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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2次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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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第四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3 案,第 4、7 案及
- 三、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執行原
- 四、第 9 案: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置輔
- 五、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
- 六、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地區兒少、
- 七、第 13 案: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喬
-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未完
- 一、洽悉。
- 二、請各部會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本
- 肆、討論案:
-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陸、臨時動議:無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白委員麗芳:
- (一) 第 1 案:建議研議提供地方政府有關偏差行為少年
- (二)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調查學校落實服儀規定情形有
- 二、內政部(警政署):
- 三、陳委員逸玲:
- 四、何委員素秋:
- (一) 第 6 案:請問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會
- (二) 第 9 案:有關 111 年安置機構評鑑指標(草案)
- 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六、陳委員威霖:
-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第 9 案:緊急安置階段屬於特殊時期,首重人身安
- (二) 第 12 案:除提醒地方政府鼓勵轄內偏遠地區、特殊
- 八、馮委員喬蘭:
- (一)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對於督導私立學校落實服儀規
- (二) 第 13 案:建請衛福部、法務部、教育部協助依書面
- 九、張委員綺庭:
- 十、賴委員奕瑋:
- 十一、邱委員達夫:
- 十二、李委員瑞霖:
- (一) 第 10 案:各校針對「校服」的定義不一,致執行
- (二) 第 12 案:建議關注並促進偏遠地區、少數族群及
- 十三、教育部:
- 十四、主席:
- (一) 本案洽悉。
- (二) 第 4、7 案及第 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第
- (三) 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
- (四) 第 9 案:請衛福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
- (五) 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
- (六) 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
- (七) 第 13 案:請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
- (八)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二、主席:
- (一) 本案洽悉。
- (二) 請各部會配合衛福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
- 貳、討論案:
- 一、賴委員奕瑋:
-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 (二) 建議教育部專案研議過程納入專家學者、家長、兒
- (三) 請教育部補充說明研議修法邀請學生代表參與「代
- 二、李委員瑞霖:
- 三、主席:
- 一、邱委員達夫:
-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 (二) 教評會組成除外聘學者專家審議專業事項以外,亦
- (三) 倘由家長代表學生表示意見,須要求該代表符合一
- 二、陳委員威霖:
- 三、馮委員喬蘭:
- 四、何委員素秋:
- 五、楊委員通軒:
- (一) 本提案背景顯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期望意見可
- (二)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教評會「得」通知相
- (三) 提案委員是以學生知情權與被聆聽權為訴求,建議
- (四) 建議參考大專院校學生參與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 六、白委員麗芳:
- 七、李委員麗芬:
- 八、賴委員淳良:
- (一) 權利種類很多,內容各自不同,其保障程序以及方
- (二) 法律授與人民權利,就應該獲得盡可能完整的保障,
- 九、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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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江雨潔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
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1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13 案,第 4、7 案及
第 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本小組 109 年 12 月間接獲
申訴案件計 2 案(第 14、15 案)
,不予列管。
三、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執行原
則,由相關行政機關持續討論,完成銜接輔導曝險少年之
準備。
四、第 9 案: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置輔
導之兒少權益,就強化安置機構管理、機構評鑑及緊急安
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方式等面向進一步思考。
五、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俾助於學校落實服裝儀容規定原則,
訂定明確可行之規定,並使社會各界了解各校執行情形,
建立公開、透明、可信任之教育環境。
1
六、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地區兒少、
弱勢或少數族群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請衛生福利部
納入推動。
七、第 13 案: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喬
蘭)所提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之相關法
規保障範圍與程度,俾利本小組討論。
八、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未完
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
適時提供推動進度等資訊。
第二案:籌組「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諮詢)小
組」報告案。(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部會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本
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肆、討論案:
第一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之內涵,建請研議以家庭子女
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檢視現行免納學費政策
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賴委員奕瑋、張委員綺庭、
李委員瑞霖)
決議:請教育部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國家財政負擔及衡平辦學成
本等因素,評估對於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家庭減輕子女學
費負擔之可行作法,於 6 個月內提出報告。
第二案: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設
置辦法第5條,新增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會議,廣納多元聲
音,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邱委員達夫)
2
決議:教評會職掌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等涉及
教師工作權益事項,且部分案件性質具高度機敏性,請教
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尊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綜
合評估教評會審查事項與兒少權益之關聯,以及教評會納
入兒少意見及兒少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1年內提出報
告,俾利本小組進一步討論。
第三案:為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請各部會轉知所轄局處配合地
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提請討論。
(提
案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綜合評估各委員及部會關於資料蒐集與使用
之意見後,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
,並請內政
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所轄機關
(單位)全力配合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所需資料及
參與會議討論。
第四案:有關我國禁止體罰相關法規盤點與修法作業期程,及研商
體罰之一致性定義、禁止體罰之行動方案及配套機制乙案,
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
決議:請各部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賡續研修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教育法規、矯正法規等,促進相關法規
規範之「不當對待」態樣明確,落實保障兒少不受任何形
式不當對待之權利。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 5 時 10 分)
3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白委員麗芳:
(一) 第 1 案:建議研議提供地方政府有關偏差行為少年
之轉介標準。
(二)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調查學校落實服儀規定情形有
無複查機制,以及如何因應學校實際上未依規定執
行之情事。
二、內政部(警政署):
第 1 案:本部業於 110 年 3 月 29 日向行政院報告少
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組織運作相關事項,
並擬邀集司法院及各部會研議後續作為。
三、陳委員逸玲:
第 2 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施行法有關優
先檢視與全面檢視法規辦理進度,內政部主管之修
法草案自 108 年函報行政院後似無進展。
四、何委員素秋:
(一) 第 6 案:請問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會
議有否邀請兒少代表參與或聆聽職場兒少意見。
(二) 第 9 案:有關 111 年安置機構評鑑指標(草案)
,建
議可以試辦方式納入同儕評鑑。
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第 6 案:本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成員
1
除衛福部、教育部及本部代表外,尚包括兒少權益
專家及 2 位兒少代表等成員。
六、陳委員威霖:
第 9 案:緊急安置之兒少在行動及通訊受到限制的
條件下,如何進行申訴?院生所提需求和建議,能
否確實透過院內機制傳達。
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第 9 案:緊急安置階段屬於特殊時期,首重人身安
全維護,因此需有行動及通訊約束,此階段主責社
工與個案聯繫頻率高,可協處兒少申訴議題。另為
確保安置兒少的申訴權益,除設有兒少機構內、外
部申訴機制,亦依地方政府輔導查核項目抽訪安置
兒少,了解實際照顧情形,未來將邀請兒少代表參
與機構申訴流程訂定。
(二) 第 12 案:除提醒地方政府鼓勵轄內偏遠地區、特殊
需求兒少積極參與,並透過社福考核督導地方政府
邀請是類兒少參與之情形。
八、馮委員喬蘭:
(一) 第 10 案:請問教育部對於督導私立學校落實服儀規
定之作法。
(二) 第 13 案:建請衛福部、法務部、教育部協助依書面
建議所附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暴力
之相關法規保障範圍。
九、張委員綺庭:
第 10 案:關於學校服儀規定經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
議通過完成率,與兒少實際蒐集數據不符,並請教
育部提供學校執行情形檢核結果。
2
十、賴委員奕瑋:
第 10 案:為使教育部調查數據貼近兒少經驗,建議
未來可結合校園生活問卷蒐集兒少意見,納入統計
數據呈現。
十一、邱委員達夫:
第 10 案:建議待權責部會蒐集學生意見並將之納
入整體評估後再解除列管。
十二、李委員瑞霖:
(一) 第 10 案:各校針對「校服」的定義不一,致執行
面有模糊空間,建議權責機關提供清楚的行政原
則,使學校及學生有所依循。
(二) 第 12 案:建議關注並促進偏遠地區、少數族群及
弱勢群體兒少參與各縣市政府決策與協調會議情
形。
十三、教育部:
第 10 案:為督導學校落實服儀規定原則,本部將
函請各學校公開服儀規定資訊,供各界知悉監督。
本部接獲服儀相關申訴案件,經查核屬實,公立
學校將列入校長成績考核、私立學校列入扣減私
校獎補助款憑據。對於委員建議配合校園生活問
卷蒐集學生意見,本部將納入研議。
十四、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第 4、7 案及第 8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第
14、15 案,不予列管。
(三) 第 1 案:關於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網絡合作及
執行原則,由相關行政機關持續討論,完成銜接
輔導曝險少年之準備。
3
(四) 第 9 案:請衛福部參考委員意見,積極保障受安
置輔導之兒少權益,就強化安置機構管理、機構
評鑑及緊急安置階段之兒少申訴方式等面向進一
步思考。
(五) 第 10 案:請教育部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
裝儀容規定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俾助於學校落實
服裝儀容規定原則,訂定明確可行之規定,並使
社會各界了解各校執行情形,建立公開、透明、
可信任之教育環境。
(六) 第 12 案:關於委員提醒應保障並促進偏鄉、偏遠
地區兒少、弱勢或少數族群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
權利,請衛福部納入推動。
(七) 第 13 案:請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依馮委員
(喬蘭)所提格式盤點現行防治精神暴力、身體
暴力之相關法規保障範圍與程度,俾利本小組討
論。
(八)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
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
等資訊。
第二案:籌組「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諮
詢)小組」報告案。(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 本案洽悉。
(二) 請各部會配合衛福部辦理國際審查前置作業,並請
4
本小組委員蒞會指導。
貳、討論案:
第一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之內涵,建請研議以家
庭子女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檢視現行免
納學費政策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賴委員奕
瑋、張委員綺庭、李委員瑞霖)
一、賴委員奕瑋: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建議教育部專案研議過程納入專家學者、家長、兒
少意見。
(三) 請教育部補充說明研議修法邀請學生代表參與「代
辦費收取會議」之相關作業期程。
二、李委員瑞霖:
請教育部評估免學費政策納入有效排富機制,讓
最需要的家庭子女能受益。
三、主席:
請教育部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國家財政負擔及衡
平辦學成本等因素,評估對於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家
庭減輕子女學費負擔之可行作法,於 6 個月內提出報
告。
第二案: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
會)設置辦法第 5 條,新增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會
議,廣納多元聲音,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員
威霖、邱委員達夫)
一、邱委員達夫: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教評會組成除外聘學者專家審議專業事項以外,亦
5
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等校務相關人員,
考量教師教學專業與學生權益關聯密切,請教育部
仍應遵循 CRC,落實保障兒少知情權及表示意見之
權利。
(三) 倘由家長代表學生表示意見,須要求該代表符合一
定行為原則,包含代表學生之利益,正確的向決策
者反應學生意見等。建議仍應保障學生直接表示意
見之機會。
二、陳委員威霖:
由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表示意見,較家長代表代
為表示意見更能直接清楚表達學生觀點。
三、馮委員喬蘭:
本案核心精神不僅在於教評會納入兒少列席表示
意見,建議教育部可以更開放的思考整體教育環境攸
關學生權益的事務,以多元方式確實保障學生的知情
權,以及表示意見、被傾聽、意見被考量的權利。
四、何委員素秋: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兒少如是當事人或
相關人員,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兒少列席教評會
表示意見是一種方式,惟兒少表達意見,並非一定要
在場,各攸關兒少權益事項能確實地聆聽兒少的意見,
非形式性的,才更為重要的。
五、楊委員通軒:
(一) 本提案背景顯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期望意見可
以納入教評會考量。
(二) 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教評會「得」通知相
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因此使學生代表通常無法參
與表示意見。
6
(三) 提案委員是以學生知情權與被聆聽權為訴求,建議
進一步討論兒少參與教評會審議事項的適當範圍。
惟兒少參與之規定是否納入教評會設置辦法可再研
議。
(四) 建議參考大專院校學生參與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模式。
六、白委員麗芳:
建議聚焦於提案核心,關於教師是否適任一事,
攸關學生權益,學校應如何蒐集學生意見並納入考量。
七、李委員麗芬:
教師教學專業與學生權益息息相關,贊同各位委
員所提透過其他方式,讓學生意見確實被聽見並討論。
並非兒少列席教評會才需考量兒少意見。
八、賴委員淳良:
(一) 權利種類很多,內容各自不同,其保障程序以及方
法也各不相同。以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意見陳述
權而言,也分別有在立法程序以及具體行為(如學
校懲戒)之不同。
(二) 法律授與人民權利,就應該獲得盡可能完整的保障,
避免受到其他不當的干預。教師法為了保障教師工
作權,確保學術自由,設置教評會,確保教師受解
聘時,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工作權歸屬於教師,也
應該只有教師有權在程序中決定如何保障其工作權,
其他第三人縱然受到影響,例如可能有教師因而增
加工作量,也應尊重該受解聘處分教師的權利。同
理,學生對於教師聘任的陳述意見權,也應該在其
他場域中獲得保障,而不是在教評會的程序中彰顯。
7
九、教育部:
教師法規範對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須經教評會審
議,且案件性質多具機敏性,教評會審議前應有其調
查過程,依教評會設置準則第 11 條規定略以,該過程
即可請學生列席表示相關意見。因此本部認為學生已
可表達意見,故建議設置要點維持現行規定。
十、陳委員逸玲:
教師適任與否與學生權益相關。CRC 第 12 號一
般性意見強調程序的保障,不一定是參與教評會,而
是教評會應有蒐集學生意見的機制,以及學生對於教
評會審議結果申訴的機會。
十一、邱委員達夫:
(一) 儘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使當事人到場列席陳
述意見,惟於教評會組成仍應有學生代表。
(二) 儘管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0 點未提及學
生參與教評會的權利,但第 27 點也進一步說明:
兒童發表意見權應涵蓋「影響到兒童的一切事
項」、這些「事項」應被廣義的解讀,以及「包
括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在內的實踐表明,對影
響個別兒童和兒童群體的事項的廣義解讀,有助
於使兒童融入其團體和組織的社會進程。因此,
締約國應隨時隨地仔細聽取兒童的意見,他們的
觀點有可能提升解決辦法的品質。」。因此,不
應對第 110 點狹義解讀,學生參與教評會到場表
示意見的機會應被保障。
十二、主席:
教評會職掌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
資遣等涉及教師工作權益事項,且部分案件性質具
8
高度機敏性,請教育部本於保障兒少最佳利益及尊
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綜合評估教評會審查事項與
兒少權益之關聯,以及教評會納入兒少意見及兒少
參與之適當階段與方式,於 1 年內提出報告,俾利
本小組進一步討論。
第三案:為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推動,請各部會轉知所轄局處配
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現行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執行作法簡要說明如下:
1、衛生局函請民政局提供 6 歲以下兒童死亡名單及
其父母資料。
2、衛生局函請各與個案相關權責機關查詢相關紀錄。
3、各權責機關回復有無紀錄,並依照會議召開期程
與會,於會議現場口頭說明該個案相關紀錄,毋
須提供個案紀錄供衛生局彙整。
4、本部將綜整全年度個案討論紀錄與建議,彙整後
出版兒童死因回溯分析結果報告。
(三) 相關單位研處意見詳如會議手冊:(略)
。
二、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有關本案研處意見詳如會議
手冊:(略)
。
三、何委員素秋:
建議參考美國辦理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作法,並可
關注兒童周產期死亡情形。中長期請考量將本案年齡
提高至 18 歲以下。
四、白委員麗芳:
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兒童死因回溯業務較困難,
9
建議提高推動層級,以達到跨局處合作之效益。
五、葉委員奇鑫:
(一)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包含以下要點:
1、個資法是保障生存之自然人之人格權。兒童死亡
個案之討論仍可能牽涉現生存者(例如父母等)之
責任,故仍有討論個資法適用之必要。
2、政府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可蒐集、處理或利用
有關病歷、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尤其,提案單
位目前規劃排除紙本資料的交換,有助於減少個
人資料的外洩。
(二) 部分兒童死亡情形需較長期的追蹤,始能發現確切
死因。
六、賴委員淳良:
國民健康署計畫綜整個案討論意見彙整成冊時,
應注意個案經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討論之結果,倘致兒
童死亡之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相關資料應不得公開。
七、呂委員立:
(一) 本案實務執行上,地方政府衛生局較難直接請民政
局提供死亡兒童及其父母相關資料,尚須請中央主
管機關內政部協助協調處理。
(二) 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之推動,須請各權責機關共同參
與,始能完整梳理兒童死亡之情境脈絡,提出可預
防性原因。
八、李委員麗芬:
本案實務執行上,地方政府衛生局較難請個案相
關之地方權責機關(單位)提供死亡兒童及其父母相
關的詳細資料,須請各部會協助轉知所轄局處配合辦
10
理。
九、主席:
請衛福部綜合評估各委員及部會關於資料蒐集與
使用之意見後,持續推動「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並
請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所
轄機關(單位)全力配合提供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業務
所需資料及參與會議討論。
第四案:有關我國禁止體罰相關法規盤點與修法作業期程,及
研商體罰之一致性定義、禁止體罰之行動方案及配套
機制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
一、白委員麗芳: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建議教育法規、兒少法、矯正法規對於體罰定義、
立法位階更為一致。
二、教育部:
本部盤點「體罰」相關之教育法規詳如會議手冊
第 76 頁以後,包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基本法、
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
「體罰」定義規定於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兒少法第 49 條修法草案規劃將「身心虐待」該款
細分為「體罰」、「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後續
可與相關部會共同討論,使法規內涵更為一致。
四、法務部(矯正署):
本部刻正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將整合現行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輔
院條例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可參考教師法
施行細則第 8 條、兒少法第 49 條修正草案立法說明納
11
入。現行可以行政函釋通函所屬機關遵循。
五、司法院: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訂有學生申訴
及再申訴機制,如經審查為有理由時,即使原懲罰或
處置已執行完畢者,仍應予消除、更正等適當救濟。
該通則第 79 條,針對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
紀律之行為時,明定懲罰項目包含:告誡、勞動服務、
停止戶外活動等。
六、馮委員喬蘭:
關於各類「不當對待」態樣定義,建議僅描述行
為,毋須將行為效果納入文字,使定義更清楚。
七、主席:
請各部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賡續研修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教育法規、矯正法規等,
促進相關法規規範之「不當對待」態樣明確,落實保
障兒少不受任何形式不當對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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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0256849a-40d1-453e-9034-f08639dba5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