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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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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

(中央兒童及少年代表遴選原則實務執行釋疑

及啟動第 1 屆遴選作業)

會議紀錄

時間:109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301 會議室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

出(列)席人員:詳如後附簽到表 紀錄:張雅嫻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地方政府依遴選原則實施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

一、為避免地方政府承辦人對遴選原則之理解程度不一,

影響地方兒少代表對於遴選機制之資訊落差。請業務

單位籌備辦理說明會,輔以單張、手冊或懶人包形式

簡要說明中央兒少代表角色、遴選方式、運作與分組

職權、議題特色等事宜加強宣導,俾供各地方政府兒

少代表對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有相當之基礎認識。

二、請業務單位再瞭解澎湖縣、連江縣遴選本屆(試行期

間)中央兒少代表面臨之困境,加強輔導與協助,保

障該縣市兒少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關小組之權利。另請業務單位研訂中央兒少代表退出

1

後得否補選、補聘相關規範。

三、關於遴選委員得否對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投不同意

票,尊重地方政府與所屬兒少代表討論後決議採行之

方式。

四、依據遴選原則,兒少登記為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者,

亦為當然之遴選委員。據此,倘無候選人以外之兒少

報名擔任遴選委員,仍由候選人兼遴選委員進行不記

名投票,每人一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或參考高雄市遴選模式,

採行第2輪參選理念發表後投票決定。

五、為促進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機制運作健全、穩定,請業

務單位參考與會者意見加強宣導,並請教育部、地方

政府教育局(處)積極協助。

案由二:有關實施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期程,提請討論。

決議:

一、因應業務單位依與會者意見籌備辦理說明會或製作中

央兒少代表遴選機制單張、手冊或懶人包等期程規

劃,請地方政府於 109 年 8 月中旬提交第 1 屆中央兒

少代表名單,後續代表團培力活動延後於 9 月份辦理,

以維持原訂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可於第 4 季參與行政

院與本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推動小組之規

劃。

二、為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代表團經驗傳承,請業

務單位研議本屆(試行期間)行政院與本部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委員及列席兒少代表

擔任培力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種子輔導陪伴之可行性。

2

肆、臨時動議:

案由:建請修訂遴選原則,並據以遴選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

提請討論。

決議:本遴選原則業經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三屆第 4 次會議決議通過,本部應落實執行,爰仍應

由業務單位及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若本屆(試行期間)

中央兒少代表有修正意見,請研提修正草案交業務單位

依程序進行相關工作。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散會。

(中午 12 時 30 分)

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發言順序)

案由一:有關地方政府依遴選原則實施疑義,提請討論。

一、問題一: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民間委員

於遴選過程之功能與角色。

(一) 業務單位:

地方政府應依「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下稱遴選原則) 」第 5

點第 2 項,邀請民間委員參與規劃候選人登記管道、投票

、開票方式與期日安排等事宜;於投票、開票當天亦可邀

請民間委員參與見證。

(二) 中央兒少代表團(嘉義市兒少代表張耿榮)

建議強制要求縣市應邀請民間委員參與遴選過程。

二、問題二:某地方政府截至招募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期限止,

均無兒少報名,致無法提交中央兒少代表人選,該

地方政府得否於當屆代表團任期間辦理補選後,提

請補聘中央兒少代表。

(一) 林委員月琴:

贊同地方政府得提中央兒童及少年代表補聘名單,保

障該縣市兒少參與之權利。建議業務單位關注部分地方政

府無法選出(足額)之中央兒少代表之緣故並予以協助、

改善。

(二) 江委員元凱:

有關中央兒少代表補選補聘事宜包含以下疑慮:

1、准予補選補聘是否有損原訂提交中央兒少代表名單期限

之目的。

2、經補聘之中央兒少代表身分是否與其他中央兒少代表有

別。

3、依據遴選原則,各地方政府可遴選出 1 至 3 名中央兒少

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代表,因此,於代表團總額(或各縣市)人數不符最低

組成人數標準時,始有補選補聘規範之適用。

(三) 楊委員金寶:

現行遴選原則無補選補聘相關規定,據此,本屆(試

行期間)為促使各縣市建立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機制,同意

以適度解釋方式,使未選出中央兒少代表之離島縣市得予

補選補聘之機會,惟第 1 屆無補選補聘相關規定可資適用。

(四) 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建議另研擬中央兒少代表退出情形之補選補聘規範。

(五) 宜蘭縣兒少代表林孟諭:

兒少代表於任期間中途缺席會議或活動,應觀其緣故

是否合於情理再予評價。

(六) 主席:

請業務單位再瞭解澎湖縣、連江縣遴選本屆(試行期

間)中央兒少代表面臨之困境,加強輔導與協助,保障該

縣市兒少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

之權利。另請業務單位研訂中央兒少代表退出後得否補

選、補聘相關規範。

三、問題三:截至招募期限止,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未達 3 人,

是否即以目前人選為當然中央兒少代表,據以提交

名單。或者,遴選委員得對其擔任中央兒少代表投

不同意票。

(一) 雲林縣兒少代表張世拓:

贊同遴選委員有權衡酌候選人對地方事務的參與情

況亦決定其代表性。

(二) 林委員月琴:附議雲林縣兒少代表意見。

(三) 主席:

關於遴選委員得否對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投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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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票,尊重地方政府與所屬兒少代表討論後決議採行之方

式。

四、問題四:截至招募期限止,無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以外之兒

少報名擔任遴選委員,應如何對候選人進行遴選。

(一) 業務單位:

依據遴選原則,兒少登記為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者,

亦為當然之遴選委員。據此,倘無候選人以外之兒少報名

擔任遴選委員,仍由候選人兼遴選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

每人一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 雲林縣兒少代表張世拓:

以雲林縣運作情形為例,係使曾任或現任兒少代表均

當然為遴選委員。

(三) 中央兒少代表團(高雄市兒少代表許家銘):

地方政府實施遴選遇有兒少代表同票競選時,建議勿

以抽籤決定之。以高雄市遴選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

代表過程為例,開票結果遇兒少代表平票時,採行第 2 輪

參選理念發表後投票決定。

(四) 主席:

依據遴選原則,兒少登記為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者,

亦為當然之遴選委員。據此,倘無候選人以外之兒少報名

擔任遴選委員,仍由候選人兼遴選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

每人一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決定之,或參考高雄市遴選模式,採行第 2 輪

參選理念發表後投票決定。

五、其他問題:

(一) 因地方政府承辦人對遴選原則之理解程度不一,影響地

方兒少代表對於遴選機制之資訊落差,如何解決。

1、臺中市兒少代表賴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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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建議於中央設置遴選委員會,邀請民間團體於地

方政府擔任遴選委員,並在各縣市或分區為承辦人與

兒少代表候選人辦理說明會,促進各縣市對於遴選原

則之資訊量相當。

2、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為便於地方政府於徵求、遴選中央兒少代表過

程,對兒少代表揭露之資訊量相當,建議製作 QA 或文

宣,解說遴選原則執行過程共通原則與建議方式、中

央兒少代表分組職權差異與議題特色等,另建議地方

政府運用現任或曾任地方兒少代表名單通訊方式,確

保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下稱第 1 屆遴選)資訊

傳達。

3、臺中市政府:

建議中央辦理說明會與製作 QA 手冊等,以減少各

縣市兒少代表的資訊落差。

4、新竹縣兒少代表范智鈞:

建議於各縣市辦理說明會,使全國至少 1/3 兒少知

悉政府設置地方與中央兒少代表這樣的角色,並加強

宣導以鼓勵更多兒少有意願成為兒少代表,兒少代表

間可討論的議題也更多元。

5、楊委員金寶:

依據本屆(試行期間)遴選結果及與會兒少代表

反映實務運作瑕疵,顯然與遴選原則預期實施效益有

落差,為縣市承辦人辦理說明會有其必要。除一般性

說明遴選原則內涵以外,建議針對未能選出中央兒少

代表或不足額地區釐清其遴選困境,特別設想改善方

法。

6、高雄市政府:

(1) 本市為各屆地方兒少代表開設Facebook社團,並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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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平臺傳達中央兒少代表徵求與遴選資訊。

(2) 考量具有參選中央兒少代表資格的兒少有限與現行

疫情狀況,建議可以直播方式替代實體說明會。

7、宜蘭縣兒少代表林孟諭:

(1) 建議由鄰近縣市聯合辦理說明會,促進區域間遴選

方式一致。

(2) 針對未選出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代表或不足

額之縣市,建議關注其緣由是否合理,並檢視該縣

市實施遴選過程是否確實將遴選資訊傳達至其兒少

代表。

8、劉組長志洋:

建議應區別宣傳的目標與對象群,並以此採用不

同策略。若目標是促進兒少參選中央兒少代表,則對

象應具焦在辦法上所規範的族群;又或者目標是促進

各級兒少代表的社會能見度,則應採取不同策略。

9、業務單位:

(1) 為引導地方政府辦理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相關工

作,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主軸計畫經費予以補

助,盼衡平地方發展。

(2) 為保障地方兒少代表參與遴選之權利,本署將請地

方政府落實傳達遴選資訊。

10、主席:

為避免地方政府承辦人對遴選原則之理解程度

不一,影響地方兒少代表對於遴選機制之資訊落差。

請業務單位籌備辦理說明會,輔以單張、手冊或懶人

包形式簡要說明中央兒少代表角色、遴選方式、運作

與分組職權、議題特色等事宜加強宣導,俾供各地方

政府兒少代表對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有相當之基礎認

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識。

(二) 中央兒少代表分組於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關小組之機制檢討。

1、業務單位:

為實踐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第 12 條意旨,

本部依據 CRC 施行法第 6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10 條規定,邀請兒少代表出

席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

權小組)、本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

部兒權小組)會議,就兒少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或措

施提供策進建言。又為擴大兒少參與機會,另邀請兒

少代表列席本部依據兒少法第 28 條設置之兒童及少年

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下稱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

據此,現行遴選原則請中央兒少代表按上揭會議別分

為三組,並推舉出席、列席會議之兒少代表。出席者

具有發言、提案、表決權利;列席者具有發言權利。

2、中央兒少代表團(嘉義市兒少代表張耿榮)

對於參與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與部傷害防制

小組會議之兒少代表建議與委員具有同等權利,包含

發言、提案與表決等,有助於其更自在表達意見。

3、新北市政府:附議嘉義市兒少代表意見。

4、彰化縣兒少代表許子安:

考量現行兒少代表於部傷害防制小組不具委員身

分亦無法獨立提案,建議業務單位為部傷害防制小組

之兒少代表團提供更多與成人對話之機會。

5、劉組長志洋:

贊同製作懶人包或 QA,使中央兒少代表候選人對

於獲選後的角色、任務、以及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各組議題特色有所認識,或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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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中央兒少代表依其關注議題進行分組,減少分組衝突。

6、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建議於地方政府辦理遴選時,逕區分為三組進行

遴選。另一方面,考量部分地方政府提交中央兒少代

表為不足額,致使其無法有足夠人選參與中央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故建議修訂遴選原則

使地方政府至少選出 3 名中央兒少代表。

7、新北市政府:

地方政府可依業務單位提供資訊對兒少代表概略

說明中央兒少代表機制與後續運作狀況,建議第 1 屆

代表團組成後,由中央說明各組運作概況後再進行分

組,倘有兒少間無法協調分組情形,亦由中央委託之

單位於該階段介入與協助。

8、林委員月琴:

以身為部傷害防制小組委員立場而言,認為兒少

代表儘管不具委員身分,仍可藉由與成人共同提案過

程的互動與溝通,推動關注議題,提升自我能力。

9、業務單位:

有關中央兒少代表分組時機與所需相關資訊,將

納入說明會與地方政府溝通,或製作 QA、懶人包等提

供地方政府依循辦理。

10、主席:

為回應兒少代表期望於部傷害防制小組具有與

委員同等之權利,建議業務單位研議修正兒少法第 28

條,明定該小組設置兒少委員法制化之可行性。於修

法完成前,建議評估如何提供該小組兒少代表團與成

人有更多之對話機會。

六、綜合性建議:

(一) 林委員月琴:

1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為促進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機制運作健全、穩定,促

進兒少參與地方事務,建議邀請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

局(處)協助,並可製作宣導海報提供學校推廣兒少代表角

色。

(二) 江委員元凱:

建議業務單位蒐集兒少代表對於遴選原則實務執行

之疑慮後逐一回復。

(三) 主席:

為促進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機制運作健全、穩定,請

業務單位參考與會者意見加強宣導,並請教育部、地方

政府教育局(處)積極協助。

案由二:有關實施第1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期程,提請討論。

(一) 臺北市兒少代表詹譽翔:

遴選原則研議過程中仍遺留許多問題至今尚未解

決,例如保障全國有足夠代表性的兒少、特殊身分的

兒少代表如何參與代表團等,故現行規劃第 1 屆遴選

期程過於倉促,應待本屆(試行期間)盤整問題、邀

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逐一妥適解決後重新訂定適用

第 1 屆遴選之原則(草案)

,不宜依據現行遴選原則逕

行辦理。

(二) 臺中市兒少代表賴昱達:

依據現行遴選原則,本(109)年度為試行期間,

故現行遴選原則應解釋為「待調整」狀態,由本屆彙

整問題後修訂遴選原則,據以適用第 1 屆遴選。

(三) 江委員元凱:

行政上必須先經遴選原則通過,業務單位始可據

以執行,故本遴選原則不應解釋為「試用的」遴選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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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四) 新竹縣兒少代表范智鈞:

1、倘依現行規劃期程辦理第1屆遴選,因新竹縣具有參

選資格者極為有限,且現任兒少代表參與情況不佳,

恐難以選出3人;此外,與新竹縣類似困境之縣市通

常亦無提供兒少充分培力,使其準備好成為中央兒少

代表,故贊同延後第1屆遴選。

2、108年11月11日院兒權小組第三屆第4次會議通過現行

遴選原則,本屆(試行期間)可推動遴選機制愈趨完

善。

(五) 嘉義縣兒少代表官芸如:

嘉義縣預期於本(109)年度 4 月份辦理地方兒少

代表遴選,倘依業務單位現行規劃第 1 屆遴選即將啟

動,本縣新一屆兒少代表將不及進行培力,既不了解

中央兒少代表之角色亦無參與地方事務之經驗即參與

遴選。

(六) 高雄市政府:

本市預訂於本年度辦理地方兒少代表遴選,爰贊

同延後第 1 屆遴選期程,或者,本市將評估同時操作

地方與中央兒少代表遴選之可能性。

(七) 宜蘭縣兒少代表林孟諭:

綜觀機關、與會者提出疫情考量或地方兒少代表

遴選作業期程、遴選過程疑慮尚待解決(包含現行地

方兒少代表不夠或多元性不足)等原因,贊同延後第 1

屆遴選期程。

(八) 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

遴選原則部分內容可能不適用於第 1 屆遴選,建

議後續召開會議研議修訂遴選原則,再據以辦理遴

選。此外,建議訂定遴選原則定期檢討機制,使本原

則愈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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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九) 林委員月琴:

為依現行期程辦理第 1 屆遴選並依兒少代表意見

改善遴選過程瑕疵,建議業務單位協助與加強地方政

府與兒少代表間資訊傳達。

(十) 劉組長志洋:

1、尊重業務單位有關第1屆遴選期程的考量與規劃,惟

仍建議可評估於暑假以外時間辦理代表團培力活動

之可行性。

2、本屆中央兒少代表為試行屆次,顧名思義,就是期待

能透過試行找出設置原則中窒礙難行或有疑義的地

方。建議業務單位應提供相關機制、管道有效蒐集兒

少代表所提出的修正意見,並務必具體落實到後續執

行中,以此符合辦理試行屆次的原意,另外兒少代表

也應具體提出遴選原則修正點次或全文修正,提交業

務單位依程序辦理修正。

(十一) 彰化縣兒少代表許子安

倘依現行第 1 屆遴選期程,彰化縣對於遴選原則

以及分組的資訊可能不夠充分,且考量疫情現況亦不

便倉促安排遴選相關作業,故贊成延後遴選期程並於

本(109)年度 9 月份、10 月份辦理培力活動。

(十二) 業務單位:

第 1 屆遴選事宜應依據院兒權小組 108 年 11 月

11 日通過之遴選原則辦理。倘與會者有修訂遴選原

則相關提案,須經邀集專家學者、兒少與地方政府代

表研商後提請院兒權小組審議,爰不宜於遴選原則修

訂完成後再行辦理第 1 屆遴選。

(十三) 主席:

1、本遴選原則業經院兒權小組第三屆第 4 次會議決

議通過,本部應落實執行,爰仍應由業務單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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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若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

少代表有修正意見,請研提修正草案交業務單位

依程序進行相關工作。

2、因應業務單位依與會者意見籌備辦理說明會或製

作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機制單張、手冊或懶人包等

期程規劃,請地方政府於 109 年 8 月中旬提交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名單,後續代表團培力活動延後

於 9 月份辦理,以維持原訂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

可於第 4 季參與院兒權小組與部兒權小組會議(包

含 10 月份部兒權小組委員會議、11 月份院兒權小

組委員會議)之規劃。

臨時動議:建請修訂遴選原則,並據以遴選第1屆中央兒少代表,

提請討論。

(一) 現行遴選原則是否適用於第 1 屆遴選。

(參見案由二有

關實施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期程)

(二) 現行遴選機制由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之適

宜性:

1、臺北市兒少代表詹譽翔:

中央政府不宜依賴地方政府辦理遴選與培力,建

議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與署長有約」

活動,於第 1 屆遴選前分區為各縣市承辦人及兒少代

表辦理說明會或培力課程,以助於傳達中央兒少代表

的任務。

2、林委員月琴:

現行遴選原則規劃由地方政府辦理遴選,其理念

是認為兒少應先參與地方事務、政策與措施研議過

程,關注學校以外事務,進而有能力為中央政策提出

意見。

3、江委員元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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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遴選原則研議過程中曾定位遴選方式為「策動在

中央、培力在地方」

,使縣市得按地方需求進行規劃。

4、中央兒少代表團(嘉義市兒少代表張耿榮):

部分地方政府辦理兒少代表遴選與培力的人力

仍然不足,希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能多挹注資

源或具體方法。另一方面,業務單位為中央兒少代表

規劃的培力活動一年 2 次,對於這群有機會參與中央

決策的兒少代表能力提升是稍嫌不足的。

5、劉組長志洋:

在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長期合作努力下,各縣市

保障兒少代表多元性的程度愈趨平衡。下一階段,第

2 屆、第 3 屆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模式或許可以參考其

他國家作法採用直選模式,擴大中央兒少代表參選資

格,並討論由成人遴選兒少代表以外的可能方式。

6、業務單位:

現行中央兒少代表遴選機制由各地方政府辦

理,緣於遴選原則研議過程中提出集中遴選制與地方

遴選制兩方案,經逐一詢問各縣市兒少代表選擇,多

數縣市兒少代表選擇地方遴選制。

(三) 中央兒少代表之代表性及多元性:

1、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地方政府遴選中央兒少代表機制無法促成中央

兒少代表具族群多元性,建議業務單位關注地方政府

兒少代表是否具多元性,始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2、江委員元凱:

遴選原則研議過程中曾定位中央兒少代表之代

表性:中央兒少代表名額有限,並採取由地方政府兒

少代表中遴選之方式,是期待遴選出之中央兒少代表

能集結地方各類族群、處境的兒少意見並進行內部討

1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9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論與總結,憑以具有代表性,代表該縣市之兒少向中

央表示意見。

3、林委員月琴:

近年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

績效考核已納入兒少代表多元性為給分標準,以保障

弱勢兒少平等參與權利。(關於兒少代表代表性見解

同江委員說明)

4、高雄市政府:

本市訂有優先錄取特殊處境兒少擔任地方兒少

代表相關規範,惟如何激勵各類處境兒少參選仍是困

境。

5、業務單位:

關於特殊處境兒少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事務相關小組之方式,於遴選原則研議過程中已

經多次討論。現行遴選機制採各地方政府遴選 1 至 3

名中央兒少代表方式辦理,倘該名額內須兼顧性別或

特殊處境保障名額,恐有礙地方政府執行,且恐迫使

特殊處境兒少被標籤、迫於壓力而為該縣市中央兒少

代表名額挺身而出。因此,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事務相關小組倘有與兒少特殊處境相關議題,將透

過民間團體推薦等管道邀請該類處境兒少參與會

議。以此類方式填補中央兒少代表之多元性。

(四) 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代表任期展延之必要性:

1、雲林縣兒少代表張世拓:

建議延長本屆(試行期間)任期,使其就運作期

間發現問題有更充裕時間與業務單位討論解決方法。

2、中央兒少代表團(臺中市兒少代表蘇廷瑋):

(1) 倘兒少代表與中央無法就遴選過程問題達成解決

方式之共識,建議延後辦理第 1 屆遴選及暑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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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活動期程。

(2) 另考量地方政府對兒少代表的培力程度不一,無參

與公共事務經驗之兒少甫成為中央兒少代表首須

培力其能力,故建議延長本屆(試行期間)任期 1

年,使 110 年同時為本屆(試行期間)與第 1 屆在

任,有充裕時間進行交接、傳承並解決更多問題。

3、林委員月琴:

現行遴選原則已訂本屆(試行期間)任期,爰不

宜將試行期間展延。兒少代表提出修訂遴選原則意

見,倘因會議次數有限或議題複雜而不及完成,即由

第 1 屆續行追蹤與推動。

4、新北市政府:

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代表有部分人員為未

滿 18 歲者,可由這群兒少紀錄本屆不及解決、尚須

周延討論之議題及構想,並持續參與第 1 屆遴選或以

其他方式傳承,使這些議題可於第 1 屆繼續推動。

5、業務單位:

本屆(試行期間)任期已於遴選原則明訂,且該

任期於遴選原則研議過程經各方意見均未認為不

當,故不宜進行調整。另一方面,按遴選原則精神,

兒少參與的主體應回歸為未滿 18 歲之兒少,因此,

限於 110 年 1 月 1 日為未滿 18 歲者始得參與第 1 屆

遴選。

6、主席:

為本屆(試行期間)中央兒少代表團經驗傳承,

請業務單位研議本屆行政院與本部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委員及列席兒少代表(約

15 名)擔任培力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種子輔導陪伴

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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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組長志洋:

呼應主席所提由本屆(試行期間)部分中央兒少

代表擔任培力第 1 屆中央兒少代表種子之構想。香港

兒少表意機制也有類似陪伴者的模式,由民間提供資

源,使參與過小特首的這群人,為延續其熱忱與想法

而成立培力組織「童夢同想」,並擔任培力講師,持

續與政府、民間團體分享其有關兒少代表遴選方式、

課程規劃的想法。期許業務單位運用政府資源支持這

類以兒少為主體、致力於兒少培力工作的組織發展。

8、林委員月琴:贊同主席關於培力種子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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