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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CRC

第36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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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6 次諮詢會議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規劃)紀錄

時間:109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6 會議室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紀錄:李宜蓁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規劃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作業流程(附件1)

(一)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程序,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結果併同現

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二) 餘依原規劃辦理。

二、 檢視項目(附件2及附件3):

(一)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填表人資訊,請參考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欄位,增列身分說明。

(二)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參

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補充兒少

最佳利益執行措施。

(三) 其餘依原規劃。

三、 試辦法案(附件4):

(一) 除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交辦之法律制

定案外,另附件4所列64部法案中(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

上限5部、其餘部會上限1部,超過上限鼓勵自辦)

,試辦

1

期間(110年起至113年)間,遇有修法作業,依規劃進行

試辦。

(二) 精神衛生法對兒少影響不限於第47條、第49條及第50條

,該法案試辦範圍修正為全案。

四、後續配套:請幕僚單位建置 CRC 法案影響評估專家學者資

料庫。蒐集具有參與 CRC 首次國家報告、CRC 教育訓練、

特定人權議題研究或相關人權委員會學者專家名單,針對

本議題續辦共識營,確保專家學者瞭解評估目的與指標意

涵,俾利作業進行。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4 時 20 分)

2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分議題依發言順序)

作業流程

一、 主席

(一) 「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階段,所指兒少代表不限於中央及地

方代表,關心議題的一般兒少也可以提供意見,不過兒少代

表經過培力,意見表達訓練、蒐集資料能力較強。

(二) 為顧及隱私,本部並未公布兒少代表聯繫資訊,倘須邀請中

央兒少代表提供意見或參與會議,請各機關提供會議(活動

)時間、討論重點及聯繫窗口資訊,由衛生福利部轉知兒少

代表逕洽窗口,或由衛生福利部聯繫兒少代表後提供其聯絡

資料,由各機關聯繫確認兒少參與意願。

二、 教育部

(一) 蒐集兒少意見要到什麼程度?

(二) 邀請 CRC 專家學者的人數?初階檢視表由 CRC 專家學者分別

寫抑或合寫 1 份?如果 CRC 專家學者間意見不一致,則初階

檢視表綜合性檢視意見欄該如何填寫?

(三) 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辦理完成後,是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組)或衛生福利部備

查?

(四) 如果修法急迫時,是否為配合此作業流程而卡住無法繼續?

(五) 兒權為人權一部分,是否併入人權影響評估作業進行,減少

對業務單位衝擊。

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兒少意見蒐集面向、範圍、深度等視個別法案而有不同,應

由法案主管機關基於對 CRC 認知而自行評估。建議透過教育

訓練加強評估能力。

3

(二)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表僅需由 1 位 CRC 專家學者與法案

主管機關完成 1 份,如有意見不同情形,建議法案主管機關

和專家學者再行討論,確保已經提供充足的評估參據,維護

兒少最佳利益,並將參採調整或未參採理由等填寫於檢視表

第參部分;至於是否進入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依職權宜

由法案主管機關決定;在研擬法案過程中,希望達到提醒法

案主管機關之功能,避免定稿反而不符合兒權精神,仍請自

行衡酌撰寫初階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時機點。

(三) 院兒權小組之幕僚單位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權

利影響評估檢視表送給衛生福利部即可續處。

(四) 行政院法規會前已就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納入兒權檢視項

目表示意見略以,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宜由各公約

主管機關本於專業提供各部會相關評估項目、評估步驟及方

法,由各部會參考上開「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作業手冊」自行

辦理評估,並視需要再聘請學者專家進行檢視。

四、 張淑慧理事長

(一) 目前機制規劃由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意見,立意良善。

依 CRC 精神,涉及兒少權益事務應有兒少參與表達其意見,

方式不限於參於會議,可以用訪談、問卷、開會等。

(二) CRC 專家學者部分,可邀請友善、熟悉 CRC 專家學者參與,

評估結果送衛生福利部,建議採抽檢方式,相信 CRC 專家學

者專業性。如果 CRC 專家學者與法案主管機關看法不一致,

就是兩者間溝通的事,評估完成後送衛生福利部,由幕僚單

位提報院兒權小組,也可以擇優良版本公開供大家參考。

(三) 各部會都會遇到同時填寫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兒少權利影

響評估及身心障礙權利影響評估等各項評估,容易疊床架屋

造成行政困擾,建議提到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討論整合

之可行性。

4

(四) 或許可以把 CRC 專家學者稱為「諮詢員」,如 CEDAW「性

別諮詢員」一樣,不要求一定要參加研商會議,也可以透過

電子郵件提供意見,給予法案主管機關彈性空間。參考

CEDAW 運作模式處理,大家就不會太焦慮。在進行影響評

估時,如果諮詢員覺得侵害兒少權益,二階影響評估是一種

救濟作為,讓法案主管機關完善配套措施,讓社會大眾去檢

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兒少最佳利益。

五、 法務部

(一) 建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納入現行己有之「法案及性別影響評

估檢視表」。

(二) 有關「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並公開)」

,是否由衛生福利部

公開?公開網站?期間?目前規劃需併法案公開,不過此階

段之法案應與下一階段「法案預告」版本不同,恐生誤解。

(三) 如果法案主管機關填寫初階影響評估檢視表之意見與 CRC

專家學者不同,由誰決定是否進入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四) 所謂「完整配套」之認定?

(五) 於法案研擬階段隨時填寫檢視表,或於法案定稿後再填寫?

六、 內政部

(一) 是否考量依循現有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制度辦理為宜,對業

務同仁而言,有一致性的評估流程,也可以一起找不同專業

的老師參與評估,可以減輕行政壓力。

(二) 法案原則上不進行預告,且法案尚未送達行政院前,都有可

能再調整,建議比照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於送行政院審查

後才公開。

七、 主席

(一)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重點在於兒少參與。草案研商應邀請 CRC

5

學者專家與會,並於研商竣事前,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具「初

階影響評估」送 CRC 專家提供意見;倘評估參據不足或有侵

害兒少權益且未有配套措施之虞,須進行「二階影響評估」

(以公聽會、調查、訪查等方式)

(二) 配合現行法制作業程序,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結果併同現行法

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檢視項目

一、 法務部

相較於前次諮詢會議初階檢視表,本次項目太細,對法案

主管機關來說行政負擔太大,建議參採前次版本,讓法案主管

機關在研擬法案時快速掌握評估重點。

二、 教育部

期待在試辦前辦理教育訓練,讓我們有範例參考。

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前次會議甲案版本初篩指標在於「是否為 CRC 相關法案」

,經

與專家學者討論並綜合蘇格蘭模式,初篩評估指標修正為參

據是否充足、是否有侵害兒少之虞、有無完整配套等,因此

配合修正初階影響評估檢視項目。

(二) 如果兒少法先行,可把試辦經驗及檢視表供各界參考,但考

量各類法案填寫無法一概適用,兒少法填報結果不見得適用

其他法案,倘有必要或可討論是否參考 CRPD 做法,請各部

會提供 2 部法案試寫結果,俾後續辦理教育訓練。

四、 張淑慧理事長

檢視項目「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請參考聯合國

6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增列思考方向第 5 點,

補充兒少最佳利益執行措施。

五、 主席

(一)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填表人資訊,請參考法案及性別影響

評估欄位,增列身分說明。

(二)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之五、落實兒少權益影響分析,參考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補充兒少最佳利益

執行措施。

試辦法案

一、 教育部

(一) 試辦目的在於熟悉作業流程、檢視表件後滾動修正,質重於

量,建議教育部與其他部會一樣,以 1 部法律案參與試辦。

(二) 如果試辦期間只有 1 部修法,是否就該部法案進行試辦,避

免對業務同仁負擔太大。

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前次會議各界共識以 64 部法案列入試辦,為減輕各機關壓

力,因此本次會議建議縮小試辦範圍。至於 5 部或 1 部,並

不需要選擇,以衛生福利部為例,表列 18 部法案中,強制試

辦為 5 部,試辦期間有修法的法案依序適用,已達成 5 部上

限,則不強制試辦;所列 64 部中,該機關於試辦期間未有修

法,則無須試辦;又超過 1 部試辦法案之機關,因不同單位

間不清楚彼此修法進度,建請法規單位協助掌握試辦法案。

(二) 教育部所列法案對兒少權益影響甚鉅,仍建議維持 5 部。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

7

編號 63「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部分,因相關措施仍須參

酌相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推動,方能周延;又本會刻正

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尚未培養足夠的民族教

育師資,以符合在地文化脈絡並得以銜接不同學制之民族教育

課程;本會刻正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及上開中長程計畫,礙

難於本案試辦期間辦理「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之兒少權利影

響評估,爰建請於試辦法律案中刪除。

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會所列與兒少相關法案,在未來三年應該不會去修正內

容,是否將影響後續管考效益?

五、 法務部

編號 45「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至編號 47「少

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 3 部法律,將於編號 42「少年矯

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公告時同時廢止,建議編號 45

至 47 予以刪除。

六、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編號 3「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編號 9「菸

害防制法」皆已送行政院審查。編號 15「人工生殖法」,研商

時會參照規劃,邀請兒少代表及 CRC 專家學者參與。至於編號

5「優生保健法」

,正要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七、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編號 10「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條例」,已新增第 15 條之 1,近期未有修法規劃。

八、 衛生福利部心裡及口腔健康司

編號 13「精神衛生法」已送至行政院審查,另補充說明,

8

精神疾病好發於成年以後,有關第 47 條、第 50 條為歷史脈絡

下制定條文,目前精神醫院沒有進行精神外科手術,建議刪除。

九、 張淑慧理事長

(一) 精神衛生法有許多議題待討論,其中精神疾患好發年齡有二

個階段,其中之一是青春期,精神衛生法對於兒少的影響不

僅限於第 47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建議該法各條修正都

應參與試辦。

(二) 建議衛生福利部提供明確、限定的條件,如曾參與國家報告

、受過 CRC 訓練等,讓各部會比較好篩選、提供 CRC 專家學

者推薦名單。

十、 內政部

有可能的話,讓業務同仁有參與教育訓練的機會。

十一、 陳理事長金玲

要辦理兒少權利影響評估,CRC 基礎教育訓練是需要的,才

能讓政府機關人員有概略性瞭解。

十二、 主席

(一) 除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交辦之法律制定

案外,另附件 4 所列 64 部法案中(本部及教育部至少 5 部、

其餘部會至少 1 部)

,試辦期間(110 年起至 113 年)間,遇

有修法作業,依規劃進行試辦。

(二) 精神衛生法對兒少影響不限於第 47 條、第 49 條及第 50 條

,該法案試辦範圍修正為全案。

(三) 後續配套:請幕僚單位建置 CRC 法案影響評估專家學者資料

庫。蒐集具有參與 CRC 首次國家報告、CRC 教育訓練、特定

人權議題研究或相關人權委員會學者專家名單,針對本議題

9

續辦共識營,確保專家學者瞭解評估目的與指標意涵,俾利

作業進行。

10

來源 PDF: 37_20220222161529_830295.pdf

附件 1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試辦作業流程

工 作 流 程 作 業 說 明

執行期程:110-113 年度

法案草案(蒐集兒少意見)

一、工作目標:行政機關法案均能符合兒少權利;

侵 透過試辦建立全面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

研商會議(併邀 CRC 專家與會)

二、執行單位:中央部會

少 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三、作業流程:

益 評估參據未見充足 (一)研議法案草案:考量兒少權利及最佳利益,蒐

且 有侵害兒少權益之虞

集1兒少2意見以為研議法案參考。

未 未有完整配套措施

(二)研商會議:併邀CRC專家學者3與會。

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三)初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4: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整 初階檢視表【第壹部分】 ;CRC專家學者填寫

未有配套

配 初階檢視表【第貳部分】 ,建議是否須進行二

套 擬具替代措施(送院兒權小組備查) 階影響評估;法案主管機關就意見參採情形

填寫【第參部分】 ,決定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

評估。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1、 倘評估參據充足、對兒少未有侵害權益或

有因應對策,則毋須續行二階影響評估。

2、 倘評估參據不足、對兒少權益有侵害之虞

部會法規審查

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應續行二階影響評

估。

行政院法規審查 (四)二階兒少權利影響評估5:就法案對兒少權益

影響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得以研究調查

、實地訪查、公聽會或徵詢會議等方式進行。

行政院院會 倘法案確有侵害兒少權益且未有完整配套,

則退回重新研擬。

公開影響評估表 (五)擬具替代措施:評估以配套未完整,則由主

管機關擬具替代措施並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備查。

立法院審議 (六)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以下依循現行法制作業

程序辦理。

總統公布

1 蒐集方式不限(研究調查、公聽會、實地訪查等)。 4 研商會議不限一次,草案確定後僅需填寫 1 份初階檢視表。

2

兒少不限於中央及地方兒少代表。 5 同現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表,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公開。

3 CRC 專家學者名單另案建置於 CRC 資訊網。

來源 PDF: 37_20220222161603_396295.pdf

附件 2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初階檢視表

填 表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

少年的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定更好

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者資

料庫」搜尋。(網址: https://crc.sfaa.gov.tw/)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

,並請參

與法案研商過程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第貳部分】

,提供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

評估等建議;法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或修正法案

草案,並填寫【第參部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一、法案名稱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2.說明本次提案修訂法案主要目標、

二、法案說明 修法背景及現況、涉及 CRC 條文。

3.研擬配套措施(如人力、經費)與各機

關及地方政府協力事項等。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事、地,

包括兒少、兒少團體代表、家長團體

三、落實兒少 代表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

參與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事項、有

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

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1.請說明參考的資訊與證據(質化或

量化資料、資料蒐集方法,如焦點團

體)說明法案相關之兒少議題,以證

明評估結論。

四、從兒少統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計及分析,確 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

認與法案相關 統 計 資 料 ( 網 址 :

之兒少議題 https://crc.sfaa.gov.tw/首頁│兒少統

計專區)。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請提出

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對兒少

權益正負面影響(含直接及間接影

響),其涉及 CRC 條文、一般性意見、

結論性意見、其他相關國際公約關

係。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體間之

競爭利益,須找尋其他替代策略?

考慮過有哪些方案可用來修改或減

輕影響?若不作為將有什麼影響,

試說明如何減輕負面影響的配套措

施,是否影響其他政策領域、專業人

員或兒少團體運作?

五、落實兒少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權益影響分析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分或歸屬

感?兒少遊戲權?兒少獲得醫療

保健服務的機會?兒少身體、心理

健康嗎?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持或阻礙

照顧者養育子女的能力?會影響

父母的收入或他們使用資源滿足

兒少基本需求的能力?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少居住穩

定性及生活嗎?將導致接受服務

(如教育)有不同程度差異?

(4)是否惡化歧視或族群之不利處境?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 7 件事,保

障兒少最佳利益:

(a)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考慮兒童

意見;

(b)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護身分的

權利;

(c)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團圓;

(d)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所需保

護與照顧,國家該承擔的義務;

(e)兒少的脆弱境況,諸如:身心障

礙、隸屬少數群體、身為難民或尋

求庇護者、遭虐待的受害者、流落

街頭的生活處境等;

(f)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 24 條)以及

他或她的健康狀況,是評判兒少

最佳利益的核心;

(g)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少和兒少

群 體 的 教 育 方 面措 施和 行 動 決

策,都必須尊重兒少或諸位兒少

最佳利益。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CRC 專家學者:

服務單位及職稱: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提供

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進參與便

一、兒少意見 利性(例如網站、兒少易讀、大字型

是否被傾聽與 等)。

回饋?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並給

予回饋?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門知

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距,以及因

二、兒少影響 應措施。

評估參據是否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或諮

充足? 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弱勢兒少

的權利影響)。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三、政策制定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能存

在競爭利益情形。

是否符合兒童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影響

權利公約四大

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同思考。

原則考量?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四、綜合性檢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以蒐

視意見 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於兒少權益

有侵害之虞?配套措施是否完整?】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說明採納意見後之調整情形(含法

案、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之修正;是

參採情形 否參考學者專家意見進行二階影響

評估等)。

2.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規劃。

來源 PDF: 37_20220222161639_1722595.pdf

附件 3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二階影響評估報告書格式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

少年的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定更好

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三、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初階檢視表。

聯絡人資訊

姓名:_______________ 服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壹、前言

一、背景說明

二、法案內容

三、具體目標

貳、整體評估

一、背景分析

二、現行作法

三、必要性分析

四、影響分析(兒少群體、政府、其他利益團體)

五、配套措施(法律、人力、財務等)

六、預期效益

參、評估機制

一、指標及評量標準

二、期間及週期

三、評估報告公開

肆、結論

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評估報告結論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1.說明採納評估報告結論後之調整情

形(含法案重新修正之方向或配套措

參採情形 施)。

2.未採納評估報告結論之理由及替代

方案。

來源 PDF: 37_20220222161717_9103633.pdf

附件 4

試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之法律案一覽表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1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 衛生福利部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3 衛生福利部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第 12 條)

4 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 衛生福利部 優生保健法

6 衛生福利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5 條

7 衛生福利部

之 1)

8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 衛生福利部 菸害防制法(第 3 章至第 5 章)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10 衛生福利部

條例(第 4 條、第 15 條之 1)

11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12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

13 衛生福利部 精神衛生法

14 衛生福利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5 衛生福利部 人工生殖法

16 衛生福利部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1 條)

17 衛生福利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57 條)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5 條之 3、第 16 條、第

18 衛生福利部

16 條之 2)

19 教育部 原住民族教育法

20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法

21 教育部 教師法

22 教育部 國民教育法

23 教育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4 教育部 高級中等教育法

25 教育部 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26 教育部

27 教育部 特殊教育法

28 教育部 學生輔導法

29 教育部 強迫入學條例

30 教育部 學校衛生法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31 教育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32 教育部

施條例

33 教育部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34 教育部 家庭教育法

35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36 內政部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37 內政部 社會團體法草案(第 4 條、第 7 條、第 15 條)

38 內政部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20 條)

國籍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1 條、第

39 內政部

15 條、第 16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至第 11 條、第 17 條、

40 內政部 第 25 條、第 28 條、第 31 條、第 38 條之 1、第

38 條之 2、第 42 條)

41 內政部 建築法(第 77 條之 3)

42 法務部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43 法務部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

44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至第 9 條)

45 法務部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46 法務部 少年輔育院條例

47 法務部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48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第 5 章)

49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

50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章)

51 勞動部 工會法(第 19 條)

52 勞動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53 勞動部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54 經濟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55 經濟部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56 經濟部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

57 環境保護署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

58 國家發展委員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6 條)

5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26 條之 1)

6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28 條)

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

62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

編號 主管機關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63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64 文化部 文化基本法(第 14 條)

備註:

1. 另納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決議應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之未來新制定法案。

2. 試辦期間為110年至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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