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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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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2 月11 日(星期三)下午2 時

開會地點:行政院第 1 會議室

主持人:馮政務委員兼召集人燕

出席者:如簽到冊 紀錄:蕭欣怡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定:通過。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 定:

一、洽悉。

二、第 1 案繼續列管。

三、第 2 案同意解除列管,惟請教育部於本小組每年度

的第 1 次會議,提出上一年度有關幼托整合之工作

報告,包含持續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比例及發展

遲緩兒童之入園率。

四、第 3、4 案同意解除列管。

第二案、

「網際網路防護機制及相關法規執行情形」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有關網際網路防護之最高政策單位為本院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通傳會為該會報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及

其下之網路內容安全分組負責召集,請通傳會於下

次會議中提出有關網際網絡防護之明確政策與整體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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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我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雖經本院國家資通安全

會報確認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惟現行網際

網路管理範疇仍存在許多權責分工不明確的現象,

請通傳會彙整各類事件及案例,適時提報本院國家

資通安全會報檢討、調整相關分工機制,以因應網

路科技日新月異之情形。

四、各單位於實際業務執行上除掌握執行效率外,請更

進一步思考「兒少權益」是否獲得保障。

五、參考國際執行方式係經由他律完成自律,請相關單

位主動積極透過各式政策工具促使業者達成自律,

並應列為重點工作。

六、考量兒少大多運用家中設備使用網際網路,請相關

單位於實際執行過程中,廣邀家長參與,使其了解

兒少上網安全議題的重要性,如教育體系可於各式

會議中推廣過濾軟體;iWIN、通傳會可於相關會議

中邀集家長團體等相關民間單位共同參與。

七、各相關業務單位,請比照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擬

定工作流程,提報通傳會議中檢視,以提升 iWIN 執

行成效,有效確保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

八、至有關參照推廣性別平等之作法,辦理個案研討

會、進行兒少上網行為之追蹤調查、研擬高中職以

上各級學校之資訊安全相關課程規劃等項,請納入

下次報告,並請提出具體執行成效。

第三案、「保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國籍權利」專案報告。

決 定:

一、 洽悉。

二、 近年來因我國婚姻移民及外籍勞工人口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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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分權,請相關機關持續周延出

生通報及登記機制,並加強逕為出生登記案件通報

及查訪工作,以避免後續棄養情形發生。

三、 有關無依兒童部分,請內政部在不妨害國家安全及

國家整體利益下,積極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

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辦理有關

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事項。

四、 依現行民法須經訴訟程序致無法立即辦理出生及認

領登記,或無法憑 DNA 親緣鑑定登載生父姓名等問

題,考量兒童成長不能等待也無法重來,請內政部

積極持續與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彈性及務實作

法,妥適解決個案問題。至有關認領要件之修正,

請法務部一併納入民法修正案中研議。

五、 請內政部移民署深入了解「關愛之家」逃逸外勞子

女之權益問題。

第四案、「我國收出養制度」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有關本報告與兒童權利公約所涉條文之檢視,請增

列該公約第 18 條。

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

依法處理私下協議留養之爭議案件,積極與民眾溝

通說明。至有關留養議題亦請積極處理,以杜絕不

利兒童發展之留養情事發生。

四、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

議有利收養人之認證制度或轉介機制,使其可以獲

得妥適的輔導並儘速媒合到適合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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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討論案:針對我國職場是否依法落實友善親職,提請討論(何

素秋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決 議:

一、請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職場政策,鼓勵企業設置或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以減輕父母照顧壓力。

二、針對育有 3 歲以上兒童之家長,亦得依性別平等法

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事

宜,事涉勞資雙方相關權益,請勞動部再邀集相關

單位研議討論。

三、請積極宣導家事假及教育部樂學活動等相關訊息,

並請教育部結合其他社會資源共同推廣樂學活動方

案,協助學童於長假中得到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經驗。

伍、臨時動議:

案由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促使本推動小組報

告或討論案連結相關法規檢視及國家報告作業,擬

新增報告及提案單位列管機制,提請討論(提案單

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 議:列管機制照案通過,請各部會自下(第 4)次會議

起,於提出報告案及討論案時,一併填列兒童權利

公約對應內容及法規檢視自評表,據以納入法規檢

視列管清冊。至委員提案部分得由本推動小組秘書

單位協助填列。

案由二:下(第 4)次會議建議報告主題,提請討論(提案單

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 議:下次由內政部主政之「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

其他殘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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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衛生福利部主政之「兒童整體照顧政策」及教

育部主政之「少年建教合作執行現況」3 案進行專

案報告。

陸、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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