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人權監督平台

Child Rights Watch Taiwan

AABE
首頁CRC 官方文件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

推動CRC

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

區塊推動CRC
所屬目錄推動CRC > 推動CRC施行法諮詢會議
PDF 數2 份
內容字數5,600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7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奉核版).pdf↓ 7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奉核版)_-發言摘要.pdf
📑 目錄(8 個章節)

來源 PDF: 7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奉核版).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三次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

地點: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B1 大禮堂

主席:簡署長慧娟(陳副署長素春代) 記錄:林乃謙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 報告事項: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 CRC)法制程序及 CRC

施行法推動進度說明。

決定:洽悉。

貳、 討論事項:

案由:擬具地方政府辦理「CRC 法規檢視作業流程」草案,提

請討論。

決議:

一、 相關機關辦理法規檢視作業前應先進行教育訓練,除業

務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外,各地方政府亦應善用資源,

配合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並可與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及各地方政府研習中心洽請辦理相關課程。

二、 為能如期於 108 年全面完成所有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

視,請各地方政府配合相關分年法規檢視及法制作業,

本(104)年之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應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提交至本署彙整後,報送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推動小組審核。

三、 關於 105 至 107 年各地方政府研提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及行政措施之法規檢視填報空白表,請業務單位研擬統

一格式後函請各地方政府參辦。

1

參、臨時動議: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所提「兒童權利公

約國家報告不應完全 BOT,政府法規檢視不能排除

民間參與」案,提請討論。

決 議:本次會議先與民間團體、專家學者等初步進行意見交

換,惟案涉國家報告作業流程,將另案邀集專家學者、

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研商。

肆、散會:下午 16 時 20 分

2

來源 PDF: 7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次諮詢會議紀錄(奉核版)_-發言摘要.pdf

附件 1

發言摘要

一、案由:擬具地方政府辦理「CRC 法規檢視作業流程」草案,提

請討論。

(一) 屏東縣政府:

1. 有關法規檢視作業期程,考量地方政府主管之部分自治法

規多係依據中央政府母法授權而定,建議中央政府提早公

布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俾使地方政府有所參據。

2. 有關法規填報系統,鑒於 CEDAW 填報方式過於繁複不

便,建議改採其他方式填報。

3. 考量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涉及面向較廣,建議種子師資培訓

參訓名額再增加,俾邀集各單位共同參訓。

4. 有關「優先」檢視法規之定義,建議貴署於相關表件中補

充「優先性」之說明。

(二) 新北市政府:

1. 各縣市兒童權利公約主責單位為何?CRC 工作小組如何設

立,或如何利用既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運

作?

2.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參考依據

為何?

3. 法規檢視工作流程中所指民間團體來源為何?

(三) 廖研究員福特:

1. 關於 CRC 施行法規定,法規檢視作業區分為優先檢視法規

及全面檢視法規 2 階段。第 1 階段按優先檢視法規清單空

白表之說明,分為 4 級,3 至 4 級應屬為優先,應屬優先

法規檢視部分;再者,法規倘與兒童權利關聯性較大、對

各主管業務影響較大者,建議亦可列入優先檢視法規清

單。

2. 考量法律具有上下關係,倘中央法規檢視期程較地方政府

1

為先,確實有助於地方政府依循。

3. 有關地方政府對於教育訓練的迫切需求,請主管機關向行

政院爭取更多資源因應,俾利落實推廣兒童權利公約。

4. 法規規範未達兒童權利公約標準或無相關規定者,建議於

備註欄位敘明新增法規。

(四) 彭教授淑華:

1. 從業務層面而言,地方政府可優先針對與兒少直接相關法

規進行檢視,其他涉及兒少業務之主管機關,包括警政、

教育、衛政及交通等,應由各業務單位自行依表列出法規

之優先排序。

2. 建議可先由中央提出優先法規檢視清單,俾供地方政府參

考。

(五) 高教授玉泉:有關法規「優先性」之定義,建議可參考締

約國辦理兒童權利公約之實際作為,據以檢視相關法規,

或可由第 3 條最佳利益原則之落實,先行進行思考。

(六) 廖副教授宗聖:關於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之辦理方式,可以

從主管法規總清單中,利用關鍵字搜尋「兒童」或「少

年」之相關法規,作為建立優先法規檢視清單之第一步。

(七) 陳副教授竹上:

1. 有關最具優先性之法規,考量兒少之「生命權」及「生存

權」為最關鍵、重要之權利,建議地方政府清查轄內之重

大兒虐事件,就專案方式提出優先檢視法規,並研商相關

法規或行政措施之疏漏,作為研擬清單的判定標準。

2. 考量中央法規之落實須有實務經驗之配合,爰建議中央主

管機關開放地方政府可依實務經驗提出修法建議。

3. 又法規檢視非僅涉社會局(處)之業務,建議地方政府全

面檢視轄內社會問題所涉之衛政、民政、教育、戶政、司

法等跨領域之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之配合。

2

4. 整體法規檢視期程,可依照「議題」配合檢視現行法規檢

視,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健康福利、司法判決

或經濟扶助等議題,並建議各法律位階修法期程可採彈性

作法,據以因應修法所需之時程。

(八)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

1. 施行法之規定,係期待各級政府能於 3 年內就須優先處理

之相關法規,由各局(處)就所管法規進行檢視,共同配

合辦理。爰建議各地方政府依法由首長為召集人,且為跨

局(處)組成之兒童及少年權益推動小組推動辦理,較能

發揮協調功能。

2. 各級政府應併檢視訂定中之法規(草案)是否符合 CRC 規

定。

3. 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法規檢視作業,應無先後問題,惟地

方政府得提供中央政府相關實務執行經驗之法規修正建

議。

4. 有關優先性之定義,建議參考聯合國之定義,以直接涉及

兒童權益的中央法規為優先:

(1) 直接涉及兒童權利之中央法規,例如親屬法、少年司法、

身障兒童之服務提供等;

(2) 法律用語不一定直接提及兒童,但仍會對兒童有影響之中

央法規,例如 交通、電子媒體、勞動等規範;

(3) 其他所有涉及兒童權利之地方法規,此類範圍廣泛,可能

包括學校附近 的道路速限、警察執行業務規範等。

(九)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1. 如地方政府就中央主管法規提出修正建議,應如何處理?

2. 優先檢視法規之填報格式應以事件或議題為主,再來檢視

所涉之政策或法規層面、CRC 相關條文,可避免民間團體

填報障礙。

3

3. 教育訓練之教材是否包括 1 至 17 號一般性意見之內容?完

成期程為何?

(十) 新竹市政府

1. CRC 工作小組的性質為何?又民間團體之名單如何建立?

2. 種子教育訓練的時間是否開放其他時段?

(十一) 高雄市政府

1. 本市之法規檢視作業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

組成,並將各局(處)、委員分組進行法規檢視作業,並規

定各局處於 9 月 30 日前辦理完成。

2. 種子師資培訓可否可開放較多名額,以利各局處參訓?教

材可否提前讓地方政府參考?

(十二)業務單位:

1. 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法規檢視期程先後問題,施行法法定期

程相當緊湊,第一年(104 年)須完成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有賴中央與地方政府同步檢視,始能因應。又地方政府於法

規檢視過程中,對中央主管法規亦得提出修法建議。法規檢

視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必要程序步驟之一,仍請各級政

府依法依限同步啟動。

2.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之管考系統,本署係參考兩公約經驗,利

用國家發展委員會現行 GPMnet 管考系統規劃,列管對象為

行政院各部會與四院和總統府之法制作業。

3. 有關法規檢視主責單位,依施行法第 6 條係為行政院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係幕僚

單位。至各級政府的業務窗口,尊重單位之分工模式,以本

部分工為例,法規檢視係由法規會負責、國家報告係由綜合

規劃司負責,僅供參考。

4. 有關 CRC 工作小組之運作方式,考量各縣市組成人力、分

工、資源不一,可利用既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推動

4

小組運作機制來處理。或成立專責小組均可。

5. 有關「優先」法規檢視之定義,可參考優先法規檢視清單空

白表所列 4 級區分,3、4 級為具「優先性」

;並可利用外部

單位(民間團體)之力量,來協助建立法規清單。

6. 另有關建議法規檢視空白表應以「議題」為主,非「法規」

為主,考量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是以現行法規「牴觸、不符」

CRC 法規為主,爰宜以「法規」為主,惟全面法規檢視作業

範圍,尚包括「不足」CRC 部分,則或可考量以「議題」為

檢視主體,本署併其他建議再行研商。

7. 有關民間團體名單,由於兒童權利公約包括衛生、戶政、民

政、教育、社福、法律、文化及勞政等各面向,建議可請各

業務局(處)共同提供民間團體清單。

8. 有關教育訓練期程與名額,目前本署規劃自 7 月起,辦理種

子師資培訓共 8 堂課,各縣(市)政府之受訓名額各安排 2

名,本次訓練包括民間團體之成員,後續將函文通知。除種

子師資培訓,本署將於 9 月辦理分區教育訓練共 11 場次,

今年度可約調訓 2,000 人次,惟本署資源有限,請各級政府

共同辦理教育訓練,以落實推廣兒童權利公約之理念。

9. 有關教育訓練之教材問題,尚包括一般性意見,本署刻正辦

理翻譯作業,相關教材亦積極編製與審查中,相關成果將陸

續公告上網。

二、臨時動議: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所提「兒童權利公

約國家報告不應完全 BOT,政府法規檢視不能排除

民間參與」案,提請討論。

(一)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1. 根據施行法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應由政府依權責檢視主

管法規及行政措施,並撰擬國家報告。社家署 CRC 國家報

告目前是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和兩公約及 CEDAW 之國

5

家報告研擬方式不同,亦與施行法精神不符,建議政府應

依聯合國國家報告指引,由政府共同撰擬國家報告,而非

委由研究團隊撰擬,應將國家報告視為政府須長期辦理之

工作,鼓勵各級政府參與,並據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

神。

(二) 廖研究員福特:

1. 政府各部門應透過國家報告之撰寫過程,共同檢視主管業

務落實 CRC 之現況,依據 CEDAW 與兩公約自行辦理模

式,如此始能有助於各級政府業務成長。

2. 國家報告是國家呈現我國辦理兒童權利之樣貌,民間、學

界與行政部門的想法會有落差,建議由政府單位直接撰

擬。

(三) 施教授慧玲:

1. 本委託團隊之工作係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就

聯合國撰寫準則作及政府的權責分工,蒐集相關資料,期

待各級政府均依其業務及職權,提供意見及撰擬文稿,共

同完成我國第一份兒童權利國家報告。

2. 本委託團隊類似國家報告之秘書單位,期待蒐集政府及各

界意見,據以呈現我國兒童權利之辦理情形。

(四) 業務單位:本署委託研究團隊協助之處,在於蒐集他國國家

報告相關經驗及聯合國撰寫準則,據擬各部會應提供資料有

哪些,最終仍由各部會自行撰擬;又國家報告撰寫過程中,

除政府部門外,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分別由實務及專業領域

提供相關經驗提醒各部會應注意之處,亦是珍貴;業務單位

規劃 7 月將就國家報告流程及分工,邀集各界研商,啟動部

會撰擬機制。

(五) 主席:行政院已責成本署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幕僚

單位,本署係以行政院層級協調各部會共同辦理法規檢視及

6

國家報告等事宜,惟因本署人力有限,無法與兩公約及

CEDAW 之人力規模相比,爰採以委外方式協助辦理秘書作

業,但實質上國家報告內容仍是由各部會撰擬提供,委外之

研究團隊主要係負責將各部會提供資料加以組織彙整成報告

初稿,又本署業已規劃於 7 月召開國家報告諮詢會議,屆時

將更明確討論各部會的分工及撰擬原則等相關事宜。

7

本頁為 AABE 平台轉換之 markdown 內容。原始檔以 CRC 官網為準。 ← 回 CRC 文件索引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C2DF87D5-650D-4AC1-82C4-FA29571C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