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CRC
第19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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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9 次諮詢會議
(全面檢視法規清單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8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大會議室
主席: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記錄:呂安雅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参、討論事項:
案由一: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全面法規檢視工作流程
(以下簡稱本流程)一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本流程之「CRC 工作小組」得自行運用人權工作小
組或指派權責單位;至「蒐集民間團體意見」得以書
面或會議方式辦理。
二、 請各部會確認議程附件 2,倘有誤植辦理情形,請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出;倘涉及程序補正
者,請於 2 月 27 日前完成,並填復 CRC 法規檢視清
單(如附件 1)函復本部。
三、 前揭清單倘係透過外部委員協助檢視者,請於徵得委
員同意後,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復委
員名單。
四、 請部會函詢民間團體意見時,宜保留充分審查時間,
並應提供明確法規資料,俾利協助審查及研析意見。
五、 本案辦理情形將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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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小組報告;以上作業併請立法院、司法院、考
試院、監察院參考辦理。
案由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列
管及疑義案件,逐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各案列管建議如下(與會人員意見併請權責機關納入
修法參考)
(一) 法律案
1.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持續列管。建請參考澳洲、美國訂定之兒少電視
法及日本青少年安全安心使用網際網路之環境
整備法相關規定,研議廣告置入性行銷製播指導
原則及具體作法;並製作國外與國內法條之對照
表,可具體呈現差異內容。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持續列管。除兒童節目外,並應研議數位
匯流分類分級機制。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銓敘部):解除列管。
4.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建請
於修法時明定檔案資料應隱藏能識別之個資,並
納入未入學之兒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自學
學生或中輟生。
5.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建請
研議以家庭為概念的方向修法。
6.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教育部)
:解除列管。親職與
子職教育部分屬細部規定,研議於「家庭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 2 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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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5 條(衛福部):解
除列管。請補充修法會議討論內容。
8. 引渡法第 2 條第 1 項(法務部)
:持續列管。請更
新辦理情形,並研議刪除草案第 10 條第 5 款是
否妥適。
(二) 命令案
1.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 8 條(衛福部)
:
解除列管。業參考書審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教育部):持續列
管。請更新辦理情形。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 8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意見同決議一、
(一)、4。
4.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教育部):持續列
管。意見同決議一、
(一)、5。
5.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
:持續列管。建請
就民間團體建議增列健康教育部分研議是否增
列或回應說明。
(三) 疑義案件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銓敘部):解除列管。
請更新辦理情形。
2. 臺中市兒童及家庭寄養辦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臺
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 4 條(台中
市政府):提案單位經檢視認均無疑義,爰予撤
案並解除列管。
二、 各案更新辦理情形或相關說明,請於 2 月 27 日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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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免備文)提供相關資料予衛生福利部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聯 絡 人 李 專 員 宜 蓁
(sfaa0058@sfaa.gov.tw)。
三、 本次會議審查建議將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權
益推動小組審查確認後,據以辦理追蹤管考作業。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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