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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紀錄公告
📑 目錄(138 個章節)
- 39_20250516085038_4378834.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8 案,第 3、4、5、8 案
-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 (二) 第 3 案:請教育部補充提供「過渡性教育措施建置
-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 一、洽悉。
-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 一、洽悉。
- 二、請權責機關賡續配合辦理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 三、請各單位配合秘書單位 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期
- 肆、討論案:
- 一、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辦理,持續依學生輔導法配
- 二、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盤點兒少使用社區心理健康服
-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陸、臨時動議:無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陳委員斐娟:
- 二、馮委員喬蘭:
- 三、胡委員中宜:
-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五、劉委員金鐘:
- 六、徐委員瑜:
- 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
-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法條解釋上並未
- (二)第 6 案:現行於成人照顧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 (三)委員如認為各議案有繼續列管必要,或同意於會後
- 八、主席:
- (一)洽悉。
-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8案,第3、4、5、8案
- 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二、劉委員金鐘:
- 三、馮委員喬蘭:
- 四、王委員玥好:
- 五、胡委員中宜:
- 六、徐委員瑜:
- (一)本案未呈現無徵兆(無就醫、通報史)的自殺死亡
- (二)建議對統計資料進行路徑研究以找出高風險範圍。
- (三)另請說明對於尚未進入自殺防治系統之兒少的協助
- 七、陳委員慧勳:
- 八、陳委員慧如:
- 九、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為建立友善支持環境與去污名化,已與地方政府合
- (二)本部每年均將自殺數據提供地方政府,供其納入地
- (三)本研究計畫於 112 至 113 年間執行,串連跨部會資
- (四)強化媒體自律部分,除原傳統媒體,也納入網路媒
- (五)本部對應我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 十、主席: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 一、教育部(體育署):
- 二、馮委員喬蘭:
- (一)請教育部提出有關體育班過度訓練、正課缺席、出
- (二)對於現行教練威權文化、不當指導、學業輕忽等系
- 三、劉委員金鐘:
- 四、陳委員慧勳:
- (一)請教育部盤點原鄉地區運動設施現況,優先修繕破
- (二)參考聯合國難民署之戰後心理學介入模式,建議納
- 五、徐委員瑜:
- 六、教育部(體育署):
- (一)學校體育未來將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分工辦理,課程
- (二)國小體育班推動六年轉型計畫,未來結合社區運
- (三)本署可委託學術機構進行各級體育班現況研究,包
- (四)兒少教練資格部分,將結合現有教練證制度,於授
- (五)原鄉地區部分球場由地方公所管理,本部將協助後
- (六)考量少子化對原鄉影響更為嚴重,本部將評估結合
- (七)目前委員關心若採師徒制範疇的兒少權益,將不僅
- 七、主席:
- (一)洽悉。
-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二、主席:
來源 PDF: 39_20250516085038_4378834.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施軍丞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6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8 案,第 3、4、5、8 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序號 4)、心理
師法第 19 條(序號 5)解除列管。
(二) 第 3 案:請教育部補充提供「過渡性教育措施建置
工作及各行政機關協力合作模式」執行情形予本
小組委員參考。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案:「『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1
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續具體作為,請衛生福利部就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
所推動因地制宜行動方案,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
告。
第三案:「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實證資料及檢討分析,俾利本小組賡續討論。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長親職教育,提升對兒少受教權與運動權益意識。
第四案: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暨「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
作業」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權責機關賡續配合辦理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決定
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請於 114
年 5 月 5 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後公告於 CRC
資訊網。
三、請各單位配合秘書單位 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期
程,進行撰寫作業。
肆、討論案:
2
第一案:為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倪
委員衍玄)
決議:行政組織之轉型影響極鉅,須審慎研議,惟因社會快
速發展,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促進兒少權益保障之需
要,持續研議組織精進,宜先行綜整現行業務,提升
兒少保護與資源運用之效能。
第二案:建請教育部重新審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原則修訂方向,並注意到使用規範原則修訂
應納入學生代表之意見,同時應於校園中強調新時
代數位素養,並研議是否有比採取強制保管更合適
之策進作為。(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請教育部適時引導學校由教師、家長與學生共同討
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兒少最佳利益為
基礎,視施行情形滾動式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第三案:我國三級輔導資源即時性不足,已嚴重影響個案求
助意願與成效。請相關部會研議有關心理健康資源
不足或不完善之可行解方,以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
之健康暨生命權。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辦理,持續依學生輔導法配
置專業輔導人員,建構與提供兒少即時輔導措施。
二、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盤點兒少使用社區心理健康服
務資源需求,研議提升補助次數與資源布建,並研
議心理師服務兒少個案得與兒少之法定代理人以外
之關係人聯繫後續支持之配套作法。
第四案:建請法務部及教育部積極介入並指導少年觀護所內
3
教學內容、師資培育及受教權利,並保障少年受教
權不受侵害。(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請法務部蒐集少年觀護所實務管理措施現況與作法,
釐清有無侵害少年受教權之疑慮與各該解決方案。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下午 5 時)
柒、散會。
4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1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6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陳委員斐娟:
第 1 案:參考學校輔導法第 5 條之 1,對於學生有輔
導諮商需求,明示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惟諮商
工作者於學校外的場域是否對兒少權益有相同保障
認知。依據前次會議決議應就心理師法第 19 條研議
修法或其他改善措施,請進一步說明主管機關有無
函釋,以及未來辦理教育訓練規劃。
二、馮委員喬蘭:
第 3 案:過渡性教育措施期程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政府遇學校寒、暑假期
間之處理方式、教育措施、內容,以及除教學人員
培訓外 ,學 校 環境 、 文化 之 相應準 備, 以 符合學
生、教師與校方之需求。
三、胡委員中宜:
第 3 案:關注地方政府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試辦計畫
成果、目前樣本規模、輔導機制與輔導成果,以及教
育部每半年管考地方政府執行情形、關鍵績效指標
等,建請教育部會後提供補充資料,以確認本措施已
解決前離所少年轉銜學校問題。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第 3 案:
1. 過渡性教育措施期程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主要目
5
標為協助學生漸進式返校穩定就學。地方政府可
與公、私立機構團體合作,不受學校寒、暑假影
響。主要作法包含補助專業輔導資源以提供少年
心理諮商、創傷知情方案、適性教育、生涯探
索、激勵學習等,由地方政府或學校邀集地方政
府、社政、衛政、警政等單位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或個案評估會議,共同評估辦理模式。
2. 本部 114 年 1 月 3 日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
育措施作業要點」,約每半年檢核地方政府執行狀
況,並進行執行經驗分享交流。
3. 各委員關注 113 年執行狀況,因屬司法需保護性個
案,相關資訊需審慎處理,本部會後可將個案去
識別化,提供綜整式相關數據資料予委員參考。
五、劉委員金鐘:
第 6 案:部分特殊需求兒少目前安置於成人照顧機
構,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說明對上開兒少之處置,
以及有無提升工作人員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知能、提
供適合兒少使用之硬體設施(備)。
六、徐委員瑜:
第 3、6 案:請釐清本小組解除列管之基準,以及是
否於解除列管後一定期間有不得提出相同議題之限
制。各議案所列後續做法,建議待權責機關提出執行
後具體成果再行討論是否解除列管。
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
:
(一)第 1 案:有關心理師法第 19 條,法條解釋上並未
指稱兒少接受服務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應回到
兒少最佳利益考量,本部前有相關函釋,另前有
6
委員提及心理師對 CRC 不熟一節,則請各心理師
公會、學(協)會於教育訓練納入 CRC 相關課
程。
(二)第 6 案:現行於成人照顧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照顧
情形已全數納入列管,以符合兒少發展進行照顧
為原則,亦有補助長照機構辦理。按特殊需求兒
少障礙程度區分,轉銜兒少安置機構或檢視原照
顧環境是否符合兒少發展。
(三)委員如認為各議案有繼續列管必要,或同意於會後
補充數據與具體做法資料,本部可配合辦理或轉
請權責機關協助。
八、主席:
(一)洽悉。
(二)歷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8案,第3、4、5、8案
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未解除列管案件
共 6 案,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序號 4)
、心理
師法第 19 條(序號 5)解除列管。
2. 第 3 案:請教育部補充提供「過渡性教育措施建
置工作及各行政機關協力合作模式」執行情形予
本小組委員參考。
3.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案:「『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專案報告。(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7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劉委員金鐘:
請進一步說明各相關單位投入資源、關聯計畫,如
何有效預防青少年自殺風險。
三、馮委員喬蘭:
請問本研究成果對於現行自殺防治措施、綱領有無
影響或轉變。
四、王委員玥好:
本案「 全面 性 」策略 提及 「 提升媒 體負 責 任的報
導」,提醒應尤其重視兒少會看的媒體,而非僅著力
正統媒體或可管的媒體。
五、胡委員中宜:
2022 年我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期間,部
分兒少以其方式呼籲政府重視兒少自殺與結構化因
素,適逢明(2026)年度將提出第三次國家報告,
提醒應就結論性意見第 47 點所列 4 個重點予以回
應,包含:
1. 配置充足預算。
2. 發展與提供適足之心理健康服務。
3. 進行實證研究以掌握影響兒少心理健康的結構性
因素。
4. 各相關策略措施納入兒少觀點。
六、徐委員瑜:
(一)本案未呈現無徵兆(無就醫、通報史)的自殺死亡
數據,建議關注此類情形並作為預防重點工作。
(二)建議對統計資料進行路徑研究以找出高風險範圍。
(三)另請說明對於尚未進入自殺防治系統之兒少的協助
機制。
8
七、陳委員慧勳:
考量原鄉部落、偏遠地區資訊串聯較都會區更為不
易,應更細緻構思因地制宜方案,協助該地區兒少之
心理健康困擾。
八、陳委員慧如:
建議以本研究成果納入預防政策,提前於兒童小學階
段探討風險因子,有助於更有效發展自殺防治策略。
九、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一)為建立友善支持環境與去污名化,已與地方政府合
作,辦理青少年與家長心理健康促進宣導或活
動,提升心理健康識能,另如本部推動「15-45 歲
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鼓勵民眾求助,亦
有助減少對心理問題的污名。另也已引進心理急
救包,以增加親師、同儕辨識精神疾病、心理危
機、心理困擾之能力及處置技巧。
(二)本部每年均將自殺數據提供地方政府,供其納入地
方自殺防治諮詢會檢討與改善策略,以利因地制
宜。至原住民部分,也有請本部全國自殺防治中
心透過資料串連,將原住民族自殺數據分析結果
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考。
(三)本研究計畫於 112 至 113 年間執行,串連跨部會資
料,完整呈現我國兒少自殺風險因子現況,未來
可就有效對應風險因子之現行措施提升服務品質
與量能。該研究建議,除自殺分析外,亦應進行
心理健康調查,本部將洽商國家衛生研究院研
議,另研究結果也指出將心理健康納入各項政策
的重要性。
(四)強化媒體自律部分,除原傳統媒體,也納入網路媒
9
體之宣導及教育訓練,本部另設置有「網路媒體
不當自殺內容申訴平台」,以促進媒體、社群平臺
自律遵守世界衛生組織「八不六要」之自殺事件
報導原則。
(五)本部對應我國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意見第 47 點已有相應後續行動,並於自殺防治
諮詢會、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納入兒少參與
討論。
十、主席: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研究成果呈現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之後
續具體作為,請衛生福利部就自殺防治綱領各部會
所推動因地制宜行動方案,於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
告。
第三案:「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一、教育部(體育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馮委員喬蘭:
(一)請教育部提出有關體育班過度訓練、正課缺席、出
賽天數等基礎資料,以利掌握現況與實際問題。
(二)對於現行教練威權文化、不當指導、學業輕忽等系
統性問題,建議設置「兒少教練資格」檢核、加
簽制度,強化兒少運動權益保障。
三、劉委員金鐘:
特殊需求學生受限於學校運動硬體設施(備)不友
善,時常無法參與體育課,建議教育部規劃補助方
案,協助學校改善設施,支持學生運動參與需求,開
學之初學校就應該根據 IEP 會議幫特殊需求學生設計
10
出一套他有興趣且可行的運動項目。
四、陳委員慧勳:
(一)請教育部盤點原鄉地區運動設施現況,優先修繕破
損或閒置場地,以及假日及課餘時段之陪伴措
施,提升原鄉兒少運動參與之可及性及安全性。
(二)參考聯合國難民署之戰後心理學介入模式,建議納
入原鄉地區歷史,規劃更貼近原鄉兒少需求之運
動與心理支持服務。
五、徐委員瑜:
除運動訓練有師徒制以外,其他教學場域如戲劇、戲
曲學校亦有類似結構,期待納入一併進行基礎現況普
查,掌握整體訓練風險現況。
六、教育部(體育署):
(一)學校體育未來將由教育部與運動部分工辦理,課程
及師資仍由教育部負責,運動專項及設施由運動
部負責。
(二)國小體育班推動六年轉型計畫,未來結合社區運
動,轉型為運動社團及運動俱樂部模式。國中、
高中體育班則以較嚴格態度管控,並規劃總量管
理。
(三)本署可委託學術機構進行各級體育班現況研究,包
含過度訓練、不當對待等議題調查,預計以專案
方式處理。有關教練評鑑指標已調整,降低競技
成績比例,國中、小階段降至 30%,避免教練以追
求成績為主導,降低過度訓練與不當對待風險
(四)兒少教練資格部分,將結合現有教練證制度,於授
證或複訓時增設兒少課程並加簽認證,初期擬先
針對足球、籃球、排球等特定運動種類試辦。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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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部未來將設專責單位推動兒少運動權益,並盤
點滑板、滑輪、單車等兒少友善運動環境,持續
以「優化全民與運動賽會環境計畫」補助推動。
校園體育設施方面,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辦理,
並配合校園開放政策,持續盤點並改善校內兒少
運動環境。
(五)原鄉地區部分球場由地方公所管理,本部將協助後
續改善事宜。另有關原鄉地區軟體資源不足,特
別是體育陪伴活動部分,將研議與原民會合作,
彙整相關輔導及協助措施。
(六)考量少子化對原鄉影響更為嚴重,本部將評估結合
優秀原鄉選手,推動就業媒合及體育陪伴服務,
並協調運動部、教育部及原民會共同進行個案協
助與支援。
(七)目前委員關心若採師徒制範疇的兒少權益,將不僅
限於運動領域,亦涉及技藝學習。其他領域部
分,另與教育部技職體系協調分階段處理。
七、主席: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提供學校體育班、運動教練師徒制等現況
實證資料及檢討分析,俾利本小組賡續討論。
(三)請教育部持續辦理運動教練專業增能課程,以及家
長親職教育,提升對兒少受教權與運動權益意識
。
第四案:為辦理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暨「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
作業」報告案。(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2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主席:
(一)洽悉。
(二)請權責機關賡續配合辦理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管考作業。本次會議決
定需修正關鍵績效指標辦理情形及管考建議,請
於114年5月5日前回復秘書單位,俾定稿後公告於
CRC資訊網。
(三)請各單位配合秘書單位CRC第三次國家報告規劃期
程,進行撰寫作業。
貳、討論案:
第一案:為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倪
委員衍玄)
一、倪委員衍玄: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各部會雖針對兒少問題各自推動政策,但因議題涉
及多元且複雜,如自殺、肥胖、網路沉迷、家庭
與教育等,難以由單一部會統籌,建議設立專責
機關統合推動,整合教育、家庭、通訊等相關政
策。
(三)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嚴峻,期許政府不僅參考外國組
織做法,而是需要更有效之作為。
二、呂委員建德:
關於成立兒少專責單位,本部(衛生福利部)刻正
依據賴總統政見積極研擬,目前初步規劃包含新設
署、設司或另設部門等方案,並參考德國、日本、
美國等國經驗。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3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政府須整體照顧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婦女等
多元人口群,各國國情作法不一,是否另設專責
兒少單位,仍應審慎評估。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少子女化為政府重要議題,近年持續加大經費挹
注,惟考量依據財政紀律法規定及資源彈性分配
問題,不以立法保障特定項目預算,未來仍將透
過計畫及政策推動方式,持續充實兒少及少子女
化相關福利經費。
五、主席:
行政組織之轉型影響極鉅,須審慎研議,惟因
社會快速發展,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促進兒少權益
保障之需要,持續研議組織精進,宜先行綜整現行
業務,提升兒少保護與資源運用之效能。
第二案:建請教育部重新審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
具使用原則修訂方向,並注意到使用規範原則修訂
應納入學生代表之意見,同時應於校園中強調新時
代數位素養,並研議是否有比採取強制保管更合適
之策進作為。(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請教育部關注與指導各學校作法,部分學校於各班
級作法亦採不一致作法。
(三)在校時間善用手機除協助學習活動以外,亦可完成
學習歷程檔案。
14
(四)因校務會議配置學生代表席次較少,校園行動載具
管理規範不宜由校務會議訂定,建議由教育部明
確傳達校方應與學生討論訂定之。
(五)建議由下往上,以學校教育為基礎,使手機從玩具
成為工具,不採上對下的諸多限制。
二、陳委員斐娟:
學生對於教育部上對下訂定依循的「管理」可能有較
多反彈,建議或可於制定過程容許校方、家長、學生
有更多對話,以「引導學生善用資訊科技」為最高指
導原則,彼此理解感受,也引導學生練習做負責任的
決定。
三、陳委員慧如:
教養原則應減少限制與處罰,提供兒少指引,引導
兒少善用 3C 資源,不要影響他人與自我學習,學校
是引導的角色而非放縱。
四、馮委員喬蘭:
建議教育部思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
使用原則」之定位與內涵,似乎不宜由政府機關帶
領學校訂定限制使用規範,而是防止學校管理逾越
合理界線。
五、教育部: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依據 113 年 10 月立法院公聽會各界意見,研
議強化校園行動載具管理,並於 3 月 10 日召開會
議,邀集教師、家長、學生及地方政府代表共同
討論修正草案。修正原則以強化保管為主,但針
對學習活動,明訂應採彈性保管與使用方式,以
提供學生學習使用需求。
15
(三)學校應依原則,透過民主程序邀集教師、家長及學
生共同討論並制定管理規範,並由全校統一遵循,
以避免班級間作法不一致的情形。
(四)本部持續推動資訊素養政策,建置「中小學數位素
、發布「數位教學指引 3.0」等,協
養教育資源網」
助教師引導學生正確使用數位工具,並結合地方
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與提供諮商輔導服
務,從家庭面共同預防學生網路成癮問題。
六、主席:
請教育部適時引導學校由教師、家長與學生共
同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兒少最佳利
益為基礎,視施行情形滾動式精進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第三案:我國三級輔導資源即時性不足,已嚴重影響個案求
助意願與成效。請相關部會研議有關心理健康資源
不足或不完善之可行解方,以保障我國兒童及少年
之健康暨生命權。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現行已有「15-45 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提供民眾每人 3 次免費心理諮商,目前兒少反映問
題不在於沒有名額,而是部分有高度需要之兒少
無法負擔免費額度耗盡後之自費諮商費用,期待
衛生福利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與資源,增加免費
次數、名額與據點。
(三)對於兒少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有諮商需求,
請問可以如何獲得協助,可否由輔導教師同意。
二、陳委員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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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兒少是否得使用到「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
案」資源,建議可保留部分資源予 20 歲以下青少年
族群使用。
三、王委員玥好:
可以理解兒少確實有可能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有諮商需求,其心理困擾可能來自家長或家庭,
建議可思考以對兒少本人有重要影響力之第三人作
為心理諮商服務之後援。
四、胡委員中宜:
本議題可分為個案管理與個別諮商兩層次。前者包
含學生及生態系統對象(同儕、家長、學校等)輔導
工作,後者較屬本提案核心,關於兒少接受諮商服
務或因案需要延續諮商之資源供給。至於本提案辦
法所提資源轉介效率與人力缺口,自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後已有相應改善,建議後續
對於專業輔導人員教育訓練強調修法重點(三級輔
導各有其主要功能,應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態樣適時
介入,可同時進行並無明顯階段性或順序性),並追
蹤人力進用情形與輔導效果。
五、陳委員慧勳:
建議教育部可思考於課程、課綱與學校作息安排學
生進行情緒探索,認識情緒出口等,提供兒少有自
我療癒的方法。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依據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各縣
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運作,以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三級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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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銜接與合作分工事項,均會由中央會商地方主
管機關,訂定一致性規範。
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一)有關社區心理健康資源之布建,詳如本部書面回應,
另 3 次諮商心理支持方案已納入「全民心理健康韌
性計畫」
(114-119 年)推動,將持續辧理。
(二)心理機構提供兒少服務,不會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
同意為由拒絕提供服務,然實務上,也會有心理
師因個案風險而有擔心,爰本部近日與教育部討
論心理諮商服務向下延伸的會議中,建議優先落
實學校三級輔導機制與資源,並強化輔諮中心、
學校導師及家長之聯繫機制,也有助將家長與家
庭問題一併考量,共同接住兒少;另針對有連結
精神醫療服務需求者,也將研建立綠色通道,降
低就醫障礙。
(三)依目前統計 15 至 17 歲使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
持方案」約佔 5.47%,18 至 30 歲者占 49.19%。有
關建議保留名額予兒少部分,本部會後可進一步
向地方政府了解是否有兒少資源不足,或因成人
申請案量以致擠壓兒少申請案情形。
八、主席:
(一)請教育部參考委員意見辦理,持續依學生輔導法配
置專業輔導人員,建構與提供兒少即時輔導措施
。
(二)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盤點兒少使用社區心理健康服
務資源需求,研議提升補助次數與資源布建,並
研議心理師服務兒少個案得與兒少之法定代理人
以外之關係人聯繫後續支持之配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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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建請法務部及教育部積極介入並指導少年觀護所內
教學內容、師資培育及受教權利,並保障少年受教
權不受侵害。(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法務部(矯正署):
(一)整體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依本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作為課程
編排指引,課程類別包括適性輔導課程,其中有
如委員所建議之法治教育外,更包含如自立訓練、
技藝學習、壓力管理與性平教育等,並在每年度
辦理課程檢核。另少觀所更落實通知少年之學籍
學校,以利學校啟動關懷輔導、課業扶助及後續
復學措施等。
(三)對於實務現場有自傷、情緒不穩或影響教學情形之
少年採取調整收容之方式,經評估情緒冷靜、情
形合宜後即返回班級上課,或於房內設置視訊設
備同步教學。
三、主席:
請法務部蒐集少年觀護所實務管理措施現況與
作法,釐清有無侵害少年受教權之疑慮與各該解決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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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39_20250516085054_031044.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事項一覽表
依據本小組 114 年 4 月 21 日第六屆第 1 次會議紀錄
編號 議題 狀態
報 1-1 111 年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檢視法規清單 繼續列管
報 1-2 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繼續列管
報 1-3 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後受教權保障 解除列管
報 1-4 本土語言發展 解除列管
報 1-5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修正 解除列管
建議
報 1-6 特殊需求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 繼續列管
報 1-7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繼續列管
報 1-8 國小學生心理健康 解除列管
報2 「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 新增列管
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
報3 「兒少運動權益」專案報告 (併報 1-7)繼
續列管
報4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 未列管
動、CRC 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作業
討1 成立兒童家庭之部會 未列管
討2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新增列管
討3 學生輔導資源與即時協助 新增列管
討4 少年觀護所對收容少年管理與受教權保障 新增列管
備註:
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自本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起,所公布之會議紀
錄除各決定、決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以外,併附列管事項一覽表。
二、本小組會議乃邀集政府機關與民間代表,以跨專業角度對於 CRC 推動
與落實情形提供諮詢意見,各政策(計畫)仍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確
認。至於民間代表(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兒少代表)提
案,內容常有涉及個案或個人經驗,須經提案人同意始予公開較為妥適。
民眾對於關注議題,應以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為準,或逕洽主管機關,
以取得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232e6b3c-5009-4ba7-bb82-4ffe14af8f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