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39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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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40207084554_2656101.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
- 參、討論事項
- 一、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是否續辦分區諮詢會議,以及
- 二、多元處境兒少參與會議所需陪伴、議題準備、支持資
- 一、兒少代表支持作法推動方向:
- (一)回歸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兒少僅對其生活切實
- (二)預為準備相關資源,協助多元族群、不同年齡、成
- 二、現任(第2屆)中央兒少代表提案過程是否可邀請各縣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伍、臨時動議:無
- 陸、散會。
- 一、兒少代表:
- (一)政府會議涉及政策與法規,倘無培力、支持系統,
- (二)兒少參與相關議題、資料與會議紀錄應儘量公開,
- (三)兒少諮詢資料庫應不限於由團體推薦,建議函請學
- (四)不一定要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可以辦理兒少相關
- (五)樂見建構多元之兒少資料庫,議題面向可考慮更加
- (六)建議制訂「兒少諮詢資料庫使用要點」
- (七)建議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應該注意及告知兒少可以
-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 (一)身心障礙兒少自我推薦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前,會
- (二)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與後續參
- 三、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一)建請鼓勵、監督與協助各縣市提升身心障礙兒少代
- (二)各縣市缺乏身心障礙兒少代表之可能原因例如身心
- (三)建議可以整理歷次兒少參與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
- (四)提醒保障口語障礙兒少之參與權利,並可提供家長
- 四、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
- 五、花蓮縣政府:
-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一)資料庫設計上應考量資訊揭露程度與對象,使兒少
- (二)資料庫納入幼齡兒少參與,惟幼齡兒童意願通常受
-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 (一)身心障礙兒少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力與準備才能
- (二)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政府會議,如果感覺意見沒有被
- 二、兒少代表:
- (一)身心障礙兒少對於參與政府會議,希望會議資料文
- (二)聽障兒少需要有手語老師。
- (三)身心障礙兒少在發言前需要與熟悉身障議題的大人
- (四)現行規劃「地方兒少推薦名單其中 1 名應為身心障
- (五)使曾任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可能使現任地方兒少代
- (六)部分兒少被認為有特定立場,以「圈選」方式決定
- (七)倘非地方兒少代表,則可能未曾接受兒少代表相關
- (八)可考慮改由中央直接遴選兒少委員,但遴選標準需
- (九)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未來規劃,建議於北、中、南各
- (十)有關遴選之作業原則,樂見將中央少代報名資格納
- (十一)倘一兒少非具有特定族群身分,但長期關注該族
- (十二)建議委員以選舉方式進行。若要保障多元兒少參
- (十三)建議中央行政機關兒少代表改由遴選方式進行,
-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 (一)兒少參與效能感及會議友善程度將影響兒少擔任兒
- (二)中央對於圈選擔任委員之兒少支持措施,以及候補
- 四、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乘風少年學園)
- 五、宜蘭縣政府:
- (一)參考過往培力兒少經驗,部分兒少並無擔任兒少代
- (二)由地方兒少推舉中央兒少代表,有助於將地方觀點
- (三)建議將多元處境兒少名額改為外加名額。
- 六、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一)特定處境名額保障於實務遴選程序可能迫使兒少揭
- (二)由中央圈選兒少,該名兒少如何具有「代表性」
- (三)請問中央對於地方推薦兒少之培力方案。
-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一)建議釐清候補委員是否需要納入培力。
- (二)需要協助兒少為參與會議進行準備與弭平差異的資
- 二、桃園市政府:
-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 四、兒少代表:
- (一)肯定本案第一項之(二)規劃方向,建議可儘速實施,
- (二)培力工作可聚焦於協助性工作,無須進行「配合成
- (三)將年齡相近、性質類似的兒少聚集起來,進行培力,
- (四)建議可以增加培力課程次數。除寒暑培力外,另增
- 五、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一)部分身心障礙兒少無法出席實體會議,建議可規劃
- (二)身心障礙兒少之參與,倘其家長陪同為必要,建議
-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 (一)建議與教育部合作,於幼兒園協助兒少表意與發表。
- (二)我國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徵求兒少提出替代性報
來源 PDF: 39_20240207084554_2656101.pdf
衛生福利部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9 次諮詢會議
(推動多元處境兒少代表參與中央政府決策遴選作業)
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信義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周副署長道君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
(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建立「兒少諮詢資料庫」規劃,提請討論。
決議:原則同意現行初步規劃架構與期程,使未滿18歲兒童、
少年均可依個人意願加入,擴大兒少公共參與的機
會,惟相關資料蒐集、合理揭露範圍、隱私保護、表
單設計、議題培力、支持與配套措施等細節做法,請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納入考量各與會者意見,為兒少參
與提供簡便與具有相關行政支持之方法,並滾動式檢
討。
案由二:中央兒少代表遴選原則與實務作業,提請討論。
決議:
一、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是否續辦分區諮詢會議,以及
地方推薦多元處境兒少名額是否改為外加名額、是否
擴大多元處境範圍等,本部將考量各與會者意見與政
策目的,再函請地方政府提供推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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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處境兒少參與會議所需陪伴、議題準備、支持資
源與回應等面向,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考量與會者意
見預為準備。
案由三:有關中央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做法,提請討論。
決議:
一、兒少代表支持作法推動方向:
(一)回歸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兒少僅對其生活切實
相關的議題,運用其生活經驗賦予之知識、能力表
達意見,因此,未來將簡化兒少提案與表意負擔,
無須依照成人的形式提案,並降低培力強度。
(二)預為準備相關資源,協助多元族群、不同年齡、成
熟度兒少參與政府會議過程,認識議題與形成、表
達觀點。
二、現任(第2屆)中央兒少代表提案過程是否可邀請各縣
市兒少交流,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培力單位評估本
(113)年度實施之可行性。
案由四:有關全國兒童及少年大會(下稱兒少大會)規劃,提
請討論。
決議:關於兒少大會規劃,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考量與會者
提議,以及更擴大蒐集兒少意見。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中午 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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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衛生福利部「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9 次諮詢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與書面意見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建立「兒少諮詢資料庫」規劃,提請討論。
一、兒少代表:
(一)政府會議涉及政策與法規,倘無培力、支持系統,
讓兒少了解議題與形成意見,兒少參與的效益不
佳,也不是有意義的參與。
(二)兒少參與相關議題、資料與會議紀錄應儘量公開,
便於兒少查詢。
(三)兒少諮詢資料庫應不限於由團體推薦,建議函請學
校或相關機關將資訊轉達兒少。
(四)不一定要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可以辦理兒少相關
活動時,透過學校或民間團體,轉知所屬兒少相關
資訊,這樣可以減少資料庫管理的負擔。
【書面意見】
(五)樂見建構多元之兒少資料庫,議題面向可考慮更加
寬廣之方向,不宜局限於現已有之議題,應鼓勵兒
少多加觀察自身、周遭,如關注升學主義之影響、
家鄉環境、資源分配,而非侷限於學生權益、性別
平等等大宗議題。同時,不應為追求所謂之多元面
向而忽視兒少之興趣,如為追求議題之多元性而要
求兒少代表不得進行性平議題之倡議等。
,要求各部會
(六)建議制訂「兒少諮詢資料庫使用要點」
在邀請諮詢庫兒少參與時,要將會議資訊轉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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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易懂的方式製作會議資料,於會前針對會議資
料、法規、議題進行導讀與引導了解,特別針對身
障兒少,應提供更完善會議支持系統;要求各部會
邀集兒少參與會議,應於一個月前至三個禮拜前給
予會議通知單,以便兒少提前安排時間。
(七)建議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應該注意及告知兒少可以
隨時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及停止兒少諮詢資料庫蒐集
及使用兒少個人資料,並查詢現有法規在蒐集兒少
個人資料是否需要家長同意。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身心障礙兒少自我推薦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前,會
需要一段時間先了解自身與權利的關聯,請問政府
機關有無規劃鼓勵與支持措施。
(二)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與後續參
與,建議於相關表單設計諮詢身心障礙兒少意見,
並明定「至少○日前」徵詢兒少意願,使身心障礙
兒少可預期參與哪些會議,且有充分時間準備,讓
相關協力單位進行協助或資料轉譯。
三、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一)建請鼓勵、監督與協助各縣市提升身心障礙兒少代
表人數,有助於「兒少諮詢資料庫」納入更多身心
障礙兒少。
(二)各縣市缺乏身心障礙兒少代表之可能原因例如身心
障礙兒少缺乏自信或意願,或縣市宣導不足,建議
政府可增加培力資源並與學校協力,培植身心障礙
兒少表達意見與累積知能。
(三)建議可以整理歷次兒少參與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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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參考。
(四)提醒保障口語障礙兒少之參與權利,並可提供家長
與團體為兒少發聲之網路平臺。
四、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
「兒少諮詢資料庫」可能有助於兒少參與人數,
但於提升多元性效益有限。建議政府應有配套措施,
補助民間團體培育兒少認識權利,以及有參與公共事
務的環境。
五、花蓮縣政府:
「兒少諮詢資料庫」現行規劃是否納入未升學、
未就業少年與司法少年、安置兒少。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資料庫設計上應考量資訊揭露程度與對象,使兒少
自述關注議題或民間團體推薦兒少過程較無顧慮。
(二)資料庫納入幼齡兒少參與,惟幼齡兒童意願通常受
到家長影響,因此,需求機關應有相關認知且明辨
幼齡兒童表意的真實性。
案由二:中央兒少代表遴選原則與實務作業,提請討論。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身心障礙兒少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力與準備才能
參與會議,幼齡兒童亦不易參與會議形式,政府機
關是否規劃不同的蒐集意見形式。
(二)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政府會議,如果感覺意見沒有被
重視,會感到非常挫折。
二、兒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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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兒少對於參與政府會議,希望會議資料文
字不要太多,時間不要太長且應有休息時間,人數
在 10 人以下。
(二)聽障兒少需要有手語老師。
(三)身心障礙兒少在發言前需要與熟悉身障議題的大人
一起討論與練習表達,且希望會議結束後有大人協
助統整。
(四)現行規劃「地方兒少推薦名單其中 1 名應為身心障
礙兒少、原住民族或為國中以下兒少」1 節,感覺是
硬性規定。建議對特殊處境兒少改為外加名額,並
且擴大納入更多特殊處境。
(五)使曾任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可能使現任地方兒少代
表運作混亂。
(六)部分兒少被認為有特定立場,以「圈選」方式決定
委員可能因此使這些兒少不會被選擇。
(七)倘非地方兒少代表,則可能未曾接受兒少代表相關
課程培力,知能有落差。
(八)可考慮改由中央直接遴選兒少委員,但遴選標準需
要進一步思考,保障多元處境。
(九)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未來規劃,建議於北、中、南各
區辦理公聽會或諮詢會議,再於第 4 屆實施。
【書面意見】
(十)有關遴選之作業原則,樂見將中央少代報名資格納
入未曾擔任地方少代之兒少。然,報名資格之族群
限制實屬過於狹隘,則新住民、多元性別、中低收
入戶、偏鄉身分之兒少權益何顧?本人認為不應採
取正面表列之形式,而應回歸實質面向,視參與遴
選者之身分、關注議題等再行圈選,如最終無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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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貴部之理想,再向民間團體徵求推薦人選。
(十一)倘一兒少非具有特定族群身分,但長期關注該族
群之議題,並已於該議題之倡議有相當之成果,並
願意親自聆聽相關族群之聲音,則其似亦應作為上
開「身分過濾器」之篩選對象。
(十二)建議委員以選舉方式進行。若要保障多元兒少參
與,建議設置多元身份兒少比例保障。
(十三)建議中央行政機關兒少代表改由遴選方式進行,
以關注該議題或相關族群兒少為主。關於地區代表
性,可研擬和與立法院溝通,是否願意設置立法院
兒權諮詢推動小組,並研擬專法設置。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一)兒少參與效能感及會議友善程度將影響兒少擔任兒
少代表意願。
(二)中央對於圈選擔任委員之兒少支持措施,以及候補
委員是否參與原有中央兒少代表團機制等資訊,應
提供進一步資訊。
四、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乘風少年學園)
:
混齡的會議形式不易讓身心障礙兒少、幼齡兒童
表達意見,因此建議不限制地方推薦名單應有身心障
礙兒少、原住民族或為國中以下兒少。倘於全國兒童
及少年大會規劃使身心障礙兒少或多元處境兒少以組
隊方式提案是較合適的方式。
五、宜蘭縣政府:
(一)參考過往培力兒少經驗,部分兒少並無擔任兒少代
表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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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地方兒少推舉中央兒少代表,有助於將地方觀點
提供中央政策參考,同時也將兒少參與中央會議經
驗與地方兒少分享。
(三)建議將多元處境兒少名額改為外加名額。
六、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重申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兒少代表人數不足,更
難列入地方推薦名單。「身心障礙兒少」1 名僅能反映
1 種障礙類別,無法了解其他障礙處境之需要,建議至
少包含 3 種障礙類別。
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一)特定處境名額保障於實務遴選程序可能迫使兒少揭
露自身處境。
。
(二)由中央圈選兒少,該名兒少如何具有「代表性」
(三)請問中央對於地方推薦兒少之培力方案。
案由三:有關中央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做法,提請討論。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建議釐清候補委員是否需要納入培力。
(二)需要協助兒少為參與會議進行準備與弭平差異的資
源。
二、桃園市政府:
培力不只是提案,也包含關注其他議題的練習。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兒少於政府會議提案感覺有門檻、不夠友善,建
議政府預為準備相關資源,提供兒少有需要時可以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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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少代表:
(一)肯定本案第一項之(二)規劃方向,建議可儘速實施,
使現任中央兒少代表提案過程邀請地方兒少交流與
討論。
【書面意見】
(二)培力工作可聚焦於協助性工作,無須進行「配合成
人會議規則」之課程,避免「粗暴、惡劣的要求兒
少配合成人」
。另,有關幼齡兒少之意見蒐集,建請
轉知民團鼓勵幼齡兒少自行發表意見,並落實兒童
權利公約第 12 條之相關內涵。
(三)將年齡相近、性質類似的兒少聚集起來,進行培力,
無論是對於培力單位,亦或是兒少,皆具有更好成
效,可以避免較弱勢兒少被邊緣化。
(四)建議可以增加培力課程次數。除寒暑培力外,另增
加各小組每一年選擇一次組會進行一天的培力課程
及開會。
五、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一)部分身心障礙兒少無法出席實體會議,建議可規劃
採線上或書面表達意見形式。
(二)身心障礙兒少之參與,倘其家長陪同為必要,建議
編列個人助理出席費。
案由四:有關全國兒童及少年大會規劃,提請討論。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建議與教育部合作,於幼兒園協助兒少表意與發表。
(二)我國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徵求兒少提出替代性報
告。建議衛福部可思考以兒少大會提案作為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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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倘規劃以兒少大會作為全國兒童、少年發表關注議
題的平臺,建議按現行規劃頻率(每 2 年)辦理或
增加辦理頻率。
(二)兒少大會主題邀請兒少參與決定。
三、兒少代表:
(一)可以邀請兒少代表與一般學生一起討論。
(二)可以參考課綱論壇,或規劃使兒少在一段期間的活
動中,以輕鬆的方式來凝聚意見後,在活動中對政
府代表表達意見。
(三)不同兒少倘有相同關注的議題,建議由政府機關召
集大家共同討論,並加入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讓提案
更完整。
(四)應讓兒少間有線上、實體討論的空間,形成共識,
而不是全盤交由行政機關執行。
(五)可由中央兒少代表帶領各個議題討論,並將意見帶
到中央會議討論。
【書面意見】
(六)現行會議制度為成人為主軸,兒少於其中僅擔任單
一名委員,而非會議的主軸。雖兒少大會之進行似
較一般研商會議更加輕鬆,亦應建構較為輕鬆、平
近之環境。另,相關提案之效力亦應建立相關機制
進行後續追蹤(如列管)
,使兒少見到其提案付諸實
現於生活中,避免政府僅僅是想要營造「友善兒少
表意,實則只是把兒少當成宣傳工具」之嫌。
(七)可以於兒少大會會前會前向各個提案人或小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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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會前會溝通,並在兒少大會前舉辦會前會蒐集
廣泛意見,以確保部會能夠更了解兒少意見,同時
彼此了解彼此遇到的問題。
(八)建議兒少大會應以具備政策影響力為目的,並將相
關提案列入該部會兒權小組或行政院兒權小組列
管,同時邀請相關提案人列席參與。
(九)建議可於兒少大會前,於北中南東離島各舉辦一至
多場線上或實體工作坊,可邀請講師對於當年度熱
門議題進行演講、舉行公民咖啡館、認識兒少大會
等,同時可以聚集關注相同議題的兒少,後續於兒
少大會一同提案。
(十)建議於規劃兒少大會時,應邀集各方兒少參與討
論,期待參與討論的兒少不僅限於現任或曾任兒少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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