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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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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江雨潔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

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3 案,第 4、7 案及

第 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本小組 109 年 12 月間接獲

申訴案件計 2 案(第 14、15 案)

,不予列管。

三、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執行原

則,由相關行政機關持續討論,完成銜接輔導曝險少年之

準備。

四、第 9 案: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置輔

導之兒少權益,就強化安置機構管理、機構評鑑及緊急安

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方式等面向進一步思考。

五、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俾助於學校落實服裝儀容規定原則,

訂定明確可行之規定,並使社會各界了解各校執行情形,

建立公開、透明、可信任之教育環境。

1

六、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地區兒少、

弱勢或少數族群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請衛生福利部

納入推動。

七、第 13 案: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喬

蘭)所提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之相關法

規保障範圍與程度,俾利本小組討論。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未完

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

適時提供推動進度等資訊。

第二案:籌組「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諮詢)小

組」報告案。(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部會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本

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肆、討論案:

第一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之內涵,建請研議以家庭子女

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檢視現行免納學費政策

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賴委員奕瑋、張委員綺庭、

李委員瑞霖)

決議:請教育部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國家財政負擔及衡平辦學成

本等因素,評估對於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家庭減輕子女學

費負擔之可行作法,於 6 個月內提出報告。

第二案: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設

置辦法第5條,新增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會議,廣納多元聲

音,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邱委員達夫)

2

決議:教評會職掌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等涉及

教師工作權益事項,且部分案件性質具高度機敏性,請教

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尊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綜

合評估教評會審查事項與兒少權益之關聯,以及教評會納

入兒少意見及兒少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1年內提出報

告,俾利本小組進一步討論。

第三案:為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請各部會轉知所轄局處配合地

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提請討論。

(提

案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綜合評估各委員及部會關於資料蒐集與使用

之意見後,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

,並請內政

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所轄機關

(單位)全力配合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所需資料及

參與會議討論。

第四案:有關我國禁止體罰相關法規盤點與修法作業期程,及研商

體罰之一致性定義、禁止體罰之行動方案及配套機制乙案,

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

決議:請各部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賡續研修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教育法規、矯正法規等,促進相關法規

規範之「不當對待」態樣明確,落實保障兒少不受任何形

式不當對待之權利。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 5 時 10 分)

3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白委員麗芳:

(一) 第 1 案:建議研議提供地方政府有關偏差行為少年

之轉介標準。

(二)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調查學校落實服儀規定情形有

無複查機制,以及如何因應學校實際上未依規定執

行之情事。

二、內政部(警政署):

第 1 案:本部業於 110 年 3 月 29 日向行政院報告少

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組織運作相關事項,

並擬邀集司法院及各部會研議後續作為。

三、陳委員逸玲:

第 2 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施行法有關優

先檢視與全面檢視法規辦理進度,內政部主管之修

法草案自 108 年函報行政院後似無進展。

四、何委員素秋:

(一) 第 6 案:請問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會

議有否邀請兒少代表參與或聆聽職場兒少意見。

(二) 第 9 案:有關 111 年安置機構評鑑指標(草案)

,建

議可以試辦方式納入同儕評鑑。

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第 6 案:本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成員

1

除衛福部、教育部及本部代表外,尚包括兒少權益

專家及 2 位兒少代表等成員。

六、陳委員威霖:

第 9 案:緊急安置之兒少在行動及通訊受到限制的

條件下,如何進行申訴?院生所提需求和建議,能

否確實透過院內機制傳達。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第 9 案:緊急安置階段屬於特殊時期,首重人身安

全維護,因此需有行動及通訊約束,此階段主責社

工與個案聯繫頻率高,可協處兒少申訴議題。另為

確保安置兒少的申訴權益,除設有兒少機構內、外

部申訴機制,亦依地方政府輔導查核項目抽訪安置

兒少,了解實際照顧情形,未來將邀請兒少代表參

與機構申訴流程訂定。

(二) 第 12 案:除提醒地方政府鼓勵轄內偏遠地區、特殊

需求兒少積極參與,並透過社福考核督導地方政府

邀請是類兒少參與之情形。

八、馮委員喬蘭:

(一)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對於督導私立學校落實服儀規

定之作法。

(二) 第 13 案:建請衛福部、法務部、教育部協助依書面

建議所附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

之相關法規保障範圍。

九、張委員綺庭:

第 10 案:關於學校服儀規定經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

議通過完成率,與兒少實際蒐集數據不符,並請教

育部提供學校執行情形檢核結果。

2

十、賴委員奕瑋:

第 10 案:為使教育部調查數據貼近兒少經驗,建議

未來可結合校園生活問卷蒐集兒少意見,納入統計

數據呈現。

十一、邱委員達夫:

第 10 案:建議待權責部會蒐集學生意見並將之納

入整體評估後再解除列管。

十二、李委員瑞霖:

(一) 第 10 案:各校針對「校服」的定義不一,致執行

面有模糊空間,建議權責機關提供清楚的行政原

則,使學校及學生有所依循。

(二) 第 12 案:建議關注並促進偏遠地區、少數族群及

弱勢群體兒少參與各縣市政府決策與協調會議情

形。

十三、教育部:

第 10 案:為督導學校落實服儀規定原則,本部將

函請各學校公開服儀規定資訊,供各界知悉監督。

本部接獲服儀相關申訴案件,經查核屬實,公立

學校將列入校長成績考核、私立學校列入扣減私

校獎補助款憑據。對於委員建議配合校園生活問

卷蒐集學生意見,本部將納入研議。

十四、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第 4、7 案及第 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第

14、15 案,不予列管。

(三) 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

執行原則,由相關行政機關持續討論,完成銜接

輔導曝險少年之準備。

3

(四) 第 9 案:請衛福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

置輔導之兒少權益,就強化安置機構管理、機構

評鑑及緊急安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方式等面向進一

步思考。

(五) 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

裝儀容規定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俾助於學校落實

服裝儀容規定原則,訂定明確可行之規定,並使

社會各界了解各校執行情形,建立公開、透明、

可信任之教育環境。

(六) 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

地區兒少、弱勢或少數族群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

權利,請衛福部納入推動。

(七) 第 13 案:請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

(喬蘭)所提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

暴力之相關法規保障範圍與程度,俾利本小組討

論。

(八)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

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

等資訊。

第二案:籌組「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諮

詢)小組」報告案。(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請各部會配合衛福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

4

本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貳、討論案:

第一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之內涵,建請研議以家

庭子女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檢視現行免

納學費政策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賴委員奕

瑋、張委員綺庭、李委員瑞霖)

一、賴委員奕瑋: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建議教育部專案研議過程納入專家學者、家長、兒

少意見。

(三) 請教育部補充說明研議修法邀請學生代表參與「代

辦費收取會議」之相關作業期程。

二、李委員瑞霖:

請教育部評估免學費政策納入有效排富機制,讓

最需要的家庭子女能受益。

三、主席:

請教育部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國家財政負擔及衡

平辦學成本等因素,評估對於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家

庭減輕子女學費負擔之可行作法,於 6 個月內提出報

告。

第二案: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

會)設置辦法第 5 條,新增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會

議,廣納多元聲音,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員

威霖、邱委員達夫)

一、邱委員達夫: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教評會組成除外聘學者專家審議專業事項以外,亦

5

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等校務相關人員,

考量教師教學專業與學生權益關聯密切,請教育部

仍應遵循 CRC,落實保障兒少知情權及表示意見之

權利。

(三) 倘由家長代表學生表示意見,須要求該代表符合一

定行為原則,包含代表學生之利益,正確的向決策

者反應學生意見等。建議仍應保障學生直接表示意

見之機會。

二、陳委員威霖:

由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表示意見,較家長代表代

為表示意見更能直接清楚表達學生觀點。

三、馮委員喬蘭:

本案核心精神不僅在於教評會納入兒少列席表示

意見,建議教育部可以更開放的思考整體教育環境攸

關學生權益的事務,以多元方式確實保障學生的知情

權,以及表示意見、被傾聽、意見被考量的權利。

四、何委員素秋: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兒少如是當事人或

相關人員,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兒少列席教評會

表示意見是一種方式,惟兒少表達意見,並非一定要

在場,各攸關兒少權益事項能確實地聆聽兒少的意見,

非形式性的,才更為重要的。

五、楊委員通軒:

(一) 本提案背景顯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期望意見可

以納入教評會考量。

(二)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教評會「得」通知相

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因此使學生代表通常無法參

與表示意見。

6

(三) 提案委員是以學生知情權與被聆聽權為訴求,建議

進一步討論兒少參與教評會審議事項的適當範圍。

惟兒少參與之規定是否納入教評會設置辦法可再研

議。

(四) 建議參考大專院校學生參與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模式。

六、白委員麗芳:

建議聚焦於提案核心,關於教師是否適任一事,

攸關學生權益,學校應如何蒐集學生意見並納入考量。

七、李委員麗芬:

教師教學專業與學生權益息息相關,贊同各位委

員所提透過其他方式,讓學生意見確實被聽見並討論。

並非兒少列席教評會才需考量兒少意見。

八、賴委員淳良:

(一) 權利種類很多,內容各自不同,其保障程序以及方

法也各不相同。以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意見陳述

權而言,也分別有在立法程序以及具體行為(如學

校懲戒)之不同。

(二) 法律授與人民權利,就應該獲得盡可能完整的保障,

避免受到其他不當的干預。教師法為了保障教師工

作權,確保學術自由,設置教評會,確保教師受解

聘時,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工作權歸屬於教師,也

應該只有教師有權在程序中決定如何保障其工作權,

其他第三人縱然受到影響,例如可能有教師因而增

加工作量,也應尊重該受解聘處分教師的權利。同

理,學生對於教師聘任的陳述意見權,也應該在其

他場域中獲得保障,而不是在教評會的程序中彰顯。

7

九、教育部:

教師法規範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須經教評會審

議,且案件性質多具機敏性,教評會審議前應有其調

查過程,依教評會設置準則第 11 條規定略以,該過程

即可請學生列席表示相關意見。因此本部認為學生已

可表達意見,故建議設置要點維持現行規定。

十、陳委員逸玲:

教師適任與否與學生權益相關。CRC 第 12 號一

般性意見強調程序的保障,不一定是參與教評會,而

是教評會應有蒐集學生意見的機制,以及學生對於教

評會審議結果申訴的機會。

十一、邱委員達夫:

(一) 儘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使當事人到場列席陳

述意見,惟於教評會組成仍應有學生代表。

(二) 儘管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0 點未提及學

生參與教評會的權利,但第 27 點也進一步說明:

兒童發表意見權應涵蓋「影響到兒童的一切事

項」、這些「事項」應被廣義的解讀,以及「包

括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在內的實踐表明,對影

響個別兒童和兒童群體的事項的廣義解讀,有助

於使兒童融入其團體和組織的社會進程。因此,

締約國應隨時隨地仔細聽取兒童的意見,他們的

觀點有可能提升解決辦法的品質。」。因此,不

應對第 110 點狹義解讀,學生參與教評會到場表

示意見的機會應被保障。

十二、主席:

教評會職掌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

資遣等涉及教師工作權益事項,且部分案件性質具

8

高度機敏性,請教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尊

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綜合評估教評會審查事項與

兒少權益之關聯,以及教評會納入兒少意見及兒少

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 1 年內提出報告,俾利

本小組進一步討論。

第三案:為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請各部會轉知所轄局處配

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現行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執行作法簡要說明如下:

1、衛生局函請民政局提供 6 歲以下兒童死亡名單及

其父母資料。

2、衛生局函請各與個案相關權責機關查詢相關紀錄。

3、各權責機關回復有無紀錄,並依照會議召開期程

與會,於會議現場口頭說明該個案相關紀錄,毋

須提供個案紀錄供衛生局彙整。

4、本部將綜整全年度個案討論紀錄與建議,彙整後

出版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

(三) 相關單位研處意見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有關本案研處意見詳如會議

手冊:(略)

三、何委員素秋:

建議參考美國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作法,並可

關注兒童周產期死亡情形。中長期請考量將本案年齡

提高至 18 歲以下。

四、白委員麗芳: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兒童死因回溯業務較困難,

9

建議提高推動層級,以達到跨局處合作之效益。

五、葉委員奇鑫:

(一)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包含以下要點:

1、個資法是保障生存之自然人之人格權。兒童死亡

個案之討論仍可能牽涉現生存者(例如父母等)之

責任,故仍有討論個資法適用之必要。

2、政府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可蒐集、處理或利用

有關病歷、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尤其,提案單

位目前規劃排除紙本資料的交換,有助於減少個

人資料的外洩。

(二) 部分兒童死亡情形需較長期的追蹤,始能發現確切

死因。

六、賴委員淳良:

國民健康署計畫綜整個案討論意見彙整成冊時,

應注意個案經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討論之結果,倘致兒

童死亡之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相關資料應不得公開。

七、呂委員立:

(一) 本案實務執行上,地方政府衛生局較難直接請民政

局提供死亡兒童及其父母相關資料,尚須請中央主

管機關內政部協助協調處理。

(二)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之推動,須請各權責機關共同參

與,始能完整梳理兒童死亡之情境脈絡,提出可預

防性原因。

八、李委員麗芬:

本案實務執行上,地方政府衛生局較難請個案相

關之地方權責機關(單位)提供死亡兒童及其父母相

關的詳細資料,須請各部會協助轉知所轄局處配合辦

10

理。

九、主席:

請衛福部綜合評估各委員及部會關於資料蒐集與

使用之意見後,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並

請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所

轄機關(單位)全力配合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

所需資料及參與會議討論。

第四案:有關我國禁止體罰相關法規盤點與修法作業期程,及

研商體罰之一致性定義、禁止體罰之行動方案及配套

機制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

一、白委員麗芳: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建議教育法規、兒少法、矯正法規對於體罰定義、

立法位階更為一致。

二、教育部:

本部盤點「體罰」相關之教育法規詳如會議手冊

第 76 頁以後,包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基本法、

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

「體罰」定義規定於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兒少法第 49 條修法草案規劃將「身心虐待」該款

細分為「體罰」、「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後續

可與相關部會共同討論,使法規內涵更為一致。

四、法務部(矯正署):

本部刻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將整合現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輔

院條例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可參考教師法

施行細則第 8 條、兒少法第 49 條修正草案立法說明納

11

入。現行可以行政函釋通函所屬機關遵循。

五、司法院: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訂有學生申訴

及再申訴機制,如經審查為有理由時,即使原懲罰或

處置已執行完畢者,仍應予消除、更正等適當救濟。

該通則第 79 條,針對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

紀律之行為時,明定懲罰項目包含:告誡、勞動服務、

停止戶外活動等。

六、馮委員喬蘭:

關於各類「不當對待」態樣定義,建議僅描述行

為,毋須將行為效果納入文字,使定義更清楚。

七、主席:

請各部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賡續研修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教育法規、矯正法規等,

促進相關法規規範之「不當對待」態樣明確,落實保

障兒少不受任何形式不當對待之權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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