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人權監督平台

Child Rights Watch Taiwan

AABE
首頁CRC 官方文件【公告】推動CRC施行法第39次諮詢會議紀錄

最新消息

【公告】推動CRC施行法第39次諮詢會議紀錄

區塊最新消息
所屬目錄最新消息 > 一般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PDF 數1 份
內容字數6,589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39_20240207091108_9676776.pdf
📑 目錄(94 個章節)

來源 PDF: 39_20240207091108_9676776.pdf

衛生福利部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9 次諮詢會議

(推動多元處境兒少代表參與中央政府決策遴選作業)

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信義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周副署長道君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

(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建立「兒少諮詢資料庫」規劃,提請討論。

決議:原則同意現行初步規劃架構與期程,使未滿18歲兒童、

少年均可依個人意願加入,擴大兒少公共參與的機

會,惟相關資料蒐集、合理揭露範圍、隱私保護、表

單設計、議題培力、支持與配套措施等細節做法,請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納入考量各與會者意見,為兒少參

與提供簡便與具有相關行政支持之方法,並滾動式檢

討。

案由二:中央兒少代表遴選原則與實務作業,提請討論。

決議:

一、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機制是否續辦分區諮詢會議,以及

地方推薦多元處境兒少名額是否改為外加名額、是否

擴大多元處境範圍等,本部將考量各與會者意見與政

策目的,再函請地方政府提供推薦名單。

1

二、多元處境兒少參與會議所需陪伴、議題準備、支持資

源與回應等面向,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考量與會者意

見預為準備。

案由三:有關中央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做法,提請討論。

決議:

一、兒少代表支持作法推動方向:

(一)回歸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兒少僅對其生活切實

相關的議題,運用其生活經驗賦予之知識、能力表

達意見,因此,未來將簡化兒少提案與表意負擔,

無須依照成人的形式提案,並降低培力強度。

(二)預為準備相關資源,協助多元族群、不同年齡、成

熟度兒少參與政府會議過程,認識議題與形成、表

達觀點。

二、現任(第2屆)中央兒少代表提案過程是否可邀請各縣

市兒少交流,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培力單位評估本

(113)年度實施之可行性。

案由四:有關全國兒童及少年大會(下稱兒少大會)規劃,提

請討論。

決議:關於兒少大會規劃,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考量與會者

提議,以及更擴大蒐集兒少意見。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中午 12 時)

2

附件

衛生福利部「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9 次諮詢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與書面意見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建立「兒少諮詢資料庫」規劃,提請討論。

一、兒少代表:

(一)政府會議涉及政策與法規,倘無培力、支持系統,

讓兒少了解議題與形成意見,兒少參與的效益不

佳,也不是有意義的參與。

(二)兒少參與相關議題、資料與會議紀錄應儘量公開,

便於兒少查詢。

(三)兒少諮詢資料庫應不限於由團體推薦,建議函請學

校或相關機關將資訊轉達兒少。

(四)不一定要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可以辦理兒少相關

活動時,透過學校或民間團體,轉知所屬兒少相關

資訊,這樣可以減少資料庫管理的負擔。

【書面意見】

(五)樂見建構多元之兒少資料庫,議題面向可考慮更加

寬廣之方向,不宜局限於現已有之議題,應鼓勵兒

少多加觀察自身、周遭,如關注升學主義之影響、

家鄉環境、資源分配,而非侷限於學生權益、性別

平等等大宗議題。同時,不應為追求所謂之多元面

向而忽視兒少之興趣,如為追求議題之多元性而要

求兒少代表不得進行性平議題之倡議等。

,要求各部會

(六)建議制訂「兒少諮詢資料庫使用要點」

在邀請諮詢庫兒少參與時,要將會議資訊轉譯,以

1

兒少易懂的方式製作會議資料,於會前針對會議資

料、法規、議題進行導讀與引導了解,特別針對身

障兒少,應提供更完善會議支持系統;要求各部會

邀集兒少參與會議,應於一個月前至三個禮拜前給

予會議通知單,以便兒少提前安排時間。

(七)建議設置兒少諮詢資料庫應該注意及告知兒少可以

隨時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及停止兒少諮詢資料庫蒐集

及使用兒少個人資料,並查詢現有法規在蒐集兒少

個人資料是否需要家長同意。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身心障礙兒少自我推薦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前,會

需要一段時間先了解自身與權利的關聯,請問政府

機關有無規劃鼓勵與支持措施。

(二)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加入兒少諮詢資料庫與後續參

與,建議於相關表單設計諮詢身心障礙兒少意見,

並明定「至少○日前」徵詢兒少意願,使身心障礙

兒少可預期參與哪些會議,且有充分時間準備,讓

相關協力單位進行協助或資料轉譯。

三、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一)建請鼓勵、監督與協助各縣市提升身心障礙兒少代

表人數,有助於「兒少諮詢資料庫」納入更多身心

障礙兒少。

(二)各縣市缺乏身心障礙兒少代表之可能原因例如身心

障礙兒少缺乏自信或意願,或縣市宣導不足,建議

政府可增加培力資源並與學校協力,培植身心障礙

兒少表達意見與累積知能。

(三)建議可以整理歷次兒少參與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

2

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參考。

(四)提醒保障口語障礙兒少之參與權利,並可提供家長

與團體為兒少發聲之網路平臺。

四、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

「兒少諮詢資料庫」可能有助於兒少參與人數,

但於提升多元性效益有限。建議政府應有配套措施,

補助民間團體培育兒少認識權利,以及有參與公共事

務的環境。

五、花蓮縣政府:

「兒少諮詢資料庫」現行規劃是否納入未升學、

未就業少年與司法少年、安置兒少。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資料庫設計上應考量資訊揭露程度與對象,使兒少

自述關注議題或民間團體推薦兒少過程較無顧慮。

(二)資料庫納入幼齡兒少參與,惟幼齡兒童意願通常受

到家長影響,因此,需求機關應有相關認知且明辨

幼齡兒童表意的真實性。

案由二:中央兒少代表遴選原則與實務作業,提請討論。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身心障礙兒少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力與準備才能

參與會議,幼齡兒童亦不易參與會議形式,政府機

關是否規劃不同的蒐集意見形式。

(二)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政府會議,如果感覺意見沒有被

重視,會感到非常挫折。

二、兒少代表:

3

(一)身心障礙兒少對於參與政府會議,希望會議資料文

字不要太多,時間不要太長且應有休息時間,人數

在 10 人以下。

(二)聽障兒少需要有手語老師。

(三)身心障礙兒少在發言前需要與熟悉身障議題的大人

一起討論與練習表達,且希望會議結束後有大人協

助統整。

(四)現行規劃「地方兒少推薦名單其中 1 名應為身心障

礙兒少、原住民族或為國中以下兒少」1 節,感覺是

硬性規定。建議對特殊處境兒少改為外加名額,並

且擴大納入更多特殊處境。

(五)使曾任地方兒少代表參選,可能使現任地方兒少代

表運作混亂。

(六)部分兒少被認為有特定立場,以「圈選」方式決定

委員可能因此使這些兒少不會被選擇。

(七)倘非地方兒少代表,則可能未曾接受兒少代表相關

課程培力,知能有落差。

(八)可考慮改由中央直接遴選兒少委員,但遴選標準需

要進一步思考,保障多元處境。

(九)關於中央兒少代表未來規劃,建議於北、中、南各

區辦理公聽會或諮詢會議,再於第 4 屆實施。

【書面意見】

(十)有關遴選之作業原則,樂見將中央少代報名資格納

入未曾擔任地方少代之兒少。然,報名資格之族群

限制實屬過於狹隘,則新住民、多元性別、中低收

入戶、偏鄉身分之兒少權益何顧?本人認為不應採

取正面表列之形式,而應回歸實質面向,視參與遴

選者之身分、關注議題等再行圈選,如最終無人符

4

合貴部之理想,再向民間團體徵求推薦人選。

(十一)倘一兒少非具有特定族群身分,但長期關注該族

群之議題,並已於該議題之倡議有相當之成果,並

願意親自聆聽相關族群之聲音,則其似亦應作為上

開「身分過濾器」之篩選對象。

(十二)建議委員以選舉方式進行。若要保障多元兒少參

與,建議設置多元身份兒少比例保障。

(十三)建議中央行政機關兒少代表改由遴選方式進行,

以關注該議題或相關族群兒少為主。關於地區代表

性,可研擬和與立法院溝通,是否願意設置立法院

兒權諮詢推動小組,並研擬專法設置。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一)兒少參與效能感及會議友善程度將影響兒少擔任兒

少代表意願。

(二)中央對於圈選擔任委員之兒少支持措施,以及候補

委員是否參與原有中央兒少代表團機制等資訊,應

提供進一步資訊。

四、台北市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乘風少年學園)

混齡的會議形式不易讓身心障礙兒少、幼齡兒童

表達意見,因此建議不限制地方推薦名單應有身心障

礙兒少、原住民族或為國中以下兒少。倘於全國兒童

及少年大會規劃使身心障礙兒少或多元處境兒少以組

隊方式提案是較合適的方式。

五、宜蘭縣政府:

(一)參考過往培力兒少經驗,部分兒少並無擔任兒少代

表意願。

5

(二)由地方兒少推舉中央兒少代表,有助於將地方觀點

提供中央政策參考,同時也將兒少參與中央會議經

驗與地方兒少分享。

(三)建議將多元處境兒少名額改為外加名額。

六、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重申目前各縣市身心障礙兒少代表人數不足,更

難列入地方推薦名單。「身心障礙兒少」1 名僅能反映

1 種障礙類別,無法了解其他障礙處境之需要,建議至

少包含 3 種障礙類別。

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一)特定處境名額保障於實務遴選程序可能迫使兒少揭

露自身處境。

(二)由中央圈選兒少,該名兒少如何具有「代表性」

(三)請問中央對於地方推薦兒少之培力方案。

案由三:有關中央兒少代表培力與支持做法,提請討論。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建議釐清候補委員是否需要納入培力。

(二)需要協助兒少為參與會議進行準備與弭平差異的資

源。

二、桃園市政府:

培力不只是提案,也包含關注其他議題的練習。

三、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

兒少於政府會議提案感覺有門檻、不夠友善,建

議政府預為準備相關資源,提供兒少有需要時可以使

用。

6

四、兒少代表:

(一)肯定本案第一項之(二)規劃方向,建議可儘速實施,

使現任中央兒少代表提案過程邀請地方兒少交流與

討論。

【書面意見】

(二)培力工作可聚焦於協助性工作,無須進行「配合成

人會議規則」之課程,避免「粗暴、惡劣的要求兒

少配合成人」

。另,有關幼齡兒少之意見蒐集,建請

轉知民團鼓勵幼齡兒少自行發表意見,並落實兒童

權利公約第 12 條之相關內涵。

(三)將年齡相近、性質類似的兒少聚集起來,進行培力,

無論是對於培力單位,亦或是兒少,皆具有更好成

效,可以避免較弱勢兒少被邊緣化。

(四)建議可以增加培力課程次數。除寒暑培力外,另增

加各小組每一年選擇一次組會進行一天的培力課程

及開會。

五、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一)部分身心障礙兒少無法出席實體會議,建議可規劃

採線上或書面表達意見形式。

(二)身心障礙兒少之參與,倘其家長陪同為必要,建議

編列個人助理出席費。

案由四:有關全國兒童及少年大會規劃,提請討論。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一)建議與教育部合作,於幼兒園協助兒少表意與發表。

(二)我國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徵求兒少提出替代性報

告。建議衛福部可思考以兒少大會提案作為替代性

7

報告。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一)倘規劃以兒少大會作為全國兒童、少年發表關注議

題的平臺,建議按現行規劃頻率(每 2 年)辦理或

增加辦理頻率。

(二)兒少大會主題邀請兒少參與決定。

三、兒少代表:

(一)可以邀請兒少代表與一般學生一起討論。

(二)可以參考課綱論壇,或規劃使兒少在一段期間的活

動中,以輕鬆的方式來凝聚意見後,在活動中對政

府代表表達意見。

(三)不同兒少倘有相同關注的議題,建議由政府機關召

集大家共同討論,並加入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讓提案

更完整。

(四)應讓兒少間有線上、實體討論的空間,形成共識,

而不是全盤交由行政機關執行。

(五)可由中央兒少代表帶領各個議題討論,並將意見帶

到中央會議討論。

【書面意見】

(六)現行會議制度為成人為主軸,兒少於其中僅擔任單

一名委員,而非會議的主軸。雖兒少大會之進行似

較一般研商會議更加輕鬆,亦應建構較為輕鬆、平

近之環境。另,相關提案之效力亦應建立相關機制

進行後續追蹤(如列管)

,使兒少見到其提案付諸實

現於生活中,避免政府僅僅是想要營造「友善兒少

表意,實則只是把兒少當成宣傳工具」之嫌。

(七)可以於兒少大會會前會前向各個提案人或小組進行

8

單獨會前會溝通,並在兒少大會前舉辦會前會蒐集

廣泛意見,以確保部會能夠更了解兒少意見,同時

彼此了解彼此遇到的問題。

(八)建議兒少大會應以具備政策影響力為目的,並將相

關提案列入該部會兒權小組或行政院兒權小組列

管,同時邀請相關提案人列席參與。

(九)建議可於兒少大會前,於北中南東離島各舉辦一至

多場線上或實體工作坊,可邀請講師對於當年度熱

門議題進行演講、舉行公民咖啡館、認識兒少大會

等,同時可以聚集關注相同議題的兒少,後續於兒

少大會一同提案。

(十)建議於規劃兒少大會時,應邀集各方兒少參與討

論,期待參與討論的兒少不僅限於現任或曾任兒少

代表。

9

本頁為 AABE 平台轉換之 markdown 內容。原始檔以 CRC 官網為準。 ← 回 CRC 文件索引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6a12cca5-0388-4e43-a0c4-1be5c4b99e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