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遴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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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40524142846_925843.pdf
-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第六條
-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院兒權
-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以下簡
-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議場秩序及服從決
-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按以下原則辦理:
-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
-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員人數,依各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設
-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任
-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年為限。
-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滿之日卸任。任期間因個人生涯規劃無意願擔
- 五、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與遞補程序
- (一)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
-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以外,得列兒少代表遞補名單。
-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辦 、邀請教育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立資源連結:
-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力:
- (四)費用補助:
-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得參與該小組兒少代表之公開會議(活動),包
-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提供兒少代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函。
-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之人數、年齡、多樣性、任期與
- 39_20240524142918_1050496.pdf
-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本 原 則 訂 定 目 的 文 字 精
-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 二、兒少經遴選為行政院 一、敘明行政院及衛生福
-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 其權利義務如下: 義務。
-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 稱部傷害防制小 (二)款刪除。依據
-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 或發起會前會等形 少代表就兒少福利與
- (三)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透過網路溝通或發起
- (四)應積極參與衛生福 義務內容。
- (五)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 (六)偏遠及離島地區兒
- (七)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 三、中央兒少代表之資格 一、兒童權利公約(CRC)、
-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 滿十八歲,且曾任或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 會議之兒少代表。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 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 四 、 中 央 兒 少 代 表 之 任 一 、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一)中央兒少代表團以 利部依民間團體與地
-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 任期二年。但試行 圈選兒少代表。本點
- (三)衛生福利部應於單 個兒少依其生活經
- 五、兒少代表推薦(選) 五、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兒 一、衛生福利部蒐集與評
- (一)兒少代表推選 (一)各地方政府應遴選 央兒少代表團運作情
-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 選人進行不記名投
-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少代表與遞補人員支
-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 持措施。現行條文第
-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 說明。
-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 境兒少兒少進行交
- (四)費用補助:
-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
-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 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
- 84_20250523141644_0526659.pdf
- 三、11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修正「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 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相關會議之參與兒少,為何不再使用「中央兒少代
- 五、除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外,還有哪些中央政府會議納入兒少參與 ...................... 4
- 六、我想參與中央政府會議,如果沒有獲選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還有哪
- 七、除擔任中央或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出(列)席政府會議外,兒少有哪些方式
- 十九、我想參與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該怎麼報名 ...... 8
- 二十二、承上,如果選舉制不利兒少表達個人意見,為何遴選原則第一階段採「地
- 二十四、對於經地方兒少推選或民間團體推薦,但未獲選為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
- 三十三、截至報名期限止,候選人並未多於應選名額,是否仍需由遴選委員投票同
- 三十五、遴選原則為何納入非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地方政府可否限制非地方兒少代
- 三十六、遴選原則為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名
- 四十、哪些民間團體可以提出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推薦名單 ............................ 14
- 四十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之兒少代表,任期間有哪些培力與支持 ............ 14
- 四十七、倘由衛生福利部自辦兒少代表培力服務是否影響兒少知情權 .................... 15
- 四十八、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如何協力提供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 ............................ 15
- 一、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為什麼要遴選兒少代表
-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之原則
- 三、11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修正「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 (一) 強調兒少代表非代言人,具有對生活相關議題表達個人意見之權利。
- (二) 保障原住民族兒少、身心障礙兒少與國中(含)以下兒少代表名額。
- (三) 兒少代表任期 1 年,促進兒少代表更替,擴大兒少參與並納入多元
- 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相關會議之參與兒少,為何不再使用「中央兒
- 五、除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外,還有哪些中央政府會議納入兒少參與
- 六、我想參與中央政府會議,如果沒有獲選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
- 七、除擔任中央或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出(列)席政府會議外,兒少有哪
- (一) 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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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
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5次會議決定修正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第六條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十條規定,
保障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
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運作權益,特訂本原則。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院兒權
小組)或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部兒權小組)委員,出席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
決權利。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權利。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議場秩序及服從決
議等義務。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員人數,依各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設
置要點規定。並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
以下學生各 1 名;各小組聘任兒少代表總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任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年為限。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滿之日卸任。任期間因個人生涯規劃無意願擔
任兒少代表者,亦得隨時提出卸任。
1
五、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與遞補程序
(一)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
1.推選(薦)時間: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
2.年齡資格:符合次年 12 月 31 日未滿 18 歲。
3.推選(薦)單位及人數:
(1)地方政府:請地方政府徵集地方兒少以公平、公開、公正之
方法推選兒少,以 5 人為上限;參選兒少不以曾任或現任地方
兒少代表為限。推薦名單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
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各 1 人;另可推選不分處境兒少 2 名,
不得為單一性別。
(2)民間團體:實際提供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族服務之民間團體,
得推薦其所服務之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各團體推薦名
單以 2 人為上限且不得為單一性別。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以外,得列兒少代表遞補名單。
兒少代表出缺時,按兒少代表遞補名單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辦 、邀請教育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立資源連結:
1. 由培力服務單位透過團體或個別訪談說明會議資訊與兒少代表
角色,進一步了解各兒少代表關注議題、曾經參與 CRC 培力情
形與支持環境等,共同討論規劃參與目標與準備方式。
2. 依據兒少代表關注議題與支持環境,由衛生福利部邀集地方政
府、議題相關之民間團體、教育單位共同組成工作小組,相互
聯繫,協助兒少於任期間,參與相關課程(活動)或與地方兒
少交流。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力:
1. 兒少代表形成意見或提案過程,得與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境
兒少進行交流。
2
2. 為實現兒少代表參與目標,由培力服務單位以下列方式提供培
力,增進公共議題知識,以及形成觀點與表達意見之能力:
(1)按兒少代表關注議題,優先由所在地或相鄰之地方政府提供
培力課程(活動)資訊,以及與地方兒少交流機會。
(2)因應兒少代表關注議題之共通性,辦理共同培力課程(活動)
或交流活動。
3. 兒少代表出席會議前,由會議幕僚機關以團體或個別方式解說
會議資料,並解答兒少對資料之疑問,協助兒少認識議題與形
成觀點,並依兒少代表需求,邀請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境兒
少、民間團體參與交流。
(四)費用補助:
1.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
會議之兒少代表亦同。
2. 居住於偏遠及離島地區,出席會議得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按薦任級以
下人員基準支領住宿費。
3. 因身心支持需求或住宿需求成人陪同等情形,該名陪同人員
(限 1 名)得依前開基準支領交通費、住宿費。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得參與該小組兒少代表之公開會議(活動),包
含培力課程、交流(討論)會議及會議資料解說等程序,熟悉會
議運作並提供意見予兒少代表參考。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提供兒少代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函。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之人數、年齡、多樣性、任期與
卸任、推選(薦)與遞補程序、支持措施,比照出席部兒權小組會
議適用以上第三點至第六點原則。
3
來源 PDF: 39_20240524142918_1050496.pdf
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
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本 原 則 訂 定 目 的 文 字 精
第十二條、兒童權利 第十二條、兒童權利 簡。
公約(CRC)施行法第 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六條及兒童及少年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利與權益保障法(以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
下簡稱兒少法)第十 兒少法)第十條規定
條規定,保障兒童及 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
少年(以下簡稱兒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少)參與行政院及衛 第三屆第三次會議決
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 議意旨,保障兒童及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少年(以下簡稱兒
組運作權益,特訂本 少)參與行政院及衛
原則。 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運作權益,特訂本
原則。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 二、兒少經遴選為行政院 一、敘明行政院及衛生福
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 及衛生福利部兒少福 利部設置兒少福利與
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權益事務相關小組聘
關小組,其權利義務 組之代表(以下簡稱 任「兒少代表」為委
如下: 中央兒少代表)者, 員或列席代表之權利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 其權利義務如下: 義務。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一)出席行政院兒童及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推動小組(以下簡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
稱院兒權小組)或 動小組(以下簡稱 均應致力推動 CRC 第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 院兒權小組)或衛 12 條落實尊重兒少意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生福利部兒童及少 見,爰於本原則避免
動小組(以下簡稱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 限定行政院及衛生福
部兒權小組)委 小組(以下簡稱部 利部兒少福利與權益
員,出席會議具有 兒權小組)或列席 事務相關小組之兒少
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發言、動議、提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 代表為「中央兒少代
案、討論、表決權 少年事故傷害防制 表」。
利。 推動小組(以下簡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 一 ) 、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 稱部傷害防制小 (二)款刪除。依據
部兒童及少年事故 組),就兒少福利與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
傷害防制推動小組 權益相關政策或措 見,兒少僅對其生活
(以下簡稱部傷害 施提供策進建言。 切實相關的議題,運
防制小組)會議, (二)於出席或列席前款 用其生活經驗賦予之
具有發言、動議、 各小組會議前,應 知識、能力表達意
提案、討論權利。 先行透過網路溝通 見,因此,免贅述兒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 或發起會前會等形 少代表就兒少福利與
遵守會議規範、發 式,瞭解議案及相 權益相關政策或措施
言禮貌、議場秩序 關政策、凝聚提案 得提供策進建言,且
及服從決議等義 共識、蒐集與其他 無需要求兒少於出席
務。 兒少交流意見等。 或列席會議前須先行
(三)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透過網路溝通或發起
部兒權小組會議具 會前會等形式,瞭解
有發言、提案、表 議案及相關政策、凝
決權利;列席部傷 聚提案共識、蒐集與
害防制小組會議具 其他兒少交流意見
有發言權利。出 等。
席、列席各小組會 四、參考內政部 54 年 7 月
議應遵守會議規 20 日內政部(54)內民
範、發言禮貌、議 字第 178628 號公布施
場秩序及服從決議 行之會議規範,修正
等。 出席人與列席人權利
(四)應積極參與衛生福 義務內容。
利部辦理之培力課 五、現行條文第(四)至
程,並得提出培力 (七)款有關兒少支
需求,由衛生福利 持措施於修正條文第
部規劃或轉介適當 六點說明。
之培力資源。
(五)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部兒權小組會議,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列席
部傷害防制小組會
議,得支領交通
費。另出席中央兒
少代表團會議或分
組會議皆得支領交
通費。
(六)偏遠及離島地區兒
少代表出席、列席
會議,得參照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及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按薦任
級以下人員基準支
領住宿費。
(七)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提供中央兒少代表
出席、列席會議所
需公假、參與公共
事務時數證明等相
關行政作業。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 三、中央兒少代表之資格 一、兒童權利公約(CRC)、
遴選兒少代表,按以 中央兒少代表於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下原則辦理: 每屆任期開始時應未 (CRPD)、消除對婦女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 滿十八歲,且曾任或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關「兒童及少年」 現任地方政府依兒少 (CEDAW)等國際人權公
年齡定義。 法第十條規定所召集 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 會議之兒少代表。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員人數,依各兒少 宣言亦是我國原住民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族基本法之重要基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關小組設置要點規 礎。
定。並應保障身心 二、現行條文運作上,因
障礙兒少、原住民 兒少隨著時間長大,
族兒少、國中(含) 實際參與行政院與衛
以下學生各 1 名; 生福利部會議者可能
各小組聘任兒少代 全數成年。爰此,行
表總人數之性別比 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
例,任一性別不得 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
少於三分之一。 屆第 4 次會議決定確
立「兒少代表」年齡
應符合兒少法有關
「兒童及少年」年
齡,並納入修正條
文。
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各聘任兒少代表 3 至 5
人,人數極為有限,
現行條文第四點由中
央兒少代表推選兒少
委員,惟此方式使得
擔任委員之少數兒少
因機制負有統籌提
案,以及為其他兒少
表達意見之責,且無
法兼顧兒少自主權與
多樣性。爰於本點明
定參與處境不利之兒
少保障。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 四 、 中 央 兒 少 代 表 之 任 一 、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任 期、分組與改選 點,行政院與衛生福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一)中央兒少代表團以 利部依民間團體與地
年為限。 六十六人為上限, 方兒少推薦(選)名單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 任期二年。但試行 圈選兒少代表。本點
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滿之日卸任。任期 期間任期為組成日 次現行條文第(一)至
間因個人生涯規劃 起至一百零九年十 (三)款有關中央兒少
無意願擔任兒少代 二月三十一日止。 代表團任期、分組選
表者,亦得隨時提 (二)衛生福利部應邀集 舉(協議)與見習等
出卸任。 中央兒少代表,協 規定停止適用。
助 推 選 代 表 團 主 二、為擴大兒少參與機
席,並進行分組選 會,參考現行條文之
舉或協議,按下表 中央兒少代表重新推
出席、列席院兒權 選出席代表之頻率,
小組、部兒權小組 修正條文明定兒少代
及部傷害防制小組 表任期為 1 年。
會議。 三、兒少得在表意的各個
附表(中央兒少代表團分 階段終止參與,修正
組、人數、身分性質、 條文增訂兒少代表卸
出席/列席會議人數、 任事宜。
會議頻率、任期) 四、修正條文強調重視每
(三)衛生福利部應於單 個兒少依其生活經
數年暑假辦理兒少 驗、知識或能力提出
代表改選及培力, 對公共議題之觀點。
當年度第四季至各 兒少代表可為關注議
該小組會議見習, 題進行提案,並於準
並於次年一月一日 備過程與其他兒少交
就任。 流,邀請關注同樣議
題或類似處境兒少參
與討論,超出現行條
文設置的中央兒少代
表參與規模。以行政
院與衛生福利部每屆
(2 年)共聘任 30 名
兒少代表為例,與地
方兒少交流倘各場次
邀請至少 3 名兒少作
為智囊參與討論,預
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期可促成至少 90 名兒
少參與,更具擴大參
與之實際效益。
五、兒少代表推薦(選) 五、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兒 一、衛生福利部蒐集與評
名單與遞補程序 少代表遴選作業方式 估 109 至 112 年間中
(一)兒少代表推選 (一)各地方政府應遴選 央兒少代表團運作情
(薦)名單: 一名至三名兒少, 形與諮詢兒少代表與
1. 推 選 ( 薦 ) 時 函報衛生福利部納 培力單位意見,現行
間:每年 8 月 15 入中央兒少代表團 制度之設計未能保障
日 以 前函 送衛 生 名單。 兒少表達個人意見,
福 利 部社 會及 家 (二)地方政府得視地方 亦不利兒少委員以外
庭署。 情狀規劃中央兒少 之兒少持續參與,爰
2.年齡資格:符合 代表候選人登記管 有必要進行整體機制
次年 12 月 31 日 道、投票、開票方 調整。
未滿 18 歲。 式與期日安排等事 二、為促進行政院與衛生
3.推選(薦)單位 項;其規劃時並應 福利部兒少福利與權
及人數: 邀請該府依據兒少 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
(1) 地 方 政 府 : 請 法第十條設置之兒 參與之多樣性,修正
地方政府徵集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改由行政院與衛生福
地方兒少以公 益推動小組民間委 利部依地方兒少與民
平、公開、公 員協助督導,確保 間團體推選(薦)兒
正之方法推選 程序正當。 少名單聘任委員。現
兒少,以 5 人 (三)各地方政府為遴選 行條文有關地方政府
為上限;參選 中央兒少代表團之 辦理中央兒少代表遴
兒少不以曾任 兒少代表得公開徵 選人數、程序指引等
或現任地方兒 求轄內曾任或現任 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少代表為限。 之兒少代表擔任遴 三、修正條文增訂地方兒
推薦名單應保 選委員,無年齡限 少與民間團體提交兒
障身心障礙兒 制。凡符合第三點 少推選(薦)名單人
少、原住民族 規定資格之兒少均 數、多樣性保障等規
兒 少 、 國 中 得自願登記為中央 定。
(含)以下兒 兒少代表候選人,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點
少各 1 人;另 兒少登記為中央兒 之(二),兒少代表得
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可推選不分處 少代表候選人者, 因個人生涯規劃於任
境兒少 2 名, 亦為當然之遴選委 期中卸任,爰增訂兒
不得為單一性 員,並應親自出席 少代表遞補事宜。
別。 遴選會議,對遴選
(2) 民 間 團 體 : 實 委員自我介紹及說
際提供身心障 明參選理念;未出
礙者或原住民 席者,視同放棄候
族服務之民間 選人資格。
團體,得推薦 (四)遴選會議主席由遴
其所服務之身 選委員推舉之,負
心障礙或原住 責主持遴選會議。
民族兒少,各 但主席不得為候選
團體推薦名單 人,俾利監督遴選
以 2 人為上限 過程與結果之公
且不得為單一 正。
性別。 (五)遴選委員應對各候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 選人進行不記名投
部聘任兒少代表以 票,每人一票。以
外,得列兒少代表 候選人得票比較多
遞補名單。兒少代 數者為當選;票數
表出缺時,按兒少 相同時,以抽籤決
代表遞補名單補 定之。
聘;其任期至原聘
任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增訂) 一、增訂點次完整說明兒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少代表與遞補人員支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 持措施。現行條文第
辦、邀請教育單位 二 點 之 ( 四 ) 至
協辦,或委託民間 (七)款有關培力、
團體辦理兒少代表 費用補助與公假函等
培力與支持服務。 支持措施移至本點次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 說明。
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立資源連結: 二、第(一)款考量各民間
1.由培力服務單位 團體量能不一且政府
透 過 團體 或個 別 預算仍應經立法院審
訪 談 說明 會議 資 議,兒少代表諮詢與
訊 與 兒少 代表 角 培力服務可能由政府
色 , 進一 步了 解 自辦、邀請教育單位
各 兒 少代 表關 注 協辦,或委託民間團
議 題 、曾 經參 與 體辦理等方式。
CRC 培力情形與 三、第(二)、(三)款:依
支 持 環境 等, 共 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
同 討 論規 劃參 與 意見,使兒少知悉參
目標與準備方 與會議(活動)之資
式。 訊與參與角色,另依
2.依據兒少代表關 據衛生福利部委託民
注 議 題與 支持 環 間團體承辦 109 年至
境 , 由衛 生福 利 112 年間中央兒少代
部邀集地方政 表諮詢與培力服務經
府 、 議題 相關 之 驗,因應每一名兒少
民 間 團體 、教 育 可能有不同的關注議
單 位 共同 組成 工 題、參與目標與支持
作 小 組, 相互 聯 環境,爰按兒少代表
繫 , 協助 兒少 於 需求建立相關資源聯
任 期 間, 參與 相 繫,提供兒少就近取
關 課 程( 活動 ) 得合適之培力課程
或 與 地方 兒少 交 (活動),並且可與關
流。 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 境兒少兒少進行交
力: 流。
1.兒少代表形成意 四、第(四)款:同現行
見或提案過程, 條文第二點之(五)、
得與關注相同議 (六)款,明定兒少
題或同類處境兒 代表參與會議之出席
少進行交流。 費、交通費、住宿
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為實現兒少代表 費、陪同人員費用補
參與目標,由培 助事宜。
力服務單位以下 五、第(五)款:配合修
列方式提供培 正 條 文 第 四 點 之
力,增進公共議 (二),兒少代表得因
題知識,以及形 個人生涯規劃於任期
成觀點與表達意 中卸任,爰增訂兒少
見之能力: 代表遞補人員得參與
(1) 按 兒 少 代 表 關 兒少代表各公開會議
注議題,優先 (活動),包含培力課
由所在地或相 程、兒少交流(討
鄰之地方政府 論)會議及會議資料
提供培力課程 解說等程序,熟悉會
(活動)資 議運作並提供意見予
訊,以及與地 兒少代表參考。
方兒少交流機 六、第(六)款:同現行
會。 條文第二點之(七)
(2) 因 應 兒 少 代 表 款,明定提供兒少代
關注議題之共 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
通性,辦理共 函。
同培力課程
(活動)或交
流活動。
3.兒少代表出席會
議前,由會議幕
僚機關以團體或
個別方式解說會
議資料,並解答
兒少對資料之疑
問,協助兒少認
識議題與形成觀
點,並依兒少代
表需求,邀請關
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注相同議題或同
類處境兒少、民
間團體參與交
流。
(四)費用補助:
1. 出席會議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列席部
傷害防制小組會
議之兒少代表亦
同。
2. 居住於偏遠及離
島地區,出席會
議得參照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及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按薦任級以下人
員基準支領住宿
費。
3. 因身心支持需求
或住宿需求成人
陪同等情形,該
名陪同人員(限
1 名)得依前開
基準支領交通
費、住宿費。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
得參與該小組兒少
代表之公開會議
(活動),包含培力
課程、交流(討
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論)會議及會議資
料解說等程序,熟
悉會議運作並提供
意見予兒少代表參
考。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提供兒少代表出席
會議所需公假函。
(增訂) 衛生福利部設置兒童及少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 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
防制小組會議之人 組,自 109 年起邀請兒少
數、年齡、多樣性、 代表定期列席參與。為促
任期與卸任、推選 使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與
(薦)與遞補程序、 衛生福利部任務編組會議
支持措施,比照出席 作法盡量相當,爰於人
部兒權小組會議適用 數、年齡、多樣性、任期
以上第三點至第六點 與卸任、推薦(選)與遞
原則。 補程序、支持措施等事宜
均採一致基準與程序。
11
來源 PDF: 84_20250523141644_0526659.pdf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代表機制
常見問題(FAQ)
衛生福利部 114 年 5 月 22 日修編
一、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為什麼要遴選兒少代表 .......................................................... 4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之原則 .............................................................. 4
三、11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修正「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重點 .................................................................................. 4
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相關會議之參與兒少,為何不再使用「中央兒少代
表」之名稱 .................................................................................................................. 4
五、除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外,還有哪些中央政府會議納入兒少參與 ...................... 4
六、我想參與中央政府會議,如果沒有獲選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還有哪
些參與機會 .................................................................................................................. 5
七、除擔任中央或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出(列)席政府會議外,兒少有哪些方式
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 .................................................................................................. 5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議簡介.......................................................................................... 5
八、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哪些政府會議 .......................................... 5
九、院兒權小組簡介 .......................................................................................................... 6
十、部兒權小組簡介 .......................................................................................................... 6
十一、部傷防小組簡介 ...................................................................................................... 6
兒少代表角色、權利與義務.............................................................................................. 7
十二、兒少代表人數 .......................................................................................................... 7
十三、兒少代表角色 .......................................................................................................... 7
十四、兒少代表權利與義務 .............................................................................................. 7
十五、兒少代表任期與遞補人員 ...................................................................................... 7
十六、兒少代表任期 1 年,倘改為交叉任期是否有助於經驗傳承 .............................. 8
兒少代表年齡資格.............................................................................................................. 8
1
十七、兒少代表年齡資格 .................................................................................................. 8
兒少代表如何產生.............................................................................................................. 8
十八、兒少代表如何產生 .................................................................................................. 8
十九、我想參與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該怎麼報名 ...... 8
二十、兒少代表適宜由全國推薦的兒少互選產生嗎 ...................................................... 9
二十一、政府機關為什麼不能讓兒少自己決定誰是兒少代表 ...................................... 9
二十二、承上,如果選舉制不利兒少表達個人意見,為何遴選原則第一階段採「地
方兒少推選」方式 .................................................................................................. 9
兒少代表證明...................................................................................................................... 9
二十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是否發給兒少代表聘函 .................................................. 9
二十四、對於經地方兒少推選或民間團體推薦,但未獲選為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
組、部傷害防制小組兒少代表的兒少角色定位為何,有無相關證明 ................ 10
二十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之角色定位為何,有無相關證明 .................................... 10
地方兒少推選作業............................................................................................................ 10
二十六、地方政府提交兒少推選名單時間 .................................................................... 11
二十七、地方政府提交兒少推選名單人數限制 ............................................................ 11
二十八、兒少候選人資格 ................................................................................................ 11
二十九、兒少報名候選人應提供哪些資料 .................................................................... 11
三十、地方政府如何辦理兒少推選 ................................................................................ 11
三十一、兒少推選建議流程 ............................................................................................ 11
三十二、截至報名期限止,無人報名,如何因應 ........................................................ 12
三十三、截至報名期限止,候選人並未多於應選名額,是否仍需由遴選委員投票同
意或不同意決定之 .................................................................................................... 12
三十四、遴選原則對於地方推選兒少的後續規劃 ........................................................ 12
三十五、遴選原則為何納入非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地方政府可否限制非地方兒少代
表參選 ........................................................................................................................ 12
三十六、遴選原則為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名
額?是否影響其他特殊處境兒少權利 .................................................................... 13
2
民間團體推薦兒少作業.................................................................................................... 13
三十七、民間團體提交兒少推薦名單時間 .................................................................... 13
三十八、民間團體產生兒少推薦名單方式與人數限制 ................................................ 13
三十九、推薦兒少應提供哪些資料 ................................................................................ 13
四十、哪些民間團體可以提出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推薦名單 ............................ 14
四十一、對於民間團體推薦兒少之 CRC 知能程度有無要求 ..................................... 14
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 14
四十二、兒少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議需要哪些培力內容 ................................ 14
四十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之兒少代表,任期間有哪些培力與支持 ............ 14
四十四、兒少代表遞補人員有哪些培力與支持資源 .................................................... 15
四十五、兒少諮詢夥伴有哪些培力與支持資源 ............................................................ 15
四十六、由誰統籌兒少代表培力服務 ............................................................................ 15
四十七、倘由衛生福利部自辦兒少代表培力服務是否影響兒少知情權 .................... 15
四十八、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如何協力提供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 ............................ 15
3
一、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為什麼要遴選兒少代表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施行法第 6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10 條規定,有關 CRC、兒童及少年福
利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應邀集
兒少代表、兒少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其中兒少代表係於 108 年增列,係為彰顯政
府在攸關兒少權益與福利的決策過程中,應重視兒少為權利主體,得參
與各項兒少權益議題表達意見。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之原則
衛生福利部 113 年 5 月 24 日衛授家字第 1130660560 號函修正「遴
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
則」,並公布於 CRC 資訊網。
三、11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修正「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下稱遴選原則)重點
(一) 強調兒少代表非代言人,具有對生活相關議題表達個人意見之權利。
(二) 保障原住民族兒少、身心障礙兒少與國中(含)以下兒少代表名額。
(三) 兒少代表任期 1 年,促進兒少代表更替,擴大兒少參與並納入多元
議題。
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相關會議之參與兒少,為何不再使用「中央兒
少代表」之名稱
兒少參與中央政策討論機制於 109 年發展階段,行政院與衛生福
利部為兒少唯一可進入中央層級會議討論的管道,參與兒少稱為「中央
兒少代表」
。隨著近幾年兒權意識抬頭,各部會逐步建立兒少參與機制
(參第五題)
,已愈來愈多兒少參與中央政策討論。為避免誤解中央兒
少代表僅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參與兒少,因此不再以「中央兒少代表」
簡稱,統一為「兒少代表」,反映制度發展趨勢。
五、除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外,還有哪些中央政府會議納入兒少參與
中央各級機關近年已逐步建立兒少參與機制,例如:行政院人權及
4
轉型正義處、法務部辦理兒少諮詢會議、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
國立故宮博物院兒童暨青年事務推動諮詢會等納入兒少代表。
六、我想參與中央政府會議,如果沒有獲選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
還有哪些參與機會
除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邀請兒少參與會議外,近年來各政府機關
亦會視討論議題邀請兒少參與。衛生福利部彙整該期參與遴選作業之
兒少聯絡資料與關注議題,作為「兒少諮詢夥伴名單」
,各政府機關(構)
可提供會議(活動)資訊,透過衛生福利部協助轉知關注相關議題或具
相關經歷背景之兒少自行報名參與。
七、除擔任中央或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出(列)席政府會議外,兒少有哪
些方式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
以政府建立的管道而言:
(一) 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
情。
(二)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凡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均能
透過平臺對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透過附議過程成案,
由權責機關於 2 個月內研擬具體回應,並適時召開研商會議形成共
識。
(三) 衛生福利部規劃於 114 年辦理「兒少大會」
,納入全國兒童及少年參
與,使兒少可組隊對於政策提案,透過與政府機關對話,促進相關資
源與協力行動之發展。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議簡介
八、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哪些政府會議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參與以下任務編組,包含:
(一)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下稱院兒權小組)
。
(二)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下稱部兒權小組)
。
5
(三)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下稱部傷防小
組)。
九、院兒權小組簡介
(一) 院兒權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部會、兒少代表
(3 至 5 人)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共 21 至 27 人組成,
每 4 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
(二) 任務包含督導各級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相
關事項,協調兒少權益重大事項等。最近一次會議關注兒童專責機
構、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三級輔導資源即時性不足、少年觀護所
學生受教權等議題。
(三) 歷次會議紀錄可於 CRC 資訊網查詢。
十、部兒權小組簡介
(一) 部兒權小組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兒少代表(3 至 5 人)、兒少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共 27 至 29 人組成,每 6 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
(二) 任務包含兒少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等。最近
一次會議關注兒少醫療自主權、整合不適任人員紀錄資料庫、結束家
外安置兒少之自立生活服務等議題。
(三) 歷次會議紀錄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兒少福利」主題專
區查詢。
十一、部傷防小組簡介
(一) 部傷防小組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兒少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共 19 人組成,
每 6 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邀請兒少代表(3 至 5 人)列席。
(二) 任務聚焦於兒少安全九大面向(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水
域、就業、網路、其他)
。最近一次會議關注提供經濟弱勢家庭兒童
相關安全設備、兒童遊戲場熱傷害防護與降低熱危害策略等議題。
(三) 歷次會議紀錄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兒少福利」主題專
區查詢。
6
兒少代表角色、權利與義務
十二、兒少代表人數
(一) 院兒權小組:依據該小組設置要點聘任兒少代表 3 至 5 人。
(二) 部兒權小組:依據該小組設置要點聘任兒少代表,人數比照院兒權小
組(3 至 5 人)。
(三) 部傷防小組:依據遴選原則第七點,衛生福利部圈選兒少代表列席部
傷害防制小組會議人數比照院兒權小組(3 至 5 人)。
十三、兒少代表角色
(一)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為政策諮詢需要聘任兒少代表,使會議議題納
入兒少觀點形成常態。兒少代表可對其生活切實相關的議題,運用其
生活經驗賦予之知識、能力表達意見,提供政府考量。
(二) 兒少代表之意見不代表所有兒少利益,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為政策
諮詢需要亦聘任專家學者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分別就學理與實務服
務提供意見。
十四、兒少代表權利與義務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依 CRC 施行法第 6 條及兒少法第 10 條規定
設置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每 4 至 6 個月召開
例行會議 1 次,依據遴選原則第二點,兒少代表權利義務如下
(一) 權利:
1. 兒少代表擔任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委員,出席會議具有發言、
動議、提案、討論、表決權利。
2. 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
權利。
(二) 義務:出席、列席會議有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議場秩序及服從
決議等義務。
十五、兒少代表任期與遞補人員
(一) 依據遴選原則第四點,兒少代表任期以 1 年為限,期滿得續聘之。
兒少代表於任期間因個人生涯規劃,得隨時提出卸任。
7
(二)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並列遞補名單。兒少代表出缺
時,按遞補名單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十六、兒少代表任期 1 年,倘改為交叉任期是否有助於經驗傳承,即本屆與
前屆兒少代表任期重疊,使兩屆兒少代表得以交流傳承。
觀察兒少代表參與情形,每個兒少關注的議題與經驗具有獨特
性及多元性,實際上新任兒少代表關注面向多與前任兒少代表不同,
宜給予更多發揮空間,不宜過於限縮於前屆兒少關注議題。再者,各
小組對於歷屆委員提案均有列管機制,依據遴選原則第六點之(三)
規劃,會議幕僚機關將於兒少代表出(列)席政府會議前,以團體或
個別方式解說會議資料,在此階段並可邀請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
境兒少、民間團體參與交流,促成經驗傳承之實質效益。
兒少代表年齡資格
十七、兒少代表年齡資格
(一) 依據遴選原則第五點之(一)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
年齡符合兒少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即未滿 18 歲之兒
少。
(二) 因此,為聘任 115 年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及部傷害防制小組
會議兒少代表,114 年透過「地方兒少推選」與「民間團體推薦」
所提出之名單,應為 9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兒少代表如何產生
十八、兒少代表如何產生
衛生福利部彙整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提供兒少諮詢夥伴名單後,
由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首長圈選兒少代表。
十九、我想參與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該怎麼
報名
請參考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公告兒少推選作業資訊
進行報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邀集有意願之兒少推選出 5
名兒少,提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進行圈選。
8
二十、兒少代表適宜由全國推薦的兒少互選產生嗎
(一)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依 CRC 施行法第 6 條及兒少法第 10 條規
定設置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各小組聘任
的專家學者代表、兒少代表參與會議均有表達個人意見之權利。
(二) 儘管選舉程序可賦予代表性,惟歷年兒少參與經驗凸顯兒少有
能力對其生活切實相關的議題,運用其生活經驗賦予之知識、能
力表達意見,反之,代他人發言、提案是困難的。基於行政院與
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角色、會議編制、區域衡平與選舉成
本、兒少個資流通等層面考量,選舉制的弊大於利,爰未採納。
二十一、政府機關為什麼不能讓兒少自己決定誰是兒少代表
(一) 以參與角色而言,依法,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係為協調、研究、
審議、諮詢及推動 CRC 及兒少福利政策需要,邀集兒少代表、
民間及機關代表,藉由定期會議協調跨部會事務並聽取民間意
見,各小組邀集委員與民意代表角色有別。行政院與衛生福利
部對於擔任各小組委員的兒少代表應考量性別平衡、區域平衡,
並以行政措施保障參與條件不利之兒少族群權益。
(二) 以出(列)席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之兒少代表的個人權利而言,
兒少代表本身也是兒少,每個兒少參與會議都具有表達個人意
見的權利,參與的權利倘由選舉程序來形成,使兒少代表負有民
意,對其任期間的發言與自我期許有高度的壓力。
二十二、承上,如果選舉制不利兒少表達個人意見,為何遴選原則第一階
段採「地方兒少推選」方式
經蒐集中央與地方兒少對於「兒少代表機制」意見,部分兒少
仍期待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最終聘任之兒少有地區代表性、關聯
性,且由地方政府協助辦理兒少推選,相較中央政府直接遴選兒
少,有助於連結宣傳地方兒少參與管道。
兒少代表證明
二十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是否發給兒少代表聘函
9
(一)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聘任兒少代表擔任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
委員,並發給委員聘函。
(二) 衛生福利部圈選兒少代表列席部傷防小組會議,無發給聘函。惟
歷次會議仍會發給兒少開會通知單,可作為參與角色之證明。
(三) 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委員名冊(含兒少代表)依慣例為政府
資訊公開資料,倘兒少資訊有保密需要,均可向衛生福利部提出
並於公開資料進行遮蔽。
二十四、對於經地方兒少推選或民間團體推薦,但未獲選為院兒權小組、
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兒少代表的兒少角色定位為何,有
無相關證明
(一) 兒少倘未獲選為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兒少
代表,仍是兒少代表討論議題之智囊與重要夥伴,114 年開始將
先以地方兒少推選及民間團體推薦兒少名單,彙整為「兒少諮詢
夥伴名單」,並註明關注議題。
(二) 「兒少諮詢夥伴名單」之功能包含:
1. 提供地方政府:據以評估邀請參與地方兒少培力活動。
2. 提供兒少本人:鼓勵兒少於 115 年度間積極提供兒少代表相
關議題之意見。
(三) 衛生福利部將協助兒少代表邀請兒少諮詢夥伴、地方兒少代表
交流,提供交通費補助並依實際參與場次提供時數證明。
二十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之角色定位為何,有無相關證明
(一)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並無對兒少代表遞補人員發給聘函。
(二) 納入「兒少諮詢夥伴」名冊。(參第二十四題)
(三) 遞補人員因有接任兒少代表席次之可能性,兒少代表任期間除
委員會議外之公開交流會議、培力活動、會議資料解說等,衛生
福利部將主動邀請遞補人員參與,提供交通費補助並依遞補人
員實際參與場次提供時數證明。
地方兒少推選作業
10
二十六、地方政府提交兒少推選名單時間
依遴選原則第五點之(一),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函送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七、地方政府提交兒少推選名單人數限制
依遴選原則第五點之(一),地方兒少推選名單以 5 人為上限,
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各 1 人;
另可推選不分處境兒少 2 名,不得為單一性別。
[註:包含生理性別
或 LGBTI,仍以 2 名為上限]
二十八、兒少候選人資格
(一) 年齡應符合 9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二) 兒少於戶籍地以外縣市居住或就學,能否參與居住或就學縣市
辦理之兒少推選,依該縣市之規定。
二十九、兒少報名候選人應提供哪些資料
(一) 參考衛生福利部提供範例,兒少應提供基本資料包含: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通訊資料(E-mail、電話)、法定代理人與緊
急聯絡人資料、兒少自述關注議題(書面不超過 1 頁(A4))及支
持服務需求。
(二) 有關兒少年齡資格、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國中(含)以下
身分,由地方政府檢視兒少提出之相關證明,例如:身分證、戶
籍謄本、學生證等。
三十、地方政府如何辦理兒少推選
依據遴選原則第五點之(一)
,請地方政府徵集地方兒少以公平、
公開、公正之方法推選兒少;參選兒少不以曾任或現任地方兒少代表
為限。
三十一、兒少推選建議流程
(一) 規劃與公告遴選委員資格、候選人資格、報名管道、推選方式與
期日安排等。
(二) 公告遴選資訊,徵求兒少候選人。
11
(三) 以實體或線上方式決定推選兒少之優先序。
(四) 確認所推選兒少資格,包含年齡、國中小學籍、具身心障礙證明、
具原住民族身分證明;免留存。
(五) 函送名單與兒少基本資料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二、截至報名期限止,無人報名,如何因應
(一) 請地方政府於報名階段應鼓勵兒少報名與協助參與條件不利之
兒少進行報名。
(二) 因無人報名之結果,地方政府無需提交推選名單,惟請對該縣市
符合應選年齡之兒少代表進行匿名問卷調查,了解是否有不利
參與之條件,並將問卷調查結果提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三、截至報名期限止,候選人並未多於應選名額,是否仍需由遴選委
員投票同意或不同意決定之
建議地方政府與轄內兒少代表討論後決定採行之方式,並於
遴選資訊預先公告。
三十四、遴選原則對於地方推選兒少的後續規劃
地方推選(各直轄市、縣(市)以 5 人為上限)及民間團體
(每單位以 2 人為上限)推薦兒少,每年由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圈選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害防制小組共 15 人,每年約
50 人以上作為兒少諮詢夥伴。兒少代表依討論議題需求除邀請諮
詢夥伴參與,並可邀請所在地區兒少代表與同類處境兒少進行交
流。
三十五、遴選原則為何納入非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地方政府可否限制非地方
兒少代表參選
實務上各縣市兒少代表機制狀況不一,任期、會議密度、培力
品質均影響地方兒少代表是否有兼任中央兒少代表之意願,爰此,
遴選原則每個兒少均有表達意見之權利,可報名參選,不以 CRC
知能程度為前提。請地方政府依遴選原則辦理兒少推選,保障非地
方兒少代表參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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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遴選原則為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
兒少名額?是否影響其他特殊處境兒少權利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依法設置院兒權小組、部兒權小組、部傷
害防制小組,因各小組屬性為政策協調、審議、研究及諮詢性質,
委員組成除兒少代表外,尚有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
表,委員人數有其上限。爰對於特殊處境兒少之參與,參考 CRC、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國
際人權公約內涵,優先將可客觀辨認參與條件不利之兒少處境列
為保障名額。至於家外安置兒少、司法少年、LGBTI 兒少等處境,
更應重視對其個資之保密與避免標籤,可先以其他方式收集其意
見,視社會發展情形再逐步調整。
民間團體推薦兒少作業
三十七、民間團體提交兒少推薦名單時間
依遴選原則第五點之(一),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函送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八、民間團體產生兒少推薦名單方式與人數限制
實際提供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族服務之民間團體,得推薦其
所服務之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各團體推薦名單以 2 人為上
限且不得為單一性別。
三十九、推薦兒少應提供哪些資料
(一) 參考衛生福利部提供範例,兒少應提供基本資料包含: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通訊資料(E-mail、電話)
、法定代理人與緊
急聯絡人資料、兒少自述關注議題(書面不超過 1 頁(A4))及支
持服務需求。
(二) 有關兒少年齡資格、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國中(含)以下
身分,請民間團體依據兒少出示相關證明,確認可信後始將推薦
兒少資料提交本署。相關證明例如:身分證、戶籍謄本、學生證
等;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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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哪些民間團體可以提出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推薦名單
由衛生福利部邀請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原住
民族行政局(處)委託,實際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原住民族家
庭服務之代表性團體提供推薦名單。
四十一、對於民間團體推薦兒少之 CRC 知能程度有無要求
遴選原則強調每個兒少可依其個人生活經驗提供意見,並未
要求兒少應預先接受培力訓練。請民間團體評估並與所服務兒少
討論是否有意願參與政府會議此類形式。
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
四十二、兒少參與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議需要哪些培力內容
(一) 遴選原則強調每個兒少可依其個人生活經驗提供意見,並未要
求兒少應預先接受培力訓練。
(二) 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規劃依據每個兒少參與目標,連結所在地
或相鄰之地方政府提供培力課程(活動)
,並擇跨縣市兒少共同
時間辦理共同培力課程(活動)
,增進人權知能,以及形成觀點
與表達意見之能力。
四十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之兒少代表,任期間有哪些培力與支持
依據遴選原則第六點規定,包含:
(一) 建立參與目標:依據每個兒少代表關注議題、曾經參與 CRC 培
力情形與支持環境之差異,由培力服務單位與兒少代表討論規
劃任期間參與目標與準備方式。
(二) 同儕交流:兒少代表形成意見或提案過程,得與關注相同議題或
同類處境兒少進行交流。
(三) 培力:為實現兒少代表參與目標,由培力服務單位連結所在地或
相鄰之地方政府提供培力課程(活動)
,或辦理兒少代表共同培
力課程(活動)
,增進公共議題知識,以及形成觀點與表達意見
之能力。
(四) 會議資料解說與轉譯:由衛生福利部或培力服務單位解說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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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協助兒少認識議題與形成觀點,並依兒少代表需求,邀請
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境兒少、民間團體參與交流。
(五) 費用補助:支給委員出席費、交通費、陪同人員費用等。
(六) 減緩學業影響:對兒少就讀學校發文請學校准予公假。
四十四、兒少代表遞補人員有哪些培力與支持資源
遞補人員可參與兒少代表任期間委會會議以外之公開會議、
培力活動,衛生福利部將提供交通費用、陪同人員費用補助,以及
公假函、參與時數證明等行政協助。
四十五、兒少諮詢夥伴有哪些培力與支持資源
(一) 因兒少代表討論議題需要邀請兒少諮詢夥伴、地方兒少代表參
與討論時,衛生福利部將提供交通費用、陪同人員費用補助,以
及公假函、參與時數證明等行政協助。
(二) 兒少諮詢夥伴倘非地方政府兒少代表,由地方政府依地方資源
評估是否納入培力。
四十六、由誰統籌兒少代表培力服務
依據遴選原則第六點之(一)
,衛生福利部得以自辦、邀請教育
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
四十七、倘由衛生福利部自辦兒少代表培力服務是否影響兒少知情權
(一) 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資訊,除以政府機關公布文件為基準外,透
過同儕交流、培力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等方式保障兒少知
情權。
(二) 政府機關委託合適且有意願之民間團體提供服務,須依政府採
購法經公開評選辦理,爰未於遴選原則明定使特定團體承辦培
力服務。
四十八、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如何協力提供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
衛生福利部以自辦、邀請教育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統籌
辦理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預期於 114 年 11 月透過團體或個
別訪談,了解各兒少代表參與目標、關注議題與 CRC 認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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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統籌單位與兒少討論任期間安排。在此階段將詢問兒少居住地
縣市與推薦單位有無相關議題活動以及與兒少交流之機會,亦可
以討論共同培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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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6B0FF28C-0DC7-47AC-A9FC-C19B65B59A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