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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第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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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30517155035_1663618.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五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4、7、
- 三、第 1 案,除以下案件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 (一) 104 年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 (二) 108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 (三)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學生輔導、家庭教育
- 四、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 一、洽悉。
- 二、跨部會應共同合作保障數位時代之基本人權,請國家
- 一、洽悉。
- 二、請各相關權責機關按兒童、少年之認知成熟程度,研
- 一、洽悉。
- 二、請各部會配合後續重要工作推動。
- 三、本案座談會之整體議程安排、提案形式等面向,請衛
- 肆、討論案:
-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陸、臨時動議:無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王委員乙帆:
- (一) 第 1 案:
- (二) 第 3 案:為精進矯正學校教師知能,建請確實傳
- (三) 第 5 案:為掌握兒少心理健康之社會結構性因素,
- (四) 第 8 案:肯定政府開始考量納入兒少參與人權工
- 二、劉委員融諭:
- (一) 第 1 案:依據議程資料附本 1(P. 40)指出
- (二) 第 2 案:關於教育部辦理情形提及「……受益對
- (三) 第 5 案:關注到學校設有「課程諮詢教師」協助
- 三、林委員月琴:
- 四、蔡委員其曄:
- (一) 第 3 案:建請就矯正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
- (二) 第 5 案:請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整合」各縣市社
- 五、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 第 1 案:
- (二) 第 5 案:
- 六、李委員麗芬:
- (一) 第 1 案:兒少代表另有向本部表示於醫院相關服
- (二) 第 5 案:本部除過往藉由通報等管道進行兒少自
- 七、林委員錦村:
- 八、白委員麗芳(黃處長韻璇代)
- 九、江委員瑜庭:
- 十、施委員惠文:
- 十一、教育部:
- (一) 第 1 案:關於劉(融諭)委員所提輔導資源實
- (二) 第 2 案:本部尊重學生生涯發展之選擇,就免
- (三) 第 4 案:
- (四) 第 5 案:
- 十二、國防部:
- 十三、內政部:
- 十四、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 十五、主席:
- (一) 洽悉。
- (二) 第五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
- (三) 第 1 案,除以下案件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 (四)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
-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二、陳委員逸玲:
- (一) 教育面向:
- (二) 資料收集研究面向:關注到各部會研究集中於網路
- (三) 目前缺乏跨部會協調機制來處理因應網路數位使用
- 三、游委員美惠:
- (一) 本報告案稱兒少是「完美被害人」
- (二) 關注到各部會許多相關研究成果並不公開、教育及
- (三) 兒少現在主要接觸網路自媒體及社交軟體媒體,不
- 四、蔡委員其曄:
- (一) 支持要有常態跨部會協商機制。
- (二) 期望各部會研究調查結果能透過跨部會機制整合及
- (三) 教育面,學校資訊課程現況多半以技能為主,建議
- 五、林委員月琴:
- (一) 有關資通及網際安全機構成立的期程,網路以往並
-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 六、張委員淑慧
- (一) 本報告案結論略顯可惜,期許結論(議程資料 P. 54)
- (二) 目前各部會研究報告多半不公開(例如:編號 46-
- (三) CRC 第 25 號一般性建議書著重在風險方面、弭平
- 七、劉委員融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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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五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4、7、
8 案解除列管,第 6、10 案解除列管並依報告案第二
案、第三案決定推動。
三、第 1 案,除以下案件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一) 104 年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第 31 條及第 33 條等 3 案(序號 1、2、3)
,解除列
管。
(二) 108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序號 1)
,解除列管。
(三)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學生輔導、家庭教育
諮商與輔導之實務,請教育部依兒童權利公約落實
保障兒少尋求心理諮商、治療、輔導相關服務之權
利。
1
四、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
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
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訊。
第二案:
「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決定:
一、洽悉。
二、跨部會應共同合作保障數位時代之基本人權,請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延續本專案報告之意見蒐集,按「風
險監測」
、「意識提升」
、「研究規劃」與「公私協力」之
架構或其他合宜分類,協助製表彙整各部會相關資源,
以及委員建議加強策進事項,後續由本院林政務委員
另行主持研商會議,責請相關部會共同規劃推動。
第三案:
「我國酒害防制各部會現行推動事項及分工情形」專案
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相關權責機關按兒童、少年之認知成熟程度,研
訂有效之酒害防制策略與行動,並請衛生福利部持續
蒐集資料,邀集各權責部會研議精進,以維護兒少健
康。
第四案:
「中央兒少代表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籌備規劃」報告案。
(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2
二、請各部會配合後續重要工作推動。
三、本案座談會之整體議程安排、提案形式等面向,請衛
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提供兒童、少年友善且支持
其表達意見之空間。
肆、討論案:
第一案:面對跨國境與國內收養家庭整體緊縮之趨勢,國內外收
出養服務工作在網絡間的合作仍有許多需協調之處,期
盼政府能重新檢視收出養服務相關制度執行現況,加強
網絡合作關係,並針對收養家庭提供福利措施,促進整
體社會收出養文化,以利提升潛在收養家庭之收養意願
與包容度,讓特殊兒童能夠擁有永久替代性家庭之機
會。
(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第二案:建請改善通學環境,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提案委員:
林委員月琴)
第三案:針對我國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並落實兒少法治教育
提供需求兒少增能學習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王委員乙帆)
第四案:針對新南向政策-策畫人才培育計畫,提請討論。
(提
案委員:鄭委員宇昇)
第五案:改善我國兒少進行申訴、陳情、或其他揭弊及求助行為
管道對於兒少不友善之現況,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劉委員融諭)
主席裁示:囿於會議時間不及進行討論 5 案討論案,請秘書單位
儘速安排臨時會議,邀集本小組委員與相關部會就各
討論案進行討論。
3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中午 12 時 20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王委員乙帆:
(一) 第 1 案:
1. 依據議程資料附本 1(P. 40)指出「……《家
庭教育法》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另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辦法》據以辦理,依據《心理師法》第 19 條
及 衛 福 部 111 年 4 月 28 日 衛 部 心 字 第
1111760605 函釋,未成年兒少接受服務免受取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惟注意到兒
少目前實際尋求心理輔導或諮商等服務時,社
會仍然以法定代理人同意為前提,建請政府檢
視相關行政措施,以及研習訓練或宣導辦理之
效果,是否確實傳達與保障兒少尋求協助之權
利。
2. 倘前開措施於保障兒少權利之效益不彰,或有
必要於《家庭教育法》明訂相關規定以資各界
依循。
(二) 第 3 案:為精進矯正學校教師知能,建請確實傳
達各類教師研習資訊。
(三) 第 5 案:為掌握兒少心理健康之社會結構性因素,
請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是否與各地方政府形成網絡
1
進行相關討論與推動。
(四) 第 8 案:肯定政府開始考量納入兒少參與人權工
作,並請進一步說明:
1. 各部會研議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少參與情形。
2.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是否修正「行政
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及運作原則,
確立兒少參與人權工作之依據。
二、劉委員融諭:
(一) 第 1 案:依據議程資料附本 1(P. 40)指出
「……三級輔導,免受《心理師法》第 19 條取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惟實務上學生
所遇困境是預約超載、無法使用服務,或者轉介
遇到外界壓力阻撓。
(二) 第 2 案:關於教育部辦理情形提及「……受益對
象僅針對就讀普通科、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三
年級且「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 萬元」之
學生,亦即可能變相降低學生選讀高職的誘因及
意願……」之考量或有不妥。兒少之教育選擇權
應予保障,國家以學費作為就讀高職的誘因,對
多子女家庭或家境貧困之兒少是增加就讀高中之
門檻,迫使該等兒少考量經濟負擔因素選擇就讀
高職。
(三) 第 5 案:關注到學校設有「課程諮詢教師」協助
學生排解升學壓力,建請教育部評估該教師是否
確實發揮功能,避免升學輔導需求學生過度排擠
其他需求學生使用三級輔導資源。
2
三、林委員月琴:
第 3 案:
1. 有關辦理情形提及「矯正學校專業人員強化」
(議程資料P. 35),係指專業人員增加,抑或係
指專業人員之培訓?
2. 請問矯正學校是否有納入「強化社會情緒能力」
相關課程,以及確保家庭轉銜功能,讓家長持續
掌握受感化教育少年狀況。
3. 本案相關研商會議建請納入本小組委員參與。
四、蔡委員其曄:
(一) 第 3 案:建請就矯正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簡稱「108 課綱」)情形提出專
案報告。
(二) 第 5 案:請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整合」各縣市社
區心理諮商服務及學校輔導資源情形、校園外的
橫向聯繫情形、第一線人員是否確實知悉相關資
源。
五、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 第 1 案:
1. 重申《心理師法》第 19 條檢視法規辦理情形:
「本部已……邀集心理師全聯會等專業人員團
體啟動心理師法修法研商,……將有關心理師
執行業務上之疑義或修正意見,及針對心理師
法之建議修正條文,送本部參考。」(詳如議
程資料附本 1 P. 41)
2. 重申《心理師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文字之
法條設計係以「告知同意」為目的,確保接受
醫療服務之當事人知悉、自主、獲得相關資訊
3
並參與醫療決定。該規定並無訂有罰則,實務
發生以「法定代理人同意」為前提之情形,應
非該規定所致,需更完整考量實務個案特性,
且與家長共同討論主要是基於心理諮商或治療
效果的考量,非因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為
目的。
3. 本部於今(112)年亦將與諮商心理師、臨床
心理師公會共同辦理倫理相關宣導。
(二) 第 5 案:
1. 本部規劃於今(112)年委託專家學者就兒少
心理健康之結構性因素進行分析。
2. 本部係於心快活平台整合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
中心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資訊,讓使用者可快
速查詢所在地區資源。此外,該平台並公布
500 部以上心理健康宣導影片,規劃於今(112)
年與教育部合作,對教師進行網站及影片使用
之教育訓練,促進各項資源之使用。
六、李委員麗芬:
(一) 第 1 案:兒少代表另有向本部表示於醫院相關服
務亦以法定代理人同意為前提,本部(衛生福利
部)將蒐集各公會、醫事單位意見研議修法。
(二) 第 5 案:本部除過往藉由通報等管道進行兒少自
殺原因分析以外,今(112)年係以委託研究,
更完整地就兒少心理健康進行分析,並以青少年、
老人、婦女之心理健康為三大重點。
七、林委員錦村:
第 3 案:
1. 少年矯正教育課程係以 108 課綱為架構,每學期
4
課程計畫依規定報教育部審查。
2. 為減少矯正學校與普通學校之資訊落差,本部
(法務部)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第 4 條、第 5 條等規定,由教育部督導教
育實施事項,以及設置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遴
聘專家學者參與,負責矯正教育之課程教材編撰、
研究等事宜。另依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
校組織準則」第 4 條,矯正學校校長應曾任高級
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以減少
與避免資訊落差。
3. 關於各委員對於矯正學校之意見,由本部矯正署
錄案,提供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參考。
八、白委員麗芳(黃處長韻璇代)
:
第 4 案: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
1. 近期教育部就校園霸凌機制相關法令修法草案仍
有諸多處罰規定,是否有助於強化以輔導機制。
2. 對行政人員、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研習規劃之細
部課程內容。
3. 個案處理過中倘相關人員有異動,是否確保異動
人員均有接受相關訓練,以及規劃設置線上課程,
提供相關人員提升知能。
九、江委員瑜庭:
第 7 案:
1. 請內政部說明防空避難據點後續盤點情形。
2. 注意到國防部入校多為單向宣導活動,重申本案
期待國防部與教育部合作辦理類似「與署長有約」
之活動模式,促進政府與兒少群體間對於國防議
題之對話。
5
十、施委員惠文:
第 9 案:關於衛福部預定於 112 年 4 月 25 日召開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會議,建請該會
議關注到偏鄉長期缺乏專業人員、家長意識低落或
其他條件限制,致使家長同意或參與的比率偏低,
並對此研擬具體因應策略,保障相對弱勢地區之兒
少權益。
十一、教育部:
(一) 第 1 案:關於劉(融諭)委員所提輔導資源實
務使用困境,本部將錄案研議評估。
(二) 第 2 案:本部尊重學生生涯發展之選擇,就免
學費政策尚在審慎綜合考量,辦理情形所述
「高職誘因」僅是考量之一。該政策經與內政
部、財政部討論,現行各項資料多以家戶為基
準,家庭子女數將增加學校稽核之行政成本,
以及考量是否適用於大學或各項助學措施。
(三) 第 4 案: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仍在研商,
將持續蒐集意見,俾利符合實務需要。
2. 本部 111、112 年持續將創傷知情融入教師研
習課程、家長座談會、工作坊等,將持續辦
理。
3. 本部設有調查人員人才資料庫,可供各學校
依需要聯繫之用,確保參與個案之調查人員
受過訓練。
(四) 第 5 案:
1. 為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身心調適請假
別及相關配套措施,本部持續密集向地方政
6
府、學校、家長及相關團體蒐集意見,俾利
符合實務需要。
2. 關於劉(融諭)委員所提輔導資源實務使用
困境,本部將錄案研議評估。
十二、國防部:
第 7 案:本部刻正與教育部合作,就「兵役延長」
議題入校說明,不僅是單向宣導,也蒐整兒少意
見帶回研議。
十三、內政部:
第 7 案:各地方政府刻正進行盤點,預期於今
(112)年底完成,俟有結果,再提供委員相關
資訊。
十四、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第 8 案:
1. 辦理情形說明(詳如議程資料P. 42 至P. 44)。
2. 本處將依 112 年 2 月 15 日本院人權保障推動小
組人權制度組第 6 次會議決議,持續了解各部
會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少參與研議情形,並就
是否修正「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及運作原則,確立兒少參與人權工作之依據,
納入後續研議。
3. 本處於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等人權政策管考
過程,均係以納入兒少參與為方向,持續督導
公約主管機關廣泛徵詢意見。
十五、主席:
(一) 洽悉。
(二) 第五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
7
第 4、7、8 案解除列管,第 6、10 案解除列管
並依報告案第二案、第三案決定推動。
(三) 第 1 案,除以下案件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1. 104 年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第 31 條及第 33 條等 3 案(序號
1、2、3),解除列管。
2. 108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序號 1)
,解除列管。
3.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學生輔導、
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之實務,請教育部依兒
童權利公約落實保障兒少尋求心理諮商、治
療、輔導相關服務之權利。
(四)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
機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
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
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
供推動進度相關資訊。
第二案:「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陳委員逸玲:
(一) 教育面向:
1. 除衛福部社家署辦理之補助案、教育部納入課綱
辦理以外,建議各部會對於兒少照顧者如家長、
教師、兒少事務及機構專業人員或企業部門涉及
數位環境者,亦應有相關媒體識讀教育及意識提
8
升。
2. 建議應關注城鄉數位資源落差議題。
(二) 資料收集研究面向:關注到各部會研究集中於網路
沉迷、成癮及網路行為觀察等,尚未深入研究分析
了解兒少在數位環境中對生理、心理及行為調節的
影響,希望深入研討取得涉及情感、情緒健康、如
何加強數位復原力等相關實證資料。
(三) 目前缺乏跨部會協調機制來處理因應網路數位使用
議題,期待後續能有相關規劃。
三、游委員美惠:
(一) 本報告案稱兒少是「完美被害人」
(議程資料 P. 49),
用詞較不妥,建議應予修正。
(二) 關注到各部會許多相關研究成果並不公開、教育及
意識提升面向較多,風險監測成果較少,亦無深入
探討未來相關政策措施為何。
(三) 兒少現在主要接觸網路自媒體及社交軟體媒體,不
同於以往以主流大眾媒體為主,因此,媒體識讀與
數位素養能力應留意變遷趨勢。(議程資料 P. 51)
四、蔡委員其曄:
(一) 支持要有常態跨部會協商機制。
(二) 期望各部會研究調查結果能透過跨部會機制整合及
分享。
(三) 教育面,學校資訊課程現況多半以技能為主,建議
應調整課程內容,改以資訊素養為主,資訊技能為
輔。
五、林委員月琴:
(一) 有關資通及網際安全機構成立的期程,網路以往並
9
無監管機制,建議後續是否會擴大 iWIN 網路內容
防護機構權責並由通傳會主導或另有跨部會機制處
理。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69 條由地方政府開罰及事實查核顯有難度,尤其境
外網站難以管理,請進一步說明相關運作。
六、張委員淑慧
(一) 本報告案結論略顯可惜,期許結論(議程資料 P. 54)
應有更積極策進作為及建議措施。
(二) 目前各部會研究報告多半不公開(例如:編號 46-
111 年「兒少遊戲行為調查研究暨網路連線遊戲政
策兒少表意回饋報告」,議程資料 P. 83)
,無法得知
是否尊重兒少意見。整體而言,各部會研究無法共
享,且政策轉譯不足。
(三) CRC 第 25 號一般性建議書著重在風險方面、弭平
差異及高度脆弱處境,建議後續應加強推動跨部會
政策合作及資料勾稽,著重弭平各領域年齡、性別、
疾病間差異,避免數位暴力等。
七、劉委員融諭:
(一) 建議應關注國小生之網路使用情形,國小學生較多
空檔時間得以使用網路且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應著
重關注其網路使用影響。
(二) 相關會議建議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以確實知悉當下
網路使用趨勢,例如近期在抖音或 Instagram 流行
「液態氮糖果(會灼傷食道)」或其他血腥、暴力
或偏見內容,皆不適宜兒少。
(三) 請進一步說明數位發展部於本案可發揮之功能為何?
10
八、胡委員中宜: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將無故持有兒少性影像
從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有關議程資料 P. 51),家內要
強化家長觀念,包含家庭動力和家庭處遇面向協助,
家外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應廣泛加強保護宣導。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 本會此次報告係依本小組會議決議代為收集各方面
意見提供參考,有關部會目前均有相關研究,但各
自分散,須有整體政策規劃協調,本會依現行作用
法之監管範疇以電信與廣電為限,因此相關研究以
此為偏向;至數位內容對兒少之影響,目前由兒少
法 46 條相關部會所共同成立的 iWIN 依法辦理,考
量本案涉及整體兒少政策,本會願意配合相關部會
共同合作,但不宜直接介入主導。
(二) 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各式數位服務帶來便利也引起
爭議,本會係協力相關部會促進網路平台業者自律,
爰本案仍建議行政院及兒少主管機關主責,本會配
合協助。
(三) 後續將依據本小組決議,協助彙整各面向闕漏部分,
再提交行政院研商分工推動。
十、李委員麗芬:
(一) 兒少法主管機關於中央為衛福部,亦明訂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
要推動。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已明訂掌理事項
包含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
修正、廢止及執行。通傳會亦於 100 年公布「兒少
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提及有關網路媒體平台
11
之政策規劃。衷心期待各部會均應就各自業管面向,
共同為兒少政策努力。
十一、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經查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所提及人權議題下列有
數位人權篇章,亦有針對兒少數位人權提出之行動,
目前各部會刻正在持續進行中。
十二、主席:
(一) 洽悉。
(二) 跨部會應共同合作保障數位時代之基本人權,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延續本專案報告之意見蒐集,
按「風險監測」、「意識提升」、「研究規劃」與
「公私協力」之架構或其他合宜分類,協助製表
彙整各部會相關資源,以及委員建議加強策進事
項,後續由本院林政務委員另行主持研商會議,
責請相關部會共同規劃推動。
第三案:「我國酒害防制各部會現行推動事項及分工情形」專
案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張委員淑慧:
(一) 酒害防治缺乏保護兒少觀點的預防作為,如南一版
國小五年級國語課本出現以酒香做為閱讀味道比喻
的選文,讓小學生對酒的味道有正向連結,是否應
避免此類文章出現在小學課本中,也應重視兒少的
預防宣導。
(二) 目前政策多以宣導為主,卻欠缺落實策略,例如:
WHO 禁止向法定年齡以下銷售酒精飲料,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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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用及外帶酒類商店數量及位置,且須與學校有一
定距離,制定公共場所飲酒限制政策,預防及限制
酒品廣告進入兒少生活場域等。但實際上我國政策
缺乏兒少的酒害防治作為,如熱炒店、學校周邊均
常見酒類販售,且職業運動競技場均常見賣酒、飲
酒行為及其廣告,國內尚未落實有關兒少的酒害防
治政策。
(三) 酒害是脆弱家庭常見的困擾,兒少飲酒預防及酒害
戒治,建議應比照菸害防治措施,如健康促進學校、
戒菸教育、個案輔導及治療。
三、白委員麗芳(黃處長韻璇代)
:
(一) 酒類防治是否有類似菸害防制的販售通路抽查機制。
(二) 建議深入調查少年飲酒原因是節慶、運動場合或是
課業生活壓力,才能有具體明確預防措施。
四、吳委員書昀
(一) 請進一步說明酒害防制工作-「篩檢、預防介入及
治療」面向(議程資料 P. 99),是否有因應兒少群
體不同年齡層需求之作法。
(二) 請進一步說明後續是否持續辦理「青少年飲酒行為
之調查」
(議程資料 P. 127 顯示目前僅於 110 年辦
理)
。
五、王委員乙帆:
建請加強兒少對酒類危害之認知。
六、劉委員融諭:
關注到都會地區以外學生,可能因課業或學業不
適應而加入地方勢力,又因工作、生活環境、風俗更
容易接觸、習慣飲酒,以懲處防制有限,建議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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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兒少行為背景成因,據以因應預防。
七、陳委員逸玲:
關注到簡報第 9 頁說明我國與西太平洋地區青少
年飲酒率相近,籲請政府仍應致力降低飲酒率。
八、馮委員喬蘭:
(一) 雖不應提升對酒精之正面印象,但文學及教學專業
領域均應尊重,不宜以保護為名,減少兒少探索多
元素材的機會。
(二) 裁罰管理面應加強對成人社會相關制度,而非將兒
童做為檢視禁止的對象,應深入了解因果。
九、蔡委員其曄
建議按地區分析各縣市兒少接觸酒類訊息差異,
例如金門以酒廠聞名,兒少生活中亦常見酒類推銷訊
息。
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一) 本部將持續辦理調查,2 年 1 次的國高中健康行為
調查中已納入酒類相關題項。
(二) 本案簡報所示有關西太平洋國家數據僅為參考標準
之用。
(三) 關於委員關切各縣市差異,本部後續將就抽樣調查
樣本數是否具縣市代表性進行研議。
十一、李委員麗芬:
本部(衛生福利部)與各部會應依委員建議加
強聚焦兒少群體相關策略與行動計畫,將由本部國
民健康署再次彙整各部會成果。
十二、主席:
(一) 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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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各相關權責機關按兒童、少年之認知成熟程度,
研訂有效之酒害防制策略與行動,並請衛生福利
部持續蒐集資料,邀集各權責部會研議精進,以
維護兒少健康。
第四案:「中央兒少代表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籌備規劃」報告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P. 137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胡委員中宜::
(一)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24 點次提及鼓
勵年紀較小兒少及第 45 點次提及身心障礙兒少參與,
請主辦單位研議如何融入籌備過程與參與會議。
(二) 本案目前規劃分為 6 個小組提案與預訂半日之議程,
建議主辦單位考量倘議程調整為一天,更能讓與會
者暢所欲言。
(三) 關注到近期針對兒少代表提案有相關實證報告,結
果顯示兒少代表認為提案表單複雜、公文用語艱澀、
「形式」層次參與等障礙。為促進兒少有意義的參
與,建議籌備小組考量如何強化成人對兒少表意的
訓練與增能;建立友善多元表達形式,除了文字形
式外,增加如照片、戲劇、寫作、影片方式等,或
因應不同年齡、障礙的孩子有其他輔助措施如手語、
點字等;確保會議過程是支持性環境,提供資訊對
稱,例如先期幕僚作業。提供友善安全空間,若成
人委員與兒少委員意見相左時如何因應,是否能有
專屬、專場能讓兒少代表更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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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本部已邀請兒少代表參與籌備小組共同規劃,且不
拘束提案格式,可以海報、影片或其他有助於溝通
的形式提出。目前已有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提出討論
主題。
(二) 本部後續將參考各界意見,為幼齡兒少規劃友善、
有助於支持其表意之模式。
(三) 關於委員建議會議時間規劃、支持措施等安排,後
續將與兒少代表討論。
四、李委員麗芬:
(一) 兒少提案及發言形式不會有太多限制。
(二) 本部(衛生福利部)刻正評估規劃兒少代表產生的
方式,納入考量年齡及代表性等要素,保障不同身
分兒少都有參與機會。
五、主席:
(一) 洽悉。
(二) 請各部會配合後續重要工作推動。
(三) 本案座談會之整體議程安排、提案形式等面向,請
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提供兒童、少年友善且
支持其表達意見之空間。
貳、討論案
主席:
囿於會議時間不及進行討論 5 案討論案,請秘書單位儘速
安排臨時會議,邀集本小組委員與相關部會就各討論案進行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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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3AA96425-37CB-4298-9DBF-F9E1BF282D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