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五屆第4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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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40119083250_3332343.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112 年 11 月 6 日「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
- 三、本小組第五屆第 3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 四、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 五、第 4 案:
- (一) 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按「風險監
- (二)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教育部另就「風險監測」
- 六、第 5 案:依報告案第 4 案決定。
- 七、第 6 案:請內政部將「行政院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
- 八、第 7 案:解除列管。有關法院推動優化友善兒少出庭
- 九、第 8 案:解除列管。有關學生陳情、申訴機制與權利
- 十、第 9 案:有關「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請
- 十一、第 10 案:解除列管。隨母入監兒童戶籍與遷徙記
- 十二、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 十三、本院與司法院為平行機關,本小組會議資料如有涉
- 一、洽悉。
- 二、感謝各部會共同努力撰擬落實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
- 一、洽悉。
- 二、關於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支持、培力與陪伴
- 三、本小組「兒童及少年代表」之年齡自應符合兒童及少
- 一、洽悉。
- 二、請衛生福利部再次召集各權責部會,聚焦以「兒童」、
- 肆、討論案:
-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陸、臨時動議:無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王委員乙帆:
- 二、林委員月琴:
- (一)第 1 案: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序號 1)兒童
- (二)第 6 案:期待本案提出完整年度執行成效後再解
- (三)第 9 案:請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 22 縣市是否均開
- 三、劉委員融諭:
- (一)第 3 案: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
- (二)第 7 案:請司法院提供建立「兒童近用司法委員
- (三)第 8 案:
- 四、白委員麗芳:
- (一) 第 4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之兒少權利保障」
- (二) 第 7 案:請司法院提供有關「友善兒少出庭措施
- (三) 第 9 案:各縣市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進度
- (四) 第 10 案:請戶政機關考量保障兒少權益,以塗銷
-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六、數位發展部:
-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十、黃委員璟隆:
- 十一、張委員淑慧:
- (一) 第 7 案:
- (二) 第 8 案:各部會均有申訴機制,惟是否有無法
- (三) 第 9 案:
- (四) 第 10 案:隨母入監個案且設籍於矯正機關個案
- 十二、戴委員瑀如:
- 十三、李委員昆霖:
- 十四、馮委員喬蘭:
- (一) 第 8 案:
- (二) 第 9 案:前次會議紀錄尚有決議(第 2 項):
- 十五、胡委員中宜:
- 十六、教育部:
- (一) 有關「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
- (二) 第 3 案: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
- (三) 第 8 案:
- 十七、法務部:
- (一) 第 1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於 112 年下
- (二) 第 8 案:監獄行刑法參考大法官釋字 755 號解
- 十八、李委員麗芬:
- (一) 第 1 案:兒少法修正草案預期於 113 年 5 月以
- (二) 第 4 案:兒少法第 46 條委託iWIN處理範圍僅是
- 十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健康署):
- (一) 有關「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
- (二) 第 4 案:
- (三) 第 9 案:
- 二十、內政部:
- (一) 第 6 案:有關「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
- (二) 第 10 案:
- 二十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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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貴賓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112 年 11 月 6 日「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
談會」決議事項項次 1-1、5-1 納入列管,其餘事項請
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自行管考,並邀請該提案之兒少
代表參與推動。
三、本小組第五屆第 3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7、8、10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四、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7 案)繼續列管。
五、第 4 案:
(一) 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按「風險監
測」、「意識提升」、「研究規劃」、「公私協力」、「弭
平數位落差」5 個議題項目,請各該召集機關(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1
會、數位發展部)於 113 年 4 月以前邀請權責機關、
本小組民間委員與該場次議題相關之民間團體參與
討論,並提出議題現況、待處理事項及精進作為後,
由林政務委員另召開專案會議進行協調。
(二)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教育部另就「風險監測」
與「弭平數位落差」議題邀請數位發展部參與討論,
俾共同研商因應對策,視討論情形將數位發展部納
入協辦(權責)機關。
六、第 5 案:依報告案第 4 案決定。
七、第 6 案:請內政部將「行政院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
112 年專案會議」列管「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
善計畫」推動進度資訊提供本小組,以利追蹤該計畫
執行成效。
八、第 7 案:解除列管。有關法院推動優化友善兒少出庭
環境、兒少司法近用權情形,請司法院提供書面資料
予本小組參考。
九、第 8 案:解除列管。有關學生陳情、申訴機制與權利
保障之落實,請教育部精進宣傳與教育訓練策略,例
如建立「學生權利義務手冊」,提升公私立各級學校
之學生與教師意識。
十、第 9 案:有關「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協助各地方政府面對個資疑慮,
督導地方政府依個案分析結果研提預防策略。
十一、第 10 案:解除列管。隨母入監兒童戶籍與遷徙記
事事宜,後續請就個案情形考量戶籍法相關規定與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辦理。
十二、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2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十三、本院與司法院為平行機關,本小組會議資料如有涉
及司法院權責事項,請秘書單位洽請司法院提供文
字說明,納入會議資料。
第二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報告案。(報告單位:衛生福
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感謝各部會共同努力撰擬落實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
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請相關機關參酌委員
及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之建議修正,修正後之行動
回應表於 113 年 1 月 12 日前送交衛生福利部彙整檢
視,並授權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確認、調整,俾
本小組秘書單位依管考作業於 113 年 6 月底前進行第
1 次辦理情形公告。
第三案:「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平台策略」報告案。
(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關於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支持、培力與陪伴
之做法,以及「兒童及少年大會」召開頻率等規劃,
請衛生福利部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兒少進一步溝通與
討論,完善兒少參與機制。
三、本小組「兒童及少年代表」之年齡自應符合兒童及少
3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
且於年滿 18 歲時卸任,後續並由本小組進行委員補
選,請秘書單位於本屆優先推動落實。另為保障多元
處境兒少參與權利,本小組委員改屆籌組過程,「兒
童及少年代表」應納入性別保障,以及身心障礙兒少、
原住民族兒少、國中以下學生各 1 名保障名額。
第四案:「預防兒少飲酒與酒害防制策略與成效」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衛生福利部再次召集各權責部會,聚焦以「兒童」、
「少年」為目標群體之預防飲酒與酒害防制策略與分
析,再彙整提出報告,俾利本小組討論。
肆、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我國兒少取得價格合宜的大眾交通資源與兒少取
得學生電子票證資源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劉
委員融諭)
第二案:現行我國一般認領之「生父認領」程序,可能影響兒
童權益,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張委員淑慧)
第三案:關於各級學校教育及照顧特殊需求學生之實務困境,
建請檢討目前作為,並討論切合實務現場需求之解
方。
(提案委員:林委員月琴)
主席裁示:囿於會議時間不及進行討論案,請秘書單位儘速安
排臨時會議,邀集本小組委員與相關部會就各討論
案進行討論。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4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5時45分)
5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王委員乙帆:
說明一有關「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
會座談會」部分決議由部會自行管考或推動,惟提
案兒少不清楚如何追蹤部會依決議推動之後續成果。
各決議建議可納入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推動小組列管。
二、林委員月琴:
(一)第 1 案: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有關(序號 1)兒童
(序號 4)民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法第 1085 條,請進一步說明 112 年度下半年進展
與 113 年度規劃。
(二)第 6 案:期待本案提出完整年度執行成效後再解
除列管。
(三)第 9 案:請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 22 縣市是否均開
始執行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各縣市工作方法是否
一致,以及死因分析結果是否廣為週知,並研擬
配套政策。
三、劉委員融諭:
(一)第 3 案: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
期程,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
6
(二)第 7 案:請司法院提供建立「兒童近用司法委員
會」期程資訊。
(三)第 8 案:
1. 有關兒少就學過程之申訴機制:
(1) 肯定教育部於本案之努力,惟現行機制仍無
法有效保護揭弊(陳情或申訴)人不受不利
益之處分,建議可主動關懷上開兒少,提供
身心受創兒少輔導支持。
(2) 關於教學正常化視導流程納入「學生晤談及
問卷」,近期也有許多兒少反饋實務上有學
校為節省時間在同一間會議室詢問兒少意見
之做法,並無法了解學生真實意見。
(3) 有關現行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的
標準是否過高,建議教育部納入評估。
2. 關於少年矯正學校申訴機制依監獄行刑法相關
規定,請法務部進一步說明,並考量是否應參
考一般學校申訴機制來設計。
3. 關於安置機構申訴管道,提醒衛福部應特別關
注兒少於私立安置機構之申訴管道是否健全。
4. 請評估中央是否建立受理違反兒童權利之申訴
機制。
四、白委員麗芳:
(一) 第 4 案:有關「數位環境下之兒少權利保障」
,目
前所列 5 項議題召集機關是否均同意此分工。本
案建議持續列管,倘各召集機關邀集權責機關討
論過程衍生待協調問題,可提至本小組討論。
(二) 第 7 案:請司法院提供有關「友善兒少出庭措施
研討會」後續期程資訊。
7
(三) 第 9 案:各縣市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進度
不一,已有工作手冊可參考,應進一步說明死因
分析結果政策指引,以及面對自殺個案分析建置
完整資料庫之個資疑慮作為。
(四) 第 10 案:請戶政機關考量保障兒少權益,以塗銷
設籍於矯正機關之紀錄為宜。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4 案:
1. 建議「風險監測」項目增列數位發展部擔任協辦
(權責)機關,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包含建立偵
測系統與制定因應策略、透過教育訓練與宣導減
少兒少遭受數位威脅風險,以及評估虛擬實境、
AI等新興科技對兒少的潛在風險等。
2. 數位發展部自 111 年 8 月成立後,職掌業務除包
括強化偏鄉數位服務,縮減城鄉數位落差,亦有
補助電信事業在偏遠地區設置基地台,建議「弭
平數位落差」項目增列數位發展部擔任協辦(權
責)機關。
六、數位發展部:
第 4 案:
1. 有關通傳會建議增列「風險監測」與「弭平數位
落差」項目權責機關 1 節,本部與本案相關之主
要工作如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與數位發展調查,相
關事項已列入其他項目,應予考量是否有必要重
複列入。
2. 本部被列為「公私協力」項目召集機關,惟考量
該項目所列政策措施與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8
(下稱iWIN)執行事項類似,且iWIN也是跨機
關平臺,統籌與企業、社會團體溝通協調,達到
公私協力,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與重複工作,因
此建議改分由通傳會擔任召集機關。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4 案:有關數位發展部建議本會擔任「公私協力」
項目召集機關 1 節,該項目包含許多數位發展部、
教育部業務,且iWIN僅係本會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
委託辦理之採購案,主要辦理事項係為防止兒少接
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路內容,與本案數位環境下
兒少權利保障並不相同,建議仍由數位發展部擔任
召集機關較為妥適。
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第 4 案:依據兒少法第 13 條,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
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
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以及CRC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期待之定期更新資料蒐集與研究,
因此建議「研究規劃」項目由執行法定職務之衛福
部擔任召集機關,以衛福部既有之 4 項調查為基礎,
本會雖僅推動 1 項調查計畫,可擔任協辦(權責)
機關。
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第 4 案:本處被列為「研究規劃」與「意識提升」
項目協辦(權責)機關,惟本處於所涉「網路性別暴
力」議題係擔任政策協調工作,且已於重要性別議
題與國家人權計畫列管,建議免於本案列管。
十、黃委員璟隆:
9
第 6 案及第 9 案:各縣市執行死因回溯分析進度不
一,找出可預防的死因後,應有一套機制來提供中
央或各縣市來研擬預防措施。
十一、張委員淑慧:
(一) 第 7 案:
1. 請司法院提供法院建立友善兒少司法程序與
專業人員培訓相關資訊。
2. 各部會提供專業人員教育訓練情形僅可見法
律訓練,本案更應思考司法過程中對不同處
境、身分之兒少,陪偵與陪同人員的訓練,
協助兒少人權捍衛等面向強化。本案建議繼
續列管。
(二) 第 8 案:各部會均有申訴機制,惟是否有無法
歸屬單一申訴機制的案件,中央是否由監察使
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受理違反兒童權
利之申訴機制,以及是否有更積極的作為。
(三) 第 9 案:
1. 對於各縣市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做法與參
與情形是否有督考機制,以及是否提出預防
兒少死亡之具體建議。
2. 關於「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
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計畫」串聯運用各部會
資料,儘管已有相關會議決議提示資料取得
方法,請進一步說明後續資料取得結果。
(四) 第 10 案:隨母入監個案且設籍於矯正機關個案
多半家庭功能不彰,建議協助登記在戶政事務
所,且塗銷設籍於矯正機關之紀錄。
10
十二、戴委員瑀如:
第 7 案:
1. 兒少於刑事、民事、家事經歷之程序有極大差
異,提醒各部會亦應考量不同程序,確保相關
專業人員接受訓練,以及因應不同程序研擬友
善兒少出庭做法與編撰指引。
2. 司法院於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
意見第 20 點次提出關鍵績效指標「訂定兒童表
意權指引或參考手冊」,請提供相關資訊。
十三、李委員昆霖:
第 7 案:本院(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
善委員會,持續推動友善兒少出庭之司法環境,
後續可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小組委員參考。本院
112 年已完成「友善兒少出庭工作手冊」委託研
究案,將據以研議相關措施,後續也會納入法官
學院課程規劃,落實各不同程序相關司法人員之
教育訓練,以及推動成立兒童近用司法委員會,
滾動調整優化相關措施。
十四、馮委員喬蘭:
(一) 第 8 案:
1. 有關中央受理違反兒童權利之申訴機制,以
及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分工或整合,
應有具體進展與回應。
2. 實務上,學生循校內管道申訴可能面對學校
與中央政策不同標準,也許未來教育部可能
研擬學校外的第 3 方申訴管道。
3. 兒少權益不應因就讀公立、私立學校而有差
11
異。建議可擬定學生通用的學生手冊,明訂
學生權利,也可透過由教師對學生進行解說,
達成對教師的培訓。此外,建議可透過跨縣
市局長會議加強宣示,促進中央與地方政府
同步,改善學生申訴管道的執行困境。
(二) 第 9 案:前次會議紀錄尚有決議(第 2 項):
「有關 7 歲至未滿 18 歲兒童、少年範疇,請各
部會於權責範疇內,分析與掌握兒少死亡原因
並研擬預防策略。」
,請相關單位應予回應。
十五、胡委員中宜:
第 8 案:
1. 各部會申訴機制是否充分保障申訴人權益,建
議參考衛福部採用之 7 項指標(保密度、友善
度、透明度、保護性、獨立性、即時性及課責
性)來檢視。
2. 推動落實兒少表意權過程,除強化權益救濟管
道以外,應關注納入兒少(尤其是國中、小兒
少)的會議是否友善、是否提供兒少議事訓練
與協助,以及兒少意見與成人與兒少意見相左
時怎麼影響決策處理方式。
十六、教育部:
(一) 有關「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
會」決議涉及本部事項,本部自行管考與推動
過程將邀請提案兒少參與討論。
(二) 第 3 案: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
施期程,後續請秘書單位更新會議資料,預期
於 113 年 2 月進行試辦,同年 8 月全面推動。
12
(三) 第 8 案:
1. 「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納入有關兒少申訴時
之諮詢輔導協助與保密機制,且明訂學校應
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
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後
續將依決議研擬彙整學生權益保障資料,以
線上或書面方式提供學生及教育人員。
2. 陳情案件處理過程均落實隱匿陳情人資料。
教學正常化視導工作納入「學生晤談及問
卷」,施測前會有指導語,以及視導人員現
場決定施測方式,後續將持續精進做法。
3. 教師言行不當未達解聘標準或教學不力情形,
將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七、法務部:
(一) 第 1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於 112 年下
半年完成兒童權利與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預
期於 113 年 1 至 3 月間陳報行政院審查。
(二) 第 8 案:監獄行刑法參考大法官釋字 755 號解
釋意旨,於 109 年 7 月修正施行,依後法優於
前法原則,因此當時規劃矯正學校申訴機制準
用監獄行刑法。
十八、李委員麗芬:
(一) 第 1 案:兒少法修正草案預期於 113 年 5 月以
前提出,由新內閣接續評估推動。
(二) 第 4 案:兒少法第 46 條委託iWIN處理範圍僅是
有害兒少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 , 本案討論
13
「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範圍更廣,包含閱
聽權、資訊取得的權利、個資保護等。
十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健康署):
(一) 有關「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
會」決議涉及本部事項,本部自行管考與推動
過程將邀請提案兒少參與討論。
(二) 第 4 案:
1. 請各召集機關提前於 113 年 4 月底以前完成,
俾利本小組召集人專案協調。
2. 兒少生活狀況調查是對於兒少生活之廣泛性
調查,本案「研究規劃」項目主要針對數位
環境的兒少權益,建議由國科會擔任召集機
關來協調相關部會。
(三) 第 9 案:
1.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依目前法規以 6 歲以下兒
童為範疇,縣市依其量能決定是否擴及其他
年齡,已有 20 縣市參與推動,離島縣市因有
其特殊性,將會持續輔導金門縣及連江縣推
展相關工作。各縣市因地制宜推動兒童死因
回溯分析,並無督考機制。
2. 111 年 11 月已公布「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
回溯分析報告-110 年回溯個案,並函請各
部會依權責研議預防措施。
二十、內政部:
(一) 第 6 案:有關「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
計畫」292 校目前規劃執行中,且由行政院督
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 112 年專案會議列管,預
14
計 113 年底執行完畢,建議於本小組解除列管。
(二) 第 10 案:
1. 目前設籍於矯正機關兒童計有 2 位,建議個
案協助設籍於親友家或安置機構,後續也會
請各縣市戶政單位個案處理,以兒少不設籍
於監所為前提。
2. 戶籍遷徙資料僅可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
申請,建議維持戶籍資料整體保存及處理機
制;另如欲塗銷相關遷徙紀錄等戶籍資料,
應有明確法律依據。
二十一、主席:
(一) 洽悉。
(二) 112 年 11 月 6 日「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
部會座談會」決議事項項次 1-1、5-1 納入列管,
其餘事項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自行管考,並
邀請該提案之兒少代表參與推動。
(三) 本小組第五屆第 3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7、8、10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
管案件共 7 案)繼續列管。
2. 第 4 案:
(1) 有關「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按「風
險監測」、「意識提升」、「研究規劃」、「公私
協力」、「弭平數位落差」5 個議題項目,請
各該召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
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於 113 年 4 月以前邀請權責機關、本小組民
間委員與該場次議題相關之民間團體參與討
15
論,並提出議題現況、待處理事項及精進作
為後,由林政務委員另召開專案會議進行協
調。
(2)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教育部另就「風險
監測」與「弭平數位落差」議題邀請數位發
展部參與討論,俾共同研商因應對策,視討
論情形將數位發展部納入協辦(權責)機關。
3. 第 5 案:依報告案第 4 案決定。
4. 第 6 案:請內政部將「行政院督導道路交通安全
改善 112 年專案會議」列管「校園周邊暨行車安
全道路改善計畫」推動進度資訊提供本小組,
以利追蹤該計畫執行成效。
5. 第 7 案:解除列管。有關法院推動優化友善兒少
出庭環境、兒少司法近用權情形,請司法院提
供書面資料予本小組參考。
6. 第 8 案:解除列管。有關學生陳情、申訴機制與
權利保障之落實,請教育部精進宣傳與教育訓
練策略,例如建立「學生權利義務手冊」,提升
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學生與教師意識。
7. 第 9 案:有關「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
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協助各地方政府面對
個資疑慮,督導地方政府依個案分析結果研提
預防策略。
8. 第 10 案:解除列管。隨母入監兒童戶籍與遷徙
記事事宜,後續請就個案情形考量戶籍法相關
規定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辦理。
9.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
機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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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
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
供推動進度相關資訊。
10. 本院與司法院為平行機關,本小組會議資料如
有涉及司法院權責事項,請秘書單位洽請司法
院提供文字說明,納入會議資料。
第二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報告案。(報告單位:衛
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胡委員中宜:
關注各部會後續行動,可按以下三層次說明:
1. 法規檢視及更新:例如兒少法依 CRC 第 8 號、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修訂等,應儘速於第 3 次國家報告
前處理。
2. 因應現有措施不足而擬定策略:例如(第 21 點次)
青少年自殺防治、(第 57 點次)服儀原則落實執行、
(第 37、38 點次)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部分 KPI 未
達成之因應策略等。
3. 第 65 點次:國際上慣例避免 14 歲以下兒少提早進
入司法檢控系統,審查委員提出本點次意見背後原
因,是否明確知悉我國少年觀護所定位,以及是否
可能誤解為是少年判刑後監禁處所,建議可評估是
否有必要於第 3 次國家報告進一步說明。
4. 第 66 至 67 點次:法務部提供背景/問題分析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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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儘量』協助其家人進行探視。」建議
各部會應作為事項應積極作為。
三、劉委員融諭:
(一) 第 18 點次:有關修正「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與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準則等過程,建議應徵詢兒少意見。
(二) 第 21 點次:
1. 關於(行動一)關鍵績效指標一「於 2023 年底達
成全國各縣市全面啟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稱「全面啟動」可能使民眾誤解範圍包含未滿 18
歲之兒少,建議修正。
2. 指標三「聯稽幼童專用車每年至少攔查 800 輛以
上。」請交通部進一步說明對減少兒少死亡率之
執行效益。
(三) 第 54 點次:肯定教育部規劃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辦理研究計畫與規劃焦點團體座談會
議,蒐集課綱實施狀況與意見,惟擔憂此方式並不
足以蒐集兒少群體意見。
(四) 第 55 點次:除落實校務會議納入兒少代表以外,也
需要提供兒少參與校務會議之指引以及議事訓練培
力。
(五) 第 58 點次:關於兒少於補習班學習時長與休息權,
建議應納入法規落實。
四、教育部:
第 31 點次:行動三有關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相關子法,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
施行,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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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席:
(一) 洽悉。
(二) 感謝各部會共同努力撰擬落實 CRC 第 2 次國家報
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請相關機關
參酌委員及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之建議修正,
修正後之行動回應表於 113 年 1 月 12 日前送交衛
生福利部彙整檢視,並授權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
義處確認、調整,俾本小組秘書單位依管考作業
於 113 年 6 月底前進行第 1 次辦理情形公告。
第三案:「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平台策略」報告案。(報
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王委員乙帆:
(一) 現行機制提供兒少能與同齡層討論社會議題的友善
平台,培力單位也能支持兒少參與政府機制。本案
所提未來個別化支持與培力兒少參與的做法仍不明
確,建議現階段不宜停止籌組第 3 屆中央兒少代表
團,並與兒少討論後續規劃。
(二) 中央兒少代表已推選出 113 年度參與本小組會議之
兒少代表,惟近期接獲通知,年滿 18 歲者無法參與
本小組,感覺較不受尊重。
三、劉委員融諭:
(一) 贊同「兒少諮詢資料庫」規劃,有助於擴大兒少參
與,邀請不同族群、關注相應議題的兒少參與會議。
(二) 本案所提中央兒少代表團未來規劃,缺乏與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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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且停止現行中央兒少代表團機制與推動多元
參與似有邏輯悖論,建議不宜貿然推行,使本小組
兒少代表擔任與其他中央兒少代表溝通橋樑。
(三) 希望推動全國兒童、少年可參與的兒少大會,頻率
不宜較目前兩年舉辦一次更低。
(四) 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推選出 113 年度參與本小組會議
人選,推選過程並非所有兒少均有意願擔任委員,
建議可以對於代表團之推選結果予以尊重。
四、白委員麗芳:
(一) 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推選出 113 年度參與本小組會議
人選,因年齡需要補選 1 事,建議衛福部社家署辦
理說明會向代表團說明。
(二) 兒福聯盟擔任中央兒少代表培力單位,觀察甫(已)
成年之少年參與本小組會議仍然辛苦,本小組現階
段推動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對於幼齡、身心障礙兒
少是否為友善仍有疑慮,且無法兼顧所有族群。
(三) 本小組設置要點所列兒少代表參與以外,建議考慮
納入民間團體培力之多元處境兒少提案,或者是由
民間團體以兒少適合之方式與其討論。
五、江委員瑜庭:
肯定使多元背景兒少參與的重要性,但必須先有
培力與支持系統。
六、馮委員喬蘭:
關於主席對於本小組保障性別、身心障礙兒少、
原住民族兒少、國中以下兒少席次之考量,可以理解
與支持。惟現任(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推舉符合上
揭處境兒少代表似有困難,有必要考量過渡期間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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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
七、李委員麗芬:
(一)現行中央兒少代表是由地方兒少推選,未來希望能
擴大納入民間團體推薦、自我推薦的兒少都能參與,
使本小組能考量多元處境兒少的代表性來選出兒少
代表參與會議。
(二)現行兒少代表機制使兒少需要蒐集其他兒少意見來
形成提案,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是否是兒少參與的合
宜模式。本案所提推動方向,後續會再廣泛蒐集兒
少意見。
(三)期許業務單位與中央兒少代表團、培力單位討論與
溝通,保障性別、弱勢與幼齡兒少表達意見。請現
任(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推舉 113 年度本小組
委員,以未滿 18 歲為原則。
八、主席:
(一) 洽悉。
(二) 關於多元處境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支持、培力與陪
伴之做法,以及「兒童及少年大會」召開頻率等規
劃,請衛生福利部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兒少進一步
溝通與討論,完善兒少參與機制。
(三) 本小組「兒童及少年代表」之年齡自應符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
義,且於年滿 18 歲時卸任,後續並由本小組進行委
員補選,請秘書單位於本屆優先推動落實。另為保
障多元處境兒少參與權利,本小組委員改屆籌組過
程,「兒童及少年代表」應納入性別保障,以及身心
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以下學生各 1 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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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名額。
第四案:「預防兒少飲酒與酒害防制策略與成效」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張委員淑慧:
報告內容並非以「兒少群體」為核心考量酒害防
制架構,或聚焦於以「兒少群體」為對象的服務。舉
例來說:針對高中職生飲酒率如何預防與介入;限制
酒品廣告是否可參考外國做法,於兒少經常參與活動
限制廣告;對學生有無酒害教育;酒駕行為人的兒少
比率;酒後代駕措施是否與兒少群體關聯等。
三、劉委員融諭:
附議張(淑慧)委員意見,本報告並未以「兒少
群體」為核心提出酒害防制策略,建議可思考兒少飲
酒成因,進行結構性分析再提出因應策略。
四、主席:
(一) 洽悉。
(二) 請衛生福利部再次召集各權責部會,聚焦以「兒
童」、「少年」為目標群體之預防飲酒與酒害防制策
略與分析,再彙整提出報告,俾利本小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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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AB62ED7B-8F50-4DC2-BCDE-0FAC7ECD09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