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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CRC 官方文件【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1次臨時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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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1次臨時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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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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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五屆第 1 次臨時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案:

第一案:面對跨國境與國內收養家庭整體緊縮之趨勢,國內外

收出養服務工作在網絡間的合作仍有許多需協調之

處,期盼政府能重新檢視收出養服務相關制度執行現

況,加強網絡合作關係,並針對收養家庭提供福利措

施,促進整體社會收出養文化,以利提升潛在收養家

庭之收養意願與包容度,讓特殊兒童能夠擁有永久替

代性家庭之機會。(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決議:

一、肯定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就收出養服務

所涉法律與社會層面做法、程序進行溝通,未來並請

視需要賡續啟動對話平臺,促進司法人員、社政單位

與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合作,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

量,並持續精進收養家庭之支持服務。

二、為協助跨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請內政部研擬收養及

終止收養登記之標準作業流程供戶政機關遵循,並彙

整相關注意事項供民眾參考,俾減少資訊錯漏,提供

民眾更友善且高效率之服務。

1

第二案:建請改善通學環境,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提案委

員:林委員月琴)

決議:本院嚴肅重視學童通學安全環境,刻正持續列管督導

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整體考量與推動精進道路

規劃、標誌標線設計、交通管理、導護與安全教育等

作為,上開措施細部規劃暫免納入本小組管考,惟後

續請於本小組說明「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

畫」年度執行成效,俾利本小組委員主動追蹤改善情

形。

第三案:針對我國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並落實兒少法治教

育提供需求兒少增能學習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王委員乙帆)

決議:

一、本案提出兒少出庭環境友善空間、軟、硬體設備資源

優化、專業人員參與,以及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建

立友善兒少司法程序之相關意見,請司法院納入考量,

並請法務部就相關權責事項納入推動。司法院及法務

部後續製作兒少近用司法相關教材時,並得將德國之

「兒少參與司法程序準則」納入參考。

二、為妥適協助不同年齡、處境兒少參與司法程序,請司

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持續精進法治教育,將兒少、

教師、家長、執行兒少保護業務之人員、警察等納入

教育或宣導對象,並得以培訓種子師資方式進行。

第四案:針對新南向政策-策畫人才培育計畫,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鄭委員宇昇)

決議:

一、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參考提案委員意見,包含培訓內容

2

設計與促進新住民子女受益等,優化與精進我國培育

新住民人才政策與相關方案。

二、請內政部研議於新住民事務、人才培育計畫相關會議

納入新住民子女參與討論。

第五案:改善我國兒少進行申訴、陳情、或其他揭弊及求助行

為管道對於兒少不友善之現況,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劉委員融諭)

決議:為落實保障兒少於就學、就業或家外安置過程陳情、

申訴管道之程序友善、資訊對等、保密與提供後續救

濟,請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邀集兒

少代表、專家、學者共同檢視盤點兒少利用現行申

訴、陳情或其他揭弊及求助等管道實際遭遇之問題

後,研擬策進作為,並於本小組第四次會議提出辦理

情形說明。

參、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中午 12 時 15 分)

肆、散會。

3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第五屆第 1 次臨時會議紀錄-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

言順序)

討論案

第一案:面對跨國境與國內收養家庭整體緊縮之趨勢,國內外

收出養服務工作在網絡間的合作仍有許多需協調之

處,期盼政府能重新檢視收出養服務相關制度執行現

況,加強網絡合作關係,並針對收養家庭提供福利措

施,促進整體社會收出養文化,以利提升潛在收養家

庭之收養意願與包容度,讓特殊兒童能夠擁有永久替

代性家庭之機會。(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一、王委員玥好:

(一) 本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P. 3-5)。

(二) 本案相關實務問題於 112 年 3 月 22 日與司法院、衛

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間會議進行溝

通,並獲得允諾後續處理,期許後續建立定期溝通

平台。

二、李委員昆霖:

(一) 「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

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以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

教養、撫育、扶持、認同……之人倫關係,對於收

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

功能。」

以法院是否認可收養,除應考量收養人之適任性及

出養之必要性外,尤須審酌收養有無符合養子女之

最佳利益。所稱最佳利益,當需以收養前、後對於

4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衡量,僅在符合未成年養子女之

最佳利益下,始能准予認可收養。

(二)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2 款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

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該同意

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

。是聲請認可收養,除有民

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第 2 項但書或第 1076

條之 2 第 3 項情形外,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

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

人之配偶,並宜附具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

書,家事事件法第 115 條第 4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

(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於認可收養裁定前,得命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

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

議。又法院為審酌被收養人最佳利益,得請主管機

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或

建議;法院斟酌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 119 條準用第 106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有關收養事

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

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

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

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人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

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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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條規定準用第 108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1

條亦有明定。故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確保其意見

受充分尊重與考慮,以落實憲法對其人格權、表意

權及程序主體權之保障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又為

確保未成年人意願及陳述之真確性,家事事件審理

細則第 109 條規定: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為

前條所列事件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是以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事

件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聽取其意見,必

要時委請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選任程序監

理人協助其表達意見。如收養事件係涉及外國人之

跨國收養事件時,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0 條規

定,尚應注意使收養人到庭陳述,確認其收養之真

意,必要時並得囑託駐外機構為調查。

(四) 按聲請認可收養應提供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

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

明文,如提出之文件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

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

中文譯本;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

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

母之同意書;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

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

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法院認可未成年人

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

間,或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

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

要事項等措施,以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家事事件法

第 115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1、3、4、5 款、第 5

6

項、第 116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4 條定有明

文。故法院為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子女,須參酌上開

證明文件及調查當事人有無收養真意,以及收養人

品行、能力是否對於被收養人不利,有無得撤銷或

無效事由等事項,以審酌出養之必要性、收養之妥

適性,並注意是否符合被收養子女之最佳利益。惟

個案間之情節及繁雜程度不同,法院須視個案需求

採取合理有效評估之具體措施,如涉及跨國收養事

件,其公文往返、證據調查及取得、疫情期間邊境

管制措施等因素,皆可能造成具體個案間之審理期

間不一之狀況。

另本院業於 112 年 2 月 23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

第 1120400158 號函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注

意受理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妥速處理,

並兼顧被收養兒少之最佳利益。

(五) 有關網絡合作部分,本院於 112 年 3 月 22 日受邀出

席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有關法院實務

處理議題專案會議」,已就相關議題交換意見,將

來衛福部社家署辦理共識營等相關活動,本院將視

規畫情形研議相關協處事宜。

三、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

有關戶役政資訊與稅務、勞保勾稽情形,詳如會

議手冊(P. 6-7)。

四、衛生福利部:

(一) 依據本部(社家署)112 年 3 月 22 日與司法院、收

出養媒合機構及地方政府溝通會議結論,後續將按

以下方向持續努力:

1. 收出養媒合機構於個案審理過程,必要時可持續

7

向法官溝通或提供佐證文件,以利法官充分理解。

2. 請地方政府與所在地地方法院建立溝通平台,促

進跨單位間平時之對話理解。

3. 本部持續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或研討會,加強

司法人員與社政單位溝通對話,促進雙方合作交

流。

(二) 有關戶役政資訊與全民健保、預防接種資料勾稽情

形,詳如會議手冊(P. 5)。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係

依投保單位申報資料,審核及記錄保險對象健保投

退保資料,建請戶政單位於收養家庭辦理收養登記

時協助宣導。

五、白委員麗芳:

(一) 考量收養家庭必經戶籍登記程序,建請戶政單位協

助提供收養家庭「注意事項」(例如流程提醒),俾

助於促進收養關係相關身分資訊更新。

(二) 期許司法院與衛福部間定期辦理共識營,建立溝通

平臺。

(三) 為確實改善特殊兒童出養困境,除致力於兒少法修

法以外,期許政府投入提升收養家庭的支持服務。

六、黃委員璟隆:

(一) 本案涉及跨院與跨部會之合作,期許建立定期溝通

平台,俾掌握時效,積極推進收出養個案服務進度。

(二) 建議落實為收養家庭預作準備,瞭解被收養兒少的

生活習性及習慣等,以及未來的照顧需要。

七、戴委員瑀如:

關於「出養之必要性、收養之妥適性」考量,跨

國收養應與國內收養有不同標準,建議司法院與衛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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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媒合機構間共識營可對各標準、程序、法官職權、

時效、配套措施等進行討論,並可參考《跨國收養方

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簡稱海牙公約)內容進行

設計。

八、主席:

(一) 肯定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就收出養服

務所涉法律與社會層面做法、程序進行溝通,未來

並請視需要賡續啟動對話平臺,促進司法人員、社

政單位與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合作,以兒童最佳利益

為優先考量,並持續精進收養家庭之支持服務。

(二) 為協助跨機關運用戶役政資訊,請內政部研擬收養

及終止收養登記之標準作業流程供戶政機關遵循,

並彙整相關注意事項供民眾參考,俾減少資訊錯漏,

提供民眾更友善且高效率之服務。

第二案:建請改善通學環境,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提案委

員:林委員月琴)

一、林委員月琴:

(一) 本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P. 9-10),籲請納

入行政院長主持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會報研議推動,

確實改善學童通學環境。

(二) 請教育部提供「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

所列待輔導改善學校資訊,俾利本小組委員主動追

蹤改善情形。

二、交通部:

(一) 本案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P. 11)。

(二) 立法院於 112 年 4 月 14 日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已針對未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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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件加重處罰,對行人通行安全亦有提升。

(三) 由於我國相較其他國家機車較多,交通環境較為複

雜,擬更加強安全措施處理。

(四) 由於道安涉及地方政府權責,各縣市政府均應設立

道安委員會,邀請專家共同參與。

(五) 因應近期道安事件,備受行政院重視,今年 4 至 5

月已召開 7 次相關會議持續研議中。

三、內政部(營建署):

(P. 12)。

(一) 本案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

(二) 學童通學環境整體改善仍需周邊社區(住家、里

長)、學校、交通及執法單位共同回應,找出解決

方案,未來會再繼續推動強化。

四、教育部:

(P. 12-13)。

(一) 本案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

(二) 因應「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所提報

待輔導改善初步預期共 425 校,後續依實際情形可

能修正數據。

五、劉委員融諭:

考照過程提供之交通安全教育較為不足,且未強

調尊重用路人安全之基本素養。

六、蔡委員其曄:

(一) 建請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加強道路設計,除

了速限 30 公里以下規範外,亦應考量學校周邊鄰近

區設置減速帶、綠色人行道、警示標誌等安全措施。

(二) 建請加強推動機車退出人行道。

(三) 建請加強交通教育與考照制度,亦可評估提供優良

駕駛鼓勵或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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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黃委員璟隆:

(一) 建議對兒童交通事故納入死因回溯分析。

(二) 建議可研擬鼓勵措施,評比各縣市學童交通安全改

善措施成效。

八、胡委員中宜:

(一) 建議以證據導向進行政策制定,藉由長期資料追蹤,

檢討各政策及宣導資源至今是否有達成減少傷亡之

效果。

(二) 以教育部道路安全改善計畫為例,目前的 KPI 是輔

導各校完成改善,建議後續延伸為成果指標,對投

入前後成效進行對照,倘成效不佳須因應調整執行

策略。

九、主席:

本院嚴肅重視學童通學安全環境,刻正持續列管

督導交通部、內政部與教育部,整體考量與推動精進

道路規劃、標誌標線設計、交通管理、導護與安全教

育等作為,上開措施細部規劃暫免納入本小組管考,

惟後續請於本小組說明「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

善計畫」年度執行成效,俾利本小組委員主動追蹤改

善情形。

第三案:針對我國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並落實兒少法治教

育提供需求兒少增能學習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王委員乙帆)

一、王委員乙帆:

(一) 本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P. 15-18)。

(二) 法治教育教育部雖已納入課綱,但實際學校課程極

少接觸,希望教育部加強推動讓學生都有接觸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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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機會。

(三) 關於法治教育教師培訓,因目前國中小學校老師多

半不具備充分教學知能,請教育部再研議妥善措施。

二、李委員昆霖:

(一) 有關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部分,現行法律已有許

多關於友善兒少出庭之規定,例如 CRC 第 12 條與

一般性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第 2 項、第 271 條

之 2、之 3、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3 條

之 1、之 2 及第 38 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至 15 條、

第 106 條至第 109 條、第 119 條準用同法第 106、

108 條(未成年人收養事件準用)等,皆有兒少表

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應訊受陪同及溝通無障礙

等有關友善兒少出庭及應受保護等之規定,以保障

兒少之司法近用權。

(二) 連結整合相關資源:

為落實 CRC 第 40 條處遇多樣化及我國首次國

家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第 96 點建議政府「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事法處理十四

歲以下觸法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

效」、「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

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確保剝奪自由

之處罰為最後手段」等意旨,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

公布之少事法增訂第 42 條第 5 項,規範少年法院為

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

(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亦得召開協調、

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

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

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同條第 6

12

項規定,少年法院為責付或收容、不付審理、不付

保護處分、交付觀察、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

養機構等執行保護管束、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撤

銷保護管束、免除、延長或撤銷安置輔導、變更安

置機構、核發勸導書、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

時,亦得準用上開規定,連結整合少年所需服務資

源。

另家事部分,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

服務中心)係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9 條之 1、

第 51 條(地方法院準用)

,由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

民間團體在法院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本

院依前揭規定,持續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不足部

分之預算並訂定補助辦法。為達資源整合連結之立

法目的,家事服務中心之服務項目,主要以於家事

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

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

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

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為

主,透過與法院間之合作提供相關資源連結。

(三) 相關優化友善兒少出庭之措施

1. 運用民間團體相關宣導短片供民眾閱覽、彙整機

關學校視訊設備提供法院依法遠距訊問兒少使用、

通知社工陪同兒少服務、編印參考手冊、寄發詢

問通知書或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當事人

填寫需求以利法院評估妥處等。另提供:隔離訊

問及變音、遠距視訊設備、安全走道、溫馨候審

處所等設施。法院如有傳喚兒少出庭必要時,如

法院知悉出庭之兒少有特殊保護需求,會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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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例如連絡社工陪同,並請社工向兒少說明

法庭程序等。

2. 為因應少事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大幅修正,參照

CRC 保障司法少年不受歧視、最佳利益、生存發

展、表意自由等四大權利意旨,強化少年表意權、

知情權、伴同權、資訊獲取權、隱私及安全之程

序保護規定,本院委託拍攝《少年法庭權利告知

影片》,以現場實境介紹方式,逐一說明少年及

其陪同家長等出庭之流程(含報到、法庭席位

等)、法官告知少年之權益事項及少年事件調查

審理程序等。此影片除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法庭外候審區播映、同步上架於 YouTube 影

音平台,及提供相關單位於警察機關、學校等場

所適時宣導外,亦將於開庭通知設計 QRcode 連

結,以協助少年及其家長了解少年於少年事件相

關程序權利及預為出庭準備。

3. 另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法官、主任

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保護)官,亦會透過相

關單位如在地學校、檢警機關之邀請,參與或擔

任對學生或有偏差行為之兒少之法律教育課程講

座,經由一線司法人員實務經驗之分享,搭配相

關兒少法律教育教材,協助兒少及家長了解基本

法律常識並認識少年法庭之運作。

4. 本院自 110 年起,已經先後舉辦 7 場次友善兒少

出庭專業服務交流活動,迴響熱列。進行方式由

單向講授,進階成雙向互動的演練及工作坊模式,

讓參與者更加體會兒少出庭時的經驗感受。另為

優化兒少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本院日前已盤點相

14

關資源並檢附「法院『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

優化作為參考指標自我檢核表」予所屬法院參考

運用,將「溫馨等候空間或處所」、「與社工、律

師等晤談之安全獨立空間」列為「友善兒少出庭

之環境」參考指標項目。由各法院檢視轄區在地

資源、院內空間及案件需要並參考上揭檢核表及

法規,改善、利用現有空間或專置未成年子女友

善詢問室,以利個案兒少需求運用,維護兒少最

佳利益。

5. 本院未來將繼續推動優化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與措

施,不僅致力於提升硬體環境改善,更注重兒少

身心發展與健康,透過持續辦理相關專業培力課

程,讓所屬人員認識並同理兒少,繼而提升與兒

少互動技巧,讓法庭經驗成為滋養出庭兒少的力

量,保障兒少司法程序之主體性及兒童於司法程

序之表意權,以落實 CRC 精神。

(四) 有關增設兒少專責法庭,即「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

部分:

1. 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可集中統籌運用相關

資源,有效運用有限人力,同時以專業法院及專

業人才,運用專業知識及方法,有助於提昇事件

處理之靈活度與效能,具體深化實踐婦幼、弱勢

司法人權之保障,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乃於

101 年 6 月 1 日設立,以達到發揮專業法院之效

益及各界對婦幼弱勢保護的深切期待。

2. 惟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立,仍需視國家財政、合

適地點之土地取得利用、司法人力、預算、人民

應訴便利性等狀況綜合研議。本院將視華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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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興建時程、司法院用地取得規劃及相關預算

之支應情形,積極推動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成

立。

三、法務部:

本部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P. 18)

四、教育部:

本部研處意見如會議手冊(P. 18-19)

五、馮委員喬蘭:

關注到實務發生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法庭交互詰問

過程中,儘管採取視訊隔離訊問做法,過程仍對兒少

造成亟大壓力,建議研議適當做法。

六、白委員麗芳:

兒少於家事、民事、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以及

軟、硬體設備之配合,均應考量友善做法,並期許加

強法官訓練,以和善的態度理解兒少的意見。。

七、戴委員瑀如:

肯定本提案具有重要意義,提醒法院與政府應為

不同年齡層參與司法程序之需求與表達意見的空間預

為因應,包含法官、社工、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兒童權

利意識、提供適合兒少年齡之空間、使用兒少理解的

語言、納入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及程序監理人的專業

訓練等。德國以 CRC 為基礎設計「兒少參與司法程序

實務準則」可資參考。

八、主席:

(一) 本案提出兒少出庭環境友善空間、軟、硬體設備資源

優化、專業人員參與,以及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建

立友善兒少司法程序之相關意見,請司法院納入考量,

16

並請法務部就相關權責事項納入推動。司法院及法務

部後續製作兒少近用司法相關教材時,並得將德國之

「兒少參與司法程序準則」納入參考。

(二) 為妥適協助不同年齡、處境兒少參與司法程序,請司

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持續精進法治教育,將兒少、

教師、家長、執行兒少保護業務之人員、警察等納入

教育或宣導對象,並得以培訓種子師資方式進行。

第四案:針對新南向政策-策畫人才培育計畫,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鄭委員宇昇)

一、鄭委員宇昇:

(一) 本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P. 21-22)。

(二) 現行新住民子女培力計畫、營隊與活動較著重於

「語言」及「文化」的展現與推廣,並未使學子認

識新南向政策資訊與政策方向。

(三) 教育部現行「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及「學海築

夢」有助於大專院校學生增進國際視野,惟新住民

子女受益較少。

(四) 期許納入新住民子女參與新南向政策人才培育計畫、

方案之討論。

二、內政部:

(一) 本部辦理「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新住民及

其子女築夢計畫」、「多元文化樂活創新行動方案競

賽」及「新住民子女國內研習營」等情形詳如會議

手冊(P. 22-23)。後續將參考提案委員意見並進行

滾動式檢討。

(二) 本部於新住民事務相關聯繫會議邀請新住民子女參

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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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

(一) 辦理情形詳如會議手冊(P. 23-25)。

(二) 為促進使新住民子女受益,本部加強辦理對新住民

子女說明會,宣傳現行「學海飛颺」、「學海惜珠」

及「學海築夢」計畫,亦以新住民子女受益人數作

為計畫審查標準。

四、胡委員中宜:

回饋大專院校運用教育部資源做法包含:協助新

住民子女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母語教學、職能發展、課

業輔導等就學措施,並結合海外傑出校友企業或 NGO

海外據點,使新住民子女發揮優勢。另運用畢業生流

向追蹤檢視各措施是否有效。

五、主席:

(一) 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參考提案委員意見,包含培訓內

容設計與促進新住民子女受益等,優化與精進我國

培育新住民人才政策與相關方案。

(二) 請內政部研議於新住民事務、人才培育計畫相關會

議納入新住民子女參與討論。

第五案:改善我國兒少進行申訴、陳情、或其他揭弊及求助行

為管道對於兒少不友善之現況,提請討論。(提案委

員:劉委員融諭)

一、劉委員融諭:

(一) 本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P. 27-28)。

(二) 經過問卷調查,兒少普遍反映校園申訴管道並未落

實保密致使申訴人可能遭受學校報復。也籲請學校

對於學生個人資訊之保護應有同一標準,不宜擅自

向媒體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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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馮委員喬蘭:

(一) 提具書面意見 1 份,指出實務困境:

1.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申訴、陳情、檢舉、

吹哨者相關權利的保障不一致。

2.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申訴結果之監督不

一致。

3. 缺乏「體制內常設之兒童權利專家」

(二) 為確保申訴管道之保密,籲請研議思考對洩密人員

之追查與究責。

(三) 建議進一步關注到,倘校園中不當行為人以外之師

生,將申訴人視為體制破壞者,或者不願為該申訴

人發聲或提供支持,則各師生是否也是加害人之一。

三、白委員麗芳:

(一) 關注到兒少於各地方政府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亦提

案討論申訴管道保密之議題,有賴政府重新建立申

訴管道安全之信任基礎。

(二) 建請本小組討論依據 CRC 施行法第 6 條由本小組

「接受涉及違反 CRC 之申訴」之可行性。

四、黃委員璟隆:

為建立符合兒少需求與友善兒少之申訴管道,建

議思考邀集各領域專業人才共同討論。

五、胡委員中宜:

本案涉及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

見第 14 點後續行動,建議可朝以下方向推動與加強:

(一) 完善申訴機制:包含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納入

兒少代表、完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與再申訴的機制,

以及調和縣市間差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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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促進機制落實:藉由研習或其他方法,提升各校申

訴受理窗口具兒童權利知能、中立與同理。

六、教育部:

(一) 本部意見詳如會議手冊(P. 28-29),且重申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各學校對於申訴人基本資料,均應

予以保密。

(二) 關於提案委員建議建立校園申訴與陳請案件結束後

的後續追蹤機制 1 節,本部後續納入研議。

(三) 本部將持續透過與各學校聯繫會議,提醒各學校與

教職人員落實尊重兒少意見,促進改善校園文化。

七、衛生福利部:

本部意見詳如會議手冊(P. 29-30)。

八、主席:

為落實保障兒少於就學、就業或家外安置過程陳

情、申訴管道之程序友善、資訊對等、保密與提供後

續救濟,請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邀

集兒少代表、專家、學者共同檢視盤點兒少利用現行

申訴、陳情或其他揭弊及求助等管道實際遭遇之問題

後,研擬策進作為,並於本小組第四次會議提出辦理

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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