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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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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84-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比較表.pdf
- 776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pdf
- 第三節、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臺灣、法國、英國與美國 ........................... 12
- 第一節、研究屬性、對象與方法
- 第二節、政策、預算與兒童權利的實踐
- 第三節、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臺灣、法國、英國與美國
- 一、臺灣的參與式預算
- 二、英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 三、法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 四、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 伍、結語
- 第一節、兒少預算的定義
- 第二節、美國
- 一、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 二、聯邦政府對家庭的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
- 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 四、聯邦政府兒童支出的趨勢
- 第三節、英國
- 17.2%。表 3-3-3 顯示,整體而言,2011-12 會計年度英國公共醫療保健總支出金額
- 第四節、奧地利
- 33.7%、地方政府約佔 13.7%。教育公共支出最大比重約 29.2%(約 5,498 百萬歐
- 第五節、台灣
-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文件
- 二、本研究焦點團體意見彙整
- (一)調查範圍及作業
- (二)定義
- (三)項目
- (四)預算分析
- (五) 國際比較
- 三、文獻檢閱與焦點團體彙整後的填報原則建議
- (一)對於兒少預算進行分類估計的主要目的在於,揭露國家分配多少預算以促
- (二)兒少預算定義:
- (三)兒少預算估算:
- (四)「應納入」兒少預算範圍:
- (五)「不納入」兒少預算範圍:
- (六)在填報原則提供各面向的《兒童權利公約》參考條文,主要功能有 3:各
- 四、我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
- 第一節、兒少預算範圍滾動式討論
- 一、中央政府
- (一) 全民健康保險:建議估算計入兒少支出。
- (二) 資本門:建議納入。
- (三) 一次性生育給付:建議納入。
- (四) 公教人員保險保費補助:建議刪除。
- (五) 育嬰留停津貼:建議列為直接預算。
- (六) 國民年金遺屬給付:建議刪除(原建議刪除,經 108/8/5 諮詢會議與相關部
- 一、失業給付。
-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
-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 (七) 稅式支出:建議納入調查,但單獨列出,不予合計。
-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
-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二、地方政府
- 第二節、兒少預決算分析
- 8.93%、9.39%,呈現逐年穩定上升的趨勢,至於歷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
- 4.01%、2.29%。因此,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的成長速度高於中央政府。第 3、106
- 97.15%,6 大功能分類中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第 3、107 與 108 年地
- 0.01%。
- 第一節、OECD 各國兒少支出比較
- 一、兒少支出的國際比較現況
- 二、定義兒少支出項目
- 四、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比較:2005 至 2018 年
- 12.1%、17.4%及 22.1%,當中 0 至 19 歲兒少的健康支出僅分別占政府支出的 1.3%、
- 1.8%與 2.3%。
- 五、討論與結論
- 第二節、台灣與國際比較
- 二、兒少支出國際比較
- 20.00
- 18.00
- 16.00
- 4.00
- 2.00
- 20.00
- 18.00
- 16.00
來源 PDF: 5984-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比較表.pdf
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比較
英國威爾斯:針對兒童編制的參與式預算工具書 英國英格蘭
小額撥款模式 年度預算諮詢 小額撥款模式
計畫
方案 積極學習者計畫 市議會支出刪減建議 孩子們做得到方案
當地 15 間學校推薦校內出席率偏低及有中 招募 56 個中學生與 58 個小學生 以 5-13 歲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小型且成立時
對象
輟風險學生 間不長的 NGO
預算 自行規劃團體旅遊,並在耶誕假期前執行。 討論縮減政府支出中,哪些預算項目應該保 補助每一 NGO 最高預算額度為 3,000 英鎊,
內容 留或捨棄。 並提供發展性支持服務。
發展一套諮詢工具表單,以 培力:透過學校、課後社團等各管
培力:透過學生學習課程,並由受過
圖示呈現 道招募兒童,所有分組皆有成年人
訓練的成年者協助,了解如何運用預
算規劃團體旅遊。 加入,並接受相關訓練
規劃 培力:工作坊進行培力
方式 討論與提案:如何運用每年50,000
公民審議會議:針對團體旅遊各面向 英鎊的預算額度
及流 進行討論與提案。 討論:工作坊中操作工具表
程
單,提出自己的考量依據
投票:針對小組提案決定哪些提案
最後協商:就各提案的財務意涵進行
可以和獲得多少額度補助
分析和回饋。 決策:透過工具表單統籌
法國 美國波士頓 美國西雅圖
計畫 學校參與式預算 年度預算計畫-市長指定預算 年度預算計畫-地方局處特定預算
方案 青年帶領改變(YLC)方案 青年發聲和選擇(YVYC)方案
對象 學校中在學生 年齡為 11 至 25 歲的青少年
預算 討論各提案對學校學習與生活的預期效 1. 每年 100 萬美元,來源為資本預算,每案 1. 2016 年 70 萬美元預算,後續增加至 200
內容 益。核心問題:此專案重要性?為何需現 成本需低於 2.5 萬元,且持續至少 5 年。 萬
在執行?誰可以從中獲益? 2. 青少年生活領域相關的議題 2. 如波士頓,尤其為社區公園與街道基金
規劃
第一次會議:各校參與者提出專案企畫, 指導委員會:編寫規則簿,確立在不同預算階段的角色責任和投票規則
方式 進行分組討論,每組12人,討論時間約
45分鐘 波士頓:成立監管委員會決定參與的NGO, 西雅圖:募集18個社區組織青少年或成人,
及流
每單位有2位代表,其中1位為青少年代表 並召開一系列工作坊
程
討論與提案:權責單位核算各提案成本
及可行性 公開蒐集提案構想
波士頓:辦理7場Idea Assemblies,並徵
西雅圖(未提到)
選Change Agents(簡稱CA)。
第二次會議:羅列所有提案及成本,針
對3個核心問題重新討論。
將提案構想轉換實際可執行提案
波士頓:CA以提案主題分組為次委員會, 西雅圖:由地方局處人員協助20位青少年
投票:每人10張票,每校排名前3個專
並各有引導者協助提出1至4個提案。 代表提出19個(以2015-2016為例)方案。
案將得到補助。議決後公告,並通知各
校。
投票
波士頓:每位最多投4票,由票數多寡依序
西雅圖:針對前揭方案,選出資助方案
取得預算至用罄
方案資助和執行
來源 PDF: 7765-「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pdf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7 年度委託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
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
成果報告書
研究計畫主持人:呂朝賢(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協同主持人:鄭清霞(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梁景洋(逢甲大學財稅學系助理教授)
施堯啟(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助理教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章節目錄
第壹章、前言 ...................................................................................................... 1
第貳章、兒童參與式預算 .................................................................................... 4
第一節、研究屬性、對象與方法........................................................................... 4
第二節、政策、預算與兒童權利的實踐 .............................................................. 6
第三節、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臺灣、法國、英國與美國 ........................... 12
第參章、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 ................................................................ 46
第一節、兒少預算的定義 .....................................................................................46
第二節、美國 ..........................................................................................................56
第三節、英國 ..........................................................................................................64
第四節、奧地利 ......................................................................................................72
第五節、台灣 .......................................................................................................... 77
第肆章、兒少預(決)算調查結果分析 ........................................................... 105
第一節、兒少預算範圍滾動式討論 .................................................................. 105
第二節、兒少預決算分析 ................................................................................... 123
第伍章、國內外兒少支出分析.......................................................................... 146
第一節、OECD 各國兒少支出比較 .................................................................. 146
第二節、台灣與國際比較 ...................................................................................225
第陸章、結論與建議 ........................................................................................ 232
參考文獻.........................................................................................................................239
附錄: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比較 ................................................................................... 245
-2-
圖表目錄
圖 2-2- 1:政府預算循環(government budget cycle) ................................................ 6
圖 2-2- 2:規劃與預算循環 ............................................................................................. 7
圖 2-2- 3:參與式預算執行過程 .................................................................................... 8
圖 2-2- 4:Porto Alegre 的參與式預算週期 ................................................................... 9
圖 2-3- 1:美國參與式預算發展過程 .......................................................................... 31
圖 2-3- 2:波士頓青少年參與式預算方案的角色與任務說明 ................................ 34
圖 2-3- 3:西雅圖參與式預算執行步驟 ......................................................................36
圖 5-1- 1:OECD 國家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2012 年至 2015 年 ............. 189
圖 5-1- 2:OECD 國家中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05 年至
2015 年 .................................................................................................................... 216
圖 5-1- 3:OECD 國家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12 年至 2015 年 ....... 217
圖 5-1- 4:2015 年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分配情形 ............................................. 219
圖 5-2- 1: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福利與教育 ....................................... 227
圖 5-2- 2:兒少預(決)算占 GDP 百分比:福利與教育.....................................229
圖 5-2- 3:兒少預(決)算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分項比較...................................230
圖 5-2- 4:兒少預(決)算占 GDP 百分比分項比較 ............................................. 231
-3-
圖表目錄
表 2-3- 1 臺灣參與式預算案例 .................................................................................. 16
表 3-1- 1 兒童支出的分類原則 ..................................................................................53
表 3-2- 1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 57
表 3-2- 2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計畫別 .................................................58
表 3-2- 3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職能別 .................................................60
表 3-3- 1 英國公共支出金額(按職能別)..............................................................65
表 3-3- 2 英國有關兒童的社會保障支出金額 ......................................................... 67
表 3-3- 3 英國公共醫療保健總支出金額 ..................................................................68
表 3-3- 4 2011-12 會計年度英國醫療保健支出金額(按年齡分) .......................68
表 3-3- 5 英國教育支出金額.......................................................................................69
表 3-3- 6 英國幼兒發展支出金額 ..............................................................................70
表 3-3- 7 英國兒童保護措施支出金額 ...................................................................... 71
表 3-4- 1 奧地利兒童支出金額 ..................................................................................73
表 3-4- 2 奧地利 2014 年兒童健康支出金額(按年齡分) ................................... 74
表 3-4- 3 奧地利有關兒童的社會保障支出金額 .....................................................75
表 3-4- 4 奧地利地方政府兒童支出金額 .................................................................. 76
表 3-5- 1 兒少預算定義與相對應參考法條 ...............................................................89
表 3-5- 2 各國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對照表 ...............................................................90
表 3-5- 3 直接預算與間接預算_106 年調查版 ..........................................................93
表 3-5- 4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106 年調查版 ................................................. 94
表 3-5- 5 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給付別及計畫別) ................................................ 103
表 3-5- 6 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功能別) ................................................................. 103
表 3-5- 7 2017 年我國家庭與小孩支出..................................................................... 104
表 4-1- 1 直接預算與間接預算_108 年調查版 ........................................................ 109
表 4-1- 2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1080805 諮詢會議結果版 .......................... 109
表 4-1- 3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 1081016 諮詢會議結果版 .......................... 121
表 4-2- 1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分析 .......................................................... 131
表 4-2- 2 106-108 年各級政府歲出、GDP、兒少人口數 ..................................... 132
表 4-2- 3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功能別分 ....................................... 133
-4-
表 4-2- 4 106-108 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 – 按功能別分................... 134
表 4-2- 5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功能別分 .......... 135
表 4-2- 6 106-108 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功能別
分 ............................................................................................................................. 136
表 4-2- 7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身分別分 ....................................... 137
表 4-2- 8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身分別分 .......... 138
表 4-2- 9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年齡別分 ..................................... 139
表 4-2- 10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年齡別分 ........ 140
表 4-2- 11 106-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 – 按機關別分 ...................................... 141
表 4-2- 12 106-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機關別分 ........ 143
表 4-2- 13 106-108 年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分析 ........................................................ 145
表 5-1- 1 OECD SOCX 家庭領域支出細項介紹....................................................158
表 5-1- 2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含學齡教育支出)占 GDP 百分比:2012 至
2015 年 .................................................................................................................... 166
表 5-1- 3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占 GDP 百分比 .................................................... 168
表 5-1- 4 現金給付(產假及育嬰留職假)占 GDP 百分比 ................................ 170
表 5-1- 5 現金給付(其他現金給付)占 GDP 百分比 ......................................... 172
表 5-1- 6 現金給付(含家庭津貼、產假及育嬰留職假、其他現金給付)占
GDP 百分比 ........................................................................................................... 174
表 5-1- 7 稅務減免占 GDP 百分比 .......................................................................... 176
表 5-1- 8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占 GDP 百分比 ..................................................... 178
表 5-1- 9 實物給付(居家/住宿服務)占 GDP 百分比 ....................................... 180
表 5-1- 10 實物給付(其他實物給付)占 GDP 百分比 ....................................... 182
表 5-1- 11 實物給付(含居家/住宿服務及其他實物給付) ............................... 184
表 5-1- 12 學齡教育占 GDP 百分比 ........................................................................ 186
表 5-1- 13 OECD 各國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05 年至 2016
年 ............................................................................................................................. 192
表 5-1- 14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含學齡教育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
比 :2012 至 2015 年 ........................................................................................... 194
表 5-1- 15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 196
表 5-1- 16 現金給付(產假與育嬰留職假)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 198
表 5-1- 17 現金給付(其他現金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
表 5-1- 18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產假與育嬰留職假、其他現金給付)占總政
府支出百分比 ........................................................................................................202
表 5-1- 19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4
表 5-1- 20 實物給付(居家與住宿服務)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6
表 5-1- 21 實物給付(其他實物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8
-5-
表 5-1- 22 實物給付(居家與住宿服務及其他實物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 210
表 5-1- 23 OECD 各國學齡教育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05 年至 2016 年
................................................................................................................................. 212
表 5-1- 24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220
表 5-1- 25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占政府總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 221
表 5-1- 26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占政府總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222
-6-
第壹章、前言
1989 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確立兒童(本研究兒童指兒
童權利公約定義未滿 18 歲之兒少)應為權利主體,而非其他人的附屬品1。此公
約第四條宣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
所確認的權利。……」
,聯合國於 2016 年發表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
強調締約國應透過「有效、高效、公平、透明和可持續的公共預算決策,實現《公
約》規定的所有權利,特別是處境脆弱兒童的權利」,並且須讓兒童可以參加與
其有關的預算決策。2然而欲落實此一宣示公約理念,尚需各國在政策、法令與制
度上做修訂調整,並投入相對應的資源來執行,方有實踐/促成以兒童為主體的
權利。
雖然政策、法令與制度的修訂調整,是兒童權利落實不可或缺的條件,但就
權利的「實踐場域」來說,兒童預算(budget)亦是同等重要,因為預算是反映
政府對與兒童有關的公共財貨之政策/(價值)意向/決策/優先順序/規劃與
執行,亦可做為考核其施政的績效與決策適當性的判準之一(Thukral & Shastri,
2010)。兒童預算(budget for children),或者稱以權利為本的兒童預算,基本
上是強調政府有尊重(respect)、保護(protect)與落實(fulfill)兒童權利的義
務,透過立法、行政、預算、司法等政府機制逐漸完善兒童權利(Thukral & Shastri,
2010)。
不過在此必須特別強調的是,「兒童預算」並非強調有別於其他人群或政府
預算制定的方式,而是強調我們須將兒童視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個體,須傾聽她們
的聲音,保障其權益。這也是上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4 條,及第 12、13
條「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二條文所揭櫫的兒童表意權及
所表述的意見應受考量等二個《兒童權利公約》關鍵原則3。
然就現實情況而言,兒童權利有賴政府制定政策與法令、相應預算編列、設
計與推動相關的計畫和方案落實之。這些條件皆互有關係且彼此影響,因制度與
資源的限制,兒童權利的實踐通常是逐步與漸進的,沒有任何國家可以一蹴可幾。
1
https://www.cylaw.org.tw/about/crc/25/107
2
https://www.cylaw.org.tw/about/crc/28/267 , https://goo.gl/ihuuN2
3
https://www.cylaw.org.tw/about/crc/25/107
-1-
(CRC)第 4 條規定,政府應採取一切適
誠如上述,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當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該公約所確認的權利;但兒少是否確實享有這些
權利,均可能受公共預算影響,為此我國 CRC 施行法第 8 條即規定「各級政府
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
列,逐步實施」。為撰寫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社家署於 106 年度蒐集英國
、紐西蘭、荷蘭、德國的國家報告相關文件及 CRC 第 19
(含威爾斯、北愛爾蘭)
號一般性意見,將兒少預算分為直接預算及間接預算,共分發展、福利、健康、
教育、保護、海外援助及其它等 7 大項目,並針對中央政府相關部會進行 96 至
105 年的兒少預算調查。
再者,106 年(2017 年)11 月辦理國際審查會議,邀請 5 位國際兒權專家擔
任國際審查委員來臺審查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與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及
兒少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後,提出共 98 點結論性意見,作為我國政府提升兒少
權益政策的參考。其中,針對兒少預算,國際審查委員建議政府應提出第一份兒
少預算,並應依據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以一種包含兒少在內公開對話,確保透明
及參與的方式編製,並建立監督與評估各級政府資源分配及使用適切性、有效性
和公平性的機制 (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由於兒少預算尚屬新興議題,為能更
細緻化兒少預算概念以建立相關評估機制,並規劃兒少參與預算模式,因此展開
本研究案的委託辦理。
本研究焦點將設定在如何實踐《兒童權利公約》的公共預算議題上,以國內
外相關經驗,探析:1.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比較、2.兒少預(決)算分析與比較,
主要包括: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兒少預[決]算分
析及 3 個國家兒少預算趨勢國際比較。
主要的研究方法採取 1.文獻回顧;2.焦點團體;3.次級資料分析。
根據委託研究需求書,本研究執行重點包括:
(一)兒少參與預算模式比較
1. 資料蒐集:蒐整至少 3 個國家辦理兒少參與預算案例及模式,及
我國公共預算參與機制發展現況之相關資料。
2. 模式比較:就前開資料提出兒少參與模式比較。
(二)兒少預(決)算分析與比較
-2-
1. 資料蒐集及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確立:蒐集至少 3 個具有
代表性的國家兒少預算相關國際文書進行文獻及資料分析,以及
辦理國內諮詢會議,據以檢討並完善社家署 106 年提出之兒少預
算定義、分類及範圍。
2. 結果分析與比較:確定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後,就社家署
調查彙整我國 106 至 108 年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兒少預(決)算資
料,進行下列內容:
(1) 資料分析:內容應包含兒少預算占國家總預算、國民所得毛額
之比率、各分類項目占比、機關占比、成長率等相關分析。
(2) 國內外資料趨勢比較:進行我國與至少 3 個具有代表性國家
的兒少預算之歷年趨勢比較,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3-
第貳章、兒童參與式預算
第一節、研究屬性、對象與方法
研究屬性 本次探索議題在國外皆屬新興議題,因此在研究探析類型上介於
探索與描述性研究間,而依一般研究程序,文獻探討通常是最基礎的部分,但在
實際上文獻探討因研究目的與類型而有不一樣的類型(Templier & Paré, 2015)。
由於「兒童參與式預算、兒童預算定義/分類/範圍、趨勢分析」等幾個議題,
在國內皆屬新的研究類別,因此借鏡國際既往的經驗研究及報告文書,成為不可
或缺的必要步驟,也因此,須有恰當的文獻探析方法,以檢析多元的研究素材。
研究對象 本研究選擇法國、英國與美國等 3 個老牌民主國家當做參考的範
例,選擇這 3 個國家的理由,除其與臺灣一樣是民主國家外,他們在兒少權益保
障及兒少預算制度上相對健全與全面,可做為我國規劃兒少預算時的參考範例。
研究方法 系統性文獻探討(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一般而言其所含的
基本工序計有:研究背景與價值、設定透過文獻所欲探析的研究問題、搜集相關
研究素材(文獻、檔案與資料)、設定篩選研究素材的判準、研究素材選擇工序、
評價與檢整選入的相關研究素材、資料提取策略、綜析提取的資料、分析結果呈
現方式、檢閱期程設定等 10 個步驟(Kitchenham & Charters, 2007)。惟系統性
文獻探討或文獻探討,依研究目的與方法論假設,大致可區分成敘述探討
(narrative review)、實在論者式探討(realist review)等 9 大類(Paré, Trudel, Jaana,
& Kitsiou, 2005),其中實在論者式探討是最合適於本研究的文獻探討法。
實在論者式探討根植於實在論(realism),強論有獨立存在的既存事實/真
實(fact/reality),但事實也被其所存的時空/脈絡而有不同的呈現,同樣一座玉
山,在不同媒介下所呈現的樣貌會有所不同,引申來說,即我們欲了解不同國家
的兒少參與式預算,亦不能自外於其所根植的動態社會時空脈絡。實在論者式探
討,對於上述系統性文獻工序有著不一樣的設定,首先在研究問題/議題的討論
聚焦範圍較窄、採反覆與目的性搜尋策略、接受概念性及經驗性研究素材、有明
確的選材判準並會做研究材料的評價,並且採用混合式綜析方式(Paré et al., 2005;
Pawson, Greenhalgh, Harvey, & Walshe, 2005)。
-4-
基於此,以下我們將分 3 節來書寫兒童參與式預算:首先,因為兒少預算為
國家整體預算的一部分,而兒少參與式預算又為兒少預算中的部分,因此本文將
先簡介民主國家預算制定的程序,然後再檢整「兒少參與式預算」的相關原則與
內涵,以助理解兒少參與式預算在兒少權益保障中的定位。下一節則簡介我國、
法國、英國與美國的兒少參與式預算相關實施案例。我們透過關鍵字(Child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Porto Alegre,
public deliberation, Poitou-Charentes 等等)、重要文獻引文查閱、文章作者等 3 個
方式搜集與擇選研究相關文獻。然後參酌 Džinić et al.(2016)對 Croatia, Poland
and Slovakia 三個國家參與式預算比較研究的框架:參與式預算緣起、會議組成
方式、審議型態、參與式預算倡議者、預算規模、參與人數、提出案件數、補助
案件數、結果等 10 個面向,做案例國家兒少參與式預算的檢整與評價。最後一
節則是就所述之案例,提出若干可茲關注與參酌的要點。
-5-
第二節、政策、預算與兒童權利的實踐
政府預算循環 如前言所述,就政府而言,兒童預算並非一個獨立特定的預
算,她實為整體政府預算分配中,以兒童為受益對象的預算份額(Bardhi & Spahiu,
2015, p. 38)。因此其籌編方式仍舊受到既有的政策、法令及預算系統的影響。
這幾項要素彼此間的關係即如圖一所示,由此圖可知政府預算是在固定時間下,
由一系列結構式階段組成的循環過程。一般而言,政策方向設定通常是最初的循
環起點,尤其是新的政治理念產生時更是如此。政策方向設定是基於國家整體發
展目標而訂,國家一般會有財政政策方向(fiscal policy direction),而為施政需要
亦通常會擬定中期支出架構(Medium Term Expenditure Framework, MTEF),以
顯示未來 3-5 年期間的政府預期歲入與歲出。在這 2 個要素下,再考量整體經濟
預期、既有預算指南與限額(budget guidelines and ceilings),以設定來年的總體
預算額度、部門別花費優先順序與預算分配等等(Save the Children, 2018)。一
般公民社會團體,可以透過不同的途
徑來影響 MTEF、財政政策方向、國
預算審計 政策方向設定
(Budget (Policy
家花費優先順序來增益兒童的權利 Auditing) Direction setting)
與福祉(Save the Children, 2018)。
預算編列則是由國家財政主管
單位主責,先設定預算年度整體預算
預算執行 預算編制
額度或編列指南,再交由各個行政部 (Budget (Budget
implementation) formulation)
門會擬定部門別預算,然後財政主管
單位再匯整並與各政府部門協調調 預算制定
(Budget
整預算後,提出整體政府預算計畫書 enactment)
(Brown, 2016, pp. 5-11; Chai, 2017, p.
圖 2-2- 1:政府預算循環(government budget cycle)
xiii; Save the Children, 2018; Thukral &
資料來源:Bardhi & Spahiu(2015:9-10)
Shastri, 2010)。在此階段行政部門有
時亦會釋出預算規畫相關訊息,供大眾及相關團體表達意見(Save the Children,
2018; Thukral & Shastri, 2010, p. 26)。之後就是將預算計畫書正式送入負責審查
的「民意」機關(如我國的立法院),接受公眾、相關團體及代議士們的討論,
最後由民意機關決定正式預算額度,此即預算制定階段(Brown, 2016, pp. 5-11;
-6-
Chai, 2017, p. xiii; Save the Children, 2018; Thukral & Shastri, 2010)。預算執行則
是政府各權責單位,按既定的計畫/方案支出預算,在此期間亦會有相關的審計
與監督報告被提出,以控制及檢視預算分配是否實現了其預定的計畫/方案目的。
最後一階段則是由獨立的審計機關,檢視預算執行的績效,並提出報告,供預算
擬定、執行與審查機關,未來預算規劃與修定時之參考依據(Brown, 2016, pp. 5-
11; Chai, 2017, p. xiii; Save the Children, 2018; Thukral & Shastri, 2010)。
我國預算的編列也是先從擬訂施政方針開始:預算法第 30 條規定「行政院
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
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
照辦理」;第 3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
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
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計畫與支出 上節所述的公共預算擬定,除須遵循一定規範(如:財政紀律、
預算法律等等)的技術過程外,也是一個充滿政治協商的歷程或領域(Brown, 2016,
p. 18),公民社會團體實可透過不同途徑來影響 MTEF、財政政策方向、國家花
費優先順序來增益兒童的權 長 期 發 展 計 畫 中
利與福祉(Save the Children, 近期多年期計畫(3或5年) 未來多年期計畫(3或5年,預備) 期
2018)。這之中,「多年期政 主管部會或機關 支
政府年度工作計畫 區域發展計畫 出
府支出架構」更是不可忽略 策略計畫
部會或機關年度 預算草案,主管部會 架
的場域,因為她除可適當地 策略 已分配預算額度 構
確保及檢核政策工具(如:策 圖二:規劃與預算循環
2-2- 2:規劃與預算循環
資料來源:Brown(2016:18)
資料來源:Brown(2016:18)
略計畫、兒童權利)與政策作
業(預算)層次(operational level)二者的緊密連繫程度外,亦提供了公民社會
及大眾對於政府施政策略的討論及修正提議,長期而言,有助於確保政府資金恰
當地投注於兒童權利落實上(Brown, 2016, pp. 18-19)。
由圖 2-2-2 可知政府預算(包括實踐兒童權利的政府預算),是反映政府政
策/計畫,並為其階段性的結果之一。這也意謂欲具現化兒童權利,不能僅將注
目的焦點放在預算,特別是僅注意年度預算而已,而是要更廣泛關注與兒童權利
相關的理念是否已經明文置入政府政策或各年期計畫中,並且反映於預算中,如
-7-
此方可顯現政府實踐兒童福利的意願與行動。其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已經明示政府應保障及實現兒童的「表達意見權」
,而在針對《兒童權利公約》
第 4 條的「關於實現兒童權利的公共預算」的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2019),則
進一步的解釋指明:「要實現兒童權利,就需要密切關注公共預算進程的全部四
個階段:即規劃、頒佈、執行和後續行動」、「締約國應通過國家和國家以下各
級兒童切實參與的機制,經常聽取兒童對影響到他們的預算決定的意見」、「締
約國有責任確保提供資金實現兒童切實參與所有影響他們的決定……確保兒童參
與公共預算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4。
換言之,在公約中強調兒童對於預算制定的所有階段皆有決定力,透過保障
與促進兒童參與於預算制定過程中,讓其意見得以被尊重並且成為決策的重要意
見,以落實兒童權利的保障。
兒童參與式預算 上節提及應讓公共預算擬定過程中,應尊重並納入兒童意
見,讓兒童對與其相關的預算有一定的實質影響力。此種預算決策過程,通常被
稱為參與式預算。所謂參與式預算係指以審思,辯論和影響公共資源的分配,也
可以說是一種以直接民主方式決定政府預算、設定社會政策優先順序、監督公共
支出的過程(Shah, 2007, p.
REGIONAL
Information
1; Wampler, 2000, 2007)。
- Update on budget monitoring
- Inform budget forecast/gov. priorities
對公民來說她亦是一種教
Revision/
Social
Planning
育、促進參與、賦權的工具, PB cycle
Consultation mobilization
- Identification of territorial and sector
及強化良好治理的需求 based priorities
(Shah, 2007, p. 1),對政 Budget Analysis
Capaciy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 Preparation of feasibility studies
府與公民而言,參與式預算 - Field inspection of demands
Budget
execution
具有促進公共學習和活化 and
Build Consensus
Technical
monitoring
- Consolidated budget consensus
公 民 權 ( promote public - Approval of PB proposal
learning and active Formal LEGISLATIVE
Decision Making COUNCIL
citizenship)、透過政策與資 - Voting of budget by Council
- Detailing of investment plans
源修正來實現社會正義、促 圖 2-2- 3:參與式預算執行過程
成 行 政 改 革 ( Wampler, 資料來源:Bardhi & Spahiu(2015:29-31)
4
全文請見 https://www.cylaw.org.tw/about/crc/28/267
-8-
2000)。
此預算制定方式於 1989 年,在巴西南方的里約格蘭得州(Rio Grande do Sul)
首府波多阿雷格雷市(Porto Alegre)第一次被推行,其緣由則與 1988 年巴西左
翼工人黨(Partido dos Trabalhadores)贏得市長選舉(Wampler, 2000; 邱毓斌, 2012)
有關。在此一選舉中,工人黨定調將以透明、公開、公共化的預算決定過程來面
對巴西長久以來「侍從主義」(clientelism)、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貪污
的政治傳統,工人黨因而將「民主參與、翻轉公共支出優先順序」當做選舉訴求。
參與式預算即是實現該黨選舉承諾,打破長久以來由中上階級主導的公共支出分
配,讓貧窮的公民與社區可得到更多經費的創新決策方式(Wampler, 2000) 。
圖 2-2- 4:Porto Alegre 的參與式預算週期
資料來源:Sintomer et al.(2013:26)
不過參與式預算的採用深受首長支持、公民社會對於現行政策辯論的意願與
能力、相關政治環境的支持、公民擇選出方案可得到公共財務資源的挹注等 4 項
因素的影響,這 4 個因素越強烈,則越可能採用參與式預算。但也因為如此,參
與式預算在不同城市/國家都有不一樣的運作規則與方式(Wampler, 2000, 2007)
。
這意謂「參與式預算」一詞含涉的範疇廣泛,很難有個一致面貌,但基本上我們
仍舊可由其「基本內涵/定義及其判準」、建置原則、操作框架及此框架中的組
成元素等 4 個項次來描述之。
-9-
由於「參與式預算」在各國與相關文獻中的指涉歧異很大,難有單一定義。
廣義來說,參與式預算係允許非遴選的公民(即每個公民一起來)來議決公共資
源的分配(Sintomer, Herzberg, & Röcke, 2008)。而我們可由下列 5 個判準來框
限其範圍:1.由於其涉及有限資源如何分配與使用,因此,其「參與」的歷程中,
須有財務或預算(financial/budgetary)討論。2.在行政層級上須達到「市」或「區」
的層次,且對行政或資源具有一定權限。3.為一反覆過程(repeated process),一
次性會議或公投皆不能算數。4.其過程中的會議或論壇的框架裡,須帶有某種程
度的公共審議(public deliberation)性質;開放式行政會議或傳統會議代表制皆
不算是。5 議決結果須有一定的課責(accountabilty)機制(Sintomer et al., 2008)。
參與式預算具有多元模式,且此些實際操作模式深受執行的需要(needs)、
目的、脈絡所形塑(Bardhi & Spahiu, 2015, p. 29)。但 Porto Alegre 以降的參與
式預算,大致可以歸納出三個建置原則:1.透過公民議會(citizens’ assemblies)決
定政策優先順序的草根民主(grassroots democracy)原則。2.依居民人數、基礎建
設品質、地方優先順序等 3 個標準來分配資源,以實現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3.透過委員會或會議,來實現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Sintomer et al., 2008)。
透過這 3 項原則,我們大致可概繪如圖 2-2-3 的「參與式預算執行過程」。在此
圖中有 3 大構面,第一個是匯整與交換資訊、磋商與設定各目標(初始)優先順
序。第 2 個構面則是做預算分析及建立共識,在此所謂的預算分析不僅僅是書面
的分析,有時還會至實地去踏查需要。而在此階段另一個重要任務則是凝聚預算
共識,並提出參與式預算計畫書。最後階段通常是由民意機關做決策,執行機關
則需擬定實踐預算目標的計畫(Bardhi & Spahiu, 2015)。
最後是有關圖 2-2-3 流程框架裡所蘊涵的要素,則包括(Williams, Denny, &
Bristow, 2017):1.參與程度(Level of participation),程度的光譜從最粗淺的
提供意見至決策,可以反映公民的控制幅度;2.那些人參與(Who is involved)
;
3.在那些階段中參與(At what stage are participants involved),可以如圖 2-2-3 的 3
大階段,亦可以是一般常採用的認定需要、發展草案、擇選財務支援的專案、監
控成效等 4 個階段;4.涉入方式(Method of involvement),形式相當多,從審議、
投票等等皆有;5.規模(Scale),包括預算及行政層級;6.是否具有資源再分配
的機能,若有,再分配程度如何(Whether and to what extent PB is redistributive)。
-10-
這 6 項組成要素,即是構成各式各樣參與式預算的變項,也是在建構參與式預算
時必須仔細衡量的操作模式建構元素。
以上過程在實際執行時,深受各國既有的制度、社會、經濟與文化環境所影
響。即便我們去脈絡化,僅將焦點置於兒童參與預算的核心對象「兒童」,亦有
許多挑戰需要克服,例如:兒童如何表述自己的意見、不同兒童年齡差異的需要
如何兼顧、不同兒童權利間的施行優先順序如何處理……。「參與式預算的確是
向政治包容與更具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步伐,但她並非神奇的子彈」(Wampler,
2007, p. 45),可讓一切立即變好,而如上議題,實為經驗議題,有待實際考驗。
-11-
第三節、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臺灣、法國、英國與美國
「兒童參與式與預算」在各國的發展,除了受到上述 1980 年末期以成人為
主體的「參與式預算」在巴西這個國家的成功經驗並向外擴散的國際潮流所影響
外,它絕對也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被賦予落實公約第 12 條「兒
童表意權」的國家責任脫離不了關聯。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於隔年的 9 月 2 日
生效。至今 30 年已經有 196 個國家簽署該公國,是目前所有聯合國國際人權公
約中締約國家數最多、普世效果最高的(施慧玲,2004;黃慈忻,2018)。雖然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按理無法成任何任何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家,在是人
權團體與兒權組織的遊說下,政府仍在 2014 年透過《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施行
法的訂定與施行,向國際社會允諾要擔負起落實公約中各項兒童人權的國家責任。
本研究的目的之一即在探究:政府若要落實公約中對「兒童表意權」的主張是否
該借鏡目前許多國家的作法,以「兒童參與式預算」方案作為實踐策略?
不過在透過跨國比較去瞭解不同國家運作「兒童參與式預算」的經驗之前,
我們有必要先瞭解「兒童表意權」的發展脈絡與在兒童權利理念中的定位,才能
更清楚地看見:兒童參與式預算作為兒童表意權實踐策略的獨到意涵?
兒童權利的兩種內容:兒童的脆弱性與兒童作為完整的人
儘管《兒童權利公約》在 30 年前訂定,但是公約對於「兒童權利」的概念
仍深具啟發性。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兒童權利」理念主要目的應在回應孩子的
「脆弱性」。事實上,回顧人類的歷史,成人們對於孩子「脆弱性」的察覺與回
應其實是相當晚近的事,它跟「童年」
(Childhood)這個概念的出現與發展有關。
「童年」作為人類一個獨特的生命階段要能夠成立,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條件
是:整個社會必須看見孩子作為一個群體與成人間的差異。然而「孩子和成人不
一樣」這種現代人習以為常的說法,並不是自古就有的。5 從「童年」這個概念
5
美國社會學家 Hays(1996: 22-25)檢視歐洲與美國社會相關的歷史後發現:在前現代的社會,
成人普遍對孩子的態度就是「視而不見」(ignoring)。大多數襁褓中的嬰兒只被回應予最基本的
生理需要。嬰兒因為哭鬧而被虐待致死、或被餵食鴉片的現象並不罕見,而且也不會受到譴責。
等到孩子順利長到一定歲數,他們立即被賦予他們可以勉力達成的勞務,以對家庭作為生產組織
-12-
的歷史脈絡,可以理解「兒童權利」理念最初的發展必然以回應兒童之於成人的
脆弱性作為首要目標。英國重要兒童人權組織 Save the Children 的創辦者 E. Jebb
就是最好的例子。在 1923 年起草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Jebb 主張:人類社會有責任確保每位兒童都能取得他獲
得正常發展的物質與精神資源。國家都不該容許兒童受到任何形式的剝削,兒童
應該擁有「免於飢餓」、「適當醫療照護」、「不受虐待」、「觸法後受矯正」、
以及「免於流落街頭」的權利。Jebb 的主張為日後的兒童權利理念發展建立重要
基礎(Mulley, 2010;黃慈忻,2018),並在爾後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
重要元素。
然而,《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權利概念並不僅止去回應孩子之於成人的
需要特別保護的需求、以及在「童年」這個階段的發展性的需求。它更進步與深
具啟發性的地方在於:它在看見兒童脆弱與特殊發展需求之際,仍視兒童為完整
且獨立的個體,是跟成人平等的公民(施慧玲,2004;黃慈忻,2018)。也因此,
成人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基本自由權利,兒童不應該因為其身心仍處在發展階段就
被剝奪掉。在公約當中,第 13 條的「兒童表意權」格外重要的原因,即在於此:
即便孩子認知仍不夠成熟,或許也還未取得精熟的表達技能,但是他們仍擁有完
整表達自我意見的自由權利。
對台灣而言,我們認為公約第 12 條的「尊重兒童表意權」尤其具啟發性。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不管是家中的父母、或是學校的老師,台灣社會的成人們
很習於用一種「家父長式」的方式(paternalism)來對待孩子。多數的成人往往
倚仗著孩子身心不夠成熟,以「孩子還需要週遭大人的保護」為由,而剝奪兒童
對自身事務表達意見的權利。就這點而言,公約第 12 條的「尊重兒童表意權」
理念要在台灣社會落實,最大的阻力恐怕是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待兒童的家父
長式方式:大人們在面對跟孩子自己利益相關的事務,如何學習適時手讓孩子作
意見表達的主體,這是最大的文化課題。
借鏡其他國家,受到巴西「參與式預算」成功經驗的啟發,有越來越多國家
的維繫作出貢獻。大約到 17 與 18 世紀之後,西方社會這種對孩子視而不見的態度才出現轉變。
直到那時候,孩子的「純真無知」(innocence)才被發現。透過這樣的發現,成人才開始給予孩
子特殊的保護、與獨特的對待方式。
-13-
試著推動以兒童作為參與主體的兒童參與式預算方案,藉以落實兒童表意權。不
過如同稍前提及的:參與式預算的採用及執行方式深受各國既有的國家預算制度、
相關政治環境、社會支持等等條件 的影響,以致並無一致的執行模式。以下,
除簡介臺灣已實施的非兒童的參與式預算,我們亦將以 3 個老牌民主國家:法
國、英國與美國為例,簡述這 3 個國家在兒童參與式預算上的實施方式,希望可
做為我國兒童參與式預算規劃與執行上的參酌。
一、臺灣的參與式預算
「參與式預算」這種結合審議民主與代議民主的公共參與制度在 1989 年巴
西大河洲榆港(Porto Alegre)出現,在國際擴散已逾 20 年,直至 2014 年才在台
灣掀起風潮。促成這股風潮的近因主要有二。一是 2014 年以反兩岸服務業貿易
協定的「太陽花運動」。這場動員近 50 萬人的大規模社會運動除了導致當時執政
的國民黨政府在 2016 年輸掉政權,它也促使了整體社會氛圍的改變。解嚴後台
灣開始轉型為民主社會。轉型過程中除了定期的地方首長、民意代表改選、以及
總統大選促成的政黨輪替外,2000 年後開始有一些學者、公民團體的領導者和
政府機構合作推動「審議民主」,嘗試推動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文化。太陽花運
動的出現促成這套長期積存在民間的公民參與文化再度復甦(陳東升,2015;萬
育澤,2016;葉欣怡、陳東升、林國明與林祐聖,2016;Wan, 2018)。
另一個原因則是政治選舉競爭的結果。太陽花運動同年的 6 都加縣市首長選
舉,當時無黨籍的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在其競選政見中首度提出「參與式預算」
的理念。柯文哲當時主張未來將在市府預算編列階段,即框定出 100 億元的額度,
交由公民提案,並透過市民網路投票來決定市場預算的使用方式。柯文哲拋出「參
與式預算」政見後,不僅刺激當時的國民黨籍競爭對手連勝文的跟進,成為當年
度六都與縣市首長的重要競選話題,它也引發人們對此一理念及制度設計的關注
(蘇彩足、孫瑋與蔡馨芳,2015;萬育澤,2016;葉欣怡、陳東升、林國明與林
祐聖,2016;Wan, 2018)。
在這樣的催化下,由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所成立的「青平台基金會」在 2015
年初與北投社區大學合作在台北市新北投地區推動參與式預算之試辦方案;並在
同時間出版一本向台灣社會介紹「參與式預算」理念與國外發展經驗的專書《參
-14-
與式預算:咱的預算,咱來決定》(鄭麗君編,2015)。不同於正式的參與預算
方案,青平台在新北投地區的試辦方案實驗性質濃厚:它沒有任何政府預算挹注,
支出方案的運作也不涉及政府公權力。整個試辦方案的經費完全由青平台基金會
支應。而款項額度也不大,由在地居民票選出 3 個方案,每案 10 萬元,全部經
費共 30 萬元。青平台基金會試辦方案除了想觀察並評估參與式預算在台灣社會
的可行性外,更大的用意顯然是在參與式預算制度的推廣、與對民眾的理念教育
(蘇彩足、孫瑋與蔡馨芳,2015)。雖然青平台基金會是第一個推動試辦方案的
非營利組織,並出版專書推廣理念,但是專書出版與推動試辦方案所累積的經驗
以及建立的專家資源,並未讓青平台基金會在後來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正式推
動的參與式預算方案中扮演領航者的角色。
2015 年柯文哲上台後為了實現競選承諾,自 2016 年起開始在台北市 12 個
行政區正式實施參與式預算制度。除了台北市政府之外,6 都當中新北市、桃園
市、台中市與高雄市也都由地方政府部門自行挪出小額預算,透過參與式預算的
公民審議會議及投票程序,讓市民參與預算的分配與運作。此外在中央政府,文
化部也 2015 年起陸續在全台各縣市挑選一些社區分別開辦「推展公民審議及參
與式預算實驗計畫」(2015-2016 年)、以及「社區營造 3.0 計畫」(2016-2021),
嘗試將社區營造方案結合參與式預算制度。2017 年開始,中央與各縣市相關計
畫的數量非常多,預算類型也相當多元。以新北市政府為例,如果進入官方網站
「參與式預算專區」查詢案例進度,可以發現種類相當多樣,包括:社會福利方
案、市民中心大樓興建、圖書館活化、博物館半日兒童學習方案、以及商圈規劃
等等。6 下表為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推動初期,幾個較具指標性的參與式預算方
案整理。
6
詳細的案例內容請上新北市政府「參與式預算專區」查詢。網址如下:
https://www.pb.ntpc.gov.tw/projects.html?limit=12&start=0
-15-
表 2-3- 1 臺灣參與式預算案例
推動單位 參與式預算施辦社區 市民提案與審議之預算類型
台北市民政局; 每區提供 3000 萬之預算額度,完全開
台北市 12 個行政區 放由區民透過區民大會及審議工作坊
各區公所經建課 作出提案,並由 i-voting 表決。
1.新店選區之市議員陳儀君於 2015 年
時首度提撥一部分工程建議款約 60
萬元,完全開放達觀里里民提案與投
新店區達觀里(2015)
票出三項小額預算執行方案(20 萬) ,
樹林區東昇里(2016) 隔年又將施行區域擴大到整個新店
新北市議員 區,預算額度也提高到 500 萬元。
三多地區(2018)
陳儀君與洪佳君
新店區(2016-2018) 2.2016 年起,樹林選區之市議員洪佳
君也仿效陳儀君之模式,在樹林區東
昇里與三多地區各自提撥一部分工程
建議款,完全開放里民作小額預算運
用提案並投票。
新北市 由經發局撥用小額預算(每區 70 萬)
,
新北市經發局
永和區與蘆洲區 由兩區居民針對節電提案並投票。
由勞工區撥用 400 萬元預算。由於是
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之預算,因此限
定由三峽在地法人團體提案。在提案
新北市勞工局 新北市三峽區 前必須透過障礙者組成的論壇,廣泛
徵詢在地障礙者的意見,並在提案成
形後由在地障礙者進行票選挑選出兩
個方案由提案法人團體執行。
由都發局撥用 600 萬元預算,經中區
台中市都發局 台中市中區 居民透過住民會議針對中區活化方案
提案,並由 i-voting 票選出 6 個方案。
-16-
推動單位 參與式預算施辦社區 市民提案與審議之預算類型
1.並未事先框定預算額度,而是將票
選結果之提案納入下年度的預算編列
項目。
2. 限定「婦女」與「高齡者」之預算
項目。
高雄市研考會 高雄市 38 個行政區
3. 全高雄市被區分為 4 區:都會區、
東高雄、北高雄與南高雄。每區分別
針對婦女議題與高齡者召開 1 場工作
坊並透過專家輔導作出提案。最後進
行投票,選出 10 個婦女議題提案與 8
個高齡者議題提案。
1.此實驗計畫為文化部 2016 年所推動
之「社區營造 3.0」的前置方案。
臺北市內湖區金龍
里、臺北市萬華區全 2.文化部撥出預算 180 萬元,每一被
德里、南投縣眉溪部 挑選的社區將獲得 30 萬元之額度供
文化部
落,南投縣桃米社區、 居民針對文化部業務範圍內的社區事
臺南市正覺社區、臺 務進行提案並投票選 3 案,加以執行
南市東山區嶺南社區 (每案 10 萬元)。
3.提案者即執行者。
資料來源:蘇彩足、孫瑋與蔡馨芳(2015);萬育澤(2016);葉欣怡、陳東升、林國明與
林祐聖(2016);宋威穎與吳偉寧(2016);葉欣怡與林祐聖(2016);郭瑞坤、謝政勳與
吳偉寧(2018);Wan( 2018)。
-17-
檢視台灣到目前為止參與式預算方案。就經費來源主要有兩大類:
1. 地方議員的工程建議款
新北市議員陳儀君最初由新店區達觀里 60 萬元的預算額度開始,後來
擴充到整個新店區預算額度也提高到 500 萬元就是最好的例子。萬育澤
(2016)將此稱之為「芝加哥模式」。典故出自 2009 年美國芝加哥市
議員 Joe Moore 首度運用其工程分配款推動參與式預算。在台灣,議員
的工程建議款往往淪為其選舉綁椿與固樁的「私房錢」
。萬育澤(2016)
認為:議員自行提撥部分的款項作為參與式預算的經費來源,有助於提
高議員工程建議款的公共性與正當性。陳儀君的模式後來也獲得其他議
員的仿效。新北市議員洪佳君於隔年度也在其選區樹林地區挑選一個社
區讓居民提出小額款項的方案並作出表決。不過就目前為止,擴散效果
仍相當有限。
2. 行政部門框列預算。
多數方案都屬此類。此外若再細分,除了台北市政府 12 行政區是「完
全開放提案」,幾乎每個方案都「限定」在某項議題,而且運作時間相
對短。也因此整體來看,每個方案涉及的預算分配額度都相當小,除了
台北市每一行政區市民參與分配預算額度高 3000 萬元外,最高是台中
市中區活化方案為 600 萬,其餘幾乎都在 100 萬元以下。
預算額度大小、以及是否限定議題,涉及:政府部門如何定位「參與式預算」
(Wan, 2018)。回到 1989 年巴西愉港參與式預算制度的初衷,這個制度當初被
建置的目的有二。一是讓市民,尤其是因為階級、性別、族群與障礙等身份,而
被邊緣化的市民得以透過對預算的參與而被培力,並促成其對公共事務的認識與
關注,並藉此弱勢群體的參與而達成政策有新思維的創新效果。另一則是「社會
正義」。在傳統由技術官僚主導的政府預算往往非常菁英與主流取向,預算最後
分配結果很容易讓優勢群體取得較多的資源,弱勢群體很容易被排除在重要的預
算項目之外,讓其邊緣化處境更加惡劣。參與式預算的目的即便建立讓弱勢群體
「發聲」的制度性管道,並藉此扭轉傳統預算分配對弱勢群體的排除效果。
要達成這樣的效果,首先,方案參與者的「去菁英化」至關重要。檢視台灣
多數的參與式方案,除了新北市三峽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透過障礙團體
-18-
去動員障礙者,隱含著「去菁英化」的意涵;多數方案的參與者動員主要仰賴傳
統地方政治菁英掌握的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系統(Wan, 2018)。我們很難想像
透過此系統動員出的參與者可以發揮扭轉預算資源分配方向的社會正義效果。
其次,技術官僚思維與運作方式的轉變非常重要(Wampler, 2007)。在傳統
預算運作模式底下,技術官僚毋需去考慮市民的意見、提案與選擇。但參與式預
算底下,跟預算相關的資訊必須被公開,而且用人們可以理解的方式呈現,技術
官僚也必須積極參與審議會議,與市民進行溝通與協商,甚至必須按照市民提案
與投票結果執行預算,執行過程中還可涉及跨機關、以及跟市民組織之間的反覆
協調。相較於傳統預算運作模式,參與式預算丕僅極度耗費人力與時間,極端沒
有效率,它也在挑戰技術官僚過往的思維與行事方式。面對參與式預算所造成的
變遷壓力,我們可以想像技術官僚內部可能出現的反彈與抵抗(Wan, 2018)。
這或許是為什麼 Wampler(2007)會強調「首長強力支持」是參與式預算能否成
功的重要要件之一。面對行政部門的強烈抵抗,首長若非對參與式預算擁有強烈
信念,很容易屈從抵抗,而放棄改革。
面對行政官僚可能的抵抗,某些政府的作法就是將參與式預算的規模縮到極
小的額度。萬育澤認為英國就是最好的例子。英國參與式預算制度的運作雖有不
同模式,但絕大多數都是採用「小額撥款模式」(small grant scheme)。當將如
此小額度的預算交由市民審議提案與參與投票時,行政部門對參與式預算運作的
涉入將可相當大程度地被迴避掉,技術官僚們面臨的調整壓力勢必可以降到最低
程度。這樣的迴避雖然避免掉英國行政部門的反彈和抵抗,但是卻讓英國參與式
預算制度成效不彰(蘇彩足、孫瑋與蔡馨芳,2015)。萬育澤認為這種「小額撥
款模式」同樣是台灣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施行參與式預算計畫時為迴避行政部門
抵抗而普遍採用的策略(Wan, 2018)。
不過,台灣迴避行政部門抵抗的策略並不僅止於「小額撥款模式」的採用。
萬育澤認為有一個策略是台灣獨步全世界的: (outsourcing)
「外包」 (Wan, 2018)
。
除了台北市政府 12 個行政區 3000 萬元的參與式預算是由台北市自家的民政局
與各行政區區公所經建課自行承辦外,幾乎所有的現行案例都是委託案的方式,
委由第三部門的組織或團體承辦。「外包」雖然讓政府部門可以用最小人力及經
費去運作參與式預算方案所需的行政流程,但是也剝奪掉行政部門藉由一次又一
次的參與式預算方案的籌辦去學習新的經驗,藉此累積對參與式預算理念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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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的相關知識與能力,並在內部培養出相關的人才。因為既然委外了,行政部
門只剩下出錢與監督契約執行進度的角色,學習新經驗、累積新知能和培養新人
力的好處只能留給承接的組織和團體。
在參與式預算制度推動的過程中,倘若技術官僚不願透過制度的實質參與去
轉變傳統那套預算運作的思維與行事模式,那麼就像萬育澤所說的,參與式預算
制度在台灣充其量只淪為一種社會服務輸送、或者徵詢社區層次提案的「工作方
法」(modus operandi)而已(Wan, 2018)。它很難發揮像當初巴西愉港經驗所
訴求的「公民培力」、「政策創新」、以及「社會正義」這些遠大的目標。用比
較正向的方法來說,台灣社會若想透過參與式預算制度達成深化民主與促成政府
資源分配更符合社會正義,顯然目前普遍採行的「外包」策略必須被捨棄。行政
部門必須試著自行承辦相關方案去培養內部人才。當人力培力到達一定程度後,
行政部門或許更有意願與能力採取更大撥款額度與開放式的參與式預算模式。
最後聚焦在「兒童參與式預算」。參與式預算背後隱含著:受政策影響者必
須擁有對政策的決定權力。因此兒童參與式預算不僅僅是讓兒童有機會以公民的
身份加入參與式預算方案的運作而已。而是凡涉及兒童利益的政策預算,都應該
讓兒童取得決定的權力。Wampler(2012)認為理想的參與式預算應具備 4 項元
素:發聲(voice)、「投票」(vote)、「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以及「監
督」(oversight)。同理,理想的兒童參與式預算,這 4 項元素也必須適用。也
就是說,兒童對於整個參與式預算方案的參與,必須從一開始審議及提案就被納
入。在兒童相關預算運作中,兒童必須被視同成人一樣,有機會和其他年齡層人
們組成公民審議會議,並在成人與專家的協助下針對行政部門撥出的預算額度進
行提案,甚至在提案投票結果出來後,對政府預算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此外,為
了顧及社會正義,參與公民審議及提案的兒童應盡可能地涵蓋不同年齡層、不同
性別、不同階級出身、不同族群與不同地域的兒童,讓相對邊緣的兒童也能涉入
整個過程。
就這樣的標準而言,顯然台灣尚未經歷任何兒童參與式預算的制度運作經驗。
但退一步而言,現有的參與式預算案例已經嘗試納入未成年人(18 歲以下)的參
與。只不過多數都僅止於「投票」階段的參與。最常見的作法是將住民投票的年
齡門檻由 18 歲向下放寛到 16 歲。2018 年 7 月由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在八里
地區開辦的「週三八里日—兒童翻轉學習」參與式預算方式,甚至將投票年齡大
-20-
幅度下降至小學 1 年級的八里住民。
任何形式參與都需要一定的能力門檻。即便是投票這種相對被動的參與形式,
能力不足也可能構成阻礙。在這方面,台灣其實曾有相當不錯的案例經驗。2015
年新北市勞工局在三峽地區開辦的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參與式預算計畫。承
接該計畫的台北大學社會學系當時即考慮到參與對象為障礙者,因此在每個程序
均透過各種支持性服務的提供,期待完全消除「障礙」所構成的能力門檻,包括:
無障礙的會議空間、提供復康巴士、字體放大的會議手冊、即時聽打投影與手語
翻譯人員、受過支持服務培訓的審議工作人員、候選方案內容錄製有聲書發放、
事先預約即可免費租借的爬梯機等等。如此思維若套用至兒童,倘主辦的行政部
門只在形式上開放兒童的投票,但卻沒有進一步去思考兒童需要何種協助才能順
利地跨越因為認知發展階段的能力限制對於審慎投票可能造成的阻礙,那麼這樣
的開放並不到位。
-21-
二、英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英國兒童參與式預算制度的建立受到兩股外在力量的影響。一是前面提到的
由拉丁美洲源起逐漸向全球擴散開來的「參與式預算」跨國學習風潮。另一則是
在 UNCRC 對兒童預算與兒童參與的理念訴求下,英國作為 UNCRC 簽署國自
然也有壓力讓自己國家兒童人權狀況符合這套標準。
由於參與式預算制度起源於拉美,因此英國對此制度的學習跟多數歐洲國家
一樣,都是 1990 年代之後的事。位於英格蘭地區的 Salford 市議會是英國第 1 個
對參與式預算制度感興趣的地方機關。當時在該市擔任地區議員的工黨政治人物
Hazel Blears 扮演關鍵的倡議與催化角色。在她的奔走下,Salford 在 1994 年開辦
了英國第一個參與式預算計畫(蘇彩足、孫瑋與蔡馨芳,2015)。
在 Salford 之後,參與式預算經驗在英國境內的擴散相當有限。關鍵的轉折
點是 2006 年由民間慈善團體「教會扶貧行動」(Church Action on Poverty)結合
(Department for Community and Local Government)
官方的「社區暨地方政府部」 ,
共同促成的半官方組織「參與式預算小組」(Participatory Budgeting Unit,以下
簡稱 PBU)。在 PBU 的推動下,參與式預算計畫設點才開始全面性地擴散開來。
整個過程中,最先在 Salford 催化出參與式預算計畫的 Blears 同樣扮演重要的促
成者角色。她在這個階段以社區地方政府部內閣大臣的身份全力地透過政府經費
的挹注在英國各地試辦參與式預算方案。進入 2010 年代,英國政府已經在英格
蘭、威爾斯與蘇格蘭地區進行約 150 個試點(萬育澤,2013;PBU, 2010)。
在 UNCRC 的規範壓力底下,英國政府也開始透過兒童參與式預算的試點
來發展「立基於權利的預算取徑」(right-based approach to budgeting)。就兒童
參與式預算的運作,威爾斯相較於英格蘭與蘇格蘭是發展相對成熟的地區。很大
一部分的原因在於當地的非營利組織 Save the Children,非常積極地督促威爾斯
地區政府遵守 UNCRC 相關規定。因此接下來要介紹的 3 個成功案例有 2 個來
自威爾斯地區。這裡成功案例主要取材自威爾斯政府(Welsh Government, 2012)
針對兒童編製的參與式預算工具書(toolkit)、以及位於英國北愛爾蘭的貝爾法
斯特女王學院「兒童權利中心」三位學者 Marshall、Lundy 與 Orr 在 2016 年發表
1 份針對全球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檢視的研究報告。
-22-
1. Swansea 積極學習者計畫(Engaging Learners in Swansea)
由地方政府在當地 15 間學校推動的另類課程計畫。參與對象是由 15 間
學校推薦校內出席率偏低以及有中輟風險的學生。積極學習者計畫透過
這些學生對參與式預算計畫的參與來培養他們團隊工作的技能與正確
的預算概念。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設置成年的團體協助者,所有團體協助者必須接受相關訓練課程以
熟悉參與式預算的運作。
所有學生必須先參加學習課程,該課程聚焦在如何運用預算規劃團
體旅遊。
接著透過公民審議會議的召開讓學生針對團體旅遊的各面向進行團
體討論與提案。
團體必須就各提案的財務意涵進行研究分析並給予回饋,最後協商
一個在預算內的最適選項。
團體旅遊完全由團體成員自行規劃,並在耶誕假期前執行完畢。
多數學生均熱衷於整個參與式預算的運作過程。他們對整個計畫均有強
烈的參與及融入感,在每個討論階段都能提出富建設性的意見並積極回
應他人的意見,展現良好的溝通技巧。
2. 孩子們做得到方案(Children Can Do)
非營利組織 Novas Scarman Group 結合位於英格蘭的城市 Brighton and
Hove 市議會成立的兒童青年信託基金,在該市推動一個名為「孩子們
做得到」的參與式預算計畫。經費是挹注該市以 5-13 歲兒童為服務對
象的小型且成立時間並不長的新生團體。每一團體最高的預算額度為
3000 英磅,除了給予補助外還附加量身訂作的發展性支持服務。為了
讓經費分配貼近兒童的需要與想望,因此透過學校、課後社團以及各式
各樣的管道去招募兒童,參與預算分配。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為幫助兒童理解相關的訊息作出更合適的判斷,所有分組除了兒童
外,也有成年人加入。
-23-
所有參與者都必須接受相關的訓練,確保所有小組成員都具備參與
審議及投票所需要的技能、知識與經驗。
每個小組都被給予每年 50000 英磅的預算額度,小組成員需針對該
如何運用這筆預算進行討論並提案。雖然每個小組有配有成年的組
員,但討論需由兒童主導。
兒童最後需針對小組的提案進行投票,來決定那些提案可以獲得補
助、以及獲得多少額度的補助。
整個過程中,兒童若需要任何技術性支持,同組的成年人與計畫協
助者隨時提供。
此計畫的特點在於參與兒童的異質性相當高,除了地理區域的差異外,
也反映了 Brighton and Hove 這座城市的文化多樣性。另外障礙兒童也
參與其中。而且就結果而言,兒童的參與的確導入跟成年人不一樣思維,
有助於政策創新。參與預算分配的兒童本身也獲得培力,對市政有更高
的關注力。
3. Swansea 市議會支出刪減建議
相較前兩個案例是英國參與式預算較為典型的「小額撥款模式」,此案
例比較屬於「年度預算諮詢」(annual budget consultation):地方議會
轄區內的住民透過住民代表組成論壇,對下年度預算項目的優先性協調
出一個決議,並監督來年的支出是否按決議執行(PBU, 2008)。只不
過,這個案例預算諮詢的主題不是下年度的預算該如何編列,而是:在
縮減政府支出的壓力下,那些預算項目應該被優先保留,那些應該被捨
棄?
2016 年 Swansea 市議會面臨支出緊縮的政治趨勢下,市議會即在預算案
提出之前招募當地的兒童透過參與式預算的程序提出支出刪減建議:
市議會事先發展出一套諮詢工具表單。該工具表單用圖示的方式呈
現市政支出的 10 個預算主題。每一個主題底下都有 10 個格子,代
表其預資源配置狀況。
-24-
市議會招募到 56 個中學生與 58 個小學生組成工作坊。
在工作坊中,每位參與者均發予上述工具表單,並被要求站在執政
者的立場去思考:該如何在表單中清除 20 個預算資源配置的格子,
也就是縮減總預算的 20%。每位參與者在劃掉格子的同時必須提出
自己的考量依據。
上述 3 個成功案例最值得台灣借鏡之處莫過於對於邊緣化兒童的看重。事實
上,台灣雖然還沒有兒童參與式預算制度的發展經驗,但我們並不乏兒童作為代
表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的場合。在多數情況下,這類場合現身的兒童往往是口語
表述能力相當優異的孩子。可想而知,有相當高比例都是中上階級出身的兒童。
但是前 2 個案例,1 個以有中輟風險的兒童作為對象,另 1 個則在招募成員時盡
可能觸及不同文化背景、地域甚至障礙兒童。這種對弱勢兒童的看重不僅讓他們
有機會透過公共參與而強化自我概念,增加對自我的評價。它也回到當初巴西愉
港經驗的初衷:讓弱勢者發聲。
最後,從上述 3 個成功案例的說明,我們發現兒童參與預算模式雖以兒童為
參與主體,但是成年人顯然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1. 首先,成年人要事前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包括成年協助者的培訓,以
及兒童作出預算決策所需技能與知識的培力課程建置。
2. 其次,成年人要練習去聆聽兒童的發聲並尊重他們的意見。雖然兒童受
限於認知發展階段,在進行審議與投票時需要成年人的協助。但成年人
在協助時,仍得不斷地提醒自己,作決議與選擇的主體是兒童。
-25-
三、法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參與式預算自 1980 年代晚期於巴西波多阿雷格雷市首次被推行後,漸漸地
由拉丁美洲擴展而出,於 1990 年代開始擴至歐洲,且於 2000 年代更呈現大幅度
的增長(Sintomer et al., 2008)。但一如本文稍前所提的,參與式預算深受實施區
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等情況的影響,因此呈現出多元的實施樣貌。法國的參
與式預算自 2005 年開始,於 Poitou-Charentes 區7裡的高中及區域適應型態教育
(Ecoles régionales d’enseignement adapté, EREA)機構實施。其緣由是法國社會黨
於 2004 年贏得 Poitou-Charentes 區的選舉,Marie-Ségolène Royal 就任該區議會主
席後,為實踐其競選諾言,而大力推動起源自巴西的參與式預算(Röcke, 2014, p.
113)。
然而此一學校參與式預算的理念基礎及實際操作模式的建置,實出自於
Marie-Ségolène Royal 的 2 位親近同事 Sophie Bouchet-Petersen 與 Marc Fischer,所
領導的策略小組;前者是 Royal 的特別顧問及規劃/執行計畫的主要智囊,後者
則是 Poitou-Charentes 區的資深文官(Röcke, 2014, pp. 113-114)。Sophie Bouchet-
Petersen 所構思的參與式民主框架(Participatory democracy frame)內涵是(Röcke,
2014, p. 119)
:1.意識型態立場─後威權左翼取向(Participatory democracy frame)
。
2.民主社會問題─對公共議題冷漠/既有參與工具品質不佳。3.問題處方─給予
人們參與政治過程所需的股本。4.處方目的─燃起公民精神(revive citizen spirit)
,
激發民眾對公共議題的興趣、創造有感(本)的參與式過程、滿足弱勢群體行動
者的需要、透過公民參與培力(更多的再分配正義)改善代議民主制度功能、考
量邊緣群體需要的社會正義。5.參與過程的關鍵特徵─權力分立(Division of
power)、廣納與包容的參與(特別對低收入群體)、清晰運作規則與流暢的參與
工具。
不過在考慮到法國既有的政治文化與體制、地緣政治、行政可行性等條件後,
Poitou-Charentes 區參與式預算最後選擇先從教育部門開始實施。由 Sophie
Bouchet-Petersen 與 Marc Fischer 所領導的小組,建置了一個充滿策略性與務實性
的參與式預算運作框架與其工序,此一於 2005-2010 年開始實際操作的拼裝
7
法國的行政體系層級大致有 4 類,層級依序是:中央政府、區、省、市鎮。
-26-
(bricolage)產品,不僅與 Bouchet-Petersen 原先所構思的參與式民主框架有所差
別,巴西式參與式預算的核心原則「自我調節」
(self-regulation)亦未被納入(Röcke,
2014, pp. 118-122)。
此一參與式學校預算基本上包含二大會議(Ben-Hammo, 2008, p. 28; OECD,
2008, pp. 43-44; Röcke, 2013, pp. 39-40; 2014, pp. 122-123):第一次會議於 11 月至
12 月舉行,通常是在各校中舉行,由各參與者提出專案企劃書(project proposals)
,
地區政治代表亦會出席簡介參與式民主的精神與實例。然後由所有參與者組成不
同的小團體/工作群(每組約 12 人,討論時間約 45 分鐘),討論各提案對於學
校學習與生活的預期效益。通常參與式預算執行小組成員會請各討論群選出 2 位
學生志工,帶領討論以達成小組討論預定目標,並至各小組了解 3 個核心問題:
此專案的重要性為何?為何需現在執行?誰可以從此專案中獲益?是否有被充
分討論。小團體討論後會推派代表於大會中報告小組總結意見。
接下來則由權責單位(參與式運算執行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著手技術性服
務,核算各提案成本及是否為區政府能力可及的項目。若有釐清需要,區行政人
員與各校團體代表志工還可再開會討論。第二次大會,區行政人員會羅列所有提
案及其成本,然後由參與者再針對上述 3 個核心問題做討論,最後投票擇選出偏
好的優先順序。投票方式是每個人有 10 張票,以票數多寡來決定提案補助的優
先順序,基本上,每校排名前 3 個專案將得到補助。議決結果會立即公告,除公
佈在參與式預算網站上外,亦會通知各個學校(Ben-Hammo, 2008, p. 28; OECD,
2008, pp. 43-44; Röcke, 2013, pp. 39-40; 2014, pp. 122-123)。
2010 年於 Marie-Ségolène Royal 確定連任擔任 Poitou-Charentes 區議會主席後,
Poitou-Charentes 參與式預算規劃小組對於預算執行程序與原則做了些許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改變是:新增區層級會議,讓所有學校成員參加來一起決定參與式
預算基金的分配準則,此一作法,讓更大層次的主張得以被討論與實踐;再者有
關基金(財源)分配的優先順序不再以票數多寡為標準,而是依需要,如此可讓
較貧困的學校得到更多基金挹注;另外,各校得自由決定所取得的基金之使用方
式,如:執行一個大計畫或許多小專案(Röcke, 2014, pp. 129-131)。
-27-
Poitou-Charentes 的學校參與式預算執行後,大致有如下幾項成果與效應:
1. 預算:
在 2005-2011 期間每年大概分配了 1000 萬歐元,約為該區高中學校預
算的 10%(Röcke, 2013, p. 39),另外每年還可另外續提小專案及投資
的額度大約是 15 萬歐元(OECD, 2008, p. 43; Sintomer, Herzberg, Allegretti,
& Röcke, 2013, p. 52),亦有估計顯示受參與式預算所影響的經費每年
每個高中達 25 萬歐元(Röcke, 2014, p. 126)。這讓教育經費所影響的
利益關係人(參與者包括:家長、學生、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地方政
府行政人員、專家等等),可以直接影響自己的高中教育預算及間接影
響整個區域的高中教育預算(Röcke, 2014, p. 129)。
2. 參與人數:
由 2005 年的 10702 人(含學生 7018 人),及至 2012 年累計超過 15 萬
參與者投票,擇選挹注超過 2000 個以上的專案,這些專案涉及至 93 所
高中影響超過 55000 名高中生(Röcke, 2013, p. 40; Sintomer et al., 2013,
p. 52)。而 Poitou-Charentes 模式,亦擴散影響法國 Nord Pas de Calais
and Ile-de-France 二區,這二區於 2010-2011 年間亦有類似的參與式預算
於該區的國中(secondary-school)實施,其中 Ile-de-France 區於 2011 至
2014 年間參與的高中數由 30 所上升至 40 所(Masud, Pfeil, Agarwal, &
Briseno, 2017, p. 37)。
3. 社會參與效果:
基於上述二點可知 Poitou-Charentes 的學校參與式預算,讓中學教育的
利益關係人得以參與會議(特別是教育經費的直接受影響者學生參與討
;參與者的組成不僅是跨世代─老中青皆有(20 歲以下 22.5%、
論與決策)
20-64 歲 57%、64 歲以上 20.5),且參與者的社會經濟屬性多元,包括:
失業者、有業工作者、農夫、婦女、工匠、高級/中級專業者等等(Talpin,
2011)。教育經費因此可以包括如:聘用文化帶領者(cultural animator)
協助推動文化方案、家庭支持方案、提高學生營養健康方案(如使用有
機產品)、國外旅遊/防止學生中輟/性疾病與避孕/危險駕駛等等方
案(Ben-Hammo, 2008, pp. 28-29; Röcke, 2014, pp. 124,194)等等關注焦
-28-
點多元且更貼近學生日常生活世界的現實與需要。
4. 提升公民教育與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素養與實踐:
每年參與式預算皆會有 3 種評核─a.專家或研究者針對參與式預算的年
度報告、b.參與者針對每次會議後填寫問卷8、c.學年結束後舉行「參與
,邀請家長、學生、學校工作人員等一起研討(Ben-Hammo, 2008,
評鑑日」
p. 28)。另外在參與式預算的過程中尚有:小團體討論、會議辯論、參
與者擬定程序的自主性9、對教育預算具有直接/間接影響等等作法。以
上種種程序工事,讓參與者有機會透過對話/協商來審議(deliberation)
公共議題,有助加深公民素養(Röcke, 2014; Talpin, 2011)。
5. 行政現代化(Administrative modernisation):
在參與式預算會議期間,地方官方行政人員、學生等參與者,皆有公開
機會對其所主張的選擇做辯護,這讓教育措施/政策的使用者和(官方)
執行者得以直接溝通/對話,更具體呈現貼近教育現場已知或未知的需
要與問題,並讓教育經費的使用透明/效率/效益性/成效評核回饋度
提高,擇選最有效益作法處理教育現場問題(Röcke, 2014, pp. 123-125;
Talpin, 2011)
6. 社會分配正義的實踐:
參與式預算讓邊緣與弱勢學生有發生的管道,而 2011 年後的預算分配
原則著重於以需要為基礎,跨出單一學校的範疇,讓偏遠學校及弱勢學
生可以得到更多的經費挹注,這些作為皆有助於促進社會分配正義
(Röcke, 2013, p. 40; 2014, pp. 123,126; Talpin, 2011)。
8
Röcke (2014, p. 123)的文章則是指每次會議後皆會填寫問卷。
9
雖然此一自擬審議程序及擬訂分配判準的自主性,是有限的,且僅有 2011 年時自主性程度較
高(Röcke, 2013, p. 40; 2014, p. 129)。再者,會議過程依舊深受既有教育體制行政人員及主管
影響,並非所有既有教育行政人員皆支持或積極此項預算,以致在許多會議現場中,大人/專
家的意見還是呈現主導地位(Röcke, 2014, pp. 127-129)。
-29-
四、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美國的參與式預算仍在發展階段,雖然自 2009 年起開始於芝加哥、紐約、
波 士 頓 等 地 陸 續 發 展 , 但 規 模 仍 相 當 有 限 ( Gilman, 2016; Godwin, 2018;
Leighninger & Rinehart, 2016)。相較世界各國兒童參與式預算模式著重於社會發
展或社會議題,美國討論參與式預算時,出現了參與式預算究竟是民主的創新制
度(democratic innovation)或僅止是預算的審議工具(budgeting tool)的討論
(Godwin, 2018)。由此可見,參與式預算隱含的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與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等概念,均是參與式預算在美
國發展被賦與的特殊思考。此外,在公民參與的層次,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也
出現在學校或學區內部,藉由校內預算的審議,增進校園群體(school communities)
的共同福祉10。
為分析美國兒童參與式預算的實施經驗,本研究透過既有文獻和網路資料查
閱,發現美國兒童參與式預算有以下幾項特色:
1. 對象以青少年為主:
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的對象,也包括青少年與青年群體,也就是年
齡在 19 至 25 歲之間者。此處定義與《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號一般
性意見書所定義的「兒童」有所不同,第 19 號意見書將兒童限於未滿
18 歲者,其「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公共預算有關決定的直接或間接、
積極或消極影響」。在美國,若要包含更低的年齡群體,則經常出現
在學校或學區預算的參與式預算方案當中。
2. 強調公共參與:
波士頓市和芝加哥市的青少年參與式預算行動均有喚起公共意識與
公共參與,並與社會信任及公民社會連接的目的。
3. 學校內的參與式預算:
即便是以學校或學區為主體的學生參與式預算行動,亦有透過預算分
配的討論與決議,增進學生公共參與的目的,且學生則包括青少年及
更年輕的兒童。
10
見 https://www.participatorybudgeting.org/pb-in-schools/
-30-
4. 兒童預算分析傳統:
在前述兒童參與式預算的行動之外,美國尚有眾多兒童權利倡議團體
或非營利組織,長期且持續針對兒童為受益對象的預算進行預算分析
(budgetary analysis),定期出版報告或提出有關兒童預算的說帖,這
些倡議團體經常以聯邦 11或州12等行政單位或直接以區域 13等地理範圍,
進行預算分析。
(一)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
美國參與式預算起源於芝加哥地區的第 42 行政區(the 42th Ward),由
市議員 Joe Moore 所推動(Gilman, 2016; Stewart, Miller, Hildreth, & Wright-Phillips,
2014),後來同樣由 Joe Moore 於 2011 年在紐約市的演講,將參與式預算的概念
與行動帶到紐約市,此後紐約市的眾多街區也加入這個行列,兩個城市均與非營
利組織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s(PBP)有密切合作,圖 2-3-1 可見兩個城市
的參與式預算行動在美國整體參與式預算發展的重要性。
圖 2-3- 1:美國參與式預算發展過程
11
例 如 Children’s Budget Coalition 及 First Focus 出 版 Children’s Budget 2018 , 見
https://firstfocus.org/resources/report/childrens-budget-2018
12
例如麻塞諸塞州兒童預算中心(MassBudget’s Children’s Budget),針對學齡前教育與照顧、小
學教育、健康、住宅、人群服務及法律服務等類別,提供麻州境內各種方案的預算編列與執行
分析,見 http://children.massbudget.org
13
例如 The Children’s Agenda 針對紐約上州羅徹斯特地區鄰近的羅徹斯特市學區(Rochester City
School District)、孟羅郡(Monroe County)、紐約州及羅徹斯特市(Rochester City),見
https://www.thechildrensagenda.org
-31-
來源:Hagelskamp, Schleifer, Rinehart, and Silliman (2018, p. 767)
根據 Marshall、Lundy、與 Orr(2016)的整理14,美國波士頓市與西雅圖
市均有部分兒童和青少年的參與式預算運作,前者是美國首次以兒童與青少年為
主體的參與式預算方案(Gilman, 2016; Grillos, 2014),是市長指定預算,而後者
是西雅圖市區地景、公園與人行道等公共空間為目標,並開放 11 歲以上兒童與
青少年參與,是西雅圖局處的特定預算所支應。此外,在美國的學校體系當中,
亦有學生參與學校或學區的經驗,包括學校設備購置、書目採購,這些既有的學
校委員會(school councils)通常是取得大量意見的諮詢平台,預算過程也有一定
的兒童或學生意見參與(Marshall et al., 2016)。
波士頓市與西雅圖市進行兒童或青少年的參與式預算活動,參與人數均以
千計,年齡在 11 至 25 歲的青少年居民在不同階段參與一份定額的市預算分配
(Marshall et al., 2016:19)。這些參與者的角色包括:
1. 建議計畫構想
2. 以代表(delegate)身份進行討論
3. 研究並調整構想,使其成為特定計畫
4. 針對最後的計畫書進行投票
5. 以指導委員會成員(member of a steering committee)的身份來監督並
評估最後計畫執行結果
雖然只有少數參與者加入代表團或指導委員會,但起始的計畫構想及後續
投票都是眾多青年城市居住的參與結果。但即使以指導委員會的形式來監督預算
執行,在地方和國家層次被匡列的預算,仍然可能遭遇後續追蹤不足和實質執行
不力的問題(Marshall et al., 2016: 20)。
市政層級特定預算的運用,波士頓市每年有 100 萬美元,西雅圖市在 2016
年當年有 70 萬美元,2019 年已有 200 萬元,以參與式預算的方式加以分派。市
14
Marshall, Lundy and Orr (2016) 亦指出 Plan International USA 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成立青年諮
詢團(Youth Advisory Board, YAB),但其運作與兒童參與式預算仍有不同,YAB 不涉及兒童或
青少年相關預算的分析與建議,見 https://www.planusa.org/youth-advisory-board、https://plan-
international.org/young-voices 及 https://planusa.org/want-to-join-the-youth-advisory-board。
-32-
政府承諾撥付預算給獲選的計畫(Marshall et al., 2016: 22-23)。由於波士頓市與
西雅圖市均由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s(PBP)提供參與式預算的技術諮詢
與協助,因此有極為相似的結構,但仍然有相當不同之處,以下針對兩個城市的
方案分別討論之。
(二)波士頓:Youth Lead the Change, YLC
2014 年起,美國東北部大城波士頓市開始了美國第一個青少年參與式預
算方案,稱為 Youth Lead the Change: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Boston(簡稱 YLC),
此方案在 Menino 市長時期規劃,在 Walsh 市長時期執行(Grillos, 2014; YLC,
2014),指導委員會指出此參與式預算方案的目標包括:
1. 提高青少年的權力
2. 使眾多意見得以被聽見
3. 建立更強、更為安全且更為健康的社區環境
4. 強化全市居民的自尊、團結與平等
YLC 的 2014 年的預算為 100 萬元,由於此預算來源是資本預算(capital
budget),因此僅資本相關方案符合規定,有機會加入以參與式預算方式的競選,
因此這些競逐的方案必須是實體建設或科技技術,必須設置在波士頓所屬的建物
當中,每案成本必須低於 2.5 萬元,且必須持續至少 5 年。
確定執行 YLC 之初,波士頓市先成立監管委員會(oversight committee),
由預算辦公室、市長市政辦公室、健康與人群服務部、青年參與及就業部、青年
委員會等單位的市政工作人員組成,此監管委員會遴選了 PBP 為方案的執行單
位,其後 YLC 成立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 SC)時,廣邀以青少年服務
對象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加入,最後由監管委員會決定參與指導委員會的 22 個非
營利組織,每個組織指派兩位代表,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青少年代表,最後決定
指導委員會的共同主席由市長青年委員會、市立學校及非營利組織 Youth on
Board 的代表擔任。
接下來指導委員會編寫規則簿(Rulebook),並透過規則簿(Rulebook)
確立不同行動者在不同預算階段的角色與責任。指導委員會並決定投票規則,例
-33-
Franklin Park Zoo Youth Justice and Power Union
Morgan Memorial/Goodwill Youth on Board
The Steering Committee then met to write the YLC Rulebook, which would guide the rest of the process.
The rulebook established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different actors in the process (see figure
below) and the voting rules, for exampl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that stated voters must be
如年齡必須界於 12 至 25 歲,必須是實際居住在波士頓市當中,YLC 的規則簿定
between the ages of 12 and 25 and must be resident within the City of Boston.
義各種角色和責任如圖 2-3-2:
圖 2-3- 2:波士頓青少年參與式預算方案的角色與任務說明
(Source: YLC Rulebook)
來源:YLC(2014,
PBP and City staff, together p. 9)of the SC, then planned a series of Idea Assemblies in various
with members
neighborhoods throughout Boston. These assemblies were open to the public (of all ages) and were
used both to inform people about the PB process and to collect ideas for projects that could be funded.
Seven idea assemblies took place over the course of two weeks at BCYF facilities in Roxbury, Dorchester,
其中 7 場 Idea Assemblies 進入波士頓各社區蒐集提案構想,並有網站供未
East Boston, Mattapan, South Boston and Roslindale. A website was also created to allow people to
submit ideas even if能到場的青少年投遞構想,共蒐集到
they could not attend one of the Idea Assemblies in person.
473 個提案構想。Idea Assemblies 並且徵選
Change young people were asked
During the idea assemblies, Agents,繼續將蒐集到的提案構想轉換成 to sign up to become 14 個實際可執行的提案,以供
Change Agents. The Change
Agents would take the ideas generated at the assemblies and turn them into actual proposals to be put
投票決定。這些
up for the vote. Those Change
who signed up were Agents
invited to an分別進入以提案主題區分的次委員會進行討論,
orientation session, after which point they were
包括(1)食物、健康與環境;(2)社區中心;(3)圖書館、藝術與文化;(4)
7
公園; (6)街道等 6 個次委員會。當中有專業的引導者(facilitator)
(5)學校與教育;
進入這些次委員會協助並引導討論,並且選出 1 位青少年志工作為共同引導者及
次委員會的領導角色。
在長達 8 週的定期討論聚會中,這些次委員會的 change agents 與市預算
辦公室討論方案是否符合預算項目,也與市政府當中方案相關的主責部門討論方
-34-
案可行性,因而得以估算方案預算金額及策劃方案細節,每個次委員會提出一至
四個提案,進入最後投票過程。
投票可在學校、社區中心、捷運站或合作的非營利組織中進行,每位合格
的投票者可投至多 4 張票。各個方案以得票數由多至少排列,依序取得所需預
算,直到預算額度用完為止,而決定獲得資助的 7 個方案,包括法蘭克林公園遊
憩區更新、波士頓藝術牆、3 所高中的筆記型電腦、滑冰公園可行性評估、羅斯
家庭公園的監視器設置、巴黎街遊戲場更新、公園人行道設置等。
Gilman(2016: 13)認為創新不見得必須透過技術,波士頓的參與式預算
模式即代表一種以機制運用引入青少年參與的創新模式。然而根據分析(Grillos,
2014),參與籌劃的各方均認為需要時間不足是首要問題,包括 Idea Assemblies
應有更多時間動員和反思,change agents 也認為準備及行銷提案的時間應該增加。
其次,溝通與訊息分享也是在預算過程中出現的挑戰,透過程序、規則或責任的
釐清將能大幅改善溝通問題。
-35-
(三)西雅圖:Youth Voice, Youth Choice
Youth Voice, Youth Choice (YVYC)是西雅圖市首度採用參與式預算方式,
讓西雅圖的青少年市民決定如何運用當年 70 萬元美元的預算(Seattle Department
of Neighborhoods, 2019)。YVYC 行動在 2015 年 7 月發起,並在 2016 年 1 月起
進行構想蒐集(Collect)、提案發展(Develop)及實際投票(Vote)等步驟,最
後由西雅圖市政府資助並執行投票獲選方案(Fund),步驟如圖 2-3-3 所示。
圖 2-3- 3:西雅圖參與式預算執行步驟
來源:PB Network accessed at https://pbnetwork.org.uk/seattles-700000-youth-focussed-participatory-
budgeting/
YVYC 是遍及全市的行動,主要由西雅圖市社區局(Seattle Department of
Neighborhoods)所負責,根據 2015-2016 年 YVYC 的規則簿(rule book)其目標
包括:
1. 建立青少年的能力與知識,以培養未來領袖
2. 能在市政府中有意義的並持續的發聲
3. 資助能促進本市平等狀態的提案
4. 打造具有包容性的民主體制
-36-
此外,提案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對大眾有益
2. 可於本年經費額度及時程內執行完畢的一次性支出
3. 所需經費額度在 2.5 萬與 30 萬元之間
YVYC 目的在於促使青少年能有參與預算決策的能力,整個行動是由一個
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所督導,組成成員包括來自於西雅圖市的 18 個
社區組織的青少年或成人(YVYC, 2015),指導委員會並召開一系列的工作坊,
並編有 1 本規則簿(rule book),內容除了前述目標以外,並詳述了時間表、提
案過程與規則、各行動者的角色與責任等,提供西雅圖市青少年參與式預算審定
的規範及依據。上述過程除了西雅圖市外,PBP 扮演了幕後的重要角色。
以 2015-2016 年首次進行的 YVYC 為例,共有 20 位青少年代表,並在社
區局及其他局處人員的協助下,腦力激盪出 19 個實際可行的方案,最後在超過
3000 位年齡在 11 至 25 歲的青少年投票後,選出七個方案,包括上學路徑改善、
公園公廁升級、公共圖書館無線上網服務、兒童與青少年遊民服務連結、青少年
遊民庇護所環境改善、青少年遊民就業準備、遊民微型住宅等15。此處可見到 2015-
16 年的西雅圖青少年參與式預算著眼於青少年生活領域相關的議題。
2017 起,YVYC 擴大至更廣泛的年齡群體,11 歲以上者均可參與提案及
投票(線上投票必須年滿 13 歲),並且更名為 Your Voice, Your Choice: Parks and
Streets(YVYC: Parks and Streets)
。西雅圖市的社區公園與街道基金(Neighborhood
Park and Street Fund)原本用以提供社區進行公園與街道的小規模改善,2016 年
執行額度為 200 萬元,2017 年起基金運用開始交由參與式預算方式來決定16,支
應 YVYC: Parks and Streets。目前 YVYC 行動是西雅圖市社區局(Seattle Department
of Neighborhoods)及西雅圖市交通局(Seattl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共同
推動與執行,在主要的四個步驟同樣包括有:構想蒐集、計畫發展、投票、經費
與執行,前 3 個步驟由社區局負責,得票最高的計畫將獲得來年預算的支應,並
15
見 http://www.seattle.gov/neighborhoods/programs-and-services/your-voice-your-
choice/history/youth-voice-youth-choice
16
見 http://www.seattle.gov/neighborhoods/programs-and-services/your-voice-your-
choice/history/neighborhood-park-and-street-fund
-37-
在第四步驟由交通局所管轄。在 2015-2016 的 YVYC 尚沒有清楚的區域區分,但
2017 年後,YVYC: Parks and Streets 改以以西雅圖市共 7 個行政區(districts)作
為個別地理單位提案、投標並決定獲選方案。
(四)小結
參與式預算是一個具吸引力且可能以政治手段操作的工具(attractive and
politically malleable device),它簡化了民主和決策的繁複程序,並且增加了這些
過程當中的透明度,然而這些過程與行政體系之間的關聯卻至為重要(Ganuza &
Baiocchi, 2012)
。參與式預算可分解成溝通(communication)與賦權(empowerment)
等兩個面向,可發現後者是當前參與式預算遍的發展中所未受重視的,Baiocchi
及 Ganuza(2014)認為,僅偏重參與式預算的溝通面向將形成一定風險。
綜觀兩個美國青少年參與式預算的案例分析,可發現青少年均是在一定權
限和預算額度當中,主動參與預算審議與規劃過程,並且受到一定程度的指導和
引導,包括會議決策流程、預算科目認識、方案可行性等訓練。在這些以增進青
少年公共參與為主要目標的參與式預算行動當中,應可發揮預定的成效,也某個
程度回應了 Baiocchi 及 Ganuza(2014)對於參與式預算行動缺少賦權面向的擔
憂。然而,波士頓市與西雅圖市雖有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且能以
規則書(rulebook)控制參與式預算的運作,但指導委員會對於市政層級編列的
總預算額度無法置喙,即便是城市層級的指導委員會,亦缺少與市政層級的直接
溝通管道,這卻是 Baiocchi 及 Ganuza(2014)所謂的單向民主化(one-sided
democratization)。放在兒童參與式預算的架構中,兒童參與式預算設立的目的與
對應指導結構應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此外,如同世界各國,美國參與式預算的發展同樣受到巴西榆港經驗的影
響,主要以小區域或行政區為範圍,使用較少的預算額度而非整體預算,即便多
個區域均實行參與式預算,仍常經限於使用特定預算。預算的運用以多數意見為
方向,不易改變不平等狀態(Leighninger & Rinehart, 2016)。但波士頓的經驗指
出,2014 年獲得資助的方案多在發展較差、社經水準較低的區域,這也反應在投
票者(turnouts)多為經濟弱勢或弱勢族裔者(Grillos, 2014),未來若以兒童為
對象實施參與式預算,亦應思考預算額度、實行區域的經濟狀態和實際達成的預
-38-
算方案之間的關聯。
最後,美國校園當中的參與式預算出現在小學(紐約市公立學校 139)、
中學(亞利桑那州鳳凰城高中學區)、大學(紐約市立大學)等17。雖然學校與
社區層次的青少年組織也是促進公民參與的重要手段(Christens, Collura, Kopish,
& Varvodic, 2014),由於資料廣泛且取得不易,本節美國兒童參與式預算並未納
入學校參與式預算。
17
見 https://www.participatorybudgeting.org/pb-at-ps139/
-39-
伍、結語
(一)3 國經驗比較
由以上所述的兒童參與式預算精神、內涵、操作與案例,可知此一新創的
參與式民主模式並無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國既有的政治體制、文化與社會氛
圍皆會深深影響此制度的建立與運作。本文採 Džinić et al.(2016)所提出的跨國
比較框架,簡介我國、法國、美國及英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在此我們參酌 Džinić
et al.(2016)、Williams et al.(2017)與圖 2-2-3 流程框架裡所蘊涵的要素,檢整
本文敘述內容。就參與式預算緣起來說,既有政治權力的擁有者─民選首長、行
政官僚、代議士,官僚體制既有的組織慣性、社會大眾(成人)對此制度的理解
與支持,成為此制度是否可以被建制,及是否能有效能地持續推動的關鍵因素。
在 4 個國家案例中可見,民選首長的支持是促成此制度是否可以出現、被推動及
持續運作的最核心因素。但民主社會的選舉並沒有穩贏的方程式,民選首長定期
變動更是一常態,是以憑藉首長的意志,並非此制度永續運作的磐石。以法國為
例,Nord-Pas-de-Calais 的以學校為實施領域的兒童參與式預算,因為政治上未被
全然支持,在 2014 年僅有 10%的高中(30 個高中)有實施參與式預算,且此一
兒童參與式預算機制亦僅於 2010-2015 年間執行(International Observatory on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2016)。而法國的學校兒童參與式預算,自 2015 年後因
為政治條件改變,而由此沈寂(Pradeau, 2018, pp. 375-376)。
行政機關與民意機關的支持,也影響預算規模與來源,英國的小額撥款模
式、臺灣的議員工程建議款模式、美國的小額特定預算模式,皆有為了減低政治
阻力、增加參與式預算實施的行政可行度,不過如此也侷限了參與式預算的規模
及穩定度。日本市川市(Ichikawa City)18自 2004 開始推動以稅收 1%為參與式預
18
https://participedia.net/en/cases/1-support-scheme-participatory-budgeting-ichikawa-city-japan;
https://www.oecd.org/governance/observatory-public-sector-
innovation/innovations/page/the1supportschemeinichikawacity.htm#tab_description
-40-
算的財源,其分配方法係由市民投票決定,以補助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此一 1%
支持模式(1% Support Scheme)的參與式預算,能讓財源的穩定度及持續性大幅
提升,也有助於受補助者規劃較長期的公益方案。的確,補助案件數與預算規模
有相當緊密的關係,其式大致有定額制(依案或依提案單位或依區域)、統分制
(由通過的提案/單位,平分或依優先順序分配預算)、混合制(上述 2 者皆採
用)等 3 類。但不論是採何種預算分配方式,仍舊受預算額度的影響。也因為如
此,受補助的皆是短期、小規模、創新的方案,如果沒有穩定財源及因需要而調
整預算額度,是無法期待有長期規劃的案子。
如以圖 2-2-3 的參與式預算不同階段來說,不同階段會議組成人員並不一
樣,涉入的程度與方式亦不同。美國的兒童參與式預算案例,比較傾向以兒童代
表(通常是相關非營利組織成員推派),參與「提案、(意見交流)討論、考核」
等 3 項工作任務,而決策部分則由利益相關人:兒童,投票決定。英國案例則著
重於由兒童可做之計畫,參與者中除了兒童代表之外,還有陪伴與培植兒童具有
公民審議能力與知識的非營利組織代表;而因居多為特定方案,因此兒童及其代
表在提案、(意見交流)討論、考核與決策所扮演的角色更為明顯。法國案例則
比較像是由下而上的意見擬聚,先由各校兒童以小組形式提出需要,然後以會議
方式凝聚需要共識,最後再透過投票選擇可受補助的方案。兒童在「提案、(意
見交流)討論、決策」上皆較前述 2 個國家更高,但在考核任務上則是角色甚微;
而在參與成員中包含所有利益相關人(家長、學生、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地方
政府行政人員、專家等),亦是值得借鏡之處。
由於兒童在表達及相關社會技巧的弱勢,因此在 3 個國家中皆可看到成人
的從旁協助是必要的工作。在美國的案例中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s 這個
非營利組織,不僅協助規劃與執行兒童參與式預算,並且出版學校參與式預算操
作 指 南 (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s, 2018 ) , 並 在 官 網
https://www.participatorybudgeting.org/ 提供各式訊息、諮詢服務與教育訓練服務,
-41-
即為一例。而英國案例中則透過課程,先讓參與者(兒童)瞭解參與式預算及民
主審議等等知識,然後再進行討論/提案規劃/決策,亦是可茲參酌的作法。不
過 3 個國家的案例中皆凸顯出兒童對於整體預算、預算運作機制的建構與運作、
方案執行成果的監督/考核,可置喙處很低;對於既有社會不均的改善程度極其
有限,甚至弱勢的兒童與區域,其聲音也很難被表述出來。
造成如上問題的原因,雖和兒童本身能力與社會資源侷限有關,但更重要的是既
有社會政治文化結構的限制,這表示即便兒童參與式預算機制被建置了,其運作
的品質與效益,亦非常仰賴「大人們」的支持。官僚組織對決議的尊重與配合、
政府預算核可單位(議會)的尊重與支持、教育與支持兒童發聲與決策的機制之
良窳,3 者皆會影響兒童參與式預算制度是否能有品質、有效能的被實踐。
除了上述所言的政治權力面向外,我們仍舊要了解,兒童本身即為異質性
組成,也因此在兒童參與式預算制度中,如何讓不同文化社經地位的兒童得以發
聲,是個相當大的考驗。為實現公平的關注與對待,在參與式預算運作工序中,
宜儘可能讓兒童可以自由地表達,並且能在不同意見中取得諒解與共識。因此在
參與式預算的相關會議中,除須納入不同屬性的兒童外,政府亦需編列一定的預
算,讓兒童的代言人或倡議團體代表得以參與其中,以促進溝通的品質;稍前提
及的美國案例中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Projects 非營利組織的倡導與協力即為良
好的範例之一。再者,為讓會議決議可真正地落實,兒童及其利益代言人,亦須
對於參與式預算的運作程序有相當的決定權,若能在法律上給予會議決議事項有
一定保障,則更有助於實踐保障兒童權利。當然上述所言之原則,仍須考慮既有
政府行政的配合及可行性,若因行政或政治成本過大而無法支持,則兒童式參與
式預算仍舊會淪為民主花招而無實質功能。
-42-
(二)兒童參與式預算值得台灣借鏡嗎?
本章最後想回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表意權」理念的實踐
去思考:台灣是否該借鏡上述這 3 個國家的經驗,去建立屬於我們自己的「兒
童參與式預算」方案?
1. 兒少代表 vs. 兒童參與式預算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聯合國對於「兒童表意權」如何實踐並未規
範統一的標準作法。僅以公約第 12 條中的抽象文字而言,兒童參與式
預算並非唯一的實踐策略。事實上,在《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
2014 通過立法之後,政府為落實兒少表意權即在新修正的《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規定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
少福利政策的組成委員必須有「兒少代表」。該法修正過後,除了行
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各地方政府也陸續展開兒
少代表的徵選及培訓計畫。在兒權相關政策的規劃與決策過程中,兒
少代表的存在某種程度的確象徵著「兒童表意權」的落實。
然而若回到本章一開頭對兒童權利理念的發展脈絡,公約對於兒
童表意權的範定意味著:公約不只將兒童看作需要加以特別保護的群
體,兒童也被視成平等於成人的「完整個體」。在這樣的發展脈絡底
下,兒童在表達自我意見時,他們能否擁有完整「主體性」、以及這
「主體性」能否獲得成人充分的尊重,是重要的條件。
測試兒童在表意上是否具「主體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去檢視:
當面對兒童跟自己相左的意見時,成人們能否毫無條件地接納兒童的
表意結果?以「兒少代表」策略而言,兒少雖被賦予表意權,但它採
取的是由少數被徵選出來的孩子進入由成人們所主導的表意場合。一
旦孩子的意見跟在場成人相左、甚至相互衝突時,在兒童成人關係並
不對等的情況下,孩子的意見往往很難獲得成人的認可與採納。相對
-43-
照下,「兒童參與式預算」的策略則是一個完全由兒少所主導的表意
場合。參與表意的兒少可以在沒有任何成人的干涉下,針對成人所框
定的特定預算項目及額度進行討論並作成決策。孩子們在表意時,不
僅不用面對成人的評價;孩子們對預算作成的最終決策,成人就算不
認可,也只能毫無條件地接受,並照單執行。就兒童表意的主體性而
言,「兒童參與式預算」顯然是比「兒少代表」更好的實踐策略。
綜合上文的討論,從上述三個國家目前對「兒童參與式預算」的
實踐經驗,雖然仍不成熟、也有其發展上的限制,但是比起「兒少代
表」的策略,它們至少是一個完全由兒童作為主角的表意場合,成人
的角色往往限縮到支持與培力,對於過程中不同兒童如何表意、以及
表意後的結果,成人只能完全地尊重。這樣的主體性是兒少代表策略
達不到。兒少代表雖然也經過培力,並且被賦法定諮詢者的地位,但
表意的場合仍舊是由成人所主導,無論成人再如何地友善、與包容,
大社會中成人與兒童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或多或少會侵蝕兒少代表們
意見表達的「主體性」。這或許是為什麼聯合國強烈建議各簽約國透
過「兒童參與式預算」去落實兒童表意權的重要考量(Marshall,
Lundy, and Orr, 2016)。
2. 台灣未來可以採行的初步作法:從教育單位開始並以小額預算模式進
行試驗
對台灣社會而言,兒童參與式預算方案的嘗試與發展,還有更深
刻的意涵。巴西榆港以成人為主體的「參與式預算」之所以對國際社
會深具啟發性的原因在於:它一改過去預算決策完全由專業官僚所主
導的運作方式,讓公民在充分培力後有機會參與城市與社區特定公共
措施的預算決策,並對預算執行的結果進行監督。換言之,參與式預
-44-
算某種程度是通過「公民參與」對國家預算編列背後「專業主義」文
化的翻轉。在「兒童參與式預算」方案中,除了對公共決策中「專業
主義」文化的翻轉外,它還涉及對我們社會中成人與孩子之間不對等
權力關係結構的挑戰。就像本章一開始提到的,台灣在儒家文化的影
響下,成人包括父母、或學校師長,習慣以「家父長式」的方式對待
孩子,完全背離「兒童表意權」中將兒童視作與成人平等的獨立個
體。
就這點而言,完全由兒童作為表達主體的「兒童參與式預算」對
台灣的成人們,或許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機會,讓所有因為孩子而涉入
其中的成人嘗試和反覆練習:如何完全放手讓孩子自由表達、並接受
孩子作出可能是自己不認可的決策結果?透過這樣的試驗與學習,成
人才有可能開始將孩子視為跟自己平等的個體。從上述 3 個國家的發
展經驗,學校其實是「兒童參與式預算」方案很好的實驗場所。學校
的行政人員與老師可以採「小額預算模式」試著將學校某項設備或教
案的預算框列出來,交由學生自主規劃。由於對學生能力的熟悉,老
師也是很合適的培力者。培力的內容也可以正式課程作結合。在學生
參與式預算方案運作過程,學生不但被充權,校園中過度看重成人權
威的文化也可能因此獲得翻轉。
綜合上文的討論,兒童參與式預算是否能真正的發揮其理想,促成兒童發
聲、決定其所需,進而增進/落實兒童權利的保障,惟有滿足廣泛參與、有品
質溝通與審議、良善的支持機制、對機制運作程序及議決結論有一定的決定權
力,如此方有築夢踏實的可能。
-45-
第參章、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
第一節、兒少預算的定義
一、 一般性的原則
Save the Children (2003) 指出,兒童預算並不是 1 個專門為兒童而獨立
出來的預算,而是檢視政府分配給兒童的資源的第 1 步,以及檢視這些資源是否
充分反映了兒童的需求。兒童預算還試圖評估重要社會經濟部門的政策變化對資
源分配的影響,使政府和民間部門能檢視政府部門的施政績效。此外,Save the
Children (2003) 指出,兒童預算有 2 個目的:首先,提供重要的資訊和分析
資源給促進兒童權利的民間社會團體。其次,提供兒童特殊需求的資訊給政策制
定者和立法者。這將有助於決策者在制訂各部門預算時體認到政策對兒童的影響。
同時,Save the Children (2003) 指出,友善兒童預算(child friendly budget)
包含以下重要因素:
1. 聲明有利於受教育權、健康權、保護權、與參與權的政策目標在資源分
配優先事項中。
2. 細分兒童預算的組成以證明資源的分配反映兒童權利的程度。
3. 確保兒童或其代理人參與預算的制定、監測、和實施的過程。
4. 強化在倡導和保護兒童權利的機關的職能,例如婦女和兒童事務部、社
會福利部、與人權和行政司法委員會等。
5. 保護兒童、減少兒童貧困、與健全兒童權益保障。
何謂友善兒童預算呢?UNICEF (2007) 將友善兒童預算定義為反映兒童
權利執行的預算。具體而言,充分解決諸如貧困、營養不良、文盲、或兒童保護
等兒童問題的國家預算,均可被視為公平的友善兒童預算。在公共支出系統中,
這些兒童預算的目標是優先考慮兒童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的訴求。兒童預算的倡
-46-
導者在這些預算分析工作的類型方面各不相同。就兒童預算的行動者而言,預算
的提案有時是由政府和民間社會組織進行的。
此外,UNICEF (2007) 指出,友善兒童預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制定、
批准、實施、監測、和評估預算的系統。預算制度或管理預算的規則和程序是公
平和公正分配資源的基礎。在當前政策和財政背景下,了解政府支出的變化如何
影響兒童福祉尤為重要。分配公共支出給兒童的主要理由是,今天的投資將透過
培養健康和具生產性的勞動力以得到未來的回報。如果投資具有正向的短期影響,
也可能產生長期的回報,例如增加收入、減少犯罪和監禁、及減少福利依賴。
其次,UNICEF (2007) 指出,預算分析的目的不是為兒童制訂單獨的預
算,而是研究現有預算的內容、過程、和對兒童的影響,並倡導和設計更公平的
程序和資源分配。最終,預算分析的過程是確保公共部門決策時考量兒童權利的
一種方式。UNICEF (2007) 亦補充說明對兒童進行預算分析的理由:
1. 分析和指導預算編制過程,以保護兒童的權利。
2. 產生社會共識和包容性。
3. 確定資金需求並調動資源。
4. 監督實際支出與資源分配。
5. 提高預算的透明度和管理。
最後,UNICEF (2007) 指出,兒童預算提案的審查面向包含以下幾點:
1. 政策目的或目標:將這些目標轉換為行動和相關成本。
2. 內容:包括收入的金額及其來源、各部門和地區的資金分配、滿足持續
新增支出的能力、以及對緊急狀況的準備及經濟變動的承擔。
3. 過程:包括收入的籌措方式、分配資金和資源的決策。
因此,兒童預算提案審查了預算在上述方面的公平性、準確性、成本效益、
-47-
可持續性、透明度、以及成功實現影響兒童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
Pantin, Ramjattan, and Francis (2010) 指出,兒童預算的編制與其他類型的
預算相比相對較新,因為該主題尚未得到太多的關注。然而,兒童預算並不是新
的預算,因為國家預算確實提供了資源以滿足兒童的需求。此項研究的出發點是,
自 90 年代末期以來,國家預算已開始明確地指出並顯示,財政政策對兒童生活
質量的影響的敏感性。
二、 美國的原則
First Focus (2018) 指出,雖然有許多聯邦政府支持的計畫是完全致力於兒
童和有孩子的家庭,但也有一些計畫是兒童僅為受惠者的一部分。還有其他計畫
可能僅係附帶對兒童產生影響。該研究呈現的兒童預算金額僅聚焦在聯邦預算,
使用 3 種方法來計算每個計畫在兒童方面的支出份額:
1. 對於只直接使兒童受益和有小孩的家庭受益的計畫,全部的金額均視
為針對兒童的支出。
2. 對於受惠對象不限定為兒童的計畫,該計畫針對兒童支出的金額是以
該計畫兒童受惠的估計金額的占比來計算。
3. 對於缺少兒童受惠金額相關數據的計畫,該計畫針對兒童支出的金額
是以參與該計畫兒童的比例來計算。
First Focus (2018) 亦指出,通貨膨脹對長期經濟的比較具有重要影響,因
為通貨膨脹會造成實質購買力的降低,因此,任何計畫的名目金額在一段時間內
若沒有增加,其實質金額將是減少的,導致支出成長率為負。此外,除了計畫性
的支出,聯邦政府還透過租稅制度為兒童投入大量的資源。特別是兒童稅額扣抵、
兒童和撫養稅額扣抵、勞動所得稅扣抵制(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和
-48-
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都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資源,相對的無子女家庭是無法申請。
這些租稅政策雖然與兒童的總體支出密不可分,但並不包括在該研究的兒童預算
中。雖然稅式支出對美國兒童的福祉產生巨大的影響,並影響預算的決策,但稅
式支出具有另一種性質,而與計畫性支出分開。
Isaacs et al. (2017) 指出,估計政府針對兒童的支出是一項複雜的任務,涉
及許多關於聯邦政府如何花費資金的決定、定義、和假設。該報告採用一致性的
3 步驟來估算聯邦支出。首先,定義和辨別包含兒童支出的計畫,該研究僅包括
兒童直接受惠的計畫或因兒童的存在而使家庭受益的計畫。第二,蒐集聯邦政府
計畫的支出資料與稅法的規定。最後,估計各計畫的支出專門用於兒童的程度。
1. 定義和辨別兒童支出的相關計畫
為了估計聯邦政府針對兒童的支出,我們必須首先確定針對兒童的
支出。這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引起了廣泛的概念性問題。兒童時期是什
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什麼是兒童支出而不是花在父母或一般
人群身上?支出是否應包括減稅以及直接支出計畫?當然,這些問題有
很多合理的答案。
對於這些分析,兒童時期被定義為從兒童的出生日期到他或她的 19
歲生日。 因此,產前支出(例如透過醫療補助計畫(Medicaid))和高
等職業培訓則被排除在外,前者主要原因是資料限制。一般原則是在分
析中包括 18 歲的人;然而,有些計畫不包括 18 歲的人,所以在這些計
畫的估算不包括 18 歲的人。
要納入分析的計畫必須達到至少 5000 萬美元的支出,並且必須滿
足以下至少一個標準:
(1) 津貼或服務完全提供給兒童,例如:K-12 教育計畫、Head Start;津
貼或服務受惠所有年齡組,但一部分福利是直接提供給兒童,例如:
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補充保障收入計畫(Supplemental Security
-49-
Income, SSI)、針對兒童的醫療補助計畫。
(2) 家庭津貼水準隨著家戶內的兒童而增加,例如補充營養援助計畫
(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 /食品券、社
會住宅計畫(low rent public housing program) 。
(3) 兒童是家庭可獲得任何津貼的必要條件,例如貧困家庭臨時救助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兒童稅額扣抵、
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有些可能使兒童受益的計畫因為並不直接決定於家庭中兒童的存
在,因此排除在計算之中。例如,失業保險和房屋所有權有關的租稅優
惠可能使兒童受惠,但因為兒童本身或生小孩並非享有這些服務的先決
條件,而且因為生孩子不會帶來任何額外的金錢利益,因此並不符合納
入分析的標準。此外,計算不包括提供全體人口福利的計畫,亦即一般
被視為公共財的計畫,例如道路、通訊、國家公園、和環境保護。
該研究在呈現兒童支出時,許多重要政策聚焦在聯邦政府支出。然
而對聯邦政府兒童支出最完整的衡量,除了直接支出計畫外,還包括租
稅減免,亦即由於兒童稅額扣抵、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或其他稅法規定
而減少的納稅義務或租稅負債。其中對租稅減免的估算並未考慮行為或
交互影響的效果。
2. 蒐集聯邦政府支出的資料
為了合併為數眾多被視為兒童支出的計畫,該研究劃分 10 個主要
類別,其遵循行政管理和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
制定的預算職能。
(1) 健康。例如,醫療補助計畫、兒童健康保險計畫(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CHIP)
-50-
(2) 營養。例如,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兒童營養計畫
(3) 住 宅 。 例 如 , 低 收 入 住 宅 救 助 ( Section 8 low-income housing
assistance)、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計畫(Low-Income 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4) 收入保障。例如,貧困家庭臨時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
、補充保障收入計畫(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
(5) 幼兒教育和照顧。例如,Head Start、育兒救助
(6) 社會服務。例如,寄養、兒童福利服務
(7) 教育。例如,特殊教育
(8) 培訓。例如,Job Corps
(9) 可退稅的稅額扣抵,亦即現金支付給稅負低於零的家庭。例如,大
多數的勞動所得稅扣抵制(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和一些
兒童稅額扣抵
(10) 稅式支出、或減少家庭的納稅義務。例如,兒童及受扶養親屬照顧
費用稅額扣抵(child and dependent care credit)
、勞動所得稅扣抵制
不可退稅的部分、兒童稅額扣抵,以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3. 計算兒童支出占各計畫的份額
有些計畫將所有資源直接用於兒童,而有些計畫則將資源分配給幾
個年齡組。
該研究使用 4 種方法來計算每個計畫在兒童方面的支出份額:
(1) 對於僅提供給兒童的計畫,假設 100%的計畫支出(津貼和相關行
政費用)透過直接服務用於兒童身上,例如:教育;或透過支付給
-51-
父母或監護人兒童津貼用於兒童身上,例如: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
補充保障收入計畫(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
(2) 對於提供給兒童和成人直接服務的計畫,計算計畫支出用於兒童身
上的百分比,例如:醫療補助計畫。
(3) 對於僅提供給有兒童的家庭,並根據兒童人數決定津貼水準的計畫,
假設 100%的計畫支出用於兒童身上,例如:兒童稅額扣抵和受扶
養親屬免稅額。
(4) 對於提供給家庭的津貼,但沒有規定父母和兒童份額的計畫,假設
在家庭中的人均福利相等,根據家庭中受惠的兒童和成人人數,計
算計畫支出用於兒童身上的百分比,例如:在 2 個兒童及 1 個成年
人的家庭中,3 分之 2 的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將用於兒童,3 分之 1 用於成人。
最後,Isaacs et al. (2017) 將該研究劃分兒童支出的一般流程彙整
於表 3-1-1。
-52-
表 3-1- 1 兒童支出的分類原則
提供給家庭或家戶的服務 提供給家庭或家戶的津貼
家庭或家戶津貼
領取資格僅適用於有兒童的家庭 領取資格不限於有兒童的家庭
僅提供給兒童的 提供給兒童和成 提供給兒童和成
津貼金額取決於
服務 人的服務 人的個人津貼 津貼金額僅取決 津貼金額取決於 津貼金額不受兒
兒童人數或是否
於兒童人數 兒童和成人人數 童人數影響
有兒童
支出的 100% 支出份額 支出份額 支出的 100% 支出份額 支出份額 不列入支出
大部分的教育計 醫療補助計畫、 社會保障計畫、 勞動所得稅扣抵 貧困家庭臨時救 補充營養援助計 失業津貼
畫、Head Start、兒 兒童健康保險計 補充保障收入計 制(EITC)20、兒 助(TANF) 畫(SNAP)
、社會
童福利服務、育 畫(CHIP)19、Job 畫(SSI) 童稅額扣抵、受 住宅計畫、低收
兒救助 Corps、職業和成 扶養親屬免稅額 入家庭能源援助
人教育 計畫
資料來源:Isaacs et al. (2017)。
19
透過醫療補助計畫(Medicaid)與個別的 CHIP 計畫,提供醫療保險給符合資格的兒童。在某些州,CHIP 的承保對象也包含成人或孕婦。
20
EITC 指利用「稅額抵減」(Tax Credit)對有工作的低所得家庭給予實際補助的制度,重點在完全連結福利與工作,補助形式為稅的減免(扣抵)。
-53-
Isaacs et al. (2017) 亦提出估計州政府和地方兒童支出的方法如
下。由於收集 50 個州的資料是一項挑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估計只
關注數個主要計畫:小學和中學教育(包含州政府在幼兒園的支出)、
州政府在 3 個聯邦健康計畫中的支出份額(醫療補助計畫、CHIP、婦
幼保健局(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Bureau))
、州政府在 6 項聯邦收入
保障和社會服務計畫的支出份額(TANF、兒童撫養法執行機構(Office
of Child Support Enforcement)、育兒救助、寄養、收養援助、兒童福利
服務)
、州政府勞動所得稅扣抵制。除醫療補助計畫、TANF、CHIP 外,
大多數計畫都假設將 100%的支出分配給兒童。這 3 個計畫的兒童支出
份額是按州各別估算的。
三、 愛爾蘭的原則
愛爾蘭 2013 公佈的第 3 與第 4 次國家報告書指出,由於影響兒童福利的議
題具跨部門的複雜性質,目前並沒有專門分配給兒童的單一預算科目。而是每個
與兒童有關的政府部門和機構,例如教育單位、衛生單位等,仍維持管理其自身
的預算報告。愛爾蘭將兒童和家庭支出分為以下 4 類項目:
1. 家庭和/或兒童津貼(有條件的現金移轉制度)。
2. 醫療服務(特別是初級醫療保健服務)。
3. 幼兒發展:包含照顧和學前教育。
4. 教育:包含小學、中學、職業教育和培訓、特殊教育。
四、 澳洲的原則
澳洲 2018 年公佈的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指出,澳洲並沒有明確執行《兒
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獨立預算支出。然而,所有澳洲政府均為兒童提
供廣泛的服務,以實現兒童的權利,包括醫療保健、教育、法律和司法服務。澳
-54-
洲的社會保障計畫還提供兒童及其家庭一系列的支付政策,以改善兒童和家庭的
終生福祉。支付項目大致分為以下 3 大類:
1. 直接支付給個人,其中包括扶養兒童的家庭津貼。
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經費的支出項目,包括住宅、無家可歸者、
身心障礙人士服務、兒童福利。
3. 權責機構或組織提供家庭和個人需要的服務。
澳洲將兒童和家庭支出分為以下 5 類項目:
1. 家庭和/或兒童津貼(有條件的現金移轉制度)。
2. 醫療服務(特別是初級醫療保健服務)。
3. 幼兒發展:包含照顧和學前教育。
4. 教育:包含小學、中學、職業教育和培訓、特殊教育。
5. 兒童保護措施:包含預防暴力、童工、性剝削、康復等計畫。
五、 其他國家的原則
此外,英國 2014 公佈的第 5 次國家報告書、丹麥 2016 公佈的第 5 次國家報
告書、挪威 2016 公佈的第 5 次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亦採用上述澳洲所採用原則
的 5 類項目。奧地利 2018 公佈的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僅採用上述分類的其
中 3 項:健康、教育、社會保障。
-55-
第二節、美國
Isaacs et al. (2017) 指出,針對兒童的公共支出確實有助於確保兒童獲得充
分發揮其潛力所需的一切。雖然父母和家庭提供了大部分兒童的基本需求,但更
廣泛的社會也在支持兒童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作用。營養津貼、住宅救助、和健
康保險計畫有助於確保兒童獲得充足的食物、住宅、和健康,而對幼兒教育和公
立學校的投資更促進學習和機會的均等。這些措施為兒童提供了發展成為未來生
產性勞動力的資源。
進一步了解兒童時期所處的環境如何影響其終身成果,可以使更多的公眾支
持對兒童的投資。儘管如此,兒童支出相對於其他類別的聯邦預算,並不總是被
優先考慮。該研究追踪政府每年針對兒童的支出情況,以及兒童支出在數量和優
先順位方面的變化情況,同時提供了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支出的全面性資料。
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上升的兒童貧窮率,最終回到了金融危機前一年 2007
年的水準。儘管如此,兒童貧窮率(2016 年為 18.0%)仍遠高於 18 至 64 歲成年
人(11.6%)和 65 歲以上老年人(9.3%)的貧窮率。由於家庭所得分配不均,許
多兒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在 29 個已開發國家中,美國的兒童貧窮率高居第 2
位。撇開關於如何正確衡量貧窮程度的辯論,美國在出生體重測量方面的排名也
很差(第 23 位)
;學前入學率(第 26 位)
;參加教育、就業、或培訓的 15 至 19
歲人口的比例(第 23 位);以及兒童幸福感的綜合衡量標準(第 26 位)。
一、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一)計畫別
表 3-2-1 顯示,2016 年聯邦政府預算(僅為現金支出部分)約 10%(約 3770
億美元)用於兒童身上。另外還有約 1080 億美元的租稅減免措施(僅為減少租
稅負債的部分,並不包含現金支出形式的退稅約 750 億美元)針對有兒童的家庭。
聯邦政府針對兒童的支出(包含政府預算和租稅減免)合計約 4860 億美元。在
-56-
調整通貨膨脹後,聯邦政府對兒童的投入在 2012-2016 年呈現略微增加的趨勢。
但支出水準仍然低於 2010 年和 2011 年,部分原因是經濟環境剛從金融危機中復
甦,同時也因為預算壓力而排擠了兒童預算的資源。
表 3-2- 1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單位:億美元
聯邦預算 租稅減免 合計
2007 2,940 1,030 3,980
2008 3,220 990 4,210
2009 3,520 1,020 4,540
2010 4,050 1,080 5,130
2011 4,000 1,090 5,090
2012 3,630 1,070 4,700
2013 3,630 1,080 4,710
2014 3,650 1,080 4,730
2015 3,710 1,110 4,820
2016 3,770 1,080 4,860
資料來源:Isaacs et al. (2017)。
表 3-2-2 顯示,聯邦政府針對兒童的支出其中一半來自以下 4 個項目:(1)
醫療補助計畫、
(2)勞動所得稅扣抵制、
(3)兒童稅額扣抵、
(4)受扶養親屬免
稅額。醫療補助計畫是兒童支出的最大來源,2016 年約 890 億美元用於兒童,約
占所有醫療補助計畫的 4 分之 1。其他 3 項與兒童有關的稅法規定是次大規模的
計畫,大部分的勞動所得稅扣抵制和 5 分之 2 的兒童稅額扣抵都是退稅給家庭的
形式(現金支出),其餘則是以減少租稅負債的形式,提供給那些原本應繳納個
人所得稅的人。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在 2016 年為有兒童的家庭提供了約 410 億美
元的租稅優惠。補充營養援助計畫(SNAP)是兒童支出的第 5 大來源,2016 年
的支出約 310 億美元。其他 3 個計畫提供超過 200 億美元的支出:
(1)兒童營養
計畫(包括學校午餐和早餐計畫)
、(2)社會保障計畫的遺族津貼中直接給付 18
(3)雇主提供的醫療保險。其他 5 個計劃提供超過 100 億美元:
歲以下者的部分、
-57-
(1)Title 121的教育經費、
(2)兒童健康保險計畫(CHIP)
、(3)身心障礙人士教
育法(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所涵蓋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支出、
(4)貧困家
庭臨時救助(TANF)中針對兒童的份額、(5)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補充保障收
入計畫(SSI)。
表 3-2- 2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計畫別
單位:億美元
聯邦預算 租稅減免
醫療補助計畫 890
勞動所得稅扣抵制 540 70
兒童稅額扣抵 200 300
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410
補充營養援助計畫 310
兒童營養計畫 220
雇主提供的醫療保險 210
社會保障計畫 210
Title 1 160
兒童健康保險計畫 140
特殊教育 130
貧困家庭臨時救助 120
身心障礙兒童的補充保障收入計畫 120
其他計畫和租稅優惠 740 100
資料來源:Isaacs et al. (2017)。
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以外,自 1960 年以來,所有兒童支出的項目是增加的,
而大部分的成長源自於新計畫和稅法規定的實施。隨著 1960 和 1970 年代新計畫
的實施,自由裁量支出 (discretionary spending)逐年增加,例如,Head Start、
Title 1 的教育經費、住宅救助。自 1975 年以來,自由裁量支出占 GDP 的比重一
21
Title I 係指中小學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A 部分的標題 I,經由
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ESEA)所修訂而來,該計畫通過州教育機構(state educational
agencies)向當地教育機構(local educational agencies)和低收入家庭子女數量較多或比例較高
的學校提供經濟援助,以幫助確保所有兒童符合州學術內容和學生學業成績標準。
-58-
直保持相對平穩,除了 2009 至 2011 年全球金融危機期間短暫的增加。隨著食物
券、醫療補助計畫、SSI 的實施,1960 和 1970 年代強制性支出(mandatory spending)
逐年增加。經過一段時間的收縮和擴張後,在過去 10 年中,兒童的強制性支出
呈上升趨勢,主要來自兒童醫療支出的增加,特別是在醫療補助計畫和 CHIP 方
面。
自 1980 年代後期以來,稅額扣抵為聯邦政府提供兒童資源方面發揮了越來
越大的作用。在過去幾十年中,EITC 和兒童稅額扣抵都經歷了多次立法上的擴
張,同時增加了可退稅的稅額扣抵及租稅減免(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外)。受扶
養親屬免稅額的價值在 1960 年到 1985 年之間大幅下降,此後保持相對平穩。在
某種程度上,這反映了免稅額的價值受到侵蝕,直到 1984 年之後才將其與通貨
膨脹連動。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價值還取決於稅率,因此,當稅率全面降低時,
其價值就會下降。
(二)職能別
表 3-2-3 顯示,租稅優惠與健康約占兒童支出的 60%,而不到 10%的支出則
用於幼兒教育和照顧、社會服務、住宅、和培訓。當有益於兒童的 19 項主要稅
法規定合併計算時,其重要性將遠超過任何其他預算類別的支出。租稅優惠的總
金額約為 1840 億美元,占 2016 年兒童支出的 38%,其中包括退稅(現金支出約
750 億美元)與租稅減免(減少租稅負債約 1080 億美元)。
健康是第 2 大類別的支出(約 1,100 億美元)
,約占兒童支出的 23%。第 3 大
類別的支出是收入保障(例如:社會保障計畫的遺族津貼、貧困家庭臨時救助)
,
為約 590 億美元。營養支出(例如:SNAP、兒童營養計畫)也達到約 590 億美
元。教育支出約為 410 億美元。其他類別的支出相對較小:幼兒教育和照顧(約
140 億美元,包括 Head Start、育兒救助,但不包括 Title 1 的學前教育支出、特
、兒童福利和其他社會服務(約 100 億美元)
殊教育、和其他推廣教育計畫) 、住
宅救助(約 90 億美元)、以及培訓計畫(約 10 億美元)。
-59-
表 3-2- 3 美國聯邦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職能別
單位:億美元
聯邦預算 租稅減免
租稅優惠 750 1,080
健康 1,100
收入保障 590
營養 590
教育 410
幼兒教育和照顧 140
社會服務 100
住宅救助 90
培訓計畫 10
資料來源:Isaacs et al. (2017)。
1960 年兒童支出主要集中在租稅減免(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收入保障(社
會保障計畫、TANF、和退伍軍人給付)
、教育、和營養(兒童營養計畫、學校午
。健康方面的支出則較少。由於醫療補助計畫的實施與擴大,健康支出由 1960
餐)
年的 2 億美元急劇上升至 2016 年的 1,100 億美元。
教育計畫的支出在 2010 年達到了 750 億美元的高峰,此後已降至 410 億美
元。幼兒教育和照顧、社會服務、和住宅計畫由 1960 年的 0 美元上升到 2016 年
的 140 億美元、100 億美元、和 90 億美元。在調整通貨膨脹因素後,目前的青
年培訓計畫支出水準低於 1980 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是唯一沒有成長的的計畫,
僅提供與 50 多年前相同的金額水準,約 400 億美元。其他稅法規定的租稅減免
金額則是增加,特別是可退稅的稅額抵減,隨著 EITC 和兒童稅額扣抵的實施和
擴大,金額由 1960 年的 0 美元增加到 2016 年的 750 億美元。
-60-
二、聯邦政府對家庭的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
對家庭的現金給付隨著時間逐年減少,而實物給付和服務則有所增加,不論
是聯邦支出的占比或 GDP 的占比。1960 年代政府提供兒童資源最常見方式是現
金支付給父母及透過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很少提供實物給付給兒童。
隨著教育、健康、營養、和其他實物給付和服務新計畫的實施,非現金福利
成為對兒童提供資源一個越來越重要的部分。到 1990 年代中期,實物給付和服
務占兒童支出將近一半。這種趨勢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加速,因為與振興經濟有
關的計畫大幅地增加兒童支出,例如醫療補助計畫和 SNAP。實物給付已從 2010
年的高峰減少,但仍占 2016 年兒童支出的一半以上。
幾乎所有由稅法提供給兒童的資源,不論是退稅或減稅,都以現金的形式出
現。全部的租稅優惠(包含可退稅的稅額扣抵、租稅減免、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占 GDP 的比重 2016 年的 1.0%低於 1960 年的 1.2%。透過 TANF、SSI、和社會
保障等計畫提供給家庭的現金給付,在 2016 年占 GDP 的比重 0.26%也低於 1960
年的 0.42%。
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兒童支出金額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兒童的支出高於聯邦政府的支出,2014 年約占整體兒
童公共支出(聯邦政府兒童支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兒童支出的總和)的 64%。
22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主要用在公共教育支出,這是公共資源投入在兒童的最
大金額。聯邦政府對每 1 塊美元的教育經費僅貢獻 7 美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
對兒童的醫療支出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沒有聯邦政府來得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營養、住宅、或培訓方面的投入很少。而對收入保障、稅額扣抵、育兒、寄養、
和社會服務的貢獻雖然重要,但相對於聯邦政府支出來說卻很小。23有關聯邦政
22
為了提高聯邦政府支出、州政府和地方支出的可比較性,Isaacs et al. (2017) 排除了受扶養
親屬免稅額和其他租稅減免的金額,亦即聯邦政府支出僅限於政府預算,包括勞動所得稅扣抵
制 (EITC) 和兒童稅額扣抵。州和地方政府則包括州的勞動所得稅扣抵制和兒童稅額扣抵。
23
Isaacs et al. (2017) 僅文字描述,並無數據的提供。
-61-
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兒童的支出趨勢,敬請參閱圖 3-2-1。
四、聯邦政府兒童支出的趨勢
檢視完目前的兒童支出後,接著分析聯邦預算過去與現在的兒童預算趨勢。
此部分僅關注聯邦政府的預算,而不考慮減稅政策。1960 年至 2016 年聯邦預算
急遽地增加,從約 5,880 億美元增加到約 3.9 兆億美元,約占 GDP 的 17%至 21%,
其中兒童預算從 1960 年的約占 GDP 的 0.6%,增加到 2016 年的約 2.1%,但低於
2010 年的高峰約 2.5%。此外,根據現行法律推估,聯邦預算將繼續成長,預計
2027 年將達到 GDP 的約 23.6%,其中針對兒童的聯邦預算占 GDP 的比重,預計
將從 2016 年的約 2.1%下降到 2027 年的約 1.8%。
1960 年僅約 3.2%的聯邦預算用於兒童。兒童在聯邦預算的份額開始成長,
2010 年達到約 10.7%的高峰,2016 年降至約 9.8%(3.9 兆美元支出中的 3,770 億
,預計 2027 年將下降近 4 分之 1,降至約 7.5%。
美元)
-62-
圖 3-2-1 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兒童的支出趨勢(2007-2014)
資料來源:Isaacs et al. (2017)
-63-
第三節、英國
英國 2014 公佈的第五次國家報告書指出,英國的兒童公共支出金額相當充
足,而且範圍也相當廣泛。儘管全球經濟衰退及其對英國經濟的影響,但兒童的
實際支出水準仍保持不變。至少部分原因是基於保護一些最重要的兒童預算,但
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對兒童資源的優先排序。兒童支出占 GDP 的比重也大致維持
在相同的水準。然而要明確劃分有多少公共支出是直接受惠於兒童的,是一項非
常困難的挑戰。這是由以下幾點原因共同造成的。
1.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將資源分配到第一線,直接用於當地已確定的優先事
項。
2. 在國家級的政府支出,有些資金是用於所有年齡組,而且細分用在兒童
身上。
3. 很難確定政府提供給家庭的資源是如何用於家庭內的兒童。
實際上,兒童和少年的支出實際上通常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家庭成員自
己進行的,因此,要確定兒童支出與兒童成果(child outcome)之間的因果關係
本來就很困難。然而,當我們考慮純粹公共財和服務(pure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
時,例如:國防,這個問題就更加複雜了,因為純粹公共財和服務讓整個社會都
受益,但個人不能選擇加入或退出。特定的政策可能針對社會中的各種群體,包
括兒童和少年,但他們卻不是唯一的接受者。
以聯合國的政府職能分類(Classifica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COFOG)
,英國將直接受惠於兒童的公共支出分為 5 個重要項目,當然還有許多
其他方面的公共支出會影響兒童的福利,這裡所考慮的公共支出範圍包括如下:
1. 社會保障支出(津貼及稅額扣抵)。
2. 健康服務支出。
3. 教育支出。
4. 幼兒發展支出。
-64-
5. 兒童保護措施支出。
首先,概述英國公共支出全貌,24表 3-3-1 顯示自 2008-09d 會計年度以來按功
能別劃分的公共支出。社會保護支出占目前政府支出的最大份額,2012-13 會計
年度約為 37%,其中包括家庭的現金移轉(津貼和稅額扣抵)以及中央和地方政
府在社會服務的支出。公共支出的第 2 和第 3 大項目為健康支出和教育支出,分
別占 2012-13 會計年度總支出的約 18%和 13%。2012-13 會計年度公共支出占國內
生產毛額的比重約為 42.9%。
表 3-3- 1 英國公共支出金額(按職能別)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一般政務支出 57,260 55,341 69,393 69,228 67,038
國防支出 40,421 40,297 40,911 39,345 36,363
公共秩序與安全支出 36,946 36,456 34,380 32,601 31,464
經濟事務支出 53,779 50,909 40,535 37,658 35,342
環境保護支出 10,133 11,110 11,381 10,647 11,061
住宅與社區支出 16,742 17,464 13,505 10,035 10,152
健康支出 119,390 124,930 124,979 123,389 124,354
娛樂、文化與宗教支出 13,663 14,082 13,498 13,064 12,192
教育支出 91,121 94,548 95,282 88,811 87,668
社會保護支出 224,067 239,378 240,711 244,722 252,196
公共支出合計
696,315 718,581 722,606 707,249 675,651
(包括歐盟交易和其他調整)
占 GDP 比重(%) 44.0 47.0 46.2 44.9 42.9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根據上述兒童公共支出的 5 個重要細分項目,接著將詳細分析專門針對兒童
的支出金額。
1. 社會保障支出(津貼及稅額扣抵)
英國政府透過各種途徑為有兒童的家庭提供財務資助,主要是為了保護最貧
24
該研究所呈現的數據均以 2012-13 會計年度的價格表示。
-65-
困家庭的收入。以下列出了四個專門針對兒童的主要社會保障津貼。當然還有很
多其他津貼可以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例如:工作家庭育兒支出的稅額扣抵
(childcare element of the Working Tax Credit, WTC)、失業津貼、住宅津貼等。但
是因為兒童並不是這些津貼唯一的預期受益人,因此該研究未將這些支付納入計
算。針對兒童提供的資源如下:
(1) 兒童津貼(Child Benefit)是一種可以為家庭中每個兒童所請領的津貼,
通常是每 4 週支付一次。分為 2 個不同的請領金額,其中年紀最大兒童
的金額為每週 20.30 英鎊、其他兒童每位每週 13.40 英鎊。
(2) 針對兒童的失能生活津貼(Disability Living Allowance, DLA)旨在幫助支
付照顧身心障礙兒童的額外費用。根據兒童需要幫助程度的高低,每週
請領金額界於 21 英鎊到 134.4 英鎊之間。
(3) 兒童稅額扣抵(Child Tax Credit, CTC)適用於有 16 歲以下兒童的照顧
者、或有 16 至 19 歲接受教育或培訓的兒童的照顧者。每個家庭有資格
獲得多少金額的租稅減免取決於各個家庭的收入和其他情況。
(4) 針對兒童的收入救助(Income Support)為沒有收入或每週工作不到 16
小時的低收入父母提供了額外的財務資助,目前正在逐步淘汰,取而代
之的是兒童稅額扣抵。
家庭同時也透過工作家庭育兒支出的稅額扣抵(WTC)
,獲得兒童育兒費用
的財務資助。這部分的數據將在幼兒發展項目中單獨呈現。表 3-3-2 顯示,整體
而言,2012-13 會計年度英國社會保障支出金額約為 36,922 百萬英鎊,占 GDP 的
比重約為 2.3%。在 2008-09 至 2012-13 會計年度間,用於兒童津貼的總金額實質
上增加了約 22%,這主要是因為全球金融危機以及伴隨而來家庭收入的下降,導
致兒童稅額扣抵金額的增加。在 2008-09 至 2012-13 會計年度間,失能生活津貼
的金額增加了約 15%,可能的原因是診斷病例的增加或是重度身心障礙兒童存
活率的提高。然而針對兒童的收入救助在此期間逐年減少,如上所述,該政策將
逐步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兒童稅額扣抵。
-66-
表 3-3- 2 英國有關兒童的社會保障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兒童津貼 11,963 12,226 12,254 11,992 11,778
失能生活津貼 1,214 1,274 1,271 1,338 1,391
兒童稅額扣抵 17,785 20,302 22,202 23,320 23,461
收入救助 1,598 937 659 459 292
社會保障支出合計 32,560 34,739 36,386 37,109 36,922
占 GDP 比重(%) 2.1 2.3 2.3 2.4 2.3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2. 健康服務
英國的醫療保健服務通常是免費提供的,但有些人選擇自費的私人醫療服務。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私人醫療保健支出占英國 2011 年醫療保健總支出約
17.2%。表 3-3-3 顯示,整體而言,2011-12 會計年度英國公共醫療保健總支出金額
約為 122,491 百萬英鎊,占 GDP 的比重約為 7.8%,而人均公共醫療保健支出約
為 1,937 英鎊。
在英國並沒有系統性的流程來記錄兒童醫療保健的支出。兒童的醫療保健主
要由國家健康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來提供,其為許多當地委託團
體(local commissioning groups)和服務提供組織(service delivery organizations)所
負責,所以無法確定有多少資源用於兒童身上。然而衛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試圖收集不同年齡組治療費用的數據。表 3-3-4 顯示,有多少初級保健信託基金
(Primary Care Trust, PCT)支出用於不同年齡組身上。此部分的數據雖然僅是估
算值,卻顯示醫療保健支出的一般模式,亦即出生時的醫療成本是一個高峰(人
均醫療費用約為 722 英鎊),接著在整個童年期間顯著下降(人均醫療費用約為
540 英鎊)
,成年後隨年齡上升,而老年階段是醫療成本的另一高峰(人均醫療費
用約為 6281 英鎊)。
-67-
表 3-3- 3 英國公共醫療保健總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醫療保健總支出 119,737 125,258 124,995 122,491
占 GDP 比重(%) 7.6 8.2 8.0 7.8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表 3-3- 4 2011-12 會計年度英國醫療保健支出金額(按年齡分)
人均支出 總支出
(英鎊) (百萬英鎊)
0至4歲 722 2,404
5 至 14 歲 540 3,274
15 至 44 歲 714 15,348
45 至 64 歲 1,558 21,007
65-74 歲 3,647 16,748
75 歲以上 6,281 25,988
合計 - 84,769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68-
3. 教育
表 3-3-5 顯示英國的教育總支出,2012-13 會計年度教育支出金額約為 87,670
百萬英鎊,占 GDP 的比重約為 5.6%。在過去五個會計年度中,教育總支出似乎
有下降的趨勢,這是由於行政職能成本的下降,其中附屬服務支出下降約 23%、
管理支出下降約 50%。此外,在小學和中學教育方面的支出,其中小學教育包括
5 至 11 歲學生的支出、中學教育包括 12 至 18 歲學生的支出,這些數據還包括
職業學校學生和特殊學校學生的支出。小學和中學教育的支出保持相對穩定,
2012-13 會計年度支出金額約為 62,554 百萬英鎊,占 GDP 的比重約為 4.0%。
表 3-3- 5 英國教育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教育總支出 91,121 94,549 95,283 88,812 87,670
占 GDP 比重(%) 5.8 6.2 6.1 5.6 5.6
小學教育支出 26,542 26,922 26,872 26,380 26,039
中學教育支出 36,933 38,473 38,313 36,680 36,515
小學與中學教育支出合計 63,475 65,395 65,185 63,060 62,554
占 GDP 比重(%) 4.0 4.3 4.2 4.0 4.0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4. 幼兒發展
(1) 教育支出
英國針對五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某種形式的學前教育,並在自願的基礎上
接受教育。表 3-3-6 顯示了 5 歲以下兒童的公共教育支出,其中包括學前
教育支出和義務教育第 1 年的部分支出,2012-13 會計年度支出金額約為
5,026 百萬英鎊。
(2) 租稅誘因和津貼
透過工作家庭育兒支出的稅額扣抵(WTC),父母可以為 1 個兒童每週
最多請領 122.5 英鎊的育兒費用、為 2 個或 2 個以上的兒童每週最多請
-69-
領 210 英鎊。上述育兒費用津貼可請領至兒童 15 歲為止,因此不僅僅適
用於幼兒階段的兒童。表 3-3-6 顯示英國的工作家庭育兒支出的稅額扣抵,
2011-12 會計年度支出金額約為 1,238 百萬英鎊。
(3) 其他幼兒發展支出
Sure Start 計畫是針對幼兒發展(5 歲以下兒童)的進一步政策,其旨在
解決兒童貧困問題。Sure Start 計畫主要透過社區中心,提供綜合教育、
育兒、家庭支持、和健康服務來改善兒童和父母的成果。表 3-3-6 顯示 Sure
Start 計畫的經常門支出,2011-12 會計年度支出金額約為 1,120 百萬英鎊。
由於在此期間無法獲得可比較的數字,因此資本門支出不列入計算。
表 3-3- 6 英國幼兒發展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5 歲以下教育支出 5,083 5,172 5,051 5,105 5,026
工作家庭育兒支出的稅額扣抵 1,721 1,729 1,612 1,238 -
Sure Start 計畫 998 1,156 1,257 1,120 -
幼兒發展支出合計 7,802 8,057 7,920 7,463 -
占 GDP 比重(%) 0.49 0.53 0.51 0.47 -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5. 兒童保護措施
由於保護兒童措施的資金來自中央和地方各級數個機構,很難指出該支出金
額的準確數字。表 3-3-7 顯示兒童的社會服務支出,其中包含兒童照顧服務、家
庭支持服務、兒童與少年安全、其他兒童與家庭服務、服務策略(service strategy)
、
少年司法等,2012-13 會計年度支出金額約為 7,987 百萬英鎊,在過去五個會計年
度中,兒童服務方面的支出保持相對穩定,約占 GDP 的 0.5%。
-70-
表 3-3- 7 英國兒童保護措施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英鎊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兒童的社會服務支出 7,517 8,044 7,995 7,899 7,987
占 GDP 比重(%) 0.47 0.53 0.51 0.50 0.51
資料來源:英國第 5 次國家報告書
-71-
第四節、奧地利
奧地利 2018 公佈的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指出,將公共支出中受惠於兒
童的部分劃分出來是一件很不容易的工作,為了獲得兒童支出的概況,根據聯合
國的政府職能分類(Classifica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COFOG),某
些公共支出的職能可歸類為與兒童直接相關。列入兒童支出計算的範圍包含以下
政府支出的職能:
1. 公共衛生:兒童健康支出的比重估計至少占 2013-2016 年公共衛生支出
總額的 6%。
2. 教育:學前和小學教育類別、中等教育類別歸類為與兒童支出直接相關。
3. 社會保障:家庭和兒童類別歸類為與兒童支出直接相關。
雖然有些兒童支出也出現在其他政府職能別,但基於以下原因,並不能將該
項支出直接分配給兒童,因此,估計出來的數據僅能視為兒童支出的最低程度。
首先,住宅和社區、公共衛生、休閒、體育、文化和宗教、教育、社會保障等職
能中部分細分類別雖然也直接提供服務給兒童,但因為無法精確地量化,並沒有
包括在計算之內。其次,一般政務、國防、公共秩序與安全、經濟事務、環境保
護等職能的支出並不直接提供服務給兒童,同樣沒有包括在計算之內。表 3-4-1 顯
示,2016 年奧地利兒童支出金額約 22,571 百萬歐元,25約占公共支出的 12.60%,
占 GDP 的比重約 6.39%。
25
此金額之計算係根據聯合國的政府職能分類(COFOG)統計資料。
-72-
表 3-4- 1 奧地利兒童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歐元
2013 2014 2015 2016
健康支出 1,506 1,569 1,633 1,702
教育支出 11,710 11,975 12,242 12,754
社會保障支出 7,545 7,547 7,921 8,115
兒童支出合計 20,761 21,091 21,796 22,571
占政府支出比重 12.41 12.10 12.41 12.60
占 GDP 比重(%) 6.41 6.33 6.33 6.39
資料來源:奧地利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
1. 健康支出(0 至 14 歲)
2014 年直接用於 15 歲以下兒童的健康支出共計約 1,971 百萬歐元,26占所有
年齡組支出的約 6.2%,然而 15 歲以下兒童卻占總人口的約 14.3%,導致該年齡
組人均支出約 1,613.50 歐元卻遠低於全國人均支出的約 3,744.82 歐元。奧地利健
康支出的數據係根據 OECD 的 2011 年健康帳戶系統(System of Health Accounts
2011),此處所列的數據均考慮以下健康服務與財貨:
(1) 治療性醫療保健服務。
(2) 復健性醫療保健服務。
(3) 長期照護。
(4) 輔助性醫療保健服務。
(5) 醫療用品。
此處不包括預防保健與行政管理等支出。
表 3-4-2 顯示,2014 年該項支出最大比重是個人醫療保健,約占 84.4%,其
中包括住院和門診的醫療保健、日間托兒、和居家照護;約 13.7%用於醫療用品,
其中包括藥品、其他醫療非耐久財和耐久財、治療用具;其餘約 1.9%歸類於附
加服務。
26
此金額比表 3-4-1 中健康支出金額略高,主要係因為使用不同資料庫計算所致。
-73-
表 3-4- 2 奧地利 2014 年兒童健康支出金額(按年齡分)
單位:百萬歐元
0歲 0-4 歲 5-9 歲 10-14 歲 0-14 歲合計
個人醫療保健 287 354 526 498 1,664
醫療用品 11 67 87 104 270
附加服務 2 10 13 12 37
兒童健康支出合計 299 431 626 615 1,971
資料來源:奧地利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
2. 教育支出
2015 年奧地利的教育公共支出約為 18,843 百萬歐元,約占 GDP 的 5.5%,
其中約 52.6%的教育支出由聯邦政府投入、省及自治市(包括維也納)政府約佔
33.7%、地方政府約佔 13.7%。教育公共支出最大比重約 29.2%(約 5,498 百萬歐
元)用於義務教育,包含小學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職前教育;約 21.8%
(約 4,099 百萬歐元)是大學教育支出;約 12.3%(約 2,318 百萬歐元)用於所有
類型的育兒中心,包括托兒所、育嬰室、日托中心;約 12.0%(約 2,257 百萬歐
元)用於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簡稱 BMS)和高等職業教育學院(簡稱 BHS)支
出;約 9.7%(約 1,823 百萬歐元)用於學術中等學校(簡稱 AHS)支出;約 9.1%
(約 1,712 百萬歐元)用於行政與管理支出;約 3.0%(約 565 百萬歐元)用於兼
職職業學校支出;約 1.9%(約 361 百萬歐元)用於應用科學大學支出;約 1.1%
(約 210 百萬歐元)用於教師教育學院支出。
3. 社會保障支出
奧地利家庭收入支持計畫最主要的財源來自家庭負擔平等基金(Family
Burden Equalisation Fund, FBEF)
。表 3-4-3 顯示,2016 年該基金的支出約 7,060 百
萬歐元,27其中約 3,448 百萬歐元用於家庭津貼;2,425 百萬歐元用於其他現金給
27
此金額比表 3-4-1 中社會保障支出金額略低,主要係因為使用不同資料庫計算所致。
-74-
付與實物給付,包含扶養費預付款(maintenance payment advances)
、家庭諮詢、
困苦家庭津貼(family hardship payments)
、困苦家庭臨終照顧津貼(family hospice
hardship payments)
、學童和學徒的旅行津貼、教課書補貼等;1,187 百萬歐元用於
育兒津貼,包括生育獎金、學前津貼等。
4. 省及自治市政府的兒童支出
省及自治市(包括維也納)政府的公共支出中屬於兒童支出的項目如下:
(1) 教學、教育、體育、和科學:包含普通教育、支持教育、學前教育、課
外少年教育。
(2) 社會福利和住宅津貼:包含兒童和少年福利、家庭政策措施。
該估計支出亦僅能視為兒童支出的最低程度。首先,藝術、文化和宗教事務、
公共衛生等職能部分細分類別雖然也直接提供服務給兒童,但因為無法精確地量
化,並沒有包括在計算之內。其次,一般政務、公共秩序與安全、道路與水利工
程、經濟發展、服務等職能很少或沒有直接提供服務給兒童,所以並沒有包括在
計算之內。表 3-4-4 顯示,2016 年奧地利地方政府有關兒童支出金額為 9,861 億
歐元,占地方政府支出的比重為 14.47%。
表 3-4- 3 奧地利有關兒童的社會保障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歐元
2013 2014 2015 2016
家庭津貼 3,166 3,132 3,382 3,448
育兒津貼 1,092 1,118 1,149 1,187
其他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 2,226 2,490 2,401 2,425
社會保障支出合計 6,484 6,740 6,932 7,060
資料來源:奧地利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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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4 奧地利地方政府兒童支出金額
單位:百萬歐元
2014 2015 2016
普通教育支出 5,317 5,513 5,725
支持教育支出 82 86 85
學前教育支出 2,537 2,643 2,816
課外少年教育支出 226 230 243
兒童和少年福利 777 803 839
家庭政策措施 140 154 153
地方政府兒童支出合計 9,079 9,429 9,861
占地方政府支出比重(%) 14.15 14.56 14.47
資料來源:奧地利第 5 與第 6 次國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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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台灣
依《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8
點「委員會建議政府提出第一份兒少預算,並建議兒少預算應依據聯合國兒童權
利委員會關於公共預算的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2016)
,以一種與包含兒少在內公
開對話,確保透明及參與的方式編製,並建立監督與評估各級政府資源分配及使
;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9 號一般性
用適切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的機制」
意見提到兒少預算應優先編列。另我國《CRC 施行法》第 8 條「各級政府機關
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逐步實施」也規定應優先編列兒少預算。
政府於 106 年為配合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作業,初步擬定我國兒少預算
定義、分類及範圍,據此調查中央政府自 96 年至 105 年兒少預算之使用及執行
狀況,目前社家署將兒少預算支出的估計區分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
海外援助以及其他。但這個僅是初步定義與估算,故本研究邀集政府單位、學者
專家及兒少代表,針對兒少預算內涵進行討論,修正兒少預算的定義、分類及範
圍,據以後續調查和分析。
根據學者專家建議,審視預算之前必先了解施政方針,故為有效掌握《兒童
權利公約》相關文件對於兒少預算的定義、分類及範圍之間的相互對照,本章節
第一個部分就社家署於 106 年調查兒少預算時,設定區分的幾個面向:發展、福
利、健康、教育、保護、海外援助以及其他等,進行相關條文的比對,另將我國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與前述美國、英國及奧地利進行對照(如表 3-5-2),作為檢
視兒少預算的定義、分類及範圍的依據之一。
-77-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文件
(一)關於公共預算的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中第四節關於促進兒童權利的公共預
算編制原則提到了效力、效率,公平、透明和可持續性等預算原則,其
中「透明」原則強調:
締約國應當制定和保持接受公開監督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和做法,並
且應及時免費提供公共資源資訊。透明有助於提高公共預算的效率,
打擊公共預算方面的腐敗和管理不善,從而增加可用于增進兒童權利
的公共資源。透明也是行政、立法機關和民間社會以及兒童切實參與
預算進程的先決條件。委員會強調,締約國必須積極便利各方獲得與
兒童有關的公共收入、撥款和支出資訊,並採取政策支援和鼓勵與立
法機關和民間社會以及兒童持續接觸。
換言之,各部會列入間接預算的項目有其彈性的模糊空間,有些項目列入兒
童預算可能引起爭議,或者被認為是假借兒童之名,其實受益者並非兒童,也無
助於提升兒童權益,但是透過由各部會定義並蒐集資料的過程,透明的資訊也讓
大家去審視支出的適當性。
(二)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第 82 點:
預算前聲明和預算提案能夠傳遞一國計畫如何履行兒童權利義務的基
本資訊。締約國應利用預算前聲明和預算提案:
(a) 解釋影響兒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如何得到供資和執行;
(b) 確定哪些預算撥款直接針對兒童;
(c) 確定哪些預算撥款間接影響兒童;
(d) 展示關於以往預算對兒童影響的評價與審計結果;
(e) 詳細說明最近或即將採取的增進兒童權利措施;
(f) 就兒童權利方面過去、現在和預測的可用資源及實際支出,提
供財務資料和解釋性說明;
(g) 設定績效目標,將兒童相關方案目標與預算撥款和實際支出掛
鉤,以便監測方案結果及其對兒童(包括處境脆弱兒童)的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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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權利公約》:
1. 與發展面向相關的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2、13、15、17、30、31 條
第 6 條 (生存及發展權)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第 12 條 (尊重兒童意見)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
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
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第 13 條 (表意權)
1.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
童所選擇之其他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求、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
2.該項權利之行使得予以限制,惟應以法律規定且以達到下列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a)為尊重他人之權利與名譽;或
(b)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道德。
第 15 條 (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
1.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
2.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惟符合法律規定並在民主社會中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安
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與自由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適當資訊之獲取)
1.締約國體認大眾傳播媒體之重要功能,故應確保兒童可自國內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
訊及資料,尤其是為提升兒童之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之資訊與資料。
2.為此締約國應:
(a)鼓勵大眾傳播媒體依據第 29 條之精神,傳播在社會與文化方面有益於兒童之資訊及資
料;
-79-
(b)鼓勵源自不同文化、國家與國際的資訊及資料,在此等資訊之產製、交流與散播上進行
國際合作;
(c)鼓勵兒童讀物之出版及散播;
(d)鼓勵大眾傳播媒體對少數族群或原住民兒童在語言方面之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e)參考第 13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鼓勵發展適當準則,以保護兒童免於受有損其福祉之資訊
及資料之傷害。
第 30 條 (少數民族與原住民兒童)
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有少數人民,或有原住民之國家中,這些少數人民或原住民之兒童應有
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
言之權利,此等權利不得遭受否定。
第 31 條(遊戲權)
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
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
2.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
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2. 與福利相關面向的條文包括:《兒童權利公約》第 6、18、20、21、23、25、
26、27 條
第 6 條(生存及發展權)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第 18 條(父母之責任與國家之協助)
1.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父
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擔主要責任。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
其基本考量。
2.為保證與促進本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締約國應於父母及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時給
-80-
予適當之協助,並確保照顧兒童之機構、設施與服務業務之發展。
3.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設施。
第 20 條(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
1.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時,
締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
2.締約國應依其國家法律確保該等兒童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
3.此等照顧包括安排寄養、依伊斯蘭法之監護、收養或於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之照顧機構中。當
考量處理方式時,應考量有必要使兒童之養育具有持續性,並考量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與
語言背景,予以妥適處理。
第 21 條 (收養)
締約國承認及(或)允許收養制度者,應確保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最大考量,並應:
(a)確保兒童之收養僅得由主管機關許可。該機關應依據適用之法律及程序,並根據所有
相關且可靠之資訊,據以判定基於兒童與其父母、親屬及法定監護人之情況,認可該收
養,且如為必要,認為該等諮詢可能有必要時,應取得關係人經過充分瞭解而對該收養
所表示之同意後,方得認可該收養關係;
(b)在無法為兒童安排寄養或收養家庭,或無法在其出生國給予適當照顧時,承認跨國境
收養為照顧兒童之一個替代辦法;
(c)確保跨國境收養的兒童,享有與在國內被收養的兒童相當之保障及標準;
(d)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跨國境收養之安排,不致使所涉之人士獲得不正當的財務上收
益;
(e)於適當情況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議或協定以促進本條之目的,並在此一架構下,努
力確保由主管機關或機構負責安排兒童於他國之收養事宜。
第 23 條(身心障礙兒童)
1.締約國體認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
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
2.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且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依據申請,
-81-
斟酌兒童與其父母或其他照顧人之情況,對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協助。
3.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之經濟情況,盡可能免費提
供本條第 2 項之協助,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
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
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
4.締約國應本國際合作精神,促進預防健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兒童的醫療、心理與功能治療領域
交換適當資訊,包括散播與取得有關復健方法、教育以及就業服務相關資料,以使締約國能
夠增進該等領域之能力、技術並擴大其經驗。就此,尤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5 條(安置之定期評估)
締約國體認為照顧、保護或治療兒童身體或心理健康之目的,而由權責單位安置之兒童,有權
對於其所受之待遇,以及所受安置有關之其他一切情況,要求定期評估。
第 26 條(社會安全)
1.締約國應承認每個兒童皆受有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安全給付之權利,並應根據其國內法律,採
取必要措施以充分實現此一權利。
2.該項給付應依其情節,並考慮兒童與負有扶養兒童義務者之資源及環境,以及兒童本人或代其
提出申請有關之其他因素,作為決定給付之參考。
第 27 條(適於兒童之生活水準)
1.締約國承認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適於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之生活水準。
2.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於其能力及經濟條件許可範圍內,負有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生
活條件之主要責任。
3.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於其能力範圍內,應採取適當措施協助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
實施此項權利,並於必要時提供物質協助與支援方案,特別是針對營養、衣物及住所。
4.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向在本國境內或境外之兒童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財務責任之
人,追索兒童養育費用之償還。特別是當對兒童負有財務責任之人居住在與兒童不同之國
家時,締約國應促成國際協定之加入或締結此等國際協定,以及作成其他適當安排。
-82-
3. 與健康面向相關的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4 條
第 23 條(身心障礙兒童)
1.締約國體認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
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
2.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且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依據申請,
斟酌兒童與其父母或其他照顧人之情況,對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協助。
3.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之經濟情況,盡可能免費提
供本條第 2 項之協助,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
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
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
4.締約國應本國際合作精神,促進預防健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兒童的醫療、心理與功能治療領域
交換適當資訊,包括散播與取得有關復健方法、教育以及就業服務相關資料,以使締約國能
夠增進該等領域之能力、技術並擴大其經驗。就此,尤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4 條(健康照護)
(1)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健康照護服務之權利不遭受剝奪。
(2)締約國應致力於充分執行此權利,並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措施:
(a)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b)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
(c)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
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d)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
(e)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之優點、
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
(f)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服務之指導方針。
(3)締約國應致力採取所有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革除對兒童健康有害之傳統習俗。
-83-
(4)締約國承諾促進並鼓勵國際合作,以期逐步完全實現本條之權利。就此,尤應特別考
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4. 與教育面向相關的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8、29 條
第 23 條(身心障礙兒童)
1.締約國體認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
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
2.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且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依據申請,
斟酌兒童與其父母或其他照顧人之情況,對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協助。
3.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之經濟情況,盡可能免費提
供本條第 2 項之協助,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
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
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
4.締約國應本國際合作精神,促進預防健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兒童的醫療、心理與功能治療領域
交換適當資訊,包括散播與取得有關復健方法、教育以及就業服務相關資料,以使締約國能
夠增進該等領域之能力、技術並擴大其經驗。就此,尤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8 條(教育權)
1.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
國尤應:
(a)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b)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
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c)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d)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及引導;
(e)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2.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係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及本公約
-84-
規定。
3.締約國應促進與鼓勵有關教育事項之國際合作,特別著眼於消除全世界無知及文盲,並促
進使用科技知識及現代教學方法。就此,尤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之需要。
第 29 條(教育之目的)
1.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目標為:
(a)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b)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
(c)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
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文明之尊重;
(d)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與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及原住民
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e)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2.本條或第 28 條之所有規定,皆不得被解釋為干涉個人與團體設置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
惟須完全遵守本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原則,並符合國家就該等機構所實施之教育所制定之最
低標準。
5. 與保護面向相關的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17、19、20、32、33、34、
35、36、37、39、40 條
第 19 條(不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
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
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
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2.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
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
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第 20 條(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
-85-
1.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
時,締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
2.締約國應依其國家法律確保該等兒童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
3.此等照顧包括安排寄養、依伊斯蘭法之監護、收養或於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之照顧機構
中。當考量處理方式時,應考量有必要使兒童之養育具有持續性,並考量兒童之種族、宗
教、文化與語言背景,予以妥適處理。
第 32 條(經濟剝削)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及避免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
對其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有害之工作。
2.締約國應採取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以確保本條規定之實施。為此目的並參照其他
國際文件之相關規定,締約國尤應:
(a)規定單一或二個以上之最低受僱年齡;
(b)規定有關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c)規定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款之有效執行。
第 33 條(非法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
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及販運此類藥物。
第 34 條(性剝削)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
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
(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b)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
(c)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
第 35 條(誘拐、買賣或販運)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兒童受到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之
誘拐、買賣或販運。
-86-
第 36 條(任何形式之剝削)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於遭受有害其福祉之任何其他形式之剝削。
第 37 條(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
締約國應確保:
(a)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
八歲之人所犯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恣意剝奪任何兒童之自由。對兒童之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
僅應作為最後手段,且應為最短之適當時限;
(c)所有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性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其年齡之需
要加以對待。特別是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與成年人分別隔離,除非係基於兒童最佳利益
而不隔離;除有特殊情況外,此等兒童有權透過通訊及探視與家人保持聯繫;
(d)所有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有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之權利,並有權就其自由被
剝奪之合法性,向法院或其他權責、獨立、公正機關提出異議,並要求獲得迅速之決定。
第 39 條(被害兒童之康復與重返社會)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遭受下述情況之兒童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任何形式之
疏忽、剝削或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方式;或遭遇武裝
衝突之兒童。此種康復與重返社會,應於能促進兒童健康、自尊及尊嚴之環境中進行。
第 40 條(刑事司法)
1.締約國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涉嫌觸犯刑事法律之兒童,應確認該等兒童有權獲得符合以下情
況之待遇:依兒童之年齡與對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承擔建設性角色之期待下,促進兒童之
尊嚴及價值感,以增強其對他人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2.為達此目的,並鑒於國際文件之相關規定,締約國尤應確保:
(a)任何兒童,當其作為或不作為未經本國或國際法所禁止時,不得被指稱、指控或認為涉
嫌觸犯刑事法律。
(b)針對被指稱或指控觸犯刑事法律之兒童,至少應獲得下列保證:
(i) 在依法判定有罪前,應推定為無罪;
-87-
(ii) 對其被控訴之罪名能夠迅速且直接地被告知,適當情況下經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告知
本人,於準備與提出答辯時並獲得法律或其他適當之協助;
(iii) 要求有權、獨立且公正之機關或司法機構迅速依法公正審理,兒童並應獲得法律或其
他適當之協助,且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亦應在場,惟經特別考量兒童之年齡或狀況認
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場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者除外;
(iv) 不得被迫作證或認罪;可詰問或間接詰問對自身不利之證人,並且在平等之條件下,
要求對自己有利的證人出庭並接受詰問;
(v) 若經認定觸犯刑事法律,對該認定及因此所衍生之處置,有權要求較高層級之權責、
獨立、公正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再為審查;
(vi) 若使用兒童不瞭解或不會說之語言,應提供免費之通譯;
(vii)在前開程序之所有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兒童之隱私。
3.締約國對於被指稱、指控或確認為觸犯刑事法律之兒童,應特別設置適用之法律、程序、機關
與機構,尤應:
(a)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
(b)於適當與必要時,制定不對此等兒童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惟須充分尊重人權及法律保
障。
4.為確保兒童福祉,並合乎其自身狀況與違法情事,應採行多樣化之處置,例如照顧、輔導或監
督裁定、諮商輔導、觀護、寄養照顧、教育或職業培訓方案及其他替代機構照顧之方式。
-88-
表 3-5- 1 兒少預算定義與相對應參考法條
項目 定義、項目
定義: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休閒)權、文化權及
發展 職涯發展等
《兒童權利公約》第 6、12、13、15、17、30、31、32 條
參考:
定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
福利 代性照顧
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 6、18、20、21、23、25、26、27 條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健康
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4 條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教育
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8、29 條
定義: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虐待等有害其
福祉之任何形式的對待及少年司法
保護
《兒童權利公約》第 19、20、32、33、34、35、36、37、
參考:
39、40 條
海外援助 定義:海外援助計畫
其他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89-
表 3-5- 2 各國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對照表
我國(106 年調查版) 美國 英國 奧地利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青
發展 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職場 培訓 培訓計畫等 ─ ─
學習、文化促進與發展。
托育、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及計
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服務等
畫、育兒津貼、安置、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促進、社會救助、生活扶 社會保
助、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媒合、 障(津 兒童津貼、兒童失能
社會福利和住宅津
福利 未成年未婚懷孕諮詢、社會保險 社會保障計畫的遺族 貼及稅 津貼、兒童稅額扣抵、 社會保障
貼等
給付(含保費補助及給付項目,請 收入保障 津貼、貧困家庭臨時 額扣 兒童收入救助
分別填列)、弱勢家庭慰問與眷屬 救助等 抵)
補助、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大眾運
輸補助等。
住宅 住宅救助等
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預防 健康 醫療補助計畫等
健康服
健康 保健、早期療育、孕婦產檢、環 補助營養援助計畫、 醫療保健服務等 公共衛生 兒童健康支出等
營養 務
境保護、毒品戒治等。 兒童營養計畫等
幼兒教育 幼兒發 學前教育、工作家庭
育兒救助等
幼兒教育、國民教育、教育補助、 和照顧 展 育兒支出稅額扣抵 義務教育、學前教
教育 教育推廣、課後照顧、營養午餐補 教育 育、小學教育及中
小學和中學教育、職
助、人權教育等。 教育 義務教育等 教育 等教育
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
-90-
我國(106 年調查版) 美國 英國 奧地利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媒體分級與管理、少年司法、非
行少年偏差與矯正及處遇、兒少
保護通報及處遇、高風險家庭通
兒童照顧服務、家庭
報及處遇、兒少性剝削防制、菸 少年司法、反毒、產 兒童保
保護 安全 支持服務、兒少安全、 ─ ─
酒癮、毒品戒治處遇、家暴及性 品安全等 護措施
少年司法等
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口販運、兒
少勞動權益保障、遊戲安全、交
通安全等。
海外援助 海外援助計畫 ─ ─ ─ ─ ─ ─
勞動所得稅扣抵、兒
其他 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租稅優惠 童稅額扣抵、受扶養 ─ ─ ─ ─
親屬免稅額等
-91-
二、本研究焦點團體意見彙整
本研究針對此議題舉辦三場焦點團體,分別是3/22台北場(以學者專
家、政府單位為主)、3/25台中場(以兒少代表為主)、4/8嘉義場(以學者
專家為主)
。主要是針對兒少預算的項目與定義,諮詢學者專家、兒少代表、
民間單位代表、政府單位代表等的意見。以106年社家署進行的兒少預算、決
算調查而言,是否還有哪些方向或估算原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也請教大
家針對主計總處提出的社會保障支出中的數據或估算方法,其運用在估計兒
童預算的適當性。焦點團體諮詢委員名單如下:
3/22 台北場次
姓名 職稱 說明
韓幸紋 淡江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學者專家
葉大華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秘書長 團體代表
林沛君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助理教授 學者專家
黃韻璇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 團體代表
衛生福利部 部會代表 政府單位
教育部 部會代表 政府單位
勞動部 部會代表 政府單位
主計總處 部會代表 政府單位
法務部 部會代表 政府單位
-92-
3/25 台中場次
姓名 職稱 說明
吳宗儒 彰化縣兒少代表 兒少代表
王逸聖 桃園市兒少代表 兒少代表
詹譽翔 臺北市兒少代表 兒少代表
周大堯 家扶社工處處長 團體代表
4/8 嘉義場次
姓名 職稱 說明
鄭文輝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兼任教授 學者專家
葉郁菁 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系教授 學者專家
陳孝平 亞洲大學社工系特聘教授 學者專家
焦點團體的討論以社家署提供的 106 年兒少相關預決算分類項目與說明為
討論基礎(請參考表 3-5-3、3-5-4),並根據相關意見建立第一版的填報準則,提
供社家署作為後續與相關部會討論的基礎。
表 3-5- 3 直接預算與間接預算_106 年調查版
定義:假設兒少完全受益(含行政及人事費用),以百分之百
直接預算
計算。
定義:以兒少占總人口比率計算,可得知兒少受益比率者,以
間接預算
該比率計算。另請填寫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93-
表 3-5- 4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106 年調查版
分類 定義、項目
定義:權益發展與教育宣導、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文化促進措施、社會參與
發展 項目: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職場學習、文化促
進與發展
定義:協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
項目:托育、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及計畫、育兒津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促進、
福利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媒合、未成年未婚懷孕諮詢、社
會保險給付(含保費補助及給付項目,請分別填列)
、弱勢家庭慰問與眷屬補助、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大眾運輸補助等
定義:生理、心理健康促進與治療相關措施
健康 項目: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預防保健、早期療育、孕婦產檢、環境保護、毒品
戒治等
定義:兒少學前與學齡教育
教育 項目:幼兒教育、國民教育、教育補助、教育推廣、課後照顧、營養午餐補助、人權
教育等
定義:保護兒少身心安全免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之處遇或措施、少年司法
項目:媒體分級與管理、少年司法、非行少年偏差與矯正及處遇、兒少保護通報及處
保護
遇、高風險家庭通報及處遇、兒少性剝削防制、菸酒癮、毒品戒治處遇、家暴
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口販運、兒少勞動權益保障、遊戲安全、交通安全等
海外援助 定義:海外援助計畫
其他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倘該預、決算項目其業務功能跨涉二項目,自行擇一填列。
*預、決算內涵應包括研究經費。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94-
焦點團體的主要意見彙整如下:
(一)調查範圍及作業
1. 編預算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先有計畫才有原則,若看不到計畫內容或其編
列理由,則難以進行實質討論或分析。
2. 由於近年來政府投入不少兒少硬體建設,兒少預算可以納入資本門,凸顯
在哪些年度資本門的預算針對兒少部分是較多的。
3. 第19號一般性意見定義之(g)國家以下各級指國家以下的一個或多個行政
級別,例如地區、省、縣或市應被涵蓋在內,是故建議納入地方政府的預
決算。
4. 檢視社家署106年調查資料,有些相同科目,有些部會有計入,但有些部會
沒計入;有些部會視為間接預算,但有些部會視為直接支出,例如:育嬰
留職津貼、生育給付,每個部會有其背後的考量邏輯而產生的計算方式,
建議研究團隊與社家署共同建立填報準則。
5. 建議考量蒐集預算資料對於業務單位的行政負荷。
(二)定義
1. 因學齡為6至12歲兒童,故教育之定義目前只有兒少學前與學齡教育;國民
教育不包含高中職,應擴及未滿18歲兒少,建議修改定義說明,涵蓋國中
與高中。
2. 間接預算可以從一些比較具體、沒有爭議的項目開始,慢慢往外擴張;否
則國防預算大概也要按照人口比例計算兒童支出,其任意性就非常高。
3. 對於不是直接對兒少的支出,而是廣泛性的,例如:親子教育應該視為直
接預算直接列入?還是視為間接預算以比例方式列入?建議應就直接與
間接預算條列更清楚、穩定的計算方式及更精準的定義。
4. 建議釐清兒少支出的層次,包括對於兒少本身的直接支出、對於其利害關
係人的支出、普遍性的支出,例如:育嬰留停、育兒津貼、生育給付。
-95-
5. 特殊職業類屬針對子女的支出,是因著其職業福利而有的支出,而不是針
對兒少權益,應釐清是否應該屬於兒少預算。
(三)項目
1. 全民健康保險是攸關保障兒少健康權的重大措施,由於財務來源大部分是
全民健康保險費,建議適當呈現這個部份的支出。
2. 缺少司法院在少年法庭上的預算。
3. 許多兒少關心的項目是發展類的參與是否受到重視,參與包括社會參與、
休閒參與、公民參與和國際參與4項,例如:青少年活動中心為休閒參與的
部分,目的是希望未來更多青少年有1個休閒性的設施。但「參與」這個項
目沒有獨立分類,若僅將社會參與列在發展類之內,易導致預算被忽略的
風險。建議應釐清「參與」預算科目。
4. 各部會兒少預算調查資料有部分計畫使用者未必僅有兒少,而納入整筆預
算的情況,沒有區隔會產生估計膨脹問題,例如:高中職大專院校的就學
貸款數包括大專以上金額;免學費補助沒有設置年齡的限制;社會人士回
歸學校繼續就讀之相關經費;新住民教育輔導活動(屬新住民的成教班及
專班)、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班(使用對象多屬20、30歲甚至中高齡者)、
公教人員保險一次死亡給與保險遺屬年金等。
(四)預算分析
1.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曾做過1份兒少的報告書,和今日探討的議
題一樣,首先定義兒少預算,而這份報告書的目的是希望政府彙整這些數
字,提供 NGO 足夠的資訊來監督政府,另外一個目的是讓政府和立法者
瞭解兒少的需求,為政府和立法者提供相關的數字作為參考依據。以這個
大方向來看,兒童預算需要檢視的幾個面項:
(1)政策的面項:希望達到
什麼目標,需要透過哪些方案和經費支出達成目標。
(2)資源分配:如何
-96-
將實際的資源在預算科目分配。
2. 兒少預算不是特別為了兒童而另外提出的1個預算,而是為了檢視政府是
否對兒童投入有效資源的第1步,以及是否實際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4
條,即依照政府的資源跟國家的狀況盡可能地投入最多的資源在兒少身上。
3. 建議利用調查蒐集的資料,將支出項目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的哪些條文
進行分析,也就是檢視這些支出項目是否有回應兒童權利的促進。另一方
面建議針對國際趨勢重視的項目進行特別分析。
4. 關於教育方面都是針對弱勢族群補助,而弱勢族群是否真的需要這麼多的
預算?還是補助的金額已經足夠,但還是一直補助,導致真正需要補助的
一般學生經費的不足?例如:有些學校的設備老舊,沒有足夠的經費汰換
或建置新的大樓,這些補助的經費是否應該調整?此外,育樂類的支出,
對於一般兒少的補助沒有列入在教育或福利的項目裡,例如遊樂園的補助
等。
5. 針對預算項目增加或減少的趨勢未來可以進行分析。
(五) 國際比較
1. 目前兒少預決算定義較偏細項,難與他國進行比較。若能先整理各項預決
算支出的使用者、比例、金額等架構,再進行國際間的數據比較,可能是
較可行的做法。
2. 若進行預算指標構面的國際比較,則聚焦於國際上常用的指標與定義似乎
會更貼切。此外,對於本案之七大分類的定義有些疑問,如「發展」類包
括宣導、就業職訓等,但澳洲或英國則為彰顯國家對幼兒的重視,將「發
展」類定義為幼兒發展;而「海外援助」類則是各國皆未有,僅有臺灣特
別區分出來。如此分類會不會讓國際委員感到困惑或無法與國際慣用指標
類比?
3. 就目前資料之現金給付及實物給付的分類中,難以判斷兒童的占比多寡。
-97-
兒童津貼通常是各國編列兒少預決算的重點,如澳洲、英國的第1項都是兒
童津貼,建議本研究進行國際比較時,可以主要幾個支出項目為主,例如
各國有提到的兒童津貼、教育、醫療等。
4. 本案所要求的兒童預算國際比較,應該是國家級的政府之間要先合作。例
如國民所得統計,要做到國際級的統計,各種定義與細節都要投入時間與
精力,各個細項做調整才有共同的基準。透過委託的方式恐給計畫承接方
過大的任務。
綜合上述焦點團體意見,在定義方面須先有施政方針方能檢視預算,所以先
以 CRC 條文檢視其與各兒少預算面向的相關性,其次應明確範定兒少年齡為 0
歲至未滿 18 歲,避免填報機關誤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未滿 12
歲之兒童。全民健保是攸關兒少健康權的重大施政,應適當估計,並可註記其財
務來源。一般性公共財雖涉及兒童,但不納入兒少預算估計。在項目以及分析方
面應釐清各部會填答項目若有相同項目但不同解讀與估算方式應儘量取得一致
性,部分項目係因家長的職業類屬而有的補助不宜納入,避免膨脹兒少支出金額。
在國際比較方面,目前我國的兒少預算估計相當細緻,恐難跟其他國家比較,建
議以各國提到的主要支出項目進行比較,例如:兒童津貼、教育、健康醫療等等。
-98-
三、文獻檢閱與焦點團體彙整後的填報原則建議
(一)對於兒少預算進行分類估計的主要目的在於,揭露國家分配多少預算以促
進各個面向的兒少權利,滿足兒少需求。
(二)兒少預算定義:
1. 兒少指未滿18歲者。
2. 兒少是家庭或個人有資格獲得任何津貼或服務的必要條件。
3. 該項支出是為了提升兒少權益,但支出對象不限於兒少。
4. 方案目標應該與實際支出掛勾鏈結,因此該預算支出是否屬於兒少預算,
可以方案目標、及方案結果對兒少的影響作為判斷依據之一。
(三)兒少預算估算:
1. 區分為直接預算與間接預算,直接預算是預算撥款直接針對兒少,間接預
算是預算撥款間接影響兒少。
(1) 直接預算:只直接針對兒少以及有小孩的家庭受益的計畫,全部金額均
視為針對兒童的支出。
(2) 間接預算:受惠對象不限定為兒少的計畫,以兒少受惠人數占總人數的
比例來估計兒少支出;或以整體預算中兒少支出金額的比例估計,例如:
醫療支出。
2. 兒少支出分類原則(表3-1-1)說明提供的服務和津貼用於兒少或家庭之種
類和估算原則,供上述直接預算及間接預算參考。
(1) 僅提供給兒少的服務,支出的 100%納入估計。
(2) 提供兒少與成人的服務,支出份額估計。
(3) 提供給兒少和成人的個人津貼,支出份額估計。
(4) 提供給家庭的津貼,資格適用有兒少的家庭,且津貼金額取決於兒少人
數,以支出的 100%納入估計。
-99-
(5) 提供給家庭的津貼,資格適用有兒少的家庭,且津貼金額取決於兒少人
數和成人人數,以支出份額估計。
(6) 提供給家庭的津貼,資格不限於有兒童的家庭,津貼金額取決於兒少的
存在或人數,以支出份額估計。
(四)「應納入」兒少預算範圍:
1. 納入稅額扣抵:育兒家戶的稅式支出估計,例如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
扣除額。
2. 納入健康保險:我國全民健保係屬我國不同於國際之政策,建議納入,並
說明係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財務來源為勞資政。
(五)「不納入」兒少預算範圍:
1. 地方政府接受中央補助之預算項目,由中央政府填報,地方政府不再重複
填報。
2. 特殊職業類的子女相關補助,係因為其職業福利而來,建議不納入。
3. 廣義性質的公共財,例如環境保護、公共建設等建議不納入。但共融遊戲
場、因環境污染而遷校(例如許厝國小)等,則可依兒童權益之目的性、
主體性判斷是否納入。
4. 資格不限有兒童的家庭才能領取之給付,且兒童人數也不影響給付金額者,
則不納入。
(六)在填報原則提供各面向的《兒童權利公約》參考條文,主要功能有 3:各
部會在填答時可以有參考依據、各部會未來在編列預算時可以參考相關條
文來優先編列與兒童福祉相關的預算、提升各部會對於《兒童權利公約》
的相關知能。
-100-
四、我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
我國主計總處自2006年至2010年間曾依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相關作業手冊規範,按年編製我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後因業
務調整而停編。鑑於社會福利為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自2017年起復編社會安全支
出統計,另考量社會安全給付項目含括繳款計畫(社會保險)及非繳款計畫(社
會救助),故將社會安全支出統計更名為「社會保障支出統計」。這些相關資訊
也可以提供未來進一步做兒少預算分析的參考與對照,一併提供委辦單位參考。
依ILO定義,社會保障支出係指政府為減輕家庭或個人承受高齡、身心障礙、
遺族、疾病與健康、生育、家庭與小孩、失業、職業傷害、住宅與其他貧窮等風
險或負擔,以提供全民享有健康及最低生活保障之支出。依社會安全調查(Social
Security Inquiry, SSI)手冊規範,統計範圍涵蓋政府規範或強制施行之公共或私人
社會保障計畫,如:國民年金保險、勞工退休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生育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扶助、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完整陳示我國社會保障樣貌。支出項目區分為社會給付、行政費及其他支出。社
會給付可依給付型態區分為現金給付及實物給付;依計畫型態區分為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依功能別區分為高齡、身心障礙、遺族、疾病與健康、生
育、家庭與小孩、失業、職業傷害、住宅及其他等10個類別。
由表3-5-5觀察,社會保障支出規模由102年1兆6,417億元增至106年2兆30億
元,平均年增5.1%;占GDP比重介於10.2%~11.4%之間;平均每人由7.0萬元增
至8.5萬元。此外,社會保障支出中,社會給付所占比重均超過98%。依給付型態
區分,較具所得重分配效果之現金給付占比超過實物給付,106年占比達57.5%。
依計畫型態區分,則以社會保險計畫占多數,106年占比達84.1%。
由表3-5-6觀察,依功能別區分,則以高齡占比最大,自105年起已逾半數,其
次為疾病與健康,約占3分之1,家庭與小孩約占6%,其餘功能別占比均不超過
3%。依ILO規範,家庭與小孩給付範圍涵蓋提供家庭扶養小孩及受扶養者之各項
-101-
給付。由表3-5-7觀察,106 年家庭與小孩給付1,102 億元,依給付型態觀察,實
物給付764 億元,現金給付338 億元。依計畫型態觀察,家庭與小孩給付以「社
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為大宗,主要提供就學及教育補助、兒童及少年、婦女
及家庭支持等福利,106年1,009 億元,占比91.5%。依給付來源觀察,106年來
自中央政府707 億元,為地方政府301 億元之2.3 倍。此外,「社會保險」計畫
主要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6 年給付94 億元,占比8.5%。依計畫別觀察,
以就業保險88億元居多數,公教人員保險5 億元次之。
在焦點團體也有專家提出是否以我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作為兒少預算資料
分析的資料庫,而不另行蒐集資料,以減低行政負荷並取得資料的一致性,然因
為目前社會保障統計並沒有年齡別的劃分,以目前兒少預算相關的統計,在社會
保障統計中是跨功能別的,主要集中在「家庭與小孩」、「生育」,其中「家庭
與小孩」尚包含提供婦女及家庭支持等福利,小孩年齡上限為離開最高學歷年齡,
因此在既有的社會保障統計資料中,篩選符合兒少預算定義的資料是有一定難度
的。此外,兒少預算功能別中的教育類別、發展類別、保護類別並不屬於社會保
障統計的範圍,而健康類別亦因社會保障統計無年齡別的劃分,而無法由「疾病
與健康」得到較精確的資料。因此,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另行統計兒少預算,
實有必要實施。
-102-
表 3-5- 5 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給付別及計畫別)
單位:億元;%
項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平均年增率
社會給付 16,167 16,098 16,804 18,026 19,743 5.1
–依給付型態
現金給付 9,121 9,071 9,610 10,432 11,347 5.6
實物給付 7,046 7,027 7,194 7,594 8,396 4.5
–依計畫型態
社會保險 13,424 13,506 14,232 15,347 16,600 5.5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2,743 2,592 2,572 2,680 3,143 3.5
行政費及其他支出 250 264 266 272 287 3.5
合計 16,417 16,362 17,070 18,298 20,030 5.1
占 GDP 比重 10.8 10.2 10.2 10.7 11.4
平均每人(萬元) 7.0 7.0 7.3 7.8 8.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
表 3-5- 6 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功能別)
單位:億元;%
項目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平均年增率
高齡 7,910 7,799 8,282 9,063 10,038 6.1
身心障礙 454 474 465 474 473 1.0
遺族 355 368 376 402 413 3.9
疾病與健康 5,274 5,465 5,673 5,985 6,309 4.6
生育 189 219 250 252 243 6.5
家庭與小孩 942 997 1,038 1,093 1,102 4.0
失業 135 125 129 134 147 2.2
職業傷害 82 80 80 79 77 -1.4
住宅 492 226 169 183 564 3.5
其他 334 344 344 361 376 3.1
合計 16,167 16,098 16,804 18,026 19,743 5.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
-103-
表 3-5- 7 2017 年我國家庭與小孩支出
單位:百萬元
家庭與小孩
計畫名稱
現金 實物
支出總計 110,232 33,842 76,391
社會保險 9,379 9,379 -
勞工就業保險 8,803 8,803 -
公教人員保險 534 534 -
軍人保險 42 42 -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100,853 24,463 76,391
中央政府 70,716 10,631 60,085
-公務預算 55,225 10,092 45,133
生活救助 1,952 1,934 18
急難救助 32 32 -
就學及教育救助 11,374 1,173 10,201
其他救助 30 - 30
長期照顧服務 201 - 201
身心障礙照顧 28 - 28
兒童及少年照顧 7,242 5,070 2,173
就學及教育補助 34,359 1,875 32,483
其他福利服務 7 7 -
-特種基金 15,491 540 14,952
社會及家庭福利基金 400 18 382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28 - 28
學產及校務基金 13,762 509 13,252
農業發展基金 880 - 880
就業安定基金 131 - 131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31 - 131
新住民發展基金 89 - 89
其他基金 71 12 59
地方政府 13,831 16,306
縣市老人福利 98 - 98
縣市身心障礙福利 284 18 266
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 28,737 13,763 14,974
縣市婦女福利服務 51 - 51
縣市社會救助 50 50 -
鄉鎮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 917 - 91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
-104-
第肆章、兒少預(決)算調查結果分析
第一節、兒少預算範圍滾動式討論
兒童預算係反映兒童權利落實的預算,在公共支出系統中,這些兒童預算的
目標是優先考慮兒童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的訴求(UNICEF,2007)
。惟兒童權利
範圍廣泛且抽象,實際將因應社會政策變遷、兒童受益之程度等而具體影響兒少
預算之範圍。並依 UNCRC 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提及公共預算之透明原則,呈現
多方討論、蒐集資料的過程,透明的資訊讓大家共同審視其適當性,逐步調整完
善我國兒少預算範圍,包含應涵括項目等。
據此,本研究第參章曾經根據焦點團體以及文獻檢閱結果,針對填報準則進
行原則性探討,以下第 1 部分針對幾個重要項目深入分析,後續再由社家署於
108 年 8 月 5 日邀集調整內容相涉之部會及行政院兒權委員召開諮詢會議,確立
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項目,並於 108 年 8 月調查中央及地方政府 106-108 年兒
少相關預決算。接著,第 2 部分為本研究針對縣市政府填報資料後所產生的疑義
進行之討論。
一、中央政府
(一) 全民健康保險:建議估算計入兒少支出。
全民健康保險是攸關保障兒少健康權的重大政策,有無全民健保應該對兒少
的健康福祉有相當大的影響,建議應該估算入兒少支出。比較特別的是,由於財
務來源大部分是全民健康保險費,然保費由被保險人、雇主、政府來負擔,應該
適度估計政府負擔,適當呈現這部分支出的主要原則如下:
(1)從全民健保的支
出面乘以兒少醫療費用比例28;(2)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政府每年度負
28
106 年全民健保總額醫療費用申請點數,0-未滿 18 歲 47426 百萬點(7.2%)、18 歲以上 612962
。107 年 0-未滿 18 歲 49372 百萬點(7.1%)
百萬點(92.8%) 、18 歲以上 647224 百萬點(92.9%)
。
-105-
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 36%。政府
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
金額之 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所以我們可以這個 36%,來設定
估計政府的支出。即便從給付面估計了全民健保向度下的兒少健康支出,另一部
分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特殊群體的健保費補助支出,例如:中低兒少的保費補助,
如果在政府計算 36%負擔時,這個部分如果有計算進去,那麼就不用重複計算。
如果沒有計入 36%,則要另外計算加入。
(二) 資本門:建議納入。
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第 81 點提及編制預算方法在符合兒童權利的前提下,遵
守國際商定的預算分類制度,如功能分類(分項或子分項)、經濟分類(經常性
或資本性支出)、行政分類(院、部會和機構)、方案細分(方案預算法)。建議
調查數據要納入資本門主要的原因是:
(1)焦點團體中學者專家兒少代表有特別
提到資本門的部分要納入估計;(2)前幾年填報都有資本門。
(三) 一次性生育給付:建議納入。
無論是地方政府措施或者是社會保險給付,納入的主要理由是:
(1)一次性
的生育給付前提都必須是生小孩,符合 Isaacs et al. 2017 家庭必須有小孩的定義。
(2)生育給付的受益對象可能是新生兒。(3)生育給付的功能在於補助新生兒
的支出。
(3)家中沒有新生兒就不可能拿生育給付(有無兒少成為津貼給付的主
要條件)。
(四) 公教人員保險保費補助:建議刪除。
主要理由:
(1)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項目大部分均非直接與兒少福祉相關,
生育給付部分,已經在給付面向估計。保費補助對象幾乎沒有兒少。
(3)保費補
助不是依據有無小孩,也不跟小孩福祉有關。可以再查閱過去列入的理由是什麼。
-106-
(五) 育嬰留停津貼:建議列為直接預算。
主要理由是:育嬰留停津貼雖然屬於補充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的薪資損失,
照理說與兒少福祉沒有直接相關,但目前育嬰留停津貼與兒童津貼仍然屬於擇一
領取的互斥項目,建議列為直接預算。但從財源面向探討,育嬰留職停薪若屬於
社會保險的給付項目29,社會保險的財務來源由勞資政三方面共同負擔,所以應
該再乘上政府負擔比例,才是真正屬於政府支出的金額30。
(六) 國民年金遺屬給付:建議刪除(原建議刪除,經 108/8/5 諮詢會議與相關部
會討論建議仍納入)。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31而未及請
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32】
29
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由 9.5%調整為 10%,表列保險費金額係依現
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10%,就業保險費率 1%,按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之比例計算。
31
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32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
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107-
遺屬給付比較像是保障遺屬經濟安全的一般性的給付,而不是特別針對未滿 18
歲兒少。再者,遺屬年金有請領順序,且只能 1 人領取。國民年金法第 41 條「依
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
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
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國民年金法第 43 條「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
領。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之規定。」
(七) 稅式支出:建議納入調查,但單獨列出,不予合計。
所謂稅式支出是指政府為達成經濟或社會目標,利用免稅額、扣除額、稅額
扣抵、免稅項目、稅負遞延或優惠稅率等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措施33。
建議兒少支出估算必須納入稅式支出,因為透過稅式減免,可以降低育兒家庭經
濟負擔,已經成為國家分擔育兒責任的方式之一,國際上估計育兒支出時(請參
見第伍章)也有納入稅式支出。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
金額。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3
資料來源:稅式支出作業評估應注意事項。92 年 7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20087917-B
號函 https://www.ey.gov.tw/Page/13757D5A74F701EA/29de2e44-9320-4caa-ae8d-e7e0e10536d7
-108-
以上是研究團隊的建議,社家署經過 108 年 8 月 5 日諮詢會議討論後修正版
本如表 4-1-1 及表 4-1-2,並據以調查我國 106 至 108 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兒少預決
算。
表 4-1- 1 直接預算與間接預算_108 年調查版
定義:兒少為主要受益對象。
直接預算
計算:兒少完全受益,以百分之百計算(含行政及人事費用)。
定義:兒少非為主要(或非單一)受益對象。
計算:以下列 2 種比率推算經費
間接預算
1.兒少受益人數/總人口比率
2.兒少支出/整體預算比率。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提供
表 4-1- 2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1080805 諮詢會議結果版
分類 修正項目
定義: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項目: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職
發展
場學習、文化促進與發展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2、13、15、17、30、31、32 條
定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
項目:托育、生育補助及計畫、育兒津貼、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促進、社會救助、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媒合、未
福利 成年未婚懷孕諮詢、家庭及親職教育、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生
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遺屬給付)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大眾運輸補助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8、20、21、23、25、26、27 條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項目: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預防保健(包含預防接種) 、早期療
健康 育、孕婦產檢、環境保護(與健康相關) 、毒品戒治醫療措施、
健康保險、醫療補助、身心障礙兒少照護、事故傷害防治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4 條
-109-
分類 修正項目
定義: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
項目:幼兒教育、國民教育、教育補助、教育推廣、課後照顧、營養
教育
午餐補助、人權教育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8、29 條
定義: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
對待及少年司法
項目:媒體分級與管理、少年司法、非行少年偏差與矯正及處遇、兒
少保護通報處遇及防治宣導、高風險家庭通報及處遇、兒少性
保護 剝削防制、菸酒癮、毒品戒治處遇、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及防治宣導、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
托就學協助、兒少勞動權益保障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19、20、32、33、34、35、36、37、
39、40 條
海外
刪除
援助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其他
項目:國外兒少海外援助計畫等其他
兒少相關之稅式支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詳見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推動
CRC/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諮詢會議)
-110-
二、地方政府
其次,就 108 年調查中央及地方政府兒少預算填報資料檢視,發現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重複列計、性質相同之項目歸類不一致、及其他漏填等問題,因此進
行以下討論,並應該可以再一次檢視之前的填報準則,並同步將中央政府與地方
政府的填報原則統一,且釐清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應該填報的部分,避免重
複。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重複列計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一般性補助款
及統籌分配稅款是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負責設算分配,對於地方政府實際
執行難全面了解,因此由地方政府填報;計畫型補助款由中央政府各機關依其施
政需要予以分配及督導,則由中央政府填報,地方政府僅需填報計畫自籌款。
(二) 性質相同之項目歸類不一致
各地方政府對於兒少預算的類別歸屬尚有待釐清之處,主要是歸屬哪一個類
別的問題。我們以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嘉義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
共 7 個縣市舉例說明如下,並進行討論分析。
1. 替代性照顧:包括寄養、收出養、機構安置和親屬安置
福利:嘉義市(安置、寄養、收養及監護權案件調查追蹤輔導)、嘉義縣、
基隆市
保護:臺北市(兒少團體家庭、少年庇護家園等安置機構、寄養、收出養) 、
新北市、新竹市
建議:一般兒童福利服務可以區分成: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 3 類 supportive,
supplemental, substitutive。而替代性服務通常是指家庭功能已損傷嚴重,
須由外在資源來取代原來的養育功能。出現寄養、收養、安置等替代性
-111-
照顧措施,多數發生在兒少家庭因為嚴重疏忽或虐待導致兒少人身安全
與基本生存遭受嚴重威脅,國家需透過對兒少父母的親權進行干預,並
以安置服務取代原生家庭的功能。換言之,替代性照顧已經是政府的強
力介入,且往往與對兒少保護性工作是高度連結,歸類到「保護」類別
比較合宜。
2. 自立生活少年追蹤輔導、補助
發展:臺北市
福利:嘉義市、新竹市
保護:嘉義縣(結束家外安置後續服務)、新北市
建議:依據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
目前「自立生活少年追蹤輔導或補助方案」主要是為了協助接受替代性
照顧的兒少為了適應成年後自立生活的轉銜方案,也就是寄養、安置措
施後的延續性措施,屬於兒少保護性工作的一環,由此觀點則建議為保
護類別。但從另一個觀點來看,因為是為往後的發展而設的服務,宜歸
為「發展」為宜。即保護服務告一段落後,「支持」兒少往未來前進。
3. 強制親職教育
福利:基隆市(兒少監護權事件訪視調查服務及強制親職教育)
保護:嘉義市(兒少保護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推廣)、嘉義縣
建議:親職教育這塊在 8/5 會議之後曾經討論過,最基本的功能是提升父母親
職效能、增進親子關係,當時直接聯想到與發展類別比較相關,經討論
尚有其他功能,最後仍歸類為福利類別。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一般親
職教育歸屬於福利類別,但如果沿續前兩項的邏輯,這兩項服務都因監
護或保護事件而來,而讓親職教育變強制措施,一般強制親職教育措施
多數是兒少家庭有疏忽與虐待兒少的情況才適用。它某種程度代表政府
-112-
公權力對兒少父母親權的干預,是保護性工作的一環,屬「保護」類別
項目的支出。如依 Alfred Kadushin 對兒童福利服務的分類(supportive,
supplemental, substitutive),這應該是「支持性服務」,且是朝向保護
/建全「家庭功能」方向,故可以歸為「保護」。
總結前述 1.、2.及 3.項目的分類判斷,對於「保護」與「福利」這兩個類別
的區分邏輯建議如下:
1. 「福利」類別的項目主要是政府透過現金補助與服務供給去支持一般兒
少家庭發揮對子女的撫育與照顧功能;
2. 相對照下,「保護」類別則是當兒少家庭無法發揮功能並威脅兒少的人
身安全與生存時,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對兒少父母的親權進行干預的相關
支出項目。
4. 中輟生輔導及復學協助
教育:嘉義縣、臺中市
保護:嘉義市、新北市
建議:根據 CRC 第 28 條,國中小學校教育的取得是每位兒少的基本權利。中
輟現象的存在代表著:某些兒少因為不適應校園生活而被排除在學校教
育之外,這是對於教育權的剝削。就此邏輯,縣市政府對中輟生的輔導
及復學協助措施是在回復中輟生的教育權利,比較不符合「保護」的定
義是「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
待及少年司法」建議歸類到「教育」類別。
5. 兒少關懷服務/輔導
教育:臺北市(原住民兒少)、新竹市(弱勢家庭兒少)
保護:基隆市(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兒少關懷輔導工作)
-113-
福利:臺中市(小爸媽主動關懷方案)
建議:兒少關懷服務與輔導,主要是針對經濟弱勢、或特定群體的兒少家庭提
供支持性的補助與服務,讓這些家庭擁有更多的能量去發揮撫育子女的
功能。雖然這些家庭可能有高風險之虞,或者是家庭需求偏高、家庭能
量不足,家庭特質仍與那些必需進行替代性照顧措施的家庭不一樣,而
且關懷服務與輔導措施並不涉及對兒少父母親權的干預,因此建議歸屬
於「福利」類別。
6.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福利:家庭福利服務
發展:臺北市(兒少/少年服務中心、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新北市(少年福
利服務中心)、臺中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建議:家庭福利服務應歸到「福利」類別。但兒少福利中心建議歸到「發展」
類別。主要理由如下:
(1) 目前在社會安全網的架構底下,「家庭福利服務」提供的補助與服
務都在維繫兒少家庭的功能,因此應歸到「福利類別」。
(2) 相對照下,兒少福利中心所提供的休閒、知識、探索等相關服務主
要在拓展兒少的生活機會,讓不同階級與文化背景出身的兒少,可
能跳脫家庭對其發展可能性的限制,而有更多元的生命體驗,在邏
輯上應歸類到「發展」。
7. 文化教育
發展:臺中市(補助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國小本土語言教育計畫)、嘉義
市(技藝教育)
教育:臺北市(臺北市國中小學推行客家語傳承及文化推廣計畫、幼兒園辦理
客語教學計畫、技藝教育計畫)
-114-
建議:不論是本土語言或產業認識或技藝認識,皆僅是具足兒童原本應具有「基
本知能」,也是學校教育的一環。「發展」應該是要有「立基於基礎上,
更往前邁一步」的意思,有潛力發揮的意涵,在此建議歸屬於教育。但
如果從多元語言教育措施目的來看,其在增進兒少對多元文化的認識,
讓兒少不因其家庭背景的限制,而對台灣本土多言文化有深刻的理解並
產生認同,則較傾向歸到「發展」類別。
8. 學生/發展訓輔活動
發展:青少年就業輔導
教育:臺北市(學生/發展訓輔活動)、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
員等、國中生涯發展教育)
建議:生涯發展或輔導此類措施目的在增進青少年對自我的探索與認識,讓他
們有更多的空間去擺脫父母對其生涯選擇的影響,按自己的偏好去選擇
未來職涯,取得更多元的生活機會。建議歸類到發展類別。
9.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相關服務
健康:新北市(早期療育計畫)、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及療育費)、
嘉義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費用補助)
福利:台北市(早療社區資源中心、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新北市
(發展遲緩兒童個管服務、到宅療育、定點療育、親職教育、社區早療
服務、篩檢等)、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兒童發展社區
資源中心)、新竹市(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兒童發展早期療育資源轉介
/個案管理服務)
發展:嘉義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建議:「健康」是個基本生存權益的保障,早療僅是讓「發展落後者」儘可能
趕上一般兒童的「進度」
,並不是習得有別於或超越一般兒童特殊知能。
-115-
早療服務前期各縣市可能工作模式有所差異,還是以醫療處遇為主,也
許還有其他後續的非醫療服務,若是分項計畫,各自獨立,則各自歸屬
適合的類別;若是 1 項大計畫,建議歸屬於健康類別。但也有歸屬於發
展類別的可能性,理由是早期療育的邏輯是期望透過儘早的治療教育服
務的介入,讓障礙兒童的身心功能可以回復到非障礙兒童的水準。其目
標在儘早促使障礙兒童融入主流社會,擁有更多元的生活機會,因此也
可被歸到「發展」類別。
總結前述 6.、7.、8.及 9.項目的分類判斷,對於「福利」與「發展」這兩個
類別的區分邏輯如下:
1. 「福利」類別的項目,其目標是扣緊兒少的基本生存權利。CRC 相信
家庭仍是兒少最合適生活的場域(第 7 條與第 9 條),因此凡是 1 項支
出的目標是在提供兒少家庭維持兒少基本生存的功能,歸類到「福利」
就比較合適。
2. 相較之下,「發展」則是超越基本生存的更高層次目標,可把它定義成
多元生活機會的拓展。語言學習、社交生活與休閒娛樂活動、甚至職涯
教育與就業輔導,目標都在開展兒少對生命視野的想像(不再侷限於家
庭提供的視野),讓兒少擺脫父母的影響,達到個人潛能的實現。
10. 營養補助
教育:各縣市(營養午餐補助)、臺中市(弱勢學生寒暑假暨例假日安心午餐
券補助計畫)、嘉義市(5 歲幼兒營養金計畫)
福利:新北市(低收入戶產婦生育及營養補助)
健康:為促進兒少健康權
建議:目前社家署定義將營養午餐歸屬教育類別,而有些國家則獨立 1 個項
目。將此項目歸類到「福利」類別的理由:營養補助涉及基本維生,無
-116-
論是針對兒少或低收入戶產婦,都在確保兒少與胎兒不因家庭經濟狀況
的差異,而能擁有足夠維生的食物取得,所以營養補助相關者,可以歸
類為「福利」類別。
這個例子可以進一步思考「福利」與「健康」的區別:
1. 延續前述的分類邏輯,「福利」涉及兒少的基本生存權利;
2. 但「健康」則應該與 CRC 第 24 條對應,指的是所有兒童對健康醫療服
務的平等使用權利。因此營養補助比較不適用「健康」類別。
11. 獎學金
教育:新北市(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福利:嘉義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建議:目前教育類別似乎是以用在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硬體或軟體提升的經費
為主,獎學金類似社會救助或生活扶助,是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似乎
較接近福利類別的定義,建議歸屬於「福利」類別。但是從另一個觀點
來看,所有依教育作為補助名目的措施目標都在緩解兒少家庭經濟對兒
少平等取得學校教育服務的阻礙,因此也可以被歸到「教育」類別。
12.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
教育:臺中市
福利:嘉義市
建議:目前教育類別以含括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硬體或軟體提升的經費為主,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類似社會救助,似乎較接近福利類別的定義,
建議歸屬於福利類別。但跟上題一樣,所有依教育作為補助名目的措施
目標都在緩解兒少家庭經濟對兒少平等取得學校教育服務的阻礙,因此
被歸到「教育」類別
-117-
13.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福利:除新竹市之外的其他縣市
健康:新竹市
建議: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政策目標是在處理學生意外事故對兒少家庭的經濟
安全風險,雖然被保險人是學生,但涉及的主要是兒少基本生存議題,
學生平安險類似其他社會保險,似乎較接近福利類別的定義,建議歸屬
於福利類別。
14. 教學環境改善:包括教材促進、校園設施設備改善、校園安全
教育:除新竹市之外的其他縣市
健康(事故傷害防制):新竹市(學校飲用水設備、學校環境消毒)
建議:此類措施都在改善學校教育的服務品質,跟兒少教育權相關,因此放到
「教育」類別。
15. 事故傷害防治
健康: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安全研習及宣導、交通安全守護團、婦幼人身安全
宣導工作執行計畫)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疏忽
教育:校園安全
建議:若是校園安全應放到教育環境。但若是交通安全或婦女人身安全宣導則
放到「保護」類別。主要理由是除了父母會濫權傷害兒少外,機構工作
人員、甚至用路人也會濫用成人的權力威脅兒少的人身安全。上述措施
都是透過宣導或守護人員的設置避免兒少的生存受到成人疏忽或惡意
行為的損害。但如果採取比較嚴格的定義,目前保護類別比較傾向保障
兒少不受到不當對待而做的介入,而事故傷害防制類似疾病防治、預防
-118-
保健的概念,似乎較接近健康類別的定義。但如果從「提升自我防衛能
力」意涵,則可以歸屬於教育。
總結而言,「保護」與「福利」類別都扣緊兒少的基本生存權,但前者的支
出項目是用以防範任何成人濫權對兒少基本生存權的侵害,而後者則是政府透過
積極性的補助或服務去回應兒少生存所需。
16. 其他保護類處遇措施:
親職教育(福利)、法律扶助(福利)、醫療措施(健康)等,應各自歸類,
或應統一歸為保護類?例如:新北市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長親職教
育服務方案。
建議:根據上述原則,若是跟兒少保護性工作密切相連結或有延續性的方案,
可以放到「保護」類別。但如果採取嚴格定義,則可以各自歸類。
我們嘗試以下圖來做為分類依據參考。在下圖,有兩個軸線是最重要的分類
依據:
1. 縱軸為該項措施或方案與橫軸則是「兒童基本生存」之間的關係。
「福利」與「保護」這兩大類的支出主要目標都在維繫兒童基本
生存權利的維繫。由於多數兒童的生活場都是家庭,而且以 CRC 第 9
條「兒童不與父母分離權」的精神,家庭也是兒童最合適的成長空間,
「福利」與「保護」這兩大類的支出往往扣緊對家庭的支持性措施、與
干預措施。
相對照下,「教育」、「醫療」與「發展」的支出項目標是「超越」
兒童基本生存需要「之上」。這些措施主要在讓所有的兒童在教育、醫
-119-
療、以及多元生活機會資源的取得上,更不受到其原生家庭社經背景的
侷限。
2. 橫軸用以表達這些措施是家庭的積極性支持方案,或是對家庭或其他成
人的消極性干預措施。
根據 CRC 第 9 條「兒童不與父母分離權」,在一般狀況下,原生
家庭是兒童最合適的生活場域。「福利」類別底下的支出,目的即在提
供現金補助、或者托育、喘息、或者工作家庭平衡措施,讓所有育兒父
母在足夠支持下,可以營造一個有利於兒童生長的環境。
儘管強調「兒童不與父母分離權」,但 CRC 也看到父母或其他成
人利用兒童的脆弱性,而對其濫用權力,而在第 19 條同樣強調「兒童
不受任何形式虐待之權利」。換言之,在「保護」類別底下的支出中,
往往是父母或其他成人對兒童有疏忽、或身心虐待的行為,並危害兒童
的基本生存,國家消極性地運用其公權力對父母的親權進行干預。
發展
教育 醫療
消極 基本生存 積極
性 性
保護 福利
-120-
以上歸類是研究團隊的建議,最後,社家署彙整填報資料相關疑義與統一
填報原則後,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邀集各填報政府機關召開諮詢會議檢討,並
以 CRC 定期國家報告準則為主修正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如表 4-1-3。
表 4-1- 3 兒少預算分類及項目說明_ 1081016 諮詢會議結果版
分類 修正項目
定義: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項目: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兒
發展 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文化與休閒教育活動、媒體分級與管理、
發展研究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2、13、15、17、30、31、32 條
定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
顧
項目:托育、生育補助及計畫、育兒津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促進、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服務、安置及寄
養、自立生活少年追蹤輔導或補助、脆弱家庭服務、法律扶助、
福利
家庭及親職教育、家庭福利服務、未成年未婚懷孕諮詢、弱勢
家庭慰問與眷屬補助、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大眾運輸補助、現
金給付型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遺屬給付) 、
發展研究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6、18、20、21、23、25、26、27 條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項目: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衛生保健、早期療育、孕婦產檢、
健康 環境健康、毒品戒治醫療措施、健康保險、醫療補助、身心障
礙兒少照護、營養補助、事故傷害防治、發展研究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4 條
定義: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項目:幼兒教育及補助、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學齡教育補助、
教育 學校教育推廣、人權暨特殊教育、課後照顧、學生事務輔導工
作、中輟生輔導及復學協助、教學環境改善、發展研究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23、28、29 條
定義: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
對待及少年司法
保護 項目:少年司法、非行少年偏差矯正處遇及犯罪預防、兒少保護通報
處遇及防治宣導、兒少性剝削處遇及防治、菸酒癮、毒品戒治
處遇及防治、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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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修正項目
及防治宣導、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托就學協助、兒少勞
動權益保障、發展研究等
參考條文:《兒童權利公約》第 19、20、32、33、34、35、36、37、
39、40 條
定義: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其他
項目:國外兒少海外援助計畫等其他
兒少相關之稅式支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詳見 CRC 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推
動 CRC/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諮詢會議)
-122-
第二節、兒少預決算分析
我國於 106 年為 CRC 首次國家報告,針對中央政府進行 96 至 105 年之兒少
預算調查,惟該報告未調查地方政府預算資料,為完整瞭解我國兒少預(決)算
之內涵,衛生福利部已於 108 年 8 月 5 日召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4
次諮詢會議,並函請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 106 至 108 年兒少相關預算
及決算,經初步彙整各機關回覆資料後,並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召開「推動兒童
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6 次諮詢會議,進行資料的確認及檢討,並於會議中決議
於 108 年 10 月 23 日前提供更新後資料。由於本次調查時修正兒少預(決)算的
分類及其內含項目,再加上地方政府是初次填報該資料,仍需一段時間確認及釐
清,以利後續完整分析,經過多次與承辦窗口反覆確認,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協
助檢視後,最終彙整更新後資料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確認,本研究呈現內容以此
資料為準。
表 4-2-1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分析,第 1、106 至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
支出預算數分別約為 2,465 億元、2,540 億元、2,809 億元,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其中以 108 年的增加幅度最大,約為 270 億元;106 與 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決算數分別約為 2,370 億元與 2,443 億元。此外,106 至 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
出預算數分別為 1,544 億元、1,624 億元、1,754 億元;地方政府分別為 921 億元、
916 億元、1,055 億元。因此,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預算數增加約 75 億元,全部
源自於中央政府預算數的增加,至於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預算數增加約 270 億
元,則源自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數各增加約 130 餘億元。106 與 107 年中央政
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分別為 1,517 億元、1,578 億元;地方政府分別為 853 億元、865
億元。因此,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增加約 73 億元,主要源自於中央政
府決算數的增加。第 22」、歷年中央政府兒少預算數占各級政府兒少預算數平均
約為 63%,地方政府則約為 37%,中央與地方兒少支出的劃分呈現穩定的發展。
-123-
第 3、106 至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分別為 8.87%、
8.93%、9.39%,呈現逐年穩定上升的趨勢,至於歷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
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平均約為 8.3%,地方政府約為 8.6%。第 4、106 至 108 年各
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 GDP34分別為 1.41%、1.43%、1.48%,呈現逐年穩定上
升的趨勢,至於歷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 GDP 平均約為 0.91%,地方政
府約為 0.53%。第 5、106 至 108 年各級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分別為 63,191、
67,216、75,881 元,35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至於歷年中央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
數平均約為 43,314 元,36地方政府約為 25,449 元。37
表 4-2-2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歲出、GDP、兒少人口數,第 1、106 至 108 年各
級政府歲出淨額分別約為 2 兆 7,784 億元、2 兆 8,445 億元、2 兆 9,909 億元,38
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此外,106 至 108 年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分別為 1 兆 9,740
億元、391 兆 9,669 億元、1 兆 9,980 億元;地方政府分別為 1 兆 798 億元、401 兆
1,231 億元、1 兆 1,489 億元。106 與 107 年中央政府歲出決算數分別為 1 兆 9,273
億元、411 兆 9,094 億元;地方政府分別為 1 兆 365 億元、421 兆 1,047 億元。因
此,107 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的增加,主要源自於地方政府預算數的增加,至於
108 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的增加,則分別源自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第 2、107 與
34
本案需求說明書原定應有國民所得毛額(GNI)比率之相關分析,惟期末審查委員提出國民所
得毛額(GNI)部分為其他地區之生產成果,不易顯現一地區之經濟活動情況,不宜作為兒少支
出的分母計算其占率,(GNI = GDP + 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收入-支出),因此本研究以國民
生產毛額(GDP)比率進行分析。再者,以 GDP 為分母,較利於國際比較。。
35
各級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的定義為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除以全國兒少人口數。
36
中央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的定義為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除以全國兒少人口數。
37
地方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的定義為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除以全國兒少人口數。
38
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參考表 4 歷年各級政府淨支
出對國內生產毛額之比率」 。https://www.dgbas.gov.tw/ct.asp?mp=1&xItem=44466&ctNode=6568。
39
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 歲出政事別預算總表」。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6269&CtNode=5389&mp=1。
40
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編。https://www.dgbas.gov.
tw/lp.asp?ctNode=4971&CtUnit=756&BaseDSD=7&mp=1。
41
資料來源為審計部公布之各年度「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總決算修正及審定數額彙總表」。
https://www.audit.gov.tw/p/412-1000-283.php?Lang=zh-tw。
42
資料來源為審計部公布之各年度「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總決算修正及審定數額彙總表」。
https://www.audit.gov.tw/p/412-1000-283.php?Lang=zh-tw。
-124-
108 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成長率分別約為 2.38%、5.15%,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此外,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淨額成長率分別約為-0.36%、1.58%,地方政府分別為
4.01%、2.29%。因此,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的成長速度高於中央政府。第 3、106
至 108 年 GDP 分別為 17 兆 5,012 億元、17 兆 7,931 億元、18 兆 9,258 億元,43呈
現逐年上升的趨勢。107 與 108 年 GDP 成長率分別為 1.67%、6.37%。第 4、106
至 108 年兒少人口數分別為 390 萬人、378 萬人、370 萬人,44呈現逐年下降的趨
勢。107 與 108 年兒少人口數成長率分別為-3.13%、-2.02%。
表 4-2-3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功能別分,在 6 大功能分類中,以教
育類別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586 億元,比重約占 61%,其次是福利類別,
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636 億元,比重約占 24%,第三是健康類別,歷年預算數平
均約為 296 億元,比重約占 11%,第四是發展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66 億元,
比重約占 2.5%,第五是保護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20 億元,比重約占 0.8%,最
低是其他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0.8 億元,比重約占 0.03%。
表 4-2-4 顯示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按功能別分,第 1、中央政府在六
大功能分類中,以教育類別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073 億元,比重約占 65%,
其次是福利類別,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319 億元,比重約占 19%,第 3 是健康類
別,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230 億元,比重約占 14%,第 4 是保護類別,歷年平均
金額約 11 億元,比重約占 0.7%,第 5 是發展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0.6 億元,
比重約占 0.4%,最低是其他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0.7 億元,比重約占 0.05%。
第二、地方政府在 6 大功能分類中,以教育類別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513
億元,比重約占 53%,其次是福利類別,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317 億元,比重約
43
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之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其中 108 年度資料為預測數,係根據
108 年 11 月 29 日公布之數據。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44884&ctNode=497&mp=4。
44
資料來源為內政部戶政司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其中各年度之人口數選自各年度 12 月底之人
口數數據。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125-
占 33%,第 3 是健康類別,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65 億元,比重約占 7%,第 4 是
發展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60 億元,比重約占 6%,第 5 是保護類別,歷年平均
金額約 9 億元,比重約占 1%,最低是其他類別,歷年平均金額約 0.01 億元,比
重約占 0.001%。第 3、以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各功能別所負擔的財務責任觀察,發
展類別約 80%的預算數由地方政府負責、福利類別約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負擔
一半、健康類別約 80%的預算數由中央政府負責、教育類別約 70%的預算數由
中央政府負責、保護類別約 55%的預算數中央政府負責、其他類別約全部數由中
央政府負責。
表 4-2-5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功能別分,第 1、107
與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3.04%與 10.61%,呈現穩定上升
的趨勢,相對於 107 與 108 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成長率 2.38%與 5.15%(詳見表
4-2-2),兒少支出成長速度較快,顯見近幾年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投入政府支出於
兒少身上。然而 6 大功能分類並非一致,發展類別的成長幅度最多,其次是保護
類別,第 3 是教育類別,健康與福利類別則微幅成長,相對地,其他類別則為負
成長。第 2、106 與 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6.17%與 96.19%,
45
6 大功能分類中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表 4-2-6 顯示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功能別分,第
1、107 與 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5.21%與 8.04%,呈現穩
定上升的趨勢,相對於 107 與 108 年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成長率-0.36%與 1.58%
(詳見表 4-2-2)
,兒少支出成長速度較快,顯見近幾年我國中央政府致力投入政
府支出於兒少身上。然而 6 大功能分類並非一致,其他類別於 2 個年度均為負成
長,發展類別則於 108 年度為負成長,至於福利、健康、教育、保護 4 個類別則
45
執行率的定義為決算數除以預算數。
-126-
為正成長。第 2、106 與 107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8.28%與
97.15%,6 大功能分類中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第 3、107 與 108 年地
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0.60%與 15.18%,呈現較不穩定發展的型態,
相對於 107 與 108 年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成長率 4.01%與 2.29%(詳見表 4-2-2)
,
兒少支出平均成長速度仍然較快,顯見近幾年我國地方政府亦致力投入政府支出
於兒少身上。然而 6 大功能分類並非一致,福利類別於 2 個年度均為負成長,健
康類別則於 107 年度為負成長,至於發展、教育、保護 3 個類別則為正成長。第
4、106 與 107 年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2.62%與 94.48%,6 大功
能分類中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表 4-2-7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身分別分,在 5 大身分分類中,以一
般兒少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2,423 億元,比重約占 93%,其次是身心障礙
兒少,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08 億元,比重約占 4.2%,第 3 是其他兒少,歷年
預算數平均約為 48 億元,比重約 1.8%,第 4 是原住民兒少,歷年平均金額約 25
億元,比重約占 1.0%,最低是新住民兒少,歷年平均金額約 0.3 億元,比重約占
0.01%。
表 4-2-8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身分別分,第 1、107
與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3.04%與 10.61%,呈現穩定上升
的趨勢,但是 5 大身分分類並非一致,原住民兒少於 2 個年度均為負成長,身心
障礙兒少則於 107 年度為負成長,至於一般兒少、新住民兒少、其他兒少則為正
成長。第 2、106 與 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6.17%與 96.19%,
其中以新住民兒少偏低,約為 80%,其餘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表 4-2-9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年齡別分,在 5 大年齡分類中,以全
部(0 歲至未滿 18 歲)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847 億元,比重約占 33%,其
-127-
次是其他,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716 億元,比重約占 28%,第 3 是少年(12 歲至
未滿 18 歲)
,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550 億元,比重約 21%,第 4 是兒童(6 歲至
未滿 12 為)
,歷年平均金額約 253 億元,比重約占 9.7%,最低是幼兒(0 歲至未
滿 6 歲),歷年平均金額約 239 億元,比重約占 9.1%。
表 4-2-10 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年齡別分,第 1、107
與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3.04%與 10.61%,呈現穩定上升
的趨勢,但是五大年齡分類並非一致,少年(12 歲至未滿 18 歲)與其他於 107
年度為負成長,兒童(6 歲至未滿 12 為) 則於 108 年度為負成長,至於全部(0
歲至未滿 18 歲)
、幼兒(0 歲至未滿 6 歲)則為正成長。第 2、106 與 107 年各級
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6.17%與 96.19%,5 大年齡分類中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表 4-2-11 顯示我國中央政府兒少支出按機關別分,106 至 108 年中央政府各
機關兒少支出集中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050
億元、341 億元、188 億元,比重分別約為 64%、21%、11%,以 6 大功能分類相
對照下,大致為教育、健康、福利 3 大類別。其次為考試院銓敘部 17 億元,約
占 1.0%,其餘機關比重均低於 1%以下。
表 4-2-12 顯示我國中央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機關別分,第 1、107
與 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5.21%與 8.04%,呈現穩定上升
的趨勢,但是各機關並非一致,部分關機為負成長,其餘則為正成長,其中教育
部分別為 6.23%、9.07%,衛生福利部分別為 3.10%、12.69%,勞動部分別為 5.31%、
-3.29%,其他機關的支出占比相對不高,縱使成長率的差異頗大,但對於整體兒
少支出的影響應不至於太大。第 2、106 與 107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
分別為 98.28%與 97.15%,其中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國防部、文化部、行政
-128-
院人事行政總處偏低,約為 70%至 80%,其餘機關均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
範圍。
表 4-2-13 顯示我國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分析,由於各地方政府發展程度、財政
狀況、人口結構等呈現不同之面貌,導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差異頗大,為避免
各地方政府間片面式之相互比較,進而產生不必要之政治議題,本研究僅呈現各
地方政府之平均數。第 1、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平均數分別
約為 41.9 億元、41.6 億元、47.9 億元,大致呈現上升的趨勢;106 與 107 年各地
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分別約為 38.8 億元與 39.3 億元。第 2、107 與 108 年各地
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平均數分別為 0.85%與 12.92%,呈現穩定上升的
趨勢。第 3、106 與 107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平均數分別為 90.04%
與 93.18%,尚屬合理範圍。第 4、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各
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比率平均數分別約為 8.30%、7.68%、8.38%,大致呈現上升
的趨勢;106 與 107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占各地方政府歲出決算數比率
平均數分別約為 8.23%、7.91%,呈現下降的趨勢。第 5、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
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平均數分別約為 31,366 元、29,902 元、32,598 元,大致呈
現上升的趨勢;106 與 107 年各地方政府人均兒少支出決算數平均數分別約為
29,240 元、28,323 元。
稅式支出的部分因與一般支出性質相異,故不予合併計算,僅單獨列出呈現。
目前稅法中針對兒少身分別所制定的租稅優惠或減免並不常見,以綜合所得稅中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最為重要,本研究僅考慮此部分的稅式支出。本研究撰寫時,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公布的最新資料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核
定統計資料」
,107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尚未完全核定完畢,108 年度的綜
合所得稅則尚未申報,因此本研究僅呈現 106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稅式支
出金額。根據 106 年度申報當時有效的法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29-
3 目之 6 規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
人 5 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 萬 5 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
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
上,或依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
扣除金額。」46 47106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稅式支出金額為 6.7 億元。48
46
本條文 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如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規定:「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12 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
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依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二、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扣
除金額。
47
本條文 108 年 7 月 24 日修正公布如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規定:「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12 萬元。」及同法同條第 3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
依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扣
除金額。」
48
資料來源由財政部提供。
-130-
表 4-2- 1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分析
單位:%;元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8 預算數
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千元) 246,488,007 237,039,154 253,976,762 244,294,686 280,925,329
中央政府兒少支出(千元) 154,355,729 151,702,797 162,398,977 157,770,482 175,447,979
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千元) 92,132,278 85,336,357 91,577,785 86,524,204 105,477,350
中央政府兒少支出占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比率 62.62 64.00 63.94 64.58 62.45
(%)
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占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比率 37.38 36.00 36.06 35.42 37.55
(%)
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占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比率 8.87 8.53 8.93 8.59 9.39
(%)
中央政府兒少支出占中央政府歲出比率(%) 7.82 7.87 8.26 8.26 8.78
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占地方政府歲出比率(%) 8.53 8.23 8.15 7.83 9.18
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占 GDP 比率(%) 1.41 1.35 1.43 1.37 1.48
中央政府兒少支出占 GDP 比率(%) 0.88 0.87 0.91 0.89 0.93
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占 GDP 比率(%) 0.53 0.49 0.51 0.49 0.56
各級政府人均兒少支出(元) 63,191 60,769 67,216 64,654 75,881
中央政府人均兒少支出(元) 39,572 38,892 42,980 41,755 47,390
地方政府人均兒少支出(元) 23,620 21,877 24,236 22,899 28,49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參考表 4
歷年各級政府淨支出對國內生產毛額之比率」。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 歲出政事別預
算總表」
。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編。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出決算數取自審計部公布之
各年度「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總決算修正及審定數額彙總表」
。GDP 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之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兒少人口述取自內政部戶
政司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
-131-
表 4-2- 2 106-108 年各級政府歲出、GDP、兒少人口數
106 107 108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千元) 2,778,361,000 2,844,538,000 2,990,941,000
GDP (千元) 17,501,181,000 17,793,139,000 18,925,767,000
兒少人口數 (人) 3,900,662 3,778,520 3,702,207
各級政府歲出淨額成長率 (%) 2.38 5.15
GDP 成長率 (%) 1.67 6.37
兒少人口數成長率 (%) -3.13 -2.02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8 預算數
中央政府歲出 (千元) 1,973,995,947 1,927,300,863 1,966,862,309 1,909,411,908 1,997,977,761
地方政府歲出 (千元) 1,079,805,923 1,036,507,368 1,123,129,710 1,104,658,777 1,148,904,837
中央政府歲出成長率 (%) -0.36 -0.93 1.58
地方政府歲出成長率 (%) 4.01 6.58 2.29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各級政府歲出淨額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參考表 4
歷年各級政府淨支出對國內生產毛額之比率」。中央政府歲出預算數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 歲出政事別預
算總表」
。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彙編。中央與地方政府歲出決算數取自審計部公布之
各年度「審計機關審核各級政府總決算修正及審定數額彙總表」
。GDP 取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出版之國民所得統計年報。兒少人口數取自內政部戶
政司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
-132-
表 4-2- 3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功能別分
單位:千元;%
106 預算數 占比 106 決算數 占比 107 預算數 占比 107 決算數 占比 108 預算數 占比
發展 2,386,781 0.97 2,083,698 0.88 3,080,472 1.21 3,350,663 1.37 14,297,307 5.09
福利 63,610,008 25.81 59,842,684 25.25 63,505,103 25.00 58,160,627 23.81 63,780,108 22.70
健康 28,828,928 11.70 28,527,179 12.03 28,944,236 11.40 28,526,951 11.68 30,918,472 11.01
教育 149,815,259 60.78 144,778,656 61.08 156,440,264 61.60 152,326,036 62.35 169,559,095 60.36
保護 1,760,063 0.71 1,719,970 0.73 1,931,347 0.76 1,855,067 0.76 2,306,065 0.82
其他 86,968 0.04 86,968 0.04 75,340 0.03 75,340 0.03 64,283 0.02
各級政府合計 246,488,007 100 237,039,154 100 253,976,762 100 244,294,686 100 280,925,329 10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33-
表 4-2- 4 106-108 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 – 按功能別分
單位:千元;%
106 預算數 占比 106 決算數 占比 107 預算數 占比 107 決算數 占比 108 預算數 占比
發展 564,199 0.37 527,476 0.35 625,768 0.39 570,084 0.36 581,056 0.33
福利 30,255,234 19.60 29,232,178 19.27 31,125,332 19.17 28,815,319 18.26 34,407,132 19.61
健康 22,334,184 14.47 22,426,072 14.78 23,365,119 14.39 23,588,814 14.95 23,423,992 13.35
教育 100,030,748 64.81 98,378,449 64.85 106,120,663 65.35 103,676,911 65.71 115,791,090 66.00
保護 1,084,396 0.70 1,051,654 0.69 1,086,755 0.67 1,044,014 0.66 1,183,690 0.67
其他 86,968 0.06 86,968 0.06 75,340 0.05 75,340 0.05 61,018 0.03
中央政府合計 154,355,729 100 151,702,797 100 162,398,977 100 157,770,482 100 175,447,979 100
發展 1,822,582 1.98 1,556,222 1.82 2,454,704 2.68 2,780,579 3.21 13,716,251 13.00
福利 33,354,774 36.20 30,610,506 35.87 32,379,771 35.36 29,345,308 33.92 29,372,975 27.85
健康 6,494,744 7.05 6,101,107 7.15 5,579,117 6.09 4,938,138 5.71 7,494,479 7.11
教育 49,784,511 54.04 46,400,206 54.37 50,319,601 54.95 48,649,125 56.23 53,768,005 50.98
保護 675,667 0.73 668,316 0.78 844,592 0.92 811,053 0.94 1,122,375 1.06
其他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3,265 0.00
地方政府合計 92,132,278 100 85,336,357 100 91,577,785 100 86,524,204 100 105,477,350 10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34-
表 4-2- 5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功能別分
單位:%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6 預算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7 預算 108 預算數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發展 87.30 29.06 60.80 108.77 364.13
福利 94.08 -0.16 -2.81 91.58 0.43
健康 98.95 0.40 0.00 98.56 6.82
教育 96.64 4.42 5.21 97.37 8.39
保護 97.72 9.73 7.85 96.05 19.40
其他 100.00 -13.37 -13.37 100.00 -14.68
各級政府合計 96.17 3.04 3.06 96.19 10.61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35-
表 4-2- 6 106-108 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功能別分
單位:%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6 預算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7 預算 108 預算數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發展 93.49 10.91 8.08 91.10 -7.15
福利 96.62 2.88 -1.43 92.58 10.54
健康 100.41 4.62 5.18 100.96 0.25
教育 98.35 6.09 5.39 97.70 9.11
保護 96.98 0.22 -0.73 96.07 8.92
其他 100.00 -13.37 -13.37 100.00 -19.01
中央政府合計 98.28 5.21 4.00 97.15 8.04
發展 85.39 34.68 78.67 113.28 458.77
福利 91.77 -2.92 -4.13 90.63 -9.29
健康 93.94 -14.10 -19.06 88.51 34.33
教育 93.20 1.07 4.85 96.68 6.85
保護 98.91 25.00 21.36 96.03 32.89
其他 - - - - -
地方政府合計 92.62 -0.60 1.39 94.48 15.18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36-
表 4-2- 7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身分別分
單位:千元;%
106 預算數 占比 106 決算數 占比 107 預算數 占比 107 決算數 占比 108 預算數 占比
一般兒少 226,608,023 91.93 218,214,025 92.06 236,933,348 93.29 227,083,215 92.95 263,347,510 93.74
身心障礙兒少 12,297,657 4.99 11,669,551 4.92 10,077,858 3.97 10,199,373 4.18 10,171,553 3.62
原住民兒少 3,008,630 1.22 2,596,046 1.10 2,337,663 0.92 2,191,154 0.90 2,196,116 0.78
新住民兒少 29,963 0.01 23,588 0.01 32,515 0.01 26,556 0.01 37,397 0.01
其他兒少49 4,543,734 1.84 4,535,943 1.91 4,595,377 1.81 4,794,388 1.96 5,172,753 1.84
各級政府合計 246,488,007 100 237,039,154 100 253,976,762 100 244,294,686 100 280,925,329 10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49
包含弱勢家庭兒少、發展遲緩兒少等。
-137-
表 4-2- 8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身分別分
單位:%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6 預算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7 預算 108 預算數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一般兒少 96.30 4.56 4.06 95.84 11.15
身心障礙兒少 94.89 -18.05 -12.60 101.21 0.93
原住民兒少 86.29 -22.30 -15.60 93.73 -6.06
新住民兒少 78.73 8.52 12.58 81.67 15.01
其他兒少50 99.83 1.14 5.70 104.33 12.56
各級政府合計 96.17 3.04 3.06 96.19 10.61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50
包含弱勢家庭兒少、發展遲緩兒少等。
-138-
表 4-2- 9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 按年齡別分
單位:千元;%
106 預算數 占比 106 決算數 占比 107 預算數 占比 107 決算數 占比 108 預算數 占比
全部 78,806,515 31.97 77,251,008 32.59 85,700,822 33.74 82,130,331 33.62 89,585,784 31.89
幼兒 17,840,811 7.24 16,889,708 7.13 21,280,592 8.38 18,941,529 7.75 32,661,372 11.63
兒童 23,309,705 9.46 23,089,033 9.74 26,257,795 10.34 26,306,160 10.77 26,254,620 9.35
少年 53,077,276 21.53 51,665,910 21.80 51,365,907 20.22 50,965,970 20.86 60,430,731 21.51
其他51 73,453,699 29.80 68,143,495 28.75 69,371,645 27.31 65,950,697 27.00 71,992,824 25.63
各級政府合計 246,488,007 100 237,039,154 100 253,976,762 100 244,294,686 100 280,925,329 10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備註:全部為 0 歲至未滿 18 歲;幼兒為 0 歲至未滿 6 歲;兒童為 6 歲至未滿 12 歲;少年為 12 歲至未滿 18 歲。
51
包含 0 歲至未滿 12 歲、6 歲至未滿-18 歲等。
-139-
表 4-2- 10 106-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年齡別分
單位:%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6 預算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7 預算 108 預算數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全部 98.03 8.75 6.32 95.83 4.53
幼兒 94.67 19.28 12.15 89.01 53.48
兒童 99.05 12.65 13.93 100.18 -0.01
少年 97.34 -3.22 -1.35 99.22 17.65
其他52 92.77 -5.56 -3.22 95.07 3.78
各級政府合計 96.17 3.04 3.06 96.19 10.61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備註:全部為 0 歲至未滿 18 歲;幼兒為 0 歲至未滿 6 歲;兒童為 6 歲至未滿 12 歲;少年為 12 歲至未滿 18 歲。
52
包含 0 歲至未滿 12 歲、6 歲至未滿-18 歲等。
-140-
表 4-2- 11 106-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 – 按機關別分
單位:千元;%
106 預算數 占比 106 決算數 占比 107 預算數 占比 107 決算數 占比 108 預算數 占比
考試院銓敘部 1,750,321 1.13 1,475,949 0.97 1,731,644 1.07 1,434,061 0.91 1,593,264 0.91
監察院 1,202 0.00 1,102 0.00 1,008 0.00 1,007 0.00 2,136 0.00
中央研究院 9,526 0.01 10,230 0.01 9,526 0.01 10,417 0.01 9,725 0.01
內政部 20,722 0.01 15,644 0.01 18,666 0.01 13,851 0.01 19,645 0.01
外交部 87,078 0.06 87,078 0.06 75,470 0.05 75,470 0.05 61,078 0.03
國防部 249,288 0.16 197,089 0.13 224,557 0.14 200,728 0.13 203,000 0.12
教育部 97,885,689 63.42 96,519,918 63.62 103,979,301 64.03 101,822,048 64.54 113,415,356 64.64
法務部 868,932 0.56 862,937 0.57 846,534 0.52 856,510 0.54 868,824 0.50
經濟部 59,011 0.04 55,333 0.04 57,841 0.04 67,137 0.04 71,758 0.04
交通部 22,250 0.01 20,895 0.01 22,343 0.01 20,909 0.01 23,660 0.01
勞動部 18,339,991 11.88 18,265,360 12.04 19,314,339 11.89 18,306,067 11.60 18,679,442 10.65
文化部 59,567 0.04 56,016 0.04 95,791 0.06 76,074 0.05 93,271 0.05
科技部 916,065 0.59 866,846 0.57 839,375 0.52 824,600 0.52 1,072,656 0.61
衛生福利部 32,052,244 20.77 31,550,057 20.80 33,047,075 20.35 32,321,826 20.49 37,241,410 21.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664 0.00 650 0.00 770 0.00 764 0.00 1,452 0.00
國家發展委員會 276 0.00 276 0.00 0 0.00 0 0.00 0 0.00
大陸委員會 0 0.00 0 0.00 0 0.00 0 0.00 1 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5,564 0.00 5,318 0.00 5,403 0.00 5,105 0.00 5,561 0.00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69 0.00 93 0.00 69 0.00 132 0.00 0 0.00
僑務委員會 45,204 0.03 44,244 0.03 60,942 0.04 67,826 0.04 82,061 0.0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43,587 0.03 42,911 0.03 40,679 0.03 40,523 0.03 41,755 0.02
客家委員會 118,916 0.08 117,467 0.08 130,254 0.08 129,463 0.08 137,323 0.08
-14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251,777 0.81 928,539 0.61 1,245,518 0.77 910,024 0.58 1,245,518 0.71
中央銀行 68 0.00 69 0.00 70 0.00 68 0.00 201 0.00
國立故宮博物院 4,031 0.00 4,011 0.00 8,391 0.01 8,038 0.01 33,882 0.0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314 0.00 6,037 0.00 6,380 0.00 6,519 0.00 5,844 0.00
性別平等處 97 0.00 97 0.00 344 0.00 281 0.00 318 0.00
原住民族委員會 557,276 0.36 568,631 0.37 636,687 0.39 571,034 0.36 538,837 0.31
合計 154,355,729 100.00 151,702,797 100.00 162,398,977 100.00 157,770,482 100.00 175,447,979 100.00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42-
表 4-2- 12 106-108 年中央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 – 按機關別分
單位:%
106 預算數 106 決算數 106 預算 107 預算數 107 決算數 107 預算 108 預算數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成長率 執行率 成長率
考試院銓敘部 84.32 -1.07 -2.84 82.82 -7.99
監察院 91.68 -16.14 -8.62 99.90 111.90
中央研究院 107.39 0.00 1.83 109.35 2.09
內政部 75.49 -9.92 -11.46 74.20 5.24
外交部 100.00 -13.33 -13.33 100.00 -19.07
國防部 79.06 -9.92 1.85 89.39 -9.60
教育部 98.60 6.23 5.49 97.93 9.07
法務部 99.31 -2.58 -0.74 101.18 2.63
經濟部 93.77 -1.98 21.33 116.07 24.06
交通部 93.91 0.42 0.07 93.58 5.89
勞動部 99.59 5.31 0.22 94.78 -3.29
文化部 94.04 60.81 35.81 79.42 -2.63
科技部 94.63 -8.37 -4.87 98.24 27.79
衛生福利部 98.43 3.10 2.45 97.81 12.6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88 15.96 17.59 99.25 88.69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0.00 -100.00 -100.00 - -
大陸委員會 - -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58 -2.89 -4.01 94.48 2.9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134.53 0.00 41.71 190.65 -100.00
僑務委員會 97.88 34.82 53.30 111.30 34.6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8.45 -6.67 -5.57 99.62 2.65
-143-
客家委員會 98.78 9.53 10.21 99.39 5.4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74.18 -0.50 -1.99 73.06 0.00
中央銀行 101.46 2.78 -1.59 97.16 185.78
國立故宮博物院 99.50 108.16 100.40 95.79 303.7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5.62 1.06 7.98 102.17 -8.40
性別平等處 100.00 254.64 189.69 81.69 -7.56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4 14.25 0.42 89.69 -15.37
合計 98.28 5.21 4.00 97.15 8.04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44-
表 4-2- 13 106-108 年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分析
106 107 108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平均數 (千元) 4,187,831 4,162,627 4,794,425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平均數 (千元) 3,878,925 3,932,918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平均數 (%) 0.85 12.92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成長率平均數 (%) 5.33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執行率平均數 (%) 90.04 93.18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各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比率平均數 (%) 8.30 7.68 8.38
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占各地方政府歲出決算數比率平均數 (%) 8.23 7.91
各地方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平均數 (元) 31,366 29,902 32,598
各地方政府人均兒少支出決算數平均數 (元) 29,240 28,323
資料來源:由中央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經衛生福利部彙整。
-14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第伍章、國內外兒少支出分析
第一節、OECD 各國兒少支出比較
為檢視政府對於兒童權利的保障與落實程度,針對以兒童為受益對象的預
(決)算分析是最貼近現況的反映。聯合國雖然提出了促進兒童權利的公共預算
編制原則,有簡短的預算編制原則說明:「在符合兒童權利的前提下,遵守國際
商定的預算分類制度,如功能分類(部門或子部門)、經濟分類(經常性和資本
性支出)
、行政分類(部委、部門和機構)和方案細分(如果使用方案預算法)」
,
亦提出兒童公共財政計畫框架(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Programme Framework,
PF4C)
。但就各國實際施行的狀況來說,並無一套公定的兒童權利預算編制模式,
更遑論有兒少預算之定義、分類與範圍的明確可依循範例。
Pantin, Ramjattan, and Francis(2010)指出,由於這個主題尚未得到太多的關
注,相較於其他類型的預算,兒童預算的編制相對較新,然而,兒童預算並不是
新的預算,因為國家預算確實提供了資源以滿足兒童的需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曾分析了 13 個國家的兒童焦點(child-focused)公共支出,這些以兒少為對象的
相關方案與措施,其支出分類大致可粗分為:一般(general)、特定(specific)、
直接(direct)
、間接(indirect) 、公共財(public goods)
、擴充(expanded) 、投資
支持(investment support)
、代理人(agent)
、統計(statistical)
、非特定(non-specific)
等 10 大類,這些項目的使用並未互斥,惟多數國家僅採用 2-4 項,其中直接、
間接、特定等 3 項為最多國家採用(Cummins, 2016, pp. 6-7)。
而評價各國兒少支出的指標則可區分成全面指標(Overall indicators)、主題
指標(Thematic indicators)等 2 大類(Cummins, 2016)
,全面指標計有對兒童總
-14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支出(Total expenditure on children)、兒童平均每人支出(Per capita expenditure
on children)、兒童每人平均支出(Per child expenditure on children)、兒童支出
占總預算比(Expenditure on children as a percentage of total budget)、兒童支出占
總社會支出比(Expenditure on children as a percent of total social expenditure)、
兒童支出占 GDP 比(Expenditure on children as a percent of GDP)等 6 個次指
標;主題指標則有兒童支出按功能/部門別分、按生命週期別分、按權利別分、
按支出項目別分、按支出類型別分、支出執行率等 6 項次指標(Cummins, 2016,
p. 8)
。這些指標與支出計算方法的多樣性,經常造成跨國比較的因難。這些評價
預算分析指標數值的詮釋,仍舊受到前述兒童預算的定義,及更深受到政策所欲
促成的權利項目優先順序所影響。在解釋上,仍舊須考慮到各國的國情與社會狀
況。
本研究將進行兒少支出國際比較,考量前述的兒少預算定義與編製缺乏一致
架構,本研究先瀏覽兒少支出的國際比較現況,定義具可行性的兒少支出比較項
目與資料來源;其次,本研究進行 2005 年至 2015 年間家庭與兒少支出分析,並
依據可得資料進行 2012 年至 2015 年的總兒少支出分析。最後,本研究提出分析
討論與研究限制,供未來兒少支出國際比較之參考。
一、兒少支出的國際比較現況
各國進行兒少預算或支出分析,大致可分2種脈絡,1是以個別國家為對象的
分析途徑,2是以跨國比較為目標的分析架構。在此兩種脈絡之外,經濟合作與
開發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亦建
立了有效且一致的社會與家庭支出資料。本研究以下依序討論之。
-14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一)個別國家分析
在個別國家分析當中,本研究期中報告即已討論美國、英國與奧地利等3個
國家的兒少預算國家報告書。這些國家受到聯合國兒童基金金會(UNICEF)的
指引並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之下,編撰並分析兒少預算或支出現況的國家
報告書。其編撰方式以該國政府或行政單位為主體,因此得以動用國家行政資源
並取得詳盡的預算或支出資料,以分析兒少預算與支出的現況與變化,但相對而
言,這些國家之間也具備高度獨立性與差異性,不易透過其報告內容進行跨國比
較。在上述個別國家報告書之外,UNICEF也直接投注資源以協助個別國家進行
兒少預算分析,如約旦(Mackenzie & Shall, 2009)與肯亞(Mutua, Muya, & Otieno,
2015)等國家,均以該國專家或研究機構為主體進行兒少預算分析,然而兒少預
算定義的多樣性,加上各國行政資源的落差,同樣造成比較分析的難題(Cummins,
2016)。這些個別國家的兒少預算或支出分析必須在既有行政資源與可得資料之
間取得平衡,雖然缺少一致而共通的支出比較基準,然而有UNICEF的指引或在
各國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的動機之下,其兒少預算或支出也具備較多且
較全面的的兒少權利思考。
在以個別國家為對象的兒少預算或支出分析當中,美國都市基金會(Urban
Institute)的Kids’ Share報告書(Isaacs et al., 2018)與美國First Focus兒童預算報告
書(First Focus, 2018)均是特別的例子。都市基金會對於兒少支出(Expenditures
on children)的定義,指的是自來於方案支出(programs)及稅式支出,這些項目
包括(1)僅針對兒童或具有部分比例直接授與兒童;(2)可提高具有兒童的家
庭的受益水準(benefit levels)
;(3)必須是有兒童的家庭才具資格申請者(Isaacs
et al., 2017;2018)。
在編纂Kids’ Share報告書時,都市基金會設立了以下程序:首先找出直接針
-14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對兒童或具有兒童的家戶(children or households with children)的方案(programs)
;
再者,針對美國聯邦層級的預算,蒐集來自於聯邦層級的資料來源;最後再估計
(Isaacs et al., 2018)。相對而言,美國
各個方案支出直接資助兒童的份額(share)
的First Focus也採取類似的作法,First Focus各年報告書詳列了美國當年度各項有
關兒童與少年的福利與服務項目、內容與預算額度,提供了追蹤美國兒少方案預
算變化的重要資料來源(First Focus, 2018)。根據 First Focus 報告書,他們在部
分方案預算的估計也採用都市基金會 Kids’ Share 報告書的計算。由於這個2個機
構並非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主要目標,而是監督美國聯邦與州政府
在兒少福利與服務的政策投入,以達成回應兒少需求的目的,因此在兒少預算或
支出分析反而突顯以服務方案等功能別或部門別之思考,並具備兒少需求為導向
的分析角度。
(二)跨國分析比較
為了因應各國在面對兒少預算且提昇兒少處境所遭遇的公共財務管理
(public financial management, PFM)挑戰,UNICEF特別發展了兒童公共財務方
針(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PF4C)(Chai, 2017)。此PF4C首要的行動領域即是
透過以兒童為焦點的公共支出架構(child-focused public expenditure measurement,
C-PEM)等措施來支援資料與證據產出,以倡議對於兒童更多、更佳的公共投資,
而能進一步指公共部門的改革。其中首要行動即是「協助產生常規的以兒童為焦
點的支出(routine measurement of child-focused expenditure)
、資源落差與支出表
現的常年指標(resource gaps[including costing] and spending performance),並將
這些測量指標連結至兒童的成效資料(outcome data)
(Chai, 2017: 12)
。其中,C-
PEM即是在整體預算之內測量直接與間接的支出,以達成兒童有關的目標,尤其
-14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是當政府缺乏對於兒童整體投資的知識基礎、對於以兒童為焦點的預算過程措施
缺少實際經驗、或需要對CRC第四條的協助時(Chai, 2017: 16)
。因此,C-PEM可
能攜手的夥伴包括財政部會(MoF:Ministry of Finance)
、婦女與兒少部會以及世
界銀行等。
在C-PEM的架構下,Cummins(2016)曾針對阿根廷、哥倫比亞、多明尼加、
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墨西哥、祕魯、威爾斯與葉門等國進行跨國兒少支出比較。
即便Cummins所採用的支出項目較能反應CRC重視兒少權利的精神,意即詳細區
分了兒童保護、運動/休閒/文化、營養與食物、公共安全、居住與基礎建設、社
會保障、健康、教育、其他等細項,但上述國家中,兒少支出占比最大的項目均
是在社會保障、健康與教育三項之間變動,且無一致模式。平均而言,這些國家
花費56%的公共支出於兒少的教育項目,健康項目占18%,社會保障項目占15%,
其餘重要項目,如營養(1.0%)
、運動/休閒/文化(0.2%)
、兒童保護(0.2%)所
占比甚少。Cummins 所分析的國家多數為開發中國家,僅有大英國協之下的威
爾斯(Wales)作為已開發國家的代表,但威爾斯的兒少支出分配明顯與其他國
家不同,教育、健康與社會保障3項合計占兒少支出約8成,健康與社會保障的份
額相當,但教育份額僅略高於10%。
根據以上整理,我們可發現無論是個別國家分析與跨國分析比較,均有兒少
預算定義與資料來源的問題,即使在一致的支出架構的指引下,不同發展程度的
國家仍可能顯現相當不同的兒少支出組成。UNICEF 的兒少預算分析多著重在開
發中國家,而無論是主要國家的 CRC 國家兒少預算報告書或美國非營利組織的
兒少預算報告,均有國家行政資源或預算能力等作為支持。若能有良好的預算或
支出資料來源,則仍必須有一致且共通的兒少預算或支出項目之架構,才能進行
有效的跨國比較。
-15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三)OECD 跨國比較架構
OECD 會員國作為在社會政策發展較為成熟的已開發國家,對於兒少與家
庭政策也相當重視。在 OECD 的跨國比較架構之下,OECD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與 OECD 家庭資料庫(Family Database)是目前資料蒐集最為廣
泛,具備一致的分析基準,且是能與主要的兒童支出項目接軌的資料來源。
OECD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於 2009 年與 2011 年共出版 2 次
(OECD, 2009; 2011)以兒少生命週期(life cycle)概念,建立了一套計算兒少支
出準則和微觀模擬模型,用以分析 0 至 17 歲間各年齡的兒少支出。報告書根據
各方案適用年齡(age-related eligibility)和支付額度(payment amounts)等原則,
依年齡調整數據並分解出不同年齡與世代的兒少支出金額,而進一步計算出兒少
生命週期支出。並由各國專家檢視該國有關兒少年齡結構與方案原則與內涵等細
詳資料,以確認各國兒少分齡支出分析的資料品質。該報告使用的是稅後支出,
資料來源包括 OECD 社會支出資料庫(Social Expenditure Database, SOCX)之中
的家庭(Family)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ies)等兩個政策
領域支出,此外, OECD 教育資料庫也是此報告的資料來源之一。
2009 年的研究發現,多數 OECD 國家於兒少中期(6-11 歲)的支出高於兒
少前期(出生至 5 歲);而幾乎所有分析的 OECD 國家支用於兒少晚期(12-17
歲)的支出均高於兒少前期;兒少中期的支出平均約為兒少前期的二倍,而兒少
晚期的支出平均約為兒少前期的 2.3 倍。2009 年的報告書也指出,兒童照顧(child
care)是兒少前期為最重要的支出項目,兒少中期與晚期均以教育為最大支出項
目。類似的結論,也可以在美國都市基金會的兒少支出分齡研究中見到(Edelstein,
Isaacs, Hahn, & Toran, 2012)
。各國於兒少中期與晚期的支出型態甚為相似,但是
在兒少前期卻有相當大的差異,主要原因在於各國於兒少前期採取方案措施之間
-15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的差異。
OECD 家庭資料庫(OECD Family Database)對於以兒少為對象的公共支出
項目的設定,也相當符合我們的研究目的(OECD, 2019a)
。OECD 家庭資料庫彙
集了來自於 OECD 組織內外各資料庫等資料來源,可用以進行家庭狀態與家庭
政策的跨國比較。此資料庫共區分 4 大面向,包括(1)家庭結構、(2)家庭的
勞動市場位置、(3)關於家庭與兒少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ies for families and
children)與(4)兒童成效(child outcomes)等,並且建立指標共 70 項,其中 2
項指標與本研究特別有關。首先,指標 PF1.1 為針對家庭給付的公共支出(PF1.1
Public spending on family benefits),可依類別區分為以下 3 個子項目:
1. 針對有子女家庭的相關兒童現金轉移(Child-related cash transfers to
families with children):透過資產調查、子女人數、子女年齡等作為分
類的子女津貼、現金給付,以及單親家庭的收入支持。
2. 支應有子女家庭服務措施的公共支出(Public spending on services for
families with children):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公共支出服務,包括直接
資助或補貼兒童保育和幼兒教育設施,通過專門用於支付給父母的公共
兒童保育支持,提供住宿設施以及家庭服務的公共支出,包括中心設施
等等。
3. 透 過 稅 制 對 家 庭 所 提 供 的 財 務 支 持 ( Financial support for families
provided through the tax system):包括免稅(例如,未包含在稅基中的
兒童福利金);兒童免稅額、兒童稅收抵免(從納稅義務中扣除的金額)
。
如果兒童稅收抵免超過義務的任何超出部分以現金返還給納稅人,則由
此產生的現金支付記錄在上述現金轉移中(同樣適用於以現金支付給收
件人的兒童稅收抵免作為一般規則)
-15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OECD 家庭資料庫中有關兒少公共政策的現金轉移、服務措施與財務支持
三類支出項目,即是 OECD 社會支出所涵蓋的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
、實物服
務(social services)及稅務減免(tax breaks)
,資料來源即是 OECD SOCX 當中的
家庭類資料庫,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CEC)歸屬於此架構的「支應有子女家
庭服務措施的公共支出」項下。
然而,上述分類不包括健康與教育等政策領域,就我們所知,OECD 家庭資
料庫的政策指標「PF1.6 以兒少年齡區分公共支出(PF1.6 Public spending by age
of children)」包括以上 3 類支出,並加入學齡教育支出作為兒少公共支出的一
部分,類似的定義也可在其他兩項政策指標中發現,包括 PF1.2 教育的公共支出
(PF1.2 Public spending on education)及 PF3.1 兒童照顧與早期教育的公共支出
(PF3.1 Public spending on childcare and early education)。然而,我們並未能找到
有關兒少的健康支出,僅有部分國家於特定 OECD 調查當中揭露,詳見以下討
論與分析。
我們必須指出,OECD 家庭資料庫並非實體資料庫,而是近似於以家庭與兒
少為主的主題式資料集合,其原始資料主要來自於 OECD 內外的各項資料庫。
OECD 家庭資料庫的兒少支出政策指標與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的相
關架構相互呼應。家庭資料庫中,政策指標「PF1.6 以兒少年齡區分公共支出
(PF1.6 Public spending by age of children)」,可按年齡組和支出類型劃分的兒童
公共支出項目,計算公共教育支出、社會支出數據、福利規則和入學率,而觀察
到近年 OECD 國家平均兒少支出的變化趨勢。
二、定義兒少支出項目
(一)OECD 社會支出資料庫簡介
OECD 社會支出資料庫(Social Expenditure Database, SOCX)的建立,是為
了滿足對於社會政策指標的需求(Adema & Fron, 2019)
,SOCX 包括可靠且可供
國際比較的統計數據,內容涵蓋公共與私人的社會支出以及稅後淨支出的指標等
-15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等。作為一個獨特的政策工具,SOCX 可用來追蹤綜整的社會支出發展趨勢,也
可以用來分析支出組成的變動(Adema & Fron, 2019)
。這些社會支出項目的細部
資料除了可用來進行個別國家或跨國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還可進一步作為分析
特定需求或群體的基礎,研究者可重新組合支出項目(a grouping of expenditures)
,
如採取不同的社會政策定義、評估所有障礙相關的支持方案,或評價針對不同年
齡群體的方案支出等(Adema & Fron, 2019)。
SOCX 自 1990 年代開始建立,目的在於提供跨國社會政策分析與比較的基
礎。SOCX 旨在與國民帳戶體系(SNA)相容,尤其是衛生帳戶體系(System of
Health Accounts),同時相容於歐盟統計局的歐洲社會保障統計系統(European
System of Social Protection Statistic, ESSPROS)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保障調查
(Social Security Inquiry, SSI)
(Adema & Fron, 2019)
。在準則上,SOCX 採用國家
會計帳(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為社會支出及財務提供了一個全面
的會計框架;在執行上,由於 SNA 在社會移轉的綜整資料,並不足以詳細分析
公共社會政策與方案,因此,SOCX 透過詳細記錄支出項目的方法,得以建立所
有 OECD 會員國在各個社會支出方案的財務細節。這些詳實記錄的支出資料,
也確保了 SOCX 的資料品質與控管,因為資料的高透明度與詳實的記錄大幅降
低了重複計算等資料錯誤的可能性(Adema & Fron, 2019)。
(二)SOCX 社會支出項目
OECD 將社會支出定義為:由公共和私人機構所提供的,針對家戶和個
人的給付(benefits)和財政捐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s)
,以便在其福祉受損的
情況下提供支持,前提是這些福利和財務捐助的提供,既不是對特定商品或服務
的直接支付,也不是個人之間的約定或財務轉移(Adema & Fron, 2019)
。因此,
-15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所謂社會支出包括的是具有社會目的的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
、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s)及稅務減免(tax breaks)。其中,公共與私人機構所提供的社會支出的
差異在於財務流動是否由政府組織所控制,因此,當社會支出不是由政府組織所
提供的,均劃歸為私人社會支出,實際上這些私人社會支出的資料品質與實際份
額上均不如公共社會支出。根據這些標準,OECD SOCX 共區分了具備社會目的
的 9 個政策領域:
1. 老年(Old age)
:年金、提前退休年金、居家服務(home-help)和老年
住宿服務。
2. 遺屬(Survivors):退休金和喪葬費。
3. 工作能力喪失相關給付(Incapacity-related benefits)
:照顧服務、失能給
付、職業傷害和事故產生的給付、員工疾病支付。
4. 健康(Health):門診與住院照護支出、醫療用品、預防保健支出。
5. 家庭(Family)
:兒童津貼、兒童托育、育兒假期間的收入支助、單親家
庭支持。
6. 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ies)
:就業服務、培訓、
就業激勵措施、障礙者融合、就業機會創造和創業激勵措施。
7. 失業(Unemployment):失業補償、因勞動力市場原因提前退休。
8. 房屋(Housing):住房補貼和租金補貼。
9. 其他社會政策領域(Other social policy areas)
:非屬特定類別的低收入家
庭現金給付或其他社會服務。
上述 9 個政策領域不包括教育支出,但 SOCX 將教育支出當中的兒童早期
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視為社會支出的 1 環
-15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Adema & Fron, 2019)
。各國教育制度與年齡階段設定的差異使得區分 ECEC 支
出有所困難,此因難主要在於兒童由 ECEC 階段轉入初等教育階段(primary
education)的年齡不同所致,OECD 各國學齡教育開始年齡可能分別為 5 歲、6
歲或 7 歲,為取得一致可比較的學前教育與照顧支出,OECD SOCX 將學齡教育
年齡為 6 歲以前或 6 歲以後的 ECEC 支出,分別向上或向下調整。在學齡為 6 歲
以前的國家中,ECEC 包括 6 歲以前的教育支出;在學齡為 7 歲或 7 歲以後的國
家中,ECEC 則去除 6 歲或 6 歲以後的教育支出。根據學齡的早期教育與照顧支
出調查,加上參考 OECD 家庭資料庫對於分齡教育支出及 6 歲兒童人數的估計,
OECD SOCX 得以將學齡前的教育與照顧支出納入社會支出項目之一。
然而,由於地方政府在兒童照顧扮演的重要角色,早期教育與照顧支出仍可
能低估(Adema & Fron, 2019)
。特別是在聯邦制的國家當中,地方政府可能使用
其他財源支應兒童照顧支出,可能使用不具特定目的的一般「包裹式補助(block
grants)」而無法辨認當中的兒童照顧份額,地方政府也不必然會將轄內的兒童照
顧支出額度回報給中央政府。此外,一次性給付(one-off interventions)也可能因
為不屬經常性支出而發生漏報。
(三)定義兒少支出項目
OECD SOCX 主要區分九個政策領域類屬,並依據屬性而區分是現金給付
(cash benefits)或實物給付(benefits in kind),其中「家庭領域」的社會支出旨
在支持家庭,所涵蓋的支出項目則與養育兒童和支持依賴人口有關,向來被視為
與兒少與家庭服務有直接關聯(Adema & Fron, 2019)。
SOCX 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在現金給付部分包括家庭津貼(family allowances)
、
產假與育嬰留職假(maternity and parental leave)
、其他現金給付(other cash benefits)
-15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等 3 項;在實物給付部分則有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
、家庭照顧服務(home help/accommodation)及其他實物給付(other
benefits in kind)等 3 項。在家庭津貼中,現金給付可透過家庭提供兒童給付。以
上的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可進一步於 OECD 家庭資料庫(OECD Family Database)
的政策指標當中見到。有關 OECD SOCX 的詳細支出項目,可見表 5-1-1。
本研究採用 OECD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與 OECD 家庭資料庫的
資料架構,針對有關家庭與兒少的公共支出加以彙整。在確認資料定義與來源,
以及作為兒少支出的可行性之後,本研究對於 OECD 會員國家的「兒少支出項
目」作以下界定,包括有:
1. 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
2. 稅務減免(Tax breaks)
3.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
4. 實物給付(Benefits in kind)
5. 學齡教育
-15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 OECD SOCX 家庭領域支出細項介紹
奧地利 英國 美國 韓國 日本
1. Child benefit ( tax 1. Child Tax credit 1. Aid to families with 1. Child home care 1. Child Allowance
system): Tax credits for (cash part) dependent children allowance 兒童津貼
children (since 1994) 兒童稅收抵免(現金 (AFDC) 兒童家庭照顧津貼 2. Social Welfare
兒童給付(稅制) :兒 部分) 撫養未成年兒童家庭 2. Patriots and veteran 社會福利
童稅收抵免(自 1994 2. Family or child 援助 pension, etc.
年起) Allowance- Universal 2. Temporary Assistance 愛國者和退伍軍人的
2. Family allowance Credit ( means- for Needy Families 退休金等等
( Länder ) ( non tested) (TANF) 3. Single-parent families
means-tested) 家庭或兒童津貼-通用 貧窮家庭暫時性救助 單親家庭
家庭津貼(州) (未經 抵免(經資產調查) 金
資產調查) 3. All residents: child 3. Emergency assistance
3. Child benefit benefit 緊急援助
(Ö ffenliche Hand): 所有同住人:兒童福
Family allowances of 利
家庭津貼 the public sector (self- 4. Work Family Tax
payment regime)(up credit (cash part, less
to 2008) child care
兒童福利(公共政 component)
策) :公共部門的家庭 工作家庭稅收抵免
津貼(自付額)(到 (現金部分,減去兒
2008) 童照護部分)
4. Child benefit 5. Working Tax Credit
( Sozialleistungen der (cash part, less child
Länder) care component)
兒童給付 所得稅抵免(現金部
5. Family support 分,減去兒童照護部
(egalitarian benefits) 分)
家庭支持服務(平等 7. All employees and self-
給付) employed:
credit/income
-15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6. Alimony supplements: supplement
Family burdens 受僱者和自僱者:抵免/
equalisation fund 收入補助金
( Familienlastenausgle
ichsfonds)
撫養費補助金
1. Maternity/parental 1. Birth grant: income X 1. Maternity leave 1. Society-managed
leave benefit: Statutory support, family credit ( Employment Health Insurance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fund, means- Insurance) 社會管理健康保險
產假/育兒假福利:法 tested 產假(就業保險) 2. National Health
定之健康保險 助產金:收入支持、家 2. Parental leave Insurance
2. Maternity/parental 庭信貸和社會基金, ( Employment 國民健康保險
leave benefit: 需經資產調查 Insurance) 3. Employment Insurance
Enterprise Assistance 2. Birth grant: income 育兒假(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
Act ( up to 1997 ) support, family credit 4. Public Assistance
(Betriebshilfe-gesetz) and social fund 公共援助
產假/育兒假福利:企 助產金:收入支持、家 5. Seamen's Insurance
業援助法(到 1997 年) 庭信貸和社會基金 海員保險
(操作輔助法) 3. Employees: statutory 6. Association-Kenpo
3. Maternity/parental maternity pay (SMP) health insurance
產假及育 leave benefit (means- (social security) Kenpo 協會健康保險
嬰留職假 tested): Family burdens 受雇者:法定產婦工 7. National and Related
equalisation fund 資(社會保障) Public Service Mutual
( Familienlastenausgle 4. Income maintenance: Aid Association
ichsfonds) income support, family 全國及相關公共服務
credit and social fund 互助協會
產假/育兒假津貼(經
收入維持:收入支持、 8. Existing Associations
資產調查) :家庭負擔
家庭信貸和社會基金 現有協會
均衡基金(家庭救助
5. Employees or self- 9. Local Government
基金)
employed who do not Employees' Mutual Aid
4. Parental leave Association
qualify for the SMP
( Familien-lastenaus- 地方政府僱員互助協
(social security)
gleichsfonds) 會
不符合(社會保障)資
育兒假(家庭救助基 10. Mutual Aid
格的員工或自僱人士
金) Association of Private
6. Flat-rate payment
5. Parental leave for School Personnel
-15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employees 統一費率 私立學校人員互助協
受雇者育兒假 會
6. Aid at child birth
幼兒生產服務
1. Other benefits in cash 1. Periodic: income X X 1. Employment Insurance
( Familienlastenausg support, family credit 就業保險
leichsfonds) ( less child care 2. Public Health
其他現金福利(家庭 component ) and 公共衛生
救助基金) social funds 3. Public Assistance
2. Other benefits in cash 定期:收入支持、家庭 公共援助
(Länder) 信貸(扣除兒童照護 4. Social Welfare
其他現金福利(州) 部分)和社會基金 社會福利
3. Other cash lump sum 2. Periodic: National
benefits: Family Insurance Fund
burdens equalisation ( including SSP and
fund SMP)
( Familienlastenausg 定期:國民保險基金,
leichsfonds) 包括法定病假工資
其他一次性 現金補 (SSP)、法定產假工
其他現金
助金(家庭負擔均衡 資(SMP)
給付 基金) 3. Lump sum: income
4. Other cash periodic support, family credit
benefits- Payable tax and social funds
credits (since 1994) (means-tested)
(means-tested) 一次性付款:收入支
其他現金定期補助金 -應 持、家庭信貸和社會
繳稅額抵免(自 1994 年 基金(經資產調查)
起) (經資產調查) 4. Lump sum: income
support, family credit
and social funds (non
means-tested)
一次性付款:收入支
持、家庭信貸和社會
基金(無須經資產調
查)
-16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5. Periodic: income
support, family credit
and social funds
(means-tested)
定期:收入支持、家庭
信貸和社會基金(需
經資產調查)
6. Other cash lump sum
benefits Means-tested:
Local Authority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其他經資產調查之一
次性現金補助金:地
方當局的個人社會服
務
7. Other cash lump sum
benefits non means-
tested: Local Authority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其他未經資產調查之
一次性現金補助金:
地方當局的個人社會
服務
8. Other cash periodic
benefits: Attendance
allowance + Invalid
Care Allowance, non
means-tested
其他現金定期福利
9. Other cash periodic
benefits: Miscellaneous
employment services,
non means-tested
其他現金定期福利
10. Other cash periodic
benefits- Universal
-16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Credits
其他現金定期利益-通
用抵免
11. Other cash periodic
benefits- Miscellaneous
employment services
(active since 1998-99)
(means-tested)
其他現金定期福利
12. All residents: one
parent benefit
所有同居人:單親津
貼
13. Family
家庭
14. Other
其他
1. Child day care ( pre- 1. Child care pre primary 1. Child care ( pre- 1. Pre-primary education 1. Child care ( pre-
primary - adjustment (3 and 4 years old) primary education) ( 3-5 years old ) primary education)
for 6yo) 學前幼兒照顧(3 和 4 兒童照顧(學前教育) ( Vouchers for 兒童照顧(學前教育)
兒童日托(學前班-六 歲) 2. Child care CHILD Childcare Service) 2. Child Allowance
歲前) 2. Child care pre primary CARE 學前教育(3-5 歲) (育 兒童津貼
2. Child day care ( adjustment for pre- DEVELOPMENT 兒服務抵用券) 3. School expense
( Kindergarten ) : primary education: 5 FUND (CCDF) 2. Childcare subsidy assistance programme
早期兒童 Nursery schools years old) 兒童照顧和發展基金 ( Vouchers for 學費補助計劃
教育與照 (Kindergärten) 學前幼兒照顧(學前 3. At-risk child care Childcare Service) 4. Social Welfare
顧 兒童日托(幼兒園) : 教育:5 歲) 風險兒童照顧 育兒補助(育兒服務 社會福利
(ECEC) 托兒所 3. Child care component 抵用券)
3. Child day care of FC/WFTC/WTC 3. Child welfare services
( Kindergarten ) FC / WFTC / WTC 的 兒童福利服務
(Sozialleis-tungen der 兒童照顧
Länder) 4. Family support: local
兒童日托(幼兒園) authority personal
(國家社會利益) social services
家庭支持:地區當局
-16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個人社會服務
5. Family support: School
meals and milk
家庭支持:學校供餐
及牛奶
6. Family support: local
authority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 non
Means-tested)
家庭支持:地區當局個人
社會服務(未經資產調查)
1. Family accommodation 1. Home help: local X 1. Support for day care for X
benefits authority personal family
( Sozialleistungen der social services 家庭日托支持服務
Länder) 居家服務:地區個人 2. Residential service for
家庭住宿福利(國家 社會服務 child and adolescent
社會利益) 2. Accommodation: Local 兒童與青少年居家
2. Accommodation Authority personal 服務
benefits ( means- social services 3. Residential service for
居家與住 住宿:地區個人社會 women and families
tested ) : Lander and
宿 Gemeinden 服務 婦女與家庭的住宿服
服務 住宿福利(經資產調 3. Accommodation: 務
查) :國家和城市 School meals and milk 4. Children facilities
3. Home help 住宿:學校供餐及牛 兒童設施
居家服務 奶
4. Home help ( means- 4. Home help: School
tested): Laender meals and milk
居家服務:學校供餐及牛
居家服務(經資產調查) :
奶
各州
其他實物 X X X X X
給付
-16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本研究所稱「兒少支出項目」當中的「現金給付」一項與 OECD SOCX 家
庭領域當中的現金給付該項相符,因此包括家庭津貼(family allowances)、產假
與育嬰留職假(maternity and parental leave)、其他現金給付(other cash benefits)
等 3 個子項目。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則與 OECD SOCX 家庭領域當中劃歸為
實物給付項下的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相符,本研究將此項單獨列出,以銜接學齡
「實物給付」一項則是 OECD SOCX 家庭領域中不含早期兒童教育與
教育支出。
照顧的實物給付支出,包括居家與住宿服務(home help / accommodations)及其
他實物給付(other benefits in kind)等兩個子項目。以上 3 項本研究所定義的「兒
少支出項目」的資料與概念均出自於 OECD SOCX(OECD, 2019b)。
本研究瞭解稅務減免對於支持家庭與兒少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在國際比較當
中的意義。即使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與 OECD 家庭資料庫兒少政策
指標均有實際稅務減免資料,「稅務減免」1 項不歸屬於 OECD SOCX 的現金或
實物給付項下,在可蒐集或檢索的資料範圍內,稅務減免資料在 OECD 家庭資
料庫中單獨成 1 項指標。我們僅能取得 OECD 各國稅務減免額度占該國 GDP 百
分比,亦缺少實際額度資料,因此無法與總政府支出比較。
學齡教育支出的資料來源則是 OECD 的教育資料庫(OECD, 2019c),本研
究僅取初等教育(primary education)、中等教育(lower secondary and upper
secondary education)、後中等教育(post-secondary non-tertiary education),也就
是國際教育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 2011, ISCED
2011)當中的 level 1 至 level 4 之教育支出。ISCED 2011 level 0 為早期兒童教育,
包括早期兒童教育發展(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al development)與學前教育(pre-
primary education)
,前者已由「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一項所含括;而 ISCED 2011
level 5 至 level 8 為高等教育(tertiary education)
,不在本研究所定義的兒少之中。
-16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四、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比較:2005 至 2018 年
(一)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占 GDP 比較
平均而言,近年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接近於 6%,自 2012
年的 5.74%略為降至 2015 年的 5.54%。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詳見表 5-1-
2)
,共包括了現金給付、稅務減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實物給付與學齡教育
等五個項目,其中稅務減免(tax breaks)占 GDP 百分比甚低,以 2015 年為例,
僅有捷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瑞士與美國達 0.5%,其中捷克、法國
與德國則分別有 0.9%、0.7%、0.8%,並無國家在兒少支出的稅務減免支出上超
過 1%GDP 占比(詳見表 5-1-3 至表 5-1-12)。
-16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2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含學齡教育支出)占 GDP 百分比:
2012 至 2015 年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Australia 6.19 6.16 6.15 6.03 5.78
Austria 5.77 5.86 5.71 5.74 ..
Belgium 7.53 7.70 7.59 7.49 ..
Canada 4.77 4.68 4.60 4.84 ..
Czech Republic 5.66 5.65 5.39 5.44 ..
Denmark 8.57 8.48 8.64 .. ..
Estonia 5.38 5.13 5.14 5.67 ..
Finland .. 7.25 7.23 7.20 ..
France 6.49 7.25 7.26 7.16 ..
Germany 5.88 5.90 5.86 5.81 ..
Greece 3.57 3.74 3.78 3.69 ..
Hungary 6.22 6.00 6.36 6.35 ..
Iceland 7.81 7.84 8.04 7.71 ..
Ireland 7.97 7.41 6.80 5.12 ..
Israel 6.23 6.37 6.20 6.26 6.33
Italy 4.75 4.93 5.10 5.30 ..
Japan .. .. .. 4.06 ..
Korea .. .. .. 4.63 4.65
Latvia 4.47 4.91 5.22 5.48 ..
Lithuania 4.71 4.38 4.21 4.12 ..
Luxembourg 6.82 6.43 6.37 6.23 ..
Mexico 4.36 4.40 4.37 4.24 4.26
Netherlands 4.90 4.90 4.70 4.84 ..
New Zealand 7.51 7.08 6.76 6.70 6.53
Norway 6.22 6.30 7.91 8.17 ..
Poland 4.81 4.95 4.94 3.39 ..
Portugal 5.06 5.32 5.13 4.99 ..
Slovak Republic 4.90 5.05 4.96 4.97 ..
Slovenia 5.53 5.30 5.10 4.86 ..
Spain 4.19 4.13 4.07 4.04 ..
Sweden 7.50 7.56 7.52 7.39 ..
Switzerland 4.56 5.52 5.51 5.49 ..
Turkey 2.97 3.02 3.01 2.98 3.14
United Kingdom 8.14 7.89 7.86 7.57 ..
-16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United States 4.40 4.30 4.35 4.35 4.36
OECD 平均 5.74 5.81 5.81 5.54 ..
資料來源:OECD SOCX 及 OECD 教育資料庫 Education at a Glance
註:日本、南韓與墨西哥 2015 年學齡教育支出以 2016 年資料代替;2016 年日本兒少支出資料短
缺,無法計算。
-16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3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1.97 1.84 1.66 2.43 1.81 1.67 1.62 1.78 1.72 1.71 1.61
Austria 2.11 2.01 1.89 1.94 2.04 1.99 1.79 1.73 1.72 1.66 1.70
Belgium 1.43 1.42 1.46 1.44 1.53 1.49 1.49 1.52 1.53 1.54 1.50
Canada 0.65 0.74 0.75 0.74 0.79 0.76 0.73 0.73 0.70 0.67 1.03
Chile 0.25 0.24 0.25 0.32 0.61 0.47 0.37 0.38 0.39 0.46 0.47
Czech Republic 0.80 0.76 0.68 0.80 0.79 0.82 0.79 0.78 0.80 0.75 0.76
Denmark 0.96 0.93 0.91 0.91 0.99 0.96 0.93 0.90 0.89 0.87 0.86
Estonia 0.59 0.48 0.42 0.44 0.50 0.48 0.41 0.38 0.37 0.37 0.74
Finland 0.87 0.82 0.76 0.74 0.80 0.77 0.73 0.75 0.74 0.73 0.66
France 1.01 1.22 1.19 1.16 1.24 1.16 1.12 1.13 1.13 1.13 1.10
Germany 1.05 0.76 0.82 0.79 0.94 0.92 0.89 0.86 0.83 0.79 0.76
Greece 0.33 0.31 0.31 0.38 0.42 0.44 0.43 0.40 0.48 0.54 0.53
Hungary 1.15 1.34 1.39 1.38 1.43 1.38 1.29 1.24 1.15 1.02 0.96
Iceland 0.54 0.56 0.60 0.59 0.65 0.66 0.54 0.48 0.60 0.51 0.48
Ireland 1.30 1.30 1.34 1.58 1.84 2.10 1.96 1.90 1.74 1.58 1.16
Israel 0.74 0.76 0.70 0.69 0.71 0.74 0.76 0.75 0.63 0.46 0.50
Italy 0.38 0.36 0.40 0.41 0.43 0.40 0.41 0.42 0.42 0.42 0.40
Japan 0.22 0.26 0.29 0.31 0.33 0.61 0.65 0.59 0.57 0.55 0.53
Korea 0.00 0.00 0.00 0.01 0.01 0.02 0.02 0.02 0.13 0.13 0.12
Latvia 0.60 0.50 0.48 0.49 0.63 0.55 0.39 0.36 0.37 0.38 0.52
Lithuania 0.40 0.34 0.31 0.47 0.59 0.22 0.17 0.15 0.14 0.13 0.12
Luxembourg 2.01 1.89 1.78 2.46 2.56 2.38 2.06 2.01 1.92 1.84 1.79
Mexico .. .. .. .. .. .. .. .. .. .. ..
Netherlands 0.59 0.56 0.55 0.66 0.70 0.68 0.67 0.64 0.63 0.62 0.74
New Zealand 0.87 1.28 1.33 1.40 1.43 1.34 1.24 1.18 1.08 0.99 0.92
Norway 0.72 0.65 0.61 0.56 0.61 0.57 0.53 0.51 0.49 0.48 0.49
Poland 0.53 0.43 0.42 0.34 0.30 0.31 0.26 0.23 0.23 0.21 ..
Portugal 0.43 0.43 0.42 0.51 0.62 0.58 0.40 0.41 0.42 0.39 0.37
Slovak Republic 0.97 0.96 0.86 0.81 0.96 0.92 0.87 0.86 0.84 0.82 0.79
Slovenia 0.81 0.76 0.70 0.74 0.79 0.80 0.80 0.69 0.61 0.58 0.57
Spain 0.18 0.17 0.17 0.17 0.19 0.51 0.42 0.38 0.41 0.44 0.46
-16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74 0.76 0.71 0.69 0.71 0.67 0.66 0.66 0.66 0.64 0.61
Switzerland 1.07 1.02 0.97 0.89 0.95 0.96 0.95 0.98 0.99 0.99 1.00
Turkey 0.06 0.05 0.06 0.05 0.07 0.05 0.05 0.06 0.05 0.05 0.07
United Kingdom 1.55 1.56 1.59 1.80 2.05 2.16 2.12 2.15 2.04 1.98 1.90
United States 0.12 0.11 0.10 0.10 0.11 0.10 0.09 0.09 0.09 0.08 0.07
OECD – 平均 0.76 0.75 0.74 0.81 0.86 0.85 0.80 0.78 0.77 0.74 0.68
資料來源:OECD SOCX
-16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4 現金給付(產假及育嬰留職假)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09 0.11 0.11 0.12 0.11 0.13 0.16 0.14 0.13 0.12 0.13
Austria 0.14 0.14 0.13 0.13 0.14 0.15 0.13 0.13 0.14 0.14 0.14
Belgium 0.19 0.20 0.20 0.21 0.22 0.23 0.24 0.24 0.24 0.24 0.23
Canada 0.22 0.24 0.27 0.28 0.30 0.28 0.28 0.28 0.28 0.28 0.28
Chile 0.15 0.14 0.15 0.18 0.22 0.20 0.19 0.22 0.24 0.27 0.28
Czech Republic 0.56 0.57 0.96 0.90 0.95 0.93 0.83 0.80 0.78 0.71 0.66
Denmark 0.55 0.53 0.54 0.54 0.59 0.56 0.54 0.49 0.48 0.48 0.47
Estonia 0.67 0.76 0.76 1.10 1.52 1.56 1.35 1.18 1.11 1.12 1.18
Finland 0.61 0.62 0.61 0.61 0.71 0.72 0.70 0.70 0.70 0.69 0.68
France 0.34 0.32 0.30 0.30 0.31 0.30 0.29 0.29 0.28 0.27 0.25
Germany 0.19 0.18 0.21 0.25 0.24 0.23 0.20 0.20 0.21 0.23 0.25
Greece 0.19 0.19 0.19 0.21 0.26 0.26 0.25 0.24 0.23 0.26 0.24
Hungary 0.63 0.70 0.71 0.73 0.79 0.78 0.73 0.72 0.70 0.68 0.70
Iceland 0.63 0.57 0.59 0.61 0.64 0.57 0.47 0.44 0.44 0.44 0.42
Ireland 0.08 0.10 0.13 0.17 0.20 0.19 0.18 0.17 0.16 0.14 0.10
Israel 0.20 0.20 0.23 0.28 0.29 0.29 0.29 0.30 0.30 0.31 0.30
Italy 0.17 0.17 0.17 0.18 0.19 0.19 0.19 0.20 0.20 0.19 0.18
Japan 0.11 0.12 0.13 0.14 0.16 0.18 0.19 0.18 0.18 0.19 0.20
Korea 0.01 0.01 0.02 0.02 0.03 0.03 0.04 0.04 0.05 0.05 0.06
Latvia 0.34 0.35 0.35 0.52 0.73 0.60 0.38 0.32 0.45 0.51 0.59
Lithuania 0.29 0.32 0.44 0.93 1.64 1.47 1.04 0.78 0.60 0.60 0.64
Luxembourg 0.46 0.43 0.40 0.42 0.47 0.46 0.42 0.43 0.42 0.41 0.40
Mexico .. .. .. .. .. .. .. .. .. .. ..
Netherlands 0.02 0.02 0.02 0.01 0.02 0.02 0.02 0.01 0.03 0.01 0.12
New Zealand 0.06 0.07 0.07 0.08 0.08 0.08 0.07 0.08 0.07 0.07 0.09
Norway 0.65 0.58 0.56 0.54 0.63 0.63 0.61 0.60 0.60 0.63 0.67
Poland 0.23 0.27 0.26 0.28 0.32 0.34 0.32 0.34 0.37 0.49 ..
Portugal 0.24 0.24 0.25 0.25 0.30 0.28 0.30 0.30 0.25 0.26 0.28
Slovak Republic 0.51 0.49 0.46 0.45 0.53 0.61 0.65 0.65 0.64 0.62 0.61
Slovenia 0.48 0.51 0.44 0.46 0.68 0.73 0.75 0.76 0.71 0.67 0.64
Spain 0.15 0.16 0.23 0.32 0.33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17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63 0.63 0.64 0.66 0.72 0.71 0.71 0.72 0.74 0.72 0.69
Switzerland 0.09 0.11 0.10 0.11 0.12 0.12 0.13 0.12 0.13 0.13 0.13
Turkey 0.01 0.02 0.01 0.01 0.01 0.02 0.02 0.02 0.02 0.03 0.03
United Kingdom 0.10 0.33 0.13 0.16 0.17 0.17 0.17 0.16 0.16 0.15 0.15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 平均 0.29 0.30 0.31 0.36 0.43 0.41 0.38 0.36 0.35 0.36 0.32
資料來源:OECD SOCX
-17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5 現金給付(其他現金給付)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06 0.05 0.04 0.03 0.02 0.01 0.02 0.01 0.01 0.01 0.01
Austria 0.21 0.20 0.19 0.18 0.19 0.19 0.15 0.14 0.14 0.13 0.12
Belgium 0.04 0.05 0.05 0.05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5
Canada .. .. .. .. .. .. .. .. .. .. ..
Chile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0.00 0.00 0.00
Czech Republic 0.17 0.15 0.15 0.11 0.11 0.11 0.06 0.04 0.07 0.08 0.08
Denmark .. .. 0.06 0.05 0.05 0.04 0.03 0.03 0.03 0.03 0.03
Estonia 0.16 0.15 0.13 0.13 0.11 0.10 0.09 0.08 0.09 0.09 0.09
Finland 0.05 0.06 0.07 0.07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7
France 0.00 0.13 0.13 0.13 0.15 0.15 0.15 0.16 0.17 0.16 0.16
Germany 0.08 0.07 0.07 0.07 0.08 0.09 0.09 0.09 0.09 0.08 0.08
Greece 0.24 0.23 0.32 0.22 0.22 0.21 0.26 0.19 0.27 0.20 0.16
Hungary 0.01 0.05 0.03 0.05 0.06 0.06 0.05 0.06 0.05 0.04 0.07
Iceland 0.06 0.05 0.16 0.17 0.18 0.17 0.16 0.15 0.14 0.13 0.12
Ireland 0.72 0.73 0.75 0.89 1.05 0.54 0.54 0.52 0.51 0.48 0.39
Israel 0.03 0.03 0.02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Italy 0.06 0.11 0.12 0.10 0.21 0.10 0.12 0.13 0.15 0.50 0.71
Japan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0.01 0.01 0.01 0.03 0.01
Korea ..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Latvia 0.09 0.09 0.07 0.08 0.10 0.12 0.11 0.10 0.11 0.13 0.17
Lithuania 0.06 0.05 0.04 0.04 0.05 0.07 0.07 0.06 0.06 0.05 0.04
Luxembourg 0.61 0.55 0.50 0.51 0.52 0.46 0.43 0.41 0.38 0.35 0.33
Mexico 0.33 0.32 0.32 0.34 0.38 0.43 0.40 0.42 0.39 0.39 0.44
Netherlands 0.03 0.03 0.03 0.03 0.03 0.03 0.01 0.03 0.01 0.01 0.00
New Zealand 0.91 0.85 0.79 0.80 0.87 0.86 0.84 0.79 0.55 0.49 0.45
Norway 0.18 0.16 0.14 0.23 0.25 0.24 0.23 0.22 0.21 0.21 0.20
Poland 0.08 0.13 0.12 0.12 0.13 0.13 0.13 0.09 0.09 0.09 ..
Portugal 0.06 0.06 0.06 0.06 0.07 0.07 0.07 0.07 0.08 0.08 0.08
Slovak Republic 0.03 0.04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5
Slovenia 0.05 0.06 0.05 0.05 0.06 0.06 0.07 0.07 0.06 0.06 0.06
Spain 0.14 0.14 0.12 0.11 0.12 0.07 0.06 0.06 0.06 0.06 0.03
-17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07 0.07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5 0.05 0.05
Switzerland 0.06 0.05 0.05 0.06 0.06 0.07 0.07 0.07 0.08 0.08 0.09
Turkey 0.09 0.09 0.11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11 0.10
United Kingdom 0.30 0.01 0.31 0.30 0.29 0.27 0.24 0.22 0.20 0.20 0.20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 平均 0.15 0.15 0.15 0.15 0.17 0.14 0.14 0.13 0.13 0.13 0.12
資料來源:OECD SOCX
-17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6 現金給付(含家庭津貼、產假及育嬰留職假、其他現金給付)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2.12 2.00 1.81 2.57 1.94 1.82 1.80 1.94 1.86 1.84 1.74
Austria 2.46 2.35 2.21 2.26 2.37 2.32 2.07 2.00 1.99 1.93 1.95
Belgium 1.67 1.66 1.71 1.70 1.81 1.78 1.79 1.82 1.83 1.84 1.79
Canada 0.87 0.98 1.02 1.02 1.09 1.05 1.01 1.00 0.98 0.95 1.32
Chile 0.40 0.38 0.41 0.50 0.83 0.67 0.57 0.62 0.63 0.73 0.76
Czech Republic 1.53 1.49 1.79 1.81 1.84 1.86 1.68 1.62 1.65 1.53 1.50
Denmark 1.51 1.45 1.50 1.50 1.63 1.57 1.50 1.42 1.40 1.38 1.36
Estonia 1.42 1.38 1.31 1.66 2.13 2.14 1.85 1.64 1.57 1.58 2.01
Finland 1.53 1.50 1.43 1.42 1.59 1.58 1.51 1.53 1.52 1.50 1.41
France 1.35 1.67 1.62 1.58 1.70 1.61 1.56 1.58 1.58 1.57 1.50
Germany 1.31 1.01 1.09 1.11 1.27 1.23 1.18 1.16 1.13 1.11 1.09
Greece 0.76 0.72 0.82 0.81 0.91 0.90 0.93 0.84 0.97 1.00 0.93
Hungary 1.80 2.08 2.13 2.16 2.28 2.21 2.07 2.02 1.90 1.74 1.73
Iceland 1.23 1.18 1.35 1.38 1.48 1.40 1.17 1.07 1.18 1.08 1.02
Ireland 2.10 2.13 2.22 2.64 3.08 2.83 2.68 2.59 2.42 2.19 1.64
Israel 0.96 0.98 0.96 0.99 1.02 1.05 1.07 1.07 0.95 0.80 0.82
Italy 0.61 0.64 0.69 0.70 0.83 0.70 0.71 0.74 0.77 1.12 1.29
Japan 0.34 0.38 0.42 0.45 0.49 0.80 0.84 0.78 0.76 0.77 0.74
Korea 0.01 0.02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18 0.19 0.18
Latvia 1.03 0.93 0.90 1.09 1.45 1.27 0.88 0.78 0.93 1.02 1.28
Lithuania 0.75 0.72 0.80 1.44 2.28 1.77 1.29 1.00 0.80 0.77 0.80
Luxembourg 3.08 2.87 2.69 3.38 3.55 3.30 2.90 2.85 2.72 2.60 2.51
Mexico 0.33 0.32 0.32 0.34 0.38 0.43 0.40 0.42 0.39 0.39 0.44
Netherlands 0.63 0.61 0.59 0.71 0.75 0.72 0.70 0.68 0.67 0.65 0.86
New Zealand 1.84 2.20 2.18 2.28 2.37 2.27 2.16 2.05 1.70 1.55 1.45
Norway 1.55 1.38 1.32 1.32 1.49 1.44 1.37 1.32 1.30 1.31 1.36
Poland 0.85 0.83 0.80 0.74 0.75 0.78 0.71 0.66 0.69 0.78 0.00
Portugal 0.73 0.73 0.73 0.81 0.99 0.93 0.77 0.78 0.75 0.73 0.74
Slovak Republic 1.51 1.48 1.38 1.31 1.54 1.58 1.57 1.57 1.54 1.50 1.45
Slovenia 1.34 1.33 1.20 1.25 1.54 1.59 1.61 1.52 1.39 1.32 1.27
-17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pain 0.47 0.47 0.52 0.60 0.64 0.59 0.50 0.46 0.49 0.52 0.51
Sweden 1.43 1.46 1.42 1.41 1.49 1.44 1.42 1.44 1.45 1.41 1.36
Switzerland 1.22 1.17 1.12 1.05 1.13 1.16 1.15 1.18 1.20 1.20 1.22
Turkey 0.16 0.16 0.18 0.14 0.16 0.15 0.17 0.19 0.19 0.19 0.20
United Kingdom 1.95 1.90 2.04 2.26 2.51 2.60 2.53 2.53 2.40 2.34 2.25
United States 0.12 0.11 0.10 0.10 0.11 0.10 0.09 0.09 0.09 0.08 0.07
OECD – 平均 1.20 1.20 1.20 1.32 1.46 1.41 1.31 1.28 1.25 1.23 1.11
資料來源:OECD SOCX
-17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7 稅務減免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Austria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Belgium 0.40 0.40 0.50 0.40 0.40 0.40 0.50 0.40 0.40
Canada 0.1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10
Chile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Czech Republic 0.40 0.40 0.70 0.80 0.80 0.90 0.90 0.80 0.90
Denmark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Estonia .. .. 0.2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Finland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France 0.70 0.70 0.70 0.70 0.80 0.00 0.70 0.70 0.70
Germany 0.9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Greece ..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Hungary .. .. .. 0.00 0.60 0.60 0.60 0.60 0.60
Iceland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Ireland ..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Israel .. .. 0.20 .. 0.10 0.10 0.30 0.30 0.30
Italy .. .. 0.50 0.50 0.50 0.50 0.60 0.50 0.50
Japan 0.50 0.50 0.50 .. 0.30 0.30 0.30 0.30 0.30
Korea 0.1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Latvia .. .. .. .. 0.00 0.00 0.00 0.00 0.00
Luxembourg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Mexico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therlands 0.70 0.80 0.50 .. 0.50 .. .. .. ..
New Zealand 0.00 0.00 0.00 0.00 0.00 .. .. .. ..
Norway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Poland .. 0.00 0.50 0.40 0.40 0.40 0.40 0.30 0.40
Portugal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20 0.30
Slovak Republic 0.40 0.40 0.40 0.40 0.40 0.40 0.40 0.30 0.30
Slovenia ..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Spain 0.00 0.10 0.2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Sweden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7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 0.50 0.40 0.40 0.40 0.50 0.50 0.50 0.50
Turkey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United Kingdom 0.30 0.30 0.40 0.30 0.30 0.20 0.10 0.10 0.10
United States 0.60 0.50 0.50 0.50 0.50 0.40 0.40 0.50 0.50
OECD – 平均 0.23 0.22 0.24 0.20 0.22 0.20 0.23 0.22 0.22
資料來源:OECD SOCX
-17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8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38 0.35 0.39 0.47 0.49 0.52 0.54 0.58 0.61 0.66 0.66
Austria 0.28 0.29 0.29 0.31 0.38 0.45 0.45 0.47 0.48 0.50 0.51
Belgium 0.61 0.61 0.61 0.63 0.65 0.67 0.67 0.74 0.77 0.83 0.82
Canada 0.20 0.21 0.20 0.20 0.22 0.22 0.22 0.23 0.22 0.23 0.24
Chile 0.27 0.26 0.31 0.37 0.46 0.43 0.40 0.41 0.45 0.47 0.55
Czech Republic 0.32 0.32 0.30 0.32 0.39 0.39 0.40 0.43 0.46 0.46 0.44
Denmark 1.32 1.33 1.24 1.23 1.31 1.24 1.39 1.38 1.34 1.28 1.23
Estonia 0.26 0.25 0.26 0.37 0.34 0.34 0.32 0.34 0.29 0.77 0.76
Finland 0.90 0.88 0.87 0.92 1.03 1.03 1.05 1.10 1.11 1.10 1.13
France 1.20 1.04 1.06 1.08 1.20 1.21 1.21 1.24 1.30 1.31 1.32
Germany 0.37 0.37 0.37 0.37 0.43 0.46 0.47 0.52 0.57 0.59 0.60
Greece 0.00 0.00 0.00 0.00 0.01 0.03 0.04 0.08 0.09 0.09 0.08
Hungary 0.68 0.67 0.62 0.63 0.64 0.65 0.62 0.62 0.62 0.75 0.73
Iceland 1.14 1.32 1.46 1.51 1.60 1.58 1.57 1.78 1.79 1.88 1.80
Ireland 0.28 0.28 0.30 0.36 0.45 0.48 0.46 0.49 0.46 0.43 0.32
Israel 0.61 0.62 0.59 0.62 0.66 0.72 0.62 0.64 0.78 0.78 0.79
Italy 0.50 0.55 0.52 0.55 0.55 0.53 0.51 0.54 0.55 0.54 0.56
Japan 0.31 0.32 0.32 0.29 0.32 0.35 0.37 0.38 0.38 0.41 0.44
Korea 0.15 0.24 0.30 0.50 0.59 0.62 0.61 0.76 0.96 0.94 0.95
Latvia 0.09 0.09 0.09 0.69 0.85 0.76 0.74 0.71 0.74 0.80 0.76
Lithuania 0.67 0.66 0.61 0.61 0.84 0.79 0.80 0.73 0.73 0.73 0.79
Luxembourg 0.39 0.40 0.36 0.56 0.42 0.53 0.51 0.65 0.77 0.73 0.74
Mexico 0.53 0.55 0.53 0.61 0.56 0.56 0.56 0.54 0.56 0.55 0.56
Netherlands 0.53 0.52 0.67 0.78 0.86 0.84 0.82 0.74 0.68 0.63 0.60
New Zealand 0.57 0.58 0.65 0.77 0.89 0.93 0.94 0.92 0.93 0.93 0.94
Norway 0.76 0.84 0.93 0.98 1.19 1.21 1.22 1.21 1.25 1.29 1.33
Poland 0.28 0.29 0.28 0.43 0.47 0.48 0.51 0.45 0.58 0.61 ..
Portugal 0.37 0.36 0.35 0.35 0.38 0.39 0.37 0.38 0.41 0.42 0.38
Slovak Republic 0.39 0.38 0.37 0.38 0.42 0.41 0.42 0.44 0.47 0.50 0.50
Slovenia 0.53 0.50 0.47 0.46 0.48 0.49 0.49 0.52 0.52 0.51 0.49
Spain 0.43 0.44 0.45 0.49 0.54 0.54 0.54 0.53 0.53 0.51 0.50
-17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1.23 1.31 1.32 1.42 1.52 1.49 1.51 1.58 1.64 1.64 1.60
Switzerland 0.30 0.29 0.29 0.28 0.30 0.29 0.31 0.32 0.33 0.38 0.45
Turkey 0.10 0.07 0.12 0.14 0.16 0.15 0.14 0.14 0.15 0.15 0.15
United Kingdom 0.76 0.80 0.73 0.72 0.78 0.77 0.78 0.77 0.75 0.60 0.65
United States 0.33 0.35 0.36 0.36 0.37 0.38 0.37 0.35 0.33 0.33 0.33
OECD – 平均 0.50 0.51 0.51 0.57 0.62 0.63 0.63 0.65 0.67 0.69 0.65
資料來源:OECD SOCX
-17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9 實物給付(居家/住宿服務)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 .. .. .. .. .. .. .. .. .. ..
Austria 0.11 0.11 0.11 0.12 0.13 0.14 0.14 0.14 0.14 0.14 0.14
Belgium 0.16 0.16 0.17 0.17 0.19 0.18 0.18 0.04 0.04 0.01 0.00
Canada .. .. .. .. .. .. .. .. .. .. ..
Chile .. .. .. .. .. .. .. .. .. .. ..
Czech Republic 0.13 0.13 0.11 0.11 0.13 0.08 0.07 0.07 0.07 0.06 0.06
Denmark 0.48 0.48 0.44 0.48 0.55 0.54 0.49 0.48 0.47 0.46 0.45
Estonia 0.06 0.05 0.05 0.06 0.06 0.06 0.05 0.05 0.05 0.04 0.04
Finland 0.02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France 0.00 0.10 0.10 0.10 0.06 0.06 0.06 0.06 0.06 0.07 0.07
Germany .. .. .. .. .. .. .. .. .. .. ..
Greece .. .. .. .. .. .. .. .. .. 0.00 0.01
Hungary .. .. .. .. .. .. .. .. .. .. ..
Iceland 0.01 0.01 0.01 0.01 0.03 0.02 0.02 0.03 0.03 0.04 0.04
Ireland 0.24 0.24 0.25 0.28 0.31 0.29 0.30 0.30 0.29 0.27 0.20
Israel .. .. .. .. .. .. .. .. .. .. ..
Italy .. .. .. .. .. .. .. .. .. .. ..
Japan 0.02 0.02 0.02 0.07 0.07 0.07 0.06 0.06 0.07 0.07 0.09
Korea 0.03 0.12 0.04 0.01 0.02 0.00 0.01 0.01 0.01 0.01 0.01
Latvia 0.10 0.09 0.08 0.09 0.10 0.09 0.08 0.08 0.08 0.07 0.07
Lithuania 0.11 0.09 0.09 0.10 0.12 0.10 0.09 0.07 0.07 0.07 0.07
Luxembourg 0.02 0.01 0.01 0.01 0.02 0.01 0.01 0.01 0.02 0.02 0.02
Mexico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therlands 0.50 0.65 0.57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w Zealand .. .. .. .. .. .. .. .. .. .. ..
Norway 0.31 0.30 0.32 0.30 0.36 0.36 0.37 0.37 0.38 0.39 0.41
Poland 0.07 0.07 0.07 0.07 0.07 0.07 0.07 0.12 0.13 0.12 ..
Portugal .. .. .. .. .. .. .. .. .. .. ..
Slovak Republic .. .. .. 0.00 .. .. .. .. 0.00 0.00 0.00
Slovenia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Spain 0.10 0.10 0.09 0.07 0.07 0.04 0.04 0.04 0.04 0.04 0.04
-18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36 0.34 0.34 0.35 0.39 0.37 0.38 0.39 0.40 0.41 0.42
Switzerland .. .. .. .. .. .. .. .. .. .. ..
Turkey 0.01 0.02 0.02 0.02 0.02 0.02 0.03 0.03 0.04 0.03 0.04
United Kingdom 0.10 0.10 0.19 0.21 0.23 0.23 0.23 0.23 0.21 0.23 0.23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 平均 0.12 0.13 0.13 0.10 0.12 0.11 0.11 0.10 0.09 0.09 0.06
資料來源:OECD SOCX
-18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0 實物給付(其他實物給付)占 GDP 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25 0.24 0.24 0.24 0.23 0.23 0.24 0.24 0.23 0.24 0.26
Austria 0.03 0.03 0.03 0.03 0.04 0.04 0.05 0.04 0.04 0.04 0.04
Belgium 0.14 0.14 0.15 0.16 0.18 0.19 0.20 0.21 0.21 0.21 0.22
Canada .. .. .. .. .. .. .. .. .. .. ..
Chile 0.17 0.18 0.24 0.29 0.39 0.38 0.33 0.34 0.33 0.33 0.40
Czech Republic 0.08 0.08 0.05 0.05 0.06 0.05 0.05 0.05 0.05 0.05 0.04
Denmark 0.19 0.19 0.38 0.40 0.45 0.43 0.40 0.40 0.40 0.40 0.41
Estonia 0.01 0.01 0.02 0.02 0.03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Finland 0.40 0.41 0.41 0.44 0.50 0.50 0.51 0.56 0.57 0.57 0.56
France 0.37 0.03 0.03 0.03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04
Germany 0.35 0.34 0.34 0.40 0.45 0.47 0.47 0.47 0.49 0.50 0.53
Greece 0.02 0.02 0.03 0.03 0.04 0.03 0.03 0.01 0.01 0.01 0.01
Hungary 0.53 0.52 0.47 0.46 0.49 0.53 0.50 0.45 0.46 0.45 0.51
Iceland 0.50 0.52 0.57 0.61 0.60 0.64 0.62 0.59 0.56 0.63 0.54
Ireland 0.01 0.01 0.01 0.02 0.02 0.08 0.08 0.08 0.07 0.05 0.04
Israel 0.26 0.26 0.25 0.25 0.26 0.25 0.27 0.29 0.28 0.29 0.29
Italy 0.10 0.11 0.12 0.12 0.14 0.14 0.12 0.12 0.12 0.12 0.11
Japan 0.12 0.06 0.02 0.02 0.03 0.02 0.02 0.02 0.02 0.03 0.04
Korea 0.05 0.12 0.08 0.02 0.03 0.03 0.03 0.04 0.06 0.05 0.06
Latvia 0.02 0.02 0.02 0.02 0.03 0.04 0.04 0.03 0.03 0.02 0.03
Lithuania 0.19 0.19 0.15 0.17 0.21 0.19 0.17 0.15 0.12 0.11 0.10
Luxembourg 0.11 0.11 0.10 0.10 0.11 0.10 0.10 0.10 0.11 0.10 0.11
Mexico 0.05 0.05 0.07 0.07 0.05 0.05 0.03 0.02 0.02 0.03 0.03
Netherlands .. .. .. .. .. .. .. .. .. .. ..
New Zealand 0.21 0.21 0.20 0.21 0.22 0.21 0.20 0.21 0.20 0.21 0.20
Norway 0.18 0.17 0.18 0.12 0.14 0.14 0.15 0.15 0.15 0.16 0.17
Poland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
Portugal 0.08 0.08 0.08 0.07 0.08 0.07 0.06 0.08 0.09 0.08 0.08
Slovak Republic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0.01 0.03 0.04 0.03 0.03
Slovenia 0.01 0.01 0.01 0.01 0.02 0.02 0.02 0.01 0.01 0.01 0.01
Spain 0.17 0.17 0.16 0.17 0.23 0.24 0.25 0.27 0.25 0.20 0.19
-18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14 0.13 0.13 0.14 0.14 0.14 0.15 0.16 0.16 0.16 0.15
Switzerland .. .. .. 0.02 0.02 0.03 0.03 0.04 0.04 0.04 0.05
Turkey .. .. .. .. .. .. .. .. .. .. ..
United Kingdom 0.06 0.06 0.17 0.19 0.21 0.40 0.38 0.42 0.35 0.36 0.35
United States 0.25 0.25 0.24 0.25 0.26 0.27 0.26 0.25 0.25 0.24 0.24
OECD – 平均 0.16 0.15 0.16 0.16 0.18 0.19 0.18 0.18 0.18 0.18 0.16
資料來源:OECD SOCX
-18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1 實物給付(含居家/住宿服務及其他實物給付)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25 0.24 0.24 0.24 0.23 0.23 0.24 0.24 0.23 0.24 0.26
Austria 0.15 0.14 0.15 0.15 0.17 0.18 0.18 0.18 0.18 0.18 0.18
Belgium 0.30 0.30 0.32 0.33 0.37 0.37 0.38 0.24 0.25 0.22 0.22
Canada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Chile 0.17 0.18 0.24 0.29 0.39 0.38 0.33 0.34 0.33 0.33 0.40
Czech Republic 0.21 0.21 0.15 0.16 0.19 0.13 0.12 0.12 0.12 0.11 0.10
Denmark 0.67 0.67 0.82 0.88 1.00 0.96 0.89 0.88 0.87 0.86 0.86
Estonia 0.07 0.06 0.06 0.08 0.09 0.08 0.07 0.06 0.05 0.05 0.05
Finland 0.41 0.43 0.42 0.45 0.51 0.51 0.53 0.57 0.59 0.59 0.57
France 0.38 0.13 0.13 0.13 0.11 0.11 0.10 0.11 0.11 0.11 0.11
Germany 0.35 0.34 0.34 0.40 0.45 0.47 0.47 0.47 0.49 0.50 0.53
Greece 0.02 0.02 0.03 0.03 0.04 0.03 0.03 0.01 0.01 0.01 0.02
Hungary 0.53 0.52 0.47 0.46 0.49 0.53 0.50 0.45 0.46 0.45 0.51
Iceland 0.51 0.53 0.57 0.61 0.63 0.66 0.65 0.62 0.59 0.67 0.58
Ireland 0.26 0.25 0.26 0.30 0.32 0.38 0.38 0.37 0.36 0.32 0.25
Israel 0.26 0.26 0.25 0.25 0.26 0.25 0.27 0.29 0.28 0.29 0.29
Italy 0.10 0.11 0.12 0.12 0.14 0.14 0.12 0.12 0.12 0.12 0.11
Japan 0.14 0.08 0.04 0.09 0.10 0.09 0.08 0.08 0.09 0.10 0.13
Korea 0.08 0.23 0.12 0.04 0.04 0.03 0.03 0.05 0.07 0.06 0.06
Latvia 0.12 0.11 0.10 0.11 0.13 0.13 0.11 0.11 0.11 0.10 0.10
Lithuania 0.30 0.28 0.24 0.27 0.33 0.29 0.26 0.22 0.19 0.18 0.17
Luxembourg 0.13 0.12 0.11 0.12 0.12 0.12 0.11 0.12 0.12 0.11 0.12
Mexico 0.05 0.05 0.07 0.07 0.05 0.05 0.04 0.03 0.03 0.03 0.03
Netherlands 0.50 0.65 0.57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w Zealand 0.21 0.21 0.20 0.21 0.22 0.21 0.20 0.21 0.20 0.21 0.20
Norway 0.49 0.48 0.50 0.42 0.50 0.50 0.52 0.52 0.53 0.547 0.57
Poland 0.08 0.08 0.07 0.08 0.07 0.07 0.07 0.13 0.14 0.14 0.00
Portugal 0.08 0.08 0.08 0.07 0.08 0.07 0.06 0.08 0.09 0.08 0.08
Slovak Republic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0.01 0.03 0.04 0.03 0.03
Slovenia 0.03 0.04 0.04 0.03 0.03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Spain 0.26 0.27 0.25 0.24 0.30 0.28 0.30 0.31 0.29 0.24 0.23
-18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50 0.47 0.46 0.49 0.53 0.51 0.53 0.55 0.56 0.57 0.57
Switzerland 0.00 0.00 0.00 0.02 0.02 0.03 0.03 0.04 0.04 0.04 0.05
Turkey 0.01 0.02 0.02 0.02 0.02 0.02 0.03 0.03 0.04 0.03 0.04
United Kingdom 0.16 0.16 0.36 0.40 0.44 0.64 0.61 0.64 0.56 0.58 0.58
United States 0.25 0.25 0.24 0.25 0.26 0.27 0.26 0.25 0.25 0.24 0.24
OECD – 平均 0.28 0.28 0.29 0.26 0.30 0.30 0.29 0.28 0.27 0.27 0.21
資料來源:OECD SOCX
-18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2 學齡教育占 GDP 百分比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Australia 3.44 3.47 3.41 3.38 3.4
Austria 3.13 3.21 3.10 3.10 3.1
Belgium 4.32 4.35 4.31 4.27 4.2
Canada 3.34 3.28 3.23 3.19 3.2
Chile 2.95 .. 2.50 2.68 3.1
Czech Republic 2.59 2.53 2.49 2.50 2.4
Denmark 4.90 4.87 5.13 .. ..
Estonia 3.24 3.12 2.64 2.74 2.7
Finland .. 4.04 4.05 4.09 3.96
France 3.57 3.56 3.57 3.52 3.5
Germany 2.93 2.91 2.86 2.79 2.8
Greece 2.65 2.67 2.68 2.66 2.6
Hungary 2.53 2.42 2.81 2.79 2.9
Iceland 4.35 4.29 4.41 4.32 4.2
Ireland 4.42 4.07 3.76 2.81 2.9
Israel 4.12 4.07 4.03 4.06 4.1
Italy 2.85 2.90 2.82 2.84 2.7
Japan .. .. .. .. 2.5
Korea .. .. .. .. 3.2
Latvia 2.88 3.13 3.30 3.35 3.2
Lithuania 2.76 2.66 2.53 2.37 2.4
Luxembourg 3.20 2.82 2.93 2.86 2.6
Mexico 3.37 3.43 3.41 .. 3.2
Netherlands 3.48 3.55 3.43 3.38 3.4
New Zealand 4.32 4.25 4.08 4.11 4.1
Norway 3.08 3.12 4.65 4.81 4.8
Poland 3.17 3.15 3.12 2.99 2.9
Portugal 3.62 3.88 3.70 3.49 3.5
Slovak Republic 2.46 2.60 2.62 2.69 2.6
Slovenia 3.46 3.36 3.25 3.08 3.0
Spain 2.80 2.73 2.70 2.71 2.7
-18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3.93 3.92 3.90 3.85 4.0
Switzerland 2.52 3.45 3.39 3.27 3.3
Turkey 2.62 2.64 2.64 2.60 2.7
United Kingdom 4.00 4.08 4.25 3.99 3.8
United States 3.32 3.23 3.20 3.20 3.2
OECD – 平均 3.34 3.39 3.38 3.27 3.2
資料來源:OECD 教育資料庫-Education at a Glance
-18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圖 5-1-1 將各國總兒少支出占該國 GDP 的百分比,依據東歐國家、歐陸國
家、北歐國家、南歐國家、英語系國家與其他 OECD 國家等 6 個群組區分,可
發現各國總兒少支出型態各異,卻可能與國家福利體制或兒少權利重視程度有所
關聯。整體而言,歐陸國家與北歐國家的總兒少支出占 GDP 比例居較高水準,
但北歐國家總兒少支出占 GDP 比例均超過 OECD 平均,其中丹麥更將近 9%,
歐陸國家中有荷蘭低於 OECD 平均,約在 5%左右。東歐與南歐國家總兒少支出
水準均低於 OECD 平均。
而英語系國家中以英國總兒少支出占 GDP 比例最高,雖然近年略有下降,
仍在 8%左右,紐西蘭與澳洲均有下跌,但仍在 OECD 平均水準之上,愛爾蘭由
2012 年的 8.0%一路下降至 2015 年的 5.1%,是降幅最為明顯的國家。位於美洲
的加拿大與美國在總兒少支出均偏低,在 2012 至 2015 年之間均未超過 5%。
在其他 OECD 國家部分,冰島與北歐或歐陸國家水準相當,總兒少支出均
占 GDP 8%上下,以色列則略高於 OECD 平均水準,墨西哥的總兒少支出在 4%
與 5%之間,土耳其則在 3%左右。在我們僅有的資料當中,2015 年日本的總兒
少支出占 GDP4.1%,南韓在 2015 年與 2016 年則是 4.6%左右。須注意的是,由
於這 2 個國家(另外還有墨西哥)均缺少 2015 年的教育支出資料,卻有 2016 年
教育支出數據,2016 年日本教育支出占 GDP2.5%,南韓則為 3.2%,在既有資料
限制之下,本研究以這 2 個國家 2016 年教育支出加上 2015 年其他 4 項兒少支出
作為 2015 年總兒少支出。
-18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東歐國家 歐陸國家
10 10
Czech
9 Republic 9
Estonia Austria
8 8
Belgium
7 Latvia 7
France
6 6
Lithuania Germany
5 5
Hungary
Poland
4 4 Luxembourg
3 Slovak 3 Netherlands
Republic
2 2 Switzerland
Slovenia
OECD - 平均
1 1
OECD - 平均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2 2013 2014 2015
北歐國家 南歐國家
10 10
9 9
8 Denmark 8 Greece
7 7
Finland Italy
6 6
5 Norway 5 Portugal
4 4
Sweden Spain
3 3
2 OECD - 平 2 OECD - 平
均 均
1 1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2 2013 2014 2015
英語系國家 其他OECD國家
10 10
9 Australia 9
8 8
Canada
Iceland
7 7
Ireland Israel
6 6
Japan
5 New Zealand 5
Korea
4 4 Mexico
United
3 Kingdom 3 Turkey
United States OECD - 平均
2 2
1 OECD - 平均 1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圖 5-1- 1:OECD 國家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2012 年至 2015 年
資料來源:OECD SOCX 及 OECD 教育資料庫 Education at a Glance
註:日本、南韓與墨西哥 2015 年學齡教育支出以 2016 年資料代替;2016 年日本兒少支出資料短缺,無法計算。
-18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二)家庭領域社會支出與總兒少支出趨勢變化:2005 至 2015 年
OECD SOCX 所收錄的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包括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兩大類
(定義詳見上一節),不含學齡教育支出,自 2005 年以來平均而言僅占 OECD
國家總政府支出(Total government expenditure)的 5%以下,整體趨勢相當穩定。
即使 2008 年發生金融風暴,也只有 2008 與 2009 年 2 年的家庭領域社會支出達
到總政府支出的 4.9%,就 OECD SOCX 可供分析的最新資料顯示,2015 年已略
為下降至 4.49%(詳見表 5-1-13)。
圖 5-1-2 將各國家庭領域社會支出的百分比,依據東歐國家、歐陸國家、北
歐國家、南歐國家、英語系國家與其他 OECD 國家等 6 個群組區分,可發現各
國 2005 年至 2015 年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的百分比變化各有不同型
態,可能與該國近年的經濟發展狀態與國家投注於家庭與兒少預算額度有關。
東歐國家與歐陸國家的家庭與兒少支出與 OECD 國家平均值相去不遠,其
中捷克(Czech Republic)
、愛沙尼亞(Estonia)
、拉脫維亞(Latvia)
、立陶宛(Lithuania)
在 2008 年前後均有不同幅度上升,其後再下降的現象。在傳統歐陸國家中,德
國花費在家庭與兒少的支出均在 8%至 9%之間,2008 年時還曾高達 10.3%;荷
蘭的家庭與兒少支出經常高於 OECD 平均,但在 2007 年達到高峰 7.2%後,卻反
而逐年下跌。相對而言,波蘭(Poland)的家庭與兒少支出則均維持在總政府支
出約 3%左右,2014 年後與斯洛維尼亞(Slovenia)達到將近 4%。
北歐國家與南歐國家的家庭與兒少支出恰好是兩個極端的典型。北歐國家的
家庭與兒少支出均穩定的高於 OECD 平均,丹麥與芬蘭近年略有下跌,但挪威
與瑞典卻有上升,約在 7%上下,其中瑞典在 2010 年後均達 6.5%的水準。相對
的,南歐國家的家庭支出則穩定的低於 OECD 平均水準,義大利、葡萄牙與西
班牙的家庭支出均在總政府支出的 3%上下,希臘則在 2%左右,其中義大利的
-19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家庭支出在 2014 年後有較為明顯著的上升,2015 年已達到 3.9%。
英語系國家的家庭與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比例均高於 OCED 平均,美國
是唯一例外的例子,2005 年以來美國花費在家庭與兒少支出均低於 2%。其他
OECD 國家呈現的趨勢則各有不同,冰島雖在在 2007 與 2008 年之間的兒少與
家庭支出由 8.3%跌至 6.3%,但隨後緩慢回升,2013 年之後已達 8%左右。土耳
其在 1%上下緩慢上升,日本由 2%上升至 3%,但南韓花費在家庭與兒少的支出
份額上升的最為明顯,由 2005 年的 0.8%提高至 2015 年的 3.7%。
-19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3 OECD 各國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年至 2016 年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7.24 7.09 6.91 8.71 6.79 6.73 6.77 7.40 7.21 7.35 7.02
Austria 5.65 5.51 5.38 5.44 5.40 5.59 5.30 5.16 5.13 4.98 5.19
Belgium 4.99 5.31 5.46 5.29 5.22 5.27 5.21 5.02 5.11 5.22 5.24
Canada 2.70 3.01 3.10 2.99 2.97 2.90 2.90 2.97 2.96 2.97 3.80
Czech Republic 4.85 4.86 5.57 5.65 5.47 5.46 5.10 4.88 5.22 4.95 4.89
Denmark 6.83 6.93 7.17 7.16 6.97 6.64 6.71 6.33 6.47 6.36 6.28
Estonia 5.15 5.03 4.77 5.32 5.55 6.32 5.97 5.18 4.97 6.24 7.02
Finland 5.76 5.81 5.82 5.78 5.73 5.70 5.69 5.68 5.59 5.48 5.45
France 5.51 5.40 5.36 5.24 5.26 5.15 5.10 5.11 5.22 5.23 5.16
Germany 4.40 3.86 4.21 4.32 4.53 4.56 4.74 4.85 4.90 4.98 5.09
Greece 1.71 1.64 1.79 1.65 1.76 1.85 1.86 1.66 1.72 2.19 1.91
Hungary 6.08 6.36 6.47 6.69 6.75 6.89 6.45 6.36 6.05 5.98 5.92
Iceland 6.93 7.38 8.26 6.34 7.69 7.40 7.43 7.66 8.13 8.08 8.00
Ireland 7.88 7.87 7.77 7.89 8.19 5.66 7.61 8.23 8.05 7.83 7.65
Israel 3.97 4.17 4.21 4.37 4.58 4.88 4.82 4.81 4.86 4.56 4.76
Italy 2.58 2.72 2.83 2.86 2.95 2.72 2.74 2.75 2.81 3.49 3.89
Japan 2.21 2.19 2.19 2.22 2.23 3.09 3.19 3.05 3.03 3.19 3.34
Korea 0.79 1.63 1.47 1.77 1.95 2.26 2.17 2.66 3.78 3.69 3.70
Latvia 3.63 3.12 3.21 5.04 5.51 4.73 4.28 4.20 4.73 5.03 5.58
Lithuania 5.05 4.82 4.70 6.08 7.70 6.72 5.53 5.41 4.84 4.85 5.01
Luxembourg 8.26 8.53 8.36 10.22 9.06 8.93 8.32 8.20 8.35 8.22 8.11
Mexico 4.24 4.15 4.23 4.07 3.88 4.09 3.48 3.47 3.44 3.45 3.65
Netherlands 3.94 4.15 4.34 3.41 3.34 3.25 3.23 3.02 2.92 2.77 3.24
New Zealand 7.00 7.75 7.93 7.93 8.35 7.17 7.60 7.58 7.10 6.77 6.69
Norway 6.64 6.60 6.62 6.78 6.91 7.00 7.10 7.09 7.01 6.89 6.68
Poland 2.72 2.66 2.68 2.81 2.86 2.92 2.94 2.89 3.31 3.63 ..
Portugal 2.53 2.57 2.59 2.73 2.88 2.67 2.41 2.55 2.48 2.37 2.48
Slovak Republic 4.77 4.80 4.83 4.57 4.49 4.73 4.91 5.02 4.94 4.84 4.38
Slovenia 4.24 4.23 4.03 3.98 4.26 4.31 4.28 4.26 3.26 3.71 3.73
Spain 3.01 3.07 3.13 3.22 3.22 3.10 2.91 2.69 2.87 2.83 2.82
-19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6.02 6.35 6.48 6.64 6.71 6.77 6.87 6.94 7.01 7.08 7.13
Switzerland 4.48 4.59 4.57 4.31 4.39 4.49 4.52 4.63 4.57 4.79 5.05
Turkey .. .. .. .. 0.84 0.83 0.94 1.02 1.11 1.10 1.15
United Kingdom 6.94 6.98 7.47 7.45 7.84 8.44 8.48 8.66 8.44 8.17 8.24
United States 1.93 1.95 1.91 1.81 1.76 1.74 1.72 1.70 1.72 1.70 1.70
OECD 平均 4.64 4.72 4.81 4.95 4.90 4.80 4.75 4.75 4.76 4.82 4.49
資料來源:OECD SOCX
-19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4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含學齡教育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
比
:2012 至 2015 年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Australia 16.75 16.50 16.57 15.94 15.46
Austria 11.27 11.34 10.90 11.25 ..
Belgium 12.76 12.89 13.01 13.19 ..
Canada 10.79 10.74 10.92 11.62 ..
Czech Republic 10.70 11.15 10.82 10.88 ..
Denmark 14.78 15.19 15.65 .. ..
Estonia 13.42 13.09 13.22 13.95 ..
Finland 5.68 12.61 12.45 12.61 ..
France 11.36 11.44 11.46 11.36 ..
Germany 11.47 11.40 11.49 11.47 ..
Greece 6.41 6.00 7.53 6.88 ..
Hungary 11.58 10.95 11.66 11.48 ..
Iceland 17.58 18.25 18.14 18.43 ..
Ireland 18.75 18.14 17.86 17.36 ..
Israel 14.86 14.78 14.75 15.36 15.49
Italy 8.36 8.48 9.03 9.55 ..
Japan .. .. .. 9.54 ..
Korea .. .. .. 13.72 13.78
Latvia 11.78 13.02 13.70 14.35 ..
Lithuania 13.06 12.34 12.17 11.80 ..
Luxembourg 15.47 14.85 15.20 14.93 ..
Mexico 15.28 15.48 15.59 16.04 16.29
Netherlands 10.47 10.55 10.25 10.82 ..
New Zealand 17.69 17.16 16.71 16.86 16.35
Norway 12.66 12.60 15.09 14.96 ..
Poland 10.29 10.69 10.97 .. ..
Portugal 10.01 10.26 9.52 9.73 ..
Slovak Republic 11.07 11.21 11.08 10.34 ..
Slovenia 11.41 8.90 10.23 10.19 ..
Spain 8.50 8.85 8.85 9.02 ..
-19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14.60 14.54 14.71 14.87 ..
Switzerland 12.21 14.66 14.84 14.66 ..
Turkey 8.48 8.60 8.80 8.74 ..
United Kingdom 17.21 17.47 17.72 17.51 ..
United States 9.78 9.84 9.86 9.99 10.02
OECD 平均 12.53 12.55 12.75 12.71 ..
資料來源:OECD SOCX 及 OECD 教育資料庫 Education at a Glance
註:日本、南韓與墨西哥 2015 年學齡教育支出以 2016 年資料代替;2016 年日本兒少支出資料短
缺,無法計算。
-19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5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5.18 5.04 4.70 6.44 4.61 4.39 4.25 4.79 4.60 4.58 4.25
Austria 4.12 3.99 3.84 3.88 3.77 3.76 3.51 3.38 3.33 3.16 3.33
Belgium 2.78 2.92 3.03 2.87 2.83 2.80 2.74 2.73 2.74 2.79 2.79
Canada 1.64 1.88 1.91 1.82 1.79 1.75 1.73 1.74 1.72 1.70 2.53
Czech Republic 1.90 1.84 1.69 1.98 1.78 1.88 1.83 1.76 1.88 1.76 1.83
Denmark 1.88 1.86 1.84 1.81 1.75 1.70 1.65 1.55 1.60 1.58 1.57
Estonia 1.73 1.42 1.22 1.10 1.09 1.17 1.11 0.97 0.97 0.96 1.85
Finland 1.76 1.70 1.62 1.53 1.46 1.40 1.35 1.33 1.28 1.26 1.16
France 1.90 2.32 2.27 2.18 2.17 2.03 1.99 1.97 1.98 1.98 1.93
Germany 2.27 1.69 1.91 1.82 1.98 1.95 1.99 1.95 1.85 1.78 1.75
Greece 0.71 0.69 0.65 0.74 0.78 0.84 0.79 0.72 0.77 1.08 0.99
Hungary 2.34 2.61 2.80 2.85 2.84 2.80 2.61 2.55 2.33 2.07 1.91
Iceland 1.30 1.35 1.46 1.07 1.35 1.33 1.19 1.06 1.38 1.14 1.13
Ireland 3.90 3.84 3.74 3.78 3.90 3.22 4.23 4.52 4.33 4.20 4.00
Israel 1.60 1.69 1.65 1.62 1.68 1.78 1.88 1.80 1.51 1.13 1.25
Italy 0.81 0.76 0.85 0.86 0.83 0.81 0.82 0.82 0.83 0.83 0.80
Japan 0.63 0.74 0.82 0.82 0.81 1.54 1.61 1.45 1.41 1.37 1.34
Korea 0.01 0.01 0.01 0.02 0.04 0.05 0.06 0.06 0.40 0.41 0.37
Latvia 1.75 1.38 1.41 1.31 1.42 1.21 0.97 0.94 0.99 1.00 1.35
Lithuania 1.17 0.99 0.89 1.24 1.31 0.52 0.40 0.42 0.40 0.37 0.34
Luxembourg 4.61 4.76 4.72 6.20 5.68 5.38 4.86 4.57 4.44 4.40 4.30
Mexico .. .. .. .. .. .. .. .. .. .. ..
Netherlands 1.38 1.31 1.29 1.51 1.46 1.40 1.43 1.37 1.37 1.35 1.64
New Zealand 2.33 3.33 3.47 3.41 3.42 2.82 2.86 2.82 2.72 2.49 2.37
Norway 1.71 1.59 1.48 1.39 1.32 1.27 1.22 1.18 1.12 1.05 0.99
Poland 1.20 0.96 0.97 0.77 0.66 0.67 0.60 0.55 0.55 0.49 ..
Portugal 0.93 0.94 0.95 1.12 1.24 1.12 0.80 0.85 0.84 0.76 0.78
Slovak Republic 2.44 2.46 2.36 2.18 2.17 2.18 2.12 2.10 2.04 1.95 1.74
Slovenia 1.81 1.73 1.66 1.68 1.65 1.62 1.59 1.43 1.03 1.16 1.19
Spain 0.46 0.45 0.43 0.42 0.42 1.11 0.91 0.79 0.90 0.97 1.05
Sweden 1.41 1.49 1.45 1.38 1.35 1.33 1.31 1.28 1.26 1.25 1.24
-19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3.17 3.18 3.15 2.84 2.86 2.91 2.89 2.95 2.89 2.92 2.94
Turkey .. .. .. .. 0.17 0.12 0.15 0.16 0.15 0.15 0.21
United Kingdom 3.77 3.81 3.79 3.96 4.31 4.55 4.59 4.72 4.65 4.61 4.51
United States 0.32 0.29 0.27 0.27 0.25 0.22 0.22 0.22 0.23 0.21 0.20
OECD 平均 1.91 1.92 1.90 1.99 1.88 1.83 1.80 1.78 1.75 1.71 1.55
資料來源:OECD SOCX
-19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6 現金給付(產假與育嬰留職假)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24 0.31 0.31 0.31 0.28 0.35 0.43 0.38 0.34 0.32 0.33
Austria 0.27 0.27 0.27 0.27 0.27 0.29 0.26 0.26 0.26 0.26 0.27
Belgium 0.38 0.41 0.41 0.41 0.41 0.43 0.43 0.42 0.43 0.43 0.43
Canada 0.55 0.60 0.68 0.68 0.68 0.65 0.65 0.67 0.69 0.70 0.70
Czech Republic 1.31 1.39 2.37 2.22 2.15 2.13 1.93 1.80 1.82 1.67 1.59
Denmark 1.07 1.06 1.08 1.07 1.04 0.99 0.95 0.84 0.86 0.87 0.86
Estonia 1.98 2.25 2.23 2.77 3.30 3.86 3.59 2.99 2.88 2.91 2.93
Finland 1.25 1.27 1.30 1.27 1.30 1.32 1.29 1.25 1.22 1.19 1.18
France 0.64 0.60 0.57 0.56 0.54 0.54 0.52 0.50 0.49 0.48 0.43
Germany 0.40 0.40 0.49 0.57 0.51 0.48 0.45 0.46 0.47 0.53 0.56
Greece 0.42 0.41 0.40 0.42 0.49 0.49 0.45 0.43 0.36 0.52 0.44
Hungary 1.29 1.36 1.43 1.51 1.57 1.57 1.47 1.49 1.41 1.37 1.41
Iceland 1.51 1.39 1.43 1.11 1.33 1.16 1.04 0.97 1.00 0.97 0.98
Ireland 0.23 0.29 0.36 0.40 0.41 0.30 0.39 0.41 0.41 0.37 0.34
Israel 0.42 0.46 0.53 0.65 0.68 0.69 0.71 0.71 0.72 0.76 0.76
Italy 0.36 0.36 0.37 0.38 0.38 0.38 0.39 0.40 0.40 0.38 0.37
Japan 0.31 0.34 0.36 0.37 0.38 0.44 0.46 0.44 0.45 0.48 0.52
Korea 0.03 0.04 0.06 0.08 0.08 0.09 0.12 0.13 0.14 0.16 0.17
Latvia 1.00 0.96 1.02 1.37 1.65 1.31 0.94 0.85 1.19 1.34 1.55
Lithuania 0.85 0.94 1.26 2.44 3.66 3.49 2.46 2.17 1.70 1.72 1.82
Luxembourg 1.06 1.07 1.05 1.05 1.03 1.04 0.99 0.97 0.97 0.97 0.95
Mexico .. .. .. .. .. .. .. .. .. .. ..
Netherlands 0.04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3 0.06 0.03 0.27
New Zealand 0.16 0.18 0.19 0.18 0.19 0.16 0.17 0.18 0.18 0.19 0.22
Norway 1.54 1.41 1.36 1.34 1.37 1.39 1.40 1.39 1.36 1.37 1.38
Poland 0.53 0.60 0.61 0.64 0.72 0.75 0.72 0.79 0.87 1.15 ..
Portugal 0.51 0.53 0.56 0.54 0.61 0.54 0.60 0.61 0.50 0.50 0.59
Slovak Republic 1.28 1.27 1.27 1.21 1.19 1.44 1.59 1.60 1.55 1.48 1.35
Slovenia 1.07 1.16 1.05 1.06 1.42 1.49 1.50 1.58 1.20 1.35 1.34
Spain 0.39 0.41 0.58 0.78 0.73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Sweden 1.19 1.23 1.30 1.32 1.36 1.40 1.40 1.41 1.42 1.41 1.40
-19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0.27 0.33 0.33 0.34 0.36 0.38 0.38 0.37 0.37 0.39 0.40
Turkey .. .. .. .. 0.03 0.05 0.06 0.06 0.07 0.08 0.09
United Kingdom 0.24 0.81 0.32 0.36 0.36 0.36 0.36 0.35 0.36 0.35 0.36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平均 0.70 0.75 0.80 0.87 0.93 0.91 0.86 0.82 0.79 0.81 0.71
資料來源:OECD S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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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7 現金給付(其他現金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16 0.13 0.10 0.08 0.06 0.04 0.04 0.03 0.03 0.02 0.02
Austria 0.42 0.40 0.39 0.37 0.35 0.35 0.29 0.27 0.26 0.25 0.23
Belgium 0.08 0.10 0.10 0.10 0.11 0.10 0.11 0.11 0.11 0.10 0.10
Canada .. .. .. .. .. .. .. .. .. .. ..
Czech Republic 0.40 0.37 0.37 0.27 0.24 0.26 0.13 0.09 0.17 0.18 0.19
Denmark .. .. 0.12 0.11 0.10 0.08 0.06 0.05 0.05 0.05 0.05
Estonia 0.48 0.44 0.38 0.32 0.24 0.25 0.24 0.21 0.22 0.22 0.23
Finland 0.10 0.13 0.14 0.14 0.15 0.15 0.15 0.14 0.13 0.13 0.13
France 0.00 0.25 0.24 0.24 0.26 0.26 0.26 0.29 0.29 0.28 0.28
Germany 0.17 0.16 0.16 0.16 0.18 0.18 0.20 0.21 0.20 0.19 0.18
Greece 0.53 0.50 0.68 0.44 0.41 0.39 0.47 0.34 0.43 0.40 0.29
Hungary 0.02 0.09 0.06 0.10 0.11 0.11 0.11 0.12 0.11 0.09 0.13
Iceland 0.15 0.13 0.40 0.31 0.38 0.35 0.34 0.33 0.33 0.29 0.29
Ireland 2.16 2.16 2.09 2.13 2.22 0.83 1.16 1.24 1.27 1.27 1.35
Israel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6 0.05 0.06 0.06
Italy 0.12 0.22 0.25 0.22 0.40 0.21 0.24 0.25 0.29 0.99 1.40
Japan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8 0.03
Korea .. .. 0.00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Latvia 0.26 0.24 0.22 0.22 0.22 0.26 0.27 0.27 0.29 0.35 0.44
Lithuania 0.17 0.15 0.13 0.10 0.11 0.16 0.17 0.18 0.16 0.13 0.12
Luxembourg 1.40 1.39 1.33 1.27 1.15 1.05 1.01 0.93 0.88 0.85 0.79
Mexico 1.54 1.44 1.47 1.35 1.51 1.69 1.40 1.48 1.38 1.39 1.56
Netherlands 0.07 0.08 0.08 0.07 0.07 0.07 0.02 0.05 0.02 0.02 0.01
New Zealand 2.43 2.20 2.06 1.95 2.08 1.80 1.94 1.89 1.38 1.23 1.16
Norway 0.43 0.39 0.34 0.56 0.54 0.53 0.52 0.51 0.48 0.45 0.41
Poland 0.19 0.30 0.28 0.26 0.29 0.29 0.30 0.20 0.21 0.21 ..
Portugal 0.13 0.13 0.14 0.13 0.14 0.13 0.15 0.15 0.16 0.15 0.16
Slovak Republic 0.08 0.10 0.17 0.16 0.13 0.13 0.14 0.15 0.14 0.13 0.11
Slovenia 0.11 0.13 0.13 0.12 0.13 0.13 0.14 0.14 0.11 0.13 0.13
Spain 0.36 0.38 0.32 0.26 0.26 0.15 0.13 0.13 0.13 0.14 0.07
Sweden 0.13 0.14 0.13 0.12 0.12 0.12 0.11 0.11 0.11 0.10 0.11
Switzerland 0.16 0.17 0.16 0.19 0.18 0.22 0.23 0.22 0.23 0.24 0.25
-20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Turkey .. .. .. .. 0.20 0.22 0.28 0.31 0.34 0.33 0.29
United Kingdom 0.72 0.02 0.74 0.66 0.60 0.56 0.52 0.49 0.46 0.47 0.47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平均 0.43 0.41 0.42 0.38 0.39 0.33 0.34 0.33 0.31 0.33 0.29
資料來源:OECD S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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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8 現金給付(家庭津貼、產假與育嬰留職假、其他現金給付)占總政
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5.58 5.48 5.11 6.83 4.94 4.77 4.72 5.21 4.97 4.93 4.60
Austria 4.81 4.66 4.49 4.52 4.39 4.40 4.07 3.91 3.85 3.68 3.83
Belgium 3.24 3.43 3.54 3.38 3.34 3.33 3.28 3.26 3.28 3.33 3.32
Canada 2.19 2.48 2.58 2.49 2.47 2.40 2.38 2.41 2.41 2.40 3.22
Czech Republic 3.62 3.60 4.44 4.46 4.17 4.27 3.89 3.65 3.87 3.60 3.60
Denmark 2.95 2.91 3.03 2.98 2.89 2.77 2.66 2.44 2.51 2.50 2.48
Estonia 4.19 4.11 3.83 4.18 4.62 5.28 4.94 4.17 4.08 4.10 5.01
Finland 3.10 3.10 3.06 2.93 2.91 2.88 2.78 2.72 2.64 2.58 2.47
France 2.54 3.17 3.08 2.97 2.97 2.83 2.77 2.76 2.76 2.74 2.65
Germany 2.84 2.26 2.56 2.55 2.67 2.60 2.65 2.61 2.52 2.51 2.49
Greece 1.66 1.60 1.73 1.60 1.68 1.72 1.72 1.50 1.56 2.00 1.72
Hungary 3.64 4.05 4.28 4.46 4.52 4.49 4.19 4.16 3.85 3.53 3.45
Iceland 2.95 2.88 3.29 2.49 3.07 2.84 2.57 2.36 2.70 2.40 2.40
Ireland 6.29 6.29 6.19 6.32 6.54 4.34 5.79 6.18 6.01 5.84 5.68
Israel 2.08 2.21 2.24 2.33 2.42 2.53 2.64 2.57 2.29 1.95 2.07
Italy 1.30 1.34 1.47 1.45 1.62 1.39 1.45 1.46 1.52 2.19 2.57
Japan 0.95 1.08 1.19 1.20 1.21 1.99 2.08 1.91 1.87 1.93 1.89
Korea 0.04 0.05 0.08 0.10 0.12 0.15 0.19 0.20 0.55 0.58 0.56
Latvia 3.01 2.57 2.65 2.91 3.29 2.78 2.18 2.05 2.47 2.69 3.35
Lithuania 2.19 2.09 2.27 3.78 5.08 4.17 3.03 2.77 2.26 2.23 2.28
Luxembourg 7.06 7.23 7.10 8.52 7.87 7.47 6.85 6.47 6.29 6.22 6.04
Mexico 1.54 1.44 1.47 1.35 1.51 1.69 1.40 1.48 1.38 1.39 1.56
Netherlands 1.49 1.43 1.40 1.62 1.56 1.50 1.48 1.45 1.45 1.40 1.91
New Zealand 4.92 5.72 5.72 5.54 5.69 4.78 4.97 4.89 4.27 3.91 3.75
Norway 3.67 3.38 3.18 3.29 3.24 3.20 3.13 3.08 2.96 2.87 2.78
Poland 1.91 1.85 1.85 1.67 1.66 1.71 1.61 1.54 1.62 1.85 0.00
Portugal 1.56 1.61 1.64 1.78 1.98 1.79 1.55 1.61 1.50 1.41 1.53
Slovak Republic 3.79 3.83 3.80 3.55 3.50 3.75 3.85 3.86 3.72 3.56 3.20
Slovenia 2.99 3.01 2.84 2.86 3.19 3.24 3.22 3.14 2.33 2.64 2.66
Spain 1.21 1.23 1.33 1.46 1.40 1.30 1.09 0.96 1.07 1.16 1.17
Sweden 2.73 2.86 2.87 2.82 2.82 2.84 2.82 2.80 2.78 2.76 2.74
-20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3.60 3.67 3.64 3.36 3.41 3.51 3.49 3.54 3.50 3.55 3.58
Turkey 0.00 0.00 0.00 0.00 0.40 0.39 0.48 0.54 0.56 0.56 0.59
United Kingdom 4.72 4.64 4.85 4.98 5.27 5.48 5.47 5.56 5.47 5.43 5.34
United States 0.32 0.29 0.27 0.27 0.25 0.22 0.22 0.22 0.23 0.21 0.20
OECD 平均 3.04 3.08 3.12 3.24 3.20 3.08 2.99 2.92 2.86 2.85 2.55
資料來源:OECD SOCX
-20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19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1.00 0.95 1.11 1.25 1.26 1.37 1.42 1.55 1.62 1.77 1.74
Austria 0.55 0.57 0.59 0.62 0.70 0.86 0.88 0.91 0.93 0.96 1.00
Belgium 1.18 1.26 1.26 1.26 1.20 1.25 1.23 1.33 1.39 1.50 1.52
Canada 0.50 0.53 0.51 0.50 0.50 0.51 0.52 0.55 0.55 0.57 0.57
Czech Republic 0.75 0.76 0.75 0.80 0.88 0.90 0.92 0.97 1.08 1.08 1.05
Denmark 2.58 2.68 2.50 2.44 2.31 2.18 2.46 2.37 2.40 2.31 2.24
Estonia 0.76 0.74 0.76 0.94 0.75 0.84 0.85 0.86 0.76 2.01 1.90
Finland 1.82 1.83 1.86 1.91 1.89 1.89 1.94 1.95 1.93 1.90 1.97
France 2.26 1.98 2.02 2.02 2.11 2.13 2.15 2.17 2.28 2.29 2.32
Germany 0.81 0.83 0.86 0.85 0.91 0.97 1.05 1.18 1.28 1.33 1.37
Greece 0.00 0.00 0.00 0.00 0.02 0.06 0.08 0.14 0.15 0.17 0.15
Hungary 1.37 1.30 1.24 1.29 1.27 1.32 1.26 1.29 1.26 1.53 1.45
Iceland 2.75 3.21 3.56 2.74 3.32 3.21 3.44 3.94 4.08 4.19 4.24
Ireland 0.83 0.83 0.84 0.87 0.96 0.74 1.00 1.17 1.15 1.14 1.11
Israel 1.33 1.39 1.38 1.45 1.56 1.74 1.51 1.54 1.89 1.92 1.98
Italy 1.07 1.16 1.11 1.15 1.07 1.05 1.04 1.06 1.07 1.07 1.11
Japan 0.87 0.90 0.90 0.77 0.78 0.87 0.91 0.94 0.94 1.02 1.12
Korea 0.49 0.81 1.00 1.56 1.70 2.00 1.89 2.31 3.01 2.93 2.95
Latvia 0.27 0.24 0.27 1.84 1.92 1.67 1.82 1.86 1.97 2.09 1.98
Lithuania 1.97 1.93 1.74 1.60 1.87 1.87 1.89 2.02 2.06 2.11 2.26
Luxembourg 0.90 1.00 0.95 1.41 0.92 1.19 1.21 1.48 1.78 1.74 1.78
Mexico 2.48 2.49 2.45 2.43 2.20 2.21 1.96 1.90 1.96 1.95 1.99
Netherlands 1.26 1.21 1.58 1.79 1.79 1.75 1.75 1.57 1.47 1.36 1.33
New Zealand 1.52 1.50 1.69 1.88 2.14 1.95 2.16 2.20 2.33 2.34 2.43
Norway 1.80 2.05 2.24 2.44 2.59 2.69 2.79 2.81 2.84 2.83 2.72
Poland 0.64 0.64 0.65 0.97 1.04 1.05 1.17 1.06 1.37 1.45 ..
Portugal 0.80 0.80 0.78 0.78 0.75 0.75 0.74 0.78 0.81 0.80 0.80
Slovak Republic 0.98 0.98 1.03 1.02 0.96 0.96 1.03 1.09 1.14 1.20 1.11
Slovenia 1.18 1.14 1.11 1.04 1.00 1.00 0.98 1.06 0.88 1.01 1.02
Spain 1.11 1.15 1.16 1.18 1.17 1.19 1.17 1.09 1.16 1.14 1.13
Sweden 2.34 2.57 2.68 2.84 2.88 2.93 3.00 3.08 3.15 3.20 3.23
Switzerland 0.88 0.91 0.93 0.89 0.91 0.89 0.93 0.96 0.96 1.12 1.33
-20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Turkey .. .. .. .. 0.39 0.39 0.38 0.41 0.44 0.44 0.45
United Kingdom 1.84 1.95 1.75 1.59 1.64 1.62 1.70 1.69 1.70 1.39 1.54
United States 0.91 0.96 0.99 0.92 0.88 0.89 0.87 0.86 0.85 0.87 0.87
OECD 平均 1.23 1.27 1.30 1.37 1.36 1.37 1.41 1.47 1.54 1.60 1.49
資料來源:OECD SOCX
-20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20 實物給付(居家與住宿服務)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 .. .. .. .. .. .. .. .. .. ..
Austria 0.22 0.22 0.23 0.23 0.24 0.26 0.27 0.27 0.27 0.27 0.28
Belgium 0.31 0.34 0.35 0.34 0.35 0.34 0.33 0.06 0.06 0.02 0.00
Canada .. .. .. .. .. .. .. .. .. .. ..
Czech Republic 0.31 0.32 0.26 0.27 0.30 0.17 0.17 0.15 0.16 0.15 0.13
Denmark 0.94 0.97 0.88 0.95 0.97 0.94 0.88 0.83 0.85 0.83 0.81
Estonia 0.18 0.15 0.14 0.15 0.13 0.15 0.14 0.12 0.12 0.12 0.11
Finland 0.04 0.03 0.03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France 0.01 0.19 0.19 0.19 0.11 0.11 0.10 0.10 0.11 0.12 0.12
Germany .. .. .. .. .. .. .. .. .. .. ..
Greece .. .. .. .. .. .. .. .. .. 0.00 0.01
Hungary .. .. .. .. .. .. .. .. .. .. ..
Iceland 0.02 0.02 0.02 0.01 0.06 0.05 0.05 0.06 0.06 0.08 0.09
Ireland 0.72 0.71 0.70 0.67 0.66 0.45 0.65 0.71 0.72 0.72 0.70
Israel .. .. .. .. .. .. .. .. .. .. ..
Italy .. .. .. .. .. .. .. .. .. .. ..
Japan 0.06 0.04 0.05 0.19 0.18 0.17 0.14 0.15 0.16 0.19 0.22
Korea 0.10 0.38 0.12 0.04 0.05 0.01 0.02 0.02 0.02 0.02 0.02
Latvia 0.30 0.26 0.25 0.25 0.23 0.19 0.19 0.20 0.21 0.19 0.19
Lithuania 0.33 0.26 0.25 0.26 0.27 0.24 0.22 0.21 0.19 0.19 0.19
Luxembourg 0.04 0.04 0.04 0.03 0.03 0.03 0.03 0.03 0.04 0.04 0.04
Mexico 0.01 0.01 0.01 0.00 0.0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therlands 1.19 1.51 1.3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w Zealand .. .. .. .. .. .. .. .. .. .. ..
Norway 0.73 0.74 0.77 0.76 0.78 0.81 0.84 0.86 0.86 0.84 0.83
Poland 0.17 0.16 0.17 0.17 0.16 0.15 0.15 0.29 0.29 0.29 ..
Portugal .. .. .. .. .. .. .. .. .. .. ..
Slovak Republic .. .. .. 0.00 .. .. .. .. 0.00 0.00 0.01
Slovenia 0.05 0.05 0.05 0.04 0.04 0.04 0.04 0.04 0.03 0.04 0.03
Spain 0.25 0.26 0.23 0.17 0.15 0.09 0.10 0.08 0.08 0.09 0.09
Sweden 0.69 0.66 0.68 0.70 0.73 0.72 0.74 0.75 0.76 0.81 0.85
-20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 .. .. .. .. .. .. .. .. .. ..
Turkey .. .. .. .. 0.05 0.05 0.07 0.08 0.11 0.10 0.11
United Kingdom 0.25 0.24 0.46 0.46 0.49 0.49 0.50 0.50 0.49 0.52 0.54
United States .. .. .. .. .. .. .. .. .. .. ..
OECD 平均 0.30 0.33 0.31 0.24 0.24 0.21 0.22 0.21 0.20 0.20 0.13
資料來源:OECD SOCX
-20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21 實物給付(其他實物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66 0.66 0.69 0.64 0.59 0.59 0.62 0.64 0.62 0.65 0.68
Austria 0.07 0.07 0.07 0.07 0.07 0.08 0.09 0.08 0.08 0.08 0.08
Belgium 0.26 0.29 0.32 0.31 0.34 0.35 0.37 0.37 0.38 0.37 0.41
Canada .. .. .. .. .. .. .. .. .. .. ..
Czech Republic 0.18 0.18 0.12 0.13 0.13 0.12 0.12 0.11 0.12 0.12 0.10
Denmark 0.36 0.37 0.76 0.79 0.80 0.75 0.71 0.68 0.72 0.72 0.75
Estonia 0.02 0.03 0.05 0.05 0.06 0.05 0.04 0.03 0.02 0.02 0.01
Finland 0.80 0.85 0.88 0.92 0.91 0.91 0.95 0.99 1.00 0.99 0.99
France 0.70 0.06 0.06 0.06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0.08
Germany 0.76 0.77 0.79 0.92 0.95 0.99 1.05 1.06 1.10 1.14 1.22
Greece 0.05 0.04 0.05 0.06 0.07 0.06 0.06 0.02 0.01 0.02 0.02
Hungary 1.07 1.02 0.95 0.94 0.96 1.08 1.00 0.92 0.94 0.92 1.02
Iceland 1.21 1.28 1.38 1.10 1.24 1.30 1.37 1.31 1.29 1.40 1.27
Ireland 0.04 0.04 0.04 0.04 0.03 0.13 0.18 0.18 0.18 0.14 0.15
Israel 0.56 0.58 0.59 0.58 0.60 0.61 0.67 0.70 0.68 0.70 0.72
Italy 0.21 0.22 0.25 0.25 0.27 0.28 0.25 0.24 0.23 0.23 0.21
Japan 0.33 0.17 0.05 0.06 0.06 0.05 0.06 0.05 0.06 0.06 0.11
Korea 0.15 0.39 0.28 0.07 0.08 0.09 0.08 0.13 0.20 0.17 0.17
Latvia 0.06 0.05 0.05 0.05 0.07 0.09 0.09 0.08 0.07 0.06 0.07
Lithuania 0.55 0.54 0.44 0.44 0.47 0.44 0.39 0.41 0.34 0.32 0.29
Luxembourg 0.26 0.27 0.27 0.26 0.24 0.24 0.23 0.23 0.24 0.24 0.25
Mexico 0.22 0.23 0.31 0.28 0.18 0.18 0.12 0.09 0.09 0.11 0.10
Netherlands .. .. .. .. .. .. .. .. .. .. ..
New Zealand 0.56 0.54 0.53 0.51 0.53 0.45 0.47 0.50 0.51 0.52 0.51
Norway 0.44 0.42 0.43 0.30 0.30 0.31 0.34 0.34 0.35 0.36 0.34
Poland 0.00 0.00 0.00 0.00 0.00 0.01 0.01 0.01 0.03 0.03 ..
Portugal 0.17 0.17 0.17 0.16 0.16 0.14 0.12 0.16 0.17 0.16 0.16
Slovak Republic 0.00 0.00 0.00 0.00 0.03 0.02 0.03 0.08 0.08 0.08 0.06
Slovenia 0.03 0.03 0.03 0.03 0.03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Spain 0.44 0.44 0.42 0.41 0.50 0.52 0.55 0.55 0.55 0.44 0.43
Sweden 0.26 0.26 0.25 0.28 0.27 0.28 0.30 0.31 0.31 0.31 0.31
-20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itzerland .. .. .. 0.06 0.07 0.09 0.10 0.12 0.12 0.12 0.13
Turkey .. .. .. .. .. .. .. .. .. .. ..
United Kingdom 0.14 0.14 0.41 0.42 0.45 0.85 0.82 0.91 0.79 0.83 0.83
United States 0.70 0.69 0.64 0.63 0.63 0.63 0.62 0.63 0.63 0.62 0.63
OECD 平均 0.37 0.36 0.37 0.35 0.36 0.38 0.38 0.39 0.39 0.39 0.33
資料來源:OECD SOCX
-20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22 實物給付(居家與住宿服務及其他實物給付)占總政府支出百
分比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Australia 0.66 0.66 0.69 0.64 0.59 0.59 0.62 0.64 0.62 0.65 0.68
Austria 0.28 0.29 0.30 0.30 0.31 0.34 0.36 0.34 0.35 0.35 0.36
Belgium 0.57 0.63 0.66 0.65 0.68 0.69 0.70 0.43 0.44 0.40 0.41
Canada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Czech Republic 0.49 0.50 0.38 0.39 0.42 0.29 0.28 0.27 0.27 0.26 0.23
Denmark 1.30 1.34 1.64 1.74 1.77 1.69 1.58 1.51 1.56 1.55 1.56
Estonia 0.21 0.18 0.19 0.21 0.19 0.20 0.18 0.15 0.14 0.13 0.12
Finland 0.84 0.88 0.90 0.94 0.93 0.93 0.97 1.01 1.02 1.01 1.01
France 0.71 0.25 0.25 0.25 0.19 0.19 0.18 0.18 0.18 0.20 0.19
Germany 0.76 0.77 0.79 0.92 0.95 0.99 1.05 1.06 1.10 1.14 1.22
Greece 0.05 0.04 0.05 0.06 0.07 0.06 0.06 0.02 0.01 0.02 0.03
Hungary 1.07 1.02 0.95 0.94 0.96 1.08 1.00 0.92 0.94 0.92 1.02
Iceland 1.23 1.30 1.40 1.11 1.30 1.35 1.42 1.37 1.35 1.49 1.37
Ireland 0.76 0.75 0.73 0.71 0.69 0.58 0.83 0.89 0.89 0.86 0.85
Israel 0.56 0.58 0.59 0.58 0.60 0.61 0.67 0.70 0.68 0.70 0.72
Italy 0.21 0.22 0.25 0.25 0.27 0.28 0.25 0.24 0.23 0.23 0.21
Japan 0.39 0.22 0.11 0.25 0.24 0.23 0.19 0.20 0.22 0.25 0.33
Korea 0.25 0.77 0.40 0.11 0.13 0.10 0.10 0.15 0.22 0.18 0.19
Latvia 0.36 0.31 0.29 0.30 0.30 0.28 0.28 0.28 0.28 0.25 0.26
Lithuania 0.88 0.81 0.69 0.70 0.74 0.68 0.61 0.62 0.53 0.51 0.47
Luxembourg 0.30 0.30 0.30 0.29 0.27 0.27 0.26 0.26 0.28 0.27 0.29
Mexico 0.23 0.23 0.32 0.29 0.18 0.19 0.12 0.09 0.09 0.11 0.10
Netherlands 1.19 1.51 1.3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New Zealand 0.56 0.54 0.53 0.51 0.53 0.45 0.47 0.50 0.51 0.52 0.51
Norway 1.17 1.17 1.20 1.05 1.08 1.12 1.18 1.20 1.21 1.20 1.17
Poland 0.17 0.17 0.17 0.17 0.16 0.16 0.16 0.29 0.32 0.32 0.00
Portugal 0.17 0.17 0.17 0.16 0.16 0.14 0.12 0.16 0.17 0.16 0.16
Slovak Republic 0.00 0.00 0.00 0.00 0.03 0.02 0.03 0.08 0.08 0.08 0.07
Slovenia 0.07 0.08 0.08 0.08 0.07 0.08 0.07 0.06 0.05 0.06 0.06
Spain 0.69 0.70 0.65 0.58 0.65 0.61 0.64 0.64 0.64 0.53 0.52
-21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0.95 0.92 0.93 0.99 1.00 1.01 1.04 1.06 1.07 1.12 1.16
Switzerland 0.00 0.00 0.00 0.06 0.07 0.09 0.10 0.12 0.12 0.12 0.13
Turkey 0.00 0.00 0.00 0.00 0.05 0.05 0.07 0.08 0.11 0.10 0.11
United Kingdom 0.38 0.38 0.87 0.88 0.93 1.34 1.31 1.41 1.28 1.36 1.36
United States 0.70 0.69 0.64 0.63 0.63 0.63 0.62 0.63 0.63 0.62 0.63
OECD 平均 0.67 0.69 0.68 0.58 0.60 0.59 0.60 0.60 0.59 0.58 0.45
資料來源:OECD SOCX
-21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表 5-1- 23 OECD 各國學齡教育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05 年至
2016 年
2005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Australia .. .. .. .. .. 9.35 9.29 9.22 8.92 8.91
Austria .. .. .. .. .. 6.11 6.21 5.92 6.06 6.19
Belgium .. .. .. .. .. 7.74 7.79 7.80 7.95 8.00
Canada .. .. .. .. 7.69 7.82 7.78 7.95 7.82 7.60
Czech Republic .. .. .. .. .. 5.82 5.93 5.87 5.99 5.99
Denmark .. .. .. .. .. 8.45 8.72 9.29 .. ..
Estonia .. .. .. .. .. 8.24 8.12 6.98 6.92 6.93
Finland .. .. .. .. .. .. 7.02 6.96 7.16 7.09
France .. .. .. .. .. 6.25 6.22 6.23 6.20 6.19
Germany .. .. .. .. .. 6.62 6.50 6.51 6.38 6.27
Greece .. .. .. .. .. 4.75 4.28 5.34 4.97 5.38
Hungary .. .. .. .. .. 5.22 4.90 5.68 5.56 6.27
Iceland .. .. .. .. .. 9.92 10.11 10.06 10.43 9.43
Ireland .. .. .. .. .. 10.52 10.09 10.03 9.71 10.35
Israel 8.07 8.67 8.37 9.03 .. 10.05 9.93 10.19 10.59 10.59
Italy .. .. .. .. .. 5.61 5.67 5.54 5.66 5.41
Japan .. .. .. .. .. .. .. .. .. 6.20
Korea .. .. .. .. .. .. .. .. .. 10.02
Latvia .. .. .. .. .. 7.59 8.29 8.67 8.77 8.54
Lithuania 9.57 8.64 8.30 7.96 6.98 7.65 7.50 7.32 6.79 7.13
Luxembourg .. .. .. .. .. 7.27 6.50 6.98 6.82 6.31
Mexico 15.87 12.70 13.54 13.43 11.73 11.81 12.05 12.14 .. 12.40
Netherlands .. .. .. .. .. 7.45 7.63 7.49 7.58 7.76
New Zealand .. .. .. .. .. 10.11 10.06 9.94 10.17 9.93
Norway .. .. .. .. .. 5.56 5.58 8.20 8.29 8.15
Poland 8.35 7.77 7.61 7.43 7.28 7.40 7.38 7.35 7.16 7.16
Portugal .. .. .. .. .. 7.46 7.78 7.14 7.25 7.80
Slovak Republic .. .. .. .. .. 6.05 6.27 6.24 5.96 6.15
Slovenia 5.74 5.26 5.05 4.94 4.80 7.14 5.64 6.53 6.45 6.71
Spain .. .. .. .. .. 5.81 5.99 6.02 6.20 6.41
-21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Sweden .. .. .. .. .. 7.66 7.54 7.63 7.74 8.02
Switzerland .. .. .. .. .. 7.58 10.09 10.05 9.61 9.61
Turkey .. .. .. .. 7.29 7.46 7.50 7.70 7.59 7.60
United Kingdom .. .. .. .. .. 8.54 9.03 9.55 9.27 8.95
United States .. .. .. .. 8.10 8.08 8.13 8.16 8.28 8.33
OECD 平均 9.52 8.61 8.57 8.56 7.69 7.60 7.62 7.78 7.56 7.76
資料來源:OECD 教育資料庫 Education at a Glance
-21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上述 OECD 家庭領域社會支出是以家庭為政策目標領域,而以家庭與兒少
為主要對象的方式來計算支出,其中包括學齡前的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學齡後
的兒少教育支出不被視為是社會支出,因而未納入 OECD SOCX。接下來,本研
究以 SOCX 家庭領域支出為基礎,加入 OECD 教育資料庫的學齡教育支出資料,
以提供更為完整的兒少支出概況(詳見表 5-1-14)
。在學齡教育支出部分,僅有少
數國家提供 2012 年之前的資料,自 2012 年開始 OECD 國家開始逐年提供教育
支出資料,最新資料為 2016 年。綜合來看,2012 年至 2015 年 OECD 各國學齡
教育支出相對穩定,平均學齡教育支出均在 7.6%左右(詳見表 5-1-23)。
合併 SOCX 家庭領域支出與學齡教育支出作為總兒少支出後可發現,OECD
各國平均總兒少支出均在 12%以上,2014 年與 2015 年分別達到 12.75%及 12.71%。
圖 5-1-3 顯示,東歐國家與歐陸國家的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均與 OECD
平均相去不遠,但歐陸國家有盧森堡與瑞士高於 OECD 平均,比利時與 OECD
平均水準相當,其餘國家均略低於 OECD 平均。東歐國家多低於 OECD 平均,
但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卻有提高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的趨勢。北歐國家有丹
麥、挪威與瑞典高於 OECD 平均,在 14%至 16%之間,約與前述盧森堡與瑞士
相當。南歐國家則明顯低於 OECD 平均,僅葡萄牙的總兒少支出達總政府支出
10%上下,義大利在 2015 年也提高至將近 10% 。
英語系國家與其他 OECD 國家中,可將部分資料延申至 2016 年,但趨勢大
致不變。英語系國家中,2012 年至 2015 年澳洲、紐西蘭與愛爾蘭的兒少支出均
占總政府支出 14%至 16%之間,與歐陸或北歐支出水準較高的國家相當,加拿大
與美國均低於 OECD 平均水準,美國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 10%左右。須注意
的是,SOCX 缺少加拿大其他實物給付(不含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的支出資料,
由於英語系各國此部分支出均在總政府支出 0.5%上下,加拿大的兒少支出可能
-21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略有低估。在其他 OECD 國家當中,冰島投注於兒少的相關支出遠高於 OECD
各國,自 2013 年起已達總政府支出的 18%。以色列與墨西哥近年的兒少支出均
在上升,已超過總政府支出 15%的水準,2015 年起墨西哥甚至達到 16%。本研
究雖然僅有 2014 年與 2015 年南韓完整的家庭與教育支出資料,可發現南韓投注
於兒少支出的額度已逼近總政府支出 14%。日本僅有 2015 年資料,當年兒少支
出占總政府支出 9.5%,土耳其相對較低,兒少支出略低於 9%。
-21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東歐國家 歐陸國家
10 Czech 12
9 Republic Austria
8 Estonia 10
Belgium
7
Latvia 8
6 France
5 Lithuania 6
Germany
4
Poland
3 4
Hungary
2 Slovak
Republic
2 Luxembour
1 g
Slovenia
0 0 Netherlands
OECD平均
北歐國家 南歐國家
10.00 10.00
9.00 9.00
8.00 8.00
7.00 7.00
Denmark Greece
6.00 6.00
Finland Italy
5.00 5.00
Norway Portugal
4.00 4.00
Sweden Spain
3.00 3.00
OECD平均 OECD平均
2.00 2.00
1.00 1.00
0.00 0.00
2005 2007 2009 2011 2013 2015 2005 2007 2009 2011 2013 2015
英語系國家 其他OECD國家
10 10
9 9
8 8
Iceland
7 7
Australia Israel
6 6
Ireland
Japan
5 New Zealand
5
Korea
4 United Kingdom 4
Mexico
3 United States 3
OECD平均 Turkey
2 2
OECD平均
1 1
0 0
圖 5-1- 2:OECD 國家中家庭領域社會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05 年至
2015 年
資料來源:OECD SOCX
-21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期末報告)
東歐國家 歐陸國家
20 20
Czech Austria
18 Republic 18
16 Estonia 16 Belgium
14 14
Latvia France
12 12
10 Lithuania 10 Germany
8 8
Poland Hungary
6 6
4 Slovak 4 Luxembour
Republic g
2 2
Slovenia Netherlands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2 2013 2014 2015
北歐國家 南歐國家
20 20
18 18
16 Denmark 16 Greece
14 14
Finland Italy
12 12
10 Norway 10 Portugal
8 8
Sweden Spain
6 6
4 OECD - 平 4 OECD - 平
均 均
2 2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2 2013 2014 2015
英語系國家 其他OECD國家
20 20
18 Australia 18
16 16
Canada
Iceland
14 14
Ireland Israel
12 12
Japan
10 New Zealand 10 Korea
8 8 Mexico
United
6 Kingdom 6 Turkey
United States OECD - 平均
4 4
2 OECD - 平均 2
0 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圖 5-1- 3:OECD 國家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2012 年至 2015 年
資料來源:OECD SOCX 及 OECD 教育資料庫 Education at a Glance
註:日本、南韓與墨西哥 2015 年學齡教育支出以 2016 年資料代替;2016 年日本兒少支出資料短缺,無法計算。
-21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三)總兒少支出組成
圖 5-1-4 顯示,OECD 各國當中,學齡教育支出平均占總兒少支出 61.8%,是
占比最大的項目,現金給付、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
、其他實物給付依序平均占總兒少支出的 22.2%、12.3%與 3.6%。由
於其他現金給付占比甚小,扣除此項之後,學齡教育支出約占總兒少支出 3 分之
2,而現金給付與 ECEC 合計約占另外 3 分之 1。
現金給付與 ECEC 占比超過 3 分之 1 的 OECD 國家中,盧森堡、英國、愛
爾蘭、澳洲、冰島與紐西蘭的總兒少支出均在總政府支出 16%左右或更高,這幾
個國家的總兒少支出用於現金給付部分在 13.0%至 40.4%之間。在同樣總兒少支
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高於 OECD 平均,且現金與 ECEC 合計至少占 3 分之 1
總兒少支出的國家當中,冰島有最高的 ECEC 占比,達 23.0%;法國的總兒少支
出雖然低於 OECD 平均,但如同瑞典與南韓(後者現金給付占比較少)一樣,
花費了超過 20%的總兒少支出於 ECEC 之上,僅次於冰島之後,合計僅有此四
個國家投注 20%以上的兒少經費於兒童的早期教育與照顧之上;紐西蘭、芬蘭、
挪威花費在兒少現金給付與 ECEC 的比例則較為相近,合計也占將近 4 成的總
兒少支出。
在現金給付與 ECEC 合計約略低於三分之一的國家當中,有日本、荷蘭、西
班牙、希臘、葡萄牙與墨西哥等國。瑞士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將近 15%,也
花費了當中 24.4%於現金給付,但 ECEC 僅占 9.1%,因此合計僅約總兒少出支
的 3 分之 1。以色列有高於 OECD 平均的學齡教育支出,而壓低了現金給付與
ECEC 所占份額;而美國則是因為實際支付於現金給付與 ECEC 占總政府支出的
水準遠低於 OECD 其他各國,使得學齡教育占比明顯偏高。
-218-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Luxembourg
Hungary
Estonia
Sweden
United Kingdom
Austria
France
Czech Republic
Norway
Cash Germany
Ireland
Australia
Iceland
註:丹麥與波蘭資料不全,未列於圖中。
ECEC
Finland
Lithuania
-219- Slovak Republic
Italy
Belgium
New Zealand
Other in-kind
Latvia
圖 5-1- 4:2015 年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分配情形
OECD - 平均
Slovenia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Japan
2015年總兒少支出支出組成
Switzerland
Education
Canada
Spain
Israel
Netherlands
Greece
Korea
Portugal
Mexico
United States
Turkey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四)兒少健康支出
OECD 健康資料庫雖然有完整的醫療保健相關統計,但是在醫療支出方面
僅收錄少數國家的分齡醫療支出,目前僅有荷蘭 2003、2005、2007 及 2011 年以
及捷克與南韓於 2009 年的分齡醫療支出數據(OECD, 2019d)。由下表 5-1-24 可
知,兒少人口的健康支出並非捷克、南韓與荷蘭最主要的健康支出類別,三個國
家 0 至 19 歲的健康支出均占該國總健康支出將近 11%。
表 5-1-24 顯示,2011 年荷蘭在 20 至 64 歲人口的健康支出相對較低,而花費
在 65 歲(含)以上人口的健康支出高達 41%,其中荷蘭 85 歲(含)以上人口的
健康支出達總支出的 12%,但荷蘭在兒少健康支出仍然維持相對穩定的水準,
2003 年為 9.66%,2005 年、2007 年及 2011 年則分別為 10.61%、10.99%及 10.58%。
表 5-1-25 再依據上述三個年齡所花費的醫療支出,計算各年齡組健康支出占當年
總政府支出百分比,可知荷蘭、南韓與捷克的健康支出占總政府支出分別達
12.1%、17.4%及 22.1%,當中 0 至 19 歲兒少的健康支出僅分別占政府支出的 1.3%、
1.8%與 2.3%。
表 5-1- 24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單位:百分比
Czech Republic (2009)Korea (2009) Netherlands (2011)
0-19 歲 10.95 10.53 10.58
20-64 歲 52.89 53.56 48.29
65 歲(含)以上 36.17 35.92 41.13
資料來源:Expenditure by disease, age and gender under the System of Health Accounts (SHA)
Framework : Current health spending by age
-22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表 5-1- 25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占政府總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單位:百分比
Czech Republic (2009)Korea (2009) Netherlands (2011)
0-19 歲 1.33 1.83 2.34
20-64 歲 6.42 9.30 10.67
65 歲(含)以上 4.39 6.24 9.09
資料來源:Expenditure by disease, age and gender under the System of Health Accounts (SHA)
Framework : Current health spending by age
為能將兒少健康支出納為兒少支出的一部分,並提供一個較為全面的兒少支
出的概況,本研究分別以 2009 與 2011 年為基準年,並以當年捷克、南韓與荷蘭
等國貨幣為單位,計算針對兒少部分的家庭支出、教育支出與健康支出的總支出
額度,並計算這些支出項目占該國當年總政府支出的百分比。表 5-1-26 顯示,在
各國家庭領域社會支出與學齡教育支出變動有限的前提下,兒少健康支出雖然與
各國醫療保健支出制度與負擔有關,但仍不及學齡教育支出或家庭支出占總兒少
支出的份額。以醫療費用占政府支出比例偏高的荷蘭為例,其 0 至 19 歲兒少健
康支出也僅占總政府支出 2.34%,荷蘭政府花費近九成的醫療保健費用於兒少以
外的成年及老人群體之上。換言之,本研究所計算的總兒少支出,應是兒少支出
的最主要份額,加入兒少健康支出可能將提高一至兩個占政府支出百分點,但不
致於更動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的型態。
-22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表 5-1- 26 OECD 部分國家健康支出占政府總百分比,依年齡組區分
單位:百分比
Czech Republic (2009)Korea (2009) Netherlands (2011)
現金給付 4.17 0.12 1.48
ECEC 0.88 1.70 1.75
其他實物給付 0.42 0.13 0.00
學齡教育 5.82 10.02* 7.45
健康 1.33 1.83 2.34
合計 12.62 13.80* 13.02
註:現金給付、ECEC、其他實物給付與健康支出為表列年份資料;學齡教育為 2012 資料,南韓
至 2016 年才有學齡教育資料,僅列入表中參考,以星號表示數字可能高估。
-22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五、討論與結論
本研究回顧了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兒少預算分析研究,與以
已開發國家為主的 OECD 報告與資料架構,發現要蒐集符合《兒童權利公約》
精神的兒少支出項目有實質困難。除了各國財務制度的根本差異外,要辨認以兒
少為對象的眾多方案並取得可信賴的支出額度,並建立一致且可供比較的跨國架
構並非單一國家或研究所能達成。在此困難下,本研究採用 OECD SOCX 與教
育資料庫,針對以兒少與家庭為服務對象的現金給付、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
(ECEC)
、其他實物給付與學齡教育等四項兒少支出項目進行彙整。結果發現,
近年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平均將近 6%,且隨國家體制而有高
低差別。在占總政府支出方面,若不計學齡教育支出,OECD 各國平均家庭與兒
少支出歷年均穩定維持在將近總政府支出 5%的水準;加上學齡教育支出後,
OECD 各國平均則提高至占總政府支出 12%之譜。進一步分析可發現,兒少支出
額度高低與組成與國家的福利體制、經濟現況與社會型態應有相當大的關聯,長
期而言,各國均呈現相當穩定的趨勢,但少數國家(如東歐國家與南韓等)的兒
少預算則呈現短期快速變動的現象。相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期待以權利
為基礎的兒少預算架構,本研究在有限的長期跨國資料下,可提供以需求為基礎
的兒少預算比較分析。
本研究主要研究限制在於無法涵蓋所有《兒童權利公約》關切的預算項目,
部分有關兒少發展與保護的預算或支出項目仍然可能缺漏。其他缺漏項目還可能
發生在少年生涯或職涯發展相關項目。OECD Doing Better for Children 報告書將
針對 14 歲至 20 歲兒少的積極勞動市場方案納為兒少支出,主要內容為工資補貼
或訓練方案等且於次級或高等教育有所區隔,但整體而言,此部分支出對於占兒
-22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少分齡支出比例偏低,且部分已由實物給付所涵蓋(OECD, 2009b; Chapter 3
Online Annex 1)
。其次,本研究定義的現金給付是以有子女家庭為單位,但我們
無法確保領取現金給付的家庭可將給付額度用於兒少之上。相對而言,實物給付
較能確認使用於兒少。最後,本研究未能包括完整的健康支出,由於 OECD 健
康支出未以受益對象年齡區分支出,即便 OECD 健康資料庫記錄各會員國醫療
保健支出,仍然缺少有效的估計準則。
-22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第二節、台灣與國際比較
一、 背景與前言
相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權利作為分析兒少預算的架構,本研究在
有限的長期跨國資料中,以需求作為分析基礎,發現 2005 年至 2016 年之間,
OECD 各國總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平均將近 6%。若不計學齡教育支出,OECD
各國平均家庭與兒少支出歷年均穩定維持在將近總政府支出 5%左右;若加入學
齡教育支出,則平均提高至占總政府支出 12%左右。本研究定義「兒少支出項目」
共有現金給付、稅務減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實物給付、學齡教育等 5 個主
要項目。其中稅務減免僅可自 OECD SOCX 取得 GDP 占比,已於第一節討論,
其餘 4 項為:
(一) 現金給付包括家庭津貼、產假與育嬰留職假、其他現金給付等 3 個
子項目;
(二)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特別指的是學齡前教育與照顧支出;
(三) 實物給付則包括居家與住宿服務及其他實物給付等兩個子項目;
(四) 學齡教育則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後中等教育等。
學齡教育之外的 3 個兒少支出項目的子項目及其細項列表,詳見表 5-1-1。
我國兒少預算依下列數項區分,包括有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與其
他等 6 項。本研究前已依據此架構,分別彙整中央及縣市政府填報資料,建立
106 年至 108 年兒少支出資料。CRC 兒少預算項目與 OECD 國際資料項目雖有
重疊之處,但至少仍有以下 3 項差異:
(一) OECD SOCX 以針對家庭或個人的服務項目來定義社會支出,以特
定受益對象進行區分現金或實物給付,因此缺少以非特定對象的方
案與支出。然而 CRC 所列的「發展」與「保護」除了針對個人或家
庭的方案外,尚包括針對非特定對象的方案或活動。
(二) 兒童學前教育被歸為「教育」項下,但 OECD 則將學齡前照顧與教
-22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育單獨成為 1 項。
(三) OECD 沒有「健康」
(僅有零星資料,詳見第一節)與「其他」等項
目。
為進行台灣與國際兒少支出比較,處理資料時間、項目及預(決)算資
料差異,本研究採取以下策略:
(一) 本研究將 OECD SOCX 中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合併,等同 CRC 的
「福利」
;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則與學齡教育合併,以對應「教育」
;
雖然 OECD SOCX 缺少「發展」
、「健康」
、「保護」與「其他」等項,
本研究將台灣相關資料單獨整併為「其他」1 項,以與「福利」與「教
育」對應。換言之,本研究所定義的 OECD SOCX 總兒少支出完全
整併為福利與教育等兩大項,而台灣資料則區分為福利、教育與其
他等三大項。第一節表 5-1-3 顯示捷克、南韓與荷蘭的兒少健康支出
占總政府支出約在 1.33%至 2.34%之間,而本研究彙整英國 CRC 國
家報告書則發現其幼兒發展與兒童保護支出分別均占 GDP 的 0.51%,
因此,本節當中的國際兒少支出雖不包括「發展」
、「健康」與「保護」
等項目,但不致低估總兒少支出占比過多,以福利與教育兩項主要
項目表示符合 CRC 精神的兒少預算份額,仍有其代表性。
(二) OECD 國家資料僅到 2015 年(美國至 2016 年)
,本研究以實際資料
的平均年成長率推算 2016(7)年至 2019 年資料;台灣資料自 2017
年(106 年)起共有 3 年,可與前述國際推算資料比較。OECD 資料
為支出資料,台灣資料為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由於 2019 年(108
年)各級政府決算數尚未結算,本研究暫以前兩年平均預算執行率,
推算該年決算數。當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為 280,925 千元,平均執行
-22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率為 96.18%,因此推算 2019 年(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
為 270,194 千元。福利、教育與其他等三大項目則分別依單項執行率
以相同方式推算。
二、兒少支出國際比較
圖 5-2-1 比較台灣兒少支出與奧地利、法國、英國、美國等 4 個國家的總兒
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可發現即便圖 5-2-1 僅分析福利與教育兩項主要兒
少支出項目,台灣目前福利與教育等兒少支出仍遠低於國際水準。OECD 國家平
均總兒少支出約占總政府支出略高於 12%;相對而言,台灣在 CRC 的福利與教
育 2 大項目占總政府支出比例,由 2017 年(106 年)的 7.36 %,在接下來兩年
分別增加至 7.40 %與 7.48%。即使台灣兒少支出有所增加,仍然不及多數 OECD
國家投注在福利與教育上的支出。
兒少支出(決算數)佔總政府支出比例 : 福利與教育
(%)
20.00
18.00
16.00
14.00 Austria
12.00 France
10.00 United Kingdom
8.00 United States
6.00 Taiwan
OECD 平均
4.00
2.00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圖 5-2- 1: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福利與教育
資料來源:國際資料來自 OECD SOCX;台灣資料由本研究彙整。
說明:國際資料自 2016 年起係推估而得,2019 年台灣資料由平均執行率乘以當年預算數計算
而得,本表僅含兒少支出項下福利與教育兩項,未含發展、健康、保護與其他等項目。
-227-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圖 5-2-1 顯示,英國、法國、奧地利等國近年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比例相
當穩定,英國約為 18%,法國與奧地利比例相當,均略高於 11%;而美國在 2012
年至 2015 年均有微幅上升,美國甚至在 2016 年仍稍有成長,因此可預期美國仍
繼續增加兒少支出當中。圖 5-2-1 所列國家當中,僅有英國的福利與教育支出遠
高於 OECD 平均,但奧地利、法國、美國與台灣均低於 OECD 國家平均。
圖 5-2-2 改以福利與教育等兒少支出項目占 GDP 百分比來比較台灣與主要
國家支出狀態,可發現台灣主要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已由 2017 年的 1.17%增
加至 2019 年的 1.18%,相對而言,圖 5-2-2 所列國家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卻
是持平或下降趨勢。英國雖然呈現兒少支出 GDP 占比下跌,但卻是福利與教育
支出增幅低於 GDP 增幅所致,其他國家則無明顯趨勢。英國與法國約在 6%至
8%之間,奧地利則與 OECD 平均相當,略低於 6%,美國則在 4%左右。
比較圖 5-2-1 與 5-2-2 可發現,台灣與美國無論在福利與教育等兒少支出占總
政府支出或占 GDP 的百分比上,均低於其他國家。英國政府花費於兒少支出的
比例遠高於其他各國,但在 GDP 當中,兒少支出所占比例卻與各國水準相去不
遠,顯示公共支出是英國投注兒少服務的主要途徑。而法國與奧地利的兒少支出
占總政府支出比例與 OECD 平均水準相去不遠,但改以 GDP 占比分析可發現兩
國的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反而高於 OECD 平均水準,顯示這些國家動用相對
較多的國內生產挹注兒少支出。就台灣而言,台灣福利與教育等兒少支出佔總政
府支出比例(2017 年為 7.36 %,2019 年推算為 7.48 %)雖低於 OECD 國家平均
水準(12%-13%),但是與法國、奧地利及美國卻相去不遠。然而,就 GDP 占
比來看,台灣兒少支出佔 GDP 比例僅略高於 1%,與前述主要國家有相當差異,
顯示台灣投注於兒少的公共資源已低於國際水準,且台灣國內生產毛額配置於兒
少之比例更遠低於 OECD 國家平均水準。
-22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兒少支出(決算數)佔GDP比例: 福利與教育
(%)
10
9
8
7 Austria
6 France
5 United Kingdom
4 United States
3 Taiwan
2 OECD 平均
1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圖 5-2- 2:兒少預(決)算占 GDP 百分比:福利與教育
資料來源:國際資料來自 OECD SOCX;台灣資料由本研究彙整。
說明:國際資料自 2016 年起係推估而得,2019 年台灣資料由平均執行率乘以當年預算數計算
而得,本表僅含兒少支出項下福利與教育兩項,未含發展、健康、保護與其他等項目。
由於 OECD SOCX 並未包括「發展」、「保護」與「健康」等主要項目,但
台灣資料可調查這些項目,圖 5-2-3 及 5-2-4 分別加入「其他」,以表示台灣兒少
支出當中福利與教育之外的兒少支出份額,但奧地利、法國、英國與美國的兒少
支出不包括「其他」,因此略有低估。圖 5-2-3 顯示,奧地利與法國歷年福利與
教育支出相當穩定,2012 年與 2015 年之間並無明顯變化,因此本研究推算 2017
年與 2019 年兩國仍維持相同支出水準,應屬合理;而英國與美國則均在教育份
額略有成長,使得福利與教育累計支出略有上升。根據圖 5-2-3,這些國家的兒少
教育支出占總政府支出比例占 7%至 11%,占比相對穩定,但台灣兒少教育支出
由 2017 年的 5.21%提高至 2019 年的 5.50%,略有成長。圖 5-2-3 也顯示國家之間
的兒少福利支出差異甚大,美國均在 0.8%左右,法國與奧地利約在 3%至 4%之
間,但英國歷年花費在兒少福利的公共支出均在政府支出 6%以上。相對而言,
台灣兒少福利支出份額略低於法國,約為 2%左右。圖 5-2-3 亦加入台灣花費於福
利與教育之外的「其他」兒少支出,資料顯示這些支出占 2017 年總政府支出 1.2%,
占 2019 年則為 1.6 %。因此,整體來看,台灣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雖然由 2017
-22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年的 8.53 %提高到 2019 年的 9.03%,實際占比仍不如主要國家,且其中占比於
各項目間的分配,並無明顯變化。
兒少支出(決算數)佔政府支出百分比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00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UK US UK US UK US UK US
Taiwan Taiwan
2012 2015 2017 2019
教育 福利 其他
圖 5-2- 3:兒少預(決)算占總政府支出百分比分項比較
資料來源:國際資料來自 OECD SOCX;台灣資料由本研究彙整。
說明:國際資料自 2016 年起係推估而得,2019 年台灣資料由平均執行率乘以當年預算數計算
而得。本表除福利與教育兩項外,以「其他」一項包含發展、健康、保護與其他等兒少支出項
目。
圖 5-2-4 將福利、教育與其他等主要兒少支出項目以 GDP 占比呈現,仍然可
顯示教育在兒少支出的重要性,我們可發現法國歷年的兒少教育支出占 GDP 比
例略高於英國,接近於 GDP 的 5%,奧地利則與美國相當,接近於 4%,而台灣
兒少教育支出雖然由 2017 年占 GDP 的 0.8%,提高至 2019 年占 GDP 的 0.9%,
在國際比較當中仍然偏低。在福利部分,各國歷年兒少福利支出占 GDP 百分比
約在 2%至 3%之間,台灣在 2017 年至 2019 年之間維持占 GDP 的 0.3%水準左
右,與美國相當。若加上福利與教育之外的其他兒少支出,台灣兒少支出 GDP
占比於 2017 年與 2019 年為 1.35%與 1.43%,仍低於其他國家約 3 至 6 個百分
點。
-230-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兒少支出(決算數)佔GDP百分比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Austria France
UK US UK US UK US UK US
Taiwan Taiwan
2012 2015 2017 2019
教育 福利 其他
圖 5-2- 4:兒少預(決)算占 GDP 百分比分項比較
資料來源:國際資料來自 OECD SOCX;台灣資料由本研究彙整。
說明:國際資料自 2016 年起係推估而得,2019 年台灣資料由平均執行率乘以當年預算數計算
而得。本表除福利與教育兩項外,以「其他」一項包含發展、健康、保護與其他等兒少支出項
目。
三、結論與建議
本節分析奧地利、法國、英國、美國與台灣的兒少相關支出變動趨勢,可發
現各國近年兒少支出變動趨勢相對穩定,台灣兒少支出份額近年略有成長,但仍
然遠低於主要國家水準。各國兒少支出組成以福利與教育 2 項為主,尤以教育支
出占比最大,然而台灣各項支出占政府支出或 GDP 份額均低,福利、教育與其
他等 3 個主要兒少支出項目並無明顯的份額變化。比較台灣兒少支出佔總政府支
出與佔 GDP 比例可知,台灣配置於兒少的公共資源已低於主要國家水準,台灣
國內生產毛額用於兒少之比例更低,顯示台灣公私部門投注於兒少之資源仍待改
善。本研究進一步發現,即便教育為台灣兒少支出最重要的項目,其份額相對於
各國仍然偏低。因此,為確認台灣兒少支出的組成與長期變化,本研究建議未來
應再加強調查,並將強調教育支出,以及福利與其他支持兒少發展和保護等權利
的經費投入。
-231-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第陸章、結論與建議
一、兒童參與式預算
《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童為一權利載體,應與其它年齡群一樣,能訴
說自己的需要與想望、這些聲音應被尊重、重要性與其它群體相當,且可以實
際地被落實。參與式預算是落實上揭理念的途徑之一,其具有的特性與條件如
下:
1. 由本文檢視的 3 個國家的兒童參與式預算實例可知,社會認可、成人
協助、行政制度配合(官僚組織對決議的尊重與配合、政府預算核可
單位的尊重與支持、教育與支持兒童發聲與決策的機制良窳),仍舊是
此一工具是否能真正地落實兒童權利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2. 延續上一點,相對於成年人,兒童的表意/協作能力/決策權力,在
實然面皆存在相當的侷限,且往往依附成年人與既有制度。也因此造
成兒童參與式預算,在預算持續性及操作模式穩定性上的挑戰相當
大。
3. 兒童參與式預算的操作模式並無定型或標準模式,其可落實的兒童參
與類型或程度53,視各國/各地之情境而異。
4. 我們並沒有辦法證立兒童參與式預算是實踐兒童權利的最佳取徑,但
此一權利實踐工具猶如一可彈性伸縮的權利實踐場域,能單一也能綜
融式的、能以最小成本來演練,並具現化各種面向的兒童參與,非常
適合兒童們於日常生活領域中實施。
53
Hart, R. (1992)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From Tokenism To Citizenship, Florence: UNICEF. 在
此篇報告中,Hart 將兒童(實質)參與類型分成 5 大類,分別是:知情受派任務 (assigned but
informed)、諮詢與知情(consulted and informed)、「成人發起,並與兒童合議」(adult-initiated,
shared decisions with children)、兒童發起和主導 (child-initiated and directed)、「兒童發起,
並與成人合議」(child-initiated, shared decisions with adults)。
-232-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5. 由於其如變型蟲式的操作規模與成本,在其實施過程中,能容納最多
的利益關係人涉入其中;參與異質性高讓該權利工具得以具有相當寬
廣的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度,有益於社會可欲資源的垂直與水
平再分配。
6. 變型蟲式運作特性,讓兒童參與式預算,容錯能量十足,可以在多樣
不同情境中試作,並依試作結果選擇情境下的最適操作模型。本文稍
前所提及的於各級學校採小額預算施行即為明例。
由於台灣是個民主制度尚未臻成熟的國家,兒童相關權益的保障尚待開展
處仍多,上揭所示兒童參與式預算所具有的彈性/創新/可小規模施行等等特
質,正好適合台灣現況,相信對兒童權利落實會有相當的助益。
二、兒少預算分類、定義與項目
本研究首先根據前次兒少預算調查的分類與定義,進行焦點團體蒐集意見,
併同文獻探討後做出相關填報準則,提供委辦單位參考。後續並參與相關填答說
明會議,再根據學者專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意見修正,最後委辦單位確定
兒少預算主要分為「發展」
、「福利」
、「健康」
、「教育」
、「保護」
、「其他」等六類。
定義如下,個別類別之下的主要項目以及參考條文請參考表 4-1-3:
發展: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福利: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健康: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教育: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保護: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
待及少年司法
其他: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233-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三、兒少支出分析
本研究針對兒少支出的分析包括預算與決算,政府層級包含中央政府與地方
政府,支出功能別包含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其他,兒少身分別包含
一般兒少、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兒少、新住民兒少、其他兒少,兒少年齡別包
含全部(0 歲至未滿 18 歲)
、幼兒(0 歲至未滿 6 歲)
、兒童(6 歲至未滿 12 歲)
、
少年(12 歲至未滿 18 歲)、其他,中央政府機關別共 28 個,地方政府別共 22
個,研究結果彙整如下。
第 1、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分析,106 至 108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
分別約為 2,465 億元、2,540 億元、2,809 億元;106 與 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
決算數分別約為 2,370 億元與 2,443 億元,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歷年中央政府
兒少預算數占各級政府兒少預算數平均約為 63%,地方政府則約為 37%,中央與
地方兒少支出的劃分呈現穩定的發展。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各級政府歲出
淨額分別為 8.87%、8.93%、9.39%,呈現逐年穩定上升的趨勢。各級政府兒少支
出預算數占 GDP 分別為 1.41%、1.43%、1.48%,呈現逐年穩定上升的趨勢。各
級政府人均兒少支出預算數分別為 63,191、67,216、75,881 元,呈現逐年上升的
趨勢。
第 2、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功能別分,在六大功能分類中,前 3 大以教
育類別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586 億元(約占 61%)
,其次是福利類別,歷
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636 億元(約占 24%),第三是健康類別,歷年預算數平均約
為 296 億元(約占 11%)。中央政府在 6 大功能分類中,支出比重前 3 大依序為
教育類(約占 65%)、福利類別(約占 19%)、健康類別(約占 14%)。地方政府
在六大功能分類中,支出比重前三大依序為教育類(約占 53%)、福利類別(約
占 33%)、健康類別(約占 7%)。
第 3、以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各功能別所負擔的財務責任觀察,發展類別約 80%
的預算數由地方政府負責、福利類別約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負擔一半、健康類別
-234-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約 80%的預算數由中央政府負責、教育類別約 70%的預算數由中央政府負責、
保護類別約 55%的預算數中央政府負責、其他類別約全部數由中央政府負責。
第 4、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成長率及執行率按功能別分,107 與 108 年各
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成長率分別為 3.04%與 10.61%,相對於各級政府歲出淨額
成長率 2.38%與 5.15%,兒少支出成長速度較快,顯見近幾年我國各級政府致力
投入政府支出於兒少身上。然而 6 大功能分類並非一致,發展類別的成長幅度最
多,其次是保護類別,第三是教育類別,健康與福利類別則微幅成長,相對地,
其他類別則為負成長。106 與 107 年各級政府兒少支出預算執行率分別為 96.17%
與 96.19%,6 大功能分類中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第 5、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身分別分,在 5 大身分分類中,前 3 大以一
般兒少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2,423 億元(約占 93%),其次是身心障礙兒
少,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08 億元(約占 4.2%)
,第 3 是其他兒少,歷年預算數
平均約為 48 億元(約占 1.8%)
。以 107 與 108 年預算數成長率觀察,5 大身分分
類並非一致,原住民兒少於兩個年度均為負成長,身心障礙兒少則於 107 年度為
負成長,至於一般兒少、新住民兒少、其他兒少則為正成長。以 106 與 107 年預
算執行率觀察,以新住民兒少偏低,約為 80%,其餘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
合理範圍。
第 6、我國各級政府兒少支出按年齡別分,在 5 大年齡分類中,前 3 大以全
部(0 歲至未滿 18 歲)最高,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847 億元(約占 33%)
,其次
是其他,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716 億元(約占 28%)
,第 3 是少年(12 歲至未滿
18 歲)
,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550 億元(約占 21%)
。以 107 與 108 年預算數成長
率觀察,5 大年齡分類並非一致,少年(12 歲至未滿 18 歲)與其他於 107 年度
為負成長,兒童(6 歲至未滿 12 為) 則於 108 年度為負成長,至於全部(0 歲
至未滿 18 歲)、幼兒(0 歲至未滿 6 歲)則為正成長。以 106 與 107 年預算執行
率觀察,5 大年齡分類中平均約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23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第 7、我國中央政府兒少支出按機關別分,106 至 108 年中央政府各機關兒
少支出集中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歷年預算數平均約為 1,050 億元(約
占 64%)
、341 億元(約占 21%)
、188 億元(約占 11%)
,以 6 大功能分類相對照
下,大致為教育、健康、福利 3 大類別。以 107 與 108 年預算數成長率觀察,各
機關並非一致,部分關機為負成長,其餘則為正成長,其中教育部分別為 6.23%、
9.07%,衛生福利部分別為 3.10%、12.69%,勞動部分別為 5.31%、-3.29%。以 106
與 107 年預算執行率觀察,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國防部、文化部、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偏低,約為 70%至 80%,其餘機關均維持 90%以上,尚屬合理範圍。
第 8、我國地方政府兒少支出分析,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
數平均數分別約為 41.9 億元、41.6 億元、47.9 億元,大致呈現上升的趨勢;106
與 107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決算數分別約為 38.8 億元與 39.3 億元。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府兒少支出預算數占各地方政府歲出預算數比率平均數分別約為
8.30%、7.68%、8.38%,大致呈現上升的趨勢。106 至 108 年各地方政府人均兒
少支出預算數平均數分別約為 31,366 元、29,902 元、32,598 元,大致呈現上升的
趨勢。
第 9、稅式支出部分,本研究僅考慮綜合所得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稅
式支出,根據 106 年度申報當時有效的法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規定,106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稅式支出金額為 6.7 億元。
四、台灣與國際比較
進行國際比較需有一致性的兒少支出架構與定義,並同時克服各國財政支出
制度的差異性,在此因難下,本研究採用 OECD SOCX 與教育資料庫,針對以兒
少與家庭為服務對象的現金給付、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CEC)
、其他實物給付
與學齡教育等 4 項兒少支出項目進行彙整。結果發現,近年 OECD 各國總兒少
支出占 GDP 百分比平均將近 6%,且隨國家體制而有高低差別。在占總政府支出
方面,若不計學齡教育支出,OECD 各國平均家庭與兒少支出歷年均穩定維持在
-236-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將近總政府支出 5%的水準;加上學齡教育支出後,OECD 各國平均則提高至占
總政府支出 12%之譜。進一步分析發現,兒少支出額度高低與組成與國家的福利
體制、經濟現況與社會型態應有相當大的關聯,長期而言,各國均呈現相當穩定
的趨勢,但少數國家(如東歐國家與南韓等)的兒少預算則呈現短期快速變動的
現象。針對各項占比分析,OECD 各國當中,學齡教育支出平均占總兒少支出
61.8%,是占比最大的項目,現金給付、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
、其他實物給付依序平均占總兒少支出的 22.2%、12.3%
與 3.6%。為能將兒少健康支出納為兒少支出的一部分,另計算比對其他資料顯
示,本研究所計算的總兒少支出,應是兒少支出的最主要份額,加入兒少健康支
出可能將提高 1 至 2 個占政府支出百分點,但不致於更動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
出的型態。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少預算應區分為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
與其他等 6 項,本研究所蒐集的國際兒少支出雖不包括「發展」
、「健康」與「保
護」等項目,但不致低估總兒少支出占比過多,以福利與教育 2 項主要項目仍可
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兒少預算份額,且有其代表性。為進行台灣與國際
兒少支出比較,本研究所定義的 OECD SOCX 總兒少支出完全整併為福利與教
育等兩大項,而台灣資料則區分為福利、教育與其他等 3 大項,且根據各項資料
可得與否,以成長率或執行率分別推算前述兒少支出,以取得 2017 年至 2019 年
間台灣與國際可共同比較的資料時間。
在福利與教育等兩項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部分,台灣由 2017 年(106 年)
的 7.36 %,在接下來 2 年分別增加至 7.40 %與 7.48%。即使有明顯增加,台灣兒
少支出仍然不及多數 OECD 國家投注在福利與教育上的支出(平均略高於 12%)
。
資料顯示,台灣花費於福利與教育之外的其他兒少支出占 2017 年總政府支出
1.2%,占 2019 年則為 1.6 %。整體來看,台灣總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由 2017 年
的 8.53 %提高到 2019 年的 9.03%,但實際占比仍不如主要國家,且其中占比於
各項目間的分配,並無明顯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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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相對於 OECD 國家主要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平均將近 6%,呈持平或下
降趨勢,而台灣福利與教育等兒少支出則由 2017 年的 1.17%略為增加至 2019 年
的 1.18%,距離 OECD 平均或主要國家水準仍有一定差距。由於教育支出為各國
兒少支出最為重要的項目,台灣兒少教育支出雖然由 2017 年占 GDP 的 0.8%,
提高至 2019 年占 GDP 的 0.9%,在國際比較當中仍然偏低。若加上福利與教育
之外的其他兒少支出,台灣總兒少支出 GDP 占比於 2017 年與 2019 年分別為
1.35%與 1.43%,仍低於其他國家約 3 至 6 個百分點。
綜合而言,本研究發現各國近年兒少支出變動趨勢相對穩定,台灣兒少支出
份額近年略有成長,但仍然遠低於主要國家水準。各國兒少支出組成以福利與教
育兩項為主,尤其教育支出占比最大,然而台灣各項支出占政府預算或 GDP 份
額均低,福利、教育與其他等 3 個主要兒少支出項目並無明顯的份額變化。
透過國際比較可發現,英國政府花費於兒少支出的比例遠高於其他各國,但
在 GDP 當中,兒少支出所占比例卻與各國水準相去不遠,顯示公共支出是英國
投注兒少服務的主要途徑。而法國與奧地利的兒少支出占總政府支出比例與
OECD 平均水準相去不遠,但改以 GDP 占比分析可發現兩國的兒少支出占 GDP
百分比反而高於 OECD 平均水準,顯示這些國家動用相對較多的國內生產挹注
兒少支出。進一步對照台灣兒少支出佔總政府支出與佔 GDP 比例,台灣配置於
兒少的公共資源已低於主要國家水準,台灣國內生產毛額用於兒少之比例更低,
顯示台灣公私部門投注於兒少之資源仍待改善。
-238-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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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附錄:兒童參與預算模式比較
國家 法國 法國 Poitou-Charentes 地區
計畫/政策/方
學校參與式預算(actor-based PB )
案(類型)
預算分配決策參 家長、學生、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地方政府行政人員、專家、NGO(特別是 Adels 協會─以促進
與/協助者 地方與社會民主為宗旨的組織)等等/同上
1.secondary Schools Participatory Budget (SPB),每年(2005-2011)大約 1 千萬歐元,約為該
資金來源
區高中教育預算的 10%。
(模式)
2.專案經費:每年 15 萬歐元。3.維持參與式預算運作機制組織費用每年 10 萬歐元(2008-2009)。
1.區域整體教育預算。
影響範圍
2.參與學生的就學學校預算。(2005 年 93 所公立高中,2008 年擴展至私立學校)。
1.高中教育民主化,更能反映使用者需要。
2.透過參與來訓練與教育公民(高中生)。
政策/
3.促進社會正義─公共資源再分配,讓弱勢群體與區域得以分享。
方案目標
4.促進政府現代化─區域不同服務水平對話、更快速反映使用者需要。
5.以提升學校生活與學習環境為標的。
執行起迄 2004 年秋季開始實驗計畫,2005-2011 年全面實施。
法國 Nord Pas de 1.提案收集:每學年初(大約 11-12 月)於各校舉辦第一次會議:
Calais 與 Ile-de- a. 說明會議功能與程序,
France 二區亦有類 b.參與者提出專案,並進行分組討論,每組 12 人,討論時間約 45 分鐘。c.地區政治代表出席簡介參
執行程序
似 Poitou-Charentes 與式民主精神與實例。
的學校式參與預 d. 參與式預算執行小組成員會請各討論群選出 2 位學生志工,帶領討論以達成小組討論預定目
算。而依 Pradeau 標,並至各小組了解 3 個核心問題:此專案的重要性為何?為何需現在執行?誰可以從此專案中
-245-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2018)透過網路 獲益?是否有被充分討論。
探勘發現,及至 e. 小團體討論後會推派代表於大會中報告小組總結意見。
2018 年法國大約有 2.提案成本與可行性分析:權責單位(參與式運算執行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著手技術性服務,核
107 個 PB 施行的例 算各提案成本及是否為區政府能力可及的項目。若有釐清需要,區行政人員與各校團體代表志工還
子。由市級議會所 可再開會討論。
核定的 PB,其進行 3.共識建立及議決補助案:舉行第 2 次會議,並進行如下活動─
程序大致可分為 5 a.公部門羅列所有提案的成本與可行性,
個階段: b.就上述 3 個議題進行討論,
1.界定公共參與的 c.投票(每人 10 票),通常每校票數最多前 3 案可得補助,
規則。 d.於網站公告結果,並通知各校。
2.蒐集市民的提 4.專案執行成效評估:
案。 a.專家或研究者針對參與式預算的年度報告、
3.檢視每個提案的 b.參與者針對每次會議後填寫問卷、
成本與可行性。 c.學年結束後舉行「參與評鑑日」,邀請家長、學生、學校工作人員等一起研討。
4.投票選案。 5.程序變革:2010 年修訂事項─
5.執行獲選的提 a.新增區層級會議,讓所有學校成員參加來一起決定參與式預算基金的分配準則。
案。 b.修定預算分配原則:基金(財源)分配的優先順序不再以票數多寡為標準,而是依需要。
c.更改分配權力:各校得自由決定所取得基金之使用方式。
參考資料:除報告中所列之文獻外之參考資料如下─
Talpin, J. (2011). Poitou-Charentes Region (France):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Retrieved 31 December, 2018, from Inclusive Cities
Observatory https://www.uclg-cisdp.org/sites/default/files/Poitou-Charentes_2010_en_FINAL.pdf 。
Cabannes, Y.(2014). Basics tools for navigating the world of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in Cabannes, Y. and Delgado, C.(eds.), Another
city is possible ! Alternatives to the city as a commodity.(pp.22-28).
Charles Leopold Mayer Foundation. Pradeau, Gil(2018). A third wave of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in France. in Nelson Dias(ed.),
Hope for Democracy: 30 Years of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Worldwide.(pp. 373-383). Faro, Portugal: Ofic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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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國家 英國威爾斯政府(Welsh Government, UK)
計畫/政策/方 積極學習者計畫[Engaging Learners in 市/郡議會支出刪減建議
兒少參與式預算工具書(toolkit)
案(類型) Swansea](actor-based PB ) (Thematic PB)
預算分配決策參 由 15 所學校轉介而來,具有出席率偏 招募 56 個中學生與 58 個小學生/政
兒少、社區、NPO/同上
與/協助者 低及有中輟風險學生/學校、政府 府、學校
政府預算、基金與民間資源。目前主要
有 3 種類型:
1.社區補助款 (Community grants
資金來源 pot), 政府預算[年度預算諮詢(annual budget
政府預算
(模式) 2. 行政區域式資金(Devolved funds to consultation)]
wards or ward groupings), 3. 政府主要服
務資金(Mainstream funding for
mainstream services)
自 2013 年起在 Swansea 所有的市/郡
所有想要執行 PB 的學校、NPO、政府 參與此一另類課程專案(Alternative 議會決策過程中皆須有責任與作為,
影響範圍
單位 Curriculum Project)的 15 所學校學生 積極地實踐 UNCRC 所示之兒童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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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1.讓學生對自己的決策具有主導權。 1.討論縮減政府支出中,哪些預算項目
2.學習預算、溝通與協商技巧。 應該保留或捨棄,且不會影響既有服
3.討論與了解金錢的價值。 務成效。
2.由兒少視角來檢視影響其生活的政府
政策/ 實踐 UNCRC 所提倡的以權利為本的精
預算─特別是教育及兒少年有關服
方案目標 神,落實兒少權益
務。
3.兒童有權利了解影響其權益的所有決
策,並可在過程中充分表達意見(例
如:預算諮詢 budget consultation) 。
執行起迄 約 2010~ 2010~ 2013~
0.事前準備:針對兒少編制參與式預算工 1.參與者培力:透過學生學習課程,並 1.資訊提供:市議會提供預算主題及分
具書─簡述欲如欲實現成功參與式專案所 由受過訓練的成年者協助,了解如何運 配的清單。
需的條件、價值、原則與關鍵因素。 用預算。 2.舉辦工作坊:共計 3 個:
1.設計(design):團體與地區代表一起設 2.方案預算及行程規劃:規劃團體旅遊 a.就整體預算刪減做討論。除對預算增
計專案、尋求資金來源、資金如何分配。 所須經費、行程(參訪地點、交通與食 減的 3 個問題(是否願意增加自付額以
執行程序 2.[邀請]參與(engage)
:廣泛邀請社區人員 物等等)。 免刪除服務、是否願意採用不同的服務
參與所有決策過程。 3.預算與行程規劃共識建立:在預算限 以免刪除服務、是否願意增加自付額以
制下成團體共識,透過上述規劃歷程來 取得更多的社會照顧服務)做意見調查
豐富自己的學習(建置及運用個人財務 外,
工具箱、激勵個人參與學習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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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3.確認投入面向的優先順序:即滿足地區 4.執行:自行規劃團體旅遊,並在耶誕 並以執政者的角度思考刪減 20%預
需要/想要的項目之排序。 假期前執行。 算,且提出刪減預算的考量依據。
4.專案成本估算:與相關技術專家核算各 5.預期成效: b. 討論和重塑貧窮與保護性青年會
項構想計畫之成本。 a.藉由團隊協力來達成共同目標, (youth club)服務。
5.擇選計畫書:參與者投票決定資金將抑 b.了解旅行所需成本及其價值, c.討論未來 Swansea 的教育輸送模式─
執行程序
注專案優先順序。 c.習得溝通/協商技巧,及對於規劃執 須學習什麼、如何幫助兒少學習、促
6.執行與監督:專案執行及成果考核。 行 PB 的知識/實務。 成學習的良好環境為何?。
7.反思與學習:參與者一起來反思專案執 3.意見匯整與回饋:上述工作坊結論將
行的過程與結果,並做為未來改進的參酌 提供給相關部門,並於決策後將決策
基礎。 結果透過不同管道給學生們知曉。
參考資料:除報告中所列之文獻外之參考資料如下─
Swansea City Council (2016) The Big Budget Conversation 2016
https://www.abertawe.gov.uk/media/21985/City-and-County-of-Swansea-Revenue-Budget-2016-
17./pdf/City_and_County_of_Swansea_Revenue_Budget_2016-17.pdf 及 https://spark.adobe.com/page/91ynUUdP5Ze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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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英國蘇格蘭 Musselburgh, Old Craighall, Wallyford or Whitecraig 區
國家 英國英格蘭 Brighton and Hove 地區
域
計畫/政策/ 妳的聲音,妳的選擇[Your Voice, Your Choice](Territorial based
孩子們做得到方案[Children Can Do](Actor-based PB)
方案(類型) PB)
預算分配決策 以 5-13 歲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小型新興 NPO/市府、
8-18 歲居民/市府、NPO
參與/協助者 NPO
市議會成立的「兒童青年信託基金」(Brighton and Hove Musselburgh Area Partnership 及
資金來源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s Trust), Scottish Community Choices Fund。
(模式)
每一團體最高的預算額度為 3,000 英磅/年。 每案最高補助 2,000 英鎊,總額 20,000 英鎊/年。
此為市議會與 Novas Scarman Group 合作的補助計畫。
影響範圍 申請區域的社區
受益者為申請補助的 NPO 及其服務對象
1.提供適當(兒童)活動,給少有機會接觸者。 對社區有正向影響的 6 類型計畫可以申請:
2.由兒童主導、投入並支持他們主動地確認自己的需 1.增進健康與福祉。
要。 2.增進安全。
3.讓兒童可以處於安全/快樂/有趣/良善的生活環 3.強化社區。
境,正向改善其所處的社區,為其未來做準備。 4.提升成就。
政策/
5.降低不均。
方案目標
6.包容所有人。
該計畫期待提供兒童機會,讓她們有主導權來發展(形塑)其所
欲的社區樣貌─透過參與專案的決策過程,讓她們的聲音可以被
聽見,藉以營造更高的社區歸屬感;藉由參與過程來創造成就
感,並且因為能改變社區而增加自信及自我能力的肯認。
執行起迄 約 2005~ 2018~(2019 年起已不限 18 歲以下)
執行程序 1.原則:方案所有決策過程皆為兒童主導。 1.原則:方案所有決策過程皆為兒童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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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2.分組:為幫助兒童理解相關的訊息作出更合適的判 2.提案:可線上或紙本提案,並可邀請一個成人當專案教練,協
斷,所有分組除了兒童外,也有成年人加入。。 助整個提案過程。。
3.培力:所有參與者都必須接受相關的訓練,確保所有 3.補助單位擇選:選出 25 案做為公共投票的候選補助案。
小組成員都具備參與審議及投票所需要的技能、知識與 4.決選日報告:所有入選的提案者將被邀請至 Brunton Hall,並
經驗。 報告專案。
4.討論:每個小組都被給予每年 50000 英磅的預算額 5.決選日投票:所有社區成員將被邀請出席此次會議,並投票選
度,小組成員需針對該如何運用這筆預算進行討論並提 出受補助專案。(8-18 歲者有投票權,但不能投自己的社區專
案。雖然每個小組有配有成年的組員,但討論需由兒童 案)。
主導。 6.簽約與執行:被擇選的專案將於 5 日後簽約完成,並須於 2019
5.擇選方案:兒童最後需針對小組的提案進行投票,來 年 3 月執行完畢。
決定那些提案可以獲得補助、以及獲得多少額度的補
助。
6.支援:整個過程中,兒童若需要任何技術性支持,同
組的成年人與計畫協助者隨時提供。
參考資料:除報告中所列之文獻外之參考資料如下─
PB Scotland(2018.02.09)。Your Voice Your Choice - PB for young people in Musselburgh
https://pbscotland.scot/blog/2018/2/9/your-voice-your-choice-pb-for-young-people-in-musselburgh?rq=child 、
https://spark.adobe.com/page/91ynUUdP5Ze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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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國家 美國西雅圖(Seattle Department of Neighborhoods) 美國波士頓(Boston)
計畫/政策/
青年發聲與選擇(Youth Voice, Youth Choice) 青年帶領改變(Youth Lead the Change)
方案(類型)
預算分配決策 由青少年市民決定如何花費預算
市府部門、NPO、志工
參與/協助者 /市府部門、NPO、志工
資金來源
政府預算[70 萬美元/年] 政府預算[100 萬美元/年]
(模式)
影響範圍 西雅圖市 波士頓市
1.建立青少年的能力與知識,以培養未來領袖。 1. Youth Power + Youth Voice + Youth Vote = Community Change。
2.能在市政府中有意義的並持續發聲。 2. 提高青少年的權力。
政策/ 3.資助能促進本市平等狀態的提案。 3. 使眾多意見得以被聽見。
方案目標 4.打造具有包容性的民主體制。 4. 建立更強、更為安全且更為健康的社區。
5. 強化全市居民的榮耀、團結與平等感。
6.邁向市民生活之道。
執行起迄 2015.12~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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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1.事前規劃:由指導委員會編寫規則簿,確立在不同預 1.事前規劃:成立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 SC)─納入
算階段的角色責任和投票規則。 NPO 代表、社區代表及弱勢區域代表,依往年規則編寫今年的
2.構想蒐集(Idea Collection):舉辦各種會議,讓兒少可 操作規則。
以知曉 PB 意義,討論社區需要,並腦力激盪構想提 2.構想蒐集: 2019 的提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有助於對波士頓
案。亦可在線上提案,提案者無年齡限制。 市實體環境(公園、街道、圖書館、社區中心等)改善、有益於
3.提案發展(Proposal Development):參與者(11-25 公共、持續至少 5 年。提案方式─線上、紙本、大眾媒體。提案
歲)可以擔任預算代表(Budget Delegates),出席各項委 人年齡與居住地皆未設限。廣邀投案訊息藉由市長青年理事會議
員會,討論並且各方意見具體成形為實際專案。 代表、社區(活動)事件、廣告來傳遞。所有提案最後會被分類
4.公開發表與投票(Expos & Vote):11-25 歲的西雅圖居 製表。
民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投票,選擇可受資助的專案。 3.提案篩選:由市長青年會議代表及徵選 12-25 歲的志工,組合
5.評估與監督(Evaluation & Monitoring): 由指導委員 而成 change agents。這些變革代理人將接受 PB 相關訓練,並與
會及 PB 參與者(the Steering Committee and PB 市府工作人員合作,針對指導委員會所提出的選案判準─提案可
執行程序 participants),檢視各專案執行狀況。 行性、社區需要與影響,並且實訪提案欲施行的地點,在 2-5 月
6.支援:在整個 PB 過程中會有協助者(Facilitators)、指 間的定期會議,建立候選提案清單。
導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有協助意願的成 3.提案發展:change agents 會合作撰寫各項入選的提案,並且列
人,從旁協助 PB 專案得以順利有效地被實踐。 入候選提案清單中。
7.補助原則:a.對大眾有益,b. 可於本年經費額度及時 4.投票決選:12-25 歲青少年皆可投票,波士頓居民。可使用線
程內執行完畢的一次性支出,c.所需經費額度在 2.5 萬 上投票、社區(公共集會)投票、在公立學校中投票,每人一
與 30 萬元之間。 票。(2019 年共有 6 個候選案,最終選出 3 案執行)
5.執行:青年代表、市府工作者及利益關係人組成團隊,合作執
行被選出的專案。
6.評估與監督:指導委員會(25 個 NPO 成員)監督整個專案執
行過程,而市府所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也會協力合作。2016 年則
是委託 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Social Work 研究團隊評估整個
PB 的設計、執行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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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少預算之研究」(成果報告書)
參考資料:除報告中所列之文獻外之參考資料如下─
Augsberger, Astraea, Mary E. Collins, Whitney Gecker, Katharine Lusk, Meaghan Dougher(2016). Youth Lead the Change:Participatory
Budgeting Boston 2016.
City of Boston(2019). Boston University. Youth Lead the Change. https://www.boston.gov/departments/youth-engagement-and-
employment/youth-lead-change .
Seattle Department of Neighborhoods(2019). Youth Voice, Youth Choice. https://www.seattle.gov/neighborhoods/programs-and-
services/your-voice-your-choice/history/youth-voice-youth-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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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1a35c924-df9a-434d-b646-166293404d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