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23次諮詢會議紀錄
📑 目錄(57 個章節)
- 6907-推動CRC施行法第23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討論事項:
- 一、請幕僚單位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以結論性意見為基
- 二、格式及內容配合行政院「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伍、臨時動議:無
- 陸、散會。
- 6908-推動CRC施行法第23次諮詢會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pdf
- (一)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定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二) 鑑於 CRC、CEDAW 等公約結論性意見,建議我國制定各
- (三) 依相關作業期程,規劃於 108 年底完成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四) UN 手冊僅就如何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程序及其實體
- (一) CRC 與兩公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避免重複立意良好,建議
- (二) 以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下稱兒促
- (三) 確實許多政策有其政治性,有限資源應合理公平正義的分
- (一) 任何程序都不可能涵蓋所有重要議題,然結論性意見是重
- (二) 參考 UN 手冊,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優先項目,並透
- (三) 選取標準建議以減少兒少受苦為優先(如生命權剝奪,再
- (四) 制定 NAP 過程中,除了蒐集問題外,可持續由衛福部召開
- (一) 建議由既有 CRC 權利項目為基礎擇取優先項目,優於從兒
- (二) 也可以考慮用結論性意見中討論最多的點次,約有四大
- (一) CRC 應有其主體性,建議在既有結論性意見基礎上,從預
- (二) 歷次與會經驗發現,部分部會對於 CRC 應用並不熟悉,致
- (一) 同意應以生存權為優先,並建議各機關就 9 大權利項目
- (二) 建議行政機關行動計畫應先設定期程再選擇執行項目;再
- (一) 議程所列建議優先項目是在結論性意見基礎上,透過地方
- (二) 參考與會代表意見,建議實務操作在有效率、具體、避免
- (一) 請幕僚單位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以結論性意見為基礎,依
- (二) 格式及內容配合行政院「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
- (一) 建議未來推動兒少參與式預算不以委託方式辦理,由行政
- (二) 以推動範圍來看,法國主要在學校推動,美國西雅圖則擴
- (三) 教育部現行運作模式也是兒少參與式預算的一種,但最後
- (一) 兒少參與式預算不宜以委託方式辦理,這是對兒童表意權
- (二) 參與主體應以兒少為主,但評估或決策時,成人應輔助提
- (三) 先進國家兒少參與預算多是小額且以教育體系為範圍,跨
- (四) 不建議由兒促會現有兒少代表為試辦對象,由他國經驗來
- (五) 公民參與可貴之處在於,將原本屬於學校行政權限的預算
- (一)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所提兒少預算定義,刻就首次國家報
- (二) 教育體系中已經納入兒少參與預算機制,已符合結論性意
- (一) 第一屆全國高中職學生代表與國教署署長有約時提出參
- (二) 以在校作息和服儀規範為例,目前是透過問卷和公聽會方
- (三) 又在學生培力的部分,國教署在今(108)年已規劃北中南
- (四) 請衛福部將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明確化,本部可提供國教署
- (一) 兒少參與預算是否有學校以外場域運作的例子?又兒少
- (二) 如果兒少培力後提案,但未參與後續評估討論的部分,會
- (一) 無論採取哪種運作模式都是相當突破,表示高度支持。地
- (二) 簡報所提例子(如在校作息時間或服儀標準等)未涉及預
- (一) 目前推動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應相當困難,以目前各縣市的
- (二) 考量目前各地方政府已有兒促會,甚至未來規劃讓各縣市
- (三) 本案如係為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考量兒少預算相當
- (四) 教育部提到現行已有納入學生參與運作機制,現階段先提
- (一) 以兒促會的運作現況,培力兒少、協助提案、並將提案討
- (二) 兒少參與式預算係依第 18 點結論性意見,政府編列與兒
- (一) 依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優先針對兒少預算定義與範圍檢
- (二) 鑑於教育部於校務經費編列過程已有兒少參與經驗,請教
來源 PDF: 6907-推動CRC施行法第23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3 次諮詢會議
(兒童權利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及兒少參與預算模式)紀錄
時間:108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地點:衛生福利大樓 209 會議室(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2 樓)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林副組長資芮代理)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紀錄:王映媁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為提出我國「兒童權利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擇定
優先改善兒權項目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請幕僚單位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以結論性意見為基
礎,依權益受侵害時對兒少影響嚴重程度(急迫
性)、各界關注重點或結論性意見點次(重要性)、
跨部會合作(待協調)
,並兼顧少數族群和特殊處境
兒少,提出建議排序,另案召開會議研商。
二、格式及內容配合行政院「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
詢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案由二:為規劃我國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擬推動試辦計畫 1
案,提請討論。
決議:
1
一、 依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優先針對兒少預算定義與範
圍做檢討調查,作為我國兒少預算比較基礎,以及
未來兒少參與預算推動依據。
二、 鑑於教育部於校務經費編列過程已有兒少參與經
驗,請教育部提供具體執行案例,作為未來推動參考。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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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6908-推動CRC施行法第23次諮詢會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pdf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發言順序)
案由一:為提出我國「兒童權利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擇定優先
改善兒權項目案,提請討論。
一、 法務部
(一)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定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手冊」
(下稱 UN 手冊)供各國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時參
考。行政院責由本部研議制定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後
續將參照 UN 手冊規範程序進行。本部依 UN 手冊程序,
目前刻正籌組行政院「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
,並蒐整重要人權議題完竣,蒐集管道除函
請各部會提供外,並於國發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臺向各界徵詢。
(二) 鑑於 CRC、CEDAW 等公約結論性意見,建議我國制定各
該公約行動計畫,行政院於 108 年 1 月 9 日召開之「研商
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會議」討論是否將上述各該公約之
行動計畫列入兩公約的人權行動計畫中,惟尚未有明確結
論,未來將由前揭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 依相關作業期程,規劃於 108 年底完成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初稿,工作時程急迫。目前兩公約蒐整之重大人權議題繁
多,是否可容納 CRC 優先議題,仍待委員會討論;又時程
是否可相互配合,亦須考量。
(四) UN 手冊僅就如何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程序及其實體
內容,提供各國參考。各國所定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體例、
格式、內容等不盡相同。對於重大人權議題之蒐整,兩公
約係立基於兩次國家報告以來尚未改善之結論性意見與建
議,其他重要議題也歡迎各界提出,蒐集來源已如上所述。
1
至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究應涵蓋哪些重大人權議題,仍應
由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 胡委員中宜
(一) CRC 與兩公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避免重複立意良好,建議
兩者予以整併,以兩公約為經,CRC 為緯。
(二) 以地方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下稱兒促
會)盤點多數關注議題作為優先兒權項目,是否會漏掉少
數討論比率較低之重要議題。另法務部已蒐集各機關提列
之重大人權議題,是否與所列建議優先兒權項目重複,可
再研議。
(三) 確實許多政策有其政治性,有限資源應合理公平正義的分
配,建議幾個思考方向:以結論性意見為依歸,首先,以
急迫性和嚴重程度考量;第二,為危及基本生存權利;接
著為危及兒少基本生活品質,可規劃為一個三角形。
三、 黃教授嵩立
(一) 任何程序都不可能涵蓋所有重要議題,然結論性意見是重
要基礎,NAP 可加強結論性意見的涵蓋面。另行政機關需
要以 NAP 向社會大眾說明現今兒童權利政策規劃的重
點,既可促進社會意識提升,並可聚焦工作重點。因此 NAP
應以計畫形式辦理,會有更精確的資源來源、指標、追蹤
等。
(二) 參考 UN 手冊,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決定優先項目,並透
過諮詢過程完善行動計畫。至於優先項目,建議從結論性
意見挑選重要點次,再思考是否有漏掉的議題,另跨部會
點次也可作為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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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取標準建議以減少兒少受苦為優先(如生命權剝奪,再
者為酷刑殘忍不人道的待遇)
,接著為身心健康的發展,再
逐步往上增加權利項目。另外, NAP 應以行動為導向,
針對問題分析、如何解決問題等提出更具體的作法。
(四) 制定 NAP 過程中,除了蒐集問題外,可持續由衛福部召開
諮詢會議,邀請相關權責機關和團體,討論計畫如何進行
等。另外,教育是很重要的面向,請教育部就兒童權利項
目規劃 NAP 的重點。
四、 白委員麗芳
(一) 建議由既有 CRC 權利項目為基礎擇取優先項目,優於從兒
促會關注議題盤點再重啟作業。
(二) 也可以考慮用結論性意見中討論最多的點次,約有四大
項,再以生存生命急迫性排序,第一為暴力侵害、第二為
替代性照顧。至於少數族群和 LGBT 的部分,應該在國家
人權行動計畫裡已經列入。另外家暴委員會也曾提出制定
兒少保護國家性行動計畫的想法,目前社家署替代性照顧
政策小組亦討論相關政策,建議併入行動計畫,避免互相
牴觸。
五、 李研發專員碧琪(代理湯委員靜蓮)
兒促會提案統計分析顯示,原住民兒少及文化權的提案比例
偏低,被排除在 NAP 的優先項目外,因此,建議應再審慎
蒐集更完整全面的資訊,如針對區域、族群進行完整的意見
蒐集。
六、 劉組長志洋(代理葉委員大華)
(一) CRC 應有其主體性,建議在既有結論性意見基礎上,從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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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資源較少、新增修法令(如少事法)
、具發展性項目(如
表意權、健康權)優先擇取,並建議應再增加少數族群的
意見。
(二) 歷次與會經驗發現,部分部會對於 CRC 應用並不熟悉,致
結論性意見中不同點次行動方案有重複之處,建議針對具
體行動方案步驟程序予以檢視盤點。
七、 陳處長雅玲(代理王委員偉華)
贊同從地方政府兒促會提案蒐集兒少代表關切重點,以大項
(如教育和休閒文化權)分類,並應考量少數族群權益。
八、 簡政策研究專員郁諠(代理陳逸玲)
:
建議透過實證性的指標和數據,從研究中找出迫切性的議
題。
九、 呂教授朝賢
(一) 同意應以生存權為優先,並建議各機關就 9 大權利項目
中,由各部會提出優先執行項目;各業務單位判準其重要
處;再由社家署彙整。
(二) 建議行政機關行動計畫應先設定期程再選擇執行項目;再
者,建議字面上不要使用「優先」
,因每個項目都是優先,
且規劃期程已顯示出其優先性。
十、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議程所列建議優先項目是在結論性意見基礎上,透過地方
政府兒促會提案及法務部函請各機關提列重大議題二管
道,蒐集各界重要關注議題。至於少數(弱勢)族群,如
原住民兒少等權益,將納入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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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考與會代表意見,建議實務操作在有效率、具體、避免
重複原則下,於格式和期程部分,將依聯合國 UN 手冊原
則並配合法務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在優先項目部
分,以結論性意見中點次較多,包括家庭及替代性照顧(衛
福部)
、健康權(衛福部)
、教育權(教育部)
、特別保護措
施(司法院)
,分別由各機關會後提出重點項目,另案開會
討論。
十一、 教育部
教育部涉及結論性意見點次相當多,並有進行後續的執行
和管考作業,目前尚未規劃 NAP。
十二、 陳秘書長順隆(代理孫委員世恒)
建議應先依結論性意見進行階段性盤點,以身心障礙和健
康權為例,邀請地方政府和相關 NGO 討論現況並界定未
來重點項目。另外,實務面發現偏鄉服務量不足、機會不
公平等,應先整理基本問題作為選擇優先項目基礎。
十三、 司法院
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後,已限縮曝險(虞犯)少年事
由,並確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以及觸法兒童回
歸教育、社政體系。依 CRC 結論性意見,目前尚有兩部
分待行政機關處理,包括 12 歲以上 14 歲以下之觸法少年
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以及完全廢除曝
險少年事件,以上是否列優先項目並由本院提出相關行動
方案,仍請再酌。
十四、 主持人
(一) 請幕僚單位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以結論性意見為基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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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受侵害時對兒少影響嚴重程度(急迫性)、各界關注
重點或結論性意見點次(重要性)
、跨部會合作(待協調)
,
並兼顧少數族權和特殊處境兒少,提出建議排序,另案召
開會議研商。
(二) 格式及內容配合行政院「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
會」相關規定辦理。
案由二:為規劃我國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擬推動試辦計畫 1 案,
提請討論。
一、 呂教授朝賢
(一) 建議未來推動兒少參與式預算不以委託方式辦理,由行政
部門推動。又提案、培力、評估、執行、監督五步驟為理
想的狀態,我國現行實務運作經驗在提案和培力,未來無
論採模式 1 或 2 都是很大的突破。另,執行有賴地方政府
的配合,最大困難在於成人的支持,又成本預算的評估則
是回到主計單位,因此,主計單位的支持也是關鍵。
(二) 以推動範圍來看,法國主要在學校推動,美國西雅圖則擴
及學校以外的生活空間,如回家路上的走道、交通運輸、
休閒設施等;另外兒童參與預算的規模通常很小,年齡層
多集中在高中,但英國也有大學生參與預算的例子。兒少
參與預算主要精神在於從兒童的角度補充成人觀點的不
足。
(三) 教育部現行運作模式也是兒少參與式預算的一種,但最後
仍由成人作決定。兒少參與式預算應該是匡列小額額外預
算讓兒童由他的角度來決定、評估哪些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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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洪教授惠芬
(一) 兒少參與式預算不宜以委託方式辦理,這是對兒童表意權
的尊重,同時累積行政機關操作經驗;並建議參考國際經
驗,應考量少數兒少的意見;此外,模式如果可以做到兒
少參與監督階段,更符合參與預算的精神。
(二) 參與主體應以兒少為主,但評估或決策時,成人應輔助提
供充分的資訊。
(三) 先進國家兒少參與預算多是小額且以教育體系為範圍,跨
學校運作例子相當少。參與預算讓孩子做出決策,預算做
為一個具體的媒介,亦方便進行後續的監督。
(四) 不建議由兒促會現有兒少代表為試辦對象,由他國經驗來
看,兒少參與可貴之處在於針對不同對象兒少進行培力,
針對同一群培力過的菁英兒少參與意義不大。
(五) 公民參與可貴之處在於,將原本屬於學校行政權限的預算
規劃,交由兒童自行決策。由這個觀點來看,兒少與學校
共同決策與兒少參與預算意義仍有不同。
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所提兒少預算定義,刻就首次國家報
告不足之處,包括今年將納入地方政府調查,並重新檢討
原有定義內涵。至於預算編製應與兒少公開對話乙節,規
劃構想說明如下:
1.兒少參與預算有二個概念,一個是在預算編製過程中,與
兒少對話,參考兒少意見調整預算分配;一個則是在現有
預算中,匡列出一筆經費,交給兒少決定如何運用。考量
我國編製方式受到預算法及相關作業規定拘束,且參與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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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在我國經驗尚且不足,因此,以前者推動起來,困難
度相當高,又參考他國經驗,多以後者模式居多,因此目
前先以後者初擬模式 1、2 試辦計畫。
2.再者考量兒少主要生活經驗在於學校,因此模式 1、2 規劃
兒少預算使用範圍以校園為限,惟因受限於現行預算使用
規定,本部經費跨域補助教育單位有其困難,爰建議透過
地方社會局兒少代表機制試辦。
3.考量此一運作模式為新興議題,各界並不熟悉,規劃將分
別邀請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兒少代表召開工作坊,研議
更多具體執行細節再開始試辦。
(二) 教育體系中已經納入兒少參與預算機制,已符合結論性意
見第 18 點期待,建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具體操作的例子,
納入未來國家報告,並且提供各界運作參考。
四、 教育部
(一) 第一屆全國高中職學生代表與國教署署長有約時提出參
與建議,國教署同意學校大型預算支出應能反映師生需
求,並納入學生意見。各校應建立中長程計畫,以 3-5
年為目標,規劃優先改善順序,並請學生一同參與討論,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逐年向國教署申請改善汰換。
(二) 以在校作息和服儀規範為例,目前是透過問卷和公聽會方
式了解兒少的訴求,提到校務會議後,學生具有投票權和
提案權,整個決策過程是由行政單位、教師、家長及學生
等代表共同決議,與衛福部規劃模式 1、2 由提案到決策
均由學生完成有所不同。
(三) 又在學生培力的部分,國教署在今(108)年已規劃北中南
區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及參與培力計畫,課程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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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題課程(兒少參與權、有效參與校園會議、兒權公約
與高中自治法規實務)、分組選修課程(學生自治組織架構
及法規與運作、團體經營與活動企劃、學生權益與校園民
主)、主題交流活動(課審大會學生代表對話),及民主參
與及實踐活動。
(四) 請衛福部將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明確化,本部可提供國教署
108 年至 110 年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校園設施設
備工程中程計畫」納入學生參與的作法供參。
五、 黃教授嵩立
(一) 兒少參與預算是否有學校以外場域運作的例子?又兒少
參與年齡層是否有國小以下?參與預算的經費是否包含
行政程序所需的經費?
(二) 如果兒少培力後提案,但未參與後續評估討論的部分,會
造成反培力的情形。贊成在學校中操作,建議可先蒐集一
些好的案例,例如營養午餐或制服的廠商選擇等完全由學
生決定。
六、 胡委員中宜
(一) 無論採取哪種運作模式都是相當突破,表示高度支持。地
方政府兒少代表已有基本的運作資源,如後續進行試辦,
建議中央可就地方政府或兒少代表應如何操作或挑選試
辦對象的知能進一步思考。另外觀察各縣市兒少代表的活
躍程度較高者,大致具備兩個條件:地方政府培力團體經
驗成熟度及地方政府的參與投入程度,建議以此思考遴選
方式、如何挑選試辦對象。
(二) 簡報所提例子(如在校作息時間或服儀標準等)未涉及預
算,較屬兒童參與及培力性質,應進一步釐清兒童預算範
9
圍及預算參與概念,並思考應由教育單位、社政單位或市
府兒權小組哪個單位執行?另當兒少和成人意見不同時
如何處理。
七、 白委員麗芳
(一) 目前推動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應相當困難,以目前各縣市的
兒少代表而言,已有不少培力、提案,但在委員會過程中
仍有鴨子聽雷等情形發生。以兒盟培力兒少經驗發現,除
了訓練弱勢兒少表達想法需要很多時間外,有些兒少建議
在學校辦理公民論壇,就關心議題表意,如營養午餐和資
源回收,因此,建議在兒少熟悉的領域中讓大人學習聽兒
少的意見,在學校領域推行的可行性較高。
(二) 考量目前各地方政府已有兒促會,甚至未來規劃讓各縣市
兒少代表推選參加三個中央委員會,地方政府兒少代表已
經有許多責任,期待可擴大兒少參與。如果考量跨部門預
算執行有困難,建議回歸教育部編經費來執行。
(三) 本案如係為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考量兒少預算相當
複雜,一步到位確有困難,建議逐步推動,優先確認兒少
預算定義,並且以公開、透明方式,讓兒少甚至於 NGO
參與對話,再來思考如何設定下一階段目標。
(四) 教育部提到現行已有納入學生參與運作機制,現階段先提
案例供各界參考,並同步思考如何在未來三五年間提升兒
少的參與空間。
八、 劉組長志洋(代理葉委員大華)
(一) 以兒促會的運作現況,培力兒少、協助提案、並將提案討
論提供權責單位參考,是否即屬於參與預算?又如何找到
民間團體協助兒少代表或社會局產出計畫,會有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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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少參與式預算係依第 18 點結論性意見,政府編列與兒
少有關的預算應邀請兒少參與對話,與兒少有關的政策制
訂,例如兒少發展帳戶,應邀請兒少參與其中。
九、 李研發專員碧琪(代理湯委員靜蓮)
本案相當具有意義,對兒童表意有更深層意含。在決定由哪
個場域來試辦時,要注意成人是否準備充足,降低成人在過
程中成為阻礙的可能。在學校執行是立即可行的,且可以避
免資源集中於菁英孩子,又有相對完整的社團及組織來運
作。如果推動範圍擴及社區,如何讓兒少知道運作機制,需
要有更為完整規劃與配套。
十、 主持人
(一) 依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優先針對兒少預算定義與範圍檢
討調查,作為我國兒少預算比較基礎,以及未來兒少參與
預算推動依據。
(二) 鑑於教育部於校務經費編列過程已有兒少參與經驗,請教
育部提供具體執行案例,作為未來推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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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6B42E873-DAE8-40EE-90C2-F55F4B9E17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