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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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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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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

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社家幼字第 1120661310 號函頒

壹、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文教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導、

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

究機構。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六、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或團體。

貳、計畫期程: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參、補助原則:

一、活動型計畫: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直

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主題內容如下:

(一)兒少安全倡議活動: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兒童人身、居家、

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九大面向,或重

要傷害類型如:交通、跌墜、溺水、窒息、燒燙傷等辦理研習課

程、案例分析、防制作為研討、倡議活動或製作相關摺頁或單張

等,運用實體活動進行兒童安全的相關倡議及推廣。

(二)建構培力女孩之友善環境

1.女孩培力方案: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以辦理系列講座、座談

會、影片欣賞、體驗活動、成長團體或發展同儕支持機制等方

式,與女孩、男孩、有交織性議題的兒少(例如身心障礙女孩)、

1

父母、師長、一般社會大眾討論關注之性別議題,設計與規劃

多元的女孩培力活動與課程,包含:CEDAW、CRC、CRPD、

性別偏見與歧視、性別友善空間、流行文化與性平媒體識讀、

女孩身體意識與自主權、女孩參與公共事務、女孩領導力、女

孩的公民權及參政權、女孩參與體育活動、女孩職涯探索、女

孩數位素養、科技培力與創新、網路性別霸凌、心理健康、性

健康及情感教育等議題,以培養女孩的性別意識,突破性別刻

板框架,鼓勵女孩自由展現其天賦為目標。

2.辦理女孩權益倡議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透過教育性活

動、推廣或行動方案等形式,辦理女孩權益相關倡議計畫,於

臺灣女孩日期間藉由議題聚焦及資源動員,彰顯提升女孩權益

之重要,提升社會各界對於女孩權益之關注及參與。

肆、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署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酌予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

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伍、財務處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署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

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

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

代付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

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

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署據以建檔

結案。

三、本補助基準未規定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

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及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所定

2

財務處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陸、補助項目及基準:個案服務費、訓練及活動費、學員住宿費(含未滿

18 歲兒少之陪同人員,最多以 3 天 2 夜計)

、學員交通費、專案計畫管

理費、製作人員費、配樂製作費、後期製作費、企劃及設計費、道具設

計與製作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

柒、綜合項目:

項目名稱 用途 支用細項

個案服務費 辦 理服 務個案 有關 可支用於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費、志工

之團體工作、志願服 交通費。

務等所需費用。

訓練及活動 辦 理與 計畫有 關之 可支用於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費 督導、培訓、講座、 臨時酬勞費、差旅費、印刷費、場地及佈

研習、座談會、研討 置費、膳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

會、訓練、觀摩、活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費、意外保險

動等所需費用。 費、器材租金、車輛租金、活動材料費。

專案計畫管 執 行計 畫所需 之相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

理費 關費用,最高不得超 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

過 經常 門核定 補助 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

總經費(不含專案計 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及志工意

畫管理費)10%。 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

行政審查、本署補助項目所衍生之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

關之費用。

註:

1. 本表所列「項目名稱」欄為申請及核定補助項目,申請時應於經費概算表臚列支用

細項;支用細項之經費標準,請參閱附表。計畫實際執行時,得於受補助項目及額

度下,勻支各細項支出;若原編列細項不能配合實際需要,亦得於受補助項目及額

度下,改以其他細項支出,免申請計畫變更。

2. 雜支自 112 年起併入專案計畫管理費。

3. 場地租金含辦公室租金者,同一地點限補助 1 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4. 會員大會、勸募活動,及旅遊(含健行) 、體育、聚餐、慶生、烤肉、才藝班等休閒

或聯誼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5. 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禮)品、會員通訊、期刊不予補助。

6.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定義,宣導費係指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

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經費,本署未予補助;惟政策性補助不在

此限。印製單張、海報、講義、活動手冊等所需經費,得以「印刷費」支出,並揭

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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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支用細項編列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細項名稱 經費標準 說明

個案服務

團體帶領費 每節最高 2,0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協同帶領費 每節最高 1,000 元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

半支給。

志工交通費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 100 元。

通譯費 依計畫需求編列。

訓練及活動

專家學者出 每次最高 2,500 元。 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計畫

席費 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

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

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

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講座鐘點費 一、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 2,4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二、國內聘請者:每節最高 2,000 元。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

半支給。

臨時酬勞費 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

資核算,且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 給 者, 不得 支領臨 時酬 勞

法定基本工資。 費。

差旅費 一、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手 一、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

續費)。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用汽 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

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

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二、雜費:每人每日最高 400 元。 二、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 三、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

員報支。

四、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

場地及佈置 依計畫需求編列。 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

費 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

項目相關費用。

膳費 辦理會議、活動、研習訓練及服務方 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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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名稱 經費標準 說明

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每次最高100 補助。

元。

撰稿費 中文最高每千字 1600 元。

翻譯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規

定 ,譯 稿已 有公開 市場 機

制,爰不另訂基準。

口譯費 一、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二、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手語翻譯及 參閱附表二、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

同步聽打服 務補助參考表編列。

務費

註: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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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參考表

一、手語翻譯服務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服務類型 翻譯員遴聘資格 補助費用

複雜、重大、非單純性之協助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小時 1,500

1.政府機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 術士證乙級者。 元。

議(如:政見發表會、國際研

討會、法規修訂會議、公聽

會、記者會等)。

一 2.警政、司法事務(非涉刑責之

交通事件除外)。

3.醫療(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

為,如手術說明、急診、生產、

心理諮商、精神鑑定)。

4.其他。

一般性之會議、活動、座談會、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每小時 1,000

課程、解說導覽 1.持有「手語翻譯」 元。

1.對外公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技術士證乙級者。

活動及會議。 2.持有「手語翻譯」

2.一般活動舞台翻譯。 技術士證丙級後

3.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翻 譯 服 務 滿 150

4.非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為。 小時以上者。

5.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輔導案件

及心理諮商輔導。

6.其他。

簡易溝通,如臨櫃服務、諮詢、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小時 500

溝通協調 術士證者。 元。

1.一般公務事項諮詢。

2.一般簡易臨櫃(含廣場型、攤

位服務型)。

3.其他。

二、同步聽打服務

同步聽打服務員遴聘資格 補助費用

曾參加「同步聽打服務」培訓之課程研習 10 小時(含)以上 每小時 500

及實習 10 小時(含)以上,並領有該項課程結訓證明者。 元。

備註: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總時數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個小時補助費用計算,超過

1 小時以上者,以每 30 分鐘計算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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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24bb534b-9c9e-4811-9156-180dec4826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