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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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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 2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 1 案繼續列管。
- 三、第 2 案同意解除列管,惟請教育部於本小組每年度
- 四、第 3、4 案同意解除列管。
- 一、洽悉。
- 二、有關網際網路防護之最高政策單位為本院國家資通
- 三、有關我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雖經本院國家資通安全
- 四、各單位於實際業務執行上除掌握執行效率外,請更
- 五、參考國際執行方式係經由他律完成自律,請相關單
- 六、考量兒少大多運用家中設備使用網際網路,請相關
- 七、各相關業務單位,請比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擬
- 八、至有關參照推廣性別平等之作法,辦理個案研討
- 一、洽悉。
- 二、有關本報告與兒童權利公約所涉條文之檢視,請增
- 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
- 四、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
- 肆、討論案:針對我國職場是否依法落實友善親職,提請討論(何
- 一、請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職場政策,鼓勵企業設置或
- 二、針對育有 3 歲以上兒童之家長,亦得依性別平等法
- 三、請積極宣導家事假及教育部樂學活動等相關訊息,
- 伍、臨時動議:
- 陸、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來源 PDF: 1_20210401085033_8754848.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2 月11 日(星期三)下午2 時
開會地點:行政院第 1 會議室
主持人:馮政務委員兼召集人燕
出席者:如簽到冊 紀錄:蕭欣怡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定:通過。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 定:
一、洽悉。
二、第 1 案繼續列管。
三、第 2 案同意解除列管,惟請教育部於本小組每年度
的第 1 次會議,提出上一年度有關幼托整合之工作
報告,包含持續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比例及發展
遲緩兒童之入園率。
四、第 3、4 案同意解除列管。
第二案、
「網際網路防護機制及相關法規執行情形」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有關網際網路防護之最高政策單位為本院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通傳會為該會報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及
其下之網路內容安全分組負責召集,請通傳會於下
次會議中提出有關網際網絡防護之明確政策與整體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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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我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雖經本院國家資通安全
會報確認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惟現行網際
網路管理範疇仍存在許多權責分工不明確的現象,
請通傳會彙整各類事件及案例,適時提報本院國家
資通安全會報檢討、調整相關分工機制,以因應網
路科技日新月異之情形。
四、各單位於實際業務執行上除掌握執行效率外,請更
進一步思考「兒少權益」是否獲得保障。
五、參考國際執行方式係經由他律完成自律,請相關單
位主動積極透過各式政策工具促使業者達成自律,
並應列為重點工作。
六、考量兒少大多運用家中設備使用網際網路,請相關
單位於實際執行過程中,廣邀家長參與,使其了解
兒少上網安全議題的重要性,如教育體系可於各式
會議中推廣過濾軟體;iWIN、通傳會可於相關會議
中邀集家長團體等相關民間單位共同參與。
七、各相關業務單位,請比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擬
定工作流程,提報通傳會議中檢視,以提升 iWIN 執
行成效,有效確保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
八、至有關參照推廣性別平等之作法,辦理個案研討
會、進行兒少上網行為之追蹤調查、研擬高中職以
上各級學校之資訊安全相關課程規劃等項,請納入
下次報告,並請提出具體執行成效。
第三案、「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專案報告。
決 定:
一、 洽悉。
二、 近年來因我國婚姻移民及外籍勞工人口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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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分權,請相關機關持續周延出
生通報及登記機制,並加強逕為出生登記案件通報
及查訪工作,以避免後續棄養情形發生。
三、 有關無依兒童部分,請內政部在不妨害國家安全及
國家整體利益下,積極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
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辦理有關
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事項。
四、 依現行民法須經訴訟程序致無法立即辦理出生及認
領登記,或無法憑 DNA 親緣鑑定登載生父姓名等問
題,考量兒童成長不能等待也無法重來,請內政部
積極持續與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彈性及務實作
法,妥適解決個案問題。至有關認領要件之修正,
請法務部一併納入民法修正案中研議。
五、 請內政部移民署深入了解「關愛之家」逃逸外勞子
女之權益問題。
第四案、「我國收出養制度」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有關本報告與兒童權利公約所涉條文之檢視,請增
列該公約第 18 條。
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
依法處理私下協議留養之爭議案件,積極與民眾溝
通說明。至有關留養議題亦請積極處理,以杜絕不
利兒童發展之留養情事發生。
四、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
議有利收養人之認證制度或轉介機制,使其可以獲
得妥適的輔導並儘速媒合到適合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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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討論案:針對我國職場是否依法落實友善親職,提請討論(何
素秋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
決 議:
一、請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職場政策,鼓勵企業設置或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以減輕父母照顧壓力。
二、針對育有 3 歲以上兒童之家長,亦得依性別平等法
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事
宜,事涉勞資雙方相關權益,請勞動部再邀集相關
單位研議討論。
三、請積極宣導家事假及教育部樂學活動等相關訊息,
並請教育部結合其他社會資源共同推廣樂學活動方
案,協助學童於長假中得到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經驗。
伍、臨時動議:
案由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促使本推動小組報
告或討論案連結相關法規檢視及國家報告作業,擬
新增報告及提案單位列管機制,提請討論(提案單
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 議:列管機制照案通過,請各部會自下(第 4)次會議
起,於提出報告案及討論案時,一併填列兒童權利
公約對應內容及法規檢視自評表,據以納入法規檢
視列管清冊。至委員提案部分得由本推動小組秘書
單位協助填列。
案由二:下(第 4)次會議建議報告主題,提請討論(提案單
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
決 議:下次由內政部主政之「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
其他殘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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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衛生福利部主政之「兒童整體照顧政策」及教
育部主政之「少年建教合作執行現況」3 案進行專
案報告。
陸、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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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8A013F80-52D5-413F-94CA-0D28C6F4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