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8次諮詢會議紀錄
📑 目錄(58 個章節)
- 8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 86-「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報告事項:略
- 參、討論事項
- 一、本次法規審認結果如附件 1,所列優先性達第 3 級(應儘
- 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中午 12 時 30 分。
- 一、民法第 1055 條
- (一)法務部:
- (二)陳竹上委員:
-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1 級,由主管機關於五年內完成檢討。
- 二、民法第 1065 條
- (一)法務部:
- (二)陳竹上委員:尊重法務部意見,惟建議仍須建立相關檢討機
- (三)主席裁示:本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 (一)司法院:
- (二)鄭瑞隆委員:
- (三)廖福特委員:建議改由矯正體系處理,並由司法機關監督行
- (四)何明晃委員:建議將本條列為最優先檢視級別,主管機關儘
- (五)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4 級。
- 四、刑法第 286 條
- (一)法務部:
- (二)鄭瑞隆委員:相關規定應全面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不應
-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3 級。
- 五、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 (一)CRC 民間監督聯盟:本條影響家庭團聚權及兒童發展權。另
- (二)法務部:
- (三)鄭瑞隆委員:由於兒少服務包括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
- (四)高玉泉:考量本條係討論行政執行面之落差,建議列為第 1
- (五)陳竹上委員:同意列為第 1 級。
- (六)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1 級。
-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 (一)內政部(移民署):本署業研議擴大保障至未滿 20 歲之人,
- (二)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2 級
- 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
- (一)內政部(移民署):
- (二)司法院(家事法官)
- (三)CRC 民間監督聯盟:本案在 CEDAW 即備受關注,建議增列
- (四)兒童福利聯盟:現行法規造成陸配(外配)在明知可能與子女
- (五)高玉泉委員:外配及陸配處遇不同,有平等權問題,建議本
- (六)主席裁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 八、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
- 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 (一)何明晃委員:能否參照 CRC 精神,擴大保障至 18 歲?
- (二)司法院:是否均須將保障年齡一律提高至 18 歲?建議仍應尊
- (三)高玉泉委員:非所有年齡保障均須至 18 歲,本案係考量現行
- (四)司法院:因本院刑事廳會前僅針對具結制度提供意見,建議
- (五)主席裁示:本條保留,請司法院於下次會議說明。
- 十、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 (一)內政部(移民署)
- (二)主席裁示:因提案委員先行離席,本條保留。
- 十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5 條
- (一)高玉泉委員:本條低估性剝削對兒童之危害,並違反任擇議
- (二)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2 級,請主管機關於 5 年內完成檢討。
來源 PDF: 8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附件 1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審認結果
序 我國法規名稱 涉及 CRC 主管機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及條次 條文條次 關
民事類
不納入優先
檢視法規清
第 3、9、12 1
1 民法第 1055 條 法務部 單,惟須於
及 18 條 (得修正)
108 年 完 成
修法。
不納入優先
民法第 1065 條 第 3、9 及
2 法務部 - 檢視法規清
及第 1067 條 18 條
單。
刑事類
納入優先檢
4 視法規清
少年事件處理 第 3、9、12
3 司法院 (須立即 單,並須於
法第 3 條 及 18 條
修正) 106 年完成
修法。
納入優先檢
3 視法規清
第 1、3、6
4 刑法第 286 條 法務部 (應儘速 單,並須於
及 19 條
修正) 106 年完成
修法。
不納入優先
檢視法規清
監獄行刑法第 1
5 第 19 條 法務部 單,惟須於
10 條 (得修正)
108 年 完 成
修法。
受刑人、在押
不納入優先
人或受保安處 第 3、9、12
6 法務部 - 檢視法規清
分人有子女需 及 18 條
單。
照顧之通知處
1
序 我國法規名稱 涉及 CRC 主管機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及條次 條文條次 關
遇流程
不納入優先
兒童及少年性 檢視法規清
衛生福 2
7 剝削防制條例 第 34 條 單,惟須於
利部 (應修正)
第 45 條 108 年 完 成
修法。
國籍類
不納入優先
檢視法規清
入出國及移民 內政部 2
8 第9條 單,惟須於
法第 9 條 移民署 (應修正)
108 年 完 成
修法。
納入優先檢
4 視法規清
入出國及移民 第 3、9、12 內政部
9 (須立即 單,並須於
法第 31 條 及 18 條 移民署
修正) 106 年完成
修法。
兩岸類
大陸地區人民
納入優先檢
在臺灣地區依
第 3、9、 4 視法規清
親居留長期居 內政部
10 12 及 18 (須立即 單,並須於
留或定居許可 移民署
條 修正) 106 年完成
辦法第 14 條第
修法。
2 項及第 3 項
2
來源 PDF: 86-「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針對「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次諮詢會議討論事
項「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說明:為研提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本部依據第七次諮詢會
議與會代表意見修正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本次法規審認結果如附件 1,所列優先性達第 3 級(應儘
速修正,與 CRC 規定不符)或第 4 級(須立即修正,與
CRC 規定牴觸)之法規方列入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各該
法規主管機關應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規定,於施
行後 3 年內(106 年)完成修法;其餘列入第 1 級(得修正,
有規定且與 CRC 方向一致,惟實務運作尚有不足,建議
修正)及第 2 級(應修正,不足於 CRC 規定,須修正始
符合 CRC 相關規定標準)法規則於後續全面檢視階段,
由主管機關於施行後 5 年內(108 年)完成修法。
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
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保留,併同其餘未及
討論法規留待下次會議討論,請司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再
行與會說明。
1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中午 12 時 30 分。
2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案由:針對「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次諮詢會議討論事項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一、民法第 1055 條
(一)法務部:
1.現行離婚制度,業依子女最佳利益及兒童表意權原則處理;
監護權亦同。目前執行方式係由父母先行協調,倘雙方未能
達成協議,才由法院介入。
2.本部建議改列第 1 級,未來賡續研議修法。
(二)陳竹上委員:
1.我國逾 90%子女監護權係由父母自行協議,僅 5%由法院裁
判。惟歷年常見由不適任之人擔任監護人之案例,爰提請法
務部研參。
2.同意列為第 1 級。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1 級,由主管機關於五年內完成檢討。
二、民法第 1065 條
(一)法務部:
1.目前立法基礎係以生理性別差異為原則,具生育能力者始得
列為母親,須具備養育能力者,始得列為父親。又我國考量
維持親子關係穩定,須先有婚生推定,始得提婚生否定之訴,
再以 DNA 檢測認定。
2.大法官第 457 號解釋,業援引 CRC 相關規定,本部並據以檢
討及修正相關規定。
3.建議暫不列入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二)陳竹上委員:尊重法務部意見,惟建議仍須建立相關檢討機
制,始得保障兒童利益。
(三)主席裁示:本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3
(一)司法院:
1.因應大法官第 664 號解釋,本院業通盤檢視虞犯 7 款事由,
預定修法限縮至 3 款。
2.本院業邀集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正虞犯制度,雖社政體系目前
資源及配套措施未足因應,行政先行仍屬未來政策方向,建
議該部依據本次會議決議及早規劃,預為因應。
3.尊重會議決議,本案列為第 4 級。
(二)鄭瑞隆委員:
1.我國相關法規均以關懷兒少健全成長為主軸,修正虞犯相關
規定須配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少保護專
法等,以確保兒少受照顧權。
2.另我國第一線之服務者均由縣市政府少輔會處理,建議改由
社政部門主政。
3.建議列為最優先檢視級別,以敦促相關單位儘速辦理。
(三)廖福特委員:建議改由矯正體系處理,並由司法機關監督行
政部門有無濫權。
(四)何明晃委員:建議將本條列為最優先檢視級別,主管機關儘
速研議;另,主管機關應重視家長在場權益。
(五)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4 級。
四、刑法第 286 條
(一)法務部:
1.參照 CRC 第 1 條但書,容許年齡保障之例外規定。
2.考量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已趨近成人,本條係針對無
自救能力之兒童加強保護。
3.同意列為第 3 級。
(二)鄭瑞隆委員:相關規定應全面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不應
以 16 歲為區隔。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3 級。
五、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4
(一)CRC 民間監督聯盟:本條影響家庭團聚權及兒童發展權。另
可參考移民署對於非法移民者攜子入收容所之托兒替代性照
顧措施。
(二)法務部:
1.本部考量家庭團聚權業設有攜子入監相關配套措施,實務運
作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結合社會資源照顧兒童。
2.本案前經 CEDAW 審查,審查結論認符 CEDAW 規定,惟要
求本部加強監獄處所資源,並請衛生福利部配合指導。
3.本部認為相關法令業符合 CRC 規定,未來並將持續落實辦
理。
(三)鄭瑞隆委員:由於兒少服務包括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
建議說明處將「替代性」修正為「彈性方式」。
(四)高玉泉:考量本條係討論行政執行面之落差,建議列為第 1
級,並請法務部參採民間團體之意見。
(五)陳竹上委員:同意列為第 1 級。
(六)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1 級。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一)內政部(移民署):本署業研議擴大保障至未滿 20 歲之人,
同意列為第 2 級。
(二)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2 級
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
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
1.本署業研議修法,未來將列入倘有照顧子女之事實,即可取
得居留權,據以回應本議題。
2.另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
辦法第 14 條,未取得監護權仍可行使探視權,未違反 CRC
規定。
(二)司法院(家事法官)
:
5
1.由於外配多半社經地位較低,為符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均裁
以父母共同監護處理。
2.建議內政部通盤檢討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
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俾符合
CRC 規定。
(三)CRC 民間監督聯盟:本案在 CEDAW 即備受關注,建議增列
「子女在臺設有戶籍,且父母有撫育事實者」
,得准予繼續居
留之規定。
(四)兒童福利聯盟:現行法規造成陸配(外配)在明知可能與子女
分離之前提下,將子女逕自攜至國外,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五)高玉泉委員:外配及陸配處遇不同,有平等權問題,建議本
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
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均列第 4 級。
(六)主席裁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列為第 4 級。
八、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
主席裁示:本案係配套措施,不列入優先檢視法規清單。
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一)何明晃委員:能否參照 CRC 精神,擴大保障至 18 歲?
(二)司法院:是否均須將保障年齡一律提高至 18 歲?建議仍應尊
重立法背景考量。
(三)高玉泉委員:非所有年齡保障均須至 18 歲,本案係考量現行
規定會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因犯偽證罪進入司法體
系,惟按 CRC 意旨,進入司法體系將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為
維護兒少權益,爰提案請司法院研議。
(四)司法院:因本院刑事廳會前僅針對具結制度提供意見,建議
保留,本院將於下次會議回應。
(五)主席裁示:本條保留,請司法院於下次會議說明。
6
十、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
(一)內政部(移民署)
:本條業符合 CRC 規定,建議不納入清單。
(二)主席裁示:因提案委員先行離席,本條保留。
十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5 條
(一)高玉泉委員:本條低估性剝削對兒童之危害,並違反任擇議
定書規定,建議刪除「限期改善」規定,避免業者心存僥倖。
(二)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本法尚未施行,建議不納入清單。
(三)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2 級,請主管機關於 5 年內完成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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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D40FC985-30BE-4650-B518-7E59920ADC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