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24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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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4-推動CRC施行法第24次諮詢會議紀錄_含發言摘要.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討論事項:
- 一、兒少預算定義:直接預、決算定義修正為「兒少為主
- 二、兒少預算分類項目:修正如下並請參考前次中央政府
- (一) 發展類:
- (二) 福利類:
- (三) 健康類:
- (四) 教育類:
- (五) 保護類:項目之「兒少保護通報及處遇」修正為「兒
- (六) 海外援助類:刪除或併入「其他」項;另我國對於非
- 三、兒少預(決)算調查表:
- (一) 新增年齡別及身分別欄位。
- (二) 說明增列「基金預算財源來自公務預算補助款者,請
- 四、調查期程:照案通過。請業務單位依決議修正相關附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伍、臨時動議:無
- 陸、散會。
- (一) 苗栗縣政府:建議事先臚列各預算分類項目的分類屬性,如
- (二) 林處長秀慧(代理王委員偉華)
- (三) 陳委員逸玲:兒少預算不可能一次將全國所有預算項目皆納
- (四) 呂委員立:
- (五) 黃副執行長綵宸(代理湯委員靜蓮):特境家庭等在不同縣
- (六) 行政院主計總處:直接預算和福利類定義皆提及育兒家庭,
- (七) 呂教授朝賢:間接預算與兒少關聯性不宜過遠。
- (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舉例來說,兒少緊急生活補助、
- (九) 主持人:直接預、決算定義修正為「兒少為主要受益對象」,
- (一) 陳委員逸玲:有關「海外援助」是否納入調查範圍,查他國
- (二) 呂委員立:
- (三) 呂教授朝賢:海外援助於 1948 年聯合國提出,指稱國家應
- (四) 林處長秀慧(代理王委員偉華)
- (五) 本部社會保險司
- (六) 臺北市政府:福利類「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促進」、「社會救
- (七) 財政部:
- (八) 陳秘書長順隆(代理孫委員世恒):早療和身障兒童的支出
- (九) 教育部:有關教育類定義,依國民教育法建議「學齡教育、
- (十) 勞動部:查目前人口販運兒少共 6 人,建議保護類中「人口
-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十二)主持人:參考與會人員意見修正附表,並依前次中央政府
- (一) 本部社會保險司:除會議邀請的機關、單位外,尚有許多單
- (二) 陳委員逸玲
- (三) 呂委員立:
- (四) 呂教授朝賢:建議不用特別區分年齡組,直接填報受益人口
- (五) 臺北市政府:兒少預算牽涉局處眾多,又包括七大項目、直
- (六) 桃園市政府:本次會議多由社會局 CRC 窗口出席,惟兒少
- (七) 主計總處:建議補充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不重複填列之調查
- (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九) 主持人:
- 7105-附表-2017-2019年CRC兒少預決算調查表.pdf
- 7106-附表-兒少預算定義、分類項目及說明.pdf
來源 PDF: 7104-推動CRC施行法第24次諮詢會議紀錄_含發言摘要.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4 次諮詢會議
(兒少預算調查作業)紀錄
時間:108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304 會議室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紀錄:王映媁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2017-2019 年兒少預(決)算調查表」調查項目
及範圍修正 1 案,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兒少預算定義、分類項目、調查表詳附表)
一、兒少預算定義:直接預、決算定義修正為「兒少為主
要受益對象」,餘照案通過。
二、兒少預算分類項目:修正如下並請參考前次中央政府
兒少預(決)算調查資料,整理各項目例示,提供各
機關作為填報參考。
(一) 發展類:
1. 定義:增列「文化權」。
2. 參考條文:增列第 30 條。
(二) 福利類:
1. 項目:「職業型社會保險給付」修正為「現金給付
型社會保險」;增列「家庭及親職教育」;「兒少相
關之稅式支出」單獨以附註年度形式填報,並包含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免納綜合所得稅總額。
1
2. 參考條文:增列第 23 條及第 27 條。
(三) 健康類:
1. 項目:
「預防保健」補敘包含預防接種;
「環境保護」
補敘限於與健康有關的部分;「健康保險」計算方
式比照「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以與兒少相關的
保險給付計算;增列「身心障礙兒少照護」
、「事故
傷害防治」(由保護類「遊戲安全、交通安全」合
併後移列)
。
2. 參考條文:增列第 23 條。
(四) 教育類:
1. 定義:修正為「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
育」
。
2. 參考條文:增列第 23 條。
(五) 保護類:項目之「兒少保護通報及處遇」修正為「兒
少保護通報處遇及防治宣導」
;「人口販運」修正為「人
口販運被害人協助及防治宣導」;增列「犯罪被害人
及受刑人子女就托就學補助」
;「遊戲安全、交通安全」
移列健康類。
(六) 海外援助類:刪除或併入「其他」項;另我國對於非
本國籍兒少就學、就醫、教育等經費應於各分類中計
入。
三、兒少預(決)算調查表:
(一) 新增年齡別及身分別欄位。
(二) 說明增列「基金預算財源來自公務預算補助款者,請
填列於公務預算,並確認是否於基金預算重複計
列,如是,請扣除」文字。
四、調查期程:照案通過。請業務單位依決議修正相關附
表,請東海大學研究團隊提供意見後,函請中央各機
2
關及地方政府填報,並將相關資訊放置於 CRC 資訊網
(https://crc.sfaa.gov.tw/)供各界參閱。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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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依發言順序)
一、 兒少預算定義
(一) 苗栗縣政府:建議事先臚列各預算分類項目的分類屬性,如
兒少公車補助分類係屬那一類別?直接或間接預算?
(二) 林處長秀慧(代理王委員偉華)
:
1. 兒少預算定義應更明確,如原民會對家庭經濟、農業等改善
措施皆與兒少權益有關,其受益對象為整個家庭,應屬直接
或間接預算?
2. 建議提供 QA、小手冊或大補帖,作為填報指引。
(三) 陳委員逸玲:兒少預算不可能一次將全國所有預算項目皆納
入考量,或可依 CRC 議題優先序逐步納入,並建議辦理填
報說明和訓練,有助於凝聚各單位對兒少預算的共識。
(四) 呂委員立:
1. 建議參考各國兒少預算定義或 CRC 內容,從中找到適合我
國的方式。納入建築物等資本門是否造成兒少預算浮誇,又
實際上兒少受益程度如何,尚待討論。
2. 為避免混淆,建議酌修直接預算定義,刪除「及其家庭」文
字,又研討會、徵選、比賽、研究案等是否屬間接預算,可
舉例說明。
(五) 黃副執行長綵宸(代理湯委員靜蓮):特境家庭等在不同縣
市屬不同科目,區分直接和間接預算將致混亂。
(六) 行政院主計總處:直接預算和福利類定義皆提及育兒家庭,
推論福利類是否逕屬直接預算,恐生混淆。
(七) 呂教授朝賢:間接預算與兒少關聯性不宜過遠。
(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舉例來說,兒少緊急生活補助、
育兒津貼屬直接預算;兒少政策研討會屬間接預算。
(九) 主持人:直接預、決算定義修正為「兒少為主要受益對象」,
4
餘照案通過。
二、 兒少預算分類項目
(一) 陳委員逸玲:有關「海外援助」是否納入調查範圍,查他國
家少有類似分類,又本次調查主要目的係為瞭解國家投資國
內兒少程度,建議增列國內對於非本國籍兒少協助。
(二) 呂委員立:
1. 海外援助項目及預算不多,獨列一項代表性不足,建議刪
除,並於適當項目增列非本國籍兒少協助。
2. 兒少佔總人口比率低,健保中兒少給付相對於其他族群給付
為低,且社會保險給付設計為政府和民間共同分擔風險,應
不屬政府支出。
3. 健康類「環境保護」應限於和健康議題有關,並請補充說明;
「預防保健」建議在後面例示疫苗或預防接種。
4. 不同類別間項目定義清楚區別,如安置項目列於福利類,與
兒少保護安置如何區別?又兒少勞動權益保障列於保護
類,與發展類職業訓練如何區別?
5. 事故傷害為我國兒童死亡率前 3 名,建議保護類「遊戲安全」
和「交通安全」合併修正為「事故傷害防治」,並移列至健
康類。
(三) 呂教授朝賢:海外援助於 1948 年聯合國提出,指稱國家應
對全世界推展應有權利,兩種面向包括國外兒少扶助及國內
的非本國籍兒少或尚未領取身分證者。然各國狀況不一,難
有標準模式,如有些歐盟國家相關福利不一定需要公民身
分,跨國勞動力等保障措施皆屬於為海外援助。
(四) 林處長秀慧(代理王委員偉華)
:
1. 發展類之參考條文建議增列第 30 條(少數民族文化權)。
2. 福利類之參考條文建議增列第 27 條(適合兒童之生活水
準)
,並建議增加「親職促進服務」
,包含親職、家庭教育。
5
3. 福利、健康和教育類之參考條文建議均增列第 23 條(身心障
礙兒童應有之權利)。
4. 健康類建議增列「身心障礙兒少醫療服務」
。
5. 建議於適當類別增列「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托就學補
助」及「網路成癮」
。
6. 保護類之「兒少保護通報及處遇」
、「人口販運」建議分別修
正為「兒少保護通報處遇及防治宣導」
、「人口販運被害人協
助及防治宣導」
。
(五) 本部社會保險司
1. 福利類之「職業型社會保險」文字意義不包含國民年金,建
議修改為「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
。
2. 前次調查納入遺屬年金,並計算 18 歲以下兒少部分,政策
立意雖不屬於育兒,仍為親屬死亡後照顧兒少基本生活,為
貼近照顧兒少事實,建議納入。
3. 福利類「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預算係從給付面計算,但健
康類「健康保險」卻由保費補助計算,建議統一從給付端計
算,方能了解兒童實質受益情形。
(六) 臺北市政府:福利類「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促進」、「社會救
助」
、「生活扶助」等文字範圍太廣,文字敘述再聚焦。另有
關育兒家戶的稅式支出定義為何?
(七) 財政部:
1. 福利類增列「育兒家戶的稅式支出」,敬表同意。惟鑑於稅
式支出與現行預(決)算概念不同,不宜直接加總,建請參酌
現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稅式支出報告於總說明中列
示方式,改以年度為基礎、附註方式呈現。
2. 又稅式支出計算方式複雜,且所得稅為落後申報制,相關申
報、核定資料須經建檔彙算統計,爰稅收統計資料較政府會
計年度落後 2 年至 4 年。舉例而言,目前可得最新資料為 106
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單獨列計確有必
要。
3. 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有關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部分,請衛福部
社工司配合增列。
(八) 陳秘書長順隆(代理孫委員世恒):早療和身障兒童的支出
相當多,例如長照中到宅醫療服務,建議「健康保險」從給
付面計算兒少醫療支出。
(九) 教育部:有關教育類定義,依國民教育法建議「學齡教育、
國中教育」修改為「國民教育」
;配合十二年國教實施,
「高
中職教育」建議修改為「高級中等教育」
。
(十) 勞動部:查目前人口販運兒少共 6 人,建議保護類中「人口
販運」刪除。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海外援助為國家報告準則所列統計項目之一,另紐西蘭國家
報告中也特別提到這部分,參採各界意見暫不列計入兒少預
算,配合國家報告需要另行提供。
2. 有關「健康保險」計算方式,原則上保費補助(財源)和給
付支出(支出)擇一計算均可,為免爭議,統一改以給付面
計算為宜。
(十二)主持人:參考與會人員意見修正附表,並依前次中央政府
兒少預(決)算調查資料,整理各項目例示,提供各機關
作為填報參考。
三、 調查表及作業期程
(一) 本部社會保險司:除會議邀請的機關、單位外,尚有許多單
位預算與兒少有關,如保護司、社工司,請問兒少預算調查
如何認定和操作。
(二) 陳委員逸玲
1. 調查表建議增列年齡、身分別等欄位,如該計畫經費的使用
7
對象為哪些年齡層(如嬰幼兒、兒童和少年)、身分別(少
殊族群等)、性別、或偏鄉都會地區等,有利於預算規劃和
分析。倘目前無法一步到位,也可作為未來調查精進建議。
2. 因應 CRC 國家報告和國際審查,兒少預算是了解政府施政
重要指標之一,兒少預算非只涉中央政府,尚包括地方政府
預算,倘現階段全面調查地方預算有困難,未來終究需要有
所回應。
3. 我國預算和 OECD 相比只高於土耳其,仍有許多進步空間。
可以理解兒少預算調查無法一步到位,但仍可以向國人和國
際委員提出明確的兒少預算目標及整體規劃,並且同步完善
兒少統計及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等。
(三) 呂委員立:
1. 有關建議調查表增列年齡別、身分別、地區別,在年齡別部
分,可分為嬰幼兒(未滿 6 歲)
、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少年(12 歲至未滿 18 歲)及全部年齡層兒少;身分別可分
為原住民、一般等;至於地區別,偏遠地區因有不同定義,
可留待未來規劃,又目前蒐集地方政府預算資料後,足可對
縣市別進行分析。
2. 倘年齡別因政策受益對象年齡分類過於複雜,贊同直接填復
適用年齡範圍,待資料蒐集後再進行分析,逐步精進後,調
查結果將愈趨合理和真實。
3. 建議依前次中央政府填報資料為基礎,增加備註或舉例說
明,讓地方政府具體了解填報項目。
4. 除了進行兒少預算調查外,建議參考 OECD 國家兒少預算,
建立預期目標並提出規劃方向,並從預算調查分析瞭解預算
編列是否合理、哪些分類項目需要加強等。
(四) 呂教授朝賢:建議不用特別區分年齡組,直接填報受益人口
年齡範圍。至於地區別預算,建議可利用地理(或戶政)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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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以各鄉鎮的嬰幼兒人口數推估,避免增加鄉鎮市區行政
負擔,或可挑選部分地方政府試填(計畫名稱、預決算、目
標人口年齡範疇、受益總人口及計畫目的),再由研究團隊
判定屬直接或間接預算,俟部會確認後後再進行全面調查。
(五) 臺北市政府:兒少預算牽涉局處眾多,又包括七大項目、直
接和間接預算、公務和基金、年齡別、身分別,地方政府填
報困難,建議分階段進行。
(六) 桃園市政府:本次會議多由社會局 CRC 窗口出席,惟兒少
預算涉地方政府各機關、單位,分類定義及項目須清楚明
確,並提供前次中央政府填報資料,供地方機關參考。
(七) 主計總處:建議補充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不重複填列之調查
說明。
(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考量中央機關已有填報經驗,爰本次會議僅邀請修正項目所
涉機關、單位參加;又地方政府僅邀請六都及縣市代表,召
開小型會議集思廣益。
2. 因各地方政府預算編列方式、計畫、來源、目的均有不同,
調查前難以逐一臚列所有預算分類項目,惟業務單位將俟調
查資料蒐整後,視需要就填報內容、定義、分類項目等召開
檢討會議,各機關間可互相比對參考;並提供前次中央政府
兒少預算填報表格,作為參考依據。
3. 有關預算增列年齡別、身分別乙節,同意納入;惟就地區別,
因涉鄉鎮,考量地方政府首次填報行政負擔,建議暫不列。
4. 另考量各地方政府預算不盡相同,倘僅就六都先行調查,不
僅無法反應預算國家預算全貌,未來仍須配合新增縣市,就
調查項目與分類重新檢討,行政負擔不減反增,爰建議本次
全面調查為宜。
(九)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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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查表增列年齡別及身分別欄位,暫不列地區別,惟為求資
料完整、精確,仍請評估納入未來調查可行性;另於說明增
列「基金預算財源來自公務預算補助款者,請填列於公務預
算,並確認是否於基金預算重複計列,如是,請扣除」文字。
2. 兒少預算調查期程,依規劃辦理,請業務單位依決議修正相
關附表,請東海大學研究團隊提供意見後,函請中央各機關
及地方政府填報(提供約 3 至 4 周填報期間),相關資訊並
公告於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供各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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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7105-附表-2017-2019年CRC兒少預決算調查表.pdf
2017-2019年兒童權利公約兒少預、決算調查表
適用兒少 兒少預、決算數(單位:千元)
直接預算或間接預算 間接預算
年度 分類 計畫或業務項目名稱 身分別 年齡別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請點選下拉選單) 計算方式或補充說明
(請點選下拉選單) (請以文字敘明)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發展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 一般兒少 未滿18歲 直接預算 17,487 16,406
2017
(範例)
福利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一般兒少 未滿2歲 直接預算 4,558,677 5,213,840
小計 4,576,164 5,230,246 0 0
2018
小計 0 0 0 0
2019
小計 0 0 0 0
機關名稱:社會及家庭署(範例) 填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說明:
1.兒少預、決算調查項目包含「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其他」六大項。
2.兒少預、決算定義:
(1)直接預、決算:兒少為主要受益對象。
(2)間接預、決算:兒少非為主要(或非單一)受益對象,填列時並請填寫詳細計算方式。
3.調查範圍:
(1)公務預(決)算及基金預(決)算:特別預算請併入公務預(決)算,並備註說明。
(2)資本門及經常門。
4.注意事項:
(1)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補助之預算項目,由中央政府填報;若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編列預算項目,請分別填列負擔金額。
(2)基金預算財源來自公務預算補助款者,請填列於公務預算,並確認是否於基金預算重複計列,如是,請扣除。
(3)2019年僅需填列預算數。
1
來源 PDF: 7106-附表-兒少預算定義、分類項目及說明.pdf
兒少預算定義
修正定義 現行定義 修正說明
直接預、決算 直接預、決算 增列定義並與計算分列,以為明確。
定義:兒少為主要受益對象。 定義:假設兒少完全受益(含行政及
計算:兒少完全受益,以百分之百計 人事費用),以百分之百計算。
算(含行政及人事費用) 。
間接預、決算 間接預、決算 1. 增列定義並與計算分列,以為明
定義:兒少非為主要(或非單一)受 定義:以兒少占總人口比率計算,可 確。
益對象。 得知兒少受益比率者,以該比 2. 敘明計算方式。
計算:以下列 2 種比率推算經費 率計算。另請填寫計算方式。
1.兒少受益人數/總人口比率
2.兒少支出/整體預算比率。
1
兒少預算分類項目及說明
分類 修正項目 現行項目 修正說明
定義: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 定義:權益發展與教育宣導、就業輔 1. 定義:為使各分類具區隔性,酌修
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 導與職業訓練、文化促進措施、 文字。
展 社會參與 2. 配合福利類增加家庭、親職教育,
項目: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 項目: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 原本類填報內容中有關全國家庭
發展
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 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 教育諮詢專線服務、推行家庭教
職場學習、文化促進與發展 職場學習、文化促進與發展 育,將移列至福利類。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2、 3. 增列兒童權利公約參考條文,供填
13、15、17、30、31、32 條 寫參考。
定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 定義:協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 1. 定義:為使調查主體更明確,酌修
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 支持之相關措施 文字。
項目:托育、生育補助及計畫、育兒 項目:托育、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及 2. 項目:
津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服 計畫、育兒津貼、安置、身心 (1)增列家庭及親職教育(由發展類
務促進、社會救助、生活扶助、 障礙福利服務促進、社會救助、 移列)。
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媒合、 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收 (2)配 合 全民 健 康保 險 移列 至 健康
福利 未成年未婚懷孕諮詢、家庭及 出養媒合、未成年未婚懷孕諮 類,其餘社會保險均屬現金給付
親職教育、現金給付型社會保 詢、社會保險給付(含保費補 型社會保險(公保、軍保、勞保、
險(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 助及給付項目,請分別填列)、 農保、國民年金) ,爰修正名稱;
津貼、遺屬給付) 、學生團體平 弱勢家庭慰問與眷屬補助、學 另原則上社會保險給付和保費補
安保險、大眾運輸補助等 生團體平安保險、大眾運輸補 助不重複計算,爰刪除保費補助,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8、 助等 列舉給付項目。
21、23 條、27 條 3. 同發展類修正說明 3.。
2
分類 修正項目 現行項目 修正說明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 定義:生理、心理健康促進與治療相 1. 定義:酌修文字。
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關措施 2. 項目:
項目: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預 項目: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預 (1) 預防保健例示預防接種。
防保健(包含預防接種) 、早期 防保健、早期療育、孕婦產檢、 (2) 環境保護限與健康相關,如空氣
療育、孕婦產檢、環境保護(與 環境保護、毒品戒治等 汙染導致疾病治療及預防等。
健康相關)、毒品戒治醫療措 (3) 毒品戒治修正為毒品戒治醫療措
施、健康保險、醫療補助、身 施,俾與保護類毒品戒治處遇區
心障礙兒少照護、事故傷害防 別。
治等 (4) 增列健康保險(由福利類移列),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4 條 比照「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由與
健康
兒少相關給付計算;另基於給付
和保費補助不重複列計原則,協
助特定人口負擔之保費補助不予
列計。
(5) 增列醫療補助(由福利類移列)。
(6) 增列身心障礙兒少照護。
(7) 增列事故傷害防治(由保護類遊
戲安全、交通安全移列,並修改名
稱)。
3. 同發展類修正說明 3.。
定義: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 定義:兒少學前與學齡教育 1. 定義:修正國民教育包含國小及國
教育
等教育 項目:幼兒教育、國民教育、教育補 中教育,並增列高級中等教育以為
3
分類 修正項目 現行項目 修正說明
項目:幼兒教育、國民教育、教育補 助、教育推廣、課後照顧、營 完整。
助、教育推廣、課後照顧、營 養午餐補助、人權教育等 2. 同發展類修正說明 3.。
養午餐補助、人權教育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8、
29 條
定義: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 定義:保護兒少身心安全免受任何形 1. 定義:現行定義所列保護處遇已列
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 式疏忽、剝削或虐待之處遇或 入項目,爰予刪除並酌修文字。
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措施、少年司法 2. 項目:
項目:媒體分級與管理、少年司法、 項目:媒體分級與管理、少年司法、 (1) 兒少保護「通報及處遇」修改為
非行少年偏差與矯正及處遇、 非行少年偏差與矯正及處遇、 「通報處遇及防治宣導」 。
兒少保護通報處遇及防治宣 兒少保護通報及處遇、高風險 (2) 人口販運增加「被害人協助及防
導、高風險家庭通報及處遇、 家庭通報及處遇、兒少性剝削 治宣導」文字說明。
兒少性剝削防制、菸酒癮、毒 防制、菸酒癮、毒品戒治處遇、 (3) 增列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
保護
品戒治處遇、家暴及性侵害加 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 托就學補助。
害人處遇、人口販運被害人協 口販運、兒少勞動權益保障、 3. 同發展類修正說明 3.。
助及防治宣導、犯罪被害人及 遊戲安全、交通安全等
受刑人子女就托就學協助、兒
少勞動權益保障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19、20、
33、34、35、36、37、39、40
條
海外援助 刪除 考量海外援助項目比例極低,且非我
定義:海外援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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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修正項目 現行項目 修正說明
國主要政策目標,爰刪除該類,並移
列至其他。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 增列國外兒少海外援助計畫(由海外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
其他 施 援助移列)。
施
項目:國外兒少海外援助計畫等其他
1.參考國際經驗,英國、美國等國家
皆納入與兒少相關之稅額扣抵等,
為與國際銜接,爰予納入。
2.例如我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兒
少教育發展帳戶中免納綜合所得稅
兒少相關之稅式支出
部分。
3.惟因稅式支出與現行預(決)算概
念不同,又我國落後申報制度,與
預算支出年度不同,本點將單獨列
計,與前揭各項不直接加總。
*倘該預、決算項目之業務功能跨涉二分類,就所涉項目最多者擇一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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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55B7542C-5219-4A3D-BFA5-43BA219AAD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