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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2022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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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6 次諮詢會議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規劃)紀錄

時間:109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6 會議室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紀錄:李宜蓁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規劃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作業流程(附件1)

(一)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程序,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結果併同現

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二) 餘依原規劃辦理。

二、 檢視項目(附件2及附件3):

(一)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填表人資訊,請參考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欄位,增列身分說明。

(二)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參

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補充兒少

最佳利益執行措施。

(三) 其餘依原規劃。

三、 試辦法案(附件4):

(一) 除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交辦之法律制

定案外,另附件4所列64部法案中(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

上限5部、其餘部會上限1部,超過上限鼓勵自辦)

,試辦

1

期間(110年起至113年)間,遇有修法作業,依規劃進行

試辦。

(二) 精神衛生法對兒少影響不限於第47條、第49條及第50條

,該法案試辦範圍修正為全案。

四、後續配套:請幕僚單位建置 CRC 法案影響評估專家學者資

料庫。蒐集具有參與 CRC 首次國家報告、CRC 教育訓練、

特定人權議題研究或相關人權委員會學者專家名單,針對

本議題續辦共識營,確保專家學者瞭解評估目的與指標意

涵,俾利作業進行。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4 時 20 分)

2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分議題依發言順序)

作業流程

一、 主席

(一) 「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階段,所指兒少代表不限於中央及地

方代表,關心議題的一般兒少也可以提供意見,不過兒少代

表經過培力,意見表達訓練、蒐集資料能力較強。

(二) 為顧及隱私,本部並未公布兒少代表聯繫資訊,倘須邀請中

央兒少代表提供意見或參與會議,請各機關提供會議(活動

)時間、討論重點及聯繫窗口資訊,由衛生福利部轉知兒少

代表逕洽窗口,或由衛生福利部聯繫兒少代表後提供其聯絡

資料,由各機關聯繫確認兒少參與意願。

二、 教育部

(一) 蒐集兒少意見要到什麼程度?

(二) 邀請 CRC 專家學者的人數?初階檢視表由 CRC 專家學者分別

寫抑或合寫 1 份?如果 CRC 專家學者間意見不一致,則初階

檢視表綜合性檢視意見欄該如何填寫?

(三) 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辦理完成後,是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組)或衛生福利部備

查?

(四) 如果修法急迫時,是否為配合此作業流程而卡住無法繼續?

(五) 兒權為人權一部分,是否併入人權影響評估作業進行,減少

對業務單位衝擊。

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兒少意見蒐集面向、範圍、深度等視個別法案而有不同,應

由法案主管機關基於對 CRC 認知而自行評估。建議透過教育

訓練加強評估能力。

3

(二)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表僅需由 1 位 CRC 專家學者與法案

主管機關完成 1 份,如有意見不同情形,建議法案主管機關

和專家學者再行討論,確保已經提供充足的評估參據,維護

兒少最佳利益,並將參採調整或未參採理由等填寫於檢視表

第參部分;至於是否進入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依職權宜

由法案主管機關決定;在研擬法案過程中,希望達到提醒法

案主管機關之功能,避免定稿反而不符合兒權精神,仍請自

行衡酌撰寫初階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時機點。

(三) 院兒權小組之幕僚單位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權

利影響評估檢視表送給衛生福利部即可續處。

(四) 行政院法規會前已就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納入兒權檢視項

目表示意見略以,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宜由各公約

主管機關本於專業提供各部會相關評估項目、評估步驟及方

法,由各部會參考上開「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作業手冊」自行

辦理評估,並視需要再聘請學者專家進行檢視。

四、 張淑慧理事長

(一) 目前機制規劃由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意見,立意良善。

依 CRC 精神,涉及兒少權益事務應有兒少參與表達其意見,

方式不限於參於會議,可以用訪談、問卷、開會等。

(二) CRC 專家學者部分,可邀請友善、熟悉 CRC 專家學者參與,

評估結果送衛生福利部,建議採抽檢方式,相信 CRC 專家學

者專業性。如果 CRC 專家學者與法案主管機關看法不一致,

就是兩者間溝通的事,評估完成後送衛生福利部,由幕僚單

位提報院兒權小組,也可以擇優良版本公開供大家參考。

(三) 各部會都會遇到同時填寫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兒少權利影

響評估及身心障礙權利影響評估等各項評估,容易疊床架屋

造成行政困擾,建議提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討論整合

之可行性。

4

(四) 或許可以把 CRC 專家學者稱為「諮詢員」,如 CEDAW「性

別諮詢員」一樣,不要求一定要參加研商會議,也可以透過

電子郵件提供意見,給予法案主管機關彈性空間。參考

CEDAW 運作模式處理,大家就不會太焦慮。在進行影響評

估時,如果諮詢員覺得侵害兒少權益,二階影響評估是一種

救濟作為,讓法案主管機關完善配套措施,讓社會大眾去檢

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兒少最佳利益。

五、 法務部

(一) 建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納入現行己有之「法案及性別影響評

估檢視表」。

(二) 有關「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並公開)」

,是否由衛生福利部

公開?公開網站?期間?目前規劃需併法案公開,不過此階

段之法案應與下一階段「法案預告」版本不同,恐生誤解。

(三) 如果法案主管機關填寫初階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意見與 CRC

專家學者不同,由誰決定是否進入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四) 所謂「完整配套」之認定?

(五) 於法案研擬階段隨時填寫檢視表,或於法案定稿後再填寫?

六、 內政部

(一) 是否考量依循現有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制度辦理為宜,對業

務同仁而言,有一致性的評估流程,也可以一起找不同專業

的老師參與評估,可以減輕行政壓力。

(二) 法案原則上不進行預告,且法案尚未送達行政院前,都有可

能再調整,建議比照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於送行政院審查

後才公開。

七、 主席

(一)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重點在於兒少參與。草案研商應邀請 CRC

5

學者專家與會,並於研商竣事前,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具「初

階影響評估」送 CRC 專家提供意見;倘評估參據不足或有侵

害兒少權益且未有配套措施之虞,須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以公聽會、調查、訪查等方式)

(二)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程序,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結果併同現行法

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檢視項目

一、 法務部

相較於前次諮詢會議初階檢視表,本次項目太細,對法案

主管機關來說行政負擔太大,建議參採前次版本,讓法案主管

機關在研擬法案時快速掌握評估重點。

二、 教育部

期待在試辦前辦理教育訓練,讓我們有範例參考。

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前次會議甲案版本初篩指標在於「是否為 CRC 相關法案」

,經

與專家學者討論並綜合蘇格蘭模式,初篩評估指標修正為參

據是否充足、是否有侵害兒少之虞、有無完整配套等,因此

配合修正初階影響評估檢視項目。

(二) 如果兒少法先行,可把試辦經驗及檢視表供各界參考,但考

量各類法案填寫無法一概適用,兒少法填報結果不見得適用

其他法案,倘有必要或可討論是否參考 CRPD 做法,請各部

會提供 2 部法案試寫結果,俾後續辦理教育訓練。

四、 張淑慧理事長

檢視項目「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請參考聯合國

6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增列思考方向第 5 點,

補充兒少最佳利益執行措施。

五、 主席

(一)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填表人資訊,請參考法案及性別影響

評估欄位,增列身分說明。

(二)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參考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補充兒少最佳利益

執行措施。

試辦法案

一、 教育部

(一) 試辦目的在於熟悉作業流程、檢視表件後滾動修正,質重於

量,建議教育部與其他部會一樣,以 1 部法律案參與試辦。

(二) 如果試辦期間只有 1 部修法,是否就該部法案進行試辦,避

免對業務同仁負擔太大。

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前次會議各界共識以 64 部法案列入試辦,為減輕各機關壓

力,因此本次會議建議縮小試辦範圍。至於 5 部或 1 部,並

不需要選擇,以衛生福利部為例,表列 18 部法案中,強制試

辦為 5 部,試辦期間有修法的法案依序適用,已達成 5 部上

限,則不強制試辦;所列 64 部中,該機關於試辦期間未有修

法,則無須試辦;又超過 1 部試辦法案之機關,因不同單位

間不清楚彼此修法進度,建請法規單位協助掌握試辦法案。

(二) 教育部所列法案對兒少權益影響甚鉅,仍建議維持 5 部。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

7

編號 63「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部分,因相關措施仍須參

酌相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推動,方能周延;又本會刻正

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尚未培養足夠的民族教

育師資,以符合在地文化脈絡並得以銜接不同學制之民族教育

課程;本會刻正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及上開中長程計畫,礙

難於本案試辦期間辦理「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之兒少權利影

響評估,爰建請於試辦法律案中刪除。

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會所列與兒少相關法案,在未來三年應該不會去修正內

容,是否將影響後續管考效益?

五、 法務部

編號 45「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至編號 47「少

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 3 部法律,將於編號 42「少年矯

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公告時同時廢止,建議編號 45

至 47 予以刪除。

六、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編號 3「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編號 9「菸

害防制法」皆已送行政院審查。編號 15「人工生殖法」,研商

時會參照規劃,邀請兒少代表及 CRC 專家學者參與。至於編號

5「優生保健法」

,正要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七、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編號 10「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條例」,已新增第 15 條之 1,近期未有修法規劃。

八、 衛生福利部心裡及口腔健康司

編號 13「精神衛生法」已送至行政院審查,另補充說明,

8

精神疾病好發於成年以後,有關第 47 條、第 50 條為歷史脈絡

下制定條文,目前精神醫院沒有進行精神外科手術,建議刪除。

九、 張淑慧理事長

(一) 精神衛生法有許多議題待討論,其中精神疾患好發年齡有二

個階段,其中之一是青春期,精神衛生法對於兒少的影響不

僅限於第 47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建議該法各條修正都

應參與試辦。

(二) 建議衛生福利部提供明確、限定的條件,如曾參與國家報告

、受過 CRC 訓練等,讓各部會比較好篩選、提供 CRC 專家學

者推薦名單。

十、 內政部

有可能的話,讓業務同仁有參與教育訓練的機會。

十一、 陳理事長金玲

要辦理兒少權利影響評估,CRC 基礎教育訓練是需要的,才

能讓政府機關人員有概略性瞭解。

十二、 主席

(一) 除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交辦之法律制定

案外,另附件 4 所列 64 部法案中(本部及教育部至少 5 部、

其餘部會至少 1 部)

,試辦期間(110 年起至 113 年)間,遇

有修法作業,依規劃進行試辦。

(二) 精神衛生法對兒少影響不限於第 47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

,該法案試辦範圍修正為全案。

(三) 後續配套:請幕僚單位建置 CRC 法案影響評估專家學者資料

庫。蒐集具有參與 CRC 首次國家報告、CRC 教育訓練、特定

人權議題研究或相關人權委員會學者專家名單,針對本議題

9

續辦共識營,確保專家學者瞭解評估目的與指標意涵,俾利

作業進行。

10

來源 PDF: 40_20250123103843_1893075.pdf

附件 4

試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之法律案一覽表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1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 衛生福利部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3 衛生福利部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第 12 條)

4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 衛生福利部 優生保健法

6 衛生福利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5 條

7 衛生福利部

之 1)

8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 衛生福利部 菸害防制法(第 3 章至第 5 章)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10 衛生福利部

條例(第 4 條、第 15 條之 1)

11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12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

13 衛生福利部 精神衛生法

14 衛生福利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5 衛生福利部 人工生殖法

16 衛生福利部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1 條)

17 衛生福利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57 條)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5 條之 3、第 16 條、第

18 衛生福利部

16 條之 2)

19 教育部 原住民族教育法

20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法

21 教育部 教師法

22 教育部 國民教育法

23 教育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4 教育部 高級中等教育法

25 教育部 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26 教育部

27 教育部 特殊教育法

28 教育部 學生輔導法

29 教育部 強迫入學條例

30 教育部 學校衛生法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31 教育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32 教育部

施條例

33 教育部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34 教育部 家庭教育法

35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36 內政部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37 內政部 社會團體法草案(第 4 條、第 7 條、第 15 條)

38 內政部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20 條)

國籍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1 條、第

39 內政部

15 條、第 16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至第 11 條、第 17 條、

40 內政部 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1 條、第 38 條之 1、第

38 條之 2、第 42 條)

41 內政部 建築法(第 77 條之 3)

42 法務部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43 法務部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

44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至第 9 條)

45 法務部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46 法務部 少年輔育院條例

47 法務部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48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第 5 章)

49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

50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章)

51 勞動部 工會法(第 19 條)

52 勞動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53 勞動部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54 經濟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55 經濟部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56 經濟部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

57 環境保護署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

58 國家發展委員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6 條)

5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26 條之 1)

6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28 條)

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

62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63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64 文化部 文化基本法(第 14 條)

備註:

1. 另納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決議應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之未來新制定法案。

2. 試辦期間為110年至113年。

來源 PDF: 40_20250203105125_2872593.pdf

來源 PDF: 40_20250203105542_1652393.pdf

A12-4. 附件3兒少權利影竽評估/初階檢視表(試辦版)

瑱表説 明

一、為堢亻呆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

童及少年的影辯,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臉納入考量,以制

定更好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衆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 「 兒少權利影舉評估檢

視」 。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詧楓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考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笮擴關 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 CRC 專家學者 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 「 兒少權利影亭評估 CRC 專家學

者資料庫」搜尋。(網址: https:I/crc.sfaa.gov.twl)

因、法案主笹機關愿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 ,填寫本表【第臺部分】,並

請參與法案研商過程 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策貳部分】,提供是否須進行

二階 影攀評估等建議;法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

或修正法案草案,並填寫【第參部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 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笮擴關填寫。

填表日期: 111 年 7 月 28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林佳怡 職稱:專員 電語:02-77367896

電子郵件:joy1in408@mail.moe.gov.tw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口法制單位人員 口其他, 請說明 : 丨專員林佳怡丨

一、法案名稱 特硃教有法侈正革衆

項 目 說 明 備 詛:

為因應社會變遷、整體教育

1 . 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 機關。

環境的演進以 及蕾代特殊教育

2.說 明 本次提案修打法案主要目

推動發展的需求,爰針對特殊教

標、修法背景及現況、涉及 CRC

二、法案說明 育法全法進行檢討修正 。

條文。

本次 修法涉及 CRC 之條文

3 研擬配套措砲(如人力、經賣)與

包含未成年特殊教育 學生之表

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協力事項等。

意權、未成年學生由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代表與會或做成

教育決定。

因應上述議題之配套措施

為明定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

置或輔導以及各類相關會議應

增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會;委員制

會議則應增聘學生、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擔任委員。

本次修法期間除邀請特殊

教育團體代表外,亦邀請行政

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委員以及

台灣青年名主協會參與修法諮

詢會議,蒐集涉及兒少條文之

相關意見。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事、

歷次會議蒐集之意見包含

地,包括兒少、兒少團體代表、

未成年學生提報鑑定決定以及 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民間團體

三、落實兒少參 特殊個案之法定代理人無法執 代表等。

與 行親權時之處遇。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事

經專家學者研商後,於修 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

正條文中增訂條文說明如下: 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

1. 有關未成年學生之家長不願 際參考案例)

為學生提報鑑定,必要時主

管機關應要求家長配合。

2. 特殊個案之法定代理人無法

執行親權時,為保障個案權

益,得由實際照顧者代表。

根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1.請說明參考的資訊與證據(質化

網統計,101 學年度學前至高中 或量化資料、資料蒐集方法,如

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約 10 萬 焦點團體)說明法案相關之兒少

人,至 110 學年度已成長至 11 議題,以證明評估結論。

四、從兒少統計 萬人,在我國少子化情形下,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社

及分析,確認與 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仍有增長,

法案相關之兒少 (CRC) 」 兒 少 統 計 資 料 ( 網 址 :

議題 顯見對於主動發掘身心障礙兒 https://crc.sfaa.gov.tw/ 首 頁 │ 兒

少特殊教育需求之成效。 少統計專區)。

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請提

預算於中央不得低於教育總預 出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算之 4.5%、地方不得低於

5%,針對兒少之特殊教育預算

均有穩定保障。

因兒少表意權係近年提

出,過往兒少之教育決定均依

據法定代理人之意見,爰針對

家長不願提報鑑定之個案並未

有相關統計,未來針對類似個

案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紀錄個案

問題、協調過程與結果,以進

行未來政策決定之參據。

本次修法涉及 CRC 第 2 條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對兒

禁止歧視、第 3 條兒童最佳利 少權益正負面影響(含直接及間

益原則、第 12 條尊重兒童意 接影響),其涉及 CRC 條文、一

見、第 13 條表意權、第 20 條 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其他相

關國際公約關係。

生家庭環境之兒童及第 23 條身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體

心障礙兒童。本次修法條文未

間之競爭利益,須找尋其他替代

涉及兒少生活環境、惡化歧視 策略?考慮過有哪些方案可用

或族群之不利處境等議題。 來修改或減輕影響?若不作為

特殊教育措施均依據學生 將有什麼影響,試說明如何減輕

之個別需求進行評估與提供, 負面影響的配套措施,是否影響

本次修法內容未涉及不同兒少 其他政策領域、專業人員或兒少

群體間之競爭利益。 團體運作?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針對兒少家庭部分,於修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分或

五、落實兒少權 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中明定各級 歸屬感?兒少遊戲權?兒少獲

益影響分析 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 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機會?兒少

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 身體、心理健康嗎?

用,並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持或

明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 阻礙照顧者養育子女的能力?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提 會影響父母的收入或他們使用

供家庭支持服務。 資源滿足兒少基本需求的能

力?

有關兒少最佳利益,基於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少居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家長

住穩定性及生活嗎?將導致接

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 受服務(如教育)有不同程度差

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 異?

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 (4)是否惡化歧視或族群之不利處

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爰未成 境?

未成年學生之特殊教育鑑定提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 7 件事,

報作業或校內個別化教育計畫 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內容等教育決定仍需由法定代 a. 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考

理人同意,惟考量學生個人意 慮兒童意見;

願,以及 CRPD 公約第四條第 b. 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護

三項:「為執行本公約以發展及 身分的權利;

c. 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

實施立法及政策時,關於身心

團圓;

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締

d. 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

約國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 所需保護與照顧,國家該承

織、身心障礙者,包括身心障 擔的義務;

礙兒童,密切協商,以使其積 e. 兒少的脆弱境況,諸如:身

極涉入。」,爰本次修法將學生 心障礙、隸屬少數群體、身

表意權之概念納入,以保障兒 為難民或尋求庇護者、遭虐

少之各項權益。 待的受害者、流落街頭的生

活處境等;

f. 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 24 條)

以及他或她的健康狀況,是

評判兒少最佳利益的核心;

g. 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少

和兒少群體的教育方面措

施和行動決策,都必須尊重

兒少或諸位兒少最佳利益。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111 年 8 月 3 日

CRC 專家學者: 姚淑文

服務單位及職稱: 東吳大學社會資源處(社會資源長)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法案修正過程,均邀請特殊教

育團體代表、行政院青年諮詢

委員會委員以及台灣青年名主

協會參與修法諮詢會議,以利

蒐集涉及兒少條文之相關意

見。期間意見充分並參採,並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

形成相關增訂條文。 提供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

另外,法案修正明定特殊教育 進參與便利性(例如網站、兒少

一、兒少意見

學生之鑑定、安置或輔導以及 易讀、大字型等)。

是否被傾聽與

各類相關會議應增邀請學生本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

回饋? 並給予回饋?

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與會;委員制會議則應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明。

增聘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擔任委員。其目

的更是落實 CRC 兒少參與權利

的原則,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

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的指導

原則。

本次修法提出教育統計,近 10

年來學前至高中階段之身心障

礙學生從約 10 萬人增加至 11

萬人。顯示少子化時代,整體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仍有增長, 門知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

顯見對於主動發掘身心障礙兒 距,以及因應措施。

二、兒少影響

少特殊教育需求之成效。但經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評估參據是否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 或諮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

充足? /弱勢兒少的權利影響)。

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施之協助者會有不同需求,建

明。

議未來可針對十年來不同服務

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數據

變化,將有助於兒少之特殊教

育預算編列或資源整併的精準

度。

本次修法涉及 CRC 之條文,包

含未成年特殊教育學生之表意

權、未成年學生由法定代理人或

實際照顧者代表與會或做成教

育決定。因應上述等相關議題之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

三、政策制定 配套措施,且為明定特殊教育學 能存在競爭利益情形。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

是否符合兒童 生之鑑定、安置或輔導以及各類

影響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

權利公約四大 相關會議,應增邀請學生本人、

同思考。

原則考量?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者與會表達想法。今相關修法條 明。

文,均能達到推動身心障礙兒少

的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

利及受保護權利之基本原則的

落實。

特殊教育法修正,主要目的在於

因應社會變遷、整體教育環境的

演進以及當代特殊教育推動發

展的需求,爰針對特殊教育法全

法進行檢討修正。本次修法因應

CRC 及 CRPD 對於學生表意權之

重視,於學校特諮會中加入學生

代表、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工作召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開會議時應通知已成年學生本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四、綜合性檢

人、特推會加入學生代表、個別 以蒐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

視意見

化教育計畫及資賦優異學生個 於兒少權益有侵害之虞?配套

別輔導計畫之訂定應邀學生本 措施是否完整?】

人參與,以保障學生權益。

由於法案內容亦即在維護不同

年齡之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建

議能增加不同障礙需求及不同

教育級别或年齡的統計分析,將

有助於兒少之特殊教育預算編

列或資源整併的精準度。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111 年 8 月 5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一、有關專家學者建議「增加

不同障礙需求及不同教育

級别或年齡的統計分析,

將有助於兒少之特殊教育

預算編列或資源整併的精

準度」,查本部自民國 89

年起出版之「特殊教育統

計年報」即納入各教育階

段各障礙/資優類別,依性

別、安置班型、學校型態

等之人數分析,各項特殊 1.說明 採納 意見 後之 調整情形

(含法案、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

教育政策規劃及推動並參

之修正;是否參考學者專家意

參採情形 採統計分析數據據以規 見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

劃。 2. 說明 未參 採之 理由 或替代規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 8 條,亦 劃。

將統計資訊作為資源配置

之參考依據強化,強調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

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

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及相

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

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

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

育措施。」

來源 PDF: 40_20250203105611_0371427.pdf

來源 PDF: 40_20250203105638_35413.pdf

A12-4.附件 3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初階檢視表(試辦版)

填 表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

童及少年的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

定更好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

視」。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

者資料庫」搜尋。(網址: https://crc.sfaa.gov.tw/)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

,並

請參與法案研商過程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第貳部分】,提供是否須進行

二階影響評估等建議;法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

或修正法案草案,並填寫【第參部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112 年 6 月 13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 林沛雨 職稱 專員 電話:_77367825

電子郵件: hermia34@mail.moe.gov.tw_ __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一、法案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九十三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並自

2.說明本次提案修訂法案主要目

公布日施行至今已逾十九年,考

標、修法背景及現況、涉及 CRC

二、法案說明 量軍事及警察校院有適用本法

條文。

之需求,又因應教師法修正及實

3.研擬配套措施(如人力、經費)與

務現場各界均有相關修法建議

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協力事項等。

及提案,學校面對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調查

及處理等困境及需求,為達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

立性別平等之目的。

本次修法涉及 CRC 之條文

如下:

一、本法第二條,適用對象納入

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其所屬

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

二、本法第三條,增修學校定義

包括軍事及警察校院,並參

照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修正

性霸凌定義,並增列教師違

反專業倫理與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事件併列為「校

園性別事件」。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增列校園性

侵害之懲處,應命行為人接

受心理輔導。

四、本法第三十二條,增訂現所

屬學校代表任調查小組成

員,尊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意願。

本部於修法過程中於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報告及研商,會議

代表包含具有兒少專業人員及

家長代表,並於修正條文中增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事、

訂條文說明如下: 地,包括兒少、兒少團體代表、

一、考量行為人為學生之情 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民間團體

三、落實兒少參 代表等。

形,增列「校園性侵害」

與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事

行為人應命接受心理輔導

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

處置,以符合性別平等教 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

育法,以維護兒童及少年 際參考案例)

最佳利益為原則。

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並兼顧

當事人意願,於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通知

現所屬學校時,經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認定亦無通

知之必要,始得不為通

知。惟針對被害人之輔導

協助需要,事件管轄學校

仍需妥適協助連結相關資

源或逕予提供輔導資源,

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相關需求。

一、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1.請說明參考的資訊與證據(質化

或性霸凌事件統計管理系 或量化資料、資料蒐集方法,如

統」,發現有關校園性別事 焦點團體)說明法案相關之兒少

件通報情形,呈現以下趨 議題,以證明評估結論。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社

勢:

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

(一)事件通報案量逐年增加:

(CRC)」兒少統計資料(網址:

校園性別事件,109 年計 https://crc.sfaa.gov.tw/首頁│兒

13,493 件,110 年計 少統計專區)。

12,800 件,111 年計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請提

14,671 件,呈現成長趨 出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勢。

(二)調查屬實比率低:經統計

四、從兒少統計 調查屬實案件 109 年計

及分析,確認與 2,505 件(19%),110 年計

法案相關之兒少 2,465 件(19%),111 年計

議題 2,322(16%)件,其中以

「性騷擾事件」屬實率最

高,學生對於性別關係及

性方面充滿好奇,因此容

易有玩笑或逾越分際的性

騷擾行為。

(三)校園通報機制落實:延遲

通報者,由主管機關依性

平法第 36 條規定處以新臺

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罰鍰,上開裁罰規定,促

使各級學校人員心生警

惕,積極依法通報。

二、承上開統計結果,本次本

法修正將軍警校院納入性

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且

增修行為人需接受心理輔

導,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

善之教育及輔導服務,以

落實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本次修法已將性別平等教育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對兒

工作推動內容,採取符合兒童 少權益正負面影響(含直接及間

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之概念 接影響),其涉及 CRC 條文、一

納入,以保障兒少之各項權 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其他相

關國際公約關係。

益,重點說明如下: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體

一、本法第二條,適用對象納入

間之競爭利益,須找尋其他替代

軍事及警察校院,使軍警校 策略?考慮過有哪些方案可用

院學生能接受性別平等教 來修改或減輕影響?若不作為

育法保障,提升兒童及少年 將有什麼影響,試說明如何減輕

利益。 負面影響的配套措施,是否影響

二、本法第三條,增列教師違反 其他政策領域、專業人員或兒少

專業倫理與性侵害、性騷擾 團體運作?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及性霸凌事件併列為「校園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分或

性別事件」,以防教師利用

歸屬感?兒少遊戲權?兒少獲

權勢或機會對學生性侵害 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機會?兒少

五、落實兒少權

或性騷擾,確保兒少之教育 身體、心理健康嗎?

益影響分析

權及健康權。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持或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增列校園性 阻礙照顧者養育子女的能力?

侵害之懲處,應命行為人接 會影響父母的收入或他們使用

受心理輔導,提供兒童及少 資源滿足兒少基本需求的能

力?

年更完善之輔導服務。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少居

四、本法第三十二條,增訂現所

住穩定性及生活嗎?將導致接

屬學校代表任調查小組成 受服務(如教育)有不同程度差

員,尊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 異?

理人意願,尊重兒少意見及 (4)是否惡化歧視或族群之不利處

其選擇權利。 境?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 7 件事,

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a. 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考

慮兒童意見;

b. 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護

身分的權利;

c. 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

團圓;

d. 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

所需保護與照顧,國家該承

擔的義務;

e. 兒少的脆弱境況,諸如:身

心障礙、隸屬少數群體、身

為難民或尋求庇護者、遭虐

待的受害者、流落街頭的生

活處境等;

f. 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 24 條)

以及他或她的健康狀況,是

評判兒少最佳利益的核心;

g. 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少

和兒少群體的教育方面措

施和行動決策,都必須尊重

兒少或諸位兒少最佳利益。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 112 年 6 月 13 日

CRC 專家學者:王麗容

服務單位及職稱: 臺灣大學社工系名譽教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 是, 針對兒童為中心的修法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

思考,提出修法意見和修法內 提供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

一、兒少意見 容。 進參與便利性(例如網站、兒少

易讀、大字型等)。

是否被傾聽與 2. 目前納入的修法內容, 有助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

回饋? 於兒童人權的保障。 並給予回饋?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明。

1. 目前所提兒童事件和權益相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

關的數據,以受害者為取的類 門知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

型分析, 值得肯定。 距,以及因應措施。

二、兒少影響

2. 資料內容有許多是性平事件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評估參據是否

中調查結果之分析以及性別人 或諮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

充足? /弱勢兒少的權利影響)。

權應著力和避免吃案行為發生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的通報資訊分析,相當值得肯

明。

定。

1.此次性平法的修正,已符合以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

三、政策制定 下四個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能存在競爭利益情形。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

是否符合兒童 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

影響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

權利公約四大 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與尊

同思考。

原則考量? 重兒少表意權”的原則。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

明。

此次修法符合兒童人權公約的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重要原則,也是國家邁向 CRC 實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四、綜合性檢

踐過程中,很適宜的政策檢視和 以蒐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

視意見

修法方向。 於兒少權益有侵害之虞?配套

措施是否完整?】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112 年 6 月 14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參採,學者專家意見均為正面 1.說明 採納 意見 後之 調整情形

參採情形 且肯定本法案修法方向及精 (含法案、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

之修正;是否參考學者專家意

神,爰無須進行法規文字修 見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

正。 2.說明 未參 採之 理由 或替代規

劃。

來源 PDF: 40_20250203105700_7407202.pdf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初階檢視表

填 表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

少年的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定更好

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者資

料庫」搜尋。(網址: https://crc.sfaa.gov.tw/)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

,並請參

與法案研商過程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第貳部分】

,提供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

評估等建議;法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或修正法案

草案,並填寫【第參部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112 年 5 月 24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_ 林辰芸__ 職稱:_ 科長__ 電話: _(02)21910189#2230_

電子郵件:_lincy@mail.moj.gov.tw_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一、法案名稱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一、民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二、依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19 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

2.說明本次提案修訂法案主要目標、

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一

二、法案說明 修法背景及現況、涉及 CRC 條文。

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

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 3.研擬配套措施(如人力、經費)與各機

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 關及地方政府協力事項等。

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

1

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

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

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

利。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

會(NHRC)提出 CRC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獨 立 評估 意見 指

出: 「我國現行民法第 1084、

1085 條仍保有父母有保護

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及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

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

民情有關。鑑於 CRC 已國內

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經

驗,NHRC 認為政府研議如

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

並建議有關禁止家內體罰議

題,參酌國際經驗,就如何

修 正 民 法積 極 進行 社會 溝

通。按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

已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

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

義務」 ;而第 1085 條所定「父

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

子女」 ,其中「懲戒」二字在

實 務 上 常遭 誤 用或 作為 藉

口,爰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又因本修正條文草案涉及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

養之權利義務之具體方式,

且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有關任何人不得

對兒少為之的行為(包含第 2

款之「身心虐待」)就兒童及

少年權益保護事項應屬民法

之特別規定,本部爰函請衛

生福利部就上開有關兒少法

修正草案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身心虐待」作更細

緻之區分部分,提供意見或

相關配套措施;經衛生福利

部以 112 年 4 月 17 日衛部

護字第 1120112975 號函復

略以:

2

(一) 查現行稱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

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

強迫性交等 15 款不當對待

行為;其中就有關「身心虐

待」之定義,依本部 110 年

1 月 20 日 衛 部 護 字 第

1101460013 號函釋 ,應參

考兒童權利公約(下稱本公

約)第 19 條「不受任何形式

之暴力」及第 8 號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

態樣及定義等從寬認定。另

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本

部刻正通盤檢討修正兒少

法,包括明訂禁止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對兒少有疏忽照顧、身體暴

力、精神暴力、性不當對待、

剝削、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為

犯罪行為及其他不當對待

行為等,並參照本公約第 8

號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

進行前開行為之名詞定義。

(二) 又基於本公約揭示國家應

保障兒少之生存權、發展

權、表意權、不受歧視等基

本權利,並致力於協助父母

對兒少之養育及發展,避免

兒少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

等,爰本次兒少法修正草

案,亦朝向擴增支持家庭與

父母之相關配套措施,包含

提供有需要的兒少與家庭

親職教育與諮詢、育兒指

導、追蹤關懷訪視服務、經

費補助與生活扶助、予以適

當之安置等,以支持家庭發

揮保護、照顧子女之功能,

避免兒少遭受不當對待。

(三) 上開修正草案內容業於去

(111)年間多次邀集專家學

者、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

府代表開會研商,刻正綜整

3

相關修正建議,將擇期再洽

邀民間團體、中央相關部會

及地方政府代表研商。

一、本 部 為 評 估 修 正 民 法 第

1085 條規定,於 111 年邀集

身分法及 CRC 學者專家、兒

少代表、兒少團體以及家長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事、地,

團體召開 2 次會議進行討 包括兒少、兒少團體代表、家長團體

三、落實兒少 論。 代表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

參與 二、學者專家之意見多認為宜朝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事項、有

修正民法第 1085 條規定之 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

方式處理,而非直接刪除該 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條規定,兒少代表、兒少團

體及家長團體亦已於會上充

分表達意見。

依據衛生福利部網站之統計專區 1.請說明參考的資訊與證據(質化或

保護服務司之兒童及少年保護部 量化資料、資料蒐集方法,如焦點團

分 ( 網 址 : 體)說明法案相關之兒少議題,以證

https://dep.mohw.gov.tw/DOPS/lp- 明評估結論。

1303-105-xCat-cat04.html),有關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各場域兒少保護個案統計圖 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

表」 ,110 年至 111 年 6 月於家內 統 計 資 料 ( 網 址 :

場域施虐者之身分高達 81%為 https://crc.sfaa.gov.tw/首頁│兒少統

(養)父母;依據 112 年 3 月 31 日

計專區)。

更新之資料,111 年受虐之兒少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請提出

人數計有 11,950 人,其中遭受身

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四、從兒少統 心不當對待者(包括身體不當對

計及分析,確 待、精神不當對待、性不當對待、

認與法案相關 疏忽)有 11,474 人(按:參照劉雅

之兒少議題 涵、黃詩淳,父母懲戒權範圍之

法實證研究,裁判時報第 119 期,

第 93 頁至第 103 頁,註 2:衛福

部自 105 年起於受虐類型增加

「不當管教」之類別,其數據均

占所有受虐類型最高;自 109 年

7 月起刪除「不當管教」統計項

目,轉至妥適項目統計);(養)父

母為施虐者有 5,948 人,又以施

虐者本身因素為區分,缺乏親職

教育知識者有 4,798 人,習於體

罰或不當管教者有 2,217 人。

4

一、依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規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對兒少

定及第 8 號一般性意見之意 權益正負面影響(含直接及間接影

旨,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 響),其涉及 CRC 條文、一般性意

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 見、結論性意見、其他相關國際公約

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 關係。

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體間之

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 競爭利益,須找尋其他替代策略?

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 考慮過有哪些方案可用來修改或減

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 輕影響?若不作為將有什麼影響,

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 試說明如何減輕負面影響的配套措

二、又依兒童權利公約第 13 號 施,是否影響其他政策領域、專業人

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 員或兒少團體運作?

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一) 第 21 段「精神暴力」: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分或歸屬

往往被描述為心理虐待、精

感?兒少遊戲權?兒少獲得醫療

神凌辱、辱駡、情感凌辱或

保健服務的機會?兒少身體、心理

忽視,它可包括:(a)各種形

健康嗎?

式對兒童的長期損害性接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持或阻礙

觸,如告訴兒童他們沒有

照顧者養育子女的能力?會影響

用、沒人愛、討嫌、有危險,

父母的收入或他們使用資源滿足

或者說他們唯一價值在於

兒少基本需求的能力?

五、落實兒少 滿足他人需要;(b)嚇唬、恐

權益影響分析 嚇和威脅;剝削和腐蝕;蔑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少居住穩

視和排斥;孤立、無視和偏 定性及生活嗎?將導致接受服務

心;(c)拒絕情感回應;忽視 (如教育)有不同程度差異?

心理健康、醫療和教育需 (4) 是 否 惡 化 歧 視 或 族 群 之 不 利 處

要;(d)侮辱、責駡、羞辱、 境?

輕視、取笑和傷害兒童的情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 7 件事,保

感;(e)接觸家庭暴力;(f)單 障兒少最佳利益:

獨禁閉、隔離或羞辱性或有 (a)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考慮兒童

辱人格的拘押;(g)來自成 意見;

人和其他兒童的心理霸凌 (b)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護身分的

和欺負,包括通過訊息和通 權利;

訊技術如手機和網路(稱為 (c)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團圓;

“網路霸凌”); (d)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所需保

(二) 第 22 段「人身暴力」: 護與照顧,國家該承擔的義務;

包括致命和非致命性人身 (e)兒少的脆弱境況,諸如:身心障

暴力:(a)所有體罰和所有 礙、隸屬少數群體、身為難民或尋

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 求庇護者、遭虐待的受害者、流落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街頭的生活處境等;

處罰;(b)來自成人和其他 (f)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 24 條)以及

兒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負; 他或她的健康狀況,是評判兒少

(三) 第 24 段「體罰」: 最佳利益的核心;

在第 8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 (g)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少和兒少

5

段)中,委員會將「身體」或 群體的教育方面措施和行動決

「人身」處罰,定義為任何 策,都必須尊重兒少或諸位兒少

使用人身暴力並旨在造成 最佳利益。

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

罰。大多數涉及用手或某種

工具―鞭子、棍子、皮帶、

鞋子、木鏟等―打(「拍」 、

「搧」 、「打屁股」)兒童。但

也可能涉及踢、晃、扔、抓

撓、捏掐、嘶咬、抓頭髮或

打耳光、笞責、強迫兒童保

持難受姿勢、燒、燙或強迫

吞咽。委員會認為,體罰總

是有辱人格的。其他具體的

體罰形式列於聯合國研究

暴力侵害兒童行為問題獨

立 專 家 的 報 告 中

(A/61/299,第 56 段、第 60

段和第 62 段)。

三、本 部 為 評 估 修 正 民 法 第

1085 條規定,以符合上開兒

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及一般

性意見之意旨,邀集身分法

及 CRC 學者專家、兒少代

表、兒少團體以及家長團體,

就本條修正之必要性及修正

方向進行討論,3 位兒少代

表均表達自身意見或經驗,

經充分討論確有修正法規之

必要,無存在不同兒少群體

間之競爭利益,無影響其他

政策領域、專業人員或兒少

團體運作。

四、本部依上開兒童權利公約相

關 規 定 及一 般 性意 見之 意

旨,並參酌相關外國立法例,

擬具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

案,明定「父母保護及教養

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

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

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

暴力行為。」而現行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

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

6

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仍予

保留,並未修正,亦即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

之權利義務,僅不得採取身

心暴力之管教方式,併予敘

明。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 112 年 7 月 5 日

CRC 專家學者: 戴瑀如

服務單位及職稱: 政大法學院專任教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針對民法第 1085 條之修法,就

兒少意見的聽取,法務部以召開

會議的方式,邀請兒少代表三位

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包括兒少團

體代表的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

與勵馨基金會,以及家長代表的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與特教學校

家長協會共同與會。在會議成員

的部分,兼顧了民法第 1085 條

修法後可能影響之利害關係人,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提供

即未成年子女與家長雙方,來參 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進參與便

一、兒少意見 與討論。民法第 1085 條規定: 利性(例如網站、兒少易讀、大字型

是否被傾聽與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 等)。

回饋? 女」涉及父母管教子女之方式,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並給

而逾越必要範圍後,即有觸犯刑 予回饋?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法傷害罪之可能,進而有可能會

依民法第 1090 條濫用親權之規

定剝奪對其子女親權之行使。雖

然民法已有相互之配套措施,但

仍無法避免「懲戒」之用語與體

罰的連結,以及以「必要範圍」

之內是否可杜絕父母以暴力的

手段來管教子女。就此更有必要

聽取兒少對該條文之意見以及

修法方向,同樣的對於身兼管教

7

責任的父母,是否會因本條修

正,而失去法律所明定的管教措

施,復而無法善盡其保護教養子

女之義務,亦有必要了解其意

見。是而本次會議的參與成員可

使主管機關收取雙方意見,更全

面性就修法政策為妥適評估。此

外,此次會議採取視訊方式,亦

增進參與的便利性。

在會議中,主管機關除了已詳盡

說明對於民法第 1085 條修正緣

由,尚包括現行法的規定與實務

的作法,以及其他國家之相關立

法,而能提供與會者得以具體討

論該條文的修正方向。此外,三

位兒少在會議中亦具體表達意

見,也對現行民法的要件提出批

判與個人看法,而對暴力管教手

段均認為應有限制必要,不論出

自個人經驗或是來自同儕團體。

由於兒少代表均於首輪優先發

表意見,使得兒少代表的意見,

有機會透過不同團體的發言,予

以討論,其所表達的內容亦反映

在修正草案中,而有充分的回

饋。

法案主管機關在資訊、資料蒐集

以及專門知識的各方面評估十

分周延,包括綜整兒童權利公約

的相關內容、外國立法例對於父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門知

母懲戒權的修正外,同時也召開 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距,以及因

二、兒少影響 應措施。

專家會議,邀請身分法的學者與

評估參據是否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或諮

司法實務工作者,提供對於該條

充足? 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弱勢兒少

之修正方向與意見。更重要的 的權利影響)。

是,蒐集我國實際兒少受虐的相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關統計數據,其來自於三方面,

一為兒少受虐人數,一為兒少受

虐的類型,一為各場域兒少保護

8

個案的統計圖表,雖然在兒少受

虐人數的統計中不止只有家內

暴力的類型,又在兒虐受虐類型

中於 109 年之後,將「不當管教」

之統計項目,轉至妥適項目統

計,分散在身體、精神與性的不

當對待,使得較未能區別那些屬

於家內暴力的數據。然而此可透

過各場域兒少保護個案的統計

圖表中得到補充。以 110 年的數

據為例,可明確看出在家內場域

的兒少保護通報件數遠較其他

場域來得多,是教育場域的 2.5

倍,其中身體不當虐待又占 64%

以上,施虐者之身分亦主要為父

母,占了八成,就此點與其他場

域數據比較,尤其是教育場域,

在教育法規禁止體罰下,老師作

為施虐者比例已大幅下降,足見

父母懲戒權之修正實有其必要。

此外,由施虐者本身因素的統計

來說,最多與次多者為缺乏親職

教育知識,與習於體罰或不當管

教,因此若以民法明文禁止父母

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應

可減少造成體罰或不當管教的

情況。

綜上,主管機關實已兼顧各方的

意見,進行研究與諮詢而完成此

次草案之修正。

本修正草案依聯合國兒童權利

公約第 19 條規定,締約國應採

三、政策制定 取一切適當之立法,保護兒童於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能存

在競爭利益情形。

是否符合兒童 受父母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之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影響

權利公約四大 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復依第

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同思考。

原則考量? 8 號一般性意見,應廢除法律,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以禁止家庭內不論多輕微形式

之暴力行為,包括以紀律懲罰為

9

形式的暴力行為,尤其應在民法

明確禁止體罰,家長的責任包括

不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為兒童提

供適當指導及引導,而修正了民

法第 1085 條,廢除懲戒權之用

語,而強調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

子女,應考量其年齡及發展程

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

為身心暴力行為。此一政策之制

定內容與過程已符合兒童權利

公約四大原則,其內容考量其獨

立人格,生存及發展權,應有免

於暴力之成長環境,其過程亦引

入兒少的意見。由於本條之修正

以保護兒少為目的,在不同兒少

群體較不存在競爭利益情形的

問題,主要是對父母保護教養其

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上予以限制,

但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

量下,仍為適當作法,只是針對

本法案的相關配套措施,反而應

宣導父母在管教子女觀念與態

度上的改變,須以正面非暴力的

方式,給予兒童依其年齡與發展

程度所需之適當引導與指導,此

業已於草案中之立法說明中呈

現。

本修正草案將對未成年子女產

生直接影響。主管機關為因應兒

童權利公約的訴求,應立法防止

家內暴力的產生,以使未成年子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女在家庭中免於一切體罰或有

四、綜合性檢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以蒐

辱人格形式懲罰之情況,父母在

視意見 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於兒少權益

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

有侵害之虞?配套措施是否完整?】

養權利時,更應留意其義務的面

向,負有責任以兒童利益為優

先,作為其教養子女的方式。在

此背景下,修正民法第 1085 條

10

確有必要,除將有負面意義之懲

戒權用語去除外,又更拿掉抽象

之「必要範圍」要件,避免其成

為父母仍以暴力體罰方式來管

教子女的保護傘。草案內容以延

伸民法第 1084 條有關父母親權

之上位概念,重申父母仍對子女

負有管教責任,但限制其使用之

方式,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此

一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不但符合

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亦呼應了

兒少代表與兒少團體之意見,以

正面表述方式明定父母對未成

年子女保護教養之責任。惟就民

法規範的角度而言,是否因為修

正民法第 1085 條能立即達成減

少家內暴力的情形,仍有待觀

察,但至少在參考外國立法例的

經驗,以法規範明文廢除懲戒

權,杜絕家內暴力,其宣示性之

意義重於一切,而可逐步改變父

母管教子女的態度,以達實效。

針對修正草案內容而言:「父母

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

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

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

力行為。」此一修正對於免於暴

力的教養措施在親權法上的價

值判斷帶來影響,至少父母對於

子女體罰或精神上的虐待,已無

法以教養手段作為將之正當化

的基礎,其解釋的空間會被縮

小。惟須留意者在於本條應如何

與其他法規相配合,包括刑法與

兒少法等,以期進一步界定何謂

身心暴力行為,給予法官在具體

個案中之審酌標準。

本修正草案已合乎兒童權利公

11

約的要求,以保護兒童免於受父

母暴力之管教方式,對於兒少權

益無侵害之虞,同時亦於立法理

由重申兒童權利公約不反對正

面的紀律概念,父母仍對於未成

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

務,但 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

兒童,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

求,採取非暴力的管教方式,此一

觀念之宣導即屬重要的配套措

施。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112 年 7 月 29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說明採納意見後之調整情形(含法

針對前揭學者專家意見全數參 案、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之修正;是

參採情形 採,尚無須調整法案內容,且 否參考學者專家意見進行二階影響

無須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評估等)。

2.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規劃。

12

來源 PDF: 80_20250513084025_4995203.pdf

附件 1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作業流程

工 作 流 程 作 業 說 明

執行期程:110-113 年度

法案草案(蒐集兒少意見)

一、工作目標:行政機關法案均能符合兒少權利;

侵 透過試辦建立全面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

研商會議(併邀 CRC 專家與會)

二、執行單位:中央部會

少 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三、作業流程:

益 評估參據未見充足 (一)研議法案草案:考量兒少權利及最佳利益,蒐

且 有侵害兒少權益之虞

集1兒少2意見以為研議法案參考。

未 未有完整配套措施

(二)研商會議:併邀CRC專家學者3與會。

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三)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4: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整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 ;CRC專家學者填寫

未有配套

配 初階檢視表【第貳部分】 ,建議是否須進行二

套 擬具替代措施(送院兒權小組備查) 階影響評估;法案主管機關就意見參採情形

填寫【第參部分】 ,決定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

評估。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1、 倘評估參據充足、對兒少未有侵害權益或

有因應對策,則毋須續行二階影響評估。

2、 倘評估參據不足、對兒少權益有侵害之虞

部會法規審查

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應續行二階影響評

估。

行政院法規審查 (四)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5:就法案對兒少權益

影響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得以研究調查

、實地訪查、公聽會或徵詢會議等方式進行。

行政院院會 倘法案確有侵害兒少權益且未有完整配套,

則退回重新研擬。

公開影響評估表 (五)擬具替代措施:評估以配套未完整,則由主

管機關擬具替代措施並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備查。

立法院審議 (六)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以下依循現行法制作業

程序辦理。

總統公布

1 蒐集方式不限(研究調查、公聽會、實地訪查等)。 4 研商會議不限一次,草案確定後僅需填寫 1 份初階檢視表。

2

兒少不限於中央及地方兒少代表。 5 同現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3 CRC 專家學者名單另案建置於 CRC 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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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3BFDDE78-0704-4093-AA5D-85AB95C0DE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