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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次諮詢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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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9 次諮詢會議

(全面檢視法規清單諮詢會議)紀錄

時間:108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大會議室

主席: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記錄:呂安雅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参、討論事項:

案由一: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全面法規檢視工作流程

(以下簡稱本流程)一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本流程之「CRC 工作小組」得自行運用人權工作小

組或指派權責單位;至「蒐集民間團體意見」得以書

面或會議方式辦理。

二、 請各部會確認議程附件 2,倘有誤植辦理情形,請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出;倘涉及程序補正

者,請於 2 月 27 日前完成,並填復 CRC 法規檢視清

單(如附件 1)函復本部。

三、 前揭清單倘係透過外部委員協助檢視者,請於徵得委

員同意後,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復委

員名單。

四、 請部會函詢民間團體意見時,宜保留充分審查時間,

並應提供明確法規資料,俾利協助審查及研析意見。

五、 本案辦理情形將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1

推動小組報告;以上作業併請立法院、司法院、考

試院、監察院參考辦理。

案由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列

管及疑義案件,逐案提請討論。

決 議:

一、 各案列管建議如下(與會人員意見併請權責機關納入

修法參考)

(一) 法律案

1.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持續列管。建請參考澳洲、美國訂定之兒少電視

法及日本青少年安全安心使用網際網路之環境

整備法相關規定,研議廣告置入性行銷製播指導

原則及具體作法;並製作國外與國內法條之對照

表,可具體呈現差異內容。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持續列管。除兒童節目外,並應研議數位

匯流分類分級機制。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銓敘部):解除列管。

4.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建請

於修法時明定檔案資料應隱藏能識別之個資,並

納入未入學之兒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自學

學生或中輟生。

5.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建請

研議以家庭為概念的方向修法。

6. 家庭教育法第 2 條(教育部)

:解除列管。親職與

子職教育部分屬細部規定,研議於「家庭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 2 條」修正。

2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5 條(衛福部):解

除列管。請補充修法會議討論內容。

8. 引渡法第 2 條第 1 項(法務部)

:持續列管。請更

新辦理情形,並研議刪除草案第 10 條第 5 款是

否妥適。

(二) 命令案

1.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 8 條(衛福部)

解除列管。業參考書審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教育部):持續列

管。請更新辦理情形。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 8 條(教育部):持續列管。意見同決議一、

(一)、4。

4.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教育部):持續列

管。意見同決議一、

(一)、5。

5.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

:持續列管。建請

就民間團體建議增列健康教育部分研議是否增

列或回應說明。

(三) 疑義案件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銓敘部):解除列管。

請更新辦理情形。

2. 臺中市兒童及家庭寄養辦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臺

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

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 4 條(台中

市政府):提案單位經檢視認均無疑義,爰予撤

案並解除列管。

二、 各案更新辦理情形或相關說明,請於 2 月 27 日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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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免備文)提供相關資料予衛生福利部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聯 絡 人 李 專 員 宜 蓁

(sfaa0058@sfaa.gov.tw)。

三、 本次會議審查建議將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權

益推動小組審查確認後,據以辦理追蹤管考作業。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 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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