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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第1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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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事項一覽表

依據本小組 114 年 4 月 21 日第六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編號 議題 狀態

報 1-1 111 年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檢視法規清單 繼續列管

報 1-2 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繼續列管

報 1-3 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後受教權保障 解除列管

報 1-4 本土語言發展 解除列管

報 1-5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修正 解除列管

建議

報 1-6 特殊需求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 繼續列管

報 1-7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繼續列管

報 1-8 國小學生心理健康 解除列管

報2 「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 新增列管

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

報3 「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 (併報 1-7)繼

續列管

報4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 未列管

動、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作業

討1 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 未列管

討2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新增列管

討3 學生輔導資源與即時協助 新增列管

討4 少年觀護所對收容少年管理與受教權保障 新增列管

備註:

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自本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起,所公布之會議紀

錄除各決定、決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以外,併附列管事項一覽表。

二、本小組會議乃邀集政府機關與民間代表,以跨專業角度對於 CRC 推動

與落實情形提供諮詢意見,各政策(計畫)仍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確

認。至於民間代表(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兒少代表)提

案,內容常有涉及個案或個人經驗,須經提案人同意始予公開較為妥適。

民眾對於關注議題,應以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為準,或逕洽主管機關,

以取得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來源 PDF: 39_20250516084405_8823063.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施軍丞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6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8 案,第 3、4、5、8 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序號 4)、心理

師法第 19 條(序號 5)解除列管。

(二) 第 3 案:請教育部補充提供「過渡性教育措施建置

工作及各行政機關協力合作模式」執行情形予本

小組委員參考。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案:「『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1

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續具體作為,請衛生福利部就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

所推動因地制宜行動方案,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

告。

第三案:「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實證資料及檢討分析,俾利本小組賡續討論。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長親職教育,提升對兒少受教權與運動權益意識。

第四案: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暨「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

作業」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權責機關賡續配合辦理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決定

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請於 114

年 5 月 5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三、請各單位配合秘書單位 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期

程,進行撰寫作業。

肆、討論案:

2

第一案:為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倪

委員衍玄)

決議:行政組織之轉型影響極鉅,須審慎研議,惟因社會快

速發展,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促進兒少權益保障之需

要,持續研議組織精進,宜先行綜整現行業務,提升

兒少保護與資源運用之效能。

第二案:建請教育部重新審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原則修訂方向,並注意到使用規範原則修訂

應納入學生代表之意見,同時應於校園中強調新時

代數位素養,並研議是否有比採取強制保管更合適

之策進作為。(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請教育部適時引導學校由教師、家長與學生共同討

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兒少最佳利益為

基礎,視施行情形滾動式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第三案:我國三級輔導資源即時性不足,已嚴重影響個案求

助意願與成效。請相關部會研議有關心理健康資源

不足或不完善之可行解方,以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

之健康暨生命權。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辦理,持續依學生輔導法配

置專業輔導人員,建構與提供兒少即時輔導措施。

二、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盤點兒少使用社區心理健康服

務資源需求,研議提升補助次數與資源布建,並研

議心理師服務兒少個案得與兒少之法定代理人以外

之關係人聯繫後續支持之配套作法。

第四案:建請法務部及教育部積極介入並指導少年觀護所內

3

教學內容、師資培育及受教權利,並保障少年受教

權不受侵害。(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請法務部蒐集少年觀護所實務管理措施現況與作法,

釐清有無侵害少年受教權之疑慮與各該解決方案。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下午 5 時)

柒、散會。

4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6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斐娟:

第 1 案:參考學校輔導法第 5 條之 1,對於學生有輔

導諮商需求,明示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惟諮商

工作者於學校外的場域是否對兒少權益有相同保障

認知。依據前次會議決議應就心理師法第 19 條研議

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請進一步說明主管機關有無

函釋,以及未來辦理教育訓練規劃。

二、馮委員喬蘭:

第 3 案:過渡性教育措施期程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政府遇學校寒、暑假期

間之處理方式、教育措施、內容,以及除教學人員

培訓外 ,學 校 環境 、 文化 之 相應準 備, 以 符合學

生、教師與校方之需求。

三、胡委員中宜:

第 3 案:關注地方政府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試辦計畫

成果、目前樣本規模、輔導機制與輔導成果,以及教

育部每半年管考地方政府執行情形、關鍵績效指標

等,建請教育部會後提供補充資料,以確認本措施已

解決前離所少年轉銜學校問題。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第 3 案:

1. 過渡性教育措施期程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主要目

5

標為協助學生漸進式返校穩定就學。地方政府可

與公、私立機構團體合作,不受學校寒、暑假影

響。主要作法包含補助專業輔導資源以提供少年

心理諮商、創傷知情方案、適性教育、生涯探

索、激勵學習等,由地方政府或學校邀集地方政

府、社政、衛政、警政等單位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或個案評估會議,共同評估辦理模式。

2. 本部 114 年 1 月 3 日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

育措施作業要點」,約每半年檢核地方政府執行狀

況,並進行執行經驗分享交流。

3. 各委員關注 113 年執行狀況,因屬司法需保護性個

案,相關資訊需審慎處理,本部會後可將個案去

識別化,提供綜整式相關數據資料予委員參考。

五、劉委員金鐘:

第 6 案:部分特殊需求兒少目前安置於成人照顧機

構,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說明對上開兒少之處置,

以及有無提升工作人員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知能、提

供適合兒少使用之硬體設施(備)。

六、徐委員瑜:

第 3、6 案:請釐清本小組解除列管之基準,以及是

否於解除列管後一定期間有不得提出相同議題之限

制。各議案所列後續做法,建議待權責機關提出執行

後具體成果再行討論是否解除列管。

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法條解釋上並未

指稱兒少接受服務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應回到

兒少最佳利益考量,本部前有相關函釋,另前有

6

委員提及心理師對 CRC 不熟一節,則請各心理師

公會、學(協)會於教育訓練納入 CRC 相關課

程。

(二)第 6 案:現行於成人照顧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情形已全數納入列管,以符合兒少發展進行照顧

為原則,亦有補助長照機構辦理。按特殊需求兒

少障礙程度區分,轉銜兒少安置機構或檢視原照

顧環境是否符合兒少發展。

(三)委員如認為各議案有繼續列管必要,或同意於會後

補充數據與具體做法資料,本部可配合辦理或轉

請權責機關協助。

八、主席: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8案,第3、4、5、8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序號 4)

、心理

師法第 19 條(序號 5)解除列管。

2. 第 3 案:請教育部補充提供「過渡性教育措施建

置工作及各行政機關協力合作模式」執行情形予

本小組委員參考。

3.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案:「『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7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劉委員金鐘:

請進一步說明各相關單位投入資源、關聯計畫,如

何有效預防青少年自殺風險。

三、馮委員喬蘭:

請問本研究成果對於現行自殺防治措施、綱領有無

影響或轉變。

四、王委員玥好:

本案「 全面 性 」策略 提及 「 提升媒 體負 責 任的報

導」,提醒應尤其重視兒少會看的媒體,而非僅著力

正統媒體或可管的媒體。

五、胡委員中宜:

2022 年我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期間,部

分兒少以其方式呼籲政府重視兒少自殺與結構化因

素,適逢明(2026)年度將提出第三次國家報告,

提醒應就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所列 4 個重點予以回

應,包含:

1. 配置充足預算。

2. 發展與提供適足之心理健康服務。

3. 進行實證研究以掌握影響兒少心理健康的結構性

因素。

4. 各相關策略措施納入兒少觀點。

六、徐委員瑜:

(一)本案未呈現無徵兆(無就醫、通報史)的自殺死亡

數據,建議關注此類情形並作為預防重點工作。

(二)建議對統計資料進行路徑研究以找出高風險範圍。

(三)另請說明對於尚未進入自殺防治系統之兒少的協助

機制。

8

七、陳委員慧勳:

考量原鄉部落、偏遠地區資訊串聯較都會區更為不

易,應更細緻構思因地制宜方案,協助該地區兒少之

心理健康困擾。

八、陳委員慧如:

建議以本研究成果納入預防政策,提前於兒童小學階

段探討風險因子,有助於更有效發展自殺防治策略。

九、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為建立友善支持環境與去污名化,已與地方政府合

作,辦理青少年與家長心理健康促進宣導或活

動,提升心理健康識能,另如本部推動「15-45 歲

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鼓勵民眾求助,亦

有助減少對心理問題的污名。另也已引進心理急

救包,以增加親師、同儕辨識精神疾病、心理危

機、心理困擾之能力及處置技巧。

(二)本部每年均將自殺數據提供地方政府,供其納入地

方自殺防治諮詢會檢討與改善策略,以利因地制

宜。至原住民部分,也有請本部全國自殺防治中

心透過資料串連,將原住民族自殺數據分析結果

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考。

(三)本研究計畫於 112 至 113 年間執行,串連跨部會資

料,完整呈現我國兒少自殺風險因子現況,未來

可就有效對應風險因子之現行措施提升服務品質

與量能。該研究建議,除自殺分析外,亦應進行

心理健康調查,本部將洽商國家衛生研究院研

議,另研究結果也指出將心理健康納入各項政策

的重要性。

(四)強化媒體自律部分,除原傳統媒體,也納入網路媒

9

體之宣導及教育訓練,本部另設置有「網路媒體

不當自殺內容申訴平台」,以促進媒體、社群平臺

自律遵守世界衛生組織「八不六要」之自殺事件

報導原則。

(五)本部對應我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意見第 47 點已有相應後續行動,並於自殺防治

諮詢會、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納入兒少參與

討論。

十、主席: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續具體作為,請衛生福利部就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

所推動因地制宜行動方案,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

告。

第三案:「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一、教育部(體育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馮委員喬蘭:

(一)請教育部提出有關體育班過度訓練、正課缺席、出

賽天數等基礎資料,以利掌握現況與實際問題。

(二)對於現行教練威權文化、不當指導、學業輕忽等系

統性問題,建議設置「兒少教練資格」檢核、加

簽制度,強化兒少運動權益保障。

三、劉委員金鐘:

特殊需求學生受限於學校運動硬體設施(備)不友

善,時常無法參與體育課,建議教育部規劃補助方

案,協助學校改善設施,支持學生運動參與需求,開

學之初學校就應該根據 IEP 會議幫特殊需求學生設計

10

出一套他有興趣且可行的運動項目。

四、陳委員慧勳:

(一)請教育部盤點原鄉地區運動設施現況,優先修繕破

損或閒置場地,以及假日及課餘時段之陪伴措

施,提升原鄉兒少運動參與之可及性及安全性。

(二)參考聯合國難民署之戰後心理學介入模式,建議納

入原鄉地區歷史,規劃更貼近原鄉兒少需求之運

動與心理支持服務。

五、徐委員瑜:

除運動訓練有師徒制以外,其他教學場域如戲劇、戲

曲學校亦有類似結構,期待納入一併進行基礎現況普

查,掌握整體訓練風險現況。

六、教育部(體育署):

(一)學校體育未來將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分工辦理,課程

及師資仍由教育部負責,運動專項及設施由運動

部負責。

(二)國小體育班推動六年轉型計畫,未來結合社區運

動,轉型為運動社團及運動俱樂部模式。國中、

高中體育班則以較嚴格態度管控,並規劃總量管

理。

(三)本署可委託學術機構進行各級體育班現況研究,包

含過度訓練、不當對待等議題調查,預計以專案

方式處理。有關教練評鑑指標已調整,降低競技

成績比例,國中、小階段降至 30%,避免教練以追

求成績為主導,降低過度訓練與不當對待風險

(四)兒少教練資格部分,將結合現有教練證制度,於授

證或複訓時增設兒少課程並加簽認證,初期擬先

針對足球、籃球、排球等特定運動種類試辦。運

11

動部未來將設專責單位推動兒少運動權益,並盤

點滑板、滑輪、單車等兒少友善運動環境,持續

以「優化全民與運動賽會環境計畫」補助推動。

校園體育設施方面,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辦理,

並配合校園開放政策,持續盤點並改善校內兒少

運動環境。

(五)原鄉地區部分球場由地方公所管理,本部將協助後

續改善事宜。另有關原鄉地區軟體資源不足,特

別是體育陪伴活動部分,將研議與原民會合作,

彙整相關輔導及協助措施。

(六)考量少子化對原鄉影響更為嚴重,本部將評估結合

優秀原鄉選手,推動就業媒合及體育陪伴服務,

並協調運動部、教育部及原民會共同進行個案協

助與支援。

(七)目前委員關心若採師徒制範疇的兒少權益,將不僅

限於運動領域,亦涉及技藝學習。其他領域部

分,另與教育部技職體系協調分階段處理。

七、主席: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實證資料及檢討分析,俾利本小組賡續討論。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長親職教育,提升對兒少受教權與運動權益意識

第四案: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暨「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

作業」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2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洽悉。

(二)請權責機關賡續配合辦理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決

定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請

於114年5月5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後公告於

CRC資訊網。

(三)請各單位配合秘書單位CRC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期

程,進行撰寫作業。

貳、討論案:

第一案:為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倪

委員衍玄)

一、倪委員衍玄: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各部會雖針對兒少問題各自推動政策,但因議題涉

及多元且複雜,如自殺、肥胖、網路沉迷、家庭

與教育等,難以由單一部會統籌,建議設立專責

機關統合推動,整合教育、家庭、通訊等相關政

策。

(三)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嚴峻,期許政府不僅參考外國組

織做法,而是需要更有效之作為。

二、呂委員建德:

關於成立兒少專責單位,本部(衛生福利部)刻正

依據賴總統政見積極研擬,目前初步規劃包含新設

署、設司或另設部門等方案,並參考德國、日本、

美國等國經驗。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3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政府須整體照顧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婦女等

多元人口群,各國國情作法不一,是否另設專責

兒少單位,仍應審慎評估。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少子女化為政府重要議題,近年持續加大經費挹

注,惟考量依據財政紀律法規定及資源彈性分配

問題,不以立法保障特定項目預算,未來仍將透

過計畫及政策推動方式,持續充實兒少及少子女

化相關福利經費。

五、主席:

行政組織之轉型影響極鉅,須審慎研議,惟因

社會快速發展,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促進兒少權益

保障之需要,持續研議組織精進,宜先行綜整現行

業務,提升兒少保護與資源運用之效能。

第二案:建請教育部重新審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原則修訂方向,並注意到使用規範原則修訂

應納入學生代表之意見,同時應於校園中強調新時

代數位素養,並研議是否有比採取強制保管更合適

之策進作為。(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請教育部關注與指導各學校作法,部分學校於各班

級作法亦採不一致作法。

(三)在校時間善用手機除協助學習活動以外,亦可完成

學習歷程檔案。

14

(四)因校務會議配置學生代表席次較少,校園行動載具

管理規範不宜由校務會議訂定,建議由教育部明

確傳達校方應與學生討論訂定之。

(五)建議由下往上,以學校教育為基礎,使手機從玩具

成為工具,不採上對下的諸多限制。

二、陳委員斐娟:

學生對於教育部上對下訂定依循的「管理」可能有較

多反彈,建議或可於制定過程容許校方、家長、學生

有更多對話,以「引導學生善用資訊科技」為最高指

導原則,彼此理解感受,也引導學生練習做負責任的

決定。

三、陳委員慧如:

教養原則應減少限制與處罰,提供兒少指引,引導

兒少善用 3C 資源,不要影響他人與自我學習,學校

是引導的角色而非放縱。

四、馮委員喬蘭:

建議教育部思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

使用原則」之定位與內涵,似乎不宜由政府機關帶

領學校訂定限制使用規範,而是防止學校管理逾越

合理界線。

五、教育部: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依據 113 年 10 月立法院公聽會各界意見,研

議強化校園行動載具管理,並於 3 月 10 日召開會

議,邀集教師、家長、學生及地方政府代表共同

討論修正草案。修正原則以強化保管為主,但針

對學習活動,明訂應採彈性保管與使用方式,以

提供學生學習使用需求。

15

(三)學校應依原則,透過民主程序邀集教師、家長及學

生共同討論並制定管理規範,並由全校統一遵循,

以避免班級間作法不一致的情形。

(四)本部持續推動資訊素養政策,建置「中小學數位素

、發布「數位教學指引 3.0」等,協

養教育資源網」

助教師引導學生正確使用數位工具,並結合地方

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與提供諮商輔導服

務,從家庭面共同預防學生網路成癮問題。

六、主席:

請教育部適時引導學校由教師、家長與學生共

同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兒少最佳利

益為基礎,視施行情形滾動式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第三案:我國三級輔導資源即時性不足,已嚴重影響個案求

助意願與成效。請相關部會研議有關心理健康資源

不足或不完善之可行解方,以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

之健康暨生命權。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現行已有「15-45 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提供民眾每人 3 次免費心理諮商,目前兒少反映問

題不在於沒有名額,而是部分有高度需要之兒少

無法負擔免費額度耗盡後之自費諮商費用,期待

衛生福利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與資源,增加免費

次數、名額與據點。

(三)對於兒少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有諮商需求,

請問可以如何獲得協助,可否由輔導教師同意。

二、陳委員斐娟:

16

關注兒少是否得使用到「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

案」資源,建議可保留部分資源予 20 歲以下青少年

族群使用。

三、王委員玥好:

可以理解兒少確實有可能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有諮商需求,其心理困擾可能來自家長或家庭,

建議可思考以對兒少本人有重要影響力之第三人作

為心理諮商服務之後援。

四、胡委員中宜:

本議題可分為個案管理與個別諮商兩層次。前者包

含學生及生態系統對象(同儕、家長、學校等)輔導

工作,後者較屬本提案核心,關於兒少接受諮商服

務或因案需要延續諮商之資源供給。至於本提案辦

法所提資源轉介效率與人力缺口,自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後已有相應改善,建議後續

對於專業輔導人員教育訓練強調修法重點(三級輔

導各有其主要功能,應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態樣適時

介入,可同時進行並無明顯階段性或順序性),並追

蹤人力進用情形與輔導效果。

五、陳委員慧勳:

建議教育部可思考於課程、課綱與學校作息安排學

生進行情緒探索,認識情緒出口等,提供兒少有自

我療癒的方法。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依據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各縣

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運作,以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三級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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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銜接與合作分工事項,均會由中央會商地方主

管機關,訂定一致性規範。

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有關社區心理健康資源之布建,詳如本部書面回應,

另 3 次諮商心理支持方案已納入「全民心理健康韌

性計畫」

(114-119 年)推動,將持續辧理。

(二)心理機構提供兒少服務,不會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

同意為由拒絕提供服務,然實務上,也會有心理

師因個案風險而有擔心,爰本部近日與教育部討

論心理諮商服務向下延伸的會議中,建議優先落

實學校三級輔導機制與資源,並強化輔諮中心、

學校導師及家長之聯繫機制,也有助將家長與家

庭問題一併考量,共同接住兒少;另針對有連結

精神醫療服務需求者,也將研建立綠色通道,降

低就醫障礙。

(三)依目前統計 15 至 17 歲使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

持方案」約佔 5.47%,18 至 30 歲者占 49.19%。有

關建議保留名額予兒少部分,本部會後可進一步

向地方政府了解是否有兒少資源不足,或因成人

申請案量以致擠壓兒少申請案情形。

八、主席:

(一)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辦理,持續依學生輔導法配

置專業輔導人員,建構與提供兒少即時輔導措施

(二)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盤點兒少使用社區心理健康服

務資源需求,研議提升補助次數與資源布建,並

研議心理師服務兒少個案得與兒少之法定代理人

以外之關係人聯繫後續支持之配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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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建請法務部及教育部積極介入並指導少年觀護所內

教學內容、師資培育及受教權利,並保障少年受教

權不受侵害。(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法務部(矯正署):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依本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作為課程

編排指引,課程類別包括適性輔導課程,其中有

如委員所建議之法治教育外,更包含如自立訓練、

技藝學習、壓力管理與性平教育等,並在每年度

辦理課程檢核。另少觀所更落實通知少年之學籍

學校,以利學校啟動關懷輔導、課業扶助及後續

復學措施等。

(三)對於實務現場有自傷、情緒不穩或影響教學情形之

少年採取調整收容之方式,經評估情緒冷靜、情

形合宜後即返回班級上課,或於房內設置視訊設

備同步教學。

三、主席:

請法務部蒐集少年觀護所實務管理措施現況與

作法,釐清有無侵害少年受教權之疑慮與各該解決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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