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四屆第5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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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20530135547_1320691.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四屆第 4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7
- 三、第 1 案:
- (一)各權責機關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規定,
- (二)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予以列管:
- 四、第 2 案:為檢視「家外安置兒少再申訴案件作業處理
- 五、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辦理。
- 六、第 6 案: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或機構安置輔導少年
- 七、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將創傷知情概念融入校園霸
-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 一、洽悉。
- 二、肯定教育部依據 CRC 第 12 條揭示「有形成其自己意
- 肆、討論案:
- 一、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改善「心快活網站」資訊、
- 二、請教育部研議高中以下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准假準則。
-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陸、臨時動議:無
- 柒、散會。
- 壹、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 一、主席:確認。
- 二、梁委員朝勛:
- (一)建請將人民團體法納入 CRC 檢視法規清單,並請內政部
- (二)教育部已有設置「學生事務平台」提供學生自治相關知
- 三、內政部:
- 貳、報告案
- 一、梁委員朝勛:
- (一)第 1 案:
- (二)第 3 案:請教育部關注到兒少在校被處以大量「愛
- 二、馮委員喬蘭:
- (一)第 1 案:關於「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序號
- (二)第 3 案:
- (三)第 6 案:請問原提案辦法建議建立人才資料庫之後
- 三、呂委員立:
- (一)第 1 案:
- (二)第 9 案:重申前次會議決議,為因應校方與學生
- 四、司法院:
- (一)第 2 案:
- (二)第 6 案:司法實務過程遇有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
- (三)第 8 案:為進一步了解優化矯正教育辦理情形,本
- (四)第 9 案、第 10 案:建請說明少年矯正學校依決議意
- 五、白委員麗芳:
- (一)第 2 案:建請衛福部於 1 年後對本小組報告家外安
- (二)第 3 案:有鑑於教育法令盤點情形仍未完整、「兒童
- (三)第 7 案:配合第 2 案決議,建請於本小組報告家外
- (四)第 10 案:
- 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七、許委員維中:
- 八、江委員瑜庭:
- 九、趙委員犁民(周處長大堯代)
- 十、李委員麗芬:
- (一)第 1 案:本部(衛福部)將發文函釋「未成年人
- (二)第 2 案:依據「衛福部處理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再
- (三)第 6 案:現行法令已有相關專業人員協助機制,建
- 十一、法務部:
- (一)第 1 案:關於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
- (二)第 8、9、10 案:為完善矯正教育,關於司法院所提
- 十二、教育部:
- (一)第 1 案:關於梁(朝勛)委員建議家庭教育中心受
- (二)第 3 案:
- (三)第 4 案:關於江(瑜庭)委員提出「針對免學費提
- (四)第 8 案:本部定期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
- (五)第 9 案:學校健康照護非醫療行為,除請各學校依
- (六)第 10 案:本部主要著力於提升教學人員「創傷知情」
- 十四、主席:
- (一)洽悉。
- (二)第四屆第 4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
- (三)第 1 案:
- (四)第 2 案:為檢視「家外安置兒少再申訴案件作業處
- (五)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辦理。
- (六)第 6 案: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或機構安置輔導少
- (七)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將創傷知情概念融入校園霸
-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 一、教育部:
- 二、許委員維中:
- (一)理解本案提出「兒少代表列席」作法,保障兒少受
- (二)儘管學生代表目前已可參與校務會議等學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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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4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 1 案:
(一)各權責機關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規定,
針對不符公約規定之法規完成增修、廢止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
(二)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予以列管:
1. 序號 1-9(民法第 1085 條)
:本法規定父母得於
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惟其立法必要性、懲戒
方式、程度仍有研議必要。
2. 序號 1-14(家庭教育法建議新增條文)
、序號 1-15
(心理師法第 19 條)
:未成年人尋求心理諮商輔
導,依現行法規解釋仍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1
與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不符。
四、第 2 案:為檢視「家外安置兒少再申訴案件作業處理
原則」實施成效,請衛生福利部於該原則實施 1 年後,
盤點與檢討其執行情形後再向本小組報告。
五、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辦理。
六、第 6 案: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或機構安置輔導少年
於司法程序接受訊問時,因身心狀況難以完整陳述,
當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便陪同時,得否由矯正機關或
安置機構指派專業社工或心理師,或請特教老師及諮
商輔導等人員代為陪同提供專業協助,請衛生福利部
邀請司法院、教育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研議可行做
法,以確保是類少年之司法權益。
七、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將創傷知情概念融入校園霸
凌防制作業流程,從知情兒少的創傷經驗角度出發,
先促進雙方的理解,再運用修復式正義策略,提高校
園霸凌案件輔導成效。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
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
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資訊。
1
第二案: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 之可能方式」專案
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肯定教育部依據 CRC 第 12 條揭示「有形成其自己意
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
1
全稱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2
其意見」之原則及其一般性意見內涵研議保障兒少參
與教評會之適當機制,請教育部賡續與家長、教師、兒
少等團體溝通與討論做法。
肆、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結「強化社會安全網」
資源,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保護處分之少年及其家庭,開案提供家庭處遇計畫等
服務,以利少年復歸,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司法院)
決議: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保護處分之少年係社會
安全網服務對象,請各網絡單位積極布建資源與協調
機制,共同協助少年及其家庭以利復歸社會。
第二案:政府宜與國外知名網路業者(例如:Google、Meta)合
作,快速移除含有未成年人非法個資、照片、影片之資
訊,並協助司法機關調查,以保護未成年人免於性騷
擾、恐嚇威脅,以及被侵害後之二次傷害。
(提案委員:
葉委員奇鑫)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偕同網路技術、通訊、個資保護等相關
機關,積極與外國網路業者洽談保護兒少個資合作機
制,並完善各相關法令與措施。
第三案:有關保護兒童免於接觸二手菸、三手菸危害乙案,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許委員維中)
決議:為保護兒童免於二、三手菸害,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
持續落實法令並加強宣導。有關委員建議規定禁止成
人於有兒少乘坐之交通工具內吸菸1節,實務執行恐有
困難,請衛生福利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法過程研議入法之可行性及效益。
3
第四案:針對我國國、高中生因心理健康相關因素之病假,訂定
准假準則並盤點、強化、整合現有心輔資源,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梁委員朝勛、陳委員名謙)
決議:
一、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改善「心快活網站」資訊、
完善現行學校、社區心理諮商機制,並研議通訊心理
諮商相關倫理與隱私保護實施準則。
二、請教育部研議高中以下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准假準則。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中午 12 時 45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一、主席:確認。
二、梁委員朝勛:
有關前次會議討論案第二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5 條內涵,針對兒少自主成立組織之趨勢,政府應採取之
友善措施,提請討論一案之決議,建議如下:
(一)建請將人民團體法納入 CRC 檢視法規清單,並請內政部
蒐集兒少結社實務情形,完善社會團體法草案及配套宣
傳措施後,列為「優先審議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教育部已有設置「學生事務平台」提供學生自治相關知
能活動,建議整併各部會相關補助計畫成為整合兒少組
織補助資源的平台。
三、內政部: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儘管未成年人無法為發起人,
惟已可擔任會員、選任職員,以及被選任為理事長、理事、
監事。然而,未成年人倘被選認為理事長,對外係該團體
之代表人,仍應留意民法有關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相關
規範。
貳、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4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1
一、梁委員朝勛:
(一)第 1 案:
1. 關於「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序號 1-14,
建請家庭教育中心除配合學校申請提供服務以外,
另受理由兒少自主申請(例如專線或信箱),及
時協助家庭困境。
2. 關於「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序號 1-15,
建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與教育部加強使
各心理師公會與兒少知悉「未成年人『無需家長
同意』仍能接受心理諮商」
。
(二)第 3 案:請教育部關注到兒少在校被處以大量「愛
校服務」情形亦有「階段性體罰」之虞。
二、馮委員喬蘭:
(一)第 1 案:關於「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序號
1-11,各教育法令所列「體罰與霸凌」,未能涵蓋所
有形式之身心暴力,尤其,兒少遭受「精神暴力」
情形,實務上常因不符「霸凌」要件而無法成立,
請教育部應檢視修正現行教育法令,保護兒少免遭
一切形式暴力。
(二)第 3 案:
1. 教育部所提「CRC 第 19 條所涉之教育法令盤點
檢視」未釐清各教育法令是否足以保護兒少免遭
一切形式暴力,或者有無待完善之法令。
2. 前次(第四屆第 4 次)會議已提醒「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列舉如靜坐反
省、站立反省等教育現場常見之管教措施,均有
違反 CRC 之疑慮,應納入檢視。
3. 建議教育基本法、教師倫理守則亦應檢視是否應
2
有保護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相關規範(例如於
教師倫理守則規範關係界線、情緒界線與身體界
線等)。
(三)第 6 案:請問原提案辦法建議建立人才資料庫之後
續進展。
三、呂委員立:
(一)第 1 案:
1.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序號 1-9,關於民
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對於懲戒之方式、程度均未規定,建議刪除本條
或改「懲戒」為「管教」
。
2. 延續梁(朝勛)委員意見,關於「111 年全面檢
視法規清單」-序號 1-14(家庭教育法)、序號
1-15(心理師法第 19 條),建議予以列管。
(二)第 9 案:重申前次會議決議,為因應校方與學生
(及其家長)對於「校園健康照護」爭議,仍有請
教育部研議設置調解管道之必要。
四、司法院:
(一)第 2 案:
1. 關於研修兒少安置機構評鑑指標 1 節,請衛福部
說明法院代表參與或蒐集法院意見之情形。
2. 請衛福部補充說明安置兒少申訴過程如何保障兒
少按其年齡獲取適當資訊、以及專業或適當之成
人引導與協助兒少理解與完整表達感受及想法。
3. 本案建議繼續列管。
(二)第 6 案:司法實務過程遇有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
或安置輔導少年因身心狀況難以完整表達,於司法
3
程序到場接受訊問時需有專業協助情形。建請法務
部、教育部、衛福部研議建立協調機制,確認各類
情形究應由法定代理人、校內特教老師或諮輔人員、
社政機關指派專責社工或延聘心理師等人員前往協
助。
(三)第 8 案:為進一步了解優化矯正教育辦理情形,本
案建議繼續列管,請法務部、教育部提出報告,說
明矯正教育課程計畫、「國教署與矯正署共同推動
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推動特殊教育相
關工作、受感化教育少年特殊教育或處遇計畫辦理
情形。
(四)第 9 案、第 10 案:建請說明少年矯正學校依決議意
旨推動校園兒童健康權與防制校園霸凌機制納入創
傷知情概念情形。
五、白委員麗芳:
(一)第 2 案:建請衛福部於 1 年後對本小組報告家外安
置兒少申訴案量、處理情形,據以改進作業原則。
(二)第 3 案:有鑑於教育法令盤點情形仍未完整、「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修正草案」
亦尚未討論完成,爰本案建議繼續列管。
(三)第 7 案:配合第 2 案決議,建請於本小組報告家外
安置兒少申訴情形時,併向本小組說明中央兒少申
訴機制建置情形。
(四)第 10 案:
1. 請教育部不僅辦理教育人員研習訓練,亦請依前
次會議決議研議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納入創
傷知情概念。
2. 呼應司法院意見,矯正學校霸凌事件更有納入創
4
傷知情概念之重要意義,請教育部、法務部續行
研議。
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第 2 案:
1. 關於研修兒少安置機構評鑑指標,研修指標前之評
鑑指標優化研究,已邀請少年保護官參與提供指標
修正建議。
2. 有關安置兒少申訴機制,目前分三層級運作,包括
安置機構內部申訴、地方政府外部申訴,以及倘對
地方政府申訴處理結果不滿,可向衛福部提出再申
訴,前開申訴管道與方式,業納入機構提供兒少的
入住須知,亦要求地方政府主責社工應明確告知兒
少被保障之權益,另考量兒少年齡與表達能力,申
訴方式不限於書面,亦可口頭或透過主責社工、師
長、親友等人協助提出,如案情複雜,將另組成專
案調查小組處理。
七、許委員維中:
第 3 案:呼應馮(喬蘭)委員意見並提醒以下事項:
1. 經蒐集兒少在校經驗,學生可能被處罰「大量罰
寫」、「大量背書」,致學生無法負荷程度,再以學
生未完成為由予以記過(繞道處罰),請問現行法
令如何保障兒少權益。
2. 學生通常使用行動載具舉證在校遭受霸凌情事,惟
目前教育部訂定行動載具管制相關規範,是否因此
迫使學生違法取證。
八、江委員瑜庭:
第 4 案:提出「針對免學費提案之立場文件」(詳如附
5
件 1)
,期待教育部召開諮詢會議,邀請民間團體和兒
少代表共同討論十二年國民教育資源配置及免學費政
策,俾符社會期待。
九、趙委員犁民(周處長大堯代)
:
第 4 案:請教育部後續於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
計畫」會議提出報告中,務必關注到學費以外之學習
資源的不均情形,使教育資源獲得更有效的配置。
十、李委員麗芬:
(一)第 1 案:本部(衛福部)將發文函釋「未成年人
『無需家長同意』仍能接受心理諮商」相關規定。
(二)第 2 案:依據「衛福部處理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再
申訴案件作業原則」,兒少以書面或口頭提出,並
設有人員協助機制。上開作業原則業於 3 月函頒,
建議執行一段時間並蒐集執行情形,再請司法院協
助提供修正建議。
(三)第 6 案:現行法令已有相關專業人員協助機制,建
議由法院依個案情形來協調相關單位到場。
十一、法務部:
(一)第 1 案:關於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
懲戒其子女),本部初步研議毋須修法,惟考量呂
(立)委員表達不同意見,本部將再行研議,尋求
各界共識。
(二)第 8、9、10 案:為完善矯正教育,關於司法院所提
意見,本部將請矯正署研議。
十二、教育部:
(一)第 1 案:關於梁(朝勛)委員建議家庭教育中心受
理兒少自主申請各服務,本部納入研議。
6
(二)第 3 案:
1. 委員所提醒學生遭受「精神暴力」情形,實務上
常因不符「霸凌」要件而無法成立 1 節,本部納
入研議如何於教育相關法令予以保障。
2. 委員建議一併檢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
倫理守則」等法令保護兒少免於一切形式暴力之
範圍與程度,本部納入研議。
3. 本部因應 CRC 首次國家報告第 54 點結論性意見
提出霸凌防制之積極與發展性作為,協助教師加
強建構安全教室之能力,鼓勵通報霸凌,以及營
造友善共好的班級、校園氛圍。
4. 各委員倘有知悉學生在校遭受暴力之個案,可以
提供本部知悉,俾利本部加強宣導與專案協助。
(三)第 4 案:關於江(瑜庭)委員提出「針對免學費提
案之立場文件」
,本部納入研議。
(四)第 8 案:本部定期召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
並適時組成專案小組,持續推動矯正教育適性教育、
轉銜與輔導考照等相關工作。
(五)第 9 案:學校健康照護非醫療行為,除請各學校依
醫療調解管道處理以外,將加強護理人員緊急救護
知能,俾利減少爭議。
(六)第 10 案:本部主要著力於提升教學人員「創傷知情」
知能,另有關白(麗芳)委員建議霸凌防制準則納
入「創傷知情」
,本部納入研議。
十三:蔡委員清華:
關於司法院提出關於矯正學校之意見,本部
(教育部)將持續與法務部密切合作,精進矯正學
7
校課程規劃與輔導體系等;另結合校護協會與相關
專家指導健康照護面向。
十四、主席: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4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0 案,第 2、
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 1 案:
1. 各權責機關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規
定,針對不符公約規定之法規完成增修、廢止及
行政措施之改進。
2.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予以列管:
(1) 序號 1-9(民法第 1085 條)
:本法規定父母得於
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惟其立法必要性、懲
戒方式、程度仍有研議必要。
(2) 序號 1-14(家庭教育法建議新增條文)、序號 1-
15(心理師法第 19 條):未成年人尋求心理諮
商輔導,依現行法規解釋仍須取得法定代理人
同意,與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不符。
(四)第 2 案:為檢視「家外安置兒少再申訴案件作業處
理原則」實施成效,請衛福部於該原則實施 1 年後,
盤點與檢討其執行情形後再向本小組報告。
(五)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辦理。
(六)第 6 案: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收容或機構安置輔導少
年於司法程序接受訊問時,因身心狀況難以完整陳
述,當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便陪同時,得否由矯正
機關或安置機構指派專業社工或心理師,或請特教
老師及諮商輔導等人員代為陪同提供專業協助,請
衛福部邀請司法院、教育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研
8
議可行做法,以確保是類少年之司法權益。
(七)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將創傷知情概念融入校園霸
凌防制作業流程,從知情兒少的創傷經驗角度出發,
先促進雙方的理解,再運用修復式正義策略,提高
校園霸凌案件輔導成效。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資訊。
第二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1 之可能方式」專
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一、教育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許委員維中:
(一)理解本案提出「兒少代表列席」作法,保障兒少受
教、知情、表意權之同時,避免由學生審議教師工
作權之疑慮。
(二)儘管學生代表目前已可參與校務會議等學校事務,
惟與教評會任務與專業不同,因此不宜以學生代表
已參與上揭會議認為學生毋須參與教評會。
(三)現行教評會組織儘管已納入家長代表或於調查過程
納入學生意見,惟學生代表參與能以學生角度,更
整體客觀地向教評會說明。
(四)對於各方擔心使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將致該名兒少
身心壓力或被告,建議可思考由兒少之法定代理人
同意,以及兒少具有自主選擇不列席之權利。
1
全稱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9
(五)綜上,建請主席裁示請教育部繼續推動使教評會納
入學生代表列席,並邀請各委員、專家討論各方案。
三、趙委員犁民(周處長大堯代)
: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提醒尊重兒童意見的作
法包含準備、傾聽、評估、重視、回饋、申訴、救濟
等程序,有關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的制度,請教育部
應依上開內容保障兒少權益,並繼續與各方討論兼顧
學生與教師權益的作法。
四、梁委員朝勛:
學生透過申訴(陳情)管道對於教師教學上的疑
慮,建議教育部研議於申訴(陳情)處理過程即納入
學生自治組織意見。
五、教育部:
本案立基於兒少利益之維護,將聚焦於推動「不
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保障學生權益,並使學生代表有表
達意見的機會」,逐步前進並持續與教師、家長團體
溝通。
六、主席:
(一)洽悉。
(二)肯定教育部依據 CRC 第 12 條揭示「有形成其自己
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
表示其意見」之原則及其一般性意見內涵研議保障
兒少參與教評會之適當機制,請教育部賡續與家長、
教師、兒少等團體溝通與討論做法。
參、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結「強化社會安全網」
10
資源,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保護處分之少年及其家庭,開案提供家庭處遇計畫等
服務,以利少年復歸,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司法
院)
一、司法院: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
見:
(略)
三、陳委員美燕:
(一) 請教育部說明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研擬之過渡
性教育輔導措施與相關資源。
(二) 實務執行中,於裁定感化教育保護處分或安置輔導
時儘管召開整合會議,惟因會議時未開案提供家庭
處遇服務,因此有服務斷點,於結束感化教育或安
置輔導整合會議時即無個管社工到場,亦鮮見學校
或教育單位到場。
四、張委員淑慧:
(一) 關於跨網絡資源整合,建請提前於調查階段進行討
論與布建,並培力促進少年保護官與社工協力處遇
工作之相關能力。
(二) 整合社政單位、感化教育及保護官三方追蹤輔導資
源。
五、主席:
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保護處分之少年係
社會安全網服務對象,請各網絡單位積極布建資源與
協調機制,共同協助少年及其家庭以利復歸社會。
第二案:政府宜與國外知名網路業者(例如:Google、Meta)
合作,快速移除含有未成年人非法個資、照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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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訊,並協助司法機關調查,以保護未成年人免於
性騷擾、恐嚇威脅,以及被侵害後之二次傷害。(提
案委員:葉委員奇鑫)
一、葉委員奇鑫: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為建立現階段保護兒少個資之機制,除法制作業以
外,籲請政府出面與外國業者討論資訊移除之及時
處理機制: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為統籌窗口,
向外國業者提交「兒少個資不當連結之資訊(含文
字、網頁、影像等)」
,由業者立即移除。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四、李委員麗芬:
(一)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研擬由主管機關
取得影像與業者協商撤下,並增設罰則若主管機關
通知該網站業者未依限撤下時,主管機關可限制該
境外網站接取,不再被瀏覽。
(二) 兒少法係就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
害人資訊予以保護,非上開對象之一般兒少個資,
建議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另建議
國 發 會 參 考 歐 盟 GDPR (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於蒐集未成年人之個資應有法定代理
人同意。
(三) 兒少法對於兒少權益保護,依立法體例係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管轄。葉(奇鑫)委員建議政府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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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業者討論個資移除處理方式,考量資料利用
具有其專業性,非屬本部(衛福部)福利服務之權
責範圍。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 GDPR 該規定係處理當事人同意的有效性,主要在
調降當事人同意之年齡至 16 歲,會員國並可依其內
國法再調降,最低至 13 歲,並非解釋為 16 歲以下
兒少個資由各會員國個資法另為規定。
(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
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爰
此,相較於個資法尚有豁免條款相關規定,對兒少
個資之保護應優先適用兒少法第 69 條規定。又兒少
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更有依據
可與外國業者溝通下架相關描述文字,建議不宜割
裂適用。
六、陳委員美燕:
本案涉及同意權、隱私權及被遺忘權。參考歐盟
作法係將被遺忘權入法,使資訊管理者有義務刪除個
資。實務上,被害人個資移除目前係依個資法處理,
然而,此類犯罪因網路擴散性,對被害人的傷害通常
於犯罪停止時正在失控,樂見政府建立統一窗口統籌
處理個資保護事宜。
七、陳委員逸玲:
建議與 Google 再釐清不願配合處理之問題癥結,
亦有助於後續溝通協商。
八、主席:
請衛福部偕同網路技術、通訊、個資保護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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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積極與外國網路業者洽談保護兒少個資合作機
制,並完善各相關法令與措施。
第三案:有關保護兒童免於接觸二手菸、三手菸危害乙案,提
請討論。(提案委員:許委員維中)
一、許委員維中: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建議政府部門建立檢舉管道,提供民眾反應網路通
訊軟體及網路購物平台 (如 Meta、LINE、IG、
twitter、蝦皮等)販售電子菸情形。
(三) 為鼓勵教官與師長處理學生吸菸問題,建議教育部
納入敘獎標準。
(四) 建議召開專責小組研擬宣傳二手菸、三手菸危害作
法。
二、陳委員名謙:
觀察到學校周邊販售加味菸及同學使用加味菸情
形,建請協助學校加強督管學生吸菸行為。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二) 現行法令未規範禁制電子煙販售事宜,本部已納入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將全面禁止電
子煙。
(三) 本部 109 年已與四大網路業者(包含 pchome 及蝦
皮等)達成共識,依民眾檢舉,要求商家下架電子
煙。
(四) 有關禁止成年人在有兒童的私人轎車吸菸,其立法
研議建議,各國關於兒童及青少年於車內時禁菸之
規定,美國緬因州、加州及澳洲勘培拉斯特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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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特區)係規範於兒童福利法規,考量立法院已於
111 年 3 月 23 日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已依
法制作業程序排審中,故建議可納入兒童福利相關
法規。
四、教育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五、李委員麗芬:
本部(衛福部)研議兒少法修正草案,涵蓋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保障兒少權益之權責,並研擬增設健
康與安全專章,可研議納入保障兒少免於菸害 1 節。
六、主席:
為保護兒童免於二、三手菸害,請衛福部與教育
部持續落實法令並加強宣導。有關委員建議規定禁止
成人於有兒少乘坐之交通工具內吸菸 1 節,實務執行
恐有困難,請衛福部於兒少法修法過程研議入法之可
行性及效益。
第四案:針對我國國、高中生因心理健康相關因素之病假,訂
定准假準則並盤點、強化、整合現有心輔資源,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梁委員朝勛、陳委員名謙)
一、梁委員朝勛: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線上預約功能使用困難,
須輾轉連結至社區網站、醫院網站、各縣市自設平
台等,建議中央提供整合之服務資訊專區,並使專
區納入兒少友善設計及整合教育部心輔資源;前揭
專區可考慮置於「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下
稱心快活網站)。(檢附心快活網站精進建議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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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 社區心理諮商服務「轉介」個案以外,一般民眾、
兒少較難以預約,建議規劃兒少保障時段(如夜
診)
、名額等方式落實兒少使用權益。
(四) 關於研擬放寬「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
作業參考原則」年齡限制與修正心理師法 1 節,提
醒衛福部於召開研商會議時,應邀請兒少代表與教
育部與會,俾了解兒少需求並避免校內、校外作法
不一。
(五)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完全自學生(學籍掛於
教育局、處)在尋求學輔中心諮詢服務遭以「無學
籍」為由拒絕一事,建請教育部關注該等兒少權益。
二、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一) 關於梁(朝勛)委員提醒心快活網站資訊未繼續更
新 1 節,本部今(111)年度將盡速委託廠商維護並
參考委員意見檢討改進,提供民眾便利資訊之平台。
(二) 關於梁(朝勛)委員建議整合心理衛生中心預約方
式、服務量能及兒少保留名額等,本部納入研議。
三、李委員麗芬:
疫情期間,本部(衛福部)對於醫事人員通訊諮
商規定有所放寬,社區心理諮商可參考上開規定續行
研議。
四、白委員麗芳:
各縣市兒少權益委員會均關注到線上心理諮商、
心理健康假及衍生隱私保護相關議題,並請教育部回
應本案心理健康假准假準則 1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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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委員名謙:
(一) 有關學生因心理健康因素請假的需求,已經普遍於
各縣市兒少權益委員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少年諮詢會提出討論,籲請教育部建立准假準則。
(二) 請教育部邀集、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專家、學者、本
小組委員與兒少代表召開專案會議,於學校輔導室
功能、正向認同心理假予以學生調適及尋求醫療協
助之機會等面向與配套措施深入研議。
(三) 關於諮詢專線評估,希望能進一步了解 1980 張老師
專線及 1995 生命線的兒少使用狀況、量能與專業程
度。此外,透握「施政滿意度調查」蒐集之兒少回
饋樣本數可能較低,建議研議透過 Dcard、高中生
論壇-米特進行調查,更聚焦了解兒少使用狀況。
六、教育部:
(一) 衛福部心快活網站資訊均定期轉知學校。
(二) 學校心輔資源相關計畫與軟、硬體資源詳如本案研
處意見:(略)
(三) 本部依學生需求連結醫療資源、社區相關資源予以
協助。
(四) 本部參考陳(名謙)委員等人建議,召開會議討論
心理假准假準則與配套措施。
(五) 非學學生如有輔導諮商需求,依據「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
維護辦法」應由各縣市輔諮中心協助,本部將加強
督導地方政府落實。
七、主席:
(一) 請衛福部參考委員意見改善「心快活網站」資訊、
完善現行學校、社區心理諮商機制,並研議通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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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諮商相關倫理與隱私保護實施準則。
(二) 請教育部研議高中以下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准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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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B874306B-4EA5-4634-8A72-EB3A660794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