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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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三次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地點: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B1 大禮堂
主席:簡署長慧娟(陳副署長素春代) 記錄:林乃謙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 報告事項: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法制程序及 CRC
施行法推動進度說明。
決定:洽悉。
貳、 討論事項:
案由:擬具地方政府辦理「CRC 法規檢視作業流程」草案,提
請討論。
決議:
一、 相關機關辦理法規檢視作業前應先進行教育訓練,除業
務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外,各地方政府亦應善用資源,
配合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並可與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及各地方政府研習中心洽請辦理相關課程。
二、 為能如期於 108 年全面完成所有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
視,請各地方政府配合相關分年法規檢視及法制作業,
本(104)年之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應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提交至本署彙整後,報送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推動小組審核。
三、 關於 105 至 107 年各地方政府研提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及行政措施之法規檢視填報空白表,請業務單位研擬統
一格式後函請各地方政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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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臨時動議: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所提「兒童權利公
約國家報告不應完全 BOT,政府法規檢視不能排除
民間參與」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次會議先與民間團體、專家學者等初步進行意見交
換,惟案涉國家報告作業流程,將另案邀集專家學者、
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研商。
肆、散會:下午 16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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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7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奉核版)_-發言摘要.pdf
附件 1
發言摘要
一、案由:擬具地方政府辦理「CRC 法規檢視作業流程」草案,提
請討論。
(一) 屏東縣政府:
1. 有關法規檢視作業期程,考量地方政府主管之部分自治法
規多係依據中央政府母法授權而定,建議中央政府提早公
布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俾使地方政府有所參據。
2. 有關法規填報系統,鑒於 CEDAW 填報方式過於繁複不
便,建議改採其他方式填報。
3. 考量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涉及面向較廣,建議種子師資培訓
參訓名額再增加,俾邀集各單位共同參訓。
4. 有關「優先」檢視法規之定義,建議貴署於相關表件中補
充「優先性」之說明。
(二) 新北市政府:
1. 各縣市兒童權利公約主責單位為何?CRC 工作小組如何設
立,或如何利用既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運
作?
2.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參考依據
為何?
3. 法規檢視工作流程中所指民間團體來源為何?
(三) 廖研究員福特:
1. 關於 CRC 施行法規定,法規檢視作業區分為優先檢視法規
及全面檢視法規 2 階段。第 1 階段按優先檢視法規清單空
白表之說明,分為 4 級,3 至 4 級應屬為優先,應屬優先
法規檢視部分;再者,法規倘與兒童權利關聯性較大、對
各主管業務影響較大者,建議亦可列入優先檢視法規清
單。
2. 考量法律具有上下關係,倘中央法規檢視期程較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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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確實有助於地方政府依循。
3. 有關地方政府對於教育訓練的迫切需求,請主管機關向行
政院爭取更多資源因應,俾利落實推廣兒童權利公約。
4. 法規規範未達兒童權利公約標準或無相關規定者,建議於
備註欄位敘明新增法規。
(四) 彭教授淑華:
1. 從業務層面而言,地方政府可優先針對與兒少直接相關法
規進行檢視,其他涉及兒少業務之主管機關,包括警政、
教育、衛政及交通等,應由各業務單位自行依表列出法規
之優先排序。
2. 建議可先由中央提出優先法規檢視清單,俾供地方政府參
考。
(五) 高教授玉泉:有關法規「優先性」之定義,建議可參考締
約國辦理兒童權利公約之實際作為,據以檢視相關法規,
或可由第 3 條最佳利益原則之落實,先行進行思考。
(六) 廖副教授宗聖:關於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之辦理方式,可以
從主管法規總清單中,利用關鍵字搜尋「兒童」或「少
年」之相關法規,作為建立優先法規檢視清單之第一步。
(七) 陳副教授竹上:
1. 有關最具優先性之法規,考量兒少之「生命權」及「生存
權」為最關鍵、重要之權利,建議地方政府清查轄內之重
大兒虐事件,就專案方式提出優先檢視法規,並研商相關
法規或行政措施之疏漏,作為研擬清單的判定標準。
2. 考量中央法規之落實須有實務經驗之配合,爰建議中央主
管機關開放地方政府可依實務經驗提出修法建議。
3. 又法規檢視非僅涉社會局(處)之業務,建議地方政府全
面檢視轄內社會問題所涉之衛政、民政、教育、戶政、司
法等跨領域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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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整體法規檢視期程,可依照「議題」配合檢視現行法規檢
視,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健康福利、司法判決
或經濟扶助等議題,並建議各法律位階修法期程可採彈性
作法,據以因應修法所需之時程。
(八)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
1. 施行法之規定,係期待各級政府能於 3 年內就須優先處理
之相關法規,由各局(處)就所管法規進行檢視,共同配
合辦理。爰建議各地方政府依法由首長為召集人,且為跨
局(處)組成之兒童及少年權益推動小組推動辦理,較能
發揮協調功能。
2. 各級政府應併檢視訂定中之法規(草案)是否符合 CRC 規
定。
3. 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法規檢視作業,應無先後問題,惟地
方政府得提供中央政府相關實務執行經驗之法規修正建
議。
4. 有關優先性之定義,建議參考聯合國之定義,以直接涉及
兒童權益的中央法規為優先:
(1) 直接涉及兒童權利之中央法規,例如親屬法、少年司法、
身障兒童之服務提供等;
(2) 法律用語不一定直接提及兒童,但仍會對兒童有影響之中
央法規,例如 交通、電子媒體、勞動等規範;
(3) 其他所有涉及兒童權利之地方法規,此類範圍廣泛,可能
包括學校附近 的道路速限、警察執行業務規範等。
(九)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1. 如地方政府就中央主管法規提出修正建議,應如何處理?
2. 優先檢視法規之填報格式應以事件或議題為主,再來檢視
所涉之政策或法規層面、CRC 相關條文,可避免民間團體
填報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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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訓練之教材是否包括 1 至 17 號一般性意見之內容?完
成期程為何?
(十) 新竹市政府
1. CRC 工作小組的性質為何?又民間團體之名單如何建立?
2. 種子教育訓練的時間是否開放其他時段?
(十一) 高雄市政府
1. 本市之法規檢視作業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
組成,並將各局(處)、委員分組進行法規檢視作業,並規
定各局處於 9 月 30 日前辦理完成。
2. 種子師資培訓可否可開放較多名額,以利各局處參訓?教
材可否提前讓地方政府參考?
(十二)業務單位:
1. 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法規檢視期程先後問題,施行法法定期
程相當緊湊,第一年(104 年)須完成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有賴中央與地方政府同步檢視,始能因應。又地方政府於法
規檢視過程中,對中央主管法規亦得提出修法建議。法規檢
視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必要程序步驟之一,仍請各級政
府依法依限同步啟動。
2.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之管考系統,本署係參考兩公約經驗,利
用國家發展委員會現行 GPMnet 管考系統規劃,列管對象為
行政院各部會與四院和總統府之法制作業。
3. 有關法規檢視主責單位,依施行法第 6 條係為行政院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係幕僚
單位。至各級政府的業務窗口,尊重單位之分工模式,以本
部分工為例,法規檢視係由法規會負責、國家報告係由綜合
規劃司負責,僅供參考。
4. 有關 CRC 工作小組之運作方式,考量各縣市組成人力、分
工、資源不一,可利用既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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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運作機制來處理。或成立專責小組均可。
5. 有關「優先」法規檢視之定義,可參考優先法規檢視清單空
白表所列 4 級區分,3、4 級為具「優先性」
;並可利用外部
單位(民間團體)之力量,來協助建立法規清單。
6. 另有關建議法規檢視空白表應以「議題」為主,非「法規」
為主,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是以現行法規「牴觸、不符」
CRC 法規為主,爰宜以「法規」為主,惟全面法規檢視作業
範圍,尚包括「不足」CRC 部分,則或可考量以「議題」為
檢視主體,本署併其他建議再行研商。
7. 有關民間團體名單,由於兒童權利公約包括衛生、戶政、民
政、教育、社福、法律、文化及勞政等各面向,建議可請各
業務局(處)共同提供民間團體清單。
8. 有關教育訓練期程與名額,目前本署規劃自 7 月起,辦理種
子師資培訓共 8 堂課,各縣(市)政府之受訓名額各安排 2
名,本次訓練包括民間團體之成員,後續將函文通知。除種
子師資培訓,本署將於 9 月辦理分區教育訓練共 11 場次,
今年度可約調訓 2,000 人次,惟本署資源有限,請各級政府
共同辦理教育訓練,以落實推廣兒童權利公約之理念。
9. 有關教育訓練之教材問題,尚包括一般性意見,本署刻正辦
理翻譯作業,相關教材亦積極編製與審查中,相關成果將陸
續公告上網。
二、臨時動議: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所提「兒童權利公
約國家報告不應完全 BOT,政府法規檢視不能排除
民間參與」案,提請討論。
(一)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1. 根據施行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應由政府依權責檢視主
管法規及行政措施,並撰擬國家報告。社家署 CRC 國家報
告目前是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和兩公約及 CEDAW 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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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報告研擬方式不同,亦與施行法精神不符,建議政府應
依聯合國國家報告指引,由政府共同撰擬國家報告,而非
委由研究團隊撰擬,應將國家報告視為政府須長期辦理之
工作,鼓勵各級政府參與,並據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
神。
(二) 廖研究員福特:
1. 政府各部門應透過國家報告之撰寫過程,共同檢視主管業
務落實 CRC 之現況,依據 CEDAW 與兩公約自行辦理模
式,如此始能有助於各級政府業務成長。
2. 國家報告是國家呈現我國辦理兒童權利之樣貌,民間、學
界與行政部門的想法會有落差,建議由政府單位直接撰
擬。
(三) 施教授慧玲:
1. 本委託團隊之工作係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就
聯合國撰寫準則作及政府的權責分工,蒐集相關資料,期
待各級政府均依其業務及職權,提供意見及撰擬文稿,共
同完成我國第一份兒童權利國家報告。
2. 本委託團隊類似國家報告之秘書單位,期待蒐集政府及各
界意見,據以呈現我國兒童權利之辦理情形。
(四) 業務單位:本署委託研究團隊協助之處,在於蒐集他國國家
報告相關經驗及聯合國撰寫準則,據擬各部會應提供資料有
哪些,最終仍由各部會自行撰擬;又國家報告撰寫過程中,
除政府部門外,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分別由實務及專業領域
提供相關經驗提醒各部會應注意之處,亦是珍貴;業務單位
規劃 7 月將就國家報告流程及分工,邀集各界研商,啟動部
會撰擬機制。
(五) 主席:行政院已責成本署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幕僚
單位,本署係以行政院層級協調各部會共同辦理法規檢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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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報告等事宜,惟因本署人力有限,無法與兩公約及
CEDAW 之人力規模相比,爰採以委外方式協助辦理秘書作
業,但實質上國家報告內容仍是由各部會撰擬提供,委外之
研究團隊主要係負責將各部會提供資料加以組織彙整成報告
初稿,又本署業已規劃於 7 月召開國家報告諮詢會議,屆時
將更明確討論各部會的分工及撰擬原則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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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C2DF87D5-650D-4AC1-82C4-FA29571C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