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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2次臨時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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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主席致詞:(略)
- 貳、討論案:
- 一、有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辦理
- 二、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防護
- 一、為推動全民國防,
- 二、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 三、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容
-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肆、散會。
- 一、陳委員逸玲:
-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 (二) 除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對兒少
- (三) 關於數位環境相關研究的缺乏:
- (四) 建請教育部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教師與家長資訊素
- (五)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跨網絡協調機
-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 (二) 關於數位環境新興風險,本會除透過 iWIN 受理申
- (三) 回應李(麗芬)委員疑問,行政院原設置國家資通
- (四) 兒少網路安全議題涉及面向廣泛,本會可就權責範
-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四、教育部:
- 五、數位發展部:
- 六、白委員麗芳:
- (一) 重申呼籲各部會關注到數位環境轉息瞬變,兒少在
- (二)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既有機制,期許今年新
- 七、張委員淑慧:
- (一) 呼應陳(逸玲)委員與白(麗芳)委員觀點,籲請
- (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
- (三) 肯定教育部落實推動媒體素養教育,包含圖書館、
- 八、梁委員朝勛:
- (一) 有關兒少網路風險調查或意識提升面向,建議教育
- (二) 關注到數位發展部推動資訊安全、科技應用、遊戲
- 九、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 十、李委員麗芬:
- (二) iWIN 係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成立,其功能是否應予
- (三)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兒少網路安全
-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十二、主席:
- (一) 有關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使用網
- (二)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
- 一、陳委員名謙:
-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 (二) 為促進兒少群體對於國防議題之知情權,期待國防
- (三) 建議於「防空疏散避難計畫」研擬過程納入兒少參
- 二、江委員瑜庭:
- (一) 兒少各年齡層戰時應變與防災之需要,建請應為各
- (二) 除使國人辨別警報聲以外,建議可納入炮彈聲之辨
- (三) 觀察各學校近年配合萬安演習實施,並無助於學生
- (四) 有關防空避難空間,經兒少實地走訪,部分地點為
- 三、梁委員朝勛:
-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五、國防部:
- (一) 兒少群體是全民國防之重要一環,本部依據全民國
- (二) 戰爭威脅與國防議題受社會各界關注,並透過立法
- (三) 本案期待強化學生對國防議題之認知一節,本部將
- (四) 本部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內容係提供全
- (五) 本部於辦理國防教育或宣導活動過程,按活動主題
- 六、教育部:
- 七、蔡委員清華:
- 八、內政部:
-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 (二) 本部會後提供防空避難空間計算相關資料供委員參
- 九、主席:
- (一) 為推動全民國防,「全民國防手冊」(範本)修正過
- (二) 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 (三) 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
-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提案委員因故請假,爰由本小組秘書單位宣讀本案
- (二) 研處意見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 (三) 前於 110 年修正「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 二、李委員昆霖:
- (一) 我國非「海牙兒童拐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ivil
- (二) 關於本公約第 3 條之立即返還原則:
- (三) 關於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其程序:
- (四) 法院刻正研議協助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
- 三、司法院:
- (一) 為保障子女陳述意見權、意願受尊重權並確保兒童
- (二) 此外,依我國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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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四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1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案:
第一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數位環
境下的兒少權利〉
,茲就該號一般性意見,提請檢視我
國對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保障之相關政策及措
施。
(提案單位:陳委員逸玲)
決議:
一、有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辦理
「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一節,請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會同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研議增列
調查兒少在數位環境中面臨之新風險,包含仇恨言論、
賭博、招募兒少參與非法或有害之活動等。
二、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防護
體系與網際犯罪偵防體系,並下設資通訊環境及網際
內容安全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辦,負責促進資
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等工作。
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先運用現有機制,邀集本小
組委員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及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檢視數位環境下的兒少
權利保障(含風險監測、教育與意識提升、資料收集與
研究規劃分工等)
,並於本小組 112 年度第 1 次委員會
1
議提出專案報告。
第二案:針對我國面臨敵方來犯之威脅,急需攸關兒少安全之
預備及防範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
員名謙、江委員瑜庭)
決議:
一、為推動全民國防,
「全民國防手冊」
(範本)修正過程,
請國防部考量視障者需求製作無障礙版本,並建議參
考兒少觀點,提供符合國人需求與易讀之國防資訊。另
建請國防部於辦理睦鄰相關活動時結合學校辦理,以
促進與兒少群體間對於國防議題之對話。
二、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避難知能,建請教育部參考國家安手冊內容,擬定幼兒
園、國中小及高中不同年齡段教學素材,並規劃定期辦
理演練,透過學校教育將全民國防知識從校園推廣到
家庭。
三、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容
納人數,並落實相關檢查工作,以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第三案:制定防止兒童拐帶之國際合作機制,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第 9 條之親子關係維繫權、第 10 條之不與父母分離原
則、第 11 條之禁止不法移置,以與國際接軌,提請討
論。
(提案委員:賴委員淳良)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部會賡續合作落
實「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
尋作業流程」,並視實務執行需求滾動檢討調整。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肆、散會。
(中午 12 時 15 分)
2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四屆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討論案
第一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發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數位
環境下的兒少權利〉,茲就該號一般性意見,提請檢
視我國對兒少在數位環境中的權利保障之相關政策及
措施。(提案單位:陳委員逸玲)
一、陳委員逸玲: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二) 除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對兒少
網路行為進行調查研究以外,請回應政府現行是否
設置對於網路風險(包含性剝削、網路霸凌、仇恨
言論等,不僅是網路行為調查)進行監測、示警、
業者監管之權責機關或跨網絡協調機制。
(三) 關於數位環境相關研究的缺乏:
1.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我國兒童權利公約(下
稱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指出:政
府至今未有效掌握兒少數位環境議題基礎數據,
且各部門仍未進行相關數據系統化歸納、分析及
整體性研究。
2. 關注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0 年「青少年健
康行為調查報告」
、國家衛生研究院 101 年「兒童
與青少年行為長期發展研究計畫」均無談及兒少
數位環境、數位使用部分。原科技部(111 年改
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立臺灣師範
1
大學辦理「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計畫」初步就幼
兒使用 3C 產品的情形與身心影響提出學術研究
結論。
3. 承上,請回應政府統籌研究網路內容、數位工具
使用對於兒少身心健康的影響,以及兒少網路行
為與現實生活之交互關係之權責機關或跨網絡協
調機制。
(四) 建請教育部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教師與家長資訊素
養提升與融入教育。
(五)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跨網絡協調機
制,建議於該機制下設討論「兒少上網安全」。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二) 關於數位環境新興風險,本會除透過 iWIN 受理申
訴掌握相關風險以外,也透過「兒少網路行為問卷」
納入了解「自傷」、「成癮」、「霸凌」、「帳號被盜」
等危險行為情形,可參考提案說明增列。
(三) 回應李(麗芬)委員疑問,行政院原設置國家資通
安全會報之跨網絡協調機制仍持續運作,並未因新
設置數位發展部而停止。
(四) 兒少網路安全議題涉及面向廣泛,本會可就權責範
圍共同參與,惟考量兒少網路安全研究分散各部會,
且衛福部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
兒少法)主管機關,建議由衛福部作為統籌,對於
兒少權利政策及相關法令研擬始具備統整高度。
三、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2
四、教育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五、數位發展部:
本部權責在於促進產業共榮及資通訊系統機密性、
完整性與可靠性,沒有做特許、沒有作監理,更不做
數位極權。本案關注網路內容對兒少身心健康之影響,
主要為網路內容安全與監理層面,並未移撥本部。爰
此,本案所提兒少網路內容安全與定期研究一節之後
續推動,建議免列本部。
六、白委員麗芳:
(一) 重申呼籲各部會關注到數位環境轉息瞬變,兒少在
數位環境尤其脆弱,不僅有性剝削與網路霸凌,而
是對整體身心健康之影響,故有設置統籌單位之必
要性。
(二)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是既有機制,期許今年新
設置之數位發展部或研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作為統籌兒少網路安全機
制,有效因應數位環境變革串連跨部會推動
七、張委員淑慧:
(一) 呼應陳(逸玲)委員與白(麗芳)委員觀點,籲請
由數位發展部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我國兒少
網路安全之政策主管、監理單位,推動全國網路安
全之積極作為。
(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
不歧視原則,國家應確保所有兒少都能以對他們有
意義的方式平等、有效地進入數位環境。據此,請
關注保障包含身心障礙兒少與其他弱勢兒少在數位
環境的安全與平等地獲得資訊。
3
(三) 肯定教育部落實推動媒體素養教育,包含圖書館、
電視、廣播、網路、資訊等,建請就「網路與資訊
素養」加強。
八、梁委員朝勛:
(一) 有關兒少網路風險調查或意識提升面向,建議教育
部可以更積極協助學生參與調查或設計。
(二) 關注到數位發展部推動資訊安全、科技應用、遊戲
分級、宣導創新等相關議題,可能有助於兒少網路
安全。
九、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關注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
指出: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數位排斥現
象……;並鼓勵利用數位環境,就相關的立法、行政
和其他措施與兒少進行協商……;以及設置獨立的數
位環境監測與資訊傳播機構……等。據此,本案建議
應首先釐清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否有
所作為。
十、李委員麗芬:
(ㄧ) 關注到數位發展部以促進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
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為組織目標,期許數位發展部
能作為促進兒少網路安全之重要角色,例如引導業
者完善網路安全與發表年度報告。
(二) iWIN 係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成立,其功能是否應予
強化或作為智庫角色有討論空間。
(三)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作為兒少網路安全
之跨網絡協調機制,請問目前運作情形以及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是否持續發布《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
策白皮書》
。
4
十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本部依兒少法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
析,並公布結果。
十二、主席:
(一) 有關依據兒少法第 46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使用網
際網路行為觀察」一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會同 iWIN 研議增列調查兒少在數位環境中面臨
之新風險,包含仇恨言論、賭博、招募兒少參與
非法或有害之活動等。
(二) 行政院已設置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及推動網際
防護體系與網際犯罪偵防體系,並下設資通訊環
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
辦,負責促進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協助
防治網路犯罪等工作。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先運用現有機制,邀集本小組委員與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
相關部會共同檢視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權利保障
(含風險監測、教育與意識提升、資料收集與研
究規劃分工等)
,並於本小組 112 年度第 1 次委員
會議提出專案報告。
第二案:針對我國面臨敵方來犯之威脅,急需攸關兒少安全之
預備及防範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陳委
員名謙、江委員瑜庭)
一、陳委員名謙:
(一) 提案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二) 為促進兒少群體對於國防議題之知情權,期待國防
部不僅辦理營隊活動此類單向活動,而是參考教育
5
部「與署長有約」方式,建立與兒少友善對話之空
間。
(三) 建議於「防空疏散避難計畫」研擬過程納入兒少參
與,並請進一步說明計畫執行細節。
二、江委員瑜庭:
(一) 兒少各年齡層戰時應變與防災之需要,建請應為各
年齡層編訂適當教材(例如為幼齡者標示注音或使
內容更簡明)。
(二) 除使國人辨別警報聲以外,建議可納入炮彈聲之辨
別。
(三) 觀察各學校近年配合萬安演習實施,並無助於學生
掌握避難知能,建請此類大型演練能更為擬真,帶
領學生實際前往避難設施,並安排指揮或引導人員。
(四) 有關防空避難空間,經兒少實地走訪,部分地點為
車庫或堆置雜物,實際上無法容納多人避難,請問
內政部如何計算防空避難空間容納人數,以及該類
空間建議應備有糧食、乾淨飲水與發電設備。瑞士
設置國家防空避難所之規劃可為參考。
三、梁委員朝勛:
建議「全民國防手冊(範本)」設計過程可注重
以使用者需求出發,參考外國版本並且對各部會提供
資料進行適當轉譯,以及納入民間團體與兒少群體一
起討論,製作符合國人需求之國防指引與相關素材。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第 21 條
及 CRPD 施行法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
符合 CRPD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積極促
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爰此,提醒國防部應
6
本於權責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無障礙版本
(例如有聲書、點字版)
。
五、國防部:
(一) 兒少群體是全民國防之重要一環,本部依據全民國
防教育法推動之。
(二) 戰爭威脅與國防議題受社會各界關注,並透過立法
委員持續對話與監督。
(三) 本案期待強化學生對國防議題之認知一節,本部將
持續要求辦理。
(四) 本部編製「全民國防手冊(範本)」,內容係提供全
民之國防基本指引,以圖帶文之易讀版,並以 QR
Code 提供警報聲響識別。各委員與機關代表所提修
正意見,本部將納入手冊修正過程討論,並建議地
方政府與各級學校可依需求調修手冊內容之呈現方
式。
(五) 本部於辦理國防教育或宣導活動過程,按活動主題
持續邀請相關團體參與,未來將持續配合推動兒少
權益,邀請兒少群體參與相關活動促進交流,共同
推動國防。
六、教育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現場更新版):
(略)
七、蔡委員清華:
各級學校每年主要配合辦理兩場大型演練-
「921 國家防災日」與「萬安演習」
,可配合增加生存
應變與疏散避難相關演練。
八、內政部:
(一)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二) 本部會後提供防空避難空間計算相關資料供委員參
7
考。
九、主席:
(一) 為推動全民國防,「全民國防手冊」(範本)修正過
程,請國防部考量視障者需求製作無障礙版本,並
建議參考兒少觀點,提供符合國人需求與易讀之國
防資訊。另建請國防部於辦理睦鄰相關活動時結合
學校辦理,以促進與兒少群體間對於國防議題之對
話。
(二) 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備防災與戰時應變、
避難知能,建請教育部參考國家安手冊內容,擬定
幼兒園、國中小及高中不同年齡段教學素材,並規
劃定期辦理演練,透過學校教育將全民國防知識從
校園推廣到家庭。
(三) 請內政部持續定期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及
容納人數,並落實相關檢查工作,以維護國人生命
安全。
第三案:制定防止兒童拐帶之國際合作機制,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第 9 條之親子關係維繫權、第 10 條之不與父母分離
原則、第 11 條之禁止不法移置,以與國際接軌,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賴委員淳良)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 提案委員因故請假,爰由本小組秘書單位宣讀本案
辦法:(略)
(二) 研處意見說明詳如議程資料:(略)
(三) 前於 110 年修正「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係因應內政部移民
署與警政署實務需求,詳述安檢管制作業流程。
8
二、李委員昆霖:
(一) 我國非「海牙兒童拐帶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下稱海牙
公約)之締約國,然其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之精神,與我國家事事件法立法目的相合,法院審
理家事事件以「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家事事件法第 1 條、CRC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參
照)
。又我國已於 103 年公布施行 CRC 施行法,明
文將 CRC 內國法化,縱無法直接適用海牙公約,亦
得透過司法裁判將本公約之內涵據為法理以資適用,
先予敘明。
(二) 關於本公約第 3 條之立即返還原則:
1. 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及家事事件法
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當事人主張他方非法
移送或留置子女,侵害其親權或探視權時,如依
外國確定裁判聲請我國法院強制執行,該外國法
院確定裁判須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並應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
執行。
2. 至提案建議指定專責機構,處理跨國子女拐帶問
題、建立遭拐帶子女找尋網路、建立協助父母以
及遭拐帶子女之必要法律以及諮商心理等機制、
設立跨國立即返還原則及其合作機制等,事涉國
家間司法互助、協議等事項及其實行,本院(司
法院,以下同)尊重權責機關處理。
(三) 關於親子責任之國際管轄及其程序:
1. 涉外家事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權,我國家事事件
法於第 53 條就婚姻訴訟事件有所規定;依同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98 條規定,於親子訴訟事件及
9
婚姻非訟訴訟事件準用之。至於涉外親子非訟事
件之國際審判管轄,相關法律雖無明文,惟受訴
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
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於認定有無國際民事
裁判管轄權時,除應斟酌個案原因事實及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外,尚應就該個案所涉及國際民事
訴訟利益與關連性等為綜合考量,並參酌內國民
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
基於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程序之迅速經濟等概
念,為判斷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3 號參照)。
2. 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1 條及 CRC 第 3 條第 1 項已揭
櫫以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而考量未
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除其年齡、性別、健康、意
願、人格發展需要等情況外,尚須綜合各項與未
成年子女生活有關之事項為斷,該等事項又多與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具連結關係,家事事
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關於未成年子女
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
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等此類親子
非訟事件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
地法院管轄。學者有認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
為符合 CRC 第 11 條抑制跨國誘綁行為之義務,
於發生國際綁架子女情事時,視我國為「誘綁國」
或「原居國」,分別目的性限縮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限制我國法院之「經常居所地
管 轄權 」,或類推 適用該 規定肯 認我國 法院之
「原經常居所地管轄權」。是決定涉外未成年子
10
女親子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權,應以未成年子女
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以符 CRC 第 3 條第 1 項意
旨。是否有明定親子非訟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依
據之必要,本院將參考外國立法例,再行研議。
(四) 法院刻正研議協助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
與子女交付執行方式,以及透過家事調解促成合作
父母,落實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三、司法院:
補充說明:
(一) 為保障子女陳述意見權、意願受尊重權並確保兒童
及父母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院亦持續透過國際司法
互助、協議,洽商以視訊會議方式,聽取兒童及父
母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明定當事人、證人或
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
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依聲請以聲音、影像傳送科技設備審理,法院亦得
依各國司法互助所需,進行跨國視訊審理。並在審
理過程中,考量以兒童慣居地為國際管轄因素,使
兒童有陳述意見、表達意願的機會,進而確保兒童
權利,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妥適處理兒童拐帶問題。
(二) 此外,依我國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審理過程中,
亦得運用社工陪同、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專
業調解等制度,並結合社工、心理、法律等不同領
域之專業資源,連結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及家庭暴
力服務處之資源,以協助當事人妥適、統合解決家
庭糾紛,並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內政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11
五、外交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六、白委員麗芳:
(一) 我國儘管國情特殊,仍將「友善父母」、「兒童最佳
利益」等原則入法,呼籲法院繼續將海牙公約納入
法理適用,與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之國際規範接軌。
(二) 憂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改定親權事件
暫時處分案)判決衍生部分觀點認為我國不採用海
牙公約精神。
(三) 現行與我國司法互助國家有限,建請駐外館處能協
助訪視或透過當地機構訪視以確認遭拐帶子女之安
全。
七、趙委員犁民(周執行長大堯代):
建議進一步釐清提案委員期待落實立即返還原則
之方式,是於相關法令納入、訂定專法,抑或參考各
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做法,俾利討論。
八、主席:
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部會賡續
合作落實「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
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並視實務執行需求滾動檢討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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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5c96d41e-1f9c-41a5-8ec8-70c1691d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