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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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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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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

計畫」補助基準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7 日社家幼字第 1140660003 號函頒

壹、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

法人文教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導、

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

機構。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六、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或團體。

貳、計畫期程: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參、補助原則:

一、活動型計畫: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直轄

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

臺幣 30 萬元。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主題內容如下:

(一) 兒少安全倡議活動: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兒童人身、居家、

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九大面向,或重要

傷害類型如:交通、跌墜、溺水、窒息、燒燙傷等辦理研習課程、

案例分析、防制作為研討、倡議活動或製作相關摺頁或單張等,運

用實體活動進行兒童安全的相關倡議及推廣。

(二) 建構培力女孩之友善環境

1.女孩培力方案: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以辦理系列講座、座談會

、影片欣賞、體驗活動、成長團體、戲劇表演或發展同儕支持機制

等方式,與女孩、男孩、有交織性議題的兒少(例如身心障礙女孩

1

)、父母、師長、一般社會大眾討論關注之性別議題,設計與規劃

多元的女孩培力活動與課程,包含:CEDAW、CRC、CRPD、性別

偏見與歧視、性別友善空間、性別與多元文化、資訊與媒體性平識

讀、女孩身體意識與自主權、女孩權益與公共事務參與、女孩領導

力與賦權、女孩的公民權及參政權、女孩參與體育活動、女孩職涯

探索、女孩數位素養、科技培力與創新、網路性別霸凌、心理健康

、性健康及情感教育等議題,以培養女孩的性別意識,突破性別刻

板框架,鼓勵女孩自由展現其天賦為目標。

2.辦理女孩權益倡議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透過教育性質活

動、推廣或行動方案等形式,辦理女孩權益相關倡議計畫,於臺灣

女孩日期間藉由議題聚焦及資源動員,彰顯提升女孩權益之重要,

提升社會各界對於女孩權益之關注及參與。

肆、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署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

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酌予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伍、財務處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署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額

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

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行

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寫已

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署據以建檔結案。

三、本補助基準未規定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

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及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所定財務處

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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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項目及基準:個案服務費、訓練及活動費、學員及陪同人員住宿費、

交通費(未滿 18 歲兒少之陪同人員限 1 位,身心障礙兒少之陪同人員至多

2 位)、專案計畫管理費、企劃及設計費、道具設計與製作費、活動主持

費、表演費。

柒、綜合項目:

項目名稱 用途 支用細項

個案服務費 辦 理服 務個案 有關 可支用於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費、志工

之 團體 工作、 志願 交通費。

服務等所需費用。

訓練及活動 辦 理與 計畫有 關之 可支用於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費 督 導、 培訓、 講座 臨時酬勞費、差旅費、印刷費、場地及佈

、 研習 、座談 會、 置費、膳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

研 討會 、訓練 、觀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費、意外保險費

摩 、活 動等所 需費 、器材租金、車輛租金、活動材料費。

用。

專案計畫管 執 行計 畫所需 之相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

理費 關 費用 ,最高 不得 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

超 過經 常門核 定補 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

助 總經 費(不 含專 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及志工意

案計畫管理費)10 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

%。 行政審查、本署補助項目所衍生之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

關之費用。

註:

1.本表所列「項目名稱」欄為申請及核定補助項目,申請時應於經費概算表臚

列支用細項;支用細項之經費標準,請參閱附表。計畫實際執行時,得於受

補助項目及額度下,勻支各細項支出;若原編列細項不能配合實際需要,亦

得於受補助項目及額度下,改以其他細項支出,免申請計畫變更。

2.雜支自 112 年起併入專案計畫管理費。

3.場地租金含辦公室租金者,同一地點限補助 1 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4.會員大會、勸募活動,及旅遊(含健行)、體育、聚餐、慶生、烤肉、才藝

班等休閒或聯誼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5.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禮)品、會員通訊、期刊不予補助。

6.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定義,宣導費係指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

(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經費,本署未予補助;惟

3

政策性補助不在此限。印製單張、海報、講義、活動手冊等所需經費,得以

「印刷費」支出,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

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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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支用細項編列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細項名稱 經費標準 說明

個案服務

團體帶領費 每節最高 2,0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

協同帶領費 每節最高 1,000 元 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

者減半支給。

志工交通費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 100 元。

通譯費 依計畫需求編列。

訓練及活動

專 家 學 者 出 每次最高 2,500 元。 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計畫

席費 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

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

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

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講座鐘點費 一、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 2,4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

。 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

二、國內聘請者:每節最高 2,000 元 者減半支給。

臨時酬勞費 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

資核算,且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 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過法定基本工資。 。

差旅費 一、交通費: 一、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

(一)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手續費 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

)。 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

(二)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 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區,除因受補助單位因急要業 二、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務需搭乘計程車,且經受補助 三、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

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於事前同 員報支。

意外,不得報支。 四、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

(三)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按所定必要路程(由受補助單位 。

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

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

自行核處)之公里數核算,汽車

5

以每公里 3 元、機車以每公里

2 元報支。

二、雜費:每人每日最高 400 元。

三、住宿費:每人平日最高 3,500 元

;假日最高 4,500 元。

場地及佈置 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

費 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

項目相關費用。

膳費 辦理會議、活動、研習訓練及服務 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不予

方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每次最高 補助。

140 元。

撰稿費 中文最高每千字 1600 元。

翻譯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規

定,譯稿已有公開市場機制

,爰不另訂基準。

口譯費 一、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二、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手 語 翻 譯 及 參閱附表二、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

同 步 聽 打 服 服務補助參考表編列。

務費

註: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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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參考表

一、手語翻譯服務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服務類型 翻譯員遴聘資格 補助費用

複雜、重大、非單純性之協助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 小 時

1.政府機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議 術士證乙級者。 1,500 元。

(如:政見發表會、國際研討

會、法規修訂會議、公聽會、

記者會等)。

一 2.警政、司法事務(非涉刑責之

交通事件除外)。

3.醫療(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為

,如手術說明、急診、生產、

心理諮商、精神鑑定)。

4.其他。

一般性之會議、活動、座談會、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每 小 時

課程、解說導覽 1.持有「手語翻譯」 1,000 元。

1.對外公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 技術士證乙級者。

動及會議。 2.持有「手語翻譯」

2.一般活動舞台翻譯。 技術士證丙級後翻

3.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譯服務滿 150 小時

4.非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為。 以上者。

5.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輔導案件

及心理諮商輔導。

6.其他。

簡易溝通,如臨櫃服務、諮詢、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小時 500

溝通協調 術士證者。 元。

1.一般公務事項諮詢。

2.一般簡易臨櫃(含廣場型、攤

位服務型)。

3.其他。

二、同步聽打服務

同步聽打服務員遴聘資格 補助費用

曾參加「同步聽打服務」培訓之課程研習 10 小時(含)以上及 每小時 500

實習 10 小時(含)以上,並領有該項課程結訓證明者。 元。

備註: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總時數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個小時補助費用計

算,超過 1 小時以上者,以每 30 分鐘計算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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