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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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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10830083049_9828187.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四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1、3、
- 三、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運作模式、網絡合作等,
- 四、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 五、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關注兒少工作權保障、申訴等議題,請逐項納
- 肆、討論案:
- 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研修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
- 二、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考量發表會或辯論會辦理形式,如
-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環境教育,增加學生參與相關環境
- 一、請勞動部掌握少年就業狀況,並請就不足部分進行調
- 二、同報告案第二案決定。
-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之權利,現行制度已有
- 二、強化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相關機制(包含兒少救濟
- 伍、臨時動議:
-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張委員淑慧:
- (一) 第 1 案:本案仍在研議階段且影響兒少權益甚鉅,
- (二) 第 8 案:依本案原決議重點係研議網路安全管理模
- (三) 第 10 案:法務部盤點「司法對於精神暴力行為之禁
- 二、黃委員莉雲:
- 三、彭委員淑華:
- (一) 第 1 案:相關單位辦理情形並未敘明少輔會的網絡
- (二) 第 3 案:依據本案原決議重點,請權責單位於本小
- (三) 第 6 案:請進一步說明緊急安置兒少與主責社工間
- 四、內政部(警政署):
- 五、陳委員威霖:
- (一) 第 6 案:
- (二) 第 7 案:
- 六、李委員瑞霖:
- 七、馮委員喬蘭:
- (一) 第 7 案:請問高級中等學校服儀規定上傳率,是否
- (二) 第 10 案:建請教育部於本小組下次會議提出檢視法
- 八、白委員麗芳:
- (一) 第 7 案:建議本案後續可以報告具體落實情形(包
- (二) 第 8 案:本案辦理情形並未敘明相關部會對於網路
- (三) 第 9 案:建請後續於本小組會議報告兒少及偏鄉、
- (四) 第 10 案:提醒與涉及「防制一切形式暴力」相關法
- 九、張委員綺庭:
- 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十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第 3 案:本案業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
- (二) 第 6 案:
- (三) 第 9 案:有關偏鄉、偏遠地區兒少、弱勢兒少參
- (四) 第 10 案:本部刻正參照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 十二、法務部:
- (一) 第 3 案:相關條文仍有須研議之處,本部後續將
- (二) 第 10 案:本部刻正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
- 十三、教育部:
- (一) 第 7 案:
- (二) 第 10 案:為盤點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之相關
- 十四、主席:
- (一) 洽悉。
- (二) 第 1、3、7、8、9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 (三) 第 1 案:關於少輔會運作模式、網絡合作等,俟
- (四) 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 (五)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 一、勞動部:
- 二、李委員瑞霖:
- 三、陳委員逸玲:
- (一) 現行兒少勞動實況調查機制無法調查到未在學者的
- (二) 請進一步說明「兒少就業服務的資源連結與個案轉
- (三) 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已經掌握「經常性僱用未滿 18 歲
- 四、楊委員通軒:
- (一) 請進一步說明職場安全小組「兒少騎乘微型電動二
- (二) 建議職場安全小組後續會議可以職場安全衛生宣導
- 五、張委員淑慧:
- (一) 兒少勞動權益除安全、衛生以外,亦包含發展權,
- (二) 關注到勞動部辦理有關勞動基準法令相關宣導成果,
- (三) 請進一步說明如何保障非典型就業兒少之職場安全。
- (四) 跨部會對多重困境兒少的協助、轉介,建議進一步
- (五) 籲請勞動部與地方勞動局處能密切溝通,對於兒少
- 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來源 PDF: 39_20210830083049_9828187.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8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江雨潔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位:
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1、3、
7、8、9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運作模式、網絡合作等,
俟達成階段性成果再向本小組報告。
四、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五、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
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
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資訊。
第二案:「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推展保障兒少勞動權益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勞動部)
決定:
一、洽悉。
1
二、本小組關注兒少工作權保障、申訴等議題,請逐項納
入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推動,適時
於本小組報告階段性成果。
肆、討論案:
第一案:有關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對兒童、少年以及18歲至20
歲成年人權益影響,請相關部會提出影響評估及因應
作為,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
庭扶助基金會)
決議:為使少年邁入成年享有完全之權利與責任,請各部會就
該類對象獲取資訊及早規劃,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
及研擬配套措施,並為權益可能受影響之個案提供適
當處理與協助。至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亦有
相關提案,涉及層面更廣,在112年1月1日前,如何研
議更具體宣導教育內容,屆時將再討論。
第二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表意權與發展權,針對兒少
積極參與環境議題與相關會議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
委員:賴委員奕瑋、李委員瑞霖、張委員綺庭、陳委員
威霖)
決議:
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研修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
點,使環境議題得適時納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
兒童及少年等族群參與。
二、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考量發表會或辯論會辦理形式,如
何保障各類投票權人(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之權
利,並可進一步考量兒少參與該過程之方式,促進公
民教育。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環境教育,增加學生參與相關環境
2
議題之機會。
第三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之內涵,針對兒少工作權保
障、申訴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賴委員奕瑋、
李委員瑞霖、邱委員達夫)
決議:
一、請勞動部掌握少年就業狀況,並請就不足部分進行調
查,俾利本小組委員及各關注兒少權益之團體、相關部
會了解。
二、同報告案第二案決定。
第四案:為於犯罪偵查、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保障身心障礙兒少
知情權、表意權及請求合理調整之權利,以及研擬辦理
專業中介者培訓、認證、建立人才資料庫等事宜,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馮委員喬蘭)
決議: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之權利,現行制度已有
通譯、輔佐人,或是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
人員等專業人員、兒少信賴之人在場提供協助。現行
協助人員是否可以透過訓練強化其納入「認知通譯」
功能,加強對兒少權利之保障,請相關部會進一步研
議。
二、強化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相關機制(包含兒少救濟
過程使第三人在場提供協助之流程、硬體空間配置等),
使有需求者都可獲得協助。
第五案:有關完善兒少申訴機制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白委員麗芳)
決議:有關兒少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前經本小組決定以督促
3
行政機關自我檢核申訴機制為優先,後續是否與行政
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申訴案件作業方式一
致,將視行政院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分工討論結
果,再行研議合宜作法。
伍、臨時動議:
第一案:行政院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對象,建請能增列國中、高
中(含五專前三年)之一般學生,不以特殊教育學生
為限。(提案委員:賴委員奕瑋)
機關回應:行政院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以「國小以下孩童」及
「特殊教育學生」為補貼對象,是考量父母或監
護人需在家照顧陪伴是類兒少,為減輕家庭經濟
負擔,故發放防疫補貼。
第二案:依據本小組上次會議紀錄,請教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
佳利益及尊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評估教師評審委員
會納入兒少意見及兒少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1
年內提出報告,其間,並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討論。
請問教育部目前進度。(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機關回應:本案刻正籌備召開實體會議,將儘速邀請兒少代
表參與討論。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
(下午 5 時 30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張委員淑慧:
(一) 第 1 案:本案仍在研議階段且影響兒少權益甚鉅,
如決議解除列管,請權責單位應於下次會議進行專
案報告。
(二) 第 8 案:依本案原決議重點係研議網路安全管理模
式並提出積極作為,請通傳會精進辦理。
(三) 第 10 案:法務部盤點「司法對於精神暴力行為之禁
止」法規結果為「無法規」
(詳如會議手冊附件 2 表
一),反映現行法規未能適用兒少遭受精神暴力情
事,請法務部思考如何修正法規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黃委員莉雲:
第 1 案: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定位
由警政體系持續辦理一節,建請釐清其意涵及內容。
又各界對少輔會定位、組織架構、事務執掌、分配
及運作模式等尚有不同意見,相關事項仍須本小組
持續關注協調,建議本案繼續列管。
三、彭委員淑華:
(一) 第 1 案:相關單位辦理情形並未敘明少輔會的網絡
合作、組成、定位及銜接輔導曝險少年之執行狀況,
請進一步說明。
(二) 第 3 案:依據本案原決議重點,請權責單位於本小
1
組進行報告。
(三) 第 6 案:請進一步說明緊急安置兒少與主責社工間
互動是否訂有 SOP 流程。建議主責社工除關心案件
調查,並應重視兒少受照顧狀況及為兒少權益發聲。
四、內政部(警政署):
第 1 案:預期於 110 年 8 月 20 日賡續召開會議,研
議少輔會組織架構等事項。
五、陳委員威霖:
(一) 第 6 案:
1. 有關安置機構評鑑小組納入 107 年評鑑優等之安
置機構主管,請問其如何參與評鑑,以及遇其他
機構不認同該機構為優等時如何處理。此外,兒
少如何參與安置機構評鑑。
2. 為保障緊急安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權利,現行係由
主責社工擔任申訴窗口,惟為避免吃案情形,建
議可增加其他管道。另建議可加強於機構辦理宣
導,不能因爲擔心兒少在學校會泄露通訊地址等,
就限制住了兒少在學校的人際需求。建議可以設
立一些機制給兒少可以外出或是給予兒少在確保
安全的情況下使用電子產品。
3. 建請關注重視受安置輔導之兒少在校人際關係,
適時提供協助。
(二) 第 7 案:
1. 建請各校單獨上傳服儀規定,而非併在學生手冊
內,以便民眾查閱。
2. 請問教育部稱全國 98.8 %學校符合服儀規定,是
以有無上傳學生手冊判斷是否通過,還是逐校審
閱服儀規定內容。經查部分已上傳服儀規定之學
2
校仍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之原則」(下稱服儀規定原則),因此建議本案
繼續列管。
3. 有關辦理情形第三點,請各地方政府應「要求」
學校於學校網站、學生手冊更新服儀規定,而非
僅是提醒。
六、李委員瑞霖:
第 7 案:請說明各學校 110 學年度獎懲規定及學生
手冊完成上傳期程,以及地方政府所轄學校服儀申
訴係由教育部國教署統籌抑或由地方政府處理。
七、馮委員喬蘭:
(一) 第 7 案:請問高級中等學校服儀規定上傳率,是否
包含私立學校。
(二) 第 10 案:建請教育部於本小組下次會議提出檢視法
規清單及修訂方向。
八、白委員麗芳:
(一) 第 7 案:建議本案後續可以報告具體落實情形(包
含兒少申訴學校服儀規定情形、成案率、處理狀況
等)
。
(二) 第 8 案:本案辦理情形並未敘明相關部會對於網路
霸凌預防、處理及補救等機制內容及期程,請進一
步說明。
(三) 第 9 案:建請後續於本小組會議報告兒少及偏鄉、
偏遠地區兒少、弱勢或少數族群兒少參與政府決策
與協調機制情形。
(四) 第 10 案:提醒與涉及「防制一切形式暴力」相關法
規均應納入檢視、完善。
3
九、張委員綺庭:
第 8 案:建請提供網路霸凌具體調查數據。
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8 案:
1. 會後提供 110 年 5 月 14 日會議相關會議紀錄
及資料,供委員知悉。
2. 關於委員詢問「網路霸凌」數據,本會可透過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確認申訴數據。
十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第 3 案:本案業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
決議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3
項,使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檢察官或法官
申請提供扣押之私密影像電磁紀錄比對,另洽民
間團體協助以移除或下架影像。
(二) 第 6 案:
1. 本部邀集專家學者、機構代表及關心安置議題
之兒少代表組成安置機構評鑑小組,共同討論
確認評鑑指標及適任之實地評鑑人員。為貼近
機構實務運作,並試辦同儕評鑑。安置機構評
鑑為每 4 年辦理一次,由評鑑人員依照評鑑指
標進行實地評鑑,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
丙等級別。111 年評鑑小組將納入 107 年評鑑優
等機構主管擔任小組成員。
2. 另有關緊急安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權利,本部刻
正與地方政府討論,除主責社工以外,規劃安
排心理諮商人員,提供兒少更多元申訴管道。
3. 本部將加強安置機構與學校共同協力安置兒少
在校人際關係議題。
4
4. 關於主責社工與安置兒少互動頻率,現行機制
規定兒少保護個案之訪視頻率,未來委託安置
並會比照該指標予以規定。
5. 另關於兒少代表參與評鑑小組方式,本部將諮
詢中央及地方兒少代表意見,邀請關心此議題
的兒少參與討論。
(三) 第 9 案:有關偏鄉、偏遠地區兒少、弱勢兒少參
與各縣市公共事務執行情形,本部後續向本小組
報告調查結果。
(四) 第 10 案:本部刻正參照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及一般性意見關於暴力態樣及其定義,於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修
正草案增訂相關名詞定義。
十二、法務部:
(一) 第 3 案:相關條文仍有須研議之處,本部後續將
持續參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相關會
議,提供意見。
(二) 第 10 案:本部刻正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
施條例草案審查,將參酌本次會議委員意見及兒
少法相關文字修正,以使新法更臻明確。
十三、教育部:
(一) 第 7 案:
1.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上傳服儀規定一節,係包含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2. 本部依據 109 年 8 月修正服儀規定原則,逐校
檢查服儀規定,如有不符規定即要求修正,並
建立督導機制,將服儀落實情形納入對地方政
府補助款考核基準。
5
3. 有關各學校 110 學年度獎懲規則與學生手冊,
各學校應於 110 年 8 月上傳,委員建議將服儀
規定單獨上傳一節,建議納入下一學年度處理。
(二) 第 10 案:為盤點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之相關
教育法規,本部於 110 年 6 月成立研究小組,刻
正盤點現行相關法規,並預期於 10 月辦理民間團
體及兒少焦點座談、採納各界意見,期使法規修
訂臻於周延。
十四、主席:
(一) 洽悉。
(二) 第 1、3、7、8、9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 第 1 案:關於少輔會運作模式、網絡合作等,俟
達成階段性成果再向本小組報告。
(四) 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後續管考事項。
(五)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
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
資訊。
第二案:「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推展保障兒少勞動權益
情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勞動部)
一、勞動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李委員瑞霖:
本案「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下稱職場
安全小組)成員所列「兒少代表」均已是大學生,並
非兒少群體。
6
三、陳委員逸玲:
(一) 現行兒少勞動實況調查機制無法調查到未在學者的
勞動狀況。
(二) 請進一步說明「兒少就業服務的資源連結與個案轉
介」資訊的宣導辦理方式及資源使用情況。
(三) 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已經掌握「經常性僱用未滿 18 歲
兒少之事業單位」
。
四、楊委員通軒:
(一) 請進一步說明職場安全小組「兒少騎乘微型電動二
輪車之交通安全配套措施」討論案的案由背景。
(二) 建議職場安全小組後續會議可以職場安全衛生宣導
教育、職業災害救濟、勞動條件檢查為推動方向,在
以往的基礎資料繼續細緻化,例如基本工資的落實、
工時過長的對策、危險性工作致職業災害的宣導教育、
經濟弱勢家庭兒少的就業協助等。
五、張委員淑慧:
(一) 兒少勞動權益除安全、衛生以外,亦包含發展權,
兒少需求一個提供打工、就業資訊且兼具安全、友
善的平台。
(二) 關注到勞動部辦理有關勞動基準法令相關宣導成果,
建議可再加強有關防制職場霸凌議題之宣導。
(三) 請進一步說明如何保障非典型就業兒少之職場安全。
(四) 跨部會對多重困境兒少的協助、轉介,建議進一步
思考轉介後的服務如何促進或維持兒少就業意願。
(五) 籲請勞動部與地方勞動局處能密切溝通,對於兒少
勞動權益政策理念一致、事權統一。
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一) 職場安全小組成員之兒少代表係請衛福部推薦,小
7
組於 109 年籌備成立當時均為未滿 18 歲。
(二) 委員關切 16 至 18 歲未就學兒少勞動狀況,本部辦
理之「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18 歲以下之
抽樣調查樣本應包含部分未在學者,如何籍由相關
統計調查進一步瞭解其勞動概況,職場安全小組也
非常關注並將持續研議如何精進。
(三) 本部每年均針對較可能經常性僱用未滿 18 歲兒少之
事業單位實施專案勞動檢查,包含餐飲業、零售服
務業等。
(四) 職場安全小組委員提案討論「兒少騎乘微型電動二
輪車」議題,係關注道路交通法規擬將微型電動二
輪車納管,並規定年滿 14 歲即可騎乘,為預防可能
增加之交通事故風險及車輛改裝等問題,交通主管
機關業規劃辦理各項配套措施,以保障兒少交通安
全。
(五) 職場安全小組雖以預防職災、保護兒少職場安全健
康為主要目標,惟涵蓋內容包括勞動條件的基本工
資、工時、勞工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各面
向,以跨部會方式討論,如議題涉及地方政府或其
他部分也會邀請參與。
(六) 有關與教育部合作進入校園宣導勞權部分,後續將
研議增加職場霸凌防制宣導議題。
七、教育部:
(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法,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
訓練前,應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
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
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8
(二) 勞動權益已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
,提升學生勞動權益素養。
(三) 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促進校園勞動權益,本部辦
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輔導計畫」
,共有 276 所學校
參與。另為校園工讀生安排打工安全風險辨識相關
訓練。
八、王委員安邦:
(一) 有關 18 歲以下兒少的就業統計資料,本部會進一步
研議如何更細緻化來分析。
(二) 參考委員意見,本部將研議提供少年暑期打工的可
信任平台。
(三) 職安衛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中央與地方均密切合作,
共同執行。
(四) 非典就業的就業安全是重要的議題須持續關注,惟
並不局限特定年齡層。
(五) 關於多重困境兒少就業協助部分,如何強化現行機
制以維持或促進兒少就業意願,各地就業輔導員會
持續努力,本部也會再與委員聯繫請教。
九、主席:
(一) 洽悉。
(二) 本小組關注兒少工作權保障、申訴等議題,請逐項
納入職場安全小組推動,適時於本小組報告階段性
成果。
貳、討論案:
第一案:有關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對兒童、少年以及 18 歲
至 20 歲成年人權益影響,請相關部會提出影響評估
及因應作為,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財團法人台灣
9
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一、周代理委員大堯: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秘書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考量本案涉及權責單位較多,經聯繫提案單位關
注面向與建議列席單位,爰請教育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列席,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等提供書面回
應。
三、法務部:
本部將持續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四、內政部:
本部修法涉及外國人及無戶籍國民居留權益,將
透過本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加強宣導。
五、勞動部:
修法概況與配套政策詳如會議手冊:
(略)
六、衛生福利部:
關於培養兒少獨立生活及參與社會之能力,已納
入兒少法修正草案。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行對於滿 20 歲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有嚴格的
申請條件限制,包括發卡張數及額度限制,未來對於
18 歲至 20 歲(學生)成年人亦同。本會將持續加強
校園金融知識宣導。
八、教育部:
本部配合加強各學校法治教育計畫,結合「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在相關課程教材納
入,提升學生法治觀念,並辦理教師增能,及宣導親
10
職法治觀念等。
九、主席:
為使少年邁入成年享有完全之權利與責任,請各
部會就該類對象獲取資訊及早規劃,加強辦理法治教
育宣導及研擬配套措施,並為權益可能受影響之個案
提供適當處理與協助。至於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
會亦有相關提案,涉及層面更廣,在 112 年 1 月 1 日
前,如何研議更具體宣導教育內容,屆時將再討論。
第二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表意權與發展權,針對兒
少積極參與環境議題與相關會議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賴委員奕瑋、李委員瑞霖、張委員綺
庭、陳委員威霖)
一、賴委員奕瑋: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有關行政院環保署研處意見提及後續規劃「視議題
邀請兒少代表出列席人權工作小組」一節,此方式
使兒少參與較為被動,建請再予考量設置要點修訂
之可能性。另可促進兒少參與環境議題之領袖營、
博覽會等活動,藉以強化兒少參與該小組所需之專
業知能。
(三) 有關教育部研處意見提及「課綱已納入環境教育」
一節,經兒少交流各校辦理環境教育議題多為災害
防救,建請可加強辦理環境倫理、氣候變遷、永續
發展等議題。
(四) 建議於兒少法第 7 條納入兒少環境教育事宜。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
研處意見詳如會議手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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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委員瑞霖:
(一) 期許行政院環保署專業與教育部共同合作,達成環
境教育效益之最大化。
(二) 建請中選會可進一步思考使兒少於公投意見發表會
等場合有表達意見之機會。
(三) 呼應賴(奕瑋)委員意見,建請於兒少法納入環境
事宜。
四、陳委員威霖:
(一) 使兒少參與人權工作小組並無顯著不利影響,建請
行政院環保署納入兒少參與。
(二) 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之參與
情形,包含活動成果、參與率、宣導方式及未來規
劃等。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 本署人權工作小組委員任期 2 年,本屆預計 111 年
4 月屆滿,未來考量兒少代表納入遴選委員之參考,
並視環境議題邀請兒少代表出(列)席。
(二) 為增進兒少瞭解環境議題與環境永續之理念,本署
於「環境教育法」規範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
生每年應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亦辦理多樣化
活動,如 109 年辦理 8 場次「環境與兒少保護校園
座談會」。另已請本署相關單位推動政策或辦理活
動時,規劃多元方式提供兒少參與環境議題。
六、衛生福利部:
儘管兒少法第 7 條所列各兒少需要事項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並無提及「環境教育」,惟目前兒少法修
正草案使各行政機關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
兒少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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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七、教育部:
(一) 氣候變遷議題涉及調適與減緩面向,內容較為艱澀,
故先前由大學學程納入著手,本部近年持續籌備高
中以下學校氣候變遷教材。
(二) 本部將持續結合地方資源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
八、主席:
(一) 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研修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
點,使環境議題得適時納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
兒童及少年等族群參與。
(二) 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考量發表會或辯論會辦理形式,
如何保障各類投票權人(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
之權利,並可進一步考量兒少參與該過程之方式,
促進公民教育。
(三) 請教育部持續辦理環境教育,增加學生參與相關環
境議題之機會。
第三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32 條之內涵,針對兒少工作權
保障、申訴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賴委員奕
瑋、李委員瑞霖、邱委員達夫)
一、李委員瑞霖: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有關本案建議「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進行細緻
化分類一節,建議由勞動部統籌規劃,再由教育部
執行,如此或許是實現細緻化分類推估統計的解套
方式。
(三) 有關勞動部研處意見三,請進一步說明增聘「勞動
條件檢查員」之分布,並樂見勞動部承諾請地方勞
動主管機關研議設置兒少勞動權益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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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關針對「經常僱用兒少行業」實施勞動檢查,建
議增列工地。
(五) 建議各縣市勞動檢查單位可以獨立設置。
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一) 有關「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進行細緻化分類一
節,本部將研議如何精進。
(二) 關於增聘之勞動檢查人力,係依各縣市事業單位及
勞工人數比例進行分配。
(三) 有關研議設置兒少勞動權益窗口,本部將提案與地
方勞動主管機關討論。
(四) 本部實施專案性勞動檢查行業亦已包括營造工地。
除本部所列名冊以外,各縣市亦可主動提出。
三、白委員麗芳:
籲請勞動部推動建立 15~18 歲少年勞動狀況基礎
數據。
四、張委員淑慧:
呼應白(麗芳)委員意見,籲請勞動部主責啟動
調查,建立 15~18 歲少年勞動狀況統計數據。
五、主席:
(一) 請勞動部掌握少年就業狀況,並請就不足部分進行
調查,俾利本小組委員及各關注兒少權益之團體、
相關部會了解。
(二) 同報告案第二案決定。
第四案:為於犯罪偵查、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保障身心障礙兒
少知情權、表意權及請求合理調整之權利,以及研擬
辦理專業中介者培訓、認證、建立人才資料庫等事
宜,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馮委員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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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馮委員喬蘭: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有關特殊學校學生申訴協助,除由個案管理教師提
供協助,以及特殊教育學生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在場協助之機會以外,建議將「必要時
得更換協助者」納入考量。
(三) 現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所訂提起申訴
期間較嚴苛,建議教育部研議修訂。
(四) 為照顧兒少為被害人時,於開庭過程之情緒穩定,
提醒現行隔離措施應確實使兒少不受被告、第三人
或旁聽人之言語攻擊。
二、教育部:
(一) 本部將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校
內申訴、犯罪偵查、司法程序等情形,須指派個案
管理教師、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提供協助。
(二) 為提升教師擔任身心障礙學生協助者之技巧與知能,
本部規劃辦理培訓增能課程,納入兒童權利,身心
障礙者權利等相關知能訓練,並研擬建立人才資料
庫。
(三)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了解其權益,本部將按身心障
礙學生特性,規劃適合之相關課程。
(四)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各級學校為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於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增聘至少 2 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
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
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此外,並應依學生個別或
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
(五) 有關委員所提建議修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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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將納入研議。
三、呂委員立:
請問本案有無專業人員參與(身心障礙)兒少申
訴、偵查或審判案件相關統計數據可供評估。
四、白委員麗芳:
據本基金會了解,司法院規劃建立兒少出庭時,
法官應踐行之標準化作業規定,並研議訂定或修正相
關應行注意事項,建議司法院可將身心障礙兒少知情
與表意協助措施一併納入規劃。
五、司法院:
(一) 本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109 年決議
優化兒少出庭之相關流程,措施包含:各設有少年
及家事法庭之一審法院均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及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兒少出庭前諮詢與相關支持
服務;法院並設有溫馨空間,以及兒少與律師、社
工等專家對談、等待開庭的安全空間與視訊設備。
另依個案需求安排專人引導、社工或適當人員陪同。
上開措施後續將持續透過法院間業務交流會研議優
化。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第 3 項、第 4 項訂有專家
協助相關規定。
(三) 本院目前並未統計專業人員參與(身心障礙)兒少
案件情形。
(四) 實務觀察擔任身心障礙兒少「認知(或傳達)通譯」
者,依個案情形而有不同,協助身心障礙兒少之專
業人員不同於一般通譯,需要視身心障礙兒少之差
異,並與其建立互信關係。通常可透過主要照顧者
或學校輔導老師,與身心障礙兒少進行溝通,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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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個案卻因存在利害衝突而有所不宜。故除建立人
才資料庫有其必要外,如何找出適當之專業協助人
員,並充分與身心障礙兒少建立互信及溝通基礎,
更為重要。
六、法務部:
(一) 現行關於身心障礙兒少於偵查程序知情與表意協助
相關制度,詳如本案研處意見。
(二) 為減緩兒少接受詢(訊)問之心理壓力,檢察署設
有溫馨談話室作為場地選擇。此外,檢察官視個案
需求亦可連結專家資源,以協助了解身心障礙兒少
之認知情形與協助是類兒少表達意見。
(三) 司法官學院以「司法人權」主題舉辦一系列課程,
包含 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介紹,進
一步了解身心障礙者生活,提升同理心。本部並自
109 年起全面為檢察官(不以婦幼專組為限)加強
創傷知情、兒少保護與兒少及弱勢被害人司法訪談
程序相關訓練課程。
七、黃委員莉雲:
本院為保障兒少(含身心障礙兒少)出庭之表意
權及司法近用權,已研議於審判程序優化友善兒少出
庭之相關措施。另除審判程序外,如何在犯罪偵查等
其他程序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權利,亦十分重要。
八、主席:
(一) 為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之權利,現行制度已
有通譯、輔佐人,或是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
社工人員等專業人員、兒少信賴之人在場提供協助。
現行協助人員是否可以透過訓練強化其納入「認知
通譯」功能,加強對兒少權利之保障,請相關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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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研議。
(二) 強化身心障礙兒少救濟過程相關機制(包含兒少救
濟過程使第三人在場提供協助之流程、硬體空間配
置等),使有需求者都可獲得協助。
第五案:有關完善兒少申訴機制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白委員麗芳)
一、白委員麗芳: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小組前屆委員曾就「受理涉及 CRC 申訴機制」
進行討論,考量委託研究意見認為:本小組無法直接
處理行政權以外的程序,且接受申訴後仍需由各行政
機關按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恐無法直接回應申訴人
期待等,故決議暫不設受理申訴機制,而是先蒐整行
政申訴途徑、兒少提出申訴與後續處理情形等資訊,
邀請兒少代表、專家學者共同檢視。爰此,與行政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作法有別。
三、呂委員立:
該次諮詢會議雖認為本小組組織不適合受理申訴,
惟仍可研議中央政府設受理申訴機制之可能性。
四、李委員麗芬: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係採委員分組方
式審查申訴案件。
五、主席:
有關兒少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前經本小組決定以
督促行政機關自我檢核申訴機制為優先,後續是否與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申訴案件作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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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一致,將視行政院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分工討
論結果,再行研議合宜作法。
參、臨時動議
第一案:關於行政院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對象,建請能增列國中、
高中(含五專前三年)之一般學生,不以特殊教育學
生為限。(提案委員:賴委員奕瑋)
一、主席:請權責單位說明。
二、教育部:行政院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以「國小以下孩童」
及「特殊教育學生」為補貼對象,是考量父母或監護
人需在家照顧陪伴是類兒少,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故發放防疫補貼。
第二案:依據本小組上次會議紀錄,請教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
佳利益及尊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評估教師評審委員
會納入兒少意見及兒少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 1
年內提出報告,其間,並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討論。
請問教育部目前進度。(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一、主席:請權責單位說明。
二、教育部:本案刻正籌備召開實體會議,將儘速邀請兒
少代表參與討論。
三、邱委員達夫:建議本案儘速召開討論會議,實質納入
兒少參與及其意見,較會議形式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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