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報告及審查
第2次國家報告初稿及第一輪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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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_20210310160326_5286012.pdf
-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
-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
- 21.74 冊。托育資源中心至 2020 年 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
- 1.2 至 1.5 倍為原則。各校每學年需
- 335.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
-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 (d)禁
- 49.59%。
- 6.28%)。參附件 6-25、6-26。
- 6.42 增加至 11.12,成長率 32%。2015 音波檢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
- 207.2014 年起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
- 94.61%。
- 217.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
- 31.3%。相關數據參附件 7-24。辦理
- 222.2001 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
- 223.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 ,禁止任
- 225.2016 年 6 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資
- 60.76%。另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 補助生育調節服務醫療費用。
-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 246.100 學年度起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
-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
- 349.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
- 353.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
- 355.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
- 359.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 36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 少年犯罪工作計畫》 、《混合型毒品
- 29.94%(全年通報數 461 人)。 案件為查緝標的。不定期執行「全
- 36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
- 292.1979 年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
- 37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案》 ,以「一般預防」 (保護、教育
- 384.2019 年修正《少事法》,新增少年因
-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
- 389.2019 年修正《少事法》
- 403.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
- 1_20210310160345_7960241.pdf
-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
-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 2.2019-2020 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 9.80/0000),排名第 30 名,低於韓國、匈牙利、智利、土耳其、拉脫維亞、美國、墨西哥
- 9.4
- 11.7
- 12.5
- 13.3
- 2.2016及2017年度為核定數、2018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9年度尚無資料。
- 3.2018年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 二、國合會海外志工服務團自 2016 年迄今總計派遣達 54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國、吐瓦
-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 91.14 93.82 87.94 87.64 90.01
-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 91.90 93.93 93.38 87.24 91.92
-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 34_20210421152519_2024225.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決議事項
- 一、請相關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
- 二、發言建議涉及其他章節,請幕僚單位轉請權責機關預為
- (一) 有關中國籍兒少因故滯留金門縣,其教育權益疑受侵
- (二) 網路影片或動畫分級、集會結社權利於第四章公民權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伍、臨時動議:無
- 陸、散會。
- 第五章 A 節及 D 節、第七章 A 節)
- 第五章 C 節。
- 34_20210421152555_2949909.pdf
- 壹、主持人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 參、決議事項
-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於會後
-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知各
-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 四、本次會議未及討論部分(第 4 章)訂於 3 月 26 日進行,與會者
-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來源 PDF: 1_20210310160326_5286012.pdf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初稿)
總論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 2014 年 6 月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 1. 《中華民國憲法》 (下稱《憲法》)規
約(下稱 CRC)施行法》,同年 11 定,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
月 20 日施行。我國依《CRC》第 44 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原則上與成
條第 1 款規定,於 2016 年提出首次 年人享有同等基本人權。 《憲法》另
國家報告,2021 年提出本(第 2) 規定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6 至
次報告,說明 2016 年至 2021 年為 12 歲兒童享有基本教育權;應特別
落實《CRC》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 保護從事勞動之兒童。
進展。
2.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 2. 我國自 1963 年至 1971 年接受「聯
理逾 15 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 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援
納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 、民間團 助,促進國內兒童福利。為宣示政府
體、專家學者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意 重視兒童福利,於 1979 年參照聯合
見,並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國「國際兒童年」宣布「台灣兒童
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組) 年」,於 1995 年向國際宣示遵守《兒
最終確認。 童權利公約》 (下稱《CRC》 )的精神。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 3. 1973 年制定《兒童福利法》
,成為首
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 、 部針對特定人口群的福利法案。
《關於締約國根據 CRC 第 44 條第 1 1989 年制定《少年福利法》
。為進一
款(b)項提交的定期報告的形式和 步符合《CRC》精神及規範,2003 年
內容的條約專要準則》格式撰寫, 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
包含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提 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11 年
供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應,惟 再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不含首次國家報告無任何變更且持 保障法》(下稱《兒少法》 )。
續進行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措
施。
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4. 民間團體自 1992 年起即推動簽署與
加入《CRC》 ,1995 年號召萬人連署
簽訂《CRC》 ,積極參與兒少法規制
定與修正、議題倡導、各項計畫方案
委託並扮演重要角色。2014 年在民
間團體及立法委員倡議下,完成《兒
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下稱《CRC 施
行法》 ,參附件總-1)之制定,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11 月 20 日
施行。立法院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
通過我國擬加入《CRC》條約案,總
統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簽署加入書。
5.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7 條規
定,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推動小組」應於施行後 2 年內提出
國家報告。並遵照《國際人權條約提
交報告準則》 、
《CRC 首次國家報告
撰寫準則》 、《CRC 定期國家報告撰
寫準則》格式撰寫。
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Ⅰ一般執行措施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保留及聲明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
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
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
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惟我國
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班隊招
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 《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下稱《兒少性
剝削條例》 )
、《人口販運防制法》及
婦幼保護等相關法規,完全遵循前
揭議定書精神,制(修)定法令規
範事項。詳細辦理情形參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及 C 節 d 小
節。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第 6 點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國內法律之實踐與檢視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規
定,2014 年至 2015 年間優先針對 6. 《CRC 施行法》第 2 條揭櫫《CRC》
兒少直接相關法規(逾 3,000 部) 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明
進行檢視,2016 年至 2018 年間, 定各級政府應依《CRC》規定檢視法
全面檢視所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 規,於 2019 年前完成法規增修、廢
則,疑有不符者合計 63 條。其中 31 止及改進行政措施。2014 年已制定法
條經與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 規檢視作業流程,2015 年 11 月 20 日
後,確認無違反《CRC》之虞,餘 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共 7 類 13 部 18
截至 2020 年 12 月,27 條已完成修 條,預計 2017 年完成檢修(參附件
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 條尚在研議 1-1)。
中(參附件 1-1)。
7. 兒少福利、權益及保護法規,以衛生
結論性意見第 8 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福利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法規均參照
(6) 《CRC》修正,1993 年修訂《兒童福
利法》對受虐及疏忽兒童建立責任通
3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報及保護安置機制;2003 年修訂《兒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
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保護措施專
評估機制及其指標,擬具我國兒少
章;2011 年大幅修訂《兒少法》 ,增
權利影響評估作業試辦流程,政府
訂身分、健康、安全、教育、社會參
提出法案過程中,應透過研究、調
與、表意、福利與保護等措施,及享
查或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法案對
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
兒少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
等權益。1995 年制定《兒童及少年性
及兒權專家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
交易防制條例》 ,2015 年呼應司法院
估;倘認對兒少權益影響評估資訊
大法官解釋釋字(下稱釋字)第 623
不足、有影響兒少權益之虞、配套
號,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研究調查
條例》;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
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案
法》,2015 年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
內容。目前業已擇定 11 部會、19 部
護。
法案於 2021 年至 2024 年試辦。
8. 兒少教育法規,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
結論性意見第 9 點/優先適用《CRC》
機關。1944 年制定《強迫入學條例》;
(7)
1979 年制定《國民教育法》 ,保障國
7. 有關是否修正《CRC 施行法》第 9 民教育階段之受教權;1984 年制定
條,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及資
時優先適用《CRC》 ,涉及國際公約 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1999 年
於我國法律位階一致性規範,經召 訂定《教育基本法》 ,確立教育方針;
開多次諮詢會議,尚無共識:或有 2011 年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認為修法有利於國內法律牴觸時, 提供學齡前幼教保障。
處理原則明確;或有認為《CRC》
9.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分別以司法
第 41 條已明定國內法律與《CRC》
院、法務部為中央主管機關。1971 年
競合時之處理原則,且我國已透過
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
法規檢視確保國內法規符合
法》)
,1997 年修正採「以教養代替處
《CRC》 ,實務適用並無疑義,首要
罰,以保護代替管束」原則。 《少年矯
在加強《CRC》知能訓練以鼓勵法
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少年
官實務運用1。
輔育院條例》所訂少年受刑人及感化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教育之執行及機構管理,隸屬法務
部。
8. 2018 年起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 10.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以勞動部為中央
1
司法院 2014 年 12 月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司法院人權專區」
,張貼 CRC、法院裁判中引用該公約之
案號清單等各類人權公約相關資料。截至 2020 年 6 月,共有 7 件大法官解釋、4,829 件裁判書引
用 CRC。
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及其授權子法2: (參第 70 點、第 79 主管機關。1984 年制定《勞動基準法》
點、第 84 點、第 91 點、第 104 點、 (下稱《勞基法》 )
,明定童工專章;
第 120 點、第 122 點、第 141 點及 2013 年明定童工工時上限、納入未滿
第 207 點) 15 歲提供勞務獲領報酬之兒少。另教
育部於 2013 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5 年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
法》 ,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
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
早介入機制;增列兒少機構不適 11. 前開法規,除訂有行政罰外,並規定
任人員條款及不良機構退場機 得於法定情形下由法院介入處理,包
制;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 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及家
分析;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處 事等事件。
罰;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監視器
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並予以管理。
(b) 友善育兒環境:鐵路列車應設置 15. 為使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兒少政策,各
孕婦幼童優先座;明定幼童專用 級政府依法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兒少
車車齡不得逾 10 年。 專案或協調會議,包括《CRC 施行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 法》第 6 條(「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
計、各級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 益推動小組」) ;《兒少法》第 10 條
兒少參與(兒少參與) ;提供收出 (各級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
養兒少尋親服務(身分權) ;建立 小組」、第 25 條(
) 「居家式托育服務
早產、重病與危及生命兒童所需 會議」、第 28 條(
) 「兒少事故傷害協
藥品及醫材之緊急處理機制(生 調會議」 )、第 76 條(「兒童課後照顧
存權) 。 服務班及中心審議會」 );
《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 4 條( 「幼兒教保服務
9. 2018 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
諮詢會」 )、第 9 條( 「非營利幼兒園
性剝削行為之定義增列「使兒童或
審議會」 )、第 39 條(「幼兒權益申訴
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
評議會」 )等。
伴唱、伴舞等行為」,擴大受保護
兒少範圍,另相關防制措施參第五 16. 推動《CRC》國內法化,各級政府邀
章 C 節。 請民間團體共同檢視法規;國家報
告撰寫作業則召開多次審查會議邀
2
因應《兒少法》修正,檢討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
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
導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
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設立及管理辦法》,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
利用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等 10 部
授權子法。(教育部、衛福部保護司、社家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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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請民間團體提供意見;國際審查籌
10. 2019 年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
備作業亦由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
兒少參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確保
學者組成小組共同研議。
兒少參與機會。
兒少教育法規
11. 2017 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
展條例》,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
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
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協助解
決其辦學困境,實踐教育機會平等
及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
12. 2018 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下稱《幼照法》) ,明定幼兒教育
及照顧服務(下稱教保服務)人員
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規
範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日內應檢具
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教保服
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
得對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任何人
不得對兒少所為各項行為3、體罰或
性騷擾行為。
13. 2019 年修正《教師法》
,將「受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
列為「解聘教師且終身不得任教」
或「1 至 4 年不得任教」之事由,
避免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
14. 2019 年全面修正《家庭教育法》、
3
指《兒少法》第 49 條所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
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
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
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
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
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
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
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020 年修正其施行細則,提升家庭
教育中心專業人力;主動提供新生
兒父母、婚姻及出生登記等對象有
關家庭教育資源及服務;有需求家
庭經社政評估與轉介機制,串連家
庭教育中心與學校資源;結合大眾
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鼓勵推展家
庭教育相關課程(參第 157 點及第
159 點)。
15. 2020 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
則》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
納入師對生,修正校園霸凌定義為
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
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
凌行為;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
備防制意識、及知悉疑似校園霸凌
之通報義務與程序;增訂任何人得
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
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降低
填具過多資料所生心理壓力;增訂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
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
影響;規範校長及教職員工通報之
責,不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
名而影響事件調查(參第 147 點及
第 149 點)
。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16.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
稱《少事法》 )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
犯規定,建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
行機制,另增訂強化正當法律程序
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整合聯繫
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下
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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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復等重要措施(參第九章 D 節 a 小
節)
。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
17. 2016 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將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措)施之範
圍由僱用 250 人以上,擴大至 100
人以上,並於同年及 2018 年修正
經費補助辦法,增加補助經費次
數,由 1 年 1 次增為 1 年 2 次,並
放寬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
雇主提供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送
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者,
即可申請經費補助;另提高雇主新
建托兒設施補助額度上限,從 200
萬元提高至 300 萬元。
C.國家行動計畫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
畫(18)
18.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
性、待協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研擬我
國全面性行動計畫,包括:家庭環
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預防兒少免
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健康及生
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刻
正邀集相關機關以 2021 至 2025 年
為期程擬具工作項目。另配合兩公
約全國性人權行動計畫之制定,納
入兒少平等及不歧視權利,實施期
程為 2021 年至 2024 年。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B.中央及地方兒少政策協調機制及公約
點、第 21 點) 施行狀況監督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
(19)
兒少政策協調機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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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9. 行政院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 17. 「 行 政 院 兒 少 福 利 與 權 益 推 動 小
權小組協調兒少政策。為確保院兒 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
權小組有充分人力和財力,以執行 幕僚機關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擔任
職務,幕僚機關每年檢討並提出次 副召集人,邀集各部會、學者專家、
年度工作重點、期程、經費與人力 民間團體代表共 20 人組成,每季召
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查。相關經 開 1 次會議,進行協調、研究、審議、
費雖未能納入公務預算,惟均優先 諮詢、宣導、教育訓練,督導各級政
納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對穩 府機關,並受理違反《CRC》之申訴。
定。2016 年至 2019 年間,推動跨
18. 針對跨部會之兒少政策,成立專案協
機關法規檢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調小組,包括「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
與宣導、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方
小組」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案,並且培力兒少參與院兒權小
推動小組」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組。
推動小組」 、
「重大兒少虐待事件防治
20. 為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成立專案協 小組」、「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
調小組: 議」、「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
「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 、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
會」、「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 、「家庭
畫》(下稱《社安網計畫》),因應
教育諮詢委員會」 、「防制人口販運協
貧窮、失業、藥酒癮、精神疾病、
調會報」等。
社會排除、疏離、暴力行為、家庭
或婚姻破裂等複雜、多元社會問 19. 地方政府依《兒少法》第 10 條,成
題,行政院成立專案協調小組,補 立「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
足各網絡間之缺漏,定期召開跨 由首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
部會溝通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 民間團體,協調、研究、審議、諮詢
服務的障礙,補綴社會安全網的 及推動兒少政策,必要時,得邀請少
缺漏。 年代表列席(參第 77 點) 。另應針對
(b) 2019 及 2020 年修正《少事法》 , 早期療育、托育、安全、課後照顧、
為院際合作訂定《少年法院與相 幼兒教保、保母管理及性剝削防制
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等業務,建立定期督導、專案協調或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可透過「處 諮詢會議(參第 15 點) 。
4
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 「處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1 點)
4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少年法庭在處理少年事件的任一階段,
均得經由「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機制,徵詢適當的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
或者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
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福利措施的相關會議,有效整合及連結少年所需資源,達到處
遇個別化的目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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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府」5、
21.為監督地方政府執行兒少福利之政
「司法院與行政院」6之聯繫機制,
策規劃、預算編列與執行、《CRC》
強化與相關機關(構) 、學校、團
及兒少法規落實情形等,中央主管機
體或個人之聯繫,布建少年所需
關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教育、醫療、社政等資源,研商
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實施計
尋求最適合少年之轉向措施或個
畫》,每 2 年邀請專家學者考核,考
別化處遇。
核結果作為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分配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 依據。
(21)
21.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
事涉國會組織增設事宜,立法院將
於審議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時併予
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意見。目前
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兒童權利專
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對有影響兒童
權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兒童權利領
域之學者專家或兒童團體代表協
助檢視法案及參與座談提供意見,
俾供立委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13 點)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2、23) 執行《CRC》之預算
22. 各級政府編列與兒少相關預算涵 12. 《CRC 施行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蓋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 8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共同推動
及其他等面向,預算編列 2017 年 《CRC》
,積極促進兒少權益之實現,
計新臺幣(以下同) 2,464 億元、2018 並優先編列相關預算。
年 2,538 億元、2019 年 2,819 億元,
13. 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衛生、
逐年增加,其中以教育最高,年平
醫療、福利及文化等多元面向。預算
5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 條,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或與地方政府共同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方政
府」聯繫會議,並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若有議題需要,亦可邀請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提供
意見,以協助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或調查保護室與地方政府首長、單位主管溝通對話、開發不同資
源。
6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則由司法院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或與
行政院共同召開「司法院與行政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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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數達 1,586 億元,其次為福利 635 編列 2014 年 448 億元、2015 年 469
億元、保護 299 億元。相關數據參 億元,主要係新增推動高中職輔助學
附件 1-2。 費措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補助、
青少年教育及輔導等計畫經費。相關
23. 與 9 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
數據參附件 1-2。
預算方案,進行公共預算知能及參
與預算培力活動,並蒐集各地方政
府兒少參與預算之辦理情形,將公
告於 CRC 資訊網供各界參考。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
集(24)
24.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
正各統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
別、性別、地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
並建置兒少統計專區(CRC 資訊
網),定期彙整各部會兒少相關統
計,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國際援助
25.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合作及
援助,包含人道援助、物資、醫藥、 14.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援助,包含
教育及資訊設備、文化等計畫,參 經濟建設、物質、醫藥、教育及資訊
附件 1-3。 設備、文化等資助計畫,參附件 1-3。
26.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
(a) 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
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依
《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於遣返
前,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應委託或
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
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並
安全遣返。(前述服務,僅限於國
內提供)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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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
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務工作
者運用,加強個案轉銜及後續追
蹤輔導服務。
(c) 針對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
案於遣返前可移送移民署庇護
所,並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提
供安置保護、通譯、膳食及醫療等
支持服務。
(d) 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
題,與美國、日本、越南、印尼、
澳洲等 21 個國家簽署合作瞭解備
忘錄或協定清單,積極與國際社
會合作,共同防制並打擊人口販
運之犯罪行為。
27.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 下 稱
COVID-19)疫情期間,我國積極參
與雙邊及多邊之視訊會議與論壇,
分享「臺灣模式」7,協助各國共同
抗疫。另亦參與全球疫苗與預防注
射聯盟(GAVI)、流行病防範創新
聯 盟 ( CEPI )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合作主導的「COVID-19
疫苗全球取得機制」 (COVAX) ,集
中全球力量,投資疫苗廠加速研發
與產製,同時協助低收入國家得以
公平取得疫苗。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A.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 公約執行狀況監督機制(第 20 點)
7
為因應 COVID-19,我國秉持審慎以對、迅速應變、超前部署、公開透明等四大原則,透過專業化
的指揮體系、嚴謹的邊境管制、得宜的防疫物資生產分配、居家檢疫隔離與關懷管制並重、科技的
運用、資訊的公開透明、精準的篩檢及疫調等策略,有幸將疫情控制得宜,開創抗疫的「臺灣模
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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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28 至 29)
20. 依我國憲政體制,有關《CRC 施行
28. 2020 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 法》推動進度,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
委員會組織法》,並成立監察院國 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監察院受理
家人權委員會,為我國依據法律所 人民陳情,就侵害或違反人權案件,
設立之專責人權機構,具有《巴黎 得提案糾正或函請政府機關改善。
原則》強調之要件與功能,職權包 2011 至 2015 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涉及
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 兒少議題者,共計 86 案,以教育權
權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 案件最多(31%),其次為生存權案
作為,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 件(24%) 、性侵害案件(14%)。
告;協助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
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就憲法及
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與建議;
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
權狀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權報
告提出獨立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
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交流與
合作等。
29. 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 10 人,由
監察院院長及 9 位監察委員兼任,
其中有 7 位來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
業當然委員參與運作,包括兒少權
利領域之代表。該會設有研究企
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 3 組編
制與人力,依法處理兒少權利等各
類新增人權業務,並辦理兒少座談
等活動;未來將依職權,針對本國
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以有效
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監督政府落實
本公約之功能。
申訴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
序;結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
(30 至 36)
30.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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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受理、調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
陳情案件8,除現有機制外,更新增
遠距視訊陳情方式。
31.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幼照法》規
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
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
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
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時,得向教保服
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32.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
釋略以,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
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
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或其他基
本權利之保障,不因其身分係大
學生或高中、國中及小學學生而
有不同,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
權力措施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
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
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爭訟程序以為救濟。(司法院)
(b) 《國民教育法》 、
《高級中等教育
法》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
度,明定申訴案件應由獨立委員
會審查及規範申訴程序應確保
兒少隱私不受侵害等;督導學校
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
及申訴程序的資訊,將相關資訊
列入學生手冊及相關網站;成立
學生事務輔導團9 ,暢通學生申
8
針對 2014 年至 2019 年調查兒少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彙編出版兒少人權工作實錄。
9
2015 年成立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每年針對學務工作項目提供相關知能培訓,及協助學校落實推
動相關工作及處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相關作為,並於每季召開諮詢輔導評估會議邀集專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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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管道並入校協助。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
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
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
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主管
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學校
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審
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
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
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相關數據
參附件 1-4。
(d) 中途學校10區分獨立式中途學校
與合作式中途學校。獨立式中途
學校係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
法》規定學生獎懲及建立學生申
訴制度,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制度與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
安置機構)相同,參第 34 點。
33.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依《高級中等
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
保障法》規定,令訂《高級中等學
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
辦法》。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之組
成為獨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
開審議、保密等規定;2018 年起放
寬及降低建教生申訴案件門檻,舉
凡陳情信件或電子郵件,皆送交申
訴審議會授權之秘書小組判定處
理方式(如交付學校協調、實地專
案考核或轉請學校查明),後續處
學者代表、學校代表、學生代表針對受理之陳情案逐案討論及逐案列管詳實查處,必要時由學生事
務輔導團成員入校訪查,抽訪學校代表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藉以保障學生權益。
10
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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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結果並需提申訴審議會備查。陳
情數據參附件 1-5。
34.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督促兒少安置
機構及縣市政府建置內部及外部
申訴制度,兒少可透過通訊軟體、
電話、實體信箱或電子郵件等多元
途徑提出申訴,另為使兒少感到安
全且免於報復恐嚇等負面影響,申
訴調查應遵守保密原則。
35.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
依收容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
(a) 以適當方式告知收容少年與其權
利義務相關之重要規定(含申訴
管道及程序的資訊) ,並製作手冊
使用。
(b) 收容少年如對機關所為影響其個
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因機
關對其依法請求事件,拒絕其請
求或於 2 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
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受損害或因收容處遇之公法上原
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均得提起
申訴,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或選任輔佐人,機關不得因申
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施以歧視
待遇或藉故懲罰,申訴相關內容
原則應予保密。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
外部委員,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擔任,具高度外部獨立性,
機關應依該委員會之決議作成申
訴決定。又為保障兒少申訴之表
意權,審議時須通知收容少年、委
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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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36. 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依《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益保障條例》及《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服務所
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主動提
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獨立及
公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
免遭受不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
局視需要結合社會及教育體系提
供兒少感染者所需支持及保護措
施。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C.向成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
點)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7)
37.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 22. 1990 年將《CRC》翻譯為中文出版,
附件 1-6。 2000 年改版增加兒少權利之濫觴、公
約制定過程及逐條解說等內容。2014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
年依《CRC 施行法》提出《落實 CRC
升與教育訓練(38、39)
推動計畫》由各級政府對相關業務人
38. 2019 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 員辦理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參附件 1-
評核實施計畫》,對象包含一般公 4 ); 建 置 《 CRC 》 資 訊 平 台
務人員及公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 (http://crc.sfaa.gov.tw);根據民眾、兒
專業人員。目標為 2020 年至 2026 少與公務人員需求,製作數位學習教
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涵蓋率 材及各版本條文釋義;補助地方政府
達 20%、兒少事務專業人員達 60%, 與民間團體辦理多元宣導活動。
各機關自辦訓練應建立成效評估
23. 2016 年 11 月辦理記者會及國際研討
方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政府
會,公開發表本報告,相關資料均公
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
布於《CRC》資訊平台。
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對象及參
與人數參附件 1-7。
39. 針對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下稱社
工)人員、教保人員、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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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矯正人員、檢察機關人
員、廣電媒體從業人員,辦理增進
兒童權利認知課程,訓練內容參附
件 1-8。
I.兒少權利與企業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
社會及商業部門合作(40 至 49)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40.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 18 歲
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並列為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
檢查重點,另辦理工讀生與部分工
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情
事處以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參第 360 點。
41. 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
備,結合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
業促進相關活動;設置專屬青年職
涯發展中心,提供職涯諮詢、履歷
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導服務;
運用就業服務據點,對有就業需求
之少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
服務,透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
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必
要時運用就業促進工具降低就業
障礙,協助儘速就業。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42.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11 (下稱
iWIN)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
11
《兒少法》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1.兒童及少年使用網
際網路行為觀察。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4.過濾軟體之建立及
推動。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6.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7.其他防護機
制之建立及推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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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服務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定期
舉辦兒少網路安全宣導活動,召開
焦點團體座談會議與多方利害關
係人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同擬定
業者自律準則。
43. 辦理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增
進廣電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
之理解與重視。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44.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
器、食品器具之衛生標準,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
準》對於嬰 幼 兒 食 品 中 重 金 屬
(鉛、鎘、錫)等 及 真 菌 毒 素訂定
限量、針對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
具訂定《嬰 兒 奶嘴之亞硝胺
(Nitrosamines)限量標準》
、《食品器
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專 供 3
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
及容器,不得添加之塑化劑種
類及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
酚 A 之塑膠材質。業者違反規
定,已有相關法條裁處。
45.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規範,
2018 年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5 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
額度,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
「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
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以加強裁
處。另提升食品廣告管理規定之法
律位階,2019 年訂定發布《食品及
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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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
則》。
46. 有關廠商進行疫苗兒童實驗,針對
COVID-19,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
式,考量高風險群在中老年人、慢
性疾病者,國內試驗疫苗規劃以成
人及高風險族群優先,待具備足夠
成人安全性資訊後,方依序收納較
低年齡族群。針對腸病毒,其高風
險群在兒童,臨床試驗原則亦先收
納年齡較大的兒童,待安全性資訊
確認後,方收納年齡較小的兒童。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業於
2018 年發布《腸病毒疫苗臨床研發
策略指導原則》作為研發參考。
47. 有關噪音管制,依《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件裁罰基準》 ,場所、工程及設
施位於未滿 18 歲學生集中場所(如
學校)50 公尺距離內者,違反噪音
管制標準行為,依裁罰基準擇定裁
處金額乘以 2 計算罰鍰金額。
確保商業無侵害兒少權益情事
48.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
獎勵及輔導辦法》規定,公司或企
業近 3 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
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該辦法之補
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補
助。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
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
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研發投抵
租稅優惠者必須符合最近 3 年內,
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
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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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條件,以維護「環境保護」
、「勞工」
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之
權利(含兒少權利)保護。
49.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應依投資金額
事先申請核准或事後報備。2017 年
起均於核准(備)公司投資時,逐案
加註公司及所投資事業從事企業
經營之同時,應確實遵循所在國之
法律規定,主動實踐善盡企業社會
責任,防止國外運營企業侵犯人
權。另《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
外國人來臺投資者應事先申請核
准,外國公司申請來臺投資經各相
關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公司在國外
有重大侵害人權事件時,將綜合相
關審查意見,審酌是否涉及國家安
全、國民健康、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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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兒少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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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A.國內法律對兒少之定義
50.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請參附件 2-1,
2019 年兒少共 3,702,207 人(占總
24. 《兒少法》第 2 條規定,兒童及少
人口數 16%) ,男性 1,925,998 人,
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其中「兒童」
女性 1,776,209 人;已婚者共計 239
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人,男性 0 人,女性 239 人。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B.各種法律議題對於最低年齡之界定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
義務教育之年齡
婚年齡(51)
25.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及《強迫入
51. 2021 年修正《民法》
、《民法總則施
學條例》第 2 條規定,義務教育年
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2023
齡為 6 至 15 歲。
年施行,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修正為
18 歲,並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 服兵役(含自願入伍及徵召入伍)之最
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 17 歲及 低年齡
18 歲。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
52. 配合成年年齡修正,檢討修正 33 項 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入
涉及青年權益下修 18 歲法案。生活 伍服役之年齡,依國軍各招生班隊
(買手機、租房子、簽契約) 、金融 需求訂有不同資格,各軍事校院學
(開銀行帳戶、辦信用卡、貸款、申 生未具軍人身分,於訓練期滿成績
辦行動(電子)支付)、商業(擔任公 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 ,始能
司之發起人、董事) 、洽公(申辦戶 服役。
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 、訴訟(提
投票之最低年齡
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結社(擔任工
商業團體、教育會會員)由 20 歲調 27. 《憲法》第 130 條、 《總統副總統選
降為 18 歲。 舉罷免法》第 11 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 14 條及《公民投票法》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第 7 條規定,年滿 20 歲之國民,除
53. 2019 年修正《少事法》,少年保護事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
件之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低 及公民投票權。
年齡為 12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
得結婚之最低年齡
之觸法兒童不再受司法處遇。
28. 《民法》第 980 條、第 97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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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 18 歲,女未滿 16 歲者,不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得結婚;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
54. 2016 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 者,不得訂婚。
法》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 (一般
法定成年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觀眾皆可觀賞) 、
「保護級」 (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觀賞,6 歲以上未滿 29. 《民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 滿 20 歲為成年;成年人有完全行為
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分為「輔 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有行為
導十五歲級」 (未滿 15 歲之人不宜 能力;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
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 12 為能力;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
「限制級」 (未 有限制行為能力。
滿 18 歲之人不宜觀賞) ,與我國電
承擔刑事責任之最低年齡
影片、錄影節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
一致。 30. 《中華民國刑法》 (下稱《刑法》)第
18 條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無須負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擔刑事責任,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55. 因應世界潮流放寬行使公民投票權 之少年,得有限度減輕其刑事責任。
之年齡,2018 年修正公布《公民投 並先由少年法院依《少事法》之保護
票法》第 7 條規定,年滿 18 歲且未 事件程序處理。
受監護宣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公民
性自主之最低年齡
投票權。
31. 《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以刑責,對未
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加重刑罰,
故性自主之最低年齡為 16 歲。
毋須家長許可,可提請法院聲請之最低
年齡
32. 兒少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則上應得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依:
(a)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可獨立為起
訴等訴訟行為;7 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
營業者,就關於其營業之民事、
行政訴訟事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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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規定,
未滿 20 歲之人已結婚者,得獨
立提起刑事自訴。
(c)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雖未滿 7
歲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
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事件,
可毋庸經家長同意,向法院提
出聲請。
自願至法庭作證之年齡
33. 為他人案件作證之年齡,法律並未
明定。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
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
務,惟對未滿 16 歲之人,考量其身
心之發育未臻健全,智慮欠周,不解
或無法理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故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明定其作
證不得命其具結,以免受偽證罪之
處罰。
因司法保護或福利安置限制人身自由之
最低年齡
34. 《刑法》 、
《少事法》及《刑事訴訟法》
規定,可以監禁、羈押之最低年齡為
14 歲;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法兒
童,依《少事法》第 85 條之 1 適用
少年保護事件規定,其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護處分,最低年齡為 7 歲。
35. 《兒少法》及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安置均無
最低年齡限制。年滿 18 歲後,如因
就學、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者,可
繼續安置至畢業或滿 20 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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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及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最低
年齡
36. 《勞基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
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
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37.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
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
性工作。
毋須家長同意,可獲得醫療治療諮詢、
醫療治療或手術之最低年齡
38. 《醫療法》第 63 條、第 64 條規定,
未成年人實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
查或治療,同意書得由法定代理人
簽署。但情況緊急者,得無須簽署同
意書,即可實施。
限制吸菸、飲酒之最低年齡
39. 《兒少法》第 43 條規定,未滿 18 歲
之人不得吸菸、飲酒。 《菸害防制法》
第 12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
吸菸。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40.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
辦法》,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閱聽限
制級出版品。
41.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
辦法》、《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
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錄
影節目帶、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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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觀賞) 、
輔導 15 歲級(未滿 15 歲之人不得
觀賞)、輔導 12 歲級(未滿 12 歲之
兒童不得觀賞) 、保護級(未滿 6 歲
之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
陪伴輔導觀賞)及普遍級(一般人皆
可觀賞) 。
42. 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電視
節目分為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
得觀賞)、輔導級(未滿 12 歲之兒
童不得觀賞,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保
護級(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需父母、師
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及普遍級
(一般人皆可觀賞) 。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分級分齡
43.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
軟體分為普遍級(任何年齡可使
用) 、保護級(6 歲以上始可使用) 、
輔導 12 歲級(12 歲以上始可使用)
、
輔導 15 歲級(15 歲以上始可使用)
及限制級(18 歲以上始得使用) 。另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
遊戲場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
場。
考領駕駛執照之最低年齡
4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
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購買公益彩券之最低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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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
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
滿 18 歲之人。
持有信用卡之最低年齡
46.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須年滿
20 歲,附卡持卡人須年滿 15 歲。
參與行政程序之最低年齡
47.《行政程序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
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
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行為能力之
規定參第 2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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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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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A.禁止歧視原則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
措施(56 至 66)
56.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12顯示, 48. 《憲法》第 7 條規定,我國人民,
少年樣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歧視,8.5%有感覺遭受歧視(遭受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歧視情形以容貌或膚色 2.9%、個人
49. 2009 年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意見或主張 2.9%占比較高)。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57. 2020 年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編纂 施行法》 、2012 年實施《消除對婦女
《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 ,包含性別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2014 年
刻板印象、性傾向、原住民、安置 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身分、司法少年、身心障礙及年齡 與《CRC 施行法》 ,落實婦女、兒少、
歧視,提供從事兒少工作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
使用。
50. 我國提供兒少之福利與教育措施,
58.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
,明定人 不因兒少、父母或監護人有所歧視。
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
51. 兒少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
條、第 9 條規定投保資格者,均應
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
參加健保,獲得醫療保障。
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
差別待遇。依《文化部推廣文化平 52. 依《醫療法》 、《人工生殖法》 、
《優生
權補助作業要點》 ,辦理文化平權理 保健法》 、
《醫師法》及《醫事檢驗師
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 法》 ,禁止醫院、醫師為性別篩選行
相關活動。文化權利促進參第八章 為,參第 71 點。
C 節。
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59. 《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 第 12 條規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
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 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中低或低收
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 入戶家庭為由,拒絕收托。
12
《兒少法》規定,主管機關每 4 年針對兒少身心發展、健康狀態、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
行調查、統計及分析。本調查針對學齡前兒童(0 歲至未滿 6 歲)
、國小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
及國中、高中職(12 歲至未滿 18 歲)分層隨機抽樣,分別以實際訪問、兒童攜表請家長填答、
輔導學生自填方式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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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教保服務。
54. 為促進身心障礙兒少融入社會, 《身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74
60.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條規定,對其教育、醫療、居住、遷
(下稱《108 課綱》)依《CRC 施行
徙、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對待;
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傳播媒體亦不得為歧視或偏見報
CRPD)施行法》及《性別平等教育
導。另《特殊教育法》第 9 條、第
法》等之精神,將人權及性別平等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
教育議題於領域課程中實施;2018
殊教育預算、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
年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
育、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
並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2019 年
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發展「雙性人議題」教案示例,提
供教學現場參考使用。另為增益性 5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第 11
別平等教育社會推展與社會溝通,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
製作懶人包,運用網路社群媒體、 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
網路通訊軟體、網站、廣播節目、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並視需要設立
報章專刊及學術刊物、公函等方式,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教育班,以利
並結合社會資源進行性別平等教育 就學且維護文化。另《幼兒教育及照
宣導。 顧法》第 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 條
規定,應優先確保不利條件幼兒接
61. 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議題
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執行阻力之因應措施:
5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a) 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同
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第 7
或傾向,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
條規定,對感染愛滋病毒兒少,不得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由主管機
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
關調查並要求改善。
住或為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中央各
(b)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
機關應明訂並推動反歧視之教育及
程,主動說明疑義並正向溝通互
宣導計畫。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動。
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訴
(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
制度,保障其權益。
及甄選 LGBTI 議題教案,供教師
參用。 57. 無國籍或非本國籍未取得居留、定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 居許可之兒少,如有就醫、就學、就
團,辦理 LGBTI 議題講座及跨校 養之需要,依《兒少法》第 22 條、
聯合活動。 《國民教育法》及《弱勢兒童及少年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 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
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 法》等規定,確保享有與本國兒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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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特質、認 等權益。
同或傾向,將多元性別議題融入
各類非正式課程。
(f)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
作計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相
關研習。
62. 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
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
題,訂定性別目標「促進民眾對多
元性別及多元家庭(含同性婚姻、
單親、非婚同居家庭等)之認識與
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年以「法
規修訂及落實」、「媒體宣導及識
讀」、
「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
理教育宣導及活動」、「加強媒體及
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
繪」及「辦理民意調查」等策略,
推動多元性別權益保障,提升民眾
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之認識與接
受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務輔導
考核機制,將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
權益宣導納入輔導考核指標。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63.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
視國際公約》 ,1971 年起生效。2020
年行政院核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
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 ,全面落實
受種族歧視者權利之保障。
64.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
,規
定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
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
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原住民族
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
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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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教育班,以利就學及維護文化;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
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
族。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65. 為確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
團體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
進行必要及適當之調整,2020 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
案納入合理調整原則。
66.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
護及勞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67)
67. 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
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103 點。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
如下:
(a) 2017 年起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
少安置費用13,提供妥善照顧。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
,
原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
無國籍)新生嬰兒,應自領有居
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居留滿 6 個
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之規定,修正
為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健保,不受
等待期之限制14 。另提供與我國
幼童相同之常規疫苗預防接種服
務。
(c) 政府以專案核准發放外僑居留證
13
截至 2019 年底,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人數總計 42 人,經費總計新臺幣 709 萬 4 元。
14
外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兒加入健保人數,2018 年 342 人、2019 年 2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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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是類兒少得持前開居留證及
相關資料就讀我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由各地方政府依《兒少法》
協助就讀國民中小學。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68.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
持措施參第 125 點;協助經濟弱勢
兒少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等參第 267 點。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點)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
利益(69、71) 考量兒少最佳利益之立法與措施
69. 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邀集醫療、 58.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
福利、司法及教育等領域實務工作 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少相關事務
者進行焦點團體座談,透過案例、 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問題分析和建議,製作《兒少最佳 兒少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
利益案例彙編》,提供不同領域之 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兒少實務工作者參考。
59. 《兒少法》第 56 條、第 61 條規定,
70. 為落實《CRPD》平等工作權之精 緊急保護、安置,應考量兒少最佳利
神,並兼顧兒少生命安全,以符兒 益,並尊重其意願;安置期間,非為
少最佳利益,2019 年修正《兒少 保護兒少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
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 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60.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及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消極資
明定對遭遺棄及走失兒少之保護及
格原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安置方式,對未能尋獲父母或親屬
違常」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
之兒少,依其最佳利益,委託兒少福
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並對不適
利機構代覓合適之收養人,對無法
任人員明定管理及查調程序,參第
出養之兒少,協助安置於寄養家庭
122 點。
或機構。
71. 司法訴訟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之保
6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44
障如下。
條規定,法院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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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
處遇、保護處分、資料保密及紀錄 時,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塗銷等特別規定,詳參第九章 D 節 必要時並得徵詢兒少或社工員之意
a 小節。 見。若於裁判後發生家暴事件,法院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 得依請求,以兒少最佳利益改定之。
社工陪同出庭、程序不公開、身分
6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
資訊保密、隱私保護、程序監理人、
定,被害人為兒少時,除顯無必要者
調解前置、暫時處分、子女會面交
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
往及交付強制執行特別規定等保
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
護措施。
見;第 15 條之 1 增訂專業人士在偵
(c) 持續辦理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少
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衛
最佳利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生福利部預計於 2017 年提兒童司
法訪談員名冊供司法、警察人員辦
理相關專業訓練參用。
6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未成年
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應考量子女最佳
利益。《家事事件法》並設有社工訪
視、陪同出庭、選任程序監理人等制
度加以保障。
64. 《民法》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規定,法院依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人(兒少)之最佳利益;第 1080 條
規定,法院為收養認可、雙方合意終
止收養關係之認可或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時,應衡酌兒少最佳利益。
確保兒少機構服務與設施標準符合兒
少最佳利益
65. 對幼兒園、兒少福利機構及兒少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設施標準與
人員資格等,訂定相關機構許可及
管理辦法、設置標準及評鑑辦法,範
定機構安置兒少之合理人數、各項
服務措施、建築管理(含空間設置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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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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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面積、特殊需求、消防安全及查
核)
、專業人員規定(含資格、配置
比例、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及時數
等)。
66. 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員、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除訂
有積極資格及訓練辦法外,亦有消
極資格限制,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
虐待兒少、行為不檢、罹患精神疾病
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
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
定不能執行職務等情事,且主管機
關負有主動查證義務。
67. 為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依《兒少法》
第 84 條規定,由各該機構主管機關
辦理實地評鑑,並輔導評鑑欠佳之
機構進行改善。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
至 75 點) 至 75 點)
72.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 68. 《憲法》第 15 條、第 155 條至第
有關嬰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統計、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 揭示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老弱
及死亡率,參附件 3-1 至 3-3。 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
予扶助與救濟;應保護母性,實施婦
73.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2016
幼福利政策;推行衛生保健及全民
年至 2019 年為 95 人。因瘧疾、小
健康保險;扶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兒麻痺症及急性病毒性肝炎死亡人
族的自立與發展。
數為 0;與呼吸道感染相關之疾病
為流感及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 69. 《兒少法》第 23 條及《性別平等教
症,死亡人數分別為 78 及 2 人,參 育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對因懷孕
附件 3-4。 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少及其子
女,應保障受教權並予適當協助。有
74.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
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
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
人數,參附件 3-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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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相關防治措施參第 78 點至第 80 點;
70. 除符合《優生保健法》之人工流產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參附件 3-7、3-
外,違法墮胎者依《刑法》第 288 條
8,防治措施參第 81 至 83 點。
至第 292 條處罰。
75. 2016 年至 2019 年兒少因刑事案件
71. 成立「出生性別比工作小組」,於《醫
致死計 159 人,以駕駛過失(含駕駛
師法》禁止醫師為非必要之胎兒性
致傷害、重傷害、死亡)居多計 67
別篩選或性別選擇性墮胎;於《醫事
件,詳參附件 3-9。
檢驗師法》禁止醫事檢驗師為產前
76. 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 胎兒性別檢驗行為;於《人工生殖機
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07 構許可辦法》增修「出生性別比之監
點)。 測及記錄」為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
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及定期監測
77. 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
醫療院所與接生人員之接生性別
存權,2020 年修正《保險法》 ,以未
比、輔導訪查、掃蕩違規廣告、性別
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
教育等。
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 72. 《兒少法》第 49 條、第 56 條規定,
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 禁止任何人使兒少處於生命、身體
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 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影響身心
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健康等情形,並應予緊急保護、安置
額之一半。 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事故傷害防制 73. 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且保障兒少生
存權,《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
78. 跨部會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方案》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92 點)
,
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
院兒權小組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
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
兒少死亡情形,督導權責機關分析
力。
死因以推動適切之因應策略。
74.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
79. 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
有關出生通報活產及死產情形、嬰
視、篩選原則」 、「成立輔導團隊協
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兒
助縣市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及「建
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立兒童死亡高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兒少自殺死
型」等 3 項計畫,執行過程持續檢
亡率,參附件 3-2 至 3-7。
討改進分析機制與作業流程。
75. 生命權和發展權,參第六章 A 節。
80.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
兒少發展與貧窮、父母責任、健康、
「運輸事故」、「意外之淹死及溺
生活水準、教育及休閒、人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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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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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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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呼吸的其他意外威脅」 ,參附 等,參第五章至第八章。
件 3-5。預防措施請參首次國家報告
第 193 點,另為提升學童之交通安
全,從下列 3 方面進行:
(a) 交通安全教育:國小階段給予交
通安全正確知識與觀念。
(b) 學童通學環境:透過妥善規劃、
設計與施工提供學童無安全顧慮
之行走環境,包括學校規劃通學
巷、改善家長接送區、增設人行
空間等校園周邊交通改善計畫。
(c) 交通規範及執法:
i. 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
時段妥適規劃勤務重點,並全
力配合《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 ,執行各項事故
防制作為。
ii. 2020 年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 ,規範自行車搭載幼童,駕
駛人須年滿 18 歲,使用貼有合
格標章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
助自行車,並加裝符合國家安
全標準兒童座椅等。
iii. 對校區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
路邊聯合稽查,原則每週 2 次,
並按縣市需求機動增加次數。
iv. 加 強 執 法 取 締 未 成 年 無 照 駕
駛。
v.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
交通事故改善程度。即時查詢
全國及各縣市兒少發生交通事
故 30 日內死傷人數及學校周邊
肇事熱點分析。
自殺防治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
論性意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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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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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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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83)
81.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
少自殺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
層及流行病學變項進行分析,持續
推動跨部會資料庫串連以評估相關
因素,並定期召開跨部會自殺防治
諮詢會,針對兒少自殺死亡、通報
資料及各項防治作為、成效等,諮
詢專家學者及兒少意見,並請各部
會針對青少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
加強推動於校園、社區、勞動職場
之心理健康促進措施、教育訓練、
自殺風險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強
連結個案所在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
等防治作為。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
少自殺原因統計參附件 3-10。心理
健康促進服務參第 249 點及第 250
點。
82.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供
自殺通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
對象,並提供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
懷訪視服務,降低再自殺企圖15。
83. 學校應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
級預防工作計畫》執行,並分由中
央、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自殺自
傷三級預防工作,提升橫向聯繫及
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強化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及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合作機
制。各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
編列配合經費,參附件 3-11。校園
自殺自傷防治精進策略:
15
依據自殺通報資料,2020 年兒少自殺企圖通報 5,464 人次、關懷訪視服務 34,621 人次,分別較
2019 年上升 61.2%及 34.2%,顯見透過立法及宣導,已有效促使各單位通報自殺企圖個案,並得
以將其納入關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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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升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任
課教師、行政人員)對辨識潛在
高危險群學生及危機處理知能。
(b)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
習,強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的
認識。
(c) 《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加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
數,並藉由研習及定期培訓增加
輔導人力之專業知能。
(d) 加強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
方政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
縣市校園學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
策略報告,並按季檢討。
(e)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
估校園樓層三樓以上的陽台之危
險性,增設牆內擺設簡易掛式花
架或懸吊式花盆,增加攀爬難度、
減低靠近翻落的危險。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D.尊重兒少表意權
85 點)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
表意權(84 至 95) 《憲法》對於兒少表意權之保障
84.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 76. 《憲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6
行法》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地方 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
政府應聘兒少代表參與協調、研究、 版、集會、結社之自由。
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福利與權益
政策。2016 至 2019 年,地方政府 福利及健康權益之表意
聘任兒少代表(包含身心障礙兒少、 77. 《兒少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
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決策情形, 處理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
參附件 3-12。 度權衡其意見;第 10 條,主管機關
85.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兒少權益倡議 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兒少福利與
團體研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 權益保障促進會」 (參第 19 點)
;第
六大策略,包含:擴充兒少參與公 38 條,政府應結合機構團體提供機
共事務管道、法制保障兒少參與公 會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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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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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事務權利、營造社會尊重兒少意 政府多已遴選兒少代表參與「兒少
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兒少表意及 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 。
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事務能
78. 地方政府負責督促安置機構,使兒
力、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施。
少得參與機構內相關會議,並建立
2020 年與兒少培力實務工作團隊
申訴制度。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
合作編寫《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
護人申請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
與注意事項》 ,協助政府機關(構)
、
重兒少之意願。
民間團體落實尊重兒少意見。
79. 兒少遭受家庭暴力之表意,參第 61
校園內學生表意
點。兒少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之表
86.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意,《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
修正期間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 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給予當事
聽會。 人(含兒少)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
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偵審程
87.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高級中等
序定有表意權保障,參第 62 點。
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訓練研習,
提升教育人員對於兒少表意之重視 80. 兒少依《醫療法》規定之醫療同意
及認知。 權,參第 38 點。另《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 11 條、 《人類免疫缺乏病
88. 2019 年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
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務資訊暨活動網站」 ,學生可透過該
例》第 15 條之 1 及《優生保健法》
網站瞭解教育部主管各高中學校校
第 9 條規範遭受性侵害、亂倫、愛
規規定,提供實務運作建議,或即
滋檢驗、墮胎等情事之被害人隱私
時連結至「署長信箱」 ,由專人分辦
保護及醫療同意權。
處理,並持續透過「署長有約」 ,與
青少年代表互動。 教育權益之表意
89.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8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55
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 條規定,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對學
青少年諮詢會,共遴選出 13 名青少 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
16
年委員,定期召開會議 。 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
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另《學校訂
90.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原則,
項》第 2 條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
強調學生表意權,包括應常設或以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經合理比率
任務編組服裝儀容委員會,舉辦校
的學生代表參與會議,即高級中等
16
2019 年第 1 屆委員共計召開 4 次定期會及 3 次會前會,委員共計提案 34 件,目前解除列管 6 件,
剩餘案件持續於 2020 年第 2 屆青少年諮詢會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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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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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 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
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 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
學生意見。 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學生參與課綱審查 勞動權益之表意
(91、92)
8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91.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 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規定,建
計應有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 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
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全國高級中 向學校申請協調及申訴。
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納入學
司法程序之表意
生代表比率達 100%。
83.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審
9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
理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應注
成及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
意子女之意願。 《家事事件法》規定,
辦理學生代表委員遴選17 ,並訂有
親子事件之審理,應使兒少有表達
性別、原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心
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復設有不
障礙身分保障名額規定。
公開法庭、友善法院環境、社工陪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93、 同、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家事調
94) 查官、專業家事調解委員、委託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兒少心理專
93. 2020 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
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裁判書個
校「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
人資料去識別化等制度。
占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
於 8%。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 84. 《少事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偵審
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 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
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具有行使 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
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設立 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另設有法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資訊交 代理人或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刑
流平台網站,學生得逕行交流或提 事案件辯護人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
出參與校務會議相關疑義。 之機制。
94.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 少年矯正學校之表意
等自治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
85.《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會學生參與達 100%;學校學生會循
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
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
17
2016 年召開 3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審議大會代表 4 人及分組審議會代表 18 人。2017
年召開 1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程分組審議會代表 2 人。因屆期,
2020 年召開學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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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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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組織章程,其達成率 2019 年達 98 得對各項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
%;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務會議成員 外,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
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達 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
100%。 時,少年亦得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
會」申訴。另少年矯正學校定期召開
9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
班會,並設有意見箱,少年得以公開
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
或保密方式反映問題。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過程中
學生本人及家長應受邀出席,並得
視學生需求邀請專業人員參與,服
務內容請參第 217 點及第 224 點。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96. 《少事法》規定,少年如察覺自身
有危害健全成長之情形18 ,得請求
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
協助;又《少輔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草案)規定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
需求,請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並得將輔導對象之意見回饋列為少
輔會定期自我評鑑指標之一。
97.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
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
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少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得請兒
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
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
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
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
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請兒
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另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告知其觸
法事實及曝險事由,如有變更應再
18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
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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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告知、少年得保持緘默、得依法令
請求法律扶助等。
98.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
侵害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
認證實施計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強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訊(詢)
問被害人之專業職能,提升證詞之
可信度。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99.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19
,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
適切指導及協助,並讓兒少依其心
智年齡參與決策;為輔導所轄機構
確保安置兒少得參與機構內相關會
議,修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核表;
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
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
意願。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
權(100 至 102)
100.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
含兒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
能成效及風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
定之權利,心理諮商/治療為醫療行
為,亦需符合相關規定。兒童醫院
評鑑基準第 2.1 章明定有關兒童人
權及權利的相關政策、規範。未來
將研擬發展適用兒童之醫病共享決
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SDM)
教材,以增進兒童對病情之理解能
19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
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4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力。
10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
年人經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
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
醫療抉擇,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意願不同
時,臨床實務上會由醫療團隊啟動
家庭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未成
年人及其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通,
以病人最佳利益給予醫療照護。
102. 《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證
明具醫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
或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
或家庭生活者,得依本人自願施行
人工流產,未成年人則需經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爰擬具《優生保健法》
修正草案,將修正名稱為《生育保
健法》
,研議針對欲施行人工流產但
無法或困難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
個案,增列司法為第三方機制。
44
民間意見徵詢/第八場次會議(20210326)
IV 公民權與自由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A.姓名和國籍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 出生通報與登記
(103)
86. 《兒少法》第 14 條規定,胎兒出生
103. 有關非本國籍新生兒,業訂有《外 後 7 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資料(含
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 死產者)通報主管機關。
業流程》。另針對生父不詳,生母
87. 《戶籍法》第 6 條、第 48 條、第 48
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
條之 2 及第 79 條與《出生資料網路
兒少,2017 年函頒「在臺出生非本
通報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在國
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
內出生未滿 12 歲之國民,應於 60
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
日內為出生登記,逾期經催告仍未
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
登記者,政府逕為出生登記。
流程》,經協尋生母行蹤及洽生母
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少未具該國籍 88. 非本國籍新生兒,依《外來人口在臺
或逾 3 個月(生母於境內,協尋 6 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程》建
個月)無回應,即可認定為無國籍 檔管理,並通知該新生兒之父、母應
人,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其申 於 30 日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請歸化,或由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 26 條規定為其子女申請外僑居留
在協尋生母期間,協助安置兒少, 證。
並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
89. 對無法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
經協尋生母未果,且認定為無國籍
籍兒少,首重協助取得國籍、戶籍或
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20
居留證件,未取得前,主管機關應依
(相關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參第
《兒少法》第 22 條規定協助福利服
67 點)
。
務、就醫、就學等事宜。
取得姓名
90.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
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子
女姓氏之變更,分為任意變更(父母
於子女未成年前約定變更、子女成
20
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止,內政部移民署共核發 72 件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51 件依生母國籍,另
有 21 件轉為無國籍,16 件已歸化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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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自行決定變更)及宣告變更。變
更姓氏有次數及條件限制。同法第
1078 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
女時,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
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91.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
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
文化慣俗為之。國民與非本國籍人
結婚,其所生子女的中文姓名,應符
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非本
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
文姓名,亦同。
取得國籍
92. 我國 2000 年修正之《國籍法》關於
出生原則上採血統主義,例外採出
生地主義。基此,出生時父或母為我
國國民者,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其父或母死亡時為我國國民者,具
我國國籍;出生我國領域內,父母無
可考或無國籍,亦具我國國籍。兒少
之父母歸化我國國籍,該兒少得申
請隨同歸化。具我國國籍之兒少,其
國籍不因任何因素自動失效,欲喪
失我國國籍者,應申請並經許可後
始得生效。
93. 未具我國國籍之未成年子女,依
2014 年「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
女之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身分及非
本國籍新生兒通報相關問題會議紀
錄」 、2015 年修正函頒之《外來人口
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作業流
程》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處非法外來
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 18 歲兒少
工作標準作業流程》 ,視個案狀況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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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准其在臺居留,保障在臺生活、就
學及就醫等權益,嗣後並得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參第 57 點。
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
母照顧」的權利
94.《兒少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
機關應保存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
少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
用辦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
尋親服務。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
程內容應包含「身世告知」 ,保障被
收養人知其父母之權利。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B.維護身分
104. 為使兒少收養事件尋親服務依法有 95. 《民法》第 1064 條、第 1065 條規
據,2019 年增訂《兒少法》第 21 條 定,非婚生子女得因生父之認領、撫
之 1,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尋親服 育、生父與生母結婚或經法院確認
務,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 親子關係存在,取得婚生子女之地
協助。另為保障被收養兒少之身分 位,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
權,設置「兒少收養資訊中心」保
96.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
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尋親流程及
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住民兒少
提供尋親服務。
為非原住民者收養、非婚生子女,其
105. 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療 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基於兒少個
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 人意願,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得
辦理登記,該性別係屬「生理性別」 。 代為拋棄原住民身分。
性別變更登記須檢附「2 位精神科
97.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規定,在臺
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及合
蒙藏族得申請取得蒙藏族身分。蒙
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
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或被收養、年
手術完成診斷書」 ,無庸重建變性後
滿 20 歲自願拋棄身分者,得申請喪
之器官,即可辦理出生別之性別變
失蒙藏族身分,但不影響其直系血
更登記。
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
98. 政府積極協助受安置兒少與原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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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或親屬重聚,並依兒少意願主動
提供原生家庭資訊。相關措施並列
入「2015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
養機構聯合評鑑項目」 。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C.表現自由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106、
107)
106. 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節, 99. 兒少表示意見之權利,參第三章 D
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節,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107. 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生 100.依釋字第 364 號,以廣播及電視表
發行校園刊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達意見,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
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參附件 論自由之範圍。我國並未設置通訊
4-1。《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傳播兒少表示意見權利之申訴機
規定注意事項》規定,不得將未經 制,惟另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定
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 期公布《傳播內容監理報告》 。另要
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人名義 求廣電業者於製播以兒少為主要收
發行刊物之情形。另每年辦理校園 視對象節目時,應尊重其接收、近用
刊物編輯研習營,對全國高中職校 與表達意見的權利。透過執照監理
刊社指導教師,宣導兒少表現自由 機制,於進行定期評鑑及換照作業
權利。 時,宣導尊重閱聽兒少之意見,並納
入節目製播之參考。
101.政府鼓勵兒少創作,補助辦理兒少
文學營及文學獎。
102.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學校刊物,應尊
重並保障學生之編輯採訪獨立,不
得為合法性審查外之內容審查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103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
點至 115 點)
103.2011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
108. 行動寬頻滲透率21為 124.13%。
《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 ,
21
行動寬頻滲透率=行動寬頻用戶數/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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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優良兒少電視節目和網站標
109. 在資訊素養提升方面,《108 課綱》
章」 、「電視節目分級細緻化」 、
「提高
在國中小的部分,將科技領域列為
兒少電視節目比例」、「建立管理防
部定課程,包含「資訊科技」與「生
護機制」、「尊重兒少觀點與意見表
活科技」兩個科目;在高中的部分,
達」等措施。
將「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
心素養。為解決偏鄉開設科技資訊 104.制訂《兒少通訊傳播政策綱領暨行
與媒體素養相關課程之師資問題, 動策略》 ,揭示兒少有以下權利:
媒合大學協助開課,規劃遠距教學、 (a) 免受不當內容影響、免受政治
運用直播共學、線上數位學習等多 與商業利益剝削;
元管道,以落實《108 課綱》 。 (b) 隱私、名譽、資訊、通信不受任
意干涉或不法侵害;
110.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c) 維護形象完整呈現於媒體或拒
增訂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
絕露出於媒體;
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限
(d) 近 用 通 訊 傳 播 媒 體 與 自 由 表
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
意;
與敏感性情節之警示訊息、依分級
(e) 接收豐富且優質資訊;
標識或時段提供節目親子鎖。有關
(f)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
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4 點。
鼓勵並傳播對兒少有益之資訊與資料
111.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22 ,持續推動
《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讀與 105.《兒少法》第 39 條、第 40 條明定,
聊書計畫》 ,建置學校社區共讀站, 政府應鼓勵創作兒少文學、視聽出
統計至 2019 年,平均每生擁有圖書 版品與節目、引進優良國際兒少視
冊數為國民小學 38.1 冊、國民中學 聽出版品;並獎勵優良兒少出版品、
21.74 冊。托育資源中心至 2020 年 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
增加為 166 處,購置兒童繪本,鼓 節目。辦理兒少優良讀物評選,建置
勵家長陪伴兒童閱讀。 「兒童文化館」網站,提供國內外童
書獲獎資訊。輔導辦理兒童國際影
展,開拓國際多元文化視野。
106.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及高中職與中
小學圖書館,並於 13 縣市設置行動
書車巡迴服務及招募閱讀志工,擴
展偏鄉兒少閱讀資源;另於全國 100
處托育資源中心購置兒童繪本,鼓
22
截至 2019 年,政府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43 所及館外服務站 208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書、
期刊、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5,642 萬 0,910 冊(件種),設置 10 萬 7,234 席閱覽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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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家長陪伴 0 至 3 歲兒童閱讀。
發展適當準則,保護兒少免受不良資訊
影響
107.電影片及其廣告片:依《電影片與其
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
使用辦法》,分為 5 級。「電影片分
級審議會」成員含兒少團體代表。電
影片映演業者應要求觀眾出示年齡
證明。不得提供兒少觀看未符年齡
限制之電影片。父母或成年人不顧
分級規定強行帶兒少入場觀看,將
勸導依規定處罰。
108.遊戲軟體: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
,建立 5 級制分級規範;公告分
法》
級參照表並設置「遊戲軟體分級查
詢網」,輔導業者自律遊戲分級並完
整揭露分級資訊;邀集學者、社會團
體及遊戲軟體上下游業者,成立自
律組織「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
員會」,建立溝通平台。參第 43 點
及第 286 點。
109.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依《出版品及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
級規範,輔導業者自律分級,違反者
依法處罰。
110.新聞紙:《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
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之內容。為兼顧兒少權益與新聞自
由,採先自律後他律機制,由報業公
會建立「自律」機制,成立審議委員
會,於閱聽人陳情、申訴、投訴後,
開會審議會員之報導內容並處置。
公會如未於 3 個月內審議,或審議
結果有爭議,則依「他律」機制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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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專家共同
審議,違者依法處罰。
111.網際網路: 《兒少法》第 46 條之 1
及第 9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網際
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
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之防護機制,使兒少接取或瀏覽,違
者處罰鍰或勒令停業。依同法第 46
條,我國成立「i-WIN 網路內容防護
機構」,受理不妥網路內容之申訴,
依案件性質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112.廣播電視、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規
定,廣告及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少
身心健康。 《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
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
規定,業者應就其播送之電視節目
予以分級;播出內容違反前揭規定
者依法核處(參第 42 點)。2012 年
委託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
評選,評選結果半年公告一次。
113.應用程式(app)類型多元難以分級,
民主國家多採業者自律或過濾、條
件接取等技術填補分級制度之不
足,目前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等下載平臺已自律分級。
鼓勵媒體關注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少
的語言需要
114.客家族群:依《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委託營運客家電視頻道,開
發適合兒少觀賞之節目;以國小中
高年級生為對象,舉辦夏令營,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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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之媒體參與。另建置語言學習
網站。
115.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
規定,設置原住民族電視臺,製播兒
少族語教學節目。另建置語言學習
網站。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點
至 118 點) 至 118 點)
112.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 宗教、思想、自我意識自由
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
116.《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
學校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蒞校
宗教之自由。政府尊重人民之宗教
演講、活動演出等,應注意不得為
信仰自由,包括兒少有信仰宗教及
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
衝突之情事。 117.地方政府安置兒少時,依其宗教習
慣安排適當之機構、要求機構確保
兒少享有信仰宗教及參與宗教活動
的權利、不得強制要求參與特定宗
教活動。並納入兒少評鑑項目。
118.思想自由,參第三章 D 節及本章 C
節。學生思想自由已融入課程綱要
之人權議題。另《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明
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
《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
、《教育基本法》等,尊重及維護
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受教、學
習、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等權利。
F. 集 會結 社及 和平 集 會 自 由 (首 次第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119 點至 12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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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
結社自由(113 至 115)
119.《憲法》相關規定參第 76 點。《集
113. 《集會遊行法》對於參加集會遊行
會遊行法》未以年齡限制參加者,惟
者未加以年齡限制。惟為維護公共
集會、遊行及籌組團體的負責人,限
秩序所必要,集會遊行負責人須於
於成年人。
集會遊行舉辦及進行、結束時,負
有法律作為義務,因兒少未具完全 120.《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
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以負責人責 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
任。 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114. 《社會團體法》草案刪除發起人之 121.《工會法》並未限定勞工加入工會
規定,並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否 之年齡,童工符合規定亦可加入,並
具行為能力取消相關規範,業由行 有相關選舉權利。惟參酌《民法》 ,
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法未制定 《工會法》第 19 條規定,工會理、
前仍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範執 監事之被選舉權年齡限制為 20 歲。
行。2021 年先修正現行《人民團體 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7 條規
法》規定,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 定,勞工年滿 15 歲,有選舉及被選
『年滿 20 歲』修正為『成年』,以 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政策,促進
青年結社權利。
115. 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
學校規劃(含學生建議成立)之社
團,其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
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至 1.5 倍為原則。各校每學年需
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團開辦數量與
情形23。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G.保護隱私
23
經統計高級中等學校 2019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720,2020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479,國民中學 2019
年社團數 1 萬 8,438,2020 年社團數 1 萬 8,531;國民小學 2019 年社團數 3 萬 401,2020 年社團數
2 萬 9,689,因少子化影響,部分教育階段社團數據略顯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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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16 至 122.依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受《憲
118) 法》第 22 條所保障。
116. 2018 年曾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23.《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規定,
學生,就學校政策或規定是否能保 如隱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
24
障個人隱私進行意向調查 ,調查 虞,得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不法侵
結果顯示國中、高中學生有高度認 害他人隱私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同。 之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兒少
法》第 66 條規定,因職務所知悉之
117.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秘密或隱私,應予保密。又違反《個
法注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規
人資料保護法》者,有可能負刑事、
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
損害賠償或行政處罰責任。
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違禁)
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 124.《兒少法》第 69 條規範,媒體對(a)
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 受保護兒少(b)緊急安置個案(c)施
人物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對特 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兒少(d)否認子女
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砲、彈藥、 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
刀械及毒品等違禁物品,有合理懷 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
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不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e)刑事案件、少
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 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身
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 分不得報導或記載。地方主管機關
應查察媒體有無上開情事,接受民
118. 地方政府轄屬學校違反輔導管教措
眾陳情或申訴,如查屬實應依法核
施或嚴重侵害學生隱私權,除函文
處。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及換照時,前
要求改進,必要時將其督導作為列
開兒少隱私保護之辦理情形亦納入
為補助「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
審查項目。另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
輔導工作」之參據,並將正向管教
校園巡迴宣導,請師生共同監督平
措施辦理情形列為「中央對直轄市
面媒體是否有揭露兒少個資等情
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之
事。
考核項目;非屬地方政府轄屬學校,
除即時函文要求改正及回復相關精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進作為外,必要時由學務工作輔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
團入校協助釐明及給予建議修正事 防治法》均明定應妥善維護被害兒
項,或列為公立學校校長考核、私 少之隱私,提供安全適當的就醫環
校獎補助款之參據;另依《學校訂 境、調查不公開、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24
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調查,調查學校的政策或規定
能否保障個人的隱私(如不公告成績、不任意搜查書包、不揭露個人健康狀況等) 。經 2018 年調查
結果,在 5 點量表上國中、高中學生在 5 點量表上表示同意的程度皆高於 4 屬高程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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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載身分資訊,違反者,依法核處。
項》 ,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
126.《少事法》、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
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
《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
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高級中等
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
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參
其他公示方式,洩漏有關少年案件
附件 4-2。
之記事或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
119. 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私 讀學校等,亦不得任少年犯供媒體
保障規定,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 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
器,檢查個人物品時均提前預告, 拍攝;警察單位可設置具隱密性之
申訴管道參第 34 點。 「少年保護室」;
《少事法》並有少年
前科資料塗銷之規定。
120. 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應
裝設監視攝影設備,保障受托幼童 127.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除法
人身安全,惟為兼顧隱私權,授權 定情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涉及
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 兒少之司法文書,原則上不對外公
置、管理等事項訂定辦法。 開或去識別化後公開;違反者,依法
處罰。
128.《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
輔導工作人員負保密義務; 《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 22 條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3 條
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資料應予保
密。倘學生發現資料疑遭不當洩漏,
可申訴陳情,校園性別事件可另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
申請調查。
129.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訂有院生資料
保密與個人隱私權益保障的規定,
且機構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
檢查個人物品時均提前預告。受安
置兒少認隱私受到侵害,可循機構
內外申訴管道陳情。
130.《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
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
55
民間意見徵詢/第八場次會議(20210326)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兒
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已訂有兒
少隱私及保密訓練課程。對罹患精
神疾病、愛滋病、性病、罕見疾病、
油症及其遺屬等,分別依《精神衛生
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
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罕見疾
病防治及藥物法》、《油症患者健康
照護服務條例》等保障。
5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V 暴力侵害兒少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 176 點至 185 點)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I.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
及疏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
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保護措施
121. 有關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類型、受 176.《兒少法》第 49 條、第 51 條及第
虐人數(類型、死亡人數) 、重大兒 5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
虐案件死亡人數、保護安置處理情 棄、身心虐待及性虐待等不當行為,
形、兒少保護(緊急、繼續、延長 包括利用兒少從事危險活動、行乞、
及停止或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 犯罪;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
5-1至5-6。 少供人參觀;妨礙國民教育機會;強
迫婚嫁及引誘自殺等。違反者依法
122. 2019年修正《兒少法》
,增訂下列保
處罰。
護措施:
177.設置「113」24 小時免費保護專線,
(a) 司法早期介入機制:當社工查訪
建立責任通報制度。 《兒少法》第 53
因難,經檢察機關尋查不到,涉
條規定醫事、社工、教育等執行兒少
有犯罪嫌疑時,可報請檢察機關
福利業務之人員,知悉兒少有受虐、
介入處理。
疏忽等不當對待情事時,應於 24 小
(b)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
時內通報。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
料: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
件類型參附件 5-34。
員訂有消極資格限制,且賦予主
管機關主動查證義務(首次第66 178.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須評估
點),為進一步防堵不適任人員在 兒少之安全狀態,決定保護安置或
不同體系流竄,明定主管機關應 與有保護兒少能力及意願之家庭成
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學校、 員擬訂安全計畫。積極推動兒少保
兒少機構查詢。 護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及風
(c)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25
險評估,並持續追蹤研究成效。有關
透過科學調查瞭解兒童死因,找 兒少保護個案件數及兒少保護安置
出可矯正之原因與建議,避免再 事件統計參附件 5-35 至 5-37。
25
兒童死因回溯:2020 年優先針對兒童死亡高風險縣市,2021 年起依全年死亡案件數不同,發展
因地制宜的推動模式,預計 2021 年由 4 縣市擴及至 8 縣市。2020 年針對回溯結果發現可預防之
原因,於 2021 年進行降低兒童死因行動策略並進行政策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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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發生。 (參第8點、第79點)
179.《兒少法》第 64 條規定,列為保護
(d)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個案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3 個月
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
26、責任通報人員27未通報或延遲 內提出兒少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
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
通報,提高對其罰緩上限28,以達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
嚇阻之效。
並要求施虐家長接受 4 至 50 小時之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
強制親職教育,以改善親職能力及
及調查處理辦法》 ,明定地方主管
提升家庭之保護及照顧功能。
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兒少保護案
件後,應於24小時內完成評估; 180.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地方
為免漏接個案,明定所有案件均 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保護安置
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人員處理, 或宣告終止其父母親權或監護權之
以強化兒虐案件之執行力;且應 全部或一部、終止收養關係。
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 ;緊急 29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
安置之兒少應通知實際(非戶籍
治中心」,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
所在地)就讀學校,確保通知有
央政府結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
效性。
教育等領域,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52 點及第 53 點/免受一 推動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提升專業
切形式暴力之全面性行動計畫 (123 至 人員詢(訊)問技能,並依《兒少法》
128) 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理諮商、
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123. 行政院2018年核定《社安網計畫》
結合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勞 182.2010 年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
動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強化社區 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 ,督導地方
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的服務網絡, 主管機 關成 立跨專 業 評估檢 討小
26
特定禁止行為係包括:《兒少法》第 43 條: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者;
《兒少法》第
49 條: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
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利用兒少行乞、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兒少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強迫、引誘)兒少、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兒少刀
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
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或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帶
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其他對兒
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7
責任通報人係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8
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由三萬元提高至
六萬元(責任通報人未盡通報之責)。
29
第一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二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30日內提出調查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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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構築完 組,檢視重大兒虐個案通報處遇過
整的社會安全網。 程有無違法及疏失之處,分析風險
因子,提出改善與強化之具體建議。
124. 《社安網計畫》分3年逐步補助全國
社工人員總計3,021名,視所從事之 預防措施
案件風險提供風險加給。另為保障
183.推動《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
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理薪
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結合村里幹
資,以利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久任,
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
並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會福
員警、就業服務中心、醫事人員等基
利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2020
層人力,篩檢有失業、貧困、入監服
年起實施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人員
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姻失調等
薪資調整。
問題的高風險家庭,主動提供預防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 性服務以增強家庭權能,辦理成果
入、高風險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 參附件 5-38。
務的管道(125至127)
184.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
125.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 案》,針對逕為出生登記、逾期未完
助與福利服務: 成預防接種、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
學、未納入健保逾一年、領有政府經
(a) 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透過福
濟扶助、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及父
利諮詢、資源轉介、預防宣導、
或母為未滿 18 歲等特定群體,發現
親職知能等多元服務方案,增強
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或兒少保護事
脆弱家庭權能。並為協助社會福
件者,即轉介或通報當地社政單位
利服務中心布建各類型家庭型態
訪視輔導,辦理成果參附件 5-39。
支持服務,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
間資源共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 185.辦理《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
服務」
,透過公私協力模式提供家 區照顧服務計畫》 ,將失業家庭納入
務指導、婚姻與家庭協談輔導、 輔導對象,結合社區力量,提供弱勢
照顧者喘息等支持服務,提升家 家庭支持性服務。
庭及成員本身各項功能,並增進
家庭關係維繫。社會(家庭)福
利服務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5-7、
5-8
(b) 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
體力量辦理「脆弱家庭社區支持
服務方案」
,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
媒介,延伸發展親子活動、少年
輔導團體等活動,促使專業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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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接觸家庭,在提供服務之外
亦可發掘處於不利情境脆弱家庭
之兒少,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
庭)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共同提
供家庭所需之服務,辦理成果如
附件5-9。
(c) 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
案,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
間團體,針對育有6歲以下兒童且
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提供到
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升家
庭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以提升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及
技巧,預防兒童遭受不當照顧或
虐待。
(d) 賡續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
關懷方案」(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84點),發現符合脆弱家庭服務
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轉介或通
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理
成果參附件5-10。
126.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
務: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
線上求助平台,輔導各縣市政府
成立集中篩派案機制,透過跨系
統資料串接即時掌握家庭風險因
子,提升派案效能,使兒少保護
案件通報後能於24小時內完成派
案。
(b) 精進預警機制,2019年運用介接
數據資料於脆弱家庭個案管理系
統及保護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家
庭歸戶圖」
,將個案資料以家庭為
歸戶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
接案時取得以家庭歸戶之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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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俾利掌握家庭整體樣貌及
風險預警。
(c) 2018年7月起全台補助成立7家兒
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針對
疑似重大兒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
及處遇,並啟動司法早期介入,
遏止傷害擴大,並由政府補助受
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
相關費用。
127.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
制:
(a) 《地方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規定,地方政府受理成人保護通
報案件時,倘評估有在學中之目
睹兒少,即知會各教育主管機關,
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轄屬學校,
以利各級學校掌握個案相關資
訊,並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
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
輔導之三級輔導,其學生有嚴重
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
規行為等,配合其特殊需求,結
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
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
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學校執行
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
助。
(b)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
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即
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證書者)。面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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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個案類型,整合、運用專輔
教師及專輔人員人力,使學生得
到完善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
中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
能,提供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支
持與保護,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
提供專業適切的學生個別化輔導
處遇,並提升學校輔導與教育功
能。
127-1. 2019年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
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
務法》第24條1項10款致力促進就業
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
津貼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
定費用,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
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排除就業障礙
協助順利就業。2019年提供求職登
記35人次,推介就業21人次。2020年
提供求職登記95人次,推介就業50
人次。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
容少年技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
關收容少 年就業 促進 服務實施原
則》 ,每年度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
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勞動部研議
合作方案,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參訓
情形參附件5-10-1。
128.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
家庭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
介至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
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函請主
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之
人陪同或協助陪同兒少出庭,並得
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
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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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聽取子女意見30。地方政府駐法院
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
同出庭」概況參附件5-11。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首次 第六章 基本健康與福利/C.兒少健康、
第 229 點) 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檢視對兒少健康有害的傳統習俗
129.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 229.經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生育禮俗,
童傷害情形。 未有對新生兒或兒童健康傷害情
形。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 335 點至 341 第八章 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點) /(C)性剝削及性虐待
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335.1995 年公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
130. 2017年修正《加強查 緝性犯罪計
易防制條例》 ,2015 年大幅修正整部
畫》 ,整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
法規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剝削」、 「性侵害」及「性騷擾」等
例》 ,預計於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
性犯罪偵防工作。2017年至2020年
將「性交易」一詞修正為「性剝削」 ,
1至6月各警察機關共查獲案件及犯
該條例第 2 條明文禁止各種型態之
罪嫌疑人數為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
兒少性剝削。違法者除刑事罰外,另
件5-12。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
增加行政罰。對兒少性剝削者經法
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院裁定判刑確定後,必須接受一定
第31條至第40條、第42條與第45條
時數之輔導教育,另提供遭受性剝
之裁判結果,參附件5-13。
削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13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 照顧之人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
削條例》規定,應辦理三級防制教 導,以增強其家庭功能。
育宣導,並於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
336.訂定《警察機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
會報告及檢討。2020年因應網路性
交易執行計畫》、《加強查緝性犯罪
剝削樣態,將拍攝製造兒少性交猥
計畫》 ,加強查緝違反《兒童及少年
褻行為之照片與影像之案件型態列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至第 29
為年度重點宣導項目,強化預防成
條以暴力、集團性犯罪型態強迫少
效。
年從事性交易工作者。兒少性交易
30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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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鑒於2020年韓國發生 N 號房事件31, 案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8-16 至 8-18。
邀集各界檢討《兒少性剝削條例》,
337.《兒少法》第 49 條規範任何人不得
針對持有兒童少年色情製品第1次
對兒少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
被查獲者及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
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亦不得
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研議是否由
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
行政罰修正為刑罰。
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133. iWIN 受理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外流案件屬「重大案件」 ,應於接獲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相關申訴後1天內立即處理。相關內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容如出現於境內網路平臺,iWIN 將
338.對於受補助之文化表演藝術,透過
提醒業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
審查及考評機制,檢視演出內容,避
定,先行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且
免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題
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
材。並將兒少性剝削防制規定列為
及警察機關調查;如出現於屬境外
導遊、領隊職前訓練課程,納入結業
網路平臺,iWIN 將聯絡該平臺業者
測驗範圍。於旅館從業人員訓練場
移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蹤
合,宣導通報責任及保護措施。
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
通知國際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 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的
容,並將兒少私密影像編碼後轉請 保護處遇
跨國大型平臺阻止該影像再被上
339.保護安置:檢警查獲及救援被害人
傳;若未能移除,則將其網址列入
後,於 24 小時內交由地方主管機關
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評估,決定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或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緊急安置
72 小時後經評估有必要繼續安置
134.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列為性剝削保
者,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護個案者,依被害人保護流程辦理;
前報告聲請裁定繼續(緊急)安置,
未列為保護個案者,則視其需求轉
期間不得逾 3 個月。被害人經法院
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並以兒少最
裁定安置者期間不得逾 2 年,有繼
佳利益原則提供適切的保護與服
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提出評估報告
務。
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每次延長
結論性意見第 92 點及第 93 點/性剝削緊 期間不得逾 1 年。准許安置事件統
急安置程序(135) 計參附件 8-19。
31
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間發生在南韓的性剝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時通訊軟體上建立多
個聊天室,將對女性進行性威脅得來的資料、相片、影片等發布在聊天室中,甚至進行直播,部
分受害者遭受性侵,甚至對性侵行為錄影上傳、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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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人,地方主
340.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
例》第 22 條規定,應設置中途學校,
緊急安置及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依
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
法院裁定結果安置被害人於兒少福
專業人員,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
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
教育及輔導。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
他適當之服務32。法院裁定兒少保護
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
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
由該普通學校發給。中途學校分為
或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14。
合作式及獨立式,合作式中途學校
136.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 裁定服務人數、獨立式中途學校安
就相關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 置學生概況、中途學校常見服務項
置,以保護兒少被害人之隱私 。33
目參附件 8-20 至 8-22。
137. 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兒少,地方主 341.司法偵訊:
管機關採多元處遇模式,評估兒少 (a) 警察及司法人員詢(訊)問兒少
需求落實家庭處遇,亦得令被害人 性剝削被害人,應通知主管機關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 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
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 得陳述意見。
育輔導。 (b) 被害人已經合法訊問,別無必要
者,不得再行傳喚。受詢(訊)
138. 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之被害人,不
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
論其是否有接受安置服務,返家後
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
地方主管機關均提供就學、就業、
家長、家屬等人得陪同在場。
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
(c)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
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兒
139. 司法院於2020年1月通函所屬各法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
院,對於案件被害人如非本國籍者, 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
若認無繼續協助審理之必要,為保 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相
障被害人返國權益及便利主管機關 關規定。
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宜 (d) 訊問兒少時,應注意人身安全,
主動通知原案件移送機關或於其函 並提供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
詢時,明確回覆該被害人是否已可 時,應隔離之。
返國,俾利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
32
服務內容包含醫療、教育機構。安置期間提供生活適應、陪同偵訊、陪同就醫、就學、職業探索
與就業輔導等相關服務。
33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少事法》第 24 條、第 70 條、第 38 條。
6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 第四章 公民權與自由 /H.不受酷刑或其
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
131 點至 136 點、第 257 點至第 260 遇或處罰之權利
點、第 307 點)
結論性意見第 56 點及第 57 點/禁止體
罰(140、141)
禁止家內體罰
140.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 131.《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
說明如下: 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126 條、第 286 條分別定有凌虐
(a) 該規定其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 人犯罪及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處罰規
護教養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 定。另《少事法》第 78 條規定不得
行使懲戒權對子女為適當之管 對少年宣告禠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教。所謂「必要」,應按子女之家
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 132.禁止父母與機構對兒少不當管教,
格、過失之輕重定之。如果逾此 參第五章 I 節。
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 133.《教育基本法》 、
《教師法》 、
《教育人
之殘忍苛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 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害子女心理等,為濫用親權之行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明定,學
為,除得依《民法》停止親權, 生不受任何體罰。對於校長及教師
倘對於子女造成身體受傷,即可 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應依《教
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師法》規定予以懲處。
(b) 《刑法》第 286 條特別明文禁止 134.兒少因罹患精神疾病強制住院,依
凌虐 16 歲以下兒童而妨害其身 《精神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期
體發育之行為;也可依《家庭暴 間,醫療機構須善盡病人權益保護
力防治法》 、
《兒少法》等適時介 之責任;任何人不得對其有遺棄、身
入。因我國《民法》 、《刑法》
、公 心虐待之行為、或留置無生活自理
法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 能力之罹患精神疾病兒少於易發生
其免於遭受父母加諸身心之不當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特定目的,限
懲戒之規範,因此應無刪除《民 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
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定之需要 守法令,於必要範圍內為之1。
34
。
34
《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懲戒權,係限於必要範圍內,縱當事人於個案中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之
依據,如認定逾越必要程度,甚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如桃園地院 98 年度易字第 439 號判決)
,
故無修訂民法懲戒權規定之必要。至於是否逾越必要範圍,現行法係依個案事實認定,無法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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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2019年兒虐事件屬父母不當管教者 135.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之兒少,
約占兒少保護開案案件27%。透過 父母或監護人得商請「少年輔導委
向社會大眾宣導,使國人知悉體罰 員會」協調地方主管機關與社福團
對兒少會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正向 體,做必要之矯治輔導;警察人員受
教養之知能,嗣國人對於管教兒少 理上述事件,除依法處理外,應予以
之觀念改變後,併同修正《兒少法》。 口頭勸導,遇有輔導需求,轉介「少
年輔導委員會」輔導。
禁止校園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 136.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對違背紀
(142 至 144) 律少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以懲
罰時,應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其父
142.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幼照
母。
法》規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對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A.教育及職
於教師(含校長)體罰或違法處罰 業培訓
學生,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符合兒少之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
人格尊嚴及本公約規定(第 257 點至第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260 點)
予以懲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依《教師法》、 《幼照法》應予解聘 257.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參第 133 點。
(參第12點) 。
258.《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
143. 為了解校園實況,定期透過校園體 法》明定地方主管機關、高級中等學
罰問卷抽測調查35,抽測結果(無受 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並經專家
體罰之學生比率)由2017年98.38% 學者先行審查是否符合《憲法》等規
上升至2019年98.83%。另實施校園 定。另參第 118 點。
問卷抽測調查,瞭解學生遭受體罰
259.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高級中等學
情形之數據參附件5-15,違反《幼照
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未訂定開除
法》裁罰統計參附件5-16。
學籍相關規定。另《學生輔導法》第
144.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 19 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
參第31點、第33點。 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階段學
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 260.我國教育體制中兒少權利受到侵害
護(145、146) 之救濟措施:
數據呈現,建議不增列相關數據。(司法院)(新增)
35
抽測調查結果(無受體罰之學生比率)已由 2017 年 98.38%上升至 2019 年 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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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36 ,對違背 (a) 幼兒園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
紀律少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 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
以懲罰時,應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 異議、申訴。
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及聯
(b)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
繫該管少年法院(庭)。亦刻正研訂
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
草案》
,並參照《CRC》、
《哈瓦那規
校提出申訴。
則》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
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 (c)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
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及處理收容少 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
年遭受不法侵害。 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
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
146. 加強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兒童權
事件。
利公約教育培訓,禁止機構監禁或
限制兒少自由。相關措施納入下次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C)禁
兒少年安置機構聯合評鑑項目。 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
校園霸凌防制 307. 《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
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校園霸凌防制(147
刑。
至 149)
147.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
則》,擴大保護(併參第15點)。為
提高被霸凌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
舉意願,並降低填具過多資料所生
心理壓力,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免
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修
正將檢舉人、申請人所須檢附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等資料刪除,另對於
行為人及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
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148. 為鼓勵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過程
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
36
有關禁止體罰之具體措施,包含辦理校內特教研習及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宣導少年管教觀念,
另對獲報疑似體罰案件,如查證屬實,即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以培養管教人員對於學生管教之
正確價值與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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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建置「橄欖枝中心」 ,並導入「和
解圈」修復式正義的概念,鼓勵衝
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恢復關係,並
作為防制霸凌之促進策略,推動辦
理情形參附件5-17:校園霸凌通報、
確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5-18、
5-19。「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
200-885)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
站)留言板」服務統計參附件5-20。
149.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擴大對
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同或不同學
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
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15
點),倘教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透過防
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運作機制給予
進行調查,並視其案件情節移送教
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或
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防制網路霸凌
結論性意見第 55 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
訴(150、151)
150. iWIN 已細緻化內部網路霸凌處理
標準及程序,包括如何定義案件危
急程度、訂定不同程度案件的處理
時程及相關通報流程輔導網路平台
業者建立網路霸凌自律準則並與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建立聯
繫管道即時處理重大危害案件(參
第42點)。
151. 於2019年8月起至各縣市教育網路
更新建置不適合存取過濾系統及設
備,截至同年12月有效總阻擋次數
達1億4,715萬5,444次 以 上 有 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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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血腥、暴力等兒少不宜接觸之
文字或圖片。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首次 第五章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I.防止
第 181 點、第 308 點至第 315 點) 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及
疏忽;及協助受虐兒少身心康復及
重返社會相關措施
152.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現依《108課 181.各地方政府設置「家暴與性侵害防
綱》實施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治中心」,專責辦理性侵害事件。中
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依 央政府結合司法、醫療、警政、社政、
法學校應保留學籍,並由少觀所於 教育等領域,成立協調及整合機制,
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校。另依《兒 推動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提升專業人
少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 員詢(訊)問技能,並依《兒少法》
銜及復學辦法》,為消弭安置學生 啟動保護安置機制,提供心理諮商、
甫入矯正機關身心狀態不穩定狀況 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服務措施。
及安置其間情緒、心理狀態之評估,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少年 (d)禁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刑(第 308
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矯
點至第 315 點)
正學校聘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
力聘任所需經費,現設置2校2分校 308.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分別以
合計12員專業輔導人力(臨床心理 中學方式設置及與合作學校設置補
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 習學校分校,以協助少年收容人完
供專業輔導,協助少年矯正機關安 成基本教育;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
置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以保障受教 年如肄業,學校應保留學籍,並得督
權益。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 導進修學校課程。另依《兒童及少年
兒少人數參附件5-21、5-22、少年矯 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
正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5-23。 及復學辦法》 ,針對安置輔導或施以
感化教育之兒少,成立協調小組執
153. 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第366
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目前尚無
點。
不接受學生轉銜及復學之學校。
154. 《兒少法》規定對依《少事法》處
309.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
第 21 條及第 22 條規定,少年保護
要福利服務。且依《少事法》交付
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
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使少年重返
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
家庭、學校及社區。法官、少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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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1年,相關 官定期或不定期探視少年,執行安
數據參附件5-24。並訂定《兒童及少 置輔導之機構亦按月將輔導紀錄函
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 報少年法庭。另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並依「兒童 (庭)法官每月考核少年矯正機關
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 執行刑罰、感化教育之情形。
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執行後追
310.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措施如
輔導及自立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
下(執行成果參附件 8-4):
程,建置「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
蹤個案管理系統」 ,以落實派案及受 (a) 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會,邀請法
理、服務紀錄資訊化、流程控管, 官、少年保護官參與,或舉辦親
強化對兒少離院生活及輔導之掌 職教育講座等活動。
握。 (b) 實施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155.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 (c) 培養一技之長,辦理技能訓練並
遺屬、受重傷者與性侵害犯罪行為 輔導參加技能檢定。
被害人,以及兒少為前揭以外犯罪 (d)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協助輔導工
行為之被害人,法務部捐助成立之 作。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法律訴訟協助、緊急資助金、心理 (e) 落實出校(院)追蹤輔導及轉銜
諮商輔導、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 復學,通知社政單位提早評估並
其他之協助。 提供轉介輔導服務。另依《兒童
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156. 強化安置結束賦歸社會需自立之弱 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協助銜
勢少年就業,請參第395點。 接學業。
311.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本章 C
節(第 329 點至第 333 點)。
312.少年執行有期徒刑經假釋者,依《少
事法》第 82 條應付保護管束,出校
當天即須向法院報到。執行前 3 個
月內,由少年保護官每月至少會談 2
次,每 3 個月訪視少年居所或工作
場所、就讀學校。
313.依《監獄行刑法》第 81 條及《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由少
年矯正機關辦理犯性侵害案件之少
年專業處遇業務。遴聘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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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及社 工師等專 業人員入校
(院)協助實施治療、輔導,另於個
案出校(院)前,將處遇及評估資料
送地方主管機關,緊密銜接社區機
關,透過內控與外控機制,避免再
犯。犯性侵害案件進入少年矯正機
關人數參附件 8-5。
314.《兒少法》第 67 條、第 68 條規定,
政府對依《少事法》處理之兒少及其
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且
依《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
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應追蹤輔導
至少 1 年。追蹤輔導執行成果參附
件 8-6。
315.辦理就業促進課程或宣導,強化少
年就業意願、求職技巧及就業能力。
對有就業意願者,透過單一窗口提
供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執行情形參
附件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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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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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力 第五章/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
(首次第 137 點) 展之能力
157.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 137.依《家庭教育法》 ,各地方政府成立
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 「家庭教育中心」,結合學校及民間
37
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 團體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實施個別
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 化親職教育,提供全國家庭教育諮
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 詢專線服務等。另透過以社區為基
理親職教育。地方家庭教育中心及 礎之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在地
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聯繫及串聯, 化親職教育與「育兒親職網」等多元
對於有家庭教育需求之家庭,應及 方式,提供資源,辦理成果參附件 5-
時提供適切資源與轉介服務援手, 1。
以有效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另補
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
職教育工作計畫 108 學年度參與學
生達 18 萬 9,794 人次。
15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教
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
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應即通知
其家長,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
行整體評估,學校提供個案會議、
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
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及家庭教育
諮商等全部或一部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計畫38。
37
(a)實體班親會:108 學年度下學期辦理國小共 2,157 所,國中共 701 所,餘則採到府訪問、電話
訪問、個別約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聯繫學生家長。(b)家庭訪問:為促進親師合作機制,結合學校教
育與家庭教育功能,建立多元輔導管道,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以提高輔導學生之效果,依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規定,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
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辦理,其實施到府訪問國
小共 2,072 所,國中共 766 所、實施電話訪問國小共 2,051 所,國中共 823 所、實施個別訪談國
小共 2,340 所,國中共 812 所。
38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108 學年度總計提供家長諮詢服務共 2 萬 2,885 人次;家庭處遇服務共 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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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多媒體學習教材
及方案,將「管教態度、方式與技
巧」
、「親子溝通與技巧」及「瞭解
不同年齡階段子女之發展特徵」列
為親職教育重點,尤重宣導休息、
遊戲、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的重要
性,並推動「共親職」理念。家庭
教育中心服務統計參附件 6-1。
160.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及兒童健康手
冊內,針對父母提供新生兒衛教指
導服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針對育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
導需求之家庭,提供到宅育兒指導、
親職諮詢及提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
等服務,2019 年共服務 2 萬 1,470
人次。
161. 運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
方式,針對脆弱家庭提供親職教育
與親子服務方案,2019 年共服務 4
萬 3,157 人次。參第 125 點。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B.父母
責任
162. 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生活協助 138.《民法》第 1084 條、第 1089 條規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緊急 定,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
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 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助)、醫療協助(三歲以下兒童醫療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
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全民健康保險
139.《兒少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
費補助、罕見疾病、血友症及愛滋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少負有保護、教
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協助(補助
養之責;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
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兒免學費、
協助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友善
際照顧之人,維護兒少健康,促進其
職場措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辦
身心健全發展。
8,611 人次。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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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形參附件 6-2 至 6-11。另為使
140.因應少子女化趨勢,2008 年行政院
投入職場之家長得以兼顧就業及育
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 ,2013 年納
兒,2018 年訂定「企業、機關(構)
入友善育兒環境政策措施,定期滾
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 ,
動修正。另 2015 年行政院核定《家
由企業、機關(構)調查員工托育需
庭政策》,強調家庭照顧兒少之功
求,擇定居家式托育、托育家園或
能,整合資源,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托嬰中心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育服
務。 141.為協助父母育兒,政府提供下列支
持措施,另參第六章 D 節。辦理情
163.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25 點;早
形參附件 5-2 至 5-17:
期療育服務參第 240 點至第 243 點;
「未滿 6 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 (a) 福利:辦理早期療育服務、托育
托育服務及補助參第 270 點;所得 服務(含居家式、機構式及社區
稅特別扣除額參第 272 點。 式)、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
務、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兒少
醫療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
兒津貼、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
費用補助等。
(b) 教育:辦理平價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
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
加;提供 5 歲幼童免學費之學前
教育,經濟弱勢者加額補助其
他就學費用。3 歲以上未滿 5 歲
之原住民兒童就讀幼兒園費用
另行補助。
(c) 勞動: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家庭照顧假、保障
工作哺乳時間、縮短工時或調
整工時、推動雇主提供哺(集)
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等。
(d) 租稅: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
務人 5 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
除 2 萬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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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首次第 142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
至第 149 點) 父母分離的權利
164.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談 142.《民法》第 1055 條、第 1089 條之
服務實施計畫」 ,由地方政府結合民 1 規定,夫妻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
間團體運用商談或諮商方式,引導 達 6 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
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處理離婚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妻協
後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議,共同 議一方或共同擔任,如未為協議或
合作負擔親職教養之角色與責任。 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考量子女最佳
2020 年 1 月至 6 月計提供 327 個家 利益為裁判。餘參第 63 點。
庭服務。
143.《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
165.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 得不當對待兒少,如致其生命、身體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定,就涉 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提供「親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
職教育」 課程執行概況參附件 6-12。 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延長安置
並以 3 個月為限。安置期間須提供
166. 刻正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
定期會面,其父母、監護人等亦得依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國人未成年子
法申請探視。
女監護權或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
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以及外國 14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
人曾為國人配偶,且曾在臺居留, 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可核發包括
其取得國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 暫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在臺 或負擔,及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
合法停留期間申請居留,以利未成 方式。
年子女監護或會面交往權利。
145.《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67.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 28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
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
辦法》 ,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地區設 則》第 73 條規定,少年得接見親友
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 及發受書信,各少年矯正機關並辦
實或會面交往者,或遭強制出境將 理家屬參訪及懇親活動;非本國籍
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求,各少年
者,均納為得繼續居留對象,並增 矯正機關亦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
列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
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168.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子女,以一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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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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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送返原屬國為優先處理原則。運
146.《監獄行刑法》 、
《羈押法》規定,得
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用,自
准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
2020 年起,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立 3
關設有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
地臨時安置處所;如查遇懷孕或攜
飲食、衣類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
有子女之失聯移工不宜收容者,可
並每季實施健康檢查,罹病時由醫
妥善臨時安置,安心等待遣返。
師診治。另尋找寄養家庭或協助安
169. 為減少兒少保護個案非必要之家外 置。
安置,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導入結構
147.針對父母因經濟困難或無固定居所
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輔助工
影響子女之保護、照顧者,優先協助
具,以引導社工發掘家庭的保護因
改善生活處境,確保兒少得在家中
子,透過強化家庭參與擬定安全計
穩定成長。如兒少父母拒絕接受協
畫,降低不必要之家外安置。
助及改善生活處境,影響兒少生命、
170.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身體安全者,依《兒少法》第 56 條、
28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 第 57 條規定緊急保護安置兒少。
實施通則》第 73 條規定,少年得接
148.《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
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機關並依少
法辦法》規定,法院可視個案需求命
年收容性質準用 2020 年施行之《監
父母禁止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
獄行刑法》或《羈押法》等規定,
出境、定其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實施發收信措施,以保證兒少最佳
等內容之暫時處分。
利益,各少年矯正機關亦辦理家屬
參訪及懇親等活動,參附件 5-13, 149.因出養案件與父母分離之程序與處
其中 2020 年懇親活動,有 1,311 位 置,參本章 G 節。
收容少年及 2,533 位家屬參與,並
有親子教育座談活動 48 次,共 669
人次參與;非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
聯繫之請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透
過書面資料或協請具有相關語言專
長人員,協助其聯繫親屬並辦理接
見及通信。
171. 隨母入監(所)子女,2020 年 7 月
2 日統計共 42 名,平均年齡 1 年 3
個月,參附件 6-13。另提供隨母入
監(所)子女相關措施參第 20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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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D.與家
第 152 點) 庭團聚的權利
172. 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 150.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我
國時,須申請核准;申請出境,除 國時,須向外交部或移民署申請核
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法予 准;申請出境,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
以查驗出國。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 者外,皆依法予以查驗出國。
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件數參附件
151.為符合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6-14。大陸配偶許可長期居留或定
及家庭團聚權之精神,已研修外來
居,其親生子女初次來臺探親年齡
人口強制遣返規定,包括《外國人強
在 16 歲以下,在臺合法居住連續滿
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臺灣地區
4 年且每年合法停留 183 日以上,
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數額 60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
人;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可申請
制出境處理辦法》。在我國領土內之
其 20 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專案長
外國人,須經法定程序方能強制(限
期居留,每年數額 300 人。
令、驅逐)出國(境);已取得居留
173. 因應 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家 (永居、定居)權之外國人,在強制
庭團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制措 (限令、驅逐)出國(境)前,並須
施,並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隔離、 經公正人士組成之「強制(驅逐)出
檢疫之社區管理量能等,逐步開放 國(境)及限令出國案件審查會」審
邊境管制逐步開放邊境管制。 查。
174. 為兼顧兒少與父母相聚權,如入境 152.2011 至 2015 年共計核發 2,178 件註
者與家人或同住者於入境前即有共 記為「TC」 (在台設有戶籍國人之外
同生活暴露風險之條件,且於入境 籍未成年子女之簽證代碼)之外籍
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之需求,經 未成年子女停、居留簽證(參附件 5-
地方政府同意後,彈性准予兒少居 18),協助渠等來臺團聚。
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 1 人 1 室或
至多 1 名照顧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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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次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E.父母
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175.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參 153.依《民法》規定父母應共同提供未成
首次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費用。父母
離婚後,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
女負扶養義務。
154.《兒少法》第 63 條規定,地方主管
機關針對因遭受疏忽、虐待或家庭
遭受重大變故而受保護安置之兒
少,得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必要之
生活費等費用。
15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
要者,可核發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用之通常保護令。
15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8 條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迫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為者,法院得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
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
務人支付扶養費用。
157.《少事法》第 60 條規定,執行少年
保護事件保護處分所需之教養費
用,法院得命扶養義務人負擔全部
或一部。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F.無法
家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第 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失
161 點) 家庭環境的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
為主的替代性照顧(176 至 185)
176.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158.依《兒少法》
,兒少遭不當對待(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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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 ,依《聯合國兒童替代性 第 143 點)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
照顧準則》進行現況檢討,據以擬 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
訂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後續將充 護人得申請安置或輔助。以親屬家
實社區服務資源以支持家庭功能, 庭為優先,次為寄養家庭、兒少安置
協助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強化 教養機構。對安置結束仍無法返家、
親屬安置、寄養家庭與團體家庭等 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少年,協助培養
家庭式照顧資源,提供補助與教育 自立生活能力。
訓練等;鼓勵安置機構轉型發展專
159.兒少之保護安置、停止父母親權等,
業型機構或提供專業服務,並促使
均應由法院裁判之。
機構接近家庭化及小規模照顧模
式。 160.安置教養機構設置及安置兒少定期
評估機制,參第三章 B 節及本章 J
177.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安
節;收出養程序參本章 G 節。
置除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外,
兒少得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教養 161.機構安置、寄養家庭、長期安置、無
之,並於 2020 年修正《兒少法施行 依兒少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等數據
細則》 ,明定安置兒少時,以適當之 參附件 5-19 至 5-23,親屬安置數據
親屬為優先,次為與兒少有長期正 參附件 5-36。
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
178.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
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提供寄養家
庭專業加給、喘息服務、到宅支持
服務、健康檢查、諮商輔導及教育
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照顧支持等
措施與服務,強化寄養家庭服務量
能,服務成果詳附件 6-15。
179. 為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擬修正《兒
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
研議放寬年齡、婚姻與學歷之限制;
增訂專業津貼;活化儲備寄養家庭
等,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寄養宣
導活動,吸引民眾加入寄養家庭。
180. 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
庭實驗計畫》,對具有特殊需求,經
評估不適宜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
者,例如身心障礙、患有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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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行為、嚴重情緒困擾等兒少,
由專業人員提供類家庭之團體家庭
照顧。
181.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
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
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少年齡
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
議,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
適切指導及協助,並讓兒少依其心
智年齡參與決策。
182. 2019 年進行家外安置需求推估及
現行安置模式執行成效評估研究,
盤點各縣市安置資源供需落差,引
導地方主管機關布建適足之安置資
源,並發展家外安置兒少全人發展
評估指標,作為照顧品質與成效之
參考。
183. 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品質,
2018 年辦理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
鑑,共計 97 家機構參與。評鑑結果
為丙等及丁等之機構,先予以輔導
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之機構,
業請主管機關應依《兒少法》第 108
條規定,可視機構改善程度進行相
關處分,情節嚴重者則命其停辦。
為提升評鑑指標鑑別度, 2019 年
辦理評鑑指標優化研究計畫,做為
未來研議評鑑指標之參考。
184. 訂定「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輔導查核表」
,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每
家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1 次,最近一
次機構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之機構
每年至少查核 2 次。
185. 降低不必要之兒少保護家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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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第 169 點。
結 論 性 意見 第 46 點 / 法 院 裁 定 安置
(186)
186. 為減少不必要之家外安置,2019 年
訂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
對於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
係人等自行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兒少
安置機構請求安置兒少者,地方主
管機關應結合專業團隊評估其家庭
功能及社區支持系統,並尊重兒少
表意,經評估無安置必要者,應依
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適當資源;並
應清查轄內兒少安置機構既有自行
收容個案,透過團隊決策評估其繼
續安置必要性與返家可行性,依個
案需求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
容個案已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120 人。
187. 為保障社區弱勢少年及結束家外安
置少年權益,補助辦理《提升少年
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
經由專職社工人員評估少年需求提
供自立宿舍、租屋房租、押金、生
活費及學雜費等補助,並連結就學、
就業及醫療等服務,強化社區網絡
資源運用與開發,以協助少年在社
區中適應成長。服務情形參附件 6-
16、6-17。
188.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及長期安置等
數據參附件 6-18 至 6-21,親屬安置
數據參附件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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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86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J.家外
點至第 187 點) 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要
性評估(189)
186.《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規定,
189.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兒少遭受不當對待,致生命、身體或
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兒 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等 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給予保護安
依《兒少法》申請委託安置者,主 置,並以 72 小時為限,如評估有需
管機關應於 30 日內先行調查評估, 要延長安置,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繼
並於 45 日內安排團體決策會議,確 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為限;同法
認必要性,並評估符合兒少需求之 65 條規定,安置 2 年以上之兒少,
安置資源,減少轉換安置。確認安 經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
置後,最長以 1 年為原則,每 3 個 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爰針對家
月定期評估,確認處遇計畫的適切 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包括緊急
性與繼續安置的必要性。另原生家 安置評估,及每 3 個月向法院聲請
庭應至少每 3 個月至安置單位訪視 裁定繼續安置評估,及安置滿 2 年
1 次,倘確認需長期安置,應擬定長 後須提出中長期處遇之評估。
期處遇計畫。安置決策前、安置期
187.重視兒少於「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
間及安置後均納入兒少意見。
及安置後」之表意權,參第 78 點、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服 第 83 點。
務(190、191)
190. 對於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持續提供
返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及少年自立
生活服務。編修「兒少結束家外安
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社
工實務手冊」,傳遞實務經驗、訂
立服務規則與工作方法並定期辦理
社工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191. 每年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進
計畫》
,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無法
返家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力培育、
探索及自立生活準備,透過生活技
能培養與自立探索,建構家庭及社
區生活能力,協助其逐步發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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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與人際網絡。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G.收養
一般收養
192. 2019 年 6 月修正《全部供給制就養 162.《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 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參照《民法》第 1077 條及《CRC》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精神,刪除收養子女者以一口為限 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未滿 7 歲及
給予補給之規定,保障兒童不因親 滿 7 歲未成年人被收養,應由其法
生或收養而具不同權益。 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得
其同意。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內
收養(193、194) 163.兒少收出養,除須符合前開《民法》
規定外,並應依《兒少法》第 16 條、
193.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9
第 17 條規定,委託合法之收出養媒
個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國
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為出養之必
境收出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件
要性訪視調查,作成評估報告送法
6-22 至 6-24:
院參考(繼親或一定親屬間收養除
(a) 2016 年至 2019 年計有 3,857 位 外),並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目
兒少辦理收養戶籍登記,屬國內 前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共
收養者高達 8 成 5,僅約 1 成 5 有 9 家機構(計 13 處服務單位)。
因未能媒合到適當之國內收養
164.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時,得命家事調
人,爰辦理跨國境收養。非血緣
查官、主管機關或兒少福利機構等
關係收養,國內收養比率從 2016
進行訪視,提出報告及建議。亦可命
年 42.66%提高至 2020 年 6 月達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定時
49.59%。
間,或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
(b) 辦理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
精神鑑定或藥、酒癮檢測等必要事
少者計 283 位,其中有超過 9 成
項。認可或駁回聲請之裁定,應通知
7 被國內收養,僅少數被跨國境
地方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關為必
收養。
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
(c) 屬 特 殊 需 求 兒 少 者 ( 含 年 齡 較
大、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 165.《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
景)計 811 位,其中約 3 成被國 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向法院
內收養,約 7 成因國內收養家庭 聲請認可。被收養者如為未滿 7 歲
較不易接受,爰基於兒少最佳利 及滿 7 歲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
益考量協助媒合國外家庭收養。 係,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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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人為之或得其同意。另養父母
194.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
或養子女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
願,辦理電視、廣播 905 檔次及戶
係人,得於符合法定事由時,向法院
外媒體宣導,透過補助媒合服務者
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辦理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方案、
落實媒合服務者許可審查與業務檢 跨國境收養
查及研修評鑑指標等方法輔導媒合
166.《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
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
可及管理辦法》 (下稱《收出養媒合
195. 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 管理辦法》 )第 21 條規定,媒合服
務者辦理跨國境收養時,應提供已
(a) 《民法》有關收出養規定,由法
進行國內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已
院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收
建置「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訊
養及終止收養。2016 年至 2019
系統」,使各媒合服務者可共享被出
年計 4,058 人辦理終止收養登
養兒少資訊,增加國內收養機會並
記,其中屬兒少者僅 255 人(占
縮短等待期間。
6.28%)。參附件 6-25、6-26。
(b) 2017 年研究結果發現,終止收養 167.法院認可涉及外國、大陸或香港澳
原因主要為離婚、原生家庭狀況 門地區人民收出養事件時,審酌事
好轉、管教議題、生父要求子女 項同第 164 點,並注意適用《涉外
回復姓氏、原生家庭反悔及利用 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39。
收養解決監護問題等。
168.依《兒少法》及《收出養媒合管理辦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
法》規定,兒少之國內出養及跨國境
收養之評估及審查,除每年辦理
出養服務流程、審查標準、所受服務
收養事件訪視(調查)社工專業
及權益保障皆相同。
訓練,精進社工訪視評估知能與
報告撰寫品質外,並於 2019 年辦 169.《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9 條規
理共識活動,以加強司法人員對 定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
未成年收出養之認識,凝聚司法 許可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
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者跨專業 可或授權之證明文件,並由中央主
共識。 管機關進行審查,確保收養行為符
合各該國之規定。目前計 6 家媒合
結 論 性 意見 第 51 點 / 接 受 海 牙 公約
服務機構,與 11 個國家超過 30 個
(196)
團體合作辦理跨國境收出養服務。
196.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海牙會
170.《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
39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
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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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議《跨國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 定媒合服務者收費項目及基準,並
規定,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 透過業務檢查及評鑑,加強監督機
者管理辦法》明定申請從事跨國境 構收費用途,避免媒合服務者巧立
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者應從事國內 名目收費或收取超額費用。
收出養媒合服務達 3 年以上、評鑑
171.收出養相關數據,參附件 5-24 至 5-
結果達甲等以上,且應檢附他國合
27。
作單位受該國認可或授權之證明文
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媒合服務機構協助兒少辦理跨國境
收養時,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
收養之證明文件。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H.非法
(首次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197.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172.《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規定,
241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之 略誘未滿 20 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
人情形參附件 6-27、6-28。 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以刑責;移送
被誘人出我國領域外者,加重刑責。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海
上開規定未遂犯罰之。地方法院檢
牙公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件
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241 條、
(198)
第 242 條情形參附件 5-28 至 5-29。
198. 為避免兒少被擅帶離境、協助遭擅
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
帶離境兒少儘速返國,已參考《國
件協尋措施
際兒童拐帶公約》精神訂定《未成
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 173.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
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參附件 6- 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29),透過失蹤人口協尋及暫時處分 (參附件 5-30)
,設置單一窗口,受
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境,倘已出 理通報並提供民眾諮商、案件進度
境則可透過駐外單位跨境協尋及訪 追蹤及資源連結服務。案件繫屬我
視,或透過司法互助機制進行調查 國法院者,如屬與我國簽署司法互
取證,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 助協議之國家(地區) ,依協議內容
調查取證;如屬與我國無司法互助
199. 2016 年至 2019 年未成年兒少遭父
協議之國家(地區) ,基於互惠原則
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且經社工開
協處。案件非繫屬我國法院者,由駐
案服務者,計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
外單位協助,透過跨境協尋及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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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家,尋獲率高達 9 成以上(769 位, 了解兒少受照顧狀況。辦理情形參
占 92.43%)。數據參附件 6-30 至 6- 附件 5-31 至 5-32。
32。
174.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隨父
200. 針對尚未尋獲之遭擅帶離家兒少, 母或親屬離家失蹤者,可由失蹤人
除由各部會賡續依作業流程協尋 之親屬等報案後,由全國各警察機
外,社工亦會提供家屬心理輔導、 關實施查尋。兒少隨父母或親屬離
情緒關懷與支持及法律諮詢,陪伴 家失蹤案件統計參附件 5-33。
家屬處理子女遭擅帶離家議題。
175.針對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
201. 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6-33。 之國境管制作法如下:
(a) 移民機關依法院「禁止關係人
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
特定處所或出境」之裁定,禁止
攜帶兒少出國。
(b)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確認遭擅帶
離家之失蹤兒少尚未出境後,
通報移民機關註記。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兒 第五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C.不與
童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父母分離的權利
202. 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入監(所) 146.《監獄行刑法》、
《羈押法》規定,得
時,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 准許入監所婦女攜帶子女;矯正機
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對有 關設有保育室;給與或供用子女之
12 歲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 飲食、衣類及必需用品不能自備者;
其子女受照顧情形,如遇收容人有 並每季實施健康檢查,罹病時由醫
未成年子女需協助照顧,應填具兒 師診治。另尋找寄養家庭或協助安
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向其子女所在 置。
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203.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2020
年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子女,
於入、出監(所)時,均經監獄通知
子女戶籍所在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
關評估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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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協助家庭相關需求。
204. 運用民間企業捐贈款等社會資源,
設置溫馨之保育室,採購嬰、幼兒
生活用品、設備及教養書籍、玩具
等,辦理親職與幼兒發展專題或課
程;於女子監獄,延聘保育人員提
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童遊樂設
施,鋪設安全地墊,提供安全的戶
外活動空間;辦理《2 歲以上的受攜
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園就讀方案》 ,
保障幼兒受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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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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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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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A.生存及發展權
點)
205.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188.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I 節、
節、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 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權併參第四
40
發展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 。 章、第七章。
206.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 189.推動降低新生兒、嬰兒及兒童死亡率
畫》41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 策略,包括:以生命歷程觀點達成全
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 人健康促進之目的、減少先天性畸形
生兒及兒童可預防的死亡。 死亡、降低早產兒死亡、減少周產期
感染、限制人工生殖胚胎植入數及降
207.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低事故傷害及嬰兒猝死症等。提供 7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
歲以下兒童 7 次預防保健服務及衛教
童,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
指導,並辦理居家安全環境檢核。
通報及處理機制。並成立「兒童困難
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 190.推動兒少預防接種,依《傳染病防治
心」,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 法》第 27 條設置疫苗基金,統籌採購
時,經由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疫苗、規劃預防接種政策、交付執行。
或尋求諮詢與協助。 可預防之疾病多已控制,甚至根除。
因應 COVID-19 191.整合衛生福利及教育主管機關,透過
傳播媒體強化兒少心理健康識能;設
208. 為阻絕疫情蔓延,實施入出國(境)
置安心專線,提供 24 小時免費心理
管制措施,以維護臺灣境內 370 萬名
諮詢服務;監測國內四大平面媒體及
兒少生命、生存及健康權。
網路資訊,若有教唆自殺等違反《兒
209. 因應疫情對經濟弱勢族群生活影響, 少法》之不當內容者,向「i-WIN 網
訂定《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 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以維護兒少
生活補助計畫》,針對低收入戶及中 身心健康。監測分析自殺通報及死亡
40
菸品危害、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等輔導措施以及未成年懷孕之生育保健等健康、保健、醫療措
施參本章第 C 節。
41
執行步驟與方法: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建立分級分區的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跨院際整
合資源,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規劃國家級的兒童
困難診斷疾病平台、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推動創新研發與轉譯應用、發展家庭為中心的
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推展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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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兒少以及領有弱勢扶助、津 數據,據以研擬防治策略。另依《學
貼及補助者42於 2020 年 4 月至 6 月 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由各級學校
期間每人每月發給 1,500 元。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
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之三級輔導。
210.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群聚感染,地方
政府輔導轄內機構訂定防疫應變整 192.定每年 5 月 15 日為「兒童安全日」,
備作戰計畫,針對確診個案之住宿安 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結
排及照顧人力調度等進行規劃,另運 合相關部會,落實人身、居家、交通、
用資訊系統,定期勾稽比對機構工作 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
人員名單,即時掌握是否具感染風 他安全等 9 大面向之推動策略。2011
險。 年修正《兒少法》 ,增列兒少安全維護
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並於 2012 年
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
小組」,每半年召開協調會議,整合相
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
193.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交
通運輸事故、意外之淹死及溺水、意
外墜落,歷年統計參附件 6-1。預防措
施如下:
(a)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訂定
兒童專用車相關規範,並加強兒
童交通安全相關違規執法,包括
汽車須安置兒童安全座椅、6 歲
以下兒童不可單獨留置車內等。
(b) 加強游泳池、水域遊憩設施設備
管理與查核,經常發生溺水之河
段設立告示牌,以預防發生意外
之淹死及溺水。
(c) 將兒童防墜議題宣導工作,納入
地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考核之評
分標準。
42
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
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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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身心障礙兒少(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B.身心障礙兒少
點)
211. 2014 年《CRPD 施行法》
,將《CRPD》 194.《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定國家
國內法化,並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
家報告,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 礙環境、教育訓練、就業輔導、生活
告,過程皆重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 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
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的參與。 立與發展。
資格認定 資格認定
212.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 195.2012 年起全面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 需求評估新制,以 8 大類身體結構及
請,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 功能作為分類,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
統計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 員,依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
助且經過鑑定程序之報告率,而非實 環境因素等面向,考量整體障礙是否
際上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 影響生活需求等因素評估鑑定,依規
傷者之盛行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 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類別
數及百分比參附件 7-1。 兒少人數及百分比參附件 6-2。
就醫無障礙 支持協助與發展措施
213. 2019 年推動《就醫無礙計畫》,逐年 196.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
制定各類公版資源 43 提供醫療院所 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
使用,提升醫療院所就醫友善度。醫 實施要點》,規範辦理身心障礙者就
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公告資料, 醫、就學、就業、就養之轉銜服務;
2020 年由原約 1 萬 7,000 家增加至 2 各機關協調機制;全生涯無接縫服
萬餘家,2021 年擴大辦理無障礙調 務。
查項目,提供民眾就醫參考。
19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就醫部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 分負擔費用減收至 50 元。2002 年起
與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214、216 至 推動《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 ,
229) 提供特定身心障礙者與發展遲緩兒
童牙醫服務。對未滿 12 歲身心障礙
支持與發展措施
兒童之塗氟給付,間隔由 6 個月放寬
214. 加強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經濟安全, 至 3 個月。2006 年起推行《小兒腦性
43
包括研發適用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單張範本、開發圖庫與教育訓練教材、彙整資源表、辦理標竿
學習、修訂友善就醫流程及研析獎補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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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同時併領 麻痺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
生活補助費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 對 12 歲以下腦性麻痺患者,提供中
補助。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 醫醫療照護服務,並強化主要照顧者
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 對病童的居家照護能力。
數、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198.制定《特殊教育法》規範各階段教育
受益人數參附件 7-2 至 7-6。
之辦理場所;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
215.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 醫療相關資源,進行復健、訓練治療;
點》 ,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 依身心礙障學生障礙程度減免學雜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緊急查尋 費;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免費提供
對象。 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另《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
特殊教育
法》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
216. 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期程為 收身心障礙兒童,且免收費。身心障
108 至 112 學年度)
,及《高級中等學 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件 6-3。各少年
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安排 矯正機關對有特殊教育需求之收容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少年,依《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支
年的 7%下降至 2019 年的 5%,以落 持網絡計畫》 ,連結特殊教育資源,視
實零拒絕、融合教育、受教機會均等 需求提報、轉銜及申請專業服務巡迴
及適性發展等政策。一般學校有負責 輔導。2013 年底施行《兒童及少年受
特殊教育事宜之教師,各校皆已成立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且各級教育主 復學辦法》 ,2014 年迄今少年矯正機
管機關皆設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 關身心障礙兒少轉銜復學人數共計
支持一般學校特教專業資源;普通班 10 人。
教師需於職前教育修畢特殊教育相
199.《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
關課程,並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
導及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設有職
習至少 3 小時44。
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
217.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 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
受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 理職能評估;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
《強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 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
少幾乎全部入學且能完成學業,中途 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
離校(dropout)的比率在 0.08%以下, 場實習。又設置「職業轉銜與輔導服
大多低於非障礙學生。且依身心障礙 務中心」提供畢業後無縫就業轉銜服
學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包括專 務。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輔具、點字及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依生
44
2016 年至 2019 年教師參加特教研習超過 3 小時之比率分別為 79%、77%、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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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教科書、就學費用優待/減免。為確 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不同,
保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 開設免費職業訓練課程,除有特殊調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運用 整訓練方式外,並有專業人員輔導及
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 輔具協助。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
別特性訂定個別化教育相關服務計 受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專班人數參
畫(下稱 IEP)
。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 附件 6-4。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
形,參附件 7-7。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專責職業
重建個案管理員,有效連結及運用多
218.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
元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協助身心障礙
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者順利就業。
會」,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
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 200.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領有身
相關資源配置,則訂有《教育部特殊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按障礙程度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 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安
運作辦法》45。 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經評估
21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有使用輔具需求者,提供輔具費用補
及管理辦法》規定,針對身心障礙兒
助;另按身心障礙者障礙等級補助全
少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
民健康保險費。各類身心障礙者補
師或專業人員進行個案輔導,其建
助、服務受益人數、機構收容身心障
築、設施及設備,應使身心障礙兒童
礙兒少人數參附件 6-5 至 6-8。
有平等使用機會。另 2020 年補助國
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 20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
生學習扶助計畫46。 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
法》
,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各項服務,
220.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
為家長提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
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補助身
關懷訪視及其他提升照顧能力及生
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另補助
活品質之服務。歷年成果參附件 6-9。
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47。 202.提供休閒文化等支持服務如下:
221. 2016 年建置 「校 園 無障礙 管理系 (a) 辦理復康巴士、訂定《身心障礙
統」,督導學校確依《建築物無障礙 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
45
108 學年度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重新安置人數如下:申請鑑定學生人數 3,461 人,核發
鑑定證明書計 3,167 人;申請重新安置人數計 76 人,同意重新安置人數計 65 人。
46
共計 243 校、6723 人次、3,641 萬 8,670 元。
47
107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196 名,所需經費計約 6,390 萬元;108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
助理人員 160 名,所需經費計約 4,832 萬元;109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224 名,所需經
費計約 7,77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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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設計規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 施辦法》、《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
施;如有修繕需求,可隨時向學校提 設施設置辦法》、輔導藝文場館設
出;新設部分,教育部針對主管學校 置輪椅專用步道、席次、身心障
設立「無障礙諮詢小組」,規劃並建 礙廁所及提供優惠票等。
置有利於行動不便學生之最少限制
(b) 訂定《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
之物理環境。如學生仍有其他需求,
理無障礙網站之檢測標準、方式、
均可透過與教師反映或 IEP 等方式
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相關辦法,
提出。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並開發 新版無障礙網頁檢測軟
69 點。
體。
222. 2020 年補助全國高中、國中、國小及
(c) 依《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
幼兒園 352 校次。2020 年高級中等
助作業要點》,補助民間團體改作
以下學校無障礙空間應設置數為 6
優良出 版品供身心障礙者閱讀
萬 6,706 項,合格數為 6 萬 798 項,
(聽)。
尚須改善數為 1 萬 3,120 項,未設置
數為 2 萬 2,496 項。 (d) 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提供身
心障礙兒少導覽服務。
223.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 20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
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
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
助其交通費。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
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係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供交通服務;2018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
點》,補助各地方政府汰換身心障礙
學生交通車。另辦理「大專校院及高
級中等學校肢障、聽語障、視障學生
教育輔具中心」,其模式購置後,將
輔具提供予有需求之學生使用,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158 點。
224.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
轉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提
供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
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增進就學率,
畢業率達 80%。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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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參附件 7-8。
224-1.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
就業,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依據《身心
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
定,銜接身心障礙畢業生就業,提
供職業重建相關服務,2019 及 2020
年分別協助 190 人及 122 人轉銜服
務。
文化與休閒
225. 輔導休閒農業業者及教育場域及國
家公園設無障礙設施,以及提供免費
輪椅租借服務,並持續推動《各國家
公園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 48
(2020-2023 年)。
226.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
戲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
遊戲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
規範。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全之遊
戲空間,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
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以 2 年為一期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
障礙環境考評,除將兒童遊戲場區域
之可及與近用列為抽驗重點外,亦鼓
勵地方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
設兒童遊戲設施,於規劃設計階段即
邀相關社區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附
設兒童遊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7-9。
另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點及 270 點。
227. 有關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
48
已建置並公告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遊客中心無障礙步道」等 14 處活動場所,可提供約 11.6
公里無障礙步道,另園區內已設置哺(集)乳室 40 間、親子廁所 20 間及親子車位 70 處等友善
服務設施,提供於國家公園遊客享有安全、便利及隱密性之體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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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
件 7-10,另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
告第 30 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
閒及體育活動內容。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228. 2019 年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
照顧資源強化計畫》,補助地方政府
成立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針對特殊
需求或身心障礙兒童評估及媒合所
需資源49,亦運用長期照顧之居家照
顧、專業服務、交通接送等服務。
229.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精進措施包含導入特教資源、
健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
強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研訂《少
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
案》
。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 /C.兒少健康、保
第 204 點至第 333 點) 健措施及醫療照護
產前/後照顧
230.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 204.《憲法》第 15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
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2020 年 第 10 條明定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及
由 11 縣市共同推動,針對健康風險 全民健康保險。 《兒少法》第 4 條明定
因子、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 國家對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
50
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提供 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等兒少,提
孕期至產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 供服務及措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51
懷追蹤及轉介服務 。
49
包括托育、早療、特教、外展護理、復健、心理輔導、諮商或治療等。
50
健康風險因子(菸酒、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確診為妊娠糖尿病、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
及心理衛生問題)、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 20 歲、低/中低收入戶、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及母
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51
2020 年 11 縣市預計收案 2,382 人,實際收案 3,503 人(達成率 147.1%),其中收案條件分析最多
為未滿 20 歲 1,341 人(38.3%)、其次為妊娠糖尿病 805 人(23%)及吸菸 483 人(13.8%)。身分別分
析本國籍 2,927 人(83.6%)、原住民 362 人(10.3%)、新住民 214 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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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兒少健康保險,保障兒少疾病治
231. 有關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
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11;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
率統計參附件 7-12;孕婦死亡率及主 產前/後照顧
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13;原住民婦女
205.《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明
產檢交通補助參第 349 點。
定應實施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孕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
及指導、嬰幼兒健康服務;避孕器材
232. 截至 2019 年已培育 593 名醫學系公
與藥品之使用及施行人工流產、結紮
費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計 11 位
的條件。 《兒少法》第 33 條、第 33 條
及兒科專科醫師計 19 位,助產師
之 1、第 50 條規定交通與醫療措施優
(士)187 位。培育之公費生畢業後
先照顧孕婦,並禁止任何人及孕婦為
均分發返鄉服務,履約完成後近約 7
有害胎兒行為。2009 年修正《菸害防
成續留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
制法》 ,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
近 10 年(2008 年至 2019 年)執業
兒科專科醫師由 3,340 人增至 4,401 206.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免費提供
人,每萬兒童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婦女懷孕期間 10 次產前檢查、1 次超
6.42 增加至 11.12,成長率 32%。2015 音波檢查及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產
年至 2017 年共補助 34 家醫院 90 組 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6-10。
團隊辦理兒科重難症醫療照護團隊
207.2014 年起實施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
獎勵方案,提升兒科臨床重難症醫療
教指導服務,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
服務品質。
孕期,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給予
233.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 評估及衛教,並提供「早產防治衛教
院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 指導」 ,於孕婦產檢時進行早產評估。
畫:醫療院所》,以發展家庭為中心
208.補助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產前
的幼兒健康照護制度可行模式,強化
遺傳診斷費用每案最高 5,000 元;低
未滿 3 歲幼兒初級健康照護服務,總
收入戶、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
計收案人數達 3 萬 5,890 人。有關 《優
源不足地區者,每案最高補助 8,500
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參第 206 點。
元。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
234. 有關兒少醫療同意權參第 100 點至 率統計參附件 6-11。
第 102 點;人體試驗之兒少醫療同意
209.建置孕產婦關懷諮詢免付費專線及
權參第 377 點。
關懷網站,提供雲端孕產管理工具,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研發「雲端好孕守」APP。
235. 有關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
提供兒少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側重發
14;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參附件 7-
展初級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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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210.透過《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
成果參附件 7-16;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手冊》 ,作為疫苗接種紀錄,嬰幼兒接
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7-17;歷年學齡前
種比率參附件 6-12。
兒童視力篩檢成果參附件 7-18。
211.依《優生保健法》第 7 條,加強新生
236.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
兒健康醫療照顧,提供聽力篩檢服
及流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
務、補助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
國內嬰幼兒常規疫苗的接種,維持常
用,並提供確診個案後續治療及諮詢
規疫苗基礎劑 96%以上,追加劑 93%
服務,歷年成果參附件 6-13 至 6-14;
以上之高接種完成率。嬰幼兒各項常
另補助設有兒科及家庭醫學科之醫
規疫苗接種率參附件 7-19。
療院所,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次預防
237. 每年均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 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參附件 6-15。
職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
212.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流感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
接種作業。 (a) 提供一般復健檢查、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社會
238. 近 5 年導入的新疫苗政策如下:
復健及精神醫療等數十項早療診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 療項目健保給付。
腦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
(b) 研訂《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
日本腦炎疫苗。
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提供 6 歲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
以下多重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功能
防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
評估及諮詢,並轉介社政與教育
苗;推動國一女生子宮頸疫苗接種
資源。
服務。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 (c) 提供中醫優質門診,參第 197 點。
象擴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的低
(d) 依各縣市 0 至 6 歲現住兒童人數、
收及中低收入戶學幼童;並將 B 型
幅員廣度及醫療資源,輔導每縣
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之接種
市 1 至 4 家醫院成為評估醫院或
對象擴及「母親為 B 型肝炎表面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目前
抗原(s 抗原)陽性之新生兒」,
共 47 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
提升阻絕母子垂直傳染成效;同時
心」 ,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
改採用 4 價流感疫苗。
心服務品質提升計畫》 。
239.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e) 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
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
用補助辦法》,補助愛滋病毒感染者
助每名兒童每月最高 3,000 至
(包含兒少)健保未給付之愛滋治療
5,000 元之療育費及交通費,歷年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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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有關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 補助情形參附件 5-2。
人數,參附件 7-20;兒少愛滋感染者
213.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滿 4 歲及滿 5 歲兒
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
童視力篩檢服務,並將學齡前及國小
數及比率(缺各年度數據)參附件 7-
兒童照顧者近視防治之宣導教育、滿
21;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
4 歲及 5 歲兒童視力篩檢率、疑似異
數,相關統計參附件 7-22。
常個案完成確診率、高風險近視兒童
關懷率等列為地方主管機關考評指
早期療育
標必辦項目。歷年成果參附件 6-16。
240. 2013 年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
214.補助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一次牙齒塗
育服務實施計畫》,協助發展遲緩兒
氟防齲服務;未滿 12 歲之低收入戶、
童就近於社區中接受服務,服務地區
身心障礙、設籍偏遠、離島及原住民
由 2014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19
族地區兒童則每 3 個月一次。
年達 92 個鄉鎮區。為督導地方政府
依法落實挹注資源,業將地方政府辦 215.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 、
《學生健
理社區療育服務事項納入 2020 年度 康檢查實施辦法》開設健康課程;學
社會福利考核指標。有關早期療育費 校應設置健康中心並配置護理人員;
用辦理情形,請參附件 7-23。 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推動預防、
矯治及追蹤輔導作業;配合辦理入學
241.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辦
後預防接種;傳染病防疫及監控;加
理以下措施:
強照顧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罕見疾
(a) 2019 年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 病等學生;補助 1、4、7 年級生健檢
地區布建計畫》(2019 年至 2021 費用;高中以下學校禁菸且不得販售
年) ,2020 年已於 33 個鄉鎮區提 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另,少年收容
供服務,並針對衛生、社福、教育 人罹病時,可於矯正機關內診治或戒
3 類資源不足的 37 個鄉鎮區推動 護外醫、保外醫治,其自 2013 年起並
《社區療育服務計畫》已全數完 已全面納入健保。
成布建;刻正進行衛生或社福、社
216.依法令補助原住民族地區、離島、中
福或教育、衛生或教育等 2 類資
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醫
源不足的 130 個鄉鎮區布建,已
療相關費用等,並辦理《在臺藏胞及
完成 123 個鄉鎮區,服務覆蓋率
居留藏人關懷專案》,協助在臺藏族
94.61%。
兒少醫療照護。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
療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 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現象
中心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
217.2014 年設立 4 家達醫學中心等級之
成措施,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
兒童醫院,並辦理兒科照護指標、兒
參與院所得加計 20%;如屬《全民
科重難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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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 2003 年至 2014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
效益提昇計畫》
,以巡迴醫療方式 由 1,754 人增至 3,895 人,每萬兒童
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 人口之兒科醫師數由 3.28 增加至
育服務之院所,得加計 30%。 8.71,增加率 166%,且 2013 至 2015
年兒科住院醫師每年平均招收率均
242. 2019 年訂定社區療育服務(含到宅
達 89%以上,2015 年招收率更達
服務)工作指引、品質管理指標範例
100%。
等電子書,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
218.預防接種政策,參第 190 點、第 210
專業知能與實作策略。
點。
243. 有關早期療育措施參 CRPD 第 2 次 219.提供適當營養,參第 221 點、第 222
國家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 點。
肥胖防治 220.提供清潔飲水,依《自來水法》及《飲
用水管理條例》由自來水事業及環保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44 至
機關共同把關飲用水水質,另劃設公
247)
告 113 處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
244. 依《學校衛生法》、《學生健康檢查 區,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
實施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
健康、營養母乳哺育、環境衛生、事故傷
校學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查工
害安全等知識宣導與運用
作手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221.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245.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立法,依據《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
年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
《行動框架》制定全國營養目標、政
國中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策和策略,明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
年的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理健康飲食教育,提供符合兒少營養
31.3%。相關數據參附件 7-24。辦理
需求之餐飲。另訂有《食品安全衛生
措施如下:
管理法》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 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及《不適合兒
辦計畫》: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 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
胖防治指引,促進健康食物的攝 辦法》 ,維護兒童飲食安全。
取、促進身體活動、兒童早期的飲
222.2001 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
食和身體活動、學齡兒童的健康、
2015 年達 182 家,是類醫院出生數涵
營養和身體活動及體重管理等五
蓋率達 80.7%;2015 年 6 個月以下純
大項於學校、家庭、醫院及社區規
母乳哺育率達 45.4%,趨近世界衛生
劃多層次介入策略,包括前端預防
組織 2025 年 50%目標。2010 年公布
控制至後端追蹤轉介,預計於 5 所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營造親
學校介入試辦。
善哺乳環境;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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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 提供育有 1 歲以下幼兒的母親每天 2
系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 次、每次 30 分鐘哺乳時間。
現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
223.2009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 ,禁止任
常學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
何人供應菸品給兒少,並對吸菸之兒
醫療端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
少施以戒菸教育。
制至後端追蹤轉介,與臺東縣教育
處合作試辦中。 224.幼兒與學童為流感重症及腸病毒重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 症高危險及高傳播群體,透過多元化
年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 衛教,加強宣導正確防治知識;並提
例》:為與國際接軌,從現行之健康 供幼兒與學童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另
醫院認證標準中,研議訂定健康醫 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
院兒童青少年認證標準、操作流 等平臺,納入環境衛生議題。
程、評價方式,預計至少於 3 家不
225.2016 年 6 月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資
同層級醫療院所試辦。
料指出,雲林縣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學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睡足 8
生恐因六輕環境汙染,有肝病變隱
小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
憂。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督
天使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
請雲林縣政府儘速研擬學生後續安
於 2 小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
置事宜,惟因家長堅持留在許厝分校
鐘以上、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
就讀,幾經溝通後,已於 2016 年 9 月
為宣導重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
5 日協請橋頭國小調整 6 間教室供學
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
生上課,教育部持續給予支持及協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助。
及《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
準及食譜範例》,辦理《我國小學 226.事故傷害安全,參第 192 點。
食育教材之開發計畫》,配合《108
發展父母與家庭教育計畫與指導方針
課綱》,開發適合我國小學各教育
階段之食育教材。督導政府加強校 227.補助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
園健康體位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 宣導活動;結合社區健康促進學校,
制班或個案輔導。 辦理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校園講座;建
置「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提
學生體適能
供正確性知識及線上會談服務;於各
246.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 縣市設置 71 家「青少年親善醫師門
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 診」,提供兩性交往及生育健康(含
測一次;結果應彙送教育部體育署彙 避孕方法)等服務及諮詢。
整,政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
228.生育調節等措施參第 205 點。本人或
常模。經統計,通過基本門檻(亦即
其配偶、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
4 項體適能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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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學生,105 學年度為 59.95%, 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
106 學年度為 60.38%,107 學年度為 戶等情形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60.76%。另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 補助生育調節服務醫療費用。
檢測時,審慎進行,確保學生隱私。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b)
247.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培育學生運 藥物濫用
動知能,激發學生運動動機與興趣,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
養成規律運動習慣,奠定終身參與身
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
體活動的能力與態度,訂定《學生每
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者,
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方案》。高中職
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時內
以下學校(含五專前 3 年)可依下列
進行分級分類,依級數於 4 日或 30 日
措施進行: (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
內提出調查報告,2015 年共計 3,525
後健身運動(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
件通報。
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
活動配合實施(3)輔導成立各種運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
動社團(4)推動各類班際競賽。106 為,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學年度達成率為 89.43%,107 學年度 觀察、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保
達成率為 91.76%,顯示逐年達成推 護處分,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察
動目標。 官聲請簡易處刑。少年施用第 3、4 級
毒品,為虞犯行為,得為保護處分。
248. 考量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
保護處分之執行,多以保護管束為
較難覓,《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
之,並連結相關醫療、教育、社政機
設備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
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犯罪統計等
土地做為室外活動空間,並於第 12
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條第 4 項明定,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
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 331.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經裁定觀察、
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 勒戒者,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基準》規範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及樓 提供宗教、生涯及戒毒輔導,人文、
地板面積,倘學生活動空間不足者, 衛生及法治教育等課程;有繼續施用
得利用鄰近公共活動空間。《普通型 毒品傾向經裁定強制戒治者,依《戒
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以及《高級 治處分執行條例》分調適期、心理輔
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 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施予課程。
更停辦辦法》均已就學校校地面積大 經法院裁定感化教育者,則由執行感
小進行規範。 化教育機關引進專業藥癮醫療與輔
導資源,協助其戒癮。
促進心理健康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自殺防治
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
服務實效性(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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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
249. 兒少心理健康資訊宣導,參第 81 點;
《兒少法》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受親職教育,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2019 年止,298 個鄉鎮市區(涵蓋率
藥物濫用在學兒少,則由學校成立
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
「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
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安心專
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避免學生受到
線 2019 年提供 14 歲以下兒少 225 通
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物濫用學生
(總服務量 0.2%) ;15 至 24 歲 8,977
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通(總服務量 9.8%)。
333.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計 157 家,提
250.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心理
供兒少毒品濫用者戒癮醫療服務,另
健康之作為如下:
辦理《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費用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入 補助計畫》,降低戒癮醫療經濟負擔。
補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 建立校園藥癮治療轉介機制與聯繫
康促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 平台,視需要提供戒癮服務,少年輔
動;另規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國、 育院、少年觀護所及矯正學校亦為該
高中先行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 計畫外展服務範圍。
辦理。
(b) 設置「 『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台」 ,做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正確
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之資
源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習並
配合其舉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
加。
251. 有關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1 點
至第 83 點。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252.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時數相關
規定。為使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加
多元,除傳統實體課堂講授或諮商輔
導外,亦得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
或其他傳輸媒體途徑,以互動或諮商
關懷輔導方式為之;辦理戒菸教育之
時數,不得少於 2 小時。未滿 18 歲
吸菸者 1 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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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253. 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
畫》實施宣導,另補助地方政府所轄
屬學校及各國立學校辦理健康促進
學校經費,將菸、檳危害納入議題推
展。
254.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
略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
媒體管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
精不耐症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
檳榔防制整合計畫》,加強菸酒檳整
合防制宣導。
255. 以多元衛教宣導方式宣導正確防治
知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
及生病在家休息等措施,以減少病毒
傳播。
256. 製作以 COVID-19 及其他疾病為主
題之「小喜與朋友們」繪本,寄送逾
950 套至偏鄉學校,並錄製中英文版
本防疫歌曲,辦理歌唱比賽,邀請國
小以下兒童響應防疫。2020 年疾病
擬 人 企 劃 共 發 布 13 名 新 角 色 含
(COVID-19),提升兒少族群對於疾
病認識,強化宣導防疫措施。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
生育保健計畫(257 至 259)
257. 學校可依十二年國教健體領域課綱
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
程主題內容,並得因地區特性、學生
特質與需求,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
材;課程包括性行為的正確觀念,如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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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面對懷孕事實及如何取得適當資
訊及支持服務等。
258. 為增進家長對兒少性教育相關知能,
建立家長健康性教育態度,辦理以下
措施:
(a) 出版家長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
手冊及學習光碟,提供父母自學及
親職教育活動使用。
(b) 建置「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
以適齡且具實證基礎,提供正確性
健康促進衛教資源及線上諮詢服
務。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相關機構
等可協助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
資源,提供家長瞭解兒少的性健康
及生育保健問題諮詢。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辦理家長及
青少年諮詢專線,提供各式性議題
的諮詢服務,108 學年度家長來電
諮詢約佔 22%。
259. 為協助未成年懷孕學生,辦理以下措
施:
(a)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助要點》規定,學校遇有未成年學
生懷孕時,應成立工作小組,並啟
動各項協助措施及資源,提供懷孕
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
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
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並依學籍及成績評量等相關規定,
採取彈性措施,以維護懷孕學生受
教權益。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105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將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
費用納入保險給付範圍。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
線」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並
新增手機版網站,提供即時諮詢與
求助管道;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
女相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扶助、
心理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
兒指導等服務。另辦理「未成年懷
孕業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
結論性意見第 90 點及第 91 點/評估藥物
濫用成效/毒品為健康非犯罪問題(260 至
261)
藥物濫用醫療協助
260. 2017 年引進藥癮醫療團隊於 2 少年
矯正機關(誠正中學桃園、彰化 2 分
校)提供藥癮醫療服務。各少年矯正
機關並自 2018 年依《科學實證之毒
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提供成癮概念
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處遇課程,並
於 2020 年辦理《科學實證毒品處遇
模式實施成效評估與策進研究計
畫》,檢視處遇方案效能。少年矯正
機關連結跨部會資源,提供追蹤輔
導、自立協助方案及就業促進,以增
進少年生活能力,協助其回歸社會與
穩定生活。
261. 指定 165 家藥癮戒治機構辦理收治
少年之藥癮治療性社區,另自 2019
年開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
針對藥癮兒少每人每年補助 4 萬元,
並於 2020 年建置藥酒癮醫療個案管
理系統,累積臨床資料,做為未來政
策分析參考。
106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環境監測與宣導
結論性意見第 68 點/環境品質監測(262 至
265)
262. 為保障兒少飲水安全,除訂有《飲用
水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外,每年滾
動檢討及執行《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
管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
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同時針對
未列管污染物項目採分級管制,每年
依序進行檢測監控,評估是否納入飲
用水水質標準進行管制。
263. 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環境安全之
機制如下:
(a) 每學期至少實施人為及天然災害
演練並結合鄰近警、消、社、民政
及學生家長共同參與。
(b) 2014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
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俾迅速
應變處理偶(突)發空氣品質惡化
事件,本作業流程由環保署逐時監
測空氣品質,並依空氣品質監測之
空氣品質指標(AQI)進行預警,聯
繫學校進行防護措施,如於上課期
間發生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以不
停課為原則,予以加強師生健康防
護,以維護校園及師生安全。
264. 逐步擴充環境資訊及環境預警之便
民服務,並透過宣導,引導民眾孰悉
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空氣品質監測網
及環境即時通 APP,瞭解所處環境品
質狀況。
265. 持續推動《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
107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包含各部會相關法規管理、監測及抽
測成果以及民眾教育宣導等,減少民
眾環境荷爾蒙物質暴露。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第六章基本健康與福利 /D.社會安全保障
點至第 237 點) 及就業父母托育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266.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23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險為主,
7-25。 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
防線。
267.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統計
參附件 7-26;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 232.社會保險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主,兒少
展帳戶,以及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投保人數參附件 6-17。15 歲以上之童
及就學生活補助,相關數據參附件 7- 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
28、7-29。 應參加勞保,並依法請領保險給付。
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提供
268.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3 歲以下兒童住院及門診部分負擔補
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
助及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費補助。國
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民年金保險將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
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
之未成年子女,納為遺屬年金給付對
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
象,兒少領取人數與金額參附件 6-
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
18。
付午餐費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233.育兒津貼併參第 141 點及附件 5-2 至
269. 有關「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
5-17。父母未就業自行育兒家庭育兒
就業少年」服務參第 127-1 點;另青
津貼,每月補助 2,500 元至 5,000 元;
春展翼青少年專班 109 年計訓練人
就業家庭托育費用補助,每月補助
數 19 人。
2,000 元至 5,000 元;遭遇不幸、高風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 險、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
育與托育服務(270) 庭,每名兒少每月 3,000 元緊急生活
扶助。對受家暴、未婚懷孕、離婚、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喪偶、入獄等家庭重大變故情形,依
270. 分擔幼兒照顧責任之四大策略: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緊
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
(a) 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子女教育補
i. 積極布建公共托育設施,預定
助。補助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貧困學生
至 2020 年底之公共化托育設施
午餐。
累計可達 342 家(包括社區公
108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共托育家園 158 處及公設民營
234.依《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提供持
托嬰中心 184 家)、收托名額 1
續性之生活扶助,含全民健康保險補
萬 232 人。未滿 2 歲兒童托育
助、兒少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
服務辦理情形參附件 7-30。
醫療補助。地方政府並得視實際需要
ii. 2 歲至 5 歲公共化幼兒園的比
與財力,提供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率從 30%逐年提高到 40%,亦
托兒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
即 2017 年到 2020 年增設公共
生育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化幼兒園 1,247 班,增加 6 萬個
住宅補貼等。地方政府亦自行或運用
名額。2020 年整體平價教保服
民間資源提供物資援助。低收入及中
務機構(含公立、非營利及準公
低收入戶兒少統計參附件 6-19。
共)共計可提供 35.7 萬個平價
就學機會,實際就讀平價教保
服務機構人數 29 萬 7,797 人,
提供就業父母的托兒服務措施
占就學人數(58 萬 3,406 人)
51%,就讀一般私立教保服務 235.2012 年起實施幼托整合政策: (衛福
機構人數 28 萬 5,609 人;說明 部社家支、教育部)
及數據參附件 7-31。有關 5 歲
2 歲以下幼兒照顧政策,中央主管機
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7-32。
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兒少法》提供:
(b) 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由政
府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托育人 (a) 居家式托育服務,訂定《居家式
員(保母) 、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 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
兒園合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 法》加強管理,提升托育品質。
費用,降低家長育兒成本,將每名
(b) 機構式托育服務,訂定《兒童及
兒童托育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
所得 10%至 15%(約 8,000 元~1.2
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
萬元)以內,並依家庭經濟條件每
訓練辦法》及《私立兒童及少年
月提供 6,000 元至 1 萬元之托育費
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用補助,實質減輕育兒家庭負擔,
督導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私立托嬰
加速提供平價教保服務。同時,改
中心立案,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
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並建立品質
心,托育未滿 2 歲兒童。2012 年
及管理機制,穩定托育服務品質,
起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公私協力托
參附件 7-33;2021 年 8 月起增加至
育資源中心,提供 0 至 3 歲兒童
7,000 元,並提前至第 2 胎加發補
家庭社區化且近便性的托育資
助;2022 年 8 月並提高至 8,500 元。
源、親職教育等,辦理情形參附
(c)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
件 6-20。
前,家中育有 0 至 2 歲嬰幼兒的父
母,至少一方須未就業,未同時請 2 至 5 歲幼兒教育政策,中央主管機
109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綜合所得 關為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
稅率未達 20%者,每名幼兒可領到 法》 ,建立幼兒園管理與規範,確保幼
每月 2,500 元,合計每年 3 萬元之 教品質,就學人數參附件 6-21。
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後,擴大發
236.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放對象,不再限定父母就業的狀
立及管理辦法》,提供國小兒童課外
況,且由 0 至 2 歲延伸到 4 歲,讓
時間生活照顧及作業輔導,低收入
在家自行照顧嬰幼兒的父母或未
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收費,
接受公共化與準公共教保服務,且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統計參
符合申領資格者,亦可獲得津貼。
附件 5-11 至 5-12。
另為鼓勵多胎次,針對第三胎以上
兒童,每月再加發 1,000 元,參附 237.推動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
件 7-34;2021 年 8 月起增加到 3,500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
元;提前至第二胎加發補助,預計 用受僱者一定規模以上之雇主,應提
有 11 萬人受益;2022 年 8 月起再 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於
增加到 5,000 元。 2016 年修正擴大適用範圍,由原僱用
(d)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雇主自行 受僱者 250 人以上放寬至 100 人以上
或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新建者 之雇主:
於 2017 年修法提高最高補助 300
(a) 雇主自行或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
萬元;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
構,新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
元。雇主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或提
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
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
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
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件 7-35,
最高補助 60 萬元,補助情形參附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
件 6-22。
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參附件 7-35-
1。另參第 17 點。 (b) 辦理宣導與諮詢活動、維運「企
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
、
編製及提供參考資料與範例。另
對未提供托兒服務的雇主,進行
調查與輔導,提供評估建議及辦
理資訊。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
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 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
應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
(首次第 238 點至第 239 點)
271.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
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36。
110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3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參第
272.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
五章 B 節。父母應負擔兒少扶養費
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
用,參第五章 E 節。
女,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
由 2 萬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 239.每位兒少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
理情形參附件 7-37。 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
準,對弱勢家庭,政府提供經濟協助,
273. 2017 年修正《住宅法》 ,社會住宅出
參本章 D 節。另依《住宅法》及《整
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
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民眾申
成年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已由
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
10%提高至 30%以上,將有更多育有
貼,育有未成年子女、安置或寄養結
3 名以上未成年子女之民眾受益。
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者、受家暴
274.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 及性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子女、特殊境
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推動合作 遇家庭、單親家庭及三代同堂者,其
式父母親職,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 評點權重可加分,以優先獲得補貼並
細則》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 提供優惠利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 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6-23。
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
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
提供付費資源供其選用參與。
275.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
準,參第 67 點。
111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11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2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A.教育及
點) 職業培訓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276.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 240.《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至第 161
比、代理及代課教師人數、各級學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參附件 8-1 至 與義務;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
8-3。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 等;6 至 12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免
率之數據參附件 8-4。 費受基本教育,其貧苦者,由政府供
給書籍;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
277.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保障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平等之受教 241.《國民教育法》明定義務教育年齡
權52,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 係 6 至 15 歲,採免試、免學費及強
參附件 8-5。 迫入學。近 5 年學齡兒童就學率皆
約為 98%,2015 年識字率為 98.6%。
278. 學校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
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父母得
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規定,於
申請自行教育子女。非學校型態實
合併計畫中載明學生之權益處理。
驗教育參與人次、國民中小學正式
279. 建立對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 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理及代課教
務督導及查核機制,加強對私立學 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
校負債管理,追蹤學校改善情形及 率參附件 7-1 至 7-4。
進行必要之輔導,以維護學校穩健
242.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 ,給
經營,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源,
280.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 以期提升偏鄉學生學習成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
243.外國人子女居住在我國者,得進入
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
我國學校就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
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協助國民中
輔導辦法》提供僑生每年回國接受
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停課、課
5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更提供學生可自由選擇保有學籍(可取得修業或畢業證書途徑)或由主管機關核發學生
身分證明之方式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訂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
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以維護學生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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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業學習及成績評量事項。對於短暫 教育機會。
返臺銜接學習者,得於戶籍所在地
244.身心障礙兒少就學,併參第 54 點、
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
第 198 點,提供視覺與聽覺障礙學
安置就學。
生合適之教學方式與教具,並訂定
281. 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59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
點,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 導及服務辦法》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
學人數,參附件 8-6。 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
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282. 高級中等教育(大多就學年齡約 15
歲至 18 歲)階段扶弱措施如下: 245.制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
條例》 ,建置「教育儲蓄戶」,保障經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
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
實用技能學程免雜費。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
關費用減免。
246.100 學年度起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
(c) 提供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
教育計畫》 ,維護幼兒受教權,並提
學金、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
升 5 歲幼兒入園率,參附件 7-5。
學金、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工
讀獎助金等。 發展不同形態的中等教育,並採取適當
(d) 就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 措施協助就讀
儲蓄戶,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學生
247.《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級中等
順利就學。
教育採免試入學為主,並依一定條
(e) 建置「圓夢助學網」 ,整合其他中
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家庭年所得
央部會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各民
114 萬元以下學生,就讀高職免學
間團體獎助學金相關資訊。
費,就讀私立高中比照公立學費;逐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
年全面實施就讀高職免學費,家庭
(283 至 286)
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下學生,就讀高
283. 目前高級中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 中亦免學費。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
數,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數 費數額表參附件 7-6。
之比率低於 1.6%;且高級中等學校
248.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
學生每學期平均申請就學貸款金
辦理國中多元入學及生涯發展進路
額,占當年度國民平均所得比率低
宣導,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並
於 2.5%。
提供升學建議。
284. 就讀高職者,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
249.國中畢業後之升學進路分為二大
免納學費,無家庭年所得總額 148
類:一為高級中等學校,包括:以基
萬之限制;就讀公私立高中者,家
本學科為主之普通型高中;以專業
11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庭年所得總額為 148 萬以下者,亦 及實習學科為主之技術型高中;提
免納學費,惟超過家庭年所得總額 供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
148 萬者,公立高中不補助,私立高 之綜合型高中;以特定學科領域為
中則考量家庭經濟負擔給予定額補 核心課程之單科型高中。一為專科
助。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 學校,以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參附件 8-7。 教授應用科學及技術,培育就業能
力。
285.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規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 250.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係由主管機關訂定,代辦費則由學 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 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畢業後 1 年
席通過,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 再攤還本息。如有還款困難,可申請
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緩繳本金或延長還款年限。就學貸
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7-7。
286.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
貸款制度設有寬限期、只繳息期、 使所有兒少能依其能力接受高等教育
緩繳期、延長還款期限、重大災害
251.在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提供各種生涯
緩繳本金且免息等 5 項緩繳措施53;
輔導探索活動,協助學生適性選擇
此外,教育部認定重大災害影響,
與發展,了解入學管道、大學校系及
也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
職業等資訊。自 91 學年度起實施大
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為減輕
學多元入學方案,建立不同升學管
COVID-19 疫 情 衝 擊 調 降 利 率 ,
道。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錄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更將放寬疫情緩
取率為 95.58%。
繳期低所得門檻至 4 萬元,並加倍
延長只繳息期時間與緩繳期申請次 252.就學貸款措施參第 250 點。
數。就學貸款相關統計參附件 8-8、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附件 8-9。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
及復學輔導辦法》 ,推動中輟通報、
(287 至 290)
協尋、復學及輔導等措施,結合教
287.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
辦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 各類資源,找回中輟生。國民中小學
資需求,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 尚輟人數及尚輟率統計參附件 7-8,
地區及原住民公費生比率達 70%, 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統
53
「寬限期」允許貸款學生畢業或退伍後滿 1 年開始還款; 「只繳息期」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申請
至少 1 年,共可申請 4 年;「緩繳期」則同意平均所得未達 3.5 萬元的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
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4 次;「延長還款期限」則同意一般借款人可
延長 1.5 倍;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延長 2 倍。
11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惟因配合各縣市亦有特殊地區之師 計參附件 7-9。
資需求(如雙專長等),需以公費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方式培育,爰下修比率為 60%。另
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工作原則》,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定
及《師資培育法》規定,將先盤點
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
具資格條件之人數,再依需求預計
報」,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
於 110 學年度開辦偏遠地區教師學
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
士後教育學分班。
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育及預
288.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 防中輟高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程。
展條例》 、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
發展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教育與
經費作業要點》 ,給予偏鄉學校積極
社福體系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
關注及適足資源;另依《偏遠地區
輔導」及「生活支持」 ,教育單位負
學校認定及分類標準》 ,將學校區分
責課程及教學,社政單位負責生活
為偏遠地區學校、特殊偏遠學校與
照護及輔導。
極度偏遠地區學校三類,並依縣市
政府不同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 防制霸凌
補助經費。執行措施如下:
256.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各級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推動
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
法治、人權、品德、生命教育及配套
弱勢學生,補助參加課後照顧服
措施,建置多元管道反映霸凌事件,
務費用。
並提供多元求助管道。校園霸凌人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
數參附件 7-10。
班經費得全額補助。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
等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之師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
資。
之訊息及引導
28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
257.建教合作,參第八章 C(a)節。
及管理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
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 258.《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設立 列「生涯發展教育」為重大議題之
課後照顧班,且公立課後照顧班應 ㄧ,將自我、生涯覺察及生涯探索與
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 進路選擇等,融入課程及活動體驗,
住民兒童。 協助學生了解自我興趣、性向及能
力;《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明定高級
290.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結合
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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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界青年投入國內偏鄉兒少教育, 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安排學生
挹注我國偏鄉兒少學習英語教學資 至相關產業參訪,並提供國中九年
源,辦理情形參附件 8-10。 級技藝教育,加深學生職業試探機
會。
291. 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
科、數學科待加強比率,較 2014 年 259.依青少年發展階段不同需求,推動
54
皆降低 1%;參與學習扶助(108 年 各項專案訓練措施(參訓人數參附
以前稱【補救教學】)之偏遠地區國 件 7-11)。對在校生,搭配學制並結
中小學生成長測驗進步率,國語文 合職業訓練,推動《產學訓合作訓
與數學皆達 50%。 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協助
其學習符合產業需求技能。對離校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
待業青少年,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
兒少至都市求學(292)
畫》、《明師高徒計畫》,以做中學
292. 有關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之協助支 方式加強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促
持措施如下: 進其就業。
(a) 學習扶助措施:依據《教育部國 260.辦理《少年 On Light 計畫》,整合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 勞動部、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
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 源,協尋社區內國中畢業未就學未
住宿伙食費原則》、
《原住民族委 就業青少年,輔導後轉銜就學、就業
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 或參加職業訓練,執行概況參附件
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原 7-12。
住民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高級中
261.建置「台灣就業通」與「青年職訓資
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
源網」網站,提供有就業意願之青年
食費、提供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
職前訓練與就業相關資訊,或由公
民學生助學金。
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求職者釐清就
(b) 提供課輔措施:辦理《原住民學
業方向,提高少年就業意願及能力,
生課後扶植計畫》及鼓勵發展原
協助其適性就業。
住民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另亦訂
有《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 ,提 國際合作與交流
供學前補助及課輔措施。就讀適
262.併參附件 1-3。訂定《中小學國際教
應措施: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原民
育推動計畫》 ,透過國際面向課程與
籍學生銜接不同學制時之就讀
國際交流活動,教導中小學生理解、
適應措施,參本章 C 節。
尊重與欣賞不同文化,接觸並認識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國際及全球議題,學習跨文化溝通
的知識與技巧以達培養兒少國際觀
54
國中教育會考第一年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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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生資源(294、 之教育目標。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
296) 交流統計參附件 7-13。
293. 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尚輟率統計
與年級分布參附件 8-11。
294. 請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學校,
於學生畢業前召開相關會議評估曾
有中輟經驗之學生,無升學意願或
性向不明者,及早轉銜至《國中畢
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
畫》承辦單位。有關未升學未就業
兒少補充服務內容及數據,請參第
127-1 點。
295.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
措施實施計畫》,協助學校規劃並辦
理多元彈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
後續追蹤輔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
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296.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
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
點》 ,強化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
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
學生。提供救助服務基本資訊,結
合勞動、法務、警政及社政等機關
資源製作中途離校學生資源宣導
表,供學校、地方政府參用。高級
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相關統
計參附件 8-12、附件 8-13。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
之訊息及引導
297.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
並融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
我興趣、性向及能力;總綱之課程
目標「三、促進生涯發展」明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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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將持續引導學生建立「尊嚴勞動」
的觀念,且社會領域已將勞動教育
納入學習內容。
298. 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
年關懷扶助計畫》,與地方政府合
作,辦理輔導會談、生涯探索課程
或活動、工作體驗,以資源整合、
多元協尋、輔導扶助及關懷訪視策
略,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
少年生涯發展,扶助適性轉銜至高
中職就學、就業或參加職訓。執行
概況參附件 8-14。
299.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辦理以下措
施: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
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編定
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
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b)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建教合作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
建教生基礎及職前訓練應含至
少 4 小時「勞動人權、勞動權益
及建教合作簡介」課程。
(c) 針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政
人員,透過每年辦理「建教合作
申辦業務說明會」或「精進知能
研習」加強其勞動權益知能。
300.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
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 ,掌握應屆
畢業生當年度 9 月底之流向。調查
結果於次年 5 月公布。統計數據參
附件 8-15。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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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與交流
301.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
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
附件 8-16、8-17。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B.教育目
標
人權教育 《憲法》對於教育目標之揭示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302 至 267.《憲法》第 158 條揭示,教育文化,
306) 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
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
302. 《108 課綱》社會領域中,於課程目
能。據此,《教育基本法》明定教育
標、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
目的是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
人權教育相關內涵,此外「議題融
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
入說明手冊」,針對人權教育、性
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
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議題,詳列其基
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
本理念、學習目標、核心素養、學
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
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適時、
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適切地融入各領域或學科,引導學
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
生反思人性尊嚴檢視各種偏見與歧
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
視,或檢討人際對待公平性。
民。
303.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
全面發展兒少之人格、才能及精神、身
計畫》 ,實施期程為 2017 年至 2021
體之潛能
年,落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
民參與之友善校園環境」、「發展並 268.《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幼兒園
落實人權及公民教育課程與教材」 、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
「加強教師專業倫理及人權公民法 密切配合,以達維護身心健康、養成
治素養」 、「普及宣導人權及公民教 良好習慣、豐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
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項策略。 觀念、培養合群習性、拓展美感經
驗、發展創意思維、建構文化認同及
304.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
啟發關懷環境之目標。
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引導各師資培 269.《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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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之大學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融 綱》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應以
入各項教育議題(含人權教育及兒 個體發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三
童權利等)。2019 年建置師資職前 個面向,提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
教育課程發展平臺,各師資培育之 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
大學應定期填報各學年度課程規劃 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
教育專業課程資料。 和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
育、家政教育、人權教育、生涯發展
305. 依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
教育、海洋教育等七項重大議題。
絡實施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
導群,成員由學者專家及中央輔導 27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明
團教師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 定課程設計應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
組成,並成立人權教育中央及地方 一貫課程與大學基礎教育課程,增
輔導團,形成中央 地方 學校之 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
「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人權教育研 重之目的。
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
271.為落實教學正常化,充實各領域師
306. 人權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 資,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
齡層研發人權教材。 《高級中等以下 實施計畫》,對未能依教師專長排課
學校人權教育自我評估實施計畫》 及依課表授課等情形者施予懲處。
研究結果建議針對資源之性質,如 辦理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教
圖書、教案等進行細部分析,以利 學示例、觀課活動及推動有效教學
後續資源補充上之參考,並活化教 與多元評量等,提升教育品質。
師研習,相關講座及工作坊均採課
272.建置「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
堂產製教案、戶外人權象徵踏查等
庫」,定期調查與追蹤分析學生學力
「實作」方式,擺脫舊有形式主義
發展趨勢。推動《國民中小學補救教
之單向授課模式。
學實施方案》與《教育優先區計畫》
,
307. 學生課業外,參與課綱制定及自治 進而優化離島及偏鄉地區教育資
會組織,參第 91 點、第 92 點及第 源,縮短學習落差。
94 點。
273.補助學校進行多語多元文化教學,
結論性意見第79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 並舉辦國際日活動,促成兒少對新
懲處措施(308、309) 住民、客家、原住民等族裔父母之文
化及價值觀的認同與尊重。
30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揭示教師輔導管教學 274.支援海外僑教,並於海內外辦理各
生之目的、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 項華裔青少年研習及參訪活動,使
本考量,並臚列教師基於導引學生 華裔青少年有機會了解其父母、祖
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 先之文化、語言及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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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及正向管教 275.訂定《人權及公民中程計畫》
,成立
措施例示,業檢視是否符合 CRC,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辦理
於 2020 年修正。另辦理及補助「教 《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網站設
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有關教 置計畫》將人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
師體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 程;每年辦理人權與公民教育知能
參第 143 點。 研習活動,落實人權教育之推展。
309.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
儀容規定之原則》明訂對於違反服
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
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
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
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
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
靜坐反省。
結 論 性 意 見 第 80 點 / 教 官 退 出 校 園
(310)
310.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
在保障現職教官權益,確保學生安
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前提下,推動
教官人力轉型方案,預計 2023 年教
官人數下降至 1,980 人(2020 年 8
月教官人數為 2,731 人),所產生之
人力缺額,將逐年編列經費補助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學務校安專業
人力達 80%。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原住民和少數
次第 354 點至 364 點) 族群兒少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311 至
324)
311. 我國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354.我國 2015 年兒少共 404 萬 3,357 人,
人,其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其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8,538
6,758 人,蒙族兒少為 41 人,藏族 人,蒙族兒少為 64 人;藏族兒少為
兒少為 104 人,客家族群兒少未進 85 人,客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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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普查,推估約為 71 萬人。 推估約為 82 萬人。
312. 《108 課綱》總綱規定,國民小學階 保有宗教之權利
段本土語文課程的實施,應依學生
355.《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
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
宗教之自由(參第 116 點) 。政府尊
文、原住民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
重境內少數宗教信仰者,包含其兒
中一項進行學習。至於國民中學階
少與其他成員共同奉行其所選擇宗
段本土語文,學校應調查學生之選
教之傳統固有禮拜、戒律、躬行及講
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
授宗教信仰方式的權利。
性學習課程開課。開課班級數及學
生人數參附件 8-18。19 歲以下客語 享有文化之權利及相關措施
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19。
356.《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及第 22
313.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 ,傳 條保障原住民族學生教育權,各級
承、復振及發展臺灣各固有族群使 政府應提供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
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並據以 段原住民學生學習其族語、歷史與
修訂《108 課綱》,成立「本土語文」、 文化的機會,並進行民族教育課程
「臺灣手語」課程綱要修訂小組。 發展及教材選編。依《發展原住民族
因應措施如下: 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各級各類學校
相關課程與教材應採多民族觀點,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
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價值觀。
培育,以多元管道培育國家語言
並列有《部落學校設立計畫》 、
《社區
師資,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
及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補助計畫》 ,
育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第二專長
推展以民族教育為特色之校本課
學分班;臺灣手語部分,調查一
程,推動原住民族實驗學校。
般、特教學生選習臺灣手語意
願,推估師資需求,規劃辦理臺 357.2003 年推動「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
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啟 輔導措施」 ,落實保障及提升新住民
動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方 子女教育文化相關權益;2005 年設
案,以提供學校教師完善教學支 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2016
援。 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 ),提供
經費補助,確保新住民子女享有多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含閩南
元文化及母語傳承的學習環境(參
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閩東
附件 8-25)
;2015 年成立「行政院新
語及臺灣手語)將列為部定課
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強化跨部會合
程,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皆需
作,保障新住民家庭在臺權益。
開設國家語言課程供學生選習。
358.每年定期辦理「在臺藏族藏曆新年
314.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
聯歡活動」 、「成吉思汗大祭」 、
「在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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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 蒙族青少年騎術營及射箭營」等活
等基本權利。 動,使在臺蒙藏族兒少了解並延續
本族傳統文化。
315.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
保員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 359.為推動客家文化活動,鼓勵地方政
會,參第 64 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府及團體辦理客家節慶系列活動、
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活動,2016 年至 客家大戲巡演、客家傳統戲曲等;客
2019 年每年約 1~3 萬人次參加,並 家電視頻道每年製播至少 90 小時之
期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化且適切的 兒少節目,另藉輔導、補助方式,鼓
推動模式。 勵製播客家兒童節目及拓增跨媒體
合作機會。
316. 2019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
定: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 360.為利涉及家事事件原住民族或新住
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 民之兒少,得透過與父或母會面交
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 往日期之訂定,參與、了解其傳統文
族語文課程,應依《108 課綱》辦理 化之機會,司法單位彙整相關機關
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 及團體提供之原住民族、東南亞國
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 家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上網公告
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 並函知各法院,供其處理家事事件
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 擬定會面交往日期等之參考。
文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
使用自己語言權利之措施
中小學開設族語課程經費。
361.《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317.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
規定,國小學生應修習一種本土語
服務能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
言,國中部分,係依學生意願選習,
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
其中包括原住民族語。新住民語言
住民族社團要點》補助高級中等以
預計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下學校成立原住民族社團,鼓勵於
綱要》納入。另訂有《高級中等以下
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時間辦理社團
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
活動,啟發原住民族特殊潛能。
實施要點》 ,鼓勵各校及幼兒園得於
318.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
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 日」,儘可能使用學校所在社區多數
辦法》,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 居民日常所使用之本土語言,並應
涵,包括原住民族語言、歷史、文 兼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
學、歲時祭儀、社會組織、傳統習 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參附
慣、工藝、樂舞、生活技能、土地 件 8-26。
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他文化
362.為確保本族兒少學習自己民族語言
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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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的權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第
319. 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
2 期六年計畫(2014-2019 年)》,
育與家庭教育》,以終身教育學習理
包括《族語保母托育獎助計畫》 、
《沈
念,建立多元學習管道,營造學習
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 、沈浸式
環境,提供原住民參與學習及成長
族語體驗營、族語生活會話班、族語
之機會。
學習家庭、《原住民教會族語紮根計
320.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 畫》。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
363.辦理《在臺藏胞及居留藏人關懷專
例》規定,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原
案》與文化推廣活動,使兒少獲得相
住民族電視臺,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
關知識。訂定《蒙藏委員會設置蒙藏
語新聞播報,製播兒少族語學節目。
語文進修班注意事項》 ,輔導在臺蒙
321. 2018 年《客家基本法》新增第 12 條 藏族兒少進修本族語言文化,每年
第 1 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 定期並依不同學齡層開辦國、高中
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 蒙藏語文班,受益人數及比率參附
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 件 8-27。
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
364.訂定《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營造生
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
活化的客語學習環境。補助公私立
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
國民中、小學、幼兒園辦理「客語生
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提供客
活學校」 、「客家文化技藝樂學」、
「客
家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之法
語課後學藝」 、
「客語沉浸式教學」等
源依據。
計畫,內容包含客語演講、朗讀、話
322.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劇等社團、比賽及活動,以生活化、
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 公共化、教學化、多元化等原則推廣
法》 ,訂明培育客語師資及客家文化 客語。訂定《客家出版品補助作業要
重點發展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點》,補助客家圖書、連續性刊物及
兒園,優先進用取得中高級以上客 客語教材等出版品。19 歲以下客語
語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 能力認證統計參附件 8-28。
人員等規定,以利發展客語學習環
境。另 2020 年已將客語師資納入師
資培育。
323.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
(含教學創意手冊),減少客語非母
語、都會區或非客庄地區教師摸索
時間,並確保客語教學品質;亦可
讓有經驗(客語)教師視不同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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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需求,靈活運用設計教學。
324. 2008 年起每年於聯合國所定之國
際移民日(12 月 18 日)前後舉辦
系列活動,並經中英文媒體報導,
強化宣導對多元文化之尊重。有關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
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
計畫情形,參附件 8-20。
325.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
甄選」活動,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
融入教學課程,並透過教師互相觀
摩教學方式及教案,激發多元文化
創意教學。每年亦補助各縣市政府
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
動。另推動國中小新住民語文教學,
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新住民
子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赴
東南亞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 第七章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C.休閒、
至 287 點) 娛樂和文化活動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校園內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2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分為 276.訂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
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其中「校訂 備標準》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
課程」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 《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藝術
課程」係由學校安排,以形塑學校 教育法》等,提供兒少適當之藝術、
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如 娛樂及休閒活動,設置並充實各種
跨領域探究課程、社團活動、技藝 教學設備,辦理方式如下:
課程、戶外教育…等。為落實教學
(a) 補助各級學校改善教學環境設
正常化,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
施設備、遊戲器材或運動設備。
化視導實施計畫》,督導縣市政府所
轄學校針對編班、課程規劃及實施、 (b)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
教學活動、評量及行政配套落實正 美化校園環境、活化校園空間及
常化教學,俾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 學校建築美學。
327. 《108 課綱》總綱規定,學校宜在課 (c) 考量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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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綱要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 殊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
景、社區需求、產業概況等因素, 設備及教育輔助器材。
經由教師、家長、業界、專家學者
(d) 為養成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除體
等的共同參與,建立符應學生需求
育課程外,辦理多元體育活動。
之特色課程。
277.為給予兒少充分休閒時間, 《國民中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
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明定課
具足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
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
(328 至 331)
且不得於周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
328.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25 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
點。 理,以上皆以自由參與為原則。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329 至 校園外兒少休閒、娛樂和文化措施
331)
278.2014 年《兒少法》增訂第 33 條,規
329.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 範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
55
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 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
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 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
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 優惠措施。
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
279.各級政府均有辦理適合兒少參與之
二日為原則,且每週至少應安排二
活動,如音樂會、兒童劇、書展、插
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
畫展、親子閱讀、藝術教育課程等;
否參加。
並以團隊巡演、行動博物館等方式,
330. 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於親師座談 縮小城鄉差距。另設有兒童館,服務
或班親會時機,向家長宣導教育有 兒少群體。
關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內涵。
280.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
331. 透過相關會議及教師增能研習,鼓
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
勵老師規劃多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
制協調會議」 ,參第 192 點。
作業,減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
55
針對尚有辦理招生之246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行調查,截至2020年11月9日,相關作息規
定已明列第一節上課以前活動,每週至少二日安排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等文字者,計215所,達全
部87%;另已明列每週全校集合之活動安排不超過二日者,計236所,達全部94%。《108課綱》總
綱規定: 「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
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針對各直轄市政府與縣市
政府之相關規定訂定情形進行調查,截至109年12月11日,已訂定完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規定者,計14縣市,另1縣市僅訂定高級中等學校階段規定,6縣市僅訂定國中小階段
規定,尚餘1縣市未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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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建議寒暑假作業宜結合校本課 281.訂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
《普通
程、社區文化、學生學習潛能及需 高級中學設備標準》 ,明定遊戲器材
求等原則,發展多元性、創新性與 之設置,首應考量安全性,舉凡器材
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另依《國 之設計、材質、空間、位置等,應有
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 安全防護設施,各種器材、設備、活
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學 動場地,應採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不
校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擬考, 適用時,即應予封閉,張貼警示,並
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 儘速修復或拆除。
施。
282.對機械遊樂設施,依《建築法》 、《機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暨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定期全面抽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
查及複查,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
權(333、334)
處及現場勘查。現正就《建築物無障
332.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研訂機械
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課後照顧中 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草案,預定於
心應設置遊戲空間,地方政府應每 2016 年底前發布。
年至少辦理 1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
283.對非機械遊樂設施,訂頒《各行業附
之稽查。
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
333. 對非機械之兒童遊樂設施,訂頒《兒 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及無障礙遊
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為使 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規
兒少充分參與遊戲場之規劃與設 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另應置管理
計,於該管理規範修正草案,新增 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並辦理
點次明列「新設兒童遊戲場之規劃 員工講習或訓練,提升監護技能及
與設計,設置者得諮詢兒童、家長、 安全知識。
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專家及社區
284.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玩具等高風險
人士意見。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
性兒童用品為應施檢驗商品,須符
計參附件 7-9。
合檢驗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
334.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發 商品檢驗標識,始得出廠或輸入;另
現,各類型遊樂設施集中於直轄市, 依同法執行該類商品之市場檢查計
遊戲設施多為制式且冒險性較不 畫,以保護兒童安全。
足,惟共融遊戲場近年急速增加約
285.針對幼學童常出入的公共場所之內
有 125 處,建議遊戲場規劃設計過
部設備及措施,研商《腸病毒防治查
程邀請兒童參與、地方政府於官網
核重點》 ,包括正確洗手流程、設備
公告遊戲場資訊等,將提供相關部
環境消毒及衛生教育宣導等,並協
會及地方政府未來規劃遊戲場之參
助執行兒童遊樂設施室外周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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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清潔及消毒。
335.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遊戲軟體、電子遊戲場與廣電媒體管理
225 點至第 227 點。
286.有關遊戲軟體,辦理下列事項(參第
336. 有關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 108 點):
(a)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完成公共
(a) 推動國內法制環境與時俱進、輔
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訂
導業者遵循法規、宣導正確遊戲
定《公共化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
觀念及分級規範,並提升地方執
畫》,預計補助改善公立及非營利
法人員專業知識。
幼兒園共計 838 園;另有關私立
幼兒園改善遊戲場部分,業補助 (b) 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 ,
19 縣市 1,443 園遊戲場改善工程。 供民眾了解市售遊戲分級狀況,
(b) 有關改善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補 並提供內容分級不當檢舉機制。
助情形,2018 年至 2022 年將補助
287.《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
1,932 校,約 21 億 2,698 萬 8,000
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者,應禁止未滿
元。
15 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
337.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 後進入及滯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
演、展示、導覽、營隊活動、圖書 業者,應禁止未滿 18 歲者進入。廣
借閱及製播廣播節目等方式提供兒 電媒體、網際網路不得妨害兒少身
少參與學習。兒少入館人次統計參 心健康規定,參第 40 點至第 42 點
附件 8-21。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 及第 107 點至第 113 點。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臺灣美術
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以多元
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
育,持續規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
之常設展及藝文展覽,並辦理適合
親子觀賞之表演藝術節目,兒少入
館人次調查統計參附件 8-22。中央
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
計表參附件 8-23。
338.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
民中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 ,
補助全台藝文館所與學校合作發展
體驗課程外,亦搭配文化部文化體
驗內容徵選獲補助案,將兩部會歷
年發展之美感體驗課程上傳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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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藝拍即合」媒合網站,鼓勵各
縣市每年至少需有 6 校參與申請體
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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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特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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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緊急狀況之兒少/(a)難民兒少(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
288 點至 290 點) 少(a)難民兒少
339.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 288.《難民法》草案業於 2016 年函送立
護個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 法院審議,遇有相關個案將轉介非
酌國際慣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 政府組織。
量後,給予當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
289.無法獲合法居留身分之非本國籍兒
曾將當事人送返至可能遭到酷刑或
少相關服務,參第 57 點、第 89 點。
不人道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29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1-3。
34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A.緊急狀況之兒
少(首次第 291 點) 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少
341.每年均檢視兵役法規及次年度軍事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
校院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格 事校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均依《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
配合教育部課綱指導,排定中正國防
幹部預備學校國、高中部授課內容。
配合募兵制政策推動,國防部訂定各
項招生簡章,自願招募對象屬 18 歲
以上之人,不包含兒少在內。
342.為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實施後,
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自
2018 年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
底止,汰除報廢作業達 70%;並持續
配合年度重大軍訓人員工作研習宣
導《CRC》之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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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
街頭兒少通報
343.《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
少,責任通報人員或任何人發現是類
情形,均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344.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
通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
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與社政系
統之「兒少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
、
「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
統連結機制,共案共管。
街頭兒少之處遇
345.倘有發現兒少遭遺棄街頭之情形經
通報後,主管機關將視個案狀況及家
庭需求,將案件派給家防中心或社會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給予協助。社
福(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對於因貧困、
照顧系統薄弱、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
能不足,致兒少居住不穩定,一年搬
遷 3 次以上之個案家庭,提供家庭支
持性服務。
346.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
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
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
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
力,另「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
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併參第 190
點、第 19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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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D.少數族群或原
住民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及第 88 點/原住
民族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47 至 357) (文化權利部分移至 VIII /C 節)
降低嬰兒死亡率
347.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
機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以
多元管道進行健康傳播;並推動《周
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畫56》,強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規
律產檢並建立健康識能(執行成效參
第 230 點);於《優化兒童醫療照護
計畫》中推動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
懷計畫,降低可預防之死亡,併參第
206 點。
348.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依
《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
要點》補助對象為: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
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
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57,且年齡未
滿20歲之兒少。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
保險第二類、第三類58、第六類第
二目之原住民。
56
跟國立臺灣大學合作執行辦理「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之成效評估」 ,針對2017-2018年
收案個案與未成年孕產婦以傾向分數分配,分析結果收案之孕產婦其產檢照護利用較高,且早產
、低出生體重及極低出生體重風險較低。為建立周全服務網絡,將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擬合
作模式,將加強縣市衛生單位與原民單位合作,提升高風險原住民孕產婦服務可近性與成效。
57
全民健康保險第 6 類第 2 目,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6 款第 2 目,非屬第 1 款
至第 5 款及第 6 款第 1 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58
全民健康保險第 2 類,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2 款所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
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全民健康保險第 3 類,
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3 款所「訂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
從事農業工作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
漁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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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
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新增
補助孕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
產之交通費。
原住民族語言師資
350.為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原住
民學生權益及尊重差異,推動辦理高
級中等學校親職教育暨多元文化研
習,並鼓勵學生參與原住民族社團及
相關講座等,以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
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族群差異,進而
增進跨族群及跨文化之相互瞭解,培
養正向積極心態及包容力,減少歧視
問題。
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351.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補助以利穩定
就學,參第 292 點。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352.有關原住民族兒少優先參加兒童課
後照顧班及中心,參第 289 點。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353.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
置時,可安置於合適之第三人,另於
《兒少法施行細則》明定,第三人係
指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
之人,原住民族之兒少若須被安置
時,另可擴及至部落中與兒少有依附
關係之特定人。
354.針對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其安
排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培
養照顧者之文化敏感度,落實以文化
為本的照顧實務,寄養家庭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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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入多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參附件 9-2。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55.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
估輔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兒少之施虐
家長親職教育,依其個別化需求提供
適當之內涵與執行方式。
356.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第 84 條規
定,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
養,致少年有觸法或有第 3 條第 1 項
之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
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
者,裁定命其接受小時以上 50 小時
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
功能。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
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
年保護官意見,交由輔導或教育等適
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含原住民族)
為之,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357.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
權利,參第八章第 C 節。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工)(首次第 316 點至 325 點) /(a)經濟剝削(包括童工)
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兒少勞動保護(358 避免兒少從事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
至 360) 或對身心發展有害之工作
358.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19 年 15 歲至 316.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
未滿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 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規
及銷售工作人員居多,占 5 成 9,技 範未滿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
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 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
力工次之,占 3 成 8。2016 至 2019 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
年底勞工保險未滿 18 歲投保人數由 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滿 15
2 萬 9,011 人減為 2 萬 4,612 人;未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方主管
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勞 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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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案件數,以 2016 年 1,080 件最多,
317.身心障礙者(含輕度智能障礙者)
2019 年則為 918 件,參附件 9-3;未
無接縫之就業轉銜服務,參第 196
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
點。弱勢青少年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事勞動案件數,參附件 9-4。
參附件 8-8。
兒少勞動保護
最低受僱年齡規定
359.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318.最低受僱年齡,參第 36 點;《勞基
18 歲以下學生校外勞動實況調查與
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
研究」,瞭解進修部(夜間部)未滿 18
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
歲學生之校外勞動實況。另成立「跨
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
部會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
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
並就「加強勞動檢查」、「辦理教育
規定。
訓練」、「優化宣導及輔導」及「加
強跨部會及機關合作」等四面向作為 工作時間及適當工作條件規則
相關政策之擬定。
319.《勞基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
360.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2019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
年計有 39 間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 每週工作時間不得逾 40 小時,例假
院參加,以強化未滿 18 歲兒少在職 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
場安全衛生觀念。另為防止企業違法 晨 6 時期間工作。
行為,針對僱用青少年較多之事業單
320.《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1 項
位,2019 年實施工讀生與部分工時
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
勞工專案檢查計 1,092 場次(違規 308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於《妊娠
場次),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除責其
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禁
立即改善外,並依規定裁罰。
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
360-1.2016 年至 2020 年經地方主管機關 準》明定前開危害性工作之認定標
依《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第 2 項及 準。同條第 3 項規定,受僱者如經
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已備案之技術 同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之醫師評估
生案件數及人數,其案件數分別為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參採醫
129 件、176 件、177 件、301 件及 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
327 件;其人數分別為 1,537 件、1,434 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
件、1,573 件、2,816 及 2,256 件。2020 管理措施。2015 年查有 2 家事業單
年數據依工作地區統計區分,以臺北 位違反本條規定。
市 101 件最多,其次為臺中市 61 件, 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
及高雄市 48 件,參附件 9-4-1。
321.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
360-2.關於本國籍非法童工情形,依違反 間(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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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基法》第 77 條規定,處 6 個月以下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應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
322.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
文件規定案件數,2019 年計 7 件,
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訂定《教育
2020 年計 5 件。
部處理違反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
準》裁處違規學校或機構,並編印
《建教生勞動及權益須知手冊》 。另
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
核辦法》辦理定期考核與抽訪。
323.雇主未置備未滿 18 歲工作者之法
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
件,得依《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處
以罰鍰。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第 320
點),得依同法第 41 條規定,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罰金。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
定(參第 320 點) ,得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處以罰鍰。
324.為落實《勞基法》第 44 條至第 48
條(童工) 、第 64 條至第 69 條(技
術生)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等規定,除列為年度
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外,
並辦理工讀生及建教生之勞動條件
專案檢查,檢查結果參附件 8-9。
325.兒少就業或兼職者,應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以
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又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
反者處 4 倍罰鍰。2015 年建教生專
案檢查共查核 60 件,其中未於建教
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共 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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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326 點至 334 點) /(b)藥物濫用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36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 326.各地方政府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
針,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 心」,結合法務、教育、衛生福利機
措施;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 關辦理反毒工作,建立毒品危害防
及拒絕成癮物質)納入《108 課綱》 護網。加強學生反毒知能及法治教
「健康與體育領域」中。 育,辦理反毒健康小學堂等題庫教
學。
36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持
續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加 3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規定,
強學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 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
止,全國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非法之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 6
1,942 班,均已完成至少一次之入班 條)、引誘他人施用(第 7 條) 、轉
反毒宣導。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 讓(第 8 條)毒品者,加重其刑。
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
328.訂頒《警察機關防制毒品犯罪策略
5。
與執行方案》 、《警察機關加強查緝
36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 少年犯罪工作計畫》 、《混合型毒品
校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 特別行動方案》 ,加強查緝各類毒品
承 ) 計 138 人 , 佔 整 體 通 報 比 率 案件及提供者,並以少年學生毒品
29.94%(全年通報數 461 人)。 案件為查緝標的。不定期執行「全
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及辦理專案
36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
行動,清查各級學校校園毒品之可
網,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
能來源管道。另由警政與教育單位
警方巡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
召開定期聯繫會議,整合網絡,加
提高青少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
強防制。
巡邏密度、熱點,並每季檢討。
329.《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執行兒少
365.《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
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
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
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制藥品等行為
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
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於 24 小
關,並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
時內進行分級分類,依級數於 4 日
依案件緊急度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
或 30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2015 年
調查報告,2019 年共 901 件通報59。
共計 3,525 件通報。
59
通報案件 901 件中,單純施用第 3、4 級毒品計 347 件係非在學兒少,由地方政府追蹤輔導(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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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
330.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為犯罪行
(a) 兒童如有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 為,目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行為,或少年有施用第 1 級至第 觀察、勒戒,或依《少事法》予以
4 級毒品之行為,2016 至 2019 年, 保護處分,僅於 2011 年有 1 件由檢
適用《少事法》之規定,由少年法 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少年施用第 3、
院處理。 4 級毒品,為虞犯行為,得為保護
處分。保護處分之執行,多以保護
(b) 自 2020 年起,因已廢除觸法兒童
管束為之,並連結相關醫療、教育、
之規定,爰兒童施用毒品之行為均
社政機關等密集輔導。少年毒品犯
不再由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施用第
罪統計等資料參附件 8-10 至 8-12。
3 級、第 4 級毒品由虞犯轉變為曝
險少年,改由少輔會、教育、社政 332.施用第 3、4 級毒品之非在學兒少由
單位提供輔導服務。 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施以
i. 少年如有施用第 3 級或第 4 級毒 輔導,2015 年計輔導 852 人。另依
品之行為,由少輔會進行輔導, 《兒少法》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
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提供兒少 接受親職教育,協助其支持陪伴兒
及其家庭相關之協助。 少;藥物濫用在學兒少,則由學校
ii. 倘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 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加
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2019 年 強資源連結及轉介醫療戒治,避免
計輔導 255 人。另依《兒少法》 學生受到毒品的危害,校安通報藥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 物濫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8-13。
教育,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
iii. 倘為在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
物
小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連
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 33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
針對校園內高關懷及藥物濫用 定,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為犯罪
個案,規劃多元適性教育活動, 行為。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
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斷後 少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或與
之轉介與追蹤。校安通報藥物濫 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
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9-6。 者,依《兒少法》第 112 條規定加
2019 年至 2020 年個案輔導完成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011 至 2015 年
後,1 年內再犯率為 2.5%。 期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之毒品
iv. 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就 案嫌疑人計 2,335 人,其中 18 人未
學,並補助是類少年輔導考照所 滿 18 歲,所占比率為 1%,查處情
需資源之經費。 形參附件 8-14 及 8-15。
導 255 人,追輔率約 93.08%),其中 129 件司法繫屬個案,同步函送少年法院(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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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少年接受
觀察、勒戒。
(d)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
運輸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
刑罰或保護處分之統計資料參附
件 9-7。
36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
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辦理小團
體課程,計 378 人參與;家屬參與相
關課程者 1,907 人;辦理個案研討會
/課程檢討/復歸轉銜會議等 81 場
(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
參與人數減少),執行情形參附件 9-
8。
368.為整合學校、社區及民間團體資源,
針對高關懷或課後乏人照顧學生,規
劃多元適性教育活動,2020 年申請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辦理「防制學生
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計畫」 、
「兒少
拒毒預防個案輔導及家長親職教育
計畫」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
品防制宣導計畫」 、
「少年輔導委員會
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有關
各部會毒品防制基金運用成效,參附
件 9-9。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69.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
略行動》,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
樓與社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
園幫派販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
少年易遭引誘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
易熱點、加強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
及新興毒品等,並積極追溯毒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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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
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2016 年至 2019 年止,查獲毒品案嫌
疑人共計 1,461 人,其中計有 1 人未
滿 18 歲。
370.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賣運輸案件
偵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10。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次第 342 點) /(c)性剝削及性虐待
協助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
兒少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71.針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 342.保護安置服務參第 339 點。保護安
之兒少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 置結束後,應追蹤輔導,並提供就
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9-11、9-12。 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
協助,期間至少 1 年或至其年滿 20
372.有關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
歲止。另安置於中途學校者,透過
參第 138 點。
中途學校教育,傳授人格輔導、品
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加強法治觀念,
建立正確價值觀,並配合職業技能
訓練,協助其畢業後適應社會生活。
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8-
23。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誘拐(首次第 346 點至 353 點) /(e)販賣、非法交易或誘拐
人口販運防制
373.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6 點。司法 346.訂定《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止並保
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 護兒少免遭人口販運,由我國司法
其被害人為兒少人數,2019 年 107 人 警察機關加強海、陸查緝勤務,法
(國人 95 人,外籍 8 人)、2018 年 113 務部專責檢察官偵辦人口販運案
人(國人 109 人、外籍 4 人)。 件。近年陸續與印尼、諾魯等多國
簽署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
374.為協助外籍性剝削兒少返國後之持
協定,有助於遏止非法移轉兒少。
續追蹤輔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有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之案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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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兒少保護或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 害人為兒少人數參附件 8-24。
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
347.《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任何人不
務工作者應用,以加強個案轉銜服
得對兒少有拐騙、綁架、買賣、質
務。
押之行為,違反者除刑事罰外,得
375.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 處以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家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以 另為杜絕私下販嬰, 《兒少法》訂有
上),經統計自 2016 年至 2019 止, 收出養規定,參第 166 點。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移工計 52 人。
348.《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
為防制移工遭受人口販運,建立完整
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
性權益保障機制如下:
償方式為之。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 之提供、取得,違反前述規定者,
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減輕 處以行政及刑事罰則。國民在境外
移工經濟負擔;規範移工申請入國 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
簽證應備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 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 我國目前無人口(含兒少)器官販
切結書,使移工於入國前即暸解來 運案例。
臺工作須負擔之相關費用。
349.外勞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截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
至 2015 年底,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
行入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
之外勞計 20 人,均從事製造工作。
不得違反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
為防制外勞遭受人口販運,推動具
證件;設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體措施如下:
供諮詢及申訴;建立通譯人員陪同
詢問機制。 (a) 減少仲介剝削:訂定《私立就業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 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制;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 規範國內仲介收費標準,成立
工現場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建
處理。 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網站系
統」,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外籍勞
工。
(b) 減少雇主剝削:《就業服務法》
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
外勞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另《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明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
外勞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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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 供 申 訴 管 道 及 宣 導 : 建 置
「1955」勞工諮詢保護專線,提
供申訴管道。另於國際機場設置
外勞服務櫃檯,辦理講習並分送
手冊;委託廣播電台製播中外語
節目宣導之。
身心康復與重返社會
350.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
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提供
庇護安置、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
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
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於案件偵查
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必
要之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兩岸與國際合作
351.目前我國近年查處非法入出國案
件,僅於 2015 年查獲一起無國籍女
童(4 歲)非法入境案,並即通報主
管機關介入處理給予協助;餘偷渡
犯均為成年人。另因外國籍偷渡犯
罪案以越南籍為甚,已透過警政駐
外機關協調、聯繫,蒐集該地區相
關情資,積極防制兒少遭受誘拐、
買賣或販運情事。
352.積極參與國際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
人口販運議題,與 15 個國家(地
區)簽署合作了解備忘錄、協定或
建立聯繫窗口。
353.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1-3。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C.受剝削之兒少
次第 343 點至 345 點) /(d)任何形式的剝削
其他形式剝削之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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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 343.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
私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隱私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377.有關《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 344.依《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
障研究對象權益之規範,請參首次國 障研究對象權益之規範,相關研究
家報告第 344 點。針對特定群體生物 案件除須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
資料庫之參與者,於未滿 7 歲或受監 查,亦須於同意前以其可理解之方
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 式告知以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藥品
理人同意,於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臨床試驗,另受《藥品優良臨床試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 驗準則》之規範。
法定代理人同意。人體生物資料庫有
345.為防制剝削具運動天賦之兒少, 《高
關資料、資訊之應用,包含研究者之
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
申請使用,應擬訂計畫,並經人體生
隊訓練注意事項》第 3 點明定,體
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
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
得為之。
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
378.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 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
究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 數,以每日至多 3 小時為原則(包
意書及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 括課程應授時數)。
明(IRB)外,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
應經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
少年法庭同意後方得實施。
D.觸法之兒少/(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
292 點至 301 點) (a)兒少司法體系
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至第 97 點/少年司法 預防兒少犯罪
體系(379 至 396)
292.1979 年實施《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
37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案》 ,以「一般預防」 (保護、教育
及輔導) 、「特別預防」
(偏差傾向之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60;翻轉虞犯印
輔導、偏差行為之防制與取締及特
記,將曝險少年去標籤化61;限縮
60
修法之前,少事法對未成年犯罪行為,警方做完警詢筆錄後會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由法官視個案
情況裁定收容、責付等處置;新法上路後,如遇 7 至 12 歲兒童犯罪,警方將改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評估後續
處置。
61
原本虞犯少年共 7 類,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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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司法介入事由,改採行 殊境遇之轉介、安置與輔導)及「再
政輔導先行機制62。 犯預防」
(觀護、矯治處遇及更生保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保障程序權63。 護)之三級預防措施,結合中央與
(c) 引進修復式司法。 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運用家戶訪
查、傳播媒體、宣導活動等多元管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道,向兒少宣導犯罪預防知識,並
380.訂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 協助及輔導觸法兒少重建正確觀念
法》,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 與行為模式。
會、警政機關之兒少偏差行為之分 293.辦理《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
工,協助提供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 結合法治教育,規劃體能、休閒及
作為。 知識學習活動,並針對易衍生兒少
381.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 犯罪之場所及地區執行臨檢查察、
及社政主管機關。相關輔導服務內容 取締與協尋勤務。
參第 366 點(b)。 294.預防兒少施用毒品,參第 326 點至
382.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重點 第 328 點。
包括: 295.《兒少法》第 52 條規定,兒少有嚴
(a) 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 重偏差行為,經其父母、監護人或
(b) 建構與《社安網計畫》中對於脆弱 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矯正無效
家庭的支持服務、學生輔導機制 時,得向政府申請協調適當機構協
之措施與資源結合。 助、輔導或安置之。依本條申請機
(c) 針對施用毒品問題,運用毒品防 構安置之兒少人數參附件 8-1。
制基金及少輔會之資源,以減少
建置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的兒少司
毒品新生人口,降低再犯人數。
法體系
383.觸法兒童之教育輔導機制: 296.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
(a) 2020年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 成長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
滿 12 歲 偏 差 行 為 學 生 輔 導 流 程 法》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圖」 、「○○縣(市)○○學校7歲以上 並由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就其觸
逃學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
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新法上路後,刪除前 4 類,並將後
3 類改稱為曝險少年。
62
2023 年 7 月之後,曝險少年將由地方政府所屬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
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
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
63
包括:保障少年的表意權、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應訊不孤單、溝通無障礙、候審期間與
成年人隔離、夜間原則上不訊問、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
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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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 法行為嚴重性及個別情況綜合判
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 斷,採取保護處分為優先、刑事處
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 罰為例外之原則。
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
297.依《少事法》 ,7 歲至未滿 18 歲觸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
犯刑罰法律之兒少,原則以保護事
府及國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
件處理,僅 14 歲以上觸法少年,犯
級輔導機制之依循。強化學校管
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理系統與支持機制,並透過需求
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有
評估等會議,連結相關人員64,擬
特別情況而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
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強化
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追訴。另
網絡之轉銜合作。
對 12 歲以上有觸法之虞少年設有
(b) 2020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
虞犯制度(觸犯刑罰法律兒少及少
程,並邀集各地方政府辦理「少年
年虞犯行為事件人數參附件 8-2 及
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
8-3)。釋字第 664 號認為,限制經
預防及輔導工作說明會」 ;另研議
常逃學(家)虞犯少年的人身自由,
「教師及學校人員針對偏差行為
有違《憲法》規定之比例原則,侵
兒童專業增能課程」及相關教材。
害少年人格權。現正通盤檢討中,
(c) 2020年召開會議建立以校安系統
擬限縮虞犯類型,嚴格虞犯構成要
(校安中心或校外會)為接獲警察
件。
機關通知接案窗口,續由各地方
政府接案窗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 298.《少事法》第 24 條規定, 《刑事訴
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 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
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驗、證據保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用之。同法第 70 條規定,少年刑事
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亦準用《刑事
384.2019 年修正《少事法》,新增少年因
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證
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
據裁判原則) 、第 156 條(自白之任
陳述者,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
意性) 、第 95 條(權利告知、不得
其他專業人士協助,除由通譯協助
作不實之自白) 、第 99 條(通譯)
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
規定。另同法有第 31 條至第 32 條
式接受詢(訊)問或表達。2017 年至
(輔佐人) 、第 71 條
(不羈押原則) 、
2019 年,法律扶助基金會65受理 12
第 72 條(隔離訊問) 、第 73 條(審
64
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 、學生家長、輔諮中心、警政人員(少年隊)
、少
輔會、社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65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 2004 年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為一公辦民營的法 律
扶助機構,主要在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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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18 歲未滿之少年,申請法 判不公開)等規定。
律扶助之件數共 5,753 件,准予扶
(a) 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所定
助 件 共 4,931 件 , 扶 助 比 率 為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
前,推定其為無罪之規定,亦適
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
用少年事件。
13、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參附件 9-
14。 (b) 被控罪名直接告知,答辯時提
供適當協助:《少事法》明定於
385.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
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
長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
應告知其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
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66,法
及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調查
官處理時,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
時得傳喚少年、法定代理人或
更須依少年的「需保護性」(包括身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將
心狀況、教育程度、經歷、家庭情形、
相關期日及處所通知輔佐人,
成長環境及其他必要事項)考量少年
少年得隨時選任輔佐人,或經
最佳利益決定最適合的處遇。
指定輔佐人;審理時應給少年
386.《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 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
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 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
少年行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 會;少年並得依《法律扶助法》
能力且符合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 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處理)」
,並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
(c) 兒 少 不 得 被 迫 作 證 或 自 證 己
護官、審前調查、轉向處遇、非刑罰
罪:兒少不得被迫作證參第 33
之多元保護處分、處理程序及個案資
點。《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
料不公開、輔佐人、前案紀錄塗銷、
定,於訊問刑事被告時,應告知
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不服之救濟程
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
序等制度。
之意思而為陳述;同法第 181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 條、第 186 條並規定,證人恐
行多樣化處置 因陳述致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者,得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
387.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
並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前述不
施,參第 20 點。
自證己罪之規定,亦適用兒少。
388.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
(d) 得要求較高層公正機關再為審
66
2019 年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兒
童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由社政機關及教育機關本於《兒少法》 、
《學生輔導法》 、《性別平
等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兒少年性剝削條例》
等規定,透過輔導及教育方式辦理,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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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輔導參附件 9-15 及 9-16、交付 查:不服少年保護事件裁定,得
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9-17。 提起抗告或聲請重新審理;不
服少年刑事案件裁判,得循上
389.2019 年修正《少事法》
,增訂多元處
訴、再審、非常上訴或抗告等程
遇措施、建資源聯繫整合平台;參第
序救濟。
366 點。
(e) 通譯服務:少年有聽覺、語言障
390.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
礙或語言不通者,得使用通譯,
及經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
並得以文字訊問或為陳述。
及因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
2006 年起建立特約通譯制度共
處所,規劃漸進式由中途學校先行轉
19 種語言類別,計 276 名特約
型兼收司法兒少,提供多元處遇服
通譯備選人,傳譯報酬費用由
務,並擬訂《補助辦理獨立式中途學
國庫負擔。
校作業要點》,以保障學生最佳教育
利益。 (f) 法律扶助:少年涉犯最輕本刑
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
391.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
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具原住民
工作,將輔導教師、特教教師、社工
身分;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師及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
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
式員額編制,以加強學生輔導教育工
完全陳述之情形之一,且未經
作。另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
選任輔佐人,得依《法律扶助
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
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復學機制。
(g) 司法過程尊重兒少隱私:少年
392.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
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程序不
收容處遇實施條例》,併參第 145 點。
公開、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程
393.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 序得不公開;《少事法》第 83 條
對觸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 規定少年事件之資料,任何人
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 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
跨專業支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 式揭示,第 83 條之 1 並有將少
務品質精進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 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
務;並透過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強化 銷之規定;違反者由主管機關
專業人員照顧知能。 處罰。
394.《兒少法》規定針對《少事法》交付 299.1999 年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2012 年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 法》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院,地方法院則依同法設置少年法
少年離院(校)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 庭,處理少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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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所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由後
300.少年矯正機關分為少年觀護所、少
追單位提早進入安置輔導處所/少年
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
矯正學校訪視,以利建立關係及規劃
收容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少年;
返家、自立準備計畫,並運用「全國
少年輔育院收容執行受感化教育處
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
分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執行徒刑、
介接資訊,將後追轉銜派案及處理、
拘役之少年及受感化教育處分少
服務紀錄資訊化,以強化後追輔導之
年。
服務效益。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
395.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
採行多樣化處置
年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
驗等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 301.《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或虞
導就業,2016 年至 2019 年協助離開 犯行為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
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 審理之裁定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
情形參附件 9-17-1。 輔導,同法第 42 條規定得交付安置
輔導。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
修復式司法
理事件轉介輔導、交付安置輔導終
396.《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行為 結人數參附件 8-2 及 8-3。2013 年
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 起施行《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
定,或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 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 少年事件司法轉向服務個案 2014
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年轉銜人數計 324 人;2015 年計
之程序,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 283 人。
導。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
括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 (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括任何
次第 302 點至 306 點) 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之 不非法或恣意剝奪少年自由,對少年剝
適當措施(402) 奪自由「應符法律規定」、「為最後手
段」、「最短之適當時限」
397.《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
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302.《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
者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 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
繼續收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 需收容者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逾 1 個月,已揭示應為最不得已之措 月,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延長收容
施;2019 年該法修正時,增訂少年、 期間不得逾 1 月。少年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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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
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
被剝奪自由少年應受人道待遇,特別是
以停止收容,強化對少年之保護。
與成年犯隔離、與家人保持聯繫
398.《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
303.少年受刑人由檢察官依「法務部指
收容書中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
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
儘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
執行,雖先行解送至轄區監獄實施
行性;決定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
接收調查,惟與成年收容人分界收
有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
容,經確認少年受刑人未有涉嫌刑
身心、服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 ,
事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之暫緩移監
宜於收容書記載,以促請少年觀護所
事由,即移送明陽中學(矯正學校)
注意,並加強與該所之聯繫、持續評
接續執行。
估收容之必要性等。另《少事法》規
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 30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押之。 《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少年矯正
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
399.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
各少年矯正機關之處遇,除以個別
之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
化方式實施外,依適性需求,提供
構統稱為少年矯正機關。我國少年矯
教育、技能(藝)訓練等資源並養
正機關設置現況為 4 所少年矯正學
成正常生活習慣。另收容少年與家
校(其中 2 所為分校)及 21 所少年觀
人聯繫規定,參第 145 點。
護所(2 所為專設、16 所為合署辦公、
3 所為附設分所)。 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機關提出異議,
要求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
400.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
署辦公或附設之少年觀護所應確實 305.少年於保護事件程序中,獲得適當
區隔收容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 協助參第 298 點。
生活區域及動線;待送明陽中學執行
306.警察人員於偵查、處理兒少違法事
之少年受刑人於暫收容期間亦應與
件,依《少事法》 、《提審法》
、《少
成年收容人為前開區隔措施。
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401.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 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辦理如下:
及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 (a) 自逮捕、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
作為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 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少年法
《108 課綱》維護所有收容少年受教 院(庭)處理。
育權利。 (b) 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
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402.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
(c) 選任輔佐人(含律師)權利,參
等說明,參第 145 點,併回應結論性
第 29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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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第 38 點及第 94 點。 (d) 不可以誘導或暗示方式詢問少
年。
403.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
(e) 被逮捕、拘禁時,應於 24 小時
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
內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
置者計有 453 名,其年齡以 12 歲以
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
上至未滿 18 歲者為多(約占七成
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一) ,性別以男性為多(約占六成八) ,
指定之親友。
安置時間以未滿 2 年為多(約占五成
(f) 行政罰事件應通知家長帶回管
六),平均安置時間約為 1.8 年。法
教或護送返家;具學生身分者,
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
酌情通知學校帶回輔導。
少平均安置時間參附件 9-18。
404.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
均收容時間參附件 9-19。
404-1.勞動部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
收容少年技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
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
則》,每年度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
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研議合作方案,辦理職
業訓練專班,參訓人數參附件 5-10-
1。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 第八章特別保護措施/B.觸法之兒少/
無期徒刑(首次第 307 點) (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無期徒
刑
405.《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 307.《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 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報告第 307 點。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 ---
員培訓
406.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
及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
15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參第 38、39 點,併參附件 1-8。
407.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
人訊(詢)問訓練,參第 98 點。
408.法務部矯正署 2019 年起開辦辦理
「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收容
少年之矯正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
67
,以提升其少年保護業務核心職
能,並加強瞭解少年特性,提供適性
處遇。另推動收容少年鑑別工作,透
過諮商晤談、行為觀察、身體健康檢
查等鑑別流程,製作鑑別報告提供少
年法院(庭)審理少年案件之參考。
409.為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
事件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
繫,藉以提升工作成效,2019 年辦理
「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課程內容
包含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
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
務、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
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
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
等。
67
課程內容包含與少年保護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學、
兒童及少年福利諮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
15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X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首次國家報告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關於買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
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
(410、411)
410.《兒少年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
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
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列
舉之被害樣態納入保護範圍,承認
被害兒童之脆弱處境並提供適當支
持服務。
411.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及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請參第五章 C
節及第九章 C 節 d 小節。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412.我國各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後年齡均 26. 《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 18 歲之
逾 18 歲。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 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年齡。自願
第 291 點) 入伍服役之年齡,依國軍各招生班
隊需求訂有不同資格,各軍事校院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
學生未具軍人身分,於訓練期滿成
(413)
績合格畢業後(已年滿 18 歲)
,始
413.各機關落實推動《關於兒童捲入武 能服役。
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
291.依《兵役法》規定,兒少及就讀軍事
訂事項,請參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校院學生無須參與戰鬥行為。
153
來源 PDF: 1_20210310160345_7960241.pdf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初稿)附件
目錄
Ⅰ一般執行措施 .....................................................1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 1
附件 1-2(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首附 1-2) ................................................... 5
附件 1-3(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 6
附件 1-4(第 32 點)2016-2018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 10
附件 1-5(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 11
附件 1-6(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 12
附件 1-7(第 38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
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首附 1-4).......................... 13
附件 1-8(第 39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14
Ⅱ兒少之定義 ......................................................16
附件 2-1 (第 50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 16
Ⅲ一般性原則 ......................................................19
附件 3-1 (第 7 2 點) 嬰 兒死 因 統計(首附 3-4 )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 19
附件 3-2(第 72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 20
附件 3-3(第 72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 21
附件 3-4(第 73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
表 ....................................................................................................... 33
附件 3-5(第 74、80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 35
附件 3-6(第 74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 41
附件 3-7(第 74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2
附件 3-8(第 74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 43
附件 3-9(第 75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44
附件 3-10(第 81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 45
附件 3-11(第 83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46
附件 3-12(第 84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 48
IV 公民權與自由 ...................................................49
附件 4-1(第 107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 49
附件 4-2(第 1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 49
I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V 暴力侵害兒少 ...................................................50
附件 5-1(第 121 點) 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 50
附件 5-2(第 121 點) 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35) .................................................................................................. 51
附件 5-3(第 121 點)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首附 5-36) ................... 53
附件 5-4(第 121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54
附件 5-5(第 121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 55
附件 5-6 (第 121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
《兒少法》 ....................................................................................... 56
附件 5-7(第 125 點) 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 60
附件 5-8(第 125 點)脆弱家庭處遇服務統計 ...................................... 60
附件 5-9(第 125 點)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
理情形(首附 5-4) .............................................................................. 60
附件 5-10(第 125 點) 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
附 5-39) ............................................................................................. 61
附件 5-10-1(第 127-1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
練專班參訓情形 ............................................................................... 61
附件 5-11(第 128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陪同出庭」執行概況統計表 ....................................................... 62
附件 5-12(第 130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
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 62
附件 5-13(第 130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
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 63
附件 5-14 (第 13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
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 65
附件 5-15(第 143 點) 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
比率).................................................................................................. 68
附件 5-16(第 143 點)違反《幼照法》有關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
之裁罰統計 ....................................................................................... 68
附件 5-17(第 148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 69
附件 5-18(第 148 點) 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 69
附件 5-19(第 148 點) 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 70
附件 5-20(第 148 點) 「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
板」服務統計 ................................................................................... 70
附件 5-21 (第 152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 71
附件 5-22 (第 152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 71
附件 5-23(第 152 點)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 72
II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附件 5-24(第 154 點) 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
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 73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74
附件 6-1(第 159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統計(首附 5-1) . 74
附件 6-2(第 162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 74
附件 6-3(第 162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 74
附件 6-4(第 162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 75
附件 6-5(第 162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 75
附件 6-6(第 162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 75
附件 6-7(第 162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 75
附件 6-8(第 162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 76
附件 6-9(第 162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
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首附 5-14) .................................................... 76
附件 6-10(第 162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 76
附件 6-11(第 162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
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 77
附件 6-12(第 164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
「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 77
附件 6-13(第 171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77
附件 6-14 (第 172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
證統計(首附 5-18) ............................................................................ 78
附件 6-15(第 178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
果 ....................................................................................................... 78
附件 6-16(第 187 點)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情形 ............................ 78
附件 6-17(第 187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 79
附件 6-18(第 188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首附 5-19) ....... 79
附件 6-19(第 188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 79
附件 6-20(第 188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80
附件 6-21(第 188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81
附件 6-22(第 193 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 5-24) ............. 81
附件 6-23(第 193 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 5-25) ......................... 81
附件 6-24(第 193 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 5-26) ......................... 82
附件 6-25(第 195 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 5-27) ................................. 82
附件 6-26(第 195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
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 83
附件 6-27(第 197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件數(首附 5-28)............................................ 87
III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附件 6-28(第 197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
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附 5-29) ........................................................ 87
附件 6-29(第 198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 88
附件 6-30 (第 199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 89
附件 6-31(第 199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 89
附件 6-32(第 199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
附 5-33) ............................................................................................. 90
附件 6-33(第 201 點) 與防止兒童受到誘拐、買賣或販運相關之重要
國際合作 ........................................................................................... 90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91
附件 7-1 (第 213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 91
附件 7-2(第 214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首附 6-5) .......................................................................... 92
附件 7-3(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 94
附件 7-4(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
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 96
附件 7-5(第 214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首附 6-8) .......................................................................................... 98
附件 7-6(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
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 98
附件 7-7(第 217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 99
附件 7-8(第 224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 99
附件 7-9(第 226 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 100
附件 7-10(第 227 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
障礙兒少活動 ................................................................................. 101
附件 7-11(第 231 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 6-10) ................... 102
附件 7-12(第 231 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 6-11)
......................................................................................................... 102
附件 7-13(第 231 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 102
附件 7-14(第 235 點)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 103
附件 7-15(第 235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 104
附件 7-16(第 235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 104
附件 7-17(第 235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年 x 性別) (首附
6-15) ................................................................................................ 104
IV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附件 7-18(第 235 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 6-16)
......................................................................................................... 104
附件 7-19(第 236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 105
附件 7-20(第 239 點) 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 106
附件 7-21(第 239 點) 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
等)之人數及比率............................................................................ 106
附件 7-22(第 239 點) 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106
附件 7-23(第 240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 107
附件 7-24(第 24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 107
附件 7-25(第 266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 107
附件 7-26(第 266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 108
附件 7-27(第 266 點)兒少發展帳戶數據 .......................................... 108
附件 7-28(第 266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 109
附件 7-29(第 266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 110
附件 7-30(第 270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
20).................................................................................................... 111
附件 7-31(第 270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 111
附件 7-32(第 270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 111
附件 7-33(第 270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 112
附件 7-34(第 270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 112
附件 7-35 (第 270 點) 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
附 6-22) ........................................................................................... 112
附件 7-35-1(第 270 點)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
施情形(首附 5-15) .......................................................................... 112
附件 7-36(第 271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
附 6-23) ........................................................................................... 113
附件 7-37(第 272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 113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114
附件 8-1 (第 276 點)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附 7-2) 114
附件 8-2 (第 276 點) 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114
附件 8-3 (第 276 點) 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114
附件 8-4 (第 276 點) 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115
附件 8-5 (第 277 點)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115
附件 8-6(第 281 點)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 115
附件 8-7(第 284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 116
附件 8-8(第 286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
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 116
V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附件 8-9(第 286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 117
附件 8-10(第 290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 118
附件 8-11(第 293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
尚輟率 ............................................................................................. 118
附件 8-12(第 296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 119
附件 8-13(第 296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 119
附件 8-14(第 298 點)《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執行概況 ......................................................................................... 119
附件 8-15(第 300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 120
附件 8-16(第 301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 121
附件 8-17(第 301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 121
附件 8-18(第 312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121
附件 8-19(第 312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 122
附件 8-20(第 324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
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計畫情形(首附 8-25).............................. 122
附件 8-21(第 337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 123
附件 8-22 (第 337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124
附件 8-23 (第 337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 125
IX 特別保護措施 ..................................................................................... 126
附件 9-1(第 340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 126
附件 9-2(第 354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 126
附件 9-3(第 358 點) 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 127
附件 9-4(第 358 點) 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
數 ..................................................................................................... 128
附件 9-4-1(第 360-1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
表 ..................................................................................................... 129
附件 9-5(第 362 點) 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
率 ..................................................................................................... 130
附件 9-6(第 36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 131
附件 9-7(第 36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
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數............................................. 132
附件 9-8(第 367 點) 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
統計表 ............................................................................................. 138
附件 9-9(第 36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 139
附件 9-10(第 370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
查終結情形(首附 8-15) .................................................................. 140
VI
民間意見徵詢/共八場次會議資料(20210219-20210326)
附件 9-11(第 371 點) 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
附 8-23) 單位:人 ......................................................................... 140
附件 9-12(第 37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 140
附件 9-13(第 384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
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 141
附件 9-14(第 384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
扶助之案由分析 ............................................................................. 141
附件 9-15(第 388 點)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
附 8-3) ............................................................................................. 142
附件 9-16(第 388 點)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
(首附 8-4) ........................................................................................ 144
附件 9-17(第 388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
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數 ............................................................. 146
附件 9-17-1(第 395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
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147
附件 9-18(第 403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
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 148
附件 9-19(第 404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 148
VII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Ⅰ一般執行措施
附件 1-1(第 5 點)法規檢視清單 (首附 1-1)
序號 我國法規名稱及條次 涉及 CRC 條文條次 主管機關 辦理情形
未有違反
第 1 條、第 12 條、第
1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司法院 毋須修法
40 條
2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第 19 條
3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4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第 3 條、第 9 條、第
司法院 毋須修法
18 條及第 19 條
5 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 第 4 條、第 18 條 銓敘部 毋須修法
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 第9條 內政部 毋須修法
第 3 條、第 12 條、第
9 民法第 1055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9 條、第 18 條
第 1 條、第 3 條、第
10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毋須修法
6 條及第 19 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
11 第9條 外交部 毋須修法
則第 13 條第 1 項
國防部發放子女教育補助
12 第 26 條 國防部 毋須修法
費作業規定第 6 點
13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 第 24 條、第 29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教育部
14 第 12 條、第 31 條 毋須修法
障法第 4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15 第 18 條、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建
16 第 24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議新增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7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5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
18 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第 16 條、第 17 條 教育部 毋須修法
9條
19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5 條 第 3 條、第 14 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
20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1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42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22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第 292 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23 第6條 交通部 毋須修法
條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
24 第3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辦法第 8 條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
25 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設置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毋須修法
要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6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
27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員會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國家通訊傳播委
28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條之 1 員會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
29 第 1 條、第 17 條 毋須修法
第 28 條 員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第 2 條、第 3 條、第
30 大陸委員會 毋須修法
關係條例第 65 條 9 條、第 21 條
行政院
3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9 條 第 32 條 毋須修法
農業委員會
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第 40 條 司法院 完成修法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 第 18 條 銓敘部 法制作業中
3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4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 第 15 條 內政部 法制作業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第 3 條、第 9 條、第
5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 完成修法
12 條及第 18 條
許可辦法第 14 條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6 第 6 條、第 28 條 內政部 完成修法
6點
7 民法第 973 條 完成修法
第2條 法務部
8 民法第 980 條 完成修法
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9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法制作業中
10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 第 1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6 條、第 19 條、
11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1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 第 19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13 條、第 24 條、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13 第 29 條、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條
第 32 條
高 級中等以下學 校提供 家
第 16 條、第 19 條、
14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8 教育部 完成修法
第 28 條
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15 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7點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
16 第 12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7 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第 31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8 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業要點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
19 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 第 28 條 教育部 完成修法
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20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例第 45 條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21 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3點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
22 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 第 12 條 衛生福利部 完成修法
點第 3 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
23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第 1 條、第 17 條 完成修法
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2 條、第 3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4 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榮 6 條、第 21 條、第 26 完成修法
輔導委員會
眷補給作業要點第 3 點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第 3 條、第 6 條、第 國家退除役官兵
25 完成修法
會工友工作規則第 12 點 18 條、第 24 條 輔導委員會
3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 行政院
26 第1條 完成修法
場曝露指引第 2 點 環境保護署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 行政院
27 第 24 條 完成修法
基準 環境保護署
尚在研議中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第9條 內政部 研議中
5 引渡法第 2 條 第 37 條 法務部 研議中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2(第 22 點)2017-2019 年兒少預算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GDP 比率暨各分類占比
(首附 1-2)
單位:千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歷年 歷年
分類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預算數 占比 平均預算數 平均占比
發展 2,386,781 0.97% 2,980,522 1.17% 14,302,042 5.07% 6,556,448 2.51%
福利 63,514,526 25.78% 63,406,136 24.98% 63,732,923 22.60% 63,551,195 24.37%
兒
健康 28,828,928 11.70% 28,944,236 11.40% 31,991,850 11.35% 29,921,671 11.48%
少
教育 149,815,259 60.80% 156,431,126 61.63% 169,559,095 60.13% 158,601,826 60.83%
預
保護 1,772,573 0.72% 2,000,179 0.79% 2,322,842 0.82% 2,031,865 0.78%
算
其他 86,968 0.04% 75,340 0.03% 64,283 0.02% 75,530 0.03%
總計 246,405,035 253,837,539 281,973,034 260,738,536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2,778,361,000 2,844,538,000 2,990,941,000
兒少預算占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8.87% 8.92% 9.43%
註2
比率
國內生產毛額
17,501,181,000 17,793,139,000 18,925,767,000
(GDP)
兒少預算占
1.41% 1.43% 1.49%
GDP 比率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彙整
說明:
1、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將各級政府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彙總,稱為歲出毛額,因其包含各
級政府間移轉收支等重複列計部分,故經扣除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歲出淨額。資料範圍為本年
度實際執行數(實現數與應收/應付數),加計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中保留數之實際執行數。
2、 分類定義:
(1)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2)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3)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4)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5)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6)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3(第 25 點)國際合作及援助案例 (首附 1-3)
一、國際慈善人道援助之案例
年別 事項
協助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多明尼加等國政府防治茲卡病毒疫情
2016
(含兒童)。
賑濟尼加拉瓜、貝里斯、巴拉圭、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多明尼加、
2016-2018 墨西哥、薩爾瓦多、秘魯、阿根廷及烏拉圭等國颶風、水災及地震天災災民(含
兒童)。
協助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赴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及巴拉圭等國義診(含兒童)、
協助臺灣路竹會赴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義診(含兒童)、協助國際外科學會中華
2016-2019
民國總會赴巴拉圭義診(含兒童)、及協助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團赴聖文森義診
(含兒童)。
每年提供人道援助食米予非洲國家,與慈濟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合作濟助各國
2016-2020 飢荒災民及受糧食不足所苦之民眾(含兒童),包括南非、辛巴威、賴索托、莫
三比克、波札那、獅子山及史瓦帝尼王國等國,2020 年並增加援贈索馬利蘭。
協助臺灣佛教團體靈鷲山與教廷共同在緬甸推動包含兒童在內之人道援助計
2017
畫。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助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迪亞
2019 倡議」(Nadia’s Initiative)50 萬美元,協助遭伊斯蘭國(ISIS)種族屠殺與迫
害之伊拉克少數族裔亞茲迪族重建家園,受援對象包含兒童。
1. 辦理國際人道援外協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包括捐贈友邦及友好國家共 23
國醫療口罩、熱像儀、額溫槍、電動病床、生理監視器、核酸分析儀暨檢
測試劑、防護衣、隔離衣、呼吸器等相關防疫物資及提供「入境檢疫系統」
原始碼,並媒合我國醫療院所透過視訊會議協助友邦強化防疫工作(含兒
2020 童)。
2. 在「全球反制伊斯蘭國(ISIS)聯盟」架構下捐贈伊拉克非政府組織「娜
迪亞倡議」10 萬片口罩,協助伊拉克 Sinjar 地區難民(含兒童)及醫護人
員對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
3. 與教廷合作捐贈非洲地區人民(含兒童)10 萬片口罩,防治武漢肺炎疫情。
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二、我國與友邦及友好國家合作進行小型計晝案例
年別 事項
贊助美國海倫凱勒基金會於布吉納法索東部 Gourma 省及 Komondjari 省推動
2004-2017
砂眼防治計畫,發送學童盥洗器具,並教導清潔衛生。
1. 資 助 巴 拉 圭 印 地 安 部 落 及 巴 國 衛 生 部 「 全 國 兒 童 暨 家 庭 福 利 中 心
(CEBINFA)」慶祝兒童節活動。
2. 提供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中小學生獎學金。
2016-2018 3. 配合聖多美普林西比政府教育政策,興建幼稚園校舍,以改善該國幼童學
習環境。
4. 我國於 2016 年至 2018 年執行「非洲一盞燈」計畫,採購我國產太陽能燈,
分送至布吉納法索各地小學,以改善當地學童學習環境。
1.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及「學校維修計畫」。
2. 協助布吉納法索政府於 2017 年及 2018 年推動「安置流浪兒計畫」,提供
該國婦女部年度經費以瞭解各行政區流浪兒情形,並給予保障安置,降低
境內流浪兒人數。
3. 我國駐布吉納法索醫療團於 2017 年及 2018 年執行「孕產婦及新生兒保健
2017-2018
功能提升計畫」,透過照護人員能力建構及強化醫療照護機構功能,降低
布國中南部孕產婦及新生兒死亡率。
4. 資助拉脫維亞 Skrunda 市辦理當地身心殘障青少年復健課程及 Burtnieku
市公益團體辦理地方弱勢兒童及青少年音樂及舞蹈營活動暨成果發表音
樂會。
1. 資助海地 Verrettes 市 Terre Nette 村小學興建計畫、貝松市 Michelle Tardieu
圖書館資訊設備採購計畫、南部省 Camp-Perrin 市立公立資訊中心建置計
畫及學校整建計畫。
2. 資助貝里斯慈善機構 Samuel Haynes Institute of Excellence(SHIE)興建托育
2018 中心。
3. 捐贈毛毯予南非低收入戶家庭,贊助南非約翰尼斯堡學校推動淨水省水與
智慧照明節電監測系統、納米比亞阿彌陀佛關懷中心孤兒院建置淨水省水
流量監測系統。
4. 捐贈史瓦帝尼王國偏鄉學校電腦設備,援建偏鄉學校電腦教室。
7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年別 事項
1. 資助巴拉圭 Niños de Acosta Ñu 兒童醫院建置醫療資訊系統。
2. 資助尼加拉瓜學童午餐計畫、「學生合唱團強化計畫」及「學生交響樂團
強化計畫」及「兒童發展中心計畫」。
3. 資助貝里斯「社區殘障兒童就地復健計畫」。
2019
4. 資助海地「棄兒救助公民行動」(ACIED)設置緊急安置中心及收容街頭兒
童。
5. 捐贈土耳其 Maras 省公立學校成立數位電腦教室。
6. 資助斯洛伐克「兒童心臟基金會」兒童醫療器材。
1. 資助瓜地馬拉第一夫人辦公室社會工作局(SOSEP)辦理貧童書包計畫。
2020 2. 資助宏都拉斯「快樂就學計畫-提升偏鄉教育品質學童書包文具捐贈計
畫」。
三、協助兒少福利團體與 INGO 合作辦理之國際合作案
年別 事項
協助普賢教育基金會及阿彌陀佛關懷協會非洲執行委員會合作辦理「海外正
體中文教學計畫」
,選派我國籍師資赴非洲史瓦帝尼、馬拉威、賴索托、納米
2013-2019
比亞、莫三比克、馬達加斯加等國任教,幫助弱勢學童習得第二專長語言並
認識本國文化。
協助台灣世界展望會辦理「資助兒童計畫-做世界的媽媽」計畫,每年資助瓜
2015-2020 地馬拉、宏都拉斯、海地、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史瓦帝尼及馬拉威等 7 國
計 20 名貧童。
協助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在臺舉辦「第四屆世界兒童睡眠醫學會暨第十四屆台
2016
灣睡眠醫學學會年會」,就睡眠醫學治療方面進行國際專業交流。
2016、 補助社團法人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肯亞醫療團」,赴肯亞首都奈洛比貧
2018、2019 困社區進行義診(含兒童)。
2016 至 2018 年協助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培力計畫」
,舉
辦研討會倡議防止家暴並分享提升婦女權益之國際經驗,提供部分女權落後
2016-2021
之亞洲國家夥伴 NGO 小額補助及辦理亞洲女孩人權獎。另於 2019 至 2021
年協助該基金會續辦該計畫,項目包括:獎助亞洲女孩教育方案、舉辦亞洲
8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年別 事項
女孩培力營、選拔亞洲女兒奨、以及籌組亞洲女孩人權大使團參加聯合國婦
女地位委員會等。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中越小學閱讀推廣計畫」
,於越南中部多所
2017-2020
小學成立愛心閱覽室,增進當地學童閱讀及學習能力。
1. 協助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與緬甸 NGO Meikswe Myanmar 合作辦理「緬甸
社區幼兒照顧計畫」,於緬國北部建造幼兒照顧中心,辦理照顧者培訓及
2018-2019 促進臺緬雙邊幼教人才交流,以幫助家長改善照護技能及培育親職教師。
2. 協助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與愛緬基金會辦理「2018 年資助緬
甸基礎建設及貧困兒童援助計畫」,提供貧苦學童糧食及濟助孤兒院。
協助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與「加拿大兒童相信基金會(CB)」合作辦理「打造
2019 友善兒童社區之『孩童創意學習中心』計畫」,於巴拉圭與印度建造學習中
心,並舉辦兒童權利相關論壇,增加當地對兒童權利之認知與性別平等知識。
協助普賢基金會捐贈輪椅及殘障器材予宏都拉斯、巴拉圭、尼加拉瓜、海地
2019
及貝里斯身心障礙人士(含兒童)。
協助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與尼加拉瓜兒童燒燙傷協會(APROQUEN)合作辦
理「中南美洲燒傷復健專業人員兩年期培訓計畫」,針對尼加拉瓜和宏都拉
2020
斯燒傷專業人員發展壓力衣製作進階課程,加強和改善其壓力衣製作,提升
燒燙傷患者醫療品質。
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4(第 32 點)2016-2018 年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
原處分 原處分 維持 不受理、
階段 年別 總計
全部撤銷 部分撤銷 原處分 撤回、其他
國中 2018 84 7 8% 10 12% 19 23% 48 57%
2016 637 237 37% 57 9% 274 43% 69 11%
高中 2017 588 218 37% 48 8% 196 33% 126 21%
2018 528 264 50% 47 9% 142 27% 75 14%
2016 200 59 30% 34 17% 89 45% 18 9%
教育部
2017 200 69 35% 20 10% 83 42% 28 14%
主管高中
2018 243 66 27% 32 13% 80 33% 65 2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學生申訴相關統計資料,係併同教育部統計處公務報表進行調查,2019 年資料刻正由學
校填報中;另國中部分係於 2018 年始進行調查。
2.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1 條,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有關國中學生申訴遭
不受理、撤回及其他占 57%之原因,應回歸各地方政府所訂之申訴制度及實務現場進行
分析。經詢部分地方政府不受理之原因主要是所提案件未符法定要件(如未於法定期間提
起或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出申訴);撤回部分則大可歸因學生及家長多半
希透過便捷之方式處理問題,倘若認為學校處理不當,除向校內提起申訴,亦會同時選
擇透過電洽、或寫陳情信等方式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倘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妥適,並
於即撤回原申訴案件,免經需時較長的救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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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5(第 33 點)2016 至 2020 年建教生陳情統計
年別 件數 陳情案件之類型及件數 結案數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22 22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4 4
2016 4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1 11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8 8
建教合作機構行政措施及運作 4 4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2 2
2017 25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3 3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5 5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6 6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8 8
2018 26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9 9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3 3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7 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2019 13
學校對建教生實習及輔導訪視 3 3
學校課程及教學實施 2 2
建教合作機構生活照顧 1 1
2020 建教合作機構職業技能訓練 3 3
6
(迄2020.7) 學校行政措施及運作 1 1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聯絡及協調 1 1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已將法定申訴流程予以圖
像化,並將申訴書格式及相關申訴處理資訊的說明及下載建置於建教合作資訊網。
2. 2019 年編撰建教生勞動及權益手冊時,除將法定申訴程序以漫畫方式呈現於《建教生
勞動人權/勞動權益手冊》 ,並於基礎及職前訓練輔以「微電影」及「建教生勞動人權及
勞動權益知識宣導網」宣導;並改版建教合作資訊網以青少年喜愛之年輕活潑化呈現,
讓正值青少年時期之建教生能快速透過圖解方式瞭解。
3. 2020 年建教合作申辦說明會會議資料及簡報中,對各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各學校強調須
對建教生加強宣導申訴之管道。另並發文要求各校教師落實 2 週訪視,了解建教生實
施,針對法定申訴機制及相關陳情管道再加強宣導。
1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6(第 37 點)政府機關辦理《CRC》宣導作為
辦理機關 作為
1. 製作 6 則綠色化學小學教材簡報教案,達到化學物質低毒、減毒與減量的綠
色化學觀念扎根,引導學生對目前日漸重視之環境與全球問題加強觀念。
2. 與國語日報合作,於 109 年 6 月開始每月撰寫專欄文章 1 則,以生活中常見
的化學物質為主題,如立可白、塑化劑、石綿、珍珠奶茶等。
3. 完成 8 場次「環境與兒少保護校園座談會」,透過校園座談會教 導兒少了
解環境保護及兒童權利的觀念;同時了解兒童對於該 議題的想法,並培養
其表達能力。
4. 撰擬環保署 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期望作為未來推動兒童環境人權
之教材,並出席「CRC 教育訓練教材-案例分析」討論會議。
行政院環境
5. 建置「環境 E 學院」及「環教圖書館」等平台,納入環境保護之題目、教
保護署
案(材)、影片,使兒童透過網站獲取環境基本知識,進而培養正確的環境
態度;此外亦邀集公私立幼兒園教師辦理「幼兒園教師環境教育編寫研習
營」,於「關懷大自然~與 環境的對話」及「閱讀大自然~綠繪本好好玩」
等兩門課程 中,融入環境保護基本知識,讓幼兒教師對於環境教育教材有
實質的收穫,並轉化為教材方案,已達教育之效。
6. 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兒童得以了解環境相關知識及資訊,並藉由趣味的環教
活動(如「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 )
,使兒童主動觀察周遭的自然生態、人
文歷史、生活情境(如食、衣、住、行) ,引領兒童向環境發出關懷、與人
權建立互動,反思現狀且實踐改變,進而尊重自然環境。
分眾辦理各項宣導素材包括:身心障礙者有聲書、點字書及手語版;兒童少年
文字、圖畫、動畫及影片易讀版;國中小不同年齡層教材教案;國內通用語言,
衛生福利部
包括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等版本;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教材及條文釋義;
新住民以英語、印尼語、閩南語、泰語製作《CRC》宣導懶人包。
家庭教育中心將《CRC》納入親職教育推廣活動重點議題進行課程活動或宣導,
另研發 CRC 家長親職教育數位學習媒材及種子人員培訓計畫(執行期間為 2020
教育部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預計完成 35 個單元,並將針對家庭教育中心舉辦應用
培訓活動 3 梯次,進而於親職教育活動中推廣。
針對宗教組織及職業團體,提供《CRC》相關宣導資料及訊息,並於全國性社
內政部 會團體會務培力研習、全國性及省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會務研習課程進行宣
導,以提升職業團體對《CRC》精神及內涵之認識。
1. 舉辦說明會、座談會、演講或講習等共 113 場次。
2. 利用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進行口頭宣傳等共 25 場次。
3. 轉發 CRC 相關印製刊物、書面資料或張貼海報等文字(書面)方式宣導共
法務部
974 次。
4. 利用網頁或電子跑馬燈刊登 CRC 相關資訊等電子化方式共 751 次。
5. 辦理 CRC 相關影片欣賞共 85 場次。
1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7(第 38 點)政府機關所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對象及
參與人數(首附 1-4)
單位:人數
辦理機關 訓練對象 2018 2019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及行政人員);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法官;
一審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二審法院少年、家事庭(股)書記官;
司法院
一審法院調查保護室人員 638 422
(附註:調查保護室人員包含主任調查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等。)
監察院 公務人員 12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人員 0 70
戶政人員、移民事務人員、警察(婦幼警察
內政部 353 1,113
隊、家庭暴力防治官)
國防部 公務人員 8 0
財政部 公務人員 47 0
公務人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師、軍訓教
教育部 464 93,098
官、護理教師
法務部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 78 1,417
經濟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3 1
交通部 公務人員及約聘雇人員 0 313
勞動部 公務人員 14 1
文化部 公務人員、專案助理、導覽員 18 23
公務人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托育人員、
衛生福利部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 21,296 34,248
員、心理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1
大陸委員會 公務人員 3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2
海洋委員會 公務人員 2 5
僑務委員會 公務人員 12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社工員、遺孤承辦人、醫事人員、護理師、行
450 751
委員會 政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 1 0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公務人員 5 3
總計 23,408 131,47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自 2019 年起每年函請政府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相關
資料。
2. 附表包含所轄地方政府及公私立部門之相關數據。
13
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附件 1-8(第 39 點)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CRC》教育訓練內容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推動
醫事人員
兒童權利相關繼續教育訓練,並針對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增加是類課程。
每年度辦理公職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集中訓練已包含《CRC》課程。
社工人員 2021 年新進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將納入《CRC》為基礎必修課程,講述《CRC》
中兒童應享有權益及現行《兒少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重點及概念。
依「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 ,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皆已開設《CRC》
托育人員
課程。
1. 每年向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鼓勵宣導開設各類重大教育議題(人權教育及兒童權
利等)相關課程1。
2. 2019 年起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 108
課綱) ,加強宣導融入人權教育議題,並辦理《CRC》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於研
習後辦理滿意度調查及研習前、後測驗,以掌握訓練品質及成效。辦理教育人
員教育訓練及品質成效參下表。
全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
課程納入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
年別 國中小數量 比例
數量
2020 3,346 2,929 87.54%
說明:課程內容納入 CRC 教育議題方式,係於正式課程、主題課程、融入式課程
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發教材(案)1 件(含以上),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
育現場使用,藉以宣達兒童權利公約並使學生(兒少)瞭解其內涵。
教育人員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年別 教師數 參訓數 參訓率
2020 19 萬 5,086 人 12 萬 763 人 61.90%
教育部國教署主管國立高級中學及特教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
練參訓率
年別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2020 231 209 90.47%
各縣市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代理人)接受 CRC 教育訓練參訓率
1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 2019 年開設「人權教育議題專題」計有 36 所大學,56 系所開設 154 小時,4879 人次修
習,另有人權(含 CRC)相關課程,如兒童福利、處境不利兒童輔導、特殊兒童教育等相關課程,計有 39 所
大學共 228 系所開設,共 8,581 人次師資生修習 綜上,修習相關課程之師資生總計 13,46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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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專業人員 訓練內容
年別 學制 學校數 參訓數 參訓率
國小 2,586
2020 國中 760 3,334 92.51%
高中職 258
3. 2020 年出版「CRC 教育人員宣導手冊」
,手冊內容採工具書的角度敘寫,蒐集
常見情境,透過案例分析,並匯集教育現場需求,作為教學的參考依據,並提
供實體書及網路下載。
1. 2019 年起將《CRC》納入「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教育訓練,搭配原有課程內
容(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務、
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查、少年
警察人員 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等),施以密集訓練。(2-44)
2. 針對警察機關從事婦幼安全工作專責人員,2016 年起辦理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
員訓練2,課程內容包括《CRC》介紹與兒少保護工作進階實務與策進、 《兒少
性剝削條例》偵辦實務分析等。
2018 年起將《CRC》納入新進矯正人員訓練課程,訓練內容主要為《CRC》一般
性原則,並以滿意度問卷施測。另 2019 年起開辦少年保護研習班,針對少年矯正
矯正人員 機關(含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之矯正人員施以訓練,課程內容以
《CRC》為主,並輔以情緒、行為、精神醫學及家庭動力學等課程,從各方角度瞭
解少年,以確保收容少年受到符合《CRC》要求之對待。
辦理《CRC》宣導、平時訓練、司法官職前訓練課程,並著重《CRC》一般性原則。
檢察機關 另要求職權涉及兒少事務專業之檢察機關,2019 年起至少每年辦理 3 次以上之
人員 《CRC》相關宣導或訓練,參與專業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書記
官、錄事、法警等。
廣電媒體 辦理《CRC》宣導與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著重《CRC》概念及相關法遵意識之理解
從業人員 與重視,2019 年起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以上專業訓練3。
資料來源: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2
截至 2019 年底止,計辦理 31 梯次,共 1,528 人參訓。
3
2019 年:辦理電視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交流研討會共計 1 場,總計 140 人參訓;辦理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
展研討會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26 人參訓。2020 年:辦理電視專業訓練共計 4 場,總計 480 人
參訓;辦理廣播專業訓練共計 4 場(北、中、南、東),總計 266 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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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Ⅱ兒少之定義
附件 2-1 (第 50 點)兒少人口概況(首附總-2)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總人口數 23,539,816 23,571,227 23,588,932 23,603,121
兒少人口數 3,987,202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兒少占總人口比率 16.94% 16.55% 16.02% 15.69%
0 至 11 歲兒童人口 2,449,649 2,437,779 2,414,712 2,389,411
兒童占總人口比率 10.41% 10.34% 10.24% 10.12%
12 至 17 歲少年人口 1,537,553 1,462,883 1,363,808 1,312,796
少年占總人口比率 6.53% 6.21% 5.78% 5.56%
0歲 196,873 183,442 170,572 168,211
1歲 216,007 210,181 197,260 183,215
2歲 214,590 216,300 210,485 197,667
3歲 197,963 214,516 216,231 210,503
4歲 237,630 197,960 214,431 216,205
5歲 201,142 237,687 197,941 214,439
6歲 169,367 201,057 237,529 197,799
7歲 195,401 169,223 200,824 237,288
8歲 199,267 195,282 169,089 200,725
9歲 206,089 199,183 195,197 169,071
10 歲 206,976 206,073 199,125 195,206
11 歲 208,344 206,875 206,028 199,082
12 歲 218,583 208,263 206,825 205,973
13 歲 227,389 218,477 208,215 206,751
14 歲 246,260 227,354 218,475 208,216
15 歲 257,011 246,270 227,396 218,524
16 歲 305,886 256,917 246,180 227,337
17 歲 282,424 305,602 256,717 245,995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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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2.依婚姻狀況及性別分
單位:人
年別 婚姻狀況別 性別 總人口數 兒少人口數 15 歲 16 歲 17 歲
計 23,539,816 3,987,202 257,011 305,886 282,424
總計 男 11,719,270 2,076,815 133,726 159,589 147,434
女 11,820,546 1,910,387 123,285 146,297 134,990
計 10,183,254 3,986,744 257,010 305,780 282,073
未婚 男 5,458,744 2,076,802 133,726 159,588 147,422
女 4,724,510 1,909,942 123,284 146,192 134,651
計 10,364,347 423 1 101 321
2016 有偶 男 5,220,813 12 — 1 11
女 5,143,534 411 1 100 310
計 1,673,523 34 — 5 29
離婚 男 794,574 1 — — 1
女 878,949 33 — 5 28
計 1,318,692 1 — — 1
喪偶 男 245,139 — — — —
女 1,073,553 1 — — 1
計 23,571,227 3,900,662 246,270 256,917 305,602
總計 男 11,719,580 2,030,735 128,699 133,670 159,409
女 11,851,647 1,869,927 117,571 123,247 146,193
計 10,149,283 3,900,271 246,270 256,827 305,301
未婚 男 5,437,667 2,030,733 128,699 133,670 159,407
女 4,711,616 1,869,538 117,571 123,157 145,894
計 10,365,393 365 — 86 279
2017 有偶 男 5,220,089 2 — — 2
女 5,145,304 363 — 86 277
計 1,718,652 26 — 4 22
離婚 男 814,912 — — — —
女 903,740 26 — 4 22
計 1,337,899 — — — —
喪偶 男 246,912 — — — —
女 1,090,987 — — — —
計 23,588,932 3,778,520 227,396 246,180 256,717
總計 男 11,712,91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11,876,019 1,812,547 108,304 117,553 123,184
計 10,106,799 3,778,166 227,396 246,106 256,437
2018 未婚 男 5,412,103 1,965,973 119,092 128,627 133,533
女 4,694,696 1,812,193 108,304 117,479 122,904
計 10,362,098 327 — 71 256
有偶 男 5,216,794 — — — —
女 5,145,304 327 — 71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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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一場次會議(20210219)
計 1,763,667 26 — 3 23
離婚 男 835,237 — — — —
女 928,430 26 — 3 23
計 1,356,368 1 — — 1
喪偶 男 248,779 — — — —
女 1,107,589 1 — — 1
計 23,603,121 3,702,207 218,524 227,337 245,995
總計 男 11,705,186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11,897,935 1,776,209 103,923 108,264 117,473
計 10,064,411 3,701,940 218,524 227,284 245,781
未婚 男 5,387,695 1,925,998 114,601 119,073 128,522
女 4,676,716 1,775,942 103,923 108,211 117,259
計 10,356,627 239 — 53 186
2019 有偶 男 5,211,725 — — — —
女 5,144,902 239 — 53 186
計 1,808,456 28 — — 28
離婚 男 855,466 — — — —
女 952,990 28 — — 28
計 1,373,627 — — — —
喪偶 男 250,300 — — — —
女 1,123,327 — — — —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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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Ⅲ一般性原則
附件 3-1(第 72 點) 嬰兒死因統計(首附 3-4)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811 390.7 所有死亡原因 772 396.7 所有死亡原因 752 416.3 所有死亡原因 671 383.3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
1 166 80.0 152 78.1 135 74.7 141 80.5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染色體異常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源於周產期的呼吸性
2 117 56.4 107 55.0 102 56.5 74 42.3
疾患 疾患 疾患 疾患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
3 56 27.0 80 41.1 55 30.4 70 40.0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長有關的疾患
4 事故傷害 46 22.2 事故傷害 59 30.3 事故傷害 51 28.2 事故傷害 46 26.3
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42 20.2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9 20.0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37 20.5 特發於周產期的感染 27 15.4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6 32 15.4 23 11.8 27 14.9 26 14.9
(SIDS) (SIDS) 血液疾患 血液疾患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嬰兒猝死症候群 嬰兒猝死症候群
7 26 12.5 17 8.7 22 12.2 24 13.7
血液疾患 心臟病除外) (SIDS) (SIDS)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肺炎 17 8.2 肺炎 17 8.7 21 11.6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8 10.3
心臟病除外)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母體因素及懷孕、分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胎兒及新生兒出血及
9 16 7.7 13 6.7 娩、生產之併發症所 16 8.9 腦之其他疾患 9 5.1
心臟病除外) 血液疾患
影響之胎兒及新生兒
10 腦之其他疾患 13 6.3 敗血症 12 6.2 肺炎 8 4.4 肺炎 6 3.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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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2(第 72 點) 0-17 歲兒少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2017 2018 2019
順位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死亡原因 死亡人數 死亡率
所有死亡原因 1,472 36.7 所有死亡原因 1,387 35.2 所有死亡原因 1,358 35.4 所有死亡原因 1,236 33.0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
1 394 9.8 379 9.6 396 10.3 350 9.4
況 況 況 況
2 事故傷害 239 6.0 事故傷害 245 6.2 事故傷害 228 5.9 事故傷害 190 5.1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
3 202 5.0 185 4.7 177 4.6 180 4.8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色體異常
4 惡性腫瘤 112 2.8 惡性腫瘤 100 2.5 惡性腫瘤 97 2.5 惡性腫瘤 99 2.6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5 46 1.1 43 1.1 55 1.4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52 1.4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群
6 肺炎 34 0.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5 0.9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37 1.0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 群
7 32 0.8 肺炎 27 0.7 肺炎 31 0.8 加害(他殺) 24 0.6
(SIDS)
嬰兒猝死症候群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
8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29 0.7 加害(他殺) 27 0.7 23 0.6 23 0.6
(SIDS) 疾病除外)
嬰兒猝死症候 群
9 流感 20 0.5 23 0.6 敗血症 19 0.5 流感 21 0.6
(SIDS)
10 加害(他殺) 19 0.5 敗血症 20 0.5 加害(他殺) 12 0.3 肺炎 1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20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3(第 72 點) 兒少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首附 3-5)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4,148 168,161.5 198,683.5 251,794.0 142 32 25 48 415.8 19.0 12.6 19.1
臺北市 27,785 146,184.0 130,260.0 156,635.5 106 22 17 22 381.5 15.0 13.1 14.0
桃園市 23,752 104,482.0 127,410.5 160,327.0 86 20 13 44 362.1 19.1 10.2 27.4
臺中市 25,653 137,964.0 156,361.5 200,471.5 80 31 18 32 311.9 22.5 11.5 16.0
臺南市 14,630 78,816.5 91,763.5 118,719.0 52 17 23 30 355.4 21.6 25.1 25.3
高雄市 21,691 112,098.0 133,955.0 177,763.0 119 17 11 43 548.6 15.2 8.2 24.2
宜蘭縣 3,526 17,641.0 22,637.0 30,600.0 9 6 2 9 255.2 34.0 8.8 29.4
新竹縣 5,566 30,836.5 36,448.5 40,558.0 25 4 6 6 449.2 13.0 16.5 14.8
苗栗縣 4,698 25,943.0 29,335.0 37,709.0 15 2 5 13 319.3 7.7 17.0 34.5
彰化縣 13,741 55,115.0 67,455.0 91,214.5 38 8 7 11 276.5 14.5 10.4 12.1
南投縣 3,615 17,142.5 23,729.0 33,971.5 11 3 4 9 304.3 17.5 16.9 26.5
雲林縣 4,764 25,337.0 34,250.0 47,966.0 14 6 2 7 293.9 23.7 5.8 14.6
嘉義縣 2,920 15,380.0 21,376.5 33,121.0 10 8 1 5 342.5 52.0 4.7 15.1
屏東縣 5,125 27,712.0 38,056.0 54,233.0 30 6 2 9 585.4 21.7 5.3 16.6
臺東縣 1,531 8,434.5 11,033.5 14,914.5 7 4 2 2 457.2 47.4 18.1 13.4
花蓮縣 2,673 13,196.0 16,071.5 21,828.5 23 3 1 10 860.5 22.7 6.2 45.8
澎湖縣 1,010 4,020.5 4,046.5 5,844.0 4 1 0 2 396.0 24.9 0.0 34.2
基隆市 2,512 11,424.0 16,760.5 23,822.0 7 3 1 1 278.7 26.3 6.0 4.2
新竹市 4,539 26,371.0 29,919.5 32,498.5 24 4 3 8 528.8 15.2 10.0 24.6
嘉義市 2,208 11,255.5 15,856.5 21,486.5 8 2 0 3 362.3 17.8 0.0 14.0
金門縣 1,352 5,672.0 4,410.0 5,765.0 1 2 1 2 74.0 35.3 22.7 34.7
連江縣 161 645.0 515.5 67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207,600 1,043,831.5 1,210,334.5 1,561,915.5 811 201 144 316 390.7 19.3 11.9 20.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1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7,661 87,142.5 103,630.5 131,204.0 82 18 10 24 464.3 20.7 9.6 18.3
臺北市 14,393 75,263.0 68,021.0 81,695.5 61 9 11 13 423.8 12.0 16.2 15.9
桃園市 12,318 54,119.5 66,747.5 83,843.5 42 12 7 35 341.0 22.2 10.5 41.7
臺中市 13,290 71,499.5 81,350.0 104,140.0 42 16 13 25 316.0 22.4 16.0 24.0
臺南市 7,707 40,866.5 47,740.5 61,984.5 26 10 17 16 337.4 24.5 35.6 25.8
高雄市 11,216 58,037.5 69,588.5 92,340.0 68 13 8 27 606.3 22.4 11.5 29.2
宜蘭縣 1,851 9,223.0 11,718.0 15,983.0 5 3 1 7 270.1 32.5 8.5 43.8
新竹縣 2,887 15,918.0 19,157.0 21,302.5 15 2 3 4 519.6 12.6 15.7 18.8
苗栗縣 2,426 13,416.5 15,431.5 19,996.0 6 2 4 9 247.3 14.9 25.9 45.0
彰化縣 7,129 28,625.0 35,447.5 47,995.5 20 3 5 8 280.5 10.5 14.1 16.7
南投縣 1,885 8,889.0 12,302.0 17,743.0 7 1 2 7 371.4 11.2 16.3 39.5
雲林縣 2,425 13,151.0 18,089.5 25,231.0 8 5 1 6 329.9 38.0 5.5 23.8
嘉義縣 1,526 8,014.0 11,220.5 17,400.0 3 5 1 4 196.6 62.4 8.9 23.0
屏東縣 2,680 14,483.5 19,939.0 28,290.5 17 3 2 5 634.3 20.7 10.0 17.7
臺東縣 813 4,380.5 5,825.0 7,783.0 3 3 0 2 369.0 68.5 0.0 25.7
花蓮縣 1,369 6,913.5 8,406.0 11,447.0 13 1 0 9 949.6 14.5 0.0 78.6
澎湖縣 522 2,106.5 2,079.5 3,094.0 2 1 0 2 383.1 47.5 0.0 64.6
基隆市 1,253 5,915.5 8,705.0 12,456.5 3 3 0 0 239.4 50.7 0.0 0.0
新竹市 2,328 13,692.5 15,664.0 16,972.0 11 3 1 6 472.5 21.9 6.4 35.4
嘉義市 1,131 5,876.5 8,316.0 11,262.0 4 1 0 3 353.7 17.0 0.0 26.6
金門縣 720 2,972.0 2,280.5 2,976.5 1 1 1 2 138.9 33.6 43.9 67.2
連江縣 90 318.5 287.5 380.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7,620 540,824.0 631,946.5 815,520.0 439 115 87 214 407.9 21.3 13.8 2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2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6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487 81,019.0 95,053.0 120,590.0 60 14 15 24 363.9 17.3 15.8 19.9
臺北市 13,392 70,921.0 62,239.0 74,940.0 45 13 6 9 336.0 18.3 9.6 12.0
桃園市 11,434 50,362.5 60,663.0 76,483.5 44 8 6 9 384.8 15.9 9.9 11.8
臺中市 12,363 66,464.5 75,011.5 96,331.5 38 15 5 7 307.4 22.6 6.7 7.3
臺南市 6,923 37,950.0 44,023.0 56,734.5 26 7 6 14 375.6 18.4 13.6 24.7
高雄市 10,475 54,060.5 64,366.5 85,423.0 51 4 3 16 486.9 7.4 4.7 18.7
宜蘭縣 1,675 8,418.0 10,919.0 14,617.0 4 3 1 2 238.8 35.6 9.2 13.7
新竹縣 2,679 14,918.5 17,291.5 19,255.5 10 2 3 2 373.3 13.4 17.3 10.4
苗栗縣 2,272 12,526.5 13,903.5 17,713.0 9 0 1 4 396.1 0.0 7.2 22.6
彰化縣 6,612 26,490.0 32,007.5 43,219.0 18 5 2 3 272.2 18.9 6.2 6.9
南投縣 1,730 8,253.5 11,427.0 16,228.5 4 2 2 2 231.2 24.2 17.5 12.3
雲林縣 2,339 12,186.0 16,160.5 22,735.0 6 1 1 1 256.5 8.2 6.2 4.4
嘉義縣 1,394 7,366.0 10,156.0 15,721.0 7 3 0 1 502.2 40.7 0.0 6.4
屏東縣 2,445 13,228.5 18,117.0 25,942.5 13 3 0 4 531.7 22.7 0.0 15.4
臺東縣 718 4,054.0 5,208.5 7,131.5 4 1 2 0 557.1 24.7 38.4 0.0
花蓮縣 1,304 6,282.5 7,665.5 10,381.5 10 2 1 1 766.9 31.8 13.0 9.6
澎湖縣 488 1,914.0 1,967.0 2,750.0 2 0 0 0 409.8 0.0 0.0 0.0
基隆市 1,259 5,508.5 8,055.5 11,365.5 4 0 1 1 317.7 0.0 12.4 8.8
新竹市 2,211 12,678.5 14,255.5 15,526.5 13 1 2 2 588.0 7.9 14.0 12.9
嘉義市 1,077 5,379.0 7,540.5 10,224.5 4 1 0 0 371.4 18.6 0.0 0.0
金門縣 632 2,700.0 2,129.5 2,788.5 0 1 0 0 0.0 37.0 0.0 0.0
連江縣 71 326.5 228.0 293.5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9,980 503,007.5 578,388.0 746,395.5 372 86 57 102 372.1 17.1 9.9 13.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31,621 170,639.0 194,725.5 241,932.5 136 21 23 46 430.1 12.3 11.8 19.0
臺北市 25,004 148,467.0 129,706.5 149,298.0 90 12 9 20 359.9 8.1 6.9 13.4
桃園市 23,430 112,495.0 125,064.5 155,484.0 90 14 16 42 384.1 12.4 12.8 27.0
臺中市 24,410 144,174.5 153,728.5 192,685.5 76 31 11 31 311.3 21.5 7.2 16.1
臺南市 13,914 81,308.0 89,583.5 113,833.5 47 8 13 30 337.8 9.8 14.5 26.4
高雄市 20,474 115,134.0 129,971.5 170,307.5 115 21 14 31 561.7 18.2 10.8 18.2
宜蘭縣 3,347 17,931.0 21,875.0 29,256.0 15 3 2 7 448.2 16.7 9.1 23.9
新竹縣 4,948 31,637.5 36,252.0 39,894.0 15 9 6 12 303.2 28.4 16.6 30.1
苗栗縣 3,865 25,398.5 28,279.0 36,425.0 18 5 5 12 465.7 19.7 17.7 32.9
彰化縣 13,110 56,597.0 64,591.0 87,537.5 41 10 4 20 312.7 17.7 6.2 22.8
南投縣 3,356 16,919.0 22,597.5 32,357.0 13 8 1 11 387.4 47.3 4.4 34.0
雲林縣 4,542 25,251.5 32,589.5 46,100.0 18 4 3 15 396.3 15.8 9.2 32.5
嘉義縣 2,845 15,193.5 19,976.5 31,646.5 3 1 2 4 105.4 6.6 10.0 12.6
屏東縣 4,843 28,169.5 36,180.5 51,548.5 28 4 3 18 578.2 14.2 8.3 34.9
臺東縣 1,497 8,367.0 10,629.5 14,260.0 10 2 1 3 668.0 23.9 9.4 21.0
花蓮縣 2,438 13,348.0 15,600.0 20,857.0 18 4 0 4 738.3 30.0 0.0 19.2
澎湖縣 1,032 4,110.5 3,865.0 5,668.5 3 0 1 3 290.7 0.0 25.9 52.9
基隆市 2,245 12,031.5 16,128.0 22,459.5 9 0 2 7 400.9 0.0 12.4 31.2
新竹市 4,332 26,930.5 29,965.5 31,921.0 17 7 4 4 392.4 26.0 13.3 12.5
嘉義市 1,925 11,605.5 15,334.0 20,401.0 5 3 1 4 259.7 25.8 6.5 19.6
金門縣 1,302 5,623.5 4,398.0 5,703.5 5 0 0 3 384.0 0.0 0.0 52.6
連江縣 136 656.5 527.5 642.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94,616 1,071,988.0 1,181,568.5 1,500,218.0 772 167 121 327 396.7 15.6 10.2 21.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4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6,229 88,291.5 101,469.5 126,213.0 81 14 13 26 499.1 15.9 12.8 20.6
臺北市 12,875 76,487.0 67,495.0 78,000.0 51 4 4 12 396.1 5.2 5.9 15.4
桃園市 12,177 58,305.5 65,389.0 81,343.5 45 4 11 25 369.5 6.9 16.8 30.7
臺中市 12,797 74,747.5 80,019.5 99,970.5 45 18 5 22 351.6 24.1 6.2 22.0
臺南市 7,187 42,052.5 46,674.5 59,344.5 28 4 9 17 389.6 9.5 19.3 28.6
高雄市 10,622 59,641.0 67,464.5 88,612.0 59 12 8 22 555.5 20.1 11.9 24.8
宜蘭縣 1,740 9,413.5 11,302.0 15,274.5 6 2 1 4 344.8 21.2 8.8 26.2
新竹縣 2,587 16,327.0 19,010.0 20,975.5 9 7 5 8 347.9 42.9 26.3 38.1
苗栗縣 2,001 13,112.5 14,830.0 19,365.5 6 4 0 7 299.9 30.5 0.0 36.1
彰化縣 6,808 29,468.0 33,864.5 46,083.0 14 8 3 14 205.6 27.1 8.9 30.4
南投縣 1,718 8,793.0 11,721.0 16,868.0 7 4 0 3 407.5 45.5 0.0 17.8
雲林縣 2,316 13,045.5 17,186.0 24,240.5 9 0 0 14 388.6 0.0 0.0 57.8
嘉義縣 1,460 7,932.0 10,494.0 16,637.5 1 1 2 3 68.5 12.6 19.1 18.0
屏東縣 2,553 14,716.0 18,938.5 26,912.0 12 1 1 13 470.0 6.8 5.3 48.3
臺東縣 794 4,354.0 5,576.0 7,476.5 6 1 0 0 755.7 23.0 0.0 0.0
花蓮縣 1,272 6,964.0 8,188.5 10,889.0 11 3 0 2 864.8 43.1 0.0 18.4
澎湖縣 565 2,173.0 1,992.5 2,987.0 2 0 1 2 354.0 0.0 50.2 67.0
基隆市 1,144 6,221.0 8,373.0 11,788.0 5 0 1 4 437.1 0.0 11.9 33.9
新竹市 2,233 13,922.0 15,700.5 16,647.5 8 4 2 3 358.3 28.7 12.7 18.0
嘉義市 1,022 6,009.0 8,030.5 10,710.0 3 2 0 3 293.5 33.3 0.0 28.0
金門縣 682 2,954.0 2,295.0 2,944.5 4 0 0 2 586.5 0.0 0.0 67.9
連江縣 79 328.5 286.5 36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00,861 555,258.0 616,300.5 783,648.5 412 93 66 206 408.5 16.7 10.7 2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5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7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5,392 82,347.5 93,256.0 115,719.5 55 7 10 20 357.3 8.5 10.7 17.3
臺北市 12,129 71,980.0 62,211.5 71,298.0 39 8 5 8 321.5 11.1 8.0 11.2
桃園市 11,253 54,189.5 59,675.5 74,140.5 45 10 5 17 399.9 18.5 8.4 22.9
臺中市 11,613 69,427.0 73,709.0 92,715.0 31 13 6 9 266.9 18.7 8.1 9.7
臺南市 6,727 39,255.5 42,909.0 54,489.0 19 4 4 13 282.4 10.2 9.3 23.9
高雄市 9,852 55,493.0 62,507.0 81,695.5 56 9 6 9 568.4 16.2 9.6 11.0
宜蘭縣 1,607 8,517.5 10,573.0 13,981.5 9 1 1 3 560.0 11.7 9.5 21.5
新竹縣 2,361 15,310.5 17,242.0 18,918.5 6 2 1 4 254.1 13.1 5.8 21.1
苗栗縣 1,864 12,286.0 13,449.0 17,059.5 12 1 5 5 643.8 8.1 37.2 29.3
彰化縣 6,302 27,129.0 30,726.5 41,454.5 27 2 1 6 428.4 7.4 3.3 14.5
南投縣 1,638 8,126.0 10,876.5 15,489.0 6 4 1 8 366.3 49.2 9.2 51.6
雲林縣 2,226 12,206.0 15,403.5 21,859.5 9 4 3 1 404.3 32.8 19.5 4.6
嘉義縣 1,385 7,261.5 9,482.5 15,009.0 2 0 0 1 144.4 0.0 0.0 6.7
屏東縣 2,290 13,453.5 17,242.0 24,636.5 16 3 2 5 698.7 22.3 11.6 20.3
臺東縣 703 4,013.0 5,053.5 6,783.5 4 1 1 3 569.0 24.9 19.8 44.2
花蓮縣 1,166 6,384.0 7,411.5 9,968.0 7 1 0 2 600.3 15.7 0.0 20.1
澎湖縣 467 1,937.5 1,872.5 2,681.5 1 0 0 1 214.1 0.0 0.0 37.3
基隆市 1,101 5,810.5 7,755.0 10,671.5 4 0 1 3 363.3 0.0 12.9 28.1
新竹市 2,099 13,008.5 14,265.0 15,273.5 9 3 2 1 428.8 23.1 14.0 6.5
嘉義市 903 5,596.5 7,303.5 9,691.0 2 1 1 1 221.5 17.9 13.7 10.3
金門縣 620 2,669.5 2,103.0 2,759.0 1 0 0 1 161.3 0.0 0.0 36.2
連江縣 57 328.0 241.0 276.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755 516,730.0 565,268.0 716,569.5 360 74 55 121 384.0 14.3 9.7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6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8,745 165,907.0 197,360.0 227,957.5 124 24 21 30 431.4 14.5 10.6 13.2
臺北市 22,663 144,395.0 133,122.5 140,519.0 101 22 11 14 445.7 15.2 8.3 10.0
桃園市 22,568 116,370.0 127,273.0 147,746.0 69 25 8 35 305.7 21.5 6.3 23.7
臺中市 22,518 144,263.5 156,709.5 181,533.5 66 22 17 36 293.1 15.2 10.8 19.8
臺南市 12,275 80,169.5 90,774.5 106,937.0 48 17 6 19 391.0 21.2 6.6 17.8
高雄市 20,041 113,069.0 130,349.0 159,630.0 111 18 19 38 553.9 15.9 14.6 23.8
宜蘭縣 3,067 17,732.0 21,770.5 27,445.0 23 5 2 7 749.9 28.2 9.2 25.5
新竹縣 4,436 31,072.0 37,220.0 38,602.5 17 4 6 6 383.2 12.9 16.1 15.5
苗栗縣 3,332 23,220.0 28,335.5 34,423.0 11 5 6 12 330.1 21.5 21.2 34.9
彰化縣 12,316 55,666.0 64,099.5 82,321.0 29 7 7 22 235.5 12.6 10.9 26.7
南投縣 3,217 16,241.0 22,144.5 30,242.0 11 0 3 8 341.9 0.0 13.5 26.5
雲林縣 4,086 24,338.5 31,947.0 43,374.0 14 6 1 13 342.6 24.7 3.1 30.0
嘉義縣 2,563 14,558.0 19,272.0 29,480.0 16 2 2 8 624.3 13.7 10.4 27.1
屏東縣 4,637 27,715.0 35,423.5 48,122.5 35 7 4 12 754.8 25.3 11.3 24.9
臺東縣 1,497 8,150.5 10,410.0 13,453.0 9 7 4 11 601.2 85.9 38.4 81.8
花蓮縣 2,407 13,129.0 15,441.0 19,604.5 24 5 2 4 997.1 38.1 13.0 20.4
澎湖縣 875 4,161.0 3,782.0 5,356.5 5 2 0 0 571.4 48.1 0.0 0.0
基隆市 2,193 12,094.0 15,951.5 20,699.5 12 0 2 5 547.2 0.0 12.5 24.2
新竹市 3,964 26,764.5 31,064.0 30,902.0 13 11 2 4 328.0 41.1 6.4 12.9
嘉義市 1,873 11,504.5 15,265.5 18,933.5 11 2 0 3 587.3 17.4 0.0 15.8
金門縣 1,246 5,348.5 4,482.5 5,468.5 3 1 2 2 240.8 18.7 44.6 36.6
連江縣 137 627.5 545.0 595.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180,656 1,056,496.0 1,192,742.5 1,413,345.5 752 192 125 289 416.3 18.2 10.5 2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7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835 85,752.0 102,709.0 118,944.5 74 13 12 18 498.8 15.2 11.7 15.1
臺北市 11,654 74,418.0 69,122.5 73,475.5 60 9 6 11 514.8 12.1 8.7 15.0
桃園市 11,753 60,436.5 66,324.0 77,390.5 32 11 6 25 272.3 18.2 9.0 32.3
臺中市 11,603 74,886.5 81,441.5 94,208.5 44 11 11 27 379.2 14.7 13.5 28.7
臺南市 6,332 41,447.5 47,264.5 55,728.0 26 10 4 13 410.6 24.1 8.5 23.3
高雄市 10,424 58,577.5 67,706.5 83,064.5 62 10 8 24 594.8 17.1 11.8 28.9
宜蘭縣 1,566 9,283.5 11,281.5 14,274.0 10 3 1 2 638.6 32.3 8.9 14.0
新竹縣 2,334 16,046.5 19,411.0 20,307.5 9 2 4 5 385.6 12.5 20.6 24.6
苗栗縣 1,676 11,954.5 14,798.5 18,337.5 5 4 3 11 298.3 33.5 20.3 60.0
彰化縣 6,285 29,011.5 33,521.0 43,296.0 16 5 3 15 254.6 17.2 8.9 34.6
南投縣 1,696 8,454.5 11,508.0 15,741.5 6 0 3 5 353.8 0.0 26.1 31.8
雲林縣 2,150 12,491.5 16,822.0 22,746.0 10 4 0 10 465.1 32.0 0.0 44.0
嘉義縣 1,295 7,588.0 10,105.0 15,500.0 7 1 0 4 540.5 13.2 0.0 25.8
屏東縣 2,358 14,489.5 18,517.0 25,045.5 14 3 2 9 593.7 20.7 10.8 35.9
臺東縣 780 4,265.5 5,436.0 7,078.5 3 5 4 5 384.6 117.2 73.6 70.6
花蓮縣 1,268 6,823.0 8,126.0 10,229.0 16 2 0 4 1,261.8 29.3 0.0 39.1
澎湖縣 471 2,221.0 1,960.0 2,801.0 2 1 0 0 424.6 45.0 0.0 0.0
基隆市 1,154 6,229.5 8,265.0 10,897.0 8 0 1 4 693.2 0.0 12.1 36.7
新竹市 2,000 13,802.5 16,288.5 16,094.5 7 6 0 4 350.0 43.5 0.0 24.9
嘉義市 1,006 5,915.0 8,037.0 9,898.0 4 1 0 0 397.6 16.9 0.0 0.0
金門縣 644 2,798.0 2,359.0 2,829.0 1 1 1 2 155.3 35.7 42.4 70.7
連江縣 73 328.5 288.5 337.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3,357 547,220.5 621,292.0 738,223.5 416 102 69 198 445.6 18.6 11.1 26.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8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8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910 80,155.0 94,651.0 109,013.0 50 11 9 12 359.5 13.7 9.5 11.0
臺北市 11,009 69,977.0 64,000.0 67,043.5 41 13 5 3 372.4 18.6 7.8 4.5
桃園市 10,815 55,933.5 60,949.0 70,355.5 37 14 2 10 342.1 25.0 3.3 14.2
臺中市 10,915 69,377.0 75,268.0 87,325.0 22 11 6 9 201.6 15.9 8.0 10.3
臺南市 5,943 38,722.0 43,510.0 51,209.0 22 7 2 6 370.2 18.1 4.6 11.7
高雄市 9,617 54,491.5 62,642.5 76,565.5 49 8 11 14 509.5 14.7 17.6 18.3
宜蘭縣 1,501 8,448.5 10,489.0 13,171.0 13 2 1 5 866.1 23.7 9.5 38.0
新竹縣 2,102 15,025.5 17,809.0 18,295.0 8 2 2 1 380.6 13.3 11.2 5.5
苗栗縣 1,656 11,265.5 13,537.0 16,085.5 6 1 3 1 362.3 8.9 22.2 6.2
彰化縣 6,031 26,654.5 30,578.5 39,025.0 13 2 4 7 215.6 7.5 13.1 17.9
南投縣 1,521 7,786.5 10,636.5 14,500.5 5 0 0 3 328.7 0.0 0.0 20.7
雲林縣 1,936 11,847.0 15,125.0 20,628.0 4 2 1 3 206.6 16.9 6.6 14.5
嘉義縣 1,268 6,970.0 9,167.0 13,980.0 9 1 2 4 709.8 14.3 21.8 28.6
屏東縣 2,279 13,225.5 16,906.5 23,077.0 21 4 2 3 921.5 30.2 11.8 13.0
臺東縣 717 3,885.0 4,974.0 6,374.5 6 2 0 6 836.8 51.5 0.0 94.1
花蓮縣 1,139 6,306.0 7,315.0 9,375.5 8 3 2 0 702.4 47.6 27.3 0.0
澎湖縣 404 1,940.0 1,822.0 2,555.5 3 1 0 0 742.6 51.5 0.0 0.0
基隆市 1,039 5,864.5 7,686.5 9,802.5 4 0 1 1 385.0 0.0 13.0 10.2
新竹市 1,964 12,962.0 14,775.5 14,807.5 6 5 2 0 305.5 38.6 13.5 0.0
嘉義市 867 5,589.5 7,228.5 9,035.5 7 1 0 3 807.4 17.9 0.0 33.2
金門縣 602 2,550.5 2,123.5 2,639.5 2 0 1 0 332.2 0.0 47.1 0.0
連江縣 64 299.0 256.5 258.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87,299 509,275.5 571,450.5 675,122.0 336 90 56 91 384.9 17.7 9.8 1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29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兩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27,965 161,096.5 199,516.5 216,301.5 140 26 15 53 500.6 16.1 7.5 24.5
臺北市 20,986 136,987.5 135,907.0 134,175.0 72 25 10 23 343.1 18.2 7.4 17.1
桃園市 22,493 117,477.5 129,406.0 141,084.5 76 14 13 26 337.9 11.9 10.0 18.4
臺中市 21,209 141,230.5 159,167.0 172,480.5 53 21 18 28 249.9 14.9 11.3 16.2
臺南市 11,711 77,620.5 92,158.0 101,002.5 34 17 8 17 290.3 21.9 8.7 16.8
高雄市 19,150 110,472.0 131,103.0 150,270.5 104 26 14 27 543.1 23.5 10.7 18.0
宜蘭縣 3,053 17,346.0 21,849.5 25,745.5 13 7 1 8 425.8 40.4 4.6 31.1
新竹縣 4,422 30,485.0 38,037.0 37,544.0 15 5 3 13 339.2 16.4 7.9 34.6
苗栗縣 3,050 21,426.0 28,360.5 32,633.0 19 4 5 4 623.0 18.7 17.6 12.3
彰化縣 12,249 54,545.0 63,667.0 77,434.0 26 9 5 21 212.3 16.5 7.9 27.1
南投縣 3,135 15,922.5 21,801.0 28,213.0 18 2 2 7 574.2 12.6 9.2 24.8
雲林縣 4,194 23,529.5 31,427.5 40,693.0 13 2 3 13 310.0 8.5 9.5 31.9
嘉義縣 2,937 13,998.0 18,758.5 27,201.5 6 3 1 9 204.3 21.4 5.3 33.1
屏東縣 4,706 27,161.0 34,956.5 44,698.5 20 5 5 6 425.0 18.4 14.3 13.4
臺東縣 1,467 7,973.5 10,196.5 12,664.0 10 0 0 3 681.7 0.0 0.0 23.7
花蓮縣 2,411 12,879.0 15,381.5 18,417.0 14 2 5 8 580.7 15.5 32.5 43.4
澎湖縣 988 4,125.5 3,747.5 5,014.0 6 0 0 0 607.3 0.0 0.0 0.0
基隆市 2,062 11,874.0 15,800.5 19,225.5 12 0 1 2 582.0 0.0 6.3 10.4
新竹市 3,871 26,211.0 31,913.5 30,119.5 15 6 0 4 387.5 22.9 0.0 13.3
嘉義市 1,676 11,231.5 15,203.5 17,602.0 4 2 2 4 238.7 17.8 13.2 22.7
金門縣 1,194 4,999.0 4,580.0 5,216.5 1 1 0 0 83.8 20.0 0.0 0.0
連江縣 145 597.5 543.5 566.5 0 0 0 1 0.0 0.0 0.0 176.5
總計 175,074 1,029,188.5 1,203,481.5 1,338,302.0 671 177 111 277 383.3 17.2 9.2 20.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0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男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4,444 83,227.0 103,648.0 112,951.5 79 16 8 32 546.9 19.2 7.7 28.3
臺北市 10,857 70,576.5 70,534.0 70,072.0 45 13 4 14 414.5 18.4 5.7 20.0
桃園市 11,715 61,034.0 67,243.0 74,023.5 49 11 8 16 418.3 18.0 11.9 21.6
臺中市 11,028 73,339.5 82,621.0 89,624.0 31 10 9 12 281.1 13.6 10.9 13.4
臺南市 6,046 40,149.5 47,849.0 52,700.5 18 12 4 8 297.7 29.9 8.4 15.2
高雄市 9,857 57,338.5 67,960.5 78,297.5 59 16 7 13 598.6 27.9 10.3 16.6
宜蘭縣 1,573 9,005.5 11,379.0 13,359.0 9 5 0 5 572.2 55.5 0.0 37.4
新竹縣 2,305 15,834.0 19,742.0 19,713.5 7 3 2 9 303.7 18.9 10.1 45.7
苗栗縣 1,610 10,985.5 14,744.5 17,396.0 10 4 4 4 621.1 36.4 27.1 23.0
彰化縣 6,384 28,365.0 33,203.5 40,825.5 17 2 4 17 266.3 7.1 12.0 41.6
南投縣 1,614 8,287.5 11,343.5 14,661.0 8 0 1 6 495.7 0.0 8.8 40.9
雲林縣 2,214 12,059.5 16,505.5 21,292.0 8 0 2 11 361.3 0.0 12.1 51.7
嘉義縣 1,524 7,243.0 9,820.5 14,293.0 2 1 0 4 131.2 13.8 0.0 28.0
屏東縣 2,421 14,138.5 18,268.0 23,275.5 8 4 1 4 330.4 28.3 5.5 17.2
臺東縣 794 4,161.5 5,351.5 6,660.0 8 0 0 2 1,007.6 0.0 0.0 30.0
花蓮縣 1,279 6,697.0 8,080.5 9,648.5 6 1 5 7 469.1 14.9 61.9 72.6
澎湖縣 502 2,209.0 1,950.5 2,614.5 6 0 0 0 1,195.2 0.0 0.0 0.0
基隆市 1,087 6,112.5 8,180.5 10,111.0 4 0 1 1 368.0 0.0 12.2 9.9
新竹市 2,022 13,506.0 16,720.0 15,688.0 4 2 0 3 197.8 14.8 0.0 19.1
嘉義市 862 5,793.5 8,037.5 9,169.0 1 2 0 1 116.0 34.5 0.0 10.9
金門縣 596 2,599.0 2,396.5 2,729.0 0 1 0 0 0.0 38.5 0.0 0.0
連江縣 78 320.5 287.0 314.0 0 0 0 0 0.0 0.0 0.0 0.0
總計 90,812 532,982.5 625,866.0 699,418.5 379 103 60 169 417.3 19.3 9.6 24.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1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2019 年女性
年中人口數 死亡人數 死亡率
縣市
0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0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1 至 5 歲 6 至 11 歲 12 至 17 歲
(活產數) (每十萬活產)
新北市 13,521 77,869.5 95,868.5 103,350.0 61 10 7 21 451.2 12.8 7.3 20.3
臺北市 10,129 66,411.0 65,373.0 64,103.0 27 12 6 9 266.6 18.1 9.2 14.0
桃園市 10,778 56,443.5 62,163.0 67,061.0 27 3 5 10 250.5 5.3 8.0 14.9
臺中市 10,181 67,891.0 76,546.0 82,856.5 22 11 9 16 216.1 16.2 11.8 19.3
臺南市 5,665 37,471.0 44,309.0 48,302.0 16 5 4 9 282.4 13.3 9.0 18.6
高雄市 9,293 53,133.5 63,142.5 71,973.0 45 10 7 14 484.2 18.8 11.1 19.5
宜蘭縣 1,480 8,340.5 10,470.5 12,386.5 4 2 1 3 270.3 24.0 9.6 24.2
新竹縣 2,117 14,651.0 18,295.0 17,830.5 8 2 1 4 377.9 13.7 5.5 22.4
苗栗縣 1,440 10,440.5 13,616.0 15,237.0 9 0 1 0 625.0 0.0 7.3 0.0
彰化縣 5,865 26,180.0 30,463.5 36,608.5 9 7 1 4 153.5 26.7 3.3 10.9
南投縣 1,521 7,635.0 10,457.5 13,552.0 10 2 1 1 657.5 26.2 9.6 7.4
雲林縣 1,980 11,470.0 14,922.0 19,401.0 5 2 1 2 252.5 17.4 6.7 10.3
嘉義縣 1,413 6,755.0 8,938.0 12,908.5 4 2 1 5 283.1 29.6 11.2 38.7
屏東縣 2,285 13,022.5 16,688.5 21,423.0 12 1 4 2 525.2 7.7 24.0 9.3
臺東縣 673 3,812.0 4,845.0 6,004.0 2 0 0 1 297.2 0.0 0.0 16.7
花蓮縣 1,132 6,182.0 7,301.0 8,768.5 8 1 0 1 706.7 16.2 0.0 11.4
澎湖縣 486 1,916.5 1,797.0 2,399.5 0 0 0 0 0.0 0.0 0.0 0.0
基隆市 975 5,761.5 7,620.0 9,114.5 8 0 0 1 820.5 0.0 0.0 11.0
新竹市 1,849 12,705.0 15,193.5 14,431.5 11 4 0 1 594.9 31.5 0.0 6.9
嘉義市 814 5,438.0 7,166.0 8,433.0 3 0 2 3 368.6 0.0 27.9 35.6
金門縣 598 2,400.0 2,183.5 2,487.5 1 0 0 0 167.2 0.0 0.0 0.0
連江縣 67 277.0 256.5 252.5 0 0 0 1 0.0 0.0 0.0 396.0
總計 84,262 496,206.0 577,615.5 638,883.5 292 74 51 108 346.5 14.9 8.8 1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年中人口數中 0 歲為活產數,其他年齡層之年中人口數係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相加,再除以 2。
32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4(第 73 點)2016-2019 年兒童及少年法定傳染病死亡個案分析表
1.依年齡別
單位:人
疾病類別/死 腸病毒感染併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退伍軍人病
亡年齡(歲) 發重症 感染症
合計 95 78 7 3 3 2 1 1
0 9 3 2 3 0 0 1 0
1 14 12 1 0 0 0 0 1
2 11 9 2 0 0 0 0 0
3 11 9 2 0 0 0 0 0
4 8 8 0 0 0 0 0 0
5 5 5 0 0 0 0 0 0
6 6 5 0 0 0 1 0 0
7 3 3 0 0 0 0 0 0
8 3 3 0 0 0 0 0 0
9 5 5 0 0 0 0 0 0
10 2 2 0 0 0 0 0 0
11 3 3 0 0 0 0 0 0
12 3 3 0 0 0 0 0 0
13 2 1 0 0 0 1 0 0
14 1 0 0 0 1 0 0 0
15 6 4 0 0 2 0 0 0
16 3 3 0 0 0 0 0 0
17 0 0 0 0 0 0 0 0
3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2.依年度與性別
單位:人
侵襲性肺炎
疾病類別/ 腸病毒感染 流行性腦脊
年別 總計 流感 結核病 HIV/AIDS 鏈球菌感染 退伍軍人病
性別 併發重症 髓膜炎
症
小計 30 26 1 2 1 0 0 0
2016 女性 17 15 1 0 1 0 0 0
男性 13 11 0 2 0 0 0 0
小計 13 9 0 1 1 2 0 0
2017 女性 7 6 0 0 0 1 0 0
男性 6 3 0 1 1 1 0 0
小計 19 15 2 1 0 0 1 0
2018 女性 16 14 1 0 0 0 1 0
男性 3 1 1 1 0 0 0 0
小計 33 28 4 0 0 0 0 1
2019 女性 18 18 0 0 0 0 0 0
男性 15 10 4 0 0 0 0 1
合計 95 78 7 4 2 2 1 1
總計 女性 58 53 2 0 1 1 1 0
男性 37 25 5 4 1 1 0 1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死因檔。
說明:
1. 死因判斷方法係以法定傳染病通報確診或極可能個案,佐以統計處法定死因檔進行個案綜合研判關聯死因。
2. 死亡年齡係以統計處法定資料為主。
3. 地區別以通報時之居住地為主,若該值為缺失或不詳則依戶籍地進行歸類。
4. 資料截止時間:2020/07/01。
34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5(第 74、80 點) 兒少(0-17 歲、0-11 歲、0 歲、1-5 歲、6-11 歲、12-17 歲)非自然死亡人數 (首附 3-6、3-7、6-1)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307 239 115 109 4 8 9 20 39 35 9 29 19 20
2017 327 245 132 120 3 23 9 24 43 3 8 35 27 20
2018 295 228 123 109 3 11 10 28 41 0 12 37 12 18
2019 282 190 97 90 3 8 5 23 38 0 16 52 24 16
死亡率
2016 7.6 6.0 2.9 2.7 0.1 0.2 0.2 0.5 1.0 0.9 0.2 0.7 0.5 0.5
2017 8.3 6.2 3.3 3.0 0.1 0.6 0.2 0.6 1.1 0.1 0.2 0.9 0.7 0.5
2018 7.7 5.9 3.2 2.8 0.1 0.3 0.3 0.7 1.1 0.0 0.3 1.0 0.3 0.5
2019 7.5 5.1 2.6 2.4 0.1 0.2 0.1 0.6 1.0 0.0 0.4 1.4 0.6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5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0-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0 123 28 27 2 6 7 13 37 26 4 0 17 10
2017 147 120 34 29 1 18 6 10 42 3 6 1 16 10
2018 131 107 23 20 2 6 6 18 40 0 12 1 10 13
2019 131 100 31 30 1 5 3 11 36 0 13 0 19 12
死亡率
2016 6.1 5.0 1.1 1.1 0.1 0.2 0.3 0.5 1.5 1.1 0.2 0.0 0.7 0.4
2017 6.0 4.9 1.4 1.2 0.0 0.7 0.2 0.4 1.7 0.1 0.2 0.0 0.7 0.4
2018 5.4 4.4 0.9 0.8 0.1 0.2 0.2 0.7 1.6 0.0 0.5 0.0 0.4 0.5
2019 5.5 4.2 1.3 1.2 0.0 0.2 0.1 0.5 1.5 0.0 0.5 0.0 0.8 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6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0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3 46 6 6 1 1 1 0 30 4 3 0 2 5
2017 64 59 9 8 0 5 0 2 41 0 2 0 1 4
2018 58 51 1 0 1 3 0 1 38 0 7 0 2 5
2019 59 46 5 5 0 1 0 0 33 0 7 0 5 8
死亡率
2016 25.5 22.2 2.9 2.9 0.5 0.5 0.5 0.0 14.5 1.9 1.4 0.0 1.0 2.4
2017 32.9 30.3 4.6 4.1 0.0 2.6 0.0 1.0 21.1 0.0 1.0 0.0 0.5 2.1
2018 32.1 28.2 0.6 0.0 0.6 1.7 0.0 0.6 21.0 0.0 3.9 0.0 1.1 2.8
2019 33.7 26.3 2.9 2.9 0.0 0.6 0.0 0.0 18.8 0.0 4.0 0.0 2.9 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7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5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55 40 13 13 1 4 4 5 6 6 1 0 11 4
2017 52 38 16 12 0 7 5 4 1 3 2 0 10 4
2018 48 38 18 17 0 3 1 10 2 0 4 0 6 4
2019 43 31 16 16 0 4 2 4 3 0 2 0 8 4
死亡率
2016 5.3 3.8 1.2 1.2 0.1 0.4 0.4 0.5 0.6 0.6 0.1 0.0 1.1 0.4
2017 4.9 3.5 1.5 1.1 0.0 0.7 0.5 0.4 0.1 0.3 0.2 0.0 0.9 0.4
2018 4.5 3.6 1.7 1.6 0.0 0.3 0.1 0.9 0.2 0.0 0.4 0.0 0.6 0.4
2019 4.2 3.0 1.6 1.6 0.0 0.4 0.2 0.4 0.3 0.0 0.2 0.0 0.8 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8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6-11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42 37 9 8 0 1 2 8 1 16 0 0 4 1
2017 31 23 9 9 1 6 1 4 0 0 2 1 5 2
2018 25 18 4 3 1 0 5 7 0 0 1 1 2 4
2019 29 23 10 9 1 0 1 7 0 0 4 0 6 0
死亡率
2016 3.5 3.1 0.7 0.7 0.0 0.1 0.2 0.7 0.1 1.3 0.0 0.0 0.3 0.1
2017 2.6 1.9 0.8 0.8 0.1 0.5 0.1 0.3 0.0 0.0 0.2 0.1 0.4 0.2
2018 2.1 1.5 0.3 0.3 0.1 0.0 0.4 0.6 0.0 0.0 0.1 0.1 0.2 0.3
2019 2.4 1.9 0.8 0.7 0.1 0.0 0.1 0.6 0.0 0.0 0.3 0.0 0.5 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39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單位:人,每十萬人口
12-17 歲
事故傷害
運輸
其他及未
年別 事故 火及 意外之 呼吸的
總計 意外 意外 暴露於 明示之非 自殺 他殺 其他
火燄 淹死及 其他意
機動車 中毒 墜落 自然力 運輸事故
所致 溺水 外威脅
事故 與後遺症
死亡人數
2016 157 116 87 82 2 2 2 7 2 9 5 29 2 10
2017 180 125 98 91 2 5 3 14 1 0 2 34 11 10
2018 164 121 100 89 1 5 4 10 1 0 0 36 2 5
2019 151 90 66 60 2 3 2 12 2 0 3 52 5 4
死亡率
2016 10.1 7.4 5.6 5.2 0.1 0.1 0.1 0.4 0.1 0.6 0.3 1.9 0.1 0.6
2017 12.0 8.3 6.5 6.1 0.1 0.3 0.2 0.9 0.1 0.0 0.1 2.3 0.7 0.7
2018 11.6 8.6 7.1 6.3 0.1 0.4 0.3 0.7 0.1 0.0 0.0 2.5 0.1 0.4
2019 11.3 6.7 4.9 4.5 0.1 0.2 0.1 0.9 0.1 0.0 0.2 3.9 0.4 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0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6(第 74 點) 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人數(首附 3-6)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22 11 11 37 24 13 22 15 7 27 23 4
臺北市 6 4 2 16 8 8 12 7 5 15 10 5
桃園市 31 19 12 31 18 13 31 18 13 19 12 7
臺中市 31 24 7 24 17 7 29 23 6 19 9 10
臺南市 42 26 16 19 15 4 10 5 5 16 10 6
高雄市 23 17 6 29 19 10 24 17 7 15 11 4
宜蘭縣 8 7 1 4 2 2 6 3 3 8 7 1
新竹縣 6 5 1 10 7 3 4 3 1 9 7 2
苗栗縣 7 4 3 6 5 1 10 8 2 5 5 0
彰化縣 14 9 5 16 9 7 13 10 3 17 12 5
南投縣 8 6 2 8 4 4 7 6 1 3 2 1
雲林縣 6 6 0 11 9 2 16 12 4 8 7 1
嘉義縣 5 5 0 3 3 0 4 2 2 5 2 3
屏東縣 7 7 0 10 6 4 7 4 3 10 7 3
臺東縣 5 3 2 5 2 3 14 6 8 2 1 1
花蓮縣 8 5 3 7 5 2 4 2 2 8 8 0
澎湖縣 3 2 1 1 1 0 2 1 1 0 0 0
基隆市 1 1 0 4 2 2 3 3 0 0 0 0
新竹市 4 4 0 1 1 0 6 4 2 2 1 1
嘉義市 1 0 1 2 1 1 2 0 2 1 0 1
金門縣 1 1 0 1 1 0 2 2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總計 239 166 73 245 159 86 228 151 77 190 134 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1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7(第 74 點)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新北市 7 6 1 9 4 5 4 1 3 10 4 6
臺北市 2 1 1 3 3 0 5 2 3 7 6 1
桃園市 5 3 2 4 1 3 10 6 4 5 3 2
臺中市 3 2 1 2 1 1 4 0 4 4 4 0
臺南市 2 1 1 5 3 2 4 1 3 4 3 1
高雄市 4 4 0 2 1 1 5 2 3 8 2 6
宜蘭縣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新竹縣 1 0 1 2 1 1 1 0 1 1 0 1
苗栗縣 0 0 0 2 0 2 0 0 0 1 1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0 0 0 3 3 0
南投縣 0 0 0 2 0 2 2 0 2 1 1 0
雲林縣 1 1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縣 0 0 0 1 1 0 0 0 0 1 0 1
屏東縣 0 0 0 0 0 0 1 0 1 0 0 0
臺東縣 0 0 0 0 0 0 1 1 0 1 1 0
花蓮縣 1 1 0 0 0 0 0 0 0 1 1 0
澎湖縣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基隆市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新竹市 2 2 0 0 0 0 0 0 0 2 1 1
嘉義市 1 1 0 2 1 1 0 0 0 0 0 0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總計 29 22 7 35 17 18 37 13 24 52 31 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2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8(第 74 點) 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首附 3-7)
單位:人
0-11 歲 12-17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2016 0 0 0 1 1 0
2017 0 0 0 3 1 2
2018 0 0 0 5 2 3
2019 0 0 0 4 2 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9(第 75 點)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人數、刑事案件總類統計
單位:人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刑事案件總類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故意殺人 10 5 5 7 4 3 5 3 2 11 8 3
強制性交 - - - - - - 1 - 1 - - -
性交猥褻 - - - 1 - 1 1 - 1 - - -
毒品 1 - 1 - - - - - - - - -
公共危險 1 1 - - - - 2 1 1 - - -
傷害(不含駕駛過失) - - - 6 5 1 3 1 2 1 - 1
遺棄 - - - 3 2 1 - - - - - -
妨害自由 1 1 - - - - - - - - - -
妨害家庭(婚姻) - - - - - - 1 - 1 - - -
過失致死(不含駕駛過
15 6 9 10 8 2 8 2 6 3 2 1
失)
駕駛過失 11 10 1 22 13 9 16 11 5 18 13 5
違反保護令罪 - - - 1 1 - - - - - - -
總計 39 23 16 50 33 17 37 18 19 33 23 10
資料來源:內政部
44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10(第 81 點)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因統計
單位:人,%
年別 原因 人次 占該年齡層比率
自殺通報人次 1152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385 33.4
2016 第 2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304 26.4
自殺原因
第 3 名 感情因素 250 21.7
第 4 名 學校適應問題 248 21.5
自殺通報人次 1381 100.0
第 1 名 家庭成員問題 456 33.0
2017 第 2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433 31.4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336 24.3
第 4 名 感情因素 256 18.5
自殺通報人次 2384 100.0
第 1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003 42.1
2018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812 34.1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602 25.3
第 4 名 感情因素 416 17.4
自殺通報人次 3390 100.0
第 1 名 憂鬱傾向、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1596 47.1
2019 第 2 名 家庭成員問題 1155 34.1
自殺原因
第 3 名 學校適應問題 915 27.0
第 4 名 感情因素 555 16.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格係以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之自殺原因欄位進行統計分析,該欄位係醫療機構及各
政府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於知悉有自殺行為(包含「自殺企圖」
及「自殺死亡」 )情事時填報。
45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11(第 83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及「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工作計畫」推動策略編列配合經費
1. 2016 年-2019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學制之校園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人次)
學制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百分比
年度
死 傷 死 傷 死 傷
2016 - 112 4 395 24 359 894 0.060%
2017 1 135 4 486 26 620 1,272 0.050%
2018 1 214 9 782 20 947 1,973 0.080%
2019 1 352 9 1,335 37 1,339 3,073 0.127%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系統下載統計
說明:
(1)教育部加強宣導第一線人員對自我傷害高危險群學生之辨識及危機處理,並依「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機制流程辦理;通報數據亦包
含具有自我傷害之意念者(知悉即通報) ,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利加強預防工作及消弭
黑數;惟逐年少子化趨勢,經加強宣導通報數據攀升,相對百分比數據亦增加。
(2)學校人員(導師/教師/行政人員)於知悉事件發生時,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落實通報(校內、外通報),並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另依衛生福利部之自殺防
治法規定,同步進行通報。
(3)另有關維護個案隱私權,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
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另教育部辦理本業務,一律以密件方式處
理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案件。
2. 2018-2019 年校園學生自殺死亡之數據
年度 死 性別 年齡 學制 學生身分別 家庭狀況
亡 男 女 7~ 15~ 18 國 國 高 一 休 退 轉 延 僑 進 其 三 雙 隔 父 父 母 其
人 14 17 歲 小 中 中 般 學 學 學 畢 生 修 他 代 親 代 母 歿 歿 他
歲 歲 以 職 生 生 生 生 生 部 同 離
數 上 學 堂 異
生
2018 30 16 14 8 15 7 1 9 20 22 - - 1 - - 2 5 2 15 2 11 1 - 11
2019 47 32 15 4 27 15 1 9 37 32 3 - 3 - - 5 4 3 27 1 10 1 2 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學生自殺身亡分析:
(a) 高級中等以下各學籍學生自殺死亡率,以高中職學生占居高,其次國中、國小。
(b)性別以男性居多。
(c) 自殺地點多為家中,多採取跳樓、上吊、燒炭等致死率高方法。
(d)非輔導室關懷個案(事前無求助)占八成。
(e) 發生原因中,多為情緒困擾、負面自我價值、家人情感因素等為主,惟 2019 年生理方
面的精神疾病略趨上升。
46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2.2019-2020 年度編列配合經費
補助(委辦)經費(元)
經費項目
2019 年 2020 年
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30,913,100 31,451,600
補助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 10,105,000 11,141,500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暨推 12,041,997 3,475,150
動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校園文化種子學校培訓計畫(2019 年補助 27 所、 4,925,500 4,500,000
2020 年補助 15 所種子學校)
2018-2019 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生命教育專案辦公室 5,820,768 2,500,000
先導計畫」
2020 年委託國立羅東高中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專業發展
中心工作計畫」
委託國立羅東高商辦理「2020 年生命教育資源中心工作計 2,500,000 2,000,000
畫」
47
民間意見徵詢/第二場次會議(20210223)
附件 3-12(第 84 點)兒少參與地方政府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會議情形
單位:人數
兒少代表
年齡 特殊處境 成人
年別
總計 男性 女性 6 歲- 12 歲- 18 歲 原住民 身心障 委員
新住民
未滿 12 歲 未滿 18 歲 以上 族 礙
2016 407 194 213 2 331 74 12 - - -
2017 379 190 189 1 299 79 16 17 9 368
2018 379 195 184 4 303 72 15 22 4 35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48
民間意見徵詢/第八場次會議 (20210326)
IV 公民權與自由
附件 4-1(第 107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單位:件
類別 電子
總計 合計 書刊類 報紙類 觀摩組
年別 刊物類
2018 134 93 22 4 15
2019 396 128 86 22 5 15
2020 134 94 17 5 18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4-2(第 118 點)高級中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單位:人
學年度 職稱 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教師 0 0 0
106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3 1 0
107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0 0
108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教師 1 1 0
109 校長 0 0 0
軍訓教官 0 0 0
總計 5 2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1.本表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年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統計。
2.懲處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獎懲
要點(2020 該筆教師申誡)。
4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V 暴力侵害兒少
附件 5-1(第 121 點) 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案件類型(首附 5-34)
單位:件,人,%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校園 資訊不
移 其他 霸凌 詳、歷
年別 司 民 戶 村 執行 鄰居 家內 家外 、 性 重複 史事件
總計 社會 教保 案主
醫事 教育 保育 法 業 政 (里 兒少 父或 及社 或非屬
合計 工作 服務 警察 合計 親友 主動 其他 虐待 事件 騷擾 通報
人員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 )幹 福利 母 會人 、吸 法定通
人員 人員 求助
員 人 員 事 業務 士 毒等 報事由
員 人員
2016 54,597 44,889 3,070 11,561 16,076 180 169 12,985 676 10 35 57 70 9,708 2,193 1,137 3,171 1,935 1,272 22,307 7,247 6,767 13,270 5,006
2017 59,912 51,092 3,626 13,789 18,262 211 117 14,005 980 6 23 27 46 8,820 1,988 1,045 2,740 1,822 1,221 21,141 6,732 6,346 14,630 11,063
2018 59,915 51,731 3,833 13,616 18,991 247 159 14,214 597 11 12 20 31 8,184 1,958 920 2,327 1,760 1,212 20,543 6,924 6,438 14,911 11,099
通報來源(件) 通報案件類型
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兒少保護
教 其他 重複通
校 園 兒少
年別 保 保 執行 鄰居 報等其
總計 社會 移民 村 案主 村 霸凌 性剝 脆弱
醫事 教育 育 服 司法 戶政 兒少 父或 及社 家內 家外 他情形
合計 工作 警察 業務 (里) 合計 親友 主動 里 、性騷 削 家庭
人員 人員 人 務 人員 人員 福利 母 會人 事件 事件
人員 人員 幹事 求助 長 擾、吸
員 人 業務 士
毒等
員 人員
2019 73,973 64,199 5,131 15,623 25,428 190 388 15,044 636 16 70 135 1,538 9,774 2,787 1,224 3,204 22 2,537 23,498 7,991 7,520 1,502 5,916 27,5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事由包括: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行為,及知悉兒少本身有施用毒品或充當不良場
所侍應等。又同一事件有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分別通報情形。
2. 2019 年起,配合行政院核定《社會網計畫》 ,兒少保護、兒少性剝削及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業整合為單一通報窗口,故通
報數據增加至 7 萬 3 千餘件,另通報案件類型項目改依案件後續流向之服務體系予以分類。
50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2(第 121 點) 兒少受虐人數、受虐類型及受虐死亡人數(首附 5-35)
1.兒少受虐人數
單位:人
0 至未滿 3 歲 3 至未滿 6 歲 6 至未滿 9 歲 9 至未滿 12 歲 12 至未滿 15 歲 15 至未滿 18 歲
年別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9,461 4,156 5,305 737 560 594 504 718 617 814 628 780 1,485 513 1,511
2017 9,389 3,626 5,763 552 497 480 480 577 470 714 625 786 1,746 517 1,945
2018 9,186 3,542 5,644 515 405 469 450 598 512 688 639 764 1,734 508 1,904
2019 11,113 4,832 6,281 565 449 634 596 955 667 917 676 946 2,010 815 1,883
2.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
遺棄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濫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520 4,775 5,745 38 36 1,232 1,045 352 413 290 2,198 610 544 1,613 1,160 292 242 330 107
2017 9,389 3,626 5,763 31 13 495 391 121 150 510 3,556 572 497 1,568 996 81 67 248 92
2018 9,186 3,542 5,644 30 13 484 383 118 147 498 3,483 559 487 1,532 975 79 66 242 90
2019 11,113 4,832 6,281 20 16 527 400 158 180 749 3,422 666 591 2,342 1,476 73 68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18 歲女性受性虐待案件較男性明顯為高,查屬家外性侵害案件高達 8 成,屬男女朋友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案件更佔 2 成,主要在
於少女進入國中階段,因求學、交友、青春期身心變化等因素,更容易接觸其他成年或非成年之異性,較容易面臨他人施加不符其年
齡、含有性議題之各種行為。
(1) 家內案件兒少受虐類型
5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單位:人次(2016 年)/ 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6,537 3,389 3,148 38 36 589 469 177 238 52 459 610 544 1,631 1,160 292 242 0 0
2017 5,247 2,661 2,586 31 13 382 333 121 150 66 530 572 497 1,408 996 81 67 0 0
2018 5,221 2,684 2,537 30 13 369 306 108 143 64 553 559 487 1,475 969 79 66 0 0
2019 7,139 3,815 3,324 20 16 507 379 158 169 116 713 659 580 2,282 1,399 73 68 0 0
(2) 家外兒少受虐類型
單位:人次(2016 年)/ 人(2017-2019 年)
遺棄 身心虐待 不當管教 目睹家暴 兒少物質濫用
年別 總計 男 女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3,983 1,386 2,597 0 0 643 576 175 175 238 1,739 0 0 0 0 0 0 330 107
2017 4,141 965 3,176 0 0 113 58 0 0 444 3,026 0 0 160 0 0 0 248 92
2018 3,965 858 3,107 0 0 115 77 10 4 434 2,930 0 0 57 6 0 0 242 90
2019 3,974 1,017 2,957 0 0 20 21 0 11 633 2,709 7 11 60 77 0 0 297 12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6 年受虐類型統計係複選,單位為:人次。自 2017 年起,為完整呈現我國受虐兒少之圖像,受虐類型為單選,單位為:人。
5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3.重大兒虐案件死亡人數
單位:人
年別 合計 受虐致死 殺子自殺
2016 27 17 10
2017 29 16 13
2018 15 10 5
2019 23 10 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重大兒虐係指兒少遭受家內嚴重虐待或殺子自殺。
附件 5-3(第 121 點)兒少保護安置處理情形(首附 5-36)
單位:人次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個案仍
親屬 家庭 機構 親屬 家庭 機構 其他
年別 總計 男 女 住家中
安置 寄養 安置 安置 寄養 安置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6 10,341 4,603 5,738 3,981 4,916
15 14 50 61 100 144 23 35 135 200 210 255 89 113
2017 10,262 4,523 5,739 3,992 4,875
11 17 32 93 85 166 17 31 113 182 93 207 180 168
2018 10,040 4,664 5,377 4,112 4,746
26 22 56 57 100 174 18 23 66 85 111 187 175 83
2019 11,799 5,885 5,914 5,219 5,052
56 23 51 95 205 231 14 32 67 96 157 223 116 1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其他係指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
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
或兒少保護個案於調查前已被安置。
53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4(第 121 點)兒少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84 88 39 71 58 90 38
2017 404 108 73 58 63 70 32
2018 435 64 83 93 80 65 50
2019 661 137 104 91 130 140 59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9 0 8 0 4 12 5
2017 28 7 7 2 3 7 2
2018 48 3 7 5 10 15 8
2019 79 8 16 10 19 13 13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111 34 6 27 21 21 2
2017 125 35 25 21 31 11 2
2018 113 25 31 34 15 6 2
2019 146 26 32 27 39 19 3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244 38 17 45 36 67 41
2017 251 31 34 37 43 72 35
2018 274 25 34 48 61 60 46
2019 436 59 48 60 91 126 5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5(第 121 點)兒少保護繼續安置人次及年齡分析
1.總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858 211 81 187 118 193 68
2017 643 185 115 85 103 106 49
2018 490 74 97 108 88 67 56
2019 589 129 103 85 109 118 45
2.親屬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58 7 15 15 14 7 0
2017 48 13 11 4 3 13 4
2018 41 2 8 9 7 9 6
2019 46 5 10 6 10 7 8
3.家庭寄養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335 74 20 94 54 80 13
2017 295 90 56 47 65 28 9
2018 151 29 42 45 23 8 4
2019 163 34 35 30 42 19 3
4.機構安置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0-未滿 3 歲 3-未滿 6 歲 6-未滿 9 歲 9-未滿 12 歲 12-未滿 15 歲 15-未滿 18 歲
2016 465 66 25 100 66 141 67
2017 300 46 36 43 56 80 39
2018 298 32 32 52 67 62 53
2019 380 61 53 55 73 102 3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5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6 (第 121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法》
1. 依年齡分
單位:人
緊急安置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年別 年齡 (第 56 條)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5,704 2,501 3,203 76 31 45 1,006 431 575 4,611 2,037 2,574 11 2 9
未滿 3 歲 1,288 716 572 22 10 12 289 154 135 976 552 424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004 465 539 17 5 12 181 86 95 803 373 430 3 1 2
總計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986 435 551 12 6 6 161 73 88 812 355 457 1 1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32 463 469 9 4 5 143 60 83 779 399 380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49 260 589 9 3 6 152 40 112 685 217 468 3 -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45 162 483 7 3 4 80 18 62 556 141 415 2 - 2
合計 1,036 441 595 27 12 15 191 78 113 814 350 464 4 1 3
未滿 3 歲 187 107 80 4 2 2 42 25 17 140 80 60 1 - 1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38 62 76 7 2 5 31 14 17 98 45 53 2 1 1
2016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00 92 108 3 1 2 32 11 21 165 80 85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88 88 100 7 3 4 31 14 17 150 71 79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98 45 153 3 2 1 41 10 31 153 33 120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5 47 78 3 2 1 14 4 10 108 41 67 - - -
合計 1,293 573 720 24 8 16 224 94 130 1,044 471 573 1 - 1
未滿 3 歲 315 166 149 9 4 5 79 36 43 227 126 10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12 99 113 7 3 4 40 21 19 164 75 89 1 - 1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13 101 112 5 1 4 36 18 18 172 82 90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06 104 102 1 - 1 26 9 17 179 95 84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88 62 126 - - - 27 6 21 161 56 105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59 41 118 2 - 2 16 4 12 141 37 104 - - -
2018 合計 1,606 695 911 16 7 9 289 123 166 1,298 564 734 3 1 2
5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未滿 3 歲 401 220 181 6 2 4 87 46 41 308 172 136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01 135 166 3 - 3 59 29 30 239 106 133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56 109 147 3 3 - 40 17 23 212 88 124 1 1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57 124 133 1 1 - 38 16 22 218 107 111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2 68 144 1 - 1 35 9 26 175 59 116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9 39 140 2 1 1 30 6 24 146 32 114 1 - 1
合計 1,769 792 977 9 4 5 302 136 166 1,455 652 803 3 - 3
未滿 3 歲 385 223 162 3 2 1 81 47 34 301 174 127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53 169 184 - - - 51 22 29 302 147 155 - - -
2019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317 133 184 1 1 - 53 27 26 263 105 158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281 147 134 - - - 48 21 27 232 126 106 1 -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51 85 166 5 1 4 49 15 34 196 69 127 1 -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2 35 147 - - - 20 4 16 161 31 130 1 - 1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定
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57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2.依國籍
單位:人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總 計 緊急安置(第 56 條)
年別 國籍 (第 57 條 2 項前段) (第 57 條第 2 項後段) (第 59 條第 3 項)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19,578 8,614 10,964 795 354 441 3,555 1,543 2,012 15,209 6,710 8,499 19 7 12
中華民國 19,509 8,591 10,918 794 354 440 3,537 1,538 1,999 15,159 6,692 8,467 19 7 12
印尼 16 4 12 - - - 9 3 6 7 1 6 - - -
日本 4 4 - - - - 1 1 - 3 3 - - - -
總計
菲律賓 7 7 - - - - - - - 7 7 - - - -
越南 5 - 5 - - - 2 - 2 3 - 3 - - -
中國大陸 8 - 8 1 - 1 1 - 1 6 - 6 - - -
其他外國籍 29 8 21 - - - 5 1 4 24 7 17 - - -
合計 4,271 1,791 2,480 146 61 85 840 362 478 3,279 1,366 1,913 6 2 4
中華民國 4,266 1,786 2,480 146 61 85 839 361 478 3,275 1,362 1,913 6 2 4
印尼 - - - - - - - - - - - - - - -
2016 日本 3 3 - - - - 1 1 - 2 2 - - - -
菲律賓 2 2 - - - - - - - 2 2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 - -
合計 4,774 2,097 2,677 223 99 124 915 383 532 3,633 1,615 2,018 3 - 3
中華民國 4,768 2,092 2,676 223 99 124 915 383 532 3,627 1,610 2,017 3 - 3
2017
印尼 - - - - - - - - - - - - - - -
日本 1 1 - - - - - - - 1 1 - - - -
58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菲律賓 4 4 - - - - - - - 4 4 - - - -
越南 1 - 1 - - - - - - 1 - 1 - - -
中國大陸 - - - - - - - - - - - -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 - - - - -
合計 5,181 2,320 2,861 229 97 132 910 414 496 4,039 1,808 2,231 3 1 2
中華民國 5,159 2,311 2,848 228 97 131 901 410 491 4,027 1,803 2,224 3 1 2
印尼 9 4 5 - - - 6 3 3 3 1 2 - - -
日本 - - - - - - - - - - - - - - -
2018
菲律賓 1 1 - - - - - - - 1 1 -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中國大陸 4 - 4 1 - 1 1 - 1 2 - 2 - - -
其他外國籍 8 4 4 - - - 2 1 1 6 3 3 - - -
合計 5,352 2,406 2,946 197 97 100 890 384 506 4,258 1,921 2,337 7 4 3
中華民國 5,316 2,402 2,914 197 97 100 882 384 498 4,230 1,917 2,313 7 4 3
印尼 7 - 7 - - - 3 - 3 4 - 4 - - -
日本 - - - - - - - - - - - - - - -
2019
菲律賓 - - - - - - - - - - - - - - -
越南 4 - 4 - - - 2 - 2 2 - 2 - - -
中國大陸 4 - 4 - - - - - - 4 - 4 - - -
其他外國籍 21 4 17 - - - 3 - 3 18 4 14 -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5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7(第 125 點) 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統計(首附 5-38)
單位:個,人,%
承辦服務之 接案訪視 開案服務 納入輔導
年別 社工人數 開案率
民間團體數 家庭數 家庭數 兒少人數
2016 79 218 27,758 11,182 18,648 40
2017 77 218 25,630 10,337 19,010 40
2018 53 147 24,399 8,056 16,422 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開案率=開案家庭數/接案家庭數ⅹ100%。
2. 配合行政院 2018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與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將屬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屬中低度風險家庭由社會福利服務中
心提供服務。另為使服務介入更深入,結合民間資源強化家庭支持服務,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
家庭服務之民間團體,漸進式轉型辦理多元化與專精化家庭服務方案。綜上因素,兒少高風險家
庭服務數、團體數及社工人數相較其年度降低。
附件 5-8(第 125 點)脆弱家庭處遇服務統計
單位:處、人、家庭數
社會(家 脆弱家庭服務數
庭)福利
年別 服務中 社工人數
合計 個案管理 短期或轉介服務 諮詢服務 不開案
心布建
數
2019 131 685 36,383 15,480 3,511 16,772 62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5-9(第 125 點)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辦理情形(首附 5-4)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件數 補助金額 服務人次
2016 49 16,902,000 743,739 - - -
2017 39 14,465,500 400,287 85 8,968,000 322,326
2018 40 12,637,000 701,852 104 23,864,456 399,529
2019 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135 37,836,088 794,84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自 2017 年開辦; 「弱勢兒少社區照顧」
自 2019 年起併入「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
2.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案件數自 2019 年前以申請團體數計
算,2020 年後以地方政府統包為單位計算。
60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0(第 125 點) 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服務統計(首附 5-39)
單位:人
疑有兒少保護
需列入脆
情事,主管機 其他資 不需社工
年別 已關懷人數 弱家庭追 其他
關需依法介入 源轉介 後續處遇
蹤評估
調查
2016 23,265 69 493 1,379 18,969 2,355
2017 1,209 3 26 49 785 346
2018 1,252 9 48 84 747 364
2019 1,631 5 62 66 1,008 4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依歷年實際執行經驗,2016 年重新檢討本方案,考量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政府對經
濟弱勢個案應派員訪視,為避免因重複訪視造成人力資源重複耗費及對案家的頻繁打
擾,爰自 2017 年起關懷對象刪除「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者、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者」,回歸救助系統協助,如有發現高風險家庭情形
則循《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機制進行通報。另為加強查訪行方不明兒童,另增列「戶
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為關懷對象。
附件 5-10-1(第 127-1 點)勞動部與少年矯正機關辦理收容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情形
年別 參訓人數
2016 38
2017 73
2018 57
2019 46
2020 53
資料來源:勞動部
6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1(第 128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概況
統計表
年別 合計人次
2017 3,119
2018 2,755
2019 3,406
2020 3,1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統計表為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陪同出庭」執行情形。
2.統計資料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年度統計。
附件 5-12(第 130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緝兒少性剝削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救援人數
年別 查獲案件(件) 犯罪嫌疑人(人數) 各警察機關救援人數
2017 2,948 3,081 715
2018 700 848 497
2019 765 996 720
2020(1-6 月) 253 317 189
資料來源:內政部
6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3(第 130 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之裁判結果
位:人
裁判結果
科刑情形
有期徒刑
無 逾十 不
年別 違反法條 人數 逾六 逾一 逾二 逾三 逾五 逾七 免除 管轄 通
死 期 年至 拘 罰 其刑 無罪 免訴 受 錯誤 緝 撤回 駁回 其他
計 六月 月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年至 逾十 理
刑 徒 十五 役 金
以下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五年
刑 年以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下
總計 206 199 - - 149 11 10 3 19 - - 2 - 5 - - 7 - - - - - - -
第 31 條 9 7 - - 2 - - - - - - - - 5 - - 2 - - - - - - -
第 32 條 26 26 - - - 2 4 2 18 - - - - - - - - - - - - - - -
第 33 條 2 2 - - - - - - - - - 2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 第 36 條 24 24 - - 7 9 6 1 1 - -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34 33 - - 33 -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111 107 - - 107 - - - - - - - - - - - 4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48 229 - - 130 13 46 1 26 - 9 - - 4 - - 10 4 1 - 3 1 - -
第 31 條 9 9 - - 5 - - - - - - - - 4 - - - - - - - - - -
2018
第 32 條 61 57 - - 1 1 30 1 24 - - - - - - - 1 3 - - - - - -
第 33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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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第 36 條 48 48 - - 12 9 16 - 2 - 9 - -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49 45 - - 42 3 - - - - - - - - - - 4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79 69 - - 69 - - - - - - - - - - - 5 1 1 - 2 1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1 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292 248 - - 117 16 48 6 34 1 23 1 - 2 - 1 38 - - - 3 2 - -
第 31 條 38 15 - - 13 - - - - - - - - 2 - - 23 - - - - - - -
第 32 條 54 46 - - 1 4 18 3 20 - - - - - - - 7 - - - 1 - - -
第 33 條 6 6 - - - - 1 - 1 1 2 1 -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5 條 1 1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019 第 36 條 91 89 - - 13 11 29 3 13 - 20 - - - - - 1 - - - 1 - - -
第 37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8 條 15 14 - - 13 1 - - - - - - - - - - 1 - - - - - - -
第 39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0 條 31 24 - - 24 - - - - - - - - - - 1 6 - - - - - - -
第 42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5 條 56 53 - - 53 - - - - - - - - - - - - - - - 1 2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終結,且被告最重罪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1 條至第 40 條、第 42 條與第 45 條
者,並呈現其裁判結果。
2. 因《兒少性剝削條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故僅提供 2017 年至 2019 年之統計資料。
6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4 (第 135 點)地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終結准予之人數-依《兒少性剝削條例》
1.依年齡
單位:人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 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或撤銷安置
年別 年齡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265 9 256 147 4 143 73 4 69 45 1 4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3 1 2 - - - 1 - 1 2 1 1 - - -
總計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80 5 75 50 3 47 21 2 19 9 - 9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79 3 176 97 1 96 48 2 46 34 - 34 - - -
合計 120 4 116 91 2 89 22 2 20 7 - 7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2016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2 - 2 - - - 2 - 2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34 2 32 26 1 25 7 1 6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84 2 82 65 1 64 13 1 12 6 - 6 - - -
合計 55 2 53 20 1 19 21 1 20 14 - 14 - - -
未滿 3 歲 1 - 1 - - - 1 - 1 - - - - - -
2017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 - 1 - - - 1 - 1 - - - -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6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1 1 10 9 1 8 1 - 1 1 - 1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42 1 41 11 - 11 18 1 17 13 - 13 - - -
合計 42 - 42 15 - 15 14 - 14 13 - 13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 - - - - - - - - - - - - - -
2018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 - 14 5 - 5 5 - 5 4 - 4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8 - 28 10 - 10 9 - 9 9 - 9 - - -
合計 48 3 45 21 1 20 16 1 15 11 1 10 - - -
未滿 3 歲 - - - - - - - - - - - -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2 1 1 - - - - - - 2 1 1 - - -
2019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 - - - - - - - - - - - - - -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 - - - - - - - - - - - -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21 2 19 10 1 9 8 1 7 3 - 3 - -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5 - 25 11 - 11 8 - 8 6 - 6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性剝削條例》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安置於中途學校等、停止安置事件中,經法院裁定准許之
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2.依國籍
單位:人
6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資料(20210304、20210311)
聲請安置於短期收容
總 計 繼續安置 延長安置 停止或撤銷安置
年別 國籍 中心或適當處所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人數 男 女
合計 1,452 53 1,399 676 30 646 447 16 431 320 7 313 9 - 9
總計 中華民國 1,441 53 1,388 675 30 645 439 16 423 318 7 311 9 - 9
越南 11 - 11 1 - 1 8 - 8 2 - 2 - - -
合計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2016 中華民國 563 29 534 410 23 387 82 5 77 71 1 70 - - -
越南 - - - - - - - - - - - - - - -
合計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2017 中華民國 303 11 292 99 4 95 138 5 133 64 2 62 2 - 2
越南 - - - - - - - - - - - - - - -
合計 300 6 294 95 1 94 114 3 111 85 2 83 6 - 6
2018 中華民國 297 6 291 95 1 94 111 3 108 85 2 83 6 - 6
越南 3 - 3 - - - 3 - 3 - - - - - -
合計 286 7 279 72 2 70 113 3 110 100 2 98 1 - 1
2019 中華民國 278 7 271 71 2 69 108 3 105 98 2 96 1 - 1
越南 8 - 8 1 - 1 5 - 5 2 - 2 -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兒少法》所定緊急安置通報法院、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停止或撤銷安置事件中, 經法院裁
定准許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3.本表之國籍、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審判系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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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5(第 143 點) 校園生活問卷-學生被體罰調查(未曾受體罰比率)
學年度 國中 國小 合計
105-2 97.24% 97.04% 97.13%
106-1 98.47% 98.31% 98.38%
106-2 99.01% 98.30% 98.65%
107-1 98.85% 98.31% 98.56%
107-2 98.79% 98.87% 98.83%
108-1 99.15% 98.58% 98.83%
資料來源: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說明:
1. 上表數據是校園內學生「從未被體罰或被處罰要做某些特定動作」的比例,以 108-1 學
期為例,有 98.83%的學生回饋在本學期間均未受到教師體罰,亦即仍有 1.17%的學生疑
似有受教師體罰之情事存在。
2.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隨機取樣方式,各地方政府至少抽測轄內 10 分之 1
學校,30 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 1 班,31 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61 班以上學校
每年級抽測 3 班。
3. 抽測對象:國中一、二、三年級及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附件 5-16(第 143 點)違反《幼照法》有關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裁罰統計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體罰 不當管教 性騷擾
2018 0 0 0 0
2019 10 5 5 0
2020 6 4 2 0
總計 16 9 7 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本表始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統計。
2.裁罰依據:《幼照法》第 4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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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7(第 148 點)校園內推動修復式正義辦理情形
項目
辦理內容
年別
辦理修復式正義處遇作為工作坊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3 場次、校園宣
2017
導 12 場次、家長論壇 2 場次。
辦理世界人權日修復式正義跨領域教案發表工作坊(研發 3 份教案) 1 場次、
2018 處遇作為工作坊 5 場次、提升教師人權法治知能研習 2 場次、理論與實務研
討會 3 場次、初進階工作坊 2 場次、校園宣導 33 場次及家長論壇 5 場次。
辦理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校園事件說明會 1 場次、初進階工作坊 13 場次、
2019 各項教學資源之推廣活動 4 場次、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11 場次、校園宣導
77 場次及家長論壇 6 場次。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2 場次、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員知能研習 3 場
次、防制校園霸凌校園宣導 13 場次、防制校園霸凌處遇作為工作坊 5 場次、
2020
防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暨世界咖啡館論壇 2 場次及橄欖枝行動方
案辦理家長論壇 4 場次。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18(第 148 點) 各學制校園霸凌通報及確認件數統計
單位:件數
年別 總計 高中 高職 國中 國小
通報 592 66 45 206 275
2016
確認 163 18 16 74 55
通報 584 79 36 185 284
2017
確認 153 17 5 67 54
通報 537 58 48 190 241
2018
確認 159 14 17 70 58
通報 767 91 65 243 368
2019
確認 204 19 32 84 69
2020 通報 480 55 40 175 210
(1/1-
7/20) 確認 124 14 17 61 32
2020 通報 495 54 35 199 207
(7/21-
12/31) 確認 87 4 5 53 2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3 條規定,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
校檢舉之。或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
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相關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經檢舉,學校即依前開準則
進行通報列管,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啟動調查程序,惟經調查統整後,仍
以非屬校園霸凌事件居多,因而產生通報及確認案件數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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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19(第 148 點) 校園霸凌類型件數
單位:件數
年別 總計 反擊霸凌 言語霸凌 關係霸凌 網路霸凌 性霸凌 肢體霸凌
通報 708 6 179 126 64 101 232
2016
確認 196 2 54 29 18 29 64
通報 735 1 167 113 44 136 274
2017
確認 181 0 39 23 9 36 74
通報 689 5 193 88 44 127 232
2018
確認 211 2 54 20 19 42 74
通報 955 7 257 133 69 164 325
2019
確認 244 2 81 31 18 34 78
2020 通報 619 0 174 82 60 117 186
(1/1-7/20) 確認 146 0 49 15 9 20 53
2020 通報 668 1 187 72 61 148 199
(7/21-
12/31) 確認 108 1 30 14 6 20 37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5-20(第 148 點)「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服務統計
單位:件、則
年別 0800 專線 留言板
2016 243 231
2017 154 164
2018 121 148
2019 179 199
2020 252 1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70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21 (第 152 點)矯正學校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計 12 歲 22 歲
男 女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未滿 以上
2016 865 775 90 - - 1 2 36 76 100 164 215 233 22 16
2017 854 752 102 - - 1 5 21 60 97 153 228 250 23 16
2018 795 670 125 - - - 5 17 80 101 146 181 227 18 20
2019 650 564 86 - - - - 25 46 84 118 183 152 13 29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矯正學校包含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附件 5-22 (第 152 點)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
單位:人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計 男 女 12 歲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歲
未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上
2016 4,733 4,010 723 16 48 153 453 714 836 1,095 728 440 248 2 -
2017 4,303 3,732 571 19 47 163 349 562 819 1,100 656 338 245 3 2
2018 3,541 3,069 472 13 21 109 302 437 629 958 567 313 186 1 5
2019 3,442 3,007 435 4 24 92 317 466 618 857 608 285 166 4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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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23(第 152 點) 少年矯正機關辦理矯正輔導執行狀況(首附 8-4)
項目
連結 追蹤 轉銜
懇親及參訪活動 宗教教誨及個別輔導 培養一技之長
特殊教育資源 輔導 復學
年別
1.宗教教誨共計 2083 次,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28
受教誨少年計 55456 人
8918 人次。 班次,受訓學員 738 人;短期 正式教師 1 名
2016 次。 3,641 人 288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879 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訓學員 代理教師 3 名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0957
人次,家屬 7683 人次參加。 450 人。
人次。
1.宗教教誨共計 2082 次,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22
受教誨少年計 54074 人
6607 人次。 班次,受訓學員 500 人;短期 正式教師 1 名
2017 次。 4,110 人 19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750 技能訓練 17 班次,受訓學員 代理教師 4 名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2760
人次,家屬 7394 人次參加。 343 人。
人次。
1.宗教教誨共計 2117 次,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30
受教誨少年計 52980 人
6932 人次。 班次,受訓學員 723 人;短期 正式教師 1 名
2018 次。 4,214 人 206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4064 技能訓練 31 班次,受訓學員 代理教師 4 名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4596
人次,家屬 5936 人次參加。 543 人。
人次。
1.宗教教誨共計 1805 次,
1.家屬參訪活動,參加家屬計 技能訓練職業證照檢定班 30
受教誨少年計 47920 人
6898 人次。 班次,受訓學員 645 人;短期 正式教師 1 名
2019 次。 3,349 人 210 人
2.懇親會活動,計有少年 3477 技能訓練 26 班次,受訓學員 代理教師 5 名
2.受個別輔導少年計 26360
人次,家屬 5355 人次參加。 513 人。
人次。
資料來源:法務部
7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 (20210304、20210311)
附件 5-24(第 154 點) 地方政府接獲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所轉介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
免除之兒少及其家庭追蹤輔導之個案數(首附 8-6)
單位:人
安置輔導期滿或免除後轉介之 感化教育期滿、停止或免除後
年別
個案數 轉介之個案數
2016 59 620
2017 80 771
2018 34 663
2019 31 558
總計 204 2,61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 68 條第 1 項,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輔導或感
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2. 安置輔導期滿或免除後轉介之個案數自 2013 年開始統計。
7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附件 6-1(第 159 點)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統計(首附 5-1)
單位:場,人次,件
家庭教育諮詢
家庭教育活動 個別化親職教育服務
年別 專線服務
場次 受益人次 件數 服務學生數 受益家長人數
2016 11,241 858,573 10,367 617 705
2017 14,725 1,534,541 10,001 1,330 1,358
2018 15,433 1,298,675 11,366 868 952
2019 14,908 1,092,144 10,752 1,624 2,086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2(第 162 點) 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補助情形(首附 5-5)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137,938 2,796,728,434
2017 129,847 2,707,905,683
2018 129,705 2,584,117,658
2019 121,890 2,498,099,2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
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
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地方政府每人每月發給 2,047 元至 2,479 元。
附件 6-3(第 162 點)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6)
單位:人,次,元
納入高風險家 納入兒保個案 社工訪視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庭輔導人數 輔導人數 次數
2016 8,648 1,039 677 32,135 129,665,655
2017 7,089 845 489
29,786 105,143,187
2018 8,179 744 556
27,038 96,693,823
2019 6,569 1,667 384 29,151 82,954,00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係針對遭遇不幸、高風險(含脆弱家庭) 、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
要照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 3,000 元緊急生活扶助,協助弱勢
家庭度過經濟危機,恢復照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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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4(第 162 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辦理情形(首附 5-7)
單位:人,元
年別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2016 20,616 430,747,456
2017 20,093 439,866,632
2018 20,655 467,661,363
2019 20,079 458,950,2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附件 6-5(第 162 點) 兒少醫療補助統計(首附 5-8)
單位:人次,元
三歲以下兒童健保應自行負擔費用 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15,117,905 1,919,158,071 1,523,453 919,462,066
2017 15,265,253 1,947,211,377 1,472,902 892,272,252
2018 14,963,253 1,986,464,146 1,375,776 853,963,657
2019 14,525,291 1,965,019,569 1,323,109 824,507,05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中低收入戶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系統自動產生,
未含審查資格不符追繳及沖抵補收之差額。
附件 6-6(第 162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情形(首附 5-11)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67,654 245,906,922
2017 257,909,427
70,028
2018 69,776 246,850,614
2019 69,616 354,893,37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照顧服務班係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附件 6-7(第 162 點)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情形(首附 5-12)
單位:家,人
年別 家數 招收人數
2016 724 18,976
2017 757 26,002
2018 794 26,733
2019 783 26,94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係由鄉(鎮、市、區) 、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
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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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8(第 162 點)5 歲幼兒免學費辦理情形(首附 5-1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348,129 5,764,678,189
2017 387,411 6,322,191,234
2018 407,424 6,585,805,706
2019 362,222 5,687,465,719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6-9(第 162 點)《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理情形
(首附 5-14)
單位:班,人,元,人次
《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年別
核定班數 受益人數 補助經費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5 1,062 20,160,000 19,788 178,094,951
2017 61 1,181 23,640,000 21,790 195,676,074
2018 63 1,231 25,110,000 20,134 180,346,422
2019 60 1,155 24,960,000 18,558 164,734,207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自 2014 年實施。
附件 6-10(第 162 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首附 5-16)
單位:元,人,%
初次申請 男 女
年別 核付金額
核付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16 8,607,505,311 85,655 14,909 17.41 70,746 82.59
2017 8,802,905,693 85,022 15,050 17.70 69,972 82.30
2018 8,563,247,574 81,333 14,739 18.12 66,594 81.88
2019 8,428,650,055 79,025 15,038 19.03 63,987 80.97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津貼於 2009 年 5 月 1 日開辦。
2.初次申請核付人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
險局依其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核發,核發第一個月即計入初次核付人數。
76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11(第 162 點)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含兒童)
單位:億元
年別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藥費專款預算 89.505 124.495 139.595 152.324 155.4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為維護罕見疾病、血友病兒童病人之就醫權益,健保自 2005 年起設置罕見疾病、血友
病藥費專款預算;2017 年起設置後天免疫缺乏病毒(AIDS)藥費專款預算。
2、2017 年至 2020 年之專款預算數,含罕見疾病、血友病、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
2016 年之專款預算數,不含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
附件 6-12(第 164 點)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執行概況
單位:人次
年別 總計
2016 8,547
2017 8,534
2018 8,671
2019 9,372
2020 8,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彙整各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家事事件「親職教育」課程執行情形,統計資料
庫未區分少年與成年,僅就年度統計。
附件 6-13(第 171 點)矯正機關隨母入監(所)子女人數及平均年齡
單位:人,年
年別 入監(所)人數 12 月底留監(所)人數 平均年齡(月齡)
2016 68 33 8.5
2017 79 40 7.1
2018 78 44 8.1
2019 72 32 8.8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平均年齡(月齡)為入監(所)時之年齡(月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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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14 (第 172 點)核發在臺有戶籍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統計(首附 5-18)
單位:件
年別 簽證核發件數
2016 413
2017 416
2018 425
2019 417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6-15(第 178 點)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服務成果
單位:人次
類型 寄養家庭支持資源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
服務(含諮商、復
專業 喘息 到宅 健康 諮商 教育
健、療育、外展護
年別 加給 服務 支持 檢查 輔導 訓練
理、照顧服務等)
2019 2,300 1,230 207 572 236 137 場 2,746
2020 2,868 1,805 422 342 504 77 場 4,99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自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附件 6-16(第 187 點)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情形
單位:案次
個案 個案未 案主已 個案失聯 其他(個
已可提
穩定 就學、 滿 20 社政 或失蹤, 案死亡、
供兒少 個案
個案就 就業 未就 歲(或 或司 經協尋未 移 居 國
年別 總計 安全發 入監
學穩定 至少 業,但 具成年 法安 果,且追 外 、 入
展的環 服刑
3個 能穩定 行為能 置 蹤輔導已 伍、因病
境
月 生活 力) 屆滿 1 年 治療等)
2016 63 5 4 34 10 3 0 0 2 5
2017 94 5 12 41 4 13 1 3 3 12
2018 111 7 15 34 13 17 2 1 2 20
2019 115 7 20 55 6 9 2 0 2 14
2020 118 11 10 40 16 18 3 1 0 1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8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17(第 187 點) 《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辦理成果(首附 5-23)
單位:人
個案 個案 個案參加 其他 社會暨心 團體活動
個案 個案 個案 個案
年別 房租 交通費 職業訓練 雜項 理評估與 輔導及教
房租費 生活費 學雜費 訪視
押金 補助 津貼 費用 處置費 育訓練
總計 713 182 1,380 454 597 11 327 64 2,442 2,957
2016 105 30 218 79 100 1 65 8 369 442
2017 122 36 217 61 103 2 49 8 360 438
2018 103 31 204 59 88 0 68 12 510 439
2019 117 20 251 63 102 0 56 11 505 43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方案自 2014 年起按服務項目分類統計辦理成果。
附件 6-18(第 188 點)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置情形(首附 5-19)
單位:家,床,人
機構數 安置人數
核定床
年別 公設
總計 公立 私立 位數 總計 男 女
民營
2016 121 9 17 95 5,094 3,319 1,702 1,617
2017 124 9 17 98 5,211 3,148 1,583 1,565
2018 122 9 17 96 5,076 2,985 1,485 1,500
2019 119 9 17 93 4,878 2,795 1,398 1,397
2020
120 9 18 93 4,879 2,877 1,412 1,465
(6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因床位數較少的機構不符營運成本,爰近年歇業的機構多屬床位數少的小型機構,然
因新立案的機構床位數較多,且有部分機構擴充規模,致機構雖減少,床位數仍增加。
附件 6-19(第 188 點) 寄養家庭及寄養人數(首附 5-20)
單位:戶,人
兒少數
年別 家庭數
總計 男 女
2016 1,299 1,622 786 836
2017 1,193 1,621 769 852
2018 1,018 1,605 766 839
2019 1,027 1,550 762 788
2020
1,069 1,646 801 845
(6 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79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20(第 188 點) 長期安置(2 年以上)兒少人數(首附 5-21)
單位:人
機構安置人數 寄養安置人數
年別 年齡別 總計 委託安置 自行申請
合計 合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0至6歲 309 57 47 30 17 10 5 5 252 119 133
6 至 12 歲 644 315 277 158 119 38 20 18 329 161 168
2016 12 至 18
1,266 1,143 919 441 478 224 123 101 123 56 67
歲
合計 2,219 1,515 1,243 629 614 272 148 124 704 336 368
0至6歲 281 63 56 33 23 7 4 3 218 96 122
6 至 12 歲 650 328 301 165 136 27 15 12 322 165 157
2017 12 至 18
1,186 1,059 895 417 478 164 81 83 127 60 67
歲
合計 2,117 1,450 1,252 615 637 198 100 98 667 321 346
0至6歲 325 99 88 56 32 1 9 2 226 114 112
6 至 12 歲 679 401 377 215 162 24 14 10 278 125 153
2018 12 至 18
1152 1018 894 392 502 124 61 63 134 69 65
歲
合計 2156 1518 1359 663 696 159 84 75 638 308 330
0至6歲 310 54 50 33 17 4 3 1 256 124 132
6 至 12 歲 601 304 285 165 120 19 13 6 297 154 143
2019 12 至 18
1,262 1,123 1,016 478 538 107 61 46 139 64 75
歲
合計 2,173 1,481 1,351 676 675 130 77 53 692 342 350
0至6歲 338 63 61 39 22 2 2 0 275 132 143
2020 6 至 12 歲 633 287 268 154 114 19 13 6 346 181 165
(6 12 至 18
月) 歲 1,304 1,159 1,069 488 581 90 53 37 145 70 75
合計 2,275 1,509 1,398 681 717 111 68 43 766 383 38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委託安置:係指透過地方政府安置之個案,包括依《兒少法》第 56 條兒少保護個案及第
62 條家長委託個案。
2.自行申請:係指家長未透過地方主管機關,而逕行委託機構進行安置之個案,惟為提供
兒少相關處遇服務,此類個案仍由兒少戶籍地主管機關負責協助。
80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21(第 188 點) 無依兒童人數與遭遺棄兒少人數(首附 5-22)
單位:人
無依兒童 遭遺棄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82 8 4 4 74 38 36
2017 68 8 4 4 60 24 36
2018 42 7 4 3 35 22 13
2019 31 3 0 3 28 16 12
資料來源:內政部、衛生福利部
附件6-22(第193點)兒少收養人數及類型統計(首附5-24)
單位:人
當年度收養 未滿18歲
年別 戶籍登計數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總計
(全年齡) 近親及繼親關係 非血緣關係 (非血緣關係)
總計 7,482 3,857 2,763 520 574
2016 1,944 1,040 747 125 168
2017 1,922 1,016 749 116 151
2018 1,821 883 638 137 108
2019 1,795 918 629 142 147
附件6-23(第193點)兒少收養國別統計(首附5-25)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美國 澳洲 荷蘭 加拿大 德國 瑞典 丹麥 其他
2016 168 50 24 18 5 4 50 3 14
2017 151 43 18 21 2 3 47 2 15
2018 108 29 18 16 3 2 26 4 10
2019 147 48 12 15 5 4 41 6 16
合計 574 170 72 70 15 13 164 15 55
比率 100 29.62 12.54 12.20 2.61 2.26 28.57 2.61 9.5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
之媒合服務者。
81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6-24(第193點)兒少收養個案概況(首附5-26)
單位:人
一般兒少 特殊需求兒少
年別 總計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合計 國內收養 跨國境收養
2016 293 72 68 4 221 57 164
2017 267 69 66 3 198 50 148
2018 245 72 72 0 172 65 108
2019 289 70 70 0 219 72 147
總計 1,094 283 276 7 811 244 56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統計資料來源為依《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兒少父母或監護人委託辦理出養之
媒合服務者。
2.特殊需求兒少指年齡為3歲以上、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者。
附件6-25(第195點)終止收養人數(首附5-27)
單位:人,%
年別 當年度終止收養戶籍登計數 未滿18歲 18歲以上
2016 1,053 72 981
2017 1,071 66 1,005
2018 997 51 946
2019 937 66 871
總計 4,058 255 3,803
比率 100 6.28 93.72
資料來源:內政部
82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26(第 195 點) 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准許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事件中被收養人年齡未滿 18 歲終結之人數
1.依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年齡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未滿 3 歲 970 475 495 968 473 495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684 365 319 673 358 315 11 7 4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587 263 324 569 255 314 18 8 10
總計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433 202 231 407 188 219 26 14 12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550 249 301 515 227 288 35 22 1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652 294 358 613 280 333 39 14 25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未滿 3 歲 275 141 134 273 139 134 2 2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80 98 82 176 95 81 4 3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53 73 80 150 71 79 3 2 1
2016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5 53 72 117 49 68 8 4 4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58 67 91 142 58 84 16 9 7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03 90 113 191 86 105 12 4 8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未滿 3 歲 254 129 125 254 129 12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69 85 84 167 85 82 2 - 2
2017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31 59 72 126 56 70 5 3 2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3 61 62 116 58 58 7 3 4
83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44 64 80 138 59 79 6 5 1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91 89 102 182 86 96 9 3 6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未滿 3 歲 227 106 121 227 106 121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43 82 61 142 82 60 1 - 1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25 55 70 123 54 69 2 1 1
2018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87 34 53 83 33 50 4 1 3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8 55 73 120 50 70 8 5 3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37 62 75 125 55 70 12 7 5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未滿 3 歲 214 99 115 214 99 115 - - -
3 歲以上未滿 6 歲 192 100 92 188 96 92 4 4 -
6 歲以上未滿 9 歲 178 76 102 170 74 96 8 2 6
2019
9 歲以上未滿 12 歲 98 54 44 91 48 43 7 6 1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 120 63 57 115 60 55 5 3 2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21 53 68 115 53 62 6 - 6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
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84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2.依國籍分
單位:人
合計 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
年別 國籍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中華民國 3,298 1,601 1,697 3,169 1,535 1,634 129 66 63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2 1 1 2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總計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322 139 183 321 138 183 1 1 -
中國大陸 66 22 44 66 22 44 - - -
其他外國籍 4 2 2 4 2 2 - - -
國籍不詳 175 79 96 174 79 95 1 - 1
總計 3,876 1,848 2,028 3,745 1,781 1,964 131 67 64
中華民國 931 452 479 887 428 459 44 24 20
緬甸 1 - 1 1 - 1 - - -
印尼 3 1 2 3 1 2 - - -
日本 1 1 1 1 - - -
馬來西亞 3 2 1 3 2 1 - - -
2016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3 32 51 83 32 51 - - -
中國大陸 17 6 11 17 6 11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55 28 27 54 28 26 1 1
總計 1,094 522 572 1,049 498 551 45 24 21
中華民國 841 409 432 813 396 417 28 13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2017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86 43 43 85 42 43 1 1
85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中國大陸 25 8 17 25 8 17 - - -
其他外國籍 1 1 - 1 1 - - - -
國籍不詳 59 26 33 59 26 33 - - -
總計 1,012 487 525 983 473 510 29 14 15
中華民國 727 349 378 700 335 365 27 14 13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1 - 1 1 - 1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8 菲律賓 - - - - - - - - -
越南 66 24 42 66 24 42 - - -
中國大陸 12 5 7 12 5 7 - - -
其他外國籍 - - - - - - - - -
國籍不詳 41 16 25 41 16 25 - - -
總計 847 394 453 820 380 440 27 14 13
中華民國 799 391 408 769 376 393 30 15 15
緬甸 - - - - - - - - -
印尼 - - - - - - - - -
日本 - - - - - - - - -
馬來西亞 - - - - - - - - -
2019
菲律賓 2 1 1 2 1 1 - - -
越南 87 40 47 87 40 47 - - -
中國大陸 12 3 9 12 3 9 - --
其他外國籍 3 1 2 3 1 2 - - -
國籍不詳 20 9 11 20 9 11 - - -
總計 923 445 478 893 430 463 30 15 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指地方法院終結之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家事事件中,裁定准許且被收養人年齡為
未滿 18 歲者之人數,並提供分別按年齡、國籍及性別之統計資料。
86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27(第 197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偵查終結起訴人數及
件數(首附 5-28)
單位:件,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年別
件數 人數 件數 人數
2016 14 14 2 2
2017 20 23 4 4
2018 14 14 4 4
2019 18 18 1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
1. 刑法第 241 條:Ⅰ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Ⅲ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 242 條:Ⅰ移送前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6-28(第 197 點) 地方檢察署執行《刑法》第 241 條、第 242 條裁判確定有罪人數(首
附 5-29)
單位:人
《刑法》第 241 條 《刑法》第 242 條
科刑 科刑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 逾六 一年 二年 三年
年別 總 免 總 免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合 月 月一 以上 以上 以上
計 刑 計 刑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計 以 年未 二年 三年
下 滿 未滿 未滿 下 滿 未滿 未滿
2016 11 11 3 3 5 - - - 2 2 - - 1 1 - -
2017 8 8 2 2 4 - - - 1 1 - - 1 - - -
2018 17 17 6 1 10 - - - - - - - - - - -
2019 13 13 7 2 4 - - - 1 1 - - 1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
87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29(第 198 點)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首附 5-30)
88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30 (第 199 點)兒少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統計(首附 5-31)
單位:戶,人
當年遭擅帶離家兒少人數
年別 當年求助家庭數 當年尋獲兒少人數
小計 未出境 已出境 不詳
2016 161 197 110 64 23 133
2017 175 208 140 44 24 161
2018 196 238 175 54 9 317
2019 153 189 138 39 12 158
總計 685 832 563 201 68 76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當年尋獲兒少人數指該年度與歷年遭擅帶離家兒少於該年度被尋獲者。
2. 832 位兒少遭擅帶離家,其中約 6 成 7(563 位,占 67.67%)尚未被帶出境,約 2 成 5 已
出境(201 位,占 24.16%),另有近 1 成(68 位,占 8.17%)無法確認其行蹤。
附件 6-31(第 199 點)遭擅帶離家兒少年齡統計(首附 5-32)
單位:人
總計 0至未滿3歲 3至未滿6歲 6至未滿12歲 12至未滿18歲
年別
832 274 243 253 62
2016 197 60 53 71 13
2017 208 75 61 53 19
2018 238 86 76 63 13
2019 189 53 53 66 1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89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附件 6-32(第 199 點)隨父母或親屬離家經報案失蹤之兒少人數 (首附 5-33)
單位:件,%
未滿 7 歲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發生數 尋獲數(含積案)
年別
尋獲率 尋獲率 尋獲率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2016 319 188 131 303 178 125 94.98 143 80 63 138 77 61 96.50 106 43 63 106 43 63 100.00
2017 327 173 154 314 166 148 96.02 131 71 60 127 70 57 96.95 108 52 56 106 51 55 98.15
2018 361 201 160 340 192 148 94.18 121 68 53 120 67 53 99.17 95 42 53 94 41 53 98.95
2019 272 133 139 249 120 129 91.54 130 70 60 125 68 57 96.15 112 57 55 106 53 53 94.64
總計 1,279 695 584 1,206 656 550 - 525 289 236 282 228 - 421 194 227 412 188 224 -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6-33(第 201 點) 與防止兒童受到誘拐、買賣或販運相關之重要國際合作
2019 年 4 月 12 日我國與美國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IPCA),並於 5 月 31 日在台北召開首屆「台美合
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聯合委員會」,有助強化雙方就相關議題之溝通、協調及資訊分享,確保兒童福利。
資料來源:外交部
90
民間意見徵詢/第五場次會議(20210315)
91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VII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附件 7-1 (第 213 點)身心障礙兒童登記人數按類別及年齡分
單位:人,%
0~未滿 3~未滿 6~未滿 12~未滿 15~未滿
類別 總計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比率
3歲 6歲 12 歲 15 歲 18 歲
視覺障礙者 802 12 0.74 40 0.51 243 1.35 225 2.07 282 2.07
聽覺機能障礙者 2,937 362 22.40 548 7.04 863 4.81 557 5.12 607 4.46
平衡機能障礙者 25 1 0.06 2 0.03 13 0.07 3 0.03 6 0.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1,118 10 0.62 207 2.66 516 2.88 193 1.77 192 1.41
肢體障礙者 4,140 266 16.46 616 7.91 1,413 7.87 814 7.48 1,031 7.57
智能障礙者 15,200 17 1.05 787 10.11 5,356 29.84 3,737 34.36 5,303 38.94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2,032 162 10.02 274 3.52 640 3.57 389 3.58 567 4.16
顏面損傷者 103 5 0.31 10 0.13 35 0.20 20 0.18 33 0.24
植物人 24 1 0.06 1 0.01 4 0.02 3 0.03 15 0.11
失智症者 8 - - - - 3 0.02 - - 5 0.04
自閉症者 8,359 27 1.67 836 10.74 3,598 20.05 1,925 17.70 1,973 14.49
慢性精神病患者 230 - - 1 0.01 13 0.07 33 0.30 183 1.34
多重障礙者 9,064 164 10.15 1,205 15.48 3,440 19.17 1,911 17.57 2,344 17.21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216 3 0.19 27 0.35 56 0.31 50 0.46 80 0.59
因罕見疾病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897 222 13.74 360 4.62 86 0.48 91 0.84 138 1.01
其他障礙者 1,126 13 0.80 30 0.39 472 2.63 308 2.83 303 2.22
新制類別無法對應舊制類別者 5,563 351 21.72 2,842 36.50 1,196 6.66 617 5.67 557 4.09
男 34,180 973 60.21 5,122 65.78 12,201 67.98 7,200 66.20 8,684 63.76
合計 女 17,664 643 39.79 2,664 34.22 5,746 32.02 3,676 33.80 4,935 36.24
計 51,844 1,616 100 7,786 100 17,947 100 10,876 100 13,619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數據係 2019 年底最新統計。
92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第 214 點) 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首附 6-5)
2016 2017 2018 2019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總人 總人 總人 總人 倍以下者
縣市 經費 經費 經費 經費
次 次 次 次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中度障礙以上 輕度障礙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北市 28,139 138,350 27,087 133,067 25,908 127,348 25,541 2,050 1,138 582 408 453 313 339 213 7,132 5,199 4,701 3,013 125,697
臺北市 7,864 48,322 7,710 47,340 7,459 46,093 7,437 1,700 1,101 545 392 252 188 187 127 970 758 706 512 46,139
桃園市 12,718 61,377 12,574 61,204 12,332 60,357 12,240 1,002 540 285 179 154 103 110 70 3,478 2,588 2,274 1,458 61,256
臺中市 22,812 115,994 22,297 113,455 21,105 108,467 20,893 2,037 1,142 575 333 448 325 313 211 5,517 4,144 3,563 2,285 107,945
臺南市 19,667 96,868 18,864 93,300 18,177 89,839 17,821 1,342 688 368 207 303 197 235 151 5,075 3,913 3,253 2,089 88,218
高雄市 27,844 142,715 26,816 137,402 25,330 129,400 24,774 2,449 1,305 480 298 630 455 440 314 6,707 4,896 4,125 2,673 126,207
宜蘭縣 4,588 22,938 4,396 21,947 4,207 21,056 4,201 356 165 102 66 104 71 92 50 1,119 819 741 515 20,533
新竹縣 3,104 15,327 2,935 14,587 2,753 13,774 2,716 264 116 49 24 41 37 46 26 801 586 476 251 13,688
苗栗縣 5,931 29,913 5,679 28,629 5,457 27,584 5,390 529 234 91 46 90 64 47 36 1,634 1,131 919 567 27,298
彰化縣 13,406 65,952 13,814 67,928 13,680 67,644 12,275 1,141 589 166 100 490 287 430 218 3,177 2,358 2,067 1,253 61,221
南投縣 6,089 30,412 5,963 29,401 5,292 26,343 5,128 490 185 81 49 67 52 67 41 1,510 1,039 990 558 25,543
雲林縣 9,250 47,273 8,808 45,061 8,366 42,988 8,188 969 483 187 107 183 116 100 53 2,255 1,441 1,454 839 42,114
嘉義縣 7,158 33,968 6,847 32,599 6,497 30,975 6,394 437 129 71 37 129 66 106 52 2,013 1,276 1,326 753 30,348
屏東縣 11,913 62,112 11,374 59,473 10,713 56,156 10,522 1,364 586 235 133 241 140 198 92 2,731 2,000 1,759 1,043 55,307
臺東縣 3,499 19,744 3,473 19,572 3,301 18,591 3,200 572 232 110 70 146 84 127 74 621 409 476 279 17,888
花蓮縣 5,189 26,238 5,052 25,547 4,850 24,748 4,693 541 247 115 62 100 70 84 42 1,188 854 871 520 24,154
澎湖縣 1,319 6,902 1,254 6573 1,183 6144 1,121 149 66 26 12 24 16 11 7 296 200 205 108 5,828
基隆市 4,527 21,730 4,440 21,039 4,200 19,952 4,070 172 125 45 40 46 21 18 23 1,287 1,025 777 492 19,305
新竹市 2,733 13,766 2,708 13,661 2,621 13,288 2,586 240 126 47 43 43 25 27 26 720 575 419 294 13,168
嘉義市 2,603 12,994 2,493 12,498 2,367 11,990 2,417 255 128 56 32 50 29 37 25 667 488 392 259 12,745
93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金門縣 227 1,228 157 1001 115 755 125 25 11 5 4 7 4 5 6 21 16 12 8 708
連江縣 22 129 19 115 18 110 19 5 1 2 0 0 0 0 1 4 2 3 2 107
合計 200,602 1,014,252 194,761 985,399 185,913 943,490 181,751 18,089 9,337 4,223 2,642 4,001 2,663 3,019 1,858 48,923 35,717 31,509 19,771 925,41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生活補助:針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補助
收容安置者,按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 3,500 元、4,700 元及 8,200 元。
2.計算方式以當年度「0-17 歲障礙人數占總障礙人口比率」推估當年度身心障礙兒少生活補助費總人數及經費。
3.2019 年起新增低收入戶、中低收戶入戶、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2.5 倍以下者、障礙程度等欄位。
94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3(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首附 6-6)
單位:人,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縣市 期底 期底 期底 期底 未滿 18 歲
經費 經費 經費 男 女 經費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期底人數 男 女 經費
合計 43,300 8,025,157 45,930 8,504,326 47,841 8,801,920 12,591 8,051 4,540 123,944 12,591 8,051 4,540 123,944
新北市 7,448 1,258,926 8,282 1,446,378 8,584 1,422,727 1,487 817 670 15,371 1,487 817 670 15,371
臺北市 5,551 1,223,865 5,982 1,306,918 6,381 1,317,663 2,170 1,427 743 18,089 2,170 1,427 743 18,089
桃園市 2,670 469,509 2,946 519,421 2,635 514,971 1,000 692 308 11,124 1,000 692 308 11,124
臺中市 5,404 999,066 5,134 989,265 5,226 1,033,807 1,598 1,011 587 16,282 1,598 1,011 587 16,282
臺南市 2,180 431,503 2,259 443,098 2,286 457,719 807 567 240 7,858 807 567 240 7,858
高雄市 3,560 624,173 4,066 642,238 4,865 776,209 2,110 1,356 754 14,137 2,110 1,356 754 14,137
宜蘭縣 1,589 290,266 1,687 295,380 1,759 317,375 213 119 94 3,534 213 119 94 3,534
新竹縣 1,086 196,716 1,111 198,627 1,196 211,938 220 158 62 3,293 220 158 62 3,293
苗栗縣 1,356 255,557 1,688 275,943 1,348 280,426 105 90 15 1,278 105 90 15 1,278
彰化縣 2,186 384,353 2,186 398,062 2,227 411,569 914 547 367 8,272 914 547 367 8,272
南投縣 1,588 305,081 1,657 312,648 1,625 312,030 174 115 59 2,870 174 115 59 2,870
雲林縣 1,691 319,236 1,820 341,257 2,048 374,926 279 150 129 3,713 279 150 129 3,713
嘉義縣 1,655 290,045 1,608 285,091 1,532 284,504 219 157 62 2,284 219 157 62 2,284
屏東縣 822 166,137 861 192,631 942 193,145 99 49 50 1,527 99 49 50 1,527
臺東縣 827 161,884 806 159,104 910 164,898 147 104 43 2,742 147 104 43 2,742
花蓮縣 1,237 210,119 1,297 244,659 1,312 245,902 364 213 151 5,191 364 213 151 5,191
澎湖縣 229 40,409 232 41,989 242 41,812 36 35 1 279 36 35 1 279
基隆市 451 76,359 413 83,844 502 93,274 108 62 46 942 108 62 46 942
新竹市 475 84,819 498 85,564 499 89,081 289 175 114 2,652 289 175 114 2,652
嘉義市 1,118 199,845 1,224 203,331 1,557 223,572 182 148 34 1,690 182 148 34 1,690
金門縣 161 34,539 154 35,898 139 30,739 60 59 1 740 60 59 1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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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連江縣 16 2,750 19 2,980 26 3,633 10 0 10 76 10 0 10 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對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
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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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4(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補助受益人數-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首附 6-7)
單位:人,人次,千元
2016 2017 2018 2019
未滿 18 歲
縣市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經費 總人次 男 女 總經費
人次 男 女 經費
新北市 14,978 113,795 16,167 115,345 12,949 98,841 10,774 5,795 4,979 100,218 983 561 422 10,062
臺北市 12,131 85,614 12,215 87,374 11,647 86,944 9,219 4,813 4,406 74,647 791 436 355 7,320
桃園市 4,539 48,172 5,304 54,062 4,642 49,999 4,465 2,517 1,948 46,467 551 303 248 6,364
臺中市 7,823 76,549 8,883 88,291 8,752 86,508 7,275 3,988 3,287 71,076 755 433 322 9,082
臺南市 9,494 93,228 8,055 75,238 6,216 59,602 5,309 2,920 2,389 50,431 352 211 141 4,520
高雄市 10,121 99,028 13,157 131,739 11,105 113,211 8,914 4,905 4,009 89,779 504 314 190 6,374
宜蘭縣 2,090 19,181 2,234 21,309 1,708 16,192 1,477 787 690 13,318 96 47 49 916
新竹縣 1,292 14,046 1,298 13,527 1,238 13,223 1,224 699 525 12,615 133 81 52 2,013
苗栗縣 3,144 30,987 3,470 33,714 3,128 30,557 1,548 876 672 15,809 92 61 31 1,134
彰化縣 4,255 41,571 4,333 41,325 4,456 43,789 3,649 2,083 1,566 32,884 238 136 102 2,742
南投縣 2,176 20,117 2,193 19,781 2,353 21,403 2,412 1,334 1,078 20,976 92 52 40 1,147
雲林縣 2,786 26,169 3,103 29,226 2,527 25,730 2,618 1,412 1,206 26,881 132 79 53 1,641
嘉義縣 1,779 16,759 1,849 17,303 1,839 17,324 1,543 811 732 15,056 73 45 28 1,075
屏東縣 3,286 31,866 3,746 34,903 3,018 30,896 2,897 1,574 1,323 30,257 123 65 58 1,489
臺東縣 764 6,885 1,080 9,727 1,101 10,838 926 534 392 9,097 62 46 16 922
花蓮縣 1,005 9,489 1,134 11,477 945 10,137 832 492 340 9,595 64 42 22 718
澎湖縣 366 4,345 423 3,683 311 3,593 279 149 130 2,850 12 7 5 267
基隆市 1,330 14,181 1,368 14,719 1,132 11,551 983 563 420 9,502 53 38 15 552
新竹市 1,423 15,161 1,319 13,250 1,160 10,892 1,218 665 553 10,611 163 98 65 1,733
嘉義市 1,310 12,090 1,207 11,300 1,162 10,810 1,099 578 521 9,154 48 29 19 480
金門縣 251 2,694 325 3,558 282 2,807 248 152 96 2,379 37 23 14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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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連江縣 26 271 24 680 24 237 28 18 10 217 2 1 1 14
合計 86,369 782,198 92,887 831,531 81,695 755,083 68,937 37,665 31,272 653,820 5,356 3,108 2,248 60,82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輔具費用補助:針對經評估有使用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輔具費用補助,按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給予 100%至 25%不等之補助。
2. 2016 至 2018 年為身心障礙者整體數據(含身心障礙兒童),2019 年起區分 0-17 歲數據,並新增地區別、性別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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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5(第 214 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服務身心障礙兒少人數(首附 6-8)
單位:家,人
核定安置 實際安置 身心障礙兒少人數
年別 機構數
服務人數 服務人數 男 女
2016 272 22,607 18,687 2,097 1,116
2017 271 22,429 18,450 1,958 978
2018 271 22,387 18,221 1,815 895
2019 269 22,374 18,043 1,594 82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截至 2019 年底止,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 269 所,可服務 2 萬 2,374 人,目前已服
務 1 萬 8,043 人,尚可服務 4 千餘人,服務率為 80.6%。其主要服務項目有:早期療
育、日間照顧、技藝陶冶、住宿養護及福利服務等。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
核,並定期辦理機構評鑑,且積極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以提升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童)權益。
附件 7-6(第 214 點) 身心障礙者(含身心障礙兒少)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人數(首附 6-9)
單位:人,人次
家庭關懷訪視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年別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受益人數 受益人次
2016 6,168 44,835 3,540 23,997 3,878 90,384
2017 4,441 59,987 4,256 23,375 3,905 107,867
2018 5,057 54,029 3,476 27,558 2,352 70,838
2019 6,654 63,361 4,131 28,339 2,338 65,09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數據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整體成果。
99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7(第 217 點)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首附 7-1)
單位:人
一般學校 特教學校 在家教育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高中職 國中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105 86,053 39,817 25,516
20,720 5,804 637 964 4,203 862 461 352 0
106 86,728 39,729 26,006
20,993 5,546 589 871 4,086 868 440 292 130
107 87,435 40,735 25,667
21,033 6,798 601 818 5,379 779 423 303 142
108 89,248 43,038 26,223
20,613 4,731 607 763 3,425 687 368 257 6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總計」指「身心障礙兒少各就學情形占全國就學兒少比率」。
附件 7-8(第 224 點)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技職教育人數(首附 7-2)
單位:人
技職教育
年別
高職 特殊學校
2016 15,113 4,235
2017 16,132 4,222
2018 16,287 4,038
2019 15,642 3,568
2020 15,042 3,235
資料來源:教育部、勞動部
說明:接受技職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包含就讀綜合高中之學生數據。
100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7-9(第226點)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統計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總家數 共融、特色遊戲場
新北市 414 22
臺北市 432 30
桃園市 337 17
臺中市 561 21
臺南市 337 3
高雄市 466 -
宜蘭縣 18 2
新竹縣 79 -
苗栗縣 27 1
彰化縣 97 -
南投縣 17 2
雲林縣 13 -
嘉義縣 16 -
屏東縣 35 2
臺東縣 9 -
花蓮縣 26 -
澎湖縣 18 1
基隆市 32 2
新竹市 98 21
嘉義市 29 1
金門縣 4 -
連江縣 - -
全國性 3 -
總計 3,068 1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總家數係內政部提供。
2. 共融、特色遊戲場家數係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分析研究」
時,配合調查之地方政府提供。
101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7-10(第227點) 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
年別 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文化活動
2017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國立嘉義特殊學校共同舉辦「芳心未礙 小探索家的
故宮奇幻旅程」,設置 6 個精彩主題站點,分別為動畫影片欣賞、陶瓷文化、織
品文化、香藝文化、茶文化及虛擬藝廊 VR 體驗,運用複製文物、遊戲輔具、動畫
影片,並搭配多種趣味手作活動,結合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等多感官
體驗,讓學生在充滿趣味的過程中領略文史藝術之美。
2018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與導盲犬協會合作「戊戌狗年喜迎上元」特展開幕活動,
邀請臺中惠明學校、臺中啟明學校學生與導盲犬,強化對身心障礙觀眾多元友善
的服務。
配合白手杖節,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台灣盲人重建院南部院區及中部院
區兩團視障觀眾及陪伴者至南院參與「故宮亞洲藝術節—新加坡月」-「甘榜格南
伊斯蘭教香水體驗」,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文化資產園區與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藝術發展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兒少藝術展覽
國立國父紀念館辦理「博愛樂悠揚.國館粽飄香」活動,邀請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合唱團學生 22 人及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樂團 6 人表演,並與啟明學校師生一起
2019 進行包粽子體驗活動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泰國月活動邀請聽障團體到院欣賞泰國面具舞蹈劇
「孔劇(Khon)」,並邀請特教學校參與服飾體驗等活動,拉近觀眾與博物館之
間距離,以獲得愉快參觀經驗。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邀請社團法人嘉義市關懷自閉症協會及國立雲林特殊教
2020
育學校學子參訪,及親近故宮資源,以彌平文化落差,落實文化平權及近用權。
2019- 國立國父紀念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合辦「線條到網絡:陳澄波與他的書畫收藏展」
,
2020 設置「畫作觸覺體驗區」,提供視覺障礙者參與體驗藝術
102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7-11(第231點)孕婦產前產檢利用率(首附6-10)
單位:%
年別 平均利用率 至少 1 次利用率 至少 4 次利用率
2016 94.8 98.7 97.7
2017 94.7 98.8 97.8
2018 94.5 98.8 97.9
2019 94.3 98.7 97.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平均利用率=(活產孕婦當年及前ㄧ年產檢人次/當年活產孕婦人*10)*100%
2.至少 1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1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3.至少 4 次利用率=(至少產檢 4 次活產孕婦人數/當年活產孕婦人數)*100%
附件 7-12(第231點) 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率(首附6-11)
單位:件,案,%
年別 補助案件數 異常個案數 利用率(占全國孕婦比率)
2016 53,438 1,534 27.13
2017 46,413 1,379 25.53
2018 42,953 1,387 24.95
2019 43,878 1,451 26.8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因無全國遺傳性疾病高風險孕婦母數,而羊膜穿刺係於懷孕 16 至 18 週進行,故
以全國健保第二次產檢人數為分母,補助產前遺傳診斷費用個案數為分子,推估全
國孕婦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利用情形。
附件 7-13(第231點)孕婦死亡率及主要死因統計
單位:人,每十萬活產
2016 2017 2018 2019
ICD-10
順位 國際死因 死亡原因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死亡
分類號碼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人數 率
O00-O99 所有死亡原因 24 11.6 19 9.8 22 12.2 28 16.0
1 O88 產科栓塞 12 5.8 9 4.6 7 3.9 9 5.1
2 O72 產後出血 5 2.4 4 2.1 3 1.7 5 2.9
伴有(合併或併
3 O14 發)明顯蛋白尿的 1 0.5 1 0.5 3 1.7 3 1.7
妊娠性高血壓
其他 6 2.9 5 2.6 9 5.0 11 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6 年出生數計 207,600 人;2017 年出生數計 194,616 人;2018 年出生數計 180,656 人;
2019 年出生數計 175,074 人。
103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2. 關於孕婦死亡率增加之可能原因:
(1) 孕產婦平均生育年齡高齡化:依人口統計資料顯示,107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
以上者共計 54,406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1%;108 年總出生數中生母年齡 35 歲以上
者共計 54,162 人,佔總出生數之 30.9%。另,108 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 32.12 歲、
生育第 1 胎平均年齡為 31 歲,108 年(31 歲)較 98 年(29.3 歲)上升 5.8%。
(2) 妊娠風險因子:高血壓、子癲前症、糖尿病等,為主要常見之孕期合併症,國內外統
計數據顯示,高齡產婦的子癲前症風險平均比一般孕婦高出近兩倍。世界衛生組織
(WHO)2014 年的跨國研究顯示,35 歲以上高齡產婦,與 20 至 35 歲間的孕婦相
比,罹患子癲前症的風險高出 1.78 倍。
(3) 出生人數減少:因孕婦死亡人數較少,加上出生人數減少,每年新增或減少 1-2 名個
案,皆會對統計數字產生影響,造成死亡率值大幅變動。
3. 關於與 OECD 國家 2017 年最新統計資料相比結果:我國同年孕產婦死亡率(2017 年,
9.80/0000),排名第 30 名,低於韓國、匈牙利、智利、土耳其、拉脫維亞、美國、墨西哥
及哥倫比亞,高於義大利、挪威、波蘭、捷克共和國、芬蘭、希臘、以色列、丹麥、冰
島、西班牙、瑞典、奧地利、比利時、愛爾蘭、日本、盧森堡、荷蘭、斯洛伐克共和國、
瑞士、澳大利亞、德國、斯洛維尼亞、英國、法國、立陶宛、葡萄牙、愛沙尼亞、紐西
蘭及加拿大。
附件 7-14(第 235 點)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
單位:歲,人,%
出生體重(公克)
產婦 總計 未滿 2500 公克
2500 公克以上
年齡 (低出生體重)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20 2,419 100.00 305 12.61 2,114 87.39
20-24 15,580 100.00 1,391 8.93 14,189 91.07
25-29 42,401 100.00 3,475 8.20 38,926 91.80
30-34 66,161 100.00 6,102 9.22 60,059 90.78
35-39 45,524 100.00 5,174 11.37 40,350 88.63
40-44 8,565 100.00 1,075 12.55 7,490 87.45
45-49 403 100.00 91 22.58 312 77.42
≧50 31 100.00 12 38.71 19 61.29
合計 181,084 100.00 17,625 9.73 163,459 90.2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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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15(第 235 點)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首附 6-10)
單位:人,%
發現異 完成確 確診聽 完成確
年別 篩檢人數 篩檢率 應確診數
常數 診人數 損人數 診率
2016 204,964 98.9 2,417
2,296 2,282 1046 99.4
2017 192,306 98.9 2,181
2,094 2,069 978 98.8
2018 177,595 98.8 2,018
1,926 1,911 889 99.2
2019 172,520 98.9 2,116
2,007 1,998 907 99.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2010 至 2011 年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新生兒聽力篩檢;2012 年 3 月 15 日起全面補助新生兒
聽力篩檢,2013 年起成果為當年出生個案追蹤至隔年 6 月底統計結果。
附件 7-16(第 235 點)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首附 6-14)
單位:案,%,人
年別 篩檢案數 篩檢率 發現異常個案數
2016 207,420 99.5 4,191
2017 193,651 99.9 3,670
2018 180,488 99.4 3,657
2019 175,514 99.7 3,88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17(第 235 點)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利用率(年 x 性別) (首附 6-15)
單位:人次,%
項目 男 女
總人次 總利用率
年別 人次 利用率 人次 利用率
2016 1,129,651 78.7 584,708 78.6 691,131 78.8
2017 1,102,846 77.7 570,293 77.5 532,550 77.9
2018 1,071,399 78.4 553,350 78.2 518,049 78.6
2019 1,048,240 80.3 (暫無資料更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總利用率=未滿 7 歲兒童當年度接受預防保健人次/該年中人口數推估(0 歲人口數ⅹ3
次+1 歲人口數ⅹ2 次+2 歲人口數ⅹ1 次+[3 歲+4 歲+5 歲+6 歲人口數 ] /4 ⅹ1 次)ⅹ100%。
附件7-18(第235點) 歷年學齡前兒童視力篩檢成果表(首附6-16)
單位:人,%
疑似異常個案
年別 幼童數 篩檢數 篩檢率 初篩異常率 異常確診率
完成確診率
2016 366,484 360,998 98.5 15.11 98.9 79.54
2017 419,556 427,117 101.8 14.92 99.53 80.31
2018 413,134 421,948 102.1 15.54 99.59 80.17
2019 398,609 415,085 104.1 15.17 99.96 80.9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05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19(第 236 點)嬰幼兒各項常規疫苗接種完成率
單位:%
劑別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 日本腦炎疫苗
結合型肺炎鏈球 水痘 麻疹腮腺炎德國
卡介苗 五合一疫苗 B 型肝炎疫苗 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
菌疫苗 疫苗 麻疹混合疫苗
麻痺混合疫苗
年別 單一劑 第三劑 第四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二劑 第三劑 單一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一劑 第二劑 第三劑 第四劑 單一劑
2016 98.21 97.55 94.66 98.72 97.79 96.41 93.34 97.92 98.16 97.35 96.12 93.58 96.70 94.63
2017 97.52 97.78 88.04 98.68 97.85 97.95 95.75 98.15 98.43 95.73 96.32 93.51 94.58 94.06
2018 97.95 98.03 95.23 98.85 98.07 97.92 95.76 98.23 98.57 96.61 97.09 82.88 95.53
2019 98.15 98.29 96.03 98.96 98.44 98.21 96.39 98.57 98.86 97.21 97.45 90.93 96.4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2015 年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納入常規預防接種,2016 年納入統計。
2.2017 及 2018 年因涉疫苗轉銜接種,部分已完成 3 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之兒童,其銜接之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須至滿五歲至
入國小前接種。
106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0(第 239 點) 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人數
單位:人
新通報愛滋病毒感染者
年別 性別
人數 每十萬人口所佔比例
女 0 0
2016
男 17 0.81
女 2 0.11
2017
男 25 1.22
女 0 0
2018
男 18 0.90
女 3 0.17
2019
男 12 0.6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2016 年至 2019 年通報確診當下為 18 歲以下兒少人數。
2. 分母為各年度未滿 18 歲之男性及女性人數。
附件 7-21(第 239 點) 2020 年兒少愛滋感染者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及比率
單位:人,%
居住情形 個案數 比率
與家人居住 28 88%
在外求學租屋 2 6%
安置於機構 2 6%
總計 32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資料截算至 2020 年 6 月。
附件 7-22(第 239 點) 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
單位:人
疾病
年度 性別 總計
梅毒 淋病
女 4 46
2016 175
男 30 95
女 1 50
2017 175
男 27 97
女 3 25
2018 134
男 28 78
女 7 29
2019 160
男 38 8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表係統計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兒少。
107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3(第 240 點) 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2)
單位:人次,元
年別 受益人次 補助經費
2016 47,562 48,393,000
2017 43,112 48,780,000
2018 51,973 39,200,000
2019 53,814 39,957,0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本項統計係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依經濟狀況補助每名兒童
每月最高 3,000 元至 5,000 元之療育費用及交通費。
附件 7-24(第 244 點) 2016-2019 年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
單位:%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類別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適中 64.0 63.9 64.2 63.7 64.6 62.8 64.8 62.4
過輕 7.9 6.7 8.2 6.9 7.9 6.5 8.0 6.3
過重 13.2 12.7 13.0 12.6 12.9 12.9 12.8 13.0
肥胖 14.9 16.8 14.6 16.9 14.6 17.7 14.3 18.3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BMI 值計算。
2.全國國中、小學生體位趨勢數據係配合學生健康檢查以學年度統計,並於每年 6 月彙整完
畢。
附件 7-25(第 266 點)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首附 6-17)
單位:人,%
兒少 兒少 兒少 補助兒少健保人數
項目
人口總數 投保人數 投保比率 身心障 原住民 弱勢
年別
(A) (B) (B/A) 礙兒少 兒少 兒少
2016 3,987,202 3,892,785 97.63 44,674 29,978 1,025
2017 3,900,662 3,807,548 97.61 43,555 28,516 1,130
2018 3,778,520 3,692,105 97.71 42,255 27,664 1,216
2019 3,702,207 3,619,842 97.78 42,085 27,222 1,13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弱勢兒少之資格認定: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二、因懷孕或生
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三、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
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108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6(第 266 點)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首附 6-19)
單位:人,%
貧窮人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兒少 中低收入戶兒少
兒少
年別 總人口數 總計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占兒少人口 占貧窮總人
人口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數百分比 口數百分比
2016 23,539,816 3,987,202 682,207 2.90 324,046 1.38 358,161 1.52 117,012 2.93 17.15 135,819 3.41 19.91
2017 23,571,227 3,900,662 667,682 2.83 317,257 1.35 350,425 1.49 109,281 2.80 16.37 130,804 3.35 19.59
2018 23,588,932 3,778,520 649,994 2.76 311,526 1.32 338,468 1.43 103,575 2.74 15.93 121,967 3.23 18.76
2019 23,603,121 3,702,207 638,707 2.71 304,470 1.29 334,237 1.42 98,508 2.66 15.42 118,589 3.20 18.5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27(第 266 點)兒少發展帳戶數據
單位:人,元
年別
2017 2018 2019
項目
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012 2,417 3,967
中低收入戶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1,886 4,226 7,123
長期安置累積申請開戶人數 0 534 585
總計 2,898 7,177 11,675
申請開戶率 31% 44% 49%
帳戶儲金總金額(元) 47,627,264 153,856,203 345,104,06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1.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資格為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6 條,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i. 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ii.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者。
iii.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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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8(第 266 點)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1,134,366 3,474,756,781 1,014,585 3,180,840,081 960,402 3,007,666,175 896,974 2,811,199,798
新北市 180,151 417,590,868 133,946 359,580,419 121,775 326,675,095 110,534 296,326,001
臺北市 166,192 934,859,554 157,998 875,423,753 149,748 825,967,115 141,737 777,866,422
桃園市 76,214 205,396,730 79,242 213,557,190 81,785 220,410,575 89,184 240,350,880
臺中市 181,667 489,592,565 148,998 401,549,610 147,435 397,337,325 140,462 378,545,090
臺南市 61,461 165,637,395 55,588 149,809,660 51,114 137,752,230 44,462 119,825,090
高雄市 150,891 405,800,305 130,114 350,027,620 108,920 293,304,774 94,835 255,580,325
宜蘭縣 18,820 50,694,827 16,449 44,310,686 15,133 40,757,677 13,834 37,208,339
新竹縣 18,058 48,666,310 17,033 45,903,935 16,266 43,836,870 15,117 40,740,315
苗栗縣 21,457 57,826,615 17,561 47,326,895 16,759 45,165,505 15,877 42,788,515
彰化縣 26,258 70,900,060 25,960 69,962,200 25,871 69,722,345 25,114 67,682,230
南投縣 17,053 46,276,635 16,300 43,928,500 15,088 40,598,537 13,471 36,304,345
雲林縣 33,609 90,576,255 34,611 93,276,645 33,946 90,972,910 30,732 83,443,681
嘉義縣 11,852 31,962,485 10,416 28,071,120 10,010 26,976,950 9,346 25,187,470
屏東縣 56,892 153,260,021 54,663 147,314,801 53,468 144,096,260 50,779 136,849,405
臺東縣 38,024 102,474,680 36,839 99,281,105 34,828 93,861,460 28,650 77,211,750
花蓮縣 33,421 90,069,595 32,992 88,913,440 35,363 95,303,285 33,183 89,428,185
澎湖縣 5,785 15,590,575 5,191 13,989,745 4,516 12,170,620 3,725 10,038,875
基隆市 14,914 40,193,230 19,649 52,954,055 18,276 49,253,820 15,459 41,662,005
新竹市 12,724 34,291,180 12,422 33,477,290 11,716 31,556,481 11,612 31,294,340
嘉義市 7,373 19,871,308 7,266 19,581,870 7,338 19,775,910 7,231 19,487,545
金門縣 1,261 2,626,491 1,069 2,023,248 752 1,558,896 1,318 2,732,214
連江縣 289 599,097 278 576,294 295 611,535 312 646,77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0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29(第 266 點)低收入戶兒童就學生活補助
單位:人次,元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地區別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人次(月) 金額(元)
總計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11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30(第 270 點)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情形(首附 5-3、6-20)
單位:人,家,%
居家式 機構式 社區式
未滿 2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托育供給
年別 歲兒童 居家托育人員 私立托嬰中心 公私協力托育資源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覆蓋率
數 中心家數
登記托育人員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家數 實際收托數
2016 412,880 24,259 23,611 710 12,174111 98 3,143
9.4
2017 393,624 26,280 24,526 847 17,556127 156 3,827
11.7
2018 367,832 26,280 24,526 847 17,556153 156 3,827
12.5
2019 351,426 26,272 25,379 925 16,432166 216 5,030
13.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托育供給覆蓋率=實際收托總數(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當年度未滿 2 歲兒童數
×100%。
附件 7-31(第 270 點)減輕 2-6 歲幼兒家長負擔說明(公共化)
(1) 2017 至 2019 年度共累計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951 班,增加約 2 萬 5,000 餘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達 20.8
萬個名額。另 2019 年完成備查之準公共幼兒園計 1,098 園,增加逾 11 萬個平價教保服務供應量;整體平價幼兒園比率從 38.8%(公共化)
提高到 55.1%(公共化及準公共)成長逾 16%,合計提供近 32 萬個平價就學機會。
(2) 為落實政策便民之效能,本部國教署已建置全國 2 至 4 歲育兒津貼管理系統、協調各有關機關資料介接,簡化申請及審核相關作業流程,
並設置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幼兒家長諮詢,此外,亦透過推播相關宣傳影片,以利幼兒家長知悉相關資訊及可獲得之政府協助。
附件 7-32(第 270 點)5 歲幼兒入園率(首附 7-5)
單位:%
學年度 入園率
105 96.28
106 96.85
107 95.77
108 96.16
資料來源:教育部
112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33(第 270 點) 托育費用辦理情形(首附 5-10)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83,893 43,647 40,246 1,486,196,848
2017 90,133 46,978 43,155 1,578,854,494
2018 95,950 50,034 45,916 1,959,770,680
2019 68,040 35,743 32,297 2,528,500,6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7-34(第 270 點)育兒津貼辦理情形(首附 5-9)
單位:人,元
受益人數
年別 補助金額
總計 男 女
2016 263,520 136,616 126,904 5,193,371,012
2017 258,364 134,185 124,179 5,069,596,976
2018 393,641 203,831 189,810 6,435,651,337
2019 447,765 231,920 215,845 8,727,200,906
2020 341,329 176,425 164,904 4,825,914,90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原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於 2018 年 8 月取消未就業限制。
2. 2020 年數據統計至 7 月。
附件 7-35 (第 270 點) 事業單位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補助情形(首附 6-22)
單位:家,千元
項目
補助家數 補助經費
年別
2016 214 13,241
2017 180 12,170
2018 238 16,242
2019 308 22,123
合計 1,426 99,166
資料來源:勞動部
附件 7-35-1(第 270 點) 100 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首附 5-15)
單位:%
年別 合計 設立托兒服務機構 提供托兒措施
2016 51.6 1.4 50.2
2017 63.4 1.3 62.1
2018 65.6 1.2 64.4
2019 67.4 1.2 66.2
資料來源:勞動部
113
民間意見徵詢/第六場次會議(20210319)
附件 7-36(第 271 點)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核准戶數(首附 6-23)
單位:戶
育有未成年子 安置、寄養結束無 受家暴及性侵害之
年別 申請項目 總計 特殊境遇家庭 單親家庭 三代同堂
女 3 人以上 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 被害者及其子女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6 240 0 10 29 - 147
2016
租金補貼 13,209 5,552 1 158 812 - 6,686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03 252 0 10 15 - 126
2017
租金補貼 13,012 5,277 3 145 739 - 6,848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74 277 0 11 27 - 159
2018
租金補貼 13,206 5,218 3 137 778 - 7,070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92 270 0 32 28 - 162
2019
租金補貼 13,722 5,168 4 283 698 - 7,569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4,286 1,735 0 100 191 1,182 1,078
總計
租金補貼 111,067 37,339 39 1,403 5,210 26,595 40,481
資料來源:內政部
附件 7-37(第 272 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辦理情形(首附 5-17)
單位:萬戶,億元
年別 受益戶數 增加可支配所得
2016 62.6 7.0
2017 62.8 6.7
2018 61.0 20.5
2019 - -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說明:1.年別指課稅年度。
2.2016及2017年度為核定數、2018年度為初步核定數、2019年度尚無資料。
3.2018年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2萬5,000元提高為12萬元。
11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VIII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附件 8-1 (第 276 點)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首附 7-2)
單位:人,%
全國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105 95,081 48,063 12.22 10.97
106 94,403 46,770 12.00 10.63
107 95,670 46,452 11.96 10.19
108 96,604 46,606 12.12 9.87
單位:人,%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人數 生師比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107 12,398 4,847 5.23 7.69
108 12,413 4,762 5.13 7.18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 2017 年 12 月 6 日發布,爰提供自 2018 年起之偏遠
地區學校相關數據。
附件 8-2 (第 276 點) 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首附 7-3)
單位:人
代理教師人數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人數
學年度
國小 國中 國小 國中
105 11,044 5,602 2,166 922
106 11,704 5,325 2,448 859
107 13,020 5,762 2,774 929
108 13,986 6,563 2,833 942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
附件 8-3 (第 276 點) 各級學校畢業生平均升學率(首附 7-4)
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
國小畢業生 國中畢業生 升學率
學年度
升學率 升學率
普通科及綜合高中 專業群(職業)科
2016 100.00 99.75 95.80 79.33
2017 100.00 99.78 95.95 79.25
2018 100.00 99.80 94.30 79.42
2019 100.00 99.78 93.04 79.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1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4 (第 276 點) 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淨在學率
單位:%
國小 國中
學年度 6~11 歲 12~14 歲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105 97.37 97.45 97.29 97.76 97.80 97.72
106 97.23 97.28 97.17 97.68 97.75 97.60
107 97.09 97.14 97.04 97.47 97.48 97.46
108 96.98 97.03 96.93 97.29 97.28 97.2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淨在學率=各該級教育相當學齡學生人數÷各該相當學齡人口數×100(人口數資料採
每年 8 月底人口數計算)。
附件 8-5 (第 277 點)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首附 7-1)
單位:人次
學年度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
105 4,985 3,183 1,015 787
106 5,598 3,663 1,005 930
107 7,282 4,385 1,414 1,483
108 8,245 5,058 1,610 1,577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6(第 281 點)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首附 3-1)
單位:人,%
學年度 懷孕人數 繼續就學人數 比率
105 233 165 70.08
106 238 177 74.37
107 325 246 75.7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為求統計數字精準,自 108 學年度起,學生懷孕人數將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資料比對,相關
數據需俟 2021 年 4 月後產出。
2.繼續就學係指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不因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之事由而申
請休學或退學。
11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7(第 284 點)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首附 7-6)
單位:新臺幣元
學校公私立別
學生就讀學制
公立 私立
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6,240 元 12,170 元至 23,484
農業類、工業類、商業類、
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13,220 元至 23,484
專業群科、 6,240 元
藝術與 設計 類 之 設 計 群 元
建教合作教
(一年級、二年級)
育班、實用
藝術與 設計 類 之 藝 術 群
技能學程 25,730 元至 34,567
(一、二年級)、藝術類(三 6,240 元
年級) 元
進修部(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 6,240 元 13,220 元至 23,484
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8(第 286 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次、人數及貸款金額(首附 7-7)
單位:人次,人,元
高中職
學年度 項目 總計
公立 私立
貸款人次 16,846 1,799 15,047
106 貸款人數 10,428 1,207 9,221
貸款金額 252,308,494 28,449,951 223,858,543
貸款人次 14,710 1,871 12,839
107 貸款人數 9,189 1,213 7,976
貸款金額 234,568,209 30,218,923 204,349,286
貸款人次 11,564 1,810 9,754
107 貸款人數 10,570 1,598 8,972
貸款金額 211,191,617 35,593,690 175,597,92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於 2014 年實施高中職一定條件免學費補助後,就學貸款之申請人數與金額逐年下調。
2.以 107 學年度設算,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為 9,189 人,平均每學年貸款金額為 2 萬 5,528
元,學生於畢業後 1 年開始償還,還款期限如為 6 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4 元;如
搭配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還款措施,學生畢業後 1 年原應開始償還之貸款,
可申請至多 8 年內暫不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後可再申請 8 年僅負擔利息 57 元,並於第
17 年起按月攤還本息 828 元,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學貸款仍為學生可負擔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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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9(第 286 點)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貸款利息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承貸銀行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 高雄銀行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
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承貸地區 臺北市 高雄市
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撥付學期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公立 私立 合計
106-1 4,226,652 36,282,804 40,509,456 11,277 0 11,277 122,119 566,694 688,813
106-2 3,978,732 32,907,577 36,886,309 10,880 0 10,880 131,908 574,229 706,137
107-1 3,525,427 28,358,170 31,883,597 10,026 0 10,026 122,548 573,823 696,371
107-2 3,379,773 26,377,138 29,756,911 10,300 0 10,300 123,680 576,482 700,162
108-1 3,068,750 23,164,454 26,233,204 10,563 0 10,563 120,418 547,656 668,074
108-2 2,804,892 20,643,351 23,448,243 9,266 0 9,266 117,742 518,667 636,40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本表包含歷年度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之利息補助,非單純為學年度申請之資料(包含前學年度學生申請政府應付之利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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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10(第 290 點)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參與人數一覽表
單位:個,人
年別 參與縣市數 參與學校(單位)數 返國服務志工人數 受益學生人數
2016 19 67 469 3,364
2017 17 67 452 3,529
2018 17 86 605 4,194
2019 17 93 561 4,293
2020 1 6 32 300
總計 71 319 2,119 15,680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
說明:
1.統計資料含寒假(南半球)及暑假營隊。
2.2020 南半球地區英服營於 1 月辦畢;暑假營隊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停辦。
附件 8-11(第 293 點)國民中小學總再輟率、總復學率、尚輟人數及尚輟率
1. 各學年度總計
單位:人,%
學年度 學生總數 總再輟率 總復學率 尚輟人數 尚輟率
2016 1,839,627 50.64 85.43 560 0.030
2017 1,786,590 48.86 86.74 465 0.026
2018 1,777,276 47.32 85.49 510 0.029
2019 1,771,384 49.35 87.63 425 0.02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 總再輟率=總再輟人數/(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2. 總復學率=(該學年度復學人數+非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尚輟人數)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非
該學年度輟學人數) ×100%。
3. 尚輟人數係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尚輟率=當學年度(7 月)結束時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100%。
2. 該學年度各年級輟學人數分布一覽表
單位:人
學年度 1 年級 2 年級 3 年級 4 年級 5 年級 6 年級 7 年級 8 年級 9 年級 總計
2016 118 58 52 85 125 473 1,052 1,435 48 3,446
2017 63 51 41 60 69 126 481 932 1,299 3,134
2018 64 58 47 45 53 92 470 933 1,375 3,137
2019 1 60 44 52 42 70 495 981 1,341 3,086
資料來源:教育部
11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12(第 296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首附 7-8)
全國高級中等學 國立學校 縣市立學校 私立學校 全國
學年度 中離人數
校學生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人數 中離率
105 776,113 21,615 4,313 3,566 13,736 2.785
106 745,464 20,282 4,441 3,326 12,515 2.721
107 696,875 16,691 3,691 3,155 9,845 2.395
108 642,812 14,587 3,554 2,801 8,232 2.269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
1.中離人數係指: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稱《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視為休學之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休學學生, 《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
證明書之學生。
2.中離率=當學年度中離學生人數/當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100%。
3. 108 學年度中離人數總計 1 萬 4,587 人,中離因素以個人因素最高,共計有 9,484 人,佔
65%,其次為學校因素共計 2,739 人,佔 18.8%;其中個人因素中最高為因志趣不合者,
計有 5,054 人,佔 34.6%;學校因素中最高為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者,計有 1,028 人,
佔 7.0%。
4.中途離校通報系統於 2011 年 4 月 18 日始正式上線開放學校填報。
附件 8-13(第 296 點)高級中等學校中離人數年級分布(首附 7-9)
單位:人,學年度
年級別 105 106 107 108
一年級 13,688 12,103 9,110 7,991
二年級 5,683 6,047 5,469 4,522
三年級 2,244 2,132 2,112 2,074
合計 21,615 20,282 16,691 14,587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當學年度結束之 7 月 31 日為準。
附件 8-14(第 298 點) 《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執行概況
單位:人
年別 扶助人數 具輔導成效人數
2017 431 377
2018 497 343
2019 382 265
資料來源:教育部
120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15(第 300 點)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1.年度合計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5 233,642 96,730 96,663 15,867 11,406 8,133 3,275 942 626
106 241,288 99,544 99,855 16,982 11,013 8,380 4,058 937 519
107 231,022 94,539 95,875 15,483 10,278 8,777 4,420 969 681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
單位:人
已升學 已就業 未升學未就業 其他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05 7,367 2,004 920 1,794 935 999 520 128 67
106 8,278 2,297 1,072 21,97 1,011 963 594 101 43
107 8,128 2,212 1,060 2,025 995 1,037 557 151 66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3.全國國中畢業生升學數據
單位:人
已升學
學年度 畢業生總計
男 女
105 236,042 121,552 113,976
106 224,751 116,303 107,994
107 209,978 109,181 100,33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調查資料時間以學生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為準。
12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16(第 301 點)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首附 7-13)
單位:校,%
參與國際交流 占全國中小學 各級學校參與國際交流之比率
年別
之校數 總校數之比率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2016 1,480 35.73 27.13 42.89 69.64
2017 1,544 37.27 27.58 46.58 73.02
2018 1,583 38.22 27.20 49.84 76.59
2019 1,454 35.10 26.83 47.42 57.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附件 8-17(第 301 點)兒少教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
一、我國自 2019 年 11 月起與聖露西亞教育部合作執行「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發展計畫」,運
用資訊科技導入多元工具及資源協助教師豐富教材內容設計,並協助 2 所小學與 4 所
中學打造友善資訊教學環境,亦適時回應露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改採線上教學之需求,
提升教師教學質量及學童學習動機。
二、國合會海外志工服務團自 2016 年迄今總計派遣達 54 人次教育專長志工至泰國、吐瓦
魯、尼加拉瓜及史瓦帝尼等 9 個國家,協助小學、國高中之英文、數理、會計、商概、
電腦、資通訊、桌球、音樂及舞蹈等教學工作以及英語和音樂師資培訓等服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8-18(第 312 點) 本土語言開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單位:班,人
語言別 開班數 學生人數
原住 原住
學年度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總計 閩南語 客家語
民語 民語
105 91,711 70,280 9,982 11,449 1,339,719 1,154,153 136,113 49,453
106 58,617 40,086 8,548 9,983 1,063,362 908,062 110,353 44,947
107 60,905 41,182 9,212 10,511 1,140,968 969,967 127,748 43,253
資料來源:教育部
12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19(第 312 點) 19 歲以下客語能力認證統計
單位:人,%
幼幼客語 初級 中級暨中高級
年別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報名 合格 合格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人數 人數 比率
2016 6,629 5,910 89.15 7,375 3,270 51.53 3,375 1,587 47.02
2017 7,095 6,501 91.63 5,380 1,922 45.58 1,961 717 36.56
2018 10,433 9,250 88.66 8,536 2,422 36.65 2,155 399 18.52
2019 12,577 11,231 89.44 9,950 2,117 30.12 2,026 498 24.58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附件 8-20(第 324 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語學習
計畫情形(首附 8-25)
單位:件,元
項目 總計 多元文化 語言文化體驗學習
年別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件數 補助金額
2016 56 85,815,105 25 64,981,495 31 20,833,610
2017 75 66,382,893 31 34,116,227 44 32,266,666
2018 86 92,516,951 41 76,161,768 45 16,355,183
2019 95 98,331,694 50 72,105,574 45 26,226,120
2020 119 84,371,699 59 75,556,997 60 8,814,702
資料來源:內政部
說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2016 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
及在臺需求規劃辦理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提供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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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21(第 337 點)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兒少入館人次統計
單位:人次
年別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社教機構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356,900 347,915 339,103 377,811 335,436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202,430 193,730 104,179 172,652 116,041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53,741 66,849 73,158 64,359 45,743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379,346 339,108 275,698 306,737 308,55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145,062 141,600 142,858 203,659 198,489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5,493 4,466 5,579 3,138 519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421,182 296,670 270,175 328,244 259,487
國家圖書館 55,871 55,043 54,728 55,801 62,046
總計 1,620,025 1,445,381 1,265,478 1,512,401 1,326,315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皆為免費入館,其中:
(1) 國家圖書館係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館藏著重在學
術性質的書籍,限制入館年齡須為 16 歲以上,爰本表所提供國家圖書館之資料為 16
至 18 歲之入館人次統計。
(2) 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定位為公共圖書館,以全民為服務對象,惟未
區分年齡統計入館人次,爰未列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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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22 (第 337 點)文化部附屬場館年兒少入園人次調查統計
單位:人次
場所名稱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備註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 - - 業務性質非屬供兒少入園者,爰無法統計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40,592 185,069 135,117 133,966 115,585 統計優惠票(6-12 歲)+學生票
國立國父紀念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372,322 144,697 165,792 172,400 98,246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歷史博物館 0 (修館 0 (修館
8,800 10,702 7,015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整建中) 整建中)
國立臺灣博物館 169,733 143,435 172,194 179,976 173,034 以免票+半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6,535 25,671 30,200 43,920 67,809 以免票+學生票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美術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家人權博物館 - - - - 31,436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109 年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2,636 3,722 3,696 6,891 4,831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210,584 202,337 212,440 197,178 7,630 以半票、家庭票、免票人數按比例概估
國立臺灣文學館 32,983 39,218 35,336 34,965 15,207 剪票人員統計(目視)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2019 年 配合園區進行文資修復作業,基於安全考量,導覽
尚未 尚未 尚未
8 月 15 225 參觀人有年齡管制限制,並採上網預約申請週三、
成立 成立 成立
日成立 六導覽,非全園開放參觀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 - - - - 免票入園,無法統計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28,591 109,179 53,096 49,074 23,154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243,891 214,341 195,518 139,229 75,488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6,610 6,530 6,740 6,125 4,980 以藝文活動人次概估
總計 1,243,277 1,084,901 1,017,144 963,724 617,625
資料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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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七場次會議(20210325)
附件 8-23 (第 337 點)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公設場館統計表
單位:家數
縣市別 社福設施 社會教育機構 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 體育場館 其他 合計
新北市 72 104 12 19 292 499
臺北市 22 6 42 35 182 287
桃園市 28 2 13 20 317 380
臺中市 17 45 24 20 241 347
臺南市 23 1 10 13 501 548
高雄市 7 65 10 16 295 393
宜蘭縣 14 - 15 12 - 41
新竹縣 1 - 4 8 - 13
苗栗縣 7 - 5 33 228 273
彰化縣 7 4 5 13 - 29
南投縣 1 1 1 1 1 5
雲林縣 9 21 12 6 155 203
嘉義縣 4 20 1 8 349 382
屏東縣 4 38 2 27 17 88
臺東縣 10 16 3 9 79 117
花蓮縣 6 2 6 9 96 119
澎湖縣 4 5 1 3 25 38
基隆市 5 9 1 7 2 24
新竹市 10 6 6 12 30 64
嘉義市 5 2 1 1 6 15
金門縣 1 - 1 2 - 4
連江縣 5 6 3 5 13 32
全國性 - 15 28 1 - 44
總計 262 368 206 280 2,829 3,94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說明:
1. 本資料於 2020 年 7 月底統計彙整。
2. 本統計未列入刻正建造中或閉館修繕、尚未開始營運是類館場。
3. 中央部會(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客委員及原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各項設
施分類:社福設施(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親子館、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
會教育機構(如博物館、教育館、圖書館…)、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如美學館、文化中心、
藝文中心…)、體育場館(如國民運動中心、運動設施、羽球(網球)場、游泳池…)、其他(如:
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活動中心…)等相關公設場館,惟不包含學校設置僅供該校師生使用
者。
12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IX 特別保護措施
附件 9-1(第 340 點)難民兒少國際援助計畫
年別 事項
與土耳其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在土國東南部哈泰(Hatay)省援建可容納 1,500
2016
名學生之敘利亞難民學校。
贊助「中華人權協會臺北海外服務團(Taipei Overseas Peace Service, TOPS)」與
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泰
2017-2018
緬邊境難民營幼兒園營養午餐計畫」,協助泰緬邊境 5 個難民營約 4,144 名難
民幼童食用營養午餐。
在約旦辦理「援助敘利亞難民營家庭計畫」(Ishrak Program-Strengthening
2018-2019
Families in Jordan’s Refugee Camps)。
與英國國際慈善組織「邊境聯合會」(The Border Consortium, TBC)合作辦理「難
民營營養補充及教育計畫(2019-2020)」,提供泰國中部及北部共 9 個難民營
2019-2020
營養補充及相關教育計劃。受益嬰兒 3 千餘人,並有 7 千名照顧者接受營養
教育培訓。
在約旦境內敘利亞難民營辦理「青少女賦權倡議計畫」(Adolescent Girls’
2020
Empowerment Initiative)。
資料來源:外交部
附件 9-2(第 354 點)寄養家庭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
單位:戶數
具原住民身分寄
年別 寄養家庭戶數
養家庭戶數
2016 1,299 85
2017 1,193 92
2018 1,018 90
2019 1,027 95
2020(6 月)1,069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27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3(第 358 點) 勞工保險兒少投保人數
單位:人
15 歲以上至 16 歲以上至
項目別 總 計 未滿 15 歲
未滿 16 歲 未滿 18 歲
2016 年底 29,011 3 2,329 26,679
2017 年底 29,638 1 2,106 27,531
2018 年底 27,180 4 1,905 25,271
2019 年底 24,612 6 1,534 23,072
按性別(人)
男 14,351 6 840 13,505
女 10,261 - 694 9,567
按投保單位所在地區(人次)
臺北市 6,974 - 290 6,684
新北市 3,459 - 218 3,241
臺中市 2,820 1 199 2,620
桃園市 2,701 - 178 2,523
高雄市 1,716 1 88 1,627
彰化縣 1,501 - 139 1,362
臺南市 1,377 - 104 1,273
其他地區 4,426 4 329 4,093
按投保單位行業(人次)
住宿及餐飲業 10,086 2 413 9,671
批發及零售業 6,917 4 328 6,585
製造業 3,118 - 339 2,779
教育業 1,448 - 187 1,261
其他服務業 1,154 - 173 981
其他行業 2,251 - 105 2,146
按月投保薪資(人次)
未達基本工資 18,306 5 948 17,353
基本工資以上 6,668 1 597 6,070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不含建教生、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者、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者等。
2.投保者可能在 2 個以上單位加保,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3.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係因其為部分工時工作者。
128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4(第 358 點) 未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事勞動案件數
單位:件次
6 歲以上至 12 歲以上至
項目別 總 計 未滿 6 歲
未滿 12 歲 未滿 15 歲
2016 年 1,080 360 608 112
2017 年 729 265 419 45
2018 年 605 201 355 49
2019 年 918 313 548 57
按性別
男 504 166 300 38
女 414 147 248 19
按工作地區
臺北市 761 275 438 48
桃園市 102 32 64 6
臺南市 34 2 28 4
新北市 25 11 12 2
彰化縣 10 2 8 -
其他地區 27 2 22 3
按行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628 214 375 39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97 79 108 10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82 18 56 8
批發及零售業 7 2 5 -
其他服務業 4 - 4 -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
1.本表資料係以許可案件數統計,1 人可能有 2 件以上之許可案件。
2.工作地區為可複選項目,故細項加總大於等於總計。
12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4-1(第 360-1 點)2016 年至 2020 年技術生訓練契約備案統計表
單位:件、人次
項目別 案件數 人數
2016 年 129 1,537
2017 年 176 1,434
2018 年 177 1,573
2019 年 301 2,816
2020 年 327 2,256
按工作地區
新北市 31 77
臺北市 101 750
桃園市 10 11
臺中市 61 330
臺南市 32 271
高雄市 48 317
宜蘭縣 3 103
新竹縣 1 1
苗栗縣 - -
彰化縣 - -
南投縣 3 20
雲林縣 5 33
嘉義縣 7 53
屏東縣 3 8
臺東縣 - -
花蓮縣 5 10
澎湖縣 2 90
基隆市 - -
新竹市 1 21
嘉義市 2 3
金門縣 1 11
連江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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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加工出口區 8 142
科學園區 3 5
資料來源:勞動部
說明:工作地區為 2020 年統計數字。
附件 9-5(第 362 點) 各級學校學生自覺有接收到反毒相關訊息普及率
單位:%
年別 選 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合計
1.「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男 89.94
91.55 94.15 93.75 84.22 91.21
女 92.68
2.「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 男 90.48
2016 92.57 94.95 94.15 83.96 91.68
能 女 93.08
3.「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 男 88.48
源」的管道與資訊 90.58 92.68 92.75 82.68 89.95
女 91.66
男 88.30
1.「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2.57 93.65 88.06 88.37 90.14
女 92.13
2017 2.「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 男 88.26
91.14 93.82 87.94 87.64 90.01
能 女 91.89
3.「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 男 85.80
88.02 90.94 86.19 85.37 87.57
源」的管道與資訊 女 89.47
男 90.30
1.「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0.83 93.73 93.37 87.48 91.52
女 92.81
2.「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 男 90.49
2018 91.28 94.17 93.33 87.10 91.61
能 女 92.80
3.「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 男 87.11
88.22 90.50 90.70 84.62 88.67
源」的管道與資訊 女 90.30
男 90.95
1.「非法藥物的危害」的知識 91.44 93.66 93.59 87.62 91.89
女 92.92
2019 2.「拒絕使用非法藥物」的技 男 91.23
91.90 93.93 93.38 87.24 91.92
能 女 92.68
3.「尋求反毒、戒毒協助資 男 87.85
88.20 90.35 90.69 84.59 88.78
源」的管道與資訊 女 89.80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國立陽明大學「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問卷資料統計分析」採網路匿名問卷填答方式
蒐集資料,以全國國小高年級以上學生為對象,採多階段分層群集抽樣(Multi-stages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method),最後抽出率達全國學生數 5%,每年有效樣本約 10
萬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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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6(第 366 點)校園安全通報藥物濫用學生人數(首附 8-13)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男 585 1 127 457
2016
女 364 4 234 126
男 568 3 165 400
2017
女 194 1 95 98
男 361 3 105 253
2018
女 127 0 59 68
男 401 3 137 261
2019
女 103 2 47 54
資料來源:教育部
說明:濫用藥物:係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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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7(第 366 點)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
終結人數
1. 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並論以保護處分之人數
單位:人
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12 13 14 15 16 17 12 13 14 15 16 17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年別 性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12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總 歲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計 未 13 14 15 16 17 18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滿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合計 1,112 - 6 21 109 172 307 497 859 - 2 26 71 130 249 381
2016 男 827 - 1 11 64 133 216 402 660 - 1 18 49 85 194 313
女 285 - 5 10 45 39 91 95 199 - 1 8 22 45 55 68
合計 553 - 2 18 41 66 165 261 755 - 4 22 55 135 230 309
2017 男 419 - 11 25 50 123 210 587 - 3 13 40 105 190 236
女 134 - 2 7 16 16 42 51 168 - 1 9 15 30 40 73
合計 399 - 2 8 29 59 113 188 391 - 2 10 23 50 99 207
2018 男 280 - 1 3 15 39 74 148 294 - 1 6 14 41 73 159
女 119 - 1 5 14 20 39 40 97 - 1 4 9 9 26 48
合計 419 - - 9 34 63 122 191 302 - 1 4 26 44 76 151
2019 男 328 - - 6 23 51 94 154 236 - 1 2 20 34 60 119
女 91 - - 3 11 12 28 37 66 - - 2 6 10 16 32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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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2.以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並論以刑罰之人數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 1
2016 男 1 - - - - 1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3 - 1 - 2 -
2019 男 3 - 1 - 2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3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23 - 2 6 14 1
2016 男 19 - 2 4 12 1
女 4 - - 2 2 -
合計 30 3 3 8 16 -
2017 男 26 3 3 6 14 -
女 4 - - 2 2 -
合計 33 1 10 8 13 1
2018 男 28 1 7 8 11 1
女 5 - 3 - 2 -
合計 17 1 3 2 10 1
2019 男 12 1 3 2 5 1
女 5 - - - 5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3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3)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29 5 11 34 78 1
2016 男 120 4 10 33 73 -
女 9 1 1 1 5 1
合計 109 2 11 34 61 1
2017 男 96 2 9 26 58 1
女 13 - 2 8 3 -
合計 151 5 20 54 71 1
2018 男 140 5 17 49 68 1
女 11 - 3 5 3 -
合計 128 7 14 44 63 -
2019 男 108 6 12 35 55 -
女 20 1 2 9 8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其他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名係包含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4、5 項及第 5 條第 2、3、4 項者。
4.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13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4)施用毒品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年別 性別 毒品(施用)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 1
2016 男 1 - - - - 1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7 男 - - - - - -
女 1 - - - 1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9 男 - - - - -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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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5)其他
單位:人
少年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毒品(其他)
年別 性別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總計 不詳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合計 1 - - - 1 -
2016 男 1 - - - 1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7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 - - - - -
2018 男 - - - - - -
女 - - - - - -
合計 1 - - - 1 -
2019 男 1 - - - 1 -
女 - - - - -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地方法院依《少事法》處理少年涉及毒品事件,並論以保護處分、刑罰之終結人
數,並區別其年齡及性別等統計資料。
3.本表之年齡分析係介接自少年調查保護系統之少年調查資料;部分少年及兒童因系統無
年齡資料,爰以「不詳」欄位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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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8(第 367 點) 少年矯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處遇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數,場次
2020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8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2019 年毒品處遇執行情形
(截至 10 月底)
小團體 家屬參與 個 案 研 小團體 家屬參與 個 案 研 小團體課程 家屬參與 個案研討
課程 相關課程 討 會 / 課 課程 相關課程 討 會 / 課 相關課程 會 / 課 程
機關名稱 程檢討/ 程檢討/ 檢討/復
復 歸 轉 復 歸 轉 歸轉銜會
銜 會 議 銜 會 議 議等
等 等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人數) (人數) (場次)
誠正中學
30 181 12 30 312 13 44 24 8
桃園分校
誠正中學
95 12 3 26 41 16 13 25 8
彰化分校
誠正中學 0 497 4 11 426 5 11 217 2
明陽中學 43 49 4 48 76 3 27 47 3
總計 168 739 23 115 855 37 95 313 21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參與人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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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9(第 368 點)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各部會執行成效
年別 金額
機關 計畫名稱 2019 年執行成效
2019 2020
1.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強化非在學兒少施用第 3、4 級毒品個案之輔導與處遇工
作,108 年度受理兒少施用毒品通報個案共計 901 人,依規定進行相關調查、
評估、處置、轉介達 100%。兒少非在學施用第 3 級、第 4 級毒品個案計 346
兒少拒毒預防個案輔導 人,並由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追蹤輔導比率達 9 成 3,
衛生福利部 48,235,000 48,235,000
及家長親職教育計畫 提供服務次數達 8,433 人次。
2.為強化家長對兒少照顧責任,藉由親職教育提升家長支持及陪伴兒少拒毒、
戒毒之能力,通知兒少藥物濫用家長親職教育服務人數計 831 人,實際提供
人數計 727 人,比率達 87%。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
適性教育活動補助實施 108 年度補助 80 所學校規劃辦理多元適性活動,使學生留在學校人員得以關照
教育部 計畫(2019 年名稱:偏遠 48,784,000 47,830,000 之場域內,避免在外遊蕩,降低產生偏差行為與接觸毒品之機率,參加人數共
地區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計 4,212 位。
活動補助計畫)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毒品防制宣導活動,108 年度共計辦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621,000 785,000 理活動 95 場次,受益人次 1 萬 6,520 人;109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89 場次,受
年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益人次 2 萬 1,737 人。
內政部
本計畫係補助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針對施用毒品及有施用毒品之虞青少年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
4,641,000 4,628,000 辦理輔導相關活動,108 年度共計辦理活動 186 場次,受益人次 5,826 人;109
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
年度共計辦理輔導課程講座 566 場次,受益人次 6,572 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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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0(第 370 點) 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首附 8-
15)
單位:人
起訴 不起訴處分 其他
緩起
通常程 聲請簡
年別 項目別 總計 訴處 依職
序提起 易判決 一般
分 權
公訴 處刑
少年 178 167 - - - 7 4
2016
18 歲以上 9,389 6,133 - - - 1,935 1,321
少年 157 137 - - - 7 13
2017
18 歲以上 11,096 7,188 1 - - 2,525 1,382
少年 280 252 - - - 14 14
2018
18 歲以上 12,647 8,272 2 - - 2,841 1,532
少年 228 209 - - - 6 13
2019
18 歲以上 13,129 8,769 1 - - 2,916 1,443
資料來源:法務部
說明:少年犯係指依據《少事法》第 27 條,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
且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 20 歲,或犯罪情節重
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者,不包含保護事件。
附件 9-11(第 371 點) 疑似遭受性剝削兒少於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年別 總計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
2016 68 46 22
2017 52 33 19
2018 49 30 19
2019 39 30 9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附件 9-12(第 371 點)獨立式中途學校安置返家人數(首附 8-23)
單位:人
新北市立 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 花蓮縣立
年別 總數 豐珠中學 瑞平分校 南平中學
2016 39 5 24 10
2017 28 1 20 7
2018 29 3 10 16
2019 25 4 12 9
2020 25 5 10 10
資料來源: 教育部
141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3(第 384 點)2019 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
單位:件
准予扶助件數
分會名稱 申請件數
男性 女性 合計 具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分會 136 80 40 120 13
新北分會 143 69 55 124 17
士林分會 85 42 22 64 6
桃園分會 229 183 29 212 27
新竹分會 38 14 16 30 4
苗栗分會 7 2 4 6 0
臺中分會 99 36 33 69 17
彰化分會 88 71 11 82 5
南投分會 40 24 8 32 12
雲林分會 44 28 14 42 1
嘉義分會 51 39 7 46 3
臺南分會 121 80 33 113 12
高雄分會 76 35 29 64 6
橋頭分會 36 23 12 35 9
屏東分會 53 25 25 50 10
臺東分會 17 11 6 17 10
花蓮分會 68 50 18 68 44
宜蘭分會 51 41 7 48 8
基隆分會 63 43 13 56 10
澎湖分會 7 3 4 7 0
金門分會 9 7 2 9 1
馬祖分會 1 1 0 1 0
原住民族法律
0 0 0 0 0
服務中心
總計 1,462 907 388 1,295 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
附件 9-14(第 384 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
單位:件數
年度 2017 2018 2019
排序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1 妨害性自主罪 217 妨害性自主罪 319 妨害性自主罪 452
2 傷害罪 86 傷害罪 1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00
3 竊盜罪 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9 傷害罪 184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3 殺人罪 38 殺人罪 65
5 殺人罪 15 竊盜罪 30 竊盜罪 60
總計 370 536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
142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5(第 388 點)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終結情形(首附 8-3)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審理
其他(含
犯最輕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 移送
事件
本刑為 開始 (轉)管
行為別 總計 繫屬
年別 五年以 犯罪情 應不付 審理 轄、協
合計 後 合計 轉介 交付
上有期 節重大 審理 合計 告誡 其他 尋、併
已滿 輔導 管教
徒刑之 辦)
20 歲
罪
總計 20,436 286 177 98 11 5,446 3,415 2,031 102 1,409 518 2 12,106 2,59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
16,863 286 177 98 11 4,394 2,697 1,697 62 1,189 444 2 9,960 2,223
件
2016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2,938 - - - - 672 590 82 20 35 27 - 1,948 318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
635 - - - - 380 128 252 20 185 47 - 198 57
件
總計 20,810 339 204 110 25 5,899 3,574 2,325 94 1,574 657 - 11,867 2,705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
18,435 338 204 109 25 5,107 3,131 1,976 68 1,328 580 - 10,508 2,482
件
2017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697 - - - - 408 330 78 11 42 25 - 1,120 169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
678 1 - 1 - 384 113 271 15 204 52 - 239 54
件
總計 19,995 320 221 89 10 5,709 3,514 2,195 112 1,508 574 1 11,068 2,898
2018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
18,120 320 221 89 10 4,996 3,170 1,826 64 1,259 503 - 10,100 2,704
件
143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1,182 - - - - 273 217 56 19 28 9 - 769 140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
693 - - - - 440 127 313 29 221 62 1 199 54
件
總計 20,599 275 197 67 11 6,010 3,623 2,387 143 1,537 707 - 11,020 3,294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
18,319 275 197 67 11 5,099 3,141 1,958 106 1,252 600 - 10,077 2,868
件
少年虞犯行為事件 852 - - - - 134 106 28 9 11 8 - 395 323
2019
少年曝險行為事件 666 - - - - 263 226 37 4 13 20 - 356 47
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
762 - - - - 514 150 364 24 261 79 - 192 56
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
提供關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3.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
提供曝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44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6(第 388 點) 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終結之人數(首附 8-4)
單位:人
移送檢察署 不付保護處分 交付保護處分
事 訓誡 保護管束
犯最
件
輕本 犯 其他(含
繫
刑為 罪 不 不 訓誡 移送(轉)
屬
年別 行為別 總計 合 五年 情 合 應 宜 其 並予 保護管束 安置 感化 管轄、
後 合計 保護
計 以上 節 計 交 交 他 訓誡 假日 並命勞動 輔導 教育 協尋、
已 管束
有期 重 付 付 生活 服務 併辦)
滿
徒刑 大 輔導
20
之罪
歲
總計 11,153 52 48 3 1 140 113 27 - 9,677 1,624 2,560 4,088 653 138 614 1,284
少年觸犯
刑罰法律 9,095 52 48 3 1 130 108 22 - 8,226 1,435 2,259 3,386 514 108 524 687
事件
2016 少年虞犯
1,881 - - - - 5 2 3 - 1,292 125 254 661 139 24 89 584
行為事件
兒童觸犯
刑罰法律 177 - - - - 5 3 2 - 159 64 47 41 - 6 1 13
事件
總計 10,816 71 53 11 7 159 128 31 - 9,470 1,737 2,533 3,787 699 128 586 1,116
少年觸犯
刑罰法律 9,492 71 53 11 7 149 120 29 - 8,544 1,573 2,327 3,352 638 111 543 728
事件
2017
少年虞犯
1,109 - - - - 8 6 2 - 739 105 154 364 61 12 43 362
行為事件
兒童觸犯
215 - - - - 2 2 - - 187 59 52 71 - 5 - 26
刑罰法律
145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事件
總計 10,083 60 50 3 7 196 164 31 1 8,790 1,649 2,426 3,578 629 67 441 1,037
少年觸犯
刑罰法律 9,100 60 50 3 7 186 157 28 1 8,038 1,489 2,236 3,262 580 59 412 816
事件
2018 少年虞犯
793 - - - - 5 3 2 - 581 93 135 269 49 6 29 207
行為事件
兒童觸犯
刑罰法律 190 - - - - 5 4 1 - 171 67 55 47 - 2 - 14
事件
總計 10,062 84 66 6 12 160 123 29 8 8,606 1,764 2,331 3,516 578 66 351 1,212
少年觸犯
刑罰法律 9,122 84 66 6 12 141 114 25 2 7,919 1,628 2,185 3,193 526 61 326 978
事件
少年虞犯
402 - - - - 5 4 1 - 268 52 47 129 22 4 14 129
2019 行為事件
少年曝險
391 - - - - 8 2 - 6 280 24 67 147 30 1 11 103
行為事件
兒童觸犯
刑罰法律 147 - - - - 6 3 3 - 139 60 32 47 - - - 2
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 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 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 《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
少年部分之資料。
3. 2019 年 6 月 19 日修正之《少事法》已刪除虞犯規定,另增加曝險行為事件(該法第 3 條參照),故自該日起已無虞犯之人數,僅提供
曝 險行為事件之人數。
146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7(第 388 點)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保護審理事件終結情形為安置輔導保護處分之人
數
單位:人
12 歲 12 歲以上 13 歲以上 14 歲以上 15 歲以上 16 歲以上 17 歲以上
年別 性別 總計 未滿 13 歲未滿 14 歲未滿 15 歲未滿 16 歲未滿 17 歲未滿 18 歲未滿
138 6 12 27 42 22 19 10
2016 男 97 4 5 22 29 14 14 9
女 41 2 7 5 13 8 5 1
128 5 20 27 30 29 12 5
2017 男 98 5 18 17 25 21 10 2
女 30 - 2 10 5 8 2 3
67 2 9 11 18 9 15 3
2018 男 45 2 8 7 12 7 8 1
女 22 - 1 4 6 2 7 2
66 - 4 16 20 11 10 5
2019 男 52 - 4 12 15 7 9 5
女 14 - - 4 5 4 1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說明:
1.本表所稱地方法院,指有辦理少年事件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2.本表係呈現少年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終結,經裁定安置輔導保護處分的少年及
兒童保護事件人數《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參照),並區分其年齡及性別統計資
料。
3.本表所稱兒童,是指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少事法》刪除兒童適用該法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生效,自該日起僅能提供關於少年部分之資料。
147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7-1(第 395 點)協助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含少年矯正機關轉介及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自行開發)就業服務執行情形
單位:人
年別 提供就業服務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2016 5 2
2017 16 9
2018 54 18
2019 68 45
資料來源:勞動部
148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附件 9-18(第 403 點)法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少平均安置時間(結束安置者)
年齡 性別 安置時間 平均安置時間
年別 合計
未滿 6 歲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18 歲以上 男 女 未滿 2 年 2 年以上 日
2016 75 1 1 55 18 45 30 48 27 575
2017 98 0 1 78 19 64 34 43 55 679
2018 109 0 1 72 36 78 31 68 41 706
2019 98 0 0 70 28 66 32 65 33 630
2020 73 0 0 48 25 56 17 30 43 734
總計 453 1 3 323 126 309 144 254 199 3,324
5 年平均
91 0 1 65 25 62 29 51 40 665
(人數)
5 年平均
100 0 1.1 71.43 27.47 68.13 31.87 56.04 43.96 1.8 年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附件 9-19(第 404 點)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均收容時間 (平均收容日數)
1.少年矯正學校: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其桃園、彰化分校
單位:日
性別 出校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739 752 629 - - 508 778 642 665 700 648 665 822 1,256 1,565
2017 740 754 636 - - 640 689 623 660 637 638 652 858 1,262 1,484
2018 731 743 665 - - - 640 709 730 702 648 705 748 1,173 1,161
2019 689 708 560 - - - - 611 644 641 620 653 686 1,179 1,262
149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2.少年觀護所
單位:日
性別 出所年齡
年別 總平均
男 女 12 歲未滿 12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7 歲 18 歲 19 歲 20 歲 21 歲 22 歲以上
2016 35 35 33 27 35 34 32 35 38 44 38 16 12 12 -
2017 35 36 30 29 27 36 31 36 38 43 39 17 12 5 21
2018 34 35 28 32 30 36 32 32 37 39 41 18 10 14 12
2019 33 34 29 34 32 34 34 33 35 38 37 14 12 45 1
資料來源:法務部
150
民間意見徵詢/第三場次及第四場次會議(20210304、20210311)
151
來源 PDF: 34_20210421152519_2024225.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第1場次)紀錄
時間:110年2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紀錄:黃立青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總論至第二章以及第十章】
一、請相關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
並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發言建議涉及其他章節,請幕僚單位轉請權責機關預為
回應;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參考。
(一) 有關中國籍兒少因故滯留金門縣,其教育權益疑受侵
害案,請教育部、大陸委員會於第 2 場次會議(2 月
23 日)回應說明。
(二) 網路影片或動畫分級、集會結社權利於第四章公民權
與自由討論(2 月 23 日)
;兒少安置費用議題於第六
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討論(3 月 15 日)
;產學合
作、職涯發展與兒童遊戲場議題於第八章教育休閒與
文化活動討論(3 月 25 日)。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上午11時50分)
1
附件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第1場次)紀錄
總論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關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 2014年6月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決議】照案通過。
CRC)施行法》,同年11月20日施行。我國
依《CRC》第44條第1款規定,於2016年提
【發言摘要】
出首次國家報告,2021年提出本(第2)次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會後提供):
報告,說明2016年至2021年為落實《CRC》 建議統一參照章節之寫法(目前有的是以
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進展。 章節來寫,有的是以點次,請統一章節加上
點次)。
2. 本次國家報告撰寫報告過程,共辦理逾15
場次民間意見徵詢會議,廣納兒童及少年
(下稱兒少)、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國
家人權委員會意見,並由行政院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
組)最終確認。
3. 本報告遵照《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
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 、《關於締約國
根據 CRC 第44條第1款(b)項提交的定期
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條約專要準則》格式
撰寫,包含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提
供結論性意見之後續行動回應,惟不含首
次國家報告無任何變更且持續進行之相
關法律規定及政策措施。
2
Ⅰ一般執行措施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保留及聲明
【決議】照案通過。
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接受任擇議定書(4)
4. 我國未加入《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
之 CRC 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
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CRC 任擇議
定書》。惟我國兵役相關法規、軍事校院
班隊招生、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
削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婦幼保
護等相關法規,完全遵循前揭議定書精
神,制(修)定法令規範事項。詳細辦理
情形參第五章 C 節、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及 C 節 d 小節。
B.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首次第 6 【決議】
點至第 11 點、第 15 點至第 16 點) 附件1-1毋須修正;本文請增列《自殺防治
法》修正重點。(幕僚單位)
5. 為確保國內法律均符合《CRC》規定,2014
年至2015年間優先針對兒少直接相關法
【發言摘要】
規(逾3,000部)進行檢視,2016年至2018
1.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附
年間,全面檢視所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
件1-1漏列《教師法》及《自殺防治法》
。
則,疑有不符者合計63條。其中31條經與
2. 幕僚單位:附件1-1為法規檢視清單,因
兒少、民間團體再次檢視後,確認無違反
《教師法》及《自殺防治法》並未列入法
《CRC》之虞,餘截至2020年12月,27條
規檢視清單中,爰未列入。
已完成修正或送立法院審議、5條尚在研
議中(參附件1-1)。
結論性意見第8點/兒少權利影響評估(6)
6. 參考蘇格蘭兒少權利影響二階段評估機
制及其指標,擬具我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作業試辦流程,政府提出法案過程中,應
透過研究、調查或兒少參與等方式,評估
法案對兒少權益之影響,由法案主管機關
及兒權專家共同進行初階影響評估;倘認
對兒少權益影響評估資訊不足、有影響兒
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少權益之虞、配套不足者,應透過公聽會、
研究調查等方式補足評估資訊,或修正法
案內容。目前業已擇定11部會、19部法案
於2021年至2024年試辦。
結論性意見第9點/優先適用《CRC》
(7)
7. 有關是否修正《CRC 施行法》第9條,明
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
《CRC》,涉及國際公約於我國法律位階
一致性規範,經召開多次諮詢會議,尚無
共識:或有認為修法有利於國內法律牴觸
時,處理原則明確;或有認為《CRC》第
41條已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競合時之
處理原則,且我國已透過法規檢視確保國
內法規符合《CRC》
,實務適用並無疑義,
首要在加強《CRC》知能訓練以鼓勵法官
實務運用1。
兒少福利與權益及保護法規
8. 2018年起陸續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下稱《兒少法》)及其授權子
法2:(參第70、79、84、91、104、120點、
第五章 A 節及 D 節、第七章 A 節)
(a) 強化兒少保護:限制犯家暴罪者,5 年
內不得擔任保母;明定兒少訪視顯有
困難或行方不明時司法及早介入機
制;增列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條款及
不良機構退場機制;建立 6 歲以下兒
1
司法院 2014 年 12 月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司法院人權專區」,張貼 CRC、法院裁判中引用該公
約之案號清單等各類人權公約相關資料。截至 2020 年 6 月,共有 7 件大法官解釋、4,829 件裁
判書引用 CRC。
2
因應《兒少法》修正,檢討修正《兒少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
理辦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
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
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
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
理利用辦法》等 10 部授權子法。
4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童死因回溯分析;加重對兒少為不當
行為處罰;明定托嬰中心應加裝監視
器並予以管理。
(b) 友善育兒環境:鐵路列車應設置孕婦
幼童優先座;明定幼童專用車車齡不
得逾 10 年。
(c) 促進兒少發展權益:明定課綱設計、各
級政府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兒少參與
(兒少參與) ;提供收出養兒少尋親服
務(身分權)
;建立早產、重病與危及
生命兒童所需藥品及醫材之緊急處理
機制(生存權)。
9. 2018年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性剝削
行為之定義增列「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另相關防制措施參
第五章 C 節。
10. 2019年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兒少參
與院兒權小組之比例,確保兒少參與機
會。
兒少教育法規
11. 2017年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 ,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
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
利措施等,協助解決其辦學困境,實踐教
育機會平等及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
展。
(下稱
12. 2018年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照法》),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下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
人員消極資格,規範進用教職員工後30
日內應檢具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
得對幼兒有《兒少法》所定任何人不得對
5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兒少所為各項行為 3 、體罰或性騷擾行
為。
,將「受兒童及少
13. 2019年修正《教師法》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列為「解聘
教師且終身不得任教」或「1至4年不得任
教」之事由,避免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
、2020年
14. 2019年全面修正《家庭教育法》
修正其施行細則,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專
業人力;主動提供新生兒父母、婚姻及出
生登記等對象有關家庭教育資源及服
務;有需求家庭經社政評估與轉介機制,
串連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資源;結合大
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鼓勵推展家庭
教育相關課程(參第六章 A 節)。
15.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增訂網路霸凌態樣;擴大對象納入師對
生,修正校園霸凌定義為相同或不同學
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
外發生之霸凌行為;明定校長及教職員
工應具備防制意識、及知悉疑似校園霸
凌之通報義務與程序;增訂任何人得向
學校檢舉霸凌事件;刪除申請調查或檢
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降低填具過多資
料所生心理壓力;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
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等調查規定,使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免於報復、恐嚇或其
他負面影響;規範校長及教職員工通報
3
指《兒少法》第 49 條所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
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
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
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
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
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
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
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6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之責,不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名
而影響事件調查(參第五章 D 節)。
少年司法與矯正法規
16. 2019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
事法》) ,刪除觸法兒童及虞犯規定,建立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另增訂強
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多元處遇、法院得
整合聯繫少年所需資源、請少年觀護所
(下稱少觀所)鑑別少年及轉介進行修
復等重要措施(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
。
兒少勞動保障法規
17. 2016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將雇主
應提供托兒設(措)施之範圍由僱用250人
以上,擴大至100人以上,並於同年及
2018年修正經費補助辦法,增加補助經
費次數,由1年1次增為1年2次,並放寬申
請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受
僱者未滿12歲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
之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費補助;另提
高雇主新建托兒設施補助額度上限,從
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C.國家行動計畫 【決議】照案通過。
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發言摘要】
(18)
1.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
18. 優先擇定相對具有急迫性、重要性、待協 (1)去年因 COVID-19疫情影響,兩岸之間因
調及特殊性之議題研擬我國全面性行動 政治考量造成小明無法來台團聚,導致
計畫,包括: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 其權益受損。
顧、預防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兒少性 (2)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影響兒少食安。
健康及生育保健、健全少年司法體系等, 2. 主席
刻正邀集相關機關以2021至2025年為期 (1)有關小明議題,CRC 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程擬具工作項目。另配合兩公約全國性 相關決策過程均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但
人權行動計畫之制定,納入兒少平等及 個別兒童與其他兒童利益有衝突或各類
不歧視權利,實施期程為2021年至2024 權利間有衝突時,則須權衡。因此,隨著
7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年。 疫情好轉即逐步開放;決策過程中如有
需要改善的地方,政府持續改進,傾聽各
方意見。
(2)為因應進口萊豬,加強要求肉品標示,讓
國人能夠獲得充足資訊後進行選擇。
3.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國家行動計畫
納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但現
行因地方自治,各縣市給予不同安置費
用,產生歧視。
4. 主席:安置費用不同並非歧視或不平等,
而是為了因應各縣市不同的最低生活費
用及生活水準。照顧兒少是政府責任,目
前替代性照顧朝多元、提升品質的方向努
力。
5.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離島可自由行落地
簽,造成跨國婚姻、二婚、跳機等問題。
日前在金門有一案例,有一自由行兒少,
因疫情無法返回大陸,依法卻不能於金門
就讀,影響其受教權。教育部,陸委會及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的自治法相關法令都
有違反 CRC 之虞。
6. 藍天行動聯盟:政府應思考在各種災害、
戰爭發生時,兒少權利應受到何種保護,
包括教育、福利等多元面向,應研議相關
法律予以保障。
7. 主席:相關建言可討論,但非本會議範疇。
我國現行法規對於非本國籍或無國籍兒
少的教育、醫療、健保均提供協助,沒有
歧視情形。有關金門個案,涉及第三章一
般性原則/A.不歧視原則,屬於第2場次討
論範圍,將先轉請權責機關於下次會議回
應。
8.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每年
事故傷害死亡兒少人數居高不下,且兒少
事故傷害議題在部會間協調仍有很大問
題,但卻未列入國家行動計畫,請教議題
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擇定標準?
9. 張委員淑慧:國家行動計畫係邀請 NGO、
院兒權、專家學者討論,議題皆為跨部會
議題,內容仍在研議中。事故傷害確實重
要,雖目前未納入,但國家行動計畫滾動
修正,可再討論。
10.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1)政府應將國家行動計畫資訊公開,包括:
民間團體參與機制、規劃狀況、各項計畫
執行部會,使 NGO 了解如何參與其中。
(2)兒少影響評估常常缺乏數據、沒有分析
或分析後對政策沒有影響,應確實進行
問題研究和數據調查,確實回應問題。
11. 主席:國家行動計畫由行政院負責,如果
對國家行動計畫有意見,可蒐整意見後
提供該幕僚單位參考。
12.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會後提
供):根據結論性意見第11點,委員會建
議政府制定並實施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以實踐《CRC》
,且納入地方政府、公民
組織、相關專家、兒少及家長之參與;爰
建議將國家行動計畫中關於「納入地方
政府、公民組織、相關專家、兒少及家長
之參與」部分的計畫條文內容呈現出來。
D.兒少政策協調機制(首次第 17 點至 19 點、 【決議】照案通過。
第 21 點)
【發言摘要】
結論性意見第 12 點/院兒權小組資源(19)
1.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建議地方地府各單位
19. 行政院依《CRC 施行法》設立院兒權小 也要了解 CRC,某些地方自治法規違反
組協調兒少政策。為確保院兒權小組有 CRC 需要再全面檢視。
充分人力和財力,以執行職務,幕僚機關 2. 主席:應再加強教育訓練,提高相關人員
每年檢討並提出次年度工作重點、期程、 對於 CRC 的知能。
經費與人力配置,交由專家學者審查。相 3. 藍天行動聯盟:兒少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
關經費雖未能納入公務預算,惟均優先 才培育,應該進行跨部會協調,例如:心
納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對穩定。 理諮商師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但仍然要參
9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016年至2019年間,推動跨機關法規檢 考學生總量,來檢視配置比例是否足夠,
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結論性意 建請教育部、醫師公會進行協調。
見後續行動方案,並且培力兒少參與院 4. 主席:CRC 所保障的兒少權利面向很廣,
兒權小組。 因此與兒少業務有關的專業人力很相當
多元。目前諮商心理師約有4千多人、臨床
20. 為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成立專案協調小
心理師約有2千多人,可能是在學校執業
組:
或自行開業,未聽聞有人力不足的情形;
(a) 2018 年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學生輔導法》對於校園輔導人力也有相
(下稱《社安網計畫》),因應貧窮、失
關規範,是否有校園諮商人力不足情況,
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社會排除、疏
應由教育部視實務進行檢討。
離、暴力行為、家庭或婚姻破裂等複
5.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會後提供) :
雜、多元社會問題,行政院成立專案協
(1)根據結論性意見第12點:確保上開團隊
調小組,補足各網絡間之缺漏,定期召
以及小組具有充分的權力,並配有足夠
開跨部會溝通平台會議,暢通跨體系
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以執行職務;爰建議
服務的障礙,補綴社會安全網的缺漏。
兒權小組的人力和財力請具體列出數
(b) 2019 及 2020 年修正《少事法》,為院
據。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公益彩券回饋
際合作訂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
金補助針對各類項目各補助了多少請列
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院處理少年
出具體數據。
事件時,可透過「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
(2)根據結論性意見第13點,委員會建議立
關機關」4、 「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地
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於制定影響
方政府」5、 「司法院與行政院」6之聯繫
兒少及其人權之法案時,由委員會諮詢
機制,強化與相關機關(構)、學校、
兒少、專業團體和公民團體的意見。爰建
團體或個人之聯繫,布建少年所需之
議各相關法案之制訂過程中,是否諮詢
教育、醫療、社政等資源,研商尋求最
兒少、專業團體和公民團體的意見?請
適合少年之轉向措施或個別化處遇。
將諮詢名單呈現出來。
結論性意見第 13 點/成立兒童委員會(21)
4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少年法庭在處理少年事件的任一階段,
均得經由「處理個案之法官與相關機關」機制,徵詢適當的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
見,或者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
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福利措施的相關會議,有效整合及連結少年所需
資源,達到處遇個別化的目的。
5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 條,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或與地方政府共同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法院與
地方政府」聯繫會議,並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若有議題需要,亦可邀請學者專家或團
體代表提供意見,以協助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或調查保護室與地方政府首長、單位主管溝通對
話、開發不同資源。
6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9 條,則由司法院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或
與行政院共同召開「司法院與行政院」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
10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1.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事涉
國會組織增設事宜,立法院將於審議國
會改革相關法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
員合議意見。目前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
兒童權利專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對有影
響兒童權利疑慮之法案,邀請兒童權利
領域之學者專家或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
視法案及參與座談提供意見,俾供立委
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E.資源分配與執行統計(首次第 12 點至 13 【決議】
點) 1. 增列各級學制教育經費。(教育部)
2. 增列每位兒少可分配預算。(幕僚單位)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資源分配(22、23)
3. 本節係針對我國兒少預算與統計進行整
22. 各級政府編列與兒少相關預算涵蓋發 體概述,特定主題預算或統計將於後續國
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面 家報告章節討論。
向,預算編列2017年計新臺幣(以下同)
2,464億元、2018年2,538億元、2019年 【發言摘要】
2,819億元,逐年增加,其中以教育最高, 1.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附件1-2無
年平均數達1,586億元,其次為福利635 法呈現每個兒少可分配到的比例。國家報
億元、保護299億元。相關數據參附件1- 告除呈現絕對數據,也應依據兒少人數進
2。 行統計,並且提供細部資料,例如:性別
、年齡層、各階段教育經費等。
23. 與9家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兒少參與預算
2. 主席:各級學校經費可否區分,由教育部
方案,進行公共預算知能及參與預算培
回應;其他福利、健康、保護再分類有難
力活動,並蒐集各地方政府兒少參與預
度;每位兒童可分配的預算可補充,但國
算之辦理情形,將公告於 CRC 資訊網供
家報告主要應呈現兒少預算占國家總預
各界參考。
算及GDP比率。
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及第 20 點/數據蒐集 3. 教育部:教育經費逐年增加,尤其是偏遠
(24) 地區、原住民、新住民等分配到的教育經
費均有成長,相關統計已公告在教育部網
24. 由院兒權小組督導各部會檢討修正各統
站,納入國家報告是否適當?要了解各教
計資料項目性質,提供年齡別、性別、地
育階段的教育經費,建議到教育部相關司
區及族群等分類數據,並建置兒少統計
署網站查詢。
專區(CRC 資訊網)
,定期彙整各部會兒
4. 幕僚單位:結論性意見建議統計應該涵蓋
少相關統計,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
各類面向並且依性別、年齡、族群等分類
,作為政策規畫參考。本部統整各類兒少
11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統計並且在CRC資訊網建置統計專區,為
精進統計資料,也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多次
會議,但部分統計資料的原始數據缺乏該
項分類,所以確實難以提供,而且部分分
類對於政策規劃是否有意義,也須要進一
步討論。後續章節附件將依章節主題提供
福利、教育、保護等細部統計資料,屆時
可再深入討論。
5.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1)先前參與統計討論會議,了解部分統計
數據提供詳細分齡資料有困難,但仍應
依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書,盡量做到兒
童、少年、津貼、補助等預算分列。
(2)本節呈現重點雖為我國整體兒少預算,
但建議仍應提供不同分類預算,作為政
策分析參考。
(3)目前國家報告內容並未回應結論性意
見第18點次後段內容(與兒少在內公開
對話),建請補充。
6. 幕僚單位:有關兒少參與式預算,本部曾
委託學者進行研究,研究結果建議應從基
層開始執行,例如:學校或社區場域,因
此,目前規劃從地方做起並與民間團體合
作進行兒少參與預算培力,逐步研議擴大
辦理。
7.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個人經驗是進入
學校協助兒少,目前國家經費多分配在支
持家長育兒,以幼兒居多;對於單親少年
的經濟、情緒協助,相對缺乏。
8. 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
(1)目前國家人力、資源多配置於問題處
理,對前端的預防不夠重視,在兒童保
護、校園霸凌問題上都是如此。
(2)跨部會協調不足,例如:衛生福利部的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教育部的家庭教
育中心缺乏協調聯繫。
12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9. 主席:社會安全網計畫著重在發現問題、
預防問題,但目前尚在執行第一期計畫,
各部會都在努力當中,改變還需要一些時
日,請教育部將意見帶回。
10.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國際審查
委員十分重視統計資料,也關切投入資
源是否有具體成效,或可於國家報告納
入與其他國家之數據比較,或呈現逐年
成長情形,進行政策評估。
11. 張委員淑慧:有關國家報告的統計數據
以及執行成效,在日前政府部門討論的
八場會議中,也是檢視重點。目前呈現資
料已較首次國家報告進步,後續章節倘
須再增補統計數據,可再具體提出建議,
由權責機關補充。
12.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會後提供)
:根據結論性意見第19點至第20點,委員
建議:所蒐集的資料應涵蓋公約所有層
面,依性別、年齡、城鄉、原住民及種族
背景分類數據,在相關及適當的情形下,
並依身心障礙、國籍和性取向分類;爰建
議各項統計,請依據委員之建議呈現。目
前CRC資訊網上的統計並不完整。請依
據委員的建議將所有統計資料整理呈現
。
F.國際合作(首次第 14 點) 【決議】
第27點次請權責機關酌修文字,敘述內容應
與 CRC 相關。(衛福部疾管署)
25. 我國對外國兒少提供國際合作及援助,
包含人道援助、物資、醫藥、教育及資訊
【發言摘要】
設備、文化等計畫,參附件1-3。
1.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第27點
26. 外國籍兒少性剝削個案協助: 內容係COVID-19的國際合作,可惜我國
對國際兒少援助沒有做到,也就是小明的
(a) 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議題,建議兒少議題應盡量屏除政治或經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
濟因素的干擾。
地區無戶籍國民者,依《兒少性剝削條
1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例》規定,於遣返前,地方社政主管機 2. 主席:兒少最佳利益有衝突時如何衡平、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 多方權衡,政府保持開放態度檢討。
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3.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在國際合作之下,兒
並安全遣返。(前述服務,僅限於國內 童應視為世界的資產,不應因其國籍受到
提供) 歧視,因此在研訂法規時,區分兒童來自
(b) 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兒少保護或兒少 對岸或是其他國家並不適當,且CRC是特
性剝削服務之公私部門資源清冊,提 別法應優於國內法。
供我國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運用,加強 4. 賴委員淳良:有關外籍、無國籍兒童,基
個案轉銜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於CRC須考量權利保護特性,從我國憲法
(c) 針對遭人口販運之兒少性剝削個案於 第22條與23條思考,兒童的受教權與居留
遣返前可移送移民署庇護所,並依人 權,無法因為身分為兒童就一體適用,建
口販運防制法規定提供安置保護、通 議本議題在第六章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
譯、膳食及醫療等支持服務。 顧討論更為適當。
(d) 針對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 5. 藍天行動聯盟:採取國際合作的國家或地
與美國、日本、越南、印尼、澳洲等 21 區,選擇條件為何?是否有邦交國優先、
個國家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或協定清 受到國際組織請求等明確原則?
單,積極與國際社會合作,共同防制並 6. 外交部:國際合作的國家係針對不同政務
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 考量安排,其他不便透露。
7. 主席:目前與國際合作多採議題式,國家
2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報告呈現以人道、保護性的合作為主,也
疫情期間,我國積極參與雙邊及多邊之
希望各國抱持協助所有兒童的立場,和我
視訊會議與論壇,分享「臺灣模式」7,
國有更多合作機會與管道。
協助各國共同抗疫。另亦參與全球疫苗
8. 賴委員奕瑋:第27點主要陳述COVID-19
與預防注射聯盟(GAVI) 、流行病防範創
防疫有成之台灣模式,應為國際委員關注
新聯盟(CEPI)與世界衛生組織(WHO)
之處,惟目前內容並未提到協助外國防疫
合作主導的「COVID-19疫苗全球取得機
以及疫苗取得對台灣或國際兒少的貢獻,
制」(COVAX),集中全球力量,投資疫
建議補充。
苗廠加速研發與產製,同時協助低收入
國家得以公平取得疫苗。
G.國家人權機構(首次第 20 點) 【決議】照案通過。
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發言摘要】
7
為因應 COVID-19,我國秉持審慎以對、迅速應變、超前部署、公開透明等四大原則,透過專
業化的指揮體系、嚴謹的邊境管制、得宜的防疫物資生產分配、居家檢疫隔離與關懷管制並重、
科技的運用、資訊的公開透明、精準的篩檢及疫調等策略,有幸將疫情控制得宜,開創抗疫的
「臺灣模式」。
14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結論性意見第 14 點及第 15 點/獨立監督(28 1. 藍天行動聯盟:國家人權機構應設置於立
至 29) 法院下;設於監察院應先修改憲法,且《
監察院組織法》並未提及國家人權機構;
28. 2020年公布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
但人權議題多由行政院處理,置於行政院
會組織法》 ,並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
下更為恰當。
會,為我國依據法律所設立之專責人權
2. 監察院:目前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
機構,具有《巴黎原則》強調之要件與功
《監察院組織法》明定可設國家人權機構
能,職權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也已經
害人權或各種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
通過。
作為,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
3. 主席:依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機構應為
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
一獨立機構,不適宜在立法院或行政院下
人權標準,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
設。
之研究與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
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就各公約國家人
權報告提出獨立之評估意見;監督推動
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
等。
29. 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由監察院
院長及9位監察委員兼任,其中有7位來
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
作,包括兒少權利領域之代表。該會設有
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3組編
制與人力,依法處理兒少權利等各類新
增人權業務,並辦理兒少座談等活動;未
來將依職權,針對本國家報告提出獨立
評估意見,以有效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監
督政府落實本公約之功能。
申訴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6 點及第 17 點/申訴程序;
結論性意見第 82 點/學生申訴機制(30 至
36)
30. 監察院以友善及尊重隱私保護方式,受
理、調查及處理兒少在內之陳情案件8,
8
針對 2014 年至 2019 年調查兒少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彙編出版兒少人權工作實錄。
15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除現有機制外,更新增遠距視訊陳情方
式。
31. 有關幼兒教保權益,《幼照法》規定,教
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
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
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處理時,得
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
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32. 有關學生基本權益:
(a) 2019 年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略
以,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學習
權、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保
障,不因其身分係大學生或高中、國
中及小學學生而有不同,因學校教育
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遭受侵害時,即
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
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
訟程序以為救濟。
(b)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
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明定
申訴案件應由獨立委員會審查及規
範申訴程序應確保兒少隱私不受侵
害等;督導學校使所有兒少都能得知
申訴管道及申訴程序的資訊,將相關
資訊列入學生手冊及相關網站;成立
學生事務輔導團9 ,暢通學生申訴管
道並入校協助。
(c) 國民中小學學生對學校管教措施,認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
9
2015 年成立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每年針對學務工作項目提供相關知能培訓,及協助學校落實
推動相關工作及處理學生事務校園衝突及危機相關作為,並於每季召開諮詢輔導評估會議邀集
專家、學者代表、學校代表、學生代表針對受理之陳情案逐案討論及逐案列管詳實查處,必要
時由學生事務輔導團成員入校訪查,抽訪學校代表及學生代表陳述意見,藉以保障學生權益。
16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
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高級中等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
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
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
之申訴事件。相關數據參附件 1-4。
(d) 中途學校10區分獨立式中途學校與合
作式中途學校。獨立式中途學校係依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學生
獎懲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地方
主管機關備查;合作式中途學校申訴
制度與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
少安置機構)相同,參第 34 點。
33. 有關學生勞動權益,依《高級中等學校建
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
令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
。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
之組成為獨立審查,且訂有迴避、不公開
審議、保密等規定;2018年起放寬及降低
建教生申訴案件門檻,舉凡陳情信件或
電子郵件,皆送交申訴審議會授權之秘
書小組判定處理方式(如交付學校協調、
實地專案考核或轉請學校查明),後續處
理結果並需提申訴審議會備查。陳情數
據參附件1-5。
34. 有關安置兒少權益,督促兒少安置機構
及縣市政府建置內部及外部申訴制度,
兒少可透過通訊軟體、電話、實體信箱或
電子郵件等多元途徑提出申訴,另為使
兒少感到安全且免於報復恐嚇等負面影
響,申訴調查應遵守保密原則。
10
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17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5. 有關收容少年權益,少年矯正機關依收
容少年身分分別準用或適用《監獄行刑
法》及《羈押法》:
(a) 以適當方式告知收容少年與其權利
義務相關之重要規定(含申訴管道及
程序的資訊),並製作手冊使用。
(b) 收容少年如對機關所為影響其個人
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因機關對其
依法請求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 2 個
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或因收容處
遇之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
均得提起申訴,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或選任輔佐人,機關不得因申
訴之提出,對收容少年施以歧視待遇
或藉故懲罰,申訴相關內容原則應予
保密。
(c) 申訴審議小組 9 名委員中含 6 名外
部委員,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具高度外部獨立性,機關應依
該委員會之決議作成申訴決定。又為
保障兒少申訴之表意權,審議時須通
知收容少年、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
席陳述意見。
36. 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依《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
辦法》
,服務所有感染者(包含兒少)時,
主動提供相關申訴資訊,以客觀、獨立及
公正之方式確保感染者隱私及避免遭受
不公平待遇。並請地方衛生局視需要結
合社會及教育體系提供兒少感染者所需
支持及保護措施。
1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H.宣傳及提高意識(首次第 22 點至 23 點) 【決議】照案通過。
結論性意見第 98 點/宣傳(37)
【發言摘要】
37. 政府機關進行《CRC》宣導情形參附件1- 1. 賴委員淳良:考量申訴最後是由行政法院
6。 處理,建議司法院納入行政法院法官之教
育訓練。
結論性意見第 21 點及第 22 點/認知提升與
2. 司法院:業提供相關資料。但教育訓練實
教育訓練(38、39)
施對象不限於法官,因此,部分統計資料
38. 2019年實施《CRC 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 無法區分法官或非法官之受訓人數,另去
實施計畫》 ,對象包含一般公務人員及公 年度因COVID-19疫情影響,致統計資料
私部門從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目標為 時數與課程有落差。
2020年至2026年累計一般公務人員受訓
涵 蓋 率 達20%、兒少事務專業人員達
60%,各機關自辦訓練應建立成效評估
方式或運用 CRC 題庫評估。政府機關所
轄公私部門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對象及參與人數參附件1-7。
39. 針對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下稱社工)人
員、教保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矯
正人員、檢察機關人員、廣電媒體從業人
員,辦理增進兒童權利認知課程,訓練內
容參附件1-8。
I.兒少權利與企業 【決議】
1. 補充有關少年求職管道、職業安全、保障
結論性意見第 23 點及第 24 點/與公民社會
基本工資、網路打工現況、友善救濟方式
及商業部門合作(40 至 49)
。(勞動部)
維護兒少就業權益 2. 有關網路影片分級、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
構、網路平台業者自律成效,請檢視目前
40.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未滿18歲者不
資料是否尚有缺漏,並予補充。(經濟部、
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列為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另辦
理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
【發言摘要】
檢查,違法情事處以適當罰則或其他制
1.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裁措施。經濟剝削參第9章 C 節 a 小節。
(1)第40點次《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兒少
41. 為協助青少年職涯規劃與就業準備,結 不得從事危害安全工作,但第29條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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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合國高中及大專校院辦理就業促進相關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如輻射、礦坑、
活動;設置專屬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 粉塵等,與現今青少年工作場域已有落
職涯諮詢、履歷健檢、模擬面試等職涯輔 差,目前青少年容易遭職安危害的工作
導服務;運用就業服務據點,對有就業需 主要是在搬運、餐飲業(瓦斯)等,建議
求之少年,提供一案到底客製化就業服 應進行檢討。
務,透過就業諮詢,依就業能力安排參加 (2)學校仍須加強職業安全教育。
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必要時運用就業 (3)就業服務站青少年使用比率低,僅約
促進工具降低就業障礙,協助儘速就業。 2%,且未要求雇主提供友善作為。
2. 勞動部
媒體自律維護兒少視聽與網路安全
(1)110年2月18日勞動部已召開兒少職場
42.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1(下稱 iWIN) 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會議,台灣少年權益
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 與福利促進聯盟所提意見(包括職業安
者建立自律機制,定期舉辦兒少網路安 全衛生法修正部分)也在會上表達,已
全宣導活動,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會議與 收悉。
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律意見,共 (2)因應青少年求職習慣,已建置相關求職
同擬定業者自律準則。 網站。
3. 李委員瑞霖
43. 辦理廣電產業內容製播研討會,增進廣
(1)個人也有同儕實際從事危險性、有害性
電從業人員對兒少權益概念之理解與重
工作,如:工地打工,且基本工資並未
視。
受保障,如何改善?
維護兒少身體健康 (2)網路平台蓬勃發展,平台經濟增多,政
府應對網路打工進行了解與規範。
44. 有關兒童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3)尤其在寒暑假打工旺季,如有企業或商
法》訂定各類食品及食品容器、食品器具
家違法,應設計更便民簡單的權利救濟
之衛生標準,包括: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
管道,讓兒少知道並且使用。
衛生標準》 、於《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
4.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學校有許多
衛生標準》對於嬰 幼 兒 食 品 中 重 金 屬
產學合作、職涯發展計畫,或可補充執行
(鉛、鎘、錫)等及真菌 毒素訂定限量、
成效,例如:實際幫助多少學生、與企業
針對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容器具訂定《嬰
之間合作,建請教育部補充相關資料。
兒 奶嘴之亞硝胺(Nitrosamines) 限量標
5. 藍天行動聯盟:有害兒少健康之食品廣告
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範
仍存在,另販買機、夾娃娃機內有色情產
專 供 3歲 以 下 嬰 幼 兒 使 用 之 食 品 器
品,且設於學校附近,亦為待處理事項。
11
《兒少法》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
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1.兒童及少
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2.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3.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4.過
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5.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6.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
律機制。7.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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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具 及 容 器 , 不 得 添 加 之 塑 化 劑 種 類 6.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雖然我
及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 之 國針對兒少權益已訂定許多法規,但實際
塑 膠 材 質。業 者 違 反 規 定,已 有 相 關 面臨危害兒少權利的政策時,卻會因經濟
法條裁處。 或政治因素妥協,進口萊豬即為一例,建
議萊豬不僅標示產地,其成分、劑量皆應
45. 有關保健及嬰兒食品廣告規範,2018年
有清楚標示。
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
7. 國際火炬先鋒事奉關懷協會:年輕人沉迷
廣告處理原則》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
於電玩遊戲情事時有所聞,使兒少無法分
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依「行為人故意
辨真實與虛擬環境,遊戲內容涉及色情、
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
暴力、邪惡思想等。先前也因此發生鄭捷
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以加強裁處。另
於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建議電玩遊戲應
提升食品廣告管理規定之法律位階,
分級分類,規範部分類型遊戲不得廣告。
2019年訂定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
8.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民間替代
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
報告一定會提iWIN,目前政府對於網路管
效能認定準則》。
理作為不足,各部會對於網路管理的權責
46. 有 關 廠 商 進 行 疫 苗 兒 童 實 驗 , 針 對 亦有不清。網路平台侵害兒少權益的情形
COVID-19,參考歐美國家研發模式,考 ,如:性侵事件之被害或加害青少年,個
量高風險群在中老年人、慢性疾病者,國 人資訊於網站流傳,通報iWIN刪除效果十
內試驗疫苗規劃以成人及高風險族群優 分有限。
先,待具備足夠成人安全性資訊後,方依 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廣告部分
序收納較低年齡族群。針對腸病毒,其高 ,本部103年即訂有《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
風險群在兒童,臨床試驗原則亦先收納 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及《嬰兒
年齡較大的兒童,待安全性資訊確認後, 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
方收納年齡較小的兒童。財團法人醫藥 法》,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針對食
品查驗中心業於2018年發布《腸病毒疫 品廣告訂有規範,衛生機關亦持續監管。
苗臨床研發策略指導原則》作為研發參 10. 本部保護服務司:販賣機係由經濟部主
考。 管,如內含色情物品則依《兒少法》查處
。
47. 有關噪音管制,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11. 經濟部:有關線上遊戲軟體分級部分業
裁罰基準》,場所、工程及設施位於未滿
於首次國家報告陳述相關內容,爰本次
18歲學生集中場所(如學校)50公尺距離
不重複。
內者,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行為,依裁罰基
12. 李委員瑞霖:國小曾任學生自治會會長,
準擇定裁處金額乘以2計算罰鍰金額。
當時研議是否在校園內設置販賣機,因
確保商業無侵害兒少權益情事 考量對兒少身心發展有害,因此否決。教
育現場有其把關機制。
48.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
13. 林兒少代表信亞:如網路非由家長或學
輔導辦法》規定,公司或企業近3年因嚴
21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校管理,而是直接透過電信業者管控兒
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該辦 少瀏覽之網站與遊戲,是否可行?
法之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所獲得之 14. 主席:CRC也保障兒少獲得各方資訊的
補助。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 權利,進行管控前應予衡酌,除非明顯有
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 害身心則應予禁止,但灰色地帶如何處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 理易有爭議。
適用研發投抵租稅優惠者必須符合最近 15. 國家網路通訊傳播委員會:線上遊戲係
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 由經濟部主管,電信業者僅提供網路服
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資格條 務,並非提供遊戲的主體單位,因此,線
件,以維護「環境保護」 、
「勞工」或「食 上遊戲糾紛應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經濟部
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之權利(含兒少 處理。
權利)保護。 16. 社團法人國際兒少人權促進協會:代替
社團法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發言,目
49.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公司從
前國家報告未有網路業者自律成效、如
事國外投資應依投資金額事先申請核准
何自律、相關罰則等資訊;此外,網路影
或事後報備。2017年起均於核准(備)公
片、動畫只有分限制級及非限制級,兒少
司投資時,逐案加註公司及所投資事業
可任意在網路上瀏覽觀看,建議比照廣
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確實遵循所在
電標示分級制度。
國之法律規定,主動實踐善盡企業社會
17. 社團法人台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責任,防止國外運營企業侵犯人權。另
在維護兒少健康小標項下,建議新增衛
《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外國人來臺投
生福利部2017年訂頒《兒童遊戲場設施
資者應事先申請核准,外國公司申請來
安全管理規範》要求各縣市在2023年前
臺投資經各相關機關審查後發現該公司
將所有兒童遊戲場全數檢驗通過。
在國外有重大侵害人權事件時,將綜合
18. 幕僚單位:第四章D節係為獲得適當訊息
相關審查意見,審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傳播媒體,可於該場次討論;產學合作
國民健康、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准駁
、職涯發展與兒童遊戲場議題於第八章
之決定。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討論。
22
Ⅱ兒少之定義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首次第 24 點至 47 點) 【決議】
1. 2017年《政黨法》規定政黨不得招收
50. 我國兒少人口概況請參附件2-1,
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請增列。 (
2019年兒少共3,702,207人(占總人
內政部)
口數16%) ,男性1,925,998人,女性
2. 第52點與他人結社(擔任工商業團
1,776,209人;已婚者共計239人,男
體、教育會會員)年齡由20歲調降為
性0人,女性239人。
18歲,例示未含括所有團體,請確認
法定成年年齡與訂婚結婚最低年齡 。(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 25 點及第 26 點/最低結
婚年齡(51) 【發言摘要】
1.NGO:有關第52點次提到,辦信用卡
51. 2021年修正《民法》、
《民法總則施
年齡下修,請確認是否已下修至18
行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歲?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予以因應?
2023年施行,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
請增加說明。
正為18歲,並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
2.主席:民法修正後,18歲即視為成年,
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
認可滿18歲即具備自我決定能力,如
歲及18歲。
再有配套措施,邏輯似有衝突,請金
52. 配合成年年齡修正,檢討修正33項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
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生活 3.藍天行動聯盟:考慮是否把青少年另
(買手機、租房子、簽契約) 、金融 分一級,例如:棒球分為三級制,18
(開銀行帳戶、辦信用卡、貸款、 歲前生理發展階段也不同,如此將影
申辦行動(電子)支付)、商業(擔任 片、線上遊戲進行分級時,較為妥適。
公司之發起人、董事) 、洽公(申辦 4.主席:CRC 所指兒童為未滿18歲之
戶籍謄本、健保費分期付款) 、訴訟 人;18歲以上措施,則依各權責單位
(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結社(擔 處理,例如:行政院設有青年諮詢委
任工商業團體、教育會會員)由20 員會,青年代表係18歲以上、35歲以
歲調降為18歲。 下;過去青年輔導委員會所指青年則
到45歲,年齡劃分依時代變遷與需求
因司法保護限制人身自由之最低年齡
調整。
,少年保護事 5.李委員瑞霖:第52點結社,建議納入
53. 2019年修正《少事法》
件之少年可收容或感化教育之最 《政黨法》規定,加入政黨最低年齡
低年齡為12歲;7歲以上未滿12歲 是16歲。
之觸法兒童不再受司法處遇。
23
傳播媒體分級分齡
54. 2016年修正《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
法》 ,電視節目分為「普遍級」 (一
般觀眾皆可觀賞) 、
「保護級」(未滿
6歲之兒童不宜觀賞,6歲以上未滿
12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
友陪伴觀賞) 、「輔導級」細分為「輔
導十五歲級」(未滿15歲之人不宜
觀賞)及「輔導十二歲級」 (未滿12
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
「限制級」
(未
滿18歲之人不宜觀賞),與我國電
影片、錄影節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
一致。
公民投票之最低年齡
55. 因應世界潮流放寬行使公民投票
權之年齡,2018年修正公布《公民
投票法》第7條規定,年滿18歲且未
受監護宣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公
民投票權。
24
X 任擇議定書後續行動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關於買賣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 【決議】照案通過。
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
衛福部(保護司)、內政部
結論性意見第10點/接受任擇議定書
(369、370)
369. 《兒少性剝削條例》業將《關於買
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
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所列舉之被害樣態納入保護範
圍,承認被害兒童之脆弱處境並
提供適當支持服務。
370. 各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
及防制人口販運工作,請參第五
章 C 節及第九章 C 節 d 小節。
B.《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決議】照案通過。
任擇議定書》
國防部
371. 我國各軍事校院學生任官後年齡
均逾 18 歲。(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26 點、第 291 點)
結論性意見第10點/接受任擇議定書
(372)
372. 各機關落實推動《關於兒童捲入
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
書》所訂事項,請參第九章 A 節 b
小節。
25
來源 PDF: 34_20210421152555_2949909.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紀錄(第 2 場次)
時間:110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紀錄:任欣儀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三章及第四章】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知各
權責機關回應,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四、本次會議未及討論部分(第 4 章)訂於 3 月 26 日進行,與會者
請於本次會後 5 日內以電子郵件報名(任欣儀:
sfaa0416@sfaa.gov.tw)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中午 12 時 30 分)
1
Ⅲ一般性原則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不歧視原則(首次第 48 點至 57 點) 【決議】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56 1. 補充有關研發友善校園問卷,以了解校園
至 66) 不歧視情形相關作為說明。(教育部)
2. 針對少年就業有無遭受歧視問題,以及倘
56. 2018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1顯示,少年樣
若遭受歧視之具體精進措施予以補充。(勞
本數中 91.5%沒有感覺遭受歧視,8.5%有
動部)
感覺遭受歧視(遭受歧視情形以容貌或膚
3. 新住民、原住民文化在第8章及第9章已有
色 2.9%、個人意見或主張 2.9%占比較
節次討論,本處採參照方式。(幕僚單位)
高)。
【發言摘要】
57. 2020 年與學者專家合作研究編纂《兒少反
歧視案例彙編》 ,包含性別刻板印象、性傾 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及第 28 點/不歧視措施
向、原住民、安置身分、司法少年、身心 1.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第一場次發言):金門縣
障礙及年齡歧視,提供從事兒少工作專業 政府教育處拒絕因疫情滯留金門之陸籍生
人員使用。 就學,主要是依據《金門縣國民小學學生學
籍管理要點》第3點第1款第4目(除法令另
58. 2019 年制定《文化基本法》,明定人民享 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
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 重讀生。但外籍學生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
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 在籍學生,經本府核備同意就讀者,不在此
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 限。),其中外籍生不含陸籍生,影響兒童
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依《文化部推廣文 受教權,並違反 CRC 不歧視原則及首次國
化平權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文化平權理 家報告第50點至第57點。
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 2. 主席:鑑於非陸籍之外籍人士亦應透過程
動。文化權利促進參第八章 C 節。 序申請就學,無法透過自由行方式留臺就
59. 《幼照法》明定,應優先確保處於離島、 讀,本案無不公情形,惟請教育部國教署再
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 協助了解該名學生滯留原因為何?無法回
需要協助幼兒接受適當之教保服務。 去嗎?若確有離境相關困難,請研議是否
可以專案提供協助。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3.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書面提出):
60.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下稱 疫情期間無法返國與家人團聚,據報導涉
《108 課綱》)依《CRC 施行法》、《身心 及近 2,000 人。回顧當時疫情初起未久,國
內檢疫隔離設施並無明顯不足的問題,更
1
《兒少法》規定,主管機關每 4 年針對兒少身心發展、健康狀態、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
統計及分析。本調查針對學齡前兒童(0 歲至未滿 6 歲)、國小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及國中、高
中職(12 歲至未滿 18 歲)分層隨機抽樣,分別以實際訪問、兒童攜表請家長填答、輔導學生自填方
式施測。
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施行法》 何況政府為求長期抗疫需求,本來就應積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之精神,將人權 極增建、部署檢疫隔離能量以應國人之需
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於領域課程中實施; 求;此時僅以「維護多數人的福祉」來解釋
2018 年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長達半年餘「禁止小明返台」的政策,顯不
並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2019 年發展 合理,也凸顯出政府事實上乃罔顧「小明」
「雙性人議題」教案示例,提供教學現場 「最佳利益考量」及帶有明顯歧視的問題。
參考使用。另為增益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推 4.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推動聯盟
展與社會溝通,製作懶人包,運用網路社 (1) 第 56 點,有關兒少生活狀況調查,並非
群媒體、網路通訊軟體、網站、廣播節目、 針對歧視議題所做調查,題項也較簡略。
報章專刊及學術刊物、公函等方式,並結 建議未來針對歧視議題進行專精研究。
合社會資源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2) 第 65 點,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建議政府針對未領有身障手冊但
61. 針對多元性別(下稱 LGBTI)議題執行阻
有情緒障礙的兒少提出具體的辦法。
力之因應措施:
5. 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書面意見)
(a) 倘學校因學生性別、特質、認同或傾向,
(1) 安置機構兒少在就學上一再受到歧視,
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依《性別平等教
建議增列對「安置機構兒少的不歧視措
育法》由主管機關調查並要求改善。
施」。
(b) 邀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主動
(2) 現行機構兒少多因機構學區內學校輔導
說明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
資源不足或教師無法負荷等原因被要求
(c)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研發及甄選
分散到不同學校跨學區就讀。實務上也
LGBTI 議題教案,供教師參用。
有安置機構兒少因有特殊需求而遭受學
(d) 支持學生組成性別平等議題社團,辦理
校集體排擠、要求其轉學的情況。因此建
LGBTI 議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議列出針對安置兒少就學權益的積極作
(e)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性別
為,不要以地方自治為由來推諉或轉移
平等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
注意力。請提供安置機構兒少於機構學
員工性別、特質、認同或傾向,將多元
區內就學率數據及跨區就讀比例。
性別議題融入各類非正式課程。
6. 藍天行動聯盟
(f)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
(1) 不歧視原則建議增列國籍。
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相關研習。
(2) 托嬰中心不能拒收發展遲緩、身心障礙
62. 我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業將「去除性別刻 兒童,建議應規定托嬰中心配有專業人
板印象與偏見」列為重要議題,訂定性別 士。
目標「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 (3) 原住民普設教育班不符合原住民族現
(含同性婚姻、單親、非婚同居家庭等) 況,原鄉地區長期以來師資、教材不足的
之認識與接受度」,2019 年至 2022 年以 問題一直未解決,加上因學生不足、裁校
「法規修訂及落實」、
「媒體宣導及識讀」 、 造成學校不足,因此,在裁校的同時又廣
「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教育宣 設教育班,政策實在矛盾。
導及活動」
、「加強媒體及廣告中正面、非 7. 主席:托嬰中心已規定不得拒收發展遲緩
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及「辦理民意調查」 或身心障礙兒少,對於特教人員進班協助
等策略,推動多元性別權益保障,提升民 照顧的議題,本部也正在研議中;另教育部
眾對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之認識與接受 已積極改善偏鄉及原鄉部落教育資源落差
度。持續透過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機 的問題。
制,將多元性別及多元家庭權益宣導納入 8. 教育部
輔導考核指標。 (1) 為彌平城鄉差距,106 年已公告施行《偏
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透過強化相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關措施、挹注經費、人事彈性運用等方
63. 1966 年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 式,從法制面解決偏鄉學生學習問題。
公約》,1971 年起生效。2020 年行政院核 (2) 有關穩定師資,108 年已訂定《教育部補
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 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
計畫》,全面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利之保 費作業要點》給予偏遠地區教育經費上
障。 的保障。
9.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國家報告只
64. 2019 年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應
呈現相關法規卻沒有法規執行成效,建議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
補充。
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教
10.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育需求;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
(1) 根據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發現,有 8.5%的
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
兒少感覺有遭受歧視,但未呈現發生地
服務中心;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
點,建議進一步釐清。
或教育班,以利就學及維護文化;各級教
(2) 前述 8.5%的兒少中,外貌及個人意見表
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
達占 5.8%,建議針對 5.8%的兒少進一步
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
分析人數、預算是否成正比。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1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兒少生活狀況調查是基礎調查,配合
65. 為確保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
CRC 不歧視原則,在 2018 年納入歧視議
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
題的調查。針對特定場域的歧視,如校
當之調整,2020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園、就業環境等,建議由權責主管機關回
法》修正草案納入合理調整原則。
應。
66.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福利、教育、保護及勞 (2) 有關 5.8%兒少遭受歧視的場域,在 2018
動權益積極措施參第七章 B 節。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並未詢問,未來可
研議調整。
無國籍兒少不歧視措施
12. 張委員淑慧:依據結論性意見第27點,國際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67) 專家關注法規落實是否有具體成效、面臨
執行阻力時是否有因應方案,又在第56點
67. 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
提到有8.5%的兒少遭受歧視,相關部門是
國籍無依兒少作業流程參第 103 點。相關
否有因應方案,建議納入此次國家報告。
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福利、就醫、就學權益如下: 1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a) 2017 年起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 (1) 本部督導學校於每年 4 月、10 月進行校
2
費用 ,提供妥善照顧。 園霸凌生活問卷,分為記名、不記名方
(b) 2017 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
,原臺 式,將問卷回收後作為介入輔導依據。
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籍)新 (2) 本部目前正與大學研發友善校園問卷,
生嬰兒,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 透過問卷可了解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在
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之規 校園中整體歧視情形,可補充相關資料。
定,修正為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健保,不 14. 主席:請教育部補充有關研發友善校園問
受等待期之限制 3。另提供與我國幼童 卷,以了解校園不歧視情形;請勞動部補充
相同之常規疫苗預防接種服務。 少年就業的歧視問題及具體措施。
(c) 政府以專案核准發放外僑居留證後,是 15. 李委員瑞霖:針對校園霸凌問卷調查過程
類兒少得持前開居留證及相關資料就 的保密問題,問卷收回也是公開,學生可能
讀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地方政 會因為擔心同學異樣的眼光而不敢填寫,
府依《兒少法》協助就讀國民中小學。 請教育部研議相關配套來改善。
16. 賴委員奕瑋:被霸凌的學生在填寫霸凌或
消彌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歧視的問卷時,他的回答會被周遭同學關
68. 針對脆弱家庭弱勢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措 注,老師也無法協助學生填寫,建議給予被
施參第五章 A 節;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辦理 霸凌者安全環境下填寫。
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等參第七章 D 17.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去年金門有小孩被老
節。 師掐脖子,因為離島地區對老師的教育宣
導不足,導致輿論成為孩子太壞、老師很認
真,使孩子與家長遭受公審。建議 CRC 教
育宣導,應針對離島與偏鄉特別加強。
18. 兒少代表(未表明):校園生活問卷多數在教
室填寫,答案會被周遭同學看到,填寫時若
刻意遮住反而引起旁人注視,問卷回收過
程由後往前收,導致有些人可以完全看到
別人的答案。再者,有些班導師或老師會約
談填寫被霸凌經驗的學生,並勸戒不要張
揚,過程有隱私外洩等不受保障問題。
19. 高雄市家長協會
(1) 本會建議兒少填寫問卷時只需要勾選是
否有被霸凌經驗,有被霸凌不需寫過程,
而是統一由學校抽出送至警察局,由警
2
截至 2019 年底,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人數總計 42 人,經費總計新臺幣 709 萬 4 元。
3
外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兒加入健保人數,2018 年 342 人、2019 年 2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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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方派員到府關心,才能確保被霸凌兒少
的隱私。
(2) 霸凌者的家長背景後台如果夠硬,對學
校來說也是壓力,多數霸凌者都是不良
兒少,建議由警察或里長出面處理為宜。
(3) 政府近十幾年來對於兒少霸凌處理制
度,都是對學校督導考核的被動方式去
敦促,然而長期以來時常產生前述兒少
代表所說的被霸凌者反而被勸誡不要張
揚之情事,原因出在校方希望學校考核
美化,因此若政府真心想要解決問題,應
徹底檢討避開易產生弊端的流程。
20. 主席:依 CRC 精神,未成年人是不隨意進
入警政及司法系統,宜以教育輔導方式優
先。請教育部研議透過對師長教育訓練、督
導考核方式,建立正確的霸凌處理意識。
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21.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有關《108課
綱》,提醒教育部 The gender equality is
between women and men , 不 是 Gender
Equality Act for LGBTQ+ 的平權,
《性別平
等教育法》將同志教育納入,導致性別平等
的精神,轉變成 LGBTQ+ 的同志平權。0-
15歲、中小學階的孩子,無法辨別同儕中誰
是 LGBT,反而造成校園中的取笑(很娘、
去變性...)的言語貼標籤,甚至霸凌。本會
建議不應將 LGBTQ+ 同志教育,灌輸中小
學的學子去分類性取向;性別「平等」的精
神應回到兩性彼此尊重,無論你是誰都應
有學習認識彼此天生氣質、尊重特質的不
同,回歸「性別平等」是兩性平等的內涵。
22.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第61點(b)提及邀請家
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本聯盟並未收
到任何邀請與通知,質疑政府刻意排除家
長參與。
23. 藍天行動聯盟: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 兒少霸凌多數發生在學校,但不應該把
老師說成可以被收買或被壓迫。校園組
成主要是學生與教師,若老師不處理霸
凌問題,必然還有其他考核機制可以處
理。
(2) 在 LGBTI 當中性別偶然的出現,變成自
然律的必然,關心同志不等於推動同志
運動,在同志運動背後有附加的商業行
為。若在教育體系內推動 LGBTI,就成
為以政府的手段推動同志運動,而不是
真正的關注同志問題。
24. 賴委員奕瑋:我認識的多元性別同學,面臨
的困境是性別概念過於二元化,以學校制
服為例,男、女款示差異很大,導致她選擇
穿男性制服會被學校關切。建議應讓學校
教職員具有多元性別意識,也應避免男女
分班、制服差異等,才能避免對多元性別的
學生造成困擾。
25. 主席:《性別平等教育法》已針對多元性別
學生遭遇到的問題有相關的規定,另首次
國家報告國際委員也希望政府針對多元性
別學生的處境與權益多加重視。
26.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
(1) 有關性別平權議題,建議政府應在 CRC
原則下先釐清基本政策,是要照顧、保護
有多元性別的兒少,或是推廣多元性別
議題,兩者有所不同,政府應先確認。
(2) 目前兒少被霸凌、自殺並未區分原因,若
涉及多元性別問題,建議應進行調查(例
如:人數、比率),畢竟男女性別是多數的
性別認知,政策推動應兼顧比例原則。
27.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第61點(b),提到要邀
請家長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主動說明
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但本聯盟全國35個
協會,在教育部徵選中均被剃除,連發言權
都沒有,更遑論進行溝通。據了解是因為和
政府性平機關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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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8.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書面意見):
(1) 我國自 105 年迄今,推展促進性別平等
教育措施成效斐然,建議刪除第 60-62
點,並檢具行政院性平處所發布「2021
年性別圖像」報告,台灣性別平等表現為
全球(163 個國家中)位居第 6 名,亞洲
名列第 1 名的成果,做為我國促進性別
平等措施報告。
(2) 第 60 點至第 62 點措施所節餘經費,建
請用於推展促進身障兒少、少數族群兒
少、無國籍兒少、經濟弱勢兒少不歧視之
措施,並請將相關議題制作教案,提供教
學現場參考。另為增益身障兒少、少數族
群兒少、無國籍兒少、經濟弱勢兒少與社
會溝通,製作懶人包,運用網路社群媒
體、網路通訊軟體、網站、廣播節目、報
章專刊及學術刊物、公函等方式並結合
社會資源進行不岐視措施;並與地方政
府合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畫 身障兒
少、少數族群兒少、無國籍兒少、經濟弱
勢兒少不歧視相關研習。將上開議題融
入各類非正式課程。
少數族群兒少不歧視措施
29. 藍天行動聯盟:建議山地部落地區應推動
巡迴老師和集中老師的機制。每學期找一
基地學校集中老師及家長一次性教育訓
練;採用遠距教學,搭配巡迴老師住在基地
學校,配備交通工具進行家訪;提供偏遠地
區教師其他福利或特別殊薪資加給。
30. 兒少吳映萱:請問「多元性別」總共有多少
種類?
31. 主席:我也不知道多少種?隨著時代演進,
可能性別會越來越多種吧。
32. 李委員瑞霖:建議教育部補充新住民子女
相關措施。
33. 台灣世界展望會:第64點,除了原住民教育
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法規外,建議納入如原住民少年的就業保
障、文化福利不歧視原則等措施。
34. 主席:新住民、原住民文化在第8章及第9章
已有節次討論,本處採參照方式。
35.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協會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平等應在婦幼
及兒少免受暴力,而不只是 LGBTI 的權
利。
(2) 台東部落多為母系社會,一個家庭的孩
子可能有 4 個父親,這樣環境下的孩子
可能會遇到性騷與性暴力,建議《性別平
等教育法》應了解各場域所面臨的問題。
身心障礙兒少不歧視措施
36.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每個班級都
約有2至3個情緒障礙學生,只有一個老師
或輔導教師是不足的。建議教育部推動政
策時,應先了解教學現場現況與需求。
消弭經濟弱勢兒少不利處境措施
37. 新北市愛芽護兒協會
(1) 本章節經濟弱勢、無國籍、身心障礙、少
數族群兒少篇幅共 2 頁,和多元性別篇
幅相當,前述幾類兒少權益相對受歧視。
(2) 政府應重視在風險的兒少有多少?有那
些風險需要關注?國家政策資源分配應
有科學及統計根據。
(3) 身心障礙兒少特別弱勢,如鳳山霸凌事
件反應出應對身心障礙兒少有更多的認
識。
38. 全國家長會長團體聯盟
(1) 金門案例,校長讓孩子入學,但健康檢查
時因無法接種疫苗,被教育處發現逾期
居留。建議醫療應不分國籍,另離島偏鄉
地區也要進行 CRC 縣市報告。
(2) 特殊障礙生著重個人教育,但忽視一般
生對特殊障礙生的認識,經濟弱勢學生
也有相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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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B.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首次第 58 點至 67 點) 【決議】照案通過。
結論性意見第 29 點/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發言摘要】
(69、71)
1.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69. 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邀集醫療、福利、 (1) 樂見政府完成案例彙編,希望可提供相
司法及教育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焦點 關資訊。
團體座談,透過案例、問題分析和建議, (2)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重視行政、立法
製作《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提供不 與司法訴訟權益等事項,在立法的部分,
同領域之兒少實務工作者參考。 未見兒少法案影響評估的作為,但立法
院未有說明。
70. 為落實《CRPD》平等工作權之精神,並兼
2.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提供兩個兒
顧兒少生命安全,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少最佳利益反向案例: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居家式托育服務
(1) 第一個案例-小明問題:疫情期間無法
提供者、兒少福利機構及兒童課後照顧服
返國與家人團聚,據報導涉及近 2,000
務班及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之消極資
人,如因檢疫隔離設施不足,用多數人的
格原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福祉來解釋當時的政策,是不合理的。
之要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
(2) 第二個案例-萊豬問題:立法院去年提
童之虞」,並對不適任人員明定管理及查
案在校園營養午餐相關法規限制含有萊
調程序,參第五章 A 節。
劑肉品,但被否決。而目前政府則是以標
71. 司法訴訟程序對兒少最佳利益之保障如 示產地的方式,但這種方法無法釐清肉
下。 品成分。因此開放進口後,建議要確實做
(a) 《少事法》規定,少年事件有審前調查、 到成分標示,才能保障全國兒少健康權
輔佐人、程序不公開、轉向處遇、保護處 益。
分、資料保密及紀錄塗銷等特別規定,詳 3.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參第九章 D 節 a 小節。 (1) 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已出版並寄送相
(b) 《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有社工陪 關單位,電子檔同步公布於 CRC 資訊網。
同出庭、程序不公開、身分資訊保密、隱 (2)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尚在試辦階段,並與
私保護、程序監理人、調解前置、暫時處 各部會研議以涉及兒少法案先行試辦。
分、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強制執行特別 (3) 有關小明議題,指揮中心在第一時間請
規定等保護措施。 本部相關單位依 CRC 進行政策評估,當
(c) 持續辦理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少最佳利 時因疫情嚴峻有必要進行邊境管理,後
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續在 109 年 7 月已逐步開放陸配子女來
台,另監察院針對此案也提出調查報告,
相關部會將就監察院的意見跟進處理。
4. 主席:萊克多巴胺是殘餘而不是成分或添
加物,因此難以標示。多數國家也是用產地
標示,標示產地是在保障我國豬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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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5. 高雄市家長協會
(1) 有關兒少健康權,《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明定基改食品不能進校園,家長團
體曾向立委訴求萊豬比照基改食品明
文規定,卻遭立委回應:萊豬是被炒
作的恐懼,若《學校衛生法》增加條
文明令禁止萊豬進校園,有針對性的
歧視疑慮。然而基改食品不可進校園
卻沒有針對性歧視的疑慮,政府對於
萊豬和基改食品的態度應該一致,不淪
於雙重標準。
(2) 教育部建議學校在營養午餐契約中明定
使用國產豬,雖然這也是一種保障兒少
健康的方式,但透過契約保障的強度仍
不若法令。
(3) 國外的連鎖超市食品在包裝上均有標示
無萊克多巴胺。可不標殘餘量,但還是應
將無萊克多巴胺之安全豬肉標示出來供
民眾安心選購。
6.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特定團體的
發言並非針對萊豬或小明,而是提醒行政
機關重視 CRC 的精神,法律規定範圍若有
疏漏或衝突時,應以兒少最高福祉為政策
考量。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C.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68 點至 75
點) 點)
72. 兒少死亡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有關 【決議】
嬰兒死亡人數、死亡率及死因統計、兒少 1. 補充第 79 點 3 項計畫政策內容及辦理情
年中人口數、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參附件 形。(衛生福利部國健署)
3-1 至 3-3。 2. 補充近 5 年新作為及成效,尤針對死因前三
名之「意外之淹死及溺水」 、「呼吸的其他意
73. 兒少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人數,2016 年至
外威脅」。(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內政部等)
2019 年為 95 人。因瘧疾、小兒麻痺症及
3. 第 80 點補充五學習階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
急性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為 0;與呼吸道
架構之規劃說明。(交通部、教育部)
感染相關之疾病為流感及侵襲性肺炎鏈
4. 補充 12-17 歲少年交通事故傷害防治作為,
球菌感染症,死亡人數分別為 78 及 2 人,
尤針對較常使用之自行車。(交通部)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參附件 3-4。 5. 統一附件 3-5 與公告網站之「死因結果摘要
表」 、「縣市別事故傷害死因統計」 、
「兒少死
74. 兒少非自然死亡人數參附件 3-5。兒少事
因分齡數據」等統計之事故傷害分類名詞,
故傷害死亡人數,參附件 3-6,相關防治
如定義不同亦請備註說明,以利對應。(衛
措施參第 78 點至第 80 點;兒少自殺死亡
生福利部統計處)
人數,參附件 3-7、3-8,防治措施參第 81
6. 補充附件 3-8 原住民族自殺死亡比率。(衛
至 83 點。
生福利部統計處)
75. 2016 年至 2019 年兒少因刑事案件致死計 7. 108 年虐待致死案件數,衛生福利部公告(23
159 人,以駕駛過失(含駕駛致傷害、重傷 件)與附件 3-5(12 件)落差請予以釐清。(衛
害、死亡)居多計 67 件,詳參附件 3-9。 生福利部統計處、保護服務司)
8. 附件 3-10 備註說明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成長
76. 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
原因並研議補充分齡統計。(衛生福利部心
徒刑(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307 點)。
口司)
77. 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且保障兒少生存權,
【發言摘要】
2020 年修正《保險法》,以未滿 15 歲之未
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 1.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 (1) 有關兒少事故傷害防制作為,若以 5E 觀
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喪葬 點(鼓勵、教育、環境、執法、評估)回顧
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 我國首次國家報告針對兒少事故傷害防
稅法》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制策略提及之內容(參第 193 點),表列預
防措施似有說明不足或不完備之處,例
事故傷害防制 如辦理成效與狀況,相關部會已經做的
78. 跨部會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 事情或規劃的策略若未寫入,枉費部分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92 點),院兒權小 主管機關的用心,以及民眾的知情權利。
組自 2018 年起定期檢視兒少死亡情形, (2) 第 78 點提及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小
督導權責機關分析死因以推動適切之因 組,扮演跨部會的協調機制,但是小組的
應策略。 組成是由貴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在行政
層級上,跨部會指揮調度恐有權力不足
79. 2020 年辦理「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視、篩 的問題,另該小組無獨立運作的運算及
選原則」 、「成立輔導團隊協助縣市推動兒 資源,與國外的方式有明顯不同。
童死因回溯」及「建立兒童死亡高危險群 (3) 第 79 點提及的「建立兒童死因案件檢視、
預測與辨識模型」等 3 項計畫,執行過程 篩選原則」、「成立輔導團隊協助縣市推
持續檢討改進分析機制與作業流程。 動兒童死因回溯」以及「建立兒童死亡高
80. 近年兒少事故傷害死因前三名為「運輸事 危險群預測與辨識模型」3 項計畫辦理情
故」
、「意外之淹死及溺水」 、
「呼吸的其他 形,建議摘錄相關政策建議內容。
意外威脅」,參附件 3-5。預防措施請參首 (4) 在統計數據呈現上,建議專有名詞,應與
次國家報告第 193 點,另為提升學童之交 官方出版之各類統計表一致,以免混淆。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通安全,從下列 3 方面進行: 同為衛生福利部每年定期出版之「死因
(a) 交通安全教育:國小階段給予交通安全 結果摘要表」與「縣市別事故傷害死因統
正確知識與觀念。 計」,在事故傷害數據的統計欄位上,使
(b) 學童通學環境:透過妥善規劃、設計與 用「跌倒(墜)」、
「暴露於煙霧、火災與
施工提供學童無安全顧慮之行走環境, 火焰」,但在國家報告附件 3-5 兒少事故
包括學校規劃通學巷、改善家長接送 傷害死因統計中卻使用「意外墜落」 、
「火
區、增設人行空間等校園周邊交通改善 及火焰所致」,查閱者難以判斷兩者之間
計畫。 是否直接對應。
(c) 交通規範及執法: (5) 近年兒少事故死因第 3 名「呼吸的其他
i. 督導各警察機關針對上、下學時段妥 意外威脅」欄位,於目前每年定期發布之
適規劃勤務重點,並全力配合《道路 歷年「兒少死因分齡數據」中,未有相應
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執行 的統計欄位,建議新增。
各項事故防制作為。 (6) 參考「第十三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
ii. 2020 年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 通安全改進方案(108 年至 111 年)」
,已
範自行車搭載幼童,駕駛人須年滿 18 將「交通安全法制化」列為重點工作項
歲,使用貼有合格標章之腳踏自行車、 目,且去年(109)年末,交通部與教育
電動輔助自行車,並加裝符合國家安 部也完成有關五學習階段交通安全基本
全標準兒童座椅等。 能力架構之規劃,建議一併列入國家報
iii. 對校區周邊載運兒童車輛實施路邊聯 告。
合稽查,原則每週 2 次,並按縣市需 2. 台灣性別人權權益促進協會:附件 3-8 原
求機動增加次數。 住民族自殺死亡,建議補充比率。
iv. 加強執法取締未成年無照駕駛。 3.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 《兒少法》第
v. 建立道安資訊平臺,每月監控交通事 13 條規定政府應定期公布死因分析結果,
故改善程度。即時查詢全國及各縣市 有鑑於愛滋感染年輕化,15-24 歲佔 28%。,
兒少發生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傷人數 建議納入上揭調查研究。
及學校周邊肇事熱點分析。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愛滋病為法定傳染病,相關數據可參閱
自殺防治
第 73 點附件 3-4。
結論性意見第 30 點/改善兒少自殺;結論性意 (2) 原住民族自殺死亡比率請權責機關補
見第 62、63 點/心理健康服務(81 至 83) 充。
(3) 兒少安全實施方案目前透過本部事故傷
81.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研析近 10 年兒少自殺
害防制小組列管,涉及跨部會層級且無
死亡趨勢,針對兒少各學齡層及流行病學
法協調的議題,則提升至院兒權小組協
變項進行分析,持續推動跨部會資料庫串
調。
連以評估相關因素,並定期召開跨部會自
5. 何委員素秋
殺防治諮詢會,針對兒少自殺死亡、通報
(1) 交通事故數據未針對原因與類型分析,
資料及各項防治作為、成效等,諮詢專家
因此,對應策略無法因應。兒少事故只統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學者及兒少意見,並請各部會針對青少 計死亡,對重傷但未死亡的個案則無法
年、學生等年輕人口群,加強推動於校園、 納入分析,建議再精進。
社區、勞動職場之心理健康促進措施、教 (2) 兒少事故前三名之因應措施只回應交通
育訓練、自殺風險之辨識及評估,以及加 運輸,針對溺斃等未有回應,建議補充。
強連結個案所在場域之心理健康資源等 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交通事故及其
防治作為。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兒少自殺原 他意外類型與原因分析並沒有資料,且涉
因統計參附件 3-10。心理健康促進服務參 及健保資料串接。目前規劃研修「兒少安全
第七章 C 節。 實施方案」,專家學者建議針對原因進行分
析,以利策略性規劃,刻正與呂宗學教授研
82. 2019 年公布《自殺防治法》,提供自殺通
議由健保資料分析研擬相關策略。
報法源依據,擴大責任通報對象,並提供
7.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面臨少子化
有自殺企圖之兒少關懷訪視服務,降低再
趨勢,但無論自殺、他殺、非交通事故的死
自殺企圖4。
亡人數卻逐年增加。過去兒少安全實施方
83. 學校應依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 案實施狀況如何,以至 2016-2019 死亡人
工作計畫》執行,並分由中央、地方政府 數逐年增加,如:
及學校,落實自殺自傷三級預防工作,提 (1) 附件 3-10,2016 年自殺通報 1,152 人次,
升橫向聯繫及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強化 2017 年自殺通報 1,381 人次,2019 年更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達到 3,390 人次。
及縣市衛生局與教育機關之合作機制。各 (2) 附件 3-9,因刑事案件致死,2016 年到
學制學生自殺自傷通報數據、編列配合經 2019 年故意殺人未減反增,政府應正視。
費,參附件 3-11。校園自殺自傷防治精進 8. 台灣世界展望會:第 80 點兒少事故傷害數
策略: 據顯示 12-17 歲在運輸與機動車事故最高,
(a) 提升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任課教師、 但 a、b 點僅回應國小學童,國中以上的少
行政人員)對辨識潛在高危險群學生及 年常使用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建議補充
危機處理知能。 相關作為。
(b) 針對導師辦理發展性輔導增能研習,強 9. 主席:請教育部、交通部針對與會者提出的
化學校人員對精神疾患的認識。 意見,會後再行補充相關資料。
(c) 《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 自殺防治
導教師及專任輔導人員人數,並藉由研 10. 李委員瑞霖:第 83 點(e)有關校園安全檢核
習及定期培訓增加輔導人力之專業知 項目,檢核表與阻止自殺比率是否為正相
能。 關,關聯性有多少?若學生執意自殺,會用
(d) 加強督導自殺自傷案件較高之地方政 盡各種手段,與其增加安全檢核項目,建議
府召開專案檢討會議,提出縣市校園學 依據結論性意見第 62、63 點,研提其他預
生自殺自傷輔導強化策略報告,並按季 防措施。
4
依據自殺通報資料,2020 年兒少自殺企圖通報 5,464 人次、關懷訪視服務 34,621 人次,分別較 2019 年
上升 61.2%及 34.2%,顯見透過立法及宣導,已有效促使各單位通報自殺企圖個案,並得以將其納入關
懷對象。
1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檢討。 11. 新北市愛芽護兒協會
(e) 加強盤點校園安全檢核項目,評估校園 (1) 附件 3-10 有關兒少自殺,2016 年-2017
樓層三樓以上的陽台之危險性,增設牆 年年自殺通報人數增加 219 人、2017 年
內擺設簡易掛式花架或懸吊式花盆,增 -2018 年增加 1,003 人、2018 年-2019 年
加攀爬難度、減低靠近翻落的危險。 增長 1,000 人,自殺通報人數倍數成長,
建請探討導致兒少自殺的社會問題。
(2) 兒少自殺因素前兩名為家庭成員、憂鬱
傾向,若家庭為導致兒少自殺的主因,建
議政府資源應挹注在家庭支持上。
12. 高雄市家長協會
(1) 有關附件 3-11 經費編列,過去生命教育
培訓計畫,是由學校提出送教育部國教
署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並由教育部派
員到校進行客製化課程。但《108 課綱》
將生命教育列為必修課程後,由南華大
學負責,偏重專家想法,無法因地制宜符
合偏鄉等學校的需求。
(2) 建議生命教育能繼續保持原本課制化課
程時的活力與多樣性,不因由南華大學
負責而過度偏向祥和安寧,能繼續培養
兒少價值思辨、應變、有系統的處理問題
及未來在職場與社區心理健康的能力,
有助於自殺防治。
(3) 建議教育部建立資料庫,讓學校選擇所
需的課程,協助偏鄉學校取得資源。
13.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1) 自殺防治三大策略-全面性、選擇性、指
標性,指標性是針對有自殺行為者提供
關懷,自殺通報鼓勵擴大範圍,因此 108
年修正《自殺防治法》明定擴大責任通報
人員,此係為自殺通報增加主因。
(2) 去(109)年將自殺通報改為線上通報,
鼓勵學校人員發現相關情事即可進行通
報。自殺通報系統介接業與教育部達成
共識,將研議與校安通報系統介接。
14. 教育部:
(1) 校園安全檢核後續皆有執行成果與成效
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評估,106-108 年均辦理後續管制,了解
校園安全防護工作的實際狀況,將持續
精進。
(2) 在自殺防治方面,自殺自傷議題在心理
健康層面中相對重要,已納入學校辨識
與輔導處遇機能。
(3) 生命教育納入《108 課綱》,融入生命教
育議題,本部不只與南華大學合作,亦有
委託羅東高中生命發展中心進行合作發
展教案。
15. 賴委員奕瑋:第 83 點有關自殺議題,重點
應在協助學生心理輔導,而非關切意外的
發生,改善兒少自殺仍要以動機為主,才是
解方。
16.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限制自殺
工具取得與自殺方法的可近性兩者都很重
要,因為許多自殺為衝動性,倘若校園沒有
安全的環境,也會導致自殺行為,環境安全
檢討有其必要。
17. 何委員素秋
(1) 衛福部統計處公告 108 年兒少虐待致死
23 件,此與附件件數不同,建議釐清分
類是否正確或有遺漏案件。
(2) 針對自殺原因建議進行分齡統計,以利
後續防範措施的規畫。
(3) 自殺地點多半在家中,但是因應措施都
是在學校,建議加強家內自殺因應措施。
(4) 學生自殺身亡個案,八成非輔導室關懷
個案,未來如何強化未在輔導室關懷個
案的關懷?
18.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期待政府掌
握家庭問題,挹注更多資源給予家庭支持,
增加親職教育、高風險家庭等措施。
19. 藍天行動聯盟
(1) 導致自殺源頭應予重視,如,最近流行的
日本動漫如何分級?動漫內容 分級不
當,將對兒少產生嚴重的暗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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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 本次會議未提到網路及 3C 產品的規範,
3C 產品會使兒少群組化,兒少只討論特
定議題,變相排斥其他議題。
20.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意見)
(1) 附件 3-8 中 2019 年 12-17 歲原住民
兒少自殺死亡人數是 4 人;與前一頁
(25 頁)的數據相比,2019 年全國的兒少
自殺死亡人數為 52 人,自殺率為每十
萬人 3.9 人(23 頁),原住民人口數約佔
全國的 2.37%,推算 12-17 歲原住民自
殺率約為每十萬人有 12 人,遠高於全國
兒少自殺率。煩請政府單位在數據的呈
現方式加上比率,兒權相當重視少數族
群的部分,有相關數據並加以分析,這樣
才知道哪裡還需要著力。
(2) 建議統計 12-17 歲「經濟弱勢兒童」和
「身心障礙兒童」的自殺人數和自殺率。
21.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關懷協會(書面意
見)
:統計分析資料不全備,依社團法人台
灣自殺防治學會所作統計,108 年全國自殺
死亡人數,共 3,864 人,其中 14 歲以下兒
童人數為 10 人,15-24 歲兒童及青少年人
數為 257 人,較 107 年增加 26.8%,建請
第 81-83 點,增加:
(1) 邀請家長參與兒少自殺防治教育課程,
主動說明問題、疑義、並正向溝通互動。
(2) 研發『校園適應問題、家庭成員問題、精
神疾病問題、感情因素等教育課程』教
案,供教師參用。
(3) 支持學生組成『校園適應問題、家庭成員
問題、精神疾病問題、感情因素等議題社
團,辦理議題講座及跨校聯合活動。
(4) 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應提供『校園
適應問題、家庭成員問題、精神疾病問
題、感情因素等議題之之相關研習。
D.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首次第 76 點至 85 點) 【決議】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及第 32 點/落實兒少表意 1. 附件 3-12 補充行政院兒權小組兒少提案
權(84 至 95) 數、決議情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 第 102 點,第三方機制尚與司法院研議中,
84. 2019 年修正《兒少法》及《CRC 施行法》,
先不列入國家報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應聘兒少
署)
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2016 至 2019 年, 【發言摘要】
地方政府聘任兒少代表(包含身心障礙兒 1. 李委員瑞霖:兒少代表的數量足夠,但區域
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決策情形,參 分布及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兒少仍有代表
附件 3-12。 性不足的問題,如:南投縣兒少代表多來自
85. 與各級政府、兒少及兒少權益倡議團體研 於市區,對偏鄉或山區代表,並無權宜的區
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略, 域分布。
包含:擴充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管道、法制 2. 賴委員奕瑋
保障兒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營造社會尊 (1) 我是來自新竹縣的兒少代表,新竹縣第 1
重兒少意見意識、保障特殊處境兒少表意 年推行此制度,本縣目前只有 5 位兒少
及參與權、培養兒少參與公共事務能力、 代表,人數相較於雙北仍為不足。
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施。2020 年與 (2) 新竹縣也有原住民較多的鄉鎮,所面臨
兒少培力實務工作團隊合作編寫《保障兒 的困境比都市兒少還多,但資源與資訊
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協助政府 接近性不足,為使兒少有充分表達權利,
機關(構) 、民間團體落實尊重兒少意見。 建議同一縣市內也應兼顧城鄉差距。
3.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校園內學生表意
(1) CRC 兒少表意權,不只是使兒少有申訴
86. 2020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 或發言機制,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書強調
期間邀請兒少代表參加分區公聽會。 的是兒少「被傾聽」的權利,特別指出,
不只是讓兒少發言,但沒有回應及權衡,
87.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否則不符合兒少被傾聽的權利。
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訓練研習,提升教育
(2) 國家報告的各項回應,以第 84 點兒少參
人員對於兒少表意之重視及認知。
與決策情形為例,不能只提及兒少參與
88. 2019 年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 而已,應補充兒少在提案中產生影響與
暨活動網站」,學生可透過該網站瞭解教 回應。
育部主管各高中學校校規規定,提供實務 4. 主席:以附表補充院兒權小組兒少提案、通
運作建議,或即時連結至「署長信箱」 ,由 過案件。
專人分辦處理,並持續透過「署長有約」 , 5.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與青少年代表互動。 (1) 第 85 點,樂見政府重視兒少表意權,決
定倡議「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六大策
89. 2019 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 略,然透過現場的觀察,台灣整體學校仍
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成立青少年諮詢 因社會體制影響,著重於學生成績,對於
1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會,共遴選出 13 名青少年委員,定期召 公共事務方面老師鮮少涉略,甚至不會
開會議5。 鼓勵學生報名,擔心影響學生課業成績。
據學生表示,對於兒少權利的暸解或相
90. 2020 年訂定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關活動僅能自己去查詢資料,公共事務
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原則,強調學生表意
的相關活動或通知在學校端的資源很
權,包括應常設或以任務編組服裝儀容委
少,建議政府在營造社會尊重兒少意識
員會,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
上,於學校端做起。除了推動各級學校老
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
師的單一次培訓課程外,亦能藉由績效
學生意見。
制度鼓勵老師於課堂內多提供學生參與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學生參與課綱審查(91、 公共事務的管道,或委辦重視兒少權益
92) 的民間團體來校進行社團或培訓課程,
真正營造對兒少在參與公共事務上友善
91.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課綱設計應有
的校園環境。
兒少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學
(2) 針對六大策略中提到保障特殊處境兒少
生代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表意及參與權,也是國際委員很重視的
會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100%。
部分,然在學校端我們仍發現多數參與
9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 兒少代表的學生由校內成績優異者來擔
運作辦法》規定公開學生登記,辦理學生 任,有些被選上的學生甚至不清楚兒少
代表委員遴選6,並訂有性別、原住民、新 代表的意義,只因為成績好就被選上,成
住民子女、身心障礙身分保障名額規定。 了僅有形式卻無實質內涵,實為可惜。雖
然有提到保障特殊處境兒少,但在校內
結論性意見第 76 點/學生參與校務(93、94)
身處特殊處境或是弱勢兒少可能因家庭
93. 2020 年通函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選 因素的刺激不足,對於公共事務的知識
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人數占會議組織成員 量有限,對於參與公共事務上缺乏自信
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 8%。 《高級中等教育 心,不容易開口表達,也會拒絕擔任代表
法》規定,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為校務 發聲,所以建議學校端多鼓勵弱勢兒少
會議之當然成員,於校務會議具有行使提 成為代表並重視弱勢兒少的意見,而政
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設立高級中等 府端除了保障名額外,在重視弱勢兒少
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資訊交流平台網站,學 上,也能真正落實「培訓」弱勢兒少,各
生得逕行交流或提出參與校務會議相關 縣市招募特殊處境兒少參與後,能提供
疑義。 相關知能的培訓課程,或從學校面直接
提供,以鼓勵弱勢兒少勇於發表自己的
94. 2019 年高級中等學校成立學生會等自治
5
2019 年第 1 屆委員共計召開 4 次定期會及 3 次會前會,委員共計提案 34 件,目前解除列管 6 件,剩餘
案件持續於 2020 年第 2 屆青少年諮詢會持續列管。
6
2016 年召開 3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審議大會代表 4 人及分組審議會代表 18 人。2017 年召
開 1 場學生代表委員遴選會,選舉產生進修部及實用技能學程分組審議會代表 2 人。因屆期,2020 年
召開學生代表委員遴選委員會,選出學生代表委員共計 24 人。
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組織達 92%,畢聯會及班聯會學生參與達 想法。
100%;學校學生會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校園內學生表意
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其達成率 2019 6. 官少代表愛:第 91 點,課程發表委員會納
年達 98%;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務會議成員 入學生代表達 100%,第 94 點,提及校務
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達 會議納入經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達
100%。 100%。但各縣市學校仍有無法出席會議的
9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針對 學生代表,或是請學生代表簽完名後離開,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及 倘若教育部國教署以會議記錄簽到表計算
相關服務計畫,過程中學生本人及家長應 出席比率並不適當。
受邀出席,並得視學生需求邀請專業人員 7. 李委員瑞霖
參與,服務內容請參第七章 B 節。 (1) 第 90 點,服裝儀容規定還是有學校違反
相關規定,請教育部督促實施。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2) 第 94 點,2019 年高中以上學校成立自治
96. 《少事法》規定,少年如察覺自身有危害 會等自治組織達 92%,表示有 8%還是沒
7
健全成長之情形 ,得請求由少年輔導委 有學生會等自治組織。另依照《國民教育
員會(下稱少輔會)協助;又《少輔會設 法施行細則》 ,每位學生為學生會自治組
置及實施辦法》
(草案)規定少輔會得依輔 織的當然成員,若仍有 8%的學校沒有自
導對象需求,請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治組織,學生如何透過相關機制與學校
並得將輔導對象之意見回饋列為少輔會 溝通。
定期自我評鑑指標之一。 8. 教育部
(1) 服儀已於去年 8 月 3 日,針對高中、國
97. 《少事法》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
中及國小,分別頒布服裝儀容規定之訂
由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
定原則,現在已經在全面盤點全國高級
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少年無法為完全之陳
中等以下學校的服儀規定,若有學校尚
述者,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
未落實,將請地方政府進行督導與考核。
協助;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
(2) 部分學校未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的狀況,
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
本部已請學校在新學期成立學生自治組
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
織,2020 年達成的比率為 99.8%,少數
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
的部分將請學校限期改善並納入考核。
問,亦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 9.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學校表示服儀管制是
協助。另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告知其觸 基於校園安全考量。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其
法事實及曝險事由,如有變更應再告知、 他方式維護校園安全,例如老師、行政人員
少年得保持緘默、得依法令請求法律扶助 配戴證件,亦為保障兒少的行為。
等。 10. 賴委員奕瑋:支持學校有服儀規定的論點,
7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主要理由是學生統一穿著制服可以使學校
98. 《法務部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
的校安人員快速辨認,但反過來說,若不法
被害人訊(詢)問相關訓練及認證實施計
分子存心想進入學校,還是可以取得該校
畫》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強化檢察官、檢
制服,面對穿制服的學生進出學校,校安人
察事務官訊(詢)問被害人之專業職能,
員的敏感度反而會降低,如此反而帶來相
提升證詞之可信度。
關風險。
安置機構內兒少表意
司法程序中兒少表意
99. 兒少安置機構應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針 11. 婦女救援基金會:司法程序中的表意權,重
8
對兒少反映問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 點應該是兒少是否被傾聽,但在統計數據
協助,並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 上,缺少如法庭內對兒少的友善措施。司法
為輔導所轄機構確保安置兒少得參與機 院在 101 年的《家事事件法》已經納入程
構內相關會議,修訂兒少安置機構輔導查 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但是實務現場使
核表;保護安置期間,父母、監護人申請 用程序監理人的比率偏低,導致兒少在法
探視及會面交往時,應尊重兒少之意願。 庭上因為不知道程序,造成很難表達真意。
12. 司法院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1) 相關專業人士(包含通譯等)於司法程序
結論性意見第 60、61 點/兒少醫療自主權(100 中均提供兒少使用。
至 102) (2) 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協助兒少在法
庭上表意,涉及經費支出及個案的需求
100.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包含兒
性,對於透過數字推論落實情形的建議,
少)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可能成效及風
尚待討論。
險預後等,有知情及決定之權利,心理諮
13.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針對 CRC 教育訓練
商/治療為醫療行為,亦需符合相關規定。
課程應該包含哪些重要內容通盤研議,再
兒童醫院評鑑基準第 2.1 章明定有關兒童
函請各部會辦理教育訓練時配合辦理。
人權及權利的相關政策、規範。未來將研
擬發展適用兒童之醫病共享決策(Shared 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
Decision Making,SDM)教材,以增進兒 14.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童對病情之理解能力。 (1) 第 102 點,欣見政府研議第三方機制,
讓兒少可以合法使用醫療。現行研擬的
10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經
政策是以司法作為第三方機制、快速審
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
理的機制,司法審查的機制下,未成年個
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經法定
案求助流產的過程中,可研擬其他配套
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意願
機制。
不同時,臨床實務上會由醫療團隊啟動家
(2) 數據呈現未成年人的生育率,卻沒有懷
庭會議,邀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
8
為於兒少安置機構營造家庭氛圍,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兒少年
齡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家庭會議。
2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相關家屬進行討論溝通,以病人最佳利益 孕率,建議將懷孕率數據予以呈現。
給予醫療照護。 15.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 司法介入機制已經過多方討論,未成年
102. 《優生保健法》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具醫
個案進入司法第三方機制的個案極少
學上理由、因被性侵而受孕或因懷孕或生
數,快速審理不會直接丟給司法,將先經
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
由醫療及社政的協助。有關司法快速審
本人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成年人則需經
理的問題,與司法院研議中。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爰擬具《優生保健法》
(2) 懷孕涉及婦女隱私權,且我國未有法律
修正草案,修正名稱為《生育保健法》,研
授權建立相關通報制度,依個人資料保
議針對欲施行人工流產但無法或困難取
護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性生活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個案,增列司法為第
等個人資料屬特種個資,非該條文第 1 項
三方機制。
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情形,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因此目前並無未成年懷孕
通報數據。
16. 張委員淑慧:結論性意見第 32 點表意權的
重點包括專業人員應受過兒少表意及傾聽
兒少的專業訓練,本次國家報告第 38、39
點及附件 1-8,教育訓練並未單獨呈現兒少
表意權的部分。另附件 1-8 沒看到司法人
員的教育訓練,請司法院於附件 1-8 補充
司法人員的教育訓練。
17. 司法院:針對兒少議題的專業課程部分,仍
待本院再查明。本院針對性侵害案件傾聽
兒少訓練進行,但時數尚須進行細部統計。
18. 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書面意
見)
(1) 針對醫療同意權之兒少表意,當醫療處
置遇有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意願不
同,現行法規條文僅列有《安寧緩和醫療
條例》和《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說明,
實務常見衝突情境,例如接受心理診斷
評估和心理治療,即使兒少主動諮詢求
助,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醫療處遇,且無
涉及兒少保護通報介入,兒少仍無法依
其意願獲取醫療處遇。
(2) 報告所述未來研擬之兒童醫病共享決策
(Shared Decision Making,SDM)教材,
2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是為增進兒童對病情之理解能力,在兒
少醫療表意權和自主權,是否亦有發展
相關法規內容或策略行動。
23
來源 PDF: 34_20210421181037_984344.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第 3 場次及第 4 場次)紀錄
時間:
【第 3 場】110 年 3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第 4 場】110 年 3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紀錄:李宜蓁、黃立青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五章及第九章】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知各
權責機關回應,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第 3 場】中午 12 時 30 分【第 4 場】上午 10 時 30
分)
1
附件
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第3場次及第4場次)紀錄
V 暴力侵害兒少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虐待和疏忽(首次第176點至185點) 【決議】
1. 請各權責機關通盤檢視統計數據,
於附件補充分析說明。(各部會)
121. 有關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及類型、受
2. 附件5-1(第121點),確認兒少保護
虐人數(類型、死亡人數) 、重大兒
通報與校安通報數據並補充數據定
虐案件死亡人數、保護安置處理情
義。(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
形、兒少保護(緊急、繼續、延長
司)
及停止或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
3. 附件5-2(第121點),增加年齡層分
5-1至5-6。
類統計,可分學齡前、國小及國中等
122. 2019年修正《兒少法》
,增訂下列保 階段。(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護措施: 4. 附件5-6(第121點),請增列說明地
方法院家事非訟安置事件統計時間
(a) 司法早期介入機制:當社工查訪
及案件數計算方式。(司法院)
因難,經檢察機關尋查不到,涉
5. 122點(a)增列司法早期介入相關統
有犯罪嫌疑時,可報請檢察機關
計數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介入處理。
第122點,增列各地方警政機關引用
(b)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
《兒少法》第70-1條相關數據;補充
料:對兒少福利機構專業服務人
法務部配合死因回溯機制辦理事項
員訂有消極資格限制,且賦予主
;以及死因回溯機制規劃時程。(內
管機關主動查證義務(首次第66
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衛生福利部/
點),為進一步防堵不適任人員在
國民健康署)
不同體系流竄,明定主管機關應
6. 第123點,請研議以圖示呈現《社安
建立裁罰紀錄資料庫,提供學校、
網計畫》整體概念;並以附件呈現政
兒少機構查詢。
府補助民間團體執行《社安網計畫》
(c)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1:透
之統計;補充保護性社工人力比數
過科學調查瞭解兒童死因,找出
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保
可矯正之原因與建議,避免再度
護服務司)
發生。(參第8點、第79點)
7. 第124點,補充結構性改善(保護性
(d)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1
兒童死因回溯:2020 年優先針對兒童死亡高風險縣市,2021 年起依全年死亡案件數不同,發
展因地制宜的推動模式,預計 2021 年由 4 縣市擴及至 8 縣市。2020 年針對回溯結果發現可
預防之原因,於 2021 年進行降低兒童死因行動策略並進行政策轉譯。
1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2、 )社工薪資待遇說明;並以附表呈現
3
責任通報人員 未通報或延遲通 三年規劃增加人數、經費;補充提高
4
報,提高對其罰緩上限 ,以達嚇 留任率之改善措施。 (衛生福利部/社
阻之效。 會救助及社工司)
(e) 修正《兒少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 8. 第125點,以附表補充學校專業輔導
及調查處理辦法》 ,明定地方主管 人力聘用情形。(教育部)
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兒少保護案 9. 附件5-7(第125點),研議修正高風
件後,應於24小時內完成評估; 險家庭及脆弱家庭服務呈現內容及
為免漏接個案,明定所有案件均 方式。(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人員處理, 10. 第126點,補充以附表方式呈現兒少
以強化兒虐案件之執行力;且應 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服務成效。(
5
於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 ;緊急安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置之兒少應通知實際(非戶籍所 11. 第127點,請補充學校和他機關合作
在地)就讀學校,確保通知有效 機制。(教育部)
性。 12. 附件5-10-1(第127-1點),請補充說
明參訓人數偏低原因。(勞動部)
結論性意見第52點及第53點/免受一切
形 式 暴 力 之 全 面 性 行 動 計 畫 (123 至 【發言摘要】
128) 1.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附件5-1(第121
點)兒少保護通報統計與校安通報
123. 行政院2018年核定《社安網計畫》
數據有落差。查2018年教育人員通
結合跨部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報數是1萬8,991件,校安通報中,兒
勞動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強化社
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是2萬1,187件(附
區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的服務網
件 5-1 教 育 人 員 責 任 通 報 數 為 1 萬
絡,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構
8,991人)校安通報數明顯較多;2019
2
特定禁止行為係包括: 《兒少法》第 43 條: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少者;
《兒少法》
第 49 條: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
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利用兒少行乞、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兒
少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強迫、引誘)兒少、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少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性交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或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
或傷害之環境、帶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
為自殺行為、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
責任通報人係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4
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任何人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由三萬元提高
至六萬元(責任通報人未盡通報之責)。
5
第一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二級案件應於分級分類後30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
2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 年校安通報中,兒童及少年保護事
件是2萬3,752件,附件5-1教育人員
124. 《社安網計畫》分3年逐步補助全國
責任通報數為2萬5,428件。請確認數
社工人員總計3,021名,視所從事之
據。
案件風險提供風險加給。另為保障
2.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附件5-
民間團體社會工作人員之合理薪
1係依《兒少法》第53條責任通報人
資,以利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久任,
員為知悉對兒少有身心虐待等不當
並促進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社會福
對待行為進行通報件數之統計;校
利服務,維護弱勢民眾權益,2020
安通報範圍較兒少保護通報廣。
年起實施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人員
3. 教育部: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薪資調整。
通報作業要點》,校安通報事件範圍
結論性意見第39點/擴大單親家庭、低收 包含安全維護事件、暴力與偏差行
入、高風險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 為事件、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
務的管道(125至127) 保護事件、天然災害等。
4. 主席:附件5-1,請衛生福利部(保護
125. 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社會救
服務司)及教育部確認兒少保護通
助與福利服務:
報與校安通報數據,並補充定義。
(a) 提供脆弱家庭支持服務,透過福 5.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利諮詢、資源轉介、預防宣導、 (1) 國家報告呈現的數據,是否有分
親職知能等多元服務方案,增強 為過程指標及成果指標? 如,第
脆弱家庭權能。並為協助社會福 122點(a)司法早期介入機制,成效
利服務中心布建各類型家庭型態 如何?第122點(b)消極資格規範,
支持服務,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 有多少人被裁罰?
間資源共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 (2) 除絕對數字外,亦應呈現比率,進
服務」 ,透過公私協力模式提供家 行數據分析、檢討、歷年比較,至
務指導、婚姻與家庭協談輔導、 少提供2020年數據,以及國際比
照顧者喘息等支持服務,提升家 較,如有圖示呈現,可一目了然。
庭及成員本身各項功能,並增進 6.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將補充
家庭關係維繫。社會(家庭)福 司法早期介入相關統計數據。
利服務中心辦理成果參附件5-7、 7. 幕僚單位:國家報告格式參考聯合
5-8 國 CRC 報告撰寫定期準則,並視權
(b) 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間團 責機關提供數據整理,報告定稿前
體力量辦理「脆弱家庭社區支持 將再請各權責機關提供最新數據。
服務方案」 ,以課後臨托與照顧為 8. 主席:請各權責機關通盤檢視統計
媒介,延伸發展親子活動、少年 數據,並於附件補充分析說明。
輔導團體等活動,促使專業社工 9.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第122
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得以接觸家庭,在提供服務之外 點(c) 死因回溯分析機制,落實情形
亦可發掘處於不利情境脆弱家庭 或執行困境?請主管機關說明。
之兒少,並與地方政府社會(家 10.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死
庭)福利服務中心合作,共同提 因回溯分析推動,2020年由死亡風
供家庭所需之服務,辦理成果如 險較高之臺東縣與花蓮縣推動,並
附件5-9。 於2021年以擴展至8個縣市為目標,
(c) 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 循序漸進納入其他縣市,以跨局處
案,透過地方政府結合社區與民 會議(警政、社政、衛政等單位)進
間團體,針對育有6歲以下兒童且 行兒童死亡個案討論。將補充執行
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提供到 成效。
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升家 11. 法務部:檢察官針對6歲以下兒童進
庭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以提升 行相驗,並將原因提供衛生福利部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親職知能及 (國民健康署)進行分析。
技巧,預防兒童遭受不當照顧或 12.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虐待。 (1) 第127-1點,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
(d) 賡續辦理「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 就學未就業少年,建請補充總體
關懷方案」(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數據。另報告提到2019年提供求
184點),發現符合脆弱家庭服務 職登記僅為35人次,相較實際使
或兒少保護事件者,即轉介或通 用服務及總體人數有很大差距,
報當地社政單位訪視輔導。辦理 建請補充相關精進作為。
成果參附件5-10。 (2) 附件5-11(第128點),陪同兒少
出庭人次,建請區分成年人與未
126. 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
成年人;另請補充兒少出庭時司
務:
法友善服務措施。
(a) 建立「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 13.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
線上求助平台,輔導各縣市政府 (1) 第124點,有關逐年增加社工人員
成立集中篩派案機制,透過跨系 至3,021人,建請提供社工類別及
統資料串接即時掌握家庭風險因 分年進用人數;並請具體說明「合
子,提升派案效能,使兒少保護 理薪資」及社工人員的訓練的整
案件通報後能於24小時內完成派 體計畫。
案。 (2) 第126點(c),有關7家兒少保護區
(b) 精進預警機制,2019年運用介接 域醫療整合中心,建請提供區域
數據資料於脆弱家庭個案管理系 分布及服務兒童相關數據。
統及保護資訊系統,完成建置「家 14. 教育部:有關127-1點國中畢業未升
庭歸戶圖」 ,將個案資料以家庭為 學未就業服務部分,涉本部青年署
歸戶進行檔案管理,加速社工員 權責,可參第8章(A 節)、附件8-
4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接案時取得以家庭歸戶之跨系統 14。
資訊,俾利掌握家庭整體樣貌及 15. 司法院:第128點,陪同出庭服務不
風險預警。 限於兒少,惟因目前的統計數據未
(c) 2018年7月起全台補助成立7家兒 區分年齡,因此無法追溯分析,未來
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針對 再區分;對兒少友善的司法措施部
疑似重大兒虐個案進行驗傷評估 分,不僅限於家事事件,相關制度均
及處遇,並啟動司法早期介入, 在規劃進行中。
遏止傷害擴大,並由政府補助受 16. 主席:請司法院未來增列陪同出庭
虐兒少驗傷診療、身心復原所需 服務之兒少數據;至於友善兒少出
相關費用。 庭應訊的環境與措施細節,礙於篇
幅,維持目前文字。
127. 提升學生輔導,強化跨體系合作機
17.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制:
有關《社安網計畫》社工人力,自
(a) 《地方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 2019年起,把風險工作費納入薪資
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結構,調整成可經常性編列和支領
規定,地方政府受理成人保護通 的人事費用。公部門一般性社工130
報案件時,倘評估有在學中之目 薪點、保護性社工薪點為133.6薪
睹兒少,即知會各教育主管機關, 點;另外社工執行職務之內容,保
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轄屬學校, 護 性 業務 若 占整 體業務 達 50% 以
以利各級學校掌握個案相關資 上,每月風險加給1,000元,如達80%
訊,並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以上,每月風險加給3,000元。
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 18. 主席:請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
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 社工司)補充結構性改善(保護性
輔導之三級輔導,其學生有嚴重 )社工薪資待遇說明;並以附表呈
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 現三年規劃增加人數、經費;補充
規行為等,配合其特殊需求,結 提高留任率之改善措施。
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 19.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兒少保
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 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係針對非意外
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學校執行 案件,藉由醫療專業協助認定是否
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 由人為造成,今年起擴大為10家,服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 務成效將以附表方式呈現。
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20. 張委員淑慧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 (1) 針對結論性意見第53點提及2030
助。 年政府應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財力
(b)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有進用專 資源,目前國家報告已呈現社工
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即 人員增加人力及薪資部分,但教
5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育人員部分(第127點)已啟動三
社會工作師證書者)。面對學生 級輔導,卻未有增加人力說明,倘
多元個案類型,整合、運用專輔 於其他章節有相關說明,併請參
教師及專輔人員人力,使學生得 照;另少輔會、矯正機關人力,併
到完善服務並強化學生輔導諮商 請研議補充。
中心統籌調派功能,提升服務效 (2) 結論性意見建議政府應減少機構
能,提供偏差行為兒少必要的支 安置,但附件5-3(第121點)兒少
持與保護,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 保護緊急安置人次,從2016年至
提供專業適切的學生個別化輔導 2019年增加為661人次,請註記原
處遇,並提升學校輔導與教育功 因。
能。 (3) 2019年緊急安置人次,附件5-3為
127-1. 2019年公告認定「15歲以上未滿 661人次、附件5-6僅有9人,是否
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 表示有652人未經法院裁定而為
6
務法》第24條1項10款 致力促進就 安置,請補充說明。
業對象,是類少年得請領職業訓練 (4) 附件5-7(第125點),近3年脆弱
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 家庭開案率偏低(40%、40%、
作津貼等,並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 33%),請補充說明原因。
檢定費用,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21.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依法認
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排除就業障 有緊急安置需要,先由行政機關於
礙協助順利就業。2019年提供求職 72小時內緊急處理(附件5-3),有需
登記35人次,推介就業21人次。2020 要繼續安置才送法院聲請裁定緊急
年提供求職登記95人次,推介就業 安置(附件5-6),因此二者數據統計
50人次。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 有落差。
收容少年技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 22. 司法院:有關附件5-3、附件5-6落差
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 原因之一在於附件5-6以裁定案件計
則》 ,每年度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 算,因此有跨月或跨年情形;且依
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勞動部研議 《兒少法》第57條規定,每三個月申
合作方案,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參訓 請延長安置,這部分就不列計緊急
情形參附件5-10-1。 安置,將於附件補充說明。
23. 主席:請教育部以附表補充近年學
128. 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或
校專業輔導人力聘請情形;請司法
家庭暴力事件時,可依個案情形轉
院於附件5-6補充說明統計時間及案
介至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
件計算方式。
心、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函請主
2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附件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
6
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6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之 5-7,高風險家庭開案率低,係因過
人陪同或協助陪同兒少出庭,並得 去囿於人力資源有限,由民間團體
依未成年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 連結轉介資源提供高風險家庭服
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 務,2018年起改由《社安網計畫》提
式聽取子女意見 。地方政府駐法院
7
供脆弱家庭服務。本部將補充說明。
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家事事件「陪 25. 張委員淑慧:國家報告應強調政府
同出庭」概況參附件5-11。 對家庭的支持,建議附件5-7不呈現
開案率,而應增列單親、多元家庭、
新住民等服務。
26. 主席:目前開案定義,無法呈現真正
提供服務現況。社福中心服務9萬多
件,實際開案僅3萬多件,開案率偏
低。宜改以呈現社福中心服務績效,
且包括公、私協力服務。請研議高風
險家庭及脆弱家庭服務呈現內容及
方式。
27. 白委員麗芳(李宏文代理)
(1) 第122點,有關《兒少法》修正重
點建議增列第70-1條強制破門條
款並說明落實情形。
(2) 建請補充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廣
至全國施行期程,又涉法務部及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卻未
有呈現跨領域整合作為。
(3) 第124點,為呈現社工久任成效,
建議補充《社安網計畫》推動後,
保護性社工人員留任率及平均在
職時間。
(4) 附表5-7,建議僅聚焦呈現兒少接
受脆弱家庭服務情形。
28. 內政部(警政署):補充《兒少法》
第70-1條執行統計數據。
29. 主席:
(1) 請內政部(警政署)補充各地方警
政機關引用《兒少法》第70-1條相
7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08 條。
7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關數據。
(2) 請法務部補充死因回溯機制中辦
理事項;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
署)補充死因回溯機制規劃時程。
(3) 《社安網計畫》社工人員留任率、
在職時間與國家報告本章節之聯
結性不高,倘呈現相關文字就應
進一步說明改善作為; 《社安網計
畫》第二期計畫即將核定並規劃
將辦理五場說明會,屆時可討論。
30.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建議
於附件以圖呈現《社安網計畫》以及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體規劃;第124
點,建議增列受助者與社工人員比
率、公私協力民間團體、服務人數比
率、研習及訓練數據。
31. 主席:第123點,有關以圖表呈現《社
安網計畫》等建議,請參考;有關服
務人力比,請保護司研議補充;有關
協力團體部分,以附件呈現受補助
團體統計。
32. 社團法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學校
專業輔導人員相當不足,臺北市高
中以下學校計有285校,專業輔導人
員計51位;新北市高中以下學校計
有299校,應配置113位專業輔導人
員,目前僅聘有93位,且每月離職人
數約1至2人。請補充說明積極作為。
33. 教育部:《學生輔導法》有專業輔導
人力配置規定,倘學生有專業輔導
需求,可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有學校除了專業輔導人員外,亦配
有輔導教師,均逐年增加配置。
34. 主席:請教育部繼續督促地方依《學
生輔導法》聘足專業輔導人力。
35.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 第122點(d)提高罰鍰上限是否有
效嚇阻再犯,請以數據具體說明。
(2) 第125點,脆弱家庭名詞似有檢討
空間,並建議針對脆弱家庭權能
具體服務內容補充說明。
(3) 第127點,應呈現跨體系合作,請
補充學校與他機關合作機制。
36.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避免兒
少受到不當對待,預防宣導更重要,
修法提高罰鍰係為回應社會期待。
3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脆弱
家庭服務已摘述於國家報告,將全
面檢視參照或補充;另脆弱家庭係
配合《社安網計畫》名詞,關注遭遇
困難其脆弱樣態,建議維持用詞統
一,以資明確。
38. 教育部:第127點,有關目睹家暴兒
童跨體系合作,目前教育主管機關
一旦收到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即通
知學校啟動輔導機制,再回饋各地
方政府家防中心,於輔導過程中與
社工保持聯繫。
39. 主席:請教育部補充相關文字。
40.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附件5-
9(第125點),弱勢兒少社區照顧服
務人次增加,但補助金額卻下降,建
議補充說明。
4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8
年「弱勢兒少社區照顧服務」及「脆
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小
衛星)」二服務合計144個團體;2019
年起「弱勢兒少社區照顧服務」併入
「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
護小衛星)」,又因部分團體因應方
案轉型提供其他服務,團體數下降
為135個。將補充說明。
9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42.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
盟(書面意見):
(1) 2019年兒少受虐人數為1萬1,113
人(附件5-2),而接受保護安置
處遇人數僅661人(附件5-4),顯
示有多數兒少仍住在家中或接受
其他處遇服務,建議列出各類服
務人數。
(2) 附件5-4、附件5-5之數據需重新檢
視,目前可看出有許多錯誤。各年
齡層總安置數與親屬安置、家庭
寄養、機構安置總和不吻合。例
如:2016年0-3歲總安置人次為
88,而親屬安置(0)、家庭寄養
(34)、機構安置(38)總和為72。
(3) 第125點,建議提供社會安全網各
子服務項目的服務人數。
43.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書面
意見):
(1) 學校心理師、社工師應有正式編
制(比照公務體系),倘只有約聘
雇臨時人力,流動性非常高。
(2) 學校輔導人力不足,代理專輔教
師部分具有諮商心理師執照,可
研議以「特考」方式納為正式專業
輔導教師,以補目前學校專輔人
員不足的問題。
44.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
聯盟(書面意見):青少年失學後受
就業輔導的重點成效,應使雙失少
年在未來得以穩定就業,請權責機
關提供受職業輔導後續追蹤之青少
年穩定就業比率及職業類別。
B.廢止一切形式有害習俗之措施(首次 【決議】照案通過。
第229點)
10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29. 檢視我國各族群傳統禮俗未有對兒
童傷害情形。
C.性剝削和性虐待(首次第335點至341 【決議】
點) 1. 各權責機關通盤檢視統計數據,於
附件補充分析說明。(各部會)
性剝削防制
2. 新增點次,說明性侵害及性騷擾防
治作為及數據。(教育部、衛生福
130. 2017年修正《加強查緝性犯罪計
利部/保護服務司)
畫》 ,整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
3. 第 132 點,修正文字,僅對事件進
剝削」、「性侵害」及「性騷擾」等
行檢討,避免直指他國。(衛生福
性犯罪偵防工作。2017年至2020年
利部/保護服務司)
1至6月各警察機關共查獲案件及犯
4. 第 133 點,有關 iWIN 具體執行成
罪嫌疑人數為及救援被害人數參附
果,請以附表於其他適當章節呈現。
件5-12。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案件被告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
5. 新增點次,補充數位帶來性暴力議
第31條至第40條、第42條與第45條
題,如性私密照等政府因應作為。
之裁判結果,參附件5-13。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13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兒少性剝 6. 第 130 點,請補充近年兒少性剝削
削條例》規定,應辦理三級防制教 案件起訴率相關數據。(法務部)
育宣導,並於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 7. 第 139 點,請補充性剝削證人保護
會報告及檢討。2020年因應網路性 及陪伴出庭等措施。(司法院)
剝削樣態,將拍攝製造兒少性交猥
【發言摘要】
褻行為之照片與影像之案件型態列
1.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附件 5-12(第
為年度重點宣導項目,強化預防成
130 點),除性剝削外,建議補充性
效。
騷擾、性侵害相關數據,以及在學
132. 鑒於2020年韓國發生 N 號房事件8, 比率、是否為網路案件等統計。
邀集各界檢討《兒少性剝削條例》, 2.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可補充
針對持有兒童少年色情製品第1次 性侵害相關數據。有關兒少性騷擾,
被查獲者及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 尚包含教育部性平數據,請教育部
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研議是否由 協助提供。
行政罰修正為刑罰。 3. 主席: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8
指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間發生在南韓的性剝削案件。作案人在加密即時通訊軟體上建立
多個聊天室,將對女性進行性威脅得來的資料、相片、影片等發布在聊天室中,甚至進行直
播,部分受害者遭受性侵,甚至對性侵行為錄影上傳、直播。
11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33. iWIN 受理申訴案件中,性私密影像 新增點次說明性侵害防治作為及數
外流案件屬「重大案件」 ,應於接獲 據;性騷擾部分,請教育部新增。
相關申訴後1天內立即處理。相關內 惟因案件量不多,對比全國學生人
容如出現於境內網路平臺,iWIN 將 數,比率過低,意義不大,建議不
提醒業者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 放。
定,先行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且 4.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第 131
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 至第 132 點,有關防治網路性剝削
及警察機關調查;如出現於屬境外 的作為,據兒少指出,少年經常使
網路平臺,iWIN 將聯絡該平臺業者 用的 IG、抖音或 FB 等社群媒體,
移除,並視需要轉請美國國家失蹤 常跳出色情廣告,或者同學間以自
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協助, 拍照大作文章,社群媒體對兒少色
通知國際刑警組織之合作國移除內 情與身體安全維護需嚴加把關。建
容,並將兒少私密影像編碼後轉請 請研議兒少網路安全措施,如上傳
跨國大型平臺阻止該影像再被上 照片時跳出保護提醒視窗、透過學
傳;若未能移除,則將其網址列入 校端進行性剝削宣導、調查學生觸
兒少不宜接取之黑名單。 及色情資訊頻率、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防治宣導課程等。
性剝削兒少保護處遇
5. 主席:以上建議,請權責機關參考。
134.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列為性剝削保 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iWIN 受理申
護個案者,依被害人保護流程辦理; 訴案件之作法分境內及境外(參第
未列為保護個案者,則視其需求轉 133 點)
。透過對平台業者與民眾之
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並以兒少最 教育宣導及調整案件處理流程,減
佳利益原則提供適切的保護與服 少兒少性私密影像之散布與提高處
務。 理效率。
7. 教育部:已製作性剝削防治教案供
結論性意見第92點及第93點/性剝削緊
各級學校運用、持續辦理教育訓練、
急安置程序(135)
製作文宣於網站宣導,以提升認識。
135. 評估有安置需求之被害人,地方主 8.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書面意
管機關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 見) :建議教育部增列教育推廣相關
緊急安置及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依 統計數據,且若 iWIN 網路安全防
法院裁定結果安置被害人於兒少福 護機構已有明確規範,是否於課堂
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 針對網路性剝削安全進行實際教學
他適當之服務9。法院裁定兒少保護 與提醒,使兒少知悉防制管道。此
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及停止 外,並建議進行網路性剝削安全問
9
服務內容包含醫療、教育機構。安置期間提供生活適應、陪同偵訊、陪同就醫、就學、職業探
索 與就業輔導等相關服務。
12
第2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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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或撤銷安置之人數參附件5-14。 卷調查與統計。
9. 主席:第 132 點,請修正文字,僅
136.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件時,得
對事件進行檢討,避免直指他國。
就相關私密證據之提示為適當處
10.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置,以保護兒少被害人之隱私10。
(1) 第 132 點,針對持有兒童少年色
137. 評估無須安置返家之兒少,地方主 情製品第 1 次被查獲者及觀覽兒
管機關採多元處遇模式,評估兒少 少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
需求落實家庭處遇,亦得令被害人 價者,研議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 乙節,建請敘明實際研議進度。
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 (2) 我國針對網路安全,除了 iWIN
育輔導。 外,還有那些具體措施。目前網路
影片只分有限制級與非限制級,
138. 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之被害人,不
建議(比照電影或電視節目)細分
論其是否有接受安置服務,返家後
並加註「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
地方主管機關均提供就學、就業、
等警語。
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期間
(3) 第 133 點,請補充具體執行成效。
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如:進行移除的次數、成效。
139. 司法院於2020年1月通函所屬各法 11. 主席:
院,對於案件被害人如非本國籍者, (1)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尚在研
若認無繼續協助審理之必要,為保 修階段,難呈現具體內容,倘敘明
障被害人返國權益及便利主管機關 開會次數,意義有限。
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宜 (2) 本節聚焦兒少性剝削,有關 iWIN
主動通知原案件移送機關或於其函 具體執行成果,請以附表於其他
詢時,明確回覆該被害人是否已可 適當章節呈現。
返國,俾利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 1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iWIN 統計資
料定期公告於網頁,將配合提供移
除案件統計。
13. 林代表毅信:查目前國家報告皆以
兒少為被害人立場撰寫,但實務上,
亦有兒少主動販賣裸露照片、於網
路上主動從事性剝削案件,針對兒
少主動為性剝削之防制措施為何?
14.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兒少無
論是主動或被動性剝削,都視為被
害人。責任通報人員知悉,依法均應
10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少事法》第 24 條、第 70 條、第 38 條。
1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主動通報,並續針對家長及兒少進
行輔導,避免再度發生。
15. 教育部:持續宣導並透過講座或融
入課程等方式進行。
16. 主席:請相關權責機關加強宣導。
17. 白委員麗芳(李宏文代理) :第 131
點至第 132 點,未見各部會針對社會
新興議題,如數位性暴力等因應作
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即將通
過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數位環境中
的兒童權利),強調政府及業者對兒
少建構網路安全的責任。國家報告
應呈現我國對兒少所為努力,包括
網路誘拐犯罪細節辨識等,以展現
近年政府執政亮點。
18. 主席:本節聚焦性剝削、性侵害,建
議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針對數
位化帶來性暴力議題,如性私密照,
政府因應作為。
19.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第 138 點,
有關提供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服務至
滿 20 歲,但附件 5-21 與附件 5-22,
矯正機關年齡別至 22 歲,二者差異
請說明。
20. 主席:針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提供
服務至 20 歲,至法官裁定觸法兒少
至矯正機關收容年限可能超過 18
歲。
21. 高雄市家長協會兒少代表:是否政
府可以更多的數據呈現告訴所有的
民眾,說清楚色情對青少年的危害,
以致築起一道大家一起保護兒少的
守護牆?
22.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透過教
育宣導使兒少了解該等行為對他們
的傷害且可能觸法。倘有觸法行為,
14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如性騷擾,則啟動輔導機制;如性侵
害、性剝削,除通報外,被害人可主
動求助,社工也會介入協助被害人。
23. 教育部:已建置「中小學網路素養與
認知網站」 ,提供求助管道資訊,蒐
集相關文獻、設計競賽,並鼓勵教師
製作學生網路使用及安全預防相關
教案,並配合辦理網路議題宣導講
習等,避免讓學生接觸不良訊息,加
強學生網路安全觀念。
24. 張委員淑慧
(1) 附件 5-12(第 130 點)
,2019 年嫌
疑人為 996 人,但附件 5-13(第 130
點),2019 年僅起訴 292 人,是否
為司法漏斗效應;又附件 5-13,
科刑 248 人中,科刑多數(117 人)
為 6 個月以下。兒少受到性剝削
致身心創傷嚴重,但法官量刑相
當輕微,判決不符比例原則。請司
法院於附件補充說明法官量刑考
量,並加強法官性剝削教育訓練
課程,瞭解兒少受到的影響。
(2) 第 139 點,並未回應結論性意見
第 92 點及第 93 點有關加強友善
司法、證人保護議題。
25. 司法院
(1) 將補充性剝削證人保護陪伴出庭
等措施相關資料。
(2) 量刑涉及個案認定,司法院刻正
整理量刑量表,納入量刑因子,整
理後提供法官參考,並持續進行
教育訓練課程。
26. 主席:兒少案件起訴狀況,可依條文
歸類統計,進一步瞭解被害人是否
為兒少。
27. 法務部:起訴統計係針對加害人,並
15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無被害人為兒少之統計。
28. 白委員麗芳(李宏文代理) :有關網
路性剝削案件,起訴率偏低,主要係
因蒐證困難,涉及檢警網路辦案的
能力;此外如同第 133 點提及美國國
家 失 蹤 及 被 剝 削 兒 童 中 心
(NCMEC),案件需要跨域(國)整
合。
29.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附件 5-
12(第 130 點) ,2017 年查獲案件有
2,948 件,2018 年下降為 765 件,請
說明原因。
30. 主席:提醒各權責機關通盤檢視統
計數據,於附件補充分析說明。
31.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
聯盟(書面意見):第 136 點,建議
修正為: 「法院於審理兒少性剝削事
件時,『應』就相關私密證據之提示
為適當處置,以保護兒少被害人之
隱私」 ,方符合依個案兒少最佳利益
權衡之本旨。
D.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 【決議】
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首次第 1. 第 141 點,請補充強化禁止家內體
131點至136點、第257點至第260點、 罰相關宣導作為。(衛生福利部/保
第307點) 護服務司)
2. 第 142 點至第 144 點,回應結論性
結論性意見第56點及第57點/禁止體罰
意見第 81 點,請依與會者意見補充
(140、141)
具體作為;檢討修正校園霸凌問卷
禁止家內體罰 名稱及項目;並加入正向管教及零
體罰之宣導等內;補充老師、托育
140. 有關刪除《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
人員等兒少專業人員通報訓練覆蓋
說明如下:
率。(教育部)
(a) 該規定其係在表明父母為實施保 3. 第 145 點,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
護教養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 請補充矯正學校相關人員教育訓
行使懲戒權對子女為適當之管 練。(法務部)
教。所謂「必要」 ,應按子女之家 4. 第 146 點,刪除。(幕僚單位)
16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 5. 第 147 點至第 149 點,回應結論性
格、過失之輕重定之。如果逾此 意見第 54 點,請補充提高師生對
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 「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群所生
之殘忍苛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 負面影響」的認知和意識、加強教
害子女心理等,為濫用親權之行 師建構安全教室的能力等。(教育
為,除得依《民法》停止親權, 部)
倘對於子女造成身體受傷,即可 6. 請再檢視附件 5-18、附件 5-19 及校
能構成《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安通報數據之一致性。並補充附件
5-18、5-19 非屬校園霸凌態樣。(教
(b) 《刑法》第 286 條特別明文禁止
育部)
凌虐 16 歲以下兒童而妨害其身
7. 請再檢視附件 5-18、附件 5-19 及校
體發育之行為;也可依《家庭暴
安通報數據之一致性,並於附件 5-
力防治法》 、《兒少法》等適時介
18 備註說明非屬校園霸凌態樣。
入。因我國《民法》 、《刑法》
、公
(教育部)
法中,均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使
其免於遭受父母加諸身心之不當 【發言摘要】
懲戒之規範,因此應無刪除《民
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定之需要
(1) 第 142 及第 143 點,結論性意見
11
。
第 81 點建議教育部採取必要措
141. 2019年兒虐事件屬父母不當管教者 施,確保執行禁令,並「適當懲戒」
約占兒少保護開案案件27%。透過 使用體罰的教師。惟查第 142 點
向社會大眾宣導,使國人知悉體罰 僅呈現造成學生身心侵害後採取
對兒少會產生之負面影響以及正向 之最後極端手段(如解聘),未見
教養之知能,嗣國人對於管教兒少 其他對教師的處理方式。
之觀念改變後,併同修正《兒少法》 。 (2) 第 143 點,提到「校園體罰問卷」
2019 年 98.83%應係指「未曾」遭
禁止校園體罰
受體罰的學生比率,建請修正文
結論性意見第81點/監督校園禁止體罰 字,以為明確。另外,目前校園體
(142至144) 罰問卷內容,都是極端的問項,建
142.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幼照 議改以比較友善、建設性問項,較
法》規定,應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容易取得正確資訊。
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對 2.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
11
《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懲戒權,係限於必要範圍內,縱當事人於個案中援引作為阻卻違
法之依據,如認定逾越必要程度,甚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如桃園地院 98 年度易字第 439 號
判決),故無修訂民法懲戒權規定之必要。至於是否逾越必要範圍,現行法係依個案事實認定,
無法透過數據呈現,建議不增列相關數據。(司法院)(新增)
17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於教師(含校長)體罰或違法處罰 聯盟:第 140 點至第 141 點,家內
學生,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暴力、兒虐、不當管教比率仍高居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 不下,依據 CRC 精神,禁止對兒少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暴力不限於校園,更應落實在家內。
予以懲處,倘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惟目前未見有改變國人觀念的相關
依《教師法》、《幼照法》應予解聘 宣導,也並未有檢討修正民法懲戒
(參第12點)。 權相關作為。請提供宣導內容及成
效,如家庭教育中心就國內家庭暴
143. 為了解校園實況,定期透過校園體
力防治及 CRC 推廣作為。
罰問卷抽測調查12,抽測結果(無受
3.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體罰之學生比率)由2017年98.38%
(1) 結論性意見第 81 點,委員關切校
上升至2019年98.83%。另實施校園
園禁止體罰之規定未獲徹底執
問卷抽測調查,瞭解學生遭受體罰
行,惟查第 142 點及第 143 點仍
情形之數據參附件5-15,違反《幼照
未呈現執行作為。
法》裁罰統計參附件5-16。
(2) 附件 5-16(第 143 點)與附件 5-
144. 兒少於校園內受到侵害之救濟措施 2(第 121 點)家外受虐類型中不
參第31點、第33點。 當管數據有落差。2019 年家外不
當管教附件 5-2 為 137 人,附件
禁止矯正機關、安置機構體罰
5-16,2019 年《幼照法》裁罰不當
結論性意見第94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保 管教 10 人。建請提供家外案件分
護(145、146) 齡統計,以對照《幼照法》裁罰實
145. 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13 ,對違背 際情況。
紀律少年,非依法令不得懲罰,施 4. 教育部
以懲罰時,應進行個別輔導並通知 (1) 將補充零體罰宣導作為,包括透
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及聯 過研習、每一個案件列管等,督促
繫該管少年法院(庭)。亦刻正研訂 各縣市落實。
《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2) 第 142 點,補充「適當懲戒」相關
草案》
,並參照《CRC》、
《哈瓦那規 規定。
則》等公約,規定少年矯正機關不 (3) 第 143 點,修正問卷名稱為「校
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禁,及應 園生活問卷」 ,並研議修正問項。
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及處理收容少 5.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附件 5-
年遭受不法侵害。 2,家外兒少受虐統計納入年齡分
12
抽測調查結果(無受體罰之學生比率)已由 2017 年 98.38%上升至 2019 年 98.83%。
13
有關禁止體罰之具體措施,包含辦理校內特教研習及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宣導少年管教觀
念,另對獲報疑似體罰案件,如查證屬實,即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以培養管教人員對於學
生管教之正確價值與知能。
1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46. 加強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兒童權 類,或增列兩造關係之統計分析。
利公約教育培訓,禁止機構監禁或 6. 主席
限制兒少自由。相關措施納入下次 (1) 附件 5-2,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
兒少年安置機構聯合評鑑項目。 務司)增加年齡分類統計,可分學
齡前、國小及國中等階段。
校園霸凌防制
(2) 第 142 點至 143 點,請教育部依
結論性意見第54點/校園霸凌防制(147 與會者意見,酌作文字修正。
至149) (3) 目前尚未有計畫針對《民法》懲戒
權修正,惟如何對家長更多宣導,
147. 2020年修正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
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於第
則》,擴大保護(併參第15點)。為
141 點補充相關內容。
提高被霸凌人之申請與檢舉人之檢
7. 賴委員奕瑋:附件 5-18 備註說明通
舉意願,並降低填具過多資料所生
報與確認有落差,係因調查後發現
心理壓力,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免
通報案件多數非屬校園霸凌事件,
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修
請教育部說明校園霸凌認定標準。
正將檢舉人、申請人所須檢附身分
8. 教育部: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已定
證明文件字號等資料刪除,另對於
義校園霸凌範圍,2020 年 7 月修正
行為人及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更把適用對
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象從學生對學生擴大至校長(或教
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師)對學生之行為,所以通報數據有
148. 為鼓勵學校於事件調查處理過程 增加趨勢。另外,目前統計範圍自
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概念與技 高中職至國小,以各學制階段區分。
巧,建置「橄欖枝中心」 ,並導入「和 9. 李委員瑞霖: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建
解圈」修復式正義的概念,鼓勵衝 議政府徵詢兒少意見,重新檢視監
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恢復關係,並 督機制和通報程序。 《校園霸凌防治
作為防制霸凌之促進策略,推動辦 準則》第 11 條,有關校園霸凌之申
理情形參附件5-17:校園霸凌通報、 復及救濟程序應列入學生手冊或公
確認及案件類型統計參附件5-18、 開性文件,但實際落實不足,請教
5-19。「防制校園霸凌專線」 (0800- 育部回應。
200-885)
、「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 10. 教育部:第 11 條要求學生手冊、教
站)留言板」服務統計參附件5-20。 師聘約內容詳細列入《校園霸凌防
治準則》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經
149.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擴大對
各縣市普測、勾稽結果,高中職以
象納入師對生,包括相同或不同學
下學校學生手冊、教師聘約內容均
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
已納入。
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參第15
11. 張委員淑慧
點),倘教師對學生有霸凌行為,可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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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透過防 (1)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要求徵詢兒
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運作機制給予 少意見,重新檢視監督機制和通
進行調查,並視其案件情節移送教 報程序,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會或 修正是否有徵詢兒少意見?請補
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充。
(2)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建議提高師
防制網路霸凌
生對「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
結論性意見第55點/網路霸凌防制及申 群所生負面影響」的認知和意識。
訴(150、151) 目前僅看到「修復式正義」 ,如「橄
欖枝」,請再思考補充。
150. iWIN 已細緻化內部網路霸凌處理
(3) 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加強教師建
標準及程序,包括如何定義案件危
構安全教室的能力部分,闕如。
急程度、訂定不同程度案件的處理
(4) 附件 5-18、附件 5-19,教育部已
時程及相關通報流程輔導網路平台
備註說明通報增加原因,但是否
業者建立網路霸凌自律準則並與
會因此通報無效論,造成兒少通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建立聯
報意願降低,建請備註敘明通報
繫管道即時處理重大危害案件(參
中非屬霸凌事件態樣,又如何救
第42點)。
濟。
151. 於2019年8月起至各縣市教育網路 (5) 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教育所有與
更新建置不適合存取過濾系統及設 被剝奪自由兒少工作者是類兒少
備,截至同年12月有效總阻擋次數 應有的權利。第 146 點,因安置
達1億4,715萬5,444次 以上 有關色 機構兒少非屬被剝奪自由兒少,
情、血腥、暴力等兒少不宜接觸之 建議本點刪除;另請法務部矯正
文字或圖片。 署補充回應上述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作為。
12. 主席
(1) 第 145 點,請法務部(矯正署)提
供矯正學校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資
料,以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
(2) 第 146 點刪除。
(3) 第 147 點至 149 點,請教育部具
體回應結論性意見第 54 點內容,
並補充附件 5-18、5-19 非屬校園
霸凌態樣。
13. 白委員麗芳(李宏文代理) :結論性
意見第 57 點(4),建議教育所有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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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事兒少服務的專業人員,使其了解
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對兒少施暴案
件的重要性:
(1) 請補充老師、托育人員等兒少專
業人員通報訓練覆蓋率。
(2) 近年幼兒園通報相對偏低,辦理
幼兒園教育人員通報教育訓練辦
理場次是否有增加?
14. 主席:未來托育人員納入責任通報;
請教育部提供補充資料。
15. 高雄市家長協會兒少代表:第 151
點,建議補充 iWIN 有效阻擋百分
比、與去年同期比較資料或近年阻
擋趨勢說明。
16. 主席:已於本章 C 節決議請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補充 iWIN 成果。
17.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附件
5-18 霸凌件數、附件 5-19 校園霸凌
類型件數,兩者總計數據不一致,
且附件 5-18 無幼教階段統計數據,
建議所有統計類別應納入性別與年
齡。
18.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1) 附件 5-18、附件 5-19 及校安通報
有關校園霸凌數據皆不一致。
(2) 附件 5-17,建議校園內推動修復
式正義辦理之場次頻率提高,增
加家長參與研習比率,並應找地
區性家長團體合作。
19. 主席:請教育部針對附件 5-18、附
件 5-19 數據再檢視。
2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151 點係
屬教育部撰寫,應請教育部提供數
據或回應。
21. 主席:請教育部參考高雄市家長協
會意見補充數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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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2. 自學生(The Homeschooler)
(書面
意見):
(1) 院兒權小組核定之 CRC 首次國家
報告後續行動回應表第 54 點次之
長期行動方案: 「研議修正高級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實施條例,俾利本準則執行
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之霸凌防制
機制。」教育部業已融入該條例修
法規劃,建議增列相關點次內容,
如:修法方向、期程、未來落實之
規劃。
(2) 就教育部業已修正《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並納入
實驗教育機構、團體之通報一節,
但於附件 5-18 未能凸顯,建議修
正。
23.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
聯盟(書面意見):第151點,各縣
市教育網路建置推廣成效,應補充
除阻擋次數以外之具體成效,例如,
不當內容類別及其屬境內外之情
形、是否有更完備措施、更高強度
避免兒少接取不當內容等。
E.身心康復及重返社會相關措施(首次 【決議】照案通過。
第181點、第308點至第315點)
152. 少年矯正學校及分校現依《108課
【發言摘要】
綱》實施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如肄業,依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
法學校應保留學籍,並由少觀所於 (書面意見):
少年入出所時通知學校。另依《兒
1. 第154點,後追服務因為後追社工與
少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
個案的連結較弱,常有追不到人的
銜及復學辦法》,為消弭安置學生
情況,希望能提供後追服務人數及
甫入矯正機關身心狀態不穩定狀況
後追不到的人數統計,以呈現實際
22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及安置其間情緒、心理狀態之評估, 服務的情況。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2. 第156點,建議列出自立服務人數及
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補助矯 提供服務類型的統計資料。
正學校聘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
力聘任所需經費,現設置2校2分校
合計12員專業輔導人力(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提
供專業輔導,協助少年矯正機關安
置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以保障受教
權益。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
兒少人數參附件5-21、5-22、少年矯
正輔導措施執行成果參附件5-23。
153. 施用毒品兒少之輔導措施參第366
點。
154. 《兒少法》規定對依《少事法》處
理之兒少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
要福利服務。且依《少事法》交付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
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
其家庭,應追蹤輔導至少1年,相關
數據參附件5-24。並訂定《兒童及少
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
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並依「兒童
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
後轉介輔導服務流程圖」執行後追
輔導及自立生活之服務轉銜與流
程,建置「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
蹤個案管理系統」 ,以落實派案及受
理、服務紀錄資訊化、流程控管,
強化對兒少離院生活及輔導之掌
握。
155.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
遺屬、受重傷者與性侵害犯罪行為
被害人,以及兒少為前揭以外犯罪
行為之被害人,法務部捐助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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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法律訴訟協助、緊急資助金、心理
諮商輔導、生活重建、支持陪伴及
其他之協助。
156. 強化安置結束賦歸社會需自立之弱
勢少年就業,請參第395點。
24
IX 特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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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緊急狀況之兒少/(a)難民兒少(首次第 【決議】照案通過。
288點至290點)
339.我國未制定《難民法》。如遇尋求庇
護個案,政府將以個案方式處理,參
酌國際慣例及國內相關法律整體考
量後,給予當事人適度協助,迄今不
曾將當事人送返至可能遭到酷刑或
不人道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340.本節國際援助參附件 9-1。
A.緊急狀況之兒少/(b)武裝衝突中的兒 【決議】照案通過。
少(首次第291點)
341.每年均檢視兵役法規及次年度軍事
校院班隊招生簡章,考選對象及資格
均依《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
CRC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研訂,並
配合教育部課綱指導,排定中正國防
幹部預備學校國、高中部授課內容。
配合募兵制政策推動,國防部訂定各
項招生簡章,自願招募對象屬 18 歲
以上之人,不包含兒少在內。
342.為確保《全民國防教育課綱》實施後,
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自
2018 年起不再核准購置;至 2020 年
底止,汰除報廢作業達 70%;並持續
配合年度重大軍訓人員工作研習宣
導《CRC》之核心理念。
A.緊急狀況之兒少/ (c) 街頭兒童 【決議】照案通過。
街頭兒少通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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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兒少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遺棄兒
少,責任通報人員或任何人發現是類
情形,均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344.教育系統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
通報及復學系統」及「高級中等學校
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與社政系
統之「兒少保護網絡資訊交換平台」
、
「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已建立系
統連結機制,共案共管。
街頭兒少之處遇
345.倘有發現兒少遭遺棄街頭之情形經
通報後,主管機關將視個案狀況及家
庭需求,將案件派給家防中心或社會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給予協助。社
福(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對於因貧困、
照顧系統薄弱、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
能不足,致兒少居住不穩定,一年搬
遷 3 次以上之個案家庭,提供家庭支
持性服務。
346.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
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
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
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能
力,另「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
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併參第 190
點、第 191 點。
B.少數族群或原住民 【決議】
1. 第348點,提供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
回應結論性意見第87點及第88點/原住民
保險相關數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族兒少之特別保護措施(347至35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降低嬰兒死亡率 2. 第349點,提供補助原住民孕產婦至
醫療機構產檢之交通費數據。(衛生
347.鼓勵地方政府衛生局協調轄下醫事
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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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外展服務,以 3. 小標「原住民族語言師資」請修正文
多元管道進行健康傳播;並推動《周 字,並請補充辦理親職教育暨多元
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文化研習等成效。(教育部)
畫14》,強化弱勢族群母嬰健康,規 4. 第350點,補充針對原民地區原住民
律產檢並建立健康識能(執行成效參 族師資培育之新作為,並提供原住
第 230 點);於《優化兒童醫療照護 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統計。(教育部
計畫》中推動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 )
懷計畫,降低可預防之死亡,併參第 5. 第352點,修正為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206 點。 務中心新作為。(原民會)
348.為降低原住民族就醫經濟障礙,依 【發言摘要】
《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
1.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要點》補助對象為:
(1) 第350點,小標「原住民族語言師
(a)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 資」內容並未有師資,建議修正
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 小標名稱;並請補充辦理親職教
15
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 ,且年齡未 育暨多元文化研習等成效。
滿20歲之兒少。 (2) 建議比較原住民族與平地人補
(b)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 助,如孕產婦補助。
16
保險第二類、第三類 、第六類第 2. 主席
二目之原住民。 (1) 第348點,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349.2019 年修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
提供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
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新增
相關數據。
補助孕婦至醫療機構進行產檢及生
(2) 第349點,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
產之交通費。
健康照護司)提供原住民孕產婦
原住民族語言師資 至醫療機構產檢之交通費補助
相關統計。
14
跟國立臺灣大學合作執行辦理「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之成效評估」 ,針對2017-2018
年收案個案與未成年孕產婦以傾向分數分配,分析結果收案之孕產婦其產檢照護利用較高,
且早產、低出生體重及極低出生體重風險較低。為建立周全服務網絡,將與原住民族委員會
共同研擬合作模式,將加強縣市衛生單位與原民單位合作,提升高風險原住民孕產婦服務可
近性與成效。
15
全民健康保險第 6 類第 2 目,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6 款第 2 目,非屬第 1
款至第 5 款及第 6 款第 1 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16
全民健康保險第 2 類,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2 款所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
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全民健康保險第
3 類,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第 1 項第 3 款所「訂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
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
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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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部:已補助各縣市聘任專職原
350.為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民、正視原住
住民族語言師資,109學年補助16
民學生權益及尊重差異,推動辦理高
縣市聘181位。
級中等學校親職教育暨多元文化研
4. 主席:請教育部補充針對原民地區
習,並鼓勵學生參與原住民族社團及
原住民族師資培育之新作為,並提
相關講座等,以使學校師生認識原住
供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力統計。
民族文化,尊重不同族群差異,進而
5.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第
增進跨族群及跨文化之相互瞭解,培
352點,兒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與
養正向積極心態及包容力,減少歧視
小標「共創部落式幼兒園」不符。
問題。
6. 主席:請修正第352點,補充部落互
原住民兒少至都市就學協助 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7.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
351.提供原住民兒少相關補助以利穩定
聯盟(書面意見) :第353點至第354
就學,參第 292 點。
點,除列出法規規範外,建議提供
共創部落式幼兒園 原住民兒少安置數據:替代性照顧
系統中原住民兒少數,其中分別安
352.有關原住民族兒少優先參加兒童課
置於親屬、寄養家庭、原住民寄養
後照顧班及中心,參第 289 點。
家庭、安置機構人數,以了解符合
符合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 文化民情之替代性照顧的落實情
況。
353.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需安
置時,可安置於合適之第三人,另於
《兒少法施行細則》明定,第三人係
指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
之人,原住民族之兒少若須被安置
時,另可擴及至部落中與兒少有依附
關係之特定人。
354.針對原住民安置兒少,將優先為其安
排具原住民身分之寄養家庭,另為培
養照顧者之文化敏感度,落實以文化
為本的照顧實務,寄養家庭教育訓練
已納入多元文化議題課程。寄養家庭
具原住民身分之戶數參附件 9-2。
符合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355.2018 年建立兒少保護親職教育之評
2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估輔導指引,針對原住民兒少之施虐
家長親職教育,依其個別化需求提供
適當之內涵與執行方式。
356.少年法院得依《少事法》第 84 條規
定,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
養,致少年有觸法或有第 3 條第 1 項
之曝險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
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
者,裁定命其接受小時以上 50 小時
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
功能。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
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
年保護官意見,交由輔導或教育等適
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含原住民族)
為之,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357.尊重原住民或少數族群文化及教育
權利,參第八章第 C 節。
C.受剝削之兒少/(a)經濟剝削(包括童 【決議】
工)(首次第316點至325點)
1. 此節附件,請依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
結論性意見第 89點/兒少勞動保護 (358至 補充性別分類統計。 (勞動部)
360) 2. 第 359 點及第 360 點,請書面回復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358.依據人力資源調查,2019 年 15 歲至
會,補充說明勞動違規之申訴及法
未滿 18 歲受僱者從事之職業以服務
院審理勞動事件之未成年人協助;
及銷售工作人員居多,占 5 成 9,技
並補充說明未滿 15 歲從事勞動者
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
之勞動檢查範圍。(勞動部)
力工次之,占 3 成 8。2016 至 2019
3. 附件 9-4(第 358 點),請補充說
年底勞工保險未滿 18 歲投保人數由
明未滿 15 歲從事專案許可勞動工
2 萬 9,011 人減為 2 萬 4,612 人;未
作卻未保勞保之原因及保障勞動
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勞
權益措施。(勞動部)
動案件數,以 2016 年 1,080 件最多,
2019 年則為 918 件,參附件 9-3;未 【發言摘要】
滿 15 歲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從
1. 張委員淑慧:第 358 點,請依結論性
事勞動案件數,參附件 9-4。
意見第 89 點建議,據年齡、性別等
29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兒少勞動保護 分類提供從事勞動兒少人數統計。
2.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359.2017 年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會:第 359 點及第 360 點分別提到
18 歲以下學生校外勞動實況調查與
兒少勞動保護促進及勞動檢查,但
研究」,瞭解進修部(夜間部)未滿 18
實務上仍有很多兒少工讀薪酬不符
歲學生之校外勞動實況。另成立「跨
《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改進措施為
部會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
何?又,近年多起重大勞動事件,如
並就「加強勞動檢查」、「辦理教育
兒少家長不願意代為求償時如何處
訓練」、「優化宣導及輔導」及「加
理,請補充相關說明與精進策略。
強跨部會及機關合作」等四面向作為
3. 蘇兒少代表上允:國中及小學都有
相關政策之擬定。
反毒宣導,到高中與人接觸變廣,卻
360.辦理全國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2019 反而沒有反毒宣導。
年計有 39 間高中(職)學校及大專校 4. 主席
院參加,以強化未滿 18 歲兒少在職 (1) 請教育部研議反毒宣導,並於適
場安全衛生觀念。另為防止企業違法 當章節補充。
行為,針對僱用青少年較多之事業單 (2) 請勞動部依結論性意見第 89 點補
位,2019 年實施工讀生與部分工時 充年齡、性別統計分析。
勞工專案檢查計 1,092 場次(違規 308 (3) 第 359 點及第 360 點,請勞動部
場次),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除責其 以書面回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
立即改善外,並依規定裁罰。 利事業基金會,補充說明勞動違
規之申訴及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之
360-1.2016年至2020年經地方主管機關
未成年人協助。
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及第
5. 白委員麗芳(李宏文代理) :附件
65條第1項規定,已備案之技術生案
9-4(第 358 點),未滿 15 歲從事勞
件數及人數,其案件數分別為129件、
動者,2016 年有 1,080 件、2019 年
176件、177件、301件及327件;其人
也有 918 件,而最多從事的行業是
數分別為1,537件、1,434件、1,573件、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目前新型態
2,816及2,256件。2020年數據依工作
勞動型態,如小小網紅等,(網路)
地區統計區分,以臺北市101件最多,
是否包含於勞動檢查範圍,請勞動
其次為臺中市61件,及高雄市48件,
部說明勞動檢查內容。
參附件9-4-1。
6. 主席:請勞動部就未滿 15 歲從事勞
360-2.關於本國籍非法童工情形,依違反 動者之勞動檢查範圍補充說明。
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7. 張委員淑慧:附件 9-4(第 358 點),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6條應置 2019 年已許可有 918 人,但附件 9-
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 3(第 358 點)未滿 15 歲投保勞保
件規定案件數,2019年計7件,2020 者,只有 6 人,是否代表政府許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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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年計5件。 900 多人不用投勞保,而這些兒少的
勞動權益不用被保障嗎?
8. 主席:一併請勞動部提供書面回應
資料。
C.受剝削之兒少/(b)藥物濫用(首次第 【決議】照案通過。
326點至334點)
【發言摘要】
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禁止藥物
1. 張委員淑慧
361.以「學生主體、全人健康」為教育方
(1) 結論性意見第 91 點建議政府視使
針,規劃校園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各項
用毒品為健康問題。學校推動重
措施;另將藥物教育(包括正確用藥
要健康促進議題是否納入毒品防
及拒絕成癮物質)納入《108 課綱》
制,請說明。
「健康與體育領域」中。
(2) 結論性意見第 90 點要求成效,第
362.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導,持 361 點,內容未呈現成效,研議補
續提昇學生識毒知能及拒毒技巧,加 充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針對家庭支
強學生反毒知能,2017 年至 2019 年 持成效;又 CRC 第 33 點提到藥
止,全國小學高年級及國中合計 4 萬 物濫用防制重點,針對四種(本身
1,942 班,均已完成至少一次之入班 吸毒、父母吸毒、兄弟姊妹施用毒
反毒宣導。2019 年各階段別學生自 品及社區施用毒品)兒少,未見有
覺接收到反毒訊息普及率參附件 9- 針對父母吸毒的兒少成效;又施
5。 用一二級毒品的兒少輔導成效為
何;另請補充整合性藥癮醫療示
363.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藥物濫用學生
範中心戒治吸毒兒少之成效。
校安通報個案-主動求助(自我坦
2. 主席
承 ) 計 138 人 , 佔 整 體 通 報 比 率
(1) 請教育部研議將施用毒防制納入
29.94%(全年通報數 461 人)。
健康促進學校議題。
364.各級學校與警察機關建立熱點巡邏 (2)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網,透過學校自行清查、校外聯巡、 刻正研議強化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警方巡邏線以及巡邏箱設置等方式, 功能,將施用一、二級毒品兒少納
提高青少年經常聚集之高風險場所 入予以醫療協助。
巡邏密度、熱點,並每季檢討。 3. 新 竹 市 築 心 生 命 教 育 協 會 : 本 會
2019 年曾至矯正機關進行相關調查
365.《兒少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
研究,以下為兒少觀點,請參考:
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及管
(1) 建議對販毒者科以刑罰。
制藥品等行為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
(2) 改變社會風氣,以可吸引的健康
關,並於 24 小時內進行分級分類,
風氣,包含辦理戶外運動比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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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依案件緊急度於 4 日或 30 日內提出 到有興趣的事來改善社會風氣。
調查報告,2019 年共 901 件通報17。 (3) 加強校園安全,杜絕中輟學生、校
外人士進入校園提供毒品。
366.兒少施用毒品後續處遇如下:
(4) 除透過新興毒品危害認知多元宣
(a) 兒童如有施用第 1 級、第 2 級毒品 導外,建議提升社工人力,並輔以
之行為,或少年有施用第 1 級至第 心理輔導人員協助支持。
4 級毒品之行為,2016 至 2019 年, 4. 兒少代表許珮琦:是否補充孕婦施
適用《少事法》之規定,由少年法 用毒品預防措施?
院處理。 5.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署自 106
年起已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
(b) 自 2020 年起,因已廢除觸法兒童
(兒)追蹤關懷計畫》,各醫療院所
之規定,爰兒童施用毒品之行為均
如有發現孕婦有藥物濫用情形,或
不再由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施用第
由毒品防制危害中心等轉介之高風
3 級、第 4 級毒品由虞犯轉變為曝
險個案,由醫院端收案,提供衛教宣
險少年,改由少輔會、教育、社政
導及資源轉介服務。
單位提供輔導服務。
6. 主席:本節著重兒少吸毒議題,孕婦
i. 少年如有施用第 3 級或第 4 級毒
吸毒預防措施及吸毒兒少醫療協助
品之行為,由少輔會進行輔導,
等,請參第 7 章。
並連結相關網絡資源提供兒少
及其家庭相關之協助。
ii. 倘為非在學,由地方政府自行或
結合民間團體施以輔導,2019 年
計輔導 255 人。另依《兒少法》
第 102 條規定,命家長接受親職
教育,協助其支持陪伴兒少。
iii. 倘為在學,則由學校成立「春暉
小組」進行輔導,並加強資源連
結及輔導中斷後之轉介與追蹤。
針對校園內高關懷及藥物濫用
個案,規劃多元適性教育活動,
並加強資源連結及輔導中斷後
之轉介與追蹤。校安通報藥物濫
用學生統計數據參附件 9-6。
2019 年至 2020 年個案輔導完成
17
通報案件 901 件中,單純施用第 3、4 級毒品計 347 件係非在學兒少,由地方政府追蹤輔導
(輔導 255 人,追輔率約 93.08%),其中 129 件司法繫屬個案,同步函送少年法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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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後,1 年內再犯率為 2.5%。
iv. 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就
學,並補助是類少年輔導考照所
需資源之經費。
(c) 少年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得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命少年接受
觀察、勒戒。
(d) 少年涉有毒品行為(含施用、販賣、
運輸等),經法院依《少事法》施以
刑罰或保護處分之統計資料參附
件 9-7。
367.2018 年至 2020 年 10 月底,少年矯
正學校針對施用毒品少年辦理小團
體課程,計 378 人參與;家屬參與相
關課程者 1,907 人;辦理個案研討會
/課程檢討/復歸轉銜會議等 81 場
(2020 年因應新冠防疫作為,故家屬
參與人數減少),執行情形參附件 9-
8。
368.為整合學校、社區及民間團體資源,
針對高關懷或課後乏人照顧學生,規
劃多元適性教育活動,2020 年申請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辦理「防制學生
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計畫」 、
「兒少
拒毒預防個案輔導及家長親職教育
計畫」 、「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毒
品防制宣導計畫」 、
「少年輔導委員會
辦理少年毒品防制輔導計畫」。有關
各部會毒品防制基金運用成效,參附
件 9-9。
防止利用兒少從事製造及販運非法藥物
369.執行《安居緝毒計畫及新世代反毒策
略行動》,查緝重點為:販毒者以大
3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樓與社區為據點、犯罪組織涉毒及校
園幫派販毒、群聚施用毒品地點、青
少年易遭引誘聚集施用地點、毒品交
易熱點、加強壓制安非他命、愷他命
及新興毒品等,並積極追溯毒品來
源,保護兒少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
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2016 年至 2019 年止,查獲毒品案嫌
疑人共計 1,461 人,其中計有 1 人未
滿 18 歲。
370.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製賣運輸案件
偵查終結情形參附件 9-10。
C.受剝削之兒少/(c)性剝削及性虐待(首 【決議】照案通過。
次第342點)
【發言摘要】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
371.針對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
(書面意見):針對第 372 點,建議提
之兒少於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
供兒少性剝削保護個案返家後提供的
校安置返家人數參附件 9-11、9-12。
服務項目,如就學、就業、自立生活等
372.有關結束安置返家之兒少輔導措施, 服務數據,以了解政府協助兒少重返社
參第 138 點。 會的成效。
C.受剝削之兒少/(d)販賣、非法交易或 【決議】
誘拐(首次第346點至353點)
新增點次,針對建教合作外籍生如何預
防勞力剝削、申訴及協助做法。(教育
部)
373.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參第 26 點。司法
警察機關查獲並移送人口販運案件 【發言摘要】
其被害人為兒少人數,2019 年 107 人
1.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
(國人 95 人,外籍 8 人)、2018 年 113
會:報告內容人口販運保護對象多
人(國人 109 人、外籍 4 人)。
著重移工,但持學生簽證來臺就讀
374.為協助外籍性剝削兒少返國後之持 之建教合作生,有可能會面臨學費、
續追蹤輔導,建立東南亞各國在地有 生活費壓力,因資訊不足而被勞力
34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關兒少保護或兒少性剝削服務之公 剝削,但相關輔導措施並沒有含這
私部門資源清冊,提供我國第一線實 些對象,請主管機關就建教合作外
務工作者應用,以加強個案轉銜服 籍生協助、預防及保護措施部分補
務。 充說明。
375.移工來臺工作須年滿 16 歲以上(外籍 2. 主席:請教育部新增點次,說明針對
家庭看護工及幫傭須年滿 20 歲以 建教合作外籍生如何預防勞力剝
上),經統計自 2016 年至 2019 止, 削、申訴及協助做法。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移工計 52 人。
為防制移工遭受人口販運,建立完整
性權益保障機制如下:
(a) 入國前: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
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移工,減輕
移工經濟負擔;規範移工申請入國
簽證應備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
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
切結書,使移工於入國前即暸解來
臺工作須負擔之相關費用。
(b) 入國後:設有機場關懷服務站,進
行入境講習;規範雇主及仲介公司
不得違反移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
證件;設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供諮詢及申訴;建立通譯人員陪同
詢問機制。
(c) 返國前:建立移工中途解約驗證機
制;於機場設立關懷服務站受理移
工現場申訴,並轉介地方政府後續
處理。
C.受剝削之兒少/(e)任何形式的剝削(首 【決議】
次第343點至345點)
第 378 點,請補充矯正機關收容少年研
究倫理規範。(法務部/矯正署)
376.有關避免媒體剝削兒少,保護兒少隱
私部分,參第四章 G 節。
【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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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77.有關《人體研究法》及《醫療法》保
1. 張委員淑慧:針對觸法少年進行人
障研究對象權益之規範,請參首次國
體研究,是否有相關保障規範?
家報告第 344 點。針對特定群體生物
2. 法務部矯正署:由研究單位提送研
資料庫之參與者,於未滿 7 歲或受監
究計畫予本署,再由第一線教師進
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
行計畫審查;會後再調整修正第 378
理人同意,於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點文字。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
3.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再酌修文
法定代理人同意。人體生物資料庫有
字。
關資料、資訊之應用,包含研究者之
申請使用,應擬訂計畫,並經人體生
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
得為之。
378.對於收容少年之研究申請,除審查研
究計畫、訪談大綱或問卷、受試者同
意書及要求通過研究倫理審查之證
明(IRB)外,亦通知申請研究單位仍
應經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及繫屬之
少年法庭同意後方得實施。
D.觸法之兒少/(a)兒少司法體系(首次第 【決議】
292點至301點)
1. 新增點次,補充因應《少事法》修
結論性意見第95點至第97點/少年司法體 正,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
系(379至396) 先行人數及銜接規劃。(衛生福利
部/保護服務司)
379.2019 年修正《少事法》,重點如下:
2. 第 381 點,請補充觸法兒童之社政
(a) 廢除觸法兒童適用18;翻轉虞犯印 服務。(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記,將曝險少年去標籤化19;限縮 3. 第384點,請提供少年刑事案件數,
18
修法之前,少事法對未成年犯罪行為,警方做完警詢筆錄後會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由法官視個
案情況裁定收容、責付等處置;新法上路後,如遇 7 至 12 歲兒童犯罪,警方將改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
評估後續處置。
19
原本虞犯少年共 7 類,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
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新法上路後,刪除前
4 類,並將後 3 類改稱為曝險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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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司法介入事由,改採行 並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未准
政輔導先行機制20。 予扶助之原因。(司法院)
(b) 尊重少年主體權與保障程序權21。 4. 附件 9-13(第 384 點),請於附件備
(c) 引進修復式司法。 註,未限制原住民僅能使用原住民
族法律服務中心資源等說明。(司
觸法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 法院)
380.訂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 5. 第 389 點,修正參照第 383 點,並
法》,規劃社政、教育、少年輔導委員 請補充社政處遇措施。(衛生福利
會、警政機關之兒少偏差行為之分 部/保護服務司)。
工,協助提供整合資源等預防及輔導 6. 第 393 點,提供《少事法》修正後,
作為。 提供多元處遇之件數,以及其中轉
至矯正學校、安置機構人數。(司法
381.觸法兒童以有無學籍分別通報教育 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及社政主管機關。相關輔導服務內容
參第 366 點(b)。 【發言摘要】
382.修正《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重點 1. 主席:因應《少事法》修正,觸法
包括: 兒童、曝險少年回歸行政先行,請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補充因此
(a) 觸法兒童回歸行政輔導。
回歸行政處遇之人數及銜接規劃。
(b) 建構與《社安網計畫》中對於脆弱
2. 白委員麗芳(黃韻璇代理):第 384
家庭的支持服務、學生輔導機制
點,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准予法律
之措施與資源結合。
扶助件數,但無法看出整體概況
(c) 針對施用毒品問題,運用毒品防
(申請件數),是否有辦法提供有需
制基金及少輔會之資源,以減少
求但未提出申請之比例?
毒品新生人口,降低再犯人數。
3. 司法院:目前已提供法律扶助件數
383.觸法兒童之教育輔導機制: 及比率,可提供全部少年刑事案件
件數。
(a) 2020年函發「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 4. 主席:請司法院提供相關數據。
滿 12 歲 偏 差 行 為 學 生 輔 導 流 程 5. 陳委員金玲:附件 9-13,原住民族
圖」 、「○○縣(市)○○學校7歲以上 法律服務中心申請件數都是「0」 ,
未滿12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 是否要呈現?
20
2023 年 7 月之後,曝險少年將由地方政府所屬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
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
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
21
包括:保障少年的表意權、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應訊不孤單、溝通無障礙、候審期間
與成年人隔離、夜間原則上不訊問、可隨時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受驅逐出境處分之
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
37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求 評 估 與 輔 導 處 遇 及 成 效 檢 核 6.
主席:附件 9-13 已列明准予扶助
表」及《7歲以上未滿12歲偏差行 件數中具有原住民身分件數。請司
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予 法院於附件補充說明,並未限制原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 住民僅能使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
府及國立國小,提供學校啟動三 中心資源。
級輔導機制之依循。強化學校管 7. 彭委員淑華:附件 9-13 呈現准予
理系統與支持機制,並透過需求 扶助件數,但仍有一定案件未准予
評估等會議,連結相關人員22,擬 提供服務,建議補充歸納原因之說
訂個案個別化輔導計畫,以強化 明。
網絡之轉銜合作。 8.
司法院:法律扶助訂有相關審查要
(b) 2020年辦理教育人員相關培力課 件,將再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有
程,並邀集各地方政府辦理「少年 相關統計。
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兒童偏差行為 9. 主席:請司法院會後瞭解。
預防及輔導工作說明會」 ;另研議 10.
張委員淑慧:依據《少事法》、《刑
「教師及學校人員針對偏差行為 法》規定,應該不存在「觸法兒童」
兒童專業增能課程」及相關教材。 此名詞。
(c) 2020年召開會議建立以校安系統 11. 司法院:14 歲以下行為人如犯罪,
(校安中心或校外會)為接獲警察 確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客觀行為
機關通知接案窗口,續由各地方 確實觸法。
政府接案窗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 12. 張委員淑慧:第 383 點,是否有數
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 據呈現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行政輔
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導之成效?
13.
教育部:目前接獲警政系統通報偏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 差行為且 12 歲以下者計 241 名,
已函請地方政府教育局瞭解後續
384.2019 年修正《少事法》
,新增少年因
輔導情況。
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
14.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目前刻
陳述者,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
正向內政部(警政署)查調資料,再
其他專業人士協助,除由通譯協助
轉請各縣市政府續處。
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
15. 主席:請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保
式接受詢(訊)問或表達。2017 年至
護服務司)補充第 383 點相關數據。
2019 年,法律扶助基金會23受理 12
16. 白委員麗芳(黃韻璇代理)
22
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 、學生家長、輔諮中心、警政人員(少年隊)
、
少輔會、社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及其他相
關人員。
2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於 2004 年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為一公辦民營的
法 律扶助機構,主要在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
38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少年,申請法 (1) 審前拘留之政府作為為何?
律扶助之件數共 5,753 件,准予扶 (2) 第 396 點,修復式司法是否有相
助 件 共 4,931 件 , 扶 助 比 率 為 關數據?
85.71% ;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少年 17.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利聯盟
刑事案件准予扶助之件數參附件 9- (1) 第 393 點,請提供充實觸法兒少
13、准予扶助之案由分析參附件 9- 安置機構對觸法兒童照顧量能
14。 之具體數據。
(2) 第 394 點,請提供安置後返家之
385.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
追蹤輔導成效。
長環境及矯治性格,制定《少事法》
18. 主席:目前審前拘留相關內容置於
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24,法
本章 D 節 b 小節呈現。
官處理時,除認定有無觸法事實外,
19. 司法院:涉及第 29 條不付審理之
更須依少年的「需保護性」(包括身
裁定,需會後瞭解是否有相關數
心狀況、教育程度、經歷、家庭情形、
據;如沒有數據,規劃未來建置統
成長環境及其他必要事項)考量少年
計資料。
最佳利益決定最適合的處遇。
2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再調
386.《少事法》將案件區分為「少年保護 整第 393 點文字,說明針對觸法兒
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於觸法 少特殊性之服務內容,以及未來擴
少年行為時已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 充安置司法少年機構能量等數據;
能力且符合一定要件,才依刑事程序 另司法後追部分,已於第 5 章第
處理)」 ,並明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 154 點敘明,此處以參照方式敘明。
護官、審前調查、轉向處遇、非刑罰 21. 主席
之多元保護處分、處理程序及個案資 (1) 司法院是否可提供《少事法》修
料不公開、輔佐人、前案紀錄塗銷、 正後,提供多元處遇之件數統
親職教育輔導、對裁判不服之救濟程 計? 可 知 道 多少 人 轉至 矯 正 學
序等制度。 校、多少人在安置機構等。
(2) 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司法轉向-依兒少個案狀況與違法情事採
提供有多少安置機構承接安置
行多樣化處置
司法少年,並加強訓練等服務。
387.針對觸法兒童及曝險少年之轉向措 22. 司法院:會後調查少年事件裁判結
施,參第 20 點。 果瞭解有無相關統計數據。
23.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利聯盟:第
388.地方法院兒少保護調查及審理事件
24
2019 年修正之《少事法》
,已刪除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之規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
兒童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由社政機關及教育機關本於《兒少法》 、《學生輔導法》 、
《性
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兒少年性剝
削條例》等規定,透過輔導及教育方式辦理,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維護。
39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轉介輔導參附件 9-15 及 9-16、交付 366 點僅說明施用毒兒少後續處
安置輔導終結人數參附件 9-17。 遇,第 381 點不應只有參照第 366
點,未見對其他觸法兒童之輔導服
389.2019 年修正《少事法》,增訂多元處
務。
遇措施、建資源聯繫整合平台;參第
24.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觸法兒
366 點。
童如為家庭功能低落之脆弱家庭,
390.為使獨立式中途學校校務運作順遂 由社會福利福利中心介入;如有兒
及經費補助符合學生全時照護所需, 少有受到疏忽、不當虐待之情形,
及因應《少事法》修正擴大交付安置 屬兒少保護案件予以協助;如兒少
處所,規劃漸進式由中途學校先行轉 有妨害性自主行為,轉介衛政單位
型兼收司法兒少,提供多元處遇服 就行為人輔導。
務,並擬訂《補助辦理獨立式中途學 25. 主席:第 389 點提及多元處遇服務,
校作業要點》,以保障學生最佳教育 應參照第 383 點。至於社政處遇部
利益。 分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新
增點次、補充說明。
391.推動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
26.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
工作,將輔導教師、特教教師、社工
意見)
師及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納入正
(1) 「修復式司法」之名稱於國內係運
式員額編制,以加強學生輔導教育工
用在成人刑事案件中,「修復式司
作。另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
法」運用於兒少領域時,宜修正為
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
「修復式正義對話程序」。
復學機制。
(2)修復式正義對話程序需藉倫理與
392.因應《少事法》修正《少年矯正機關 助人技能及督導機制,以維持修復
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併參第 145 點。 專業,自應訂定規範,以確保執行
能有一定的品質與成效。針對「轉
393.為充實兒少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
介之配套」,建議更清楚呈現以下
對觸法兒童照顧量能,辦理家外安置
資訊:
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提供
A. 全國少年事件迄今轉介修復之件
跨專業支持與資源;辦理兒少安置服
數,建請呈現統計數據。
務品質精進計畫,提供多元專業服
B. 得轉介之案件與已轉介案件之比
務;並透過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強化
例。得轉卻未轉之原因為何有無
專業人員照顧知能。
統計分析?轉介修復之成效如何
394.《兒少法》規定針對《少事法》交付 ,請提供具體統計數據。
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C. 條文中「適當機關、機構、團體」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 之認定標準或程序為何?符合標
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 1 年。 準之團體計有幾個?是哪些團體
40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少年離院(校)前配合地方政府、安置 ?
輔導處所召開個案轉銜會議,並由後
追單位提早進入安置輔導處所/少年
矯正學校訪視,以利建立關係及規劃
返家、自立準備計畫,並運用「全國
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
介接資訊,將後追轉銜派案及處理、
服務紀錄資訊化,以強化後追輔導之
服務效益。
395.提供司法單位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
年就業服務,透過職涯探索、職場體
驗等課程,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
導就業,2016 年至 2019 年協助離開
少年矯正機關之少年就業服務執行
情形參附件 9-17-1。
修復式司法
396.《少事法》第 29 條規定對觸法行為
情節輕微之少年,得為不付審理之裁
定,或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
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之程序,並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
導。
D.觸法之兒少/(b)被剝奪自由之兒少(包 【決議】
括任何方式的拘留、監禁或羈押) (首
1. 新增點次,補充矯正機關專業人員
次第302點至306點)
鑑別教育訓練辦理情形,並以附件
結論性意見第94點/被剝奪自由兒少之適 呈現關數據。(法務部/矯正署)
當措施(402) 2. 請再檢視附件 5-23、附件 5-10-1 數
據一致性。(法務部/矯正署)
397.《少事法》明定收容少年,須以不能
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發言摘要】
者為限;收容期間不得逾 2 個月,有
1. 張委員淑慧
繼續收容必要者,延長收容期間不得
(1) 依結論性意見第 94 點,應教育所
逾 1 個月,已揭示應為最不得已之措
41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施;2019 年該法修正時,增訂少年、 有與被剝奪自由兒少工作者是類
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 兒少應有的權利。如已補充在第 5
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 章 D 節,建議此處參照。
以停止收容,強化對少年之保護。 (2) 《少事法》修正後,要求少觀所專
業人員訓練,保障少年權益,建議
398.《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等子法及
補充。
收容書中規定,為收容之決定前,應
(3) 附件 5-10-1(第 127-1 點),收容
儘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
少年職業訓練專班參訓人數偏
行性;決定收容後,如知悉被收容人
低,建議勞動部再補充說明。
有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
2. 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少年矯正機
身心、服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等) ,
構教師每年都有辦理 CRC 相關訓
宜於收容書記載,以促請少年觀護所
練。
注意,並加強與該所之聯繫、持續評
3. 主席:請補充說明訓練及鑑別辦理
估收容之必要性等。另《少事法》規
情形,相關數據請以附表呈現;請法
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
務部(矯正署)補充說明附件 5-10-1
押之。
(第 127-1 點),參訓人數偏低說明。
399.我國特別為被指控或確認觸犯刑法 4. 勞動部:目前和矯正機關合作收容
之未滿 18 歲兒少開設的(監禁)機 少年職業訓練,由矯正機關瞭解需
構統稱為少年矯正機關。我國少年矯 求後,由勞動部辦理訓練。
正機關設置現況為 4 所少年矯正學 5. 主席:目前 4 所矯正學校已辦理職業
校(其中 2 所為分校)及 21 所少年觀 訓練,是否研議併入報告一起呈現
護所(2 所為專設、16 所為合署辦公、 人數、類別等,以及訓練後勞動部如
3 所為附設分所)。 何就業媒介,請勞動部強化訓練、開
拓就業機會。
400.為落實成人、少年分界原則,要求合
6. 彭委員淑華:附件 5-23 已說明少年
署辦公或附設之少年觀護所應確實
矯正機關職業訓練情形,但與附件 5-
區隔收容少年與其他成年收容人之
10-1 數據不同,不容易理解數據呈
生活區域及動線;待送明陽中學執行
現之意涵,請再檢視。
之少年受刑人於暫收容期間亦應與
7. 主席:請勞動部再檢視數據一致性。
成年收容人為前開區隔措施。
401.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
及教育實施通則》及《CRC》所列事項
作為少年收容相關措施依據,並採用
《108 課綱》維護所有收容少年受教
育權利。
402.少年矯正機構禁止體罰及單獨監禁
42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等說明,參第 145 點,併回應結論性
意見第 38 點及第 94 點。
403.2016 年至 2020 年由法院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之兒少,結束安
置者計有 453 名,其年齡以 12 歲以
上至未滿 18 歲者為多(約占七成
一) ,性別以男性為多(約占六成八) ,
安置時間以未滿 2 年為多(約占五成
六),平均安置時間約為 1.8 年。法
院依《少事法》交付安置機構輔導兒
少平均安置時間參附件 9-18。
404.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出校少年平
均收容時間參附件 9-19。
404-1.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提升收容少
年技能,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
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
年度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
度需求調查,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研議合作方案,辦理職業訓
練專班,參訓人數參附件5-10-1。
D.觸法之兒少/(c)禁止宣判少年死刑或 【決議】照案通過。
無期徒刑(首次第307點)
405.《刑法》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參首次國家
報告第 307 點。
D.觸法之兒少/(d)少年司法專業工作人 【決議】照案通過。
員培訓
406.警察人員、檢察機關人員、矯正人員
及司法院所屬人員參與《CRC》訓練,
43
第2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參第 38、39 點,併參附件 1-8。
407.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
人訊(詢)問訓練,參第 98 點。
408.法務部矯正署 2019 年起開辦辦理
「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針對收容
少年之矯正機關同仁予以在職訓練
25
,以提升其少年保護業務核心職
能,並加強瞭解少年特性,提供適性
處遇。另推動收容少年鑑別工作,透
過諮商晤談、行為觀察、身體健康檢
查等鑑別流程,製作鑑別報告提供少
年法院(庭)審理少年案件之參考。
409.為增進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處理少年
事件專業知能,促進單位間協調聯
繫,藉以提升工作成效,2019 年辦理
「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課程內容
包含少年毒品犯罪行為、少年事件實
務問題研討、兒少保護與犯罪偵查實
務、少年犯罪行為預防與對策、兒少
性剝削防制、兒少網路犯罪態樣與偵
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實務問題
等。
25
課程內容包含與少年保護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
學、兒童及少年福利諮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
44
來源 PDF: 34_20210421181112_7334012.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紀錄(第 5 場次)
時間: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張委員淑慧 紀錄:任欣儀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六章】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
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
知各權責機關回應,於文到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下午 4 時 30 分)
1
VI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尊重父母指導及兒少逐漸發展之能 【決議】
力(首次第 137 點) 1. 附件 6-1,請研議將家庭教育親職
服務統計,另分性別、年齡與職業
別等進行分析。(教育部)
157. 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 2. 請以附表呈現家庭教育中心推廣
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 CRC 成效。(教育部)
實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 3. 請權責機關提供政府補助縣市政
1
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 府推動生命教育相關經費及成效。
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 (教育部)
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地方家庭教 4. 請將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層
育中心及學校、社區間網絡資源 級情形以及志工人數,以附表方式
聯繫及串聯,對於有家庭教育需 呈現說明。(教育部)
求之家庭,應及時提供適切資源
【發言摘要】
與轉介服務援手,以有效預防家
1.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
庭問題之發生。另補助高級中等
進聯盟
學校辦理家庭教育暨親職教育工
(1) 第 157 點,依據公約審查的核心
作計畫,108 學年度參與學生達 18
意見,對於家庭推廣 CRC 應是政
萬 9,794 人次。
府在第 2 次國家報告的重點,因
15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 此,請補充對於父母推廣 CRC 執
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國立及 行及相關成效。
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2) 近期青少年自殺及自傷問題 嚴
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應 重,父母是最有可能第一時間發
即通知其家長,就違規學生及家 現的人,因此,建議補充對於父
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學校提供 母家庭知能提升及相關資源轉介
個案會議、家庭訪問、家庭教育課 等作為。
程、家庭教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 (3) 針對第 159 點,應從需求面來看
及家庭教育諮商等全部或一部家 親職教育的推廣。
1
(a)實體班親會:108 學年度下學期辦理國小共 2,157 所,國中共 701 所,餘則採到府訪問、電
話訪問、個別約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聯繫學生家長。(b)家庭訪問:為促進親師合作機制,結合
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功能,建立多元輔導管道,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以提高輔導學生
之效果,依《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規定,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
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辦理,
其實施到府訪問國小共 2,072 所,國中共 766 所、實施電話訪問國小共 2,051 所,國中共 823
所、實施個別訪談國小共 2,340 所,國中共 812 所。
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2。 2.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
聯盟
159. 研發親職教育數位多媒體學習教
(1) 第 157 點提及學校應辦理 4 小時
材及方案,將「管教態度、方式與
的家庭教育課程,但在註腳又寫
技巧」、「親子溝通與技巧」及「瞭
實體班親會或親職講座。實務上
解不同年齡階段子女之發展特
真正有狀況兒少的父母多數不會
徵」列為親職教育重點,尤重宣導
參加,建議補充相關成效分析。
休息、遊戲、休閒對子女身心發展
另適切資源是指什麼?轉介服務
的重要性,並推動「共親職」理念。
個案數有多少?
家庭教育中心服務統計參附件 6-
(2) 附件 6-1,建議補充家庭教育活動
1。
內容以及成效;另請說明受益人
160.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及兒童健康 次中重複服務比率,以及哪些民
手冊內,針對父母提供新生兒衛 間團體有參與是類服務方案?另
教指導服務,並推動育兒指導服 外現在有小衛星的服務據點,其
務方案,針對育有 6 歲以下兒童 數量及成效建議補充。
且有育兒指導需求之家庭,提供 3.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第
到宅育兒指導、親職諮詢及提升 157 點,提及提供適切的服務資源
家長知能團體課程等服務,2019 及轉介服務,請問適切的資源包含
年共服務 2 萬 1,470 人次。 有哪些?統計資料可否提供每年
相關成效?
161. 運用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
4.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
源方式,針對脆弱家庭提供親職
利事業基金會:附件 6-1,建議親
教育與親子服務方案,2019 年共
職教育數據納入性別與年齡統計
服務 4 萬 3,157 人次。參第 125
分析。
點。
5.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1) 建議運用公共電視台,做家庭教
育議題的專題節目。
(2) 實務上學校親師會或家庭訪問是
會有困難的,許多父母因為單親
或工作均無法參加,因此建議補
強學校設計的制度。
(3) 統計資料建議增加職業別。
6. 教育部
(1) 第 159 點,家庭教育活動依據《家
2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108 學年度總計提供家長諮詢服務共 2 萬 2,885 人次;家庭處遇服務共 1 萬
8,611 人次。
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庭教育法》第 12 條,包含演講、
座談或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
成長團體等,都是家庭教育活動
推展方式,另外也有結合網路跟
媒體作推展。
(2) 請各縣市政府每月固定回報統計
數據上傳家庭教育網。
(3) 會後可另行提供性別統計。
(4) 對於家長推廣 CRC 部分,每年均
請家庭教育中心將 CRC 列為重
要議題,提報年度推展計畫。
(5)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
現已有訂定家庭教育需求轉介評
估基準,與社政單位共同合作;
有特殊需求兒少的父母若在關係
經營上有需要家庭教育中心服
務,會轉介提供相關課程。
7. 主席
(1) 請教育部將家庭教育的部分再說
明清楚。
(2) 性別統計與職業別若可以區分,
則請做分析。
(3) 針對 CRC 推廣成效的部分,若家
庭教育中心已經有在辦理,請教
育部以用附表的方式呈現。
8. 教育部
(1) 本部補助縣市政府推動生命教育
相關經費,另落實家長宣導的服
務,可以提供 108 學年度成效。
(2) 針對「適切資源」說明,如果是
一般性需求,依據《家庭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 2 條所指 10 個項
目,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課程、
活動或諮詢;至於特殊需求的家
長,若屬脆弱家庭或兒少有自殺
自傷情況,可透過本部訂定的評
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估基準,與社政單位合作,可著
重在家庭關係的經營與資源管
理。
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第 160 點有關「守護家庭小衛星」
服務成效,附件 5-9 有相關統計
數據。
(2) 家庭教育 CRC 宣導,在第一章
「一般執行措施」第 14 點呈現。
(3) 自殺防治的家庭教育,第 83 點學
校三級預防輔導也提及對家長宣
導。
10. 台灣性教育學會
(1) 家庭教育與親職教育實施的成
效,仍有進步的空間。以臺北市
為例,家庭教育中心的編制人員
嚴重不足,編制人數只有 6 個人。
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學兼任
家庭教育中心主任,以層級跟人
力編制來看,都是不足的。
(2) 學校辦理相關講座,通常有狀況
家庭的家長都不會來參加,或難
以聯繫,因此學校很難介入。
(3) 在資源轉介的部分,經由輔導室
再轉介到心理師跟社工師,以臺
北市為例,心理師與社工師加起
來總共 51 名,供給明顯不足。
(4) 第 158 點「重大違規事件」的定
義,在相關的辦法及條文中並無
看到定義。另學生發生重大違規
事件通常情形已經很嚴重,是否
應該建立相關的預警機制,不要
等到重大違規事件發生時才介
入。
11. 主席
(1) 在前面幾場會議,也有與會者表
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示家庭教育中心人力不足,教育
部已經說明會分 3 年補足人力。
(2) 學生輔導中心是依據《學生輔導
法》的規定,多少人力的配置都
是法令規範,目前該法規刻正修
正中,與會者的建議,提供教育
部列為修法參考。
12. 教育部
(1) 《家庭教育法》規定各地方政府
依法成立家庭教育中心,該中心
組織章程及人員編制層級,均屬
地方政府權責。
(2) 家庭教育中心在地方除親職教育
與子職教育的推動之外,另外也
會培育志工的增能,志工多來自
於退休的輔導老師,訓練完之後
進入家庭提供協助。
13.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有關
《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 3 條有關家庭教育中心
志工召募、訓練及實習,每個家庭
教育中心的志工人數有多少、成效
如何,建議予以說明。
14.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
聯盟: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層級既
然不同,在統計數據當中,是否可
將各縣市分別列出。
15. 主席:請教育部將家庭教育中心各
縣市的編制情形以及志工人數,以
附表方式呈現說明。
16. 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
(1) 第 157 點提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
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另
「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
長、監護人等辦理親職教育。由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於法律條文中, 「應」與「得」的
意涵不同,因此想了解若沒有符
合「應」的要求,後續的法效果、
規範是什麼?
(2) 第 158 點,除了「學生有重大違
規事件」外,是否還有其他時間
點可以帶進「家庭教育、 「情感教
育」?
(3) 第 159 點,由於遊戲、休閒對子
女身心發展具有顯著重要性,且
CRC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在「參.
關切重點與建議 23.與公民社會
及商業部門合作」 ,有提到鼓勵和
商業部門合作,因此是否有考慮
和遊憩產業(包括但不限於遊樂
園、露營業者、野餐業者等) ,透
過補助等合作形式,促進更多親
子同樂休閒時光?
17. 教育部
(1) 各級學校都有依規定召開班親
會,本部目前未查到有學校有未
進行 4 小時課程的情形。
(2) 本部推動親職教育的補助,由各
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提出經費申
請。
18. 主席: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提到
的與遊戲產業的活動,請教育部納
入參考。
B.父母責任(首次第 138 點至第 141 【決議】
點)
1. 有關課後照顧中心與短期補習班
162. 支持父母育兒,政府提供生活協 設立標準比較,請權責機關另行提
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弱勢兒少 供委員參考。(教育部)
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生 2. 企業托兒的部分,在第 7 章亦有呈
活扶助)、醫療協助(三歲以下兒 現,請於本節敘明參照。(幕僚單
童醫療補助、中低收入兒少全民 位)
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健康保險費補助、罕見疾病、血友 3. 附件 6-3,請權責機關於備註補充
症及愛滋病兒少藥費專款)、教育 說明人數增加經費支出降低之原
協助(補助課後照顧服務、五歲幼 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免學費、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
【發言摘要】
園補助)、友善職場措施(育嬰留
1. 李委員瑞霖:附件 6-7 是兒童課後
職停薪津貼),辦理情形參附件 6-
照顧中心設置情形,課後照顧中心
2 至 6-11。另為使投入職場之家長
與立案的短期補習班相比,短期補
得以兼顧就業及育兒,2018 年訂
習班在立案及空間配置較為寬鬆,
定《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
因此實務上有許多業者申請短期
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由企業、
補習班,卻實行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機關(構)調查員工托育需求,擇
服務的情況,請問有關部門這樣的
定居家式托育、托育家園或托嬰
情況要如何解決,以維護兒少權
中心其中一種方式提供托育服
益。
務。
2.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
163. 脆弱家庭支持服務參第 125 點; 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第 162 點,
早期療育服務參第 240 點至第 243 政府有訂定企業托兒,建議將成效
點; 「未滿 6 歲國家一起養」育兒 予以呈現。另能配合企業托兒的企
津貼、托育服務及補助參第 270 業偏少,主要都是中大型的企業,
點;所得稅特別扣除額參第 272 請主管機關說明國家可提供哪些
點。 補助資源。
3.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
進聯盟:在短期補習班中,有兒少
被體罰或不當管教的情事,家長卻
回應補習班管教並無不妥。請權責
機關回應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4.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1) 附件 6-3,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辦理情形,2018 年到 2019 年高
風險家庭輔導人數明顯增加,但
補助經費明顯縮減,想請問原因?
(2) 附件多是針對於弱勢兒少的生活
扶助補助情形與緊急生活扶助等
情況,未見對於「父母責任」任
何的施政方針,例如,針對弱勢
兒少的父母是否能有相對應的家
庭功能扶助課程,甚至對於經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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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補助後是否相對應家庭生活改善
等成效,若已有實際辦理情形與
數據,建議能於附件呈現。
5.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
聯盟:大部分補助與協助,都偏向
幼兒或弱勢兒少,近期青少年憂
鬱、自殺的問題嚴重,是否有針對
青少年的父母有無提供相關服務
或措施?
6. 教育部:有關課照中心與短期補習
班設立標準之比較,本部會後補
充。
7. 勞動部:本部訂有企業托兒補助辦
法,請參考第 7 章第 270 點,以及
補助受益情形、100 人以上設置托
兒設施的情形等,於第 7 章附件 7-
35 及附件 7-35-1 呈現。
8. 主席:企業托兒的部分,請於本章
做互相參照。
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有關
附件 6-3,2018 年到 2019 年緊急
生活扶助納入高風險家庭人數增
多但經費減少的問題,主要是有接
受緊急生活扶助的案件,會轉介到
脆弱家庭體系提供服務。依據《社
安網計畫》,多數可能轉去脆弱家
庭服務,因此總體人數會增加。
10. 主席: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於附件 6-3 備註說明。
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C.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首次第 142 點 【決議】
至第 149 點)
1. 請幕僚單位將本章提及「監護權」
164. 2020 年辦理《推動社區式家事商 一詞,改為「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
談服務實施計畫》 ,由地方政府結 使或負擔」。(幕僚單位)
合 民 間 團 體 運 用 商 談 或 諮 商 方 2. 請權責機關補充兒少保護工作服
式,引導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務流程、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
處理離婚後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估工具,以及安置兒少之團隊決策
爭議,共同合作負擔親職教養之 評估指標。(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
角色與責任。2020 年 1 月至 6 月 司)
計提供 327 個家庭服務。 3. 有關外籍移工之子女,在無法確認
國籍前,如何確保身分權之保障,
165. 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依
請權責機關補充說明。(內政部/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定,就涉
民署)
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事件提供
4. 請修正第 170 點文字,應參照附件
「親職教育」課程,執行概況參附
5-23。(幕僚單位)
件 6-12。
【發言摘要】
166. 刻正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條
文,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國人未 1.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
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事實或 利事業基金會
會面交往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 (1) 第 164 點及第 165 點統計並無區
以及外國人曾為國人配偶,且曾 分性別。另有關課程執行概況,
在臺居留,其取得國人未成年子 並沒有提出課程內容為何,另建
女監護權或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 議補充成效分析。
往者,得於在臺合法停留期間申 (2) 家庭教育有關「共親職教育」我
請居留,以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或 國目前的宣導還是較少的,建議
會面交往權利。 政府應多投入相關宣導資源,使
民眾可以更了解此一部分的權
167. 2019 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
利。
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2.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司法
許可辦法》 ,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
院家事調解的部分,目前多數家長
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會考量到進入法院,會擔心自己將
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或遭
來的權益有所損害,是否因為此原
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
因導致成效不彰?建議多宣傳家
回復損害之虞者,均納為得繼續
事商談服務,將家事調解的經費分
居留對象,並增列相關證明文件
流到在地的團體提供家事商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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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規定。 請司法院提供家事商談相關團體
以及司法院家事調解的成效。
168. 失聯移工在臺生產子女,以一同
3.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安全送返原屬國為優先處理原
會
則。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
(1) 第 164 點家事商談的服務,除了
用,自 2020 年起,與民間團體合
引導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外,
作設立 3 地臨時安置處所;如查
在法院的相關程序中,是否可提
遇懷孕或攜有子女之失聯移工不
供未成年子女的表意之數據?
宜收容者,可妥善臨時安置,安心
(2) 第 169 點,建議衛生福利部(保
等待遣返。
護服務司)提供兒少保護工作服
169. 為減少兒少保護個案非必要之家 務流程,將評估過程有與哪些系
外安置,兒少保護工作流程導入 統合作(例如:家庭、教育、社
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估作為 區等)?系統合作是否以團隊合
輔助工具,以引導社工發掘家庭 作模式做完整的評估,建議補充
的保護因子,透過強化家庭參與 說明。
擬定安全計畫,降低不必要之家 4.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
外安置。 聯盟(書面意見)
(1) 請提供結構化決策模式之安全評
170.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估工具具體內容。
第 28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2) 第 170 點本文有關「各少年矯正
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規定,少
機關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
年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各機
動,參附件 5-13」
,但參考附件應
關並依少年收容性質準用 2020 年
為 5-23,請修正。
施行之《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
5.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長守護者
等規定,實施發收信措施,以保證
協會
兒少最佳利益,各少年矯正機關
(1) 不與父母分離是 CRC 替代性照
亦辦理家屬參訪及懇親等活動,
顧的核心,重點為政府在兒少安
參附件 5-13,其中 2020 年懇親活
置前支持家庭有那些作為?
動,有 1,311 位收容少年及 2,533
(2) 目前政府資源對於單親家庭仍設
位家屬參與,並有親子教育座談
有門檻,因此較少的單親父母在
活動 48 次,共 669 人次參與;非
接受父母提供輔導的時候,父母
本國籍少年如有對外聯繫之請
無法領到替代性薪資,建議教育
求,各少年矯正機關亦透過書面
部多做思考,如何將服務輸送到
資料或協請具有相關語言專長人
真正有需求的家庭。
員,協助其聯繫親屬並辦理接見
(3) 另目前也未看到原住民的議題,
及通信。
是否有可能盡量讓原住民兒少不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71. 隨母入監(所)子女,2020 年 7 月 要離開其父母,建議原住民族委
2 日統計共 42 名,平均年齡 1 年 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3 個月,參附件 6-13。另提供隨母 共同研議。
入監(所)子女相關措施參第 204 (4) 另外有關移工子女的問題,一個
點。 兒童出生後,在無法確認國籍前,
應先確認身分權,但我國目前都
是用特例的方式處理,基本人權
不應該用特例處理。
6. 主席:與會者提出的問題,例如原
住民、家事商談等,已在其他章節
呈現過。
7. 內政部(移民署) :會將與會者提出
有關國籍與身分的問題,將帶回討
論後再行提供資料。
8. 司法院
(1) 目前統計主要為人次,並沒有特
別針對性別做區分統計,未來若
認為有必要,本院可以研議。
(2) 親職教育原則上並沒有強制的效
力,法院原則上會用鼓勵的方式
請家長接受親職教育,相關成效
分析,需要再找相關資料。
(3) 家事調解的成效,已在司法院網
站呈現。
9.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針對移
工子女身分權益;教育部針對家庭
教育對共親職教育之宣導;以及原
住民族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保護
服務司)共同研議原住民兒少不與
父母分離原則,請權責機關補充修
正。
10. 賴委員淳良:
「監護權」一詞,現在
已經不再使用,應該改為「父母對
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
11. 主席:請幕僚單位將「監護權」一
詞進行更正。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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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第 171 點提到隨母入監,各級法院
在刑事案件判決的量刑,已經將兒
少分離可能性納入考量,請問司法
院可否統計因父或母涉及刑事案
件入監服刑導致未成年子女受影
響的案件數?另請司法院提供法
院因行為人有未成年子女,而影響
法官量刑統計,以死刑、有期徒刑
或長期自由刑為優先。
13. 司法院:依據《刑法》第 57 條,法
官量刑考量並未包含是否有未成
年子女的問題,只能看個別判決有
無斟酌。
14. 主席:法官予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判
決時,是否需要考量行為人有未成
年子女,建議司法院做為參考斟
酌。
D.與家庭團聚的權利(首次第 150 點至 【決議】
第 152 點)
1. 請補充兒少安置後返家各年度相
172. 兒少或父母以團聚理由請求進入 關數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我國時,須申請核准;申請出境, 署)
除有禁止出國之情形者外,皆依 2. 兒少安置期間與父母的會面交往,
法予以查驗出國。在臺有戶籍國 請補充相關數據。(衛生福利部/保
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依親簽證件 護服務司)
數參附件 6-14。大陸配偶許可長
【發言摘要】
期居留或定居,其親生子女初次
來臺探親年齡在 16 歲以下,在臺 1.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合法居住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合法 (1) 第 173 點關於家庭團聚的權利,今
停留 183 日以上,可申請專案長 年因為疫情,相關主管機關有無因
期居留,每年數額 60 人;大陸配 應疫情限縮外籍人士來臺?如何
偶在臺設籍後,可申請其 20 歲以 兼顧兒少家庭權利的配套措施?
下親生子女來臺專案長期居留, (2) 待裁定的收養案件,法院是否可用
每年數額 300 人。 視訊的方式,讓被隔離的收養人出
庭?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73. 因應 COVID-19 疫情並兼顧兒少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因應
家庭團聚權,實施入出國(境)管 COVID-19 疫情影響,美國籍收養
制措施,並考量醫療資源及居家 人來臺過程較費時且具不確定性,
隔離、檢疫之社區管理量能等,逐 入境時間易逾法定戶籍登記時間,
步開放邊境管制逐步開放邊境管 而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登記,致
制。 我國出養兒少只能取得 IR4 簽證,
較為不利,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174. 為兼顧兒少與父母相聚權,如入
前經函向外交部説明收養程序,該
境者與家人或同住者於入境前即
部已研處專案同意疫情期間美國
有共同生活暴露風險之條件,且
籍收養人得以法院「認可裁定書」
於入境後有生活上需共同照顧之
作為證明文件申請入境許可,以利
需求,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彈性准
收養人及早來臺完成相關作業程
予兒少居家檢疫期間同住,不受 1
序(約可提早 30 日) ,以維護出養
人 1 室或至多 1 名照顧者之限制。
兒少身分權益。
3.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
協會:請衛生福利部統計在安置系
統當中的兒少與家庭團聚的數據
(如親子會面交往權利及安置後
返家)。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會後
提供安置後返家相關統計數據。
5.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安置期
間親子會面交往數據,會後再行補
充。
E.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首 【決議】
次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因 COVID-19 致外國人士來台限縮,
影響與兒少團聚權,請補充說明。(內
175. 父母負擔兒少養育費用的責任,
政部/移民署)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53 點至第 157
點。
【發言摘要】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
(1) 第 175 點,依照《兒少法》之規
定,可向兒少撫養義務人請求金
額,具體金額為多少?收取費用
是否用於保護安置的服務單位?
1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另法院依《少事法》命扶養義務
人提供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
用,也請司法院提供相關數據或
資料。
(2) 離婚後未給付前配偶子女之扶養
費,他方前配偶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總件數有多少?債權獲得實
現的比率有多高,建請司法院提
供。
2. 主席
(1) 《少事法》的部分因為在首次國
家報告已經提出,依據撰寫準則,
本次國家報告就不再說明。
(2) 另有關相關數據的部分,因各縣
市財力分級不同,因此會做不同
的規定。
(3) 因 COVID-19 導致外國人士來台
限縮以致影響與兒少團聚權,請
內政部補充說明。
【決議】
F.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喪
1. 請補充親屬安置比率、轉換安置、
失家庭環境的兒少(首次第 158 點至
跨轄安置等相關數據。(衛生福利
第 161 點)
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及家庭署)
結論性意見第 42 點至第 45 點/以家庭 2. 請再確認或補充說明附件 6-16 數
為主的替代性照顧(176 至 185) 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 本節除第 178 點及第 179 點予以整
176. 2019 年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
併外,請審慎研議調整本節架構。
策工作小組」 ,依《聯合國兒童替
(幕僚單位)
代性照顧準則》進行現況檢討,據
4. 請補充替代性照顧政策研議情形,
以擬訂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後
並將研議進度說明。(衛生福利部/
續將充實社區服務資源以支持家
社會及家庭署)
庭功能,協助兒少留在原生家庭
5. 請針對附件 6-18 及 6-20 之數據落
成長;強化親屬安置、寄養家庭與
差進行補充說明。(衛生福利部/社
團體家庭等家庭式照顧資源,提
會及家庭署)
供補助與教育訓練等;鼓勵安置
【發言摘要】
機構轉型發展專業型機構或提供
1.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
專業服務,並促使機構接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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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及小規模照顧模式。 協會
(1) 第 176 點提到「將依《聯合國兒
177. 2019 年修正《兒少法》,明定兒少
童替代性照顧準則》進行現況檢
安置除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
討,據以擬訂我國替代性照顧政
外,兒少得交付於親屬或第三人
策」,但目前僅見首次國家報告結
教養之,並於 2020 年修正《兒少
論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導則的理
法施行細則》,明定安置兒少時,
念、原則及建議,但是國家報告
以適當之親屬為優先,次為與兒
應該要呈現的是針對相關政策建
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
議,政府目前實際提出哪些方案
三人。
計畫、預算、員額配置、期程等。
178. 2019 年起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 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的確定提出
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提供寄 期程、社會公民參與討論的機制
養家庭專業加給、喘息服務、到宅 為何?特別是 CRC 非常看重兒
支持服務、健康檢查、諮商輔導及 少表意與參與,如何在政策規劃
教育訓練及對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過程充分展現?
支持等措施與服務,強化寄養家 (2) 第 180 點《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
庭服務量能,服務成果詳附件 6- 團體家庭實驗計畫》 ,目前已開辦
15。 多少計畫?實際提供多少補助?補
助項目(人事費、是否保勞健保
179. 為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擬修正
等) ?人力配置是如何?是否建立
《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
服務輸送流程,與既有的三道安
基準》
,研議放寬年齡、婚姻與學
置後送防線如何整合?
歷之限制;增訂專業津貼;活化儲
(3) 第 181 點提及「機構內均朝兒少
備寄養家庭等,另補助各地方政
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召開
府辦理寄養宣導活動,吸引民眾
家庭會議,針對兒少反映問題或
加入寄養家庭。
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協助,並讓
180. 推動《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年團體 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策。」
家庭實驗計畫》,對具有特殊需 本會連續 2 年辦理 CRC 兒少培
求,經評估不適宜安置於機構或 力團體,從現場逾 40 位兒少的發
寄養家庭者,例如身心障礙、患有 聲中,仍然聽到因為機構人力不
特殊疾病、偏差行為、嚴重情緒困 足、文書作業繁忙等結構性原因,
擾等兒少,由專業人員提供類家 而常採取集體式生活照顧、不尊
庭之團體家庭照顧。 重兒少表意,甚至提醒兒少應該
安於現狀、知恩惜福,而無法充
181. 為 於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營 造 家 庭 氛
分保障兒少參與決策之情事,另
圍,且為使不同發展階段之兒少
外尚包括隱私權、申訴權、發展、
獲得適齡適性照顧,機構內均朝
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兒少年齡與需求劃分小家,定期 生存及教育權、知情同意、文化
召開家庭會議,針對兒少反映問 多樣性等若干爭議。政府針對相
題或意見予以適切指導及協助, 關現象,有無具體的政策、計畫、
並讓兒少依其心智年齡參與決 預算?未來的評鑑制度如何促進
策。 機構改革?到目前為止,皆未見
具體實踐。
182. 2019 年進行家外安置需求推估及
(4) 第 182 點提及「2019 年進行家外
現行安置模式執行成效評估研
安置需求推估及現行安置模式執
究,盤點各縣市安置資源供需落
行成效評估研究。」目前尚未看
差,引導地方主管機關布建適足
到研究成果報告,政府和研究團
之安置資源,並發展家外安置兒
隊預計提出的期程為何?是否公
少全人發展評估指標,作為照顧
告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品質與成效之參考。
官網,讓社會公民能夠了解臺灣
183. 為確保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品質, 當前替代性照顧政策的施行成
2018 年辦理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 效?
鑑,共計 97 家機構參與。評鑑結 (5) 第 183 點提到「2019 年辦理評鑑
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機構,先予以 指標優化研究計畫,做為未來研
輔導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之 議評鑑指標之參考。」有關新版
機構,業請主管機關應依《兒少 的評鑑指標的期程為何?兒少表
法》第 108 條規定,可視機構改善 意與參與的機制又是如何設計?
程度進行相關處分,情節嚴重者 制度討論的過程有多少兒少,其
則命其停辦。為提升評鑑指標鑑 代表性為何?
別度, 2019 年辦理評鑑指標優化 2.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
研究計畫,做為未來研議評鑑指 聯盟(書面意見)
標之參考。 (1) 目前安置機構已收容許多特殊需
求兒少,建議政府應提供目前各
184. 訂定「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
安置機構內特殊需求兒少之類
構輔導查核表」 ,規範地方主管機
型、人數,可供未來政策方案規
關每家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1 次,
劃並積極協助安置機構提升照顧
最近一次機構評鑑結果為乙等以
能量。
下之機構每年至少查核 2 次。
(2) 附件 6-15 特殊兒少照顧支持服
185. 降 低 不 必 要 之 兒 少 保 護 家 外 安 務數據,是否可再區分寄養家庭、
置,參第 169 點。 安置機構的使用人次。
3. 中華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結論性意見第 46 點/法院裁定安置
第 178 點提及寄養家庭許多福利或
(186)
支持,例如健康檢查等,是否會吸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引條件不足的家庭,以致影響到被
186. 為減少不必要之家外安置,2019
收養、需要協助的孩子?
年訂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
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
協會
程》 ,對於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
(1) 團體家庭的初衷,是希望去機構
利害關係人等自行向地方主管機
化,但是團家的執行方式還是機
關或兒少安置機構請求安置兒少
構化的方式,因此民間團體都很
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結合專業團
擔心,團體家庭以家庭的名義呈
隊評估其家庭功能及社區支持系
現,但實際還是行機構之實。
統,並尊重兒少表意,經評估無安
(2) 第 181 點,雖然有提及機構有施
置必要者,應依個案及家庭需求
行小家模式,但是評鑑卻是以機
連結適當資源;並應清查轄內兒
構的方式進行,例如煮飯的人需
少安置機構既有自行收容個案,
要有廚師執照。建議評鑑指標全
透過團隊決策評估其繼續安置必
面檢視,避免更為機構化。
要性與返家可行性,依個案需求
(3) 第 183 點寫評鑑作法而非成效?
提供自立或返家服務。截至 2020
是否可請衛生福利部檢視,近幾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容
年機構評鑑後,對於機構品質的
個案已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提升有無幫助?檢核制度如何讓
120 人。
機構品質提升?建議還是要將成
187. 為保障社區弱勢少年及結束家外 果予以呈現。
安置少年權益,補助辦理《提升少 (4) 第 186 點,依據結論性意見,是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 希望我國能改法院裁定。我們第
畫》,經由專職社工人員評估少年 一線看到的是安置有床位限制,
需求提供自立宿舍、租屋房租、押 例如先關一個才能再開一個。 《兒
金、生活費及學雜費等補助,並連 少法》的規範目的是希望孩子能
結就學、就業及醫療等服務,強化 有一個提供照顧的處所 (例如父
社區網絡資源運用與開發,以協 母拜託機構自收),現在國家收掉
助少年在社區中適應成長。服務 機構,但還是並未回應該名機構
情形參附件 6-16、6-17。 自收兒少是否應該開案?近兩年
安置系統內就有 15 名兒少死亡。
188. 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及長期安置
5. 台灣全國兒少安置聯盟(書面意
等數據參附件 6-18 至 6-21,親屬
見)
安置數據參附件 5-3。
(1) 建議呈現目前安置機構兒少安置
年限的數據。
(2) 針對安置機構自行收容個案,建
議提供縣市政府舊有自收個案經
1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團隊決策評估後之處遇方式及相
關數據(例如:返家、繼續安置、
自立之人數)。
(3) 第 188 點:
A. 國家報告中已提供安置相關
數據,可見附件 5-3 至 5-6(兒
少保護緊急 /繼續安置人次) 、
附件 6-18 至 6-20(機構安置、
寄養家庭、長期安置人數) 。但
對於委託安置情形的呈現較
為片段、分散。依照附件 6-18
安置機構置人數至 2020 年 6
月為 2,877 人,又附件 6-20 的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人 數 為 1,509
人,兩者相差 1,368 人,請問
落差原因為何?
B. 為了解委託安置整體情形,建
議提供委託安置、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及自行安置兒少數
據,以能區分:安置法源(衛
福部統計網站中在後追資料
中有依安置法源區分)、開案
人數、累積在案人數、安置時
間等。
C. 附件 6-18 中顯示,安置機構核
定床位數是以空間大小為計
算基準,然而因為安置人數減
少及安置兒少照顧需求趨於
複雜且照顧人力招募不易等
因素,導致核定床位數和實際
安置人數落差極大。建議政府
因重新思考計算標準,核定新
的床位數。
6. 主席
(1) 前面提及的 15 名死亡兒少,是緊
急安置、繼續安置、委託安置、
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還是機構自收個案?建議先予以
釐清。
(2) 目前國家正在進行替代性照顧政
策研擬,已進行到第 8 場次會議,
都有蒐集 NGO 團體的意見,所
以有關兒少隱私的問題、團體家
庭、去機構化等,包含在優化安
置機構政策,都會在替代性照顧
政策會議討論。
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替代性照顧的部分,後續會持續
開會,並蒐集 NGO 及現場實務
需求來做修正。
(2) 第 178 點寄養家庭目的是要擴大
寄養家庭的服務量,此點次會再
做相關文字調整,將第 178 點及
第 179 點做整併。
(3) 評鑑指標的部分,去年已經做過
評鑑指標優化計畫,指標優化都
有配合 CRC 替代性照顧準則來
做修正,後續會再針對評鑑指標,
邀請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進行討
論。
8. 主席:今天與會夥伴有針對替代性
照顧政策提出的建議,例如:團體
家庭、優化安置機構等議題,目前
衛生福利部透過替代性照顧政策
會議在進行討論。關心相關議題的
民間團體,可積極參與替代性照顧
政策會議,另請衛生福利部廣邀民
間團體參與。
9.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1) 本會希望可以透過法規修訂,調
整親屬安置的資格。另建議本次
國家報告建議應撰寫 2016 年之
後親屬安置政府的新作為。
2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 另本會承接了 5 個縣市的親屬安
置服務方案,在第一線實務反映
出來的困難是,每個縣市親屬安
置的費用以及結案指標標準不一
致。
(3) 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 43
及第 45 點,委員建議應放寬親屬
安置之申請資格與補助門檻,提
升親屬照顧的比率。本會建議親
屬安置之補助費用,是否可比照
寄養家庭之費用,兩者應為一致。
(4) 可否發展「類親屬安置」 ,亦可由
兒少的重要關係之人(例如:保
母)來照顧。
(5) 親屬安置的比率由 10%提升至
15%,但是附件 5-3 親屬安置的
數據只有人次,建議將比率納入。
10.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1) 第 179 點提及《兒童及少年家庭
寄養服務工作基準》 ,但內文卻寫
的》「擬」修正,國家報告應呈現
目前的執行狀況,建議應該撰寫
內容為修正進度為何?
(2) 有關活化儲備寄養家庭,實務上
呈現的卻是寄養家庭逐年減少以
及老化的問題,建議加入相關成
效。
11.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
協會
(1) 第 186 點提及「截至 2020 年 6
月,兒少安置機構自行收容個案
已從 2016 年 408 人減少至 120
人。」對照附件 6-20,機構安置
人數中的 2016 年自行申請總計
272 人,到 2020(6 月)為 111 人,
數字為何會有差異?抑或有其它
2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參考資料?
(2) 有關附件 6-18 至附件 6-21,可看
到機構數、核定床位數、實際安
置數,卻未見首次國家報告結論
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導則很看重
的面向之數據。包含:跨轄安置
數/比率、轉換安置處所的數量/
比率、兒少親屬照顧之數量/比
率、原住民社區安排符合文化民
情的替代性照顧在臺灣整體安置
服務的數量/比率,是否能補充?
12. 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南投縣私立陳綢兒少家園
(1) 第 176 點提及期待增加親屬安置
及寄養家庭之比率以及待安置兒
少需求,相關的成效為何?
(2) 另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委
員擔心公、私立機構在照顧比率
上有差別,目前可能較無辦法從
機構評鑑來控制服務品質,目前
並沒有看到對於兒少安置機構調
整的相關成果。
(3) 第 176 點提及鼓勵安置機構轉型
發展專業型機構或提供專業服
務,請問目前執行狀況與成果為
何?
(4) 第 177 點提及安置兒少時,可以
親屬為優先,次為與兒少有長期
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針
對是類安置模式,有無明確的督
核、支持及追蹤機制?
(5) 第 178 點家外安置的計畫,此計
畫不僅寄養家庭,另有包含安置
機構,請問安置機構使用《家外
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
畫》的狀況、經費以及服務量。
2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3. 主席:在國家替代性照顧政策當
中,涉及在家庭的孩子是否受到支
持、重返家庭、親屬照顧、第三人
照顧、優化機構式的替代性照顧
等,雖然替代性照顧政策尚在研
議,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回應,將研議的進度予以說明。
1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替代性照顧政策仍在政策規劃階
段,在政策推出之前,本署爭取
經費推動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
顧資源強化計畫,會後再提供對
機構補助的內容。
(2) 章節的部分,請幕僚單位再做調
整,將過去 5 年來在行政措施、
補助經費先做呈現,最後再闡述
替代性照顧政策的藍圖及發展。
15.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提
出有關親屬安置、轉換安置等問
題,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會後補充。
16.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
利事業基金會:有關附件 6-16 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服務情形,但內容看
似是呈現結案指標,請問兩者是否
有重疊?實務上有年滿 20 歲就無法
參與自立生活扶助方案,這樣的服
務內容否真的有成效?
17. 主席:基本上保護管束、安置後追
等,現在是可以到 21 歲。21 歲以
後因為已經成年,重點是社工應協
助媒合就業等提供相關服務。請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後確
認附件 6-16 之數據。
【決議】
G.家外安置兒少之定期評估(首次第
1. 第 189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
186 點至第 187 點)
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
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及第 48 點/安置必
流程》 ,請以附表補充。(衛生福利
要性評估(189)
部/社會及家庭署)
189.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2. 第 191 點的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畫
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相關統計再予以補充。(衛生福利
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利害關係 部社會及家庭署)
人等依《兒少法》申請委託安置 3. 針對附件 6-18 請在補充司法安置
者,主管機關應於 30 日內先行調 及社政安置的人數。(衛生福利部
查評估,並於 45 日內安排團體決 社會及家庭署)
策會議,確認必要性,並評估符合 4. 請權責機關提供保護安置案件原
兒少需求之安置資源,減少轉換 生家庭至安置機構訪視兒少之情
安置。確認安置後,最長以 1 年為 形,以及提供家庭之家庭處遇內容
原則,每 3 個月定期評估,確認處 進行統計。(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
遇計畫的適切性與繼續安置的必 司)
要性。另原生家庭應至少每 3 個 【發言摘要】
月至安置單位訪視 1 次,倘確認 1.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
需長期安置,應擬定長期處遇計 協會
畫。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安置 (1) 第 189 點提及提到「原生家庭應
後均納入兒少意見。 至少每 3 個月至安置單位訪視 1
次」,其中文字使用到「應」,有
結論性意見第 49 點/安置結束後追蹤
何相關法源依據或計畫?令是否
服務(190、191)
具有強制力?再者,文中也提到
190. 對於離開安置系統之少年持續提 「安置決策前、安置期間及安置
供返家追蹤輔導至少 1 年及少年 後均納入兒少意見。」目前中央
自立生活服務。編修「兒少結束家 或地方政府有與相關利害關係人
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 討論兒少表意的機制?
服務社工實務手冊」,傳遞實務經 (2) 第 190 點提及編修「兒少結束家
驗、訂立服務規則與工作方法並 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
定期辦理社工專業人員教育訓 服務社工實務手冊」 ,本會主要承
練。 辦全台多區的自立服務,新進員
工經常使用相關手冊,該手冊為
191. 每年辦理《兒少安置服務品質精
2016 出版,請問這裡提到的編修
進計畫》,補助兒少安置機構針對
是現在進行式抑或未來方向?未
無法返家少年,落實日常生活能
來是會委託給學校教授進行研
力培育、探索及自立生活準備,透
究,抑或會開放讓民間團體合作
過生活技能培養與自立探索,建
研發?
構家庭及社區生活能力,協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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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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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發展社會適應與人際網絡。 (3) 第 191 點提及辦理《兒少安置服
務品質精進計畫》,《兒少安置服
務品質精進計畫》將補助自立生
活服務,雖立意良善,但目前未
看到相關計畫辦法、補助金額及
項目、審核條件等。未來又如何
與機構安置費、專業服務費等整
體性規劃社福預算?
(4) 附件 6-18 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安
置情形,僅看到機構數有依據公
私立分類整理,但在核定床位數、
安置人數中未有依據公私立機構
分類整理。相關資料民間團體只
能逐一和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家防中心索取,卻未見中央統整
相關資料。在資料分散各地的情
況下,要如何回應首次國家報告
結論性意見提到需要改進的面
向?另有關接受機構安置的兒少
人數並沒有顯著下降,但被安置
在非公立機構的人數卻持續增
長,是否可做補充說明。
2.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
(1) 第 189 點建議提供原生家庭到安
置單位訪視兒少的次數。
(2) 另兒少接受家外安置後,原生家
庭的家庭工作亦為重要,建議補
充兒少安置期間原生家庭的處遇
情形,以及漸進式返家計畫的執
行情形。
(3) 建議於第 190 點提供運用「兒少
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
立生活服務社工實務手冊」後,
實務上的執行情形為何。
3.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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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協會:建議附件 6-16 可將司法安置
及社政安置的人數一併納入。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第 189 點《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
業流程》是在 2019 年 10 月訂頒,
因此執行狀況仍須向縣市政府調
查,會後會再以附表呈現。
(2) 第 191 點的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
畫相關統計,本署會再予以補充。
(3) 針對附件有關司法安置及社政安
置的人數,本署會再予以補充。
(4) 第 190 點自立生活手冊在本署網
站均有公開,至於是否要以附件
方式呈現,建議免列。
5. 主席
(1) 有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提及會再補充之附表,請於會後
補充。
(2) 另有關自立生活手冊因為是一本
書,無須免列於國家報告中。
(3) 自立生活手冊如何編修及研發,
因《少事法》而訂頒的《少年偏
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仍有
相關機制需要納入,因此還需要
進行跨部會的討論。
6.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
協會: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
到「安置應均由家事法庭裁定」 ,目
前僅看到第 169 點、第 185 點及第
186 點等旁敲側擊的說明,主管機
關會嚴格把關安置的人數,結束
「機構自行安置」的門路,安置必
須向主管機關通報。相關的策略並
未回應國際委員提出「應由家事法
庭裁定」之建議,目前行政院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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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法院有無針對相關建議構思具體
可行的政策方向?
7. 主席
(1) 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優化機構式替
代性照顧的部分,有編列相關經
費。
(2) 有關法院裁定的問題,委託安置、
緊急安置並不會由法院裁定。依
據現行法規,繼續安置一定是由
法院裁定。
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指出
在家外安置須經由法院裁定,目
前我國《兒少法》的規定,主要
是針對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兒少,
國家要介入時因為是屬於對親權
的侵犯,所以要由法院裁定。
(2) 國際審查委員雖然希望除了保護
安置要由法院裁定以外,如果是
家長委託安置的案件(例如:家庭
發生重大變故)也應該經由法院
裁定,但是依據替代性照顧準則,
針對這樣的情形比較是針對對家
庭的協助,因此替代性照顧準則
亦提及,由行政機關評估安置的
必要性也是可以的。因此本署才
會於 2019 年 10 月訂頒《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
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H.收養(首次第 162 點至第 171 點) 【決議】
1. 第 195 點有關終止收養的部分,請
幕僚單位將本為內「僅」字予以刪
192. 2019 年 6 月修正《全部供給制就
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養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第 3
2. 附件 6-26 終止收養的部分,倘司法
點,參照《民法》第 1077 條及
院可區分出近親、繼親及無血緣關
《CRC》精神,刪除收養子女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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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一口為限給予補給之規定,保障 係,請再行提供。(司法院)
兒童不因親生或收養而具不同權
【發言摘要】
益。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結論性意見第 50 點/倡導特殊兒少國
會: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到,特殊需
內收養(193、194)
求兒少國內收養的比率很少,目前
193. 2020 年止計 5 家媒合服務機構與 有無針對特殊兒少收養是否可提
9 個國家計 27 個團體合作辦理跨 供更多積極有效的措施(例如:電
國境收出養服務。收養概況,參附 視宣導等)。
件 6-22 至 6-24: 2. 台灣性教育學會
(1) 第 195 點終止收養的部分,在文
(a) 2016 年至 2019 年計有 3,857 位
字敘述上用「屬兒少者僅 255
兒少辦理收養戶籍登記,屬國
人,占 6.28%」,建議將「僅」
內收養者高達 8 成 5,僅約 1 成
一字拿掉。雖然 6.28%可能比過
5 因未能媒合到適當之國內收
去 10 年前的狀況較好,但建議
養人,爰辦理跨國境收養。非
用「僅」的方式呈現仍有不妥。
血緣關係收養,國內收養比率
(2) 附件 6-25 所呈現的是終止收養
從 2016 年 42.66%提高至 2020
的人數,包含未滿 18 歲跟 18 歲
年 6 月達 49.59%。
以上;附件 6-26 仍有區分認可
(b) 辦理非血緣關係收養屬一般兒
收養與終止收養但是與附件 6-
少者計 283 位,其中有超過 9
22 相比,附件 6-22 有區分近親、
成 7 被國內收養,僅少數被跨
繼親關係及非血緣關係,但附
國境收養。
件 6-26 卻沒有做此類分析。
(c) 屬特殊需求兒少者(含年齡較
(3) 建議針對近親及繼親收養,應
大、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
經由評估後由法院裁定,而非
背景)計 811 位,其中約 3 成被
僅適用相關流程即可完成收
國內收養,約 7 成因國內收養
養。
家庭較不易接受,爰基於兒少
3.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
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媒合國外家
協會:我國現行的收出養制度,是
庭收養。
收養困難,但終止收養容易。是否
194. 為提高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 在終止收養之前,可提供相關收養
願,辦理電視、廣播 905 檔次及戶 家庭相關的家庭扶助資源?對於
外媒體宣導,透過補助媒合服務 收養家庭在決定終止收養前,有無
者辦理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方 做相關輔導或努力?
案、落實媒合服務者許可審查與 4. 中華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業務檢查及研修評鑑指標等方法 (1) 附件 6-22 國內收養人數與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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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輔導媒合服務者發展服務方案。 收養人數,國內收養數目比率偏
低,是國人對於收養的觀念不
195. 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
足?建議納入學校教育課程的公
(a) 《民法》有關收出養規定,由法 民教育當中。
院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收 (2) 在所有的統計表只有終止收養有
養及終止收養。2016 年至 2019 分男女性別統計,建議在收養案
年計 4,058 人辦理終止收養登 件也可以呈現男女以及年齡的區
記,其中屬兒少者僅 255 人(占 分。
6.28%)。參附件 6-25、6-26。 5. 主席:第 195 點本文使用「僅」一
(b) 2017 年研究結果發現,終止收 字,予以刪除。
養原因主要為離婚、原生家庭 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狀況好轉、管教議題、生父要求 (1) 附件 6-22 國內收養比率,包含無
子女回復姓氏、原生家庭反悔 血緣關係及近親或繼親關係收
及利用收養解決監護問題等。 養,所以是約 85%屬國內收養,
(c) 為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 15%屬國外收養。
收養之評估及審查,除每年辦 (2) 國外收養的主要是收養特殊需求
理收養事件訪視(調查)社工專 的兒少,特殊需求兒少有 70%是
業訓練,精進社工訪視評估知 跨國收養,主要因為國內收養家
能與報告撰寫品質外,並於 庭對於特殊需求兒少年齡比較
2019 年辦理共識活動,以加強 大、或有身心狀況、發展遲緩等,
司法人員對未成年收出養之認 這些因素對國人而言是比要不容
識,凝聚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 易接受的。特殊需求兒少會循國
工作者跨專業共識。 外出養,主要是基於兒少最佳利
益的考量。對於特殊需求兒少收
結論性意見第 51 點/接受海牙公約
養的宣導,在第 193 點(c)有做說
(196)
明。
196. 為確保跨國境收養程序符合海牙 (3) 附件 6-25 及附件 6-26 的統計數
會議《跨國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 據為內政部及司法院提供,本署
公約》規定,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 無法代為回應。
媒合服務者管理辦法》明定申請 (4) 終止收養前的協助,第 195 點(c)
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 已經提及在 2019 年辦理共識及
者應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達 教育訓練的活動,加強與司法人
3 年以上、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 員的對話,使法官在裁定收養之
且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受該國認 前,針對近親及繼親收養,雖然
可或授權之證明文件,並由中央 不是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審查,
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媒合服務機 但還是可以透過收養前的審核機
2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構協助兒少辦理跨國境收養時, 制,使機制更為嚴謹。
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養之 7. 司法院
證明文件。 (1) 終止收養必須經由法院裁定,程
序上會經過法院審查,終止收養
會評估終止收養後對於未成年人
最佳利益的判斷。
(2) 終止收養原則並無分類統計,需
要去逐一檢視將關裁定才有可能
進行分類。
8. 主席:附件 6-26 終止收養,倘若司
法院可區分出近親、繼親及無血緣
關係,請再行提供。
I.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 【決議】
(首次第 172 點至第 175 點)
1. 附件 6-33 刪除,請將附件 6-33 內
文納入修正第 201 點。 (幕僚單位)
2. 擅帶子女之身分分類統計,請權責
197. 地方檢察署偵查及執行《刑法》第
機關會後予以補充。(衛生福利部/
241 條、第 242 條略誘未滿 20 歲
社會及家庭署)
之人情形參附件 6-27、6-28。
【發言摘要】
結論性意見第 40 點及第 41 點/接受海
牙公約處理非法移轉兒少返國返家案 1.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第
件(198) 201 點有關國際合作僅寫參考附件
6-33,建議將附件 6-33 文字直接納
198. 為避免兒少被擅帶離境、協助遭
入第 201 點的本文當中。
擅帶離境兒少儘速返國,已參考
2. 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
《國際兒童拐帶公約》精神訂定
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有關子女
《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擅帶附件資料,可否提供是被親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屬、家屬還是父或母何種人擅帶的
(參附件 6-29),透過失蹤人口協
區別?另若帶出國境,可否提供是
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
那些國家?
帶出境,倘已出境則可透過駐外
3.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
單位跨境協尋及訪視,或透過司
持組:目前針對擅帶者的身分有進
法互助機制進行調查取證,了解
行統計,會後會再提供。
兒少受照顧狀況。
3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99. 2016 年至 2019 年未成年兒少遭
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且經社
工開案服務者,計 832 位兒少遭
擅帶離家,尋獲率高達 9 成以上
(769 位,占 92.43%)。數據參附件
6-30 至 6-32。
200. 針 對 尚 未 尋 獲 之 遭 擅 帶 離 家 兒
少,除由各部會賡續依作業流程
協尋外,社工亦會提供家屬心理
輔導、情緒關懷與支持及法律諮
詢,陪伴家屬處理子女遭擅帶離
家議題。
201. 本節國際合作參附件 6-33。
【決議】
J.為保障父母入獄及與母同住獄中的
1. 請補充隨母入監的政府新作為,以
兒童相關措施(首次第 146 點)
及轉介受刑人家庭接受脆弱家庭
服務方案數據。(法務部矯正署)。
2. 第 196 點請幕僚單位加入「合法」
202. 各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入監(所)
的文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時,應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
署)
顧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針
對有 12 歲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
【發言摘要】
步確認其子女受照顧情形,如遇
1.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收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協助照
第 202 點以下,矯正署提及會對新
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收監的受刑人調查是否有未成年
向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
子女需要照顧或協助,是否可以提
通報。
供相關數據?另有關調查結果是否
203.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 可以一併呈現?
2020 年修正施行,隨母入監(所) 2. 主席:法務部(矯正署)可以將每
子女,於入、出監(所)時,均經監 年調查多少、以及後續轉介通報社
獄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方社會福 政的案件數用附件予以呈現。
利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符合子女最 3. 法務部矯正署
佳利益,並協助家庭相關需求。 (1) 本署每年均有在做宣導,針對新
收受刑人及在監受刑人均有不斷
3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04. 運 用 民 間 企 業 捐 贈 款 等 社 會 資 進行宣導,數據會後再提供。
源,設置溫馨之保育室,採購嬰、 (2) 轉介的部分,因為還需要經過社
幼兒生活用品、設備及教養書籍、 政主管機關評估才決定是否開
玩具等,辦理親職與幼兒發展專 案,因此開案人數會比實際轉介
題或課程;於女子監獄,延聘保育 人數較少。相關數據會後再另行
人員提供照護示範,建置戶外兒 提供。
童遊樂設施,鋪設安全地墊,提供 4. 司法院:家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對
安全的戶外活動空間;辦理《2 歲 於量刑的影響,實務上確實有個案
以上的受攜幼兒於日間送托幼兒 進行評估有無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園就讀方案》,保障幼兒受教機 會後會回去再搜尋相關判決理由。
會。 5.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補充隨
母入監的新作為以及轉介受刑人
家庭接受服務方案的數據。
6. 中華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第 196 點提到應檢附他國合作單位
受該國認可或授權之證明文件,但
是少了一個文書認證的步驟,對方
合作單位畢竟是民間單位,民間組
織的地位隨時會在我國不知情的
情況下發生改變,因此建議要有官
方文書認證,以周延保障兒少。
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若我
國要跟他國的相關機構合作,該機
構於他國必須是他國認可合法經
營收出養的機構或是單位。
8. 主席:第 196 點請加入「合法」文
字。
32
來源 PDF: 34_20210421181128_8144454.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紀錄(第 6 場次)
時間:110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紀錄:王映媁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七章】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知各
權責機關回應,於文到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中午 12 時 45 分)
1
Ⅶ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生存及發展權(首次第 188 點至第 193 【決議】
點)
1. 第 210 點,補充兒少安置機構防疫應變整備
205. 生存權併參第三章 C 節、第五章 A 節、 作戰計畫執行情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D 節及 E 節,本章 C 節及 E 節;發展 庭署)
權併參第四章、第八章1。
【發言摘要】
206. 2020 年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2
1.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第74點、205
強化初級照護及健康管理,改善周產
點,生存權包括自殺;有關原住民兒少自殺
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降低新生兒及
死亡人數,由附件3-7、3-8來看,108年原住
兒童可預防的死亡。
民兒少死亡率為8.3/十萬人、全國兒少死亡
207. 2020 年《兒少法》明定對早產兒、重 率為3.9/十萬人,原住民兒少自殺死亡人數
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 偏高。
童,建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 2. 主席:本議題涉第3章 C 節,請權責機關確
通報及處理機制。並成立「兒童困難取 認數據後,審酌補充於第3章。
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 3.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第208點,
臨床遇有兒童藥品及醫材短缺時,經 有關小明事件,主席前曾回應指揮中心係基
由調度中心資訊系統提出申請或尋求 於兒童最佳利益,兼顧國內兒少安全與防疫
諮詢與協助。 能量所為之決定,惟當時國內檢疫、隔離設
施整體疫情控制得宜,並非處於非常危險狀
因應 COVID-19
況。因此是否為充分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後的
208. 為阻絕疫情蔓延,實施入出國(境)管 決策,民間團體仍有疑慮。
制措施,以維護臺灣境內 370 萬名兒 4. 主席:相關意見已充分表達多次。
少生命、生存及健康權。 5.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兩岸疫情相較
於其他美國、英國較輕,惟英美之間商務人
209. 因應疫情對經濟弱勢族群生活影響,
士入境可縮短檢疫,但兩岸探視檢疫時間卻
訂定《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
維持14天,有雙標疑慮。
生活補助計畫》
,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
6. 主席:列入紀錄供疫情指揮中心參考。
收入戶兒少以及領有弱勢扶助、津貼
7.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第210
1
菸品危害、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等輔導措施以及未成年懷孕之生育保健等健康、保健、醫療措施參本
章第 C 節。
2
執行步驟與方法: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建立分級分區的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跨院際整合資
源,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規劃國家級的兒童困難診斷
疾病平台、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推動創新研發與轉譯應用、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專責醫師
制度、推展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及補助者3於 2020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 點,依實務經驗,一旦安置兒少或工作人員
每人每月發給 1,500 元。 疑似染疫,各地方政府轄內似乎無法立即應
變(如分散、病童或工作人員移出移入等),
210. 為避免兒少安置機構群聚感染,地方
導致第一線工作人員壓力很大,又中央雖然
政府輔導轄內機構訂定防疫應變整備
提供許多防疫物資,但防疫人員調配等跨轄
作戰計畫,針對確診個案之住宿安排
(或機構)支援機制未明。是否針對去年經驗
及照顧人力調度等進行規劃,另運用
有檢討或改善報告,以備疫情持續之因應。
資訊系統,定期勾稽比對機構工作人
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均訂有
員名單,即時掌握是否具感染風險。
安置機構防疫計畫,也進行相關演練,執行
措施會後提供。
9. 主席:請補充防疫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內容,
並且瞭解各縣市實際演練情形。民間團體發
現未盡事宜請反映本部,以持續督促縣市政
府。
10. 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書面意見):
第210點,衛福部雖已訂定應變整備作戰計
畫,然對安置機構而言,最難的是排班人力
及隔離處所問題。建議政府明確訂定安置機
構若發生確診個案時 可提供協助資源和
SOP,並規劃實地演練,現場指導機構規劃
防疫空間及人力安排,以降低機構的慌張和
焦慮。
B.身心障礙兒少(首次第 194 點至第 203 【決議】
點)
1. 請補充雙重特殊(下稱雙殊)學生相關說明。
(教育部)
211. 2014 年《CRPD 施行法》
,將《CRPD》
國內法化,並於 2016 年提出初次國家 2. 附件 7-5,請補充說明服務人數包含成年人。
報告,2020 年提出第二次國家報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過程皆重視各年齡層及地區身心障礙
3. 第 214 點,請補充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
者及其代表團體的參與。
兒少服務情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資格認定 署)
212. 本報告所述「身心障礙者」乃民眾依 4. 附件 7-7,請釐清學前階段為就學或照顧性
3
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
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
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動申請, 質後,補充學前人數,並新增身心障礙兒少
經鑑定及評估後符合資格者,該統計 於校園內使用服務項目相關統計數據。(教
資料僅代表有意願申請政府補助且經 育部)
過鑑定程序之報告率,而非實際上肢
5. 第 219 點,請以附件呈現課後照顧服務相關
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之盛
數據。(教育部)
行率。身心障礙類別兒少人數及百分
比參附件 7-1。 6. 第 222 點,請補充補助校數和實際校數比
例,及各級學校應設置和合格數量。(教育
就醫無障礙
部)
213. 2019 年推動《就醫無礙計畫》,逐年
7. 第 224-1 點,請補充應接受轉銜服務人數。
制定各類公版資源 4 提供醫療院所使
(教育部)
用,提升醫療院所就醫友善度。醫療院
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公告資料,2020 年 8. 增列點次,補充協助身心障礙少年就業之說
由原約 1 萬 7,000 家增加至 2 萬餘家, 明。(勞動部)
2021 年擴大辦理無障礙調查項目,提
9. 請補充小作所參考 CRPD 國家報告相關點
供民眾就醫參考。
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結論性意見第 58 至 59 點/身障兒少支持與
10. 第 226 點,請補充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備查
發展服務數據、融合教育(214、216 至 229)
率,及至 111 年底之預定備查目標。(衛生
支持與發展措施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14. 加強保障身心障礙兒少之經濟安全, 11. 第 228 點,請補充《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
2020 年起身心障礙兒少可同時併領生 顧資源強化計畫》執行情形及補助經費。 (衛
活補助費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補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助。各類身心障礙者補助、服務受益人
【發言摘要】
數、機構收容身心障礙兒少人數、身心
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受益人數 第 211 至 215 點
參附件 7-2 至 7-6。 1.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
(1) 特教有無服務雙重身分的孩子,比如資優
215. 2019 年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
班孩子可能有情緒障礙問題,教育現場常
點》 ,將「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且領有
注意其優勢能力,而忽略資源需求。
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緊急查尋對
(2) 各項身心障礙兒少相關補助表格僅呈現
象。
各縣市人次,建議補充政府和民間單位合
特殊教育 作成果,比如天使心家族基金會每年3月
份辦理活動讓家長和身障孩童出門,消除
4
包括研發適用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單張範本、開發圖庫與教育訓練教材、彙整資源表、辦理標竿學習、
修訂友善就醫流程及研析獎補助方式。
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16. 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 (期程為 108 社會對身障誤解。
至 112 學年度),及《高級中等學校提 (3) 國中階段有分科資優班,小學階段是資源
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安排在特 班,實務上沒有分科目,無法針對雙殊學
殊教育學校就讀學生,自 2010 年的 7% 生服務,執行上有困難。
下降至 2019 年的 5%,以落實零拒絕、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雙殊學
融合教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 生教學輔導,《108 課綱》特教實施規範已
等政策。一般學校有負責特殊教育事 納入身心障礙及優異兼具的雙殊學生,去年
宜之教師,各校皆已成立特殊教育推 亦公告《教育部國教署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資
行委員會,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皆設 賦優異學生之發掘與輔導方案》,並向各縣
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支持一般學 市宣導。針對資優學生情緒障礙問題,身心
校特教專業資源;普通班教師需於職 障礙輔導有社會技巧課程,會結合其資優能
前教育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每 力和須加強能力進行發掘及輔導。
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 3. 主席:請教育部提供特殊教育中雙殊學生相
5
。 關資料,並針對國小階段實務執行問題研議
精進作為。
217. 《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接
4.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
受特殊教育,國中小為義務教育,依
(1) 第 212 點目前我國《身權法》規定採主動
《強迫入學條例》辦理,身心障礙兒少
申請,針對特殊兒少有無依需求人口進行
幾乎全部入學且能完成學業,中途離
全面調查?國際比較情形如何?國際先
校(dropout)的比率在 0.08%以下,大
進國家做法可值得參考。
多低於非障礙學生。且依身心障礙學
(2) 校園中兒少抽菸喝酒,或受孕過程、生活
生需求提供各項支持服務,包括專業
環境有無影響特殊兒少的發生,未來政策
人員及助理人員、輔具、點字及有聲教
研擬重點可納入科技和醫學的原因分析。
科書、就學費用優待/減免。為確保身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我國身心障
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 《特殊教育
礙證明採鑑定方式,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
通報及處理辦法》,醫院、社區等各單位發
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
現疑似身心障礙的孩子或民眾時,可通報社
訂定個別化教育相關服務計畫(下稱
會局做身心障礙鑑定。另國際上有些國家身
IEP)。身心障礙兒少就學情形,參附件
心障礙係採各項福利(如輔具)個別申請認
7-7。
定,我國和日本則採鑑定制,拿到身心障礙
218.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 證明會有一系列配套服務,如果將我國特殊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教育、長期照顧等服務比重加總,身障兒少
會」
,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 人數不會比他國少。
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 6.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偏鄉兒少因距
相關資源配置,則訂有《教育部特殊教 離問題,早療黃金期沒有接受相關服務,對
5
2016 年至 2019 年教師參加特教研習超過 3 小時之比率分別為 79%、77%、76%、76%。
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 國家來說是很大損失。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
辦法》6。 的城鄉差距,是否可參酌彰基醫院遠距醫
療,將遠距語言治療 (tele-speech) 納入未
21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來目標。此在國外已很成熟,會是正面加分
管理辦法》規定,針對身心障礙兒少應
項目。
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
7. 主席:本節就醫無障礙是針對整個環境,偏
業人員進行個案輔導,其建築、設施及
鄉早療於C節第 241 點說明。
設備,應使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使用
8. 彭委員淑華:第 214 點附件 7-5,
機會。另 2020 年補助國立暨私立高級
(1) 身心障礙核定安置人數和實際安置兒少
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計畫
7
人數差距很大,核定安置人數有無包括成
。
人?
220.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2) 兒少和成人需求不同,相關服務也有差
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補助身心障 異,安置同一個處所會不會影響其福祉,
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另補助主管 另 2019 年機構數 269 家,和核定安置數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聘任特 相除,大約每家機構有 7、80 個安置數,
殊教育助理人員8。 與小型、家庭式兒少安置期待有落差,請
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際情形如何?
221. 2016 年建置「校園無障礙管理系統」 ,
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督導學校確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1) 身心障礙安置統計包括成人,身障機構以
計規範》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如有修
成年人為主,例外情形才有兒少,並特別
繕需求,可隨時向學校提出;新設部
照顧,再補充詳細數據說明。
分,教育部針對主管學校設立「無障礙
(2)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障兒少來源包括在家
諮詢小組」 ,規劃並建置有利於行動不
庭中遭受不當對待,需要政府介入保護安
便學生之最少限制之物理環境。如學
置,近期調查去年為止有 700 多個,會後
生仍有其他需求,均可透過與教師反
可補充。
映或 IEP 等方式提出。參 CRPD 第 2
10. 主席:如果想了解多少身心障礙兒少被安置
次國家報告第 69 點。
在機構,只有身心障礙機構尚不足,請補充
222. 2020 年補助全國高中、國中、國小及 兒少安置機構中身心障礙兒少服務情形。
幼兒園 352 校次。2020 年高級中等以 第 216 至 224-1 點
下學校無障礙空間應設置數為 6 萬 1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第 217
6,706 項,合格數為 6 萬 798 項,尚須 點附件 7-7,
6
108 學年度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重新安置人數如下:申請鑑定學生人數 3,461 人,核發鑑定證
明書計 3,167 人;申請重新安置人數計 76 人,同意重新安置人數計 65 人。
7
共計 243 校、6723 人次、3,641 萬 8,670 元。
8
107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196 名,所需經費計約 6,390 萬元;108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
員 160 名,所需經費計約 4,832 萬元;109 學年度聘任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224 名,所需經費計約 7,778
萬元。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改善數為 1 萬 3,120 項,未設置數為 2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2 歲以上為教
萬 2,496 項。 育階段,建議加入學前統計。
(2) 建議增加一般學校內身障兒少可使用多
223.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
少服務項目統計,包含多少學生在資源
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
班、多少學生使用巡迴輔導服務、輔具申
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
請等,以了解融合教育支持性服務情形。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
12. 李委員瑞霖:
通費。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
(1) 第 222 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無障礙空間
之身心障礙學生,係由各直轄市、縣
未設置數比例偏高,請說明原因。
(市)政府提供交通服務;2018 年訂
(2) 結論性意見第 58 點提及在鄉村獲得適當
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的教育,本節沒有看到相關說明;另提及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補
完成學業後從事具有意義的工作,第 224
助各地方政府汰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點提到畢業率達 80%,另外 20%有無特定
車。另辦理「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原因或後續追蹤。
肢障、聽語障、視障學生教育輔具中
(3) 第 224-1 點提及轉銜服務協助人數,與附
心」,其模式購置後,將輔具提供予有
件 7-8 身心障礙者受技職教育人數差別
需求之學生使用,參 CRPD 第 2 次國
大,請問應受轉銜服務人數有多少?
家報告第 158 點。
13. 教育部:
224. 結合身心障礙學生 IEP,設計「生涯轉 (1) 附件 7-7 配合新增學前人數。
銜計畫」與「個案需求建議」 ,提供學 (2) 大部分學生因融合教育就讀一般學校,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透過身心障礙學 分有集中式資源班和巡迴輔導服務等,
生適性輔導安置,增進就學率,畢業率 配合增加服務情形。
達 80%。身心障礙者 15 至 18 歲接受 (3) 《108 課綱》新增訂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
技職教育人數參附件 7-8。 規範、身心障礙學生和資賦優異學生特
殊需求領域課綱、及高級中等學校集中
224-1.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能順利
式特教服務課綱,使有需求學生課程安
就業,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
排有所依循,並積極引導及規劃課程。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依據《身心障礙
(4) 轉銜服務部分會後補充資料。
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銜
(5) 早期沒有無障礙空間計畫,現每年編列
接身心障礙畢業生就業,提供職業重
4.5 億,鼓勵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
建相關服務,2019 及 2020 年分別協
補助,並在特殊教育通報網管制就不符
助 190 人及 122 人轉銜服務。
合的部分逐年改善。
文化與休閒 14. 主席:請教育部補充《108 課綱》特教相關
措施。附件 7-7 兒少就學情形補充學前教
225. 輔導休閒農業業者及教育場域及國家
育,惟因《國民教育法》和《幼兒教育及照
公園設無障礙設施,以及提供免費輪
顧法》概念不同,請教育部釐清學前屬於就
椅租借服務,並持續推動《各國家公園
學還是照顧,否則易混淆。
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 9 (2020- 15.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第 218 點,雖需家
2023 年)。 長簽署同意特教生放棄其特殊身分,但之後
有無追蹤或訪談,否則放棄後狀況不好,可
226. 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無障礙遊戲
能忽略其需要。
空間,鼓勵地方政府規劃建造共融遊
16.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戲場應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規
(1) 第 216 點談到受教機會均等,目前有特教
範。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安全之遊戲
服務需求的孩子,因所轄行政區域沒有特
空間,2015 年頒布《內政部主管活動
教班,必須跨區就讀,是否呈現相關數據,
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以 2
作為未來改進報告的依據。
年為一期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
(2) 第 218 點,目前特教生鑑定為地方自治,
境考評,除將兒童遊戲場區域之可及
惟各縣市標準不一,可能 A 縣市鑑定是,
與近用列為抽驗重點外,亦鼓勵地方
但其他縣市不是,其鑑定有效性及公平性
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設兒童遊
有無相關數據呈現。
戲設施,於規劃設計階段即邀相關社
17.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區及身障團體參與。公園附設兒童遊
(1) 第 216 點,20 年前特教知能研習時數即是
戲場調查統計參附件 7-9。另參 CRPD
至少 3 小時,現障別種類繁多是否繼續維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267 點及 270 點。
持,希望中央單位進一步研議其是否符合
227. 有關文化部附屬機構以及國立故宮博 實務現場的需求。
物院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活動參附件 7- (2) 全國教職進修網提供各教育單位辦理教
10,另參 CRPD 第 2 次國家報告第 30 育人員研習時數和進修,學習者一般只要
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 登入課程學習並通過測驗,研習時數會直
動內容。 接匯入個人紀錄,但特教研習使用課程平
台不一樣,學員須先向研習系統報名,再
家外安置及矯正機關身心障礙兒少
由學習單位審核通過,錄取學員上課後取
228. 2019 年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 得研習時數,才能登錄。老師在現場得到
顧資源強化計畫》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 的回應都需要再協調溝通,特教研習時數
跨專業在地評估小組,針對特殊需求 層層關卡請相關單位協助。
或身心障礙兒童評估及媒合所需資源 1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
,亦運用長期照顧之居家照顧、專業 (1) 學生為避免被標籤而放棄特教身分,較多
服務、交通接送等服務。 發生於高級中等學校,原則會請家長確
認,如學生仍有需求會繼續給予服務。
229. 矯正學校及少觀所近年針對身心障礙
(2) 有關縣市間鑑定,A縣市鑑定為身心障礙
學生精進措施包含導入特教資源、健
學生,如需在其他縣市就讀可透過轉銜繼
9
已建置並公告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遊客中心無障礙步道」等 14 處活動場所,可提供約 11.6 公
里無障礙步道,另園區內已設置哺(集)乳室 40 間、親子廁所 20 間及親子車位 70 處等友善服務設
施,提供於國家公園遊客享有安全、便利及隱密性之體貼環境。
10
包括托育、早療、特教、外展護理、復健、心理輔導、諮商或治療等。
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全輔導資源並建立三級輔導制度、強 續接受服務,無需重新鑑定。
化與少年法院(庭)聯繫、研訂《少年 (3) 現推動融合教育,各縣市政府不可能每個
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學校都設置集中式特教班,但每個學校一
定有分散式資源班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
讀。目前國中小學區可能沒有那麼多中重
度智能障礙學生,集中式特教班服務需要
一定的人力和特教資源投入,因此會較一
般學區大。
(4) 109 年 4 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
辦法》針對特教知能研習時數有細緻的規
範,考量老師目前已有許多應完成研習時
數,本部會持續研議至少 3 小時是否足夠。
(5) 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提供教師、助理員、
家長及學生等更多身分的人參與特教研
習,教師研習時數會介接至全國教職進修
網,然而全國教職進修網未開放非教師人
員使用。
19. 主席:如果不能整合,教育部可研議檢討在
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的相關作法或流程更
加友善或簡化。
20.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第 219 點《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從 101 年制定至今,建議呈現身障兒少受益
人數、服務成果等數據。
21.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1) 第 224 點附件 7-8 技職教育的身障人數逐
年遞減,應加強對特教生及家長辦理說明
講座,增加技職的了解,對應孩子優弱勢,
以便發展謀生能力,如同一般生對技職理
解的說明講座/活動,目前沒有看到相關數
據和宣導活動等進一步作為。
(2) 建議補充小作所和庇護工場數據,說明政
府對於特教生及其家庭的支持度與輔導
措施數據。
(3) 有關實驗教育問題,很多特殊生進入教育
機構,學籍上的輔導都掛在鄰近國中小學
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配有特教老師,但是老師並不在現場且政
府一段期間才安排巡迴輔導;且機構是否
能落實孩子的 IEP,很多沒有統一窗口,
也沒呈現實質處理個案狀況的資料,或是
沒有通報形成漏洞。曾詢問教育部,只回
應正在處理中,請再說明。
22. 教育部:
(1) 近年越來越多身心障礙學生於實驗教育
機構就讀,今年起針對機構的身心障礙學
生進行教學輔導及支持,並行文縣市政
府、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或機構,了解實
驗教育體系有多少學生及障礙類別分布,
另針對剛才 NGO 所提問題會進一步釐
清。
(2) 附件 7-8 數據因少子化人數逐年遞減,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會以就
業為導向,應不是選擇就讀一般高中的問
題。另外在國立和私立學校每年有扶助計
畫,達 5 人可成立「學習扶助班」,協助
學業、生活、興趣或就業等,一年約 4 千
萬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在課程外的學習和
照顧。
23. 勞動部:本部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協助以一
般職場融合式就業為主,之後補充協助身心
障礙少年就業相關資料。
2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小作所為 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性質,無職業訓
練或預備就業規劃方向,因此不適合寫入身
心障礙就業部分。
25.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例如台北市文山特教小
作所,非鍛鍊孩子學習進入職場,而是孩子
離開學校後為不使功能退化的持續服務,因
此建議呈現特教中縣市人數與院所數據、或
相關支援方式。
26. 主席:
(1) 第 219 點課後照顧服務如有相關數據請教
育部提供,以附件呈現,如無,建議未來
1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進行統計。
(2) 請勞動部補充身心障礙少年就業說明,另
不新增小作所,於適當章節或點次參考
CRPD 國家報告相關點次。
27. 李委員瑞霖:
(1) 第 219 點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設立及管理辦法》,請問私人單位聘請全
職和兼職的特教老師或專業人員是否真
正施行?
(2) 現很多學生課後到短期補習班,因補習班
限制較少,而以補習班之名,行安親班之
實,是否會影響兒少的權益。
(3) 建議教育部未來呈現雙重特教身分的資
格數,及輔導服務等受惠人數進行對照。
28. 教育部:
(1) 針對雙重特殊教育學生,研究發現許多隱
藏性學生,有的資賦優異學生是家長不願
意接受,而不願意進行鑑定;或在國小階
段身心障礙學生表現沒有比資優明顯,老
師認為只有身障沒有資優,而國小到高中
雙殊學生約 400 多位,和理論上數據差異
很大。去年公告《教育部國教署加強推動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發掘與輔導方
案》,只要老師發現疑似特質,就會積極
介入輔導教學。先針對家長、老師和行政
機關宣導,並陸續建置完整輔導體系,相
關數據目前較難提供,未來研議將發掘人
數列入指標。
(2) 補習班和課照中心不同,向地方政府進行
相關宣導行之有年,並納入地方重點查核
項目。
29. 主席:建議不一定要有身障證明才認定具有
雙殊身分,可發現或評估具有雙殊的學生時
即提供相關的協助。
30.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一般生可透過技職博覽
會了解各技職取向和功能,但沒有針對特殊
生辦理類似的技職說明會,特殊生可能較一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般生弱小、味道敏感等,應讓家長和老師多
了解技職現場,方便孩子選擇上的理解和協
助,以及舉辦技職現場說明的深度活動,期
待使特殊生在各領域找到對應能力的專長,
以減輕家庭負擔,請主管單位加強和補充相
關數據和說明。
3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國中升
高中的升學問題,因身心障礙類別很多,各
類別學習取向不同,國中班特教老師視學生
個別需求提供適合就讀科系建議,目前有多
元入學管道,包括各職業學校提供優先錄取
名額、參加會考以一般生名額入學、免試入
學、或適性輔導安置。後續會針對國中班導
師就身心障礙學生未來職業輔導予以加強。
32.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1) 視障和聽障學生如何進行美學教育及體
育,請補充。目前英國運用 5G 科技協助
聽力及視力,身為科技資訊大國的台灣應
積極促成合作。
(2) 特殊教育學生不能強迫鑑定,如使兒少錯
過適合矯正和發展的年齡,會造成兒少很
大的傷害,建議深入研究。另外,從身障
團體指導教育經驗來看,心理諮商(尤其
是群體諮商)尚未討論,請一併考慮。
33. 教育部:針對聽障和視障學生,一般特殊教
育學校已有相關設備,去年也鼓勵學校設置
多感光教室,分為白屋和黑屋兩種,針對不
同障礙類別接受刺激。而美學和體育已融入
課程教學,再於適當處補充。
34. 主席:雖沒有辦法強制鑑定,但透過許多措
施讓更多兒童在早期得到協助,因此早療據
點復健也是衛福部很重要的工作。
35.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 216 點融合教育
和教育機會均等,國際間對於融合教育是否
等同排除特教班未有定論,請教育部思考融
合教育中特教班的存在和必要,因此報告中
是否因為融合教育而沒有普設特教班,導致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影響學生就學權益,請再審酌,未來也需釐
清相關定義,以利未來增班考量。
36.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1) 特教生就業升學上有很大的阻礙,以高中
升大學來說,大學可自主決定如何招生,
然因障別刻板印象,由各統計表顯示,總
招收名額雖大於申請升學人數,細究其中
幾類障別仍非常不平等,以 109 年為例,
最大宗為自閉症,且國私立大學招收比例
差異甚大。
(2) 每次調查當年學生需求及科系,開出缺額
與系群卻不對等,各類組各群科及各系提
供之甄試名額與現實各障別報考比例人
數有落差,調查形同虛設。
(3) 從學前至國中都倡導融合教育,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保障各
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
事業機構之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何故大專
院校拒身障生於門外?
(4) 建議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各大學(四技
二專)之身障名額比例或其他多元管道。
另外,建議單一障別招生未滿之缺額可流
用至其他障別,進行跨障別的二次分發。
37. 教育部:有關融合教育,早期中度智能障礙
在特教學校,輕度在一般學校集中式特教
班,一般障礙類別在普通班上學,據了解全
世界國家亦很難做到完全融合。本部現依
CRPD 完全融合精神,成立專案小組,針對
現行目前安置方式檢討。
38. 主席:修正《特殊教育法》第 29 條部分由
教育部帶回研議。
39.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1) 第 222 點,請完整說明學校無障礙空間補
助校數和實際校數比例,及每個學校有多
少應設置和合格數量。
(2) 報告中部分參考 CRPD 相關點次,是否以
附件呈現 CRPD 點次內容,以讓國際委員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清楚看到。
40. 主席:相關比例和數據請教育部補充,未來
請幕僚單位將 CRPD 國家報告一起提供國
際審查委員參閱。
第 225 至 229 點
41.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1) 鼓勵地方政府在新闢或改善公園附設遊
戲設施的規劃階段邀請相關社區及身障
團體參與,建議增加兒少代表參與,以尊
重兒少表意權。
(2) 附件 7-9 縣市區域分布明顯不均,且將遊
戲場面積與兒童人口相除,人均兒童遊戲
場面積非常少,應顧及區域平衡,廣設共
融式遊戲場。或可在一般公園遊具更新
時,優先設置符合共融精神的遊戲場,逐
步改善並確保每人在一定距離內公平享
受公共設施資源。建議詳加說明遊戲場可
近性。
(3) 建議增設適齡的青少年遊樂設施,保障青
少年享有休息休閒的權利。
42.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1) 第226點建造共融遊戲場將國家標準 CNS
納為基本規範,請問達成率多少?之前報
導不合格率滿高,請說明。
(2) 目前兒童遊戲場比較不適合青少年,未來
空間改善規畫應增加青少年的活動遊戲
空間。
(3) 建議共融特色遊戲場依性別、年齡層、地
區進行使用後評估,作為未來改善方向。
(4) (書面意見)附件7-9,建議增加每年成長幅
度的比例。
43.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第 228
點請補充《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
化計畫》執行情形或媒合資源狀況。另家外
安置家庭中,身心障礙兒少比例嚴重攀升,
是否考慮設置專業型機構或協助現有機構
轉型更適合身障兒少家外安置的環境。
1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4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刻正研修《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
範》,將新增「新設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與
設計,設置者得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
礙者、兒童相關專家及社會人士意見,以
符合實際需求」內容。另共融遊戲場區域
分布不均和可近性,請內政部鼓勵地方政
府於公園多設立共融遊戲場。另可補充公
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備查率及至 111 年底之
預定備查目標,也請各場域中央主管機關
依據設定目標值,積極輔導各遊戲場完成
檢驗及備查。
(2) 補充《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
計畫》執行情形。有關機構轉型已申請前
瞻計畫經費,協助地方政府設置照顧身心
障礙兒少機構,強化機構無障礙設施,至
於是否專責機構需考量縣市需求量,再與
地方政府討論。
45. 主席:
(1) 刻正修訂《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
範》,爰未納入國家報告,並鼓勵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設施規劃與設計
時邀請兒少代表參加。請補充公園附設兒
童遊戲場備查率,及至 111 年底之預定備
查目標。
(2) 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協助機構轉型為專
業機構,未來研議兒少安置場域以類家庭
的方式引進特殊兒少照顧的專業人員。
46. 李委員瑞霖:
(1) 第 227 點附件 7-10 多為大都市,針對偏
鄉兒少文化休閒權目前較少。
(2) 第 226 點,依自身在南投縣兒權會擔任委
員及提案經驗,兒少希望可以參與公共建
設的討論,縣市政府也樂意邀請兒少參
與,可透過地方兒權會達成目標。
47. 主席:附件 7-10 是針對身心障礙兒少,偏
鄉的部分於第 8 章討論。
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48.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關心第 228 點
《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成效,除各類資源媒合成效外,建議呈現政
府投入多少資源。
49. 主席:請社家署提供《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
照顧資源強化計畫》經費資料。
50. 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書面意見) :
第 228 點,安置機構內特殊需求兒少人數逐
年增加,照顧難度增加,該計畫提供的服務
確實得到許多正向回饋,建議政府思考將特
殊需求兒少相關資源常設化,如特教或進家
輔導等服務可採一位老師負責 3 到 5 個機
構的方式,以提升資源可近性及照顧知能。
C.兒少健康、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首次第 【決議】
204 點至第 333 點)
1. 第 230 點,補充更新《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
產前/後照顧 (兒)追蹤關懷計畫》執行率數據,並以附
表呈現高風險孕產婦服務對象統計。(衛生
230. 2017 年逐步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婦(兒)追蹤關懷計畫》,2020 年由
11 縣市共同推動,針對健康風險因子、 2. 第 231 點附件 7-13,提供孕婦「其他」死亡
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及母親孕期全程未 原因詳細分析,並補充死亡人數(率)增加之
11
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提供孕期至產 原因說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後 6 週或 6 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
3. 第 235 點,另請補充人工生殖出生嬰兒有關
轉介服務12。
早產、缺陷比例資料。(衛生福利部/國民
231. 有關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參附件 7- 健康署)
11;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歷年利用
4. 第 235 點附件 7-14,請研議細分年齡至未
率統計參附件 7-12;孕婦死亡率及主
滿 18 歲,並補充年別。(衛生福利部/國民
要死因統計參附件 7-13;原住民婦女
健康署)
產檢交通補助參第 349 點。
5. 第 235 點附件 7-17,請補充兒童預防保健
提升兒童醫療品質
11
健康風險因子(菸酒、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確診為妊娠糖尿病、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及心理
衛生問題)、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 20 歲、低/中低收入戶、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及母親孕期全程
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12
2020 年 11 縣市預計收案 2,382 人,實際收案 3,503 人(達成率 147.1%),其中收案條件分析最多為未
滿 20 歲 1,341 人(38.3%)、其次為妊娠糖尿病 805 人(23%)及吸菸 483 人(13.8%)。身分別分析本國籍
2,927 人(83.6%)、原住民 362 人(10.3%)、新住民 214 人(6.1%)。
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服務有上傳 2 次之利用率及異常率,並說明
232. 截至 2019 年已培育 593 名醫學系公費
7 次服務之利用率差異。(衛生福利部/國
生,其中婦產科專科醫師計 11 位及兒
民健康署)
科專科醫師計 19 位,助產師(士)187
位。培育之公費生畢業後均分發返鄉 6. 第 238 點,近 5 年導入新疫苗為國家政策,
服務,履約完成後近約 7 成續留於原 請補充統一說明。(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服務。近 10 年(2008 署)
年至 2019 年)執業兒科專科醫師由
7. 第 239 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
3,340 人增至 4,401 人,每萬兒童人口
費用補助辦法》兒少部分有多少經費,請確
之兒科醫師數由 6.42 增加至 11.12,成
認後補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長率 32%。2015 年至 2017 年共補助
34 家醫院 90 組團隊辦理兒科重難症 8. 請補充各級學校校護相關統計,包括全部人
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提升兒科臨 數、各級學校人數、未達法定標準比例校數
床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 及縣市情形。(教育部)
233. 2020 年補助 6 縣市轄內 202 家醫療院 9. 有關促進心理健康,請依結論性意見第 62
所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試辦計畫: 點及第 63 點研議提升服務品質相關說明。
醫療院所》 ,以發展家庭為中心的幼兒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教育部)
健康照護制度可行模式,強化未滿 3 歲
10. 請修正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標題
幼兒初級健康照護服務,總計收案人
為「心理健康服務實效性」。(幕僚單位)
數達 3 萬 5,890 人。有關《優化兒童醫
療照護計畫》參第 206 點。 11. 請補充數位產品使用的健康宣導,提供幕僚
單位彙整。(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
234. 有關兒少醫療同意權參第 100 點至第
務司、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
102 點;人體試驗之兒少醫療同意權參
第 377 點。 12. 第 252 點,請補充電子菸教育宣導。(衛生
兒少預防保健與接種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35. 有關低出生體重兒童占比參附件 7- 13. 依結論性意見第 65 至 67 點,請補充課綱與
14;新生兒聽力篩檢結果參附件 7-15; 多元性別教育相關內容,以及檢討現行兒少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成果 性教育和生育保健過程中諮詢利害關係人
參附件 7-16;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歷年 相關說明。(教育部)
利用率參附件 7-17;歷年學齡前兒童
14. 第 257 點,請補充性病防治教育說明,並將
視力篩檢成果參附件 7-18。
文字「可」實施修正為「應」。(教育部)
236. 現行兒童預防接種含 9 項常規疫苗及
15. 第 258 點,
流感疫苗,可預防 15 種傳染病,國內
(1) 請增修「健康 99 網站」相關資料。
(衛生
嬰幼兒常規疫苗的接種,維持常規疫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苗基礎劑 96%以上,追加劑 93%以上
(2) 針對家長等文字請酌修,以符合大標。 (教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之高接種完成率。嬰幼兒各項常規疫 育部)
苗接種率參附件 7-19。
16. 健康教育師資能力培養相關資料請確認後
237. 每年均針對 6 個月以上幼兒至高中/職 補充。(教育部)
及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提供公費流感
【發言摘要】
疫苗接種服務,並辦理校園集中接種
作業。 第 230 至 234 點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第 230
238. 近 5 年導入的新疫苗政策如下:
點《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a) 2017 年以細胞培養活性減毒日本腦 畫》,審計部報告中 106 年執行率 37%,107
炎疫苗取代鼠腦製備之不活化日本 年 61%,108 年有修正,希望看到修正後成
腦炎疫苗。 效如何,未來是否持續辦理,目前只提供 11
(b) 2018 年 A 型肝炎疫苗納入常規預防 個縣市,是否擴大至全台 22 縣市。
接種;並擴大補助兒童常規疫苗;推 2.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第 231 點附件
動國一女生子宮頸疫苗接種服務。 7-13,2018 及 2019 年孕產婦死亡人數增多
(c) 2019 年 A 型肝炎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主要在「其他」,但未說明原因及後續如何
擴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的低收及 防治。另外,孕婦死亡率增加可能原因應修
中低收入戶學幼童;並將 B 型肝炎 正第 3 點出生人數減少之解釋,因孕產婦死
免疫球蛋白(HBIG)之接種對象擴 亡人數也有增加。因此,建議明列及分析孕
及「母親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s 抗 產婦死因之「其他」內容,才能提供委員充
原)陽性之新生兒」,提升阻絕母子 分資訊以進行改進。
垂直傳染成效;同時改採用 4 價流 3. 呂委員立:附件 7-13 孕婦死亡數逐年提高,
感疫苗。 出生人數減少勉強解釋造成比例增加,但無
法解釋死亡人數增加,該表以醫療人員填報
239. 愛滋治療費用為健保給付項目,另依
的死亡原因分類,無其他背景資料參考,即
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
使列出其他詳細死亡原因可能仍無法解釋,
用補助辦法》,補助愛滋病毒感染者
建議健康署未來做研究計畫或調查分析。
(包含兒少)健保未給付之愛滋治療
4.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醫療費用。有關兒少愛滋感染者確診
(1) 《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
人數,參附件 7-20;兒少愛滋感染者
畫》審計部資料係早期資料,106 至 108
居住情形(包括至收容機構等)之人數
年的實際執行率皆超過 100%,後續將補
及比率(缺各年度數據)參附件 7-21;
充數據。另今年擴大至 19 個縣市辦理,
受性傳播疾病影響的青少年人數,相
目標達到 22 個縣市。
關統計參附件 7-22。
(2) 附件 7-13 可增加「其他」類詳細資料,各
項約分布在 1、2 位,累計為其他。
早期療育
(3) 附件 7-13 說明第 3 點分析出生人數減少
240. 2013 年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 為孕婦死亡率提高可能原因,死亡率為每
1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服務實施計畫》 ,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就 十萬分之 16,因小數點很多,只要多一位
近於社區中接受服務,服務地區由 浮動頻率會比較高。
2014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至 2019 年達 5. 主席:請健康署衡酌增修附件 7-13 孕婦死
92 個鄉鎮區。為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落 亡原因分析,其他的原因有沒可能再細分,
實挹注資源,業將地方政府辦理社區 比如臚列前 5 名,並以研究統計佐證說明。
療育服務事項納入 2020 年度社會福利 6.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第230點
考核指標。有關早期療育費用辦理情 健康風險因子相關問題,註釋第50點提及藥
形,請參附件 7-23。 物濫用高風險族群,社會報導吸毒人口增
加,且進入校園,吸毒也是重要因子,但好
241.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辦
像沒有提到。
理以下措施:
7.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a) 2019 年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地 (1) 國外稱呼 drug abuse 包含藥品和毒品,但
區布建計畫》 (2019 年至 2021 年)
, 海洛因等仍可細分,台灣正面對用毒年齡
2020 年已於 33 個鄉鎮區提供服務, 下降和增加的嚴重問題。另,藥物濫用包
並針對衛生、社福、教育 3 類資源 含毒品可括弧說明清楚。
不足的 37 個鄉鎮區推動《社區療育 (2) 母體藥物濫用是否影響新生兒,請呈現。
服務計畫》已全數完成布建;刻正 8. 呂委員立:理論上以英文名稱來說有 drug
進行衛生或社福、社福或教育、衛 abuse 和 substance abuse,提到 drug abuse 國
生或教育等 2 類資源不足的 130 個 外通常包括 substance abuse,現在多稱呼藥
鄉鎮區布建,已完成 123 個鄉鎮區, 物濫用涵括所有濫用的行為包括酒,台灣目
服務覆蓋率 94.61%。 前講法也是如此,如改名字茲事體大,建議
(b) 《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 先採廣義說法。
給付改善方案》規劃「以家庭為中 9.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高風險孕產婦
心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 有健康危險因子,會轉介相關單位進行後續
施,設立於山地離島地區之參與院 服務。目前僅 108 年有資料,109 年需再查
所得加計 20%;如屬《全民健康保 詢。
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 10. 主席:
計畫》 ,以巡迴醫療方式於社區服務 (1) 藥物濫用包括毒品,國際上新興毒品也多
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育服務之院 稱呼藥物。國內相關研究報告及實務現場
所,得加計 30%。 皆使用藥物濫用,特別括弧名詞解釋會較
奇怪。
242. 2019 年訂定社區療育服務(含到宅服
(2) 第 230 點請健康署以附表呈現高風險孕產
務)工作指引、品質管理指標範例等電
婦服務對象統計。
子書,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所需專業
第 235 至 239 點
知能與實作策略。
11. 社團法人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243. 有關早期療育措施參 CRPD 第 2 次國 (1) 第 235 點附件 7-14 產婦年齡為 20 歲以
家報告第 39 點至第 40 點。 下,建議依 CRC 精神,列出 18 歲以下。
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 第 238 點新疫苗政策,2018 年開始推動國
肥胖防治
一女生施打子宮頸疫苗接種服務,部分縣
結論性意見第 64 點/肥胖防治(244 至 247) 市政府十年前已提供國中生施打,請問施
打率多少?有無追蹤防護成效如何?國
244. 依《學校衛生法》、《學生健康檢查實
內外曾發生施打疫苗後產生後遺症的案
施辦法》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例,如痛痛女孩,希望提供資訊讓家長和
學生健康檢查,且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學生在充分了解後決定如何選擇。
手冊規範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權。
(3) (書面意見) 附件 7-14、7-20、7-22 列出
245. 國小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 地區別統計數據。
的 28.1%降至 2019 年的 27.1%,國中 12.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由 2016 年的 (1) 附件 7-14 再研議細分年齡。
29.5%微幅增加至 2019 年的 31.3%。 (2) 子宮頸疫苗屬於中央政策。
相關數據參附件 7-24。辦理措施如下: 13.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除子宮頸疫苗
外,本署疫苗皆以中央政府為主,執行方面
(a) 《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辦
會請地方政府合作。
計畫》:參考 WHO 終止兒童肥胖防
14. 呂委員立:目前提到的疫苗都是國家管理,
治指引,促進健康食物的攝取、促進
建議標題改成近 5 年國家政策推動等說明。
身體活動、兒童早期的飲食和身體活
15. 主席:第 238 點近 5 年導入新疫苗政策,屬
動、學齡兒童的健康、營養和身體活
於地方自行導入還是國家政策,請健康署和
動及體重管理等五大項於學校、家
疾管署補充統一說明。
庭、醫院及社區規劃多層次介入策
16.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
略,包括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追蹤轉
(1) 第 235 點附件 7-14 沒有標年別,查詢後
介,預計於 5 所學校介入試辦。
應該是 2018 年。
(b) 《109-110 年兒童健康與肥胖防治系
(2) 人工生殖輔助技術嬰兒比例上升(107 年
統建置試辦計畫》:以歸人方式呈現
10,236 名,佔全國新生兒 5.65%),國外有
學童歷年生長曲線,發現體位異常學
些報告指出其低出生體重兒童、早產兒及
生,即通知學校端、衛生端、醫療端
缺陷比例較一般新生兒高,目前政府沒有
或家長端,建立前端預防控制至後端
提供透明的資訊及相關諮詢服務,建議呈
追蹤轉介,與臺東縣教育處合作試辦
現相關資料。
中。
(3) 第 239 點附件 7-22,台灣目前僅有愛滋以
(c) 《建構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與青少年
性行為分類進行統計及政策制定及防治,
健康促進計畫-以體位管理為例》:為
2019 年青年淋病病例上升,建議淋病及梅
與國際接軌,從現行之健康醫院認證
毒也仿照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區分男男性
標準中,研議訂定健康醫院兒童青少
行為、女性或異性性行為進行分類,以利
年認證標準、操作流程、評價方式,
分析及之後的健康政策訂定及執行。
預計至少於 3 家不同層級醫療院所
1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人工生殖
試辦。
嬰兒是否早產、缺陷比例較高,每年有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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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d) 健康促進學校以「85210」
(睡足 8 小 資料可補充說明。
時、天天 5 蔬果、四電少於二-每天 18. 主席:請補充附件 7-4 年別。
使用電視、電腦、電玩、電話少於 2 19.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淋病、梅毒傳染
小時、每天至少要運動 30 分鐘以上、 途徑是透過一些比例的接觸或不安全性行
零含糖飲料、多喝白開水)為宣導重 為,特別針對性行為分類似乎意義不大。
點,並將健康體位列為高級中等以下 20. 台灣性教育學會:第 239 點附件 7-22 常見
學校各學制必選議題。 的性病傳染病除了淋病、梅毒之外,還有菜
(e) 修正《學校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 花、泡疹等,該表統計沒有呈現的原因?如
《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僅呈現法定傳染病,標題應增加說明。
及食譜範例》,辦理《我國小學食育 2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第 235
教材之開發計畫》,配合《108 課綱》
, 點附件 7-17,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總共 7 次,
開發適合我國小學各教育階段之食 其中 6 次是針對 3 歲之前,目的是早期發現
育教材。督導政府加強校園健康體位 疑似或確診發展遲緩,建議除現有分類,增
教育宣導、辦理體重控制班或個案輔 加疑似發展遲緩發現率,以佐證兒童預防保
導。 健服務成效。
2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性傳染病統計資
學生體適能
料係針對法定傳染病,以傳染性疾病的風險
246.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規定,學 高低和其他危險程度列為法定傳染病,剛所
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 提泡疹等未納入,通報數據難以掌握,因此
次;結果應彙送教育部體育署彙整,政 僅呈現淋病、梅毒。
府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23.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預防保健
經統計,通過基本門檻(亦即 4 項體 服務共 7 次,惟資料上傳只針對衛教指導的
適能均達常模百分等級 25 以上)的學 2 次,如需要可補充該 2 次發現的異常率。
生,105 學年度為 59.95%,106 學年度 24. 呂委員立:請問只有那 2 次發現,還是之前
為 60.38%,107 學年度為 60.76%。另 發現後續分別上傳 2 次?兩者概念不一樣,
加強宣導學校進行體適能檢測時,審 請確認。
慎進行,確保學生隱私。 25. 主席:請健康署補充該 2 次之利用率和異常
率,並說明 7 次服務之利用率差異。
247. 為落實《國民體育法》 ,培育學生運動
26.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有關子宮頸疫
知能,激發學生運動動機與興趣,養成
苗政策考量,既然疫苗非絕對安全,是否適
規律運動習慣,奠定終身參與身體活
宜任由地方政府採取補助方式鼓勵兒少接
動的能力與態度,訂定《學生每週在校
種疫苗,產生比價效應,卻忽略其可能危險
運動 150 分鐘方案》 。高中職以下學校
性。
(含五專前 3 年)可依下列措施進行:
2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子宮頸疫苗為
(1)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本署編預算進行補助。
(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
28.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
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
(1) 第 235 點附件 7-18,視力篩檢只針對學齡
21
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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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4)推動 前,數據來源為何?在幼稚園還是醫院進
各類班際競賽。106 學年度達成率為 行?初篩異常率 15%左右,針對高異常率
89.43%,107 學年度達成率為 91.76%, 有無防治或補助?請詳細說明。
顯示逐年達成推動目標。 孩童接觸 3C 頻率高,視力狀況不好,篩
(2)
檢後是否發視力單或給予回饋,建議補充
248. 考量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戶外空間較
協助孩童視力保健相關作為。
難覓,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
29.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縣市會由老師
標準》明定得以露臺或毗鄰街廓土地
或衛生所進入幼托園所進行視力篩檢。學童
做為室外活動空間,並於第 12 條第 4
視力檢查和複檢涉及教育部,會要求學校處
項明定,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
理;幼托園所發現異常,會請幼托老師請家
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國民小
長帶小孩去醫療院所復檢,沒有強制規定。
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範每
30. 主席:視力保健以附件 7-18 呈現,表示我
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倘
國對兒童視力保健從幼兒開始進行篩檢預
學生活動空間不足者,得利用鄰近公
防。
共活動空間。《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
31.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備基準》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
(1) 請簡單說明整體國家表現的評估,目前僅
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均已就
呈現原始數據,沒有趨勢資料。
學校校地面積大小進行規範。
(2) 第 239 點愛滋治療費用健保給付項目和補
促進心理健康 助可否補充數據。數據可發現性病以男生
較多,請補充說明後續作為。
結論性意見第 62 點及第 63 點/自殺防治服
3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人類免疫缺
務實效性(249)
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財源分為
249. 兒少心理健康資訊宣導,參第 81 點; 公務預算和健保給付,額外統計有困難,實
推動在地心理健康諮詢服務,截至 際上兒少補助經費都由政府支應,提問建議
2019 年止,298 個鄉鎮市區(涵蓋率 可再溝通。
81%)均可提供免費或優惠心理諮商 33. 主席:
服務,並接受教育單位轉介;安心專線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
2019 年提供 14 歲以下兒少 225 通(總 助辦法》兒少部分有多少經費,請疾管署
服務量 0.2%);15 至 24 歲 8,977 通(總 確認後補充。
服務量 9.8%)。 (2) 整體表現評估和國家報告撰寫方向不太
一樣,表現好壞由他人評估較客觀。
250. 《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針對兒少心理
(3) 提醒各單位檢視並清楚說明表格未明的
健康之作為如下:
部分,惟有些資料難以確定趨勢,而沒有
(a) 108 學年度起將「心理健康」納入補 詳細說明,也請諒解。
助地方政府及所轄學校辦理《健康促 第 240 至 243 點
進學校計畫》之自選議題推動;另規 3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第 241
劃自 110 學年度起將由國、高中先行 點(b),建議提供該方案的成效統計,包含多
2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列入健康促進必選議題辦理。 少家院所參與該方案,其中多少兒童及家庭
(b) 設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參與以家庭為中心的審核方案。
台」,做為推動心理健康宣導、正確 35. 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會後再找有無
心理衛生觀念及教育與訓練之資源 相關資料。
平臺,提供教職員生數位學習並配合 36. 主席:以附表呈現。
其舉辦之活動鼓勵學師生參加。 37.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0-6 歲幼兒黃金早療期
在《特殊教育法》是一大漏洞,發展中心多
251. 有關兒少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1 點至
由各基金會自行研擬計畫再向縣市政府申
第 83 點。
請有限經費經營,早療為特殊孩子的重要黃
健康知識宣導與運用 金期,做得好也讓特殊孩子早些起步,預後
效果更加驚人。
252. 2020 年修正《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
(1) 20 年前早期療育已補助 3 千至 5 千元,現
正戒菸教育內容、方式、時數相關規
在基本工資已調為 2 萬 4 千元,第一線服
定。為使戒菸教育管道與方法更加多
務需相當大的熱情,以發展中心來說,依
元,除傳統實體課堂講授或諮商輔導
目前倡議融合教育,特殊生進入一般幼兒
外,亦得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其
園,相對早療機構招生不易經營困難,但
他傳輸媒體途徑,以互動或諮商關懷
生師比低的早療機構才能在早療黃金期
輔導方式為之;辦理戒菸教育之時數,
進行大量特殊教導,使發展遲緩跟上且進
不得少於 2 小時。未滿 18 歲吸菸者 1
步更多。
年內再違反時,得延長時數。
(2) 發展中心在縣市數量分布不均。各發展中
253. 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 心的機構數和醫療院所、障別人數、補助
畫》實施宣導,另補助地方政府所轄屬 金額、特教老師人力沒有統計表呈現。
學校及各國立學校辦理健康促進學校 (3) 偏鄉在資源不足情況下,特殊生與新住民
經費,將菸、檳危害納入議題推展。 之間會互相排擠資源,有無因應辦法和具
體作為,及各縣市的輔導相關數據。
254. 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 2009 年 25.7%略
3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升至 2017 年 27.7%,推估約 41.5 萬青
(1) 早期療育補助 3 千和 5 千元已維持一段時
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透過多元媒體
間,中央政府逐年爭取預算支持地方政府
管道,傳遞飲酒沒有安全量及酒精不
加強早期療育服務資源,地方政府也會自
耐症等訊息。另持續辦理《菸酒檳榔防
籌提供服務。
制整合計畫》 ,加強菸酒檳整合防制宣
(2) 有關發展中心不足,全國早期療育機構約
導。
58 家,本部未來早療資源布建方向,努力
255. 以多元衛教宣導方式宣導正確防治知 加強社區式早期療育服務,期待 368 個鄉
識,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及生 鎮市區都可由社工人員提供相關專業服
病在家休息等措施,以減少病毒傳播。 務,並滿足偏鄉家長需求。
39. 主席:早療仍須努力,並列入相關計畫。請
256. 製作以 COVID-19 及其他疾病為主題
衛生福利部再行洽商相關部會瞭解新住民
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之「小喜與朋友們」繪本,寄送逾 950 資源排擠執行面問題。
套至偏鄉學校,並錄製中英文版本防 第 244 至 245 點
疫歌曲,辦理歌唱比賽,邀請國小以下 40. 台灣性教育學會:第 244 點《學校衛生法》
兒童響應防疫。2020 年疾病擬人企劃 第 7 條提及學校應至少有 1 位校護,40 班
共發布 13 名新角色含(COVID-19), 以上應有 2 位,然該法通過多年,目前教育
提升兒少族群對於疾病認識,強化宣 現場卻未完全落實,請呈現相關數據,包括
導防疫措施。 全部及各級學校的校護多少人?不同規模
學校未達法定標準比例多少及各縣市狀
性健康及生育保建
況?請中央重視該問題。
結論性意見第 65 點至第 67 點/性健康和生 41. 主席:目前點次為肥胖防治,非校護工作,
育保健計畫(257 至 259) 請教育部衡量於報告適當處補充。
42.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第 245 點數據
257. 學校可依十二年國教健體領域課綱實
是退步的,辦法措施很多,但為何成效不好,
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
請說明。
題內容,並得因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
43. 教育部:肥胖和過重盛行率增加原因有許
需求,選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課程包
多,透過教育讓家長和孩童在觀念和行為上
括性行為的正確觀念,如何面對懷孕
精進,減緩肥胖趨勢。報告中健康促進計畫
事實及如何取得適當資訊及支持服務
將體位納入學校必學議題,鼓勵學校透過相
等。
關教育措施減少體位過重和不良率提升,另
258. 為增進家長對兒少性教育相關知能, 透過飲食教育和營養教育,連結營養午餐,
建立家長健康性教育態度,辦理以下 至少孩子在校用餐符合營養和低熱量飲食。
措施: 44.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第 245 點(a)《109-110
年兒童肥胖防治介入試辦計畫》不只針對肥
(a) 出版家長性別意識成長數位學習手
胖,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營養狀況變遷調查,
冊及學習光碟,提供父母自學及親職
7 至 18 歲的孩子最缺乏鈣質,次為鋅和鐵,
教育活動使用。
學校營養午餐有無更積極作為,包括城鄉差
(b) 建置「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
距問題應一併檢討修正幫助孩子飲食均衡。
以適齡且具實證基礎,提供正確性健
45. 主席:營養午餐皆由營養師調配,國民健康
康促進衛教資源及線上諮詢服務。
營養狀況變遷調查結果提供教育部參考。
(c) 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
46.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結論性意見第
輔導諮商中心或社政相關機構等可
64 點提及量測兒童體重時確保過程保護兒
協助家長連結醫療、法律相關資源,
童隱私,報告中未看到相關內容。
提供家長瞭解兒少的性健康及生育
47. 主席:第 244 點提及應尊重受檢學生隱私
保健問題諮詢。
權,請教育部加強督導學校落實問題。
(d) 實施校園性教育計畫,辦理家長及青
48. 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應為具公衛專業背景
少年諮詢專線,提供各式性議題的諮
觀察員及尊重隱私,皆向縣市政府重申。
詢服務,108 學年度家長來電諮詢約
第 246 至 248 點
2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佔 22%。 49. 李委員瑞霖:
(1) 面臨升學壓力下,繁星計畫等升學管道採
259. 為協助未成年懷孕學生,辦理以下措
納體適能成績,如學生有生理限制,為達
施:
目標衝破身體極限,是否造成反效果。
(a)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2) 第 247 點(2)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
要點》規定,學校遇有未成年學生懷 學習現場基本上彈性課程是國英數這 3
孕時,應成立工作小組,並啟動各項 科,體育活動較少。
協助措施及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 50. 教育部(體育署):
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 (1) 繁星計畫等升學管道採納體適能成績之
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 規範係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現行升學
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並依學籍及成績 管道多元,學生可視個人適用情形提出申
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以 請,與本署推動提升學生體適能政策並無
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扞格。
(b)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 (2) SH150 計畫所列彈性課程可因應各校依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 據發展特色規劃不同實施方式,所列措施
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 (1)到(4)均可以彈性實施。
納入保險給付範圍。 51. 主席:請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討論,如學生
(c) 設置「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發現問題亦可透過學校自治機制或向教育
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並新增 部反應。
手機版網站,提供即時諮詢與求助管 52. 呂委員立:第 246 至 247 點數據只到 107 學
道;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相關服 年度,有無最新資料。
務方案,提供經濟扶助、心理輔導、 53. 主席:請各部會持續更新,最後提供國際委
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兒指導等服 員最新的資料。
務。另辦理「未成年懷孕業務人員專 第 249-251 點
業教育訓練」。 54.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1) 第 250 點,《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可否補
結論性意見第 90 點及第 91 點/評估藥物濫
充憂鬱症,結論性意見第 62 至 63 點提到
用成效/毒品為健康非犯罪問題(260 至
自殺防治服務實效性,及服務品質應符合
261)
CRC 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請補充自殺防
藥物濫用醫療協助 治成效及服務品質相關說明。
(2) 結論性意見第 63 點積極詢問兒少意見,
260. 2017 年引進藥癮醫療團隊於 2 少年矯
報告中未看到。
正機關(誠正中學桃園、彰化 2 分校)
55.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寫於自
提供藥癮醫療服務。各少年矯正機關
殺防治章節,另結論性意見標題「自殺防治
並自 2018 年依《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
服務實效性」應改為「心理健康服務實效
遇模式計畫》 ,提供成癮概念及戒癮策
性」。
略等七大面向處遇課程,並於 2020 年
56. 主席:
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辦理《科學實證毒品處遇模式實施成 (1) 第 251 點說明自殺防治作為參第 81 至 83
效評估與策進研究計畫》,檢視處遇方 點。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對服務品質的要
案效能。少年矯正機關連結跨部會資 求,請衛福部心口司和教育部研議提供資
源,提供追蹤輔導、自立協助方案及就 料。
業促進,以增進少年生活能力,協助其 (2) 自殺防治會議有請兒少代表列席,標題文
回歸社會與穩定生活。 字請斟酌修正。
第 252 至 256 點
261. 指定 165 家藥癮戒治機構辦理收治少
57. 呂委員立:第 252 點戒菸實施有無包含電子
年之藥癮治療性社區,另自 2019 年開
菸和新興菸品,並請加強教育,目前較氾濫。
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針對藥
58.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可補充電子菸
癮兒少每人每年補助 4 萬元,並於
教育宣導。
2020 年建置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
59.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第 252
統,累積臨床資料,做為未來政策分析
點,未提及數位產品對於視力影響和使用健
參考。
康知識。另外首次國家報告在第八章特別保
環境監測與宣導 護措施提到兒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在第 2 次國家報告則對應健康知識和宣導
結論性意見第 68 點/環境品質監測(262 至
運用,結構上做蠻大的變動,如有移動位置,
265)
請清楚加註。
262. 為保障兒少飲水安全,除訂有《飲用水 60. 主席:
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外,每年滾動檢 (1) 依聯合國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調整,藥物濫
討及執行《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 用改於第七章(醫療協助)及第九章(受剝
計畫》
,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飲用水 削兒少),未來提供國際委員整本的報告,
相關稽查管制工作。同時針對未列管 應不用特別加註。
污染物項目採分級管制,每年依序進 (2) 衛福部健康署、社家署、保護司和教育部
行檢測監控,評估是否納入飲用水水 皆有針對數位 3C 產品使用的健康宣導,
質標準進行管制。 請提供幕僚單位彙整,增加一點說明。
第 257 至 259 點
263. 規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環境安全之機
61.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從
制如下:
過去到現在家庭和學校教育多避諱談性教
(a) 每學期至少實施人為及天然災害演 育,認為過早談及性別和性概念會使兒少過
練並結合鄰近警、消、社、民政及學 於早熟,然而適齡適當的性教育是兒少遭遇
生家長共同參與。 性剝削的救命稻草。結論性意見第 27 點也
(b) 2014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提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落實。請問第 258
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 點(b)「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推廣性如
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俾迅速應變 何(多少青少年實際看過)?(d)除了被動式
處理偶(突)發空氣品質惡化事件, 的家長來電諮詢服務,同性婚姻通過後,家
本作業流程由環保署逐時監測空氣 庭教育中心或其他單位有無提供家長
2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品質,並依空氣品質監測之空氣品質 LGBTI 和性知識相關資訊?
指標(AQI)進行預警,聯繫學校進 62. 主席:執行面意見請教育部帶回研議。
行防護措施,如於上課期間發生空氣 63.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品質惡化之情況,以不停課為原則, (1) 第 258 點,(b)「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
予以加強師生健康防護,以維護校園 內容具性別刻板印象,較以異性戀觀點為
及師生安全。 主,依結論性意見應兼顧 LGBTI 兒少的
權益。(c)提及相關人員建議納入班級導師
264. 逐步擴充環境資訊及環境預警之便民
和教師,為與家長、孩子聯繫的重要管道。
服務,並透過宣導,引導民眾孰悉環保
(2) 針對整體宣導,不僅「性福 e 學園-青少
署全球資訊網、空氣品質監測網及環
年網站」,建議呈現整體相關網站、學習
境即時通 APP,瞭解所處環境品質狀
光碟或諮詢專線的觸及率,讓更多民眾和
況。
教育工作者進行足夠訓練和使用相關資
265. 持續推動《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
,包 訊。
含各部會相關法規管理、監測及抽測 64.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第
成果以及民眾教育宣導等,減少民眾 257 點學校性教育及生育保健課程包括性
環境荷爾蒙物質暴露。 行為的正確觀念,建議加入性病防治教育,
加強初級防護機制。
65. 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有些小孩不是因為
生病,而是對自己的性別很難決定,性別認
同是一個自幼便很重要的課題,建議國家針
對性別認同治療進行追蹤調查,包括接受哪
些評估與治療(例如提供「青春期阻斷劑」)。
66.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1) 依結論性意見第 66 點,政府須檢討現行
兒少性教育和生育保健內容,評估是否需
要修訂,以改善其成效和確保合宜性,且
過程應諮詢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兒少,但
目前國家報告未看到。
(2) 第 258 點(b)「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
保險套使用放在避孕章節屬異性觀點,
LGBTI 兒少資訊提供不足。
67. 台灣性教育學會:
(1) 第 257 點學校「可」依十二年國教健體領
域課綱實施等字,建議「可」修正為「應」 。
(2) 目前受過健康教育合格訓練的老師都有
能力上性教育課程,但目前情形約 3 到 4
成國中學校沒有健康教育老師,可能由沒
2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有教師證書的國文或數學老師教學,性教
育實際執行面仍有問題。
68. 教育部:新課綱已有性教育相關課程,108
課綱中「健康與體育」自國小至高中依教育
階段有相關學習重點之規範;如涉及身心障
礙,特殊需求領域亦包含生活管理和自我學
習照顧;19 項議題有性別平等教育,上述課
程皆融入學校部訂課程或校定課程實施,不
論一般或身心障礙孩童都是透過跨領域及
多場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
69.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性福 e 學園-
青少年網站」將併入「健康 99 網站」,未
來補充資料。
70. 陳委員金玲:根據了解,兒少對自己的性取
向感到困惑,或家長覺得有相關問題會帶孩
子來看兒童精神科,至於能不能統計,可能
要看有無診斷碼,如有,可抓出相關資料,
但應該數量不多。
71. 主席:
(1) 依結論性意見第 65 至 67 點,請教育部補
充課綱與多元性別教育相關內容。
(2) 教育部主張老師專長多元,如取得健康教
育相關證書即可授課,請教育部了解教育
現場聘任老師資格。
(3) 第 257 點請教育部補充資料。
(4) 第 258 點,未來「健康 99 網站」請將剛
提及保險套不只為了避孕等觀念之意見
納入修訂。
(5) 請心口司了解有無診斷碼尋找健保相關
資料。
72.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1) 第 258 點前面文字只提及家長,性教育牽
涉老師、家長和兒少,請補充老師的部分。
另(d)提及 108 學年度家長來電諮詢約佔
22%,請問母數為何?
(2) 有關 3C 產品,印象中精神疾病項目有納
入網路成癮,是否一併呈現數據。
2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 健康教育老師比例數據只到 100 年,之後
沒有統計,可否呈現。
(4) 結論性意見第 66 點檢討過程諮詢所有利
害關係人未呈現。
73.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有關精
神疾病納入網路成癮,目前和健保署達成共
識,從今年 7 月 1 日以後診斷會先暫時加入
ICD-11 的代碼,待運用上大家皆了解如何
填報,後續才有相關資料。
74. 主席:
(1) 第 258 點針對家長等文字請酌修,以符合
大標,(d)應是打電話的人中家長佔 22%。
(2) 請依結論性意見,有諮詢的話可呈現。
(3) 師資能力培養相關資料請教育部確認後
補充。
75.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意見):
(1) 第 257 點:
a. 學校是否落實「性教育」及「生育保健」
的課程主題?請列出調查學校實施狀況
的相關數據。建議比照每年調查「性平教
育」實施狀況的方式,確實瞭解學校是否
落實。也可每年辦理學生性教育及生育保
健的有獎徵答活動,確保學生具備相關知
能。
b. 關於「得因地區特性、學生特質需求,選
擇或編輯『合適之教材』」
,請呈現近年來
具體編出之教材或網站、及教材確實使用
狀況(含使用量及教師滿使用教材之意度
調查)
(2) 第 258 點:
a. 僅針對家長,請依地區別列出歷年健康教
育老師人數/生師比(是否各校皆有性教
育師)
、及取得「台灣性教育專業教師」資
格人數。
b. 「性福 e 學園-青少年網站」內容正確且讓
青少年提問的互動功能很棒。建議未來融
入健康九九網站仍保留內容及相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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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c. 若性教育專業師資不足,建議仿照特殊教
育,建立巡迴輔導教師的機制。各地區有
一位性教育專業教師巡迴至各校教學。
(3) 結論性意見第 66 點特別強調檢討過程應
諮詢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兒少、家長團
體、衛生專業人員和教育工作者)」請補充
說明是否確實執行?(近年未見政府邀請
家長團體參加相關會議討論?)。
(4) 請補充關於「網路成癮」問題,國家相關
措施及執行成效。
第 260 至 265 點
76. 李委員瑞霖:第 263 點(b),在學校會看到空
汙的橘旗或紅旗,但學校還是照常進行戶外
課程或體育課,請問教育部有無相關規範,
以維護兒少健康權。
77.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
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
程》規範空汙嚴重時學校可做哪些防護措
施,包括必要時進行課程調配和安排,委員
提到應為落實端,會請地方政府和所屬學校
確實執行。
D.社會安全保障及托育措施(首次第 231 點 【決議】
至第 237 點)
1. 第 270 點附件 7-33,請補充托育新制補助
社會安全保障措施 項目表格,並備註說明新制實施影響受益人
數及補助金額變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266. 兒少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人數參附件 7-
家庭署)
25。
2. 第 270 點,請補充托育服務品質說明及數
267.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兒少人數統計參
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附件 7-26;辦理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
帳戶,以及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及 【發言摘要】
就學生活補助,相關數據參附件 7-28、
1.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第 270
7-29。
點(b)提到每月提供不等托育費用補助,附
268. 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件 7-33 看不出細項的狀況,請分項表列,
支用要點》辦理全年貧困學生午餐費 如 2019 年受益人數變少,但補助金額歷年
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來最多,請補充說明。
3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因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附件 7-33 的
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 1 個月以上、 2019 年補助金額銳減,但人數增加,因為準
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無力支付午 公共化機制 2018 年新制上路,舊制中親屬
餐費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托育可領托育補助,新制後取消,因此 2019
年扣除親屬托育後人數減少,但補助額度增
269. 有關「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
加從 3000 元到 6000 元,再補充說明。
業少年」服務參第 127-1 點;另青春展
3. 主席:請補充如何補助的表格,如第 3 胎補
翼青少年專班 109 年計訓練人數 19
多少等,並在底下說明。
人。
4.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第 270 點,回
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第 73 點/平價優質教育 應結論性意見第 71 至 73 點,標題為平價優
與托育服務(270) 質教育與托育服務,但主要呈現托育服務,
優質的部分也未看到品質,只有(b)後段提
托兒及教保服務措施
到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並建立品質及管
270. 分擔幼兒照顧責任之四大策略: 理機制,穩定托育服務品質,請再補充品質
部分,及教保人員薪資調整的具體數據。(d)
(a) 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
民間企業照顧請呈現有幾家企業,最近辦理
i. 積極布建公共托育設施,預定至
友善家庭企業也可補充。
2020 年底之公共化托育設施累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度上針對
計可達 342 家(包括社區公共托
品質設計,包括托育人員薪資達 2 萬 8 千
育家園 158 處及公設民營托嬰中
元,其中簽約 3 年者達 85%以上,簽約 4 年
心 184 家)、收托名額 1 萬 232
者應全數達成,再補充說明。
人。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辦理
6. 勞動部:附件 7-35-1 有呈現企業托兒。
情形參附件 7-30。
7.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意見):
ii. 2 歲至 5 歲公共化幼兒園的比率
標題為「平價優質教育與托育服務」,目前
從 30%逐年提高到 40%,亦即
內容僅呈現「平價」部分,請補充「優質」
2017 年到 2020 年增設公共化幼
的狀況,例如國家有哪些保障品質的措施,
兒園 1,247 班,增加 6 萬個名額。
包括環境、師資品質、生師比,並列出相關
2020 年整體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統計數據,例如:地區別(都市與偏鄉)合
(含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共
格教師及教保員數、各地區公立幼兒園或非
計可提供 35.7 萬個平價就學機
營利幼兒園數、入園幼兒人數、生師比等數
會,實際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據。
人數 29 萬 7,797 人,占就學人數
(58 萬 3,406 人)51%,就讀一
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人數 28 萬
5,609 人;說明及數據參附件 7-
31。有關 5 歲幼兒入園率,參附
件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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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b) 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由政府
與符合一定條件的居家托育人員(保
母)、私立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合
作,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費用,降
低家長育兒成本,將每名兒童托育費
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 10%至 15
%(約 8,000 元~1.2 萬元)以內,並
依家庭經濟條件每月提供 6,000 元至
1 萬元之托育費用補助,實質減輕育
兒家庭負擔,加速提供平價教保服
務。同時,改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
並建立品質及管理機制,穩定托育服
務品質,參附件 7-33;2021 年 8 月
起增加至 7,000 元,並提前至第 2 胎
加發補助;2022 年 8 月並提高至
8,500 元。
(c) 擴大發放育兒津貼:2018 年 8 月前,
家中育有 0 至 2 歲嬰幼兒的父母,至
少一方須未就業,未同時請領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且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者,每名幼兒可領到每月 2,500
元,合計每年 3 萬元之育兒津貼;
2018 年 8 月後,擴大發放對象,不
再限定父母就業的狀況,且由 0 至 2
歲延伸到 4 歲,讓在家自行照顧嬰幼
兒的父母或未接受公共化與準公共
教保服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亦可
獲得津貼。另為鼓勵多胎次,針對第
三胎以上兒童,每月再加發 1,000 元,
參附件 7-34;2021 年 8 月起增加到
3,500 元;提前至第二胎加發補助,
預計有 11 萬人受益;2022 年 8 月起
再增加到 5,000 元。
(d) 民間企業分擔幼兒照顧:雇主自行或
聯合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新建者於
2017 年修法提高最高補助 300 萬元;
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雇
3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主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或提供受僱
者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助 60 萬
元,補助情形參附件 7-35,100 人以
上事業單位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
兒措施情形參附件 7-35-1。另參第 17
點。
E.保障兒少有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父母 【決議】照案通過。
負有確保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國家應
【發言摘要】無。
協助父母保障兒少生活水準之責任(首
次第 238 點至第 239 點)
271. 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書面意見):整
貼核准戶數參附件 7-36。 體報告問題:
(1) 請依據性別、年齡(或年段)、地區(都
272. 《所得稅法》第 17 條定有幼兒學前特 市、偏鄉)、族群(原住民、新住民;中
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 低收入戶或脆弱家庭等)呈現統計資料。
2018 年度起每人每年扣除額度由 2 萬 請完整呈現0─18歲資料。
(2) 請務必呈現「成效」:除了原始統計數據,
5,000 元提高為 12 萬元,辦理情形參
應該有分析、及詮釋與自我評量。完整讓
附件 7-37。 人看到我國有具體追蹤各項作法,從計畫、
執行、檢討、修正的機制─PDCA─Plan, Do,
273. 2017 年修正《住宅法》 ,社會住宅出租
Check, Action。(目前報告大多僅呈現計
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含育有未成
畫)
年子女 3 人身分者)之比率已由 10% (3) 建議各段落皆應有一個整體表現的自我評
提高至 30%以上,將有更多育有 3 名 述,並與他國比較(請比照行政院的「性別
以上未成年子女之民眾受益。 圖像」)。
(4) 如委員結論性意見建議,應有一個負責統
274.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 整各項統計數據的單位。目前國家報告中
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推動合作式 各部會相關單位提供數據未加以統整(有
父母親職,得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 的還彼此不一致),審查會議中各部會業
則》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 務單位出席人員也沒有一人可針對整體狀
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 況回應評述。建議各單位應有一個統整的
人或單位,負責將所有統計整理並加以分
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
析、檢討成效。
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
費資源供其選用參與。
275. 有關保障非本國籍兒少適當生活水
準,參第 67 點。
33
來源 PDF: 34_20210421181143_2241247.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第 7 場次)紀錄
時間:110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張委員淑慧 紀錄:王映媁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八章】
一、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二、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知各
權責機關回應,於文到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中午 12 時 5 分)
1
Ⅷ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教育及職業培訓(首次第 240 點至 262 點) 【決議】
保障平等的受教權 1. 請各機關數據應詳實、完整,並進行分析、
說明,以了解政策成效;教育統計年分寫
276.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及生師比、代
法請統一。(各部會、教育部)
理及代課教師人數、各級學校畢業生平
均升學率參附件 8-1 至 8-3。6 歲至 14 歲 2. 本節請補充職業培訓相關措施及成效;部
學齡人口淨在學率之數據參附件 8-4。 分點次(如第 282、284、287、288、289、
292)請補充辦理成效。(各部會、教育部)
277.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保障非學校型態 3. 第 276 點、附表 8-1、8-2,請補充幼兒園、
1
實驗教育學生平等之受教權 ,非學校型 高中職生師比、幼兒園生師比修法時程、
態實驗教育參與人次參附件 8-5。 檢視修正附表呈現方式。(教育部)
278. 學校因政府遷校計畫而併(關)校,應依 4. 請 補 充 特 殊 教 育 集 中 式 班 級 生 師 比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 2020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變更停辦辦法》規定,於合併計畫中載 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
明學生之權益處理。 內容。(教育部)
279. 建立對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務督 5. 第 284 點,請補充高中職學費實際受補助
導及查核機制,加強對私立學校負債管 人數情形。
理,追蹤學校改善情形及進行必要之輔
6. 附件 8-8、8-9(第 286 點)請補充就學貸款
導,以維護學校穩健經營,保障學生受
內容說明。(教育部)
教權益。
7. 第 287 至 289 點,請依結論性意見第 74
280. 因應 COVID-19 疫情,訂定《因應嚴重
點,補充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監測及成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
效:偏鄉教育具體經費投入、服務成效、
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
受惠人數等數據資料。(教育部)
施原則》,協助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
構辦理停課、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事項。 8. 第 291 點請補充成長測驗進步率統計方
對於短暫返臺銜接學習者,得於戶籍所 法。(教育部)
在地之學區學校,採隨班附讀方式臨時
9. 請依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第 293 至 296
安置就學。
點),補充中輟生相關服務及成效。(教育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更提供學生可自由選擇保有學籍(可取得修業或畢業證書途徑)或由主管機關核發學生身分證明之
方式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訂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
權益維護辦法》以維護學生各項權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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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部)
281. 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參第 259 點,
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人數, 10. 附件 8-11(第 293 點)請補充說明 1 年級輟
參附件 8-6。 學人數偏高,及 2016 年至 2017 年 9 年級
驟增原因。(教育部)
282. 高級中等教育(大多就學年齡約 15 歲至
18 歲)階段扶弱措施如下: 11. 第 299 點,請補充《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通過後,建教生職場考核和職前訓練等作
(a)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
為。(教育部)
技能學程免雜費。
(b) 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及就學相關費用 12. 附件 8-15(第 300 點),請補充說明其他類
減免。 別所指內容。(教育部)
(c) 提供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發言摘要】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學產
基金急難慰問金、工讀獎助金等。 1.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d) 就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 (1) 附件 8-1(第 276 點)和附件 7-32(5 歲幼
戶,導入民間資源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兒園入園率)等幼托服務統計,皆未呈現
(e) 建置「圓夢助學網」,整合其他中央部 幼兒園生師比。現行生師比(15:1)從民
會機關、各地方政府及各民間團體獎 國 70 年沿用至今,近年民間團體訴求降
助學金相關資訊。 低為小班 6:1、中大班 12:1,請問修法
結論性意見第 69 點至第 70 點/就學貸款(283 進度?
至 286) (2) 實務上,每位班導約帶 25 至 30 位學生,
如班上有特教生,以附件 8-1 所列生師
283. 目前高級中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 比是否足以維護受教權益。
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人數之比率低 2.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附件 8-1 生
於 1.6%;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平 師比與實務現場不同,實務上,每班約 24
均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占當年度國民平 人。又遇有老師開會等時間則由經學校審
均所得比率低於 2.5%。 核之校外人士協助輔導學生進修,如何補
284. 就讀高職者,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免納 足這些空檔時間很重要。
學費,無家庭年所得總額 148 萬之限制; 3.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附件 8-1(第 276 點)
就讀公私立高中者,家庭年所得總額為 未呈現特殊生的生師比,教育現場曾發生
148 萬以下者,亦免納學費,惟超過家庭 特殊生有狀況,學校礙於人力補足,只能
年所得總額 148 萬者,公立高中不補助, 錄影並請家長協助,如雙薪家庭的家長無
私立高中則考量家庭經濟負擔給予定額 法及時到場,或有危險之虞。特殊教育生
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費收費數額表參 師比長期超載,甚至可能發生隱性於普通
附件 8-7。 班未能發現障別的學生。
4. 教育部
285.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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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規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係由主管 (1) 幼兒園生師比係依《幼照法》規定,會後
機關訂定,代辦費則由學校經家長會、 研議納入相關資料。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通過,按收支平 (2) 國中小每班規定最多 29 人,並依核配老
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師員額和學生比例及班級數而定,附件
8-1 係為全國平均生師比,都市和偏遠地
286.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低利率就學貸款
區或有落差。
制度設有寬限期、只繳息期、緩繳期、延
(3) 目前課程活動皆依課綱和學校規範進
長還款期限、重大災害緩繳本金且免息
行,並鼓勵學校結合社區或家長資源,共
等 5 項緩繳措施2;此外,教育部認定重
同提供學生更豐富的學習資源,外來人
大災害影響,也可申請緩繳本金且免息,
士進班教學亦有相關規定。
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3 次。為減輕
(4) 特殊教育分為 2 種,集中式生師比較低:
COVID-19 疫情衝擊調降利率,2020 年
國小 10 人、國中 12 人、高中 15 人;分
8 月 1 日起更將放寬疫情緩繳期低所得
散式資源班多數時間在普通班上課。特
門檻至 4 萬元,並加倍延長只繳息期時
教強調團隊合作,109 年 4 月修正《高級
間與緩繳期申請次數。就學貸款相關統
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計參附件 8-8、附件 8-9。
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學校各處室應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充實偏鄉教育資源(287 協助特教學生教學和輔導,本部將加強
至 290) 宣導。
5. 主席
287.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1) 請補充幼兒園生師比。
法》依各地方政府提報之公費師資需求,
(2) 因應少子化及幼兒行為發展多元化,請
每學年度核定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
研議《幼照法》修正生師比,並可邀請媽
公費生比率達 70%,惟因配合各縣市亦
媽盟參與討論。
有特殊地區之師資需求(如雙專長等),
(3) 請補充特殊教育集中式生師比及 109 年
需以公費方式培育,爰下修比率為 6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
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
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內
《師資培育法》規定,將先盤點具資格
容。
條件之人數,再依需求預計於 110 學年
6.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度開辦偏遠地區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
(1) 幼兒園生師比十年未調降,建請教育部
班。
於報告中具體敘明修法時程。
288. 2017 年公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2) 附件 8-1 所列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人數,
例》 、2019 年通過《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 無法呈現對教育現場的影響和改變,建
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 請調整。
2
「寬限期」允許貸款學生畢業或退伍後滿 1 年開始還款; 「只繳息期」可申請緩繳本金,每次申請至少
1 年,共可申請 4 年;
「緩繳期」則同意平均所得未達 3.5 萬元的低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申請緩
繳本金且免息,每次申請 1 年,共可申請 4 次;
「延長還款期限」則同意一般借款人可延長 1.5 倍;低
所得/低收/中低收入戶可延長 2 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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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給予偏鄉學校積極關注及適足資 (3) 建請補充高中階段專任教師人數、生師
源;另依《偏遠地區學校認定及分類標 比,以為未來政策改進。
準》,將學校區分為偏遠地區學校、特殊 (4) 附件 8-2,因少子女化趨勢,學生人數減
偏遠學校與極度偏遠地區學校三類,並 少,但代理教師人數卻增加,建請說明並
依縣市政府不同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 敘明改進策略。
之補助經費。執行措施如下: 7.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
(a)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 (1) 第 286 點有關就學貸款,附件 8-7 公立
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弱勢學 學校學費收費數額為 6,240 元,但附件 8-
生,補助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費用。 8 就學貸款金額平均為 2 萬 2,273 元,如
(b) 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經 於學費外有其他貸款項目,建請補充說
費得全額補助。 明。
(c) 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學 (2) 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建議政府加強監測
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之師資。 偏鄉教育資源,但第 287-290 點皆未呈
現,請補充。
28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
(3) 第 291 點,所謂「待加強比率,較 2014
理辦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離島、偏
年降低 1%」係指哪一年?另「成長測驗
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
進步率,國語文與數學皆達 50%」係指哪
公立國民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且公立
一年,又其比較基礎為何?請敘明。
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
8.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障礙及原住民兒童。
(1) 生師比只呈現國中小學,缺少幼教和高
290. 辦理「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結合僑界 中資料。
青年投入國內偏鄉兒少教育,挹注我國 (2) 附件 8-1、8-2 建議整合呈現全國和偏遠
偏鄉兒少學習英語教學資源,辦理情形 地區專任教師和代理教師人數。
參附件 8-10。 (3) 建請補充偏鄉地區流動率。
(4) 附件 8-3 建請補充就業率和中輟率。
291. 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科、
(5) 除數據外,建議補充數據分析、成效評
數學科待加強比率,較 2014 年3皆降低
估、改進措施。
1%;參與學習扶助(108 年以前稱【補救
9. 教育部
教學】)之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成長測驗
(1) 附件 8-1、8-2 將補充高中相關資料。
進步率,國語文與數學皆達 50%。
(2) 就學貸款標的除學費外,尚有雜費、實習
結論性意見第 87 點至第 88 點/原住民兒少 費、住宿等相關費用,因此附件 8-8、8-
至都市求學(292) 9 較 8-7 為高,將再補充其他貸款說明。
(3) 第 291 點,成長測驗進步率係指學習扶
292. 有關原鄉學生至都市求學之協助支持措
助學生的前後測進步情形,將補充說明。
施如下:
3
國中教育會考第一年舉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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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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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106 年 12 月公布《偏
(a) 學習扶助措施: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從正式教師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
留任年限、彈性代理和專聘教師制度、老
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
師久任獎金、補足教學輔導人力、提供教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
學資源和硬體設施設備等面向強化;並
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於 108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
原住民學生就學補助。補助高級中等
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食費、提
提供設施設備、行政輔導、教師專業發展
供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
和整合性發展計畫予地方政府,並補助
金。
縣市進行成效評估。
(b) 提供課輔措施:辦理《原住民學生課
(5) 研議修《幼照法》,幼兒園生師比和師資
後扶植計畫》及鼓勵發展原住民學生
表格呈現再調整。
發展多元智能;另亦訂有《都市原住
10. 主席
民族發展計畫》
,提供學前補助及課輔
(1) 請各機關數據應詳實、完整,並進行分
措施。就讀適應措施:提升高級中等
析、說明,以了解政策成效。
以下原民籍學生銜接不同學制時之就
(2) 請補充幼兒園生師比修法時程。
讀適應措施,參本章 C 節。
(3) 請補充偏鄉教育相關數據及成果。
11. 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1) 依結論性意見第 74 點,請具體說明偏鄉
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中輟生資源(294、296) 兒少教育權監測成果。
(2) 依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政府應整合中輟
293. 國民中小學尚輟人數、尚輟率統計與年
生服務並分配足夠資源,建請於第 296 點
級分布參附件 8-11。
補充相關服務措施,並說明(附件 8-11)
294. 請各地方政府督導轄屬國中學校,於學 尚輟率、輟學人數調降幅度不顯著原因。
生畢業前召開相關會議評估曾有中輟經 12. 主席:請教育部依結論性意見第 78 點補
驗之學生,無升學意願或性向不明者, 充中輟生相關方案及成效。
及早轉銜至《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 13.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承辦單位。有關未 (1) 中輟生人數高居不下,相關檢核機制為
升學未就業兒少補充服務內容及數據, 何?中輟生返校後的協助措施?
請參第 127-1 點。 (2) 第 277 點,實驗教育特教生輔導機制及
調查報告?又特教人力和資源不足是否
295.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措施
影響特教生權益,其檢核機制為何?是
實施計畫》
,協助學校規劃並辦理多元彈
否規範實驗機構應納入特教研習?
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輔
(3) 第 278 點,少子化致私校招生不足,如
導,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
何保障併校後續師生權益?轉校學生後
穩定就學。
續協助或輔導機制(如偏鄉併校的交通
296. 2020 年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 支援等配套措施)及資源?請補充。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強化 14. 幕僚單位:附件 8-11, 1 年級輟學人數
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並連結相關網 偏高,且 2016 年至 2017 年間 9 年級驟
絡資源共同協助中離學生。提供救助服 增,請教育部補充說明原因。
務基本資訊,結合勞動、法務、警政及社 15. 教育部
政等機關資源製作中途離校學生資源宣 (1) 有關中輟議題,本部每月列管各縣市所
導表,供學校、地方政府參用。高級中等 通報的中輟數,對中輟數較多之縣市,函
學校中離人數及中離率相關統計參附件 請加強精進;針對特別個案專案列管,並
8-12、附件 8-13。 定期召開中輟聯繫會議,請社政、警政共
同參與進一步協助縣市。附件 8-11 將補
使所有兒少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 充說明。
及引導 (2) 有關併校議題,倘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合
併或停辦必要時,應先經專案評估、召開
297. 《108 課綱》將生涯規劃列為議題並融
學區內公聽會、提送縣市政府教育審議
入課程設計,協助學生瞭解自我興趣、
委員會、送教育部備查等程序。審查過程
性向及能力;總綱之課程目標「三、促進
並針對裁併校後可能衍生的就學、交通、
生涯發展」明列未來將持續引導學生建
經費資助等問題併為評估與因應。
立「尊嚴勞動」的觀念,且社會領域已將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主要提供學生和
勞動教育納入學習內容。
家長多元教育選擇權,並有相關條例和
298. 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 實施細則予以規範。續將請大學專業團
懷扶助計畫》 ,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輔 隊訂定相關訪視計畫,針對參與非學校
導會談、生涯探索課程或活動、工作體 型態教育的特教生進行評估,並協助將
驗,以資源整合、多元協尋、輔導扶助及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的研習課程納
關懷訪視策略,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 入特教知能。
就業青少年生涯發展,扶助適性轉銜至 16. 彭委員淑華
高中職就學、就業或參加職訓。執行概 (1) 本節有關職業培訓內容偏少,建議補充
況參附件 8-14。 《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職業培訓數據;又建教生的權益保障,除
299.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爰辦理以下措施:
措施外,建請補充辦理情形和各高職職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 業培訓。
生權益保障法》規定編定勞動人權及 (2) 第 282、288、289、292 點等點次只提到
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 措施內容,建議補充實際數據。
職前訓練。 17.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b) 2019 年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1) 許多數據缺乏分析,如就業輔導調查缺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作 少輔導內容。
業要點》第 7 點規定,建教生基礎及 (2) 第 286 點,建議銀行就學貸款針對家境
職前訓練應含至少 4 小時「勞動人權、 困難學生免息,避免就學經濟負擔成為
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課程。 中輟或中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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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c) 針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政人員, (3) 第 288 點,原住民和偏遠地區因學生數
透過每年辦理「建教合作申辦業務說 減少,而裁校併校,應改變教育實施型
明會」或「精進知能研習」加強其勞 態,如裁校併校後空出之校園空間可調
動權益知能。 整為集中宿舍,使偏遠地區兒少每學期
集合密集上課一兩週時間,期間與老師
300. 歷年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同住,回家利用遠距教學輔導。
升學就業概況調查」 ,掌握應屆畢業生當
18. 主席:請教育部參考列入政策思考。
年度 9 月底之流向。調查結果於次年 5
19.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月公布。統計數據參附件 8-15。
(1) 結論性意見建議數據應呈現性別、年齡、
地區和族群別,教育部現行統計缺少性
國際合作與交流
別分析,並建議參考行政院每年發布之
301. 國中小學生參與國際交流統計及兒少教 性別圖像報告,針對偏鄉、原住民、特教
育及職業培訓國際援助計畫參附件 8- 等教育面向以圖像呈現。
16、8-17。 (2) 附件 8-4 僅呈現 6 歲至 14 歲學齡人口,
其餘年齡就學資料亦應呈現。
(3) 第 284 點。建議補充實際受補助人數。
20.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偏鄉教育除
訂有相關法規外,建請補充成效。
(1) 第 287 點,《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及《師資培育法》既已制定多年,應
已完成具資格條件之師資人數,請補充
盤點結果,並修正文字用語;併請補充
110 學年度依需求開辦之教師學士後教
育學分班推動成效。
(2) 第 288 點,建請補充學習扶助開班經費
補助情形、服務覆蓋率及偏鄉照顧程度。
(3) 第 289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設立及管理辦法》,應補充執行成效。
21. 教育部
(1) 第 288 至 289 點,《偏鄉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和相關經費補助要點通過後
給予學校的協助措施,將補充具體經費
投入、照顧服務相關成效、受惠人數等數
據資料。
(2) 依委員及團體意見補充、統整數據,政策
建議亦將提供政策窗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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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2. 主席:請補充《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
扶助計畫》,另第 282、284、287、288、
289、292 點補充成效相關說明及數據。
23.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1) 第 282 及 299 點,對於企業聘僱建教生
是否建立職業衛生安全或保險等檢核機
制?實習內容是否和本科系相關並與企
業連結?
(2) 第 300 點附件 8-15 身障畢業生升學就業
概況,請說明「其他」類別的內容;建議
依城鄉、性別等分類呈現;升學情形歷年
未有改善,是否有更積極作為。另以升大
學(專)來說,扣除肢障等其他障別 21%無
校可念,五成大學沒有名額,且單招以即
將停招私校為多,請問輔導機制為何?
(3) 附件 8-11 為西元、附件 8-12 為學年度,
建議統一並補充最新數據。
2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 附件 8-15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畢
業生升學就業概況,將補充「其他」類別
定義。
(2) 建教合作學生相關權益,將補充依《建教
生權益保障法》進行之建教生職場考核
和職前訓練等作為。
25. 主席:請教育部修正、補充相關內容及成
效數據,並核對附件數據,統一年份寫法。
26.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第 294 點參
照第 127-1 點,惟附件 5-10-1 內容與第
294 點未盡相符,建請修正並摘述參照內
容。
27. 自學生 The Homeschooler(書面意見):
我國於 2018 年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
規定,強化維護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之受教權益,符合《CRC》及《兩公
約》保障受教權之核心精神,自學生敬表
認同與肯定。近來各界對非學校型態實驗
9
第 2 次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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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教育學生處境高度關注,然第 277 點未能
完整呈現相關努力,亦較屬質化內容。政
府允宜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專節,就政
府實質投入經費與人力推動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情形:就其中少數族群兒少,
如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族學生之特別保
障;依《CRC》第 28 條第 1 項第 C 款,
維護其接受高等教育之狀況;《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
條例》2018 年修正內容暨未來修法之規畫
等;予以納入。另就防制(治)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霸凌、性別事件之情形,亦宜
適當連接至其他點次併予呈現;附件 8-5
宜就行政區別等,強化數據之完整性。
28.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書面
意見)
(1) 針對安置機構兒少受教權保障:
A. 經費:依據安置契約,目前安置兒少的
教育經費包含於安置費用中(每個月 2
萬多元),縣市政府應另列教育經費,
實支實付,以免影響其受教權。因為安
置需求可能導致轉學,需要重購制服、
書包等,且例行性教育支出不低,安置
費用不夠支付(如班費、學雜費、家長
會費、團保費、冷氣使用費、餐費)。
B. 教育資源:縣市政府未編列足夠專輔人
力、特教資源,導致校內沒有資源協助
因安置需求而轉學的兒少。因此,中央
政府是否提供資源協助縣市政府及學
校?若有,應於國家報告說明,若無,
應設立資源。
(2) 第 281 點附件 8-6 僅有高級中學人數,
可否掌握「國中階段」懷孕學生就學數
據?
(3) 說明第 2 點「繼續就學人數」的定義非
多數懷孕學生就學樣貌,多數會中斷就
學,部分邊育嬰邊復學、或復學後可能再
1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次中斷。教育和社政系統應理解其就學
障礙,方能更精準掌握學生需求,並給予
對應資源協助,以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
(4) 第 294 及 298 點《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
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 ,每年國中畢業
的雙未青少年總人數?為何該計畫每年
扶助人數僅 3、400 人(第 298 點附件 8-
14)?該計畫號稱及早轉銜,人數卻如此
少的原因(第 294 點附件 5-10-1)?
B.教育目標(首次第 267 點至 275 點) 【決議】
1. 請補充兒童權利教育成效。(教育部)
人權教育 2. 第 305 和 306 點,請補充人權教育教材研
發相關成效、教材數量及主題網站。(教
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人權教育(302 至 306)
育部)
302. 《108 課綱》社會領域中,於課程目標、
3. 第 308 點,請補充學生申訴相關調查及正
核心素養、學習重點等,納入人權教育
向管教培訓知能研習人數。(教育部)
相關內涵,此外「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針對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議 4. 第 310 點,請補充學務校安專業人力業務
題,詳列其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心素 相關內容。(教育部)
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讓教師適時、
【發言摘要】
適切地融入各領域或學科,引導學生反
1. 李委員瑞霖(張委員淑慧代轉)
思人性尊嚴檢視各種偏見與歧視,或檢
(1) 依結論性意見第 75 點,應落實兒童權利
討人際對待公平性。
教育,CRC 應為重要教材,但國家報告或
303. 2016 年修訂《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實際教育現場未見有成效說明。
畫》 ,實施期程為 2017 年至 2021 年,落 (2) 第 308 點宜呈現申訴人次,實務上有些學
實「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友 生不敢提出意見致權益受損。
善校園環境」、「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民 2. 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第 303 點人權教
教育課程與教材」、「加強教師專業倫理 育,建議為兒少設計適宜教材內容並納入
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普及宣導人權 個人社會責任及法治教育內容。
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 4 項 3.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教育為
策略。 百年樹人之大計,各目標於落實過程可能
產生扞格,政府部門制定法規時,應掌握
304. 2018 年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
比例原則預為評估,不應單方面過度強
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
勢。
課程基準》 ,引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資職前教育課程中融入各項教育議題 4. 教育部:會後補充兒童權利教育成效、申
(含人權教育及兒童權利等)。2019 年 訴調查。另服儀規定皆考慮各面向比例原
建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發展平臺,各師 則,並納入教師和學生等代表意見。
資培育之大學應定期填報各學年度課程 5. 主席
規劃教育專業課程資料。 (1) 依 CRC 一般性意見,兒童最佳利益非單一
面向,尚包含表意權、教育權、健康權等。
305. 依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
(2) 建議教育部於政策規劃過程邀請關心兒
施方案》成立人權教育中央輔導群,成
少教育團體和兒少代表參與。
員由學者專家及中央輔導團教師以夥伴
6.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並成立人權
(1) 第 303 點,為提升學生體認個人之社會權
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形成中央─地
利義務,建議「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
方─學校之「三級輔導體系」
,辦理人權
參與之友善校園環境」策略,修正為「營
教育研習活動,發展教學資源。
造尊重人權、提升個人與社會責任以及公
306. 人權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階段別、年齡層 民參與之友善校園環境氛圍」。
研發人權教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權 (2) 第 304 點,鑑於韓國 N 號房事件,建議
教育自我評估實施計畫》研究結果建議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融入「兒少性剝削防
針對資源之性質,如圖書、教案等進行 制」、「性侵害防制」等內容。
細部分析,以利後續資源補充上之參考, (3) 第 310 點,建議明訂「學務校安專業人力
並活化教師研習,相關講座及工作坊均 聘用」辦法明訂校安人力職責。校安人員
採課堂產製教案、戶外人權象徵踏查等 應具備教官功能和教化之專業能力,確保
「實作」方式,擺脫舊有形式主義之單 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曾有性侵害、性騷
向授課模式。 擾、猥褻等前科不應錄用,並效法韓國和
美國,公布性侵前科者資料庫,與民眾共
307. 學生課業外,參與課綱制定及自治會組
同把關,並且聘任委員包括 1/3 家長代表。
織,參第 91 點、第 92 點及第 94 點。
7. 主席:《兒少法》及教育相關法規針對各
結論性意見第 79 點/提供學校指引,明列懲 類兒少專業工作人員均訂有不得曾犯性
處措施(308、309) 侵害等罪等消極資格規定。
8.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308.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1) 第 306 點,請列出人權教材數量、主題及
意事項》揭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目的、
網址。
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並臚列
(2) 第 309 點,請補充已接受正向管教培訓老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
師人數。
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
(3) 第 310 點,請補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
及正向管教措施例示,業檢視是否符合
學務校安專業人力數據。
CRC,於 2020 年修正。另辦理及補助「教
9.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第 310 點,學校教官
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有關教師體
與有別於過去威權形象,工作事項包括急
罰、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參第 143
難救助、關懷輔導、聯繫校外警政管區等。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點。 面對教官退出校園政策,如何確保學務校
安專業人力業務銜接及專業,宜請說明。
309. 修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
10.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第 305 點件
規定之原則》明訂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
請補充人權教育中央及地方輔導團的成
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
員、運作機制、成效;第 306 點不同階段
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
的人權教材,研發進度、運作管道、執行
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
成效,請補充。並建議人權教材與
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
輔導團可結合。
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
11.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
省及靜坐反省。
(1) 請補充第 302 點,有關 108 課綱中人權教
結論性意見第 80 點/教官退出校園(310) 育之兒少參與方式。
310. 2017 年起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在保 (2)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鼓勵政府諮詢兒少,
障現職教官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及校園 實務上,有地方政府係以兒少參與「表決」
安定無虞之前提下,推動教官人力轉型 方式取代「諮詢」,惟二者確有不同,尤
方案,預計 2023 年教官人數下降至 1,980 以課綱和教材選定具有相當專業性,兒少
人(2020 年 8 月教官人數為 2,731 人), 是否有表決能力,尚待評估。
所產生之人力缺額,將逐年編列經費補 12.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第
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學務校安專業 310 點,有關教官退出校園的議題,家長
人力達 80%。 更在意以學務校安專業人力取代教官政
策,對於提升校園安全的成效,建請提供
相關成效評估。
13. 教育部
(1) 第 303 點,《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
2021 年底屆期,刻正研修計畫,將提升個
人社會責任等意見納入參考。
(2) 第 305 和 306 點,人權教育教材,成立人
權教育中心和教師社群,研發相關教案和
教材,並整理兒權書單、出版相關書刊和
手冊等。國中小學則以輔導團方式,研發
相關教材和教案,公告於 CIRN 國民中小
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網站,供各界
參閱。將補充成效、教材數量、主題網站
等內容。
(3) 第 308 點,正向管教培訓知能研習每年辦
理,將補充人數。
(4) 第 310 點,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 推 動 高級 中 等學 校學 務 創 新人 力 要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點》、《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
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人力要點》及補助私立
大專相關要點,明定學務校安專業人力業
務相關內容,包含:安全校園生活、危機
管理等;並逐年提高經費,補助高中以上
學校進用培訓合格學務校安專業人力達
80%,原則依照教官缺額,編列相對應經
費(含人員培訓);另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會組織設置以學校為主體,成員包括學校
校長、學務主任及學務校安專業人力等,
運作上應沒問題。
14. 主席
(1) 請教育部參考民間團體意見補充相關內
容。
(2) 第 304 點,建議教育部研議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融入性剝削等內容。
(3) 校安和學務創新人力議題,請教育部參考
研議,必要時邀請相關民間團體討論。
(4) 依聯合國撰寫準則規定,國家報告字數有
限,部分資料可請教育部另行提供書面參
考,並可於第 2 輪民間意見徵詢會議上再
討論。
15. 高雄市家長協會(書面意見):第 302 點,
課本內容常看到「偏見」和「歧視」文字,
是否有其他文字更合適用來「檢視」的標
準?因為「檢視」比較像是建立一個評分
表打分數的意思,但「偏見」和「歧視」
是一種自己的想法,已有負向罵人的意
思,難以被客觀評分(檢視)
,建議國家報
告使用更中性的文字。
C.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文化權利(首次第 【決議】
354 點至 364 點)
1. 第 312 點,請補充閩南語、原住民語認證
結論性意見第 86 點/多元文化(311 至 324) 相關內容。(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311. 我國 2020 年兒少共 361 萬 5,967 人,其 2. 第 316 點,請補充補助開設族語課程經
中原住民兒少人數為 13 萬 6,758 人,蒙 費。(教育部)
1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族兒少為 41 人,藏族兒少為 104 人,客
3. 第 317 點,請補充多元文化社團說明,並
家族群兒少未進行普查,推估約為 71 萬
酌修「啟發原住民特殊潛能」文字。(教
人。
育部)
312. 《108 課綱》總綱規定,國民小學階段本
【發言摘要】
土語文課程的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
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 1.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國內除
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至 原住民和新住民以外,主要人口來自中國
於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學校應調查 大陸的華人,源自於同一個中華文化和歷
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 史,因此,規劃兒少歷史文化教育權利,
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開課班級數及學 應秉持客觀公正完整呈現歷史文化,不宜
生人數參附件 8-18。19 歲以下客語能力 以單一時期政治考量,扭曲、淡化文化歷
認證統計參附件 8-19。 史。
2. 主席:108 課綱爭議,請教育部作為後續
313. 2019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
,傳承、
政策規劃參考。
復振及發展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
3. 華人情感教育發展協會:第 316、317 點,
語言及臺灣手語,並據以修訂《108 課
建議於原住民部落和偏鄉增設各級學校,
綱》
,成立「本土語文」、
「臺灣手語」課
並降低其設立學校最低人數和科系標準,
程綱要修訂小組。因應措施如下:
使小型學校不至被併校或關閉,原住民學
(a) 109 學年度起辦理國家語言師資培 生在有利於傳承原住民文化的部落或家
育,以多元管道培育國家語言師資, 鄉繼續升學。
包括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及 4.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第 313 點發
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臺灣手語 展台灣手語,對喑啞同胞是否反而造成國
部分,調查一般、特教學生選習臺灣 際交流障礙,建請再酌。
手語意願,推估師資需求,規劃辦理 5.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培訓,及啟動 (1) 第 311 點,除原住民、蒙族、藏族和客家
學習用書編輯、動畫繪製方案,以提 族群,建議詳細列出其他族群,包括新住
供學校教師完善教學支援。 民及原住民中各族別。
(2) 第 312 點,除了客語能力認證,其他語言
(b) 111 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含閩南語、客
(如閩南語)有無能力認證?學習成效如
家語、原住民族語、閩東語及臺灣手
何?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否研議
語)將列為部定課程,未來高級中等以
制定多元文化族群基本法?
下學校皆需開設國家語言課程供學生
(3) 第 316 點,建請提供補助開設族語課程經
選習。
費。
314. 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 (4) 第 317 點,建議補充各學校成立(原住民
教育、語言、文化及媒體傳播等基本權 以外)多元文化社團相關數據。
利。
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6. 李委員瑞霖(張委員淑慧代轉):第 317
315. 補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及教保員
點「啟發原住民特殊潛能」文字似有不妥,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學習機會,參第 64
建請修正。
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
7. 教育部
育活動,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約 1~3
(1) 第 312 點,閩南語、原住民語皆有認證,
萬人次參加,並期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
倘有年齡統計再補充數據。
化且適切的推動模式。
(2) 第 316 點將補充開設族語課程補助經費。
316. 2019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3) 第 317 點將補充說明多元文化社團,並酌
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 修「啟發原住民特殊潛能」文字。
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高級中等 8. 主席
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 (1) 學校手語教學包含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
《108 課綱》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 透過自然語言,國際交流不困難。
族語言進行教學;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 (2) 新住民子女為中華民國國籍,非少數族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 群。
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 9.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第 313
文化之機會。另補助地方所屬國民中小 點(b),國家語言除閩南語、客家語、原住
學開設族語課程經費。 民族語、閩東語及臺灣手語外,是否包括
國語(普通話)。臺灣各固有族群語言除
317.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
閩南語、閩東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外,
能力,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可否要求藏語、蒙語、廣東話、上海話等,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
請教育部審慎思考。
點》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原住民
10. 教育部
族社團,鼓勵於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時
(1) 課綱中國家語言包含國語文,因應《國家
間辦理社團活動,啟發原住民族特殊潛
語言發展法》實施,另擴及閩南語、客家
能。
語、原住民族語、閩東語和台灣手語,其
318. 2020 年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 餘意見再行研議。
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依 (2) 《國家語言發展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包括原住民 該法為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促進國家語言
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會組 傳承、復振及發展所訂定,因此文化部公
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技能、 布列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閩
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他文化 東語和台灣手語等語言,並明確說明國語
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量。 屬於國家語言之一。
11. 主席:臺灣固有族群範圍意見,請文化部
319. 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計畫-親職教育與
另行研議。
家庭教育》,以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建立
多元學習管道,營造學習環境,提供原
住民參與學習及成長之機會。
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20.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財團法人原住
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原住民族電視臺,
兼顧 16 族原住民族語新聞播報,製播兒
少族語學節目。
321. 2018 年《客家基本法》新增第 12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
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
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
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
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
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提供
客家兒少得以自己語言接受教育之法源
依據。
322. 2018 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訂明
培育客語師資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優先進用取
得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或教保服務人員等規定,以利發展客語
學習環境。另 2020 年已將客語師資納入
師資培育。
323. 編撰適合學齡前幼童閱讀數位教材(含
教學創意手冊),減少客語非母語、都會
區或非客庄地區教師摸索時間,並確保
客語教學品質;亦可讓有經驗(客語)教
師視不同年齡、地域需求,靈活運用設
計教學。
324. 2008 年起每年於聯合國所定之國際移民
日(12 月 18 日)前後舉辦系列活動,並
經中英文媒體報導,強化宣導對多元文
化之尊重。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補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多元文化及母
語學習計畫情形,參附件 8-20。
1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325. 每年辦理「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
活動,促進教師將多元文化融入教學課
程,並透過教師互相觀摩教學方式及教
案,激發多元文化創意教學。每年亦補
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
際日活動。另推動國中小新住民語文教
學,編輯教材,培訓師資、補助新住民子
女國際職場體驗、高中職學校赴東南亞
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等。
D.休閒、娛樂和文化活動(首次第 276 點至 【決議】
287 點)
1. 第 328 點參照點次修正為第 247 點。(幕
校園課程彈性化與多元 僚單位)
32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分為部定 2. 第 329 點,請補充說明透過考核等機制加
課程及校訂課程,其中「校訂課程」在國 強督導落實在校作息時間。(教育部)
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係由學校
3. 第 330 點,請補充各校辦理親師座談會或
安排,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
班親會宣導兒少休息休閒權相關數據。
適性發展,如跨領域探究課程、社團活
(教育部)
動、技藝課程、戶外教育…等。為落實教
學正常化,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 4. 第 331 點,請補充指導老師規劃家庭作業
視導實施計畫》,督導縣市政府所轄學校 應針對孩子能力提供適當作業量相關說
針對編班、課程規劃及實施、教學活動、 明。(教育部)
評量及行政配套落實正常化教學,俾保
5. 第 332 點,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數據請參照
障學生之學習權益。
相關點次。(幕僚單位)
327. 《108 課綱》總綱規定,學校宜在課程綱
6. 第 333 點《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
要的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社區
範》請補充納入兒少、家長等相關人士意
需求、產業概況等因素,經由教師、家
見之執行數據、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備查
長、業界、專家學者等的共同參與,建立
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符應學生需求之特色課程。
7. 第 333 點,請補充縣市政府辦理兒童遊戲
結論性意見第 83 點至第 84 點/兒少在校具足
場設施參與式工作坊數據、及公園管理自
夠自由活動時間並教育家長和老師(328 至
治條例納入兒少參與。(內政部、衛生福
331)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28. 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225 點。
8. 第 334 點「建議」遊戲場規劃設計過程邀
結論性意見第 77 點/課業壓力(329 至 331) 請兒童參與,請修正「建議」的寫法。(衛
1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29.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4,學校得於 9. 第 336 點,請補充協助縣市政府國小遊戲
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 場設施汰換及改善工程之國立雲林科技
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 大學協助團隊和學校補助金額。 (教育部)
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且每週至少
10. 請了解兒童街道遊戲單一窗口政策執行
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
單位聯絡方式,增加點次說明相關內容。
定是否參加。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330. 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於親師座談或班
11. 請補充具國際意義的公私協力少年相關
親會時機,向家長宣導教育有關兒少睡
活動或據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眠、休息及休閒權之精神內涵。
署)
331. 透過相關會議及教師增能研習,鼓勵老
【發言摘要】
師規劃多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作業,減
少指派重複性書寫作業,並建議寒暑假 1.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作業宜結合校本課程、社區文化、學生 (1) 第 328 點,鼓勵學生在校運動措施參第
學習潛能及需求等原則,發展多元性、 225 點,對應內容有誤,請修正。
創新性與具意義性之作業或活動。另依 (2) 第 330 點,持續向各級學校宣導家長有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 關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權精神內涵,建
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學校於 議補充成效統計。
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模擬考,且不得於 (3) 第 334 點,「建議」遊戲場規劃設計過程
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邀請兒童參與,應刪除「建議」二字;結
論性意見第 85 點和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
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
有關兒少有參與遊戲權利,建請設置更
結論性意見第 85 點/兒少具休息、休閒權 多少年遊樂空間並兼顧區域平衡。
(333、334) 2.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有關學生課業壓
力及缺乏學習動力或目標問題,第 329
332.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點,規定高中生在校作息時間並無太大意
管理辦法》規定,課後照顧中心應設置
義,問題在學生課後補習及繁重課業,致
遊戲空間,地方政府應每年至少辦理 1
影響睡眠;第 330 點所提親師溝通效益不
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
佳;第 331 點,建議家庭作業依照學生能
4
針對尚有辦理招生之246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行調查,截至2020年11月9日,相關作息規定已
明列第一節上課以前活動,每週至少二日安排學生自主規劃運用等文字者,計215所,達全部87%;另
已明列每週全校集合之活動安排不超過二日者,計236所,達全部94%。《108課綱》總綱規定:「有關
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針對各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訂定情形進
行調查,截至109年12月11日,已訂定完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者,計14縣市,另
1縣市僅訂定高級中等學校階段規定,6縣市僅訂定國中小階段規定,尚餘1縣市未訂定。
1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力適性調整,目前作業雖然多元,但實際
333. 對非機械之兒童遊樂設施,訂頒《兒童
上造成學生更多困擾。
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為使兒少充
3.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
分參與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於該管理
(1) 第 332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規範修正草案,新增點次明列「新設兒
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遊戲空間,
童遊戲場之規劃與設計,設置者得諮詢
但教室空間可視需要調整併用,實際落
兒童、家長、身心障礙者、兒童相關專家
實情形有落差。有無追蹤哪些課後照顧
及社區人士意見。公園附設遊戲場調查
服務班與中心設置遊戲空間,或更積極
統計參附件 7-9。
的保障和做法?如有,請呈現相關成效。
334. 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發現,各 (2) 第 333 點僅說明《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
類型遊樂設施集中於直轄市,遊戲設施 管理規範》草案提及設置者得諮詢相關
多為制式且冒險性較不足,惟共融遊戲 人士,現很多縣市政府執行新設遊戲場
場近年急速增加約有 125 處,建議遊戲 時,已納入兒少和家長意見,應可說明更
場規劃設計過程邀請兒童參與、地方政 清楚。
府於官網公告遊戲場資訊等,將提供相 (3) 第 334 點「建議」這兩字不適合放入國家
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未來規劃遊戲場之參 報告,並非國家執行遊戲設施和安全保
考。 障上實際執行內容,請斟酌修正。
4. 教育部
335. 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與休閒參第 225 點
(1) 第 332 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至第 227 點。
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遊戲空間,
336. 有關校園遊戲場改善情形如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已列入地方政府
(a) 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加速完成公共化幼 檢核項目,並在每次業務稽查時,了解遊
兒園遊戲場改善及備查,訂定《公共化 戲空間有無符合規範。另兒童課後照顧
幼兒園遊戲場改善計畫》,預計補助改 服務班在國小實施,持續補助改善公立
善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共計 838 園;另 國小兒童遊戲場情況,已於第 336 點說
有關私立幼兒園改善遊戲場部分,業 明。
補助 19 縣市 1,443 園遊戲場改善工程。 (2) 第 329 點,除早自習外,建議高中在校作
(b) 有關改善公立國小兒童遊戲場補助情 息時間納入課後時間,後續納入政策研
形,2018 年至 2022 年將補助 1,932 校, 議。
約 21 億 2,698 萬 8,000 元。 (3) 第 330 點各校辦理親師座談會或班親會
宣導兒少休息休閒權等相關數據,會後
337. 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藉由舉辦展演、展
視現有資料補充。
示、導覽、營隊活動、圖書借閱及製播廣
(4) 第 331 點已指導老師規劃家庭作業應針
播節目等方式提供兒少參與學習。兒少
對孩子能力提供適當可從容完成的作業
入館人次統計參附件 8-21。國立國父紀
量,再補充相關資料。
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臺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灣美術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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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 (1) 第 333 點,已執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
持續規劃適合兒童及家庭參與之常設展 管理規範》草案納入兒少、家長、身障團
及藝文展覽,並辦理適合親子觀賞之表 體等相關人士,可補充數據。
演藝術節目,兒少入館人次調查統計參 (2) 第 334 點修正「建議」的寫法,另公園遊
附件 8-22。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 戲空間設置不均,本署已提供相關研究
公設場館統計表參附件 8-23。 報告予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納入未來遊戲
場規劃之參考。
338. 2018 年辦理《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
6. 幕僚單位:第 328 點參照點次修正為第
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 ,補助全台
247 點。
藝文館所與學校合作發展體驗課程外,
7.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
亦搭配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獲補助
(1) 第 328 點,請清楚列出學生在校運動措
案,將兩部會歷年發展之美感體驗課程
施內容及成效。
上傳至教育部「藝拍即合」媒合網站,鼓
(2) 第 329 點高級中學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
勵各縣市每年至少需有 6 校參與申請體
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有實際了
驗課程。
解學生自主安排的比例?實施後對學生
的自我管理或哪些能力有提升,有哪些
成效?如何評估對學生的課業壓力是否
有降低?請補充說明。
(3) (書面意見)第 330 點向家長宣導有關
兒少睡眠、休息及休閒之精神內涵。根據
民間團體的調查,普遍孩子睡眠時間不
足,有何具體措施幫助孩子?
(4) (書面意見)第 331 點鼓勵老師規畫多
元化及生活化的家庭作業,請說明實際
執行情況。孩子作業有時已成家長的重
擔,若家長忙碌,則由安親班幫忙完成,
結果孩子並沒有真正學習,父母須花更
多錢協助完成作業。
(5) 第 332 點課後照顧中心應設置遊戲空間,
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安全措施相關業務
之稽查。請列出全國多少課後照顧中心
有設置遊戲空間?比例有多少?稽查不
合格時如何處理?
(6) 第 338 點《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小學
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 ,請提供成效和
2018 年執行至今 3 年來有多少學校申
請?多少學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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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8.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1) 針對遊戲設施及玩具安全保障,建議附表
呈現各縣市政府這幾年辦理參與式工作
坊相關數據。
(2) 建議增加說明縣市政府公園管理自治條
例已納入兒少參與,如屏東縣、高雄市、
桃園市、苗栗縣。
(3) 《桃園市共融式遊戲場總顧問服務計畫》
與學術及民間單位合作進行台灣第一個
CRC 遊戲空間使用者行為觀察,是非常好
的國際社會表現,建議納入。
(4) 第 336 點教育部投入 21 億元協助縣市政
府國小遊戲場設施汰換及改善工程,建議
明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協助團隊及學校
補助金額詳細數據。
(5) 第 333 點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
規範》,建議增加有哪些通過檢驗、及尚
未通過須接受輔導相關資料。
(6) 民間組織在兒童休閒文化、遊戲和參與權
有很多國際合作,建議補充。
9. 高雄市家長協會:第 326 點,有關學校社
團活動品質,有的社團名為桌球課程,實
際卻是玩躲貓貓或打籃球,影響學生學習
權益,希望有確實的監督管理機制。
1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第 333 點,本署可補充參與式工作坊數
據,及各場域遊戲場備查情形。
(2) 公園管理權責機關為內政部,請內政部協
助提供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納入兒少參與
相關資料,以評估是否併入第 333 點或增
加點次。《桃園市共融式遊戲場總顧問服
務計畫》也請內政部回應。
11. 教育部
(1) 第 326 點學校社團活動實務執行情形,各
校訂定課程計畫需公告於學校及縣市政
府指定的相關網站,如學生或家長發現未
2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按照課程執行,可向學校、縣市政府和教
育部反映,進行個案了解。
(2) 第 332 點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數量在第六
章節已附表呈現,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兒童
遊戲場需視需求和規模設置,地方政府每
次稽查包括遊戲空間安全,如發現問題則
依《兒少法》第 83 條及第 107 條裁處。
(3) 第 336 點補助校園遊戲場,可配合新增國
立雲林科技大學協助團隊和補助金額,但
依國家報告字數規定,是否詳細明列各級
學校補助數額需再整體考量。
(4) 第 338 點美感體驗教育計畫成效前有補
充,包括發展體驗課程和結合文化部發展
課程,但考慮國家報告字數限制,因此未
列入,如需要會再補充。
12. 內政部:目前尚未收到縣市政府提報修正
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納入兒童參與,會再進
行了解,並再討論全面性建議各縣市政府
納入修正。
13. 主席
(1)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數據請參照相關點次。
(2) 可邀請將兒少參與納入自治條例的縣市
分享,進行縣市間典範學習,提供內政部
參考。請內政部配合衛生福利部提供相關
數據,納入國家報告。
14. 李瑞霖委員(張委員淑慧代轉)
(1) 第 326 點,學校多將彈性課程上正課,請
問教育部有無監督或查核機制。
(2) 第 327 點,建議進一步說明,否則很像宣
示條文。
(3) 第 329 點,許多國立或縣市轄高中未落實
在校作息時間,或要求學生配合校方既定
政策(非教育部政策),請問如何監督落
實。
15.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建議納入網
路遊戲安全,進行網路遊戲分級並提供兒
少充分資訊。
2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16. 新竹市築心生命教育協會
(1) 第 337 點為統計兒少入館人次,因免費入
園無法統計人數,建議呈現以兒少為主要
對象的所有場館資料,另附件 8-23 公設
場館的其他分類佔比高,其中社區或村里
活動中心是否和兒少相關。
(2) 偏鄉地區較少文化活動或設施且遊戲空
間不足,兒少平常休閒僅和家人去大賣場
或在家滑手機。
17. 社團法人臺灣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
(1) 第 337、338 點,國際上極少數國家有街
道遊戲的單一政策窗口,目前我國臺北市
政府體育局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已設立
兒童街道遊戲申請專區,因此建議納入國
家報告,並說明近兩年成果。
(2) 衛生福利部和經濟部正研擬建立遊戲場
檢驗標準協商平台納入其他國家法規,例
外於經濟標準的限制,以增強保障兒童遊
戲權,如有,建議納入國家報告。
18. 教育部
(1) 第 326 點有關彈性學習課程實施和查核,
乃透過學校課程計畫向縣市政府備查並
公告後實施,並訂定《國民中學教學正常
化視導實施計畫》,縣市政府需訪視每所
國中,本部則抽訪了解縣市政府及學校實
施課程落實情形,如不符合則督請縣市政
府督導學校改善。
(2) 第 329 點,每年皆發文調查各校落實在校
作息時間情形,如有不實情形會再次發文
請其改善,並以考核相關機制督導學校落
實相關注意事項。
1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 有關遊戲場檢驗標準跨部會溝通平台刻
正規畫研議,待籌備會議後較能確定是否
適合放入國家報告。
(2) 附件 8-23 各部會公設場館調查統計,為
兒少代表於本部兒權小組提案,因少年遊
2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戲空間缺乏,希望調查少年可利用之文
化、體育運動或休閒等空間,因排練社團
表演可借用社區活動空間,爰與兒少代表
討論後納入其他類別,以讓兒少有更多了
解和選擇。
20. 主席
(1) 為落實在校作息時間,請教育部補充透過
考核加強督導等說明。
(2) 網路遊戲分級已於首次國家報告第四章
說明,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經濟部列
入參考。
(3) 兒童街道遊戲單一窗口政策可與國際接
軌,請衛福部了解執行單位聯絡方式,補
充相關內容。
21. 社團法人國際兒少人權促進會:政府多年
和民間團體合作補助成立少年服務中心
或基地,如遊戲活動、就業諮詢、中離中
輟服務等,只是少年不一定想自己參與,
需透過學校、課後陪讀等多加推廣,建議
公告這些空間,提供服務團體及青少年多
加利用,並提供民間團體管道了解如何和
縣市政府合作。
22. 兒少代表(未表明):第 331 點,建議不一
定要限制模擬考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
第一週實施,如將模擬考往後延,後面考
試較多,反而壓力更大,建議分散壓力。
23. 高雄市家長協會:第 333 和 334 點,12-
18 歲少年使用遊戲設施較少且不普遍,
在家空間不足,出門的話家長也擔心,希
望有家人方便聯繫又覺得安全,並可讓青
少年免費參加的地方。
24. 教育部:第 331 點規範為考量寒暑假結束
馬上進行模擬考,學生無法全心享受寒暑
假時間。
2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附件 8-23
公設場館調查詳細資料尚包括場館基本
資料、可借用之空間及設備、兒少優惠和
2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使用規定等內容,並請各縣市政府以網站
公告等形式使兒少知悉,後續會再確認各
縣市政府有無公告。
26. 主席
(1) 很多縣市政府辦理少年相關活動,衛生福
利部也補助少年據點,民間團體可聯繫各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兒少相關科室合作。請
衛生福利部擇具國際意義內容納入。
(2) 請教育部未來再思考如何在休閒權和課
業壓力取得平衡。
26
來源 PDF: 37_20210510135815_7197401.pdf
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民間意見徵詢
第一輪審查會議紀錄(第 8 場次)
時間:110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大禮堂
主持人:張委員淑慧、彭委員淑華 紀錄:任欣儀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持人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決議事項
【本場次審查內容:第四章】
一、目前尚未提供第 1 至 5 場次會後修正資料之機關有:司
法院、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原民
會;請盡快繳交前 5 場次會議修正資料,避免影響第二
輪審查作業期程。
二、請各權責機關依決議(詳附表)增修第 2 次國家報告,
於會後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三、民間團體於會後(5 日內)所提書面意見,請幕僚單位轉
知各權責機關回應,於文到 7 日內回傳幕僚單位彙辦。
四、本次會議涉及政策建議,請權責機關評估參考。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下午 4 時 30 分)
1
IV 公民權與自由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A.姓名和國籍(首次第 86 點至 94 點)
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無國籍兒少權益
(103) 【決議】照案通過
103. 有關非本國籍新生兒,業訂有《外
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 【發言摘要】
作業流程》。另針對生父不詳,生
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無依兒少,2017 年函頒「在臺出 會:第 103 點,有關生父不詳、生
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 母行方不明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
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 實務上仍有因無法取得居留證而
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 無健保,未來是否有調整作為?
發標準作業流程》,經協尋生母行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外
蹤及洽生母原屬國政府確認該兒 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標準
少未具該國籍或逾 3 個月(生母 作業流程》
,針對生父不詳、生母行
於境內,協尋 6 個月)無回應,即 方不明的新生兒可暫依生母國籍
可認定為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 取得外僑居留證並申請健保。對於
機關(構)代其申請歸化,或由國 無健保的兒少,也可依《弱勢兒童
人收養後申請歸化。在協尋生母 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
期間,協助安置兒少,並暫依生母 用補助辦法》提供相關醫療協助。
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
母未果,且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
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1。 (相關福
利、就醫、就學權益參第 67 點)
B.維護身分(首次第 95 點至 98 點) 【決議】
104. 為使兒少收養事件尋親服務依法 避免雙性兒童過早接受非必要手術議
有據,2019 年增訂《兒少法》第 題,補充回應意見。(衛生福利部/醫事
21 條之 1,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 司)
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
【發言摘要】
關或機構協助。另為保障被收養
1.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1
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止,內政部移民署共核發 72 件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51 件依生母國
籍,另有 21 件轉為無國籍,16 件已歸化我國國籍。
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兒少之身分權,設置「兒少收養資 會: 107 年監察院提出有關雙性人
訊中心」保存兒少收養資訊、建立 案,建請政府對於雙性人群體並無
尋親流程及提供尋親服務。 有意義之資料統計與研究;對於雙
性人社會適應問題無任何政策推
105. 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依醫
行;未能制定醫療指引或手冊給予
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
協助,致雙性兒童有過早接受非必
性別辦理登記,該性別係屬「生理
要手術之虞,違反人權。建請補充
性別」。性別變更登記須檢附「2 位
後續作為。
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
2. 主席:請醫事司參考並補充。
書」
,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
3.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摘錄
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無
書面意見)
庸重建變性後之器官,即可辦理
(1) 第 105 點提及戶政機關辦理出生
出生別之性別變更登記。
「性別」登記時,該性別係屬「生
理性別」 。身分證及護照上的「生
理性別」應是 SEX,但行政院決
議將「性別」翻譯為 gender(為「社
會性別」),且未邀請民間團體參
加,請內政部向行政院反應。
(2) 「多元性別」一詞定義不明,卻
出現於政府網站、文件及教材中,
混淆社會大眾、家長、老師、學生
對性別概念的理解。性別與性傾
向為不同概念,行政院及教育部
使用「多元性別」來指稱 LGBT,
實有錯誤。建請國教院或教育部
「正名」。Gender diversity 應該是
指「社會性別的多樣性」。
C.表現自由(首次第 99 點至 102 點) 【決議】
結論性意見第 34 點/校園表現自由 請補充學生會提案並獲得學校同
(106、107) 意案例或統計。(教育部)
106. 兒少被傾聽之權利,參第三章 D 【發言摘要】
節,集會結社權利,參本章 F 節。
1.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目前圖書
107. 持續推動全國校刊競賽,支持學 館、美術館、博物館仍以音量不宜
生發行校園刊物。全國高級中等 過大為由制止兒童。從公民權而
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學校校園刊物競賽投稿件數統計 言,應讓兒童特質被接納與理解。
參附件 4-1。《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2. 主席:請文化部補充回應說明。
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規定,不
得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 3. 賴委員奕瑋:兒少主要活動場域在
定作為懲處要件,且應區別以學 學校,依規定各校應成立學生會並
校或個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 推選學生會會長提出政見,如選擇
另每年辦理校園刊物編輯研習 制服、升旗活動的存廢等,因學生
營,對全國高中職校刊社指導教 會運作反映兒少的表現自由,建議
師,宣導兒少表現自由權利。 補充納入。
4. 教育部:學生會的表現已納入國家
報告其他章節,將補充學生會提案
並獲學校參採的案例。
5. 主席:請教育部補充。
D.獲得適當訊息/傳播媒體(首次第 【決議】
103 點至 115 點) 1. 第 108 點,研議是否可提供兒少上
網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8. 行動寬頻滲透率2為 124.13%。
2. 第 109 點,請補充大學與偏鄉學校
109. 在資訊素養提升方面, 《108 課綱》 合作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相
在國中小的部分,將科技領域列 關課程的成效。(教育部)
為部定課程,包含「資訊科技」與 3. 第 111 點,請補充圖書館親子閱讀
「生活科技」兩個科目;在高中的 區說明,以及圖書館兒少借閱冊數
部分,將「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 及借閱率統計。(教育部)
列為核心素養。為解決偏鄉開設 4. 歷次有關遊戲軟體分級建議(例如
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相關課程之 分級、廣告、具體成效等) ,請經濟
師資問題,媒合大學協助開課,規 部回應。(經濟部)
劃遠距教學、運用直播共學、線上
【發言摘要】
數位學習等多元管道,以落實
《108 課綱》。 1. 李委員瑞霖
(1) 第 108 點,行動寬頻滲透率宜聚
110.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焦於兒少獲得適當訊息的自由。
增訂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
(2) 第 109 點,科技領域建議修正為
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
部定「必修」課程。
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
(3) 第 111 點,建請補充圖書書冊實
規定,與敏感性情節之警示訊息、
際使用率及 KPI。
2
行動寬頻滲透率=行動寬頻用戶數/人口數。
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依分級標識或時段提供節目親子 2.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
鎖。有關電視節目分級參第 54 點。 (1) 第 109 點:本點請補充成效,並為
解決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
111. 設立公立公共圖書館3,持續推動
養課程師資問題,建議可媒合大學
《國中小晨讀運動—身教式閱讀
協助開課。
與聊書計畫》 ,建置學校社區共讀
(2) 第 111 點:建議以地區別分析每生
站,統計至 2019 年,平均每生擁
書籍冊數及實際借閱率。
有圖書冊數為國民小學 38.1 冊、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寬頻屬
國民中學 21.74 冊。托育資源中心
於基礎建設,用戶資料涉個資,本
至 2020 年增加為 166 處,購置兒
會無法取得;又該用戶是供家長或
童繪本,鼓勵家長陪伴兒童閱讀。
兒少使用,業者也無法知悉。
4. 主席:兒少上網率是否有相關調
查?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可分析
年齡,會後研議。
6. 教育部
(1) 第 109 點,將補充部定必修課程、
媒合大學協助開課的成效。
(2) 圖書館分為公共圖書館及學校圖
書館,有關學生借閱冊數及借閱
率,公共圖書館已有借閱冊數及借
閱率之統計,惟是否有分齡統計需
再確認。
7. 賴委員奕瑋:國小及國高中學校圖
書館借閱書冊數及借閱率,請教育
部提供。
8. 教育部:
「教育部:目前公共圖書館
現多朝向以分齡分眾方式進行館
藏和空間規劃,區分不同族群需
求,可改善讀者聲音干擾問題,現
行 95%的公共圖書館設有親子閱
讀專區或專櫃,可改善讀者聲音干
擾問題。
3
截至 2019 年,政府設有公立公共圖書館 543 所及館外服務站 208 所;提供各類型館藏(含圖
書、期刊、報紙、非書資料與電子資源等)5,642 萬 0,910 冊(件種) ,設置 10 萬 7,234 席閱覽
座位。
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9. 主席:請教育部針對圖書館的親子
閱讀區補充說明。
10.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捷運車廂
或站內電視牆有驚嚇兒少的廣告,
有那些保護兒少措施,建請補充。
1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遊戲軟體及
電玩分級係屬經濟部權責,各場次
相關建議,建請經濟部回應。
1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針對
電影、廣告、出版品及遊戲軟體分
級,請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
第 110 點。
13. 主席:有關對於兒少於公共場所健
康之閱聽權益維護之意見,轉知經
濟部。
14.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建請
就首次國家報告第 107 點至 113 點
規範與措施,補充具體成效。
15. 陳委員威霖:第 109 點,有關偏鄉
遠距教學、直播共學、線上數位學
習等多元管道,是在上課時間抑或
課後進行?另遠距教學規劃進度?
16. 教育部:遠距教學規劃作業要點,
尚在研擬中,未來是在課堂上實
施。
17. 兒少吳映儀:兒少有獲得適當訊息
的權利,課本的資訊在性傾向的部
分,有人成為同性戀後,又變回異
性戀,課本卻只列出單一情況,希
望應更客觀呈現事實。
18.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摘錄
書面意見)
(1) 行動寬頻滲透率 124.13%代表的
意義為何?
(2) 有關偏鄉開設科技資訊與媒體素
養相關課程之師資問題─大學開
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課狀況如何?遠距教學、直播共
學、線上數位學習等管道的建置
狀況及執行成效?有多少師資。
(3) 2016 年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近
幾年來執行成效?是否各個電視
業者有無確實標示,「廣告內容」
「時間限制」 「警示訊息」
「分級標
誌」等是否確實符合相關規定?
是否提供「節目親子鎖」?
E.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首次第 116 【決議】
點至 118 點) 第 112 點,針對《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執
行過程疑義,請參酌修正。(教育部)
112.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
【發言摘要】
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
1.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校
項》 ,學校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
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或蒞校演講、活動演出等,應注意
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函頒,對實務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
影響很大,函頒公文內規範特定政
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
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
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動,使得許多家長志工或故事媽媽
無法進入校園,形同被貼標籤而無
法進入校園,且未徵詢兒少意見。
2. 李委員瑞霖:部分天主教或佛教某
某私立高級中學,學校本身是否涉
及 宗 教 信 仰 的 宣 傳 活動 ? 如 何 界
定?學校於生命教育課程中宣揚特
定宗教,該如何處理。
3.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宗教
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如澳
洲的同婚政策立場明確,但也未有
規範哪個宗教不能成立學校,政府
仍有補助宗教學校。
4. 主席:國際人權法庭曾有兒少就讀
基督教學校,因拒絕讀經文而訴訟
的案例,就讀何種學校是父母決定
7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而非孩子決定。
5. 社團法人復生食物銀行全人關懷
協會:國內外文化不同,學校應講
求親師合作,生命教育課程會涉及
宗教議題,宗教自由應是讓學生選
擇自由,並非特定針對某個宗教。
6. 主席:任何人都應尊重兒少選擇宗
教的權利,以上為外國判例,我國
是否參考予以尊重。
7. 社團法人復生食物銀行全人關懷
協會:台灣教育從上到下應全面檢
討,如每年 7 月普渡,倘涉宗教議
題則應禁止。
8. 教育部
(1) 本部於 2020 年 5 月 26 日函頒《校
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
項,學校仍應訂定個別注意事項,
校外人士是否能入校及其限制範
圍,由各校規範。
(2) 本部針對前揭注意事項函頒後執
行,在 2020 年蒐集各地方政府疑
義與意見、今年 2 月 5 日邀集地
方政府討論。
(3)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明文規定,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
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但
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
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
為歧視待遇。
9.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實務上,
學校無法界定志工團體是否涉宗
教,建議應檢視課程是否為孩子接
受,而非由教育部統一函頒處理。
另今年學校以疫情為由拒絕志工
入校,疫情緩和後卻發現志工不足
8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的情形。
10.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總會:
我國法令、社會上早有共識政治、
商業不得進入校園,但從未將「宗
教」與政治、商業二者並列而欲加
以限制;對照第一次國家報告相關
說明即甚明確。本點內容與 E 節(保
障兒少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相違
背,建議修正內容。
11. 謝有朋(兒少工作者):有關宗教學
校能否進行宗教活動課程,應先釐
清是宗教興學而非宗教治學,因
此,辦學過程中,應符合國家法律
規範。我國天主教學校共 47 間,生
命教育課程如有融入天主教課程,
是否應保留讓學生彈性參加自由,
保障兒少宗教選擇權。
12. 兒少吳映儀:《兒少法》保障兒童閲
聽權,任何人也不得散布、播送有
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信息,如校方堅
持邀請不合適兒少閲聽的信息提
供者上課,且經陳述意見後仍不被
採納,有何救濟方式?
13.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如何
維護兒少權利重在實際面的操作。
14. 兒少鄭胤宏:
(1) 教育部函頒《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如為行政指導,是否僅供學校參
考?
(2) 校外團體如對學校禁止入校有疑
慮,有無行政救濟措施?
(3) 研擬該注意事項過程有無諮詢青
年諮詢會或納入兒少意見?
1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上不當
訊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
9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iWIN 係由經濟部、法務部、教育
部、衛福部跨部會共同成立;網路
遊戲屬經濟部主責。
16. 教育部
(1) 《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研擬過程
曾透過提點子由唐鳳政委召開協
作會議,廣納各界意見,包括兒少
意見。
(2) 有關申訴,依該注意事項第 11 點,
教育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
責校外人士申訴事宜,申訴人如有
不同意見可再向其上級機關申訴。
17. 主席:參酌各界意見修正第 112 點。
1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iWIN
相關內容參第 1 章 I 節(媒體自律
與網路安全)及第 5 章第 133 點。
19. 社團法人下一代幸福聯盟兒少(摘
錄書面意見):「為宗教信仰從事宣
傳或活動」應定義清楚。我的國小
大愛媽媽在品格教育課程中提到
地獄,這學期被停掉了。CRC 第 13
條明定兒童有尋求、接收與傳達各
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如因宗教因
素,限制大愛媽媽入校,反而影響
兒少接收各種思想的自由。
20. 社團法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摘錄
書面意見):針對 2020 年訂定《校
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建議如下:
(1) 政治與宗教分列點次。
(2) 學校教育若依該注意事項,阻擋有
宗教背景人士入校擔任志工,令家
長服務教育的熱情被澆熄,甚至有
受歧視的感覺。
(3) 家長有選擇及參與兒童教育的權
10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利,是我國《憲法》
、《教育基本法》
、
國際兩公約明文規定。即使依兒權
利益立場,給予兒童宗教信仰選擇
權,也必須立基在「知情」權上。
許多兒童出生在單一信仰的環境,
只有在學校中才會接觸與認識不
同信仰,了解更多元的信仰與價值
差異,進而幫助其更加包容與接納
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避免宗教霸凌
與歧視。教育端對於宗教信仰教育
應以更多元包容的態度與方式,制
定宗教活動進入校園的規範,才是
尊重兒童的知情權與受教權。
21. 台灣小學家長聯盟(摘錄書面意
見)
:早期因為九年一貫鼓勵「親師
合作」,因此家長在學校以志工身
分協助老師。因家長的內在信念,
才有家長願意持續入校,成為孩子
與老師的幫助。然而教育部上述公
文卻衍生影響兒少福利及權益的
現象:
(1) 學校直接拒絕了家長的愛心,以往
的親師合作,現在卻成為為難老
師、挑剔志工。
(2) 如同愛兒親師協會說,學校都找不
到志工,這當然是因為志工愛心被
惡意曲解所延伸的問題。
(3) 如果學校將來持續需要志工的協
助,期望教育部能尊重理解、並支
持校方及志工家長雙方的合作關
係,維護兒少權益。
22.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摘錄
書面意見):
(1)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
並非授權教育部可於校園禁中禁
止民間宗教活動。101 間立法院修
11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法討論及修法報告都有紀錄在案,
所謂的「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
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不得宗教活
動」乃是指公立學校不得「主動辦
理」;並不是指公立學校之校園內
禁止一切宗教活動。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也明確僅保障私立學校學生
與教職員不被強迫參加宗教活動。
故教育部 2020 年訂定《校外人士
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
動注意事項》之涉及宗教部分與私
立學校部分,已經有明確擴張解釋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且根本沒有法
律授權的依據。當父母幫兒女選擇
了私立學校,如天主教學校,法律
保障學生不被強迫參加,但是學生
可以自願參加,宗教活動。
(2) 宗教興學自由乃是宗教自由的部
分,人民可以選擇在家讓子女自
學,即是代表父母親願意更多陪伴
與承擔子女的責任,也是兩公約保
障婦女對子女教育的自由選擇;國
家若因為宗教緣故而要求介入父
母如何教導子女有關於社會文化
中的道德理念,與憲法及兩公約保
障之宗教自由有所牴觸。
(完整內容已提供教育部審酌修正本報
告參考)
23. 社團法人跨虹者權益促進協會(摘
錄書面意見)
(1)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18 點。跨虹者
聲音未能為社會廣泛知悉,影響兒
少在言論自由、身體自主及人格之
權利。本報告未提出如何教導兒少
尊重並認同此一族群,使跨虹兒少
無法被學校、社會平等對待與了
12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解,甚至被錯誤對待與傷害。
(2) 參首次國家報告第 104 點。但在本
報告中,針對「性別平等教育」之
內容,提及關於需向兒少揭示認識
與了解 LGBTI 相關內容之資訊,
並已在《108 課綱》中,將性別平
等教育普及於各科之中。內容僅提
出對於性別差異之平等對待、對
LGBTI 族群之尊重及性傾向、性別
認同具流動之可能,卻未完整揭示
多面向(如:跨虹者)流動案例之
資訊,影響兒少對於性/別流動全
面性了解,使兒少無法確實獲得性
別認同之完整資訊。
(完整內容已提供行政院性平處、衛福
部、教育部審酌修正本報告參考)
F.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首次第 【決議】
119 點至 121 點) 1. 第 113 點,未滿 18 歲兒少可參與
集會遊行權利義務;第 114 點,未
結論性意見第 35 至 36 點/集會及和平
滿 18 歲兒少發起社團權利及他國
結社自由(113 至 115)
年齡規定等,請補充回應意見或另
113. 《集會遊行法》對於參加集會遊 行提供兒少參考。(內政部)
行者未加以年齡限制。惟為維護 2. 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將由 20 歲
公共秩序所必要,集會遊行負責 下修為 18 歲,有關新成人素養的
人須於集會遊行舉辦及進行、結 課程,請研議補充。(教育部)
束時,負有法律作為義務,因兒少
【發言摘要】
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不宜課
3. 李委員瑞霖
以負責人責任。
(1) 第 115 點,雖社團成員不受班級、
114. 《社會團體法》草案刪除發起人 年級之限制,惟實務上,因考試致
之規定,並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 有特定年級的學生無法參加社團。
否具行為能力取消相關規範,業 (2) 創立新社團或有規定,社團倒閉會
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該法 記過的問題。
未制定前仍依《人民團體法》相關 4. 賴委員奕瑋
規範執行。2021 年先修正現行《人 (1) 結論性意見關切未滿 20 歲兒少及
民團體法》規定,將人民團體之發 青年無法自行成立團體,缺少對兒
13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起人須『年滿 20 歲』修正為『成 少發展能力的尊重。部分兒少已具
年』
,以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政 有相當能力發展組織,建議兒少發
策,促進青年結社權利。 起團體組織研議放寬。
(2) 實務上,兒少於校內成立社團,仍
115. 2018 年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
存有許多不合理的限制,如冷門的
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
社團,會塞入沒有選社團的人,建
點》,學校規劃(含學生建議成立)
議教育部放寬社團總數。
之社團,其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
5.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兒少表意權
限制;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
不限於校園內,有關環境跟能源選
級數之 1.2 至 1.5 倍為原則。各校
擇議題的公投連署,亦應有兒少聲
每學年需登入網路平台填報社團
音。
開辦數量與情形4。
6.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
進聯盟
(1) 第 114 點,
《社會團體法》將「年滿
20 歲」修正「為成年」權責機關及
配套措施為何。本聯盟推行 20 歲
至 18 歲新成人,培養公民素養、成
年後的自立自主教育、消費者保護
等議題,教育部是否有相關議題政
策。
(2) 實務上有桃園市的少年代表成立
地方的學生聯合會,但因未滿 18
歲,無法登記為社團法人,是否有
保障措施。
7. 內政部:《人民團體法》配合《民法》
修正成年年齡,修正相關文字。民
法施行日期為 2023 年,現行發起
人年齡仍以 20 歲以上為限。
8. 教育部
(1) 社團實務案例,如不能參加社團、
倒社被獎懲,因學校獎懲須報主
管機關備查,若有相關個案,請提
供本部調查。
4
經統計高級中等學校 2019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720,2020 年社團總數為 1 萬 7,479,國民中學
2019 年社團數 1 萬 8,438,2020 年社團數 1 萬 8,531;國民小學 2019 年社團數 3 萬 401,2020
年社團數 2 萬 9,689,因少子化影響,部分教育階段社團數據略顯下降。
14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2) 放寬社團核定總數之建議,納入
政策研議。
9. 李委員瑞霖:國小社團多為課後付
費參加,較無類似情形。
10. 教育部:兒少選社,原則上是依兒
少自由意願選擇。
11. 國際發光協會中華民國分會:雖然
《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權
利,但任何人所為之事應與年齡權
責相符,未滿 18 歲兒少參與校內
外活動,都應在有完全行為能力的
成年人督導下進行,較能符合相關
立法的整體考量。
12.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集會結社權
利重在實際作為,而非單純參與社
團。如:公園規劃,少年表意權更
應受到重視。
13.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
進聯盟:若未滿 18 歲兒少發起組
織,建請內政部或教育部蒐集他國
經驗,研議兒少可以自由組成合法
團體的年齡。
14. 兒少吳映儀:
《集會遊行法》規定,
兒少可參與集會遊行,但不宜課以
負責人責任,請問是有權利但沒責
任的意思嗎?
15. 內政部:有關未滿 18 歲兒少集會
結社或發起社團的提問,會後提
供。
16. 教育部:人權及性別平等教育議
題,已納入《108 課綱》社會領域,
列入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
17. 主席:有關兒少對於未滿 18 歲兒
少可參與集會遊行權利義務,請內
政部會後提供說明供兒少參考;請
內政部警政署參考各界對於《集會
15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遊行法》議題意見,補充回應意見
或另案提供兒少參考。
18. 陳委員威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
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
生自治組織。惟實務上仍有學校內
定情形,該如何處理。
19. 教育部: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
會的注意事項有研擬相關 QA,選
舉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都是可以
的。
【決議】
G.保護隱私(首次第 122 點至 130 點)
第 116 點,請補充隱私權調查分析(如
結論性意見第 37 點/保護隱私(116 至 公、私立學校、性別差異等),並納入
118) 國小部分。(教育部)
【發言摘要】
116. 2018 年曾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賴委員奕瑋:有關第 116 點意向調
學生,就學校政策或規定是否能
查結果,與兒少觀察有落差。實務
保障個人隱私進行意向調查5,調
上有師長在未有明確證據情況下,
查結果顯示國中、高中學生有高
搜索學生書包或置物空間,侵犯學
度認同。
生隱私。建請教育部將評估量表每
117.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一項目總人數,以附件呈現。
辦法注意事項》明定,除法律明文 2. 教育部:評估量表調查結果以附件
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 呈現。
特 定 學 生 涉 嫌 犯 罪 或 攜 帶 違 法 3. 主席:有關隱私權調查,請補充分
(違禁)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 析,如低度認同偏向公立或私立學
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 校、性別差異等。
身體及其私人物品;高級中等以 4. 賴委員奕瑋:第 116 點的調查報告
下學校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 僅呈現國、高中,國小部分是否也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及毒品等違 有相關統計?
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 5. 教育部:將補充國小部分及分類分
全檢查之必要時,不得在校園內 析。
5
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調查,調查學校的政策或
規定能否保障個人的隱私(如不公告成績、不任意搜查書包、不揭露個人健康狀況等) 。經
2018 年調查結果,在 5 點量表上國中、高中學生在 5 點量表上表示同意的程度皆高於 4 屬高
程度同意。
16
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 6.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
人管領之空間。 進聯盟:第 119 點,規範兒少安置
機構不得於寢室內裝設監視器,惟
118. 地方政府轄屬學校違反輔導管教
現行對於父母在兒少房間內裝設
措施或嚴重侵害學生隱私權,除
監視器卻無相關法令規範,有檢討
函文要求改進,必要時將其督導
空間。
作為列為補助「辦理友善校園學
7.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兒少
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參據,並將
隱私量表是否應讓父母知道?填
正向管教措施辦理情形列為「中
表時應適時教育學生於表達意見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
時,應有的真實認同及勇氣。如:
育補助款」之考核項目;非屬地方
要講又不想讓別人知道是我講的,
政府轄屬學校,除即時函文要求
容易造成假訊息的傳播。
改正及回復相關精進作為外,必
8. 陳委員威霖:據同學表示兒少安置
要時由學務工作輔導團入校協助
機構部分緊急安置兒少房間裝有
釐明及給予建議修正事項,或列
監視器,疑違反兒少隱私權?另因
為公立學校校長考核、私校獎補
緊急安置安置地點無法透漏,因此
助款之參據;另依《學校訂定教師
上、下學間有專車接送,亦無申訴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管道,如何解決。
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
9. 官代表愛:匿名政策是一種幫助兒
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
少勇於表達的方式。特別是兒少親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
近的家人、老師或朋友,更不應該
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高級中
讓他們知道在量表內容填了什麼
等學校「侵害隱私權」受懲處人數
內容。
參附件 4-2。
10. 社團法人中華藍天行動聯盟:家長
119. 兒少安置機構應訂定院生個人隱 應該有權知道在學校填了什麼量
私保障規定,不得於寢室內裝設 表,但毋須把內容告知家長。父母
監視器,檢查個人物品時均提前 在學校也有表意權,共同保護兒
預告,申訴管道參第 34 點。 少,而非忽略父母親權。
11. 官代表愛:兒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
120. 2019 年《兒少法》明定托嬰中心
跟父母說量表填寫內容。這是一個
應裝設監視攝影設備,保障受托
類似公正第三方的概念,填寫量表
幼童人身安全,惟為兼顧隱私權,
時,由公正第三方審視,愈能讓填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錄影設
寫者放心填答,反映真實情形。
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訂定辦法。
12. 兒少鄭胤宏:更多時候,兒少被要
求具名填寫,如霸凌調查、營養午
餐滿意度、中等教育正常化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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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國家報告
決議/權責機管與發言摘要
(民間意見徵詢討論版本)
卷。甚至,問到「如果有機會你還
會不會願意就讀現在的高中」,亦
未被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另張貼榜單也未事先徵詢兒少同
意。
13. 教育部:施測量表有包括學生版、
教師與行政人員及家長版二種,針
對不同對象量表,每年透過抽樣及
普查方式,進行施測。具名問題,
已經逐步開放,如霸凌調查已改為
不具名方式進行。
1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有關
安置機構加裝監視器的問題,本署
於輔導查核及評鑑指標,均規定寢
室內不得裝設監視器。實務上,安
置機構只有在公共區域才會加裝
監視器。輔導查核時,強化督導地
方政府查核。
15. 陳委員威霖:安置機構中國小、國
中兒少不可隨身攜帶金錢,上學
前、放學後會搜身、書包檢查,若
發現錢,予以沒收。
16. 謝有朋(兒少工作者):安置機構在
社家署管轄下,是否法律授權對兒
少搜身、檢查,確實有疑義。若安
置機構擔憂藥酒癮兒少攜帶藥物
的情況,可以在不搜身情況下,用
尿液檢查方式取代。
1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安置
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應對兒少搜身,
如有相關行為,請告知本署請地方
政府查核。
18. 教育部:有關在家中裝設監視器的
問題,於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
育等課程時,均已納入相關議題。
19. 社團法人跨虹者權益促進協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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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推動多元教育性別議題時,實務
上,存在性別流動問題,但性教育
或公民教育資訊不足,以致兒少接
觸的訊息會較為單一,建議納入。
20. 教育部:此議題涉及性健康及生育
保健,在第 7 章 C 節「兒少健康、
保健措施及醫療照護」-性健康及
生育保健第 257 點至 259 點已提
及。
21. 社團法人跨虹者權益促進協會:前
開點次,針對性傾向流動未有充分
論述。跨虹者兒少及具跨虹身份之
講師在學校無法進行分享,不只是
性教育的問題,而是公民權益未落
實兒少知情權益。
22.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1) 與會者提出的多元性別教育,已經
與同志教育混淆,導致校園內性騷
擾及性霸凌案件增加,只要學生反
映,老師應依法通報性平會,帶給
學校及老師困擾。
(2) 彼此尊重過程中,無論何種性別是
沒有條件的,且憲法已規定人人平
等的權利,因此,表達或傾聽意見
時,無須先認同他人的性別。
23. 教育部:多元性別的部分,與會者
意見另由本部業管單位提供說明。
24.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摘錄
書面意見):針對本次國家報告提
供整體性意見,說明如下
(1) 任何數據的詮釋應該加入分析與
詮釋說明(參照行政院的「性別圖
像」)。
(2) 請依據性別、年齡(或年段)、地區
(都市、偏鄉)、族群(原住民、新
住民;中低收入戶或脆弱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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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統計資料。
(3) 請呈現「成效」:除了原始統計數
據,應該有分析、及詮釋與自我評
量。呈現我國有具體追蹤各項作
法,從計畫、執行、檢討、修正的
機 制 ─ PDCA ─ Plan, Do, Check,
Action。
(4) 建議各段落皆應該有一個整體表
現的自我評述,並與他國比較(比照
行政院的「性別圖像」)。
(5) 應依結論性意見有一統計專責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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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D06E8666-DECC-4A14-98AA-5B8FA4C5CF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