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
📑 目錄(49 個章節)
- 8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報告事項:略
- 參、討論事項
- 一、彙整歷次法規審認結果如附件。
- 二、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入出國及移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下午 6 時 20 分。
- 一、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
- (一)高玉泉委員:
-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三)鄭瑞隆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向立法院說明為符 CRC 規定,擬
- (四)李麗芬委員:主管機關應向外界說明何以僅保障未滿 12 歲之
- (五)主席裁示: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 二、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 (一)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二)陳竹上委員:
- (三)主席裁示:本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 三、刑法第 44 條、第 57 條、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74 條
- (一)法務部:
- (二)陳竹上委員:考量 CRC 第 19 條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均指
- (三)鄭瑞隆委員:針對被告是否育有年幼子女,檢察官及法官均
- (四)高玉泉委員:本案與 CRC 第 19 條應無直接關連,似與 CRC
- (五)主席裁示:本案刑法各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 四、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53 條、第 253 條之 1、第 467 條及第
- (一)司法院:有關第 186 條及第 253 條之 1,本院同意將委員提
- (二)主席裁示:第 186 條依委員提案列為第 2 級,第 253 條之 1
-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3
- (一)內政部移民署:
- (二)李麗芬委員:未滿 12 歲兒童年齡尚幼,似不宜由主管機關自
- (三)許坋妃委員: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可能認
- (四)陳竹上委員:
- (五)高玉泉委員:
- (六)廖福特委員:本案非單純國境管理問題,應保障外籍配偶與
- (七)主席裁示:第 23 條列為第 4 級;第 38 條之 1 為執行問題,
-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
-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考量我國收養制度與大陸有異,為免假
- (二)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4 級
- 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 (一)陳竹上委員:本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連動,建議一併
- (二)主席裁示:本條同列第 4 級。
- 八、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 九、民法第 12 條、第 973 條、第 980 條、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
- (一)法務部:
- (二)施慧玲委員:
- (三)鄭瑞隆委員:第 12 條並未牴觸 CRC 保障未滿 18 歲之人之意
- (四)高玉泉委員:
- (五)主席裁示:第 12 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第 973 條及第 980
- 89-「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來源 PDF: 8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九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續就「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次諮詢會議討論事
項「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說明:有關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案經本部委託國立中興大
學研提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並蒐整各單位提案(含政府機
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前擬具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
案,提報第八次諮詢會議審認,本會議續就前次會議未及
討論之法規進行審認。
決議:
一、彙整歷次法規審認結果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與大陸地區人
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
保留,併同其餘未及討論法規留待下次會議審認。另請內
政部移民署先行整理相關外籍(大陸籍)配偶入出境管理
規定,俾利下次會議討論。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6 時 20 分。
1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案由:續就「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次諮詢會議討論事項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一、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
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
(一)高玉泉委員: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2 歲之
人,現行法規保障對象僅止於未滿 12 歲之人,建議依 CRC
規定納入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
2.CRC 施行法係原則性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 CRC 施行法第
9 條規定辦理法規檢視作業,方能落實 CRC 規範。
3.列入清單旨在促請主管機關檢討法規,至修正與否及修正方
向,尊重主管機關研處結果。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CRC 施行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CRC 已具國內法效力,依
CRC 第 1 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現行規定與 CRC
無違,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2.目前僅有兒童節目及兒童頻道,如修法納入少年,將使實務
運作窒礙難行。
3.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不及修正。
(三)鄭瑞隆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向立法院說明為符 CRC 規定,擬
一併修正相關條文,將少年納入保障對象。
(四)李麗芬委員:主管機關應向外界說明何以僅保障未滿 12 歲之
人,立論基礎為何?
(五)主席裁示: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暫列第 4 級,主管
機關如仍有疑義,請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
組會議陳述意見。
2
二、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一)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1.本條第 3 項訂有 9 款排除列計人口事由,係為利於有救助需
求之家戶申請低收入戶,其中關於有無扶養事實之認定,非
必然須經法院訴訟程序,可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依個
案認定。
2.本條未牴觸 CRC,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陳竹上委員:
1.我國發放老人津貼,卻無兒童津貼,應再考量資源分配之優
先性。
2.關於有無扶養事實之認定,部分地方政府之處理原則要求民
眾須提起訴訟,建議主管機關再行瞭解。
3.現行子女扶養費之取得,須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等程序,
缺乏效率,建議參照法國作法,由國家預先給付扶養費,復
透過司法程序要求父母償還代支費用。
4.以上為理念層次之討論,如不宜納入法規檢視,尊重主管機
關意見。
(三)主席裁示:本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三、刑法第 44 條、第 57 條、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74 條
(一)法務部:
1.刑法係刑事法之根本大法,有關量刑及刑罰執行方法之規
定,係考量行為人責任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兼顧平等原則及
社會法律秩序防衛目的之達成。有關被告育有兒童之情事,
僅係法官於衡量被告行為責任及檢察官於執行刑罰時,綜合
考量決定因素之一,將「育有兒童」單一之因素規定於刑法
作為量刑、減刑或刑罰執行之優先考量法定要件,與刑法目
的容有衝突之疑義,且可能與刑法其他規定產生適用衝突,
例如被告雖育有兒童,但因其有刑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不得易服
3
社會勞動之情形,或其有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如易
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仍應執行徒刑
時,增修條文與現行條文將產生適用衝突之疑義。
2.有關刑之執行,如涉及兒童之養育、照護利益衝突時,現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至第 54 條之 1 及第
56 條規定,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通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照顧、保護或適當安置之
協助與處理,已有相關配套措施。
3.本案刑法各條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陳竹上委員:考量 CRC 第 19 條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均指
出,國家應盡一切努力防治兒虐,如能於司法程序即促使法
官注意被告是否育有年幼子女,將有助於防治兒虐,進一步
保障兒童生命權。
(三)鄭瑞隆委員:針對被告是否育有年幼子女,檢察官及法官均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納入求刑及判刑之考
量,如將育有年幼子女一律納入量刑、緩刑、社會勞動之要
件,將嚴重衝擊刑法體系,並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四)高玉泉委員:本案與 CRC 第 19 條應無直接關連,似與 CRC
第 3 條及第 9 條較為相關,且就條文而言,無明顯牴觸情形。
(五)主席裁示:本案刑法各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四、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53 條、第 253 條之 1、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
(一)司法院:有關第 186 條及第 253 條之 1,本院同意將委員提
案意見納入未來修法參考;至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因今日方收到提案內容,建請保留,本院將於下次會議
回應。
(二)主席裁示:第 186 條依委員提案列為第 2 級,第 253 條之 1
列為第 1 級,餘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保留,留待
下次會議討論。
4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38 條之 1
(一)內政部移民署:
1.第 23 條與前次會議討論之第 31 條(列為第 4 級)連動,本署將
一併修正。
2.第 38 條之 1 應與第 38 條一併觀察,第 38 條第 2 項業規定主
管機關應代為尋找收容替代處分之具保人,現行實務操作業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通報社政主管
機關評估處理,本條未牴觸 CRC,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3.餘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涉及國境管理制度,
須審慎研處,建請保留,本署將於下次會議回應。
(二)李麗芬委員:未滿 12 歲兒童年齡尚幼,似不宜由主管機關自
行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安置,而應通報社福團體,提供專業評
估及處遇。
(三)許坋妃委員: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可能認
定個案未達高風險或兒保標準,不予安置。
(四)陳竹上委員:
1.按 CRC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判定兒童與父母分離,須符合依
法律程序、經司法審查及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要件,針對育
有未成年子女之外國人,相關禁止入境、不予許可居留、撤
銷廢止(永久)居留許可等行政決定,應踐行法官保留原則。
2.如依高委員說明,不討論程序問題,現行禁止入境及不予許
可居留之部分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妨害善良風俗),
建請主管機關通盤檢討。
(五)高玉泉委員:
1.國境管理本屬國家主權行為,依 CRC 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當
兒童與父母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
取之行為(如驅逐、遣送),締約國義務僅止於告知父母、兒
童,或視情形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5
2.各國對於國境管理均有嚴格限制,CRC 第 9 條及第 10 條應
一併觀察,第 10 條要求國家積極協助探視權之行使,所謂積
極協助即予國家裁量空間,並非要求國家必須准予入境,我
國相關國境管制規定與外國相當。
3.目前似聚焦於政策討論,建請提案委員具體指出建議檢視條
文及修正方向。
(六)廖福特委員:本案非單純國境管理問題,應保障外籍配偶與
我國人之家庭團聚權利。
(七)主席裁示:第 23 條列為第 4 級;第 38 條之 1 為執行問題,
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餘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保留,請內政部移民署先行整理相關外籍(大陸籍)配偶
入出境管理規定,俾利下次會議討論。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考量我國收養制度與大陸有異,為免假
收養真入境,前限制國人收養大陸子女,惟經大法官第 712
號解釋宣告本條第 1 項違憲,本會業配合修法,修正草案已
送立法院審議。
(二)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4 級
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一)陳竹上委員:本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連動,建議一併
檢討。
(二)主席裁示:本條同列第 4 級。
八、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
主席裁示:本條併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保留,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九、民法第 12 條、第 973 條、第 980 條、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
(一)法務部:
1.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業由兩公約及 CEDAW 列管檢討,建議
6
不另納入 CRC 優先檢視清單。
2.第 12 條有關成年年齡之界定,考量民法其他規定均以未滿
20 歲為未成年人,如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將影響相關
對未成年人之保障,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3.針對非本國籍兒童之監護問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而非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施慧玲委員:
1.兩公約及 CEDAW 列管檢討第 973 條及 980 條,係基於性別
平權考量,CRC 則著重兒童權利之保障,兩者有別,建議仍
應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2.第 1094 條第 5 項所定未成年人並未包含非本國籍兒童,保障
範圍不足。
(三)鄭瑞隆委員:第 12 條並未牴觸 CRC 保障未滿 18 歲之人之意
旨,成年年齡另有廣泛討論,建議不在此處理。
(四)高玉泉委員:
1.CRC 第 1 條並未規定 18 歲為成年,有關成年年齡屬政策問
題,不宜在此討論。
2.僅司法訴訟案件得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然非所有非本
國籍兒童個案均有進入司法程序。
(五)主席裁示:第 12 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列為第 4 級;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保留,請法務部於下
次會議回應。
7
來源 PDF: 89-「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附件 1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審認結果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民事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1. 民法第 12 條 第1及4條 -
法規清單。
2 民法第 973 條 納入優先檢視法
4
第1條 規清單,並須於
3 民法第 980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法務部
不納入優先檢視
第 3、9、12 及 18 1
4 民法第 1055 條 法規清單,惟須於
條 (得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5 民法第 1065 條 不納入優先檢視
第 3、9 及 18 條 -
6 民法第 1067 條 法規清單。
刑事類
納入優先檢視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第 3、9、12 及 18 4
7 規清單,並須於
條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不納入優先檢視
2
8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第 1、12 及 40 條 司法院 法規清單,惟須於
(應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第 3、9、18 及 19 不納入優先檢視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1
9 條、第 13 號一般 法規清單,惟須於
之1 (得修正)
性意見 108 年完成修法。
10 刑法第 44 條
11 刑法第 57 條
第 3、9、18 及 19
12 刑法第 59 條 不納入優先檢視
條、第 13 號一般 法務部 -
13 刑法第 60 條 法規清單。
性意見
14 刑法第 61 條
15 刑法第 74 條
3 納入優先檢視法
16 刑法第 286 條 第 1、3、6 及 19 條 法務部
(應儘速修正) 規清單,並須於
1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106 年完成修法。
不納入優先檢視
1
17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法規清單,惟須於
(得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受刑人、在押人或受
第 3、9、12 及 18 不納入優先檢視
18 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 法務部 -
條 法規清單。
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
不納入優先檢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2
19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法規清單,惟須於
制條例第 45 條 (應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國籍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2
20 法規清單,惟須於
條 (應修正)
第9條 108 年完成修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21 內政部移民 納入優先檢視法
條 4
署 規清單,並須於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第 3、9、12 及 18 (須立即修正)
22 106 年完成修法。
條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不納入優先檢視
23 第 20 條 -
條之 1 法規清單。
納入優先檢視法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 第 3、9、12 及 18 4
24 外交部 規清單,並須於
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兩岸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納入優先檢視法
行政院大陸 4
25 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第 9 條 規清單,並須於
委員會 (須立即修正)
條 106 年完成修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
納入優先檢視法
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 第 3、9、12 及 18 內政部移民 4
26 規清單,並須於
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條 署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2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勞工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27 工廠法第 5 條 第 32 條 勞動部 -
法規清單。
傳播類
28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納入優先檢視法
29 國家通訊傳 4
第 34 條之 1 第 17 條 規清單,並須於
播委員會 (須立即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30
草案第 28 條
社福類
第 3、18、26 及 27 不納入優先檢視
31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衛生福利部 -
條 法規清單。
3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E94E504C-53AE-4317-8DB2-6D84B364CC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