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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4次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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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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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 年 12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四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第四屆第 3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9 案,第 6、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第 2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

四、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定。

五、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就

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相關

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邀請本

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資訊。

第二案:「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草案)報告案。(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1

二、所報「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草案)

,同意備查,後續

請各中央及地方權責主管機關依政策各具體策略積極

執行。

第三案:

「研議以家庭子女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檢

視現行免納學費政策」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委員關注一般家庭養育多子女之負荷,建請評估各項

就學補助基準、學習資源納入考量「家庭子女數」

,使

有需求之多子女家庭得申請補助或者尋求相關學習資

源之支持。上揭意見,請教育部納入思考。

三、為討論學費補助事宜是否可為「提升生育率」之政策

工具之一,本院後續召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會

議時再請教育部提出報告。

肆、討論案:

第一案:為促進少年矯正教育之專業化,建議教育部、法務部

針對受感化教育少年之性格、習性、志趣及就(升)

學意願,提供切合其需求之適性教育,以提升其持續

學習動機與興趣,並助於日後出校可順利銜接就業或

就學,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司法院)

決議:本案關注到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多元特質,以及《少年事

件處理法》明定依少年狀況提供適性教育之精神,請法

務部配合教育部研議矯正教育下一階段發展方向,例

如為少年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者各矯正學校

發展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定位,俾利法院依少年狀況裁

處,銜接復歸校園、家庭及社會。

2

第二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5 條內涵,針對兒少自主成立

組織之趨勢,政府應採取之友善措施,提請討論。

(提

案委員:李委員瑞霖;主筆人:兒少代表梁朝勛)

決議:

一、有關「社會團體法」

(草案)請內政部持續與行政院保

持聯繫,配合排入行政院院會討論,並俟討論通過後

函送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因應愈來愈多兒少組織(組隊或自媒體)尋求政府相

關補助計畫支持,請文化部、教育部等補助單位納入

未來計畫研議,儘量減少資格限制,並適時納入兒少

參與討論,促進兒少組織良好發展。

第三案:有關保障校園兒童健康權與特教生健康安全受教權乙

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呂委員立)

決議:

一、請教育部召集相關學者專家與第一線學校護理師與教

師、家長代表制定「健康照顧原則」

,落實保障一般

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健康權益。

二、關於委員提醒「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內容不符

實務或專業規格部分,請教育部通盤檢討修正。

三、各級學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過程,以及前揭原則、

基準制(修)訂過程,應邀請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參與。

四、有關校方與學生(及其家長)對於校園健康照顧與醫

療相關爭議,請教育部研議設置調解管道。

第四案:有關防制校園霸凌機制納入創傷知情概念乙案,提請討

論。

(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呂委員立、馮委員喬蘭)

決議:請教育部持續將創傷知情概念納入教師職前及在職進

3

修研習課程、防制校園霸凌增能研習或相關活動,提

升學務人員、輔導人員、第一線教師具備共通知能,

研議改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及輔導機制,以維學

生權益。

伍、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增加學生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過程參訪或見習之

機會。(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主席指示: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予以回應。

第二案:建請討論學生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群(類)與四技二

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群(類)別是否相符之疑慮。

(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主席指示:請委員以書面敘明問題,俾利本小組秘書單位轉

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予以回應。

第三案:自111年度起,中央兒少代表團將推舉另5名兒少代表

擔任本小組委員,建請各部會已邀請現任兒少委員參

與討論之議題,能於111年度持續邀請。(提案委員:

李委員瑞霖)

機關回應:各部會倘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之相關會議或活動,

可由本小組秘書單位轉達中央兒少代表團知悉,

由代表團推舉兒少代表參與。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

(中午 12 時 45 分)

4

附件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四屆第 4 次會議紀錄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四屆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彭委員淑華:

第 3 案:請補充說明評鑑與相關措施如何提升受安置

輔導之兒少權益,以及近期召開評鑑研商會議情形。

二、陳委員美燕:

第 3 案:有關「家外安置兒少申訴處理作業流程」

(草

案)相關詞彙與制度設計,建議可就以下面向納入思

考:

(一) 使受安置輔導之兒少透過其認為安全、保密之管道

如實表達其意見。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

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的範圍內

取得暫行監護權,則申訴過程中,安置機構也是監

護人,如何保障受安置輔導之兒少如實表達其意見

之權利。

三、張委員淑慧:

(一) 第 3 案:關注受評機構參與評鑑研商會議對中央主

管機關推動保障受安置輔導之兒少權益有關決策之

壓力。

(二) 第 4 案:

1、關注到校園性侵案件、中途學校性侵案件,教育

部通常僅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周全性較不

1

足。

2、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所列學生管教措施容許家長「帶回管教」,

實務發現,儘管學校與學生保持聯繫,惟部分家

庭因脆弱處境或家長即為施暴人無法發揮管教功

能,影響兒少權益之保障。此外,請問家庭教育

法、家庭教育中心有無相關機制可協助家長合宜

管教子女,並保障學生權益。

(三) 第 8 案:請各部會就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第 31 條研議保障身心障礙兒少知情權、表意權及請

求合理調整之權利。

四、呂委員立:

第 4 案:籲請廢止懲戒權,回歸討論兒少管教之方法,

尊重兒少固有之人權。

五、陳委員逸玲:

第 4 案:關注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 26 點規定「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每次以五日為限」,該項處置期間似有剝奪兒少受教

育權利之疑慮。

六、馮委員喬蘭:

(一) 第 4 案:

1、請進一步說明兒少法修法細節,例如期程與內容。

2、參考日本、韓國推動法規保障兒少免受一切形式

暴力侵害經驗,我國現階段仍須正視並規劃將民

法懲戒權納入討論,透過懲戒權的討論,也有助

於檢視現行資源如何協助家長教養子女。

3、關於教育部檢視教育法令具體成果,請適時於本

2

小組大會說明。

4、關注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所列管教措施與處罰的性質是混合的,例

如「靜坐反省」的實踐上可能是禁止學生下課、

「書面反省」可能是寫悔過書,這些內容可以在

檢視法規的過程中進行充分的討論。

5、關注到教學現場對學生精神暴力之情形,運用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無法有效保障學生權益,

建議於各相關法令檢視過程中考量該法令是否確

實發揮保障學生身心權益之功能。

(二) 第 8 案:

1、本案關注身心障礙兒少於各類犯罪偵查、行政與

司法救濟程序中表意權與知情權等之保障,請各

部會勿僅就性侵害案件規劃相關保障。

2、除對現行通譯、輔佐人等協助者加強「認知通譯」

功能,建請使前開程序中所有參與者(包含對話、

筆錄人員)均有意識保障身心障礙兒少表意權與

知情權等。

七、白委員麗芳:

(一) 第 4 案:

1、呼應馮(喬蘭)委員意見,請衛福部、教育部進

一步說明修法期程。

2、重申呼籲跨部會推動對「暴力」之一致性定義,

包含體罰、懲戒權範圍等,並於立法理由確立依

據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第 13 號一般性意

見,使討論未臻周全部分得參考該意見定義,完

善保障兒少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

(二) 第 9 案:延續周(大堯)代理委員意見,有關行政

3

院與監察院就申訴機制之分工,請進一步說明討論

結果與推動期程。依據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1 項,

本小組應集中接受涉及違反 CRC 之申訴,倘與監察

院討論期程無定論,有必要思考此過渡期間如何因

應。

八、教育部:

(一) 第 3 案:中途學校依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實施一般教學與假期教學,結合辦理親職教育及

社工等專業人員參與,並經本部定期訪視。

(二) 第 4 案:

1、有關檢視法規進度,截至 110 年 12 月 3 日止,

已召開 4 次會議,預期於 111 年 4 月完成檢視

教師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辦法。持續

透過檢視法規過程,推動修正相關法規,並對

各級學校加強宣導,保障落實兒少權益。

2、有關「學生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相關配套措

施,係依據「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 25、

26、34 點,包含處置前評估、管教期間保持聯

繫、後續輔導與補課等,並建立高風險家庭預

警系統,以評估決定適宜採取之輔導與管教措

施。此外,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7 條,學校執行

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

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

源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九、李委員瑞霖:

第 6 案:

(一) 本案建議繼續列管,俟行政院環保署人權工作小

組 110 年 12 月 22 日召開會議討論確認後續委員

4

改選納入兒少族群,再予解除列管。另請行政院

環保署修正該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以納入兒少代表

或兒少意見。

(二) 對於影響兒少權益相關議題,兒少期待有表達意

見之平臺,建議中選會於公投議題之政策辯論環

節提供兒少表達意見之機會。

(三) 請衛福部評估於兒少法第 7 條修正納入兒少環境

權益主管機關。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 6 案:本署將於 111 年上半年辦理人權工作小組委

員改選,將兒少族群等納入建議委員名單,如決議本

署可參考李(瑞霖)委員意見,於 110 年 12 月人權工

作小組委員會議確認。

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6 案:本會應公平、公正辦理選務工作,全國性

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係提供正反方發表意見,各民

間團體、民眾對於公共議題可參與各公開平臺對公

共議題進行討論。

十二、衛生福利部:

(一) 第 3 案:

1、本案為保障受安置輔導之兒少權益,以實踐尊

重兒少意見為主。爰此,本部社家署研擬「家

外安置兒少申訴處理作業流程」(草案),也推

動於聯合評鑑納入尊重兒少意見精神、兒少最

佳利益,以及隱私權、知情選擇等評鑑項目。

目前為止,已就評鑑指標召開 3 次會議與地方

政府、安置機構、兒少代表討論。俟評鑑指標

5

確認後,預期於 111 年 1 月至 3 月對地方政府

說明,並邀集評鑑委員召開共識會議,於同年

7 月至 10 月實施評鑑。

2、本部透過評鑑研商會議向受評機構說明「聯合

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如何納入各評鑑項目,

並可及時與受評機構溝通,俾利依政策方向推

動。

3、依現行規劃「家外安置兒少申訴處理作業流程」

(草案),第一層級為安置機構內部申訴,第

二、三層級分別為地方政府主責社工、本部社

會及家庭署,係兒少可運用之安全且保密之申

訴管道。

4、有關兒少法第 62 條安置單位代行親權情形,為

保障安置兒少權益,本部已範定「主管機關及

受託單位依法代行父母親權行使執行分工原

則」,凡涉及個案重大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

關為之。

(二) 第 4 案:

1、有關兒少法修法期程,本部刻正進行內部第二

輪逐條討論,後續將邀集各部會、地方政府與

民間團體共同討論。

2、有關兒少法第 49 條修正草案,本部刻正參照

CRC 第 19 條及第 8 號、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

所揭示之暴力態樣及定義檢討修正,禁止父母、

監護人及照顧者(如托嬰人員、托育人員、學

校教師、安置機構人員等)對兒童及少年之不

當對待行為,涵蓋之行為態樣包括身體暴力、

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行為之名詞定義,並於立

6

法說明依據 CRC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清楚範定

各暴力行為樣態。

(三) 第 6 案:有關李(瑞霖)委員建議於兒少法第 7

條增列環境主管機關,涉及後續研擬作用法條文

內容,本部將瞭解兒少代表修法意旨,並與行政

院環保署共同研議修法之必要性。

十三、周代理委員大堯:

(一) 第 7 案:請進一步說明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

權益小組對各項兒少勞動權益事項討論之期程。

(二) 第 8 案:關注各部會為促進保障身心障礙兒少救

濟過程權益推動之教育訓練、制度研議、法制作

業之成果統計與成效評估。

(三) 第 9 案:有關行政院與監察院就申訴機制之分工,

請進一步說明討論結果與推動期程。

十四、勞動部:

第 7 案:本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預定於 110

年 12 月 21 日召開本年度第 3 次會議,討論兒少工

作權益、申訴等議題,俟有具體成果,再向本小組

報告。

十五、黃委員莉雲:

第 8 案:有關「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

(草案)尚未施行以前,對少年有利之條款準用監

獄行刑法、羈押法及其授權子法一節,建請法務部

宜適時檢視準用各條款之結果是否符合少年利益以

及少事法保障兒少健全成長此一立法目的。

十六、法務部:

第 8 案:有關對少年有利之條款準用監獄行刑法、

7

羈押法及其授權子法一節,本部業函示各少年矯正

機關於準用時應與適用於成人有所區別,例如:施

以隔離保護每次以 24 小時為限。

十七、張委員斗輝(吳副司長怡明代)

第 8 案:

(一) 本部偵辦與兒童、少年有關之案件,主要類型為

婦幼保護案件(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因

此本部每年持續針對婦幼專組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均有相關之兒少權益偵訊(詢)保障的教育訓

練。目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接受兒少偵訊(詢)

教育訓練後,取得證照者,計約 450 人。

(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兒童及少年

接受偵訊時,法定代理人或其信賴之人均得陪同

偵訊,亦有助兒少於案件偵訊時意見之表達。

(三) 本部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的司法近用權,除對檢察

官與檢察事務官加強宣導司法近用權對民眾之重

要性外,本部並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培訓民間相

關手語、翻譯等人員,並彙整成人才資料庫,供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能妥適運用適宜方法與協力

之人員,充分與受訊問人溝通,以維護、保障兒

童及少年之權利。

十八、內政部(警政署)

第 8 案:本部警政署將就委員意見研議納入教育訓

練,並轉知基層警察人員適時運用通譯等專業人員

協助。

十九、司法院:

第 8 案:本院持續推動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優化,

8

並增進法院同仁對此議題之認知。

二十、主席:

(一) 洽悉。

(二) 第四屆第 3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9 案,第 6、

7 案解除列管,餘繼續列管。

(三) 第 2 案:依報告案第二案決定。

(四) 第 5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定。

(五)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

關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

商,請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或適時提供推動進度

資訊。

第二案:「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報告案。(報告單位:

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呂委員立:

(一) 有關簡報第 12 頁所列「績效管理」項目,增列關注

家內安置再次發生不當管教比率,結合親職教育及

家庭支持措施,為兒少重返原生家庭做好準備。

(二) 關注到實務上有兒少因身心狀況被拒絕安置情形,

建議建置溝通協調平台,協助各地方政府與安置機

構討論對此類兒少之協助。

三、黃委員莉雲:

(一) 本案「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前言末段所

稱「‧‧‧以進入社政系統之少年(包含司法轉向安置

少年)為主體進行規劃。」,範圍應包含法院依少

9

事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裁定不付審理並轉介社政

輔導之少年,以及依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司法安置少年,以期內容完整,建請釐清並敘明。

(二) 承上,前言末段所稱「‧‧‧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或

行政機關裁定剝奪自由之‧‧‧」建請參照聯合國公約

及少事法用語,修正以為「‧‧‧觸犯『刑罰法律』‧‧‧」,

另行政機關應無「裁定」剝奪自由之權責,建請釐

清。

四、陳委員美燕:

關於本政策(草案)對象範圍,應予審慎釐清,俾

利相關法規適用與系統設計。例如:

(一) 關注到 110 年 8 月兒少司法轉向安置輔導聯繫會議,

衛福部社家署與司法院達成共識,該署「家外安置

兒少主管機關及受託單位依法代行父母親權行使執

行分工原則」作為法院及安置機構代行親權分工之

參考,對於其法律依據以及監禁式的替代性照顧機

構(矯正機構)如何適用尚有疑慮。

(二) 承上,倘以司法安置少年進入社政系統為政策設計,

欲適用「家外安置兒少主管機關及受託單位依法代

行父母親權行使執行分工原則」,亦必須在有法源

基礎下,由福利主管機關與安置機構分擔,法院為

裁判者,如比附援引為福利主管機關,與安置機構

就代行親權分工,似有矛盾。

(三) 另為實現本政策(草案)所列六項目標,應審慎釐

清依兒少法第 60 條、第 62 條行使、負擔父母對於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範圍,以及有無包含民法第

1085 條懲戒權等。

10

五、張委員淑慧:

(一) 本政策(草案)除致力推動社區服務方案(參考會

議手冊第 69 頁)以外,其他相關方案如毒品家庭支

持方案、逆境少年支持方案亦應納入推動。

(二) 期許各項衡量指標所列改善幅度更精進、積極,尤

其是:

1、關注到實務上兒少具精神疾患或行為偏差等「難

置兒」之權益保障,有關安置期間轉換安置 3 次

以上比率,建議以不超過 1%為目標,且著重推

動設置團體家庭以安置前開類型兒少。(參考會

議手冊第 77、85 頁)

2、有關 3 歲以下兒童安置於家庭式照顧環境增加比

率建議更積極推動。

六、李委員麗芬:

(一) 本政策(草案)以進入社政系統之兒少為主體進行

規劃,不包括矯正系統。

(二) 衛福部為支持安置機構照顧特殊個案達半數以上,

全額補助其專業人員之專業服務費,另發展短期住

宿型治療及醫療照顧服務模式,並優化安置費用補

助標準,減輕機構負擔。(參考簡報第 9、10 頁)

(三) 本政策(草案)透過脆弱家庭系統、兒少保護系統

推動「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成長」此目標,另一方

面為協助安置兒少重返原生家庭應結合返家前準備、

返家後支持等家庭重整服務,恢復家庭功能。(參

考簡報第 6、7 頁)

(四) 衛福部評估本政策(草案)後續推動可順利達成並

超出各績效衡量指標,再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11

七、主席:

(一) 洽悉。

(二) 所報「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同意備查,

後續請各中央及地方權責主管機關依政策各具體策

略積極執行。

第三案:「研議以家庭子女數為基準之學費補助事宜,並重新

檢視現行免納學費政策」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

育部)

一、教育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賴委員奕瑋:

(一) 單一子女與多子女家庭的撫養成本不同,期許對於

高中免學費標準(家庭年所得總額於新臺幣 148 萬

元以下)納入考量家庭子女數,透過使標準更細緻

讓免學費政策惠及有需要的家庭,此舉也展現國家

對多子女家庭之完善配套措施,對於改善少子女化

有正向意義。

(二) 對於教育部評估實務難以以「家庭子女數」為就學

補助基準,建議參考育兒津貼實施方式,由有需求

之家庭出具戶口資料申請。

三、李委員瑞霖:

(一) 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69、

70 點指出兒少就學負擔困境,突顯學費政策之精進

有其必要性。

(二) 現行政策使經濟弱勢家庭選擇技職教育,係影響該

等家庭兒少適性就學之權利。

四、周代理委員大堯:

肯定教育部學費政策於一定條件下實現均等化,

12

並提醒關注經濟弱勢學生於學用品、學習資源不足之

困境。

五、教育部:

(一) 於避免增加學校行政負擔之前提下,後續可參考桃

園市高中免學費補助方式,研議於補助基準納入考

量家庭子女數之可行性。

(二) 本部國教署將持續關注並挹注學習資源,以扶助弱

勢學生安心就學。

六、主席:

(一) 洽悉。

(二) 委員關注一般家庭養育多子女之負荷,建請評估各

項就學補助基準、學習資源納入考量「家庭子女

數」,使有需求之多子女家庭得申請補助或者尋求

相關學習資源之支持。上揭意見,請教育部納入思

考。

(三) 為討論學費補助事宜是否可為「提升生育率」之政

策工具之一,本院後續召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

畫」會議時再請教育部提出報告。

貳、討論案:

第一案:為促進少年矯正教育之專業化,建議教育部、法務部

針對受感化教育少年之性格、習性、志趣及就(升)

學意願,提供切合其需求之適性教育,以提升其持續

學習動機與興趣,並助於日後出校可順利銜接就業或

就學,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司法院)

一、司法院: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本院 110 年 7 月 21 日秘臺廳少家壹字第 1100020986

13

號函檢送「法院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書」予教育

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少年矯正教育學校方案納入參

考。

(三) 有關教育部研處意見五之(三)提及「111 學年度協助

4 所矯正學校‧‧‧研訂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一節,

建請適時於本小組報告執行情形。

二、教育部、法務部:

說明詳如本案研處意見:(略)

三、馮委員喬蘭:

(一) 考量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多元性,建議可評估參考特

殊教育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做法。

(二) 請進一步說明受感化教育少年處遇計畫如何擬訂以

及納入少年意見。

四、陳委員美燕:

依據少事法第 52 條規定,係依少年狀況分類交付

予適當之感化教育機構,惟現行各矯正學校課程規劃

並無分類,建請回歸少事法立法精神,正視少年身心

狀況、特殊性、學習經驗,建立層級化或目標型矯正

教育。

五、黃委員莉雲:

重申本院關注教育部於研處意見五之(三)提及

「111 學年度協助 4 所矯正學校‧‧‧研訂部分班級辦理實

驗教育」一節,建請相關主管機關就執行情形向本小

組提出報告供參。

六、主席:

本案關注到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多元特質,以及少

事法明定依少年狀況提供適性教育之精神,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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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育部研議矯正教育下一階段發展方向,例如為

少年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者各矯正學校發

展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定位,俾利法院依少年狀況裁

處,銜接復歸校園、家庭及社會。

第二案: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5 條內涵,針對兒少自主成立

組織之趨勢,政府應採取之友善措施,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李委員瑞霖;主筆人:兒少代表梁朝勛)

一、李委員瑞霖: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有關教育部研處意見第二項所提「‧‧‧為協助全國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發展自治組織‧‧‧補助辦理相關專業

知能工作坊‧‧‧」,建請能參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

方式,對學生組織、組隊予以補助。

(三) 期許文化部後續評估對於學生組織、自媒體納入補

助。

(四) 請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社會團體法」(草案)審議

期程。

二、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

研處意見詳如會議手冊:(略)

三、白委員麗芳:

建議教育部參考文化部做法,邀請兒少參與討論

「補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辦理相關知能

工作坊實施計畫」

四、主席:

(一) 有關「社會團體法」(草案)請內政部持續與行政

院保持聯繫,配合排入行政院院會討論,並俟討論

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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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應愈來愈多兒少組織(組隊或自媒體)尋求政府

相關補助計畫支持,請文化部、教育部等補助單位

納入未來計畫研議,儘量減少資格限制,並適時納

入兒少參與討論,促進兒少組織良好發展。

第三案:有關保障校園兒童健康權與特教生健康安全受教權乙

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呂委員立)

一、呂委員立:

(一) 提案說明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關注到教育部「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

內容有誤,建議邀集兒童急診、重症相關專業人員

討論修正之。

(三) 有關現行各級學校緊急醫療狀況處理之原則與標準

作業流程、急救用物之準備與管理,例如為氣喘孩

子使用支氣管擴張劑的時機、氧氣筒操作標準作業

流程等,現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

準則」規範尚有不足,請教育部邀集相關專業人員

討論增修之。

二、周代理委員大堯:

關注本案辦法三「請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建立校

園健康與醫療諮詢以及相關就學疑義申訴仲裁管道」

之後續推動。

三、教育部:

(一) 關於本案辦法一、二、三,本部國教署納入推動辦

理。

(二) 關於校園醫療設備用物基準與處理原則,詳如研處

意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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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席:

(一) 請教育部召集相關學者專家與第一線學校護理師與

教師、家長代表制定「健康照顧原則」,落實保障

一般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健康權益。

(二) 關於委員提醒「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

準」、「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內

容不符實務或專業規格部分,請教育部通盤檢討修

正。

(三) 各級學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過程,以及前揭原則、

基準制(修)訂過程,應邀請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參

與。

(四) 有關校方與學生(及其家長)對於校園健康照顧與

醫療相關爭議,請教育部研議設置調解管道。

第四案:有關防制校園霸凌機制納入創傷知情概念乙案,提請

討論。(提案委員:白委員麗芳、呂委員立、馮委員

喬蘭)

一、白委員麗芳:

(一) 提案內容詳如會議手冊:(略)

(二) 目前校園霸凌處理流程會事先進行調查,視需要再

納入輔導,但無論成案與否,學生都已經深受影響,

應該從創傷知情的角度來處理,以免造成當事人,

家長與老師更多的創傷,建議將霸凌處理機制從學

務改由輔導體系負責。

二、馮委員喬蘭:

防制校園霸凌機制納入創傷知情概念,有助於影

響班級經營、學校情境文化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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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委員淑慧:

建請橄欖枝中心於處理霸凌議題,於改善程序以

外,亦納入創傷知情概念。

四、呂委員立:

建議教育、校務各級人員均應接受創傷知情教育

訓練。

五、蔡委員清華:

教育部將持續將創傷知情概念納入各類研習。

六、主席:

請教育部持續將創傷知情概念納入教師職前及在

職進修研習課程、防制校園霸凌增能研習或相關活動,

提升學務人員、輔導人員、第一線教師具備共通知能,

研議改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及輔導機制,以維學

生權益。

參、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增加學生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過程參訪或見習之

機會。(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主席:請教育部於下次會議予以回應。

第二案:建請討論學生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群(類)與四技二

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群(類)別是否相符之疑慮。

(提案委員:陳委員威霖)

主席:請委員書面敘明問題,俾利本小組秘書單位轉請教育

部於下次會議予以回應。

第三案:自 111 年度起,中央兒少代表團將推舉另 5 名兒少代

表擔任本小組委員,建請各部會已邀請現任兒少委員

參與討論之議題,能於 111 年度持續邀請。(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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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瑞霖)

衛生福利部:各部會倘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之相關會議或活

動,可由本小組秘書單位轉達中央兒少代表團

知悉,由代表團推舉兒少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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