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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第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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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事項一覽表

依據本小組 114 年 8 月 19 日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編號 議題 狀態

報 1-1 111 年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檢視法規清單 繼續列管

報 1-2 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繼續列管

報 1-3 特殊需求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 繼續列管

報 1-4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繼續列管

「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 依【報 4】

報 1-5

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 -未列管

依【討 2】

報 1-6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繼續列管

報 1-7 學生輔導資源與即時協助 解除列管

報 1-8 少年觀護所對收容少年管理與受教權保障 解除列管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

報2 未列管

動管考、CRC 教育訓練暨宣導計畫修正

未列管;排本

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各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

報3 屆第 6 次會議

之辦理情形

報告

報4 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行動方案 未列管

討1 因應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推動綠色處方箋 繼續列管

討2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繼續列管

併【報 1-1】

討3 推動「社會團體法」

(草案)立法

-繼續列管

備註:

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自本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起,所公布之會議紀

錄除各決定、決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以外,併附列管事項一覽表。

二、本小組會議乃邀集政府機關與民間代表,以跨專業角度對於 CRC 推動

與落實情形提供諮詢意見,各政策(計畫)仍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確

認。至於民間代表(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兒少代表)提

案,內容常有涉及個案或個人經驗,須經提案人同意始予公開較為妥適。

民眾對於關注議題,應以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為準,或逕洽主管機關,

以取得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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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8 案,第

7、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一)第 3 案:有關「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外展服務

範圍納入兒少安置機構一節,解除列管。

(二)第 4 案:本小組關切學校體育班、運動競技之兒少

權益,包含教練管理、體育或運動訓練之性平事

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等資料綜整、結構性問

題分析與因應、運動部成立後有關保障兒少身心

健康之任務與核心精神,請教育部與運動部於下

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三)第 5 案:依報告案第四案決定。

(四)第 6 案:依討論案第二案決議。

1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案: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 意 見後 續行動 」 暨修 正「 教 育 訓練 計畫 」 報 告

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部會賡續配合辦理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資料所

報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請於

114 年 9 月 2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定稿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三、「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草案)確認

通過,請各部會依計畫所擬執行,運用多元管道、

個案分析提供社會大眾正面、正確且有效之宣導。

第三案: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各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

辦理情形。(報告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

發展部、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決定:

一、洽悉。

二、我國推動智慧國家的科技與技術面發展,應關注

「人」與「社會」的需求與影響,本次報告顯現對

此投入的關注與整合相對不足,除藉由每 5 年國際審

查及後續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討論以外,各部會應

以本案委員所提意見為基礎,再深入分析與整合法

規,以符合數位國家的需要,爰有定期檢視精進各

2

項政策措施之必要,請各議題召集機關會同相關權

責機關研擬策進作為,一年後再次於本小組提出專

案報告。

第四案:「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行動方案」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部會持續推動「自殺防治綱領」納入相關政策,

共同營造兒少心理健康支持及友善的環境。另請衛

生福利部應於社會安全網計畫串連社福與衛生相關

系統強化自殺風險分析,對高風險族群提早介入社

區訪視及關懷。

肆、討論案:

第一案:近年來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層出不窮,雖然學校、

政府有提供多種諮商資源,例如:線上諮詢平台、

免費心理諮商專線、三級輔導制度等,但青少年自

殺率還是呈現上升的趨勢,因應這個現象,建議學

校、醫療機構、政府可提供青少年綠色處方箋的服

務,讓青少年能獲得除了心理諮商之外的醫療資源。

(提案委員:趙委員芸希)

決議: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與各相關權責機關,於

兒少相關政策可參考本案意見提供或連結大自然的活

動,促進兒少身心健康,共同建構社會安全網。

第二案:教育部先前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攜帶行動

載具到校管理原則」,未與學生充分討論,希望提案

修訂,提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請教育部參酌各界意見詳加研議。

3

第三案:我國已於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

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為落實公約內所保障之結社自

由權,希望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社會團體法」

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社會團體法」草案已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內容尚與

本案方向一致,請賡續推動立法作業。(本案依報告

案第一案列管事項第 1 案所列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定

期追蹤法制進度。)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中午 12 時)

柒、散會。

4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逸玲:

第 4 案:請教育部蒐集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之人

數、性平事件資料。

二、徐委員瑜:

第 4 案:上次會議所提「運動教練師徒制」係指學生

遭受單一來源的權力決定出賽或上場,此類權力結構

通常是性暴力、體罰事件的熱區,應予更高的關注與

預防機制。

三、胡委員中宜:

第 4 案:近日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亦有關注此類案件

並提議請教育部進行專案報告,本案建請教育部於本

小組提出專案報告,參考外國立法例(例如南韓訂有

運動人權準則與指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前

(113)年勾稽之校園霸凌數據資料與策進作為,全

面檢視兒少權益保障情形。

四、馮委員喬蘭(陳執行秘書志遠代理)

第 4 案:期待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進一步說明學校

體育班轉型細節與規劃,以及如何確保以學生多元發

展、學業發展為核心,而非競技成績為導向。

五、張廖委員萬堅:

第 4 案:運動部成立後,對於學校體育班轉型、學校

體育推動委員會設置、教練增能與管理等事項權責相

5

關,後續應納入本案討論。

六、戴委員瑀如:

第 7 案:肯定學生輔導法第 5 條之 1 納入 CRC 精神,

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以及明定於學生有輔導

諮商需求時有剝奪親權之法律依據,為符合兒童及少

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 19 條規定之限制,

提醒應加強對第一線學生輔導人員之宣導,以及對學

齡前孩童身心健康之重視,及時連結早期療育服務。

七、教育部:

第 7 案:納入教保服務業務提醒以及對第一線學生輔

導人員加強宣導。

八、主席:

(一) 洽悉。

(二) 本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8 案,

第 7、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3 案:有關「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外展服

務範圍納入兒少安置機構一節,解除列管。

2. 第 4 案:本小組關切學校體育班、運動競技之兒

少權益,包含教練管理、體育或運動訓練之性

平事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等資料綜整、結

構性問題分析與因應、運動部成立後有關保障

兒少身心健康之任務與核心精神,請教育部與

運動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3. 第 5 案:依報告案第四案決定。

4. 第 6 案:依討論案第二案決議。

(三)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6

第二案: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意見後續行動」暨修正「教育訓練計畫」報告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併附書面意見(略)。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對於本案所報「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結論

性 意 見 之 行 動 回 應 表 辦 理 情 形 」( 下 稱 行 動 回 應

表)

(一)案號 7-2、7-3:請進一步說明是否規劃公布「兒童

權利國家行動計畫(CRC-NAP)」後續版本與召開

諮詢會議,以及各指標或行動納入多元處境兒

少、不利處境兒少參與之策略。

(二)案號 45.6-2:本項分析 2024 年受暴之身心障礙兒

少人數與類型分析與衛生福利部 114 年 4 月新聞稿

「擁抱孩子的不一樣,特殊需求兒少的教養策

略」所揭資訊不符,建議繼續列管,釐清數據與

對應之策略重點。

三、徐委員瑜:

關 注本 案所 報「 兒童 權利 公約 教育 訓練 及宣 導 計

畫」新增宣導措施,期待主管機關於網路或媒體積

極回應兒童教養議題,以及提供家長教養之建議做

法。

四、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

(一)有關行動回應表案號 45.6-2 所涉身心障礙兒少數

據容後再與委員釐清。

(二)有關兒童權利宣導以正面回應為主要策略,提供

7

友善兒少成長觀念,加強社會大眾兒權意識。

五、主席:

(一)洽悉。

(二)請各部會賡續配合辦理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資

料所報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

請於 114 年 9 月 2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定稿後公告

於 CRC 資訊網。

(三)「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草案)確

認通過,請各部會依計畫所擬執行,運用多元管

道、個案分析提供社會大眾正面、正確且有效之

宣導。

第三案: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各政策措施與精進作為之

辦理情形。(報告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

發展部、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教育部、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王委員玥好(王副執行長淑芬代理)

關注數位環境之犯罪偵查被害人服務層面,因應數

位犯罪的新興型態,除提升偵辦知能以外,建議自

報案至偵查程序建立標準化程序,提供偵辦人員合

理資源與保障,並提供獎勵機制。

三、黃委員謀信:

法規面,刑事訴訟法已有科技偵查專章;檢察官偵

查犯罪非功獎制,與司法警察均持續受相關專業訓

練,提升對數位犯罪與科技偵查、科技分析工具之

8

知能。

四、法務部:

檢察官本身無功獎,惟於衛生福利部辦理紫絲帶獎

與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菁網獎亦有檢察官獲獎,

獲表揚與肯定。

五、內政部(警政署):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現行已有獎勵制度。本部 114 年召

開強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查處成效優

化獎懲標準擬具對策相關會議,會議決議提高婦幼

警察隊科技偵訊參訓名額,加強網路犯罪之偵防能

力 ,另 各地 方分 局偵 查隊 均已 成立 性影 像專 責小

組,提升偵查量能。

六、馮委員喬蘭(陳執行秘書志遠代理)

建議關注兒少生活環境與網路成癮的關聯性,並推

動 相關 研究 , 有 關教 育部 試辦 的網 路成 癮介 入方

案,是否分析兒少尋求於網路上滿足的需求,例如

成 就感 、休 閒遊 戲或 社交 等, 在真 實世 界如 何取

得。

七、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一)風險監測、公私協力:

1. 各部會邀請兒少參加會議,除邀請現在的中央與

地方兒少代表外,也須留意代表性,亦應努力使

處境不利、弱勢邊緣的群體參與,必要時應有匿

名參與機制。此外,應重視會議友善,會前向兒

少說明會議資料,對資料進行轉譯,讓兒少能有

效參與。

2. 除運用保護警語外,建議投入營造正向數位環

9

境,為身心障礙兒少提供適合年齡與能力的數位

內容。

(二)意識提升:除投入對教師、專業人員之研習外,

有關父母和照顧者部分,建議補充家庭教育中心

功能,協助家庭、家長跟孩子溝通、互動討論。

(三)研究規劃:基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各部會

現行研究的建議,請問會責成哪個單位繼續對特

殊族群,身心障礙兒少進行深入調查、分齡研

究,以及連結政策與研究。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關於委員關注兒少生活環境對其行為的影響,各部

會提供研究資料有部分相關,後續可在辦理情形進

一步呈現。本會所提精進建議包含國際比較與投入

對特殊族群研究等,由各部會後續納入規劃。

九、教育部:

本部透過家庭教育中心、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

及部屬社教館所及機構等,推動資訊數位課程、活

動,並加強宣導,提升家長數位素養、對網路風險

的敏感度和應對能力。

十、陳委員逸玲:

(一)本案於 111 年提案,目的係以兒童權利公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檢

視國內相關政策作為,對於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

權利更有整體性和策略性。

(二)本次報告可見各部會措施彙整,缺少整合與分

析,例如:「風險監測」面向未完整指出兒少的網

路風險與相關數據。「意識提升」面向缺少對家

長、身心障礙兒少等對象,以及相應支持、具體

10

議題。「研究規劃」面向所列建議,各部會後續分

工與執行。本案建議定期或一年後再次提出專案

報告。

十一、胡委員中宜:

明後年適逢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

建議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檢視現行各部會

所列措施與兒童權利公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是否

相違或應予加強之處,例如:兒少參與、監測或

檢核機制等。

十二、沈委員翊鈞:

(一)報告已呈現嚇阻犯罪措施,但缺少矯正、避免再

犯之策略。此外,個資外洩、假訊息充斥也是重

要議題,建議各部會應研議因應。

(二)網路成癮已是各年齡層共同議題,讓不同年齡層

的民眾參與真實世界的社交活動而非沉迷網路。

十三、陳委員慧如:

建議依據研究數據投入早期預防介入政策,引導

父母正確教養,提供育兒具體做法。

十四、陳委員慧勳:

關注原鄉部落的宣導、基層員警參訓比率,以及

多元族群、新住民兒少參與,中小學媒體素養教

育基地學校串聯原鄉地區學校。

十五、趙委員芸希:

關於媒體素養推動,注意到過往辦理高中職「媒

體識讀創意短片比賽」成果多為口號,評審意見

也以剪輯為主,創意短片比賽形式較無法對媒體

素養議題有深入解釋與推廣,建議可思考以專題

11

研究競賽形式辦理。

十六、戴委員瑀如:

報告(第 123 頁)指出網路霸凌有多重樣態而無專

法規範,建議未來可以有法規統整,例如以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46 條之 1 規

定衍生,增列網路霸凌相關規範,及早介入,降

低兒少自殺的風險。

十七、主席:

(一) 洽悉。

(二) 我國推動智慧國家的科技與技術面發展,應關注

「人」與「社會」的需求與影響,本次報告顯現對

此投入的關注與整合相對不足,除藉由每 5 年國際

審查及後續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討論以外,各部會

應以本案委員所提意見為基礎,再深入分析與整合

法規,以符合數位國家的需要,爰有定期檢視精進

各項政策措施之必要,請各議題召集機關會同相關

權責機關研擬策進作為,一年後再次於本小組提出

專案報告。

第四案:「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行動方案」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本案說明如簡報:(略)

二、主席:

(一) 洽悉。

(二) 請各部會持續推動「自殺防治綱領」納入相關政

策,共同營造兒少心理健康支持及友善的環境。

另請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安全網計畫串連社福與

12

衛生相關系統強化自殺風險分析,對高風險族群

提早介入社區訪視及關懷。

貳、討論案:

第一案:近年來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層出不窮,雖然學校、

政府有提供多種諮商資源,例如:線上諮詢平台、

免費心理諮商專線、三級輔導制度等,但青少年自

殺率還是呈現上升的趨勢,因應這個現象,建議學

校、醫療機構、政府可提供青少年綠色處方箋的服

務,讓青少年能獲得除了心理諮商之外的醫療資源。

(提案委員:趙委員芸希)

一、趙委員芸希: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對於衛生福利部研處意見第三點提及「研議優先

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偏鄉地區全人整合照護執行方

案之可行性」一節,參考成功大學研究指出各鄉

鎮綠地比率與躁鬱症發生率兩者呈現顯著負相

關,爰建議應於都市地區優先試辦綠色處方箋。

(三)對於教育部研處意見說明學校辦理「山野教育」

與「健康促進學校」一節,為確保資源品質以及

使有需求的兒少獲得資源,建議教務部與相關單

位合作,專案辦理寒暑期山野教育營隊,由學校

輔導室評估與推薦符合需求之學生參與。

二、主席: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與各相關權責機關,

於兒少相關政策可參考本案意見提供或連結大自然

的 活動 ,促 進兒 少 身 心健 康 , 共同 建構 社會 安全

網。

13

第二案:教育部先前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攜帶行動

載具到校管理原則」

,未與學生充分討論,希望提案

修訂,提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教育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

(略)

(二)本案關注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攜帶行動載

具到校管理原則」目前仍為草案尚未通過,本部

持續尚待與各界溝通討論中,將再審慎評估推動

方式後再行公告實施,現行仍依 108 年公布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各校

相關規定辦理。提案委員關注「行動載具訂定與

增修管理規範會議」學生代表比例及校務會議可

能推翻上揭管理規範會議決議之疑義,本部亦已

納入後續修正討論範圍。

三、主席:

請教育部參酌各界意見詳加研議。

第三案:我國已於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

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為落實公約內所保障之結社自

由權,希望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社會團體法」

草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請內政部進一步釐清幼兒是否得為發起人以及行

政院院會審議期程。

二、內政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

(略)

14

(二)本案持續溝通以促進「社會團體法」立法,現行

草案規劃由各團體於章程中自訂會員資格,倘兒

少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應依民法由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後始得參與。

三、主席:

「社會團體法」草案已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內容尚與

本案方向一致,請賡續推動立法作業。(本案依報告

案第一案列管事項第 1 案所列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定

期追蹤法制進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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