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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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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8次諮詢會議紀錄(含簽到簿).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討論事項:有關「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受理
- 二、現階段目標,請業務單位蒐整並公開我國各部會行政
- 三、有關出席委員、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提出對目前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伍、臨時動議:無
- 陸、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
- 一、主席:
- 二、廖執行長福特:
- (一)綜整各國兒童權利機制情況為兩類主要模式:第一類是整合
- (二)依據施行法,申訴機制是設在行政院所屬的任務編組,無法
- (三)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福部)作為申
- (四)承上,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生福利
- 三、主席:
- 四、監察院:
- (二)依據監察法,本院受理兒少陳情案後,後續最大侷限在於監
- (三)建議未來任務編組或衛福部在受理申訴案時,務必要注意申
- 五、主席:
- 六、施副秘書長逸翔:
- 七、陳委員逸玲:
- (二)請問目前正在討論中的國家人權機構或設置兒童監察使等兒
- 八、業務單位:
- 九、施副秘書長逸翔:
- 十、主席:
- 十一、吳研究員政哲:
- 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 (二)理想實踐應當要分階段推動,在每一個階段逐步達到更好、
- (三)至於申訴機制(草案)的實踐面,剛才施副秘長的建議應
- 十三、呂委員立:
- 十四、陳委員逸玲
- 十五、施副秘書長逸翔:
- 十六、吳研究員政哲:
- (二)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功能如果只是行政協助,分案給行政機
- 十七、主席:
- (二)國家人權機構的討論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設置在總
- (三)也許目前所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流程、功能與在座的
- (四)以下請業務單位說明目前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架構。
- 十八、業務單位:略
- 十九、陳委員逸玲:
- 二十、黃專員慈忻:
- (二)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有利益迴避制度,惟以本屆行
- (三)考量無法預估超然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設置前的過渡階段
- (四)借鑒參與學校性別平等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經驗,委員多自
- 二十一、李主任宏文:
- (二)另建議可思考與地方政府設置之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分
- 二十二、吳研究員政哲:
- 二十三、李專員碧琪:
- (二)按照目前所蒐集到的資訊,我國並非無申訴流程,但申
- (三)建議在目前申訴機制(草案)納入兒少參與規劃。
- 二十四、李主任宏文:
- (二)建議參考家事案件「程序監理人」機制,於目前申訴機
- 二十五、主席:
- 二十六、陳委員逸玲:
- 二十七、廖執行長福特:
- 二十八、黃專員慈忻:
- 二十九、陳委員逸玲:
- 三十、呂委員立:
- (二)另一種保障申訴案無損抑兒少「知情同意」權益的方法是:
- 三十一、黃專員慈忻:
- 三十二、呂委員立:
- (二)在申訴提出時的形式要件,建議仍然保留書面同意要件,
- 三十三、監察院:
- (二)建議在申訴書詢問申訴人是否獲得受害人同意提出申訴,
- (三)建議在接受申訴的第一階段儘量不要篩掉申訴案,俾容
- 三十四、主席:
- (二)以下就「申訴事由」ㄧ節,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 三十五、李主任宏文:
- (二)以近期公投案為例,受害人非單一個人,而是兒少群體,
- 三十六、陳委員逸玲:
- 三十七、吳研究員政哲:
- 三十八、監察院:
- 三十九、主席:
- 四十、陳委員逸玲:
- 四十一、主席:
- (二)以下就「申訴格式」ㄧ節進行討論,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 四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 四十三、李主任宏文:
- 四十四、施副秘書長逸翔:
來源 PDF: 550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8次諮詢會議紀錄(含簽到簿).pdf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
(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大會議室
主席:簡署長慧娟(祝副署長健芳代) 記錄:張雅嫻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有關「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受理
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申訴機制」(草案)
,提請討論。
決 議:
ㄧ、考量現行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行政院兒權小組)僅為任務編組,接受申訴後
仍需由各行政機關按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恐無法直
接回應申訴人期待,爰暫不處理新設受理涉及違反兒
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二、現階段目標,請業務單位蒐整並公開我國各部會行政
申訴途徑、兒少提出申訴與後續處理情形等資訊。倘
調查發現有無法發揮效益之行政申訴途逕,另邀請相
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研討改善,或提請行政
院兒權小組討論改善機制。
1
三、有關出席委員、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提出對目前
申訴機制(草案)之意見與期待,請業務單位於日後
續行研議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申
訴機制時納入評估。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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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發言順序)
一、主席:
先請廖執行長說明 106 年承辦本署委託「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
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申訴機制之研究」結論與概況。
二、廖執行長福特:
(一)綜整各國兒童權利機制情況為兩類主要模式:第一類是整合
在國家人權機構裡面;另一個是在國家人權機構以外,分離
設立一個兒童權利機制。我國目前尚無國家人權機構,因此
必須討論在沒有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時,申訴機制
可能的處理方式。
(二)依據施行法,申訴機制是設在行政院所屬的任務編組,無法
直接處理行政權以外的程序,如司法程序。因此,任務編組
宜扮演的是協助行政機關的角色,申訴機制也會偏向是行政
部門的處理程序。
(三)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福部)作為申
訴管道、平臺,以之為基礎規劃的申訴機制可具有兩個功能:
其一,對人民(不論是否為兒童)申訴的情況提供資訊,並
進一步了解這些申訴案件的由來以及背後隱含的社會制度問
題;其二,僅管這樣的申訴管道、平臺無法作為一個獨立的
決策機制,仍必須由其他機制如行政救濟、訴訟或監察機制
等進一步處理,但是此過程可讓行政部門有運用行政資源後
續協助的可能性。
(四)承上,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生福利
部)作為申訴管道、平臺,其功能定位均是運用行政資源提
供個案協助,可能無法具有更積極之功能。期待我國未來有
兒童權利獨立機制或國家人權機構,實際發揮監督行政部門
與其他機關之功能。
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主席: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前曾討論國家人權機構設置於監察院的
可能性,請教監察院目前研議、規劃的概況。
四、監察院:
(ㄧ)本院目前受理人民陳情,其中也不乏兒童陳情。目前,本院
持續檢討受理陳情案相關行政規範、受理作業,包括兒少需
要更多的傾聽、監察權適當介入方式。另也針對本院兒童版
網站用語、案例是否對兒少足夠友善等進行改善。
(二)依據監察法,本院受理兒少陳情案後,後續最大侷限在於監
察權可調查機關以行政機關為主。因此,如果兒少陳情所訴
的對象是民間機構,監察權較難直接介入,必須透過間接介
入方式。例如,兒少陳訴的對象是社福機構,監察院得請主
管機關衛福部協助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建議未來任務編組或衛福部在受理申訴案時,務必要注意申
訴案的資訊系統之建置。以本院目前受理陳情情形,每天平
均會有幾百件陳情案提出,因此有必要系統化處理案件,包
括人民個資控管、案件分辦及瞭解同一案過去處理情形等。
舉例來說,申訴案受理後首先要即時判斷是否為續訴案,下
ㄧ步通常是了解陳情人陳訴的主要對象機關,俾利後續請被
訴機關進ㄧ步提供資訊與說明。因此,這類續訴案宜即時判
斷,並由同一個承辦人處理,避免重複詢問被訴機關相同問
題。此外,如果不同陳情人陳訴相同之案情及被訴機關,也
建議將這些陳情案一起評估。
五、主席:
在尚未正式進入申訴機制草案內容的討論以前,請問在座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對於廖執行長就委託研究、監察院就職權
之說明有沒有意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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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六、施副秘書長逸翔:
民間團體可能擔任協助當事人提出申訴的角色,希望在目前機
制草案中,考量當事人在表達意見的階段可能有尋求民間團體
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的需求,將這部分規劃補全。
七、陳委員逸玲:
(ㄧ)很遺憾按照目前的法制架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兒權小組)僅具有接受申訴這樣
的功能,而無調查權。
(二)請問目前正在討論中的國家人權機構或設置兒童監察使等兒
童權利機制(以下簡稱兒童權利機制)
,是否已將調查權納入
規劃。此外,請問是否在設置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
以後,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機制的任務就會轉移到上開
機制嗎?
八、業務單位: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並未限定我國採取
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的形式,因此將視未來監察院、
法務部及高層規劃決定。本部為依據施行法推動行政院兒權小
組接受申訴,爰研擬申訴機制草案,後續將配合國家人權機構
或兒童權利機制型態,調整分工或合併。
九、施副秘書長逸翔:
行政院任務編組作為接受申訴的管道,除了行政協助的功能以
外,期待具有更積極之功能。舉例來說,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
劃的「結案」環節,除針對個案予以結案以外,進一步期待行
政院任務編組能觀察一定期間內相關的申訴個案,跳脫個案案
情以積極診斷社會結構問題,並提出建議處理方式。因此,建
議補全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使行政院任務編組能夠在
哪個機制、環節去檢討政策、制度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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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十、主席:
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所規劃「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申訴流程」
應認定為標準化的處理流程,因此無法預設哪一類問題可能不
屬於單純個案問題,而是整體社會結構問題。或可仰賴行政院
兒權小組委員之學識經歷及專業,透過參與流程中的初審會議、
不公開會議等時機一起討論,應可界定出應予防微杜漸的社會
結構問題,再運用既有的行政院兒權小組機制予以整合、協調
及改進。此流程或許可用「備註」方式修正,提醒申訴案的討
論應思考案情背景的社會結構因素。
十一、吳研究員政哲:
請問今日會議目的是否僅是要討論行政院設置類似 1999 申
訴管道的功能如何更為友善與妥適。倘行政院兒權小組僅能
接受申訴及轉介行政機關,是否意謂行政院兒權小組的功能
不彰,沒有絕對的公權力要求部會落實,如有其他有效監督
方式,應納入申訴機制ㄧ併敘明。
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ㄧ)這涉及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現在的施行法明訂設置
行政院兒權小組來接受申訴,是ㄧ個行政院層級的任務編
組性質。
「任務編組」的組織體無法替行政機關作決策,只
能提供意見與協助,由行政機關作最後決策。第二個層次
要思考是否必須在行政機關裡面設立接受申訴的制度,在
此層次,可討論以「行政院是否設立人權處」作為可能方
案,於行政院職權內直接牽動各部會去處理人民申訴。至
於是不是由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受理申訴,那又
是下ㄧ階段待討論問題。
(二)理想實踐應當要分階段推動,在每一個階段逐步達到更好、
更完整的目標。在現行體制沒有設置人權處的情況下,依
據現行施行法架構,行政院兒權小組是ㄧ個任務編組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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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態,功能一定有其侷限,而在這個侷限下要怎麼樣讓它做
得更好。
(三)至於申訴機制(草案)的實踐面,剛才施副秘長的建議應
該是期待在個案中歸納出通案或者是制度上的問題。也許
可以在流程結束後,再增加一個「彙整」的程序,請行政
院兒權小組在受理諸多個案後,提出一個年報或資訊的彙
編,某種程度可以呈現我國兒少權利保障的困境與問題,
也助於決策者思考。
十三、呂委員立:
承上,除了「彙整」以外,我建議初審小組如認為有必要,
也可以整合提案到行政院兒權小組(大會)作為議案討論。
十四、陳委員逸玲
目前行政院兒權小組的法定任務本來就有包含「國內兒童及
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可以因應施副秘書長剛才所提
意見。
十五、施副秘書長逸翔:
另外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申訴審議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後會作成審議
決定書。建議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應參照上揭運作,使申
訴個案循初審、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委員討論流程後,最後
作成評議決定書,內容包含該個案是否受理、後續相關處理,
以及委員是否有共識認為違反特定兒童權利。僅管該決定書
可能不具有行政決定的效力,惟可視為是ㄧ份經過討論的專
業意見,對於後續民間團體協助個案進ㄧ步倡議是重要且有
幫助的。
十六、吳研究員政哲:
(ㄧ)建教生申訴機制應該是教育體制內較近期完成的機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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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制上的規劃使參與成員較多元,但是從高級中等學校建教
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到現在,沒有人提出申
訴,這可能是申訴制度或建教生體制的問題。
(二)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功能如果只是行政協助,分案給行政機
關處理,委員是否有足夠資訊了解案情,有能力判斷且作
成該案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專業、具體決定。
十七、主席:
(ㄧ)現階段依據施行法的法制設計,授權行政院任務編組接受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這樣的任務編組確實無法替行
政機關執行公權力,因此其功能明確就僅是接受申訴,至
少有一個立法授權的行政院小組來接受申訴案件。
(二)國家人權機構的討論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設置在總
統府,但是總統府在某種層次上也會被解釋為是行政機關。
第二種模式是設置在監察院,考量監察院可本於職權受理
人民的陳情案,且具有足夠客觀與中立性質,惟其侷限是
只能監督公部門,民間部門則不屬監察職權範圍。第三種
模式是設置超然獨立的機關。這三種模式刻正交由總統決
定,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也許目前所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流程、功能與在座的
理想有所落差,仍請在上揭的基礎背景下,立基於目前行
政院任務編組的性質討論申訴機制的架構與流程,俾利聚
焦,並歡迎提供補強機制(例如剛才所提的訴訟協助或輔
導機制)的意見。
(四)以下請業務單位說明目前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架構。
十八、業務單位:略
十九、陳委員逸玲:
查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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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徑與其他救濟途徑平行,是否可能使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
訴途徑有較高位階。舉例來說,若申訴人已曾向行政主管機
關申訴,惟不服其申訴結果,可否再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
申訴。
二十、黃專員慈忻:
(ㄧ)呼應陳委員意見,現行有很多申訴、陳情平行管道,對於
法知識不足的兒少,或非法律專業的家長與成人,首先遇
到的問題是這些管道是否有先後適用順位或可平行進行,
倘不服申訴結果時,其他途徑是否仍可受理。
(二)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有利益迴避制度,惟以本屆行
政院兒權小組委員而言,民間團體代表相互間可能已組成
聯盟,因此必須進ㄧ步考慮利益迴避的範圍。
(三)考量無法預估超然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設置前的過渡階段
將延續多久,我們擔憂過渡階段提出的不完美申訴機制無
退場的時間點。再者,倘申訴當事人未能在此申訴機制獲
得合理的救濟,反而會造成對當事人的二度傷害。
(四)借鑒參與學校性別平等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經驗,委員多自
認專業與法律知能不足以受理申訴。據此,倘目前申訴機
制(草案)實施,首要面對問題是如何對行政院兒權小組
委員(以及協助其執行委員任務之專業人員)持續訓練其
所需之法律概念與行政權分工知識。
二十一、李主任宏文:
(ㄧ)申訴之初審、報告衍伸之行政作業量,以及如何兼顧專
業與細緻以妥適接受申訴,恐非任務編組委員及秘書單
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人力所能負荷。倘無如性
別平等處之常設專責機關(單位)推動龐大的兒童權利
公約業務,這些討論都會非常突兀與荒謬。
(二)另建議可思考與地方政府設置之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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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工,以地方政府作為接受申訴之第一關;涉及全國性議
題者,再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討論,避免所有的兒童權
利申訴案件均逕由行政院兒權小組處理。
二十二、吳研究員政哲:
申訴途徑與學校、地方政府的分工,可以是原則,但不能
是限制。換言之,倘若限制申訴人必須要窮盡其他救濟途
徑才能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申訴,而行政院兒權小組僅
具有行政協助之功能,顯然難以滿足申訴人期待。
二十三、李專員碧琪:
(ㄧ)重申並肯定廖執行長上半場所說「理想實踐應當要分階
段推動」的想法。現階段要就申訴機制的內容與程序進
行討論仍有點太快,建議還是回歸定位確認,究竟申訴
機制僅定位在行政協助的功能,抑或實際處理個案申訴。
(二)按照目前所蒐集到的資訊,我國並非無申訴流程,但申
訴者多有反應不滿結果的公平性以及申訴過程不夠透明。
目前申訴機制(草案)倘若經確認且公布,依其程序期
程,每個申訴案件處理期間可能超過 1 年,惟倘申訴結
果無法妥適回應申訴人目的,黃專員所提對申訴人的二
度傷害也是我所擔心的。因此現階段,我建議首先要先
教導大眾如何去申訴,並且發展出一個正確可行的申訴
途徑,比起推出這項新的申訴機制(草案)來得更重要。
(三)建議在目前申訴機制(草案)納入兒少參與規劃。
二十四、李主任宏文:
(ㄧ)建議附表 1「兒童權利申訴書範本」
(草案)應以更友善
兒童之文字、用語及說明。
(二)建議參考家事案件「程序監理人」機制,於目前申訴機
制(草案)中設置類似措施,得在個案中指定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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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協助兒少進行申訴過程。
二十五、主席:
以下對申訴機制(草案)程序內容逐一確認,請問在座就
「申訴主體」有無意見。
二十六、陳委員逸玲:
建議明確敘明「受害人」為未滿 18 歲,或其權益遭受侵害
時為未滿 18 歲。
二十七、廖執行長福特:
建議「申訴主體」ㄧ節重新整併描述:第一點先敘明本人
為申訴人之情形,即使為未滿 18 歲,亦無須由法定代理人
代為提出申訴;第二點後再敘明任何人可為受害人提出申
訴之情形。
二十八、黃專員慈忻:
目前申訴機制(規劃)使任何人可未取得兒少同意或未使
兒少知情即為兒少提出申訴,似不足保障兒少「知情同意」
之權益。
二十九、陳委員逸玲:
建議可以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
擇議定書第 3 條:「...在議事規則中列入保障措施,防止
代表兒童行事者操縱兒童,可拒絕審查它認為不符合兒童
最佳利益的任何來文」
,以其精神納入目前申訴機制(草案)
。
三十、呂委員立:
(ㄧ)臨床研究上,為確保個人同意參與研究,並對於參與研究
的目的、可能產生的危險與利益知情,以參與研究者是否
年滿 7 歲為區斷,對於未滿 7 歲之參與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對於年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由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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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後,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至於身心障礙兒少,可
以特殊條款保障兒少得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二)另一種保障申訴案無損抑兒少「知情同意」權益的方法是:
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案後,倘有兒少提出異議或表示
反對意見,則行政院兒權小組應撤銷受理該申訴案。
三十一、黃專員慈忻:
兒少的知情同意權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與家長、成人意見
不ㄧ致時,更必須以兒少意見為優先,也是英國進行兒少
相關研究時所採準則。此外,兒少表示知情同意不代表必
須以「簽名」或「書面同意」形式表現,因此呼應呂委員
意見,可以「年齡」或「能力」作更細緻的分類。
三十二、呂委員立:
(ㄧ)承上,建議可在「受理申訴條件」ㄧ節,增列ㄧ點有關
「受害人反對提起申訴」
,則申訴得不予受理。但尚無法
因應處理「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形。
(二)在申訴提出時的形式要件,建議仍然保留書面同意要件,
但應增列ㄧ點敘明特殊情形得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後
續進ㄧ步在收案後,再就個案兒少的年齡、特殊處境以
及是否知情同意逐一確認。
三十三、監察院:
依據本院過往受理陳情的情形觀之,建議作法是:
(ㄧ)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訴,一旦遞件,申訴人應負有申訴內
容不得虛偽不實的義務與責任。
(二)建議在申訴書詢問申訴人是否獲得受害人同意提出申訴,
倘若尚未獲得同意,則請敘明原因。
(三)建議在接受申訴的第一階段儘量不要篩掉申訴案,俾容
許後續有察覺社會問題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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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十四、主席:
(ㄧ)請業務單位參考在座所提供有關「申訴主體」ㄧ節之意
見修正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
(二)以下就「申訴事由」ㄧ節,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三十五、李主任宏文:
有兩個疑問提出:
(ㄧ)經司法判決確認的案件可否在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申訴。
(二)以近期公投案為例,受害人非單一個人,而是兒少群體,
任何人可否為該群體提出申訴。
三十六、陳委員逸玲:
依據目前申訴機制(草案)
,申訴案的提出必須以有受害人
存在為前提。
三十七、吳研究員政哲:
承上,申訴案的提出必須具體存在權利受侵害的事實。
三十八、監察院:
個案中除包含由司法判決確定之案件外,可能仍有不屬於
司法審查範圍之問題,建議這部分有提出申訴之餘地。
三十九、主席:
如果是司法判決確定的案件,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是得
不予受理,惟其案情倘有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之部分可提
出申訴。
四十、陳委員逸玲:
請確認本節「申訴事由」是否包含「執行法律、政策、措施
者(或行政機關)
」之作為或不作為。
四十一、主席:
(ㄧ)法律、政策、措施定有執行其公權力之人或機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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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現行「申訴事由」文字已可包含「執行法律、政策、措
施者(或行政機關)
」之作為或不作為,爰不予修正。
(二)以下就「申訴格式」ㄧ節進行討論,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四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我國並未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因
此本申訴機制(草案)較不宜明文指出納入任擇議定書之
條款與內容。
四十三、李主任宏文:
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已經納入友善兒童精神且運作中的申訴
書格式。
四十四、施副秘書長逸翔:
承上,建議思考在申訴提出階段,我國有申訴可能、需求
的兒少在申訴書格式需要那些協助(例如:無障礙服務、
語言協助等)。
四十五、陳委員逸玲:
ㄧ但接受申訴,建議評估是否可能協調地方主管機關指派
一名類似輔佐人提供申訴人協助。
四十六、李主任宏文:
重申建議目前申訴機制(草案)納入與地方政府的分工、
分級規劃。
四十七、主席:
有關與地方政府分工、分級處理人民申訴機制,可參考我
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運作,依該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地方政府組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或委
員會,其功能包含「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
另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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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協調處理辦法第 3 條,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
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後,
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向本部申請協調。
四十八、吳研究員政哲:
考量兒少以學校為主要生活場域,而教育體制使部分學校
並非地方政府主管,因此提醒此類情形無法適用由地方政
府作第一階段處理。
四十九、主席:
請業務單位評估是否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使地方政府設置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或委員會具有接受申訴
之權責,俾利規劃整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分級處理人
民申訴機制。
五十、施副秘書長逸翔:
預期我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後,能由該機構設置一套妥適的
兒童權利申訴機制,惟提醒行政院接受申訴機制仍應繼續運
作良好,發揮行政自我檢視之功能,與國家人權機構監督與
促進人權之功能相互搭配。
五十一、主席:
目前各行政機關均已設置且持續運作接受人民申訴之機制,
已可達到行政自省之功能,倘未來完成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是否仍有必要繼續運作行政院接受申訴之機制。
五十二、吳研究員政哲:
僅管目前行政機關可能已設置申訴機制,惟兒少作為兒童
權利申訴機制的主要對象,依據其意見,他們實際上並無
法在學校以外的行政機關找到申訴管道,且無法獲得有效
的申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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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五十三、主席:
倘因學校申訴機制的無效,引導兒少循本申訴機制(草案)
救濟,惟行政院兒權小組僅具有行政協助之功能,申訴結
果也許對申訴人、申訴制度與國家都是傷害。
五十四、黃專員慈忻:
(ㄧ)前已有地方兒少代表提案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處理,並經
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發文請學校改善,惟尚未
獲學校正面回應,可證本申訴機制(草案)後續實施的
可能歷程。
(二)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並未要求
我國必須立即運作行政院接受兒童權利申訴機制,但呼
籲儘速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五十五、吳研究員政哲:
僅管本次會議研議設置新的申訴機制,建議行政院兒權小
組仍應同步推動、監督改善現行行政機關的申訴機制應當
提供兒少友善的申訴機會。
五十六、呂委員立:
建議本階段可先調查並在網站上公布現行所有行政申訴途
徑的資訊與連結。
五十七、業務單位:
承上,業務單位可再進ㄧ步調查兒少循現行申訴途徑遇到
哪些困難,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檢討。
五十八、黃專員慈忻:
(ㄧ)人權無法切割處理,因此人權申訴案應當設置國家人權
機構統一處理之。
(二)在推出新的申訴機制前,建議先實現邀請兒少參與行政
院兒權小組會議,透過這種方式,可以使部分兒少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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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央行政機關表達他們認為亟需迫切改善的事項。
五十九、主席:
(ㄧ)考量行政院兒權小組僅為任務編組性質,接受申訴後仍
需由各行政機關按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恐無法直接回
應申訴人期待,爰本次決議行政院兒權小組暫不處理新
設受理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二)現階段目標,請業務單位蒐整並公開我國各部會行政申
訴途徑、兒少提出申訴與後續處理情形等資訊。倘調查
發現有無法發揮效益之行政申訴途逕,另邀請相關機關、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研討改善,或提請行政院兒權小組
討論改善機制。
(三)有關在座提出對目前申訴機制(草案)之意見與期待,
請業務單位於日後續行研議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涉及兒
童權利公約申訴機制時納入評估。
(四)謝謝監察院、在座出席本會議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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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824BFDF7-E43F-4BFE-8B2F-3F13F1555A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