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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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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301 會議室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紀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續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次諮詢會議討論事項案由
二「CRC 國家報告撰擬權責分工案」。
決 議:
一、有關共同核心文件部分,俟兩公約定期報告於明(105)年 4 月完
成後可提供本部參酌,由本部另行增加兒童人權概況部分。
二、一般執行措施部分:仍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總處依據
第四次諮詢會議決議提供相關資料,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請提供
我國兒童少年近二年預算編列概況。
三、公民權與自由權部分:
(一)彙整機關:各條彙整機關同議程附件所擬。
(二)撰寫機關:
1.第 7 條免列教育部。
2.第 8 條有關僑委會部分,可就具華僑身分兒童之權益遭受
侵害之協助等事項撰擬。
3.第 13 條節名更改為「表現自由」,請權責機關就 CRC 條
文意旨撰擬相關內容,教育部可就「學生表達意見」之
相關措施撰擬相關內容;通傳會可就「有無讓兒童透過
媒體表達意見」之相關措施撰擬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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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 17 條增列經濟部,可就遊戲分級部分撰擬相關內容;
另依據本條意旨在於適當資訊之獲得是否有助於提升兒
童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身心健康,其適當資訊之獲
得涉及整體文化面向,傳播形式不限於電子媒體,爰請
文化部協助主責整理。
5.第 14 條增列文化部,可就本條意旨撰擬促進保護兒童信
仰、思想及宗教自由等相關措施。
6.第 15 條增列司法院,可就該條文涉及司法議題部分撰擬
相關內容;另增列勞動部,可就未滿 18 歲兒童參與工會
等議題撰擬相關內容;原列教育部部分,可就保障學生
享有本條意旨之現行法規或相關措施及是否有所牴觸等
撰擬相關內容。
7.第 16 條增列監察院,可就保護兒童隱私調查案等提供相
關資料;另考量傳播不限於電子媒體,爰增列文化部,
請就所轄業務撰擬本條相關內容。
四、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部分:
(一)彙整機關:
1.第 9 條改列法務部主責整理;第 27 條第 4 項改列本部。
2.第 10 條涉及國際間或簽證相關協助及入出境事宜,考量
外交部與內政部皆有相應職掌業務,請外交部攜回研議
是否基於機關互助協助彙整本條文。
(二)撰寫機關:
1.第 9 條部分,權責機關可就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民法保
障)
、子女會面交往、保護安置及拐帶子女等議題撰擬相
關內容。
2.第 21 條增列監察院,請就相關調查案提供相關資料。
3.第 19 條增列監察院,請就相關調查案提供相關資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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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重點在於防止照顧兒童之人虐待或疏忽兒童(含機
構之工作人員)
,至有關從機構制度管理層面防止兒童遭
受任何形式虐待之議題,請於第 3 條撰擬相關內容說明。
五、特別保護措施部分:有關觸法之兒童及少年-禁止宣判少年死刑及
無期徒刑 1 節(第 37 條第 1 項第a款),考量此節重點在於觸法
兒童及少年之刑罰,彙整機關改列法務部,建議可就我國現行對
未滿 18 歲兒童不處以死刑之相關規定等撰擬相關內容。
六、權責分工表依上開決議修改(如附件 1)
,其餘部分(第 VI 章基
本健康與福利至第 VIII 章特別保護措施)於下次會議(104 年 8
月 7 日)續予討論。另各章節撰寫內容不限於所列機關及例示,
仍請各權責業務機關自行檢視,並就業務職掌撰寫與 CRC 條文相
關之內容。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6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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