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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 103 年 1 月 29 日院臺衛字第 1030001918A 號函訂定
行政院 103 年 5 月 6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33738 號函修正
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25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54186 號函修正
行政院 105 年 11 月 2 日院臺衛字第 1050181876 號函修正
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22 日院臺衛字第 1080190687 號函修正
行政院 113 年 7 月 1 日院臺權字第 1135013263 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政策,特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推動小組)
。
二、 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經主管
機關協調機制處理後,仍需協調之重大事項處理。
(二)重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
經本院指示之跨部會研商及推動。
(三)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
詢並辦理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重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協調及
推動事項。
三、 本推動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司法院代表。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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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部次長。
(六)衛生福利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兒童及少年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一)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十二)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五人至七人。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
或其他專業人士、社會團體、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
機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推動小組委員除兒童及少年代表任期一年外,其餘委
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
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
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兼任本推動小組委員之衛生
福利部次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推動小組有關
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
責。
六、 本推動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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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七、 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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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B1BB89FC-F22B-456C-A370-F45A8E0B65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