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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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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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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

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5次會議決定修正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第六條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十條規定,

保障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

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運作權益,特訂本原則。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院兒權

小組)或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部兒權小組)委員,出席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

決權利。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具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權利。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遵守會議規範、發言禮貌、議場秩序及服從決

議等義務。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遴選兒少代表,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員人數,依各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設

置要點規定。並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

以下學生各 1 名;各小組聘任兒少代表總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任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年為限。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滿之日卸任。任期間因個人生涯規劃無意願擔

任兒少代表者,亦得隨時提出卸任。

1

五、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與遞補程序

(一)兒少代表推選(薦)名單:

1.推選(薦)時間:每年 8 月 15 日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

2.年齡資格:符合次年 12 月 31 日未滿 18 歲。

3.推選(薦)單位及人數:

(1)地方政府:請地方政府徵集地方兒少以公平、公開、公正之

方法推選兒少,以 5 人為上限;參選兒少不以曾任或現任地方

兒少代表為限。推薦名單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

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各 1 人;另可推選不分處境兒少 2 名,

不得為單一性別。

(2)民間團體:實際提供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族服務之民間團體,

得推薦其所服務之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兒少,各團體推薦名

單以 2 人為上限且不得為單一性別。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聘任兒少代表以外,得列兒少代表遞補名單。

兒少代表出缺時,按兒少代表遞補名單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辦 、邀請教育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服務。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立資源連結:

1. 由培力服務單位透過團體或個別訪談說明會議資訊與兒少代表

角色,進一步了解各兒少代表關注議題、曾經參與 CRC 培力情

形與支持環境等,共同討論規劃參與目標與準備方式。

2. 依據兒少代表關注議題與支持環境,由衛生福利部邀集地方政

府、議題相關之民間團體、教育單位共同組成工作小組,相互

聯繫,協助兒少於任期間,參與相關課程(活動)或與地方兒

少交流。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力:

1. 兒少代表形成意見或提案過程,得與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境

兒少進行交流。

2

2. 為實現兒少代表參與目標,由培力服務單位以下列方式提供培

力,增進公共議題知識,以及形成觀點與表達意見之能力:

(1)按兒少代表關注議題,優先由所在地或相鄰之地方政府提供

培力課程(活動)資訊,以及與地方兒少交流機會。

(2)因應兒少代表關注議題之共通性,辦理共同培力課程(活動)

或交流活動。

3. 兒少代表出席會議前,由會議幕僚機關以團體或個別方式解說

會議資料,並解答兒少對資料之疑問,協助兒少認識議題與形

成觀點,並依兒少代表需求,邀請關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境兒

少、民間團體參與交流。

(四)費用補助:

1.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

會議之兒少代表亦同。

2. 居住於偏遠及離島地區,出席會議得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按薦任級以

下人員基準支領住宿費。

3. 因身心支持需求或住宿需求成人陪同等情形,該名陪同人員

(限 1 名)得依前開基準支領交通費、住宿費。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得參與該小組兒少代表之公開會議(活動),包

含培力課程、交流(討論)會議及會議資料解說等程序,熟悉會

議運作並提供意見予兒少代表參考。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提供兒少代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函。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防制小組會議之人數、年齡、多樣性、任期與

卸任、推選(薦)與遞補程序、支持措施,比照出席部兒權小組會

議適用以上第三點至第六點原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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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

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一、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本 原 則 訂 定 目 的 文 字 精

第十二條、兒童權利 第十二條、兒童權利 簡。

公約(CRC)施行法第 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六條及兒童及少年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利與權益保障法(以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

下簡稱兒少法)第十 兒少法)第十條規定

條規定,保障兒童及 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

少年(以下簡稱兒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少)參與行政院及衛 第三屆第三次會議決

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 議意旨,保障兒童及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少年(以下簡稱兒

組運作權益,特訂本 少)參與行政院及衛

原則。 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運作權益,特訂本

原則。

二、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 二、兒少經遴選為行政院 一、敘明行政院及衛生福

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 及衛生福利部兒少福 利部設置兒少福利與

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權益事務相關小組聘

關小組,其權利義務 組之代表(以下簡稱 任「兒少代表」為委

如下: 中央兒少代表)者, 員或列席代表之權利

(一)兒少為行政院兒童 其權利義務如下: 義務。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一)出席行政院兒童及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推動小組(以下簡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

稱院兒權小組)或 動小組(以下簡稱 均應致力推動 CRC 第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 院兒權小組)或衛 12 條落實尊重兒少意

少年福利與權益推 生福利部兒童及少 見,爰於本原則避免

動小組(以下簡稱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 限定行政院及衛生福

部兒權小組)委 小組(以下簡稱部 利部兒少福利與權益

員,出席會議具有 兒權小組)或列席 事務相關小組之兒少

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發言、動議、提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 代表為「中央兒少代

案、討論、表決權 少年事故傷害防制 表」。

利。 推動小組(以下簡 三 、 現 行 條 文 第 ( 一 ) 、

(二)兒少列席衛生福利 稱部傷害防制小 (二)款刪除。依據

部兒童及少年事故 組),就兒少福利與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

傷害防制推動小組 權益相關政策或措 見,兒少僅對其生活

(以下簡稱部傷害 施提供策進建言。 切實相關的議題,運

防制小組)會議, (二)於出席或列席前款 用其生活經驗賦予之

具有發言、動議、 各小組會議前,應 知識、能力表達意

提案、討論權利。 先行透過網路溝通 見,因此,免贅述兒

(三)出席、列席會議有 或發起會前會等形 少代表就兒少福利與

遵守會議規範、發 式,瞭解議案及相 權益相關政策或措施

言禮貌、議場秩序 關政策、凝聚提案 得提供策進建言,且

及服從決議等義 共識、蒐集與其他 無需要求兒少於出席

務。 兒少交流意見等。 或列席會議前須先行

(三)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透過網路溝通或發起

部兒權小組會議具 會前會等形式,瞭解

有發言、提案、表 議案及相關政策、凝

決權利;列席部傷 聚提案共識、蒐集與

害防制小組會議具 其他兒少交流意見

有發言權利。出 等。

席、列席各小組會 四、參考內政部 54 年 7 月

議應遵守會議規 20 日內政部(54)內民

範、發言禮貌、議 字第 178628 號公布施

場秩序及服從決議 行之會議規範,修正

等。 出席人與列席人權利

(四)應積極參與衛生福 義務內容。

利部辦理之培力課 五、現行條文第(四)至

程,並得提出培力 (七)款有關兒少支

需求,由衛生福利 持措施於修正條文第

部規劃或轉介適當 六點說明。

之培力資源。

(五)出席院兒權小組或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部兒權小組會議,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列席

部傷害防制小組會

議,得支領交通

費。另出席中央兒

少代表團會議或分

組會議皆得支領交

通費。

(六)偏遠及離島地區兒

少代表出席、列席

會議,得參照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及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按薦任

級以下人員基準支

領住宿費。

(七)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提供中央兒少代表

出席、列席會議所

需公假、參與公共

事務時數證明等相

關行政作業。

三、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 三、中央兒少代表之資格 一、兒童權利公約(CRC)、

遴選兒少代表,按以 中央兒少代表於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下原則辦理: 每屆任期開始時應未 (CRPD)、消除對婦女

(一)年齡符合兒少法有 滿十八歲,且曾任或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關「兒童及少年」 現任地方政府依兒少 (CEDAW)等國際人權公

年齡定義。 法第十條規定所召集 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二)聘任兒少代表為委 會議之兒少代表。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員人數,依各兒少 宣言亦是我國原住民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 族基本法之重要基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關小組設置要點規 礎。

定。並應保障身心 二、現行條文運作上,因

障礙兒少、原住民 兒少隨著時間長大,

族兒少、國中(含) 實際參與行政院與衛

以下學生各 1 名; 生福利部會議者可能

各小組聘任兒少代 全數成年。爰此,行

表總人數之性別比 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

例,任一性別不得 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

少於三分之一。 屆第 4 次會議決定確

立「兒少代表」年齡

應符合兒少法有關

「兒童及少年」年

齡,並納入修正條

文。

三、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

各聘任兒少代表 3 至 5

人,人數極為有限,

現行條文第四點由中

央兒少代表推選兒少

委員,惟此方式使得

擔任委員之少數兒少

因機制負有統籌提

案,以及為其他兒少

表達意見之責,且無

法兼顧兒少自主權與

多樣性。爰於本點明

定參與處境不利之兒

少保障。

四、兒少代表之任期與卸 四 、 中 央 兒 少 代 表 之 任 一 、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任 期、分組與改選 點,行政院與衛生福

(一)兒少代表任期以 1 (一)中央兒少代表團以 利部依民間團體與地

年為限。 六十六人為上限, 方兒少推薦(選)名單

(二)兒少代表於任期屆 任期二年。但試行 圈選兒少代表。本點

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滿之日卸任。任期 期間任期為組成日 次現行條文第(一)至

間因個人生涯規劃 起至一百零九年十 (三)款有關中央兒少

無意願擔任兒少代 二月三十一日止。 代表團任期、分組選

表者,亦得隨時提 (二)衛生福利部應邀集 舉(協議)與見習等

出卸任。 中央兒少代表,協 規定停止適用。

助 推 選 代 表 團 主 二、為擴大兒少參與機

席,並進行分組選 會,參考現行條文之

舉或協議,按下表 中央兒少代表重新推

出席、列席院兒權 選出席代表之頻率,

小組、部兒權小組 修正條文明定兒少代

及部傷害防制小組 表任期為 1 年。

會議。 三、兒少得在表意的各個

附表(中央兒少代表團分 階段終止參與,修正

組、人數、身分性質、 條文增訂兒少代表卸

出席/列席會議人數、 任事宜。

會議頻率、任期) 四、修正條文強調重視每

(三)衛生福利部應於單 個兒少依其生活經

數年暑假辦理兒少 驗、知識或能力提出

代表改選及培力, 對公共議題之觀點。

當年度第四季至各 兒少代表可為關注議

該小組會議見習, 題進行提案,並於準

並於次年一月一日 備過程與其他兒少交

就任。 流,邀請關注同樣議

題或類似處境兒少參

與討論,超出現行條

文設置的中央兒少代

表參與規模。以行政

院與衛生福利部每屆

(2 年)共聘任 30 名

兒少代表為例,與地

方兒少交流倘各場次

邀請至少 3 名兒少作

為智囊參與討論,預

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期可促成至少 90 名兒

少參與,更具擴大參

與之實際效益。

五、兒少代表推薦(選) 五、地方政府辦理中央兒 一、衛生福利部蒐集與評

名單與遞補程序 少代表遴選作業方式 估 109 至 112 年間中

(一)兒少代表推選 (一)各地方政府應遴選 央兒少代表團運作情

(薦)名單: 一名至三名兒少, 形與諮詢兒少代表與

1. 推 選 ( 薦 ) 時 函報衛生福利部納 培力單位意見,現行

間:每年 8 月 15 入中央兒少代表團 制度之設計未能保障

日 以 前函 送衛 生 名單。 兒少表達個人意見,

福 利 部社 會及 家 (二)地方政府得視地方 亦不利兒少委員以外

庭署。 情狀規劃中央兒少 之兒少持續參與,爰

2.年齡資格:符合 代表候選人登記管 有必要進行整體機制

次年 12 月 31 日 道、投票、開票方 調整。

未滿 18 歲。 式與期日安排等事 二、為促進行政院與衛生

3.推選(薦)單位 項;其規劃時並應 福利部兒少福利與權

及人數: 邀請該府依據兒少 益事務相關小組兒少

(1) 地 方 政 府 : 請 法第十條設置之兒 參與之多樣性,修正

地方政府徵集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改由行政院與衛生福

地方兒少以公 益推動小組民間委 利部依地方兒少與民

平、公開、公 員協助督導,確保 間團體推選(薦)兒

正之方法推選 程序正當。 少名單聘任委員。現

兒少,以 5 人 (三)各地方政府為遴選 行條文有關地方政府

為上限;參選 中央兒少代表團之 辦理中央兒少代表遴

兒少不以曾任 兒少代表得公開徵 選人數、程序指引等

或現任地方兒 求轄內曾任或現任 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少代表為限。 之兒少代表擔任遴 三、修正條文增訂地方兒

推薦名單應保 選委員,無年齡限 少與民間團體提交兒

障身心障礙兒 制。凡符合第三點 少推選(薦)名單人

少、原住民族 規定資格之兒少均 數、多樣性保障等規

兒 少 、 國 中 得自願登記為中央 定。

(含)以下兒 兒少代表候選人,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點

少各 1 人;另 兒少登記為中央兒 之(二),兒少代表得

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可推選不分處 少代表候選人者, 因個人生涯規劃於任

境兒少 2 名, 亦為當然之遴選委 期中卸任,爰增訂兒

不得為單一性 員,並應親自出席 少代表遞補事宜。

別。 遴選會議,對遴選

(2) 民 間 團 體 : 實 委員自我介紹及說

際提供身心障 明參選理念;未出

礙者或原住民 席者,視同放棄候

族服務之民間 選人資格。

團體,得推薦 (四)遴選會議主席由遴

其所服務之身 選委員推舉之,負

心障礙或原住 責主持遴選會議。

民族兒少,各 但主席不得為候選

團體推薦名單 人,俾利監督遴選

以 2 人為上限 過程與結果之公

且不得為單一 正。

性別。 (五)遴選委員應對各候

(二)行政院與衛生福利 選人進行不記名投

部聘任兒少代表以 票,每人一票。以

外,得列兒少代表 候選人得票比較多

遞補名單。兒少代 數者為當選;票數

表出缺時,按兒少 相同時,以抽籤決

代表遞補名單補 定之。

聘;其任期至原聘

任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增訂) 一、增訂點次完整說明兒

六、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少代表與遞補人員支

(一)衛生福利部得以自 持措施。現行條文第

辦、邀請教育單位 二 點 之 ( 四 ) 至

協辦,或委託民間 (七)款有關培力、

團體辦理兒少代表 費用補助與公假函等

培力與支持服務。 支持措施移至本點次

(二)提供會議資訊與建 說明。

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立資源連結: 二、第(一)款考量各民間

1.由培力服務單位 團體量能不一且政府

透 過 團體 或個 別 預算仍應經立法院審

訪 談 說明 會議 資 議,兒少代表諮詢與

訊 與 兒少 代表 角 培力服務可能由政府

色 , 進一 步了 解 自辦、邀請教育單位

各 兒 少代 表關 注 協辦,或委託民間團

議 題 、曾 經參 與 體辦理等方式。

CRC 培力情形與 三、第(二)、(三)款:依

支 持 環境 等, 共 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

同 討 論規 劃參 與 意見,使兒少知悉參

目標與準備方 與會議(活動)之資

式。 訊與參與角色,另依

2.依據兒少代表關 據衛生福利部委託民

注 議 題與 支持 環 間團體承辦 109 年至

境 , 由衛 生福 利 112 年間中央兒少代

部邀集地方政 表諮詢與培力服務經

府 、 議題 相關 之 驗,因應每一名兒少

民 間 團體 、教 育 可能有不同的關注議

單 位 共同 組成 工 題、參與目標與支持

作 小 組, 相互 聯 環境,爰按兒少代表

繫 , 協助 兒少 於 需求建立相關資源聯

任 期 間, 參與 相 繫,提供兒少就近取

關 課 程( 活動 ) 得合適之培力課程

或 與 地方 兒少 交 (活動),並且可與關

流。 注相同議題或同類處

(三)同儕支持與兒少培 境兒少兒少進行交

力: 流。

1.兒少代表形成意 四、第(四)款:同現行

見或提案過程, 條文第二點之(五)、

得與關注相同議 (六)款,明定兒少

題或同類處境兒 代表參與會議之出席

少進行交流。 費、交通費、住宿

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為實現兒少代表 費、陪同人員費用補

參與目標,由培 助事宜。

力服務單位以下 五、第(五)款:配合修

列方式提供培 正 條 文 第 四 點 之

力,增進公共議 (二),兒少代表得因

題知識,以及形 個人生涯規劃於任期

成觀點與表達意 中卸任,爰增訂兒少

見之能力: 代表遞補人員得參與

(1) 按 兒 少 代 表 關 兒少代表各公開會議

注議題,優先 (活動),包含培力課

由所在地或相 程、兒少交流(討

鄰之地方政府 論)會議及會議資料

提供培力課程 解說等程序,熟悉會

(活動)資 議運作並提供意見予

訊,以及與地 兒少代表參考。

方兒少交流機 六、第(六)款:同現行

會。 條文第二點之(七)

(2) 因 應 兒 少 代 表 款,明定提供兒少代

關注議題之共 表出席會議所需公假

通性,辦理共 函。

同培力課程

(活動)或交

流活動。

3.兒少代表出席會

議前,由會議幕

僚機關以團體或

個別方式解說會

議資料,並解答

兒少對資料之疑

問,協助兒少認

識議題與形成觀

點,並依兒少代

表需求,邀請關

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注相同議題或同

類處境兒少、民

間團體參與交

流。

(四)費用補助:

1. 出席會議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列席部

傷害防制小組會

議之兒少代表亦

同。

2. 居住於偏遠及離

島地區,出席會

議得參照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及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

按薦任級以下人

員基準支領住宿

費。

3. 因身心支持需求

或住宿需求成人

陪同等情形,該

名陪同人員(限

1 名)得依前開

基準支領交通

費、住宿費。

(五)兒少代表遞補人員

得參與該小組兒少

代表之公開會議

(活動),包含培力

課程、交流(討

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論)會議及會議資

料解說等程序,熟

悉會議運作並提供

意見予兒少代表參

考。

(六)衛生福利部應協助

提供兒少代表出席

會議所需公假函。

(增訂) 衛生福利部設置兒童及少

七、兒少代表列席部傷害 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

防制小組會議之人 組,自 109 年起邀請兒少

數、年齡、多樣性、 代表定期列席參與。為促

任期與卸任、推選 使兒少代表參與行政院與

(薦)與遞補程序、 衛生福利部任務編組會議

支持措施,比照出席 作法盡量相當,爰於人

部兒權小組會議適用 數、年齡、多樣性、任期

以上第三點至第六點 與卸任、推薦(選)與遞

原則。 補程序、支持措施等事宜

均採一致基準與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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