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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第2次臨時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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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五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貴賓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我國兒少取得價格合宜的大眾交通資源與兒少取

得學生電子票證資源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劉委員融諭)

決議:

一、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學生證數位化或結合電子票

證功能,簡化與整合兒少使用大眾運輸之學生票優惠

等建議,請教育部納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研

議。

二、有關學生交通車、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員應具備車輛行

駛安全與友善、事故逃生知能,請交通部與教育部落

實教育訓練與考核。

三、請交通部持續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將偏鄉地區學

校、學生需求路線、時間納入考量與資源規劃。

第二案:現行我國一般認領之「生父認領」程序,可能影響兒

童權益,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張委員淑慧)

決議:為保障兒少身分與受照顧權益,暫不修正現行我國非

婚生子女之生父認領程序,惟請內政部結合案例宣

達,強化地方戶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辦非婚生子女認領

1

登記案件之不法情事敏感度。另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

利部就類此案件研議修法賦予生母積極義務、第三方

為兒少利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以及結合家事商

談服務之可行性。

第三案:關於各級學校教育及照顧特殊需求學生之實務困境,

建請檢討目前作為,並討論切合實務現場需求之解

方。

(提案委員:林委員月琴)

決議:本案聚焦於學前特殊教育資源與人力困境,請教育部

銜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通盤研議公

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共同納入特殊教育之可行

性與專業人力需求,並就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特殊

教育心理評量人員規劃合宜培訓內容與在職進修研習

時數,強化特殊教育知能。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上午 11 時 40 分)

2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五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

言順序)

討論案

第一案:針對我國兒少取得價格合宜的大眾交通資源與兒少取

得學生電子票證資源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

劉委員融諭)

一、劉委員融諭:

(一)本提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本提案期待為兒少就學以外時間、跨縣市取得知識、

文化刺激之需要研議提供交通優惠票價。研處意見

所提「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政策僅係特別預算

支應之短期政策,未能因應本案提出單程交通優惠

之需要。

(三)交通部「幸福巴士」與原有公車路線重疊性很高,

無法有效解決偏鄉學生就學需要。

(四)為確實了解學生交通車駕駛人素養與對學生之友善

性,建議教育部於原有考評過程納入使用者滿意度

調查。

(五)據了解,彰化、南投、雲林、屏東、臺東、花蓮等

地區學生,仍有使用容易滅失之紙本學生證,期許

能輔導各該學校往數位學生證發展,並結合電子票

證提供學生交通優惠。

二、江委員瑜庭:

(一)以臺東地區學校為例,部分學生選擇無照騎機車或

電動自行車就學,確實與公車班次少、票價高有關。

(二)期許未來搭乘公車可以有更多元化支付方式,並與

3

個人身分結合提供優惠,弭平各縣市做法不一的不

平等待遇。

三、林委員月琴:

(一)關於教育部對偏鄉地區學校提供學生通學交通費補

助 1 節,經查仍有許多偏鄉地區學校家長並未知悉

相關資源,建議加強宣導、提升資源涵蓋區域或研

議提供更能直接補貼兒少通學需要之方法,因應學

生上學、放學的交通需求。

(二)關於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每年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1 節,經查部分縣市實務辦理方式未能確實宣導交

通安全知能(例如:與其他講習合併辦理以致交通

安全內容篇幅過少、參加對象為經營者而非駕駛人

員等),請交通部與教育部應掌握實際辦理情形。

四、張委員淑慧:

有關交通部「幸福巴士」、

「幸福小黃」

,請納入

學生通學需要,規劃合適之班次、路線與收費標準。

五、交通部(公路局)

本部公路局自 105 年起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以

滿足當地民眾就學、通勤等需求,截至 112 年 10 月底

止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500 公尺內有站牌)

涵蓋率已達 91.97%,未來仍持續針對偏鄉交通需求及

檢討路線、班次,也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公車進校園等

服務。

六、教育部:

(一)有關學生交通車司機素養與偏遠地區路線,本部說

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 112 學年度補助共計 45 所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

4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通學交通費,未來將持續宣

傳。

(三)關於兒少因通學致交通費用負擔,除可運用交通部

「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資源、學校宿舍等,本

部已就各類弱勢、有需求之兒少提供就學費用減免

措施與獎助學金等支持措施因應。

(四)關於學生交通車司機對學生友善度,本部已定期辦

理學生滿意度調查。學校於學生上學、放學時段亦

有人員於現場指揮與引導,可第一時間接收學生反

應,進一步與學生交通車廠商溝通與協調。

(五)數位學生證可因地制宜或依學校需求設計功能(例

如到校點名、圖書借用等),倘由本部製作較不符

合實務需要。

七、林委員明裕(張主任秘書永傑代)

對於個別學生在不特定的時間進行跨縣市的活動

參與所需費用,建議由交通部整體研議針對兒少年齡

層的優惠。另一方面,本於資源的有限性,可就需求

學生提供衡平的對待,惟仍須考量資源使用之查證、

核銷困難。

八、祁委員文中(王簡任技正基洲代)

(一)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規劃「幸福巴士」、「幸福小黃」

路線,向本部公路局提出申請。

(二)地方政府或學校可自行洽「一卡通」或「悠遊卡」

業者合作。倘學生證與電子票證結合,遺失時之處

理亦有必要納入考量。

(三)現行資源大致可因應普遍學校學生通勤需要,至於

不可預見的兒少跨縣市活動所需單程交通費用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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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與地方政府較難估算實際需求與所需經費。

九、主席:

(一)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學生證數位化或結合電子

票證功能,簡化與整合兒少使用大眾運輸之學生票

優惠等建議,請教育部納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

議研議。

(二) 有關學生交通車、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員應具備車輛

行駛安全與友善、事故逃生知能,請交通部與教育

部落實教育訓練與考核。

(三) 請交通部持續推動偏鄉幸福巴士計畫,將偏鄉地區

學校、學生需求路線、時間納入考量與資源規劃。

第二案:現行我國一般認領之「生父認領」程序,可能影響兒

童權益,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張委員淑慧)

一、張委員淑慧:

(一)本提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倘維持現行法理,儘量承認子女婚生性,惟為保障

被認領之兒童權益,建議積極推動使生父母接受家

事商談服務,以及研議由第三方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之訴等。(詳如本提案辦法二、三)

二、法務部: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三、內政部:

(一)說明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提案說明提及網路論壇「…尋找有緣小女嬰…」

等內容是否涉及人口販運防制,後續請本部移民署

評估。

四、白委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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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親子鑑定技術進步,建議納入認領登記程序,

保障兒童權益與其身分權。

五、王委員玥好:

實務上確實有令人擔憂的趨勢,民眾分享提及

「假認領」較收出養程序更為簡易。為遏止此類情形,

期待戶政機關加強把關認領登記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六、戴委員瑀如:

(一)參考各國家庭法趨勢,多元形式家庭漸增,親子關

逐漸不以血緣為首要,更加重視有照顧子女意願之

「意願父母」。因此,認同現行立法意旨,儘量使

非婚生家庭之子女受撫養照顧,並配套由否認親子

關係之訴來確認血緣。

(二)為符合目前時空環境之需要,認同現行認領程序相

關法令尚有修正調整之空間,例如:

1. 非婚生子女之生母對生父地位現行僅有消極否定

權,可研議賦予積極義務。

2. 認領與其他身分關係建立(如結婚、離婚)均應

經嚴謹的要式程序,或參考德國法經公證程序,

使父母了解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3. 依據民法第 1069 條之 1 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

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

用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 及第 1055 條之 2 之

規定。」提出子女照顧計畫與納入家事商談服務。

4. 因應實務發生規避收養程序的需要,研議民法創

設依子女利益或國家政策考量,使國家例外成為

訴權人,提起否認親子關係訴訟。

七、李委員昆霖:

7

(一)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目的是為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定親子關係,

要件是非婚生子女且與生父間具有真實血緣,戶籍

登記並非要件,亦不需經生母或子女同意。未來是

否修法增加子女或生母同意權,本院(司法院)尊

重立法機關決定。

(二)法定親子關係不以血緣為必要,故妻之受胎係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夫

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

起否認之訴(民法第 1063 條第 1、2 項參照)

。依行

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行政機關有職權調查之

責,故戶政機關是否請當事人提出親子鑑定證明文

件,本院(司法院)尊重行政機關政策考量。又經

認領登記後,後續倘有親子關係存否爭執,則可依

法提出相關訴訟。

(三)法院依法獨立審判,關於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據民法第 1069 條之 1 準用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 及第 1055 條之 2 之規定。

當事人未有爭訟前,不宜逕行介入,而就認領乙事

為許可。未進入訴訟程序之認領與協議離婚程序,

本院(司法院)尊重權責機關卓處。

八、黃委員謀信:

法律上就「認領」與「收養」定性有別,不宜完

全相提並論。有關認領程序中對兒童權益之保障與救

濟,由主管機關於行政登記階段依職權確認個案事實,

依其政策上考量可決定適當證明文件。參考戴(瑀如)

委員意見,本部(法務部)可研議於民法相關規定完

8

善生母於該程序之積極地位,以及由公益代表人提出

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等。

九、劉委員融諭:

關切「假認領」情形下,兒少真實身分權如何保

障與救濟?生母同意「假認領」有無法律責任?

十、主席:

為保障兒少身分與受照顧權益,暫不修正現行我

國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認領程序,惟請內政部結合案例

宣達,強化地方戶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辦非婚生子女認

領登記案件之不法情事敏感度。另請法務部會同衛生

福利部就類此案件研議修法賦予生母積極義務、第三

方為兒少利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以及結合家事

商談服務之可行性。

第三案:關於各級學校教育及照顧特殊需求學生之實務困境,

建請檢討目前作為,並討論切合實務現場需求之解方。

(提案委員:林委員月琴)

一、林委員月琴:

(一)本提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同意主席建議將案由聚焦於「幼兒園」照顧特殊需

求學生之實務困境。

(三)現行由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稱心評人員)對

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鑑定做法,建議參考外國做

法,結合多元專業意見共同評估,提出公平與準確

之鑑定結果。

(四)非營利幼兒園照顧特殊需求學生面對師生失衡、鑑

定基準不明影響資源連結,亟待務實解決。

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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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特殊需求幼兒之學前特殊教育,本部於師資專

業素養與支持系統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行政院業核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本部刻正研修

特殊教育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包含增編特教學

生助理員人力與經費,提升助理人員勞動條件,以

及明定心評人員案量、巡迴輔導教師服務案量及服

務頻率等。

三、胡委員中宜:

(一)本案涉及學齡前特殊教育、學齡階段特殊教育以及

鑑輔會鑑定未完成或未申請鑑定者之情形,建議教

育部於推動特殊教育法與相關子法修訂過程,對於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心評人

員、特教學生助理員、非營利幼兒園早期療育專業

人員等人力優化與培訓等策進做法,應與地方政府

創新服務方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等資源,

以整體學生輔導團隊提供整合性服務來推估需求、

布建與優化資源,以及後續成效評估。

(二)發現隱性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關鍵有賴輔特合作,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與第 7 條會同特教教師共同

討論課程與服務的合理調整。學前階段建議與各縣

市設置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資源中心合作,儘

早發現特殊需求幼兒與發展對應策略,並完整銜接

至特殊教育系統。

四、馮委員喬蘭:

關於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是否能於

教學現場落實,提醒教育部應進一步了解與確保落實,

10

使專業團隊的意見能實質影響提供學生好的學習環境。

五、主席:

本案聚焦於學前特殊教育資源與人力困境,請教

育部銜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通盤研議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共同納入特殊教育之可

行性與專業人力需求,並就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心

評人員規劃合宜培訓內容與在職進修研習時數,強化

特殊教育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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