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人權監督平台

Child Rights Watch Taiwan

AABE
首頁CRC 官方文件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

推動CRC

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

區塊推動CRC
所屬目錄推動CRC > 推動CRC施行法諮詢會議
PDF 數2 份
內容字數11,625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8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89-「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 目錄(49 個章節)

來源 PDF: 8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九次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主席:林政務次長奏延(簡署長慧娟代) 記錄:賴瑞萍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續就「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次諮詢會議討論事

項「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說明:有關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案經本部委託國立中興大

學研提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並蒐整各單位提案(含政府機

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前擬具優先檢視法規清單草

案,提報第八次諮詢會議審認,本會議續就前次會議未及

討論之法規進行審認。

決議:

一、彙整歷次法規審認結果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與大陸地區人

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

保留,併同其餘未及討論法規留待下次會議審認。另請內

政部移民署先行整理相關外籍(大陸籍)配偶入出境管理

規定,俾利下次會議討論。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6 時 20 分。

1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案由:續就「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次諮詢會議討論事項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進行審認。

一、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

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

(一)高玉泉委員: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2 歲之

人,現行法規保障對象僅止於未滿 12 歲之人,建議依 CRC

規定納入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

2.CRC 施行法係原則性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 CRC 施行法第

9 條規定辦理法規檢視作業,方能落實 CRC 規範。

3.列入清單旨在促請主管機關檢討法規,至修正與否及修正方

向,尊重主管機關研處結果。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CRC 施行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CRC 已具國內法效力,依

CRC 第 1 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現行規定與 CRC

無違,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2.目前僅有兒童節目及兒童頻道,如修法納入少年,將使實務

運作窒礙難行。

3.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不及修正。

(三)鄭瑞隆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向立法院說明為符 CRC 規定,擬

一併修正相關條文,將少年納入保障對象。

(四)李麗芬委員:主管機關應向外界說明何以僅保障未滿 12 歲之

人,立論基礎為何?

(五)主席裁示: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28 條暫列第 4 級,主管

機關如仍有疑義,請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

組會議陳述意見。

2

二、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一)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1.本條第 3 項訂有 9 款排除列計人口事由,係為利於有救助需

求之家戶申請低收入戶,其中關於有無扶養事實之認定,非

必然須經法院訴訟程序,可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依個

案認定。

2.本條未牴觸 CRC,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陳竹上委員:

1.我國發放老人津貼,卻無兒童津貼,應再考量資源分配之優

先性。

2.關於有無扶養事實之認定,部分地方政府之處理原則要求民

眾須提起訴訟,建議主管機關再行瞭解。

3.現行子女扶養費之取得,須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等程序,

缺乏效率,建議參照法國作法,由國家預先給付扶養費,復

透過司法程序要求父母償還代支費用。

4.以上為理念層次之討論,如不宜納入法規檢視,尊重主管機

關意見。

(三)主席裁示:本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三、刑法第 44 條、第 57 條、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74 條

(一)法務部:

1.刑法係刑事法之根本大法,有關量刑及刑罰執行方法之規

定,係考量行為人責任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兼顧平等原則及

社會法律秩序防衛目的之達成。有關被告育有兒童之情事,

僅係法官於衡量被告行為責任及檢察官於執行刑罰時,綜合

考量決定因素之一,將「育有兒童」單一之因素規定於刑法

作為量刑、減刑或刑罰執行之優先考量法定要件,與刑法目

的容有衝突之疑義,且可能與刑法其他規定產生適用衝突,

例如被告雖育有兒童,但因其有刑法第 42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不得易服

3

社會勞動之情形,或其有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如易

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仍應執行徒刑

時,增修條文與現行條文將產生適用衝突之疑義。

2.有關刑之執行,如涉及兒童之養育、照護利益衝突時,現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至第 54 條之 1 及第

56 條規定,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通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照顧、保護或適當安置之

協助與處理,已有相關配套措施。

3.本案刑法各條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陳竹上委員:考量 CRC 第 19 條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均指

出,國家應盡一切努力防治兒虐,如能於司法程序即促使法

官注意被告是否育有年幼子女,將有助於防治兒虐,進一步

保障兒童生命權。

(三)鄭瑞隆委員:針對被告是否育有年幼子女,檢察官及法官均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納入求刑及判刑之考

量,如將育有年幼子女一律納入量刑、緩刑、社會勞動之要

件,將嚴重衝擊刑法體系,並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四)高玉泉委員:本案與 CRC 第 19 條應無直接關連,似與 CRC

第 3 條及第 9 條較為相關,且就條文而言,無明顯牴觸情形。

(五)主席裁示:本案刑法各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四、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53 條、第 253 條之 1、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

(一)司法院:有關第 186 條及第 253 條之 1,本院同意將委員提

案意見納入未來修法參考;至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因今日方收到提案內容,建請保留,本院將於下次會議

回應。

(二)主席裁示:第 186 條依委員提案列為第 2 級,第 253 條之 1

列為第 1 級,餘第 253 條、第 467 條及第 468 條保留,留待

下次會議討論。

4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38 條之 1

(一)內政部移民署:

1.第 23 條與前次會議討論之第 31 條(列為第 4 級)連動,本署將

一併修正。

2.第 38 條之 1 應與第 38 條一併觀察,第 38 條第 2 項業規定主

管機關應代為尋找收容替代處分之具保人,現行實務操作業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通報社政主管

機關評估處理,本條未牴觸 CRC,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3.餘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涉及國境管理制度,

須審慎研處,建請保留,本署將於下次會議回應。

(二)李麗芬委員:未滿 12 歲兒童年齡尚幼,似不宜由主管機關自

行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安置,而應通報社福團體,提供專業評

估及處遇。

(三)許坋妃委員: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報,可能認

定個案未達高風險或兒保標準,不予安置。

(四)陳竹上委員:

1.按 CRC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判定兒童與父母分離,須符合依

法律程序、經司法審查及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要件,針對育

有未成年子女之外國人,相關禁止入境、不予許可居留、撤

銷廢止(永久)居留許可等行政決定,應踐行法官保留原則。

2.如依高委員說明,不討論程序問題,現行禁止入境及不予許

可居留之部分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妨害善良風俗),

建請主管機關通盤檢討。

(五)高玉泉委員:

1.國境管理本屬國家主權行為,依 CRC 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當

兒童與父母分離係因締約國對父母一方或雙方或對兒童所採

取之行為(如驅逐、遣送),締約國義務僅止於告知父母、兒

童,或視情形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5

2.各國對於國境管理均有嚴格限制,CRC 第 9 條及第 10 條應

一併觀察,第 10 條要求國家積極協助探視權之行使,所謂積

極協助即予國家裁量空間,並非要求國家必須准予入境,我

國相關國境管制規定與外國相當。

3.目前似聚焦於政策討論,建請提案委員具體指出建議檢視條

文及修正方向。

(六)廖福特委員:本案非單純國境管理問題,應保障外籍配偶與

我國人之家庭團聚權利。

(七)主席裁示:第 23 條列為第 4 級;第 38 條之 1 為執行問題,

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餘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保留,請內政部移民署先行整理相關外籍(大陸籍)配偶

入出境管理規定,俾利下次會議討論。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考量我國收養制度與大陸有異,為免假

收養真入境,前限制國人收養大陸子女,惟經大法官第 712

號解釋宣告本條第 1 項違憲,本會業配合修法,修正草案已

送立法院審議。

(二)主席裁示:本條列為第 4 級

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一)陳竹上委員:本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連動,建議一併

檢討。

(二)主席裁示:本條同列第 4 級。

八、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5 條

主席裁示:本條併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33 條保留,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九、民法第 12 條、第 973 條、第 980 條、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

(一)法務部:

1.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業由兩公約及 CEDAW 列管檢討,建議

6

不另納入 CRC 優先檢視清單。

2.第 12 條有關成年年齡之界定,考量民法其他規定均以未滿

20 歲為未成年人,如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將影響相關

對未成年人之保障,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3.針對非本國籍兒童之監護問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而非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建議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二)施慧玲委員:

1.兩公約及 CEDAW 列管檢討第 973 條及 980 條,係基於性別

平權考量,CRC 則著重兒童權利之保障,兩者有別,建議仍

應納入優先檢視清單。

2.第 1094 條第 5 項所定未成年人並未包含非本國籍兒童,保障

範圍不足。

(三)鄭瑞隆委員:第 12 條並未牴觸 CRC 保障未滿 18 歲之人之意

旨,成年年齡另有廣泛討論,建議不在此處理。

(四)高玉泉委員:

1.CRC 第 1 條並未規定 18 歲為成年,有關成年年齡屬政策問

題,不宜在此討論。

2.僅司法訴訟案件得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然非所有非本

國籍兒童個案均有進入司法程序。

(五)主席裁示:第 12 條不納入優先檢視清單;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列為第 4 級;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保留,請法務部於下

次會議回應。

7

來源 PDF: 89-「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1法規審認結果.pdf

附件 1

CRC 優先檢視法規清單審認結果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民事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1. 民法第 12 條 第1及4條 -

法規清單。

2 民法第 973 條 納入優先檢視法

4

第1條 規清單,並須於

3 民法第 980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法務部

不納入優先檢視

第 3、9、12 及 18 1

4 民法第 1055 條 法規清單,惟須於

條 (得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5 民法第 1065 條 不納入優先檢視

第 3、9 及 18 條 -

6 民法第 1067 條 法規清單。

刑事類

納入優先檢視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第 3、9、12 及 18 4

7 規清單,並須於

條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不納入優先檢視

2

8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第 1、12 及 40 條 司法院 法規清單,惟須於

(應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第 3、9、18 及 19 不納入優先檢視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1

9 條、第 13 號一般 法規清單,惟須於

之1 (得修正)

性意見 108 年完成修法。

10 刑法第 44 條

11 刑法第 57 條

第 3、9、18 及 19

12 刑法第 59 條 不納入優先檢視

條、第 13 號一般 法務部 -

13 刑法第 60 條 法規清單。

性意見

14 刑法第 61 條

15 刑法第 74 條

3 納入優先檢視法

16 刑法第 286 條 第 1、3、6 及 19 條 法務部

(應儘速修正) 規清單,並須於

1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106 年完成修法。

不納入優先檢視

1

17 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 第 19 條 法務部 法規清單,惟須於

(得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受刑人、在押人或受

第 3、9、12 及 18 不納入優先檢視

18 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 法務部 -

條 法規清單。

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

不納入優先檢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2

19 第 34 條 衛生福利部 法規清單,惟須於

制條例第 45 條 (應修正)

108 年完成修法。

國籍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2

20 法規清單,惟須於

條 (應修正)

第9條 108 年完成修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21 內政部移民 納入優先檢視法

條 4

署 規清單,並須於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第 3、9、12 及 18 (須立即修正)

22 106 年完成修法。

條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不納入優先檢視

23 第 20 條 -

條之 1 法規清單。

納入優先檢視法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 第 3、9、12 及 18 4

24 外交部 規清單,並須於

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條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兩岸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納入優先檢視法

行政院大陸 4

25 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第 9 條 規清單,並須於

委員會 (須立即修正)

條 106 年完成修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

納入優先檢視法

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 第 3、9、12 及 18 內政部移民 4

26 規清單,並須於

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條 署 (須立即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2

序 我國法規名稱及 涉及 CRC 條文

主管機關 優先性 審認結果

號 條次 條次

勞工類

不納入優先檢視

27 工廠法第 5 條 第 32 條 勞動部 -

法規清單。

傳播類

28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

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納入優先檢視法

29 國家通訊傳 4

第 34 條之 1 第 17 條 規清單,並須於

播委員會 (須立即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 106 年完成修法。

30

草案第 28 條

社福類

第 3、18、26 及 27 不納入優先檢視

31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 衛生福利部 -

條 法規清單。

3

本頁為 AABE 平台轉換之 markdown 內容。原始檔以 CRC 官網為準。 ← 回 CRC 文件索引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E94E504C-53AE-4317-8DB2-6D84B364CC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