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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第4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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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_20210401085746_2188559.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 3 次會議紀錄。
- 一、修正第四案「我國收出養制度」專案報告之決定第
- 二、其餘通過。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 1、4、5、6 案同意解除列管。
- 一、洽悉。
- 二、請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夜間詢問保護措施之相關執行
- 三、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者
- 四、請法務部協助安排本小組委員至少年輔育院進行參
- 五、有關司法院對本案所提供之補充說明,請隨會議紀
- 一、洽悉。
- 二、請教育部研議應於何處設立建教生申訴專線,並整合
- 一、洽悉。
- 二、請教育部新增三級預防之相關策略,說明事後如何
- 肆、討論案:針對我國兒童死亡檢視與研究機制是否完備乙案,
- 伍、臨時動議:
- 陸、散會(下午 6 時 30 分)。
- 一、現行法律規定,對兒童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亦
- 二、司法院有關兒童權利之課程及裁判引用情形:
- 一、請領生育給付之女性受僱勞工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比例
- 二、各業受僱勞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情形
來源 PDF: 1_20210401085746_2188559.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 4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4 年6 月5 日(星期五)下午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 1 會議室
主持人:馮政務委員兼召集人燕
出席者:如簽到冊 紀錄:蕭欣怡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 3 次會議紀錄。
決 定:
一、修正第四案「我國收出養制度」專案報告之決定第
四點: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保障兒少最佳
利益為原則,邀集專業媒合機構研議收養人親職教
育課程之認證制度或轉介機制,使其可以獲得妥適
的輔導並儘速媒合到適合的兒童。
二、其餘通過。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 定:
一、洽悉。
二、第 1、4、5、6 案同意解除列管。
三、 第 2 案,有關「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行動計畫」部
分,繼續列管。
(一)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詳細版之「兒童及少年
上網安全行動計畫(草案)」
,於會後以電子郵件
逕寄各委員參考(副知本小組秘書單位),請各
委員於一週內提供修正建議,俾利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修正後提報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委員
會議審議,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審議結果
1
及修正後之行動計畫提至下次會議報告。
(二)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持續與中華電信協商提
供用戶免費過濾軟體事宜,並請於召開會議討論
兒少上網相關議題時,邀集本委員會委員參與提
供專業意見。
(三)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請各地方政府於
召開縣市層級之兒少福利促進會時,蒐集各兒少
代表針對兒少上網安全議題之相關意見,提供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委員參考。
(四) 請經濟部工業局會後將督導市售遊戲分級之輔
導結果以電子郵件逕寄委員參考(副知本小組秘
書單位)
。
(五) 請本小組秘書單位彙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
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心理
及口腔健康司、經濟部工業局等機關有關防護兒
少上網安全之相關作業流程供委員參考。
四、 第 3 案,有關「關愛之家」逃逸外勞孩子之權益問
題部分,繼續列管。請內政部移民署持續與關愛之
家溝通協調,以取得相關資料並查證是否為非本國
籍新生兒。
第二案、
「保障兒童及少年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仁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夜間詢問保護措施之相關執行
數據,包括通知社工、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相
關協助以及經法官同意夜間詢問等情形。
2
三、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身心障礙者
之比率,並邀請本推動小組委員參與「少年矯正機
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之研商會議,俾利委員從兒
童權利公約的角度提供相關建議。
四、請法務部協助安排本小組委員至少年輔育院進行參
訪,與第一線同仁進行溝通或以教育訓練方式辦理。
五、有關司法院對本案所提供之補充說明,請隨會議紀
錄送請委員及有關機關參考(附件 1)
。
第三案、「兒童整體照顧政策」專案報告。
決 定:
一、 洽悉。
二、 請勞動部提供國人育嬰留職停薪使用率及各行業別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隨會議紀錄提供委員參考
(附件 2)
。
第四案、「少年建教合作執行現況」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研議應於何處設立建教生申訴專線,並整合
勞動部資料提出建教生整體申訴狀況等相關數據。
第五案、「維護學童校園安全因應措施」臨時專案報告。
決 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新增三級預防之相關策略,說明事後如何
避免傷害擴大。
3
肆、討論案:針對我國兒童死亡檢視與研究機制是否完備乙案,
提請討論(何素秋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
助基金會)
。
決 議:請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先針對國內 0 歲至未滿 18 歲兒
少死亡事件之原因,提供完整之數據統計與分析,
並請衛生福利部整合有關兒少死亡檢視與研究機制
之部內與跨機關分工等事宜,召開研商會議研議決
定具體推動作法。
伍、臨時動議:
案 由:下(第 5)次會議建議報告主題,提請討論(提案單
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
決 議:下次專案報告主題為「防治兒少藥物濫用」請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政、「少年司法執行現況」
請法務部主政。另有關「保護兒少避免受到性剝削」
1 案,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剛修法通過,
調整至第 6 次會議再進行專案報告。
陸、散會(下午 6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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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司法院補充說明
一、現行法律規定,對兒童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亦
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刑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第 1 項)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第 2 項)
。同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8 歲
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
少事法)第 78 條第 1 項亦明定: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及強制工作。另外,對少年之緩刑條件及假釋條件均較成人
寬厚(少事法第 79 條、第 81 條,刑法第 74 條、77 條)
。兒
童犯罪者,僅有極少數會受到刑事處罰,其餘則以「保護處
分」
(少事法第 42 條)方式處理。
二、司法院有關兒童權利之課程及裁判引用情形:
(一) 司法院今年(104 年)在法官學院所開設有關兒童權利公
約之課程計有 63 小時。另預計自 105 年起,將針對兒童
權利公約開設更多相關課程。
(二) 據統計(迄 104 年 6 月 3 日止)
,各級法院之裁判曾引用
兒童權利公約之件數,達 748 件。隨著兒童權利公約之內
國法化,將會有更多法官於裁判中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規
定,更加落實兒童權利保護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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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103 年度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比例及各業受僱勞工請領情形
一、請領生育給付之女性受僱勞工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比例
單位:人
A.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人數(註 2) B.生育給付核付人數(註 1) 比例(註 3)=A/B
57,288 114,001 50.25%
註 1:生育給付核付人數,已排除職業工會及漁會(即非屬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之被保險人。
註 2:103 年度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核付人數為 68,301 人,其中女性計 57,288 人。
註 3:被保險人於當年生育者未必於同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申請給付,故本表推估比例與實際情形仍有些許誤差,僅供參考。
二、各業受僱勞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情形
單位:人
農、林、 礦業及土 電力及燃 用水供應及 批發及零 運輸及倉 住宿及餐 資訊及通
行業別 製造業 營造業
漁、牧業 石採取業 氣供應業 污染整治業 售業 儲業 飲業 訊傳播業
請領
88 13 22,182 60 244 2,123 16,796 1,777 1,821 2,010
人數
專業、科 醫療保健 藝術、娛樂
金融及保 支援服務 公共行政及 教育服務 其他服務
行業別 不動產業 學及技術 及社會工 及休閒服 總計
險業 業 國防 業 業
服務業 作服務業 務業
請領
3,707 991 3,189 1,608 580 2,219 7,580 301 1,012 68,301
人數
6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C976FCF4-EE56-4257-AA00-2FA99DC90E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