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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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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三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8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出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紀錄:江雨潔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三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 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委員(代表)及培力

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報告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

部)

決 定:

一、洽悉。

二、依新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規定本小

組應增聘兒少委員,本小組爰配合調增委員人數,

其中新增兒少委員以 3 人至 5 人為原則,遴選方式

請參考教育部課審會委員產生程序,務求公開、公

平、公正。

三、為保障弱勢或特殊處境兒少表意權,可視議題邀請

其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並依本小組設置要點及議事

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案、第三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1

決 定:

一、洽悉。

二、第3案及第12案同意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1案「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及「關愛

之家兒童安置與『在臺無證非本國籍兒童』權益保

障」案,將擇期邀集內政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

等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研議可行處理方向後,於本

小組提出報告。

四、第10案「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之改革」案,請替代

性照顧政策小組後續提出相關政策初稿及架構,並

於本小組進行報告。

第三案、

「106 年度兒少死亡情形檢討」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各相關部會持續推動可降低兒少死亡風險之政策

,並就衛生福利部分析之事故傷害及自殺原因,研

議強化相關預防性措施,以維護兒少生命安全。

第四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有關全面法規檢視之辦理進

度」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依照期程持續辦理。

第五案、「重大兒虐事件分析與策進作為」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衛生福利部)

2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針對幼兒園、托嬰中心及

居家托育人員之兒虐通報標準、提升評鑑效益及公

開評鑑及訪視輔導相關資訊、降低托育照顧比、強

化監視器科技功能及加強幼兒照顧從業人員專業素

養等面向,研議推動相關精進措施。

第六案、

「研商曝險少年及觸法兒童之處理及輔導機制」專案

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 定:

一、 洽悉。

二、 我國對曝險少年及觸法兒童之司法處遇與保護制度

將有重要變革,請相關機關掌握各項行政措施規劃

及法令研擬進度。

三、各部會因應曝險少年及觸法兒童所需資源布建情形

,如有不足之處,例如委員關注少輔會及學校輔導

體系專業服務能量等,請權責機關持續強化。

肆、討論案:

第一案:法院裁定兒童或少年責付時,如有責付不能或責付

顯不適當情形,尚須社政機關協助安置,以避免將

兒童或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相關協助機制,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司法院)

決 議:請衛生福利部邀請司法院及地方政府就責付不能或

責付顯不適當,須社政機關協助安置之個案,相關

安置標準、作業程序、安置費用等議題開會研商,

凝聚合作共識,維護兒少權益。

3

第二案:針對我國跟蹤騷擾行為之預防加以法制化以維護兒

少人身安全,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台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何委員素秋)

決 議:

一、請內政部持續推動防制跟蹤騷擾行為法制作業,以

維護兒少人身安全。

二、請教育部針對「我國兒少性別平等教育、尤其在平

等與尊重面向」議題盤點後,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

報告。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 5 時 20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三屆第 3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案由一:

「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委員(代表)及培力兒少

參與公共事務」報告案。

一、 兒少代表(王逸聖)

(一) 考量兒少參與有其機會成本與經濟負擔,同時影響兒少參

與意願。爰針對兒少出席代表團會議或諮詢會議時,僅能

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偏遠地區者),卻未能支領出席費

有待商榷。

(二) 依照本案規劃,兒少委員任期自組成日起至各小組現任委

員任期止,惟下屆兒少代表團產生方式未定,隨著兒少代

表團成員接續屆滿,未來代表團如何持續運作,仍有疑義。

(三)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如修正

委員總數至 25 人,建議本屆兒少委員總數設定為 5 人,

設置要點有關兒少委員人數設為 5 至 8 人。

(四) 有關兒少代表參與事故傷害防制小組會議方式,建議邀集

相關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兒少代表以及曾遭遇事故傷害

之兒少等共同研議後再納入規劃。

(五) 各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參與情況不一,若由地方政府推薦兒

少代表組成中央兒少代表團,未必能夠選出具備參與公共

事務經驗,或有能力就兒少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蒐集並反

映兒少意見的兒少代表。除此,未能或沒有參與地方政府

1

兒少代表運作的兒少,能否擔任中央兒少代表團成員,本

案未見相關規劃。

(六) 本案未見就特殊處境兒少(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

經濟弱勢、中輟、中離或經歷安置機構、寄養家庭、司法

程序等)參與給予特別考量及加以保障之規劃。

(七) 去年 5 月衛生福利部第一次提出成立兒少代表團草案,至

今年 5 月再度提出公開遴選方案,6 月下旬,衛生福利部

聲稱因時間壓力,轉由地方政府推薦方式提出本案。若因

行政機關本身責任,僅能提出此一非公開且未盡完整、公

平、多元的方案,實難為兒少認同。

二、 兒少代表(張名華)

(一) 行政院兒權小組、衛生福利部兒權小組及事故傷害防制小

組 3 個小組的層級有所落差,加以兒少代表在傷害防制小

組為列席參與,若將兒少代表團成員平均分派至各小組,

此方式並不公平。

(二) 去年 5 月首次討論本案草案,當時各縣市各有 2 位兒少代

表參與,人數充分且有團隊討論,與彼時相較,目前規劃

相對削弱兒少組織性。

(三) 針對弱勢或特殊處境兒少,衛生福利部提到利用資料庫方

式,但計畫中未見衛生福利部提供哪些支持措施以協助其

參與。

三、 衛生福利部

(一) 經意見蒐集與相關討論,並考量兒少代表能夠盡快參與,

爰第 1 屆先採取地方兒少推舉方式產出,後續再由第 1 屆

兒少委員共同討論修正遴選方式。

2

(二) 有關兒少委員人數,權衡充分容納兒少及與會人數限制,

目前規劃推派兒少委員 3 人。目前委員人數為 20 人,本

部於設置要點中修正人數為 23 至 25 人,即是規劃增加兒

少代表 3 至 5 人。

(三) 目前法令沒有規定事故傷害防制小組須有兒少代表參

與,然因立法委員表示希望兒少代表列席參與,爰於本次

提案納入相關規劃。至於列席方式與機制設計,仍可研議

討論。

(四) 因作業複雜且需多方討論,本屆若要採用公開遴選方式並

兼顧特殊兒少參與,會有執行期程的壓力。若允許於修法

6 個月內修訂完成設置要點即可,作業時間充分的條件

下,可周延擬定遴選方式,並於院兒權第四屆產生兒少委

員。

(五) 有關出席費及交通費,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權小組成

員,身分屬於委員,爰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事故傷害防

制小組的兒少代表為列席參與,非委員性質,爰支給交通

費,如為偏遠地區者,另外支給住宿費。

(六) 考量地方政府推薦兒少可能未能納入特殊處境兒少,本案

規劃以搭配兒少代表資料庫的方式,邀請具有議題相關背

景之兒少代表,於會議中提供意見與諮詢。

四、 葉委員大華

(一) 若委員人數允許達 25 人,建議補滿兒少委員 5 人,以彰

顯兒少代表參與決策之修法目的。

(二) 建議參照課審會遴選學生代表的方式,由 22 縣市政府的

兒少代表互相公開遴選,中央負責提供遴選平台。兒少應

有責任義務自行遴選適任委員,而非由成人代為決定。

3

(三) 兒少委員遴選完成後,尚須幕僚單位規劃兒少代表培力的

運作機制,除此,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跟形式需要更

為多元,並建議朝向補助兒少自辦培力的方向辦理。

(四) 希望本屆不要匆促上路,若倉促推行致使兒少代表表現不

如預期,恐會招致不友善的評論。

五、 葉委員郁菁

(一) 公開遴選是一個重要機制,惟全國 22 縣市的兒少代表共

同遴選相當耗時。目前縣市政府都有各自遴選兒少代表的

機制,建議由縣市政府自行遴選,再組成兒少代表團。

(二) 各縣市在兒少代表的運作成熟度落差相當大,若希望兒少

代表在院兒權小組有實質參與,則須著重培力兒少,建議

兒少代表正式參與會議前,可多提供列席機會,使其累積

相關經驗。

六、 蔡委員坤湖

兒少代表以委員或代表身分參與小組會議,兩種身分皆有

公共參與的實質,但運作上有差異。代表身分,需注意代

表性的問題;委員身分,其權利(提案權、支領出席費等)

及人數比例計算,應與所有委員一致。兒少對於委員事務

的瞭解、參與及發言往往比專家更為深入,爰應規劃使其

以委員身分共同參與。

七、 陳委員逸玲

(一) 行政機關在違法顧慮下提出目前方案,爰建議需先釐清有

無違法考量,若無,便可有更多時間討論以使草案臻於完

備。

(二) 如依現提草案通過執行,亦請行政機關開始籌備研擬下屆

4

一更具代表性、平等性的兒少委員產出方式。

(三) 建議在培力層面更多著墨,例如學校作為兒少培力重要場

域,應於課綱納入 CRC 內涵或基礎培力教材,使兒少從

切身事務關心起,而後銜接至兒少代表工作。

(四) 培力方向不僅是讓孩子學習如何參與成人的會議,成人同

時要學習如何去傾聽孩子的聲音。

八、 何委員素秋

(一) 兒少委員人數多寡並非重點,關鍵在於兒少委員能否反映

多數兒少對政策議題的想法。

(二) 建議提供兒少委員會議參與之引領與說明,俾其事前蒐集

資料及提供意見。

九、 白委員麗芳

目前礙於時間推出折衷草案,建議先釐清這 6 個月要做到

哪個階段、達成什麼目標,讓社家署擬出更明確的行動方

案。

十、 蘇委員麗瓊

衛生福利部將參考教育部課審會委員會產出方式,以 10

月份邀請兒少委員參與院兒權小組為目標,再行研議兒少

委員產生方式。

十一、 主席

(一) 因應 CRC 施行法第 6 條之修正,本小組應增聘兒少委員,

規劃委員人數調增,其中兒少委員以 3 人至 5 人為原則,

遴選方式請參考教育部課審會委員產生程序,務求公開、

公平、公正。

5

(二) 為保障弱勢或特殊處境兒少表意權,可依議題邀請其列席

會議,另出列席人員的權利義務依據議事規則辦理。

案由二:第三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一、 白委員麗芳

第 2 案:關愛之家案涉及我國外籍移工政策及外國人入出

國管理作為,需要更高位階之討論,以協助本案推進。

二、 胡委員中宜

(一) 第 4 案:因應少事法修正,有關曝險少年及 7 至 12 歲觸

法少年的行政先行,請警政、教育及社政單位補充說明相

關規劃。

(二) 第 10 案:建議俟替代性照顧政策小組提出政策初稿或架

構,並於大會進行報告後,再解除列管。

三、 葉委員大華

(一) 第 3 案:請提供「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具體內容後再解除

列管。

(二) 第 11 案:請職安署加強宣導「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防護

計畫」,公告相關民間團體及教育機關周知。

四、 彭委員幸鳴

(一) 第 4 案:有關第 19 頁第 4 案涉及司法兒少的部分,本次

修正涉及「觸法少年」

、「觸法兒童」,另虞犯少年修正為

「曝險少年」三個部分,其中僅有曝險少年確立行政先行

制度,另觸法少年仍由司法單位處理,觸法兒童在 1 年內

由司法單位處理,1 年之後改由教育及社福系統處理,爰

6

此,辦理情形的文意表達建議修正為「…公布施行,其中

曝險少年部分確立行政先行制度,…」較為明確。

(二) 因應少事法修正,未來就少年司法個案或從個案衍生的司

法少年處遇等問題,有待更進一步的釐清與建立,爰建議

第 4 案繼續列管。

五、 葉委員郁菁

第 8 案:建議由衛生福利部或教育部主責規劃試辦計畫,

於偏鄉地區的空餘教室,針對 0 至 3 歲弱勢家庭的孩子提

供托育服務,使其及早獲得品質良好之托育照顧。

六、 陳委員逸玲

第 12 案:請教各部會(法院或警政單位)關於兒虐或兒

少性侵案件被害人資訊於媒體被揭露的相關回應措施。

七、 孫委員世恆

第 8 案:本案原決議重點為請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分別盤

點偏鄉地區公共化及準公共化之幼兒園、托嬰中心、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與居家托育人員供需情形,然而從辦理情形

觀之,似乎未清楚回應本案決議重點。

八、 教育部

(一) 國教署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積極盤整空間,規

劃於 106 年至 113 年之間在全國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3,000

班,並達到校校都有幼兒園的目標。有關委員建議於偏遠

地區設置試辦計畫托育點,就目前盤整空間供應量未臻足

夠,兼以 0-3 歲業涉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權限管轄情形

下,如未來空間允許,教育部可轉介衛生福利部共同使用

並推動。

7

(二) 有關早療部分,教育部近期甫發布學前特教 5 年計畫,後

續將邀請衛生福利部共同研擬結合社政部門既有措施,於

偏鄉地區提供優質早療服務。

九、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業於前次會議說明有關未滿 2 歲兒童之托育資

源盤點情形,因委員關注早療議題,爰於本次特別針對早

療說明辦理情形。若未來教育部於偏鄉學校能夠釋出 0 至 2

歲空間,衛生福利部也期待能夠配合運用,於偏遠地區提

供品質良好的托育服務。

十、 勞動部

「投資青年就業方案」業於 108 年 5 月 31 日經行政院核定,

刻正依照核定的內容執行。

十一、 主席

(一) 第 3 案及第 12 案同意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二) 第 1 案「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及「關愛之家

兒童安置與『在臺無證非本國籍兒童』權益保障」案,請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邀集內政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

等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研議可行處理方向後,於本小組提

出報告。

(三) 第 10 案「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之改革」案,請替代性照

顧政策小組後續提出相關政策初稿及架構,並於本小組進

行報告。

案由三:「106 年度兒少死亡情形檢討」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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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黃副執行長綵宸(代理湯委員靜蓮)

毒癮寶寶於出生後至 6 歲前的死亡風險相當高,請問該類

孩子在統計數據中被列於哪一類別。實務工作上,毒癮寶

寶極難照顧且家庭狀況複雜,爰期望結合相關數據,藉以

研擬因應對策並提供支持服務。

二、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現有的死因檔案僅有簡單資料,例如:性別、年齡、身分

證字號等,無法辨別其他資訊,除非有相關檔案可供連結,

才能確認死者是否為毒癮者生育的小孩。

三、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

有關毒寶寶安置處理及毒癮母親之復健,心口司及矯正署

可提供相關資料予委員參考。原則上,全國毒品危害防制

中心皆有個管員針對此類對象提供戒毒服務方案等資源。

四、 白委員麗芳

配合國健署推動逐案死因分析,期待未來提供更詳盡的數

據資料,俾利研究分析使用。除此,希望充實死因判別過

程所需儀器或技術,以準確發掘死亡前可能發生之兒虐情

形。

五、 何委員素秋

實務經驗上,看似因病死亡的孩子,實際上可能是受虐致

死,爰建議可透過團隊確認每個孩子的死亡真實原因。除

此,未來希望定期公開死因回溯分析相關資料。

六、 胡委員中宜

(一) 高度肯定國健署引入以實證為基礎的工作方法。106 年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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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死因統計中因病死亡者,經過 106 至 108 年間投入相關

公衛保健措施後,可觀察 3 年間因病死亡人數或病因是否

有變動,以檢測防制成效。或有哪些疾病在死因分析中居

高不下,後續可做政策性的滾動修正。

(二) 根據 RCA 原因分析,建議統計處新增勾稽欄位,並連結

至第一線醫事人員或社福體系確實記錄新增欄位之資

料,俾使資料庫資料可有效預測及分析參考。

七、 蔡委員坤湖

(一) 據實務經驗,許多病死及自然死案例,可能因第一線人員

專業能力有限、經驗不足及工具缺失,導致誤判,將虐待

致死歸類為生病或受傷,這部分希望能夠改進。

(二) 非病死或非自然死項下包括機車事故、自殺、他殺,是類

死因涉及其他部會如教育部或內政部,將來是否也請相關

部會就這些原因提出精進對策或作為。

八、 衛生福利部國健署

目前第一階段從大數據分析著手,資料取得方面需要縣市

層級協助提供。根據過往經驗,數據上的死因分類確實無

法完全反映真實死因,因此希望建立完整脈絡,透過大數

據分析探究潛在致死因子。研究尚在初始階段,俟後續運

作穩定,將會提供資料供各界參用。

九、 主席

請各相關部會持續推動可降低兒少死亡之政策,並就衛生

福利部分析之事故傷害及自殺原因,研議強化相關預防性

措施,以維護兒少生命安全。

10

案由四: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有關全面法規檢視之辦理進度」報

告案。

(本案無委員發言)

主席裁示:請依照期程持續辦理。

案由五:「重大兒虐事件分析與策進作為」專案報告。

一、 葉委員郁菁

(一) 簡報中托嬰中心兒虐數據與本人訪視經驗有相當落差,可

能原因為各縣市作法不一,或缺乏統一通報標準與處理原

則,希望衛生福利部督導各縣市取得共識。

(二) 建議訪視輔導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使家長與政府一同擔任

監督者的角色,同時提供家長選擇托嬰中心時有更多參考

資訊。

(三) 建議研議降低托育人員照顧比,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

(四) 建議建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避免不適任人員輾轉流竄於

托嬰中心,並利用監視器施行科技化管理,例如透過臉孔

辨識作為輔助判斷的方式。

二、 何委員素秋

機構評鑑成績與保育人員的個別行為不能一起判斷。目前

評鑑主要看設施、比例等客觀條件,忽略照顧品質的面向。

未來希望評鑑委員能多觀察托育照顧品質及服務輸送過

程。

三、 黃副執行長綵宸(代理湯委員靜蓮)

(一) 相較於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更難介入管理。針對居家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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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目前有無溝通平台之機制或訪視輔導的策略。

(二) 目前聘任程序從決定聘用到查詢核准需時 1 個月,在機構

普遍聘用困難情形下,希望針對此程序予以檢討。

四、 白委員麗芳

(一) 期待社會安全網運用風險等級計算及大數據,能夠真正達

到有效預測、有效預防及正確派案。

(二) 降低托育人員照顧比(1:4)的訴求呼聲已久,但在業者

成本考量下一直呈現拉鋸,希望政府立場可以更為強硬。

五、 社家署

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已在討論後續運用及管理機制,目前聘

任查核程序需時 1 個月,未來若資訊系統建置更為完善,

預期可以縮短辦理時程。

六、 主席

請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針對幼兒園、托嬰

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之「兒虐通報標準」

、「評鑑方式」

、「降

低照顧比」

、「科技化監控」

、「訪視輔導資訊公開」以及「從

業人員訓練」等面向研議改善措施及可行方案。

案由六:

「研商曝險少年及觸法兒童之處理及輔導機制」專案報告。

一、 葉委員大華

目前規劃由內政部警政署就少輔會的定位及功能做一改革

性的規劃,然而少輔會是否適合置於警政署下,仍有待商

榷。未來涉及少輔會組織變革的相關會議,建議邀請民間

團體、社政單位,以及接受少輔會輔導的青少年共同參與

12

並表達意見。

二、 彭委員幸鳴

(一) 本案簡報投影片第 6 頁,部分文字需要釐清,內容應修正

為「因應未來曝險少年行政先行及 7 至 12 觸法兒童處

理」

。觸法兒童沒有行政先行,而是完全回歸行政輔導。

(二) 有關附本 2 資源盤點資料,若各單位需再行更新,請提供

司法院,俾轉地方法院周知審視。

三、 蔡委員坤湖

(一) 兒少觸法往往涉及雙方家長問題,目前學校量能恐不足以

處理相關狀況,建議教育部針對學校觸法兒少規劃配套措

施。

(二) 有關少輔會定位及人員不足問題,建議中央儘速研商因應

策略,俾使地方配合辦理。

四、 主席

有關各部會因應觸法兒少所需資源布建情形彙整於附本

2,如有不足之處,例如委員關注的少輔會及學校輔導體

系的能量等,請各部會持續強化。

貳、討論案

案由一:法院裁定兒童或少年責付時,如有責付不能或責付顯不

適當情形,尚須社政機關協助安置,以避免將兒童或少

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相關協助機制,提請討論。

一、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針對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可由社工立即評估有否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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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並提供後續協處。

二、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一) 縣市政府反映,法院裁定責付不能,須社政機關協助安置,

仍有下列問題待討論:

1. 如有責付社政主管機關情形,不應以安置為限,仍應由主

管機關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安置。

2. 目前社政單位緊急安置床位有限,是否能夠協助法院進行

安置,尚須協調地方政府達成共識。

3. 因應法院委託安置衍生之相關費用,尚須研議。

4. 安置機構無法限制兒少人身自由,若孩子擅離機構,法院

後續如何處理。

(二) 相關執行問題尚須跨機關溝通協調,衛生福利部擬邀集司

法院及地方政府共同研商,並取得共識作法。

三、 蔡委員坤湖

針對是類個案台北地方法院已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建立合

作機制,由法院支付安置費用,並保留所需床位。

四、 蘇委員麗瓊

本案擬先邀請司法院釐清相關細節,充分討論溝通後,於

地方政府建立緊急窗口,並且提供訓練以確保各縣市政府

執行標準一致。

五、 主席

本案請衛生福利部邀請司法院及地方政府共同就責付不能

或責付顯不適當,須社政機關協助安置之個案,相關安置

標準、作業程序、安置費用等議題開會研商,凝聚合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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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維護兒少權益。

案由二:針對我國跟蹤騷擾行為之預防加以法制化以維護兒少人

身安全,提請討論。

一、 內政部警政署

目前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條文未盡完善,警政署業於 5 月

23 日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各機關召

開研商會議,擬於後續會期提出審議。

二、 教育部

本案擬依據委員指示於下次會議,針對性平教育及平等尊

重議題進行專案報告。

三、 主席

(一) 請內政部持續推動防制跟蹤騷擾行為法制作業,以維護兒

少人身安全。

(二) 請教育部針對「我國兒少性別平等教育、尤其在平等與尊

重面向」議題盤點後,於下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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