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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1次)臨時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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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臨時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10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黃立青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案: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籌

備進度案,報請公鑒。

(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請與會機關配合修正各章國家報告如下:

(一) 共通性意見:

1. 各法案年度,統一以現行法案最近一次修正公布

之年度(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近

一次修正公布年度為 2021 年)呈現。

2. 學年度統一修正為西元年,涉及上下學期則標註

學年度起訖年月。(教育部)

(二) 第三章:

1. A 節,請檢視各小標採用名詞(兒少不歧視措施)

或動詞(不歧視)表述,儘量予以一致方向。

2. D 節,節名修正為「尊重兒少意見」

(三) 第四章:

G 節第 106 點,查《學校衛生法》、

《學生健康

檢查實施辦法》尚無針對健康檢查隱私權規定,予以

刪除。(教育部)

(四) 第五章:

1. 章名修正為「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1

2. A 節第 112 點,請摘要補充社會安全網第 2 期與

本節相關之服務內容。(衛福部保護司)

3. C 節第 121 點,兒少性剝削個案緊急安置係屬主

管機關職權,法院係受理主管機關聲請繼續及延

長安置,請參酌相關規定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衛

福部保護司)

(五) 第七章:

1. B 節第 191 點,

「中途離校」文字,請教育部再酌。

(教育部)

2. C 節第 214 點,強調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中保

護隱私權重要規定,如一進一出、隱私保護、知情

同意等。(教育部)

3. 附件 7-14,請補充 2016 年辦理情形。

(文化部、

故宮)

(六) 第八章:

1. A 節第 245 點,請補充於 COVID-19 疫情期間,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資源,及如何落實個別化

教育計畫(IEP)。(教育部)

2. 請教育部評估精簡各點次之文字(如 A 節第 249

點)

(七) 第九章:

1. C 節 b 小節,小標修正為「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

造、販賣及運輸非法藥物」

2. D 節(a)小節第 341 點,請提供 2016 年至 2020 年

少年刑事案件數。(司法院)

3. 附件 9-14 請確認可否提供遭受性剝削兒少安置時

間統計數據。(衛福部保護司)

4. 附件 9-19 請補充 2016 年數據。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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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修正資料請各權責機關於會後 3 日內提供本小組

秘書單位彙辦;國家報告確認後將由秘書單位進行英

譯,經各權責機關確認無誤後,續請外交部協助英譯

稿之潤飾及定稿作業。

四、針對各界關注議題「CODIVD-19 疫情期間,大陸籍

配偶子女無法來台與父母團聚之處理過程及因應措

施」預為準備 QA。(陸委會)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肆、散會。

(上午 11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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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臨時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報告案: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籌備

進度案,報請公鑒。(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國家報告暨國際審查進度詳如會議簡報:(略)

(二) 依序報告國家報告撰寫準則、報告架構及各章節撰寫

重點詳如會議簡報:

(略)

共通性意見

二、張委員淑慧:

請本小組秘書單位進一步說明國家報告歷次徵詢民

間意見相關諮詢會議(含定稿會議)決議納入國家報告

本文及附表修正情形。

三、陳委員金玲:

請進一步說明國家報告字數倘未符合定期國家報告

撰寫準則之影響。

四、彭委員淑華:

(一) 建議精簡國家報告內各法令之體例,例如免敘明法案

修正日期,並彙整法案一覽表作為參考資料等。

(二) 部分附表以「中華民國年」或「學年度」呈現,較不

易國際審查理解,建議改為「西元年」呈現。以

「107-2」學年度為例,可改為「2019 年 2 月至 7 月」

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110 年 9 月份召開 4 場次定稿會議性質為內部協調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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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會議,故會議紀錄未於 CRC 資訊網公開。

(二) 他國定期國家報告亦有不符國家報告撰寫準則情形。

六、主席:

(一) 各法案年度,統一以現行法案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之年

度(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修

正公布年度為 2021 年)呈現。

(二) 學年度統一修正為西元年,涉及上下學期則標註學年

度起訖年月。

總論、第一章(一般執行措施)及第二章(兒少之定義):無

第三章(一般性原則)

七、呂委員立:

本章 D 節建議按照定期國家報告撰寫準則以

「Respect for the views of the child」翻譯為標題。

八、黃委員莉雲:

關於各界關注司法院大法官第 805 號解釋揭示應以

法律保障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爰少年

事件處理法應於 2 年內完成修法一節,本院考量少年事

件「被害人」並非僅有兒童或少年,故建議尚無於國家

報告增列相關內容之必要。

九、陳委員逸玲:

D 節標題稱「兒少被傾聽的權利」,係參考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有關 CRC 第 12

條(第 31~32 點)段落名稱「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十、賴委員淳良:

「heard」一詞,於法學領域常用於表示「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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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訴訟程序參與之權利,與 CRC 第 12 條欲保障兒少

於影響本身之事物陳述意見之權利,兩者意象略有差異。

十一、主席:

(一) A 節,請檢視各小標採用名詞(兒少不歧視措施)

或動詞(不歧視)表述,儘量予以一致方向。

(二) D 節,節名修正為「尊重兒少意見」

第四章(公民權與自由)

十二、周代理委員大堯:

第 106 點與第 214 點內容同樣提及學生健康檢查

隱私權,是否均予保留。

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回應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與第 64

點,爰兩點次皆保留。

十四、呂委員立:

G節第 106 點,查《學校衛生法》

、《學生健康檢

查實施辦法》尚無針對健康檢查隱私權規定,建議予

以刪除。

第五章(暴力侵害兒少)

十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依據定稿會議(第 2 場次)決議,A 節第 112 點,

請摘要補充社會安全網第 2 期與本節相關之服務內容。

(衛福部保護司)

十六、呂委員立:

考量國家報告架構於各章節名稱多為正向表述,

建議本章名稱改為「兒少保護」或「保護兒少免於暴

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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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李委員瑞霖:

本章名稱建議改為「保護兒少免受『不當對待』

(Maltreatment)」。

十八、黃委員莉雲:

C 節第 121 點,兒少性剝削個案緊急安置係屬主

管機關職權,法院係受理主管機關聲請繼續及延長安

置,請參酌相關規定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十九、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參考司法院意見修正第 121 點文字。

二十、主席:

考量「不當對待」尚無法完整包含各暴力侵害態

樣,故本章名稱修正為「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第六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無

第七章(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依據定稿會議(第 3 場次)決議,附件 7-14,

請補充 2016 年辦理情形。(文化部、故宮)

二十二、賴委員淳良:

建議補充疫情期間保障兒少與其父母會面交往

權利以及跨境家庭團聚之執行情形。

二十三、呂委員立:

C 節第 214 點,建議強調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工

作手冊保護隱私權重要規定,如一進一出原則、隱

私保護、知情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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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陳委員金玲:

建議評估附件 7-7、7-8、7-9 是否須更新至 110

學年度資訊、附件 7-19、7-20 有無更新資料。

二十五、主席:

(一) 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各界關注議題「COVID-19 疫

情期間,大陸籍配偶子女無法來台與父母團聚之

處理過程及因應措施」預為準備 QA。

(二) B 節 第 191 點, 有 關身 心 障礙 兒 少中 途 離校

(dropout)比率,稱「中途離校」是否適當,請

教育部再酌。

(三) 附件資料範圍係自 2016 年起至 2021 年止,由各

權責機關更新至最近期公布資訊。

第八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二十六、主席:

(一) 關注到 A 節第 245 點提及對偏鄉及經濟弱勢學生

支援遠距教學設備,請教育部補充 COVID-19 疫

情期間,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資源,及如何落

實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二) 請教育部評估精簡各點次之文字(如 A 節第 249

點)

第九章(特別保護措施)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依據定稿會議(第 4 場次)決議:

(一) D 節(a)小節第 341 點,請提供 2016 年至 2020 年

少年刑事案件數。(司法院)

(二) 附件 9-14 請確認可否提供遭受性剝削兒少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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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統計數據。(衛福部保護司)

(三) 附件 9-19 請補充 2016 年數據。

(司法院)

二十八、主席:

本章「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一節(C 節 b 小節)名稱,修正為「防止利用兒少

從事製造、販賣及運輸非法藥物」,使文意更為明

確。

第十章(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無

二十九、主席:

(一) 各章提醒各界關注重點,請各權責機關預為準備,

俾利於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期間提供審查委員

完整說明。

(二) 請秘書單位留意法務部昨日(110 年 10 月 3 日)

召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分項議題說明會」所列

各項人權議題,涉及兒童平等及不歧視之權利及

其他相關權利,可就該等內容涉及國家報告部分

預為整理對照表。

(三) 各委員及權責機關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會後 3 日

內提供本小組秘書單位彙辦;國家報告確認後將

由秘書單位進行英譯,並請各權責機關確認、外

交部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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