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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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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4次會議通過
壹、 計畫緣起
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
年權利,我國於103年6月4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
年11月20日施行,並經總統於106年5月17日公布兒童權利公
約(以下簡稱公約),溯自103年11月20日起,公約所揭示保
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依據公約第4條及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國家應採取所
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
權利;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
障之規定,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少權
利之實現。經106年11月邀請國際專家、學者審查我國首次
國家報告,就推動「認知提升與教育訓練」項,以結論性意
見第21、22點次,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
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公約
的一般性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父母亦應透
過學校、地方政府、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及媒體,了解兒童
權利。
貳、 教育訓練
一、指導單位及主辦機關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統籌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主辦機關: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稱中央部會)及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
二、實施對象: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所轄兒少事
務專業人員1。
依據結論性意見第22點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社會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住宿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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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寄養照顧專業人員,以及兒少特別保護措施領域的警察、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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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期間:109年至115年
四、辦理方式
(一) 訓練目標
1. 促進全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理解公約條文、一般性意
見,將公約內涵實踐於業務中,且納入公約精神作為
後續業務規劃之動能與指引。
2. 訓練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自主思考,使其將兒權概念轉
化為日常業務操作及協助一線工作者處理兒權問題,
俾各級政府機關施政時避免造成兒權侵害,進而規劃
促進兒權保障。
(二) 訓練內容
1. 基礎課程
(1) 公約條文及一般性原則,含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
佳利益原則、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意
見。
(2)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相應政策、措施、一般性意
見解釋。
(3) 國內及國際公約相關案例。
2. 進階課程
(1)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與公約之關聯性。
(2) 如何運用公約於機關業務及施政。
(二) 教材製作
1. 中央部會(109年9月完成)
(1) 中央部會參考衛生福利部出版之「兒童權利公約逐
、「兒童權利公約數位課程」2等教材,依主
條要義」
管業務範疇,彙整編製與部會業務權責相關之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數位課程」包含「CRC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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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 各項權利分析:四項一般性原則」、「CRC 各項權
利分析:公民權、自由、家庭環境與替代照顧」、 「CRC 各項權利分析:基本健康與福利、教育、休閒及
文化活動、特別保護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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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一般性意見、兒權案例分析等,作為機關內
公約教育訓練教材。
(2) 教材內容可參酌公約國家報告、公約相關案例、人
權團體關心議題及新聞報導等,並應建立相關教材
審查機制(如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教材編纂小組或經
人權工作小組審議教材等)
,編寫完成後公布於部會
網頁,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
2. 直轄市、縣(市)政府(109年9月完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轄兒少事務專業人員類
型,可自製教材或參考各中央部會教材提供所屬機關
所需教材,並可融入地方需求及特色。編寫完成後公
布於機關網頁,供民間團體參考運用。
(三) 建置師資資料庫
衛生福利部定期邀請各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薦 CRC 訓練講師名單,符合下列資格
者,納入資料庫公告於 CRC 資訊網,俾供公私部門延
聘講師時參酌。
1. 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任一資歷條件:
(1) 主持或協同主持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政府計畫或學術
研究。
(2) 近三年內具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3) 近三年內具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實務經驗。
2. 推薦單位應就所推薦人選審查其相關資歷,另將推薦
名單函送衛生福利部完成推薦程序。衛生福利部得視
需要,通知被推薦人選檢附相關資歷佐證文件,並召
開審議會議。
(四) 兒權教育訓練推動(109年10月至115年12月)
推動兒權教育訓練前,建請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種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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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培訓課程,作為相關訓練工作之推手。各級政府機
關並應辦理兒權教育訓練,由師資資料庫講師、人權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中遴聘人選擔任講座,兒權教育
訓練初期為廣泛使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皆接受兒
童權利教育訓練,爰不設限每場次參訓人數,由各機
關自行裁量,以符訓練之彈性。
參、 成效評核
為評估各機關辦理 CRC 教育訓練之成效,採量化及質化評估
方式進行評核:
一、CRC 課程參訓率(%):
針對一般公務人員、相關專業人員等分別計算,參訓率目
標值如下:
(一) 109-115年6年累計全國一般公務人員受訓涵蓋率至少
達20%(含實體、數位課程)。
(二) 109-115年6年累計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受訓涵蓋率
至少達60%(含實體、數位課程)。
二、參訓者學習成效評估:
(一) 促進認知提升之評估:為評估參訓者對 CRC 知識之吸
收程度及訓練之有效性,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於自
辦訓練時,採用衛生福利部委託建立之基礎測驗題庫,
擇合適題目進行施測,並且統計分析其數據。109年
10月至115年12月實體及數位課程訓後成效測驗之平
均分數達75分。
(二) 促進行為改變之評估:為評估參訓者參加課程後是否
確實將 CRC 概念納入業務執行,以保障 CRC 落實於
我國行政,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應持續推動既有合
乎 CRC 精神之相關業務與措施,並且使所屬人員業務
內容與相關措施更為符合,於114年前提報1項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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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 作為(亮點)。
肆、 獎勵措施
各級政府機關編制教材或辦理教育訓練達成年度目標者,將
另函請機關予相關人員酌情敘獎。
伍、 經費來源
由各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陸、 本計畫經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討論決
議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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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1ac38cd0-fcd6-4fb5-af21-d786b1be3b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