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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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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79-「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5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301 會議室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紀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續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次諮詢會議討論事項案由

二「CRC 國家報告撰擬權責分工案」。

決 議:

一、有關共同核心文件部分,俟兩公約定期報告於明(105)年 4 月完

成後可提供本部參酌,由本部另行增加兒童人權概況部分。

二、一般執行措施部分: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總處依據

第四次諮詢會議決議提供相關資料,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請提供

我國兒童少年近二年預算編列概況。

三、公民權與自由權部分:

(一)彙整機關:各條彙整機關同議程附件所擬。

(二)撰寫機關:

1.第 7 條免列教育部。

2.第 8 條有關僑委會部分,可就具華僑身分兒童之權益遭受

侵害之協助等事項撰擬。

3.第 13 條節名更改為「表現自由」,請權責機關就 CRC 條

文意旨撰擬相關內容,教育部可就「學生表達意見」之

相關措施撰擬相關內容;通傳會可就「有無讓兒童透過

媒體表達意見」之相關措施撰擬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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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 17 條增列經濟部,可就遊戲分級部分撰擬相關內容;

另依據本條意旨在於適當資訊之獲得是否有助於提升兒

童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身心健康,其適當資訊之獲

得涉及整體文化面向,傳播形式不限於電子媒體,爰請

文化部協助主責整理。

5.第 14 條增列文化部,可就本條意旨撰擬促進保護兒童信

仰、思想及宗教自由等相關措施。

6.第 15 條增列司法院,可就該條文涉及司法議題部分撰擬

相關內容;另增列勞動部,可就未滿 18 歲兒童參與工會

等議題撰擬相關內容;原列教育部部分,可就保障學生

享有本條意旨之現行法規或相關措施及是否有所牴觸等

撰擬相關內容。

7.第 16 條增列監察院,可就保護兒童隱私調查案等提供相

關資料;另考量傳播不限於電子媒體,爰增列文化部,

請就所轄業務撰擬本條相關內容。

四、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部分:

(一)彙整機關:

1.第 9 條改列法務部主責整理;第 27 條第 4 項改列本部。

2.第 10 條涉及國際間或簽證相關協助及入出境事宜,考量

外交部與內政部皆有相應職掌業務,請外交部攜回研議

是否基於機關互助協助彙整本條文。

(二)撰寫機關:

1.第 9 條部分,權責機關可就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民法保

障)

、子女會面交往、保護安置及拐帶子女等議題撰擬相

關內容。

2.第 21 條增列監察院,請就相關調查案提供相關資料。

3.第 19 條增列監察院,請就相關調查案提供相關資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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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重點在於防止照顧兒童之人虐待或疏忽兒童(含機

構之工作人員)

,至有關從機構制度管理層面防止兒童遭

受任何形式虐待之議題,請於第 3 條撰擬相關內容說明。

五、特別保護措施部分:有關觸法之兒童及少年-禁止宣判少年死刑及

無期徒刑 1 節(第 37 條第 1 項第a款),考量此節重點在於觸法

兒童及少年之刑罰,彙整機關改列法務部,建議可就我國現行對

未滿 18 歲兒童不處以死刑之相關規定等撰擬相關內容。

六、權責分工表依上開決議修改(如附件 1)

,其餘部分(第 VI 章基

本健康與福利至第 VIII 章特別保護措施)於下次會議(104 年 8

月 7 日)續予討論。另各章節撰寫內容不限於所列機關及例示,

仍請各權責業務機關自行檢視,並就業務職掌撰寫與 CRC 條文相

關之內容。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6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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