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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報告及審查

首次國家報告第二稿及第二輪審查會議

區塊國家報告及審查
所屬目錄115_首次國家報告
子目錄國內審查會議
屆別第 1 次審查
PDF 數10 份
內容字數26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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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257 個章節)

來源 PDF: 561-第3場會議紀錄(1050629下午-第4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3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陳稜怡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四章(第 106 至

169 點)】

一、對第四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115 點:內政部

請確認所列 2014 年之會議紀錄決議是否可含括於 2015 年

函頒之兩作業流程中,如是,請刪除並精簡文字。

(二)第 116 點:內政部

為精簡內容,請刪除「父母均屬外國籍……與父、母相同」

等語及註腳,並與第 114 點合併。

(三)第 119 點:外交部

所提資料仍為個案,請改以通案說明;或斟酌是否保留備

用即可。

(四)第 122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點已敘明評鑑指標內容,爰刪除附件。

(五)第 123 點:司法院、通傳會、內政部

釋字第 445 號事涉集會遊行,與兒少表現自由無涉,刪除

1

相關內容。釋字第 364 號與廣電媒體相關內容,請與第 125

點整併並精簡文字。

(六)第 126 點:教育部

刪除首句「有關高級中等……表現自由」及後段「且應區

別……為規範」等語,並提供精簡文字。

(七)第 127、131 點:通傳會無相關資料,權責機關刪列通傳會。

(八)第 131 點:文化部、教育部

刪除「辦理中小學生……出版優良讀物」等語,並精簡文

字。

(九)第 134 點:文化部目前辦理之輔導節目製作相關補助計

畫,其目的在於提升電視節目產能及品質,與現行報告無

涉,權責機關刪列文化部。

(十)第 139 點:文化部

報業公會之自律機制係經民眾檢舉後始進行審視作業,請

提供修正文字。

(十一)第 142、143 點:文化部

為統一體例並便於閱讀,請與第 136 點整併,並精簡文

字。

(十二)第 144 點:客委會

保留「考量市場……向下扎根需求」等語,刪除其他文

字,並與第 132 點整併後,精簡文字。

(十三)第 145 點:文化部

為統一體例,請與第 141 點合併,並精簡文字。

(十四)第 146 點:通傳會

請移列第 141 點之後單列一點,並精簡文字。

(十五)第 148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點已說明評鑑指標內容,爰刪除附件。

(十六)第 149 點:教育部

2

請提供精簡文字。

(十七)第 150 點:內政部、司法院、教育部

依本次會議決議,第 123 點刪除集會遊行相關解釋,又

鮮有兒少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法院案例,請配合刪

除「兒少於集會遊行過程……此外,」及「兒少如有觸

犯……處理之案件」等語。另因已撤銷對反課綱學生侵

入教育部之告訴,請教育部於註腳補充說明。

(十八)第 151 點:內政部、司法院

為精簡內容且已說明禁止兒少申請籌組團體之理由,請

刪除「《人民團體法》……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另,」

等語。權責機關配合刪除司法院及內政部。

(十九)第 154 點:法務部

本節為保護隱私,請配合刪除名譽相關內容並精簡文字。

(二十)第 162 點:本部醫事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請提供精簡文字。

(二十一)第 163 點:文化部、通傳會

本點次與兒少法第 69 條相關,請移列第 155 點之後單

列一點,並精簡文字。

(二十二)第 164 點:司法院

後段文字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修改為「7 歲以上

未滿 12 歲之兒童」,並精簡文字。

(二十三)第 167 點:教育部

考量兒少間的霸凌非屬「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範疇,本點次移列第 7

章 A 節,並請教育部考量是否另立小節標題。附件 16

之數字疑似有誤,請教育部檢視。

(二十四)第 169 點:內政部、法務部

3

為精簡內容,且對兒少不良行為之管教分屬兩階段進

行,請刪除「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方法》……《少

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原則》」等語,分段撰寫並精簡文

字。

二、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

件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下午 3 時 50 分。

4

來源 PDF: 562-第2場會議紀錄(1050629上午-第3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2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江姿穎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三章(第 63 至 105

點)】

一、總體性意見

(一)因國際上「兒童」指我國「兒童」及「少年」

,請各權責機

關檢視各章節條次使用有關「兒少」

(未滿 18 歲者)

、「兒

童」

(未滿 12 歲者)或「少年」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

之適合性,並應與各該引用法規之定義相符。

(二)參考各國國家報告體例均未有「困難與具體建議」乙節,

請各權責機關將其內容移列至該章適合點次內。

二、對第三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63、65 點: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1.刪除「法定」監護人。

2.請依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憲法第 7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4 條

規定檢修精簡文字,並審酌第 63 點,避免內容重複。

(二)第 69 點:教育部

請補充就學協助措施。

1

(三)第 70 點:教育部

請以附件補充 2011 年-2015 年高中職學生懷孕後繼續就學

比率。

(四)第 71 點: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請檢修精簡。

(五)第 72 點:衛生福利部、原民會

請檢修精簡。

(六)第 74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點刪除,附件 5 併同刪除。

(七)第 79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後段文字修正為「以兒少最佳利益裁判」。

(八)第 80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1.刪除「另實務上兒少者外,….,亦將影響其司法訴訟權益,

故於」等語。

2.整併第 87 點,並請檢修精簡。

(九)第 83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點刪除,附件 6 併同刪除。

(十)第 91 點:法務部

文字修正為「《刑法》第 63 條明定對於未滿 18 歲者,禁止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第 373 點。」

(十一)第 92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刪除「此外,對兒少….,除刑事責任外,於」等語,並請

檢修精簡。

(十二)第 94 點:本部統計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本部統計處:請整併附件 7、11 及 12(標題:兒少人口數、

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並請補充相關附件(如附件 9、13、14)

2015 年之統計數據。

2.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請補充附件 8 有關 2011 年-2015 年

2

死產之統計數據。

(十三)第 95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文字修正為「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A 節」

(十四)第 101 點:教育部

請補充國中小學生在校參與意見之管道。

(十五)第 104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權責機關刪除「海巡署」

(十六)第五章第 I 節「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

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

請增列點次補充校園、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性侵害事件之

通報及防治機制。

三、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

件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中午 10 時 50 分。

3

來源 PDF: 563-第4場會議紀錄(1050701上午-第5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4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五章(第 170 至

236 點)】

一、對第五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170 點: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17 至 19 有關家庭教育活動及親職教育服務,統一呈

現辦理場次及受益人次(不分男、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補充數據,並請幕僚單位彙整為一張表。

(二)第 172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精簡內容,刪除「並對須…及措施」等文字。

(三)第 173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請補充針對學齡前幼兒之協助措施。

(四)第 181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本點內容與第 195 點部分重複,請併入第 195 點並精簡文

字。

(五)第 183 點:本點因司法、社政機關未有共識,爰予刪除。

(六)第 184 點:內政部

1

為精簡內容,修正為「遇有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而請求

進入我國時,應於入境前向外交部或移民署申請核准…予

以查驗出國」

(七)第 185 點:內政部

釋字字號誤植,更正為「釋字第 710 號」。

(八)第 186 點:外交部

附件 36 請補充申請件數及未核發原因統計。

(九)第 187 點:法務部

請補充民法第 1114 條規定。

(十)第 188 點:司法院

為精簡內容,刪除「上開裁判…不在此限」等文字。

(十一)第 189 點:司法院

為精簡內容,刪除「該裁定…執行費」等文字。

(十二)第 190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撫」養費更正為「扶」養費。

(十三)第 193 點:外交部

本點似未呈現困難與具體建議,請審酌是否保留。

(十四)第 194 點:本點因司法、社政機關未有共識,爰予刪除。

(十五)第 199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附件 37 顯示機構數減少惟床位數增加,請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補充說明。

2.附件 39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說明委託安置

及自行收容之定義,請本部保護服務司補充親屬安置人

數,本附件數據均請分齡統計。

3.附件 41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改以少年自立生活

方案服務項目分類統計辦理成果,並以受益人數呈現。

(十六)第 200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請併入第 195 點並精簡文字。

2

(十七)第 205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司法院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精簡文字,另「審酌事項與

第 203 點大致相同」修正為「審酌事項同第 203 點」。

(十八)第 208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司法院

1.附件 42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說明統計人數

僅限於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出養者,並配合修正表格

名稱。

2.附件 44 件數均較人數為高,請司法院再行釐清或補充說

明。

(十九)第 209 至 211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考量監察院提供內容多業於其他點次呈現,請衛生福利

部社會及家庭署再行檢視,內容重複者即刪除,餘請併

入其他點次。

(二十)第 215 點:內政部

「港務各警察總隊」更正為「各港務警察總隊」

(二十一)第 216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請併入第 213 點並精簡文字。

(二十二)第 218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請補充兒保案件責任通報統計。

(二十三)第 219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附件 53 建議列出兒少自行求助件數,並補充開案數及

開案率。

(二十四)第 220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司法院

1.附件 54 請本部保護服務司補充家暴、兒虐、家內性侵

之案件及人數統計。

2.附件 55 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裁定安

置事件統計,移列第 410 點。

(二十五)第 221 點:法務部

3

附件 57、58 請提供兒少為被害人之數據。

(二十六)第 222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請補充重大兒虐相關數據(含重傷及致死)。

(二十七)第 223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法務部

1.請本部保護服務司補充兒少性侵害案件通報統計。

2.附件 59、60 請法務部提供兒少為被害人之數據。

(二十八)第 228 點:原住民族委員會

請補充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兒少保護宣導措施。

(二十九)第 231 至 233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第 231 點併入第 218 點,第 232、233 點併入第 220

點,以上均請精簡文字。

(三十)第 235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末句修正為「參第 98 點及第 103 點」。

(三十一)第 236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有關建議由法院裁定家庭處遇計畫及親職教育等,與

第 183 點重複,比照第 183 點刪除;至地方政府對於

兒少保護個案以委託安置規避定期評估部分,請併入

第 234 點並精簡文字。

二、其他

第 72 點:末句有關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費用補助與第 173

點內容重複,爰予刪除。

三、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

件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中午 12 時 10 分。

4

來源 PDF: 564-第5場會議紀錄(1050701下午-第6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5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賴奎嘉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六章(第 237 至

292 點)】

一、對第六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241 點: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請補充安心專線歷年(2011-2015)兒少使用人數,並以年

齡區分。

(二)第 244 點:本部統計處

請調整附件 65 格式,改以年份橫式呈現,增列「總計」項,

並補充 2015 年數據。

(三)第 246 點: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請補充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之新舊制差別、身心障礙

各類別之兒少人數和百分比。

(四)第 249 點:教育部、法務部

1. 第六行修正為「身心障礙兒童」

2. 附件 67 表頭「兒童」修正為「兒少」

,敘明統計年齡,

1

並補充各就學情形占身心障礙兒少之比率。

3. 請補充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少年轉介至一般教育體

系(特教或社區學校)之統計資料。

(五)第 250 點:勞動部、教育部

請補充說明對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訓練,除開設專班外,一

般教育體系如何協助;又附件 68 補充技職教育中身心障礙

學生所占比率。

(六)第 251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請補充附件 69 各類服務受益人數,並精簡文字。

(七)第 252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請補充身心障礙兒少家長支持措施、法源與相關統計數據。

(八)第 253 點:文化部

第 3 項修正為「依《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

點》補助民間團體將優良出版品改作為適合身心障礙者閱

讀之版本或有聲書」

(九)第 254 點:司法院

本點修正為「審理程序協助措施方面,參第 361 點」

(十)第 256 點:文化部

本點刪除。

(十一)第 260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附件 74 因「遺傳性疾病檢查補助」對象不限於孕婦,與

本節內容較無相關,爰刪除該項歷年利用率表格,保留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表格。

(十二)第 264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第四項後段修正為「目前全國共計 47 家兒童發展聯合評

估中心」

(十三)第 265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請補充說明附件 78 利用率之定義與計算標準,及 2015

2

年之數據。

(十四)第 266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刪除第二行「針對」二字。

(十五)第 268 點:法務部

請補充保外就醫相關措施。

(十六)第 275 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前段刪除「兒少健康與營養方面」等文字,後段修正為

「另定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嬰兒及較大嬰兒配

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

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等,維護兒童飲食安全」。

(十七)第 276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刪除「推動母乳哺育方面」等文字。

(十八)第 278 點:環保署

刪除後段「並邀集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融入環境衛生基本

知識,以達教育之效」等文字。

(十九)第 282 點:內政部、客委會、原民會、蒙藏會

1. 權責機關刪除文化部。

2. 為精簡內容,本點文字修正為「經檢視我國各族群傳

統生育禮俗,未有對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形」

(二十)第 285 點: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 請確認附件 80 兒少投保人數,敘明人數如何計算、又

何以較附件 82 之兒少總人口數為多。

2. 請補充附件 80 兒少投保比率,並說明弱勢兒少之資格

認定。

(二十一)第 287 點: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1. 請敘明附件 82 之資料來源。

2. 請於附件 82 增列低收入戶兒少、中低收入戶兒少

占貧窮總人口數之比率,並備註說明低收入戶與中

3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之區別。

(二十二)第 288 點:教育部

請精簡文字。

(二十三)第 290 點:勞動部

請與第 289 點整併,並精簡文字。

(二十四)第 292 點:內政部

請精簡文字。

二、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

件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

4

來源 PDF: 565-第7場會議紀錄(1050707上午-第8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7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八章(第 350 至

394 點)

一、綜合意見

(一)B 節,請司法院以註腳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兒

童、少年用語意涵。

(二)B(a)節標題修正為「兒少司法體系」。

二、第八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352 點:外交部

同第 320 點決議。請確認是否應納入附件 3「國際援助」

或請說明未納入之考量。倘納入附件 3,本點精簡為「本

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3」

(二)第 354 點:刪除。

(三)第 355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點移至本小節末點。

(四) 第 356 點及第 357 點:法務部、內政部

1. 第 356 點請法務部簡要說明《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1

三級預防措施具體內容。

2. 第 357 點第 1 項及第 3 項,因與預防兒少犯罪有關,

請法務部併入第 356 點,惟該點請盡量避免逾 150 字。

3. 第 357 點第 2 項,有關青春專案部分,倘非屬上開《預

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內容,請內政部獨列 1 點,並

修正文字。

(五)第 360 點:司法院

請補充各種保護處分終結情形。

(六)第 361 點:司法院

1. 請於「不得被迫作證或認罪」項補充「不自證己無罪」

說明。

2. 請於附件 100 備註說明統計數據包含成人。

3. 「法律扶助」部分,適用對象請將「少年」修改為「兒

少」

;另依《法律扶助法》第 5 條,兒少於少年事件調

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者,有 3 款情形得申請法

律扶助,惟現行文字無法區辨該 3 款情形為何,請修

正。

(七)第 362 點:司法院

請檢視適用法規並修正文字。

(八)第 363 點:司法院、教育部

1. 請司法院補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及 42 條各

款終結情形統計資料。

2. 請教育部補充轉銜、復學措施,並將附件 102 統計資

料改以文字呈現。

(九)第 364 點:司法院

與第 360 點合併並請精簡文字。

(十)第 365 點:刪除。

(十一)第 368 點:法務部

2

刪除「未滿 18 歲之」文字,並請具體說明將少年受刑

人移送成年監獄之明確原因。

(十二)第 372 點:考量有關觸法兒少安置議題尚未有共識,

爰刪除。

(十三)第 375 點:法務部

1. 請確認少年矯正機關內輔導之具體措施。

2. 請檢視是否有管教人員及收容少年輔導人數比率

相關統計。

(十四)第 376 點:法務部

第 1 行「執行成效」修正為「執行成果」

(十五)第 377 點:法務部

原內容刪除,請補充少年矯正機關對涉毒兒少相關處

遇及資源連結服務。

(十六)第 379 點:法務部

附件 104 標題修正為「少年矯正機關在校之性侵犯少

年人數」,刪除說明 2,並請檢視及備註說明統計所指

性侵犯定義。

(十七)第 382 點:勞動部

請提供檢修精簡文字。

(十八)第 383 點:勞動部

請於本點附件 107 備註說明弱勢青少年之定義及年齡。

(十九)第 388 點:教育部

請修正附件體例,以年度及學年度並列呈現。

(二十)第 390 點:勞動部

第 1 行「術生」修正為「技術生」字。

(二十一)第 391 點:勞動部

第 6 行「惟相關催保…未滿 18 歲之勞工」刪除。

(二十二)第 394 點:教育部

3

附件 110 請檢視是否有性別、身心障礙兒少等類別

項目統計,並請備註說明藥物濫用之定義。

三、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件

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中午 12 時。

4

來源 PDF: 566-第6場會議紀錄(1050704-第7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6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田主秘基武代) 記錄:黃立青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七章(第 293 至

349 點)】

一、總體性意見

(一)請教育部統一檢視教育相關附表係指學年度或西元年度,

並提供至 2015(104 學年度)為原則。

(二)請幕僚單位統一檢視內文所提數字應以阿拉伯或國字何者

呈現為宜。

(三)請原民會協助檢視各章節「原住民」與「原住民族」用語

之妥適性。

二、對第 7 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294 點:教育部

刪除「包含特色遊學……與活化教學等」文字。

(二)第 296 點:教育部

1.學年度係指當年 8 月開學到次年 7 月結束,配合修正註解

20 相關文字。

2.請確認我國學年度在國際上究係以西元或民國呈現為宜。

1

(三)第 297 點:教育部

請補充師生比之數據,並區分正式與代課老師、城鄉差距。

(四)第 301、302 點:教育部

1.整併兩點,並補充說明中等教育平均學費。

2.提供各級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比率之分年統計。

(五)第 304 點:教育部

請補充國民中小學及高中之入學率。

(六)第 306 點:教育部

1.附件 93 名稱修正為「國民中小學尚輟率與中離率統計」。

2.為使內文與附表呼應,本點內容或請補充說明輔導原住民

中輟生通報復學相關資源,或將附件 93 有關原住民數據刪

除。

(七)原第 167 點有關霸凌內容,移列至「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

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小標前,另立小標:教育

(八)第 315 點:勞動部

1.請提供修正文字。

2.附件 94 與附件 107 重複,爰刪除。

(九)第 317 點:勞動部

1.請備註說明本點所指青少年年齡,修正標點符號《產學訓合

作訓練》,並請精簡文字。

2.附件 95 名稱修正,敘明本表所指計畫名稱、統計年齡。

(十)第 318 點:教育部、勞動部

請教育部提供修正文字。

(十一)第 320 點:外交部

請確認各章節有關國際合作事項(第 255.283.320.426 點)

是否應統一納入附件 3,或請說明未納入之考量。

(十二)第 321 點:教育部

2

確認要點正確名稱。

(十三)B 節「教育目標在於兒少完整潛能之全面發展」

:教育部

1.請補充學前教育之教育目標。

2.本節整體架構請依兒少學涯先敘述各階段之教育目標,再

說明依各族群之特殊性(如原住民族、外籍及大陸配偶子

女等)所訂定之教育目標。

(十四)第 325 點:教育部

修正內文數字統一以阿拉伯數字呈現。

(十五)第 327 點:教育部、原民會

文字修正為「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

(十六)第 331 點:教育部

請補充「促成兒少對客家、原住民父母之文化認同、價值

觀等的尊重」之資料。

(十七)C 節「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小節:教育部

請增列學前教育階段之教育娛樂文化措施。

(十八)第 336 點:教育部

將校園內綠地與樹木減少、學校空間不足、兒童遊戲設施

不足、幼兒園設施無把關、缺乏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設施、

未依兒童發展需要規劃遊戲設施等,增列困難與具體建議。

(十九)第 337 點:教育部

請敘明各級學校教學正常化之實際狀況,包含私立學校與

學前教育之實施情形。

(二十)第 339 點:文化部

1.請精簡文字。

2.補充說明活動辦理有否考量城鄉差距;工作人員與志工之

訓練是否包含兒童發展與性別平等之概念。

(二十一)C 節「遊戲設施安全」小節:內政部(營建署)

、衛福部

1.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目前規劃公園附

3

設遊樂設施,已有納入公民與兒童意見、遊具分齡、共融

式遊戲場等元素,請內政部(營建署)洽請該處提供相關

資料。

2.針對兒童遊樂設施缺乏公民參與機制、未符合兒童發展、

安全至上而忽略使用者需求、遊具材質與空間設置不當、

缺乏符合身心障礙兒童需求之共融式遊戲場設計理念等

問題,機械遊樂設施部分請內政部(營建署)補充說明,

非機械遊樂設施則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說

明,另就非機械遊樂設施目前各場域主管機關權責疑義,

併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

三、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件

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中午 12 時。

4

來源 PDF: 567-第8場會議紀錄(1050707下午-第8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8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社家署簡署長慧娟代) 記錄:蕭珮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第八章(第 395 至

438 點)

一、第八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395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請補充針對涉毒兒少依法提出調查之報告件數,以及司

法繫屬個案提供法院參考之報告件數。

(二)第 396 點: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1. 附件 111,修改標題為「內政部(警政署)查獲少年

毒品犯罪統計表」

,並請內政部確認是否包含兒少施用

第 3、4 級毒品。

2. 附件 112,請法務部檢視是否包含兒童,又所施用毒

品範圍,並精簡說明文字。

3. 附件 113、114,請法務部檢視統計數據是否正確,又

附件 114 標題修正為「…少年查獲施用第 1、2 級…」

4. 附件 115,請司法院檢視統計案件類別得否再細分,

並以備註說明相關統計定義。

1

(三)第 397 點:末句刪除。

(四)第 398 點:法務部

首句增列「為保護兒少不致使用毒品,依…」

;第 2 句「未

滿 20 歲之」文字刪除;末句刪除。

(五)第 399 點:法務部

請提供我國查獲毒品案件統計數據,並請區分涉及兒少

案件數。

(六)第 400 點:與第 399 點合併。

(七)第 401 點:司法院

與第 360 點合併,並請提供修正文字。

(八)第 402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本點移列至第 398 點之後,並精簡文字。

(九)第 403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

補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時間,並檢修

文字。

(十)第 404 點:法務部

附件 117 有關「警察海巡憲兵機關移送」項目,請細分

各該單位移送數據。

(十一)第 406 點:文化部

「兒童」修改為「兒少」。

(十二)第 408 點:內政部、法務部

附件 117、118 及 119 相關數據不一,請內政部及法務

部備註說明項目定義。

(十三)第 409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相關權責單位

有關網路安全宣導防止兒少性剝削議題,請相關權責

單位提供資料說明執行相關措施,並請本部保護服務

司彙整。

(十四)第 419 點:內政部

2

「未滿 18 歲少女」修改為「兒少」

,併同修改附件 124

標題。

(十五)第 422 點:勞動部

請精簡文字。

(十六)第 425 點:外交部、陸委會

首句「外國」修改為「國際」;次句「備忘錄或協定」

修改為「備忘錄、協定或建立聯繫窗口」

;末句刪除。

(十七)第 427 點:刪除。

(十八)第 428 點:蒙藏會、客委會

1. 請蒙藏會區分蒙族及藏族兒少人數。

2. 「客族」修改為「客家族群」

,並請客委會推估未滿

18 歲兒少人數。

(十九)第 430 點:教育部、原民會

文字修正如下,請教育部及原民會確認,並補充《發

展原住民族教育 5 年中程計畫》之具體工作項目: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第 22 條規定,各

級政府應提供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學

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的機會,並進行民族教育課程

發展及教材選編。依《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

畫》

,為推動原住民兒少民族教育工作,列有辦理原住

民族部落學校、補助原住民重點學校辦理以民族教育

為特色的校本位課程、補助非原住民重點學校辦理民

族教育課程或活動…等具體工作項目。」

(二十)第 433 點:客委會

請精簡文字。

二、其他

(一)請法務部於首次出現毒品分級之點次(第 358 點)以註

腳摘要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各級毒品之定義。

3

(二)請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提供原住民兒少低收入戶人數

及相關比率,並與附件 82 合併。

三、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件

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下午 3 時 50 分。

4

來源 PDF: 568-第1場會議紀錄(1050628總論-第2章).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第 2 輪第 1 場次審查會議(公聽會)

紀錄

時間:105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呂政務次長寶靜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議事組報告:略

参、決議事項【本場次審查內容:兒童權利公約總論至第二章(第 1

至 62 點)】

一、對總論各點修正意見

第 3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族群」修正為「群體」或「人口群」。

二、對第一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8 點:外交部

考量附件 1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列表,業經行政院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核定通過,並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布,有關建議刪列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仍以維持現行清單為宜。

(二)第 14 點:司法院

請提供 2014 年 11 月迄今大法官解釋及裁判書引用兒童權

利公約之件數,並酌修文字。

(三)第 19 點:行政院主計總處

附件 2 中央政府兒童權利公約相關預算資料來源修正為由

1

各機關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助調查及彙整各機關相關預算,並提供兒少預算占總預

算之比率。所列預算項目適用對象有 18 歲以上者,請以附

註說明。

(四)第 23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請補充兒少業務主責機關。

(五)第 28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精簡內容,刪除 2015 年社福績效考核成績部分。

(六)第 29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精簡內容,刪除舉例說明部分;其他點次請各機關檢視

比照辦理。

(七)第 31 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為精簡內容,刪除「另將寄送…並存參」等語。

三、對第二章各點修正意見

(一)第 34 點:法務部

請補充法源依據,如無相關規定,請幕僚單位審酌是否刪

除或移列其他點次。

(二)第 42、43 點:法務部、司法院

請整併為 1 點,並提供修正文字。

(三)第 44 點:本部保護服務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首句修正為「依《兒少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規定之安置,均未有最低年齡限制」。

(四)第 45 點:法務部、司法院

末句修正為「並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

事件程序處理」。

(五)第 47 點:司法院

「故《刑事訴訟法》明定其作證不得命其具結」後增列「以

免受偽證罪之處罰」

,並刪除「另依…陳述權」等語,以精

2

簡內容。

(六)第 48 至 51 點:司法院

為使內容與標題相符,建議於本小節初增列「兒少向法院

提起訴訟,原則上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依:」等語,

請司法院檢視是否合宜。至第 50 點係對裁判表示不服,非

提起訴訟,爰予刪除。

(七)第 52 點:法務部

為精簡內容,建議刪除「是自然人…營業者」等語,請法

務部檢視是否合宜。

(八)第 55 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有關建議因應國際趨勢,增列研議未滿 21 歲者不得吸菸之

前瞻規定,請再酌。

(九)第 58、59 點:文化部

因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修正,錄影節

目帶與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同分為 5 級,請整併相關內容提

供修正文字。

四、其他

第 94 點:本部統計處

附件 9 請補充 OECD 國家嬰兒死亡率,以利跨國比較。

五、本次會議討論之章節,請各與會機關依上開意見修正內容,

於會後 5 個工作天內,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蕭珮姍專員(sfaa0275@sfaa.gov.tw),並註明「信

件主旨」及「檔案名稱」為「兒權公約第○章第 3 稿修正」。

肆、散會:中午 11 時 40 分。

3

來源 PDF: 569-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二稿).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專要文件第二稿

總論(§ 44 第 1 項、第 2 項) .................................................................................................................. 5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 7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4) .............................................................................................. 7

B.中央或地方層級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施行狀況監督機制(§ 4) ............................................. 9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42) ....................................................................................10

D.民眾取得國家報告之方式(§ 44 第 6 項).......................................................................................10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11

A.國內法律及條例對兒少之定義(§ 1) .............................................................................................11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限定(§ 1) ......................................................................................11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15

A.禁止歧視原則(§ 2) ........................................................................................................................15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3).................................................................................................................16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6) .........................................................................................................18

D.尊重兒少表意權(§ 12) ..................................................................................................................19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23

A.姓名和國籍(§ 7) ............................................................................................................................23

B.維護身分(§ 8) ................................................................................................................................24

C.表現自由(§ 13) ..............................................................................................................................25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17) ......................................................................................................25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14) .......................................................................................................28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15)....................................................................................................29

G.保護隱私(§ 16)..............................................................................................................................30

H.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37 第 1 項(a)款):.....32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35

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 5) ..................................................................................35

B.父母責任(§ 18 第 1 項、第 2 項) ..................................................................................................35

1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9) .............................................................................................................35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10) ..............................................................................................................37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27 第 4 項) ...............................................................................37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的兒少(§ 20).........................................................38

G.收養(§ 21) .....................................................................................................................................39

H.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11)....................................................................................41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19、39) ................................................................................................................................................42

J.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 25) ....................................................................................................44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 ..........................................................................................................................47

A.生存及發展權(§ 6 第 2 項)............................................................................................................47

B.身心障礙兒少(§ 23) ......................................................................................................................48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24) ........................................................................................50

D.社會安全保障及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26、18 第 3 項) ................................................................53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協助父母保障兒

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7 第 1、2、3 項) ..........................................................................................55

第七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57

A.教育及職業培訓(§ 28) ..................................................................................................................57

B.教育目標(§ 29) ..............................................................................................................................61

C.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 31) .......................................................................................................62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 ..............................................................................................................................65

A.緊急狀況之兒少.................................................................................................................................65

(a)難民兒少(§ 22) ....................................................................................................................65

(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38、39) .............................................................................................65

B.觸法之兒少 ........................................................................................................................................65

(a)少年司法體系(§ 40).............................................................................................................65

(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37 第 1 項(b)、(c)、(d)款)

...........................................................................................................................................................68

(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37 第 1 項(a)款) ........................................................70

(d)協助觸法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39) ..........................................................................70

2

C.受剝削之兒少(§ 39) ......................................................................................................................72

(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32) .............................................................................................72

(b)藥物濫用(§ 33) ....................................................................................................................73

(c)性剝削及性虐待 .......................................................................................................................75

(d)任何形式的剝削 .......................................................................................................................78

(e)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78

D.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 .....................................................................................................................80

3

4

總論(§ 44 第 1 項、第 2 項)

1. 《中華民國憲法》 (下稱《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規定,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

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1原則上享有與成年人相同之權利。 《憲法》第 153 條與第 156 條

特別揭示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對於從事勞動之兒童並應予以特別保護;第 160 條

明定 6 至 12 歲兒童基本教育權。(衛福部,1 稿 1 點)

2. 我國自 1963 年以來接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之援助,成為當時兒童福利之重

要基礎,1971 年退出聯合國之後,該項援助因而終止。為宣示政府重視兒童福利,除於

1979 年參照聯合國「國際兒童年」宣布「台灣兒童年」外,並於 1995 年向國際宣示遵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下稱《CRC》)。(衛福部,1 稿 2 點)

3.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 ,成為第一個針對特定族群的福利法案。1989 年制定《少年福

利法》 。為順應《CRC》所指兒童為未滿 18 歲之人,並為避免兒童少年資源重疊及行政體

制整合,2003 年《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11

年逐點參照《CRC》之精神及規範,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 ,將兒少基本權益予以更全面之法制化。 (衛福部,1 稿 3

點)

4. 儘管我國因失去聯合國代表權,無法成為《CRC》締約國,仍依據國際獨立專家於 2013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下稱《兩公約》)初次

國家報告審查所提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11 點「政府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

《兒童權利公約》」 ,於 2014 年 6 月 4 日由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下稱《CRC

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正式施行。(法務部、衛福部,1 稿 4、5 點)

5. 《CRC 施行法》第 2 條明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 。依據第 6 條由行政院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為辦理機關,

並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擔任幕僚單位,各級政府機關共同推動(參第 23 點) 。另

立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過我國擬加入《CRC》條約案,總統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

簽署加入書。(衛福部,1 稿 5 點)

6. 民間團體參與《CRC》國內法化過程,除自 1992 年起推動簽署與加入《CRC》外,更於

1995 年號召萬人連署簽訂《CRC》 ,爾後,歷次兒少法規修正、議題倡導、各項計畫方案

委託等,民間團體始終佔有重要角色。2014 年在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倡議下,完成《CRC

施行法》之制定。(衛福部,1 稿 6、9、10 點)

7. 依據《CRC 施行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應提出國家報

告,衛福部作為該小組之幕僚機關,負責協調、督促及編纂中央政府各機關撰擬內容,並

1

《CRC》第 1 條規定,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

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惟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人。」為能如實反應我國現況,本報告所述如為法條原文或闡釋,即依其所載稱「兒童」

(未

滿 12 歲之人)

、「少年」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如為「兒童及少年」

(未滿 18 歲之人,同《CRC》

第 1 條所指兒童)以下簡稱「兒少」;至於有關兒少年齡的定義,則於第二章分別闡明。

5

召開國內審查會議予以定稿後報送該小組核定。本報告是依據《CRC》第 44 條及《CRC

施行法》第 7 條,於施行後 2 年內提出,撰寫格式係遵照《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

《CRC 首次國家報告撰寫準則》、《CRC 定期國家報告撰寫準則》,內容共分 8 章:第一

章一般執行措施、第二章兒童之定義、第三章一般性原則、第四章公民權與自由、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八章特

別保護措施。(衛福部,1 稿 7 點、核心 13、14 點)

6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4)

國內法律之實踐與檢視

8. 《CRC 施行法》第 2 條揭櫫《CRC》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明定各級政府應

依《CRC》規定進行法規檢視,不符規定者,於 2019 年前完成法規增修、廢止及改進行

政措施。2014 年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制定法規檢視作業流程,並於《CRC 施行法》

施行後 1 年(2015 年 11 月 20 日)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共 7 類 13 部 18 條,這些條文應於

2017 年完成檢視與修法工作(參附件 1)。(立法院,1 稿 11 點)

9. 兒少福利與權益法規,以《兒少法》為本,衛福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該法歷次修正均以

《CRC》為圭臬,特別是於 2011 年修訂之《兒少法》增訂身分、健康、安全、教育、社

會參與、表意、福利與保護等措施,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條

文並由原 76 條增列至 118 條,期將各項《CRC》權益國內法化(參第 3 點)。(衛福部,

1 稿 12 點)

10. 兒少教育相關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憲法》第 160 條明定 6 至 12 歲之基本

教育權,1999 年訂定《教育基本法》 ,確立教育方針。為保障國民教育階段之受教權,1944

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 、1979 年制定《國民教育法》 ,2014 年進一步推動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政策。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提供學齡前幼教保障。另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於

1984 年制定《特殊教育法》(參第 249 點)。(教育部,1 稿 13 點)

11. 少年司法與矯正相關法規,分別以司法院、法務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62 年《少年事件

處理法》完成立法,但延至 1971 年施行;該法於 1997 年修正為「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

護代替管束」原則;為因應 2009 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下稱釋字)第 664 號,就限

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之議題,與行政先行政策之推動,該法刻正通盤檢

討。有關《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少年輔育院條例》等,對少年受刑人及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相關規定、機構管理,則隸屬法務部。此外,依據《兒少法》第 73

條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少,教

育部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保障其受教權;訂

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

教育矯正不良習性。(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1 稿 14 點)

12. 兒少保護相關法規,以衛福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93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對於遭受虐

待及疏忽之兒童建立責任通報及保護安置機制,2003 年合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增訂

保護措施專章,加強兒少保護;1995 年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015 年為呼

應釋字第 623 號「兒少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性交易係為性剝削」 ,更名為《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更符合《CRC》第 34 條精神;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2015

年並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2012 年實施《家事事件法》 ,規範未成年人於

家事事件程序之特別保護規定。(衛福部,1 稿 15 點)

13. 兒少勞動保障相關法規,以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以 1984 年制定之《勞動基準法》

7

童工專章提供保障,並於 2013 年修正第 45 條、第 47 條、第 77 條、第 79 條之 1,明定

童工每週工時上限、擴大 15 歲以下未有僱傭關係提供酬勞之兒少納入保障。教育部於

2013 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

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 (勞動部、

教育部,1 稿 16 點)

14. 違反前開各項法規,除由主管機關依法處以行政罰外,如有違反兒少人權之情事,各級法

院亦可依法介入處理,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及家事等事件。截至 2016 年 4

月底,共有 7 件大法官解釋、1,041 件裁判書引用《CRC》。(司法院,核心 3、4 點)

行政措施之實施與評估

15.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2013 年行政院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有關友善育兒環境等面向

之政策措施,由內政部按年彙整各機關辦理情形陳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滾動修

正。(內政部、國發會,1 稿 17 點)

16. 2015 年行政院核定《家庭政策》 ,強調家庭功能發揮,並整合政府各機關支持家庭照顧資

源,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特別是針對家中需照顧之兒少。(衛福部,1 稿 18 點)

17. 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 ,以建構「寓教於樂」 、

「健康安全」和「平等近用」的優質兒少通傳環境為目標,推動「優良兒少節目和網站標

章」 、「節目分級細緻化」 、「提高兒少節目比例」 、

「引進節目內容情節標示」 、

「加強兒少保

護,建立管理防護機制」 、「重視媒體識讀教育,尊重兒少觀點與意見表達」 、

「兒少通傳權

益法制化」等行動措施,建構優質通訊傳播環境。(通傳會,1 稿 20 點)

18. 為落實《兩公約》與《CEDAW》,於 2009、2013、2014 年分別邀請國際獨立專家來臺,

審查初次及定期國家報告,依其所提供之總結性(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除於 2014 年制

定《CRC 施行法》外,研訂《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 、定每年 10 月 11 日為「臺灣女孩

日」、並於 2015 年修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參第 4、12 點)。(性平處、法務

部,1 稿 21 點)

執行《CRC》之預算

19. 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衛生、醫療、福利及文化等多元面向。2015 年預算編列 468

億元(2014 年 447 億)

,主要係新增推動高中職輔助學費措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補助、

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計畫經費。相關數據參附件 2。(主計總處、法務部,1 稿 22 點)

國際援助

20. 近年對外國兒少提供之國際援助,包含經濟建設、物質、醫藥、教育及資訊設備、文化等

資助計畫,特別是災患地區的救助,參附件 3。另與加拿大基督教兒童基金會(CCFC)、英

國國際慈善組織-泰緬邊境聯合會(TBC)、國際組織亞洲醫師會(AMDA)等合作,提供貧童

與難民等協助計畫。(外交部、衛福部,1 稿 23、26 點)

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21. 為使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兒少政策之規劃、制定及推動,各級政府機關依法應成立之兒少相

8

關專案或協調會議,並邀請民間團體任委員者,包括《CRC 施行法》第 6 條(行政院兒

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

《兒少法》第 10 條(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 25

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會議) 、第 28 條(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會議)

、第 76 條(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審議會)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條(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第 9 條(非

營利幼兒園審議會) 、第 39 條(幼兒權益申訴評議會)等。(衛福部,1 稿 24 點、核心 12

點)

22. 推動《CRC》國內法化過程邀請民間團體共同研議法規檢視作業流程,並規範各級政府應

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法規檢視;國家報告撰寫作業則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邀請民間團體就政

府機關撰擬國家報告草稿提供意見;國際審查籌備作業亦由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

成小組共同研議。(衛福部,1 稿 25 點)

B.中央或地方層級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施行狀況監督機制(§ 4)

兒少政策(施行《CRC》)協調機制

23. 依《CRC 施行法》第 6 條規定,設置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

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含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交通部、衛

福部、內政部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共 20 人組成,每季召開 1 次會議,進行協

調、研究、審議、諮詢、宣導、教育訓練,督導各級政府機關,並受理違反《CRC》之申

訴。(衛福部,1 稿 27 點)

24. 針對行政院跨部會之兒少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組,包括由衛福部擔任幕僚機關之兒少福

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

組、重大兒少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等;由教育部擔任幕僚機關

之人權教育諮詢小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

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等;由內政部擔任幕僚機關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 (衛福部、教

育部、內政部、通傳會,1 稿 28 點)

25.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 10 條,應成立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下稱兒權會) ,由地

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

政策,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參第 97 點)。此外,並應建立早期療育、保母管理

及性剝削相關業務,定期督導或協調會議,其運作情形列入 2 年一度中央對地方政府的

社福績效考核。其他尚有針對托育、安全、課後照顧、幼兒教保等專案協調或諮詢會議(參

第 21 點)。(衛福部,1 稿 29 點)

兒少政策(施行《CRC》)監督機制

26. 我國尚未設立完全符合聯合國大會於 1993 年決議通過之巴黎原則所揭示要件之國家人權

機構,惟於 2010 年 12 月 10 日成立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由法務部擔任幕僚機關,

其任務包括: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國家人權報告之提出、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

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惟該委員會僅具諮詢性

質,並無受理侵害人權個案的申訴、調查及審議權限。該會於 2011 年成立「國家人權機

構研究規劃小組」進行相關研議工作。另外,成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由法務

9

部擔任幕僚機關,任務包括:各國人權保障制度及國際人權規範之研究、國際人權組織合

作交流之推動、國家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之研議、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人權保

障措施之協商及推動、人權教育政策之研議與人權保障觀念之宣導等、民眾建言及陳情平

台。(法務部,1 稿 30、32 點)

27. 依我國憲政體制,有關《CRC 施行法》推動進度,行政院負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

施政報告之責;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就侵害或違反人權案件,提案糾正或函請政府機關

改善。2008 至 2015 年(8 月止)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涉及兒少議題者,共計 114 案:教

育權案件最多(25%) ,其次為生存權案(21%)、性侵害案件(17%)。

(衛福部、監察院,

1 稿 31 點)

28. 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兒少福利之政策規劃、預算編列與執行、 《CRC》及兒少法規落實情

形等,透過《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施計畫》,每 2

年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及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依據。2015

年社福考核兒少福利部分,4 個縣市獲得特優、2 個縣市優等、5 個縣市甲等、7 個縣市乙

等、2 個縣市丙等及 2 個縣市丁等。(衛福部,1 稿 34 點)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42)

29. 1990 年出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公約翻譯為中文。2000 年出版《兒童權利公約》 ,

內容包含兒少權利之濫觴、公約制定過程、公約中文翻譯及逐條解說。2014 年因應《CRC

施行法》施行,提出《落實 CRC 推動計畫》由各級政府對相關業務人員辦理教育訓練(教

育訓練成果參附件 4);建置《CRC》資訊平台(http://crc.sfaa.gov.tw),內容包含聯合國發

布之公約相關文書、調查研究、教育訓練教材、宣導資料、活動訊息及政府執行情形;依

據民眾、兒少與公務人員需求,製作數位學習教材及各種版本之《CRC》條文釋義;並補

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辦理多元宣導活動,包括:製作宣導影片、廣播帶、培訓師資、志

工與兒少、研發桌上遊戲等。(衛福部,1 稿 35 點、核心 8 至 11 點)

30. 教育主管機關擬具《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 ,成立「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督導辦理

人權教育之成效與諮詢建議;辦理《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置計畫》 ,提供人權

資訊及教材等分享平臺;將人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每年辦理人權與公民教育知能研習

活動,落實人權教育之推展。(教育部,1 稿 36 點)

D.民眾取得國家報告之方式(§ 44 第 6 項)

31. 本報告將以中文版及英文版呈現,並於 2016 年辦理記者會及國際研討會,公開向國人及

國際宣布;另將寄送國內外相關公私立機構、大學院校相關系所及所屬圖書館發布並存

參;本報告及相關審查會議資料亦公開於《CRC》資訊平台。(衛福部,1 稿 37 點)

10

第二章 兒少之定義

A.國內法律及條例對兒少之定義(§ 1)

32. 《兒少法》是我國唯一明文定義兒童、少年的法規。該法第 2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衛福

部,1 稿 38 點)

33. 《兒少法》雖未明文規定「兒童」保障須以出生為前提,但依該法第 14 條規定出生通報

範圍擴及懷孕 20 周或 500 公克以上之死產胎兒;第 50 條規定孕婦不得為有害胎兒發育

之行為,任何人不得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者並依該法處罰,可見其保護對

象尚包含出生前之胎兒。另依《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

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衛福部、法務部,1 稿 39 點)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限定(§ 1)

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法律諮詢之最低年齡

34. 未成年人為法律諮詢,若為單純之事實行為,則無行為能力制度(參第 46 點)之適用,

而無最低年齡之限制,毋須家長同意,可單獨為之。(法務部,1 稿 40 點)

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醫療治療諮詢、醫療治療或手術之最低年齡

35.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應滿 20 歲,如為未滿 20 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惟因醫療

必要性或急迫性,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

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

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懷孕婦女符合《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規定的 6 款情

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才得施行人工流產;有配偶者,除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外,倘依第 6 款規

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衛福部,1 稿 41 點)

義務教育之年齡

36.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 2 條規定,義務教育年齡為 6 至 15 歲。

(教

育部,1 稿 42 點)

童工之最低年齡及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年齡限制

37. 《勞動基準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僱

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之

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部,1 稿

43 點)

38.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勞動部,

1 稿 44 點)

11

得結婚之最低年齡

39. 《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結婚;該法第 973 條規定,

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法務部,1 稿 45 點)

性自主之最低年齡

40.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

交者,處以刑責。是以,我國對於兒少之性自主年齡界定在 16 歲;對於未滿 14 歲之兒少

又特別增加保護規定,加重刑罰。(法務部,1 稿 46 點)

服兵役(入伍)(含自願入伍及徵召入伍)之最低年齡

41. 《兵役法》相關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伍服役之年

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需求訂有不同資格,各軍事校院學生未具軍人身分,於接受完整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始能服役。(國防部,1 稿 47 點)

因司法保護或福利安置而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42. 《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監禁(imprisonment)、羈押

(deprivation of liberty)之最低年齡為 14 歲。(法務部,1 稿 48 點)

4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童,適用少年保護事

件之規定,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最低年齡為 7 歲23。(司法院,新增)

44. 《兒少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緊急安置、申請安置、委託安置、繼續

安置、延長安置均未有最低年齡限制。兒少年滿 18 歲後,如因就學、經評估無法返家或

自立者,可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 20 歲止。(衛福部,1 稿 49 點)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45. 《刑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 14 歲之兒少,無須負擔刑事責任,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

年,得有限度減輕其刑事責任。並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為特別保護處理。(法務部、司

法院,1 稿 50 點)

法定成年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46.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該法第 13 條規定,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

成年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能力。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法務部,1 稿 51 點)

2

安置輔導並未對兒童人身自由為限制;2011 至 2015 年,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受感化教育者每年

均僅有 1 人,且執行時均已滿 12 歲。

3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40 條規定,兒童之感化教育可視個案情節及矯治不良習性之需

要,交由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執行;若由少年矯正機關執行,應

與受感化教育少年隔離。

12

自願至法庭作證之年齡

47. 法律並未明定。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惟對

未滿 16 歲之人,考量其身心之發育未臻健全,智慮欠周,不解或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其

效果,故《刑事訴訟法》明定其作證不得命其具結。另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得請

兒少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以保障兒少意見陳述權。(司法院,1 稿 52 點)

毋須家長許可,可提請法院聲請之最低年齡(司法院,1 稿 53 點)

48.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並為其他訴訟行為:a.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b.7 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就關於其營業之民事、行政訴訟事件。

49.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得獨立提起刑事自訴。

5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及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7 歲以上之兒童或少年,可對少

年事件之裁判表示不服。

51.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雖未滿 7 歲而能證

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事件,均有程序

能力,可毋庸經家長同意,向法院提出聲請。

參與行政程序之最低年齡

52. 《行政程序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是自然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建立在行政實體法

之行為能力之基礎上,而行政實體法之行為能力概念源自《民法》 ,故《民法》規定有行

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此包括依《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之成年

人,依《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以及依《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法務部,1 稿 54 點,請精簡)

同意變更姓名、收出養等身分事項之能力

53. 《姓名條例》第 13 條、

《民法》第 1076 條之 2、第 1080 條等規定,未成年人變更姓名,

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收出養或終止收出養等變更身分等事項,應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為之。(內政部、法務部,1 稿 55 點)

投票之最低年齡

54. 《憲法》第 13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

及《公民投票法》第 7 條規定,年滿 20 歲之國民,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

及公民投票權。(內政部,1 稿 56 點)

限制吸菸、飲酒之最低年齡

55.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其菸酒。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吸菸,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其

菸品。(衛福部、財政部,1 稿 57 點)

13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分級分齡

56.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用) 、保護級(6 歲以

上始可使用) 、輔導 12 歲級(12 歲以上始可使用)

、輔導 15 歲級(15 歲以上始可使用)及

限制級(18 歲以上始得使用)。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分為普通級

及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經濟部,1 稿 58 點)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57. 出版品,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閱聽限制級出版

品。(文化部,1 稿 60 點)

58. 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

辦法》,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 、輔導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

(通傳會、文化部,1 稿 59 點)

59. 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分為限

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輔導 15 歲級(未滿 15 歲之人不得觀賞)、輔導 12 歲

級(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及普遍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文化

部,1 稿 61 點)

考領駕駛執照

6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

車駕駛執照。(交通部,1 稿 62 點)

購買公益彩券之最低年齡

6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 18 歲之人。

(財

政部,1 稿 63 點)

持有信用卡之最低年齡

62. 考量信用卡具授信特質,持卡人應具備基本之卡片管理、用卡能力及理債規劃知能,規定

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 20 歲,附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 15 歲。

(金管會,1 稿 64 點)

14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A.禁止歧視原則(§ 2)

63. 《憲法》第 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

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衛福部,1 稿 66 點)

64. 2009 年實施《兩公約施行法》 、2012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下

稱《CEDAW 施行法》)、2014 年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下稱《CRPD 施行

法》)與《CRC 施行法》 ,落實基本人權、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的禁止歧視及平等權。

(衛福部,1 稿 67 點)

65. 我國對於兒少所提供之福利與教育措施,不因兒少、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等因素而有所歧

視,且針對非婚生子女、經濟弱勢、單親、高風險家庭、遭受性侵或性剝削、受刑人子女、

隔代教養、新移民、無依、自立少年、性取向、性別特質、發展遲緩、特殊教育、族群、

偏鄉、輟學、學習低成就、接受感化教育少年等弱勢族群規範特別措施,並透過教育宣導

及課程教學以保障兒少權益。(衛福部、教育部,1 稿 69 點)

66.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條明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

障礙或中低或低收入戶家庭為由拒絕收托。(衛福部,1 稿 70 點)

67.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範,不得對收養人有相關歧

視之限制。(衛福部,1 稿 70 點)

68. 境內兒少如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明定之投保資格者,均應參加健保,

獲得醫療保障。(衛福部,1 稿 69 點)

69. 對於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少,依《兒少法》第 22 條規

定,如有就醫、就學、就養之需要,應依法提供保障,確保非本(無)國籍兒少,在國內

享有與本國兒少同等權益。並依據《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

法》 ,視個案需求提供醫療補助與生活扶助。 (衛福部,1 稿 71 點)

(請教育部補充就學協

助措施)

70. 考量國人重男輕女的觀念,依據《醫療法》 、《人工生殖法》 、

《優生保健法》 、

《醫師法》及

《醫事檢驗師法》等相關法規,禁止醫院、醫師進行性別篩選行為。(衛福部、性平處,

1 稿 72 點)

71. 為促進身心障礙兒少融入社會, 《CRPD 施行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74 條規定,對其教育、醫療、居住、遷徙、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對待;傳播媒體也

不得為歧視或偏見報導。並委託民間編製《特殊教育專刊》 ,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媒體傳

播權」專欄,內容須客觀、公正與真實的報導,以及確保身心障礙者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及

獲得資訊的機會,提供相對公平的機會,促進對身心障礙兒少之正面了解。另《特殊教育

法》第 9 條、第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零

拒絕政策,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參加各教育階段入學考試所需之服務及適性多元之入學管道與優待規定,保

15

障其就學及應試權益。(衛福部、教育部,1 稿 73、150、151 點)

7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

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

住民族學校或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

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

兒4。另訂定《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補助滿 3 歲至未滿 5 歲原住民學童

就讀幼兒園費用。(教育部、原民會,1 稿 74 點)

73. 對於感染愛滋病毒之兒少,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規定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並

訂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建立感染者權益受損申訴制度,保障其權

益。前開條例第 7 條規定中央各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內容著重反歧

視宣導。另於 2014 年重申各級學校辦理校園愛滋病毒篩檢時,應落實執行篩檢前諮詢,

且不得將感染愛滋病毒列為校安通報項目。依據《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

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規定,各級學校對教職員生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疑似

受感染者,學校應予最大關懷與協助,不得藉故要求其退學、轉學、休學、退休、離職、

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分措施,確保當事人之就學、就醫、就業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

之待遇。(衛福部、教育部,1 稿 75 點)

74. 其他與禁止歧視相關法規參附件 5。(1 稿 68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3)

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立法與措施

75.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兒少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兒少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

當之協助及保護。(衛福部,1 稿 79 點,請精簡)

76. 有關寄養、收出養、保護安置,依《兒少法》第 6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考量兒少最

佳利益,並尊重兒少意願。另安置期間,非為保護兒少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此亦為兒少最佳利益之展現。(衛福部,1 稿 81 點)

77.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明定無依兒少之保護、安置方式,避免棄嬰遭販賣或其

他不當對待行為發生,對於未能尋獲其父母或親屬之兒少,依兒少最佳利益,委託兒少福

利機構辦理代覓合適之收養人,對於無法出養之兒少,則協助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其他安置

機構。(衛福部,原為 98 點新增後移列)

78. 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居家托育受托兒童權益、學生教育事務,

分列於《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第 2 條、《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4

不利條件幼兒係指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 6 類。

16

事務辦法》第 3 條,明文規範應考量本人(含兒少)最佳利益。(教育部、內政部、衛福

部,1 稿 82 點)

7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44 條規定,法院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及會面交往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兒少本人或社工員之

意見。若於裁判後發生家暴事件,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地方主管機關、社福機

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以兒少最佳利益改定原裁判。(衛福部,1 稿 87 點)

8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輔導人員或社工人

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另被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

者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另實務上兒少

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困難,再加上專家證

人之法律地位不明,使得特殊情況之性侵害被害人在偵審階段無法透過專業予以適當協

助,除不利於釐清案情、事實外,亦將影響其司法訴訟權益,故於第 15 條之 1 增訂專業

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並賦予該詢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等規定,以及

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積極維護兒少之司法權益。(衛福部,1 稿 88 點)

81.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中應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家事

事件法》第 1 條明定本法應謀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於相關法條中一再申明其旨

(第 106 條、第 109 條至第 111 條、第 194 條等);復設有社工訪視、陪同出庭、選任程

序監理人等特殊制度加以保障。此外,針對未成年人表意權保障之維護,明文賦與其具程

序能力之程序主體地位。(司法院,1 稿 83、86 點)

82. 《民法》第 1055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未為

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裁判;如父母均不適合,法院應依子女最佳

利益,選定適當監護人。法院如未能依法定順序,或選定之監護人有相關消極資格、有事

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兒少)之最佳利益,或顯有不適任情事者,法院依聲請另行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兒少)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及相關注意事項

選定或改定。又第 1080 條規定,法院為收養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認可或宣告

終止收養關係時,應衡酌兒少之最佳利益。(法務部,1 稿 84 點)

83. 兒少最佳利益相關法規,參附件 6。

確保兒少機構服務與設施標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84. 對幼兒園、兒少福利機構、兒少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之設

施標準與人員資格等,訂定相關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施設備標準及評鑑辦法,範定機

構安置兒少之合理人數、各項服務措施、建築管理/空間設置/樓地板面積/特殊需求/消防

安全及查核、專業人員之資格/專業人力配置比例/專業人員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等。

(教育部、衛福部,1 稿 91 點)

85. 對於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安置教養機構專業服務人員、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教育

人員除訂有積極資格及訓練辦法外,亦有消極資格之限制,包括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

兒少行為、行為不檢、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

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等情事,且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提供服務之相關人員是否

有前述相關情形。(教育部、衛福部,1 稿 92 點)

17

86. 為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依《兒少法》第 84 條規定,由各該機構主管機關辦理實地評鑑,

並輔導評鑑欠佳之機構進行改善。(衛福部,1 稿 93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87. 有關兒童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詢(訊)問、詰問,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之 1 修正,建議司法院、法務及警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相關人員訓練,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逐步建構兒童司法訪談員專業教育課程內容、時數、評量指標及認證標準,2017

年配合提供相關專業人士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參考運用。(衛福部,新增)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 6)

88. 《憲法》第 15 條、第 155 條至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揭示人民的生存

權應予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扶助與救濟;且應保護母性,實

施婦幼福利政策;推行衛生保健及全民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的自立與發

展。(衛福部,1 稿 94 點)

89. 我國對於生命權之保護始於胎兒,《刑法》第 288 條至第 292 條定有明文。依《兒少法》

第 23 條,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女,應予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5。(法務部、衛福部,1 稿 98 點)

90. 為禁止醫師進行非醫療上必要之胎兒性別篩選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推動相關作為,包括成

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將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

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視為《醫療法》中禁止之醫療行為;醫事

檢驗師執行產前胎兒性別檢驗行為,亦視為《醫事檢驗師法》所列業務不正當行為;修正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新增「出生性別比之監測及記錄」為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審

查項目、基準及配分;定期監測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性別比、輔導訪查、掃蕩違規

廣告、性別教育等6。(衛福部,1 稿 100 點)

91. 《刑法》第 63 條明定對於未滿 18 歲者,不得處死刑,本刑為死刑者,應減輕其刑。 (法

務部,1 稿 95 點)

92. 《兒少法》第 49 條、第 56 條,禁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

害、影響身心健康等情形,並應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此外,對兒少實

行傷害、妨害自由、遺棄、妨害性自主等行為,除刑事責任外,於第 112 條定有成年人教

唆、幫助或利用兒少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 1/2 之特

別規定。(衛福部,1 稿 96 點,請精簡)

5

結合全國 68 家醫療院所設置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其中計有 26 家(分布在 13 縣市)親善門診有

提供人工流產諮詢等服務。(衛福部,1 稿 101 點)

6

過去 4 年來已成功拯救約 5,646 位女嬰得以出生來到世間。2011 至 2014 年衛生主管機關實地訪查

後開罰 13 件,包括違規醫療行為 2 件、違規醫療廣告 7 件、涉有非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指

定醫師使用美服培酮(Mifepristone)之醫療機構 4 件。2014 年將「轄區縮小出生性別差距之醫事人員

教育訓練及民眾宣導」納入地方推動衛生保健工作考核指標,共計辦理 710 場次。

18

93.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以保障兒少生存權,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

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 15 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金管會,1 稿 97 點)

94.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未滿 1 歲嬰兒死亡率及死因統計、1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兒少分齡死亡率、事故傷害死亡率、兒少自殺死亡率,參附件 7 至 14。 (衛福部,1 稿

102 點、294 點)請衛福部補充兒少人口數、死產、兒少死亡率之統計數據

95. 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B 節。其他涉及兒少發展與貧窮、父母責任、健康、生活水

準、教育及休閒、人身保護等,參第五章至第八章。(1 稿 103 點)

D.尊重兒少表意權(§ 12)

憲法及公約對於兒少表意權之保障

9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與出版、集會與結社

等自由,及請願、訴願、訴訟權。(衛福部,1 稿 104 點)

福利和健康權益之表意

97. 《兒少法》於 2011 年修法時納入表意權精神,包括第 5 條增訂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

理兒少事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依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第 10 條,有關

主管機關召開兒少諮詢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參第 25 點) ;增訂第 38 條,

規範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

其參與權。實務上,地方政府多數已自行遴選兒少代表、辦理培力課程、參與各縣市兒少

諮詢會議7。(衛福部,1 稿 105 點)

98. 有關兒少接受替代性照顧之表意權,地方政府應督促兒少安置機構,使兒少於機構內可參

與相關會議,允許擁有合宜的自主權,並建立適當的申訴制度。此外,兒少經地方主管機

關給予保護安置期間,其父母、監護人等申請兒少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此並列為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指標(參附件 15) 。

(衛福部,1 稿 106 點)

99. 有關遭受家庭暴力情況下之兒少表意,參第 79 點。對於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兒少之表意,

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含兒少)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偵審程序中定有相關表意權保障,參第 80

點。(衛福部,1 稿 107 點)

100. 有關醫療照護情況之兒少表意,依《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規定,未成年人實施手

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其同意書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具。但情況緊急者,得不須

簽署同意書,即可實施。另針對遭受性侵害、亂倫、愛滋檢驗、墮胎等特定情況下所特別

訂定之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醫療同意權等規定,則分別規範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之 1、及《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中8。依上開規定,若未成年人實施緊急手術,得不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7

截至 2015 年 3 月,各縣(市)兒少代表共計約 269 名(15 縣市)。

8

-對遭受性侵害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規定,除被害人無意識或無

19

即可實施。(衛福部,1 稿 108 點)

教育權益之表意

101. 有關學生對校務之表意,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及第 55 條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

對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代表參加。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所置之各委員會得聘學生代

表。(教育部,1 稿 109 點)

勞動權益之表意

102. 有關建教生於工作環境之表意,政府提供多項公開資訊管道,包括編印《建教生勞動權益

手冊》

、設置建教生申訴專線、建置「建教合作資訊網」 ,並提供建教生申訴流程圖。復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與學生進行訪談,了解

在合作機構實習訓練情形。(教育部新增,1 稿 110 點,已精簡,請檢視)

司法程序之表意

10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審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注意子女之意願。為保障兒

少之表意權,《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108 條明定滿 7 歲以上未成年人就特定事件有

程序能力,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

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復設有不公開法庭、友善法院環

境、社工陪同、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委託主管機關

或社會福利機構、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裁判書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等相關制

度,以確保兒少於司法程序中能於無心理負擔下為完全之表意,並提供相關輔助人員及措

施,為兒少之利益補充其表意之不足。(司法院,1 稿 111 點)

104. 兒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之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規定,警察、檢察官、

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未滿 12 歲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

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對於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採集檢測,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條例》第 15 條之 1 規定,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包括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感染之

虞、受檢查人無法表達意願、新生兒之生母不詳等情形,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醫

事人員得採集檢體檢測;又,未滿 20 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

員得採集檢測。

-對於兒少進行人工流產,依據《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規定,懷孕婦女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

願,施行人工流產,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本人或

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

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

而受孕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未婚之未成年人依前述各項規定施行

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20

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

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另有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且設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機制。 (司法院、

海巡署,1 稿 112 點)

105. 少年矯正機關內之表意,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

少年除得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少年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

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其本人亦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

訴委員會申訴。另少年矯正機關定期召開班會,並於教室、走道或樓梯等少年日常出入之

處所設置意見箱,少年遇有各項問題時,得自行擇選公開或保密的方式反映,並獲致妥適

處理。(法務部新增,1 稿 113 點)

21

22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A.姓名和國籍(§ 7)

出生通報與登記

106. 《兒少法》第 14 條規定,胎兒出生後 7 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資料(包括死產者)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將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戶政主管機關。(衛福部,1 稿 115

點)

107. 依《戶籍法》第 6 條、第 48 條、第 48 條之 2 及第 79 條與《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少尚未辦理出

生登記者,亦同。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60 日內為之,逾期未登記者,處以罰鍰並催告,經

催告仍不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內政部,1 稿 116 點)

108. 對於非本國籍新生兒部分,內政部(移民署)依《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

程序》 ,每 7 日接收戶政單位傳送之新生兒出生資料,建檔管理。並主動通知該外籍新生

兒之父、母應於 30 日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為其子女申請外僑居留證。

(內政部,1 稿 117 點)

109. 對於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少,首重協助取得國籍、戶籍或居留證件等身分

確認事宜,未取得身分前,依《兒少法》第 22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福利服務、

就醫、就學等事宜。(衛福部,1 稿 118 點)

取得姓名

110.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事

務所抽籤定之。(法務部,1 稿 119 點)

111. 依《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國

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所生子女的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內政部,1 稿 120 點)

112. 變更姓氏,依《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姓氏之變更,分為任意變更(父母於子女未

成年前約定變更、子女成年後自行決定變更)及宣告變更,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

任意變更有次數限制,宣告變更有條件限制。(法務部,1 稿 121 點)

113. 養子女姓氏,依《民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

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法務部,1 稿 122 點)

取得國籍

114. 我國採取血統主義。依《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者,或出生於父

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我國國民者,無論子女是否生於我國領域內,均保障其具

本國國籍;出生我國領域內,若父母無可考或無國籍,亦具我國國籍。具我國國籍之兒少,

其國籍不因久居國外等任何因素而自動失效,欲喪失我國國籍者,應申請並經我國許可後

始得生效,避免淪為無國籍人。(內政部,1 稿 123 點)

23

115. 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依據 2014 年「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女之逾期居停留外

來人口身分及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相關問題會議紀錄」 、2015 年修正函頒之《外來人口在

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處非法外來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

18 歲兒少工作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規定,協助渠等辦理證明文件,視個案狀況專案准

其在臺居留。倘經依法協助其取得外僑居留證,渠等在臺生活、就學及就醫等相關權益,

即得予保障,嗣後該子女得依《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7 條等相關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內政部,1 稿 123 點)

116. 父母均屬外國籍,則子女國籍與父、母相同;若父母申請歸化我國9,則子女可申請隨同

歸化我國。(內政部,1 稿 124 點)

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117. 倘兒少經收養,《兒少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

少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政府已訂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尋親服務。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辦理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

課程之內容包含「身世告知」議題,讓收養人知道身世告知的意義及重要性,以及被收養

人有知其父母之權利。被收養人有尋親重聚服務之需要時可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或

向兒少收養資訊中心申請提供資訊。(衛福部,1 稿 125 點)

B.維護身分(§ 8)

118. 依《民法》第 1064、106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得因生父之認領、撫育、生父與生母結婚

或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法務部,

1 稿 128 點)

119. 有關兒少身分之維護,外交部依衛福部或各地方政府來函就個案提供協助,近年來曾辦理

我國人之外籍配偶離家後產子,經鑑定與該國人並無血緣關係並由國人提起「婚生否認之

訴」獲勝訴確定判決,該兒少因而未能取得我國國籍,經向外國駐華機構確認該兒少生母

尚保留原屬國國籍,該兒少因此取得生母原屬國之國籍案件。(外交部,1 稿 129 點)

120. 原住民身分權,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住民兒少為非原住

民者收養、非婚生子女,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另,非基於兒少個人意願,縱其父母或法

定代理人拋棄原住民身分,亦不得代為拋棄兒少原住民身分。該法第 12 條亦賦予行政機

關於發現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侵害身分權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更正之措施。

(原民會,1 稿 130 點)

121. 在臺蒙藏族認為有需要,可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 3 條、第 5 條之規定,申請取得

蒙藏族身分。另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或被收養、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身分者,得申請喪

失蒙藏族身分,但不影響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蒙藏會,1 稿 131 點)

122. 倘經安置,政府積極協助兒少與原生家庭或親屬重聚,並依兒少意願,主動提供原生家庭

9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其歸化之規定,同一般未成年人,須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辦理。

24

相關資訊。相關措施並列入「104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項目」之「協

助兒童少年與原生家庭或親屬之重聚且有紀錄」評鑑指標(參附件 15)。(衛福部,1 稿

132 點、133 點)

C.表現自由(§ 13)

123. 兒少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有關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依釋字第

445 號,人民集會(《憲法》第 14 條)與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 11

條) ,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另依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

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我國通訊傳播方面並未特別針對兒少自由表示意見

之權利有相關申訴機制,惟另設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報告》 ,以

促進社會對媒介表現之了解。集會遊行方面,依釋字第 445 號,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

權利,應遵守必要性與明確性原則,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該號解釋就「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分裂國土」作出違憲解釋,現行《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已修正,無限制言論自由

之情事,另有關集會遊行申復機制,已明定於《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司法院、通傳

會、內政部,1 稿 135 點)

124. 政府鼓勵兒少創作,參第 127 點。(文化部,1 稿 136 點)

125. 對於廣電媒體,政府要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為主要收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收、

接近使用與表達觀點及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監理機制,對兒少頻道業者進行定期評鑑及

換照作業時,宣導業者應尊重兒少閱聽眾之意見,並納入節目製播之參考。 (通傳會,1 稿

137 點)

126.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之表現自由,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第 6 點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出版刊物有致他人名譽減損、侵害

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形,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

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人名義發行刊物之

情形為規範。(教育部,1 稿 138 點)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17)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127. 《兒少法》第 39 條及第 40 條明文規範,政府應結合公私立機構、團體鼓勵創作兒少文

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聽出版品;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錄影節

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文化部、通傳會,1 稿 141 點)

128. 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動策略》 ,參考聯合國人權相關法案與《CRC》

,並依據

相關法規,明文指出兒少有以下權利:(通傳會,1 稿 142 點)

-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與商業利益剝削;

-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意干涉或不法侵害;

-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絕露出於媒體;

-近用通訊傳播媒體與自由表意;

25

-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129. 出版品: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評選活動」 、金鼎獎、金漫獎,鼓勵業者出版

優良讀物;補助民間團體出版繪本,宣導兒少安全上網觀念;補助辦理「台北國際書展」

並宣導出版品分級事務;辦理「兒少新聞專屬網站—兒少新聞妙捕手」監督兒少新聞品質。

為確保海外華裔兒少學習華語及文化,開發紙本教材、電子書及 App 等。 (文化部,僑委

會,1 稿 144 點)

130. 圖書資訊:依據《圖書館法》將圖書館分為五大類,其中有關兒少諮詢服務之圖書館包括

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小學圖書館。補助地方

政府招募退休教師、偏遠住校教師或閱讀志工,從事閱讀推廣活動,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國

民中小學兒少之閱讀機會。1999 年建置「兒童文化館」網站,透過動畫播放,讓兒少以

輕鬆活潑的方式培養閱讀習慣,目前網站收錄逾 200 筆繪本動畫;提供國內外童書相關

獎項獲獎書籍資訊,滿足學生延伸閱讀需求。又,全國 100 處托育資源中心皆購置適齡兒

少繪本,並鼓勵家長陪伴 0 至 3 歲兒童閱讀。於 13 縣市設置行動書車巡迴服務,提供兒

少更豐富之閱讀資源10。(教育部、文化部、衛福部,1 稿 145 點)

131. 多元國際資訊:輔導公共電視基金會辦理兒童國際影展,提供兒少優質影視作品、開拓國

際多元文化視野。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評選活動」 ,鼓勵並補助出版優良讀

物;每年辦理台北國際書展,18 歲以下免費入場。參加「義大利波隆那兒童書展」,設

臺灣館展覽我國童書繪本,並遴選國內優秀作品參與該展競賽,邀請優秀插畫家隨團參

展。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推動計畫,透過課程與交流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尊重與欣賞

不同文化。(文化部、教育部、通傳會,1 稿 143 點)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的語言需要

132. 客家族群:依《客家基本法》及相關補助作業規範補助圖書、連續性刊物、有聲及影像、

網際網路、客語教材等;補助製作客家兒童電視節目徵選計畫,鼓勵開發動畫等多元之客

家創作形式;建置「好客小學堂」互動網站,提供親子、教師學習客家語言文化。委託營

運客家電視頻道,積極開發適合兒少觀賞之節目;製播客語卡通「酷客歷險記」以 6 種客

語腔調發音,融入客家元素,以多元管道播出,擴大傳播效益;以國小中高年級生為對象,

舉辦夏令營,提供「傳播」相關知識與技能,鼓勵兒少之媒體參與。(客委會,1 稿 146

點)

133. 原住民族: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設置原

住民族電視臺,製播兒少族語教學節目。另編訂原住民各族族語教材,建置原住民族語 E

樂園、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有聲教材資源等網站,提供原住民學

生多元學習管道。透過新聞節目及廣告呼籲文化展演活動應尊重族群主體性,避免不當詮

釋,協調各部會就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提供部落耆老、族人及專業諮詢等,消除不當歧視

10

截至 2015 年,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34 所及館外服務站 169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書、期刊、

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3,932 萬 1,176 冊(件種)

,設置 8 萬 6,042 席閱覽座位;高中職與中

小學圖書館計有 3,473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 6,659 萬 7,143 冊(件種)

,設置 27 萬 2,078 席閱覽座位。

26

之內容。(教育部、原民會,1 稿 147、151 點)

134. 新住民: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在 107 學

年度列為國小必選、國高中選修,增進學生對新住民及其文化的認識。(教育部、文化部,

1 稿 148 點)

135. 蒙藏族群:定期開辦蒙藏語文進修班,輔導在臺蒙藏籍學生進修蒙藏語文。辦理《在臺藏

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案》,定期提供跨領域資訊供蒙藏族兒少利用。蒙藏會每年舉辦各種

文化推廣活動,深耕至國內各中小學,使兒少獲得蒙藏文化訊息與知識。(蒙藏會,1 稿

149 點)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影響

136. 電影:2015 年依《電影法》第 10 條修正公告施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

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依社會發展現況調整電影分級標準,對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審議

分級訂定五級(參第 59 點)。(文化部,1 稿 152、153 點)

137. 遊戲軟體:依《兒少法》第 44 條,訂定《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率先在國內建立 5 級

制分級規範,與世界主要國家接軌;公告分級參照表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輔導業

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整揭露分級資訊,以供遊戲使用者事先查閱挑選適齡遊戲;邀集學

者、社會團體及遊戲軟體上下游業者,成立自律組織「遊戲軟體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建立溝通平台。參第 56 及 347 點。(經濟部,1 稿 154 點)

138.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兒少法》第 44 條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請地方政府針對租書店、書局及錄影節目帶(光碟)租售店依法進行分級查察,違反規定

者依《兒少法》第 92 條處置。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出版品分級評議工作及校園巡迴分級宣

導等事宜。不定期行政指導相關出版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自行、確實分級。 (文

化部,1 稿 155 點)

139. 新聞紙:《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新聞紙不得刊載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

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為兼顧兒少權益與

新聞自由,採取先自律後他律機制,由各報業公會建立「自律」機制,自行審視會員之報

導內容並處置。若公會於 3 個月內未自律審議,或審議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由

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審議,違者並得依《兒少法》第 93 條處罰。此外,

政府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媒體識讀教育、獎勵優質兒少新聞報導之平面媒體。(文化部、

通傳會、衛福部,1 稿 156 點)

140. 網際網路: 《兒少法》第 46 條,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

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

接取或瀏覽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為解決民眾申訴不妥網路內容無門的問題,由通訊主管

機關召集社政、經濟、文化、教育、內政主管機關共同編列預算成立 iWIN 網路內容防護

機構,統一受理民眾申訴不妥網路內容。接獲民眾申訴後,依案件性質轉請國外相關業者

或民間團體、國內權責單位處理,或轉國內相關業者依其與使用者所訂之條款自行檢視。

(通傳會,1 稿 157 點)

141. 廣播電視、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及《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 35 條,訂有廣告及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規定。另依據《廣播電

27

視法》第 26 條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規定,要求電視業者應就其播送之電

視節目予以分級;如電視業者播出之內容違反前揭規定,將依法核處(參第 58 點) 。2012

年委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評選適合 12 歲以下兒童觀賞節目,評選結果半年

公告一次,作為父母與兒童選擇電視節目之參考。(通傳會,1 稿 158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142. 電影分級執法上易發生部分父母或成年陪伴人,因個人喜好興趣選擇電影片時,不顧電影

片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觀影之情形。電影片映演業者如提供兒少觀看未符年齡限制

之電影片將依法處罰,文化主管機關將積極辦理電影院查察,要求業者執行電影片分級制

度,落實要求觀眾出示證明確認其年齡。《兒少法》第 43 條亦有禁止本項強行攜入觀影

行為之相關規定,爰此情形發生時,則將由業者柔性勸導並說明現行規定,以免民眾違法

受罰。(文化部,1 稿 159 點)

143. 電影片分級審議委員由電影、兒少保護、兩性平權、法律等團體代表組成,對於民間團體

建議電影分級審議應納入兒少代表,考量審議時段正值兒少上課時間,將影響其受教權;

又分級審議以多數決決定分級,屬行政處分,倘業者因不服行政處分提出訴願訴訟,屆時

將使兒少面臨判決爭議;且若影片為輔 12、輔 15、限制等級內容,將恐對參與分級之兒

少生、心理造成傷害,經評估不宜納入兒少代表。(文化部,1 稿 160 點)

144. 大部分客家兒少出版品偏重於語言教材,閱聽族群有限;且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兒少閱

聽載體逐漸跳脫傳統紙本、影音為主的媒材,以致傳統兒少出版品之流通與散布不易。考

量市場運作機制及客家文化向下扎根需求,未來將持續鼓勵、支持具可讀性、創新性及趣

味性之客家兒少出版品創作與出版,並利用多元媒材補強傳統紙本之不足。 (客委會,1 稿

161 點)

145. 為避免製播兒少節目預算被稀釋,研議修正《公共電視法》,新增公共電視每年可視營運

及製播節目等規劃,提出預算額度需求,以提升公共電視預算。(文化部,新增)

146. APP 類型多元難以分級,且單純分級無法完全避免兒少接取不當內容,民主先進國家採

業者自律或各種可行技術(如過濾、條件接取)等方式填補分級制度之不足,並由 APP

開發者及平臺業者自行分級及審核。經查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等下載平臺已自律分

級,消費者可依年齡限制,選擇下載 APP。我國對於 APP 與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不法

行為之處置,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任何人如在網際網路上散布或傳送猥

褻或兒少性交易等內容,民眾可向警方舉證檢舉。傳送的網路內容如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接取

或瀏覽,則由社政主管機關核處。(通傳會,新增)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14)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147. 依《憲法》第 13、2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政府尊重人民

28

之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包括兒少可依自己的自我意識,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以

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內政部,1 稿 162 點)

148. 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會依該名兒少宗教習慣安排適當之機構,亦會要求機構確保兒少享

有自由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並不得強制要求兒少參與特定宗教活動,本項亦納入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評鑑項目(參附件 15)。 (衛福部,1 稿 164 點)

149. 有關思想自由,參第三章 D 節及本章 C 節。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有關人權議題

中。教師於實際教學時,可加上相關人權議題之教材內容,並於作業、作品、展演、參觀、

社團與團體活動中,以多元方式融入思想自由議題;經由討論、對話、批判與反思,使教

室成為知識建構與發展之學習社群,增進議題學習之品質,使學校落實人權扎根教育。另

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

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兩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對學生言論自由權、

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教育

部,1 稿 163 點,請精簡)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15)

150. 憲法相關規定參第 96 點。兒少於集會遊行過程言論自由相關解釋,參第 123 點。此外,

《集會遊行法》未以年齡限制參加者,惟考量為維護公共秩序所必要,集會、遊行及籌組

團體的負責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集會遊行負責人須於集會遊行舉辦及進行、結

束時,負有法律作為義務,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兒少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以

負責人責任。兒少如有觸犯《集會遊行法》所定刑罰行為並經移送法院者,係由法院依《少

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惟經查歷年來並無兒少因違反該法移送法院處理之案件11。(內

政部、司法院,1 稿 168、169 點)

151. 《人民團體法》對於人民申請籌組團體有年滿 20 歲之規定,主要係考量團體發起人、成

立後之團體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負有法律作為義務,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以為保障

他人權利及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另,兒少在校內、外集會結社自由之規定及措施方面,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

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司法

院、教育部、內政部,1 稿 169 點)

152. 有關童工結社自由之權利部分, 《工會法》並未限定勞工加入工會之年齡,勞工(包括童

工)倘符合前開規定即可依法加入工會,保障其結社權。惟為促進工會會務運作及保障工

11

教育部為順利於 2014 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 2012 年 11 月即開始啟動高中課綱微調案,在

現行課程綱要規範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其中語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之修訂於 2014 年 2 月 10 日公

布,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送行政院公報中心發布。惟部分教師及學生,主

要對於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之程序有所質疑,並發起「反課綱」運動,採取一連串陳情抗議等活

動。其中部分學生及民眾抗爭行為不斷升高,終致發生 2015 年 7 月 23 日侵入教育部的違法脫序行

為。教育部基於維護公務正常運作及法律秩序,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違法侵入之群眾提

出告訴。

29

會會員權利,《工會法》參酌《民法》相關規定,規範工會理事及監事之被選舉權年齡限

制,惟兒少如受僱從事工作,童工依《工會法》得加入工會並具有相關選舉權利。另《勞

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年滿 15 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

權,爰童工受僱從事工作,即具擔任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勞動部,1 稿 110、170

點)

G.保護隱私(§ 16)

153. 參酌釋字第 603 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維護個

人主體性、人格發展、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等,

亦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法務部,1 稿 172 點)

154. 《民法》第 18 條及第 195 條,如隱私、名譽等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除

去侵害或防止;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的適當處分。依《兒少法》第 66 條,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應予保密,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致個人(兒少)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須負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或行政處罰責任。同

法第 18 條規範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法務部,1 稿 173、325 點)

155. 《兒少法》第 69 條規範媒體對於(1)受保護兒少(2)緊急安置個案(3)施用毒品或管

制藥品兒少(4)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

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5)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身分不得

報導或記載。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亦將前開兒少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納入評鑑及

換照審查項目12。此外,與民間團體合作,於校園巡迴宣導時,請師生共同監督平面媒體

是否有揭露兒少個資等情事,地方主管機關並負責查察平面媒體及平面出版品是否不當

揭露兒少資訊之情事,另接受民眾陳情或申訴前揭揭露被害人資訊等報導後,如查屬實,

依法核處。(衛福部、通傳會、文化部,1 稿 176 點)

156.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均明定應妥善

維護遭受性侵害、性剝削、家暴等兒少之隱私(如:提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境、調查方式

不得公開、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相關身份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正當理由外,不得洩

漏或公開。若有違反前揭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處以罰鍰、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

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衛福部,1 稿 175 點)

157. 有關觸法兒少之隱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

12

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政府設有「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

,廣播電視事業評鑑

及換照時,亦將兒少保護事項之辦理情形納入評鑑及換照審查項目,並每年辦理「廣播內容規範暨

製播交流研討會」

。以上之諮詢、評鑑及換照會議與研討會,均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與廣電業者

參與,涉有《兒少法》時,並提供相關諮詢或改善意見。另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政府建

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定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報告,以利社會大眾瞭解傳播內容監理概況。

30

處理注意要點》 、《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規定辦理,包括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

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洩漏有關少年案件之記事或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等,

亦不得任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警察單位可設置較人性

化、活潑化及具隱密性之「少年保護室」 ,例如採行圓桌式對談;少年事件有前科資料塗

銷之規定;倘有隱私遭不法侵犯情事,可依《民法》第 18 條及第 195 條尋求救濟,參第

154 點。(內政部,1 稿 181 點)

158. 為保護兒少家事事件審理程序之家庭隱私,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除法定情形外,

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涉及兒少之司法文書,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或予以去識別化後公開;少

年事件並有前科資料塗銷之規定。違反有關資料保密規定者,有處罰之規定;權利受侵害

者,並得依法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損害賠償。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法院於必要時

得行遠距視訊之審理,司法院並已頒訂《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

辦法》,以利遵行。(司法院,1 稿 174 點)

159. 兒少校園生活之隱私保障,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負保密義

務;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人之個人資料保密,則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 22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等規定保障,倘學生發

現其輔導資料或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疑遭學校不當洩漏,可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訴、或

向所屬主管機關陳情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部分則可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規

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出學校違法之申請調查。(教育部,1 稿 177 點)

160. 監察院對於兒少隱私調查案例包括:(監察院,1 稿 183 點)

-彰化縣多名學校校長疑似販賣學生個人資料予補教業者,涉有違失情事,經監察院調查

後,彰化縣政府已議處違失人員。

-教育部對全國青少年學子進行憂鬱症之篩檢,疑有侵害隱私權之情形,經調查後,除由

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福部)協助教育部推動該項計畫外,並依據《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要點》,持續辦理監督管理及定期評核,並強化對公益團體之政策宣達及行政

指導。

161.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訂有院生資料保密與個人隱私權益保障的規定,且機構不得於寢室

內裝設監視器,檢查個人物品時均會提前預告。若受安置兒少認為其隱私權受到侵害,可

循機構內外申訴管道進行陳情。(衛福部,1 稿 178 點)

162. 兒少醫病隱私係由《醫療法》規定所保障。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

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機構違反者,得依同法第 103 條處罰

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

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 《醫療法》對於醫療隱私之保

密,係適用全體就醫病人,不因兒少而有不同對待。兒少隱私及保密教育訓練部分,於兒

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已訂有相關訓練課程,包含:訓練尊重病人意見與隱私、能協助

病童父母說明狀況,協助簽立治療同意書及於問診時兼顧青少年的隱私與父母親的情緒

等。其餘對於罹患精神疾病、愛滋病、性病、罕見疾病、油症及其遺屬等,分別依《精神

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

法》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等相關法規給予特別保障。 (衛福部,1 稿 179、180

點)

31

困難與具體建議

163. 《兒少法》第 69 條明定,出版品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

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亦將「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列為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惟實務上仍有

公開成年人資訊,進而輕易推敲兒少相關資訊之情況(如家暴事件雖著重報導受虐兒少之

家長,仍可推知受害兒少的真實身分) ,實際執行困難。另如有網路新聞內容違反《兒少

法》第 69 條揭露兒少身分資訊,依據現行政府分工,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查處。iWIN 將於

接獲檢舉後,將民眾建議通知業者參考,同時將案件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辦,副知社

政主管機關。iWIN 目前並無公權力直接要求業者移除內容,但可適時於促進網路平臺業

者自律的會議中提醒業者注意(參第 140 點)。(文化部、通傳會,1 稿 182 點)

H.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 37 第 1

項(a)款):

164. 為與國際人權接軌,刻正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另,依《刑法》第 18 條,未

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同法第 63 條規定未

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286 條並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幼童發育

罪之處罰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少年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如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得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少年被告非

不得已不得羈押,且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放寬對少年之緩刑宣告、假釋條件,並有資料

不公開、塗銷之規定;未滿 12 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一律依少年保護事件之

規定處理。(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1 稿 184 點)

165. 有關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參第五章 I 節。(1 稿 185 點)

166. 有關禁止體罰,依《教育基本法》 、

《教師法》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對於校長和教師違

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應予懲處。教師對兒少有不當行為(例

如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政府應督促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予以議處。

(教育部,1 稿 186 點)

167. 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並策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

凌執行計畫》供學校遵循辦理,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為提升教師知能,每年辦理防

制校園霸凌個案研討會;每學期開學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由縣市首長(副首長)親自主

持;各級學校校長親自對全校師生宣導防制校園霸凌應有作為與責任,達到教職員生對防

制校園霸凌的共識與重視。另透過法治教育、人權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等及相關配

套措施持續落實推動,並建置多元管道反映校園霸凌事件13,且每學期辦理校園生活問卷

調查(含不記名) ,以提供學生多元求助管道,期使學生尊重自己與他人,建構友善校園

之目標。校園霸凌人數統計資料參附件 16。(教育部,1 稿 187 點)

13

如向導師、家長、同學及朋友反映、學校申訴信箱、縣市反霸凌申訴專線及教育部 24 小時 0800-200-

885 投訴專線、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等。

32

168. 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而強制住院,有關對象、要件、審查及司法救濟程序規範於《精神衛

生法》,在強制住院期間,醫療機構需善盡病人權益保護之責任,不得遺棄、身心虐待、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定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

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必要範圍內為之14。(衛福部,1 稿 188 點)

169. 在刑事體制,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少年事件聯繫辦法》、《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

則》 、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等。(內政部、法務部,

1 稿 189 點)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兒少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

衛生、社政、警察及相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少年警察隊應協助設置輔導少年之適當場所,供少年輔導委員會或其他輔導機構對有偏

差行為傾向之少年實施個案輔導及生活管理。

-警察人員對於偏差行為少年,除依法處理外,均應予以口頭勸導,促其從善向上。遇有

其他輔導需求,如有偏差行為矯治問題,轉介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輔導。

-少年在少年觀護所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明定得施以告誡及勞動服務。

-少年在少年矯正機關有違紀行為時,明定得施以告誡、勞動服務、停止發受書信及停止

戶外活動。此外,少年倘受懲罰或受到不當對待時,均得向少年矯正機關或監督機關申

訴。

-編撰矯正人員人權教育之訓練教材,並要求各少年矯正機關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

等場合,加強矯正同仁在職教育訓練。

14

經許可強制住院之個案為 18 歲以下之件數,2012 年為 6 件、2013 年為 3 件、2014 年為 5 件、2015

年為 1 件。

33

34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 5)

170.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提供親職教育學習資源,制定《家庭教育法》,以多元方式推

廣親職教育,包括:於各地方政府成立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設置全國家庭

教育諮詢專線、推動個別化親職教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親職教育等。另透

過以社區為基礎之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在地化親職教育與資訊化育兒親職網行動平

台等多元方式,提供親職教育及育兒指導之支持,相關辦理成果參附件 17 至 19。(衛福

部、教育部,1 稿 193 點)

B.父母責任(§ 18 第 1 項、第 2 項)

171.《民法》第 1084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同法第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法

務部,1 稿 195 點)

172.《兒少法》第 3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養之責。同法第 4 條規定,政

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維護兒少健康,

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並對須協助之兒少,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衛福部,1 稿 196 點)

173. 為協助父母育兒,政府提供下列支持措施,參第六章 D 節。辦理情形參附件 20 至 35:

-福利:辦理早期療育服務、托育服務、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弱勢兒少(緊急)

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兒少醫療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就業者

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等。(衛福部,1 稿 197 點)

-教育:辦理平價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

參加;2011 年起全面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提供免學費之學前教育,經濟弱

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另依《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並補助 3 歲以

上未滿 5 歲之原住民兒童就讀幼兒園費用。(教育部、原民會,1 稿 197 點)

-勞動:如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家庭照顧假、保障工作哺乳時間、縮短工

時或調整工時、推動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等。 (勞動部,1 稿 197

點)

-租稅: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每名

扣除 25,000 元。(財政部,1 稿 197 點)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9)

174.《民法》第 1089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

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另依同

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若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有濫用親權之情事,法院得依他方、

35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至於其他兒少與父母分離可能態樣與處置程序,說明如下

(第 175 至 182 點)。(法務部,1 稿 199 點)

175.離婚或分居案件,依《民法》第 1055 條及第 1089 條之 1 規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

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共同

擔任,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惟如父母均不適合行

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法院亦得為未行使

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處理過程亦應同

時遵守兒少最佳利益(參第 82 點)及尊重兒少表意權(參第 103 點) 。(法務部,1 稿 200

點)

176.兒少受不當對待之保護事件,依《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不當對待兒少,如

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

(不得超過 72 小時) ,經評估認有必要延長安置期間,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並以

3 個月為限。又無論是接受寄養安置或機構安置之兒少,均須安排、提供定期會面,其父

母、監護人等亦得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探視。(衛福部,1 稿 201 點)

177.家庭暴力案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應考量未成

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意見後,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暫定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

式;為確保會面交往之安全,並得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附加命令要求相對人遵守。又法院

裁定會面交往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改定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衛

福部,1 稿 202 點)

178.刑事處遇案件,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等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又

為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增強親情連結,各少年矯正機關積極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活動;至

非本國籍少年,如其有對外聯繫之請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

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法務部,1 稿 203 點)

179.法院審酌涉及子女親權、監護權、保護安置事件以及將少年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保護處

分時,均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依歸,衡酌其必要性及最佳作法,並依法通知兒少及其法定

代理人、關係人參與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均依法送達裁判正本。 《家事事件法》

並設有專業調解、暫時處分、履行勸告、家事服務中心資源轉介等制度,協助當事人提升

親職功能,改善親子關係,促成友善父母,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又依《家事非

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法官可視個案需求命父母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

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等必要費用、生活、教育、職業上之必需物品及證件、協助就醫、

就學之必要行為、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定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等內

容之暫時處分。(司法院,1 稿 204 點)

180.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規定,入監所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矯正機

關並設有保育室,另針對攜帶子女之飲食、衣類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由機關給與或供

用,並每季實施健康檢查,罹病時由醫師診治。另基於兒童權益及兒童保護之立場,持續

與社福機關聯繫,尋找寄養家庭或相關機構,強化轉介機制,協助安置事宜,以縮短幼兒

36

在監時間。(法務部,1 稿 205 點)

181.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影響其提供子女適切之保護、照顧者,將優先透過相關

經濟扶助及福利服務措施,協助改善生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庭中穩定成長。惟倘兒少

父母拒絕接受協助及改善生活處境,影響兒少生命、身體安全,地方主管機關將依《兒少

法》第 56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對兒少實施緊急保護安置。另依《兒少法》第 62 條規定,父

母或監護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兒少者,將依兒少最佳利益交

付適當之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教養機構教養。(衛福部,1 稿 207 點)

182.因出養案件與父母分離之程序與處置,參本章 G 節。

困難與具體建議

183.兒少倘因父母、監護人等不當對待致危及生命、身體安全,地方主管機關依法介入保護安

置後,同時針對其家庭進行重整,包括提出家庭處遇計畫,及命其父母、監護人等接受親

職教育。惟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如何降低兒少父母、監護人之阻抗,

提高處遇效果,縮短兒少進行家外安置之時間,或可由法院裁定後再由地方主管機關據以

執行,有待相關機關共同研議。(衛福部、司法院,1 稿 209 點)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10)

184.兒少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出入境,遇有兒少或父母為團聚而請求進入我國,卻未備有效

簽證或入國證件者,應於入境前向外交部或移民署業管單位申請核准;出境部分,旅客除

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法予以查驗出國。(內政部,1 稿 210 點)

185.為符合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家庭團聚權之精神,釋字第 708 號強制驅逐出國屬

對人民遷徙權利之剝奪,應以法律明定,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已研修有關外來人口之強制

遣返規定,包括《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

法》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等。對於合法處在我國領土內之

外國人,須經法定程序方能強制(限令、驅逐)出國(境),特別是已取得居留(永居、

定居)權之外國人,在強制(限令、驅逐)出國(境)前,須經公正人士組成之「強制(驅

逐)出國(境)及限令出國案件審查會」15審查,作為外國人遭受驅逐時之程序保障。 (內

政部,1 稿 211、212 點)

186.查近 5 年共計核發 2,178 件註記為「TC」

(在台設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之簽證代

碼)之外籍未成年子女停、居留簽證(參附件 36),協助渠等來臺團聚。(外交部,1 稿

213 點)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27 第 4 項)

187.依《民法》規定及相關判決,父母應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不因結婚經撤

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離婚後,非為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者,亦不能免除其對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若由父母之一

1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設置。

37

方單獨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

用。(法務部,1 稿 216 點)

188.《家事事件法》明定,調解或訴訟中為捨棄認諾不得損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扶養費裁定不

受聲請人聲明拘束,並得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提出擔保;命給付扶養

費之相當處分、暫時處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

還之。上開裁判、成立之調解或和解,得為執行名義,但依法不得成為執行名義者,不在

此限。(司法院,1 稿 217 點)

189.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規定,執行少年保護事件保護處分所需之教養費用,法院

得命對兒少有扶養義務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該裁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執行時免

徵執行費。(司法院,1 稿 218 點)

190.《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為維持未成

年子女基本生活水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

費用。(衛福部,1 稿 219 點)

191.《兒少法》第 6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因遭受疏忽、虐待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而受

保護安置之兒少,得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

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衛福部,1 稿 220 點)

19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8 條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以引誘、強暴、脅

迫等方式迫使未滿 18 歲之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法院

得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衛福部,1 稿 221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193.有關跨國案件追索兒少養育費用部分,因兒少養育費用之支出,係屬家庭生活費用之範

圍,有關該等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屬當事人間私權紛爭,外交部難以代當事人提

起訴訟追償,惟可協助提供外國當地律師之推薦名單,由當事人自行運用。(外交部,1 稿

222 點)

194.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受保護安置兒少之扶養義務人得收取必要之生活費等,如遇家長未依

規定繳納,只能透過行政處分追繳,效果不彰,未來或可研議由法院裁定安置時一併裁定

扶養義務人每月應支付之相關費用,並直接自其所得按月扣繳,可降低扶養義務人卸責未

繳情形,及行政機關為催繳花費之行政成本;抑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提起請求或訴訟,

於依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確定裁判後,得以其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對扶養義

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衛福部、司法院,1 稿 223 點)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家庭環境的兒少(§ 20)

195.有關兒少保護安置,依《兒少法》規定,除遭不當對待之情形(參第 176 點)外,因家庭

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安置或輔

助。有關安置的決定,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參第 75 至 77 點)。此外,應優先安置合適

38

的親屬家庭,次為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經核准立案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 2 年以

上,經評估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針對無謀生

能力或在學之少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衛福部,1 稿 224

點)

196.對於兒少之保護安置、剝奪其父母親權等,均明定應經法院裁判之,專屬兒少住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法院應通知所涉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兒少所需

之暫時處分、為適當之處分,包括給付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等必要費用。(司法

院,1 稿 225 點)

197.有關安置教養機構設置及安置兒少定期評估機制,參本章 J 節。(衛福部,1 稿 227 點)

198.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對其兒少盡扶養義務而擬出養時,依《兒少法》第 16 條規定,應委

託媒合服務者依法定程序代覓適當之收養人,給予兒少另一個完整的家庭,相關程序參本

章 G 節。(衛福部,1 稿 226 點)

199.有關機構安置、寄養家庭、長期安置、無依兒少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相關統計數據參附件

37 至 41。(衛福部,1 稿 227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200.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受保護安置兒少,倘因其原生家庭無法重整,須提出長期輔導安置計

畫,為使兒少儘可能由親屬家庭照顧,將優先採取親屬安置,惟如何提高誘因增進親屬協

助照顧兒少之意願,仍須持續從相關法令及制度面檢討改善。(衛福部,1 稿 228 點)

G.收養(§ 21)

一般收養

201.《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

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之被收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其最佳利益為之。

另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法

務部,1 稿 229 點)

202.兒少收出養,除須符合前開《民法》關於一般收養之規定及聲請法院認可外,並應依《兒

少法》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經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為出養之必要性

訪視調查,作成評估報告送法院參考(繼親或一定親屬間收養除外),無出養之必要者,

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以確保兒少出養係屬必要,且已取得關係人表示之同意。同時以國內收養人

優先收養為原則。目前合法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共有 9 家機構(計 13 處服務單位)可提

供收出養媒合服務。(司法院、衛福部,1 稿 230 點)

203.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地方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等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或訪視報告及建議。亦可命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定時間,或命收養人接受親

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或藥、酒癮檢測等必要事項。認可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應通知地方

39

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司法院,1 稿 231 點)

204.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如為未

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又被收養者如

為未滿 7 歲及滿 7 歲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

為之或得其同意。另如有相關法定情事,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

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如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亦

應依其最佳利益為之。(法務部,1 稿 232 點)

跨國境收養

205.兒少有出養必要時,依《兒少法》第 16 條規定,應以國內收養為優先,目前建置「兒童

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訊系統」 ,使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可藉由該平台共享被出養兒少資訊,

使收養父母向單一機構申請收養,即可與全國被出養兒少資料進行媒合,以增加兒少國內

收養機會並縮短等待期間,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透過該平台操作流程,倘經收出

養媒合服務者內部無法媒合到適當國內收養人,該兒少資料即應登載至該平台進行跨單

位媒合。於第 1 次媒合 45 日期限內,經各媒合服務者回報無適合之國內收養家庭,即得

進行跨國境出養或為其他處遇16。法院認可涉及外國、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收出養事

件時,審酌事項與第 203 點大致相同,但會注意相關國家地區之法律規定,以維兒少權

益。(衛福部、司法院,1 稿 234 點)

206.依《兒少法》及《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是國內出養或

採跨國境出養,有關兒少在收出養服務流程、審查標準、所受的服務及權益保障皆相同。

(衛福部,1 稿 235 點)

207.有關跨國境收養安排之相關服務費用,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訂有媒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及基準。另《兒少法》及《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及管

理辦法》明訂,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且受該國認可或

授權之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確保收養行為符合各該國之規定,目前媒

合服務機構有 6 家可辦理跨國境收出養服務,與 11 個國家超過 30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

境收出養。(衛福部,1 稿 236 點)

208.收出養相關統計數據,參附件 42 至 45。(司法院、衛福部,1 稿 233、237 點)

收出養制度調查

209.監察院 2011 年曾調查收出養制度,提出數項缺失如下:(監察院,1 稿 238 至 240 點)

-主管機關未落實兒少福利機構辦理收出養服務之監督、管理及評鑑;

-主管機關未採取必要措施及有效監督以確實保障跨國收養兒少權益與福祉;

-主管機關未能積極研訂國內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一致性之收費基準參考原則或收費範

16

由於國人偏好領養年紀小,身心健康之兒童,因此 3 歲以上兒童,以及有發展遲緩、身心障礙與疾

病之特殊需求兒童,較難媒合到國內收養人,而改採跨國境收養。我國跨國境收出養目前採出養國

與收養國之機構合作模式,即外籍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我國機構合作之收養機構,透過機構

安排及審核,媒合我國兒少。

40

圍;

延完備;

-主管機關對於出養國外個案規定之追蹤輔導期限僅為至少 1 年,應檢討;

-我國兒少多經由私下途徑出養,惟主管機關未能有效掌握各地方政府後續追蹤輔導情形;

-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對於國內家庭收養觀念之宣導,成效有限。

210.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持續追蹤 3 年餘後,主管機關具體改善成果如下:

-修正《兒少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明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

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為限;且兒少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

原則;

-訂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以落實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

監督管理,並由主管機關據以受理、審查及許可機構及團體申請收出養媒合服務,及對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業務檢查及評鑑等工作;

-修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流程範例》 ,以確保出養兒少權益;另訂定《兒童及少

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概況》報表,要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每半年定期提報收出養狀

況;

-建置「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訊系統」 ,以增加國內收養機會,且出養兒少須符合相關

條件,方得進行跨國境出養。

211.透過以上改善並持續加強宣導後,近 3 年統計顯示,國內出養比率從 2012 年之 29.30%

(監察院調查時,2004 至 2009 年國內出養比率僅 21.5%)

,提高至 2014 年之 44.67%,且

2014 年度 3 歲以下及一般兒少出養國內人數首度超過跨國境出養人數。

H.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11)

212.《刑法》第 241 條規定,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 1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同法第 242 條規定,移送被誘人

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開規定未遂犯罰之。地方法院

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242 條情形參附件 46 至 47。(法務部,1 稿 241 點)

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措施

213.依《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參附件 48),結合

現行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中心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

設置單一受理申請窗口及諮詢與通報專線,提供當事人諮商輔導、法律諮詢、案件進度追

蹤與管理及資源連結服務。另對於協尋(已出境)案件函轉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本專案自 2014 年 1 月 29 日起計函轉外

交部協助訪視 35 件,海峽交流基金會 15 件,辦理情形參附件 49 至 50。(衛福部,1 稿

242 點)

214.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者,可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

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 1123 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

41

案,由全國各警察機關實施查尋。兒少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失蹤案件統計參附件 51。 (內政

部,1 稿 243、245 點)

215.針對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之國境管制作法如下:(內政部,1 稿 244 點)

-移民主管機關依法院裁定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函,禁止該兒少出國。

-當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經確認兒少失蹤案件之協尋部分,於尚未出境時,移民主管

機關接獲通報,將進行身分註記,俟通關查驗如發現有失蹤兒少出境時,即以電話通知

航空警察局、港務各警察總隊(惟因兒少未經司法機關裁定禁止出國,則依法不得禁止

其出國)。

困難與具體建議

216.我國目前尚未專就遏止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家與外國簽署相關雙邊或多邊條約協

定,有關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案件,倘個案已遭帶出境,基於相關地區或國家之國

情及法令規定,對是類案件之處理及協助作法有限,我方現行僅能參第 213 點與各部會

建立之作業流程,透過公文書請當地政府單位、民間組織等協尋及訪視,以瞭解兒少受照

顧現況,尚無法要求它方地區或國家強制父母攜兒少返家(國)。

(外交部、衛福部,1 稿

246、247 點)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疏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重

返社會相關措施(§ 19、39)

保護措施

217.《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下列不當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

少從事危險活動、行乞、以特殊形體供人參觀、犯罪;對兒少製拍不當物品、妨礙國民教

育機會、強迫婚嫁、拐賣質押、猥褻或性交、供應或散布危險或限制物品、引誘自殺、進

入不當場所等。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兒少因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

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地方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衛福部,1 稿 248

點)

218. 建立責任通報制度,強化對兒虐事件之發現與通報: 《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醫事、社工、

教育、保育、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員,知悉兒少有受虐、疏忽等不當

對待情事時,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對未盡責任通報人員,

依《兒少法》追究責任並處以罰鍰。有關警察機關通報兒少保護案件統計參附件 52。 (衛

福部、內政部,1 稿 249 點)

219.建立「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提供全國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諮詢及

通報窗口,通報件數參附件 53。(衛福部,1 稿 250 點)

220.對於兒少遭受疏忽、虐待之保護事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調查時須針對兒少之安

全狀態進行評估,倘評估兒少留在家中不安全,應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如評估其他家庭成

42

員具有保護兒少之能力與資源,並願意給予保護、照顧,則與該成員共同擬訂安全計畫,

讓兒少可以安全留在家中,減少不必要之家外安置。 《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針對調查評估

後列為保護個案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兒少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

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維護兒少

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以協助改善及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

能,降低兒少再次受虐的風險。倘施虐者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地方

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 102 條規定命其接受 4 至 50 小時之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或強化其

親職功能。有關兒少保護案件及法院裁定兒少保護安置事件統計參附件 54 至 55。(衛福

部、司法院,1 稿 251 點)

221. 對於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或宣告終

止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終止收養關係。如被安置之兒少無意思能力,法院

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時亦得核發暫時處分,以保護其權益。家庭暴力案件

相關統計參附件 56 至 58。(司法院、法務部,1 稿 252 點)

222.針對重大兒虐致死、嚴重虐待及疏忽等個案,自 2010 年起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

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 ,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檢視個案通報處遇

過程中有無違法及疏失之處,分析導致兒少受虐或疏忽的風險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兒少

保護及預防工作之具體建議。(衛福部,1 稿 253 點)

223.針對兒少性侵害事件,於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 ,專責辦理性侵害事

件,於中央結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教育等領域,成立跨專業的協調及整合機制,

推動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提升相關專業人員詢(訊)問技能,並依《兒少法》啟動保護安

置機制,以公權力介入及時保護兒少人身安全,提供心理諮商、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

務措施。性侵害案件相關統計參附件 59 至 61。(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新增)

224.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制訂《學生輔導法》,建置學生輔導三級機制,

提供適合的輔導服務。(教育部,1 稿 254 點)

預防措施

225.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現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

育人員、托育人員、員警、就業服務中心、醫事人員等基層人力,篩檢有失業、貧困、入

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姻失調等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以增強

家庭權能,以建立兒虐預警機制,降低兒少受虐風險,辦理成果參附件 62。(衛福部,1

稿 257 點)

226.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發掘疑似高風險家庭或兒虐個案,針對逕為出

生登記、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未納入健保逾一年、領有政府經

濟扶助、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18 歲等特定族群,發現有符合高風險家庭

指標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63。(衛

福部,1 稿 258 點)

227.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 ,將失業家庭納入輔導對象,結合社

區力量,提供弱勢家庭更多支持性的福利服務,分擔家庭照顧兒少之責任,避免家庭陷入

高風險情境,導致兒少受虐事件發生。(衛福部,1 稿 259 點)

43

228.運用媒體宣導通路及結合各民間團體,加強宣導「兒少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呼籲社

會大眾重視兒少受虐及家庭暴力問題;強化民眾正確兒少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觀念。辦理

成果參附件 64。(衛福部,1 稿 260 點)

229.推動親職教育,結合社區、學校及媒體等多元管道宣導正面教養方法,避免不當管教傷害

子女。(衛福部,1 稿 261 點)

230.結合校園教導兒少瞭解身體界限,建立自我保護概念,加強教育宣導,防治兒少性侵害事

件。(衛福部,新增)

困難與具體建議(衛福部,1 稿 263 點)

231.由於《兒少法》有關兒少保護通報範圍擴及家外人士對兒少所為不當行為及兒少本身不當

行為,致通報案量龐雜;又責任通報制之非預期效果是其他網絡單位誤認自己只有通報責

任,反而忽略各自依職權本應共同承擔預防及保護兒少免於遭受暴力虐待之責任。特別是

年齡愈小之嬰幼兒,完全無自我保護能力,成為受疏忽及虐待之高風險族群,倘能強化嬰

幼兒預防保健服務,或可及早發掘遭受疏忽或虐待之兒少,及早介入保護,降低傷害。

232.地方主管機關面臨龐大之通報案量,主要社工人力集中辦理調查評估,對於調查成案後之

兒少家庭處遇及親職教育多數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在個案轉銜過程,如何加強跨單位合作

以利服務銜接,及落實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尚待精進。

233.兒少保護工作目標是讓孩子在家庭中安全成長,減少不必要之安置,刻正積極推動兒少保

護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及風險評估,透過結構化的評估輔助工具,辨識危險因子、

風險因子及保護因子,並邀請家庭參與擬定安全對策,降低兒少再受虐風險,惟相關工作

成效尚待持續追蹤研究。

有關網路或媒體對兒少之暴力傷害及校園體罰或霸凌,參第四章 D、H 節;至其他形式之剝

削,參第八章 C 節。

J.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 25)

234.《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針對受保護安置之兒少,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兒少

家庭處遇計畫,之後每 3 個月檢視家庭處遇計畫成效,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

個案,應於兒少返家後持續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同法 65 條規定針對安置 2 年以上之兒少,

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另地方政府至少每半年召開

一次兒少保護個案評估會議,與會者包括學者專家、公私部門社工、督導、生輔員或寄養

父母、學校教育人員等,針對個案是否離(轉)院(或寄養家庭)或返家進行評估,並依

個案需求擬定適當之後續處遇計畫、分工或返家準備計畫。(衛福部,1 稿 264 點)

235.重視兒少於「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安置後」表示意見的權利,參第 98 點。 (衛福部,

1 稿 268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236.為避免不必要之家外安置,兒少倘因在家庭內遭受不當對待,依《兒少法》進行保護安置,

44

除安置期限未超過 72 小時,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惟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以 3 個月

為限,雖得申請延長安置,每次亦以 3 個月為限,致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經評估須中

長期安置者,常便宜行事另以《兒少法》第 62 條規定由兒少父母以委託安置方式辦理,

惟依《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委託安置之兒少父母並無接受家庭處遇計畫或親職教育之

規定,且部分家長因經濟困難,亦未支付相關安置費用,造成兒少父母將兒少委託安置後,

反而得以卸責,讓兒少遲遲無法返家重聚,建議兒少保護安置應一律向法院聲請裁定安

置,透過法院審理機制,一併審酌兒少家長是否配合家庭處遇計畫及親職教育,以督促兒

少父母善盡親職責任,縮短兒少安置期間。(衛福部,1 稿 270 點)

45

46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

A.生存及發展權(§ 6 第 2 項)

237. 本章有關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I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權併參第四章、

第七章。(法務部、金管會,1 稿 271 點)

238. 有關孕產期照護部分,《優生保健法》第 7 至第 11 條明定應實施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嬰幼兒健康服務;避孕器材與藥品之使用

及施行人工流產、結紮的條件。 《兒少法》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50 條規定交通與醫

療措施均優先照顧孕婦,並禁止任何人及孕婦為有害胎兒行為。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

法》第 12、13、28、29 條規定,加強保護胎兒及兒少健康,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

自孕產過程即開始重視兒童之生命、生存及發展權。有關胎兒保護,參第 33、70、89、

90 點。(衛福部,1 稿 272、293 點)

239. 有關降低新生兒、嬰兒及兒童死亡率策略,包括:以生命歷程觀點達成全人健康促進之目

的、減少先天性畸形死亡、降低早產兒死亡、減少周產期感染、限制人工生殖胚胎植入數

及降低事故傷害及嬰兒猝死症等。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及衛教指導,並

辦理居家安全環境檢核。(衛福部,1 稿 273 點)

240. 有關兒少預防接種政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設置疫苗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統

籌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政策之規劃,再交付基層衛生單位及醫療院所執行,疫苗可預

防之疾病多已獲得有效控制,甚至根除。(衛福部,1 稿 274 點)

241. 有關強化兒少心理健康部分,整合衛生、教育、福利主管機關,透過傳播媒體強化兒少心

理健康識能;設置 24 小時免費心理諮詢專線-安心專線(0800-788-995) ,強化心理諮詢服

務。為避免兒少接觸網站張貼教唆自殺等訊息及仿效自殺,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網路

資訊,若有違反《兒少法》規定之不當內容者,則依規定向「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監測自殺通報及自殺死亡數據,分析自殺個案特性,

作為自殺防治策略研擬參考。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由各級學校視學生身心狀

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教育部、衛福部,

1 稿 275 點)

242. 有關維護兒少安全部分,每年 5 月 15 日定為「兒童安全日」 ,並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

施方案》,結合各相關部會,落實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

其他安全等 9 大面向之推動策略,共同促進兒少安全。(衛福部,1 稿 276 點)

243. 2011 年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7 條兒少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並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結合相關主管機關於 2012 年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每半年

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 ,整合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力量與

資源,共同維護兒少安全權益。(衛福部,1 稿 277 點)

244. 我國近 5 年未滿 18 歲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交通運輸事故、意外之淹水及溺水、意

外墜落,歷年統計參附件 65。預防措施如下: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依《兒少法》第 7 條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訂定兒童專

用車相關規範;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騎機車應

47

戴安全帽、汽車須安置兒童安全座椅、搭乘汽車須繫安全帶、6 歲以下兒童不可單獨留

置車內等。

-加強游泳池、水域遊憩設施設備管理與查核,經常發生溺水之河段設立告示牌,以預防

發生意外之淹(溺)水。

-將兒童防墜議題宣導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考核之評分標準,以維護兒童安

全。(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1 稿 278 點)

B.身心障礙兒少(§ 23)

245.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教育訓

練、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據此,我國制定《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於保健醫療、教育權益、就業權益、經濟安全、

支持服務及保護服務面向之權益;維護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並擬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另於 2014 年公布《CRPD 施行法》。(衛福部,1 稿 279

點)

資格認定

246.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 2012 年全面實施。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

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包括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類別及鑑定基準

等,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依其專業,就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面向針

對個案鑑定,係考量整體障礙是否影響生活,並依需求評估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身

心障礙證明。(衛福部,1 稿 281 點)請衛福部補充新舊制之差別,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

的人數和百分比(附件 66)。

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

247.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及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各生涯階段有關就

醫、就學、就業、就養之轉銜服務以及各衛生、教育、勞政、社政機關間協調機制,提供

身心障礙者全生涯無接縫之服務。此外,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窗口,設置專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多元就業服務措施,有效連結及運用職業重建

服務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勞動部、衛福部,1 稿 280 點、415 點)

248. 保健醫療方面,提供 3 歲以下兒童就醫免部分負擔費用;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者,部分負擔酌收 50 元。2002 年起推動《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提供特定身心

障礙者與發展遲緩兒童牙醫服務。對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兒童之塗氟給付,間隔由 6 個月

放寬至 3 個月。2006 年起推行《小兒腦性麻痺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對 12 歲以

下腦性麻痺患者,提供完整中醫醫療照護服務,並強化主要照顧者對病童的居家照護能

力。(衛福部,1 稿 282 點)

249. 教育權益方面,制定《特殊教育法》維護就學權益,規範學前教育、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

教育等階段應辦理之場所。並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

48

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相關復健、訓練治療。又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應自 2 歲開始。

另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依其障礙程度減免其學雜費。對於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

生,則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另依《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身心障礙兒少,

且免收費。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一般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家自學)情形,參附件 67。

另外,對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收容少年,各少年矯正機關依《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支持

網絡計畫》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視需求執行鑑定提報、轉銜及申請相關專業服務巡迴輔

導之作業,協請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輔導特教學生,以促進特教學生權益。 (教育部、法務

部,1 稿 283、287、290 點及新增)

250. 就業保障方面,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畢業後無縫就業轉銜服務,設

置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供跨校職業輔導專業支援服務。另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針對其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不同,

開設專為身心障礙者規劃之免費職業訓練課程,除依身心障礙者特性調整訓練方式外,並

予專業人員輔導與輔具協助,增加其就業競爭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中 15 至 18 歲

參訓人數統計參附件 68。(勞動部、教育部,1 稿 284 點、415 點)

251. 經濟安全方面,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按障礙程度及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

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經濟狀況給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對於經評估有使用輔具

需求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經濟狀況補助輔具費用之 100%至 50%不等之補助。除補

助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費,並按其障礙等級給予補助(重度以上全額補助,中度補助

1/2,輕度補助 1/4)。各類服務受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69 至 70。

(衛福部,1 稿 285 點、289 點,請衛福部補充數據與支持措施,並精簡文字)

252. 對有安置需求之身心障礙兒少,請衛福部補充身心障礙兒少家長支持措施、法源與相關統

計數據(附件 71),倘有不足之處,請列於困難與具體建議。

253. 休閒文化等支持服務方面:

-辦理復康巴士、訂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

《大眾運輸工

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輔導藝文場館設置輪椅專用步道、席次、身心障礙廁所及提供

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優惠票等。

-訂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辦理無障礙網站之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

相關辦法並開發新版無障礙網頁檢測軟體,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的權利。

-依《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應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

典藏機構(國立臺灣圖書館) ,並製作成可供視覺障礙者使用之數位出版品;另將優良出

版品改作為適合身心障礙者與新住民閱讀之版本或有聲書。

-打造博物館無障礙友善環境,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導覽服務,包括可觸碰式展具、大字版

或點字版之導覽手冊、志工或多媒體導覽。(交通部、通傳會、文化部,1 稿 286 點)

254. 審理程序協助措施方面,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身心障礙兒少在審理程序中之協助

措施,包括審前調查(兒少身心狀況) 、使用通譯、不得令具結、不付審理並令入相當處

所實施治療、告知得選任輔佐人及辯護人、可不於法庭進行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並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治療、為保護處分裁定並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依兒少身心狀況等分類交付

49

適當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於法庭程序中由社工陪同,及儘量不以司法程序處理,避免採取

剝奪人身自由為手段等保障措施。參第 361 點。(司法院,1 稿 287 點及新增)

255.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援助之國際合作計畫項目及服務成效,參附件 72。(外交部,1 稿 288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256. 透過《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鼓勵民間製作符合包含視障兒少在內之身心障礙者有聲書17。惟補助預算有限,出版業者

在商業考量下,出版數量有限,難以滿足需求。建議持續透過前揭二補助辦法,鼓勵業者

增加有聲書出版數量,並透過優良課外讀物推薦等方式,協助行銷,使其銷售足以支撐成

本,提高有聲書出版意願,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之機會。(文化部,新增)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24)

257. 《憲法》第 157 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及全民健康保險。

《兒少法》第 4 條明定國家對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等

協助之兒少,提供服務及措施。為增進全民健康(兒少保障亦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或傷害,依該法給與保險給付,

促進兒少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衛福部,1 稿 292 點)

產前/後照顧

258. 依據《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規定,免費提供婦女懷孕期間 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音波檢

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3。(衛福部,1 稿 293、307 點)

259. 2014 年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孕期,針對孕期重

要健康議題,給予評估及衛教,並提供「早產防治衛教指導」 ,透過醫療院所於孕婦產檢

時進行早產評估。(衛福部,1 稿 293、308 點)

260. 提供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每案最高達 5,000 元;低收入戶、居

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者,最高每案補助可達 8,500 元。產前遺傳診斷利用

率統計參附件 74。(衛福部,1 稿 293、309 點)

261. 建置孕產婦關懷諮詢免付費專線及關懷網站,提供孕產兒健康促進諮詢服務及孕產知識

學習、孕程產檢管理、媽媽健康記錄等雲端孕產管理工具;研發「雲端好孕守」APP,以

隨身式孕產關懷服務,提供準媽媽孕產期所需協助。(衛福部,1 稿 293、310、311 點)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展初級保健

262. 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7 條,為讓兒童出生即受妥適照護,提供預防接種及母親於

孕期即獲得相關傳染病防治資訊,並透過《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 ,作為疫

17

2015 年計補助 2 案,完成 12 種有聲書製作,並印製 2,000 份 CD 贈送相關單位使用或透過電台廣

播、網路推廣,超過 3 萬人參與;另補助 16 家出版業者製作明盲通用有聲電子書,並贈送國立臺灣

圖書館共 718 種、814 件。

50

苗接種之紀錄,嬰幼兒接種比例參附件 75。(衛福部,1 稿 295 點)

263. 依據《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加強新生兒健康醫療照顧,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補

助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確診個案皆提供後續治療及諮詢服務。歷年成

果參附件 76 至 77。(衛福部,1 稿 293 點、296 點)

264.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方面(衛福部,1 稿 299 點)

-健保提供一般復健檢查、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社會復健及精神醫療等

數十項早療診療項目給付。

-研訂《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針對 6 歲以下多重發展遲緩兒

童,提供家庭功能評估及諮詢,與家長討論個案問題、訂定功能目標及治療計畫、教導

家長個別化之居家照護或訓練技巧,並協助社政與教育資源轉介。

-提供中醫優質門診加強照護,參第 248 點。

-依 22 縣市 0 至 6 歲現住兒童人口數、地區鄉鎮幅員廣度及醫療資源,輔導每縣市 1 至

4 家醫院成為評估醫院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目前全國共計 44 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品質提升計畫》。

-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每月最高 3,000

至 5,000 元之療育費及交通費,歷年補助情形參附件 20。

265. 依據《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規定,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補助設有兒科及家庭醫學科

之醫療院所,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包括:一般身體檢查、生長評估及

發展篩檢評估等。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8。(衛福部,1 稿 298 點)

266. 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衛生保健方面,推動學齡前滿 4 歲及滿 5 歲兒童視力篩檢服務,並將

針對學齡前及國小兒童照顧者近視防治之宣導教育、滿 4 歲及 5 歲兒童視力篩檢率、疑

似異常個案完成確診率、高風險近視兒童關懷率等指標列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考評指標

必辦項目。歷年成果參附件 79。(衛福部,1 稿 297 點)

267. 補助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一次牙齒塗氟防齲服務。補助未滿 12 歲之原住民族地區兒童每

3 個月一次牙齒塗氟防齲服務。(衛福部,新增)

268. 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等開設健康課程;規範學校應設置

健康中心並配置一定人數之護理人員;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推動預防、矯治及追蹤輔

導作業;配合辦理入學後預防接種;傳染病防疫及監控;對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罕見疾

病等學生加強照顧;補助 1、4、7 年級生健檢費用;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禁菸且不得販售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教育部,1 稿 300 點)

269. 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接種疫苗與篩檢,辦理

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案,協助在臺藏族兒少醫療照護。 (原民會、蒙藏會,1 稿 301

點)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270. 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兒童醫院,並辦理兒科照護指標、兒科重難症醫療照

護團隊獎勵方案。另 2003 年至 2014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1,754 人增至 3,895 人,每萬

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3.28 增加至 8.71,增加率 166%,且 2013 至 2015 年兒科住院醫

師每年平均招收率均達 89%以上,2015 年招收率更達到 100%。(衛福部,1 稿 302 點)

51

271. 有關預防接種政策,參第 240、262 點。(1 稿 303 點)

272. 提供適當營養,參第 275、276 點。(1 稿 304 點)

273. 提供清潔飲水,依《自來水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由自來水事業及環保機關共同把關

飲用水水質,另劃設公告 113 處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經濟部、環保署,1 稿 305 點)

274. 制定《空氣污染防制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噪音管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廢

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降低環境汙染風險。

(環保署,1 稿 306 點)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害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275. 兒少健康與營養方面,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依據《營養問題羅馬宣

言》及《行動框架》全國營養目標、政策和策略,明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健康飲食教

育,父母等人應提供符合兒少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另定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要求

嬰幼兒特殊營養食品須辦理查驗登記,並訂定《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

辦法》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等,維護兒童飲食安全。 (衛

福部,1 稿 312 點,請精簡)

276. 推動母乳哺育方面,2001 年開始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2015 年達 182 家,出生數涵蓋

率達 80.7%;6 個月以下純母乳率 2015 年 45.4%,已趨近世界衛生組織 2025 年 50%目

標。另為營造親善哺乳環境,2010 年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並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有 1 歲以下小孩的哺乳媽媽,每天 2 次每次 30 分鐘的哺乳時間。(衛福部,1 稿

313 點)

277. 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第 12、13、28、29 條規定,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兒少,違

者處以罰鍰,並對吸菸之兒少施以戒菸教育。(衛福部,1 稿 293 點)

278. 幼兒與學童為流感重症及腸病毒重症之高危險族群及高傳播族群,透過多元化衛教,加強

宣導正確防治知識。每年並推動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提供幼兒與學童接種公費流感疫苗。

另外,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臺,納入環境衛生相關議題;並邀集公

私立幼兒園教師融入環境衛生基本知識,以達教育之效。 (衛福部、環保署,1 稿 314 點)

279. 事故傷害安全方面,參第 239 點。(1 稿 315 點)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280. 於《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中,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

之宣導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辦理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宣導正確健康的

兩性關係與性價值觀;建置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供正確性知識及線上會談服務;目

前於全國各縣市設置 71 家「青少年親善醫師/門診」,提供兩性交往及生育健康(含避孕

方法)等服務及諮詢,使青少年獲得更友善及全方位的保健服務。(教育部、衛福部、性

平處,1 稿 316 點)

281. 依《優生保健法》推動相關生育調節等措施,參第 238 點。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患有精神

疾病、有礙優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等情形者,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生育調節服務醫療費用。(衛福部,1 稿 317 點)

52

革除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282. 2015 年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檢討傳統生育禮俗相關儀式與做法,包括三朝(報酒)、

滿月(含剃髮)、四月日(收涎)、周歲度晬等儀式,查無對新生兒或兒童健康有害的措

施,隨著少子女化的來臨,傳統生育禮俗已轉為父母迎接和分享家庭新成員的喜悅,並滿

足父母對孩子未來發展的想像。另經檢視我國民俗文化、客家、原住民 16 族、蒙古族及

藏族傳統文化與社會風氣,未有對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形。 (內政部、文化部、客委

會、原民會、蒙藏會,1 稿 318 點)

國際合作

283. 外交部於 2012 至 2013 年辦理《甘比亞孕產婦保健功能提升計畫》

,協助資深護理與助產

人員來台訓練、培訓甘比亞孕產婦保健從業人員、基礎衛生站功能提升等,以降低孕產婦

與新生兒死亡率。(外交部,1 稿 319 點)

D.社會安全保障及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26、18 第 3 項)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284.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係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 (衛福

部,1 稿 321 點)

285. 社會保險部分,主要為全民健康保險,兒少投保人數統計參附件 80。年滿 15 歲以上之童

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得參加勞保,並依相關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8。依《兒

少法》第 27 條及《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提供 3 歲以下兒童住院及門診部分負擔

補助及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費補助。國民年金保險已將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之未成年子

女,納為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兒少受益人領取人數與金額統計參附件 81。 (勞動部、衛福

部,1 稿 323 點)

286. 育兒補助津貼併參第 173 點及附件 20 至 35。針對父母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所

得稅稅率未達 20%家庭,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育兒津貼;針對就業家庭提供托育

費用補助,每月補助 2,000 元至 5,000 元;對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

照顧的家庭,每名兒少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對於受家暴、未婚懷孕、離婚、

喪偶、入獄等家庭重大變故情形,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提供包括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經濟給付,扶助個人及家

庭暫度難關。補助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貧困學生午餐。(教育部、衛福部,1 稿 324 點)

287. 社會救助部分,依《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提供持續性之生活扶助,保障弱勢民眾經

濟生活權益,包括全民健康保險補助、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醫療補助。地方政

府並得視實際需要與財力,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

生育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住宅補貼等,以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基本生活

需求。此外,地方政府亦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或遭

遇急難之個人、家庭提供物資援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表

18

依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截至 2015 年底,未滿 18 歲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為 3 萬 4,073 人。

53

參附件 82(衛福部,1 稿 322 點)

提供就業父母的托兒服務措施

288. 2012 年幼托整合政策實施,2 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依《兒少

法》:

-在居家式托育服務方面,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制度辦法》,2014 年

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制度,提供 0 至 12 歲兒童居家托育服務;

-在機構式托育服務方面,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

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督導地方

政府管理輔導私立托嬰中心立案,並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未滿 2 歲兒童。此外,

2012 年起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提供 0 至 3 歲兒童家庭社區化且

近便性的托育資源、親職教育等,辦理情形參附件 83;

2 至 5 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供機關管

理與規範,就學人數統計參附件 84;

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依《兒少法》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生活照

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

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附件 29 至 30。(衛福部、教育部,1 稿 326 點)

289. 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有

關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由原來 250 人放寬

至 100 人以上之雇主19。政府推動雇主設置托兒設(措)施之各項措施如下,補助情形參

附件 85:(勞動部,1 稿 327 點,請勞動部依據新修法條,確認文字。)

-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向勞動部申請經費補助。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

服務機構,新興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雇主以委託

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每年最高補助 60 萬元。

-辦理宣導與諮詢活動、維運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編製及提供各項參考資料

與範例等,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

困難與具體建議

290. 事業單位因員工年齡層偏高,或員工分散各地,辦理難度高等,尚未提供員工托兒服務,

為此未來規劃:(勞動部,1 稿 328 點)

-針對尚未提供托兒服務的事業單位,進行調查與輔導,並就有辦理意願及需求之事業單

位,辦理專家諮詢輔導服務,提供評估建議及各項辦理資訊。

19

《性別工作平等法》2016 修正前原規範為 250 人,我國 4 人以上事業單位家數計 256,382 家,受僱

人數 6,517,270 人,其中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家數為 2,823 家,其僱用受僱者人數占整體

比率 37.46%。依據 2015 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員工規模 25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置托

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 81.5%,較 2002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時提高 45.2%。

54

-擴大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經費補助。

-充實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辦理企業托兒相關座談觀摩活動等,透過提升雇

主辦理托兒服務相關理念與措施,推動雇主營造友善職場。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

應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27 第 1、2、3 項)

291.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參第五章 B 節。父母應負擔兒少扶養費用,參第五章

E 節。(1 稿 329 點)

292. 我國認為每個兒少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準,對

於弱勢家庭,政府提供經濟協助,參本章 D 節。其他住宅措施,則依《住宅法》、《整

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針對育有未成年子女、安置或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者、受家暴及性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三代同堂,於申請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評點權重予以加分,以優先獲得補貼並提供優惠利

率;訂定《輔導獎勵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除提供一般民眾租屋資訊外,酌予獎勵公

益出租人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代墊租金、代管服務、居住關懷訪視等項目。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統計,參附件 86。(內政部,1 稿 330 點)

55

56

第七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A.教育及職業培訓(§ 28)

保障機會平等的受教權

293. 依據《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國

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6 至 12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

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教育部,1 稿 332 點、後段新增)

294. 於偏鄉地區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包含「特色遊學與城鄉共學」、「夏日樂學

試辦計畫」、「大學協助偏鄉與學習共同體」、「數位學習與創新發展」、「英語創新與數學

奠基」及「補救教學、翻轉教室與活化教學」等,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和適足的資

源,以期翻轉偏鄉教育,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教育部,1 稿 150 點)

295. 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建置「教育儲蓄戶」 ,明定各級學校參與教育儲

蓄戶之管理監督機制,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保障就學權益。(教育部,新增)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296. 我國將 5 歲幼兒就學視為準義務教育,並自 100 學年度20起全面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

育計畫》,透過補助就學費用及各項配套措施,提升教保服務品質,維護幼兒受教權益,

並提升 5 歲幼兒入園率;5 歲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87。(教育部,1 稿 333 點,請教育部統

一附件所示西元年/學年度)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中小學教育

297. 《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係 6 至 15 歲(前 6 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 3 年為國民

中學教育) ,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之全面普及教育。為保障學童就學權利,訂定《強

迫入學條例》,如發現有新生未入學形,應報請「地方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庭訪問,

勸告入學。因家庭清寒或變故不能入學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

別救助方式予以協助。近 5 年來我國學齡兒童就學率皆約為 98%,2015 年之識字率為

98.6%。另依《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父母得依規定申請自行教育

其子女。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

教師人數參附件 88 至 90。(教育部,1 稿 334 點,請教育部補充師生比,並區分正式與

代課、城鄉區域差距)

鼓勵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就讀

298. 《高級中等教育法》明訂高級中等教育接續九年國民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

20

學年度,指當年 9 月開學到次年 6 月結束,上下兩個學期,稱為一個學年度。爰 100 學年度,係指

民國 100 年(西元 2011 年)9 月開學,至民國 101 年(西元 2012 年)6 月結業之學年度。另,民國

紀年與西元紀年轉換方式為民國年+1911=西元年。

57

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辦理方式採分階段推動,

第 1 階段(100 至 102 學年度),家庭年所得 114 萬元以下學生,就讀高職免繳學費,就

讀私立高中比照公立繳交學費;第 2 階段(103 學年度),逐年實施就讀高職者免學費,

就讀高中且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學生,亦免學費。(教育部,1 稿 335 點)

299. 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類:(教育部,1 稿 336、337 點)

一為高級中等學校類型,包括: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

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

-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以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的學生,繼續發

展潛能。

一為專科學校類型,教授並提升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力,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

宗旨。

300.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宣導,建立學生

生涯發展及適性輔導等措施,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

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教育部,新增)

301. 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

點》,幫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於就學期間,毋須顧慮就學費用,畢業後 1 年,再

攤還本息。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91。(教育部,1 稿 338

點,請教育部補充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之學生就學貸款比率之分年統計。)

302. 請教育部補充就學貸款還款困難與協助措施。

303. 有關身心障礙兒少就學部分,除參第 71、249 點外,針對視覺障礙學生,提供點字書、大

字書、放大鏡、盲用電腦等教具;對於聽覺障礙學生,以口手語教學、多媒體播放(投影

機、電子白板)、FM 調頻系統等學方式與教具,促進其對於資訊的理解與吸收。並訂定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

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教育部,1 稿 150、151、339 點及新增)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304. 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輔導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與發展,並了解入學

管道、大學校系及職業等資訊,協助學生做好生涯抉擇。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

學方案,充分考慮學生性向、能力與興趣,建立不同升學管道,避免以單一的智育作為升

學標準,大學校系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辦學理念及發展特色適性選才,保障人人

有同等進入大學之機會。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錄取率為 95.58%。國民中小學及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率參附件 92。(教育部,1 稿 340 點,請教育部補充國中小及高

中入學率。)

305. 高等教育就學貸款措施參第 301 點。(1 稿 341 點,請教育部補充中等教育平均學費。)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58

306. 為有效落實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推

動中輟通報、協尋、復學及輔導等措施結合教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

源,找回中輟生。尚輟人數統計參附件 93。(教育部,1 稿 347 點)

307. 訂定《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

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積極辦理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

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辦理中介教育

措施(設立慈暉班、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及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程等,以

有效預防中輟。(教育部,1 稿 348 點新增)

308. 我國現有之中介教育措施,係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規劃發展我國群育學校實施方案,分別

於新北市平溪國中、南投縣陳綢少年家園、屏東縣光春國中飛夢林學園轉型為群育學校之

實驗計畫模式,由教育與社福體系合作,實務運作區分為「教育輔導」及「生活支持」兩

部分,由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導,提供多元優質教育。

(教育部,1 稿 349 點)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

309. 有關體罰,參第 166 點。(1 稿 350 點)

310. 《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之 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分別明定地方主管機關、高

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並於《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強調,對於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

權利應給予尊重及維護。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經專家學者及資深學務工作人員審

查均符合憲法等規定。(教育部,新增)

311.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因涉學生就學權益,

未訂定開除學籍相關規定。另依《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

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教育部,1 稿 351 點)

312. 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申訴。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

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

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教育部,核心 11 點)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313. 有關建教合作,參第八章 C(a)節。(1 稿 342 點)

314.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生涯發展教育」列為重大議題之ㄧ,配合各階段發

展歷程規劃自我覺察、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進路選擇等內涵,以融入領域課程學習及活

動體驗,協助學生了解自我興趣、性向及能力;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9 條明定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

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級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會。 (教育部,

新增)

59

315. 針對有就業意願之少年,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透過一案到底方式,使用單一窗口和固

定專人,協助求職者擬定就業協助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推介參訓,各項職業訓練課程

資訊,提高少年就業意願、求職技巧與就業技能,協助適性就業。建置「台灣就業通」

與「青年職訓資源網站」網站,提供各項職前訓練與資訊查詢(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歷

年執行情形參附件 94)。(勞動部,新增)

316. 依據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及失(待)業者職業訓練需要,透過區域職業訓練

供需資訊蒐集及評估,採自辦、委外或補助等公、私協力方式,規劃辦理多元類別之職前

訓練,以滿足失(待)業青少年參訓需求,協助提升其就業技能,並促進就業。(勞動部,

新增)

317. 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結合學校、事業單位及職業訓練資源(參加人數統計參附件

95),政府推動各項專案訓練措施:

-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針對在校青少年,搭配學制並結合職業訓練及產業之業界師資、

工作崗位訓練等資源,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練」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協助青少年及早

學習符合產業需求之技能。

-結合工作崗位訓練:針對離校後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明師高徒

計畫》,結合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或業界資深師傅,以先僱用後訓或一對一師徒制專人指

導青年,促進其就業。(勞動部,1 稿 346 點刪除,新增)請勞動部合併 317、318 點,

並確認參與計畫之青少年的年齡是否包括 18 歲以下

318. 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擔任培訓機構,協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

升學未就業少年,以多元課程、工作體驗及職場見習輔以全程輔導員關懷陪伴及輔導會

談,協助少年於培訓後轉銜就學、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少年 On Light 計畫》執行概

況參附件 96)。(教育部、勞動部,新增)

319. 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我國學校就讀;僑生回國就學及入學相關輔導措施係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辦理,提供僑生每年回國接受教育機會,並對於入學後之僑

生提供學(課)業輔導、研習及聯誼等活動。(僑委會,1 稿 343 點)

國際合作

320. 為促進與鼓勵兒童教育事項之國際合作,贊助 NGO 推動泰緬邊境偏遠鄉村基礎教育計

畫;於馬拉威、賴索托及史瓦濟蘭小學推動中文教學;參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與 Terre des Hommes Lausanne 之 Children in Mines and Quarries: Understand and Act 計畫。

另捐贈布吉納法索學童受教育所需之餐費、書籍教材、文具及制服等經費,及失學兒少

(已過初級教育學齡)後續復學銜接教育、識字教育等,並協助減低受剝削之兒少數量及

青年文盲。(外交部,1 稿 354 點)本點內容未納入附件 4,請說明

中央、地方政府與 NGO 合作機制

321. 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中央教育政策獎勵要點》,了解地方政府推動情形,強化

地方政府績效責任制度,促進其積極配合執行中央教育政策與計畫。(教育部,1 稿 352

點及新增)

32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由地方

60

主管機關結合轄區內之民間團體或企業,由其提供場所,及中輟生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

如:晨陽學園、張老師基金會等,以穩定其就學及適應社會生活。另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參第 318 點。(教育部,1 稿 353 點及新增)

323. 為提供多元化職業訓練課程,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並結合學校學制與事業單位,推動產學合作相關訓練。此外,由中央結合地方政府、學校

及民間團體等單位,依轄區特性辦理職場體驗與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弱勢青少年轉銜

個案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及早規劃職涯。(勞動部,1 稿 353 點及新增)

B.教育目標(§ 29)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324. 《憲法》第 158 條揭示,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

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據此, 《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目的是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

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

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並且,為實

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教育部,1 稿 356 點)

教育目標在於兒少完整潛能之全面發展

325.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個體發展、社會文

化及自然環境等三個面向,提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

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和重大議題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

家政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教育、海洋教育等 7 大領域,以培養健全人格、民主素

養、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教育部,1 稿 357 點刪除,新增)

326.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訂普通高級中學課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目的。(教育部,

1 稿 357 點刪除,新增)

327. 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 ,針對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成就進行

追蹤研究,以學生在學習成效上變遷之趨勢,作為課程與教學政策改進,以及補救教學之

重要參考。同時自 2004 年起開辦《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予經濟弱勢且學習低成

就學生適性之補救教學,對於原住民及離島地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期有效縮短

學習落差。(教育部,1 稿 357 點刪除,新增)

328. 目前尚存在藝能科目授課時間被挪用於教授「升學科目」,未能完全依據教師專長排課,

以及未能依照課表授課等情形。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資,落實教師依專長授

課,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 ,對於違反規定者施予懲處。委由師資培

育大學辦理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並辦理教學示例、觀課活動及推動有效教學與多元

評量等,以期提升教育品質。(教育部,1 稿 357 點刪除,新增)

329. 為培養兒少尊重人權,相關措施參第 30 點。(1 稿 358 點)

330. 於海內外辦理各項華裔青年研習及參訪活動,有助於華裔青年體驗及瞭解其父母、祖先之

61

生長環境、文化背景、語言及價值觀等,並藉此跨越不同文化與價值觀之藩籬,促進族群

融合。每年參加人數約 2.8 萬人。(僑委會,1 稿 359 點)請僑委會確認參與者之年齡,是

否為 18 歲以下

331. 訂定《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補助地方「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

動」 、「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 、「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 、

「辦

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

想甄選」 。促成兒少對新住民、客家、原住民父母之文化認同、價值觀等的尊重。 (教育部,

1 稿 360 點及新增)

332.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各學習領域除包

含學術取向之科目外,仍有 Less academic 之學習領域,如健康與體育領域,包含身心發

展與保健、運動與健康的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學習;藝術與人文領域,包含音樂、視覺藝術、

表演藝術等,陶冶學生藝文之興趣與嗜好;綜合活動領域,指凡能夠引導學習者進行實踐、

體驗與省思、並能驗證與應用所知的活動,包含童軍活動、輔導活動、家政活動、團體活

動、及運用校內外資源獨立設計之學習活動。(教育部,1 稿 360 點及新增)

333. 訂定中小學國際教育推動計畫,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國際交流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

尊重與欣賞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國際及全球議題,學習跨文化溝通的知識與技巧以達培

養兒少國際觀之教育目標。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參附件 97。(教育部,1

稿 362 點)

334. 2015 年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國民、學校及產業

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增進兒少對於氣候變遷之

認知與因應事宜。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其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 4 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環保署,1 稿 363 點)

C.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 31)

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35. 《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 條明示,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

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高級中等教育,應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

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公民。美感教育內容除藝術外,亦

包括生活事物;在教學方面,重視鑑賞與創作,以發表、創造、展示、表演等學習活動,

培養學生的思考、想像、創造力,及其審美情操與氣質。另依《藝術教育法》規定,各級

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

(教育部,1 稿 365 點)

336. 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

《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教育法》等相關法令,

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並配合教學需要,得參照設備標準,設置並充

實各種教學設備,以提昇教育品質,辦理方式如下:(教育部,1 稿 366 點)

-補助各級學校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學校建築美學,補助中

62

小學辦理校園美感環境再造計畫,發展特色學校。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辦理各種

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 150

分鐘以上,並辦理多元化體育活動。

337.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 4 點明訂,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

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並未影響

兒少休閒、娛樂時間。(教育部,新增)

校園外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38. 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範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

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

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違者,處以罰鍰。為使民眾充分了解相關兒童活動及優惠訊息,相

關機關就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之優惠措施內容,公告於衛福

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交通部並於 2014 年公布施行觀光遊樂業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

及一定年齡等規定。文化部針對電影片映演業(電影院) 、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要求遵守。

(衛福部,1 稿 367 點)

339. 針對文化活動部分,除辦理樂團音樂會、開放兒少免費入場參觀書展、設置兒童館,辦理

童書展售、國際插畫展及親子閱讀活動等外。政府亦每年補助社區兒童營、文化活動、兒

少社會參與、生命品格教育、兩性成長、權益宣導、性別平等公益宣導等休閒、娛樂和文

化活動。國立臺灣美術館兒童繪本區、兒童遊戲室、傳藝中心宜蘭園區、總爺藝文中心、

國立臺灣博物館土銀展示館兒童探索室、南門園區南門童話兒童探索室、國立臺灣文學館

兒童書房及文學體驗室等皆為適合兒少活動之空間,2011 至 2015 年受益 3,114,463 人次;

另辦理校園藝術推廣、教育推廣、假日市集、兒童冬夏令營、兒童藝術創作課程、藝文研

習教室、兒童劇、音樂會及體驗營等活動,2011 至 2015 年共舉辦 2,798 餘場適合兒少參

與之活動,受益 2,825,089 人次。(文化部新增、衛福部,1 稿 368 點)

340. 《國民體育法》第 7 條、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

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等均有明定,各運動場地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配合

開放,提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益。此外,為衡城鄉發展,訂定《補

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以充實學校體育場地及器材之設施。 (教育部,新增)

遊戲設施安全保障

341. 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

,參第

243 點。(衛福部,1 稿 369 點)

342. 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明定遊戲器材之設置,首應考

量安全性,舉凡器材之設計、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安全防護設施,並辦理檢查;遊

戲或運動設備應加裝安全設備,如安全護墊,減少受傷機率。(教育部,1 稿 374 點)

343. 對於機械遊樂設施,依《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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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成地方主管機關及主管建築機關定期全面抽複查轄內機械遊樂設施,並辦理安全檢查、

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現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

障礙設備草案,預定於 2016 年底前發布。(內政部,1 稿 370 點)

344. 對於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行業附設兒童

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

戲場設備」 ,以及 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 ;其中,在國家標準

CNS12642 之 9.1 至 9.4 章節,業已針對無障礙兒童遊戲場設施訂有相關規定。另,各行

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置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員工講習或訓練,提

升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經濟部,1 稿 371 點)

345. 針對玩具及兒童商品的安全管理,經濟部依據《商品檢驗法》公告玩具等高風險性兒童用

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該類商品須符合檢驗標準之規定,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

識,始得出廠或輸入;另依據同法執行該類商品之市場檢查計畫,以雙重把關機制保護兒

童安全。針對非應施檢驗兒童用品,經濟部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定期執行市場檢

查計畫,並適時將檢測結果對外公布,提供家長選購參考。(經濟部,1 稿 372 點)

346. 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如遊樂場、百貨賣場、餐廳等)之內部設備及措施,研商

《腸病毒防治查核重點》 ,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環境消毒及衛生教育宣導等,並協助

執行兒童設施室外周邊環境清潔及消毒作業。(衛福部,1 稿 373 點)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與廣電媒體管理

347. 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 137 點):(經濟部,1 稿 375 點)

-為健全兒少數位遊戲環境,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導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民眾

正確遊戲觀念,並提升地方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從第一線防止兒少接觸不適齡遊戲。

-為落實分級措施並保障兒少視聽休閒權益,每年辦理各類宣導活動,加強師長、兒少以

及各界人士對分級規範的認識。

-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供民眾瞭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並提供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

制,邀請民眾共同監督。

-辦理產品競賽及研發補助,輔導業者研發優良軟體,並不定期發函提醒業者落實分級與

消費者保護。2015 年起上市之自製或代理遊戲共計 1,121 款,其中 6 歲以下適齡遊戲

(普、護級)占 3 成、15 歲以下適齡遊戲(輔 12、輔 15 級)占 5 成。

348.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普通

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 15 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及滯留;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禁止未滿 18 歲者進入。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即可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裁處

罰鍰。(經濟部,1 稿 376 點)

349. 有關廣電媒體、網際網路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規定,參第 57 至 59 點,以及第 136 至

141 點。(通傳會,1 稿 377 點)

64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

A.緊急狀況之兒少

(a)難民兒少(§ 22)

350. 《難民法》草案業於 2016 年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尚未通過,無法源依據,爰無法訂定

處理難民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對尋求難民庇護者實施難民認定。且因臺灣未設有聯合

國難民署(UNHCR)辦公室,將尋求庇護難民個案轉介至其他鄰近國家亦有困難,若遇相

關個案,可參考美國立法通過前之做法,轉介非政府組織。(內政部,1 稿 379 點,文字

已精簡,請檢視)

351. 對於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少,依《兒少法》第 22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依

法協助處理福利服務、就醫、就學等事宜,併參第 69、115 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條規定,非本國籍兒少,如有他國國籍時,其所涉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當事人本國

法;其為無國籍人時,適用其住所地法。(衛福部,1 稿 380 點;司法院,新增,文字已

精簡,請檢視)。

352. 我國於 2009、2011、2013、2015 年 4 度贊助「中華人權協會台北海外和平服務團」

(TOPS)

與英國「泰緬邊境聯合會」 (TBBC)推動《泰緬邊境難民幼兒園營養午餐計畫》 。(外交部,

1 稿 382 點)本點內容未納入附件 3,請說明

(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38、39)

353. 依《兵役法》第 3 條、第 15 條、第 32 條規定,我國徵集入伍服役年齡自 18 歲之年起,

故未滿 18 歲者,無須參與戰鬥行為;另志願入伍服役年齡,因國軍各班隊需求不同,招

生年齡自 14 至 26 歲不等,軍事校院學生於就學期間無須參與戰鬥行為。(國防部,1 稿

383、384 點)

B.觸法之兒少

(a)少年司法體系(§ 40)

有關本節,請確認標題及內容,提及「兒童」、

「少年」、「兒少」,該名詞使用之

妥適性

預防兒少犯罪

354. 有關家庭、教育範疇執行預防兒少犯罪相關措施參第 O 點。(請教育部說明有關「品格教

育」或其他預防兒少犯罪之相關措施參何點較合適,倘無相關內容建請補充於第七章)。

355. 《兒少法》第 52 條規定,兒少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65

顧兒少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時,得依法向政府申請協調適當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依本條申請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統計參附件 98。(衛福部,1 稿 396 點新增)

356. 自 1979 年頒行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以「一般預防」、

「特別預防」及「再犯預

防」之三級預防措施,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積極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協助、輔導有

觸法行為之兒少重建正確觀念與行為模式,避免再犯。 (法務部,新增,文字已精簡,請

檢視)

357. 現行預防兒少犯罪主要措施:(內政部,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研析犯罪趨勢並整合部會、民間資源,強化犯罪預防宣導,運用家戶訪查、大眾及網路

傳播媒體、宣導活動等多元管道,向兒少宣導犯罪預防知識。

,規劃體能、休閒及知識學習活動,預防偏差行為及被

-辦理《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害,並針對易衍生兒少犯罪之場所、地區執行臨檢查察、取締與協尋勤務。

-整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少年輔導工作,落實督考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工作項目。

358. 推動兒少社區拒毒預防工作,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兒少倘在學,由學校以「春暉小組」

輔導;倘非在學,則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同時依《兒少法》第 102

條規定,針對施用毒品兒少家長全面提供親職教育,協助家長發揮支持陪伴兒少遠離毒品

之角色功能。(衛福部,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建置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的兒少司法體系

359.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於《刑事訴訟法》之外,

對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另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並由少年法院依其調

查之結果,就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嚴重性、少年之個別情況綜合判斷,以採取保護處

分為原則,刑事處罰為例外,符合《CRC》少年司法之保護優先原則、個別處遇原則、非

機構處遇原則及教育原則。(司法院,1 稿 387、388 點)

360.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為 7 歲至 12 歲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12 歲至 18 歲觸犯刑

罰法律之少年;對於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少年,另設有虞犯制度,可細分為 7 款(經常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

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前開觸犯刑罰法律兒少及少年虞犯行為

事件統計人數參附件 99。另少年刑事案件之適用對象為 14 歲以上觸法少年,如其犯最輕

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有特別情況而少年法官認

為必要時,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追訴予以刑罰處分。(司法院,1 稿 389、390 點)

36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

保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同法第 70 條規定,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 、

第 156 條(自白之任意性)、第 95 條(權利告知、不得作不實之自白) 、第 99 條(通譯)

規定。另同法第 31 條至第 32 條(輔佐人)、第 71 條(不羈押原則)、第 72 條(隔離訊

問)、第 73 條(審判不公開)等規定。(司法院、法務部,1 稿 392 點)

-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所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之規定,於

少年事件亦有適用。(司法院,1 稿 392 點)

66

-被控罪名直接告知,答辯時提供適當協助: 《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於偵查、調查或審理

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其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及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調查時得傳喚少年、

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將相關期日及處所通知輔佐人,少年得隨時選

任輔佐人,或經指定輔佐人;審理時應給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少年並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充分保障少年父母及

輔佐人在場權及意見陳述權,使少年能迅速獲得法律或其他協助。 (司法院,1 稿 392 點)

-不得被迫作證或認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何人,於他人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但為保護兒少,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定未滿 16 歲者不得

令其具結。少年得聲請傳訊證人,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得依法詰問。 (司法院,1 稿 392

點)

-得要求較高層公正機關再為審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少年法院可依調查結果以

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程序處理。對保護事件之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或聲請重新審理;

對少年刑事案件裁判不服,得循上訴、再審、非常上訴或抗告等程序救濟。 (司法院,1

稿 392 點)

-通譯服務:少年事件之少年有聽覺、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得使用通譯,並得以文字

訊問或為陳述。2006 年起建立特約通譯制度,已有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東南亞語、

英語及歐語等 19 種語言類別之通譯,共 276 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傳譯報酬費用由國庫

負擔(法院開庭使用特約通譯次數參附件 100)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均適時

選任,俾保障少年訴訟權益。(司法院,1 稿 392 點)

-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少年程序上之權利,若符合涉犯最輕本刑

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具原住民身分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情形之一,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

任輔佐人者,或其他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者,均得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司法院,1 稿 392 點新增)

-司法過程尊重兒少隱私: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不公開、少年刑事案件之

審判程序得不公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規定少年事件之資料,任何人不得於媒

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揭示,第 83 條之 1 並有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之

規定;違反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罰,以保障兒少之隱私權。另依據《兒少法》第 69 條規

定,廣電媒體對於「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不得報導或記載兒

少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訊,第 103 條並有違反時予以處罰之規定。 (司法院,

前段;通傳會,後段,1 稿 392 點)

362. 1999 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2012 年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改制為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業務。(司法院,

1 稿 393 點)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行多樣化處置

36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針對非行行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

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等轉向機制,同法第 42 條規定得對少年為交付安置輔

導之裁定。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67

101,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量及獎勵校數統計參附件 102(司法院,1 稿 397 點;教

育部,1 稿 397 點新增)

困難與具體建議

364. 法院管轄之少年事件,與英國、美國及日本類似,包括依少年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的虞犯事件。釋字第 664 號認為: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3 目

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

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認其為違憲。惟第

26 條第 2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及裁定感化教育,限

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的人身自由,與憲法規定比例原則及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

有違。現正通盤檢討修正中,初步擬限縮虞犯類型,嚴格虞犯構成要件,並對施用毒品之

虞犯等採「行政先行」制度。(司法院,1 稿 391 點)

365. 自 2013 年起檢討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具體建議與修法方向包括:

(司法院,1 稿 400

點)

-限縮虞犯類型,嚴格其要件,對施用毒品之虞犯採「行政先行」制度。

-明定少年之成人陪同權,保障其表意權。

-擴張少年權利告知事項,包括非行事實、緘默權、請求法律協助、聲請調查證據等,保

障少年程序權。

-明定輔佐人應具少年保護之學識與經驗,擴大強制輔佐範圍,兼以保障智能障礙、經濟

弱勢及原住民少年。

-少年保護事件證據法則之規定,確認少年、輔佐人之詢問權、聲請調查證據權、傳聞法

則、交互詰問制度之排除及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原則等,落實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

序(due process of law)。

-檢討收容、感化教育等強制處分制度。

(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37 第 1

項(b)、(c)、(d)款)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奪自由「應符法律規定」、「為最後手段」、「最短之適

當時限」

366. 《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對少年之收容,須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者為限;收容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 2 月,但有繼續收容必要者,法院得裁定延

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1 月,以 1 次為限。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中,少年被告非有不得

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司法院,1 稿 401 點)

被剝奪自由少年應受人道待遇,特別是與成年犯隔離、與家人保持聯繫

367.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程序中,少年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受程序之保障外,如無罪推定、

緘默權、辯護人選任、上訴等權利等,對少年犯亦有特別保護措施,如自訴之禁止、得不

起訴處分及原則上不得羈押、與成年被告隔離、前科資料保密及塗銷等。(司法院,1 稿

68

404 點)

368. 自 2010 年 8 月起,未滿 18 歲之少年受刑人均由各地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務部指定各監

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執行,先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接收調查,確認少年受刑人未

有涉嫌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之暫緩移監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接續執行。為避免不良

影響,各矯正機關於上開少年受刑人暫時收容期間,均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容。 (法務部,

1 稿 405 點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369. 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

《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

通則》規定,我國各少年矯正機關之各項處遇,除以個別化方式實施外,並依其適性需求,

提供教育、技能(藝)訓練等資源並養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均可透過通訊及探視,

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與家人保持聯繫。(法務部,1 稿 406 點))

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機關提出異議,要求獲得迅速之決定

370. 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有應告知得隨時選任輔佐人、法院指定適當之人為輔佐人等權

利;《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

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等亦可就法院裁判提出抗告或上

訴。(司法院,1 稿 407 點)

371. 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件時,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提審法》、

《少年法

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及相關規範辦理如下:(內政部,1 稿

408 點)

-自逮捕、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院(庭)處理。其關係人之

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

於 3 日內補送。不符合隨案移送要件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帶回聽

候處理。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告知少年觸法或虞犯事實,聽取其陳述,並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選任非律師為

輔佐人者,應徵得少年法院(庭)之同意。

-詢問少年,應站在輔導、關懷之立場,並使用易懂的話語,不可使用誘導或暗示方式,

使少年陷入錯誤或認罪。

-夜間詢問少年如需經法官同意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

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警卷內。

-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

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以利本

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向法院聲請提審。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如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學校帶回輔導。

困難與具體建議

372. 有關觸法兒少安置議題,目前司法及行政部門對安置處所究安置何處仍有不同見解,待整

合:

-司法部門認為:兒童之收容應以寄養家庭或家庭式社會福利機構為優先考量,始符合兒

69

童最佳利益原則,按《CRC》第 37 條第 2 款規定:

「…對兒童之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

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對於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如確有調整成長之環境必

要得裁定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縱裁定感化教育,基於福利先行與比例原則之考量,宜

先交付家庭式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提供必要之協助,若逕交付封閉式、實施生活管理之

少年矯正機關執行,除影響其個性發展外,且不易評估其生活適應或情緒發展之問題以

擬定適性之輔導策略,甚易因機構化,反不利其社會化。(法務部,新增)

-行政部門認為:目前兒少安置機構多屬非封閉式機構,其對於約束兒少之偏差行為十分

有限,輔導密度不如封閉式矯正學校顯著;實務上,受安置之兒少仍會有適應不良或偏

差行為出現,甚至逃離安置處所等案件。衡酌現有兒少安置機構輔導人力嚴重不足及人

員高流動率之實務困境,且感化教育少年為多次觸法、嚴重偏差行為或經撤銷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等個案,其已歷經地方政府相關輔導無效而進入司法系統,爰將有偏差行為或

裁定感化教育之兒少交付兒少福利機構,除嚴重排擠一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資源外,

更不利是類司法兒少最佳利益之維護。建議感化教育之兒少仍以於封閉式機構或學校優

先矯正其行為較為適宜,惟可檢視感化教育制度現況,改善教育專業不足且資源困窘等

情形,增編少年矯正學校社工師、心理師、或納入行為治療、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等專業領域人員,以能增強目前少年矯正機構之功能,進而提供適性輔導。 (衛福

部社家署,新增)

(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37 第 1 項(a)款)

373. 依《刑法》規定,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犯罪者,得減輕其刑;對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

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不得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

強制工作;少年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得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少年被告非不得已不得羈押,且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放寬

對少年之緩刑宣告、假釋條件,並有資料不公開、塗銷之規定。7 歲以上 12 歲未滿之兒

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一律依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司法院,1 稿 409 點)

(d)協助觸法兒少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 39)

374. 對於觸法且受到監禁之兒少,少年矯正機關以中學方式設置,少年輔育院設置補校分校,

協助少年收容人完成基本教育;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學校應保留其

學籍,並得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另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

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

之兒少,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成立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執行

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學校辦理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予以

表揚敘獎,執行不力者,依相關規定懲處,經該協調小組共同努力下,目前尚無不接受學

生轉銜及復學之學校。(法務部,前段;教育部,後段,1 稿 345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

視)

375. 少年矯正機關管教人員每月均對收容少年輔導 1 次以上,並作成紀錄,另檢察官或少年

70

法院(庭)法官每月就少年矯正機關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情形進行考核。 (法務部,

前段,1 稿 266 點)請法務部檢視本點係指院內或院外,倘為院內請確認是否每月僅輔導

1 次;倘為院外,是否與第 382 點後段重複

376.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措施如下(執行成效參附件 103) :

(法務部,1 稿 398 點,文

字已精簡,請檢視)

-強化家庭親情連結:積極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會,並邀請少年法庭(院)之法官、少年

保護官參與,或舉辦親職教育講座等相關活動,提昇家屬親職教育知能,強化親情連結,

促進少年順利返家。

-實施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廣泛結合熱心社會公益人士、學校、宗教團體及相關社團,

辦理宗教教誨及輔導工作,以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促使改悔向善。

-培養一技之長:辦理技能訓練並輔導收容少年參加技能檢定,以習得一技之長,以利其

出校(院)後能穩定生活。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協助輔導工作。

-落實出校(院)追蹤輔導及轉銜復學:定期以電話追蹤出校(院)少年近況,並對即將

出校(院)之少年提早通知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進行評估,俾利出校(院)後轉介各社

政單位持續追蹤輔導。另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使即將出校(院)且有意繼續就讀高中(職)之收容少年,能繼

續銜接學業。

377. 對涉毒兒少辦理《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補助計畫》(參第 397 點),與矯正學校

(含少年輔育院)合作,及早提供醫療介入,2015 年提供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

院 3 梯次團體心理治療,計有 25 名學生受惠。(衛福部,1 稿 410 點新增,文字已精簡,

請檢視)

378. 涉刑事案件之少年經判刑並執行有期徒刑者,其假釋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2 條應

付保護管束,出校當天即須向法院少年保護官報到,少年保護官執行前 3 個月內,每月至

少須與少年會談 2 次,每 3 個月須前往少年居所或工作場所、就讀學校等訪視 1 次;並

注意少年生活情況、學業、工作及交友情形,積極輔導。另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

辦法》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

保持聯繫,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區活動之機會。少年法官、少年保護官會定

期或不定期探視少年;執行安置輔導之機構亦按月將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庭。(司法院,

1 稿 410 點新增)

379. 對於性侵犯罪少年,因其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為防止其性侵犯行延續至成年,配合《監獄

行刑法》第 81 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指定 4 所少年矯正機關專責辦

理性侵犯罪少年專業處遇業務。遴聘具專業證照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人

員入校(院)協助實施治療、輔導,期導正其扭曲認知與性迷思,提昇法治觀念及對於自

我控制能力,另於個案出校(院)前,將相關處遇及評估資料函送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

機關,俾與社區機關緊密銜接,透過內控與外控機制之接續、強化,以避免其釋放後再犯。

收容在校(院)之性侵少年人數參附件 104。(法務部,1 稿 399 點)

380. 依《兒少法》第 67 條及第 68 條規定,政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

71

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應予追蹤

輔導至少 1 年。

《兒少法》第 68 條執行成果參附件 105。

(衛福部、法務部,1 稿 411 點)

381. 有就業意願者,經由相關單位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透過一案到底單一窗口個案就業

服務員,提供就業服務措施,並結合少年矯正機構,提前入院(校)辦理就業促進課程或

宣導,其強化就業意願、求職技巧及瞭解就業市場趨勢,減少少年出院(校)後就業障礙,

執行情形參附件 106。(勞動部,1 稿 412 點)。

C.受剝削之兒少(§ 39)

(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32)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382.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允許

從事工作。依前開條文第 3 項規定,另訂《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

及審查辦法》,明確規範未滿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

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爰童星應依前開規定經地方

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勞動部,1 稿 413 點)

383. 有關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無接縫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247 點。弱勢少年

(含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附件 107。(勞動部,新增)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384. 對於最低受僱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規定,參第 37 點;同法第 45 條規定,未

滿 15 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

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勞動部,1 稿 416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385. 依《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同法第 48 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

之時間內工作。(勞動部,1 稿 417 點)

386.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

物質、有害輻射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 2 條規範前開危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至未滿 18 歲者從事前述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以外之工作,倘經《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仍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2015 年查有 2 家事業單位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之規定,已依相關規定移送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偵辦。(勞

動部,1 稿 418 點、423 點新增)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72

387. 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

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1 稿

420 點)

388. 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實施,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對於參與建教合作之學校

或機構違反前開保障法規定之事件,予以裁處,並編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須知手冊》,

增強學生對自身權益之認知。另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辦理定期考

核與抽訪,執行成效參附件 108。(教育部,1 稿 419 點、421 點)

389. 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得依《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違反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者,得依《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對於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以外之工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未參採醫師之建

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得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45 條規定,處以罰鍰。(勞動部,1 稿 422 點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390.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工)、第 64 條至第 69 條(術生)及《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規定,政府除將前

述相關法規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外,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

件專案檢查。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參附件 109。(勞動部,新增,文

字已精簡,請檢視)

391. 有關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規定,以其雇主為投保單

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

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

金額,處 4 倍罰鍰。為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勞保相關法規而影響勞工權益,政府積極辦理

各項催保及投保薪資查核作業,並配合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經查明未依規定申報員工

加保或未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者,即依規定核處罰鍰。惟相關催保及投保薪資查核作

業皆就所有年齡層之勞工進行查核,故查核成效無法區分是否屬未滿 18 歲之勞工。有關

建教生納保,政府配合辦理 2015 年建教生專案檢查共查核 60 件其中未於建教生到職當

日申報參加勞保共 2 件。(勞動部,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b)藥物濫用(§ 33)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392. 為厚植地方反毒宣導效能,法務、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結合地方毒防中心,辦理師資

培訓活動,號召民眾參與反毒工作,將防毒觀念深入鄰里社區,建立毒品危害防護網,防

陼毒品擴散。(法務部,1 稿 429 點)

393. 訂頒《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與執行方案》 、

《警察機關加強查緝少年犯罪工作計畫」

等,透過加強查緝各類毒品案件及提供者,全力防制少年遭受毒品危害。為杜絕兒少施用

毒品,訂頒《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案》 ,由警政與教育單位召開定期聯繫會議,並提供

其混合性毒品態樣廣為宣導,藉由網絡整合,強化混合性新興毒品之防制。警察部門除配

73

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 ,並不定期規劃「全國同步查緝毒

品專案行動」 ,以少年學生毒品案件為查緝標的,清查所轄各級學校校園毒品之可能來源

管道,澈底防止兒少施用毒品或遭利用而製造毒品。 (內政部,1 稿 432 點,文字已精簡,

請檢視)

394. 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學生濫用藥物,加強學生反毒知能及法治教育,辦理反毒健康小學

堂等題庫教學,並利用開學後的友善校園週,討論反毒學習單內容,宣導正確反毒觀念。

針對藥物濫用學生,推動春暉認輔志工及專長役男協同輔導國、中小藥物濫用學生;加強

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以提升整體輔導成效。相關數據參附件 110。(教育部,1 稿

431 點)

395.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兒少不得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為防止兒少濫用毒品,依同法第 53 條規定,社政、警政、衛政、教育、司法等執

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違反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由其指派社工人員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除在學兒少由教育單位納入《春暉專

案》輔導,非在學兒少則由地方政府提供預防輔導。又兒少倘為司法繫屬個案,地方政府

將於輔導進行一段時間後將相關報告提供法院參考。2015 年地方政府針對非在學兒少提

供預防輔導計 852 人。(衛福部,1 稿 425 點)

396. 兒少如犯施用第 1 級或第 2 級毒品之罪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先令少年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外,法院亦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予以保護處分;少年如施用第 3、

4 級毒品,為少年事件之虞犯行為,並非犯罪行為,亦由法院為保護處分。法院執行上揭

保護處分時,必要時多以保護管束為之,並於執行期間予以密集輔導及連結相關醫療、教

育、社政機關等,提供適當資源,共同導正兒少非行。少年毒品犯罪統計、矯正機關新入

監(所)施用毒品少年人數、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案件偵查終結

情形、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情形、地方法院兒少毒

品事件終結情形參附件 111 至 115(司法院,1 稿 426 點,內政部、法務部,新增)

397. 我國已在全國各縣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共計 157 家,可提供兒少毒品濫用者戒癮醫療服

務,另為對涉毒兒少及早提供醫療介入,2015 年賡續辦理《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

用補助計畫》 ,藉由部分補助藥癮治療費用,降低戒癮醫療經濟負擔,並由醫院與鄰近學

校合作,建立校園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平台,及視需要入校提供毒品濫用學生心理諮

商等戒癮服務。2015 年共計服務未成年個案 98 人。(衛福部,1 稿 430 點)

39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成年人對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犯同條例第 6

條至第 8 條之罪,包括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 6 條)、引誘

他人施用(第 7 條) 、轉讓(第 8 條)等情形,加重其刑,以保護兒少不致使用毒品。 (法

務部,1 稿 428 點)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99.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為犯罪行為;有關藥品部分

亦訂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範管制藥品之使用、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並規定我

國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倘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

兒少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依《兒少法》第

74

112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 1/2。2011 至 2015 年期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查獲之毒品案嫌疑

人共計 2,335 人,其中計有 18 人未滿 18 歲,所占比例為 1%,查處情形參附件 116。

(海

巡署,1 稿 436 點)(法務部、衛福部,1 稿 433 點;海巡署,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

視)

400. 我國海關依據《關稅法》 、

《海關緝私條例》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旅客及貨物進出口查驗,如發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者,

移送該管主管機關辦理,以阻絕非法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毒品入境。 (財政部,1 稿 434

點)

困難與具體建議

401. 我國設有虞犯制度,參第 360 點。有關毒品事件之虞犯行為,並非犯罪行為,我國司法部

門認為法院除依法為保護處分外,因虞犯少年多為特殊境遇之兒少,原即屬《兒少法》第

53 條通報及協助範疇,宜由相關之教育、社政、警政等機關先行提供必要之協助及進行

輔導,如輔導無效果者,再行考量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建議參考英、美之轉向(diversion)

制度及日本之行政機關前置輔導制度,倡議推動本國少年虞犯行政先行制度,對施用毒品

少年由教育輔導人員、社工,結合各地方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相關社會資源,對少年先

行輔導。如輔導無效果時,始移由法院處理。(司法院,1 稿 427 點)

402. 關於藥物濫用兒少之預防輔導現依兒少在學情形,分別由教育主管機關針對在學兒少(含

中輟)納入春暉輔導,地方政府則是針對非在學且施用 3、4 級毒品兒少提供預防輔導(施

用 1、2 級毒品已涉及犯罪故直接進入少年司法體系處理),由於地方政府針對非在學兒

少之預防輔導並無強制力,爰在執行上需要協請警政(少年隊、少輔會) 、教育(校外會)

及毒防中心提供協助,目前地方政府在推動非在學兒少之預防輔導工作業已透過現有跨

網絡聯繫溝通協調機制,將藥物濫用兒少之預防輔導工作辦理情形及遭遇困境納入相關

網絡會議討論,2015 年追蹤輔導施用 3、4 級毒品非在學兒少人數計 852 人。(衛福部,

新增)衛福部保護司建議:有關本點涉及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及本部相關單位如心口

司、社工司、社家署及食藥署等,爰有關該項工作所面臨之困難與具體,建議應請相關單

位一併提供,俾利報告內容充實與完備。

(c)性剝削及性虐待

性剝削防制

40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 1995 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雖進行過 6 次部分條文修

正,但仍不足以因應社會變遷及實務需求,為求更貼近兒少最佳利益,2015 年大幅修正

整部法規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將原有暗示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自主從事交

換的「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 ,除參考釋字第 623 號理由書「兒童及少年之心

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的說法,更體現《CRC》

第 34 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的精神。(衛福部保護司,1 稿 437 點)請衛福部補充該條例預計施行時間

40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明文定義兒少性剝削,包括下列 4 種類型:

75

-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

物品。

-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該條例對於遭受性剝削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給予 8 至 50 小時之親職

教育輔導以增強其家庭功能;違法者除現行刑事罰之外也增加行政罰,增訂對有付費而觀

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或對兒少有前述第 4 類行為者可處一定罰鍰。對於兒少性剝

削之個人或犯罪組織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在行為人監獄服刑期間或於社區提供一定

時數之輔導教育,以避免出獄後再犯。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參附件 117。(法務部,前段;衛福部,後段,1 稿 438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405. 《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

性交行為;亦不得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衛福部,1 稿 439 點)

406. 對於文化表演藝術,文化主管機關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透過事前審

查及實地考評機制,檢視表演團體之演出品質,以避免有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

為題材之情事。(文化部,1 稿 440 點)

407. 針對防制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傳資料已置於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持續對觀光從業人員及民

眾宣導,並列為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課程,納入結業測驗範圍。對於旅館從業人員訓練場

合,亦加強宣導,並納入有關兒少性剝削案件通報責任及保護措施。(交通部,1 稿 441

點)

408. 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至第 29 條之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

集團性犯罪型態強迫少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加強查緝工作,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執行計畫》 、

《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要求地方警察機關落實執行,以保護兒少避

免遭受性剝削。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兒少人數一覽表

參附件 118、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嫖客、媒介案件一覽表參附件 119。 (內

政部,1 稿 443 點、453 點、新增)

409. (有關網路安全宣導防止兒少性剝削部分,請通傳會補充說明「國家資通安全-網路內容

安全分組」執行之相關作業及措施,並請相關權責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予通傳會,由通傳會

統一彙整,通傳會說明如註21。)

21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組織架構下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下設網路內容安全分組,該分組由通傳

會擔任召集機關,邀集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食品藥物管理署)、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商業司、工業局)

、文化部等機關,就各權責機關所提之網路內容安全議題召開會

議,以有效協調及解決網路內容問題。查軟體出版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另 2012 年

11 月 22 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

原則」

,確認我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依上揭分工原則,有關揭露《兒少法》第 69 條規定所列情形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係屬衛生福利部

76

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保護處遇

410. 有關保護安置服務,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於 24 小時內

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

家庭保護教養功能,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安置 72 小時內應

評估是否繼續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或聲請法院裁定繼續

安置於兒少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不得逾 3 個月。地方(少年及

家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准許安置件數統計參附件 55(衛福部,1 稿

445 點;教育部、司法院,新增)

411. 有關教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

管機關應聯合協調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安置性剝削被害人之中途學校,並聘請社會工作、心

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及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中途學校學生之學

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途學校分為合作式22及獨立式

23

兩類,合作式中途學校裁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況、中途學校常見服

務項目參附件 120 至 122。(衛福部,1 稿 446 點,請檢視註腳說明內容)

412. 有關司法偵訊相關服務:(衛福部,1 稿 447 點)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

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

再行傳喚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

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 4 條至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1 條規定。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少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

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於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413.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有關安置服務,參第 410 點。安置後每 3 個月評

估是否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得聲請停止安置,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保護及教養。安置期滿前,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

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 年。法院依地方主管機關聲請,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

定安置於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少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

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 2 年。保護安置結束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對兒少性剝削被

權責。(通傳會)

22

由社會福利機構與當地教育單位合作,由機構提供輔導安置措施,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之方式,

目前共有 2 所。

23

為學校形式之輔導機構,所有安置輔導及教育功能皆在學校中完成,目前共有 3 所。

77

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 1 年或

至其年滿 20 歲止。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123(衛福部,1 稿 402、448 點,文字

已精簡,請檢視)

414. 透過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觀念,建立正確價值

觀,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協助是類兒少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教育部,1 稿 344 點、

449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d)任何形式的剝削

其他形式剝削之防制

415. 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私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416. 針對《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等法規,目前皆有針對相關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進行規

範,相關研究案件除須經過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外,亦須取得研究對象或法定代理

人等之同意,並於取得同意前以其可理解之方式善盡告知義務。有關藥物臨床實驗部分,

受試者除受前皆法律保障,另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之知情同

意,亦於該準則第 5 條規範。(衛福部,1 稿 456 點新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417. 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第 3 點明定,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

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 3 小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 ,避免

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教育部,1 稿 457 點新增)

418. 遭受任何形式剝削之兒少,主管機關得依法予以保護安置,以及採取聲請法院民事保護

令、裁定延長安置、繼續安置等措施。(司法院,1 稿 458 點)

(e)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

人口販運防制

419. 我國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止並保護兒少

避免遭受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務部專責檢察官偵辦人

口販運案件。並藉由民間團體之力量,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人口販運防制的基礎認識,以降

低相關案件發生之機率。近年陸續與印尼、諾魯等多國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

協定,該等協定有助於非法移轉兒少之遏止。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人口販運案件

其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少女人數參附件 124(內政部,1 稿 461 點;外交部,1 稿 246 點後

段)

420. 依據《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少不得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之行為,

倘有違反者依同法第 97 條,處以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為杜絕私下販嬰, 《兒

少法》第 16 條規定,除繼親及近親收養外,兒少之收出養均須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

者辦理。(衛福部,1 稿 464 點新增)

421. 有關兒少器官販運之防制,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

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前述規定者,處以行政及刑

78

事罰則。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

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我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官販運案例。 (衛福部,1 稿 465 點)

422. 現行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至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外勞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為防制外勞遭受人口販運,我國積極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勞動部,

1 稿 466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減少仲介剝削:促請各外勞來源國檢討國外仲介收費標準,及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國內仲介收費標準;規定我國仲介公司不得代收外勞國外

借款;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網站系統」 ,協助雇主

自行招募原聘僱之外籍勞工,減少支付仲介費用。

-減少雇主剝削: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外勞

薪資,如查獲非法代扣費用,將令其限期改善或處以罰鍰、廢止許可等處罰。另《就業

服務法》明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提供申訴管道及宣導:於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服務櫃檯,分送宣導手冊及辦理講習,使外

勞瞭解我國法令及防制人口販運觀念;建置 24 小時免付費、中外文雙語之 1955 外勞諮

詢保護專線,提供申訴管道;委託廣播電台製播中外語廣播節目,宣導防制人口販運觀

念及 1955 專線資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宣導,提高防制人口販運意識。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423.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人身

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於案件偵查或

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必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藉由一系列的陪同及心

理輔導服務,協助兒少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內政部,1 稿 467 點)

兩岸與國際合作

424. 我國海域近年之外國籍偷渡犯罪案以越南籍為甚,惟並無查獲未滿 18 歲之越南兒少偷渡

案例;我國曾於 2013 年派員赴越南討論雙方合作打擊犯罪事宜,因該國認為越南人民偷

渡係合法入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再行偷渡出境,該國無從管制,惟我國為積極打擊跨國犯

罪,針對越南地區相關案件情資之蒐集,則透過警政駐外機關協調、聯繫,以達防制兒少

遭受誘拐、買賣或販運情事發生。我國行政院海巡署查處非法入出國案件 362 案 772 人,

其中僅於 2015 年查獲一起未成年之無國籍女童(4 歲)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管機關

介入處理給予該女童適切協助;餘偷渡犯均為成年人。(海巡署,1 稿 470、476 點)

425. 我國積極參與外國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區)簽署合作瞭

解備忘錄或協定,2013 年與香港特區政府建立「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之聯繫

窗口。(外交部、陸委會,1 稿 471、472 點)

426. 我國近 5 年在防止兒童受到誘拐、買賣或販運方面與 NGO 進行之重要合作有:

-與約旦 Tamkeen 法律扶助與人權中心(Tamkeen Center for Legal Aid and Human Rights)合

作,辦理台灣與中東及北非地區反人口販運非政府組織合作。

-贊助「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美國「基督教角聲佈道團」及「基督豐榮團契」於

柬埔寨首都金邊市設少女庇護所。

79

-2015 年捐贈 5 萬美元予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凱拉許‧沙提雅提(Mr. Kailash Satyarthi)創設

之非政府組織「拯救兒童運動(Bachpan Bachao Andolan, BBA)」,支持其《遭販運及脅

迫童工照護計畫》(Care and Protection of Survivors of Trafficking and Forced Labour)。

(外交部,1 稿 473 點)

427. 補助國內民間團體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活動及國際研討會。 (內政部,1 稿 473 點新增)

D.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

428. 我國 2015 年未滿 18 歲兒少共 404 萬 3,357 人,其中原住民未滿 18 歲兒少人數為 13 萬

8,538 人,蒙藏族未滿 18 歲兒少為 159 人,客族未滿 18 歲兒少未進行普查,僅能推估 19

歲以下人數約為 90 萬人。(內政部、原民會、蒙藏會、客委會,新增)

保有宗教之權利

429. 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參第 147 點)政府尊重境內少

數宗教信仰者,包含其兒少與其他成員共同奉行其所選擇宗教之傳統固有禮拜、戒律、躬

行及講授宗教信仰方式的權利。(內政部,1 稿 477 點)

享有文化之權利及相關措施

430.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

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並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納入

教科用書編審規劃,邀請原住民專家學者代表參與。並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民族教

育課程、設立部落學校及社區及部落互動教保中心等,以營造原住民兒少享有文化學習及

文化近用之權利。訂定《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補助辦理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及營造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相關活動。為教授及

宣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於全臺 15 個縣市設置 29 座原住民族文化(物)館,結合在地學

校與社區,定期辦理文化展覽、展演及研習活動,其執行成果參附件 125。(教育部,前

段,1 稿 486 點;原民會,後段,1 稿 485、478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431. 2003 年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落實保障及提升新住民子女之教育文化的

相關權益;2005 年設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於 2016 年更正名稱為新住民發展基

金) ,提供經費補助,確保新住民子女享有多元文化及母語傳承的學習環境;2015 年成立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強化跨部會合作,保障新住民家庭在臺的權益。外籍配

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參附件 126。(內

政部,1 稿 479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432. 為聯繫輔導在臺蒙藏族人士,宣揚傳承蒙藏族傳統習俗及文化,每年定期辦理「在臺藏族

藏曆新年聯歡活動」 、

「成吉思汗大祭」 、「在臺蒙族青少年騎術營及射箭營」等相關活動,

讓在臺蒙藏族兒少瞭解並延續本族傳統文化,進而享有自己的文化、使用自己的語言之權

利。(蒙藏會,1 稿 480 點)

433. 為推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鼓勵縣市政府及團體辦理客

家相關活動,推展客家文化內涵,包括: (客委會,1 稿 482、485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

80

視)

-「客庄十二大節慶」 ,甄選 15 個地方政府辦理之節慶活動,搭配原有大型活動「客家桐

花祭」

、「客家傳統戲曲收冬戲」及「六堆嘉年華」 ,整合為全年 18 個客家節慶系列活動,

建置客家節慶活動資訊整合網站,進行整體宣傳。

-精緻客家大戲巡演活動:於全臺北、中、南、東縣市辦理巡演。

-客家傳統戲曲收冬戲:徵選客家戲劇團至客庄巡演收冬戲曲。

-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之客家電視頻道,每年製播至少 90 小時之兒少節目,並於其他各

類型節目,適當增加適合兒少收視之內容;另藉由輔導與合作製播兒童類型客家電視節

目,包括於 MOMO 親子臺製播客家童謠及客語教學節目《歡樂小哈客》 ;訂定《補助製

作客家兒童電視節目徵選計畫》,鼓勵製播客家兒童電視節目與拓增跨媒體合作機會。

(客委會,1 稿 482 點)

434. 司法院為利涉及家事事件原住民族或新住民之兒少,得透過與父或母會面交往日期之訂

定,參與、了解其傳統文化之機會,彙整相關機關及團體提供之原住民族、東南亞國家之

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上網公告並函知各法院,供其處理家事事件擬定會面交往日期等之參

考。(司法院,1 稿 484 點新增)

使用自己語言權利之措施

435.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

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部分,係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並訂定《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各校皆全面落實推動每週一日為

「臺灣母語日」 (指學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之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及其

他本土語言) ,其推動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課間活動、情境布置、創作發表或研究

等之深度運用,於教師教學、親師生溝通、同儕互動時,儘可能使用當地多數居民所屬之

臺灣母語,並應兼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統計表參附件 127。(教育部,1 稿 486、488、491 點,文字已精簡,請檢視)

436. 為確保原住民兒童學習自己民族語言的權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 2 期六年計畫

(2014-2019 年)》包括《族語保母托育獎助計畫》 、 《沈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沈浸

式族語體驗營、族語生活會話班、族語學習家庭、 《原住民教會族語紮根計畫》 。

(原民會,

1 稿 487 點)

437. 訂定《蒙藏委員會設置蒙藏語文進修班注意事項》 ,輔導在臺蒙藏族兒少進修本族語言文

化,每年定期並依不同學齡層開辦國、高中蒙藏語文班,關懷並輔導在臺蒙藏族兒少在本

族語言學習上之限制與扶持。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次及比例參附件 128。 (蒙藏會,

1 稿 489 點)

438. 訂定《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強化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營造

生活化的客語學習環境,使學童自然學會客語,並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提升學習

興趣。補助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兒園辦理「客語生活學校」、「客家文化技藝樂學」、

「客語課後學藝」 、《客語沉浸式教學等計畫》內容包含客語演講、朗讀及話劇等社團及比

賽;推動「客家日」 、

「客家週」、

「客家月」活動等,以生活化、公共化、教學化、多元化

等原則推廣並傳承客語。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129。(客委會,1 稿 490 點

81

新增)

依第 17 場次會議決議補充原住民經濟安全部分:原住民低收入戶戶數,相關統計數據請與附

件 83 合併。(衛福部)

82

來源 PDF: 570-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二稿)-附件.pdf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5

附件 1(第 8 點)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列表 ................................................................... 5

附件 2(第 19 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兒童及青少年族群預算編列明細表 ................. 6

附件 3(第 20 點) 國際援助......................................................................................... 10

附件 4(第 29 點) 《CRC》教育訓練成果 ................................................................. 13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 15

附件 5(第 74 點) 與禁止歧視相關法規 ..................................................................... 15

附件 6(第 83 點) 與兒少最佳利益相關之立法措施 .................................................. 18

附件 7(第 94 點) .............................................................................................................. 25

附件 8(第 94 點) .............................................................................................................. 25

附件 9(第 94 點) 嬰兒死亡率 ..................................................................................... 25

附件 10(第 94 點) 嬰兒死因統計 ................................................................................. 26

附件 11(第 94 點) ............................................................................................................ 27

附件 12(第 94 點) 1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兒少分齡死亡率 ............................................. 27

附件 13(第 94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 ..................................................................... 28

附件 14(第 94 點) 兒少自殺死亡率 ............................................................................. 28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29

附件 15(第 98、122、148 點)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指標(摘錄) .. 29

附件 16(第 167 點)校園霸凌確認個案資料統計表 ........................................................ 31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32

附件 17(第 170 點) 親職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32

附件 18(第 170 點)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 32

附件 19(第 170 點) 托育資源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 33

附件 20(第 173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 ................................................................. 33

附件 21(第 173 點) 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 33

附件 22(第 173 點) 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課後照顧)辦理情形 ........................... 34

附件 23(第 173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 .......................................................... 34

附件 24(第 173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 .................................................. 34

附件 25(第 173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 .......................................................... 35

附件 26(第 173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 ......................................................................... 35

附件 27(第 173 點)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辦理情形 .............................................. 35

附件 28(第 173 點) 就業者家庭補助部分托育費用辦理情形....................................... 36

附件 29(第 173 點)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 ...................................................... 36

附件 30(第 173 點)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 .......................................................... 36

附件 31(第 173 點) 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 37

附件 32(第 173 點)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 37

1

附件 33(第 173 點) 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 37

附件 34(第 173 點)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 ................................................................. 38

附件 35(第 173 點)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 ...................................................... 38

附件 36(第 186 點) 核發外籍未成年子女停、居留簽證辦理情形 ............................... 38

附件 37(第 199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 39

附件 38(第 199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一覽表 .......................................................... 39

附件 39(第 199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統計 ........................................... 39

附件 40(第 199 點) 棄嬰或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統計 ............................... 40

附件 41(第 199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 ................................... 40

附件 42(第 208 點) 出養原因人數統計(複選) .......................................................... 40

附件 43(第 208 點) 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兒少國內出養及跨國境出養服務統計

............................................................................................................................................. 41

附件 44(第 208 點) 法院裁定收養或終止收養件數及人數統計 ................................... 41

附件 45(第 208 點) 跨國境出養國別人數統計.............................................................. 41

附件 46(第 212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

數.......................................................................................................................................... 42

附件 47(第 212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 42

附件 48(第 213 點)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43

附件 49(第 213 點)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年齡人數統計 ............... 44

附件 50(第 213 點)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分年辦理成果統計 ........ 44

附件 51(第 214 點)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統計 ........................... 45

附件 52(第 218 點) 警察機關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及人數統計....................................... 46

附件 53(第 219 點) 「113」保護專線兒少保護通報件數 ............................................ 46

附件 54(第 220 點) 家暴、兒虐、家內性侵之案件及人數統計 ................................... 46

附件 55(第 220 點) 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統計 ....................... 47

附件 56(第 221 點) 民事保護令聲請及核發件數 .......................................................... 48

附件 57(第 221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家庭暴力案件收結情形 ............................... 49

附件 58(第 221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裁判確定情形 ....................... 50

附件 59(第 223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性侵害案件收結情形 ................................... 51

附件 60(第 223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性侵害案件裁判確定情形 ........................... 52

附件 61(第 223 點) 各警察機關受理兒少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統計 ........................... 53

附件 62(第 225 點) 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 ...................................................... 53

附件 63(第 226 點) 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服務統計 .......................................... 53

附件 64(第 228 點) 兒少保護、家暴防治宣導預算及成果 .......................................... 54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 ............................................................................................................. 55

附件 65(第 244 點)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統計.............................................................. 55

附件 66(第 246 點)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及百分比 .......................................................... 55

附件 67(第 249 點) 身心障礙兒童就學情形統計資料 .................................................. 56

2

附件 68(第 250 點)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中 15 至 18 歲參訓人數 ....................... 56

附件 69(第 251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 ................... 57

附件 70(第 251 點) 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 58

附件 71(第 252 點) .......................................................................................................... 58

附件 72(第 255 點) 外交部合作計畫 ............................................................................. 59

附件 73(第 258 點) 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 ..................................................................... 60

附件 74(第 260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及遺傳性疾病檢查補助歷年利用率 ............... 60

附件 75(第 262 點) 嬰幼兒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61

附件 76(第 263 點) 新生兒聽力篩檢成果 ..................................................................... 61

附件 77(第 263 點)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 .......................................... 61

附件 78(第 265 點)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年 x 性別) ............................... 62

附件 79(第 266 點) 學齡前兒童視力、斜弱視篩檢成果 .............................................. 62

附件 80(第 285 點) 兒少投保人數統計 ......................................................................... 62

附件 81(第 285 點)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18 歲以下受益人領取人數與金額統計 .. 63

附件 82(第 287 點)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表 .................................................. 64

附件 83(第 288 點)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 65

附件 84(第 288 點) 學齡 2 歲至 5 歲幼兒就學人數統計 .............................................. 65

附件 85(第 289 點) 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 ............................... 66

附件 86(第 292 點)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 ............................... 67

第七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69

附件 87(第 296 點) 5 歲幼兒入園率 .............................................................................. 69

附件 88(第 297 點)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 69

附件 89(第 297 點) 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 .............................................. 69

附件 90(第 297 點) 國民中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 .................................................. 70

附件 91(第 301 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 .... 70

附件 92(第 304 點) 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 70

附件 93(第 306 點) 尚輟率與中離率統計 ..................................................................... 71

附件 94(第 315 點) 弱勢青少年(含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 71

附件 95(第 317 點) 15 至 18 歲少年參加職業訓練 ....................................................... 72

附件 96(第 318 點) 《少年 On Light 計畫》執行概況.................................................. 72

附件 97(第 333 點) 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之數據....................................... 72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 73

附件 98(第 355 點) 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統計.............................................................. 73

附件 99(第 360 點)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事件調查與審理終結人數 ............................... 73

附件 100(第 361 點) 法院開庭使用特約通譯傳譯次數 ................................................ 73

附件 101(第 363 點)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安置輔導終

結人數 .................................................................................................................................. 74

附件 102(第 363 點) 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量及獎勵校數統計 ......................... 74

3

附件 103(第 376 點)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 ........................................ 75

附件 104(第 379 點) 少年矯正機關在校(校)之性侵少年人數 ................................. 76

附件 105(第 380 點) 地方政府接獲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

個案數 .................................................................................................................................. 76

附件 106(第 381 點) 協助離開矯正機構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 77

附件 107(第 383 點) 弱勢少年(含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 77

附件 108(第 388 點) 建教合作考核執行成果................................................................ 77

附件 109(第 390 點) 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 ................................. 78

附件 110(第 394 點) 校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統計表 ............................................ 78

附件 111(第 396 點) 少年毒品犯罪統計表 .................................................................... 79

附件 112(第 396 點) 矯正機關新入監(所)施用毒品少年人數 ...................................... 79

附件 113(第 396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偵查終結情

形.......................................................................................................................................... 79

附件 114(第 396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情

形.......................................................................................................................................... 80

附件 115(第 396 點) 地方法院兒少刑事、保護事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吸食或

施打煙毒或麻藥以外迷幻物品之終結人數 ........................................................................ 80

附件 116(第 399 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毒品案嫌疑人查處情形表 ..................... 80

附件 117(第 404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81

附件 118(第 408 點)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兒少

人數一覽表 .......................................................................................................................... 82

附件 119(第 408 點)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嫖客、媒介案件一覽表 .. 82

附件 120(第 411 點) 合作式中途學校裁定服務人數(下列兩所皆只收女生) .......... 82

附件 121(第 411 點) 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況 .................................................... 83

附件 122(第 411 點) 2015 年度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概況........................................ 83

附件 123(第 413 點)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84

附件 124(第 419 點) 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少女人數 .......................................................................................................................... 84

附件 125(第 430 點) 全臺 29 座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物)館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展覽、

展演及研習活動場次統計 ................................................................................................... 84

附件 126(第 43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

語學習計畫情形 .................................................................................................................. 85

附件 127(第 435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統計表..................................... 85

附件 128(第 437 點) 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次及比率 ........................................ 85

附件 129(第 438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86

4

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第 8 點)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列表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 CRC 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民事類

1 民法第 973 條

第 1 條、第 2 條 法務部

2 民法第 980 條

刑事類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第 40 條 司法院

第 1 條、第 3 條、第

4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6 條及第 19 條

國籍類

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6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內政部

第9條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

9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10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外交部

兩岸類

第 2 條、第 3 條、第

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 條、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 第 3 條、第 9 條、第

12 內政部

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12 條及第 18 條

傳播類

13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14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第 1 條、第 17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5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

社福類

教育部(目的事業主

1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1 條 第 12 條、第 31 條

管機關)

教育類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

17 第 12 條

要點第 7 點 教育部

18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 第 19 條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整

5

附件 2(第 19 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兒童及青少年族群預算編列明細表

單位:千元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類別/機關 項目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兒童及青少年 29,945,385 40,328,812 33,741,930 44,739,894 46,838,052

內政部 142 142 142 160 142

警政署及所屬 辦理少年犯罪防制訓練 142 142 142 160 142

故宮 600 590 531 531 531

兒童及親子活動 600 590 531 531 531

文化部 7,330 6,170 6,600 17,260 11,681

1.兒童文化館網站 1,250 1,250 1,750 1,550 1,608

2.兒童及少年文學發展計畫 - 10,000 4,000

3.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計畫 1,600 1,750 1,760 2,019

4.推動臺灣文學-兒童及青少年部分 1,600 40 20 850 1,000

5.兒童童玩展覽 2,000 800 600

6.美育推廣計畫 2,480 2,480 2,480 2,345 2,345

7.兒童工藝夏令營 - - 755 709

8.傳統藝術在地培力計畫 - - - -

原民會 142,326 196,208 213,676 190,150 211,850

1.辦理學習弱勢學生課後輔導原住民學生課後 3,000 7,482 3,482 - 10,000

6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類別/機關 項目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扶植計畫

2.提供國中小學原住民獎學金 53,826 58,826 58,826 58,800 58,800

3.補助原住民地區及都市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 78,000 127,150 131,368 131,350 131,350

4.兒童福利機構計畫 7,500 2,750 20,000 - 11,700

衛生福利部 6,860,334 10,272,886 1,017,038 9,900,662 10,777,077

1.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補助 107,306 101,331 - 72,822 80,919

2.辦理高風險及兒少保護家庭關懷輔導及處遇

109,000 103,550 - 97,061 82,988

服務

3.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 35,000 37,000 - 23,493 20,364

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方案 2,000,000 2,000,000 - 3,065,840 3,114,553

5.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 590,156 891,765 - 960,860 1,213,688

6.其他兒少福利 424,539 3,478,389 - 4,263,313 4,853,261

7.辦理兒童及青少年疾病防治及衛生保健等及

392,658 370,686 367,741 767,976 762,007

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

8.補助疫苗基金辦理兒童疫苗採購及接種工作

費用

9.各項幼兒教育補助 3,201,675 3,290,165 - - -

教育部 22,106,681 28,998,037 31,689,058 33,783,182 35,003,710

1.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經費 399,839 1,289,573 1,354,348 1,661,630 2,014,553

7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類別/機關 項目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2.發展並健全學前教育 4,085,525 5,184,169 9,055,177 9,547,177 9,590,469

3.弱勢地區學校及學生之扶助 360,144 360,365 283,215 366,027 363,027

4.學習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834,473 1,064,473 1,204,473 1,490,628 1,490,628

5.落實技藝教育 292,925 342,925 342,925 342,925 313,795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費 142,037 114,000 106,600 106,500 111,500

7.外藉配偶及其子女學習活動 91,633 78,021 73,866 73,866 79,866

8.推動高中職輔助學費措施 11,447,654 16,352,060 16,168,454 16,497,872 17,198,065

9.擴大協助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 1,36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擴大營養午餐方案 2,000,000 2,100,000 2,100,000 2,100,000 2,300,000

11.原住民學雜費減免 1,092,451 1,112,451 - 1,128,451 1,073,701

12.項目 8 及項目 11 重複部分調整 - - -531,894 -531,894

法務部 753,226 784,700 742,377 776,365 770,682

1.辦理婦幼案件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 400 400 400 390 300

2.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 3,149 3,187 2,933 2,946 2,996

3.少年矯正機關經費 749,677 781,113 739,044 773,029 767,386

科技部 - - 1,320 3,760 3,760

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經費 1,320 3,760 3,760

8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類別/機關 項目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法定預算

僑委會 69,616 65,079 53,780 54,479 53,119

輔導海外青年來臺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 69,616 65,079 53,780 54,479 53,119

退輔會 5,130 5,000 5,000 3,323 5,500

擴大營養午餐方案 5,130 5,000 5,000 3,323 5,500

勞動部 - - 12,408 10,022 -

辦理青少年職前訓練 - 12,408 10,022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9

附件 3(第 20 點) 國際援助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如下:

(一)2011 年駐教廷大使館透過教廷「一心委員會」,濟助非洲之角饑荒災民(含兒童),日

本、土耳其地震災民(含兒童) ,巴西、薩爾瓦多、菲律賓、孟加拉、義大利熱那亞及

西西里水患災民(含兒童)。

(二)2012 年駐教廷大使館透過教廷「一心委員會」,濟助義大利北部地震災民(含兒童),

中東地區飽受戰亂之邊境難民(含兒童),非洲地區災民(含兒童)。

(三)2013 年駐教廷大使館透過教廷「一心委員會」,濟助印尼、阿根廷、墨西哥等國天災及

水患災民(含兒童)。

(四)2014 年駐教廷大使館與教廷合作,濟助非洲東北部之厄利垂亞孤兒、伊拉克北部難民

(含兒童)及西非伊波拉疫情災民(含兒童);另我國於 2014 年援贈波赫聯邦協助其

水患災民重建(含兒童)。

(五)2015 年駐教廷大使館透過教廷「一心委員會」,濟助尼泊爾地震災民(含兒童) ;駐教

廷大使館亦與馬爾他騎士團合作,援助越南胡志明市當地醫院痲瘋病照護計畫(含兒

童)

;另我亦參與馬爾他騎士團駐塞爾維亞大使館執行「完成災區兒童願望」人道援助

計畫。

二、我國與中東歐國家合作進行小額援贈之案例如下:

(一)2010 年至 2013 年我與中東歐地區國家,包括希臘、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

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克羅埃西亞、羅馬尼亞及保加利亞等國合作,進行小額

援贈計畫,包括兒童福利在內之經建、社會、文化及教育發展等合作計畫。

(二)2014 年實務案例:

1.資助波蘭 Wlodawa 及 Chelm 區孤兒院電腦設備、Czacz 地區小學電腦設備。

2.資助希臘 Aitoloakarnania 省小學添購電腦設備、Karditsa 市特殊小學電腦設備。

3.資助立陶宛 Versmes 天主教學校購置電腦及桌椅設備、Kaunas 地區學校購置教學設備。

4.資助羅馬尼亞 Cernica 市 Balaceanca 第三國民學校電腦設備。

5.資助斯洛伐克 Juro Janoska 主教小學興建室外自然教室、Nitra 省 Kozarovce 小學購置資

訊設備。

6.資助捷克 Svitani 區特殊教育學校添購低底盤之校車、布拉格 Lysolaje 市 Jara Cimrman 小

學購置電腦設備。

7.資助匈牙利布達佩斯市 R 小學電腦、V 郡 SE 幼稚園設備、Pest 郡 Aszod 市 Gusztav

Csengey 小學更新教室設備。

8.資助拉脫維亞協會身障兒童及少年夏令營活動、Aluknes 市身障兒童及少年支持中心水

療復健活動。

9.贊助愛沙尼亞 Aste 市學齡前育幼院設備。

(三)2015 年實務案例:

1.資助阿爾巴尼亞添購孤兒院設備。

2.資助斯洛伐克 Trnava 學校添購電腦設備及學童戶外遊戲設施、Kosice 市中心公園休憩區

10

及兒童遊戲設施。

3.資助匈牙利幼兒園及小學生傳統表演服飾。

4.資助羅馬尼亞首都布加勒斯特第六區兩所學校添購 33 台電腦設備經費。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如下:

(一)2011 年「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簡稱陽光基金會)」與尼加拉瓜兒童燒燙傷協

會(簡稱 APROQUEN)」合作辦理《2011 年中美洲燒燙傷復健人員培訓計畫》。2012-

2014 年 辦 理 《 2012-2014 年 中 美 洲 燒 傷 復 健 專 業 人 員 三 年 培 訓 計 畫 》, 由 尼 國

APROQUEN 邀集該國、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巴拿馬及多明尼加 5 邦交國燒燙傷復健

專業人員前來陽光基金會燒傷中心受訓,以嘉惠中美洲地區燒傷兒童。

(二)2012 年 9 月間協助台灣展翅協會邀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 Jaap E. Doek 等來

華訪問暨與我兒福團體進行交流,馬總統亦曾接見,表達我國對兒少權益維護與福利

促進之高度重視。

(三)2012 年至 2013 年協助台灣奧比斯基金會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共同辦理《尼泊爾兒童

眼科醫療援助計畫》。

(四)2013 年協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赴泰國曼谷出席《開路者計畫》會議,

與東協各國執法單位、反貪瀆機關、政策制定者、NGO 和企業代表等,共同就打擊非

法交易行為、保護國家資產等議題進行對談,建構打擊跨國人口販運合作網絡。2013

年協助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邀請吉爾吉斯「管理及設計大學」校長 Dr.

Camilla Sharshekeeva(前教育部長)及前經濟部長 Dr. Emil Umetaliev 等 2 人來華訪問。

另 2013 年至 2015 年協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人權聯盟:

充權亞洲女孩,由台灣出發至亞太」三年國際合作計畫案。

(五)2014 年:

1.協助台灣展翅協會赴波蘭出席「INHOPE 國際檢舉熱線聯盟會員大會」。

2.協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舉辦第 12 屆 Formosa 女兒獎暨第 2 屆亞洲女孩

人權大使頒獎典禮。

3.由衛生福利部與外交部共同組成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首次與花蓮慈濟醫

院合作,與國際組織亞洲醫師會(AMDA)、斯里蘭卡市立 Badulla 醫院共同於 Badulla 地

區執行牙科義診活動。除了為兩所學校約 200 名孩童進行洗牙、補牙及塗氟之外,亦辦

理口腔衛教,示範正確刷牙方式,並捐贈牙刷組、義診材料、牙科治療躺椅等醫藥物資

乙批。

4.2014 年至 2020 年協助台灣奧比斯基金會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共同辦理《印度西孟加拉

邦兒童防盲全面計畫》。

(六)2015 年:

1.協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 2015 年 10 月 7 日舉辦「亞洲女孩人權研討

會」 ,該基金會宣佈在台成立「亞洲女孩人權聯盟」秘書處,包括尼泊爾、印度、孟加拉、

印尼、巴基斯坦、柬埔寨、亞美尼亞、菲律賓、日本、蒙古、英國等 11 個國家、18 名組

織領袖都到場見證,共同宣示將致力改善亞洲女孩的健康權、教育權、人身安全及童婚

11

問題等,盼未來透過聯盟夥伴的能量,影響當地政府政策,進而全面保障女孩應有的權

利。

2.協助台灣展翅協會在台舉辦「網路兒少性剝削國際研討會」,邀請「國際終止童妓組織」

(ECPAT International)兒童網路安全資深顧問 John Carr 等專家學者來華與國內實務工作

者共同進行交流,透過引介國際間關於網路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的新發展及新思考,重

新檢視台灣現況;另藉由實務偵查等訓練課程,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偵查各類網路犯罪

手法的技巧,進而更有效防制網路兒少性剝削的問題。

3.協助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 ,以我邦交國為優先,認養來自我拉

丁美洲、非洲及南太友邦與其他待援國家等 13 國海外貧童。

4.協助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財團法人福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

工商婦女企業管理協會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 4 NGO 團體集資購買 1,400 套愛心文

具禮盒,以及由扶輪社社友捐贈之粉蠟筆、鉛筆、足球、橡皮擦、尺及削筆器等愛心物

資,贈送我駐南太友邦貧童。

資料來源:外交部、衛生福利部

12

附件 4(第 29 點) 《CRC》教育訓練成果

單位:場,人,元

年度 辦理機關 辦理場次 調訓人數 辦理經費

司法院 1 77 4,800

法務部 3 243 800

國立故宮博物院 2 14 -

2014

地 彰化縣政府 4 300 54,000

方 屏東縣政府 1 100 146,795

合計 11 634 206,395

司法院 12 761 76,800

監察院 1 42 3,200

內政部 3 160 63,765

財政部 2 778 5,000

教育部 2 420 1,015,840

法務部 79 1,455 12,800

勞動部 1 70 3,200

衛生福利部 21 1,100 1,079,387

文化部 1 63 3,200

科技部 1 33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 133 10,000

國軍退役官兵輔導會 3 143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1 100 850,00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330 -

201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 199 9,700

國立故宮博物院 1 8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 45 3,600

臺北市政府 3 103 14,400

新北市政府 1 66 8,200

臺中市政府 3 238 48,520

臺南市政府 1 52 15,345

高雄市政府 3 4,616 528,241

宜蘭縣政府 1 16 10,632

苗栗縣政府 2 1,800 600,000

彰化縣政府 43 12,034 959,147

南投縣政府 64 11,543 -

嘉義縣政府 1 23 -

屏東縣政府 4 1,220 146,212

13

年度 辦理機關 辦理場次 調訓人數 辦理經費

臺東縣政府 1 630 -

花蓮縣政府 6 1,520 90,000

基隆市政府 1 50 19,840

合計 273 39,751 5,577,0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整

14

第三章 一般性原則

附件 5(第 74 點) 與禁止歧視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憲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法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 華 民 國 憲 第 10 條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法增修條文 第 6 項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對婦女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 1979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行 政 院 性

一切形式歧 (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別平等處

視公約施行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

法 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

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第 12 條 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 衛 生 福 利

福利機構設 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部

置標準

人類免疫缺 第 4 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衛 生 福 利

乏病毒傳染 第 1 項 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 部

防治及感染 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者權益保障 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條例

精神衛生法 第 22 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 衛 生 福 利

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 部

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精神衛生法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 衛 生 福 利

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 部

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傳 染 病 防 治 第 11 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 衛 生 福 利

法 第1項 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 部

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油症患者健 第 6 條 油症患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 衛 生 福 利

康照護服務 第 1 項 接受教育、就業、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部

條例 其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教育基本法 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 教育部

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

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

15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

障,並扶助其發展。

教育基本法 第6條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 教育部

第4項 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

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

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幼兒教育及 第 7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 教育部

照顧法 第1項 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

長之原則辦理。

性別平等教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 教育部

育法 第1項 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

制定本法。

性 別 平 等 教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 教育部

育法 第1項 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高 級 中 等 學 第 26 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 教育部

校建教合作 第 1 項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

實施及建教 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

生權益保障 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勞動部

等法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勞動部

第1項 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

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入 出 國 及 移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 內政部

民法 第 1 項及 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第2項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住宅法 第 45 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 內政部

不得有歧視待遇。

身 心 障 礙 者 第 16 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 內政部

權益保障法 第 1 項 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

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16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身 心 障 礙 者 第 74 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 內政部

權益保障法 第 1 項 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

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居住臺灣地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 內政部

區之人民受 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

歧視申訴辦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整

17

附件 6(第 83 點) 與兒少最佳利益相關之立法措施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憲法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

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

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

別之保護。

憲法 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

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 第 160 條 6 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

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憲法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兒童及少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 衛 生 福 利

年福利與 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 部

權益保障 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

法 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

協助及保護。

無依兒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 衛 生 福 利

及少年安 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部

置處理辦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法 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

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 第 2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 衛 生 福 利

者生涯轉 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身 部

銜計畫實 心障礙者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施辦法

人口販運 第 2 條 依本法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相關事 內政部

防制法施 務,應以被害人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行細則

居家式托 第 4 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衛生福利

育服務提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部

供者登記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

及管理辦 定書面契約。

18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法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

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 18 小時之在職訓練。每 2 年所接受

之在職訓練,應包括 8 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 2 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之當日,投保責任保險。

國民教育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 教育部

階段家長 第 2 項 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

參與學校

教育事務

辦法

家 庭 暴 力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 內政部

防治法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

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

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

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

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

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

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

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

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

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

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9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

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

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 6 款、第 7 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

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

作人員之意見。

第 1 項第 10 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

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

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

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 1 項第 10 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性 侵 害 犯 第 1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衛 生 福 利

罪防治法 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 部

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

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民法 第 1079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 司法院

之1 益為之。

民法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司法院

第 1 項至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

第3項 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 第 1081 條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 司法院

第2項 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司法院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

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改定之。

20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

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

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

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

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

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

職權變更之。

民法 第 1055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 司法院

之1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

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

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

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

之結果認定之。

家事事件 第 1 條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 司法院

法 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

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家 事 事 件 第 106 條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 司法院

法 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

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21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

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

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家 事 事 件 第 109 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 司法院

法 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

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

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 事 事 件 第 110 條 第 107 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 司法院

法 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

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前項情形,準用第 101 條、第 102 條及第 108 條之規

定。

家 事 事 件 第 111 條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 司法院

法 調查之一切證據。

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

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

及權限範圍。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

任人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得依父

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特別代理人。

家 事 事 件 第 194 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 司法院

法 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

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

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家 事 事 件 第 65 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中就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和解。 司法院

審理細則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依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和解或依第 110 條之規定為合意。

22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就合併審理之親子非訟事件為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

子女最佳利益,並應依本法第 108 條之規定徵詢未成

年子女之意願。

第 2 項之和解與合意得合併記載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和

解筆錄,並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

一之效力。

家 事 事 件 第 93 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適當之暫時處分前,為審酌 司法院

審理細則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最佳利

益,得先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

利機構之意見,選任程序監理人,並應使未成年人、受

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被安置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急迫或

不適當情形者,不在此限。

家 事 事 件 第 102 條 法院為變更子女姓氏之裁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 司法院

審理細則 審酌一切情狀為之。

法院認為必要且適當時,得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家 事 事 件 第 107 條 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 司法院

審理細則 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

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

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

此限。

家 事 事 件 第 115 條 父母對於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 司法院

審理細則 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時,應予認可。

家 事 非 訟 第 10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未成年人監護 司法院

事件暫時 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處分類型 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

及方法辦 之各項必要費用。

法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

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

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人離開特定處所

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23

法規名稱 條次 內容 主管機關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人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

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整

24

附件 7(第 94 點)

請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補充兒少人口數

附件 8(第 94 點)

請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補充死產相關數據

附件 9(第 94 點) 嬰兒死亡率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年度 死亡人數 死亡率

2011 832 419.5

2012 860 366.6

2013 767 393.5

2014 763 360.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5

附件 10(第 94 點) 嬰兒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832 419.5 所有死亡原因 860 366.6 所有死亡原因 767 393.5 所有死亡原因 763 360.9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1 209 105.4 194 82.7 165 84.6 148 70.0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2 134 67.6 136 58.0 115 59.0 103 48.7

疾患 疾患 疾患 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3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41 20.7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52 22.2 50 25.6 事故傷害 57 27.0

長有關的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嬰兒猝死症候群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4 37 18.7 事故傷害 44 18.8 48 24.6 42 19.9

長有關的疾患 (SIDS) 長有關的疾患

嬰兒猝死症候群

5 事故傷害 35 17.6 42 17.9 事故傷害 45 23.1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2 15.1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嬰兒猝死症候群

6 34 17.1 40 17.1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1 15.9 30 14.2

(SIDS) 長有關的疾患 (SIDS)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7 28 14.1 29 12.4 22 11.3 23 10.9

血液疾患 血液疾患 疾病除外) 血液疾患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8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7 8.6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20 8.5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3 6.7 肺炎 20 9.5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9 腦之其他疾患 10 5.0 19 8.1 腦之其他疾患 10 5.1 17 8.0

疾病除外) 心臟病除外)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10 敗血症 9 4.5 肺炎 13 5.5 10 5.1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7 8.0

血液疾患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6

附件 11(第 94 點)

請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補充兒少死亡率

附件 12(第 94 點) 1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兒少分齡死亡率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死亡人數 死亡率

年度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0歲 1-5 歲 6-11 歲 12-17 歲

2011 832 252 178 402 419.5 25.3 11.9 21.6

2012 860 247 174 412 366.6 25.4 12.3 22.5

2013 767 193 180 388 393.5 19.6 13.4 21.7

2014 763 204 178 326 360.9 20.4 13.8 1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7

附件 13(第 94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

未滿 1 歲嬰兒事故傷害死亡率 1 歲以上未滿 18 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年度 死亡人數 死亡率 年度 死亡人數 死亡率

2011 35 17.6 2011 252 5.8

2012 44 18.8 2012 246 5.8

2013 45 23.1 2013 224 5.4

2014 57 27.0 2014 218 5.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附件 14(第 94 點) 兒少自殺死亡率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年度 死亡人數 死亡率

2011 24 0.5

2012 30 0.7

2013 20 0.5

2014 14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8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15(第 98、122、148 點)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指標(摘錄)

項 不適用之 分

評鑑指標 指標說明 評分標準

次 機構類型 數

1 自決權利 (1) 院生依其心智年齡參與 僅收容 2 5 每月召開 1 次家庭會議提供

(第 98 點) 決策。 歲以下嬰 兒童少年參與決策的機會且

(2) 每月召開家庭會議,尊 幼兒者之 執行成效良好

重兒童少年權益的表達 機構 4

與參與機會,相關紀錄

完整,且據以實施。 3 不定期召開家庭會議提供兒

(3) 允許兒童少年擁有合宜 童少年參與決策的機會且成

之空間自主權。 效良好

2

1

0 兒童少年缺乏參與決策的管

2 申訴權利 機構建立兒童少年及家屬適 僅收容 2 5 建立兒童少年及家屬適當的

(第 98 點) 當的申訴制度 , 並據以 實 歲以下嬰 申訴制度,並據以實施且成

施。 幼兒者之 效良好

機構 4

3

2

1

0 未建立兒童少年及家屬適當

的申訴制度

3 協助兒童少年 (1) (配合主管機關個管社工人 5 有具體的方法策略,且紀錄

與原生家庭或 員之安排)協助兒童少年 完整、處遇適當,其執行成

親屬之重聚且 與原生家庭或親屬互動 效良好

有紀錄(緊急 或團聚。

4

(2) 相關紀錄完整,處遇適

安置個案不適

當。

用)(第122 3 有具體的方法策略,且紀錄

點) 完整、處遇適當,惟執行成

效尚可

29

項 不適用之 分

評鑑指標 指標說明 評分標準

次 機構類型 數

2

1

0 無具體的方法策略,且紀錄

不詳、未有處遇措施

4 宗教自由的權 機構確保兒童少年享有自由 僅收容 2 5 機構確保兒童少年享有自由

利 (第148 信仰宗教與參與宗教活動的 歲以下嬰 信仰宗教與參與宗教活動的

點) 權利。 幼兒者之 權利

機構

4

3

2

1

0 限制兒童少年信仰宗教與參

與宗教活動的權利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0

附件 16(第 167 點)校園霸凌確認個案資料統計表

單位:人次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男 587 577 487

性別

女 201 195 168

高中職 26 29 21

學制 國中 123 126 108

國小 55 83 69

一般生 713 700 585

身分 特教生 20 34 26

原民生 55 38 46

直轄市 146 157 121

城鄉統計

縣市 59 81 7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係自 2012 年完成分類統計,人數共計 2,215 人(男 1,651 人,女 564 人)。

31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17(第 170 點) 親職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人次,件,人

家庭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度 受益人次 件數 學生開案數 受益家長人數

場次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2011 8,996 578,372 696,656 1,275,028 2,452 6,444 8,896 246 169 415 264 272 536

2012 7,221 494,594 591,967 1,086,561 2,502 6,548 9,050 376 196 572 354 489 843

2013 11,965 474,629 603,880 1,078,509 2,329 6,064 8,393 353 197 550 427 608 1,035

2014 11,434 298,755 422,729 721,484 2,997 7,336 10,333 341 187 528 335 520 855

2015 17,809 499,638 727,731 1,227,369 3,046 7,269 10,315 341 187 528 335 520 855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18(第 170 點)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人次

年度 合計 男 女

2012 21,768 5,837 15,926

2013 37,994 10,724 27,270

2014 56,250 16,849 39,225

2015 50,976 13,443 37,5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2

附件 19(第 170 點) 托育資源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服務統計

單位:場

年度 場次

2012 220

2013 3,383

2014 1,251

2015 7,8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20(第 173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

單位: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1 25,398 90,090,000

2012 27,928 81,081,000

2013 36,229 79,081,000

2014 39,299 45,519,000

2015 44,765 51,510,0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21(第 173 點) 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單位:人,家

居家式 機構式 社區式

輔導人數(人)

年度 公私協力托嬰

登記托育 親屬托育 私立托嬰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

小計 中心

人員 人員

2011 - - 16,419 185 - -

2012 18,505 4,662 23,167 389 13 15

2013 20,549 13,650 34,199 507 46 32

2014 21,381 20,468 41,849 587 72 46

2015 22,933 25,748 48,681 643 92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數據為累加計算,-表示無統計數據。

33

附件 22(第 173 點) 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課後照顧)辦理情形

單位:件,元,人次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單親家庭子女課後照顧服務

年度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11 107 37,070,000 336,589 206 19,654,140 224,223

2012 107 36,656,000 343,604 173 19,091,420 181,252

2013 106 47,167,500 254,381 164 19,920,800 231,416

2014 126 34,655,575 740,627 併前項辦理

2015 57 18,846,400 745,361 併前項辦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23(第 173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1 1,348,606 1,997,757,320

2012 1,466,688 2,880,343,461

2013 1,406,040 2,780,580,199

2014 1,406,033 2,814,336,672

2015 1,390,203 2,782,903,68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24(第 173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

單位: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1 16,929 344,509,376

2012 16,064 256,013,007

2013 15,476 211,812,032

2014 12,452 169,494,645

2015 7,777 140,748,85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4

附件 25(第 173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

單位:人,元

年度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1 20,834 481,594,793

2012 20,167 448,395,826

2013 19,169 403,033,607

2014 19,033 429,780,346

2015 19,297 420,124,64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26(第 173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

單位:人次,元

三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度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1 11,888,577 1,728,339,362 1,905,865 904,837,701

2012 11,838,157 1,771,491,000 2,690,804 1,296,369,948

2013 12,643,044 1,812,616,099 2,299,272 1,246,622,646

2014 12,849,730 1,892,926,761 2,335,347 1,276,914,187

2015 15,453,602 1,856,868,670 1,556,698 951,478,15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 「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2011 至 2014 年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系統自動產生,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附件 27(第 173 點)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辦理情形

單位:人,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補助金額

2012 221,177 1,751,945 4,172,249,926

2013 254,331 2,085,674 5,255,001,697

2014 258,436 1,988,460 5,110,139,314

2015 255,722 1,999,249 5,045,091,3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自 2012 年起統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自 2012 年實施)。

35

附件 28(第 173 點) 就業者家庭補助部分托育費用辦理情形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度 補助金額

男 女 小計

2011 - - 23,648 473,379,100

2012 - - 38,516 725,601,500

2013 30,643 28,727 59,370 1,135,637,963

2014 32,376 30,368 62,744 1,251,947,003

2015 40,321 37,400 77,721 1,440,218,3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表示無統計數據。

附件 29(第 173 點)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

單位: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1 54,514 181,027,783

2012 58,365 201,293,642

2013 64,710 208,552,949

2014 64,309 228,220,686

2015 67,540 226,914,025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附件 30(第 173 點)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

單位:家,人

年度 家數 招收人數

2013 789 33,000

2014 807 24,713

2015 793 24,713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機構係由私人或團體設立,並於 2014 年 5 月 29 日完成改制為兒童

課後照顧中心。

36

附件 31(第 173 點) 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

單位:人次,元

年度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1 152,850 3,480,477,952

2012 197,024 6,896,148,704

2013 382,957 6,719,616,369

2014 377,655 6,494,907,194

2015 356,137 6,031,109,642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說明:

1.《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自 2011 年 8 月起全面實施,爰 2011 年數據自當年 8 月起算。

2.配合幼托整合,原內政部所轄托兒所業務及經費自 2013 年度起合併計算。

附件 32(第 173 點)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原民會,請提供分年統計)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2111 年迄 2015 年核定共計 154 班,受益學童 4,044 人,補助經

費共計 7,306 萬元。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2011 年迄 2015 年,受益原住民幼兒計 91,931 人次,

補助經費共計 8 億 1,748 萬元。

附件 33(第 173 點) 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

單位:%

年度 合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11 77.3 4.2 73.1

2012 76.7 4.5 72.2

2013 79.1 4.1 75.0

2014 81.4 4.1 77.3

2015 81.5 4.0 77.4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7

附件 34(第 173 點)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

單位:人,%,元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度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11 40,498 6,928 17.11 33,570 82.89 3,570,769,118

2012 56,165 8,947 15.93 47,218 84.07 4,937,641,697

2013 62,595 10,308 16.47 52,287 83.53 5,898,433,419

2014 68,301 11,013 16.12 57,288 83.88 6,388,104,178

2015 85,872 14,258 16.60 71,614 83.40 8,435,577,308

合計 313,431 51,454 16.42 261,977 83.58 29,230,525,720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說明: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附件 35(第 173 點)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

單位:萬戶,億元

年度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12 59 7.1

2013 59 6.6

2014 尚無資料 尚無資料

2015 尚無資料 尚無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

1.年度指課稅年度。

2.2012 年度為核定數、2013 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尚無資料。

附件 36(第 186 點) 核發外籍未成年子女停、居留簽證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TC」簽證核發件數

2011 458

2012 365

2013 450

2014 460

2015 404

資料來源:外交部

38

附件 37(第 199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安置人數

年度 機構數 核定床位數

男 女

2011 120 4,577 1,837 1,772

2012 123 4,816 1,858 1,691

2013 126 4,985 1,842 1,700

2014 124 4,991 1,818 1,683

2015 122 5,004 1,767 1,7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38(第 199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一覽表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度 家庭數

男 女

2011 1,243 937 865

2012 1,248 927 908

2013 1,275 899 905

2014 1,289 847 896

2015 1,326 804 8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39(第 199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統計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度 委託安置 自行收容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1 729 567 192 206 291 251 2,236

2012 751 629 177 181 297 279 2,314

2013 798 650 177 177 297 336 2,435

2014 874 696 176 153 355 361 2,615

2015 827 650 150 159 323 361 2,47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9

附件 40(第 199 點) 棄嬰或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統計

單位:人

棄嬰或無依兒童人數 遭遺棄兒少人數

年度 合計

男 女 男 女

2011 7 6 126 143 282

2012 12 6 112 87 217

2013 5 7 87 90 189

2014 3 4 56 43 106

2015 3 5 43 39 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41(第 199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

單位:件,千元,人次

年度 補助案件數 補助金額 受益人次

2013 18 17,000 16,195

2014 17 16,420 14,452

2015 17 15,465 12,479

合計 52 48,885 43,12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自 2013 年起成果統計以受益人次方式填報;又 2014 年起對服務項目的人次統計予以一

致性規範。

附件 42(第 208 點) 出養原因人數統計(複選)

單位:人

家庭無

外遇 單親 經濟 意外懷 家人無 主要照

未婚 棄嬰 受虐 法提供

年度 所生 扶養 狀況 孕子女 法接納 顧者身 其他 合計

生子 (童) 兒童 照顧或

子女 困難 不佳 數過多 該子女 體不適

教養

2012 58 28 137 28 155 217 42 79 32 194 6 976

2013 12 17 183 33 205 212 71 102 54 228 61 1,178

2014 166 42 58 18 166 265 62 124 31 264 36 1,232

2015 187 8 13 25 202 222 47 109 21 244 31 1,10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自 2012 年 6 月起統計(收出養媒合服務新制 2012 年 5 月 30 日施行)。

40

附件 43(第 208 點) 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兒少國內出養及跨國境出養服務統計

單位:人

年度 國內出養人數 跨國境出養人數 合計

2012 80 193 273

2013 100 166 266

2014 155 192 347

2015 143 158 301

合計 478 709 1,18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自 2012 年 6 月起統計(收出養媒合服務新制 2012 年 5 月 30 日施行)。

附件 44(第 208 點) 法院裁定收養或終止收養件數及人數統計

單位:件,人

認可收養 終止未成年人收養件數

年度

件數 兒少人數 件數 兒少人數

2011 3,172 2,294 69 60

2012 2,925 2,005 87 81

2013 2,548 1,651 107 101

2014 2,610 1,611 106 101

2015 2,624 1,582 90 86

資料來源:司法院

附件 45(第 208 點) 跨國境出養國別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度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小計

2012 79 26 17 8 5 35 4 19 193

2013 82 21 15 3 4 35 3 3 166

2014 73 33 16 11 4 48 3 4 192

2015 53 22 16 8 6 46 2 5 158

合計 287 102 64 30 19 164 12 31 709

百分比 40.4 14.4 9.03 4.24 2.7 23.13 1.7 4.4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41

附件 46(第 212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

單位:件,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項目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1 20 23 4 5

2012 18 19 2 2

2013 18 20 5 7

2014 37 44 - -

2015 23 24 4 4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附件 47(第 212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單位: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科刑 科刑

計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計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項目 總 免 總 免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計 刑 計 刑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下 滿 未滿 未滿 下 滿 未滿 未滿

2011 5 5 1 - 3 - 1 - - - - - - - - -

2012 11 11 1 2 8 - - - 2 2 - - 2 - - -

2013 7 7 1 - 3 2 1 - 1 1 - - 1 - - -

2014 15 15 5 3 7 - - - - - - - - - - -

2015 9 9 3 2 4 - - - -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42

附件 48(第 213 點)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民 眾 ( 當 事 人 ) /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 地 方 政 府 /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知 悉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遭 父 母 ( 或 親 屬 ) 擅 帶 離 家 失 蹤

1.各該單位得自行填寫通報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失蹤兒童

少年資料管理中心(電話:04-22265905;傳真:04-22202312)

2.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如接獲民眾或各該單位諮詢,亦得自行填

寫通報表

1

通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 失 蹤 兒 童 少 年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

倘該未成年子女尚未報案失蹤人口,無法確認出境與否,由衛生福利部協

助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其出境紀錄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已 出 境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未 出 境

民 眾 民眾(當事人)尚

(當 事 未報案失蹤人口

人) 已

繫屬我 失蹤兒童少年資 報案 失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

非 繫 屬 我 國 司 法 案 件

國司法 料管理中心輔導 蹤人口 管理中心輔導當事

案 件 當事人聲請暫時 人報案失蹤人口

處分

入境大陸 入境香港 入境其他

地 區 或 澳 門 國 家 警察機關受理

報 案

衛生福利 衛生福利 衛生福利 依現行 法院核發暫時處

部函知財 各相關 警察機關將該失蹤未成年

部函知大 部函知外 分令,禁止未成

團法人海 部會跨 子女資料函請入出國及移

陸委員會 交部協處 年子女出境

峽交流基 民署註記安檢管制 2

協處 境涉訟

金會協處 案件處

外交部透 理程序 法院通知入出國 入出國及 警察機關

過各駐外 辦理 4 及移民署執行, 移民署國 查獲該未

財團法人 大陸委員 辦事處(或 並於函文載明將 境線查驗 成年子女

海峽交流 會透過香 委請我國 該未成年子女列 人員查獲

基金會轉 港事務局 在當地之 為禁止出境對象 該未成年

請海峽兩 或澳門事 民間團體) 子女欲出

岸關係協 務處協處 協處 境,立即通

會協處 知航空(港

務)警察局

海峽兩岸 入出國及移民署

香港事務 駐外辦事

關係協會 配合執行國境管 警察機關依「失蹤人口查尋

局或澳門 處將結果

制作業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3

將結果回 事務處將 回覆外交

覆財團法 結果回覆 部 備註 1: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服務項目包含案件通報及管理、案件進

人海峽交 陸委會 度追蹤與協尋、諮商心理輔導、諮詢服務、資源連結與轉介。

流基金會 備註 2:警察機關於受理民眾報案失蹤人口時,倘知悉該失蹤人口屬遭父母

(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之未成年子女,且尚未出境,應即依本流

程將該未成年子女資料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安檢管制。

備註 3: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航空(港務)警局後,各該單位之工作人員應

財團法人 大陸委員 外交部轉 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並於不影響航班正常起降之原則下處理。

海峽交流 會轉交衛 交衛生福 備註 4:

基金會轉 生福利部 利部 (1)入境與我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國家(地區) 之案件,由法務部轉

交衛生福 請該國(地區)依協議內容協助調查取證。

利部 (2)入境與我國無司法互助協議國家之案件,由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

43

另轉請外交部函請該國駐外代表處,請其司法機關基於互惠原則協處。

(3)入境香港或澳門地區之案件,由大陸委員會函請香港事務局或澳門

事務處,請香港或澳門政府相關機關協處。

附件 49(第 213 點)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年齡人數統計

單位:人

0 至未滿 3 歲 3 至未滿 6 歲 6 至未滿 12 歲 12 至未滿 18 歲

年度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2014 - - 75 - - 89 - - 87 - - 17 268

2015 - - 114 - - 34 - - 48 - - 24 220

合計 100 89 189 54 69 123 69 66 135 19 22 41 48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50(第 213 點)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專案分年辦理成果統計

單位:件,個,%

兒少人數 尋獲兒少人數

年度 通報件數 家庭數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2014 275 224 141 127 268 - - 143

2015 245 180 101 119 220 - - 184

合計 520 404 242 246 488 168 159 3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44

附件 51(第 214 點)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統計

單位:件,%

7 歲未滿 7 歲至 12 歲未滿 12 歲至 18 歲未滿

年度 當年受理件數 目前尋獲件數 當年受理件數 目前尋獲件數 當年受理件數 目前尋獲件數

尋獲率 尋獲率 尋獲率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2011 196 200 396 192 199 391 98.74 110 96 206 110 96 206 100.00 42 58 100 42 58 100 100.00

2012 174 155 329 172 152 324 98.48 80 62 142 79 62 141 99.30 53 70 123 53 67 120 97.56

2013 183 132 315 182 130 312 99.05% 82 85 167 81 84 165 98.80 41 69 110 41 69 110 100.00

2014 149 133 282 147 122 269 95.39 79 58 137 77 56 133 97.08 59 53 112 57 51 108 96.43

2015 151 153 304 130 139 269 88.49 42 59 101 38 55 93 92.08 52 58 110 53 53 105 95.45

合計 853 773 1,626 823 742 1,565 96.25 393 360 753 385 353 738 98.01 247 308 555 246 298 543 97.8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45

附件 52(第 218 點) 警察機關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及人數統計

單位:件,人

年度 件數 人數

2011 2,372 2,654

2012 3,783 3,684

2013 7,975 8,399

2014 9,160 9,769

2015 9,603 10,078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53(第 219 點) 「113」保護專線兒少保護通報件數

單位:件

兒少保通報件數

年度

男 女 不詳 合計

2011 8,949 10,502 34 19,485

2012 11,368 12,156 39 23,563

2013 11,594 12,569 36 24,199

2014 10,389 11,004 64 21,457

2015 8,519 9,303 42 17,8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附件 54(第 220 點) 家暴、兒虐、家內性侵之案件及人數統計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復以第 2 輪會議提供)

46

附件 55(第 220 點) 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統計

單位:件,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年度

件數 男 女 合計 件數 男 女 合計 件數 男 女 合計 件數 男 女 合計

2011 825 425 621 1,046 1,519 875 1,054 1,929 46 18 42 60 2,390 1,318 1,717 3,035

2012 800 434 610 1,044 1,687 960 1,354 2,314 37 21 22 43 2,524 1,415 1,986 3,401

2013 786 394 627 1,021 2,098 1,072 1,718 2,790 43 22 30 52 2,927 1,488 2,375 3,863

2014 711 389 540 929 2,425 1,217 1,898 3,115 38 2 0 2 3,174 1,608 2,438 4,046

2015 667 330 466 796 2,384 1,227 1,829 3,056 27 0 5 5 3,078 1,557 2,300 3,857

總計 3,789 1,972 2,864 4,836 10,113 5,351 7,853 13,204 191 63 99 162 14,093 7,386 10,816 18,20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聲請安置短期收容中心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計

或適當處所

年度

件 合 件 合 件 合

件數 男 女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件數 男 女 合計

數 計 數 計 數 計

2011 470 14 480 494 99 2 100 102 46 3 44 47 134 3 134 137 749 22 758 780

2012 398 17 394 411 108 0 112 112 51 2 56 58 117 4 116 120 674 23 678 701

2013 338 24 324 348 115 8 109 117 57 13 52 65 103 6 99 105 613 51 584 635

2014 346 28 318 346 81 7 77 84 73 7 78 85 103 0 3 3 603 42 476 518

2015 396 18 379 397 73 2 68 70 73 8 88 96 128 0 0 0 670 28 535 467

總計 1,948 101 1,895 1,996 476 19 466 485 300 33 318 351 585 13 352 365 3,309 166 3,031 3,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

47

附件 56(第 221 點) 民事保護令聲請及核發件數

單位:件

年度 聲請 核發

2011 24,537 14,296

2012 24,139 13,967

2013 24,510 14,044

2014 25,218 14,365

2015 26,442 14,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本表核發件數包含兒少及成人在內所有年齡對象。

48

附件 57(第 221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家庭暴力案件收結情形

單位:件,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包含違反保護令案件統計。

《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

2.「不起訴處分其他」包含其他法定理由應為不起訴處分者、

係者及少年觸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49

附件 58(第 221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裁判確定情形

單位:件,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包含違反保護令案件統計。

50

附件 59(第 223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性侵害案件收結情形

單位:件,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本表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定義統計,包含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

第 334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

2.「不起訴處分其他」包含其他法定理由應為不起訴處分者、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

者及少年觸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1

附件 60(第 223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性侵害案件裁判確定情形

單位:件,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本表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定義統計,包含刑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

52

附件 61(第 223 點) 各警察機關受理兒少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度 合計 男 女

2011 2,610 188 2,422

2012 3,020 260 2,760

2013 2,637 212 2,425

2014 2,604 236 2,368

2015 2,436 255 2,181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62(第 225 點) 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

單位:個,人,%

開案率

接案訪視家 開案服務家 納入輔導兒少

年度 團體數 社工人數 (開案家庭數/接

庭數 庭數 人數

案家庭數

2011 70 172 33,956 18,677 42,552 55%

2012 83 220 36,196 27,193 44,772 75%

2013 81 226 31,513 24,226 40,378 77%

2014 83 224 49,033 24,334 34,764 50%

2015 85 237 36,751 22,050 32,193 6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63(第 226 點) 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服務統計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護情 需列入高 需社工進一步

已關懷 其他資 不需社工

年度 事,主管機關需 風險家庭 了解家戶實際 其他

人數 源轉介 後續處遇

依法介入調查 追蹤評估 居住狀況

2011 17,523 76 1,269 1,814 967 11,518 1,879

2012 14,478 60 1,442 816 619 10,547 994

2013 17,929 85 801 393 451 15,381 818

2014 22,446 92 587 663 612 19,134 1,358

於 2015 年起

2015 13,917 58 323 597 11,219 1,720

刪除此項目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53

附件 64(第 228 點) 兒少保護、家暴防治宣導預算及成果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復以第 2 輪會議提供)

54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65(第 244 點)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統計

單位:人

死亡原因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非自然死亡 326 349 306 305

事故傷害 287 290 269 275

運輸事故 158 146 145 136

機動車交通事故 148 139 139 123

因暴露與接觸有毒物質所致的意外中毒 6 1 4 6

跌倒(落) 27 17 15 14

暴露於煙霧、火災與火焰 7 13 12 13

意外溺死或淹沒 41 59 41 36

其他 48 54 52 70

呼吸的其他意外威脅 33 44 39 52

暴露於自然力 1 0 0 0

其他及未明示之非運輸事故與後

14 10 13 18

遺症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24 30 20 14

加害(他殺) 15 29 17 1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請改橫式)

附件 66(第 246 點)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及百分比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

55

附件 67(第 249 點) 身心障礙兒童就學情形統計資料

單位:人

年度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2011 年(100 學年度) 95,883 6,755 1,226

2012 年(101 學年度) 98,633 6,686 1,304

2013 年(102 學年度) 100,682 6,663 1,245

2014 年(103 學年度) 101,868 6,367 1,151

2015 年(104 學年度) 99,931 6,205 1,03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8(第 250 點)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中 15 至 18 歲參訓人數

單位:人

年度 合計 男 女

2011 36 24 12

2012 27 16 11

2013 26 14 12

2014 37 19 18

2015 27 16 11

資料來源:勞動部

56

附件 69(第 251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 2011 至 2015 年統計數據)

生活補助:針對領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輔具費用補助:針 全民健康保險費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式照顧費用補助: 對經評估有使用 補助:補助身心障

或證明,實際居住 對 於 安 置 身 心 障 輔具需求之身心 礙者參加全民健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礙福利機構者,提 障礙者,提供輔具 康保險自付部分

直轄市、縣(市) , 供日間照顧及住 費用補助,按其家 之保險費,並按其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庭經濟狀況,分別 障礙等級給予補

超過 183 日,未接 助,按其家庭經濟 給予 100%至 25% 助(重度以上全額

年度

受政府補助收容 狀況,分別給予 不等之補助。 補助,中度補助

安置者,按其障礙 100%至 25%不等 1/2 , 輕 度 補 助

程 度 及 家 庭 經 濟 之補助。 1/4)。

狀況,每月核發生

活 補 助 費 3,500

元 、 4,700 元 及

8,200 元。

2011

2012

2013

2014 4,206,306 人次 每月 39,199 人 75,057 人次 55 萬 3,073 人

/2,052,774 萬元 /706,541 萬餘元 /72,924 萬餘元 /327,693 萬餘元

201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57

附件 70(第 251 點) 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

截至 2014 年底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73 所,可服務 2 萬 3,454 床,目前已服

務 1 萬 8,967 人,尚餘 4 千餘床,服務率為 80.8%。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育、日

間照顧、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

期辦理機構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服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

單位:家,床,人

安置人數

核定床 領有身心障礙 發展遲緩院童

年度 機構數

位數 男 女 手冊院生 (6 歲以下)

男 女 男 女

2011 120 4,577 1,837 1,772 179 34

2012 123 4,816 1,858 1,691 105 91 30 16

2013 126 4,985 1,842 1,700 101 96 29 21

2014 124 4,991 1,818 1,683 116 101 35 1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寄養安置身心障礙服務數

單位:人,%

年度 合計 一般兒少 身心障礙兒少 身心障礙兒少比率

2011 2,764 2,464 300 11

2012 2,754 2,458 296 11

2013 2,702 2,398 304 11

2014 2,672 2,368 304 1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71(第 252 點)

身心障礙福家長支持措施相關統計數據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充)

58

附件 72(第 255 點) 外交部合作計畫

辦理時程 合作計畫名稱 我國 NGO 國際 NGO 合作計畫內容

1.本部贊助 5 萬歐元,指定用於醫療設備購置費用。由駐

越南海陽省「興

法國無疆界殘障兒童組 法國代表處與 HESF 簽訂 MOU。

2009.12- 建殘障兒童醫院 伊甸社會福利

織(Handicaps Enfant 2.HESF 於 98-101 以三年時間在越南北部海陽省興建殘

2012.12 及教育訓練中 基金會

Sans Frontieres, HESF) 障兒童醫院及教育中心,本部並要求 HESF 優先與台灣

心」計畫

伊甸基金會合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與職業訓練。

1.本部補助 2 萬美元。

2.本案以合組醫療團隊赴蒙古偏遠省份(距首都 700 公里

蒙古弱勢兒童健 財團法人台灣 家扶蒙古分事務所、蒙 以上)針對唇顎裂兒童進行診療、兒童健康檢查及營養

2010.12-

康營養醫療服務 兒童暨家庭扶 古唇顎裂兒童協會、蒙 發展篩檢等服務;另對當地發展遲緩兒童提供營養補給

2011.12

方案 助基金會 古國兒童大醫院 品、衛生及營養補充之相關教育,並補助須赴首都或他

國進行醫療之弱勢兒童所需費用。全案嘉惠共 840 餘名

兒童。

1.本部贊助部分經費 10 萬美元。

2.計畫包括兒童眼科中心及 3 個眼科分中心硬體設施,預

2012- 尼泊爾兒童眼科 台灣奧比斯基

國際奧比斯基金會 計培訓 14 名專職眼科醫療人員,協助 1,050 名兒童進

2013 醫療援助計畫 金會

行視力矯正及 320 名兒童進行眼疾手術,並提供加德滿

都地區 15 歲以下之 12 萬名兒童提供視力篩檢服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59

附件 73(第 258 點) 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

單位:%

年度 平均利用率 至少 1 次利用率 至少 4 次利用率

2011 93.1 98.3 96.7

2012 94.0 98.6 97.3

2013 94.3 98.5 97.4

2014 94.3 98.6 9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說明:因健保署尚未能提供 2015 年核銷檔,故無法計算 2015 年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

附件 74(第 260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及遺傳性疾病檢查補助歷年利用率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

單位:件,案,%

年度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1 48,531 1,425 24.37

2012 55,808 1,531 26.37

2013 48,764 1,420 26.20

2014 51,421 1,565 25.19

因健保署尚未能提供 2015 年健保第二

2015 57,471 1,645 次產檢人數資料,故無法計算全國孕婦

產前遺傳診斷補助利用情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說明: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至 18 週進行,故以全

國健保第二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國孕婦

產前遺傳診斷補助利用情形。

遺傳性疾病檢查補助歷年利用率

單位:件,案,%

年度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1 6,587 1,997

2012 6,097 2,024

2013 6,001 1,731

2014 6,630 1,989

2015 6,855 1,9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請補充歷年利用率)

60

附件 75(第 262 點) 嬰幼兒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麻疹腮腺炎德國

劑別 B 型肝炎疫苗 五合一疫苗 水痘疫苗 日本腦炎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年度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三劑 第四劑 一劑 一劑 第二劑 第三劑

2011 97.72 96.92 96.68 95.94 98.06 96.81 96.27 92.2

2012 98.27 97.66 97.6 94.57 97.31 97.12 94.96 91.65

2013 97.98 97.44 97.34 96.16 98.28 98.08 96.24 91.64

2014 98.59 98.08 97.91 96.46 98.37 98.14 96.57 92.78

2015 98.47 97.56 97.35 92.43◎ 97.99 97.79 95.8 92.4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說明:2015 年五合一疫苗第四劑之統計世代其接種時程自原 18 個月調整至 27 個月

附件 76(第 263 點) 新生兒聽力篩檢成果

單位:人,%

篩檢異常 應確診人 完成確診 確診聽損 完成確診

年度 篩檢人數 篩檢率

人數 數 人數 人數 率

2012 170,380 89.4 1,763 1,694 801 355 47.3

2013 190,003 97.3 1,935 1,853 1,512 684 81.6

2014 204,641 97.2 2,285 2,180 1,821 777 83.5

2015 208,722 97.8 2,412 2,323 1,940 795 8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附件 77(第 263 點)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

單位:案,%,人

年度 篩檢案數 篩檢率 發現異常個案數

2011 197,789 99.7 3,879

2012 234,072 99.8 4,873

2013 195,032 99.8 3,820

2014 211,272 99.8 4,385

2015 212,717 99.8 4,0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61

附件 78(第 265 點)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年 x 性別)

單位:人次,%

項目 男 女

總人次 總利用率

年度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11 501,079 74.0 496,141 79.5 997,220 76.7

2012 541,260 74.4 564,820 84.4 1,106,080 77.4

2013 572,427 77.8 597,236 87.4 1,169,663 82.4

2014 536,888 72.9 567,272 82.7 1,104,160 77.6

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因健保署尚未能提供 2015 年核銷檔,故無法計算 2015 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附件 79(第 266 點) 學齡前兒童視力、斜弱視篩檢成果

單位:人,%

項目 疑似異常個案

幼童數 篩檢數 篩檢率 初篩異常率 異常確診率

年度 完成確診率

2011 361,759 352,375 97.4 13.37 98.9 83.2

2012 371,821 356,563 95.9 14.41 98.7 82.41

2013 381,039 359,154 94.3 13.97 98.7 79.24

2014 379,083 361,726 95.4 15.06 99.3 80.12

2015 350,568 349,952 99.8 14.23 99.3 77.3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附件 80(第 285 點) 兒少投保人數統計

單位:人

項目 補助身障兒少健 補助原住民兒少 補助弱勢兒少健

兒少投保人數

年度 保費人數 健保費人數 保費人數

2011 4,705,640 55,911 38,361 1,574

2012 4,612,788 53,531 35,288 1,654

2013 4,503,717 52,426 33,932 1,126

2014 4,396,876 50,197 33,602 1,270

2015 4,291,424 50,700 32,796 1,1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說明:兒少總人數健保署無該資料,故無法計算出兒少投保比率,請另洽內政部提供。

62

附件 81(第 285 點)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18 歲以下受益人領取人數與金額統計

單位:人,元

統計項目 當年度受益人領取人數 18 歲以下受益人領取人數 18 歲以下受益人之比率 18 歲以下受益人領取金額

年度 男(A) 女(B) 合計(T) 男(a) 女(b) 合計(t) 男(a/A) 女(b/B) 合計(t/T) 男 女 合計

2011 17,294 26,426 43,720 6,552 5,566 12,118 37.89% 21.06% 27.72% 110,076,561 95,149,363 205,225,924

2012 22,644 35,127 57,771 8,294 6,938 15,232 36.63% 19.75% 26.37% 173,989,708 140,629,774 314,619,482

2013 27,163 43,580 70,743 9,605 8,057 17,662 35.36% 18.49% 24.97% 207,131,007 168,706,752 375,837,759

2014 31,247 51,637 82,884 10,579 8,913 19,492 33.86% 17.26% 23.52% 232,542,260 190,264,851 422,807,111

2015 34,735 59,308 94,043 11,263 9,452 20,715 32.43% 15.94% 22.03% 249,545,673 204,910,891 454,456,564

合計 133,083 216,078 349,161 46,293 38,926 85,219 35.23% 18.5% 24.92% 194,657,042 159,932,326 354,589,3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請確認內容)

說明:

1.「當年度受益人領取人數」及「18 歲以下受益人領取人數」均係以當年度有 1 個月以上符合條件者,即計算為 1 人。

2.同一年度同一受益人不論領取月數均僅計算為 1 人。

63

附件 82(第 287 點)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統計表

單位:人,%

合計(低

合計(低收入及 收及中低 低收入 中低收

合計(兒 兒童人口 少年人口 合計(低收入兒 低收入 低收入 合計(中低收入兒 中低收 中低收

年度 總人口數 中低收入戶人 低收入戶人數 中低收入戶人數 收入戶 18 戶 18 歲 18 歲以

少) 數 數 少) 戶兒童 戶少年 少) 戶兒童 戶少年

數) 歲以上總 以上 上

人數)

占兒 占兒

占總 占總

少人 少人

人口 人口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 百分

百分 百分

比 比

比 比

2013 23,373,517 4,258,385 2,500,859 1,757,526 696,156 2.98 361,765 1.55 334,391 1.43 139,428 3.27 0.60 62,475 76,953 141,896 3.33 0.61 81,555 60,341 414,802 222,337 192,495

2014 23,433,753 4,149,792 2,468,063 1,681,729 706,852 3.02 357,722 1.53 349,130 1.49 132,289 3.19 0.56 59,012 73,277 140,668 3.39 0.60 78,762 61,906 433,895 225,433 208,462

2015 23,492,074 4,043,357 2,457,079 1,586,278 707,675 3.01 342,490 1.46 356,185 1.55 123,020 3.04 0.52 54,825 68,195 138,314 3.42 0.59 75,790 62,524 437,341 219,470 217,87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請補充 2011 及 2012 年數據)

64

附件 83(第 288 點)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

單位:人,家,%

居家式 機構式 社區式

公私協力托嬰

居家托育人員 私立托嬰中心

未滿 2 歲 中心 托育資 托育供給

年度

兒童數 托育人員 源中心 覆蓋率

實際收 實際收 實際收

數(含親 家數 家數 家數

托數 托數 托數

屬托育)

2011 356,415 16,419 25,509 185 2,977 - - - 7.16

2012 419,670 23,167 35,348 389 5,694 13 805 15 9.97

2013 421,039 34,199 33,841 507 8,862 46 1,515 32 10.50

2014 396,866 41,849 36,099 587 9,273 72 2,733 46 12.12

2015 415,762 48,681

41,983 643 10,338 92 3,162 100 13.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表示無統計數據。

附件 84(第 288 點) 學齡 2 歲至 5 歲幼兒就學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齡

2歲 3歲 4歲 5歲 總計

年度

2011 年(100 學年度) 2,931 14,210 75,462 97,189 189,792

2012 年(101 學年度) 28,204 80,296 159,502 191,651 459,653

2013 年(102 學年度) 24,554 75,315 155,713 192,607 448,189

2014 年(103 學年度) 29,358 83,124 145,153 186,822 444,457

2015 年(104 學年度) 32,478 103,569 155,485 170,583 462,1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2.2011 年(100 學年度)幼生數僅統計就讀幼稚園者。

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附件 30。

65

附件 85(第 289 點) 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

單位:家;千元

項目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年別

2011 81 7,535

2012 96 6,915

2013 99 8,769

2014 104 5,701

2015 106 6,470

合計 486 35,391

資料來源:勞動部

66

附件 86(第 292 點)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

單位:戶

申請項目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租金補貼

年度

總計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總計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身分別

總計 22,406 4,473 3,203 3,934 5,462 5,334 229,270 65,157 33,169 33,607 33,494 63,843

身心障礙者 2,198 517 340 358 503 480 54,030 9,695 9,432 10,251 11,316 13,336

原住民 602 150 76 105 133 138 16,229 3,869 2,478 2,711 2,943 4,228

年滿 65 歲以上 144 20 10 5 48 61 17,333 3,918 2,071 2,755 2,937 5,652

列冊之低收入戶 533 92 78 97 139 127 29,139 1,417 1,908 6,706 5,105 14,003

單親家庭 1,182 676 506 - - - 26,595 17,416 9,179 - - -

重大災害災民 9 7 1 0 0 1 212 144 31 3 7 27

重大傷病者 377 210 167 - - - 5,996 3,470 2,526 - - -

受家暴侵害者 37 6 6 11 8 6 679 179 67 160 134 139

特殊境遇家庭 92 - - 23 31 38 2,182 - - 548 809 825

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

696 - - 195 246 255 16,086 - - 5,002 5,459 5,625

安置、寄養結束無法返

0 - - 0 0 0 28 - - 17 10 1

家且未滿 25 歲

感染 AIDS 或免疫缺乏

7 - - 2 2 3 152 - - 30 41 81

遊民 1 - - 0 0 1 38 - - 8 9 21

其他經中央機關認定者 0 - - 0 0 0 21 - - 12 9 0

一般申請案 16,528 2,795 2,019 3,138 4,352 4,224 60,550 25,049 5,477 5,404 4,715 19,905

資料來源:內政部(請確認內容)

67

68

第七章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7(第 296 點) 5 歲幼兒入園率

單位:%

年度 入園率

2011(100 學年度) 94.50

2012(101 學年度) 94.68

2013(102 學年度) 93.74

2014(103 學年度) 96.18

2015(104 學年度)96.05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附件 88(第 297 點)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單位:人次

教育階段

國小 國中 高中 合計

年度

2011 937 636 78 1651

2012 1252 403 205 1860

2013 1508 492 264 2264

2014 1907 641 275 2823

2015 2408 857 195 3460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確認數據為學年度或年度)

附件 89(第 297 點) 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人數及生師比

單位:人、比例

正式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2011(100 學年度) 98,559 51,200 14.78 13.74

2012(101 學年度) 97,466 51,872 14.09 13.00

2013(102 學年度) 97,436 52,451 13.31 12.50

2014(103 學年度) 98,580 52,154 12.70 12.07

2015(104 學年度)

97,374 50,394 12.47 11.51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69

附件 90(第 297 點) 國民中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

單位:人

代理代課教師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2011(100 學年度) 8,946 4,942

2012(101 學年度) 9,345 4,932

2013(102 學年度) 10,107 5,063

2014(103 學年度) 11,173 5,056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再提供 2015 數據)

附件 91(第 301 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

單位:人次、人、元

年度 項目 公立大專校院 私立大專校院 小計 公立高中職 私立高中職 小計 合計

貸款人次 127,019 501,683 628,702 11,715 69,564 81,279 709,981

2011 貸款人數 71,357 277,099 348,456 6,984 40,456 47,440 395,896

貸款金額 3,656,636,118 22,016,149,726 25,672,785,844 95,582,291 754,451,183 850,033,474 26,522,819,318

貸款人次 122,774 485,818 608,592 8,479 47,824 56,303 664,895

2012 貸款人數 66,859 267,805 334,664 5,078 27,986 33,064 367,728

貸款金額 3,568,447,409 21,538,156,905 25,106,604,314 82,432,442 594,944,354 677,376,796 25,783,981,110

貸款人次 116,562 464,142 580,704 6,468 34,304 40,772 621,476

2013 貸款人數 63,284 254,437 317,721 3,818 20,199 24,017 341,738

貸款金額 3,400,742,102 20,790,101,243 24,190,843,345 71,548,983 469,395,475 540,944,458 24,731,787,803

貸款人次 109,394 436,770 546,164 4,398 24,791 29,189 575,353

2014 貸款人數 59,798 241,866 301,664 2,661 14,929 17,590 319,254

貸款金額 3,194,603,683 19,793,570,233 22,988,173,916 53,327,034 333,273,637 386,600,671 23,374,774,587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再提供 2015 數據,並確認年度或學年度)

附件 92(第 304 點) 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率

年度 國小畢業生升學率 國中畢業生升學率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科

2011 99.91 97.67 94.67 81.91

2012 99.91 99.15 94.75 83.51

2013 99.85 99.39 95.50 81.10

2014 99.95 99.52 95.70 81.01

2015 99.99 99.59 95.51 80.11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確認為學年度或年度)

70

附件 93(第 306 點) 尚輟率與中離率統計

尚輟人數及尚輟率統計

單位:人,%

一般生 原住民

年度

尚輟人數 尚輟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2011(100 學年度) 1,071 0.046 155 0.205

2012(101 學年度) 818 0.037 110 0.150

2013(102 學年度) 676 0.032 97 0.133

2014(103 學年度) 661 0.032 93 0.128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再提供 2015 數據)

說明:

1.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

2.尚輟率=當學年(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統計

單位:人,%

年度 中離人數 中離率

2011(100 學年度) 14,019 1.559

2012(101 學年度) 25,115 2.818

2013(102 學年度) 25,322 2.941

2014(103 學年度) 23,444 2.863

資料來源:中途離校通報系統計畫專案辦公室(請再提供 2015 數據)

說明:

1.中離人數是指包含:無故缺(曠)課超過 3 日者、中途離校未知去向者、轉學未向轉入學校報到

者、休學、轉學、放棄、廢止學籍、未達畢業標準、已達修業年限等中離的學生數。

2.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附件 94(第 315 點) 弱勢青少年(含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度 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1 416 209

2012 438 172

2013 584 285

2014 558 279

2015 217 103

資料來源:勞動部(請說明有無包括青年)

71

附件 95(第 317 點) 15 至 18 歲少年參加職業訓練

單位:人

年度 參訓人數(15 至 18 歲)

2011 1,538

2012 1,401

2013 1,619

2014 1,605

2015 1,615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96(第 318 點) 《少年 On Light 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度 目標人數 參加培訓人數 完成培訓人數

2011 345 145 351

2012 295 339 305

2013 225 247 219

2014 302 333 303

2015 262 培訓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說明:2014 年開始配合國中學年度辦理,為跨年度計畫(執行至 2015 年 6 月),2015 年計畫執行至

2016 年,現正執行中。

附件 97(第 333 點) 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之數據

單位:校、%

占全國中小學總校 各教育階段學校之比率

年度 總校數

數之比率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11 1,189 32.20 40.23 24.49 35.28

2012 1,232 32.51 26.30 23.62 50.08

2013 1,329 32.12 62.31 31.17 24.38

2014 1,390 33.69 62.74 42.87 24.70

2015 1,399 33.86 62.50 41.17 25.60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確認為學年度或年度)

72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8(第 355 點) 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統計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進行機構安置之兒少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度 男 女 合計

2013 32 15 47

2014 17 10 27

2015 24 10 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99(第 360 點)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事件調查與審理終結人數

單位:人

類型/ 調查 審理

行為別

兒童觸犯刑 少年觸犯刑 少年虞犯行 兒童觸犯刑 少年觸犯刑 少年虞犯行

年度 罰法令事件 罰法令事件 為事件 罰法令事件 罰法令事件 為事件

2011 607 19,211 3,063 231 11,678 2,299

2012 818 20,777 4,544 297 12,620 2,982

2013 800 19,318 6,037 300 11,374 4,012

2014 846 17,773 3,822 289 10,184 2,548

2015 686 17,049 4,076 208 9,519 2,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

附件 100(第 361 點) 法院開庭使用特約通譯傳譯次數

單位:件

年度 件數

2011 -

2012 -

2013 -

2014 1,870

2015 4,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本表從 2014 年開始統計。

73

附件 101(第 363 點) 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安置輔導終結人數

單位:人

調查事件-裁定不付審理,並轉介兒童或 審理事件-裁定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

年度

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之終結人數 教養機構輔導終結人數

2011 86 155

2012 123 151

2013 97 161

2014 112 193

2015 85 154

資料來源:司法院

附件 102(第 363 點) 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量及獎勵校數統計

單位:人,校

年度 轉銜學生人數 獎勵學校數 備考

2014 324 32 自 2014 年起實施

2015 283 25

資料來源:教育部

74

附件 103(第 376 點)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

單位:人

項目

強化家庭親情連結 追蹤輔導 轉銜復學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

(自 2012 年起統計;懇親活 培養一技之長 (自 2014 年起辦理 (自 2014 年

(自 2012 年起統計) (自 2015 年起辦理)

動自 2014 年起統計) 電話追蹤輔導) 起辦理)

年度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17 班

2011 - - 次,受訓學員 396 人;短期技能 - - -

訓練 11 班次,受訓學員 218 人。

1. 宗教教誨共計 2,609 次,受教誨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18 班

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2012 少年計 69,392 人次。 次,受訓學員 420 人;短期技能 - - -

2,352 人次。

2. 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7,418 人次。 訓練 14 班次,受訓學員 257 人。

1. 宗教教誨共計 1,517 次,受教誨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18 班

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2013 少年計 48,572 人次。 次,受訓學員 425 人;短期技能 - - -

4,562 人次。

2. 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3,026 人次。 訓練 16 班次,受訓學員 319 人。

1. 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6,956 人次。 1. 宗教教誨共計 2,283 次,受教誨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17 班

2014 2. 懇 親 會 活 動 , 計 有 少 年 少年計 49,732 人次。 次,受訓學員 381 人;短期技能 少年計 847 名。 - 153 人。

8,575 人次,家屬 8,462 人次 2. 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4,709 人次。 訓練 19 班次,受訓學員 366 人。

參加。

連結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教

1. 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1. 宗教教誨共計 2,378 次,受教誨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23 班 師資 1 名、彰化特殊教育學

5,134 人次。

2015 少年計 52,298 次。 次,受訓學員 529 人;短期技能 少年計 822 名。 校特教師資 2 名與新竹縣特 183 人。

2. 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人

2. 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18,871 人次。 訓練 19 班次,受訓學員 395 人。 教資源中心特教老師 1 名定

次,家屬 9,357 人次參加。

期至機關協助輔導課程。

資料來源:法務部

75

附件 104(第 379 點) 少年矯正機關在校(校)之性侵少年人數

單位:人

誠正中學 明陽中學

年度 桃園少年輔育院 彰化少年輔育院 合計

(以上為保護事件少年) (刑事案件少年)

2011 - - - 52 52

2012 36 37 27 65 165

2013 31 43 30 70 174

2014 27 43 34 64 168

2015 30 27 29 60 146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受感化教育機關就性侵案件少年之處遇評估,係依 20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規定,故無感化教育機關 2011 年在校(院)人數資料。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

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

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基於保護少年立場及少年前科紀錄塗銷,現行法務部未

有性侵少年再犯人數及百分比等相關統計數據。另查國內相關文獻及法務統計,似未有類似再犯追

蹤之數據。

附件 105(第 380 點) 地方政府接獲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個案數

單位:人

年度 個案數

2011 9

2012 473

2013 737

2014 942

2015 706

合計 2,86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說明: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感化教育結

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為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

布時新增之規定。

76

附件 106(第 381 點) 協助離開矯正機構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協助離開矯正機構之少年(含矯正機構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度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1 37 19

2012 81 42

2013 195 80

2014 158 64

2015 247 73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107(第 383 點) 弱勢少年(含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度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1 416 209

2012 438 172

2013 584 285

2014 558 279

2015 217 103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108(第 388 點) 建教合作考核執行成果

單位:家,%

等第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總計

學年度

機構數 4 45 56 13 2 120

101 學年度

比率 3.33 37.50 46.67 10.83 1.67 100

機構數 6 67 25 3 1 102

102 學年度

比率 5.9 65.7 24.5 2.9 1 100

機構數 14 59 47 0 0 120

103 學年度

比率 11.67 49.17 39.17 0 0 100

資料來源:教育部

77

附件 109(第 390 點) 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

單位:次,%,件

移送偵辦處

年度 計畫種類 總受檢場次 違法場次 告發率 罰鍰告發 分

工讀生專案檢查 50 30 60.00 29 1

2011

建教生專案檢查 50 31 62.00 31 -

工讀生專案檢查 100 38 38.00 38 -

2012

建教生專案檢查 50 20 40.00 20 -

工讀生專案檢查 100 58 58.00 58 -

2013

建教生專案檢查 60 29 48.33 29 -

工讀生專案檢查 100 42 42.00 42 -

2014

建教生專案檢查 60 19 31.67 19 -

工讀生專案檢查 175 54 30.86 53 1

2015

建教生專案檢查 60 16 26.67 16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110(第 394 點) 校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學生人數

2011 1,810

2012 2,432

2013 2,021

2014 1,700

2015 1,749

資料來源:教育部

78

附件 111(第 396 點) 少年毒品犯罪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全年齡毒品犯罪總計人數 少年毒品犯罪人數 少年所佔比率

2011 48,875 1,317 2.69

2012 47,043 1,655 3.52

2013 43,268 1,519 3.51

2014 41,265 1,381 3.35

2015 54,112 1,986 3.67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112(第 396 點) 矯正機關新入監(所)施用毒品少年人數

單位:人

項目別

監獄 戒治所 少年勒戒處所

年度

2011 - 6 169

2012 - 5 133

2013 - 8 102

2014 - 8 123

2015 - 1 7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對於 7 歲以上至未滿 14 歲之兒童及少年,其違法行為不罰,但應予適當之保護,另依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14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之少年經少年法院(庭)調查或審理後,認觸

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

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故法務部僅有檢察機關

受理少年法庭移送檢察署偵辦之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法庭指揮執行至矯正機關之少年資料。

附件 113(第 396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單位:件

起訴 不起訴處分

項目別 緩起訴

總計 通常程序 聲請簡易 其他

年度 處分 依職權 一般

提起公訴 判決處刑

2011 3 - 1 - - 2 -

2012 2 - - - - 1 1

2013 3 - - - - 2 1

2014 1 - - - - - 1

2015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如附件 111 說明。

79

附件 114(第 396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情形

單位:件

項目別

總計 科刑 免除其刑 無罪 免訴 不受理 其他

年度

2011 - - - - - - -

2012 - - - - - - -

2013 - - - - - - -

2014 - - - - - - -

2015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如附件 111 說明。

附件 115(第 396 點) 地方法院兒少刑事、保護事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

藥以外迷幻物品之終結人數

單位: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藥以外迷幻物品

年度 合計

刑事 保護事件 保護事件

2011 2,737 184 883 1,670

2012 3,300 229 866 2,205

2013 4,254 230 1,037 2,987

2014 2,819 237 779 1,803

2015 2,861 138 971 1,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

附件 116(第 399 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毒品案嫌疑人查處情形表

單位:件,人

年度 查獲案件數 查獲總人數 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2011 373 767 5 762

2012 314 563 5 558

2013 212 384 2 382

2014 227 435 3 432

2015 201 349 3 346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說明:查獲案件及總人數包含持有、販賣及運輸行為。

80

附件 117(第 404 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單位:件,人

起訴

偵查新收件數 (含聲請簡易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執

偵 偵 行 執

查 查 判決處刑) 裁 行 有

警 終 終 判 裁 罪

察 機 調 廉 其 機 自 其 結 結 確 判 人

合 告 告 自 海 關 查 移 政 移 他 關 動 他 件 人 件 人 件 人 件 人 定 確 數

計 訴 發 首 巡 移 機 送 機 送 檢 移 檢 來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件 定

憲 送 關 關 察 送 舉 源 數

2011 700 - - - 634 - - 27 1 38 633 927 219 393 163 175 203 289 201 253

2012 894 - - - 766 - - 77 4 47 806 1,173 273 425 205 226 241 394 252 321

2013 1,227 2 - - 1,045 - - 106 5 69 1,154 1,442 397 516 310 335 298 409 354 391

2014 1,159 4 - - 1,030 - - 70 6 49 1,179 1,364 326 397 308 323 442 518 394 439

2015 925 - - - 809 - - 58 1 57 950 1,146 272 348 247 253 348 448 296 318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81

附件 118(第 408 點)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兒少人數一覽表

單位:件,人

年度 件數 犯罪嫌疑人數 救援兒少人數

2011 726 793 506

2012 1,014 1,304 403

2013 1,282 1,564 424

2014 1,399 1,585 458

2015 1,145 1,478 439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119(第 408 點)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交易案件嫖客、媒介案件一覽表

單位:件,人

年度 嫖客(件數/人數) 媒介(件數/人數)

2011 277 297 138 295

2012 363 387 141 270

2013 454 543 148 271

2014 494 514 136 245

2015 288 303 170 353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 120(第 411 點) 合作式中途學校裁定服務人數

單位:人

年度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11 70 24

2012 51 26

2013 45 27

2014 38 23

2015 30 1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說明:上述 2 校僅收女生。

82

附件 121(第 411 點) 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學生概況

單位:人

學校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

新北市立豐珠國民中小學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

年度 平分校

2011 41 130 32

2012 54 109 24

2013 36 92 25

2014 21 82 69

2015 14 80 75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122(第 411 點) 2015 年度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目概況

單位:人,時

就學輔導 技能檢定 就業輔導 其他輔導服務(舉例)

國中班 45 人、完成義務教育 心理諮商 44 人、577 人次,

衛生福利部少 78 人次通過

24 人,高職專班 47 人,職能 15 人外出就業 補充教學 2,925 人次、上課

年之家 (9 種項目)

班 55 人 2,192 小時

完成義務教育 11 人,社區式

衛生福利部雲 56 人次通過 心理諮商 4 人,參加課業

就學 6 人,外宿式就學 9 人,

林教養院 (6 種項目) 輔導 18 人

專案國小課程 1 人

新北市立豐珠 1 人通過 心理諮商 67 人次、親子諮

1 人請假就業

國民中小學 (1 種項目) 商 10 次

高雄市立楠梓

36 人次通過 心理評估 15 位個案,接受

特殊學校 國中、高職學程累計 80 人次

(5 種項目) 認輔 78 位

瑞平分校

花蓮縣立南平 20 人次通過 個別諮商 301 人次、親子

國中 11 人次、高職 46 人次

中學 (5 種項目) 會談 20 次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說明:

1.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成果報告書未調查服務項目之相關數據。

2.衛生福利部召開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自第 35 次會議(2015 年 1 月 29 日)起請

5 所中途學校依格式提供工作報告,惟因採開放式填報,另各校校務安排不同,爰呈現內容差異甚

大,是以,僅能提供常見服務項目。

83

附件 123(第 413 點)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單位:人

年度 人數

2011 155

2012 109

2013 103

2014 100

2015 待核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附件 124(第 419 點) 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少女人數

單位:人

年度 人數

2011 80

2012 97

2013 87

2014 80

2015 90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125(第 430 點) 全臺 29 座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物)館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展覽、展演及研習

活動場次統計

單位:次

年度 策展活動 展演活動 研習活動 合計

2011 108 736 397 1,241

2012 82 1,049 484 1,615

2013 103 1,051 719 1,873

2014 100 1,030 687 1,817

2015 118 1,834 773 2,725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84

附件 126(第 431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情

單位:件,元

項目 多元文化 母語學習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合計

案件數 補助金額 案件數 補助金額 案件數 補助金額 案件數 補助金額

年度

2011 64 11,105,479 2 201,740 0 0 66 11,307,219

2012 44 11,774,785 3 401,080 1 152,205,991 48 164,381,856

2013 33 8,147,250 8 5,386,828 1 147,841,014 42 161,375,092

2014 19 5,855,680 6 4,777,668 1 157,561,615 26 168,194,963

2015 12 3,175,420 9 4,897,027 0 0 21 8,072,447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係補助移民署及教育部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等

子計畫。

附件 127(第 435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統計表

單位:班,人

語言別 開班數 學生人數

閩/客/原 閩/客/原

學年度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合計 合計

100 學年度 52,973 9,033 8,982 70,988 1,294,734 153,645 50,434 1,498,813

101 學年度 53,722 9,603 9,892 73,217 1,214,367 155,238 50,182 1,419,787

102 學年度 53,395 9,822 10,239 73,456 1,162,370 144,920 49,397 1,356,687

103 學年度55,553 10491 9,987 76,031 1,122,024 142,024 47,718 1,311,76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128(第 437 點) 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次及比率

單位:人,%

年度 受益人次 佔 18 歲以下蒙藏胞比率

2011 27 16.98

2012 14 8.81

2013 22 13.84

2014 14 8.81

2015 26 16.35

資料來源:蒙藏委員會

85

附件 129(第 438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年度

報名人數 合格人數 合格比率 報名人數 合格人數 合格比率 報名人數 合格人數 合格比率

2012 3,024 2,439 80.65 10,789 4,539 51.78 4,657 2,728 74.95

2013 3,713 3,389 91.27 8,613 2,642 36.53 3,936 1,852 53.45

2014 5,010 4,570 91.22 6,919 1,986 33.60 3,451 1,975 67.94

2015 5,548 5,007 90.25 7,731 4,140 62.58 2,787 1,529 65.29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86

依第 17 場次會議決議補充原住民經濟安全部分

低收入原住民人數統計表

低收入原住民人數 Persons of Aborigines

第 1 款(省、新北、臺 第 2 款(省、新北、臺中、

第 3 款(省、新北、臺中、臺

中、臺南)、第 0 類(臺 臺南)、第 1、2 類(臺北)、

總計 Grand Total 南)、第 3、4 類(臺北、高雄)

低收入戶 北)、第 1 類(高雄) 第 2 類(高雄)

年別 Class 3

總人數 Class 1 Class 2

占低收

計 入戶總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人數%

2012 357,446 30,086 8.42% 14,982 15,104 101 75 26 4,916 2,443 2,473 25,069 12,464 12,605

2013 361,765 32,476 8.98% 16,338 16,138 422 334 88 5,300 2,676 2,624 26,754 13,328 13,426

2014 357,722 33,046 9.24% 16,736 16,310 321 254 67 4,874 2,501 2,373 27,851 13,981 13,870

2015 342,490 31,940 9.33% 16,249 15,691 286 231 55 4,260 2,300 1,960 27,394 13,718 13,6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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