟率=總再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100%。
2. 總復學率=(該學年度復學人數+非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尚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100%。
3. 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尚輟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附件 8-16(第 313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
單位:人,%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中離人數 全國
學年度
學生數 總計 國立學校 縣市立學校 私立學校 中離率
2021 585,629 10,986 3,276 2,195 5,515 1.876
2022 568,106 11,242 3,418 2,302 5,522 1.979
2023 556,490 9,893 3,133 2,282 4,478 1.778
2024 549,843 9,662 2,984 2,363 4,315 1.75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中離人數係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之學生;第 17 條第 1 項之休
學學生;第 17 條第 2 項視為休學之學生。
2. 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當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 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2011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165
附件 8-17(第 314 點)《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別 扶助人數(不可抗力人數) 具輔導成效人數
2021 2,650(985) 1,419
2022 2,583(1,037) 1,303
2023 2,666(909) 1,538
2024 2,889(859) 1,729
2025 2,346(656) 1,478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不可抗力係指青少年處於出國、死亡、司法處遇等無法介入之狀態。
附件 8-18(第 314 點)15-17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21 74 39
2022 105 76
2023 108 85
2024 107 53
2025 178 102
資料來源:勞動部
166
附件 8-19(第 315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1.年度合計
單位:人
離校 畢業生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時間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年
2020 191,909 83,228 83,159 10,917 7,120 4,813 2,539 670 463
6月
2022 年
2021 178,519 77,712 75,690 10,616 7,055 3,862 2,260 779 545
6月
2023 年
2022 171,481 74,926 73,976 9,389 6,422 3,833 2,155 445 335
6月
2024 年
2023 163,215 72,862 70,614 7,378 5,651 3,952 2,038 443 277
6月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以學生畢業當年 9 月 30 日之事實為準。
2. 其他欄位,係指遷居國外、死亡或無法聯繫等情形者。
3. 2025 年公告 2023 學年度畢業生(2024 年 6 月畢業)流向之統計資料,2024 學年度(2025 年
6 月畢業)流量資料預計於 2026 年公告相關統計資料。
2.身心障礙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21 7,619 2,251 972 1,306 557 1,151 652 491 239
2022 7,449 2,364 978 1,208 525 964 544 539 327
2023 7,511 2,391 1,018 1,121 556 1,038 454 546 387
2024 7,445 2,488 1,095 1,010 451 977 482 590 35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 9 月 30 日為準。
2. 2024 學年度學生僅提供畢業生及已升學畢業人數,尚無其餘畢業流向填報資料。
3. 依往例,更新資料時間在每年 10 月底 11 月初。
3.全國國中畢業生升學數據
單位:人
已升學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2021 196,231 101,453 94,163
2022 195,409 101,427 93,392
2023 188,655 97,565 90,56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 9 月 30 日為準。
2. 2024 學年度於 2025 年 7 月 31 日結束,相關畢業生數據預計至 2026 年更新。
167
附件 8-20(第 316 點)國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
單位:校,%
獲補助參與國 參與國際交流 各級學校參與國際交流之比率
學年度
際交流之件數 之師生人數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21 104 16,687 27% 32% 41%
2022 73 12,400 31% 29% 40%
2023 96 22,823 27% 27% 46%
2024 229 60,599 27% 16% 57%
2025 352 23,770(預計) 27% 21% 52%
資料來源:教育部
168
附件 8-21(第 316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1. 針對中南美洲兒童燒傷占總燒傷人數高比例,其中 75%是 5 歲以下兒童,
補助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中南美洲燒燙傷復健專業人員培訓計畫」 ,
2021
該會製作線上課程教授民眾傷後復健及自製壓力衣。
2. 贊助貝里斯「公眾教育型塑國家計畫」。
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
2021-2025 計畫」 ,運用資訊科技導入多元工具及資源協助教師豐富教材內容設計,協助
(2019 年起) 3 所小學與 4 所中學打造友善資訊教學環境,亦適時回應露國因應 COVID-19
疫情改採線上教學之需求。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2021 年迄今陸續派遣華語教師赴宏都拉斯(至
2021-2025 2023 年止)、瓜地馬拉、聖露西亞、聖文森、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海地、
貝里斯及巴拉圭等國協助在當地國各級學校推廣華語教學。
補助至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2022 年中越社區幼兒中心玩具圖書館計
2022 畫」 ,設立 10 間幼兒玩具圖書館,採購書籍玩具並提供完善的教學環境;每學
年每間玩具圖書館計 300 名幼童受益。
1. 補助德內ㄦ國際兒童助學會辦理「德內ㄦ-尼泊爾教學服務與關懷計畫」,
團隊共 7 名教師赴尼泊爾推廣英文閱讀及台灣文化,並發送學習文具用品,
2023-2024 計 3,200 名學生受益。
2. 補助至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越南中部閱讀推廣教育計畫」 ,於越南
中部 10 所學校設立愛心閱讀室,共 4,486 名學生參與閱讀活動。
1. 補助愛女孩國際關懷協會辦理「2024 永續農村培力-衛教及 WaSH 計畫」 ,
與烏干達當地之韓國教會合作,協助 10 間學校推動衛生教育,辦理 25 場
培訓工作坊,總計受益者達 2,518 人。
2024 2. 補助台灣運動好事協會赴孟加拉辦理「孟加拉女子教練培育協助計畫」 ,與
孟加拉非營利組織 Deshi Baller 合作,共同辦理女籃教練交流及女子籃球
營隊活動,並向參與學員(含兒少)推廣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認可之
運動平權、安全運動等理念。
補助烏克蘭 NGO「全烏民主論壇」(All-Ukrainian Forum for Democracy)執行
2024-2025 「Leave No One Behind 計畫」,協助該論壇舉辦資工領域訓練課程,並提供烏
國教師教學所需設備,有助烏國學生接受現代資訊科學教育。
1. 與海地貝松市贊助「RAMSA 婦女聯合會」,強化職業培訓中心設備以提
供當地弱勢青少年職業訓練,協助獲得就業或創業機會。
2. 援助智利 Liceo Politécnico Arica 技職學校電腦及科創機器人套組設備。
2025
3. 援助智利 Liceo Tecnológico Villa Alemana 技職學校電腦設備。
4. 援助秘魯辦理青少年培訓計畫,目標係培養青少年領導力發展,進而對社
區產生正面影響。
資料來源:外交部
169
附件 8-22(第 328 點)本土語文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單位:班,人
開班數 學生人數
語言別
學年度 原住 原住
總計 閩南語 閩東語 客家語 總計 閩南語 閩東語 客家語
民語 民語
2021 74,261 52,003 - 9,875 12,383 1,170,399 1,015,182 - 111,790 43,427
2022 80,298 53,546 20 12,949 13,803 1,127,965 992,774 66 98,320 36,871
2023 91,186 60,053 409 14,257 16,467 1,413,445 1,241,968 600 131,365 39,512
2024 91,728 57,891 172 15,476 18,189 1,487,891 1,315,796 918 121,222 49,95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依據 2021 年 3 月修正發布之總綱新增閩東語文。
附件 8-23(第 328 點)19 歲以下臺灣台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A 卷(基礎級、初級) B 卷(中級、中高級) C 卷(高級、專業級)
年別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2021 7,453 5,240 2,755 52.58 559 361 170 47.09 35 19 2 10.53
2022 6,608 4,680 2,662 56.88 587 422 158 37.44 33 19 3 15.79
2023 13,680 9,755 4,870 49.92 1,300 913 427 46.77 43 32 8 25.00
2024 15,571 11,291 7,666 67.89 1,603 1,115 549 49.24 56 37 8 21.62
2025 15,867 10,634 7,791 73.26 1,660 1,034 430 41.59 49 20 3 15.0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9 歲以下考生免繳報名費。
170
附件 8-24(第 328 點)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高級
年別 報名 參與 完成 完成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2021 5,659 2,334 2,334 100% 8,055 5,850 1,789 30.58% 1,243 870 214 24.60% 0 0 0 0%
2022 4,479 3,942 3,942 100% 8,287 5,804 1,938 33.39% 1,522 1,104 411 37.23% 82 40 0 0%
2023 9,884 8,819 8,819 100% 10,255 7,830 5,105 65.20% 1,375 978 368 37.63% 27 10 0 0%
2024 9,240 8,386 8,386 100% 11,064 8,797 5,880 66.84% 1,671 1,268 288 22.71% 24 10 0 0%
2025 6,488 5,971 5,971 100% 16,080 12,957 6,401 49.40% 1,529 1,119 428 38.25% 20 9 0 0%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說明: 「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對象係為 4 足歲至國小學前幼童,利用邊學邊尞(玩)認識客家話,認證以闖五關遊戲方式,在自然情境中,檢定
幼童客語的聽、說能力;因本認證旨為鼓勵幼兒開口說客語,凡到考者皆給予合格。2021 年及 2022 年因疫情停辦「全國性認證」及多
場次「在園認證」,故影響報名人數及到考人數。
附件 8-25(第 328 點)19 歲以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年別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報名 到考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人數 比率
2021 19,082 16,062 10,101 52.93 9,553 10,604 6,206 64.96 1,824 2,881 26 1.43 29 451 0 0 0 0 0 0
2022 18,854 13,417 4,058 21.52 9,043 8,126 3,509 38.80 3,389 3,902 47 1.39 46 502 2 4.35 7 215 0 0
2023 18,724 14,182 4,474 23.89 8,760 8,159 3,547 40.49 3,616 4,296 56 1.55 37 492 1 2.70 0 0 0 0
2024 20,265 15,097 4,905 24.20 9,434 8,514 3,943 41.80 3,892 4,165 48 1.23 44 470 1 2.27 2 287 1 50
2025(僅 114-1) 9,373 6,898 2,036 21.72 4,776 4,106 1,878 39.32 2,079 2,187 18 0.87 0 0 0 0 0 0 0 0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考生皆免繳報名費。
171
附件 8-26(第 335 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情形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多元文化 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21 101 51,867,624 51 31,606,108 50 20,261,516
2022 93 96,958,459 47 74,680,276 46 22,278,183
2023 75 30,604,598 44 24,701,511 31 5,903,087
2024 85 84,827,256 39 76,503,099 46 8,324,157
2025 65 45,036,446 22 38,329,594 43 6,706,85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新住民發展基金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及在臺需求規劃辦理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
作,提供經費補助。
附件 8-27(第 346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社教機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316,752 459,130 798,683 776,955 829,139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68,537 88,730 224,906 218,561 247,487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29,315 170,778 188,352 205,728 213,465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78,771 280,037 307,750 250,207 220,98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126,684 116,840 128,912 92,486 112,81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1,324 2,735 5,515 6,171 6,388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90,242 265,834 266,887 319,128 342,096
國家圖書館 28,175 43,942 51,527 46,471 61,865
總計 939,800 1,428,026 1,972,532 1,915,707 2,034,24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皆為免費入館,其中:
1. 國家圖書館係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館藏著重在學
術性質的書籍,限制入館年齡須為 16 歲以上,爰本表所提供國家圖書館之資料為 16 至
18 歲之入館人次統計。
2.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定位為公共圖書館,以全民為服務對象,惟未區分
年齡統計入館人次,爰未列入本表。
172
附件 8-28(第 346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單位:人次
2025
場所名稱 2021 2022 2023 2024 備註
(截至 6 月 30 日)
文化資產局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民眾入園
統計宜蘭園區優惠票(6-12 歲)+學生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68,104 44,278 120,814 126,431 120,319 票及高雄園區(113 年營運)校外文化
體驗入園人次
國父紀念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72,214 117,985 179,933 214,559 289,426 以兒少參與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以 B1 兒童創學空間兒童人次、免票
0 (閉館整 0 (閉館整 0 (閉館整 -未滿六歲兒童、優待票-六歲以上未
國立歷史博物館 24,732 11,228
建中) 建中) 建中) 滿十二歲兒童以及優惠票-學生按比
例概估。
免票入園,自 110 年起以兒童專區及
國立臺灣美術館 57,297 97,486 119,232 150,037 68,000
兒少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臺灣博物館 109,691 106,714 154,343 138,597 59,092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8,746 42,687 93,251 107,407 51,463 以免票+學生票人次概估
免票入園,以每年觀眾研究問卷數據
國家人權博物館 33,003 51,834 49,298 49,963 23,748 分析中,18 歲以下年齡比例人數計算
得之。
以學生團體、優待票、免票人數按比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125,123 201,758 207,088 224,745 103,543
例概估
國立臺灣文學館 18,799 47,302 62,288 95,077 24,731
0 (閉館整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3,106 13,584 13,664 9,214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建中)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2,299 25,382 28,270 13,116 3,812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173
2025
場所名稱 2021 2022 2023 2024 備註
(截至 6 月 30 日)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112 年 7 月至
113 年 8 月因辦理建築立面整修及停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26,095 20,703 13,213 16,487 8,514 車場改善工程,部分空間暫停開放。
114 年進行漏水整修及消防管線工
程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3,100 3,398 4,320 9,600 3,767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4,339 5,860 8,305 8,459 5,410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114 年 7 月 31 日正式第一階段開館,
此前僅提供年滿 7 歲以上兒少參與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215 388 479 862 252
園區導覽,該表填報資訊以導覽資料
統計。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 - - - - -
112 年 12
試營運階段,免票入園,依參觀人次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 尚未成立 尚未成立 月 23 日開 50,069 94,093
比例概估 12 歲以下兒童參訪人次。
館試營運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 - - - - -
總計 1,243,277 1,084,901 1,017,144 963,724 617,625
資料來源:文化部
174
第九章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1(第 352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透過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我國各界捐助烏克蘭難民善款超
2021
過新台幣 9 億元。
2023 捐贈烏克蘭布查市興建防空避難所及兒童運動學校。
協助台灣路竹會赴泰北美索及約旦難民營義診,前往當地醫療資源不足區
2023-2024
域,為當地民眾及老弱婦孺看診。
協助波蘭熱舒夫市烏克蘭難民學童就學及融入當地,包括援贈 VR 設備及我
2023-2025
國產筆記型電腦、協助翻修諮詢中心,以及補助該市府文化機構採購設備。
1. 補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海地緊急回應糧食與營養援助計畫」,給予難
民糧食與營養支持,總體共援助 141,710 人,其中包括 61,412 名兒童。
2024
2. 捐贈愛沙尼亞國際發展中心執行「興建失依兒童及寄養家庭住屋計畫」 。
3. 捐贈烏克蘭 Okhmatdyt 國家兒童醫院緊急採購物資。
與美慈組織約旦分部共同援助敘利亞難民營計畫(ISHRAK 3.0),協助青少年
2025
少女數位識讀及技能培訓。
1. 補助捷克人道援助組織「救世軍團」項下「鳥巢計畫」烏克蘭青少年庇
護所,為孤身在捷克之烏籍兒少提供社群活動,協助融入當地社群。
2. 與捷克人道救援組織 People in Need 合作,協助捷克境內烏克蘭難民,提
2025
供青少年及兒童心理輔導與社會支持。
3. 援助烏克蘭尼古拉耶夫(Mykolaiv)市翻修社會服務中心,照顧該市受俄烏
戰火影響之弱勢家庭及兒童。
2025 贊助海地政府難民緊急安置計畫。
資料來源:外交部
175
附件 9-2(第 358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4 年度補助原住民健保費經費支出一覽表
單位:人次,元
補助原住民年滿 55 歲及未滿 20 歲保費減免人次及 設籍蘭嶼鄉原住民第 2、3 類、第 6 類第 2 目
月份 金額統計一覽表 保費減免統計一覽表 總人次 應撥付總金額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人次 當月保費金額 沖抵更調費 應撥付金額
1 56,477 46,650,002 1,014,475 47,664,477 1,253 1,044,723 21,476 1,066,199 57,730 48,730,676
2 57,354 47,374,404 9,615,074 56,989,478 1,250 1,042,697 106,543 1,149,240 58,604 58,138,718
3 54,507 45,022,782 2,103,717 47,126,499 1,284 1,071,207 39,222 1,110,429 55,791 48,236,928
4 54,756 45,228,456 8,505,273 53,733,729 1,304 1,087,550 161,326 1,248,876 56,060 54,982,605
5 54,405 44,938,530 1,087,988 46,746,518 1,314 1,095,553 65,297 1,160,850 55,719 47,907,368
6 55,434 45,788,484 10,022,310 55,810,764 1,334 1,113,465 199,750 1,313,215 56,768 57,123,979
7 54,777 45,245,802 1,949,731 47,195,533 1,331 1,111,500 71,499 1,182,999 56,108 48,378,532
8 53,638 45,658,802 8,321,229 53,980,031 1,330 1,110,326 148,940 1,259,266 54,968 55,239,297
9 54,690 45,173,940 1,976,618 47,150,558 1,332 1,111,952 85,826 1,197,778 56,022 48,348,336
10 55,120 45,529,120 7,279,118 52,808,238 1,329 1,110,595 140,986 1,251,581 56,449 54,059,819
11 54,436 44,964,136 1,746,199 46,710,335 1,306 1,090,558 28,962 1,119,520 55,742 47,829,855
12 55,157 45,559,682 7,560,917 53,120,599 1,332 1,111,007 134,150 1,245,157 56,489 54,365,756
合計 660,751 547,134,140 61,182,649 609,036,759 15,699 13,101,133 1,203,977 14,305,110 676,450 623,341,86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1. 保費沖抵補收:追溯自始未加保及中斷保險費開列之追收或追退之保險費淨值。
2. 保費更正調整:投保金額調高或降低之保險費淨值。
3. 為配合政府單位年度結算作業 11 月及 12 月份應撥付金額,係依 10 月當月保費金額據以結算,其與實際應撥付數之差異部分,將於次
年度 1 月份保費中沖抵補收。
4. 補助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176
附件 9-3(第 359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單位:戶
年別 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寄養家庭
2021 1,042 103
2022 1,012 91
2023 1,028 103
2024 1,048 109
2025 1,038 10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4(第 359 點)原住民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人數
單位:人
寄養家庭
年別 總計 安置機構
小計 一般寄養家庭 原住民寄養家庭
2021 688 263 202 61
425
2022 626 249 189 60
377
2023 587 248 192 56
339
2024 549 229 180 49
320
2025 505 214 170 44
2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原住民兒少未能安置於原住民寄養家庭可能係因考量不同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安置時未能媒合到適合之原住民寄養家庭,抑或該轄原
住民寄養家庭與兒少存在供需數量落差等。
177
附件 9-5(第 360 點)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及設籍前新住民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 設籍前新住民相關福利及扶助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20 22 12,039,949 10 9,017,932 12 3,022,017
2021 24 13,772,304 11 10,234,280 13 3,538,024
2022 22 15,960,149 10 10,820,237 12 5,139,912
2023 23 15,060,958 10 10,842,141 13 4,218,817
2024 22 13,632,451 10 10,268,196 12 3,364,255
2025 24 15,270,561 11 12,859,178 13 2,411,383
資料來源:內政部
178
附件 9-6(第 363 點)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單位:人,人次
年別 總計 15-未滿 16 歲 16-未滿 18 歲
2020 21,387 1,341 20,046
2021 21,946 1,500 20,446
2022 24,653 1,649 23,004
2023 25,665 1,555 24,110
2024 25,424 1,508 23,916
2025 24,587 1,318 23,269
按性別(人,2025)
男 11,199 614 10,585
女 13,388 704 12,684
按投保單位所在地區(人次,2025)
臺北市 7,858 220 7,638
新北市 3,058 193 2,865
臺中市 2,711 181 2,530
桃園市 2,692 159 2,533
高雄市 1,842 110 1,732
彰化縣 1,458 92 1,366
臺南市 1,083 77 1,006
其他地區 4,303 301 4,002
按投保單位行業(人次,2025)
住宿及餐飲業 12,751 544 12,207
批發及零售業 6,596 315 6,281
製造業 1,453 115 1,338
教育業 1,193 136 1,057
其他服務業 801 94 707
其他行業 2,211 129 2,082
按月投保薪資(人次,2025)
未達最低工資 23,809 1,277 22,532
最低工資以上 1,196 56 1,140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 本表資料為各年底在職人數,不含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者、育嬰留職停薪繼
續加保者等。
2. 投保者可能在 2 個以上單位加保,故除性別外之其他分類均為人次資料,細項加總大於
等於總計;各分類以人數多寡擇取主要項目排序呈現。
3. 月投保薪資未達最低工資者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179
附件 9-7(第 365 點)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單位:人次(案數)
年別 總計 未滿 6 歲 6-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2021 809 278 445 86
2022 830 295 441 94
2023 580 202 302 76
2025 1,347 649 571 127
按性別
男 681 293 313 75
女 666 356 258 52
按族群分
非原住民族 1,313 642 552 119
原住民族 34 7 19 8
按工作地區
臺北市 699 421 223 55
新北市 435 107 270 58
桃園市 154 117 31 6
其他地區 115 8 80 27
按行業
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 965 475 408 82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79 48 109 22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24 112 10 2
批發及零售業 58 7 31 20
其他服務業 21 7 13 1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 本表資料為全年許可案件數,每 1 案為 1 人次。
2. 工作地區為可複選項目,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180
附件 9-8(第 368 點)毒品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單位:千元
機關 計畫名稱 年別 金額(千元) 執行成效
1.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工作,
針對個案進行個別會談、連結心理輔導與治療,2021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
報個案共計782人,依規定進行相關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100%。
《兒少拒毒預防個
2. 為強化家長對兒少身心健康照顧之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
案輔導及家長親職 2021 48,347
少拒毒、戒毒之能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729人,實際
教育計畫》
提供人數計631人,比率達86.55%。
3. 兒少非在學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個案計329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
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率達92%,提供服務次數達12,487人次。
衛生福
利部
1.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工作,
針對個案進行個別會談、連結心理輔導與治療,2022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
《藥物濫用兒少家 報個案共計686人,依規定進行相關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100%。
庭及社區預防與建 2. 為強化家長對兒少身心健康照顧之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
2022 47,473
構在地支持網絡計 少拒毒、戒毒之能力,兒少藥物濫用人數計630人,實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
畫》 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524人,比率達83.2%。
3. 兒少非在學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個案計296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
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率達9成1,提供服務次數達1萬2,356人次。
181
機關 計畫名稱 年別 金額(千元) 執行成效
1. 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工作,
針對個案進行個別會談、連結心理輔導與治療,2023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
報個案共計415人,依規定進行相關調查、評估、處置、轉介達100%。
《藥物濫用兒少家
2. 為強化家長對兒少身心健康照顧之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
庭及社區預防與建
2023 47,473 少拒毒、戒毒之能力,兒少藥物濫用人數計298人,實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
構在地支持網絡計
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244人,比率達81.9%,提供540小時家長親職教育服
畫》
務。
3. 兒少非在學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個案計225人,2023年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
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率達100%,提供服務次數達5,387人次。
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司法矯治涉毒少年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對司法矯治少年家庭及
早關懷與介入,經矯正學校轉介本服務方案提供少年家庭相關服務,與案家建立
衛生福 關係,服務內容包含電訪、家訪、會談、視訊、社群網絡及信件聯繫,提供陪同
利部 《司法矯治涉毒少 至矯正學校會面與接見、陪同出庭、連結資源(經濟與物資扶助)、法律諮詢等
年家庭及社區預防 服務資源,透過協助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之修復,為少年出校後重返家庭及重新適
2024 44,173
與建構在地支持網 應社會做準備。2024年補助15縣市,共提供服務847個案家,提供會談26,338
絡計畫》 次;連結(轉介)多元資源計服務1,881次;辦理心理輔導及治療、團體活動、外展
活動、經濟扶助、親職教育諮詢及其他服務等,計服務12,234次;辦理專業人員
知能教育訓練、實地輔導與研討會計55場;2024年經矯正學校新增轉介411案,
共提供追蹤輔導411案,服務比率達100%。
《司法矯治涉毒少 補助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結合民間團體發展服務方案,受理矯正學校轉介之少年及
年家庭及社區預防 其家庭,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並依規定進行相關評估、處置、陪同面會訪視、
2025 47,012
與建構在地支持網 資源連結等工作,促進少年及家庭關係之聯繫,以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2025年
絡計畫》 計接獲轉介456名少年,並進行相關評估、訪視及提供家庭性支持服務。
182
機關 計畫名稱 年別 金額(千元) 執行成效
1. 補助3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針對專業人員辦理13場教育訓練、4場個案
研討及外聘督導,計288人次受益;另對是類司法安置涉毒少年辦理毒品防治
宣導、用毒議題小團體及相關系列課程共10場次,計427人次受益。
《司法安置涉毒少 2. 補助7縣市聘用專責社工,提供個案服務計42案;訪視輔導752人次;家庭支持
2023 26,656
年貫穿式服務計畫》 或親職活動17人次;家庭支持關懷活動10人次;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
及治療29人次;經濟扶助(生活輔導費、臨時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20人次;支
持性及創新團體活動170人次;教育訓練研習30人次;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督
導82人次。
1. 補助2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針對專業人員辦理8場教育訓練、12場個案
衛生福 研討及外聘督導,計81人次受益;另對母體垂直感染毒品之嬰幼兒辦理物理治
利部 《司法安置涉毒少 療、遊戲治療等多元課程86場次,計687人次受益。
2024 16,159 2. 補助6縣市聘用專責社工,提供個案服務計49案;訪視輔導843人次;家庭支持
年貫穿式服務計畫》
或親職活動83人次;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諮商及治療29人次;經濟扶助(生
活輔導費、臨時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26人次;支持性及創新團體活動256人次;
教育訓練研習20人次;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督導35人次。
主要係強化安置機構及團體家庭照顧司法安置涉毒少年之量能,提供家庭失功能
《司法安置涉毒少 之涉毒少年替代性照顧,並提供司法安置涉毒少年家庭支持服務,依其需求引進
2025 6,801
年貫穿式服務計畫》 相關資源,以協助少年返家適應及復歸社會。2025年已補助6個兒少安置機構與
民間團體提供服務。
183
機關 計畫名稱 年別 金額(千元) 執行成效
補助98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之場域內,
2021 29,617
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人數共計3,304人。
《防制學生藥物濫 補助107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之場域內,
2022 32,438
用多元適性教育活 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人數共計4,184人。
動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107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之場域內,
教育部 (2019年名稱: 2023 34,990
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人數共計4,578人。
《偏遠地區學生多
元適性教育活動補 補助108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之場域內,
助計畫》) 2024 36,730
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人數共計4,814人。
補助118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之場域內,
2025 36,730
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共計辦理活動117場次,受益
2021 1,152
7萬2,252人次。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共計辦理活動187場次,受益
2022 1,983
3萬0,247人次。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共計辦理活動230場次,受益
內政部 理《少年毒品防制 2023 2,267
3萬3,881人次。
宣導計畫》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共計辦理活動184場次,受益
2024 2,882
人次3萬5,444人。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共計辦理活動231場宣導活
2025 3,206
動,受益人次達3萬7,328人次。
184
機關 計畫名稱 年別 金額(千元) 執行成效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
2021 4,302
活動,共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377場,受益4,488人次。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
2022 17,587
活動,共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356場次,受益人次2萬2,777人次。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
活動,共計辦理宣導活動計149場次、輔導活動(少年輔導課程、親職講座、諮商服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 2023 7,944 務、教育訓練及團體或個別督導)計450場次、跨網絡聯繫會議暨個案研討會議59場
理《少年毒品防制 次,辦理急難救助案件計14件,總輔導人次計8,705人次,受益人次總計為5萬7,315
輔導計畫》 人次。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
活動,共計辦理宣導活動計93場次、輔導活動(少年輔導課程、親職講座、諮商服
內政部 2024 7,895
務、教育訓練及團體或個別督導)計600場次、跨網絡聯繫會議暨個案研討會議69場
次,辦理急難救助案件計28件,受益人次總計為2萬7,640人次。
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辦理輔導相關
活動,共計辦理500場輔導課程、各類聯繫會議(個案研討、外聘督導、團體督導、
2025 7,895
個案輔導成效評估會議、聯繫會議、專業交流)計152場,個案暨家庭諮商、處遇服
務人次總計1萬3,142人次。
辦理各類型暑期營隊,包含探索律動營計辦理4場次,受益人次計96人次,多媒體
2022 4,960 製作營計辦理4場次,受益人次計80人次,「2022年 CIB 反毒電競大賽」計辦理3
場次,受益人次(含觸及人數)約700人次。
曝險少年輔導天使
同心計畫 2023 1,590 辦理「2023年 CIB 反毒電競大賽」計辦理3場次,活動受益人次達335人次。
2024 3,572 辦理「多媒體製作營」計辦理4場次完竣,活動受益人次達100人次。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毒品防制基金係 2019 年 1 月成立。
185
附件 9-9(第 368 點)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起訴 不起訴處分
緩起訴
年別 項目別 總計 通常程序 聲請簡易 其他
處分 依職權 一般
提起公訴 判決處刑
少年 335 312 - - - 11 12
2021 -
18歲以上 13,059 8,836 - - 2,833 1,390
少年 302 280 - - - 16 6
2022
18歲以上 12,858 8,354 - - - 2,830 1,674
少年 218 201 - - - 13 4
2023 -
18歲以上 12,285 8,342 - - 2,502 1,441
少年 218 203 - - - 8 7
2024
18歲以上 11,994 8,011 - - - 2,498 1,485
少年 214 202 - - - 9 3
2025
18歲以上 13,265 8,839 - - - 2,810 1,61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少年犯係指依據《少事法》第 27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
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
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者,
不包含保護事件。
186
附件 9-10(第 371 點)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審理事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施用毒品或迷幻
物品且以保護處分終結之少年兒童行為時年齡與性別
單位:人
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
刑罰法律 之行為
12 13 14 15 16 17 12 13 14 15 16 17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未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年別 性別
總 滿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總 滿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計 12 13 14 15 16 17 18 計 12 13 14 15 16 17 18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計 302 - 1 7 39 41 93 121 197 - 1 3 27 25 54 87
2021 男 222 - - 1 21 28 79 93 152 - 1 1 17 18 43 72
女 80 - 1 6 18 13 14 28 45 - - 2 10 7 11 15
計 236 - - 4 24 39 70 99 155 - 1 6 14 27 40 67
2022 男 195 - - 1 17 32 57 88 128 - 1 4 11 23 34 55
女 41 - - 3 7 7 13 11 27 - - 2 3 4 6 12
計 207 - 2 3 12 39 64 87 145 - - 5 8 29 35 68
2023 男 185 - 1 3 11 36 57 77 123 - - 3 7 25 31 57
女 22 - 1 - 1 3 7 10 22 - - 2 1 4 4 11
計 48 - - 3 3 6 17 19 137 - 1 3 10 27 35 61
2024 男 44 - - 2 3 5 16 18 115 - - 3 7 17 32 56
女 4 - - 1 - 1 1 1 22 - 1 - 3 10 3 5
計 63 - - 1 6 6 18 32 352 - 5 11 32 48 108 148
2025 男 53 - - 1 4 5 11 32 235 - 4 4 20 26 71 110
女 10 - - - 2 1 7 - 117 - 1 7 12 22 37 38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少年及兒童之性別資料係接收自審判系統。
2.少年及兒童之年齡係接收自調保系統之「少年兒童保護調查資料」。
3.本表資料內容格式係依少家廳需求編製。
4.202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對於「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先行輔導,如有必要方進入法院處理,故 2024 年以後相關
人數大幅減少。
187
附件 9-11(第 371 點)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少年兒童行為時年齡
與性別
單位:人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以 17 歲
總 未滿
以上 13 以上 14 以上 15 以上 16 上 17 歲 以上 18 不詳
計 12 歲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未滿 歲未滿
計 3 - - - - - 3 - -
2021 男 2 - - - - - 2 - -
女 1 - - - - - 1 - -
計 - - - - - - - - -
2022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1 - - - - - 1 - -
2023 男 1 - - - - - 1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4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5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續下表)
188
單位: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2 歲 13 歲 14 歲以 15 歲 16 歲以 17 歲
總 未滿
以上 13 以上 14 上 15 歲 以上 16 上 17 歲 以上 18 不詳
計 12 歲
歲未滿 歲未滿 未滿 歲未滿 未滿 歲未滿
計 13 - - - - 2 5 6 -
2021 男 12 - - - - 2 5 5 -
女 1 - - - - - - 1 -
計 15 - - - 1 3 5 6 -
2022 男 14 - - - 1 3 5 5 -
女 1 - - - - - - 1 -
計 7 - - - 1 - 4 2 -
2023 男 7 - - - 1 - 4 2 -
女 - - - - - - - - -
計 12 - - - - 4 1 7 -
2024 男 9 - - - - 3 1 5 -
女 3 - - - - 1 - 2 -
計 16 - - - 1 5 2 8 -
2025 男 14 - - - 1 4 2 7 -
女 2 - - - 1 1 -
(續下表)
189
單位:人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年別 性別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總 未滿
以上 13 以上 14 以上 15 以上 16 以上 17 以上 18 不詳
計 12 歲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計 196 - - - 13 35 65 82 1
2021 男 180 - - - 11 33 61 74 1
女 16 - - - 2 2 4 8 -
計 222 - - - 27 40 59 94 2
2022 男 202 - - - 24 37 52 87 2
女 20 - - - 3 3 7 7 -
計 156 - - - 19 24 45 68 -
2023 男 145 - - - 17 23 39 66 -
女 11 - - - 2 1 6 2 -
計 155 - - - 9 27 50 68 1
2024 男 144 - - - 9 26 46 62 1
女 11 - - - - 1 4 6 -
計 165 - - - 18 29 48 70 -
2025 男 153 - - - 15 27 44 67 -
女 12 - - - 3 2 4 3 -
說明:本表「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名係包含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4、5 項及第 5 條第 2、3、4 項者。
(續下表)
190
單位:人
毒品(施用)
年別 性別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以 17 歲
總 未滿
以上 13 以上 14 以上 15 以上 16 上 17 歲 以上 18 不詳
計 12 歲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未滿 歲未滿
計 - - - - - - - - -
2021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2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3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4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5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續下表)
191
單位:人
毒品(其他)
年別 性別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總 未滿
以上 13 以上 14 以上 15 以上 16 以上 17 以上 18 不詳
計 12 歲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歲未滿
計 - - - - - - - - -
2021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1 - - - - - - 1 -
2022 男 1 - - - - - - 1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3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 - - - - - - - -
2024 男 - - - - - - - - -
女 - - - - - - - - -
計 1 - - - - - - 1 -
2025 男 1 - - - - - - 1 -
女 - - -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被告之性別資料係接收自審判系統。
2.被告之年齡係接收自調保系統之「少年兒童保護調查資料」
。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判決有罪、免
刑並交付保護處分或免刑,則需登錄「少年兒童保護調查資料」
;年齡為「不詳」係被告非前
述之裁判結果或其他原因調保系統無該資料者。
3.本表資料格式係依少家廳需求編製。
192
附件 9-12(第 380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事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單位:件
2021 年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42 86 36 122 20
新北分會 195 97 63 160 26
士林分會 77 44 18 62 13
桃園分會 321 243 58 301 48
新竹分會 23 6 12 18 5
苗栗分會 16 12 4 16 5
臺中分會 91 50 21 71 19
彰化分會 91 73 10 83 4
南投分會 38 16 14 30 7
雲林分會 33 23 6 29 0
嘉義分會 26 12 5 17 4
臺南分會 169 116 43 159 7
高雄分會 78 36 31 67 8
橋頭分會 59 29 20 49 6
屏東分會 80 45 24 69 21
臺東分會 39 26 13 39 27
花蓮分會 117 80 20 100 51
宜蘭分會 22 6 9 15 4
基隆分會 35 21 9 30 4
澎湖分會 3 0 2 2 0
金門分會 8 6 0 6 0
馬祖分會 0 0 0 0 0
原住民族法律
2 0 2 2 2
服務中心
總計 1665 1027 420 1447 281
(續下表)
193
單位:件
2022 年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72 98 33 131 8
新北分會 216 100 76 176 34
士林分會 97 60 22 82 9
桃園分會 321 237 61 298 47
新竹分會 38 9 17 26 7
苗栗分會 26 19 5 24 9
臺中分會 165 95 38 133 29
彰化分會 115 82 23 105 0
南投分會 26 12 7 19 4
雲林分會 65 48 9 57 6
嘉義分會 25 11 6 17 2
臺南分會 201 136 48 184 10
高雄分會 82 34 32 66 10
橋頭分會 54 20 20 40 8
屏東分會 94 56 29 85 20
臺東分會 40 18 20 38 28
花蓮分會 101 59 26 85 59
宜蘭分會 24 13 8 21 12
基隆分會 22 8 11 19 0
澎湖分會 4 1 2 3 1
金門分會 0 0 0 0 0
馬祖分會 0 0 0 0 0
原住民族法律
4 2 2 4 4
服務中心
總計 1892 1118 495 1613 307
(續下表)
194
單位:件
2023 年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50 82 29 111 19
新北分會 214 83 72 155 35
士林分會 99 68 18 86 9
桃園分會 288 212 47 259 49
新竹分會 31 12 14 26 11
苗栗分會 17 9 8 17 9
臺中分會 159 68 42 110 30
彰化分會 118 74 30 104 3
南投分會 21 7 8 15 4
雲林分會 60 43 11 54 4
嘉義分會 40 14 7 21 2
臺南分會 238 168 53 221 14
高雄分會 119 56 31 87 13
橋頭分會 43 19 15 34 9
屏東分會 79 36 30 66 24
臺東分會 71 53 16 69 45
花蓮分會 141 80 47 127 88
宜蘭分會 31 13 9 22 12
基隆分會 34 18 8 26 5
澎湖分會 2 1 1 2 0
金門分會 2 2 0 2 0
馬祖分會 3 0 3 3 1
原住民族法律
9 7 2 9 9
服務中心
總計 1969 1125 501 1626 395
(續下表)
195
單位:件
2024 年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66 98 42 140 19
新北分會 221 97 83 180 40
士林分會 90 59 18 77 8
桃園分會 263 178 49 227 50
新竹分會 47 22 17 39 16
苗栗分會 21 14 4 18 2
臺中分會 121 55 29 84 30
彰化分會 140 96 21 117 2
南投分會 32 18 9 27 9
雲林分會 66 42 16 58 6
嘉義分會 18 4 6 10 0
臺南分會 268 169 67 236 17
高雄分會 104 58 26 84 6
橋頭分會 67 29 27 56 16
屏東分會 81 33 34 67 22
臺東分會 79 42 34 76 51
花蓮分會 129 77 42 119 75
宜蘭分會 34 19 7 26 8
基隆分會 35 12 16 28 10
澎湖分會 3 1 1 2 1
金門分會 7 7 0 7 0
馬祖分會 3 0 3 3 1
原住民族法律
7 4 3 7 7
服務中心
總計 2002 1134 554 1688 396
(續下表)
196
單位:件
2025 年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221 131 52 183 9
新北分會 291 112 104 216 39
士林分會 115 73 18 91 16
桃園分會 391 273 78 351 64
新竹分會 33 25 5 30 10
苗栗分會 33 17 13 30 11
臺中分會 179 79 45 124 37
彰化分會 144 83 34 117 7
南投分會 49 30 12 42 14
雲林分會 93 72 16 88 7
嘉義分會 37 13 12 25 3
臺南分會 267 178 62 240 9
高雄分會 160 70 50 120 20
橋頭分會 84 44 17 61 14
屏東分會 120 51 54 105 33
臺東分會 63 41 18 59 46
花蓮分會 143 95 38 133 95
宜蘭分會 45 33 9 42 13
基隆分會 29 12 13 25 5
澎湖分會 2 0 1 1 0
金門分會 10 8 2 10 1
馬祖分會 4 0 4 4 0
原住民族法律
14 11 3 14 14
服務中心
總計 2527 1451 660 2111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各地區之原住民族,如有法律扶助需求,可就近向所在地之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扶助,非僅
得使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之資源。
2. 本表為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有《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觸犯刑罰法律之少
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197
附件 9-13(第 380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事件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
單位:件
年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年
排序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1 妨害 513 妨害 577 妨害 550 妨害 523 妨害 576
性自 性自 性自 性自 性自
主罪 主罪 主罪 主罪 主罪
2 傷害 227 傷害 199 傷害 214 兒童 242 兒童 302
罪 罪 罪 及少 及少
年性 年性
剝削 剝削
防制 防制
條例 條例
3 毒品 203 詐欺 169 兒童 190 傷害 195 傷害 295
危害 背信 及少 罪 罪
防制 及重 年性
條例 利罪 剝削
防制
條例
4 詐欺 134 毒品 168 詐欺 185 詐欺 181 詐欺 238
背信 危害 背信 背信 背信
及重 防制 及重 及重 及重
利罪 條例 利罪 利罪 利罪
5 兒童 87 兒童 167 毒品 118 毒品 149 毒品 226
及少 及少 危害 危害 危害
年性 年性 防制 防制 防制
剝削 剝削 條例 條例 條例
防制 防制
條例 條例
總計 1164 1280 1257 1290 1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所稱「少年事件」係指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有《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觸
犯刑罰法律之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2. 表列統計件數係為准予扶助件數較多之前 5 名。
198
附件 9-14(第 382 點)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少年刑事特定字別訴訟案件受理件數
單位:件
受理件數
法院別及資料期間
總計 舊受 新收
合計 1,790 28 1,762
2021 年 322 28 294
2022 年 403 29 374
高等法院
2023 年 345 29 316
2024 年 424 23 401
2025 年 397 20 377
合計 1,966 143 1,823
2021 年 536 143 393
2022 年 570 171 399
地方法院
2023 年 489 171 318
2024 年 514 166 348
2025 年 532 167 36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高地院少年刑事案件,字別屬以下所列,且包含因原住民族涉訟而冠「原」
字者:
(1)地方法院:
少訴、少易、少重訴、少重易、少訴更、少易更、少重訴更、少重易更、少交易、少
再、少簡再、少簡上再、少再更、少簡再更、少侵簡、少侵簡更、少侵簡上、少侵簡
再上、少侵再、少侵簡再、少侵簡上再、少侵再更、少侵簡再更、少侵訴、少侵易、
少侵重訴、少侵重易、少侵訴更、少侵易更、少侵重訴更、少侵重易更、少簡、少簡
更、少交簡、少簡上、少簡抗、少侵簡抗。
(2)高等法院:
少上訴、少上易、少上重訴、少上更、重少上更、少上重更、少抗、少侵上更、重少
侵上更、少侵上重更、少侵抗、少侵上訴、少侵上易、少侵上重訴。
2.上開字別係由少家廳提供。
199
附件 9-15(第 382 點)地方法院少年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統計
1.占總人數之比率—按年齡及性別分
單位:人,%
判處有 判處有 判處有
期徒刑 男性人 期徒刑 女性人 期徒刑
總人數 占比 占比 占比
年別 年齡別 或拘役 數 或拘役 數 或拘役
A B/A*100 B/A*100 B/A*100
之人數 A 之人數 A 之人數
B B B
合計 387 367 94.8 358 339 94.7 29 28 96.6
12 歲至未
- - -- - - -- - - --
滿 15 歲
2021
15 歲至未
147 146 99.3 131 130 99.2 16 16 100.0
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40 221 92.1 227 209 92.1 13 12 92.3
合計 425 397 93.4 394 371 94.2 31 26 83.9
12 歲至未
- - -- - - -- - - --
滿 15 歲
2022
15 歲至未
137 136 99.3 128 127 99.2 9 9 100.0
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88 261 90.6 266 244 91.7 22 17 77.3
合計 351 318 90.6 333 301 90.4 18 17 94.4
12 歲至未
- - -- - - -- - - --
滿 15 歲
2023
15 歲至未
86 84 97.7 82 80 97.6 4 4 100.0
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65 234 88.3 251 221 88.0 14 13 92.9
合計 394 358 90.9 363 331 91.2 31 27 87.1
12 歲至未
- - -- - - -- - - --
滿 15 歲
2024
15 歲至未
121 120 99.2 110 109 99.1 11 11 100.0
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73 238 87.2 253 222 87.7 20 16 80.0
合計 403 362 89.8 362 324 89.5 41 38 92.7
12 歲至未
- - -- - - -- - - --
滿 15 歲
2025
15 歲至未
115 112 97.4 98 95 96.9 17 17 100.0
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88 250 86.8 264 229 86.7 24 21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性別及出生日期資料係介接自審判系統,年齡係以被告出生日期至案件終結日期計算。
2.本表「-」表示數值為 0,「--」表示數值無意義。
200
2. 平均刑度—按年齡及性別分
單位:月,日
有期徒刑平均刑度(月) 拘役平均刑度(日)
年別 年齡別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合計 20.7 20.6 23.4 25.0 28.0 10.0
12 歲至未滿 15 歲 -- -- -- -- -- --
2021
15 歲至未滿 18 歲 23.6 23.6 23.3 -- -- --
18 歲以上 18.7 18.5 23.4 25.0 28.0 10.0
合計 20.6 20.4 22.2 41.0 41.0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 -- -- -- -- --
2022
15 歲至未滿 18 歲 21.5 21.7 18.4 -- -- --
18 歲以上 20.2 20.0 23.5 41.0 41.0 --
合計 21.0 21.3 15.7 35.4 35.4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 -- -- -- -- --
2023
15 歲至未滿 18 歲 23.4 23.5 21.7 -- -- --
18 歲以上 20.2 20.6 13.1 35.4 35.4 --
合計 21.4 21.4 20.4 29.1 29.1 --
12 歲至未滿 15 歲 -- -- -- -- -- --
2024
15 歲至未滿 18 歲 24.6 24.1 31.4 59.0 59.0 --
18 歲以上 20.3 20.5 15.8 24.9 24.9 --
合計 17.4 17.2 21.6 26.2 25.9 27.5
12 歲至未滿 15 歲 -- -- -- -- -- --
2025
15 歲至未滿 18 歲 23.5 23.8 21.5 25.0 25.0 --
18 歲以上 16.3 16.1 21.8 26.4 26.1 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少年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終結,被告任一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者。
2.本表性別及出生日期資料係介接自審判系統,年齡係以被告出生日期至案件終結日期計算。
3.本表「--」表示數值無意義。
201
附件 9-16(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審理
其他(含
犯最輕本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
事件繫 犯罪 開始 移送(轉)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刑為 5 年 應不付
合計 屬後已 情節 合計 轉介 交付 審理 管轄、協
以上有期 審理 小計 告誡 其他
滿 20 歲 重大 輔導 管教 尋、併辦)
徒刑之罪
總計 20,973 418 330 71 17 5,916 3,580 2,336 106 1,435 794 1 11,199 3,440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0,320 418 330 71 17 5,756 3,442 2,314 104 1,426 783 1 10,768 3,378
2021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48 - - - - 157 135 22 2 9 11 - 431 60
兒童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5 - - - - 3 3 - - - - - - 2
總計 23,787 395 294 93 8 7,358 4,715 2,643 131 1,544 968 - 12,437 3,597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3,099 395 294 93 8 7,172 4,565 2,607 123 1,534 950 - 12,012 3,520
2022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84 - - - - 182 146 36 8 10 18 - 425 77
兒童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4 - - - - 4 4 - - - - - - -
總計 25,681 428 299 120 9 7,901 4,943 2,958 105 1,574 1,279 - 12,760 4,592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5,144 428 299 120 9 7,760 4,825 2,935 100 1,570 1,265 - 12,429 4,527
2023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535 - - - - 139 116 23 5 4 14 - 331 65
兒童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 - - - - 2 2 - - - - - - -
總計 27,946 404 270 114 20 8,165 5,216 2,949 50 1,455 1,444 - 13,836 5,541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7,824 404 270 114 20 8,116 5,171 2,945 50 1,454 1,441 - 13,776 5,528
2024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120 - - - - 47 43 4 - 1 3 - 60 13
兒童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 - - - - 2 2 - - - - - - -
總計 28,855 527 367 147 13 8,939 5,781 3,158 52 1,550 1,554 2 13,942 5,447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8,673 527 367 147 13 8,881 5,732 3,149 52 1,548 1,547 2 13,839 5,426
2025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180 - - - - 56 47 9 - 2 7 - 103 21
兒童觸犯刑罰法令事件 2 - - - - 2 2 -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202
附件 9-17(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情形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其他
犯最輕 犯 訓誡 保護管束
事件 (含移
本刑為 罪 不 不 安 感
繫屬 送(轉)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5 年以 情 合 應 宜 訓誡並予 保護管束 置 化
合計 後已 其他 合計 保護 管轄、
上有期 節 計 交 交 訓誡 假日生活 並命勞動 輔 教
滿 20 管束 協尋、
徒刑之 重 付 付 輔導 服務 導 育
歲 併辦)
罪 大
總計 9,944 62 59 1 2 115 90 25 - 8,508 1,696 2,355 3,557 501 46 353 1,259
少年觸犯刑
9,467 62 59 1 2 111 88 23 - 8,188 1,664 2,305 3,363 476 44 336 1,106
罰法令事件
2021 少年曝險行
477 - - - - 4 2 2 - 320 32 50 194 25 2 17 153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事件
總計 10,697 35 31 3 1 139 117 22 - 9,336 2,115 2,520 3,704 551 39 407 1,187
少年觸犯刑
10,251 35 31 3 1 137 117 20 - 9,053 2,077 2,478 3,545 529 37 387 1,026
罰法令事件
2022 少年曝險行
446 - - - - 2 - 2 - 283 38 42 159 22 2 20 161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事件
總計 10,973 64 54 9 1 122 102 20 - 9,217 2,159 2,599 3,477 536 24 422 1,570
少年觸犯刑
10,606 64 54 9 1 117 100 17 - 8,989 2,136 2,573 3,343 516 24 397 1,436
罰法令事件
2023 少年曝險行
367 - - - - 5 2 3 - 228 23 26 134 20 - 25 134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事件
203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其他
犯最輕 犯 訓誡 保護管束
事件 (含移
本刑為 罪 不 不 安 感
繫屬 送(轉)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5 年以 情 合 應 宜 訓誡並予 保護管束 置 化
合計 後已 其他 合計 保護 管轄、
上有期 節 計 交 交 訓誡 假日生活 並命勞動 輔 教
滿 20 管束 協尋、
徒刑之 重 付 付 輔導 服務 導 育
歲 併辦)
罪 大
總計 12,666 54 45 5 4 196 172 23 1 10,222 2,255 2,763 3,904 727 15 558 2,194
少年觸犯刑
12,580 54 45 5 4 195 172 23 - 10,176 2,254 2,758 3,882 720 15 547 2,155
罰法令事件
2024 少年曝險行
86 - - - - 1 - - 1 46 1 5 22 7 - 11 39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事件
總計 12,470 32 23 5 4 118 100 18 - 10,055 2,097 2,558 4,150 664 14 572 2,265
少年觸犯刑
12,359 32 23 5 4 118 100 18 - 9,991 2,089 2,551 4,116 659 14 562 2,218
罰法令事件
2025 少年曝險行
111 - - - - - - - - 64 8 7 34 5 - 10 47
為事件
兒童觸犯刑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204
附件 9-18(第 383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之少年兒童行為時
年齡與性別
單位:人
12 歲 12-13 歲 13-14 歲 14-15 歲 15-16 歲 16-17 歲 17-18 歲
年別 性別 計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未滿
計 46 - 4 8 17 5 11 1
2021 男 27 - 4 4 8 3 7 1
女 19 - - 4 9 2 4 -
計 39 - 11 3 8 9 3 5
2022 男 24 - 5 1 5 7 1 5
女 15 - 6 2 3 2 2 -
計 24 - 3 9 3 5 3 1
2023 男 11 - 2 4 2 2 - 1
女 13 - 1 5 1 3 3 -
計 15 - 3 3 4 3 2 -
2024 男 4 - 1 1 1 1 - -
女 11 - 2 2 3 2 2 -
計 14 - 2 5 5 1 1 -
2025 男 1 - 1 - - - - -
女 13 - 1 5 5 1 1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本表少年及兒童之年齡與性別資料係介接自審判系統。
附件 9-19(第 384 點)少年法院交付安置於兒少安置機構人數
單位:人
年別 人數
2021 133
2022 114
2023 101
2024 64
2025 4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兒少人數係以當年度仍在案之人數為統計。
205
附件 9-20(第 384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結束安置者)平均安置時
間
單位:日
年齡 性別 安置時間 平均安置時間
6 歲 12 歲
年別 總計 未滿 以上 以上 18 歲
男 女 未滿 2 年 2 年以上 日
6 歲 未滿 未滿 以上
12 歲 18 歲
2021 56 0 0 27 29 42 14 37 19 735
2022 40 0 0 18 22 31 9 21 19 827
2023 47 0 0 24 23 34 13 30 17 691
2024 37 0 0 20 17 26 11 24 13 742
2025 21 0 0 10 11 9 12 13 8 758
總計 201 0 0 99 102 142 59 125 76 3,753
5 年平均
40 0 0 20 20 28 12 25 15 750.6
(人數)
5 年平均
100 0 0 50 50 70 30 62.5 37.5 2.06 年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兒少人數係以當年度結束安置人數計算。
附件 9-21(第 386 點)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
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
單位:人
安置輔導期滿或 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
年別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
2021 23 369
2022 64 322
2023 23 158
2024 13 35
2025 年 6 月 3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68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2.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虞犯之相關規定,設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
先行、司法處遇為後盾」之處遇機制,經地方法院裁定交付安置輔導個案減少,至地方政
府接獲安置輔導個案數逐年降低。又衛生福利部自 2022 年起辦理逆境少年家庭支持服務
方案,爰矯正學校轉介至衛生福利部之感化教育個案數逐年減少。
206
附件 9-22(第 386 點)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校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
感化教育期滿者 感化教育免除或
停止執行者
出校準備:家庭聯繫並作 出校準備:家庭聯繫並作
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
期滿前 3 個月填具個案轉介評估 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前 3 個月
單報送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填具個案轉介評估單,報送少年戶籍
(市)政府社會局(處) 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局(處)
社政後追社工入校輔導 社政後追社工入校輔導
通過免除或停 未通過免除或
止感化教育 停止感化教育
將未通過結果通知少
年 戶 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少年出院(校)當日,將個案轉介
評估單報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法務部
說明:
1. 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非屬機關聲請者,機關應於收到法院裁定書當日,先以電話通
知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儘速補送個案轉介評估單。
2. 少年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收到「結束、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後續追蹤輔導個案
轉介評估(報到)單」,應於1個月內進行訪視評估,並與少年建立關係以利銜接後續追蹤
輔導服務。
3. 感化教育處所若評估少年有精神疾患等特殊需求,需較長轉銜時間,應及早邀集地方政府
後追社工召開轉銜評估會議,協調後追社工提早進入,及時連結各網絡以利轉銜合作。
「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親子關係不良、家庭功能不彰等,轉介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時一併告知特殊需求及重大情事,俾利社政訪視評估。
207
4. 就少年出校準備、需求評估等會議,矯正學校應通知個案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追蹤輔導人員及少年保護官參加。就「感化教育免除或停止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追蹤輔導人員與少年保護官聯繫。
附件 9-23(第 388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21 41 13
2022 62 14
2023 36 10
2024 46 11
2025 60 29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9-24(第 388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
年別 參訓人數
2021 42
2022 38
2023 67
2024 115
2025 149
資料來源:勞動部
208
附件 9-25(第 393 點)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人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
單位:人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計 12歲 22歲
男 女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未滿 以上
2021 475 427 48 - - - - 3 27 64 77 128 142 20 14
2022 474 431 43 - - - - 2 29 62 80 146 126 14 15
2023 444 423 21 - - - - 3 21 49 92 128 123 15 13
2024 422 388 34 - - - 2 3 15 41 82 126 125 14 14
2025 446 425 21 - - - - 5 13 55 102 106 138 6 21
資料來源:法務部
2.少年觀護所
單位:人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計 12歲 22歲
男 女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未滿 以上
2021 2,744 2,422 322 - 8 69 204 379 546 732 455 229 120 2 -
2022 2,757 2,487 270 - 7 58 203 385 516 689 510 257 125 6 1
2023 3,022 2,742 280 - 10 78 216 432 648 745 520 235 136 1 1
2024 3,359 3,003 356 - 9 86 227 424 676 1,010 535 253 139 - -
2025 3,416 2,940 476 - 14 111 263 374 662 918 636 296 140 2 -
資料來源:法務部
209
附件 9-26(第 393 點)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平均收容日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
單位:日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歲未滿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22歲以上
2021 652 668 505 - - - - 556 620 585 594 644 629 895 1,304
2022 617 620 582 - - - - 502 659 637 605 597 544 960 1,020
2023 553 553 554 - - - - 557 597 532 570 564 482 799 732
2024 571 570 590 - - - 349 543 651 594 584 533 537 806 806
2025 604 605 598 - - - - 385 535 587 595 598 575 899 926
資料來源:法務部
2.少年觀護所
單位:日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歲未滿 12歲 13歲 14歲 15歲 16歲 17歲 18歲 19歲 20歲 21歲 22歲以上
2021 39 39 32 - 24 37 35 41 41 45 42 20 13 9 -
2022 38 39 32 - 26 35 35 38 44 44 40 20 13 17 14
2023 38 38 31 - 35 39 38 41 43 42 39 16 9 28 4
2024 38 38 36 - 36 38 38 41 44 42 40 15 9 - -
2025 39 39 39 - 30 41 41 43 44 44 39 23 12 1 -
資料來源:法務部
210
附件 9-27(第 396 點)法務部矯正署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參訓情形
單位:人次
年別 期別 人次
第5期 76
2021
第6期 86
第7期 82
第8期 67
2022 第9期 58
第 10 期 70
第 11 期 56
2023 第 12 期 51
2024 第 13 期 45
2025 第 14 期 42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為盡速提升參訓覆蓋率,辦理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初期開辦班別較多,以調訓各機關
業務相關人員,近年因參訓覆蓋率已提升,另已責成由各所屬少年機關得自行辦理少
年保護業務相關課程,以持續精進機關人員少年保護職能,集中辦理需求趨緩,現調
整為一年辦理一班次。
211
來源 PDF: 34_20260421151950_2750927.pdf
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第 1 輪民間審查會議政府機關回應說明
目錄
第 1 場、總論、第一章至第三章 .............................................................. 2
第 2 場、第四章、第六章 ........................................................................ 57
第 3 場、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 ........................................................ 94
第 4 場、第七章 ...................................................................................... 132
第 5 場、第八章 ...................................................................................... 168
1
第 1 場、總論、第一章至第三章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一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內政部、
(書面)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第 5 點、附件 1-
1. 目 前 正 在 研 議 中 的 優 生 保 健 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
1 法,現行條文仍有因「精神疾 保護服務司(下稱保護司)、
病」作為施行人工流產的情事 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
之一,並無助於消除標籤、污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1-1 新增尚在追蹤之
名,衛福部整體修法方向明確,
但審查委員無法從國家報告、 4 部法案修法進度、期程及研議方向。
附件中得知方向及進度。
2. 有關附件 1-1,尚在研議中的 4
部法律,建議在附件新增摘要
及補充說明修法進度、期程,或
研議方向。
第一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書面) 1. 有關兒童於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主體性
第6點
1. CRC 將兒童視為權利的主體, 及強化兒少實質參與部分,已於程序與實
雖可理解係為避免行政疊床架 體面融入兒童權利。程序上,以列舉方式
屋,惟目前人權影響評估將兒 要求機關盤點利害關係人時,優先將兒童
童最佳利益、兒童表意及被傾
等處境不利群體納入徵詢對象;實體上,
聽權設為「父母和子女的權利」
項下的關鍵字之一,建議可明 引導機關透過「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權利項
確於國家報告敘明,以及如何 目索引表」
(下稱索引表)就其研擬中法案
確保機關在進行兒權影響評估 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是否對兒少權利之直
時,兒少本身的主體性不會被 接與間接影響予以評估。
削弱?建議同時提供人權影響 2. 索引表之關鍵字與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用
評估檢視表作為附件,提供審
途:該索引表係整合呈現已國內法化相關
查委員參考。
公約於各該權利項目下相關規定,提供各
2. 依據結論性第 11 點,委員會欣
見有持續監測的資訊,建議應 機關以法案/中長程個案計畫相關關鍵字
有所回應,說明涉及兒少的影 快速查找對應之權利項目時,得參考對應
響評估件數、相關法律及措施、 相關國際人權規範,以進一步確認適用權
追蹤執行的狀況?國家報告內 利。兒童權利公約重視兒少各方面權利,
容提到強化兒少實質參與,建 故索引表所列多項權利均列有參考之兒
議也應說明如何強化,特別是
童權利公約條次,並非僅有「父母和子女
交織性身分的兒少,包括身心
障礙兒少。 的權利」與兒少權利有關,建議無須於報
告特別呈現。
3. 至建議將「法案、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檢
視表」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人權影響評估
檢視表」納為本報告附件部分,因篇幅考
量,本處擬就上開檢視表進行英譯後另行
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公告並以註腳方式供委員參考。
4. 為回應結論性意見第11點,並考量章節篇
幅,已酌修第6點文字。
第一章 B 節/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發言 衛福部社家署
單) 1. 我國於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法案及中長
第6點
2021-2024 年”試辦”兒少權利影響 程計畫函報行政院審查(議)時,應以行
評估後,2025 年起,是否就正式執 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建立之「法案及中
行?2025 年各機關是否在做任何 長程個案計畫人權影響評估機制」辦理,
與兒少有關的政策推動或法令修 並納入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倘法規、中長
訂時,皆有做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程計畫修訂涉及兒少權益,影響評估過程
若有,應把執行情況也列入,多少 應將兒少群體意見納入考量。
案進行中,多少案審議中?舉例來 2.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作業期間為 2021
說,兒家署成立那麼大的事,影響 年至 2024 年,後經 2025 年 4 月 21 日行
兒少至深,推動前做過兒少權利影 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 6
響評估嗎?有收納兒少意見嗎? 屆第 1 次會議決議,考量「法案及中長程
個案計畫人權影響評估機制」與兒權影響
評估試辦程序相同,為避免法案機關重複
作業及促進行政效能,將兒權影響評估作
業改以前開人權影響評估機制辦理。
第一章 B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教育部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建請教 1.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已明定行為人
第 12 點
育部說明,為確保校園性別事件防 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時,調查小組應全數由
治宣導有效推展至各類學校,有無 外部委員組成,以確保調查公正;並明定
相關督導及評鑑機制;修法後教職 學校應主動協助被害學生連結法律、心理
員工相關培訓與考核制度;為確保 諮商等資源。倘被害人依性平法第42條規
公正調查,是否引進外部獨立調查 定,對行為人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機制;針對校長或教職員工之行為 訟,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5條規定提供必要
人懲罰性賠償之規範,如何協助被 之法律協助。
害人順利執行相關權利。 2. 有關培訓與考核,針對調查委員之養成,
由本部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每年辦理初、
進、高階3階段之研習訓練。評鑑機制部
分,大專校院係透過年度補助款核配指標
及每4年一次的書面審查進行考核。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則透過一般性補助款考核
及視導機制,落實學校之考核及輔導,並
督導學校依法每年辦理教職員職前及在
職教育研習,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
課程,並由本部國教署每季召開地方政府
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聯繫會議,討論困境以協助提升學校相關
處理知能。
第一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書面) 後續規劃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8 點。
第 17 點
是否是將四大計畫合併成國家行
動計畫提出,還是目前暫時不會提
出全面性的國家行動計畫,不甚明
確,建議可補充敘明相關規劃。
第一章 C 節/ 何永詳
建議敘明 2024 年辦理座談會後續
第 17 點
情形及兒少參與等作為。
第一章 D 節/ 何永詳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建議詳述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 1. 本處有關人權事務之職掌,主要包括掌理
第 18 點
處之協調機制、督導權限及人力結 人權公約事務之統合規劃及指揮,包含各
構等具體成效。 公約主管機關辦理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
以及督導各部會推行人權業務,包含要求
機關就法案與計畫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
監察院關注等涉及跨部會之專案議題,則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會議盤點推動;此
外,亦透過院層級的4個人權相關任務編
組,即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行政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行政院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及防制人口
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督導各幕
僚單位落實跨部會人權事務之討論、列管
及逐步推動人權公約。
2. 另配合酌修第19點文字。
第一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發言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單) 有關兒權事務協調機制,自 CRC 國內法化以
第 18 點
具體協調機制為何?操作流程? 來,由依 CRC 施行法成立之院兒權小組推動
實際運作成效為何?若有具體案 CRC 重點工作,本次報告業以第 20 點回應結
例,應在報告中說明,確保機制具 論性意見第 8 點關注兒少事務協調機制。
體可行。
第一章 D 節/ 何永詳 衛福部社家署
應說明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係依
第 19 點
權益推動小組之組成及產生方式, 據 CRC 施行法第 6 條設置,為推動 CRC 相
以及兒少委員遴選方式之政府介 關工作,邀集兒少、學者專家、民間團體、
入程度。 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委員由召集
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機關選任之,兒少代表遴選原則如國家報告
第 81 點 , 並 公 布 於 CRC 資 訊 網
(https://gov.tw/rS5)。
第一章 D 節/ 青年觀察 衛福部社家署
建議呈現中央與地方層級之兒少 考量本節係針對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進行綜整
建議新增
公共參與機制,並說明是否落實 說明,有關兒少公共參與可參考第三章 D 節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及兒少意 尊重兒少意見,地方兒少參與及意見參採情
見採納與否之回饋。可參照 Hart 教 形請參第 79 點,中央兒少參與建議作法請參
授的參與階梯模型、Lundy 教授的 第 80 點。
兒少參與 4 要素,說明我國兒少參
與之現況及落實程度。
第一章 D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司法院
面)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修正第 21 點,提案內容請
第 20 點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 見本回應說明附表 1。
善委員會,每年開會…檢討,請問
會議紀錄是否公開,檢討了哪些問
題?2017 至 2025 年 7 月共開會 16
次,涉及兒少議題的題會議討論共
18 案,請問是哪些議題提案?請列
出。最後可有具體成效?
第一章 D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有關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
第 20 點
別友善委員會,建議具體說明涉及
兒少議題的提會討論共 18 案包含
哪些議題,以及會議成效。(發言單
補充:可列表說明)
第一章 D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司法院
面)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新增第 23(b)點。
第 21 點(b)
「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各項策略與
執行成效」?—請提供檢討報告內 內政部
容。 1. 因「少年事件處理法」108 年修法,已將
「透過……跨部會多機構分級分 兒童觸法除罪化,故無相關觸法統計數
工原則,建立即時應變與兒少保護 據,先予敘明。
資源整合機制,降低兒少觸法與被 2. 經統計,近 5 年觸法少年約為 1 萬人左右
害風險。」請提供具體數據,已呈 (110 年 9,627 人、111 年 9,554 人、112
現成效。 年 1 萬 770 人、113 年 1 萬 1,277 人)
,而
114 年則有 1 萬 5,084 人,係因 113 年 9 月
刑案紀錄表革新,導致 114 年案量整體有
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明顯上升。
3. 為降低兒少觸法與被害風險,內政部警政
署將配合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
相關部會,透過宣導、家庭支持及研修法
規等方式,以促進兒少最佳利益。
第一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立法院
(書面) 立法院法案評估是個案審查。另第 11 屆第 2
第 22 點
法案審查涉及兒童權利、兒童權利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曾舉辦兒童
影響評估,建議該點挪到「B.國內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
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章節, 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的公聽會。
建議可補充說明相關檢視法案數
量及清單,以及曾邀請學者就哪些 秘書單位
法案提供專業意見,或是針對哪些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將該點移至 B 節,並補充
個案、法案有辦理公聽會,邀請兒 立法院提供有關前揭公聽會之文字。
權專家學者出席?
第一章 D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立法院
面)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
第 22 點
「邀請…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意 境委員會曾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見,…邀請學者專家出席公聽會, 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
提供專業意見」請問邀請哪幾位專 原則」公聽會,並邀請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
家,名單及專長,公聽會有幾場, 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社團法人臺灣
是哪些議題的公聽會。聽取專家專 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林慧華、社團法人台灣
業意見後,有哪些具體作法? 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
國立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副教授賴月
蜜、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陳芬苓
等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相關資料詳見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18 期
委員會紀錄第 311 頁至第 401 頁。另本院相
關委員會亦曾就少年事件、虐童法制、性別
平等教育等涉及兒少權益之議題舉行公聽
會,相關資料均已公開登載於本院網站,可
供查詢。至於聽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
後之具體作法,立法院係透過委員會審查、
公聽會及院會審議等程序,將相關意見提供
委員審酌,作為法案審查及修正之參考。
第一章 E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書面) 業於附件 1-2 補充兒少決算數據;至於分類
第 24 點、附件 1-
附件 1-2 目前只有預算、每位兒少 細項,刻正參考 2025 年委託研究案之建議
2
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分配的預算,但無法回應「評估是 進行資料盤點,研擬更精確之呈現方式,以
類支出對兒少當中最弱勢群體的 利外界掌握。
影響」
。建議提供決算資料,以及是
否可以在各分類中,確實瞭解身心
障礙兒少受益狀況,如果已經有現
有的相關資源配置及統計資料,建
議補充。
第一章 E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書面) 1. 本院業於2024年建立人權指標機制,並函
第 25、26 點
1. 「各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 頒「各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
統計共通性作業規範」有關涉 性作業規範」。就優先建立人權指標之6權
及處境不利群體之資料,指出 利項目,主辦機關彙整協辦機關提供之對
只要盡可能依其身分分類呈
應資料提報本處後,已於2025年8月公開於
現,但未有積極性的回應結論
性意見所提「統一的方式蒐集 本院人權資訊網之人權指標專區。
及分類數據,包括不同類別的 2. 為賡續辦理上開人權指標資料之定期更
身心障礙/損傷」。 新,本處已函請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更新
2. 現行所有公務統計資料,是否 現有人權指標之指標對應資料,後續亦將
有中央機關依據「各機關建立 依共通性作業規範,每年持續辦理對應資
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性作
料更新。
業規範」針對身心障礙兒少相
關統計,召開統計項目蒐集、分
類的檢討會議,邀請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出席表示意見? 國家報告第 27 點次無修正,補充說明如下:
3. 針對身心障礙兒少相關統計, 1. 依統計法第5條規定,政府統計由有直接
目前我國的狀況,各部會主責
關係之各機關辦理,各機關基於政策目
不同統計蒐集,有不同的統計
分類基礎,請問行政院主計總 的、業務需要、人力、經費及樣本代表性
處就身心障礙兒少類別部分, 等考量,對於變項分類細緻程度之要求可
在這部分可以如何回應結論性 能不同,國際上亦非以強制方式要求所有
意見第 17 點,建議補充於國家 人權統計變項均採用統一之分類標準。本
報告。
總處業針對兒少指標重要人口特徴提供
分類建議,雖非統一規定,惟仍具引導作
用,有助逐步促進不同機關間之分類共通
性,相關說明已列入國家報告第27點。
2.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各人權公約
(如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等)主管機關依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第
19、28號行動,推動建構「人權指標」與
「人權統計」
,於召開相關會議均依據「各
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性作
業規範」請本總處參與會議,並提供意見。
3. 又考量政府機關間之聯繫與分工為推動
人權統計之過程,相關細節非為國家報告
撰寫核心,故不列入國家報告。
第一章 E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言單) 國家報告第 27 點次無修正,補充說明如下:
第 26 點
何時行文?已行文?未行文?主 1. 依統計法第5條規定,政府統計由有直接
責機關有沒有做? 關係之各機關辦理,各機關基於政策目
何謂「適時」?有「不適時」嗎? 的、業務需要、人力、經費及樣本代表性
分類標準何機關制定?主計總處 等考量,並非所有調查均可依統一之人口
嗎? 特徵分類,如調查對象非屬人(如企業)、
最重要:預計此統計可以看出什 樣本數不足不宜再分類(如目標群體中之
麼?例如:我能知道「雙性人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較少)等,故各統計項
(intersex)兒少」占兒少比例?以及 目之分類尊重機關權責。
是否應結合第 25 點做「不利處境」 2. 本 總 處 114 年 3 月 6 日 以 主 統 社 字 第
的統計? 1140300199號函知各人權指標內容可能
涉及兒少之主責機關,請其增加兒少統計
及分類數據,並提供重要人口特徵分類
(如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族群、地區
等),以利產製較細緻且分類一致之統計
數據。另前揭行文亦請各主責機關盤點業
管人權指標「統計內涵」是否涉及兒少,
並填復檢核表及轉知所屬,各機關已全數
完成盤點,有助引導相關機關未來逐步充
實。
3. 以人權統計變項依國際現況並無統一之
分類標準,本總處業針對兒少指標重要人
口特徴提供分類建議,以發揮引導作用。
又依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規範,「雙性
人(intersex)兒少」為不利處境者。另行
政院性別平等處前於111年委託「台灣彩
虹平權大平台協會」辦理「我國多元性別
(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未來可建議
該項調查之對象擴及兒少。後續隨各機關
逐步充實兒少人權統計資料,可輔助觀察
不利處境兒少情形。
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一章 G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監察院
(書面) 1. 監察院對於監察委員調查完成並經常設
第 29 點至第 39
1. 目前國家報告第 29 點到第 39 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每月皆進行
點 點提出不同領域的申訴機制,但 彙整及統計其涉及之人權類別(包括涉及
需回到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委 兒少人權案件)。
員會建議持續改進申訴機制,倘
2. 關於2021年至2025年監察院完成涉及兒
無統計數據或相關調查分析,則
難以改進相關機制,目前僅教 少人權之調查報告,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
育部提供統計資料,請問其他 (二稿)第31點之備註中已說明相關統計
權責機關,是否有相關申訴案 分析。
件、類型統計,陳情信箱的使用
狀況、申訴者滿意度調查分析、 司法院
成案的狀況?建議可以新增在
司法院官網兒童版增設兒童陳情信箱及資料
附件中。
蒐集、統計一節,已配合 2026 年系統程式增
2. 建議各部會思考要如何將身心
障礙兒少身分納入各蒐集資料 修採購案作業中,故無修正意見。
之中,以目前教育部提供的附件
1-4、1-5,無法了解身心障礙學 教育部
生的比例。另外教育部「各級學 1. 學校於通報身心障礙學生遭受不當對待
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 (包含校園性別事件、校園霸凌等),即可
告」建議就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遭
選擇學生是否為身心障礙生之通報選項,
受不當對待、暴力、霸凌、性別
事件通報案件、成案案件等建立 故已納入校安通報。
統計數據。 2.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CRC)與《身心
3. 國家報告第 32 點,教育部提出 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之監測精神,
已製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管道 本部針對「學生申訴案件」及「建教生陳
易讀版,建議於國家報告或附件 情案件」等年度統計分析,將研議新增「身
補充宣導成效,例如觸及多少身
心障礙兒少身分」統計欄位,以利掌握障
心障礙學生、學校宣導方式等。
礙學生受教權益受損之比例與趨勢,作為
後續精進申訴機制與行政指導之依據。
3. 關於身心障礙學生申訴管道易讀版,本部
國教署已函請各縣市政府於市府網站公
告並廣為宣傳;並於 114 年於北中南東部
推動辦理 4 場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宣導增能研習」,約 300 人出席。
國防部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無學生申訴案件,爰
無修正。
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勞動部
資訊公開之必要性,通常建立在「公開後能
產生實質改善效果」的前提上,惟案件數量
本身受限於產業結構與勞動市場規模,統計
數字不易呈現有意義的趨勢。在兒少勞動申
訴的特殊情境中,兒少選擇申訴,本身即是
克服巨大心理障礙的行為,若其事後得知相
關資訊以任何形式進入公開領域,即便僅是
統計數字,仍可能在心理上產生「被暴露」
的感受,影響其未來申訴意願。為符合結論
性意見第 14 點意旨,確保兒少申訴機制之友
善、保密及獨立性,故維護申訴管道的實質
可近性,優先於細部統計資訊之揭露,是以
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爰不另列入國家報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第 36(a)點。
文化部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2021-
2025 年接獲兒少節目申訴案件 1 案,係反映
節目內容適宜性問題,該申訴案件已依規定
處理並公告於公視官網(https://about.
pts.org.tw/appeal/pts/reply/),考量篇幅不列
入國家報告。
環境部
1. 本部受理案件時並未主動詢問陳情人之
身心障礙身分,確保身障朋友在行使公民
權利時,不因身分揭露而產生心理負擔或
受歧視之疑慮,故目前尚無針對特定族群
之分類統計數據,以維護報案環境之友善
與中立。
2. 本部設有專線電話陳情管道,民眾僅需透
過口述即可完成報案,對於操作數位介面
有困難之學生或身障朋友,透過專人即時
互動排除文字表達或系統操作之障礙,落
1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強調
之資訊獲取平權。
3. 本部將持續強化第一線受理人員之溝通
職能,未來並評估於現行滿意度調查中增
列「報案管道便利性」及「溝通無障礙體
驗」之回饋選項,以不具名且不涉及個人
身分資訊之方式收集使用者意見,作為精
進服務品質之參考。
法務部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1. 現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則》第8條已訂有學生得提起申訴之相關
規定。具統計國家報告期間(2021年至
2025年),並無學生提出申訴案件;至陳
情信箱之使用情形,本部每年均統計相關
陳情案件,其中來源為機關首長信箱或民
意信箱類別者,2021年至2025年計有159
件。
惟前開陳情案件來源及內容性質多元,且
非依申訴制度提出之正式申訴案件,與申
訴案件性質有別,爰未納入國家報告附
件。
另法務部刻正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
施條例草案》及《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
例草案》,以使學生及收容少年之申訴權
利保障更加完善。
2. 有關建議各部會思考如何將身心障礙兒
少身分納入各項資料蒐集一節,本部矯正
署業已建立相關統計機制,按季統計各少
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之身心障礙人數及
障礙類別,並定期公布於該署外部網站,
以利外界查詢及瞭解相關情形。爰相關資
料已公開揭露,未另納入國家報告附件。
衛福部醫事司
目前兒少就醫申訴案件,可透過醫院申訴管
道、地方衛生局或本部首長信箱、電話等方
1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式申訴,惟申訴案件係由各機關(構)依其
內部規定管理,本部未收集相關資料,爰無
法提供。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
針對愛滋感染者之權益申訴,考量本署權管
之愛滋病毒感染者歧視案件屬涉及個人隱私
之疾病,且屬敏感之議題,爰不建議公開感
染者申訴案件統計資料。另,相關法律依據
與配套機制已明定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
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感染者申
訴機制及具體執行流程則業明定於「愛滋防
治工作手冊第陸章」
,供公衛人員執行業務時
依循;本署亦定期提報相關統計數據至「衛
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
進行報告。
衛福部社家署
1.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申訴受理範圍包含個案或制度面建議,該
小組受理後會轉給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後
續處理。該小組成立後共收 5 案,皆轉請
部會回復陳情人,並請部會於該小組定期
會議提供辦理情形。
2. 本部社家署於 2023 年 12 月函請各地方
政府運用「各縣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
機構申訴作業(流程)檢核表」,與所轄
各兒少安置機構共同檢視機構內部申訴
管道是否符合保密度、友善度、透明度、
保護性、獨立性、即時性及課責性等 7 項
指標,如有檢核不符合指標之處,亦請各
地方政府持續輔導機構至改善完竣,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各地方政府皆已完
成本項檢核工作。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衛福部保護司
建議衛生福利部補充性影像處理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41 點。
建議新增
中心申訴管道。
1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一章 G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秘書單位
面)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係於 2020 年參考《巴
第 29 點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實際之運 黎原則》成立之獨立監督機制,已於國家報
作如何?針對 CRC 的落實,做了什告第 30 點說明,該委員會詳細運作資訊詳見
麼? ,並預計於 116
官網(https://nhrc.cy.gov.tw/)
第一章 G 節/ 青年觀察(發言單) 年針對 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
一次、二次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提 意見。
第 29 點
及建立獨立監察制度,惟是否業已
建立,敬請提出報告。
第一章 G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監察院
面) 1. 監察院完成之調查報告(包括涉及兒少人
第 30 點
監察院提供多元管道受理人民陳 權之案件),皆公布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情,附註 2 請列出各種案例之網址。 「 監 察 成 果 」
(https://www.cy.gov.tw/cl.aspx?n=132)。
考量篇幅,不另將各調查報告網址等細項
資料列入國家報告。
2. 民眾可透過以下操作查詢調查報告(案
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首頁/監察成果查
詢/成果檢索/進階查詢(於檔案關鍵字檢
索欄位,輸入「兒童」或「兒少」等關鍵
字)。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監察院
監察院兒少陳情信箱是否包含少 1. 民眾可利用監察院網站之「陳情信箱」、
第 30 點
年? 「院務興革與建議」及「兒童陳情信箱」 ,
提出陳情檢舉或興革意見,惟並無設置
「兒少陳情信箱」。
2. 監察院「陳情信箱」並未限制陳情人年齡,
一般民眾、兒童及少年均得循此管道陳
情,惟因需認證取得帳號密碼,為便利兒
童(未滿12歲)陳情,另於兒童網設有陳情
信箱,並不要求先取得帳號、密碼,以提
升兒童利用網路陳情之可近性。該「兒童
陳情信箱」雖不包括少年(12歲以上未滿
18歲),惟仍可利用上開「陳情信箱」向
監察院陳情。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衛福部社家署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申訴
第 31 點
動小組申訴係針對個案或制度? 受理範圍包含個案或制度面建議,該小組如
1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有接獲申訴均移請權責機關處理,如國家報
告第 32 點說明。
第一章 G 節/ 中投高中職學生聯合會(書面) 教育部
(a)有關建教生陳情統計部分,主管 1. 有關建教生定期考核機制:
第 32 點
機關亦定期辦理建教合作考核,建 (1)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
議補充考核機制、面向、結果等相 生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規定,各級主管
關統計資訊。 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
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
(2) 復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
(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
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
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
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
同條第 3 項規定: 「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
應依前項考評表冊進行自評,再由考核
小組依前項實施計畫至學校及建教合作
機構進行考核。」
2. 有關建教生定期考核之面向:再依本辦法
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分別就學校之「行
政措施及運作」 、「課程及教學實施」、
「建
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
「學校與建教合作
機構之聯絡及協調」及「前一年度考核意
見之改進」;建教合作機構之「行政措施
及運作」、
「職業技能訓練、生活照顧、輔
導」及「前一年度考核意見之改進」等面
向進行考核。
3. 有關建教生定期考核之結果及相關統計:
本部依規定辦理定期考核,114 年計考核
建教合作學校 53 校及建教合作機構 139
家;學校考核結果一等 12 校、二等 34 校、
三等 7 校,機構考核結果一等 10 家、二
等 101 家、三等 27 家,五等 1 家。依本
辦法規定,五等之建教合作機構,一年內
不得參與建教合作。
1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一章 G 節/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發言 教育部
單) 已修正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1-4。
第 32 點
(a)附件 1-4 說明第 3 行,高中及國
中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於每學 國防部
年結”束”後辦理調查。 (有錯字)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無學生申訴案件,爰
(b)在附件中沒看到國防部針對申 無修正。
訴的成效及統計,建議補充。
第一章 G 節/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會(發 教育部
言單) 1. 有關大專校院部分,倘學生不服學校之懲
第 32 點
1. 學校師長在校園內較常宣導銷 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
過機制,並要求學生不可違反 皆可依大學法第 33 條第 4 項及專科學校
校規,較少宣導權利救濟機制。 法第 42 條第 4 項,向學校提出申訴,以
2. 大部分學生在被記過時,通常 維護學生權益。
先試著銷過,而非思考該處分 2. 強化權利救濟制度之宣導:依據「高級中
是否合理,並提出申訴。 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
3. 學生受到師長非記過類型的處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2 條規定,學校
罰(例如:罰站、罰寫),當下 應將申訴制度納入學生手冊及網站廣為
時常求助無門,只能遵從師長 宣導。為落實此項規定,本部國教署已於
的指令。無論該要求是否合理, 「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
若學生不照做,可能被師長以 申訴及再申訴專區」,提供法規指引、格
模糊理由(例如:不服管教)記 式範例及宣導手冊供師生下載參考。
過。 3. 建立多元且安全之反映管道:針對師長輔
4. 建議使學務處、班級導師多加 導管教疑義(如罰站、罰寫等非記過類處
向學生宣導學生權利救濟機 罰),為保障學生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消除
制。 畏懼,本部國教署持續督導學校建置多元
5. 建議推動消除模糊、具有解釋 反映渠道(包含實體/電子信箱、線上表單
空間的足以影響學生權益之獎 及專線電話)。並要求學校落實個資保密
懲規定(例如:不服管教、忤逆 及禁止不利益對待原則,確保學生在反映
師長、擾亂秩序),應有明確規 校園霸凌、性別事件或不當處遇時,能獲
範。 得實質保障。
4. 關於學生獎懲規定應消除模糊空間(如:
不服管教、忤逆師長等)之辦理情形:
(1)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 51 條,各校獎懲規定須經校務會
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利用本部主
管高中修正獎懲規定之時機,針對條文
模糊地帶進行實質審查,另本部國教署
已將獎懲規定之合規性納入中央對地方
1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指標,透過行
政督導推動滾動式修正,確保校規符合
民主法治精神。
(2) 國民中學部分:依「國民教育法」第 44
條,本部業於 113 年 4 月 20 日發布「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本部
國教署將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該準則訂定(或修正)相關學生獎懲自治
法規,並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
補助款考核指標,以確保國中小階段之
獎懲標準亦具備明確性與法律正當性。
第一章 G 節/ 青年觀察(發言單) 教育部
二次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 1. 為確保學生能在安全且無畏懼的環境下
第 32 點
已提及「建立匿名申訴機制」
,惟各 行使表意權,本部持續督導各級學校建置
該申訴管道是否業達成(如:高中 多元化反映與申訴管道(如實體與電子信
教師解聘停聘辦法),容有疑問。 箱、線上表單及專線),並於校園性別事
件、霸凌或其他不當處遇處理過程中,要
求學校嚴格執行「個資保密」與「匿名反
映」,從源頭消除學生因擔心身分曝光而
不敢申訴之顧慮。此外,針對外界關切之
不當處置疑慮,本部依據「處理民眾陳情
案件作業規定」明定機關及學校不得因陳
情行為而對其為不利益之差別對待,藉此
明確禁止任何形式之報復行為,實質保障
申訴學生之合法權益
2. 另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
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
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其中針對
保密規定,依第 5 條第 6 項,學校處理檢
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
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
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相關處
理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者,得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究其責任。
1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李芸慈(發言單) 教育部
以我自身經歷來說,最近我們班檢 申明個資保密原則與檢討機制,依據「行政
第 32 點
舉一位失格的老師,事後教育部通 程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受
知校方「OO 班的誰」檢舉的,請 理涉及師長不當處遇之檢舉,應採取去識別
問為何兒少個資會洩漏給學校知 化處理;本部將加強內部作業流程、系統遮
道?若教育部真正想維護兒少基 蓋機制及人員教育訓練加強督導,以落實「兒
本權益,那麼不是應該做到個資保 童權利公約」關於意見表達權與隱私權之保
密性嗎?校方知道是誰檢舉的,會 障。另依據「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不會對學生進行報復,讓學生以後 第六點之一:
「陳情人所屬機關、機構或學校,
不敢向教育部申訴? 不得因陳情行為而對其為不利益之差別對
待。」以明確禁止學校對陳情學生進行任何
形式之報復或差別待遇。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趙世煌 教育部
有關校園申訴,教育部於 2025 年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
第 32 點
11 月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於 115 年 1 月
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12 日修正發布,其中針對保密規定,依第 5
其中具名檢舉將提高兒少身分洩 條第 6 項,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
漏風險。 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
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
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
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
相關處理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者,得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究其責任。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製作身心障礙學生申訴管道及機 身心障礙學生申訴管道及機制易讀版已於去
第 32 點
制易讀版,請說明是否已完成,並 年底完成,並提供有聲書及手語影片,公告
應不限於網站資訊公告,積極加強 於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及優質特教
對學生宣導。另外,校園申訴程序 網。除發文通知各校宣導,亦於去年辦理北
強調保密及兒少友善,但實務上仍 中南東 4 場次研習,今年將持續規劃宣導活
有不友善情形發生。 動,強化教師及家長相關知能。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教育部
有關校園申訴,實務上曾以學生自 關於申訴評議過程專業性不足之疑慮,本部
第 32 點
治為由拒絕受理,且評議過程專業 國教署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
性不足,如人才庫委員缺席、數十 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引進校
頁資料快速審完;此外,多數學生 外專家學者,目前已建置完成共計 881 員之
不瞭解申訴管道。 「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並公告於「學生事
務資訊網」供各校運用,以確保法律及專業
1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代表參與評議。另為精進委員及承辦人員知
能,本部國教署持續辦理研習會議,對象涵
蓋各級學校與縣市政府之承辦人員、申評會
委員及人才庫專家,藉此全面強化申評會之
運作效能與專業知能。
第一章 G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建議教育部補充說明校園霸凌、 1.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6 條第 3 項及第
第 32 點
性別事件等申訴事項。 48 條規定略以,行為人對終局實體處理不
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
校提起申訴。
2. 為精進實務運作,本部持續推動「校園性
別事件與霸凌防制知能研習」,強化處理
人員之專業性與程序正當性,並要求各級
學校於處理過程中落實保密規範,確保申
訴學生能在受保護的環境下爭取權益,完
善校園權利救濟網。
第一章 H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 衛福部社家署
聯盟(書面) 1. 政府持續透過專業工作者之教育訓練及
第 41 點、第 42
關於兒少是否了解身為兒童所享 多元宣導方式推動 CRC 之認識與落實,
點 有 CRC 所載的兒童人權,特公盟在 並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
與兒少接觸的現場中,幾乎很少兒 CRC 教育訓練與意識提升活動,鼓勵結合
少知道自己有表意權、遊戲權等權 公民團體及媒體推廣相關理念,並促進兒
利,建議在學校加強 CRC 的宣導, 少參與。
以及透過不同管道媒介(如兒少常 2. 另配合行政院「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
使用的社群媒體、PAGAMO 遊戲... 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本部刻正研修
等)宣傳,以增加兒童對自身權利 CRC 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之相關成效評
的知能。 估機制,並作為後續精進之參據。
此外,關於意識提升究竟成果如
何?政府應進行現況了解,以政策 教育部
推動的具體成效及尚待努力之處。 1. 為提升兒少對《兒童權利公約》 (CRC)所
保障權利之認識,CRC 教育人員培力計畫
已培訓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作為種子教師,
協助將表意權、不歧視等兒童權利概念融
入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及校園宣導活動,
另結合非營利團體及媒體資源共同推動
兒少兒權培訓活動,邀集兒少參與,以增
進兒少對自身權利之理解與實踐。
2. 未來將持續進行兒權培訓活動,並結合數
1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位媒體及多元宣導管道,提升宣導之可近
性與吸引力;同時透過成果回饋及相關資
料蒐集,逐步掌握校園推動 CRC 意識提
升之現況與成效,作為政策精進參考。
第一章 H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衛福部社家署
周遭許多人仍不瞭解 CRC,建議加 本部持續透過教育訓練與多元宣導推動
第 41 點、第 42
強 CRC 宣傳的範圍廣度,比如教科 CRC 精神,其中教育訓練主要以兒少相關專
點 書內容占比。 業人員為對象,以確保其於業務執行中落實
公約精神;另針對不同年齡層對象,以有聲
書、動畫、繪本及案例手冊等多元形式製作
宣 導 素 材 , 並 公 告 於 CRC 資 訊 網
(https://crc.sfaa.gov.tw/Education
/Textbook)供社會大眾及兒少理解兒童權利
內涵,提供接觸與認識相關議題之機會。
教育部
1. 現行 CRC 已列為教育課程重點,教師於
相應的課堂中應針對 CRC 精神進行說明
與支持。
2. 政府已透過補助及獎勵引導社區大學開
設人權法治相關課程及活動,並請各縣市
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時,納入 CRC
宣導。未來亦將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及 3
所國立圖書館協助宣導。
3.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與審定均依據課程
綱要辦理。國教院將透過「審定本教科用
書行政事務座談」與「專題研習」 ,強化出
版業者與審查委員對人權教育議題與重
要主題的專業知能,藉由公私協力,確保
《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精神與內涵能
適切融入教科用書。
4. 國家報告第 321 點次已說明:
「《108 課綱》
已將人權教育列為議題,並融入相關領域
實施,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進行規
劃;並於『議題融入說明手冊』詳列人權
教育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心素養、學
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融入各領域或
學科。」
,且「議題融入說明手冊」之人權
1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教育議題實質內涵中已包含「兒童權利公
約」等內容,考量篇幅及報告內容結構故
不於本點次重複說明。
第一章 H 節/ 兒少代表趙世煌 衛福部社家署
建議善用媒宣費投入兒少常用社 本署 CRC 相關資訊皆公告於 CRC 資訊網(ht
第 41 點、第 42
群平台或交流管道,而非僅有宣導 tps://crc.sfaa.gov.tw/Education/Textbook),並
點 摺頁、辦理研習或融入式課程教案 於本署社群平台(https://www.facebook.com/s
等作為。再者,教育實務上,線上 faa.gov.tw/)公告相關活動與宣導資訊,地方
研習常有教師邊放影片邊改考卷 政府亦將辦理及落實 CRC 之資訊公告於其
的現象,且在課綱繁重壓力下,融 官網,未來將研議如何運用社群平台進行宣
入式教案難以在教學現場落實。 導,並鼓勵兒少利用自身的社群管道協助擴
散,以增加 CRC 資訊的觸及率。
教育部
1. 除補助地方政府與學校辦理 CRC 研習課
程外,地方政府亦研發教材教案,將 CRC
議題納入正式課程、主題課程或融入式課
程供教師使用。此外,CRC 議題已納入學
生輔導管教、霸凌防治及性平防治等宣導
重點,並邀請 CRC 專家學者參與課程發展
與研習講座,促進人權議題於教育現場落
實。
2. 有關教育現場落實不足,除了持續推動宣
導,現行透過一般性補助款考核等評鑑機
制,要求地方政府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的 CRC 參訓率,後續針對課程及其他
不足之處持續努力。
第一章 H 節/ 林委員雯甯 衛福部社家署
為普及 CRC 宣傳,建議針對兒少年 本部於推動 CRC 宣導時,持續透過多元媒介
第 41 點、第 42
齡階段進行不同方式的宣導,例如 及宣導形式,協助不同年齡層對象及族群理
點
0 歲至 6 歲階段透過有聲書及動畫 解兒童權利內涵,例如兒童版動畫或繪本、
等教材,6 歲至 12 歲階段可融入正 少年版手冊、障礙版有聲書、專業人員案例
式課程,12 歲至 18 歲階段則利用 手冊等多元宣導素材,並公告於 CRC 資訊網
網路自媒體觸及更多人認識 CRC。 (https://crc.sfaa.gov.tw/Education/Textbook)供
各界運用。未來持續參考各界意見,研議運
用多元宣導管道及適合兒少接觸之媒介,以
促進兒少及社會大眾對兒童權利之認識。
2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教育部
本部賡續推動 CRC 宣導時,將依兒少年齡與
學習特性規劃分齡化宣導策略,運用繪本、
動畫、課程融入、校園活動及兒少兒權培訓
等多元方式推廣,逐步深化兒少對兒童權利
公約內涵之理解;並結合網路媒體與數位平
台擴大宣導效益。未來亦將評估納入相關推
動計畫工作項目,透過系統性規劃與持續推
動,提升兒少對 CRC 之認識與權利意識。
第一章 H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社家署
會 針對父母、監護人及兒少之 CRC 意識培訓,
第 41 點、第 42
H 節內容尚未完整回應結論性意 本部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兒
點
見第 10 點,僅於附件 1-7 說明專 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與意識提升計畫」 ,鼓勵
業人員培訓,未說明父母(監護人) 結合公民團體與媒體推廣 CRC 理念,並邀請
及兒少,建議補充與民間團體、媒 兒少參與活動規劃與執行。透過宣導素材及
體合作及包含兒少參與的意識培 多元活動,協助社會大眾及兒少理解兒童權
訓方案。另第 42 點教育部辦理親 利內涵,逐步提升社會整體對 CRC 的認知與
職教育已納入 CRC 精神,但不了 支持。
解如何納入,第 151 點亦僅說明親
職教育,建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 教育部
具體回應。 1. 透過學校家長會等多元管道,邀請專家辦
理 CRC 相關講座以強化親職教育。
2. 家庭教育中心藉由推動「瞭解不同年齡階
段子女之發展特徵」、「親職角色與共親
職」、「親子溝通與技巧」 、「管教態度、方
式與技巧」及「子女之情感教育(含全面
性教育)」等重點議題,以符應《CRC》有
關父母共同責任、尊重父母指導與兒少發
展、維護兒少健康(含休息、休閒與遊戲) 、
尊重兒少意見及增進家長性教育知能等
重要概念,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
教育宣導情形參附件 6-1、6-2。
3. 本部推動 CRC 教育人員培力計畫已結合
民間團體與媒體資源共同辦理兒童權利
意識培訓,如與兒福聯盟、臺灣兒童權益
聯盟及公共電視兒少中心合作,透過專題
課程、議題討論及短影音拍攝等實作交流
2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活動,提升兒少對兒童權利公約之理解,
並促進學生參與討論與表達意見,強化兒
少參與機制。
4. 未來將持續與相關民間團體及媒體合作,
擴大 CRC 理念宣導與培力成效。
5. 親職教育方面,將優先運用親師座談會及
家長交流日等既有溝通場合宣導 CRC 理
念,透過簡報說明、宣導資料及互動交流,
增進家長對兒少權利保障與正向教養觀
念之理解。
第一章 H 節/ 兒少代表曹士昊 衛福部社家署
(d)針對 CRC 宣導素材僅提供華語、 有關多國語言宣導,係優先選定人口群較多
第 41 點
臺語、客家語及英語等 4 種語言。 之華語、臺語、客家語及英語版,未來適時
隨著新住民與移工子女入學人數 評估發展更多新住民語言。
增加,尚無涵蓋越南語、印尼語等
需求,請問針對不同族群的推廣程
度與進度。
第一章 H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衛福部社家署
目前僅列出做哪些事情,建請衛生 1.本部於推動 CRC 宣導時,依不同年齡層及
第 41 點
福利部補充實際執行的具體成效 需求製作多元宣導素材,包括摺頁冊、易讀
與時程。 版手冊、案例彙編、有聲書、動畫、手語版
影片、數位課程、繪本及多語言版本等,並
公告於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
Education/Textbook),透過地方政府轉知各
級學校、社福團體及相關機關推廣運用。
2.有關宣導素材之推動成效及辦理時程,考
量國家報告篇幅以整體政策及制度說明為
主,第 41 點係就宣導素材類型進行概述,
未逐一列明相關年度成果。相關推動情形
簡要說明如下:
⚫ 2021 年:出版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保
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並製
作 CRC 之動畫、手語版影片及數位課程
等多元宣導素材。
⚫ 2022 年:製作 CRC 宣導摺頁、多語言懶
人包、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點字書、有
聲書暨手語版。
⚫ 2023 年:製作結論性意見點字書、手語
2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暨有聲書版、出版 CRC 繪本《溜滑梯是
誰的?》及相關延伸宣導素材。
⚫ 2024 年:製作結論性意見兒童版及少年
版、出版 CRC 繪本《我有好點子!改造
老樹坑》及相關延伸宣導素材。
⚫ 2025 年:出版 CRC 易讀版手冊、研擬兒
少最佳利益指引手冊。
3. 另本部歷年製作之 CRC 相關宣導影片均
已上架於 YouTube 平台,截至目前累計觀
看次數約 90 萬 9,700 次,透過影音媒介推
廣兒童權利理念,擴大社會大眾對 CRC 之
認識。本部未來持續參考各界意見,研議
運用多元宣導管道及適合兒少接觸之媒
介,以促進兒少及社會大眾對兒童權利之
認識。
第一章 H 節/ 社團法人中華牧人關懷協會 衛福部社家署
建議中央部會蒐集縣市政府兒少 本部所編製相關宣導手冊與素材等,已依權
第 41 點
相關需求調查或數據,作為政府落 責分發予各級政府機關、服務單位或民間團
實 CRC 宣導的佐證資料,並補充說 體等,並配合教育訓練與宣導活動,提升專
明 2021 年衛生福利部編製「保障 業人員對 CRC 重要原則之知能,於執行相關
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等 業務時能加以運用及推廣。此外,相關宣導
手冊,包含其分發對象與宣導成 手 冊 與 素 材 皆 已 上 傳 至 CRC 資 訊 網
效,以利國際委員了解具體作為。 (https://crc.sfaa.gov.tw/Education/Textbook) ,
供社會大眾查詢與利用,進一步促進公眾對
兒童權利之認識。2021 年編製「保障兒少表
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已補充於國家報告
二稿第 80 點。
第一章 H 節/ 兒少代表陳唯溱(發言單) 秘書單位
41 點的 c、e,在今天參加會議後, 為促進兒少參與 CRC 國家報告撰寫過程,本
第 41 點
我發現在場的兒少代表幾乎占了 部於召開 CRC 國家報告民間審查會議前,以
一半以上,而我只是一個普通學 電子郵件提供會議資訊予行政院與衛福部兒
生,是被兒少代表的朋友邀請,我 權相關小組兒少代表;發送公文予直轄市、
才知道有這個活動,再詢問過後才 各縣(市)政府協助轉知兒少代表,並開放
知道他們兒少群組有通知這個活 兒少代表於社群團體等管道週知,以利非兒
動,但我身邊也有想參與討論為兒 少代表身分之兒少知悉;另函送公文予曾參
少發聲的朋友,但我也問了老師同 與第 2 次 CRC 國家報告之民間團體協助週
學,幾乎沒人知道這個活動,讓我 知;並將會議資料、議程等資訊公告於 CRC
覺得好笑,如果只有兒少代表們知 資訊網供各界報名參與。
2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道,那我們這些普通學生怎麼辦,
這樣不就也沒有公共意見的多元
性了嗎?
第一章 H 節/ 劉融諭 衛福部社家署
1. 現行 H 節無呈現 CRC 教育訓練 CRC 教育訓練分為認識公約內容的基礎訓
第 44 點、第 45
的實質態樣,比如教師訓練內 練及案例實作的進階訓練,另行政院人權及
點 容是針對 CRC 條文或是融入輔 轉型正義處訂定的「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
導管教等實務應用,並建議附 練之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亦要求各部會辦
件1-7培訓率以訓練主題分類, 理訓練或設計教材應與業務密切關聯,近年
以對應兒少反映的申訴機制或 鼓勵推動工作坊等形式的實務訓練。
輔導管教問題,釐清政府需著
力之處。 教育部
2. 附件 1-7 提 及少 年警 察工 作研 本部目前辦理之教師培訓及「學生申訴再申
習,但附件1-6僅列出婦幼警察 訴增能研習」內容涵蓋「正向輔導管教」及
隊與家暴防治官,建議補正少 「校園申訴機制」等議題並融入案例分析。
年警察相關資料。 同時,為落實兒少權利救濟,本部除督導學
校將申訴制度納入學生手冊與網站外,亦於
國教署「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專
區,提供法規指引與宣導資源。此外,各校
亦建置多元且安全之反映管道(如線上表單、
專線)
,能於友善且無畏懼的環境下行使表意
權與救濟權。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將配合衛生福利部修正附件
1-6(衛生福利部刻正調查彙整作業);警政
署每年辦理「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 ,邀集各
縣市少年警察隊及第一線接觸少年相關案件
之同仁參訓。邀請警察大學相關領域教授、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少年保護官及少年輔導
委員會督導等,並結合刑事警察局各外勤大
隊及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有偵辦少年案件經驗
豐富之同仁擔任講師,由理論結合實務,並
針對現行多元化之科技犯罪,套用於過往之
犯罪學理論,強化第一線承辦少年警察工作
員警之知能。
第二章/ 青年觀察 秘書單位
2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 49 點、第 50 1. 建議兒少年齡以 CRC 適用之未 1. 兒少年齡區分兒童與少年,係基於修法歷
滿18歲為主,無須區分兒童及 史脈絡及考量兒少在不同年齡階段的成
點
少年。兒少區分實益容有疑義, 長需求差異,故福利、教育及司法等服務
提請討論。 需有所區別,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仍以此
2. 建議國家報告撰寫過程應納入 區分。
兒少意見。 2. 預計於115年11月提出國家報告後,116年
3. (發言單補充)關於兒少法律 第1季民間團體及兒少可分別提出民間報
上行為能力(如獨立提出學生 告及兒少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將共同檢
申訴再申訴之權),敬請整理兒 視前揭報告,並於11月召開國際審查會議
少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五項 時,邀請前揭提交報告之民間團體及兒少
所享有完整行政行為能力之情 代表與會。
境。
法務部(第 3 點)
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所遵
循程序事項之普通法律規範,各機關考量政
策目標,於主管法律就兒少之行政程序行為
能力定有規定,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來文似誤植為第 21 條第 5 項)
規定所指「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具有行政程
序行為能力之情形,因屬各機關之權責,散
見於各機關之主管法律中,本部尚無蒐整該
等法律規定情形之資料。
第三章 A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 衛福部社家署
利基金會(書面) 有關接受替代性照顧之安置兒少就學情形,
建議新增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及 本部已透過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
CRC 委員會歷次對各國審查結論, 理系統掌握,另為排除安置兒少就學障礙,
不歧視原則不僅限於形式上的平 本部亦明定各地方政府應建立安置兒少學籍
等對待,更要求締約國主動辨識並 轉銜及復學之跨局處協調機制,相關說明並
消除結構性、制度性與實務運作中 已補充於第三章 A 節第 63 點。
對特定兒童群體的不利影響。
UNICEF 亦一再強調,處於替代性 教育部
照顧體系(alternative care)之兒 1. 依現行教育制度,學生入學係依「國民教
少,因其成長背景、創傷經驗與社 育法」及相關就學規定辦理,各級學校原
會標籤,往往面臨交織性的歧視風 則不得拒絕學生入學。
險,應被視為高度關注對象。 2. 關於實務上學校因課室管理、風險控管或
1. 請衛福部說明,除少數族群與 資源不足等因素,而婉拒安置兒少入班或
身心障礙兒少外,是否曾系統 入校之情形,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及學
性盤點處於替代性照顧體系 校應依規定協助學生就學,並透過學校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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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如機構安置、寄養、類家庭照 導體系及跨系統合作機制提供必要支持
顧)之兒少,在校園與社區中所 與資源。
面臨的歧視、排除或標籤化情 3. 倘家長或安置單位認為學生就學權益受
形?若有,相關調查結果與改 影響,得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或教育
善措施為何?若無,理由為 部反映,由主管機關進行了解與協處,以
何?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且目前尚未接獲因安
2. 承 1,若衛福部無調查,未來是 置身分遭拒絕入學之具體案件通報。
否規劃將安置兒少明確納入不 4. 另具有童年逆境經驗、創傷反應或神經多
歧視原則下的重點關注群體, 樣性表現,但未取得身心障礙鑑定資格之
並建立跨部會(教育、社政、衛 安置兒少,可依「學生輔導法」規定,提
生)合作機制,以保障其受教 供相關輔導措施。
權、社會參與權及最佳利益原
則之實質落實?
3. 請教育部具體回應,對於實務
上學校因課室管理、風險控管
或資源不足,而婉拒安置兒少
入班或入校之情形,是否已建
立監測、申訴與責任釐清機
制?相關案件數、處理流程與
結果為何?
4. 請衛福部/教育部說明,如何確
保具有童年逆境經驗、創傷反
應或神經多樣性表現,但未取
得身心障礙鑑定資格之安置兒
少,不因制度分類限制而在教
育現場遭受事實上的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
5. 請衛福部說明,是否已依 CRC
委員會一貫建議,將「交織性歧
視」納入政策分析架構,並確保
教育與社政體系具備創傷知情
(trauma-informed)與神經多樣
性友善之支持措施,而非僅以
現有身障制度作為不歧視原則
的主要回應?
第三章 A 節/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書面) 衛福部社家署
1. 建議衛福部於第 51 點次說明 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等宣導素材已透過地方
第 51 點
《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於各宣 政府轉發至機構、社福團體及各級學校推廣,
傳管道之推廣成效,以及明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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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冊改版的時程,包含:是否定期 其中反歧視宣導影片已上架於 YouTube 平
彙整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或兒少 台,截至目前累計觀看次數約 5 萬 4,933 次。
代表的意見以增訂手冊內容、活 兒少權益相關案例彙編亦納入專業人員教育
動推廣宣傳規劃等。
訓練,提供實務工作者於推動兒少權益及反
2. 另就本手冊增訂案例部分,建議
可以與時俱進,增訂新興議題相 歧視議題時參考運用。有關定期蒐集實務工
關的案例,以盡可能符合現代兒 作者或兒少代表意見、納入新興議題案例等
少生活樣態,以及廣納不同族群 建議,本部將於後續檢視及更新相關宣導教
與家庭背景樣態的兒少。例如: 材時納入參考。
受刑人子女、精神障礙兒少、新
住民家庭兒少等。
第三章 A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衛福部社家署
面) 本部辦理 CRC 教育訓練及宣導,係依 CRC
第 51 點
「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或膚色 精神與平等不歧視等四大原則,於各級機關
2.8%,個人意見或主張 2.2%占比較 教育訓練中結合實務案例進行宣導。另「兒
高」是否有依據此調查結果,針對 少反歧視案例彙編」係由教育、文化、社政、
此二項加強宣導?是否有加入案 法律及族群等領域專家共同撰寫,內容涵蓋
例彙編? 性別、障礙、族群、年齡及身分等多元歧視
議題,提供各機關於辦理 CRC 教育訓練時參
考運用,以強化對各類歧視情形之認識與防
治。
第三章 A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衛福部社家署
針對現有反歧視宣導素材,衛生福 1. 本部持續辦理 CRC 教育訓練及相關宣導,
第 51 點
利部是否評估其使用效益、覆蓋範 教育訓練內容涵蓋 CRC 四大原則之重要
圍及未來擴大宣傳或深化內容之 內涵。另編製「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 ,邀
規劃?另外,針對兒少生活狀況調 集教育、文化、社政、法律及族群等領域
查 5.9%感受歧視的兒少,是否進一 專家共同撰寫,內容涵蓋性別、障礙、族
步分析其背景與受歧視情境,並規 群、年齡及身分等多元歧視情境,提供各
劃專門的支持或介入方案,如針對 級機關及實務工作者於辦理 CRC 教育訓
比例較高的容貌膚色及個人意見 練及宣導時參考運用。其中反歧視宣導影
之歧視樣態,有無針對性的教育或 片已上架於 YouTube 平台,截至目前累計
倡議計畫?跨部會預防及處理機 觀看次數約 5 萬 4,933 次。
制 如 何 強 化 及 有 無 具 體 合 作 措 2. 歷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結果皆公布於本
施? 部官網,供各界及相關部會參考,作為政
策規劃之依據。相關因應歧視之支持或介
入方案、教育或倡議計畫等,宜由相關權
責單位視業務性質評估辦理。
第三章 A 節/ 徐委員瑜 衛福部社家署
針對兒少生活狀況調查有 94.1%未 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皆公布分析摘要供各界及
第 51 點
感受歧視,因調查母數多為一般兒 相關部會參考,作為施政推動之依據。該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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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少,建議呈現調查結果時,利用背 查採全國性抽樣,12 至 18 歲樣本多於學校
景問項了解特殊處境兒少(如身心 以不具名形式進行,調查範圍廣泛,包含教
障礙、寄養或安置兒少)自覺感受 育、照顧等,現行調查問項包含身心障礙證
歧視的狀態,將一般兒少與特殊處 明之勾選,但未針對安置等特定身分。針對
境兒少之數據區分呈現,以利各界 各界關切安置兒少歧視現況,未來評估透過
釐清歧視是否集中發生於特定脆 專案調查或針對特定場域另行研究,以精確
弱群體,進而掌握實務現場的歧視 掌握特殊處境兒少的實務狀態。
現況。
第三章 A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發言單) 參 107 年、111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分析報
第 51 點
94.1%很高?是否與 2022 年 Covid- 告,未感覺遭受歧視者分別占 91.5%、94.1%,
19 疫情爆發有關?兒少生活方式 有感覺者分別占 8.5%、5.9%,其調查結果之
與非疫情狀態不同? 差異可能與諸多因素相關;另占比較高項目
占 比 較 高 之 情 形 也 才 占 2.8% 或 之統計,係指占全體受訪者之比率,詳可參
2.2%?是否歧視情形多元?為何 111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分析報告「表 30-少
占比較高的也這麼低? 年感覺生活在遭受歧視之情形」,網址:
https://dep.mohw.gov.tw/DOS/lp-5098-
113.html 。
第三章 A 節/ 兒少代表簡立軒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尚未落實於教學現 本部國教署業於 114 年 9 月 5 日函文地方政
第 53 點
場,以校服為例,仍有學校將特定 府及學校,請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
性別與特定顏色連結,且非二元性 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
別兒少如何展現其性別氣質。如何 容規定之原則等相關法令,透過服裝儀容委
將性別平等觀念深植兒少心中,仍 員會循民主程序訂定適宜之服儀規定;另於
是亟需討論的議題。 執行學生服裝儀容管理時,亦應符合性別平
等教育法之精神,避免性別識別化、破除性
別刻板印象。
第三章 A 節/ 兒少代表林子右 教育部
男校部分教師於課堂言談過度開 1. 有關建議加強單一性別學校教師在多元
第 53 點
放,建議加強單一性別學校教師在 性別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訓練部分,本
多元性別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 部將持續透由各項會議請學校落實推動
訓練。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
並督導學校辦理提升校內教師之多元性
別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訓練,期能提升
教師之性別敏感度及性別意識。
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0 條規定,教師
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
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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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偏見及性別歧視。另同法第 6 條規定,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統整學校各單
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本部國教署將
於相關行政督導會議及研習中,督請學校
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積極推動
校內性別平等教育教育訓練,提升教師之
性別平等意識。
第三章 A 節/ 羅委員靖閔 教育部
(b)實務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1.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未明定學
第 55 點
會為符合女性委員二分之一規定,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人數
常將 2 名學生代表名額皆由女學生 及性別。
擔任,導致男學生參與權益受損。 2. 關於多數學校學生代表皆為女性之現象,
建議修改規章,明定學生委員應性 考量各校規模與特殊差異,難以強制規定
別各半。 性別比例,本部持續透過相關考核或會議
檢視學校訂定方式及學生代表產生狀況,
督導校方注意學生代表之性別衡平。
第三章 A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教育部
(b)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係針對結論性
第 55 點
設置準則規定為得聘任學生代表, 意見所提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設置
並非強制要求,導致學校實務上可 辦法及準則已明定應設置學生代表。另考
不設學生代表。建議將法規的「得」 量各級學校學生年齡與身心成熟度未盡
修改為「應」設學生代表。 相同,不宜強制各級學校一律設置,目前
大專校院已全數設置,本部國教署持續輔
導高中以下學校於性別平等委員會納入
學生代表。
2. 承上,本部結合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會
議、研習、工作坊及研討會等時機,持續
宣導各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將學生代表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委員,作為學生表達意見及參與決策之正
式管道。
第三章 A 節/ 兒少代表李芸慈(發言單) 教育部
教育部可以確保校安能以中立立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
第 55 點
場來處理性平嗎?我現在高中,第 第31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
一次開過性平,是受害者那方,我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
去學務處揭發時,確實校方一開始 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很認真處理,這裡我可以肯定教育 2. 次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
2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部有在校方設置性平會,但過程讓 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
我很不解,校方不但對我進行言語 應立即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
洗腦,不讓事情鬧上檯面,我想請 過24小時,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問教育部,學校能為了不讓事態擴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另學校
大而壓下案件嗎?且校方的性平 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
會解單未另副本給學生,請問這符 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
合規定嗎?希望教育部強化校安 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對性平輔導措施,謝謝。 倘經查證違反前開規定,則依同法第43條
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
3. 本部持續透過相關考核或會議,督導學校
確依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等規定,審慎妥處校園性別事件,並加強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以提升學校教職
員工生之性平意識及知能。
第三章 A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數位發展部
(書面) 數位環境歧視言論與本部職司之 DNS RPZ
身心障礙兒少段
1. 目前在學校場域會聽到學生會 自律機制協助處分機關阻擋數位性暴力之網
以「智障」罵人,網路、媒體環 域名稱無涉;另本項涉 iWin(網路內容防護
境也常見在新聞下方用「智障罵 機構)機制,建議由通傳會統一回應。
人」,兒少生活在數位時代,受
網路、數位、社群媒體影響甚深,
可能因而會因為好玩、看別人使 通傳會
用也開始使用歧視性言語。 我國對於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的
2. 有關數位環境禁止歧視及預防 管理方式相同,依「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
歧視言論擴散,數位發展部或是 規範及分工原則」 ,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
主管不同媒體機關是否有相關 依權責處理,故本會並非網路平臺之主管機
的措施?建議也可以一併在身
關,亦非主管歧視言論內容之主管機關。
心障礙兒少章節下補充相關作
另有關身心障礙兒少權益等積極措施,已列
為。
入本報告第七章 A 節中說明,爰此本會暫不
增列。
第三章 A 節/ 兒少代表王子翊 秘書單位
本節內容僅見原住民兒少及身心 新住民兒少可見於第八章及第九章。
建議新增
障礙兒少,請說明新住民兒少是否
歸類於少數族群兒少。
第三章 B 節/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書面) 衛福部社家署
1. 建議衛福部於第 61 點次列明 本部編制兒少最佳利益指引過程,邀請人權
第 61 點
「兒少最佳利益指引」編撰過程 與兒少福利法律專家、兒少領域實務工作者
中,曾經諮詢過哪些領域的專 與兒少擔任顧問團隊;並邀請安置、監護權、
家、焦點團體邀請哪些領域的實
3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務工作者或學者、撰寫指引之實 心理健康、兒少保護、性別暴力、社區兒少
務工作者領域,以及該指引所囊 支持等議題之專家及相關領域資深工作者,
括的案例範圍。 包括社工督導、心理師、學校輔導人員、安
2. 另外,建議編輯該指引時,亦應
置機構管理者等,於焦點團體時提供實務經
納入不同情境之案例,特別是近
年來愈受重視的領域,例如:兒 驗與回饋。因指引手冊製作需考量閱聽者可
少作為被告或被害者子女參與 接受之分量,且本指引主要以案例配合重點
刑事訴訟程序、法院就育有未成 程序對照,因此擇定 3 種案例情境,暫定為
年子女之被告量刑、收出養兒 安置、親權與醫療議題。另,本部於 2020 年
少、未成年非行少年量刑等。 出版之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彙集醫療、
福利、司法及教育領域之案例,可供實務工
作者與社會大眾參考。
第三章 B 節/ 兒少代表邱妍瑄(發言單) 教育部
(c)中提到少事法對於被害人程序 本部持續要求各級學校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2 點
參與及權益保護,針對這部分,少 及「兒少法」規定,於發現學生隱私影像遭
事法 83 條也規範任何人不得散布 非法散布時,應立即啟動校安通報及緊急下
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影像等。但依 架程序,並引導受害家庭利用「iWIN 網路內
目前的網路發達情況來看,在去年 容防護機構」申訴機制,透過第三方專業力
本人讀的學校就有發生校內打架 量加速對接海外社群平台。本部將協助學校
事件被散布至網路平台(threads)
。 掌握緊急移除影像;同時深化師生法律素養
校方第一時間也聯繫相關單位下 與數位公民教育,宣導不得轉傳違法影像,
架,但處理速度實在是慢,在影像 從源頭降低隱私傷害風險,實質保障兒少權
上傳超過 48 小時後才下架,是否 益。
針對這部分能夠提升事件處理效
率,以確保能落實保障被害人。
第三章 B 節/ 劉融諭 秘書單位
除了司法機關對人權影響較大的 本節第 61 點及第 62 點就全面性指導說明兒
建議新增
領域外,政府在處理兒少關注的申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最佳利益
訴或陳情機制時,亦缺乏以兒少最 指引及司法程序,各部會落實情形則可見於
佳利益原則為考量的整體性呈現。 其他章節。
建議各部會檢視並統整接觸兒少
之程序是否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原
則,以符合國際審查委員對於兒少
最佳利益原則全面性指導的期待。
第三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衛福部統計處
(書面) 有關身心障礙特質或身分類別的加害(他
第 63 點
1. 附件 3-3、附件 3-5,2021 年到 殺)、自殺死亡人數,「身心障礙」雖可透過
2024 年兒少死因統計中,有一 身心障礙登記有案 ID 與死亡檔串連,惟相
項「加害(他殺)」,請問這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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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原因,是否可以了解死亡者有否 關死亡率在外界檢視下或會影響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特質、身分? 保險等權益,基於避免衝擊身心障礙者保險
2. 附件 3-9 校園學生自殺死亡可 費率及相關權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及人權
看出可以統計特教生的項目類,
團體不樂見保險公司有類似統計,因此衛福
請問附件 3-7 兒少自殺死亡人
數,是否有相關資料,可比照原 部並未計畫產生類似統計。
住民類別,增加身心障礙特質或
身分類別?
第三章 C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衛福部疾管署
附件 3-4 法定傳染病相關數據僅更 業將法定傳染病相關數據更新至 2025 年下
第 63 點
新至 2025 年上半年,請補充下半 半年。
年數據。
第三章 C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 衛福部健康署
會 1. 針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考量6至17歲
第 64 點
有關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國際 兒少死因較明確,依據統計,該年齡兒少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為所有兒少 非自然死亡主要為交通運輸事故與自殺,
建立單一且健全的死因回溯,但目 並由相關法令責成權責機關辦理事件分析
前機制仍未考量 7 歲至未滿 18 歲
及檢討機制,如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及道
兒少在交通事故與心理健康的風
險,請說明原因。並說明現行機制 安會報、自殺防治法及自殺防治會議、學
具體成效,包含各縣市參與現況、 生輔導法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
分析案件數等。 作計畫等措施。為避免行政資源疊床架屋,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6歲以上個案回歸各專法與專責機關加強
1. 兒少死因統計仍然只有 6 歲以 落實及檢討改善,2025年已辦理26場個案
第 64 點
下?國際委員就是建議要完整, 死亡討論會議。
請再加以彙整補充。案例討論會
2. 由於6歲以下兒童表達能力有限且死因多
議,每 2 年定期公布會議紀錄結
與家庭環境高度相關,現行機制聚焦此年
果,請問網址?
2. 定期召開檢討及防治會議,請問 齡層以找出可預防因素。本部輔導地方政
是多久一次?會議紀錄?討論 府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案例討論會議,
了哪些問題?具體成效如何? 每年初提供工作參考手冊供各縣市因地制
宜參考,目前已達成全國22縣市全面推動,
各縣市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場,並設有
追蹤管理機制。每兩年定期於衛生福利部
網站(網址:https://gov.tw/zr7)公布綜整
報告。
第三章 C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發言單) 衛福部健康署
鑒於 6 歲以下兒童表達能力有限, 1. 地方政府召開個案討論會議,針對專家及
第 64 點
且多與家庭環境相關因素影響其 與會人員建議,由主席裁示相關單位研議
死亡原因,衛福部輔導地方政府辦 辦理,列入後續追蹤改善。另有關兒虐、
理相關死亡案例討論會議,並每兩 交通事故、自殺等死因,已有重大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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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年定期公布綜整結果,且針對兒少 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道路交
各案例死亡個案設有多項專業檢 通安全會報、自殺防治機制等討論死亡個
討及防治會議,以藉加強相關法定 案,中央主管機關亦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
機制執行。為促進相關工作之品質 執行。
與成效,特提出以下詢問,提請衛 2. 本部持續依法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
福部回應。 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報告,提
1. 請說明貴部如何確保各類兒少 供相關單位依業管權責強化各項防治工
死亡檢討及防治會議有效的執 作之參考。
行跨部門資料整合機制?
2. 貴部是否計畫強化後續防治工
作的資源投入跨部會合作,以
降低兒少死亡率?
第三章 C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 內政部
會 有關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針
第 65 點
通學環境改善計畫目前補助 319 對尚未完工的案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持續
處、完工 296 處,請說明後續如何 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完工數據詳報告本
擴及更多學校,以及全國學校已改 文第 68 點次)。另行政院於 2023 年核定永
善或待處理比率。
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由內政部與交通部共
同推動,該計畫涵蓋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
人行道改善、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
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提升非號誌化路口
改善及減少路側障礙物等,因此,若仍有校
園周邊安全疑慮須透過工程改善者,各地方
政府可持續提出申請補助。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交通部
面) 針對交通事故防治成效,道路交通安全基本
第 65 點
交通事故防制(a-d)各項具體到底 法施行後,政府每 4 年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
做了什麼?成效如何? 全綱要計畫,並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據此推
動年度計畫,以提升整體用路人安全。另本
部已建置道安總動員平台,每月更新全國及
各縣市交通事故死傷數據,並將兒少列為重
點類別,亦同步公開道路工程改善、相關法
令修正、指引等宣導資訊。
教育部
1. 落實推動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安全教育」納入
19 項重要議題之一,並將「交通安全」列
3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為推動首要。為確保交通安全教育推動之
普及性,部定課程之生活課程、健康與體
育、綜合活動、社會、全民國防教育之教
科用書,均有交通安全課程篇章,另本部
亦與交通部合作發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及教學示例,以建立學
生安全意識,俾於日常生活中落實交通安
全教育。
2. 輔導交通意外事件重點學校:透過「教育
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
訊網」,定期統計交通意外傷亡事件及無
照駕駛等數據,透過每月函文提醒、每季
會議檢討、每年邀請專家實地輔導關懷等
方式,提供建議及精進方向予學校參考,
以降低學生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3. 補助各地方政府強化學校交通安全教育
相關工作:本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強化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相關工作實施
計畫」,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體驗課程(活
動),或邀請地區監理所、交通專家到校辦
理體驗課程(活動),強化學生交通安全觀
念,養成學生重視交通安全的習慣。
4. 綜上,本部持續落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交通安全教育課程,並請學校規劃以多
元教育方式,向學生宣導有關交通相關議
題及知識,希透過課程深化及宣導叮囑等
措施,持續培養學生交通安全素養,以降
低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5. 具體落實成效:2025 年已補助國中小及高
中各 28 校成為安全教育重點學校。114 學
年度計有 428 所高級中等學校實施交通安
全課程,普及率達 84.58%。後續將持續透
過課程深化、多元宣導及各級學校統計數
據監測,建立學生安全防禦駕駛意識,實
質降低交通意外事故率。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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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生的通學時段與路線妥適規劃勤務,並與校
園導護、義交人員配合,以確保通學環境的
安全與友善。在執法層面,亦要求各警察機
關積極取締超速、闖紅燈等重大交通違規行
為。另警察機關於處理交通事故後,每週會
將數據傳至交通部,呈現於道安總動員平臺。
第三章 C 節/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書面) 交通部
1.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1.有關案號 23-1,行動: 「交通部持續督導縣
第 65 點
性意見第 23 點關注「兒少對道 市政府邀請兒少代表出席道安議題(校園
路交通及運輸政策制定的實質 周邊道路改善、交通安全教育、防制兒少
參與」,經查歷次《CRC 第 2 次
無照駕駛問題…)相關會議。」,關鍵績效
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辦理情
指標:「各縣市政府每年度邀請兒少代表
形》,案號 23-1、23-2 皆與此有
出席道安議題之相關會議 1 場次以上。」 ,
關,建議將相關交通政策的兒
少參與成果納入此次國家報 爰就建議事項說明如下:
告。 (1)本部(路政及道安司)業於 113 年 10 月 17
2. 同時因結論性意見「委員會建議 日函請各縣市政府配合每年度邀請兒少
中央政府採取行動,確保地方層 代表(團體)出席道安議題之相關會議 1 場
級確實執行相關法規」關心地方 次以上,並調查各縣市邀請兒少代表(團
政府執行法規的完整情形,亦建 體)出席道安議題相關會議之實際情形;經
議將各地方政府關於交通政策
查 113 年全國 22 縣市均已有邀請兒少代
的詳細兒少參與情形納入附件。
表(團體)出席道安議題之相關會議,已達
成該關鍵指標之績效。
(2)本部已依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之
行動方案落實關心地方政府執行兒少代
表(團體)參與道安議題相關會議之情形,
且本項議題業於 113 年解除列管在案,又
考量報告篇幅並避免重複管考,爰建議不
再列入此次國家報告。
2.另有關民團提及案號 23-2,行動:「交通
部擬適時規劃邀請兒少代表參與《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等法令修法議題之法規研修會議。」,關
鍵績效指標:「每年不得少於 1 次。」一
節,本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辦理修法事
宜時,皆會視議題特性邀請兒少代表參與
討論。本項議題業於 113 年解除列管在案,
又考量報告篇幅並避免重複管考,建議不
再列入此次國家報告。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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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 68 點 面) 各級學校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均公布於本
校園安全 : 請具體列 出數據及結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 下 載 專 區
果,並說明依據數據分析,做了什 (http://csrc.edu.tw/),供本部相關單位及各級
麼改善措施? 學校下載運用,並依據分析報告本權責委辦
相關研究計畫據以改善,考量篇幅不另列入
國家報告。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社家署
托育及教保環境安全:各項措施的 為提升托育服務品質,居家托育人員每年至
第 69 點
成效如何?是否有具體降低校案 少接受 18 小時之在職訓練,本部訂定「直轄
通報的數字?如果沒有,如何改 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
善? 作指引」
,嚴謹規範居家托育之分級訪視與輔
(a)托育服務品質,有哪些指標?如 導,業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72 點文字。
何評估品質?
(b)..提升[危機處理能力]、(C)..提升 教育部
[幼兒自我照護能力]、(d)..增加[教 1. 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安全教育相關知能,
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之健康識能 本部業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明定
及健康行為]。請問這些能力或識 教保服務人員每 2 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
能及健康行為如何評估?如何知 練 8 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 3 小時
道是否有達到目標? 以上,並參與緊急救護情境演習至少 1 次;
另,可有職前課程?在職訓練參加 爰是類研習規劃應確實配合情境演習。
人數的比例有多少? 2. 本部每年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安全
教育相關研習,114 年度共辦理 497 場次,
計 3 萬 6,604 人次參訓。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心理健康司(下稱心健司)
自殺有 53.8%發生於非在學期間, 兒少自殺成因多元,防治策略採分齡分眾原
第 73 點
這些部分怎麼辦?有哪些預防做 則。針對非在學期間的高發生比例,除加強
法? 心理健康資源宣導外,如第 76 點所提,引進
並推廣心理急救訓練課程,對象涵蓋教師、
家長及兒少,以提升生活周遭有需求者的敏
感度。如事件發生於校園內,本部與教育部
合作訂定校園關懷訪視流程,並責成各地衛
生局主動聯繫學校,提供個案所需的專業協
助。綜上,無須修改初稿內容。
第三章 C 節/ 林委員雯甯 衛福部心健司
第 73 點及附件 3-9,研究結果顯示 本部已持續加強宣導各網絡人員依自殺防治
第 73 點、第 74
自殺事件中仍有多數人未被關懷 法落實自殺通報,並逐年補助地方政府進用
點 訪視,又對於心理疾病兒少而言, 自殺關懷訪視人力,以針對自殺通報個案或
電話關懷難以察覺真實情緒波動。 其遺族提供關懷訪視服務及需求評估,俾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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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此外,申請學校輔導諮商須提供身 需求連結或轉介相關連結。另為加強校園通
心疾病相關證明,但遭受家庭暴 報及衛生局轉介流程,於 112 年 8 月 31 日函
力、校園霸凌或學業壓力,而無臨 頒「校園自殺個案關懷流程」 ,並請地方政府
床診斷證明者,在資源排擠下難以 衛生局協同教育單位加強所屬關懷訪視員及
獲得協助。自殺成因多元且未必與 教育體系輔導人員之教育訓練,以提升面訪
身心疾病重疊,建議各部會留意非 率及服務品質。本項無須修改初稿內容。
疾病因素的兒少處境,並以實質訪
視取代電話關懷。 教育部
1.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
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
導。爰倘學生遇有家庭暴力、校園霸凌、
學業壓力等事件,經評估有輔導需求者,
亦得轉介處遇性輔導,非僅限有身心疾病
相關證明等因素。
2. 本部將持續透過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及「高級
中等學校辦理校園心理健康輔導方案」,
協助提升學校人員對於學生心理狀態之
覺察、辨識與處遇專業知能,即時提供必
要之輔導協助。
第三章 C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衛福部心健司
1. 建請公開第73點提及之青少年 預訂於 116 年 4 月公開。本項無須修改初稿
第 73 點、第 74
自殺風險因子相關研究報告。 內容。
點 2. 附件3-9學生自殺自傷統計,第
一 個 表 格 呈 現 至 2025 年 上 半
年,第二個表格僅至2023年,請 教育部
統一更新至最新年度。 附件 3-9 學生自殺自傷統計,已統一更新至
2025 年。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教育部
面) 1. 附件 3-9 已提供相關數據及「校園學生自
第 74 點
1. 各項策略的實施成效,請具體 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
提供相關資訊或數據。 配合經費,據以推動相關預防工作。
2. (a-f)自殺自傷防治各項策略的 2. 學生自我傷害行為是多重、複雜原因之結
實施成效?是否有因此降低自
果,並非單一原因可解釋多數的行為,爰
殺自傷的人數?
本部國教署以各項防治策略,提升學校人
員對於學生心理狀態覺察、辨識與處遇之
相關知能、強化學校輔導機制,及透過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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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導學校落實三級預防工作,提升校園支持
系統功能與整體環境安全。
第三章 C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有關校園三級輔導機制,曾遇有老 1. 本部持續要求學校及師長遵守相關通報
第 74 點
師不知原因而未依學生需求通報 規定,並加強檢討實務上落實情形。
或啟動輔導機制,建議進行問責等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
相關精進措施,避免漏接有需求的 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
兒少。另第(e)點請補充定期檢核校 法」第 9 條規定:「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
園環境設施安全包含哪些設施。 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
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及權責
進行通報。」爰現已有規定依相關法令及
權責進行通報。
3. 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學
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
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
畫實施。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
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
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
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 18
小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
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
少 3 小時。透過提升校長、輔導教師及教
職員之輔導知能,落實三級輔導機制。
第三章 C 節/ 台灣性 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書 通傳會
面) 此課程訓練對象業補充於國家報告第 78 點。
第 75 點
兒少網路安全專員教育訓練課程 另主要網路業者皆已參與此類課程;惟考量
—對象是?覆蓋率有多少? 此訓練課程相關資料(覆蓋率)與本點次並無
直接相關故不納入點次說明。
第三章 C 節/ 劉融諭 衛福部心健司
1. 自殺防治工作建議納入 15-45 年輕族群每人 3 次免費的心理諮商服務詳見
建議新增
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第七章第 261 點。本項無須修改初稿內容。
2. 本節生命、生存及發展權,針對
發展權內容較少,例如文化幣或
文化部
動滋券政策亦屬發展權,建議統
計發展權整體經費並納入附件。 有關文化幣經費使用情形業公布於文化幣官
網(https://twcp.moc.gov.tw/prec-u/
article/content/30cdfdd46acd4fd5b
70f043dc2d9bde2),考量篇幅不列入國家報
告。
3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運動部
青春動滋券於 115 年轉型為「運動幣」
,並擴
大使用對象為年滿 16 歲以上國民,爰無納入
所提附件。
第三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書面) 本部每年定期調查兒少代表參與各地方政府
建議新增
1. 目前國家報告雖提及很多不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情
環境兒少的表意,但建議參考 形,其中關注議題多元,包含交通安全、心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納入 理健康、性別平等措施、休閒活動與遊戲、
更多不同的兒少表意環境,例如
免受校園與家庭暴力侵害等,呈現兒少對於
家庭環境、收養、監護決定、就
業、健康及醫療相關環境。 不同議題之表意環境,相關調查情形及關注
2. 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3),在家庭 議題業置於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
教育環境中,如何促進兒少被聽 w/PublishCRC/Memorabilia),本部將持續調
見的權利,請問家庭教育中心是 查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及兒少關注議題並定期
否有進入社區,對社區家庭進行 公布調查結果。
相關的宣導,倘有,建議補充相
關執行成果。
教育部
3. 另查詢教育部家庭教育網,雖有
讓社會大眾下載的學習資源,但 1. 2020 年製作完成 CRC 親職教育 35 個學
查無直接跟公約、促進兒少聲音 習單元共 60 支影片,以 CRC 內涵為基礎
被聽見的相關資源,而身心障礙 架構(包含尊重兒少意見),情境式動畫方
兒少曾反應,自己的想法和父母 式呈現親子生活情境,再輔以專家解析與
相左時,會不知道如何和父母溝 親職教養之提醒。影片除置放於「教育部
通,往往不敢表達,結論性意見
家庭教育資源網」外,並上傳 YouTube 供
第 45 點(6)委員也建議要持續提
供身心障礙兒少及其家庭與照 民眾瀏覽。又本部已於年度補助計畫中請
顧者支持性資源,因此,建議教 各地方政府將 CRC 列為宣導議題,期提
育部補充在家庭教育中如何積 升親子溝通品質與尊重子女意見表達。
極促進兒少被聽見的權利的措 2. 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158 點次。
施及作為,包括身心障礙兒少在
家庭環境中的表意。
運動部
4. 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4)提到體育
有關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4)確保在學校、體
的部分,請問運動部在這個部分
是否有相關機制或措施? 育、休閒及其他課後活動中,兒少有安全、
保密及有效的機制提出與他們有關的議題一
節,為提升運動教練指導兒童及少年於教學
現場的專業知能與敏感度,協助建立友善、
安全的運動學習環境,以達保障兒童及少年
運動安全權益,並為落實並呼應聯合國《兒
童權利公約》精神,本部未來將持續推動兒
3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童及少年運動教練知能提升政策,提升教練
專業素養,以達從教育著手,強化運動教學
現場專業化,除提供基本理論知識外,更結
合實務案例,推動人本導向與專業化教學,
進而提升第一線實務教學應對能力,協助教
練認識教學中應注意之界線與互動方式。
第三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書面) 1. 現行每年調查地方政府兒少代表執行情
第 76 點、第 78
1. 附件 3-10 可以看到政府很努力 形,尚未細分特殊處境兒少之性別人數,
點、附件 3-10 的提升參與地方政府會議兒少 未來將評估納入調查範圍;第 81 點中央
的多樣性,請問國家報告第 78
會議兒少參與統計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
點中央會議兒少參與的部分統
稿附件 3-11。
計是不是也可以合併補充進
來?另外身心障礙女童參與公 2. 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本部於 2025 年
共事務的狀況也值得關注,請 請培力單位接受 CRPD 教育訓練,俾利提
問在身心障礙身分,是否可以 升培力單位對於身心障礙議題之專業知
再區分性別,瞭解身心障礙女 能,進而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友善支持措
童參與的狀況? 施;另本部業於「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
2. 雖然可以看到多樣性的人數提
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明定參考
升,但回到各縣市之後,身心障
「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
礙兒少仍然是少數,且縣市間
亦有差距,在身心障礙兒少為 引」,會議(活動)場地建議配備無障礙設
少數的狀況,政府針對兒少培 施,並按兒少身心障礙狀況安排適當協助
力工作者、參與的兒少,是否有 措施與軟硬體設施、會議進行方式、以及
進行相關融合教育培訓或宣 培力、陪伴與輔助人員的協力等。
導,協助工作者、兒少理解身心
障礙特質,以及提供適當的支
持措施?
第三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 衛福部社家署
聯盟(書面) 1. 有關臺中市兒少代表制度,本部業於兒童
第 76 點
一、關於兒少參與權之政策倒退案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114 年第 2 次
例 會議請臺中市政府出席說明,並由主席裁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自 2025 年 1 月 示繼續列管,於下次會議說明兒少代表遴
21 日起,將「兒少代表」制度修正 選方式之調整、改善情形及未來修正方
為「兒少社區參與培力計畫」 ,此項 向,並應與轄內兒少妥為溝通討論,本部
變革實質削弱了兒少的參與權利, 將持續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
具體問題如下: 小組列管追蹤。
●參與機制降級:兒少代表原透過 2. 各地方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會
遴選程序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及培力活動等形式多元,本部每年定期調
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兒權會)當 查兒少代表參與各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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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然委員,享有政策提案權與列席 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情形,並掌握
權;修正後僅能參與培力課程、活 各地方政府培力情形,且本部訂定中央機
動與討論,喪失直接參與政策審議 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
的實質權利。 議做法,為協助兒少理解會議資料內容與
●違反 CRC 核心精神:此作法明顯 會議程序針對會議資料已明定用詞應通
牴觸《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尊 俗易懂,並應提早提供兒少會議資料,視
重兒少意見之核心原則,將兒少從 情形安排會前導讀等,俾提供兒少友善支
決策參與者降格為被培力對象,形 持環境,並協助不同年齡層兒少均能實質
同剝奪其應有的公民參與權。 參與會議。
二、關於 12 歲以下兒童參與之品
質疑慮
從「附件 3-10(第 76 點)兒少參與
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
議情形」可見 12 歲以下兒少代表
人數統計。特公盟肯定地方政府鼓
勵年齡較小的兒童參與,然而國家
報告中未呈現以下關鍵資訊:
1.培力機制資訊不足:報告未說明
地方政府如何針對 12 歲以下兒
童的發展特性,提供適齡的培力
支持與參與輔助。
2.形式參與之風險:擔憂國小兒少
代表的參與僅止於列席,缺乏實
質發聲管道與意見採納機制,流
於象徵性的「兒童花瓶」。
三、特公盟建議各縣市執行兒少代
表參與機制之現況與落差,應明確
列入第三次國家報告之檢討改善
項目,並要求:
●盤點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機制
的實質效能
●揭露針對不同年齡層兒少的培
力與支持措施
●建立防止參與權倒退的監督機
制
●確保兒少代表在政策決策層級
的實質參與權,而非僅止於形式列
席
4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三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牧人關懷協會(發言 衛福部社家署
單) 1. 有關各地方政府兒少代表多元處境人數
第 76 點
1. 附件3-10應補充地方(各縣市) 與參與情形,及遴選辦法優先納入多元處
兒少代表多元處境人數及參與 境兒少等,評估各地方政府執行兒童及少
情形。例如離任率、會議課程參 年權益促進會及培力活動等形式多元,本
與率。 部每年定期調查兒少代表參與各地方政
2. 應補充各縣政府遴選辦法,是 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
否將多元處境兒少納入優先, 會情形,並掌握各地方政府培力情形,未
另年齡是否調整為12歲以下可 來將評估納入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及辦理
以參與兒少代表培力計畫。 數據。
3. 附件3-10,應將兒少代表年齡以 2. 另附件 3-10 兒少代表年齡係依據兒童及
XX 歲重新統計,因實務多為11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年齡進行區分,統
歲兒童才能參與兒少代表,與 計 6 歲以上至未滿 12 歲兒童參與人數,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爰維持原年齡區間。
第24點,鼓勵年紀較小的兒少 3. 至政府促進多元處境兒少代表實質參與
參與不符。 相關措施,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三章
4. 應補充說明政府提供多元處境 D 節第 81 點。
兒少代表哪些協助及培力,促 4.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
進實質參與。 身權小組)設置要點於 112 年 10 月修正,
5. 其他部會及少輔會兒少代表培 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須至少達
力及參與會議,未於報告中說 整體四分之一,並增加身心障礙兒童或少
明,請權責單位補充說明,包含 年代表;另為確保身心障礙委員在與其他
遴選方式、人數、是否有辦理培 人平等基礎上有效與完整地參與公共事
力課程、協助理解會議文本及 務,上開設置要點於 114 年 3 月再次修正,
流程等促進兒少參與措施。 明定「本推動小組身心障礙委員出席會議
時,應視其個別障礙需求,提供手語翻譯、
同步聽打、視力協助、人力協助、必要陪
伴者交通費等無障礙措施或補助。」以提
供身心障礙委員參與會議所需之支持性
服務,並於發言時間等執行細節,考量與
會人員需求予以調整。目前院身權小組身
心障礙兒少委員計 1 名,本署已轉知院兒
權小組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之會議
及課程資訊,提供院身權小組身心障礙兒
少委員評估參加,另將於會前詢問其所需
支持措施,如有必要亦將適時洽身心障礙
團體共同研議提供支持。
4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衛福部保護司
本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委員會每屆
遴選 2 位兒少代表(1 男 1 女),任期為 2 年,
係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頒布中央機關推動兒
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由該
署將該諮詢會遴選兒少代表訊息,以電子郵
件通知 CRC 資訊網公布兒少諮詢夥伴,有意
願之兒少則以電子郵件報名並附自我推薦
表,經本部遴選擔任。
教育部
1.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76 至 77 點次,已有相
關校園內落實兒少表意權之相關內容。
2. 至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兒少參與內容,業
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87 點。
3. 為落實青少年參與教育公共事務並廣泛
蒐集建言,本部國教署自 108 年起成立「青
少年諮詢會」,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辦理公開報
名與遴選,遴聘 12 至 24 歲青少年擔任委
員。歷屆委員均透過公開遴選產生,任期
1 年,並得連任 1 次。遴選程序分為資格
初審、書面審查及面試決審三階段,每屆
共選出 14 位委員。
4. 為促進新舊委員交流與經驗傳承,特別規
劃培力與傳承活動,協助新任委員快速熟
悉職務。活動內容除介紹本會運作方式及
各組室業務外,並邀請顧問講解議事規
則,讓委員掌握會議流程與參與方式。同
時,前屆委員也分享提案、資料蒐集等實
務經驗,幫助新加入的委員學習如何表意
並持續推動學生關注的議題。透過交流,
激盪出更多元的觀點,不僅促進經驗傳
遞,更為後續一年奠定基礎。
5. 此外,本部亦積極強化校園兒童權利意
識,保障學生自由表意的權利,並透過多
元管道廣納建言,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自治
與公共事務,培養公共意識與民主素養。
4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勞動部
勞動部兒少及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成立於
109 年,於首次會議即決議小組成員納入 2
名兒少代表,有關促進兒少參與措施,均參
考「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
過程建議做法」辦理,前由衛生福利部協助
轉傳兒少遴選資訊,相關會議紀錄業公布於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專區,考量相關運作
機制已常態化,且 114 年 12 月 22 日所召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人權制度組」第
10 次會議紀錄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參酌委員
建議,釐清兒少參與機制之通案性準則,勞
動部將配合後續通案標準辦理,爰不另列入
國家報告。
環境部
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請詳見 D.尊重兒少意
見、環境及保護之表意第90點次。
故宮
本院設有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相關
執行詳見第 D 節第 89 點。
通傳會
iWIN 實務上均視議題邀請兒少代表參與會
議。惟考量本點次屬各部會活動之總結性意
見,為求報告精煉,擬維持結論式陳述,不
另詳列個別執行細節。
法務部
考量國家報告旨在呈現國家人權政策之整體
性及制度性措施,相關具體運作細節,業已
充分與兒少代表聯繫說明,無須列入國家報
告。說明:
1.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表意權,行
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稱本小組)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之第 17 屆小組委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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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度納入兒少代表黃佩琪委員 1 名,本小組
第 18 屆民間委員邀請唐若庭擔任兒少代
表委員 1 名;遴選方式係參考中央兒少代
表及地方兒少代表名單後,提供民間委員
建議名單予行政院,再行簽陳辦理,以確
保代表性。
2. 實質參與現況:截至 115 年 3 月,兒少代
表參與本小組委員會議及相關專案會議
(如國家報告審查)共計 15 次。
3. 培力措施:
(1) 由本部提供易於理解之 QA 手冊:考量議
案專業度高,本小組設有專人諮詢窗口,
於會前提供議題導讀資料及便於理解之
QA 簡明摘要,協助兒少代表理解複雜之
法制脈絡;兒少委員可針對特定議題隨時
請求幕僚單位(本部法制司)進行個別化
說明。
(2)未來將參考「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
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規劃會前交
流會,俾利兒少代表傳承參與經驗。
內政部
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兒少代表部分,依據「少
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 3 條
規定,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 條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提升少年表意權意
旨,亦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08 年修
正公布廢除虞犯、改採行政先行即福利先行
之修法精神,針對少年輔導相關福利政策,
均會邀請少年代表 1 至 2 人擔任委員,參與
少年輔導工作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
推動。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莊睿誠 衛福部社家署
附件 3-10 列出地方政府聘任兒少 本部每年定期調查兒少代表參與各地方政府
第 76 點
代表之性別、年齡、身分等數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情
建議針對兒少代表參與狀況深入 形,並掌握各地方政府培力情形,考量各地
分析,包括各縣市的兒少代表產生 方政府因地制宜辦理兒少代表遴選,依實際
方式、兒少參與過程的阻礙及意見 需求規劃遴選及參與形式,未來將評估分析
4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後續處理情形。 各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機制;另有關各地方政
府兒童及少年關注議題參採情形,已於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進行公告。
第三章 D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 依據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兒少代表新制針對
第 78 點
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制後與舊制 委員多樣性保障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國中
非常不同,請釐清是否足以落實 (含)以下學生各 1 名及性別平衡,且明定相
兒少表意權並呈現於國家報告。 關培力與支持措施,提升多元處境兒少及不
同性別兒少參與,且透過相關培力機制及支
持措施,提升兒少實質參與,落實表意權,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三章 D 節第 78 點。
第三章 D 節/ 劉融諭 衛福部社家署
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制後,除遴選 兒少代表新制及舊制之差異,包含針對委員
第 78 點
原則修正說明外,建議以表格呈現 多樣性保障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國中(含)
新制及舊制的差異,包含兒少參與 以下學生各 1 名及性別平衡、兒少委員年齡
年齡、區域代表制等。 資格、明定規定相關培力與支持措施,因調
整幅度大,爰維持以文字說明,並補充於國
家報告二稿第三章 D 節第 78 點。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謝秉穎 衛福部社家署
2025 年起中央兒少代表制度保障 有關 2025 年起中央兒少代表制度保障多元
第 78 點
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國中以下兒 族群兒少,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三章 D
少各 1 席次,建議於附件呈現相關 節第 78 點及附件 3-11。
數據。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許樂 衛福部社家署
1. 第 78 點,中央兒權小組保障原 有關具原住民身分之兒少代表,係透過地方
第 78 點、第 303
住民兒少有 1 席次,但台灣 16 政府或民間團體推薦後進行圈選,俾保障原
點、附件 3-10 個原住民族及城鄉生活型態差 住民兒少參與席次。原住民兒少代表得依據
異大,請說明該席次產生機制,
個別文化與生活經驗,或蒐集其他原住民族
及如何確保離島及深山等少數
族群聲音被聽見。 之意見,針對族語流失、升學制度及文化歧
2. 第 303 點,召開原住民族文化 視等意見,透過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兒童及
敏感度會議將邀請原住民兒少 少年權益推動小組提案討論。
參與,惟原住民兒少亦關心升
學、醫療、交通及霸凌等公共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
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制 1. 本會於教育業務推動過程中,已透過相關
定重大政策時有無制度化機制 機制蒐集原住民族兒少意見。以實驗教育
納入原住民兒少意見。 為例,本會定期辦理學校訪視,訪視作業
3. 建議建立中央級原住民兒少諮 由外聘委員及業務承辦人共同參與,並於
詢平台,使地方政府 32 位原住 訪視過程中與學校師生進行座談交流,直
民兒少代表(附件 3-10)直接 接聽取原住民族兒少對於學習環境、文化
向中央部會提出有關族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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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失、升學制度及文化歧視等意 課程及教育推動之相關意見。另舉辦成果
見。 發表如遠距伴讀,邀請兒少發表參加計劃
心得,作為各政策計畫精進之參據。透過
前開訪視座談及成果發表機制,可實際蒐
集原住民族兒少之意見與需求,並作為後
續檢討與精進實驗教育政策及措施之參
考,逐步強化原住民族兒少參與教育事務
之管道與機制。
2. 本會目前已設置「原住民兒童網」,並針對
各族群文化、傳統神話及族語學習資源進
行數位化整合,提供兒少多元且豐富之文
化教育素材,以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學習與
族群認同,並作為原住民族兒少接觸文化
知識與相關資訊之重要平臺。未來,本會
將持續檢視並強化平臺功能,除充實文化
與族語學習資源外,亦將評估增設意見交
流與回饋機制,作為蒐集原住民族兒少意
見之管道。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謝秉穎 衛福部社家署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身
第 79 點
的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有無如行政 權小組)設置要點於112年10月修正,明定身
院兒權小組透過培力團體提供協 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須至少達整體四分之
助? 一,並增加身心障礙兒童或少年代表;另為
確保身心障礙委員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
效與完整地參與公共事務,上開設置要點於
114年3月再次修正,明定「本推動小組身心
障礙委員出席會議時,應視其個別障礙需求,
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視力協助、人力
協助、必要陪伴者交通費等無障礙措施或補
助。」以提供身心障礙委員參與會議所需之
支持性服務,並於發言時間等執行細節,考
量與會人員需求予以調整。目前院身權小組
身心障礙兒少委員計1名,本署已轉知院兒權
小組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之會議及課程
資訊,提供院身權小組身心障礙兒少委員評
估參加,另將於會前詢問其所需支持措施,
如有必要亦將適時洽身心障礙團體共同研議
提供支持。
第三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 教育部
聯盟(書面) 1. 本部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85 點次有
第 82 點
1. 關於國小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 關本部業以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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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議之政策,特公盟給予肯定,然 字第 1145503067 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
而我們在教育現場了解到的狀 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屬國民中小
況是:兒童於學期初獲選為班 學,依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邀請學
長,校方在學期末,亦即校務會
生列席校務會議。回復內容如下:
議前一週,寄開會通知到學生
的信箱,通知學童於寒假第一 (1) 查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校
天到校列席會議。通知中未列 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
明要開會的內容,也無行前說 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
明或先備知識的補充,導致兒 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先予敘
童的列席將流於形式。且會議 明。
太晚通知,家長已安排學生寒
(2) 次查上開條文立法意旨略以,考量國民
假活動,因此無法參與。
中小學生之成熟度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
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建議政府:(4)確保在 之機會,爰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
學校、體育、休閒及其他課後活 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
動中,兒少有安全、保密及有效 邀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惟受邀列席
的機制提出與他們有關的議 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數,
題。」 且學校已完成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
教育部作為公民參與學習場
程序時,縱使該受邀學生並未列席會議,
域,除校務會議外,應確保學生
能針對校內遊戲空間、運動空 亦不影響開次校務會議之合法性。
間等公共空間的設計過程以及 2. 為落實上開規定,已請各地方政府加強
各項校園政策及規劃中能有效 宣導所轄國民中小學,於校務會議時應
表達意見的機制。 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目前若只有「學生代表參與大
人會議」此類參與方式,對國小
學生階段並不符合兒童權利公
約第十二條所要求「適合其年
齡之參與方式」。
2. 建議教育部:
(1) 關於兒童列席校務會議之政
策,應加強督導學校協助兒童
提前了解會議內容、了解能夠
如何表意,或是進一步由導師
協助在班級中蒐集學生意見
讓學生代表能代表表達。如此
才能使兒童能夠在會議中實
質參與,而非坐在會議室裡發
呆。是否有相關流程協助兒少
參與正式會議?請教育部補
充。
(2) CRC 第12條的兒少參與表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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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是只有少數精英/學生代表,
越正式的場合,對年紀小的小
孩或不擅長口語表達的小孩
都是比較不利的。關於學校應
尊重兒少意見之相關作為及
政策,教育部應加強督導學校
於各場域及議題,提供符合兒
少年齡及能力的方式及管道,
主動尋求兒少意見。諸如:在
公共公園遊戲場已有許多兒
童表意、參與設計的案例,那
麼在校園空間改造、遊戲場改
建時,是否有相關程序讓兒少
表達意見?學校在校慶或園
遊會等活動是否有徵詢兒少
意見以決定相關內容或主
題?相關案例或流程為何?
請教育部補充。
第三章 D 節/ 中投高中職學生聯合會(書面) 教育部
建議補充《國民教育法》修法後, 1. 依「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設校
第 82 點
學生代表實際受邀列席校務會議 務會議,針對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
之落實情況,及國民中學學生自治 事項,由校長主持,其會議成員包含全體
組織推動情形。 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
代表外,亦規定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為
落實前開規定,本部國教署業以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 1145503067 號函,
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
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
規定,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在案,以利
參與各項事務之討論,兼顧學生權益。
2. 為落實國民中學學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
推展校園民主,實踐兒少表意權,本部國
教署自 113 學年度起訂定「補助地方政府
試辦成立國民中學學生會或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計畫」。透過補助計畫協助地方政
府推動國民中學成立學生自治會,並辦理
教師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知能研習,邀請所
屬主管學校教師參與。研習內容涵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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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會組織架構研擬、運作模式探討、實務交
流與經驗分享,藉以增進教師知能與輔導
經驗,進而推動並協助國民中學成立自治
組織並促進其健全運作。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發言單) 教育部
8%學代真的是尊重兒少表意嗎? 1. 立法院於 105 年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第 82 點
選舉有真的做到憲法選舉四原則 25 條,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
嗎? 於成員總數 8%。為降低修法可能會造成
的衝擊影響,此修法主要參採高級中等學
校校務會議的實際運作情形,多數學校校
務會議成員總人數落在百人左右,並參照
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學生代表不得少於
全體會議成員十分之一之立法體例,最終
訂定為 8%,並自 110 年 5 月 26 日施行至
今。各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仍可透過提案權、發言權、以及與教師、
家長代表協調,學生仍可在重大議題上發
揮影響力,落實兒少表意權的權益。
2. 另有關我國憲法憲法規定選舉「普通、平
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四大原則,對應
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學生代表應經
選舉產生之規定,本部已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訂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
運作注意事項」,並函知各高級中等學校
及地方政府。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莊睿誠 教育部
國民教育法將國中小學生納入校 本部國教署業以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
第 82 點
務會議列席,但臺北市部分學校學 字第 1145503067 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
生代表係由教職員子女擔任,僅流 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依國
於形式的參與。 民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
議。關於學生代表成員身分,本組尊重地方
政府之決定。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吳奕澄 教育部
國民教育法增訂國中小應邀請學 為落實國中學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並實踐兒
第 82 點
生列席校務會議,由於國中小學生 少表意權,本部國教署自 113 學年度起訂定
自治尚未廣泛推廣,建議建立學生 「補助地方政府試辦成立國民中學學生會或
代表產生方式的規範,例如教師推 其他相關自治組織計畫」
,透過經費補助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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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薦或培力學生自治組織。 地方政府推動轄內學校成立學生自治會。同
時,為解決基層學校對代表產生機制之疑慮,
本部同步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涵蓋組織
架構研擬與運作實務交流,增進教師輔導學
生自治組織之知能,藉此協助學校建立適切
的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如培力推薦或自治推
選)。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深耕校園民
主,確保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機制能穩健運
作,達成「國民教育法」之修法意旨。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謝峻林 教育部
雖然學生服儀規定廣納學生意見, 1. 依據學生服儀原則規定,學校應設服儀委
第 83 點
但現行高中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 員會,訂定及審議學生服儀規定,服儀委
比例僅 8%,導致學生意見極易被校 員會中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
方或多數教師代表忽視,建議研議 之一以上;另,學校亦可透過校內公聽會、
改善措施,例如提高學生代表比 說明會或問卷調查方式廣納學生意見,學
例。 生倘有對服儀規定之建議均可透過前述
多元管道充分表達及反映。另服儀原則亦
規定校務會議除非發現具體違法或違反
相關規定之情事,否則不得修改服儀委員
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2. 立法院於 105 年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
於成員總數 8%。為降低修法可能會造成
的衝擊影響,此修法主要參採高級中等學
校校務會議的實際運作情形,多數學校校
務會議成員總人數落在百人左右,並參照
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學生代表不得少於
全體會議成員十分之一之立法體例,最終
訂定為 8%,並自 110 年 5 月 26 日施行至
今。各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仍可透過提案權、發言權、以及與教師、
家長代表協調,學生仍可在重大議題上發
揮影響力,落實兒少表意權的權益。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蔡政展(發言單) 教育部
想請教第 16 頁第 84 點,提及「培 針對學生自治組織落實「關注多元需求及爭
第 84 點
養成員關注校園不同學生需求及 取權益」之機制,本部主張「輔導優於管理」
,
為其爭取權益」若學生自治組織未 致力於透過制度化導引取代強制性裁罰。具
做到是否有法源來管理? 體作為包括:優化「學生代表產生規範」與
5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意見反映 SOP」
,並研擬將「提案多元性」
與「弱勢權益討論」納入校務會議行政檢核
指標,以強化組織之公共參與職責;同時,
藉由專案研習深化師生對自治精神及權益爭
取之實務認知,引導自治機制由單純活動舉
辦轉型為實質公共參與場域。此外,本部將
持續蒐整實務運作情形並納入友善校園訪視
參考,輔導學校建立共融自治環境,在尊重
學生自主空間的前提下,實質落實《兒童權
利公約》對兒少社會參與之保障。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發言單) 教育部
輔導還是指導學生自治?有完善 1. 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第 84 點
嗎?去寫署長信箱、市政信箱皆沒 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規
用。獨立學生會數目? 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
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下
併稱學生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於
107 年 8 月 30 日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輔導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
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以增進學生在
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落實學生組織健
全運作。
2. 本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略以,學校應輔導
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適當人
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學生組織代表學
生辦理自治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
映管道,處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
議事項。
3. 本部持續透過學務工作會議等各項研習
會議向各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宣導,提醒
各校落實學生自治,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
管道,處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
事項。另本部國教署持續辦理「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會成果觀摩活動」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莊睿誠 教育部
據傳某高中對該學生會進行考核 1. 經費補助用意為提供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
第 84 點
與督導,考量現行法規未對學生自 織辦理專案活動時有更充裕的資源,而非
治組織與學校行政組織的關係及 將其作為控制或讓學生產生依賴的手段。
地位明確定位,請教育部釐清。 2. 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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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李芸慈(發言單) 已訂定行政指導注意事項,協助高中學校
1. 持續推動學生自治培力,「鼓勵 輔導全校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
第 84 點
學校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知能工 3. 法規未明定國中須成立學生會,本部持續
作坊」
,我想請問教育部,若學 透過辦理工作坊及補助經費等方式,引導
校對學生自治以「經費補助」作 地方政府協助所屬國中成立學生會或辦理
為對學生自治之控制手段,那 兒少表意相關知能研習。未來亦將精進指
麼當學生自治運作高度依賴校 導老師相關知能培訓。
方或教育部的經費補助時,學 4. 針對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自治組織之互動
生自治其獨立性會不會因為經 關係,本部重申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
費依賴而受阻?我覺得把「申 第53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
請補助」改為「法定比例撥款」
。 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之規範,
2. 儘管教育部鼓勵學生自治,但 學校之角色定位為提供資源與協助之輔導
若學校行政單位以不合規定或 者,而非干預決策之審核控管者。學校應
校譽受損為由,對學生自治組 尊重學生組織辦理自治事務之主體性,並
織暗中施壓,不讓學校有除了 建立正式反映管道,以妥善處理學生會議
學生會以外的第二個學生自治 之決議與建議。為深化校園民主,本部將
組織出現,那麼學生自治會不 持續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督導主管學
會只存在少數人身上,連基本 校及各地方政府,嚴禁以「校譽」或非必
學生會在校務會議提案,結果 要之行政理由,變相施壓或阻礙多元學生
底下學生都不知情的情況下, 自治組織之成立與運作,確保學生之參政
那這還叫學生自治嗎?希望教 權得以實質落實。
育部能完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經費補助之本質在於支持學生開展多元活
53條,讓學校清楚了解學生自 動,非行政端控制或介入學生決策之工具。
治組織運作模式,謝謝。 學校應建立透明且具彈性的經費管控制
度,引導學生學習預算規劃,確保其運作
不因經濟支持而損及獨立性。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請寫明各級學校相關措施。國中小 為確保學生自治具備實質影響力並避免流於
第 84 點
學生自治參與較不足,建議兒少培 形式,本部自 113 學年度起實施「補助地方
力不僅於鼓勵性質,應確保執行及 政府試辦成立國民中學學生會或其他相關自
發揮實質功能,並應培力指導老 治組織計畫」
,引導學校建立具代表性的組織
師,使其明確了解學生自治精神、 架構,確保學生意見能有效進入校務決策程
運作內涵及相關規定。 序。同時,本部積極深耕教師輔導知能,透
過專業培力研習強化指導老師對自治精神與
法規實務的理解,明確「引導而非主導」之
分際,協助學生發展合適的代表產生機制。
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將校園民主落實情
形納入推動指標,並透過實務經驗交流與優
5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良案例推廣,確保國中小學生能穩健行使表
意權,達成「國民教育法」深植校園民主之
宗旨。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黃若鈞 教育部
1.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 1. 本部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高
(無對應點次)
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已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
於2025年年12月衛生福利部主 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係前經
辦之兒少大會提出臨時動議, 諮詢階段之代表參與、預告期間之公開管
請教育部修法時廣納兒少意 道,及公聽會直接表達等多重途徑,已蒐
見,惟教育部仍與教師團體協 整兒少權益團體相關意見,並納入此次修
商,與學生溝通不足。 法參考。
2. 請教育部檢討2025年行動載具 2. 有關行動載具管理政策
管理政策,並具體回應,非僅研 (1)本部於 108 年 6 月 17 日以臺教資(四)字第
議。 1080060697 號函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學校應依原則
與師生、家長、學生代表共同制定明確的
管理規範。
(2)依本部蒐集約 20 國中央政府、州/省及地
方政府有關兒少行動載具使用之規範制
訂情形,初步研析僅有法國試辦全面禁止
中小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以及日本除經父
母同意外全面禁止,其餘多數國家未全面
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但針對校園使用
行動載具方式,由學校再另訂管理規範,
與本部現行 108 年原則一致。
(3)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在校使用行
動載具,目前仍適用本部 108 年函頒「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執行,學校在執行上尚無疑義。本部將持
續收集國內外相關資訊,適時檢視本原
則,並完備執行面上之相關規範。若個別
學校有執行疑義,本部將適時督導學校完
備學校作為。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趙世煌 教育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 有關本部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高
(無對應點次)
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025 年底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至 2026 年初修法過程僅邀請兒少 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係前經諮詢階段
權益團體參與,若成人團體可取代 之代表參與、預告期間之公開管道,及公聽
5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兒少發言,兒少代表制度將失去意 會直接表達等多重途徑,已蒐整兒少權益團
義,請教育部實質聽取兒少意見。 體相關意見,並納入此次修法參考。
第三章 D 節/ 兒少代表謝秉穎 文化部
《文化部邀請兒童、少年及青年代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88 點。
第 85 點
表參與文化事務參考原則》未上網
公開,僅查到新聞稿,建議參考第
86 點及第 87 點寫明具體作為。
第三章 D 節/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書面) 司法院
1.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通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修正第 94、95 點。
第 91 點
過的 CRC 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書
第 69 點,雖然兒童並非刑事案
件的當事人,卻是受影響的重
要關係人,這代表育有兒童之
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
的任何程序將會變成「有關兒
童之事務」 。進一步延伸至該意
見書第 14 點、第 19 點、第 37
點,任何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
兒童的所有程序,包含行政、司
法等,均應該要優先考慮到兒
童最佳利益的實踐,以免兒童
陷入既存的困境,成為被忽略、
無發言權的一方。另依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 74 點次,
若要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
決定,則需同時讓兒童得以表
達意見並參與討論,透過各項
監測、訪談、評估方法綜合盤整
不同決策對兒童的影響,進而
去認定應實施何種方法,才能
找到最適合兒童的決定,以避
免兒童淪為與父母或主要照顧
者「共同承擔懲罰」的人。
2. 目前台灣涉及死刑之重大刑事
案件當中,有數位被告育有未
成年子女,例如: 【林信吾】
【徐
德益】。然法院於對被告量刑
時,均未考量其未成年子女的
最佳利益,亦未充分使其子女
行使表意權,更未進行兒童利
益鑑定或其他可行方式,以瞭
解子女對其親屬(即刑事案件
被告)遭判處死刑所帶來的影
5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響。
3. 因此,建議司法院亦應列明推
廣《友善兒少出庭工作手冊》
時,是否有將上述「育有未成年
子女之刑事案件被告量刑」情
形列入討論與研習案例之一,
特別是涉及判處死刑與否之情
形。另外,亦建議司法院於附件
新增近五年法院進行兒童利益
鑑定之案件數目、流程,並評估
各級法院是否於量刑時落實兒
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
56
第 2 場、第四章、第六章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四章 A 節/ 兒少代表王子翊 教育部
針對新住民子女和無國籍兒少,雖已 本部國教署已於國民教育法增列入學法
第 96 點
有相關法規,實務中仍有因父母居留 源,並訂定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
身分未完成或無戶籍,導致其子女被 國民中學辦法,針對在臺出生未辦理戶
排除於教育體系外的困境,或因擔心 籍登記、未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非本
身分提報後遭遣返而不敢入學。 國籍兒少,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1. 建議應釐清兒少進入安置體系 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由衛生福利主管機
後的教育銜接機制,並檢討現行 關會同相關機關協助辦理有關戶籍登
法律是否足以因應實務困境,避 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者,於
免因行政制度斷裂而損及憲法 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
保障之兒少受教權。 前,得由地方教育局協助兒少先行入學。
2. 另請說明保障是類兒少權益的 本部每年也會調查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
具體作為。 無國籍學生人數。
衛福部社家署
父母行方不明之無依兒少由地方社政機
關安置並協調教育單位安排就學;而隨
父母逾期居留之有依兒少,則會提供其
疫苗接種、福利支持協助,並協調教育單
位保障就學權益。
第四章 A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內政部
1. 建議調整報告文字,使文義可涵 1. 國人於國外所生之子女(含代孕所生
第 97 點
蓋異性伴侶、同性伴侶或單身女 之子女)欲返臺辦理定居,因其身分
性。 之取得涉及我國「國籍法」、
「民法」、
2. 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 「戶籍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
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僅限以法 移民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院判決書作為代孕所生子女之 等相關規定,爰申請人除應檢附出生
登記依據,惟如海外代孕只取得 證明之文件外,另應檢附相關應備文
醫院出生證明者,是否可作為登 件(如生母單身證明、親子鑑定證明、
記依據?請內政部說明並建議 代孕契約或法院判決等文件),供內政
針對不同情境補充內容。 部移民署審查。
2. 代理孕母制度於國內尚未合法,國人
如赴國外尋求以代理孕母方式獲得子
女,除應符合當地國相關法令規定(包
含委託代孕及取得親權等),亦須符合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始得辦理定居。
5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四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教育部
面) 1. 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第 101、102 點
僅以集會結社自由、高中校園刊物兩 學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項來做說明,過於薄弱。 條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
1. 建議請教育部說明,目前學校內 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
學生自治組織之成立情形,以及 治組織(以下併稱學生組織) ,並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之參與狀況。 其必要協助,於 107 年 8 月 30 日函頒
2. 請說明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 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以下稱本
意事項之執行狀況。 注意事項),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
第四章 C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及自治能力,落實學生組織健全運作。
1. 報告內容未提供「具獨立學生會 2. 本注意事項分別於第 3 點及第 6 點規
第 102 點
之學校總數」,請補充。 定,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
2. 請說明學生會是否獨立運作。 遴聘相關單位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
要協助;學生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
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管道,
處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事
項;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
員(包含身心障礙學生) ,爰有關身心
障礙學生得依組織章程規定參與自治
事務,並享有完整之權利與分負擔義
務。
3. 本部持續透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督
導各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落實學生自
治輔導。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參與,
本部鼓勵學校於輔導學生組織運作
時,應考量多元障礙需求之調適(如:
無障礙會議空間、資訊可及性等),以
確保其參與校內集會結社之權利不因
身心狀況而受阻,提升校園民主之包
容性與多元代表性。
4. 另為落實校園民主並賦予學生自治實
質知能,本部定期辦理「學生自治培
力營」並補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自治組織辦理增能研習,以增進學生
自治專業知能,課程規劃結合校內相
關學生自治組織幹部培訓課程規劃,
內容可安排財務知能、議事規則、法
5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規研擬等,確保學生代表(含身障學
生代表)能實質且獨立地參與校務決
策。
第四章 C 節/ 兒少代表謝峻林 教育部
建請補充國家對兒少在校園內出版 透過辦理學生校刊競賽及提供印製費補
建議新增
刊物、言論自由保障之相關立法與執 助等作為,建立學生刊物發展之支持機
行成效。 制,保障學生於校園內合理表達意見之
空間,並促進學校持續推動刊物出版與
文學教育,相關政策目的已獲具體落實,
爰本次建議免予新增修正。
第四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通傳會
面) 有關行動寬頻滲透率(普及率)係採行動
第 103 點
僅以行動寬頻透率 122%說明,未呈 寬頻用戶數(4G+5G)除以人口數計算,未
現區域、年齡、對象別之差異。依據 針對區域、年齡及對象別差異進行分類
數位發展部歷年辦理的身心障礙者 (尤其是身心障礙兒少),爰身心障礙兒少
數位近用現況需求調查報告顯示,身 上網率部分並無相關統計分析。
心障礙者比起非身心障礙者而言,上
網率較低,惟該報告之調查對象為 12 數位發展部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關身心障礙 本部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數位近用現況與
兒少上網率似無相關調查統計,建議 需求調查歷年來係以全國 12 歲以上國民
補充說明。 為調查對象,爰無提供身心障礙兒少上
網率之數據。
第四章 D 節/ 社團法人台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 教育部
盟(書面) 1. 教育部委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辦理
第 104 點
1. 建議政府機關除列出增加的場 之「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匯集國內
所數量、繪本數量之外,應附上 公立公共圖書館年度統計營運資料
百分比,供讀者了解推進進度。 (不含學校圖書館),內容包括公共圖
2. 此外,相關單位應進行兒童能接 書館、館外服務站、圖書巡迴車、閱
觸資訊的比例、家長陪伴兒童閱 覽座位及各類數量型館藏(含圖書、
讀的比例、各縣市推動情形…等 期刊、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
現況研究,以科學化了解政策推 之數量、兒童/青少年閱讀推廣活動場
動的具體成效及尚待努力之處。 次、人數等,並公布於網站中。
5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3次
第2次
國家報
國家報告
項目 增幅 告
(統計至
(統計至
2020 年)
2024 年)
公共圖書館
1.65% 553 544
(館)
館外服務站
112% 488 230
(站)
圖書巡迴車 無統計資
-- 61
(輛) 料
閱覽座位
1.29% 98,692 97,431
(席)
提供各類型
館藏(含圖
書、期刊、
報紙、非書 25.51% 72,711,870 57,934,472
資料與電子
資源等)
(件種)
2. 已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08 點,協
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充實
館藏之情形,2026 年補助 3,382 校,
補助校數比率達 100%。
衛福部社家署
親子館提供托育諮詢、幼兒照顧諮詢、發
展篩檢、玩具圖書室及親職與嬰幼兒課
程,使家長陪伴孩子共學、共讀、共遊、
共玩,並結合社區宣導與外展服務,截至
114 年底累計服務達 5,100 萬人次。
第四章 D 節/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書面) 通傳會
1. 建議整合說明我國現行涉及兒 業補充於第 110 點,至「iWIN 例示框
第 106 點
少保護的網路治理架構、現行 架」部分,鑑於網路環境變化迅速,該
iWIN 例示框架內容,以及其多 框架須隨實務需求滾動式修正,為確保
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機制。 資訊之即時性與正確性,擬不另納入附
2. 現行國家報告初稿未完整說明 件,建議參閱 iWIN 官網之最新內容
例示框架,僅於 75 點提及部分 (https://i.win.org.tw/enterprise)。
內容(暴力例示框架 _自殺自
殘),故同時亦建議將完整例示
框架納入附件。
6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四章 D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 衛福部保護司
金會 有關 2024 年衛生福利部製作「媒體報導
第 107 點
1. 目前網路上查無媒體報導兒少 兒少事件案例彙編」,收錄多起裁罰個
事件案例彙編,建請核對報告內 案,內容涉及詳盡案情細節,為遵守《兒
容。 少法》第 69 條保護兒少隱私之精神,避
2. 另建議將兒少相關資訊統整於 免資訊傳播導致被害人被二次傷害,故
衛福部 CRC 資訊網。 僅限地方政府與媒體從業人員內部參
考,不對外公開,以兼顧兒少權益。
衛福部社家署
為增加兒少相關資訊、資源之可近性,本
部建置 CRC 資訊網,並於各機關通知時,
積極協助公告、轉知相關資訊,以供各界
利用。
第四章 D 節/ 兒少代表謝秉穎 數位發展部
1. 建請數位發展部將推廣網路遊 1. 推廣成果已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第 108 點、附件
戲及數位遊戲軟體分級之成效 112點,本部結合校園、家長講座、教
4-2
納入報告。 師研習、大型會展攤位(如資訊月、
2. 另建議數位發展部檢討委員組 台北電玩展)等,每年辦理宣導活動
成機制,以確保兒少代表適齡 至少10場次,並持續向業者宣導遊戲
性,參照其他機關作法,落實委 內容及廣宣應落實兒少法令規範,並
員滿 18 歲即卸任機制。 要求其重視兒少保護議題且加強管理
措施。114年完成辦理12場次推廣活
動,共觸及7,894人次。
2. 感謝委員對於「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
動委員會」組成機制及兒少表意權之
關心與指教。關於委員建議落實兒少
代表滿18歲即卸任機制一事,基於「保
護兒少身心健康」之原則,建議仍維
持現行由滿18歲以上之青年代表擔任
之機制,並搭配「兒少表意營」等活
動廣納兒少建言,主要考量與配套說
明如下:
(1) 本部委託前揭自律委員會之核心任
務之一,為每年辦理至少80款市售熱
門遊戲之「內容分級適切性查核」。
查核過程中,必須實際審視各級別遊
戲內容,其中包含依法須列為「限制
6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級」之遊戲軟體,如以未滿18歲之兒
少擔任實質審查委員,將造成未成年
人在執行查核業務時,直接接觸上述
限制級之圖文與影音情節,恐對未成
年兒少之心理與身心發展造成不良
影響。
(2) 本部為確保審查遊戲分級制度貼近
年輕玩家視角,現行委員會係以「滿
18歲以上之青年代表」擔任,能反映
年輕世代玩家之觀點,亦具備合法審
視各級別遊戲內容之資格。此外,委
員會組成亦涵蓋「兒少保護團體」代
表,透過專業民間組織代為發聲,能
融入未滿18歲兒少之意見,亦能確保
審查機制之周延。
(3) 本部積極落實保障兒少表意權,透過
舉辦「兒少表意營」等交流活動,建
立安全且友善的對話機制,讓未成年
玩家針對遊戲分級、防詐宣導及數位
娛樂環境等議題充分表達真實意見,
並將其回饋作為本部及自律委員會
後續精進政策之重要參考。
第四章 D 節/ 林委員雯甯 數位發展部
根據調查顯示遊戲分級不符比例高 感謝委員對於遊戲分級落實情形之關心
第 108 點、附件
達 60%上下,依每天 40 款新遊戲上 與指教。本部已依委員建議,業補充修正
4-2
市,數位產業署每年僅抽查 80 款遊 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4-2。另有關本部委
戲,建請於附件 4-2 補充說明,年度 託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進行每
抽查母數、不符改善情形等,以確認 年至少 80 款遊戲內容適切性抽查,係以
政府執行成效。 兒少熱門等具一定影響力之遊戲為主,
以有效涵蓋較多數玩家之接觸範圍,並
兼顧行政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成本,落實
遊戲分級管理。
第四章 D 節/ 王明輝 數位發展部
建請數位發展部說明對於網路和社 本項已由通傳會說明 iWin 之運行機制,
第 108 點、附件
群平台色情影像約束或管理措施。 爰本部無補充。
4-2
通傳會
針對社群平臺有不利兒少內容,建議優
6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先依社群守則向平臺檢舉,另外,可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由 iWIN
要求平臺移除或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等必要處置。
第四章 D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通傳會
除了移除一些不當資訊之外,是否有 相關罰則由各部會依其職掌法規視個案
第 109 點
罰則? 具體事實裁處。
數位發展部
網路平臺業者之裁罰涉及衛福部之職
掌,與本部職司之 DNS RPZ 自律機制協
助處分機關阻擋數位性暴力之網域名稱
無涉。
第四章 E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性教育部分牽涉信仰,近期性教育與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
第 110 點
性平教育有宗教團體家長抗議不當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
內容,請問教育部性教育是否有尊重 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
不同信仰之性價值信念?有哪些具 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
體作法? 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另本部
國教署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
性平議題輔導團,開發教案示例、多
元教材教法及入校宣講等活動,提供
學校性平教育課程與教學之專業支持
系統。
2. 另關於現行性教育學習內容,係依據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及聯合國「國際
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 ,秉持教育基本
法第 6 條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發展
「分齡學習目標」與教學指引,並透
過焦點團體訪談廣納家長與學生等多
元意見,以尊重不同價值觀。
3. 將持續蒐集各界對性教育之建議,滾
動式修正現有性教育教學指引及相關
教學資源,以符合本土性教之發展。
第四章 E 節/ 羅委員靖閔 教育部
第二次國家報告第 100 點次提及校 1. 第二次報告第 100 點,校外人士協助
第 110 點
園內不能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 教學的注意事項係對於校外人士入校
仰宣傳,但建請考量校園內不同宗教 相關之協助範圍與規定。
6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信仰者的需求,以穆斯林學生為例, 2.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
祈禱常受限於課表或場地空間。 育應秉持中立原則,公立學校不得為
特定宗教從事宣傳或教學活動。然而,
基於尊重多元文化與兒少基本人權,
本部國教署強調「教育中立」不應與
「宗教需求關懷」相互排斥。針對特
殊宗教信仰學生之作息(如課表調整)
或祈禱場地空間需求,本部將輔導各
級學校在不違反教育中立與不強迫參
加宗教活動的前提下,秉持友善校園
與多元包容精神,適時提供彈性協助
或友善空間(如多元祈禱室或靜心
室)
,以確保不同文化背景學生之信仰
需求獲得尊重與支持,落實校園共融
環境。
第四章 F 節/ 中投高中職學生聯合會(書面) 內政部
社會團體法草案於 109 年陳報行政 1. 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118 點。
第 112 點
院至今仍未有後續進展,現階段仍有 2. 「社會團體法」草案於 106 年函送立
發起人須為成年之資格限制,爰此處 法院審議,因屆期不續審,已重行報
應闡明現行實際狀況,不宜以「故不 送行政院審查;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將
再有⋯⋯」敘述。 函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亦將積極推
第四章 F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動完成立法程序,上開修法期程已補
社會團體法草案有關發起人年齡,請 充於附件 1-1。
第 112 點
說明修法進度。
第四章 F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建請補充說明社會團體法草案之修
第 112 點
法進度。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李宥萱(發言單) 教育部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旨在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
(無對應點次)
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 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 條第 6 項規定,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要求符合特定 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
目的、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同時保 員,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
障當事人查詢、閱覽、更正與刪除等 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檢舉人、
權利。惟近來校事會議刪除匿名檢舉 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
機制,引發隱私疑慮。實務上,許多 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
學校即使未採信檢舉,仍會掌握學生 密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
身分,導致姓名外洩,甚至在輔導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115 年 1 月
獎懲過程中被教師與同學知悉,已明 12 日修法明定保密義務,相關處理人
6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顯侵害學生隱私權。相較於實際教師 員違反保密義務者,得依個人資料保
件數明顯偏低,顯示制度與現況存在 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究其責任。
落差,亟待討論與修正。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師之平時考
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
其有合於第 2 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
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3. 有關教師如有侵害學生隱私權之行
為,且符合考核辦法第 6 條之懲處情
形,學校則應依規定予以懲處。惟因
教師懲處權限係屬各校或其主管機關
之權責,本部會持續向地方政府加強
宣導應督促其所屬學校,使實際案件
數與現況相符。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王怡人 教育部
1. 請說明校事會議相關辦法修改,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
(無對應點次)
如廢除匿名檢舉,是否違反個資 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
保護,且學生擔心具名申訴遭秋 辦法)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
後算帳或吃案情況,使申訴機制 其中為避免濫訴爭議,減少不實檢
形同虛設。 舉案件,爰刪除原「或足以識別其身
2. 另,補習班以低廉價格收購學生 分之資訊」之文字,並刪除但書「檢
個資進行招生,請主管機關說明 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
此行為是否違反個資法,並說明 不在此限」之規定。同時針對保密明
防制措施。 定,依第 5 條第 6 項,學校處理檢
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
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
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
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承上,相關處理人員仍須依解聘辦
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不得任意揭露,違反者,得
究其責任。
3. 政府訂有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補習班對
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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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
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
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
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
相關措施。並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個資會籌備處
1. 有關兒少代表所稱「校事會議相關辦
法修正廢除匿名檢舉」一節:
(1)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
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1 項
第 3 款於 115 年 1 月修正為完全實
名檢舉制前,原規定檢舉內容包括行
為人及具體行為,即應受理,然為避
免濫訴爭議,減少不實檢舉案件,刪
除原辦法第 1 項第 3 款「或足以識
別其身分之資訊」之文字及但書「檢
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
在此限」之規定。基此,該辦法前揭
規定係以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為檢
舉受理要件,核屬個資蒐用之特別規
定,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 16 條參照)。
(2) 又該辦法對於檢舉處理過程之保密
義務已有諸多明文規定(例如:第 5
條第 5 項、第 9 條之 2 第 3 項等),
其保護密度較個資法上關於個資利
用之限制更為嚴格,爰就兒少代表所
提實名檢舉上疑慮,如認現行保密機
制尚有未足,宜由教育部研議修正該
辦法。
2. 「補習班收購學生個資進行招生,是
否違反個資法」一節:教育部訂定「短
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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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對短期補習班蒐集個人資料蒐集之
目的、必要範圍及蒐用之合法性有相
應規範,爰倘有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
建請提供短期補習班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權管酌處。
第四章 G 節/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書面) 通傳會
現行網路內容兒少個資的移除多依 網路內容如有違反兒少法第 69 條規定,
建議新增
兒少法 69 條辦理,同時也是 iWIN 受 係由衛生福利部協助各地方政府裁處,
理申訴的常見類別之一,建議擴寫 iWIN 如接獲申訴,將請平臺業者自律移
109 點,或在第四章 G 區段新增點 除相關內容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並依法
次,說明兒少法 69 條在我國的現況 轉請權責機關判處。
與保障兒少隱私成效。
衛福部保護司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11 點。
第四章 G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 個資會籌備處
金會 查本籌備處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
第 113 點
建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調 籌設,研擬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
整內容重點,呈現個資法修法過程中 於 2025 年召開 2 場次意見交流會議中邀
諮詢兒少及其意見蒐集等情形,以利 請兒少代表參與,對於兒少代表提到學
審查委員確切瞭解政府相關作為。 習歷程之個資外洩通知之議題,已納入
個資法修法參考。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陳唯溱 教育部
校務系統與網路過度揭露學生姓名、 1. 有關公布學生得獎名單或學號等資
第 113 點
獲獎紀錄等個人資訊。建請規範學校 訊,係依個資法規定,本部亦持續加
公開資訊之範圍取得兒少同意。 強校園宣導。
2. 針對學校透過資通系統處理個人資
料,本部業已於 114 年 2 月 4 日臺教
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函送「學校使
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
料指引」
,請各校在蒐集個人資料前應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明確
告知當事人各項事項,其中包含已包
含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
及方式。本部後續將持續會同國教署
宣導相關事宜。
3. 針對校務系統及網路過度揭露學生資
訊一節,學校公布學生姓名或獲獎紀
錄,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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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條及第 16 條關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
限制。另本部已函頒「學校辦理招生
及各項校內外活動蒐集個人資料保護
注意事項」 ,明確要求學校於公開資訊
前應審酌目的之必要性,並視情況採
取去識別化或取得當事人同意,以保
障兒少隱私;未來將持續透過校長會
議及各級知能研習,要求學校落實公
開資訊之權限控管與範圍審查。
個資會籌備處
個資法為框架性法律,屬普通法,若其他
法律針對同項事務有特別規定者,應優
先適用;反之,則回歸個資法之規範。爰
針對前揭個案所述之狀況,應回歸學校、
教育部是否有相關之規定。個資法強調
最少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所以校方揭
露學生個資時,應符合前述最小蒐用原
則及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第四章 G 節/ 中投高中職學生聯合會(書面) 教育部
附件 4-3 說明欄位所列國家教育研究 有關附件 4-3 建議刪除說明欄位所列國
第 114 點、附件
院職員獎懲要點係屬國教院內部職 家教育研究院職員獎懲要點,本部配合
4-3
員規範,尚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教 修正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4-3。
師、校長、軍訓教官等職務,爰建議
刪除所列。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陳唯溱 教育部
有關學校未經學生同意擅自搜查書 1. 本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第 114 點、附件
包、口袋或查看手機等,缺乏對學生 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
4-3
隱私、自主的尊重。 手冊,明確規範學校安全檢查範疇、
進行與處置方式。如校園出現違禁品,
學校可依規定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惟
因安全檢查涉及學生權利議題,也訂
有相關規範。如師生察覺有需要關懷
或攜帶不當物品等情形,學校也會依
規定處理。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師之平時考
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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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合於第 2 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
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3. 有關教師如有未經學生同意擅自搜查
書包、口袋或查看手機等行為,缺乏
對學生隱私、自主的尊重,以致侵害
學生隱私權,若有符合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之懲處情形,各校應依規定予
以懲處,方符法制。
4. 關於學校搜查學生私有物品及通訊設
備之爭議,本部重申應恪遵「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之
相關規定。除有足以懷疑學生攜帶違
禁物品,且有危害校園安全之緊急情
況外,學校不得逕行搜查學生身體、
書包或通訊設備,且搜查時應落實「正
當法律程序」
,包含有兩位以上家長代
表或教師陪同並全程錄影,本部已持
續督導各級學校應充分尊重學生個人
隱私與自主權,不得以管理之名行侵
權之實。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朱敬元 教育部
附件 4-3 的受懲處人數四年內僅 5 1.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
第 114 點、附件
件,與自身經驗落差非常大。請說明 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4-3
現行申訴機制及具體作為。 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訴之提起,應
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
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
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2.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
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亦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依
教師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申訴
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3. 為確保學生能在安全且無畏懼的環境
下行使表意權,本部持續督導各級學
校建置多元化反映與申訴管道(如實
體與電子信箱、線上表單及專線)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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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校園性別事件、霸凌或其他不當處
遇處理過程中,要求學校嚴格執行「個
資保密」與「匿名反映」,從源頭消除
學生因擔心身分曝光而不敢申訴之顧
慮。此外,針對外界關切之不當處置
疑慮,本部依據「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作業規定」明定機關及學校不得因陳
情行為而對其為不利益之差別對待,
藉此明確禁止任何形式之報復行為,
實質保障申訴學生之合法權益。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呂懿家 教育部
雖現行規定為保障學生隱私,教師不 本部非常重視學生權益,已訂定學校訂
第 114 點、附件
得對學生搜身或搜書包,但在實務上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
4-3
如有學生攜帶菸品或危險刀械進入 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明確規範學校
校園,將無法預防傷害。請說明是否 安全檢查範疇、進行與處置方式。如校園
有口頭勸告、宣導外的檢查措施。 出現違禁品,學校可依規定進行校園安
全檢查,惟因安全檢查涉及學生權利議
題,也訂有相關規範。如師生察覺有需要
關懷或攜帶不當物品等情形,學校也會
依規定處理。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黃洛鈞 教育部
依據國教署第三次青少年定期會議 有關週記及聯絡簿抽查涉及學生隱私權
第 114 點、附件
決議,週記與聯絡簿抽查有危害學生 一節,本部國教署業於 111 年 1 月 12 日
4-3
隱私疑慮,應尊重學生意願且不得因 邀集青少年諮詢委員及學校代表研商,
不參與抽查而予以懲處,但實務上校 確立尊重學生意願及不得因未參與抽查
方仍會強制要求學生配合,建請教育 而予懲處等實務建議原則。為導正校園
部發函學校並積極處理。 實務作業,本部國教署將於相關會議及
研習場合持續宣導前揭原則,要求學校
於辦理各項抽查時,應以輔導導向取代
強制查核,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少
隱私權與意見表達權之尊重。
第四章 G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教師擅自公開學生心理問題,若涉侵 1.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已明定教師違法處
第 114 點、附件
害隱私,建請補充相關處理機制。 罰措施及正向管教措施,此部分擬不
4-3
再寫入本次國家報告。
2. 關於教師擅自公開學生心理問題涉及
侵害隱私一節,本部強調學生輔導紀
錄受法律高度保護,依「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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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 17 條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教
育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當事人秘密
應嚴守保密原則。為落實隱私保障,
本部除要求學校行政與教學端嚴格執
行敏感資料之存取權限控管外,亦透
過每年辦理之「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
研習」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之「校園
正向管教計畫」 ,將輔導倫理、個資保
護及特殊個案處理納入重點議題,藉
此提升教師專業素養,確保兒少隱私
權於輔導過程中受實質尊重與保護。
第六章/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署
家庭環境調查是否有各種家庭型態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無對應點次)
(隔代教養、單親、繼親家庭、新住 第13條第2項,本部每4年辦理「兒
民家庭、跨國家庭等)以及各地區之 童與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家庭相
兒少的發展及生活狀況調查與比 關問項包括「家人同住居住狀態」
較? 及「父母婚姻狀況」,統計表呈現
不同家庭環境下兒少生活狀況差
異,相關調查結果請參考:
https://dep.mohw.gov.tw/DOS/lp-
5098-113.html。
2. 有關地區別資料,因各縣市均定期
辦理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可逕至縣
市政府網頁查詢。
第六章 A 節/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秘書單位
1. 標題「尊重父母指導」與點次內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期國家報告
整體性建議
容關聯性不足。 撰 寫 準 則 , 本 節 係 說 明 Family
2. 建請教育部及衛福部主動為脆 environment and parental guidance in a
弱家庭提供親職教育與諮詢輔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evolving
導,以避免憾事發生。 capacities of the child,爰修正國家報告二
稿第六章 A 節標題。
教育部
政府針對脆弱家庭依「強化社會安全網」
計畫推動,提供以家庭為中心、整合性且
預防性的服務,主要由全臺各地「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服務。服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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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容涵蓋有經濟支持(急難救助、實物給
付)
、家庭功能強化(親職教育、諮詢)、
兒少照顧(托育、課後輔導)
、福利諮詢、
就醫及就業協助等,並由社政單位整合
教育及衛政單位依權責推動在案。
衛福部社家署
有關建請教育部與本部主動提供脆弱家
庭相關服務,納入後續實務操作參考。
第六章 A 節/ 林委員雯甯 教育部
家暴案件數倍增,加害者以男性居 教育部已於年度補助計畫中請各地方政
第 151 點、附件
多,但附件 6-1 親職教育參與者多為 府推動情緒教育,以增進民眾在關係互
6-1、6-2
女性,可能因加害者缺乏自覺而未主 動中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並進行情
動尋求親職教育資源,或因非屬重大 感教育及情感/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宣導,
違規未被強制親職教育。建請針對男 並透過鼓勵職場推動家庭教育等方式,
性加害者加強親職教育。 增加男性參與學習。至加強男性加害者
性親職教育係衛福部權責。
衛福部保護司
附件 6-1 係針對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
教育服務數。
依據兒少法第 102 條規定,父母、監護人
或實際照顧之人對兒少有家暴情事,主
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親職教育,爰不論男
性或女性。
第六章 B 節/ 何永詳 秘書單位
節名「父母責任」建議從定義、違反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期國家報告
整體性建議
父母責任的後果及培養父母責任等 撰寫準則,本節係說明 Parents’ common
面向重新架構,內容包含:民法第 responsibilities, assistance to parents and
1085 條懲戒權、違反照顧子女責任 provision of childcare services,爰修正國
的法律效果、宣告停止親權案例及親 家報告二稿第六章 B 節標題。
職教育推動等。
司法院
可配合秘書單位調整報告架構補充內
容。有關父母責任應屬民法第 1084 條,
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另
外,實務上若父或母一方未盡保護教養
之權利義務,可依法改定親權行使,若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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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親皆失職,則可依法宣告停止親權。
第六章 B 節/ 劉融諭 衛福部社家署
建請補充社會安全網社工介入的相 第 161(a)點已說明社工服務內容,包括提
建議新增
關支持措施。 供福利諮詢、經濟補助、婚姻與家庭協
談、輔導等支持服務。
第六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牧人關懷協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附件 6-3 至 6-10,建請補充服務對象 業修正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6-11。
第 153 點、附件
之年級(國小、國中、高中)、身分
6-3 至 6-10
別、是否具特殊需求等數據,課後服 教育部
務照顧數據請提供縣市別,以利分析 1. 有關附件 6-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
區域配置情形。 助情形數據,包含縣市別、參與人數
身分別等,均已公告於兒童權利公約
統計專區,網址:
(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
Detail/48)
2. 另為協助國民小學階段之身心障礙學
生於課後時段獲得適切照護,並減輕
弱勢身心障礙家庭之經濟負擔與照顧
壓力,採預先核定方式補助各縣市辦
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
障礙專班」 ,以及補助各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辦理「兒童課後暨寒暑假照顧服
務」計畫,相關補助經費如表 1 及表
2。
3. 依據現行法規與計畫目標,課後照顧
服務(含身心障礙專班)之扶助對象
主要為國民小學學生。因政策範疇未
涵蓋國中及高中階段,故無法提供該
學段之相關數據,此定義已同步向衛
福部秘書單位釐清說明。
表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
礙專班
經費(新臺
學年 人次
幣/千元)
111 學年度 7,590 110,429
112 學年度 8,100 124,678
113 學年度 10,776 148,286
7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表 2.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兒童課後暨寒暑
假照顧服務
經費(新臺
學年 人次
幣/千元)
111 學年度 787 15,597
112 學年度 848 17,533
113 學年度 887 19,302
4. 附件 6-10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設
立情形按縣市別統計資料可於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家庭環境與替
代性照顧查詢。
(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
Detail/49)。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衛福
部健保署)
附件 6-8「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
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
童)」
,係提供「預算」資料,故無年級、
身分別、是否具特殊需求、縣市別等資
料。
衛福部社家署
1. 附件 6-4、6-5、6-7 皆已敘明補助對象
之資格或身分別,至於年級、特殊需
求非本統計重點,爰不異動。
2. 附件 6-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
形,無修正。
第六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勞動部
面)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育兒支持措施為一
第 155 點
在職場部分,勞動部是否可以提供相 體適用,凡受僱者均可依規定申請家庭
關統計數據,有多少身心障礙兒少從 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減少或調整工作
家庭照顧假、減少或調整工時、育嬰 時間,且雇主對此類申請不得拒絕或給
留職停薪受益? 予不利處分。勞動部每年發布工作場所
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針對受僱者最近一
年申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減少
或調整工作時間,有提供特定對象之統
7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計調查,查詢連結1。業補充於國家報告
二稿第 162 點。
第六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社家署、長照司
面) 1. 有關註腳「2021年至2024年平均每年
第 156 點
1. 有關註腳 26「身心障礙兒少家庭 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人數約474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到 2021- 人」一節,其受益人數係針對未滿18
2024 年服務人數為 474 人,而附 歲之身心障礙兒少,與附件7-14之整
件 7-6「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 體身心障礙者受益人數不同,業修正
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 國家報告二稿第163點文字,刪除註
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受益 腳,並新增附件6-15說明其相關服務
人數,2021-2024 年分別為 2,226、 統計。
2,165、2,438、2,495 人,為避免審 2. 有關「身心障礙兒少家庭接受臨時及
查委員誤解,建議兩者呈現應清 短期照顧服務之受益人數每年不到
楚。 1%」一節,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
2. 另,依據上述兩項統計數據,身心 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係提供臨時性或
障礙兒少家庭接受臨時及短期照 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
顧服務之受益人數每年不到 1%, 支持及協助。除上開服務外,現行亦
是因為身心障礙兒少家庭不清楚 有其他性質相近之福利資源可供身心
有此項服務,抑或是提供的服務 障礙兒少家庭選擇與使用(如本部長
項目不符合實際的需求,並無法 照司提供之喘息服務),未必均會使用
得知,建議應針對育有不同障礙 本項服務。另查2025年身心障礙兒少
類型兒少的家庭,進行相關調查, 家庭實際使用本項服務之人數占總使
以了解家庭的需求以及使用資源 用人數之26%,已較2025年身心障礙
的狀況,並進一步研擬符合其需 兒少占身心障礙人數比率1.79%高,
求之家庭支持服務。 併予說明。
第六章 B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1. 附註 26 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人
第 156 點
數為 474 人,請說明是否為身心
障礙兒少受服務人數;如是,對比
2024 年 5.6 萬名之身心障礙兒少
總人口,服務涵蓋率低於 1%。
2. 另請衛福部研議於本點次補充長
照喘息服務使用數據。
1
針對受僱者最近一年申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有提供特定對象之統計調查,查
詢連結:https://www.mol.gov.tw/1607/71771/72867/76451/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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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六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社家署
面) 早療服務係針對未滿 6 歲兒童,倘 6 至
第 155 點 至 第
建議補充說明:目前發展遲緩兒童不 18 歲兒少仍有療育服務,可依本部訂定
157 點
一定可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除部分 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
縣市政府(如:臺北市、臺南市政府 療費用補助辦法,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提供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辦理。
有持續補助療育費用至未滿 18 歲
外,多數進入小學之後就無法獲得相
關復健及療育服務,對這一群現行年
齡不在早療服務年齡的身心障礙兒
少,請問政府目前有哪些支持措施?
第六章 B 節/ 羅委員靖閔 衛福部社家署
針對育有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兒少 有關身心障礙家庭支持服務,於第 159 點
第 155 點 至 第
的父母,請說明是否提供相關教導或 說明育兒指導服務方案,方案已將身心
157 點
心理調適。 障礙家庭列為優先服務對象,且視個別
需求連結輔具中心,提供適切支持。目前
接受育兒指導服務的身心障礙家庭約
15%。
第六章 B 節/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發言摘要及發言 勞動部
單) 1. 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依
第 162 點
1. 建請研議「7+1 彈性工時」之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規定,向雇主
職停薪配套方案,讓家長能彈性 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
提早接送孩子、增加親子相處時 工作時間。爰受僱者如符合相關條件,
間並減輕幼教現場延托負擔。 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
2. 希望能補助一小時的薪資。 間。
2. 本部持續關注職場勞工兼顧家庭與工
作的需求,規劃相關家庭照顧工時彈
性措施時,必須就企業端、有育兒需
求勞工及職場上代理職務同事等不同
面向的權益,作整體政策規劃之考量。
後續本部將針對包含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調整上下班時間等家庭照顧需
求的友善措施,積極聽取勞雇團體意
見,希望從企業人力調配、職代同事
友善措施等,完善相關配討措施,亦
將評估考量財源問題,並務實考量我
國企業數逾 97%之 30 人以下企業及
微型企業,人力缺口困境,審慎評估。
7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六章 C 節/ 劉融諭 教育部
南投學生常跨區至台中就讀高中,或 1. 有關國中、國小學區劃分,係依據國
建議新增
學生欲就讀體育班、美術班,常有離 民教育法第 10 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
開家庭求學情形,建議補充偏鄉與離 細則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由直轄市、
島學生至外縣市求學之統計數據;另 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
原住民之歲時祭儀假也有涉及不與 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
父母分離權利及尊重族群、原民家庭 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環境議題,建請補充相關措施。 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
點第 8 點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參考下列各區範圍,劃定
就學區,臺中市及南投縣劃分為中投
區。
3. 承上,國中學生以其畢業或同等學力
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之就學區
及共同就學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免試
入學。現行入學制度以「就學區」為
基準,非以單一行政區(縣市界)為
限。經查本部統計處及相關系統,目
前尚無偏鄉或離島學生跨縣市求學之
專項統計數據。
4. 另有關原住民歲時祭儀假之規定係由
原民會主政發佈,本部國教署每年均
配合該會公告協助轉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本部屬管國私立
學校,並於適當場合宣導,督請學校
重視及配合原住民歲時祭儀假相關措
施,若有原民學生要請假也請尊重及
保障學生相關權益,依原民會 115 年
11 月 3 日公告事項及該會官網問題集
( cip.gov.tw/ 為 民 服 務 / 歲 時 祭 儀 專
區)規定略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條例第 6 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由原住民依其族別 (依其本人、配偶
或直系血親尊親之所屬民族) 歲時祭
儀擇定 3 日放假,放假資格僅限具有
7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法定原住民身分之本人,若本人之配
偶或家庭成員未具原住民身分,其不
在放假適用範圍內,建議可善加利用
特休假。
第六章 C 節/ 兒少代表王子翊 內政部
針對失聯移工在臺所生子女,以一同 有關在臺失聯移工所生子女之就學及遣
第 165 點
送返原屬國為優先原則,請說明送返 返均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聯繫駐
前,是否就是類無國籍兒少進行最佳 臺辦事處提供協助。另安置對象多為學
利益評估。另請說明臨時安置期間, 齡前兒童,機構會提供適合母童共同的
兒少的就學情況、醫療與心理支持措 相關課程。
施,以及人身自由,並請說明臨時安
置的 378 名子女後續追蹤情況。
第六章 C 節/ 戴委員瑀如 內政部
建請內政部補充入出國及移民法修 1.目前是類外國人得依移民法規辦理(繼
第 166 點
法後,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在台外 續)居留,說明如下:
國人離婚後繼續居留、子女會面交往 (1)依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權等相關數據。 配偶死亡時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並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
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
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得申請核發外
僑居留證。
(2)依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
定,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
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
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
交往者,得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3)依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
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
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
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得申請
核發外僑居留證。
2.內政部移民署尚未對外公告依上開事
由之在臺居留人數統計,爰未便提供。
第六章 C 節/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內政部
針對跨國伴侶透過代孕所生子女,若 有關國人海外代孕所生之子女取得戶籍
第 166 點
其子女在取得戶籍遭遇困難,請內政 登記相關程序,請詳參「第四章 A 節/第
部說明如何確保權益。 97 點」回應說明。
7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六章 C 節/ 徐委員瑜 衛福部保護司
係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38 點預防兒少 1. 為協助兒少保護社工個案評估,本
第 167 點、附件
不必要安置,以安置人數逐步減少陳 部 與 美 國 國 家 犯 罪 行為 研 究 院 合
6-21 作,於 103 年、108 年引進兒少保護
述似有不妥當,因兩者間不具因果關
係,可能造成閱讀者錯誤思考。建議 結構化決策模式(簡稱 SDM),包括
改以結構化決策模式成效說明。 安全評估工具(簡稱 SDM-S) 、SDM
第六章 C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書面) 風險評估工具(簡稱 SDM-R)及風
167 點指出,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導入 險再評估工具;透過 SDM-S 輔助社
第 167 點、附件
結構化決策模式(Structured Decision 工評估兒少是否需要被安置或需與
6-21 家庭擬定安全計畫;運用 SDM-R 協
Making, SDM)之安全評估,作為輔
助工具以發掘家庭保護因子,並據此 助 評 估 案 家 之 危 險 因子 及 風 險 因
主張 2021 年至 2024 年間安置人數 素,據以提供相應且以家庭為中心
逐步減少(參附件 6-21)。然而,依 之後續處遇服務,其在應用上,應依
CRC 委員會對替代性照顧與家庭支 據勾選出的風險因素去擬定介入服
持政策的一貫審查標準,目前所提供 務計畫;運用 SDM 風險再評估協助
之附件資料,尚不足以支持上述政策 判斷造成兒少安全威脅的風險是否
成效之因果推論。 顯著降低,是否可進行結案。
檢閱附件 6-21 後發現,該表為「兒 2. 該工具係輔助社工對案家進行更全
少保護案件以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 面、周延之評估,依據評估最終風險
評估結果統計」,內容僅呈現安全評 層級指標提供介入服務計畫,並由
估結果為「不安全(Unsafe)」之人數, 社工督導督促主責社工個案案件之
自 2021 年之 892 人下降至 2024 年 處遇計畫,以提升兒少家庭照顧之
之 636 人。惟該數據本身,並未直接 功能,避免兒少再次遭受傷害。(修
對應或證明「安置人數逐步減少」與 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174 點次)。
SDM 導入之關聯性,亦未說明相關
政策運作機制。
依 SDM 理論與國際實務經驗,「不
安全」之安全評估結果,通常代表兒
少正處於即時且嚴重的受虐或忽視
風險,實務上往往導向緊急安置或高
度保護性介入,以確保人身安全。因
此,若政府主張在此評估結果下降的
同時,亦成功降低安置比例,則關鍵
並非評估工具本身,而在於後續是否
建構足以確保安全的替代性支持體
系。
據此提出以下具體審查關切:
1. 請說明,SDM 安全評估結果為
7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不安全」之案件,其實際處遇
選項分布為何?包括:緊急安
置、短期安置、高強度在宅服務、
其他替代性介入措施等,各類型
比例如何隨年度變化?
2. 請具體說明,在「不安全」評估
結果下,是否已系統性建構並投
入足夠的高強度家庭支持與社
區服務(如密集訪視、親職教育、
家庭功能強化、跨專業合作),
以確保兒少安全,同時避免不必
要或過長之家外安置?
3. 請說明,是否曾就 SDM 導入前
後進行成效評估,以檢證其是否
在「確保兒少安全不下降」的前
提下,實質減少不必要安置?相
關評估是否包含再通報率、再受
虐率或長期安置比例等關鍵指
標?
依 CRC 第 18 條與第 20 條之精神,
減少安置不應被視為單一績效目標,
而應建立在兒少安全、家庭支持充分
與替代性照顧品質保障之上。結構化
決策模式本質上是一項風險辨識工
具,其價值在於提升專業判斷的精確
性,而非單獨構成減少安置的政策解
方。唯有在明確交代配套服務、實證
評估與安全監測機制的前提下,政府
方能合理主張其政策已符合 CRC 所
要求的兒童最佳利益與替代性照顧
原則。
第六章 E 節/ 戴委員瑀如 司法院
建議補充撫養費的執行情況與家事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84 點。
第 175 點
事件法相關措施。
第六章 E 節/ 羅委員靖閔 衛福部保護司
請說明嚴重家暴或肢體傷害可否比 有關改定監護人之規定及命扶養義務人
第 176 點
照本點次改定監護人,並命扶養義務 支付費用部分,業呈現於國家報告二稿
人支付相關費用。 第 182 點。
8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衛福部社家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就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
護、照顧之情形,亦有類此規範。
第六章 F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社家署
面) 1. 本部持續推動團體家庭等家庭式與
建議新增
建議補充說明對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多元型態服務,涵蓋不同肢體障礙
資源發展及支持措施,包括提供目前 類別或發展遲緩兒少,並針對嚴重
身心障礙兒少在安置體系的統計數 情緒行為兒少規劃住宿式療育照顧
據,以及安置於成人機構的障礙兒少 模式,針對高密度醫療照顧需求兒
人數,如何進行追蹤訪視及建立相關 少,規劃長期照顧兒少專區。又身心
機制(參考行政院兒權小組第 6 屆第 障礙兒少家外安置措施併參
3 次會議資料)。 《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第 248 至
249 點。
2. 本部社家署已要求地方政府將身心
障礙、特殊需求或頻繁轉換安置之
兒少納入在地評估小組或專業團隊
評估安置妥適性並追蹤列管,另自
2022 年起,將依兒少法安置於成人
機構的兒少登錄於全國兒少安置及
追蹤個案管理系統。
第六章 F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有關緊急短期安置的辦理情形與成效 1
建議新增
通篇未見緊急短期安置的辦理情形 節,列於第六章 F 節第 191 點次。
與成效?
第六章 F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社家署
是否有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喪失 針對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喪失家庭環
建議新增
家庭環境的兒少之發展評估? 境的兒少之發展評估 1 節,補充於第六
章 G 節第 199 點次。
第六章 F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社家署
各種政策的具體辦理情形及成效如 針對替代性照顧政策之辦理情形、成效
第 177 點
何? 及修正方向 1 節,補充於第六章 F 節第
每年檢討執行現況,2025 年滾動式 186 點次。
修正政策內容?請具體寫出檢討了
什麼,修正了哪些政策內容?
8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六章 F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保護司
基金會(書面) 有關親屬安置費用及親屬家庭媒合支持
第 178 點
未見親屬安置辦理情形與成效? 計畫辦理情形與成效,業補充於國家報
第六章 F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告二稿第 187 點次。
具體辦理情形如何,成效如何?請提
第 178 點
供具體數據及檢討。
第六章 F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有關團體家庭辦理情形與成效 1 節,業
第 180 點
未見團體家庭辦理情形與成效? 新增於第六章 F 節第 189 點次。
第六章 F 節/ 徐委員瑜 衛福部社家署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建議優先 現行政策已不侷限團體家庭僅安置特殊
第 180 點
考量安置於團體家庭,但現行政策團 需求兒少,且已透過修正兒少法將其納
體家庭仍以優先安置具特殊需求兒 入法定安置選項,致力營造小規模且接
少,與建議不符,請說明,並建請呈 近家庭的照顧環境。
現推動多元照顧型態的策略跟機制。
第六章 F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1. 2022 年至 2025 年本轄安置比例穩定
第 181 點,附件
僅概述機構安置兒少人數統計(附件 維持在五成以上、安置法源則以《兒
6-26、6-27
6-26、6-27) ,並援引第二次國家報告 少法》第 56 及 62 條為主,並透過團
第 163 點 作為品質確保措施,另提
2
體/重大決策會議確保安置之適當性,
及研議修正評鑑機制以引導服務優 另長期安置兒少人數亦有略為下降。
化。然而,依 CRC 委員會對替代性 2. 附件 6-29 至 6-31,呈現之數據、趨勢,
照顧之審查標準,僅提供原始統計資 以及「研議修正評鑑機制」等說明,
料而未進行政策分析與結果說明,尚 已新增於第六章 F 節第 192、196 點
不足以證明國家已確保替代性照顧 次。
之適當性、必要性與品質。
檢閱相關附件後,提出以下具體審查
關切:
1. 請說明,附件 6-26 所呈現之機
構安置人數、跨轄/本轄安置數
量及安置年限分布,是否已進行
趨勢分析與政策意涵評估?例
如:
2
參閱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第 163 點,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品質,辦理以下措施:
(a) 規範主管機關每家機構每年至少進行查核 3 次,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者則為 4 次。
(b) 中央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合評鑑,評鑑為丙等及丁等者,輔導改善或命其停辦。
(c) 辦理評鑑指標優化研究,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
(d) 引導機構依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並定期召開家庭會議,參第 86 點。
8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1) 跨轄安置比例是否反映地方資
源不足或服務失衡?
(2) 長期安置比例是否顯示家庭支
持或轉銜機制不足?
(3) 上述分析為何未於主論述中呈
現?
2. 請說明,附件 6-27 所揭示之公
私立機構分布、性別差異及不同
安置法源下之安置數量,是否涉
及差別處遇或結構性不平等?
是否曾就性別、安置法源或機構
屬性進行影響評估?
3. 請說明,援引第二次國家報告第
163 點之品質確保措施,是否已
依 CRC 委員會過往結論性意見
進行實質修正與強化?其具體
改進成果為何?是否有可供檢
證之成效指標?
4. 請說明,目前「研議修正評鑑機
制」之方向、時程與核心指標為
何?是否將兒少實質照顧品質、
情感安全、穩定關係建立與兒少
表意權納入評鑑重點,而非僅限
於行政與合規項目?
依 CRC 第 20 條精神,替代性照顧不
僅是「有安置空間」,更必須確保安
置的必要性、適當性與品質。政府有
責任將既有統計資料轉化為政策分
析,說明其如何回應兒少實際需求,
並據以持續優化替代性照顧體系,而
非僅以附件形式呈現數據、卻未承擔
解釋與問責義務。
第六章 F 節/ 徐委員瑜 衛福部社家署
1. 建請補充全面性去機構化之策 1. 有關去機構化,係指避免權控型態的
第 181 點,附件
略。 管理或照顧方式,並非要全面減少機
6-26、6-27
2. 有關(a)修正評鑑機制,建請先訂 構數量,予以釐清。
立服務品質,才能優化品質。 2. 針對修正評鑑機制,以及補充聘用及
3. 有關(c)計算照顧成本,建請補充 培訓措施 1 節,已新增相關文字於第
8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政府補助安置費用占兒少生活 六章 F 節第 192、193 點。
照護費用之比例。 3. 至計算照顧成本 1 節,本部社家署持
4. 有關結論性意見第 39 點,現行 續收集機構安置照顧成本,鼓勵地方
政策皆聚焦於機構工作人員留 政府配合最低生活費用進行調整,涉
任,建請補充聘用及培訓措施。 及實務操作,爰不納入國家報告。
第六章 G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衛福部保護司
建請補充兒少回到原生家庭及轉銜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200 點。
建議新增
至安全環境的成效評估。
衛福部社家署
本部業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理申請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
,明定
可透過處遇執行情形定期評估、安置期
滿或轉銜前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評估是否
繼續安置,並已補充於第六章 G 節第 198
點。
第六章 G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第 182 點、附件
衛福部於第 182 點僅指出長期安置 安置兒童及少年作業規定」,兒少機構接
6-28
(安置 2 年以上)兒少人數,並援引 獲家長自行求助時,應進行線上通報,並
附件 6-28 作為說明。然而,依 CRC 依集中篩派機制處理。至申請安置個案
委員會對替代性照顧之審查標準,揭 每三個月定期檢視,倘有結案或自立可
露長期安置數量本身,尚不足以證明 能,應透過團體決策會議評估並徵詢兒
國家已確保安置為最後手段,或已有 少意見,前開機制即為檢視所有安置期
效促進家庭復歸與永久性照顧安排。 程之個案處遇及安置計畫訂定與執行情
檢閱附件 6-28 後發現,該附件涵蓋 形,並已補充於第六章 G 節第 198 點。
長期安置兒少之年齡別分段、性別統
計,以及政府交付與家長自行委託安
置之數量分布,惟上述重要資訊未於
主論述中進行任何分析或政策意涵
說明,亦未說明其與現行安置評估與
決策機制之關聯性。
衛福部於同章主論述中提及,申請安
置後,將「每 3 個月針對兒少安置與
家庭處遇執行情形定期評估,並於安
置期滿前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評估是
否繼續安置」。然而,從附件 6-28 所
呈現之長期安置分布結果,尚難判斷
上述制度性設計是否已在實務上產
8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生具體改變,抑或僅停留於流程規範
層次。
據此提出以下審查關切:
1. 請說明,長期安置(2 年以上)
兒少之年齡與性別分布,是否反
映特定年齡層或性別在家庭復
歸或永久性安置上面臨更高結
構性困難?政府是否已針對此
類群體發展差異化支持策略?
2. 請說明,在長期安置案件中,3
個月定期評估與團體決策會議
實際作出「終止或轉換安置處
遇」之比例為何?與制度導入前
相比,是否有可檢證之變化?
3. 請說明,政府交付安置與家長自
行委託安置之長期比例差異,是
否涉及家庭支持資源可近性、親
職能力評估或社政介入強度不
均等問題?相關分析為何未於
主論述中呈現?
4. 請說明,對於已形成長期安置事
實之兒少,是否已建立明確的永
久 性 照 顧 規 劃 ( permanency
planning),包括返家、收養、長
期替代照顧或自立準備?其進
展如何被追蹤與評估?
依 CRC 第 20 條及委員會一貫見解,
長期安置本身即是一項高度風險指
標,國家有責任說明其評估與決策機
制是否真正促進家庭復歸與穩定照
顧安排,而非僅重複程序性檢核。若
缺乏結果導向的分析與透明說明,將
難以證明現行制度已符合「安置為最
後手段」與「兒童最佳利益」之原則。
第六章 G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1. 因安置兒少結案後,不論主責社工評
第 183 點、附件
本點指出,兒少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 估或法院裁定,仍可能因個人因素或
6-29
之結案原因統計參附件 6-29,並主張 家庭因素再次安置,故數據採「人次」
8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針對無法返家之少年,已於安置期間 計算較符實情。
落實生活技能培養與自立準備,以建 2. 2026 年起將整合「寄養家庭」與「安
構其社區自立生活能力。然而,依 置機構」的結案項目,如將自立生活、
CRC 委員會對替代性照顧「結果導 升學就業併入同類。惟就「其他」項
向」與「可檢證性」的審查標準,現 目經檢視實質內涵多為轉換安置,考
行資料呈現方式與政策論述之間,仍 量系統程序已結案,爰不予以更動,
存在多項關鍵不清與斷裂之處。 後續將設計雙重複核機制,以利統計
檢閱附件 6-29 後,提出以下具體審 歸納。
查關切: 3. 兒少安置機構係依主責社工綜合評估
1. 請說明,附件 6-29 第二個表格「兒 辦理結案,並依法由主責社工提供至
少安置機構結案原因統計」採用 少一年追蹤輔導。又本部透過社安網
「人次」而非「人數」作為統計單 計畫補助,推動自立培訓與轉銜宿舍,
位之理由為何?此一統計方式是 將自立訓練落實於日常生活,並已於
否可能重複計算同一名兒少,進 第六章 G 節第 201、202 點說明。
而影響對結案結果與政策成效的
判讀?
2. 請具體回應,機構結案原因中所
列之「升學、就業或獨立生活等」
,
是否與社家署及地方政府所推動
之「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
具有政策與服務上的直接關聯?
(1) 若相關,請說明其銜接機制、服
務覆蓋率與成效評估方式;
(2) 若不相關,請說明上述結案原因
之資料蒐集方式、判定標準與品
質控管機制。
3. 請釐清,寄養家庭結案原因統計
中已明確納入「自立生活」項目,
惟機構安置結案原因中卻未見相
同分類。此一分類差異是否反映
制度設計、服務定位或資料建置
上的不一致?政府是否已進行統
整與校準?
4. 請說明,附件 6-29 中,多個年度
之「其他」結案原因人次占比偏
高(約 186 人次至 455 人次,占
比約 15%至 42%),其實質內涵
為何?是否涉及返家失敗、服務
8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中斷、轉介困難或非計畫性離院
等情形?為何未進一步拆解分
析?
5. 請回應,對於「無法返家」而以自
立為結案結果之少年,是否已建
立可檢證的自立準備與追蹤指標
(如居住穩定性、就學就業持續
性、經濟安全與社會支持網絡),
以確保其並非僅在行政上「結
案」,而是在實質上完成社會重
返與復原?
依 CRC 第 20 條與第 39 條之精神,
結案不應僅被視為安置服務的終點,
而應被視為兒少是否成功銜接安全、
穩定與有尊嚴生活的關鍵結果指標。
若結案原因之分類、統計與政策連結
缺乏一致性與透明度,將難以證明政
府所稱之「自立準備」已成為制度性、
而非個別化或偶發性的實踐。
第六章 G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保護司
基金會(書面) 1. 兒少保護家庭樣態與需求不同,分析
第 184 點、附件
本點點指出,針對家外安置之兒少及 施虐原因:87%缺乏親職教育、21%親
6-30
其家庭提供家庭重整服務,並於安置 密關係失調、18%經濟因素、9%有酗
期間安排會面探視與漸進式返家服 酒藥物濫用、4%精神疾病、4%有自殺
務,相關統計參附件 6-30。然而,依 紀錄或意圖、3%未成年或未婚生育
CRC 委員會對家庭支持與返家工作 等。考量家庭問題多樣,為提供家庭
的審查標準,目前所呈現之資料,尚 個別化、多元處遇服務,本部推動家
不足以回應主論述所宣稱之服務內 庭處遇充權計畫、多元親職教育服務
容與成效。 方案等回應是類家庭需求,後續將研
檢閱附件 6-30 後發現,該表僅以「家 擬成效評估,以精進方案推動效益。
庭維繫」與「家庭重整」兩大範疇呈 2. 有關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及兒少表意
現各年度案件數,未能具體反映會面 權相關辦理情形,業補充於國家報告
探視、漸進式返家等關鍵服務項次之 二稿第 175、200 點。
實際辦理情形、服務強度與結果,因
此難以透過現有數據掌握家庭需求
樣態,亦無法判斷當前資源配置是否
與兒少及家庭之實際需要相符。據此
提出以下審查關切:
8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1. 請說明,在附件 6-30 所列「家
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案件中,
會面探視、漸進式返家、返家試
行等服務分別涵蓋之案件比例、
服務頻率與平均服務期程為
何?為何未於主論述或附件中
加以呈現?
2. 請說明,是否已就不同家庭需求
樣態(如高衝突家庭、照顧功能
不足、經濟壓力、法律程序複雜
等),提供差異化的家庭處遇組
合?相關服務是否有成效指標
(如會面穩定度、返家成功率、
返家後再通報率)?
3. 請說明,現行以「案件數」為主
的統計方式,是否足以反映服務
強度與投入程度?政府是否評
估改以「服務項次、服務時數或
歷程性指標」呈現,以避免以低
密度服務與高強度服務被同等
計算之情形?
4. 請說明,在家庭重整與返家服務
中,是否已建立兒少表意與安全
評估之機制,確保返家並非僅基
於行政進度或家庭壓力,而是符
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依 CRC 第 9 條、第 18 條及第 20 條
之精神,家庭重整與返家服務的重點
不在於「是否有案件數」,而在於服
務是否足夠、是否精準、是否真正支
持兒少在安全前提下與家庭重建關
係。政府有責任以更細緻且可檢證的
方式呈現服務歷程與成果,方能證明
其政策已有效落實家庭支持與替代
性照顧之國際人權標準。
第六章 G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 衛福部社家署
基金會(書面) 1.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第 185 點、附件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
6-31、6-32
8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本點指出,兒少結束家外安置後,由 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應提供
社工提供至少 1 年之返家追蹤輔導, 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是以是類少年
並對無家可返少年提供就學、就業與 依法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醫療等自立生活服務,相關成果參附 配置社工人員提供追蹤輔導及自立
件 6-31、6-32。然而,依 CRC 委員 生活適應協助服務至少 1 年,屬法
會對離院支持與自立準備之審查標 定應辦事項,說明如下:
準,目前資料呈現方式,尚不足以證 (1) 有關各年度接受少年自立生活服務
明返家追蹤與自立服務是否具有充 之案件數為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
分覆蓋、連續支持與實質成效。 管機關提供之無家可返或具自立需
1. 關於附件 6-31「少年自立服務方 求之少年案件數,增列於附件 6-34。
案辦理成果」,檢閱附件 6-31 後, (2) 有關自立服務方案在提供少年經濟
提出以下審查關切: 扶助以降低其自立生活壓力並提供
(1) 請說明,各年度實際接受少年自 就學、就業支持資源及積極培養其
立生活服務之「整體母數」為 生活能力,故服務資源投入 (如房租
何?(目前該表未見母數)是否 費及生活費) 係為顯現方案資源挹
涵蓋所有無家可返或具自立需 注逐年增加服務量能情形。有關少
求之少年?若僅為部分對象,篩 年自立能力培養等服務計畫係依據
選與轉介標準為何?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少表意權之
(2) 請說明,附件 6-31 主要以「使 規定,按其個別化需求及意見予以
用各項服務費用之人數」作為統 尊重及訂定,其服務成果具個別性,
計基礎,是否可能將服務投入誤 難以運用數字化測量於本統計報告
認為服務成效?政府是否建立 中呈現。
能反映服務強度、歷程與結果的 2. 自立服務結案原因中列於「其他」項
指標(如服務時數、支持持續性、 目,說明如下:
就學就業穩定度、居住安全等) , (1) 經分析「其他」樣態以遷移他縣市或
以呈現自立服務的實質影響? 轉由其他單位接續服務、個案死亡、
2. 關於附件 6-32「辦理自立服務結 移居國外、入伍、因病治療等,無涉
案原因」,另就附件 6-32 提出 及資源不足、其他結構性問題。為利
以下具體審查問題: 「其他」樣態判讀,將自立少年因就
(1) 請說明,2021 年至 2024 年間, 學、就業等因素造成遷移他縣市或
自立服務結案原因中列於「其 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委辦
他」項目者,每年約 27 至 54 人 單位異動等情事須予以結案後轉由
不等,占比約 15%至 34%,相較 其他縣市/單位接續服務之類型再予
其他結案原因比例明顯偏高。該 區分,增列於附件 6-35。
「其他」類別之實質內涵為何? (2) 有關以「其他」原因結案(如:個案
是否涉及資源不足、非計畫性結 入伍、因病治療等)樣態,查是類少
案或其他結構性問題? 年結案後倘有社會福利服務需求,
仍可經由原服務民間團體或逕洽直
8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2) 請說明,對於以「其他」原因結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社工評
案之少年,是否已建立後續追蹤 估提供服務,視其需求可協助連結
與安全網銜接機制,以避免其在 租金補助、就學、就業等資源,以利
行政結案後陷入支持斷裂與高 提供支持資源及服務。
度生活風險?
依 CRC 第 20 條、第 27 條與第 39 條
之精神,返家追蹤與自立服務的關鍵
不在於「是否結案」,而在於少年是
否真正獲得穩定生活條件、持續支持
與尊嚴發展的可能。若缺乏清楚的母
數、成效指標與結案內涵分析,將難
以證明政府已有效避免再次家外安
置,或確保無家可返少年成功銜接社
區生活。
第六章 H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衛福部社家署
推動特殊需求兒少之國內收養困境, 有關特殊需求兒少之支持及資源如下:
建議新增
建請補充說明收養後的相關支持與 1. 未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療育
收養家庭福利政策。 費用補助、社區療育服務、早期療育
機構等資源。
2. 6 至 18 歲身障兒少:運用教育體系之
特殊教育資源,並提供生活、就學、
醫療復健、輔具、輔具用電等補助。
3. 提供特殊需求兒少收養家庭支持服
務,如互助支持團體、親職教育、諮
商輔導及喘息服務等,協助收養特殊
需求兒少家庭。
4.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修正第 203、204
點。
第六章 H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針對跨國同性伴侶擬以繼親收養方 針對跨國同性伴侶之繼親收養,除依我
第 186 點
式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但配偶母 國收養認可程序辦理外,仍應尊重各該
國不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收養,建請 國家之法律規定,俟完成法定程序,即依
補充說明此情況國內收養之問題與 國內收養流程辦理。
法規解套措施。
司法院
針對跨國同性繼親收養問題,依據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
養之成立須同時符合各該收養者與被收
9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養者之本國法,若一方本國法令不承認
同婚收養,基於法律適用限制及避免挑
選法院原則,目前確有無法裁准之法律
障礙。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規定,本國人之同性婚姻,一方
得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惟涉外
收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
定,係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
法。因此,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
選法規則,我國跨國同性婚姻中之收養
關係得否成立,將因各國法律對於收養
者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有無承認同性婚
姻、是否准許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
之子女、有無限制同性婚姻下不得收養
等情形之規範不同,而有不同適用結果,
尚無法一概而論。
第六章 H 節/ 戴委員瑀如 司法院
依據司法院提供數據,每年未成年兒 依民法規定,終止收養方式有合意終止
第 188 點、附件
少終止收養約 20 幾位,比例算高, 收養、聲請法院終止收養及請求法院宣
6-36、6-37
建議補充說明相關原因。 告終止收養,其原因事由參見民法第
1080 條第 1 項、第 1080 條之 1 及第 1081
條。又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080 條之 1
第 2 項、第 1081 條規定,均須經由法院
裁判,且法院裁判時均考量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並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
內政部
附件 6-39 終止收養人數係依據戶籍登記
數進行統計,相關原因宜洽主政機關瞭
解。
第六章 H 節/ 戴委員瑀如 衛福部社家署
本點次係說明出養必要性之措施,非 終止收養現況說明:
第 189 點
終止收養議題,建請調整敘事以呈現 1. 制度及法規調整:自 2024 年起出養
我國終止收養現況。 必要性評估改由地方政府辦理,以兒
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為原則,倘透過
相關支持協助仍無法提升家庭功能,
9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確認有出養必要性,再辦理出養。
2. 2021 年至 2025 年媒合機構辦理出養
共 497 位,並無終止收養情形。
3. 前開終止收養統計,是以繼近親終止
收養佔最多數。
4. 業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102 點、206、
207 點
第六章 J 節/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書面) 司法院
1. 「持續研議與少年刑事案件量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214、215 點。
第 196 點
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一語,
文字似有缺漏或多餘,尚待釐清
其正確表述。如果按結論性意見
第 42 點的用詞,應包含及凸顯
的是「指南應謹記兒少在這種情
況下的權利及最佳利益」精神,
而非僅係所謂「提升量刑之妥適
性及可預測性,適當發揮刑罰功
能」。
2. 自前次專場會議(即 2023 年 8
月 29 日上午,司法院於法官學
院召開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
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第二階段審查會議-司法院(單
一機關)議題」)以來,該次會議
所揭示之方向,係將相關議題納
入少事法相關會議中討論,並同
時評估調整刑事案件妥適量刑
法(妥量法)草案之可能性。惟
本次報告文字所提及者,則似為
研議修正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
行刑參考要點(2018 年)
。依此,
欲確認:
(1) 目前係以何種形式舉辦相關諮
詢或討論會議?
(2) 整體研議進度為何?
(3) 權責機關是否為司法院刑事
廳?或會同少家廳?
(4) 若已有諮詢程序,鑑於結論性意
9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見第 42 點明確要求諮詢司法界
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包括兒童
及少年),請問實際諮詢之對象
包含哪些成員?是否涵蓋學者、
法官、律師、兒少代表,以及受
刑人子女等相關利害關係人?
(5) 初步建議:針對被告之未成年子
女,宜另行獨立訂定專屬之量刑
參考要點,以明確彰顯「兒童最
佳利益」之考量,並有助於一併
納入相關程序事項與具體操作
步驟之指引。
3. 近年來,愈來愈多司法裁判(包
括國民法官裁判)已明確將「兒
童最佳利益」列為獨立之量刑考
量因素,結合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所揭示之諮詢與制度調整要
求,再合併實務上的需求及目前
進展,亦顯示相關規範與指引實
有必要因應實務發展加以回應
與調整,這些進展也可以適當放
進去報告。
93
第 3 場、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五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衛福部保護司
有關邀集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研 有關精神疾病家庭相關支持,若屬兒少
第 117 點 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 保護案件,需針對該家庭擬定相關處遇
稱兒少法)修正草案,建請補充研商結
計畫,並連結相關醫療單位協助精神疾
果並說明精神疾病相關類型後續輔導
或支持措施。 病的家長。
第五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教育部
建請補充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工作 1. 目前無教保服務人員工作時數之統
第 118 點至第 121 時數,以及對教保人員的支持措施,與
計,有關推動調整師生比的政策業於
點 相關執行成效,並將教保服務機構不
國 家 報 告 二 稿 第 八 章 第 298 點 次 提
當對待案件相關案例彙編,包含暴力
的樣態、暴力成因、人員背景及訓練 及,並補充修正文字,2024年2歲至入
等,提供教保人員研習運用,另請補充 國小前幼兒入園率達83.4%,參附件8-
托嬰中心訪視措施。 1。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負擔,提升幼
兒教保服務品質,以降低幼兒園3歲
至入國小前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
達1:12為目標。公共化幼兒園自2023
學年度起先行,辦理2025學年度達成
率已達99%;準公共幼兒園以2024學
年度為整備年,自2025學年度起逐步
調整(達成率約53%),預計於2026學
年度達成師生比1:12。有關教保服務
機構違法對待幼兒,已於附件5-22呈
現統計數據。目前無處理教保服務人
員施暴原因、接受相關訓練等資料,
至政策分析的部分可納為後續推動
參考。
2.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支持措施,本部國
教署已協助地方政府建立教保服務
人員輔導及支持體系,提供教保服務
人員專業諮詢管道。補助項目包括個
別、團體輔導諮商或工作坊等專業輔
導人員諮詢、醫師諮詢或講座鐘點費
等,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
人員皆可妥善運用上開輔導資源,獲
得專業的諮詢協助。有需求的教保服
務人員可透過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定之申請程序進行預約,
94
或自行向主管機關合作諮商所聯繫
並申請經費,相關申請程序可洽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詢問。
3. 教育部除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研
習,亦請地方政府辦理針對正向管
教、課室經營及情緒管理等相關研習
課程,114年度共辦理291場次,計
7,766人次參訓;另亦提供情緒領域之
相關參考手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4. 有關違法對待幼兒區分程度輕重,目
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58條,
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46條,分
別針對情節輕重有不同裁罰。其中,
若不當管教程度非常輕微,將不以罰
則處理,而是提供再次正向研習的機
會。
5. 所有教保服務機構的師資條件,規定
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至11條,無
論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皆須
有具備相關學歷。有關培訓部分,明
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參與18小時教
保專業知能研習。亦補助準公共幼兒
園辦理相關研習經費,並已將正向管
教納入研習辦理。
衛福部社家署
本署編印之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
引,載明分級訪視、訪視流程及指標。其
中訪視指標包含「教保品質」 、
「衛生保健
與安全維護」2 大品質構面。有關訪視輔
導參考指標第 1-7 點明定,托育人員給予
嬰幼兒積極正向的語言和態度,並引導
嬰幼兒正向的社會互動,並訂有 4 項子
指標供訪視員檢視執行情形。
第五章 A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保護司
面) 有關身心障礙兒少保護統計資料,包含
第 119 點、附件 建議應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國際
性別、年齡相關分析,已補充國家報告附
5-4 審查委員建議應要有不同類別的身心
件 5-3(6)。
障礙蒐集及分類數據」
,實務上可知受
虐兒少有許多有障礙特質,衛福部保
護司也曾辦理相關記者會,公開相關
95
數據,統計受虐兒少發展遲緩、過動、
身心障礙比例,建議應補充身心障礙
身分類別或特質統計數據。
第五章 A 節/ 林委員雯甯 衛福部保護司
1. 附件 5-4、5-5 呈現保護安置處理情 為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機制,本部
第 119 點、附件 形,惟住在家中的兒少具有較多潛 自 2019 年推動「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
5-4、5-5 在的危險,建請補充家暴個案後續
作實施計畫」,督請範地方政府定期召開
處置成效的評估。
2. 請說明兒少保護跨網絡機制具體 會議,並於 2021 年將「兒少保護案件經
內容,包含訪視、評估,及後續追 SDM 風險評估高度且為家庭維繫案於處
蹤情形。 遇中再通報」案件納入列管,地方政府應
邀集警政、教育、衛政、醫療等網絡單位
列席參與會議;2024 年至 2025 年分別召
開 192 場次、203 場次,納入討論個案計
946 件、970 件,以強化兒少在家安全與
降低兒少再受虐風險研議具體策略;另
針對兒少保護高風險再通報案件,地方
政府透過聲請保護令,強化網絡合作及
處遇成效,2024 至 2025 共計 813 件。
第五章 A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基 衛福部保護司
金會(書面) 1. 有關兒少受虐原因分析,已於本部官
第 119 點、附件 衛福部、司法院撰寫 119 點次兒少保
網公布,數據補充如附件5-3(5)。
5-2 至 5-7 護通報、受虐人數及類型、安置相關統
2. 有關通報 案件 中家外 案件的比 例增
計參附件 5-2 至 5-7。2024 年函頒《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 高,分析主要係因校園通報案件增加,
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 ,以利地方政 且校園中最主要的是生對生案件,增
府落實。另訂有《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 加7成。
計畫》 ,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兒少保護 3. 有關附件5-2統計資料已修正更新。
新進人員及專題教育訓練,地方政府
則依規定自行辦理兒少保護相關教育
司法院
訓練,每人每年至少 20 小時。
1. 附件5-7「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
青立會檢閱提問:
1. 檢視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 終結准予之人數」統計資料,係統計法
意見第 32 點提及,委員會注意到 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
政府對於全面預防暴力的努力,但 定裁定准予安置之兒少人數,並依年
關注暴力持續發生的現象,尤其是 齡別及國籍別分別呈現,供該法主管
學校。委員會建議政府鼓勵更多關 機關檢視法規妥適性、研擬政策及推
於暴力根本原因分析之研究,以及
動相關行政措施之參考。
暴力發生事件被通報的占比。但對
照 119 點次主論述提及的 5-2 至 5- 2. 除「附件5-7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
7 統計數據,未見任何對暴力根本 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統
原因之分析研究結果。 計資料更新外,另新增附件「地方法院
2. 以附件 5-2、5-3 為例: 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
(1)附件 5-2:
96
我們看到兒少保通報在法定「責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統
任通報」前三名是教育人員(2021 計。
年至 2024 年 31,697→52,504 成長
66%)、警察(17,201→26,424 成
長 54% ) 、 社 工 人 員
(15,231→19,208 成長 26%) ,體
現兒少保護目前高度仰賴責任通
報體系支撐。但在「一般通報」前
三名反而呈現下降情形,父母通
報:2,319→2,294(下降) ;鄰居及
社會人士:2,015→1,839(下降) ;
案主主動求助:2,262→1,725(下
降) ,從中是否體現兒少風險仍被
視為「家內事務」 ,家庭和社區尚
未成為可靠的保護網,及早被接
住。再者,我們也看到「校園霸凌
/性騷擾/ 吸毒」近 翻倍成長
13,173→25,837;兒少性剝削案件
數 更 大 幅 成 長 87%
(2,407→4,510) ;也看到「家外事
件」在 2023 年首次超越「家內事
件」 ,並且大幅度拉開距離,皆讓
我們看到兒少保風險已從原本的
家庭議題擴散至校園、網路、社會
互動空間。第三,脆弱家庭類型成
長 59%(15,757→25,116);重複
通 報 更 是 居 高 不 下
(26,977→29,835),其實也體現
了兒少保護的支持不連續、介入
不足、服務碎裂,同一批孩子反覆
被看見、卻沒有被真正接住。另
外,附件 5-2 下方說明處提到「同
一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
別通報情形」 ,如果是反映在「重
複通報等情形」類別之統計,能否
區分出來,成因差異大,避免誤
判。
(2)附件 5-3:
a.從 2021 至 2024 年的兒少家內案
件可見,風險高度集中於 6–12 歲
學齡兒童, 「身體虐待」長期占最
大宗,顯示家庭照顧壓力與管教
文化仍是主要結構性因素;而「性
虐待」則在 12–18 歲青少年顯著
上升,反映家庭內權力不對等與
性別風險。幼兒階段以「疏忽」
97
與「目睹家暴」為主,卻最容易
被低估。整體數據顯示,家內風
險並未隨通報制度成熟而下降,
反而呈現長期高原化,凸顯支持
型、預防型家庭處遇的迫切性。
b.家外兒少受虐案件在 2023 年出
現結構性爆發(685→3,874),
2024 年雖略為回落,仍維持高原
化水準,且高度集中於 12–18 歲
女性青少年。案件型態幾乎全面
由性虐待構成,顯示家外風險已
深度性別化,並與校園、社交與
數位空間高度重疊。這不再是零
星治安事件,而是制度未能提前
介入的結構性性暴力風險。
c.在附件 p.50(3)「家外兒少受虐類
型」看到數據呈現非常極端的現
象,是否反映未收集數據、收集
方式不一致或類型定義改變等問
題?2023 年無論男女,在「性虐
待」類型從 2021、2022 年均為 0
人,暴增至 615、2,716 人;2024
年無論男女生在「疏忽」類型從
雙位數暴增至 406 和 2,286 人?
但在「身體虐待」、「兒少物質濫
用」均降為 0 人?2021 年至 2024
年在「不當管教」、「目睹家暴」
類型全部均為 0 人,與兒少 NGO
的實務經驗有不少落差。
(3)附件 5-4 至 5-7 全部都與兒少保
護安置處理情形,以及緊安、既
安、延安法院裁量安置類別之年
齡、性別、原住民、國籍、數量
等數據。同樣未見任何數據分析
與政策效果說明。
第五章 A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 運動部
會 有關本部就體育運動預防暴力辦理相關
第 119 點至第 122 應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32 點之教育訓
教育訓練數據說明如下:
點 練宣導與成因分析。有關教育訓練宣
1. 辦理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活動:參
導,不應限於說明辦理實體或線上課
程,建請議呈現各專業人員實際上參 加人數分別為 110 年度 340 人(因疫
與到兒童人權或兒少保護教育宣導訓 情取消部分場次)、111 年度 1,363 人、
練的統計。有關成因分析,建請補充較 112 年度 981 人、113 年度 1,034 人、
不易看到各類別的兒少保護,無論是 114 年度 996 人。
家內、家外、學校及近年較受關注之體 2. 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講
育或學生運動員遭受不當對待等相關
習會及專業進修活動:
98
案件的分析。 (1) 110 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會
計 142 場(參與教練計 8,487 人),含
142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另辦
理專業進修課程計 7 場(參與教練計
238 人),含 7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
程。
(2) 111 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會
計 180 場(參與教練計 8,968 人),含
180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另辦
理專業進修課程 26 場(參與教練計
2,384 人),含 26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
課程。
(3) 112 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會
計 209 場(參與教練計 10,584 人),含
209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另辦
理專業進修課程計 21 場(參與教練計
1,013 人),含 21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
課程。
(4) 113 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會
計 230 場(參與教練計 12,345 人),含
230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另辦
理專業進修課程計 27 場(參與教練計
815 人),含 27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
課程。
(5) 114 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講習會
計 183 場(參與教練計 10,051 人),含
183 小時兒童訓練安全等課程,另辦
理教練專業進修課程計 20 場(參與教
練計 956 人),含 20 小時兒童訓練安
全等課程。
第五章 A 節/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發言單) 教育部
1. 依據第 2 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 已修正第 127 點次(a)之相關數據於
第 121 點 32 點,尤其是學校的暴力防治至為 國家報告二稿。
重要,但(a)點的數據僅有 2023 年
2. 有關暴力偏差行為及數據分析,因
的資料,且只有件數、人次,無法
看出占比。 篇幅過多,可參閱教育部校園安全
2. 此點次重點應是「根本原因分析」 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公
及「通報」 ,建議呈現明確成效數據, 告「教育部 113 年各級學校校園安
包括通報案件及處理機制、原因分 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
析、類型、處理結果等。
3. 若考慮篇幅問題,可在附件中呈現。
99
第五章 A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教育部
未見兒少因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 為使本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地方政
第 121 點 認同,而於校園或網路遭受相關暴力 府瞭解多元性別學生之權益,本部國教
的分析。建請補充多元性別相關的暴
署每年度定期辦理相關研習宣導,114 年
力防制宣導及統計數據。
9 月 15 至 16 日本部國教署辦理「性別平
等教育工作經驗傳承研討會」 ,規劃「多
元性別學生權益及保障與性別友善空間
規劃」課程,計 181 人參與(男:49.7%;
女:50.2%)。
第五章 A 節/ 申其川(書面) 運動部
就 122 項次內容,雖以教育推廣為主, 1. 本部除持續鼓勵民間機構發展多元
第 122 點 且對象侷限於持有「教練」證照者,但 運動職能基準外,未來亦將鼓勵各
目前台灣的運動專業證照類型,亦包
發展單位於各類運動專業人員培訓
含除《國民體育法》記載之裁判(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 認證課程中,納入並增加兒少教育
理辦法) 、運動部轄下指導員(國民體 相關時數,以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知
適能)、企業運動指導員(適應體育、 能。
ISCA、特定族群體適能……)等,而 2. 現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
這些證照的持有者,也可能會服務到 法即有規範,倘犯行關於妨害風化
兒少族群,甚至裁判證持有者不一定
罪、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妨害
是教練或教職出身(反之亦然) ,因此
自由罪、性侵害犯罪、毒品危害防制
建議素養教育規範部分的適用對象,
考量擴增適用對象之可能性? 條例之罪等情形,不得考證或撤銷;
惟未有涉兒少保護及性平事件等,
本辦法擬於115年修法期程中納入
討論研議。
3. 另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
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裁判如有
涉犯傷害罪章等消極資格情形,不
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已持證者
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裁判證,且3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4. 有關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部分,考
量企業聘用之運動指導員服務對象
可能包含兒少族群,已將兒少運動
安全與保護等相關內容納入增能課
程辦理,以提升相關素養。
5. 至有關列入黑名單於系統納管及裁
判消極資格部分,本部將於滾動修
正國民體育法時一併研議。
100
第五章 A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基 法務部
金會(書面) 本點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第 123 點 1. 政府於第 123 點指出,已訂定《重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皆依本部函頒「檢察
大兒童及少年受虐案件司法早期介
機關辦理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 ,與社
入及三方(社政、檢警及醫療)合
作流程》 ,針對疑似重大兒少虐待案 政、醫療合作,偵辦疑似重大兒虐案件,
件,規範由社政、檢警及醫療三方 以即時保全證據、避免兒少繼續受虐。
啟動合作機制,並透過醫療專業鑑
定、跨網絡評估與司法早期介入, 內政部
以強化對受害兒少之保護。 1. 目前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婦幼案件管
2. 然而,檢視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
理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著重於
論性意見第 34 點,委員會雖肯認政
確保各項法定程序(如通報及移送)
府已建立相對完整的跨部會合作流
程,但明確關切該機制的實際執行 有無確實執行,而非作為計算辦理時
情形與成效,並建議政府就此建立 間之成效評估工具,且單純以通報到
常規性、制度化的定期評估機制。 移送的時間來衡量成效,尚無法真實
此一關切重點,正是本次第三次國 反映跨局處三方機制的「總體司法反
家報告中仍待具體回應之核心。 應時間」
(含前端網絡單位進案到後端
3. 就第 123 至 126 點之整體論述而
檢察官起訴)。
言,青立會注意到,各部會主要呈
現其所負責之工作內容與制度設計 2. 司法詢問與證據保全(如啟動減少兒
(inputs 與 activities),例如流程建 少重複陳述)的時機,取決於社政及
置、角色分工與行政協作方式;其 醫療團隊對兒少身心狀況的評估。在
中僅見衛福部於附件 5-8 提供成果 重度創傷案件中,為等待兒少生理穩
(outputs)資料。然而,委員會於 定、具備表意能力,司法程序無可避
第 34 點最為關注的「成效層次
免地被拉長,若過度追求時效,反而
(outcomes)」——亦即該合作機制
可能造成兒少二次創傷或取證瑕疵。
是否實質提升兒少保護品質、縮短
司法反應時間、降低重複傷害風險、
並促進兒少身心復原——在本次報 衛福部保護司
告中仍未獲充分論述。 業已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29 點次之備註
4. 此外,報告中亦未見針對《三方合 22 點修正說明。
作流程》本身所進行之常規性、跨
部會整體評估,包括但不限於:
(1) 機制啟動比例與適用一致性;
(2) 司法早期介入對案件處理時效與
品質之影響;
(3) 兒少在司法過程中的二次傷害是
否獲得有效降低;
(4) 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是否獲得持
續且整合性的支持服務。
5. 在缺乏上述結果指標與定期評估資
料的情況下,尚難以具體佐證國家
已如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所期待,發
展一套「進步且具成效」的跨部會
協調保護系統。
101
第五章 A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衛福部保護司
建請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對於目 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相關措施,已於
第 123 點至 126 睹家庭暴力兒童的保護措施及統計。
新增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33 點及附件 5-
點
9。
法務部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1. 有關案件內各項資料及偵結書類需隱
匿兒少身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第 3 項之規定,以性影像犯刑法第
304 條強制、第 305 條恐嚇,以及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之案件,準用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被害人身分於
書類中皆以代號取代。另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兒少
被害人身分於司法機關的書類皆不得
公開,需以代號隱匿,此部分皆依規定
辦理。
2. 對於受有家庭暴力之兒少及其家庭,
提供相關保護服務之主責機關為衛福
部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處理。本部
督導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提供服務
為備位與補充性質,故本案針對家庭
暴力防治法中對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的保護措施及統計,宜回歸主責機關
(衛福部)提供完整數據與資訊。
第五章 A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書面) 法務部
1. 近期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暴力事件 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32 點(c)。說
第 125 點 中,以割喉案為例,可以看到被害 明:
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就讀學
1. 相關兒少個資揭露案件管理與指引,
校、生活背景,甚至可辨識身分的
資訊,在媒體與社群平台上被大量 依據國家報告初稿第 107 點次,業由
揭露與轉載。即使事件本身已引發 衛福部建立相關審議機制在案。
社會譴責,但這樣的資訊揭露,對 2. 另基於本部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
被害兒少及其家庭,往往造成長期 督導機關,於國家報告二稿新增以下
且難以回復的二次傷害。 文字:
2. 我想請教政府,目前對於涉及兒少
第 132 點(c):依本法第 32 條、第 33 條
的重大刑事案件,是否有明確且一
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與
致的規範,限制被害兒少個人資料
的公開與散布?相關規範是否具有 隱私應予保障,對於媒體之錯誤報導,
實質拘束力,而不僅止於宣示性原 其可要求媒體更正、移除或為其他必
102
則? 要處置。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相關
3.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兒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會依其上述需求
童的隱私、名譽與尊嚴應受到法律 提供協助。
保護;同時,第 19 條第 1 項也要求
國家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兒童
免於各種形式的傷害。若被害兒少 衛福部保護司
在案件後,仍因個資外流而承受長 補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111 點。
期社會壓力,恐已偏離公約所要求
的保護義務。 通傳會
4. 因此,我想請政府代表說明,未來 依據兒少法第 69 條相關規定,已有規範
是否將針對媒體、自媒體與網路平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
台,強化對被害兒少個資揭露的管
或其他媒體對特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
理、指引與責任機制,以避免兒少
在事件發生後,持續承受不必要的 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二次傷害? 訊,其中包含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5. 能否補充在第 19 頁 107 條或第 22 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以保障兒少之權益。
頁第 125 條? 考量本會非此條文權責主管機關,故不
另增修國家報告。
第五章 B 節/ 羅委員靖閔 內政部
第 127 點,有關族群傳統禮俗,建請 1. 有關抽菸、飲酒及嚼檳榔,屬販售行
第 127 點 增加兒少嚼檳榔的統計數據。另兒少 為。
法規定不得販賣檳榔予未滿 18 歲兒
2. 經檢視與兒童及少年相關傳統禮俗,
少,建請研議年齡限制上調至 20 歲,
且當前對檳榔攤販售檳榔、菸酒給兒 其中漢人自出生至成長階段常見之傳
少的控管機制不完善,建請提出對策。 統禮俗包含滿月、收涎、度晬(或抓周)
及 16 歲成年禮等。此類禮俗旨在表達
對新生兒平安成長之祝福,並象徵青
少年邁入人生新階段,具有文化傳承
與家庭情感凝聚之意義,由家庭自主
安排參與,儀式內容未涉及強制性措
施或身體侵害。
文化部
經檢視在臺蒙藏族群之傳統禮俗與慣
習,如蒙族參與成吉思汗大祭行祭拜儀
式,與藏族之藏曆新年、雪頓節及燃燈節
等各項傳統節慶文化及宗教殊勝儀式,
均未有對兒少傷害情形。
客家委員會
經檢視客家相關節慶及禮俗活動,主要
包含祭儀、節慶慶典、藝文展演及文化推
廣等形式,如辦理義民祭、收冬戲、傳統
103
客家八音演出、新丁粄、新枝粄等,兼具
文化傳承、歷史記憶延續、世代交流及凝
聚社群認同、男女平權觀念等正向意義,
並有助於民眾了解客家歷史文化、深化
文化認同、強化家族支持網絡、建立歸屬
等,未涉及對兒少造成身心傷害之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
1. 在原住民族傳統祭祀中,酒與檳榔各
自承載獨特的文化意涵:酒常用於祭
祀祖靈,象徵敬畏與感恩,同時凝聚
部落情感;檳榔則多作為社交禮儀、婚
姻聘禮與族群認同的象徵。兩者皆非
單純的消費品,而是維繫文化秩序與
倫理規範的重要媒介。
2. 兒少在原住民族祭儀或文化活動中,
主要透過觀察與參與過程來理解族群
文化與倫理秩序,並未涉及對其身心
健康造成傷害的情形。
3. 本會在推動相關文化政策與活動時,
亦透過文化教育推廣及活動輔導等方
式,提醒各單位注意兒少參與的適切
性與安全性,以兼顧文化傳承與兒少
權益保障。
第五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衛福部保護司
(書面) 1.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31 點 性剝削受害兒少之處遇數據過於偏重 第23條、第30條規定,在社區中接受輔
安置,缺乏社區處遇與後追之具體呈
導處遇及追蹤服務者包含安置後返家
現:
1. 處遇數據僅見安置,忽視社區服務 以及未經安置而交付家長之個案。
實貌:國家報告第 131 點說明性剝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被害人
削兒少之保護與安置協助,並引用 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
附件 5-13(法院裁定安置人數) 、附 家庭保護教養功能後,視需求提供陪
件 5-14(安置人數統計)、附件 5- 同偵訊、驗傷及取得證據、安置、心理
15 及 5-16(中途學校安置人數)。
輔導/諮商/治療、法律諮詢以及就學、
然而,報告完全未呈現「未經安置」
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或
但仍在社區中接受各縣市家防中
心或委託單位輔導之被害兒少數 轉介相關服務資源。
據。實務上,多數性剝削受害兒少 3. 有關兒少性剝削個案安置及社區之輔
係於社區中接受後續支持服務,政 導處遇追蹤服務人次新增補充於國家
府投入資源甚鉅,卻在國家報告中 報告二稿附件5-18。
隱形。
104
2. 後追數據混淆,無法檢證性剝削服 秘書單位
務成效:目前報告中關於「後續追 有關兒少於社區接受後續追蹤及家庭支
蹤」之數據(如第六章或第九章之 持服務,已於本報告第六章呈現。
附件 9-24),多為全體兒少安置後
追之彙整數據,且高度集中於「安
置後追」。此類數據僅部分涵蓋性
剝削受害兒少,亦未能涵蓋各縣市
針對「未安置之性剝削個案」所提
供的追蹤輔導服務。現行報告呈現
方式無法突顯國家針對性剝削兒
少在社區處遇端的實際服務內容
與成效。
具體建議:建議於國家報告第五章或
相關附件中,將「性剝削受害兒少之社
區後續追蹤服務」數據獨立呈現,具體
說明:
1. 未進入安置體系但在社區接受服
務之兒少人數。
2. 社區處遇之具體服務內容(如心理
諮商、就學就業輔導等)及服務量
能。
3. 後續支持之成效指標(如穩定生活
比率、未再受害比率) ,以利國際委
員清楚理解我國於性剝削被害兒
少處遇之全貌。
第五章 C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勞動部
請問勞動部是否掌握性別平等工作法 有關職場性騷擾部分,目前設有通報系
第 132 點(c)點 第 32 條第 3 項第 1 款,有關未成年職 統,於接獲兒少性騷擾被害人申訴,即警
場性騷擾被害人於成年後三年內申訴
示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另有關未成
的案件數?建請檢視申訴使用率。另
補充說明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類此職場 年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於成年 3 年後提出
性騷擾案件通報之調查處置情形,並 申訴之案件統計,業補充於國家報告二
建請勞動部評估現行制度是否過度將 稿第 139(c)點。
舉證責任與相關風險轉嫁予兒少被害
人。
第五章 C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教育部
請問補習班發生性平事件時,其處理 有關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發
第 132 點 程序或調查機制為何?建請說明校園 生性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請見國
外場域(如補習班、安親班)發生性侵
家報告二稿第 152 點次。短期補習班及
害、性騷擾的通報與處遇機制。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如涉有性侵
害、性騷擾、性剝削及損害兒少權益(含
體罰及霸凌案件)等行為,地方主管接獲
通報後則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
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向管
轄機關(如社政單位、警政單位等)通報
105
及移送調查。
第五章 C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下稱行政院性平處)
1. 第 132 點,鑒於 2023、2024 年多 行政院性平處 2025 年提出性別暴力防治
第 132 點 起幼兒園或教師棒球隊性侵害案 國家行動計畫,其中議題四「統計建置及
件,建請儘速推動兒少工作證機
研究發展」之整體指標為成立跨部會性
制,並納入社團教練、助教、家教
等非教育及補教編制人員,以利強 別暴力防治調查研究中心,並責請衛生
化管理,降低兒少性侵害風險。 福利部統籌規劃成立及運作。
2. 第 133、137 點,建請政府整合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 教育部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 因應 2023 年多起校園性騷案件,本部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跟蹤騷擾
業與社政等相關單位,建立跨部會溝
防制法等涉及數位性暴力之整體
通機制。有關兒少工作證,目前納入
防制規劃,及被害人相關協助措
施,並定期提供數據統計、進行研 兒少法修正草案,本部將配合辦理。
究及分析檢討。 2.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參與相關學習活動
3. 刑法第 227 條之 1,有關未成年合 之安全,提升社團外聘、校外人士協
意性行為部分,建請新增年齡差距 助教學指導人員對兒少權益法、輔導
條款,將一定年齡差距的案件,排 知能、性別事件防治、霸凌防制等相
除適用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關專業知能,以維護學生安全及學習
續於兒少法修訂兒少親密關係事
件,應以輔導教育方式提供協助, 權益,本部國教署委請國立暨南國際
而非以現行性侵害方式處理,以利 大學於 113 年 8 月及 114 年 5 月至 6
教育現場的老師協助此類兒少。 月區間於北、中、南辦理共 6 場次計
270 人參與提升從事兒少工作人員相
關知能研習。
衛福部保護司
1. 有關兒少工作證刻正研討納入兒少
法修正草案。各部會與網絡人員亦有
進行兒保或兒權相關訓練。
2. 有關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提
及責請本部成立跨部會性別暴力防
治調查研究中心部分,本部業規劃完
成跨部會性別暴力防治調查研究中
心初步架構,並於114年8月25日邀集
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
另於同年11月25日及12月24日至行
政院報告辦理進度,刻正依建議修正
規劃內容。
3. 有關兒少性剝削犯罪行為人,若經判
決有罪或緩起訴起分確定,檢察機關
將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逕送地方
106
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通知行為人
參加輔導教育;行為人屬未成年者,
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置,並提供相
關輔導措施。
4. 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責任通
報,係責任通報人員知悉疑似遭受性
侵害案件時,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啟動被害人保護
服務,如緊急安置、驗傷採證、心理
諮商、法律扶助等,並非屬告發,至
刑法部分允宜洽法務部;另遭遇性侵
害、性平事件的兒少被害人、行為人,
學校依學生輔導法提供相關輔導。
法務部
不列入國家報告;並補充刑法第 227 條
之 1 修正,未成年合意性行為部分之回
應意見。說明:
1. 刑法第 227 條之規定「18 歲以下之人
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已就 18 歲以下而犯第 277 條之罪之
被告為減輕或免刑之寬典。
2. 未成年合意性行為是否於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修訂
相關行政、教育輔導措施,本部尊重
兒權法主管機關之權責。
第五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雋凱 內政部
有關數位性暴力案件,建請補充警政 警察機關對於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等相
第 133 點 人員及檢察體系處理此類案件之指引 關案件的標準作業程序,每年均會跟隨
與辦案程序,及是否建立成效評估或
法規與實務需求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
品質管控機制等情形。
正;在防範被害者遭受二度傷害方面,內
政部警政署嚴格要求第一線員警必須具
備同理心,並妥善落實報案隱私處所的
安排及多元性別議題的應對。此外,為強
化基層辦案知能與消除實務落差,內政
部警政署每年皆持續針對婦幼安全及科
技偵查專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並於課
程中進行這類案件的實務經驗分享。
107
第五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衛福部心健司
(書面) 1. 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執行數據,本
第 133 點 缺乏性剝削加害人(含未成年)之處遇 部已按縣市統計成年加害人及未成年
執行數據與成效分析:
行為人接受處遇之人數,並彙整處遇
說明:
1. 有法規無數據,難以驗證預防再犯 執行期間之再犯情形,相關資料已公
成效:國家報告第 133 點提及對加 布 於 本 部 網 站 ( 網 址 :
害人「施以處遇及登記報到,加強 https://gov.tw/utN)
,考量篇幅不另列入
再犯預防等」。然而,翻閱附件,僅 國家報告。
有法院裁判結果(附件 5-12)
,完全 2.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模式主流為 RNR 原
缺乏針對第 133 點所述之「處遇人
則及認知行為治療,亦適用於未成年
數」、「執行內容」及「成效評估」
行為人,於實務運作,各縣市將成年加
之統計附件。報告未說明究竟有多
少人實際接受了處遇?執行率為 害人與未成年行為人分流安排處遇,
何?以及如何具體達成「加強再犯 以符合發展階段差異。本項不另增修
預防」之目標。 國家報告內容。
2. 未成年行為人處遇缺乏區辨性與
成效追蹤:針對未成年性剝削行為
人,報告未說明其處遇內容是否與
成人區隔。實務上需檢視是否建立
了「未成年專屬」之處遇設計,抑
或僅沿用成人性犯罪行為人之認
知處遇模式。此外,報告亦未呈現
各縣市實際執行未成年行為人輔
導教育之情形(部分縣市甚至無執
行數據),且缺乏關鍵的「再犯率」
或「成效追蹤」數據,難以評估處
遇是否有效改變了少年的認知與
行為。
具體建議:建議於國家報告中增加附
件,補充說明:
1. 成年與未成年分流數據:分別列出
成年加害人與未成年行為人接受處
遇之人數與執行率。
2. 處遇內容與模式:說明針對未成年
行為人是否採取區辨化之教材或輔
導模式。
3. 各縣市執行情形:公布各縣市執行
輔導教育之狀況,以檢視城鄉落差。
4. 防治成效分析:提供接受處遇後之
「再犯率」追蹤數據,以實證資料
呈現相關措施之實際效益與後續精
進方向。
第五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衛福部保護司
建請補充數位環境暴力防制相關統 有關性影像處理中心自 2023 年 8 月起受
第 133 點 至 第 計,並說明性影像移除與裁罰機制,以
理申訴案件統計數據詳附件 5-21。
108
137 點 及檢視自律機制,並請研議以 AI 自動
掃描輔助稽查色情圖片可行性。 通傳會
通傳會督導 iWIN 透過預防性宣導,深入
校園,或辦理大型活動,針對親子或學生
宣導不轉傳、不購買兒少性影像等觀念。
惟性影像之移除與裁罰機制等,屬性影
像處理中心與衛福部等機關職掌,爰不
予補充。
數位發展部
1. 有關數位性暴力防治部分,本部督導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建立
DNS RPZ(Response Policy Zone)自律
機制,於接獲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
行政處分後,可立即協助阻擋涉及惡
意或不當的數位性暴力網域名稱。
2. 經統計,114年度 DNS RPZ 自律機制
協助處分機關攔阻數位性暴力網域名
稱件數計322件。(文本註解第24點已
更新相關統計數據)
第五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衛福部保護司
私密影像外流,除了移除下架,是否有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7 條規
第 134 點 處罰?媒體自律若不好者,是否有處
定,倘網路平台業者未限制瀏覽、移除性
罰及退場機制?關於色情廣告跳出的
影像,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 6 萬至 60
問題,可有防治作法?
萬元罰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
數位發展部
網路平臺業者之裁罰涉及衛福部之職
掌,與本部職司之 DNS RPZ 自律機制協
助處分機關阻擋數位性暴力之網域名稱
無涉;本項建議係針對第 141 點 iWin 機
制所提,同時第 140 點已針對罰則部分
說明。
通傳會
為打擊數位性暴力犯罪與落實犯罪被害
人保護,112、113 年陸續修正公布如「刑
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犯罪防制相關法
規,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
109
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嚴
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
且衛福部已於 112 年成立「性影像處理
中心」統籌處理性影像之移除工作。iWIN
如接獲此類案件,將轉介該中心處理。而
色情廣告跳出的問題與第 141 點關聯較
小,故不增修國家報告。
第五章 C 節/ 兒少代表林子右 衛福部保護司
建請主管機關積極查處網路兒少性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性影
第 134 點、第 136
密影像傳播,包含擬真兒少情色作品, 像定義已將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
點
並加強管控機制。 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
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納入規範。倘民眾於
網路上發現兒少性影像(包含擬真繪製
色情圖畫)可至本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提
出申訴,由該中心通知網路平台業者限
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通知主管機關,
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通傳會
有關網路上出現兒少不宜之內容,iWIN
於接獲申訴後,會依照例示框架、相關法
規,及業者自律規定,請平臺業者移除、
屏蔽,或為必要處理;平臺不配合者或已
涉違法,將轉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另
iWIN 業已與大型平臺,如 Meta、Google
建立聯繫管道,倘若確定違法,可迅速通
知平臺業者處理,業者於接獲 iWIN 通知
後多會配合移除。至有關網路內容限制
接取、停止解析等事宜,係由各法令規定
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通傳會為登記
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下稱 IASP 業者)之主管機關,爰於收受
權責機關通知特定網域限制接取之來函
時,督導所管 IASP 業者配合財團法人臺
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透過 DNS RPZ
自律機制執行。
因兒少性私密影像現由衛福部督導性影
像處理中心處理,爰本會不調整報告內
容,至於現場問及是否賦予 iWIN 公權
力,直接命令業者移除影像,涉及未來兒
110
少法修法內容而定。
數位發展部
有關數位性暴力防治部分,本部督導財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建立 DNS
RPZ(Response Policy Zone)自律機制,於
接獲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行政處分
後,可立即協助阻擋涉及惡意或不當的
數位性暴力網域名稱。
第五章 D 節/ 林委員雯甯 法務部
肯定民法第 1085 條「父母保護未成年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第 138 點 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之發展程度,尊 1. 本次修正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
重子女之人格」修正內涵,惟多數家長
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
認知尚未隨修法轉變。
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
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以闡明
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
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
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
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
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2. 對於上開民法修正,衛生福利部可提
供支持家庭與父母之相關措施,以支
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協助家長
於教養子女時減輕其照顧壓力;另教
育部亦持續辦理家庭教育及親職教
育,促進各級政府落實《家庭教育法》
及其子法等各項法定事項,普及家庭
教育與服務,提供家長正向親職教養
的資訊,期能藉以普及與強化民眾有
關親職教養、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等
生活知能。
第五章 D 節/ 林委員雯甯 衛福部保護司
每年 4 月訂為兒少保護宣導月,惟附 1. 有關兒虐預防部分,本部製作預防兒
第 139 點 件 5-3,身體虐待數據仍逐年上升,建 虐相關懶人包及短影片,除提供地方
請研議如何提升家長對於兒少保護的
政府加強宣導,並不定期於捷運、
認知。
LINE、公車等多媒體平台推播,以強
化社會大眾對於兒少保護之認知。此
外,本部於 114 年辦理兒少系列記者
會,針對家長教育中常見困擾類型,
111
如受虐性腦傷、嬰幼兒帶養、特殊需
求兒少教養及青少年 3C 管教等四大
核心議題,宣導正向教養及早療求助
資源等,以提升家長對於兒少保護之
認知。
2. 另本部積極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布
建社福中心,提供親職教育資源,並
連結跨網絡合作資源,協助民眾取得
福利資源改善困境。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李恩恩 衛福部保護司
有關終止兒虐,守護系列記者會,建請 有關本部於 2025 年 4 月辦理守護兒少系
第 139 點 邀集高風險家庭與相關社工人員參 列記者會,針對兒少受虐性腦傷、嬰幼兒
與。
帶養、特教需求及青少年 3C 管教等四大
核心議題,邀請醫師、社工師、臨床心理
師、特教教師、親職教養專家等多元領域
專家共同參與,從實務面解析家長育兒
及兒少需求困境,其中並特別邀請家長
述說育兒困境,另於特教需求議題中邀
請具特殊生背景之成年個體現身說法,
分享成長歷程與家庭支持關鍵,讓宣導
更貼近民眾。
第五章 D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基 衛福部社家署
金會(書面) 1. 本部 2025 年訂定兒童及少年安置及
第 141 點 1. 衛福部於第 141 點指出,2021 年至 教養機構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明
2024 年間,兒少安置機構每年平均
確定義各類不當對待樣態與法定認
發生 6 件工作人員對院生不當管教
或身體虐待,並以在職訓練及例行 定標準。
督導作為回應。然而,依 CRC 第 19 2. 針對成因分析與實證預防,該原則要
條及委員會一貫審查標準,僅揭露 求主管機關於調查成立後一個月內
案件數量與行政作為,尚不足以證 作成檢討報告,並將預防機制納入評
明國家已履行防止、保護與回復兒 鑑,結合實務防治訓練、外部督導與
童免受暴力侵害之義務。
兒少自我保護教育,從系統面降低發
2. 青立會提出以下具體關切與審查問
生率。
題:
(1) 請說明,上述「每年平均 6 件」 3. 要求主責社工與機構對受害兒少提
案件之完整統計資料為何,例如: 供個別化輔導、心理復原資源及跨體
案件類型、不當行為樣態、加害者 系追蹤,並積極引導各地方政府輔導
身分、機構類型、兒少年齡與性別 轄內安置處所訂定內部申訴機制,及
分布,以及案件成立與否之認定 落實內外部申訴機制施行,使安置兒
標準?是否曾進行跨年度趨勢分
少能有求助方式,並補充於第五章 D
析與公開說明?
(2) 請說明,是否曾就不當管教與身 節第 148 點。
體虐待案件進行成因分析(root
112
cause analysis),例如:人力配置
不足、專業訓練落差、組織文化、
權力不對等、工作人員情緒耗竭
或制度性壓力等?若未進行,理
由為何?
(3) 請說明,目前所採取之「專業人員
在職訓練」與「定期輔導查核」,
是否已有實證或評估機制證明其
對於實際降低不當管教與虐待事
件的發生率具有成效?
(4) 請說明,現行政策回應多聚焦於
事後監管與行政查核,是否已依
CRC 委員會與 UNICEF 建議,發
展以預防為核心的保護因子
(protective factors)
,例如:創傷
知情照顧、穩定支持性關係、工作
人員心理支持與督導、合理工時
與人力比、兒少安全申訴與回饋
機制等?相關政策是否建立在實
證基礎上?
(5) 請說明,在已通報並成案之案件
中,是否確保受害兒少獲得適切
的心理復原、支持性服務與持續
追蹤,而非僅止於對加害人員或
機構的行政處置?相關成效如何
被評估?
3. 青立會認為,若缺乏完整資料揭露、
成因分析與成效評估,現行回應仍
停留於「事件管理」層次,尚未符
合 CRC 第 19 條所要求之系統性預
防、早期介入與兒童權利為核心的
保護架構。政府有責任進一步說明,
其政策選擇是否基於實證,並確實
以降低兒少遭受暴力的風險為最終
目標。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請釐清附件 5-21 霸凌相關統計資料是 有關附件 5-23 校園霸凌通報案件係包含
第 142 點 指師對生,或生對生,若包括師對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及生對生校園
建請補充後續處理機制。
霸凌事件,另師對生校園霸凌之處理機
制,業於國家報告第五章 D 節第 151 點
次敘明。
第五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教育部
面) 有關補充身心障礙身分統計部分,因本
第 142 點、附件 在教育部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的統計
案係以事件為單位,部分事件之當事人
5-21 數據,有關霸凌案件調查,建議補充身
為二人以上(兼含一般生與特教生),統計
113
心障礙身分類別統計數據,包括通報、 之標準尚難認定,爰為免衍生誤差,建議
成案案件的相關數據。 維持目前呈現方式。
第五章 D 節/ 申其川(書面) 運動部
承上(第 122 點提問)
,提出裁判證持 1.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
第 142-145 點 有者納管,是基於現行大多數全國性 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裁判如有
賽會,有針對裁判不當行為,做出高規
涉犯傷害罪章等消極資格情形,不得
格的處分標準34,而在於「暴力事件發
生後,將加害者列入黑名單5資料庫納 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已持證者由特
管」部分,就上述項次中,未有任何相 定體育團體註銷其裁判證,且 3 年內
應說明,是否相關項次應有大致的補 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充(就各單位通報機制與列管部分)? 2. 至於有關列入黑名單於系統納管及
裁判消極資格部分,將於滾動修正國
民體育法時一併研議。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黃瑞智 教育部
建請補充國中、高中階段不當體罰,及 2024 年教育人員因對兒少施以身體和非
第 142 點 至 第 教師因此受處分之統計數據。另請監
身體虐待而受到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
144 點 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相關數據提出
判決確定之人數為 235 人,占教育人員
說明。
總數 185,807 人中之 0.13%。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2025 年 12 月
發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
案報告,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法前後,進
行校安及社政通報等相關案件統計 ,
2020 年修法前未進行社政通報的比例為
78.83%,修法後數據下降至 67.06%。
第五章 D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針對霸凌-可有分析原因? 為瞭解校園霸凌現況,本部於 114 年委
第 144 點
託國立臺北大學辦理教育部建構防制校
園霸凌長期系統性調查計畫,以客觀評
估現行校園霸凌政策,該計畫已完成預
試問卷,預計 115 年 5-6 月進行正式施
測,俟完成分析結果後,將列入本部校園
霸凌諮詢委員會議,以提供政策研擬參
據。
3
中華民國 115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
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裁判員。」
4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目前涉及重大違規時,除違反該法規第四條之項目
外,僅有間隔一定時間重考的限制,未能有類似全國性賽會重大處分之手段。
5
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有提供各式證照單位,查詢報名者或現時證照持有者,是否
已被納入違規者,以作為汰劣依據。
114
第五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教育部
面) 有關校園霸凌處理委員會人才庫新增專
第 144 點 1. 在處理涉及身心障礙學生案件時, 長功能尚在研議中;另身心障礙學生霸
建議應有相關身心障礙、CRPD、特
凌案件,本部將請學校優先遴聘特教專
教知能背景委員進行調查,目前
「校園霸凌處理委員會調查人才 長委員調查,並在政策引導學校配合。
庫」無法瞭解相關專長,請問實務
現場,學校如何優先選擇具特教、
身心障礙知能背景委員?如現行
已有相關作為,建議補充於國家報
告。
2. 建議人才庫可於現行分類外增設
「委員專長」欄位(如特殊教育、
法律、社會工作等)
,另請問是否有
定期更新機制,多久更新 1 次?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黃雋凱 教育部
附註 23 有關教育人員對兒少施以身 1. 有關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從案件調
第 144 點 體或非身體虐待,建請教育部說明是 查、懲處(戒)
、起訴到判決,掌握案
否就相關案件進行系統性分析,並依
情態樣、成因等相關資料,並將案件
分析結果納於教師培訓、校園支持與
相關輔導機制;及評估建立校園不當 去識別化,納入教師研習或會議討
對待風險評估之定期報告。 論,提升教育人員知能。
2. 本部國教署為提升教師正確處理學
生事務知能,每年對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
習」;另也透過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
成立輔導管教輔導團,規劃辦理縣市
輔導管教輔導團輔導員及教師研習。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建請教育部補充解聘辦法有關未去識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
第 144 點 別化的修法內涵,並補充說明(a)如何 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
有效維護學生權益之統計數據。
法)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其
中為避免濫訴爭議,減少不實檢舉案
件,爰刪除匿名檢舉之規定。並同時
明定保密義務,依第 5 條第 6 項,學
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
員,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
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檢舉
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
反保密義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相關
處理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者,得依個人
115
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究
其責任。
2. 關於「師對生」霸凌或不適任教師案
件,本部明定應組成具備專業性與公
正性之調查小組。透過中央人才庫遴
聘外部專業委員參與,確保調查過程
不受校內人際關係干擾,實質維護學
生受教權與人格權。
3. 為呈現維護學生權益之具體成效,本
部將校園霸凌防制與不適任教師處
理成效納入地方政府補助款考核指
標,透過行政督導與績效檢核,確保
各校均能依程序完善處理,建構安
全、公平的校園環境。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趙世煌 教育部
建請教育部補充解聘辦法修法內容及 1. 本部鑒於近期外界迭有反映實務運
第 144 點 修法過程邀集兒少權利相關團體參與 作衍生校園濫訴、耗損校園行政資源
的相關資料。
等情形,為優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
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
與教師工作權,妥適處理實務執行疑
義,包括促進親師生溝通,使程序更
加嚴謹及避免濫訴爭議等,爰於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部分條文。
2. 本次修法已透過諮詢階段之代表參
與、預告期間之公開管道及公聽會直
接表達等多元管道蒐集意見,已蒐整
兒少權益團體相關意見,並納入此次
修法綜整參考。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建請補充補習班發生性平事件之通報 有關補習班發生性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第 145 點 查處程序。 程序,請見國家報告二稿第 152 點次。短
兒少代表郭芮綺
期補習班人員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
建請補充補習班性平事件之通報查處
細節。 剝削及損害兒少權益(含體罰及霸凌案
件)等行為,地方主管接獲通報後依短期
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
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向管轄機關(如社政
單位、警政單位等)通報及移送調查。修
正第 152 點次。
116
第五章 D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有關訂定校園網路霸凌個別輔導措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於調
第 147 點 施,建請補充相關細節。 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後,必要時得對學生提供心理諮商與輔
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助。
第五章 E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基 衛福部保護司
金會(書面) 1. 服務家庭涵蓋率,業已補充於國家報
第 148-149 點 衛福部於第 148 點說明,補助地方政 告二稿第155點次。
府辦理「6 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親職賦
2. 社會安全網計畫自111年起針對兒少
能計畫」及「兒少保護家庭充權計畫」 ,
透過到宅親職示範、多元支持服務與 保護個案加強補助針對相關服務方
資源挹注,以改善家庭功能、修復家庭 案,有關111年至114年兒少保護通報
關係並提升兒少照顧品質。第 149 點 案件結案後再通報率為3.11%、2.42%、
則進一步說明,於 2022 年修正「兒少 2.66%、2.40%,整體呈現下降趨勢。
保護作業程序」 ,強化安置後家庭重整 另有為提高兒少保護案件服務成效,
與返家準備機制,並指出 2024 年結束
避免再被通報,本部透過「強化兒少保
安置返家後 1 年內再發生不當對待之
護跨網絡合作計畫」及重大決策會議
比率為 5.9%。
然而,檢視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 等機制,針對多次通報個案,定期召開
性意見第 35 點,委員會雖肯認政府已 會議進行討論,並運用跨網絡資源,強
在法律與行政層面建置多項復歸社會 化服務綜效。
措施,但明確指出尚未看到具體成果, 3. 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地方政府受
並建議政府密切追蹤這些措施的成 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時,應評估未成
效、進行資料分析,以確保受害及目睹
年子女是否有受暴或目睹家庭暴力情
犯罪兒少得以真正復歸社會。就此而
言,青立會認為本次報告仍有以下關 事,並視需要轉介相關輔導資源提供
鍵回應不足之處: 協助。114年經評估國小以上在學目睹
1. 關於家庭支持與親職介入措施之成 家庭暴力兒少計2萬3,582人,其中轉
效不明(第 148 點) 介教育資源計2萬660人,轉知率為
第 148 點所列之「6 歲以下兒少保 88%。另附件5-3為兒少家內案件受虐
護個案到宅親職示範服務」及「多元
類型統計,該項目睹家暴係針對經評
化支持服務與資源」,屬於 CRC 第
估列為兒保案件開案,強化親職功能
35 點 高 度 重 視 之 復 原 導 向
(recovery-oriented)處遇。然而,主 及提供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論述中僅描述服務內容與補助項
目,未見任何成果或成效指標之說
明,例如:
(1) 受服務家庭 的涵蓋率 與服務強
度;
(2) 親職能力或家庭功能是否出現具
體改善;
(3) 兒少情緒、行為或照顧穩定性是
否有所提升;
(4) 是否降低再 次通報或 安置之風
險。
117
在缺乏上述資料的情況下,尚難以
回應委員會對「復歸社會是否實際
發生」的核心關切。
2. 於返家後追蹤成效指標過於單一
(第 149 點)
第 149 點所述安置後家庭重整與返
家追蹤制度,特別是返家後 3 個月
內每月至少 2 次訪視,以及「返家
後 1 年內再發生不當對待比率為
5.9%」,顯示政府已開始嘗試以量化
指標呈現成效,此點值得肯定。
然而,CRC 第 35 點所關切的復歸
社會,並不限於「是否再次受虐」。
對於同時也是本節標題與委員明確
關注對象的「目睹家庭暴力或犯罪
之兒少」 ,本次報告中尚未看到相對
應的成效說明。
3. 關於「目睹家暴或犯罪兒少」成效
資料的解釋落差
依附件 5-3 第 51 頁(2)表所示,
「目睹家暴或犯罪」之兒少人數自
2021 年 98 人下降至 2024 年 68 人,
表面上似呈下降趨勢。然而,青立會
提出以下疑問:
(1) 該類型案件數長期低於百人,是
否真實反映實務現況,仍有待釐
清,抑或涉及通報、辨識或分類上
的限制?
(2) 目前尚無法判斷人數變化是否與
政府任何具體制度或服務措施產
生因果關聯,亦未見主論述說明
此一變化是源於何種政策介入?
(3) 若經進一步分析,確實可確認相
關制度(如家庭重整、返家支持或
創傷介入)對目睹犯罪兒少產生
正向影響,亦建議政府將此成效
具體呈現,以實質回應委員會對
成果的期待。
青立會認為,本節所呈現之內容顯示
政府已建構相當完整的服務與程序性
設計,惟在成果追蹤、成效分析與政策
歸因方面仍顯不足,尚未完全回應
CRC 結論性意見第 35 點對「身心康
復與重返社會是否真正發生」的核心
要求。
建議政府未來能補充:
118
1. 各項復歸措施之結果指標與追蹤分
析;
2. 特別針對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之心
理復原、社會功能與生活穩定性;
3. 並說明相關成效如何回饋至制度修
正與資源配置。
如此,方能具體展現國家在協助受害
及目睹犯罪兒少身心康復與復歸社會
方面,已從「措施建置」邁向「結果實
現」。
第九章 A 節(c)/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衛福部保護司
(書面) 1. 查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指稱街頭兒
建議新增
1. 關於「失蹤兒少」的議題,在《兒 少,其定義主要為單獨或與同齡人或
童權利公約(CRC)第三次國家報 與家庭一起仰賴街頭生活和/或打工的
告》中並非集中於單一章節,而是 兒童,街頭在其日常生活和身份特徵
依據失蹤的性質(如被擅帶、逃家、 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按上開定
安置機構逃離)分散在第六章非法 義與我國概念相近者為無依兒少,復
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第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90-192點)
、第五章(安置後擅離安 7 條規定略以,有關失蹤兒童及少年、
置機構之協尋)及第九章。 無依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為警政主管機
*核心議題:討論在街頭生活或流浪 關主管。
的兒童(Street Children)
,這類兒少 2. 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所稱失
通常已被通報為失蹤或逃家。 蹤兒少係指自願離家兒少,主要為與
*相關概念:引用 CRC 第 21 號一般 家庭衝突而短暫離家,且約 9 成會於
性意見,關注與家庭失去聯繫或獨 短時間內返家,與街頭兒少概念不相
自在街頭生存的兒少。 符,建議不新增。
2. 建議:
補充近年國家政策推動逆境少年家 秘書單位
庭支持服務中失蹤兒少的相關服務 查 CRC 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第 4 點,街
數據與成果;包含制定失蹤兒少家 頭兒少係指兒少個人,或與父母、手足、
庭支持服務指引。
其他兒少,生活在街頭或賴以街頭維生。
街頭包括車站、公園、街道、市場。其定
義與失蹤兒少定義不同,爰規劃保留目
前章節安排。
第九章 B 節/ 兒少代表許樂 衛福部社家署
附件 9-3、9-4,可見原民寄養家庭資源 1. 有關原住民族寄養家庭資源不足,寄
第 332 點 不足。建請說明原民寄養家庭招募不 養家庭招募不限於原民寄養家庭,且
足之具體障礙分析,如:經濟門檻、居
目前寄養家庭於招募上較為困難。後
住環境規範,及有否對原鄉部落設計
文化適切性的寄養家庭審核標準,並 續將持續研議擴充寄養家庭的數量。
說明寄養於非原民家庭的原民兒少, 2. 現行透過教育訓練、查核及輔導機
119
有無定期接受母體文化與族語教育的 制,以利確認兒少是否於寄養家庭或
機制。 安置機構中獲得具文化敏感度的服
務。
3. 透過家庭處遇計畫及會面交往,協助
原民兒少親情維繫,另透過計畫補
助,安置處所得以申請並運用資源協
助原民兒少認識母體文化。
4. 承上,已將上述內容補充於第九章 B
節第359點。
第九章 B 節/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衛福部社家署
建請增加提供原住民族寄養家庭的經 1. 依規定要求地方政府依最低生活費
第 332 點 費。 逐年調整寄養家庭的安置費用。並
依受照顧兒少難度等級加給津貼。
近年亦規劃喘息服務、健康檢查,並
導入專業資源,支持寄養家庭。
2. 考量現已透過上開方式增加寄養家
庭安置費用,倘有相關支持服務需
求,亦有專業資源、喘息服務及健康
檢查等,並調增照顧分級加給津貼,
爰本點僅酌修第九章 B 節第 359 點
文字。
第九章 C 節/ 兒少代表李恩恩 勞動部
建請說明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持續 1. 未成年勞工之加保應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6 點 至 第 下降原因,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之宣
規定辦理。有關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
340 點 導管道,及兒少勞動權益保障與申訴
數變化,可能隨其人口增減、就業意願
管道與協助措施。
或就業市場變化等因素增減。
2. 兒少於職場發生雇主不當對待情事,
可以電話、email、1955專線進行申訴。
申訴機制與內容,亦透過教育部轉發
各級學校宣導。
3. 有關全國職場健康安全週資訊,每年
函請教育部轉知各級學校鼓勵學生參
與相關活動。
第九章 C 節/ 兒少代表沈翊鈞 ⚫ 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四大策略:
建請釐清「藥物濫用」是否限於藥物, 教育部
第 341 點 至 第 或包括毒品;並說明兒少取得安眠藥
1. 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 ,在
346 點 管道與如何加強管理,以及以綠色處
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
方箋協助改善藥物濫用兒少負面情緒
之研議情形。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2. 涉藥物濫用學生依據《各級學校特定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依學
120
第 341 至 346 點,建請確認「藥物濫 生濫用藥 物情 形採取 對應的介 入方
用」定義。 式,輔導內容多元,包括:家庭教育、
自我保護、再犯防止、生活技能訓練與
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等。
3. 本部國教署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
策略行動綱領」之識毒策略及教育部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推動
相關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政策及措施如
下:
(1) 因應毒品情勢,提升校園反毒知能及
防毒意識,強化分齡及分眾反毒教育
宣導,並營造友善接納環境,積極提
升教育場域人員識毒知能。
(2) 強化地方政府防毒責任,針對校園高
關懷學生,建構綿密毒品清查及通報
網絡,完備在學個案輔導服務,落實
預警、清查及追蹤輔導機制,以建構
安全無毒校園環境。
法務部
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之緝毒策略
中,就有關兒少部分提出「強化青少年、
校園販毒藥頭之查緝,賡續推動各項查
緝少年及校園毒品行動」之緝毒策略,並
依此策略擬定「1.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
毒溯源通報機制,對於青少年毒品案件
執行向上溯源。」 、「2.建立院、檢、警、
教、衛合作平臺。」之二項行動方案,以
藉由跨機關合作及通報機制,積極向上
溯源,強化校園藥頭查緝,並賡續推動各
項查緝少年及校園毒品行動,防止毒品
網絡組織入侵校園及維護兒少身心健
康。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
於驗毒策略方面: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
本署)
:透過加強藥品原料藥邊境抽批
檢驗與含麻黃素類藥品流向控管,防
121
止流於非法製毒。
2. 環境部化學署及經濟部產發署:健全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及關注化學物質
之管理機制,強化源頭流向管控。
3. 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所、內政
部警政署等中央鑑驗機關辦理全國新
興毒品尿液檢驗;本署推動濫用藥物
尿液中新興毒品檢驗實驗認證,強化
查獲新興毒品檢驗量能。
衛福部心健司
本部已透過戒毒策略持續布建與深化我
國藥癮醫療與處遇資源,並補助個案成
癮治療費用,降低就醫經濟障礙,俾讓施
用毒品者可以在社區穩定接受治療,促
進復歸社會。相關毒品處遇措施已於 255
點次說明。
⚫ 為因應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推動綠
色處方箋1案,業於114年於行政院兒
權小組會議討論:
教育部
有關推動「綠色處方箋」一案,因涉及醫
療專業定義、適用對象及具體臨床措施,
宜由衛生福利部先行訂定相關指引,本
部現行推展學生身心健康促進係依「學
生輔導法」落實三級輔導機制,提供發展
性、介入性及處遇性支持,後續將評估結
合推動。
文化部
文化部所轄博物館針對兒童及少年族群
推動綠色處方箋,與公民營醫療院所及
機構的合作,促進兒少身心健康。
衛福部心健司
醫師開立處方箋係屬醫療行為,須按醫
療法及醫師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且仍待
由健保署評估是否納入健保給付,或成
為醫師常規開立之處方箋內容。無須修
122
改初稿內容。
衛福部健保署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
略以,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
事故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法提
供保險醫療服務;另依同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之訂定,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
估,並應考量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
財務等。
2.承上,社會處方箋(綠色處方箋)為一廣
泛性概念,涉及層面多元,是否納為健
保給付範圍及是否涉及法規修正,仍
待研議,爰目前無相關資料可辦理健
保財務影響評估。
第九章 C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教育部
建請教育部說明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 識毒策略實務具體措施,會後研議補充
第 341 點 防措施執行成效與評估,兒少識毒教 推動效果。統計數據參附件 7-32、7-3。
育與防護網絡具體執行,及政策介入
1. 有關校園 藥物 濫用三 級預防措 施包
與降低兒少涉毒比例,及跨部會推動
家庭支持服務之追蹤成效等情形。 括:預防宣導、篩檢清查以及輔導關
懷。初級預防針對校園學生、教職員及
家長以多元管道分眾分齡製作相關宣
導品辦理宣導活動,提高識毒拒毒知
能;二級預防係指各校依規定提列特
定人員並定期關懷辦理尿檢清查,以
即早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三級預防之
輔導工作,提供涉藥物濫用學生個案
提供春暉輔導及多元資源以協助回歸
健康生活。
2. 113 年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藥
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
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式蒐集資
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
象,有關校園預防宣導及學生識毒認
知在「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拒絕
使用非法藥物的技能」及「尋求反毒、
戒毒協助資源的管道與資訊」皆達 9 成
以上。
3. 本部國教署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
123
略行動綱領」及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
濫用實施計畫」,推動校園藥物濫用三
級預防工作,以強化兒少識毒教育及
跨網絡資源合作機制,降低兒少涉毒
比例:
(1) 教育宣導:針對學校教育人員、家長
及學生辦理多元反毒宣導活動,提
升校園防毒意識與識毒知能,並結
合民間團體及家長志工針對高中、
國中及國小(高年級)進行反毒教育
入班宣導,114 年度共計完成 5 萬
7,002 班,宣導率達 100%。
(2) 關懷清查: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清查作為,持續
委託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等公務機
關協助辦理尿液檢驗作業,並落實
校園關懷清查作業,以及早覺察學
生藥物濫用情形,適時提供輔導與
協助。
(3) 春暉輔導:落實推動藥物濫用春暉
小組個案輔導及追蹤機制,定時召
開個案輔導管控會議,提供重點學
校清查與輔導必要資源,並持續推
動跨網絡資源合作機制,強化與警
政、社政及衛政等相關單位之橫向
聯繫,完善春暉輔導機制。另本部國
教署補助教育單位辦理防制學生藥
物濫用輔導資源計畫,提供學校專
業醫療、多元的心理復健服務,包括
家庭教育諮商輔導、家庭支持及學
校接納等,以助其改善人際,預防個
案再犯情形,協助學生復歸學校正
常學習。
第九章 C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內政部
有關校園周邊網咖易成為青少年販 有關查緝網咖內違法行為,各地方政府
第 345 點 毒、用毒溫床情形,建請加強校園周邊 警察機關現已配合學校執行校外聯巡勤
網咖查察。
務及擴大臨檢勤務巡查有無不法行為,
若發現不法行為,將依法偵辦並移請地
方政府運用「第三方警政」處理。
124
第九章 C 節/ 兒少代表林品言 內政部
建請補充施用毒品少年使用就學或職 有關施用三、四級毒品之曝險少年,經統
第 347、348 點 業探索、職業訓練等相關協助措施之 計 114 年下半年共 703 人,使用少年職
數據。
涯探索、職場體驗計 20 人,就業媒合服
務計 55 人。
司法院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新增第 280 點。
第九章 D 節/ 財團法人青少年自立發展社會福利基 衛福部社家署
金會(書面) 1. 附件9-19係以當年底仍在案之兒少數
第 362 點、附件 衛福部於第 362 點說明,為強化兒少
量作為統計,附件9-20則為當年度結
9-22、9-23 安置機構照顧法院交付安置少年之意
束安置之兒少數量,因附件統計基準
願與量能,透過補助與輔導地方政府
建立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以評估照 不同,而總計數量不同,爰已新增備
顧困難少年之特殊需求、媒合所需專 註於附件9-19及9-20。
業資源,或進入安置機構進行現場指 2. 有關法院交付安置個案與其他依兒
導示範,並透過教育訓練提升專業人 少法安置之少年相關權益與保障同
員照顧知能;提供少年法院交付安置 樣受相關法規所規範,本項所提出之
於兒少安置機構之人數(附件 9-22)
相關意見皆已於第6章 F 及 G 節之各
及結束安置兒少之年齡、性別與平均
點次中有相關回應。
安置時間(附件 9-23)。
然而,依 CRC 第 37 條「剝奪自由應 3. 有關司法安置人數下降及安置資源
為最後手段、且期間最短」及第 40 條 不足議題,本部社家署於2025年下半
「促進重返社會與承擔建設性角色」 年起,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兒少安置
之精神,青立會認為本節仍存在下列 機構及司法院少家廳分析原因,及研
關鍵待釐清與回應不足之處: 商因應策略。
1. 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之成效尚未被
證明
(1) 實務現場長期反映,具備量能接
收法院交付安置少年之兒少安置
機構仍然不足。惟第 362 點主論
述僅描述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之
設計與功能,未見任何成效分析,
以說明該機制是否實質提升安置
機構之接案意願與照顧量能。
(2) 目前所援引之附件 9-22 與 9-23,
僅呈現「已被安置於兒少安置機
構之個案結果」 ,未能反映司法交
付安置之供需落差、未媒合成功
之案件數,或跨專業小組介入前
後的轉銜改善情形,因此尚難佐
證該制度已有效回應實務困境。
2. 司法交付安置人數下降,與「強化
量能」政策主張出現落差
檢視附件 9-22 可見,少年法院交付
125
安置於兒少安置機構之人數,自
2021 年 133 人下降至 2024 年 64
人,呈現明顯萎縮趨勢。此一結果
與政府主張「強化安置機構意願與
量能」之政策目標,尚未形成清楚
對應關係,亟待進一步說明。
此外,附件 9-23 亦出現數據一致性
與標示問題,包括:
(1) 總計人數 446 人,與附件 9-22 所
列 196 人不一致,其統計範圍與
邏輯有待釐清;
(2) 表格單位標註為「日(天數)」 ,惟
除平均安置時間外,其餘欄位皆
為人數,顯示資料呈現與說明尚
釐清。
在現有資料下,難以準確判斷司法
轉向安置的實際規模與制度承載
能力。
3. 司法轉向安置已呈現「長期化」風
險,與 CRC 精神存在張力
(1) 進一步檢視附件 9-23 可發現,近
5 年平均每年僅約安置 39 人,但
每名少年平均安置時間已超過 2
年,且個案高度集中於 12–18 歲
及 18 歲以上之青少年階段。此一
現象顯示,司法轉向下的安置實
務,已逐漸由短期保護性處置,轉
為實質上的長期安置。
(2) 若安置歷程跨越青春期並延伸至
成年初顯期,卻未同步建構充足
且妥適的轉銜與自立支持設計,
該制度本身即可能成為另一種制
度性隔離與停滯路徑。衛福部需
要充分連結第六章替代性照顧,
針對司法轉向安置兒少提供符合
兒權的保護、返家或自立轉銜支
持。
(3) 青立會認為,司法轉向的核心價
值,在於避免以刑罰回應青少年
曝險行為,並提供具支持性與發
展導向的替代處遇。然而,若缺
乏:
a. 安置供需與媒合失敗之分析;
b.跨 專 業 評 估 小 組 成 效之 實 證 說
明;
c. 以及長期安置下轉銜與自立支持
126
之完整設計,
則司法轉向恐將流於形式,甚至在
實務上複製另一種長期隔離與停
滯的路徑。
第九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衛福部保護司
(書面) 業補充國家報告二稿第 386(a)點次。
第 364 點
感化教育少年之跨系統支持服務,應
具體呈現介入策略與成效 衛福部社家署
實務整合成果未充分展現: 依兒少法第 68 條規定本部社家署提供結
實務上,部分感化教育少年已結合保 束感化教育少年於結束感化教育前三個
護服務及逆境少年服務體系,進行家
月協調後追社工進行轉銜服務,並提供
庭功能修復、親職支持與返家準備。對
後續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倘若感化教育
照附件 9-24 之追蹤輔導個案數及附件
處所評估少年有精神疾患或返家困難等
9-25 之轉介流程圖,僅能看到派案數
量與流程,無法看出服務的「質性成 特殊需求,需較長轉銜時間,可提早邀集
效」 (如:家庭關係改善程度、順利復 地方政府後追社工召開轉銜評估會議,
歸社區比例等)。 連結各網絡資源轉銜合作,以利提供適
具體建議: 性支持服務。是類案件自 2022 年起轉由
建議於報告中具體補充「逆境少年及 本部保護服務司「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
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在感化教育場域 服務計畫」辦理。
的實際操作模式,包括跨網絡合作機
制(如:社政與矯治單位的具體分工) 、 法務部
家庭功能修復的具體策略,以及服務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成效的質性分析(非僅量化數據)
,以 本部矯正署所屬 4 所少年矯正學校於學
佐證我國對觸法少年復歸權益之保 生入校後 6 週內轉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
障。 務司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提
早建立關係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功能,逆
境社工並於出校後與少年矯正學校共同
追蹤輔導 1 年,以貫穿式服務提升少年
保護措施。
第九章 D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司法院
建請補充修復式司法的實施成果。 1. 修復式司法之核心在保障被害人安全
第 367 點
及自主意願,須安全機制及心理支持
措施完備,且被害人可自主接受,始得
進入修復式司法,故不能以案件量多
寡作為成效判斷標準。
2. 業於國家報告二稿新增第 390 點。
127
第九章 D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法務部
建請法務說明少年矯正學校(下稱少 相關意見業於現場回復,不列入國家報
第 368 點 矯校)或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收 告。說明:
案條件、判斷依據、收容期間權利保
本部針對少觀所、少矯校,擬具少年矯正
障、定期審查機制、少年受教育權與輔
導保障措施等具體規範與實施成效; 學校處遇實施條例、少年觀護所處遇實
另請說明有否就少年心智成熟度、個 施條例,目前於行政院審查,內容包括申
別需求,提供差異化處遇,以及防制濫 訴機制及權益保障。少矯校學生,由教輔
用收容的監督機制。 小組及輔導老師評估,依據評估結果編
班,按照 108 課綱教學,並實施三級輔導
機制。有關監督機制,各矯正學校皆有監
督機制,並成立外部視察小組,及設置意
見箱。有關收容少年相關統計數據業於
本部官網公開。另少觀所亦辦理輔導及
適性課程。
第九章 D 節/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 法務部
建請考量矯正學校特性,其師生比不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第 370 點 應以一般學校的 1:15 為標準。 有關矯正學校教師留任、師生比,目前 4
所矯正學校的代理、正式教師,編制人數
都幾乎聘滿,共計 11 名特教教師。因矯
正學校具有規定的授課時數,且員額必
須管控,爰特教生師生比仍依法定 1:15
為標準。
第九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法務部
(書面) 不列入國家報告。說明:
第 370、371 點 感化教育之特教資源與心理輔導實務 1. 有關矯正學校教師留任、師生比,目
落差,應補充具體執行數據:
前 4 所矯正學校的代理、正式教師,
1. 報告呈現有限,未反映實務缺口:
國家報告第 222 點宣稱少年矯正 編制人數都幾乎聘滿,共計 11 名特教
學校已導入特殊教育資源並實施 教師。因矯正學校具有規定的授課時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第 370 點 數,且員額必須管控,爰師生比仍依
提及矯正輔導措施參見附件。然 法定 1:15 為標準。有關少觀所借提至
而,檢視附件 9-30「少年矯正機關 法院,於借提滿 1 個月時通知法院或
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 ,2024 年
檢察署,以保障兒少受教權,並期兒
全台少年矯正機關在「連結特殊教
少提早或準時回到矯正學校。
育資源」項目下,正式教師僅 9 名,
代理教師 0 名。對照附件 9-28 顯 2. 附件 6-26 係說明少年矯正機關矯正
示每年數百名之收容學生人數,現 輔導措施之執行情形,所提特教及輔
有報告內容如何落實高品質的特 導人力生師比與流動率分析屬人事管
教與輔導服務,亦未呈現第一線面 理事項,性質不同,爰不納入。心理
臨 學 生 複 雜 創 傷 ( Complex 治療服務相關資料屬專業醫療或輔導
Trauma)時的資源困境。
紀錄,並涉及個案隱私保護,爰不納
2. 政策投入與人力留任困境未見說
明:報告第 371 點雖提及教育部會 入。
128
同法務部設「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
員會」,但報告未具體說明教育部 教育部
近年編列補助經費支持感化教育 1.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人力之執行現況。此外,實務上矯
則」第 4 條,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
正學校學生多具高複雜需求,現行
員額編制與薪資結構缺乏誘因,導 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
致優質特教與輔導人力難以久任, 爰本部會同法務部設「少年矯正教育
此一結構性問題在報告中缺乏檢 指導委員會」,每 3 個月定期召開會
討。 議,共同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教育、輔
具體建議: 導等相關事項,並給予建議與指導事
建議於第九章補充說明教育部補助感
宜。
化教育之具體經費項目、執行成效,以
2. 再依「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
及目前矯正學校特教與輔導人力之實
際生師比、流動率分析。同時,應補充 導辦法」 ,本部每年度至矯正學校實施
說明針對高密度創傷學生所提供之實 實地訪視,提供相關教育及輔導建議,
質心理治療資源投入情形(如諮商時 以發展適合矯正學校學生特性的課
數、治療成效)
,另外,僅呈現懇親活 程。
動促進親子互動的數量,建議納入逆 3. 爰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
境少年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成果數據包
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本部為
含陪同接見服務,以補足附件 9-30 僅
有量化人次之不足。 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供安置學生輔導
相關事宜,107 年起補助法務部矯正
署 12 員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提供
感化教育學生專業輔導協助。因輔導
諮商工作重視關係的建立與維繫,亦
需長期追蹤輔導,以提供當事人生活
適應或其他協助,為使矯正學校輔導
工作逐步朝向穩定發展,避免因約聘
臨時人力流動率高影響矯正學校運
作,115 年起由法務部矯正署規劃之
「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員額增
補計畫」持續聘用輔導人力;另為了
延續原任輔導人力在矯正學校的寶貴
服務經驗,也建議法務部矯正署就現
有輔導人員優先考慮持續聘任。本部
將持續協助矯正學校建立正式編制輔
導人員之相關輔導工作,以穩定矯正
學校學生輔導之需求。
4. 另關於少矯校特教生的輔導服務,查
2025 年合計共有 97 名學生接受特教
服務,少矯校聘有 9 名正式特教教師,
符合其生師比 15:1 相關規範。
129
衛福部保護司
有關第 393 及 394 點次主要著重少年矯
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措施執行情形,爰
建議不新增。
第九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 法務部
(書面) 1.有關矯正學校教師留任、師生比,目前
第 371 點 少觀所收容及借提期間受教權真空, 4 所矯正學校的代理、正式教師,編制
應補充教育數據:
人數都幾乎聘滿,共計 11 名特教教師。
說明:
1. 收容天數長,受教權僅剩「保留學 因矯正學校具有規定的授課時數,且員
籍」 :國家報告第 371 點針對少年觀 額必須管控,爰師生比仍依法定 1:15 為
護所(少觀所)之教育權保障,僅 標準。有關少觀所借提至法院,於借提
說明「依法應保留學籍,並由少觀 滿 1 個月時通知法院或檢察署,以保障
所於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校」。然 兒少受教權,並期兒少提早或準時回到
而,依據附件 9-29,2024 年少年觀
矯正學校。
護所出校少年的平均收容日數約為
2.新增至國家報告第 394 點之內容「少觀
38 天(2025 年上半年為 39 天)
。這
意味著少年有將近 1.5 個月的時間 所辦理輔導及適性課程,增進返校後之
處於正規教育中斷狀態。 適應能力。」
2. 借提期間之教育空白與行政干擾: 3.本案新增內容可充分說明落實受教權
實務上,感化教育學生因司法審理 部分,餘有關教育安排內容、負責教學
被借提回少觀所,常因派車、戒護 之人力來源及相關行政因素等,考量篇
人力不足等行政協調因素,導致在
幅爰不建議納入國家報告中。
所滯留時間延長。報告完全未提及
這段期間的教育配套。僅強調「保
留學籍」而無實質教學內容(課程
時數、是否符合課綱) ,實難謂已落
實 CRC 保障之受教權。
具體建議:
建議於國家報告中,針對少觀所收容
期間及感化教育借提期間,補充說明:
1. 具體的教育安排內容(課程性質、
每週授課時數)。
2. 負責教學之人力來源(是否僅依賴
志工或有合格教師)。
3. 針對因行政因素(如無車、無人戒
護)導致借提滯留過長影響受教權
之檢討與改善措施。
第十章 A 節/ 兒少代表劉佑勝 衛福部保護司
有關創作者的發表權,就動畫作品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性影
第 375 點 言,形似兒少的虛擬創作可能涉及違 像定義已將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
法,影響 ACG 創作者的創作自由。
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
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納入規範,如國家報
告第 398 點。
130
第十章 A 節/ 兒少代表林子右 衛福部保護司
現行兒少性剝削條例僅規範兒少性影 112 年及 113 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第 375 點 像、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無法改變 制條例第 39 條,將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之
兒少性化現象,建請說明研議加重對
行政罰修正為刑罰,並提高刑罰為 3 年
此類色情內容管控的可行性。
以下有期徒刑,以強化防制效益。
131
第 4 場、第七章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秘書單位
整體性建議 面) 業調整國家報告二稿第七章 A 節呈現方
結論性第 45 點是委員建議應該優先 式,依結論性意見第 45 點(1)至(8)排序回
處理的點次,包含 8 個小點,且是在 應點次。
章節之外單獨在結論性意見拉出來
的點次,顯見其重要性。建議在國家
報告章節可以就結論性意見第 45 點
逐點回應,或是明確標示針對政策的
回應措施及作為被放置在哪個章節。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建議新增 1. 建請補充特教學生依特殊教育 1. 111 年至 113 年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
法提出申訴、再申訴之相關數 育身心障礙類學生申訴案件數分別為
據。 15 件、16 件及 14 件。
2. 建請補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2. 114 年申訴案件數增加至 26 件。此一
法第 16、40 條,有關反歧視相 變化顯示,學生或其代理人透過申訴
關規定與預防措施。 機制維護權益之意願於 114 年間明顯
提升。
衛福部社家署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區間為 2021 年至 2025
年,依 CRC 國家報告撰寫說明,應撰寫
該期間內變更、刪除或新增之政策與措
施。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含第 16 條)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刻正於立法
院審議程序中,考量尚在修法程序中,爰
現階段不建議增加相關內容。
勞動部
1. 身心障礙者如涉就業歧視情形,現行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已訂有就業歧
視禁止相關規定;另受僱於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勞工,亦應依《最低工
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
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
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
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
低於最低工資(基本工資) 。同條第 2
項規定,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13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
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3. 上開立法意旨,身心障礙者薪資依勞
動基準法第 25 條「工作相同、效率相
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之同工同酬
原則核給薪資。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
障礙者產能低於競爭性就業市場者,
基於不同工者不同酬之原則,庇護性
就業者未達相同產能時,得依其產能
核薪,其薪資得按產能比例計算之,
由進用單位與身心障礙者議定之,並
由進用單位報地方政府核備。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教育部
建議新增 在普通班內需高度支持的特教學生, 本部已成立情緒功能介入中心,以協助
可能因自身情況影響其他學生的學 具情緒障礙兒少就學與輔導。另於本部
習權益,且容易成為被排擠對象,建 及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科長會議中,經
請說明是否具相關制度、指引、支持 常辦理特殊教育的相關專題研習,並推
或調整機制,以保障特教學生與一般 動月薪制助理人員方案,補助地方政府
生的受教權,例如中介型支持措施、 轄屬學校聘用助理人員,以提供身心障
彈性課程安排、課堂支持人力等。 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衛福部社家署
第 198 點、附件 依據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建議,建請 現行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已於性別欄位
7-1 於附件 7-1 補充 LGBTI 性少數兒少 中設有「其他」選項,惟目前尚未有身心
群體資料,如無資料,請補充說明未 障礙兒少勾選此選項,爰無相關資料可
來的數據調查規劃。 補充。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01 點、附件 面) 業於附件 7-11 分別表列日間照顧及住宿
7-3 有關身障兒少接受身心障礙日間照 式相關數據。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僅呈現總
人次,是否可區分接受日間照顧、住
宿式照顧的使用人數?
第七章 B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教育部
第 201 點 建議補充與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之教 1. 2024 學年度提供所屬高級中等以下
助員及專業人員的數據統計資料,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相關專業服務情
並說明其服務現況。 形,依統計資料顯示,總計服務達 18
萬 8,337 人次。其中,以職能治療服務
7 萬 1,967 人次為最多,其次為語言治
療服務 6 萬 1,130 人次;社會工作服
務 490 人次為最少。
2. 2024 學年度特教助理員計 1 萬 4,796
人,特殊教育學校及集中式特教班之
13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教師助理員服務之學生人數相對較
多。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教育部
第 202 點 面) 有關邀請家長及學生參與 IEP 會議一案,
依特教法規定,每位學生都應該參加 每年皆於相關會議向各縣市政府及各級
自己的 IEP 並提出意見,但實務上, 學校宣導,另刻正研訂學生及幼兒參與
有收到家長反應,學生只有被叫來簽 其個別 IEP 會議指引。
名後就請學生離開。請問教育部有何
對策或措施,協助教育現場或督導可
以實際執行法規,實質落實學生在
IEP 的參與及表意?以及是否瞭解學
生沒有參與 IEP 的原因,將如何改
善,建議納入國家報告,倘有實際的
數據統計或是成果指標亦建議納入
國家報告。
第七章 B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教育部
第 202 點、附件 1. 有關附件 7-7 之一般學校統計, 1. 有關附件 7-2 之一般學校統計,本部
7-7 至 7-9 建議可否拆分出身心障礙兒少 國教署已拆分出身障兒少於各教育階
就讀集中式特教班與普通班的 段就讀集中式特教班與普通班之數
數據,以利呈現融合教育現況。 據,相關數據詳如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2. 為切實回應結論性意見提及之 7-3。
融合教育議題,建議將附件 7-8 2. 另已將附件 7-4 之集中式特教班生師
之集中式特教班師生比資料中 比資料中增加巡迴輔導班生師比資
增加巡迴輔導班師生比資訊。 訊,相關數據詳如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7-5。
3. 附件 7-2 內一般學校統計涉學前階段
安置人數情形,回復如下:
學年度 集中式特教班 普通班
2021 1,543 24,199
2022 1,670 26,040
2023 1,756 28,724
2024 1,827 31,489
4. 附件 7-4 內涉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生
師比資訊,提供如下:
學年度 幼生數 教師數 生師比
2021 23,764 730 1:32
2022 25,573 836 1:30
2023 28,155 927 1:30
2024 30,832 1,020 1:30
13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第 202 點 建議補充身心障礙兒少、家長不同意 1. 依「特殊教育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特
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時,學校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以,
通報主管機關之相關數據。 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
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
通報主管機關;又該通報應先提報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瞭解原因,經
確認屬應鑑定而不鑑定者後再向各該
主管機關通報。
2. 爰對於家長不同意辦理鑑定、安置或
重新安置之個案,係由學校依規定報
請主管機關處理,實務上以紙本作業
為主,相關通報數據資料,將另行向各
地方政府調查後再行提供。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陳宣丞 教育部
第 202 點 普通高中多採分散式特教班,又依據 1. 本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臺中市調查,此類特教班常有師生比 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
過高、教師員額不足問題,建請教育 人員進用辦法」訂定法定生師比,高級
部補充分散式特教班數據與相應措 中等教育階段法定生師比為 15:1,於
施。 117 年 8 月 1 日前達成,並訂定「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
班及巡迴輔導班合理生師比計畫」分
學年度訂定年度目標值,113 學年度
20:1,114 學年度 18:1,115 學年度
17:1,116 學年度 16:1,117 學年度
15:1,督導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學校
逐年達成法定生師比,自 113 學年度
起納入一般性補助考核項目督導地方
政府逐年落實達成,截至 114 學年度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設分散式資源班共
計 211 校,其中符合年度生師比目標
值計有 166 校。
2. 本部國教署補助達成生師比目標值且
增置正式特殊教育教師人數獎勵金,
每增 1 名正式特教師核定 50 萬元。
113 學年度核定補助 15 縣市達成生師
比目標且增置正式教師獎勵金共計
5,357 萬元,114 學年度核定補助 20 縣
市達成生師比目標且增置正式教師獎
勵金共計 1 億 4,921 萬元。
3. 配合生師比逐年調降,全國身心障礙
13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類正式特教教師自 112 學年度 10,893
人,至 114 學年度 12,128 人,共計增
加 1,235 正式特教教師。本部國教署持
續推動督導控管與獎勵機制,協助地
方政府及學校逐年合理調整生師比並
增補特教教師。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彭亮瑜(書面) 教育部
第 202、203 點 (請併參書面意見更詳細說明) 1. 現行特殊教育制度係依「特殊教育法」
第 202 點及實務的特殊教育違反 及其相關規定,透過鑑定、安置、個別
CRC 共 5 條,說明如後: 化教育計畫及轉銜等機制,提供身心
1. 建議衛福部檢視隱性障礙及雙 障礙學生所需教育支持與服務。
特生的機制,為落實特教支持不 2. 有關隱性障礙及雙重特殊需求學生之
中斷,政府應研議針對神經發育 處理機制,現行係依學生實際特殊教
穩定特質之兒少,建立『一次鑑 育需求辦理鑑定及提供支持服務,並
定、終身需求追蹤』之機制。 依個別需求提供相關教育支持;其中,
2. 跨教育階段之轉銜應採『書面審 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學校依「特
查與滾動式調整』,廢除無醫療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4 項規
必要之重複測驗,以防制行政程 定,將其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
序對兒少造成之生理與心理傷 化教育計畫規劃,據以提供適切服務
害。 與支持。
3. 確保 2e 學生不因優勢展現而喪 3. 又有關跨教育階段之鑑定作法,現行
失其法定支持權益,對於已確認 實務係依障礙類別特性及個案學習情
屬長期或終身性障礙(學障)之 形採取適當評估方式,並非均須重新
學生,是否仍需以反覆鑑定作為 實施完整鑑定。例如,本部主管學校辦
支持延續條件,並評估改採需求 理跨教育階段鑑定時,係依障礙類別
本位、以 IEP 滾動調整之制度設 特性及個案學習情形,採取適當之簡
計。 化評估方式。以學習障礙學生為例,考
雖點次已呈現我國特殊教育制度之 量其於不同教育階段之學習表現及教
設計與參與機制,初稿表面上看來完 育需求,係以檢核表及部分評量工具
整(有鑑定、有 IEP、有轉銜) ,但實 評估其特教需求,無須重新實施完整
際上隱藏了對特殊生權利的漠視導 評估;又如於國小及國中階段均鑑定
正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之「行政暴力」 , 為自閉症之學生,因其障礙特質通常
落實穩定特質兒少之受教權保障。惟 具長期性或持續性,跨教育階段時得
在支持不中斷、需求本位及兒少實質 以換證方式取代重新評估,以簡化鑑
參與方面,仍有未完全符合《兒童權 定流程,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
利公約》精神之處,建議於國家報告
中補充制度檢討與改善方向。 衛福部社家署
有關隱性障礙及雙特生的鑑定機制,係
依教育部訂定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
鑑定辦法》辦理;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僅針
對離開學校體系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轉
銜服務及相關需求評估。
13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涂沐恩 教育部
第 207 點 請教育部說明國教法、高級中等教育 1. 本部國教署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
法、幼教法納入融合教育相關規定之 理研究「融合教育相關法規研析計
研議進度。 畫」
,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相關法制進
行盤點,並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納
入融合教育理念與相關規範提出研析
建議。
2. 本案結案報告所提建議,涉及本部國
教署部分業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所提
建議所涉規範位階包含法律、法規命
令及行政規則,修正程序及難易程度
各有不同。本部國教署後續將配合融
合教育政策推動情形,並視各法規研
修期程及實務需求,適時納入相關法
規檢討與修正參考。
3. 承上,有關融合教育納入國民教育法
相關規定案,本部國教署亦俟國民教
育法修法時,評估納入。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2、213 點 盟(書面) 針對鄰里兒童遊戲場、共融兒童遊戲場
根據衛福部《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手 及無障礙兒童遊戲場,其規模大小有異,
冊》,兒童共融遊戲場符合大多數兒 為規劃不同類別兒童遊戲場,提供一般
童需要的遊戲空間,包括身心障礙兒 及身障兒童多元選擇,本部社家署將在
童。國外案例也強調:真正的共融遊 2026 年 6 月份辦理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
戲場不是要讓每個人都能使用每一 平臺會議中,邀請專家、地方政府及民間
個遊戲設施。相反地,共融是為所有 團體共同討論。
能力的兒童提供多樣化的遊戲機會。
然而實務上在遊戲場審查時,「共融 內政部
與否」常被「輪椅是否可及」所取代, 內政部於 112 年、113 年執行兒童遊戲場
然而身心障礙兒童的特殊需求各有 改善計畫期間,持續請地方政府在經費
不同,所需要的身體能力及挑戰性也 許可下,增設可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
不同,挑戰需求也不同,若僅以輪椅 共融遊戲設施,而該設施之適用標準,以
可及作為共融與否的唯一標準,而在 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共融遊戲場設計參
遊戲場規劃中過度著重通用設計,可 考手冊》為主。
能會創造出「安全但無聊」的遊戲場,
將損及兒童的遊戲權,這也包括身障 經濟部
兒童,因為他們也需要冒險和挑戰。 本部標準檢驗局已制(修)訂 CNS 12642
建議政府應建立分級標準,讓遊戲場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CNS 16262「無
適用不同的無障礙程度。 障礙遊戲場設備-一般要求事項」等,可
供主管機關參採設計共融遊戲場。本部
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需求,滾動式檢討
國家標準,以符合國內需求。
13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2 點 建請說明已新增之 1026 處遊戲場具 1. 1,026 處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的遊
體包含哪些範疇及其權管部會。 戲設施包含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706
處)、學校(308 處) 、文化教育機構、
水利、醫院、社福機構等各場所附設
之兒童遊戲設施,本項資料公布於
CRC 資 訊 網 兒 少 統 計 專 區
(https://gov.tw/b47)。業補充於國家
報告二稿第 231 點。
2. 有關提供 2 至 12 歲固定式兒童遊戲
設施權責機關,公園係由內政部國土
署權管、學校為教育部國教署權管。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2 點 進會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兒童遊戲場總計
1. 建請提供所有場域之兒童遊戲場 7,376 處,各場所附設之兒童遊戲設施相
相關數據,包含飯店、餐飲業者、 關數據資料公布於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
學校、公園、教育機構等。 專區(https://gov.tw/b47)。
2. 經查雙北提供身心障礙兒少使用
的遊戲場約 275 座,其中僅有 4 內政部
成是實際可用且多數只有一個遊 1. 內政部於 112 年、113 年執行兒童遊
具;另外 4 千多座中小學也僅有 戲場改善計畫期間,持續請地方政府
308 所學校有提供身心障礙兒童 在經費許可下增設身心障礙兒童遊戲
的遊戲空間,占 7.6%,顯示嚴重 設施,目前優先致力於改善公園通路
缺乏共融遊戲設計。建請補充說 及路口無障礙環境以增其近用性。
明學校與社區的共融遊戲相關措 2. 共融遊具屬地方自治權責,因各地方
施,及實際可讓身心障礙兒少參 政府受經費限制或施政重點不同,因
與的比例與數量。 此內政部尊重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劃。
3. 身心障礙兒童遊戲設施通常在經 未來將鼓勵各地方政府朝遊具多樣化
費中是被忽略或最後才考慮的, 方向設置,以符實務需求。
建議應透過立法要求各縣市政府
落實保障是類兒童的遊戲權,並 教育部
確立權責機關。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本部除
專款補助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建置無障
礙、感官整合之遊戲空間外,國民中、小
學於校舍新建或設施修繕時,可檢視教
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考慮通用設計
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能力或身
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並
應隨時維護。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內政部
第 213 點、附件 面+發言摘要) 1. 附件 7-15 之橫線代表家數為零。原則
7-13 1. 請說明附件 7-13 數據為橫線的原 上如各地方政府評估其提供之遊戲設
因。 施可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或屬共融遊
13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2. 有關提供身障兒童使用之遊戲設 具,即會納入統計。
施僅占 22%,且未設置之縣市有 2. 地方政府係透過社區參與,如發表會、
6 個、10 個以下的縣市有 9 個, 意見溝通會議,邀請兒少參加公園附
縣市落差極大,請問中央主管機 設遊戲場相關討論,內政部未參與是
關是否有輔導地方政府增設的機 類會議,故無兒少參與及意見採納之
制? 資料,後續將加強瞭解相關情況。
3. 各縣市對於提供身障兒童使用之
遊戲設施是否有一致定義,請確 衛福部社家署
認,避免呈現數據為特色遊戲場。 1. 有關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遊戲設
4. 建議補充說明遊戲設施之類型, 施,係兒童遊戲場設有一個以上可提
以了解現行設置之遊戲設施是否 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遊戲設施,即
具多元性。 符合是類遊戲設施定義。
5. 建請補充身心障礙兒少參與及意 2. 兒童遊戲場設施之類型如下:
見採納情形,以切實回應結論性 (1) 體能設施:旋轉設施、滑動設施、搖
意見第 45 點(7)建議。如有執行不 晃設施、擺盪設施、攀爬設施、平衡
佳狀況,建議補充後續相關規劃。 設施、走動奔跑設施。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姚宥米(書面) (2) 感官設施:觸覺設施、聽覺設施、視
第 213 點、附件 內政部有提到在公園空間規劃設計 覺設施、互動設施、放鬆區。
7-13 有找兒童權益代表、身心障礙團體參 (3) 社交設施:遊戲區、社交區等。
與,想要請問: (4) 地面式遊戲設施:彈簧搖動設備等。
1. 這裡的兒童權益代表,有沒有包 (5) 高架式遊戲設施。
括到身心障礙兒少?還有他們提 (6) 輪椅體驗設施。
了哪些意見,有被採納? 3. 各地方政府在新設兒童遊戲場前邀請
2. 未來如果在地方社區有身心障礙 兒少參與設計規劃等相關活動及會
兒少想要參加這樣的討論,有沒 議,爰請場域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
有什麼管道可以告訴大家? 辦理遊戲場設置規劃時邀請兒少參
3. 我有在 CRC 資訊網的公開資料看 與。經統計兒少參與公園附設兒童遊
到「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戲場規劃會議,共有 64 場次,1,018
安全管理情形調查表」 ,內政部有 位兒少參加;全國則有 67 場次,共計
找身心障礙兒少來開會,但是其 1,137 位一般兒少、身心障礙兒少計 33
他部會沒有,想請問其他部會有 人參加。
沒有相關規劃?
第七章 B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內政部
第 213 點、附件 建請於附件 7-13 呈現各縣市所有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協助衛生福利部統
7-13 戲場數據,以掌握資源分配情況及是 計截至 113 年 12 月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
否已保障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 公園附設遊戲場資料,並由該部彙整呈
現於「附件 7-15」 ,故此項建議宜請衛生
福利部補充。
衛福部社家署
附件 7-15 係以各縣市公園附設遊戲場統
計數據呈現各縣市兒童遊戲場資源基本
情形。
13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 文化部
第 214 點 進會 國家兒童未來館規劃時已納入兒童尺度
文化部的國家兒童未來館在環境規 考量,參採身障團體建議規劃活動及參
劃中未邀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兒 與方式,如展演場地無障礙及照顧者共
少或團體參與,另歷年辦理之兒童工 同坐席、無障礙廁所增設照護床等。開館
作坊也沒有身心障礙兒童參與,或有 前設有願景館,願景館目前多採混齡開
「需能獨立參加」的報名限制,影響 放報名,以促進不同年齡兒童之互動與
身心障礙兒少的文化近用權,建請回 共學;活動類型包含親子共同參與及兒
應。 童獨立參與,並於報名機制中設置特殊
兒童保留名額,以回應不同兒童之參與
需求。其中「兒童獨立參與」之設計,係
為瞭解兒童自主參與與表達之可能性,
作為蒐集兒童觀點之方式,並非設置能
力門檻。另於報名表單提供需求填寫欄
位,並依實際情形安排必要支持,以協助
不同兒童順利參與活動。
第七章 B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6 點 建請補充中央及地方政府使用身心 1. 《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
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 指引》係提供各界一個執行的模式跟步
的執行數據,以佐證是類兒少實質參 驟,本部自 2020 年起多次函請各政府
與情況。 機關參照該指引,針對身心障礙者參與
活動和會議,應詢問其需求,提供可及
性格式及無障礙環境等,並請各部會編
列足夠預算貫徹執行,惟該指引所涉面
向繁多,出席會議或活動之障礙者需求
亦各有不同,目前尚難調查各部會執行
情況,故未有相關執行數據可補充。
2. 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業於「中央
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
程建議做法」明定參考「身心障礙者融
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會議(活
動)場地建議配備無障礙設施,並按兒
少身心障礙狀況安排適當協助措施與
軟硬體設施、會議進行方式、以及培力、
陪伴與輔助人員的協力等。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臺灣障礙青年協會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6 點 建請補充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會議及 有關各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關注議題參
意見採納之數據。 採 情 形 , 業 公 布 於 CRC 資 訊 網
(https://crc.sfaa.gov.tw/),考量相關資料係
兒少整體性參與會議提出意見及參採情
形,未來評估將身心障礙兒少所提意見
及採納情形進行標註。
14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社家署
第 216 點、218 點 面) 有關各地方政府兒少等相關人員參與身
針對第 216 點地方政府兒少參與公 心障礙相關教育訓練情形,業補充於國
共事務相關人員之 CRPD 教育訓練、 家報告二稿第七章 B 節第 235 點。
第 218 點廣電媒體從業人員兒少權
益保護培訓課程,請補充培訓課程學 通傳會
員身份及參與人數等相關統計資料。 1.受訓對象:本會每年針對監理之「廣播
電視事業」從業人員,包括廣播電台台
長/副台長、電台及電視台主任/經理/組
長等主管層級、編審導播、節目製作人、
記者、節目企劃及執行製作、節目播音
員及主持人、外部製作單位及廣播電視
公協會等,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
課程,並邀請專家學者擔任授課講師,
與業者共同探討媒體製播涉及兒少權
益、性別平等等多元文化議題的內容呈
現,並就相關案例進行交流討論。課程
內容包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
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
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等相關法規及公約,俾協助廣電從業
人員熟悉法規,增進法律及自律知能,
提升節目品質及善盡社會責任。
2.受訓人次資料:有關辦理《CRC》宣導
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
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與重視,近五
年所參與之人次統計參附件 1-7。
第七章 B 節/ 涂沐恩 司法院
第 219 點 查有關增訂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規 業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238 點。
定一事,應為刑事訴訟法而非刑事訴
訟法施行法,建請確認修正。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司法院
第 220 點 建請說明身心障礙者參與行政程序 兒少代表建議補充之部分,查會議紀錄,
時,例如學校處理霸凌、性平事件之 係就近用司法指引詢問行政機關之行政
訪談、或社政機關處理虐待、家暴之 行為、行政處分等行政程序,有無協助措
訪談,為聽語障身心障礙者提供的協 施或行政指導,與司法程序無涉。
助措施或指導。
教育部
1. 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4 條
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
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
14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倘若為聽語
障礙者可依受訪者需求,聘請領有專
業證照之手語翻譯員進行同步翻譯,
於訪談過程中,翻譯員應維持中立,並
確保訊息傳遞之精確性,以確保身心
障礙者的資訊正確傳達,並保障其權
益。
2. 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2
款及本部 104 年 7 月 15 日臺教學(三)
字第 1040091045 號函函釋,對於校園
性別事件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證明者之協助事宜,現已有明
確規定。
3. 依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主
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教學及行政等支持服務。
4. 本部每年補助各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依學生實際需
求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其中包括,各
校得購置科技載具(如平板)或協助聽
語障學生安裝手機軟體,以利行政作
業溝通使用;本部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發函,請各大專校院運用相關科技
設備或軟體服務,確保聽語障學生之
資訊近用權益。
衛福部保護司
社政單位就兒少受虐等案件之調查處
理,如遇兒少為聽語障者,地方政府會提
供手語、筆談、聽打等方式提供協助。
第七章 B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 文化部
無對應點次 進會 為落實文化平權與無障礙近用,文化部
文化休閒參與之身心障礙者半價優 已於藝文場館建築設計及場館營運層面
惠雖為良善措施,但常伴隨視線受 推動無障礙與共融式設計,要求輪椅席
阻、座位選擇不公平或無法參與提前 分散設置於視野良好區域,避免集中於
購票等問題,建請說明處理辦法。 邊角或視線受阻位置,並兼顧進出與逃
生動線。所屬及補助之各級藝文場館,均
依相關法規與設計規範持續改善無障礙
座位與友善席,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參
與觀賞權益。至於提前購票問題,目前演
唱會之優先購票多屬主辦單位基於行銷
所訂之商業機制,並非以身分別限制,身
14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心障礙者如符合相關資格,亦可依規定
參與優先購票。
第七章 B 節/ 兒少代表黃雋凱(書面) 教育部
無對應點次 依結論性意見第 45 點,我想非常嚴 1. 為落實普特融合教育,本部配合 112 年
肅地指出融合教育目前存在的一個 特殊教育法修正,完備各項法規,積極
結構性問題。 推動各項配套措施,除減輕教師負擔
我們一再聽到主管機關說,融合教育 外,更進一步全面提升教育品質,確保
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的受教權、 學生權益,並持續透過制度調整與資
參與權與尊嚴。但我要請問一句很直 源投入,強化學校支持系統,避免身心
接的話: 障礙學生在普通班學習過程中產生被
當資源沒有跟上時,這真的是「融 忽視或排除的情形。
合」,還是只是把風險與壓力,全部 2. 本部推動融合教育相關具體作為說明
丟給最弱勢的人?目前的制度設計 如下:
是什麼? (1) 藉由持續系統性培訓,增進特教相關
把身心障礙兒少大量安置進普通班、 人員融合教育知能、輔導人員提升相
要求普通班教師負擔更多支持與調 關專業輔導知能,落實校園三級預防
整責任,但專業人力、協同教師、特 合作及轉介機制。
教時數、心理支持,卻沒有等比例到 (2) 強化特殊教育行政與人力支持,減輕
位。結果是什麼? 教師行政負擔:補助月薪制及時薪制
結果不是理想中的共融,而是身心障 助理員,並規劃職前及在職訓練,期
礙學生被放進一個其實並未準備好 提升助理人員相關特教知能。
的環境裡。他們「名義上」在普通班, (3) 建置教學及課堂支持系統,保障師生
但「實際上」卻可能被忽略、被邊緣 相關權益:持續提升特殊教育輔導團
化,甚至成為霸凌的高風險對象。 及資源中心專業發展,並促進跨單位
我要問主管機關一個非常關鍵、但你 合作,強化中央與地方融合教育政策
們報告裡完全沒有回答的問題: 推動效能,健全輔導支持體系,透過
你們是否有任何實證資料,證明在資 定期聯繫會議進行經驗交流,整合線
源不足的融合班級中,身心障礙兒少 上教材教案等教學資源,並鼓勵輔導
被霸凌、被排除、被貼標籤的風險沒 團與地方政府、學校建立夥伴關係,
有上升? 提供即時的專業諮詢及到校輔導服
如果沒有,那你們憑什麼一直把「融 務,以及籌組校際專業社群,研擬切
合」當成一個絕對正確、不能被質疑 合現場需求之具體方案,期能透過完
的政策口號?更嚴重的是,這個制度 整且多層次的專業支持與資源共享
還產生了一個極其不公平的後果:當 機制,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的專業支
融合教育出問題時,被檢討的不是制 持。
度,而是學生、家長,甚至第一線教 (4) 促進融合教育實踐與保障身心障礙
師。 學生表意權:本部國教署委請學術單
孩子被說成「適應不良」、家長被暗 位編撰「融合教育同儕融入與適性發
示「要求太多」、老師被要求「再多一 展實務工作手冊」,以促進學生同儕
點愛心與耐心」,但請問一句最基本 互動與適性發展;另為進一步落實身
的話:制度本身有沒有做到它該做的 心障礙學生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準備?如果融合教育只是把制度的 (IEP)會議,本部國教署亦委託學
缺口,轉嫁給身心障礙兒少用他們的 術單位辦理「權利發聲:促進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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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受傷經驗來承擔,那這不是人權政 礙學生自主參與和表達之課程發展
策,這是一種結構性失職。 與實踐實施計畫」,編制課程教學模
所以我在此非常明確地要求主管機 組,其包括教師課堂教學簡報、學習
關回答三件事: 單、教具、易讀手冊及教師教學指引
1. 是否承認在資源未全面到位前, 等,藉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於個別化
融合教育本身就可能成為風險 教育計畫(IEP)及相關會議中提升
來源,而不是保護機制? 自主參與和表達能力,進而促進特殊
2. 是否有針對融合班級中,身心障 教育學生之教育權益與自主性。
礙兒少遭霸凌、排除、心理創傷 3. 本部將持續積極規劃普特融合教育相
的系統性追蹤與評估,而非零星 關資源之提供及政策配套,並持續收
通報? 集各方意見,期能厚植教學現場支持,
3. 如果沒有,那你們是否願意正視 共同營造普特和諧共融之教學環境。
一個事實,目前的融合教育,對
部分孩子而言,可能不是權利的
實現,而是傷害的開始。
這個問題,不是理念問題,是責任問
題。
第七章 C 節/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書面) 行政院性平處
建議新增 數據蒐集未能落實「常態化」與「跨 LGBTI 生活狀況調查係我國首次進行之
部會一致性」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17 全面性調查,因參考歐盟經驗及經費限
點) 制,故未涵蓋15歲以下兒少,後續擬於第
1. 結論性意見要求:所有政府部門 二期調查時進行通盤評估調整。
應以統一方式蒐集及分類數據,
包括被認定為 LGBTI 兒少的資 衛福部心健司
訊。
多元性別資料非使用心理健康服務時之
2. 問題:報告初稿第 252 點僅提到
必要蒐集資訊,爰尚難就多元性別個案
2023 年辦理了「多元性別者生
之服務使用情形提供數據,第 261 點維
活狀況調查」,這屬於一次性的
持原報告內容。
專案研究,且該研究的受訪者為
年滿 15 歲以上。
3. 意見:報告初稿中並未說明如何
落實結論性意見要求的「統一且
常態性」的數據分類。目前在基
本健康與福利的政府相關數據
(如心理諮商使用統計、醫療近
用率等)中,仍缺乏性傾向與性
別認同的細緻分類數據,將導致
LGBTI 兒少在政策評估中持續
被隱形。政府應具體說明如何規
劃在基本健康與福利的相關數
據中,了解與收集 LGBTI 兒少
(或是兒少的性別、性傾向、性
別認同)的細緻數據資訊,以及
14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如何逐步執行此項規劃,規劃過
程中可參考行政院性平處已發
布的針對性別(包含 LGBTI)的
統計指引。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書面) 衛福部健康署
建議新增 建請補充未成年飲酒、店家販售查處 持續配合節慶(尾牙、春節)不定期發布新
作為。 聞稿,提醒國人飲酒健康危害,並透過多
元媒體管道,包括醫療健康類雜誌、社群
網站及廣播等,傳遞拒絕勸酒文化、青少
年不飲酒及酒精不耐症等訊息,以提升
民眾與青少年飲酒危害認知。業補充於
國家報告第第七章 C 節第 264 點。
衛福部保護司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
兒少法)第 43 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
飲酒、嚼食檳榔;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應禁止兒少為前項行
為;且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上開
物質予兒少。知悉兒少年有上開情形者,
應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
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
管教;另有關購買菸酒、檳榔應有年齡查
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接獲檢舉或
申訴會按上開規定進行裁罰。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政展(發言單) 內政部
建議新增 目前是否有性別友善廁所的相關規 內政部業於 113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
定?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及同年研擬「建築物性別友善廁所設置
參考指引」 ,導入不分性別或性別友善概
念,提供公共建築廁所設計原則與配置
圖例,並於 114 年 4 月 7 日發布,供規
劃設計參考。
第七章 C 節/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衛福部健康署
建議新增 依據相關報導與調查顯示台灣新生 有關新生兒死亡率高於日韓,我國相關
兒死亡率為 2.8%,是日韓的 2 至 3.5 改善措施包含:精進未滿 7 歲兒童之預
倍,故建請補充新生兒死因回溯數據 防保健服務、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之
及改善對策。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的追蹤關懷、低
體重與罕病出生之居家照護計畫、兒童
發展篩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等。另外,
關於死因回溯分析,係由參與討論者檢
視探討個案死亡情境可改善之處,屬質
性分析而非量化統計,本部持續輔導地
14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方政府進行個案討論,以納入後續措施
改善參考。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兒童權益聯盟(發言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3 點 單) 1. 已補充幼兒受益人數及照護含蓋率。
1. 針對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在報告 (如 242 點)
中並未看到具體受益兒少的數 2. 因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可跨區收案,爰
字,建議補充受益兒少的數量、 不適宜以縣市收案數據呈現比較,已
整體涵蓋率。 補充幼兒專責醫師全國鄉鎮布建率以
2. 同時,為了回應這個制度提升偏 為可近性之呈現。(如 242 點)
鄉醫療可近性的目的,無論是院
所、醫師數量或受益兒少數,都
請呈現各縣市數據,以回應可近
性問題。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5 點 建議補充具體措施及 2026 年研究計 1. 2023 年計畫已邀請兒少代表參與焦點
畫是否邀請兒少參與,另請補充兒少 討論,並凝聚初步共識包括:建立親善
意見採納情況。 之兒少就醫環境、強化醫事人員與兒
少間之醫病溝通能力等。
2. 2026 年短期目標為研擬開發具一定信
效度之臨床評估工具。
3. 2026 年研究計畫將持續邀集兒少參與
討論,並研擬兒少常規醫療決策情境,
持續打造親善兒少就醫環境。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5 點 面) 1.2023 年研究計畫為初步探討兒少醫療
身心障礙兒少相較非身心障礙兒少, 之表意權。預定在 2026 年計畫,透過
遇到醫療決定的機會高很多,國家報 研提兒少醫療自主權之實務情形,評估
告第 225 點,「我國醫事管理及醫療 納入特定族群(如身心障礙兒童)之支
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 持性決策機制等相關議題。
研究計畫,針對如何設定未成年人醫 2.將於 2026 年計畫中評估公開 112 年之
療自主權應漸進處理,請問這個計畫 本項研究結果摘要。
內容是否有針對身心障礙兒少醫療
自主權進行研究與討論,以及未來針
對不同障礙類型如何開發不同的協
同決策指引?
從政府 GRB 系統,此計畫從 106 年
開始就幾乎每年執行,最新年度 112
年的計畫並沒有公開,但 106、108、
109 年都有公開,想請問權責機關,
這份計畫是否有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18 條的情形?倘有涉及機密,
是否可以在國家報告中,簡略摘要沒
有涉及機密的部分,並說明有關身心
14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障礙兒少在醫療決策之研究及分析
的方向。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5 點 建請補充未滿 18 歲懷孕者的醫療自 此題涉及優生保健法業務,應請國民健
主權現況及推動進度。 康署說明。
(此題將於第二輪審查會議後請國民健
康署回應)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5 點 進會 身心障礙及生活支持服務應屬社會及家
建議計畫辦法納入身心障礙兒少之 庭署權管,建議由該署提供回應說明。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以訓練其自我決 (此題所指應為醫事司研究計畫,待確
策能力。 認民團意見實際所指後,於第二輪審查
會議後請權責司署回應)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 衛福部醫事司
第 225 點 言單) 為增進醫事相關人員對多元性別族群之
建立友善兒少就醫環境,是否有針對 文化敏感度及建立友善就醫環境,本司
跨性別兒少之醫療支持系統? 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函頒周知「LGBT+
民眾醫療照護參考指引」予各醫事團體
納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課程參考。
(補充如 271 點)
第七章 C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衛福部健康署
第 226、227 點、 建請補充 18 歲以下兒少之相關數 1. 有關附件 7-17 高風險孕產婦各收案條
附件 7-15 至 7-18 據。 件已呈現未滿 20 歲之統計數據,爰不
建議納入 18 歲以下相關數據。
2. 查附件 7-18 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分年
齡別之數據業公布於 CRC 資訊網兒
少 統 計 專 區 公 布 ( 網 址
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Detail/
130)。
3. 有關附件 7-20 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
統計,查近 4 年各年全國孕產婦死亡
人數未滿 20 人,且死因分布多樣,倘
再依年齡別細分,將導致每個子群案
數不足以產生穩定可供比較之統計結
果,爰不建議納入年齡別。
第七章 C 節/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衛福部健康署
第 226、227、229 1. 建請於附件 7-15 至 7-18 補充年 1. 有關附件 7-17 之高風險孕產婦各收案
點、附件 7-15 至 齡別統計數據。 條件係依健康風險因子、社會經濟風
7-20 2. 建請於附件 7-20 補充產婦年齡, 險因子等多重條件篩選,分析重點在
以利分析是否與體重、週數、先 於風險因素及服務介入成效,而非年
天缺陷存在關係。 齡分布,爰不建議納入年齡別。
2. 查附件 7-18 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分年
齡別之數據業公布於 CRC 資訊網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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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統 計 專 區 公 布 ( 網 址
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Detail
/130)。
3. 有關附件 7-20 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
統計,查近 4 年各年全國孕產婦死亡
人數未滿 20 人,且死因分布多樣,倘
再依年齡別細分,將導致每個子群案
數不足以產生穩定可供比較之統計結
果,爰不建議納入年齡別。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衛福部照護司
第 227 點 參第 329 點,請說明居住於山地原鄉 依《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
之婦女係依照地區還是依原民身分 通費補助辦法》補助孕婦至醫療機構進
區分,以及是否包含偏遠地區。 行產檢及生產交通費之對象為居住於原
鄉(含山地及平地)地區之原住民婦女,並
自 2025 年起擴大補助居住於山地原鄉之
所有婦女。
第七章 C 節/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衛福部疾管署
第 230 點 1. 建請說明第三性別定義。 附件 7-25 之第三性別資料係來自於醫療
2. 若將心理認同性別作為性別分 院所通報之法定傳染病系統,業統一修
類,可能導致醫學診斷與數據失 正國家報告用語為多元性別。
準,無法正確推論風險與制定臨
床指引。故建議針對跨性別族群
應給予獨立且明確的定義,並統
一國家報告中所用辭彙,以利後
續分析與追蹤。
第七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第 230 點 1. 建請說明附件 7-24 之第三性別
定義。
2. 為避免於兒少發展中直接貼標
籤,建請比照國外調查方法,依
sex 、 gender 、 sexual charac-
teristics、sexual orientation 等進
行調查分類。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 教育部
肥胖防治及體適 金會 1. 有關兒童肥胖防治之辦理,本部持續
能 為切實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48 點,建 推動「85210」及「戶外 120」相關策
議教育部應新增促進兒少體能活動 略,以營造校園健康環璄。
相關作為,而非僅侷限於飲食健康調 2. 關於兒童肥胖防治已呈現於國家報
整改善相關措施。 告初稿第 256 點及其註腳說明。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 教育部
第 238 點 盟(書面+發言摘要) 1. 有關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之兒少表意
1. 建請補充說明學校辦理多元健康 管道,包含邀請專家學者到校辦理焦
促進活動時,增加兒少表意機會 點座談、課程中安排健康促進活動,
14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的方式。 或於運動會、園遊會、健康小主播、
2. 兒少參與權應擴大至校園空間規 網紅就是你等活動,讓兒少能一同參
劃:報告提及「增加兒少表意機 與推廣,落實兒少表意權。
會」,建議擴大參與範疇。學校作 2. 為提供安全及友善之兒童遊戲環境,
為公民參與學習場域,除校務會 本部自 109 年起,依據衛生福利部修
議外,應確保學生能針對校內遊 訂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
戲場、運動空間等公共空間設計 範」,協助各地方政府汰換或改善遊
表達意見。除遴選代表外,應建立 戲場設備。改善重點如下:
機制讓全校學生都能對切身相關 (1) 依 據 兒 童 遊 戲 場 設 施安 全 管 理 規
的校園空間規劃提供建議,落實 範,改善遊戲設施間距不足、鋪面變
CRC 第 12 條精神。故建議,將 形、厚度不夠、遊具本體脫漆、生鏽、
「校園空間參與」納入執行指標, 破損、螺絲鬆動等問題。
要求學校在空間規劃時建立全體 (2) 透過師生、家長、建築師攜手共同參
學生參與機制。 與規劃設計,結合在地文化、既有自
3.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 然及景觀條件,建置出多元特色且
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針對第二 符合學童發展需求的遊戲場。
是結論性意見第 48 點的行動回應 3. 本部國教署已持續請地方政府督導
表指出要求學校執行 SH150,並 所轄學校,倘有新設兒童遊戲場之需
設定達成率 90%,但本次國家報 求時,鼓勵學生參與設計,以增加兒
告中未提及,請問此計畫是否還 少表意機會。
推行?成效如何?
4. 身體活動的增加欠缺環境支持 運動部
(1) 作業化風險:SH150 是否淪為 有關增加非結構化戶外活動部分,本部
「體能作業」,使學生更厭惡戶 全民運動署透過地方特色運動、社區俱
外活動? 樂部等計畫,輔導縣市政府、相關運動團
(2) 缺乏環境支持:相較其他國家透 體,以社區化、社團化等模式,利用假日、
過空間與時間規劃鼓勵兒童自 週末等時間規劃符合兒少、年輕族群興
主戶外活動,台灣偏重個人達 趣之運動課程、活動或區域聯賽。
標,忽略環境配套。
(3) 建議參考之實踐案例:
a. 美國 Let Grow:利用校園場地設
置活動空間,建立課後遊戲社團
b. 台北市公館國小:配合兒童節活
動,設置校園遊戲日;台北市成
德國中:於期末舉辦校園遊戲日
故建議,檢討 SH150 執行方式,從
「達標紀錄」轉向「環境營造」 ,增加
非結構化戶外活動時間與空間
5. 建議教育部就本報告各項權利相
關措施之兒少參與部份,補充說
明其參與方式。
14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教育部
第 238 點 建請於網站上補充健康促進學校相 本部每年滾動修正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內
關計畫簡介、測量指標、成效與成果 容,每兩年並修正推動策略,後續將精進
報告。 相關網站資料,以落實推廣。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教育部
第 239 點 因高中生可自行選擇訂購團膳或至 依據校園食品販售規定,包裝食品取得
福利社購買午餐,故建議校內販售食 臺灣優良農產品 CAS、臺灣優良食品
品應比照營養午餐訂定相關規範,並 TQF、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 或校園食品
禁止販售泡麵等不健康食品,以利學 標章即可販賣。另學校設有午餐供應委
生身心健康發展需求。 員會組織,並邀請學生參與,故可透過委
員會討論是否停止販賣特定食品。
第七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第 241 點 午餐供應委員會主要處理廠商評選 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事項包含校內所有
事宜,員生社理監事會則主責餐點選 餐點,且合作社成員皆以學校成員為主,
擇、價格議題,故建請教育部規範各 故合作社仍會參考午餐供應委員會之相
校員生社理監事會應納入學生代表, 關指導。
以促進學生參與膳食管理與表意。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244 點 面) 身心障礙別資料非使用心理健康服務時
建議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45(4)點,雖 之必要揭露或蒐集資訊,爰尚難就是類
所有心理健康服務所有兒少均可使 民眾之服務使用情形提供數據,第 261 點
用,惟第 45(4)點係期待政府針對身 維持原報告內容。
心障礙兒少蒐集有關心理健康數據,
建議補充相關內容於「心理健康促 教育部
進」段落。 1. 本部國教署於 2024 年 8 月成立「特
殊教育學生情緒行為支持服務中
心」,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成立情緒及
行為問題支持團隊,並補助地方政府
及本部主管學校辦理普通班教師與
特殊教育教師情緒行為問題處遇及
融合教育相關增能研習。
2. 2025 年本部國教署提供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服務之心理諮商服務學生計
1,873 人次;直轄市及縣(市)提供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之心理諮商服
務學生計 19,184 人次。
3. 另本部國教署已辦理全國北中南地
區各 1 場次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持工作
坊,提供國內第一線教學實務工作者
及輔導推動人員增能融合教育之正
向行為支持策略,以建立友善的教育
環境,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15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C 節/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書面)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244 點 1. 心理健康服務缺乏對「結構性問 1. 已於第75點敘明,本部透過定期分析
題」的回應(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自殺相關數據及委託研究釐清自殺相
22、47 點) 關風險因子,並於跨部會之自殺防治
2. 結論性意見要求:自殺率上升並 諮詢會進行成果分享,並請相關部會
非僅是個人議題,而是受學業壓 及單位參考研究成果,精進自殺防治
力、霸凌及不當對待等結構性議 政策與服務。第261點維持原報告內
題影響,應有整體性策略。 容。
3. 問題:第 243 點強調「年輕族群 2. 多元性別資料非使用心理健康服務時
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提供的免費 之必要蒐集揭露資訊,爰尚難就多元
諮商次數,然而此方案僅限 15 性別個之服務使用情形提供數據。
歲以上民眾使用。再者,對 3. 15歲以下屬義務教育階段,主要支持
LGBTI 兒少面臨的霸凌、歧視 系統應以校園與家庭為核心,心理健
等「結構性問題」缺乏針對性的 康議題應優先由校園輔導體系介入;
對策說明。此外,目前初稿中的 另有關委員提及兒少受「學業壓力、
第 73 點,未進一步說明那份自 霸凌」等結構性議題影響一節,屬學
殺風險因子研究計劃完成後,後 生事務及輔導相關業務範疇,建請由
續各部會會如何規劃針對兒少 教育部回應。
自殺的結構性問題的對策,以及 4. 綜上,第 261、262 點維持原報告內容。
跨部會之間有如何針對這些後
續政策措施的追蹤管理機制。 教育部
4. 意見:政府應具體說明,國家的 1. 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學校
心理健康政策如何回應整體兒 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
少自殺率上升的結構性問題,特 輔導;其中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
別是 LGBTI 兒少所面對的結 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
構性困境,而非僅停留在個人風 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險因子與個案協助層次的相關 2. 續依上開規定,對於委員所提結構性
服務與資訊說明。 議題,學校可視學生需求訂定輔導方
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
體輔導等措施,如經前開輔導仍無法
有效協助學生改善,可視情況轉介至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由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社工師)提供處遇性輔導。爰
委員提及意見校園內輔導機制已有完
善規範。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教育部
第 243、244 點 會(發言單) 關於社會情緒學習所涉多元推廣項目
1. 建議納入 2025 年開始的教育部 (含各類活動與課程)及「數位心理健
SEL 中長程計畫。(SEL 國際多 康」等議題,因涉及範疇極為廣泛且各具
國有在做,委員能更瞭解) 。另, 專業細節,為使後續提供之資料能精準
各項計畫成果、服務資源提供數 對應該會之需求與觀察重點,建請該會
據應呈現,讓委員可以知道本國 將另行提供具體查詢事項。本部將於收
的投入。 到相關資訊後,據以彙整詳實資料並另
15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2. 數位心理健康相關預防與促進 案提供所詢資料。
措施應陳述。
衛福部心健司
已於第 261 點敘明,本部於「心快活心理
健康學習平台」 ,提供「網路成癮」等議
題之數位課程,並強化專業人員(含專輔
老師)對青少年心理健康素養及網路成
癮之處置知能,本點維持原報告內容。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衛福部食藥署
第 243、244 點 兒少易於藥局取得助眠藥物,故建議 目前潛在可能發生嚴重副作用(如自殺、
針對此類藥物訂定購買年齡等相關 自傷行為)之助眠藥品(含管制藥品),
規範,以防止自殺、自傷行為發生。 均屬醫師處方藥品,須經醫師診斷開立
處方箋後,由藥局依處方箋調劑供應,藥
局不得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品,民眾無
法自行購買取得,尚無另訂購買年齡等
相關規範之必要性。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 教育部
第 243、244 點 金會 有關兒福聯盟建議補充之細部統計數
註腳所提供之兒少接收的資源與服 據,因校園輔導實務涉及範疇廣泛(含各
務比例偏少,建議補充校園內 18 歲 類諮商、團體輔導及跨網絡轉介等)且專
以下兒少之心理健康服務統計數據, 業細節繁多,經本部國教署與該聯盟聯
並落實服務量能提昇。 繫說明,為使後續提供之資料能精準對
應該聯盟之關注重點,建請該聯盟另行
提供具體查詢事項。本部將於收到相關
需求後,據以彙整詳實數據並另案提供
相關資料。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 教育部
第 243、244 點 事(發言單) 附件 3-9 所填自殺人數通報數據,係自
針對兒少自殺防治,附件 3-9 作出自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
殺人數之通報數據,請問自殺率或是 統」下載統計,目前尚無進一步之統計資
遭霸凌兒少中,是否有更進一步之統 料確認其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惟本部國
計資料確認其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即 教署將持續透過重大會議或行政指導,
LGBTI 兒少有關,以更加保障性少 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並積極提升學生心
數兒少。 理健康。
第七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 點 建請補充 6 至 18 歲兒少死因回溯及 1. 第75點次已有分析兒少自殺風險因子
醫療諮商自主權相關資料。 相關說明,且於第261(a)點提及將滾動
式分析兒少自殺死亡或通報數據,作
為跨部會研擬自殺防治措施依據。
2. 依據心理師法第19條規定,心理師於
執行業務時,對任何當事人應等同視
之,並落實醫病關係之知情同意義務,
以確保雙方資訊對等,俾當事人依其
15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自主決定,進行醫療服務選擇。至未
成年當事人之知情同意,依該條文規
定,並不以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為
唯一條件,宜由心理師依該當事人最
佳利益及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
見。
3. 本點係就《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
兒少相關作為論述,爰維持原報告內
容。
第七章 C 節/ 羅委員靖閔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 點 學生可能因價值觀偏差而嘗試自傷, 1. 當兒少有具體計畫的自傷行為,屬於
故建議另外增訂自傷輔導及防制相 自殺企圖,此部分已依法納入自殺防
關措施,並建請數位發展部處理社群 治之通報族群與關懷訪視服務對象。
平台無法過濾透過演算法向兒少推 2. 兒少主要支持系統應以校園與家庭為
播自傷內容的問題。 核心,另配合《學生輔導法》修正,學
校專輔人力已大幅增加,爰兒少自傷
輔導及防治措施應優先以學校三級輔
導機制介入;若經校園評估有進一步
需求,再轉介心理健康或精神醫療專
業資源。
3. 第 261 點維持原報告內容。
數位發展部
1. 我國對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原則上
與實體社會一致,係由各相關法令所
定之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涉及兒
少保護議題,由衛生福利部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數
位發展部持續就技術及實務執行層面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
2. 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邀集跨部
會、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共同建置
iWIN 機制,並透過定期會議及通報流
程進行協作。數位發展部如發現有害
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或接獲相
關申訴、檢舉案件,將聯繫平台業者
並提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
助處理下架或移除。
3. 爰此,針對向兒少推播自傷等不當內
容之情形,建議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作用法管理,並循 iWIN 機制,
透過跨部會與民間單位通力合作持續
精進兒少保護。
15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祺凱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 點 查兒少使用 1925 專線、1995 生命線 1. 1995生命線及張老師專線為民間團體
及張老師專線時,可能僅收到語音回 經營,非屬衛福部提供之服務,合先
覆,導致具自殺意念者更為絕望,故 敘明。
請衛生福利部回應說明,並補充未滿 2. 1925專線服務量大,目前已設有回撥
18 歲兒少接受專線真人服務的數據。 機制,如民眾進線時遇有忙線情形致
未能接通,專線人員將於24小時內回
撥。如有遇個案有緊急狀況,應立即
撥打110或119請求協助,以確保黃金
救援時間。
3. 有關 1925 專線之兒少使用數據已於
第 261 點註解 42 論述,維持原報告內
容。
第七章 C 節/ 林委員雯甯 衛福部心健司
第 243 點 1925 專線無法穩定接通將難以落實 1. 1925 專線服務量大,目前已設有回撥
原先機制設計目標,故建議應增加專 機制,如民眾進線時遇有忙線情形致
業接線人力與培訓,而非僅依靠基層 未能接通,專線人員將於 24 小時內回
警政單位資源。 撥。如有遇個案有緊急狀況,應立即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撥打 110 或 119 請求協助,以確保黃
第 243 點 各類專線難以接通致使無法提供兒 金救援時間。
少及時協助,且校內專輔老師辦理多 2. 為維護安心專線服務品質,本部針對
樣業務(如心理輔導、專輔課程等) , 1925 安心專線接線人員均要求須接
導致人力不足或壓力遽增問題,建請 受一定時數之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
增加相關資源、細化人力分工,並改 並設有專責督導制度。
善專線服務。 3. 另已於第 76 點次說明,本部將持續辦
理心理健康急救培訓課程,強化教師
及家長對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落實人
人都是自殺防治守門人。
4. 第 261 點維持原報告內容。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祺凱(發言摘要+發言 教育部
第 244 點 單) 1.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規定略
有關「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三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
級輔導機制,可實務上運作常因專輔 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
人員不足、專輔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等 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
因素,使學生無法進到處遇性輔導, 36 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
造成學生無法受到確切關注及輔導。 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
1. 是否能請教育部,協助加強培育 數不得少於 18 小時。高級中等以下
專輔人員專業知識,加強配合到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
校單位,以實際幫助到自殺、自 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
傷學生。 少於 18 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
2. 另外,本席了解到部分有自殺、 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
自傷學生,因仍處於介入性輔 不得少於 12 小時。高級中等以下學
導,以致於無法受到真正心理治 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
15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療,雖學生輔導法規定,師表有 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 3 小時。
關懷學生之義務,可該名學生已 又為提升輔導人員專業知能,協助學
過度依賴特定教師,甚至對教師 校辦理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及
產生特殊情感,嚴重造成該師困 在職進修,定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擾,爰希望能加強進入處遇性輔 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
導,及早介入、及早治療。 實施要點」 。前開要點課程內涵,已包
括自殺及自傷個案。透過職前基礎培
訓及在職進修,強化輔導人員輔導知
能,落實輔導工作。
2.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第 3 項規
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
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
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
得轉介處遇性輔導。」如有緊急個案,
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評估,
得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進行處遇
性輔導。
第七章 C 節/ 羅委員靖閔 衛福部健康署
第 245 點 中南部的檳榔攤是許多兒少取得菸 本部已補助縣市稽查檳榔攤販售菸品予
酒品的場所,故建議補充檳榔攤販 未滿 20 歲國人的情況,並委託消基會每
售菸酒品相關的管理措施。 年實地訪查是否有是類違法情形。業補
充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263 點。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 教育部
第 247 點 盟(書面) 為預防學生發生近視及延緩已近視學生
教育部於 109 年 2 月 27 日函示學校 度數惡化,提升戶外活動時數是有效又
單位,為減少群聚風險,並增強學生 具成本效益的策略之一。因此本部持續
免疫力及體力,學校應增加學生戶外 鼓勵學校依據自身校園特色、空間設備
活動時間、落實下課教室淨空。請教 及設施規劃等因素,設計多元戶外活動,
「下課教室淨空政策」落實情形?請 配合下課教室淨空策略,使學生在課間、
補充至國家報告。 晨間等時段有足夠活動時數。惟現階段
本項政策係採鼓勵性質,由學校規劃校
本措施,依教師及學生個別需求,由師生
共同討論出適合班級操作之執行方式,
以符應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維護兒童
休息及休閒之權利,避免造成「應下課而
未下課」之情形,保障學生權益及維護學
生視力健康。
第七章 C 節/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書面) 教育部
第 248 點至 251 性教育缺乏與 LGBTI 兒少的「共同 1. 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研議的過程中,
點 設計」(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49、50 點) 已邀請兒少代表參與諮詢,未來會繼
1. 結論性意見要求:性健康課程應 續參採結論性意見的建議,邀請兒少
與兒少共同設計,確保能有效保 代表參與及表達意見。
護 LGBTI 兒少的權利。 2. 在 2025 年的研究計畫當中,係以問
15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2. 問題:第 248 點詳列課綱研修與 卷調查蒐集非認同性別男或女之身
研究計畫,但對於如何「與 份題目,藉由統計分析了解學生所面
LGBTI 兒少共同設計」缺乏說 臨的性風險及教育需求,未包含「與
明。 LGBTI 兒少共同設計課程」之內涵。
3. 意見:現行校園性教育仍多偏向 3. 2025 年的研究計畫因蒐集資料龐雜,
生理構造、青春期發育、愛滋與 刻正彙整中,後續將循正式出版管道
性病,對於多元性別兒少在發展 發表。對於分析研究資料之實徵結
情感關係中面臨的特殊處境著 果,將回饋至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健
墨甚少。政府除了應補充說明在 體領域性教育等實施與建議,作為課
2025 年的研究計畫中,如何「與 綱未來滾動式修正參考。
LGBTI 兒少共同設計」之外;更 4.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
應具體說明完成此研究計畫與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應
結論性意見所要求的「對性教育 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涵蓋情感教
(性健康)課程的獨立審查」兩 育、性教育及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
者之間的關聯;以及說明這項研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
究計畫完成後,政府如何進一步 傾向教育等內涵。現行國中小課程已
規劃針對現行性教育課程的修 於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及
改,以提高其有效性。 生活課程之課程綱要及教科用書,納
入自我認同、尊重差異、情感關係、
身體界限及反歧視等學習內容。
5. 為提升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及校園教職員工對於跨性別學生
議題之認知及協助多元性別學生之
能力,本部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研發
多元性別友善校學資源手冊,提供符
合社會趨勢、實用且適齡適性之訊
息,俾利教師於實施課程教學時得以
參考與運用。
6. 有關「營造兒少表意支持環境」業納
入國家報告,惟就 LGBTI 因可能涉及
個人隱私及標籤化問題,因此將維持
前開報告論述。
7. 2025 年業透過與教師及學生代表進
行焦點訪談,以蒐集對全面性教育相
關建議,2026 年將賡續辦理以滾動式
修正。
第七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第 248 點 (請併參書面意見更詳細說明) 1. 有關健康教育、性教育師資職前培育
1. 多元性別一詞定義不明,無法具 部分,依教育部 107 年 6 月 29 日發
體統計。建議不要再使用此定義 布之「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
不明的錯誤名詞,直接以 LGBT 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
來指稱。 程基準」 ,訂定「健康與體育領域健康
2. 請將 108 課綱各領域與全面性 教育專長」與「健康與護理科」之中
15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教育 8 個核心概念及主題的對 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課程
應關係的對照表-放入附件,並 內涵包含性教育、學校性教育、家庭
說明 108 課綱確實已經符合全 生活與性教育等健康教育基本學科
面性教育。 知能,以培育健康教育專長師資。
3. 成果報告在哪裡,請公布。 2. 教育部並另依前開基準中教師專業
4. 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網站上-性教 素養指標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供
育部分資料幾乎都是空白,請將 重大議題融入課程,本部調查 113 學
各項資料—包括 110-113 學年之 年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職前
計畫簡介,指標及測量工具,成 教育課程開設性健康、性教育相關課
果手冊,活動照片等資料補上。 程情形如下:
5. 應該針對全面性教育進行本土 (1) 於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開設者,
實驗研究。依據聯合國 2018 性 共計 31 校、61 系所,開設 161 門課,
教育指引指出,該指引只是一個 5,507 人次修習。
綱要,各國需要視其國情有所調 (2) 於教育議題專題課程開設者,共計 14
整。台灣不宜直接移植,應該要 校、17 系所,開設 22 門課,1,539 人
有具體的實驗研究,以具體指標 次修習。
(例如,性伴侶人數、青少年性行 4. 本項內容已於師培課程推動,業補充
為,安全性行為、性病等指標)評 於國家報告二稿第 248(b)點。
估全面性教育教材的有效性,確 5. 所提建議將配合相關法令規章,持續
定成效之後,才進而推廣至全 進行溝通諮詢與意見蒐集的過程中,
國。 邀集專家學者對話與討論,提供下一
6. 「中學性教育教學指引」完全沒 波課程規劃之參考。
有實驗研究支持,且引發學界極 6. 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手冊中已納入
大爭議,教育部後續應該進行實 「有關『性教育』之補充說明-『全面
驗研究,並修正。不要拿全國學 性教育的意涵及教學實踐』」的內容,
生當白老鼠。 包含「全面性教育」的八個核心概念
7. 應該加入健康教育合格師資的 及其主題,其與十二年國教各領域/科
培訓部分,呈現健康教育合格教 目課程綱要學習重點之間的對應關
師的比例。 係,供學校、教師及教科書出版社作
8. 應該發展性健康專業教師課程, 為課程設計、教材編選及教學實施之
並確保性教育是由具備性教育 參考。
專業(而非性平教育專業)的師 7. 有關「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健康教育之
資教學。 內涵及問題分析研究」之研究計畫,
可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站公開查
詢相關資訊。
8. 另關於健康教育合格師資之培育及
授課情形,本部國教署將持續掌握健
康教育專長授課,並透過教師增能、
課程支持及地方政府協助機制,持續
提升教師健康教育教學專業知能;相
關事項並依現行制度及權責分工辦
理。
9. 本部將檢視健康促進學校網站有關
15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性教育相關資料,並進行更新。
第七章 C 節/ 台灣性教育學會(書面) 教育部
第 248 點 (請併參書面意見更詳細說明) 1. 所提建議將配合相關法令規章,持續
1. 手冊作者之專業性:請問教育部, 進行溝通諮詢與意見蒐集的過程中,
未來編寫任何科目的教學指引手 邀集專家學者對話與討論,提供下一
冊,是否只需要意識形態,不需要 波課程規劃之參考。
該 科 教 學 專 業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撰 2. 有關中學全面性教育指引之諮詢與審
寫?建議未來官方撰寫任何教學 查名單中,均有「性別教育」與「性教
指引,應以該科專任教師為主要撰 育」領域專家或教育現場教師參與。
寫團隊,以尊重該科教師,並能彰 3. 全面性教育是一項以課程為本,探討
顯學科本質以及專業性。因此,本 有關性的認知、情感、身體和社會層面
手冊應下架 以尊重教師之專業。 意 義 的 教 與 學 歷 程 (UNESCO, 2018,
2. 手冊名稱之合適性:請問教育部, p.16)。其目的是使兒童及青少年具備
未來編寫任何科目之教學指引手 一定的知識、技能、態度與價值觀,進
冊時,是否只需要意識形態,不需 而確保其健康、福祉與尊嚴(UNESCO,
要與現行課綱連結?建議官方未 2018, p.16)。
來撰寫任何科目之教學指引,應連 4. 全面性教育的學習內涵包含八大核心
結相關科目現行課綱,以有效為該 概念及其主題,涵蓋了從關係、價值
科教師提供課程計畫與教學之指 觀、權利、文化,到理解社會性別、暴
引方向。因此,本手冊應下架。 力與安全保障、健康與福祉技能、人體
3. 手冊中推薦教學媒材以及內容之 與發育、性與性行為、性與生殖健康等
爭議:請問教育部,由官方推薦沒 各個方面。這些主題的設置,旨在為性
有公信力且充滿性暗示,反其道而 教育提供全面的指引,幫助學生在各
行的網路影音作為學校課程中使 個層面上理解和應對性相關的議題。
用,同時,對血氣方剛的中學生性 5. 將檢視健康促進學校網站有關性教育
教育教學示範情慾探索,是否合 相關資料,並進行更新。
適?建議此本手冊問題重重,充滿 6. 將持續蒐集有關全面性教育之本土實
性暗示與情慾的教學無法作為全 證研究,並進行滾動式修正。
面性教育之指引手冊,應即刻下
架。
4. 手冊內教案之可行性:請問教育
部,所編寫之教案就算形式上也明
顯不可行,也未辦理過公開觀課與
議課,邀請家長以及相關科目專任
教師參與?如何作為現場教師之
教學指引?此本手冊問題重重,教
案可行性低,應下架。
5. 關於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網站之內
涵:請問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計
畫子議題沒有成效評量指標、沒有
過去參考資料以及成果報告、相關
增能研習影音,各縣市政府推動時
是否能符合健康促進學校政策與
15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精神?建請教育部將過去從 2013
年開始之 相關資料補上傳平台,
包括成效評量指標與問卷、過去十
年的研習影音、優良案例以及衛教
媒材。
6. 關於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性教育相
關推行現況:將性別平等教育團隊
安插入不相干的學校性健康促進,
所辦研習皆為性別平等相關,是否
疊床架屋、浪費經費 是否只需要
意識形態,不需要健康促進專業,
皆可以推動性健康促進?各縣市
政府 目前 無所事事從,青少年性
健康問題叢生,政府是否仍持續不
重視性健康促進與性健康教育?
建議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為依據世
界衛生組織所建立之模式而推動,
策略與內涵均具高度專業性,應回
歸專業團隊承接計畫。
7. 全面性教育是一內涵龐大且複雜
的性教育架構,要如何推?建議全
面性教育之龐大框架與內容,若在
學校推動,牽涉許多科目,《健康
與體育領域課程手冊》(2022)提
及包括:「健康與體育 健康教育、
健康與護理」、「社會公民與社會」 、
「綜合活動 家政、輔導活動」 、
「自
然科學 生物」及「科技資訊科技、
生活科技」等(p.910)
。建議回歸
各相關科目之學科本質,由各科融
入相關內涵,依據現行課綱與國情
調整修正,進行融入。
8. 全面性教育的推動,需要依據國情
與社會脈絡進行調整:請問將如何
依據國情以及不同的社會脈絡與
方案進行內涵的調整?建議全面
性教育手冊中建議的學習目標,應
由相關科目,參考該科目專任教師
以及家長之意見,依據現行課綱與
國情調整修正,以利教學融入。
9. 「全面性教育」可以用不同名稱去
指稱:國內有許多性教育相關方案
推動,例如,全人性教育、愛滋病
15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防治教育、學校性教育、預防青少
年非預期懷孕教育、愛滋病與其它
性病防治教育、家庭教育、性健康
促進…等,是否就不是全面性教
育?建議全面性教育架構與內涵
龐大,不是一個固定的名稱,且無
法透過一個方案完成,更需依據國
情、社會脈絡、情境、方案本質等
進行調整,不同方案、訴求對象、
教育主題等,都能融入 CSE 相關
內涵,若說其他方案不是 CSE,完
全不符合 CSE 以及《綱要》之精
神。
第七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第 248 點 多元生理用品有取得不易、門檻太 1. 本部於 112 學年度全面推廣多元生理
高、用品級距劃分粗略等問題,建請 用品及月經平權教育,並提供地方政
精進。 府、本部主管高中以下學校,申請急
需使用或不利處境學生等兩類之經
費補助。目前係改以設有學籍學生即
可申請每月使用多元生理用品經費
補助做法,以利一次買足價格較高之
用品。實際執行方式係由地方政府與
各級學校考量區域位置、環境、資源
差異等綜合因素,經整體評估,及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籌規劃,依實際
情形推動或選擇適切、友善的發放方
式(系統),本部國教署予以尊重。
2. 為營造性別友善學習環境,本部國教
署每年度均依教育部「校園及部屬場
館提供多元生理用品指引」及學校執
行情形,持續滾動修正相關策略。在
領取方式上,避免採實名登記制度,
以兼顧個人隱私、消除取用者心理負
擔。
3. 在設置與管理方面,除健康中心與宿
舍外,亦鼓勵學校於性別友善廁所優
先設置生理用品定點,每處由專人管
理,並標示聯繫資訊,建立每日清點
與檢查機制,確保供應穩定與環境整
潔。此外,建議結合校園平面圖製作
「多元生理用品放置地圖」,公開標
示領取地點,提升學生取用之便利性
與意願。
16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4. 本部將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與教育訓練,並請學校定期清點、檢
查汙損或保存期限,適時補充與汰
換,以落實專責管理及聯繫資訊設
置;以及同時兼顧學生需求,提供多
元種類、材質及品牌之生理用品,採
取適切且友善之發放方式,適時提供
衛教,並主動關懷學生個別發放的領
取情形,以符合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
品之意旨。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教育部
第 248 點 實務上針對不同障礙類型兒少之性 本部國教署已針對不同障礙類型兒少發
教育仍缺乏系統性指引與支持,相關 展多元性教育指引與教材,並上傳至「教
研究指出曾遭性侵的兒少中有 7%以 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課程教
上為身心障礙者,故建請相關單位說 學教材與研究—教學參考資料專區) ,供
明: 全國教師參考運用。在專業訓練方面,本
1. 是否有針對不同障礙類型兒少之 部國教署長期委託國立臺南大學辦理特
性教育分別設計指引與教材,非僅 教學校性別培力與防治工作,針對全國
通用課綱規定內容。 特教教師本署每年定期辦理 4 場性平增
2. 相關教育專業訓練是否已系統性 能研習。此外,針對身心障礙兒少校園性
納入教師培訓。 別事件之統計,本部國教署除透過「教育
3. 是否已針對身心障礙兒少遭受性 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
騷、性侵數據進行分析及相關政策 統」定期檢核外,亦不定期提供入校諮詢
檢討,並納入資源配置。 與督導,並將實務案例納入委辦業務及
研習課程之滾動式修訂參考。
衛福部保護司
為加強兒少身心障礙者性侵害防治教育
推廣工作,除編印「智能障礙者人身安全
保護及性侵害防治教材」及「築愛踏實、
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給照顧者的小叮
嚀」防治宣導摺頁,另製作《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性侵害防治初級預防易讀版》手
冊,分送至各相關學校及機構使用,期提
升兒少智能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之預防意
識。此外,有關性騷擾及性侵害相關數據
分析每年皆公告於本部統計處官網。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教育部
第 248 點 1. 建請補充(c)點研究計畫的檢視 1. 有關 2025 年完成的研究計畫結果,
結果,以呈現現行課綱、教科書 因資料龐雜,刻正彙整中,後續將循
與全面性教育之差異,並請說明 正式出版管道發表。
依據此成果的後續相關規劃。 2. 自 2025 年起已於中學全面性教育教
2. 建請補充(e)點各大專院校辦理 學指引中增修國小部分,主要以推動
16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全面性教育宣導活動的具體主 月經平權教育為主要。2026 年將持續
題內容。 擴充國小全面性教育教學素材。
3. 請說明是否規劃製作國小生之 3. 114 年度群科中心辦理性別平等議題
全面性教育指引。 增能研習共計 19 場次,共計 970 人
4.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國際 次參與;115 年將持續辦理,以強化
性教育指導綱要,融入式教學屬 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之
重要一環,故針對全面性教育師 能力。
資,請教育部說明是否規劃進行 4. 另有關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增能部分,
各科教師之性別教育增能。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教職員
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
進修,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內容,學
校並應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活動。本部國教署已持續
透過教師增能、研習及教學支持機
制,協助學校推動。
5. 有關「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健康教育之
內涵及問題分析研究」之分析研究資
料之實徵結果,將回饋至性別平等教
育議題、健體領域性教育等實施與建
議,作為課綱未來滾動式修正參考。
第七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洛鈞 教育部
第 248 點 1. 查臺北市教育局提供國小五年 1. 本部已於 112 學年度全面推廣多元生
級至高一女學生可每月到超商 理用品及月經平權教育,並提供地方
兌換 2 項生理用品,建請教育部 政府、本部主管高中以下學校,申請
補充此措施之實際兌換數據,並 急需使用或不利處境學生等兩類之經
建議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跟進 費補助。目前係改以設有學籍學生即
推動。 可申請每月使用多元生理用品經費補
2. 在性教育實務上,出現男學生會 助做法,以利一次買足價格較高之用
對課本中女性性器官內容開玩 品。實際執行方式則尊重地方政府與
笑等情況,認知明顯偏差,應請 學校評估。
教育部多予宣導改善。 2. 現行性教育教學內容已涵蓋對性別之
尊重等觀念,本部會加強宣導落實性
教育課程,透過教師於課程教學,建
立學生正確價值觀。
第七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第 249 點 建請說明編制通用易讀教材未列入 月經平權教育所編擬之易讀版教材,係
生理男性或其他性別的原因為何。 提供予全校師生之衛教資源,且目前所
編送審手冊名稱為「身心障礙女性跨階
段性別資源手冊」。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衛福部健康署
第 249 點 建請衛福部與教育部加強檢視健康 本署將與教育部持續討論青少年性健康
九九+網站,以確保內容皆符合全面 促進及性教育相關衛教資源之推廣運
性教育概念。 用。
16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教育部
有關健康九九非本部所建置之網站,建
請衛福部主政回復。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行政院性平處
第 252 點 此份調查中 15 至 19 歲受訪者只有 此份 LGBTI 生活狀況調查係我國首次進
7.44%,未能完整納入 LGBTI 兒少意 行之全面性調查,因參考歐盟經驗及經
見且無分析生活狀況。故建議應針對 費限制,故未涵蓋 15 歲以下兒少,後續
LGBTI 兒少進行健康生活狀況調查, 擬於第二期調查時進行通盤評估調整。
以利後續相關措施規劃與保障權利。
第七章 C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行政院性平處
第 252 點 建議依據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使用 1. 多元性別係指不同性別、性傾向、性
LGBTI 取代定義含混的多元性別一 別認同、性別表達之交織性概念,多
詞,以利相關統計。 元性別概念可指稱男同性戀、女同性
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雙性人等,目
前政府及民間慣用字詞為多元性別,
亦可使用 LGBTI 一詞。
2. 本處自 2005 年推動性別主流化,並請
各政府機關推動性別統計,後續已發
布擴大性別統計指引,請各權責部會
針對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及多元性
別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第七章 C 節/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書面) 行政院性平處
第 252 至 253 點 結論性意見要求:第 52 點中,國際 依據結論性意見回應表第 52 點,建議於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應:徵詢 LGBTI 國家報告納入教育部參照民團辦理之
兒少意見,確保其獲得所有必要與適 LGBTI 兒少校園狀況調查作為制定政策
當的醫療及其他支持服務。 參考;衛福部之 LGBTI 心理健康促進計
問題: 畫等相關成果資訊,亦請一併納入。
1. 缺乏對「醫療近用障礙」的具體解
決方案。初稿第 252 點僅提到「增 教育部
訂多元性別友善就醫指引」及「加 教育部已參照民間團體辦理之 LGBTI 兒
強醫事人員敏感度」。這對於結論 少意見調查,針對校園性別友善空間及
性意見要求的「獲得所有必要與適 措施之意見及建議,納入教育部制定相
當醫療」遠遠不足。對於跨性別兒 關政策之參考,業已訂定完成「大專校院
少而言,最迫切的性別重置諮詢、 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 ,另亦
荷爾蒙替代療法(HRT)指引,以 研發「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
及在醫療體系中因身分證件與氣 參考手冊」、「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
質不符而產生的排斥,報告中均未 冊」供學校參考運用。
提及具體保障措施。
2. 缺乏與 LGBTI 兒少的實質「諮詢」 衛福部心健司
機制。結論性意見明確要求「徵詢 第 261 點係論述《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
LGBTI 兒少意見」。初稿雖提到 畫》辦理成果,所列心理健康支持資源服
2023 年辦理了「多元性別者生活 務對象已涵蓋多元族群,爰維持原內容。
16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狀況調查」,但這僅是數據蒐集,
並非制度化的參與機制。政府並未 衛福部健康署
說明在制定基本健康與福利政策 本署於未來製作相關衛教素材時,將依
過程中,如何確保 LGBTI 兒少能 議題持續邀請合適之兒少族群提供試讀
安全地表達需求,而非僅由成人專 意見,並參據兒少代表之建議,滾動式調
家代為發聲。 整相關衛教素材之內容。
3. 忽視非醫療性的「支持服務」。結
論性意見強調除了醫療外,還應提 衛福部醫事司
供「其他支持服務」 。初稿第 252、 本案本司業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函頒周
253 點高度集中於醫療環境,卻忽 知「LGBT+民眾醫療照護參考指引」 ,並
略了 LGBTI 兒少在福利體系中的 請各醫事團體納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學
處境,例如:當兒少因性傾向或性 分課程(補充如 271 點) ,減少或避免跨
別認同面臨家庭暴力、被趕出家門 性別者在就醫環境中產生之排斥。
時,目前的安置體系與脆弱家庭服
務是否具備性別友善的收容能量。 衛福部社家署
意見:初稿第 252 點,應該不僅限於 1. 有關家外安置兒少及安置單位工作人
性平處的業務,應該增加衛福部、教 員相關措施,業補充於第七章 C 節第
育部等有相關醫療與支持服務的政 272 點。
策措施的回應說明。另外,政府可在 2. 社福中心的社工及督導所受的教育訓
第七章初稿中增訂 LGBTI 兒少的專 練 Level 1-多元文化敏感度課程(課綱
門小節,將目前的「研究、宣導」提 含性別意識的培力)及 Level 2-家庭工
升為「數據、服務、預算、專業培訓」 , 作理論課程(課綱含多元性別家庭工
方能真正回應國際專家對保障 作模式等),皆涉及性別友善的課程,
LGBTI 兒少的期待。 提升其對於性別議題具有文化及社會
敏感度,因此,專業社工人員應具相
關知能,可提供性別友善服務。
第七章 C 節/ 羅委員靖閔 衛福部心健司
藥物濫用醫療協 1. 藥物濫用議題非僅是毒品而已, 本司主要業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
助 建請補充藥物濫用管理的相關 之「毒品」 ,至本項意見所詢安眠藥、感
措施。 冒糖漿等藥物濫用管理,涉及管制藥品、
2. 同時服用百憂解及感冒糖漿會 處方藥物及藥局管理等管制措施,本司
導致虛幻感,建請說明可否修法 尊重相關業管單位意見。
納入監護人應監管兒少持用藥
品之義務。 衛福部食藥署
1.我國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針
對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
他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已依其習慣
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
度分級列管,並對其製造、輸入、販賣、
購買、調劑、使用及流向管理等訂有相
關規範,以強化管理並防止流用或濫
用。本署亦持續透過管制藥品流向監
控、醫療機構及藥局管理與用藥安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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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導等措施,降低管制藥品不當使用之風
險。
2.依現行藥事管理制度,處方藥品須經醫
師診斷開立處方後,由藥師調劑且交付
時須提供指導使用;至於指示藥,須經
藥師專業建議後使用。兒少倘有用藥需
求,家長或監護人應協助就醫並依醫囑
或藥師指示正確用藥,以避免不當併用
藥品而產生不良反應。至監護人對受監
護人(含兒少)關於監管事項之權利義務
規定,則非本署權責事項。
法務部
相關意見業於現場回復。說明:
第 282 點,矯正學校依矯正署頒布之施
用毒品處遇相關指引,針對施用毒品學
生已規劃提供基礎、進階處遇。個案新收
入校時,均由醫事人員及醫師進行病史、
物質濫用史之調查,並實施一般生理及
理學檢查;如發現個案有物質濫用、戒斷
症狀或其他身體不適情形,將立即安排
就診或提供必要之醫療處置。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臺灣障礙青年協會 環境部
環境監測與宣導 建請補充氣候變遷對身心障礙、罕病 1.112 年修正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納
及兒少健康權之相關評估與數據。 入跨世代衡平、社會正義、強化脆弱群
體調適能力、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等
原則,並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就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訂定四
年為一期調適行動方案。
2.為落實上述規定,本部已依氣候法第 18
條授權,於 114 年 7 月 16 日發布「氣
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要求各易
受衝擊領域之主管機關於研擬調適行
動方案時,應系統性評估氣候衝擊對不
同族群之風險,納入兒少、老人、身心
障礙者等脆弱群體作為風險評估之重
點考量對象。
3.本部已於 115 年 3 月 4 日邀集中央各部
會召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116-119 年)推動進度研商會議」 ,要
求各部會應將兒少等氣候不利處境對
象納入政策考量與相關氣候調適規劃
中。
16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七章 C 節/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環境部
環境監測與宣導 會(發言單) 1. 第四期(116-119 年)國家氣候調適行
針對極端氣候災難預防、救災與重建 動計畫除將新增跨領域複合風險因應
以保障兒權之措施應陳述。(如受教 機制外,本部亦已要求各易受衝擊領
權、生命、健康權等) 域主管機關於研擬調適行動方案時,
依 114 年 7 月 16 日發布之「氣候變遷
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將兒少、老人、
身心障礙者等脆弱群體納入氣候風險
評估與調適策略之重點考量。
2. 國發會於 114 年 5 月 14 日召開專案
小組會議正式劃分「八大易受衝擊領
域」。各領域權責分工明確:環境部與
各部會共同負責「能力建構」 ;並由權
責部會推動包含維生基礎設施(交通
部)、水資源(經濟部)、健康(衛福
部)、農業生產及生態系統(農業部) 、
土地利用(內政部) 、海洋及海岸(海
委會)及能源供給與產業(經濟部)
之行動方案 。
3. 有關極端氣候引發之災害預防、救災
與重建,我國已建立完整的跨部門機
制: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災害
整合協調與資源調度;交通部中央氣
象署提供氣候監測、極端事件預警與
災害預報服務;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則提供洪旱、坡地、海岸等多元災
害風險之科學研究與評估支援,協助
各級政府強化防災整備。在長期氣候
調適面向,本部將持續與交通部氣象
署、國科會共同推動氣候科學研究與
風險資訊整合,並與各領域主責部會
持續深化氣候變遷教育與調適能力建
構,協助學校、社區及安置機構提升
氣候韌性,使我國面對長期氣候變遷
衝擊的整體調適能力持續強化。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 環境部
第 262 點 盟(書面) 1. 考量高溫議題跨及教育、衛福、內政、
近年夏季高溫上升,兒童成為對熱特 交通、勞動及地方政府等多個領域,
別敏感的族群。但戶外遊戲是兒童身 本部於 114 年 6 月 3 日正式啟動成立
心發展所不可或缺,不能因氣候炎熱 「抗高溫調適對策聯盟」,透過行動
就要求兒童待在室內。 面、科學面與制度面擬定抗高溫行動
加拿大蒙特婁市政府已制定《遊戲場 路徑與規劃,公私協力共同推動抗高
降溫設計指南》,將熱風險正式納入 溫調適行動。
16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公共設施安全治理。請問目前國家就 2. 有關兒童遊戲場遮蔭指引事宜,由於
熱風險除了高溫示警外,有無戶外遊 公園、校園及遊戲場分屬內政部、教
戲場相關的降溫措施,或可遵循的設 育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管轄,本部
計指引? 將邀請相關機關評估研議可行之作
法。
第七章 D 節/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衛福部社工司
第 265 點、附件 會(發言單) 1. 附件 7-36 已修正 2021、2022 年中低
7-32 1. 附件 7-32 統計數據有誤。 收入戶人數。
2. D 章是否能呈現我國兒少貧窮 2. 囿於字數限制,建議維持現行呈現方
政策作為加以補充。 式。
第七章 C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 衛福部長照司
無對應點次 進會 身心障礙兒少福利議題之權責機關為社
12 歲以上身心障礙兒少,因已非早 會及家庭署,惟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
療範疇,常面臨在醫療單位無法取得 明兒少者,如有長照復能服務需求,可向
復健服務的情況,故建議應規劃相應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所稱「復
之長照復能計畫與資源。 能」係強調在熟悉的生活環境中提供個
別化訓練,協助運用現有能力完成日常
活動,以短期、密集式的日常生活訓練為
原則,爰若有長期「復健」需求,仍應尋
求醫療體系協助。
衛福部照護司
尊重長照司規劃相應之長照復能計畫與
資源。
第七章 C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衛福部社家署
無對應點次 查 12 歲以下兒童之兒少生活狀況調 本項調查中,多數項目調查的是兒童生
查係由父母回答,建請衛福部評估是 活中的事實狀態(如家庭成員、家庭花
類結果是否能真正反映兒少想法與 費、用餐情形及各項生活狀況等) ,爰由
狀況。 家長填答,尚非不可。
第七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無對應點次 申請心理健康假將無法獲得全勤獎, 本部國教署針對高級中等學校「身心調
可能致使兒少為獲獎而降低申請意 適假」是否修正納入全勤獎之排除條件,
願,故建請調整相關規定。 持續規劃與地方政府、學校、教師、家長
團體及兒少代表等共同研議,凝聚共識,
作為滾動研修注意事項之參考。
167
第 5 場、第八章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整體性建議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秘書單位
整體報告的問題:許多地方都僅呈現 配合民團意見,同步請各點次權責機關
附件數據,好像就是叫委員自己看,這 檢視是否可提供數據分析,以及進一步
樣委員並不清楚,政府透過這些數據 的措施。
是要告訴他們什麼。建議所有數據都
應該說明其意義,以及是否依據這些
數據分析而有進一步的措施?
整體性建議 兒少代表蔡政展(發言單) 秘書單位
建議大會必須在下次審查時提供紙本 為響應無紙化綠色辦公,CRC 第三次國
資料的申請勾選。 家報告民間審查會議僅就為應對緊急狀
況,於會場準備少量會議資料供與會者
借用,且須於會後歸還;另為提供多元與
會者支持措施,亦於會場準備 A3 大字版
本會議資料供與會者借用。
第八章 A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有關保障平等受教權小節,建議補充 有關 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各高中三
建議新增
高中重補修開班相關統計,如:普通高 年重補修人次,提供如下:
中及技術型高中之開班率及重補修人 1. 重修人次(非人數)
數。 (1)110學年:405,192人次
(2)111學年:441,359人次
(3)112學年:467,424人次
2. 補修人次(非人數)
(1)110學年:21,895人次
(2)111學年:22,089人次
(3)112學年:21,647人次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書面) 教育部
就體育班學生的受教權與教育公平, 1.依據行政院 114 年 8 月 28 日院臺規字
建議新增
向運動部和教育部提出幾個具體問 第 1145016435 號公告,自 114 年 9 月
題。 9 日運動部成立,有關「國民體育法」
第一,請問教育部是否清楚掌握,目前 第 15 條第 1 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高級
體育班學生從國小、國中到高中階段,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等涉及
因訓練與比賽需求,學科課程時數被 體育班之法規,除體育班之員額編制、
長期壓縮,部分學科未能依課綱完整 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等,由
實施的實際情形?若已掌握,請問教 本部管轄;其餘設班基準、出賽限制、
育部如何確保體育班學生仍能接受完 訪視評鑑、停辦等相關事項,管轄機關
整的基礎教育? 由本部變更為運動部。另依二部分工,
第二,在現行制度下,體育班學生的學 有關體育班學生之學習輔導計畫(含出
16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科學力落差,往往隨年級升高而持續 賽補課、學業加強輔導)亦由運動部主
擴大,請問教育部是否曾系統性評估, 責辦理。
這樣的制度安排,是否已實質影響學 2.體育班學生之課程係依據「十二年國民
生在國中教育會考與大學學科能力測 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辦理,
驗中的表現,進而限制其升學選擇? 其中國中小階段體育班之課程架構與
第三,社會與校園中長期存在「體育班 一般學生一致,包含部定與校訂課程。
學生不擅長學業」的刻板印象,請問教 部定課程涵蓋 8 大領域,確保學生基礎
育部是否認為,這樣的低期待文化,與 學力,其中針對國語文、英語文、數學、
目前體育班學科教育資源不足、支持 自然及社會等 5 門國中教育會考考科,
系統不完整之間,存在結構性的關 其每週學習總節數,與普通班相同,並
聯?教育部是否有具體作為,來避免 未減少;另體育班所開設之體育專業課
體育班學生在制度上被標籤化、被預 程,國小高年級(5-6 年級)每週 4 節,
設為學習弱勢? 國中每週 5 節,維持學生基礎學力與訓
第四,請問教育部是否已建立體育班 練機制。高中體育班之學科節數,其中
學科教育的最低教學品質與時數保 國語文、英語文、數學、自然及社會 5
障?若尚未,是否意味著學科教育在 科之學分數開設區間及上限,亦與普通
實務上,仍可能持續因訓練安排而被 型高中節數相同,另體育班學生於高中
犧牲,而學生卻必須承擔長期的升學 3 年需修習之 50 個體育專業學分,可
與發展風險? 由學校於總學分不變下,自行調整學分
最後,請問教育部是否願意研議,在升 數。以上課程規劃,可看出體育班學生
學制度中導入更合理的多元評量與配 之考科學習節數並未少於普通班學生,
套機制,使體育專長學生的運動表現 以兼顧基礎學科素養並強化競技運動
與學科能力,能在公平的基礎上被整 專長。
體評估,而非因學科教育不足而被過 3.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
度懲罰? 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體育班學生
我想強調,體育班制度不應以犧牲基 之培訓及出賽,均有明確規範,國中小
本教育為代價。 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 3 小時為限;高
很多體育班學生,不是為了不讀書才 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 3 小時為原
走體育班 則;代表學校出賽,每學年以 30 日為
而是因為自己熱愛體育,也想在生涯 限。另依前開設立辦法第 22 及 23 條規
規劃多一個選擇 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體育班評
可他們即使有普通課程時間,但時間 鑑,掌握所屬學校體育班辦理情形,並
短,內容更是又少又簡單,根本無法負 督導學校提供學生課業輔導或實施學
荷升學考試 習扶助;倘學校屆期未改善,應依情節
在我知道的體育班教育中, 輕重,減少其發展之運動種類、減班或
國小國中高中多校 停辦。前開評鑑訪視事宜係由運動部主
各科段考甚至是先發題目與答案讓他 責;另,教育部亦透過正常教學訪視,
們直接背 請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設
16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體育班學生同樣是兒少,依 CRC 精 有學校依課綱排課及編班,同步落實體
神,國家有責任提供其完整且公平的 育班正常教學。
學習條件,而非將制度風險轉嫁到學 4.有關體育班學生的運動表現與學科能
生身上。 力,將由運動部與教育部持續定期召開
跨部會議溝通討論,共同改善體育班執
行問題,並關注體育班學生之正常學習
及全人發展,以保障體育專長學生的學
習權益。
運動部
1.為輔助因參賽影響課業之學生,在教育
部辦理學業輔導措施外,另訂有「運動
部補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
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
畫」,補助學生因為參賽而未實施課程
補課經費,以維護學習權益。
2.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
法》,對訓練時數、參賽天數、公假請假
日數、參賽基準等,訂有明確規定,以
保障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權。有關課
綱、學生適性輔導、學科能力及升學事
務屬教育部權責。
第八章 A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教育部
請問公共化幼兒園及準公共化幼兒園 1. 第 298 點,非營利幼兒園屬於公共化
第 271 點
數據中是否包含非營利幼兒園的數 教保服務,統計資料中的公共化幼兒
據?未來是否規劃針對私立幼兒園提 園已包含非營利幼兒園。
出降低師生比之獎勵措施? 2. 有關私立幼兒園師生比,藉由政策引
第八章 A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導以及核給整備金的方式,鼓勵私立
降低幼兒園師生比,不應以 1:12 為 幼兒園配合降低師生比。針對降低師
第 271 點
最終目標,建議調整文字說明,並提供 生比以 1:12 為最終目標之文字修正
私立幼兒園相關規劃。 建議部分,修正為「2024 年 2 歲至入
國小前幼兒入園率達 83.4%,參附件 8-
1。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負擔,提升幼
兒教保服務品質,以降低幼兒園 3 歲
至入國小前班級學生人數,且師生比
達 1:12 為最終目標。公共化幼兒園
自 2023 學年度起先行,辦理 2025 學
年度達成率已達 99%;準公共幼兒園
17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以 2024 學年度為整備年,自 2025 學
年度起逐步調整(達成率約 53%),預計
於 2026 學年度達成師生比 1:12。」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教育部
推動降低師生比措施應搭配改善教保 1. 有關教保人員之勞動條件,目前有逐
第 271 點至第 273
人員的勞動條件,如:身心健康,以提 年調薪,並將遵循勞動基準法納入準
點 升照顧品質。 公共化幼兒園合作條件,以保障教保
人員之勞動權益。
2. 另配合教師請假規則於 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發布,刻正將身心調適假納入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研
修,以保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服務人員身心健康及教保服務品質。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身心健康,本部國
教署業於 113 年修正發布「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
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要點」,逐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建置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機
制。
3. 地方政府得依轄內需求及資源規劃,
辦理個別諮商、團體諮商、心理健康研
習、危機事件心理支持等多元服務,提
供教保服務人員專業諮詢與心理支
持,以協助其調適工作壓力,維護身心
健康,進而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第八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請呈現生師比推動的各年進度數據 1. 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及非營利幼兒
第 271 點
(以不同類型園所類型—區分非營利& 園):
公幼)。 採先行實施並逐年調降人數為原則。
各學年度達成率呈現穩健成長,112 學
年度達成率為 73%,113 學年度提升至
86%,至 114 學年度已提升至 99%。
2. 準公共幼兒園:
以 113 學年度為整備年,並自 114 學
年度起漸進實施。114 學年度達成率約
為 53%,目標於 115 學年度達成 1:12。
17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3. 一般私立幼兒園:
本部為協助私立幼兒園,已於 113 學
年度提供每園 10 萬元一次性整備金,
自 114 學年度起依幼兒園意願自由參
加。
第八章 A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教育部
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未提及執行情 有關第 299 點之幼兒園基礎評鑑,後續
第 272 點
況及成效,建請提出成效說明或補充 將補充幼兒園評鑑通過率相關數據。除
統計數據。 基礎評鑑外,亦同步搭配日常稽查及聯
第八章 A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合稽查,全面檢視幼兒園照顧品質。
就未通過基礎評鑑的幼兒園啟動追蹤
第 272 點
機制,依照法規裁罰並輔導,是否流於
形式而未真正保障幼兒安全?另幼兒
的安全保障機制應以事前預防為核心
概念,而非事後矯正。
第八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基礎評鑑:成效如何?請列出歷年來各 受評學年度 追蹤評鑑園數 裁罰園數
第 272 點
種類型幼兒園列入追蹤數、裁罰數、並 108 487 10
加以檢討。 109 363 4
另外建議:呈現各類型園所之合格教 110 253 8
保員人數&比例。並說明提升合格教 111 226 15
保人數及比例的方法。 112 207 11
113 281 10
各類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數
及比例,新增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8-3。
本部將持續培育教保服務人員,透由完
善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待遇及福
利、提高準公共幼兒園薪資及調整師生
比等方式,吸引人才投入教保工作,以提
升合格教保服務人員人數。
第八章 A 節/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教育部
附件 8-2 建議納入公共幼兒園專任教 1. 有關全國幼兒園師生比之統計,因幼
第 274 點、附件
師數據、附件 8-3 建議增加代理教師 兒園依年齡劃分不同配置標準(如 2 歲
8-2、8-3 是否持有教師證的數據。 班 為 1:8 、 3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為
1:12),若逕以總幼生數與總教保服務
人員數相除,其數值將與實際教學現
況產生顯著落差。此外,準公共及私立
幼兒園為因應人員請假以維持法定最
17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低配置,普遍採取增聘教保服務人員
之人力備援策略;再者,幼兒園編班屬
於園務運作範疇,在相同幼生數量下,
園方可依教學需求及環境條件彈性編
設其班級數。綜上,幼兒園師生比受限
於分齡法規標準及園務編班多樣性,
無法以簡化之總量除法呈現全體數
值。
2. 業補充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
數據於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8-2。
3. 附件 8-5 已補充國中小代理代課教師
人數比率及具合格教師證人數。
4. 另附件 8-5 資料係緣自依教育部中華
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其代理教師
數係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第八章 A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 教育部
會 1. 2021-2024 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
第 274 點、附件
1. 附件8-4,請補充身心障礙學生的升 礙學生畢業升學率:
8-4、8-5 學率數據。
年度 升學率
2. 附件8-5呈現數據推估,約有3%至
2024 51.4
4%的兒少未就學,請補充該類兒少
2023 49.7%
的相關數據及分析。
2022 47.1%
2021 45.8%
2.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未就
學兒少包含(新生)應入學而未入學,
以及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
適齡國民。
3. 有關國小及國中階段新生應入學未入
學相關數據,依本署建置學生資源網
分析如附表 2(統計至 115 年 4 月 15
日)。
4. 為強化中輟生穩定就學,本部國教署
與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原民會
等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相互合作,
整合及連結跨網絡單位資源共同協
助,為協助中輟之虞學生或時輟時學
或中輟復學生返校後,無法適應原就
學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
17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
排就讀(參與)多元教育措施,使其
回歸正常學校教育,包含:慈輝班(針
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
學生)、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
等。
第八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附件 8-2 到 8-4 請補上幼教的數據 1. 有關附件 8-4 業補充公立幼兒園教保
第 274 點、附件
附件 8-2 專任教師人數,請加入比例 服務人員人數數據;至表 8-2 至 8-3 中
8-2 至 8-5 (用佔比才能看出問題)。另,請比較城 均涉及「偏遠地區學校」 ,因偏遠地區
鄉差異。 學校係以學校為認定單位,並未涵蓋
附件 8-3 代理教師人數,請補上比例 幼兒園,爰幼兒園無法參照各級學校
(%)。目前看來,代理教師是增加的, 方式提供統計數據。
也就是退步了,針對這樣的狀況,教育 2. 有關附件 8-6,進入國小為義務教育,
部有何因應措施。 (會議發言補充:建 至學前階段毋須統計升學率,爰未能
議增加地區變項) 於附件 8-6 增列學前教育相關數據。
附件 8-4 統計請加入性別,以分析性 3. 有關全國幼兒園師生比之統計,因幼
別差異。 兒園依年齡劃分不同配置標準(如 2 歲
高中部分 2024 年的數據請補上。 班為 1:8、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為
畢業未達 100%,教育部有沒有研究原 1:12),若逕以總幼生數與總教保服務
因? 為何有人沒有畢業,這些小孩怎 人員數相除,其數值將與實際教學現
麼了?有沒有進一步協助他們的措施? 況產生顯著落差。此外,準公共及私立
專業群(職業)科只有八成左右畢業, 幼兒園為因應人員請假以維持法定最
為什麼?針對未畢業者,教育部有何追 低配置,普遍採取增聘教保服務人員
蹤與協助? 之人力備援策略;再者,幼兒園編班屬
附件 8-5 在學率未達 100%,那些孩子 於園務運作範疇,在相同幼生數量下,
怎麼了? 園方可依教學需求及環境條件彈性編
設其班級數。綜上,幼兒園師生比受限
於分齡法規標準及園務編班多樣性,
無法以簡化之總量除法呈現全體數
值。
4. 已補充附件 8-5 國民中小學代理代課
教師人數比率,並已補充附件 8-6 各級
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之性別。
5.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未就學
兒少包含(新生)應入學而未入學,以
及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
齡國民。
17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6. 有關國小及國中階段新生應入學未入
學相關數據,依本署建置學生資源網
分析如附表 2(統計至 115 年 4 月 15
日)。
7. 為強化中輟生穩定就學,本部國教署
與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原民會等
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相互合作,整合
及連結跨網絡單位資源共同協助,為
協助中輟之虞學生或時輟時學或中輟
復學生返校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
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並經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排就讀
(參與)多元教育措施,使其回歸正常
學校教育,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
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資
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等。
第八章 A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教育部
有關附件 8-5,是否包括非學校型態實 有關附件 8-7,國民中小學學齡人口淨在
第 274 點、附件
驗教育及自學生?亦請補充學校型態 學率係包含具有學籍之學生,即包含非
8-5 及自學生相關數據。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附件 8-8 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與人次部分,已包
含自學生人數。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郭芮綺 教育部
政府保障兒少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1. 為協助各級政府、實驗教育學校或機
第 275 點
的選擇權,惟忽視經濟及地區等結構 構辦理實驗教育,本部國教署業訂定
性因素,建議教育部應提供配套措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
以落實機會平等。 實驗教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據
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實驗學校、實驗教
育機構及實驗教育相關民間團體,辦
理實驗教育之宣導與推廣、課程研發
與實施、教學增能研習與活動、成果發
表等事項。
2. 另為配合 112 年 6 月 21 日發布之「國
民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並考
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場域具較多特
殊學習需求學生,本要點業於 114 年
10 月 21 日修正公布,自 114 學年度新
增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中弱勢學
17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生,包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
生、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經費補助,符合上開資格之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弱勢學生,均得依上開補助
要點提出申請。
3. 綜上,本部除於法規明定保障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之權益外,並
額外另透過經費補助保障其受教權
益,以落實教育資源及機會平等。
第八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1. 只 有 2021-2022 的 資 料 , 請 補 充 1. 有關 2023-2024 年數據,因目前本部統
第 278 點、附件
2023-2024的數據 計處最新彙整至 111 學年度,後續年
8-11 2. 請加入百分比(%):除人數外,請加 度將於產出後滾動補充。另現行統計
入個階段休學人數及百分比。 架構已納入懷孕學生休學人數,惟暫
3. 請加入地區:比較城鄉差距。 無法針對所有教育階段進行各細項百
4. 建議分析評估歷年來是否有進步? 分比(%)之交叉分析。
目前看來是退步的,教育部有何改 2. 關於加入地區比較以研析城鄉差距之
善措施? 建議,由於現行懷孕學生統計資料主
要側重於學生人數統計,目前尚無區
分城鄉區域之專項統計模型。
3. 本部持續致力於提升教育現場對懷孕
學生之支持友善度。除積極宣導學校
落實「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助要點」外,亦強化「預防預警」及「後
續個案管理」機制,確保學生不因懷
孕、流產或育兒而中斷學業。
第八章 A 節/ 羅委員靖閔 教育部
實務上有見過為符合原住民教師保障 有關第 306 點,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第 279 點
名額而放寬錄取標準,錄取教師程度 發展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服務期滿即
不佳情事,因而影響原住民族學生受 回歸一般教師聘任程序。至有關原住民
教權益。 公費生職缺,由縣市政府盤整原住民族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重點學校,依其所提原住民族別需求,開
建議補充離島及原住民學生聯合保送 辦相關公費生缺額。另有關原住民教師
第 279 點
6 年期滿後原民公費生繼續留任統計, 培育,近期增加多元培訓管道,未來將持
以及原民公費生分發學校與族群之數 續努力。
據分析。
17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A 節/ 兒少權益研究會 教育部
偏鄉地區配發數位學習載具卻未搭配 1. 本部 106-109 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
第 280 點
網路資源,無法有效改善城鄉數位落 助中小學建置校園有線及無線網路及
差,建議加強偏鄉地區網路資源並定 111-114 年皆有持續優化中小學校園網
期辦理數位素養師資培育。 路環境,校內網路骨幹已光纖化,並補
助校園對外網路頻寬提升作業,全面
建置教室無線上網環境,目前校內網
路環境已足以因應數位學習所需。
2. 本部於 111 年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
進方案教師培訓基礎課程 A3 為資訊
素養與倫理,課程內容以網路識讀、隱
私保護及資訊安全為主。113 年參照聯
合國教科文組織 107 年數位素養定義
及歐盟 111 年 DigComp2.2 框架調整教
師培訓基礎課程 A3 為數位素養,提供
中小學教師及教育人員培養數位素
養、應對假訊息的增能研習,課程包含
數位安全、法規與倫理;數位技能與資
料處理;數位溝通、合作與問題解決及
數位內容識讀與創作,以強化教師數
位素養知能,每年增加 10%中小學教
師人數,截至 115 年 2 月底已有 51%
中小學教師完成研習課程。
第八章 A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 教育部
會 1. 有關身心障礙者兒童課後照顧班資
第 283 點
身心障礙兒少於課後、寒暑假期間所 源,已於第 310 點敘明規範,並於附件
受照顧資源不足,請說明具體處理作 6-9 呈現受益人次。
法。 2.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立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
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復
依本辦法第 6 條略以,各地方政府於
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
優先指定公立國小設立課後照顧班;
又同法第 7 條略以規定,公立課後照
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
原住民學童,並使其得以免費參加;並
將前開學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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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列為各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之教育視
導重要指標之一,以保障其照顧資源。
3. 為協助國民小學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於課後時段獲得適切照護,並減輕弱
勢身心障礙家庭之經濟負擔與照顧壓
力,採預先核定方式補助各縣市辦理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
礙專班」,以及補助各國立特殊教育學
校辦理「兒童課後暨寒暑假照顧服務」
計畫,相關補助經費如表 1 及表 2。
表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
礙專班
學年 人次 經費(新臺
幣/千元)
111 學年度 7,590 110,429
112 學年度 8,100 124,678
113 學年度 10,776 148,286
表 2.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兒童課後暨寒暑
假照顧服務
學年 人次 經費(新臺
幣/千元)
111 學年度 787 15,597
112 學年度 848 17,533
113 學年度 887 19,302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建議補充輔導中輟生之具體措施。 為強化中輟生穩定就學,本部國教署與
第 284 點
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原民會等部會
及各縣(市)政府相互合作,整合及連結
跨網絡單位資源共同協助,另中輟學生
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可
選擇就讀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包含:慈輝
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
彰之學生)
、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
班等。
第八章 A 節/ 羅委員靖閔 教育部
尚輟人數數據似與實際情形不符,建 有關附件 8-15 的國中小中輟數據,皆由
第 284 點、附件
議加強資料統計真實性核查。 學校於系統填報並追蹤,考量通報時老
8-13
17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A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師爾有誤植情事,學生亦可能延畢或晚
如有個別統計,建議補上各年級中輟 讀,該數據與總數易致誤差,爰本項資料
第 284 點、附件
狀況。 僅拆分國中/小數據,業公布於本部統計
8-13 處網站6,考量篇幅不另列入國家報告。
第八章 A 節/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教育部
附件 8-13 中輟統計 1. 附件 8-15 的中輟統計
第 284 點、附件
1. 請加入性別分析。 (1) 有關中輟性別相關數據,本項資料
8-13、8-14 2. 總再輟率高達 48.83%, 將近一半。 業公布於本部統計處網站,考量篇
針對此點,教育部有沒有研究原 幅不另列入國家報告。
因,因應措施-如何幫助這些孩子? (2) 為強化中輟生穩定就學,本部國教
附件 8-14 高中中離率 署與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原民
1. 請加入各階段比例(%) 會等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相互合
2. 請加入性別及區域資訊 作,整合及連結跨網絡單位資源共
3. 針對中離率數據顯示的狀況,教育 同協助,另中輟學生復學後不適應
部有沒有因應措施—如何改善,降 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可選擇就讀
低中離率。 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包含:慈輝班
(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
不彰之學生) 、資源式中途班、合作
式中途班等。
2. 附件 8-16 的高中中離率統計(資料來
源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
統)
,其高中生中離率的性別統計,因
中離系統之通報無性別之勾選,爰無
相關統計資料提供。
3. 關於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
學輔導事項,本部國教署訂定「高級中
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
輔導實施要點」,結合「高級中等學校
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即時通報學
生中離及復學狀況;依上開要點規定,
學校應落實每學期至少 2 次定期追蹤
輔導通報學生,線上詳載學生追蹤紀
錄表,以掌握中途離校學生動向並結
合網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學生就學、
就業或其他協助;並提供復學相關資
訊,積極鼓勵其復學。
6
性別統計指標彙總性資料--學生: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DCD2BE18CFAF30D0
17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A 節/ 徐委員瑜 教育部
建議增加降低輟學率之執行狀況,如: 1. 為協助中輟之虞學生或時輟時學或中
第 284 點至 286
人數、經費、復學等。 輟復學生返校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
點 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並經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排就讀
(參與)多元教育措施,使其回歸正常
學校教育。
2. 有關執行狀況成效,本項資料業公布
於本署網站,考量篇幅不另列入國家
報告。
第八章 A 節/ 羅委員靖閔 教育部
建議新增再輟、複輟及年級差異。 1. 因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
第 286 點、附件
統為中離生人數及次數之統計,中離
8-14 生經由每次通報列管每學期至少 2 次
定期追蹤輔導通報學生直到結案。
2. 有關委員所詢「建議新增再輟、複輟及
年級差異」一節,據上開系統數據已包
含再輟、複輟在內,故無法區分年級差
異之分別。
第八章 A 節/ 徐委員瑜 教育部
有關職涯規劃與輔導資源,建議補充 1. 本部國教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立 45 所
第 287 點
一般學生之數據資料及相關說明,如: 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依據國中
技藝班、學程、職涯試探中心等,並加 小學生職涯探索所需內容設計課程,
入地區變項。 以模擬職業現場,並提供學生職群課
第八章 A 節/ 兒少代表林暘智 程體驗的機會。查自 106 學年度迄今,
建議納入技藝班數據,包含受益人數、 45 所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共開設
第 287 點
補助項目及現行開設之技藝課程。另 2 萬 1,388 梯次之職涯探索課程,並計
實務上有見國中教師挪用技藝課程時 有 49 萬 4,419 學生人次參與體驗。
間上其他主科課程情形,是否改善此 2. 鑑於篇幅,有關附件 8-17 辦理職業試
類問題? 探與體驗示範中心、國中技藝教育及
《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等執行概
況,將另行提供參考。
3. 另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
學督導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1 目規
定,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
定之課程規劃,訂定課程計畫及課表,
並督導教師據以授課。
18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A 節/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教育部
1. 附件8-15輔導人數只達2千多人,僅 1. 附件 8-17 所列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
第 287 點
為單一計畫成效,應提供全面性學 畫服務對象為未升學未就業者。
生職涯探索相關措施統計資料,並 2. 業更新國家報告二稿附件 8-17 數據。
納入課綱。 3. 為利學生即早了解自己的生涯、職涯
2. 針對協助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 與興趣方向,以利培養其生涯規劃與
備處人數偏少,只達到人數的千分 進路選擇的能力,本部國教署於國小
之一,請問為何沒有普通推動學生 階段透過綜合活動、彈性學習課程、
的職涯探索與教育? (發言單補充) 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及校外參
3. 建議考慮將生涯(職涯)探索列入少 訪等,融入自我探索與職業初步認
年(國小、國中)的課程設計內,以利 識;國中階段除透過綜合活動及領域
學生即早了解自己的生涯、職涯與 融入課程等方式,培養學生生涯規劃
興趣方向,以利學生尋找將來去技 的能力,另安排學生進行社區高中、
職或普高或其科系的選擇,為國學 技專校院或產業參訪等活動,並辦理
才,訓練社會要的人才。(發言單補 技職教育宣導、技職達人講座、技藝
充) 教育專案編班、合作式或自辦式技藝
4. 技職及生涯的規畫、家長扮演很重 教育課程、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
要的角色,教育部應該考慮這部分 活動與技職博覽會等,強化學生對自
的親師。(發言單補充) 我興趣、性向的了解,透過多元適性
5. 請提供各縣市職探的開課執行狀 策略,協助學生進行職業認識與初
況,本會接到民眾投訴,都要用搶 探,並瞭解技職教育多元升學進路特
的,感覺投入的資源明顯不足。(發 色,俾利做出符合性向與能力之最適
言單補充) 性教育進路選擇。
4. 有關提升家長對技職教育及生涯發
展教育的認識,本部國教署除編製並
發送全國七年級學生每人一本「生涯
發展教育家長手冊」外,另亦鼓勵各
地方政府應積極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俾協助家長增能。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沈翊鈞 教育部
現行升學機制使學生須同時準備考試 1. 建置在校學習歷程檔案之目的,在於
建議新增
及準備學習歷程資料,不利學生休息; 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
建議應通盤檢討提供學習歷程作法。 並能反思學習過程,培養系統思考,展
現學生多元能力,形塑核心素養,體現
學生高中三年所學專業成長之紀錄,
協助學生探索生涯方向,呈現學生獨
特性。另作為升學用途時,有助了解學
生高中在校三年學習軌跡,參照學生
18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學習表現後,能使大專校院端之招生
選才更為凸顯資料真實性及學生獨特
性。
2. 查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於 109 年 12
月 7 日公布 111 年起個人申請入學備
審資料審查的「3 重 2 不」原則,顯示
「重質不重量」為學習歷程檔案之重
要精神。
3. 本部及本部國教署業宣導師生善用
「作伙學」及「未來議起來」網站,並
提供「作伙做學檔-課程學習成果呈
現建議-第二版」手冊、「技高課程學
習成果呈現建議」手冊,提供親師生參
考資訊。
4. 此外,本部國教署已於 112 學年製作
學習歷程檔案數位學習簡報及影片,
並置於本部「108 課綱資訊網」 、
「因材
網」、「磨課師」及上傳於網路平臺
(Youtube)提供師生使用,引導師生
藉由數位資源提供相關教與學的指
引,協助掌握學習歷程檔案之正確觀
念。
5. 另學習歷程檔案推動,強調尊重學生
是否勾選提交作為升學用途意願,學
生因故無法或選擇不運用在校學習歷
程檔案,仍可採原有升學備審資料機
制(PDF 檔案)上傳招生平臺。
第八章 B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請教育部補充有關技職學校課務會議 1. 第 317 點,有關技術型高中課務會議
第 290 點
法制化說明。 法制化,因學校校內會議類型眾多,
並不會以法律規定特定會議需納入
學生代表,另本部業臚列學生代表出
席相關會議供參考。
2.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
「高
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
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
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
各校定之。」是以,學校各類會議之
18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設置、組成及任務,現行法制已授權
各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規劃辦理,
尚無以法律明定特定會議(如課務會
議)及其成員組成之必要。
3. 另本部國教署並於 108 年 12 月 12 日
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45598 號函,
重申各校落實學生代表參與校內各
項會議之原則,並請學校依相關法規
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出席相關會議;
另併附依現行中央法規規定「應」或
「得」有學生代表參加之學校會議彙
整表,供各校參考辦理。前開函示亦
公告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
生事務資訊網(學生事務/相關法規
/行政函示/「落實學生代表參與各
項校內會議之原則」)。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張育嘉 教育部
請問課程審議會(下稱課審會)之 18 1. 有關第 320 點備註 53 的課審會學生代
第 293 點
歲以下學生委員人數為何?另請說明 表委員,包含身心障礙代表 1 人,障
課審會召開會議之期程。 礙類別為肢體障礙。18 歲以下學生代
第八章 B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表人數將於會後補充。另因課審會係
建議課審會學生代表委員之審查應建 配合課綱修訂辦理,目前無課綱修訂
第 293 點
立友善機制,以落實兒少參與。 事項,故未召開會議。此外,有關課審
第八章 B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會遴選學生代表委員,未來將規劃適
面) 齡的增能培力研習,如:課綱法令、儀
第 293 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 式規範等,以落實友善兒少參與。
及運作辦法》中訂有身心障礙身分保 2. 另補充說明,課審會之 18 歲以下學生
障名額,請問 2024 年召開之遴選委員 委員代表人數為 1 位。
會,選出之學生代表委員 24 人中,具
身心障礙身分者共有幾人?其障礙類
型為何?以及是否即為前述辦法中保
障名額範圍?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建議列出人權議題納入課程的落實情 1. 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明定學校課程
第 294 點
況。 設計應適切融入 19 項議題,且在《總
綱》之「參、課程目標」 、及「柒、實
施要點」中,已列有人權教育相關內
涵,並透過各領域/科目課程綱要「附
18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錄二」之研擬,提供該領域/科目融入
人權教育示例,具體落實人權教育。各
級學校亦可將人權教育納入學校本位
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中實施。
2. 本項資料業公布於國教院網站,考量
篇幅不另列入國家報告。
3. 人權教育已列入十二年國教課綱 19 項
議題之一,並融入相關領域及教科用
書實施,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進
行規劃,爰各校均已落實人權教育課
程及教學。為推動人權教育相關課程
與教學,本部國教署透過國民教育中
央輔導團人權議題分團,辦理教師相
關研習活動,並透過到團輔導、分區聯
盟交流及研討會等方式,增進地方輔
導團員及教師之相關教學知能,並彙
整及提供相關教學資源。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李恩恩 教育部
關於人權議題融入相關領域,建議補 1. 十二年國教課程類型分為「部定課程」
第 294 點
充「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進行規 與「校訂課程」,並明確指出十九項議
劃之具體說明,另建議將兒童權利教 題。「部定課程」由國家統一規劃,以
育非限於師資培育,應納入課綱規劃。 養成學生的基本學習,並奠定適性發
展的基礎;而「校訂課程」由學校安排,
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
發展。議題係源於時代變遷,而出現一
些社會關注的議題,以改善課程無法
充分及時間回應時代需要。兒童權利
公約相關內涵已納入社會領域課綱學
習內容,各領域/科目課綱亦提供人權
教育融入示例,以期讓學生在不同的
學習脈絡中思考這些意義,以收相互
啟發與統整之效,並在課程設計時,由
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
2. 本項資料業公布於國教院網站,考量
篇幅不另列入國家報告。
3.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規定略以,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人權
教育等議題,其中「人權教育」學習內
18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涵包含理解普世人權意涵的時代性、
探討歧視少數民族、排除異類、污名化
等現象,理解其經常和政治經濟不平
等、種族主義等互為因果,並提出相關
的公民行動方案;高級中等學校應於
各領域課程適切融入,透過校訂課程,
善用彈性學習時間或透過校本課程,
培養學生發展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及基
本素養。
4. 經查「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計畫平
臺」,114 學年度各校規劃開設人權教
育相關議題課程統計資料如下: 「普通
高中」共 300 校數、3192 門課;
「綜合
高中」共 49 校數、455 門課; 「技術高
中」共 127 校數、632 門課;總計共 476
校數、4279 門課。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黃瑞智 教育部
建議將學校政策中具體實踐兒少權利 1. 本部成立人權工作小組,並定期召開
第 294 點至第 299
之執行成果納入國家報告中。並將兒 人權委員會議,由部長擔任召集人,本
點 少權利獨立於人權之外說明。 部人權教育各項政策辦理情形及執行
成果,業列入前開會議報告。有關國民
中小學人權教育課程與教學執行成
果,業列於第 321 點及第 324 點說明。
2. 本部國教署已將各級學校落實兒少權
利之實質績效,包括「校園民主參與
(如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學生自治
組織之培力與發展」、「學生自主時間
保障(如作息調整)」及「學生申訴權
益救濟」等質、量化數據,依其性質歸
類於各專章說明,以展現國家在教育
現場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CRC)之
實質進展。
第八章 B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教育部
(書面) 1. 教育部推動之「學美.美學-校園美感
第 294 點至第 299
1. 此部分是回應結論性意見55:「委 設計實踐計畫」,於校園環境改造過程
點 員會建議這些努力要特別聚焦在 導入參與式設計與使用者研究,透過
兒少權利上,讓兒少能將這些權利 訪談、課程討論及共創工作坊等方式
運用在他們的日常生活,同時檢視 蒐集學生意見,並將其需求納入設計
18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學校的政策及措施,確保其符合兒 規劃,促進學生參與校園公共空間之
少權利。」 規劃與改造之具體實踐,落實兒少表
因此兒少權利的日常生活運用,應 意與參與權。
該是主要要回應的重點。目前國家 2. 考量本計畫主要為校園空間改造及美
報告主要聚焦在人權教育的師培 感環境營造,各案例因學校特色及改
及課程,未提及兒童如何「就影響 造標的不同,執行方式不一,並為兼顧
其本身之所有事物(CRC 第 12 條)」 學校課程及工程安全,未必皆能於改
在日常生活中運用兒權,以及學校 造過程導入參與式設計與使用者研究
相應的政策措施。建請教育部蒐集 等展現兒少表意權,建議視報告篇幅
相關案例或數據,以呈現在國家報 及內容需求審酌納入。
告中。 3. 為提供安全及友善之兒童遊戲環境,
2. 特公盟關注兒少的遊戲權及表達 本部自 109 年起,依據衛生福利部修
意見的權利,在公共遊戲場已有不 訂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
少兒少表意及參與設計的案例,在 範」 ,協助各地方政府汰換或改善遊戲
學校場域也應就校園的空間規劃 場設備。改善重點如下:
及設計,制定相關機制讓學生表達 (1) 依 據 兒 童 遊 戲 場 設 施安 全 管 理 規
意見。並將學校採取校園民主的相 範,改善遊戲設施間距不足、鋪面變
關措施,納入評鑑。 形、厚度不夠、遊具本體脫漆、生鏽、
就我所知,教育部指導的「學美‧美 破損、螺絲鬆動等問題。
學—校園美感設計實踐計畫」在設 (2) 透過師生、家長、建築師攜手共同參
計團隊進入校園做前期規畫時,有 與規劃設計,結合在地文化、既有自
不少案例進行使用者研究,了解學 然及景觀條件,建置出多元特色且
生在校的空間需求。建議相關案例 符合學童發展需求的遊戲場。
或數據可放入國家報告。 (3) 本部國教署已持續請地方政府督導
所轄學校,倘有新設兒童遊戲場之
需求時,鼓勵學生參與設計,以增加
兒少表意機會。
第八章 B 節/ 兒少代表陳冠聿 教育部
建議補充人權教育研習之辦理情形, 辦理人權教育研習,說明如下:
第 297 點
如:場次、參與人數。 1. 教育部國教署人權教育資源中心於每
年辦理人權教育研習至少 3 場次。
2. 教育部國教署歷史學科中心於 2025
年 1-10 月辦理教師人權教育增能研
習 3 場,參加人數計 180 人,以提升
教師教學知能。
3. 限於國家報告篇幅,有關國民教育中
央輔導團人權議題分團辦理研習之相
關數據,得於會後提供提案代表參考。
18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祺凱 客家委員會
建議實施客家族群兒少普查。(發言單 本會每 5 年辦理「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
第 300 點
補充:將數字寫入報告) 基礎資料調查研究」,係以推估方式掌握
客家人口分布情形。至兒少代表建議實
施客家族群兒少普查一節,因事涉政府
大規模資源投入,尚有窒礙,建請主計總
處於辦理人口普查時評估納入客家族群
變項之可行性。
第八章 C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教育部
建議補充新住民語文相關說明,並於 第 328 點,針對本土語學習動機,未來將
第 301 點
附件 8-20 補充新住民語文相關數據。 持續辦理研習,協助教師將本土語融入
第八章 C 節/ 林委員雯甯 日常教學情境,以提升學生學習動機。至
雖見附件 8-21 的臺灣台語能力認證數 本土語檢定納入升學計分項目,依現行
第 301 點
據逐年提升,惟實務上學生學習本土 制度,免試入學比序項目由各地方政府
語言動機未見提升,建議將相關語言 自行訂定,故屬地方自治事項。目前已有
認證納入升學制度,以提昇學習誘因。 7 個學區將本土語檢定納入免試入學比
第八章 C 節/ 羅委員靖閔 序項目。另有關新住民語文相關說明,目
有關本土語學習動機,建議將本土語 前國小學生新住民語文屬必修課程,倘
第 301 點
檢定納入大學入學計分項目中,增加 有學生選課,則提供學校鐘點費補助。至
學習誘因。 統計資料業於第 308、309 點呈現。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祺凱 客家委員會
客語能力認證人數合格率不高,建議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分級,係參照 CEFR 歐
第 301 點、附件
改善考試分級,將寫作部分移至較高 洲共同語言參考架構設計,該架構將語
8-22 等級考試,以提升合格率。 言能力區分為 6 個等級,並依各級語言
能力發展程度,就聽、說、讀、寫訂定相
應之能力指標與評量內容。因此,客語能
力認證各級別依該架構整體規劃測驗項
目,皆有其應評量之語言能力面向與測
驗內容,基礎級暨初級認證,僅測驗口
語、聽力及閱讀測驗,未納入寫作測驗,
爰無法依委員意見調整書寫測驗內容。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發言單) 教育部
1. 附件8-22、8-23是否像8-21相同,表 1. 所提 2 (1)之分級教育已規劃與說明於
第 301 點、附件
增到考人數,再計算後續數據,如 十二年國教原住民族語文課綱「陸、實
8-22、8-23
無法請述明原因。 施要點」之三、教學實施(一)原住民
2. 查附件8-23 族語文課程實施建議如下:1.原住民族
(1) 是否於本土語言課程(原住民尤為 語文課程開始前,學校及授課教師應
嚴重)增加能力的調查,以免每次上 了解學生學習起點,選擇合適的教材,
18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課都是因為相同課程中能力較低 實施適性與差異化教學。
者,造成學的都是已經會的內容→ 2. 如學校在同一學習階段開設若干級別
詢問原住民族語言分級教育的可 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師應綜合考
能? 量學生的文化背景、年齡、語言能力和
(2) 教育部或原民會是否提供課外的 影響學習的認知因素,並依其適切的
語言學習資源(除族語 E 學園外), 教育階段核心素養具體內涵,進行教
提升族語認證較高級的通過率。 學轉化,使教學更符合學生的語言學
習進程。
3. 本項資料業公布於國教院網站,考量
篇幅不另列入國家報告。
客家委員會
業依委員意見增加到考人數,並據以計
算通過率。
原住民族委員會
1. 依代表建議加入到考人數後重新計算
合格比率。
2. 有關附件 8-25:
(1) 本土語言課程之教學規劃,係由授
課教師依課程需求自行設計,非屬
本會權責業務。
(2) 本會自 107 年起,持續於全臺 7 所
大專校院設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中心」
,提供社會大眾免費修習原住
民族語言相關課程。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內政部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保密,建議保留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保密規範,屬「個人
第 302 點
首字與尾字,以落實個資保密。 資料保護法」規定。
個資會籌備處
1、「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保密,建議保留
首字與尾字,以落實個資保密」一節,
僅就個資法關於個資之要件、蒐用原
則等規定回應如次:
(1) 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
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18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之立法意旨,係因有些資料雖未直接
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
某一特定人,可知僅將個人資料遮蔽
並非即屬無從識別該個人資料。
(2) 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
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即
個資之蒐用應注意是否為達成該特
定目的之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
對於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另個資法係
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
料之合理利用,並未規定姓名遮蔽之
保密事宜,倘其他法規關於姓名遮罩
有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2、考量國家報告內容尚有字數及篇幅限
制,前揭回應內容如列於國家報告恐
太過瑣碎,爰不另納入國家報告。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內政部
請問內政部是否針對正式文書簽名提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對外揭露是否遮蔽
第 302 點
供統一指引? 部分文字,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第八章 C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範。另依法務部有關簽名之相關函釋,除
建議內政部確認各類正式文件均得依 特定情形法律規定須簽全名外,簽名只
第 302 點
現行規範以族名登記或簽署。 要能辨識特定人即可,此非屬「姓名條
例」之規範。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蔡陳鏞宇 教育部
建議高中原住民族學生暑假科學人才 第 330 點,有關青年領培營是否開放國
第 303 點
培訓營及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 中學生共同參與,現階段規劃於高一開
學生青年領袖培育營(下稱青年領培 始培訓,至高二暑假才安排出國進行國
營)實施計畫皆應提供國中學生共同 際交流,暫無開放國中學生參與。
參與。
18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黃祺凱 客家委員會
建議客家青年諮詢委員會之委員資格 依據《青年基本法》及本會現行「客家青
第 304 點至第 307
開放 18 歲以下兒少參與。 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青年」
點 係指 18 歲以上至 35 歲以下之國民。其
設置為強化客家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
供建言。開放 18 歲以下兒少參與,恐與
設立目的及任務有違。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陳立慈 教育部
建議增加非新住民子女之文化教育, 1. 有關多元文化知識之培力,已辦理相
第 308、309 點
以減少偏見及刻板印象。 關研習,未來將持續辦理以提升行政
人員文化意識。
2. 十二年國教總綱中之十九項議題已包
含「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可視實際需
求於「部定課程」或「校訂課程」中實
施。
第八章 C 節/ 兒少代表陳立慈 教育部
建議補充高中新住民語文教育相關內 1. 第 336 點,有關高中新住民語言課程,
第 309 點
容。 由各學校自行規劃,並向教育部申請
補助經費,未來將加強宣傳。
2. 有關新住民高中新住民語文教育部
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
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規定,高級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學校可依據學生需
求與學校發展願景及特色,於校訂課
程規劃第二外國語文(含新住民語文)
課程。
3. 本部國教署業於 110 年 1 月 27 日訂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補
助學校申請開辦課程等相關經費,補
助項目含:教師授課鐘點費、交通費,
及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之語言檢測報
名費全額。
4. 承上,高級中等學校開設第二外語之
語種,包含日語、韓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義大利語、葡萄牙語、斯拉
夫語、阿拉伯語、拉丁語、越南語、印
尼語、泰語及菲律賓語等 14 語種。
19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蔡至鈞 教育部
1. 建議納入午休時間自主運用之規 1. 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在校使用
建議新增
範。 行動載具,目前仍適用本部 108 年函
2. 教育部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
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管理原則草 使用原則」執行,學校應依此原則與師
案,全面限制非上課時間使用行動 生、家長、學生代表共同制定明確的管
載具,似有剝奪學生休息權益疑 理規範。
慮。 2. 有關非上課時間及午休時間是否開放
3. 建議將學生睡眠不足、過勞情況及 使用行動載具,相關管理規範由各校
學生訴求納入國家報告內容。 依教學現場實務與管理需求自行訂
定。
3. 在保障學生休息權方面,依據「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
項」
,午休時間屬非學習節數,應由各
校依自主運用原則納入校內作息,本
部將持續督導學校落實此原則,確保
任何活動安排皆不侵害學生休息權
益。
4. 針對學生睡眠不足及過勞之情形,因
產生原因涉及家庭、社會及教育等多
面向複雜樣態,本部將持續蒐整各方
意見,並作為後續教育政策之參據,以
保障兒少健康權。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運動部
請問 13 歲至 18 歲兒少冒險挑戰型的 依運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略以,本
建議新增
遊憩空間之主責單位為何? 部運動設施司掌理事項係運動設施政
策、制度及法規規劃與執行、公營運動場
館設施之規劃、競技運動訓練與國際級
專業競賽場館等,未有遊憩或遊戲空間
等項。
第八章 D 節/ 徐委員瑜 文化部
建議增加文化幣使用相關統計。 有關文化幣經費使用情形業公布於文化
建議新增
幣官網 https://gov.tw/dWt),考量篇幅不
列入國家報告。
第八章 D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希望教育部調查並公布全國補習班之 1. 經查截至 115 年 3 月 16 日,全國短期
建議新增
人數、比例及上課時數,以落實檢視兒 補習班計有 1 萬 7,731 家,短期補習班
少休息權益。 類別多元,且學生人數變化大,不易統
19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計全國短期補習班之學生人數。
2. 關於學生於短期補習班之上課時間,
皆須明訂於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
書中,本部督導各地方政府稽查及實
地抽訪各地方政府短期補習班補習服
務契約書,以落實契約之執行。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林暘智 運動部
16 歲以下兒少無運動幣抽選資格,請 青春動滋券於 115 年轉型為「運動幣」,
建議新增
敘明原因並提供具體改善措施。 並擴大為 16 歲以上民眾皆有資格領取,
本部亦推動「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
競技或表演辦法」,協助兒童從小培養
「做運動」、「看比賽」生活習慣。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黃雋凱 教育部
請教育部回應現行除辦理活動以外, 為瞭解學校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
第 310 點
針對學生休息權的具體作為。 常教學督導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正常教
學實施要點」之規定,落實編班、課程教
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本部國教署擬定
「公私立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視導實施計
畫」,並依前開計畫辦理正常教學視導工
作,每年抽訪該縣市國中學校數之 10%,
並整理及分析本部國教署及直轄市、縣
(市)之視導結果及分析各校實施現況,以
了解學校實施之困難,並提供各縣市政
策指引。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 衛福部社家署
會 1. 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結果皆公開於本部
第 310 點
111 年的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 官網,供各界及相關部會參考,作為施
告中呈現兒少每日平均休息時間不足 政推動之依據。
2 小時,請問是否針對此議題提出具體 2. 有關身心障礙兒少之休閒調查,後續
規劃?另 110 年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 將檢視相關問項,再行研議規劃納入。
況調查中並未包含障礙兒少之休閒調
查,建議提出相關規劃。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 1. 第 337 點,模擬考辦理前會發放意願
第 310 點
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 調查單,使學生及家長知悉相關規劃,
模擬考應尊重學生及家長意願,不得 並應尊重學生、家長意願,不得強迫參
強迫參與,建議補充相關資料。 加。
2. 本部國教署已於 100 年訂定「國民中
19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
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並請各地方
政府納入正常教學視導。
第八章 D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教育部
建議教育部調查補充教學正常化相關 1. 為瞭解學校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第 310 點
數據,並作為後續課綱調整之參考。 正常教學督導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正
常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落實編班、
課程教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本署擬
定「公私立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視導實
施計畫」
,並依前開計畫辦理正常教學
視導工作,每年抽訪該縣市國中學校
數之 10%,並整理及分析本署及直轄
市、縣(市)之視導結果及分析各校實施
現況,以了解學校實施之困難,並提供
各縣市政策指引。
2. 本部國教署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
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
下簡稱課綱)之精神與內涵,為加強輔
導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部管學校)精進課程、教學及學生學
習,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及維護學生
受教權,本部國教署針對「學籍管理」 、
「編班及轉班作業」、「教師專長授
課」 、「課程與教學」
、「學習評量」及「課
業輔導」等要項辦理視導作業。其作法
如下:
(1) 不事前公布受訪部管學校名單,亦
不先行通知各受訪部管學校。
(2) 入校視導委員由本部國教署簡任視
察率專家學者、校長代表、教師代表
等入校實地視導。委員入校視導,以
維護學生權益為出發點,並協助學
校改善教務行政問題;視導紀錄以
質性描述為主,由各委員完成後,交
本署研議。
(3) 視導結果列為待改善之部管學校,
由本部國教署限期陳報改善情形,
並列入追蹤輔導對象。複查結果仍
19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未改善者,國立學校部分,相關人員
依規議處;私立學校部分,依私立學
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有鑑於地方政府所管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管學校)存有
精進的空間,本部國教署已經提供「教
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自
我檢核表」參考使用,並經相關行政會
議宣導,並於 115 年度正式列入「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
考核項目表」
,以督促地方政府重視並
規劃有效落實教學正常化工作。
4. 前開教育行政工作目的在落實教育正
常發展及維護學生受教權,並進行追
蹤管考,無進行相關數據統計彙整等
資料。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黃雋凱 教育部
僅列舉各類上課時間規範之成果統 1. 有關第 337 點次,本部國教署已於會
第 310 點至第 314
計,卻與學生實際上的休息狀況不符。 議說明,已透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點 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每年均督導學校
落實教學正常化,維護學生受教權。
2. 依據 108 課綱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之課程規劃,學生在校上課每
週 35 節,已明定各類型學校學生課程
時數。
3. 另本部將持續督導所屬學校及地方政
府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
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之精神,學校第一
節課前及午休等非學習節數之規劃,
必須符合法規保障學生自主運用之原
則。並請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國中小學,
應其落實尊重學生休息及休閒之權
利,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4. 關於學生於短期補習班之上課時間,
皆須明訂於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
書中,本部督導各地方政府稽查及實
地抽訪各地方政府短期補習班補習服
務契約書,以落實契約之執行。
194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教育部
(書面) 1. 依據 108 課綱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
第 310 點至第 312
(一)下課時間: 育階段之課程規劃,學生在校上課每
點 1. 教育部於109年2月27日函示學校 週 35 節,已明定各類型學校學生應修
單位,為減少群聚風險,並增強學 的課程學分數及其畢業學分數。
生免疫力及體力,學校應增加學生 2. 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教師指派
戶外活動時間、落實下課教室淨 學生作業宜多元、適性與適量,並讓學
空。請教「下課教室淨空政策」落 生了解作業的意義和表現基準,以提
實情形?請補充至國家報告。 升學習動機,激發學生思考,並讓學生
2. 學生反應下課時間經常被占用,作 從作業回饋中獲得成就感,本部國教
為固定打掃時段、補作業、罰寫、 署已積極宣導,並鼓勵教師減少指派
甚至被處罰禁止下課,請教國家有 重複性書寫作業,發展多元性、創新性
什麼措施避免學生下課進行遊戲 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
休息的時間被剝奪? 3. 另為預防學生發生近視及延緩已近視
(二)兒童遊戲休憩現況調查 學生度數惡化,提升戶外活動時數是
結論性意見 58 點提到:「委員會對於 有效又具成本效益的策略之一。因此
兒少缺乏休息、遊戲及休閒活動的時 本部持續鼓勵學校依據自身校園特
間仍然深感關切」 ,請問兒少目前的遊 色、空間設備及設施規劃等因素,設計
戲休憩權,在時間、空間、遊戲類型、 多元戶外活動,配合下課教室淨空策
遊戲支持度等現況,有無進行調查了 略,使學生在課間、晨間等時段有足夠
解?若有,請呈現在國家報告中。 活動時數。惟現階段本項政策係採鼓
勵性質,暫無相關落實情形統計數據,
學校可視教師及學生個別需求,由師
生共同討論出適合班級操作之執行方
式,以符應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維
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避免造成
「應下課而未下課」之情形,保障學生
權益及維護學生視力健康。
4. 依據教師輔導管教相關規範,嚴禁校
方及教師以罰寫或其他理由,變相剝
奪學生下課休息時間;更不得以「禁止
下課」作為處罰手段。倘若學生遭遇被
禁止下課或涉及教師不當管教之情
事,除向校內申訴管道反映外,亦可透
過部長民意信箱或地方政府民意信件
向主管機關陳情反應。本部將持續透
過全國學務工作會議與教師知能研
習,要求學校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95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31 條保障之休息與遊戲權。
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署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條第2項,本部每4年辦理「兒童與少
年生活狀況調查」 ,遊戲及休閒相關問
項結果如下:
(1) 學齡前兒童:表 59(遊戲設施)、表
60(遊戲時間)
(2) 學齡兒童:表 18(休閒活動類型)、表
19(休閒活動時數)
(3) 少年:表 10(休閒活動項目)、表 11(休
閒活動時數)。
2. 上述調查結果業公告上網供兒少主責
單位參考回復,完整調查報告結果請
參考:https://gov.tw/76h。
第八章 D 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教育部
有關課業輔導及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 1. 有關國中小課業輔導相關規範,業以
第 311、312 點
範,建議加入國中小相關資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
辦法」定之,具體內容於 310 點已有說
明。
2. 在作息規劃上,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
「有關學生在校
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
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
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以確保學
生每日享有充足且不受干預的休息與
遊戲時間。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蔡至鈞 教育部
教育部於 2022 年修訂教育部主管高 本部持續強化法規遵循與查核,要求各
第 312 點
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 校將作息規範納入校內規定並落實督
意事項,請問後續的具體規劃為何? 導,嚴禁學校於第一節課前及午休等非
學習節數安排學科考試或統一活動,以
確保學生能自主規劃且充分休息。同時,
教育部透過全國性的工作坊或工作會
議,持續培力教師與行政端轉化管理思
維,尊重學生的自主規劃,並加強宣導延
196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後上學時間對兒少身心健康之正向影
響,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休
息權之精神。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國中小作息規範為地方自治事項,則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 條規定,
第 312 點
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的權責為何? 國中小階段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屬於直
轄市及縣(市)之自治事項,教育部予以
尊重。然而,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主管機
關,仍負有對地方自治事項進行「適法性
監督」之責,以確保各項規範符合教育基
本法及兒少權利等相關法規;另透過建
議地方政府適用本注意事項與經費補助
等方式,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
,保障兒少休息權之精神。教育部將
持續透過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及宣導管
道等方式,加強中央與地方之溝通協調,
確保全國學生之休息權益獲得一致性之
保障。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張景為 教育部
請教育部補充說明有關私人或個人家 倘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等
第 313 點
教違反契約或有其他不適當情況時的 嚴重侵害兒少權利行為,除可向學校反
處理措施。 映外,各級主管機關將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處置。
第八章 D 節/ 徐委員瑜 教育部
休息權除相關宣導以外,建議補充其 政府透過多元宣傳管道向民眾宣導家庭
第 314 點
他具體措施,並補充親職教育活動辦 教育學習資源,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業
理情形,如:地區數據、參與人數及成結合相關機關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
效評估。 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並多
第八章 D 節/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與學校密切聯繫與合作,每年辦理家庭
建請教育部提供家庭教育活動之具體 教育活動 1 萬餘場次。各地方政府家庭
第 314 點
數據。 教育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 6-1、6-2。縣
市因城鄉差距、縣市資源、服務量能及活
動型態等致場次人次有所差異。提供
2021~2025 年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辦理
家庭教育活動場次及參與人次(按縣市別
統計)供參(見附表 3)。
197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教育部
(書面) 1. 政府透過多元宣傳管道向民眾宣導家
第 314 點
1. 國家努力告知父母遊戲與休閒對 庭教育學習資源,各地方家庭教育中
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性,相關資訊 心業結合相關機關單位、學校及大眾
應及早讓父母知悉。建議衛福部應 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
將相關資訊納入兒童手冊。並納入 事宜,並多與學校密切聯繫與合作。目
健兒門診之衛教內容。若有相關措 前全國家庭教育中心成果填報系統並
施請一併納入國家報告中。 無與學校合作辦理場次之相關統計資
2. 報告提及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向 料,未來可考量納入系統填報之統計
家長推廣遊戲與休閒對子女身心 選項。
發展的重要性,然而 2. 依據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統計參與活
(1) 以我們的了解,家長主動參與家庭 動民眾回饋單資料顯示,知曉率家庭
教育中心活動的比例偏低,甚至多 教育中心的比率多達 7 成以上,臺北
數家長不知道有此資源存在,可能 市、新北市及臺南市 3 個縣市知曉率
有觸及率不足的問題。另外,50頁 仍達 5 成以上(見附表 4)。未來將持續
註腳47:「2021年至2025年11月底 請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加強宣導,以
止共計辦理1萬455場次」觸及人數 增進民眾對家庭教育中心服務之認知
多少?各縣市之數據為何?請相 與使用。
關機關補充。 3. 有關建議建立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的
(2) 缺乏整合機制:學校輔導室或教導 協作機制,將「遊戲與休閒對子女身心
處經常舉辦親職講座。家長參與度 發展的重要性」納入學校親職講座的
相對較高 常態議題等,將透過全國性會議轉請
建議 各地方政府參考辦理。
⚫ 建立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的協作 4. 業修正國家報告二稿第 341 點次內容
機制,將「遊戲與休閒對子女身心 及附件 6-2。
發展的重要性」納入學校親職講座
的常態議題 衛福部健康署
⚫ 公開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 有關「遊戲與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
合作辦理親職教育的場次與參與 要性」相關資訊將納入新板「兒童健康手
人數,評估實際觸及成效 冊」或「兒童衛教手冊」中研議。
⚫ 於國家報告中呈現家長對家庭教
育中心的知曉率與參與率數據,作
為改善依據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書 內政部
面) 第 342 點,有關都市規劃階段兒少參與
第 315 點
研擬兒少參與都市計畫規劃之機制 之指引,刻正協調地方政府研擬草案中。
時,是否已有納入身心障礙兒少參 另土地使用規劃若涉及特定處境兒少,
與?以及參與的狀況為何,建議補充。 得邀請具特殊身分兒少參與討論,未來
198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將於指引草案中特別敘明。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內政部
(書面) 1. 參酌所提意見,修正第 342 點文字內
第 315 點
(一) 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建議引進 容。
立法,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確保 2. 另都市計畫係為土地使用配置之計
兒少遊戲與休 閒的權 利得到解 畫,依據未來都市發展預估,劃設住宅
決」
,但國家報告中卻漏未回應, 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分區,
請相關單位補充。 以及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意見涉及公
(二) 國家報告僅就結論性意見後半段 園綠地、人行步道等闢建規劃設計及
「在城鄉發展政策及規劃過程中 施工,非都市計畫範疇,應依各目的事
徵求兒少意見。」有所回應,然而 業法規規定辦理,尚難配合納入國家
仍僅粗略提及「研擬兒少參與都 報告。本點僅就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之
市計畫規劃之機制」及「訂定行政 兒少參與機制予以辦理,併予敘明。
,缺乏以下關鍵資訊: 3. 有關學童通學環境改善參第 68 點、公
指導規定」
1. 進度不明:報告未說明機制研擬 園綠地無障礙環境考評參第 232 點。
與行政指導規 定訂定 的現況進
度,無法判斷政策是否已落實或
仍停留在規劃階段。
2. 參與方式模糊:未具體說明兒少
如何參與都市計畫,特別是與兒
少息息相關的公共空間規劃(如
公園、遊戲場、人行道、學區周邊
環境等),缺乏可操作的參與程序
說明。
3. 中央支持機制資訊不足:報告未
呈現內政部是否建立平台或輔導
機制,協助地方政府導入兒少參
與都市計畫的實務操作。
建議
●於國家報告中明確揭露:
○兒少參與都市計畫機制的研擬進
度與預計完成時程
○行政指導規定的訂定狀態(已發布
/研擬中/規劃階段)
○各地方政府已執行兒少參與都市
計畫的案例數量與成效
●建立中央層級支持系統:
○內政部應提供技術指引、案例彙編
199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或培訓課程,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兒
少參與
○建立跨部會協作平台(內政部、教育
部、衛福部),整合兒少參與公共空
間規劃的資源與經驗
●優先納入兒少切身相關的都市計畫
項目,如公園綠地、學校周邊交通、
遊戲與休憩空間等規劃案,建立兒
少參與示範案例
第八章 D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教育部
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建議增加具體 1. 經查截至 115 年 3 月 23 日,全國兒童
第 316 點至第 318
成效及執行成果,如:數量、稽查成效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計有 789 家。依「兒
點 等。 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
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
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
為主服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規定略以,課後照顧中心應具
備下列設施、設備,其中教室、活動室、
遊戲空間、寢室、保健室或保健箱、辦
公區或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
用;次查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
定,業訂有兒童活動總面積、室內活動
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等應置空間相關
規範。
2. 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
措施之稽查,依同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
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
查,應每年至少辦理 1 次。」;114 年
度全國 786 家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完成查核家數 691 家,已達 114 年度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
助款考核項目標準。
3. 已請地方政府督導學校備查後,每 3
年完成兒童遊戲場定期檢驗,需於
200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115 年 3 月底前辦理定期檢驗共
1,170 校,截至 115 年 2 月 28 日已
完成 1,159 校,完成率 99.06%。
衛福部社家署
兒童遊戲場設施數量、稽查成效等執行
成果,公布於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
(https://gov.tw/b47)。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教育部
(書面) 為加速學校依管理規範規定於期限內完
第 316、317 點
1. 遊戲空間不應該只有「安全」議題, 成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行政院前於 109 年
還應包含充足性(數量、面積)、可及 核定「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
性(是否有的縣市遊戲空間分布不 畫」 ,並以專案經費及本部預算經費,共
均?是否存在城鄉差距?)、適齡性 補助各地方政府 28.44 億元改善國小及
(是否符合各年齡層兒童的身心發 幼兒園遊戲場。未來將持續督導地方政
展需求?)。請相關單位(尤其是衛 府,強化學校遊戲場空間品質、提升設施
福部、教育部、內政部國土署)補充 多樣性,以提供更符合兒童身心發展需
至國家報告。 求之優質遊戲環境。
2. 關於偏鄉遊戲資源缺乏的問題,屏
東縣1114年度舉辦「玩轉屏東‧童享 內政部
平權」共7場次,透過社工系統巡迴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目前協助衛生福利部
將遊戲帶至缺乏遊戲場的各偏鄉, 統計各縣市都市計畫公園附設遊戲場資
建議衛福部要求各縣市政府舉辦 料(如表 7-13)。
類似活動,減少城鄉差距,以達遊
戲平權,並將已實踐的屏東案例納 運動部
入國家報告。 依國民體育法第 44 條規定,本部運動設
3. 在2-12歲兒童遊戲場有相關統計數 施司主責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復依公共
據及資料,但在13-18歲的兒少,是 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否有專為他們身心發展所規劃的 第 1 款公共運動設施定義為「運動中心、
遊戲挑戰空間?相關數據請附上 體育館、綜合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
國家報告。(衛福部或運動部) 跳水池、球類運動場館、技擊運動場館、
射箭場、射擊場、馬術場、自由車場、極
限運動場、滑輪溜冰場,及其附屬設施。」
等室內外運動設施。
衛福部社家署
1. 各場域之中央、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增設兒童遊戲場,截至 114 年 6 月
201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底已增加至 7,350 處,未來各地方政府
仍需依當地兒童人數規劃適齡性之遊
戲空間,以維護兒童遊戲權益,各場所
附設之兒童遊戲設施相關數據資料公
布於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
2. 為推廣共融兒童遊戲場,本署明定公
益彩券回饋金主軸項目「兒童遊戲設
施管理、稽查人員研習訓練及共融遊
戲推廣」,114 年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共融兒童遊戲場推廣活動 15 場,計
2,530 人次參加。
第八章 D 節/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內政部
1. 建議補充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 1. 有關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內
第 317 點
善計畫內容之說明。 容建議不再補充,因本項計畫為一次
2. 第213及317點皆在說明遊戲場相 性協助計畫,非計畫性及長期性補助
關規範,其內容有何差異?建議統 計畫。
一呈現。 2. 第 232 點係針對公園空間遊戲空間環
境改善為主要,以空間無障礙設施改
善優先考量;第 344 點則為總體遊戲
環境、設施設計與安全為主。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 內政部
會 1. 112 至 113 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運用
第 317 點
請具體說明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 行政院統籌分配稅款協助各地方政府
計畫之具體成果及督導措施。 推動「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
總經費 10 億元,已核定補助完成,各
地方政府陸續完成工程逐步開放使用
中。
2. 督導措施部分,國土管理署於 112 至
113 年共辦理進度檢討督導會議 6 次,
並於 114 年發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完
成請款作業。
第八章 D 節/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教育部
(書面) 1.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第 318 點
空間規範不明確:報告未說明「遊戲或 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休憩空間」的具體標準。實務上常見課 條第 1 項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
後照顧中心僅以小轉角或玩具櫃充當 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
「遊戲區」,根本無法讓兒童進行身體 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
活動。兒童常反映「沒有地方可以活 業輔導為主服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02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動」,顯示現行規範未能回應實際需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課後照顧服務
求。 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其中教
稽查重點偏誤:現行稽查僅著重「安全 室、活動室、遊戲空間、寢室、保健室
措施」,未檢核空間是否符合兒童身心 或保健箱、辦公區或辦公室,得視實際
發展需求,違背 CRC 第 31 條保障兒 需要調整併用;另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童遊戲與休閒權利的精神。 1 項規定,業訂有兒童活動總面積、室
建議 內活動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等應置空
⚫ 明確訂定遊戲或休憩空間設置標 間及面積大小之相關規範;至有關遊
準(如依收托人數規定最小面積、 戲或休憩空間設置之標準,因涉及地
須包含身體活動空間等),不得僅 方政府相關實務,需與地方政府研議
以靜態遊戲角落充數 後評估。
⚫ 將「空間是否符合兒童發展需求」 2. 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
納入稽查項目,並建立兒童意見收 措施之稽查,依同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
集機制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
⚫ 於國家報告中揭露各縣市課後照 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
顧中心遊戲空間平均面積、稽查結 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
果與改善情形 應每年至少辦理 1 次。」;114 年度全
國 786 家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完成
查核數 691 家,已達 114 年度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
核項目標準。
第八章 D 節/ 兒少代表林暘智 運動部
建議持續推動建設青少年育樂中心並 1. 本部與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合作辦理
第 319 點至第 322
辦理相關文化休閒活動。 「亞洲在場 臺灣與亞洲運動會特
點 展」
,將於115年4月21日開展,展覽將
設置多個互動裝置,並規劃相關宣傳
活動,讓兒童透過以多元方式體驗運
動,培養兒童對運動文化深厚認同。
2. 經查目前地方政府所設青少年育樂空
間較偏向於休閒及趣味性,非屬本部
政策重點。惟本部透過地方特色運動、
社區俱樂部等計畫,輔導縣市政府、相
關運動團體,以社區化、社團化等模
式,利用假日、週末等時間規劃符合兒
少、年輕族群興趣之運動課程、活動或
區域聯賽,並配合文教單位建設之青
少年育樂中心辦理相關運動活動。
3. 另本部為配合推動全民運動,增設全
203
章節/初稿點次 會議紀錄/書面意見 回應說明(點次為二稿版)
齡共享友善運動設施,未來將持續推
動並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普及化運動
設施(包括青少年為主要使用對象之極
限運動場、滑輪溜冰場、室內街舞教室
等),以培養青少年多元運動興趣。
204
來源 PDF: 34_20260421152010_9045051.pdf
附表1 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歷次會議涉兒少提案及辦理情形表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兒少身心尚未成熟,於其因民 一、持續於各類研習中規劃對於兒
事、家事、少年事件或刑事案 童被害人之案件認識及保護優
件被司法機關以證人、被害人 先原則。
或非行兒少身分傳喚到庭時, 二、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例如未成
針對如何強化
面對嚴肅、陌生之法庭程序及 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事
兒少司法程序
環境,內心不安較之成人為劇, 件),涉及兒少在執行時之身心
權益(包含詢、
第一 如何營造適於前開兒少身心狀 狀況等,與一般民事強制執行不
1 訊問方式與適
次 況之友善法庭,以落實兒權公 同,透過執行處與家事法庭協力
合兒少處境之
約前言所表彰「兒童有權享有 合作,有助於妥適處理交付子女
友善司法環
特別照顧及協助」及第3條第1 事件。
境)
項所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
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
量之意旨,已蔚為各界關切之
議題。
一、本院就「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
實施條例草案」第4條,以107年
8 月 27 日 以 廳 少 家 一 字 第
1070023120 號 函請 法務 部 矯 正
有關弱勢社群
署正視少年矯正機關長期被邊
(身心障礙
緣化及其軟、硬體所需預算、專
者、兒少、及因
鑑於我國已陸續就兩公約、兒 業人力不足之困境,建議增加醫
語言、文化或
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 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之相
其他因素【如
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 關規定,以落實對兒童及少年的
溝通或理解困
第三 利公約等公約內國法化,實現 保護、教育、輔導工作。
2 難或重大犯
次 弱勢族群在司法程序之基本人 二、本院與行政院會銜於107年10月
罪、家暴或性
權,逐漸受到外界關注,檢視 2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少年事
侵害被害人
並精進更完善的司法環境,為 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而亟待法
司法保障人權之表徵。 已於第42條修正擴大交付安置
律程序保障
輔導處所之範圍,增列過渡性教
者)司法程序
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執行
權益之保護
處所,並明定少年法院得透過意
見徵詢或召開協調、諮詢會議,
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等資源,
以利會同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
1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益之轉向處遇或保護處分及銜
接服務等類似功能之設置。
三、依現行規定不論少年保護事件或
少年刑事案件,均已有強制輔佐
或強制辯護制度得保障少年權
益;至少年保護事件(刑事案件)
是否擴大或全面採行強制輔佐
(強制辯護)制度,牽涉層面甚
廣,並需有足夠之具備少年保護
專業之律師配合,將持續於少年
事件處理法研修時評估。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少年事 現行少年於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
件第20條第2項謂「前項規 育規劃期程期間,少年保護處分無法
定對於有觸犯第二條第一 配搭發揮監督功能之現況,為使處遇
建議司法院提 項(即性侵害犯罪)行為, 達成一定效果,本院以108年4月9日
醒少年法院 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 函文提醒各級法院,如受保護處分少
(庭)法官於 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 年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
認有必要而依 必要者,得準用之。」亦 要,於為保護處分之建議或決定時,
性侵害犯罪防 即,法院得命觸犯性侵害 宜併考量主管機關執行所需期間,妥
治法第20條第 犯罪之少年於接受保護處 適為之,並督促少年配合完成身心治
2項準用該條 分期間接受直轄市或縣市 療或輔導教育。
第1項規定命 政府所安排之性侵害犯罪
少年接受身心 加害人身心治療與輔導教
第四
3 治療或輔導教 育(下簡稱處遇)。
次
育時,宜注意 二、但保護處分期間若少年故
審酌併為足可 意不接受法院命令之處
發揮監督功能 遇,目前無法可罰,導致
之適當保護處 有部分此類少年肆意違反
分,以提升前 規定,未受處遇而容易再
揭加害人處遇 犯。根據立法院於100年9
之效能,實踐 月 27 日 黨 團 協 商 會 議 紀
少年司法之保 錄,排除少年犯準用性侵
護精神。 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處罰
之規定,純以少年保護處
分來約束少年配合執行治
療及輔導。然而幾年來少
2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年司法實務運作下來,確
有檢討之必要。
本國就無國籍兒童於社政照顧 本案涉及相關部會權責範疇甚廣,由
上,皆依法得以協助無國籍兒 吳委員志光於行政院人權會議中提
童在長期安置下獲得妥善照 案討論,促請相關各部會酌處「如何
顧。惟目前在國內最困難的情 維護國籍不明兒童之身份權益(包括
況是國籍不明的兒童,例如生 照顧、安全及未來發展)」。
為國籍不明兒 母赴醫院生產,故在醫院時是
童之照顧、安 清楚母親國籍,但母親逃離醫
第四 全 及 未 來 發 院後,因父不詳,即使社工後
4
次 展,就其身分 續採取停止親權,但因母親的
權 益 如 何 維 國籍,社工也難直接予以出養,
護。 雖已有些縣市已採直接出養的
方式進行照顧,但在實務上各
縣市對於國籍不明的兒童該如
何予以適當的安排,都存有適
用法律的困難,故就法律面實
在有修法協助之必要。
一、本院分別於100年10月1日起至
104年底、106年1月1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分二階段試辦由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
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
事件,已有相當成效。顯見由家
現行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之過
事庭試辦協處交付子女之執行
家事法庭如何 程,涉及強制執行者,仍係民
事件,有助於平和處理交付子女
協處未成年子 事執行處據以執行,然實際上,
第六 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問
5 女交付與會面 民事執行處的工作模式及目前
次 題。故民事執行處處理子女之強
交往事件之強 在運作強制執行部分有很多困
制執行事件時,如能洽請家事法
制執行 難,家事執行與民事執行之間
庭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妥處,藉由
應如何相互聯繫與配合。
跨單位之協力合作,應更能因應
執行此類事件之多樣需求,對妥
適處理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應
有相當助益,並有助於維護未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本院於108年8月1日召開「法院
3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辦理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事件
模式研商會議」
,邀集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試辦法院等實務工作
者,共同研議全面推行民事執行
處與家事法庭協力合作處理強
制執行事件之可行性,並持續由
民事廳與少年及家事廳適時提
供意見研議精進。
立法上因將性 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本院已
侵害及少年司 於107年4月2日訂定「司法院及
法事件分別處 所屬機關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
理,同樣是兒 計畫」,並要求該計畫第3點第2
少,但涉及的 款規定之人員,每人每年應取得
案件如為性騷 3小時以上訓練時數,辦理性別
擾防治法第25 平等相關業務人員則應取得6小
條等規定時, 時以上訓練時數,院本部及所屬
因性騷擾防治法並無類似亦無
即無相關規 各機關應持續規劃辦理相關教
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社
定,此部分應 育訓練。
工陪同、專業人員協助詢問被
如何妥處。又 二、本院各主管業務廳持續規劃加強
害人等之特別規定。刑事訴訟
法官審理兩造 法官於處理涉及性騷擾案件時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修法
為成年人及兒 詢問兒少技巧之教育訓練,以強
草案雖有關於被害人得有相關
第七 少時,審理方 化法官相關專業職能;訓練課程
6 人員陪同在場之規定,但尚未
次 式有無納入相 應包括如何理解兒少、如何用兒
通過。建請加強相關教育訓練
關訓練課程? 少可理解的方式詢問等。
(訓練課程應包括如何理解兒
訓練內容是否 三、本院刑事廳適時宣導被害人參與
少、如何用兒少可理解的方式
包含如何理解 訴訟新制,以落實被害人權益之
詢問等)
,以增進處理相關案件
兒少?如何以 保障。
法官之專業知能,妥適維護被
兒少可理解的
害兒少權益。
方式詢問?或
者刑事訴訟犯
罪被害人訴訟
參與制度如通
過,此部分應
如何納入?刑
事庭法官是否
均瞭解相關規
4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定?
一、本院於107年6月12日訂定「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
要點」
,其中第2點第2款、第3款、
第4點第1項、第5點分別明定執
為建構友善兒 本國法律雖明文規定出庭陪
行處應辦理執行人員平時教育
少出庭制度, 同、隔別訊問與視訊等友善兒
訓練及新進執行人員教育訓練,
現行法規雖明 少出庭措施,然我國目前對於
嗣於108年1月9日函請各地方法
訂兒童於司法 兒少出庭部分,實務上多是家
院自108年度起,於年度開始前
事件中,有出 長或社工人員聲請才能請求法
依前揭要點第5點規定,將司法
庭陪同、隔別 院行隔別訊問,而使用視訊設
事務官有關交付子女事件之教
訊問與視訊等 備則需符合「法院認為必要時,
育訓練,研商排入平時教育訓練
措施,然於執 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之規
及新進教育訓練之課程主題,並
行過程中,卻 定,尚無法擴及於所有出庭兒
報本院備查。
發現依聲請才 少;實務上常見兒少被傳喚至
二、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
能請求法院行 偵查庭作證,然兒少須與其他
性,本院研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
隔別訊問與使 被偵查的告訴人或證人一同於
文修正草案(被害人一般保護與
用視訊設備, 偵查庭外等候,甚至被偵查庭
訴訟參與),並於108年12月10
第七 故無法擴及所 書記官於開放的等待區唱名後
7 日國際人權日完成三讀程序,
次 有出庭兒少、 進入庭內;法官要求出庭孩童
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於109
缺乏協助出庭 於離婚父母面前,表達由父或
年1月10日生效施行。
兒少進行法庭 母擔任其主要照顧者之意願,
三、本院109年6月16日函調查各級法
準備之服務, 造成其忠誠困擾;司法事務官
院現行採取之具體友善兒少出
與無友善兒少 在被收養兒少面前詢問出養父
庭措施,調查結果各法院均依照
出庭的硬體空 (母)複雜的交友狀況、出養原
法令規定並視在地資源,提供友
間等缺失。建 因,或是當庭要求收養父母做
善兒少出庭及保障其表意權之
請司法院督促 身世告知,導致被收養兒少困
措施,包括隔離訊問、變音設備、
健全兒少法庭 窘無措,甚至造成出庭後創傷
遠距視訊審理、溫馨候審處所
支持服務,以 反應等案例。前開狀況均導致
等,一審辦理家事事件之法院,
協助兒少有效 兒少感到高度壓力,凸顯出司
亦有結合地方政府或民間資源,
因 應 法 庭 壓 法體系尚未建構出友善兒少出
提供兒少開庭前、中、後協助或
力,維護兒少 庭環境以及對兒少有敏感度的
服務之情形。另擬具「優化友善
出庭之權益。 訊問技巧之訓練。
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策進作為」
函送各法院檢視在地資源、受理
之案件性質及具體個案需要,參
考運用。
5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四、法官學院持續規劃辦理法官、司
法事務官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訓
練,增進處理所需專業知能,維
護兒少之司法權益。
為維護兒童及 法院交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 一、請相關業務廳加強承辦法官或
少年之最佳利 案件中,常見以假結婚、假認 司法事務官辦理家事事件法有
益,並完備我 領子女、假近親收養(如:由收 關收養事件之教育訓練,提升辨
國兒少收出養 養人之父母先收養兒少之生 別有無假結婚、假認領子女、假
制度,有關實 母,再由收養人辦理兒少近親 近親收養等虛偽情事之敏感度,
第八
8 務上如何杜絕 收養)等手法,藉以規避現行法 以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次
以假結婚、假 令,致使司法事務官明知渠等 二、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持續宣導法
認領子女、假 案件非屬真實血緣關係之認 院辦理收養事件時,善加利用程
近親收養等手 領,然礙於現行法規無須進行 序監理人制度,以維護兒少最佳
段收養未成年 親子鑑定等程序,以致私下收 利益,並杜絕以虛偽手段收養未
子女之亂象。 出養之情形仍層出不窮。 成年子女之亂象。
一、規劃「精進法院家事調解業務實
施計畫」2.0,持續推動精進家事
調解方案,包括持續訪視各法院
家事調解運作情形、落實家事調
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研議調
整家事調解委員合理報酬等,共
相較於家事審理制度,家事調 同提升家事調解團隊之效能。
解制度在高衝突或離婚家庭之 二、由法官學院及少家廳規劃辦理
重新檢討及改 未成年子女而言顯然係更符合 相關業務研討課程或工作坊(含
革家事調解制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程 法官、家事調解委員等),並請
第九
9 度,以維護未 序,因家事審理程序對立性強,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二審法院
次
成年子女之最 加深未成年子女之高度焦慮與 派員參與精進家事調解計畫及
佳利益。 壓力,因此如何檢視與強化家 方案,提升家事調解成效。
事調解制度,已是刻不容緩之 三、本院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改革。 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律師
公會之相關會議,建請開辦家事
事件專業課程,以提升律師處理
家事事件之知能,並於法院學院
辦理之家事事件相關研習,視課
程內容之參與對象及名額等,適
度開放律師參加。
6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現行「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4
項規定,已就量刑時關於行為人責任
之審酌,指出行為人如有少年前科紀
少事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非 錄者,宜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行及刑事前科紀錄之塗銷條 之1第1項視為未曾受保護處分或刑
件、法律效果及使用之限制, 之宣告、第2項紀錄塗銷、兒童權利
同法第83條之2並規定「應塗銷 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後段
少年非行紀錄 而未塗銷」及「非為少年本人 關於成人訴訟中不應使用該紀錄及
第九 不宜作為宣告 利益或未得少年同意,無故提 用以加重其刑之規定。就少年非行紀
10
次 保安處分的依 供應塗銷的資訊」
,應負刑事責 錄之保護,已有明確規範,再者,聯
據。 任。是以,使用少年的非行或 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第24號一
刑事紀錄,必須限於為其本人 般性意見兩者間之適用,採取有利於
利益或得其同意等例外情形, 兒童之解釋原則,認聯合國兒童權利
法院自不宜將之作為宣告保安 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前
處分之依據。 案紀錄在其成年後之訴訟中不得加
以使用之原則,於同公約第24號一般
性意見中並未有修正或變更,仍有其
適用,故評估該要點尚無修正之必
要。
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保護管束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因情事變 與安置輔導等保護處分間轉換機制
保護管束及安
更而有安置需求時,法院本得 相關規範之過渡時期,可透過少年事
置輔導之間缺
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執 件處理法現行就保護管束執行之相
乏轉換機制,
行保護管束,但因審理細則欠 關條文處理及因應:
致保護管束執
缺相關規定,法官無介入裁定 一、保護管束處分轉換安置輔導處
行中,少年有
的依據,僅能由少年保護官聯 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第3
安置需要卻無
第十 繫社政機構嘗試依兒少權法第 項規定,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
11 法安置。司法
一次 62條由親權人申請安置。然因 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
院應研究增訂
少年被認定為「司法少年」
,機 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
得由法官裁定
構承接願意不足,導致必須改 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
安置轉換的機
裁監禁式的感化教育,不符兒 行該保護管束;又少年在保護管
制,而非只有
童最佳利益及最大限度避免監 束期間如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
使少年監禁一
禁等原則,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顧之情形,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
途。
之規定。 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6
條第1、2項之規定,少年法院應
7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而該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
及時進行評估並給予少年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必要時並得進
行緊急安置。故現實務上少年保
護官於保護管束執行中評估少
年有安置輔導之必要,得以交付
安置機構代執行或通報社會局
處協處等方式處理。
二、安置輔導處分轉換保護管束處
分:參據目前保護處分執行實
務,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之
監督密度及力道均優於安置輔
導,故在少年同時因家庭功能缺
損而有安置需求之情況下,多以
保護管束與社政安置併行之方
式處理,能在幫助少年順利復歸
社會之同時,兼顧補充家庭功能
及協助適應安置機構等多重目
的;或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5、6項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連結相關機關(構)、團體,共同協
調整合符合司法少年所需相關
資源,以維少年最佳利益。
一、本院民事廳於111年12月15日函
鑒於各地方法院均已陸續建 請各地方法院辦理未成年子女
構、發展處理家事事件所需之 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人員
專業調解、程序監理人、地方 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活動時,適時
請重新檢討及
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 邀請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及
改革未成年子
第十 事調查官等資源。故民事執行 其他相關民間團體分享資訊與
12 女交付及會面
二次 處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如 經驗。
交往強制執行
能洽請該院家事法庭連結相關 二、本院民事廳於112年2月8日召開
事件計畫。
資源協助妥處,更能因應執行 「優化法院辦理未成年子女交
此類事件之多樣需求,並維護 付及會面交往執行事件效能會
子女之利益。 議」,並就民事執行處設立專股
辦理此類執行案件、建立與在地
8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輔助資源之介接合作模式及建
置商請家事法庭或少年法院協
助機制。
研議修正「法 法官學院每年持續規劃有關未成年
院辦理家庭暴 家暴防治等相關課程,並已就現有研
力案件應行注 習課程安排相關課程,如「家暴及性
意事項」
,將未 侵害事件之兒少保護社會資源(參訪
成年家暴相對 家防中心並認識其業務)」、「未成年
人所應考量之 有鑑於未成年家暴相對人近3 性侵害加害人之評估、心理衡鑑與治
面向制定明確 年人數逐年增加,然實務上卻 療」
、「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如何保障
之指引,周延 有法院對其裁定保護令,致未 未成年子女參與程序及表達意見的
第十
13 保障未成年人 成年相對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權利」等。
二次
家暴相對人應 發生違反保護令之情形,對其
有之權益;並 造成心理上之無形壓力,恐與
審慎評估對未 兒少最佳利益有違。
成年家暴相對
人核發保護令
之必要性,以
保障兒少權
益。
一、按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一、法官學院每年持續規劃有關未
表示,陳述意見權係基於 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如何保障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主體權 其權利等相關課程。
而來,非未成年子女有表 二、本院於113年7月舉辦家事事件
為使各級法院
達意見之義務,如未成年 子女表意權保障座談會,邀集相
執行未成年子
子女拒絕表達,仍應尊重 關 NGO 團體、全國律師聯合會
女表意權之行
未成年子女之決定。再者, 及各審級法官共同參與,以落實
使時,符合111
第十 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 兒童表意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
14 年憲判字第8
四次 非僅簡單聽取其意見,於 要求。
號判決要旨,
未成年子女有形成自己之 三、逐步落實程序監理人制度,保障
各級法院應如
意見時,必須認真考慮其 未成年子女正當程序參與權利。
何辦理及實踐
意見,並說明對其意見是
相關程序。
如何考慮,以免聽取其意
見流於形式。
二、司法程序進行時,法官於
落實兒少表意權時,應考
9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量每個兒少皆有其差異
性,不應以年齡作為是否
詢問之唯一判斷標準,且
相關程序進行時,法官應
事先讓兒少明瞭,他/她有
可表達、不想表達及隨時
得中止表達意見之權利。
一、統計自111年10月1日至113年2
月29日間,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依少事法第42條第5項、第
6項規定進行協調、諮詢或整合
會議次數共計264次,其中包含
16次資源連結會議、57次個案研
討會議及191次個案資源整合聯
繫會議,除此之外法院依據少年
「425平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
42條第5項所提之「資源聯繫諮
聯繫辦法第8條規定與轄區內各
詢會議」在少年保護案件中扮
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
演重要關鍵之網絡合作機制。
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
關於少年事件 特別是少年事件必須被檢視及
聯繫會議中,110年至113年共計
處理法第42條 理解並積極改善的是少年本
辦理共77次會議。而本院於110
第 十 第 5 項 ( 即 425 身、少年原生家庭、少年所在
15 年起與行政院建立起兩院少年
五次 平 台 ) 目 前 執 社會環境(教育、勞動、社區
事件政策協商平台,目前已分別
行概況與精進 環境等)
。這是非常嚴肅複雜的
於110年12月20日、111年11月13
作為。 社會工程,要能找出少年事件
日、112年12月19日及113年3月
發生的原因加以預防,並能在
12日、113年12月11日召開政策
少年未犯罪前即能結合學校、
協商平臺會議。
社會資源予以個人及家庭的協
二、法官學院於少年專業法官培訓
助。
課程及少年調查(保護)官執行
業務專業訓練,針對少年事件處
理法重要規範介紹課程,納入本
平台會議之規定、立法意旨之介
紹,講座並提供與相關機關處理
少年事件之聯繫辦法,以期強化
少年法院資源整合能力、落實多
元處遇機制。
10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一、為使少年法院適時依少年需求
彈性調整保護處遇、促使少年保
持善良品行及預防再犯、增訂少
年事件多元化保護處分間轉換
機制、少年前案得視為未曾受宣
告之要件,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
織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
而為修正,擬具計22條修正草
案, 修正重點如下:
(一) 處遇多元化:落實兒童權利
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增訂
近期校園安全事件,引發被害
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
者家屬及輿情對於少事法之修
不同處遇;停止感化教育除
正及少年司法之討論,諸如修
付保護管束外,亦得轉換為
正少事法之立法目的、前科紀
少年事件處理 安置輔導處分等規定。
錄塗銷等。司法院因應輿情於
法修法及少年 (二) 前案塗銷:少年受保護、轉
民國113年2月19日廣邀相關部
第十 司法之檢討提 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
16 會代表、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
五次 出討論與報 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因
少年代表等召開修法座談會,
告,並研議對 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
該會決議事項如何落實與推
應的政策。 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始得
進,並納入符合「少年健全發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
展」及兒少權利公約、兩公約
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
之少事法修正案及少年司法階
資料,以期促使少年保持善
段性政策。
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
效,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
長可能,順利復歸社會。
二、本院於113年透過司法特考及外
補甄選作業招考少年調查(保
護)官人力共計58名,將持續進
行相關人力之研考及督導等措
施,確實管理相關業務人員,強
化執行業務之效能。
三、本院於113年與法務部業務會談
提案請該部邀同教育部研議矯
正教育課程綱要,以符合與確保
11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矯正學校學生所需,協助學生充
分發揮潛能和特長。經矯正署表
示,矯正學校推動108年國教課
程綱要迄今約2年餘,或因與以
往矯正學校及改制前少年輔育
院之教育方式迥異,各校實施面
仍處磨合適應狀態,並視實務運
作情形協請教育部進行部分調
整以利推行。
本院於113年5月22日以廳少家二字
接續本委員會第12次會議提案 第1130400613號函促請各地方(少年
關於未成年子
「請重新檢討及改革未成年子 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於協處民事執
女會面交往之
第十 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 行處辦理未成年子女強制事件時,應
17 強制執行事件
五次 件計畫,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 妥適引介、整合並強化相關資源連
專股設立情形
最佳利益。」
,專股設立情形及 結,協助父母雙方自主理性和平解決
及執行成效。
成效。 紛爭,以落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
維護。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之特殊個案督導
小組於114年6月10日至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實地瞭解該院就案件及其他
特殊身心障礙少年之處理情形,並就
視察缺失結果,建議該法院改進下列
事項:
現行司法處遇對於少年被裁入 (一) 應與臺東縣政府召開特殊身心
從一個被裁定 感化教育後適應不良情形,缺 需求少年之各項福利服務及資
感化教育的少 乏追蹤評估適時轉換機制,近 源提供、整合、分配之少年事件
第十
18 年離世,檢討 期案例少年法庭實際於裁定 L 第二級聯繫會議。
六次
政府還能多做 生感化教育後,即缺乏對少年 (二) 貫徹全面採用司法院新版少年
些什麼? 處境之動態評估,以確定少年 調查報告之例稿,該新版調查報
福祉有無被妥善維護。 告增列身心評估工具以及心智
心理測量量表,用以鑑別身心狀
況的少年,予以多元適性的分類
輔導。
(三) 應接洽、整合、運用轄區或臨近
轄區的衛福部資源,就身心障
礙、心智缺損或精神疾患簽約之
12
序 提案
提案事由 提案說明 辦理情形
號 會議
醫療院所,提供少年相關的身心
協助。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 一、本院後續參與法務部研議刑法
3年性侵害被害人統計,未 追訴權時效修正會議時,將適時
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均超 向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提出政策
過五成。兒童及少年性犯 建議,並於追訴權時效修法會議
罪因被害人年紀幼小,當 中,提出意見。
面對到性犯罪時,恐因認 二、115年度研習課程規劃,將適時
知不足、心理創傷或犯罪 納入創傷知情相關議題,增進法
行為人為其師長或親屬等 院人員對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
原因,導致其不敢說出口, 人之友善性與同理心,提升法院
性侵害案件之
往往待其成年後創傷撫平 審理性別暴力案件之敏感度。
被害人為兒童
才敢勇於提出,然其所遭 三、為保護兒少、受性侵害、受性剝
及少年時,關
遇之性侵害犯罪追訴權卻 削被害人之隱私權,將持續宣導
於延長犯罪之
因時效已過,以致司法最 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依相
追訴時效,建
後一道防線無法還其正 關法律規定,妥適及強化遮隱足
請盡速會同相
義。 資識別兒少及上開被害人之身
關部會研議之
二、法院之判決公開固有其目 分資訊;並督促各法院定期在院
可行性;另關
第十 的,然除應兼顧公眾檢視 內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書記
19 於性侵害案件
七次 性之立法目的外,實應併 官及各級人員參加之覆蓋率。
及兒童及少年
同注意特定類型之案件公
性剝削案件之
開後,對被害倖存者產生
判決,請審慎
之後續影響,以避免被害
研議限縮公開
倖存者產生二次傷害。判
判決之內容及
決書公開的內容越多,則
範圍,以確保
會讓被害倖存者不斷被報
落實隱匿被害
導、再度陷入人身風險及
人個資。
創傷等問題。性侵害案件
雖有「性侵害防治法」第
15條規定之規範,然實務
上亦曾發生因判決公開併
同上傳之附件,導致被害
人之身分被足以特定之案
例。爰對於性侵害及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判決公開之
內容,實應有檢討之必要。
13
附表2、國小及國中階段新生應入學未入學相關數據
1. 國小階段
應入學人數 未入學人數 列管中 出境 外僑學校 死亡 已入學人數 新生就學率
113 194,771 8,300 93 7,826 368 13 186,471 95.7%
112 209,371 8,325 86 7,903 325 11 201,046 96.0%
111 220,309 7,909 79 7,484 332 14 212,400 96.4%
110 223,726 7,436 55 7,024 347 10 216,290 96.7%
2. 國中階段
應入學人數 未入學人數 列管中 出境 外僑學校 死亡 已入學人數 新生就學率
113 231,484 9,734 106 9,095 523 10 221,750 95.79%
112 197,681 8,307 89 7,773 434 11 189,374 95.80%
111 189,061 7,549 138 7,079 322 10 181,512 96.01%
110 206,679 568 4 554 3 7 206,111 99.7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部國教署定期召開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個案列管會議,確認各地方政府追蹤情形,並請各地
方政府督導學校積極落實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亦可結合警政、社政單位協助,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及97條規定,行使處以罰鍰等強制手段,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14
附表3、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2021~2025年辦理家庭教育活動情形(按縣市別統計)
年 別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縣市別 場次 人次 場次 人次 場次 人次 場次 人次 場次 人次
總 計 12,924 806,877 14,940 794,605 14,932 803,339 15,009 869,118 14,216 925,668
臺北市 3,089 189,637 3,081 197,706 3,022 200,675 2,578 108,621 2,289 132,100
新北市 753 41,245 1,398 46,775 1,336 85,432 1,080 115,228 799 49,313
桃園市 613 33,025 754 54,503 660 52,287 1,098 127,838 1,122 136,106
臺中市 526 29,687 680 56,997 781 44,621 878 59,646 927 159,197
臺南市 1,030 113,539 1,201 95,363 1,215 48,446 1,226 59,054 1,252 47,567
高雄市 918 27,613 1,094 35,339 1,219 48,954 1,273 64,656 1,229 81,066
基隆市 307 14,290 282 13,911 229 14,125 237 10,410 228 10,307
新竹縣 568 24,200 604 23,680 671 31,969 700 36,043 606 33,988
新竹市 458 23,000 485 18,339 410 13,367 392 15,899 392 13,788
苗栗縣 419 17,132 395 17,886 388 27,068 384 24,002 405 22,383
南投縣 194 73,301 373 20,252 320 17,610 292 15,753 257 17,347
彰化縣 235 23,665 202 14,853 190 13,487 189 12,582 180 15,974
雲林縣 300 14,875 287 15,056 339 19,228 371 18,919 359 18,747
嘉義縣 309 13,450 310 12,955 350 16,149 312 21,165 314 16,353
嘉義市 509 21,048 595 25,279 601 26,864 668 25,520 474 19,330
屏東縣 425 24,816 369 19,610 380 19,648 369 23,574 254 13,118
宜蘭縣 778 26,770 784 28,777 879 35,417 946 37,161 863 31,363
花蓮縣 134 16,027 328 25,728 410 24,414 421 25,294 518 37,817
臺東縣 880 60,320 1,246 46,697 1,061 44,428 1,164 47,353 1,163 40,425
澎湖縣 222 6,930 217 8,137 180 6,229 210 7,497 229 8,112
金門縣 137 6,448 129 10,895 159 7,384 169 7,629 198 14,147
連江縣 120 5,859 126 5,867 132 5,537 142 5,274 158 7,120
資料來源:教育部
15
附表4、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2024年參與家庭教育活動民眾回饋單統計
參與活動名眾
縣市別 回饋單發送數量(份)
知道家庭教育中心的比率(%)
臺北市 1,650 52%
新北市 11,205 67.68%
桃園市 32,916 84.25%
臺中市 22,000 85%
臺南市 9,558 59.63%
高雄市 16,773 70.75%
基隆市 2,444 88%
新竹縣 18,000 100%
新竹市 3,466 70%
苗栗縣 7,735 88%
南投縣 1,300 90%
彰化縣 5,356 77.93%
雲林縣 5,765 71%
嘉義縣 7,833 98.3%
嘉義市 6,225 70%
屏東縣 12,487 71.43%
宜蘭縣 2,000 80%
花蓮縣 1,500 90%
臺東縣 16,000 82%
澎湖縣 1,200 80%
金門縣 1,064 90%
連江縣 290 85%
資料來源:各地方政府113年推展家庭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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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3207A445-E0F0-47FF-82A0-49B064EC40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