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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第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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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案
-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 (二) 第 2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1 案
- (三) 第 4 案:請交通部於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時應加
-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 一、洽悉。
-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
- 肆、討論案:
-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 一、關於安置兒少就醫協助需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與少
- 一、體育政策以提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
- 二、短期內,請教育加強各類運動教練兒權及科學訓練
-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相關責任通報
- 一、請教育部研議以評鑑考核、舉行觀摩教育等方式,
-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實務適用困境,依報告案第一
- 伍、臨時動議:
- 一、部分兒少反對修正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並對於研
- 二、部分兒少希望與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建德會談。
- 三、希望以「兒少參與機制」為題,召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
-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陳委員逸玲:
- (一)第 1 案:本小組歷次會議曾討論心理師法第 19 條
- (二)第 2 案:議程資料附件冊 A-36 有關「公私協力」
- 二、馮委員喬蘭:
- 三、張委員淑慧:
-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有一些地區要求
- (二)第 4 案:各地區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實際上多數以符
- 四、戴委員瑀如:
- 五、聞委員英佐:
- (一)第 1 案:因應兒少於實務上未能取得心理諮商服務
- (二)第 4 案:本案緣起於兒少提案,兒少認為行政機關
-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首先澄清法條解
- (二)有關委員建議未來應先評估兒少有無足夠心智能
-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九、呂委員建德:
- 十、法務部:
- 十一、教育部:
- 十二、交通部:
- 十三、王委員玥好:
- 十四、主席:
- (一)洽悉。
-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二、主席:
- (一)洽悉。
-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
- 貳、討論案:
- 一、黃委員筱彤:
-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 (二)希望教育部納入兒少參與相關規劃或在定期會議報
- (三)建議推出懶人包,彙整各管道數位教材,並且持續
- (四)入校推廣世界母語日,以合適的場域進行有效推
- 二、教育部:
-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 (二)本部積極納入兒少參與教育議題,本土語言發展議
- 三、主席:
-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 一、趙委員苡杉:
-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 (二)肯定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惟實踐過程實際上無助於
- (三)因應高一、高二有分組、轉群情形,建議開放此二
- (四)建議定期調查學生對學習歷程檔案意見。
- (五)對高一新生宣導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成效有限,學生
- 二、聞委員英佐:
- (一)機制設計上給予學生的彈性空間不足,對於學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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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均繼續列管。心理師法第 19 條(序號 5)
於實務適用上頻傳兒少因此未能取得心理諮商服
務,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各
列管案件辦理情形請向本小組說明修法時程與目
標。
(二) 第 2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1 案
考量部分措施無法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兒童權
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管考
機制追蹤辦理情形,請目前五大面向議題之召集
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科學
1
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於 114 年下半年就
各項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辦理情形提出專案報
告。
(三) 第 4 案:請交通部於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時應加
強考慮兒少通學需求,逐步檢討改進,增加相應
班次與路線。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第 1 次追蹤管考報告。(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
實及管考規劃作業」辦理,請各權責機關依委員及
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及管考建
議,並於 113 年 8 月 28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
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肆、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本土語言發展相關問題,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黃委員筱彤、鄭委員天立、王前委員乙帆)
決議: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之創作應用與推廣,有效復振本土語言。
2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習及完善相關教材,並參考本小組兒少委員與各界
意見滾動修正。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豐富、多元之本土語言線上學習資源;並請鼓勵地
方政府針對地區特性之傳統文化、地方特色等,結
合語文教學進行教材研發,以延伸語文教學之廣度,
達到語言及文化傳承之效。
第二案:擬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
點」第四款第一目之二、第四款第二目之一、第四
款第二目之二、第四款第三目之一、第四款第三目
之二。請審議。(提案委員:趙委員苡杉)
決議:本案討論展現政策推動過程中學校、老師、家長、
學生對於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理解之落差,建議教育
部弭平落差與進行調查研究,可採取更加彈性的作
法,並持續邀集兒少研討改進。
第三案:替代性照顧政策中明訂「應充實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資源」,然依實務觀察,目前落實程度有限。關於如
何協助安置機構提升照護特殊需求兒少之量能,以
及 如 何落 實跨網 絡 資源 之橫向 串 聯與 縱向轉 銜 事
宜,建請再行檢視現行兒少家外安置制度及資源完
整性,以保障兒少權益。(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決議:
一、關於安置兒少就醫協助需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擴大「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象,
納入兒少安置機構。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與少
3
年法院(庭)聯繫平臺機制,協助各地方政府安置資
源盤整及分配工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長程
發展為基礎,研擬最適安置資源分配,包含逐年達
成目標與策略。
第四案: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超時、過度訓練及過量比
賽情形普遍,學生遭身心暴力,甚至性暴力對待之
比例更高,亦更嚴重,學生權益未受充分制度性保
障,體育政策、獎補助款使各校過度追求名次,而
忽略兒少權益等情形,有提請討論之必要。(提案委
員:馮委員喬蘭)
決議:
一、體育政策以提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
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
角報告體育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
二、短期內,請教育加強各類運動教練兒權及科學訓練
相關知能;就「體育班」部分,配合評鑑機制,輔
導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學校落實體育班設立辦法有關
培訓、參賽、課業及生活輔導等相關規範;另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外以各類身分進用之運動教
練,盤點應適用之相關法令並檢討運動教練不適任
制度之實效,以保護兒少安全。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相關責任通報
人員(如: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等)之訓練、宣導,
並落實通報。
第五案:有關「促進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心理健康之相關措
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高委員正吉)
決議:
4
一、請教育部研議以評鑑考核、舉行觀摩教育等方式,
督導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正向
心理健康促進」議題,協助教師瞭解整體心理衛生
的重要性與兒少心理健康調適知能,並建立求助與
資源轉介平臺,引進校內外輔導資源。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實務適用困境,依報告案第一
案(列管事項第 1 案)管考。
伍、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提
案委員:聞委員英佐)。
說明:
一、部分兒少反對修正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並對於研
修過程感到不被尊重。
二、部分兒少希望與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建德會談。
三、希望以「兒少參與機制」為題,召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
施行法諮詢會議。
決議:本小組廣納多元兒少委員參與會議、表達意見,可使
政策更為完整,請衛生福利部安排呂政務次長與兒少
會談。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
(下午 5 時)
5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逸玲:
(一)第 1 案:本小組歷次會議曾討論心理師法第 19 條
修法之必要性,以改善實務適用困境,倘衛生福
利部評估法規面毋須修法,應確保每一名心理師
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與兒童最佳利益
有足夠認識,了解其應依兒少最佳利益提供服
務。
(二)第 2 案:議程資料附件冊 A-36 有關「公私協力」
政策措施精進作為未敘明預定完成日期,請權責
機關(數位發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
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說明後續規
劃。
二、馮委員喬蘭:
第 1 案:關注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序號 1,建議新增條文)與民法第
1085 條推動時程具體進度。
三、張委員淑慧: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有一些地區要求
兒少出具家長同意,爰請政府考量兒少最佳利
益,兒少可能處於家長施暴或習得無助的情況,
研議修法以改善實務限制,並落實使心理師、警
政與兒少事務相關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
6
(二)第 4 案:各地區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實際上多數以符
合長輩需求為主(路線未經過學校、發車時間或
末班車時間未顧及兒少上下學時間),呼籲應重視
與考慮兒少需求。
四、戴委員瑀如:
第 1 案:本案追蹤優生保健法(序號 2、3)與心理
師法第 19 條均涉及高度人身自主權,於 CRC 精神下
應尊重本人自主意志,使條文應有明確規定,個案
考 量兒 少心 智能 力是 否能 基於 充足 了解 後作 成決
定,當兒少未具備能力時才由法定代理人來補充。
本案已追蹤討論很長期間,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提出
修法草案,或提出對實務執行障礙之評估,俾利本
小組討論。
五、聞委員英佐:
(一)第 1 案:因應兒少於實務上未能取得心理諮商服務
的困境,建議衛生福利部再次布達有關心理師法
第 19 條之解釋,明確表示行政機關認同兒少具有
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權利,且該權利毋須以法定
代理人同意為前提,使兒少可使用到目前政府推
動的各種心理諮商服務。
(二)第 4 案:本案緣起於兒少提案,兒少認為行政機關
所提 TPASS 通勤月票與幸福巴士計畫仍無法有效
提供偏鄉兒少所需交通資源,也認為行政機關對
於電子票證整合缺乏明確態度。有關交通車駕駛
訓練考核 1 節,地方頻傳駕駛違規事件,請教育部
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各公私立學校與主管機關管理
交通車行駛安全與友善、逃生知能,落實管理與
懲處。
7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首先澄清法條解
釋上並未指稱兒少接受服務應有法定代理人同
意,執行職務本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本部
可再次就心理師法第 19 條解釋函釋,確保各心理
師公會與、學(協)會、心理師知悉,並於相關
訓練加強納入兒童最佳利益意旨。
(二)有關委員建議未來應先評估兒少有無足夠心智能
力,若無,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一節,茲於實務
操作上有困難,包括由誰鑑定、標準為何等,又
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一事,涉及所有醫療行
為,非僅心理諮商/治療。且一個有諮商需求的
兒少須先鑑定心智能力,再決定如何提供諮商,
服務時效亦有疑慮。建議以現行法規考量當事人
最佳利益的作法,可能較好操作。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第 1 案: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進
度,因該法架構將依 CRC 全盤修正,今(113)年度
已召開 4 場跨部會會議,後續再邀請民間單位參與。
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第 1 案:有關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內容
以平衡未成年當事人意願與法定代理人同意權為方
向,各界對此提供不同意見將再納入專家諮詢會議
討論。(詳如議程資料附件 1 辦理進度說明)
九、呂委員建德:
第 1 案:以兒少最佳利益提供心理諮商服務的實務執
行問題,本部將再與相關學會研究。
十、法務部:
8
第 1 案:有關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近期於 113 年 7
月 18 日召開會議討論,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十一、教育部:
第 4 案:各學校交通車管理已有系統督管及檢核機
制,委員所舉新北市康橋國際學校交通車案例,
經本部追蹤地方政府已有裁罰與相應措施。
十二、交通部:
第 4 案:幼童專用車與學校交通車均依法進行安全
設備驗收。本部補助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分別有
大型車與小型車、定時定班與預約作法,由村里
長依地區使用人數進行規劃,以回應民眾與兒少
通學需求,如有個案取得交通資源困難,可以提
供資訊,俾利與地方政府研議如何協助。
十三、王委員玥好:
第 4 案:有關偏鄉公共交通資源困難的因應做法,
外國以提前使兒少接受駕駛訓練與發放實習駕
照,可供參考。
十四、主席: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
件共 6 案,均繼續列管。心理師法第 19 條(序號
5)於實務適用上頻傳兒少因此未能取得心理諮
商服務,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
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請向本小組說明修法時程與
目標。
2. 第 2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1
9
案考量部分措施無法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兒童
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管
考機制追蹤辦理情形,請目前五大面向議題之召
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於 114 年下半
年就各項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辦理情形提出專
案報告。
3. 第 4 案:請交通部於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時應
加強考慮兒少通學需求,逐步檢討改進,增加相
應班次與路線。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
見之行動回應表」第 1 次追蹤管考報告。(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洽悉。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
落實及管考規劃作業」辦理,請各權責機關依委員
及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及管考
建議,並於 113 年 8 月 28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
定稿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10
貳、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本土語言發展相關問題,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黃委員筱彤、鄭委員天立、王前委員乙帆)
一、黃委員筱彤: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希望教育部納入兒少參與相關規劃或在定期會議報
告實施情形,讓兒少有機會提供意見。
(三)建議推出懶人包,彙整各管道數位教材,並且持續
研議更好的宣傳推廣方式,讓資源被善加利用。
(四)入校推廣世界母語日,以合適的場域進行有效推
廣。
二、教育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積極納入兒少參與教育議題,本土語言發展議
題亦可邀請兒少代表參與提供意見。
三、主席: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之創作應用與推廣,有效復振本土語言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習及完善相關教材,並參考本小組兒少委員與各
界意見滾動修正。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豐富、多元之本土語言線上學習資源;並請鼓勵
地方政府針對地區特性之傳統文化、地方特色等,
結合語文教學進行教材研發,以延伸語文教學之
廣度,達到語言及文化傳承之效。
第二案:擬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
點」第四款第一目之二、第四款第二目之一、第四
11
款第二目之二、第四款第三目之一、第四款第三目
之二。請審議。(提案委員:趙委員苡杉)
一、趙委員苡杉: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肯定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惟實踐過程實際上無助於
兒少多元探索,反而使得學生在每個寒暑假都在
為備審資料之一準備。
(三)因應高一、高二有分組、轉群情形,建議開放此二
年為自由上傳資料時間。
(四)建議定期調查學生對學習歷程檔案意見。
(五)對高一新生宣導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成效有限,學生
通常要投入準備後才會產生疑問,需要有協助的
管道。
二、聞委員英佐:
(一)機制設計上給予學生的彈性空間不足,對於學習成
果的完成時間過於理想,使學生無法有餘裕去嘗
試,實際上有許多單一學期無法完成的學習成果,
與以往準備備審資料情形相比,許多學生對學習
歷程檔案的感受是將 1 次準備期限變成 5 次準備期
限,而產生許多壓力。
(二)機制設計儘管秉持「重質不重量」的立意,但教育
現場教師也為學生焦躁,在乎件數與建議學生多
做。學生在高一就要有目的的設計學習歷程,補
習班聲量居高不下,許多教師與學生並不了解學
習歷程檔案在升學過程會如何被使用。期待教育
部思考如何達成政策本意,既有的宣導做法是否
有效。
三、教育部:
12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學習歷程檔案呼應 108 課綱,使學生各展所長,並
有助於大學端看到學生紙筆以外的能力。倘學習
成果上傳件數縮減至三年至多 6 件,成果展現可能
較為受限。
(三)本部預定於今(113)年 9 月至 10 月間為高一學生
家長辦理宣導座談,深化 108 課綱與學習歷程檔案
的內涵。
(四)學習歷程檔案在規劃過程也經過很多討論,本部會
記錄下各委員意見,納入後續會議討論資料,持
續精進。
四、張廖委員萬堅:
學習歷程檔案以簡化備審資料、學生學習壓力
為目的,目前對社會之說服不足,本部於今年再次
啟動宣導,對學生、家長與教師進行說明。
五、戴委員瑀如:
(一)肯定學習歷程檔案有助於看到學生特質,贊同對家
長與老師進行更多宣導。
(二)建議思考大學招生與志願排序整體制度,使各大學
招到適合的學生,也避免申請入學名額浪費。
六、吳委員書昀:
關注到兒少在乎學習歷程檔案如何用於升學過
程並受到公平評價,建議促成大學端與兒少交流。
七、黃委員筱彤:
我是今年高三畢業學生,準備學習歷程檔案感
受上並無助於減壓與多元探索,因為上傳時間的限
制,也不會選擇高一、高二較粗糙的學習成果來呈
現,反而是重新製作 PDF 檔。
13
八、主席:
本案討論展現政策推動過程中學校、老師、家長、
學生對於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理解之落差,建議教育部
弭平落差與進行調查研究,可採取更加彈性的作法,
並持續邀集兒少研討改進。
第三案:替代性照顧政策中明訂「應充實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資源」,然依實務觀察,目前落實程度有限。關於如
何協助安置機構提升照護特殊需求兒少之量能,以
及 如 何落 實跨網 絡 資源 之橫向 串 聯與 縱向轉 銜 事
宜,建請再行檢視現行兒少家外安置制度及資源完
整性,以保障兒少權益。(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一、王委員玥好: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因各縣市差異大,建議由中央督促地方政府協助安
置機構與醫療單位合作,提供多元需求兒少醫療
資源支持。
二、張委員淑慧:
關注以下面向:
(一)強化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資源布建:特殊需求兒少可
能包含心智障礙、自傷、司法少年等多種類型,
不易找到機構安置,現有資源匱乏不足,亟待衛
生福利部積極資源開發及布建。
(二)輔導機構轉型並有目標值:部分安置機構轉型中,
也有機構即將關閉,安置數量逐漸遞減,但又看
不出具體轉型作法。建議主管機關應有具體獎勵
措施協助機構轉型發展,並有具體期程及成效。
(三)考量兒少特殊性,放寬跨轄安置:部分地區缺乏少
年安置機構,而社福績效考核對跨轄安置亦有設
14
限。儘管可理解安置需考量返家預備及家長探視,
但部分兒少安置需要跨轄,如何在家庭權及兒少
生存發展權中取得衡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思考特殊兒少跨轄議題,同時也需考量資源
布建與管理。
(四)增加司法少年安置資源:因司法少年年齡多半 12
歲以上,且部分比例併有身心障礙或行為疾患,
團體家庭與部分安置機構多不收案,且感化教育
應為最後手段,為考量司法少年的穩定身心發展
及社區復歸,因此請衛生福利部和司法院研商合
作發展司法少年團家資源及安置機構資源。
(五)增加司法安置貫穿式自立後追:司法少年進入矯正
學校有個人和家庭面向的逆境少年服務後追機制;
但在安置機構,司法安置的貫穿式服務比例不高。
為避免司法少年有不同對待,建議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比照逆境少年服務方案,強化司法少
年安置在機構的家庭支持貫穿式服務。
(六)減少司法安置與社政安置費用、零用錢之差異,使
安置兒少生活待遇一致,避免因身分不同而有歧
視。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係為促進與確保兒少於家庭式
的環境減少,避免非必要家外安置為最大目標。
倘經評估須進行家外安置,參考 CRC 國際審查結
論性意見建議,推動減少兒少於機構安置比率,
縮小機構規模或協助其轉型專業性機構,同時發
展團體家庭與擴增寄養家庭量能。
(二)特殊兒少照顧難度較高,本部社家署成立中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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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協助地方政府透過在地評估小組,依兒少
需求導入相關資源,並建置適足安置資源。
(三)有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跨轄安置」指標,係
因應較多縣市以往多倚賴中央建置的安置資源,
例如本部所屬兒少安置機構,爰引導資源在地建
立,更有助於兒少回歸家庭。
(四)司法安置兒少係由少年法院交付安置,爰少年法院
係直接聯繫機構,倘少年法院無法找到合適機構,
可請地方政府協助。目前提供司法安置之機構較
少,致司法少年需跨轄安置,倘地方政府有執行
上困難,可檢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
(五)本部定期與少年法院召開協調會議,有關司法少年
安置實務問題,後續將聯繫邀請司法院提供意見,
納入會議討論。
四、呂委員建德:
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回歸家庭為目標。關於身心
障礙兒少安置資源,地區間差異需考量醫療資源支
持和教育資源銜接等資源網絡建構,中央已成立輔
導團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
五、李委員昆霖:
關於跨縣市安置成為考核扣分原因,建議評估
檢討相關規定。因應司法少年常被機構拒收的實務
困境,希望納入未來努力的方向參考。
六、司法院(傅法官曉瑄)
:
司法少年安置費用自 112 年起已調整。目前實務
困境主要是安置單位對於配合所定標準流程發放零
用金有困難,有待後續溝通。
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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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安置兒少就醫協助需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擴大「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
象,納入兒少安置機構。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與少
年法院(庭)聯繫平臺機制,協助各地方政府安置
資源盤整及分配工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
長程發展為基礎,研擬最適安置資源分配,包含
逐年達成目標與策略。
第四案: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超時、過度訓練及過量比
賽情形普遍,學生遭身心暴力,甚至性暴力對待之
比例更高,亦更嚴重,學生權益未受充分制度性保
障,體育政策、獎補助款使各校過度追求名次,而
忽略兒少權益等情形,有提請討論之必要。(提案委
員:馮委員喬蘭)
一、馮委員喬蘭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體育班裁撤條件、超時訓練、加收訓練費、教練威
權文化、體罰合理化等狀況,應整體檢視通盤調查,
作為後續國家調整、規劃體育培訓制度,保障兒少
基本人權的參考。
二、聞委員英佐:
關注校內體育班的經費來源,以及兒少不受任
何形式虐待的權益,請教育部就本案辦法第二項有
關獎補助款提供具體回應。
三、陳委員逸玲:
(一)呼籲政府應重視各地長期的通報案例,全面掌握了
解實務情形。
(二)關注運動教練講習課程以運動專業技能為主,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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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暴力及歧視通報案例,建議應增加培力兒少
權利保障與性別平等,並完善考核機制。
(三)關注是否有照顧運動員心理健康機制,可覺察運動
員遭遇到暴力對待或競賽運動壓力並提供協助。
四、教育部: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現行體育班以競賽成績作為評估是否裁撤之條件,
係遏止學校設立變相資優班而非以體育為目的。
現行補助以擴展學生運動人數為前提,爰對學校
代表隊舉辦比賽或參賽提供補助。後續將依委員
意見檢討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
(三)目前國內約有 695 校設立體育班,學生數約 3.6 萬
人,今年有關專任運動教練通報案件有 2 案,也有
部分案件涉及外聘教練或其他教育人員。有關運
動教練資格,倘教練有體罰或性平案例,教練證
書將被撤銷,本部也請學校聘用具有本部體育署
輔導體育團體核發教練證書之教練,並落實證書
管理機制。
(四)本部建議以現有機制改善體育環境,持續推動體育
班評鑑制度,針對個案進行追蹤,後續亦將持續
落實通報體系及跨司署聯繫彙整相關數據,並將
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五、張廖委員萬堅:
(一)有關體育班發展現況及遭遇問題,委請專家作系統
化調查研究,作為體育部成立後政策規劃與獎補
助製定參考。
(二)去(112)年甫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有關各類
運動教練養成,應著重科學專業知能,以協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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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學校體育發展
(三)有關體育班、運動教練等相關統計資料,應予彙整
並公開,供各界檢索。
六、主席:
(一)體育政策以提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
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
角報告體育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
(二)短期內,請教育加強各類運動教練兒權及科學訓練
相關知能;就「體育班」部分,配合評鑑機制,輔
導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學校落實體育班設立辦法有關
培訓、參賽、課業及生活輔導等相關規範;另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外以各類身分進用之運動教
練,盤點應適用之相關法令並檢討運動教練不適任
制度之實效,以保護兒少安全。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相關責任通報
人員(如: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等)之訓練、宣導,
並落實通報。
第五案:有關「促進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心理健康之相關措
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高委員正吉)
一、高委員正吉: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關注到兒少在學校有心理健康支持需要以及現行資
源的限制與欠缺,期許政府落實課綱、教育人員
知能,以及協助所有人可以取得資訊與資源。
二、教育部: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本部持續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及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
作,透過充實學校輔導資源協助學生自我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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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需輔導措施,並執行專案補助計畫如「友
善校園」及「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目前正與衛
生福利部合作研議推動「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
方案」 延伸至國中小階段,以擴大照顧兒少心理
健康。
三、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修法與實務適用情形,依報
告案第一案裁示辦理。
四、主席:
(一)請教育部研議以評鑑考核、舉行觀摩教育等方式,
督導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正向
心理健康促進」議題,協助教師瞭解整體心理衛生
的重要性與兒少心理健康調適知能,並建立求助與
資源轉介平臺,引進校內外輔導資源。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實務適用困境,依報告案第一
案(列管事項第 1 案)管考。
參、臨時動議:
案由:案由:有關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中央兒少代表」機
制。
(提案委員:聞委員英佐)
一、聞委員英佐:
(一)部分兒少反對修正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並對
於研修過程感到不被尊重。
(二)部分兒少希望與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建德會談。
(三)希望以「兒少參與機制」為題,召開推動兒童權利
公約施行法諮詢會議。
二、主席:
本小組廣納多元兒少委員參與會議、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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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政策更為完整,請衛生福利部安排呂政務次長與兒
少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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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76A31B76-B982-4DD2-8C36-EDA40B094B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