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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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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0次諮詢會議

(兒童權利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紀錄

開會時間:113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2時

開會地點:本部209會議室

主持人:周副署長道君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紀錄:江雨潔、楊芷頤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為制定我國「兒童權利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提請討論。

決議:

一、議題一:落實兒少健康

(一) 推動性教育及其宣導

請教育部依執行現況重新檢討修正;併請重新調整提列

對應之具體行動,以使行動成果指標更明確。

(二) 推動兒少性健康促進

1、 有關青少年性健康促進之衛教媒材與宣導,請本部國

民健康署思考如何進行受眾調查並更新數據。

2、 建議訂定結果性量化行動成果指標,以利衡量政策效

果。

(三) 推動性傳染病防治與預防服務

建議本部疾病管制署將子議題指標「提升青少年性傳染

病知識比率達5%以上」移至行動成果指標。

(四) 加強提供未成年懷孕服務資訊及支持服務

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檢視修正子議

題指標「未成年懷孕個案管理服務達1,000人」,及評估將

特殊需受保護之族群納入行動。

1

(五) 推動兒少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

1、 議題三、子議題(三)「預防兒少免遭霸凌與處遇」項

下行動1、第(4)項「持續布建兒少遭網路霸凌後之

心理健康服務資源」與行動成果指標移至本子議題項

下,並酌修行動名稱。

2、 有關自殺防治部分,請本部心理健康司(以下簡稱心

健司)思考從社會性因素層面設計相關行動與成果指

標。

3、 請教育部及本部心健司評估學校人員傷害辨識增能訓

練對自殺率的影響,並考慮將其納入行動成果指標。

二、議題二: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一) 發展多元之家庭式替代照顧資源

請本部社家署配合替代性照顧政策現況,評估修正子議

題與對應行動及行動成果指標。

(二) 強化家庭式替代照顧資源之量能

請本部社家署參考 CRC 第2次結論性意見,並納入替代性

照顧服務品質量化指標,修改子議題暨調整行動與行動

成果指標。

三、議題三: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

(一) 失蹤兒少之預防、協尋與處遇

1、 有關子議題指標「全國總尋獲率」,請內政部警政署更

新相關數據,並配合修正現況檢討、行動與行動成果

指標;併請思考將逃家、逃學個案輔導措施納入計畫。

2、 現況檢討有關「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請本部

保護服務司(以下簡稱保護司)檢視更新。

(二) 禁止不當體罰(含性侵害)與處遇

1、 有關「疏忽」和「虐待」定義,業納於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修正草案明定,

並依法制程序作業中,請本部保護司評估是否納入。

2

2、 有關師對生、矯正機構對收容少年、兒少安置機構對

收容兒少,及一般兒少疏忽照顧或虐待等不當行為之

防治、申訴、處罰等,請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本

部保護司和社家署,重新檢視提具現況檢討,併同修

正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三) 預防兒少免遭霸凌與處遇

1、 請本部心健司將行動1第(4)項「持續布建兒少遭網

路霸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移至議題一、子議題

(五)「推動兒少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項下,併同修

正行動名稱。

2、 有關「職場不法侵害」相關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請

勞動部檢視並提具結果性指標,以反映職場對兒少的

影響。

(四) 兒少物質濫用預防與處遇

1、 有關行動成果指標「非在學施用三、四級毒品兒少追

蹤輔導」,目前係屬少年輔導委員會業務,請內政部警

政署評估改列為權責機關,或依現況提具對應計畫與

行動成果指標。

2、 有關「提升教師對菸害防制知能」行動,請教育部依

現行工作推動重點方向修正現況檢討,並提具行動與

行動成果指標。

3、 有關「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重點和現況

檢討,請法務部矯正署評估納入計畫。

(五) 保護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

本項子議題業於 CRC 第2次結論性意見列管,爰不重複提

列。

四、議題四:健全少年司法體系

(一) 少輔會發展與犯罪預防

1、 行動1「訂定少事法第18條第7項少輔會設置及實施辦

3

法」業於111年9月訂定發布,本項行動刪除,請內政部

配合子議題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2、 行動3「研擬修正《兒少法》將觸法兒童納入兒少保護

通報體系」,請本部保護司依現況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

指標。

3、 行動5「提供偏差行為兒童適切輔導處遇」,請教育部

修正行動成果指標;另更新行動7「提升各地方政府專

業輔導人員之聘用比例」之相關數據。

(二) 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

1、 現況檢討部分,因應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請司

法院等相關機關檢視修正,併同修正對應行動與行動

成果指標。

2、 行動11「促進各式媒體業者及網際網路平臺落實《兒

少法》第69條規範,保障兒少隱私權」,請本部保護司

修正行動名稱。

3、 行動10「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透過具

學習互動之研討會或工作坊,強化廣電媒體及從業人

員對司法少年隱私權之理解與重視」至行動14「持續

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

復學辦法』,完善學生轉銜工作」,建議移列至子議題

(三)「司法少年社區復歸」;另行動15「提供家長家

庭教育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請教育部評估服務提供

的時序,再決定對應於子議題(二)「完備觸法少年司

法程序」或子議題(三)

「司法少年社區復歸」。

(三) 司法少年社區復歸

1、 因應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

施條例修正及對特殊需求收容少年提供輔導作為,請

法務部矯正署等相關機關檢視修正本項子議題之現況

檢討、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4

2、 行動8「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增進生活能力」至

行動10「鼓勵教師入校關懷學生,俾利學生後續轉銜

事宜」,請教育部就涉權管部分,將子議題(二)「完

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相關行動,整合至本子議題項

下提具相關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五、原則性修正

(一) 請各權責機關再行檢視 CRC-NAP 各項子議題之現況檢討、

行動及行動成果指標,並提列具體量化、結果性等行動

及行動成果指標。

(二) 本案「子議題指標」欄位刪除,請權責機關評估將原列

內容調整於「現況檢討」或「行動成果指標」回應。

(三) 已列於 CRC 第2次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之行動,除具有

高度必要性者,原則上不重複列入 CRC-NAP。

六、請權責機關依會議決議,參撰寫說明(附件1)修正計畫草

案(附件2),並於113年8月16日(星期五)前送秘書單位

(電子信箱:sfaa0417@sfaa.gov.tw)彙整。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下午5時30分)

5

附件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題及發言順序)

一、落實兒少健康

(一) 推動性教育及其宣導

1、教育部

考量草案填列時間為109年,子議題之現況檢討、行動及行

動成果指標已與現行辦理情況有差異,為反映最新的性教

育計畫和現行執行方向,建議更新或刪除文字說明段落。

2、林副教授沛君

(1) 因草案至今已有一段時間,建議機關盤點子議題項下之行

動是否符合執行現況,並配合計畫期程更新數據、行動及

行動成果指標。

(2) 現行人權落實,已朝向「重質不重量」,然目前行動成果

指標多為教育訓練與宣導,建議各部會在修正行動及行動

成果指標時,具體挑選議題並精緻化,而非強調受訓或宣

導人數。

3、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建請機關確認行動成果指標是否符合現行業務,如已過時,

請提供新的政策推動說明及方案。

4、主席

(1) 每一個子議題皆有現況檢討,請各機關檢視是否與現行施

政計畫相符,並更新數據、時程及行動成果指標;現況檢

討方向如需調整,請併同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2) 有關「子議題指標」,請確認其功能是政策方向的描述,

或是行動的管考依據。前者,建議將其納入現況檢討,以

明確指導方向;後者,則請調整至行動或行動成果指標。

5、胡教授中宜

(1) 建議從現有的問題進行需求評估,並制定後續介入性計畫,

即現有的問題應與本案之行動計畫具一致性。

1

(2) 目前「子議題指標」與行動不完全對應,較像是獨立、無

關行動的KPI,故附議將「子議題指標」移至現況檢討,

點出行動計畫的問題背景。

(3) 導致兒少性教育不足的親代因素,建議也提出說明。

(4) 行動3成果指標所指「未婚懷孕率」,建議教育部評估修正

為「未成年懷孕」 。

6、黃教授嵩立

(1) 現況檢討應清楚敘明性教育的定義與目標。

(2) 機關所提行動未能針對問題,重寫行動計畫時,應明確目

標族群,而非將現有的行動措施整合在一起。

(3) 目前所提多為過程指標,建議增加成果指標,或確認所提

行動應有效且可測量。

7、決議

(1) 請教育部依執行現況重新檢討修正;併請重新調整提列對

應之具體行動,以使行動成果指標更明確。

(2) 請各機關修正行動成果指標時,提具可量化的結果指標,

俾利追蹤行動的預期效果。

(二) 推動兒少性健康促進

1、主席

本項子議題指標如政策方向無調整,請國健署更新現況檢

討的數據。

2、黃教授嵩立

(1) 現況檢討應清楚敘明兒少性健康促進的目標與定義。

(2) 應思考性教育健康促進媒材能否有效傳遞至目標受眾,並

檢討其行動計畫之有效性。

(3) 健康促進的目標為改變行為(例如:預防不安全的性行為、

預防威脅利誘所致性行為),非僅提供資訊,建議透過調

查了解目標群體的行為模式及可能的改變方式。

3、林副教授沛君

考量性健康議題面向廣,建議應提具更聚焦且具發展性之

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可關注議題包含媒體與色情、數位

2

色情及網路兒少色情影像等。

4、本部國民健康署

(1) 配合補充及更新數據與相關教材,持續與衛生局合作辦理

實體活動。

(2) 本署建立的網站「青少年好漾館」涵蓋六大類議題,提供

衛教訊息,並有「人生大事旅行手札」來涵蓋生育等話題。

網站「健康久久」的華語使用量高,如需使用個別教材,

亦可使用Google分析工具了解使用者特性。有關教材與行

為改變的測量,後續將確認行為改變的測量方法及可執行

性。

(3) 有關性行為比例與避孕的調查數據,會再與教育部合作推

動。

5、決議

(1) 有關青少年性健康促進之衛教媒材與宣導,請國健署思考

如何進行受眾調查並更新數據。

(2) 建議訂定結果性量化行動成果指標,以利衡量政策效果。

(三) 推動性傳染病防治與預防服務

1、本部疾病管制署

本署持續推動相關計畫,配合更新數據;另子議題指標

「提升青少年性傳染病知識比率達5%以上」將評估納入行

動成果指標。

2、胡教授中宜

各機關所寫的子議題指標體例及層次不同,建議統一。

3、決議

(1) 請本部疾管署更新現況檢討、數據及行動成果指標。

(2) 請評估將子議題指標「提升青少年性傳染病知識比率達

5%以上」納入行動成果指標。

(四) 加強提供未成年懷孕服務資訊及支持服務

1、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持續辦理未成年懷孕業務,並配合更新數據資料。

2、林副教授沛君

3

提列行動時應關注並將特殊脆弱群體納入考量,如未成年

懷孕少女中有智能障礙者之關注與行動。

3、決議

請本部社家署更新數據;另子議題指標「未成年懷孕個案

管理服務達1,000人」請併同檢視修正,及評估將特殊需受

保護之族群納入行動。

(五) 推動兒少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

1、本部心理健康司

(1) 部分指標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重複,衡酌兩者期程不同、

無重疊之虞,爰保留CRC-NAP指標。

(2) 建議增列行動「持續佈建兒少心理資源服務」,將議題三、

子議題(三)「預防兒少免遭霸凌與處遇」之項下行動1第

(4)項「持續佈建兒少遭網路霸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資

源」,與其行動成果指標「全國增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達

71處」移至本子議題項下。

2、黃教授嵩立

提醒社會因素(例如:童年逆境)對於兒少心理健康和自

殺防治的重要性。建議啟動調查,了解兒少的自殺風險因

素,並基於實證資料進行早期防治。

3、主席

從資源佈建的角度,行動成果指標可能局限於結構性的指

標,如設立若干心理衛生中心。另,現有行動未處理到社

會因素,請心健司思考能否設計相應的行動及行動成果指

標。

4、胡教授中宜

呼應第2次結論性意見第22點次提及關注兒少心理健康的結

構性議題,建議機關依據實證資料制定相關介入性計畫或

行動,並可參考教育部近期委託相關計畫結果。

5、決議

(1) 議題三、子議題(三)「預防兒少免遭霸凌與處遇」項下

行動1第(4)項「持續佈建兒少遭網路霸凌後之心理健康

4

服務資源」與行動成果指標移至本子議題項下,並酌修行

動名稱。

(2) 有關自殺防治部分,請本部心健司思考從社會性因素層面

設計相關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3) 請教育部及本部心健司評估子議題指標,有關學校人員傷

害辨識增能訓練對自殺率的影響,並考慮將其納入行動成

果指標。

二、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

(一) 發展多元之家庭式替代照顧資源

(二) 強化家庭式替代照顧資源之量能

1、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1) 配合替代性照顧政策施行,建議將寄養家庭、團體家庭、

居家托育和親屬安置等類別之資源擴充皆納入行動項目。

(2) 參考第2次結論性意見,建議增列行動「提升機構服務品

質」並修訂子議題(二)名稱。

(3) 「去機構化」的定義並非取消住宿式照顧機構,而是發展

較小規模且不具機構化特徵的模式。

2、林副教授沛君

(1) CRC的權利項目相互關聯,「心理健康」與「兒少在原生

家庭成長的權利」密不可分。「提升機構服務品質」應納

入心理健康議題,以符合結論性意見的重點。

(2) 第2次國家報告審查中,結論性意見和民間團體均強調

「品質」。自108年以來,社家署在改善機構對兒少的不當

監視及管教措施方面已取得長足進展,建議將相關作為納

入行動計畫。

(3) 國際上對「去機構化」的解釋主要強調人員配置及管理方

式,而非規模大小。

3、胡教授中宜

(1) 子議題之「行動」應回應國際委員關注的機構品質提升議

題。

(2) 應關注機構式照顧的轉型,以回應結論性意見的核心,緊

5

扣一致性和邏輯性,以備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

4、黃教授嵩立

「去機構化」的重點不在於機構的規模大小,而在於住在

機構的人是否擁有自主權和自由度。關鍵是避免統一管理,

並允許兒少對生活細節擁有自主權。

5、決議

(1) 請本部社家署配合替代性照顧政策現況,評估修正子議題

與對應行動及行動成果指標。

(2) 請本部社家署參考第2次CRC結論性意見,並納入替代性

照顧服務品質量化指標,修改子議題暨調整行動與行動成

果指標。

三、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

(一) 失蹤兒少之預防、協尋與處遇

1、內政部警政署

現況檢討、行動指標及子議題指標已更新,並配合修正子

議題指標「全國總尋獲率」至行動成果指標。

2、本部保護服務司

因委託兒童福利聯盟的計畫業已停止,將修正相關說明及

數據。

3、胡教授中宜

(1) 關於「失蹤兒少」,隨著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及少年偏差

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的制定,建議將逃家、逃學個案等輔

導措施納入計畫,使國際委員了解相關全面作為。

(2) 保護司提及110年後「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停運,

建議更新為「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並納入行

動3「兒少返家後處遇」,因前開計畫包含失蹤兒少個案處

理。

4、決議

(1) 有關子議題指標「全國總尋獲率」,請內政部警政署更新

相關數據,並配合修正現況檢討、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併請思考將逃家、逃學個案輔導措施納入計畫。

6

(2) 現況檢討有關「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請本部保

護司檢視更新。

(二) 禁止不當體罰(含性侵害)與處遇

1、黃教授嵩立

(1) 禁止不當體罰與處遇是國家的義務,國家應防止所有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惟現有行動缺乏硬性調

查,建議修法落實校園法規,並對學校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使其了解此類行為已被國家嚴格禁止。

(2) 建議行動4第(4)項「統計分析:透過『教師因體罰事件

受處分』調查資料,分析較易違反法令之年齡層及其樣態

等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應深入分析「未受處分的

體罰案例」。

(3) 建議教育部針對「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訂定準則,因

教師言語凌辱對學生影響大,實務上卻常無罪可罰。

2、教育部

(1) 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已修法,

針對調查處理過程和相關人員的培訓更完整。

(2) 因「體罰抽測」已停止,將調整改寫相關行動與行動成果

指標。

(3) 目前尚無「未受處分的體罰案例」統計分析,後續將研議

使相關資料更為完善。

3、胡教授中宜

(1) 儘管法律已明令,校園卻依然存在許多師對生霸凌案件,

機關應在行動中回應案件調查疏漏問題。

(2) 行動2第(1)項之行動成果指標「當年度較去年度體罰及

不當管教案件減少5%」中,「5%」的比較基準點不明確。

另建議應以「趨近零體罰」和「暴力零容忍」為目標。

4、林副教授沛君

(1) 建議釐清「疏忽」和「虐待」的法律定義,可參考 CRC

第8號和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補充於現況檢討。

(2) 「言語暴力」和「精神暴力」亦是體罰,建議檢視行為態

7

樣是否反映當前對體罰與暴力的理解。

(3) 法律修訂前,衛福部可先推出配套措施,例如「正向管

教」

,毋須等待修法後才討論。

5、法務部

(1) 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已呈報行政院,少年觀護所處

遇實施條例已公告完成,刻正收集各界意見。

(2) 行動2「預防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免受體罰」的修法已

報行政院,行動成果指標之修正將於會後提供。

6、本部保護服務司

(1) 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就

疏忽和虐待的定義與分類進行修訂。

(2) 關於「體罰零容忍」政策,將加強社會溝通和宣導,促進

家長對尊重兒童權益的理解。

(3) 關於處境不利或身心障礙兒少遭受不當對待,家庭暴力防

治法已明定相關輔導機制和支持服務。

(4) 針對遭受性侵之兒少,提供復原服務,以降低性創傷的深

遠影響。

7、決議

(1) 有關「疏忽」和「虐待」定義,業納於《兒少法》修正草

案明定,並依法制程序作業中,請本部保護司評估是否納

入。

(2) 有關師對生、矯正機構對收容少年、兒少安置機構對收容

兒少,及一般兒少疏忽照顧或虐待等不當行為之防治、申

訴、處罰等,請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本部保護司和社

家署,重新檢視提具現況檢討,併同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

指標。

(三) 預防兒少免遭霸凌與處遇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已完成子議題指標第一項,將與 iWIN 討論是否再調修,並

確認行動1第(1)項「協助相關網路平臺業者建立網路霸

凌案件判斷及處理標準」 ,其所涉標準是否與 iWIN 一致。

8

2、教育部

行動2第(3)項「放寬校園霸凌條件,將校長及教職員工

納入規範,以減少霸凌黑數」及第(4)項「重新檢視校園

霸凌防制準則,並修正霸凌定義,增列網路霸凌態樣」,涉

及霸凌定義,因已完成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法,建議刪除 。

3、黃教授嵩立

建議教育部在行動2第(5)項「配合準則修正,積極辦理

相關教育宣導及研習活動,提升教育人員霸凌防制知能,

以減少校園霸凌事件再生,並落實案件管制」的教育宣導

中,配合反歧視法宣導平等不歧視及尊重多元性,以防治

霸凌發生。

4、主席

勞動部現有的行動多為過程性指標(例如:宣導場次),請

設計並提供結果性的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如職場不法侵

害的比例。

5、勞動部

(1) 行動3第(1)項「辦理未滿18歲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檢查」

至第(3)項「對於聘僱兒少雇主進行兒少權益進行宣導」,

本部後續再檢視修正。

(2) 行動3第(4)項「除1955專線外,提供兒少之申訴管道,

或可提供接線人員接線技巧,精進相關統計」已於行政院

兒權小組討論並解除列管,建議刪除。

(3) 現行法令僅針對事業單位對不法侵害有預防的責任,因此

目前尚無職場不法侵害之統計數據。

6、決議

(1) 請本部心健司將行動1第(4)項「持續布建兒少遭網路霸

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移至議題一、子議題(五)

「推動兒少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項下,併同修正行動名

稱。

(2) 有關「職場不法侵害」相關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請勞動

部檢視並提具結果性指標,以反映職場對兒少的影響。

9

(四) 兒少物質濫用預防與處遇

1、本部國民健康署

配合業務現況,行動1第(3)項「補助衛生局結合教育單

位加強辦理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及戒菸衛教等服務」

及第(4)項「賡續辦理酒害防制之倡議宣導,提升民眾飲

酒危害之認知」之菸酒防制事項,將併同修正。

2、本部保護服務司

建議刪除「非在學施用三、四級毒品兒少」的相關指標,

因目前主管機關為少年輔導委員會。

3、內政部

配合業務現況,建議刪除「非在學施用三、四級毒品兒少」

的相關指標,本部另提具其他對應行動項目。

4、教育部

有關行動1第(8)項之行動成果指標第1項「協助學校辦理

菸 害防制 為主題 之教學 觀摩, 每年至 少 4場次 ,達成 率

100%」,本項業務已完成,建議刪除。

5、胡教授中宜

(1) 建議更新現況檢討及數據,並納入「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

綱領2.0」的執行重點和現況檢討。

(2) 關於三、四級毒品兒少個案輔導工作的權責機關移轉,針

對其他施用毒品兒少的輔導工作,仍應有權責機關提出回

應。

6、決議

(1) 有關行動成果指標「非在學施用三、四級毒品兒少追蹤輔

導」,目前屬少年輔導委員會業務,請內政部警政署評估

改列為權責機關,或依現況提具對應計畫與行動成果指標。

(2) 有關「提升教師對菸害防制知能」行動,請教育部依現行

工作推動重點方向修正現況檢討,並提具行動與行動成果

指標。

(3) 有關「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重點和現況檢

討,請法務部矯正署評估納入計畫。

10

(五) 保護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

1、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2次結論性意見第34點及第35點建議政府建置 Barnahus

(兒童之家),惟我國已有發展成熟的「重大兒童及少年虐

待司法早期介入三方合作流程」。然未能確認現行規劃是否

符合國際審查委員所提之兒童之家制度,建議此子議題暫

不納入計畫,待第3次國際審查後再議。

2、林副教授沛君

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肯認我國已有相當作為,爰

應注重措施之執行成效,而非僅列出已有的措施。

3、本部保護服務司

此議題已有現行法律保護機制,且涉及不同機關權管;另

CRC 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已列管,建議不

重複。

4、司法院

目睹犯罪兒少在司法程序中相當於證人,開庭時會提供保

護措施。本院預計提列行動為「在審判系統中建置統計功

能,記錄專業人士協助次數及陪同情況」 。

5、胡教授中宜

(1) 建議依據第2次結論性意見第34點進行相關統計回應。

(2) 如政府已有機制,不另建置「兒童之家」,此議題是否毋

須列入計畫。

6、決議

本項子議題業於 CRC 第2次結論性意見列管,爰不重複提列。

四、健全少年司法體系

(一) 少輔會發展與犯罪預防

1、內政部

行動1「訂定少事法第18條第7項少輔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業於111年9月訂定發布,未來將增訂其他法規命令,會後

提供修正資料。

2、本部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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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3「研擬修正《兒少法》將觸法兒童納入兒少保護通報

體系」,為免聚焦觸法兒少,會後提供修正行動。

3、教育部

(1) 行動5「提供偏差行為兒童適切輔導處遇」之行動成果指

標,配合業務現況調整。

(2) 關於行動7「提升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比例」,

因應相關法規修正中,會後再提供相關數據。

4、決議

(1) 行動1「訂定少事法第18條第7項少輔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業於111年9月訂定發布,本項行動刪除,請內政部配合子

議題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2) 行動3「研擬修正《兒少法》將觸法兒童納入兒少保護通

報體系」,請本部保護司依現況修正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3) 行動5「提供偏差行為兒童適切輔導處遇」,請教育部修正

行動成果指標;另更新行動7「提升各地方政府專業輔導

人員之聘用比例」之相關數據。

(二) 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

1、司法院

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程序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113

年施行,會後將提供修正文字。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關落實《兒少法》第69條,將參考衛福部寫法調整文字,

使前後文一致,並更新行動與行動成果指標。

3、本部保護服務司

衡酌《兒少法》第69條的保護範圍不限於司法程序中的被

告或被害人,而是更大範圍的兒少整體,加以第69條核心

精神為保護兒少隱私,與目前子議題不一致,恐模糊焦點,

建議移除行動11「促進各式媒體業者及網際網路平臺落實

《兒少法》第69條規範,保障兒少隱私權」中之《兒少法》

第69條的部分。

4、林副教授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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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議移除行動中《兒少法》第69條文字,避免混淆焦點。

(2) 行動設計應思考如何向媒體宣導,特別是關於言論自由與

兒少保護之間的折衝與拉鋸。

5、胡教授中宜

關於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必要性,建議釐清國際審查委

員意見。

6、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因子議題為「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請各機關檢視行動

10「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透過具學習互動

之研討會或工作坊,強化廣電媒體及從業人員對司法少年

隱私權之理解與重視」至行動15「提供家長家庭教育相關

資訊及諮詢服務」是否扣緊司法程序,如無則建議移列。

7、黃教授嵩立

建議行動10「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透過具

學習互動之研討會或工作坊,強化廣電媒體及從業人員對

司法少年隱私權之理解與重視」至行動15「提供家長家庭

教育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移至子議題(三)「司法少年社

區復歸」,因其屬性更接近該子議題。並建議將子議題(三)

「司法少年社區復歸」項下矯正署權責的行動移至子議題

(二)「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項下,使其更為切題。

8、主席

請教育部評估子議題(二)、行動15「提供家長家庭教育相

關資訊及諮詢服務」在司法程序中的時間點,並思考該行

動較適合放在子議題(二)「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或子

議題(三) 「司法少年社區復歸」。

9、教育部

(1) 建議整併修正行動12「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

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及協

調學籍轉銜及復學合作學校等事宜」及行動14「 持 續 依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

法』,完善學生轉銜工作」,並移至子議題(三)「司法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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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社區復歸」。

(2) 行動12的行動成果指標第2項「針對矯正學校推動特殊教

育措施及輔導工作完成參考手冊,手冊已包含如何協助國

中生就業準備與協助,本署再次向矯正學校宣導可參考與

使用本手冊,以提供觸法身心障礙兒少於國中階段啟動就

業準備與協助」與子議題指標第9項「針對身心障礙學生

就業轉銜均完成輔導工作」皆為就業議題,非教育部權責。

10、 決議

(1) 現況檢討部分,因應108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請司法

院等相關機關檢視修正,併同修正對應行動與行動成果指

標。

(2) 行動11「促進各式媒體業者及網際網路平臺落實《兒少法》

第69條規範,保障兒少隱私權」,請本部保護司修正行動

名稱。

(3) 行動10「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透過具學

習互動之研討會或工作坊,強化廣電媒體及從業人員對司

法少年隱私權之理解與重視」至行動14「持續依『兒童及

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完

善學生轉銜工作」,建議移列至子議題(三)「司法少年社

區復歸」;另行動15「提供家長家庭教育相關資訊及諮詢

服務」,請教育部評估服務提供的時序,再決定對應於子

議題(二)「完備觸法少年司法程序」或子議題(三)「司

法少年社區復歸」 。

(三) 司法少年社區復歸

1、法務部

現況檢討之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改為少年觀護

所處遇實施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前者已送

至行政院審定,後者已公告完成。另,現況檢討提及之兩

家少年輔育院業已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本子議題之說明、

行動及行動成果指標將依上述說明修正。

2、林副教授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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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6「增進兒少陳述意見之教育與權益」的概念為觸法少

年能對攸關其作息與生活管理規範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爰

建議修正第一項行動成果指標,不應訂定表達次數。

3、黃教授嵩立

建議行動3「對特殊需求收容少年提供輔導作為」強調對收

容少年身心障礙和學習困難的覺察和鑑定。

4、法務部

關於行動6「增進兒少陳述意見之教育與權益」,將修正相

關申訴管道與案件統計方法;關於行動3「對特殊需求收容

少年提供輔導作為」 ,原指標已納入特殊需求少年。

5、勞動部

針對行動8「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增進生活能力」,

本部與法務部矯正學校合作,建議刪除,併入行動7「提供

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

職場體驗等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業」 。

6、決議

(1) 因應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

例修正及對特殊需求收容少年提供輔導作為,請法務部矯

正署等相關機關檢視修正本項子議題之現況檢討、行動與

行動成果指標。

(2) 行動8「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增進生活能力」至行

動10「鼓勵教師入校關懷學生,俾利學生後續轉銜事宜」,

請教育部就涉權管部分,將子議題(二)「完備觸法少年

司法程序」相關行動,整合至本子議題項下提具相關行動

與行動成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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