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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非政府組織(NGO)與會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說明會

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4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地點:衛生福利大樓 304 會議室

主席:林副組長資芮 記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秘書組報告:略

參、報告事項:

報告一:「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非

政府組織(NGO)與會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說明。

決 定:

一、洽悉。

二、有關 NGO 回復登記發言場次,請秘書組先洽詢國際審

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意見後,另案調查。

肆、討論事項:

案由一:NGO 參與審前會議「委員與非政府組織」(非公開)會

議進行方式,提請討論。

決 議:請秘書組向委員會說明國內情況,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參與及發言:國際審查審前會議係邀請制(委員會視審

閱 NGO 報告後之必要,邀請 NGO 與會)或登記制(具

備資格之 NGO 均得登記發言場次)

二、發言資格:除提交 NGO 報告者外,是否得增列針對問

題清單提交 NGO 意見者。

三、代表報告:係以 NGO 報告(1 份 NGO 報告 1 位代表)

1

或以登記發言之 NGO(聯盟組成之 NGOs 均得登記)

為基準。

四、進行方式:依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模式,由 NGOs

一起向委員會報告,或 NGO 分時段個別單獨與委員會

對話,以及報告順序之規則。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4 時)

2

來源 PDF: 37_20220210153317_0941912.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非政府組織(NGO)與會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說明會

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6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衛生福利大樓 206 會議室

主席:林副組長資芮 記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秘書組報告:略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下

稱委員會)就非政府組織(NGO)參與國際審查會議,

回復說明。

說 明:

一、秘書組依前次(106 年 4 月 27 日)會議決議就 NGO 與

會及報告相關事宜徵詢委員會意見,並於 106 年 5 月 31

日獲委員會主席回復,重點如下:

(一) 公開會議:

1. 與會資格:開放各界報名。

2. 會議時間:全程 90 分鐘簡報、無詢答。其中監察委

員及立法委員合計 45 分鐘、NGO 合計 45 分鐘。NGO

簡報資格及時間說明如下:

(1) 以提交報告之 NGO 為限。

(2) 簡報順序由委員會決定後公告。

(3) 代表簡報人數以 NGO 報告為基準(1 份報告 1

位代表)

;3 個 NGO 以上共同提交報告者,可

1

進行 2 次簡報(可推派不同代表)

;13 個 NGO

以上共同提交報告者,可進行 3 次簡報(可推

派不同代表)。

(4) 預估每次簡報時間約 3-5 分鐘,請扼要精簡。

(二) 非公開會議

1. 與會資格:不開放外界報名。限提交 NGO 報告或有

關 CRC 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意見之 NGOs 與會。

2. 發言資格:本場次為詢答、不再進行簡報;詢答對象

以提交 NGO 報告之 NGOs 為限;詢答內容應扼要、

精確與具體(提交問題清單意見者僅能旁聽,不能

參與詢答)

3. 會議流程:依循聯合國常態會議形式,由委員會提問

後,經短暫休息,由 NGOs 自行決定回應人及順序

進行回應,委員會依據回應內容接續提出問題。

二、秘書組將依委員會指示修正前揭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後

另行公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秘書組向委員會確認非公開會議之詢答方式,是否以

報告為單位進行詢答。

三、考量場地限制,請具備參與非公開會議詢答資格之

NGOs,至多推派 3 位代表。

四、有關兒少會議之進行方式,秘書組刻正蒐集兒少意見,

俟彙整後將統一向委員會轉達。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上午 10 時 50 分)

2

來源 PDF: 37_20220210153331_7232781.pdf

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非政府組織(NGO)與會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

106.10.03

一、「中華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成

員:

、Judith Karp(以色列)

Jakob (Jaap) Egbert Doek(荷蘭) 、Nigel Cantwell(英

國、瑞士)、John Tobin(澳洲)、Laura Lundy(愛爾蘭)

。(參附件 1)

二、會議時間:106 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

(參附件 2)

(一) 審前會議:

1. 公開會議:106 年 11 月 20 日 10:30~12:00。

2. 非公開會議:106 年 11 月 20 日 15:30~17:00。

(二) 審查會議:106 年 11 月 21 日至 22 日。

三、會議地點:臺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

館)前瞻廳

四、會議方式:

(一) 審前會議:

1. 公開會議:

(1)與會資格:開放各界報名,依規定完成報名程序者。

(2)會議規則:

A. 全程簡報時間為 90 分鐘,其中立法委員合計 45 分鐘;NGOs 合計 45

分鐘。委員會將視實際狀況調整時間分配。

B. NGOs 時段,由提交報告之 NGOs 進行簡報、無詢答,簡報內容應扼

要且屬可公開之議題。

C. 代表簡報人數以報告為基準(1 份報告 1 位代表)

;3 個 NGOs 以上共

同提交報告者可進行 2 次簡報、13 個 NGOs 以上可進行 3 次簡報(均

可推派不同代表)(參附件 3)。

D. 簡報順序由委員會決定後,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秘書組(下稱秘書組)統一公布。

1

E. 本場次將錄影(音)

、拍照及逐字紀錄並公開。依法應保密不得揭露之

事項,請勿於會議公開。

2. 非公開會議:

(1)與會資格:不開放外界報名。限提交 NGO 報告並依規定完成報名程序

者,每 NGO 以 3 名為限。

(2)會議規則:

A. 全程 90 分鐘,由提交報告之 NGOs 進行詢答、無簡報,詢答內容應

扼要、精確與具體,且屬保留公開之議題。

B. 委員會提問後,經短暫休息,由 NGOs 自行決定回應人及順序回應;

委員會依據回應內容接續提出問題。

C. 本場次禁止錄影(音)及拍照。場內發言內容請與會者保密,勿對外

公開。

(二) 審查會議:

1. 與會資格:開放各界報名,依規定完成報名程序者得與會;除政府機關代

表答復委員會提問外,不開放其他與會者發言。

2. 會議規則:委員會依序審查 CRC 首次國家報告各章內容並進行詢答,首

場次由 1 名政府代表進行整體簡要報告;各場次詢答時間,由 1 名政府代

表負責指派回應單位。

(三) 會議依議程所定之程序進行,主席於必要時得變更之。

五、NGO 報告提交說明:

請參考 CRC 資訊網(http://crc.sfaa.gov.tw)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

網(http://www.sfaa.gov.tw)「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非政府組織報告

(NGO 報告)提交說明」

六、會議資訊及報名:

(一) NGO 參與本次會議應以網路、傳真及電子郵件完成報名程序,不接受現

場報名,報名網站及截止時間將另行公布。

(二) 本次會議全程備有同步中英文口譯、手語翻譯,申請參與會議者如須手語

翻譯、輔具或其他協助,請於報名時勾選場次及說明需求內容。

(三) 本次會議進行期間,進入會場(含同步轉播室)均應配戴入場證,未配戴

2

者不得入場;公開會議場次提供同步轉播及專屬網站直播(直播頁面將另

行公布)。

(四) 審前會議之公開會議優先保留報告者席次。如場內席次不足,則移請至同

步轉播室或觀看專屬網站直播。

(五) 審查會議優先保留政府機關代表席次。如場內席次不足則移請至同步轉

播室或觀看專屬網站直播。

七、其他事項:

(一) 參與會議以本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為原則,如委員會主席另有指示或認

有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 相關訊息陸續更新並公布於 CRC 資訊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

八、會議秘書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九、諮詢窗口:

(一) 聯絡人:秘書組,蕭珮姍專案人員

(二) 電話:04-22500818

(三) 電子郵件:sfaa0275@sfaa.gov.tw

(四)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3 號 5 樓(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

3

附件 1 中華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

姓名/國籍 性別 專業領域 現職/簡歷

 兒童權利 現職:萊頓大學兒童權利與家庭法律系客座講

公約 師與導師

 少年司法 簡歷:

 兒童性剝 1. 少年法庭法官(1978-1985)﹔阿姆斯特丹

Jakob (Jaap) Egbert 削 上訴法庭代理法官(2004-2012)。

Doek  家庭法 2. 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兒童與家庭法教授

(荷蘭) (1985-2007)。

夏侯.依吉伯特.德 3.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1999-2007)。

克 4.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2001-2007)。

(主席) 5. 聯合國暴力侵害兒童研究編輯委員會成員

男 (2003-2006)。

6. Aflatoun 國際兒童救援組織主席。(2006-

2014)。

7. ECPAT(終止兒童賣淫、兒童色情及販賣

兒童組織)高級法律顧問(2014-迄今)。

8. 國際兒童協助熱線監事會成員(2014-迄

今)。

9. 國際兒童青少年金融國際監理會成員

(2012-迄今)。

10. 保護兒童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

11. 荷蘭兒童權利國際兒童和平獎評審委員。

 人權 現職:退休

 兒童權利 簡歷:

 未成年犯 1. 以色列司法部公共立法署署長(1972-

罪 1978)。

 性剝削及 2. 以色列副檢察總長(1978-2002)。

性虐待 3.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成員(1995-2003)。

 家庭暴力 4.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副主席(1997-

女  犯罪受害 1999)。

Judith Karp 者權利 5.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員(2001-

(以色列)  婦女地位 2003)。

朱蒂斯.卡普  藥物濫用 6. 聯合國國際協調小組成員-少年司法領域

 憲法 技術諮詢及協助(1998-2003)。

7. 負責刑法之立法、政策執行與協調。

8. 獲以色列律師協會頒發「女律師獎(Women

in Law)」-表揚她對婦女在以色列國內地

4

姓名/國籍 性別 專業領域 現職/簡歷

位提升的特殊貢獻。

 兒童人權 現職:國際組織兒童保護政策顧問

 替代性照 簡歷:

顧 1. 曾參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起草過程(非

 跨國收養 政府組織小組協調員)。

 少年司法 2. 曾參與研議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之少年

 蘇格蘭斯 保護規則。

特拉斯克 3. 曾參與 1993 年海牙跨國兒童收養公約起草

Nigel Cantwell 萊德大學 過程。

(英國、瑞士) 榮譽博士 4.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因諾琴蒂研究中心

奈傑爾.坎特威爾 男 (Innocenti Research Centre)資深專案主管

(國際標準執行)(1998-2003)。

5. 2009 年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推動的

首席顧問。

6. 為各大洲共超過 12 個國家評估替代性照顧

與收養系統。

7. 擔任瑞士日內瓦大學碩班兒童權利課程講

師與多間大學客座講師(包含柏林自由大

學、荷蘭萊登大學與美國哈佛大學等)。

8. 著有約 40 篇兒童權利相關的文章。

 國際法 現職: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學院教授、Francine V

 人權 McNiff 國際人權法主席與研究主任

 兒童權利 簡歷:

公約 1. 維多利亞法律學會兒童法專家、主審(2011-

迄今)。

2. 諮詢委員:墨爾本國際法期刊(2003-迄今)

John Tobin 及兒童權利國際期刊(2010-迄今)。

(澳洲) 3. 商業法律師(1994-1997)。

約翰.托賓 4. 兒少法律師、維多 利 亞法律援助( 1997-

2000)。

5. 司法部法務專員(2000)

6. 目前正與紐約大學的 Philip G. Alston 教授合

作撰寫「兒童權利:理論到實踐」(Children's

Rights: From Theory to Practice),內容針對兒

童權利公約做出全面評論,將由牛津大學出

版社出版。

5

姓名/國籍 性別 專業領域 現職/簡歷

 聯合國兒 現職: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育

童權利公 與社會工作系教授

約的實踐 簡歷:

 教育權 1. 跨校的兒童權利研究中心(Centre for

 兒童參與 Children’s Rights)主任(2011-迄今)。

決策的權 2. 擁有國內外廣泛的兒童相關研究參與經

Laura Lundy 利 驗,包括 2015 年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愛爾蘭)  家庭教育 所發佈的「公共支出一般性意見」(意見來

勞拉.倫迪 與社會保 自於 71 個國家)。

障法 3. 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UNICEF、歐洲

議會、兒童救援等單位提供針對兒童權利

相關的建議與訓練。

6

附件 2 中華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議程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30 號)

106.10.03 版

日期 時間 活動 備註

審前會議

09:00 ~ 09:50 委員工作會議 不公開

10:00 ~ 10:20 開幕式 公開

2017.11.20(一) 10:30 ~ 12:00 委員與立法機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會議 公開

13:30 ~ 15:00 兒少會議 不公開

15:30 ~ 17:00 委員與非政府組織會議 不公開

審查會議

09:00 ~ 12:00 審查 CRC 首次國家報告(第 1 章-第 3 章) 公開

2017.11.21(二)

14:00 ~ 17:00 審查 CRC 首次國家報告(第 4 章-第 6 章) 公開

09:00 ~ 12:00 審查 CRC 首次國家報告(第 7 章-第 8 章) 公開

2017.11.22(三)

14:00 ~ 17:00 視情況繼續審查,或開始撰擬結論性意見

擬具結論性意見與發表

09:00 ~ 12:00 擬具結論性意見 不公開

2017.11.23(四)

14:00 ~ 17:00 翻譯結論性意見 不公開

2017.11.24(五) 10:00 ~ 11:40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公開

7

附件 3 NGO 與會公開會議簡報代表人數

編號 具報告(發言)資格之 NGO 簡報次數(至多代表人數)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

1 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2 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 3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3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2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

4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3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LIMA 台灣原住民青年團

5 2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沒有名字的人

6 財團法人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1

7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1

8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1

註:

1. 以上編號按單位名稱筆劃排列,非報告順序;編號 1-6 號報告公開,7-8 號

報告不公開。

2. 總計 15 次報告,每次約 3-5 分鐘,總報告時間為 45 分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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