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32至35次諮詢會議紀錄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8997-推動CRC施行法第32及33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8998-推動CRC施行法第34及35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9010-附件1_第34及35次_第2.4區.pdf↓ 9011-附件1_第32及33次_第1.3.5區.pdf📑 目錄(333 個章節)
- 8997-推動CRC施行法第32及33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討論事項:
- (一) 統計地圖:為更易於使用者了解本專區架構內涵,內
- (二) 統計資料:為更易於使用者查詢,統計報表由各部會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
- 8998-推動CRC施行法第34及35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討論事項: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
- 9010-附件1_第34及35次_第2.4區.pdf
- 二、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一、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統計(教育部):可提供地區別(縣市別)、性別資料,
- 2.1.1 衛生福利部
- 一、考量資料性質無年齡別意義,爰不提供。
-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報送而得,且業務服務對象係以「家庭」為主體,無年齡
- 一、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刪除非兒少相關資
-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修正資料名稱為「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
-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請研議提供年齡別。
- 2.2.5 理情形 對象(未滿 2 歲兒童)是否為原住民而有所差別。
-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有關地區別及原住民保母數據,可配合增修。
- 一、考量資料性質無法區分年齡,爰不提供;地
- 三、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係針對私立學校補助。
- 一、有關年齡別資料係以 5 歲年齡組統計,並刊載於「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表 58(網址:
- 2.2.10 付件數、金額及初次給付人數 勞動部
- 二、上開統計係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之被保險人辦理,並無區分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 一、請增加補助分類設施或措施之類別。
-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抽樣調查相關資訊。
-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請提供地區別、身分別(低收/身心障礙/原
- 二、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受益人次計算時間。
-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2.2.20 教育部 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 一、審酌調查參與該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生年齡、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與保障兒童
- 一、請提供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之覆蓋
- 二、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三、綜上,為回應地方政府現場需求,本署於 107 年 2 月 7 日研商「國民小學辦理弱勢兒童課後照
- 一、本筆資料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 二、請提供年齡別數據。
- 一、統計處:
- 三、請研議提供各縣市布建率及安置原因統計
- (一)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蒐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資料而得,並無個案資料,故無年齡別
- (一)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
- (二)本報表係現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公告之數據,相關報表之修訂需配合該處之期程辦理,擬
- 五、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 92 年至 108 年機構分
- 六、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2.3.3
- 一、本筆資料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 2.3.4 (統計處、 困難。
- 四、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 一、有關不符「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
- 二、有關「地區別」部分,因非屬本部公務資料所需,爰未公開上網,如貴部有需要,請依規定
- 三、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部分,因本部戶政司尚無此相關統計項目,考量本部現行系統因
-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係由兒少媒合機構填報,單齡統計將造成填報機構極大的工作負擔,有實
- 二、社家署:本項數據係由各機構依本部公務報表格式填報,而是類案件數不多,其數值太小將
- 一、維持提供本筆統計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
- 一、經過安置後追蹤輔導分由兒保、性剝削或社福等部門主責社工提供後須追蹤輔導服務,本署
- 二、兒少出養概況可參考 2.3.9。
- 四、家庭團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 一、可配合修正,增列「性別」、「年齡別」。
- 2.4.5 之兒少人數 內政部
- 一、內政部:
- (一)我國「難民法」草案曾於 105 年經立法院付委完成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現被列為須再行研
- (三)鑒於我國「難民法」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尚無相關統計資料,爰建議不予新增本項議題。
- 二、外交部:家庭團聚入境或離境之「兒少」
- 四、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一、統計處:
- (一)連結網址請修改
- 4.1.1.1 (統計處、
- (二)公務統計報表目前無法提供單齡數據,僅能提供「0-未滿 3 歲」、「3-未滿 6 歲」、「 6-未滿
- 一、統計處:
- (一)連結網址請修改為:
來源 PDF: 8997-推動CRC施行法第32及33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2 次、第 33 次諮詢會議
(精進兒少統計專區)紀錄
時間: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201 會議室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紀錄:王映媁、黃立青、李宜蓁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
(下稱專區)精進案,
提請討論。
說明:規劃專區精進作為如下:
一、 專區介面:
(一) 統計地圖:為更易於使用者了解本專區架構內涵,內
容更改為五大區對應統計指標及CRC條文。
(二) 統計資料:為更易於使用者查詢,統計報表由各部會
統計網頁連結改為檔案下載,並由幕僚單位每年定期
函請各權責機關更新提供。
二、 統計資料:經歸納各界修正意見(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以excel(或ods)檔呈現、應有分類項目,包括年齡別
以單齡分、地區別、性別、族群別等)
,請各權責機關依
會議決議增修及更新資料。
決議:
一、 專區介面依現行規劃辦理。請幕僚單位研議UNICEF兒童
及婦女狀況監測專區架構及指標,作為未來精進統計專
1
區參考。
二、 統計資料請各權責機關依會議決議(詳附件1)增修統
計表,併同統計指標資料說明(詳附件2),於109年9
月25日前回傳至聯絡人電子信箱(王映媁,
sfaa0492@sfaa.gov.tw)
。
三、 統計資料第2區未及討論,擇期召開(會後訂於109年8月
31日於本部304會議室召開)
。
四、 請有兒少族群別資料勾稽需求之權責機關依內政部「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提出
申請。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上午 12 時 30 分、下午 5 時 40 分)
2
來源 PDF: 8998-推動CRC施行法第34及35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4 次、第 35 次諮詢會議
(精進兒少統計專區)紀錄
時間:
【第 34 次】109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第 35 次】109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
【第 34 次】本部 304 會議室
【第 35 次】本部 209 會議室
主持人:
【第 34 次】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
【第 35 次】簡署長慧娟(田主任秘書基武代)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紀錄:王映媁、黃立青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 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
(下稱專區)精進案,
提請討論。
說明:規劃專區精進作為如下:
一、 專區介面:為更易於使用者查詢,統計報表由各部會
統計網頁連結改為檔案下載,並由幕僚單位每年定期
函請各權責機關更新提供。
二、 統計資料:歸納各界修正意見(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以excel(或ods)檔呈現、應有分類項目,包括年齡
別以單齡分、地區別、性別、族群別等)
,針對各權責
機關回應無法配合修正及有疑義者,提請討論。
1
決議:統計資料請各權責機關依會議決議(詳附件 1)增修
統計表,併同統計指標資料說明(詳附件 2)
,於 109
年 9 月 25 日前回傳至聯絡人電子信箱(王映媁,
sfaa0492@sfaa.gov.tw)
。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第 34 次】下午 5 時 10 分
【第 35 次】中午 12 時 30 分
2
來源 PDF: 9010-附件1_第34及35次_第2.4區.pdf
兒少統計專區增修意見回應暨會議決議對照表 附件 1
二、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活動統計(教育部):可提供地區別(縣市別)、性別資料,
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 無法提供年齡別(單齡)與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諮詢專 二、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及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統計(教育部):可提供地區別(縣市別)、性別、外籍 一、請教育部研議依新修之家庭教育法新增分
教育部
一、親職及家 線、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及社 配偶或原住民等資料,無法提供年齡別(單齡)統計。 類統計,並依附件 2 格式,說明變更分類定
2.1.1 衛生福利部
庭教育 政主管機關辦理一般親職教育 三、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一般親職教育服務統計(社家署): 義,以利年度比較。
(社家署)
服務統計 (一)性別、地區(縣市):可提供。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a)/附 5-1) (二)年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親職教育除育兒津貼申請人外,亦開放一般民眾共同參與,年齡
以及是否為原住民等數據與政策目標無關。
弱勢兒童及少年扶助概況 衛生福利部
2.2.1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報送而得,並無個案資料,年齡別統計有實務執行上困難。 考量資料性質無年齡別意義,爰不提供。
(附 12(a)/附 5-5、5-6) (統計處)
一、考量資料性質無年齡別意義,爰不提供。
兒少健保補助統計 衛生福利部 擬將本表兩項數據獨立呈現,其中中低兒少健保費補助可配合增列地區別、性別,3 歲以下兒童醫
2.2.2 二、請研議提供族群別數據。
(附 12(a)/附 5-8) (社家署) 療費補助則可增列地區別,並移列至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報送而得,且業務服務對象係以「家庭」為主體,無年齡
一、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刪除非兒少相關資
衛生福利部 別統計。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 料,另外製表包括「子女生活津貼」及「兒
2.2.3 (統計處、 二、社家署:本項統計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公務報表格式填報,並針對扶助對象(申請
(附 12(a)/附 5-7) 童托育津貼」,並修正統計表名稱。
社家署) 人)統計扶助款項、補助項目及概況分析(如婚姻、工作狀態及扶養子女等),扶養子女(孫子女)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數據僅為概況分析之一,其單齡年齡非必要統計及分析項目,爰評估無須修正。
一、修正資料名稱為「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
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課後照 本計畫自 106 年起針對各縣市辦理情形進行半年報表之統計,爰可提供近 3 年之家庭型態相關數
二、家庭支持 衛生福利部 方案辦理情形」,並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方
2.2.4 顧)辦理情形 據,惟缺乏性別、年齡別及原住民相關統計資料。另自 108 年起本計畫已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
服務 (社家署) 案演變歷程。
(附 12(a)/附 5-4) 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請研議提供年齡別。
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辦 一、年齡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本津貼旨在因應少子女化、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不因受補助
衛生福利部 二、請提供家庭經濟分類(一般/低收/中低收)
2.2.5 理情形 對象(未滿 2 歲兒童)是否為原住民而有所差別。
(社家署) 數據。
(附 12(a)/附 5-9) 二、地區:可提供各縣市。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有關地區別及原住民保母數據,可配合增修。
就業者家庭補助部分托育費用 一、 請提供家庭經濟分類(一般/低收/中低收)
衛生福利部 二、無法增加年齡別,因屬整年度資料,年齡為浮動性數據。
2.2.6 辦理情形 數據。
(社家署) 三、另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執行截至 107 年 7 月止,倘後續進行數據更新,將併同修正資料
(附 12(a)/附 5-10) 二、 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名稱。
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 一、本項資料僅就 5 歲學齡幼兒進行統計,毋須再區分年齡別。
2.2.7 教育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a)/附 5-13) 二、有關地區別、性別及原住民等分類項目可配合提供。
1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考量資料性質無法區分年齡,爰不提供;地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 區別、性別仍請提供。
原住民族委
2.2.8 住民幼兒就學幼兒園補助辦理 配合修正。 二、請研議新增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補助情
員會
情形 (附 12(a)/附 5-14) 形之地區別及性別資料。
三、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係針對私立學校補助。
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受 一、年齡別(單齡):目前已依納稅義務人年齡級距(每 5 歲)產製報表,建議無須修正。
2.2.9 益戶數 財政部 二、地區別:可配合依納稅義務人的戶籍所在縣市分類產製報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a)/附 5-17) 三、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因目前課稅資料並無相關欄位,無法提供。
一、有關年齡別資料係以 5 歲年齡組統計,並刊載於「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表 58(網址: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
https://events.bli.gov.tw/report/reportY.aspx?y=108&f=h580)。 一、請研議提供申請者照顧兒童之年齡別。
2.2.10 付件數、金額及初次給付人數 勞動部
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兒童父母,爰無提供年齡別意義。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a)/附 5-16)
二、上開統計係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之被保險人辦理,並無區分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 一、可增加地區別。 一、請提供社區式服務中原住民/非原住民地
衛生福利部
2.2.11 形 二、無法增加年齡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因資料分析對象為居家式及機構式托育服務, 區覆蓋率。
(社家署)
(附 12(b)/附 5-3、6-20) 非以人為計算單位。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托育人
衛生福利部
2.2.12 員收托幼兒數 可配合增加區分年齡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家署)
(附 12(b)/無)
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人數 衛生福利部
2.2.13 可配合增加區分年齡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b)/無) (社家署)
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
一、請增加補助分類設施或措施之類別。
2.2.17 經費補助情形 勞動部 本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無涉年齡別、地區別、性別及族群或原住民,無法配合修正。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b)/附 6-22)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抽樣調查相關資訊。
2.2.18 設施或措施情形 勞動部 本資料調查對象為事業單位,無涉年齡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無法配合修正。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b)/附 5-15)
一、 審酌調查參與該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生年齡、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與保障兒童
權益並無直接相關,且家長除能透過本署開辦之課後照顧服務班外,尚能透過其他管道提供學
生課後照顧服務,另課後照顧班係服務國小學童並可採混齡照顧,爰調查參與學生之學生年齡、
一、請提供地區別、身分別(低收/身心障礙/原
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對於教育現場並無直接實益。
住民)數據,並區分融合班及中重度身心障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 二、 為落實行政減量,避免不必要的數據調查而增加學校行政人員負擔,爰地方政府於相關會議提
2.2.19 教育部 礙專班。
(附 12(a)/附 5-11) 案針對「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調查表件中區分學生及教師身份之男女性別部分,表
二、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受益人次計算時間。
達刪除必要。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三、 綜上,為回應地方政府現場需求,本署於 107 年 2 月 7 日研商「國民小學辦理弱勢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融合班、身心障礙專班)及擴大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會議決議,刪除「國民
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調查表件中男女性別之欄位。
2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概況
2.2.20 教育部 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招收概況資料填報以「年級別」呈現,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2(a)/附 5-12)
爰朝採「年級別」方式公開辦理,與建議意見公開「年齡別(單齡)」概念相符。
一、審酌調查參與該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生年齡、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與保障兒童
權益並無直接相關,且家長除能透過本署開辦之課後照顧服務班外,尚能透過其他管道提供學
生課後照顧服務,另課後照顧班係服務國小學童並可採混齡照顧,爰調查參與學生之學生年齡、
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對於教育現場並無直接實益。
一、請提供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之覆蓋
兒童課後照顧班概況 二、為落實行政減量,避免不必要的數據調查而增加學校行政人員負擔,爰地方政府於相關會議提
2.2.21 教育部 率。
(附 12(a)/無) 案針對「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調查表件中區分學生及教師身份之男女性別部分,表
二、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達刪除必要。
三、綜上,為回應地方政府現場需求,本署於 107 年 2 月 7 日研商「國民小學辦理弱勢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融合班、身心障礙專班)及擴大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會議決議,刪除「國民
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調查表件中男女性別之欄位。
隔代教養、單親家庭相關統計
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99 年進行「人口及住宅普查」 ,其中針對家戶型態進行單親家庭及隔代教養
數據(參考國際指標定義、普 衛生福利部 一、權責機關改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新增 家庭之統計。該統計約每 10 年進行 1 次,下次調查時間預定為 109 年,考量該統計有其趨勢性,
查或抽查等調查報告之推估蒐 (社家署) 二、請提供年齡組、性別及地區別數據。
爰本項統計數據建議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
集相關數據)(無)
新增 2 歲至未滿 5 歲育兒津貼 教育部 請依 2.2.5 數據格式提供本項新增數據。
請依 2.2.5 數據格式提供本項新增數據,並依
新增 2 歲至 5 歲準公共機制補助 教育部
家庭經濟分類(一般/低收/中低收)數據。
衛生福利部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為機構數非人數,不適用年齡別、性別、族群別等分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數 一、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年齡別數據。
2.3.1 (統計處、 二、社家署:本項統計係依年度及縣市別呈現兒少福利機構數量之變化,無年齡別、性別及少數族
(附 13(c)/RLI 表 9)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家署) 群之統計項度。
一、本筆資料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二、請提供年齡別數據。
一、統計處:
三、請研議提供各縣市布建率及安置原因統計
(一)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蒐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資料而得,並無個案資料,故無年齡別
數據。
統計。
三、家外安置 衛生福利部 四、請參 CRC 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供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服務數 (二)有關機構分類變更,主要係因法規改變所致。
兒少 2.3.2 (統計處、 107 年起家外安置比例、轉換次數、外轄縣
(附 13(c)/RLI 表 9) 二、社家署:
社家署) 市安置比例、家庭式照顧及親屬照顧比例
(一)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
數據。
(二)本報表係現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公告之數據,相關報表之修訂需配合該處之期程辦理,擬
五、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 92 年至 108 年機構分
將其他意見列入本年度修訂報表之參考。
類變更定義之歷程。
六、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 衛生福利部 建議維持目前提供資料格式,增加單齡、地區別、少數族群及兒少安置期間等項度,表格恐過於繁 一、請研議提供地區別數據。
2.3.3
(附 13(d)/附 5-21) (社家署) 瑣,另有關安置期間及定期審查期間,目前無相關統計資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本筆資料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衛生福利部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報送而得,並無個案資料,年齡別統計有實務執行上之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概況 二、請提供年齡組數據。
2.3.4 (統計處、 困難。
(附 13(c)/附 5-20) 三、請研議提供同性婚姻家庭相關數據。
社家署) 二、社家署: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
四、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法院裁定收養或終止收養兒少
本項統計資料係於案件終結時,自裁判書蒐集,因裁判未必會記載兒少之族群別,爰僅可提供其
2.3.5 人數 司法院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年齡、國籍、性別等資料。
(附 13(f)/附 5-26)
一、有關不符「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
特定需求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二、有關「地區別」部分,因非屬本部公務資料所需,爰未公開上網,如貴部有需要,請依規定
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人數 一、請研議提供同性婚姻家庭相關數據。
2.3.6 內政部 來文索取資料後,由貴部編製所需格式再行上網公告。
(附 13(f)/無) 二、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三、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部分,因本部戶政司尚無此相關統計項目,考量本部現行系統因
換發 New eID 及新增同性婚姻統計,耗費系統資源甚鉅,新增此項統計將耗費額外資源,爰
須視系統維運契約內容後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時程。
兒少出養原因統計 衛生福利部 本項係由各機構依本部公務報表格式填報,其填報方式為複選,區分「年齡別」、「性別」、「地區
2.3.7 整併至序號 2.3.9。
(附 13(f)/附 5-24) (社家署) 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並無統計意義,爰評估無須修正。
本項數據係由各機構依本部公務報表格式填報,而是類兒少係因無法媒合到適當國內收養人而辦理
兒少跨國境出養國別統計 衛生福利部 一、請補充說明其他類包含國家。
2.3.8 跨國境出養,並按外國收養家庭條件、意願進行媒合,計算出養至各國之兒少「年齡別」
、「性別」
、
(附 13(f)/附 5-27) (社家署) 二、整併至序號 2.3.9。
「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並無意義,爰評估無須修正。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係由兒少媒合機構填報,單齡統計將造成填報機構極大的工作負擔,有實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衛生福利部 一、本筆資料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際執行上困難。
2.3.9 服務概況 (統計處、 二、整併序號 2.3.7 及 2.3.8。
二、社家署:本項數據係由各機構依本部公務報表格式填報,而是類案件數不多,其數值太小將
(附 13(f)/附 5-25、RLI 表 10) 社家署)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缺乏統計意義,爰現行「年齡別」係以區間統計,爰評估無須修正。
跨國收養境外兒少統計表 衛生福利部
2.3.10 計算境外兒少「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無統計意義,爰評估無須修正。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3(f)/RLI 表 11) (社家署)
一、維持提供本筆統計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
有關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方案,因不同縣市採行自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分由兒保、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 說明資料來源限制。
衛生福利部 性剝削或社福等部門主責社工連結自立資源提供服務,本署自立少年以結束家外安置之自立少年
2.3.11 理成果 二、請研議新增離院人數、需要自立相關服務
(社家署) 統計為主,未能含括自立少年服務的全貌,為避免對整體服務統計造成誤解,爰暫不提供資料開
(32(f)/附 5-23) 比率、目前使用自立相關服務年齡分布數
放。
據。
失去父母照顧之兒少人數,按 一、保護司:無業管相關統計項目
衛生福利部
原因分類(如貧困、因歧視而 二、社家署
新增 (保護司、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被遺棄等) (一)出養兒少:兒少出養原因統計數據可參考 2.3.7。
社家署)
(附 13(a)) (二)安置兒少:失去父母照顧為兒少安置原因之一,現有資料可提供兒少安置原因分析之數據。
因法院判決而與父母分別的兒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需照顧之未成年人,並非裁判應調查或記載事項,亦非本案訴訟審理
新增 司法院 一、權責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少人數(如父母虐待和疏忽、拘 之範疇,爰無資料提供。
4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留、監禁、移工、流亡或遭驅逐 二、請研議提供社會安全網、安置兒少相關數
出境等) 據。
(附 13(b))
經過安置後再與父母團聚的兒
衛生福利部
新增 少人數和百分比 與父母團聚係屬兒少結束安置之原因,現有資料可提供兒少結束安置之原因分析及數據。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家署)
(附 13(e))
一、經過安置後追蹤輔導分由兒保、性剝削或社福等部門主責社工提供後須追蹤輔導服務,本署
離開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兒童及
衛生福利部 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之兒少統計,未能含括結束安置後服務的全貌,為避免對整體服 維持提供本筆統計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說明
新增 少年概況相關資料
(社家署) 務統計造成誤解,爰暫不提供資料開放。 資料來源限制。
(32(f))
二、兒少出養概況可參考 2.3.9。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
2.4.1 法務部 可配合提供起訴人數及件數,並分性別及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訴人數及件數
(32(i)/附 5-28)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
2.4.2 法務部 可配合提供有罪人數,並分性別及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罪人數
(32(i)/附 5-29)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 一、有關性別統計 1 項,可配合修正。
衛生福利部
2.4.3 處遇專案年齡人數 二、因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數不多,其數值太小將缺乏統計意義,爰現行無「地區別」
、「少
(社家署) 一、請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統一年齡組,並依
(32(i)/附 5-31) 數族群或原住民」統計,「年齡別」部分則係以年齡區間統計,爰評估無須修正。
附件 2 格式說明年齡分組意義,或提供單
四、家庭團 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 一、可配合修正,增列「性別」、「年齡別」。
衛生福利部 齡數據。
聚、兒少遭略 2.4.4 處遇專案分年辦理成果 二、因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數不多,其數值太小將缺乏統計意義,爰現行無「地區別」
、「少
(社家署) 二、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至
誘及擅帶 (32(i)/附 5-32) 數族群或原住民」統計,且「年齡別」部分係以區間統計,爰評估無須修正。
境外或境內數據。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
有關隨父(母)或親屬離家兒少部分,本部警政署並未針對「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統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2.4.5 之兒少人數 內政部
計相關數據。
(32(i)/附 5-33)
一、內政部:
(一)我國「難民法」草案曾於 105 年經立法院付委完成審查,惟因屆期不續審,現被列為須再行研
因家庭團聚入境或離境兒少資 議檢討並審查之法案。為使我國「難民法」草案內容與時俱進、接軌國際,刻正積極蒐集先進
料(包括無人陪伴的難民兒少 內政部 國家之難民庇護制度及法規之最新發展,並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我國「難民法」草案內容。請內政部研議提供因家庭團聚入境兒少資料,
新增
和尋求庇護的兒少) 外交部 本部將儘速循法制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另難民兒少相關資料不予增列。
(附 14) (二)現行如遇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酌國際慣例、人權兩公約及國內相關法律規範等層面,
整體考量後,給予當事人適度的協助。
(三)鑒於我國「難民法」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尚無相關統計資料,爰建議不予新增本項議題。
5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二、外交部:家庭團聚入境或離境之「兒少」
,因我國現行簽證系統機制未就當事人年齡加以分類統
計,爰無法區分辨識申請人是否符合「兒少」之條件,故無相關數據;至難民及庇護身份認定
係內政部權責,外交部無法表示意見。
非法移轉兒少於境外或不送返
(以國籍、居住地、家庭狀況分
類):(附 15) 一、法務部:本部無此項資料。
法務部
新增 1. 被誘拐離境或入境之兒少人 二、內政部:是否被誘拐屬刑事認定,倘司法或刑事機關有需要確認被誘拐兒少是否離境或入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內政部
數 境,可個案查詢,惟本部移民署並無相關統計資料。
2. 被逮捕的犯罪者人數和被法
院制裁(刑事)的犯罪者比例
1. 父母在獄中服刑的兒童人數
2. 與母親同在獄中生活的兒童 一、本部無父母在獄中服刑之兒童人數相關資料。
新增 法務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人數及其平均年齡 二、可提供矯正機關攜子女入監(所)受攜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附 16)
安置移工母親及非本國籍新生
新增 內政部 請提供年齡別、性別及國籍別數據。
兒統計
6
四、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統計處:
(一)連結網址請修改
為:https://iiqsw.mohw.gov.tw/InteractiveIntro.aspx?L1CGID=BB7A2B19FBD8382F&MTID=316D4 一、連結網址移列附件 2 友善連結。
E3D6E6DA783&STID=80949B23DCD13AB6,可自行編製所需身心障礙人數統計。 二、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另製報表刪除 18
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人數 (二)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障礙類別資料稀少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歲以上年齡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增列本
4.1.1.1 (統計處、
(附 17/無) 二、社家署: 表身心障礙者定義說明。
社家署)
(一)因兒少統計專區呈現本項資料方式係為連結至統計處公務統計報表,故顯示身心障礙者之全齡 三、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研議未來辦理社會
人數,如需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建請另製報表呈現。 類公務統計報表納入單齡別。
(二)公務統計報表目前無法提供單齡數據,僅能提供「0-未滿 3 歲」、「3-未滿 6 歲」、「 6-未滿
12 歲」、「12-未滿 15 歲」及「 15-未滿 18 歲」等年齡區間。
一、統計處:
(一)連結網址請修改為:
https://iiqsw.mohw.gov.tw/InteractiveIntro.aspx?L1CGID=BB7A2B19FBD8382F&MTID=316D4E3
D6E6DA783&STID=80949B23DCD13AB6,可自行編製所需身心障礙人數統計,包括年齡別、
地區別、性別等統計。
一、身 一、連結網址移列附件 2 友善連結。
(二)原住民身心障礙人數統計查詢網址為:
心障礙 1. 身心 二、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另製報表刪除 18
衛生福利部 https://iiqsw.mohw.gov.tw/InteractiveIntro.aspx?L1CGID=5EE3C7513BE2BE71&L2CGID=7A44D1
及發展 障礙兒 身心障礙類別人數 歲以上年齡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增列
4.1.1.2 (統計處、 5FB9355B34&L3CGID=8E2EEB289E857B17。
遲緩兒 少 (附 17/RLI 表 16) 本表身心障礙者定義說明。
社家署) (三)至於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障礙類別資料稀少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童 三、倘本表無法併予呈現族群別數據,請另外
二、社家署:
新增一筆資料。
(一)因兒少統計專區呈現本項資料方式係為連結至統計處公務統計報表,故顯示身心障礙類別之全
齡人數,如需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建請另製報表呈現。
(二)公務統計報表無法提供單齡及地區別數據,年齡部分僅能提供「0-未滿 3 歲」、「3-未滿 6 歲」、
「 6-未滿 12 歲」、「12-未滿 15 歲」及「 15-未滿 18 歲」等年齡區間。
(三)原住民類別年齡請連結至 https://dep.mohw.gov.tw/DOS/cp-2976-13842-113.html。
一、請提供安置班別(集中式、資源班及巡迴
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
輔導)統計數據,並依附件 2 格式,增列
4.1.1.3 (附 17(c)、(d)、(e)/ RLI 表 教育部 配合辦理。
相關說明。
17-表 20)
二、請研議提供單齡數據。
一、教育部:配合辦理。
身心障礙者 15 至 17 歲接受技 二、勞動部: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增列本表身心障礙者定
教育部
4.1.1.4 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數 (一)為符合 CRC 之年齡範圍指未滿 18 歲之人,建議本項資料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15 至 17 歲接 義說明。
勞動部
(34/RLI 表 21) 受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數」。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本部可就 15-17 歲者,新增地區別分類統計;惟此年齡區間人數占比低,爰建議免以單齡分類。
7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於「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原住民分
類需求,預計 110 年上線,屆時配合新增原住民分類統計。
一、經評估 4.1.1.5 可與 4.1.1.6 合併,兒少相關數據將分別以 excel 分頁方式呈現。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 一、請合併 4.1.1.5 及 4.1.1.6 數據。
衛生福利部 二、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可配合提供 108 年度起之 0-17 歲、地區別及性別之統計數據。
4.1.1.5 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 二、請區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重度、極重
(社家署) 三、輔具費用補助自 108 年度起可配合提供 0-17 歲、地區別及性別之統計數據。
(34/附 6-5) 度等不同身份身心障礙者領取補助之情
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無法配合提供相關數據。
形。
一、無法提供單齡數據,僅能以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
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一覽表 衛生福利部 三、補助經費部分,請提供確切數據。
4.1.1.6 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月平均人數及經費。
(34/RLI 表 22) (社家署) 四、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無法提供少數民族或原住民相關數據。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身
衛生福利部 一、請提供單齡數據。
4.1.1.7 心障礙兒少人數 原住民分類為修改後可提供數據,縣市政府所提供的數據皆為年齡級距,所以無法提供單齡的部分。
(社家署)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7(b)/附 6-6)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收容身心
衛生福利部 一、請提供單齡數據。
4.1.1.8 障礙院生概況 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且未特別區分少數族群。
(社家署)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7(b)/RLI 表 23)
一、請提供單齡數據,地區別以寄養兒少戶籍
寄養安置身心障礙服務數 衛生福利部 地呈現,並依附件 2 格式,增列各數據之
4.1.1.9 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且未特別區分少數族群,惟可依地區別呈現,並區分性別。
(附 17(b)/RLI 表 24) (社家署) 相關說明。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身心障礙兒少家長支持措施 衛生福利部 一、本項統計數據係為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整體成果,非僅限身心障礙兒少之服務成果。
4.1.1.10 請研議提供受照顧者為兒少之統計資料。
(附 17(a)/附 6-9) (社家署) 二、該統計服務對象為家庭照顧者,除地區別外,未有其他身心障礙者類別資料。
一、統計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 衛生福利部
(一)本項統計主要蒐集 6 歲以下通報情形,年齡分組除 6 歲以上,0-未滿 6 歲已呈現單齡。 一、本筆資料名稱不予修改。
4.1.2.1 案通報概況 (統計處、
(二)另有關名稱定義不明確部分,惟未具體指出統計項名稱,若有相關建議請逕洽本部統計處。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5/無) 社家署)
二、社家署:研議納入本部統計處 110 年辦理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內容。
一、統計處:
2. 發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個 衛生福利部 (一)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定期報送而得,並無個案資料,年齡別統計有實務執行上之困難。
一、本筆資料名稱不予修改。
遲緩兒 4.1.2.2 案概況 (統計處、 (二)有關原住民部分,已列入 109 年公務統計報表格式中,預計 110 年將可呈現相關統計。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童 (35/無) 社家署) (三)另有關名稱定義不明確部分,惟未具體指出統計項名稱,若有相關建議請逕洽本部統計處。
二、社家署:研議納入本部統計處 110 年辦理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內容。
一、統計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收 衛生福利部
(一)本項統計主要蒐集 6 歲以下收托情形,年齡分組除 6 歲以上,0-未滿 6 歲已呈現單齡。
4.1.2.3 托單位及人數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部分,已列入 109 年公務統計報表格式中,預計 110 年將可呈現相關統計。
(35/無) 社家署)
二、社家署:研議納入本部統計處 110 年辦理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內容。
8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統計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人 衛生福利部
(一)本項統計主要蒐集 6 歲以下早療服務情形,年齡分組除 6 歲以上,0-未滿 6 歲已呈現單齡。
4.1.2.4 數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部分,已列入 109 年公務統計報表格式中,預計 110 年將可呈現相關統計。
(35/無) 社家署)
二、社家署:研議納入本部統計處 110 年辦理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內容。
一、請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研議未來辦理社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概 衛生福利部 一、統計處:有關原住民部分,已列入 109 年公務統計報表格式中,預計 110 年將可呈現相關統計;
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納入單齡別,且交通費
4.1.2.5 況 (統計處、 另年齡部分,目前無分類統計且有實務執行上之困難,爰無法提供。
及療育訓練費補助金額請分別呈現。
(35/附 5-2) 社家署) 二、社家署:研議納入本部統計處 110 年辦理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內容。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可增加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年齡別及地區別。本服務對象均為女性。
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衛生福利部
4.2.1.1 二、產檢核銷檔無提供族群資料,另因產檢利用率資料係由健保署提供具健保身分之孕婦產檢核銷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8(h)/附 6-10) (健康署)
檔,新住民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 6 個月起,始可參加全民健保,故無法提供新住民分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
衛生福利部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對象係針對 34 歲以上孕婦於第 2 次產檢提供補助,無法提供年齡分類,另產
4.2.1.2 用率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健康署) 檢核銷檔無孕婦戶籍或原住民資料,無法提供各縣市分類及族群資料。
(附 18(h)/附 6-11)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 一、可增加地區別及性別等分類,年齡已為單齡。
衛生福利部
4.2.1.3 檢成果 二、新生兒於出生滿 48 小時即作篩檢,因尚未報戶口,故無法得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無法提供少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健康署)
(35/附 6-14) 數民族或原住民資料。
1.產前
一、可增加縣市(即為地區別)、性別分類。 一、篩檢異常經確診結果請區分單耳及雙耳新
及新生 新生兒聽力篩檢成果 衛生福利部
4.2.1.4 二、新生兒聽力篩檢成果資料無原住民資料,且提供年齡為出生 3 個月內新生兒,故無法再區分年齡 生兒數據。
兒時期 (35/附 6-13) (健康署)
別(單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健
康與保 活產新生兒之出生體重 衛生福利部 可增加新生兒出生體重統計資料,無法提供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統計,因出生通報主要蒐集新生兒出生 一、請提供體重不足新生兒所占比例。
4.2.1.5
健服務 (附 18(b)/無) (健康署) 時健康資訊,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之族群等身分別欄位,故無法提供。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孕婦死亡率及主因 衛生福利部 多數新生兒死亡與孕產婦死亡直接相關性不高,經查 107 年資料,新生兒死亡人數計 474 人,其母親 為配合定期國家報告準則規定,請研議提供本
新增
(附 18(g)) (統計處) 於 107~108 年間死亡者為 1 人,爰於兒少指標專區中,擬不新增孕婦死亡率及主因。 筆統計數據。
實行完全母乳餵養的母親所占
衛生福利部 經查 WHO 及 UNICEF 所訂之嬰幼兒餵養指標指南及其對應我國母乳調查可產出之指標,本項資料可
新增 比例及母乳餵養時間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健康署) 提供各階段(1、2、4、6 個月以下)純母乳率,並可依縣市別進行分類。
(附 18(k))
一、可增加地區別及性別分類。
學齡前兒童視力、斜弱視篩檢 二、因本篩檢為各地方衛生局所或幼兒園教保人員為學齡前滿 4 歲、滿 5 歲兒童檢查成果,無少數
衛生福利部 一、請提供 4 歲及 5 歲分齡數據。
4.2.2.1 成果 族群或原住民資料,故無法提供。
2.學齡 (健康署)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5/附 6-16) 三、可增加資料蒐集方式說明,本資料係由各地方衛生局、所結合幼托園所教保人員針對學齡前滿 4
前時期
及 5 歲辦理視力篩檢服務及疑似異常個案轉介眼科醫療院所複檢成果。
6 歲以下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利 衛生福利部
4.2.2.2 族群類別無針對特殊身分單獨分類,爰無法提供。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用率(35/無) (心口司)
9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增列預防保健服務之說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衛生福利部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並非以年齡別(單齡)提供服務,且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故無法提供年齡別
4.2.2.3 明。
(35/附 6-15) (健康署) (單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新增 學齡前學生體位趨勢 教育部 請配合新增本筆資料。
5 歲以下兒童應有年齡高度<-2 衛生福利部
新增 請配合新增本筆資料。
SD(標準差) (健康署)
學生體重平均值(6 歲-15
4.2.3.1 教育部 配合辦理。
歲)(35/無)
學生身高平均值(6 歲-15
4.2.3.2 教育部 配合辦理。
歲)(35/無)
國小學生體位趨勢
4.2.3.3 教育部 配合辦理。
(附 18(c)/無)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國中學生體位趨勢
4.2.3.4 教育部 配合辦理。
(附 18(c)/無)
國小學生裸視視力概況
4.2.3.5 教育部 配合辦理。
(35/無)
國中學生裸視視力概況
4.2.3.6 教育部 配合辦理。
(35/無)
國中學生身體活動 衛生福利部
3.國小 4.2.3.7 (附 20/無) (健康署)
至高中 國中學生體重體型及減重 衛生福利部
時期 4.2.3.8
(附 20/無) (健康署)
國中學生飲食習慣 衛生福利部
4.2.3.9
(附 20/無) (健康署)
國中學生衛生習慣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縣市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因本資料來源為「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其抽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本項資料來源為定
4.2.3.10
(附 20/無) (健康署) 樣設計之調查結果不具「縣市」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代表性。 期抽樣調查、非統計數據等,避免誤會引
國中學生危害健康行為 衛生福利部 用。
4.2.3.11
(附 20/無) (健康署)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國中學生心理健康 衛生福利部
4.2.3.12
(附 20/無) (健康署)
國中學生兩性交往 衛生福利部
4.2.3.13
(附 20/無) (健康署)
國中學生吸菸行為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係本資料來源為「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抽樣設計之限制,調
4.2.3.14
(附 20/無) (健康署) 查結果不具「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代表性。
10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12-17 歲青少年自評健康狀況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係本資料來源為「國民健康訪問調查」,此調查不具原住民代 一、請依附件 2 格式,說明本項資料來源為定
4.2.3.15
(附 20/無) (健康署) 表性 期抽樣調查、非統計數據等,避免誤會引
高中、高職、五專學生吸菸行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係本資料來源為「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抽樣設計之限制, 用。
4.2.3.16
為(附 20/無) (健康署) 調查結果不具「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代表性。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本項指標擬維持原列,說明如下:
一、本署提供兒童常規接種之各項公費疫苗,係依該項疫苗可預防疾病之防治需求,訂定接種年齡
與應接種劑次,並無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等差異區分,以確保兒童的基本健康權益及國家
各項預防接種完成率 衛生福利部
4.3.1 的群體免疫與防疫安全。 請研議未來提供性別與族群別資料。
(附 18(f)/附 6-12) (疾管署)
二、因各項常規疫苗之各接種劑次,都有其經過研究及試驗結果而規範的最適合接種年齡,以達到
疫苗接種之最高效益及免疫力,因此並非各劑次疫苗均能在單一年齡裡完成,故以各年度完成
該項疫苗劑次之適齡兒童的接種完成率為統計數據,提供國內外指標運用。
一、未符合「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本署「傳染病監視-年報」內容已含括兒少年齡層相關數據,
可提供各界查閱瞭解兒少相關統計資料。
二、未符合「以 excel(或 ods)檔呈現」:查本署提供對外網站連結之資料主以 PDF 檔呈現及下載,
另於「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https://nidss.cdc.gov.tw/ch/Default.aspx 及「資料開放平台」
https://data.cdc.gov.tw/提供包括 XLS、CSV、ODS、JSON 等格式檔案予有興趣之民眾下載,並
提供最新數據。
三、年齡別「非單齡」:本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於 0-4 歲有細分單齡,其餘以 5 齡組進行統計分析,主 一、連結網址移列附件 2 友善連結。
因傳染病防治策略需要,且為資料可比較性,年齡分層需具一致性,考量 5-18 歲細分單齡於防 二、本筆資料請刪除非兒少(18 歲以上)相關
三、疾病預防 傳染病監視 衛生福利部 治策略並無實益,故評估仍保留現行年齡分層方式。 資料,並研議提供單齡、性別及族群別等
4.3.2
及就診 (35/無) (疾管署) 四、無「性別」分類:兒少相關傳染病於性別上並無明顯差異,與性別相關之傳染病多發生於其他 資料。
年齡層,因此評估無需於兒少年齡別項下再細分性別進行分析。另每年於全球資訊網出版之 三、請研議自校園傳染病監視通報資訊系統提
「傳染病統計暨監視年報」,含括性別分類之統計分析,連結如 供腸病毒、類流感等資訊。
https://www.cdc.gov.tw/InfectionReport/Info/DRiONFTwYxu8T162Hm6yFw?infoId=AZ33ZuIu3JrS
1k5MXNY7Ow。
五、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查傳染病之傳播並未因族群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故本署推動
各項防疫策略,係針對國人整體,咸或有地區上之特性不同,惟未依種族區分。是以,傳染病統
計資料無紀錄此分類項目,僅有山地鄉(行政區)相關資料,且另標示特定族群,恐衍生標籤化
之嫌,故擬不進行「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
一、有關統計資料呈現方式,原為 PDF 格式,將配合改採 ODS 檔案呈現。
二、基於原住民委員會對原住民個資的保護,且追蹤管理系統中亦無法勾稽其是否具原住民,爰無法
一、請提供免費匿名篩檢及自費具名篩檢之未
分析提供。
愛滋病統計資料 衛生福利部 滿 18 歲兒少數據。
4.3.3 三、有關統計資料增加「得到援助兒少人數及百分比」一項,本署將提供兒少愛滋感染人數中的就醫
(附 19/無) (疾管署) 二、本筆資料請刪除非兒少(18 歲以上)相關
率和服藥率等相關資料。
資料。
四、「兒少居住情形」一項,本署將提供感染愛滋的兒少其不同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
及百分比資料。
11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五、「因愛滋病毒/愛滋病感染而失去雙親的家庭數」一項,本署可提供愛滋兒少之雙親皆因感染愛
滋病毒/愛滋病而死亡之家庭數資料。
癌症登記線上互動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可以 EXCEL 方式匯出,惟癌症登記線上互動查詢系統之發生
癌症發生率 衛生福利部
4.3.4 率涵蓋 1979 年至 2016 年之癌症發生資料,目前可以勾選欄位之方式查詢各縣市、性別、年度、年齡 本筆資料請提供未滿 18 歲兒少數據之表單。
(35/無) (健康署)
層、癌別之癌症發生率,未來將評估納入以搜尋條件查詢數據資料之可行性。
一、本處提供整體性統計,兒少資料已包含在內,為避免重複作業,擬維持現況。
外傷及外因患者門、住診(含急
衛生福利部 二、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請研議提供未滿 18 歲兒少數據,且區分單齡及
4.3.5 診)就診率統計
(統計處) 三、有關地區別統計部分,考量部分地區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地區別。
(35/無)
四、原住民相關統計係屬原住民委員會編製。
門、住診合計(包括急診)就診 衛生福利部
4.3.6
統計(35/無) (統計處)
門診合計(包括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7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門診合計(不含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8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西醫門診(包括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9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西醫門診(不含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10 一、本處提供整體性統計,兒少資料已包含在內,為避免重複作業,擬維持現況。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二、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牙醫門診(包括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11 三、原住民相關統計係屬原住民委員會編製。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牙醫門診(不含急診) 衛生福利部
4.3.12 序號 4.3.6 至 4.3.17 資料刪列。
就診統計(35/無) (統計處)
中醫門診就診統計 衛生福利部
4.3.13
(35/無) (統計處)
急診就診統計 衛生福利部
4.3.14
(35/無) (統計處)
住院就診統計 衛生福利部
4.3.15
(35/無) (統計處)
一、本處提供整體性統計,兒少資料已包含在內,為避免重複作業,擬維持現況。
出院患者統計 衛生福利部 二、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4.3.16
(35/無) (統計處) 三、有關地區別統計部分,考量部分地區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四、原住民相關統計係屬原住民委員會編製。
藥局領藥統計 衛生福利部 一、本處提供整體性統計,兒少資料已包含在內,為避免重複作業,擬維持現況。
4.3.17
(35/無) (統計處) 二、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部分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12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十大主要死因相關疾病戶籍縣 三、原住民相關統計係屬原住民委員會編製。
衛生福利部
4.3.18 市鄉鎮別就診統計
(統計處)
(35/無)
請研議提供單齡、族群別數據。
五大癌症死因相關疾病戶籍縣
衛生福利部
4.3.19 市鄉鎮別就診統計
(統計處)
(35/無)
性別不安症 (gender dysphoria)
一、「性別不安症」之兒少數據部分:健保資料庫無「性別不安症」之疾病名稱,故健保署無資
及實施性別重置手術(sex 不予新增本筆資料,惟可由提案單位所提供「性
衛生福利部 料。
新增 reassignment surgery)之兒少數 腺刺激素釋放素協同劑」(GnRH analogue)藥
(健保署) 二、「實施性別重置手術」之兒少數據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變性手術不
據 物,由權責機關評估提供相關數據。
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爰健保署無實施性別重置手術相關數據。
(無)
一、 建議不新增此項指標。
二、 我國現行並無立法規定醫療院所應向政府作懷孕或人工流產通報,爰目前無法取得個建議新增之相關數
據。且懷孕及人工流產屬個人私領域範圍,是否規定強制通報尚有爭議。
各醫療院所人工流產相關統計
衛生福利部 三、 查美國 CDC 係採自願性主動通報,非強制性全面通報,至規定強制性主動通報者,均須透過法律作為依
新增 數據,分類可參考美國 CDC。 本項資料不予增列。
(健康署) 據,並用以通報合法之人工流產,但有低報、漏報、資料不完整、資料品質不一致、或資料可信度低等
(無)
問題,故仍需其他管道取得資料進行數據之校正,且強制性通報僅能得到合法人工流產之估計,仍無法
獲知非法人工流產之數據或個案,並可能引起部分婦女對正規醫療服務卻步,而導致不安全人工流產案
例增加,危及婦女的健康與生命。
行車時 12 歲以下兒童坐在前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係本資料來源為「國民健康訪問調查」,此調查不具原住民代
4.4.1 座之百分比
(健康署) 表性
(35/無)
國中學生交通安全行為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縣市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因本資料來源為「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其抽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四、事故傷害 4.4.2
(附 20/無) (健康署) 樣設計之調查結果不具「縣市」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代表性。
防制
國中學生個人安全行為 衛生福利部 無法增加「縣市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因本資料來源為「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其抽
4.4.3
(附 20/無) (健康署) 樣設計之調查結果不具「縣市」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代表性。
「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衛生福利部 請參考「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績效指標提
新增
績效指標相關數據 (社家署) 供可納入本區之數據。
一、統計處:本項指標為健保署產製之指標,連結網址請修改為: 一、本筆資料請提供未滿 18 歲兒少數據之表
衛生福利部
兒少投保健保人數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1B6E40F71F347A25&topn=23C660CAACAA159D 單;並依附件 2 格式,說明兒少投保健保
4.5.1 (統計處、
(36/RLI 表 25) 二、健保署:前於第一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第 232 點附表 6-17 兒少投保人數,已提供貴署地區別、 人數幾近 100%原因。
健保署)
五、社會安全 性別、少數群或原住民等兒少投保健保人數統計資料。 二、請於表單下方提供兒少投保率說明。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18 歲
衛生福利部 原則上依「年齡別(單齡)」、「地區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領取金額」之分類
4.5.2 以下受益人領取人數與金額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保司) 項目是可行的,惟其中針對「地區別」僅能提供撈檔時最新的設籍地區。
(36/附 6-18)
13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因目前本部統計處所公布之統計數據並無中低收入戶按年齡分之統計,本司將洽統計處公布中 一、請新增低收入戶學生就學生活補助之人數
低收入戶按年齡分統計。 及金額資料表;並依附件 2 格式,說明低
低收入戶兒少統計表 衛生福利部
4.5.3 二、另建議增加就學分類,目前低收入戶與就學相關協助僅提供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並已在網路 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對象,及中低收入戶
(36/RLI 表 26、27) (社工司)
上公告每季領取就學生活補助之人數及金額,建議無須再做分類。 兒少未提供就學生活補助等。
三、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無區分兒少年齡層資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郵政儲金兒少結存戶數及金額
4.5.4 交通部
(無/無)
考量兒童及少年均可至各金融機構開戶及至各壽險公司投保,「CRC 資訊網/兒少統計專區」統計資
郵政簡易壽險兒少有效契約件
4.5.5 交通部 料僅列郵政儲金結存及郵政簡易壽險資料,未包含其他金融機構,似未具代表性,參考價值有限,建 4.5.4 至 4.5.6 資料刪列。
數(無/無)
議刪除該三項統計資料,或由金融主管機關統一揭露為宜。
郵政簡易壽險兒少有效契約保
4.5.6 交通部
額(無/無)
一、連結網址移列附件 2 友善連結。
一、勞保投保人數按年齡組別、地區別、性別之相關統計已定期發布於本部勞工保險局「性別統計指 二、本筆資料請提供未滿 18 歲兒少數據之表
勞保兒少投保人數
新增 勞動部 標」-第 1 項(網址:https://www.bli.gov.tw/0013465.html )。 單;並依附件 2 格式,說明地區別係投保
(36)
二、上開統計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至第 8 條規定之被保險人辦理,並無區分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單位登記地址。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 本部營建署經評估後,「地區別」可配合提供統計資料。惟「年齡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
4.6.1 補貼核准戶數 內政部 住民」部分,因本補貼係以「家庭」為單位,即便以申請人之年齡、性別、是否為原住民進行統計,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6/附 6-23) 該資料亦無法反映實際兒少相關之統計數據,尚無法配合提供。
榮民未成年及身心障礙子女人 國軍退除役
4.6.2 數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36/無) 員會
國軍退除役
清寒榮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發
4.6.3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六、為促進生 放人次(36/無)
員會
活水準所採取
清寒榮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發 國軍退除役
的相關措施
4.6.4 放金額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6/無) 員會
國軍退除役
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人次
4.6.5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36/無)
員會
國軍退除役
榮民遺孤認養
4.6.6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36/無)
員會
14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國軍退除役
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就學子女
4.6.7 官兵輔導委 可配合修正
午餐補助(36/無)
員會
中小學生 PM2.5 防護相關統計
數據,例如教育部 2016 年度統
計共有 117 萬(1,173,882)位 一、有關本項示例:消保處新聞稿表示「教育部 2016 年統計共有 117 萬(1,173,882)位中小學生缺
中小學生缺乏 PM2.5 防護。 乏 PM2.5 防護。」,經查本部並未辦理本項調查,亦未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新增 教育部 本項資料不予增列。
(消保處新聞稿,網址: 二、另有關空氣污染 PM2.5 相關數據監測,屬行政院環保署管轄之專業領域範疇,爰若新增此項目,
https://www.moj.gov.tw/cp-42- 則建請由環保署填列,本部無資料可提供。
95713-09a94-001.html)
(無)
針對兒童所處環境品質與健康
一、行政院環保署:本署執掌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所定法規與業務執行適用全體民眾或特定污染行
的相關統計數據,例如居住於 行政院環保 請行政院環保署提供各縣市 105 至 108 年 PM2.5
業,無特別區分年齡,故無兒少相關統計數據;另有關環境敏感地區為內政部所訂定,其中災害
新增 『環境敏感地區』災害敏感類 署 濃度值平均數據,由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彙整
敏感及其他類別多數非本署主管。
別及其他類別兒少人數。 內政部 及對照各縣市兒少人口數據。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部尚無相關統計數據(權責機關亦待釐清)。
(無)
15
來源 PDF: 9011-附件1_第32及33次_第1.3.5區.pdf
兒少統計專區增修意見回應暨會議決議對照表 附件 1
一、公約執行概況及社會參與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
之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年齡別:可配合新增,惟兒少預算執行多非針對單齡,無單齡分意義,原始資料分為無區別、幼兒、
兒少預算占政府總預算比 兒童、少年及其他。
衛生福利部
1.1.1 率暨各分類占比 二、地區別:縣市別考量政治敏感因素,爰不提供。 一、請提供地區別數據。
(社家署)
(附 3/RLI 表 13) 三、性別:兒少預算相關業務或計畫多無區分性別,爰無資料。 二、每 5 年更新改為每年。
四、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可配合新增。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兒少預、決算趨勢分析 衛生福利部
1.1.2 同 1.1.1 說明
(附 3/RLI 表 12) (社家署)
各級政府 CRC 教育訓練成
衛生福利部 CRC 教育訓練對象為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而非兒童及少年,爰建議無須按年齡、地區、性別或族群
1.1.3 果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家署) 等分類。
(19(g)/附 1-4)
一、 司法人員
(一) 法官(司法院):有關本院司法人員 CRC 培訓狀況,依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下載之資料,可自「身分證
字號」欄判斷「性別」、自「服務機關」欄(此係指占缺機關)判斷「地區別」。
(二) 行政官員(法務部):可配合提供相關參訓人數等資訊。
一、一般執行 二、 執法人員(內政部):警政署自 105 年實施 CRC 專業人員培訓,惟並無「年齡別」及「少數族群或原
措施 住民」等相關統計資訊,109 年後可參照意見修正。
專業人員 CRC 培訓狀況: 司法院 三、 教師(教育部):配合提供教師接受培訓狀況,本項為人工統計作業,為減少學校行政負荷及避免性
1.司法人員(含法官、行 法務部 別及少數族群及原住民遭受歧視,教師非屬兒少,爰分類僅提供地區別。 一、第 4 點醫務工作者修正為醫事人員。
政官員) 內政部 四、 醫務工作者 二、CRC 教育訓練的定義範圍及對象依「兒童
2.執法人員 教育部 (一) 醫事人員(衛福部醫事司):為提升兒童醫療照護品質,本部業於 108 年函請各醫事人員團體於辦理 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
新增
3.教師 衛生福利部 年度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時,加強開設與兒童醫療照護品質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前揭課程自 108 年 規定,請參考序號 1.1.3 資料格式提供相
4.醫務工作者 (醫事司、 1 月 1 日至 109 年 5 月 15 日止,已辦理 87 堂在案。 關數據。
5.社會工作者 照 護 司 、 社 (二) 護理人員(衛福部照護司):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4) 工司) 1. 截至 108 年 12 月止,全國各醫療院所護理人員執業登記人數總計有 17 萬 5,029 人,護理相關公
(學)會等開課單位於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針對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教育訓練議
題,總計開設 318 堂課程,且接受教育訓練(數位+實體課程)之護理人員計有 1 萬 5,346 人參訓。
2. 本部另於 109 年 4 月 15 日函請護理相關公(學)會開課單位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護理人
員)增加是類相關課程,以訓練兒少事務專業護理人員自主思考,強化處理兒權問題。
五、 社會工作者(衛福部社工司):無意見。
1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
之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請參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人口統計資料/歷月人口統計資
一、請研議勾稽父母居留資料,提供新住民
兒少人口結構 料/03 縣市原住民人數按身分及年齡(8909)」。
1.2.1 內政部 (外配)子女人口數。
(附 5/附總-2) 二、有關「增加新住民(外配)子女人口數」部分,因戶籍登記資料無父母之國籍別資料,故無法產出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該統計。
本會每 2 年更新全國人口推估結果,各界可依各自需求至「人口推估查詢系統」查詢、加值運用相關 一、請提供兒少相關推估數據(包括出生率及
人口推估 國家發展委 人口推估之原始資料(含 excel、csv、txt 等格式)。囿於該系統係提供全國性資料,並非針對特定對 死亡率、幼年人口、扶養比、學齡人口、
1.2.2
(無/無) 員會 象、族群、地區,爰建議衛福部建置專屬查詢平臺,屆時可依兒少統計需求,提供人口推估查詢系統 入學年齡人口)。
有關年齡別之推估資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有關「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特定需求
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二、兒少人口
二、有關「非單齡」及「地區別」部分,因非屬本部公務資料所需,爰未公開上網,如貴部有需要, 一、請提供兒少年齡別單齡分、地區別數據,
概況 兒少結婚對數按雙方年齡
1.2.3 內政部 請依規定來文索取資料後,由貴部編製所需格式再行上網公告。 並刪除 18 歲以上年齡數據。
(附 5/無)
三、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部分,考量本部現行系統因換發 New eID 及新增同性婚姻統計,耗費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系統資源甚鉅,新增此項統計將耗費額外資源,爰需視系統維運契約內容後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
時程。
一、有關「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特定需求
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一、請提供兒少年齡別單齡分、地區別數據,
原住民兒少人口數婚姻狀
二、有關「非單齡」及「地區別」部分,因非屬本部公務資料所需,爰未公開上網,如貴部有需要, 並刪除 18 歲以上年齡數據。
1.2.4 況 內政部
請依規定來文索取資料後,由貴部編製所需格式再行上網公告。 二、請研議勾稽父母居留資料,提供新住民
(附 5/無)
三、有關「增加新住民(外配)子女人口數婚姻狀況」,因戶籍登記資料無父母之國籍別資料,故無法 (外配)子女人口數婚姻狀況。
產出該統計。
一、 請研議提供生母年齡別、婚姻狀況及國籍
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情形 衛生福利部 可提供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統計資料,無法提供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統計,係出生通報主要蒐集新生兒
1.3.1 別數據。
(附 6/RLI 表 2-表 5) (健康署) 出生時健康資訊,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之族群等身分別欄位,故無法提供。
二、 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1.生 一、有關「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特定需求
三、一 命、 兒少死亡數 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一、請刪除 18 歲以上年齡數據。
1.3.2 內政部
般性原 生存 (附 6/RLI 表 6-表 7) 二、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請參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年度縣市及全國統計資料/出生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則 及發 及死亡/16 縣市原住民死亡人口按年齡及身分(按發生)(105) 」。
展權 一、有關「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特定需求
原住民兒少死亡人口數 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請提供兒少年齡別單齡分,並刪除 18 歲以上
1.3.3 內政部
(附 6/無) 二、有關「非單齡」因非屬本部公務資料所需,爰未公開上網,如貴部有需要,請依規定來文索取資 年齡數據。
料後,由貴部編製所需格式再行上網公告。
2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
之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報表已包含嬰兒、1-5 歲、6-11 歲、12-17 歲兒少資料,可配合刪除非兒少之資料,僅呈現兒少相
關數據。
兒少主要死亡原因 衛生福利部
1.3.4 二、嬰兒死亡人數占兒少死亡人數過半,報表已呈現嬰兒主要死亡原因,又死因統計資料因複分類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6/附 3-4) (統計處)
(包括死因別、性別、年齡別等)繁複,故公布之年齡別交叉分類多以 5 歲年齡組為區分。
三、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需相關單位提供身分證字號,方得比對分析。
原住民兒少死因統計 原住民族委
1.3.5 配合修正。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6/無) 員會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統計 衛生福利部 一、可配合新增 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兒少資料。 一、請提供事故傷害樣態詳細分類數據。
1.3.6
(附 6(d)/附 3-6) (統計處) 二、死因統計資料因複分類(包括死因別、性別、年齡別等)繁複,故公布之年齡別交叉分類多以 5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兒少自殺死亡統計 衛生福利部 歲年齡組為區分。
1.3.7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6(f)/RLI 表 8) (統計處) 三、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需相關單位提供身分證字號,方得比對分析。
兒童少年保護-遭父母、照
一、請提供可依年度別(93-108 年)進行比較
顧者等家庭成員施虐死亡 衛生福利部
1.3.8 可配合提供死亡兒少年齡、性別及族群別。 之數據或分類變更說明。
之人數及原因 (保護司)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6(e)/附 5-35)
本項統計係依統計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需填列之公務統計資料,而台灣高鐵公司因係民間公司,
兒少軌道行車事故傷亡統
則由本局依同法第 8 條規定,洽該公司取得相關資料後,提供予本部統計處彙整,目前提報本部性別
1.3.9 計 交通部 本統計資料刪除。
統計網頁相關資料未涉「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2 項統計資料,倘後續如需增列將配合辦
(附 6(d)/無)
理。
一、有關海難傷亡統計回應說明:
(一)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因有關海難事件人員傷亡情形-按年齡及性別分表格已可清楚呈現海事案件
傷亡統計各年齡區段,且有 EXCEL 及 PDF 檔案置於官網上下載,爰請貴部若有需求可以自行至交
通部網站下載編輯運用並放於兒少統計專區網站。
(二)無應有分類項目,例如地區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因該海事案件統計資料為從海事簽證資料中
取得,船長或船上相關人員至本局航務中心辦理海事簽證時僅針對該事件作相關陳述,該人員通
常並無傷亡人員之詳細資料以針對傷亡人員作地區別(例如縣市、鄉鎮市)、少數族群(如客家、蒙
兒少海空難傷亡統計 藏族等)及原住民資料作統計,故無法作出分類項目表格,爰無法配合修正。
1.3.10 交通部 本統計資料刪除。
(附 6(d)/無) 二、有關空難傷亡統計回應說明:
(一)有關未符「僅呈現兒少(未滿 18 歲者)相關數據」一節,查海空難傷亡統計資料業已區分出各年齡
層包括未滿 12 歲、12 歲至未滿 18 歲、18 歲至未滿 65 歲及 65 歲以上,可匯出 18 歲以下兒少傷
亡人數以供其他分析運用。
(二)至有關分類項目未區分「年齡別(單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身分」一節,經洽
詢民航局航站管理小組表示,過去於發生空難事件後,並未留存或特別蒐集傷亡人員該類個資,
該類資料來源應係由相關醫療救援系統提供,爰目前尚難提供更詳細之傷亡人員個資。綜上因
素,建請維持現行資料呈現方式。
3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
之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衛福部/各縣市兒少培力人 一、 請研議增加補助兒少培力相關案件或人
衛生福利部 查衛生福利統計專區公告「社會福利統計:2.1.5 兒童及少年福利」已提供歷年各縣市兒少諮詢代表人
次、及兒少代表執行狀況 次數據。
(社家署) 數及兒少培力人次,並按性別與原住民族分類。
(23(d)) 二、 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有關兒童和青年組織或協會數目部分,全國性社會團體中以兒童與青年相關詞彙(兒童、少年)作
兒童和青年組織或協會的 為團體名稱者,計有 219 個社會團體。
數目及這些協會會員人數 內政部 二、至會員人數部分,現行因配合法令規定,人民團體之組成人員仍以成年人為主,故現行社會團體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7(a)) 會員並無兒童或青少年之參與(目前本部正研擬配合民法修正調降年齡限制),且實務上會員組成
2.尊 為浮動狀態,係屬團體內部自治之範疇,本部尚難以掌握會員人數之數據。
重兒 一、名稱修正為「學校輔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新增 學生自治部分本部業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供高級中等
少表 擁有獨立學生會的學校數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數目」。
學校依循辦理,輔導成立全校性自治組織(學生會)之達成率超過 90%,本部持續督導及協助高級中等學
意權 目 教育部 二、請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數據。
校健全學生會等自治組織運作,學生會數目配合提供,另獨立學生會係以學校為主體,爰資料庫無法
(附 7(b)) 三、請研議增加國小及國中相關數據。
呈現分類項目。
四、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在司法和行政訴訟程序中 本院訴訟程序之統計資料,主要係於案件終結時,自裁判書蒐集,因兒童出庭之身分別不一,可能為當
出庭的兒童人數,包括其 司法院 事人、證人、被害人或關係人等,裁判未必會記載其身分資訊、年齡、地區别、性别及族群別,爰無相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年齡資訊(附 7(c)) 關資料提供。
程序監理人制度兒少使用
司法院 僅可提供被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之相關統計資料。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狀況(23(d))
一、有關不符合「以 excel(或 ods)檔呈現」部分,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出生登記人數相關數據均
有以 excel(或 ods)檔呈現。
出生登記人數
1.4.1 內政部 二、有關「年齡別(單齡)」部分,出生年齡即為 0 歲,爰無須有年齡別項目。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8/無)
三、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請參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年度縣市及全國統計資料/出生及
死亡/07 縣市原住民嬰兒出生按生母五齡組(按發生)(105)」。
一、本項資料係由本部移民署依據當年度入出境資料彙編,為統計當年度有戶籍國民及外來人口依年齡
及停留境內天數之入出境資料,非僅為呈現兒少相關數據,考量報表已相當繁複,目前尚無法再增
有入(出)境紀錄之兒少
1.4.2 內政部 加單齡、地區別、少數族群等複雜分類於單一報表,爰不建議修正本報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無)
四、出生登記 二、針對各界之建議本部移民署將錄案研議,納入規劃中之資料倉儲(大數據)建置案需求分析模組辦
與國籍 理。
一、本項資料係由本部移民署依據當年度入出境資料彙編,為統計有戶籍國民及外來人口當年度入出境
全年居留國外之有戶籍兒
資料,考量報表已相當繁複,目前尚無法再呈現兒少相關數據、或增加單齡、地區別、少數族群、
少與全年居留國內之外來 一、請刪除 18 歲以上年齡數據。
1.4.3 內政部 國籍別等複雜分類於單一報表,爰不建議修正本報表。
兒少 二、請研議提供國籍別數據。
二、針對各界之建議本部移民署將錄案研議,納入規劃中之資料倉儲(大數據)建置案需求分析模組辦
(無/無)
理。
核發外籍未成年子女停、
查我國現行簽證系統機制未就當事人年齡加以分類統計,爰無法區分辨識申請人是否符合「兒少」之條
1.4.4 居留簽證辦理情形 外交部 請研議提供性別與年齡別數據。
件,故無本項所需相關數據。
(28(a)/附 5-18)
4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
之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針對不符合「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項蒐集全國 12 歲以上本國籍人口之資訊近用、資訊
素養、資訊應用狀況等抽樣調查資料,因年齡別採非單齡方式,無法呈現兒少單齡相關數據。
數位發展調查 國家發展委
1.5.1 二、針對不符合「以 excel(或 ods)檔呈現」部分,歷年數位機會(落差)調查彙整資料目前提供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28(g)/無) 員會
csv 檔案,將可視需求另行提供 ods 檔案。
三、另有關資料名稱「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部分,建議修正為「數位發展調查」。
一、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表,未單獨呈現兒少相關數據、未以 excel(ods)檔呈現、未區
分年齡別、地區、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之說明:
(一)通傳會係廣電媒體之監理機關,並透過委員合議制,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依「廣播電視
廣播電視內容妨害兒少身 一、請刪除「廣播電視內容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廣電媒體之內容監理,先予敘明。
心健康及違反節目分級處 及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裁處件數及
國家通訊傳 (二)再者,廣電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表在違法事實類別中,已清楚呈現涉兒少相關數據,另資料
1.5.2 理辦法之裁處件數及金額 金額統計表」(因該報表無具體裁處內
播委員會 每月均以 PDF 格式於通傳會官網刊登,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統計表 容),改提供「廣播電視內容妨害兒少身心
(三)通傳會所監理對象係廣電事業,故其依法處分對象均為廣電事業及其代表人,其受處分違法內容
(28(g)/無) 健康及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內容)
係於廣播或電視媒體播出,而非自然人,爰並無年齡別、地區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裁處件數表」,更新頻率為每年。
可提供。
二、有關 iWIN 受理有害兒少網路內容之申訴
二、於廣電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統計表增加網路不當內容處理件數,例如 iWIN 透明報告之說明:
五、獲得適當 統計,移列兒少統計專區的「保護及司法」
(一)iWIN 為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編列預算所成立,非本會所轄組織,iWIN 所接獲申訴案件亦
訊息/傳播媒 網路不當內容處理件數, 項下。
國家通訊傳 分配至所涉法令機關依法查處,不宜將 iWIN 申訴統計併於本會廣電相關申訴統計中。
體 新增 例如 iWIN 透明報告
播委員會 (二)有關 iWIN 受理有害兒少網路內容之申訴統計,建議設置於兒少統計專區的「保護及司法」項下(提
(28(g)/無)
供單位為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一、可配合修正項目:「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及「以 excel(或 ods)檔呈現」。
二、不可配合修正項目:
(一)「應有分類項目」:本部影視局辦理各類補助案件並未針對申請案件適合閱聽年齡別(單齡)、
兒少廣播電視節目補助案 一、請研議區分學齡前、兒童及青少年節目獲
地區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等分析,爰無法配合提供上開分類項目資料。
1.5.3 件數 文化部 補助情形。
(二)增加「獲補助之廣播、電視節目中兒少節目所佔比率」:該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每年均設
(28(g)/無)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有兒童少年類型,且自 107 年起另設「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鼓勵業者申請廣播、電視
節目兒少節目製作補助,惟因每年業者遞件數量不一且良莠不定,案件數量比率恐不具參考實益
及指標意義,惟仍可配合提供資料。
兒童可使用的圖書館,包
一、有關「兒童可使用的圖書館,包括移動圖書館的數目」可提供地區別(縣市別)公共圖書館統計資
括移動圖書館的數目及配
料,以 excel 檔呈現。 一、請提供學校各圖書館之圖書數目等數據。
新增 備相關資訊技術的學校數 教育部
二、將配合提供學校兒童可使用的圖書館,包括移動圖書館的數目及配備相關資訊技術的學校數目,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目
另圖書館係以學校為主體,爰資料庫無法呈現分類項目。
(附 9)
5
三、保護及司法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統計處:
(一)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處理情 衛生福利部 (二)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另有關回溯以前年度資
3.1.1 形 (統計處、 料部分,由於法令及規定變遷,分類不同故無法追溯,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報表修訂時,儘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0/附 5-34) 保護司) 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通報案件之兒少年齡、性別及族群別,惟動態資料呈現涉及技術層面的議題,
暫無此規劃。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衛生福利部
兒童少年保護-受虐類型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3.1.2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0(a)/附 5-35) (二)「不當管教」係指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欲糾正兒少不正確之態度、行為、價值觀等,
保護司)
卻使用不合理或過當之管教手段,致兒少受傷。
(三)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一、暴力侵害 二、保護司:可配合呈現受虐類型與年齡的交叉分析,110 年度起已刪除「不當管教」統計類別。
及兒少保護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報
衛生福利部
兒童少年保護-受虐人數 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一、 請提供單齡統計資料(保護司)。
3.1.3 (統計處、
(附 10(a)/附 5-22、5-35) (二)至於單齡統計部分,因本統計項已有縣市別、性別及年齡別等複分類統計,考量個案資料稀少性及 二、 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保護司)
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二、保護司:現行統計方式以 3 歲為一統計區間,此與其他國家兒保統計數據呈現方式相同,不予調
整。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受虐者父母 衛生福利部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4 國籍 (統計處、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0/無) 保護司) (二)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二、保護司:配合提供受虐者父母國籍與年齡、性別的交叉資料,外國籍可再提供泰國、蒙古、印尼、
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及其他等分類。
6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施虐者身分 衛生福利部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5 別分 (統計處、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1(c)/無) 保護司) (二)有關年齡統計部分,因本統計項已有縣市別、性別等複分類統計,考量個案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
分類太細恐有個資被識別之疑慮,故公務報表無年齡別統計。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施虐者身分別與施虐者年齡之交叉分析資料。
一、統計處:
一、因「其他」欄位數據較高,請於統計表備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施虐者本身 衛生福利部 註或統計指標資料說明(附件 2)第 6 點,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6 因素 (統計處、 註明該欄位定義及數據涵蓋內容(保護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30/無) 保護司) 司)。
(二)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施虐者本身因素與兒少年齡、性別、族群之交叉分析資料。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保護處理安 衛生福利部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7 置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附 10(c)/附 5-36) 保護司)
(二)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保護處理安置」與兒少年齡、性別、族群的交叉分析資料。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處遇計畫類 衛生福利部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8 型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附 10(c)/無) 保護司)
(二)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處遇計畫類型」與兒少年齡、性別、族群的交叉分析資料。
一、統計處: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兒童少年保護-處遇中服務 衛生福利部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3.1.9 量 (統計處、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0(c)/無) 保護司) (二)本項統計主要瞭解各縣市兒少保護處遇服務量,服務項目繁多,若增加年齡、性別及族群別統計,
將造成縣市社工人員極大負擔,且部分處置個案稀少性,分類太細恐有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二、保護司:本項統計為案次,不建議與人口分類進行交叉分析。
一、統計處:
衛生福利部
兒童少年保護-結(轉)案情形 (一)有關 93 年至 108 年分類變更定義說明,已於公告之報表中備註說明;至於有關資料回溯部分,因
3.1.10 (統計處、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10(c)/無) 本項統計係由地方政府報送,回溯上需耗費相當大人力及時間清查,另為考量歷史資料銜接,未來
保護司)
報表修訂時,儘量採一致性定義調整。
7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二)本項統計,自 110 年起改由保護司自行提供。
二、保護司:可配合提供「結轉案情形」與兒少年齡、性別、族群的交叉分析資料。
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 一、本表名稱本院前所提供係「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件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終結准予件數-依兒童及少 障法」,爰建請修正。
3.1.11 司法院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本項統計資料係於案件終結時,自裁定書蒐集,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族群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
(附 10(d)/附 5-37) 國籍、性別等資料。
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 本項可提供 101 年起地區別及 106 年起性別統計,惟因過往資料係以人工比對,缺乏歷年年齡別、身份 原高風險家庭概念因應政策轉為脆弱家庭提
衛生福利部
3.1.12 計 及家庭型態分類之統計;且因應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8 年起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業已退場,爰無更 供服務,仍請就延續性項目提供相關統計,並
(社家署)
(無/附 5-38) 新資料。 符合年齡別、性別等應有分類項目之要求。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
衛生福利部 本項服務不因不同族群而提供不同服務,爰無法增加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至年齡、地區及性別因過往尚
3.1.13 服務統計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社家署) 無統計資料,將於 110 年納入統計修訂。
(無/附 5-39)
各類刑案被害者兒少人數 一、本部警政署經評估後,可配合修正「地區別」統計資料。
3.1.14 (附 11(a)、(b)/附 5-22、5- 內政部 二、本部警政署刑案紀錄表中,「年齡別」僅有區間統計,亦無少數族群、新住民(外配)子女分類,尚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5) 無法提供該項資料。
校園霸凌確認個案資料統計 一、序號修正為 3.1.16。
3.1.15 教育部 配合辦理。
(附 11(c)/附 7-10)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防治校園霸凌專線及留言板 一、序號修正為 3.1.15。
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專線及留言板反映管道,無法依來電或網路留言檢核陳情案件之真實性,故無法依年
3.1.16 統計 教育部 二、請研議增列成案與否相關數據。
齡別、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釐析相關分類並進一步統計。
(30(f)/RLI 表 29) 三、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113 保護專線的通報數量 衛生福利部
3.1.17 可配合提供年齡別、性別、族群等統計分類資料。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0(f)/無) (保護司)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衛生福利部 依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附錄增列指標,惟毋須依
新增 保障法執行概況 新增之指標因無年齡別、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分類建議不提供。
(統計處) 年齡別、性別及族群別分類統計。
(附 10(b)/無)
一、兒少矯正機構(法務部):
執行相關方案數量,建議宜例示說明何謂「相關方案」,以利統計。因許多預防作為皆屬每日例辦
機構為預防發生暴力事件的 事項,實難認定其是否應歸類為「相關方案」並納入統計;又倘納入統計,則恐因部分戒護事項屬
相關統計,並以侵犯類型分 不分晝夜且無間斷者,致個數認定發生窒礙。
法務部
類: 二、兒少安置及照護機構(衛福部社家署):
新增 衛生福利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1.執行相關方案數量 (一)有關兒少安置機構、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機構為預防暴力事件發生所執行相關方案數量,未有相關
(社家署)
2.提供工作人員相關培訓 例行性統計報表。
(附 11(f)) (二)有關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專業人員所受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之時數統計,刻正於本署全國兒童
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中建置相關資料平台專區,預計 109 年完成,110 年起應可提供相關
數據。
8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失蹤人口統計 一、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2.1 內政部 有關失蹤兒少部分,本部警政署並未針對「年齡別單齡」統計相關數據。
二、國內無依 (附 24(c)/無) 二、請刪除青年、成年及老人數據。
之兒少 失蹤人口原因統計 一、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2.2 內政部 有關失蹤兒少原因部分,本部警政署並未針對「年齡別單齡」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統計相關數據。
(附 24(c)/無) 二、請刪除青年、成年數據。
一、為符合 CRC 之年齡範圍指未滿 18 歲之人,建議本項資料名稱修正為「15-17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15-17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一、請研議提供單齡統計資料。
3.3.1.1 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勞動部
二、本部可就 15-17 歲者,依地區別、性別、原住民分類統計;惟此年齡區間人數占比低,爰建議免以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附 8-8)
單齡分類。
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 一、因本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係以較常僱用青少年之事業單位為檢查對象,並非針對特定身分之個別勞
一、請研議提供年齡別、性別及族群別數據。
3.3.1.2 條件專案檢查結果 勞動部 工進行檢查,爰無法就案內所需個別青少年勞工之年齡、性別或族群等分類項目進行分類統計。
1、經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附 8-9) 二、本項專案已更名為「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併請協助更正。
濟剝削
一、本部無「低於合法就業年齡」兒少之統計。
(包括 低於最低合法就業年齡的兒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受理未滿 15
童工) 少統計:
歲者從事勞動申請案,係透過本部「未滿 15 歲工作者工作審核系統」辦理內部審核,涵蓋對象為 一、請提供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專案核准未滿
1.人數和百分比,並以就業
依規定通報核准之工作者。 15歲工作者之統計資料(含年齡組、地區別
新增 類型分類 勞動部
三、15 歲以上就業、失業統計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發布,其中 15 至 16 歲受僱者、5 歲年齡組就業 、性別及族群別)。
2.獲得免費基礎教育/職業
者等相關統計已定期發布於該總處網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培訓的人數和百分比
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之〝職前訓練〞及〝青年職業訓練專案〞等訓練措施,對象為年滿 15 歲以
(附 24(a)、(b))
上者,爰建請刪除本項「2.職業培訓人數和百分比」之項目。
三、受
少年毒品犯罪統計 本部警政署經評估可修正項目:1、年齡別(本部警政署刑案紀錄表非單齡);2、地區別;3、性別。另
剝削兒 3.3.2.1 內政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1/附 8-10) 「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部分,刑案紀錄表中並無本項分類,尚無法提供統計資料。
少
地方法院少年刑事、保護事
件違反毒危條例及吸食或施
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3.3.2.2 打煙毒或麻藥以外迷幻藥物 司法院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2、利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品終結人數
用兒少
(附 21/附 8-11)
從事非
施用 1、2 級毒品少年入所人 可配合提供少年新入所受觀察勒戒及戒治人數,並分性別及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
法生產 3.3.2.3 法務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數(附 21/附 8-12) 原住民資料。
及販運
校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
麻醉藥 3.3.2.4 教育部 配合辦理。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1/附 8-13)
品和精
海巡署查獲毒品案嫌疑人查
神藥物
3.3.2.5 處情形 海洋委員會 將依據貴部來文分工事項,配合陳報數據,隨時採滾動式修正。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1/附 8-14)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毒品製
可配合提供毒品製賣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並分性別及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
3.3.2.6 賣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 法務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住民資料。
(附 21/附 8-15)
9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查獲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統
有關「年齡別」僅能區分 0 至 11 歲、12 至 17 歲,尚無法以單齡篩選;另「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目前僅 一、請研議未來提供單齡統計資料。
3.3.3.1 計 內政部
能區分原住民、非原住民等 2 種分類。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5(a)/無)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 一、請檢視救援兒少人數與序號 3.3.3.1「查
有關本案兒少統計專區,係為提升各機關兒少統計資料應用及流通,提供各界了解我國兒少權益相關統
剝削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 獲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統計」案源是否
3.3.3.2 內政部 計指標,爰有關查獲違反兒少性剝削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本部警政署尚無提供年齡別、地區別、性別、
援兒少人數 相同,並研議整併。
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等分析統計數據,爰無法配合修正。
(附 25(a)/附 8-16)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各警察機關查獲違反兒少性
3.3.3.3 剝削案件嫖客、媒介案件 內政部 本部警政署目前尚無提供「年齡別」、「地區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等分析統計數據。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5(c)/附 8-17)
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
可配合提供違反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案件統計,並分性別及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
3.3.3.4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法務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原住民資料。
(附 25(c)/附 8-18)
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 一、本表名稱本院前所提供係「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件數-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終結准予件數-依兒童及少 例」,爰建請修正。
3.3.3.5 司法院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二、本項統計資料係於案件終結時,自裁定書蒐集,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族群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
3、性 (附 25(b)/附 8-19) 國籍、性別等資料。
剝削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 衛生福利部 一、統計處: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個案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性侵害 3.3.3.6 人概況 (統計處、 二、保護司:本表係分析被害人之國籍別與就學狀況,現已呈現未滿 12 歲、12 歲-未滿 15 歲、15 歲-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無) 保護司) 未滿 18 歲之年齡區間,已具參考價值,爰無法配合修正。
一、統計處:本項統計主要瞭解各縣市兒少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統計項目繁多,若增加年齡、性別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 衛生福利部 族群別統計,將造成縣市社工人員極大負擔,且部分個案稀少性,分類太細恐有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一、請研議調整指標內容及名稱一致性。
3.3.3.7 情形 (統計處、 二、保護司:本表係分析報告來源(責任人員)、案件類型、陪同偵訊情形、評估處理情形、被害人重複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無) 保護司) 進入性剝削服務體系情形、被性剝削原因以及運用網路犯罪情形等,以受理案件之「件數」分析,
不排除有同一被害人被重複列計之情況,爰無法配合修正。
一、統計處:有關單齡統計部分,考量個案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之疑慮。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安置 二、保護司:
衛生福利部
情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 (一)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業於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表係該條例施行前(「兒童及少年
3.3.3.8 (統計處、
件安置情形 88 年-105 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時期」,88-105 年)之統計數據,難以回溯分析。
保護司)
(附 25(b)/無) (二)本表已呈現未滿 12 歲、12 歲-未滿 15 歲、15 歲-未滿 18 歲之年齡區間,已具參考價值。 一、請整併序號3.3.3.8及序號3.3.3.9。
(三)無法配合修正。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一、統計處:有關單齡及族群別統計部分,考量個案資料稀少性及敏感性,分類太細恐造成個資被識別
安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 衛生福利部
之疑慮。
3.3.3.9 人情形 (統計處、
二、保護司:本表係分析統計期間緊急安置數、依法院裁定安置數等,現已呈現未滿 12 歲、12 歲-未滿
(附 25(b)/無) 保護司)
15 歲、15 歲-未滿 18 歲之年齡區間,已具參考價值,爰無法配合修正。
10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獨立式中途學校統計服務概 一、考量服務概況依教育階段統計(非單齡),及地區別統計無法區分為戶籍地或是事件發生地,爰無法
3.3.3.10 況 教育部 提供年齡別(單齡)項及地區別項統計數據。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5(b)/RLI 表 31) 二、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項目可配合辦理。
一、本表非公務統計報表,需請本部所屬 2 所中途學校協助提供。
合作式中途學校統計服務概
衛生福利部 二、該校專收女性個案。
3.3.3.11 況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保護司) 三、可針對本表「裁定服務數」,提供年齡別(非單齡,未滿 12 歲、12 歲-未滿 15 歲、15 歲-未滿 18
(附 25(b)/RLI 表 30)
歲)、地區別(個案之主管機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訊。
一、本表非公務統計報表,需請本部所屬 2 所中途學校協助提供。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 衛生福利部 二、該校專收女性個案。
3.3.3.12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5(b)/附 8-23) (保護司) 三、可就當年度返家人數提供年齡別(非單齡,未滿 12 歲、12 歲-未滿 15 歲、15 歲-未滿 18 歲)、地區
別(個案之主管機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訊。
性剝削案件受到法律制裁的
數目和百分比,並應說明犯 僅可提供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及第 45 條之被告人數及其裁 一、請提供犯罪者國籍別資料。
新增 司法院
罪者的原籍和所受處罰性質 判結果資料。另犯罪者之原籍部分,因定義未明,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5(d))
一、本部移民署涉及人口販運相關統計數據目前僅有「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表」及「安置人數統計表」
,查 獲 兒 少 被 害 人 多 為國 人 , 且 可 參 考 序 號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
未有左述「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為兒少人數」統計資料。 3.3.3.1 及 3.3.3.7 資料,本項不予增列;另
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為兒
3.3.4.1 內政部 二、人口販運所涉兒少被害人多為國人,衛福部基於兒少性剝削條例及安置保護主管機關立場,建議由 於 CRC 國家報告呈現人口販運相關統計資料
少人數
衛福部通函要求各司法機關通報彙整並比對安置狀況,較可精確掌握相關分類統計數據。 時,仍請持續提供「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
(附 25(e)/附 8-24)
三、因左列統計表非屬本部移民署公開、例行性維護之統計表格,建議不宜置於該兒少統計專區。 之人口販運案件其被害人為兒少人數」。
4、買
賣、販 一、內政部:
運及誘 (一)警政署:本部警政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講習,係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安置保護、案件偵查實務、
拐 多元文化敏感度等內容為主,未針對販賣兒少活動及尊重兒少尊嚴等議題辦理培訓,尚無相關數據
資料。
受過防止販賣兒少活動並尊 (二)移民署:
重兒少尊嚴方面培訓的邊防 內政部 1. 108 年本部移民署邀請衛福部擔任防制人口販運通識基礎教育訓練主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與序號 1.1.3「各級政府 CRC 教育訓練成果」
新增
人員和執法人員人數 海洋委員會 條例介紹及外籍案例探討」,參訓人員計 17 名。 資料內容相近,不予增列。
(附 25(f)) 2. 另偵辦人口販運案件除本部移民署外,另涉及其他機關,本部移民署僅可提供自行舉辦相關訓練
課程之執法機關參訓人數。
3. 上揭數據僅供所需機關或單位參考使用,非本部移民署公開資料,建議不宜置於該兒少統計專區。
二、 海洋委員會:本會海巡署歷年偵辦槍毒、走私、偷渡及人口販運等案,案內涉及藥物濫用及販賣、
非法交易或誘拐之案件,其涉嫌人、被害人或關係人為兒少者極為少數,且查獲同時均聯繫監護人
11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及通報社福體系人員到場接手後續事宜,俾保護兒少身心及權益。爰有關教育訓練係針對所有公務
人員,並以兒童權利公約(CRC)之公約條文、一般性意見及兒權案例分析的內容為主,並無就邊防
人員和執法人員另編排及舉辦相關課程。另揭露邊防人員相關資訊,倘經有心人士分析比對,恐有
危害國土安全之虞,基上,有關本新增項目之數據恐難以準確提供,建請予以刪除。
一、因應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未滿 12 歲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後,回歸「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爰相關數據建請由衛生福利部提供;另有關「兒少嫌疑犯相關數據」、
各案類兒少嫌疑犯人數 一、請刪除青年及成年數據。
3.4.1 內政部 「地區別」本部警政署可配合提供。
(附 26(a)/無)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二、本部警政署刑案紀錄表中「年齡別」僅有區間統計,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或新住民分類,尚無法提
供相關資料。
依兒少法第 52 條申請機構
衛生福利部 一、請提供單齡統計資料。
3.4.2 安置之兒少人數 現有統計報表無法以單齡呈現且未特別區分少數族群,惟可依地區別呈現。
(社家署)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6(c)/附 8-1)
一、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 85 條之 1,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該日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
後僅可提供少年之資料。
3.4.3 件調查終結情形 司法院
二、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附 26(c)/附 8-2)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一、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 85 條之 1,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該日
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
四、觸法之兒 後僅可提供少年之資料。
3.4.4 理終結情形 司法院
少、犯罪活動 二、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附 26(c)、27(e)/附 8-3)
之兒少受害人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和證人、少年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
一、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 85 條之 1,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該日
司法 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
後僅可提供少年之資料。 一、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4.5 之少年兒童行為時年齡與性 司法院
二、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二、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保護服務
別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司)、教育部研議未來觸法兒童相關數據
(附 26(c)/RLI 表 32)
統計呈現方式。
一、建請表格名稱修正為「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延長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事件-裁定時之年齡與性別」。
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延長安置
二、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 85 條之 1,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該日
輔導保護處分事件-裁定時
3.4.6 司法院 後僅可提供少年之資料。
之年齡與性別
三、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附 26(c)/RLI 表 33)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一、建請表格名稱修正為「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延長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延長安置 二、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 85 條之 1,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該日
3.4.7 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司法院 後僅可提供少年之資料。
(附 26(c)/RLI 表 34) 三、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主要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因未必會記載兒少之國籍、族群
別,爰僅可提供其年齡、性別等資料。
12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少年輔育院(含誠正中學)新
可配合提供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新入院(校)受感化教育學生人數,並分年齡別(非單齡);無地
3.4.8 入院人數 法務部
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附 27(c)/RLI 表 35)
請研議整併序號 3.4.8、序號 3.4.9 及序號
少年觀護所新入所人數 可配合提供少年觀護所新入所收容及羈押少年人數,並分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
3.4.9 法務部 3.4.10。
(附 27(c)/RLI 表 36) 住民資料。
明陽中學新入校及在校人數
3.4.10 法務部 可配合提供明陽中學新入校及在校人數,並分年齡別(非單齡);無地區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資料。
(附 27(c)/RLI 表 37、表 38)
一、有關「應有分類項目」,學生地區別、少年族群或原住民族部分之統計,建議不放入相關指標,避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 免調查之結果,對於特定地區及族群產生標籤效應,易衍生其他歧視或對兒少不利之效應。
執行狀況 二、有關「其他」之意見,社會地位、出身分類部分,建議不放入相關指標,除相關定義不甚明確,且
3.4.11 法務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7(b)、(c)、(d) 調查結果易衍生標籤或歧視效應。
/附 8-4) 三、有關「其他」之意見,機構數目、機構內未滿 18 歲兒少人數及平均安置時間可新增;機構內未與
成年人分開的兒少人數,建議免列指標,因該情形屬我國法令禁止,並無此種情形,數據為零。
犯性侵害案件進入少年矯正 一、可配合提供少年矯正機關犯性侵害案件少年人數。
3.4.12 機關人數 法務部 二、有關「應有分類項目」,學生地區別、少年族群或原住民族部分之統計,建議不放入相關指標,避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7(c)/附 8-5) 免調查之結果,對於特定地區及族群產生標籤效應,易衍生其他歧視或對兒少不利之效應。
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
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
衛生福利部 本項服務不因族群、年齡、地區及性別而有差別服務,故歷年無分項統計資料,經評估自 110 年起可依 一、請提供年齡組統計資料。
3.4.13 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
(社家署) 性別區分統計。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
(附 26(b)/附 8-6)
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
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
本部可就 15-17 歲者,依地區別、性別、原住民分類統計;惟此年齡區間人數占比低,爰建議免以單齡
3.4.14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 勞動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分類。
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附 26(b)/附 8-7)
少年司法相關統計,以犯罪
類型分類: 一、有關 1.部分 一、請於 CRC 國家報告具體說明無法提供累犯
1. 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援助 將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統計原因;有關累犯統計部分,不予增
新增 司法院
案件所占百分比 二、有關 2.部分 列。
2. 累犯案件的百分比 因定義、範圍未臻明確,爰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6(b)、(d))
觸法兒少相關統計,以社會
一、內政部:
地位、出身、犯罪類型分類: 內政部
新增 (一)因應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未滿 12 歲觸法兒童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後,回歸「兒童及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1. 兒少被指控犯罪並在報案 法務部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爰相關數據建請由衛生福利部提供;另有關少年嫌疑犯在報案後
後被拘留在派出所或受審
13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
政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前拘留的人數,及平均拘 拘留於派出所人數、地區別本部可配合提供,惟平均拘留時間未有相關統計數據,依規定拘留時
留的時間。 間不得超過 24 小時。
2. 兒少在逮捕和拘留/監禁 (二)警察人員於受理報案後將觸法兒少拘留於派出所詢問期間,依法保護兒少人身安全,爰本部警政
期間受到侵犯和虐待的案 署未有相關侵犯虐待統計數據。
件數。 二、法務部:
(附 27(a)、(f)) (一)關於第 1 點本部無資料。
(二)關於第 2 點本部獄政系統無「社會地位」、「出身」等欄位,因此僅能提供依犯罪類型(罪名別)
分類之統計數字。
14
五、教育與文化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一、請研議提供學齡前幼兒各年齡就學率、學
2 歲至 5 歲學齡前幼兒就學人
地區別、性別、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就學等項目之資料,業公布於教育部統計處網頁;至入園率(就學 齡前特教生人數、學齡前特教班數量、及
5.1.1.1 數 教育部
率)可配合提供。 安置於公幼或私幼之特教生人數等數據。
(附 22(g)/附 6-21)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1.學前教
整體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育
5.1.1.2 幼兒入園率 教育部 年齡別已為單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就學等項目之資料,業公布於教育部統計處網頁。 請依機關回應說明提供更新數據。
(附 22(g)/無)
幼兒(稚)園概況表 一、請增列準公共化幼兒園數據。
5.1.1.3 教育部 少數民族或原住民相關數據業公布於教育部統計處網頁。
(38/無) 二、請研議整併序號 5.3.2 數據。
國小概況表 請研議依序號 5.1.1.3 及 5.3.2 數據合併形
5.1.2.1 教育部 教育部統計處已有境外及特殊族群專區相關數據。
(38/無) 式,提供更新數據。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
5.1.2.2 教育部 教師非屬兒少,爰僅提供地區及性別。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8/附 7-2)
一、代理教師相關統計數據來源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107 年版連結如下,該統計即無年齡
別、地區別、性別、或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之相關統計資料,教師非屬兒少,爰僅提供人數。
國民中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人 一、請研議提供地區別與性別數據。
2.義務教 二、請將本項公開資料修正為以下連結:
一、 5.1.2.3 數 教育部 二、請提供代理及代課教師占整體教師比例
育(國民 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
受教 (38/附 7-3) 等數據。
中小學) https://depart.moe.edu.tw/ED2600/News.aspx?n=C6A181E8F32C2BBA&sms=EA1FA0326D3BA142
權
三、107 學年度資訊詳上開連結 107 年度統計年報之第 19 頁。
學年度全國中輟數據統計
5.1.2.4 教育部 考量中輟相關數據係依教育階段統計(非單齡),爰無法提供年齡別(單齡)項統計數據。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2(c)/附 7-8)
一、教育部統計處列有國中小之在學率,建議將「入學率」改為「在學率」。 一、部分未達中輟程度,但常態性缺課的學
中小學在學率及出勤率統計
新增 教育部 二、至有關「出勤率」資料龐大統計困難,目前無統計資料。 生,請研議如何呈現是類兒少統計數據。
(附 22(b))
三、另有關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教育部統計處已有境外及特殊族群專區相關數據。 二、餘依機關說明提供更新數據。
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 考量中離統計係依教育階段統計(非單齡),另地區別統計無法區分為戶籍地或是就讀學校所在區域,一、請研議比照序號 5.1.2.4 數據格式提供相
5.1.3.1 率 教育部 且未針對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做統計,爰無法提供年齡別(單齡)項、地區別項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項統 關資料,並提供單齡數據。
(附 22(c)/附 7-9) 計數據,性別分類可提供。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 一、保留本項統計資料。
3.高級中 5.1.3.2 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 教育部 統計資料為高中以上,非屬兒童,建議本項刪除。 二、請刪除大專院校學生數據,保留公私立高
等教育 (38/附 7-7) 中職學生數據。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補助 一、以受益人次為統計基準,爰無依年齡、性別、種族、社會經濟背景和地理區域分列。 一、請研議提供人數之數據。
5.1.3.3 教育部
(38/RLI 表 28) 二、資料已更新至 108 年度。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代理及代課教師 請比照序號 5.1.2.3 數據格式,新增高級中等
新增
人數 學校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資料。
15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高中以下特教學校相關扶助與
4.特殊與 5.1.4.1 資源實施概況 教育部 配合辦理。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實驗教 (38/無)
育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審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本部國教署依推動業務需求,目前僅蒐集各縣市參 一、請提供人數之統計數據。
5.1.4.2 教育部
(38/附 7-1) 與各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數,並未蒐集是類學生之年齡、性別及種族等相關資料。 二、請研議提供單齡、性別及族群別數據。
三、本部可就 15-17 歲者,依辦理訓練機構別、性別分類統計;惟此年齡區間人數占比低,爰建議免
各項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 請刪除 18 歲以上至 29 歲參訓人數資料,保留
5.1.5.1 勞動部 以單齡分類。
(附 22(b)、(c)/附 7-11) 總參訓人數。
5.職業培 四、無標註及統計原住民身分,爰無原住民身分資料。
訓 《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
5.1.5.2 助計畫》執行概況 教育部 配合辦理。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8/附 7-12)
本部統計處目前公告之預期受教育年數係指「滿 5 歲兒童迄 39 歲期間預期接受學校教育的年數」,
預期受教育年數 係依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定義編算而得,其計算方式是將 5 至 29 歲各單齡淨在學率及 30-34
5.1.6.1 教育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8/無) 歲、35-39 歲年齡組淨在學率各乘以 5 後加總而得,礙於資料限制,無法依年齡別、地區別及少數族
群或原住民釐析相關分類並進一步編算。
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數(生
5.1.6.2 師比) 教育部 統計項目為比率,爰年齡別、性別及族群別項目無法統計,地區別可配合提供。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2(d)/無)
6.總論
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 高中、國中小畢業生升學率資料得於教育部統計處「教育統計查詢網」查詢,尚無 excel 檔,得以各
5.1.6.3 教育部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2(c)/附 7-4) 教育階段、性別做相關查詢,尚無地區、少數族群或原住民之選項。
一、請刪除大專院校學生數據,保留高級中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懷孕繼 以下學校學生數據。
目前可統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之「地區別」,至於「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項目則無法
5.1.6.4 續就學人數 教育部 二、請研議納入國中小特教學生懷孕人數數
統計。
(38/附 3-1) 據。
三、請區分國中及國小懷孕學生人數數據。
一、本資料移列知識分享區,並提供各研究計
幼兒教育研究計畫 科技部研究計畫案係由研究者主動提出申請,故無法預估件數成長情形;惟未來預算編列時,將酌情
二、教育研究 5.2.1 科技部 畫名稱及連結。
(無/無) 考量提升兒少教育階段領域之研究計畫補助,並鼓勵學者針對各教育階段提出研究申請。
二、併請教育部國教院提供相關研究計畫。
一、有關「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部分,本部職掌全國人口統計資料供各界參用,爰無法依特定需求
一、本數據移列第一區公約執行概況及社會
僅呈現兒少相關數據。
5.3.1 原住民兒少人數 內政部 參與、2.兒少人口概況。
二、有關「增加客家族群等其他少數族群兒少人數」部分,因戶籍登記資料無客家身分相關資料,故
三、原住民和 二、餘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無法產出該統計。
少數族群的文
原住民地區國民小學設立附設 請 研 議 新 增 非 國 小 附設 幼 兒 園 資 料 , 並 與
化權利 5.3.2 教育部 本項為統計幼兒園數量,毋須區分年齡、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幼兒園比率(38/無) 5.1.1.3 合併。
原住民子女身心障礙類學生數
5.3.3 教育部 配合辦理。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8/無)
16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 原住民族委
5.3.4 配合修正。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38/無) 員會
一、為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及人才培力,於 94 年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原稱為「外籍配偶照顧輔
導基金」,於 105 年更名)。補助對象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及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
外配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 社會團體。有關辦理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因屬性涵蓋
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 多樣,如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受益對象涵蓋新住民及其子女、家庭成員;另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 本筆資料改由教育部提供東南亞語教學相關
5.3.5 內政部
學習計畫情形 宣導,則係辦理新住民專屬新聞影音網站、資訊宣導媒體製播及移民節等活動,相關統計數據係 數據。
(附 22(e)/附 8-25) 有瀏覽人次、收視率或參與人數統計,爰難以就兒少「年齡別」、「地區別」及「性別」予以量
化,本案尚無法提供統計資料。
二、因該統計表非屬本部移民署公開、例行性維護之統計表格,建議不宜置於該兒少統計專區。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
5.3.6 數 教育部 本資料僅有統計學習階段別、縣市別,因開班不限性別,爰無統計數據。 請增加幼兒園教學本土語言相關數據。
(附 22(e)/附 8-26)
國、高中蒙藏語文班受益兒少
5.3.7 人數及比率 文化部 本項內年齡別、地區別、性別均可修正並提供。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2(e)/附 8-27)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5.3.8 客家委員會 未來可增加年齡別、地區別(縣市別)及性別統計資料。 依機關回應說明辦理。
(附 22(e)/附 8-28)
新增 19 歲以下閩南語能力認證統計 教育部 請依 5.3.8 數據格式提供本項新增數據。
19 歲以下原住民語能力認證統 原住民族委
新增 請依 5.3.8 數據格式提供本項新增數據。
計 員會
一、日本福岡亞太兒童會議以亞太區兒童(11 歲左右)為主要對象,遴選採區域輪流方式規劃辦理,
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 109 年日本福岡亞太兒童會議(APCC)臺灣代表隊由嘉義縣大同國小作為代表,原預定出訪人數 4 一、請刪除教師部分數據,並統整完整資料後
5.4.1 流統計 教育部 人,現因疫情順延至 110 年出訪。 提供。
(38/附 7-13) 二、相關遴選採區域輪流參與方式規劃辦理,每年度由 1 個縣市參與甄選,以符公平正義精神。是 二、請提供本表數據計算說明。
以,有關性別及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部分並無相關限制。
學校體育統計年報 此年報彙整為全國各級學校之體育統計數據,為闡述各教育就學階段,以學制為單位,故無法配合修
5.4.2 教育部 本統計資料刪除。
(無/無) 正提供兒少相關數據。
四、休閒育樂
學生運動參與情形 本報告為針對各級學校運動參與情形之調查報告,為就學階段之情形,以學年度為單位,故無法配合
5.4.3 教育部 本統計資料刪除。
(無/無) 修正提供兒少相關數據。
一、已修正連結如下
https://admin.taiwan.net.tw/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3330.aspx?CategoryID=1f879367-bc8c-47d7-
國人出國人數
5.4.4 交通部 8b50-eab1ffd0b142&appname=FileUploadCategoryListC003330 本統計資料刪除。
(無/無)
二、資料為國人出國以性別及年齡別分,地區別為出國目的地,並無國人居住縣市別。
三、本部觀光局並無少數族群或原住民等相關統計資料。
17
資料名稱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點次
/首次國家報告相關統計) 機關回應說明
架構 序號 權責機關 會議決議
(參照意見修正可行性,倘無法配合修正請提供說明)
*附錄簡寫為「附」;問題清單之政
府機關回應簡寫為「RLI」
針對兒少之社區公共運動場地 有關我國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係以各族群、不同性別及年齡層民眾皆得以公平、無差別地進入運動
請研議提供各縣市設置運動場館設施之校數
新增 數目 教育部 設施空間,並使用相關設施或運動器材設備為原則,無涉性別、年齡、族群等,建請刪除「社區公共
及比例統計表。
(附 22(i)) 運動場地數目」項目。
各縣市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園
新增 內政部 請研議提供相關數據。
數量及比例
內政部、
新增 各縣市共融、特色遊戲場數量 請研議提供相關數據。
教育部
各縣市電影院、文化及藝術場
新增 文化部 請研議提供相關數據。
館數量
18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B21C2D56-CBC3-4931-95B7-0E7B9E9E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