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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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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1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5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1 案,第 2 案

及第 5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

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

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訊。

第二案: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第2次國際審查籌備進度

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外交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助國際審查委員有關簽

證、入境事宜及給予兒少公假等行政事項,另請各權

1

責部會預為準備兒少權益施政相關模擬問答,俾國際

審查之順利進行,並請本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三、有關我國對於審查委員會就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所

提問題清單之書面回應,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協助檢視是否確實回應委員提問。

第三案:

「109~110年度兒少死傷情形檢討」專案報告。

(報告單

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之全面實施及可預防性因

素分類,請衛生福利部通盤研議改善,俾提供各相關

部會據以研議降低兒童死亡策略,維護兒少生命安全。

第四案:

「我國兒少性暴力事件犯罪之預防處置現況及展望」專

案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為使本小組充分討論兒少性暴力事件犯罪之預防策略

與處遇資源,除就「兒少行為人」進行統計分析以外,

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就「兒少性

暴力事件」中之「受害人」與「行為人」

,進一步分析

其特質或環境等因子,以及相應之協助、輔導資源及

預防策略,適時向本小組提出專案報告。

第五案:

「兒童及少年自殺防治」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衛生福

利部)

決定:

一、洽悉。

2

二、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持續監測兒少自

殺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配合檢討自殺防治策略、三

級輔導機制與相關資源,調合學校預防與社區預防,

完善國人心理衛生體系與社會安全網,守護兒少心理

健康。

肆、討論案:

第一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數位

環境下的兒少權利〉

,茲就該號一般性意見,提請檢

視我國對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保障之相關政策及

措施。(提案單位:陳委員逸玲)

決議:囿於會議時間不及討論,請秘書單位儘速安排臨時會

議,邀集本小組委員與相關部會就本案進行討論。

第二案:針對我國面臨敵方來犯之威脅,急需攸關兒少安全之

預備及防範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

員名謙、江委員瑜庭)

決議:囿於會議時間不及討論,請秘書單位儘速安排臨時會

議,邀集本小組委員與相關部會就本案進行討論。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 6 時)

3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5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逸玲:

(一)第 1 案:

1. 贊同秘書單位管考建議有關優先檢視法規與 108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列管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23 條、第 31 條及第 33 條」等 4 案,於

下次會議專案報告辦理情形。

2. 請說明心理專業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兒童權利公約

(下稱 CRC)教育訓練。

(二)第 6 案:

1. 建議研議為每一位受感化教育少年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

2. 少年復歸社會後相關就業情形、就業市場需求與

相關政策等,希望勞動部可以提供更多協助。

二、馮委員喬蘭:

(一)第 1 案:尊重秘書單位管考建議。

(二)第 2 案:

1. 分享今年人本教育基金會在校園現場進行關於兒

童人權的問卷調查結果,曾遭遇體罰的兒少,國

小約 15.6%,國中約 22.4%;曾看過學校老師體

罰他人,在國小約 34.1%,國中約 41.5%;曾遭

遇言語暴力經驗的兒少,國小約 17.4%,國中約

1

23.9%;曾有遭遇孤立經驗,國小約 18.9%,國中

約 13.1%;曾經被罰不准下課的兒少,國小約

24.6%,國中約 18.2%,其中曾經被處罰整天不准

下課約 4.1%,不准離開座位約 13%,不可以跟同

學講話約 14.4%,這些數據是我們實際調查的結

果。

2. 對於教育部認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教師

法」等相關規定有維持安定性之必要,建議暫不

啟動修法程序,保障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

一節,籲請仍應逐步推動,建議可優先防範教育

現場「言語暴力」情形,透過立法、教師進修或

訂定教師倫理界線等方法保障兒少權利。

3. 因應 CRC 修正草案有關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之不當

對待行為,建議教育基本法應配合相應修正。

三、梁委員朝勛:

(一)第 1 案:有關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列管之「心

理師法第 19 條」辦理情形,提及後續為釐清臨床實

務狀況將邀集本案相關利益關係人召開會議討論,

建請權責機關回顧本小組前次(第四屆第 5 次)會

議決議及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包含:關注兒少使用

需求以及納入兒少參與討論放寬「心理師執行通訊

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年齡限制、研議

「通訊心理諮商相關倫理與隱私保護實施準則」等,

並納入研議。

(二)第 6 案:建請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關注

受感化教育少年再犯率,以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納入

考量少年犯罪根源因素,對於個別兒少研議有效挹

2

注多方資源之策略,以預防復歸後再犯。

(三)第 11 案:

1. 針對教育部辦理促進學生心理健康可行策略(心

理假)將修法列為中程目標一節,建議短期內優

先於教育部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著手修正,再同

步推動建置相關資源。

2. 肯定衛福部邀請兒少代表擔任顧問,就「心快活

網站」維護過程提供意見,並請於後續研議通訊

心理諮商相關倫理與隱私保護實施準則過程納入

兒少參與。

3. 有關兒少於本小組前次(第四屆第 5 次)會議提

出使用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諮詢專線困境

及建議,建請權責機關參考辦理。

四、白委員麗芳:

(一)第 2 案:有關立法保障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之進

展,民間團體尚未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相關修法討論,爰此,本案建議繼續列管。

(二)第 8 案:

1. 有關創傷知情概念融入校園霸凌防制作業流程,

除適時啟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法程序以外,現

階段建議可於流程中提醒及早連結輔導資源。

2. 建議於教育部委託中山大學、台北大學的「教育

部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調查研究計畫」中明定納

入創傷知情課程。

3. 建議調查小組成員需先觀看相關線上課程,了解

霸凌防制著重於輔導而非調查,希望教育部明確

訂出課程規劃時間表。

3

五、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與 CRC 規定未符部

分,本部目前以函釋處理,後續續行研議修法事宜。

(二)第 11 案:有關研議通訊心理諮商相關倫理與隱私保

護實施準則,國內因應 COVID-19 疫情衍生實務需

求與相應討論,考量國情差異,本部將透過後續討

論,確立適用過程之權利義務。

六、教育部:

(一)第 1 案:有關 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列管之「國

民教育法」應保障兒少表意權與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等事項,本部持續推動修法。

(二)第 2 案:本部依據 CRC 積極加強宣導與落實校園保

障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及禁止歧視等內涵。

(三)第 8 案:本部今(111)年度下半年教師工作坊及承

辦同仁研討會均納入創傷知情課程,並朝向長期建

立人才資料庫方向推動。

(四)第 11 案:本部 111 年 7 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學生心理因素病假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與會者普遍

認同學生因心理不適請假需求,本部後續儘速續開

會議討論,以及研議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事宜。

七、李委員麗芬:

第 2 案:現階段兒少法修正草案參考 CRC 內涵,禁止

任何人(包含家內與家外之主要照顧者,如父母、保

母等,以及學校教師)對兒少之不當對待行為,涵蓋

之行為態樣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涵蓋語言與非

語言)、疏忽照顧、與性相關或利用兒少之犯罪等。

4

後續研商歡迎民間團體一起支持參與。

八、張委員淑慧:

(一)第 6 案:

1. 少年矯正教育之發展,尤其需要促成教師、社工、

心理師等各方專業人力之穩定。

2. 請說明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之成效,

是否有助於敦品中學、勵志中學之教學發展。

3. 依據 CRC 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司法系

統中的少年權利問題)第 112 點指出矯治人員應

系統性地接受教育訓練,包含 CRC、犯罪成因與

少年成長與心理發展等,請說明少年矯正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培訓情形。

4. 有關受感化教育少年個別化教育計畫,建議應納

入法官、調保官參與。

(二)第 7 案:建議可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納入心理不適假。

(三)第 8 案:為增進全國教師具備創傷知情知能,建議

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9

條有關教師培訓內容納入創傷知情知能。

九、李代理委員昆霖:

第 6 案:鑑於少年矯正學校不同於一般中小學,且敦

品中學與勵志中學改制後,相關學制及課程正逐步發

展建置,成立後輔導等師資是否充足,以及學生對學

制與課程之適應情形與回饋意見,仍有待觀察與評估,

本案建議繼續列管。

十、司法院:

第 6 案:依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

5

繫辦法」第 57 條,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

書,連同裁判書、處遇計畫建議書及其他必要資料,

交付感化教育處所執行,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擬定個

別處遇計畫,並至遲於一個月內回復少年法院辦理情

形,由少年法院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檢視是否符合

少年需求。

十一、法務部:

第 6 案:為提供適切之矯正教育,本部矯正署將諮

詢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及結合教育部資源推動課

程設計及師資培訓。同時本部刻正研修少年矯正學

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未來將對所有入校學生擬定

個別處遇計畫以作為分類處遇之依據,對於特殊需

求學生,本部矯正署將與教育部國教署共同推動少

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並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協

助學校設計及制定符合特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有關敦品中學與勵志中學成立後,本部矯正署及矯

正學校對於新進教師辦理新進教師及班級經營共識

營,以整合各類專業人員專業職能,未來將持續為

少年保護業務研習班及實務交流研討會,以凝聚班

級經營團隊共識。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

第 6 案:有關媒體指稱青少年犯罪人口率八年增加

47%一文,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公告澄清:

1. 對少年的保護及處遇措施,依法僅限於 12 歲以上

未滿 18 歲,無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未成年人,但

該報導之統計數據圖表,卻將已成年之 18 以上至

6

24 歲年齡層一併計入其所謂的「青少年犯罪」,

再將之算入犯罪人口率,恐有失真之虞。

2. 依據本部警政署統計,近 10 年來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犯罪人數,整體而言略呈現下降趨勢,

自 103 年之 1 萬 969 人,降低至 110 年之 9,627

人;惟因少子化緣故,整體少年人口總數減少,

每 10 萬少年人口之犯罪人口率因此反而略有增加,

從 103 年之每 10 萬人有 637.87 人,上升至 110 年

之 774.88 人,但在此年齢層之所謂少年犯罪人口

率,實無所謂「8 年劇增 47%」之可言。

3. 有關少年涉詐欺案件觸法,已納入行政院「新世

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機

制,強化少年法治教育及宣導,避免少年因思慮

不周誤觸法網。

十三、林委員錦村:

第 6 案:

1. 本部(法務部)將提供各委員意見予矯正教育指

導委員會納入參考。

2. 本部(法務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司法矯治少

年家庭支持輔導方案」,落實 CRC,強調預防與

早期干預,以強化少年之社會力量支持,自 110

年度於誠正中學首先試辦,為少年提供正向家庭

能量與身心健全環境,減少犯罪危險因子。今

(111)年度起,明陽、敦品、勵志 3 中學一併納

入實施「逆境少年及家庭服務計畫」,是以提供

貫穿式保護服務協助少年復歸社會,並針對進入

司法系統中的少年及其家庭關懷輔導,並持續至

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後的追蹤輔導。

7

十四、王委員安邦(鐘參事琳惠代):

第 6 案:

1. 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矯正機

關學生之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係由法務部主政。

2. 本部(勞動部)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之收容少年

順利復歸社會,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

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定期由少年

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並與本部(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合作方案,辦理

職業訓練專班。

3. 本部(勞動部)並與矯正學校合作辦理職涯輔導、

就業促進課程、就業服務宣導活動等。矯正少年

出校前 1 個月,矯正單位可轉介有就業服務需求

之少年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一案到底之個

別化就業服務,皆有具體成效。

4. 另法務部所屬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勵志中學

等 17 個矯正機關,共辦理汽車修護、電腦硬體裝

修等 20 個職類收容人專案技能檢定,111 年度截

至 8 月已有 960 人次報名。

十五、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一)第 9 案:有關「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請說明修

法進度以及與網路業者討論情形。

(二)第 10 案:為保護兒童免於菸害,建請關注「引導

戒治」與「家庭教育支持」面向。

(三)第 11 案:教育部辦理情形有關以短中長期規劃促

進學生心理健康可行策略一節,建請提出具體時

程。

8

十六、許委員子安:

第 11 案:

1. 各大專院校已陸續訂定學生心理健康假,其做法

與方向建請教育部納入參考,並參考輔導室保障

學生隱私相關做法。

2. 建議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4

條增訂心理健康假,請假規則由各校訂定之,由

各校輔導室與相關專業人員核給假。

3. 國際心理健康日已行之有年,訂定心理健康假有

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且已有相當社會共識基礎。

十七、許委員維中:

第 10 案:

1. 為保護兒童免於二、三手菸害,於前次(第四屆

第 5 次會議)決議請衛福部與教育部持續落實法

令並加強宣導 1 節,請說明後續推動內容。

2. 有關研議於法禁止成人於有兒少乘坐之交通工具

內吸菸 1 節,請說明修正條文草案內容與討論情

形。

3. 有關教官如何適當應對教育現場學生吸菸問題,

請教育部說明後續討論情形。

4. 請衛福部說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是否對於教育

場域吸菸問題有相關規範。

十八、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第 9 案:

1. 現行透過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網路平台業

者合作,可有效及時處理兒少性私密影像下架事

宜。

9

2. 為完善性私密影像移除及下架相關法令,兒少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相應規定文字刻正待黨團協商。

3. 網路平台業者對於兒少性影像移除及下架事宜,

本於自律原則認為執行無虞,另提醒對於成年人

之行政處罰應考量比例原則。

十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第 10 案:

1. 菸害防制法訂有與教育部共同合作推動校園菸害

防制機制。

2. 有關研議於法禁止成人於有兒少乘坐之交通工具

內吸菸 1 節,目前於兒少法修正草案預擬文字為

「任何人不得於兒少乘坐之車輛內吸菸」並有相

應罰則。

二十、呂委員立:

第 11 案:以兒童醫療領域為例,現在都強調以兒童

「健康」而非「疾病」角度思考,故贊同以「身心

健康假」代表身體或心理不適之情形請假,替代

「病假」或「心理不適假」的概念。此外,贊同學

生出缺席規範與規則不應該納入學生評量規範中,

應另行訂定單獨的規章。學生評量中如果要考量出

缺席,則單純描述學生評量要考量出缺席的事項與

內容,不要與全部出缺席狀況與請各種假別的複雜

議題與規則混淆在一起,出缺席也不應該只有學生

評量的面向要思考。

二十一、主席:

(一)洽悉。

10

(二)第四屆第 5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1 案,第

2 案及第 5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

機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

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

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

供推動進度相關資訊。

第二案: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際審查籌備進度報告案。

(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李委員麗芬:

(一) 是否依 10 月的防疫政策才能決定是否如期舉行,

詳細執行期程請再詳細研議確認。

(二) 若委員不願意接受現行防疫政策是否包含快篩及自

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規定,細節請同仁再深入溝通。

三、陳委員逸玲:

關於問題清單政府部門的回應,請各部會再檢視

回應內容是否符合委員的提問重點。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目前委員的回應主要是防疫泡泡限制動線必須要

集體行動團進團出之規定,後續會再進一步跟委員們

溝通細節。

五、主席:

(一) 洽悉。

(二) 請外交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助國際審查委員有關

簽證、入境事宜及給予兒少公假等行政事項,另請

11

各權責部會預為準備兒少權益施政相關模擬問答,

俾國際審查之順利進行,並請本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三) 有關我國對於審查委員會就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

所提問題清單之書面回應,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

義處協助檢視是否確實回應委員提問。

第三案:「109~110 年度兒少死傷情形檢討」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國民健康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呂委員立:

(一) 關於兒少死亡情形,死亡人數的下降是否受到母群

體(兒少總人口數)下降及少子化因素的影響,請

再說明。

(二) 關於死因結構比,應多關注事故傷害之處理與預防

議題。

(三) 關於死因回溯,目前受限於研究案的規模、人力、

取得資料的關係,無法每案詳究,僅能以會議形式

快速討論,無法有足夠深入問題的專業意見交換與

討論,期待往後能制度化的推行,最好能設有獨立

專業機構來協助進行與專業指導很重要。目前推動

醫療篩選機制會讓比較沒有問題的個案可以篩選出

來,但是重大兒虐案件被排除在外,要如何處理這

一個部份很重要,國外死因回溯很大一塊在處理兒

虐,也會牽涉其他單位如保護司、法務部、司法院

等等,再請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回應。

(四) 目前死因回溯只能進行個案分析,後續相關因應措

施,以及匯集各個地方政府討論的意見,中央如何

12

處理跨縣市與跨單位的共通性議題,仍需再進一步

討論規劃與長期推動。

三、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一) 110 年死因結構比統計,其他原因佔比仍偏高約有

1/5,因何故無法判定或是否涉及兒虐,請再回應。

(二) 回應呂立委員的意見,死因回溯不應再以研究案模

式進行,各縣市未能全面配合,建議政府應有制度

化之強力作為。

四、白委員麗芳:

(一) 死因統計對象為兒童及少年,無法確知 6 歲以下之

統計情形。

(二) 死因回溯僅 8 縣市參與何時才能全面推行,問題檢

討建議以正面表列,針對高度預防因素應擬定相關

政策推動,才合乎統計目的,請衛福部(國民健康

署)回應。

五、張委員淑慧:

(一) 死因回溯目前試辦縣市似乎因地制宜,是否有抽樣

偏誤,建議應建立客觀實證制度化的操作模式。

(二) 對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之限制有疑慮,建

議應就個別死因深入檢視,並提出具體預防及矯正

死因的措施,作為行政機關參考。

(三) 此外,交通意外及家中窒息、跌墜等事故占比較高,

請交通部及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等相關部會針

對事故預防進行分析並研擬因應措施。

六、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一) 以剔除人口變化因素後的死亡率觀察,兒少死亡率

長期呈現下降趨勢。

13

(二) 六歲以下兒童主要死因,本部統計處網頁有公布嬰

兒及 1-5 歲兒童主要死因可作為參考。

(三) 兒少死因結構比中的其他項目,包含個別死亡人數

較少的其他疾病。

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一) 本部國民健康署目前以委託計畫方式,建立輔導團

隊,編制標準作業手冊,以輔導縣市建立自主進行

CDR 機制,規劃在各縣市全面推動 CDR,但兒童

死因回溯個案討論會議召開情形仍依個別縣市之資

源調整,納入制度化定期召開會議。

(二) 關於 CDR 個案納入機制,經醫療單位討論過之個案,

已明確與醫療相關死因者即不納入,但本部國民健

康署另案委託兒科醫學會發展在醫療院所端另建立

初步篩檢表單機制協助判斷兒童死亡個案是否應納

入 CDR。

(三) 關於科學化實證性操作模式,目前 CDR 會議的推動

模式,係在死亡個案回溯會議上,請擁有個案資料

的單位代表與會說明個案資料所呈現的情境,包含

檢察官相驗的結果、消防局同仁到達現場之狀況、

環境描述等,以拼湊個案死亡脈絡與情境,於會議

上提供與會者討論。縣市政府實際參與兒童死亡過

程中之現場業務人員到場說明,再綜整討論得到可

預防性建議出分析結果。

(四) 關於實際政策建議,近期正在整理詳細報告,內容

也會有後續相關建議,後續會再提出。

八、李委員麗芬:

目前機制尚有未盡之處,後續會再全面思考整體

14

措施,進一步改善。

九、主席:

(一) 洽悉。

(二) 有關「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之全面實施及可預防性

因素分類,請衛福部通盤研議改善,俾提供各相關

部會據以研議降低兒童死亡策略,維護兒少生命安

全。

第四案:「我國兒少性暴力事件犯罪之預防處置現況及展望」

專案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增加學前教育階段是提案目

的之一。

(二) 對於性剝削兒少輔導的執行案量比例偏低,希望是

未來關注的重點。

(三) 目前的主軸是預防和補救,期待未來能訂定性別教

育政策

三、梁委員朝勛:

(一) 性暴力事件的兒少行為人亦為廣義被害人,惟報告

中著重呈現「預防」、「處置」,建議往後應強調

「因應」與「輔導」層次,俾利相關政策推展符合

兒少最佳利益。

(二) 有關各部會宣導措施的分析,建議呈現因應各年齡

態樣需求,所發現貼切、值得後續投入之宣導方式。

(三) 關於性暴力行為人處置措施,未來若因應國際趨勢

要去機構化,建議衛福部規劃、統整相關資源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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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因應策略形成「政策白皮書」提供各部會執行人

員參考。

(四) 有關近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法,建議確實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四、張委員淑慧:

(一) 關於未滿 12 歲之校園性侵害行為人,因排除於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之行為治療措施之外,請教育部回應

是否有積極性處遇措施及治療方案。

(二) 關於性剝削事件,多為涉及男童或影像類別,建議

應針對此項目加強宣導,請教育部回應。

五、呂委員立:

(一) 若只是個案通報後,處以訓誡效果頗為脆弱,亦難

改變行為,若只有數據統計效果有限。建議應更進

一步協助行為人,分析背後的心理因素,有長期機

制透過關心以促進其行為改善。

(二) 建議能透過專家學者焦點團體更深入討論出可能的

方向,才能有所改善。

六、白委員麗芳:

家暴事件中亦有同樣的趨勢,對於未成年行為人

應有相關的機制及處遇。

七、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一) 分析的對象為避免未成年人使用加害人字眼,爰以

行為人稱之。

(二) 本報告已涵蓋家暴事件中的性暴力情形,惟未包含

非性暴力之其他家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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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席:

(一) 洽悉。

(二) 為使本小組充分討論兒少性暴力事件犯罪之預防策

略與處遇資源,除就「兒少行為人」進行統計分析

以外,請衛福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就

「兒少性暴力事件」中之「受害人」與「行為人」,

進一步分析其特質或環境等因子,以及相應之協助、

輔導資源及預防策略,適時向本小組提出專案報告。

第五案:「兒童及少年自殺防治」專案報告。(報告單位:衛生

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一)肯定社區與校園防治策略併行。

(二)建議後續加強關注兒少衝動行為與憂鬱傾向情形。

(三)建議後續加強推動使兒少群體知悉心理衛生資源與

實際運用。

三、梁委員朝勛:

(一)據自身周遭經驗,同儕的自傷與自殺意圖常會先於

社群網路或真實生活中透露,多數案例為長時間的

情緒、思緒積累而做出自殺決定。防治議題將兒少

自殺定位為「脆弱、衝動」

,缺少細緻考量。

(二)建議審慎區別兒少心理狀態不穩定及經專業判定之

相關精神病症。對於「憂鬱傾向」

、「罹患憂鬱症或

其他精神疾病」二類,建議分別統計。

(三)建議可由學生入學填寫之綜合資料卡蒐集自殺兒少

之個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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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兒少心理健康醫療自主權,請部會留意兒少自

行求醫、求諮商困境尚未因函釋而被周全改善,仍

為待解決之急迫問題。

(五)有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增建,兒少於前次會議

(第四屆第 5 次)提出預約平台整合、兒少保留名

額、各求助專線(如 1925、張老師專線)之兒少使

用情形分析等,建議納入未來工作重點。

四、張委員淑慧:

(一)簡報第 9 頁將「憂鬱傾向」

、「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

神疾病」歸在同一項,擔心憂鬱傾向疾病化,建議

進一步分析兒少憂鬱傾向的原因。

(二)倘憂鬱傾向兒少不願意接受協助,請問應如何提供

服務。

(三)本報告所列各項工作重點適用於不分年齡層國人,

建議應按兒少群體之特性(包含發展的需求、使用

特性、具兒少友善性等),提出相應規劃。

五、許委員維中:

(一)建議可與社群平台合作,即時回報自殺風險兒少以

提供服務。

(二)簡報第 9 頁所列自殺原因,建議進一步細分統計。

六、白委員麗芳:

(一)參考英國研究,自殺原因包含經歷重大的失落、未

曾接受過心理衛生服務、情緒障礙、經歷過霸凌等。

(二)建議衛福部防治策略與服務應有串聯機制,使有求

助意願之兒少能及時獲得服務。另建議社區心理衛

生中心服務應將成人與兒少群體分別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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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呂委員立:

關注到簡報第 16 頁關懷訪視制度成效良好,建議

衛福部研議擴展資源,例如培養專業志工來參與協助

專業人員。

八、主席:

(一)洽悉。

(二)請衛福部會同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持續監測兒少自殺

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配合檢討自殺防治策略、三

級輔導機制與相關資源,調合學校預防與社區預防,

完善國人心理衛生體系與社會安全網,守護兒少心

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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