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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第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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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均繼續列管。心理師法第 19 條(序號 5)

於實務適用上頻傳兒少因此未能取得心理諮商服

務,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各

列管案件辦理情形請向本小組說明修法時程與目

標。

(二) 第 2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1 案

考量部分措施無法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兒童權

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管考

機制追蹤辦理情形,請目前五大面向議題之召集

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科學

1

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於 114 年下半年就

各項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辦理情形提出專案報

告。

(三) 第 4 案:請交通部於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時應加

強考慮兒少通學需求,逐步檢討改進,增加相應

班次與路線。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第 1 次追蹤管考報告。(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

實及管考規劃作業」辦理,請各權責機關依委員及

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及管考建

議,並於 113 年 8 月 28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

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肆、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本土語言發展相關問題,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黃委員筱彤、鄭委員天立、王前委員乙帆)

決議: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之創作應用與推廣,有效復振本土語言。

2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習及完善相關教材,並參考本小組兒少委員與各界

意見滾動修正。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豐富、多元之本土語言線上學習資源;並請鼓勵地

方政府針對地區特性之傳統文化、地方特色等,結

合語文教學進行教材研發,以延伸語文教學之廣度,

達到語言及文化傳承之效。

第二案:擬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

點」第四款第一目之二、第四款第二目之一、第四

款第二目之二、第四款第三目之一、第四款第三目

之二。請審議。(提案委員:趙委員苡杉)

決議:本案討論展現政策推動過程中學校、老師、家長、

學生對於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理解之落差,建議教育

部弭平落差與進行調查研究,可採取更加彈性的作

法,並持續邀集兒少研討改進。

第三案:替代性照顧政策中明訂「應充實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資源」,然依實務觀察,目前落實程度有限。關於如

何協助安置機構提升照護特殊需求兒少之量能,以

及 如 何落 實跨網 絡 資源 之橫向 串 聯與 縱向轉 銜 事

宜,建請再行檢視現行兒少家外安置制度及資源完

整性,以保障兒少權益。(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決議:

一、關於安置兒少就醫協助需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擴大「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象,

納入兒少安置機構。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與少

3

年法院(庭)聯繫平臺機制,協助各地方政府安置資

源盤整及分配工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長程

發展為基礎,研擬最適安置資源分配,包含逐年達

成目標與策略。

第四案: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超時、過度訓練及過量比

賽情形普遍,學生遭身心暴力,甚至性暴力對待之

比例更高,亦更嚴重,學生權益未受充分制度性保

障,體育政策、獎補助款使各校過度追求名次,而

忽略兒少權益等情形,有提請討論之必要。(提案委

員:馮委員喬蘭)

決議:

一、體育政策以提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

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

角報告體育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

二、短期內,請教育加強各類運動教練兒權及科學訓練

相關知能;就「體育班」部分,配合評鑑機制,輔

導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學校落實體育班設立辦法有關

培訓、參賽、課業及生活輔導等相關規範;另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外以各類身分進用之運動教

練,盤點應適用之相關法令並檢討運動教練不適任

制度之實效,以保護兒少安全。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相關責任通報

人員(如: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等)之訓練、宣導,

並落實通報。

第五案:有關「促進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心理健康之相關措

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高委員正吉)

決議:

4

一、請教育部研議以評鑑考核、舉行觀摩教育等方式,

督導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正向

心理健康促進」議題,協助教師瞭解整體心理衛生

的重要性與兒少心理健康調適知能,並建立求助與

資源轉介平臺,引進校內外輔導資源。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實務適用困境,依報告案第一

案(列管事項第 1 案)管考。

伍、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提

案委員:聞委員英佐)。

說明:

一、部分兒少反對修正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並對於研

修過程感到不被尊重。

二、部分兒少希望與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建德會談。

三、希望以「兒少參與機制」為題,召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

施行法諮詢會議。

決議:本小組廣納多元兒少委員參與會議、表達意見,可使

政策更為完整,請衛生福利部安排呂政務次長與兒少

會談。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

(下午 5 時)

5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逸玲:

(一)第 1 案:本小組歷次會議曾討論心理師法第 19 條

修法之必要性,以改善實務適用困境,倘衛生福

利部評估法規面毋須修法,應確保每一名心理師

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與兒童最佳利益

有足夠認識,了解其應依兒少最佳利益提供服

務。

(二)第 2 案:議程資料附件冊 A-36 有關「公私協力」

政策措施精進作為未敘明預定完成日期,請權責

機關(數位發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

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說明後續規

劃。

二、馮委員喬蘭:

第 1 案:關注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序號 1,建議新增條文)與民法第

1085 條推動時程具體進度。

三、張委員淑慧: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有一些地區要求

兒少出具家長同意,爰請政府考量兒少最佳利

益,兒少可能處於家長施暴或習得無助的情況,

研議修法以改善實務限制,並落實使心理師、警

政與兒少事務相關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

6

(二)第 4 案:各地區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實際上多數以符

合長輩需求為主(路線未經過學校、發車時間或

末班車時間未顧及兒少上下學時間),呼籲應重視

與考慮兒少需求。

四、戴委員瑀如:

第 1 案:本案追蹤優生保健法(序號 2、3)與心理

師法第 19 條均涉及高度人身自主權,於 CRC 精神下

應尊重本人自主意志,使條文應有明確規定,個案

考 量兒 少心 智能 力是 否能 基於 充足 了解 後作 成決

定,當兒少未具備能力時才由法定代理人來補充。

本案已追蹤討論很長期間,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提出

修法草案,或提出對實務執行障礙之評估,俾利本

小組討論。

五、聞委員英佐:

(一)第 1 案:因應兒少於實務上未能取得心理諮商服務

的困境,建議衛生福利部再次布達有關心理師法

第 19 條之解釋,明確表示行政機關認同兒少具有

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權利,且該權利毋須以法定

代理人同意為前提,使兒少可使用到目前政府推

動的各種心理諮商服務。

(二)第 4 案:本案緣起於兒少提案,兒少認為行政機關

所提 TPASS 通勤月票與幸福巴士計畫仍無法有效

提供偏鄉兒少所需交通資源,也認為行政機關對

於電子票證整合缺乏明確態度。有關交通車駕駛

訓練考核 1 節,地方頻傳駕駛違規事件,請教育部

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各公私立學校與主管機關管理

交通車行駛安全與友善、逃生知能,落實管理與

懲處。

7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首先澄清法條解

釋上並未指稱兒少接受服務應有法定代理人同

意,執行職務本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本部

可再次就心理師法第 19 條解釋函釋,確保各心理

師公會與、學(協)會、心理師知悉,並於相關

訓練加強納入兒童最佳利益意旨。

(二)有關委員建議未來應先評估兒少有無足夠心智能

力,若無,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一節,茲於實務

操作上有困難,包括由誰鑑定、標準為何等,又

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一事,涉及所有醫療行

為,非僅心理諮商/治療。且一個有諮商需求的

兒少須先鑑定心智能力,再決定如何提供諮商,

服務時效亦有疑慮。建議以現行法規考量當事人

最佳利益的作法,可能較好操作。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1 案: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進

度,因該法架構將依 CRC 全盤修正,今(113)年度

已召開 4 場跨部會會議,後續再邀請民間單位參與。

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第 1 案:有關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內容

以平衡未成年當事人意願與法定代理人同意權為方

向,各界對此提供不同意見將再納入專家諮詢會議

討論。(詳如議程資料附件 1 辦理進度說明)

九、呂委員建德:

第 1 案:以兒少最佳利益提供心理諮商服務的實務執

行問題,本部將再與相關學會研究。

十、法務部:

8

第 1 案:有關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近期於 113 年 7

月 18 日召開會議討論,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十一、教育部:

第 4 案:各學校交通車管理已有系統督管及檢核機

制,委員所舉新北市康橋國際學校交通車案例,

經本部追蹤地方政府已有裁罰與相應措施。

十二、交通部:

第 4 案:幼童專用車與學校交通車均依法進行安全

設備驗收。本部補助推動幸福巴士計畫,分別有

大型車與小型車、定時定班與預約作法,由村里

長依地區使用人數進行規劃,以回應民眾與兒少

通學需求,如有個案取得交通資源困難,可以提

供資訊,俾利與地方政府研議如何協助。

十三、王委員玥好:

第 4 案:有關偏鄉公共交通資源困難的因應做法,

外國以提前使兒少接受駕駛訓練與發放實習駕

照,可供參考。

十四、主席: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7 案,第 2、4、5、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

件共 6 案,均繼續列管。心理師法第 19 條(序號

5)於實務適用上頻傳兒少因此未能取得心理諮

商服務,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

各列管案件辦理情形請向本小組說明修法時程與

目標。

2. 第 2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1

9

案考量部分措施無法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與兒童

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管

考機制追蹤辦理情形,請目前五大面向議題之召

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於 114 年下半

年就各項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辦理情形提出專

案報告。

3. 第 4 案:請交通部於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時應

加強考慮兒少通學需求,逐步檢討改進,增加相

應班次與路線。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

見之行動回應表」第 1 次追蹤管考報告。(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洽悉。

(二)依「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

落實及管考規劃作業」辦理,請各權責機關依委員

及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及管考

建議,並於 113 年 8 月 28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

定稿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10

貳、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本土語言發展相關問題,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黃委員筱彤、鄭委員天立、王前委員乙帆)

一、黃委員筱彤: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希望教育部納入兒少參與相關規劃或在定期會議報

告實施情形,讓兒少有機會提供意見。

(三)建議推出懶人包,彙整各管道數位教材,並且持續

研議更好的宣傳推廣方式,讓資源被善加利用。

(四)入校推廣世界母語日,以合適的場域進行有效推

廣。

二、教育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積極納入兒少參與教育議題,本土語言發展議

題亦可邀請兒少代表參與提供意見。

三、主席:

(一)請文化部持續以多元的形式及政策,透過文化領域

之創作應用與推廣,有效復振本土語言

(二)請教育部持續辦理本土語言推廣活動、教學增能研

習及完善相關教材,並參考本小組兒少委員與各

界意見滾動修正。

(三)請教育部持續研發閩南語文數位影音資源,提供更

豐富、多元之本土語言線上學習資源;並請鼓勵

地方政府針對地區特性之傳統文化、地方特色等,

結合語文教學進行教材研發,以延伸語文教學之

廣度,達到語言及文化傳承之效。

第二案:擬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

點」第四款第一目之二、第四款第二目之一、第四

11

款第二目之二、第四款第三目之一、第四款第三目

之二。請審議。(提案委員:趙委員苡杉)

一、趙委員苡杉: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肯定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惟實踐過程實際上無助於

兒少多元探索,反而使得學生在每個寒暑假都在

為備審資料之一準備。

(三)因應高一、高二有分組、轉群情形,建議開放此二

年為自由上傳資料時間。

(四)建議定期調查學生對學習歷程檔案意見。

(五)對高一新生宣導學習歷程檔案立意成效有限,學生

通常要投入準備後才會產生疑問,需要有協助的

管道。

二、聞委員英佐:

(一)機制設計上給予學生的彈性空間不足,對於學習成

果的完成時間過於理想,使學生無法有餘裕去嘗

試,實際上有許多單一學期無法完成的學習成果,

與以往準備備審資料情形相比,許多學生對學習

歷程檔案的感受是將 1 次準備期限變成 5 次準備期

限,而產生許多壓力。

(二)機制設計儘管秉持「重質不重量」的立意,但教育

現場教師也為學生焦躁,在乎件數與建議學生多

做。學生在高一就要有目的的設計學習歷程,補

習班聲量居高不下,許多教師與學生並不了解學

習歷程檔案在升學過程會如何被使用。期待教育

部思考如何達成政策本意,既有的宣導做法是否

有效。

三、教育部:

12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學習歷程檔案呼應 108 課綱,使學生各展所長,並

有助於大學端看到學生紙筆以外的能力。倘學習

成果上傳件數縮減至三年至多 6 件,成果展現可能

較為受限。

(三)本部預定於今(113)年 9 月至 10 月間為高一學生

家長辦理宣導座談,深化 108 課綱與學習歷程檔案

的內涵。

(四)學習歷程檔案在規劃過程也經過很多討論,本部會

記錄下各委員意見,納入後續會議討論資料,持

續精進。

四、張廖委員萬堅:

學習歷程檔案以簡化備審資料、學生學習壓力

為目的,目前對社會之說服不足,本部於今年再次

啟動宣導,對學生、家長與教師進行說明。

五、戴委員瑀如:

(一)肯定學習歷程檔案有助於看到學生特質,贊同對家

長與老師進行更多宣導。

(二)建議思考大學招生與志願排序整體制度,使各大學

招到適合的學生,也避免申請入學名額浪費。

六、吳委員書昀:

關注到兒少在乎學習歷程檔案如何用於升學過

程並受到公平評價,建議促成大學端與兒少交流。

七、黃委員筱彤:

我是今年高三畢業學生,準備學習歷程檔案感

受上並無助於減壓與多元探索,因為上傳時間的限

制,也不會選擇高一、高二較粗糙的學習成果來呈

現,反而是重新製作 PDF 檔。

13

八、主席:

本案討論展現政策推動過程中學校、老師、家長、

學生對於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理解之落差,建議教育部

弭平落差與進行調查研究,可採取更加彈性的作法,

並持續邀集兒少研討改進。

第三案:替代性照顧政策中明訂「應充實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資源」,然依實務觀察,目前落實程度有限。關於如

何協助安置機構提升照護特殊需求兒少之量能,以

及 如 何落 實跨網 絡 資源 之橫向 串 聯與 縱向轉 銜 事

宜,建請再行檢視現行兒少家外安置制度及資源完

整性,以保障兒少權益。(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一、王委員玥好: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因各縣市差異大,建議由中央督促地方政府協助安

置機構與醫療單位合作,提供多元需求兒少醫療

資源支持。

二、張委員淑慧:

關注以下面向:

(一)強化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資源布建:特殊需求兒少可

能包含心智障礙、自傷、司法少年等多種類型,

不易找到機構安置,現有資源匱乏不足,亟待衛

生福利部積極資源開發及布建。

(二)輔導機構轉型並有目標值:部分安置機構轉型中,

也有機構即將關閉,安置數量逐漸遞減,但又看

不出具體轉型作法。建議主管機關應有具體獎勵

措施協助機構轉型發展,並有具體期程及成效。

(三)考量兒少特殊性,放寬跨轄安置:部分地區缺乏少

年安置機構,而社福績效考核對跨轄安置亦有設

14

限。儘管可理解安置需考量返家預備及家長探視,

但部分兒少安置需要跨轄,如何在家庭權及兒少

生存發展權中取得衡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思考特殊兒少跨轄議題,同時也需考量資源

布建與管理。

(四)增加司法少年安置資源:因司法少年年齡多半 12

歲以上,且部分比例併有身心障礙或行為疾患,

團體家庭與部分安置機構多不收案,且感化教育

應為最後手段,為考量司法少年的穩定身心發展

及社區復歸,因此請衛生福利部和司法院研商合

作發展司法少年團家資源及安置機構資源。

(五)增加司法安置貫穿式自立後追:司法少年進入矯正

學校有個人和家庭面向的逆境少年服務後追機制;

但在安置機構,司法安置的貫穿式服務比例不高。

為避免司法少年有不同對待,建議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比照逆境少年服務方案,強化司法少

年安置在機構的家庭支持貫穿式服務。

(六)減少司法安置與社政安置費用、零用錢之差異,使

安置兒少生活待遇一致,避免因身分不同而有歧

視。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係為促進與確保兒少於家庭式

的環境減少,避免非必要家外安置為最大目標。

倘經評估須進行家外安置,參考 CRC 國際審查結

論性意見建議,推動減少兒少於機構安置比率,

縮小機構規模或協助其轉型專業性機構,同時發

展團體家庭與擴增寄養家庭量能。

(二)特殊兒少照顧難度較高,本部社家署成立中央輔導

15

團隊,協助地方政府透過在地評估小組,依兒少

需求導入相關資源,並建置適足安置資源。

(三)有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訂定「跨轄安置」指標,係

因應較多縣市以往多倚賴中央建置的安置資源,

例如本部所屬兒少安置機構,爰引導資源在地建

立,更有助於兒少回歸家庭。

(四)司法安置兒少係由少年法院交付安置,爰少年法院

係直接聯繫機構,倘少年法院無法找到合適機構,

可請地方政府協助。目前提供司法安置之機構較

少,致司法少年需跨轄安置,倘地方政府有執行

上困難,可檢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

(五)本部定期與少年法院召開協調會議,有關司法少年

安置實務問題,後續將聯繫邀請司法院提供意見,

納入會議討論。

四、呂委員建德:

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回歸家庭為目標。關於身心

障礙兒少安置資源,地區間差異需考量醫療資源支

持和教育資源銜接等資源網絡建構,中央已成立輔

導團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

五、李委員昆霖:

關於跨縣市安置成為考核扣分原因,建議評估

檢討相關規定。因應司法少年常被機構拒收的實務

困境,希望納入未來努力的方向參考。

六、司法院(傅法官曉瑄)

司法少年安置費用自 112 年起已調整。目前實務

困境主要是安置單位對於配合所定標準流程發放零

用金有困難,有待後續溝通。

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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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安置兒少就醫協助需求,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擴大「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

象,納入兒少安置機構。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以及與少

年法院(庭)聯繫平臺機制,協助各地方政府安置

資源盤整及分配工作,並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

長程發展為基礎,研擬最適安置資源分配,包含

逐年達成目標與策略。

第四案: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超時、過度訓練及過量比

賽情形普遍,學生遭身心暴力,甚至性暴力對待之

比例更高,亦更嚴重,學生權益未受充分制度性保

障,體育政策、獎補助款使各校過度追求名次,而

忽略兒少權益等情形,有提請討論之必要。(提案委

員:馮委員喬蘭)

一、馮委員喬蘭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體育班裁撤條件、超時訓練、加收訓練費、教練威

權文化、體罰合理化等狀況,應整體檢視通盤調查,

作為後續國家調整、規劃體育培訓制度,保障兒少

基本人權的參考。

二、聞委員英佐:

關注校內體育班的經費來源,以及兒少不受任

何形式虐待的權益,請教育部就本案辦法第二項有

關獎補助款提供具體回應。

三、陳委員逸玲:

(一)呼籲政府應重視各地長期的通報案例,全面掌握了

解實務情形。

(二)關注運動教練講習課程以運動專業技能為主,因應

17

常見暴力及歧視通報案例,建議應增加培力兒少

權利保障與性別平等,並完善考核機制。

(三)關注是否有照顧運動員心理健康機制,可覺察運動

員遭遇到暴力對待或競賽運動壓力並提供協助。

四、教育部: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現行體育班以競賽成績作為評估是否裁撤之條件,

係遏止學校設立變相資優班而非以體育為目的。

現行補助以擴展學生運動人數為前提,爰對學校

代表隊舉辦比賽或參賽提供補助。後續將依委員

意見檢討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

(三)目前國內約有 695 校設立體育班,學生數約 3.6 萬

人,今年有關專任運動教練通報案件有 2 案,也有

部分案件涉及外聘教練或其他教育人員。有關運

動教練資格,倘教練有體罰或性平案例,教練證

書將被撤銷,本部也請學校聘用具有本部體育署

輔導體育團體核發教練證書之教練,並落實證書

管理機制。

(四)本部建議以現有機制改善體育環境,持續推動體育

班評鑑制度,針對個案進行追蹤,後續亦將持續

落實通報體系及跨司署聯繫彙整相關數據,並將

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五、張廖委員萬堅:

(一)有關體育班發展現況及遭遇問題,委請專家作系統

化調查研究,作為體育部成立後政策規劃與獎補

助製定參考。

(二)去(112)年甫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有關各類

運動教練養成,應著重科學專業知能,以協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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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學校體育發展

(三)有關體育班、運動教練等相關統計資料,應予彙整

並公開,供各界檢索。

六、主席:

(一)體育政策以提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

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

角報告體育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

(二)短期內,請教育加強各類運動教練兒權及科學訓練

相關知能;就「體育班」部分,配合評鑑機制,輔

導地方政府督導所轄學校落實體育班設立辦法有關

培訓、參賽、課業及生活輔導等相關規範;另就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外以各類身分進用之運動教

練,盤點應適用之相關法令並檢討運動教練不適任

制度之實效,以保護兒少安全。

(三)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相關責任通報

人員(如:教育人員、醫事人員等)之訓練、宣導,

並落實通報。

第五案:有關「促進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心理健康之相關措

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高委員正吉)

一、高委員正吉:

(一)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關注到兒少在學校有心理健康支持需要以及現行資

源的限制與欠缺,期許政府落實課綱、教育人員

知能,以及協助所有人可以取得資訊與資源。

二、教育部: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本部持續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及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

作,透過充實學校輔導資源協助學生自我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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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需輔導措施,並執行專案補助計畫如「友

善校園」及「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目前正與衛

生福利部合作研議推動「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

方案」 延伸至國中小階段,以擴大照顧兒少心理

健康。

三、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略)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修法與實務適用情形,依報

告案第一案裁示辦理。

四、主席:

(一)請教育部研議以評鑑考核、舉行觀摩教育等方式,

督導各級學校落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正向

心理健康促進」議題,協助教師瞭解整體心理衛生

的重要性與兒少心理健康調適知能,並建立求助與

資源轉介平臺,引進校內外輔導資源。

(二)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實務適用困境,依報告案第一

案(列管事項第 1 案)管考。

參、臨時動議:

案由:案由:有關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中央兒少代表」機

制。

(提案委員:聞委員英佐)

一、聞委員英佐:

(一)部分兒少反對修正後「中央兒少代表」機制,並對

於研修過程感到不被尊重。

(二)部分兒少希望與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建德會談。

(三)希望以「兒少參與機制」為題,召開推動兒童權利

公約施行法諮詢會議。

二、主席:

本小組廣納多元兒少委員參與會議、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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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政策更為完整,請衛生福利部安排呂政務次長與兒

少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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